時間:2023-03-07 15:21:11
序論:速發表網結合其深厚的文秘經驗,特別為您篩選了11篇股權投資基金論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創資料,歡迎隨時與我們的客服老師聯系,希望您能從中汲取靈感和知識!
2、監管錯位,降低效率目前,無論是以創業投資形式存在的,還是大批量其它形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其設立和運作行為都是完全缺失管理,呈自由放縱的狀態。一些地方政府了引進從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企業,出臺各種優惠政策,為了減少非法私募,還特意并規定由當地的發改委、稅務局和工商局等多部門共同監管。殊不知正是因為各地多部門自行監管,導致操作過程中多頭監管、交叉監管。不僅是出臺的政策有時候相互矛盾,還使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過程中常出現各部門搶權避責的現象。因為各監管機構之間未能就監管范圍達成一致,造成要么出現過度監管,要么卻監管真空的尷尬情況,使得管理不易,效率降低。
3、監管目標不明確部分學者認為,寬松的市場經濟環境能保障融資便利,而融資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核心功能,所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就不需要監管。但事實上,國外尤其是歐美地區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由于歷史比較長,實踐過程中暴露的問題也多得多,監管制度反而比我國成熟以及嚴格。美國實行“法律約束下的企業自律監管模式”。美國的政府監管機構注重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者資格、基金管理人及豁免注冊登記等方面。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于“私募發行”的界定非常嚴格,私募發行禁止在傳統媒體和多媒體的傳播形式,以及通過一般性召集而召開的研討會進行廣告。以英國為代表的“基金行業自律監管模式”以行業自律監管為中心,基金行業協會在私募基金監管中的分量一直要大大超出英國政府。根據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成立的金融服務局,是英國金融行業的唯一監管者,它通過監管基金管理公司,再由基金管理公司分管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垂直方式,間接達到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統一監管的目的。日本是典型的的“政府嚴格監管模式”。大藏省是日本金融行政主管機關,下設銀行局、國際銀行局和證券局,任何公司想成為管理公司都必須從大藏省獲得許可證。日本關于私募發行規定不能向合格的機構投資者以外的社會公眾轉讓有價證券,以及嚴格規定私募發行的意義是:只有在勸誘對象不滿50人,且不用擔心向其他多數人轉讓的情況下才是私募發行。
二、如何加強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
1、明確監管原則
1.1保護投資者利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中,投資者不參與管理,投資者對所擁有財產只有所有權只能分享財產的收益,而沒有使用權。相應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者從事經營管理,只享有工資,即管理費用。但這種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運行方式更需要強有效的監管力度,避免管理者對資金的不當使用,減少投資者損失,保證投資者利益。
1.2把握監管尺度。由于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歷史較短,仍處于摸索狀態,因此在實際管理過程中存在不少過度監管或者監管真空的現象。各個監管部門要盡量避免多頭監管、交叉監管,就監管范圍達成統一,結合我國特殊的國情,制定符合市場化運行的監管標準。
1.3三方協同作用。投資基金自治、行業自律和行政監管三者的協同作用,通過三者互相制衡,實現三者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的有效控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過內部控制機制、股權激勵機制,不僅可以提高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效率,還能約束投資者和管理者的行為。行業自律要求各投資基金遵守行業準則,約束行業機構以及從業人員,促進整個行業的發展。政府監管則是從宏觀的層面上,以制定法律法規來指導經濟的平穩發展,維護私募股權業的運行秩序。只有三方相互制衡,協同作用,才能夠實現私募股權基金多層次、全方位的監管,營造出對社會公眾眾利益有益的外部環境。
2、成立統一的私募基金自律組織由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具有向特定對象不公開募集資金的特性,政府和法律的監管不能很好到位,這時,行業自律機構的規范作用就十分突出了。自2007年起,我國相繼建立了一些地方性的自律組織,但由于織缺乏統一性和權威性,不能很好的整合行業,實行有效管理。所以有必要組建一個統一的、定位明確和職能清晰的全國性協會,賦予它行業規制權。政府就可以通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協會對行業從業人員進行很好的聯系,調控私募股權投資行業,有利于推動該行業的穩定健康發展。該協會一方面能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另一方面還擁有維護屬下會員的合法權益,制止業內不當競爭的作用。當行業發展中出現了重大問題,該組織還肩負著組織從業機構進行研究的工作,以及定期開展行業的國際交流,指導行業發展的重任。
3、培養私募股權基金的專業人才任何機構的的良好運作都離不開專業知識豐富的管理者,私募股權基金尤其需要投資知識功底扎實的專業人才。目前,我國本土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專業人才缺失,大量私募股權基金機構中都充斥著外聘人員。從當下看,出于投資者的信任角度,外籍人員占大部分的管理層不能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行很好的內部管理;而從長遠角度來看,沒有合格的屬于本土的管理人才,使得該行業的發展沒有自主造血能力,對外國的依賴較大,既觸動了國家對大批量資金流動敏感的神經,又不利于自主發展。因此,加大對基金管理人員的培養勢在必行。一方面,基金內部通過優勝劣汰的機制組,篩選高素質人才,組建合格的專業化基金管理團隊。另一方面,在本行業中,逐步建立起職業經理人市場,規范管理人才的錄取。
4、完善監管法律體系目前,我國在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質、合格投資人、與相關方的法律關系等重大基本法律問題方面存在法律空白。為了打擊非法私募基金,有必須建立一套完整的監管法律體系,這樣才能保護投資者利益,使私募基金平穩發展。一方面,這套針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的法律的制定要基于現有法律制度,減少實際運行時與現行法律的沖突。另一方面,對于私募股權基金的發起、運作、退出的一系列流程必須有完整的配套機制。我們要做的是,盡快推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只有一套完整的監管法律體系才能讓行業參與者在經濟活動中有法可依、有例可循。
一、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股市穩定中的作用有限
(一)從證券投資基金持股情況來看,基金個別持股的比例不大,穩定股市的作用有限
目前我國開放式基金凈值的比重達到80%以上,開放式基金的投資者在一定時間之后就有贖回投資的權利,基金要保持資產相對的流動性,其選擇的股票不宜太過集中,所以有限的持股比例對股市的影響也是有限的。當保險、社保基金、QFII等其他機構等基金持有人比較集中地贖回所持股份,基金被動地在短期內大幅減持重倉股時,必將加劇市場在短期內的波動。
(二)從證券投資基金動態持股情況看,雖然基金的投資策略和投資風格在一定時期內是穩定的,但基金的投資理念要隨著市場的變化而變化,從而基金的持股結構也要進行適時調整,這種調整過大時就會造成股市的不穩定
目前,基金的調整主要是根據行業景氣度的變化而進行的,必然會體現在個別持股的變化上,體現在相應股價的變化上。如2004年第三季度減持了電子、綜合類和建筑類等三個行業的基金,減持的比例分別為24.86%、10.67%和18.68%,市值分別減少10.5970億元,1.3586億元和0.5264億元。而同期基金較中期增倉的前30位股票平均增持比例為241.64%,最大增持比例為中原高速1979.30%,最大增持為武鋼股份的2.1億股,;第三季度基金較中期減倉的前30位股票平均減倉比例為43.83%,最大減持比例為江西銅業88.57%,最大減持為南方航空9581.80萬股。
(三)從證券投資基金持股的時間來看,基金的持股時間短且股票買賣頻繁,不可能是股市長期投資者
根據對2000-2003年數據的研究(李國正,杜賀亮2004),基金持股時間超過1年的占總數的13%,不到一年時間的占87%;如果將持股時間界定為一年以下、一―――三年和三年三類,則三者的比例分別占86%、13%和1%。不僅如此,基金重倉股在基金之間轉讓頻繁,如2004年上半年中國聯通共有67家基金買入,買入金額61.57億元,同期有86家基金賣出,賣出金額為84.69億元;又如招商銀行2004年有60家基金買入,66家基金賣出,這也部分顯示出基金持股的短期性。
總之從基金持股特點來看:個別持股趨于分散性;持股時間趨于短期性;持股調整趨于頻繁化。因此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穩定股市中的作用是有限的。
二、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穩定股市中的障礙分析
(一)有關機構投資者持股的法律規定限制了機構持股的比例,加上特殊的股權結構影響了證券投資基金對穩定股市作用的發揮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一個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該基金凈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2.中國《證券法》第三章規定(第四十一條):持有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百分之五的股東,應當在其持股數額達到該比例之日起三日內向該公司報告,公司必須在接到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屬于上市公司的,應當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公示。并在第四十二條中規定這類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該股東所得收益。這增加了證券投資基金的持股成本,也使得基金持股無法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持股結構。3.除此之外,特殊的股權結構也影響了證券投資基金及機構投資者對股票的長期持有。國有股權比例較大,基金雖持有較高比重的流通股,但整體上仍是小股東,基金及其他機構投資者無法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有效的影響力和監督,并獲得與其參與公司治理成本相匹配的收益,這也限制了基金對所持股公司股票的長期持有。
(二)基金的投資目標限制了基金在穩定股市中的作用
1.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受托金融產品,它通過聚集眾人的資金進行集中的理財投資活動,因此一方面要追求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還要受到贖回的制約。在競爭的基金市場中,基金規模要不斷擴大,基金經理人要更加注重基金的短期凈值或基金收益,因此只有隨行業景氣度或其它市場熱點的變化調整行業持股和個別股票持股,調整的速度與市場的冷熱越一致,其基金凈值的增長速度就越快。對于基金經理來說,從其職業生涯的角度來看,基金凈值的增長速度也是基金管理公司經理人自身利益所追求的目標。因此基金持股頻繁的轉換必將對穩定股市有不利影響。2.證券投資基金雖然在公開募集資金時都說明是屬于成長型、增長性、價值型或是行業型等不同類型,在投資策略、選股策略上都有差別,但有關的實證檢驗還是說明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投資行為上存在著“羊群效應”(施東輝2001,楊彥如2005)。楊彥如對2003年和2004年的有關數據進行了研究,發現羊群效應表現為歷史收益好的股票有更強的持股趨同性,而歷史收益差的股票表現出減持。在股票規模的偏好上,基金在小盤股上的羊群行為更為顯著。基金持股上的趨同性對股市穩定的作用是不確定的,但當基金的持股時間都趨于短期時,基金持股的高度集中就引發了機構之間的博弈,增加了流動性風險,當基金對所持集中股票變現時,流動性風險則轉化為市場風險,增加了股市的波動。
(三)證券投資基金治理結構的缺陷,影響了基金經理人對基金長期目標的遵循
目前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均屬于契約型,是非法人的基金組織形式,其治理結構的目的就是形成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受托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人)幾方面的制衡機制,有效保護相關各方的利益。但在我國的實踐中,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基金托管人地位不獨立,作為基金發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又在發起過程中被選聘為基金管理人,最終形成基金管理公司一方獨大的局面 。其中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又是其中的控股股東,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中第六章第七條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是指出資額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東。并且是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第十一條規定一家機構或者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因此當控股股東由于經營或是被收購兼并等原因導致股權更替時,其持有的基金股權就不得不轉讓。基金主要股東的更迭在國內市場表現出基金管理層高層、中層等管理人員的更迭。而由于基金的管理人員本身職業生涯的不穩定,導致其管理人員行為的短期化。從這個意義上講,基金經理只能追求持股的短期收益,從而導致其行為的短期化。
(四)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渠道狹窄,境內金融市場金融產品較少,使其面對的市場風險聚集
目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只能在境內投資 ,且沒有指數期貨等產品,這就意味著證券投資基金雖然可以通過多元化的持股策略降低其持股的非系統性風險,但沒有有效的方法去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風險,使證券投資基金及其其它機構投資者所持有股票的系統性風險在一定情形下轉化為市場風險,加大市場的波動。
三、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對穩定股市的作用之對策
(一)放松對基金個別持股的限制,提高基金可允許持股比例
隨著股權分置改革的成功,通過放松對基金個別持股的限制,一方面可以增加基金在股市中的作用;另一方面當基金持股至一定比例,基金在短期調整持股成本增加,這使基金在股權分置的情況下更愿意從長期角度持股并參與所持股公司的治理,從而達到積極引進機構投資者的目的。
(二)制定合理的基金經理人業績考核目標,增強基金經理投資的長期性
制定合理的基金經理業績考核目標,要使基金經營者的利益與基金持有者的利益相一致,并使基金經理及高層人員保持一定的穩定性,促進基金投資目標的長期化。
(三)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的治理結構,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要通過完善基金的相關法律,建立并完善我國契約式基金的相關人(即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相互制衡的治理結構,防止基金管理公司的控股股東與基金運作的關聯交易,使基金經理及管理層面對的是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的考核,從而使基金的職業生涯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更多地聯系起來。
〔關鍵詞〕商事組織形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有限合伙;信托
〔中圖分類號〕df43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0-4769(2012)06-0078-06
引言
若從2006年我國第一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立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同時期修訂的《公司法》與《合伙企業法》起算,短短六年期間,我國已經建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商事組織形態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初步勾勒出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信托(契約)型三大組織形態,力圖以“后發優勢”完成域外近百年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商事組織形態生長過程。在立法體系長足發展,各類型組織形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繁榮成長的表象之下,衍生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實踐操作中的法律困境與商事組織學理層面的分歧。“何種商事組織形態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最優組織形態”成為實務界和學術界熱議的話題。基于有限合伙在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領域廣泛應用,流行說法紛紛認為,有限合伙已經成為私募股權基金最優組織形態。WWw.133229.coM①而基于本土信用體系薄弱,主管機構則持有不同觀點,認為公司型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最優組織形態。②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為一種組織化的投資機構,基金組織形態的選擇對于參與群體任何一方均意義深遠,而學理研究的目標并非簡單化地給出終局不變的單一答案。本文試圖回歸到商事組織形態的基本原理,客觀地審視我國既有商事組織立法體系的中國元素,分析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行中各利益主體的訴求,借鑒歷經市場驗證的域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組織立法體系變遷的背景與過程,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為中心,觀察我國三種商事組織形態的生長。立足于保有各商事組織形態利益安排的差異性,消解公司、有限合伙、信托因既有法律制度缺陷而造成的失衡,為商事主體提供可供選擇的組織形態清單,這一清單類似于法律公共產品,不僅有選擇空間,且成本適度從而富有競爭力。而采取何種商事組織形態,則由商事主體根據自身利益博弈結果自愿選擇,以此滿足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本身的內在需求。
一、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三種組織形態困境觀察
縱向瀏覽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商業組織形態的比重與走向,發現在2007年《合伙企業法》修訂案實施后,雖然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了較大幅度增長,但是總量所占數量比例較少,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處于絕對主導地位,而除2006年經國務院特批成立的渤海產業投資基金外,信托(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鮮有出現。根據國家發改委備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數據統計: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大約占據總數量95%左右的比重;有限合伙型創業投資企業占比為3.8%。參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金融司、中國投資協會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 《中國創業投資行業發展報告2011》,中國計劃出版社,2011年,9頁。三種商事組織形態不均衡的發展,恰恰是對本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生長法律環境的映射,沉淀三種組織形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現實運行中面臨的困境,助力于明確立法修訂及完善工作的靶向。
(一)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困境
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我國最早出現并相對成熟的組織形態,尤其是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初期,對于增強出資人信心,培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產業的成熟和發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以公司作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態,而基金本身取得獨立法人資格。實際上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即是多個投資者采用集合投資的方式共同投資所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事組織。在公司型基金中,投資者以出資額為限對基金承擔有限責任,而基金則以全部資產為限對自身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公司組織因其對出資人的保護、完善的治理結構、成熟的救濟措施等方面都有明顯的優勢。而對于私募股權基金出資人與管理人在“控制權-受益權”、“投資效益-報酬激勵”的特別訴求,可以通過“意思自治”約定而成的《公司章程》以及《委托管理協議》中實現。
然而,公司型組織形態被人詬病最多的是其“雙重征稅”制度,與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比,二者的差別在于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差異。有限合伙企業實施“穿透稅率”,也就是說,在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層面不發生企業所得稅。而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需要按照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向出資人分配利潤時如果出資人為公司,則需要再次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如果出資人為個人時需要繳納5%—35%的個人所得稅,由此,一次投資行為產生了兩次征稅的事實。
對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于2007年2月15日聯合了《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第1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該稅收優惠政策出臺目的在于消除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存在的“雙重征稅”問題,但是在實際應用中收效微弱。由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特別是創業投資基金主要針對初創期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屬于高風險、高回報的投資行為,在實務操作中,成功投資案例回報率常常是初始投資總額的十幾倍甚至幾十倍。所以僅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對于成功的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而言無異于杯水車薪,仍然擺脫不了“雙重征稅”的困境。
(二)信托型(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移植困境
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引進我國后,由于我國法律制度環境和信用機制,導致信托型基金異化為“契約型”基金。而唯一采取契約型組織形態的渤海產業投資基金在實務操作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很大程度上阻礙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正常運行,在此之后,幾乎沒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采取契約型組織形態。
癥結在于:第一,契約型組織形態產生的較大的成本導致出資人知情權受限,基金出資人為降低道德風險過度干涉管理人的自主管理權,導致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喪失制度價值。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的出資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無法建立高度信義關系,基金出資人幾乎全部進入基金管理公司,成為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日常投資決策,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存實亡。第二,由于信托型(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沒有法律主體資格,導致其對外進行股權投資,只能以基金管理公司名義進行,由此形成了“隱名出資”的問題。渤海產業投資基金已經完成的對外投資中,其中一項是對成都商業銀行的股權投資,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
規定,銀行的股東必須連續盈利3年,顯然渤海產業投資基金不符合法律規定,最后經銀監會特批后,方完成成都商業銀行股權投資。
由于上述原因,在實踐操作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出資人和管理人通過訂立信托契約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人作為顯名基金資產所有人,負責基金的管理操作,獲得收益后出資人根據信托契約取得投資收益。對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出資人而言,一旦選擇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從法律物權歸屬上就意味全部資金已經歸基金管理人所有。基金管理人如果因為自身事務出現債務困境,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資產必然遭受損害。同時,由于我國目前司法中商事審判原則并未確立,所以即便出資人及時采取訴訟救濟手段,也僅能適用民事賠償原則得到微弱的補償,無法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資產以及其收益獲得有效、全面的司法保護。1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給出資人帶來的巨大風險以及出資人為應對該風險而對基金管理人投資決策權利的侵占,導致了繼渤海產業投資基金之后,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領域,鮮有人問津信托(契約)型商事組織形態。
(三)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信義困境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有限合伙型基金),即由投資者與基金管理人簽訂有限合伙協議而共同設立,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不參與基金的管理運作,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基金承擔有限責任;基金管理人作為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直接管理基金的投資運作,并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類型。由于該組織形態將有限合伙人(出資人)排除在投資決策機制之外以及“穿透稅制”的特性,使其從產生之日起便與風險投資行為伴生,時至今日成為現代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重要類型之一,特別是在股權投資產業最為發達的美國,有限合伙制已經成為主導的基金組織形態。
然而2007年至今,我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實踐運行效果與立法預期出現了差距。如有限合伙人(出資人)和普通合伙人(管理人)信息嚴重不對稱、普通合伙人資質難以確認、無限責任實現路徑不清晰等等。由于對普通合伙人(管理人)配套約束制度的缺失,導致“出資人”和“出智人”失去了平衡,擴大了成本,動搖了有限合伙制度中的出資人與管理人的信任基礎,限制了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持續發展。
我國《合伙企業法》尚無普通合伙人信義義務的完整規范,無法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約束,進一步影響了有限合伙型基金的運作效益。在實務中常常看到由注冊資本100萬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無限合伙人,管理上億資產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此規避有限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的無限連帶責任,尤其是掌握實際決策權的高級管理人員個人無限連帶責任的追訴,巨大的利益和薄弱的歸責機制之間的失衡必然導致基金管理人的逆向選擇頻發。
二、回歸商事組織形態法學原理分析與組織形態功能性比較觀察
法學應回應現實生活中提出的問題,面對三種組織形態在我國私募股權投資領域發展困境,回歸到商事組織形態的法學原理角度觀察,并對三種組織形態功能差異性給予準確定位,有針對性地消解因法律制度的缺陷造成的公司、有限合伙、信托商事組織法律制度的失衡。
(一)商事組織形態法學原理的分析
良好的商事組織立法體系需要實現以下目標:其一,考慮到不同的商事主體的需求。由于從事商事主體的資產規模、決策機制、風險控制的要求不同,立法者在傾聽多方利益參與群體各自內在情況的基礎上,提供不同的組織形式,以滿足不同商事主體進入商事交易的訴求;其二,不同的組織形式間成本適度。基于商事主體所從事商事活動的規模以及對市場造成的外部影響的差異,立法者需要平衡不同組織形式之間的成本,使其商事交易的成本適度,避免由于對于組織形態不同選擇產生交易成本的偏離,保證各類型組織形態的適度競爭性;2其三,為不同商事判斷能力的商事主體提供法律關懷。兼顧風險認知與教育薄弱的弱勢金融產品受眾的公平權益,明確權利義務以及責任的邊界,為其提供最低法律保障,確保商事交易的相對穩定。
(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組織形態功能性比較觀察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為一種商事企業,可以把其法律組織形態界定為,按照法定構成要件和程序設立的,獨立參與商事法律關系并享有商事權利、承擔商事義務和責任的結構組織形態。從既有的法律空間看,可以承載或可供選擇的企業形態有三種,即公司制、信托契約型與有限合伙制?!肮拘退侥脊蓹嗤顿Y基金”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投資基金,投資者即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股東,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對外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因其在管理與稅收方面的優勢而備受私募基金的青睞,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享有企業的管理權,對外代表企業從事商事活動,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捌跫s型私募股權基金”基金持有人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為限對基金承擔責任,但持有該基金份額的管理人按基金契約承擔無限責任的除外?;鸪钟腥撕突鸸芾砣酥g按照所簽訂契約處置基金資產,由基金管理人行使基金財產權,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關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組織形態的比較,參見北京大學周丹博士論文《私募股權基金的主要組織形態——有限合伙研究》,2007年,69-74頁;張胤:《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形態選擇研究》,《金融經濟》2009年第24期,125-126頁;廈門大學何德凌博士論文:《中國私募股權投資組織形態的選擇》,2008年,25-28頁。
公司、有限合伙、信托(契約)三種商事組織形態對于“控制權的爭奪”、“利潤分配的機制”、“基金運行的成本”、“管理人聲譽的保有”四個功能性方面給予差異性的安排,正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出資人和管理人在選擇組織形態時權衡的標尺。而最終選擇何種組織形態,取決于出資人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力量博弈,也有賴于立法者提供的清單中各商事組織形態的運行成本、風險分擔是否安排適度,以及本土信用環境的成熟與否。
三、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商事組織形態立法體系的完善路徑
良好的立法者并非提供單一商事組織形態,而是傾聽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行中各利益主體的訴求,立足于保有各組織形態的競爭力,均衡運行成本、控制權及利潤分配機制,為商事主體提供可供選擇的差異性的組織形態清單,同時努力提升本土信用環境的成熟。而商事組織形態最終的選擇權應該交由利益相關者根據自身利益博弈結果自愿選擇,以此滿足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本身的內在需求。但如果立法者提供的商事組織形態在“控制權的爭奪”、“利潤分配的機制”、“基金運行的成本”、“管理人聲譽的保有”四個功能性方面明顯失衡,也會扼殺商事組織形態之間合理的競爭力,導致商事主體被迫選擇單一商事組織形態后,再通過內部契約重新校正。這有違于商事立法節約談判成本、便捷交易的初衷,增大了交易成本。
我國私募股權基金商事組織形態的成長可以說是我國商事組織立法體系生長的一個縮影,這一歷程中難免存在立法零散與市場經驗不足的欠缺,經由觀察我國私募股權基金商事組織發展的困境和梳理私募股權基金商事組織立法體系
經驗,可以歸結以下幾點基本理念和具體立法建議:
(一)商事組織形態立法體系完善的基本理念
其一,私募股權基金商事組織形態的選擇,必須理性回歸到商事組織形態的基本原理。良好的商事組織形態法律制度的設計必須充分考慮到以下三個方面:首先,滿足不同商事主體進入商事交易的訴求,照顧到多方利益參與群體各自內在的情況,以此提供不同的商事組織形態,差異化的決策機制和風險控制機制;其次,不同的商事組織形式之間應該成本適度,避免由于對于組織形態不同選擇產生交易成本的偏離;最后,為不同商事判斷能力的商事主體提供法律關懷,提供最低法律保障,保障商事交易秩序安全。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于商事組織形態的選擇取決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出資人與管理人,即“出資者”與“出智者”博弈的結果,需要根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出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等級,組織形態的運營成本等方面最終確定。目前既有的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信托(契約)型的商事法律組織立法清單充分滿足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內在不同的利益訴求。但是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三種組織形態功能的充分展現,需要依賴系統化的法律體系和完善的信用機制環境,只有在良好的法律和信用體系下,組織形態才能保障私募股權按投資基金內在價值訴求的實現,否則將會導致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背負著先天性缺陷而步履蹣跚,不僅不利于其功能的發揮,還可能引發潛在的風險。
〔摘要〕資本市場既有智慧告訴我們,任何一項商事組織或融資工具的創新與成長,均植根于本土法律環境,有著獨特的演進路徑,依賴于配套制度的動態修正,難以孤立地論其優劣。作為推動資本市場融資與企業創新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否存在一種最優商事組織形態的追問,必須理性地回歸到商事組織形態的基本原理,客觀地審視我國既有商事組織立法體系配套機制的中國元素,觀察歷經市場驗證的域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組織載體的變遷軌跡,而非簡單化地給出一個終局不變的答案,或許是走出中國特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商事組織立法體系的現實路徑。
〔關鍵詞〕商事組織形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有限合伙;信托
〔中圖分類號〕DF43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0-4769(2012)06-0078-06
引言
若從2006年我國第一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立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同時期修訂的《公司法》與《合伙企業法》起算,短短六年期間,我國已經建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商事組織形態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初步勾勒出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信托(契約)型三大組織形態,力圖以“后發優勢”完成域外近百年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商事組織形態生長過程。在立法體系長足發展,各類型組織形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繁榮成長的表象之下,衍生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實踐操作中的法律困境與商事組織學理層面的分歧?!昂畏N商事組織形態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最優組織形態”成為實務界和學術界熱議的話題?;谟邢藓匣镌诿绹侥脊蓹嗤顿Y基金領域廣泛應用,流行說法紛紛認為,有限合伙已經成為私募股權基金最優組織形態。①而基于本土信用體系薄弱,主管機構則持有不同觀點,認為公司型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最優組織形態。②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為一種組織化的投資機構,基金組織形態的選擇對于參與群體任何一方均意義深遠,而學理研究的目標并非簡單化地給出終局不變的單一答案。本文試圖回歸到商事組織形態的基本原理,客觀地審視我國既有商事組織立法體系的中國元素,分析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行中各利益主體的訴求,借鑒歷經市場驗證的域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組織立法體系變遷的背景與過程,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為中心,觀察我國三種商事組織形態的生長。立足于保有各商事組織形態利益安排的差異性,消解公司、有限合伙、信托因既有法律制度缺陷而造成的失衡,為商事主體提供可供選擇的組織形態清單,這一清單類似于法律公共產品,不僅有選擇空間,且成本適度從而富有競爭力。而采取何種商事組織形態,則由商事主體根據自身利益博弈結果自愿選擇,以此滿足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本身的內在需求。
一、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三種組織形態困境觀察
縱向瀏覽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商業組織形態的比重與走向,發現在2007年《合伙企業法》修訂案實施后,雖然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了較大幅度增長,但是總量所占數量比例較少,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處于絕對主導地位,而除2006年經國務院特批成立的渤海產業投資基金外,信托(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鮮有出現。根據國家發改委備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數據統計: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大約占據總數量95%左右的比重;有限合伙型創業投資企業占比為3.8%。參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金融司、中國投資協會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 《中國創業投資行業發展報告2011》,中國計劃出版社,2011年,9頁。三種商事組織形態不均衡的發展,恰恰是對本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生長法律環境的映射,沉淀三種組織形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現實運行中面臨的困境,助力于明確立法修訂及完善工作的靶向。
(一)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困境
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我國最早出現并相對成熟的組織形態,尤其是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初期,對于增強出資人信心,培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產業的成熟和發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以公司作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態,而基金本身取得獨立法人資格。實際上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即是多個投資者采用集合投資的方式共同投資所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事組織。在公司型基金中,投資者以出資額為限對基金承擔有限責任,而基金則以全部資產為限對自身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公司組織因其對出資人的保護、完善的治理結構、成熟的救濟措施等方面都有明顯的優勢。而對于私募股權基金出資人與管理人在“控制權-受益權”、“投資效益-報酬激勵”的特別訴求,可以通過“意思自治”約定而成的《公司章程》以及《委托管理協議》中實現。
然而,公司型組織形態被人詬病最多的是其“雙重征稅”制度,與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比,二者的差別在于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差異。有限合伙企業實施“穿透稅率”,也就是說,在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層面不發生企業所得稅。而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需要按照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向出資人分配利潤時如果出資人為公司,則需要再次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如果出資人為個人時需要繳納5%—35%的個人所得稅,由此,一次投資行為產生了兩次征稅的事實。
對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于2007年2月15日聯合了《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第1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該稅收優惠政策出臺目的在于消除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存在的“雙重征稅”問題,但是在實際應用中收效微弱。由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特別是創業投資基金主要針對初創期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屬于高風險、高回報的投資行為,在實務操作中,成功投資案例回報率常常是初始投資總額的十幾倍甚至幾十倍。所以僅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對于成功的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而言無異于杯水車薪,仍然擺脫不了“雙重征稅”的困境。
(二)信托型(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移植困境
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引進我國后,由于我國法律制度環境和信用機制,導致信托型基金異化為“契約型”基金。而唯一采取契約型組織形態的渤海產業投資基金在實務操作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很大程度上阻礙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正常運行,在此之后,幾乎沒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采取契約型組織形態。
癥結在于:第一,契約型組織形態產生的較大的成本導致出資人知情權受限,基金出資人為降低道德風險過度干涉管理人的自主管理權,導致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喪失制度價值。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的出資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無法建立高度信義關系,基金出資人幾乎全部進入基金管理公司,成為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日常投資決策,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存實亡。第二,由于信托型(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沒有法律主體資格,導致其對外進行股權投資,只能以基金管理公司名義進行,由此形成了“隱名出資”的問題。渤海產業投資基金已經完成的對外投資中,其中一項是對成都商業銀行的股權投資,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銀行的股東必須連續盈利3年,顯然渤海產業投資基金不符合法律規定,最后經銀監會特批后,方完成成都商業銀行股權投資。
由于上述原因,在實踐操作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出資人和管理人通過訂立信托契約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人作為顯名基金資產所有人,負責基金的管理操作,獲得收益后出資人根據信托契約取得投資收益。對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出資人而言,一旦選擇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從法律物權歸屬上就意味全部資金已經歸基金管理人所有?;鸸芾砣巳绻驗樽陨硎聞粘霈F債務困境,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資產必然遭受損害。同時,由于我國目前司法中商事審判原則并未確立,所以即便出資人及時采取訴訟救濟手段,也僅能適用民事賠償原則得到微弱的補償,無法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資產以及其收益獲得有效、全面的司法保護。1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給出資人帶來的巨大風險以及出資人為應對該風險而對基金管理人投資決策權利的侵占,導致了繼渤海產業投資基金之后,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領域,鮮有人問津信托(契約)型商事組織形態。
(三)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信義困境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有限合伙型基金),即由投資者與基金管理人簽訂有限合伙協議而共同設立,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不參與基金的管理運作,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基金承擔有限責任;基金管理人作為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直接管理基金的投資運作,并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類型。由于該組織形態將有限合伙人(出資人)排除在投資決策機制之外以及“穿透稅制”的特性,使其從產生之日起便與風險投資行為伴生,時至今日成為現代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重要類型之一,特別是在股權投資產業最為發達的美國,有限合伙制已經成為主導的基金組織形態。
然而2007年至今,我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實踐運行效果與立法預期出現了差距。如有限合伙人(出資人)和普通合伙人(管理人)信息嚴重不對稱、普通合伙人資質難以確認、無限責任實現路徑不清晰等等。由于對普通合伙人(管理人)配套約束制度的缺失,導致“出資人”和“出智人”失去了平衡,擴大了成本,動搖了有限合伙制度中的出資人與管理人的信任基礎,限制了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持續發展。
我國《合伙企業法》尚無普通合伙人信義義務的完整規范,無法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約束,進一步影響了有限合伙型基金的運作效益。在實務中常??吹接勺再Y本100萬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無限合伙人,管理上億資產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此規避有限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的無限連帶責任,尤其是掌握實際決策權的高級管理人員個人無限連帶責任的追訴,巨大的利益和薄弱的歸責機制之間的失衡必然導致基金管理人的逆向選擇頻發。
二、回歸商事組織形態法學原理分析與組織形態功能性比較觀察
法學應回應現實生活中提出的問題,面對三種組織形態在我國私募股權投資領域發展困境,回歸到商事組織形態的法學原理角度觀察,并對三種組織形態功能差異性給予準確定位,有針對性地消解因法律制度的缺陷造成的公司、有限合伙、信托商事組織法律制度的失衡。
(一)商事組織形態法學原理的分析
良好的商事組織立法體系需要實現以下目標:其一,考慮到不同的商事主體的需求。由于從事商事主體的資產規模、決策機制、風險控制的要求不同,立法者在傾聽多方利益參與群體各自內在情況的基礎上,提供不同的組織形式,以滿足不同商事主體進入商事交易的訴求;其二,不同的組織形式間成本適度。基于商事主體所從事商事活動的規模以及對市場造成的外部影響的差異,立法者需要平衡不同組織形式之間的成本,使其商事交易的成本適度,避免由于對于組織形態不同選擇產生交易成本的偏離,保證各類型組織形態的適度競爭性;2其三,為不同商事判斷能力的商事主體提供法律關懷。兼顧風險認知與教育薄弱的弱勢金融產品受眾的公平權益,明確權利義務以及責任的邊界,為其提供最低法律保障,確保商事交易的相對穩定。
(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組織形態功能性比較觀察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為一種商事企業,可以把其法律組織形態界定為,按照法定構成要件和程序設立的,獨立參與商事法律關系并享有商事權利、承擔商事義務和責任的結構組織形態。從既有的法律空間看,可以承載或可供選擇的企業形態有三種,即公司制、信托契約型與有限合伙制?!肮拘退侥脊蓹嗤顿Y基金”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投資基金,投資者即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股東,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對外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坝邢藓匣镄退侥脊蓹嗤顿Y基金”因其在管理與稅收方面的優勢而備受私募基金的青睞,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享有企業的管理權,對外代表企業從事商事活動,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契約型私募股權基金”基金持有人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為限對基金承擔責任,但持有該基金份額的管理人按基金契約承擔無限責任的除外。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間按照所簽訂契約處置基金資產,由基金管理人行使基金財產權,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關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組織形態的比較,參見北京大學周丹博士論文《私募股權基金的主要組織形態——有限合伙研究》,2007年,69-74頁;張胤:《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形態選擇研究》,《金融經濟》2009年第24期,125-126頁;廈門大學何德凌博士論文:《中國私募股權投資組織形態的選擇》,2008年,25-28頁。
公司、有限合伙、信托(契約)三種商事組織形態對于“控制權的爭奪”、“利潤分配的機制”、“基金運行的成本”、“管理人聲譽的保有”四個功能性方面給予差異性的安排,正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出資人和管理人在選擇組織形態時權衡的標尺。而最終選擇何種組織形態,取決于出資人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力量博弈,也有賴于立法者提供的清單中各商事組織形態的運行成本、風險分擔是否安排適度,以及本土信用環境的成熟與否。
三、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商事組織形態立法體系的完善路徑
良好的立法者并非提供單一商事組織形態,而是傾聽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行中各利益主體的訴求,立足于保有各組織形態的競爭力,均衡運行成本、控制權及利潤分配機制,為商事主體提供可供選擇的差異性的組織形態清單,同時努力提升本土信用環境的成熟。而商事組織形態最終的選擇權應該交由利益相關者根據自身利益博弈結果自愿選擇,以此滿足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本身的內在需求。但如果立法者提供的商事組織形態在“控制權的爭奪”、“利潤分配的機制”、“基金運行的成本”、“管理人聲譽的保有”四個功能性方面明顯失衡,也會扼殺商事組織形態之間合理的競爭力,導致商事主體被迫選擇單一商事組織形態后,再通過內部契約重新校正。這有違于商事立法節約談判成本、便捷交易的初衷,增大了交易成本。
我國私募股權基金商事組織形態的成長可以說是我國商事組織立法體系生長的一個縮影,這一歷程中難免存在立法零散與市場經驗不足的欠缺,經由觀察我國私募股權基金商事組織發展的困境和梳理私募股權基金商事組織立法體系經驗,可以歸結以下幾點基本理念和具體立法建議:
(一)商事組織形態立法體系完善的基本理念
其一,私募股權基金商事組織形態的選擇,必須理性回歸到商事組織形態的基本原理。良好的商事組織形態法律制度的設計必須充分考慮到以下三個方面:首先,滿足不同商事主體進入商事交易的訴求,照顧到多方利益參與群體各自內在的情況,以此提供不同的商事組織形態,差異化的決策機制和風險控制機制;其次,不同的商事組織形式之間應該成本適度,避免由于對于組織形態不同選擇產生交易成本的偏離;最后,為不同商事判斷能力的商事主體提供法律關懷,提供最低法律保障,保障商事交易秩序安全。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于商事組織形態的選擇取決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出資人與管理人,即“出資者”與“出智者”博弈的結果,需要根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出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等級,組織形態的運營成本等方面最終確定。目前既有的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信托(契約)型的商事法律組織立法清單充分滿足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內在不同的利益訴求。但是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三種組織形態功能的充分展現,需要依賴系統化的法律體系和完善的信用機制環境,只有在良好的法律和信用體系下,組織形態才能保障私募股權按投資基金內在價值訴求的實現,否則將會導致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背負著先天性缺陷而步履蹣跚,不僅不利于其功能的發揮,還可能引發潛在的風險。
其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組織形態遞進式的演化路徑及其所占比重變化,受制于其所在資本市場的傳統商事理念、行業成熟度、信用環境、法律體系的變化,立法者必須基于對本土商事環境的全面深刻觀察,結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發展階段,及時對商事活動中的試錯予以糾正,美國立法者針對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業績報酬的限制和雙重征稅制度分別進行了修正。198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小企業投資促進法》修正案,創造性地對于集中進行中長期股權投資,同時投資者人數超過14人的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取消了最初的限制實行業績報酬的條款制約。1997年美國國稅局制定了“打勾規則”(Check-the-Box Rule),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終于獲得與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平等的稅收待遇。以確保能夠為商事主體提供一份滿足不同商事主體需求、成本適度、給予不同商事判斷能力的商事主體提供法律關懷的商事組織形態清單,確保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健康發展。
其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應該確立政府適度監管理念。我國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自愿監管”模式,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己意志到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者地方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及地方金融服務局備案。參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5年頒布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3條;《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第2條。自愿監管減少了政府干預,推動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但是在2011年民間借貸危機中1059家有限合伙型基金較大面積地發生了非法集資問題,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統計,2011年底全國有1059家有限合伙型基金較大面積地發生了非法集資問題。參見《發改委劍指非法集資“偽PE”或將窮途末路》,《中國經營報》,2011年12月17日。針對此有必要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確立政府適度監管。適度監管是指監管主體的監管行為必須以保證融資便利為前提,不得以通過監管而壓制、限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競爭和發展活力。3金融危機后,美國前財政部長梅里特·保爾森在《美國金融監管改革藍圖》中提出寬松監管時代必須終結,建議構建最為廣泛的金融監管體系。作為金融改革的一部分,2009年美國《私募基金投資顧問注冊法》出臺,使得“15名客戶豁免”不再適用于任何在美國成立或在美國境內有業務地的基金投資顧問, 取而代之是以管理人強制注冊、私募發行注冊、高管資質核查、反欺詐規則等制度。4
從保護金融市場安全角度,建立政府適度監管制度,明確監管的重點。首先,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冊保存記錄,并不定期檢查記錄,定期向監管部門報告提交;其次,授權監管部門可出于保護投資者利益和預測金融風險的原因,根據情況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記錄進行專項檢查;再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都要向出資人進行信息披露,匯報基金運行的情況等相關財務數據;最后,強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歸責機制, 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建立規章制度,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保持良好的職業操守,如果存在欺詐可能遭受禁制令,限制其從事相關行業,并通過訴訟使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致刑事責任。
(二)商事組織形態立法體系完善具體立法建議
1.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立法建議
應該說公司作為我國最為成熟的商事組織形態在內部決策機制、治理結構、投資人保護等方面都具有一定優勢,經過改革開放三十余年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其與既有法律體系中各項制度均有合適的對接。目前公司型私募股權基金運行障礙主要集中于雙重征稅,我國雖然創造性地建立了“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制度,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雙重征稅”的問題,但未能從根本上消除“雙重征稅”給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造成的超額成本。
解決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雙重征稅問題,需要實際考慮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特性。第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公司商事組織與其他實體性公司不同,其不從事實際經營活動,更近似于一個獨立的賬戶。采取公司組織形態的目的是為了實現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資產既獨立于基金出資人,同時也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在法律制度上實現“破產隔離”。不因出資人或管理人的債務風險而波及至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保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相對穩定性。如果按照現行稅法制度進行征稅,就會導致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層面需要繳納一次企業所得稅,在對出資人和管理人進行剩余資產分配時又發生一次企業所得稅或者個人所得稅,單次投資行為產生兩次稅賦,此現狀也違背了稅法的初衷。第二,需要考量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國民經濟的作用。個人或者企業以其自有資產對外進行股權投資,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題,匯集了民間財富推動了本國經濟發展,促進了本土企業尤其是新興產業的升級。股權投資行為尤其是針對中小企業的股權投資行為,在各國都是受到鼓勵和支持的。所以解決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雙重征稅問題,從長遠來說對我國中小企業乃至國民經濟的發展都大有利益。
借鑒美國、德國、英國、澳大利亞的成功經驗調整現行稅賦征收對象,變“主體征稅”為“行為征稅”,德國、英國、澳大利亞,無論是合伙型或者公司型投資基金,如果能夠滿足“已將每年所得收益全部分配給投資者”等條件,均可申請作為“投資管道”而在投資者環節納稅。參見中國部委聯合赴歐創業投資考察團、劉健鈞《歐洲創業投資發展及啟示》,《證券市場》2012年第1期。1997年美國國稅局制定了“打勾規則”(Check-the-Box Rule),即任何企業都必須在納稅申報表上以“打勾”方式,申報是否屬于免稅主體。在打勾規則的安排之下,即便一個企業按照公司模式設立,但如果該公司當年即將其收益分配給投資者并由投資者交納所得稅的企業,則同樣可以享受免稅待遇;對于即便采納了有限合伙模式的私募股權基金,若該企業未能將當年收益分配給投資者并由投資者交納所得稅的企業,則即便該企業帶上合伙形式的外衣,仍然不能享受免稅待遇。參見宋永新《新型的美國有限責任公司法評述》,《外國法譯評》1999年第4期。不再機械地針對于商事主體進行征稅,而是考量具體的商事行為。只要是一次股權投資行為,在收回投資收益時征收過所得稅,就可以憑借完稅憑證豁免重復征稅,從而從根本上改變投資行為的雙重征稅問題,同時也保障了國家稅收的穩定。
2.信托(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立法建議
客觀地說,我國是缺乏信托傳統和信托精神的,無論是信托制度本身還是由此而衍生的信托型(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都面臨移植困境。要改善此種情況,除了需要全面構筑全社會的信用系統外,還需要完善以下制度:
其一,首先要確保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建立信托財產登記制度,確保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以信托公示及對信托財產的登記,使基金財產的權屬明晰,確認信托關系的有效成立,并在此基礎上明確信托關系中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使信托關系保持穩固,保證交易的公平和安全,同時,還有利于監管機構對信托型基金的監督和管理。
其二,建立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對于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建立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強制性向基金出資人定期進行信息披露制度,確保信息對稱,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以健康穩定發展;一方面對外監管部門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證監會的要求,擬上市企業必須披露實際股權持有人,防止關聯持股等問題,而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持股是基于投資者的委托,通常認為在被投資企業層面股東關系無法確認。因此,實施信托公示制度,可以妥善解決信托型基金通過股權上市實現收益的問題。
3.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立法建議
有限合伙型商事組織形態是我國最晚產生的商事組織形態,其表現出蓬勃旺盛的生命力。由于對控制權的重新配置使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獲得了日常投資決策權,充分發揮了“智力資本”的優勢,推動了基金管理階層的成熟。但也正是因為其是新型商事組織形態,在很多方面尚不成熟,并且由于我國歸責機制的缺位,導致私募基金管理人濫用身份,侵蝕出資人利益現象屢屢出現。法律需要平衡出資人與管理人之間的法律地位,使權利義務能夠達到平衡,保護出資人利益是確保該商事組織形態可以在我國持續、穩定發展的根本。
首先,確立普通合伙人的信義義務,普通合伙人應當對有限合伙人負有信義義務。第一,明確信義義務范疇,具體包括:(1)對于其因基金管理而取得的利益或商業機會,都應當向有限合伙人如實披露,并獲得其同意;(2)應當避免自己在管理基金的同時與基金進行交易,或代表他人從事有損有限合伙人利益的行為;(3)避免與基金構成競爭。第二,明確信義義務的主體,實踐中多數有限合伙型基金中的普通合伙人通常由專業的基金管理機構擔任,并由基金管理機構指派專職的投資管理人員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根據公司法等法律規定,這些投資管理人員只對基金管理公司負有信義義務,而并不直接對基金的有限合伙人負有信義義務。如果在投資基金領域嚴格遵循此項原則,則可能導致在基金管理人與有限合伙人利益發生沖突時,投資管理人員為履行對基金管理人的信義義務而損害有限合伙人的利益。為防止此種機會主義行為的出現,證監會專門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其第6條第1款明確規定“投資管理人員應當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與公司、股東及與股東有關聯關系的機構和個人等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堅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該規定頗具合理性,亦應當準用于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投資管理人員。
其次,明確無限責任的實現路徑。第一,建立普通合伙人財產登記制度,普通合伙人以“智力”出資而享有有限合伙的控制權,最重要的風險控制制度就是無限連帶責任,無論普通合伙人是個人還是機構,需要建立普通合伙人財產登記制度,以確保有限合伙人清晰判斷商業風險。第二,明確有限合伙人對普通合伙人的訴訟權。公司法中當股東發現管理層出現了違反忠實義務的情況,法律賦予其“股東訴訟權”,以便能夠追溯管理層責任,該規定應同樣適用于有限合伙人中的普通合伙人。第三,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保證基金管理人的職業生涯。當基金管理人非因道德問題而觸發了無限責任,應為其“重生”提供合理的制度路徑,保證普通合伙人職業生涯的持續性。
最后,建立“聲譽制度”,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行業協會,以加強行業自律監管,繼續加強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信用體系建設,特別是信用評級的。在此基礎上,建議對聲譽機制有進一步的行政處罰的手段,如美國紐約州的檢察長在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信息進行核查時發現有不實陳述 ,可以傳喚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出示賬簿和文件。若經核查后檢察長認為構成欺詐行為,可以提訟,根據情況頒發“禁制令”,永久禁止被告以任何身份出售任何證券。5
〔參考文獻〕
〔1〕趙萬一.商法的獨立性與商事審判的獨立化〔J〕.法律科學,2012,(1):54-64.
〔2〕〔美〕Henry Hansmann,Reinier Kraakman ,Richard Squire.企業演變史〔J〕.譚津龍譯.研究生法學,2009,(2):145-151.
一、基于投資過程的課程建設理念研究
《產業投資基金》課程建設是以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知識為手段,以促進學生學習和滿足社會需求為目的,實現《產業投資基金》課程目標的過程,包括目標設定、內容建設、課程實施、課程評價等方面。
投資過程,指的是“融資――投資――投后管理――退出”的產業投資基金完整運作程序。投資過程的完成不僅需要基金管理者具備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專業科研素養,更需要較強的職業專門技能與職業關鍵能力,因此投資過程導向的課程建設,要在保證投資過程整體性結構的基礎上,培養學生從學科體系的知識形成過程轉變為知識應用的能力與素質的形成過程,將傳統培養理念由課程轉向課程的要素,從原有的學科體系課程轉向業務過程導向的課程。對《產業投資基金》課程而言,課程學習系統的核心要素是投資內容(項目)、投資環境、投資決策等,并最終指向各投資環節的專業技能需求。
基于投資過程導向開發出來的課程與課程結構是直接對應典型崗位核心能力的,課程開發的主要任務是將具體工作過程中的要素轉變為課程要素,即通過前期行業調研,了解典型崗位的人才需求。在對各崗位關于知識、能力、態度等的具體要求有清晰認識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將企業實際需求的業務能力與課程建設中的各模塊要素進行匹配,最終實現從投資實踐領域到理論學習領域的有效歸納和整合。
二、《產業投資基金》課程內容建設的現狀與問題――以天津工業大學為例
當前的教育改革下,高校紛紛加強自身特色專業建設,天津工業大學經濟學院立足天津經濟發展的實際和濱海新區金融助推產業發展的需要,在產業資本化的大趨勢下,以產業與金融的結合為抓手,明確了產業金融特色辦學方向。作為產業金融的核心主干課和產業金融方向學生的必修課,加強并完善《產業投資基金》課程建設,是建立產業金融特色學科的需要。
然而,與產業投資基金在現實經濟發展中凸顯的重要作用相比,現階段學院對于產業金融特色專業的建設處于逐步完善的過程中,《產業投資基金》課程內容建設在以下方面尚存在不足和空白:
第一,缺少可供借鑒的教學模式和經驗。目前少有高校開設《產業投資基金》課程,相關的只有《投資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投資與管理》等。截止2015年,國內開設投資學專業的高校共54所,其中京津冀地區有7所,分別是中央財經大學、對外經貿大學、首都經貿大學、北京農學院、天津師范大學、河北金融學院、河北經貿大學。本科相關課程包括:投資基金管理、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投資理論與實務、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作與管理、私募股權與創業投資、基金管理等。此外,部分高校開設了相關研修班,主題包括私募股權投資與資本戰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實戰型私募股權投資與資本運營等。但產業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風險投資在實際運作上存在差異,是不同的股權投資模式,因此在理論知識的講授、課程體系的完善和尋找能夠突出產業投資特色的教學模式上,需要進行新的摸索和嘗試;
第二,相關教學資源匱乏。市場上幾乎沒有專門的教材,關于產業投資基金的書多是研究報告或研究論文,不適用于課堂教學使用?!懂a業投資基金》課程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學生必須將理論知識運用到實際項目操作和管理中,才能真正掌握產業投資的要領。而產業金融特色專業的建設尚處于起步階段,目前還沒有專門針對產業投融資的實踐教學材料,缺乏與實踐教學配套的實踐基地和實踐項目,這將在一定程度上影學生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
三、基于投資過程導向的《產業投資基金》課程內容建設路徑
(一)課程目標建設
《產業投資基金》課程建設是個完整的大系統,課程目標的制定是課程生成的核心,也是課程內容選擇和確定、課程實施以及課程評價的依據。因此探討課程的內容建設,首先應明確課程建設的目標。本研究將建設目標定位于:在國家教育方針的指引下,與高校專業教育目的相吻合,受學校辦學方向的調控和指導,體現學院產業金融特色方向的培養目標,建設具有學科優勢的核心專業課程。在強調掌握基本投融資理論知識時,應考慮用行為目標;在要求培養學生解決基金投融資實踐問題時,展開性目標較有效;在強調學生的創造能力和團隊能力時,則應考慮表現性目標。
(二)課程內容建設
《產業投資基金》課程內容是在課程目標的導向下,從產業投資基金運作實踐與理論經驗體系中選取出來,并按照一定的邏輯序列組織而成的知識和經驗體系。中國的產業投資基金是近年來出現的具有官辦色彩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經國務院批準,向國有企業或金融機構籌資并投資于特定產業或特定地區的基金。我國的產業投資基金具有“洋生土長”特性,是由于其設立過程有政府的參與,設立目的以促進區域產業發展為主,募集渠道往往是當地大型國有企業或社保基金,帶有較強的行政色彩。因此產業投資基金在我國的設立和運作本身就具有典型的中國特色,這一特性決定了教材建設上也應突出中國特色。學院《產業投資基金》課程的內容設計,應緊密結合產業投資基金實踐環節的操作步驟和要點,以體現實踐性和操作性為原則,反映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最新研究成果和發展現狀。第一,在服從國家意志,滿足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同時,保持產業投資基金的本體地位;第二,體現產業投融資知識體系、社會需求和學生發展的統一;第三,由于應用型人才既要有寬厚的理論基礎,又要具備較強的動手能力,因此教材建設既要考慮為學生搭建可塑性的知識框架,又要從實踐知識出發,建立理論知識與實踐知識的雙向、互動關系。
參考文獻:
國外的實踐證明,私募股權(Private Equity簡稱PE)投資對一個國家就業機會的增加、企業利潤的增長、技術創新以及公司治理結構的改進發揮了重要的作用。PE投資的迅速崛起并沒有局限在美國,過去幾年中,中國的私募股權投資業以極快的速度增長。但是,我國本土的PE投資基金與外資PE投資基金相比,無論是在組織形式的選擇上,還是在與之配套的法律法規的制定上,都顯得較為薄弱。這就導致了在面對大的收購案時,本土的PE投資基金不得不讓位于外資PE投資基金,從而進一步限制了我國本土PE投資基金的發展壯大。杠桿收購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模式,將其運用到PE投資中信號傳遞博弈,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我國本土PE投資機構在投資過程中遇到的尷尬。
一、本土PE投資基金采用杠桿收購的必要性
(一)本土PE投資基金的發展現狀
近年來,隨著大量的國際PE投資基金進入中國市場,我國本土的PE投資基金也在快速崛起。特別是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宏觀經濟形勢的向好和政策環境的不斷完善,激發了我國PE投資行業的爆發式發展,投資活躍度逐年上升。從PE投資機構新募集資金的情況來看,新募集的基金數從2002年的34個增至2008年的116個;募集金額在2003年和2004年進入一個低谷后重新開始增長,從2003年的639萬美元增加至2008年的7310.07萬美元,增加了約104%論文格式。從PE投資機構的投資情況來看,其投資的案例數量從2002年的178起增至2008年的535起(見表1)。[1]
表1 2002—2008年本土PE投資基金的發展情況
時間
新募集基金數
募集金額(萬美元)
案例數量
2002年
34
1298
178
2003年
28
639
164
2004年
21
699
194
2005年
29
4067
298
2006年
39
3973.12
362
2007年
58
5484.98
415
2008年
關鍵詞 私募股權基金 爆發式增長
私募股權基金是指采用非公開形式向特定的投資者募集資金,對非上市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以實現股權的快速增值,最終通過上市、并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退出,實現獲利。對于有強烈融資需求的中小企業,私募股權基金是其理想的融資途徑,私募股權基金在募集完資金后,把資金投向最有前景的行業,從而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私募股權基金在我國的發展還并不成熟,但是在經歷了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的強烈沖擊、2009年的投融資的低迷后,2010年我國私募股權市場迎來了強勁的反彈,實現了爆發式的增長。根據清科研究中心的報告顯示:“2010年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市場募資、投資、退出案例數量均創下歷史新高,當年共有82支可投資于中國大陸地區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完成募集,募集金額276.21億美元;投資熱情同樣狂熱,全年共發生投資案例363起,交易總額103.81億美元;退出活動方面,2010年共計發生退出案例167筆,其中IPO方式退出160筆,股權轉讓退出5筆,并購退出2筆,一舉打破2007年創下的95筆退出案例的最高記錄。”
目前我國資金的流動性不夠充裕、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私募股權基金作為中小企業有效的融資手段,它的大力發展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由于我國資本市場的發育程度以及相應的配套制度不完善,在私募股權基金爆發式增長的背后也顯現出了許多問題。
一、本土私募股權基金的融資能力相對弱小
當前我國基金的規模不等,但是多數規模比不上外資募集基金一個項目規模的十分之一,2010年外資基金募集規模為人民幣基金的1.59倍。基金規模小使得本土私募股權基金在投資時受到投資項目的數量和種類的限制,由于資金限制,不能進行多樣化投資,這將導致風險得不到分散,相反卻加大了投資的風險。
二、缺乏統一明確的監管部門
私募股權基金在我國發展的這些年來,究竟由哪個部門監管目前還沒有得以明確,而且私募股權基金涉及發改委、證監會、稅務局、工商局等多個部門,如果各部門之間協調和溝通不充分,這很容易造成政策之間的矛盾,增加了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的潛在風險。特別是在私募股權基金爆發式增長的背景下,缺少明確的監管部門,良莠不齊的私募股權基金會加大資本市場的系統風險及非系統風險,不利于市場的穩定。
三、政策環境有待完善
由于私募股權基金在國外的發展已經多年,加之它們成熟的資本市場體系,已經為私募股權基金各方面的發展提供了發達健全的配套制度及保障。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全面的針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準入、投資、管理、退出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管理辦法也只是剛出臺不久。這使得私募股權基金在發展過程中存在著諸多的不確定性,缺少必要的約束,運作也就難以規范。因此,在私募股權基金爆發式增長的背景下,政策環境的不完善,也就必將加大資本市場的風險。
四、信息披露的制度亟需加強
我國對股權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設比較滯后,缺乏專門的信息披露規范或操作指引,雖然私募股權基金采用非公開的形式募集,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不需要充分的信息披露,在私募股權基金經歷的大規模增長之后,不充分的信息披露會影響私募股權基金的質量,增加了基金投資者決策的難度,加大了投資者的投資風險,也不利于私募股權基金及資本市場整體的穩定性。
五、中間服務機構及專業人員市場規范有待加強
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是一個復雜的過程,涉及多個方面及部門,因此,其運作需要專業的服務機構及專業人員。經過多年的發展,盡管中間服務機構及專業人員的市場有了一定的發展,但是相對于我國不斷發展與增長的私募股權基金,目前的發展是遠遠不夠的,同時相對于投資活動以高風險、高收益為顯著特征的私募股權基金對中間服務機構與專業人員的素質和數量要求而言,我國在這方面的人才是相當缺乏的,而且相關市場的也還沒有發育成熟,這無疑是制約私募股權基金發展和加大投資風險的另一個重要方面。
2010年,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經歷了爆發式的增長,而私募股權基金的增長與發展為更多的中小企業融得了資金,拓寬了它們的融資渠道,同時在宏觀層面,私募股權基金豐富了我國的資本市場,促進了產業結構得優化,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但是,我們也不能忽視在發展中所暴露出的制度等一系列的問題,因此,我們應該采取積極應對私募股權基金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采取相應的對策,加快人民幣募集基金的發展,確立明確的私募股權基金監管部門,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加強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設等,以保證我國中國私募股權基金健康的發展,使其發揮最大的效用。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15-0-02
一、私募股權基金組織形式介紹
私募股權基金,一般簡稱為PE,具有私募性、投資的股權性和基金性質三個基本特點。組織形式和管理模式是PE最核心的架構設計,將直接關系到基金的治理結構、運營效率、出資人和投資人權益、稅收、利潤分配等核心事項。目前PE的組織形式主要有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三種。
公司制PE是指以公司作為組織形式,基金本身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公司制PE相比有限合伙或信托制而言,基金投資人一般在公司的經營決策中扮演重要角色。
信托制PE不是法人,基金出Y人與管理人以委托人的身份,委托信托公司將資金投向目標公司,并建立權利和義務的制約、平衡機制。
有限合伙制PE由投資人和基金管理人共同申請組建,投資人為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不負責具體基金運營,基金管理人為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分布現狀
截至2015年末,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在冊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共6471只,管理規模17979億。從組織形式看,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數量和資產規模為5011只和14383.35億元,占比分別為77.44%和80.0%;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數量和資產規模分別為1069只和1509.08億元,占比分別為16.52%和8.39%;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數量和資產規模為381只和2051.45億元,占比分別為5.89%和11.41%;其它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數量和資產規模為10只和35.15億元,占比分別為0.15%和0.2%。從上述數據看,目前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占據主導地位,這一組織形式也是被國外投資機構普遍認可和使用。
三、公司制PE內部治理結構特點及建議
1.公司制企業內部治理特點
公司制企業內部治理途徑一般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形成治理體系,解決兩權分離后所有者對經營者的監督和制衡機制。具體而言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權利設置和監督關系;二是董事會與總經理的權利設置和制衡關系。
公司制內部治理架構可概括為如下四種關系:
(1)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委托關系
(2)董事會和經理層的決策與執行關系
(3)所有者和監事會的委托受托監督責任關系
(4)監事會與經營者的監督與被監督關系
2.公司制PE內部治理結構建議
公司制PE內部治理結構遵循一般公司制企業的治理框架,但同時由于PE業務性質和從業者素質要求等特點決定其與一般公司內部治理有所不同。私募股權基金運作上有如下特點:
(1)業務為高度不確定的資本運營。PE并不像傳統產業一樣局限于某一行業或領域,而是涉及多行業或多領域的研究和經營,因此其業務是高度不確定性的資本經營。
(2)合格投資者人數不會太多。公司制PE相比有限合伙或信托制而言,基金投資人會直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資金和管理的雙重要求使得公司制PE的合格投資者人數相對較少。
(3)從業者均為專業精英。PE跨行業投資和經營特性要求其從業人員具有扎實的財務、法律和行業背景知識,故私募基金的從業者都是行業精英。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公司股東較少或規模較少時,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主要承擔審查性的職責,如聘用會計師、托管銀行選擇等。鑒于以上特點,公司制PE更適合采用一種扁平式的管理模式,弱化董事會職責,具體業務可由投資經理為核心的經營層完成,由投資經理負責并直接向股東會報告,精簡董事會后,將大大提高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效率。
四、信托制PE內部治理結構特點及建議
1.信托制企業內部治理特點
信托是通過信托合同這一載體,將信托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但產生的利益歸屬于受益人。信托制本身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內部治理結構的特殊性。
信托關系中,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是核心主體,與委托人、被投資企業、托管銀行等共同構成信托的合同架構,并按合同內容履行各自職責和義務。其內部治理結構核心是基于信托合同,其架構如下:
2.信托制PE內部治理結構建議
在信托制PE中,投資人即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即是資金募集人,同時又是投資管理人。信托制PE采取這種特殊的模式對基金進行管理、處分、分配收益,信托制PE內部治理架構設計建議通過《信托合同》、《資金保管合同》等文件實現,具體表現為:
(1)明確以受托人為核心的信托合同
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投資人作為委托人,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簽署《信托合同》,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根據法律法規和信托計劃管理集合資金,向未上市公司的股權進行投資并退出,最終向委托人分配收益。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投資管理費的義務。
(2)受托人和基金保管人的權利義務確定
信托計劃存續期間,信托公司應選擇經營穩健的商業銀行擔任保管人,只有受托人遞交符合信托合同的付款申請,托管銀行才能允許劃撥資金,基金保管人承擔對信托資金保管、監督和檢查的責任和義務。
(3)切實履行受益人大會制度
受益人大會制度由全體信托基金的收益人組成,當出現延長信托期限或提前終止信托合同、提高受托人的報酬比例、更換受托人時,由受益人大會審議決定,確保受益人權利。
五、有限合伙制PE內部治理結構特點及建議
1.有限合伙制企業內部治理特點
有限合伙企業是國內新出現的一種組織形式,由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和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組成。其內部治理的核心機制是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在“胡蘿卜加大棒”游戲規則下達到企業和投資管理者共贏的局面。
2.合伙制PE內部治理結構建議
在有限合伙制PE中,一般普通合伙人出資只占資本總額的1%,但分享20%左右的投資收益和相當于風險資本總額2%左右的管理費,全權負責基金的托管、投資、退出等一系列管理工作,而有限合伙人無權干涉普通合伙人的經營行為。即有限合伙人沒有經營權,只保留一定的監督權。
櫧膠餛脹ê匣鍶擻胗邢蘚匣鍶說娜利,有限合伙制PE應形成獨特的內部治理結構,一般可通過如下形式使有限合伙人相對能參與到基金的投資決策中。
(1)合伙人會議
PE合伙人會議是由合伙人組成的議事機構,合伙人享有相同的投票權,而不論投資額比例。合伙人會議一般由負責基金運營的普通合伙人召集,一半以上合伙人出席方為有效會議,同時會議商議事項一般需經全體合伙人投資額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生效,除法律或合伙協議硬性要求需經全體同意的除外。
(2)決策委員會
一般PE的重大事項決策由決策委員執行,決策委員一般由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法律專家、外聘行業專家等專業人士構成。PE決策委員會削弱了普通合伙人的自主決策權,從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同時外聘專家參與重大事項決策,使決策更具有客觀性和專業性,防止有限合伙人濫用權利。
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形式極其重要,因組織形式的不同必然會引致管理模式的核心差異。而組織形式和其管理模式一定是PE最核心的架構設計,直接關系到基金的治理結構、運營效率、出資人和投資人權益、稅收優惠、利潤分配等核心事項,進而關系到PE的長遠發展。故投資人在投資私募股權基金時因根據投資目的和自身架構選擇和設置合適的基金組織形式,形成有效的內部治理結構,推動PE的穩定健康發展。
既是一種基金,也可以被看作是LP的FOF,是撬動整個創投市場的杠桿,其威力和釋放出來的能量難以估量。
2008年,世界經濟形勢風云變幻,中國經濟難獨善其身,2008年中國創投市場亦受到直接影響。在市場經濟下資金是組合市場要素的龍頭,雖然中國市場具備“99”的溫度,但是缺乏一個把要素有效組合的“1”度,有這“1”度就可以讓“水”沸騰。FOF(Fund of Fund)就是“99+1”的“1”。就像古希臘物理學家、數學家、靜力學和流體靜力學的奠基人阿基米德所說的“給我一個支點我能撬動整個地球”,FOF就是撬動整個創投市場的那根杠桿。
FOF源于20世紀90年代的美國。當時美國市場上存在8000多支共同基金,從種類上出現了投資不同地域、行業、主題,具有不同風格和風險收益特征的品種。如何選擇合適的基金在合適的時機介入,需要大量的專業知識和時間投入。并且,很多基金難以始終保持良好的業績,因此,把基金的管理交給專業機構的組合基金應運而生,并從2001年開始在歐美等資本市場發達國家及一些新興市場發展壯大。
在美國,從2001年起,FOF的數量經歷3年翻了3倍之多,其募集資金的數額從2000年的33億美元翻番到了2001年的63億美元;在其他私幕股權基金縮水60%的慘淡背景下,FOF在2002年的新融資中占據了14%;截至2005年底,全球共有近1000支FOF基金,其中美國市場FOF的數量達200多支,管理資產總額為480億美元。在加拿大,短短幾年間FOF已占到共同基金市場份額的近20%,且正以超過普通共同基金3倍的速度加速擴張。FOF已然成為推動發達國家經濟飛速發展的“一宗大生意”。2006年2月15日,英國劍橋商學院Richard Lai在文章《為什么是FOF》(Why Funds of Funds?)中全面分析了FOF存在的原因與其技術上的特點,通過與其他基金進行比較,呈現了FOF的真實面貌。
總的來說,FOF并不直接投資股票或債券或進行直接的企業投資,其投資范圍僅限于其他基金,通過持有其他基金而間接持有股票、債券或對企業進行投資。按照投資種類的不同,FOF可分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FOF、證券投資基金的FOF、對沖基金的FOF等等。由于挑選單支基金的風險高和難度大,而FOF通過對基金的組合投資,則大幅度降低了投資基金的風險。所以,FOF實際上就是通過專家二次精選基金有效降低非系統風險。FOF將自己的投資人群鎖定在風險偏好較低者這一行列,也顯示了其相對于其他基金的穩定性。
FOF既可以被看成是一種基金,也可以被看作是LP。為了區別FOF和其他基金,RichardLai將投資FOF的LP和未投資FOF的LP做了對比,發現投資FOF的LP有如下特點:第一,投資FOF的LP相對來說創立時間更早;第二,投資FOF的LP的資產規模較大;第三,投資FOF的LP在資產組合上分配給私募股權的部分較少;第四,投資FOF的LP中,銀行和非金融公司占的比重較少,而教育機構所占比例較大;第五,FOF在美國比在其他地區更為流行。
同時,Richard Lai對比了作為LP的FOF的資產組合以及非FOF的資產組合,得到的數據表明如下五點:第一,平均來說,FOF的資產組合要比非FOF的資產組合規模更大;第二,FOF組合創立時間更晚;第三,從融資結束到首批投資,FOF資產組合所用的時間更長;第四,在投資風格方面,兩者的資產組合很接近;第五,FOF資產組合的內部收益率(IRR)的中位數比非FOF的資產組合要小。
FOF對比于其他種類的基金、LP的收益,以及對比使用FOF的LP和不使用FOF的LP的收益情況,可以發現:第一,從總體上來說,FOF有利于分散風險,這就解釋了一些LP投資于FOF而不是直接投資于證券的原因。第二,比較于其他種類的有限合伙人,平均來說,FOF的表現相當良好。FOF的優勢在于規模效應,以及能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人才,這些人才往往有著更豐富的從業經驗并且有更多的社會關系從而能獲取投資于更優質基金的渠道。第三,也是更為重要的一點,使用FOF的LP從投資于FOF資金籃中獲得的收益超過了投資于不含FOF的資金籃的收益,這就更說明了投資FOF能帶來價值。
從1999年12月底至2008年2月底,全球FOF的整體業績水平顯著領先于三大證券市場指數,累計收益率約185%。其業績波動水平相當穩定,以12個月計算的月度收益率標準差,維持在0.01-0.02之間,顯著優于三大指數。
根據過往的市場情況,一般認為FOF存在的原因有以下五點:第一,FOF通常不會帶來超額的收益,但是對于采用它們的LP來說,FOF組合會比非FOF組合的表現更好;第二,FOF通常允許小型LP擴大其規模,即投資于更多品種的基金,這將有利于分散風險;第三,FOF通常為具有薄弱管理架構的LP所用;第四,有證據表明LP能夠利用FOF來投資于新的領域,從中獲取經驗;第五,FOF的廣泛使用也部分歸因于經濟增長的周期性。當經濟快速增長的時候,FOF的使用隨之增多,反之就會減少。
對以上的結論,Richard Lai提出了新的論證和補充。
第一,FOF的效益問題。FOF的效益背后存在三個推動力量,即規模效應、人才吸引以及風險承擔。FOF的效益并不是和規模成線性的關系,而是呈凹形的關系。對于FOF能否吸引更具經驗的人才或是擁有挑選優質基金的更優渠道方面,通過對比風司和風投的FOF公司的高管信息,Richard Lai得出前者的平均年齡比后者要大,而且經驗也更為豐富,這就說明FOF在人才方面并不一定是比平常的基金公司更有經驗。
第二,Richard Lai反駁了小型LP采用FOF這種投資工具的原因在于能實現資產投資多樣化的觀點,而是認為小型LP采用FOF的原因在于其能幫助提供一種降低基金管理成本的方法。FOF真正吸引小型LP的方面在于FOF提供了一種能提高效率的委托機制,能大大降低基金管理成本。采用FOF的LP通過FOF的投資可以避免再次投資于業績表現很差的領域的FOF。
第三,Richard Lai認為大型有限合伙人采用FOF能夠避免繁瑣的基金投資的批準過程。
第四,對于LP利用FOF來投資于新的領域,以此從中學習、獲取經驗的傳統觀點,Richard Lai認為采用FOF作為投資工具來投資專業的領域,如并購或者風險投資,這樣學到的經驗會比較多,而對于泛泛的投資,FOF并不能提供學習的途徑。
中國目前正處于FOF發展的萌芽期,目前存在針對證券投資基金的類FOF。中國《基金法》規定,基金財產不得買賣其他基金份額,這就意味著,基金公司無法直接發行FOF,目前國內還不能發行純粹的FOF。類FOF產品在國內的開展最早始于證券公司。經過幾年的發展,至2007 年底國內發行的類FOF理財計劃產品共有60多種。據統計,在國內,券商、銀行、信托,甚至保險機構,是FOF的主流。目前在國內市場上運作的主要有券商發售和銀行發售兩大類。另外,在信托公司中,華寶信托公司也做過嘗試,推出了基金優選1、2、3期。
近年來,伴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中國已成為亞洲最為活躍的潛力巨大的私募股權投資市場之一,針對PE/VC基金的FOF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從宏觀上看,中國借鑒FOF的模式,創新出對產業整合起著杠桿作用的政府引導基金,即“有中國特色的FOF”。引導基金不宜直接進行企業股權投資,而應在市場中選擇優秀的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的、投向國家政策鼓勵且急需發展的行業的基金。引導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協議中的約定的利益分配方式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資于自己投入的基金。
這種有FOF特征的引導基金模式也應該是我國產業基金發展應提倡的模式。這類基金不同于創投引導基金,創投引導基金服務于科技轉化為生產力的需要,產業基金服務于產業的發展和資源的整合,所以產業引導基金就有利于技術成熟的產業的發展,服務于現有企業資源的整合。在中國已有的產業基金中,他們的一個共同點是資金的國有性質,另一個相似是,這些機構都不是獨立的市場投資主體,因此,借助FOF的模式,可以更好地運用這部分國有資金,通過建立小資金的FOF來吸引大規模的資本和項目,已經成為了中國資本市場融資的一種流行趨勢。
一、 引言
私募股權投資是一種新型的金融資本組織形式,它從出資者那里募集資金,并把資金投向有高成長潛力的創業企業,使人力資本和金融資本實現有效結合,能夠促進整個社會創新水平的提高,帶動經濟增長,增加就業崗位,弘揚企業家精神。政府引導基金是促進私募股權投資的一種政策激勵方式,作用基理是政府設立資金,通過杠桿作用引導社會資金的投入,待被投資企業成功上市后,政府抽回相當于本金的部分,將更多的收益讓渡于私人投資者,以激勵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中國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關注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至今已經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還存在較大的發展空間。中國的引導基金從2006年開始設立,經過約6年的時間,對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有促進作用嗎?有哪些需要改進的地方?
我們研究的目的不僅要回答上述問題,還希望通過政策建議真正使私募股權投資受益。私募股權投資的規模是反映其績效的重要指標之一。關于私募股權投資規模,在學術界,常用的變量主要有私募股權投資額和投資的企業數量,由于獲取數據的限制,我們選取私募股權投資的企業數量代表私募股權投資規模。關于私募股權投資規模的影響因素,除了引導基金政策之外,我們還考慮了GDP、產業結構、人力資本、開放度、稅收優惠政策和區域內是否存在產權交易市場對私募股權投資規模的影響,基于1997年~2009年中國27個?。ㄏ抻跀祿目傻眯裕┧侥脊蓹嗤顿Y數量的面板數據進行實證研究。文章結構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相關文獻綜述;第三部分提出研究假設;第四部分是數據來源和實證分析;第五部分是結論和建議。
二、 文獻綜述
引導基金政策利用杠桿作用撬動私人資本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從很大程度上促進了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越來越受到學術界的關注。Maula和Murray(2003)認為引導基金有助于解決市場失靈的問題,具體操作上應以間接參與為主,盡量避免直接投資于目標公司。Cumming(2007)研究表明政府引導基金為澳大利亞的私募股權投資做出了很大的貢獻。Cumming和Johan(2009)認為設計引導基金政策時,考慮到如何才能激勵更多的專業人士加入至關重要,比如對優秀的投資者給予支持,激勵私人投資者增加收益。另外,目前的引導基金政策和私人投資者的最大化目標不一致也是實踐中值得重視的問題。
除了引導基金政策外,作為一種新型的資金募集方式,私募股權投資還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Christian Keu-schnigg和Soren Bo Nielsen(2001)研究認為政府培育企業家精神,對設備投資給予補貼;在生產階段給予產出補貼,都能有效促進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增進社會福利。Cumming和MacIntosh(2006)加拿大風險投資業稅收激勵政策,帶來的資金的擴張完全擠出了私人投資。而Stefano Caselli(2010)則認為稅收激勵政策對私募股權投資有顯著的促進作用。Bemard Black和RonaldJoilson(1995)認為證券市場為私募股權投資提供了暢通的退出渠道。Cumming 和MacIntosh(2006)認為宏觀經濟因素(證券市場的狀況、實際利率水平、GDP)影響了私募股權投資的供給和需求,市場上的私募股權投資者寧愿在發達地區被合并,也不愿意投資到偏狹的地區。Gennaro Bernile,Douglas Cumming和Evgeny Lyandres(2007)研究了私募股權投資的最佳規模,認為其最佳組合結構和企業家及投資家的產出、努力程度、項目成功的價值、要求的首次投資額之間有著密切聯系。
我們主要關注的是引導基金政策設立以來對私募股權投資產生的影響,但作為一種社會活動,影響私募股權投資的因素很多。私募股權投資作為一種新型的融資形式,是應社會發展而產生的,屬于生產關系的范疇,綜合體現了一國的發展水平和經濟狀況。
三、 研究假設
根據國內外相關研究理論和我們對中國私募股權投資的研究,為引導基金政策、稅收激勵政策、區域內是否存在產權交易市場、產業結構、人力資本、一個國家的對外開放度、GDP是影響風險投資規模的主要因素。下面我們將進行具體分析,并提出相關假設:
1. 引導基金政策。政府引導基金的運作基理是,政府設立引導基金,引導私人資金流向存在市場失靈的領域。以色列的YOZMA項目就是一個比較成功的政府引導基金案例,1992年至今,以色列各類從事私募股權投資的基金數量和規模都得到了迅速增長。世界各國的實踐已充分證明,政府引導基金促進了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據此,我們提出假設H1:政府設立引導基金,有助于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
2. 稅收激勵政策。鑒于私募股權投資對歐美發達國家經濟發展的貢獻,許多國家制定政策激勵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除引導基金外,稅收激勵政策也是各國經常使用的政策之一,通過降低成本和提高收益兩種途徑來支持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因此,我們提出假設H2:稅收激勵政策越多,私募股權投資規模越大。
3. 產權交易市場。產權交易市場的建立與完善也是政府支持私募股權投資常用的政策之一。學術界的研究表明,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渠道會對其收益帶來影響,從而影響投資規模。而區域內的產權交易市場通過為產權轉讓提供條件和綜合配套服務,來縮短并購時間,降低并購成本,增加收益。因此,我們提出假設H3:交易市場越發達的地區私募股權投資規模越大。
4. 人力資本。私募股權投資的主要對象是高科技創業企業,不確定因素多,風險大,對投資者素質要求較高。投資者需要有管理經營資本的知識和經驗,需要有評估、識別、篩選項目的眼光和能力,需要有評估、識別、篩選項目的眼光和能力,需要有判斷形勢變化的遠見卓識。因此,我們提出假設H4:人力資本積累越豐富,私募股權投資的規模越大。
5. 產業結構。產業結構從某種程度上反映了一個經濟體的成熟度和發展狀況,而私募股權投資主要是支持創業企業的發展,因此,產業結構至關重要。基于現有文獻,我們選用第三產業就業人口數量占總體就業人口的比重來表示產業結構(帥晶,唐麗2011)。私募股權投資投資的對象主要是具有高成長潛力的創業企業,尤其是高科技的創新,因此提出假設H5:產業結構值越大,私募股權投資的規模越大。
6. 開放度。開放度(FDI和進出口總額占GDP的比值)從理論上講,一個國家或地區的開放度越高,越容易接觸到國際前沿,從而更加有利于對先進技術的引進和先進管理經驗的吸收。私募股權投資在中國的發展才剛剛開始起步,需要引進大量的專業人士和資金,因此,提出假設H6:一個地區的開放度越高,私募股權投資的規模越大。
7. GDP。私募股權投資作為一項投資活動,需要資金投入,由宏觀經濟理論得知,貨幣需求分為三個層次:交易需求,預防需求,投資需求。從私募股權投資發達的國家來看,其資金來源中政府所占比重相對較低,大部分來自民間,也就是貨幣需求的第三種:投資需求,因此,社會財富的積累,對私募股權投資的資本投入有重大影響,我們以GDP來代表社會財富。由此,提出假設H7:一個地區的GDP值越高,風險投資的規模越大。
四、 數據來源及實證分析
綜合考慮各種情況,我們研究的時間跨度定為1997-2009年,包括的省市有27個地區。私募股權投資和政府政策(稅收激勵政策、政府引導基金、產權交易市場)方面的數據由清科公司提供,實證中,我們將深圳的私募股權投資數據并入到廣東省。產業結構中第三產業就業人口數和總就業人口數均來自中經網。人力資本中本、??圃谛I藬岛涂側丝诰鶃碜灾薪浘W。進出口總額和FDI數據來自中經網,GDP數據來自《2011年中國統計年鑒》。
我們關心的問題是引導基金政策對私募股權投資的影響,因此被解釋變量我們設為私募股權投資項目數,用PE表示?;诂F有文獻和研究假設,我們選取引導基金政策、稅收激勵政策、區域內是否存在產權交易市場、人力資本、產業結構、開放度、GDP為解釋變量。政府引導基金使用虛擬變量FUND來表示,如果區域內設立了政府引導基金,則賦值為1,否則為0。稅收激勵政策用虛擬變量TAXS來表示,如果某地區對私募股權投資實行了稅收優惠政策,則賦值為1,否則為0。產業結構用第三產業就業人口占總就業人口的比重來表示(STRU)。人力資本用普通本專科在校學生數與總人口的比例來近似地表示(HR)。開放度分別使用FDI和進出口總額占GDP的比重來表示開放度,KFD1表示進出口總額占GDP的比重,KFD2表示FDI占GDP的比重。本文以GDP表示社會財富水平。據此,建立模型:
PE=Xβ+ε(1)
X=1 x11 … x181 x21 … x28… … … …1 xn1 … xn8,β=(β0,β1,β2,…,β8)′
模型中,PE是私募股權投資項目數,X是代表一組變量的向量,包括引導基金政策、稅收激勵政策、區域內是否存在交易市場、人力資本、產業結構、開放度、GDP。ε是隨機擾動項。采用計量軟件eviews6.0,我們得出模型的擬合結果如下:
引導基金政策的系數是6.082 5,通過了5%的顯著性檢驗,表明引導基金政策對私募股權投資有明顯的促進作用,驗證了我們的假設。從實證結果來看,中國政府引導基金充分發揮了其杠桿效應,有效地補充了私募股權投資的資金來源。產生這種結果,說明中國引導基金政策施行的績效是值得肯定的,首先,政府引導基金直接為私募股權投資提供了一部分資金,有助于解決資金缺口的問題。其次,政府引導基金運作機制中對社會資本的“利益讓渡”,有助于吸引機構投資者進入私募股權投資。再次,先進入的機構投資者對其他潛在投資者發揮了示范效應,引導民間資本、國際資本流入私募股權投資領域。
稅收激勵政策、產業結構、人力資本、GDP都通過了1%的顯著性檢驗,系數依次是-11.137 8、0.727 2、8.566 5、0.000 9,通過了1%的顯著性檢驗,表明這些因素對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都有顯著的影響。其中,現行的稅收激勵政策抑制了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與我們的假設相悖,違背了政策制定者的初衷,我們認為其原因很可能在于中國目前的稅收激勵政策缺乏對投資者的激勵,影響了私募股權投資的資金來源。從系數來看,產業結構和GDP對私募股權投資的影響微弱,原因可能在于中國的私募股權投資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對宏觀經濟環境不是很敏感。人力資本對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有明顯的促進作用,這是很顯然的,無論是資金還是企業經營對人才的要求都是很高的。
產權交易市場、開放度都沒有通過顯著性檢驗,表明這兩個因素對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沒有太大影響。原因可能在于私募股權投資和產權交易市場在中國都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其運行機制不成熟,彼此都難以滿足對方的需求。至于開放度,涉及到引進資本和人才問題,對私募股權投資的影響不太大,可能是因為私募股權投資各方面發展還不成熟,還沒有很好地本土發展開來,對外資和人才還沒有太強烈的需求。
五、 結論
基于1997年~2009年中國27個省市的面板數據,我們對中國引導基金政策和私募股權投資的相關關系進行了實證研究。得出以下結論:(1)政府引導基金政策的設立推動了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2)人力資本和風險投資的發展顯著正相關。(3)稅收激勵政策抑制了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4)產業結構和GDP對私募股權投資的有明顯影響,但作用不大。(5)區域內產權交易市場和開放度對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規模沒有太大影響。
結合中國政府引導基金的實踐情況,我們認為在設計、運行引導基金時,如果能充分考慮運作機制和監督機制將會使引導基金政策更有效。私募股權投資在整個投資生命期中處于相對成熟階段,市場相對成熟,各方面的規制也較完善,人才儲備也有了一定的積累,可以考慮將引導基金設立為母基金,來引導私人投資,這樣更有利于發揮其促進作用。引導基金的出資人是國家,在某種程度上面臨主體缺位的問題,為了防止浪費和濫用,應設立有效的監督機制。具體來說應該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對引導基金管理機構的監管,要求管理機構將運作情況適時反饋,條件允許的話,可以實行政務公開,接受來自上級主管部門和公眾的共同監督,盡可能的防止腐敗滋生。另一方面是對投資方的監管。投資投入后,要對引導基金的后續使用過程進行全程監督,但是要避免干預投資方的經營管理。
參考文獻:
1. 劉生龍,胡鞍鋼.基礎設施的外部性在中國的檢驗:1988-2007.經濟研究,2010,(3).
2. 帥晶,唐麗.中國產業結構變動對碳排放量的影響分析.長沙: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研究生學報,2011,(3).
3. 左志剛.政府干預風險投資的有效性:經驗證據及啟示.財經研究,2011,(5).
4. 邵同堯.風險投資的決定:因素分析與實證檢驗.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博士論文,2011.
5. 王松奇等.中國創業投資發展報告2004.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04.
6. 劉志陽,施祖留.政府干預創業投資的經濟學分析.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2006,(11).
7. 劉紅梅,李國軍,王克強.中國農業虛擬水國際貿易影響因素研究――基于引力模型的分析.管理世界,2010,(9).
8. 顧驊珊.政府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運作管理模式探析.經濟研究導刊,2009,(3).
9. 詹騫.我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機制的形成、發展及改善.西南科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12).
10. Christian Keuschnigg.,Soren Bo Nielsen. Tax policy,venture capital,and entrepreneurship,journal of Business Venturing,2002,(87):175-203.
11. Lerner J. The future of public efforts to boost entrepreneurship and venture capital,Small Business Economics,2010,35(3):255-264.
12. 何小鋒.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理論與操作.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09.
13. 盛希泰.點石成金―PE開創金融投資新時代.廣州:廣東經濟出版社,2008.
14. 趙光明,郭金童.政府引導基金的準入機制構建.商業時代,2010,(19).
15. 焦軍利.關于國內外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的比較分析報告.科技情報開發與經濟,2007,(34).
16. 梁圣義,秦宇.我國發展風險投資政府引導基金模式研究.商業經濟,2009,(24).
17. 王衛東.風險投資運行模式的國際比較及對我國的啟示.中國金融,2006,(10).
18. 豆建民.風險投資:基于企業治理結構的分析.財經研究,2000,(10).
19. 夏先國.有限合伙在我國的現實意義.財經理論與實踐,2000,(6).
20. 謝商華.風險投資亟待企業法律制度創新.財經理論與實踐,2000,(6).
21. 張東生,劉健鈞.創業投資基金運作機制的制度經濟學分析.經濟研究;2000,(4).
22. 池洲,章俊.層次分析法在公路工程質量風險管理中的應用.價值工程,2007,(2).
23. 趙成國,陳瑩.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運作管理模式研究.上海金融,2008,(4).
本文通過分析在私募股權融資模式下,企業如何克服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委托—問題,構造對治理結構效應的評估。治理結構效應是指制度的完善和效率的提高,包括股權結構、董事會的職業化運作以及激勵約束機制。
一、公司治理效應的評估原理
公司治理中的各種機制設計的目的就是要達到對管理層的激勵和約束。在私募股權投資中,企業的股權不是由分散的股東所擁有,而是由少數機構投資者所有。私募股權投資對企業同樣可以有外部控制市場的可能,即中斷追加投資,使企業很難繼續得到資金,或者通過股份調整,減少管理方的股權,使管理方時時感受到來自投資方的壓力。私募股權投資對企業的投資不是以依賴性的關系為準則,而是完全以企業的業績作為投資標準,這充分反映在分段投資策略和中斷投資的威脅,以及追加投資的激勵機制,私募股權投資家有足夠的信息來判斷企業經理層的行為及其動機,并有在必要的時候采取果斷行動的權利。
私募股權投資機制下的董事會是由名義上為非執行董事的私募股權投資家領導的,并為企業提供管理上的支持,推動企業的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家雖然名義上是一個外部董事或非執行董事,卻相當活躍主動,形成了一個積極的內部投資者的獨特模式。與一般的非執行董事相比,私募股權投資家在企業中有直接的重大的經濟利益,企業的盈虧關系到私募股權投資家的收益。正因為如此,私募股權投資家愿意并且注重和企業建立長期合作關系,對企業的發展過程有足夠了解,有效地消除了信息不對稱和人風險,并與企業管理層能夠達成目標函數的統一。私募股權投資家代表出資方長期持有企業的股權,不可能在股市上隨時套現,因此一旦企業出現問題,只能盡最大努力幫助企業解決,沒有用腳投票的退出機制。即使在企業上市后,私募股權投資家還會在相當長的時期內繼續持有股票,繼續進行監控和管理支持,幫助企業更有力地融資,更快速地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家也吸引了其他機構投資者的長期持股,并吸引證券分析師的跟蹤,使企業有更好的信息披露,而其他個體投資者也認同了這種管理支持的價值而進行長期投資。同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利益又是獨立于企業經理人員的,他們可以通過企業轉售,企業回購股票,其他企業的兼并收購來達到回收投資的目的。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私募股權投資的股權相對集中,加上私募股權投資家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能力也有意愿通過影響董事會來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使企業朝著更有利于股東的方向發展。
二、公司治理結構效應
(一)股權結構
公司價值是公司股權結構的函數,之所以會存在這種函數關系,是因為公司股權結構與促進公司較好經營運作的諸多治理機制之間具有相關關系,并對這些治理機制發揮作用具有正面或負面的影響。這些治理機制包括激勵、收購兼并、權爭奪以及監督機制。
由于現代企業制度中的委托—問題的存在,管理者和所有者之間的目標函數不一致需要股東對管理者實行有效的監督。如果公司股權高度分散就會導致無人愿意也無人能夠去監督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而使企業的經營管理者能夠在相對無約束的環境條件下,追逐自己個人的利益,而損害公司股東的利益。股東監督企業經理人的成本將由自己承擔,而其收益卻為所有的股東所分享,因而在股權分散的情況下,股東沒有對企業的經理人進行有效的監督,所以股權的相對集中能較為有效地解決現代企業中經理人的監督問題。但如果股權高度集中的話,大股東有可能會利用其控股權為其自身牟取利益,而損害其他中小股東的利益,因為具有絕對控制權的股東也可以控制董事會,從而對包括經營管理、兼并收購在內的一切決策都具有絕對控制權。
私募股權投資是通過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最后以退出實現資本增值的資本運作過程,利用在管理和財務等方面的專門人才以及豐富的經驗,幫助創業企業建立規范的制度,解決各種問題。私募股權投資的目的決定了其一般不要求有絕對的控股權而只要求有相對的控股權,相對的控股權有利于對公司進行實質上的監督管理。所以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入主的公司一般都具有兩到三個有相對控制權的股東,這樣就會形成一種制衡機制,既避免了無人管也避免了大股東謀取私利的現象。
通過比較私募股權投資入主前后被投資公司前三大股東擁有股份的比例變化,以及比較同類公司前三大股東擁有股份的比例,可以看出被投資公司的股權結構是否更加趨于合理。
(二)董事會的職業化運作
在股東大會閉會期間,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除股東大會擁有或授予其他機構擁有的權利以外,公司的一切權利由董事會行使。私募股權投資家既是股東又是專業的管理和財務專家,具有良好的教育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建設高效的董事會包括制度的建設和公司治理文化的建設。對于制度的建設,只要請專業的管理咨詢公司就能完成,但是制度的貫徹實施要涉及到公司治理文化的建設,而這只有具備專業知識和理念的股東才能做到。這也是私募股權投資能真正有效的改善被投資企業公司治理的關鍵所在。通過分析被投資公司董事會成員的專業化程度,可以從一個側面反映董事會的效率和職業化程度。
(三)激勵和約束機制
1. 激勵機制。所謂激勵機制是指用“利誘”的辦法來激勵管理層為股東利益最大化或企業價值最大化而努力,同時防止其為了個人利益或管理層集團的利益而損害股東的利益。私募股權投資家往往通過股權和期權的辦法來構筑針對被投資企業管理層的激勵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