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7 15: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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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臺灣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執業注冊,取得《臺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
《臺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由衛生部統一制作。
第四條臺灣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應當符合大陸有關臺灣地區人員的就業規定,由大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機構邀請并作為聘用單位。
第五條臺灣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的執業注冊機關為醫療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
臺灣醫師申請大陸短期行醫執業注冊的執業類別可以為臨床、中醫、口腔三個類別之一。執業范圍應當符合《執業醫師法》和衛生部有關執業范圍的規定。
第六條臺灣醫師申請在大陸短期行醫執業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臺灣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執業注冊申請;
(二)臺灣永久居民身份證明材料;
(三)近6個月內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張;
(四)與申請執業范圍相適應的醫學專業最高學歷證明;
(五)臺灣醫師的行醫執照或者行醫資格證明;
(六)近3個月內的體檢健康證明;
(七)無刑事犯罪記錄的證明;
(八)大陸聘用醫療機構與臺灣醫師簽訂的協議書;
(九)大陸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四)、(五)、(六)、(七)項的內容必須經過臺灣地區公證機關的公證。
以上材料應當為中文文本。
第七條臺灣醫師可以自行辦理或者書面委托大陸的聘用醫療機構代其辦理短期行醫執業注冊手續。
第八條負責受理臺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注冊申請的執業注冊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核。對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并發給《臺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
第九條《臺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有效期應與臺灣醫師在大陸醫療機構應聘的時間相同,最長為3年。有效期滿后,如擬繼續執業的,應當重新辦理短期行醫執業注冊手續。
第十條臺灣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必須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
第十一條臺灣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必須在執業有效期內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從事相應的診療活動。
第十二條臺灣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應當按照《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和衛生部有關規定接受定期考核。
第十三條臺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的醫療機構應當在30日內報告準予其執業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注冊,收回《臺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
(一)醫療機構和臺灣醫師解除聘用關系的;
(二)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執業的;
(三)在考核周期內因考核不合格,被責令暫停執業活動,并在暫停執業活動期滿經培訓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違反《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被吊銷《臺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的;
(五)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臺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七)受刑事處罰的;
(八)被公安機關取消大陸居留資格的;
(九)衛生部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條臺灣醫師因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第(八)項情形而被注銷執業注冊的,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在大陸短期行醫。
第十五條衛生部指定的機構設立臺灣醫師短期行醫信息查詢系統。執業注冊機關在審核臺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注冊申請時應當進行有關信息查詢。
執業注冊機關核發或者注銷《臺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后10日內將有關信息向衛生部指定的查詢機構備案。聘用臺灣醫師短期行醫的醫療機構應當將臺灣醫師考核和執業情況向注冊機關和衛生部指定的查詢機構報告。
第十六條臺灣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期間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聘用未經大陸短期行醫執業注冊的臺灣醫師從事診療活動,視為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臺灣醫師未取得《臺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行醫或者未按照注冊的有效期從事診療活動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理。
一、換證范圍
凡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經審核合格后換發護士執業證書:
1、《護士條例》施行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已經取得護士執業證書或者護理專業技術職稱的;
2、在醫療衛生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
二、換證時間及步驟
時間:年12月15日—年1月20日結束。
步驟:
1、單位審核及信息錄入。各單位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護理部負責人在《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已配備護士執業注冊聯網管理信息系統(機構版)的醫療衛生機構,預錄入護士注冊詳細信息。
2、區衛生局審核。區衛生局對各醫療衛生單位報送的材料和軟件錄入信息進行審核。
三、換發證書需要提交的材料
1、《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一式四份,分別由單位及省、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留存
2、原版護士執業證書(正本、副本)或省人事廳核發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及復印件
3、身份證明復印件
4、申請人六個月內免冠正面兩寸照片五張(四張貼在申請審核表,一張貼在護士執業證書)
5、健康體檢證明(申請人六個月內陜中二附院(原二紡醫院))
6、醫療衛生機構聘用證明申請辦理護士執業證書的醫療機構,可集體出具本單位所有護士的聘用證明,必須由醫療衛生機構主要負責人簽名并加蓋醫療衛生機構公章。
7、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對年按照《護士管理辦法》施行考試前未及時換發執業護士證書的個別人員,必須提供區級以上人事部門或職改領導小組下發的護士資格認定文件和職稱證書原件、復印件,同時需醫療機構和所轄衛生行政部門的書面說明。
原版護士執業證書的正本或副本遺失其中1本的,在遞交材料時,需醫療機構書面說明;原版護士執業證書的正、副本全部遺失的,在遞交材料時,同時需醫療機構和所轄衛生行政部門的書面說明。
四、注意事項
1、護士換證工作關系護理事業的發展,關系廣大護士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換證時間跨度大,涉及面廣,情況繁雜,工作量大,各單位要由專人負責,并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確保換證工作順利進行。
2、各醫療衛生單位要認真履行護士管理職能,組織好本單位護士(包括聘用護士)信息的收集和錄入,確保錄入信息的完整、準確。審核材料1人1袋,按順序裝訂,以便集中審核。衛生行政部門只接受單位集體換證申請,不受理個人申請。
律師分析
鄉村醫生管理適用《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鄉村醫生指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醫生。
按照《執業醫師法》、《條例》及衛生部的有關規定,無論是鄉村醫生,還是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都必須在固定的注冊醫療機構執業,而不能超過所注冊醫療機構或專業進行執業。如《條例》所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申請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人員,應當持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擬聘用證明和相關學歷證明、證書,向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執業注冊。鄉村醫生經注冊取得執業證書后,方可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鄉村醫生應當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
構成非法行醫的幾種情況
按照《刑法》第336條的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按照《刑法》規定,犯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4部分,只有在同時滿足這4個方面的要件時,才能構成非法行醫罪。
構成本罪的主體要件必須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實踐中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等情形都符合非法行醫罪的主體要件。
第一條 為加強對社會醫療機構的管理,引導和規范社會醫療機構健康發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醫療機構,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籌資金開辦的各類醫院、門診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診所、衛生所(站)、醫務室、衛生保健所、村衛生所(室)等醫療機構。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醫療機構的設置、執業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社會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社會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公安、工商、食品藥品監督、人口和計劃生育、價格、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社會醫療機構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醫療衛生事業,設立社會醫療機構。積極促進社會醫療機構與公立醫療機構共同發展。
引導社會資本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在鄉村、社區等醫療衛生發展不足的地方投資設立醫療機構。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開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非營利性社會醫療機構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待遇。
社會醫療機構在醫保定點、科研立項、職稱評定和繼續教育等方面依法與公立醫療機構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條 社會醫療機構應當依法從事診療活動,以防病治病、救死扶傷、為公民健康服務為宗旨,遵守診療護理技術規范,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七條 鼓勵、支持社會醫療機構建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增強誠信經營意識,提高社會醫療機構的社會信譽度。
第二章 設置審批
第八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社會資本可以根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市場需求,自主決定舉辦各類醫療機構。
單位和個人申請設置社會醫療機構,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按照以下規定提出申請:
(一)設置社區衛生服務站、診所、衛生所(站)、醫務室、衛生保健所、村衛生室(所)等,向區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二)設置床位100 張以下的綜合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門診部等,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三)其他社會醫療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向省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第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社會醫療機構設置申請時,應當在媒體或擬設置地點向社會公示,并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可行性論證或者組織聽證。
第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社會醫療機構設置申請進行審查,并自受理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設置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決定不批準設置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床位100 張以下的醫院,其《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有效期為1年;不設床位的其他社會醫療機構,其《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有效期為半年。
在《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有效期內不能完成籌建工作的,可在有效期屆滿前30 日內,向批準設置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延期1次,設床位的社會醫療機構的延期時限為半年,不設床位的延期時限為3 個月。
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完成籌建工作,其《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自動失效。
變更《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核準的事項,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設置審批手續。
第三章 執業登記
第十三條 社會醫療機構執業,應當向批準其設置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執業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社會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文件材料。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社會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的條件、程序、需要提交的執業登記申請材料目錄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20個工作日內,依法對社會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進行審核。審核合格、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決定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社會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應當實地考察和核實社會醫療機構是否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并由其指派的考察核實工作人員簽署考察核實意見。
第十五條 社會醫療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所有制形式、診療科目、床位(牙椅)的,應當向批準其執業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屬個體行醫的社會醫療機構,其主要負責人(設置人)不得變更。主要負責人不繼續在該機構執業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內依法對醫療機構變更登記進行審核,并做出是否予以變更的決定。予以變更登記的,換發新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予以變更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社會醫療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15 日內向批準其執業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衛生行政部門經核準注銷后,收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副本和印章,并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逾期不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注銷后予以公告:
(一)破產、解散;
(二)歇業;
(三)因分立或合并而終止;
(四)因跨區變更執業地址;
(五)被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六)屬個體行醫的社會醫療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設置人)失蹤或者被宣告失蹤、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以及因其他原因不繼續在該社會醫療機構執業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社會醫療機構非因改建、擴建、遷建原因停業超過1年的,視為歇業。
第十八條 社會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出借,不得私自涂改。
社會醫療機構或者其所屬科室不得出租、發包或者變相出租、發包給他人經營。
第十九條 社會醫療機構名稱不得出租、出借。未經核準機關許可,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轉讓。
第四章 執業規范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許可,不得開辦醫療機構從事診療活動。
單位內設的醫療機構不得對外從事診療活動,但急診急救除外。
第二十一條 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社會醫療機構,應當在經核準登記的執業地址開展診療活動,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準等在診療場所醒目位置懸掛。
社會醫療機構使用的牌匾、工作人員的標牌等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二條 社會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不得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但急診和急救除外。
社會醫療機構未經批準,不得開展計劃生育手術。
除醫學需要外,社會醫療機構不得利用超聲等技術手段進行胎兒性別鑒定,不得開展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手術。
社會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新技術、新項目臨床應用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社會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公示,應當標明政府基準價、指導價和本醫療機構實行的醫療服務價格。
鼓勵社會醫療機構實行政府指導價。對承擔公共衛生服務的社會醫療機構依法給予合理補助。
第二十四條 社會醫療機構聘用衛生技術人員如確需進行短期試用的,可依法約定試用期,并向批準其執業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提供下列材料備案:
(一)擬聘單位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副本復印件;
(二)受聘醫務人員的執業證書(職稱證書)復印件;
(三)聘用合約。
受聘的衛生技術人員在試用期間未辦理變更注冊登記的,不得獨立執業。
衛生技術人員試用期滿后確定聘用的,社會醫療機構應當在20 個工作日內向批準其執業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衛生技術人員執業變更注冊登記手續。
社會醫療機構不得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聘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醫療活動的,按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處理。
第二十五條 社會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師外出會診制度。醫師未經其所屬醫療機構同意不得外出會診。
禁止以會診為名,變相邀請其他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施行手術、坐堂行醫。
第二十六條 社會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藥品管理,不得使用假劣藥品、失效藥品以及違禁藥品。
社會醫療機構不得使用未經注冊、無合格證明、過期、失效或者淘汰的醫療器械;不得重復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
第二十七條 社會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加強醫院消毒、隔離工作的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處理醫療污水和廢棄物。
社會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將醫療廢棄物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回收和處理。
第二十八條 社會醫療機構醫療廣告,應當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按照經核準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與媒體類別。
廣告經營者、廣告者醫療廣告,應當查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核實廣告內容。
第二十九條 社會醫療機構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不得開展義診活動。禁止以義診名義開展非法行醫、虛假宣傳、推銷藥品或者器械等活動。
組織非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者非醫護人員參加義診的,視為非法行醫。
第三十條 社會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從事醫療執業活動中,不得利用醫托等不正當競爭方法招徠病人。
第三十一條 社會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療文件的管理,使用的病歷、處方等醫療文件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
醫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患者規范記載(開具)病歷、處方。
第三十二條 社會醫療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診斷證明或者其他專業性文件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出具內容失實、導人誤解或者導人規避法律責任的各種專業性文件。
第三十三條 社會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或者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應當按規定時限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封存、保留現場實物和資料,不得偽造、涂改、破壞、銷毀、隱匿證據及采用其他方式逃避責任。
第三十四條 社會醫療機構發現法定報告傳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登記和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及時做好醫療救護或者轉診工作,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五條 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社會醫療機構應當根據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安排,承擔緊急醫療救援、疫情和疾病防控任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社會醫療機構日常監督管理制度,對社會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執業行為、醫療質量、醫療安全、誠信度、社會滿意度、環境保護等進行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社會醫療機構登記注冊檔案、日常監督管理和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檔案,并通過政府相關網站或者本市主要新聞媒體將監督管理及社會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進行公示,每年至少公示一次。
社會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具體辦法和記分標準按照省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社會醫療機構信用制度、年度質量考核的具體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對社會醫療機構實行校驗制度。社會醫療機構在達到國家規定的校驗期時,應當向批準其執業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校驗,提供有關材料。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社會醫療機構進行校驗。社會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暫緩校驗結論,下達整改通知書,并根據情況,給予一至六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一)校驗審查所涉及的有關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隱瞞、弄虛作假情況;
(二)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三)限期整改期間;
(四)停業整頓期間;
(五)國家規定應當暫緩校驗的其他情形。
社會醫療機構在暫緩校驗期內,不得醫療服務信息和廣告。未設床位的社會醫療機構不得執業;設床位的社會醫療機構,除急救外,不得開展門診業務、收治新病人。
暫緩校驗期滿仍未能通過校驗,或者期滿后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再次校驗申請的,由批準其執業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經常檢查利用承租住房或者其他場所非法從事診療活動的情況。公安機關、居(村)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發現非醫療機構或非衛生技術人員利用承租住房或者其他場所從事診療活動的,應當告知衛生行政部門。
房屋出租人發現非醫療機構或非衛生技術人員利用承租房從事診療活動的,應當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居(村)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報告。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培訓社會醫療機構衛生技術人員,提高社會醫療機構的醫療技術水平。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社會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執業許可證擅自開辦醫療機構從事診療活動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處3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將醫療機構或者所屬科室出租或者發包給他人經營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上3萬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將醫療機構或者所屬科室出租或者發包給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二)醫療機構或者所屬科室承租方或者承包方給患者造成傷害;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出租、出借或者未經批準轉讓醫療機構名稱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其非法所得,處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單位內設醫療機構對外從事診療活動的,處3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醫師未經所屬醫療機構同意外出會診,或者社會醫療機構以會診為名變相邀請其他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施行手術、坐堂行醫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社會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醫療廣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再次違反規定醫療廣告的,責令其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診療科目;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開展義診活動,或者以義診名義進行虛假宣傳、推銷藥品或者器械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義診活動,處3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利用醫托等不正當競爭方法招徠病人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未按規定時限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或者重大醫療過失行為以及有其他逃避責任行為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十條 房屋出租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發現非醫療機構或非衛生技術人員利用承租房從事診療活動而不報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警告,并可根據情節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社會醫療機構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社會醫療機構設置,予以批準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社會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準予登記的;
(三)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結社會醫療機構設置、執業登記行政許可事項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執業登記申請沒有實地考察和核實情況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不對利用承租住房或其他場所非法從事診療活動進行經常檢查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發現社會醫療機構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及時查處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社會醫療保險的作用一、是有利于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的發展。醫療保險是社會進步、生產發展的必然結果。反過來,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會進一步促進社會的進步和生產的發展。一方面醫療保險解除了勞動者的后顧之憂,使其安心工作,從而可以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保證了勞動者的身心健康,保證了勞動力正常再生產。
二、是調節收入差別,體現社會公平性。醫療保險通過征收醫療保險費和償付醫療保險服務費用來調節收入差別,是政府一種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設置、醫療執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省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自治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醫療機構依法從事醫療執業活動,受法律保護。
接受醫療服務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有權向提供服務者要求賠償。
第二章 規劃與設置
第五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和本省實際,編制本省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納入全省衛生發展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市、縣、自治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計劃管理部門編制本市、縣、自治縣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并納入本市、縣、自治縣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每5年修訂一次。
第六條 醫療機構設置應當充分利用醫療資源,以滿足區域內全體居民的基本醫療服務需求為目標,按照三級醫療預防保健和分級醫療的原則,規劃建立全省以社區醫療服務為主體,一、二、三級醫院結合合理、功能到位的基本醫療服務框架。
第七條 醫療機構的設置應當堅持總量控制、優勝劣汰的原則??h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每年應當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提出新增醫療機構控制計劃,報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和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醫療機構數量、床位、醫師與人口比例指標已超過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要求的地區,應當積極調整結構,一般不再規劃新建、擴建醫療機構。
第八條 醫療機構實行執業許可制度。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醫療執業活動。
第九條 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人員,應當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并在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登記注冊。未取得醫師資格并依法登記注冊的,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醫療機構聘請外國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具有行醫資格的人員來瓊行醫,須向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并取得行醫許可證。
第十條 個體診所實行醫療質量保證金制度。醫療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設置醫療機構,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按照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總量控制指標、國家規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批;對現有醫療機構中不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要求的,應當采取措施,逐步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審批應當遵循順序和效率的原則,增強審批的透明度,實行審批合議制度和審批公開制度。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機構設置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設置申請人不予批準的理由。
市、縣、自治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之日起15日內,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設置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納入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并報有相應審批權限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辦理執業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天內進行審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并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執業登記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變更或者終止醫療執業活動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第三章 執業管理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的醫療執業活動,應當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正確處理社會效益和經濟收益的關系,禁止片面追求經濟效益而忽視社會效益的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醫療質量控制要求,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遏制浪費,確?;踞t療、醫療安全和服務質量。
第十八條 醫務人員應當以病人為中心,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技術規范、職業道德規范,忠于職守、精益求精、救死扶傷、防病治病,樹立良好的醫德醫風,文明行醫。
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對醫療機構補償機制。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完善自身的補償機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轉變職能,政事分離;公立醫療機構設立醫院管理委員會,實行院長負責制,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建立有責任、有約束、有激勵、有競爭、有活力的經營機制。
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實行體制改革,減員增效,逐步把后勤從醫院中分離出來,設立物業管理部門,實現后勤服務社會化。
社會力量和個人辦醫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接受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所在地域(省或者市包括市轄區或者縣)、字號、診療科目、組織形式。醫療機構名稱中含有“海南”、“全省”以及“中心”字樣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核準。
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執業活動,應當使用經衛生行政部門核準的名稱。印章、銀行帳戶和病歷、處方箋、檢查申請單、檢查報告單、檢查證明書、疾病證明書、出生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醫療文件中使用的醫療機構名稱,應當與核準的名稱相同;核準的名稱有兩個以上的,應當使用第一名稱。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買賣、出借、轉讓或者冒用標有醫療機構名稱的票據、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以及病歷、處方箋、檢查申請單、檢查報告單、檢查證明書、疾病證明、出生證明或者死亡證明等醫療文件。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將診療科目、診療時間、診療科室分布示意圖、收費標準和藥品價目及診療收費查詢程序置于明顯位置。
醫療機構應當實行工作人員佩帶載有本人工號、職務(職稱)的標牌上崗的制度。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經核準的診療科目,執行門診、急診、住院的有關診療制度,開展醫療執業活動。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與其執業科目無關的藥品。確為診治所需使用精神藥品、麻醉藥品、放射性藥品和醫用等國家管制藥品的,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方可使用。
嚴禁使用假藥、劣藥、過期失效藥、淘汰藥品和禁藥。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不得為未經本機構醫師診查的人員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文件;未經本機構醫師、助產人員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和死產報告書。
醫療機構對非經本機構醫治的死亡原因不明者出具死亡證明書,只證明其已死亡,不作死亡原因的診斷。有關方面要求進行死亡原因診斷的,醫療機構應當指派醫師進行尸體解剖及實驗室檢查后,方能作出死亡原因診斷。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或者重大醫療糾紛,應當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及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封存有關病歷和資料,不得涂改、偽造、隱藏、銷毀有關病歷和資料;因注射、服藥、輸液、輸血以及使用器械引起不良后果的,應當暫時封存有關實物,以備查驗。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實行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的制度,調整醫療機構收入結構,降低藥品收入在醫療機構收入中的比重,合理控制醫藥費用的增長幅度。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當執行省衛生行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并按規定出具財政部門監制的收據。
醫藥分業具體辦法由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控制資源消耗,加強醫療成本核算,提供合理的醫療服務。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醫療保險規定,執行醫療保險病種目錄、藥品目錄和醫療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建立大型醫療器械使用約束機制。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承擔相應的預防保健、支援農村、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工作等任務。
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須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從事醫療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借故推諉病人或者以不正當方法招徠病人;
(二)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或者未經注冊登記的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執業活動;
(三)使用無衛生許可證的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
(四)泄露在醫療執業活動中知悉的病人隱私;
(五)以任何形式進行胎兒性別鑒定;
(六)轉包或者對外承包醫療機構及科室;
(七)利用職業便利收受他人錢物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二條 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下列醫療活動:
(一)在本機構以外場所組織衛生技術人員開展醫療執業活動;
(二)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人工受精等專項技術服務;
(三)從事中止妊娠術、產前診斷、節育手術或者助產技術等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
(四)擅自開設性病和戒毒診療科目;
(五)單位內部醫療機構向社會開放;
(六)實施計劃生育手術、醫學整形手術。
經衛生行政部批準,從事中止妊娠術的醫療機構要查驗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刊登、播放、張貼醫療廣告,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國家工商局、衛生部的《醫療廣告管理方法》的規定,經衛生行政部門對其專業內容進行審查,并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出具醫療廣告證明,報廣告媒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后方能進行廣告宣傳。
禁止醫療機構張貼或者在各種廣告媒介上刊登、播放診治性病和醫療效果廣告。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擾亂醫療機構的正常秩序,侵犯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損毀財物;不得在醫療機構內進行各種形式的迷信祭奠活動;不得干涉、阻礙醫療機構對尸體的常規處置。
第三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將病逝尸體停放停尸室。尸體在停尸室存放的期限不得超過3天。
醫療機構有權要求死者家屬在前款規定的尸體存放期限內,將尸體移送殯葬館火化。醫療機構對超過規定存放期限的尸體,可以代為移送殯葬館安置,有關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患傳染病或者對死亡原因有爭議的病逝尸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運用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劃指導、信息服務和經濟手段等,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有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
(二)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三)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審;
(四)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處罰;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行使的職權。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專家成立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負責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情況進行評審。評審結論應當作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的依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衛生部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罰:
(一)未取得或者被吊銷、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
(二)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醫療機構在本機構以外的場所組織醫務人員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
(三)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單位內部醫療機構向社會開放的;
(四)未辦理變更登記,醫療機構改變名稱、類別、床位、地點的;
(五)在暫緩校驗期或者吊扣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停業整頓期間繼續執業的;
(六)逾期未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手續仍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
(七)出賣或者出借、轉讓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借用、冒用其他醫療機構名義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
(八)超出登記范圍改變診療科目、服務方式或者個體診所聘用國家在職衛生技術人員的;
(九)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或者未經注冊登記的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
(十)出具虛假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出生證明書、死產報告書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醫療廣告或者篡改醫療廣告證明內容的;
(二)張貼、刊登、播放診治性病和醫療效果廣告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過期失效藥、淘汰藥品和禁藥或者未經批準使用國家管制藥品的;
(四)違反有關規定,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使用違規名稱的;
(六)借故推諉危重病人的;
(七)使用無衛生許可證的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八)泄露在醫療執業活動中知悉的病人隱私的;
(九)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
(十)轉包或者對外承包醫療機構及科室的;
(十一)利用職業便利收受他人錢物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開設性病和戒毒診療科目的;
(二)擅自從事中止妊娠術、產前診斷、節育手術或者助產技術等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
(三)擅自實施計劃生育手術、醫學整形手術的。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衛生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在實施審批、登記、監督管理和處罰相對人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擅自審批、登記的;
(二)濫用職權,故意刁難,拖延審批、登記、校驗的;
(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者處罰違反本辦法行為的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四)沒有法定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六)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七)有打擊報復相對人行為的;
(八)以權謀私,索賄受賄或者變相索賄受賄的。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執業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后6個月內,按照本辦法規定核準并重新辦理執業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 衛生防疫、國境衛生檢疫、醫學科研和教學、醫藥、計劃生育等機構開展診療活動以及美容服務機構開展醫療業務和中國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駐瓊部隊編制外的醫療機構,按照本辦法執行。
劉芳芳
劉芳芳:
2014年6月23日,某市衛生局接實名舉報信舉報某醫院。衛生執法人員通過調查發現某醫院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雖然登記有婦科專業,但是卻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終止妊娠手術。為病人實施手術的劉某持有某省頒發的《醫師執業證書》,執業地點為某省某縣醫院。衛生執法人員在網上未查到劉某的注冊信息,發函到某省某縣衛生局要求協助調查,對方函復同樣未查到劉某的注冊信息,據此認定劉某的《醫師執業證書》為假證。劉某從2014年4月起已為10名病人實施了終止妊娠手術,非法所得4 700元。9月30日,市衛生局以某醫院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終止妊娠手術,違反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依據該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劉某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該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最終對某醫院做出的處罰是: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罰款。10月6日某醫院繳納了罰款,并對劉某作出辭退處理。市衛生局以劉某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款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二、案例分析與討論
筆者以下主要就本案劉某是否為非衛生技術人員及某醫院是否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討論。
(一)違法行為的認定
本案中較為清楚的違法行為是:某醫院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終止妊娠手術,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由于《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機構管理辦法》更易操作,故依據該辦法第四十八條給予處罰。
(二)爭議焦點
對醫療機構超范圍經營大家沒有異議,但對劉某是否為非衛生技術人員和某醫院是否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衛生技術工作衛生執法人員有不同看法。
1.劉某是否為非衛生技術人員
部分衛生執法人員認為不能認定劉某為非衛生技術人員。理由:一是不能認定劉某持有的《醫師執業證書》為假證。辦案人員和劉某所在地縣衛生局對劉某的執業醫師資格均是通過互聯網查詢的,不能僅憑網上查詢結果認定劉某所持的《醫師執業證書》為假證。二是《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對衛生技術人員的定義:“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取得衛生技術人員資格或者職稱的人員”??蓜⒛吵钟小夺t師執業證書》,只是其執業地點不是某醫院,所以劉某不是非衛生技術人員。認為劉某是非衛生技術人員的理由是:劉某案發后失去聯系,無法證明所持《醫師執業證書》為合法取得的有效證件,應承擔舉證不利的責任。因為劉某從事了診療活動,按照《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規定他應該證明自己有相應的執業資格,若無法證明自己有相應的執業資格,則要承擔舉證不利的責任,而衛生執法人員只要證明劉某從事了診療活動即可。事實上衛生執法人員既證實了劉某從事了診療活動,又在網上和要求協查均未查到劉某執業注冊的信息,因此可以認定劉某是非衛生技術人員。
在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中執業的臨床醫師因工作需要,經過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公共衛生類醫師資格,可申請增加公共衛生類別專業作為執業范圍進行注冊;在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中執業的公共衛生醫師因工作需要,經過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臨床類醫師資格,可申請增加臨床類別相關專業作為執業范圍進行注冊。
三、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執業的臨床醫師,其執業范圍為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業。在醫療機構中執業的臨床醫師以婦產科專業作為執業范圍進行注冊的,其范圍含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業。
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全科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者,方可申請注冊全科醫學專業作為執業范圍。
五、醫師注冊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屬于超范圍執業:
(一)對病人實施緊急醫療救護的;
(二)臨床醫師依據《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規定》和《全科醫師規范化培訓試行辦法》等,進行臨床轉科的;
(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批準的衛生支農、會診、進修、學術交流、承擔政府交辦的任務和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義診等;
(四)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醫師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冊主管部門申請變更執業范圍:
(一)取得注冊執業范圍以外、同一類別其他專業的高一層次的省級以上教育部門承認的學歷,經所在執業機構同意,擬從事新的相應專業的;
(二)在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業務培訓機構,接受同一類別其他專業的系統培訓兩年或者專業進修滿兩年或系統培訓和專業進修合計滿兩年,并持有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業務考核機構出具的考核合格證明,經所在執業機構同意,擬從事所受培訓專業的。
跨類別變更專業,必須取得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
七、申請變更執業范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變更執業范圍申請表;
(二)《醫師資格證書》;
(三)《醫師執業證書》;
(四)與擬變更的執業范圍相應的高一層次畢業學歷或者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五)聘用單位同意變更執業范圍的證明;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八、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臨床、口腔、公共衛生類別醫師其他專業應報衛生部備案,中醫類別醫師其他專業,應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
關于醫師執業注冊中執業范圍的暫行規定》說明
一、制定《關于醫師執業注冊中執業范圍的暫行規定》遵循的原則:
(一)既要依據《執業醫師法》加強對醫師隊伍科學化、規范化管理,又要實事求是地充分考慮我國目前醫師隊伍的現狀、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分類和有關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診療科目的規定,做好銜接工作;
(二)該范圍是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準入后的基本執業范圍,設定執業范圍的專業宜粗不宜細,有些更細的專業分類可以隨著??漆t師制度的完善予以解決。
二、臨床類別相關專業劃歸:
(一)內科專業含老年醫學專業、傳染病專業;
(二)外科專業含運動醫學專業、麻醉專業;
(三)婦產科專業含婦女保健專業;
(四)兒科專業含兒童保健專業;
(五)精神衛生專業含精神病專業、心理衛生專業;
(六)醫學影像專業含核醫學專業;
(七)腫瘤專業可按所從事具體業務工作注冊相關專業,如內科專業、外科專業作為執業范圍;
(八)職業病專業含放射病專業。
三、專業名稱注釋:
(一)預防保健專業是指執業范圍為社區保健、計劃免疫、健康教育等;
(二)特種醫學與軍事醫學專業是指執業范圍為航天醫學、航空醫學、般海醫學、潛水醫學、野戰外科學、軍隊各類預防和防護學科等;
(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業具體執業范圍應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四、醫師注冊中醫專業或中西醫結合專業、蒙醫專業、藏醫專業、維醫專業、傣醫專業等作為執業范圍,從事醫療氣功活動,必須依據《醫療氣功管理暫行規定》(衛生部令第12號)取得《醫療氣功技能合格證書》。
五、《醫師執業證書》“執業范圍”項填寫要求:
(一)醫師申請執業注冊,本人對執業范圍的要求可在《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表2“其他要說明的問題”欄填寫。執業機構、執業機構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在審批核準《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時,應將核準的執業范圍填寫在表3“擬聘用的科目”和表4“聘用的科目”欄內,“聘用的科目”也應同時填寫;
(二)醫師申請變更執業范圍注冊,本人對執業范圍的要求可在《醫師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表2“其他要說明的問題”欄填寫。執業機構、執業機構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在審批核準《醫師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時,應將核準變更的執業范圍填寫在表4“擬聘用的科目”和表5“聘用的科目”欄內,“聘用的科目”也應同時填寫;
1目前醫療服務市場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1.1醫療機構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本市2005~2006年6月共立案354件,案由多為聘用非衛技人員、擅自改變診療范圍等。本所查處的30件案子中,執業活動超診療范圍14件(46.67%)、聘用非衛技人員14件(46.67%)、違反《母嬰保健法》2件(6.66%)。
1.1.1出租、承包科室醫療機構以營利為目的,將科室出租、承包給機構外人員,該科室行醫時打著該醫療機構的幌子,借用該醫療機構的名義,使用該醫療機構的病歷、處方、發票、藥品袋等。轟動一時的河南省新鄭市中醫院拋棄危重“無主”病人于野外致死事件就發生在該院承包之后。
1.1.2聘用非衛技人員公立醫院中由于未建立完整的人才隊伍,造成護士轉崗從事醫師工作、醫技科室技師出具診斷報告現象;民營醫院中由于人員流動性大,加上為了降低成本,常有聘用非衛技人員上崗的事件發生。
1.1.3擅自改變診療范圍一些醫療機構為提高在病人心中的地位,不顧條件限制匆匆開展超出許可范圍的診療活動。
1.1.4違反專項技術準入規定一些醫院尤其是民營醫院無視診療條件的限制,違反專項技術準入的規定多開檢查項目。此外,多開貴重藥物,多個疑似診斷,夸大病情嚴重程度、濫用藥物過度治療,改變用藥途徑、延長療程的現象時有發生。一些醫療機構未經許可擅自添置大型醫療設備,以此來提高醫院檔次,增加檢查項目的收入。
1.1.5違規醫療廣告一些醫療機構無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醫療廣告證明》,或隨意變更《醫療廣告證明》內容,或夸大治療效果,或虛構醫師職稱而違規醫療廣告,欺騙病人以營利。
1.1.6雇傭醫托某些醫療機構利用病人對醫療服務市場缺乏了解的情況,雇傭“醫托”將在公立醫院候診的病人騙至違規醫院,再由所謂的“專家”、“教授”為病人開具大處方、作大檢查,達到其營利目的。受騙者遭受病痛折磨的同時又要面對精神傷害,往往痛不欲生?!搬t托”行為不僅擾亂了正常的醫療秩序,而且破壞了社會安定。
1.2醫療機構外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2005~2006年6月本市共取締無證行醫點4 160處,處罰案件1 230起,罰款309.54萬元,沒收違法所得269.80萬元。期內本區立案11起,罰款59 000元,沒收違法所得5 133元。
醫療機構外的無證行醫除內、外、婦、兒、口腔科等診治活動外,還包括針灸減肥、侵入性美容、假借血液檢測推銷保健品、未經許可的義診等。其中以非法接產、非法鑒別胎兒性別后果最為嚴重。某區一非法從事鑒別胎兒性別兼作非法終止妊娠手術“一條龍”服務的窩點,至搗毀時已為1 200多位孕婦鑒別胎兒性別,并為其中懷有女胎的孕婦做人工流產手術,對我國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造成影響。形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有:①外來人員普遍文化不高,對基本的醫學知識了解甚少,缺乏自我保護意識,為無證行醫提供了孳生的土壤。②由于外來人員大部分收入低,又缺乏醫療保險、城鎮保險等醫療保障機制的維護,無證行醫點較醫療機構有價格競爭優勢,故外來人員常選擇到無證行醫點就醫,客觀上造成無證行醫屢禁不止的后果。③部分鄉村醫生,在家鄉從事村衛生室工作,在同鄉人中有一定的知名度。④地下診所、游醫多來源于外地,流動性大,游醫往往采取上門服務的方式更具隱蔽性,行政處罰很難執行。目前主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予以取締,執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易使無證行醫回潮。
2執法難點
2.1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目前尚無一部可衍生各項衛生法律、法規的母法,制定的法律法規操作性不強,有些滯后。《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醫師在辦理變更注冊手續過程中,在《醫師執業證書》原注冊事項已被變更,未完成新的變更事項許可前,不得從事執業活動。目前對未完成新變更事項許可即執業者無處罰條款,只能催促盡快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執法中無處罰依據。
2.2人員監管有難度
目前民營醫院中醫師流動性較大,而醫師信息網上查詢驗證系統尚不完善。某些省市上網信息不能及時更新,需持證人員去當地辦理上網手續,對監管帶來一定難度。對持有外省市頒發的有疑問證書發函調查時間長且常無回函,處理上往往采取請醫院解聘的辦法。
2.3某些醫療行為無明確定義,一旦發生爭議較難界定處理
如上海市兒童醫學中心曾接診1例燙傷兒童,因無施救條件囑陪同前來的保姆速送瑞金醫院,由于兩院相距較遠,交通不暢,路上花費較多時間,家長將上海市兒童醫學中心告上法院,控方認為上海市兒童醫學中心未履行“首診負責制”,而“首診負責制”卻無明確定義。
2.4診療科目準入
某科室申請執業登記時有該科執業醫師證書資料,批準后卻長期無醫師注冊執業,或剛注冊又流動,致使該科呈無醫師執業狀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未明確規定此狀態持續多久可注銷該科。
2.5超診療范圍執業
超診療范圍執業可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否可根據情節輕重吊銷某一科室而非整家醫院?若吊銷的科室為該醫院的必備科室,豈不使該醫院工作陷入癱瘓?
2.6取證困難
醫療機構門診病歷有些為病人自管,不易查到。無證行醫者設施簡陋、便于藏匿,如:行醫點和藥品存放點分開;無證行醫者之間相互通風報信;無固定行醫點通過電話上門服務;在無證行醫點的周圍安排有“了望哨”,一有風吹草動即關門走人;無證行醫者與執法人員打時間差,部分人員是清晨與晚上行醫,白天關門休息或外出打工。以上特點給執法者取證帶來一定困難。
2.7行政執法體制未有效建立
市場經濟的調節機制和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行政執法體制尚未有效地建立起來,行政監督檢查手段單一,缺少發現相對人違法的有效機制,監督檢查有時流于形式。
2.8多部門聯合整治的問題
與工商、公安、計劃生育委員會、監察等部門的聯合整治違規醫療廣告的處理須由工商出面,衛生只有監測權并無處罰權。打擊“醫托”則須與工商、公安聯合行動。
2.9醫政執法隊伍的不完善
醫政執法涉及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無證行醫的取締等與醫療行為相關的執業活動的監管,面廣量大,但醫政執法是一項新興事業,起步晚,人員配備不足,力量相對薄弱。
2.10取締無證行醫的方式
取締無證行醫的行政強制決定書非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強制制止措施,是指行政機關針對正在實施危害行政管理秩序或他人合法權益行為的相對人,為制止其危害行為而對其人身自由或財產采取的強制措施,目的是防止危害的擴大.[1],故只能取締其活動,無威懾力。簡易程序對個人最高可罰款50元,處罰力度過輕,如走一般程序立案,由于他們隨時改變租住地,執行率極低。
2.11刑事責任追究制很難落實
《刑法》第336條的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2]。我國刑法336條第1款所規定的“情節嚴重”屬于定罪情節,而非單純的量刑情節。但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哪些行為屬“情節嚴重”的行為,這給司法實踐帶來一定的困難。一旦對“非法行醫罪”作出司法解釋,打擊的力度將增大。
3應對措施
鑒于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實際操作中遇到各類問題,我們認為可從以下幾方面加以改善以維護良好的醫療市場秩序。
3.1建立良好的醫療體系
目前我國有1億人口享受醫療保險,而城鎮保險也只覆蓋15.0%的人群(每年個人出10元、政府出10元、國家資助10元),只要政府加大對衛生事業的投入力度,健全基本醫療保障體系,達到人人享有健康的目標并不是很遙遠的事。
3.2健全完善現有法律法規
制定一部醫療衛生方面的大法,在母法之下再制定一系列兼具科學性、實用性的涉及各??频淖臃ǎ煌晟颇壳胺煞ㄒ幹械目瞻c,增強可操作性。
3.3加強醫療機構的運行管理,為群眾提供優質、價廉的醫療服務
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常規,切實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優化管理服務,優化就醫環境,為群眾創造舒心、放心、安心的就醫環境。
3.4行政監督檢查體現有效性
監督檢查手段多樣化,擴大發現違法行為的信息渠道,保證監督檢查的經?;?;完善行政主體之間、行政主體與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之間信息通報與協助制度。
3.5嚴把醫療機構準入關
對不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的申請不予受理,但同時應明確告知相對人存在的問題。
3.6機構校驗
對醫療機構醫療質量(病歷書寫、門診日志填寫、合理用藥、合理檢查等)考核情況及日常監管情況、誠信記錄納入考核體系,在機構校驗中加以體現。2006年6月20日起實施的《上海市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管理暫行辦法》為監管工作提供了一定條件。
3.7嚴厲查處違規廣告,打擊“醫托”,進一步整頓和規范醫療服務市場秩序
設置警示牌,張貼防范標語,加強媒體宣傳,加強衛生法律、法規和防病知識宣傳,增強群眾的自我保護意識。加強與工商、公安、計劃生育委員會、監察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和信息溝通,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執法力度。自2006年4月15日《上海市〈醫療廣告證明〉發放管理辦法》實施至6月30日,違規廣告發生率由年初到4月14日的60.62%降至1.15%。
3.8加強醫政執法隊伍建設
進一步加強醫政執法隊伍建設,增強執法人員的政治思想素質和專業執法水平,提高執法能力和手段。執法人員要不斷學習、熟練掌握有關衛生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規章,具備扎實的業務能力;要善于總結經驗,不斷探索新的工作方法,規范文書書寫,還要做到嚴格廉政執法,具備過硬的業務能力.[3]。
3.9建立對無證行醫綜合治理的長效機制
健全三級監督網絡,將“打擊無證行醫” 納入區政府綜合治理工作,加強對無證行醫點戶主的法制教育,形成高壓嚴打的氛圍進一步加大對無證行醫的打擊力度。對已實施的全市10家外來產婦接生點加強宣傳、提高知曉度;在全區建立外來人員優惠醫療服務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衛生服務站),通過減免診療費、優惠藥費等辦法來降低醫療費用。只有真正解決外來人員就醫難、看病貴的問題,才能使無證行醫失去生存的土壤。
各級醫療機構結合“以病人為中心,以提高醫療服務質量為主題”的醫院管理年活動,牢固樹立法制觀念和意識,嚴格依法執業,改善服務態度,加強醫院自身管理,提高醫療服務水平;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積極開展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加大對無證行醫、醫療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切實加強對醫療機構醫療行為的監管,提高醫療質量,確保醫療安全。只要各方齊心協力堅持把社會效益和群眾健康權益放在第1位,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倡導規范的醫療行為,就能建立正常的醫療秩序,醫療服務市場就會越來越規范。
4參考文獻
二、工作內容
(一)嚴厲打擊無證行醫行為。重點打擊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的“黑診所”,打擊無任何行醫資格的游醫、假醫,以及借助虛假宣傳、招搖撞騙,或打著醫學科研、軍隊、武警、中醫的幌子誤導和欺騙患者,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活動。
(二)嚴肅查處醫療機構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行醫的違法行為,清除醫療機構中的假醫生。
(三)嚴肅查處醫療機構出租、承包科室的行為。重點查處醫療機構(尤其是對社會開放的部隊醫療機構)將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給非醫療機構人員或其他機構開展醫療執業活動的行為。
(四)嚴肅查處非法從事性病、終止妊娠和接生等診療活動的行為。重點查處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上述診療活動的“地下診所”和未經審批擅自從事性病、終止妊娠和接生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
(五)嚴肅查處利用B超非法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的終止妊娠手術的行為。重點查處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非法為他人進行胎兒性別鑒定或選擇性別的終止妊娠手術的行為。
(六)嚴肅查處非法從事醫療美容診療活動的行為。重點查處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從事醫療美容診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未經審批擅自從事醫療美容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
(七)嚴肅查處醫療機構超出登記范圍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重點查處醫療機構擅自擴大或改變診療科目、擅自開展專項技術和引進國外醫學新技術、新項目的行為。
(八)嚴肅查處醫療機構違法醫療廣告的行為。重點查處醫療機構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醫療廣告及擅自篡改《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核準內容醫療廣告的行為。
三、組織結構
(一)區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領導小組
組長單位:區衛生局副局長封巖
組員單位:公安分局、區人口計生委、區科委、區監察委、工商分局、區食品藥品監督、區房管局、區城管大隊行政負責人。
(二)各成員單位聯絡員
(三)區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辦公室
四、職責分工
(一)區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領導小組
負責綜合協調各部門開展打擊非法行醫專項工作,區衛生局為本次專項行動的牽頭部門。
(二)各成員單位
1、按照滬衛監督[]29號要求確定的職責分工和工作部署,認真組織落實專項行動工作;
2、各成員單位在次月5日前,將上月工作進展情況、典型案例和附表1、2、3、4一并報區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辦公室;
3、各成員單位做好打擊非法行醫階段和年終總結工作。
(三)區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辦公室
1、根據本區域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做好培訓工作;
2、針對打擊非法行醫薄弱環節,提出有效措施,通過多種方式對專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做好部門協調、信息匯總、資料存檔并按時間節點要求將區打擊非法行醫情況上報市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辦公室和區打擊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領導小組;
4、做好打擊非法行醫階段和年終總結工作;
5、建立和完善打擊非法行醫長效監管機制。
五、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本次專項行動的情況落實工作,要做到統一行動,責任分工,相互協助,齊抓共管。
2、以前未參保人員從到校通知啟薪之月起參保。
(調出人員如何轉移醫療保險關系由于省直醫療保險沒有聯網,調出人員統籌區內、外異動只需辦理停保手續,無需辦理轉移手續。)
二、進出人員辦理醫保異動須提供哪些資料
1、新進人員:調入人員、轉業干部要求有行政介紹信或者來校協議,回國人員要求提供回國證明和來校協議,統分人員要求提供派遣證;聘用人員要求提供聘用合同、轉業、退伍軍人隨軍家屬安置要求提供安置介紹信復印件;另需提供一張一寸正面照片、醫保手冊費5元/人。
2、減少人員:調出憑證、死亡證明、出國護照、考研錄取通知書等憑證復印件。
3、停保人員要求恢復投保該如何辦理
停保人員要求恢復投保必須提供相關資料和一張照片,由醫保審批領取體檢表并到醫保指定體檢醫院體檢合格后方可恢復投保。體檢費用全額自付。
三、醫療保險參保程序
1、用人單位到省醫保中心領取、填寫醫療保險有關表格,并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2、醫保中心審核用人單位申報的基本情況資料,核定繳費基數,報批后完成信息錄入,并開具醫療保險繳費通知單。
3、參保單位按要求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互助費到省醫保中心指定賬戶.
4、參保單位到醫保中心領取《醫療保險診療手冊》和個人帳戶專用存折、卡。
5、參保人員憑手冊就醫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憑醫療卡在定點藥店付費。
四、常年住在外地的人員醫藥費如何辦理
參保人員在異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申報異地安置,將醫保關系轉入居住地,以便平時住院看病。需辦理異地安置人員每年3月10日由個人提交申請報告送交離退休處統一登記造冊,4月1日上交勞資和社會保障科由單位專管員加蓋單位公章報醫保中心。時效為每年4月到次年3月,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一經辦理,年內不再變更。
五、參保人員如何在定點醫院就診
1、參保人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應交驗本人居民身份證和湖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手冊,在確認人、證、冊一致后方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