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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從籌資設立至利益分配的整個運行鏈無不受到稅務法規的制約,尤其在納稅觀念日益增強的今天,企業可以通過稅務籌劃,從而最大程度減小稅務風險,最大可能地獲取稅后收益。
企業任何經營決策一旦形成經營行為就記錄在案不能隨意更改。這就需要企業在進行經營決策時,事先對照相關稅收政策進行籌劃,以形成對企業有利的決策方案。通俗講,就是要運用稅收籌劃來為企業合理避稅、節省成本。
房地產集團公司大都為項目公司管理模式,其特點是項目前期開發多由集團母公司負責,在立項、概念設計、方案申報、控詳規設計、工程招投標及開工許可證一系列前期工作完成,項目可行性基本確認后,集團母公司會設立項目公司,正式開工建設。此時是最適合進行整體項目的稅務籌劃,特別是土地增值稅及所得稅的稅務籌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明確,一家企業將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現存或新設的企業,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便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
根據房地產集團公司的特點,土地使用權一般在項目正式開工前都是歸屬于集團母公司的,一旦項目開工,需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項目公司。由于近年土地價值升值較快,土地在權證轉移時增值部分需繳納大額稅金,給房地產企業帶來相當負擔。如果參照《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第二十七條中規定的企業特殊重組條件的,可以不按土地投資入股的形式設立項目公司,而以企業分立的形式成立項目公司并滿足上述文件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企業分立條件,土地計稅基礎可以按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從而免除大量稅賦。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就企業整體(即全部生產經營所得)享受稅收優惠過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業性質及適用稅收優惠條件未發生改變的,可以繼續享受合并前各企業或分立前被分立企業剩余期限的稅收優惠。
一、案例
A房地產集團(以下簡稱“A公司”)擁有B地塊土地權證,前期工作已全部完成,現成立C項目公司對B地塊進行房地產開發。目前B地塊土地原始成本為23 700萬元,資產評估值為68 500萬元。計劃將B地塊土地權證辦入C項目公司名下以便正式開工建設。
如果A公司不經過稅務籌劃,直接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出資成立C項目公司,所需繳納的稅種如下: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關于“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的規定,此項投資無需繳納營業稅。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其土地評估增值部分需要由A房地產集團繳納B地塊評估增值部分相應的土地增值稅,即土地增值稅預納稅額=評估價值×2%=68 500×2%=1 370萬元。
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注:以土地投資也歸屬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范疇),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等用途,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需由A房地產集團繳納B地塊評估增值部分相應的企業所得稅。
A公司對外投資所得稅=(評估價值-賬面成本-土地增值稅)×25%=(68 500-23 700-1 370)×25%=10 857.5萬元。
合計稅務成本=1 370+10 857.5=12 227.5萬元。
二、政策解讀
根據財稅(2009)59號文,如果分立滿足以下幾個條件,則可以使用特殊稅務處理:(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2)企業分立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分立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3)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分立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4)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對應條件(1),A公司成立C項目公司就是為了開發B地塊,對整個地塊收入成本進行獨立核算,因此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
對應條件(2),C項目公司整體開發計劃持續3年,可用項目立項書、方案設計書、控詳規設計書、項目計劃進度表作輔助證明。
對運輸業務進行納稅籌劃,是當前一個熱點。人們往往簡單地認為,只要成立獨立的運輸公司就可以節稅。問題沒這么簡單,需要考慮多種因素。運輸業務往往同混合銷售、兼營行為一起發生,對其籌劃就要處理好三者的關系。
一、要避免陷入政策誤區
以自有貨車從事貨物運輸業務的生產企業,在納稅籌劃中,最容易發生的是混淆兼營和混合銷售的界限,僅從稅負的高低考慮,將銷售本企業產品時發生的運輸收入從貨物銷售收入中分割出去,按兼營方式分別核算銷售額,將運輸收入作為營業稅應稅勞務申報繳納營業稅。這樣做不僅達不到降低稅負的目的,反而會形成納稅風險。因為以自有車輛運輸本企業銷售貨物的行為屬于混合銷售業務,而非兼營業務,其運輸環節的收入不論是否單獨核算,都應并入貨物銷售額中繳納增值稅。
此外,雖然企業有兼營運輸業務的項目,但與貨物購買方僅簽訂一份包括運輸收入的產品銷售合同,卻在進行會計賬務處理時,人為地將貨物銷售額扣除一部分,作為運輸收入單獨核算繳納營業稅,這樣做也會形成納稅風險。稅務機關往往會將其視為混合銷售要求繳納增值稅。
二、多角度考慮運輸業務的稅收籌劃
首先,從整體收益角度考慮是否需要成立獨立運輸公司。
生產企業自有車輛,為避免混合銷售業務繳納增值稅,可以根據運輸車輛的多少及運輸業務的大小,從整體收益角度進行論證,看是否可以通過設立運輸公司節稅。
如果生產企業將自有車輛單獨成立運輸公司,生產公司銷售貨物指定該運輸公司負責運輸,生產公司分別與運輸公司簽訂貨物運輸合同,與購貨單位簽訂購銷合同。這樣,運輸公司只需繳納3%的營業稅,而生產公司則可抵扣運費7%的增值稅,企業節稅為7%-3%=4%。
若不設立運輸公司,車輛的物耗則作增值稅扣除。假設車輛可抵扣物耗金額為M,則物耗可抵扣稅金為17%M,設銷售額為N,扣稅平衡點為M=4%N÷17%=23.53%N,在M<23.53%N時,設立運輸公司則有節稅空間。
一般情況下,當自有車輛可抵扣的物耗大于23.53%時,自有車輛無需獨立;若自有車輛可抵扣的物耗小于23.53%,可以考慮成立運輸公司。但成立運輸公司會有各種費用發生,如開辦費、人工費用以及其他費用等等,所以,就生產企業來講,是否以自有車輛設立運輸公司,要看運輸業務量,特別要計算對內的運輸業務所產生的節稅收益是否能保證運輸公司的基本費用開支。
例如,某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銷售大米。2002年,為節省運輸成本,公司購置了一批車輛。2002年銷售大米實現收入5 000萬元(不含稅),在銷售本單位產品時實現運輸收入500萬元。會計主管為節省稅金支出,將運輸業務視為兼營業務獨立核算,繳納營業稅。已知該企業本年度增值稅進項稅額為455萬元,其中運輸車輛物耗可抵扣稅金為30萬元。
該企業會計計算本年度應納流轉稅為:
5 000×13%-455+500×3%=210(萬元)。
根據以上的分析,該企業對應納稅金的計算方法不正確,正確的應納稅金計算方法為:
(5 000+500÷1.13)×13%-455=252.5(萬元)。
從節稅考慮,該企業應成立運輸公司,獨立核算。
企業應納增值稅為:5 000×13%-(455-30+500×7%)=190(萬元)。
運輸公司應納營業稅為:500×3%=15(萬元)。
以上方案共繳納稅金205萬元,比企業在不成立運輸公司的情況下少繳稅金47.5萬元,原因就是車輛可抵扣物耗金額為176萬元,所占銷售額的比例遠遠小于23.53%。
三、從支付運費方式的角度對運輸業務進行籌劃
企業無自有車輛,請外面的運輸公司運輸貨物,這類業務一般有企業直接支付運費或代購貨方墊付運費兩種形式。要降低稅負,可以采用代墊運費的方式進行操作。企業以正常的產品價格與購貨方簽訂產品購銷合同,并商定:運輸公司的運輸發票直接開給購貨方,并由企業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企業為購貨方代墊運費。另一方面,與運輸公司簽訂代辦運輸合同,企業在貨物運到后向運輸公司支付代墊運費。這樣,企業就可以節省運費收入10%的稅金。
例如,某生產水泥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與購貨方簽訂銷售合同,水泥以每噸280元賣給購貨方,其中包含運輸費用35元。該企業每年銷售水泥10萬噸。企業沒有自有車輛,請運輸公司運輸產品,每噸運費為35元。企業進項稅額為180萬元(不含運輸發票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按這種方式,企業應納增值稅為:
100 000×280×17%-(1 800 000+100 000×35×7%)=
271.5(萬元)。
如果企業和運輸公司以代墊運費的方式簽訂運輸合同,每噸價格為35元,同時對原銷售合同進行修改,將代墊運費從銷售價格中分離出來,水泥每噸價格從280元降為245元。這樣處理后,企業整體利潤并未減少,卻可節約稅金支出35萬元。
【參考文獻】
[1] 國務院令第134號《中華人民共和增值稅暫行條例》.
一、緒論
在經濟發展越來越快的同時,貨物運輸企業的競爭壓力也越來越大,貨物運輸企業經營難度增加,納稅籌劃的空間也在慢慢拓寬,意味著對企業的納稅籌劃工作要求越來越高。納稅籌劃在企業的發展中是一項很重要的內容,只在一方面努力是沒有辦法達到最優的降低稅負的目的。貨物運輸企業需要按照國家的稅收政策,依法合理的運用多方面的納稅籌劃方法,去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二、納稅籌劃的闡述
(一)納稅籌劃的概念納稅籌劃主要是指企業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對投資、籌資、經營等活動進行籌劃,盡最大程度節約稅收成本。納稅籌劃建立在稅法允許的條件下,納稅人既按照國家稅法的規定進行繳納稅款,又充分的利用稅法里的優惠政策,制定合法合理的納稅方法,從而為納稅人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的目標打下基礎。
(二)納稅籌劃的特點1.合法合理性。是指納稅籌劃必須在不違反國家稅法的情況下進行,否則將會是稅收違法行為。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應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并從長遠的利益進行考慮,以便可以給企業帶來相比于沒有執行納稅籌劃時更多的收益。2.籌劃性。企業可以通過納稅籌劃對其經營活動進行事先安排,并且在后續執行的過程中,企業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不斷的調整,從而達到企業降低稅負并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的目的。3.目的性。企業進行納稅籌劃就是為了減輕稅負并實現企業經濟利益最大化,因此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是具有目的性。
三、對貨物運輸業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一)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目前企業組織形式主要有兩種:公司制和合伙制企業。對于合伙企業,國家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而是對合伙人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公司制模式下的企業在繳納稅金后,如果還有剩余,即稅后利潤,股東會分到紅利,然后股東就要再交一次個人所得稅,相當于繳稅兩次。所以在對這兩種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進行選擇時,要結合自身的情況。例如:有5個投資人,計劃每人出資40000元人民幣設立一個貨物運輸公司,投資總額是200000元,假設該貨物運輸公司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00元。貨物運輸在成立時可以有以下兩個方案。方案1:成立合伙企業,共計出資200000元,每個投資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00000/5×3%=1000元,5人共計5000元。方案2:成立公司制企業,注冊資本為200000元,假設該貨物運輸公司的稅后利潤全部作為股利平均分配給投資者,則該貨物運輸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100000×25%=25000元,然后每個投資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100000×(1-25%)/5×3%=450元,5人共計繳納個人所得稅:450×5=2250,所得稅共計25000+2250=27250元。對比可知,方案1節稅27250-5000=22250元。因此,貨物運輸企業應根據自身情況確定企業的組織形式,即公司制還是合伙制。
(二)固定資產折舊方式的選擇固定資產的折舊是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折舊的數額越大,應納稅所得額就越少。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主要有年限平均法和加速折舊法,年限平均法每年的折舊額都是一樣的,加速折舊法在前期的時候提的折舊比較多,后期的時候提的折舊比較少,在前期提的折舊比較多,就可以多少交一些所得稅,可以減輕前期企業的資金壓力。
(三)利用所得稅稅額扣除進行籌劃根據稅法的規定扣除可分三類:限額扣除、全額扣除和超額扣除。貨物運輸企業可以在年初制定限額開支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以不斷修正,對沒有達到限額的進行調整,以便可以充分利用抵扣限額。企業對外捐贈應注意兩個方面:第一,必須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來捐贈;第二,在當年會計利潤的12%以內捐贈,超過會計利潤12%的部分不得扣除。如果捐贈額度較大,可以選擇分期捐贈,在2-3年內達到預定捐贈數額,這樣每年都可以在稅前全額扣除。例如:A貨物運輸公司20X8年會計利潤為1000萬元,假設預計20X9年會計利潤也為1000萬元,該公司為了提升自己的企業形象,決定向貧困地區捐贈200萬元。現提出三套方案:方案一:20X8年年底直接捐給貧困地區。方案二:20X8年年底通過省級民政部門捐贈給貧困地區。方案三:20X8年年底通過省級民政部門捐贈100萬元,20X9年初通過省級民政部門再捐贈100萬元。從納稅籌劃角度來分析,其區別如下:方案一:公司直接向貧困地區捐贈的200萬元不得在稅前扣除,20X8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為250萬元(1000×25%)。方案二:公司通過省級民政部門向貧困地區捐贈200萬元,只能在稅前扣除120萬元(1000×12%),超過120萬元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20X8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為220萬元[(1000-1000×12%)×25%]。方案三:公司分兩年進行捐贈,由于20X8年和20X9年的會計利潤均為1000萬元,兩年捐贈的100萬元均沒有超過扣除限額120萬元,均可在稅前扣除。20X8年和20X9年每年應納企業所得稅均為225萬元[(1000-100)×25%]。對比可知,該貨物運輸企業采取第三種方案最好,盡管都是對外捐贈200萬元,但通過捐贈方式的籌劃,可以增加扣除項目金額實現節稅。
(四)以前年度虧損彌補的稅收籌劃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例如:某貨物運輸企業本年會計利潤為60萬元,尚有稅法允許稅前利潤彌補的虧損余額80萬元,而本年度是可稅前利潤彌補的最后一年。為爭取當年能在稅前彌補完,財務部門發現本年度尚有一筆50萬元的廣告費需在月內支付,經與對方協商,本月先支付30萬元,下月初再支付剩余的20萬元。如此,本年度的費用減20萬元,利潤總額則增加了20萬元,使得80萬元的以前年度虧損余額能在本年度金你彌補完,可以節省企業所得稅20×25%=5萬元。
四、對貨物運輸企業納稅籌劃的建議
(一)合理規避納稅籌劃風險貨物運輸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要從長遠的角度出發,不能只顧眼前的利益。企業也需要定期舉行與最新稅法相結合的培訓工作,通過統一的培訓,讓財務人員在熟悉并掌握最近稅法動態的同時也有了一個可以相互討論、共同進步的機會。如果籌劃人員能夠全面、準確地把握政策的規定,是可以做到規避納稅籌劃風險的。
稅收具有單向性的特質,其支出沒有任何的直接回報,是企業的沉沒成本。是否能夠成功進行稅務籌劃,決定著企業能否獲得額外的稅收收益,有助于增強企業的競爭力;合理的稅務籌劃也能優化產業結構和投資方向,使政府實現賦予稅收法規中的立法意圖,對政府和企業都有利。
二、高新技術企業創建初期稅務籌劃
(一)企業設立地點選擇 除了稅法給予的15%稅率優惠外,在上海浦東新區和經濟特區內完成登記注冊的高新技術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
由此可以看出,現階段只要是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都享有“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雙重優惠,無論其是否在上海浦東新區或經濟特區設立,均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進行納稅。其中,新設立在上海浦東新區或經濟特區的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除了在新設立的五年里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區域優惠政策之外,還可以在優惠期滿后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由此,以上9個高新技術領域的企業均可根據自身的需要,通過選擇設立地點,獲得有效的稅收減免優惠。
(二)企業組織形式選擇 高新技術企業的組織形式可以考慮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制企業的選擇。根據我國稅法相關規定,針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只計征個人所得稅,其中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將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然而,針對公司制企業繳稅,要首先考慮企業所得稅(稅率15%),然后為其投資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率20%)。
(1)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選擇。具體有兩種方案:方案一:甲投資成立一家個人獨資的高新技術企業;方案二:甲和乙共同投資成立一家合伙制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中甲的占股比例為A(%),乙的占股比例為(1-A)(%)。
假設兩種方案的年應納稅所得額均為X萬元:當X≤0.5 萬元時,以上兩種形式繳納的稅收總額相等,為0.05X;當X>0.5萬元時,方案二合伙人根據占股比例分拆利潤,各自可能適用更低的邊際稅率,合伙人承擔的總稅收小于方案一中獨資企業投資者所承擔的稅收;其中,若X>1萬元時,各合伙人根據占股比例分拆應納稅所得,也可能不適用更低的邊際稅率,而適用與X同檔的所得稅稅率(如X為2.8萬元,假定A為50%,甲和乙的年應納稅所得各為1.4萬元,企業和個人的年應納稅適用稅率同為20%)。但各合伙人在繳納稅收時,均要進行一次速算扣除,所以總體而言,合伙企業所承擔的稅收總額仍然小于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所承擔的稅收。綜上所述,若考慮稅務籌劃角度,合伙形式的高新技術企業更為節稅。
(2)合伙企業和公司制企業的選擇。具體有:方案一: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甲和乙,兩人每年所分回的利潤均大于5萬元,則每年應繳納的所得稅額合計為 0.35X-1.35(萬元);方案二:一家 2010年成立的高新技術企業為公司制,股東甲和乙,其中甲占股比例為A(%),乙占股比例為(1-A)(%),年利潤總額(假定等于年應納稅所得額)X萬元,實現的全部稅后利潤作為股利分配給投資者。
合伙企業年應納所得稅額0.35X-1.35萬元,享受稅收產業優惠政策的公司制企業年應納所得稅額0.32X萬元。比較兩者:當年應納稅所得額X>45萬元時,公司制企業的稅負水平較低;當年應納稅所得額X=45萬元時,兩種形式的稅收負擔水平相當;當年應納稅所得額X
(三)增值稅納稅人身份選擇 按會計核算健全與否及經營規模,增值稅的納稅人可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適用的稅率為17%,少數貨物適用13%的低稅率;進項稅額享有抵扣權。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稅率為3%,不可自己開具增值稅發票,進項稅額不可抵扣。值得強調的是,高新技術企業的產品大多為高附加值產品,增值率甚至高達60%以上,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成本相對含量較少,因此小規模納稅人的實際稅負并不一定比一般納稅人重。
增值稅區別對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了在增值稅納稅人身份選擇上稅務籌劃的可能性。可以通過納稅人節稅點的分析,即通過分析比較節稅點和納稅人銷售額增值率來決定其身份的選擇。增值率的判斷法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即不含稅銷售額的增值率節稅點判斷法(以下舉例僅就此展開)以及含稅銷售額的增值率節稅點判斷法。
首先,增值率計算公式為:增值率=(銷售額-購進項目金額)/ 銷售額
假定以下的銷售額、購進項目金額均為不含稅金額,則:
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銷售額×17%-銷售額×(1-增值率)×17%
=銷售額×增值率×17%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銷售額×3%
令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則計算出節稅點:銷售額×增值率×17%=銷售額×3%
增值率=3% / 17%×100%=17.65%
由此看出,不含稅銷售額的增值率節稅點是17.65%。若增值率=17.65%,則兩者稅負相同;若增值率>17.65%,則一般納稅人的稅負比小規模納稅人重;若增值率
在銷售額含稅的情況下:銷售額/(1+17%)×增值率×17%=銷售額/(1+3%)×3%。
高新技術企業在設立之初,納稅人可以依據以上方法,比較分析節稅點標準與所經營的產品總體增值率水平,選擇采用合適的納稅人身份??紤]到高新技術企業大多生產銷售額增值率較高的產品,對于規模較大的高新技術企業,通過分立的形式,則可以盡可能地降低其分立后各自的銷售額,使其符合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取得相對節稅利益;對于規模較小的高新技術企業,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則相對適合。
例:某生產電子元件的公司,其年銷售額(含稅)為210萬元,年購進材料金額(含稅)為90萬元。假定該公司會計核算制度健全,符合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條件。那么該如何從增值稅納稅人身份角度來考慮稅務籌劃問題呢?
首先,計算得出該公司的實際增值率=(210-90)/210=57.14%。節稅點的增值率=[3%×(1+17%)]/ [17%×(1+3%)]×100%=20.05%。顯然,57.14%>20.05%,采用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將有利于達到節稅的目的。接下來,通過具體的計算來驗證以上的結論:當采用一般納稅人的身份時:
應納增值稅額=210/(1+17%)×17%-90/(1+17%)×17%=17.44(萬元)。
當采用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時:
應納增值稅額=210/(1+3%)×3%=6.12(萬元)。
一般納稅人的應納稅額17.44萬元>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額6.12萬元,與以上計算結果一致。
三、高新技術企業經營階段稅務籌劃
(一)籌資方式選擇 企業籌集資金的方式,主要有股權籌資、債務籌資,無論是哪種均存在一定的資金成本。其中,權益資本具備無需償還、長期使用的特性,股權籌資可有效降低企業的財務風險,但股息支付只能在企業稅后利潤中分配,不作為費用列支;另一方面,通過債務籌資方式取得的資金會提高企業的財務杠桿,但負債的利息起到了稅收屏蔽的作用,同時提高了股東的權益資本收益率。不同的籌資方案稅負輕重程度以及財務風險存在的差異,使得企業在籌資決策中進行稅務籌劃成為了可能。
由于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密集、知識密集,決定了企業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用以研發以及商業化研發成果,而自有資金遠不能滿足其發展的需要。因此在籌資活動中,稅務籌劃的基本原則是,充分考慮債務籌資費用對利潤的抵減效應,從而節減應納所得稅額。
例:某生產光纖材料的公司建設其產品的生產線,需籌措1000萬元資金,制定了A、B、C三種相應的籌資方案。假定以上三種方案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債務利率均為10%,則表4所示為其投資利潤表。
對比以上A、B、C三種方案可以看出,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企業應納所得稅額隨著債務籌資比例的增長呈減少趨勢,因此得出債務籌資具有節稅的效應。方案C是上述三種方案中最佳的稅務籌劃方案。
另外,企業在籌資方式上還可以考慮采取租賃。租賃不僅可以使得企業獲取資產經營權,還可以將租金抵扣當期利潤,實現節稅的效果。其中,融資租賃不但可以避免資金的集中支付,而且還可以按規定計提租入固定資產折舊,調增成本費用,進一步減少其應納稅所得,具有更明顯的稅收抵免作用。
(二)投資過程中分支機構選擇 在投資過程中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有兩種形式:子公司和分公司。兩者的稅收待遇大不相同,子公司可以視為獨立的法人主體,承擔全面的納稅義務;而分公司不能作為獨立的法人主體,要對總分支機構進行匯總納稅。對于能夠迅速扭虧為盈的行業,可以考慮設置子公司,充分享受稅法相關優惠政策;而對于長時間不能獲取盈利的行業,考慮設置分公司,總公司的利潤可以利用分公司成本抵沖,減輕稅負。
例:北京某新能源公司擁有兩家分公司,分別設在成都、無錫,2×10年度北京總公司實現1000萬元利潤總額,成都分公司虧損150萬元,無錫分公司實現200萬元利潤,則該公司2×10年度應納稅額=(1000+200-150)×15%=157.5(萬元)。
若將以上兩家分公司的形式換成子公司,則:
北京母公司應納稅額=1000×15%=150(萬元)。
成都子公司當年虧損150萬元,則該年度無需繳納所得稅。
無錫子公司應納稅額=200×15%=30(萬元)。
公司整體稅負=150+30=180(萬元),大于上述總分支機構下的整體稅負22.5(180-157.5)萬元,故該公司采用總分支機構較為有利。
對于已經設立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依據稅法規定,可以享受5年的過渡期優惠政策,可以選擇在其他地區設置分支機構,而不要選用獨立核算的子公司形式。
例:某制藥公司于2×10年在上海成立,總公司本部設在浦東新區(稅率15%,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同時在武漢成立一家分公司,如表5所示為2X10~2X14年度該總分公司所實現利潤總額。
公司整體稅負=(520+510+520+100+110+105)×25%×50%=233.125(萬元)。
若將以上兩家分公司的形式換成子公司,則:
上海母公司應納稅額=(520+510+520)×25%×50%=193.75(萬元)。
武漢子公司應納稅額=(100+140+100+110+105)×15%=83.25(萬元)。
公司整體稅負=193.75+83.25=277(萬元),大于上述總分支機構下的整體稅負43.875(277-233.125)萬元,故該公司采用總分支機構較為有利。
(三)積極運用高新技術類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在正常經營年度內,充分利用高新技術類有關減免政策以及費用扣除,增加費用,抵減應納稅額。
國家為了促進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規定企業為開發新工藝、新產品、新技術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允許再加計扣除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企業在購置并實際使用規定的、節能節水以及環境保護等專用設備時,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該設備投資額的10%;綜合利用資源,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從事符合條件的節能節水、環境保護項目的所得,自取得項目第一筆生產經營的年度起,三免三減半;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達2年以上的,即可按其投資額的70%于持有股權滿2年的當年抵扣;居民企業從事技術轉讓而帶來的符合條件的所得,依據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可免征企業所得稅;其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另外,對于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業務而取得的收入,可免征營業稅。
另外,稅法有關職工教育經費規定如下:對于企業當年提取并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計稅工資額2.5%以內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前計提扣除。其中,對于軟件生產企業,其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可以全額扣除。高新技術企業需要不斷加強技術更新,理應順應政策的導向,加大職工培訓力度,充分利用稅前扣除項目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四)根據優惠期選擇合理的折舊方法 除了對產品、技術的研究開發以外,高新技術企業還需要大量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投入,并且多是產品更新換代和技術進步較快的固定資產。它們屬于準許采用加速折舊或者縮短折舊年限的范圍。當處在正常納稅年度時,此時各年所得稅稅率保持不變,固定資產宜采用加速折舊或者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使企業前期利潤后移,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優勢,相當于在開始年份內取得一筆無息貸款,享受延期納稅的好處。
1.稅收籌劃工作水平不高
稅收籌劃工作是一項經驗性、知識性、靈活性高度集中的工作,需要經驗豐富、知識面廣、富有鉆研精神的人員來完成。長期以來,由于鐵路運輸企業此項工作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鐵路運輸企業尤其是廣大運輸站段長期以來涉稅業務較少,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納稅籌劃整體工作水平較低。
2.稅收政策應用方面被動接受鐵路局的指導,靈活性不夠
長期以來,鐵路行業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全部匯總繳納,基層站段更多的是被動記賬,賬面余額定期上轉鐵路局,實務中很少涉及納稅籌劃工作,當然也就不可能有靈活性。
3.稅收籌劃工作中困難較多
突出表現在鐵路點多線長,所跨地域廣,各地稅務機關的執法理念、執法水平、職業修養、道德素質有很大的差異,加上地域的限制,各地運輸企業財務稅務人員的水平也參差不齊,再加上各單位負責人的重視水平不同,給稅收籌劃工作的進一步開來諸多困難。
二、開展納稅籌劃工作是形勢需要,更是鐵路運輸企業進一步發展的迫切要求
1.開展納稅籌劃是鐵路建設資金巨額缺口的迫切要求
在“十二五”期間乃至更長的時期內,大規模的高速鐵路及既有鐵路建設仍將是我國擴大內需、拉動經濟的主要措施,運營資金缺口每年將達到5000億元。對于企業來說,稅負是實實在在的現金流出,但實現的利潤并未全部取得資金流,而資金流是企業的血液,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往往比利潤指標更重要。稅收籌劃工作的水平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鐵路建設資金供應。
2.開展納稅籌劃是鐵路運輸企業內在發展的迫切要求
近幾年來,大量高速鐵路建成運營,給鐵路企業帶來了機遇也帶來了挑戰。眾所周知,高速鐵路技術標準高、建設周期長、造價巨額,運營初期因為通過車流達不到設計運量,初期經營較為困難,也是造成鐵路全行業虧損的重要原因。進行納稅籌劃,在嚴格遵守稅法規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發揮財務人員的能動性,向管理要效益,在當前尤為迫切。
3.開展納稅籌劃是鐵路企業改革發展的內在需要
近兩年來,鐵路運輸企業先后進行了貨運改革,實行“門到門”運輸和“一口價”收費,對既有的鐵路運輸管理體制提出了新的要求?!盃I改增”改革后,鐵路企業的納稅籌劃工作尤為重要。
三、合理設計經營業務開展納稅籌劃案例分析
1.案例背景介紹
為解決煤炭運輸過程中揚塵帶來的運輸安全問題、環境污染和煤炭資源浪費,從2009年開始,鐵路部門在全國范圍內推廣應用煤炭抑塵技術,通過在貨運裝車線路沿線設立抑塵站點對運煤車輛進行抑塵噴淋作業,達到抑塵的目的。A鐵路局作為煤炭運輸大戶,從2010年開始建設抑塵站點,開展抑塵噴灑業務。B公司作為A鐵路局的全資子公司,負責A鐵路局管內南區抑塵站點的建設和運營,是抑塵噴灑業務的實際操作主體。抑塵噴灑收入采取由A鐵路局向客戶代收的方式。經過3年的建設,截至2013年初共建成27個抑塵站點投入運營(當年無新增站點),此類固定資產賬面價值達到5000萬元;2013年1—9月份平均每月噴灑量為500余萬噸。按照約定單價1元/噸,A鐵路局以代收代付的方式向A公司每月結算收入500余萬元。這一業務經營結算方式在2013年4月底之前維持不變。A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同時也是營業稅納稅人。營業范圍包括抑塵劑服務及銷售、計算機及辦公用品銷售及售后服務、地熱工程、變頻及環保項目改造等;其中的抑塵噴灑業務收入適用于5%的營業稅率。
2.鐵路貨運改革的影響與應對
2013年5月全國范圍內實施鐵路貨運改革(以下簡稱“貨改”),實行了“門到門”全程“一口價”收費,取消包括抑塵噴灑服務費在內的多項價外費用,全部統一到鐵路運價中。這一改革措施對于B公司來講,直接的影響是原有的結算方式失效,無法通過代收代付的形式獲得收入;而直接向數量龐大的貨主收費又不具備可操作性。此項業務若要繼續運營下去,需要重新設計業務的結算方式。為此進行以下分析,既然貨改后抑塵噴灑費包含在運價內,那么,這種結果恰恰說明這部分收入實質上已經轉化為A鐵路局自身的正常經營業務收入。此時,代收代付方式喪失了存在的基礎。但另一方面,這部分抑塵站點的資產所有權又屬于B公司,那么,現在的問題就轉化為B公司向A鐵路局提供服務,而A鐵路局再向客戶提供服務。沿著上述思路,同時兼顧納稅籌劃的事前籌劃原則,設計一套新的結算辦法,通過確立A鐵路局與B公司之間的資產租賃關系,并據此簽定合同。即由A鐵路局作為承租方,購買B公司抑塵資產使用權和相關設備維修勞務。這種做法的實質在于通過關聯交易的方式置換出抑塵噴灑收入。如此設計,B公司抑塵噴灑業務的經營內容和形式就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由原來單純的營業稅應稅服務,轉化為維修服務和資產租賃服務,構成了兼營行為。按照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否則從高計稅。面對這種稅收政策,若要保持B公司整體稅負水平基本穩定均衡,不能只在賬務處理上做文章,關鍵要將合同內容中有關租賃業務和維修業務的結算金額作出明確劃分:收入總規模仍然維持每月500萬元,維修費收入按每月30萬元計算,其余470萬元全部作為資產租賃費收入。這樣,每月的實際稅負是28.6萬元(30×0.17+470×0.05),比之前的稅負25萬元(500×0.05)略有增加,但仍在可承受范圍。這里的維修費定價的依據是,B公司設有一支專門負責維修抑塵設備的職工隊伍,人數為35人,每月工資及附加費支出總額在30萬元。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影響及應對
按照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B公司所在地從2013年8月1日起全面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改革(以下簡稱營改增)。經過稅務部門摸底調查,B公司被認定為試點納稅人(一般納稅人)。由于其抑塵噴灑業務收入中絕大部分是以資產租賃費的形式實現的,恰好屬于本次稅改的影響范疇。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屬于現代服務業,適用17%的增值稅率。而B公司抑塵類固定資產中既包含有形動產,又包含不動產,同樣也構成兼營行為,如果不能區分,也要從高計稅。仍然沿用事先籌劃的原則,從經營業務的源頭開始策劃。第一步,將抑塵類固定資產按照性質進行分類。根據法律規定,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是以物是否能夠移動并且是否因移動而損壞其價值作為劃分標準的。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若移動則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B公司的抑塵類固定資產組成中包括房屋、建筑物、儲液罐、攪拌設備、固定噴灑設備、移動噴灑車等。除了移動噴灑車外,其余固定資產均附著于地上或房屋建筑物,不可拆除移動;且每一個抑塵站點都是單獨設計、施工、安裝,具有唯一性。例如,安裝在線路上的固定式龍門噴灑設備,其幾何尺寸是特定的,且只能在現有位置使用;再如,儲液罐和攪拌設備都被固定安裝在房屋內,尺寸和空間位置也均是特定的,無法移動。這樣看來,B公司的抑塵類固定資產中僅有移動噴灑車可以認定為有形動產。第二步,計算有形動產所占比例,確定合同結算的具體內容。B公司賬面共有12輛噴灑車,賬面原值600萬元,占到此類固定資產總額的12%(600÷5000),即有形動產占比12%,不動產占比88%。以此確定合同的內容:維修費用仍然定價為每月30萬元,租賃移動噴灑車租賃價格每月56.4萬元(470×12%),其余抑塵類固定資產租賃價格每月413.6萬元(470×88%),3項合計仍為每月結算500萬元收入。第三步,依照稅法條文,確定稅負水平。根據財稅[2012]53號《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中規定,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以試點實施之前購進或者自制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試點期間可以選擇使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適用3%的征收率。B公司的有形動產(12輛移動噴灑車)購置時點均在營改增試點時間(2013年8月1日)之前,適用上述條款。這樣,B公司每月的抑塵噴灑業務稅收負擔為27.47萬元(30×17%+56.4×3%+413.6×5%),比稅改前負擔減少1.13萬元,比貨改前稅負增加2.47萬元,基本保持平穩,達到了均衡稅負的目的。
一是交由第三方負責承運輸。(1)基本政策。經國務院批準,從1998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或銷售應稅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所支付的運輸費,根據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所列運費、建設基金,依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準予扣除。但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不得計算扣除。納稅人購買或銷售免稅貨物所發生的運輸費用,不得計算進項稅扣除。自2005年4月1日,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企業購進或銷售固定資產支付的運輸費用準予抵扣(國稅函[2005]332)。自2007年7月1日,中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企業為固定資產支付的運輸費用,自2007年7月1日后取得交通運輸發票的,準予抵扣進項稅(財稅[2007]75)。(2)準予抵扣的運輸發票及費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和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準予抵扣的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是指國營鐵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運輸單位開具的貨票,以及從事貨物運輸的非國有運輸單位開具的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貨票。準予計算進項稅額扣除的貨運發票種類,不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貨運定額發票(國稅函發[1995]288)。納稅人購進、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明顯偏高,經過審核不合理的,不予抵扣運輸費用(國稅發[1995]192)。
二是設立獨立核算的運輸分公司。這里可以分兩種情況:(1)運輸公司將發票開給買方。賣方僅臨時墊付運費,運費最終由買方支付,運輸公司收款。買方、賣方、運輸公司三者的關系如圖1。(2)運輸公司將運費發票開給賣方。賣方實行送貨上門,將運費收入通過提高貨價的辦法解決,運輸公司應按“交通運輸業”稅目繳納3%的納營業稅,交通工具的零配件、燃料及修理費用不能抵扣進項稅額。賣方的運費收入與貨款一道繳納增值稅,其運輸支出可以抵扣7%的進項稅額。三方關系及納稅情況用如圖2所示。
三是成立非獨立核算的運輸車隊。根據相關稅法規定:以自有車輛運輸本企業銷售貨物的行為,屬于混合銷售業務,而非兼營業務,其運輸環節的收入不論是否單獨核算,都應按照所運輸貨物的適用稅率(17%或13%)繳納增值稅。運輸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費支出等項目,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稅。
二、產品不同運輸方式的納稅案例
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擬銷售產品3000萬元(不含稅),另需要價外運輸費用1170萬元,購買材料可抵扣的進項稅210萬元,運費中物料消耗可抵扣的進項稅90萬元?,F有四種方案可供甲公司選擇:一是采用自己的運輸車隊;二是成立獨立核算的運輸公司,將運輸發票直接開給買方;三是成立獨立核算的運輸公司,運輸公司將運輸發票直接開給賣方,再由賣方開具專用發票統一開給買方;四是交由第三方運輸公司進行運輸,運輸公司將運輸發票直接開給賣方,再由銷貨方開具專用發票統一開給買方。需支付給第三方運輸公司運費1170萬元。
分析賣方采取不同運輸方式下的應納稅額。方案一:增值稅銷項稅= 3000×17%+1170÷(1+17%)×17%=680(萬元),增值稅進項稅=210+50=260(萬元),應納增值稅=680-260=420(萬元)。方案二:應納營業稅額=1170×3%=35.1(萬元),營業稅抵企業所得稅35.1×25%=8.8(萬元),實際應納營業稅稅額=35.1-8.8=22.5(萬元),應納增值稅=3000×17%-210=300(萬元),合計應納稅=300+22.5=322.5(萬元)。方案三:應納營業稅額=1170×3%=35.1(萬元),營業稅抵企業所得稅35.1×25%=8.8(萬元),實際應納營業稅稅額=35.1-8.8=22.5(萬元),增值稅銷項稅=3000×17% +1170÷(1+17%)×17%=680(萬元),增值稅進項稅=210+1170×7%=291.9(萬元),應納增值稅=680-291.9=388.1(萬元),合計應納稅=388.1+22.5=410.6(萬元)。方案四:增值稅銷項稅=3000×17% +1170÷(1+17%)×17%=680(萬元),增值稅進項稅=210+11
70×7%=291.9(萬元),應納增值稅=680-291.9=388.1(萬元)。
方案三和方案二相比,多計稅負=410.6-322.5=88.1(萬元),原因在于賣方把運費作為價外費,需要計算增值稅銷項稅,同時抵扣7%運費的進項稅,即1170÷(1+17%)×17%一1170×7%=88.1(萬元)。方案四和方案三相比,因為沒有成立獨立的運輸公司,節省了3%的營業稅,即節省22.5萬元。方案四與方案一相比,抵扣了運費81.9萬元(1170×7%)的進項稅,但沒有抵扣物料費的進項稅50萬元,因為方案四的抵扣額81.9萬元大于方案一的抵扣額50萬元,所以,方案四比方案一節稅。四個方案相比,420萬元(方案一)>410.6萬元(方案三)>388.1(萬元)(方案四)>322.5萬元(方案二)。顯而易見,此時,方案一稅負最重,方案二稅負最輕。分析買方涉及到的稅負:方案一,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 3000×17%+1170÷(1+17%)×17%=680(萬元) ;方案二,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3000×17%+1170×7%=591.9(萬元);方案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 3000×17%+1170÷(1+17%)×17%=680(萬元);方案四,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 3000×17%+1170÷(1+17%)×17%=680(萬元)。比較四個方案,可以得出方案二可抵扣的進項稅低于其他三個,原因在于方案二中運輸發票直接開給買方。方案二抵扣運費的進項稅1170×7%=81.9(萬元),而其余三個方案抵扣運費的進項稅1170÷(1+17%)×17%=170(萬元)。通過比較賣方和買方的經濟方案,得出這樣的結論:對賣方最經濟的運輸方案,對買方來說可能是最不經濟的方案。
三、產品不同運輸方式的納稅籌劃
在條件相同時,運輸公司將運輸發票直接開給買方,賣方將產品銷售的價格剔除掉運費,對賣方來說更經濟。但是,購銷行為須考慮雙方各自的利益,企業要求買方支付運費的方案能否順利實施,在于買方的態度與反應。若能順利實施,就可節稅;若不能順利實施,則雙方可進行協商。成立非獨立核算的運輸車隊與設立獨立核算的運輸公司比較,哪個更經濟,可通過計算“運費扣稅平衡點”來衡量。若企業成立非獨立核算的運輸小組,運輸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費支出等項目,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稅(索取專用發票扣稅),假設運費價格中的可扣稅物耗的比率為A(不含稅價,下同),則相應的增值稅抵扣率就等于17%×A。若企業設立獨立核算的運輸公司,在運費扣稅時,按現行政策規定可抵扣7%的進項稅,同時,運輸公司還應當按規定繳納3%的營業稅。這樣,收支雙方一抵一繳后,該運費總算起來只有4%的抵扣率。現在令上述兩種情況的抵扣率相等時,就可以求出A之值。即:17%A=4%,A=4%÷17%=23.53%。當運費結構中可抵扣增值稅的物耗比率A=23.53%時,成立非獨立核算的運輸小組與設立獨立核算的運輸公司相比,兩者的稅負相同;當A>23.53%時,成立非獨立核算的運輸小組所承擔的稅負較輕;當A<23.53%時,成立非獨立核算的運輸小組所承擔的稅負較重,可以考慮成立獨立核算的運輸公司,從而降低增值稅稅負。成立非獨立核算的運輸車隊與交由第三方運輸,兩者相比哪個更能節稅,并不能得出絕對的結論,要看運輸車隊可抵扣的物料耗費的進項稅與運費的7%哪個更大。也可通過計算“運費扣稅平衡點”來衡量。交由第三方承運,按規定可抵扣7%的進項稅,則17%A=7%,A=4%÷17%=41.18%。當運費結構中可抵扣增值稅的物耗比率A=41.18時,成立非獨立核算的運輸小組與交由第三方承運相比,兩者的稅負相同;當A>或41.18時,成立非獨立核算的運輸小組所承擔的稅負較輕;當A<41.18時,成立非獨立核算的運輸小組所承擔的稅負較重,可以考慮交由第三方承,從而降低增值稅稅負。
中圖分類號:F293.3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5)20-0219-03
近2年來,鐵路企業管理體制有了較大幅度的變革。運輸組織方面,鐵路實施了貨運體制改革,實行了“門到門”送貨,全程“一口價”收費。會計核算與稅務管理方面,鐵路企業實行了營改增的重大變革。雖然,變革后的鐵路運輸企業仍然實行匯總繳納的方式,但從企業的角度看,為實現價值最大化,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非常必要。納稅籌劃作為一種策劃行為,在充分研究涉稅業務的基礎上,基于稅收籌劃的目標需求,從經營業務的源頭開始設計,規劃經濟業務性質與經濟業務流程,才能達到節稅提高經濟效益目的。
一、目前鐵路運輸企業在納稅籌劃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稅收籌劃工作水平不高。稅收籌劃工作是一項經驗性、知識性、靈活性高度集中的工作,需要經驗豐富、知識面廣、富有鉆研精神的人員來完成。長期以來,由于鐵路運輸企業此項工作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鐵路運輸企業尤其是廣大運輸站段長期以來涉稅業務較少,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納稅籌劃整體工作水平較低。
2.稅收政策應用方面被動接受鐵路局的指導,靈活性不夠。長期以來,鐵路行業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全部匯總繳納,基層站段更多的是被動記賬,賬面余額定期上轉鐵路局,實務中很少涉及納稅籌劃工作,當然也就不可能有靈活性。
3.稅收籌劃工作中困難較多。突出表現在鐵路點多線長,所跨地域廣,各地稅務機關的執法理念、執法水平、職業修養、道德素質有很大的差異,加上地域的限制,各地運輸企業財務稅務人員的水平也參差不齊,再加上各單位負責人的重視水平不同,給稅收籌劃工作的進一步開來諸多困難。
二、開展納稅籌劃工作是形勢需要,更是鐵路運輸企業進一步發展的迫切要求
1.開展納稅籌劃是鐵路建設資金巨額缺口的迫切要求。在“十二五”期間乃至更長的時期內,大規模的高速鐵路及既有鐵路建設仍將是我國擴大內需、拉動經濟的主要措施,運營資金缺口每年將達到5 000億元。對于企業來說,稅負是實實在在的現金流出,但實現的利潤并未全部取得資金流,而資金流是企業的血液,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往往比利潤指標更重要。稅收籌劃工作的水平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鐵路建設資金供應。
2.開展納稅籌劃是鐵路運輸企業內在發展的迫切要求。近幾年來,大量高速鐵路建成運營,給鐵路企業帶來了機遇也帶來了挑戰。眾所周知,高速鐵路技術標準高、建設周期長、造價巨額,運營初期因為通過車流達不到設計運量,初期經營較為困難,也是造成鐵路全行業虧損的重要原因。進行納稅籌劃,在嚴格遵守稅法規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發揮財務人員的能動性,向管理要效益,在當前尤為迫切。
3.開展納稅籌劃是鐵路企業改革發展的內在需要。近兩年來,鐵路運輸企業先后進行了貨運改革,實行“門到門”運輸和“一口價”收費,對既有的鐵路運輸管理體制提出了新的要求。“營改增”改革后,鐵路企業的納稅籌劃工作尤為重要。
三、合理設計經營業務開展納稅籌劃案例分析
1.案例背景介紹。為解決煤炭運輸過程中揚塵帶來的運輸安全問題、環境污染和煤炭資源浪費,從2009年開始,鐵路部門在全國范圍內推廣應用煤炭抑塵技術,通過在貨運裝車線路沿線設立抑塵站點對運煤車輛進行抑塵噴淋作業,達到抑塵的目的。A鐵路局作為煤炭運輸大戶,從2010年開始建設抑塵站點,開展抑塵噴灑業務。B公司作為A鐵路局的全資子公司,負責A鐵路局管內南區抑塵站點的建設和運營,是抑塵噴灑業務的實際操作主體。抑塵噴灑收入采取由A鐵路局向客戶代收的方式。經過3年的建設,截至2013年初共建成27個抑塵站點投入運營(當年無新增站點),此類固定資產賬面價值達到5 000萬元;2013年1―9月份平均每月噴灑量為500余萬噸。按照約定單價1元/噸,A鐵路局以代收代付的方式向A公司每月結算收入500余萬元。這一業務經營結算方式在2013年4月底之前維持不變。
A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同時也是營業稅納稅人。營業范圍包括抑塵劑服務及銷售、計算機及辦公用品銷售及售后服務、地熱工程、變頻及環保項目改造等;其中的抑塵噴灑業務收入適用于5%的營業稅率。
2.鐵路貨運改革的影響與應對。2013年5月全國范圍內實施鐵路貨運改革(以下簡稱“貨改”),實行了“門到門”全程“一口價”收費,取消包括抑塵噴灑服務費在內的多項價外費用,全部統一到鐵路運價中。這一改革措施對于B公司來講,直接的影響是原有的結算方式失效,無法通過代收代付的形式獲得收入;而直接向數量龐大的貨主收費又不具備可操作性。此項業務若要繼續運營下去,需要重新設計業務的結算方式。
為此進行以下分析,既然貨改后抑塵噴灑費包含在運價內,那么,這種結果恰恰說明這部分收入實質上已經轉化為A鐵路局自身的正常經營業務收入。此時,代收代付方式喪失了存在的基礎。但另一方面,這部分抑塵站點的資產所有權又屬于B公司,那么,現在的問題就轉化為B公司向A鐵路局提供服務,而A鐵路局再向客戶提供服務。
沿著上述思路,同時兼顧納稅籌劃的事前籌劃原則,設計一套新的結算辦法,通過確立A鐵路局與B公司之間的資產租賃關系,并據此簽定合同。即由A鐵路局作為承租方,購買B公司抑塵資產使用權和相關設備維修勞務。這種做法的實質在于通過關聯交易的方式置換出抑塵噴灑收入。
如此設計,B公司抑塵噴灑業務的經營內容和形式就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由原來單純的營業稅應稅服務,轉化為維修服務和資產租賃服務,構成了兼營行為。按照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否則從高計稅。面對這種稅收政策,若要保持B公司整體稅負水平基本穩定均衡,不能只在賬務處理上做文章,關鍵要將合同內容中有關租賃業務和維修業務的結算金額作出明確劃分:收入總規模仍然維持每月500萬元,維修費收入按每月30萬元計算,其余470萬元全部作為資產租賃費收入。這樣,每月的實際稅負是28.6萬元(30×0.17+470×0.05),比之前的稅負25萬元(500×0.05)略有增加,但仍在可承受范圍。這里的維修費定價的依據是,B公司設有一支專門負責維修抑塵設備的職工隊伍,人數為35人,每月工資及附加費支出總額在30萬元。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影響及應對。按照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B公司所在地從2013年8月1日起全面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改革(以下簡稱營改增)。經過稅務部門摸底調查,B公司被認定為試點納稅人(一般納稅人)。由于其抑塵噴灑業務收入中絕大部分是以資產租賃費的形式實現的,恰好屬于本次稅改的影響范疇。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屬于現代服務業,適用17%的增值稅率。而B公司抑塵類固定資產中既包含有形動產,又包含不動產,同樣也構成兼營行為,如果不能區分,也要從高計稅。
仍然沿用事先籌劃的原則,從經營業務的源頭開始策劃。
第一步,將抑塵類固定資產按照性質進行分類。根據法律規定,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是以物是否能夠移動并且是否因移動而損壞其價值作為劃分標準的。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若移動則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B公司的抑塵類固定資產組成中包括房屋、建筑物、儲液罐、攪拌設備、固定噴灑設備、移動噴灑車等。除了移動噴灑車外,其余固定資產均附著于地上或房屋建筑物,不可拆除移動;且每一個抑塵站點都是單獨設計、施工、安裝,具有唯一性。例如,安裝在線路上的固定式龍門噴灑設備,其幾何尺寸是特定的,且只能在現有位置使用;再如,儲液罐和攪拌設備都被固定安裝在房屋內,尺寸和空間位置也均是特定的,無法移動。這樣看來,B公司的抑塵類固定資產中僅有移動噴灑車可以認定為有形動產。
第二步,計算有形動產所占比例,確定合同結算的具體內容。B公司賬面共有12輛噴灑車,賬面原值600萬元,占到此類固定資產總額的12%(600÷5 000),即有形動產占比12%,不動產占比88%。以此確定合同的內容:維修費用仍然定價為每月30萬元,租賃移動噴灑車租賃價格每月56.4萬元(470×12%),其余抑塵類固定資產租賃價格每月413.6萬元(470×88%),3項合計仍為每月結算500萬元收入。
第三步,依照稅法條文,確定稅負水平。根據財稅[2012]53號《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中規定,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以試點實施之前購進或者自制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試點期間可以選擇使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適用3%的征收率。B公司的有形動產(12輛移動噴灑車)購置時點均在營改增試點時間(2013年8月1日)之前,適用上述條款。這樣,B公司每月的抑塵噴灑業務稅收負擔為27.47萬元(30×17%+56.4×3%+413.6×5%),比稅改前負擔減少1.13萬元,比貨改前稅負增加2.47萬元,基本保持平穩,達到了均衡稅負的目的。
4.分析計算以上三種業務模式的稅負水平。從表1對比可以看出,企業稅收籌劃的目的是取得企業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不能僅把目光鎖定在某一個時期、某一個時點或是單位某一項發展指標上(如利潤指標、財務比率等),而應根據企業的總體發展戰略去選擇有助于企業發展、能增加企業整體利益的方案,甚至有時還得為企業的整體、長遠發展戰略讓路、全面籌劃才能使企業長久受益。
納稅籌劃對企業的經營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直接影響著企業的經濟效益?!胺彩骂A則立,不預則廢?!睆纳鲜霭咐梢钥闯?,在熟悉掌握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從業務源頭開始進行納稅籌劃,有針對性地設計業務流程,尤其是合同條款必須支持籌劃的理念和籌劃方案,達到合理節稅,這樣既可以取得稅務主管部門的認可,也可以為股東提供更多地可供分配利潤,還可以為企業節約現金流出,從而更好地將資金用于企業運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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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運行,企業稅收籌劃的理念也開始逐漸被各大企業重視起來,在中國進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后這一點表現得尤為明顯。在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企業內部的財務管理以及企業稅收籌劃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從財務管理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能妥善地處理好稅務問題,就很有可能造成企業繳納稅費超過自身稅務籌劃的合理目標,一定程度上給企業的發展帶來不利影響。為了避免企業內部經濟發展受到阻礙,企業要有效地采用稅務籌劃策略。在采用的同時,企業還要與高新技術企業中的運行特色相結合,針對企業的實際工作情況以及企業經濟的運行情況,制定出一套有效的企業稅收籌劃策略,為企業經濟長期、有效、平穩地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一、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分析
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籌劃是企業在開展經營活動前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對各項經濟活動進行事先計劃和安排,以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財稅管理活動。為此,我們對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進行了一定的分析。
1.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以及公共的財務政策
公共財務政策表明,我國政府機構承擔著一定的社會供給公共產品的服務責任。從政府的角度而言,政府是沒有辦法提供無償服務的,必須由企業支付相應的費用。換言之,企業的這類費用主要通過我國政府借助其自身的權利對所管轄范圍內的人民進行強制性的收取而得到的。很多人都認為稅收應該具有無償性,但實際上稅收的無償性并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我們可以從兩方面對稅收的無償性進行分析。
(1)當企業在繳納稅款以后,企業就可以從政府方面而獲得相應的服務。
(2)企業在享受政府相應的服務的同時,還要向政府進行繳納相應的稅務。在這過程中,政府要售出一定的公共服務產品,企業再購置政府的服務產品,令稅收成為政府和企業之間所流動的物質產品。所以,事實上,政府和企業之間的交易本身就不是等價,也就是當企業對政府少繳納稅款或者是不向政府繳納稅款,企業依舊可以享受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務。為此,有很多企業為了可以獲得更大的利益,企業往往會去選擇一些性價比比較高的政府服務,與此同時,還會有目的性的減少政府公共產品服務成本。
2.高新企業的稅收籌劃以及相應契約理論的分析
從目前我國的契約理論來看,契約的綜合結果為企業,并且包括了企業與企業、個人以及政府之間所訂立的契約。從理論經濟學的角度而言,同一個體系契約活動中,都存在著與之相適應的利益關系。在這種企業當中,稅收成為企業與政府之間相連接的紐帶,它不僅可以令企業按照稅法去繳納稅款,還可以去幫助企業獲得相應的政府的公共服務。由于企業中實現最大的經營效益是企業經營管理的最終目標,所以,稅收也被歸納到企業的投資成本當中來。對與企業的經營者而言,他們會認為企業稅收越少越好,而政府則認為稅收越多越好。通過契約理論的分析表明,企業具有稅收籌劃的動機,政府的一系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政策為籌劃提供了空間,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籌劃是可行的。
二、基于財務管理形式下的高新技術企業稅務籌劃的分析
高新技術企業的稅務籌劃是高新技術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份。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開始深入地了解財務管理的內涵,把稅務籌劃滲透到企業財務管理的每個環節中。
1.企業財務管理目的給稅務籌劃帶來的影響
企業稅收籌劃目的從屬于企業財務管理目的。財務管理目的是企業價值最大化,財務管理目的要通過降低成本來實現,降低成本的方法之一即降低稅收成本。無限制地降低稅收負擔和成本必然導致其他費用的產生及稅務風險的形成。因此只有充分權衡籌劃過程中的成本和收益,確定最佳籌劃方案,才能實現稅務籌劃的目的,從而更好地保障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
2.企業財務管理的對象給稅務籌劃帶來的影響
企業在實際運行中,其企業的財務管理模式是針對企業價值實現的管理制度而進行的。企業財務管理模式的對象是企業在經營活動的過程中,所使用的企業的流動資金,它的存在對企業的發展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企業可以在經營活動的過程中,以企業的資金流通為主,去實現企業經營的最終目的。企業稅務籌劃的具體內容為企業內部的各項稅務收支,也就是企業給予政府一定的稅款,并且企業本身可以去享受政府的公共服務的稅款。這種納稅的方法是在政府機構強制要求下而進行的企業依法納稅的行為,它使企業納稅缺少了選擇性。如果在征稅期間,企業無法及時的繳納相應的稅款,則會給企業的形象帶來一定的消極的影響,不但損害了企業自身的名譽,還阻礙了企業長期平穩健康地經營發展。為此,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者必須認清稅收對企業資金流動所帶來的影響,對企業內部稅收成本進行深入了解,根據相應的稅收法規,制定出符合企業財務管理的稅務籌劃策略,以確保企業經營活動期間資金的正常運轉。
3.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給稅收籌劃帶來的影響
企業財務管理活動中,主要工作包括企業的財務規劃、財務決策和財務監控。稅務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內容,與企業內部財務管理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對企業發展都有著重要的推動作用。
扎實做以下三方面工作,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將有力地保障稅收籌劃取得理想的效果。(1)建立健全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2)培養高素質的財務人員,組建稅收籌劃團隊,不斷提高稅收籌劃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使財務制度得到落實;(3)靈活選用會計處理方法來進行稅務籌劃。如:研發費用的確認、無形資產攤銷、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選擇等。
總之,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籌劃在理論和實踐的很多方面還有待完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風險比傳統企業更大。只有充分認識稅收籌劃的必要性,落實稅收籌劃的具體措施,有效規避稅收風險,才能讓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籌劃工作為企業的戰略目標服務,提高企業的利潤水平和競爭力,促進高新產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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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方莉君,企業稅務籌劃內部環境探討[J].商訊商業經濟文薈,2006(06).
目前,為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我國先后出臺了一系列促進高新技術發展的稅收政策。但很多高新技術企業在新辦或申辦期間往往把更多的精力集中在了融資和手續審批上,而忽略了利用好優惠稅收政策進行稅務籌劃工作。初創期就開展稅務籌劃可以充分享受國家產業政策,為實現高新技術企業可持續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
一、高新技術企業界定標準
高新技術企業是從事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研究、開發及其生產的經濟實體。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政策規定的優惠待遇。根據國科發火字〔2008)172號文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2.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3.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4.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l)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5.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6.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二、高新技術企業初創期的特點及稅收籌劃的目標
高新技術企業的初創期是企業將自己的構想或技術轉化為具體產品的時期,是企業進入市場、開拓市場的初級階段。這個時期企業的特點是一方面新產品能否得到社會的認可具有較高的不確定性,企業面臨較大的經營風險;另一方面將研究開發的成果商業化,需要有大量的資金投入,企業處于高投入、低收益,現金流一般為負值的財務狀態,此時企業的首要目標是生存,相應的財務目標就是節約資金。因此,高新技術企業在初創期稅務籌劃的目標就是通過合理安排減輕稅負,緩解高投入帶來的資金緊張問題,以保證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三、高新技術企業初創期稅務籌劃的具體應用
企業作為一個經濟實體,其創立的目的是在滿足某種市場需求的基礎上實現自身的生存與發展。高新技術企業初創期的稅務籌劃應結合企業自身的具體情況,基于企業長遠發展的全局觀念,站在企業整體利益上精心籌劃,并綜合考慮企業的稅負,才能達到有利于企業持續發展的目的。因此,如何選擇適當的投資地點、投資行業、如何選擇合理的投資規模、組織形式,如何籌集創業初期所需的大量資金,是初創期企業必須認真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
(一)稅務籌劃在投資地點選擇中的應用
我國為了鼓勵某一行業、產業、地區的經濟發展,往往采用不同的稅收優惠辦法。通過把握不同區域的稅收差別待遇,可以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如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規定,對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再者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項目的,地屬西部大開發地區的企業,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減征或免征。因此,在實際操作中,企業應綜合考慮現行稅收政策,結合行業發展特點,選擇較低稅負的地區進行投資。
(二)稅務籌劃在投資行業選擇中的應用
不同國家、地區的稅法會體現出對某些行業的稅收優惠傾斜政策,這使得企業創建時進行投資行業的稅務籌劃具有現實意義。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促進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和環境保護與節能、支持安全生產等。企業要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就應在投資的行業方向上選擇技術創新、節能、節水、環保、農業開發等領域的項目。因此在投資地點一致的情況下,要選擇有發展前景且稅負相對較輕的行業投資。
(三)稅務籌劃在投資規模選擇中的應用
新《企業所得稅法》除了規定一檔基準稅率(25%)外,還規定了三檔優惠稅率,分別為10%、15%和20%(除直接減免稅額外),企業應盡可能創造條件以滿足優惠稅率的標準。比如對于享有優惠稅率的小型微利企業,《實施條例》界定了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小型微利企業分為小型微利工業企業和小型微利其他企業。前者同時滿足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三個條件;后者同時滿足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三個條件。在實際操作中,如果計劃創建享有優惠稅率的小型微利企業,在設立時首先需認真規劃企業的規模和人數,規模較大時,可考慮分立為兩個獨立的納稅企業,其次要關注年應稅所得額,當應稅所得額處于臨界點時,需采用推遲收入實現、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適用稅率。在實際操作中,高新技術企業在創建之初,選擇籌建大企業還是籌建小型微利企業,應權衡利弊得失、綜合考慮,切忌不顧企業的發展,為“節稅”而“節稅”,忽略了企業價值最大化的財務目標。
(四)稅務籌劃在組織形式選擇中的應用
不同組織形式適用不同的稅收政策,進而影響到投資者的投資收益。投資者在投資設立時可以選擇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多種組織形式。公司制企業的投資者在稅收繳納環節,不只是繳納企業所得稅,還應將稅后利潤采用“分紅“形式再分配,再分配時,投資者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制企業或獨資企業則不交企業所得稅,而只是在分紅人分得利潤收益后,繳納個人所得稅,從節稅”角度,后者組織形式當然更為有利。但對于規模較小的初創期高新技術企業來說,選擇公司企業則更有利些,原因有三:第一,國家的一些政策優惠都是針對公司企業的。若選擇合伙企業,則享受不到這些優惠條件。第二,高新技術企業以人力資本為主,員工報酬相對較高,業主個人所得也不例外,而國家并未對此給與任何優惠政策,因此,若選合伙企業,反會加重稅負。第三,高新技術企業屬高風險行業,面臨激烈的市場競爭和較短的生命周期,因此,在這樣的高風險領域采用承擔無限責任的合伙制,無疑會加大企業的經營風險和不穩定性。因此,企業在初創期,應結合企業規模和發展要求,從管理角度選擇適合自身發展的組織形式。
(五)稅務籌劃在籌資方式選擇中的應用
企業在初創期資金的需求量較大,因此,選擇合理的籌資方式是該時期企業的一項重大任務。不同的籌資方式形成不同的資本結構,進而影響企業的稅負水平,從納稅角度講,要講究納稅成本稅后收益。因此,企業在選擇籌資方式時應充分利用稅收擋板效應,確定合理的資本結構,以獲取相應的稅收收益。
高新技術企業初創期常見的籌資渠道有:財政資金、金融機構貸款、企業自我積累、企業之間拆借等多種方式。這些籌資方式無論采用哪一種或幾種并用,都能滿足企業的資金需求。但從稅務籌劃角度看,應采取權益籌資方式。這是因為一方面初創期債權人出借資本要以較高的風險溢價為前提條件,籌資成本過高,企業發生財務危機的風險很大;另一方面初創期企業一般沒有或只有很少的應稅收益,利用負債經營不會給企業帶來節稅效應。在實際操作中,高新技術企業也可考慮申請政府科技型扶持基金和政策性貸款,充分利用貸款利息減輕稅收負擔。比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以下簡稱“創新基金”)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的政府專項基金。它作為政府對科技型企業技術創新的資助手段,以貸款貼息、無償資助和資金投入等方式,通過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創新,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企業。
當然,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是企業價值最大化,初創期只是高新技術企業稅務籌劃應用的關鍵時期,高新技術企業還必須立足全局進行稅務籌劃,不能只著眼于節稅,更不能僅僅局限于某個稅種,某個時期。
參考文獻
關鍵詞 高新技術企業 研發費用 會計核算 加計扣除
在國內產能過剩、政策環境趨嚴、經濟轉型升級以及歐美經濟低迷的多重壓力影響下,國內傳統的制造業企業必須轉變經營思路――由粗放的經營模式轉變到以信息化、技術創新為主的經營模式上來,以在未來的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對于企業的研發活動,國家出臺了多項稅收優惠政策給予鼓勵和支持,企業通過申報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相應的國家稅收優惠,降低企業稅負,增強盈利能力。因此,企業要在技術創新的同時,實現管理創新,提高研發項目管理、研發費用的歸集和會計核算水平。
一、研發活動及研發費用的定義
研發活動是指各種研究機構、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和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活動。
研發費用是指為開展研發活動而發生的費用。企業的研發費用主要包括為產品、技術、材料、工藝、標準的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
二、研發費用的會計處理
(一)研發費用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
研發費用的會計核算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規定,對于企業自行進行的研究開發項目,應當區分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分別進行核算,研究階段的有關支出在發生時全部予以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開發階段的支出在滿足一定條件上可予資本化,確認為無形資產,否則應當予以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
此外,由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了高新技術企業的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必須占企業全部收入的60%以上,因此有必要對高新技術產品的收入進行單獨核算,應在營業收入下分生產經營產品和研發產品設置明細科目進行分類核算。
(二)研發費用賬簿和科目設置
高新技術企業財務部門應設置賬簿,對研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為了滿足研發費用的歸集、核算和高新技術企業申報的要求,研發費用按研究開發項目和費用種類進行明細核算。費用科目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規定設置,各項費用的開支范圍與指引中規定的歸集范圍保持一致。
企業研發費用會計核算科目設置為:在一級科目――研發支出下設費用化支出和資本化支出二級科目,按照研究開發項目和費用種類分別核算,費用核算內容包括人員人工、直接投入、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設計費用、裝備調試費、無形資產攤銷、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其他費用。
(三)研發費用的歸集與分配
企業應設置研發費用專用章,財務部門根據專用章來歸集研發費用,區分研發項目支出與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支出,以及不同研發項目的支出。發生研發費用時,必須取得合法正規有效的發票及原始單據,由研發人員加蓋專用章,履行審批手續后及時報財務人員審核,按企業規定的開支范圍和標準列支研發費用。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必須達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
目前,部分企業進行的研發活動不能完全脫離日常的生產經營,許多研發活動需在生產車間進行。因此,會涉及到相關費用在企業生產經營費用與研發費用之間進行分配的問題,如共同的技術人員、共同消耗的燃料動力等,企業要采取合理的方法,將以上發生的共同費用在生產經營費用和研發費用中進行分配。企業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同時開展多個研發活動,發生的共同研發費用,還需在不同的研發項目之間合理分配,確保研發費用的完整性、準確性。
三、研發費用的稅收處理
(一)研發費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為鼓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國家為高新技術企業制定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p>
(二)研發費用歸集范圍的差異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都對研發費用進行了規范,但在研發費用支出內容上不完全一致,主要歸集范圍差異情況見下表:
折舊費用 為執行研究開發活動而購置的儀器和設備以及研究開發項目在用建筑物的折舊費用。 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不包括研發項目在用建筑物的折舊費用。
其他費用 為研發活動所發生的其他費用,包括辦公費、通訊費、專利申請維護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等,開支范圍較廣。 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和鑒定費用;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
從上表我們可以看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的研發費用歸集范圍要大于稅法規定加計扣除范圍。企業會計核算是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的歸集范圍列支研發費用的,在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必須比照上表中的差異情況對會計核算的研發費用進行納稅調整,堅持核算按會計準則要求,納稅按稅法規定的原則。為保證納稅調整的質量,企業應設立納稅調整的備查登記,降低稅收的遵循成本。
四、研發費用稅務籌劃途徑
(一)掌握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企業研發人員和財務人員要熟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中的各項規定,在企業進行研發活動的確認、研發項目的確定、研發費用的歸集及研發項目的管理和研究開發成效評估過程中,滿足認定條件。財務人員必須掌握稅法對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規定,對政策的理解要充分到位,運用恰當的會計處理方法,達到研發費用準確、合理的加計扣除,促使企業真正享受到稅收優惠。
(二)做好稅收籌劃工作,減輕企業稅收壓力
企業要在充分了解稅收法規的基礎上,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利用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積極開展稅收籌劃工作,節約研發成本,減輕稅負壓力。
1、選擇恰當的研發活動模式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企業外購的非專利技術應計入“無形資產”科目核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有具體使用年限的無形資產應采用直線法進行攤銷,并可在稅前扣除,這樣做雖然能夠準確核算無形資產的價值,但是無法實現節稅。故企業可以選擇采取委托開發的模式,項目成果歸企業所有,受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只要符合稅法規定的研發費用均可在稅前加計扣除,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2、合理確認財政補貼收入
因企業研發項目獲得的財政補貼資金,符合稅法規定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企業研發項目獲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計入不征稅收入的同時,其發生的相關研發費用無法在稅前抵扣;而將這部分財政補貼收入計入征稅收入,與其相關的研發費用可在稅前加計扣除。在實踐中應按投入研發費用與取得政府專項資金的數額,分別測算應稅收入與不征稅收入的方案,選擇對企業有利的稅收政策節約稅額,尋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
(三)完善企業內部管理,實現管理創新
為了提高企業研發項目的管理水平,企業應從國家政策和企業實際出發,制定研發項目管理制度,對研發項目的規劃、計劃、技術、質量、人員、成本、考核等各項活動進行規范。研發部門與財務部門要相互配合,從有利于后期的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和稅前加計扣除工作的角度出發,規范地開展各項研發活動。研發部門要及時提供立項報告、項目預算、合同發票、委托開發協議、項目完成時的結項報告等材料;財務部門需加強研發費用的核算,對項目實施中發生的研發費用從預算、立項、審批、支付全環節進行監督。
五、結束語
本文從研發費用的會計核算方法出發,探討了如何在規范研發費用核算的基礎上做好稅務籌劃工作,達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及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效果,以及時為企業的納稅申報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提供客觀、準確的會計信息。對于在研究階段企業容易忽視的一些費用管理問題,我們應該引起重視,不僅僅要實現技術的創新,還要實現管理創新,在提高企業技術水平的同時,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為企業未來的長久、持續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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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01-000-01
在高新企業的財務綜合管理當中稅收籌劃工作也是其中非常主要的構成部分,對企業自身的長久良性發展有著密切的聯系,同時和企業的正常生產運行等多個方面也有著緊密的聯系,企業的稅收籌劃做為一項較為繁雜的系統性工作,這就要求有關人員在具備扎實的稅收理論知識與實踐操作經驗的基礎上還應對高新企業自身的實際生產運行狀況及企業內部具體的資金運行活動充分的熟悉,才能夠制定出合理的適合企業自身的納稅計劃,同時還能夠依據企業自身的具體狀況做出客觀有效的評價。
一、現階段的高新企業當中進行稅收籌劃的特點分析
1.高新企業進行納稅的特征
高新企業是近幾年來才出現的一種企業類型,這種企業重點從事高新技術的研發以及生產和經營;高新企業在進些年來的不斷發展當中逐漸的總結出了以下特征:(1)高新企業通常是具備知識密集和技術密集型的企業實體;(2)企業在生產和運行的當中運營生產活動風險性和資金成本投入巨大的特性;(3)正是因為高新企業具有資金成本投入巨大和規模較大的特性所產生的經濟效益也是非常巨大的,使的資金投入能夠獲得巨大的回報具備極高的增值性特征,國家政府方面對于高新企業的發展也非常重視,對其在稅收方面給予了較多的優惠政策,比如降低對高新企業稅收的稅率和適當的減免一些稅金等等;企業自身只有在生產和市場運行當中取得了一定的經濟效益取得盈利的前提下在能夠真正的享受國家給予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所以對企業來獲得越高的盈利額所享受的優惠稅收減免額度也就越高,然而對于部分虧損的企業和盈利而較低的企業來說沒有產生有效的激勵作用;由于國家給予高新企業稅收方面的扶持政策在高新企業剛成立的初始階段難以真正的享受到政策帶來的實惠,在企業成立和發展的初始階段企業將研發技術以產品的形式投入到市場當中獲得一定的經濟效益,然而稅收的額度也隨之增加這就為企業的資金方面帶來了一定的壓力,因此企業自身就應在財務管理工作當中依據自身企業發展經營的特點并且結合政府給予的稅收政策,進行充足的考慮之后再做出適合企業自身特點的稅收籌劃計劃。
2.企業在制定稅收規劃的過程中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在制定企業稅收籌劃的進展當中以及高新企業稅收的特征,要與企業自身的經營狀況和盈利狀況有機的結合,把減少納稅金額為目標在法律法規允許基礎上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劃和設計,繼而使企業的經濟利益得到提高,但是在規劃稅收籌劃時必須遵循下述幾項基本原則:①確保稅收規劃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合法的稅收籌劃才能夠對企業的長遠發展起到良性的促進作用也是最根本的必要條件,同時避免企業偷稅漏稅現象的發生;因此企業在制定多個納稅計劃的最基本前提就是依法制定依法執行和落實,從備選的多個納稅計劃當中選用最合理的稅收方案;②企業自身所制定的稅收規劃應具備一定的預測性;由于高新企業作為一個新興的企業類型,在資金投入生產經營方面有著較高的風險性所獲得的經濟效益也極高;因此在企業進行資本收集和項目投資前要對稅收這一因素進行充分的考慮,以此為前提制定出企業自身最適合的稅收籌劃方案;③企業自身所制定的稅收籌劃方案應具備明確的目標,就是使企業盡可能的或和更高的經濟利益;稅收籌劃的目標性主要體現在將企業納稅的時間向后拖延與選用最適合企業自身的納稅計劃等多個方面。
二、在企業財務管理的視野當中提高企業稅收籌劃的具體策略
1.嚴格的貫徹和履行國家與稅收有關的法律法規
高新企業對于企業內部的財務管理工作要對稅收相關的法律法規充分的了解和熟悉,同時嚴格的貫徹和落實稅收有關法律法規的具體內容,遵循法律規章制度進行經濟行為活動;同時稅收籌劃相關工作的展開也應嚴格的遵循法律法規的基本內容來切實的執行,一旦超出了法律規定的界限觸犯了法律出現偷稅漏稅的情況,這對于企業長久的發展有著嚴重的不良影響;國家在企業的稅收問題上頒布了有關的法律,其根本的目的就是使納稅人權益得到有利的保障,在相關法律當中規定納稅人義務的同時也給予了納稅人相應的權利,目的在于使我國的稅收秩序得到合理的平衡和穩定。
2.提高企業稅收籌劃的全面性
企業在制定稅收籌劃方案時要充分的結合企業自身的生產運營狀況和經濟條件等因素進行綜合性的統籌規劃,從總體的角度出發顧全企業長遠發展和大局制定出科學合理的適合企業自身可持續性發展的納稅計劃,進一步的提高企業稅收籌劃的全面性;由于在部分企業制定稅收籌劃方案當中經常會出現和自身經濟運行矛盾的情況,還有和企業自身發展目標互相沖突的現象,出現此類問題的根源就是在制定稅收籌劃時沒有從整體的角度進行周全考慮,所以說企業制定稅收籌劃方案的時候應從企業發展目標和總體的角度進行充分的考慮確保稅收籌劃方案的全面型。
3.對國家給予高新企業的扶持政策要充分的利用起來
國家通過宏觀調控的手段對高新企業做出了較多的扶持和優惠政策,目的在于使國家的總體經濟水平得到更好的發展;現今是市場經濟高新企業可以對對國家給予高新企業的優惠政策充分的進行利用,這當中主要有減免一定的稅金,將稅率降低和固定資產折舊等各種扶持政策;高新企業作為國家重點培養和扶持的產業之一,在未來一定會給出更多更好的優惠政策,因此作為高新企業自身來要結合企業自身的優點和特長對優惠政策加以利用,切實的提高自身經濟效益使企業得到更好的發展。
三、結語
總而言之,國家在企業的稅收問題上頒布了有關的法律,其根本的目的就是使納稅人權益得到有利的保障,在相關法律當中規定納稅人義務的同時也給予了納稅人相應的權利,企業在制定稅收籌劃方案時應具備合法性、預測性以及全面性,繼而切實的提高企業自身經濟效益使企業得到更好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