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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險是指以各類船舶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主要分為國內船舶保險和遠洋船舶保險兩大類。
船舶保險的保險責任主要有:(1) 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2) 碰撞責任(3) 施救費用(4) 共同海損和救助船舶保險的除外責任一般包括:(1) 戰爭、軍事行動和政府征用(2) 不適航(3)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為(4) 超載、浪損、座淺引起的事故損失(5) 船體和機件的正常維修、油漆費用和自然磨損、朽蝕、機器本身發生的故障(6) 因保險事故導致停航、停業的損失以及因海損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一切間接損失(7) 清理河道、清除污泥的費用(8)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船舶保險的責任期限分為兩種:定期保險的責任期限和航次保險的責任期限。
(一)公眾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投保人可就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者在工廠、辦公樓、旅館、住宅、商店、醫院、學校、影劇院、展覽館等各種公眾活動的場所遭受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而承擔的公眾經濟賠償責任進行投保。這種責任屬于侵權責任范圍。公眾責任保險如果承保合同責任通常需要特別約定。
(二)公眾責任保險的適用范圍。公眾責任保險的適用范圍非常廣泛,其業務復雜,種類很多。主要包括場所責任保險、承包人責任保險和個人責任保險等。其中,場所責任保險主要承保場所所有人或經營管理人在營業過程中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是公眾責任保險的主要業務來源;承包人責任保險承保的是各種建筑工程、安裝工程、裝卸作業和各類加工的承包人在進行承包合同項下的工程或其他作業時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個人責任保險主要承保私人住宅及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任何個人或家庭都可以將自己或自己的所有物可能造成損害他人利益的責任風險通過投保個人責任險而轉嫁給保險人。
(三)公眾責任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公眾責任保險的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險人,但被保險人卻不一定是投保人,還可以是其他人。例如,公民、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為其本身在業務活動或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責任投保公眾責任保險,即為被保險人。
(四)公眾責任保險的承保基礎。公眾責任保險多以“期內發生式”為承?;A。如果責任事故發生和導致損害事實之間有一段相隔的時間,只要責任事故發生時間是在保單有效期間內,即使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是在保單終止日期之后發現的,保險人仍需承擔賠償責任。
(五)公眾責任保險的賠償。公眾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的規定主要有三種:一是規定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無分項、無累計;二是規定保單的累計賠償限額;三是規定免賠額。我國的公眾責任保險僅對財產損失責任的賠償規定免賠額,對人身傷害責任的賠償并無免賠額的規定。
責任保險的發展隨著民事責任原則的發展大致可劃分為三個大的階段??梢詮拇箨懛ㄏ岛秃Q蠓ㄏ祦矸謩e說明:
在大陸法系中,責任保險的發展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非法存在的階段。也就是尚未轉化為正式的法律措施加以應用,這一階段是民事責任原則中的過錯責任原則的普及階段,只強調對加害人的保護,而忽略了公平性。第二階段是選擇性實施階段。隨著責任原則的逐漸發展,逐漸減少了對加害人的保護,并引進了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一方面可以幫助加害人分攤其損失,另一方面兼顧了公平性。這一階段的法律實施取決于當事人,是選擇性的法律實施而非強制性的法律實施。第三階段則是強制性實施階段。也正是嚴格責任原則或者稱為無過錯責任原則應用和普及階段。簡單說就是有一些事故損失是加害人必須要承擔責任而其又無力承擔的,因此法律規定了一些特殊情況下的強制性要求,即:強制性保險。當然,這一階段的責任保險制度的實施才是更為公平合理的。
在海洋法系中,同樣根據民事責任制度的發展,責任保險的發展大致也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過錯責任原則階段。這一時期的責任保險是產生于產品質量責任糾紛當中的,也就是早期的違約責任,當違約責任產生,當事人才可以提出侵權訴訟。第二階段是過錯推定責任原則階段。即凡是受到產品傷害的受害者,都有權提起侵權訴訟。第三階段是嚴格責任階段。這和上面所說的大陸法系的第三階段的強制性責任保險階段是基本一致的。
責任保險的最終目的是保護受到被保險人行為損害的第三者的利益,使受害的第三者得到及時有效的經濟補償。因此,責任保險具有很強的社會公益性,與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關。盡管責任保險的投保人多為企業,一旦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則由保險公司向受害者提供賠償。
2關于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是保險合同有效的必要要件。根據保險合同標的物的不同,可以將保險利益分為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以及其它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這里主要說明的是財產保險利益和人身保險利益,重點闡述的尤其是后者。
首先,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某種合法的經濟利益。財產保險利益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成立要件:①合法性,即必須是合法的利益;②經濟性,即必須是經濟價值的利益;③可確定性,即必須是確定的利益。其次,人身保險中的保險利益。即投保人對于被保險人的壽命和身體所具有的利害關系。是指被保險人的傷殘或死亡會給投保人造成經濟上的損失。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是關系到人身保險合同是否生效的重大問題,要解決這一問題,就必須明確投保人在什么情況下才可以取得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以及取得對哪些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與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有較大的區別。
其一,二者保險利益的內容是否僅限于經濟利益不同。因為財產保險旨在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所以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是僅限于經濟利益的,必須是可以用金錢估計的利益。而人身無價,所以人身保險中的保險利益則是非可以用金錢估計的。其二,二者保險利益存在的時間不同。財產保險中要求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應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中的保險利益則要求在訂立人身保險合同時就必須具有,否則合同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其三,二者保險利益是否具有代位權不同。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是具有代位權的,而人身保險的目的并不在于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因此,不發生雙重受益問題,故不存在所謂的代位權。
劉某在保險公司營銷員王某的勸說下,同意為其女兒李某投保20年期的養老保險和附加住院醫療保險,保險金額50萬元。王某代其填寫了投保單,劉某在投保單上簽字,并支付了首期保險費。(據劉某講,她當時不知道應投保什么險種,就告訴王某女兒有糖尿病,但王某說:“不用寫,反正這個險種也不體檢,也不是什么重病?!保┤旌?,王某將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單交給劉某。后李某因糖尿病住院治療,在治療中因醫院出現失誤導致李某死亡。
處理完后事,劉某想到女兒保險之事,便找到保險營銷員王某,通知其女兒已病故,王某幫助她辦好了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手續。保險公司經過向醫院調查,了解了被保險人帶病投保的事實,遂作出拒賠決定。劉某不服,多次找到王某,最初王某說幫忙,后來說他也無能為力。劉某極為惱火,提出要告保險公司,后保險公司提出可以把保險費退還給劉某,劉某不同意,一紙訴狀將該保險公司告上法院。
保險公司辯稱:劉某其女兒帶病投保,王某并不知情。王某代其填寫投保單雖然不妥,但最后簽字是投保人本人。因此是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劉某認為:在其投保時已把被保險人有糖尿病的情況向王某講過,王某說:“不用寫,反正也不體檢?!辈⒋涮顚懥送侗?。由于劉某對保險并不十分了解,就聽信了王某的話。在被保險人病故后,劉某欲向保險公司索賠時,王某還告訴她別向保險公司講她女兒以前得過糖尿病。所以,她并未隱瞞被保險人得病的情況,保險公司應對王某的行為負責;雖然投保單是她親筆所簽,但對保險條款的內容她并不懂,因為專業性太強,所以并不知道帶病投保意味著什么,她也相信王某是代表保險公司的,不會欺騙她。
法院經過開庭審理,認為劉某主張的事實沒有證據支持,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劉某為其女兒帶病投保的情況屬實,判決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責任保險,顧名思義是指保險公司承擔,由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而導致的應依法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的一種特殊的險種。責任保險從本質上說是侵權行為之責任風險轉移,是基于民事責任的一種分散和防范侵權損害的法律技術,是一種愈來愈被人們認可、重視并希望被用來規避責任風險的最有效的途徑之一。現如今,民事責任發生著急劇的變化,特別是在侵權責任領域,無過失責任范圍有日益擴大的趨勢,過錯推定責任具有比以往更為廣泛的普及,使得損害賠償的程度有了大幅度提高,也使得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可能性和責任程度迅速增加,人們對民事責任的承擔更加難以估計和預測,這也就促使加害人不得不尋找可以轉化其民事賠償責任的方法和途徑,侵權責任制度的變化也就成為社會發展的必然。近幾年,我國責任保險得到了一定發展,但其規模和作用遠遠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國民經濟發展需求。我們必須對責任保險市場存在及其發展的諸多問題做深入研究,以期尋求可持續發展的對策。
一、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的社會環境要素
(一)責任保險市場的風險環境。風險環境是影響責任保險需求的首要因素。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及開放程度的不斷加大,個人和組織的經濟和社會活動在不斷增加,所面臨的事故風險也就會隨著各種經濟活動不斷增加。西方工業化國家發展的經驗表明,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的區間,是各類事故和民事法律責任糾紛案件的高發期。有資料顯示,全國平均每天發生7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每3天發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每個月發生一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每年因事故造成70多萬人傷殘,每年約70萬人患各種職業病,每年發生的侵權案件約470多萬件,涉案金額5900多億元,而這些風險和涉案金額大多屬于責任險承保的范圍。
(二)責任保險市場的經濟環境。保險業的發展又與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責任保險的發展與一國的經濟條件密不可分,責任保險的發達程度標志著一國保險業的發展程度。據預測,到2010年我國人均C-DP將達到1900美元,國民經濟的高速發展帶來了保險業超過30%的年均增速,經濟的飛速發展和人們消費觀念和消費方式的日益多樣化,為責任險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尤其是近年來國民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第一產業比重日趨下降,與責任保險發展較為密切的第
二、三產業,如工業、建筑業、服務業的比重則不斷上升。煤炭、建筑已成為重要的支柱產業,而這些領域正是安全隱患較大,是責任事故的高發區,相反經營單位的風險承受能力卻較弱,一旦發生事故,公眾的生命和財產難以得到保障,因此,責任保險在這些領域應該大有作為。
(三)責任保險市場的社會文化環境。一方面,我國的傳統文化中“生死由命、息事寧人”等觀念對人們有著根深蒂固的影響,人們的主動維權意識較弱,遇到侵權事件發生時抱著能忍則忍的態度,放棄索賠,而致害人一方則以種種借口減輕經濟賠償甚至逃避責任。另一方面,社會公眾對于責任保險認知程度較低,保險意識不強也是現階段存在的客觀事實。但隨著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的不斷增強,近年來由責任風險所引起的投訴和糾紛不斷增加。公民維權、索賠意識的增強將為責任保險的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
二、責任保險的法律環境要素
責任保險與法律的完善密不可分,一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和進步,有利于公眾的維權和自我保護意識的增強,從而刺激責任保險的需求。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責任保險的發展與完善和責任歸責原則的發展與完善同步。責任保險發展的歷史,是法律責任歸責原則的進一步完善、發展的歷史。國際司法界和保險界一般都認為,歸責原則基本上經歷了合同責任原則、過失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三個階段:
第一是合同責任原則。最初的產品責任是一種合同責任,是以合同為基礎和前提條件,受害者只有與生產者具有直接的合同關系,才能就因產品缺陷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害,對生產者或銷售者提出請求賠償的訴訟,否則無權行使請求賠償的權利。第二是過失責任原則。過失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過錯而承擔責任的原則,是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無過錯即無責任,并不需要合同責任原則的契約關系。第三是嚴格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也稱無過錯責任原則或絕對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發生后,既不考慮致害人的過失,也不考慮受害人過失,只要有損害的結果發生,并有內在的因果關系,即使沒有過錯,致害人也要承擔責任。嚴格責任原則以損害結果的發生作為歸責的價值判斷標準,受害方無須承擔舉證責任。比較過失責任原則而言,嚴格責任原則更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二)責任保險的發展與完善和法律的發展與完善同步。從責任保險的發展看,法律制度的變遷引發了符合時代潮流和市場需求的責任保險產品的變更創新,如:由于英國在1880頒布了《雇主責任法》,而有了專業的雇主責任保險公司的產生;英國的《1930年道路交通法》催生了強制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等等;產品質量法的頒布也造就了產品責任保險,進而推廣到食品和藥品領域,以致到幾乎所有工業制造產品領域,其他各種法律的頒布產生了藥劑師、會計師、律師責任保險等等專業人士的職業責任保險。責任保險的發展和新險種的開發至今仍然活力無限。
關于我國責任保險的發展,我國《保險法》第五十條、五十一條、九十二條從法律層面給責任保險提供了框架,各種責任保險的法律體系目前正處在不斷建設與完善中。隨著加入世貿組織,我國廢止、修訂了大量不適應改革開放需要和不符合世貿組織規定的法律文件,陸續頒布實施或修正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使各種侵權行為的審理有法可依、賠償標準更清晰。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責任保險也將成為政府部門運用商業手段代替行政手段管理企業的有效方式之一。
三、責任保險發展的趨勢
(一)責任保險作為保險業務的發展趨勢。首先,經濟的發展必定促使保險業的進一步發展。國際保險業的發展歷史表明,責任保險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法律體系的完善和公民維權意識的提高而逐步發展起來的。一方面,隨著全球工業化程度的進一步加深,大量新技術成果的廣泛應用,工業事故、交通事故、環境污染、產品致人損害等事故必將隨之增多,加之技術成果應用的大眾化,使普通民眾致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失的可能性也大大提高;另一方面,經濟生活中糾紛的大量涌現,必將促使社會各界轉而求助責任保險以轉嫁其責任風險,從而促進責任保險的進一步發展。其次,責任保險本身所具有的突出的社會管理功能,使得許多國家認識并開始從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安定社會生活的戰略高度來看待責任保險的發展問題,這無疑為責任保險的發展提供了強大的政治支持。
(二)責任保險作為一種法律制度的發展趨勢。責任保險與法律制度和法制環境息息相關。法律制度日益健全,為開發責任保險市場提供了較充分的法律依據。責任保險產生之本意在于填補被保險人因故意或過失侵害第三人利益而為損害賠償所造成的損失。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與保護受害人權益思想的發展,責任保險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其新的建構體系正在逐漸展現。表現在:第一,在諸多領域責任保險由“自愿責任保險”向“強制責任保險”方向發展;第二,在所承保被保險人的行為方面,由承保被保險人“過失行為責任”逐漸走向承保被保險人的“無過失行為責任”的方向;第三,在責任保險的功能方面,逐漸由“填補被保險人因賠償第三人所受之損失”轉向以“填補受害人的損失”為目的的方向。
四、我國責任保險現狀及滯后原因分析
(一)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現狀與存在問題。盡管近年來責任保險在我國取得了長足的發展,為建設和諧社會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應清醒地認識到我國的責任保險市場尚處于起步階段,在整個商業保險中所占比例較低,其保險品種、技術含量、償付能力、服務水平都與保險發達國家相差甚遠,需要認真反思。
1、我國責任保險投保率極低。我國責任保險的發展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還相對滯后。根據保監會公布的統計數據,2003年,我國責任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為34.8億元,占全國財產總保費的4%左右,相比國際上責任保險占財產業務總量的15%的平均水平還有很大差距,與歐美發達國家的差距則更大。在歐美發達國家,這一比重甚至高達30%以上,像英國、德國等保險業發達的國家,責任保險占財產保險業務的30%左右;美國的責任保險業務保費收入在20世紀80年代竟占到整個非壽險業務的40%至50%。與國外相比,顯然我國責任保險的差距還很大。
2、責任保險產品單一,結構不合理。我國的責任保險產品少,承保范圍窄,不能滿足社會經濟和人民生活的需求。在4%的責任保險業務中。絕大部分是產品責任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而直接關系到千百萬人切身利益的公眾責任保險和醫療責任保險則少之又少。責任保險的投保率雖低,然而,頻發的事故所帶來的災難性后果卻觸目驚心。2003年12月23日,重慶開縣天然氣“井噴”事故,中石油付出了3000多萬元的責任賠償;北京密云“燈會”踩踏事故,密云縣政府的財政也付出了幾百萬元的賠償。然而,在許許多多諸如此類的事故中,由于責任方存在僥幸心理,投保不積極,保險并沒能充分發揮其應有的社會公益性,大部分損失無法通過市場機制予以補償,最終只能由政府善后處理,給國家財政帶來沉重負擔。
3、外資搶占中國市場。在國內責任保險處于初級發展階段的時候,在保險企業對責任保險的推廣還沒有積極性的時候,外資保險公司已開始搶灘中國市場。我國在加入WTO后,保險市場已完全對外開放,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外國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市場主體的豐富,直接結果就是競爭日趨激烈,發達國家的保險公司相較于國內保險公司具有更多的風險控制經驗和更成熟的保險產品。因此,給國內各保險公司以極大的挑戰,嚴重影響了其積極性。
(二)我國責任保險滯后的原因。我國責任保險滯后是多方面的綜合因素所致。
第一,公眾的保險和維權意識較弱。由于我國現階段保險知識仍未完全普及,很多人尚未形成主動的保險消費意識;還有一些人心存僥幸,對可能發生的人身和財產損失責任缺乏足夠的重視。第二,責任保險產品質量有待提高。目前雖然市場中的責任保險產品為數不少,也不乏新型險種,但很多險種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先天不足”,如費率科學性問題、市場不完善、險種設計問題,產品的種種缺陷使責任險不能充分滿足市場的需求。第三,缺少完備的法律體系支持。健全的法律制度體系是責任保險的基礎,尤其是民法和各種專門的民事責任法律和法規。相比歐美一些國家來說,我國的民法體系還有諸多不完善之處:首先,現行的《民法通則》對于歸責原則、賠償標準等內容及條文解釋及表述不夠系統和完善;其次,我國尚未建立完整的侵權法體系,如《產品責任法》、《勞工賠償法》《隱私法》等法律的缺失,無法對于某些本來具有侵權性質的行為實現法律的硬約束。
五、發展和完善我國責任保險的對策建議
1、完善法律法規。優化法律環境。當前,各項保護公民生命財產權益不受侵犯的法律不斷完備,是發展我國責任保險的重要前提,如《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交通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實施,大大地促進了責任保險的發展,但我國的民法體系還處于初建階段,諸如產品責任、雇主責任等與現行責任保險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仍需要進一步完善。
2、增加保險產品的有效供給。保險業應切實從市場需要人手,并作好前期的數據搜集,特別要調研司法案例中侵權案件的種類和賠償額,研究和探討產品費率、承保面、責任范圍,以此保證開發出適銷對路的產品。同時,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引進較為成熟的險種,并加以改造。
3、擴大強制責任保險的范圍。現階段,在公眾對于責任保險的認知度較低的情況下,有必要將一些責任風險事故頻發、損害大、影響大的領域涉及到的責任保險通過立法或制度形式強制實行。如在煤礦、公共場所等高危行業和人群聚集的場所建立強制責任保險,強制企業或行業投保,使得一旦發生大的災難事故,可以通過保險分散損失,既增加了企業的賠償能力,也有效地減輕了國家的財政負擔。
4、需要構建專業化經營模式。責任保險雖屬于財產保險的種類之一,但不同于狹義上的財產保險產品,其風險性質決定了其從費率的制定到賠償方式的確定在某種程度上較其更為復雜。所以,財產保險公司如果大力發展責任保險,在增加了責任保險的保費收入的同時,也無形中加大了經營風險。針對這種情況,國家應該在已經成立的專業責任保險公司的基礎上,鼓勵建立更多的專門經營責任保險的保險企業,專業經營責任保險以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
5、積極尋求再保險市場的支持。責任保險具有涉及面廣、運作復雜、風險大等特點。根據發達國家發展責任保險的經驗,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法律體系的健全,保險公司為了協調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和商業保險公司的贏利性目的,可能會承保一些高風險責任保險。對此,可以探索建立國內責任保險再保體系,或者與國際一流的再保公司建立再保渠道,在中國保監會的推動下,不斷完善分保機制,有效化解責任保險的經營風險,增強風險防范能力,以確保穩健發展。
參考文獻:
(二)雇主責任保險,是被保險人的雇員在受雇期間由于從事業務活動時而遭受意外,被保險人依法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的一種責任保險。隨著各種企業的不斷增多,受雇人員越來越多,因此,雇員的利益保護應該引起廣泛的關注。
(三)產品責任保險,是分擔產品制造者、銷售者、維修者等由于顧客在使用產品過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人身傷亡或經濟財產損失時,依法承擔的一種民事賠償責任。隨著經濟的日益發展,消費者對產品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嚴格,而產品責任保險就分擔了產品生產商的責任風險。
(四)職業責任保險,是分擔各種專業技術人員在從事專業技術活動時,由于行為不當而造成第三者的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失,而依法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的一種責任保險。但是由于職業責任保險所分擔的風險比較特殊,目前其體系還不是很完善,因此,還需要大力發展。
(五)第三者責任保險,是分擔保險車輛由于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經濟財產的損失而承擔責任的一種責任保險。其中,保險車輛可以是被保險人或是其允許的合格的車輛駕駛人員駕駛的。
二、責任保險的特點
作為財產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責任保險同樣可以運用損失分布和大數法則計算保險費率,而且適用于廣義上的財產保險的一般理論。但是,由于責任保險承擔的是各種民事法律責任的風險,不是以實體標的為基礎的。責任保險又會擁有自身的獨特內容和經營風險。因此,明確責任保險的特點,對于研究我國的責任保險的具有重要作用。
(一)保險標的的特殊性。
雖然責任保險也屬于財產保險的行列,但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方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為標的。雖然也會與物質財產相關的利益與責任有關,但是這種標的卻不能以單獨的物質存在,應該屬于一種無形財產。而一般財產保險卻是以一種有形財產作為保險標的。除此之外,責任保險標的是對未來發生的事故風險的分擔,并不是像一般的財產保險一樣可以現在就能夠預見的確定的標的。因此,在責任保險的合同中也并沒有明確的保險金額。
(二)保險對象的特殊性。
一般財產保險的保險對象是在災害事故中會受到損失的財產或是相關的利益,不會遭受到損害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并不是財產保險的對象。而責任保險不同于一般的財產保險,它是以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為承保對象的,即除了民事責任之外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風險,并不屬于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之內。這既不同與財產保險的物質實體,也與人身保險中人的生命或身體不同。
(三)賠償目的的特殊性。
盡管責任保險和一般的保險都是為了分擔風險,但是兩者有明顯的區別。其中,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的設立的直接目的,是為了賠償因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人自己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的損失,即彌補投保人的人身或財產遭受的直接損失。但是責任保險設立的目的,是為了分擔投保人所應該承擔的賠償責任的風險,彌補其因承擔這種賠償責任所遭受的損失,填補的是一種間接損失。
(四)理賠依據的特殊性。
一般財產保險的沒有損失就不用支付賠償的原則并不能嚴格的應用于責任保險中。這是因為責任保險并不像一般財產保險那樣投保的是物質的財產或相關利益,它補償給投保人的是其因承擔民事責任而遭受的間接損失。將這種無形的民事責任風險轉移給保險人,這并不會有實際的財產損失。因此,若是直接使用一般財產保險中的理賠原則,就會造成理賠不明確的后果。
今天,我們在這里召開全縣校方責任保險工作會議。我們這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深入貫徹落實國家三部委關于校方責任保險工作的文件精神,以及《駐馬店市教育局關于做好2008年校方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精神,認清形勢,統一思想,深化認識,抓住機遇,全力推進我縣校方責任保險工作又好又快發展,為教育事業的和諧健康和穩定發展服務。下面,我就如何開展校方責任保險工作講幾點意見。
一、統一思想,提高對校方責任保險工作的認識
近年來,隨著新課程改革和素質教育的全面推進,尤其是體育活動和綜合實踐活動課的開展,中小學生活動范圍越來越大,伴隨的意外傷害事故也逐年增加。同時,隨著寄宿學校的增加,學校周邊環境的日益復雜等等,各級各類教育事業面臨和承擔越來越多的辦學風險。校方責任保險作為風險保障的重要手段,能在切實保障師生身心健康、減輕師生負擔、降低學校經濟損失、加強學??茖W管理等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對于維護學校穩定,推動教育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全縣各級各類學校要從“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戰略高度,認清形勢,統一思想,以高度的責任感,認真做好校方責任保險工作。
通過近兩年其他縣開展此項工作的的實踐證明,實施校方責任保險,是構建和諧教育的客觀要求。教育要和諧,平安是關鍵。校方責任保險是構建平安和諧校園的重要保障機制,能為學校提供及時可靠的安全風險管理服務,有效促使學校增強保險意識,積極采取措施,加強安全管理,防范各種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同時,在安全事故發生后,校方責任保險又能迅速提供經濟補償,有效化解事故矛盾和糾紛,協調各種關系,幫助恢復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對于構建平安、穩定、和諧的校園具有重要的作用。
實施校方責任保險,也是做好學校安全工作、維護師生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開展校方責任保險是新時期學校安全工作方式的重要轉變,是保障教育行業乃至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因此,通過開展校方責任保險,建立一個功能健全,運作規范、服務學校和師生的教育風險管理服務機制,會給我縣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明確要求,強化管理,確保校方責任保險工作健康開展
關于2008年的校方責任保險工作,縣教體局制定下發了具體的工作意見(汝教辦〔2008〕號文件)。由于這項工作是教育事業的一件大事,是牽涉到千家萬戶的安全工程,我們必須高度重視。所以,我們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要圍繞一個目標:就是立足把校方責任保險做實做大,促進我縣教育風險管理服務體系建設。2008年力爭使全縣投保覆蓋率達到在校學生總數的90%以上,實現投保學校風險經濟賠償率達到100%。
(二)要堅持兩個原則:一是堅持為學生人身保障服務,為教育教學服務,為教育改革發展和穩定服務的原則;二是堅持投保校方責任險所需費用由學校公用經費中支出,不得向學生收費的原則。
(三)要做好三項工作:一是用足用好政策,加大推進力度。各級關于校方責任保險的文件、規定和要求,是我們做好該項工作的政策依據,應充分運用好,貫徹落實好。這次會議結束后各級各類學校要按照會議確定的目標要求和時間要求抓緊安排部署,二是加強網絡建設,搞好宣傳培訓。各級各類學校都要明確歸口管理部門,落實人員,賦予職責,原則上要求每個鄉鎮中心學校都要落實一名專門人員負責校方責任保險工作。要采取多種形式,積極宣傳校方責任保險的重大意義,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要抓好學校安全管理和保險教育,增強師生的安全和保險意識。三是實施規范運作,促進健康發展。校方責任保險工作是教育系統一項全新的,政策性、專業性強的工作,根據市教育局的要求,我們要堅持“統一政策、統一管理、統一市場、統一服務"的原則,各級各類學校要樹立全局觀念和責任意識,上下聯動,協調一致,確保政令暢通,堅決杜絕各類違規、違紀現象的發生,確保該項工作合法合規、穩步發展,樹立教育部門良好形象。
(四)高度重視,加強宣傳,切實抓好教職工校方責任保險工作。近年來,隨著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素質教育的全面推進,廣大教師面臨的工作壓力、心理壓力越來越。另外,由于種種原因,教師在上下班工作期間遭受意外傷害的風險進一步增高。目前,隨著學生校方責任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開展,學生這塊已經建立了一套完善的風險防范機制,而教師這塊兒還是空白,廣大學校和教師呼聲很高,所以急需建立一種針對教師的風險防范保障機制。為適應這種需要,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及時推出了教職工校方責任保險。
教職工校方責任保險保費低廉,保障寬泛,全面保障教職員工上下班工作期間遭受的意外傷害和職業所導致的疾病。教職工校方責任保險的保費可以從學校公用經費中解決,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解決??傊?,要宣傳到位,把對教職工的關心落到實處。該險種的推出,對學校、教師、家庭、社會來說都是一件好事。請各級各類學校像對待學生校方責任保險一樣高度重視,加強宣傳,確保把好事辦好,確保這項工作取得扎實成效。
治療費。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治療費用按80%給付,但此項目的給付限額為本附加合同保險金額的30%。
檢查費。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檢查費用按75%給付,但此項目的給付限額為本附加合同保險金額的14%。
材料費。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材料費用按75%給付,但此項目的給付限額為本附加合同保險金額的5%。
筆者針對一起財產險的案例,對近因原則及其保險責任進行剖析,以期拋磚引玉,與業內人士商榷。
一、案情簡介
a企業于2007年5月1日向某保險公司對固定資產(廠房、設備)、存貨(產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投保了財產綜合險,受益人為a企業,期限為2007年4月29日零時起至2008年4月30日24時止。保險公司出具了保單。
2008年3月21日下午,一場大雨傾盆而降,并刮起7級大風。大風吹壞a企業多個倉庫屋頂,雨水進入倉庫,造成倉庫內產成品、半成品、原材料被水損。
出險后,由于在保險期限內,a企業認為倉庫及存貨發生保險事故,尤其是倉庫存貨損失60余萬元,因此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
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查勘人員及時進行了現場查勘,并核實有關損失,最后確定本次事故造成a企業12萬元的損失,其中房屋維修費用2萬元,存貨損失10萬元。
二、本案的異議
保險公司在處理本案過程中,經查閱當地氣象部門提供的資料顯示:事故發生當時的風力最大瞬間風速為每秒17米,風力7級;氣象部門的雨量傳感器顯示數據為8毫米。在理賠過程中就如何賠償發生了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保險公司應該給予賠償。賠償的理由是:事發當日風力7級,已達到暴風標準。本案中,a企業倉庫屋頂受損是暴風造成的,倉庫內的存貨受損是暴風和雨水共同作用造成的,根據保險近因原則,保險人負責賠償承保的風險為近因所引起的損失。本案中暴風是保險承保的風險,所以保險公司應當賠償a企業12萬元的損失。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保險公司應該對倉庫屋頂損壞的損失給予賠償,而對倉庫內的存貨損失應拒絕賠償。理由是:暴風已達到自然災害等級;雨量并未達到,屬正常自然現象。保險單只保自然災害,所以保險公司對倉庫屋頂損壞的損失應予賠償。倉庫屋頂損壞與雨水進入倉庫互有因果關系,雨水進入倉庫是倉庫屋頂受損造成的;但如果沒有下雨,也談不上雨水進入倉庫?!拔萋焙汀跋掠辍?兩者缺一不可。正所謂“屋漏偏逢下雨”。但是,“屋漏”和“下雨”共同作用,一下子還到不了貨損,中間有一個雨水進入倉庫的環節?!拔萋焙汀跋掠辍惫餐饔?造成雨水進入倉庫;雨水進入倉庫,再造成貨物損失,雨水進入倉庫是近因,所以保險公司對倉庫內的存貨損失應拒絕賠償。
三、本案剖析
本案案情極其簡單,兩種不同意見的分歧點也十分淺顯明了,但是本案道出了保險合同極其重要的基本原則之一,即近因原則。要想正確分析本案,需要對近因原則及其保險責任的全面理解和把握。
所謂近因,并非指在時間上最接近損失的原因,而是指直接促成結果的原因,即在效果上有支配力或有效的原因。在實務中,近因原則在保險實踐活動中運用得相當廣泛,但對近因的判斷有比較大的難度。因為,導致損失的原因可能是單一的,也可能是多個的;既可能是承保風險,也可能是除外風險,或者是保險單中未提及的風險。產生損失的原因是單一原因造成損失時,此致損原因即為近因,保險人的責任較易確定。如果該原因是承保風險,保險人必須予以賠償,如果是除外風險或者是保險單中未提及的風險,則無須賠償。在多個原因情況下,則要考察其內部邏輯關系,具體而言:
1.幾種原因同時作用,即并列發生。兩個以上風險原因連續發生造成損害,若后因是前因直接、必然的發展結果或合理的延續時,以前因為近因。在此,前因與后因之間,自身存在著因果關系,后因不過是前因作用于保險標的上因果鏈條上的一個環節,或者說,后因不決定損失的發生,只決定程度輕重、損失大小,前因才是近因。如果前因是承保風險,而后因不論其是否是承保風險,保險人均要承擔責任;反之,如果前因不是承保風險,保險人也不必負責。當然,如果后因也是承保風險,此時后因與損害結果之間成立獨立的因果關系,保險人依該獨立關系承擔保險責任。
2.幾種原因間斷發生。多種原因危險先后發生,但后一原因介入并打斷了原有的某一事件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鏈條,并對損害結果獨立地起到決定性的作用,那么在此之前的原因就被新介入的原因所取代,變成遠因而不被考慮,遠因是否為承保風險并不重要,同時如果沒
有遠因是否會發生損失也不重要。損失的近因歸就于具有現實性、支配性和有效性的新介入的原因。此時,前因與后因之間本身沒有繼起的因果關系,后因不是前因的直接、必然的發展,而前因也失去了對損害結果原本可能有的支配和作用力。需要指出的是,這里,介入原因“獨立地”對損害結果產生作用,或者說,介入原因是損害結果的“獨立原因”,并不排除現實生活中,更多地是前因先使保險標的陷入一種非正常的境地,而由后因介入發揮作用的情形。關鍵在于,后因是保險標的處于非正常境地時導致損害結果的充分條件,而前因除了使保險標的處于非正常境地外,本身不是損害結果的充分或必要條件。當然,也有可能是,后因雖然作用于保險標的,但并未導致損害結果,則其沒有打斷前因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前因仍為近因。
3.幾種原因并存發生。所謂并存,是指在造成損失的整個過程中,多個原因同時存在,相互之間沒有前后繼起關系。注意,“并存”并不意味著是“同時發生”,在時間上,多個原因可能有先有后,但在作用于保險標的而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時點上是“同時存在”,在此情形下,近因是效果上最接近于損失,而不是時間上最接近于損失的原因。關鍵是要考查,后因與前因之間,本身是否有因果關系,即后因是否是前因引起和發動的,如果不是,即使后因落后于前因,也仍成立并存關系,這是此種類型有別于其他類型的質的規定性。同時要注意,在作用力或叫原因力上,各個原因對損害結果的產生不一定都要構成充分條件,獨立開來,可能任何一個原因憑單個都無法導致損害結果,但這不影響其成立近因。
根據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在多個原因情況下分析近因及其保險責任的方法,即:如果同時發生的諸多原因有的對損失的發生具有現實性、決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則屬于保險責任,有的原因僅僅是增加了損失的程度或者擴大了損失的范圍,則此種原因不能構成近因,不屬于保險責任。如果它們各自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區分,保險公司只承擔賠償近因必然的和自然的結果或延伸所導致的損失。如果不好將原因加以區分,則要考察多個原因之間的內部邏輯關系,以其有無中間環節和原因與結果在時間上、空間上的距離遠近為判斷標準。
四、本案的結論
通過以上對多個原因致損的保險責任分析,筆者認為,本案屬于上述前因先使保險標的陷入一種非正常的境地,而由后因介入發揮作用的情形。本案倉庫屋頂損壞的近因是暴風,而貨物損失發生的近因是雨水進入倉庫。倉庫屋頂損壞是暴風直接、必然的發展結果;倉庫屋頂損壞與雨水進入倉庫互有因果關系,雨水進入倉庫是倉庫屋頂受損造成的;但如果沒有下雨,也談不上雨水進入倉庫?!拔萋焙汀跋掠辍?兩者缺一不可。正所謂“屋漏偏逢下雨”。但是,“屋漏”和“下雨”共同作用,一下子還到不了貨損,中間有一個雨水進入倉庫的環節?!拔萋焙汀跋掠辍惫餐饔?造成雨水進入倉庫;雨水進入倉庫,再造成貨物損失,雨水進入倉庫是近因。也就是說,“屋漏”和“下雨”共同作用,使貨物處于非正常境地,但這一原因并不現實性地、決定性地和有效性地使貨物損壞,而雨水進入倉庫是貨物處于非正常境地時導致損害的必然結果,是支配性的有效原因,保險公司不應當對貨物損失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這個結論在情理上也許被保險人難以接受。但是從保險近因原則的分析上,不能認定暴風為貨物損失的近因。筆者建議,對本案的處理,既要考慮到保險公司的經濟利益,也要考慮到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情況,最好還是要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則,與被保險人協商解決,對損失按比例分攤為宜。
五、結語
對近因原則分析,可能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是一個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存在諸多爭議的問題,有必要對其進行更加深入細致的探討和研究,而在處理實際問題時,我們應該基于公正公平的原則,在客觀科學的基礎上探求事物之間本質的和內在的聯系。
參考文獻:
[1]周勇.新編保險學基礎——案例分析[m].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2003.
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獨立董事制度是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的一項重要舉措,不僅有助于提高公司董事會的決策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專業化運作和公司戰略的科學化,而且有利于減輕內部人控制,完善公司治理,加強內部制衡。不僅有利于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和保護中小股東利益,而且也有利于樹立公司形象,增加公司價值。公司的獨立董事通常由技術專家、經濟學家、會計師、法律工作者、證券從業人員和大學教授等來擔任。從表面上看,獨立董事獨立于公司的運作之外,所投入的精力較一般董事少而且年薪豐厚,因此成為國內許多專家、學者向往的職業。但是收益和風險總是相伴的,獨立董事在享受公司薪酬的同時也承擔著重大的責任與風險。作為獨立董事,其個人承受能力總是有限的,如果沒有風險防范機制、轉嫁機制來分散和化解風險,其損失將是巨大的。隨著我國上市公司民事責任賠償制度的逐步建立,上市公司的預期風險將逐漸增大。在這種情況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對其自身任職風險轉移的要求也會越來越高,其途徑是通過設立獨立董事責任險,通過保險公司承擔該賠償責任,將其有效地轉移。開辦獨立董事職業責任保險是國外的通常做法,建立和完善獨立董事職業責任保險,也是獨立董事制度發展的必然結果。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認為“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以降低獨立董事正常履行職責可能引致的風險”。這標志著獨立董事責任保險不僅獲得了理論界較廣泛的認同,而且成為實務界的現實需要。
獨立董事責任保險,是指公司獨立董事將其在行使職權時因過錯行為而導致公司、股東或第三者遭受經濟損失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約定來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獨立董事責任險的出臺,不僅為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提供了任職風險的保障,而且有利于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安心工作,促進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不斷完善,并將帶來如下的積極影響:其一,它為未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奠定了基礎。其二,它既能增強獨立董事的責任感,又能促進其及時、有效地作出決策。其三,公司獨立董事責任險的推出,無疑給股民和獨立董事們帶來了一個較為理想的解決問題的途徑。在這個過程中,保險公司也可以借此擴大自己的影響和擴展自己的業務。但是,對于保險公司來說選擇什么樣的公司和他們的獨立董事投保、如何賠償、怎樣區別故意和過錯行為等等,都是至關重要和必須解決的問題。否則,不但公司、股東和第三者的經濟損失得不到賠償,還會導致保險公司的經營業績受損甚至破產。所以,我們必須在公司獨立董事責任險廣泛推廣之前,對公司獨立董事責任險的適用條件作一個較為客觀的認定。
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即在“責任保險”一詞前加“獨立董事”兩字,則意味著該類保險與獨立董事的損失有關。鑒于此,獨立董事責任保險不是針對公司之經營損失而進行補償,如果公司對外需承擔責任或付有關的抗辯費用,則不可獲保險補償。
在獨立董事責任保險的分類上,與其他的專家責任保險一樣,可以按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基礎不同而劃分為索賠型責任保險和事故型責任保險。
1.索賠型責任保險。索賠型責任保險是指第三人向被保險人請求索賠的事實首次發生在責任保險單的有效期間,則保險人應對被保險人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的保險。其基本要素在于:(1)被保險的獨立董事在行使其職責期間有不正當的行為;(2)不正當行為引發了第三人的索賠,獨立董事因之而遭受損失;(3)第三人的索賠請求首次發生于保險單的有效期間。在我國,獨立董事責任保險應主要采納索賠型,其原因是由于第三人對獨立董事的索賠是現實發生的,其損失的發生是明確的,對此予以保險,可以更充分地發揮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填補損害之功能。
2.事故型責任保險。指保險人承諾對被保險人因為約定事件的發生而產生的任務損失予以補償。但該約定的事件,僅以對第三人有所影響而在保險單約定的期間內所發生的事件為限。筆者認為,在我國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中,事故型的保險不宜過多采用。因為,在這種類型的責任保險中,保險事故的發生與否,或在多長時間以內發生難以預測。而對于保險公司而言,從事這種相對不確定的保險業務,不便于有效地評估損失率、提留準備金以及明確保險費。而且在實踐中,如何證明被保險人的不正當行為發生于保險單的有效期間,也頗費周折??紤]到我國獨立董事責任保險的完善需要一個經驗累積的過程,在我國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建設初期,事故型的保險宜少用。
1.確定投保公司標準和承保對象。保險公司也是企業,它的每一個險種的推出,就像企業的產品一樣,必須能在市場上獲得利潤。所以作為保險公司,在與對方簽訂公司獨立董事責任險的保險合同時,必須嚴格篩選企業,選擇那些資產優良、業績好、成長性強的公司及具有良好記錄的獨立董事。這就要求建立一套嚴密的企業信用認證體系和個人信用認證體系,以此來判斷該企業的優劣和相關獨立董事個人信譽的好壞,避免保險公司的決策失誤,減少保險公司的風險承擔。
上市公司所聘請的獨立董事資格必須滿足證監會的要求,即獨立董事不得為:(1)公司股東或股東單位的任職人員;(2)公司的內部人員;(3)與公司關系人或公司管理層有利益關系的人員。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獨立董事不得成為該險種的被保險人。
2.確定保險范圍和保險責任。如何確定保險范圍,是獨立董事責任險的關鍵問題。范圍過大,容易誘發獨立董事執行義務的松懈,范圍過小,則不能體現給獨立董事有效“減負”。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經股東大會批準,上市公司可以為董事購買責任保險。但董事因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而導致的責任除外(也應適用于獨立董事)。由于上述規定過于原則,因而很難判斷獨立董事責任險的內涵。應借鑒外國較成熟經驗和法律制度,確定適合我國獨立董事責任險的保險范圍。筆者以為,應當以獨立董事作出決策時所掌握的信息和相關的條件為準。
獨立董事的所謂“不正當行為”是產生獨立董事責任保險的不可或缺的要件之一,獨立董事的行為如果超越了其職責范圍,則不能獲保險。不正當行為這一概念,實際上是指獨立董事哪些不當經營行為可受保險賠償。這一定義中包含了兩方面的內容,即地位和行為。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對不正當行為的典型定義包括:第一,獨立董事在其職責以內,違反義務、過失、錯誤、不實陳述、引入誤解的陳述、作為、不作為等行為;第二,僅只因為其是公司獨立董事而對其提出的索賠要求。在責任保險制度發達的國家,不正當行為的界定始終圍繞著“被保險人的職責”這一概念展開,它實際上確定了可獲保險賠償的獨立董事的行為標準。
參考國外立法,我國獨立董事責任保險立法在對職責范圍予以界定時,可以考慮以下兩個方面:(1)律師的行為:在某些公司中,獨立董事兼任公司的法律顧問,于此情形,律師的行為顯然不包括在獨立董事責任保險的范圍之內。(2)擔任多項職務行為:當獨立董事在兩家以上的公司任職時,其職責之間難免相互重疊,盡管法律上對經營者在多家企業任職并無嚴格的限制。獨立董事在一家公司的行為可以作為其獲得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利益的根據,然而他不可以就其在其他公司中的行為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
此外,獨立董事如果濫用他們手中的職權,為個人謀求私利,則將被視為不履行職責的行為,保險公司將以其行為不符合保險單的記載,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推定不符合其應負之職責等為由,而拒絕給予其責任保險賠償。例如:在公司法上,獨立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之強行法義務,如其有意違反此項義務而造成他人損害,則不能產生獨立董事責任保險之支付義務。保險范圍應包括那些恪盡職守但仍造成了他人損害的獨立董事,從而保護那些為促進公司的商業利益而作為的人,而不是違反公司利益的人。由此違反對公司所負之義務不能包括在保險范圍之內。
保險人承保被保險人在擔任獨立董事期間因行為上的疏忽、過失和符合經營判斷原則的行為所引起的對公司及作為第三者的股東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因索賠訴訟引起的法律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及其他事先約定的費用。
下列情形不應當包括在保險的范圍之內:因取得個人利益的違法行為所引起的損害賠償請求;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而繼續為之所引起的損害賠償請求;因取得違法報酬所引起的損害賠償請求;因違法犯罪活動而引起的損害賠償請求;利用沒有公開發表的情報進行股票、債券的買賣所引起的損害賠償請求;向他人違法提供利益所引起的損害賠償請求。
總之,確定適當保險范圍,以禁止獨立董事故意違法違規行為為原則,以避免公司內部紛爭為補充。
3.確定保險期間和保險費率。實際上,就是保險公司與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并根據其合同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期間。具體地說,就是確認引起的損害賠償請求的獨立董事的行為是否在保險期間發生。如果這一行為確實發生在保險期間,又屬于保險范圍,那么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否則,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
保險費率的確定在保證承保面和大數法則的基礎上應考慮到以下幾個因素:(1)被保險人所屬公司的資產負債及經營管理水平;(2)被保險人的知識結構、個人素質和職業道德狀況;(3)被保險人以往發生的索賠記錄;(4)保單所規定的賠償限額和免賠額的高低。
4.損失的界定。在我國的獨立董事責任保險的成立要件中,損失的界定也極為重要,沒有損失,則保險公司沒有補償的義務。依我國《保險法》條例,責任保險被列入財產保險合同中。按照這一條例,責任保險的標的應是指被保險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相應地,界定獨立董事責任保險中“損失”即是指被保險人所應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金。
筆者認為,損失的定義應當與“不正當行為”、“索賠”兩個概念綜合起來考慮。就保險公司的責任而言,其只對損失負責,而不對界定獨立董事的不正當行為負責,在不正當行為沒有造成損失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不予補償;就第三人的行為而言,其基于合法的權利而要求的界定獨立董事承擔責任,只是一種法律上的或然性,尚未經有關機關裁決而成為一種現實的責任。據此,我國的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只對第三人的索賠造成獨立董事的經濟損失予以補償。
就損失的法律含義而言,獨立董事依法對第三人應予負擔損害賠償金,或和解、判決中所應支付的賠償額必須納入損失范圍中,在保險企業的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單中,損失的范圍應當明確約定,以便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確定保險賠償的范圍。一般而言,保險公司亦經常在保險單中對不屬于獨立董事責任保險范圍的“損失”予以規定。損失不應當包括:(1)被保險人被免除賠償的部分;(2)依法所應支付的稅金、罰款、罰金:(3)懲罰性或示范性的損害賠償金;(4)按照保險單的解釋,依法不予保險的事項。但是,如果保險單并沒有排除處罰性或示范性的損害賠償金,則這樣的損害賠償應予保險。
5.索賠的通知。保險事故的通知義務,為被保險人的法定義務?!侗kU法》第21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該條沒有對具體的通知期限予以明確。對于獨立董事責任保險而言,保險公司可以參照國外保險業慣例,要求被保險人在合理的期間內發出索賠通知。通常,被保險人應在保險期內或在保險期屆滿后的一定期限內(30~60天)通知保險人。
原則上,當被保險人意識到有可能導致保險責任事件發生時,應當在保險期限內,在合理的時間中發出通知。在采用事故型獨立董事責任保險時,被保險人除對已發生的索賠事件通知保險公司外,亦有義務對潛在的訴訟或索賠發出通知。當有關的事件被認為有可能產生訴訟并未實際發生時,這種通知能夠提供一種機制從而展延保險范圍,因為,這能使當事人意識到保險期滿后,第三人仍有可能對獨立董事提出權利要求。在事故型獨立董事責任保險中,這樣的通知更有利于保護保險人的利益,使其有可能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通力合作,尋求適當的解決方式,如:促使被保險人與第三人和解或預提有關的保險基金。
對于第三人的索賠或潛在的索賠,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公司的相關部門提出通知,即通過正式的索賠渠道提出。當被保險人遲延提交通知時,保險公司可以徹底否認保險費的支出,也可以免予支付抗辯費用。
在事故型獨立董事責任保險的通知中,通知的事項亦應當是在保險合同中明確指明的不正當行為。通知的內容應當包括不正當行為的性質、第三人索賠或潛在索賠的性質、索賠者或者潛在索賠者的姓名、被保險人首次意識到這樣的索賠或情形的方式,以及其他合理的信息。另外通知應以書面方式做出。這樣的通知給被保險人提供了較好的救濟,使其能在保險期屆滿后仍可獲保險。
6.獨立董事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投保人與保險人簽訂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后,保險人應依保險合同的規定,對被保險人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予以保險補償,然而,保險人予以保險賠償的范圍,以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為限。若被保險人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保險單的約定,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而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則該類保險為獨立董事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
在獨立董事責任保險中,除外責任包括對公司和對個人兩方面。對公司除外責任,是指公司對獨立董事致人損害的行為予以補償后,請求保險人予以補償而不符合法定或約定條件的情形。對個人除外責任,則是指獨立董事因各種原因未能從公司獲補償(如:公司破產),而向保險人主張保險賠償不符合法定或約定要求的情形。
除外責任應是我國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它直接關系到保險人的保險范圍。除法定的除外責任外,當事人尚可約定有關的排除條款,這通常取決于保險人對風險的評估以及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險費金額,如風險較高而保費較低,保險人通??梢约s定排除。在除外責任問題上,獨立董事責任保險與其他類型的責任保險有相同之處,然而,由于獨立董事責任保險的目的所決定,獨立董事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與公司的運作密切相關,同獨立董事履行職務的行為密切相關,其目的乃在于嚴格限制責任保險的范圍,不使獨立董事責任保險蛻化為經營者逃脫法律責任的手段。對除外責任的適用,首先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其次是基于保險業經營策略的考慮。
在建立我國獨立董事責任保險的過程中,我們應盡可能地立足于我國現有的立法,并結合我國實際,借鑒、吸收、移植國外的立法成就和實踐經驗,從而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獨立董事責任保險機制。索賠型的獨立董事責任保險是規定的重點。盡管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在界定關鍵術語時(如:第三人索賠、職責范圍內的不正當行為、損失等)需要確立復雜的規則,然而,這些規則不宜在立法上作過細規定,而應更多的交由保險公司在其格式合同中靈活界定。
當然,對于我國公司獨立董事責任險適用條件的認定,還有待于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和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實際操作的經驗總結,使其更加科學和客觀,進而也使之能夠為投資者利益的實現提供有效的保障,為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為我國公司規范管理以及與國際接軌做出有益的貢獻。
[參考文獻]
1999年12月21日被上訴人武陟縣汽車運輸總公司以運輸形勢不好等為由申請退保,要求解除保險合同。本公司同意其退保,雙方解除了保險合同,本公司退還其保險費936元。
2003年2月28日被上訴人武陟縣汽車運輸總公司書寫訴狀,向武陟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本公司支付74314.44元保險金,在訴訟中增加為117871.14元。
在審理的過程中,原告所提供的證據仍然是李文紅的醫療費單據、傷情鑒定及子女情況,未提供該事故的賠償責任應該由被上訴人武陟縣汽車運輸總公司承擔的任何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調解書、判決書。車輛經營人李繼本以武陟縣汽車運輸總公司的人的身份參與訴訟、原審法院讓李文紅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本案訴訟向本公司索要保險賠償金。
原審法院不審查該起事故所引起的責任應該由誰承擔,直接錯誤依據保監會對《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條第三項的解釋認定李文紅疏于該起事故的“第三者”,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2年修正)第三十一條、第五十條判決本公司直接向參加本案訴訟的第三人支付保險金。支付數額為經該院核定后扣除不合法、不合理部分總數額的100%,即100265.33元。
為此,特提起上訴。上訴的理由是:
一、該判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車是李繼本一人購買,而不是李繼本及其兒子李文紅等人一起購買家庭共同經營。該項舉證責任依照最高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屬于李文紅及李繼本。因為已經有證據表明李繼本和李文紅系父子關系,并且李文紅早已成年。這些證據均屬于李文紅、李繼本等持有。其在訴訟中不舉出該部分證據,應該推定屬于李繼本、李文紅共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