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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化創意企業內部控制問題的研究
經過長時期的發展,文化創意企業取得了良好的成績,但是在發展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存在有一些問題,其中內部控制問題是一項重要的問題。一些文化創意企業未認識到內部控制的重要性,對內部控制問題存在一些誤解,下文從幾個方面對文化創意企業內部控制問題進行了研究。
2.1企業控制環境的失敗實踐證明,控制環境是企業內部控制問題的核心,控制環境能夠決定其他控制要素的發揮,對企業的控制目標有著直接的影響。當前,我國文化創意企業內部的控制環境比較薄弱,致使文化創意企業的經濟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調查研究顯示,控制環境從某種程度上講是一種氛圍,是內部控制其他要素發揮作用的基礎。從思想上分析,當前我國文化創意企業中的管理層對內部控制問題的理解存在誤區,企業中的內部控制意識未能從根本上引起領導者重視以及關注。從組織上分析,文化創意企業的組織有趨于扁平化以及復雜化的傾向。需要注意到的是扁平化的組織雖然能夠縮短信息傳遞的距離,但是會給內部控制帶來一系列的問題,具體體現在弱化了管理者的監督力度以及控制效果。
2.2企業內部的風險管理機制不完備文化創意企業的管理者在進行內部控制時,通常會對存在風險的環節進行定性分析,但是我們需要明確的一點是即使是在信息化高速發展的時代中,對風險環節的分析也只能局限于定性分析,能夠進行定量以及概率分析的情況很少。根本原因是企業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可行性強的風險識別系統,在風險管理機制上仍然處于“救活式”的狀態,長此以往,企業管理層中的風險意識顯然變得不足,因此也不能夠很好地應對來自內部以及外部的風險。
2.3組織內部信息溝通不暢文化創意企業是一項服務性比較強的產業,各個環節的工作都需要全體工作人員全力配合。該企業中會計制度的實施,無論是經濟業務的統計,還是各項財務信息的核算都需要相應的部門通力合作,這就需要企業在內部建立良好的信息溝通渠道。但是當前的實際狀況顯示,我國很大一部分的文化創意產業內部組織混亂,溝通不暢,致使企業中的整體工作效益比較低下。這種現象的存在說到底是由企業內部控制工作不到位而引起的。
3加強文化創意企業會計制度設計與內部控制的重要性
3.1可以有效改善企業的經營管理從一定程度上講,會計管理工作是一個系統性、綜合性強的管理工作,這項工作對職員的要求也比較高。對于文化創意企業而言,加強對企業內部會計制度的管理以及做好控制工作,能夠促進文化創意企業戰略目標的實現。無論是文化創意企業還是其它企業,其內部都必須建立一套系統的管理制度,以使會計工作合理地滲透到企業內部管理的各個環節中,進而為發揮會計工作的職能奠定基礎。總而言之,做好文化創意企業會計制度設計與內部控制工作,不僅能夠改善企業內部的管理經營狀況,還能提高文化創意企業的經濟效益。
3.2適應了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的要求文化創意企業發展到現在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內部會計制度,進而為做好企業的內部控制工作奠定基礎。實踐證明,會計制度的建立以及內部控制工作的良好進行將有利于文化創意企業科學地進行管理,企業中的經濟效益無形中也能夠得到提升?,F代化企業要想真正成為一個獨立自主、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就必須建立完善的財產核算制度、內部管理制度以及會計審核制度等。文化創意企業中會計制度的設計,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使企業做好政企區分工作。
我國改革開放正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目標,進入深化改革的攻堅階段。改革初期提出的“打破鐵飯碗”,提倡勞動力自由流動、自主擇業的要求已經基本達到,帶來的是新的問題,即打破“鐵飯碗”后吃飯問題靠什么保障?擇業未成時誰給生活費?企業不景氣甚至破產時誰給報銷醫療費,誰發退休金?諸如此類問題,使建立社會保障制度被擺到改革的前列,當前,保險制度的變革就引發了一系列值得深究的現實和理論問題。
首先,保險制度由企業自理、部門自理,走向社會化保障制度,產生了許多不相適應的問題。很多老企業背負著巨大的退休職工經濟包袱,削弱了老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
其次,經濟改革涉及到利益和權力的再分配,也涉及到風險和負擔的再分配。企業改革客觀要求社會管理制度建設跟得上,特別是職工本人無法解決的生老病死的問題,需要社會保障制度,尤其是社會保險制度來解決。社會保障制度是總的方面,它包括經常性的退休金、醫療費、住房購租等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包括突發性的大宗的偶然支出,如急病、重病、生育、房屋大修等,都需要保險制度來集千萬人的資金,資助少數人的危急之需。沒有保險制度不但不利于個人也可能拖垮企業。社會保險制度承擔了政府安定社會、解急救難的功能,因此,社會保險需要企業、單位、個人的長期、有力的支持,更需要政府予以特殊的政策,讓其早日增強實力,應付不測。
再次,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也要逐步成熟和完善,正如經濟改革一樣,要步步深入,層層推進,我國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還不發達,社會管理制度還不完善、社會積累還不豐富、人們的思想覺悟還不高,在這種現實的條件下實現社會保障制度,也只能因勢利導,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挖掘有關方面的潛力。社會保障制度既然能夠造福社會、造福人民,那么就應該發揮社會各方面的以及海外的積極性,大力支持社會保障事業,比如說,籌辦各種募捐、義賣等形式的慈善活動,充實社會保障基金。這種基金必須不以贏利為目的,而有所收益也必須如數用于社會保障事業,即使是其中的社會保險也必須堅持這一條,與商業保險劃分得越清楚,其得到社會各界的支持就越有力。社會保險發展壯大的關鍵恐怕離不開“來自社會,全心全意為社會大眾服務”的自身發展宗旨。社會保險承擔了穩定社會、救危解困、為企業和單位松綁的職能,它分擔了政府有關方面的職責,因此社會保險工作要充分考慮遵從商品經濟規律辦事,不能做長期虧損的生意,但作為政府應管的社會保障功能的分擔者,它以政府代表的名義出現更為有利。
二、社會保險實踐的啟迪
通過幾年努力,廣州的社會保險制度已初步建立起框架,進入營運階段,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以社會保險為主力創立新型的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保障體系,是一場史無前例的歷史創舉,也是一次舉步維艱、困難重重的改革“”。社會保險既要解決參與者的有關項目保險問題又要解決缺乏政府資金注入的問題。從廣州情況看,諸多大宗或突發性的支付項目都要依靠社會保險,其發展前途當然可觀,但在開始階段社會保險實力則令人擔憂。因為社會保險本身也需要一個資金和經驗的積累過程,難免有起伏興衰的曲折過程。
根據資料分析:1996年廣州市失業保險基金缺口400多萬元,應繳未繳的企業較多,1992年~1996年全市有300多家困難企業辦了養老金緩繳手續,緩繳金額達2億多元,靠全市調劑的單位占總數的40%。企業發展不平衡形成苦樂不均,而有了社會保險,矛盾就可以集中社會力量來解決。解決的辦法既要靠社會力量和政府投入,同時又要靠企業的改革求得生存與發展。對那些處在變革之中的困難企業更需要社會保險扶持渡過難關,這些困難企業多是紡織、電子、航運、供銷、交通、區街集體企業等,社會保險既然擔當了政府部分職能,也應得到政府財政、稅費政策的優惠和支持。對困難企業職工的救濟可以通過社會保險去發放、管理和運作。通過社會保險機構實施社會福利措施,有利于監督、測算和及時有效地運作。在改革過程中,必須兼顧公平與效率兩方面,在實現社會穩定前提下加快改革的步伐,國家、企業和職工分別合理負擔,盡快妥善建立社會保險制度,開創一個新局面。
三、完善社會保險制度,開拓更廣的領域
社會保險靠全社會的普遍參與,以千萬人的資金來資助偶然的個別支出,以長期的投入支付退休后經常的支出,以上一代人的積累支付后代的保險等,才能使社會保險的根基越扎越深,樹冠越長越大,所蔭庇的社會成員日益增加,所資助的項目更加有力。從經濟學分析,社會保險體制有幾種類型:
其一,供款基準制,即保險措施對具體受益人的提供取決于(或主要取決于)該受益人過去在保險體系中的資金貢獻量(供款量),其基本特征之一在于,它是運用預籌積累的方式來籌集資金的。其原則是,先積累,后受益,而且資金積累的過程不是一次完成的,是要在若干年的時間里,按照一定的繳納比例規定,逐年逐月地交費累積而成的。其主要優點在于,它能夠保證社會保險有可靠的資金來源,不會發生寅吃卯糧的問題,受益的多少取決于積累數量的多少。其具體方法是采取個人賬戶,在社會保障體制中引入激勵機制,由于個人賬戶產權界定清晰,因而可以調動人們進行積累和勞動的積極性,避免吃“大鍋飯”的舊病復發。
其二,受益基準制,即保障措施對具體受益人的提供取決于(或主要取決于)規定中的受益與否的標準(或公式),按照受益人當前的狀況(如年齡、身體健康狀況、失業期等)是否符合特定的標準而決定。此方式注重受益條件的公平性,而不注重受益人已經在資金上貢獻的多少,從資金籌集方式看是采用現收現付制來籌集資金并滿足當期的支出,這種強調同等條件面前人人平等的分配方式有社會公證性的一面,但又可能有吃“大鍋飯”的問題,缺乏激勵機制,但管理相對簡便,主要的資金來源是稅收,不涉及投資及投資回收問題,因此管理成本較低。
其三,混合制,即上述的供款基準制與受益基準制兩種基本類型擇優而成。利用受益基準制來提供普遍性的最基本的社會保障,而使用供款基準制對具體個人提供附加的個人保障。也就是用較低的所得(薪給)稅稅率征收一部分公共財政收入,由財政支出按某種受益公式對退休、醫療、失業、傷殘、意外等提供水準較低的但普遍適用的基本保障,這一部分保障強調公開性和社會安全網的作用,但大多數人不會滿足于低水準的退休金和其他保障,因此仍要安排供款基準制的附加保障。附加保障是個人賬戶,自存自用、預籌積累式的,它提供了明確的激勵特征。
社會保險中著重在養老、醫療和傷殘、失業等幾項中具有供款基準制特征,不同于商業保險,但也帶有商業保險的某些特征,就是參與者才能享受。并且供款基準制鑒于人們對未來風險的非理性預期,必須實行強制性的儲蓄積累方式。因此,政府干預經濟的功能就更加明顯,而且不同時期可能要求不同繳款比例的儲蓄額。對于已參加公有制企業工作多年的職工,他們過去對社會積累的貢獻大都形成國有資產,因此在實施社會保險個人繳費時則應考慮到原有的貢獻,當公有制企業老職工面臨不能支付社會保險繳款的困難時,有必要從財政上予以資助。再一個途徑就是通過社會援助、募捐籌資。在新舊體制交叉的過渡時期必須通過一套漸進、協調的靈活方法來完成機制的轉換。
就廣州的現狀來說,采取分門別類的混合制更為適合,即以供款基準制為主,從每月工薪和企業中相應支付同項的籌款項目形成養老保障的部分,公有制企業及非公有制企業、個體戶也應納入其中,有余力的個人可以額外加入商業保險取得退休后比別人多些的退休保險金。對醫療保障、失業保障、生育保障等可以更多采用受益基準制,即以收納所得稅來建立,以多補少,以社會力量來救一時一人之危困。
2.相關法律法規缺失。雖然我國已經出臺了不少關于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但是不少法律法規太過于籠統,不能適應所有地區的情況。目前國家已經出臺了不少社會保險的相關政策和法規,但是這些法律法規由于頒布的時間已經久遠,其中很多條例已經不適用于當今社會的發展,無法切實解決現實問題,反而會阻礙問題的解決。同時,每個地區的社會保險現狀不同,城市和鄉村的社會保險現狀也大不相同,同一部法律不一定適用于所有的地域。有的法律也許適用于城市地區,但這部法律不一定適用于鄉村地區。除此之外,現有的法律過于寬泛,只是界定了幾個大方面的問題,但是對于具體的細節適用性不強。對于很多細節性的問題,很難找到相關的法律依據,這就為問題的解決帶來不小的麻煩和阻礙,大大影響了社會保險的進展和全面開展。
3.專業人才缺乏。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社會對于人才的需求也越來越大。任何組織都是由人組成的,沒有人才,組織就不能取得長遠發展,更談不上不斷進步和自我完善。目前,社會保險專業方面的專業人才還不夠,可以說,社會還沒有形成重視社會保險的氛圍。就目前的狀況來看,不少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人才十分匱乏。有的單位雖然有一些社會保險人員,但大多數沒有接受過系統的知識培訓,經驗也不夠豐富,責任心不強,不能履行好作為一名社會保險人員的基本職責。
二、完善社會保險的對策
1.加大社保宣傳。一些非政府組織要加大宣傳力度,讓社會保險的思想深入人心,使傳統的觀念得以改變,努力營造一種全社會關心、全民參與的良好氛圍,一步一個腳印加快推進參保工作。進一步增加補貼力度,努力增加農村居民收入。防止農產品價格發生劇烈波動,使生產資料價格保持穩定,建立和完善農業保護制度。對農業收費嚴加管理,力求減少亂收費現象。不斷增加政府對廣大農民的轉移支付力度,積極穩定地發展農業集體經濟。市政府可以考慮每年從財政收入中劃撥一部分作為農村社會保險風險基金,并遵循專戶專存的原則,真正使農民從中受益,從而提高他們的參保積極性。
2.強化基金監督管理。良好的監督是社會保險正?;顒拥那疤?,沒有完善的監督體系,很難確保業務的正常開展。各個地區的社保單位應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為此可以建立相應的監督管理機構,對各項經濟活動進行有計劃地控制,及時發現社會保險工作進程中存在的問題,同時應該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工作,不斷提升工作效率。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除了做好社會保險基金內部的監督工作,不斷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外部監督工作也是十分重要的環節。外部監督主要包括新聞媒體監督和社會大眾的監督。企事業單位管理者要認識到社會保險基金內部管理的不足之處,認真改正有缺陷的地方,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建設。同時,也要不斷加強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發揮輿論的監督作用。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是一項巨大的完整的工程,具有完善的體系和結構,必須保證每個環節都落實到位,才能確保整個體系的良性運行,從而發揮出最大的效益。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構成的基本要素包括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因此,我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從結構上說也包括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實施機制三個要素。我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功能在三個方面都存在嚴重缺陷,因此,在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創新問題上我們要有整體思路,同時也要有具體的路徑選擇。
一、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創新的整體思路
新制度經濟學對關于制度變遷的理論分析,既繼承了西方正統經濟學理論的某些傳統(如經濟人分析、邊際分析和成本收益分析等等),又超越了這種正統經濟學理論的限制,這種超越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1)把在正統經濟學理論中被認為既定不變的制度視為會被修正和創新的,進而影響經濟發展的內生變量。制度內生化是制度經濟學的重要特征。(2)放棄了正統經濟學理論中的“信息費用、不確定性和交易費用都不存在”的非現實假定,理論分析更加接近于真實現實。(3)認為經濟人并不能解釋所有的經濟行為。但是,任何制度創新都離不開理論的支持,因此,我們有必要對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功能創新問題從宏觀上和整體上作出基本的理論和實踐準備。
(一)培育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變遷主體
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變遷的主體就是指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變遷中的初級行動集團和次級行動集團。初級行動集團是指一個決策單位,它們的決策支配了制度安排的創新過程,這一單位可能是單個人或由單個人構成的團體,這一單位意識到了一些目前暫時不能獲得的收益,只要能改變制度安排的結構,收益就有可能增加。次級行動集團是指一個決策單位,它們幫助初級行動集團獲取收益而進行一些制度變遷。
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變遷中的初級行動集團和次級行動集團都是制度變遷的主體,初級行動集團是制度變遷的創新者、策劃者和推動者,次級行動集團是制度變遷的實施者,初級行動集團通過制度變遷創造收益,初級行動集團雖然不創造收益,但是,參與收益的再分配過程。劃分并考察初級行動集團和次級行動集團的意義就在于有利于幫助對軍人社會保障制度變遷主體的分析。我們要注重培育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變遷的初級行動集團和次級行動集團。
(二)完善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
制度環境是指一系列用來建立生產、交換和分配基礎的政治、社會和法律基礎規則。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是指,目前,我國現實存在的一系列旨在促成國家和社會對軍人給予特別激勵的政治、社會和法律方面的基礎規則。從實質上來說,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就是指基礎性的制度安排(Foundamentinstitutionalarrangement)?熏它是我國基本制度規定,決定并影響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的構成及變遷,在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中,我國憲法和法律結構至關重要。與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相比,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也是可以變遷的,所不同的只是變遷的速度要慢得多。
(三)重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安排
新制度經濟學中的“制度安排”的含義就是“制度”最通常使用的含義。制度安排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可以是暫時的,也可以是長久的。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安排就是指具體的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是指國家和社會對軍人給予特別激勵的設計和安排。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安排應該在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中進行,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決定著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安排的性質、范圍和進程,反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安排也會反作用于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從比較靜態和福利經濟學的角度來說,一項新制度安排的評價標準有兩個:帕累托改進和卡爾多—??怂垢倪M。帕累托改進是指新制度安排為覆蓋群體提供利益時,沒有一個人會因此受到損失。卡爾多—??怂垢倪M是指雖然新制度安排損害其覆蓋下一部分人的利益,但是,另一部分人所獲得的收益大于受損人的損失,總體上還是合算的。
綜上所述,為了更好地進行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創新,我們必須準確厘清上述基本概念的準確含義,同時,把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和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安排區別開來,還要注意準確把握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變遷中的初級行動團體和次級行動團體的區別。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變遷是一個錯綜復雜的邊際調整過程,制度環境決定了制度安排的性質、范圍和進程,制度創新也會使制度環境不斷完善。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變遷的初級行動團體是制度變遷的主力軍,目前,缺乏適宜的初級行動團體是我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變遷緩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創新路徑選擇
(一)積極培育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非正式制度
由于對根源于文化歷史傳統和意識形態領域的非正式制度的培育和演變沒有給予足夠重視,結果導致非正式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全社會缺乏普遍的擁軍愛軍的主流意識,致使已有的正式制度設計缺乏運行的制度環境和基礎。因此,積極培育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非正式制度要重點把握以下方面:
1.轉換指導思想,確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新理念
我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的指導思想具有時代局限性。對軍人所承擔的額外義務進行特別補償是現行軍人特別保障的立法根據,這一點沒有任何問題。但是,通過軍人社會保障對軍人應該如何激勵?在具體的制度設計層面上,我國軍人保障的指導思想卻具有明顯的時代局限性,“重犧牲奉獻,輕優待激勵”的立法思想具有深刻的時代烙印,只強調對軍人設置義務,忽略了對軍人的物質和精神激勵,忽略了應該從內外兩方面進行立體的激勵和保護,在保護理念上具有顯著的偏差和錯位。由于軍人特別保障強調“犧牲和奉獻”忽略“優待和激勵”的制度設計沒有回應市場經濟發展而做到與時俱進,在新時期根本擔負不了保護軍人的重任,它已經和正在給軍人造成制度性的傷害。
因此,在新時期我們要轉換軍人社會保障的指導思想,確立軍人激勵的新理念,為此,要從以下幾方面做起:
(1)大力研究軍人職業不同于普通職業的特點和規律,對軍人實行科學激勵;
(2)充分挖掘“保障”的內涵,對軍人實行全面立體保護;
(3)顧及軍人的私權性質,對軍人實行官方和民間雙重保障;
(4)與時俱進,不斷修正保障激勵思想,完善保障激勵范圍和保障激勵內容。
2.發動思想教育,引導樹立正確的國防價值觀
心理學和行為學理論認為,人的價值觀念決定了人的行為方式。也就是說,價值觀念會影響人的思維模式從而決定人的行為方式。國防價值觀念就是指人們對國防價值的觀點、思想和看法,具體包括國防為什么存在,國防對人民意義的大小,如何建設國防以取得最大的國防效用,如何對待軍人職業,軍人職業與社會的關系等等一系列的觀點和態度??梢赃@么說,有什么樣的國防價值觀念就會有什么樣的國防態度和行為。國防價值觀念的形成與個人的家庭經歷、受教育程度、人文環境、政府宣傳導向、價值觀念、人生觀和世界觀等諸多因素有密切關系,國防價值觀念的形成和轉變都是一個相對緩慢的過程,具有很強的穩定性。思想政治教育歷來是我們黨和政府的工作優勢,20世紀80年代以前,黨和政府在培育整個社會正確的、積極向上的國防價值觀念曾起到很大作用。20世紀80年代以后,由于黨和政府工作重心的轉移,較之于物質文明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的步伐大大落后并凸顯消極負面影響,整個社會的價值觀念都崇尚金錢、地位、權力、美貌等,浮躁趨利成為現代社會價值觀念的主要特征,國防價值觀念受到沖擊。
20世紀80年代以后,軍人作為一個群體無疑成為這種業已變化了的國防價值觀念的犧牲品和受害者。現代社會價值觀念所崇尚的金錢、地位、權力、美貌、學歷等似乎都與軍人群體沒有太大關系,相反,由于軍人職業特點和輿論導向的作用,軍人群體給整個社會的印象是貧窮、危險、困頓,等等。因此,黨和政府要根據國防價值觀念形成、轉變特點和規律,從正面的思想教育入手,大力進行輿論引導,輔助以改善軍人整體形象,增強軍人職業吸引力,從而在全社會培育積極向上的國防價值觀念。
3.培育軍人意識,強化軍隊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堡壘都是從內部攻破的。軍人保障更應該從強化對軍人的激勵入手,如果軍人職業的吸引力、競爭力增強了,軍隊自然也就會堅不可摧。因此,我們在進行非正式制度的培育時要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1)全面激勵軍人,提高軍人的社會地位,增強軍人榮譽感;(2)提高現役軍人待遇,增大軍隊對人才的吸引力,增強軍人優越感;(3)發動思想教育,增強國防事業的主流意識,增強軍人歸屬感;(4)打擊破壞軍人形象行為,增加外力破壞的犯罪成本,增強軍人職業神圣感。
(二)建立健全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就是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非均衡、低效率和不公平。因此,建立健全軍人保護正式制度要把握以下方面:
1.建立健全新時期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法律法規體系
20世紀80年代以前,黨和人民政府就十分重視軍人的社會保障激勵,并對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問題實行特殊政策。主要體現在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共同綱領》有關規定、1950年制定的《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上,但是,當時的法律規定主要是通過強制性的法律規定來對軍人進行保障,這種規定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曾起到激勵的作用。
20世紀80年代以后,軍人得到了《憲法》、《兵役法》、《軍官法》以及各種關于軍人社會保障的條例從多個層面的不同保障,從而構建出一套完整的軍人社會保障激勵體系。但是,現行的法律制度同樣是靠各項強行性規定來進行社會保障,強行性的指導思想和具體的法律規定沒有任何變化。
因此,在新時期我們在立法規劃中,必須重新構建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法律法規體系,建立健全有關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法律規定。除了保留《憲法》、《兵役法》、《軍官法》以及各種關于軍人社會保障的條例的軍人社會保障激勵條款之外,還要在《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社會福利法》、《社會救助法》中規定有關對軍人進行社會保障激勵的各種事項。國家采取措施保護現役軍人及其親屬的榮譽、人格尊嚴,對現役軍人實行特別保障和優待,在退役安置、醫療保險、住房補貼、子女入學、生活補助、法律援助、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給予特別優待。重點優待軍人及其配偶,給以實實在在物質刺激,增強軍人優越感和軍人職業的吸引力。從而構建新的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的法律法規體系,激勵軍人,提高軍人的社會地位。
2.建立健全新時期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政策體系
軍人社會保障激勵不能僅僅依靠法律法規,還必須依靠黨和國家的各項激勵政策。政策一般指黨和國家為實現一定的政治目標,完成一定的任務而做出的政治決策。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基本內容和本質方面具有聯系,包括階級本質、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社會目標等方面存在共性,但是,二者也有顯著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1)意志屬性不同。法律法規體現國家意志,政策體現全黨意志。(2)規范形式不同。法律法規表現為規范性的法律文件和國家認可的其他形式,具有穩定性和成文性。政策表現為黨的決議、宣言、決定、聲明、通知,等等,具有綱領性、原則性和方向性。(3)實施方式不同。法律法規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政策依靠黨的紀律保證實施。(4)調整范圍不同。法律法規主要調整以權利義務界定的社會關系領域,政策調整的范圍比法律法規更為寬廣。(5)穩定性和程序化程度不同。法律法規具備極強穩定性,非經嚴格程序不能變動。政策較為靈活,可根據形式變化做出較為迅速的反應。由于法律法規和政策各有其適用的對象和調整范圍,各有其獨特的調整方式和強制措施,因此,我們在制定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正式制度時既要注重法律法規建設,同時還要兼顧政策的制定,發揮各自優勢,相互配套和銜接,共同激勵。
(三)合理配置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實施機制
任何設計完美精細的法律和制度都必須依靠實施機制才能體現出價值。判斷一個制度是否有效,主要是看實施機制是否有效,離開實施機制,任何制度安排都形同虛設。檢驗某種制度的實施機制是否有效,最關鍵是考察社會收益與個人收益之間的關系。根據諾斯的理論,當個人收益等于社會收益時,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就會得到有效實施。
1.強化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非正式制度的實施機制
從本質上說,非正式制度的實施機制主要是一種軟約束,它不是一種強制性的規范,因此,軍人通過國防活動產生的社會收益大于個人收益的那部分別人獲得的收益,難以得到強制性的補償,并且還會導致已有的正式制度設計因缺乏運行的制度環境和基礎,預期的激勵難以體現。
但是,非正式制度實施機制的非強制性本質并不能成為我們束手無策無所作為的借口,我們可以強化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非正式制度的實施機制,增加破壞國防事業的道德譴責,將珍視國防事業的道德觀念與思想品德建設掛鉤,將國防價值觀念作為考察人的“德”的一個重要方面,增大破壞國防事業的違約成本,從而增強非正式制度的強制性,使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非正式制度的實施得以強化。
2.重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正式制度的實施機制
在正式制度中,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法律制度最為完整系統,但是,從經濟學角度分析,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正式制度實施機制的設計和安排具有先天性的缺陷,軍人從事國防活動產生的社會收益與個人收益之差過大,導致激勵不充分。因此,要對軍人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立體綜合激勵。這就要求我們的實施機制在制度設計的保障范圍上不僅要保障軍人本人,還包括軍人的其他近親屬?,F行正式制度的實施機制設計重心是放在軍人本人的激勵且激勵力度不大,沒有全面構建實施機制體系,沒有建立保障軍人近親屬的全程激勵的實施機制,沒有科學合理地配置激勵資源,難以起到激勵的作用。因此,全面構建軍人社會保障激勵正式制度的實施機制體系,科學合理地配置激勵資源,就成為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改革時需要重點考慮的一個方面。
[參考文獻]
根據德國"經濟奇跡之父"艾茵哈特的設想,社會市場經濟就是把市場競爭自由原則和社會利益均衡原則相結合,把個人進取心與社會進步相結合,以社會大眾福利制為目的的市場經濟體制〔1〕。因取得社會進步和貫徹福利制是國家的任務,所以國家必須建立對經濟生活的宏觀調控機制。因此社會市場經濟的特征可以概括為三點:一是市場經濟,二是國家宏觀調控機制、三是大眾福利制。社會市場經濟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在德國取得執政地位的基督教民主聯盟和基督教社會聯盟提出的執政綱領,在他們戰后長期的執政中這一綱領得到了充分的實施,在社會市場經濟作為基本國策規定入憲法之后,也得到了曾經一度執政的社會人的遵守。
所謂市場經濟,就是以商品生產與交換為目的,以自由競爭為手段的經濟體制。德國歷屆政府和學術界的一致看法是,市場經濟是和計劃經濟相對立的一種經濟體制,根據西方社會多年發展的經驗,因為市場經濟能夠保障個人自由并發揮個人積極性創造性,故只有它才能提供國民經濟發展的自覺的和永久的動力,而計劃經濟則不能做到這一點。因此德國實行的是全面的私有制基礎上的市場經濟體制。其實戰后德國也有實施計劃經濟的機會,1949年聯邦德國成立時參與競選的社會就是把計劃經濟作為他們的競選綱領的。但是隨著社民黨人這次競選失敗,計劃經濟的主張在德國似乎永遠失去了支持者,而社會市場經濟成為憲法規定的國策。
所謂國家宏觀調控機制,指的是國家利用各種經濟手段對國民經濟進行積極干預的各種制度的整體,這是相對于資本主義發展初期的自由放任式經濟體制提出的。德國人認為,自由放任式市場經濟并不能保證國民經濟的順利發展,正如1929-1933年的國際性經濟危機證明的那樣。為協調經濟發展,平衡社會利益分配,緩和階級沖突,國家必須采取積極的干預措施。這是實行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的目的之一。實行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的目的之二,是防止不正當競爭和限制競爭(壟斷),使企業始終處于競爭的狀態之中,使國民經濟始終具有發展的動力。國家宏觀調控機制,是社會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在市場經濟運轉正常的情況下,國家把經濟發展的一切決定權放手給企業和民間,但是一經顯示國民經濟發展有異常情形,國家則立即施行多種干預手段,對市場進行調整,使其歸于正常。德國人對此的概括是:"平時國家不問不管,緊時國家多方出面"。
所謂大眾福利制,就是使德國公民享受全面的社會保障的制度。按德國基本法的規定,福利制是德國建立的四大原則之一,也是實行社會市場經濟的目的之一。所謂社會市場經濟中的"社會"一詞,在德語中本來就有大眾福利的意思。追求利潤當然是市場經濟的動力,但是國民經濟發展的目的卻是為社會公眾造福。因此在德國,有關國計民生的農業、交通、郵電等行業長期以來并不完全服從于市場經濟規則,也就是說這些行業并未全部進入競爭機制,因為它們不能完全著眼于利潤。在這些部門曾經保留著很大的國營經濟成分(但是從1995年1月1日起德國鐵路、航空公司、和郵政電訊實行了私有化改造,即按照私營公司的形式進行了重新組合,現在的德國國營企業僅僅只有魯爾區的幾個煤礦)。另外德國還對社會的高收入階層實行累進稅制,并以國家財政支持對雇員的養老、醫療、失業等實行全面的保險,并對職業教育、兒童教育、低收入房租、貧困者的社會救濟等方面進行補貼。
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就是德國為保證市場經濟協調發展、給國家提供宏觀調控的手段、實現福利制國家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總和。這些法律有,為商品生產和流通提供基本規則的民法和商法,為國家調控提供手段的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穩定法等,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法,實現福利制的社會立法等。這些法律構成一個相互協調的整體。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是一種完全法律化的經濟體制。它的運轉機制是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的。"法治原則"也是現代德國基本法規定的立國四大基本原則之一。該國現行有效的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大約3600多個,最大的法律如民法有2385條,小的有幾十條,它們基本上覆蓋了的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完善的法制提供了社會經濟所需要的穩定政治環境。
二提供市場經濟基本規則的法律--德國民法和商法
提供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的法律,亦即規范市場經濟的參加者及其行為的法律,在德國是民法和商法,這是毫無疑義的。民商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是規范市場經濟參加者身份,賦予市場經濟參加者用于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所需要的基本的權利、提供商品交換基本的法律規則。民商法把商品生產者與商品交換者的基本需要,按照平等、自由、公正、公開、誠實信用、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協調一致等原則,規定為民事權利主體、物權、債權、公司、票據、保險等具體的制度,保障市場經濟按照這些法律制度健康正常地運轉。民法和商法所提供的規則,是社會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規則,這在德國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我國有關的探討中,對此似乎缺乏足夠的認識〔2〕。
(一)德國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法律規范的總和,其法律規范涉及到全社會的每一個自然人和法人,大到涉及國計民生的財產支配關系和流通關系,小到個人、家庭與鄰里之間的關系,都是民法的調整范圍。所以它是市場經濟社會最基本的法律,其重要性只有憲法可以相比。德國現行民法是1886年頒布、1900年生效的《德國民法典》。明年該法典誕生就已經整整100年了。100年來,德國社會與經濟狀況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1949成立時制定的《德國基本法》即德國憲法承認《德國民法典》仍然有效。當然該法典也曾經過不少的修改,但其基本結構和內容沒有大的改變。德國法律明確規定,任何企業的開辦者和經營者都必須有學習過《德國民法典》的經歷,每個大學生,無論是自然科學、人文科學、社會科學的,都必須有《德國民法典》的學分。一部法典能有如此之長如此之大的生命力,其主要的原因有:
(1)體系宏大,覆蓋面廣。民法因調整范圍廣泛,在一般國家也都是體系最寵大的法律?!兜聡穹ǖ洹烽_始制定時,正是分裂數百年的德國剛剛統一之時,立法者也想利用該法典把長期分裂割據而混亂不一的德國社會統一起來〔3〕,這就更加擴大了民法典的規模。因此,該法典在立法時基本上把當時能夠設想到的市民社會的民事法律關系統統都規定進去了。這就使得整個德國社會都建立在該法典之上,使得《德國民法典》實際上成了規范整個德國社會的最基本的社會關系的法典,也使得后來想廢止該法典的人常常自嘆乏力(比如希特勒就曾想廢止該法典〔4〕)。同時也由于立法的這種背景和德國人一貫辦事細致認真的傳統,該法典的條文達到2385條,成為當今世界最宏大的一部現行法典。
(2)采納科學,多有創新?!兜聡穹ǖ洹分贫〞r,立法者盡量采納了當時法律科學研究的成果,使得這部法典非常富有創新性。這一點比較突出的如:在立法模式的設置上,它放棄了在當時影響極大的1804年頒布的《法國民法典》把民法規范規定為"人"、"財產及對于所有權的各種變更"、"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三篇結構,而根據本國法學家的研究成果,把民法典的內容劃分為"總則"、"債務關系法"、"物權法"、"親屬法"、"繼承法"這五編式的結構,這樣,民法的全部內容安排得清晰合理,人們從各編的題目就可以看出他們的相互區別和相互聯系。又如"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法人"、"物權"等法律概念和制度,關于"有限所有權"理論、"權利濫用禁止"理論等,也是《德國民法典》吸收法學家的研究成果并在法典中首創使用的,目前這些概念及制度的科學性得到了全世界的承認并已經得到普遍使用。
(3)結構嚴謹,技術性強。《德國民法典》充分體現了德意志民族慣于抽象思維和講究專業化、技術化的特點?!兜聡穹ǖ洹分写罅康貞昧?事實的抽象-概括式表達"、"一般性條款"、"共同性規定(提取公因式)"等法學邏輯手段和技術,使得《德國民法典》的層次分明,而且結構嚴謹。為了節省文字和篇幅,該法典中還大量地使用了"援用"技術,很多條文直接引用其他條文的事實規定或者法律效力。在立法語言上,《德國民法典》的一個顯著特點是盡量使用法律規范語言而不是一般民眾的生活語言,這就使得法典條文的含義盡量地精確無誤。在《德國民法典》制定時,曾有人就它的立法技術和語言進行了尖銳的批評,指責它過于專業化,疏遠民眾,是"教授的法律"。不過正因為此,該法典才做到了"法律計算機"〔5〕般的精確,給法官執法提供準確的應用規則,并限制了法官的任意性,從而使法律得到準確的貫徹,而大眾化的立法技術和立法語言是做不到準確執法的。
(4)立足長遠,講究質量?!兜聡穹ǖ洹吠瑫r還體現了德意志民族認真、精確的特點。該法典從1873年起草,到1896頒布,先后三易其稿,共計24年方才制成。在整個法典之中,至今人們還很難發現冗言贅語,也很難發現沒有實用意義的條文,一些被后來實踐證明過時的或缺損的內容,立法者也都進行了廢止和補充。舉世公認的是,《德國民法典》不愧為講究立法質量的楷模。
當然,時代的發展是無止境的,任何法典,即使它制定時再完善,也得要不斷地進行修改。截止到1994年11月5日,《德國民法典》已經進行了122次修改,涉及的條文約500余條〔6〕。其中廢止的條文主要是封建色彩濃厚的家庭與婚姻制度方面的內容,增加的條文主要是禁止權利濫用、男女平權、侵權責任。消費者保護等方面的內容。總的來說,隨著時代的發展,民法的內容必須不斷增加。德國立法者也認識到,試圖用一部法典來概括和規范全部社會生活是不可能的。當增加個別條文無濟于事時,立法者干脆重新制定一部新法,作為《德國民法典》附從法。目前這些附從法有《地上權條例》、《住宅所有權法》、《通用交易條件法定規則法》、《婚姻法》、《消費者信用法》等。
(二)德國商法
商法是規定以營業為目的的人(包括法人)和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顧名思義,商法就是專門規定有關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人(包括法人)和事實的法律。從法律邏輯上來說,商人是民事主體的特別形式,商行為是民事行為的特別形式,所以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是商法的一般法。在法律適用規則上,應優先適用商法,在商法無特別規定時,可以適用民法。1897年生效的《德國商法典》,對它和《德國民法典》之間的關系就是這樣規定的。
《德國商法典》和《德國民法典》是同時制定也是同時生效的,以后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成立時又同時得到《德國基本法》的承認。德國在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的原因,是商人和商事行為雖然具有民事主體和民事行為的一般性質,但是在市場經濟運行中他們表現更多的是其獨特性,即具有以營業性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為目的,即以商業性盈利為目的的特點〔7〕。而且商行為比一般民事行為運轉更快,因而其風險更大,所以它有更高的安全性要求。為社會公益和社會經濟生活安全而言,必須有國家立法對商人和商行為制定明確的規范?!兜聡谭ǖ洹钒ㄋ木幑?05條,第一編:商人,內容有商人,商業注冊,商號,商業帳簿,商業代表等規定,第二編:商事公司及匿名合伙,是關于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第三編,商行為,內容有商行為的一般規定、買賣、批發、運輸、倉庫、運送等。第四編是海商法的規定。
《德國商法典》并沒有規定商法的全部內容。以后德國又單獨制定了《票據法》、《保險法》、《支票法》、《銀行法》等商事法律。由于商業的迅猛發展,商法典的內容的更新和變化要必民法典更快更大。比較突出的有:1937年有關股份的法律從商法典中抽出,制定為單獨的《股份法》;1986年通過《資產負債表規則法》用100多個條文使商法典第三編得到更新:1989年又根據歐共體法制定了新的商業法。
三給國家提供宏觀調控手段的法律制度
由于對自由放任式市場經濟產生的經濟危機的深刻認識,德國才改行國家宏觀調控式市場經濟,其目的一是為了均衡社會經濟利益,二是為了防止因為壟斷而導致限制甚至扼殺競爭的現象,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就是說,國家不再把社會經濟的發展只當作私人事務,而要以社會的最高公共仲裁人的身份積極地干預社會經濟生活。如果說民商法提供給市場經濟參加者合法的身份和必要的權利,那么國家的積極的干預則是要給市場經濟提供和諧發展的秩序,保證它能順利發展。
在法治國家的原則下,國家的宏觀調控的范圍和方式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德國在這一方面制定的法律主要有:
(一)關于保護競爭的法律。
市場經濟體制下國民經濟發展的根本動力是競爭。因此促進競爭并保護競爭順利進行就成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的一項重要任務。國家對競爭不能如自由放任時期那樣放任不管,因為放任競爭會產生如下兩種損害競爭的情況:一是競爭的濫用,即不正當競爭;二是企業之間達成協議限制甚至扼殺競爭。為此德國專門制定了如下立法:
⒈《反限制競爭法》又名《卡特爾法》。1957年制定,1980年和1990年兩次修改。之所以又稱之為《卡特爾法》,因為該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要消除企業之間達成的限制競爭的卡特爾協議。有時卡特爾也指根據上述協議而產生的企業組織,如企業集團、企業組合等〔8〕。該法列舉的卡特爾形式有:交易條件卡特爾,它給一個行業的企業規定一個統一的合同條件:價格卡特爾,它規定一個統一的最低價格;顧客或者地區卡特爾,它為每個企業規定特定的顧客種類或者特定的營業地區等??ㄌ貭柕臉O端形式是辛迪加,它是指將價格、交易條件、合同條款、有關產品的一般條件等全部統一規定從而形成壟斷的卡特爾形式??ㄌ貭栃袨榭梢援a生于市場的各個行業,也可以發生在市場交易的各個階段??傊ㄌ貭柕谋举|,就是使企業減少甚至是免于競爭壓力,保證他們在不改進其為顧客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的條件下而能夠獲得穩定的甚至是不斷提高的收入。
在對卡特爾行為進行國家干預時,確定它對于國民經濟的發展是否真正造成損害是非常必要的,因為企業的聯合有時是好事,有時是壞事。按《卡特爾法》的規定,當企業之間的協議造成他們"支配市場"的地位(壟斷),并濫用此地位剝削合同相對人或者消費者時,即認為其是法律應該禁止的"限制競爭行為"即卡特爾行為。對交通、能源、以及自然資源開發型企業等自然壟斷行業,也要根據上述標準來判斷其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的行為。國家對卡特爾行為的干預方式是:對要成立卡特爾的企業實行準許制,即企業之間成立卡特爾時必須向聯邦經濟部申請準許,否則為非法。對已經成立的卡特爾組織,由設在柏林的聯邦卡特爾局或者各州的卡特爾局進行調查,以確認他們是否能夠造成他們"支配市場"的地位以及他們是否有"控制濫用"(即利用其地位操縱市場)的情形。由于對此情形的判斷在具體的事件中是很困難的,所以立法者賦予卡特爾局一種可以假設的權利:根據企業的某一行為(比如規定價格)確定,它在市場上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甚至取消競爭情況。在得到肯定的答案之后,卡特爾局將頒發一個"聯合禁止"命令,宣布企業之間的卡特爾行為無效,并將其予以解散。在德國,成立卡特爾必須得到聯邦經濟部的批準,而聯邦經濟部在這個問題上非常慎重,只有能夠創造或者擴大就業機會的卡特爾才能獲得批準,而卡特爾的本性一般來說是消減就業機會的,故新成立卡特爾幾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在德國,只有環境保護企業不受《卡特爾法》的限制〔9〕;另外因受歐洲聯盟法(原來的歐共體法)制約的農業等行業,因不參與競爭,故也不受《卡特爾法》的限制。
⒉《反不正當競爭法》又名《競爭法》,1909年制定。該法的立法目的,是排除競爭中的不公正、不道德行為,建立并發展公開、公正的競爭秩序,保護市場經濟的順利運行?!斗床徽敻偁幏ā放c《卡特爾法》在具體調整范圍上雖有差別,但是他們的作用是互補的,目的是相同的。該法制定于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它是德國政府早就認識到國家應當積極干預市場經濟的意義并實施了干預的一個象征。當然此后德國對該法也曾進行過一些補充和修改,如1932和1933年頒布兩個附加條例等〔10〕。
該法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分為四大類:第一種是"顧客誤導",指的是使得顧客自己作出決定而損害自己的種種不道德行為,如通過誘惑性廣告進行心理上的和道德上的強迫買賣等。第二種是"妨礙對手",指通過毀滅性價格戰(即傾銷行為)、封鎖、貶低他人的廣告甚至違法犯罪等手段,降低競爭對手的競爭能力。第三種是"剝削性競爭",指的是企業對他人勞動的剝削,如假冒他人的成就(如在自己的產品上使用與他人相同的包裝等)、模仿他人的廣告、盜用他人的聲譽、誘拐挖走他人的工作者等。第四種是"違法競爭",指企業有意識地、有計劃地以違背稅法、工商法等謀取競爭優勢,獲得不正當利益,如給回扣、行賄等。另外該法還具體地列舉了一系列有關的法律事實,并從中甄別出正當與不正當的界限。這些事實有:迷惑性廣告、清倉出售、甩賣和季節末大甩賣、購物券交易、行賄、誣陷、營業性誹謗、吐露商業秘密等。
雖然《競爭法》對種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作出了細致的規定,但是它又規定,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權利,并不屬于企業和個人,而是屬于法院。受害人可以依據事實向法院,但只有法院有權判定某種競爭行為是否正當并決定是否給予相應的處罰。
(二)關于國家調節、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
即使各種社會經濟力量完全按照合法的方式存在和競爭,有時國民經濟的發展也會出現一些異常情況,如通貨膨脹和失業等,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是常見的。此時就必須有國家出面,對社會經濟的發展進行調節,把市場經濟導向健康發展的軌道。德國1967年制定的《穩定法》就是給國家提供調節社會市場經濟的手段的法律。該法的全稱是《促進經濟穩定與增長法》。它規定,在社會市場經濟條件下聯邦政府有權以間接的干預措施調節經濟發展(所謂"經濟干預");調節的目標是,在經濟持續增長的同時保持穩定的物價、高的就業率和對外貿易平衡,保持各州、城鎮、鄉之間的經濟均衡發展:調節的主要手段是預算、稅收、社會福利措施等。它還規定,監督、調節社會市場經濟,是聯邦政府的義務,聯邦政府必須對協調各地的經濟發展負責,對各地區的投資用稅收進行引導,并在每年初就過去年度的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向國會報告?!斗€定法》的施行,其意義一是它給國家提供了經常的明確的調節控制經濟發展的權利義務、以及實施調節的手段;二是它擴大了聯邦政府參與經濟事務的權力,縮小了經濟的地方自決權,對聯邦制條件下的經濟地方自治原則進行了修正。
德國在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方面,除利用《穩定法》進行大膽的調節之外,還采取了如下措施:
為抑制、消滅通貨膨脹,規定德國中央銀行德意志銀行獨立,使其脫離聯邦中央政府機構系列,中央銀行董事會的組成不屬于聯邦總理的職權。這樣,政府就無法決定貨幣發行量,這就消除了政府為追求經濟高速發展而濫發鈔票導致的通貨膨脹。
設立經濟發展理事會,成員有聯邦經濟部長、財政部長、各州政府一名代表、鄉級政府的代表等。理事會的任務是:對德國境內全局性的經濟發展問題進行協商,尋找解決經濟發展中的方法并盡可能地采取一致行動。因德國是聯邦制國家,經濟事務的決策權屬于各州政府。成立經濟發展理事會后,聯邦政府便可以對各州之間的利益關系進行協調,并貫徹聯邦的經濟政策。
設立財政計劃理事會,其成員與經濟發展理事會組成方式一樣,其任務是協調國家、州和鄉的財政計劃,使公共收支與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相適應。
設立社會力量監督國民經濟運行的常設機構,于1963成立的一個由德國境內沒有黨派色彩的五個著名經濟學家組成的專家理事會,人稱"五賢士會"。該理事會的主要任務是:鑒定宏觀經濟的發展狀況,每年秋季撰寫一部關于宏觀經濟發展的優劣的鑒定報告。這份報告要向社會公布,而且對政府實施政策有直接的作用。在每年1月份召開的聯邦議會上,聯邦政府要將他們對該鑒定的意見向議會提出專門的說明。
(三)關于市場準入的法律
對于允許公開競爭的行業,國家均規定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不達到標準者不得開業進入市場。市場準入制度是企業開業登記制度之外的另一種考核制度,任何營業者當然都必須經過國家登記方可開業,但德國法律要求,營業者在申請登記之前,還必須具備一定的市場準入條件。這些條件是,對各種公司,依據商法的規定實行規范制和批準制;對個體商人,則要求其具備職業知識。對具有高級技術知識的個人營業者,如醫師、律師、會計師、經濟師和稅務顧問等,國家還要求他們必須經過特殊的培訓并達到一定的年齡。德國在市場準入方面的法律是非常嚴格而細致的。例如,即使是修鞋師傅、家庭用水管道修理師傅這樣的個體開業者,法律也要求他們必須具備實科中學畢業(六年制中學)畢業、學徒三年、幫工五年、最后通過政府專門考試的履歷。
四關于勞動者的法律
勞動是社會財富的根本來源,激發勞動者的積極性,保護他們的合法利益,理所當然地是立法的中心任務之一。由于德國是私有制國家,貫徹的是"勞動自由"的原則,故勞動關系的建立完全采用市場化方式即采用勞動契約形式,由雇主與雇員自己決定是否發生雇傭關系,并決定工資、工作時間、工作條件、休假、勞動保護等有關勞動的具體事宜。在這種條件下,勞動者總是處于較不利的地位,他們的權益常常難以得到保護,勞資沖突的產生是必然的。為緩和這種沖突,穩定社會關系,德國法律在保護勞動者上采取了較大的舉措,其主要有:
⒈制定獨立于民法的勞動法。在《德國民法典》關于雇傭關系的規定顯然已經不足以保護勞動者的條件下,把勞動關系從雇傭的法律規范中分離出來,另外從19世紀末開始制定了一系列勞動法規,這些法規最初是針對個別行業制定的,尤其是針對礦工等勞動保護最為迫切的行業制定的,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已經成為勞動法群體。1969年德國制定了專門的《勞動法統一法》,把所有的勞動法規統一為一個大法。該法以《德國民法典》和《德國商法典》為基礎,但又廣泛地引入行政法措施,確立了統一的勞動保護條件。該法的另一個顯著的成就是,把對勞動關系的司法管轄權從一般管轄權中分離出來,為成立獨立的勞動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據。
⒉設立獨立的勞動法院,對勞動關系進行特別司法管轄。德國于1979年制定《勞動法院法》,規定設立縣、州、聯邦三級勞動法院系統,審理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勞動關系爭議。該法規定,區別于一般的民事爭議的是,勞動爭議的審理貫徹程序捷便和費用節儉的原則。
⒊建立"共決權"制度。所謂"共決權"制度,指的是德國法律規定的,在所有的企業中建立的由就業者享有參與和雇主共同決定企業事務的權利的制度。這一制度的主要內容有:⑴"企業委員會"制度。按照1952年頒布、1989年修訂的《企業法》,在一切企業中設立企業企業委員會,企業委員會由就業者或者就業者代表組成,它享有代表就業者講話以及決定部分企業內部關于就業者事務的權利。其權利主要包括:在集體事務方面如就業者的休假計劃、工作時間、職員宿舍的安排以及工作秩序、工人崗位勞動監督、企業新技術引進等問題上企業委員會擁有決定權;在企業對就業者的個人處置事務如就業者的培訓、崗位調換、解雇等問題上,企業委員會擁有知情權和建議權;在企業變更損害到20名以上的就業者的利益時,企業委員會有為他們取得利益補償和申請社會救濟的建議權等。企業委員會不同于工會,因前者是法定組織,有法定權利;而后者是自愿成立的社團,其權利來源于組織章程;而且前者只可在企業內部活動,而后者可以是行業的、地區的甚至是全國的組織。⑵就業者參加企業監事會制度。根據德國前述《企業法》、1951年的《產業企業共決權法》、1976年的《共決權法》等法律,就業者有權在一切股份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擁有監事會席位。法律對就業者席位的多少有明確規定,如在擁有500名以上就業者的礦山、鋼鐵企業中擁有1/3至半數的席位,在企業集團如康采恩的監事會中擁有至少20%的席位。在監事會中,就業者監事行使與其他監事同樣的權利。
⒋提倡"社會伙伴關系"。所謂"社會伙伴關系"指的是德國社會的一種說法,它認為德國的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關系,以及他們的代表者雇主聯合會與工會之間的關系,不是你死我活的根本沖突,而是一種在客觀上既有矛盾但又誰也離不開誰的、要共同為經濟穩定和繁榮發揮積極的社會作用的伙伴關系。德國法律對這種說法至少是采取了鼓勵的態度,法學家們在其著述中也大量采用并闡述這一說法。按照"社會伙伴關系",只有雇主與雇員之間、雇主聯合會與工會之間在出現勞資沖突時即互相斗爭又互相協調才能解決問題。這一看法可以說在德國形成了共識。1993-1994年德國南部的鋼鐵工人長達10個月的罷工就是在工會與雇主聯合會頑強而又靈活的斗爭中得到解決的。
⒌工會的統一化和獨立化。德國法律規定,某一行業只能組織統一的工會,其目的是避免該行業工人力量分散,保持工會的強大。所謂工會的獨立化,指的是德國法律規定,工會不能從屬于任何黨派或者教派,而只能保持其獨立。該規定的目的,是要防止把工會作為黨派的競選的工具或者教派斗爭的工具,使工會保持其只為工人利益活動的特性。
⒍建立完善的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制度。德國對勞動保護的法律制度見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一系列法律之中。其內容包括兩方面,一種是針對勞動中的危險對就業者的保護,如勞動秩序、就業者健康、勞動技術條件、危險品作業的保護等規定;另一種是勞動時間保護、勞動報酬保護、解約保護等。另外,對特殊勞動者如婦女、青年、重殘疾人、以及家庭勞動者等,由法律針對其特性作出規定。雖然德國法把勞動關系的締結仍然當作民法上的一種合同,承認其成立依據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但是它把勞動保護條款規定為強制性條款,雇主只能接受,而不能改變和拋棄。同時,德國對一切就業者建立以企業資金和國家資金為基礎的強制性保險制度,它規定所有的雇員都必須參加醫療、養老、事故、失業等項保險,保險費由雇主與雇員各半分擔。如就業者失業,除其可以領取失業保險賠償外,還可免費接受由國家財政支持的職業培訓和轉崗培訓。
總之,一方面由于就業者技能的提高和勞動市場的一百多年的"磨合",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對就業者的完備的保護,德國的就業者的法律地位和勞動條件已顯著提高,據1991年的統計資料,其勞動力價格已經成為世界之冠,個人的消費達到全國社會凈產值的56.1%,遠遠大于同期國家的各項支出〔11〕。
五關于社會福利制的法律
如上所述,所謂福利制,就是使德國公民享受全面的社會保障的制度,這是德國基本法規定的四大原則之一,也是實行社會市場經濟的目的,為實行福利制國家的目標,德國長期把農業、交通、郵電等行業置于市場之外,使之未進入競爭機制。同時,德國還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國家的財政為基礎在該國建立起了全面的福利制制度。這些制度除上文談到的就業者的福利措施外,還主要有如下方面:
⒈住房。德國依據國家財政支持建立起了西方國家唯一的"福利制住房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住房十分緊張,大量的無房居住者使得住房市場對居住者非常不利。因此德國政府開始實行住房市場的國家控制,使其基本上不再依市場調節。控制的手段之一,是國家強制投資住房市場,并獲得對住房的部分支配權,然后把住房低價出租給社會低收入者階層不定期居住,這就是所謂的"福利制住房"??刂频氖侄沃且馈蹲≌x務法》(1948年)強制規定對房主解約的限制,后來該規定導致對《德國民法典》的修改,而建立起了"承租人保護"的法律制度。依靠這些制度,德國的住房市場曾有過長期的對居住者寬松的局面。但是自從德國統一后,住房市場目前仍然比較緊張。
⒉養老。德國對全社會實行法定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由國家財政支持的。通常男子年滿65歲,婦女年滿60歲即可領取到養老金、退休金。
⒊教育。德國對全體居民實行十年制義務教育制和一切教育免費制度。對受教育有困難的居民,國家給予特殊的幫助,比如對殘疾人國家建立特別的學校予以教育。對經濟困難的大學生,國家給予未來可以減免的貸款。對失業者,國家舉辦專門的學校使他們免費學習新的技能。
⒋貧困者的社會救濟。德國對低收入者實行國家補助。補助的方式有發生活補助費、提供福利制住房等。
六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對我國的參考價值
關于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效果的分析,例如原西德如何依靠這種制度而取得舉世注目的建設成就的情況,在我國已經有不少學者進行了介紹。此處當不再贅言。所應補充的是,在德國統一后原東德地區的經濟重建過程中,德國式市場經濟又一次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因東西德經濟發展水平相差巨大,統一后為發展東部經濟而耗費了大量資金,從而導致德國經濟從1990年到1993年沒有正增長率,但是德國馬克的幣值與匯率基本保持未變,通貨膨脹率沒有超過3%,人民的生活水平基本沒有下降,未出現大的社會動蕩。1994年德國東部的經濟改建已經基本完成,德國經濟開始走出低谷,出現2%的增長率,1995年經濟可望持續增長。正因為此,執政已經三屆的基督教民主聯盟黨在多數人預期競選失敗的情況下,在1994年的超級大選中又一次取得了競選勝利。這一切與前蘇聯地區及東歐地區某些引進英美自由市場經濟模式的國家的政治動蕩、經濟難以發展、人民怨聲載道的情況形成鮮明的對照。
當然,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從法律政治學的角度來看并非是無可指責的。但是,對它的批判不是本文的目的。我國的市場經濟的法制建設尚處于初級階段,我們需要廣泛地吸收和借鑒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法制經驗,尤其是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法制的成功經驗。實事求是地說,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對我國在許多方面都有借鑒作用,最突出的方面應該是以下幾點:
⒈依靠民法來建立我國市場經濟社會的行為規范基礎。民商法是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基礎。正如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其實也是其他市場經濟國家法律制度所表明的那樣,市場經濟的最基本的立法是民法以及作為民法特別法的商法,因為他們提供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整個社會的最基本的法律規則。但是實事求是地說,我國的立法者對此并無清楚的認識。目前我國民法立法非常薄弱,根本無法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整個社會的基本規范的需要。現行民法最基本的法律"民法通則"過于簡單,只有156條,在其實質內容方面,不但物權財產權(最突出的是不動產財產權)、債權這些民法中最基本的內容,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的法律規范,在我國可以說是缺乏有實質意義的規定,而且已經被改革實踐和其他法律所否定的內容,如關于不許土地出租的規定等,到目前為止仍然是民法的有效條文,所有這些給我國目前的改革確實帶來不少困難。但同時這也給改革帶來良好的契機。因為大家都能看到的是,舊的古老傳統很難適應當代的情勢,在產品經濟體制下制定的行為規則又被改革和人民群眾所拋棄,所以我國目前最缺乏的就是民間的基本的行為規范。而民法依其本源就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民間社會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因此,如果現在我國能夠制定出一部詳備而得當的民法,不但會彌補我國目前的民間社會行為規范缺乏的漏洞,而且會極大地促進改革的發展。這也是我們從《德國民法典》的制定和施行百年時理應得到的經驗。
⒉依靠法治方法實現法治經濟。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這一點,目前從上到下已經沒有疑義。但是對怎樣才能實現法治經濟這一問題,理論界無人提及,實踐上可以說并不明確。因為,目前我們所使用的改革方法可以說是與法治目標相違背的。其主要的表現是,新的改革措施的出臺常常不依靠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沒有遵循"先立法、后行動"這一法治國家普遍的原則,而是繞過現行法律、甚至違背現行法律的規定,依靠非法律的種種手段推進改革的進行。比如,改革中大量存在的"先試驗、后立法"方法就是如此。這樣,幾乎每一次改革措施出臺都會帶來法律威信下降的副作用,它違背了法治國家的目的。這一點無疑也是我國目前法制威信不高的原因之一。對此問題的解決可以參考德國等法治國家的作法。在德國,對政府的行為實行的是"法律之外一切行為均為非法"的原則,政府施政如有新的舉措,首先考慮的是把自己的綱領制定為法律,然后才付之于行動,如不然,政府的行為就是非法行為。這一原則雖有僵硬之嫌,但它卻維護了法律的尊嚴,遵循了法治的原則,收到了長遠的政治效益和經濟效益。我國對改革也應貫徹"先立法、后行動"的改革策略,也就是依靠法治手段達到法治目的的策略,把一切改革活動納入法治軌道。要做到這一點在我國并不難,因為目前所推行的改革制度,常常是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已經為我國臺港地區或者其他國家證明是市場經濟的成功經驗,甚至有些改革措施就是直接從這些地區和國家引進的。那么在吸收這些地區和國家的經驗時同時引進他們的有關的法律制度、同時把這些法律制度通過立法轉化為我國的法律制度,應該說是比較容易做到的。
〔1〕A.Hofmann.TatsachenueberDeutschland,Societaets.Verlag1992,Seite185.
〔2〕參見張賢鈺:《德國社會市場經濟與法制的評價》,《中國法學》1993年第6期等。
〔3〕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IX
〔4〕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3,SeiteXIX
〔5〕KonradZweigert&HeinKoetz,EinfuehrungindieRechtsvergleichung,Tuebingen1971,Seife268.
〔6〕Schoenfelder:DeutscheGesetze,VerlagC.H.Beck,1994,11.
〔7〕WolfgangHefermehl:EinfuehrungzumH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7.
〔8〕Creifelds;Rechtswoeterbuch.VerlagC.H.Beck.Neuauflage1994,Seite645
一、引言
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但仍然有許多問題沒有解決好,其中之一是社會保障的地區差異以及相關資金的分擔和轉移支付問題。林治芬(2002)運用財政社會保障補助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財政全部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以及社會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等指標分析我國社會保障的地區差異。許曉茵、韓麗妙(2006)運用1996-2004年我國31個省份離退休退職人員保險和福利費用支出的相關數據,分析了社會保障水平的地區差異。彭海艷(2007)運用GE指數分解法,分析我國社會保障支出區域差異及貢獻率,并運用GINI系數分解法,分析社會保障各項支出對總體差異的貢獻率??禄鼙?2007,2009)分析了2005年我國社會保障地區差異的現狀以及1995-2005年我國社會保障地區差異的演變軌跡。社會保障地區差異過大的主要成因是我國社會保障事業主要由地方政府來承擔責任,而區域經濟的非均衡發展直接決定地方政府財政能力的強弱,從而引發地區間社會保障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水平的差異。同時,柯卉兵(2008)認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社會保障領域內財政關系的縱向失衡會導致落后地區的地方政府沒有積極性,也無財力提供充足的社會保障公共產品。社會保障的地區差異過大的現實,是導致中央政府對地方進行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的直接原因。所以,要理順這些問題,必須研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基本理論問題。
目前,國內關于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問題的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周順明(2000)首次提出了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的概念和原則。李珍(2001)從資金分配量、分配制度和管理體制方面指出,轉移支付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安排得以實現的經濟支持制度。楊良初(2003)界定了政府間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的內涵與范圍。劉志英(2006)對社會保障轉移支付進行了分類??禄鼙?2010)研究了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的理論依據、國際經驗和道路選擇。
國外相關文獻研究主要集中在關于政府間的財政關系和轉移支付理論與實踐方面,較為著名的理論有Musgrave的財政分權理論、Oates的分權定理、Buchannan關于分權的“俱樂部”理論、Fisher的州和地方財政理論、Tiebout的“以足投票”理論以及McGuire對其的補充和完善。其中,公共產品理論和財政分權理論是20世紀財政學的重大發現,它們較好地解決了政府間公共事務的分類以及地方政府公共產品的提供問題,因而是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制度的重要理論支點。公共產品的特性與層次性理論、奧茨和馬斯格雷夫的財政聯邦主義以及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說,均對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制度產生了重要的啟示意義。
二、公共產品的特性與社會保障的產品屬性
美國經濟學家薩繆爾森1954年在《公共支出的純理論》一文中首次提出公共產品的概念。他將純粹的公共產品定義為“是指這樣的物品,即每個個人消費這種物品不會導致別人對該物品消費的減少”。薩繆爾森從產品在消費中的非競爭性角度定義了公共產品,并進一步揭示了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是判斷公共產品的主要標準。公共產品的非排他性是指公共產品在消費過程中所產生的利益不能為某個或某些人所專有,在技術上難以把不付費的人排除在外,或者說,雖然可以這么做,但是要付出高昂的成本。非排他性同時也意味著非拒絕性,“是那種不論個人是否愿意購買,都能使整個社會每一成員獲益的物品”。公共產品的非競爭性是指某人在消費某一產品的過程中,不會影響其他人同時消費,某人從這一產品中獲益不影響其他人也同時獲益。換言之,在產品的收益上不存在利益沖突,增加消費者的邊際成本為零。
依據公共產品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程度大小的不同,公共產品又具體分為純公共產品和準公共產品兩類。凡是同時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產品被稱為純公共產品。凡是介于純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之間的產品,即只具備一個標準,或者雖然兩個標準都不完全具備,但又具有外部性的產品,則屬于準公共產品。那么,社會保障產品究竟是屬于哪種性質的產品呢?經典的經濟學教科書把社會保障定義為政府以稅收作為融資來源,無償提供給個人的福利。就這一定義而言,顯然,私人機構不會生產和提供任何社會保障產品,社會保障制度具有明顯的強制性和政府行為特征,對社會發揮著“安全網”和“減震器”的作用。所以,許多學者將其產品屬性劃為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有的學者認為,社會保障不同時具備公共產品的兩個特征,因而將社會保障歸為準公共產品(或混合品)。有的學者則認為,社會保障是介于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之間的一種產品,是宜于由政府強制提供給公民消費的優效品。
如果我們不愿意窮究概念的話,那么容忍純公共產品與準公共產品之間存在一個模糊的界限,也不會造成太大的問題。所以,我們可以采取一種比較模糊的處理方法,即認為政府規定的資格或條件越寬松、外部性越強,那么這項社會保障計劃的公共產品屬性就越強;反之,獲得社會保障的資格或條件越嚴格、外部性越弱,則其公共產品屬性就越弱。這樣,從社會保障產品提供的具體項目來分析,社會保障就不能簡單地歸屬于公共產品或者私人產品,而應針對不同的保障項目進行具體分析。
公共產品的非競爭性是源于商品的不可分性,而社會保險的特點是政府從勞動者和企業(雇傭勞動者)所得的國民收入份額中扣除一部分,加上政府的財力補助,集中形成專門基金,在全體公民之間進行統一調劑。政府每年提供的社會保險支出總量是一定的,當風險發生時,每個人享受到的社會保險數量也是一定的。政府社會保險的支出總量是每個人享受到的社會保險數量的加總??梢?,社會保險在消費中是可分割的,多提供一個人的社會保險的邊際成本接近于平均成本。所以,社會保險是具有競爭性的。
此外,從宏觀的方面來看,雖然社會保險產品是具有非排他性,如并不排斥任何人參加社會保險,因為我國憲法規定所有公民都有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但是,其特殊性在于: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條件或風險發生時,公民才能真正享受到社會保險的權利,且公民也只有先盡了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才能在風險發生時獲得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強調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性。如果人們不愿意事先繳納社會保險稅(費),且又無外部影響的條件,那么就會被排斥在消費社會保險產品之外。因此,社會保險在某種程度上具有排他性。可見,社會保險既不符合公共產品的含義,也不滿足公共產品所具有的兩個特征,而是符合私人產品的定義,具有私人產品的性質。
從理論上講,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也是具有可分割性的。但是,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的最大特點在于,不需要受益與貢獻的對等性。因為不論哪一個國家,只要設立這些保障項目,就意味著在符合條件的公眾中所有人都可以消費這些福利或救助產品,而不需要消費者付出相應的代價。所以,這些項目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排他性。同時,社會福利設施中的福利工廠、職業介紹所、兒童福利院和各種供人們休閑的娛樂場所以及有利于人們身心健康的環保措施等,這些福利產品多一人或少一人消費,都不會引起產品成本的變化,因而具有非競爭性。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的分配是一種縱向的再分配,是將高收入階層的收入向低收入階層轉移,將社會普通公民的收入向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對象轉移。這種收入的縱向轉移可以縮小社會貧富差距,使基尼系數變小??梢?,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
另外,社會保障中的社會保險是依法由政府舉辦的具有法制性和強制性的公共事業。凡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社會公民,不論是否愿意,都一律無條件地參加和按規定繳納保險稅(費),具有典型的非拒絕性。但是,對于社會保障中的福利費和救濟金的支取、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以及個人儲蓄性的養老保險的選擇,個人有充分的自由,可以參加消費,也可以拒絕參加。
綜上所述,無論從基本理論還是從實踐分析,社會保障產品都同時具有非排他性與排他性、非競爭性與競爭性、非拒絕性與拒絕性,不完全是純公共產品,而是一種準公共產品。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是有一定區別的,社會保險具有私人產品的性質,而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因此,社會保障產品的提供不能由政府全包統攬,社會保險應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則應由政府全額負擔,從政府預算中列支。
三、公共產品的層次性與社會保障權責劃分
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是公共產品的一般特征,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同時具有兩個特征的公共產品并不多,較常見的是受地理和空間因素影響而只有有限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即使同時具備這兩個特征,其強弱程度也不一樣。公共產品特性的強弱之分,使公共產品具有了明顯的層次性。布雷頓(Breton)根據公共產品提供的地理區域將公共產品劃分為地方公共產品、區域公共產品和國家公共產品,其依據是受益范圍和效用外溢程度的不同。全國性公共產品(nationalpublicgoods)的受益范圍為整個國家,受益在疆域內分布相當均勻,無論對國外還是對國內,外部性問題都可以忽略不計,其效用外溢可使全國居民從中受益。區域性公共物品(regionalpublicgoods)是指某一地區的居民能夠享用的公共產品,如“三峽工程”的建成將使整個長江流域特別是靠近三峽的幾個省區受益。地方性公共產品的受益范圍則局限于某一地區(如城鎮、街道),基本上只能讓本地區居民受益,且這種受益在本地區內分布相當均勻。
公共產品層次性理論是分析地方公共經濟的重要理論支柱,直接關系到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級政府間的事權、財權的劃分,為分析財政體制和各級政府行為目標提供必要的理論基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行為目標、職責范圍和相互之間在財政收支上的劃分原則也就由此而來。不同層次性的公共產品應當由不同層級的政府負責提供,公共產品的層次性與提供該公共產品的政府層級間存在著一定程度上的對應性。全國性公共產品應當由中央政府負責提供,地方性公共產品應當由地方政府負責提供,區域性公共產品則由中央政府主導并視其效用外溢程度大小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合理分擔,從而實現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如果某公共產品的層次性與提供該公共產品的政府層級不相對應,則會由于產品提供與其受益范圍的不一致性而導致公共產品的“供給不足”或“供給閑置”。
作為由政府負責提供的一項重要準公共產品,社會保障產品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權責劃分,是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的核心問題。社會保障產品是由眾多具體保障項目組成的體系,某些具體保障項目內部又可分為不同的保障部分,如養老保險產品項目一般由全國統一的公共基礎性部分、地區差別性的職業年金和補充保險部分組成。隨著經濟社會現代化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居民居住自由呈不斷擴大趨勢,因而社會保障公共產品的效益外溢性不斷增強。所以,應當從國家政治、經濟、社會和社會保障的全局利益出發,協調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社會保障權責。凡是屬于全國范圍內宏觀調控的社會保障事務,應由中央政府承擔;凡是地區性的社會保障事務,可以由地方政府承擔,如決策性、監督性權責應集中于中央政府,而具體執行管理權責應由地方政府負責。同時,根據社會保障產品中的不同構成項目和不同保障部分的不同層次性特征、地域跨度以及規模效益和外溢程度,明確劃分中央與地方政府在社會保障中的職責范圍,以實現不同層次性社會保障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
四、奧茨和馬斯格雷夫的財政聯邦主義與社會保障轉移支付
財政聯邦主義是由美國經濟學家奧茨(WallaeeE.Oates)在1972年出版的《財政聯邦主義》一書中提出來的、研究政府間財政關系的重要理論。它是一種從經濟學的角度,尋求有效行使財政職能所需的財政收支應該如何最優地在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進行劃分的理論,并歸結為一個分權定理:“對于某種公共物品來說——關于這種公共品的消費被定義為是遍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的,并且,關于該物品的每一個產出量的提供成本無論對中央政府還是對地方政府來說都是相同的——那么,讓地方政府將一個帕累托有效的產出量提供給它們各自的選民,則總是要比由中央政府向全體選民提供任何特定的并且一致的產出量有效得多?!币驗榕c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自己的公眾,更了解其所管轄區選民的效用與需求。奧茨的這個分權定理實際上給出了分稅制的一個關鍵原則,那就是:如果低層級政府能夠和高層級政府一樣提供同樣的公共產品,那么由低層級政府來供給會更好,中央政府只應提供具有廣泛的偏好相同的公共產品。
理查德·A·馬斯格雷夫和佩吉·B·馬斯格雷夫在此基礎上考察了各級政府的資源配置、收入分配與穩定經濟三個職能。在他們看來,一個國家的財政結構安排雖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治、歷史決定的,但這不是全部原因?!肮伯a品與服務的提供究竟應當建立在中央集權制基礎上還是建立在分權基礎上?如果是后者,那么在空間上應建立什么樣的財政管理體制,才能有效地提供這些公共服務?”為回答這個問題,他們采用單一公共產品的簡單模型,在社區內居民偏好與收入相同的假設下,得出公共產品的受益范圍存在層次性,不同層次的公共產品由不同級別的政府來提供,這樣才符合效率原則。其中,屬于全國性的公共產品,需要中央政府提供;而那些屬于區域性的公共產品,則應當由地方政府提供。他們認為,“財政聯邦主義的核心在于,資源配置政策應該根據各地方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別;而分配與穩定政策則主要歸中央一級政府負責。”因為,地方政府欲調控宏觀經濟穩定卻又缺乏充足的財力,且經濟主體的流動性也嚴重束縛了地方政府進行收入再分配的嘗試;而資源配置政策則應根據各地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別,因而在這方面,地方政府也比中央政府更適合,更有利于經濟效率的提高和社會福利水平的改進。
財政聯邦主義理論體現了分權的關鍵性特征,即從效率與政府職能的角度出發,實現公共產品的層次性與政府級次的匹配,這構成了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制度的一個重要理論支點。因為,從全國范圍來看,一個國家總有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和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經濟發達地區的人均收入水平高,提供社會保障公共服務造成的稅收負擔也比較輕;而經濟落后地區的人均收入水平較低,但提供社會保障公共服務造成的稅收負擔卻較重。這顯然是不合道理的。而且,如果不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改善,這種不合理狀況會進一步造成地區間貧富差距的惡化,從而影響整個國家社會經濟的發展。為此,需要對發達地區和落后地區居民的社會保障資源進行調節。顯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制度是一項收入再分配制度,絕對不是地方政府能夠行使得了的職能,而是需要一種凌駕于各地方政府之上的制度來加以強制執行,這種制度只有中央政府才有這個權力和權威來制定。
五、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說與社會保障轉移支付
事實上,財政聯邦主義理論還依賴一個關鍵的前提,那就是居民的流動帶來的政府間競爭。蒂布特(Tiebout)在1956年發表了《地方支出的純理論》一文,文中討論了有效提供公共產品的方式,以及有效運作方式所需要的條件。他認為,在一系列假設條件下,由于各轄區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稅負組合不盡相同,因此,各地居民可以根據各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稅負的組合來自由選擇那些最能滿足自己偏好的地方定居。居民們可以從不能滿足其偏好的地區遷出,而遷入可以滿足其偏好的地區居住。形象地說,居民們通過“用腳投票”,在選擇能滿足其偏好的公共產品和稅負的組合時,展現其偏好并作出了選擇哪個政府的決定。這就是所謂的“以足投票”假說。
一般說,個人考慮選擇社區居住的一個關鍵要素是社區可供選擇的稅收(即公共產品的價格)和公共產品結構。也就是說,如果居民所得到的地方公共產品的效用能夠補償因居住在該地區而支付的稅收所造成的效用損失,那么,理性的居民就會選擇該地作為居住地。如果有許多居住區,每個社區所供給的稅收和公共產品結構的組合不同,那么人們將通過“以足投票”選擇來給予他們最大滿足的社區。
該理論以最優理論為背景,充分體現了經濟人假設,回答了人們為何聚集在一個地方生活或生產,即在政府與居民無法合作的條件下,居民的選擇問題是其他分權理論的必要補充。但它有一系列嚴格的假定條件。這些假定中有一些符合現實,有一些則與事實嚴重不符,如理論中的一個假定條件是居民可以充分自由地流動,而我國居民的遷徙不僅受經濟效用的影響,而且還會受到戶籍制度、文化觀念、國家政治經濟體制等的種種限制,人們在很多情況下都是“想走走不了”、“想進又進不去”等非最優狀態。雖然有些假定條件與事實存在偏差,但并不影響其推論。蒂布特“以足投票”假說可以使人們認識到居民選擇權的重要性。如果把公共產品的供給看作是一個公共選擇的過程,那么政府約束的一個不可或缺的方面是居民的“用腳投票”,只有居民有退出的權利,政府的硬約束機制才有可能形成并有效運轉。正如詹姆斯·M·布坎南和理查德·A·馬斯格雷夫(2000)所言,蒂布特模型中的受益范圍與財政轄區空間安排的配合提供了一個效率規則,也提出了一個類似市場的實施機制,解決了公共產品供給中的難題。
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說提出了地區之間公共產品供給的公平性問題,是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制度的又一個重要的理論支點。在一個全國統一的開放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地社會保障補助資格和水平的差異可能導致一些人的遷居,這就造成地方政府執行地區性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失效。因為,當某個地方政府實行一項收入再分配的社會保障計劃時,為使本地區居民收入平均化而對富人課以重稅、對窮人給予更多的補助,就會造成富人的向外遷移(為了逃避稅收)和窮人的大量涌入(為了得到轉移支付),如此循環反復,就會出現“窮人追逐富人”的現象。如果許多窮人涌入到一個初始社會保障水平相對較高的地方(如農村人口向城市集聚等),就會增加該地的人口數量,造成交通、公園、學校等公共設施的過度擁擠狀況,同時會推動土地價格的上漲,從而增加目前商品房購買者或其他土地使用者的成本,而且勞動力人口的增加還將使一些工種的工資水平下降等。這些都會引起該地居民福利水平的降低或福利成本的增加,使該地區的財政狀況趨于緊張,政府給予財政支持提供充足福利的愿望和能力將會減弱,最終不得不放棄該項政策。因此,隨著全國統一市場經濟的逐步確立,低層級政府對收入的再分配能力是有限的,由中央政府負責收入的再分配是一種必然的趨勢。中央政府只有通過社會保障轉移支付來調節各地區之間的福利差距,才能保證各地區的福利水平的大致均等,從而避免居民頻繁流動出現的不良后果。
2005年,人民幣匯率機制改革邁出重要步伐,外匯市場建設加快。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近一年來一系列改革措施相繼推出,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不斷完善,外匯市場得到長足發展。匯率機制改革后,人民幣匯率總體保持平穩波動、略有升值的態勢,彈性逐漸增強。外匯市場參與主體不斷擴大,新產品相繼推出,交易量有所放大。
一、外匯市場制度設計和改革思路
匯改后,外匯市場制度設計著眼于提高市場公平和效率,為尋找人民幣均衡匯率構建了一個有彈性、有深度和廣度的平臺。匯率機制和外匯市場改革突出表現出如下思路
(一)進一步凸顯市場化取向
匯率機制和外匯市場改革,充分體現了市場化的改革方向。首先,人民幣匯率不再單一盯住美元,改為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匯率有升有貶,雙向浮動,減少了套利機會,維護了多邊匯率的穩定,有利于保持國際競爭力。人民幣匯率隨市場供求關系總體呈現升值趨勢,更加真實地反映了市場供求格局、中外利差和市場預期,逐步恢復彈性,提高了匯率形成的市場化程度。
其次,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匯價和銀行美元現鈔、現匯買賣價差幅度的放寬以及非美元貨幣買賣價格限制的取消,增強了銀行定價自,為增強匯率彈性提供了制度保障。匯改后,各銀行匯率定價機制趨于理性,掛牌匯價同步變動、但都根據自身資金頭寸情況實行差異化報價。
再次,遠期和掉期業務的價格沒有管制,央行也不入市干預,完全由市場根據本外幣供求關系決定,減少了市場扭曲。各行人民幣對外匯遠期和掉期業務逐漸以利率平價作為定價依據,各行遠期與掉期價格趨勢及水平逐漸趨于一致。這說明,隨著市場配套措施的不斷完善以及銀行的日趨成熟,人民幣外匯即期、遠期、掉期價格形成的市場化程度逐漸增強。
第四,提高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上限后,對銀行的本外幣轉換的數量管制得以放松,賦予了銀行調度本外幣資金的更大自和靈活性。
(二)著眼于擴大外匯市場規模和提高運作效率
降低外匯交易手續費,活躍外匯市場交投。將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對做市商競價交易征收的手續費從原來的萬分之三降低到萬分之一,對詢價交易征收的手續費更是大幅降低到十萬分之一,大大降低了外匯交易的成本和和風險,降低做市商在競價市場和詢價市場的做市成本,有利于市場會員利用價格波動進行高拋低吸,平滑匯率走勢,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單邊市格局。
在銀行間市場引入外幣對外幣交易,提供一個公共產品,通過招標引入境內外大型外匯交易商充當做市商,為境內中小銀行提供一個進入國際外匯市場的直接通道。
將即期外匯交易的標準交割時間改為T+2。改革前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交割時間為T+1,但是國際上外匯交易的交割時間是T+2(除加拿大元外)。因此,T+1清算的人民幣匯率并不能與國際匯率直接比較和套算。而且銀行在銀行間市場買賣非美元貨幣后,往往通過在國際市場平盤,因而形成T+2的頭寸。這就需要進行掉期交易將T+2美元頭寸調度為T+1的美元頭寸。因此,為了提高市場效率,從2006年1月4日開始,參照國際慣例,將T+2的清算速度統一為一個行業慣例,作為競價市場的指定交割時間和詢價系統的默認交割時間。但同時允許交易方在詢價方式下采取靈活方式,根據雙方約定,將清算交割速度改為T+0或T+1。
適當延長交易時間,開市日期與國際接軌。將詢價系統交易時間延長到17:30,以便會員之間在競價市場15:30閉市后仍能進行柜臺頭寸平補,避免隔日匯率風險。明確所有周六、周日,包括“黃金周”前后調為工作日的周六、周日,銀行間外匯市場閉市。這是因為境外外匯市場和銀行不營業,資金無法平補和交割。
為了規范交易秩序,外匯局確定了將所有的銀行間外匯衍生產品交易歸由一個主協議管轄的思路,以便統一交易慣例,減少銀行的風險暴露。為此,外匯局牽頭組織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和所有銀行間遠期會員制定了銀行間人民幣外匯遠期交易主協議。同時,針對掉期和遠期同屬一類外匯衍生產品,銀行間市場掉期交易不再進行準入備案,并將對遠期交易主協議適當修改后擴大到人民幣外匯掉期交易,以便銀行自由地在即期、遠期和掉期三者之間自由組合和套利,提高效率和規模。
(三)追求外匯市場公平原則
匯率機制和外匯市場改革始終貫徹非歧視原則。例如,取消了遠期結售匯業務試點階段規定的申請銀行年度即期結售匯業務量須達到200億美元的準入標準,將遠期結售匯業務資格從七家銀行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銀行,不論是中資還是外資銀行,不論銀行規模大小,只要具有結售匯業務資格和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符合遠期結售匯風險管理和內控制度的基本條件,就可以向外匯局申請備案辦理此項業務。這一市場準入原則同樣適用于銀行申辦對客戶的人民幣與外幣掉期資格,以及銀行間外匯市場遠期和掉期交易資格。上述舉措使內外資銀行、不同規模的銀行在外匯衍生產品服務上站到了同一起跑線上。又如,從9月22日起,實施結售匯綜合頭寸改革,對中外資銀行統一管理政策和限額核定標準,實現了市場主體之間的公平競爭。
(四)推進外匯市場多元化發展格局
首先,建立多層次市場主體。匯改前批發市場以銀行為主體。匯改后,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擴大到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大型非金融企業,擴展了市場主體,增強了外匯市場的競爭性。
其次,提高交易靈活性。國際上外匯市場主要有三種交易方式:指令驅動、價格驅動和經紀中介。競價市場屬于指令驅動,價格由交易規則決定,過去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各銀行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競價系統集中撮合的競價交易,并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集中清算,清算風險由交易中心承擔,交易費用較高。匯改后,為了提高交易靈活性,銀行間遠期和即期外匯市場增加詢價交易方式。市場會員根據自身的需求和對手的特點,選擇交易對手,定制外匯交易的價格、金額、期限等要素,有利于形成多樣化的外匯供求,進一步豐富外匯市場的層次,活躍外匯市場交易,符合國際外匯市場交易發展的方向。
再次,遠期結售匯定價也走過了從一價到多價的階段。匯改前,7家銀行采取協商定價、大家共同遵守的定價方式。匯改后取消了協商定價原則,由銀行自主確定遠期結售匯業務價格,銀行要靠資金成本、定價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贏得客戶,賺取合理利潤。
(五)注重改革次序選擇
放松匯率浮動區間采取了分步走的改革思路。第一步,先從匯率改革之初的2005年7月22日開始,將非美元貨幣的波幅管理從原來圍繞中間價對稱上下浮動改為實行買賣價差幅度管理,從而允許銀行對客戶結售匯業務一日多價。第二步,從2005年9月24日開始,擴大了銀行間市場的非美元貨幣交易匯價的波動幅度,從匯改后的中間價上下1%提高到上下3%,同時,維持美元交易匯價波動區間0.3%不變;另一方面,取消了銀行對客戶結售匯業務的掛牌匯價的價差限制。第三步是擴大銀行間市場美元波動區間。周小川行長已經表示,此舉將在今后國內國際條件成熟時推出。
遠期結售匯市場準入管理走的也是漸進性開放的步伐。首先選擇中國銀行進行遠期結售匯試點,然后過渡到結售匯經驗豐富、客戶基礎廣泛、容易對沖風險的大型銀行,最后擴大到所有具有結售匯業務資格和健全衍生產品內控資質的銀行。
從結售匯頭寸管理政策的演變也可以看出漸進改革的道路。從1994年匯改后實行結售匯周轉頭寸管理,主要為即期代客業務頭寸。對遠期結售匯實行現金收付制管理,即遠期結售匯只有到履約時才可以計入頭寸。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的管理區間下限為零、上限為外匯局核定的限額(即不能賣空美元)。銀行在遠期結售匯簽約時不計入頭寸,不能到即期市場平盤。匯改后,企業遠期結售匯業務需求急劇增加,銀行強烈要求擴大結售匯頭寸限額。為此,2005年9月23日后,從結售匯周轉頭寸改為結售匯綜合頭寸概念,涵蓋范圍擴大到銀行代客、自身和遠期結售匯和銀行間遠期交易。由于銀行對客戶辦理的遠期結售匯并不能做到自身平衡,銀行迫切要求在簽訂遠期結售匯的同時即可到即期市場平盤,從而規避匯率風險。因此,從2006年1月1日開始對做市商實行權責制頭寸管理,允許銀行對客戶簽訂遠期結售匯合約以及在銀行間市場進行遠期外匯交易后產生的風險暴露計入結售匯頭寸,也就是說,遠期簽約時即可到即期市場平盤。
(六)注重風險防范先行的原則
匯率機制和外匯市場改革特別注重防止出現劇烈市場振蕩。允許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入市,但規定了內部控制制度和交易員的條件。遠期結售匯和銀行間遠期外匯市場會員資格準入要求事先取得金融衍生產品資格和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管理。隨著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的深化,外匯市場不斷拓展廣度和深度,人民幣匯率具有更大的波動性。這些改革和變化,為市場主體帶來機遇的同時,也帶來更大的挑戰,需要市場主體結合市場條件的變化,運用自己靈活調整的能力應對變革。對企業而言,應當改變對浮動匯率的恐懼,合理預測匯率走勢,在財務管理、產品開發、市場營銷等方面盡快做出調整,不再僅僅盯住即期匯率,而應圍繞未來的匯率進行規劃和經營。企業、個人在銀行辦理外匯業務時,要貨比三家。對銀行而言,外匯市場匯價管理改革后,銀行定價自增強,使得銀行間定價差異增加,這意味著誰的定價水平合理,誰就能贏得客戶。需要提高經營水平,有效控制風險。詢價交易方式收費低廉,但是通過雙邊清算,要求銀行加強雙邊授信管理,有效控制風險。
二、匯改后外匯市場表現
(一)即期外匯交易情況
2005年前半期,人民幣對美元繼續保持穩定。美元對人民幣日加權平均價一直維持在8.2765元人民幣/美元)的水平。2005年7月21日,美元對人民幣交易中間價調整為8.11,人民幣升值幅度為2.05%。之后,人民幣有升有貶,雙向浮動。美元對人民幣收盤價最低達到8.00040(2006年4月10日),最高為8.1128(2005年7月27日)。上下波幅達到1088個基點。期間人民幣走勢分為兩個階段。從2005年7月22日至12月30日,美元對人民幣價格小幅振蕩,有升有降,總體保持平穩波動、略有升值的態勢,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收盤價由8.11小幅升值至年末的8.0702。全年人民幣對美元升值了398個基點,升幅2.56%,日均升值3.5個基點。2006年,人民幣升值步伐加快。2006年4月21日人民幣匯率升至8.0210,升值了492個基點,升幅0.61%,日均升值6.7個基點。
與此同時,人民幣匯率的波動率也在增加。
從2005年7月22日到2006年4月21日,日均波幅21.3個基點。其中,從2005年7月22日到2005年12月30日,匯率日均波幅16.7個基點;從2006年1月4日到2006年4月21日,匯率日均波幅28.7個基點,較2005年下半年放大72%。2006年3月16日人民幣匯率為8.0350,較匯改之前8.2765升值幅度首次突破3%。
從2006年以來的市場成交情況看,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運行基本良好,交易量較2005年底明顯上升。詢價交易成交較為活躍,交易量超過競價交易,詢價和競價成交量之比約為9:1。大中型金融機構是詢價交易的主要參與者。同時,競價交易也保持一定的規模,一些城市商業銀行和信用聯社等中小會員因授信不足,主要在競價市場交易,而做市商則為其提供流動性。
從2006年以來的成交情況看,做市商全部進行了詢價和競價交易的買賣雙邊報價和交易。做市商交易總量約占市場成交量的四分之三。做市商平均每筆成交1000萬美元,遠遠高于一般會員。做市商報價也普遍優于一般會員報價。在詢價市場,所有做市商美元買賣雙邊報價點差隨做市經驗積累而逐步走低,目前在10個基點以內。這些充分顯示做市商制度活躍了外匯市場交易,提高了外匯市場流動性,增強了中央銀行調控的靈活性,進一步提高了人民幣匯率形成的市場化程度,更好地發揮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
(二)銀行間市場遠期外匯交易
2005年8月15日銀行間市場正式推出遠期人民幣外匯交易業務,全年市場發生交易的有美元/人民幣的1周、1個月、2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和1年七種期限品種,以及日元/人民幣的1周、1個月、2個月、3個月四個期限品種。交割方式分兩種,既有全額交割又有差額交割。從美元1年期遠期報價走勢看,美元遠期價格穩中趨降。1年期美元遠期報價在業務推出之初先上行并企穩,8月末回復初始價位,此后在相當長時間內保持穩定,并與境外NDF價格逐漸貼近。11月報價呈逐級下行之勢,12月止住跌勢,月末一度大幅上揚,但隨即迅速回歸,以7.7500的全年最低點報收。2006年后由于允許做市商簽訂遠期合約后即可到即期市場平盤,遠期報價大幅反彈,向利率平價回歸,并與境外NDF逐漸拉開,相差超過1000基點。2006年2月9日達到年內最高點7.8370,隨后有所下跌。4月24日報收7.7920(見圖3)。
三、外匯市場改革前瞻
隨著銀行間人民幣外匯掉期業務的順利開展,匯率機制和外匯市場改革第一階段政策已告一段落。匯改后,人民幣匯率彈性增強,外匯市場得到很大發展。但升值壓力仍未消除,外匯市場改革的任務還很繁重。外匯市場發展的國際經驗表明,現代化的外匯市場離不開高效的交易系統和清算安排、多元化和專業化的市場主體、豐富的交易品種以及市場透明度。從更廣的視角看,貨幣可兌換是外匯市場供求的基礎,匯率制度安排和利率市場化是外匯市場活躍成熟的關鍵,加強風險監管是外匯市場平穩運行的保障。因此,還需多管齊下,進一步從以下幾個方面改革和完善外匯市場
(一)進一步擴大外匯市場主體和品種
擴大即期和掉期交易市場準入。降低非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即期市場的門檻。從第一家非金融企業中化集團公司入市情況看,短短兩周,交易量已突破2000多萬美元,顯示了企業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這主要來源于其早已獲得境外商品期貨交易資格,而期貨交易和外匯交易所要求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防范機制相似,交易員的交易經驗也相通。因此,建議即期和遠期外匯市場會員擴大到有證監會和外匯局頒發的境外商品期貨交易資格的非金融企業。降低掉期交易市場準入。目前遠期外匯交易準入條件要求銀行取得金融衍生產品資格,但銀監會對金融衍生產品資格的準入控制較嚴,中小銀行難以取得資格。鑒于外匯掉期交易類似回購交易,在國際上普遍視為貨幣市場工具,僅僅涉及利率風險,不涉及匯率風險,銀行面臨的市場和清算風險遠遠小于遠期交易(國際慣例中掉期交易風險權重僅為遠期交易的4%),為給中小銀行提供規避匯率風險渠道,建議修改有關市場準入條件,不再要求銀行具備遠期交易資格6個月才能申請掉期資格,允許中小銀行直接申請掉期資格。
豐富市場交易品種。目前雖然推出了遠期結售匯和掉期業務,但在外匯衍生產品的兩大類品種中,上述兩種產品都屬于遠期衍生類產品,還沒有期權類衍生產品。而且這兩個產品還不是標準化產品,不同銀行之間的報價相差甚遠,市場處于分割狀態,流動性較差,存在一定的信用風險、清算風險。應創造條件,適時拓寬匯率避險和保值工具,推出外匯期貨、期權交易,適當開放金融創新的空間。
(二)完善外匯市場基礎設施建設。
適時擴大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匯價日波幅限制。近期,國際外匯市場各主要貨幣波動率在增加,美元經過2005年的升值后已顯疲態,近期貶值力度加大。從理論上看,人民幣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波幅也將隨國際市場匯率波動增大而擴大。目前,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彈性加大,3月28日最高達到0.16%。,超過允許波幅的一半。銀行間市場交易匯價每日上下波幅也在放大。人民幣交易匯價波幅不應等到逼進0.3%的上限才著手放松,而應在波幅離邊界尚有一定距離時就擴大交易匯價波幅限制。
延長交易時間。2006年銀行間即期詢價交易推出后,時間延長到17:30。這極大地方便了銀行柜臺交易和風險控制。但競價市場仍然維持15:30閉市,造成兩個市場閉市不一致,客觀上對詢價市場授信不足、倚重競價市場的中小銀行不公平。而且,由于17:30詢價市場收盤后,新疆、等地銀行機構仍然要營業到19:30,造成新疆和地區銀行柜臺結售匯的頭寸存在隔夜風險。2006年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由前日銀行間市場收盤價改為當日做市商報價的加權平均價后,隔夜匯率風險成為銀行面臨的最大的外匯風險,為減少銀行隔夜匯率風險,應延長交易時間。在這方面,首先應延長競價市場閉市時間到17:30,以使詢價、競價兩市統一閉市時間。這是因為即期競價和詢價交易清算時間已改為“T+2”,所以清算交割準備時間的技術性問題已不存在。其次,可參照銀行間外幣對外幣買賣市場19:00閉市的做法,視情況將詢價和競價市場延長至19:00。
進一步改進交易方式。引入聲訊和電子經紀相結合的交易平臺,方便交易員之間信息的即時溝通,減少市場不對稱性。實現國內外匯市場和國外交易市場平臺的無縫對接。允許銀行在詢價市場閉市后雙邊直接交易,事后補錄在交易系統上。此外,鼓勵銀行企業入市交易,形成多元化的交易需求。
逐步降低交易費用。目前,競價交易仍然沿用匯率機制改革前按照順差交易金額萬分之三的比例收取手續費,一買一賣來回手續費高達0.6個百分點,遠遠超過國際外匯市場通行百萬分之八左右的標準,不利于競價市場的發展。實際上,競價市場正在被邊緣化,目前競價、詢價交易量之比約為2:8。而且競價交易份額還在逐步縮小。另一方面,詢價交易和競價交易手續費相差過大,也是造成詢價市場和競價市場價格系統性偏離的主要原因。因此,應當在適當時候進一步理順外匯市場收費體系,降低競價交易手續費。
推進外匯清算系統現代化和國際化,引入競爭。引入清算所,消除中央銀行承擔最后清算風險的局面,降低競價交易的清算風險,間接可以為降低競價交易手續費打下基礎,同時可以為加快期權、期貨市場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完善有關法律制度,提高外匯市場透明度。
修改有關法律,降低外匯交易的法律和清算風險。為了減少外匯交易的頭寸暴露,國際上一般采用軋差清算的做法以最大限度減少信用和清算風險。例如,國際掉期和衍生產品協會(簡稱ISDA)主協議規定,雙方所有的交易采取軋差清算(NETTING,或稱凈額結算)的方法。根據國際清算銀行2004年調查,全球場外(OTC)金融衍生產品名義金額為220.1萬億美元,通過軋差清算方法使得交易市值下降到到1.5萬億美元,風險暴露下降了99.3%。因此,應提請修改我國破產法的有關規定,明確軋差清算原則。
提高外匯市場透明度。目前,基金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市場主體有興趣入市交易,但它們入市的目的往往處于投資性質,入市交易往往通過模型進行,迫切需要了解交易量數據,需要了解交易量。匯率形成機制改革推出一段時間后,外匯市場運行平穩。由于競價之外還增加了詢價市場,市場行為與過去完全不同。而且央行已經基本不在兩市干預,建議應適時公布交易量。首先可以從公布上年數據入手,因為外匯儲備數據已經公布。然后按順序逐步恢復公布季度、月度、每周、每日的具體數據。
(四)加強對外匯市場的監管和自律,減少系統性風險。
加強外匯市場的自律性管理,建立市場會員行為準則。建議成立交易員協會,制定交易行為規范和行業慣例。進一步規范市場運作程序和信息報告制度,防止市場欺詐行為,保障市場公平秩序。
運用社會支持理論,分析失獨老人存在的養老困境,著力構建失獨老人養老服務社會支持體系,對于增進失獨老人的福祉,豐富和完善當前我國養老保障體系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社會支持理論視角下失獨老人面臨的養老困境
(一)生活照料支持缺乏
失獨老人在失去自己唯一的孩子后大多數選擇獨居,因而在生活上會遇到很多困難,有些身體狀況較差的老年人們面臨的問題會更加嚴重,做飯、洗衣、拿藥、家務都不能獨自完成,日常生活無人照料就成了一個嚴重的問題。
(二)經濟保障支持不足
任何一個家庭,基本的經濟狀況是決定該家庭生活水平的首要因素。對失獨家庭的父母來說,子女的缺失直接導致他們在經濟上得不到額外的支持,再加上自身年事已高,收入來源單一,使得他們的生活狀況不容樂觀。而對于政府發放的失獨補助金,絕大多數人都表示標準過低,不能解決實際問題。
(三)精神慰藉支持匱乏
孩子的離去帶給失獨父母巨大的傷痛,有些人終其一生都無法接受這一事實。失去唯一子女的失獨老人,身體和心理都受到嚴重的創傷,我們無法體會到失獨老人那種傷心和絕望的程度,他們往往選擇逃避,精神變得極度敏感,甚至出現自我空間極度封閉的情況。
(四)社會交往支持斷裂
失獨老人普遍表示自從孩子去世后,就感覺一切都變了,變得不愿意和人接觸、交往,對外界比較排斥。他們的社交圈子變得非常狹小、正常的社會交往能力退化,這種情況亟待改變。
二、社工介入失獨老人養老服務的策略
(一)失獨老人方面
失獨老人是社會工作者開展服務計劃的核心人物,因此社會工作者在與失獨老人進行個案會談時,要用理解、尊重、真誠、關懷、接納等態度,這是服務計劃能否順利開展的關鍵。社會工作者可以在不同時間段參與服務計劃,訪談時間約為每一周安排一次,了解失獨老人的生活現狀以及服務計劃介入后的改變,及時發現失獨老人出現的問題,幫助案主梳理現有的資源網絡,更好地提供服務。
(二)家庭成員方面
家庭是一個人生存的基本單位,所以家庭成員對于失獨老人來說意義重大。每個個體的行為舉止以及心理狀態的體現都會受到其家庭生活狀況的深刻影響。社會工作者要深入了解失獨老人與家庭成員的生活現狀以及他們的相處模式和溝通模式,包括各個關系網絡的親疏遠近,讓失獨老人與家庭成員站在彼此的角度考慮問題,共同協助失獨老人走出生活的困境,健康快樂地生活。
(三)社區方面
根據人在環境中的理論,如果家庭是失獨老人日常生活的小環境,那么社區就是失獨老人日常生活的大環境。社會支持理論也表明社區是失獨老人社會支持體系的一項重要分支。所以,要想了解失獨老人生活狀態,離不開社區。社會工作者可以向失獨老人所生活的社區、居民等進行訪問,全面搜集失獨老人的社區生活資料,及時發展社區可利用的資源,以便為失獨老人提供必要的幫助。
三、完善失獨老人養老服務的建議
(一)呼吁政府部門盡快完善失獨家庭保障制度
失獨家庭養老問題的解決不僅包括經濟救助,還包括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治療等。因此,在政策幫扶中,應呼吁政府探索并建立對失獨家庭的全面照顧政策體系,積極完善養老保險制度和獨生子女保險制度,加強獨生子女家庭抗風險能力,為失獨家庭提供強有力的多重保障。做到切實維護獨生子女家庭合法權益。
(二)注重心理輔導和情感關懷
失獨老人在失去自己唯一的子女后,內心的痛楚是我們常人無法想象,只有切身經歷的人,才會感受到失去子女生命的心理創傷難以彌合。如果失獨老人得不到有效的情緒舒緩與心理治療,悲傷苦悶長期在心理生根,會逐漸失去與外界聯系的信心。社會工作者可以通過陪伴與傾聽,要用同理心開展服務,不斷疏導悲傷情緒,提供情感支持。
(三)組織失獨老人抱團取暖實現自救
社會支持理論認為,參與社會活動積極性高的老年人比參與社會活動積極性低的老年人更容易感到滿足并更能適應社會。失獨老人在進行小組活郵保要有社會工作者進行指導,以區域、年齡等標準進行分類,通過社會力量的支持,讓失獨老人們學會自救,互相鼓勵相互救助,促進失獨老人自我組織活動,提高他們的活動水平,達到抱團取暖的互助效果。
(四)發動社區社會力量營造關愛失獨的社會環境
社區工作人員要及時發現失獨老人的生活現狀,并進行全面的資料登記備案,當上級民政部門有補助探訪時,要積極如實申報,讓失獨老人感受到政府關懷。社區應經常開展老年人文娛活動,社區工作人員可以鼓勵失獨老人參與社區活動,多和其他老年人溝通交流,提高社會參與度,感受社區力量,使得對社區擁有心理歸屬感。
從社會支持理論視角出發,一個人擁有的社會支持網絡越強大越廣泛越能夠更好地應對內在的困境和外在的挑戰。失獨老人面臨養老困境,需要政府、社會、社區、社工、家庭成員以及失獨老人自身的相互配合。只有各方力量兼具,共同為失獨老人養老困境做出努力時,才能保障失獨老人的晚年生活。
參考文獻:
[1]方曙光.社會斷裂與社會支持:失獨老人社會關系的重建[J].人口與發展,2013(05)
[2]冉文偉,陳玉光.失獨父母的養老困境與社會支持體系構建[J].新視野,2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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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哲學角度研究人類社會發展的三大階梯:物、社會和人,認識會計的三重視角是制度、人文和技術,從這些角度出發,能夠很全面的認識會計,更加能夠深入了解什么是會計技術、什么是會計制度、以及什么是人文會計這三個方面的概念。
一、技術視角與技術會計
希臘語中的“技術”是描述技藝和藝術的總稱,研究技術的本質在于人的存在以及人類具有什么力量的一種表現,技術本身并沒有好壞之分,是經過人類應用才體現出了好壞,會計技術直接決定著會計會成為一個獨立的學科和職業,技術會計研究主線從某種意義上講已經包括了會計信息的確認、計量和傳遞的技術、程序和方法,會計的技術進步,技術與環境適應等。它的內容已經包含了很多的范圍。
會計技術的分類:會計技術主要包括分類和計算這兩方面,分類中涉及到的內容有關系離別、分合及量的平衡。對于計算中的會計主體,有的會按照產權關系的會計主體實行合并會計。有的會按經營關系實現價值鏈會計。文中針對的會計要素是空間上對現有要素進行充實。
從這些方面直接注入人本、環境等因素。所以可以這樣認為,現代會計也是一種平面會計,其會計要素:資產=權益,資產和權益可以作為坐標系的兩個平衡軸,在時間上完善計量時態等很多方面,例如可以提出虛會計要素的概念、確認標準和計量屬性。這樣才能夠實現實資產和虛資產同屬資產下的一對矛盾的概念,應分別列入資產負債表,對于其中的實負債和虛負債也不例外,都要列入資產負債表,(如表1)
二、制度視角與制度會計
2.1會計制度和它的內容
從宏觀的角度看制度,能夠發現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形成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體系,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體制;從微觀上講是社會組織制定的要求,并且要求組織的成員必須要遵守行動規則,這強調了對人的管理。制定這些的本質在于約束人的行為,這種制度包括正式規則和非正式規則。
對于我國會計制度主要包含了正式的會計制度和非正式的會計制度,例如會計法、會計準則、行業會計制度以及相關的法規都屬于正式的會計制度。而非正式的會計制度主要是會計職業道德、會計文化等方面關于人的制度,利用一種經濟學理論來看會計制度這個問題,可以認為一項制度的制定和形成都是相關經濟結構逐步建設實現的,可以最終成為社會中的一個契約。
2.2制度會計的主線
會計制度的主線有會計制度的設計、會計制度的執行及監督、會計制度對會計的影響、會計制度與會計技術的關系及會計制度與人文的關系等。這些都屬于會計制度的主線。我國實行會計制度的模式是政府管理的模式,主線的牽頭等都是由政府方面進行的,直接負責行業組織,例如在制定一些會計準則、實行一些會計制度改革,對會計制度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等,都是由政府直接負責的,另外還能夠借助政府管制及影響來實現。
會計制度受稅收制度影響最大,這樣才能夠實現企業與政府的良好關系,實現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相對獨立。如果他們之間發生差異,還要根據稅法規定作為納稅調整的一個方面。另外,會計制度還受企業制度、民商法制度和金融等制度的影響。
2.3會計制度的不足
會計制度的產生是社會變革造成的,在制定會計制度的時候要限制一定的區域,對于那些不同的社會形態和不同的歷史時期,要應用不同的會計制度,這是會計制度形成的空間區域,對于制度規范的內容與該內容所涉事實存在時差。制度本身有著其不完全性、變動性以及不協調性等局限,技術上只能認可職業判斷及允許選擇空間。另外制度本身最大的不足在于制度更多是約束人而非激發人,這似乎為一個悖論。人被動地接受管理會影響效能的發揮,容易引起逆反而適得其反。這里如何使制度發揮最優效果,是一個實踐難題。
三、人文視角與人文會計
3.1人文視角的意義
人文視角是從社會角度去研究會計行為,是一種理性的考察,在考察過程中要注意人的動機,價值以及道德約束和習俗力量,這些都是從人文視角對會計的認識,利用這種方式認識會計能夠更加強調人文環境對會計的影響,也能夠更加關注人類自身的發展,也能夠發現在人文環境中會計的從業人員具有多重角色,要從強調會計人的能動性和職業操守進行研究。另外對于會計教育要重視技術性也要從各個方面突出藝術性,這是培養從業人員的價值觀、價值理念以及職業道德和誠信品格的根本。
這種方式直接揭示了會計作為管理科學的某種特征,也從根本上體現了會計工作除了要具有會計知識外,更需具備知識運用的技巧、經驗及能力。另外,還要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
3.2人文會計的主線
人文會計主線包括人性力量、文化價值、人文影響和職業的價值導向。這三個方面,它們互相制約,互相輔助,這是人文會計的根本。
人性的力量從一定的意義上就是真善美的體現,本性在于社會的屬性,以及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人性還反映人類的理性和良知,更是人際關系的一種體現,表達方式主要是通過人際關系及交往來表現。人文會計主要表現在會計核算與內部控制相協調,與企業管理相結合。會計目標必須考慮企業的社會責任,這不僅是會計的生存之道,也是會計的立命之本,這也是人文會計的根本。
結束語
總之,對于文中提到的會計制度、會計技術和人文會計,其實都是以人為中心的,從人的立場上出發的,更是一種以人為本的價值體現,在經濟社會時代能夠使人們更好的執行這些會計技能,是會計實踐經驗的根本。
參考文獻:
2004年4月27日,財政部頒布了《小企業會計制度》,在小企業范圍內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并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實施。從此,小企業及其會計制度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問題。
一、小企業的界定
從會計管理的角度看,界定小企業的主要目的是便于制定和實施科學的會計制度,在滿足對小企業各方面管理需要的基礎上,盡可能地簡化其會計核算。在界定層次上,我國可以參照國際會計準則的做法,把企業界定為大、小兩個層次。從世界范圍看,企業規模大小的界定標準有以下四種情況:①以單一的從業人數為標準。在其他條件一定的情況下,一個企業的人員越多,其規模通常也越大。而且,從業人數越多,會計核算和管理也越復雜。②采用從業人數/營業額復合標準。適用于生產和管理高度自動化,職工的勞動生產率高的企業。③采用從業人數/資本額復合標準。通常情況下,資本的多寡與企業會計核算的工作量和復雜程度成正相關。資本的性質也影響 企業大小劃分標準的確定。對于資本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行業,根據資產規模對小企業界定時,應把劃分標準提高一點。④采用從業人數/營業額/資本額復合標準。
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特別是我國生產力水平和人口狀況,在確定我國標準時,從業人數指標應稍大一些;營業額、資本額指標應稍小一些。具體數額應根據近幾年我國統計部門提供的各行業有關從業人數、營業額、資本額的統計指標確定。
二、小企業的重要地位
小企業是最具創新活力也是最具變化特性的群體。小企業總是不斷出現,又不斷被淘汰,在有較高的“死亡率”的同時,更有很高的“出生率”。無論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都發揮著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都占據著重要的地位。在任何一個國家和地區,小企業在數量上都占有絕對優勢。但小企業的重要地位,不是因為其在數量上的絕對優勢,而是因為其為社會提供了超過半數的就業機會,創造了相當份額的國民財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供的統計數據表明:在全國134.46萬個工業企業法人中,按新的中小企業標準,中小企業法人占全部工業企業法人總數的99.88%;中小企業上繳的稅收占全國全部稅收的43%;中小企業提供了75%的城鎮就業崗位。
由此可見,小企業在我國經濟生活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和地位。小企業不僅向國家繳納了大量稅款,而且吸納了眾多城鄉勞動力,是促進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國民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是不可或缺的因素。
三、建立中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必要性
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實行無差別的會計信息揭示制度,即企業不論規模大小,不論組織形式如何,不論其經營的復雜程度的差別有多大,要求其提供的會計報表的格式與內容都是一致的。這種“一刀切”的做法一方面對于企業來講不切合實際,尤其是中小企業。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信息使用者有效的理解企業的會計信息。中小企業的會計制度的制定應當符合他們自身的實際情況,不宜過分復雜。
首先,從理論上看,規模不同的企業分別適用不同復雜程度的會計制度。其次,實行有差別的會計信息揭示制度,讓不同規模的企業分別提供適應其特點的有差別的會計信息,從而滿足不同層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可以促進企業的會計工作更加有效。最后,從國際上中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制定與實施情況看,我國的中小企業會計制度需要和國際接軌。
鑒于目前我國企業會計人員的素質狀況和企業內外部會計信息使用者對會計信息質量和數量需求的不同情況,我們國家應當積極借鑒世界上其他各個國家的經驗,制定出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中小企業會計制度,從而促進我國會計理論和會計實務水平的提高,使會計更好地為我國經濟建設的發展服務。
四、中小企業會計制度設計的原則
(一)體現合規性要求。合規性是企業內部會計制度設計的第一要求。它要求會計制度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把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現到會計制度當中去。例如,根據國家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支付結算辦法》,會汁制度中應當制定有關貨幣資金的收支、保管的規定以及有關結算業務的規定,以充分有效地利用資金、堵塞貪污盜竊和違紀使用現金的漏洞。
(二)體現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要求。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是制定企業內部會計核算制度和組織會計核算程序具有法規約束力的基本規范。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雖然不屬于法律范疇,但具有法規效力。設計企業內部會計制度必須體現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要求。否則會計記錄及根據記錄編制的會計報表,就不會被有關單位和人員所接受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符合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會計的基本目的是滿足企業內外會計信息使用者對有關企業經濟活動信息的需求。會計信息質量與會計信息有用程度息息相關,是會計系統實現會計目的的前提條件。建立高質量的會計信息生成機制是內部會計制度設計的起碼要求。符合會計信息使用者質量要求的會計信息應當具備相關性、重要性、及時性、可靠性、客觀性、全面性、可比性、一貫性、可理解性等方面的特征。
(四)符合成本效益原則。設計企業內部會計制度必須考慮會計成本與效益的關系,達到成本效益的最優組合。會計成本一般是指提供會計信息有關人員為收集、歸并、整理和提供有效的高質量的會計信息所付出的相應的勞動。所設計的會計制度中的各項工作處理程序在滿足信息使用要求和安全正確的條件下,應當盡量簡捷,避免重復,簡化各種手續。優秀的企業內部會計制度應當簡便易行,行之有效,能為信息使用者提供高質量的信息。目前電子計算機技術在企業的會計工作中已經被廣泛地使用,實現會計電算化后,大大提高了會計效率,降低了會計成本。因此,對于已經或準備實現電算化的單位,內部會計制度設計主要需要考慮的是如何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
(五)穩定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企業內部會計制度在形成以后,應保持相對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否則會計人員會難以適從。但是,由于企業的經濟環境的變動,企業經濟業務也總是在不斷變化,當所制定的會計制度已經不能滿足實際需要時,會計制度應適時修改。這就要求在設計會計制度時要將穩定性與炅活性結合起來,會計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在制定各項具體規定時要留有余地,以適應未來發展的需要。
(六)全面性原則。資金運動是企業會計核算與監督的對象,它貫穿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制定企業內部會計制度,應該體現全面性原則,全面規范企業的各項會計活動,既要對企業資金運動中所涉及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的核算進行規定,又要對屬于企業會計工作范圍的會計工作程序、會計管理體制、會計人員職責分工和權限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使企業會計工作的各個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形成一個完整的、互相補充、互相制約的制度體系。
五、中小企業會計制度設計的內容
企業會計制度設計應當包括如下內容:會計核算制度、會計監督制度、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制度、會計工作管理制度。中小企業會計制度設計也應包括這幾個方面的內容,具體闡述如下:
(一)企業會計核算制度設計。
企業會計核算制度設計是指規范會計事項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程序和方法。具體包括核算形式的選擇、會計科目、憑證和賬簿設計、財務會計報告設計及成本核算制度設計等。會計工作可以手工操作,也可以實行電算化,企業會計核算制度應根據本單位使用的不同核算工具作出設計。
(二)會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企業的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的安排有3種形式:獨立的機構,獨立的人員;沒有獨立的機構,但有獨立的人員;既無獨立的機構,又無獨立的人員,委托有關中介機構記賬。到底采用何種形式,有關人員在其中應當承擔何種責任,企業應當在會計制度中予以明確。對中小企業來講,應在充分考慮企業的規模、業務量大小的基礎上,明確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職責安排。
(三)會計管理和監督制度的設計。
會計質量和監督制度包括貨幣資金管理會計制度、材料物資管理會計制度、固定資產管理會計制度、會計檔案和會計工作交接制度、內部稽核和內部牽制制度、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財務會計分析制度等。依照《會計法》的規定,企業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對本單位實行會計監督,企業會計制度設計要規劃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保證中小企業持續健康地發展。
(四)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
對于實現會計電算化的企業,還應規范與會計電算化相關的各種管理制度。中小企業在完善手工記賬的同時,還應該根據企業管理水平和經濟條件建立會計電算化制度.其內容包括:運用計算機填制、審核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登記明細賬,自動生成總賬,編制會計報表及進行報表分析,會計資料打印、復制備份、保管等方面的制度。
為了保證會計工作的順利進行,中小企業有關財務管理方面的制度,應根據會計核算的需要,在相關的會計制度中加以說明,一般不再另行制定財務管理制度。
六、促進中小企業會計制度規范化的具體措施
中小企業會計制度規范化,是一個關系到方方面面的問題,單靠建立內部會計制度是遠遠不夠的。除了建立制度外,更為重要的是如何保證制度的順利執行。為此,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一)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索質。提高會計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是實現會計制度規范化的基本前提。提高會計從業人員的素質需要做好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提高會計人員的素質,具體措施是嚴格執行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使之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職業技能;另一方面要提高企業領導者的索質.通過定期舉辦高級人才業務培訓班,廣泛宣傳新出臺的會計法規、會計政策等方面的內容,使企業的領導者了解會計知識,能夠看懂會計資料,進行財務分析并做出科學的財務決策,同時讓他們深刻認識到自己在會計工作中的職責,判斷自己和會計人員的行為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真正擔當起會計責任主體的重任。
(二)實施有效的監督檢查。中小企業內部會計制度主要是用于規范會計人員、企業領導者及相關人員的行為,一經建立,要認真履行。會計制度在企業內部的運行狀況如何,需要企業內部和外部有關部門或人員的監督和檢查。監督檢查可分為內部監督檢查和外部監督檢查兩種形式。內部監督檢查主要是由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和人員實施的監督與檢查。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設置獨立于企業財務機構之外的內部審計機構,由專門的內審人員履行內部監督職能;不磚置內部審計機構的企業,可由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企業的經濟活動通過互查進行監督檢查。外部監督檢查,主要是指由企業以外的部門和個人所實施的監督檢查,包括政府監督和民間機構監督。各級行政部門如財政、稅務、審計、工商部門等應加大對中小企業的監督力度,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凡屬于必須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財務會計報告才能對外提供的中小企業,如國有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委托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接受注冊會計師的監督。
(三)加快會計電算化進程。隨著經濟條件的改善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會計電算化取代手工記賬是時展的必然,對于中小企業來說只不過是早晚的事情。會計電算化可以提高會計人員的工作效率,實現某些信息的資源共享,提高會計工作的規范化程度。因此,必須加快中小企業的會計電算化進程。一是加快中小企業對計算機硬件和軟件的投入;二是加強中小企業會計人員的電算化培訓.提高操作技能。
參考文獻:
[1]周靜,張建偉.小企業會計制度.問題研究與對策[期刊論文],管理學家 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