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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G64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2095-3437(2013)14-0052-04
民事訴訟法是法學專業本科階段的一門必修課程,是為培養和檢驗學生的民事訴訟法理論知識和運用民事訴訟法進行訴訟的實踐能力而設置的專業基礎課。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提出,要求我們必須加快法學教學的改革。換言之,如何切實提高和保障本科民事訴訟法課程的教學質量,是民事訴訟法教學改革中亟需解決的問題。實踐中,我們堅持以教育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為核心,遵循本科法律專業課程教學之基本要求,結合我院課程設置的實際情況,從教學目標、教學內容到教學方法等方面對民事訴訟法課程進行了一系列的嘗試與改革。
一、本科民事訴訟法課程的特點
1.課程實踐性較強。民事訴訟法課程可以分為總論與分論,總論部分主要包括基本原則與基本制度,理論性較強,分論部分主要包括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實踐性較強。但課程內容還是側重于程序規則的實際應用。其次,在研究方法上注重對法律規范的理解和闡釋,與司法實務結合較為緊密。在教學目標上,該課程要求學生能初步運用民事訴訟法學知識和理論解決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的實際問題,提高程序法素養,增強法治觀念,樹立公正民主的法律意識。
2.課程理論性較淺。由于民事訴訟法課程重在實踐,而民法等實體法教學,重在對法律權利義務的制度性研究,使得實體法教學和程序法教學在理論深度上不可同日而語。由此造成的教學效果就是:民法等實體法的教學理論性很強,具有專業知識的廣度和深度,能讓學生印象深刻;而民事訴訟等程序法教學法條注釋所占比例較大,使學生感覺枯燥乏味,難以產生興趣,學習動力不足。
3.課程適用層次較低。民事訴訟法課程一般安排在本科二年級。這個階段的本科生無論是人格還是品行都尚未定型,可塑性很強,具有培養的潛質。通常表現為具備一定的專業基礎,對法律具有初步的感性認識;學習習慣和思維方式逐步轉變,具有一定的獨立思考能力;求知欲旺盛,好奇心強,學習更加自覺,課堂經常提問,能夠與老師交流和互動。基于課程適用層次的上述特征,從事民事訴訟法教學的老師可以加強他們的系統理論知識水平,注重課程的學習,理論的熏陶,同時又能聯系實際,啟發思想,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
二、民事訴訟法課程教學存在的問題
1.教學目標模糊。民事訴訟法的教學目標是通過課程教學,不僅要增強學生的公正理念和規則意識,塑造合格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法律職業者,促進公正司法和公正執法,而且基于本課程所具有的操作性和應用性較強的特點,還要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協調能力和適應能力。但事實上,許多高校的民事訴訟法教學目標不明確,偏重于理論的講授,程序的操作性和應用性長期被忽略,學生難以理解和掌握程序的本質,致使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教學目標形同虛設。
2.教學內容滯后。目前全國高校民事訴訟法普遍采用的是教育部21世紀統編教材,抑或部分高校自己編撰的教材。應該講,這些教材體系完整、資料翔實,具有一定的學術價值。但是如果嚴格按照這些教材授課,在教學質量上至少存在兩大弊端:首先,觀點缺乏創新。縱觀現有的教材,每當論及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時會引用大量的參考文獻,稍加比較就會發現文獻資料的重復和類同。文獻引用的大同小異導致在概念上的相似度增加,比如在論及民事訴訟的訴與訴權的時候,眾多教材在同樣概念上的解釋都差異不大,鮮有創見。其次,內容未與時俱進,書本和現實嚴重脫節。當前國內的教材在資料時效性方面還有待改進,很多教材因循守舊,沒能及時反映當前國內外民事司法實踐中最新的實務熱點和研究成果。
3.教學方法單一。眾所周知,以教師為中心、以課堂講授為主的“填鴨式”教學方法已經不能適應時代的要求,并且不利于調動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對教學過程的參與性。即便現在大部分的教師在教學中借助于幻燈片等高科技手段,但“照本宣科”的實質沒有根本性的改變。通過調研,我們發現此種現象在國內其他高校的課程教學中也普遍存在。究其根源:是因為現代信息技術在我國高等院校的應用已十分普遍,其觸角已延伸至教育教學活動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并逐漸顯示出對教師要素的替代作用。體現在學生可以通過互聯網技術實現資源信息的共享,包括電子圖書館和虛擬課堂的出現。所以,在現代信息技術時期,教師的精力更需要大量地投向非程式化、非常規化、富有創造性的教學活動。而這一教學活動無疑對教師的要求更高。
4.教學資源匱乏。影響民事訴訟法課程發展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教學資源的匱乏,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指導思想尚未轉變。目前在法學本科的教學中,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仍然存在,許多高校的法學院均重視與實體法相關學科的建設和發展,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而對于訴訟法,尤其是民事訴訟法學科的發展少有給予關注,相應的配套投入也不多;二是師資力量薄弱。民事訴訟法課程的專業性和技術性極強,而受過系統學習和培訓的訴訟法學專任教師總體上還不夠,許多學校都是由其他法學專業的任課教師兼任。這直接導致授課水平參差不齊,教學效果差強人意。
三、民事訴訟法課程的教學改革
1.明確教學目標。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是我國高校民事訴訟法課程的教學目標,我們認為,可以從下述三方面加以實施:
第一,加快民事訴訟法的課程改革。當下,全球化已經成為今天不可回避的事實,這對我國高校的法學課程改革既是機遇也是挑戰。誠然,全球化加速了其蘊含的主導價值觀或文化霸權,而國家之間、地區之間在法學教育政策或改革措施方面的相互借鑒也日益增加。以美國為例,卡內基基金會于2007年的法律教育報告顯示,法學院一般重點強調分析訓練甚于對倫理、人際交往和其他技巧的強調,而后者有助于畢業后的學生參與法律實踐。為此,包括哈佛大學法學院在內的全美法律院系已經開始采取措施在課程設置上做出變革。變革的范圍是廣泛的,從要求給大一新生增加新課程到擴展法律實踐課程,從來年增加選修課程到鼓勵法學院的學生選修其他科目的大學課程,而促使變革的推動力基于這種判斷:大學所教授的課程以及教授課程的方式與社會實踐脫節。改革的目的只有一個,即美國的法學教育應該更加職業化。相比之下,我們因地制宜,根據學院的實際情況,在民事訴訟法課程之外單獨設立仲裁法學、證據法學和司法實務基礎三門選修課程,通過開設實踐教學課程,賦予學生更多的選擇權,以彌補理論教學課程的不足。
第二,強化民事訴訟法教學的基礎知識。經驗表明,大學本科階段應該重視專業學習,但卻不能忽視基礎知識。錢學森曾經提出大成智慧教育的設想,就是教育、引導人們如何陶冶高尚的品德和情操、盡快獲得聰明才智與創新能力的學問。其目的是著重于人的培養,著重于學生在大學期間不僅要獲得某種專業知識,還要能夠積極參與社會生活、富有社會責任感、成為全面發展的人所必須具備的廣泛的非功利性的基本知識、技能和態度,即所謂的“通識教育”。目前,我國經濟正處速發展階段,各種專業領域也無時無刻處在巨大的變化之中,在此背景下,基礎的重要性更加凸顯出來。我們認為,高校在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機制的過程中,應該進一步加強對學生基礎的夯實,數學、英語、中文、計算機、經濟學等基礎課程應該更加受到重視,最好能夠在學校學科范圍內建立共同的基礎課程模塊,使學生能有扎實的基礎和寬廣的眼界。此外,各法律院系的授課教師在專業課的教學中,必須首先做好對相關專業的回顧和復習,比如在民事訴訟法的課程教學中,通常會涉及民法、侵權責任法、合同法、刑事訴訟法以及行政訴訟法等法律。
第三,推動民事訴訟法的學科建設。在高校法律院系的發展中,學科建設是非常重要的,這主要是基于兩方面的考慮:首先,在全國法律院系的發展中,幾乎都提出將學科建設作為各自發展的主線。換言之,學科建設不僅事關各法律院系碩士點和博士點的申報,也事關重點學校的申報;同時,學科建設也是各法律院系“平臺”和“基地”建設的依托。其次,一流學科是一流大學最根本的基礎,沒有世界一流的學科就不可能成為世界一流大學。在民事訴訟法的教學實踐中,通過我們不斷的改進,逐步實現了教學方式的民主化、教學方法的多元化和教學手段的現代化,以期達致本學科精品課程的建設目標。教學水平的提升自然帶動學科建設的發展,并且在學院申碩創特的過程中充分發揮了引領和示范效應。
2.充實教學內容。在本課程的教學中,緊扣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的培養要求,突出實踐教學在人才培養中的地位,重視對學生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以課程實用性為主線,以能力培養為訴求,繼而確立理論知識的學習內容,做到本科法學教育的專業化、制度化和規范化,以利于本科生規模的擴大和科學化管理。在課程設置和學時分配上,我們以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等國內知名法律院?;蛑攸c大學法學院的專業培養方案為參照系,結合我院法律專業之定位,安排課堂教學48學時,實踐教學8學時,共計56學時。首先,對課程教學大綱進行重新修訂,綜合考慮教學的時間、考試的時間以及學生的學習狀況等因素,將該課程分為八個專題,分別是:民事訴訟法概論、基本原則和制度、民事訴訟的主體、審判程序、執行程序、涉外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改革和發展、實務熱點和案例分析。同時,將民事證據規則列入《證據法學》的授課內容。其次,在課堂教學中,我們沒有完全拘泥于現行教材中所講述的內容,而是著眼于國家對高素質法律人才的需求,密切跟蹤當下國內外民事訴訟法學理論和實踐動態,及時補充、修訂課堂教學內容。例如,就新《民事訴訟法》的修訂,圍繞公益訴訟、惡意訴訟、小額訴訟程序、訴外調解協議效力等熱點議題,及時調整、充實課堂教學內容。旨在擴大學生的知識面,培養他們具有前瞻性的思維。
3.改進教學方法。第一,在本科階段提前推行研究生的教學方法。我們認為,面對本科生愈來愈大的就業壓力和考研壓力,應當轉變本科人才的培養模式,提倡探究性學習。詳言之,學生可以在教師的指導下,對教學大綱設定的內容開展探究,培養學生發現問題、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例如,我們在講授民事訴訟目的論、價值論等理論性較強的內容時,并沒有照本宣科,要求學生記住知識點,而是布置問答作業,包含以下內容:列出我國民事訴訟法歷次的立法時間表、對民事訴訟法學家的訪談、對近年典型民事訴訟案件的評論、涉及民事訴訟法的專業著述、你最關注的民事訴訟法熱點問題等。作業要求:自由選擇主題,以文字或視頻為載體,作出書面報告,一周內完成。有同學在作業中選擇的是我國互聯網行業第一起反壟斷民事訴訟案,即奇虎360騰訊并索賠1.5億元。這一堂課的作業充分體現出學生的選擇,同時培養了學生查閱資料、采集信息、探究等學習方法,而不是對知識點死記硬背。這樣獲取的知識,學生不僅能深刻理解,而且也是最牢固的。因此,研究性的教學方法不僅突破了傳統“純理論”的模式,走向多元化,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而且使師生關系由封閉走向開放,有利于本科生博采眾長,拓寬視野與思路,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在課堂教學中實施“因材施教”的方案。人才培養是一項系統工程,尤其是興趣愛好從小就要培養,到本科階段就不止是培養興趣了,而是要鞏固學生的興趣,培養專業志向,培養他們堅持志向的毅力和不怕困難的精神。同時為了提前讓他們進入法學專業領域,大學教師的介入是非常必要的。所以,作為授課教師要經常與學生進行溝通和交流,這是在大學里及早發現人才、培養人才的一個非常好的辦法。實踐中,我們借助課堂教學平臺,在完成教學任務之余,還隨時與學生交流和談心。不僅能了解學生的思想、學習、家庭等情況,同時可以把法學專業的具體要求介紹給學生, 讓他們加深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以便將來能夠較快地適應社會。通過交流,我們發現有的學生邏輯思維比較強,有的學生形象思維比較好,有的學生動手能力比較強,這就需要我們老師在平時的授課中既要考慮到學生的共性,也要兼顧到學生的個性,向學生提供最適合的教育。但是要做到這一點,就要觀察、研究每一個學生,發現他們的特點和特長,因材施教。
第三,要求學生撰寫課程論文。目前法學本科生科研能力普遍不足,缺乏獨立思考和規范寫作的訓練。在我們看來,課程論文的寫作能夠促進學生的理論素養,提高書面寫作的水平。為此,我們在民事訴訟法課程教學中增加了撰寫學術論文的要求。具言之,在新學期的第一堂課就開始布置論文寫作的任務:首先,題目選擇方面既可以是自主命題也可以是教師推薦,研究范圍不能太大,限于民事訴訟法律中的某些具體制度,如“論民事訴訟與仲裁的關系”、“論小額訴訟程序的構建”;要求文獻綜述,通過給學生提供資料收集的途徑,如專業的法律網站和數據庫,使學生能夠在有限時間內進行文獻資料的整理,做到言之有據;字數要求在六千字以內,觀點鮮明,邏輯清晰,論證充分;文筆方面要求法言法語,應用專業的法律術語對理論進行闡釋,做到形式上的規范化。其次,民事訴訟法屬于專業必修課,要求學生在期中提交課程論文,教師在期末結束以前對論文作出公開評閱。同時,將課程論文作為平時成績,占期末考試成績的百分之四十。最后,依據公開評閱的成績,對某些優秀的學生進行個別輔導,鼓勵和支持他們完善并發表其研究成果。
第四,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社會實踐。在民事訴訟法的課程設計中,我們降低了理論教學的學時數,相應增加了實踐教學的比重,確保學生有充分的時間參與校內外的社會實踐。首先,我們加強了校內實踐環節,通過讓各專業課教師參加法律實務課程的培訓,并借助于本學院的模擬法庭和法律診所,積極對本科生開展案例教學,以應對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以及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入學考試;其次,充分利用地方法律實務部門的司法資源,通過探索校內和校外的聯合培養機制,加強學院與實務部門的合作,在當地的法院和檢察院建設了一批校外法學實踐教學基地。借助于基地平臺,通過司法實務人員的傳、幫、帶,讓學生擔當書記員或者法官助理,親身參與到民事司法的實踐當中,切實做到理論和實際相結合,繼而提高本科生的法律詮釋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論證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實的能力,最后達致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目標。
[ 參 考 文 獻 ]
[1] 尹弘飚.全球化時代的中國課程改革[J].高等教育研究,2011,(3):268.
[2] 錢學敏錢學森大成智慧教育的設想[N].光明日報,2008-10-16.
刑事訴訟法學專業教學重點在于理論+實踐,在實踐教學的過程中,以課程內容教學為主,案例模擬教學為輔,將社會熱點案例作為教學素材,以法學的角度,來模擬訴訟實踐。如此可以調動學生的積極性,使得學生能夠參與到實踐教學來。
一、《刑事訴訟法學》實踐教學模式
任何的教學框架設計,均需要圍繞著教學目標,而法學教育目標決定著《刑事訴訟法學》實踐教學目標的確立與實施。因為《刑事訴訟法》屬于程序法,同人權保障以及法治建設,有著直接的關系,具有其獨特性,因此在實踐教學過程中,要注重凸顯出學科特點。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意識,基于法律教育理念,合理設計實踐教學程序,注重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以及運用法律來保障人權的能力。
二、《刑事訴訟法學》實踐教學模式構建分析
(一)制定教學計劃
基于《刑事訴訟法學》實踐教學目標,即培養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在實踐教學的過程中,側重于培養人才的應用能力與綜合素質,采取立體式規劃設計,合理的制定教學計劃,將教學組織與課程設計等,容納到教學計劃中,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
(二)實踐教學模式
因為《刑事訴訟法學》實踐教學模式,主要分為課程性實踐教學與集中性實踐教學模式,其設計理念不同,因此教學方式不同,對教學模式要分別設計:1)課程性實踐教學。教學方法多采用案例教學法與模擬庭審教學法,中間環節是物證實驗,以實踐教學課程作業的形式,來檢驗學生的學習成果,加深學生對知識的認知,起到檢查督促的效果。2)集中性實踐教學。以社會調查為基礎,采取參觀與庭審觀摩的方式,運用法律咨詢和服務教學法,開展校內實踐教學,以實習或見習的方式,來開展校外實踐教學,以畢業論文的形式,檢驗學生的實踐效果。多數《刑事訴訟法學》實踐教學采取的是集中性實踐教學,雖然符合教學實際,但是存在著一定的弊端,若能夠將案例教學法與模擬審判法等,引入到實踐教學中,加強學生的職業技能訓練,包括法律援助與辯護技能等,對培養學生的綜合素質,有著積極的作用[1]。
三、《刑事訴訟法學》實踐教學模式實施策略
(一)合理選擇教學案例
《刑事訴訟法學》多采取集中式教學模式,基于此模式的教學弊端,提倡引入案例教學法與模擬庭審法,開展實踐教學。運用此方法,需要合理的選擇,以某些社會熱點案例為例,將其作為教學案例,能夠調動學生的參與積極性,因為社會影響較大,而且存在著較大的爭議,但是此類案件訴訟程序具有時間跨度長的特點,在不同訴訟階段,其職能不同,對于《刑事訴訟法學》專業學生的訴訟能力培養有著不同的要求,對此可以采取分階段案例分析教學方式,按照時間脈絡,逐一跟蹤模擬教學,或者采取綜合案例模擬教學法。值得一提的是,在選擇案例時,要注重選擇具有典型性的案例,能夠符合教學目標與授課內容要求,體現理論知識。
(二)注重實踐
《刑事訴訟法學》實踐教學重點在于實踐,要遵循知行合一的原則,先做到“知”再做到“行”,開展實踐教學需要扎實學生的法學理論知識,使其能夠明確此程序法的各項法條內容以及訴訟環節,這是最基本的內容[2]。在實際授課的過程中,組織學生以小組研究的方式,充分的了解法條規定與相關理論知識,再開展案例分析,運用庭審模擬教學法,來模擬案件庭審場景,實現刑事訴訟法學的“知行合一”。在實踐教學的過程中,教師要將學生放在主體地位,注重引導學生,以學生的興趣點出發,來開展實踐教學。豐富教學評價方式,采取階段評價方式,做好學生日常表現記錄,打破以論文作為最終評價的模式,采取多元化評價方式,合理的評價學生的學習成果。
(三)結合運用先進的教學方法
采用集中性實踐教學模式時,運用案例跟蹤模擬教學法,為了能夠提高學生的學習效果,增強學生外界信息獲取能力,可以結合運用PPT教學法、課堂討論法等,來開展案例跟蹤模擬教學。利用PPT教學法,可以利用圖片與視頻等形式,將案件的最新進展與觀點爭議等,及時的呈現出來,同時還可以借助互聯網,及時搜索有關《刑事訴訟法》的最新修訂內容或者其它原有的內容,因為法學的內容較多,條例數目龐大,適用的范圍不同,為了能夠加深學生的印象,可以借助多媒體與網絡等途徑,來配合實踐教學,能夠提高教學效率。
四、結語
《刑事訴訟法學》實踐教學模式主要分為集中性與課程性教學模式,兩者各有優勢與缺點,因此為了能夠提高實踐教學的有效性,可以結合運用此模式,結合教學實際,合理運用各種教學方法。
[參考文獻]
1)羅馬法的淵源:1,習慣法2,議會法3,元老院決議4,長官的告示5,皇帝敕令6,具有法律解答權的法學家的解答與著述
2)羅馬法的分類:
1,根據法律的調整對象:公法和私法
2,根據法律的表現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3,根據適用范圍:自然法、市民法和萬民法
4,根據立法方式不同:市民法和長官法
5,按照法律內容:人法、物法和訴訟法
3)十二銅表法:
1,諸法合體,私法為主,程序法優于實體法
2,羅馬國家第一部成文法
4)國法大全:標志著羅馬法發展到最發達、最完備的階段
5)羅馬私法的基本內容:
關鍵詞: 訴訟法學;研究生培養;模式;問題;建議
Key words: Procedural Law;postgraduate training;mode;problems;recommended
中圖分類號:G64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14-0279-02
0 引言
訴訟法研究生培養模式是在一定的教育指導思想下,為實現研究生培養目標而形成的研究生培養過程的諸要素構成的運行方式,是訴訟法學研究生培養過程中的一種總體性的表現。訴訟法學研究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和適用性,要求掌握比較寬廣的基礎理論與系統的訴訟法學知識,畢業后能夠勝任訴刑事訴訟法教學、科研以及立法、司法等實務工作。
1 我國訴訟法學研究生培養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生教育隨著刑事訴訟法典的誕生到“大修”,取得了不凡的成績,為訴訟法學的發展提供了充足的人才血液,訴訟法學研究生活躍在我國司法的各個領域,但也應該深刻的認識到,現行的我國訴訟法學研究生的培養模式存在著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現在:
1.1 訴訟法研究生培養模式中理論與實踐的脫節。理論與實踐本應是互動的,訴訟法學的實踐性,使得其研究生培養過程在關注理論教育的同時更應該關注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即使是訴訟法理論研究,其理論來源及關注點也應該是日常的司法實踐,然而在我國的訴訟法研究生培養中(尤其是學術性研究生)司法實務能力的培養往往得不到重視,存在著嚴重的脫節現象。
1.2 訴訟法研究生培養模式中實體法與程序法的脫節。我國訴訟法研究生培養教育中實體法教學與程序法教學偏重不同,實體法與程序法的脫節,導致學生在學習過程中不能掌握完整的程序法知識的基礎,導致教學效益的事倍功半。
1.3 訴訟法研究生培養模式中理論法學與部門法學的脫節。長期以來,我國訴訟法研究生教育中存在著理論法學與部門法學之間嚴重脫節的現象,訴訟法教學中的理論教學,教學內容陳舊、教學方法單一,重知識輕方法,理論法學和部門法學相互脫節,以致出現法學理論上的矛盾現象。
1.4 訴訟法研究生培養模式中國內法與國際法的脫節。在我國的訴訟法研究生培養中,對于訴訟法的理論的教學研究,有關國內法的與有關國際法的存在脫節現象,法學基礎理論學界忽視國內部門法和國際法的情況更為明顯。國際法的缺位對于我國訴訟法研究生培養模式的科學性可行性十分有害。
2 訴訟法學研究生培養模式的導向
訴訟法學研究生培養模式應該與學科性質相適應,否則會南轅北轍,與培養方案初衷相反。就其性質而言,訴訟法學主要歸屬于社會科學,但同時其知識體系又涉及自然科學與規范科學等。訴訟法學不僅是科學的知識體系,而且還是一門技術,技術的主要成分則在于實用。訴訟法學的學習,不僅限于理論知識的獲取,同時更多的在于實踐運用能力的培養。在研究生階段,訴訟法學教育應著重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2.1 訴訟法學研究生應深化專業理論知識的學習與掌握。在訴訟法研究生階段,要有明確的專業方向,研究生教學應根據訴訟法學實踐性強的特點設計系統科學的教學課程安排。法學研究生理論課程的教學旨在教授學生更深層次的理論知識,引導研究生能夠檢索閱讀相關文獻,這就需要教師以更科學合理的授課方式引導訴訟法學研究生學習。
2.2 法學研究生教學應注重培養法律思維能力。法律思維,是指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者最基本的工作素養。研究生階段學生對法學基礎知識已經有一定掌握的情況下,應著重培養其獨立的思考能力和法律思維能力。目前,我國法學研究生課程依然以法律理論分析、法律規范闡釋、以及法律體系的講解之上,“教師講,學生學”的傳統教學方法仍然大量存在于當代的訴訟法學研究生教育中,教育方法也缺乏對研究生法律思維的啟發性培養。
2.3 訴訟法學研究生培養應注重培養其科研創新能力和實際應用能力的結合。訴訟法學研究生培養模式,旨在為國家培養高層次的法律科研人才和實務人才。法學研究生教學,應目標明確,有的放矢。在法學研究生課程教學中,應注重研究生科研能力的培養和實際應用能力的運用,在注重提高研究生的專業基礎素養的同時,加強培養研究生對訴訟法學的興趣,提高研究生學習的積極性與主動性,培養研究生科研創新能力和實際操作能力。
3 訴訟法學研究生培養模式的改革與擴展
3.1 課程設置方面:加強實踐教學環節,增加實踐性較強的課程,教師應逐步強化自己的實踐能力,在學科建設上,除極少數主干課程外,主要開設選修課,減少繁瑣的必修科目,擴大選修課的范圍,研究生可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選擇課程,強化課程結構的邏輯性與規范性,根據實踐的需求及時增加新的課程,引入新的課題與研究點,尤其增加與特定領域相關的課程。
3.2 師資配置方面:法學師資的實踐經驗缺乏、實踐培訓途徑的閉塞和師資隊伍中知識結構單一等問題已經成為新形勢下,特別是市場經濟和外向型經濟競爭中,應用型研究生人才培養必須解決的難題。面對這一難題,必須在提高教師的專業技能知識的同時,提高其社會實踐能力和知識創新能力,使其能夠真正成為訴訟法研究生學習生活成才路途中的領路人。其次各大院??梢赃m當遴選一些法律實務界具有豐富經驗同時具有較深學術造詣的律師檢察官法官擔任專職培養人的工作,使研究生有更多的機會接觸司法實務,鍛煉其司法修養等。
3.3 教學評價方面。在訴訟法學研究生的教育培養中學校不能僅僅用局限于用所謂的標準答案來限制和壓抑學生的原創精神,更不能將一門強調思辨的學科變成一部死記硬背的流水賬,而是需要激發研究生的自主創新思維。各學??梢圆扇〈胧?,將司法考試與訴訟法研究生教育教學二者相互結合相互滲透,借助司法考試的推動促進法學教育模式的多元化,促進訴訟法學研究生教育朝著培養高層次應用型人才的方向發展。
3.4 教學方法方面。適當加強制度建設以尊重導師的主觀能動性,不過多的干涉取締導師的教學計劃與社會實踐計劃,在教學方法上積極探討案例教學方法,法律診所式教學方式、雙師多向互動式教學方法等教學形式。相對于“灌輸式”的理論講授式教學方式,案例教學法是一種啟發式的教學方法,有利于帶動學生積極思考和研究;診所法律教育的特點是仿效醫學院利用診所培養實習醫生的形式,通過法律診所的教師指導學生參與法律應用。診所法律教育已經走出美國,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采納,是眾多國家法律教育的重要模式之一。同時在研究生教學中,也可以引入雙師多向互動式教學方法。嘗試兩位導師甚至多位導師共同授課,由不同的導師對同一問題進行解讀,并相互展開討論,通過導師之間互動帶動師生間互動,鼓勵學生多多參加實踐活動,去各種法律崗位實習學習,采取合理有效的教育途徑使研究生能真正把專業理論知識與實踐需要結合起來。
總之,如何改進訴訟法學研究生教育模式的問題已經擺在我們面前,訴訟法學研究生培養模式的提高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導師、研究生本人以及管理者各方力量共同努力和配合,需要加強課程設置、教學質量評估、學位論文、就業指導等各環節的管理和監控。
參考文獻:
[1]張賢明,陳彬,劉閣.具有環保特色高校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的思考[J].廣州化工,2013(1).
引言
“契約”這一概念,今日已被廣泛地應用于法學的各個部門,“社會契約”、“政治契約”、“物權契約”、“債權契約”、“身份契約”、“勞動契約”、“行政契約”、“訴辯交易契約”等等早已為人們所熟稔,這要歸功于文藝復興以來西方個人主義思潮的興起與擴張。彰顯個體意思自治的各種契約概念的涌現呈現出了從私法向公法、從實體法向程序法蔓延的趨勢,而程序性契約概念的提出,即是其中的一個階段性成果。要理解這一概念,我們就有必要回溯其形成的歷史背景,分析其典型的下位概念,進而以歸納的方法概括其一般性的法律特征。
程序性契約概念的提出
程序性契約萌芽于羅馬法。在羅馬法上,雖然尚未有程序法和實體法的嚴格區分,但是卻存在公法和私法之別,契約被認為有公法上的契約和私法上的契約之別,如優士丁尼《學說匯纂》就把協議(Conventio)分為國際協議、公法協議和私法協議三種(李永軍,2004)。與現代法不同的是,涉及私人利益的訴訟制度,在羅馬法上長期被納入了私法的范疇,因為在“法律訴訟”和“程式訴訟”時期,羅馬國家的司法權力遠不像現代法上這樣強大,在這種背景下,訴訟法上的契約自然被認為是私法契約。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中世紀“非常訴訟”時期。
每一場浩大的立法改革,總是以理論上的突破為先聲的。實際上,在近代法典編纂運動以前的幾個世紀,人們就開始追求訴訟法的外部獨立了。18世紀到19世紀,以法典編纂為主要表現形式的部門法運動正式席卷歐洲大陸。最先以近代法典的形式宣告訴訟法獨立的是1753年《巴伐利亞訴訟法典》,繼之還有1806年《法國民事訴訟法典》、1819年瑞士《日內瓦民事訴訟法典》、1848年美國《紐約民事訴訟法典》、1850年德國《漢諾威州民事訴訟法典》、1877年《德國民事訴訟法典》、1895年《奧地利民事訴訟法典》等等。與此相應,經過漫長的學術發展,訴訟法學逐漸獨立于實體法學(宋旭明,2007)。實體法與訴訟法的分離對于訴訟法的發展產生了重要的促進作用,訴訟法得以“從私法思想的枷鎖中解放出來”,“充滿了獨立的概念直至對既判力進行獨立的訴訟上的闡釋”,從而“在訴訟法學界帶來了意想不到的繁榮”。與此同時,由于民族國家司法權力的強化,訴訟法被納入了公法的范疇。正是在這種理論與立法背景之下,學界普遍以訴訟的公法性為由,不接受典型地彰顯著意思自治理念的契約概念在訴訟法學領域的存在(陳桂明,1999)。
不過,伴隨著公法學上公民與國家、權利與權力、程序與實體等關系理論的更新,訴訟法學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一些理念和制度也因之發生變遷。目前,更多的學者均對訴訟上存在契約持肯定說,認為訴訟上存在契約,即法律未予以明文規定的合意也并不當然禁止(陳桂明,1999)。在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作為旨在產生訴訟法上程序形成效果的當事人合意的訴訟契約已經大行其道,如程序選擇契約、不契約、訴訟管轄契約、舉證時限契約、證據交換契約、限制證據使用契約、證明責任分配契約、撤訴契約、不上訴契約、不提起再審契約、訴訟和解契約等(張衛平,2004)。既然如此,從理論上說,在契約法上就應當存在著程序性契約與實體性契約的區分,將程序性契約作為一個獨立的一般性法學概念提出來,并對其法律特征加以歸納總結,自然而然地成為了理論上的需要。
訴訟契約與仲裁契約之特征
實際上,在一個更具概括性的程序性契約概念提出之前,早已有大陸法系民事訴訟法學者提出了訴訟法契約的概念。日本學者兼子一認為,訴訟法契約是指“私人之間以直接或間接對現在或將來出現的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施加某種影響,引發法律效果為目的的合意”。可見,對訴訟法契約的理解深受實體性契約的影響,強調“合意”和“目的”。與訴訟契約類似的還有仲裁協議??梢哉f,訴訟契約和仲裁協議,是最為典型的程序性契約,程序性契約的概念由訴訟契約和仲裁協議引申而來,是對后二者的抽象和歸納。既然如此,訴訟契約和仲裁協議的特征,對于程序性契約之特征的認識,具有不可回避和不可替代的參考意義。而據此獲得的程序性契約的一般性特征,又不妨通過演繹論證的方法,成為其他具體類型的程序性契約的鑒別標準。因此,我們先對訴訟契約和仲裁協議的特征進行總結,以期獲得對程序性契約的一般性特征的認識。
關于訴訟契約的特征,張衛平教授(2004)作了甚為全面的總結,認為理解訴訟契約需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訴訟契約所產生的效果不能是從屬性的,例如,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的約定就不是訴訟契約,盡管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案件的管轄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但契約并未直接就本案的管轄法院予以約定,故而只是產生一種從屬性效果。第二,訴訟契約必須是當事人相互之間以統一效果的發生為目的,以交換意思表示為條件。第三,訴訟契約既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形成,也可以在訴訟程序之前形成,而且大多數都是在訴訟之前,但決不可能在訴訟結束后形成。第四,在訴訟請求提出之前,當事人之間的訴訟契約對訴訟法律效果沒有什么影響,撤銷該契約不影響訴訟程序。第五,實體契約與訴訟契約盡管內容上合一為一項契約,但效力上各自獨立,前者的無效不會影響后者的效力。第六,訴訟契約附隨于實體契約而存在,不能獨立地成為訴訟標的,僅可請求法院對該契約的合法性加以確認。第七,訴訟契約是當事人相互之間的合意,而非訴訟當事人一方與裁判主體或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有關訴訟事項的合意。
關于仲裁協議的特征,學界則一般認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從目的上看,仲裁協議旨在約定糾紛的終局性解決方式。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也就意味著同意以之作為糾紛解決方式。而對糾紛解決方式而非結果的約定,顯然只涉及程序而不直接涉及實體權利義務關系。其次,從內容上看,雖各國立法不盡相同,但一般要求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有仲裁事項,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些內容的約定均只涉及對自己的程序性權利的處分,包括對仲裁請求權的行使和對訴權的放棄,但不涉及對實體權利的處分。再次,從效力上看,仲裁協議突破了契約的相對性理論,不僅僅在當事人之間,而且對于法院和仲裁機構都產生相應的約束力,形成“防訴抗辯權”。最后,從獨立性上看,仲裁協議的效力不受其所附從的法律關系的影響。原法律關系不成立、被撤銷或無效的,作為糾紛解決機制條款或曰“結算和清理條款”的仲裁協議,其效力不受影響(侯登華,2004;汪馨宇,2008)。
訴訟契約和仲裁契約的前述特征,對程序性契約之特征的提煉具有重要意義。
程序性契約的特征總結
第一,從性質上看,程序性契約是一種程序法律行為。傳統民法上的法律行為,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而旨在按照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如果將這一定義中的意思表示和法律效力擴張到程序法領域,即可以很好地解釋程序性契約。質言之,程序性契約性質上是一種程序法律行為,旨在通過一定的合意行為在當事人之間變動某種程序性法律關系。
第二,從內容上看,程序性契約是當事人對程序性權利的合意處分。凡契約必有合意,凡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意,必涉及到對當事人一定權利的處分。程序性契約的合意所包含的內容特殊在其所處分的權利是程序性權利。在現代法上,相當一部分程序性權利屬于私法自治的范疇,可以由當事人通過契約加以處分,例如訴訟中的特別授權。在美國,甚至存在在公訴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間就定罪量刑討價還價的訴辯交易程序。
第三,從淵源上看,程序性契約主要由民事公證、和解、仲裁、訴訟、執行等方面的程序法律規范來進行調整。相關的程序法因此構成了程序性契約之存在與效力的判斷依據。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程序性契約的法源判斷不能以部門法為單位,任何部門法中堪作其淵源者均應納入。從這個意義上說,該淵源不限于私法和程序法領域,憲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部門法都可能對程序性契約做出規定。
第四,從效力上看,程序性契約不僅在私法上具有當事人之間的內部效力,而且在公法上發生外部效力(汪馨宇,2008)。傳統私法上的契約作為債之發生根據,均按照“債的相對性”原則發生效力。盡管自古以來即已存在債之相對性的例外情形,但也均限于針對私法主體發生效力。程序性契約則不限于此,而是通常對公權力機關也有約束力。例如,《法國民法典》第2052條規定,“和解在諸當事人之間,具有終審判決的既判力”。這顯然是對私人之間的和解契約賦予了可以排斥訴訟主管的公法效力。
第五,從主體資格上看,程序性契約雖然不限于訴訟契約,但其有效成立往往同時構成對訴權的處分,與訴訟程序具有莫大的關系,因此主體必須具有訴訟行為能力。一般說來,值得由立法者設立某種諸如訴訟、仲裁、和解、授權等程序者,均屬可對當事人的利益形成較大影響的事項。立法者允許當事人通過契約來自由處分這些權利,主要是因為它們隸屬于私法自治事項而無涉于他人及公眾利益,這絕不意味著它們不重要,反而說明了其重要性。據此,要求程序性契約的締結者具有訴訟行為能力,也就順理成章了。
第六,從獨立性上看,程序性契約獨立于其所附隨的實體性契約,其法律效力不受前者效力的影響。從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關系來看,理論上通常認為程序法是服務于實體法的,質言之,程序法規定的程序性權利終究是為了服務于享有該權利的主體的實體性利益之實現。然而,就程序性契約的效力而非目的來說,它具有獨立性。通過程序性契約對程序性權利作出的處分,不意味著對該程序性權利所服務的實體性利益的處分。典型者如受害人與加害人達成不合意放棄訴權,不意味著放棄索賠的權利。
第七,從可訴性上看,程序性契約僅具有形式上的可訴性,當事人不得就其所確立的內容請求法院作實體性審查。所謂形式上的可訴性,是指就該契約“本身”作為一個整體,其締結過程是否違背自愿原則等強行法規定,而具有可訴性。至于該契約約定的實體內容,基于主觀公平的價值判斷標準,不得由法院加以干涉,否則程序性契約的存在價值將受到挑戰。這就是《法國民法典》第2052條規定“對此種和解,不得以對法律的誤解,也不得以顯失公平之原因提出攻擊”的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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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是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所確定的14門核心課程之一,在我國法學教育體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隨著我國行政立法速度的加快和行政法治建設的快速發展,該課程的重要性也與日俱增。然而我們在教學過程中發現存在著許多問題,因此尋求一條好的教學改革路徑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學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社會對創新型、應用型人才需求的呼聲越來越高,高等院校逐漸加大對教學改革的重視和投入,教學改革已成為當前各高校各專業甚至各學科的一大趨勢。《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作為一門綜合性、專業性較強的學科,尤為注意教學改革,但在傳統教育觀念和模式的影響下,仍存在以下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內容繁雜,沒有統一、完整的法典。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課程內容繁雜,是一個比較龐大的知識體系,主要包括行政法基本原理、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行政活動)法和行政監督與救濟法等幾大部分內容,涉及的社會領域也十分廣泛,且實體性規范與程序性規范常常交織在一起,包羅各個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章節間的跳躍性和跨度較大。行政法律規范數量繁多,沒有統一、完整的法典,形式多樣,體系化程度不高且易于變動,難以系統化講授和學習。
(二)教材版本繁多,內容體系差異較大且爭議較大。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材版本較多,如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張樹義著《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葉必豐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張正釗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胡建淼、金偉峰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方世榮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余衛明、鄧成明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湖南大學出版社、湖南人民出版社),張弘著《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遼寧大學出版社),羅豪才、湛中樂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等等,這些教材之間內容體系差異較大且爭議較大,如何進行選擇和舍取是一個難題。
(三)教材更新緩慢、部分內容陳舊。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材修訂緩慢,部分內容陳舊,就拿最近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已修正)來說,當前在市面上很難找到最新修訂的教材,教材的修訂趕不上法律法規的變化,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同時還有部分教材內容陳舊,不符合主流觀點的變化。
(四)技術方法落后,教學方法單一。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課程不僅僅是一門理論化、體系化的書本知識,而是一門與我們的生活實踐十分密切的重要的課程。從行政法的地位來看,行政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與憲法關系最為密切的普通法律部門,是最具有社會影響的部門法。從涉及的面來說,它涉及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政治、經濟、文化、國防、外交等)。要想讓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學過程成為學生的一種愉快的情緒生活和積極的情感體驗,而不是一種負擔,教師就要優化、活化教學方法,而《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學中當前存在的重要問題就是教學方法比較單一,運用比較多的仍然是傳統的“灌輸式”、“填鴨式”的教學方法,而啟發式、研討式、探究式等教學方法運用較少,再加上輔助教學資料及設備十分匱乏,致使教學方法與手段落后,從而直接影響了教學質量和教學水平的提高。
(五)實踐教學環節薄弱。
實踐教學應該來說是《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學過程中必不可少的環節,但長期以來,在該課程的教學過程中,一味強調課堂上的理論教學,而輕視了實踐教學的教學,這十分不利于培養學生將理論運用于實際,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也十分不利于同學們思維方法、研究方法和創新能力的培養。實踐性較強是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這一門課程(應該說法學很多課程都具有較強的實踐性)的一個顯著特點,實踐教學在教學計劃中一直占有較大比重,但是因近些年來物價上漲,各種費用(如食宿、交通、交流等費用)大幅度增加,而同時教學經費增速緩慢和增加幅度有限,所以實踐教學趨于簡單化、經濟化,時間和實踐內容壓縮,導致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學向實踐性、應用性方向的改革艱難。
二、《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學改革的路徑
(一)明確本課程的教學目標。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是國家教育部確立的十四門法律專業核心課程之一,也是一門理論性較強的學科,其復雜程度遠遠超過其他法律課程。由于法學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社會科學,不能脫離實際而進行孤立的理論研究與教學,因此本課程教學要達到兩個目標:一是使學生對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基本理論有相當深刻的理解,對行政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清晰的認識;二是讓學生逐漸習慣用行政法的思維、邏輯和方法去考察、分析、理解社會現實問題,能夠初步解答和回應社會現實中的行政法律問題。
(二)及時更新教材,補充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研究的最新成果和發展趨勢。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課程教學內容不僅要精選我國學者的主要和主流觀點,以及與我們的社會生活聯系密切的熱點內容,還要反映有關我國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的最新研究成果和發展趨勢,并及時向同學們介紹該課程研究的前沿動態和發展趨勢,及時更新一些基本知識和觀點。隨著知識和觀點的更新,以及新的法律法規的出臺或修正,我們很有必要對教材的相關內容予以改變,及時更新教材內容。這不僅有助于同學們在學好基礎知識和更新基本知識的基礎上提高自己,而且能開闊他們的視野,培養他們積極進行科學探索的激情。
(三)更新傳統觀念,強調以學生為主體的教學改革。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課程傳統的“教與學”基本上是教師處于主導地位,學生處于被動地位。但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社會對高等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挑戰,這種挑戰要求對傳統的培養模式及教學關系模式進行思考和調整。高等教育的教學改革必須建立在對未來人才素質結構要求的基礎上,以教學的客觀規律為依據,克服教學實踐中諸多不適應當前建設的弊端,樹立以學生為本的思想,煥發學生在教學過程中的主體意識,建立起以學生為中心的教學活動模式,努力做到“教學相長”。
(四)改進研究方法和教學方法。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課程的知識體系應敢于跳出傳統的學科體系,應加強與大家都緊密相關和感興趣的知識教學,應以突出應用性和綜合性為原則,并將科學研究,科研課題與最新的學科發展成就組織運用到教學中,適時組織好教學。本課程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法授課:(1)重要理論、教義采取課堂講授與課外討論相結合的方法;(2)實證法的比較、分析法;(3)案例分析法(經典案例和一般案例);(4)重點內容比較、討論法;(5)模擬法庭實際案例審判法,等等。這樣不僅能培養教師的教學能力,同時也能增強學生運用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信心和能力。
(五)加強實踐教學環節。
實踐性較強是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乃至法學的一個顯著特點,實踐教學在法學專業教學計劃中一直占有較大比重(以我校開設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為例,一般教學總學時為80個,實踐教學學時就有15個左右),但是因各種原因,基本的實踐教學學時得不到保證,學生的實踐動手能力得不到很好的提高,因此加強實踐教學環節顯得尤為重要。我們可以根據教學大綱的要求建立校外實習基地,結合該課程教學內容及特點組織學生到社會上進行考察與調研,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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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民事訴訟標的新、舊學說的傳統檢討
自民事訴訟標的新說出現以來,學界就沒有停止過將新、舊兩種學說并列起來進行檢討。事實上,學界對兩種學說進行檢討的過程,也是兩種學說爭鳴的過程。
一般認為,訴訟標的舊說(以下簡稱“舊說”)具有如下優點:1.有利于確定當事人爭訟及法院審判的對象;2.既判力的客觀范圍明確;3.有利于當事人民事實體權利的實現與保護。同時,舊說也具有如下缺點:1.不利于糾紛的一次性解決;2.在同一糾紛之下可能存在若干不同的判決,影響司法權威。(注:楊建華:“民事訴訟標的之新舊理論”,收錄于楊建華主編:《民事訴訟法論文選輯》,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419-423頁;汪偉成:“關于民事訴訟標的新舊理論之我見”,收錄于楊建華主編:《民事訴訟法論文選輯》,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446-449頁。)
舊說存在的缺點為訴訟標的新說(以下簡稱“新說”)的出現提供了契機,對舊說缺點的修正便成為了新說的優點:1.以當事人在訴訟上的主張作為訴訟標的,有利于糾紛的一次性解決;2.基于一個糾紛只產生一個案件,不會就同一糾紛產生不同的判決,有利于維護司法權威。新說在彌補舊說不足的同時自身又存在一定的缺陷:1.既判力的客觀范圍較大,不利于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實現與保護;2.對當事人在訴訟上的主張的支持,仍需主張實體權利或實體法律關系,而這些實體權利或實體法律關系當由當事人主張還是由法官審查,屬于兩難選擇。(注:三月章:《日本民事訴訟法》,汪一凡譯,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93頁;王亞新:《對抗與判定》,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94頁。)
學界對新、舊學說檢討的結果是:兩種學說形成“彼之缺點乃此之優點”的相生相克的格局,兩者均無法在學說爭鳴中獲得壓倒性的勝利。
(二)對傳統檢討方法的檢討
傳統檢討具有積極的意義:揭示了舊說在適用過程中存在的重大缺陷,用于反對舊說的“電車事件”(注:用于指出舊說缺點的一個典型案例,即某人乘電車受傷,先依據合同關系請求賠償,再依據侵權行為請求賠償。盡管兩次請求權的行使基于同一事實而發生,但由于舊說以實體法律關系作為訴訟標的,因此原告兩次請求權的行使形成了兩個不同的訴訟標的,法院必須審理,且被告可能遭受雙重賠償的不當判決。)在學界深入人心,動搖了舊說的統治地位,為新說的登臺提供了契機。同時,檢討也指出了新說在適用過程中存在的缺陷,理性地防止了新說在未經充分論證的情況下的草率適用。
同時,我們也必須認識到傳統檢討的局限性。經驗告訴我們,任何制度,都有其自身存在的時代背景,但凡出現了意欲取代原有制度的新制度,便意味著制度存在的時代背景發生了變化。新時代的需要是新制度勇敢挑戰傳統的內在動力,新、舊兩種制度的爭鳴,實質上是新、舊兩個時代碰撞所綻放出來的火花。訴訟標的新、舊學說產生于不同的時代,分別反映了不同時代的客觀需要,要選擇真正合乎時代需要的學說,必須將兩種學說各自存在的時代背景及現今的時代背景結合起來進行分析。傳統的檢討方法,僅僅抽象地分析了兩種學說在抽離時代背景的情況下適用的效果差別,不可能觸及問題的本質,充其量只能對兩種學說自身的完善與發展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制度選擇的問題。
鑒于此,下文中筆者將拋棄傳統的檢討方法,在分析訴訟標的新、舊學說時代背景的基礎上結合當代中國的客觀情況,對訴訟標的新、舊學說做出取舍。
二、對新說的選擇
(一)新、舊學說的時代背景及新說對社會發展需要的適應
1.新、舊學說的時代背景
德國民事訴訟法學權威威瓦哈教授于1885年起在其各項著述中,認為民事訴訟法中的訴權,不過是權利保護請求權的另一種形態,權利保護請求權本身就是訴訟標的,將私法上的請求權概念,移植到公法領域,就此提出了舊說理論。舊說的集大成者是德國的赫爾威教授,從1900年起,他在發表的各項著述中,認為私法上的請求權為既存的實體權利,而訴訟法上的請求,則為原告在訴訟程序中所提出的權利主張,此項主張為原告要求法院審理之對象。(注:楊建華:“民事訴訟標的之新舊理論”,收錄于楊建華主編:《民事訴訟法論文選輯》,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419-421頁。)在這個時代,德國民法有了長足的發展,在民法典頒行之后,法院工作的重點是執行民法典,由于民法典條目界定清晰,涵蓋了當時相對簡單的私法社會的大部分內容,人們普遍認為,法院只需要嚴格依法辦事就可以了;(注:宋冰編:《讀本:美國與德國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49-50頁。)在這個時代,概念法學盛行于德國,認為司法機關只能嚴格執行立法機關所制定的規則,在司法過程中推崇三段論邏輯推理及“概念計算”的法學方法,“自動售貨機式”的法官被認為是法官的標準;(注:梁慧星:《民法解釋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59-62頁。)在這個時代,民事訴訟法只是民法的附庸,首倡舊說的威瓦哈教授就堅持認為,訴訟法不過是為了完成實體法規定的目標而在實體法的指導、約束下而形成的。(注:劉榮軍:“民事實體法與民事訴訟法的關系”,收錄于章武生等著:《司法現代化與民事訴訟制度的建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頁。)舊說直接將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概念移植到訴訟法領域的做法,符合了這個時代的要求。
1931年,羅森伯格教授在其所著的《民事訴訟法上的法律觀點之變更》和《訴訟標的》兩篇論文中,首先對舊說發起挑戰。其后,尼克旭教授在1935年發表了題為《民事訴訟之訴訟標的》的論文,認為原告在訴訟中所關心的是訴訟的結果,而并非請求權或形成權在法律上有如何之性質,因此原告只需要將其希望的法律結果加以主張就可以了,從而奠定了新說的理論基礎。(注:楊建華:“民事訴訟標的之新舊理論”,收錄于楊建華主編:《民事訴訟法論文選輯》,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423頁。)在這個時代,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民法典已經沒有能力完全涵蓋私法生活,法院得以發揮更大的作用,20世紀20及30年代出現的諸多社會問題要求法院對法律予以寬泛的解釋;(注:宋冰編:《讀本:美國與德國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52頁。)在這個時代,由耶林的目的法學、法國的科學學派、德意志的自由法學和利益法學共同形成的自由法運動,對概念法學展開了猛烈的抨擊,辯證推理、論理解釋等新的法學方法得到了倡導;(注:梁慧星:《民法解釋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64頁。)在這個時代,經過一大批杰出的訴訟法學者(如標羅、舒坦因、赫爾維希、魏茲曼等)的精致研究和富有創造力的努力,民事訴訟法學的理論基礎得以形成,民事訴訟法開始擺脫民法附庸的地位。(注:劉榮軍:“民事實體法與民事訴訟法的關系”,收錄于章武生等著:《司法現代化與民事訴訟制度的建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頁。)在這個時代誕生的新說,反映了民事訴訟法擺脫民法附庸地位,尋求更大發展空間,發揮更大社會功能的迫切需要。
2.新說對社會發展需要的適應
從新、舊學說的爭鳴中,我們可以看到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學力圖擺脫民法及民法學附庸地位,尋求獨立發展道路的奮爭。
民眾之間的糾紛以訴訟標的的形式呈現在法官的面前,訴訟標的的內容,決定了實體法對法官的約束程度。在適用舊說的情況下,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以民事實體權利糾紛的形式呈現在法官的面前,由于民事實體權利由民事實體法律所規定,因此法官只能在民法的權利框架內對糾紛作出裁判。換言之,法官在訴訟中只能忠實地執行民法的規定,貫徹民法所預設的私法秩序,由此便產生了所謂的“自動售貨機”式的法官。在舊說產生的年代,這種做法是符合社會需要的。因為在當時,私法社會的主體在身份上具有平等性與互換性的特征,與之相適應,民法的理念采形式正義,民法的價值追求法的安定性。(注:梁慧星:《從近代民法到現代民法法學思潮》,收錄于梁慧星:《從近代民法到現代民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176頁。)同時,由于當時私法社會的內容相對簡單,處于迅猛發展階段的民法能夠對其進行有效的調整,訴訟標的舊說盡管使民事訴訟法淪為民法的附庸,但并不會因此而阻礙社會的發展。但是,從新說誕生的那一天開始,社會就已經發生了變化,而且這種發展變化的趨勢在隨后的數十年間一直得以持續。時至今日,私法社會與舊說誕生之日相比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科學技術、經濟的發展以及由此所帶來的人們觀點的變化使私法社會的內容變得無比復雜,穩定而機械的成文法已經無法像過去那樣涵蓋私法生活,概念法學的統治地位遭到動搖,一直信奉“三段論”司法邏輯的信念堅定的德國人也開始在司法實踐中嘗試法官造法。同時,在這種背景下,民法自身的價值觀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民法的價值取向從法的安定性轉向法的妥當性。(注:梁慧星:《從近代民法到現代民法法學思潮》,收錄于梁慧星:《從近代民法到現代民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6-182頁。)這樣,舊說在當代就顯得不合時宜,因為當代社會需要民事訴訟法發揮更大的作用,在貫徹民法所預設的私法秩序的同時,社會還需要民事訴訟法承擔起填補民法缺漏、修正民法謬誤的責任。舊說就像民法套在民事訴訟法脖子上的繩索,使民事訴訟法無法擺脫民法附庸的地位,必將為時代所拋棄。相反,新說擺脫了民事實體權利與民事實體法律關系的絕對束縛,以當事人在訴訟上的主張作為訴訟標的,直接將糾紛的整體作為審判的對象,在審理過程中,由于無須拘泥于民事實體法,法官可以較為靈活地解決糾紛,如果糾紛本身已經為民事實體法所涵蓋,且民法的規定又是合理的,法官就可以直接適用,如果糾紛本身沒有被民法所涵蓋或者民法的有關規定明顯不合理,法官則可以在民法以外發現、確認新的民事權利,以填充、修正民法的缺陷,使民事訴訟法與民法一同創造正義的私法秩序。
(二)中國對新說的呼喚
1.中國民法的發展狀況需要適用新說
舊說的適用需要具備一個前提條件,即同時代的民法體系完備、內容充實,基本上可以涵蓋私法生活的大部分內容。審視中國的民法,這個前提顯然是不存在的。建國以來,尤其是以來,我國的民事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總的說來,我國目前的民事立法落后于市場經濟和改革開放的發展需要,不能滿足日益出現的紛繁復雜的經濟生活的需要。其缺陷主要表現在:由于貫徹“宜粗不宜細”的立法指導思想,法律條文過于簡單、抽象,許多經濟關系得不到民法的調整;單行法規頒布不少,但重復、矛盾的較多;存在著計劃經濟的烙印;一些規定與國際上通行的做法脫軌等。這些都表明我國的民事立法工作有待進一步完善。(注:馬俊駒、余延滿著:《民法原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8頁。)具體而言,在物權法領域,由于當年全盤接受蘇聯民法理論,認為所有權以外的他物權是資本主義私有制經濟關系的特殊產物,因而在立法上僅承認所有權,不承認所謂的用益物權等定限物權制度,我國現今除所有權以外,尚無關于定限物權的系統的立法,也沒有物權這一概念,使財產關系的法律調整存在嚴重缺陷;(注:陳華彬著:《物權法原理》,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42-44頁。)在債法領域,《合同法》的制定大大豐富與完善了債法的內容,但《合同法》剛剛面世,自身的不足便顯露出來,著名民法學者梁慧星先生指出,《合同法》存在三大方面的缺陷;(注:梁慧星:“合同法的成功與不足(下)”,《中外法學》,2000年第1期,第3-12頁。)在人格權法領域,《民法通則》確立了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5項具體人格權,但沒有規定一般人格權,對社會主體人格權的保護存在漏洞。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3月10日通過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這個漏洞,但《解釋》本身又存在肢解一般人格權、不承認隱私權、對死者人格利益保護不力等的缺陷。(注:參見楊立新2001年5月11日在中國人民大學所作的講座,講座全文載于“中國民商法律網”,civillaw.com,cn.)
以上均表明,單憑民法一己之力,無法有效地調整我國的私法秩序。在民事立法并不發達的今天如是,在民事立法有所發展的將來亦如是。大陸法系國家的經驗已經明確地告訴我們,實體法的立法速度永遠無法追趕上社會發展的腳步。事實上,當代中國的許多學者已經認識到了這一點,一些學者從法的不完整性的角度考慮建立中國的判例制度;(注:劉榮軍:“民事訴訟機能轉變與判例”,收錄于章武生等著:《司法現代化與民事訴訟制度的建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76-284頁;王利明:“論中國判例制度的創建”,收錄于王利明著:《民商法研究》第4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14頁。)另一些學者從法的基本原則與民法解釋學的角度探討對民法漏洞的填補與彌合。(注:梁慧星:《民法解釋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247-336頁;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33-322頁。)他們中既有程序法學者,也有實體法學者,他們從不同的角度闡述了同一個主題:我國的民法存在著漏洞,無法有效調整私法秩序,我們需要尋找新的方法以彌補民法的缺失。所不同的是,他們中的一些人仍希望通過民法自身的完善(如通過民法基本原則的完善)來增強民法的調整能量,并沒有打算揭開貼在民事訴訟法之上的封印。我們認為,在新的世紀,應當正視我國民法發展的狀況,勇敢地承認民法的不足及民事訴訟法的社會功能,以訴訟標的新說的適用為契機,讓民事訴訟法與民法一道塑造中國私法秩序的未來。
2.民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需要通過適用訴訟標的新說加以解決
我國在民事司法實踐中適用舊說,反映了我國民事訴訟法依附于民法的現狀。由此便產生了一些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并不能全部歸咎于舊說的適用,新說的適用也不可能包治百病。但是,我們應當看到,問題的根源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民法的依附,舊說的適用加劇了問題的嚴重性,代表著訴訟法獨立的新說的適用肯定能夠在較大程度上解決,或者緩解矛盾。
(1)在案件的起訴、受理階段存在的問題。訴訟標的是當事人訟爭與法院審判的對象,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以訴訟標的的形式被納入到訴訟系屬當中的。在適用舊說的情況下,法院將民事實體法所規定的實體權利或實體法律關系作為審判的對象,由此一些游離于實體法之外的權利便因不能成為訴訟標的而被法院拒絕裁判。在我國,理論界與實務界都存在這樣一種觀點: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主管的法律關系必須是依照民事實體法形成的社會關系,當事人主張的權利必須是由民事實體法規定的權利。(注:蔡虹:“法院主管若干問題研究”,全文收錄于《中國民商法律網》,civi
「正文aw.com.cn.)這樣,一些新型的案件將無法為法院所受理,當事人的游離于實體法之外的正當權益便無法得到救濟。(注:具體案例可參見《南方周末》1998年1月16日、2000年3月17日及《陜西日報》2000年3月4日所報道的有關案件。)我國一些學者已經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呼吁應當擴大我國民事訴訟主管的范圍,切實保護“形成中的權利”。(注:江偉、邵明、陳剛:《民事訴權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44頁。)筆者認為,新說的適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問題,新說以當事人在訴訟上的主張作為審判的對象,審判與訟爭的關鍵是當事人在訴訟上的主張是否合理(對合理性的判斷不囿于民法),而不是民法是否有所規定,這樣便擺脫了民法對法官的絕對束縛,法官可以將各種類型的案件納入訴訟系屬,再通過審理決定是否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2)在訴訟系屬內存在的程序性問題。舊說嚴格以民法所規定的實體權利或實體法律關系作為審判的對象,人為、機械地對糾紛進行了分割,在程序上帶來諸多的問題。
(3)在法律適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在適用舊說的情況下,案件一旦被法院受理,便會被冠以一個“案由”,如“侵害名譽權”“借貸關系糾紛”等,這些案由都是根據民法中所規定的實體權利或法律關系而確定的。一旦確立了案由,訴訟進行的目的就明確了:證明、判斷有關實體權利或實體法律關系的構成要件是否已經滿足。在糾紛已經為民法所涵蓋的情況下,這種做法是可行的。但是,當出現了新類型的案件,糾紛的內容無法為民法所涵蓋之時,在法律適用上就出現了問題:由于案由與糾紛的內容不符(如關于一般人格權侵害的案件被冠以名譽權侵害的案由),法官往往因為當事人的主張無法符合案由所涉及權利或法律關系的構成要件而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這樣便不利于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在另一種情況下,一些法官盡管知道當事人的主張與案由所涉及的權利要件不符,但基于社會的需要及正義感的驅動,往往會對有關權利的內容作擴張性解釋,以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曾經在法學界引起較大影響的“惠康”超市名譽侵權案(注:具體可參見王利明:“論一般人格權”,收錄于王利明著:《民商法研究(第3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126頁。)及“荷花女”死者名譽權案),這樣做雖然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在現有司法體制之下則師出無名。
三、相關制度保障
(一)影響新說適用的因素
新說得到了眾多外國學者的青睞,但是在德國、日本的司法實務中仍然適用舊說,這說明存在著影響新說在司法實踐中適用的因素。筆者認為,新說符合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應當成為我們將來的選擇,但是如果不解決好其在適用過程中存在的缺陷,大陸法系各國(如日本、德國)也決不會輕率地放棄已經適用多年的舊說。對新、舊學說的傳統檢討已經較為尖銳地指出了新說在適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我們必須建立相關制度以解決問題,才能盡快地促使新說在司法實踐中得到適用。
(二)對新說適用的相關制度保障
1.在審前程序中建立對話機制以保障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實現
一、行政訴訟類型化和行政訴訟類型的定義
“類型”語意解釋:“類,種類相似,惟犬最甚。從“犬”,因犬種類最相似-《說文》。“類型則是指一定數量的人或事物,具有把他們與一個集體或種類區分開的共同特征或特點。筆者認為,由于類型較之抽象概念更接近于生活事實,同時又與具體的、個別的社會現象保留了事物的個別特征,從而使其具有相對的確定性。嚴格的講類型是介于抽象和具體之間的中介物,其較抽象概念具體,相對講來“具有較高的認識價值”。
行政訴訟類型字面上意為對有共同特點或特性行政訴訟的系統化歸類后形成的行政訴訟的種類。但是要在行政法學理論上給行政訴訟類型下一個恰到好處的定義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這是因為行政訴訟類型涉及到行政訴訟過程中方方面面的問題,從訴訟的提起、受案的范圍、審理的規則到證明的標準、裁判的方法無一不與行政訴訟類型相關。行政訴訟是動態的過程。這就決定了我們給行政訴訟類型下定義時要充分體現出各訴訟主體之間的互動關系,體現出行政訴訟是一個動態的過程。
筆者較為認同行政訴訟類型是根據行政訴訟的性質與行政相對人的訴訟請求而對行政訴訟進行歸類,并由法院依據不同種類的行政訴訟所適用的法定的裁判方法進行裁判的訴訟形態。
二、行政訴訟類型化的價值
行政訴訟類型化的價值就是行政訴訟價值在行政訴訟類型中的具體化。所謂法的價值,是指在法與人的關系中,作為客體的法按照主體的需要對主體產生效應的屬性,它具體表現為人們為法律確定的法律所追求的目標、法律在追求這些目標時的實際效果以及人們依據這些目標對這些效果的評價等。價值描述的是主體與客體之間的一種關系,它的內容是一種客體主體化的問題即以作為主體的人按照自己的內在尺度和需要認識客體、改造客體從而使客體所具有的能夠滿足主體需要的各種有用的屬性。
(一)便于行政相對人接近訴訟、接近正義。國家建立之初,公民把自己的權力轉交給國家去行使,但政府也不是“天使”,因而各種針對公民權利遭到侵害時的救濟措施就成為必要。訴訟是公民保障自己權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從程序正義的觀點出發,訴訟也是最為有效的手段。公民的行政救濟權就是其中一項重要的權利??墒?,我國的行政訴訟法1989年頒布以來,行政訴訟的受案率在經歷幾年的絕對快速增長后卻出現持續走低的態勢。其中的原因何在呢?筆者認為原因之一就在于行政訴訟的非類型化對公民行政訴訟法律意識的消極影響。在行政法主體中,行政機關可以扮演多重角色,行政訴訟的性質也不僅僅限于行政相對人處于被管理地位而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這一種。我國的行政訴訟法的立法例中并未體現出行政訴訟性質的多樣性。只是在公民的訴權中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利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的規定明顯有套用民事訴訟立法例的痕跡,因為民事訴訟的性質很明確就是處理平等主體之間所產生的民事爭議。這樣的做法未免過于簡單化。其導致的直接后果是不利于國民行政訴訟法律意識的提高。1989年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實施,具體行政行為被明確列入司法審查的范圍,從此為民告官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識有了很大的提高?,F在,十多年過去了,對許多老百姓來說行政訴訟的性質在他們的眼中仍舊是模糊的。法治目標的實現以及法治進程的加速歸根結底需要全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國家的責任不單在以公共的立場為公民伸張權利,維護人道、公平和正義;國家更應增強公民權利的自我保護功能,使公民權利得以充分的自我表達,自我伸張。因為,沒有誰比自己更清楚自己的權利狀態,沒有誰比自己更清楚自己的維權需要。促進公民權利的自我保護功能,就能形成對于政府權力的全方位監督,使其逐步馴化,從而最終形成代表國家的司法機關和公民雙方的理性互動,合作互利。司法機關說“不”和公民權利自我保護雙管齊下,政府的法外用權才可能真正銷聲匿跡;發展經濟與保障基本人權、繁榮與進步、強大與文明才可能兼而得之,這對于構建和諧社會無論從目前看,還是從長遠看,也都具有積極意義。行政訴訟的類型化有利于厘清行政訴訟性質的多樣性,能夠順應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擴大化的趨勢,能夠使得相對人更明確自己所享有的訴權,從而使得相對人能更好的接近訴訟,以權利制約權力,通過訴訟以更好的保證正義的實現。
(二)有效的控制與監督行政權。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主張“法治應當優于一人之治”,“法治應當包含的兩層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我國已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憲法。依法行政也是依法治國的應有之意??梢哉f我國現階段強調的形式行政,沒有法律的依據,就沒有合法的行政。行政應當有行為法的依據,又應當有組織法的依據。那么,有一部制定良好、能夠順應時展的相對健全的行政訴訟法就顯得非常重要。。行政訴訟的類型化,可使行政訴訟法及相應的制度系統化,使得司法權與審判權的關系明晰化,從而加強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控力度。。類型化后明晰的司法審查范圍本身對行政機關權力的行使就有著良好的警示的作用。司法女神利劍時刻高舉,行政機關的法外用權的恣意性必將得到遏制,其依法行政的意識必將得到增強。
(三)保障審判的公正和效率。“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從立法的技術上來講,一部語言過于專業,而使得普通公民難于理解的法律只不過是法律專業人士的專利。這與奴隸社會的不成文法,封建社會的統治階級的工具法實際效果并無多大的區別。我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立法上理應力求法律語言的簡潔,條理,系統,可操作性。至少要讓人民群眾知道哪些性質的行政行為可以受到司法的監督和制約。在現實的行政訴訟過程中,法院的受理與不受理,才可以得到人民群眾的評說,而不再只局限于行政訴訟法學界的批評和爭論,從而促進審理的公正。而且類型化之后,法院裁判的權限,裁判的方式等也會具有更大的確定性和可操作性。判斷行政訴訟案件也不會象以往那樣令法官頭痛了。這樣就可以大大的提高審判的效率,從而達到訴訟經濟的目的。
對訴訟法學基礎理論的研究,是任何訴訟具體問題研究的前提。。實際上,行政訴訟類型化是個系統性的工程,有許多問題還有待學術界研究和爭鳴,以打好類型化的理論基礎。只有待理論的討論成熟之后,類型化才會對我國的立法和司法作出其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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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真錚.行政法視野下的公證和物權登記[D]. 中國優秀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2008,(05)
由此可見,律師的執業領域廣泛,執業經驗豐富,尤其在當下的環境和條件下,大部分律師事務所并未實現嚴格的專業分工,大部分律師仍兼做刑事、民事等各類業務。故律師的執業經驗并不局限于某一類或某一種司法事務,而是廣泛分布在司法活動的各個種類和過程中,這為其參與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環節提供了堅強有力的基礎和保障。與之相比,法官、檢察官、公證員等司法人員則不具備如此的條件。法官一般長時期在刑事庭或民事庭工作,司法經驗的范圍有限,且其僅比較熟悉審判流程,對如何接待當事人、如何接受司法咨詢、如何開展非訴訟業務等事項相對陌生。檢察官主要從事部分刑事案件的偵查、公訴和司法監督等事務,對其他司法活動的熟悉程度則相對有限。公證員更是僅從事公證事務,司法經驗范圍更加狹窄。因此,從執業經驗來看,律師是校外力量中參與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環節的最佳群體。
其次,律師是自由職業者,工作安排比較靈活,有著充足的時間保障。根據《韋氏大辭典》的定義,自由職業者是獨立工作,不隸屬于任何組織的人,不向任何雇主做長期承諾而從事某種職業的人。律師雖然要在律師事務所執業,但受理案件和辦理案件只接受律師事務所的管理而非控制,其自由操作的空間非常大,故其是社會公認的典型的自由職業者。律師不需要“朝九晚五”地坐班,工作安排由自己自主決定,故其參與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環節有著充足的時間保障。法官、檢察官和公證員則不然,他們都是隸屬于某一單位的人員,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上班下班,若參與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環節則需要履行相應的請假手續,并把手頭上的工作轉交其他人。在當前的司法環境下,法官、檢察官和公證員的工作量都比較大,一些基層法官和檢察官都長期處于加班加點的狀態,其參與法學本科實踐教學根本不具備相應的時間保障。
再次,律師可直接從優秀的本科生中挑選后備人才,為事業發展提供人力保障。當前我國律師隊伍處在“各自為戰”的松散化狀態?!斑@種以個體或小團體為核心的松散狀態既不利于樹立起律師事務所發展的長遠目標,又容易導致律師事務所的裂變式發展。相當一部分律師事務所一旦發展到一定規模即發生裂變,似乎永遠也無法壯大。這種現狀已經嚴重限制了律師事務所本身的發展,與日益強烈的綜合化、團隊化的法律服務需求形成明顯反差?!?/p>
因此,律師若參與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環節,即可直接觀察學生的品德、性格和能力,在實踐教學環節結束后,可與有意向的學生洽談,逐步納入到自己的團隊中來。如此一來,律師可以通過參與實踐教學環節,直接挑選后備人才,形成相應的人才團隊,為事業發展提供人力資源和保障。
二、律師參與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的具體作用
基于上述內容,筆者認為,律師參與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環節,可從如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指導學生撰寫法律文書?!八痉C關制作的司法文書和律師實務文書都屬于非規范性的法律文書,具有一定的程式性。律師實務文書雖無統一制定的文書格式,但也有約定俗成的格式和規范?!蹦壳案鞣▽W院系在本科階段都開設了法律文書課程,但受各種因素影響,其重點放在了公安、檢察院和法院的司法文書方面,對律師實務文書則關注不夠。以司法部法學教材編輯部編審的《司法文書學》為例:上編為“總論”,介紹基本概念和原則,共43頁;中編為“公安、檢察、審判、勞改機關的主要司法文書”,共272頁;下編為“其他法律文書”,介紹公證文書和訴狀類文書。這種教材安排體例和隨之相伴的教學投入分布,與司法實踐的現狀和學生的就業渠道嚴重不符。在司法實踐中,訴狀、答辯狀、合同、委托書等實務文書的比重要遠遠大于司法文書;法學本科生僅有小部分可以進入國家司法機關,大部分從事律師工作或其他法律實務工作。因此,律師實務文書的教學重要性應遠遠大于司法文書。律師參與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環節,重點對學生進行律師實務文書寫作的指導,可有效彌補當下教材與教學的不足,填補學生知識結構的空白,為學生走上工作崗位后順利開展工作提供有益幫助。
第二,指導學生調取證據。證據是訴訟的關鍵,取證是司法活動的核心。筆者注意到,當下法學本科教學中對取證的關注嚴重不足。江偉主編的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民事訴訟法》在證據部分介紹了“證據概述”、證據能力與證明力、證據的分類、證據的種類、證據的收集、交換和保全。取證部分僅在證據的收集部分,僅簡單介紹了收集的主體、收集的模式和收集的期限。這些內容,與從事司法活動的現實要求相距甚遠。例如:“由于社會關系的復雜,加之地方保護主義,個別官員以權代法、以權壓法,致使律師調查取證工作頗為困難。目前法律還難以制約這種現象,若予硬碰,欲速則不達,只能智取?!边@個“智取”的方法是什么?可以從哪里入手?有沒有風險?成功率有多少?等等。這些事關訴訟活動成敗的關鍵問題,學生卻無法從課堂教學和現有的實踐教學中獲取答案。筆者認為,學生只有在律師的指導下,跟隨律師親身參與司法活動,才能真實感受和理解什么是“智取”,怎么才能合法、合理、快速、高效地調取證據。
第三,指導學生民事案件的立案。民事案件的立案是訴訟活動的重要環節,包括撰寫訴狀、遞交訴狀和繳納訴訟費等內容,是一項綜合性的司法活動。法學本科生在《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課程中,學習了有關立案的知識要點,但在現有的實踐教學環節很難親身參與、親自體驗。通過律師的指導,學生可以親自參與立案的全過程,包括如何撰寫訴狀、如何組織證據、如何遞交證據和如何計算訴訟費用等。在此過程中,學生可以學習到很多書本中未有但極具價值的內容。例如:小區業主委員會能否作為訴訟主體進行?各地法院有著不同的操作辦法。那么訴狀如何撰寫?訴訟理由如何撰寫?訴訟策略如何設計?訴訟程序如何安排?學生在參與此類案件的立案過程中,可以深刻理解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理論和基本原則,并可以此為切入點進行一定的研究,為撰寫學年論文和畢業論文打下基礎。同時,對于民事訴訟法中的瑣碎的期限規定,學生通過進行立案活動,即可親身感受并牢記于心,不必死記硬背了。不僅如此,對于律師而言,指導學生進行立案工作,亦可減輕自身的工作量,有助于集中精力投入到復雜的且技術要求高的訴訟活動中,為提高業務量和業務水平奠定基礎。
中圖分類號:DF71
文獻標識碼:A
訴訟契約理論在德國、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的研究由來已久,且成果不菲,可在祖國大陸的研究卻比較罕見,這與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學傳統有很大的關系。但近年來,隨著研究的不斷深入,已經有部分學者開始探討“訴訟契約”理論了。
(注: 在我國最早提及“訴訟契約”概念的是江偉教授,參見江偉.市場經濟與民事訴訟法學的歷史使命[J].現代法學,1996,(3).之后有,張衛平.民事訴訟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60-64;彭世忠,衛強.民事訴訟契約研究[J].社會科學家,1999(增刊);陳桂明.程序理念與程序規則[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92-112;張衛平.論民事訴訟的契約化――完善我國民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作業[J].中國法學,2004,(3);張嘉軍.民事訴訟契約研究[D].四川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6.)
首先有必要從訴訟契約的“存在性”問題談起,以對其歷史脈絡有一個清楚的認識。不容置疑,契約通常是私法上的概念,尤其是體現在《民法》領域。(注:已有學者指出:契約的觀念不囿于民法領域,它還與其他社會問題的研究具有密切的聯系,例如它與政治、宗教、倫理結盟,出現了政治的、宗教的、倫理意義上的契約概念,即所謂廣義綜合契約。它是運用契約規則的方式和效力來表現人際中的正義、合理、公平的倫理觀念。廣義的契約有3種存在方式:一是人與神的契約;二是人與人的契約;三是人與生境的契約。筆者并不反對在其他領域使用“契約”的概念,但就本文而言,顯然是在法學范圍內探討,故而說契約通常是私法上的范疇。參見江山.廣義綜合契約論[C]//梁慧星.民商法論叢(第6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275-287.)而《民事訴訟法》則是公法,那么作為公法的《民事訴訟法》是否存在某種形式的契約呢?也即訴訟契約在這一領域是否存在?這個問題經歷了從“否定說”到“肯定說”的轉變。
在19世紀后期,訴訟法學開始脫離實體法學的支配而逐漸獨立起來,并確立其一整套的獨立理論,但訴訟契約普遍不為學者所接受,對其持“否定說”。當時學者們認為訴訟法是公法,而訴訟法律關系是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公法關系,這種公法關系不能由當事人以私人之間的契約隨便加以改變;因而,對當事人在訴訟前或訴訟中所為的有關訴訟程序和實體內容的合意行為,學者均以訴訟法的公法性為由而加以排斥,即限制當事人之間以合意約定的訴訟內容和范圍。僅僅只有在民事訴訟法上予以明文規定的合意,才被嚴格適用,如管轄協議。另外,大多數學者還從訴訟法上“禁止任意訴訟”原則出發,認為法律未予規定的合意,應當視為法律之當然禁止。(注:禁止任意訴訟原則,是指訴訟程序的審理方法及其順序、訴訟行為的方式和要件等等,均由法律加以規定,不允許當事人任意變更。參見:陳桂明.程序理念與程序規則[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93.)其理由是,如果允許當事人任意變更,法院的工作效率和程序的安定性將無法得到保證,所以只有在訴訟法上明文規定的場合(即禁止任意訴訟的例外情形)當事人之間的合意才能直接發生訴訟法上的效果。直到1930年代,上述見解才受到學者們的批判,以德國學者巴茲、日本學者兼子一教授等為代表,他們認為訴訟法上存在訴訟契約,即使法律未予明文規定的合意也并不當然禁止[1]。
盡管德國、日本以及我國臺灣地區對訴訟契約的研究比較深入,但學者們對訴訟契約(主要是針對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訴訟契約)應否承認的爭論從來沒有停止過,而上述國家和地區的相關判例也常常沖突。在祖國大陸,一則由于對訴訟契約的研究比較缺乏,二則由于對訴訟法為公法性質的認識根深蒂固,導致對于承認法律規定之外的訴訟契約還有相當的距離,因此有必要對訴訟契約存在的理論基礎作出評述,以彰顯其正當性和合理性。本文在此持“肯定說”的立場,并認為應當全面地肯定訴訟契約。
一、 訴訟契約的法理根基:意思自治
“私法自治”的基本含義是“私法主體有權自主實施私法行為,他人不得非法干預;私法主體僅對基于自由表達的真實意思實施的行為負責;在不違反強行法的前提下,私法主體自愿達成的協議優先于私法而適用,即私人協議可變通私法。”[2]換句話說,私法自治,亦稱意思自治,是指經濟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設立、變更和消滅,均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原則上國家不作干預[3]。
本來作為私法領域內的意思自治原則,為何成為訴訟契約的法理根基?這主要與“民事訴訟法的私法性”及“程序的契約化”有關。
首先,《民事訴訟法》盡管是公法,但卻是以私法主體產生糾紛為前提的,只有在私權主體之間出現了爭議,才可將糾紛提交給裁判機關引起民事訴訟?!懊袷略V訟是國家權力解決當事人之間不能自主解決的民事糾紛,從國家對公民來說,這是公法關系。但是,從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糾紛內容來看,顯然民事訴訟又具有私法性質的關系。”[4]民事訴訟程序是由作為中立的裁判主體,應當事人的請求作出權威裁判的過程,盡管在糾紛解決過程中出現了代表國家權力的裁判者即法院,但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與其在私法領域的民事主體地位并無二致。(注:嚴格地講,訴訟主體與民事主體并不能完全重合,但多數情況下,兩者是同一個對象,法律身份不同但實質相同。)所以,當事人實體上的主體需求轉化為一種程序上的主體需求,當事人實體上的法律地位也應轉化為程序上的主體地位。在程序設計之時就應充分考慮程序利用者――人的自主性、自覺性與選擇性,賦予當事人廣泛而充分的程序性權利,滿足其在訴訟中的程序需求,這也是程序主體性原則的重要表現,訴訟契約也就成為實現當事人程序主體選擇權的一個積極有效的途徑。訴訟程序越是契約化,它便越具有現代性和正當性,同時也越能夠體現出糾紛主體的內在意志以及由此產生出的程序自治性[5]。因此,根據民事訴訟內容所具有的私法性質和程序主體性原則的要求,在民事訴訟中適用意思自治原則當是毫無異議的。
其次,“程序是交涉過程的制度化”,其普遍形態是“按照某種標準和條件整理爭論點,公平地聽取各方意見,在使當事人可以理解或認可的情況下做出決定。”[6]因而,程序與契約有著相同的聯結點,“現代契約更傾向于由制度規范輔以法定的締約過程中的誠實信用義務來確定雙方的權責關系”[7]。例如,拍賣、招標、格式合同等,很難說是契約還是程序。而現代法律程序就是一種格式化契約,是契約相對性原則在公法領域的擴大化。有學者甚至認為“正當程序作為公法行為的基本原則,在法哲學的視角里,法律程序的本質就是契約,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取決于受約束者的同意和認可”,進而提出“程序即契約”的命題[8]。我們姑且不論該命題的合理與否,但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存在的,即程序與契約具有共同性。訴訟程序表現為訴訟主體之間的交涉,為當事人之間紛爭的解決提供了秩序平臺,以防止陷于混亂,促使訴訟主體采取收斂而不是恣意的行為、協作而不是對抗的態度。訴訟的這些最一般的表現體現出了訴訟的本質:訴訟主體的交涉和合意[9]?;诖耍鳛槠跫s靈魂的意思自治原則在程序法(訴訟法)上當然是可以而且應當適用的。
如何在《民事訴訟法》中反映私法自治的特性和私法的精神,訴訟契約當仁不讓,它就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在民事訴訟領域中的最好體現。當事人作為權利主體,既然可以在實體法領域中處分自己的權利,同樣也可以在民事訴訟領域中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這實際上就是意思自治在不同法域中的不同表現,在民事實體法領域意思自治表現為“契約自由”,在民事訴訟法領域則表現為“當事人處分權主義”。由于民事訴訟解決私權糾紛的特性,使得實體法中的契約自由原則通過訴訟主體的處分權得以在訴訟法中延伸,訴訟契約是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雙方共同合意行使處分權的結果。
二、 訴訟契約的訴訟模式基礎: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
在民事訴訟領域,向來存在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和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區分,由于兩種模式之間的一些差異具有根本性,這就使得某些具體訴訟制度的存在與適用實際上成為訴訟模式選擇的結果。
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是指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居于核心的地位,訴訟請求的確定、訴訟資料和證據的收集和證明概由當事人負責[10]。按照大陸法系的民事訴訟理論,辯論主義是指認定案件事實的有關訴訟資料只能由當事人提出,否則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根據,即“當事者以什么樣的事實作為請求的根據,又以什么樣的證據來證明所主張的事實存在或不存在,都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領域。”[12]而處分權主義是當事人主義的另一個重要表現,其內容主要是訴訟只能根據當事人行使訴權而開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中變更、撤回和追加訴訟請求,訴訟可以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而終結。其中“當事人對作為裁判基礎的案件事實的處分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重要內容。當事人對訴訟資料的處分表現在:當事人沒有在特定階段和場合(辯論過程中)提出來的案件事實,裁判者不能作為判案的依據。”[13]
在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辯論主義和處分權主義兩大原則中,辯論主義意味著從程序方面尊重當事人間接處分自己的權利的自由,而處分權主義則就是在當事人直接處分自己權利方面尊重他們的自由。實體法領域中的意思自治這一公理性原則必然在民事糾紛解決領域中得到具體體現和延伸,如前文所述,當事人不僅在實體法上有權處分自己的實體權利,而且在訴訟法上也同樣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實體權利。根據上述分析,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集中體現了民事訴訟領域內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訴訟契約作為反映私法自治精神的具體形式,也當然成為意思自治原則在民事訴訟領域的體現。訴訟契約與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存在理念和制度上的契合,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也正是訴訟契約制度得以建立和發展的訴訟模式基礎。
相反,在職權主義模式下,其核心內容是法院在民事訴訟中擁有主導權,法官的職權高于當事人的意志[10]155。法院大包大攬,享有全面調查取證的權利和權力,可以在辯論程序之外尋求定案的依據,盡管也存在著辯論原則和處分原則,但對法院是沒有約束力的;因此,在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下因缺乏必要的法理根據,討論訴訟契約實際意義不大。(注:盡管在職權主義模式下,也有管轄協議等合意的存在,但僅限于法律明文規定的場合,此顯然與本文所要討論的訴訟契約向去甚遠。)
在傳統職權主義模式和當事人主義模式的劃分之外,有學者提出“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所謂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應最大值的發揮法官與當事人的主觀能動性及其作用,法官與當事人協同推進民事訴訟程序的一種訴訟模式。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是在充分尊重當事人辯論權和處分權的前提下,為促進案件真實的發現,為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而確定法官與當事人必須協同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的一種訴訟模式[14]。實際上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是在吸取了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合理內核的基礎上,強化了法官職權的作用,也就是要同時發揮法官和當事人的積極性。在尊重辯論主義和處分權主義的立場上,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與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是一致的,因而訴訟契約在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的框架內,也有適用的空間和必要。
三、 訴訟契約的訴訟目的基礎:解決糾紛
訴訟目的論被視為傳統民事訴訟法學理論中最抽象而又最重要的三大基本理論之一,一直以來都是國內外學者比較關注的問題,也形成了種種學說,限于篇幅和本文所要討論的主題,在此不一一列舉。(注:關于訴訟目的的相關學說,可以參見李祖軍.民事訴訟目的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99-102.)本文認為,民事訴訟制度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解決糾紛。(注:這里主要是針對訴訟案件而言,對于非訟案件。后者
往往只有一方當事人,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沖突的存在,也即沒有糾紛,其目的就在于通過對一種法律狀態的確定,以穩定相應的法律關系。)換句話說就是民事訴訟的直接目的必須定位在糾紛的解決上面[10]35。其意義在于,當事人一旦選擇了訴訟,那么訴訟制度本身就能夠滿足當事人對確定判決的要求,從而使糾紛得到最終解決,同時也能夠對訴訟外的其他糾紛解決方式形成良好的促進作用,為社會主體提供多樣化的途徑和方式以滿足其在糾紛解決方面的多層次需求。正是有了“解決糾紛”這一目的的存在,才有了訴訟、仲裁、調解、和解、談判等多種糾紛解決方式,形成一個系統的糾紛解決機制。
“無爭議便無訴訟”這一古老的法諺充分說明了當事人雙方進行訴訟的直接動因。糾紛產生了,其解決的途徑是多樣的。我們必須尊重當事人的選擇,也就是說在正式啟動訴訟程序之前,已經經歷了一次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選擇糾紛的解決方式。在此階段,就已經有了訴訟契約存在的空間,最典型的就是仲裁契約(仲裁協議)。如果當事人直接選擇了訴訟方式,為解決糾紛,法官的裁判是代表國家權力對當事人有爭議的法律關系作出權威和終局判定,而對于當事人之間沒有“爭議”的地方,國家權力就不應當進行干預。訴訟契約是當事人為了最終解決糾紛而自愿達成的合意,完全符合民事訴訟制度“解決糾紛”的目的。“合意即無爭議”,因為合意是基于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而達成的一致意見。在當事人沒有爭議之處,就應該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允許合意――訴訟契約的存在,而沒有必要否定合意的效力,將糾紛復雜化和擴大化?!敖鉀Q糾紛”決定了需要訴訟契約,反過來,訴訟契約正好體現了“解決糾紛”的目的性要求。
四、 訴訟契約的訴訟法律關系基礎:當事人之間的爭訟法律關系
關于“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各種學說中,本文同意劉榮軍教授的觀點:民事訴訟是關于審判和爭訟的法律,它既調整審判法律關系,也調整爭訟法律關系。審判法律關系反映了人民法院與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而爭訟法律關系則反映了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因而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由審判法律關系和爭訟法律關系構成的特殊社會關系。所謂爭訟法律關系就是指當事人與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形成的以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其核心內容是當事人行使訴權,負擔提出請求和進行抗辯、承擔證明責任。爭訟法律關系的發展,既可以為人民法院進行司法判斷提供事實基礎,也可以為當事人互相處理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供了充分的契機[15]。
爭訟法律關系,主要是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當事人之間互相處理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以解決糾紛,那么訴訟契約就有了存在的必要。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法律關系進入訴訟在當事人之間就成為爭訟法律關系,“當事人為了獲得有利于己的裁判,在訴訟過程中必然要求相互抗辯,實施攻擊防御的訴訟行為”。[16]當事人在法院的指導下相互抗辯和防御,其積極主動的訴訟活動是查清案件事實、達到實體正義尤其是程序正義的必然要求。因而,在當事人之間的相互抗辯和防御的訴訟活動中,對于某項權利義務或事實達成合意來處分自己的實體權利(如和解協議)或程序權利(如變更期日的協議)的行為――訴訟契約,是應當許可的,這是當事人之間充分行使處分權的具體形式。
五、 結束語
綜上所述,肯定訴訟契約已經是現代民事訴訟的發展趨勢。在法理根基方面,民事訴訟內容所具有的私法性和程序的契約性,要求在民事訴訟中適用意思自治原則,訴訟契約正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在民事訴訟領域中的最好體現。在訴訟模式方面,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集中體現了民事訴訟領域內的意思自治,與訴訟契約存在理念和制度上的契合,正是訴訟契約制度得以建立和發展的訴訟模式基礎。在訴訟目的方面,民事訴訟制度的最直接的目的必然是解決糾紛,“無爭議即無訴訟”,而“合意即無爭議”, 因此沒有必要否定合意的效力,將糾紛復雜化和擴大化,此即訴訟契約的訴訟目的基礎。在訴訟法律關系方面,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由審判法律關系和爭訟法律關系構成的特殊社會關系,爭訟法律關系的核心內容是當事人行使訴權,因此當事人之間以合意方式行使訴權,訴訟契約就有了存在的可能和必要。
筆者也不得不指出,推崇訴訟契約并不是重新倡導程序自由主義,主張當事人程序主體性的同時也要遵守法律、要求法官對程序的引導與管理。對訴訟契約的合理規定,以及法官積極作用的發揮,意義在于國家能夠通過它們更為明確地為行為人設立一個行為的坐標與框架,把個體的行為局限于國家的視野之中。這是對個體契約自由的一種干預,但并不意味著“契約的死亡”,恰恰相反,它使得訴訟契約獲得了“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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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Jurisprudential Bases of the Litigation Contract
ZOU Zheng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0031, China)
中圖分類號:G64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10-0274-02
一、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及其特點
診所式法律教學模式是一種以培養學生的技能、法律道德和專業責任感為核心的法律教學模式。其起源于美國20世紀60年代,是傳統的判例教學法不斷發展的產物。這種教學模式不僅借鑒和發展了判例教學法的經驗式教學方法,而且還借用了醫學領域的臨床教學模式,通過教師對實際案件的具體運作過程來指導學生,從而培養學生把課堂上理論知識貫徹到實踐中去,提高了學生在實踐中自己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并且真正地鍛煉了學生的法學知識運用和實踐能力。經過近五十年的發展,診所式法律教學模式已經成為法學教育中經典的教學模式 [1]。與傳統法學教育模式相比,其具有如下特點:
1.內容上強調實踐性。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內容有很多,但實踐性是其最顯著的特點,強調學生從經驗中學,從實踐中學。診所式法律教育通過指導學生真實案件,真實參與到從事法律職業的工作環境中,運用法律技能,并在認真分析的基礎上,最終作出恰當的訴訟或非訴訟實踐活動。這樣就給了學生接觸實踐的機會,了解和掌握法律的實際運作流程,避免了傳統的法學教育只停留在書本上的被動的識記模式。
2.方法上突顯互動性、技能性。診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學方法有課堂和課外兩種形式,課堂內采用角色模擬訓練、互動式個案指導、小組討論、頭腦風暴和課堂游戲等;課堂外采用法律咨詢、案件等。診所教學超越了傳統課堂的時空界限,改變了知識從老師到學生的單向流動,給予了學生主動參與、師生互動和實際演練的機會。同時,通過診所教育,學生們能夠切實地掌握重要的專業技能,如法律分析和推理的思維能力、事實的調查能力、與當事人的交流、法律咨詢、談判、訴訟等各種法律服務所需要的必備技能。
3.重視學生主體地位,教學效果注重啟發性。以學生為主角是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重要理念。在診所式法律教育課堂中沒有傳統意義上的老師和學生,師生均是具體案件的承辦人。學生們扮演不同的法律角色,教師甚至只擔任次要的指導角色,而讓學生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學生充分運用自己在課堂上所學到的法律基礎知識,緊緊圍繞所承辦案件中面臨的法律問題,并且按照自己喜歡的辦案方式和程序來進行處理。教師只對學生的行為進行宏觀的指導和監控,并且在案件討論的過程當中提出自己的意見,這種方式極大地調動了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學生的主體地位得以確立。
4.評價方式獨特。傳統的法學教育以單純的期末考試成績作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準,呈現出一種應試教育的特征。這種教育模式無法評價學生的分析能力、推理能力、判斷能力,很難培養學生的思辨能力和獨立的思考能力。而診所式法律教育根據教學目標創造出一套全新的與傳統教學評價方法不同,同時對學生學習成果和教師教學成果進行評估的方法。在診所式法律教育中,學生更加關心的是他們所承辦案件的成敗與得失,更加關心當事人對案件結果的感受,學生關注的焦點同樣也是教師對他們進行評價時所關注的焦點。案件的成敗固然是評價教學效果的標準,但這只是一個方面,最重要的是要考核學生是否在承辦案件的過程中真正地學會運用法律并認識到法律精神,是否得到了解決問題的思路和方法 [2]。
二、中國傳統民事訴訟法學教學方法存在的問題
1.中國傳統民事訴訟法學教學方法。傳統的民事訴訟法學教學方式采用“填鴨式”,只重視理論灌輸,而不太重視司法實踐和民訴法的關系。這種方法產生并延續至今的原因在于:第一,許多政法院校專門設立訴訟法教研室,阻斷了其他法學課程與民事訴訟法學的聯系和交流,使得民事訴訟法學日益成了一門枯燥學科,只能從理論到理論。某些從事民事訴訟法學教學研究的教師自身的理論與實踐脫節現象更加加劇了“書院式”教學方法的采用及流行。第二,“書院式”教學方法,一般都由主講教師講臺上講,學生則在下面記筆記,到考試時,學生只要背住即可??荚囋u一個簡單的分數而學生往往在考試完之后就將知識還給了教師 [3]。這種教學法特別強調教師的作用,而不能充分的調動和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
2.傳統教學方法存在的問題。法律教育應當以職業教育為目標。如前所述,傳統的民事訴訟法學教學仍是以教師講授為主,學生參與為輔,所培養出來的學生還不能很好的適應司法實踐的職業要求。民訴法學教育缺乏相對成熟穩定的運行模式,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教育理念落后。目前中國法學教育的思想很大程度上還屬于應試教育范疇,忽視學生個人特長、能力、創新思維等綜合素質的發展,是一種畸形的教育模式。在這種教育理念的影響下,法學教育一直比較注重理論知識的灌輸,而忽視專業技能的培養。(2)“學院式”教育和法律職業教育仍有很大差距。傳統的課堂講授法的不足之處在于大多數學生不能形成主動性,缺乏獨立思考和獨立辦案的能力。盡管在民訴法學教學方法上的不斷探索和嘗試有助于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但學生畢竟沒能真切地參與到案件的處理過程,所學的法學理論并未經過實踐的檢驗,法律技巧并未得到運用,學生畢業之后往往要適應很久才能獨立辦案,這與法律職業教育的目標相去甚遠。
三、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理念對民事訴訟法學實踐性教學的啟示
民事訴訟法學是一門實踐性、應用性很強的法學學科,對于本學科的學習,不僅要有系統的法律知識的講授,更重要的是要使學生參與到法律實踐中去,把理論貫穿到實踐,用實踐來檢驗理論。傳統的民訴法學教學重視知識的灌輸而忽略了對學生的實戰訓練,因此,實踐性教學一直是教學方法改革的方向。上述診所式法學教育,在實踐教學上的成功做法,值得我們借鑒到民訴法學教育中來。筆者認為,民訴法學實踐性教學改革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確立法律職業教育的教學理念。我們應當改革現行法學教育中還或多或少存在的以應試教育考試為主的教學現狀,創立素質教育的教學考核模式。要把考試從考記憶、考模仿力轉到重點考運用理論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上,建立起一整套符合實際需要的考試考核標準,重視診所式教學法的推廣與應用。
2.完善已有的案例教學法,推廣雙師同堂解析民事疑難案例教學法,充分發揮案例式教學方便實用的優勢。案例教學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第一,選擇案例要有明確的目的性,應當以教學目標為導向,以培養學生的思辨能力為目的;第二,選擇的案例應當真實,切忌空穴來風,閉門造車;第三,案例的選擇要典型,所謂典型即是指案例具有普遍意義。案例教學法是一種啟發式教學,對于啟蒙學生運用訴訟法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思維非常重要。此外,也應該注重教學方法的革新,如程序法結合實體法解析民事案例的方法。雙師同堂解析民事疑難案例是對案例教學法的創新和發展,應當繼續推廣,惠及更多的學生。
3.細化模擬法庭的實訓內容和環節。在以往的模擬法庭訓練中,重點往往集中在開庭審理階段,而事實上一個民事案件從、受理、答辯到審理前的調查取證、證據開示、調解等程序也是處理民事案件的重要環節,筆者建議在今后的模擬法庭實訓中應當重視庭前程序,給學生展示一個完整的民事案件處理過程。
四、法律診所教育視角下教學方法改革的對策
為了實現中國高等法學教育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法律專業人才的任務,必須進一步推廣能夠提高實踐能力的診所式法律教育方法。并以這種新型教學方法作為輔助教學手段,推進法學教學方法的改革。為了順利移植診所式法律教育,中國必需從思想上到具體制度保障上作一系列變革。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意識形態領域的變革。廣大法律教育工作者應轉變觀念,加強對學生實踐能力培養的重視。把法律教育的目標定位為職業教育,樹立起正確的教育觀念,科學的教育方法才能順利推行。只有觀念轉變了,我們才會有勇氣制度創新,為診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國的推行提供制度保障。
2.資源保障。(1)專項經費。應充分發揮各法律院系全體師生的主觀能動性爭取各方面社會資源的支持。如呼吁政府、社會以及各界人士建立法學實踐教育公益基金,號召投資者與法律診所協會建立友好互助關系等。(2)師資。一方面可以聘請有經驗的律師或法官擔任診所法律教育的兼職指導教師,另一方面可以加強本校教師實踐能力的鍛煉和綜合素質的提高。(3)案源。可以通過走進社區進行法律宣傳,社區法律咨詢等方式與老百姓接觸,使法律診所在群眾中獲得一定的認知感。
3.加強制度建設。(1)培養模式??蓪⒎稍\所教育的對象限定在大學二年級以后的學生,他們已經積累了一定的法學基礎知識。沒有任何理論指導的實踐必將是盲目的,我們應當遵循在理論的指導下進行實踐的原則。(2)評價制度。法律診所教育由于其實踐性,其評價標準不應只是簡單的成績單,而是通過學生的實際工作所反應出來的綜合素質。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多元的評價體系與評價標準。法律診所應當建立起學生自我評價、客戶評價、學生辦案小組內互評與指導教師評價相結合的評價體系。此外,還可以以承辦案件的成敗,當事人的滿意程度以及學生在辦案過程中所積累的解決問題的思路、方法、技能和職業道德素養等諸多因素來綜合評價。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