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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國際稅法最核心的問題就是其調整對象,這是該學科研究的起點。我國學者對此歷來持廣義說觀點,認為國際稅法不僅調整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還調整國家與跨國納稅人間的稅收征納關系。[1]
(2)國際稅法的客體。有學者認為,國際稅法的客體包含著具有遞進關系的兩個層面的內容。第一層面是國際稅法中的征稅對象,它不僅包括跨國所得,還包括涉外性的特定財產、遺產以及進出口商品流轉額等。[2]第二層面的客體是在國家間進行分配的國際稅收收入或稱國際稅收利益。[3]
(3)國際稅法的主體。有學者認為,從其在國際稅收法律關系中所處的地位來看,國際稅法的主體可以分為國際征稅主體、國際納稅主體和國際稅收分配主體;從主體的表現形式來看,有國家、國際組織、法人和自然人。[4]有的學者則認為,國際稅法的主體有三方,即跨國納稅人、收入來源國和跨國納稅人的居住國。[5]
(4)國際稅法的法律規范。有學者認為,國際稅法的法律規范具有多樣性的特征,既包括國際法規范,又包括國內法規范;既包括實體法規范,又包括程序法或沖突法規范。此外,國際稅法中實體法規范和沖突法規范的并存還決定了其在調整方法上必然具有“兼備直接調整和間接調整方法”的特征。[6]
(5)國際稅法的基本原則。對涉外稅法的基本原則,學者們的觀點比較一致,認為主要包括三條:①維護國家和經濟利益;②堅持平等互利;③參照國際稅收慣例。而關于國際稅法的基本原則,學界的意見也較統一,認為主要有兩條:①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原則;②公平原則。只是有學者認為,將公平原則總結為“國際稅收分配關系中的平等互利原則”[7],或僅指“征稅公平原則”[8]是有失全面的。國際稅法的公平原則應包括國際稅收分配關系中的公平原則(簡稱“分配公平原則”)和涉外稅收征納關系中的公平原則(簡稱“征納公平原則”)。[9]
2.國際稅法與稅法、涉外稅法間的關系
在國際稅法與國內稅法、涉外稅法間的關系上,我國學者持有不同觀點,歸納起來主要有兩大類:(1)按照稅法的主體和適用范圍不同,將稅法分為國內稅法和國際稅法,這是最普遍的觀點。其中又分為兩種。一種主張涉外稅法是國內稅法的一部分,不屬于國際稅法;[10]同屬此種但又稍有不同的觀點認為,國家稅法按其實施范圍可分為國內稅法和涉外稅法,涉外稅法是國際稅法產生的基礎,但又在法律關系主體、制定者與實施方法、規范的形式和內容等方面區別于國際稅法。[11]這一觀點實際上是采國際稅法狹義說的。另一種則認為涉外稅法既是國內稅法的一部分,又是國際稅法的法律淵源之一,大部分國際稅法學者都持這一觀點,[12]這也是目前的主流觀點。(2)按稅法的適用范圍劃分為國內稅法、涉外稅法、國際稅法、外國稅法等,并認為它們彼此之間是相互聯系并可以相互轉化的。[13]這種分類方法的偏誤在于所劃分的稅法的制定主體不統一,對國內稅法和涉外稅法而言,其所劃分的是單個國家的稅法;對國際稅法而言,針對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彼此間具有國際稅收分配關系的國家;對外國稅法,又是從單個國家與除其之外的其他所有國家間的關系來說的。
我們主張:(1)稅法是指一國所有有關稅收的法律規范,從法律淵源看,包括該國國內稅法(具體又有稅收憲法性規范、稅收法律、稅收行政法規、地方性稅收法規等)和該國締結和參加的國際稅收協定(是國際稅收條約和其他國際條約中有關稅收條款的統稱)以及該國承認和接受的國際稅收慣例等,還有相應效力等級的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稅收的條款。(2)涉外稅法是指一國國內稅法中具有涉外因素的稅收法律規范,包括涉外稅收實體法和涉外稅收程序法等,它與所對應的非涉外稅法的交叉部分即為既適用于涉外納稅人又適用于非涉外納稅人的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也就是所謂的“相對的涉外稅法”。[14](3)國際稅法是調整國家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和國際稅收分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針對單個國家而言,包括該國的涉外稅法、該國締結和參加的國際稅收協定以及該國承認和接受的國際稅收慣例等。此時,稅法完全包括國際稅法,因為一國國際稅法之正式法律淵源必同時亦為該國稅法之法律淵源。國際稅法也可以針對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而言,包括各國的涉外稅法、各國締結和參加的國際稅收協定以及各國承認和接受的國際稅收慣例等。此時,國際稅法和其中任一國的稅法是交叉關系,其所交叉部分即為“該國的國際稅法”。[15]在上述兩種情況下,都存在著一國國內稅法與國際稅法的劃分,其所交叉部分為“該國的涉外稅法”。[16]
以上是就部門法的角度而言的,從部門法的角度來看,稅法學應完全包括國際稅法學。而法學研究的范圍必然超過具體部門法的法律規范的內容,所以,國際稅法作為一個部門法和國際稅法學作為一個法學學科是不同的,后者的研究范圍大大超過前者規范體系的內容。[17]
(二)WTO與中國涉外稅法
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與之相關的法律問題開始引起法學界的重視。但是由于稅法學本身的力量不足,目前對“WTO與中國涉外稅法”研究十分深入的成果不多。而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稅收學界、特別是國際稅收學界對此十分重視,并相繼有一批成果面世。鑒于兩個學科緊密的關聯度,我們在本部分評述中的視野已經合理地超出了國際稅法的學科界限。
中國加入WTO除了對經濟體制產生影響外,對于我國法律制度的影響也將是巨大而深遠的。世界貿易組織要求每一個成員保證其法律、規則和行政程序與WTO協定及其所附各協議中的義務相一致,而中國目前的國內相關立法在不少領域都與其存在差距甚至沖突,因此,修改與WTO規則相沖突的國內立法,盡快制定WTO所要求的相關法律已是刻不容緩。
與WTO對上述法律部門全方位的直接沖擊相比,中國加入WTO對稅法的影響除了關稅法之外相對間接得多。研究如何利用WTO的現有規則體系,最大程度地發揮關稅在限制進口、保護民族產業方面的作用,是關稅法改革面臨的重大議題。
有的學者認為,關稅減免既不符合國際經貿慣例,也違背了世界貿易組織國民待遇原則,且造成了國內市場的不公平競爭,因此,應逐步取消各種減免優惠政策,在此前提下降低關稅水平,消除名義稅率與關稅實際征收率之間的差距,同時優化關稅結構,以體現我國的產業政策。另外,應當改變中國原有單一的關稅結構,建立包括從價稅、從量稅、季節稅、復合關稅、緊急關稅等在內的特殊關稅制度,建立我國反傾銷、反補貼法律體系,以期達到對本國產業、產品和國內市場適度保護的目的。[18]
我們認為,與普通關稅法相比,WTO對反傾銷稅法和反補貼稅法關注的出發點是不一樣的.[19]
學者們還熱烈地討論了中國涉外稅法與世貿組織規則的積極沖突以及防治對策,比較一致的結論是,WTO
的各項協議和各項規則性文件中,同稅收密切關聯的是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此外還有關稅減讓原則、反補貼、反傾銷原則、透明度原則、例外原則和發展中國家優惠原則。我國現行稅收法律制度中的確存在著若干與WTO的要求不相符合的地方,如用稅收支持“以產頂進”和“以出項進”;按出口業績減免稅;進口產品稅負高于國產產品;進口項目投資抵免限于國產產品;即征即退限于某些企業的國產產品等。為此,應對現行稅法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對明顯屬于違反WTO原則和規則的規定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處理,有的要立即主動調整、改革,有的可在過渡期內稍加緩沖,還有的如果不造成其他成員國經濟損害,而又確需保留的,也可暫時保留,待有關成員申訴時再做處理。[20]
另外,我國的涉外稅收優惠法律制度也是近年來學者們援引WTO國民待遇原則經常予以關注和批評的話題,認為由于內在的制度缺陷及其所體現的政策導向的偏差,外資稅收優惠法律制度在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對我國的經濟持續、健康、穩定的發展帶來了一些不利的影響,主要表現在稅收優惠內外有別、層次過多,稅收優惠方法單一,對產業政策體現不夠等。[21]
最后,WTO關于法律的透明度和統一實施要求對中國稅法的建設無疑提出了更高的標準,這會在一定程度上和一段時間內與中國稅法發生摩擦。[22]
總體而言,我們認為,加入WTO對中國稅法的直接沖擊并不大,除了關稅法的改革必須亦步亦趨地與中國在“入世”談判中所承諾的義務保持一致外,其余的方面可以根據形勢通過微調加以解決。但是,這絕不意味著WTO對中國稅法的影響就此為止,恰恰相反,與加入WTO對中國稅法的制度性影響相比,[23]WTO所代表的世界多邊自由貿易體制及其內含的經濟自由化、一體化及法治化觀念對中國稅法的沖擊更為長遠和持久。中國稅法除了考慮如何修改舊法或制定新法以保持與WTO規則的一致外,更需高瞻遠矚地為中國經濟的改革開放積極有效地發揮作用。在新的形勢下,繼續強化為市場經濟發展和對外經貿合作服務,加強稅收法治、促進依法治稅,在努力維護稅收的同時積極與國際接軌,是WTO對中國稅法在觀念上的最高層次的沖擊。[24]
(三)電子商務與國際稅法
隨著全球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網絡貿易已經成為一種越來越重要的交易形式。由于網絡貿易與傳統的交易方式大相徑庭,許多活動已經從“有形”變成“無形”,從而使稅法上的許多程序性要素,如納稅地點、納稅環節等非常難以確認,同時也很難確定哪個國家當然
享有稅收管轄權,使稅法、特別是國際稅法遭受了很大的挑戰。電子商務在某些方面與傳統的國際稅法基礎理論發生了根本性的沖突,也使得世紀之交的國際稅法承受了前所未有的壓力。[25]
1.關于國際稅收管轄權的確定標準
常設機構的確定直接關系到經營所得來源地的確定,以及相關主體稅收管轄權的行使。在電子商務中,人們往往通過網站、服務器、遠程通訊設備直接進行交易,而不一定非要在他國設立傳統意義上的“常設機構。[26]而對于這類基礎設施是否構成常設機構,各國往往根據本國的利益加以判斷和確定。如美國、日本等技術出口強國就持否定態度,不主張由所得來源地征稅,而一些技術進口國則堅決主張將這類設施視為常設機構,以保證自己擁有優先的屬地稅收管轄權。這種分歧的存在使得傳統的管轄權理論無法有效發揮作用,稅收糾紛自然難以避免。
住所是判斷自然人和法人居民身份的重要標[27]但是,跨國網絡經營卻動搖了傳統的“住所”的基本概念。外國公司通過國際互聯網在內國的活動通常不需要設立住所,因而很難對其行使管轄權。由于不需要在固定地點辦理機構的設立登記,而地點本身是變動不居的,因而傳統的登記地、管理控制地、總機構所在地等確定居民的標準同樣難以把握,稅收管轄權的沖突也會越來越尖銳。
2.關于征稅對象的發展
信息社會的發展會在很大程度上擴大征稅對象的范圍,同時也會使商品與服務的區別日趨模糊,從而增加征稅的難度。如文字作品、音像作品、電腦軟件改變傳統的書籍、磁帶或光盤的形式,而在數字化后直接通過網絡銷售就屬于這種情況。而信息加密技術的發展和易于傳輸復制的特性更使征稅機關很難確定征稅對象的具體性質。一項所得究竟屬于營業所得、勞務所得還是投資所得、資本利得,適用稅率可能會有很大的不同,這對于實行分類所得稅制的國家無疑是一種沖擊。
3.關于稅收征收管理
首先,網絡貿易“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而電子賬簿、憑證易于篡改且不留痕跡,稅收征管、稽查逐漸失去了“物化”的紙制憑證基礎,難度急劇增加。特別是在金融領域,“電子貨幣”、“電子銀行”的發展使得交易越來越隱秘,大大超出了現時征稅機關的稽核能力。其次,網絡的發展為廠商之間及廠商與消費者之間的直接交易提供了大量的機會,從而嚴重削弱商業的中介作用,也使得稅法上久已形成的代扣代繳制度的作用受到削弱,對稅收征管會產生很大的影響。最后,由于無法對一些無形的憑證貼花,因而很難對這些憑證采用貼花的方式征收印花稅,甚至應否對“無紙化”的交易憑證征收印花稅都有人表示懷疑。
4.網絡貿易征稅問題
對于網絡貿易應否征稅,如何征稅,這是當前爭論較大,也十分重要的一個問題。歐盟基本持肯定態度,但主張不開征新稅(如比特稅等),[28]而是充分利用原有的稅種,對現行征稅范圍加以擴大。美國歷來堅持網絡空間的技術特點,強調對網絡貿易實行寬松的稅收政策,主張遵循稅收中性原則,對與因特網有關的商務活動廣泛免稅,特別是對網絡貿易給予免稅。我國學者對網絡貿易的征稅問題基本上持贊同意見,這里既有稅收公平原則的考慮,更有國家利益的衡量。就前者而言,網絡貿易的特殊性僅在于它是一種數據化的交易,它沒有也不可能改變交易行為的本質,征稅理所應當。況且,如果對一般的貨物貿易及服務貿易征稅,而對網絡貿易免稅,這明顯是對傳統貿易的稅收歧視。從后者來看,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信息優勢不強,如果順應發達國家的要求放棄對網絡貿易征稅,可能會影響國家財政利益。為此,有的學者特別強調,我國對網絡貿易征稅應兼顧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公平原則要求不分貿易的具體形式,一視同仁地征稅;效率原則要求稅收不至于阻礙國際網絡貿易的發展。在稅收管轄權方面,反對單一的居民稅收管轄權原則的適用,堅持屬地管轄權原則優先,居民管轄權原則為輔。同時必須有效地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完善稅收征管,強化稅務稽查。[29]
總而言之,雖然目前有關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稅法挑戰的著述非常多,對國外的各種學理和官方觀點都有所了解,對稅法面臨的問題也深有體會,但是,在發現問題的同時能夠提出應對之策的較少,特別是對中國在信息技術和產業落后、急需發展電子商務的背景下如何確立電子商務課稅的原則立場和具體方案研究不足。
(四)國際避稅的概念與性質
國際避稅與國際雙重征稅是國際稅法研究的兩大主題。對于國
際雙重征稅問題,經過多年的研究和借鑒國際經驗,目前已經基本形成了解決問題的系統方案,學者們在大的方面也無明顯分歧。但從理論界的論爭中我們看到,人們對國際避稅的概念,特別是國際避稅是否合法還很難達成一致。正是由于國際避稅概念的內涵上不確定,對國際反避稅的方法、手段等就難以達成共識。
有學者認為,盡管避稅行為在形式上并不違反稅法,但它實際上是違反稅法的宗旨的,因而不是稅法所鼓勵和提倡的行為。該學者對轉讓定價這種重要的避稅手段進行了較為深入細致的介紹,并認為我國在完善轉讓定價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應當將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分開,對無形資產交易單獨實行稅法規制;(2)應擴大無形資產的范圍,同時引入新的“利潤分割法”;(3)應規定情勢變更原則,允許特殊情況下的事后調整,尤其是在無形資產的轉讓所得方面;(4)由于我國境內非單一的稅收管轄權并存的局面短期內難以消除,因此同樣還要注意僅在國內經營的企業的轉讓定價問題。[30]學者們傾向于通過劃清其與國際逃稅、國際節稅的界限,實現對國際避稅概念的準確定性。如有學者認為,“國際避稅,是指跨國納稅人利用各國稅法規定的差別,或有關稅收協定的條款,采用變更其經營方式或經營地點等種種公開的合法手段以謀求最大限度減輕其國際納稅義務的行為。而國際逃稅則是指跨國納稅人利用國際稅收管理合作的困難與漏洞,采取種種隱蔽的非法手段,以謀求逃避有關國際稅法或稅收協定所規定應承擔的納稅義務”.[31]有的學者認為:“國際避稅是指跨國納稅人通過某種形式上不違法的方式,減少或躲避就其跨國所得本應承擔的納稅義務的行為。而國際逃稅是指納稅人采取某種非法的手段或措施,減少或躲避應承擔之納稅義務的行為?!盵32]還有的學者認為,國際租稅規避,依其適法性可分為合法節稅行為、非違法之避稅行為和違法之逃稅行為,三種行為都屬于避稅,但法律性質不同。[33]
有的學者從稅法基本原則的角度分析了轉讓定價行為的法律性質,認為轉讓定價是行為人利用經濟往來的意思自治即契約自由原則,濫用法律事實形成之自由,使法律意義上的資產、收益的受益人徒具虛名,經濟成果的享用歸屬于他人,是一種利用法律漏洞的租稅規避行為。轉讓定價違背了實質課稅原則、稅收公平負擔原則、應能負擔原則,但卻是對租稅法律主義原則的維護。故出于對國家法安定性和預測可能性的肯定,應確認轉讓定價在“實然”意義上是一種法無明文禁止規定的避稅行為,但通過立法機關對稅法的不斷完善,將實現對其“應然”意義上為非法逃稅行為的定位。[34]
我們認為,國際避稅是避稅活動在國際范圍內的延伸和發展,它是指納稅人利用各國稅法的差別,或者是一國內不同地區間、不同行業間稅負的差別,采取非法律所禁止或者法律所禁止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減輕其納稅義務的行為。國際避稅不一定合法,就其性質可分為合法避稅與違法避稅兩種情形,前者是指國際稅收籌劃,后者是指國際逃稅,反國際避稅實際上就是反國際逃稅。而反國際逃稅最有效的法律措施就是轉讓定價稅制、避稅港對策稅制、防止國際稅收協定濫用三位一體的綜合運用。[35]
「注釋
[1]參見劉劍文主編:《國際稅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頁;那力:《國際稅法》,吉林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頁;、陳治東主編:《國際經濟法專論》(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頁。而狹義說則主張國際稅法調整對象僅限于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不包括涉外征納關系。
[2]這是一種廣義的觀點,另見王傳綸主編:《國際稅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3-16頁。狹義的觀點則認為,國際稅法的客體就是跨國納稅人的跨國所得,而關稅法等流轉稅法不包括在國際稅法中。參見高爾森主編:《國際稅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8-9頁。
[3]參見劉劍文、李剛:《二十世紀末期的中國稅法學》,《中外法學》1999年第2期。
[4]參見劉劍文:《國際所得稅法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9頁。
[5]參見那力:《國際稅法》,吉林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頁。
[6]參見劉劍文:《國際所得稅法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頁。
[7]陳安:《國際稅法》,鷺江出版社1988年版,第16-18頁;參見羅曉林、譚楚玲編著:《國際稅收與國際稅法》,中山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174—175頁。
[8]高爾森主編:《國際稅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0—11頁。
[9]參見劉劍文、李剛:《二十一世紀末期的中國稅法學》,《中外法學》1999年第2期。
[10]參見孫樹明主編:《稅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4頁。
[11參見鄧建煦、劉文珠:《涉外稅法與國內稅法、國際稅法的比較》,《政治與法律》1988年第5期。
[12]嚴振生編著:《稅法理論與實務》,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34-35頁;許建國等編著:《中國稅法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19-21頁。
[13]參見劉隆亨:《中國稅法概論》(第3版),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64頁。
[14]參見張勇:《國際稅法導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3頁。
[15]有的學者認為,國際稅法的“國別性”相當明顯,與其稱之為“國際稅法”,不如稱之為“某一國的國際稅法”。參見何江主編:《法學知識》,群眾出版社1985年版,第387頁。
[16]參見劉劍文、李剛:《二十世紀末期的中國稅法學》,《中外法學》1999年第2期。
[17]參見劉劍文主編:《國際稅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頁。
[18]參見洪慧民、陳立梅:《試論我國關稅現狀及其改革》,《財經研究》1999年第11期。
[19]參見本書《WTO體制下中國稅法發展的基本趨勢》一文。
[20]參見涂龍力、王鴻貌:《加入WTO與我國稅收法制體系的調整》,楊志清:《“入世”與我國稅收政策的調整》,馬維勝:《“入世”對我國稅收的影響及對策》,龐風喜:《論我國加入WTO的稅收應對措施》,同載《稅務研究》2000年第6期。另見鄺榮章:《中國加入WTO對我國稅制的影響及對策》,《涉外稅務》2000年第10期;王誠堯:《WTO規則對稅收的要求及調整》,《涉外稅務》2000年第8期;王選匯:《對國民待遇原則的認識要準確定位》,《涉外稅務》2000年第7期;吳俊培:《論我國加入WTO的稅收應對措施》,王選匯:《加入WTO調整國內稅收的基本思路和重點》,同載《涉外稅務》2000年第6期;王裕康:《WTO與各國國
內稅制的趨同》,《涉外稅務》2000年第12期。
[21]對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的完善可參見本書《國民待遇與外資稅收優惠政策之改革》、《WTO與中國外資稅收優惠法律制度之改革》等文。
[22]參見涂龍力、王鴻貌:《加入WTO與我國稅收法制體系的調整》,《稅務研究》2000年第6期。
[23]即WTO成員不僅在對外貿易政策的制定上受到WTO各項規則制度的拘束,而且其他相關國內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方面也受到WTO制度的影響。參見蕭凱:《WTO的制度性影響及其法律分析》,《法學評論》2000年第4期。
[24]參見劉劍文:《加入WTO對我國稅法的影響》,《稅務研究》2000年第6期。
[25]這方面的主要研究成果有:張守文:《財富分割利器——稅法的困惑與挑戰》,廣州出版社2000年版,第311-337頁;廖益新:《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及對策》,《東南學術》2000年第3期;王歡:《電子商務稅收中的“常設機構”原則探析》,《法學評論》2001年第2期;朱炎生:《跨國電子商務活動對常設機構概念的挑戰》,劉永偉:《論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管轄權》,同載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論叢》第3卷,第277-305頁;王??担骸峨娮由虅諏Χ愂諈f定重要概念的影響》,《涉外稅務》2000年第6、7期;許正榮、張曄:《論網絡貿易中的國際稅收問題及對策》,《涉外稅務》2000年第2期;程永昌、于君:《國際互聯網貿易引發的稅收問題及對策》,《稅務研究》1998年第3期;劉恰:《電子貿易對國際稅收制度的影響》,《經濟科學》1998年第6期;那力:《電子商務與國際稅收》,《當代法學》2001年第3期。
[26]指導國際間制定稅收協定的《UN范本》和《OECD范本》都規定,“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場所。
[27]參見楊斌:《個人所得稅法居民身份確定規則的比較研究》,《比較法研究》1997年第7期。
[28]“比特稅”構想最早由加拿大稅收專家阿瑟?科德爾提出,其后由荷蘭學者盧?索爾特于1997年正式向歐盟提出方案,建議按電腦網絡中流通信息的比特量來征稅,且對于在線交易和數字通信不加區分,統一征收。方案提出后,引起了學者及政府官員的廣泛討論,意見分歧較大。許多學者提出反對意見,認為其過于草率。如從稅收要素上看,該稅的征稅對象是什么,稅目包括哪些,哪些可以征稅,哪些應當免稅,國際稅收管轄權如何劃分,重復征稅如何解決等,都有待研究。參見董根泰:《國際稅收面臨電子商務的挑戰》,《涉外稅務》1998年第3期。
[29]參見張守文:《財富分割利器——稅法的困惑與挑戰》,廣州出版社2000年版,第335-337頁。
[30]參見張守文:《財富分割利器——稅法的困惑與挑戰》,廣州出版社2000年版,第335-337頁。
[31]參見葛惟熹主編:《國際稅收學》,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4年版,第19頁。
[32]高爾森主編:《國際稅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24頁。
一、國際私法的調整范圍不斷擴大,淵源不斷充實,性質在慢慢轉變
國際私法作為調整國際民商事關系、解決法律沖突的法律部門,其調整范圍最初僅限于婚姻、家庭、物權、行為能力、合同、侵權等領域,而且其內容也基本局限于沖突法。隨著全球化時代的到來,國際民商事交往較之以往更加頻繁,國際民商事關系較之以往更加復雜,出現了新型的國際民商事關系,如國際票據、國際信托、國際證券、國際產品責任等等關系。而且國際民事訴訟和國際商事仲裁也有了很大發展。在國際立法方面,如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在二戰前六屆會議中制定的公約,僅限于婚姻、家庭及民事訴訟程序方面有限的幾個問題,而第七屆會議以后,已逐步將工作重點轉移到解決國際民商事領域的法律適用和程序問題。[5]這些新型國際民商事關系及爭議解決機制的出現,充實、豐富了國際民商事關系的種類,也豐富了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使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較之以往不斷擴大,這是全球化的影響,也是歷史發展的趨勢。
隨著國際私法調整范圍的擴大,國際私法的淵源也不應再局限于沖突法,越來越多的學者將統一實體私法納入國際私法的范圍,使國際私法的淵源不斷豐富,不但包括沖突規范、規定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規范、國際民商事訴訟程序規范和仲裁規范,而且還包括統一實體私法規范。國際私法應包括統一實體私法規范,其原因一是在于沖突法規范和實體法規范在國際私法的不同領域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二是沖突規范遭到人們越來越多的批評,在改造沖突規范本身的同時,通過實體法規范可彌補沖突法之不足;三是當人們從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對同一對象進行研究時,可以把它歸屬到不同的法律部門中去,沒有必要為了保持國際私法的“純潔性”而砍掉統一實體法部分;等。[6]國際統一實體私法的出現是國際私法追隨不斷變化和發展的社會生活的反映,是國際私法發展的自然進程,是國際私法發展日趨完善的一個合乎邏輯的階段。[7]因此可以說,全球化時代國際私法的淵源更加豐富,恰如韓德培教授的“一體兩翼”理論描述的那樣:“國際私法就如同一架飛機那樣,其內涵是飛機的機身,其外延是飛機的兩翼。具體到國際私法上,這種內涵包括沖突法,也包括統一實體法,甚至包括直接適用于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而兩翼之一則是國籍及外國人法律地位問題,這是處理涉外民事關系的前提;另一翼是在發生糾紛時,解決糾紛的國際民事訴訟程序,這包括管轄權、司法協助、外國判決和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盵8]
目前國際私法的淵源一個較為明顯的發展趨勢是各國沖突法體系的內部改造以及沖突規范的統一化加強,統一實體法所占領域進一步拓展,而且多是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統一實體法;國際慣例日益受到重視,被越來越多的國家和當事人在處理相關問題時引用;直接適用的法地位上升,是國家干預經濟以及保護國家和社會利益的需要;而現代商人法的崛起,更拓展了國際私法的淵源,使國際私法的法律選擇方法趨于多元化??梢婍n德培教授的“一體兩翼”理論,隨著全球化時代的到來也可能會增加新的內容,如現代商人法。
隨著全球化的發展,國際私法的范圍不斷擴大,淵源不斷充實,國際私法的性質也在慢慢發生變化,正在逐步由此可以看出國內法性質向國際法性質演變。國際私法最初是國內法,這是毫無疑問的,但它不應局限于此,它應有所發展。國際私法的整個發展過程將是從國內法向國際法轉變的漫長歷史過程。國際私法越發達,其國際性因素就越強。[9]國際私法現在主要是國內法,將來必定會成為國際法。[6]這是符合事物發展的規律的,也是全球化發展推動的結果,因為全球化過程的實質就是國際化。
但也要意識到,到目前為止,國際私法無疑已完成了由國內法向兼有國內法和國際法性質的轉變,但要變成完全意義上的國際法,尚存在兩種障礙因素:其一是,統一規范從其通過程序來說雖帶有國際法的性質,但并沒有國際審判組織,因此即使締結了統一法公約,也會由于它由不同的司法機關適用,因而并不能保證它在適用上的統一性;其二是,各國在沖突法領域雖可達成統一,也因它指引的實體法往往是各國的國內法,而各國國內法是不可能完全統一的,而在實體法領域,由于它尚不能在所有民商事領域達成統一,它總會留有空白,這些又只能借助沖突規則確立的國內法來解決。因而國際私法在可預見的將來并不會完全脫離國內法制度。但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隨著趨同化進一步加強,國際私法的國際法性質將會進一步加強,而趨于以國際法為主要性質。[10]其最終的性質將會是國際法,這是全球化發展的必然結果。
二、全球化時代國際私法內容的集中化、成文化和趨同化比較明顯
人類社會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全球化時代正式形成,國際私法的立法活動在全世界范圍內形成一個新的,呈遍地開花之勢,一大批國家和地區相繼頒布或修改了自己的國際私法立法,譬如加拿大魁北克省、美國路易斯安娜州、澳大利亞、意大利、羅馬尼亞、突尼斯、德國等。而晚近國際私法立法其內容的集中化、成文化和趨同化比較明顯。在集中化方面,近年來各國的國際私法立法已拋棄了早先的分散立法方式,而是朝著集中、專門規定的方向發展,對國際私法規范集中、專門、全面、系統、詳細、明確地加以規定,特別是以國際私法典或單行法規的形式加以規定。各國新頒布的國際私法立法,已有總則和分則之分,而在分則中,有的立法又分別就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管轄權、法律適用和外國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作出規定。
國際私法的作用在于協調不同的法律體系以及它們所體現的不同政策,找到解決或消除它們之間在規范國際民商事活動上沖突和矛盾的方法。因此,不但許多世界性和地區性的國際組織都致力于國際私法的統一化工作,而且為解決法律沖突和管轄權沖突、發展彼此之間的司法協助關系的雙邊活動也越來越受到各國政府廣泛的重視。許多實行市場經濟和開放政策的國家,還在國內立法中十分注意吸收和采用國際社會的普遍實踐,據以改善自己的法律制度,積極創造能促進國際民商事交往的軟環境。[10]所以完全可以肯定,全球化的發展以及國際經濟一體化的趨勢是國際私法趨同化傾向不斷加強的根本原因。
全球化時代國際私法的趨同化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調整國際民商事關系的統一實體法、統一沖突法、統一程序法不斷增多。從事統一私法制定的國際組織不斷增多,而且統一私法涉及的范圍越來越多,擴展到信托、、國際貨物買賣、國際民事訴訟等新的領域。再者越來越多的國家簽署、批準或加入有關的國際公約,使公約的適用范圍擴大,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國際私法的趨同化。
全球化時代國際私法趨同化的另一方面表現就是各國國際私法更多地采用相同或相似的規定,晚近各國的國際私法立法尤其如此。譬如在總體結構方面,大多包括總則、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管轄權、法律適用和外國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等幾方面;在沖突法立法方面,大多采用一些較靈活的、有選擇性的沖突規范或對其采“分割”的方法以改變傳統沖突規范的“僵硬”特點;在確認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時,首先適用有關的國際條約,而且接受國際慣例已成為國際社會的普遍實踐等。國際私法趨同化在冷戰結束后尤其是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隨著全球化時代的全面到來、國際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全面發展而迅速加強,其趨同化趨勢已在眾多的國際條約以及國內立法中得到體現。
三、全球化時代法律選擇的確定性和靈活性得以結合、適當性增強以及法律選擇方法多元化
在國際私法立法或法律選擇的價值取向上,歷來有兩種對立的傾向,一種傾向是傳統的追求法律適用的明確性、穩定性和結果的一致性;另一種傾向是晚近的強調法律適用的靈活性和適當性。傳統的法律選擇方法基于歐洲大陸法的理論邏輯思維,多采用一些固定的、客觀的聯結點來選擇法律,強調法律適用的明確性、穩定性和結果的一致性,并且主要是一種管轄權的選擇方法,法官事實上選擇的不是某個具體的規則,而是一個具有立法管轄權的國家,這使它不可避免地帶有僵固性和呆板性。二十世紀六十年代興起的美國沖突法革命對傳統的沖突法理論展開了批評,認為傳統的沖突法是僵固的、機械的、呆板的,不能實現個案的公正。因此,他們甚至主張拋棄沖突規則。幾十年的發展證明,美國現代沖突法革命中的偏激派主張固然不可取,但傳統的國際私法確實有值得改進的一面。從晚近有關地區及歐洲大陸各國立法來看,上述兩種價值取向逐步走向調和,國際私法立法正向兼顧法律的“明確性和靈活性”方向發展。[11]
法律選擇的明確性和靈活性的結合是全球化時代國際私法立法發展的必然結果,尤其是冷戰結束后、全球化時代已全面形成的晚近國際私法立法這種法律選擇的明確性與靈活性的結合更為明顯。具體來說,其結合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是歐陸法律選擇規則與英美法律選擇方法的結合,如許多國家接受“特征性履行”理論作為確定合同準據法的方法,又在立法中專列條款對如何確定“特征性履行”作出具體規定;其二是通過增加連接點的數量、設立補充性連接點、對同一案件采“分割”方法規定不同的連接點等來“軟化”沖突規范,以增強法律適用的靈活性;其三是采用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來確定準據法的主觀性沖突規范作為對以客觀事實、行為、場所等作連接因素的客觀性沖突規范的補充,使兩者得以結合,以求得法律適用的明確性和靈活性的平衡;其四是有利原則的應用、例外條款的廣泛接受、直接適用的法的大量出現以及在反致制度上的有條件接受等等。這些事實表明,在全球化時代的今天,國際私法立法已不再拘泥于傳統理論上的爭執,而更著眼于法律選擇上的明確性和靈活性的結合,以及公正合理地解決國際民商事爭端。
由于法律選擇的明確性和靈活性的結合,法律選擇的適當性增強了。在法律選擇過程中,由于利益分析、政策定向和結果選擇等法律選擇方法受到重視,以及在立法中強調男女平等、保護消費者、勞動者以及弱者,故法律選擇的適當性大大增強了。[12]這既是全球化時代公平、正義觀念的要求,也是國際私法追求自身價值之體現。法律選擇的明確性和靈活性的結合以及法律選擇適當性的增強,克服了傳統沖突規范適用的僵硬性,使得沖突法在解決實質正義與判決結果一致性的關系上有所進展,并逐步注重個案解決的公正性。
與法律選擇的明確性和靈活性的結合,法律選擇的適當性增強相適應的一個發展趨勢是國際私法法律選擇方法趨于多元化。傳統國際私法以強調“優位”為主,在法律選擇上多適用內外國的沖突法以及統一沖突法。而在全球化時代,由于國際社會本位觀念以及全人類利益的導入,國際私法法律選擇方法趨于多元化而不再局限于沖突法,其表現是除傳統的沖突法選擇方法外,統一實體法、直接適用的法及現代商人法以至于公法在解決涉外民商事法律沖突中越來越多地得到應用,并顯示出良好勢頭。
國際私法中法律選擇方法正日趨多元化。多元方法的存在是個值得肯定的現象,應該維持和發展多元的方法論。一方面,把國際私法的調整方法只是局限在沖突規范的方法中,是不利于國際私法的法律選擇方法。一種新的法律選擇方法的出現總是經歷一個變異-組合的過程,并能為國際私法的發展注入新的活力。另一方面,若以出現這些新的法律選擇方法為由,完全排斥和否定沖突規范的方法也是不可取的,甚至是有害的??偠灾瑖H私法的發展需要法律選擇方法的多元化。[13]
四、結束語:全球化時代中國國際私法的對策
中國目前的國際私法法規大多是在改革開放初期制定的,分散于多個單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中,總體上是符合當時計劃經濟要求以及對外民商事交往發展的需要的。但隨著全球化進程的加快,我國更進一步、更大程度上與國際社會接軌,融入國際社會,特別是目前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情況下,國際私法立法不能適應日益復雜的國際民商事交往的需要。
而當代中國國際私法的發展,已經不可能離開全球化的總體背景。這一點既是由于中國國際私法的發展在近二十年來更多地參與和融入了國際化的進程,更多地承擔起了國際性的責任;同時也意味著在市場經濟為國際社會普遍認同的情況下,中國國際私法的驅動和制約因素與西方日益接近。全球化浪潮有力地推動了國際私法的統一化運動。面對此種情況,中國國際私法向何處去?中國國際私法學界又該作出何種回應?是被動等待,還是積極融入?這應當是致力于中國國際私法建設和發展的人們共同關注并深入思考的重要問題。[14]故面對全球化時代國際私法發展的新趨勢,我國國際私法立法已落顯滯后,迫切需要進行改革。筆者認為,中國國際私法立法尤其要加強以下幾方面工作:
1.順應國際私法立法集中化和趨同化的趨勢,加快我國國際私法法典的制定工作。在法典中可采世界各國較通用的法律選擇方法,同時針對中國特色作一些特殊的規定,做到趨同化與民族化的結合。在法典結構上,可采總則、分則兩篇,在分則中就外國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管轄權、法律適用和外國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作出規定。在這方面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示范法》提供了一個很好的例證,可以為國家立法機關制定法典時加以借鑒、參考。有了一個成文的法典,能為當事人在從事國際民商事行為時提供指導作用,有利于對外民商事交往的發展。
一、市場國際化與國際調節的產生和發展
市場是隨著商品交換關系的產生、發展而產生、發展的。市場作為商品交換關系的總和,它涵蓋著一定社會經濟的各行業、部門及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等再生產各環節,它是由社會經濟的各種結構及運行組成的一定的社會經濟系統,猶如自然界各個生態系統一般。在同一市場中,各種要素有機聯系和制約,形成完整的體系。早在資本主義社會以前,社會經濟形態尚處于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時代,各國和各地區就存在著許許多多相對獨立、彼此基本隔絕的市場。后來由于商品經濟發達,加之資產階級革命消除了封建割據,各國范圍內的各個分散的小市場相互滲透、融匯,形成了全國統一的市場體系,此亦即所謂“國民經濟體系”。很早以前,也出現一些跨越國境的商品交換活動。只是由于過去交通、通訊等條件限制,特別是各國政權當局的嚴格管制,加之當時商品經濟不發達,社會經濟自身缺乏強烈要求,跨國境的商品交換長期未得到發展,更形成不了國際市場。近代以來,由于科技和生產力發展,推動著商品經濟進一步發達,科技發展同時還使交通和人們間其他聯系工具和方式更加發達,跨國境的商品交換和其他經濟交往逐漸發達起來。20世紀終于出現規模空前的市場國際化和全球化趨勢,國際市場逐漸形成,并在繼續發展。市場國際化作為一種趨勢和過程,是逐漸形成和發展的,并呈階段性。如果說中世紀末航海技術和航海事業的發達及隨后發生的一系列殖民戰爭,可視為市場國際化的前奏,那么,19與20世紀之交,輪船、火車、航空及電話、電報業的興起,以及后來發生的兩次世界大戰,則正式拉開了市場國際化的序幕。
至20世紀末葉,由于電子信息時代的到來,加之兩大陣營對壘的冷戰局面結束,各國政府的管制措施相應放松或取消,為國際經濟聯系創造了適宜的國際環境,市場國際化和全球化進入了一個迅速、全面和深刻的發展階段。推動市場國際化進程加快的因素很多,但最根本的還是高科技的迅猛發展,只有它才為全球化提供堅實的物質條件和現實可能性。在因特網上,人們可以足不出戶而通過點擊鼠標即可同全球任何地方的人們發生各種聯系,實現信息、商品、資本和技術的流通。其速度、規模和范圍是過去包括在諸如鐵路、航海、航空以及電話、電報等交通、信息條件下所不能比擬的——過去人們所談論的市場國際化和全球化,當時主要還是一種理念化的東西,如今它已是任何人都不能否認的一種現實的狀態和趨勢。市場作為社會經濟的一個系統和體系,其中的各種經濟要素的結構比例關系大致均衡和協調,并且是在不斷的“不協調——協調——不協調”的矛盾運動中求得協調;經濟的總體運行大致平穩和逐步發展,并且是在不斷的跌宕起伏中求得穩定和發展。這是什么原因?其中必然有某種機制和力量在發揮作用。而事實上,影響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的力量和作用機制不僅存在,而且多種多樣。其中有些是正面起維護、促進作用的,有些則是反面起阻礙、破壞作用的。對于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能夠或起碼當初期望能夠發揮維護、促進作用的力量和機制,被稱為調節機制。這種調節機制可以分為社會經濟內部(自身固有)的與外部的兩類。內部調節機制主要指市場調節,即價值規律和供求關系的自發作用。外部調節機制是指諸如政治的、社會的等各種力量和因素對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自覺施加的影響。后者例如20世紀以來發生和逐漸加強的國家調節(在各社會主義國家稱為“計劃調節”)。
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在資產階級革命成功以后實行市場經濟體制。在資本主義自由競爭階段,國家基本上不介入社會經濟生活,其調節機制基本上是一元化的市場調節。19世紀末出現生產社會化并形成壟斷以后,市場機制由于自身固有缺陷已不能充分有效地調節經濟,國家調節應運而生。它在市場調節基礎上發揮配合、輔助有時甚至是主導性的調節作用。這就是調節機制的二元化。因市場國際化而形成的國際市場,也需要有相應的調節機制。國際市場的基本調節機制仍然是市場調節,只不過它是一種國際性的市場調節。但是,一方面由于市場機制本身也存在著諸如市場障礙、市場的唯利性、市場盲目性與滯后性等固有缺陷,[1](P15-23)單靠它難以實現充分和有效的調節;更為重要的是國際市場乃主要由各國的涉外市場共同構成,國際市場經濟活動主體來自各國,他們分別受到各自國家的管理和調節。也就是說,國際市場仍然受到各國的國家調節。各國的國家調節措施和力度不同,妨礙國際市場上市場機制的統一調節作用,并直接阻礙著國際市場的形成和發展。例如各國設置的關稅和各種非關稅壁壘即如此。因此,國際市場迫切需要有新的調節機制,藉以協調或統一規制各國的國家調節,并彌補市場調節固有的不足。這種調節機制即為國際性調節,或稱國際調節。這樣一來,國際市場的調節機制便“三元化”了。[2](P13-18)
國際調節的產生和發展是同市場國際化進程同步的。因為沒有國際性市場,便沒有國際性調節的必要;而沒有相應的國際調節,國際市場便難以正常運行,甚至難以形成。同前面所述市場國際化的發展階段相適應,國際調節的形成和發展也呈現著階段性。在國際市場萌芽階段,市場的規模和運行主要由相關各國奉行的外貿政策的自由和開放性程度決定,各相關國家偶爾也會進行政府間的協商和協調。19世紀以后,首先在歐洲,由于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和跨國境經濟貿易活動逐漸發達,各國間進行的雙邊或多邊協商增多。1815年還出現“歐洲協作”這種多國協作形式,在其存續整整一個世紀中召開了一系列多邊協商會議,形成了比較連續和穩定的協商制度。19世紀中期,歐洲國家在亞當·斯密和李嘉圖的經濟學理論指導下,放棄長期奉行的重商主義,一度掀起貿易自由化。1880年英、法兩國率先簽訂具有歷史意義的第一個自由貿易雙邊協定——“科布登——切維勒爾條約”,并首創無條件最惠國待遇模式。在英、法的帶動下,歐洲各國之間簽訂了一系列雙邊自由通商、航海條約,還簽訂了萊茵河自由航行公約。這些即為早期的國際性調節措施,這些措施使當時國際貿易額大幅度上升。(P4)
隨著國際貿易和其他國際經濟聯系的發展,在對國際性市場進行協調和調節的雙邊、多邊條約繼續增多的同時,一些帶全球性的公約和國際性組織也逐漸出現。其中重要一點的例如:1804年歐洲成立了萊茵河管理委員會、1865年成立國際電報聯盟、1874年成立郵政總聯盟、1883年成立國際保護工業產權聯盟、1886年成立國際保護文學藝
術作品聯盟、1899年成立海牙常設仲裁法院。以上這些國際組織雖然主要是政治性或行政性的(因而被人們稱為“國際行政聯盟”),(P20-21)但同經濟也不無關系。20世紀以后,為適應市場國際化的發展,要求加強國際性經濟調節,建立作為其載體的國際調節組織形式。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建立了國際聯盟。它雖然主要是政治性組織,具有廣泛職能,但也包括處理和協調戰后經濟和社會問題。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1945年簽訂了《聯合國》,建立了聯合國。它是迄今為止世界上最大、最有權威和影響的國際組織。聯合國及其體系下有關金融、貿易等方面的專門機構,特別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國際復興開發銀行(IBRD即世界銀行)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在國際經濟生活中擔負著十分重要的國際經濟調節職能。上述后三個機構被譽為戰后西方世界經濟體系的三大支柱。二戰以后還出現了各種區域性組織,如歐洲聯盟(EU)、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非洲統一組織(OAU)等,它們也對所在區域和全球的經濟發揮著重要的調節作用,都是現代國際市場國際調節的重要組成部分。
1995年在GATT基礎上,誕生了一個新的全球性經濟(調節)組織——世界貿易組織(WTO)。它成為當代國際調節機制的中心和主力,標志著市場國際化和國際調節機制發展步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二、國際調節的性質和特征國際調節或稱國際性調節,是國際市場(國際社會經濟)的一種調節機制或調節活動,它是由兩個以上國家或區域性、全球性組織,通過協商或簽訂國際條約,或以國際性組織的決定等形式,對國際市場的經濟結構和運行實行調節,以維護和促進國際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國際調節同市場調節、各國的國家調節互相配合、制約、相輔相成,共同構成國際市場的經濟調節機制體系。國際調節同市場調節不同,它不是社會經濟自身固有的由價值規律自發作用的機制,而是從外部施加的作用和影響,并且是人們有意識有目的的自覺活動(不同于其他并非以直接影響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為目的的社會事件,更不同于各種自然現象對經濟產生的影響)。至于同各國的國家調節比,他們在調節主體、作用范圍和方式等方面區別十分明顯。國際調節雖然也需要各國國家調節的配合,但前者往往是對后者的某種限制和約束;特別是當國際市場尚處于形成階段,尤其如此。
本文后面在論及迄今為止國際調節現狀時,將鮮明地體現:包括WTO在內的國際調節實際上主要是以各國的國家調節作為其調節對象(客體);或者說,迄今為止的國際調節主要是對各國國家調節的一種再調節。國際調節在調節主體、客體(對象)、領域、方式(手段)等方面,都有鮮明特征:
(一)國際調節主體調節機制作為一種力量和作用,必有其載體,此即調節主體。
國際調節主體是國際性的。從主體構成成分來說,迄今主要是由兩個及其以上國家構成,包括雙邊、多邊、區域性、全球性等形式。從成員組合方式來說,有些僅僅由各成員國協商或通過簽訂(加入)有關條約、公約,協調各國對所涉及的國際市場的管理活動,達到共同調節國際市場的目的——這類主體可姑且稱之為“純契約型”調節主體;有些則除締結共同協定外,還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由這些機構負責實施協定,執行一定的國際調節任務——此可稱為“組織型”調節主體。以上組織機構中,有些只是臨時性或松散型的,它們主要起一種聯絡、協調作用——此可稱為“契約型組織”;有些則是有常設機構較為穩定并具有法律人格的組織,能夠依照有關國際法律規范獨立行使職權,執行國際調節任務——此可稱為“法人型組織”。
同上述情況相適應,各種類型主體在其職權和權威性方面也是不相同的。從市場國際化進程和國際調節機制形成演變史看,國際調節主體的形態,基本上是由雙邊、多邊發展為區域性和全球性,由“純契約型”、“契約型組織”發展為“法人型組織”。20世紀以前,擔負一定國際調節任務的主體多采取雙邊或多邊協商、或簽訂條約的形式(即“純契約型”)。從19世紀中、后期開始陸續出現了許多國際性組織,但直至20世紀中期,這些國際組織多為較松散、職能有限的機構(即“契約型組織”),例如GATT直至烏拉圭回合結束都基本屬于這種類型。20世紀中期二戰結束后以聯合國及IMF、世界銀行等組織為代表,出現了許多結構嚴密、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國際組織。
1994年由GATT演化而誕生的WTO,是這種“法人型”國際調節主體的典型代表。例如:WTO一開始就具有法律人格?!禬TO協定》第1條、第2條規定:“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為處理其成員國的貿易關系提供共同的組織機構。”第8條規定:“WTO具有法律人格,每個成員方都要賦予WTO以行使它職能所必需的法律能力?!痹摋l并規定了WTO及其官員為履行職能所必需的特權和豁免。WTO不像GATT那樣僅是一種臨時性協議,它為國際貿易制定了“更有力和更明確的法律體制”(《馬拉喀什宣言》)。其多邊貿易協定“法律文件”對所有成員國具有約束力(《WTO協定》第二條)?!懊恳怀蓡T都應保證其法律、法規和行政程序與所附各協定對其規定的義務相一致(前引第16條)。這奠定了WTO規則”優于各國國內法的憲法性原則“。(P31)WTO有正規的組織機構,建立了健全的決策和運行機制。它除設”部長會議“外,還有常設機構”總理事會“。下分設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和知識產權理事會。還設立了”爭端解決機構“(DSB)——這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司法部門;設立了”貿易政策審議機關“(TPRB)——這是監督機關。此外還有由總干事率領的秘書處,作為處理日常事務的工作班子。WTO同IMF和世界銀行一樣都是具有法律人格的國際法主體,但由于WTO的職權和所管理的經濟領域遠比后二者廣泛,因此它是國際社會經濟中更為重要的、綜合性的國際調節主體。20世紀后半葉出現了許多區域性組織,它們也是一種重要的國際調節主體。它們不但對本區域的經濟起著舉足輕重的調節作用,也對該區域外乃至全球經濟發揮著重要的影響作用。歐盟是其中典型例子。它不但直接調節著該區域及其所屬各成員國國內的經濟,并且在全球經濟生活中充當著重要角色。歐盟各成員國分別參加了WTO,歐盟本身也作為WTO的獨立一員。如前所述,迄今國際調節主體主要是由各獨立國家為單位組成的各種形態的國家聯合體,但也有些非政府(民間社會)的國際社會組織,在某種范圍和程度上對國際經濟起著重要的調節作用。例如國際證券監管者委員會即為這種國際社會組織。
(二)國際調節的客體(對象)
國際調節的客體主要是國際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關系。所謂經濟結構,主要是指國際市場中的產業結構、行業結構、產品(服務品種)結構,地區結構等,是以上各方面的各種比例關系。所謂經濟運行,主要是指國際社會經濟的總體及構成總體的經濟各方面、再生產各環節的變化發展狀況。國際調節的基本任務就在于促進國際社會經濟的各種宏觀結構能保持動態平衡和協調,避免各種比例失調,維護經濟總體運行穩定和持續發展,避免經濟發生大的動蕩起伏或停滯衰退,特別是力求避免和克服區域性或全球性的經濟危機。本文前揭所列舉的各個時期出現
的國際經濟調節主體,其設立宗旨和后來的調節活動,都圍繞著以上基本調節任務。
我們不難發現,每當戰爭或各次國際性經濟危機發生前后,國家間的經濟協商與合作往往十分頻繁,國際性條約和經濟組織大量涌現,其原因正在于當其時也,作為戰爭或經濟危機的對策或作為其教訓與啟示,迫切需要采取國際調節措施,以調節國際社會經濟的各種結構和運行。例如在20世紀20年代末發生第一次世界性經濟危機和二次大戰前后的情況便如此。1943年制定了《大西洋》,把建立穩定的金融秩序和貿易自由體制列為基本內容。1944年在“布雷頓森林”召開國際金融會議,制定了以穩定匯率為主要宗旨的《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和建立世界銀行等文件,并擬制了“國際貿易組織”。(P7)不久,IMF、IBRD、GATT相繼建立。聯合國也在這時宣告正式成立。國際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關系作為國際調節的基本客體,在不同時候有不同側重點和表現形式。從歷史演變上看,迄今為止,國際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關系主要表現為國家之間經濟關系。①而欲調節國家之間的經濟關系,首先遇到和必須處理的,是因各國政府對各自國家的經濟管理和調節而發生的各國之間的關系,簡稱各國間的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各國對各自國家的經濟(尤其是其涉外經濟那部分)所實行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如不能恰當協調和處理,勢必妨礙國際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并且,它直接阻礙著國際市場(即國際社會經濟體系)的形成和發育。
所以,迄今國際調節的首要任務是約束和指導各國政府的經濟調節管理行為,協調和處理各國之間的經濟調節管理關系。即使對于WTO來說也仍然如此。這就是如人們所說,WTO主要是規制政府的。或說,“入世”主要是“政府入世”、“規則入世”。也就是本文前面提到的:國際調節在當前主要是對各國國家調節的再調節。WTO對各國政府經濟管理行為的規制,其目的在于排除因各國管理政策、制度和措施而給國際統一市場的形成和正常運行造成的障礙。市場障礙有兩類,除各國政府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等等之外,還有如跨國公司等非政府的社會組織對國際市場造成的障礙,如與壟斷相關的限制性商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于后一類障礙,WTO迄今尚未正式干預,但已開始注意到對非政府的社會經濟組織經濟行為的干預和調節。已有許多規則包含著對跨國公司和其他社會組織的行為的約束。表明今后要制定“競爭政策”規則“限制性商業行為”。例如TRIMS第9條規定:“在不遲于《WTO協定》生效之日后5年貨物貿易理事會應考慮本協定是否補充有關投資政策和競爭政策的規定。”其中的“競爭政策”就主要是針對跨國公司的“限制性商業行為”的。雖然后來進行的多哈談判進展十分艱難,2003年9月的坎昆部長會議無果而終,但相信各國最終總會找到妥協的途徑。今后WTO的規制對象除各國政府外,將會越來越重視對跨國公司這些社會組織的規制。WTO重在對各國經濟管理行為的規制,這是當前市場國際化進程所處階段決定的。當前國際統一市場并未完全形成。各國家的存在,以及各國國情和行使方式等等差異,必然會制約著國際市場化進程。國際調節是一種新的正處于形成初創階段的調節機制,它必須和只能針對國際市場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采取措施,不能全面顧及所有方面。至于今后,國際調節的對象和領域肯定會不斷發展,WTO的調節對象和領域也會不斷拓展。這種情形好比20世紀初國家調節剛出現時主要針對壟斷采取規制,而以后再擴展到采取運用計劃及財稅,金融等經濟政策對經濟實行宏觀調控,還采取“國有化”和“私有化”那種國家直接參與投資的調節方式,從而使國家調節臻于發達和完善的地步。
(三)國際調節的領域
國際調節的客體既然是國際社會宏觀經濟結構和運行,其調節領域必然涉及國際社會經濟的總體和全局,必然要涵蓋社會經濟的各產業、各行業、各地區和再生產各環節。當然它不需要也不可能管得太細太死,而只是關注那些對國際社會經濟總體結構和運行關系十分密切和關鍵的方面和部位。國際調節所涉及的經濟領域一般分為:國際貿易,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技術貿易等;國際投資;國際金融。對于這些經濟領域中的經濟活動,國際調節只涉及其中同宏觀經濟結構和運行相關的部分和方面,而不干預各平等經濟主體間正常的經濟活動。在需要國際調節介入的經濟領域的部分和方面中,有一個方面較為突出且具有特殊性,此即國際市場競爭的規制問題,包括反壟斷、反不公平競爭、反傾銷等。這些是國際市場經常發生的,它們直接扭曲國際市場價值規律(即市場調節機制)的正常作用,妨害經濟結構和運行的協調、穩定和發展,因而是國際調節必須加以規制的。這一點雖然早就引起一些專家學者們的注意,他們呼吁有關國際組織制定國際競爭規則。但實踐中進展緩慢。迄今主要是在其他有關貨物貿易、知識產權和反傾銷、反補貼②等法律文件中作了一些規定。今后關于國際競爭規制的立法和制度將會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來。WTO同包括GATT在內的以往國際調節主體比較,所管理和調節的經濟領域有較大擴展,并有向更全面發展的趨勢。WTO不但在貨物貿易方面,把過去游離于GATT之外的農產品貿易、紡織品貿易納入管理軌道,通過了《農產品協議》、紡織品協議(MFA),而且還擴展到了服務貿易、知識產權、投資等重要領域,分別制定了《服務貿易總協定》、《同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問題》、《同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并設立了相應的理事會(委員會)負責實施。將服務貿易和投資納入WTO管理和調節領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服務業涵蓋門類十分廣泛。
20世紀末由于高科技的發展和廣泛應用,推動了服務業的蓬勃發展,出現許多新的服務種類,如金融服務、電訊與計算機服務等。在美國等一些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服務業在其國民生產總值和出口總額占的比重越來越大。(P346)早在東京回合談判中,美國就曾倡議把服務貿易列入多邊貿易框架。至烏拉圭回合談判的最后,終于通過了《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這一涵蓋服務貿易各個方面的框架協議。GATT原來根本沒有涉及投資問題。雖然早在1948年的哈瓦那中,就曾把鼓勵生產性投資的資金國際流動列為目標之一,承認國際投資“在推動經濟發展與重建及以后的社會進步,具有重大價值”,但“各成員方有權采取任何適當的保障措施以保證外國投資不用作干涉內部事務或國家政策的根據?!敝灰蟾鞒蓡T方采取“以保證在其所轄區域內不從事(限制性商業)措施????并協助(國際貿易)組織制止這類措施?!雹?973-1979東京回合期間,美國等曾提出討論東道國對外國投資的“當地含義”和“出口表現”兩項經營要求問題,因發展中國家反對而沒有結果。1982年發生美國訴加拿大《外國投資審議法》一案(“FIRA”案),GATT專家組在審理中涉及對外國投資的“當地含量”、“當地制造”和“出口表現要求”等規定是否違反GATT的問題。這引起了人們對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問題的關注。烏拉圭回合經過反復協商,在綜合各種方案之后,于1994年終于達成一致,通過了《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的協定》(TRIMS協定)。TRIMS協定是第一個世界性的有關投資問題的立法,是“向將貿易規則擴大到投資政策方向邁出的第一步”,[3](P424)它將開啟投資領
域全面進入WTO國際調節范圍的新階段。迄今為止,有關金融領域的國際調節和監管任務,主要仍由IMF和世界銀行擔任,但在WTO框架中的GATS,也涉及大量金融服務貿易問題。GATT還設立了一個“國際收支委員會”(BOP)。GATT在其發展過程中,也一直同IMF關系密切。GATT第12-15條規定,對于一國是否陷入國際收支失衡,要由IMF作出認定或證明。因此,GATT的“國際收支委員會”離不開IMF的合作。[3](P49)WTO除了所調節的社會經濟領域有明顯擴大之外,對各國政府的經濟管理權的制約也比以往廣泛。前面提到的服務貿易、投資政策以及知識產權等許多問題,過去被認為理當屬于各國正常管轄權和國內法范圍,亦即國家范圍,但WTO如今卻廣泛介入。WTO不僅加強了對各國政府的調節,還開始注意到對非政府的社會經濟組織經濟行為的干預和調節。
(四)國際調節的方式(手段)
國際調節需要采取哪些基本方式(即進行哪些基本類型的調節活動)?這除了由國際調節的基本任務所決定外,還主要同國際市場存在著的其他兩種調節機制——市場調節以及各國的國家調節——的情況相關。市場調節本存在著一些固有的缺陷(局限性)。而各國的國家調節,由于各國間的國情不同、利益不同和行使方式不同,因此對各國經濟(包括其涉外領域)的管理政策、制度和措施便不同,各國對于市場國際化、全球化進程所持態度也不同。各國往往設置各種障礙(如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這是直接關系到國際市場的形成和能否正常運行的障礙。正是由于上述兩種機制存在缺陷,才需要國際調節,因此國際調節的基本作法,首先便分為針對國家調節局限性而采取的對各國(政府)經濟管理調節行為的規制,以及針對市場固有缺陷而采取的調節措施。
1、對各國政府經濟管理行為(國家調節)的規制。
規制的領域主要同各國的涉外經濟相關——即同國際市場的形成和正常運行相關的各國政府的經濟管理行為,包括相關的制度、立法、政策和措施。規制的目的是盡可能使各國上述那些管理行為基本接近或一致,盡可能克服、排除各國為市場國際化所設置的各種障礙(壁壘)。為此采用的基本手段通常包括:(1)協商——簽約——組織。即當事國之間自動協商,或由國際組織出面安排或組織有關各國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或簽訂協議或條約,或進而建立國際性組織,以協調和統一行動,共同促進和維護國際市場的形成、發育和運行;(2)調解或調停。即各國之間或各國同國際組織之間發生爭執時,由國際組織或其他第三方對當事各方進行居中調解和斡旋;(3)裁決與制裁。當事方因發生違反國際義務而損害他方或國際社會經濟利益情形,訴諸國際爭端解決機構,通過司法或準司法程序,強令其履行國際義務或賠償損失,以維護國際市場秩序。
2、針對國際市場固有缺陷的調節。針對市場固有的三缺陷,國際調節需分別采取三種方式:(1)針對國際市場難免存在的限制競爭(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國際調節需要對市場競爭進行強制干預,規制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2)針對市場的盲目性和市場調節滯后、被動性,國際調節需要采取指導調控方式,如全球經濟統計數據,提供信息資料,作出經濟和社會發展預測,提出各種政策、發展建議,并制定有關政策,運用各種政策工具,引導各主體的經濟行為,以維護和促進國際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協調、穩定和持續發展。(3)針對市場的唯利性,在運用前面引導方式尚不能完全奏效時,有關國際經濟組織還可以自己可支配的資本直接投入到某個領域或地區,以期調節經濟結構和運行,例如IMF和世界銀行以往所做的那樣。④上述兩種調節方式密切關聯,并有所交叉。例如,對各國政府的規制,主要意義在于排除國際市場形成和正常運行的障礙,這同市場競爭規則密切相關。國家設置的各種壁壘也是一種限制。對各國政府經濟管理行為的規制,除主要在于排除國際市場形成障礙外,國際調節主體也還通過信息、提供建議等指導調控方式、影響各國政府決策,并由政府引導該國經濟活動主體的經濟行為。
反過來說,針對市場缺陷的三種調節方式,也分別適用對各國政府的規制,只是這個時候各個國家被當作法人對待了。國際調節最終目的是影響國際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經濟結構和運行最終由全體經濟活動主體的經濟行為所構成。國際調節從其達及最終被調節主體所經過的環節看,它又可分為直接式與間接式。間接式是指國際調節首先調節各國政府管理行為,通過它最終影響各國的經濟活動主體的經濟行為。直接式則無須通過各國政府這一中間環節而直接達及最終被調節主體。WTO迄今主要是對各國政府經濟管理行為的規制和調節,但調節方式和效力有所加強。相對以往GATT,由于WTO是具有法律人格的組織,它不僅為各國之間協商談判提供場所和條件,它制定的規則具有法律效力,其成員國必須執行。不履行規定的義務,將導致受到制裁的后果。以往GATT協定對各成員國的約束多是一種柔性即導向性的,成員國可以保留許多適用例外和“豁免”,即使是已承諾應當履行的條款,如違反,國際社會往往也缺乏可行的強制措施。WTO相對以往GATT,它減少了許多“適用例外”條款,廢止了“灰色區”,從嚴規定了“豁免”(weive又稱“解除義務)”。⑤這加強了調節措施的普遍適用性。WTO通過了《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DSU),設立了DSB這樣的準司法機構,因而有力地保障協定的實施,保障WTO對各國的調節。
「注釋
①這里包括區域性經濟組織相互之間以及它們同其它國家之間的經濟關系。因為區域性組織也由其相關國家組成,是某種形式的國家聯合體。
②現在國際上學者們越來越清楚地認識到,國際反傾銷和反補貼的核心實際上是競爭規制問題,紛紛建議加強國際競爭規制,并把反傾銷納入競爭法軌道。對此,可參照趙維田《世貿組織(WTO)的法律制度》第306-307頁。
③參見《哈瓦那》第三章第12條,第五章第50條。
④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一項主要任務是在成員國國際收支發生不平衡時,向其政府提供短期貸款,以促進使其國際收支平衡。世界銀行的做法,是向成員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政府、政府機構和政府所擔保的私人企業,發放用于生產(或經濟體制改革、國有企業改革等)目的的長期貸款;它并設立了多邊投資保證機構(1988年),向其他投資者提供政治風險擔保,鼓勵私人資本向發展中國家流動,以促進這些國家的經濟發展。上述兩組織的信貸相互配合并且各有所側重。其基本宗旨都是為了調節國際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
⑤《WTO協定》第9條把批準豁免權的表決票從原來2P3提高到3P4,其附件IA中《關于GATT1994義務的諒解》中的規定,除已依照程序延期者外,“在《WTO協定》生效之日仍然有效的任何豁免均應終止?!?/p>
「參考文獻
①這里包括區域性經濟組織相互之間以及它們同其它國家之間的經濟關系。因為區域性組織也由其相關國家組成,是某種形式的國家聯合體。
②現在國際上學者們越
來越清楚地認識到,國際反傾銷和反補貼的核心實際上是競爭規制問題,紛紛建議加強國際競爭規制,并把反傾銷納入競爭法軌道。對此,可參照趙維田《世貿組織(WTO)的法律制度》第306-307頁。
據報道,該公司1998年起在生產過程中使用了美國產的某種酶,而這種酶乃是從豬內臟提取的。人口近二億的印尼國民的80%~90%是伊斯蘭教徒,印尼市場出售的食品都要貼有伊斯蘭教徒可以食用的標志。2000年9月,該公司再次申請可食用標志時,被指出使用不合法的酶,并受到當局勸告,要其自行回收上市的不合法產品。然而該家公司只更換了生產環節的酶,沒有在流通環節上采取行動,以至于發展到被公開指責并被公開要求回收其產品的地步。數日后,印尼總統及當地大學的教授先后發表最終產品無問題的見解,社長等人被釋放,工廠在更換酶之后重新開工,事件表面上看似乎已得到解決。
然而各種現象表明,此事引起的嚴重后果遠未結束:味素產品在事件后迅速從各家超市、商店包括街頭小賣鋪里消失;有些市民在聽到廣播后,將已買的味素當作垃圾扔掉;在印尼首都雅加達,一些憤怒的人舉行抗議游行并在寺院前當眾焚燒味素包裝袋(注2)。據報道,該公司四種產品年產約4萬噸、其中90%在當地消費。這樣,即使是短暫時期內的停止銷售,也可推知其損失相當嚴重。此外,味素產品在其他伊斯蘭國家的銷售亦受到影響,在東京證券市場上,日本味素總公司的股票價格也在事件之后暴跌(注3)。
日本味素公司在全球擁有多家分公司,它1969年進入印尼市場、其產品在印尼調味料市場銷售量占首位,在印尼生產的味素產品產量約占味素公司全球產量的十分之一。然而擁有長期在其他國度生產、銷售、經營經驗的公司,為什么還會產生此類問題?事件之后,各種推測假說紛紛出臺,這里無意去一一辨別。作為非直接經營者的我們,所需要的不是去苦慮今后的具體經營方針或對策,而是應當從這件事的發生背景去重新認識開發異文化國度的經濟市場和進行異文化交流時應注意的問題。
二事件告訴我們什么
今日世界每天都發生著人員的互動、文化的互相接觸。尤其是經濟方面的交往,幾乎象一日三餐一樣平常和頻繁。人們會把他國持有的信仰或各種習俗作為“奇風異俗”來介紹,但是有多少自詡為文明國、先進國的國民們平等地把這些習俗和信仰看作是同一地球成員所擁有的一種文化而加以真正的尊重呢?不會平等地看待其他國度的文化而企圖去接近或進入這個文化,就會在這些異文化氛圍里開展經濟活動時碰到異文化交流潛在的巨大暗礁。
由于沒有機會去當地做調查,無從得知今日印尼的市場和印尼國民們日常餐飲以及家庭餐桌上的狀況,也無從得知味素產品幾時東山再起重建國民對其產品的信賴、重振當年雄威。但是憑借文化研究者的知覺,有一點可以指出,那就是欲卷土重來,實是“任重道遠”之事。因為該公司不只是簡單地違反了該國家的生活習慣,它所犯的過錯是觸犯了其國民的信仰、傷害了持有異文化的消費者們對其產品以及對產品背后的文化的信賴,因而是致命的。
這件事表明日本企業對其進入的國外社會理解度尚不足,其原因之一是過高估計了自己對該地區文化的認識能力。企業用自己的尺度衡量,認為已達到對異文化的理解。而該地區的文化亦用自己的文化尺度衡量,對日本企業認識異文化的評價是不合格,并且這種評價以文化沖突導致經濟問題的最壞形式來表達。異文化理解度的差異將會導致經濟交流的失敗,這對欲在21世紀開發異文化經濟市場或者準備進行異文化交流的企業或國家、民族集團來說,無疑是一個莫大的教訓。
從歐美起步的現代文明,總是以自己的文化為標準衡量其他的文化,從而持有優越感。然而其他文化的擁有者們也往往以自己的文化為基準,衡量他者的文化。即使是承認歐美文明的先進、主動引進其文化或者努力向其看齊的國家或民族,也未必就會完全丟棄自己的原有文化和民族自尊。當今世界上現存的多種文化都欲在21世紀的地球上獲得生存的空間,文化個性的強調與重視,將是21世紀文化的一個特性。因此,任何一個國家的企業僅僅帶著經濟目標和經濟頭腦進入另一國家或民族的異文化區域,而不在事先盡可能地理解那里的文化,則不僅無法順利開展經濟活動、獲得經濟利益,還會碰到異文化的厚重墻壁上,卷入源于文化的誤解或糾紛之漩渦,最終招致經濟損失甚至引起兩種文化間的重大社會問題。
對企業來說,海外經濟市場是極富魅力的。但是,進出于海外各國的企業如果只有經濟眼光,則會掉入看不見的異文化陷阱。國際經濟市場的開發,應警惕伴隨經濟活動的異文化交往的暗礁。這是味素事件告訴我們的教訓。
三異文化理解的尺度:中日文化之例
中國與日本,隔海相對。兩國之間有著漫長的歷史關聯,無論文字、飲食還是居住、穿著諸習俗都可以找出千絲萬縷的關系。出于這種文化背景,兩國之間存在著一種模糊的、不成明文但已經滲入很深的意識:相互的文化理解度似乎已經達到相當高的程度,彼此間已不存在文化再認識問題。日本的文化皆從中國傳入,兩文化之間極為相似,持有這種錯覺的人在日本和中國似乎都不是少數。對中日文化的敘述也多停留在描述眼前可見的相同相似的現象上。而實際上,中日之間因文化意識和習俗的不同而招致誤解的各類“小事件”今日仍頻頻不絕。這類誤解“事件”的頻發和錯誤認識的積累,小則傷害個人間的交往,中則影響企業的經濟運營,大則損害國民形象、甚至會造成民族間的隔閡。限于時間,本文不做理論分析,以下僅從生活習俗方面舉若干事例。
顏色――日中兩國對顏色的認識有著分歧。日本將紅白雙色用于喜慶場面、把黑色服裝視為正式禮服,白色則代表神圣和潔凈。因此,生日賀禮或病愈慶賀、賀升遷、升學以及婚禮賀喜時,都會有紅白雙色彩帶裝飾的禮物;婚禮時也會看到許多著黑西服戴白領帶或黑色和服的人。
倘若著黑服出席中國人的婚禮,或以紅白雙色裝飾賀禮,如果賀禮的受禮方或婚禮當事人對日本文化毫無了解,其心情可想而知。當然,若受禮方是重要的企業合作伙伴或重要的客戶的話,其后的交易也許會令人擔心。
數字――中國有“四平八穩”、“四六成雙”之說,用具多以四個為一套。而日本忌其與“死”同音而極力避之。茶杯、水杯或飯碗都是五個為一套,塊莖類青菜或水果遇到四至六的數時,也一般改為五個一盒或一袋。向日本友人贈送4件一套的禮品,也許他會稍感驚訝;如果面向日本市場銷售產品,4個一套的國內程式也需要改變。
在日本,9也因其發音與“苦”相同而不大受歡迎。另外,婚禮時慶賀二人結為“一個”家庭,形成“一個”共同體,因此要極力避免2的出現,認為這意味著二人會分手。即使賀禮金額數字為二萬日元時,也要備成面額一萬和面額五千日元共三張紙鈔。若按照中國習慣,送上“成雙成對”的賀禮或意在賀新婚夫婦天長日久而特意將賀禮金額備為“99”、“499”、“999”時,就可能已經撞上異文化的暗礁了。當然,與4、9這些數字相連的慶賀類產品在日本文化氛圍里的銷售也需要動動腦筋。
其他――日本自明治五年起,將陰陽歷合一,傳統年節基本轉為按陽歷舉行,(有一部份按陽歷推遲一個月舉行)。今日日本國內使用的掛歷大部分只印有陽歷。但是,中國至今仍然保持陰歷和陽歷雙軸運轉方式。不了解這一差異的日本大學生于陽歷新年日本的“正月”期間專程前往中國欲看中國的正月情形卻失望而歸;陽歷的7月7日特意向中國的留學生問候:“今天是七夕,……”不想得到的回答卻是“今天是紀念日!”當然,預期的一場有關習俗的對話也就此打住了。當然,只印有陽歷的日本產的掛歷,在中國市場的銷售量也會有限吧。
此外,結婚、喬遷賀喜、新居落成以及祝壽時,中國人避免“送鐘”,贈送龜或貓頭鷹也不宜于中國文化氛圍。
日本國民相互贈送日常生活消耗品為的是不會使受禮方感到接受了棄之可惜之物,但是掛面或小咸菜類在中國未被列入禮品名單;極小的物品會使人感到是“小恩小惠”或“小氣”;接受毛巾或洗衣粉類“禮物”的中國民眾,會發問“是不是覺得我們臟?”
在日本,按照中國習慣去過于關心他人有時會被認為是干涉隱私;在中國,按照日本習俗出于尊重他人隱私而保持距離,有時會被認為是冷淡?!?/p>
不了解中日兩國文化的相異之處以及在日常生活細節方面的表現和兩種文化交往時的注意事項,則會出現上類文化小沖突。以上事例僅僅是與生活意識、習俗相關的例子,屬于文化沖突的淺表層次。倘若觸及民族自尊、民族信仰、文化禁忌諸問題,導致的則不是一朝一夕的不滿或不解,包括經濟在內的各方面都難免受影響。這也對中·日民俗研究者提出了課題:如何將研究成果還原于社會、為兩國民間文化交往提供正確的知識。
列舉上述事例的目的在于說明:相距遙遠的兩種文化的深入理解的確不是件易事,相近的文化之間亦存在著流于膚淺理解、真正深入理解難的問題。異文化理解度的自我判斷與頻頻發生的誤解,說明真正認識一種文化之難、輕信自我判斷基準的危險性。
同時說明要深入理解一種文化,需要極大的時間和人力的投入,其中民俗學科大有發揮空間。
味素事件并不僅僅是日本文化與伊斯蘭信仰間的沖突,不能用兩種文化相差太大作為解脫之辭。人類集團的活動,無疑都帶有其文化背景。對待事物的態度與解釋則表現出信仰的不同。過于相信現代化科學技術和自己的經濟能力,輕易地將對方的行為視為迷信、非文明等,這種帶偏見的文化認識尺度是導致異文化經濟交往失敗的所在。對從事多種文化研究的人們來說,這個事件提出了如何確定“文化相互理解和認識的尺度”這一問題。這種尺度應當具有廣泛的通用性,無論國家相距遠近,文化上是否有關聯,都可以依照同一種尺度相互衡量以及自我檢驗,以保證能用較客觀的態度看人看己。這種尺度應包括這樣一些基本要素:不盲聽妄信、不輕易對他文化下結論;拋棄文化優越感、克服文化偏見、尊重其他文化的意識;等等。
要達到不同文化之間的深入理解,不僅需要企業有意識地努力,還需要有相當量的對異文化的正確解釋與分析,后者是需要文化研究者完成的重要使命。對開發國際經濟市場的企業來說,何種程度的理解才是真正的理解即客觀的衡量尺度問題,怎樣才能達到這種真正的理解即社會科學向經濟界提供參考的學術可能性問題,這些都是文化研究者面臨的課題。
四國際經濟市場開發與民俗學的作用
現代經濟、國際市場與民俗學,在一般人看來,似乎是相距甚遠毫不相干的領域。但是,發生于21世紀初始的經濟界的事件,為民俗學科指出了在21世紀的新的活動空間。
要使企業進入國際經濟市場,首先需要掌握政治、經濟、歷史、社會等多方面的綜合信息。文化氛圍的異同也是不可忽略的要素。民族文化的禁忌、民間信仰、生活習俗的異同等等,處理不好有時會成為毀壞相互信賴關系的導火索。
中國有句古話,要“入鄉隨俗”。而在今日社會,需要事先問其俗、知其俗,然后才能在“入鄉”后順利地“隨俗”。企業是盈利單位,它以經濟運營為主要目標。一般中小企業無力安置專人或設置專門研究異文化的部門。以研究各“鄉”之“俗”、即以文化為研究對象的民俗學科,在積極開發國際市場的經濟界恰恰可以發揮作用。民俗學關于他國、他民族習俗、信仰、文化特征的研究成果,可以成為企業開發新經濟市場時的參謀,促進經濟界對異文化的客觀理解,幫助企業先知其俗再進入其鄉以便順利展開經營工作。
民俗學在追蹤研究傳統的遺留以及描述農村地區習俗變遷之外,全面深入地把握各民族文化特性,以其作為經濟界理解異文化、開發異文化地區經濟市場的重要參考資料,這是否可以作為民俗學在21世紀的一個緊迫任務呢?民俗學研究的經濟效果,只靠計算民俗用品商店或民俗旅游的營業額是無法化衡量出的。缺乏對異文化理解的國際經濟市場開發,只能是構建在沙灘上的城堡。要開發國際經濟市場并長久將其維持下去,則需要借助社會科學的力量打好理解當地文化這一經濟發展的地基。民俗學研究的經濟效益,民俗學在現代社會可以發揮的作用之一,可以體現在經濟界文化顧問這一角色上。它并不意味著直接進入經濟運營系統,然而其產生的經濟效益大得多。
積極開發國際市場的經濟界,向民俗學者們提供了民俗學在現代社會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可以大展身手的學術空間。新的學術空間也向民俗學科提出了新的要求。民俗學研究要以文化上的“知己知彼”為努力的目標,為了解、把握自·他文化的異同而將研究的視野擴展到同一國內的其他民族文化。在條件允許時積極研究其他國家的民族文化,運用比較研究這面鏡子,認識他國文化特征,再反照于自己的民族文化、形成對自己文化的多角度全方位認識。
在異文化地區發展經濟,需要對其文化有深刻理解。幫助經濟界理解異文化的社會學科之一,是民俗學。這是從一個跨國經濟沖突中得到的啟示。
(一)管理會計的內涵
所謂管理會計是指,以改善企業經營管理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為目的,以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為對象,運用專門方法對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整理再加工,編制內部管理會計報告,促使企業管理層能據此對各項日常經濟活動進行規劃與控制,并輔助決策者做出各種專門決策的內部經營管理會計。管理會計是企業戰略、業務和財務一體化最有效的管理工具,其核心是價值創造和價值維護,即財富創造和業務拓展,在助推企業成才和提升企業價值方面發揮著越來越不可或缺的管理效用。
(二)管理會計的作用
管理會計屬于對內會計,具有較強的靈活性,能夠為企業提供全面、多元的管理信息,進而滿足管理者進行預測、決策、計劃、控制、分析和考核等多方面的內部管理工作需要。管理會計通過對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的再梳理和深加工,可以解析過去,借助指標體系來修正偏差,可以控制現在。結合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可以有效提高預測與決策,進而可以籌劃未來。實施管理會計,可以降低企業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發揮企業運營管理作用,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管理會計注重責權利相統一,將企業各單位劃分為成本中心、利潤中心和投資中心,便于考核獎懲,能夠充分調動企業各種積極因素,真正發揮員工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與財務會計核算過去和對外報告不同,管理會計更注重預測未來和對內報告,雖然側重點不同,但都是企業會計體系的組成部分,而且從被動反映變成主動控制,必然會擴展企業會計職能,充實完善企業會計框架,真正服務企業發展。
二、我國管理會計發展現狀
(一)管理意識有待增強、傳統文化制約發展
受傳統管理慣性的影響,我國企業管理層缺乏管理意識,對管理會計沒有準確定位,對管理會計的重視程度不夠,管理思想比較落后,傳承沿襲老方法,先進管理經驗吸納不足,對管理會計置若罔聞。中小企業管理層甚至不知管理會計為何物,大中型企業對管理會計雖有所運用,但并未完全發揮應有的作用,這些都直接阻礙了管理會計的推廣應用。受傳統文化的輻射,企業管理層和會計人員的管理價值觀念較為保守,尚停留在財務會計核算層面,對管理會計的管理行為認知不足,更缺少體現管理會計的現代企業文化,企業管理決策很少利用管理會計信息,相關管理人員和會計人員并未真正直接參與管理決策,管理會計的價值和效用并未得到真正釋放[1]。
(二)理論實踐嚴重脫節、應用環境十分堪憂
管理會計的發展和應用,需要良好的外部環境和內部環境支撐,才能真正“嶄露頭角”,有效發揮管理效應。但我國外部環境不健全,經濟發展較快,制度改革緩慢,法律體系不完善,保障能力較弱,經營管理決策易受行政因素和社會因素影響,管理會計實際應用受限。內部環境有缺陷,管理當局重視程度不夠,企業管理環境有漏洞,組織管理結構不合理,存在“一人決策”現象,企業整體環境欠缺管理會計應用“土壤”,不能有效推廣管理會計,管理會計的應用環境十分堪憂。
(三)會計人員素質不高、管理會計人才欠缺
我國管理會計人才欠缺,尚未形成職業化的管理會計師隊伍,管理會計并沒從財務會計中獨立出來。管理會計專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幾乎空白,基本歸屬于財務部門、成本核算部門或其他管理部門和并入會計人員,注冊管理會計師(CMA)考試沒有被真正重視,雖然2014年作為我國管理會計元年,但是目前尚沒有財政部官方的管理會計師考試,高級管理會計人員嚴重不足,故而限制了管理會計的普及與發展。
(四)管理信息平臺不暢、內部監管著實缺位
我國企業管理現階段仍然側重核算,管理信息平臺并不暢通,收集和上報的管理會計信息大部分還是對財務數據的再加工信息。面對E時代的發展,更是缺少管理會計全面信息化平臺,網絡版管理會計軟件存在空白,這些都會間接放慢管理會計的發展步伐。企業內部監管是否得力,直接影響著我國管理會計的發展速度,較為完善的內部監管體系是確保管理會計工作質量的有力保障。然而,我國企業內部控制普遍存在漏洞和缺陷,不但影響會計信息質量,而且限制了管理會計真實管理作用的發揮。同時,缺少專門內部審計機構和專門內部審計人員,受審計成本影響,一般由財務機構和財務人員承擔內部審計工作,沒有“獨立性”可言,內部審計糾錯效應難以真正發揮作用,內部監管的缺位,必然會影響管理會計的應用效果。
三、我國管理會計發展對策探討
(一)提高管理會計認知、塑造現代企業文化
提高管理會計認知,重點在于提高管理層尤其是企業領導的管理意識,轉變革新管理思想,借鑒先進管理經驗,強化對管理會計的重視程度,提升自我管理素養和水平[2]。培養企業領導管理層的管理會計意識,是提高管理會計應用水平的關鍵影響因素。企業領導管理層屬于管理決策層,由于意識影響行動,若領導管理層沒有相應的管理會計意識,自然不會重視管理會計職能的發揮,更不會為管理會計發展“添磚加瓦”,百害而無一利。塑造現代企業文化,需要積極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樹立現代企業管理價值觀念,以現代企業文化為依托,影響輻射管理方法的轉變。從注重核算層面向注重管理層面轉變,鼓勵管理人員和會計人員直接參與企業管理決策,利用管理會計信息進行科學管理,提升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真正發揮管理會計的價值和效用。
(二)注重理論結合實踐、改革完善應用環境
注重理論結合實踐,才能因地制宜地促進管理會計發展。首先,要加強管理會計理論研究,注重成本計量目的多元化和成本概念結構的多維化,關注作業成本法和目標成本法的應用主流,以作業鏈分析為基礎,研究戰略管理會計,重視財務和非財務指標的平衡,完善理論結構,拓展研究范圍,并進行適度創新。其次,要理論聯系實踐,結合中國企業發展實際情況,融合多門學科,準確定位管理會計,避免照抄照搬西方經驗,積極打造具有中國特色的管理會計理論體系,進一步完善成本核算、預測、決策、控制、分析和業績評價體系,加快理論成果轉化為實踐應用的步伐,有效促進管理會計的發展。管理會計發展需要良好的應用環境相適應。改革完善應用環境,首先,要健全外部環境,加強經濟體制和管理體制改革,不斷完善金融體制和價格體制,健全相關法律體系,規范企業管理行為,強化市場經濟地位,減少政府過度干預,進而為管理會計發展打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其次,要克服內部環境的缺陷,依托現代企業制度推動企業改革進程,完善組織管理結構,建立有效的成本控制系統和管理控制系統,改善內部環境,轉變企業角色,形成管理會計發展的內部驅動力。
(三)提升會計人員素質、打造管理會計隊伍
提升會計人員素質、打造管理會計隊伍,是有效推行管理會計的基石。首先,要提高會計人員準入門檻,強化崗前培訓,積極引進具有管理會計、財務管理、財務會計等綜合知識結構的復合型會計人才,不斷優化會計人員結構,提升整體管理素質。其次,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和管理會計繼續教育,建立學習型組織,提升個人道德修養和管理水平,規避會計信息失真風險,為管理會計健康發展積累人力資本。再者,要構建績效考評體系和約束激勵機制,提高會計人員的積極主動性,直接參與企業管理決策,在實踐中歷練管理水平和提高自我素質。最后,要設置專門管理會計機構,配備專門管理會計人員,積極打造職業化管理會計隊伍,同時依托中國注冊管理會計師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由國家權威部門——財政部出面組織官方的中國注冊管理會計師考試,培養高端管理會計師人才,強化管理會計師的社會地位,造就我國管理會計成長的主力軍,助推管理會計的普及與發展。
到了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后期,隨著國際貿易的迅速發展和結構變化,在赫克歇爾—俄林體系中徘徊多年的國際貿易理論又活躍起來,一部分經濟學家開始用新的方法來研究貿易的原因和結果,研究新的貿易結構與貿易政策,創立了一系列新的學說。經過十多年的發展,這些學說已逐漸成熟。其中一部分已被編入教科書,另外部分仍在繼續討論之中,仍是貿易的前沿論題,本文將簡要地介紹這些貿易理論的新發展并闡述其對我國貿易政策的意義。
一、規模經濟、不完全競爭、工業發達國家之間和相同產業之間的貿易
為貿易原因提出新解釋的主要是從七十年代末發展起來的“規模經濟貿易學說”,主要的貢獻者是美國經濟學家保羅·克魯格曼(PaulKrugman)。這一理論以企業生產中的規模經濟和世界市場的不完全競爭為基礎解釋戰后增長迅速的工業國之間的和相同產業之間的貿易。
規模經濟貿易理論[(1)a]的發展是建立在兩個與以往理論不同的假設上:(1)企業生產具有規模經濟;(2)國際市場的競爭是不完全的。
具體講在“規模經濟”和“壟斷競爭”的條件下,企業的長期平均成本隨著產量增加而下降,企業面對的是市場需求曲線,市場需求量會隨著價格的下跌而增加。在參與國際貿易以前,企業所面向的只是國內的需求。由于國內市場需求有限,企業不能生產太多,從而使生產成本和產品價格不得不保持在較高的水平上。
如果企業參與國際貿易,產品所面臨的市場就會擴大,國內需求加上國外需求,企業生產就可以增加。由于生產處于規模經濟階段,產量的增加反而使產品的平均成本降低,從而在國際市場上增加了競爭能力。
由于工業產品的多樣性,任何一國都不可能囊括一行業的全部產品,從而使國際分工和貿易成為必然。但具體哪一國集中生產哪一種產品,則沒有固定的模式,既可以自然(競爭)產生,也可以協議分工。但這種發達國家之間工業產品“雙向貿易”的基礎是規模經濟,而不是技術不同或資源配置不同所產生的比較優勢。
二、國際貿易、技術外溢、與經濟增長
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以來,國際貿易理論的研究主要是圍繞國際貿易與技術進步、經濟增長的關系來進行。在經濟學文獻中,雖然已有許多理論闡述了技術在貿易和經濟增長中的作用,但是最新一系列的研究則把技術作為一種內生變量,不僅討論技術對貿易的影響,也分析國際貿易、經濟增長在技術進步中的作用。把技術變動、不完全競爭、規模經濟和經濟增長等結合起來研究,是國際貿易理論的最新發展和前沿課題。
國際貿易理論的這一新發展的背景也與戰后國際貿易格局變化有關。在用規模經濟與不完全競爭的理論說明了當前“北北貿易”和同類產品之間貿易的原因之后,人們自然就會進一步探討。為什么會有規模經濟?產業的規模經濟和國際分工是怎樣形成的?如果說技術的差異與發展是重要的原因之一,那么,技術又是怎樣產生、發展、傳遞的?技術的發展與國際貿易、經濟增長的關系又是如何?這些問題引起了國際經濟學家的極大興趣。學者們將國際貿易理論與增長理論結合起來,提出了許多新的觀點。
近年來,在國際經濟學的研究中,關于國際貿易、技術變動與經濟增長的文章很多。從其理論淵源來說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沿著李嘉圖的模型,仍把技術作為一種外生變量,但從動態角度分析技術變動對貿易模式和各國福利水平的影響,另一部分則把技術作為一種內生變量,不僅研究技術怎樣影響貿易和增長,同時把技術發展作為科研、投資、貿易和經濟增長的一種結果,研究技術變動、國際貿易與經濟增長相互間的關系。
1.技術作為外生變量的貿易與增長理論
(1)技術差異所形成的貿易模式
除了“規模經濟與不完全競爭”的貿易學說外,技術作為外生變量上的差異亦被用來說明發達工業國家之間和同類產品之間的貿易,馬庫森和斯文森(MakusenandSvenson,1985)在他們的研究中假設兩國的資源配置比例和需求偏好都是相同的。產品生產需用兩種以上的要素投入,但不具有規模經濟。但如果兩國在生產技術上有某種細微的差別,勞動生產率就會略有不同。在兩國的貿易中,各國都會出口其要素生產率相對高的產品。
戴維斯(Davis)在他1994年的研究中也假設兩個國家兩種產業。其中第一種產業只生產一種產品,而第二種產業生產兩種不可完全替代的產品。假設其中一國在第二種產業的生產中與國外略有技術上的不同,在其中一種產品的生產技術上比別國略勝一籌。在自由貿易條件下,要素價格的相等會使該國生產和出口這種產品,而別國則會生產出口另一種產品。
馬庫森、斯文森和戴維斯的研究說明,即使在規模報酬不變和完全競爭的市場上,技術上的差異亦可引起同行業產品之間(intra—industry)的貿易。
(2)技術變動對貿易模式和福利的影響
克魯格曼1986年研究了技術進步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福利的影響。在他的模型中,他假設有兩類國家:技術較先進的國家(發達國家)和技術相對落后的國家(發展中國家),產品亦分為兩類:技術密集型產品與非技術密集型產品。這些假設與赫克歇爾—俄林模型有些相似,它的發展在于:假如技術變動了(而不管為什么會變動),會對各國的貿易模式和福利產生什么影響?
如果這種技術進步發生在發達國家,則結果是沒有壞處。第一,對發達國家來講,它技術更高了,產品更先進了,由于本來就在技術上領先,更新的技術的產生并不面臨什么競爭,也不威脅別國,別國也威脅不了它,所以技術進步對它有好處。第二,對落后國家也沒壞處,因為技術差距拉大了,給后進國家更大的空間來發展和趕超。所以技術進步發生在先進國家對這兩類國家均有利。對先進國家唯一的不利之處是對一些本來就有技術優勢的產品,技術進步和生產出口能力的提高,有可能使這些產品的價格下降,貿易條件有可能變得不利。
假如技術進步發生在后進國家呢?克魯格曼認為結果是縮小了兩類國家之間的差距,對原來先進國家是一種競爭,對他們不利。后進國家會因為自己有能力生產這類產品而減少進口,造成兩方面的結果:一是使該類產品價格的下降,對先進國不利,二是如果這種產品需要密集使用后進國本來就稀缺的資源,那么對后進國來說也不利。
2.技術作為內生變量的貿易與增長理論
貿易理論的另外一方面發展是將技術視為內生變量來分析,研究技術變動的原因,也研究技術的進步作為生產和貿易的結果對貿易模式與社會福利的影響。技術變動有兩種源泉,一種是被動的,不是經過專門研究開發出來的,而是從看中、干中學會的,是通過經濟行為學來的,這叫“干中學”(learningbydoing)。這里所說的技術不光是生產技術,還包括管理知識。另外一種是主動的,是自己創造出來的。這種技術變動是一種革新(innovation)。技術革新一般是研究和發展(ResearchandDevelopment,簡稱R&D)的結果。
(1)“技術外溢”(Spillovers)與“干中學”(Learing—by—Doing)
所謂技術變動或技術進步并非都是一種前所未有的新發明。在許多情況下,所謂技術進步只是學到了別人已有的先進技術。這種學習過程有時并非是最初的目的,而是在從事生產或其他經濟行為時自然產生的副產品。作為先進技術的擁有者,有時也并非有意轉讓或傳播他們的技術,而是在貿易或其他經濟行為中自然地輸出了技術,被稱為技術“外溢”(Spillovers)。不管什么技術,都有一個外溢的過程?!案芍袑W”式的技術進步,大部分是從技術外溢中獲得的。技術外溢,又可分國際、國內、行業間和行業內幾種不同情況。
a)國際技術外溢
國際技術外溢指的是技術通過直接或間接(如通過貿易)的途徑傳播到了別的國家,從而使別國的生產者也逐漸掌握了這些技術。
為了說明技術在國際間的外溢,我們假設有兩個國家:A國和B國,各國分別生產兩種產品,X和Y。在兩國沒有貿易時,各國的生產是由本國的生產技術和資源配置決定的,A國有生產X的比較優勢,B國則有生產Y的比較優勢。如果兩國發生貿易,根據“比較優勢”理論,A國會專門從事X的生產和出口,B國則專門生產和出口產品Y。這是貿易發生后的最初均衡。
現在我們再進一步假設技術是無法壟斷的,可以通過商品貿易“外溢”到別國。貿易的結果,AB兩國的生產者都掌握了彼此的生產技術并有可能對本國的生產進行調整。這種國際范圍內的技術外溢會有各種不同的結果。一種情況是,A國本來有生產商品X的比較優勢,但B國生產X的技術更先進,有絕對優勢。A國引進了B國生產商品X的技術,提高了本來就有比較優勢的生產率。這種結果發揮了本國資源上的比較優勢,有利于A國的長期增長。另外,商品X本來就是B國相對短項,在兩國實行分工和貿易后便不再生產。A國多生產X可以使B國的進口價格下降,也有利于B國。這種技術的外溢使原來由“比較優勢”決定的貿易模式變成了由“絕對優勢”決定。技術外溢的結果,兩國都從中受益。
但是如果B國生產商品Y的技術比A國先進,A國從B國中學到這種技術并用此來改進發展其本來不具有比較優勢的產品Y。對A國來說,這種技術引進的結果是一種進口替代型增長,但對B國來說則是一種威脅和競爭。如果A國生產Y需要密集使用其稀缺的資源,對A國的長期發展也不一定有利。貿易和技術外溢有可能將發展引入“錯誤”方向,使兩國的長期發展速度都受影響(參見Yanagawa,1993)。
b)國內的技術外溢
國內技術外溢指的是技術在本國范圍內的傳播。由于地理、語言、文化等原因,國內技術外溢比學習外國技術更快。
八十年代后期,克魯格曼和盧卡斯(Lucas)分別討論了國內技術外溢的問題。在克魯格曼(1987)的模型中,他假設有兩個國家A和B,生產一系列產品。其中任何一國會在一些產品的生產技術中有最初的領先地位。盡管技術可以在國際間傳播,但本國內的技術外溢會更快。隨著時間的推移和較快的國內技術外溢過程,該國原先的領先的行業會有加速發展的可能,原有的比較優勢會增強,“國內技術外溢”也會使別國在他們原來就有比較優勢的產品更有領先地位,技術的國內傳播使各國的差異擴大。
盧卡斯(1988)的模型與克魯格曼有些相似,只是他假設一系列國家,生產兩種產品:X和Y。各國的勞動力和勞動生產率相同,但對兩種產品的技術知識的最初掌握程度不同。一些國家生產X,另一些國家生產Y,形成最初的國際分工。由于技術在國內的外溢,生產X和生產Y的國家都會在各自的專業生產中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從而使各國對兩種產品技術知識掌握程度上的差距越來越大。在一般情況下,各國在國際分工中的地位很難改變,除非產品勞動生產率的增長速度跟不上產品價格下降的速度,改變原先國際分工的地位,從一種產品的生產轉向另一種產品生產的,也只能是那些原來就在邊緣上的國家(marginalcountry)。
克魯格曼和盧卡斯的分析說明:一個國家最初的比較優勢、產業選擇和在國際分工中的地位可能與它本國的技術知識和資源配置有關,也可能是由于偶然的因素,但最初的產業結構一旦形成之后,國內生產技術的外溢使得一國在這些產業中的生產率比別國提高的更快,會使該國在這些產業中的領先地位更加鞏固。這在某種意義上解釋了為什么一些國家擅長于一些行業,而另外一些國家擅長于另外一些行業,這與國內的技術外溢是有關系的。而且,一旦形成了某種生產格局,改變是不容易的,因為產業規模與國內的技術外溢會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只要成本增長的速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的速度,就會有利可圖而繼續存在。歷史在決定一國長期的生產和貿易模式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c)行業間與行業內的技術外溢
技術外溢也可以發生在不同的行業之間(inter—industry)和同行業之內,許多行業雖然產品不同,但所用的資源有許多是相同的,如何提高要素生產率對各行業都是有促進作用的。另外,這里的“技術”概念,也不僅僅局限于具體的生產方式,也包括管理等方面的技術知識。因此,一個行業擁有的技術優勢也可能外溢到別的行業,使別的行業的生產率也有所提高,并對社會的長期發展產生影響。[(1)c]
同一行業內也可能有不同的產業集團(industryclusters),各集團生產類似產品但生產技術不會完全相同。與國外類似的產業集團相比,生產上也會有不同的優勢。國際貿易以及由此產生的競爭和技術外溢會縮短各產業集團的技術差距。
(2)發展研究(R&D)與技術創新(Innovation)
技術變動的另一個來源是技術創新,它是一種投資、開發與研究的結果。新技術的開發主要表現在:a)提高要素生產率,用有限的資源生產出更多的產品,或保證產量的情況下,使用更少的資源;b)產品質量的提高和新產品的開發。
技術創新或開發型技術進步可以在專業化程度的提高中出現。隨著生產的社會化,分工越來越細,一個最終產品可以由一個企業變成許多個企業來生產。同一企業中也可分為許多部門,每個部門只生產產品的一個零部件。專業化程度的提高使每個部門只集中于一個小范圍的大規模生產,而在這個具體的零部件生產中,企業有可能通過降低成本來獲得利潤。換句話說,專業化程度的提高使利潤不再只是從最終產品中獲得,每個生產環節都獨立出來,都有獲得利潤的可能性。對利潤的追逐使生產的每個環節上都有改進技術的動力。
開發型技術進步也常常是在對新產品的研制中獲得的。市場競爭迫使企業不斷開發新產品或提高產品質量,從而產生出新技術。
與“干中學”不同,技術創新或開發型技術進步是需要大量投資和研究的,因此,只有在保證這些投資能夠獲利的條件下,企業才會去研制新技術。因此,一國能否獲得大幅度的開發型技術進步,需要兩個必要條件:(1)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因為沒有保護的話,企業開發新產品所冒的風險與其收益不對稱,也就沒動力去投資、研究。(2)要鼓勵對科研的投資。干中學雖然也能提高技術,但畢竟有局限性,畢竟只能縮短與先進技術的差距,一個國家要想技術上領先,就必須有開發型的技術進步,但開發型技術進步是需要有法律和投資來保證的。
國際貿易與開發型技術變動有相互促進的關系,貿易對技術創新的影響,不僅通過國際市場的競爭迫使各國努力開發新技術新產品,也通過國際技術外溢給各國互相啟發的機會。新技術的開發不再只是個別國家的行為,而成為各國的共同努力。這里邊也有一個技術開發的規模經濟問題。在某種意義上說,貿易和技術的國際流動可以使開發研究形成“規模經濟”而降低各國的科研開發成本。一項新技術從一國開始后,另一國可以馬上引進,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發展而不應重復同樣一個過程。當然,這樣做需要許多政治條件和技術條件,但從經濟學角度來講,這是一種資源配置的最優方式。
另一方面,技術革新也會影響貿易模式。在技術作為外生變量和“干中學”的模型中,最初的貿易模式都是給定的,都假定各國在生產技術上有差距但沒有討論為什么有差距。技術作為內生變量的模型則揭示了產生技術差距的根本原因。綜觀歷史,我們可以看到,盡管技術的國際國內外溢和干中學的過程有可能縮短各國技術上的差距,本國原有的資源和技術條件對于一國的長期發展和在國際分工中的地位仍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強對發展研究的投資和不斷開發新的技術,是改善一國的貿易地位和保證經濟長期增長的必要措施。
三、國際貿易新理論對我國進一步改革開放的啟示
過去十五年來,我們雖然在開放上取得了很大成績,但是貿易政策上仍受許多傳統觀念的束縛。我們在出口方面作了許多努力,但是開放國內市場方面顧慮重重。在申請恢復關貿總協定地位的過程中,我們把擴大進口和開放市場看作是一種進關貿的代價,是為了獲得某種權利而不得不承擔的“義務”,其想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來源于“保護幼稚工業”的理論。
中國仍是發展中國家,對某些產業的保護是必要的,可以理解的。問題是,怎樣選擇保護對象?采用什么方式來保護?保護的前景與代價是什么?我們必須充分估計為保護所付出的代價,并努力以最小的代價來實現我們發展先進或幼稚工業的目標。
古典和新古典的貿易理論已經分析了保護給消費者和整個國家福利所帶來的損失。關于技術外溢和干中學的學說又為我們揭示了保護所失去的“外部效應”,尤其是對電腦等高科技產品進口的限制,損失的不只是消費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拖延了技術外溢和干中學的過程。電腦等科技知識產品與一般消費品不一樣,電腦的使用和普及包含著科學技術的普及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電腦迅速普及所能帶來的外部效應,是無法用貨幣來衡量的,況且電腦行業發展的關鍵不是硬件而是軟件,只有在普及的基礎上才能有足夠的人力資本和市場需求來促進軟件的開發。通過貿易壁壘的辦法來保護幼稚產業,其代價和結果都是必須考慮的。
規模經濟的貿易學說還為我們的貿易政策提出了許多新思路,新的貿易理論揭示了當代國際市場的壟斷競爭和工業制成品貿易為主的特征,工業產品的多樣性使得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有足夠的資源來生產、出口全部的工業產品。國際貿易的空間變得越來越大,即使在同一行業內,也可能既進口又出口?,F代的國際競爭并不局限于個別產品的得失,因此,我們沒有必要去限制外國優質產品的進口,不一定非要通過保護來生產國外已占優勢的產品。對外開放某些市場,并不等于國內的同類產業就不能發展了。別人生產了一些種類型號,我們可以集中資源生產別的或新的種類型號,并通過規模經濟降低成本向國外出口。
怎樣使某些產業形成規模經濟?規模經濟的貿易學說提出了一個“戰略性貿易保護”的問題。由于國際市場上的不完全競爭和現代企業規模經濟的存在,如何擴大國際市場份額以擴大生產降低成本,成為企業能否在國際競爭中取勝的關鍵因素。如果政府能夠正確地選擇某些有發展前途并能充分發揮本國資源優勢的產業,通過政策支持,幫助其達到一定生產規模的話,對本國利益和發展都會有利的。這種貿易保護著眼于一國長期的戰略發展,被稱為“戰略性貿易保護”。
不少國家曾采用過戰略性貿易保護政策,如日本在戰后經濟發展過程中,也對許多產業有過保護。它將一個產業保護一段時期,然后就轉移。保護的目的只是希望在保護期內,讓產業自身產生出一種技術外溢和自行不斷壯大的能力,在短期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競爭力。保護的時間是短暫的,保護的行業是不斷變動的。克魯格曼借用了吉文斯(Givens,1982)的說法,將其稱做“狹窄的、移動的保護帶”(theNarrowMovingBand)。
無論是自由貿易的政策還是“戰略性貿易保護”政策,選擇的依據都是如何使本國的利益最大化。這種利益不僅要從靜態上估計,也要從動態上考慮。對什么產業采取什么政策,都要有盡可能精確的利弊分析。國際貿易的新理論并不告訴我們應不應該保護的問題,而是為了我們貿易政策的選擇提供了更多需要考慮的問題。簡單地利用貿易壁壘來保護幼稚工業是一種被動和陳舊的方式,代價是不小的。而從戰略發展的角度對某些產品(不一定是整個行業)實行保護也許會帶來長期的優勢和利益,但是這些產品不一定是幼稚產業,保護的手段也不一定是貿易壁壘,可以是代價較小的產業政策或消費政策,保護的時期應是短暫的,這種保護是一種積極的,有前途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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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以來,以澳大利亞華人經濟學家楊小凱為代表的一批經濟學家用非線性規劃(即所謂的超邊際分析法)和其他非古典數學規劃方法將被新古典經濟學遺棄的古典經濟學中關于分工和專業化的高深經濟思想形式化,發展出新興古典經濟學,使經濟學的研究對象由給定經濟組織結構下的最優資源配置問題轉向技術與經濟組織的互動關系及其演進過程的研究。新興古典經濟學在分析工具上比新古典經濟學更新,而在思想淵源上則比新古典經濟學更古。其中,斯密用分工來解釋國際貿易的論述被楊小凱等人以個人專業化水平的決策以及均衡分工水平的演進為基礎發展成新興古典貿易理論,又稱內生貿易理論。本文旨在將新興古典貿易理論與傳統貿易理論進行比較,并作出一些簡單的評價。
二、與傳統貿易理論的比較及其發展
可以說,楊小凱是第一個脫離新古典經濟學框架,用分工和專業化來解釋貿易現象及其本質的經濟學家。他的理論能夠解釋一些傳統貿易理論無法解釋的現象,同時澄清了傳統貿易理論帶給我們的一些錯誤觀念。新興古典貿易理論與傳統貿易理論的不同點就在于其所依托的經濟學框架存在很大的不同,具體來說體現在如下幾點:
1.理論的思想淵源不同
以斯密為代表的古典經濟學的思想精華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1)市場競爭在資源配置過程中能使社會福利最大化;(2)勞動分工能使生產率提高并受到市場范圍的限制。
應該說,新古典經濟學成功地描述了古典經濟學的第一個思想,卻與第二個思想相沖突。新古典經濟學在將市場競爭的作用形式化時,最初采用了無規模報酬的生產函數這種最簡單的數學工具,它使古典經濟學的分工思想變成了與市場競爭不相容的東西。因為按照斯密的分工理論,分工能夠提高勞動生產率是基于專業化能夠提高生產率的原理,而這一原理與遞增規模報酬有關。新古典貿易理論也采用無規模報酬的假設,從而先天不足,以致于企業的組織結構、規模大小、市場競爭地位及其相應的市場結構都對貿易的模式、成因、結構、得益等沒有影響。造成這種問題的原因就在于新古典的生產函數只表明一種投入產出的純技術關系,不允許遞增報酬的存在,并且忽視了社會經濟組織的演進與生產率的互動關系。
事實上,古典經濟學家的研究重點是專業化、勞動分工和交換的關系。在斯密和馬克思看來,勞動分工是經濟生活的核心現象,社會經濟組織結構是經濟學研究的中心,馬克思更將其歸結為生產關系的研究。楊格(AllynYoung,1928)的經典論文指出:“在全部經濟學文獻中,最富有啟發、富有成果的一般法則就是斯密定理(勞動分工受到市場范圍的限制)。”(注:YoungA.(1928),IncreasingReturnaandEconomicProgress,TheEconomicJournal,38:P527—42。)然而,由于后來德布魯把新古典經濟學變成公理化體系,用斯密的分工思想來解釋國際貿易的理論逐漸地為人們所拋棄。70年代以來,依托于新古典框架的新貿易理論逐步產生和發展,盡管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其不足,但始終難逃“舊瓶裝新酒”之嫌。楊小凱用現代數學分析工具將古典經濟學的思想精華充分發揮并加以形式化,創立了以古典經濟學的分工思想為基礎的新興古典貿易理論,堪稱是貿易理論領域的一次革命。
2.前提假設、分析方法不同
就前提假設和分析方法來看,新古典經濟學存在三個致命缺陷:第一是采用消費者——生產者的兩分法。消費者不生產,必須從廠商處購買所有消費品,因此國內貿易必然存在,消費者不能選擇自給自足,也不能選擇專業化的水平和方向;而廠商的存在是給定的,所以導致新古典經濟學的研究重點是給定經濟組織結構下的最優資源配置問題。這種兩分法使得新古典貿易理論無法解釋經濟組織如何從自給自足變得越來越專業化,也無法解釋國際貿易如何從國內貿易中產生等現象。第二,新古典經濟學用規模經濟概念替代專業化經濟概念,而規模經濟概念只能表明投入產出間的純技術關系,卻不能反映專業化水平、經濟組織結構的演進對生產率的影響。第三,新古典經濟學采用馬歇爾開創的邊際分析方法。邊際分析主要用于處理內點解問題,而現實生活中的經濟決策往往是角點解問題。(注:角點解意味著某些決策變量的最優值是零。一般講,買汽車的人不會自己生產汽車,即其購買量為正數,而其生產量為零;在自給自足的情況下,產品的生產量為正數,而其購買量則為零。相反,內點解則意味著決策變量的最優值不是零。)
新興古典經濟學克服了上述缺陷。首先,在該體系中每個決策者既是消費者又是生產者,這意味著每個決策者可以選擇專業化方向和水平。廠商的出現也不是外生給定的,而是從模型中內生而來。其次,用專業化經濟來替代規模經濟那種純技術概念,并且引入交易費用的概念,從而產生專業化經濟與交易費用的兩難沖突,即專業化一方面提高生產率,使決策者擁有更高的生產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多樣化消費的偏好,專業化必然意味著要從其他專業的決策者手中購買更多的商品,這就需要支付更大的交易費用。最后,新興古典經濟學采用超邊際分析方法(Inframarginalanalysis),即對每一角點進行邊際分析,然后在角點之間用總效益費用分析,這是處理最優決策的角點解所必須的。
3.對貿易基礎的認識不同
當代貿易理論公認的一個事實是:李嘉圖的比較優勢是對斯密的絕對優勢的一個發展。當然,如果靜態地看,情況確實如此。但是,如果允許比較優勢在模型中內生,并且隨著分工的發展而不斷演進,那么斯密基于分工和專業化的絕對優勢概念比李嘉圖的比較優勢概念更為寬泛和重要。許多經濟學家曾指出,個人之間生產各種物品的生產率的先天性差異遠不如個人之間由于分工和專業化而產生的生產率差異來得重要。正如斯密所說:“人們天賦才能的差異,實際上并不象我們所感覺的那么大。人們壯年時在不同職業上表現出來的極不相同的才能,在多數場合,與其說是分工的原因,倒不如說是分工的結果”(注:亞當·斯密著,郭大力、王亞南譯,《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商務印書館,1997年上卷,第15頁。)。如果我們接受先天的生產率差異(即外生比較優勢)作為分工的條件,那么就會導致貿易產品、方向和格局的靜態化,這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比較利益陷阱的根本原因。而作為分工的結果出現的內生比較優勢的演進,則預示著一國貿易動態發展和經濟持續增長的可能性。
基于分工造成生產率差異的內生比較優勢能夠隨著分工的逐步發展而不斷演進,而且內生比較優勢的演進是加速知識積累和生產率內生進展的動力并且楊格定理告訴我們,分工存在自我繁殖的機制,因此基于分工和專業化的內生比較優勢的演進就成為一國貿易發展和經濟增長的持續不斷的源泉。而外生比較優勢不能內生地演進,對于分工、生產率進步和加速知識積累沒有什么影響,因而一國的貿易發展和經濟增長就只能歸功于新古典經濟學無法解釋的外生技術進步。這是新古典貿易理論無法解釋很多現象的根本原因。
根據新興古典貿易理論,如果事前相同的個人選擇不同的專業化水平生產不同的產品,只要專業化報酬遞增,就可能存在比較優勢。這就是說,按照斯密的定義,比較優勢可能存在于所有個人事前相同的場合。而根據李嘉圖的定義,在這種場合比較利益不可能存在。換句話說,這種比較優勢的存在與否,取決于人們對于專業化程度的決策。我們將這種由于選擇不同專業方向的決策造成的事后生產率差別稱做內生比較優勢,而將以外生給定的個人之間的技術和稟賦差異為基礎的比較優勢概念稱為外生比較優勢。
新貿易理論也對此作出了相似的研究。格羅斯曼和赫爾普曼(1989)把以規模報酬遞增為基礎的比較優勢稱為后天獲得的比較優勢,而把李嘉圖的比較優勢概念稱為先天自然的比較優勢。
4.對貿易利益的主張不同
按照新古典貿易理論,如果國與國之間存在外生比較優勢,則在沒有政府干預的情況下,國際貿易必定會產生,而且實行自由貿易能夠提高一國的福利水平。新貿易理論中的規模報酬遞增的貿易模型預言,國際貿易總是優于自給自足,因為世界市場上一個經濟聯合體的規??偙纫粋€國家的經濟規模要大得多。因此,沒有政府干預時不可能出現自給自足。那么,國際貿易的存在一定會帶來貿易利益嗎?它一定優于自給自足的封閉經濟狀態下的福利水平嗎?
新興古典貿易理論通過引入交易效率的概念,能夠解釋國際貿易之所以從國內貿易中產生是因為一國的交易效率的改進。交易效率與交易費用負相關,各種交易費用(內生或外生)越高則交易效率越低。如果交易效率極低,則自給自足是均衡,因而無需國際貿易和國內貿易。如果交易效率得到改進,則國內貿易將因一國之內的分工水平提高而產生。但如果交易效率改進的幅度不是很大,則在沒有形成全國統一市場時,貿易可能在各個地方性市場內進行。隨著交易效率的進一步改進,全國性市場便因分工水平的提高而產生。如果交易效率繼續提高的話,則高效率的分工水平便會要求更大的市場規模與其相適應,此時局限于一國市場之內的貿易和產品交換無法充分利用高水平的分工經濟,因此國際貿易便會從國內貿易中產生??傊瑖H貿易給一國帶來貿易利益的先決條件是該國的交易效率應當足夠高,以便適應分工水平的提高,而分工水平的提高需要更大規模的市場與之相適應,由此國際貿易才成為必要。
三、評價與借鑒
新興古典貿易理論對貿易理論的研究作了突出的貢獻,其影響是巨大的。它使我們重新思考傳統貿易理論中一些已有定論的命題,同時也提供給我們許多新的視角和觀點。我們認為,新興古典貿易理論可能正代表未來貿易理論發展的主流方向。以下簡要地對新興古典貿易理論作幾點評價。
1.重新闡釋了絕對優勢、比較優勢等貿易理論中的核心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將貿易理論整合到統一框架下。
如果以事前和事后的生產率差別來區分不同的比較優勢,那么不同貿易模型中的比較優勢就可以劃分為內生比較優勢和外生比較優勢。其中,李嘉圖模型的比較優勢稱為外生的技術比較優勢,H—O模型的比較優勢稱為外生的資源比較優勢,新貿易理論中的比較優勢稱為內生的規模經濟比較優勢,而新興古典貿易理論中的比較優勢稱為內生的專業化經濟比較優勢。
從勞動分工的角度來看,國際貿易賴以產生的分工基礎有兩種:一種是基于技術和資源不同的外生比較利益的勞動分工,一種是基于規模經濟和專業化經濟的內生比較利益的勞動分工。也就是說,從貿易產生的原因看,傳統貿易理論的核心是比較利益,而新貿易理論和新興古典貿易理論的核心則是遞增規模報酬。當然,實際經濟是兩者的混合體,既有比較利益,又有遞增規模報酬。如果能夠將傳統貿易理論與新興古典貿易理論進行有機的整合,則存在著將現有貿易理論納入到統一框架之下的可能性。很顯然,傳統貿易理論不可能包含新興古典貿易理論,因為按照新古典理論,普遍的遞增規模報酬會使一般均衡不存在或不是帕累托最優。相反,新興古典貿易理論卻能夠包含傳統貿易理論。楊小凱(1997)將外生比較利益因素引入基于遞增規模報酬的新興古典貿易模型,從而將傳統貿易理論的基本思想納入到新興古典貿易理論的框架之下,這在一定程度上將現有的貿易理論整合到統一框架下。
2.糾正了新貿易理論的錯誤結論,為其完善和發展指出了一條可行之路。
新貿易理論假定存在規模經濟與多樣化消費的兩難沖突,也就是說,規模經濟的充分利用要求與更大規模的市場相適應。如果一國的人口或經濟規模很大,則能夠更充分地利用規模經濟的好處,因此人口的增加會帶來生產率的上升。這與日本、香港的經驗是一致的,但是卻與印度和改革前的中國的經驗相悖,因為對于后者而言,人口增長率高對經濟增長并無積極作用。按照新興古典貿易理論,貿易發展和經濟增長的決定因素是交易效率,人口增長率對于一國貿易發展和經濟增長的影響是中性的。在印度和改革前的中國,由于政府對微觀經濟活動的直接干預、各種紛繁復雜的行業進入壁壘、國內市場諸侯割據、法律法規不健全等等因素,導致交易效率低下,均衡的分工水平很低,因此出現高人口增長率與低生產率并存的現象。而在香港等地,由于高效率的政府、健全的法制等因素保證了高交易效率,所以高人口增長率與高經濟增長率并存。
其次,新貿易理論的最大弱點在于根本不存在一個為經濟學界廣泛認可的不完全競爭模型,所以必須按照不同的市場結構、不同的產品差異性來構造相應的貿易模型,導致新貿易理論的各種模型紛繁復雜,難于統一,無法形成對傳統貿易理論的替代。
然而,正如我們下面將要指出的,在新興古典貿易理論中,以專業化為基礎的遞增規模報酬與競爭性市場是相容的。因此,如果新貿易理論能夠正確地解釋其遞增規模報酬的微觀基礎,不再基于規模經濟而是基于分工和專業化來建立相應的新貿易理論模型,那么就完全可以避開對于不完全競爭市場結構的處理問題,從而為其蓬勃發展提供一種新的發展思路。
3.采用每個人既是生產者又是消費者的框架,能夠說明國際貿易如何從國內貿易中產生,從而將國內貿易和國際貿易的原理統一起來。
按照現有的貿易理論,如果沒有政府干預,則當國與國之間存在外生比較優勢或內生的規模經濟比較優勢時,國際貿易一定會產生。但是,它卻無法解釋同樣在沒有政府干預的情況下,為什么古時候只有國內貿易就足夠了,而現在卻需要國際貿易,而且國際貿易量越來越大。這是由于現有的貿易理論假定純消費者——純生產者的絕對分離,所以國內貿易和國際貿易的原理不同。國內貿易之所以存在是因為消費者不貿易便不能生存,所以即使沒有比較利益和規模經濟,國內貿易也會存在;而沒有這兩個條件,國際貿易便不會產生。
在新興古典貿易理論中,存在著專業化經濟與交易費用的兩難沖突。由于這個沖突,當交易效率低下時,分工的好處被交易費用造成的福利損失所抵消,人們選擇低分工水平即自給自足,不需要國內和國際貿易。當交易效率的提高使得分工的好處大于交易費用所造成的福利損失時,貿易開始在很多地方性市場中出現,但國內統一市場是不需要的。隨著交易效率的進一步提高,國內統一市場出現。如果交易效率再進一步提高,則國內市場規模限制了分工的發展,所以國際貿易成為必要??梢?,新興古典貿易理論是第一個能解釋國際貿易如何從國內貿易發展而來,并將國內貿易與國際貿易的原理統一起來的理論。
4.解決了遞增規模報酬與競爭市場的相容性問題,存在競爭均衡和帕累托最優的一致性。
新古典貿易理論中,多樣化消費偏好意味著,一種產品的消費者數目必定很大;規模報酬遞增則使得在均衡狀態時,該種產品的生產者數目必定很小。一種產品的消費者從而生產者寡,即消費者與生產者地位上的不對稱,使得廠商有能力根據向下傾斜的需求曲線操縱價格,而消費者卻無法影響價格。當規模經濟普遍存在時,由此所產生的遞增規模報酬與斯密的看不見的手(即競爭性市場)難以相容。
比較成本的優勢也能從國際間技術水平的高低中產生?;诖私洕鷮W家Posner發展了技術缺口理論。他認為,國際間技術的差別會在不同的國家間產生技術缺口,這個“缺口”導致了國家間貿易流的產生。
技術缺口理論還認為,出口往往是從技術領先的國家開始的,這些國家大多是高工資的國家。在企業擁有技術優勢時,成本差別對貿易流的走向并沒有太大的影響,但是當模仿缺口結束后,成本的差別便決定了貿易的流向。因此技術缺口貿易和低成本貿易似乎是對外貿易的兩個階段。從理論上講,擁有技術優勢的企業完全可以通過不斷開發新產品或者不斷進行技術革新跳過對外貿易的第二個階段。但是由于一流人力資源的稀缺和昂貴,要想越過第二個階段往往困難很大。
從上面的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出,技術缺口理論為我們提供這樣的策略思維,那就是,為了在國際貿易中長期地獲得競爭優勢,從理論上講我們應盡可能地延長模仿缺口,從實踐上講我們應重視技術革新,同時也應考慮到成本的因素,以及進口國市場的大小。
二、學習曲線理論
經濟學家Arrow認為,一個國家的技術(特別是工藝技術)依賴于這個國家過去生產的產品數量總和。并進一步指出,擁有最大的積聚產品數量的國家通過過去不斷的“學習效應”達到最低的成本,因此與較少積聚產品數量的國家相比擁有更好的出口機會。通過比較成本優勢這個國家能夠成功地出口相應的產品,即使兩個國家有相同的資源配置。這個效應越強烈,在模仿缺口存在期間這個國家將擁有越大的國內和國際市場。
國際貿易的學習曲線理論的基本概念是1936年被經濟學家Wright在飛機制造的實踐中確定的學習曲線。Wright通過實踐證明,積聚的產品每翻一番,每架飛機的成本便會有一定程度(例如20%)的下降。但是不同工業部門的“學習效應”是不一樣的,具體的學習曲線也因此千差萬別。
由于Arrow的學習曲線理論主要通過對制造業“學習過程”的調查得出的,波士頓咨詢公司為此在1974年發展了這個理論,認為所有的成本種類,即銷售總成本、研究和發展總成本以及其它各類總成本通過經驗的積累都有“學習效應”,并將學習曲線改稱為經驗曲線。實踐也證明,不同成本種類的經驗曲線也是不同的,直線的和曲線的都有,當然產品越相似其經驗曲線的形狀也越相似。
對企業經營者來講,國際貿易的學習曲線理論提供了這樣的策略思維,為了能更快地達到經驗曲線效應,從企業的內部來講,成本、生產和技術是關鍵的因素;從企業外部來講,經營者也必需考慮到產品市場的大小和潛力。
三、需求結構理論
1961年被經濟學家Linder發展的需求結構理論主要是分析自然資源和工業品的出口。Linder對于自然資源對外貿易的解釋是依據俄林和赫克歇爾的要素稟賦理論,因此,需求結構理論僅僅對工業品對外貿易的解釋具有創新意義。
Linder在需求結構理論中將對外貿易領域分為潛在的和現存的。對于潛在的出口產品的調查,他認為,產品的國內需求量和這種產品在國內市場增長邊界對產品的出口潛力有決定作用。他的理論的出發點是,這種產品首先在國內進行生產銷售。對此他給出了三個理由:
1.一個企業想滿足國外的需求(這個需求在國內還不存在)是不可能的,因為這個企業沒有關于國外的詳細信息。
2.革新和發明通常都與企業所處的環境有關,因此革新首先是在國內進行的。
3.在生產初期,為了獲得有效而便宜的信息交流,在產品的試銷過程中商品和消費者之間的緊密聯系是必要的。這在國內是最可能實現的。
如果國內的市場已無潛力可挖,Linder認為企業將把它的活動空間拓展到國外。這個時候企業開始考慮產品應該出口到哪些國家?按照他的觀點,潛在的進口國主要是那些同出口國有相似需求結構的國家。并且他將人均收入作為需求結構是否相似的衡量指標。他認為,兩個國家的需求結構越相似,工業品潛在的對外貿易越有可能。
除了對潛在的對外貿易分析之外,他也論述了對外貿易的現實領域。他認為,工業品現實的出口將決定于以下因素,其中促進出口的因素有:
1.全球范圍內壟斷性的產品供應結構;
2.與國內和國外競爭對手相比擁有生產要素采購和加工的優勢;
3.與國內外同行相比擁有先進的技術;
4.更好的管理水平;
5.通過大批量生產擁有成本的優勢;
下列因素阻礙著出口:
1.缺少對國外市場的了解;
2.高昂的交通費用;
3.貿易的限制;
除此之外,Linder也給出來自現實進口國的決定因素:
1.文化因素,例如,語言和氣質的不同;
2.政治因素,例如,政治聯盟(歐共體、前法國的殖民地區等)。
需求結構理論指出了許多影響對外貿易的發生的因素,同時也給企業的領導提供許多出口戰略思維,比如,要想增加出口,同業壟斷地位應是企業不斷追求的目標。另外從企業內部來講,在采購方面、生產方面和技術方面的優勢以及管理方面的優勢能導致成本的優勢及規模經濟效應;從企業的外部來講,國內需求的結構及增長邊際、進口國的政治文化、關稅及貿易限制也影響著企業出口決策的實施。
四、區域內部貿易理論
隨著世界經濟的不斷發展,各國之間的經濟交往變得越來越密切,這也導致了技術轉移和擴散的速度變得越來越快。因此工業產品的生產條件在各國間也就變得越來越相似。這種模仿效應使得國家之間,特別是各工業國之間的供求結構變得很相似。如果這種發展與實際相符的話,那么傳統對外貿易理論所提供的許多解釋變量對當今出口戰略的實施已失去了策略上的意義。
在這個觀點的基礎上,經濟學家Levitt在1983年提出了一個實現出口的新的解釋模型,即區域內部貿易理論。這個理論特別對工業國家之間的貿易的發生具有解釋意義。區域內部貿易理論試圖解釋,在國際間供給結構越來越趨向類同的狀況下,各國之間的貿易是怎樣發生的。
區域貿易理論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產品的差異化是貿易產生的原由。國際間產品差異化能通過下列方法達到:
1.產品物理性質和功能的差異,例如,材料的種類、技術設計、質量等;
2.產品美學方面的差異,例如,設計、形狀、顏色或者包裝等;
3.產品標記的差異,例如,商標及名稱;
4.產品其它方面的差異,例如,咨詢和售后服務等。
區域內部貿易理論將產品的差異化作為貿易產生的原由。在當今的國際市場上產品的差異化也是企業獲得國際競爭力的一個有效而重要的手段,對企業國際化策略的發展具有現實的意義。當然與技術缺口理論、學習曲線理論以及需求結構理論相比,它對對外貿易發生只提供了一個解釋變量,即工藝技術。
1.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
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StrategicTradePolicy)產生于2O世紀7O年代以來“新貿易保護主義”盛行的背景之下,由美國經濟學家保羅·克魯格曼等人于2O世紀8O年代中期提出,主要內容包括兩方面:(1)以內部規模經濟為基礎的利潤轉移理論;(2)以外部規模經濟為基礎的外部經濟理論。
2.產業內貿易理論
20世紀70年代格魯貝爾和勞埃德等人開創了產業內貿易理論研究,到20世紀80年代初美國經濟學家克魯格曼進一步推動了這一理論的發展。該理論不同于側重論述產業間貿易的傳
統貿易理論,它側重研究貿易雙方在同一產業中既出口又進口同類異質產品的產業內貿易。在不完全競爭產業中,規模經濟和產品差異是產業內貿易形成的決定因素。
3.產品生命周期理論
產品生命周期理論由美國銷售學家弗農于1966年首先提出,經威爾斯、赫希哲等人不斷完善。產品生命周期理論認為,由于技術創新和擴散,制成品和生物一樣具有生命周期。產品生命周期包括五個階段:(1)新生期;(2)成長期;(3)成熟期;(4)銷售下降期;(5)讓與期。
4.國家競爭優勢理論
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哈佛大學的邁克爾·波特提出并完善了國家競爭優勢理論。國家競爭優勢理論與傳統比較優勢理論和要素稟賦理論不同之處在于,該理論認為一個國家之所以能夠興旺發達,其根本原因在于該國的國際競爭優勢,這種競爭優勢源于一個相互增強的系統,在這個系統中,有四個關鍵因素影響一國在國際市場上建立和保持競爭優勢的能力,這四個因素是:(1)生產要素;(2)國內需求;(3)相關產業;(4)企業戰略、組織和競爭度。
二、當代國際貿易新理論對我國對外貿易戰略的啟示
1.積極轉化國家的競爭優勢。比較優勢是由一國資源稟賦和交易條件所決定的靜態優勢,是獲取競爭優勢的條件。競爭優勢則是一種將潛在優勢轉化為現實優勢的綜合能力的作用結果。比較優勢作為一種潛在優勢,只有最終轉化為競爭優勢,才能形成真正的出口競爭力。根據生產要素稟賦,我國一直以來具有勞動力資源的比較優勢,但是,在當今國際市場上勞動密集型產品的比較優勢并不一定具有國際競爭優勢。要確立把比較優勢轉換為競爭優勢的外貿戰略。
2.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至關重要。由國際產品生命周期理論可以推知:創新國是國際貿易利益的最大獲益者。這是因為:在產品的新生期和成長期,創新國以其技術優勢壟斷了國內和國際市場,因而可以獲得大量超額壟斷利潤;在產品的成熟期進入所謂的“大規模生產”階段,創新國可以獲得巨額規模經濟效益;在產品的銷售下降期和讓與期,創新國在國外投資建廠,輸出其知識產權和品牌,延長其產品的生命周期,在國際市場上繼續賺取利潤。
3.發展高層次產業內貿易是提高對外貿易競爭力的重要手段。隨著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產業內貿易在給各貿易國帶來貿易利益的同時,還加快了科學技術管理經驗、企業家精神在不同國家同一行業內的傳播和擴散,給同類產品生產上檔次提供信息,并通過規模經濟,實現不同國家在產品層次上的分工,實現產品生產的國際化。
4.發揮政府作用,重視市場保護。(1)更加重視國內市場。巨大的國內市場即使在出口不利的情況下也可以緩沖風險,避免國內產業受到沖擊。(2)重視發揮政府的作用。根據戰略性貿易理論,對于高科技產業在關稅和其他方面政府給予適度保護,將有利于頂住外國進口產品的強大沖擊,有利于產業結構的優化提高,有利于培育產業競爭優勢和國家競爭優勢。
三、面對當代國際貿易新理論,我國外貿對策研究
1.改變“加工制造”的單一功能,實現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綜合運用政策手段,完善管理,改進服務,吸引跨國公司把更高技術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業和研發機構轉移到出口加工區,實現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轉型升級。
2.擴大內需,保持經濟持續增長,有利于緩解出口壓力。堅持內需為主是我國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的根本。在外需不太明確的情況下,宏觀調控的著眼點應更多地放在擴大內需上,通過擴大個人消費,民間住宅投資,加大農村市場的開發,激活國內市場。
3.加強自主創新,優化產業結構。大力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核心技術和自主品牌的產品,提高產品的科技含量。產業升級的實質就是技術進步,提高效率。目前我國要積極引進國外的高新技術,大力推動技術密集型產業的發展,在較高層次上與發達國家合作,提高我國國際分工的地位,加快工業化進程。
4.開發多元化國際市場。我國應該開發多元化國際市場,即要立足于周邊國家市場,并大力向其腹地推進;同時進一步加強與北美、日本和歐盟等發達經貿體的貿易關系;尤其要以建立中國——東盟貿易區為契機,努力強化與東南亞各國的貿易往來,加強、一國四方(祖國大陸、港、澳、臺)的貿易合作。
5.從比較優勢向競爭優勢轉化。我們應該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確立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重視產品開發戰略,不斷地進行產品創新;切實轉變政府職能,發揮政府在提高國際競爭力的重要作用;推行科教興國戰略,著力于開發人力資本,促進競爭力持續發展;重視科研研究和開發,為保持產業持續的競爭力奠定物質技術基礎;發揮大國規模優勢,堅持擴大內需,激活國內市場。只有這些方面做好了,國家的競爭力才能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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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尚無關于國家及其財產豁免的專門立法
一般認為,國家及其財產豁免權主要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稅收豁免等。國家參加國際民商事活動時可以享有他國的司法管轄和執行豁免,但仍應履行其民商事法律義務和承擔其民商事法律責任。
在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問題上,我國始終不渝地堅持國家及其財產豁免這一公認的國際法原則。但是,我國尚無關于國家及其財產豁免的專門立法。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1991年民事訴訟法對享有司法豁免權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只作了原則規定。例如,后者第239條規定,對享有外交與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雖然就與國家豁免相重迭的外交豁免問題作了規定,但國家豁免與外交豁免畢竟是國際法上的兩個問題。因此,我國有待加強這方面的立法。
到目前為止,雖然我國法院尚未審理過涉及外國國家及其財產豁免的案件,但自以來,中國國家在其它一些國家或地區的法院遭到被訴的情況時有發生。比較著名的有“貝克曼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案”、“湖廣鐵路債券案”等。今后此類情形可能會常有發生,作為世界第六大貿易國,在不斷發展的國際交往中,沒有一部關于國家和財產豁免的專門法律是很被動的。
二、關于區際法律沖突、識別、反致和法律規避問題
(一)我國立法對區際法律沖突的解決問題未作明確規定
一般來說,一個國家內部具有獨立法律制度的地區被稱為法域。區際法律沖突,就是在一個國家內部不同地區的法律制度之間的沖突,或者說,是一個國家內部不同法域之間的法律沖突。隨著香港和澳門分別于1997年和1999年回歸祖國,同時我國政府一直努力以“一國兩制”,而且中國大陸和臺灣的法律沖突是區際法律沖突已經公認,因此中國的統一帶來了中國的區際法律沖突問題。《民通意見》第192條規定:依法應當適用外國法律,如果該外國不同地區實施不同法律的,依據該國法律關于調整國內法律沖突的規定確定應適用的法律。該國法律未作規定的,直接適用與該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地區的法律。根據該司法解釋,只應理解為在處理區際沖突時按照該外國的“區際私法”來確定準據法和依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準據法。
(二)我國尚無關于識別問題的規定
所謂識別又叫定性或歸類,是指在適用沖突規范時,依照某一法律觀念對有關的事實或問題進行分析,將其歸入一定的法律范圍,并對有關的沖突規范的范圍或對象進行解釋,從而確定何種沖突規范適用何種事實或問題的過程。識別是國際私法上的一個基本問題。
識別的目的主要旨在準確選擇所應適用的沖突規范,合理公正解決該涉外民事案件。對一個涉外民商事案件,確定其是屬于合同違約還是侵權問題、是程序問題還是實體問題、是實質要件還是形式要件,都關系到正確選擇沖突規范的問題。法院在受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時首先應該確定其中的事實情況屬于哪一類民事關系,才能正確適用某一條沖突規范,否則將使得法律的適用變得無所適從。
(三)我國在立法中沒有對反致問題作明確的規定
《民通意見》第178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關系案件時,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八章的規定來確定應適用的實體法。這一規定隱含著不采用反致制度,因為該規定明確確定,我國法院在處理涉外民事案件時,只應按照《民法通則》第八章中的沖突規范確定應適用的外國實體法,而不包括外國的沖突規范。既然依沖突規范直接確定應適用的外國實體法,就沒有反致產生的可能了。但對這一規定是否意味著排除反致制度,尚有爭議。
(四)我國目前尚無有關法律規避問題的立法
《民通意見》第194條規定:當事人規避我國強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規定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在司法實踐中主張,法律規避是指規避我國強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而非任何法律;而且,當事人規避我國強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無效,不發生適用外國法的效力。至于對規避外國法律的行為如何處理問題,尚無明確的規定。
三、我國立法對意思自治原則的適用沒有具體規定
當事人意思自治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選擇支配合同的準據法的一項法律選擇原則?!睹穹ㄍ▌t》第145條第1款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26條第1款、《海商法
》第269條、《民用航空法》第188條都作了類似的規定。但我國立法對意思自治的原則的具體適用,如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時間、方式、范圍等,沒有具體規定。
四、關于涉外、婚姻、監護和絕產繼承方面
(一)我國對涉外的法律適用沒有作出規定。
是指人在權限內,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由被人對人的行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制度。由于常涉及本人、人和第三人之間的三邊關系,國際私法一般區分的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分別解決其法律適用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四章專門規定了制度,但對涉外的法律適用沒有作出規定(二)我國法律關于外國人或中國公民之間在我國境外結婚的要件應適用何種法律無明確規定。
《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這條規定既適用于實質要件,也適用于形式要件。關于外國人之間在我國境外結婚的要件應適用何種法律,《民法通則》無明確規定,但根據其第147條的規定,既然中國人和外國人在境外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可以推定外國人之間在境外結婚也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對雙方都是中國公民在國外結婚應適用的法律,《民法通則》也無明文規定,暫時可以參照的是民政部1983年《關于駐外使領館處理華僑婚姻問題的若干規定》這部行政規章,即嚴格按照我國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顧到他們居所在國外的實際情況,加以妥善處理。
(三)我國的立法對涉外監護的法律適用沒有作出明確規定。
《民通意見》第190條對此所作的規定是:監護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適用被監護人的本國法律。但是,被監護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的,適用我國法律。
(四)我國《繼承法》和《民法通則》對解決無人繼承財產歸屬問題的沖突規則沒有明確規定。
《民通意見》第191條的解釋是:在我國境內死亡的外國人,遺留在我國的財產,如果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依照我國法律處理,兩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是說,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絕產依中國法即遺產所在地法處理。
五、關于涉外仲裁及外國人的民事訴訟地位方面
(一)我國對何謂“涉外仲裁”并無明確的規定和解釋
根據《民通意見》第178條第1款以及1992年《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簡稱《民訴意見》)第304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所理解的“涉外”為傳統國際私法所講的“涉外”,即法律關系的三要素中至少有一個要素與外國聯系。據此可以推定,在我國,凡仲裁協議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外國人、無國籍人或外國企業或實體,或者仲裁協議訂立時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或營業地為于不同的國家,或者即使位于相同的國家,但仲裁地位于該國之外,或者仲裁協議中涉及的商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或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國外,或者爭議標的位于國外等,都應視為涉外仲裁。但在我國仲裁界,有人主張借鑒《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中對“國際”的定義,擴大“涉外”的內涵。此外,在仲裁實踐中,中國仲裁機構對涉及中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仲裁案件,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二)對仲裁協議的法律適用問題我國仲裁法未作明文規定
決定一項國際性仲裁協議的效力,法律適用至關重要。對于這一問題,國際上通常都是按照普通合同的法律適用原則來決定仲裁協議的法律適用。我國仲裁法對這個問題未作明文規定。實務中涉外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于仲裁協議的法律,如當事人未作此項選擇,適用仲裁地的法律。但是,如果當事人既沒有選擇適用于仲裁協議的法律,仲裁地也尚未確定,如何處理,還有待進一步明確。在這種情況下,有些法院按照最密切聯系原則來決定仲裁協議的法律適用。
(三)對仲裁協議效力的裁定法院的級別管轄仲裁法無規定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仲裁協議的效力,應由哪一級法院管轄,仲裁法沒有明文規定。200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問題的批復》中確定,當事人協議選擇國內仲裁機構仲裁后,一方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該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四)我國法律對外國人在我國的訴權無明文規定
當今世界各國和相關的國際公約都保證外國人可自由地向內國法院的權利,而且即便沒有國際條約的規定,根據國際習慣,也應該給予外國人在內國法院的權利。我國對此無明文規定,一般認為,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能力應依法院地法,即當事人是否有民事訴訟權利能力的問題應由法院地所在國的法律決定。至于當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的問題,則應由當事人的屬人法決定,但即使根據其屬人法無民事訴訟行為能力,如果依法院地所在國法律卻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時,應當認定為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即此時應依法院地法。
六、關于區際司法協助方面
(一)中國內地并無專門的立法解決其港澳臺之間的送達問題
目前所遇到的問題,主要參照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域外送達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來加以解決。1999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據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協商達成的一致意見,以司法解釋的形式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并于次日開始實施。2001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了《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查取證的安排》
,并于當年9月15日開始生效。應當承認,這兩部司法解釋是我國區際司法協助領域取得的重大進展。
(二)內地并無專門立法解決其與港澳臺之間的取證問題
同送達問題類似,內地并無專門的立法解決其與港澳臺之間的取怔問題。目前所遇到的問題主要是參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1970年海牙《關于從國外獲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來加以解決。上述兩部《安排》是中國區際取證方面最主要的依據,同時由于內地、香港、澳門均適用上述1970年海牙公約的規定,因此,該公約也是中國區際調查取證方面的重要參照依據。
(三)內地與港澳臺地區相互執行法院判決亦無相關立法
迄今為止,內地與港澳臺地區相互執行法院判決的問題,尚未獲得重大進展。除了內地與臺灣地區在這方面有1998年5月26日開始實施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單方的《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司法解釋外,內地與港澳地區還沒有針對性的規定,相關實踐仍停滯不前。不過值得一提的是這部司法解釋也同時適用于申請認可臺灣地區的有關法院民事裁定和臺灣地區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一、基本權利影響國際私法的效力基礎
憲法中的基本權利是一國法律核心價值的體現,可以直接約束各國家機關?;緳嗬墓δ苁紫仁且环N主觀權利(subjektiveRechte)¨,同時也構成一種客觀的價值判斷,具有“客觀功能”。這意味著,國家在采取任何措施和決定時必須將基本權利作為一個客觀價值加以考慮。無論是法律的制定還是法律的解釋,只要這種活動屬于“國家的行使”,就必須考慮基本權利。簡言之,每種基本權利都有兩方面的功能,一是限制國家權力、保護個人權益的主觀功能,二是約束國家機關,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機關的客觀價值功能。
基本權利的客觀功能要求法院處理私人法律關系時也必須考慮基本權利?;緳嗬谒椒I域的客觀功能在德國被稱為基本權利的第三人效力。德國聯邦否定了“直接第三人效力”,但是接受了“間接第三人效力”的理論。根據該理論,基本權利的效力擴展于整個法律體系,構成對全部私法和公法有約束力的價值判斷。無論處理公法案件還是私法案件,法院都不能做出違反基本權利的判決。可見,憲法中的基本權利之所以能對國際私法產生影響,是由基本權利本身的品質和功能決定的。
基于此種認識,德國學者拜茨克(Beitzke)和索內伯格(Sonnenberger)指出:“一切法律都不得和憲法抵觸,國際私法也是如此?!辟M雷德(Feitd)提出:憲法對于沖突法的影響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制定沖突法時,沖突規范中的連結點必須符合憲法;二是在適用外國法時,外國法的適用結果不能損害憲法中的基本權利。也就是說,國際私法不是沒有價值取向的中性法律,而是要受到憲法的制約。這一觀點在司法中也獲得支持,例如德國聯邦在1982年到1985年的一系列判決中,對德國國際私法進行憲法審查,宣布德國國際私法第l7條和第15條由于違反男女平等原則而無效。的這些判決直接導致了德國1986年國際私法改革引。
二、憲法基本權利和國際私法立法
(一)基本權利對國際私法立法的直接影響
1.男女平等原則。德國《基本法》第3條第2款和第3款規定了男女平等原則,禁止性別歧視。據此,如果沖突規范在婚姻或者親子關系方面以丈夫或父親的國籍為連結點,就會違反基本權利。即使按照丈夫本國法,妻子的法律地位實際上更為優越,也不能排除這一沖突規范的違憲性。因為根據基本權的客觀價值面向,國際私法本身就需要接受基本權的審查,而不需考慮法律適用的結果。
根據此種精神,德國在1986年對國際私法進行了全面修訂。立法者在國際私法改革的政府建議稿指出:“很多人將國際私法和實體法對立起來,認為國際私法是單純的連結規范,這種看法造成國際私法在社會價值上的貧乏;沖突法必須根據時代的需求,致力于實現社會政策中的價值和理念。”。將所有有利于男方的連結點都用中性連結點代替。例如在第14條中,婚姻一般效力適用夫妻雙方所屬國法律或在婚姻期間最后所屬國法律(第14條第1款);如果不存在這樣的地點,就適用夫妻雙方慣常居所所在國或婚姻期間最后所在國法律(第l4條第2款),或與夫妻雙方以其他方式共同擁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第14條第3款)。立法者在這里采用了德國國際私法理事會(DeutsehenRatftirIPR)建議的“階梯連結點”,以達到男女平等的目的。其他有關結婚(第13條)、婚姻財產關系(第15條)和離婚(第17條)的沖突規范也貫徹了男女平等原則,體現基本權利對連接點選擇方面的效力。
2.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Kindeswoh1)。德國《基本法》第6條第2款規定了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這一基本權利也對國際私法的立法產生重要影響。在1986年德國國際私法改革中,維護和促進子女的最佳利益是立法目的之一,立法者通過兩個手段達到這個目的:首先,新國際私法在一些條文中規定了選擇性連結點,即對同一問題規定多個連結點,以便從中選擇對子女最有利的法律適用之。例如第19條第1款規定:“子女的出身,適用該子女慣常居所地國家的法律。就其與父母一方的關系而言,也可以適用該父母方所屬國法律。如果母親已婚,則子女的出身還可以依照第14條第1款所規定的子女出生時支配其婚姻一般效力的法律確定;如果該婚姻因為死亡而早已解除,則以婚姻解除的時間為準?!敝灰舾蓚€法律中的一個滿足需要,就可以適用該法律。此種選擇性連結點有利于達到特定的、總體上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結果。
其次,1986年德國國際私法在父母子女關系的確定、撤銷和效力方面,均選擇子女慣常居所地作為基本連結點。例如第19條第1款規定,子女的出身,適用該子女慣常居所地國家的法律。第20條第2句,子女可以在任何情況下根據其慣常居所地國法律撤銷其出身。通過這些規定,可以適用慣常居所地法律對未成年子女的特別保護,從而維護和促進了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二)基本權利對國際私法立法的間接影響
憲法基本權利影響國際私法的另一個途徑在于,憲法基本權利可以通過實體法間接影響國際私法立法。這種間接影響的發生有兩個條件:一是基本權利對民法立法具有約束力,二是國際私法和實體私法在內容上具有對稱性。由于憲法基本權利對所有立法都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民事立法也必須符合基本權利規范之內容、精神及價值判斷,所以第一個條件自不待言。就第二個條件而言,國際私法本身就是作為國內民法的適用法而誕生的,所以各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和具體制度都對它的國際私法有直接的影響。因此,如果實體私法的規定由于基本權利的影響發生變更,此種變化也會相應的發生在國際私法領域。兩者的變化雖然不是同步,但常常是并行的。
例如,德國《基本法》第6條第5款規定了對非婚生子女不得歧視,根據這一憲法基本權利,德國1997年9月25日頒布了《改革親子關系法的立法》,在實體法律上對婚生子和非婚生子平等對待,并且廢除了準正制度。實體法上的這些變化在兩方面引起國際私法的變革:首先,德國舊國際私法對婚生子和非婚生子規定了不同的沖突規范,而1997年改革后的國際私法廢除了對婚生子和非婚生子的區分,對所有子女適用同樣的沖突規范。如新國際私法第21條規定,無論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他們和父母之問的法律關系都適用該子女的慣常居所地國法律。第二,由于實體法上廢除了準正制度,德國新國際私法中也廢止了關于準正的沖突法規范。
三、憲法基本權利和外國法的適用
(一)基本權利“并入”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憲法基本權利對司法權力的約束要求法院的判決不能違反憲法基本權利,如果適用內國法的結果違反憲法基本權利,需要通過違憲審查程序糾正,如果適用外國法的結果違反了憲法基本權利,則需要通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外國法的適用。在適用外國法的時候,憲法基本權利常常作為“公共秩序”的判斷標準,用以對外國法進行審查。
德國聯邦通過西班牙人裁定中將憲法基本權利確立為公共秩序保留的審查標準,在該案中,一位住所在德國的西班牙男子想和一名德國女子結婚,女方曾經在德國某法院通過判決離婚。根據德國沖突法,締結婚姻能力分別適用雙方的本國法律,而當時的西班牙法律不承認離婚,并禁止其國民和曾經離婚之人結婚,因此男方無法締結有效婚姻。德國聯邦法院認為:適用西班牙法律不違反德國憲法,其理由是:(1)國際私法雖然應當服從憲法,但涉外法律關系已超出憲法的適用范圍,不能用憲法來審查應適用的外國法。(2)憲法作為公法只能屬地適用,如果要作用于涉外民商事關系,必須以沖突法指定適用內國法為前提。(3)國際私法在適用順序上優先于憲法,決定著憲法的作用范圍,若國際私法指向西班牙法,自然就排除了德國憲法的影響力。當事人不服,向德國。德國聯邦了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并且指出:德國國際私法本身,以及根據國際私法適用外國法的結果都必須符合憲法,如果不允許當事人在德國結婚,就會違反德國基本法第6條第1款關于婚姻自由的基本權利,因此適用西班牙法律違反德國的公共秩序,應當排除¨。在這里,借助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了西班牙法的適用,從而肯定了當事人的結婚能力,維護了基本權利的貫徹。
德國在1986年的國際私法改革中采納了的觀點,新國際私法在第6條第2款明確規定:如果適用外國法的結果與基本權利相違背時,不得適用該法律。據此,憲法基本權利被“并入”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成為德國法院用來確定公共秩序的標準,可以作為排除外國法適用的理由。
(二)基本權利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中的適用方法
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中,法院審查的對象不是抽象的外國法規范本身,而是外國法規范適用后的結果。當法院以“基本權利”為審查標準的時候,也遵循這一原則¨。這意味著,即使外國法規范本身違反德國憲法中的基本權利,也不一定會引起對基本權利的損害。例如當事人的本國法是伊斯蘭法,按照伊斯蘭法律,離婚之后親權由父親單獨行使,而無須考慮子女之最佳利益。此種法律規定本身并不違反德國基本權利(子女最佳利益),只有在具體案件中,如果這一規定導致子女的個人發展受到限制,才會違反公共秩序¨。對于伊斯蘭法中的Talaq(休妻制度)也是如此,雖然該制度本身嚴重違反德國憲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則,但是如果妻子同意離婚,或者該婚姻根據德國法律也可以解除,那么就不存在對德國基本權利的損害。
德國法院在適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時,需要考慮是否存在“內國聯系(Inlandsbezug)”。只有當案件和德國有確切聯系(例如當事人具有德國國籍或者在德國有住所),法院才會根據公共秩序排除外國法的適用。反之,如果案件沒有內國聯系,或者內國聯系極為微弱,那么即使適用外國法的結果違反了德國的公共秩序,也不會被排除適用。由于“基本權利”比一般的法律原則或者公共秩序更為重要,當德國法院將基本權利作為審查標準的時候,此種“內國聯系”的判斷也有所不同。很多學者主張,如果涉及基本權利,只要德國法院具有管轄權,就可以認為存在內國聯系12。其理由在于:(1)基本權利的保護并不限于德國公民或者在德國居住的人,而是每一個處在德國之下的人。此種隸屬關系并不以在內國有住所或者具有內國國籍為前提_2。只要德國法院具有國際管轄權,就說明當事人已經隸屬于德國的之下,具備了“內國聯系”,此時德國法院即受到基本權利的制約,不能做出有違基本權利的判決。(2)基本權利既然是一種客觀價值判斷,它的效力就是絕對的,不應該由法院自由裁量,法院不能以欠缺“內國聯系”為由限制基本權利的貫徹。
(三)基本權利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中的具體運用
如前所述,基本權利對國際私法的效力主要發生在國際家庭法領域,包括結婚、婚姻關系、離婚、親子關系和收養等方面。在這些領域中,平等原則、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和婚姻自由這幾項基本權利對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影響最為顯著。
1.平等原則。如外國家庭法的適用結果不符合男女平等原則,法院可以根據基本權利排除外國法的適用。例如在一個德國法院的判決中,案件的準據法規定父親對子女姓名有單獨決定權,德國法院認為適用這一規定的結果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不予適用。平等原則還要求在國際私法中對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平等對待,如果繼承準據法的適用結果剝奪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繼承權,就違反了基本權利,可以排除其適用。其他諸如繼承人由于性別或者而在遺產分配上受到歧視,或者在結婚條件上對男女有不同規定,也屬于違反平等原則之情形。
2.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如果適用外國法的結果不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可以根據基本權利效力排除其適用。這一基本原則常常出現在涉及伊斯蘭法律的案件中。例如伊斯蘭法中常常將親權賦予男方,如果法院在審理中認為這一規定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就會以違反德國基本權利為由排除該法的適用。又如,根據摩洛哥法律,如果母親離婚后獲得親權,但改變住所后沒有通知前夫,就會喪失親權。若這種規定的適用結果違反子女最佳利益和子女意愿,就會構成違反基本權利。此外,在國際收養法中,如準據法國規定收養者必須無子女,該規定在個案中也有可能因為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而被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