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6 16:05:06
序論:速發表網結合其深厚的文秘經驗,特別為您篩選了11篇監察合規員履職報告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創資料,歡迎隨時與我們的客服老師聯系,希望您能從中汲取靈感和知識!
當前,我國的國有企業正處于加快結構調整、促進轉型升級的關鍵時期,與之相適應的企業管理制度體系也在不斷的制定完善之中。企業效能監察是一項富有特色的企業內部監督活動,在企業生產經營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目前國有企業的監察部門的重要工作方式。
(一)企業效能監察工作的主要對象是企業各所屬單位、內部部門、各級管理者以及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一個或多個業務流程。
(二)企業效能監察工作要重點檢查有關經營管理者是否遵循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時限性等四項標準履行職責:
(1)經營管理者履職行為應該是合法授權行為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并接受監督,即所謂合法性;
(2)經營管理者履職行為要符合相關管理程序和業務流程,即所謂合規性;
(3)經營管理者履職行為在職權范圍內的合理量裁應該符合成本效益等管理原則,即所謂合理性;
(4)經營管理者履職行為對強調有時限要求的事項不可以擅自改變時限,即所謂時限性。
(三)企業效能監察工作應堅持的原則包括:全面性原則、客觀性原則、重點性原則、及時性原則、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法監察的原則。
(四)企業效能監察工作的重點主要包括:
(1)企業各級領導依據法規和授權履行職責的情況;
(2)企業內部各崗位和業務流程的工作質量和數量;
(3)對企業經濟效益、管理效率可能產生影響的重點問題。
(五)企業效能監察工作方式:主要采取事前監察、事中監察、事后檢查、專項檢查等方式。
(六)企業效能監察工作程序一般為:首先是確定效能監察項目、進行效能監察立項審批等;第二是制定效能監察項目實施方案、下達效能監察通知等準備工作;第三是組織實施具體效能監察工作;第四在效能監察現場工作初步完成后擬定效能監察報告;第五是提出效能監察處理意見和建議;第六是檢查落實效能監察發現披露有關問題的整改情況;最后是評審、總結和效能監察資料歸檔等。
(七)下面筆者以某國有大型煤化工銷售企業為例,談談企業效能監察的主要內容:
(1)圍繞經營活動開展效能監察。主要監督檢查管理層有關人員在日常企業經營管理的過程中,是否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管理層在“三重一大”等決策方面,有無違反集體決策程序,個人擅自決定企業的大額資金運作、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項的行為。
(2)圍繞煤炭銷售、油化品銷售開展效能監察,主要監察是否按照企業制度規定確定銷售價格,有無擅自定價的問題;在貿易煤銷售過程中,是否存在關聯交易銷售;是否準確結算銷售合同收款金額,及時收回應收款項;在電子交易方面是否執行企業的有關規定;是否建立電子交易臺賬并動態更新每筆交易實際情況以便及時跟蹤產品發貨、到貨情況;有無違反煤質管理相關規定,是否按照規定程序執行采、制樣及化驗流程,是否及時與港口進行結果比對,確?;灲Y果準確、及時;是否定期檢測煤質偏差并進行數據分析,確?;灲Y果偏差在合理范圍內。
(3)圍繞設備管理進行效能監察。主要監督檢查固定資產有無明細帳,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是否按照神華集團的規章制度轉讓國有資產,若未按照制度執行,是否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4)圍繞合同管理進行效能監察。主要監察合同簽訂前是否對簽約方的資質進行審查,是否執行合同簽訂的審批程序,是否按照合同履行,是否定期對合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以及是否存在未能正確履行合同遭受損失的問題。
(5)圍繞資產、財務管理開展效能監察。主要監督檢查是否按照國家及上級的有關財政法規、財經紀律、財務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財務監督;是否按照預算計劃,消耗定額和費用標準,加強對成本和支出活動進行有效監督和控制。
(6)圍繞招標采購方面開展效能監察,主要監督檢查在招標采購方面是否按照企業的規定執行,是否存在因盲目采購造成設備積壓浪費的問題。
(7)圍繞基建及其它工程項目開展效能監察。主要監督檢查是否按國家和上級的有關規定進行報批立項、報建、招標投標、工程質量驗收;是否在工程管理上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加強資金管理及工程質量管理的監督檢查,是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定額標準審核工程量、工程費用。
(八)企業效能監察的工作目標:通過企業效能監察工作,發現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的薄弱環節和錯漏舞弊行為;通過有針對性的分析探究,提出準確、妥善的改進意見,督促有關單位和人員采取積極負責的態度和妥善的應對措施,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的建設并保障各項規章制度的嚴格執行,規范領導干部的管理行為;通過效能監察的評價和責任追究制度,促進企業管理層有關人員廉潔勤政、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企業效能監察工作能夠持續有效地開展,對于目前的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和科學化,以及實現國有企業資產的保值增值都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執法監察作為監察部門的一項基本職能和履職的重要手段,要使其充分發揮作用,黨組的高度重視至關重要。
目前,支行開展的執法監察都是以業務部門為對象進行的,屬于同級監察范疇,監察室對同級部門進行執法監察,工作開展上有一定難度,因為被監察部門不情愿接受,思想當中還存在模糊認識。有的人認為:同級部門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有行領導的分工負責,發生風險的概率很小,因此說同級執法意義不大。還有的人不能理解,認為彼此都是同級,監察過程也是走形式,甚至有反感情緒。針對諸多現象的存在,領導重視更顯得尤為重要。首先,執法人員要樹立堅定的信心,定期向黨組匯報紀檢監察工作開展情況,以贏得黨組的支持和幫助,同時接受黨組的指示和要求,行領導要親自為執法監察點題。紀檢組長從執法監察項目的選擇、立項,到執法監察評價、報告的形成和執法監察建議等實施全程指導、把關。其次、加強對執法監察人員的充實配備。將知法律、熟業務、懂電腦、會查帳的復合型人才充實到紀檢監察部門或崗位,提高監察質量和工作效果。加強對同級執法監察工作的組織領導,在實施監察時,可協調各方力量,抽調業務部門骨干,形成優勢互補,實現人力資源共享,能為執法監察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保證。
二、達成共識,是取得同級執法監察成果的關鍵
目前,針對支行執法監察崗位人員缺乏的現狀,在執法監察命題和立項過程中,要加強與分管行領導的溝通,爭取理解和支持,要增進與兄弟科室的友誼和了解,贏得他們的同情和幫助。執法監察項目確定后,分管監察工作的行領導要及時同分管被監察部門的行領導就此次監察項目進行溝通和商討,取得支持,達成共識。進駐現場的見面會和交換意見總結會,應同時邀請監察和被監察部門雙方的主管行領導參加,使其及時掌握職能部門的履職情況,監察部門的執法情況。通過行政檢查的監督和執法監察的再監督兩種途徑,強化對職能部門的控制和管理。其次,加強與被監察部門的聯系,取得他們的密切配合。一是充分利用同一單位的有利條件,請各業務部門的主管領導或負責人,介紹和講解相關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職責分工和業務開展情況,人員結構和職工思想穩定情況,從而增進相互間的了解,為制訂切實可行,內容詳實的執法監察《實施方案》打下堅實的基礎。二是在進駐現場前,要從業務部門的實際出發,科學把握,靈活操作,保證既不影響業務的正常開展,又要堅持從嚴從細檢查的原則,確保執法監察項目和正常業務處理兩不誤。三是現場實地檢查時,一要做到嚴格要求,依法行政,依規檢查,講究工作方式,力爭友好相處,切忌凌人之上;二要加強與業務經辦人的溝通,掌握可靠資料,準確無誤定性,雙方共同分析問題產生的主客觀原因,提出切實可行的執法監察建議,并達成一致意見,避免因雙方意見不統一而帶來的返工檢查和扯皮現象發生;三要將我們的監察工作做到嚴格細致,實事求是,使執法監察工作得到被監察部門的認可,為我們的后續工作創造條件。
三、規范操作,是搞好執法監察工作的前提
對于同級執法監察來說,其本身就有很高的透明性,因為監察和被監察雙方人員都工作在同一環境中,彼此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較為了解,監察中難免會帶來面子上的難看,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更不能顧及感情和面子,更應按規矩辦事、嚴格執法、依法監察,否則,我們就失信與人,就難以令同級職能部門信服,我們的工作就一無是處;只有嚴格履職、依法監察、規范程序,才能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才能對被監察部門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才能真正收到監察的效果,真正實現監察的目的,真正體現監察的權威性。
近年來,隨著執法監察在縣支行的推廣和應用,執法監察法制化、規范化和系統化的模式基本形成,我們工作的總體方向和根本要求是堅持做到“兩個嚴格”:一是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制度,對被監察對象進行檢查。二是執法監察工作人員,要嚴格依據紀檢監察的法律法規和執法監察操作程序開展工作。這樣,既能從總體上維護規章制度的嚴肅性,保證工作人員按照制度規定程序處理業務;又能發現和糾正工作細節中的隨意性,消除道德風險隱患;還能體現監察部門嚴格依法辦事的作風,取得“互動、雙贏”的效果,從而提升基礎管理水平和工作合規性,保證政令暢通的目的。
四、拓寬方式,是激發執法監察活力的要求
(一)開展法人履職評估工作的動因
1、機構編制責任審核存在盲區。海安縣機構編制責任審核工作從2008年2月份開始,并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機構編制責任審核主要是針對各區鎮、部門的黨政正職領導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部門(區鎮)職能的執行情況。并未涵蓋到絕大部分事業單位的職能履行情況。
2、事業單位管理缺乏有效載體。目前對事業單位進行管理主要工作集中在設立審批階段,后續管理措施相對薄弱。不少事業單位依法登記后,拿到法人證書就萬事大吉,該變動的登記事項不主動申請變更,登記數據的準確性得不到保障。事業單位實際運行的狀況更是難以掌握,少數單位不能按照宗旨和業務范圍正常開展工作,單位之間職責交叉、推諉扯皮的情況時有發生。這些僅靠年檢報告根本不能準確了解情況。因此,機構編制部門迫切需要一個有效載體來加強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
3、懲處措施沒有威懾力。雖然對事業單位違反《條例》規定的處罰手段有“警告并通報其舉辦單位”、“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撤銷登記并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等方式,但在實際中動真碰硬執行起來有難度,加之缺乏有力的措施保障,更使處罰工作流于形式。
(二)開展履職評估的基本做法
1、確定評估對象和內容。在前期調研的基礎上,確定第一批評估對象,涵蓋各種不同單位類別和經費管理類型的事業單位,既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又與民生休戚相關。為引導事業單位正確履行職能,海安縣著重從按職能職責和核準的業務范圍開展活動情況、遵守機構編制管理相關規定情況、遵守事業單位法人相關規定情況三個方面對事業單位法人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2、實施履職評估的操作流程。一是宣傳發動。將《實施方案》和評估通知及時發給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二是單位自評。事業單位接到評估通知后,按要求準備好各類文件資料并形成自評報告。三是召開進點會。與會人員包括:評估組工作人員,舉辦單位的分管負責人,被評估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層干部,無內設機構的事業單位全體干部均應參加。會上先由評估組負責人作動員講話并通報履職評估實施方案,再由被評估單位法定代表人作履職自評報告。四是廣泛收集情況。開展履職測評。評估會議結束后,被評估單位與會人員按要求填寫《事業單位法人履職測評表》,表格當場收回;對主管部門領導、單位班子成員、中層管理人員及相關服務對象代表進行個別座談;發放《事業單位法人履職情況調查問卷》,了解各方面情況;查閱相關臺賬資料。五是形成報告并反饋。認真分析履職評估情況,形成事業單位法人評估報告。及時向被評估單位反饋評估情況,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見。
3、評估結果的運用。綜合各方面情況,確定被評估單位履職等次,并合理運用評估結果。對被評為優秀等次的事業單位法人進行通報表彰。對不合格的單位發出書面整改通知,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對其進行機構編制調整,直至撤銷法人登記。
二、履職評估的初步成效及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開展的事業單位法人履職評估情況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增強了事業單位公共管理服務水平。開展履職評估,對事業單位履職情況進行了有效的監督,有利于引導事業單位自覺增強法治理念和履職意識,規范自身行為,不斷提高依法履職、高效服務的能力和管理水平。二是提升了機構編制管理效能。有效地檢驗了事業單位是否有機整合了內部資源,是否最大程度激發了各要素的創造活力,是否有效產生了單位的綜合效能,為科學調整事業單位宗旨和業務范圍,切實管住、管好、管活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創造了有利條件。三是優化了經濟發展環境。開展履職評估,有效遏制了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拉贊助的現象。一些單位減少了辦事審批環節,簡化了辦事程序。企業、群眾滿意度不斷提高。
同時,因事業單位法人履職評估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業務性強,在具體的評估工作中,面臨著突出問題:
(一)少數事業單位無法依法運行。主管部門的牽制使部分事業單位不能獨立對外開展社會活動,主管部門長期習慣將下屬事業單位按其內設機構進行管理,擔心事業單位成為獨立的法人后,削弱了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的控制權,一些事業單位長期依附于主管部門,人、財、物不獨立,根本不具備成為法人的資格;雖然目前市場經濟已經深入到各個階層,但是一些事業單位仍然存在著靠主管部門行政命令和指令性計劃開展工作的不正?,F象,造成這些事業單位參與市場競爭、走向社會化的意識十分淡?。粋€別法人單位無視國家、省、市有關政策、法規,無視機構編制部門界定的職責和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宗旨和業務范圍,見利就上,無利就讓,不能嚴格按照職責范圍開展工作;有的單位成立于上世紀七八十年代,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職能逐漸萎縮,長期“有崗無為”,不能發揮作用。
(二)兼職現象影響履職。部分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對機構編制及登記管理方面的法規和政策知之甚少,缺乏履職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履行職能的能力較低。對機構編制部門開展事業單位履職評估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理解,草草準備,應付了事,影響了評估工作的有效開展。在評估工作中我們還發現,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兼職情況比較突出。主要表現在兼職范圍廣,兼職時間長,兼職人數多,而且這種發展趨勢還有繼續蔓延擴大之勢。一些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有的由行政人員兼任,有的由舉辦單位領導兼任,有的一人身兼多個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者由于工作多、精力有限,不可能全身心撲在事業上,這樣勢必會不能正常履職,影響事業單位健康、有序地發展。
(三)評估主體過于單一。當前履職評估工作,考慮到起步階段工作難度較大,故對自身力量倚重較多,其他力量在評估工作中總體而言分量不足、權重偏低。此舉固然有利于迅速打開工作局面,但長此以往,將導致舉辦單位、職能部門和社會公眾的功能弱化,不利于實現評估主體多元化的目標。
(四)評估指標操作性不強。實踐中,我們發現:不論各職能部門工作人員,還是參評的社會方方面面代表,均對所評估的事業單位了解不多,特別是對一些機構編制、登記管理方面的業務性較強的問題,更是一頭霧水。盡管我們采取了提供自評報告、詳細介紹情況等辦法,但憑印象打分、憑感覺打分的問題仍然存在,影響了評估的準確性。評估過程中,如何突出重點、抓住要害,精簡指標體系,這些問題有待進一步探討。
(五)評估結果運用范圍有限。目前我們對評估結果的應用,形式還比較單一,局限性較大,運用范圍很有限。事業單位法人履職評估的主導性和權威性不夠,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評估工作的實效性。
三、提升履職評估效果的對策措施
(一)積極宣傳,增強對評估工作的重視度。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開展事業單位法人履職評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積極營造有利于此項工作開展的濃厚氛圍。同時要積極向主要領導匯報事業單位法人履職評估工作開展情況,爭取領導重視,把評估結果納入事業單位年終目標管理考核重要內容,做到開會不忘討論、下基層不忘檢查、平時不忘過問,使部門負責人和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在思想上時刻繃緊職能履行這根弦,變被動接受檢查為主動關注職能履行工作。
(二)科學設置,提升評估工作準確性。一是注重評估內容的全面性。要跳出單純的機構編制工作,站在全局的高度來科學設置指標,準確反映事業單位規定職能的履行情況,綜合考慮履行職能的績效和社會滿意度。通過目標明確的評估內容,引導事業單位增強公共管理服務水平,不斷優化發展環境。二是注重評估過程的連貫性。要注意日常評估和年終評估相結合,特別要結合事業單位年檢工作,全面掌握相關情況。評估工作不僅要通過日常工作了解法人履職情況,而且要通過年終綜合考核全面了解法人在一段時間內的履職績效。日常評估重在平時表現,并逐漸積累形成整體印象,為年底評估提供詳細的基礎資料,從而有效地克服了年度評估走過場的可能,更準確地評估法人履職情況。三是注重評估指標的可操作性。對不同層次或不同類型的評估對象的評價,指標應不同對待。在這個前提下,評價指標要細分為“個性指標”和“共同指標”、“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要根據不同機構的特點和職責,設置一些詳細的指標,每項指標應有具體和詳細的說明,以增強參評人員對評估指標的理解度。
(三)加強聯動,拓寬評估工作渠道。實施事業單位法人履職情況評估,必須堅持多部門聯動。建立健全由編辦牽頭、財政、審計、人社等部門參與的工作責任機制。 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工作出實效,各部門之間要主動溝通信息,健全工作網絡,整合相關資源,合理調配力量,形成分工明確、各負其責、相互配合、運轉協調的整體聯動機制,進一步提高評估工作的水平。一是多層面邀請人員參加評估。在具體評估工作中,不應局限于被評估單位內部,應擴大到其管理或服務對象和關聯單位,聽取了解相關單位及群眾的反應和評價,同時,還要聘請社會各界人士,從各個層面反映事業單位的履職情況和社會反響,增強評估的真實性和說服力。二是建立健全民意反映機制。為暢通事業單位履職評估工作渠道,擴大社會監督范圍,強化事業單位履職評估工作的嚴肅性,要建立健全“簡便、安全、高效”的民意反映機制,擴大“12310”舉報電話和網上舉報信箱的知曉面,充分發揮黨員干部群眾及輿論等方面的作用,使履職工作始終在有效的監督下正確行使。特別是推行政務公開活動,使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三是構建履職評估工作信息網絡。從黨政群機關和社會各界熱心關注機構編制工作的監察干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聘任特約監督員,聘期一般為兩年,期滿后視情況續聘。對監督員要明確權利和義務,加強業務培訓,對工作成績突出,實績較為明顯的監督員,進行表彰獎勵;對因各種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由機構編制部門及時予以解聘。
(一)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特點與優勢
全面審計和離任審計是過去人民銀行內部審計的主要內容,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與這兩者都有很大的不同,具有自身的特點和獨特的優勢。
與全面審計相比,兩者的審計對象不同。全面審計的對象為下屬單位,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對象為領導者個人,發現問題后還要認定領導干部應負的責任,審計目標更集中,審計責任更明確,審計過程更嚴肅,因此,無論是現場審計,還是事后落實整改,都更容易引起審計對象的重視,取得的效果也更好。
與離任審計相比,雖然兩者都是對領導干部個人的審計,但審計目的不同。離任審計是事后審計,即在領導干部將要離開原崗位時開展的審計,其審計目的是對審計對象的履職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為人事部門進行干部的考核、調動、任免提供依據。領導干部履職審計是事中審計,其目的是及時發現領導干部履職過程中的不足,督促其整改,從而促進領導干部依法、高效地履行職責。雖然離任審計也涉及對發現問題的整改,但由于整改工作需要新到任的領導來組織實施,而新領導往往情況不十分清楚,因為不是自己的問題,落實整改的責任相對較輕,積極性也不一定很高,整改效果顯然不及領導干部履職審計。
(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作用
與其他審計項目相比,領導干部履職審計在督促問題整改,落實審計成果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把履職審計作為人民銀行改進內部審計,進一步實現自我完善的一項重要舉措,必將大力促進整個人民銀行系統加強內部管理,依法辦事,促進效能建設和行風建設。具體說,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利于反腐倡廉的整體功能得到進一步發揮。反腐監督體系,主要是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有上級監督、同級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但每種監督都存在各自的特點和局限性,而對領導干部開展履職審計,彌補了傳統干部監督制度的某些缺陷,健全了監督手段,從而有利于及時防止領導干部,是源頭治腐的一項重要措施。
2、有利于預防和控制風險。風險是隨著事務、具體業務的開展而表現為多種多樣,但主要有管理風險、操作風險、道德風險等,依法履職與監督是并向開展的,如果缺乏一個有效的監督機制,就會使央行領導干部履職過程中出現失誤,甚至犯各種錯誤,直至違法亂紀。對領導干部的履職審計,由于從事后的檢查向事中執行、事前的制度完善的提前介入,并開展經常性的審計監督,能及時督促各級領導干部依法、公正地處理日常事務,并正確有效地執行金融政策,協調轄區金融工作,促進當地經濟、金融的穩健發展,從而達到進一步完善金融生態環境的目的。
3、有利于對領導干部作出經常性的評價。每次履職審計,都應對領導干部傳達、貫徹國家金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總行規章制度及上級行的決策情況,組織參與決策情況、內部控制管理、履行業務管理職責及個人廉潔自律等方面進行評價,由于評價是在審計檢查、調查了解的基礎上進行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客觀性和公正性,有利于組織人事部門及時掌握和了解領導干部的管理能力、思想素質等,為提拔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據。同時有利于促進領導干部健康成長,更好更深入地完善各項制度,貫徹執行各項規章,更加深刻地研究、理解和認識各種現代管理方法,從而更加有效地預防、發現和糾正各種可能發生的風險。
二、開展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缺陷及難點
(一)審計的范圍和重點不明確,責任難以確定
所謂領導干部履行職責,理解應包括該領導在執行金融政策、維護金融穩定、協調轄區金融事務、內部行政和業務管理、組織人事、黨風廉政建設等多方面內容,但在實際審計過程中,卻往往發現難以操作。
一是審計范圍不全面、審計內容不明確?,F在出臺的履職審計辦法,缺少組織人事、黨風廉政建設等內容,難以全面反映領導干部履職全貌。同時,由于缺少具體內容的規定,在實際執行中存在“帽子大,內容少”的情況,對一些審計事項如維護金融穩定、協調轄區金融事務、組織人事等等,不知具體從哪里入手,漫無頭緒。
二是審計重點不突出。既然是領導干部履職審計,就需要緊緊圍繞領導干部的個人工作職責,作為審計的重點。但目前的狀況是,在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中,其他工作人員都有明確詳細的崗位職責和責任書,恰恰行長沒有。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根據下一級向上一級負責的原則,通常由上級對下級制定崗位職責,簽訂崗位責任書,而行長直接對上級行負責,其崗位責任本應由上級行簽訂,但一般分支行在制定崗位責任制,通常是對轄屬行整體提出要求,而不會對其行長制定詳細明確的職責。這樣一來,在履職審計中,具體確認行長應具體承擔哪些職責,哪些事項應屬于審計的范圍,就有一定的困難。在實際進行履職審計中,往往出現審計內容和原有的全面審計基本相同,大量人力投入到對日常性、事務性、操作性業務的檢查中去,審計重點不突出。
三是審計對象應承擔的責任難以確定。對于在履職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如何確定審計對象應承擔的責任,也不容易。在“履職審計辦法”中,把應承擔的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并作了簡單的解釋即領導干部直接參與的為直接責任,分管部門的問題為主管責任,其他問題為領導責任。但是這種分類方法并不十分科學。舉個例子,如果有兩家支行的行長,一位分管的部門很少甚至沒有,而另一位分管的較多,在履職審計中發現了同樣的問題,是否就是前者負領導責任而后者負主管責任?從另一方面看,同為支行行長,相同的職位是否應擔負同樣的職責,承擔相同的責任?這兩者是否產生了矛盾?此外,實際檢查中遇到問題的多樣性,與對領導干部個人責任認定的敏感性,在實際操作中較為困難,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從行長決策到基層操作,在哪一層面以上發生的問題應由行長承擔責任?二是問題發生到什么程度應由行長承擔責任?例如,對于日常操作上的差錯,領導干部是否要承擔責任?如果發生大量差錯,是否要承擔責任?這些問題都有待進一步明確。
(二)審計方法有待完善
根據《履職審計辦法》,履職審計的方法有四項:進點公告、問卷調查、資料查閱和座談、質詢、走訪等,其中進點公告是履職審計特有的審計方法。目前在開展履職審計中,除增加進點公告外,其他方面通常延用原有審計項目的方法。但由于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特殊性,一些審計方法在實際工作中效果很不理想。其一,無法全面、真實、廣泛地采集領導干部的個人相關信息。目前采用的問卷調查、座談等方法,由于不夠深入,結果往往流于形式,發言的不是泛泛而談,講些空話,就是只褒不貶,刻意回避談問題、談不足,從而無法獲取真實的信息。其二,缺乏對現有結果過程的審計監督。就目前對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的情況看,仍注重對工作結果的審計監督而缺乏對結果過程的監督。這樣的審計結果并不能代表被審計對象的整個管理過程或操作過程,無法體現績效效率。
(三)評價內容不全及審計結論透明度不夠
領導干部履職審計,從字面上理解應該是對領導者個人的審計,對人的審計,理應通過審計作出全面的評價。無論是離任審計還是現行的履職審計,由于受審計內容的局限,所謂的評價也只是局限于對所管理的事務和業務工作的評價,缺乏對其領導風格、用人及黨風廉政等方面的評價,且現有的評價由于沒有統一的評價標準,出現了對領導干部的評價起點低、內容不全、評價對象難以區分清個人還是單位等問題。按照現行履職審計辦法規定,審計結論僅報派出審計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本人及被審計單位一概不知,缺乏一定的透明度,剝奪了個人的知情權,也會使被審領導心存疑慮,同時也不利于被審領導所在單位對干部的同級監督。
(四)在審計過程中容易遇到阻力
這種阻力體現在幾個方面:一是由于領導干部履職審計是一項新舉措,一些領導干部可能對開展這一項目的意義認識不足,容易產生抵觸情緒;二是領導干部的下屬可能會出于各種原因而對審計工作不支持、不配合;三是普通職工可能會因為對這一審計項目的不了解而產生思想顧忌,明哲保身,不愿真實反映情況。
三、對完善履職審計的思考和建議
(一)完善并制定相應的制度、辦法,進一步明確履職審計的范圍、內容和責任劃分
基本思路是修改完善《履職審計辦法》,再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列明所要監督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各項條目,使監督制度得到進一步完善。
1、履職審計中增加紀檢監察、組織人事方面的內容,以保證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完整性。領導干部的勤政廉政、黨性原則、選人用人是準確履職的重要基礎。從紀檢監察角度入手,能夠進一步了解對該領導干部履職監督的有關線索,如群眾舉報、來信來訪等;當發現嚴重違紀違規問題線索而審計手段無法深入,需要紀檢監察部門協助介入的,就可形成監督合力。事前、事中取得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的協助,有助于審計監督目標的更好實現,并能進一步規范對領導干部的管理。
2、《實施細則》應列出具體的審計內容,對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各方面內容加以詳細描述。要防止出現“帽子大、內容少”的情況,審計范圍很全面,具體的審計內容卻很少。
3、總行對各級領導干部的分工要有一個指導意見,明確行長、副行長的崗位職責,便于領導干部履職審計能在行長承擔的職責范圍內開展,以便正確把握好審計重點,同時也可以減少基層行長與副行長分工隨意情況的發生,便于審計人員確定行長應承擔的責任。
4、進一步明確三項責任劃分的內容,提出指導性意見,解決“從行長決策到基層操作,在哪一層面以上發生的問題應由行長承擔責任?問題發生到什么程度應由行長承擔責任?”這兩個問題。
5、建立對各級領導干部進行總體評價的評價標準。
(二)探索審計手段,完善審計方法
一是深化調查和信息采集方法。針對履職審計對象為在任領導,采取問卷調查、座談會、談話等一般方法不易了解真實可靠的審計信息的實際,可采用“走出去,請進來,內外結合”的方法,擴大調查范圍,提高調查深度。二是重視結果過程的審計。通過結果去監督過程是尋求提高績效的途徑,能充分體現績效效率,并能鼓勵和幫助被審計者采取必要措施以改進工作方式方法及控制措施,在花費較少精力的基礎上取得更多成績。在方法上可根據年度、月度工作目標,上級行布置的任務,在規定時間內應處理的事務等,在時間上,所耗人、財、物上作出相應評價;也可根據制度對日常事務性、規定性的業務完成情況所耗時間,與所取得的最佳效果進行評價等等。
(三)增強審計結論的透明度
增強審計結論的透明度,有利于群眾對審計組依法履行審計職責、如實反映問題給予積極支持,有利于被審領導接受監督、認真整改,使干部群眾更加堅定了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民主法制建設的信心;從被審領導所在單位看,審計結論透明,有利于對存在的問題高度重視,認真對待,加強整改,規范管理;審計結論透明對審計部門自身建設、審計能力和水平、審計質量要求也是一個極大的促進和推動。為達到審計結論的公正、透明,建議首先在本單位內公布審計結果,向群眾征求審計結果及評價的全面性與正確性,以提高審計結論與處理決定的可信度。其次通過談話形式向被審計領導反饋審計最終結果,既可消除被審領導的思想顧慮,又增強了履職審計的嚴肅性。與此同時將審計結論抄送被審領導所在單位,利于實施同級干部監督。
(四)加強監督力度,優化審計環境
1、流域各鄉鎮(區)、縣直相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對年以來實施養殖業污染整治、工業污染整治、生活垃圾污水處理、飲用水源保護等在內的綜合整治各項任務的完成情況進行自查自糾,著重對照文下達的流域綜合整治任務,計劃未完成或今年流域環境整治全面檢查發現的問題未按時整改到位的,進行認真分析原因,提出具體措施、整改時限和責任主體,形成自查報告,并于11月20日前分別報縣監察局、流域整治辦(設在縣環保局)。
2、縣環保、經貿、國土資源、建設、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要認真對照環境保護“一崗雙責”的有關要求,自查本部門的履職情況,實事求是地針對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同時,從本部門職責出發,對各鄉鎮(區)落實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任務情況進行評價,并形成評價報告,于11月20日前分別報縣監察局、流域整治辦。
3、11月下旬,縣將組織環保、監察等部門對各鄉鎮(區)及縣直職能部門落實九龍江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任務的完成情況以及履行環境保護“一崗雙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由縣環保局匯總后起草自查情況報告,審核后于12月5日前報市監察局。
二、突出檢點,精心組織專項監察
1、按照分級監察的原則,在12月上旬由縣監察局牽頭,組織開展對各鄉鎮(區)及縣直職能部門落實重點流域水環境整治情況以及履行環境保護“一崗雙責”情況進行督查,檢點內容:流域各鄉鎮(區)自查工作情況、整改工作情況以及轄區交界斷面、入干流支流斷面水質狀況;縣直各職能部門自查工作情況、整改工作情況,以及對各鄉鎮(區)落實整改任務的指導和監督情況。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督促落實整改措施,并形成督查報告,于12月10日前報市監察局和縣政府。同時,要認真做好相關準備工作,迎接12月中旬市監察局對我縣重點流域水環境整治方面履職情況以及整治任務完成情況的監督檢查。
2、在實施專項監察過程中,縣監察局要認真梳理自查自糾、重點督查中發現的問題,并根據情況需要,在報縣政府批準后,依法作出監察決定或提出監察建議。2012年月日前,流域各鄉鎮(區)及縣直職能部門對監察決定或監察建議所提的問題,要認真制訂整改計劃,明確整改的內容、目標、時限、責任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整改效果。
一、正確把握行政問責工作方向
(一)堅持圍繞推動責任落實、提升行政效能、優化發展環境開展行政問責工作。要把推動盡職盡責作為行政問責工作的出發點,堅持注重制度建設,加快形成確責、履責、問責相互銜接、有機統一的制度體系。要把解決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等問題作為首要任務,堅持問責跟著問題走,發現什么問題,就及時解決什么問題,以有效問責促進責任落實、作風改善和效能提升。對事關發展環境、百姓民生、政令暢通的突出問題,要加大行政問責力度,監督整改落實。要注重工作方法措施和目的效果的統一,堅持以人為本,調動和激發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職盡責、爭先創優的主動性、積極性,加快形成面對本職崗位主動盡責、面對群眾需求敢于負責、面對發展難題勇于擔當的良好氛圍,努力為新戰略實施創造更加優良的發展環境。
二、建立健全行政責任體系
(二)建立部門責任制。各級政府部門和單位要對照“三定”方案規定的主要職責及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規定,對本部門、本單位負責的事項進行全面梳理,建立部門、單位職責目錄。對上級機關分解落實的目標任務和上級領導交辦的工作,要登記建檔,及時組織落實并反饋結果。部門之間發生職責爭議,提出爭議的部門要主動協商解決,對因不主動協商解決或者相互推諉而影響工作,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要從嚴追究相關部門、單位的責任。
(三)嚴格實行崗位責任制。各級政府部門和單位要將承擔的職責、工作任務和目標科學分解到內設機構、工作崗位或者具體承辦人員,建立崗位責任制。要明確不同級別之間、正職與副職之間的責任范圍和工作方式,加快建立主體明確、層級清晰、職責具體、無縫銜接的崗位責任體系。具有行政執法權的部門,要按照事權或者區域劃分行政執法責任,將每一項執法職責和每一個執法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崗位和人員,建立起行政執法責任制體系。要根據崗位責任制建立情況編制崗位說明書,對工作任務、職責權限、工作標準、崗位關系和能力需求進行具體化、明確化,以此作為人員培訓、考核、選任及獎勵的重要依據。
(四)健全細化問責制度。各級政府部門和單位要加快健全工作規范和業務標準體系,使每項工作、每個任務、每一環節都有清晰、直觀、可操作的標準依據。要認真對照《市行政問責規定》規定的4個方面、36種問責情形,全面梳理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抓緊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制度防范約束力。要把36種問責情形同本部門、單位各內設機構、各崗位負責的具體事項或工作結合起來,建立針對性強、體現部門特點、符合崗位工作實際的具體問責事項目錄,切實將問責工作落到實處。
三、加強和改進監督考核
(五)建立行政監督協調機制。各級監察機關要牽頭組織政務督查、政府績效考核、政府法制、安全生產監管、審計、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建立落實行政監督信息通報制度、定期會議溝通協調制度和行政問責案件移送制度,及時互通情況,交換工作信息,共同研究解決監督工作中發現的問題,促進資源整合、行動協調,提高層級監督合力。
(六)突出層級監督重點。各級監察機關要以專項檢查、督辦檢查、重點抽查、辦理投訴舉報和輿情跟蹤等監督方式為主,重點加強對事關發展環境、百姓利益、政令暢通的重點工程、重大項目、重點工作和政風建設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的監督檢查。要著力加強對同級政府部門、單位及下級機關行政監督和問責工作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推動各級政府部門、單位做好日常行政監督與問責工作。要研究建立科學的推行行政問責工作考核指標體系,引導和激勵各級政府部門、單位主動加強內部監督與問責,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共性指標納入部門目標責任考核、政府績效評估體系。
(七)建立公眾企業投訴快速響應機制。在市長公開電話平臺開辟企業、投資者服務專線,在市政府門戶網站設立企業、投資者網上直通車欄目,多渠道受理涉企投訴,跟蹤辦理進度,回訪辦理效果,著力解決企業辦事難、經營環境差等問題。各級政府部門和單位要建立群眾投訴、舉報登記辦理制度,處理結果和整改落實情況要及時歸檔備查。
(八)建立健全輿情問責信息處理機制。各級監察機關要建立網絡輿情監測制度,加強同媒體的信息溝通,對輿情監測發現和媒體直接提供的涉及行政問責的事件或者線索,要發現一件、登記一件、轉辦一件,并督辦落實,做到有案必查、有責必問、有錯必糾。對輿論關注度高、影響大的問責案件,處理結果要及時向媒體反饋。建立輿情問責案件辦理情況考核制度,按月通報辦理情況,并作為年度行政問責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各級行政機關要高度重視輿論監督,支持、配合媒體對負面事件進行調查、報道。對行政機關干預、阻撓媒體監督,或者對媒體曝光的問責事件不及時調查追責,造成不良影響的,將對其主要負責人予以問責。
(九)建立以解決問題為導向的內部監督機制。各級政府部門和單位要嚴格堅持權力運行到哪里、監督就跟進到哪里的原則,對職責履行和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日常監督。要建立本部門、本單位相關內設機構的協同工作機制,在日常工作中及時查找、發現和解決問題。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既要追究個人的責任,又要查找管理上的責任;對反復出現的問題,要認真查找制度上的問題并及時解決。
(十)深入實施政府績效管理工作。政府績效管理機構要認真總結工作經驗,進一步修訂政府績效評估指標體系,改進管理方法,著力提升政府績效管理的職責、結果和標桿導向作用,引導和激勵各政府部門、單位圍繞新戰略實施履行職責、爭先創優。具有行政管理職責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單位,要按規定向社會公布履職績效計劃和報告,接受公眾評議和監督。對績效評估結果不達標、群眾評價滿意度低的單位,要列為重點監督對象,跟蹤督辦,限時整改。各部門、單位要根據績效考評結果,采取措施,改進管理和服務,并向績效管理機構反饋落實情況。
(十一)加強對人員崗位履職盡責情況的考核。各級政府部門和單位要堅持管人與管事相結合的原則,把任務目標、崗位職責和公務員的實際履責情況結合起來,根據崗位職責特點,有針對性地制定考核內容、標準和辦法,建立分級分類公務員考核制度,做到考實績、考實效,并將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獎懲的重要依據。要大力加強公務員職業道德、崗位能力和工作作風建設。
(十二)加強警示教育。全市及各級政府部門、單位每年至少召開1次行政問責工作會議,通報行政問責工作開展情況,選擇典型案例進行警示教育,深入剖析查找原因,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引以為戒;要突出領導、中層和重點崗位,采取風險提示、警示談話等多種形式,引導、規范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從政行為。
四、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
(十三)認真貫徹執行《市行政問責規定》。各級監察機關和各級政府部門、單位發現管轄權限內的問責情形的,不論涉及哪一個單位、哪一個崗位、哪一級人員,都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問責,快查、快辦,有責必究。對行政問責案件多發,或者同一類問責案件反復發生的單位,同級監察機關要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等處理。對具有典型性、影響大的問責案件,要及時進行通報,開展案例分析,發揮問責一人、教育一片的作用,推動相同或類似問題的有效防范和解決。
(十四)加強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各級政府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職責任務落實的第一責任人,也是本部門、本單位推行行政問責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自覺發揮履職盡責、爭先創優的表率和帶頭作用,并嚴格督促和約束本部門、本單位工作人員依法辦事、高效服務。對政府部門、單位發生行政問責情形后未能及時予以問責處理被監察機關先行立案的,媒體曝光的政風問題在全市、全省、全國產生不良影響的,發生嚴重破壞發展環境、損害群眾利益案件的,以及群眾、企業投訴較多未能及時妥善處理的,要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一并實施問責。
(十五)依法、合理地適用問責方式。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施問責,要堅持權責統一、公平公正、有錯必糾、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根據問責事實、情節和危害后果依法、合理適用問責方式,該從嚴的要從嚴,提高問責的公信力。對媒體、輿論關注的問責案件,處理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開,并積極做好對行政問責處理結果的說明解釋工作。各級監察機關要建立行政問責案例指導制度,逐步完善配套制度,推動本地區問責方式適用標準的統一。
(一)強化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必須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二)強化各級政府安全生產責任制。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切實履行屬地管理原則,嚴格落實各鄉(鎮、街道)行政首長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全面落實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健全完善安全生產履職報告、約談和點評等制度。
(三)健全完善安全生產預警通報制度
1.預警通報制度。是指縣政府安委會為有效遏制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對達到預警通報情形之一的各鄉(鎮、街道)、縣直有關部門及時發出預警通報,督促其認真分析安全生產形勢,有針對性地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吸取事故教訓,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扭轉安全生產被動局面。
2.預警通報情形。鄉(鎮、街道)、縣直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啟動預警通報制度,預警通報由縣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直接審定實施。
(1)轄區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的,或監管領域內發生除道路交通外其它生產安全事故3—5人重傷的;
(2)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造成較大財產損失或社會負面影響較大的;
(3)未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重要工作部署,被市級以上督查組發現并通報的;
(4)監管領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掛牌督辦,或已掛牌督辦但未按要求落實整改的;
(5)行政執法部門下達責令整改指令書,屢次未監督整改到位的;
(6)縣安委會辦公室認為需要預警通報的其它情形。
3.預警通報責任。生產安全事故預警通報納入鄉(鎮、街道)、縣直有關部門年終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范圍。凡受到安全生產預警通報的鄉(鎮、街道)、縣直有關部門必須認真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計劃,限期整改到位。整改期限到期后5日內,應由鄉(鎮、街道)或縣直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向縣政府安辦書面報送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逾期未報、未改或限期內整改不到位的,縣政府安委會將對鄉(鎮、街道)、縣直部門分管領導進行約談。
(四)健全完善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制度
1.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工作按照上級關于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的文件規定執行,縣安委會辦公室承擔事故掛牌督辦事項的綜合工作??h安委辦應根據上級事故查處掛牌督辦的要求,將工作責任分解下達到事故發生屬地單位和縣直有關單位,事故發生屬地單位和縣直有關單位要按照縣安委辦的要求,按時辦結有關督辦事項,并向縣安委辦反饋。
2.掛牌督辦責任落實。承擔掛牌督辦具體事項的鄉(鎮、街道)、縣直有關部門對掛牌督辦事項工作不落實、責任追究不到位、無故拖延、敷衍塞責,由縣政府安委會通報批評,并取消當年安全生產評先評優資格。對在辦理掛牌督辦事項過程中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評優評先列入安全生產否決對象。
(五)完善安全生產約談制度
1.約談制度。是指縣政府或縣政府安委會對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未及時排除、治理較大以上安全隱患,未按時完成安全生產重要工作任務,生產安全事故多發的鄉(鎮、街道)、縣直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進行提醒、督促、警示、誡勉談話的制度。
2.約談組織。成立縣安全生產約談領導小組,約談領導小組由縣政府縣長、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縣長及縣監察局、安監局主要領導組成。約談對象由縣政府安委會發出約談通知,約談會由縣政府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縣長主持。鄉(鎮、街道)、縣直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由縣政府縣長約談或委托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縣長約談;鄉(鎮、街道)、縣直有關部門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由縣政府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縣長或縣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人進行約談。
3.約談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鄉(鎮、街道)、縣直有關部門由縣政府安委會啟動約談制度:
(1)組織領導不力,未及時貫徹落實省、市、縣安全生產重大工作部署,未按時完成階段性安全生產重大專項工作任務的;
(2)對所轄地區、所管行業存在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打擊不力,情節嚴重的;
(3)被上級部門預警通報或掛牌督辦的安全事故,逾期未報、未改或未按時限要求進行整改到位的;
(4)發生1起死亡1人安全責任事故,影響社會穩定的;
(5)隱瞞事故、事故查處不力或事故處理責任追究不落實的;
(6)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不達標,整改措施不到位的;
(7)不認真對待、不依法依規及時組織調查處理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舉報,造成群眾集體上訪或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
(8)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縣政府認為有必要約談的。
4.責任追究。被約談對象應準時參加約談,不得委托他人。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不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被約談單位和個人由縣政府安委會通報批評,取消當年安全生產評優評先資格。因約談事項未落實或落實不到位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要按相關法律法規上限處理,依法依規追究被約談對象責任,并取消所在鄉(鎮、街道)或縣直有關部門當年評優評先安全生產資格。
(六)健全完善安全生產履職報告制度
1.履職報告對象:各鄉(鎮、街道)、縣直單列考核單位主要負責人。
2.履職報告主要內容:
(1)安全生產組織領導情況。主要包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安全生產重大工作部署與落實情況,研究制定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政策和工作措施,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體制機制,加強安全監管執法機構隊伍建設等情況。
(2)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落實情況。主要包括落實政府及部門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目標責任體系,組織實施和落實安全生產年度控制目標責任情況,建立情況通報、事故查處、督查督辦、考核獎懲、責任追究等制度情況。
(3)安全生產工作部署與落實情況。主要包括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的制定和實施情況,安全生產重大專項工作落實情況,安全監管執法、安全保障能力建設、安全標準化建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打非治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管理等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4)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問題及下步打算。
(5)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
3.履職報告有關要求:各鄉(鎮、街道)主要負責人、縣直單列考核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在次年的1月6日前書面向縣人民政府報告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履職情況,并抄送縣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備案;逾期未書面報告的,按考評獎懲規定予以扣分;經督促仍未按時限書面報告的,取消當年安全生產評先評優資格??h政府安委會將履職報告情況作為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評的重要內容。
二、進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激勵約束機制
(一)完善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
1.“一票否決”情形。各鄉(鎮、街道)、縣直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安全生產“一票否決”,由縣安監局提出初步意見報縣政府安委會審核,縣政府批準后執行。
(1)年度轄區內發生2起死亡1人的工礦商貿生產安全事故或發生3起死亡1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每月由縣交巡警大隊提供數據及初步意見報縣政府安委會核實后實施);
(2)在工作中,對安全生產重大問題不及時協調解決,導致發生致人死亡生產安全事故或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
(3)瞞報、謊報人員死亡生產安全事故的;
(4)縣政府認為需要一票否決的其它情形。
2.“一票否決”責任。被安全生產“一票否決”的單位,取消當年各類表彰評選獎勵資格。
(二)完善安全生產獎勵制度
二、活動時間
即日起至2014年10月底。
三、明確工作職責
(一)縣煤炭局:要加強對煤礦生產建設的監督管理,監督煤礦企業是否按照縣煤礦復工復產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復核定的采掘頭面、作業班次、入井人數、工程煤產量等實施,嚴格界內密閉管理,嚴肅查處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
1.開展煤礦企業法人、實際控制人專項清理整頓工作,凡是法人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必須依法依規完善變更手續后報經縣煤炭局批準同意后方可組織生產和施工建設,法人代表、實際控制人無法聯系不能正常履職的,或煤礦安全生產投入無法保障的,一律責令停止生產和施工建設行為。
2.開展煤礦安全投入專項執法檢查,建立健全執法檢查臺賬,對未進行安全投入或未建立安全投入臺賬的依法頂格處罰,并建立處罰臺賬。
3.開展煤礦復工復產隱患整改專項檢查,重點檢查煤礦企業是否按照批復方案中明確的整改順序、地點、入井人數、工程煤量、措施組織整改等。
4.縣煤炭局以日監組為單位,對煤礦企業開展明查暗訪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日常檢查,對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通風系統混亂、重點水患、管理差的礦井每月檢查不少于2次,其余礦井每月檢查不少于1次,檢查要有記錄、有簽字。
5.各日監組要加大對煤礦企業的日常檢查力度,對礦級管理團隊和特種作業人員的配備情況進行督查,嚴格執行礦級領導帶班作業和特種作業人員跟班作業制度。
6.再一次對全縣煤礦企業采掘頭面、核定作業區域、作業班次、最大入井人數、火工產品用量和工程煤量等進行清理和規范。
7.加強工期管理,對隱患整改到期未完成任務且無正當理由的,一律函告公安機關停供、收繳火工產品,停產整頓。
8.開展省政府2014年6月16日《研究煤礦清理整頓及煤礦企業兼并重組組織工作專題會議紀要》落實情況檢查。
9.對全縣的煤礦企業進行逐礦排查,對手續不全、超標準范圍進行生產建設和邊建邊生產的煤礦,嚴格按“四個一律”的要求頂格處理。
(二)縣安監局:要加強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督查督辦,對縣級有關部門、產煤鄉鎮人民政府、駐礦安監員履職盡職情況進行督查暗訪。要加強煤礦企業的安全執法檢查,對有重大安全隱患的煤礦,依法頂格處罰。根據《縣2014年安全生產獎懲辦法及考核細則》相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逗硬執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
1.落實煤炭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加大督促煤礦企業排查整治隱患力度,督促煤礦企業加強隱患自查自改,對查出的重復隱患依法頂格處罰。
2.確保每個煤礦至少派駐一名駐礦安監員,負責對煤礦是否按核定頭面地點和人數組織作業的行為進行監督。
3.落實每個煤礦一個聯系部門、一名副科級以上聯系領導,對煤礦和駐礦安監員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成立和組織安全巡查組,對煤礦開展經常性的突擊檢查和暗查暗訪。
5.暢通群眾舉報渠道,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獎勵,及時查處舉報案件。
(三)縣國土資源局:要加強對煤炭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加強對無證開采、超層越界開采、以采代探等行為的處罰。
1.對全縣的煤礦企業進行逐礦排查,對照煤礦采掘工程平面圖、密閉圖、密閉管理臺賬進行檢查,一經發現煤礦無證開采及超層越界開采,一律停產整頓,并依法頂格處罰。
2.加大對關閉、淘汰、廢棄礦井的日常巡查,一經發現非法盜采煤炭資源的行為,依法立案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四)縣公安局:要加強煤礦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儲存、爆破作業安全監督管理,嚴格申報審批程序和證照發放管理。加強對煤礦使用、儲存、管理的檢查,嚴格火工產品收發制度,發現問題,依法嚴處。
(五)各產煤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的日常監督管理,嚴格駐礦安監員教育、管理,密切配合縣級有關部門對煤礦安全生產開展監督檢查,加大對無證開采等非法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
1.加強日常監管與巡查;嚴格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企業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完善安全生產條件。
2.密切配合縣級相關部門開展煤礦安全監督檢查。
3.對每一個煤礦明確一名副科級以上責任領導和一名駐礦安監員24小時值守;加強對駐礦員履職盡責情況的監管。
4.加強對關閉、淘汰、廢棄礦井的排查,落實責任、明確人員,盯死看牢,加大對非法小煤窯的打擊力度。
5.黨政主要領導每周到煤礦檢查安全工作不少于1次、每月下井檢查不少于1次,分管領導每周到煤礦檢查安全工作不少于2次,每月下井檢查不少于2次,檢查有記錄。
(六)縣電視臺:要加大對煤礦非法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曝光力度;加大對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的宣傳力度。
(七)縣監察局:要加強對各產煤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監督檢查,對履職不到位、工作不落實的,嚴肅追究的相關責任領導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四、加強督查督辦
領導小組辦公室及縣級各部門要加大對煤礦安全生產的明查暗訪力度,嚴肅查處煤礦非法違法違規行為??h委縣政府督查辦吳小鋒為成員的督查組,負責對各產煤鄉鎮、縣級有關部門及駐礦安監員履職盡職情況的督查暗訪,督促相關部門和人員履職盡職到位,對工作走過場、搞形式、搞應付的,予以通報批評,對工作不落實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或造成重大影響的,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有關人員責任。
五、嚴肅工作要求
中圖分類號:F839.6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7-171-02
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經過試點后,推出了一種新的審計形式——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經過這幾年的審計探索,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已成為人民銀行內審部門最主要的工作形式之一,并已逐漸成為人民銀行內部監督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環節。隨著內審轉型工作的深入推進,如何進一步深化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便成為亟待解決的課題。
一、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的必要性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辦法(試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領導干部在一定時期內履行業務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的活動。
1.領導干部履職審計有助于促進各級人民銀行更好地履行中央銀行職責。隨著改革和發展的深入,人民銀行在實施維護金融體系穩定、金融宏觀調控、提升金融服務水平、構建和諧金融生態、促進經濟穩健發展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職能更加重要,得到的關注也越來越多。因此,有效維護人民銀行自身的信譽和形象,就顯得越來越重要。領導干部履職審計以領導干部為審計對象,以業務和管理活動為審計內容,基本涵蓋了體現人民銀行主要職能的各項業務,通過審計活動可以更好地促進人民銀行各級行依法、充分、有效地履行職責,促進央行各項工作水平的提高。
2.領導干部履職審計豐富了干部監督的內容,有助于領導干部加強自律、拓寬了干部監督渠道,提高決策和管理能力。通過領導干部履職審計可以發現被審計單位在管理決策、內部控制、工作運行、業務操作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既發現問題又肯定成績,在查處和糾正問題的同時發揮正向引導作用。特別是履職審計將發現的違規問題與有關領導和有關工作人員的職責掛鉤,全面落實問題責任,履職審計得出的結論可以為干部考核和使用提供重要的參考依據,對完善干部監督考核機制具有重要的作用。
3.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符合內部審計工作的發展方向,有助于更好地發揮內審作用,提高內審工作的水平和層次。領導干部履職審計體現了“人與事結合”、“權利義務與責任結合”,拓展了審計領域和空間,較之以單純業務活動為重點的其他審計,將審計內容拓展到了復合的管理活動,與國際上通行的“績效審計”更為貼近,具有管理審計的特點,有利于內審部門強化自身特色,促進業務發展。同時履職審計突出審計時效,監督關口前移,對風險隱患進行預警,及時發現不足,促進問題及時得到整改,既有利于被審計單位的風險防范、價值提升,有利于被審領導干部總結經驗教訓、提升履職能力,也有利于發揮內審的監督作用。
二、制約領導干部履職審計深入發展的因素
1.配套制度滯后,審計內容不全面。為了加強對人民銀行各級領導干部的審計監督,總行制定出臺了《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辦法》(試行),下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指南》,就履職審計內容、審計方法和程序、責任認定與處理進行了明確,但對于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審計周期等有關規定比較模糊,配套制度和程序也不完善,尤其是對于同級監督方式沒有統一的規定,各單位往往都是根據自身實際自主實施,同級監督工作缺乏統一性和規范性。同時,領導干部的廉潔勤政和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在審計內容中沒有涉及,缺乏對上述重要內容的審計,內審部門做出的評價結論是不全面的。
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是“管法人”的重要環節,是銀行業監管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管好銀行業機構必須管好高管。從上世紀90年代中國人民銀行出臺《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規定》(1996年),正式行使對銀行業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至今已有十年時間。十年高管管理的歷程。從人民銀行到銀監會。經歷了由淺入深、由表及里的過程。高管范圍由初期金融機構負責人擴大到包括機構負責人、董事會成員及董事會秘書、行長助理、總經理助理、總經濟師、總會計師、內審和財會部門負責人在內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對風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員;高管任職資格條件從專業知識、從業經驗及業務工作能力延伸到個人品行、從業紀錄等方面;高管人員所需學歷和經濟、金融工作年限也從籠統的、抽象的要求過渡為針對每一類機構每一類高管的分解細化而又具體的制度安排。十年中,監管當局對高管管理的探索從未停止過,通過抓高管管理進而保持銀行業穩健運行所取得的成效也是顯著的。然而。從目前高管管理辦法來衡量,符合高管任職資格條件的人選很多,但業已擔任高管的又未必全部稱職。這就需要監管者用持續監管的理念。對高管人員實行動態管理。
一、高管管理應堅持靜態審查與動態考核相結合,重在動態考核
為保證銀行業的穩健運行和存款人的利益。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靜態審查十分必要。正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所指出的:“發照當局應當保證新銀行機構有適當數量的股東、充足的財力、與業務結構相一致的法律結構以及具備專業知識、道德水平、能穩健與審慎經營的管理人員?!便y行業這類高風險、高回報的金融機構,其高管層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查。即靜態審查。主要內容是歷史的從業記錄和現實的知識水平、管理能力及個人品行。但僅僅這樣還遠遠不夠,監管的實踐告訴我們:1.靜態的任職資格審查條件要求并不高;2.任職資格某些條件規定還不太具體。缺乏量化標準,難以掌握。如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及能力;3.任職資格的通過與否,有時還受到來自地方行政干預的壓力;4.即使任職資格嚴格照章辦事、嚴格審查通過,也只能說明這一時點、某高管適合擔任這一職務,并不等于擔任這一職務后情況恒久不變。因而,對高管人員動態考核十分必要。
對高管任期內的動態考核,一是嚴格按審查時的條件掌握,即所謂“保證發照與持續監管的標準相一致”十分重要;二是要重點考核任期內在經營管理中的實際業績和風險控制能力;三是監管當局考核的結果應與銀行業機構的上級行或董事會見面,以便于及時發現并糾正問題;四是監管當局應根據同質同類比較的原則,制定動態考核若干量化標準,以保證考核結果的公平、公正。
之所以提出以動態考核為主,主要是靜態審查只能說明過去和現在,而動態考核則是代表未來。要保護好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業穩健運行,必須把握未來,將未來高管任職期內的現實表現進行科學評估,以判斷高管所管理的機構未來是否能正常運行并做好風險控制。
二、高管管理應堅持“硬件”與“軟件”相結合。重在“軟件”管理
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有關辦法所規定的學歷、經濟和金融工作年限、所要求具備的知識及管理能力。我們可以把它們統稱為高管任職資格管理中的“硬件”,而高管人員履職過程中應具備的心理素質、應變能力、道德水準、行為規范和品行操守等,可以稱之為“軟件”。一名合格的高管,必須“硬件”和“軟件”同時達到相應的標準,尤以考核“軟件”為重。同時。“軟件”是以德為主要內容。以道德品行為主要范疇的素質。重視“軟件”就是解決一個為誰經營與管理、為誰服務的問題。在監管實踐中,監管當局和銀行業機構內部處理的高管人員,因“軟件”過不了關的占了相當大的比重。以西部某市為例,銀監分局成立以來,共取消高管任職資格13人,其中9人是“軟件”出了問題,占整個被取消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69.2%。
抓好高管“軟件”管理,一是要將高管人員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將年度考核結果作為高管人員是否稱職、是否留任或升遷的重要依據。二是要細化年度考核內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標,將一些難以把握和準確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從考核指標體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確的、易于把握的指標。如高管是否有違規經營行為,違規經營是一次、兩次還是多次,是一般性違規還是重大違規行為。三是可以引入黃牌警告制度。本著教育為主、“治病救人”的方針,對一般性違規高管人員實行黃牌警告,輔之以戒免談話,指出其違規性質,責其整改,并將黃牌警告載入高管檔案。四是考核后應將有關情況及時與被監管機構上級主管部門對接,對持續性“軟件”管理中表現優異的,要及時提拔,對表現差的要及時調整。
三、高管管理應堅持考察歷史記錄與考察現實表現相結合,重在考察現實表現
高管人員管理從時間順序上講分為歷史記錄和現實表現兩個方面的考察,歷史記錄表明高管人員過去從業的情況,現實表現則代表當前高管人員履職的狀態。做好高管管理必須要考察歷史記錄,是否有重大違規、是否在履職中有重大違反職業操守的行為。同時,高管管理還須著重在高管的現實表現中去考察是否履職到位、是否對過去的違規情況有所糾正。我國干部管理原則中重要的一條是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時,高管管理的歷史記錄應分清什么是原則性的問題,什么是非原則性的問題。以筆者之見,未上升到任職資格處理的歷史記錄應是非原則性的問題,上升到任職資格處理即取消任職資格一定年限的也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屬于平時一貫表現良好、只因一時疏忽導致工作失誤而被取消任職資格一定年限的,應給一定機會讓這些高管能夠重新證明自己,而不應“一棍子打死”。
在參考歷史記錄基礎上,高管現實表現考察至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員肩負著銀行業金融機構改革和發展的管理重任,其現實表現關系到銀行業的榮辱興衰。監管當局應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強培訓。經常性地組織高管人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經濟、金融、法律、法規知識;二是要強化監管。對高管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告誡提醒,從而引起重視,不犯低級錯誤,少犯錯誤。對問題嚴重的要按程序及時做出任職資格處理;三是要把監管當局現實考察情況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考察情況結合起來,建立監管當局與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溝通協調機制。監管當局要及時向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通報高管考察情況,同時,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也應將高管中重大變動情況及時與監管當局溝通,從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現實表現應結合其業績和群眾評議結果全面評價,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業績主要通過其經營管理所取得的效果來展現,而群眾評議結果則是本單位職工對高管工作的滿意度。一般來說,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況下也可能出現背離。監管當局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公正、公平地結合多方面情況全面評價高管。
四、高管管理應堅持現場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側重于非現場監管
一是找準定位轉職能。聚焦中心任務,理順突出主責與履行專責、組織協調與牽頭主抓、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積極主動向黨組匯報工作,為部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提供決策參考;對紀檢監察職能進行梳理,將過去負責的工作紀律抽查、車輛使用檢查、案件評查等工作歸還給主責部門;突出“監督、執紀、問責”重心,督促主責部門及時上前站位、把好關口、完善制度、扎緊籬笆。二是務實創新轉方式。改變以往履職中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工作做法,緊緊抓住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這個“龍頭”,當好黨組得力助手,協助落實主體責任。圍繞黨組重大決策決議、重要工作部署和執法辦案加強監督,緊盯“不落實的事”、嚴查“不落實的人”。把關注點從“盯違法”轉向“盯違紀”,用好紀律這把尺子。三是率先垂范轉作風。注重加強自身監督管理,自覺接受社會監督。高度關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面臨的形勢,緊扣“監督的再監督、檢查的再檢查、執法的再執法”角色定位,認真研究年度各科室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把握問題癥結所在,提出加強和改進的意見和建議。
二、堅持正風肅紀,自覺當好黨紀條規的“守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