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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本機構受理道路運輸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機構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構申請;屬于本機構職權范圍的,應當“一次告知”,“兩次受理”。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與其法定條件無關的其他材料。
(四)道路運輸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后,應當及時出具加蓋本機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道路運輸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五)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六)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提出核查意見,并負責制作道路運輸行政許可事項核查意見書。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按照聽證程序規定組織聽證。
(七)申請材料審查后,應當制作道路運輸行政許可審查意見書,由本機構負責人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符合申請條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制作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制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八)行政許可決定書,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
對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公開,建立道路運輸行政許可檔案制度,公眾有權查閱。
(九)依法需要延續行政許可有效期的,被許可人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二、道路運輸行政檢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檢查人員應當按規定著裝、持執法證上崗,按照檢查程序,文明執法。
(二)檢查人員實施行政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違法經營的,應當進行調查,查清違法事實,收集有關證據,制作《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現場筆錄》,出具《道路運輸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
現場需要滯留車輛營運證或營運標志的,檢查人員應當按規定進行登記、移送,任何個人不得自行保管。
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予以暫扣的,應當在出具《交通行政強制告知書》的同時,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單》。對暫扣車輛應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如遇違法經營當事人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采取先行登記保存的,應當出具《證據登記保存清單》,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三)實施上戶行政檢查,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實施上戶行政檢查,應當事先向被檢查單位發出《交通行政檢查告知書》,告知檢查的時間和檢查的內容。
2、上戶檢查時,可以向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并做好監督檢查記錄;
3、上戶檢查發現被檢查單位有違法經營行為需要其限期整改的,應當開具《道路運輸監督檢查整改通知書》(見格式文本一),并對其整改情況加強監督。
4、上戶檢查發現被檢查單位有違法經營行為需要對其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道路運輸違法案件處理移送單》(見格式文本二),有關材料應當移送稽查部門。
5、應當為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保守商業秘密。
三、道路運輸行政處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法定的職責權限。
(二)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二)、行政許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法律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是在特定對象符合相關法律條件的情況下,對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所設定的禁止內容的解除,允許其從事某項特殊的活動,使其享有特定權利和資格。例如:為了保證公共安全、維護交通秩序,國家通過考試等方式給符合一定技術的人發給駕駛證,賦予其駕駛汽車的權利。
2、行政許可是一種應申請的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許可相對人以從事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為的行為,作為行政許可相對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獲得對此種禁止的解除,就必須具備相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特定條件,并向行政機關作出相應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許可申請書,如《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公司注冊登記申請書》。申請人通過申請書向行政機關提出自己的許可請求,并說明自己所具備的相應法定條件。行政機關通過審查申請人的請求,并確定其具備了相應的條件后,才能授予許可。
3、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賦予政行相對人的這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通常只在一定的期限內有效。此種行政行為必須具備某種特定的形式要件,這種特定的形式要件就是許可證、執照,具體名稱包括準運證、通行證、批準書、資質證書等等。
4、行政許可的事項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不得超出法定界限。許可是建立在普通禁止基礎上的解禁行為。如行政機關發放營業執照,是允許相對人從事某種經營活動,但同時也是禁止其他人隨意從事經營活動,其他人非經行政機關允許,如從事相應經營活動即屬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將依法受到行政處罰。
(三)行政許可程序
許可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步驟、方式、順序和時限。它是影響行政效率和申請人的一個重要因素;也直接影響相對人權益的得失。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申請的批準或不批準,關系到相對人能否取得某種權利或資格,能否從事某種活動。從程序上對行政許可進行規范,是保證行政許可公正、合理的前提條件?,F《行政許可法》的出臺實施,對行政許可程序做了程序規定,行政許可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步驟:1、申請與受理;2、審查與決定(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及期限的規定;3、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1、申請與受理。
申請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申請人)要取得某項行政許可,首先要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或組織名稱、住址或組織地址、申請許可的內容、理由及相關條件等。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許可,除提交申請書以外,法律、法規通常還規定應同時提交有關文件材料,如申請從事食品服務的營業執照,必須同時提交衛生許可證和個人身體健康證。在申請某些附條件許可,即取得某一許可必須以擁有另一許可證為前提時,除提交上述有關文件、材料外,還必須提交作為取得相應許可前提的許可證(前置審批)。如動植物及產品入境時,在向海關申請前必須獲得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許可,否則海關對此申請不予接受。
行政許可申請的表現方式一般以書面材料提出,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視其具體情況,分別作出處理。(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其他行政機關申請;(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5)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書面憑證,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2、審查與決定(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及期限的規定。
行政許可機關收到申請后,依照法定標準及程序對申請人及申請事項進行全面審查。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資格。申請人必須有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行政責任。(2)申請書及附錄材料。行政許可機關確定申請人符合資格后還須對申請書的形式加以審查,如果認為申請書不規范,有權要求申請人補正或重新申報。(3)申請事項。行政許可機關應確定申請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有明確法律依據、是否具備法定條件等。(4)有關資格的許可還須審查申請人是否通過規定的考試、考核。(5)行政許可機關在書面審查申請合格的基礎上,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一步進行調查核實(實地考察)。
行政許可機關通過以上的步驟對申請審查之后,一般作出兩種決定。
一是決定準予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1)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2)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3)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行政許可機關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及時頒發許可證、營業執照。許可證、營業執照應載明:許可證名稱、許可事項(許可的范圍)、被許可人姓名、住址、許可有效期限、許可證編號(注冊號)、許可日期等。
二是決定不予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如果行政許可機關在受理申請后的法定期限內未作出任何表示的,可視為不予批準或拒絕頒發許可證照(行政不作為)。
《行政許可法》同時規定行政許可機關應在法定的期限內(二十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特殊情況,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3、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取得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化要求變更許可內容,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行政許可機關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行政許可不適當的,亦可主動變更,這種變更實質上是對原許可證的修改,一般需要許可機關審查后重新核發許可證。如果許可所依據的法律對許可的范圍、條件或期限進行了修改或變更,許可機關應及時修改或更換許可證。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四)特殊規定
1、《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2、《行政許可法》還規定: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具體程序,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按照招標、拍賣程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后,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依法向中標人、買受人頒發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規定,不采用招標、拍賣方式,或者違反招標、拍賣程序,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賦予公民特定資格,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行政機關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公民特定資格的考試依法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實施,公開舉行。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應當事先公布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
4、《行政許可法》規定: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行政許可,應當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依法進行檢驗、檢測、檢疫,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檢疫。不需要對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進一步技術分析即可認定設備、設施、產品、物品是否符合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
5、《行政許可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五)行政許可的撤銷
《行政許可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以下行政許可:(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6)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二、法律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適用行政許可的范圍。
從現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來看,適用行政許可的范圍主要涉及以下內容:1、市場主體申請準入,申請退出的行政許可;2、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3、其他方面申請的行政許可。
(一)市場主體申請準入,申請退出的行政許可。
這主要包括。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3、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4、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5、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6、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7、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8、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9、企業年度檢驗的行政許可。
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 :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第十八條: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后,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并申請登記注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可以提起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申請人是:第一、內資企業(1)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資資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2)內資非公司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企業)。(3)私營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第二、外資企業:外方為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中方為公司、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第三、個體工商戶: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或家庭?!?nbsp;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十條: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開辦的經營單位的名稱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已作了明確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公司變更登記事項主要涉及公司名稱的變更、公司住所的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公司注冊資本的變更、公司經營范圍的變更、公司類型的變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豆镜怯浌芾項l例》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3)股東會決議解散;(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5)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3、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分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分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分公司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豆镜怯浌芾項l例》第四十四條 :公司撤銷分公司的,應當自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4、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三十五條: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镀髽I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和所具備的條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規范化要求,核準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企業必須按照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注銷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后,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
5、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外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以上十個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相關的條款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作了具體的規定。
6、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合伙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十六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登記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逗匣锲髽I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合伙企業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合伙企業應當在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變更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五十六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因退伙、入伙、合伙協議修改等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合伙企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合伙企業因(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7、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個人獨資企業經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企業住所、經營范圍及方式,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換發營業執照或者發給變更登記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因:(1)投資人決定解散;(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個人獨資企業申請注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核準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8、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
個體工商戶開業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個人或者家庭,應當持所在地戶籍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個體工商戶變更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個體工商戶改變字號名稱、經營者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等項內容,以及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家庭經營者姓名時,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
個體工商戶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個體工商戶歇業時,應當辦理歇業手續,繳銷營業執照。自行停業超過六個月的,由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營業執照。
9、企業年度檢驗的行政許可,《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六條:登記主管機關對通過年檢的企業,簽署通過年檢的意見。在其營業執照上加貼帶有A、B標記的年檢標識和加蓋年檢戳記后,企業取得繼續經營的資格。
(二)、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
《廣告法》第二十六條: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制作設備,并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申請廣告經營許可),方可從事廣告活動。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并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從《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相關行政規章的規定,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涉及以下幾個方面,1、店堂廣告的行政許可;2、房地產廣告發的行政許可;3、廣告顯示屏的行政許可;4、戶外廣告的行政許可;5、化妝品廣告的行政許可;6、酒類廣告的行政許可;7、臨時性廣告的行政許可;8、食品廣告的行政許可、9、印刷品廣告的行政許可、10、醫療廣告的行政許可、11、煙草廣告的行政許可。
1、店堂廣告的行政許可,《店堂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為推銷商品、服務,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帶自行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僅以企業登記核準名稱為內容的標牌、匾額除外),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同時提交下列證明文件:(1)營業執照或者其他關于法定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2)含有廣告地點、形式的申請報告;(3)廣告樣件;(4)廣告管理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齊備后予以受理,并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批準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核發《店堂牌匾廣告登記證》。
2、房地產廣告的行政許可,《房地產廣告暫行規定》規定:房地產廣告的,必須具備(1)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營業執照或者其它主體資格證明;(2)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3)土地主管部門頒發的項目土地使用權證明;(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5)房地產項目預售、出售廣告,應當具有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預售、銷售許可證證明;出租、項目轉讓廣告,應當具有相應的產權證明;(6)中介機構所的房地產項目廣告,應當提供業主委托證明;(7)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定的其它證明(房地產廣告的行政許可),方可廣告。
3、廣告顯示屏的行政許可,《廣告顯示屏管理辦法》第三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任何單位不得設置廣告顯示屏。
前款所稱的交通管理部門,包括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受交通主管部門委托的執法機構。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包括交通管理部門持有合法有效執法證件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
第三條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交通行政執法行為規范,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根據職責權限對下級交通管理部門執行本規范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條交通行政執法行為規范的實施情況列入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對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獎懲的依據。
第二章執法人員著裝、禮儀及語言規范
第一節著裝規范
第五條執法人員上崗執法時,應當按規定著制式服裝,非因公務行為不得著制式服裝。
執法人員非因公務需要嚴禁著執法服裝出入酒店、娛樂場所。
第六條執法人員應當按著裝要求著執法服裝,并按規定佩帶執法標志。
(一)按統一規定的樣式、顏色內外配套著裝,穿著整齊,并保持執法服裝潔凈、平整,不得破損;
(二)著執法服裝時,不得披衣、敞懷、卷褲腿、衣領上翻。
(三)不得混穿不同季節的執法服裝,不得混穿執法服裝和便裝;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著執法服裝時不得戴有色眼鏡。
(四)穿著春秋裝、夏裝時,上衣下擺必須束在腰帶內;穿著冬裝時,冬裝內襯衣下擺不得外露;
(五)佩戴標卡、胸卡、腰帶時,胸卡掛在上衣左口袋正中處,腰帶扎在上裝自上而下第四、五顆鈕扣之間;
(六)著執法服裝時,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七)執法裝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
(八)上路執法時,可配帶頭盔,夜間必須加穿反光背心。
第七條執法人員應按統一的換裝時間換著執法服裝。
第八條執法人員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執法服裝及執法標志,不得變賣或擅自拆改,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調動、退休等原因離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崗位時,執法標志必須上交。
第二節禮儀規范
第九條執法人員應保持儀表整潔、舉止端莊、談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態良好。
第十條男執法人員不得留長發、大鬢角,不得蓄胡須、剃光頭。
第十一條女執法人員著執法服裝時,長發不得披散,不得化濃妝,不得留長指甲和染指甲,不得戴項鏈、手鏈、耳環、戒指、胸飾等飾物。
第十二條執法人員參加執法考試、培訓、會議等集體活動,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和順序入場,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考場、課堂、會場紀律,不得隨意走動、交頭接耳、接打電話、打瞌睡等。結束時按要求有秩序地退場。
第十三條執法人員在辦公場所接打電話時,應注意音量適宜,文明禮貌。電話鈴響,應盡快接聽,接聽公務電話時應使用普通話,在聽取對方說明事由和詢問問題時,應耐心細致,認真解答。
第十四條執法人員在日常公務中,接待相對人應熱情主動。解答問題要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對于不知曉的問題不能隨意發表意見;不屬本部門業務范圍的,應將來人引導至相關部門;遇重大問題應及時上報。
第十五條執法人員乘坐執法車時,必須坐姿端正,不得躺臥。
第十六條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應態度和藹,用語文明,不得盛氣凌人、態度粗暴,不得推搡或手指相對人,不得踢、扔、敲相對人的物品。
第十七條執法人員在現場執法時,不得袖手、背手和將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煙、吃食物,不得搭肩挽背,閑聊、嬉笑打鬧。
第三節語言規范
第十八條執法人員執法用語的基本要求:
(一)執法過程中應當使用文明規范用語、表達準確、通俗簡潔;嚴禁使用生、冷、橫、硬的執法忌語。
(二)調查取證時,執法人員不得使用恐嚇、威脅、誘導性的語言;
(三)執法人員應以理服人、語言文明,不得出言不遜、諷刺挖苦、講臟話、罵人。
第十九條執法人員應做到禮貌用語:
(一)日常禮貌用語:您好、請、謝謝、對不起、再見等。
(二)接待用語:請進、請坐、請喝水、您貴姓?您找那位?您有什么事?請慢講、請多包涵、您走好等。
(三)接電話用語:您好!我是××單位、請講、您有什么事?請慢慢講、請再說一遍,我能轉達嗎?請稍等等。
第二十條在執法或公務活動中語言表達要清晰、準確、得體:
(一)亮明身份時:我們是(某某單位)執法人員,正在執行公務,這是我們的證件,證件號碼是×××××,請您配合我們的工作。
(二)做完筆錄時:請您看一下記錄,如無誤請您簽字予以確認。
(三)回答咨詢時:您所反映的問題需要調查核實,我們在×日內調查了解清楚后再答復您。您所反映的問題不屬于我單位職責范圍,此問題請向×××(有關委、辦、局等)反映(或申訴),我們可以告訴您×××(單位)的地址和電話。
(四)執法過程中遇到抵觸時:根據法律規定,你有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的義務,請配合我們的工作。歡迎您對我們的工作提出批評,我們將努力改進。感謝您的批評,我們愿意接受監督。
(五)結束執法時:謝謝您的配合。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第二十一條權利告知詞:
根據法律規定,您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根據法律規定,您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如果您對行政處罰(理)決定不服,有權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執法窗口規范用語:
您好,請問您辦什么手續?
請您提供有關材料。
您提供的材料齊全有效,符合辦證要求,我們馬上給您辦理,請稍候。
請您將材料留下,我們于×日內審查后通知您。
請核對您的繳費憑證、證書、證件。請收好,謝謝!請慢走,再見。
對不起,您辦理的××不屬于我們職能范圍,請您到××辦理。
對不起,依照規定,您提供的材料不全,還缺少××,請您補齊后再來。
第三章職業道德規范
第二十三條執法人員必須忠于職守、秉公執法、依法行政、團結協作、風紀嚴整、接受監督、廉潔奉公,維護交通執法部門的尊嚴和執法人員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四條執法人員應當加強自身修養,培養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忠實地執行憲法和法律法規,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理念。
第二十五條執法人員應當熱愛本職工作,恪盡職守,積極接受教育培訓,培養良好學風,不斷汲取新知識,努力鉆研和掌握本職工作應具備的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
第二十六條執法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實施行政行為,不得推諉或者拒絕履行法定職責。嚴禁越權執法,嚴禁。
第二十七條執法人員應當做到清正廉潔、克己奉公,不徇私枉法,不。
嚴禁利用職權吃、拿、卡、要。執法人員不得以各種名義索取、接受行政相對人(請托人、中間人)的宴請、禮品、禮金(含各種有價證券)以及消費性的娛樂活動。
執法人員不得使用依法被暫扣或者證據登記保存的車船以及物品。
第二十八條執法人員嚴禁參與和職權有關的各種經營性活動;不得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從事經營性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不得在被管理單位兼職。
不得向管理相對人借款、借物、賒帳、推銷產品、報銷任何費用或者要求相對人為其提供服務。
第二十九條執法人員不得弄虛作假,隱瞞、包庇、縱容違法行為,不得為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開脫、說情。
第三十條非因職務需要,執法人員不得在非辦公場所接待管理相對人及其親屬,不得單獨找當事人調查詢問。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主動申請回避。
第三十一條執法人員在駕駛執法車(船)時,遇遭受意外受傷、突然患病或者遇險群眾的求助應及時提供可能的幫助和服務。
第四章窗口執法和現場檢查行為規范
第一節窗口執法行為規范
第三十二條本規范所指的窗口是指交通管理部門設置的行政許可辦理、違章行為處理、交通規費征收的中心、大廳、服務窗口等對外辦公場所。
第三十三條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窗口采用電子顯示屏或者電子觸摸屏、公示欄、活頁材料等形式,向管理相對人公示辦事指南、執法主體(執法人員)、執法依據、執法程序、收費項目及標準、執法結果、監督方式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窗口工作人員在上班時間應當自覺做到儀容儀表整潔、佩證上崗;不遲到、不早退、不擅離職守;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例如上網聊天、打游戲等。
第三十五條工作時間,窗口工作人員應保持辦公桌面的工作資料、辦公用品擺放整齊,保持辦公場所環境衛生整潔。
第三十六條窗口執法人員接待前來辦事、求助、咨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實行首問負責制。對屬于本人職責范圍的,應按規定負責為當事人辦理有關事項、提供幫助、進行解答。對不屬于本人職責范圍,但屬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負責引導和幫助聯系具體經辦人;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也要熱情接待,告知其應找的相關部門和人員,并給予必要的幫助。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到窗口辦理相關事項,對于符合規定條件的,窗口工作人員應在規定期限內盡快辦理;不具備辦理條件的,一次性告知有關事項辦理的條件、需要補充的材料等。當事人提出疑問的,應耐心解答。
第三十八條窗口工作應當實行AB角制度。一個工作崗位要有兩名以上熟悉業務的工作人員,保持窗口工作的連續性。
第三十九條窗口應當為相對人提供必要的服務。例如提供休息等待的桌椅、紙筆、飲用水等。
第二節執法檢查行為規范
第四十條執法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有關規定,依法上路上航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各級交通管理部門要科學制定上路上航檢查計劃。執法人員,必須按照計劃安排,上路上航開展執法檢查工作,避免重復檢查車(船)。
第四十二條在公路路口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攔截正常行駛的車輛。實施水路檢查時,不得攔截正常航行的船舶。
鄉鎮交管所執法人員以源頭檢查為主,嚴禁上國、省道攔截檢查車輛。
第四十三條上路檢查,必須使用執法標志車輛,不得使用非標志車輛或者社會車輛上路執法。
第四十四條在道路檢查中,執法人員示意車輛停駛的,應在安全距離外,手持停車示意信號工具,戴白手套,用正確規范的手勢,示意車輛靠右邊??俊谭ㄈ藛T不得雙向攔截檢查車輛,檢查路段停放的待處理車輛不得超過三輛。
第四十五條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車輛沒有明顯違反法規的,執法人員不得隨意攔車檢查。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鮮活農產品車輛超限超載的,要記錄駕駛人、車輛和違法行為等情況,教育或者警告后盡快放行,不得滯留車輛、卸載和罰款。
第四十六條道路檢查中,當事人拒絕停車接受檢查的,交通執法人員不得強行攔截。相對人駕車逃逸的,執法人員不得開車追截。
第四十七條在實施檢查前,執法人員應向相對人敬禮,并主動向相對人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身份。
第四十八條執法檢查時,執法人員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詢問相關情況,需要制作執法文書的,按規定制作相關執法文書,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第四十九條執法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有違法違規行為需要立即糾正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三節調查取證行為規范
第五十條在調查、收集證據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相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第五十一條執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定程序收集證據;不得以偷拍、偷錄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不得以引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調查收集證據。
第五十二條執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必須客觀、全面。對一般違法行為的認定,除單一證據能確鑿證明違法事實的,應當使用復式證據;對重大違法行為的認定,要有三種以上證據,并形成有效的“證據鏈”。
第五十三條收集書證證據時,應當盡量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調取原始憑證有困難的,可以復制,但復制應當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異”、注明原件出處,并由出具書證人簽章(名)確認。
第五十四條執法人員詢問證人和當事人,應當個別進行,并告知其作偽證的法律責任;制作《詢問筆錄》須經被詢問人閱核后,由詢問人和被詢問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有第三人在場的,可請第三人簽字證明;沒有第三人或第三人拒簽的,可在詢問筆錄上注明情況,并由兩名調查人員簽字。
第五十五條執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者現場進行勘驗取證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制作《勘驗檢查筆錄》,當事人拒不到場的,可以請在場的其他人員見證。
第五十六條執法人員對有關物品需要采取抽樣調查措施的,應當制作《抽樣取證憑證》,需要保管的應當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應當退回。
第五十七條調查取證中涉及專業性問題需要鑒定的,執法機構應當指派或者聘請有專業知識和技術能力的部門和人員進行鑒定,并制作《鑒定意見書》。
第五十八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事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執法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實施證據登記保存應當制作《證據登記保存清單》,并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不得超過法定期限登記保存證據物品或者登記保存與案件無關的物品。
第五章具體執法行為規范
第一節行政許可行為規范
第五十九條行政許可實施單位應當在辦公場所及許可辦理場所采用公示欄、電子顯示屏或者活頁材料等形式,公示行政許可事項的名稱、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
第六十條交通行政許可辦理,應當“一個窗口對外”。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或進入所在地政府統一設立的行政許可辦事窗口,由辦事窗口統一受理許可申請,辦理部分或全部許可事項,統一送達許可決定。
第六十一條行政許可實施單位工作人員在收到申請人的許可申請材料后,應當進行形式審查,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及時受理。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按規定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或改正的材料。
第六十二條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后,許可辦理人員應當按照《江蘇省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中明確的審查方式,依據省廳統一公布的交通行政許可的條件和標準進行實質審查。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行政許可的條件。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超出公示材料目錄以外的的技術資料、材料。
第六十三條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具備當場辦理條件的,許可辦理人員應當場辦理。
第六十四條當場不能作出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許可實施單位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法定期間內作出許可決定;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及時把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六十五條行政許可事項需要進行內部分工辦理的,許可實施單位應當做好銜接工作,確保在規定時間內辦結。
第六十六條許可實施單位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欄、電子顯示屏或單位網站上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二節行政處罰(處理)行為規范
第六十七條行政處罰(處理)必須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裁量適當、依據準確、文書填制規范。
第六十八條行政處罰應實行查處分離制度,除依法按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查處的案件外,凡進入一般程序的案件(包括當事人自愿放棄陳述申辯權利并請求提前處罰的案件),現場執法人員只能收集證據,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除經本執法機構負責人批準的少數案件外,不得現場作出處罰決定。
按照便民和效率原則,對違反水上安全管理的違法行為,可在相應海事所進行處理。
第六十九條在作出行政違法處罰(處理)決定前,處理部門必須認真審核案件的事實認定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有效,程序是否合法,文書制作是否規范等。對證據不充分或事實不清的案件,應當退回調查人員進行完善或補充調查。
第七十條對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或者限期糾正違法行為。
第七十一條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充分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合理自由裁量,做到過罰相當。
第七十二條在處罰過程中,車輛、船舶的駕駛人員或者承包人、掛靠人,提出代表車輛、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被掛靠人等陳述、申辯、接受行政處罰(處理),簽收有關行政處罰(處理)文書的,為方便當事人,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允許。但5000元以上罰款案件以及被處罰對象為本省客運及危貨運輸企業的,簽字人必須提供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
第七十三條對于輕微違法行為,符合省交通廳輕微交通違法行為免于處罰有關規定的,實行教育放行,免予處罰。
第七十四條予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應當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有關情形,并履行相關批準手續。重大的行政處罰減輕案件必須經執法單位集體討論形成意見。無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從輕減輕行政處罰。
第七十五條對擬給予5000元以上罰款、暫扣、吊銷經營許可證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應當經執法單位集體討論形成處理意見,并如實填寫《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參加集體討論的人員應在記錄中簽名。
第七十六條行政處罰(處理)決定作出后,無正當原因不得擅自變更。
第七十七條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實行罰繳分離制度,除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罰款或不當場收繳罰款事后難以執行的,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外,執法人員不得現場收取罰款,罰款必須向指定的金融機構繳納。
第七十八條交通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交通管理部門應將當事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七十九條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下達罰款指標,或者將罰款額與單位或者個人工資、獎金、福利等直接、間接掛鉤。
第三節行政強制措施行為規范
第八十條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據。對違法行為輕微,沒有明顯社會危害,涉案財物數量較少的,可以不對其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嚴禁違法扣留車船和證件。
第八十一條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制作相關法律文書,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八十二條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前,應當事先對相對人進行督促催告。經督促催告,相對人仍拒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方可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措施。
第八十三條對暫扣車船要妥善保管,不得造成暫扣車船丟失或者損壞;不得使用暫扣車船;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處置、銷毀、拆解、變賣暫扣車船。有法定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時解除暫扣措施;沒有法定期限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解除暫扣措施。
第四節執法文書制作規范
第八十四條交通行政許可文書和行政處罰文書應使用省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的格式文書,做到格式統一、內容完整、制作規范。
第八十五條執法文書中除編號和數額、數量等必須使用阿拉伯數字外,應當使用漢字;手工填寫的文書應當使用黑色簽字筆或鋼筆填寫,做到字跡清楚、書面整潔。
第八十六條執法文書按規定需要編寫案號的,應當根據文書的編號規則進行編寫。
第八十七條執法文書設定的欄目,應當逐項填寫,不得遺漏和修改。確因錯誤需要進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線劃去修改處,在其上方或者接下處寫上正確內容,并在改動處加蓋印章,或者由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捺指印確認;無需填寫的,應當用線劃去。
第八十八條詢問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聽證會筆錄等文書,應當場交當事人閱讀或者向當事人宣讀,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應當面進行補充和修改,并由當事人在改動處簽章或捺指印確認。當事人拒不簽字的,由兩名交通執法人員簽字并注明當事人拒簽理由。
第八十九條除簡易程序案件,由當事人現場簽收行政處罰決定書外,一般程序案件需要交付當事人的執法文書應當使用送達回證,并按法定期限和方式送達。
第九十條執法文書中注明加蓋執法機關印章的地方必須加蓋印章,加蓋印章應當清晰、端正,要“騎年蓋月”。
第九十一條文書的立卷、歸檔、保存、銷毀按照各級檔案管理部門的要求執行。
第五節規費征收行為規范
第九十二條交通規費征收單位應創新征收方式,增加征收網點,推廣源頭征收、預約和上門服務,方便當事人繳費。
第九十三條收取交通規費必須有法定依據,必須嚴格按照公布的收費項目和規定標準收費。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減征、補征規費,不得違規免征規費。
第九十四條交通規費必須由相關征收單位依照法定權限和范圍進行征收。不得越權征收交通規費。
第九十五條征收交通規費應當使用規定的收費票證。填制收費票證時,應打印或規范填寫。
第九十六條征收的交通規費應當按規定及時清結,及時解繳。不得公款私存,或者挪用、截留、私分交通規費。
第六節執法車船使用規范
第九十七條執法車船必須按規定噴涂執法標識。符合條件經批準后,可按規定安裝示警裝置。
第九十八條執法車船必須專門用于執法活動。非因特殊工作需要并經批準,不得使用執法車船從事非執法活動。
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執法車船管理,不得外借、轉借、出租執法車船。
第二條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是指以培訓學員的機動車駕駛能力或者以培訓道路運輸駕駛人員的從業能力為教學任務,為社會公眾有償提供駕駛培訓服務的活動。包括對初學機動車駕駛人員、增加準駕車型的駕駛人員和道路運輸駕駛人員所進行的駕駛培訓、繼續教育以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等業務。
第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社會化,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依據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和培訓內容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分為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三類。
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根據培訓能力分為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三類。
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根據培訓內容分為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兩類。
第七條獲得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三種(含三種)以上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獲得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兩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獲得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只能從事一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八條獲得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獲得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
獲得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九條獲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許可的,可以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
第十條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
包括教學、教練員、學員、質量、安全、結業考試和設施設備管理等組織機構,并明確負責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培訓質量管理制度、結業考試制度、教學車輛管理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練場地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理論教練員。理論教練員應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范講解的授課能力。理論教練員總數的8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以下簡稱《教練員證》,式樣見附件1)。
2.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駕駛操作教練員。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或者高中以上學歷,符合一定的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基本知識,熟悉車輛維護和常見故障診斷、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范、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駕駛操作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3.所配備的理論教練員數量應當不少于教學車輛總數的10%;每種車型所配備的相應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不少于該種車型車輛總數的110%。
(四)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包括理論教學負責人、駕駛操作訓練負責人、教學車輛管理人員、結業考核人員和計算機管理人員。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教學車輛。
1.所配備的教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裝有副后視鏡、副制動踏板、滅火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2.從事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大型客車、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汽車(含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含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其他車型(含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等九類車型中三種(含三種)以上的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輛;從事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兩種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2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輛;從事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一種車型,且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10輛。
(六)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租用教練場地的,還應當持有書面租賃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證明,租賃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同時具備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等四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和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二)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道路旅客運輸法規、貨物運輸法規以及機動車維修、貨物裝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關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化工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危險貨物運輸法規、危險化學品特性、包裝容器使用方法、職業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等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關專業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三)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相應的機動車構造、機動車維護、常見故障診斷和排除、貨物裝卸保管、醫學救護、消防器材等教學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還應當同時配備常見危險化學品樣本、包裝容器、教學掛圖、危險化學品實驗室等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教練場地。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設備,辦公、教學、生活設施以及維護服務設施。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具備相應的安全條件。包括場地封閉設施、訓練區隔離設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設施、設備等。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包括教練場安全負責人、檔案管理人員以及場地設施、設備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責任制度、教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四)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五)教練場地技術條件說明;
(六)教學車輛技術條件、車型及數量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七)教學車輛購置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八)各類設施、設備清單;
(九)擬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格、職稱證明;
(十)根據本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在遞交申請材料時,應當同時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相關人員安全駕駛經歷證明,安全駕駛經歷的起算時間自申請材料遞交之日起倒計。
第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行政許可。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中關于教練場地、教學車輛以及各種設施、設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4年。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十八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實施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
第三章教練員管理
第二十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荚嚸磕昱e行兩次。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試大綱、考試題庫、考核標準、考試工作規范和程序組織實施。
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考試合格人員核發《教練員證》。
《教練員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
《教練員證》的有效期為6年。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在《教練員證》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三條鼓勵教練員同時具備理論教練員和駕駛操作教練員資格。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規范施教,并如實填寫《教學日志》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記錄》(簡稱《培訓記錄》,式樣見附件2)。
第二十五條教練員從事教學活動時,應當隨身攜帶《教練員證》,不得轉讓、轉借《教練員證》。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隨車指導的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教練員證》。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駕駛新知識、新技術的再教育,對教練員每年進行至少一周的脫崗培訓,提高教練員的職業素質。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教學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對教練員的教學水平和職業道德進行評議,公布教練員的教學質量排行情況,督促教練員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十八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對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實行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制度。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教練員的基本情況、教學業績、教學質量排行情況、參加再教育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二十九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教練員檔案,使用統一的數據庫和管理軟件,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并依法向社會公開教練員信息。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教練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教練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一)提出注銷申請的;
(二)年齡超過60周歲的;
(三)機動車駕駛證被注銷的;
(四)發生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
原發證機關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未辦理注銷手續的,應當公告《教練員證》作廢。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培訓業務。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教練員、教學場地等情況。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注冊地開展培訓業務,不得采取異地培訓、惡意壓價、欺騙學員等不正當手段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允許社會車輛以其名義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學時制,按照學時合理收取費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學時收費標準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對每個學員理論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6個學時,實際操作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4個學時。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時預約制度,并向社會公布聯系電話和預約方式。
第三十六條參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員登記表》(以下簡稱《學員登記表》,式樣見附件3),并提供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參加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的人員,還應當同時提供駕駛證及復印件。報名人員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培訓結束時,應當向結業人員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以下簡稱《結業證書》,式樣見附件4)。
《結業證書》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全國統一式樣印制并編號。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員檔案。學員檔案主要包括:《學員登記表》、《教學日志》、《培訓記錄》、《結業證書》復印件等。
學員檔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并取得牌證、具有統一標識的教學車輛。
教學車輛的統一標識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對教學車輛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保持教學車輛性能完好,滿足教學和安全行車的要求,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更新。
禁止使用報廢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不得隨意改變教學車輛的用途。
第四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教學車輛檔案。教學車輛檔案主要內容包括:車輛基本情況、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行駛里程記錄等。
教學車輛檔案應當保存至車輛報廢后1年。
第四十二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道路上進行培訓活動,應當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并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學車輛。
第四十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保持教學設施、設備的完好,充分利用先進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訓質量。
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培訓記錄》以及有關統計資料。
《培訓記錄》應當經獲得相應《教練員證》的教練員審核簽字。
第四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執行教學大綱、頒發《結業證書》等情況,對《培訓記錄》及統計資料進行嚴格審查。
第四十六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評體系,制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監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考核結果。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評應當包括培訓機構的基本情況、教學大綱執行情況、《結業證書》發放情況、《培訓記錄》填寫情況、教練員的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培訓業績、考試情況、不良記錄等內容。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工作。
第四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不得亂收費、亂罰款,不得妨礙培訓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應當指派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執法人員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教練員、學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并可以要求被詢問人提供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明材料;
(二)查閱、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教學日志》、《培訓記錄》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教學車輛和教學設施、設備。
執法人員應當如實記錄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并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五十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許可機關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培訓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其予以處罰,同時將違法事實、處罰結果抄送許可機關。
第五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管理人員、教練員、學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于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
(一)未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的;
(二)未向培訓結業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三)向培訓未結業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四)向未參加培訓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五)使用無效、偽造、變造《結業證書》的;
(六)租用其他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結業證書》的。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許可證件的;
(二)未在經營場所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教練員、教學場地等情況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學人員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學員檔案、教學車輛檔案的;
(五)未按規定報送《培訓記錄》和有關統計資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及設施、設備從事教學活動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練員教學質量排行情況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未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教學的;
(二)填寫《教學日志》、《培訓記錄》弄虛作假的;
(三)教學過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的;
(五)未按照規定參加駕駛新知識、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拖拉機除外)駕駛員培訓的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和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以下簡稱學員)及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監督管理活動有關的單位和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社會化,遵循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高效便民的原則,加強宏觀調控和科學規劃,優化資源配置。
第五條本市鼓勵和支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性教練場實行規模化、專業化經營。
第六條市、縣(市)、上街區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其設立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培訓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稅務、價格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訓機構的設立
第七條申請設立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條件,并向市或縣(市)、上街區培訓管理機構提出申請??h(市)、上街區未設立培訓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市培訓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八條申請設立培訓機構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四)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五)教練場地技術條件說明;
(六)教學車輛技術條件、車型及數量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七)教學車輛購置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八)各類設施、設備清單;
(九)擬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格、職稱證明;
(十)根據本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在遞交申請材料時,應當同時提供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人員安全駕駛經歷證明。
第九條培訓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法定條件、標準、時限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培訓管理機構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標明相應許可事項的許可證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的,培訓管理機構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培訓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中關于教練場地、教學車輛以及各種設施、設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查。
第十條培訓機構領取許可證件后,應當持許可證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有關工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一條培訓機構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向培訓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培訓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向培訓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培訓機構在經營場所外設立訓練點、理論教學點,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辦理許可手續。
培訓機構在經營場所外設立報名點的,應當向培訓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未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不得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十四條培訓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并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投訴電話和教練員、教練車、教練場的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培訓機構的招生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內容。
第十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收費標準由培訓機構自主確定,報培訓管理機構備案。
培訓機構除按照其公示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取培訓費外,不得另立項目收費或分解收費。培訓機構收費應當開具由稅務部門監制的統一票據。
第十七條培訓機構對報名參加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應當如實填寫學員登記表,并與學員簽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培訓機構受學員委托代為辦理機動車駕駛證考試報名手續的,應當就辦理費用、提交材料等事項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第十八條培訓機構開展機動車駕駛培訓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未經培訓管理機構許可的教學場地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二)采取異地培訓、惡意壓價、欺騙學員等不正當手段開展經營活動;
(三)以承諾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為名招收學員;
(四)聘用未取得教練員證的人員從事教學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培訓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第四章培訓質量管理
第二十條培訓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教學大綱,按照教學大綱要求的理論和實際操作內容及學時對學員進行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培訓機構應當充分利用多媒體教學軟件、駕駛模擬器等先進科技手段,提高培訓水平。
第二十一條培訓機構培訓學員應當實行學時制,建立培訓計時制度和學時預約制度,并向社會公布聯系電話和預約方式。
在培訓期間,學員有權選擇培訓時間和教練員。
在培訓期間,學員應當遵守培訓機構的管理制度,愛護教練車、教學設施和設備。
第二十二條培訓機構應當聘用具有教練資格的人員從事培訓教學工作,并將聘用教練員的名單報培訓管理機構備案。
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駕駛業務教育,并建立對教練員教學情況的監督考核制度,定期對教練員的教學水平和職業道德進行考核。
第二十三條教練員在進行培訓教學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職業道德,按照核定的準教類別、準教車型和國家規定的教學大綱規范施教,并遵守下列執教規范:
(一)如實填寫教學日志和培訓記錄;
(二)隨身攜帶教練員證;
(三)進行實際操作培訓時,應當隨車教練,不得讓學員單獨駕駛;
(四)不得在未經核定或指定的教練場地、道路從事教練;
(五)不得酒后教練;
(六)不得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向學員謀取其他利益;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執教規范。
第二十四條培訓機構使用的教練車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技術標準,具有安全防護裝置,安裝并使用學時記錄儀。
培訓機構應當按規定對教練車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保持教練車性能完好,符合教學和安全行車的要求,并按規定及時更新。
禁止使用非教練車或者報廢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二十五條培訓機構應當組織對培訓期滿、完成培訓學時的學員進行結業考試,對考試合格的學員頒發結業證書。
培訓機構應當在組織結業考試前,將結業考試的時間、方式、監考等情況報培訓管理機構,接受監督。
第二十六條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員檔案。學員檔案應當包括學員登記情況、教學日志、培訓記錄、結業考試成績和結業證書復印件等內容。學員檔案自學員結業之日起至少保存四年。
培訓機構受學員委托代為辦理機動車駕駛證考試報名手續的,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的培訓記錄應當經培訓管理機構核實。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交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考試等信息的互通機制。
第二十八條培訓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培訓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建立培訓機構的質量信譽考評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對培訓機構的執法檢查情況和質量信譽考評情況。
培訓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號碼、通訊地址,對受理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培訓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對培訓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不得妨礙培訓機構的正常經營秩序和教學秩序。
培訓管理機構和交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或變相參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
第三十條培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教練員、學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對培訓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配合,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培訓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信息和公共信息服務網絡,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施行前未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的培訓機構,應當持培訓管理機構出具的許可證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并按本規定規范培訓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縣(市)、上街區培訓管理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
(二)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的;
(三)不按教學大綱規定的內容及學時進行培訓的;
(四)向未參加培訓、結業考試不合格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或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培訓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縣(市)、上街區培訓管理機構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按規定公示服務內容、費目費率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罰款;
(二)在未經許可的教學場地從事培訓或者聘用未取得教練員證的人員從事教學活動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以承諾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為名招收學員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四)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教練車未安裝使用學習記錄儀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觸犯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培訓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管理權限的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絡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第六條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第八條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涂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
第九條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第十條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并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及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并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3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印件;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復印件;
(二)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三)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
(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后,應當場或在5日內予以許可,并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項目的范圍內。
第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第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事宜。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維修經營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維修服務。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見附件1)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后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準執行。當上述標準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準。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準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后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并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格式和內容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的商業行為。
第四章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準和規范進行維修。尚無標準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并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于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托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準并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準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并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為二年。
第三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準。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并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二條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托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臺帳、票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并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于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和報送統計資料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政府非稅收入是指政府以收費、基金、罰款、攤派、贊助等方式籌集的用于履行政府職能的收入。目前我國各級政府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大量的非稅收入,且已經在政府全部的公共收入中占據很大比重,對微觀經濟運行和國家宏觀經濟調控都產生了重大影響。
一、非稅收入規模的決定因素
(一)政府職能
政府職能范圍的大小,決定了政府非稅收入的來源和使用方向,政府的職能范圍越寬,非稅收入的來源越廣,而且政府非稅收入大都有特定用途,是政府履行職能的重要財力保證。經濟體制不同,政府的職能范圍及其履行職能的方式也不同,在體制轉型時期,政府職能范圍雖然有不斷縮小的趨勢,但由于政府履行職能的方式呈現多元化,政府非稅收入成為了各級地方政府履行職能的主要財政來源。
(二)財政體制
財政體制是劃分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政府間、財政與行政事業單位間的財政收支和管理權限的根本制度。政府非稅收入的來源與使用屬于財政收支,因而也屬于財政體制的內容之一。
1、政府間關系角度。財政體制不同,政府非稅收入的來源與使用就會有差異:一方面,在高度集中的管理體制下,地方政府取得非稅收入的權限較小,非稅收入來源就很受限制;反之,在分權管理體制下,地方政府權限擴大,非稅收入的來源也隨之多樣性。
2、政府與行政事業單位的關系角度。政府非稅收入所有權屬國家、使用權歸政府、管理權在財政,可見財政與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關系是十分清晰的,但由于體制、歷史傳統等主、客觀原因的存在,這種關系不但不明晰,反而相當混亂。從我國政府非稅收入的來源與使用管理的實踐表明,只有實行管理權限高度集中于政府財政的管理體制,收入取得上的“三亂”現象才能得到有效控制,“收費養人”的問題才將自動消失,資金的使用才會比較規范。
3、經濟發展水平角度。在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階段,人們的負擔能力大大增強,為較高的非稅收入規模提供了物質基礎,但這也意味著經濟自我發展能力得到大大增強,政府在經濟發展中承擔的責任要小于經濟不發達時期,因此政府非稅收入的來源相對比較充足,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就成為政府非稅收入使用的主要方面,非稅收入的使用顯現出多樣化的特征。
二、非稅收入規模分析
(一)政府非稅收入占財政收入比重的發展趨勢分析
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改革開放不斷深入,政府非稅收入規模一直呈上升趨勢。這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政府非稅收入規模不斷擴大,其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不斷攀升,2004年我國政府非稅收入突破了6000億元大關;二是地方政府非稅收入規模超常增長,1994―2000年,其年均增速大都在10%以上。
政府非稅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不斷上升,意味著政府非稅收入已經成為政府財政,特別是地方政府財政的重要收入來源,說明政府非稅收入對實現財政特別是地方財政收支平衡,促進社會經濟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時也表明政府財政特別是地方財政越來越多的依賴于非稅收入。從世界范圍來看,我國政府非稅收入的這一變化趨勢與其他發展中國家的情況是吻合的,但也要看到這一時期的政府非稅收入的超常增長是在1994年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以來的這一段時期,因為在總財力(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既定的條件下,中央財政宏觀調控能力等額增強,意味著地方政府財力的減少,為了彌補因財力不足帶來的財政支出缺口,非稅收入自然就成了地方政府的首選渠道。
(二)政府非稅收入與稅收收入、GDP增長速度的比較分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非稅收入增長速度大大高于同期稅收收入和GDP的增長速度,特別是自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以來,非稅收入年均增長速度一直保持在二位數以上,1988年達到25.03%,較之同期稅收收入和GDP增長速度,高出了近4個百分點,隨后非稅收入和稅收收入、GDP增長速度除了個別年份以外,差距越拉越大,1994年政府非稅收入的增長速度達到了44.92%,而稅收收入增長速度僅為20.48%,前者是后者的二倍多。
從總體上講,1988年到1996年,政府非稅收入與稅收收入、GDP在增長趨勢上表現出了大體同步的特征,對非稅收入的增長在總體上是應當給與肯定的。1989年到1995年呈現“v”字型變化,表明政府非稅收入增長幅度較大,這是因為其本身受到了社會經濟環境變化的影響,具有不穩定性的特征。1989年和1995年非稅收入增幅降到了10%以下,是由于1989年出現了異常,1993年中辦、國辦轉發了財政部《關于治理亂收費的規定》,并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大規模開展了收費清理工作,到1995年清理“亂收費”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政府非稅收入快于同期稅收收入和GDP的增長速度,也應當予以肯定。這一時期是我國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框架的時期,政府職能范圍及其履行職能方式的改革在這一時期得到了全面推進,政府非稅收入規模隨之擴大應該是正常的現象。
當然,政府非稅收入與稅收收入、GDP的增長速度差距過大的特點,可能包含了一些不合理或不正常的因素:政府非稅收入增長速度與稅收收入增長速度差距過大,特別是1991年到1994年間出現的想象,很可能是出于財政壓力,地方政府在征收管理上存在費大于稅、擠占稅收收入、蠶食稅基的問題,同時這也意味著政府非稅收入的負擔正在不斷加重。
(三)政府非稅收入與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分析
政府非稅收入和稅收收入都是政府取得財政收入的形式,都是GDP的一部分。從1987年至2000年的情況來看,我國政府非稅收入占GDP的比重是逐年提高的,而稅收收入占GDP比重則走出了一個“u”型曲線,即經歷了一個先逐年下降,然后逐步上升的過程。
我國政府非稅收入與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走過了一個“替代”過程和同步上升的過程。從1987年到1996年,政府非稅收入與稅收收入之間的“替代”過程似乎意味著政府非稅收入占GDP的比重的上升,是以降低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為代價的。但仔細分析,這種替代關系是不存在的,因為在1994年以前我國稅負結構與國民經濟結構出現嚴重的錯位,稅賦主要是由國有經濟承擔的,而國有經濟對GDP貢獻份額卻不斷下降,而且政府非稅收入是按照“國民待遇”原則向特定對象收取的,比如使用費就是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收取,因此政府非稅收入適應國民經濟結構的變化,1996年以來的同步上升,正是稅制改革的必然結果。
然而,政府非稅收入占GDP額度比重高于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則是不正常的。這說明我國財政收入組織過程中存在過分依賴非稅收入方式的問題,也說明我國稅費結構還不合理,有待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三、政府非稅收入規模加大造成的負面影響
在政府財政收入中,預算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和游離于財政之外的政府各部門的收費、集資、攤派是政府非稅收入的主體,由于其沒有納入預算內和財政管理,造成了政府非稅收入的混亂局面,其負面效應越來越大。
(一)加重了企業負擔
隨著社會分工的深化和專業服務的發展,如果遵循自愿和等價原則,企業自然會選擇最佳的服務與價格組合,但是現行的收費卻遠遠超越了正常交易的范圍,生產經營者的交費負擔超過了其納稅負擔,而且這些收費大都硬性攤派、強制征繳,使企業不堪重負。
(二)分散了國家財力
現行行政事業性收費除少數納入預算內管理,其他大部分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構成了預算外資金的主要來源。近年來預算外資金以“滾雪球”之勢迅猛膨脹,呈現一種不可遏止的增長慣性。據調查測算,截至2006年全國預算外資金的規模大約為3000―4000億元,其中收費和基金收入2600億元左右,相當于預算內收入的45%,更甚者則已超過了預算收入。這些預算外資金分散了國家財力,加劇了固定資產和消費基金的急劇增長。
(三)加劇了社會的分配不公
許多行政部門利用管理中的種種弊端和漏洞謀取收費資金,并且這部分收入不是取決于財政分配和經營水平,而是取決于其壟斷優勢和收費能力,各企業交費的多少還受企業自身與政府的“談判”的制約。按照收費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每項收費所取得的收入均有具體的使用途徑和支出方向,必須專項專用,然而現實中卻成了各單位、部門的“小金庫”。收費規模與單位的利益正相關,這就形成了各部門間的收費攀比,正是亂收費屢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四、對政府非稅收入的治理
非稅收入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非稅收入管理是理順分配關系、健全公共財政職能的客觀要求。近幾年來,各級財政部門在加強非稅收入管理以及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等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對于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從源頭防范腐敗起到了積極作用。
(一)進一步明確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范圍
政府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的各種政府收入的總稱,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參與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形式。按照社會主義公共財政的基本要求,一切政府非稅收入,都必須納入財政管理的范圍之內。
(二)對政府非稅收入實行分級管理
對政府非稅收入的分成比例,應當按照所有權、事權以及相應的管理成本等因素確定。根據分級財政管理體制,凡中央政府非稅收入都應由財政部統一管理, 凡地方政府非稅收入,都應由地方本級財政部門統一管理,各級財政部門在管理非稅收入的過程中,必須自覺接受同級人大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在業務上接受上級財政部門的指導。
(三)通過“分稅歸位”進一步優化財政收入結構
加強非稅收入管理,就要從總體上正本清源,通過清理整頓,區別不同性質,“定性、定位、定量”,實行“分源而治、分流而治、分類而治、分項而治”。
1、對政府部門履行管理職能,而對管理對象征收的行政管理費和各種制度外收費(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予以取締。除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外,凡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以及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的收費,要一律清理取消。
2、將現有收費中一些不具有公共商品生產費用性質的收費轉為經營性收費,由市場定價并照章納稅。這類收費包括各類勘察設計收費、咨詢服務收費、培訓費、鑒定費和高速公路通行費等。
3、對現有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凡是憑借政府行使管理職能或社會管理職能收取的與稅收性質相同的,實行“費改稅”,逐步采取稅收的形式。如將交通、社保、環保、土地等領域的收費、基金、附加等,逐步改為燃油稅、社保稅、環保稅、土地有償使用稅等。
4、對符合國際慣例、確需保留的,繼續予以保留并加以規范。另外還有少量暫不宜取消或規定征收期限未滿,且難以實行“費改稅”的政府性基金,如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水利建設基金等,還應該進一步完善。
5、拓展非稅收入管理范圍,挖掘增收潛力。貫徹財政部《關于加強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的精神,將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義接收的捐贈收入、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等收入,逐步納入政府管理范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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