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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受歷史條件的限制,現有保險法律制度的立法本意,還遠未回歸到以市場機制為基本的資源配置方式、公司企業法人自擔風險的本位上。
現有保險法律制度一個重要缺陷是,忽略了市場主體利益最大化的合理預期,規定強制性義務的同時,不重權利的相應保障。保險公司營銷員法律地位的懸而未決和尚存的保險資金投資渠道法律限制就很典型。
其次,法律制度設計單純考慮了法律的強制性因素,對與其它學科的交叉研究和吸納不夠,如經濟學在節約法律成本方面,心理學在分析市場行為方式方面,社會學在研究群體效應方面等。
法定公司的類型過于狹窄,企業運作機制也未進行強制性規范,使得保險法律制度的調整范圍和調整效果十分有限。保險法繼承了公司法按所有制形式進行立法的思路,強制規定有限責任和國有獨資兩種組織形式,而現階段仍具有發展土壤的合伙制、互助合作制和集團公司,未能在法律上予以明確和規范。
同時,現有法律制度對市場經營主體分權制衡和法人治理機制的規定,過于粗糙和原則,沒有強制性規定,這也是一些市場主體經營粗放、內控制度虛設和經營違規的一個重要原因。此外,對運營資本的規定缺乏靈活性,對注冊資本要求過高,不利于自然人資本、民營資本和外國資本等社會資本進入保險業。
從執法上看,實踐中一些問題需要正視:
制定規則,維護秩序,是監管主要職能之一。但衡量一個監管機構是否盡職,不完全在于制定的法規多么完善健全,更在于它實施“法治”的含量和執法的效能。當前的主要問題首先不是缺少法律,而是法律執行不到位。
二是法律的實現上依賴于行政方式,執法程序不規范。在市場秩序的整頓上,“運動式”執法加大了執法成本。
三是對公司自律和行業自律在規范市場競爭秩序中的作用,估計過高。在市場競爭秩序的治理上,法律是基礎和前提,行業規范只能是補充。客觀地講,過去所投入資源建立的眾多區域性保險行業自律組織,以及它們制定的各種自治章程、公約,在市場秩序的規范方面所起的作用有限,根本原因還在于市場化初期,適合行業自律組織發揮作用的條件還未成熟。
在我國《婚姻法》中沒有明確指出“事實婚姻”的概念,只是在司法解釋中將事實婚姻定義為“未婚男女雙方,在未取得結婚登記證之前,按照正常夫妻的生活方式生活,不但雙方當事人承認夫妻關系,也同時得到社會認可的婚姻模式。這種法律概念的模糊,不但給司法處理帶來不便,更無法有效保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二)法律認定條件苛刻,無法行使雙方當事人權利。
在事實婚姻被法律具體認定時,法律也是持有選擇性認可的態度,即雙方當事人只有在向法院且在雙方提出分手時已具備結婚的實質條件作為判斷是否屬于事實婚姻的唯一標準,只有全部滿足以上條件方可能得到婚姻法的保護。而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按以上判定標準,將雙方當事人是否向法院,作為是否享有法律效力的標準,則會導致一些問題的發生:雙方當事人在之前應不應該被看作是非法同居,并受到相關法律的制裁,或是法律默許了非法同居的合法化二雙方當事人如果既不辦理離婚也不到法院提訟,是否應在法律上享有事實婚姻的權利,并承擔一定的法律義務。
(三)法律程序存在形式主義,忽視婚姻的內在本質。
婚姻是在男女雙方當事人共同生活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生活關系,只要這種生活關系曾經發生過,就應得到法律的認可。在我國司法解釋中,在處理事實婚姻當事人提出的財產分配、遺產繼承、有關下一代撫養權等事宜時,要求只有當事實婚姻雙方當事人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后,才能得到婚姻法的保護,并可按照婚姻法的程序進行后續處理。
二、完善我國事實婚姻法律制度的措施
(一)加大普法教育力度,樹立正確婚姻觀。
一是民政結婚登記管理部門可通過互聯網、電視、微博、派發宣傳單等方式,使未婚男女在充分了解結婚登記手續的重要性的同時,學會認真思考婚姻的真諦,學會如何正確行使自身在婚姻中所擁有的權利與義務,增加未婚男女的家庭責任感。二是教育部門可適當在高中、大學開設婚前法律知識課程,使學生能夠以正確的角度看待婚姻,形成正確的愛鼠婚姻觀。
(二)建立監察與處罰制度,降低事實婚姻現象的發生頻率。
一是盡快出臺婚姻登記制裁制度,使民政婚姻執法部門在處理違法案件時有法可依,減少我國事實婚姻發生的數量。二是民政部門內部成立監察科,專門負責對所轄區域事實婚姻進行監察,并主動聯系被查人員單位、社區人員,對發現的事實婚姻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對拒不整改的當事人可采用罰款、建議所在單位通報或開除等手段,加大當事人違法成本,對全社會起到震懾作用。
(三)完善法律認定條件,以行為發生作為判定標準。
我國法律應明確事實婚姻的概念及存在要件,為各地司法部門處理事實婚姻訴訟提供法律依據,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一是法律應將雙方當事人意愿與年限作為事實婚姻法律要件。明確只要是雙方當事人出于自愿,且同居滿一定年限,即可判定為事實婚姻的成立。二是法律應以雙方自愿同居的日期作為事實婚姻效力開始日期,并以同居生活發生與否作為判斷是否享有事實婚姻法律效力的唯一標準,不可以是否雙方當事人進行訴訟作為判定標準,突出行為發生的判定地位。
作者:吳璇歐 孔偉 單位:河北北方學院
在旅游項目投資過程中,各區縣資金流轉投入的順暢性都亟待保障,投入與產出的差距暫時存在差級過大、投入產出不成正比的問題。綜合而言,張家口市旅游產業發展尚處于硬件投入及基礎設施建設層面,各縣區的區位差異、資源參差、起步先后直接決定了旅游產業發展整體的速度和質量較低,未來發展之路任重而道遠。各區縣在推動旅游產業轉型升級中存在多方面困難,配合銜接不暢因為區域性的影響,全市各縣區發展旅游產業存在著多層面的問題(表略)。全市各縣區旅游產業發展中普遍存在旅游基礎設施薄弱;旅游資源分散、整合困難,旅游品牌打造滯后;資金計劃投入和實際投入差距甚遠、到位資金嚴重不足等問題。簡言之是“三大模塊、三個階段”的配合和銜接存在問題,即戰略思想與資源規劃模塊、硬件投入與軟件打造模塊、資金供給與市場營銷模塊間的配合不足;思想到規劃階段、資金投入到產品打造階段、宣傳到營銷階段的銜接不暢。
為了更有效地推動全市旅游產業的發展,各區縣積極踴躍,開拓思維,對旅游產業的發展都確立了近期目標與戰略規劃(表略)。同時,各區縣充分思考旅游主導產業的未來發展,圍繞制約當前旅游產業發展的瓶頸,提出了注重整體規劃,提升開發水平;加大配套投入,夯實發展平臺;出臺優惠政策,創優發展環境;加快人才培養,提升服務水平;塑造張家口市文化旅游總體形象等諸多可供借鑒的意見和建議。 立足于張家口市旅游產業發展的實際,結合環京津地區旅游產業框架分析,筆者認為必須審時度勢、冷靜思考旅游產業發展的客源市場和旅游產業發展的優劣勢,進而提出張家口市旅游產業的“五步走”建議,即厘清發展思路、明確發展目標、設計發展框架、搭建發展平臺、凝煉發展精品。厘清發展思路張家口市旅游業的發展在全國范圍內起步較晚,由于歷史原因與特殊區位的制約,在20世紀末期才嶄露頭角。在經濟信息時代的沖刷下,旅游產業發展的低碳性、帶動性及潛在性等優勢都日漸體現出來,成為眾多城市和地區經濟發展、推動就業的重點產業。在時下倡導發展旅游產業的大趨勢下,張家口市與時俱進,結合自身資源,從傳統旅游業的發展中尋求突破口。創新旅游產業發展,確立“4+3”重點產業中旅游業為第一主導產業的發展思路。這一高度精準的界定,無疑為張家口市旅游產業的未來發展指明了方向。明確發展目標眾所周知,張家口市是一個綜合性旅游區域,其“綜合性”界定,主要是基于其資源的種類繁多、旅游產品的多樣性和各旅游景區景點功能的綜合性;同時張家口市也是一個休閑旅游區,盡管擁有豐富的歷史文化遺跡,但考慮到其面對的是京津高端市場,其原生態休閑旅游資源更具獨特性和吸引力;此外,鑒于北京、天津、承德等市旅游文化休閑發展已相當成熟和張家口市獨特的草原風情和冰雪資源,遵循錯位發展的原則,張家口市旅游發展的目標應確定為“綜合性休閑旅游目的地”,即以運動康體為主題,以草原風情、滑雪運動、三祖文化、民俗休閑、葡萄酒文化休閑為依托,以其它自然、文化景觀為補充。只有明確發展目標,才能集中資源優勢有效地推動旅游產業的蓬勃發展。設計發展框架在發展思路和目標的指引下,張家口市旅游產業未來發展框架必須高起點、高站位,既要統籌兼顧,又要突出重點。在過去,全市旅游發展相對緩慢,各區縣只注重本轄區內旅游資源的開發,缺乏整體規劃。旅游投入分散,旅游規劃具有相似性,致使開發運營的旅游景區吸引力不足??偨Y已有的發展經驗,筆者認為,張家口市旅游產業的發展必需圍繞“政府主導、市場運作、企業經營、社會參與”這一主線進行設計,全局動員、多方努力、協作發展、謀求共贏。只有這種發展框架才能集思廣益,充分調動各行各業的積極性,形成旅游產業發展的合力。
在發展旅游業的過程中“走出去、引進來”則被視為一條成功經驗。然而“外來的和尚會念經”卻逐漸成為張家口市旅游產業發展的主導思想,從長遠發展看這是非常危險的。產業的發展要靠硬件的投入和軟件的打造,硬件投入絕非一朝一夕,而且硬件的維護成本較高、時限較長;軟件的打造同樣不容忽視,高素質的從業隊伍建設和專業的人才培養直接決定了硬件的投入產出比。因此,張家口市旅游產業發展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硬件依托招商引資,軟件依托本土培養,為資本與資源的融合搭建發展平臺。凝煉發展精品張家口市人文旅游資源雖然歷史悠久,但是分散及破壞嚴重,修復、重建投入很大;自然生態資源雖然豐富,但開發難度大,交通不夠便利,發展前景不明朗。面對這些現實的困難,應“統籌全局,整合資源,集中力量辦大事”。過去挖掘旅游資源主打“文化牌”,然而就張家口市而言,要在國內旅游產品同質化程度高的環境下,深度挖掘資源和文化的“特殊性”,強調“人無我有、人有我特”,以自己的產品特色、文化個性,帶給廣大游客截然不同的心理感受,并以差異化的市場營銷策略來贏得市場,從而使張家口市獲得游客的高度認同。作為環京津旅游產業帶的一個組成部分,張家口市旅游產業的發展不僅僅是為推動張家口市自身經濟的發展,更要為張家口市參與環京津休閑旅游產業帶的運作提供決策支持。要針對張家口市旅游發展的現狀及遠景規劃,結合張家口市現有的旅游資源優勢,縮短區域旅游“梯度差”,通過厘清發展思路、明確發展目標、設計發展框架、搭建發展平臺、凝煉發展精品的“五步走”戰略,推動張家口市旅游產業迅速發展,將張家口市打造成京西北重要的休閑旅游目的地城市。
普遍不高法律知識是衡量法律意識水平程度的一個重要依據,是法律意識的重要內容之一。雖然人們的法律意識水平高低與其文化程度是緊密相關的,但是我國高校的大學生整體法律知識水平卻較低。由于近年就業的壓力,我國大學生大都關注專業課的學習,而對法律基礎課認為可有可無,只是為了學分,考前突擊應付及格就行的態度去學習。在這種思想意識的支配下,大學生不可能對法律知識有充分的理解并運用到生活實踐中去。另一方面,高校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學時有限,在很短的時間內要完成相當于《法律概論》的內容是完全不可能實現的。因此,讓高校大學生在這有限的課時中去獲得的法律知識自然也是有限的。
2、大學生法制觀念淡薄
欠缺法律的思維方式法律觀念是法律意識的組成部分,是衡量法律意識水平的重要依據。而法律知識水平的高低又決定了大學生在日常生活中處理事務的法律思維方式。正是由于當前大學生的法律知識的薄弱,才導致了部分大學生在自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不會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實現,對法律持懷疑、不信任的態度,甚至放棄法律武器,采用過激的方式來討回自己的“公道”,從而加大了違法犯罪的可能性。
3、高等院校學生的違法犯罪現象
呈現出逐年上升趨勢近些年較為典型的就是馬加爵事件,馬加爵為了報復同學中那些傷害他尊嚴的人,選擇報復殺人的犯罪道路。還有清華大學學生劉海洋先后兩次把摻有火堿和硫酸的飲料,傾倒在北京動物園中飼養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多只狗熊受傷,造成極惡劣地社會影響。劉海洋在被拘留后說,自己學了法律基礎知識,但是傷害動物他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我們大學生對學習法律知識不能僅僅停留在一知半解的基礎上,更要對法律的原理,法律的精神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因此,高等院校要高度重視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教育,提高大學生的法律修養。
二、高等院校對大學生進行法律意識教育應采取的具體措施
我們知道曾經轟動一時的“藥家鑫”事件,本來就是一起平常的交通事故,但是這起交通事故卻產生了極大的反響,原來這起交通事故本身并不嚴重,而肇事者卻用刀將被撞者連捅8刀,致其喪命,更可悲的是,肇事者竟是一名大三學生。當記者問他殺人理由時,他卻說,撞得是個農民,怕以后難纏,才殺人滅口。可見,藥家鑫自以為知法懂法,而實際上是一個法盲。就如他撞人后如果及時救人的話,也就是一個普通的民事案件,可是,他的行兇施暴觸犯的是刑法,這是兩個質的變化。高校用優質的教學條件為國家培養了一個“高級”犯罪分子,這不得不讓我們引起反思。因此,如何加強大學生法律意識,以培養具有法律修養的人才是高等院校義不容辭的責任。針對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要加強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培養,筆者認為應該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1、高校應注重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教學改革高校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應實行以法律意識教育為中心的教學改革。這樣會使課程內容得以精練,同時也可以克服“內容多、課時少”的矛盾,有利于教師在課堂上講深、講透主要內容,從而提高課堂的教學質量,增強教學的說服力和吸引力,調動學生的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
2、教師在教學手段上
應積極適用“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是指由教師選用具有一定代表意義的司法判案成例,通過學生自己對案例的分析及教師的講解和指導,使學生掌握法學的基本原理和根本制度。這一教學方法的適用,使原來以教師為主的教學方式變成了師生互動交流,學生充分參與的平等對話。教師在教學中應貫徹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舉案說法、案理結合來組織教學,并組織學生進行案例分析和討論,或開展法律常識知識競賽來充分發揮學生學習法律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使大學生達到熟練運用法律知識,形成正確的法律意識的目的。
3、高校應開設心理健康教育來提高大學生健康的心理素質
從而培養大學生的法律修養大學生違法犯罪現象一是因為法律意識的缺乏,二是由于其心理發展不成熟。而高校設置心理健康教育的內容會使大學生掌握基本的心理衛生知識,培養穩定的情緒、堅強的意志力,樂觀向上的精神,從而能抵制各種社會上不良風氣的侵蝕,增強法律意識,樹立法制觀念。
4、高等院校應積極營造對大學生進行法律意識教育的學術環境
首先,從高校的管理上應“依法治校”,學校治學是否“法治”的狀況會直接影響對學生法律意識教育的效果。在日常教學管理中,特別是對學生違規違紀的行為,應做到“有法可依”,為學生營造濃厚的法治氛圍,給學生樹立“有法可依,依法辦事”的榜樣,從而為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提供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使大學校園形成一種知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氛圍。
作者:王青武 張靜 單位:桂林理工大學旅游學院
可以得出,赤峰旅游發展的主要優勢有:區位優勢明顯,是離首都最近的草原;旅游資源種類豐富多樣,品質優良,草原、石林、溫泉完美結合;文化資源具有獨特性,其中紅山文化、青銅文化、契丹遼文化、蒙元文化最為獨特;政府高度重視旅游業的發展,擬定了將旅游業打造成為第三產業的龍頭產業的發展目標。而赤峰旅游發展的主要劣勢有:自然條件對旅游地影響較大;經濟整體發展水平制約旅游業發展速度;旅游形象定位不明確,缺少拳頭產品;旅游業的發展缺乏戰略性規劃。綜合的評價值分別為2.65和2.61,這意味著系統沒能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總體優勢并不明顯。赤峰旅游業發展的主要機遇有:政府政策上的大力支持;“中華龍”的故鄉,為開發與“龍”相關的旅游產品提供了優越的市場條件;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旅游市場需求潛力巨大;旅游基礎設施得到明顯改善。赤峰旅游業發展面臨的主要威脅有: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周邊城市爭奪客源;相關旅游資源保護的壓力增大;人口眾多,旅游用地受到限制;不確定因素對旅游業帶來的沖擊。綜合評價值分別為2.74和2.70,說明赤峰旅游業發展所面臨的機遇和挑戰同在。抓住機遇,規避威脅,是赤峰旅游發展戰略選擇的主要目標之一?;赥OWS分析的赤峰市旅游發展戰略通過整合上述分析結果,根據發展戰略的特點,我們可以得出赤峰旅游發展戰略的關鍵因素有:S3、S2、S4;W3、W7、W4;O2、O1、O5、O4;T2、T1。將這些因素根據分值高低依次排列,構造出TOWS矩陣,進行綜合分析,由此提出赤峰旅游發展的戰略選擇,。但是,考慮到非關鍵因素對戰略的影響,以及戰略的可行性,我們最終確定了赤峰市旅游發展的五大戰略。第一,特色文化戰略。
文化是旅游業發展的堅實基礎,對提高旅游產品質量、提升旅游項目檔次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充分發掘當地文化資源,開發具有吸引力的文化旅游產品是當今世界旅游業發展的潮流。中國作為世界四大文明古國之一,悠久燦爛的文化在世界文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赤峰市作為“中華龍”的故鄉,是中華文明的發祥地之一,也是我國北方各少數民族活動的中心,是草原青銅文化和契丹、遼文化的發祥地。這些獨特的旅游文化產品是具有壟斷地位的旅游資源,也構筑了赤峰獨具特色的地域文化。赤峰旅游發展應該充分利用這些文化資源,挖掘其深層次的文化內涵,實施特色文化戰略。第二,完善基礎設施戰略。完善的旅游基礎設施是發展旅游業的先決條件,也為游客減少旅途中的時間,盡情享受當地風光提供重要保障。由于赤峰的地理位置使其在旅游交通方面有一定的優勢,如赤峰市擁有自己的機場,每天都有飛往中國最大的交通樞紐———北京的航班,方便全國各地的游客前來旅游;鐵路運輸也十分發達,有去往北京方向的始發列車,也有到達內蒙古首府———呼和浩特的列車;公路四通八達,有(北)京赤(峰)高速,還有橫貫的西部大通道經過赤峰境內,良好的可進入性既方便游客前來旅游,也有利于游客將赤峰作為一個中轉站去往其他城市游覽。但赤峰市在交通方面也存在不足。首先,鐵路方面,雖然通往北京的車次比較多,但是由于赤峰市人口眾多,人口總數占的五分之一,當地人對交通的需求比較大,再加之旅游旺季前來旅游的游客,可能會感覺車票比較緊張,造成易進難出的局面,給游客留下不好的城市形象。其次,公交方面,由市內去往主要景點的公交線路比較少,為游客的出行帶來不便。因此,在今后旅游業發展的過程中應主要解決這兩個問題[4]。第三,區域聯盟戰略。近年來,隨著旅游業持續、快速的發展,其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在這樣的情況下,僅憑一個城市的單打獨斗已經很難有提升的空間,區域旅游聯盟戰略已經成為當今旅游經濟發展的主流。
通過區域旅游聯盟可以取長補短實現互通有無,優勢互補。同時還能避免惡意競爭,促進區域旅游經濟健康發展。赤峰市作為離北京最近的草原,其旅游產品可以和北京及周邊地區的旅游產品形成互補,除此之外,赤峰市還可以和區內的通遼市、錫林浩特市聯合,這些地區雖然都擁有草原,但是民俗風情和草原風光卻風格迥異,能讓游客體驗不一樣的大草原。由此,避免和周邊地區的正面競爭,爭取同周邊城市形成區域聯盟,營造共同發展的局面,以提高區域旅游整體競爭力。第四,整合發展戰略。旅游業作為第三產業的龍頭產業,能夠迅速崛起成長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并不僅僅是旅游局一個部門的功勞,它還需要其他部門的大力支持,比如交通部門、文化部門、教育部門等。因此,必須要樹立“大旅游”的發展觀念,站在全市的高度來制定旅游發展的戰略,以提高赤峰市在區域旅游中的競爭力。我們要從形成全市旅游業整體優勢出發,對與旅游產業相關的部門進行整合。將農業、工業、商業、文化和教育有效結合,使其與旅游業的發展形成良性互動。構建各旗縣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并且層次分明的旅游經濟體系,使赤峰市旅游業在內蒙古乃至全國的整體形象不斷提升。第五,低碳旅游發展戰略。低碳旅游的概念是在2009年世界經濟論壇“走向低碳的旅行及旅游業”的報告中正式提出的。低碳旅游是一種盡可能減少碳排放量的旅游方式,是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旅游活動參與者(包括旅游企業和旅游者等)盡可能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為基礎的綠色旅游發展形式。[5]草原旅游資源是赤峰市旅游業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隨著近些年赤峰旅游的迅速發展,草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壞,草原沙化現象日益嚴重,因此在旅游發展的過程中要貫徹落實低碳旅游理念,克服片面追求數量增長的思想觀念,切實加強對草原旅游資源的保護,通過科學計算環境容量和環境的承載力,合理規劃旅游產業的規模和布局,在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前提下發展旅游業。長期以來,區域旅游發展戰略的選擇大部分是憑借專家的經驗,主觀性和隨意性是不可避免的,這為區域旅游的發展埋下了巨大的隱患。本文將TOWS分析方法運用到內蒙古赤峰市旅游發展戰略選擇中,通過內外部因素矩陣得出了赤峰旅游發展的優勢、劣勢、機遇和威脅,并找出了關鍵因素,以此為基礎構建了TOWS矩陣,經過綜合對應分析,確定了適合赤峰市的區域旅游發展戰略。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當然,本文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評價指標的選定以及權重值的確定等,這也是今后TOWS方法運用中需要進一步完善之處。
一、概述
保證是擔保的一種形式?!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即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與債務人處于同等法律地位。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保護其權利的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訴訟時效是指,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即保證債務的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期間。因此,也可以看作債權人尋求法律救濟,其訴權的持續期間。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法律特征為:
第一,保證合同訴訟期間為法定期間,不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或規避。
第二,保證合同訴訟時效針對的是債權人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承擔請求權。
第三。保證合同訴訟時效屆滿后,產生與一般訴訟時效相同的法律后果,即導致債權人勝訴權的消滅。保證人得以援引該事實對抗債權人的請求權,不必承擔保證責任。
第四。由于保證合同具有附從性。因此,保證合同訴訟時效實際上受到主合同訴訟時效的限制。
當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時,可能會涉及到訴訟時效。筆者認為,現有法律對保證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有一些值得商榷之處。因此本文在此作一探討,以求教于同仁。
二、關于保證訴訟時效的開始
(一)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擔保法》對保證的訴訟時效的開始沒有規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34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二)問題的提出
(1)法律規定“一般保證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似乎不合理,此規定可能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
例如,2006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期限為1年,丙提供一般保證擔保。2007年1月1日,甲無力按期還款,乙向法院提訟,法院判決甲向乙償付借款,2007年2月1日判決生效。
按照法律規定,2007年2月1日開始計算保證的訴訟時效。如果直至2009年2月1日,就債務人甲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乙將由于超過了保證的訴訟時效,喪失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保護其權利的權利。而在此之前,由于丙享有先訴抗辯權。乙不得對丙主張權利。因此,現有法律規定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的起算點與保證人丙享有的先訴抗辯權發生矛盾,可能使債權人乙的利益受到損害。
(2)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務人處于同等地位,訴訟時效卻不同,現行法律規定加重了連帶責任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似乎不合理。
例如,2006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期限為1年。丙提供連帶保證擔保,保證期間為1年。按照法律規定,乙對甲的訴訟時效從2007年1月1日開始計算;在保證期間屆滿前,乙對丙的訴訟時效從要求丙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連帶責任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與債務人處于同等地位,理應得到法律相同的權利保護。而依據《擔保法解釋》的規定,如果乙于2007年5月1日要求丙承擔保證責任,此時,主債務人甲的訴訟時效已經過去4個月,而丙的訴訟時效則剛剛開始起算,由此造成處于同等法律地位,訴訟時效卻不相同的情形。實際上。此時丙承擔了甲在這4個月內怠于行使自己權利的后果,加重了丙的保證責任。于法不合。
(三)立法建議
建議在《擔保法》中增加以下條款: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從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依法被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之日起開始計算。連帶保證的訴訟時效,從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三、關于保證訴訟時效的中止
(一)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擔保法》對保證的訴訟時效的中止沒有規定。
《擔保法解釋》第36條第2款規定: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二)問題的提出
由于主債務訴訟時效和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不同。因此當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時,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可能還沒有進行到最后6個月或者還沒有開始。如果強行規定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似乎不合理。
例如,2006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期限為1年,丙提供連帶保證擔保。按照法律規定,乙對甲的訴訟時效從2007年1月1日開始計算,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期間是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如果乙于2007年8月1日要求保證人丙承擔保證責任。則當乙對甲的訴訟時效結束時,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還沒有進行到最后6個月,此時若強行中止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則與《民法通則》相悖。
再例如,2006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期限為1年。丙提供一般保證擔保。按照法律規定。乙對甲的訴訟時效從2007年1月1日開始計算,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期間是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如果直至2009年2月1日。確定債務人甲的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則對丙的訴訟時效剛剛開始即已經超過了主債務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期間。
所以,保證訴訟時效的中止應單獨按《民法通則》的規定執行。與主債務訴訟時效是否中止無關。
(三)立法建議
建議在《擔保法》中增加以下條款: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時,并不當然引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止。
四、關于保證訴訟時效的中斷
(一)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擔保法》對保證的訴訟時效的中斷沒有規定。
《擔保法解釋》第36條第1款規定: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二)問題的提出
(1)在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下,將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區別對待。似乎缺少立法理由。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而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情形相同,但結果不同,區別的原因是什么。立法者沒有給出理由。也許因為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責任較連帶責任保證輕,通過訴訟時效中斷而加強保證責任的強度,但這理由似乎很不充分。
(2)在一般保證中,當保證的訴訟時效開始時,主債務訴訟時效似乎不存在中斷的事由。
對于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無論是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還是從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依法被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之日起開始計算,主債務訴訟時效已經不存在中斷的事由。
例如,2006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期限為1年,丙提供一般保證擔保。2007年1月1日。甲無力按期還款。乙向法院提訟,法院判決甲向乙償付借款。2007年2月1日判決生效,此時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但是此后不會有任何理由使主債務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因為訴訟時效的中斷原因是提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所以一般保證中。無法將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相聯系。
(3)與上述訴訟時效的中止相同,保證訴訟時效隨著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而中斷,在性質上屬于加重保證人的責任,與保證的本質屬性相矛盾。
《擔保法解釋》第30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即保證債務隨主債務范圍和程度上的減弱而減弱,但并不隨主債務范圍和強度上的擴大而擴大,除非經過保證人同意。
所以,保證訴訟時效的中斷應單獨按《民法通則》的規定執行,與主債務訴訟時效是否中斷無關。
(三)立法建議
調查取證權作為律師得以順利執行職務的權利,在律師法和新刑訴法頒布前本無異議。盡管律師行使此項權利常遭人為的干擾、限制,但其作為一項法律的授權在此前的立法中是能找到依據的。然而現行律師法、刑訴法關于律師調查取證需“經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的限制性規定,不僅造成律師調查取證更加艱難,而且事實上已使律師擁有此項權利失去了法律上的依據。因為法律允許知情人有權對是否接受律師調查作出選擇,就意味著向律師提供證據并不是知情人的義務。既然知情人無此項義務,那么從權利、義務相對應的關系看,調查取證也就不能成為律師可享有的權利了。
在我國尚未確立法院根據律師的申請簽發調查令制度的情況下,現行立法如此規定實際上已使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名存實亡,并已對律師作用的發揮構成了如下影響:首先,它削弱了律師的職能。盡管從擔負的具體任務看,律師與公、檢、法三機關各有不同,但就“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這一根本職能而言,律師與上述機關發揮的作用應是一致的。要實現這一職能,律師執行職務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而“以事實為根據”又是“以法律為準繩”的前提。當律師喪失對事實的調查取證權后,律師何以能“以事實為根據”,進而何以實現法律賦予的“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這一根本職能呢?其次,它引發出了新的“告狀難”。民訴法確立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無疑具有積極的意義,但這一原則與當事人調查取證難畢竟又是一對現實的矛盾。如果以往當事人尚可聘請律師求得幫助的話,那么當現行立法取消了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后,就無異于將那些合法權益遭到實際侵害,僅僅是因調查無權、舉證不能的當事人推至難以求援的不利境地,由此必然引發出新的“告狀難”,這決非一個追求公正的社會應有的現象。再次,它導致了刑訴中的控辯失衡。應該說解決刑訴中控辯失衡是修改原刑訴法的動因之一,但遺憾的是,修改后的刑訴法在調查取證這一并非無關要旨的問題上,并沒有賦予辯護律師享有與控訴機關相平等的權利,在體現控辯制衡的原則上存在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此次修改立法的進步。
二、關于律師在刑訴偵查階段的“會見”權
依據原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護律師會見被告臉不受控訴機關、審判機關的限制。然而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在確認律師介入訴訟的時間提前至偵查階段的同時,對律師的“會見”權作出了限制,即“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1998年1月19日六部委《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偵查階段律師的“會見”權作了同樣的規定。
眾所周知,立法者就律師提前介入刑訴的立法本意,是要通過律師的提前介入,促使偵查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解決司法實踐中履禁不止的刑訊逼供和違法辦案的現象,維護那些是否有罪尚未確定的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最大程度地保障無辜者免受刑律追究。一句話,是要實現對偵查機關的監督、制約。既然如此,在律師行使“會見權”,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幫助時,理應提供一個能使犯罪嫌疑人消除思想顧慮,充分對自己是否有罪、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有無違法現象等問題向律師陳述的環境,否則所謂犯罪嫌疑人有權獲得律師幫助就是一句空話。那么,當本應受到監督、制約的偵查機關竟可派員在場監視律師會見活動的情況下,能使犯罪嫌疑人消除思想顧慮,向律師充分陳述自己的意見嗎?進而能達到律師提前介入刑訴的立法目的嗎?對律師“會見權”的這種限制,實際上還反映出對律師的不信任。在這種不被信任,受監視的環境下履行職務,不能不讓本應與偵查機關同屬履行法律賦予的訴訟職能的律師,產生不平等、遭歧視的感覺,進而必將影響律師履行這一職務的積極性??梢妼β蓭煛皶姟睓嘤枰韵拗票憩F出的不合理性是顯而易見的。另外新刑法中的306條款,更是讓辯護律師在執行職務時戰戰兢兢如履薄冰。在這種心有顧慮,自感存危,不得不處處設防的境況下履行職務,能讓辯護律師發揮其在刑訴中應有的作用嗎?
三、關于民事訴訟中律師對有關訴訟權利的獨享權
現行民事訴訟法對訴訟人的地位、權利作出不同于原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規定。這一規定在地位上將訴訟律師與其他訴訟人等同起來,取消了律師對有關訴訟權利的獨享權。有法官撰文稱,這一修改“更加體現了訴訟當事人地位平等的原則,不致使那些未請、不懂得請或請不起律師,而由其他訴訟人的當事人處于不平等、不利的地位”。這或許也正是立法者何以作此修改所持的觀點。對此,筆者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律師獨享為其執行職務所需的權利,是律師職業得以產生、作用得以發揮的前提。
律師職業從無到有是社會分工的體現。律師要發揮其獨有的作用,體現其存在的價值,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律師在執行職務時享有他人不能享有的權利,能實施他人不能實施的行為,正是這一條件的體現。通常國家都是以授權性規范確認“律師執行職務中的權利”,并規定這些權利只能由律師這一特定的主體,在執行職務時行使,其他任何人均無權行使。很難設想,法律不作此規定,律師職業何以能產生,職務何以能行使,作用何以能發揮?
其二,律師獨享有關訴訟權利,是律師的身份、職責的特點決定的。
我國法律雖規定在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當事人訴訟人的除律師外,還包括其他身份的公民。但必須看到兩者參與訴訟活動有著明顯區別。一是身份和行為的依據不同。律師作為訴訟人是以專門法律工作者的身份接受委托,實施的。他們參與訴訟既是基于當事人的委托,又是基于法定的職責,是職務行為和行為的結合。而某一公民擔任訴訟人則一般與當事人原本就存有特定的關系,他們參與訴訟活動并非履行職務。二是目的和承擔的責任不同。我國律師執行職務以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為根本目的,而國家法律并沒有要求其他訴訟人承擔此項責任。另外,律師不僅要履行訴訟法上的義務,同時還要承擔與律師職業相關的其他法律、紀律、道德等規范要求的特定義務和責任,而對其他訴訟人來說,一般只受訴訟法上義務的約束。正因有上述不同,律師享有其他訴訟人不能享有的權利應是順理成章之事。
其三,律師獨享有關訴訟權利,并不違背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的原則。
原民事訴訟法(試行)在規定律師獨享有關訴訟權利的同時,賦予當事人有平等地聘請律師的權利。這一權利對各方當事人都是平等的,并不因人而異。通常當事人“未請律師”是對自己權利的放棄,我們不能因一方當事人放棄聘請律師的權利,而將對方當事人所聘律師降格以用,以求所謂的“平等”。果真如此,不僅不是更加體現了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的原則,恰恰是對這一原則的背棄。
其四,所謂“當事人不懂得請、請不起律師”的問題,不能成為取消律師對有關訴訟權利獨享權的正當理由。
事實上,在我國律師制度已恢復近二十年的今天,當事人不懂得請律師的現象已不具普遍性。何況解決這一問題的正確性方法應是以積極的態度大力宣傳律師的業務,而不應消極地去取消律師的權利。
至于我國律師的收費,不僅大大低于國外律師的收費水平,即使與人民法院收取當事人的訴訟費比也是不高的。在此情況下,如果還存在當事人請不起律師的話,那么同樣存在當事人因交不訟費,而不能行使訴權的問題。我們能因此削弱審判機關的職權嗎?事實上,對此類問題正如人民法院通過減免或緩收費用的方法,來保障經濟上有困難的當事人得以行使訴權一樣,我國律師在收費上也一直對經濟有困難的當事人實行減、免、緩的制度,并且擔負著大量的法律援助的任務??梢?,當事人不請律師普遍、真實的原因只能是放棄權利不愿請,而不愿請的原因大多又恰恰是律師的權利遠未達到為其執行職務所需的程度,難以讓當事人感受到請得值。事實表明,以所謂體現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為由,取消律師對有關訴訟權利的獨享權,在理論上是說不通的,在實踐中是有害的,不足取的。
1.2認識錯誤的分類我們知道,認識錯誤及其對刑事責任的影響關系密切。故意或過失作為認識因素的兩個方面,認識正確與否直接影響到刑事責任的承擔??梢?,在發生認識錯誤的場合下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追究理應有所不同。因而就有了認識錯誤的分類。我國刑法理論采取傳統的分類方法,把認識錯誤分為法律上認識的錯誤和事實上認識的錯誤。[2]
2認識錯誤對刑事責任的影響
2.1法律認識錯誤及刑事責任法律認識錯誤,有學者稱之為“違法性錯誤”。本文采納“法律認識錯誤”的說法,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及刑事處罰存在不正確的認識。法律認識錯誤通常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2.1.1想象犯罪行為不構成犯罪,行為人誤認為構成犯罪,即刑法理論上通常所說的“幻覺犯”。這種認識錯誤不影響行為的性質,即行為人是無罪的。
2.1.2想象不犯罪行為在法律上規定為犯罪,而行為人誤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這種認識錯誤不影響對行為性質的認定,即行為人的行為性質是按照法律的規定來處理,而不是以行為人的意志為轉移。
2.1.3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行為在罪名和罪數、量刑輕重有不正確的理解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但對其行為觸犯了何種罪名,應當被處以怎樣的刑罰,存在不正確的理解。筆者認為這種錯誤認識并不影響其犯罪的性質和危害程度,既不影響定罪,也不影響量刑,司法機關按照他實際構成的犯罪及危害程度定罪量刑即可。
2.2法律認識錯誤對刑事責任的影響關于法律認識錯誤對刑事責任的影響,在刑法理論上存在否定說與肯定說二種學說。否定說認為“不知法不免除法律責任”。筆者贊同“不知法不可免責”的觀點,不承認法律認識錯誤可以阻卻刑事責任??傊?,筆者認為,法律上的認識錯誤,不論上述列舉的何種情況,都不影響對其行為性質的認定和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法律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是:不免責,按照法律的規定定罪量刑即可。
2.3事實認識錯誤與刑事責任所謂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的事實狀況的錯誤認識。事實認識錯誤可能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產生不同的影響。本文試圖從客體的認識錯誤、對行為性質、犯罪對象錯誤、犯罪手段錯誤、打擊錯誤、因果關系認識錯誤[3]。五個分類對事實認識錯誤及其刑事責任進行論述。
2.3.1客體的認識錯誤客體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侵害的客體的認識與實際情況不符合??腕w認識錯誤可能影響罪過形式、犯罪的既遂與未遂,甚至可能影響犯罪的成立。
2.3.2犯罪對象的認識錯誤所謂犯罪對象錯誤,是指行為人預想加害的對象與實際加害的對象不一致。
對行為對象的認識錯誤,有以下幾種情況:①誤把甲對象作為乙對象加以侵害,而二者體現相同的社會關系。②誤把甲對象作為乙對象加以侵害,而二者體現的社會關系不同。③誤將犯罪對象作為非犯罪對象加以侵害。④誤將非犯罪對象作為犯罪對象加以侵害。
2.3.3行為認識錯誤行為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或方式的認識與實際情況不符合。行為認識錯誤主要包括兩種情況:第一,行為性質認識錯誤。第二,行為方法認識錯誤。即行為人實施行為時對自己所采取的方法產生不正確認識,從而影響危害結果的發生。
2.3.4犯罪手段的認識錯誤指行為人對自己所采用的犯罪手段的認識錯誤。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況:①行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來會發生危害結果,但行為人誤認為不會發生危害結果。②行為人本欲使用會發生危害結果的手段,但由于認識錯誤而使用了不會發生危害結果的手段。③行為人所使用的手段根本不可能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但行為人因為愚昧無知而誤認為該手段可以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
2.3.5打擊錯誤打擊錯誤,也稱行為誤差,是指行為人對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對象實施侵害行為,由于行為本身的差誤,導致行為人所欲攻擊的對象與實際受害的對象不一致。筆者認為,如果這種打擊超出了同一犯罪的法定構成要件,就不能認定為同一犯罪,而應在主客觀相統一的范圍內認定犯罪。
2.3.6因果關系認識錯誤因果關系認識錯誤,即行為人對其所實施的危害行為和造成的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的實際發展進程的認識錯誤。因果關系的認識錯誤主要包括以下四種情況:①危害結果雖然發生,但并不是按照行為人對因果關系的發展所預見的進程來實現的情況(有學者稱為狹義的因果關系的錯誤)。②行為人實施了甲、乙兩個行為,傷害結果是由乙行為造成的,行為人卻誤認為是甲行為造成的(有學者稱為事前的故意)。③犯罪結果已經因行為人的危害行為沒有故意地實施了可能產生一定結果的行為后,才產生故意,其后放任事態的自然發展,導致了結果發生(有學者稱事后故意)。④犯罪構成的提前實現,是指提前實現了行為人所預想的結果。筆者認為,要認定這種行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關鍵在于行為人在實施第一行為時,是否已經著手實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結論,則應認定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結論,則否認故意犯罪既遂。
2.4事實認識錯誤對刑事責任的影響關于事實認識錯誤對刑事責任的影響,理論上大致有三種學說:具體的符合說、法定的符合說、抽象的符合說。理論和實踐中的通說是“法定的符合說”。依此學說,只要侵害的是同一性質的法益或在構成要件上相一致,就成立了故意。通過上述分類分析,當發生事實認識錯誤的情況下,行為人如何承擔罪責?因為筆者承認事實認識錯誤可以阻卻刑事責任,故筆者認為,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對于具體事實錯誤的處理,可以利用法定符合說;而在抽象事實錯誤的場合下,應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當實際的犯罪事實較重而行為人沒有認識到其重時,應依輕罪處理;當客觀犯罪行為輕時,則一律依輕罪處罰。
關于認識錯誤,我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作為一種理論,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承認的。對于具體事實錯誤的處理,可以利用法定符合說,而對抽象事實認識錯誤的場合,則應堅持主客觀一致的原則,既反對只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想象定罪,也不能單憑客觀后果而歸罪。對于法律認識錯誤的處理,就我國的國情,仍應堅持“不知法律不免責”的傳統原則,反對“不知者無罪”的肯定說。
摘要:本文對刑法上認識錯誤的概念、分類及歷史沿革進行了介紹,并詳細論述了認識錯誤與刑事責任的關系,對認識錯誤對刑事責任的影響提出了一些個人的見解,以期達到深化認識錯誤理論的目的。
關鍵詞:法律認識錯誤事實認識錯誤刑事責任關系
參考文獻:
二、建設完備的食品召回配套機制
(一)食品召回強制保險制度
召回程序一旦實施,就意味著涉事企業要付出巨大的代價,這也是許多企業不愿主動實施召回的主要原因。我國保險法中雖規定了產品召回責任險,但實際參保的企業還為數不多。建議在食品召回領域實行企業強制保險制度,不僅可以彌補企業由于召回帶來的損失,增強抗風險能力;也能保證在企業無力賠償時能由第三方對消費者進行賠付;同時方便政府對企業進行監督管理。此制度的實施,使召回費用得到合理解決,有利于企業制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召回方案。
(二)建立有效的食品溯源機制
食品從生產到流通是一個多環節的復雜過程,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食品溯源機制,很多食品無法查明生產者。世界上許多國家均建立了有效的缺陷食品溯源制度,給食品加貼信息豐富的“身份證”,在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中建立一條完整的追蹤鏈,準確快速地找到問題根源所在,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減少對人體的損害,同時明確相關食品召回主體的責任。溯源機制的實施需要政府強制力保障,建立相關信息管理配套設施,從源頭上防止缺陷食品的出現。
(三)公開透明的食品召回信息保障
知悉召回的全過程是消費者的應有權利。當前我國消費者在整個食品召回過程中并沒有很好地參與進來,召回信息往往只有監管者和企業才有權知悉,普通大眾只能了解到鑒定或處理結果,對其他環節一無所知?!霸诿绹墓倬W上,我們常能看到問題食品召回的實時信息,有關食品召回的原因、進展情況、處理方式、問題解答等都有明確介紹?!睕]有公開、透明的信息,公眾就無法進行有效監督。應建立及時、權威的信息傳播平臺,使信息在各方主體間共享,便于制定合理有效的召回方案,也便于政府和公眾監督,使企業主動配合實施召回工作。
三、完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懲罰措施
(一)引入懲罰性賠償條款
應看到,單憑《食品安全法》中現有的十倍懲罰性賠償來約束商家是遠遠不夠的。食品本身價格并不高,縱使十倍賠償也不足以達到嚴厲懲罰的程度。在此方面美國的經驗是,對違法行為處以高額懲罰性賠償金,同時對舉報屬實的消費者進行獎勵,對于受害消費者進行高額補償,提高違法成本,以此來制約企業的違法行為。應根據企業違法的主觀狀態來判斷,具體、合理的適用懲罰性賠償,如拒不改正或明知存在重大損害威脅依舊不召回時才適用該制度,以免打消企業的生產積極性。
(二)加大行政處罰力度
對違法企業加大處罰,提高違法成本,讓其望而生畏;其次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監管職責的人員同樣給予相應處罰。在食品召回的行政處罰中靈活運用多種方式,例如對企業嚴重的違法行為采取暫扣或吊銷營業許可證照,同時對主要責任人采取行政拘留等。對于監管部門要加強內部管理,違規責任人需在行政處罰范圍內受到相應處分,防范監管部門不履行職責的問題出現。
(三)刑法規制食品犯罪行為
目前我國刑法分則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中有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等相關罪名,世界上還有許多國家也用刑法來打擊這種致公眾健康于不顧的犯罪行為。應將嚴重的食品安全犯罪納入危害公共安全領域的罪名之中,起到更大的威懾作用。同時,對嚴重失職的工作人員也要用刑法懲罰其瀆職等行為。時刻警醒企業責任人和監督工作者,不可逾越食品犯罪這條鴻溝。
21世紀的主導農業是生態農業,21世紀的主導食品是綠色食品。綠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續發展原則,按照綠色食品標準生產,經過專門機構認定,使用綠色食品商標標志的安全、優質、營養食品。曹縣農業資源豐富,具備發展綠色食品的良好條件。近年來,曹縣從戰略高度出發,圍繞可持續發展和農民增收,狠抓綠色食品開發,綠色食品進入了全面加快發展的新時期,產品總量規模和出口貿易增長速度大幅度提高,制度優勢、品牌優勢和產品優勢日益凸現,有力地推動了曹縣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
一、開發綠色食品是實現曹縣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抉擇。
曹縣是一個農業大縣。當前,曹縣農業正處于由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的關鍵時期。發展綠色食品是一項事關民眾健康安全的民心事業,是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是全面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曹縣農村小康社會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決策。
(一)發展綠色食品是提高農業整體素質的重要舉措。發展綠色食品,要求大力推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發展優質高產高效生態安全農業;要求加強農業生態環境建設與保護,健全農產品的質量標準和檢驗檢測體系;要求加快農業科技進步和農業增長方式的轉變,提高農業增長的質量和效益;要求發揮資源優勢,推進區域化布局、專業化生產、產業化經營、社會化服務。所有這些,必將帶來中國農業發展的一場深刻革命,加快農業現代化進程,增強農產品國際競爭力。
(二)發展綠色食品是促進農民增收的重要途徑。我國全面實施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以來,農產品市場的"綠色"技術壁壘越來越高,要提升曹縣農產品競爭力就必須從農產品質量著手,同時實現農民收入的增長。發展綠色食品可以充分發揮土地、氣候、生物和勞動力資源豐富的優勢,拓展農民的就業空間和增收渠道。目前市場對綠色食品等生態農產品需求強勁,價格遠高于同類產品,農民可通過擴大綠色食品生產得到更多的收入。發展綠色食品要求科學、規范地使用現入品,可以有效地提高投入產出比例,使農民獲得最佳的經濟效益。
(三)發展綠色食品是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發展"綠色食品",要求保護農業資源,減少污染,改善生態環境,這將有力地促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沙掷m發展能力不斷增強,生態環境得到改善,資源利用效率顯著提高,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推動整個社會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是綠色食品開發的理念。
二、曹縣綠色食品開發發展現狀
近年來,曹縣從戰略高度出發,圍繞可持續發展和農民增收,狠抓綠色食品開發,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一)綠色食品基地建設卓有成效。綠色食品基地建設嚴格按照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積極推行標準化生產,實行全程質量安全控制。按照"考察-監測-評價-實施-評估-驗收"的程序,把好產品質量第一關,做到寧缺勿濫,建設一個,合格一個。據統計,曹縣綠色食品監測基地面積30多萬畝。涌現了一批取得良好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典型,近幾年興建綠色食品基地10個,共20萬畝,嚴格按照技術規程組織生產和加工,先后有優質糧油、瓜果、蔬菜等多個產品獲得綠色食品認證。
(二)綠色食品開發工作出現良好勢頭。綠色食品認證與開發是規范生產、加工、流通行為,確保產品質量的重要措施,也是衡量一個地方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具體的、量化的指標。盡管橫向比較,曹縣綠色食品開發工作與先進縣市相比還有很大差距,但是縱向比較,曹縣近年的開發工作是有成效的,進展也是比較快的,先后有25個產品獲得了國家綠色食品認證,年產量超過10萬噸,產值3億多元。
(三)推動了農業產業化開發。通過引導企業開發綠色食品,推行以技術和質量為核心的全程質量控制措施,扶持了一批優質農產品的認證龍頭企業,培育了一批具有市場競爭力的名牌產品。同時,又通過品牌、龍頭企業,帶動了農產品的產業化進程,促進了農產品的加工增值和農民的增收。
(四)促進了農民增收。綠色食品認證企業通過采取"公司+基地+農戶"方式,帶動了一批農民增收。每年通過定單農業,推廣新品種、新技術,使基地農民增收近500萬元。
曹縣綠色食品開發,雖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與新形勢的要求還有較大差距,主要表現在:綠色食品開發、市場消費等意識還不夠濃;現有獲證產品主要集中在大米、植物油、茶葉、水果,而畜產品、水產品少,結構嚴重不合理;綠色食品基地面積和產品數量還不多,市場占有份額還不夠大,與農業大縣的地位還很不相稱,與全國綠色食品開發先進縣比較,產品數量和總量都有較大的差距。今后,隨著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和城鄉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綠色食品將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市場份額也將逐步擴大,品牌價值將進一步提升,在擴大我國農產品出口中也將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三、加快發展綠色食品的主要措施
(一)切實加大綠色食品開發的領導和扶持力度。為做強做大曹縣的農產品品牌,促進曹縣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要把開發綠色食品作為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的主要措施來抓。要根據曹縣農業資源優勢和農業產業結構現狀制訂發展規劃、工作方案和出臺優惠政策等措施積極推動綠色食品產業的發展,必須進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將綠色食品發展資金列入財政預算。要建立激勵機制,鼓勵企業開發綠色食品。
(二)切實抓好綠色食品基地建設。為加快曹縣綠色食品產業化進程,擴大綠色食品規模,提高綠色食品市場競爭力,各級政府要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用于綠色食品基地建設,把建設高標準的綠色食品原料生產基地作為實施綠色食品發展戰略的基礎工程來抓。要根據曹縣資源優勢、地方特色和優勢產業帶,把符合生產綠色食品環境的生產基地進行科學規劃,認真組織實施,提供技術指導,引導企業特別是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優勢產業帶嚴格按照綠色食品技術標準進行生產,培育綠色食品生產基地。
(三)切實抓好綠色食品的申報認證工作。為適應現階段農村和農業發展新形勢的新要求,曹縣要全面推行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三位一體,整體推進"的發展戰略,著力抓好綠色食品的開發和認證工作。要重點選擇一批具備綠色食品生產條件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按照綠色食品的規模要求進行組織生產,對具有發展前景的企業,積極發動其申報綠色食品認證,力爭做到成熟一個、發展一個、成功一個。
2貴州美食旅游存在的問題
(1)衛生條件差。經營環境的衛生條件臟、亂、差的現象亟需改善,這是目前貴州美食旅游在開發中最顯著且普遍的問題。造成這些原因的主要包括:貴州的熟食品大多以露天經營的方式,設施條件不好,不能保證其出售食品的衛生安全問題;經營者基本都為當地的群眾百姓,普遍的缺乏食品安全責任的意識,對食品安全、環境衛生的認識不夠徹底,而且在入行經營中,對食品安全、環境衛生的重視度不夠。(2)包裝簡陋。缺乏自己的包裝,不方便攜帶。就算有包裝的也大多盲目跟風已經成為商品的外殼包裝,沒有自己獨特的風格。在大多旅游景點里面出售的美食、特產,大多都是已經風干,而且包裝非常的簡陋,不美觀,食品也比較單調。這樣的發展方式,并不會有很大的空間。特別是對常旅客來說,這些食物遠遠不能夠滿足其要求。(3)缺乏品牌意識。貴州的美食品種繁多,但是都缺乏自己的品牌向外銷售,基本都是在貴州本地進行銷售,且沒有自己的商標品牌。這些原因主要就是經營者缺乏市場經濟的認識,對擴大生產、走出本地進行經營有畏懼、害怕的心理。
3解決貴州美食旅游主要問題的對策
(1)改善經營的環境。加強監管部門的監管力度。通過加強衛生、工商等部門的監管力度,完善、規范美食經營者對飲食的管理的制度和秩序,改善設施,確保游客在飲食過程中,飲食的安全、食品問題。(2)完善美食包裝。每種美食都應該做出自己獨特的包裝,讓游客從包裝上,感受到該食品口味的新穎、獨特之處。加大對包裝技藝的提升,讓真空包裝技術流入到熟食品行列中,讓游客能更多的帶走自己喜歡、并且屬于貴州獨特風味的美食。(3)增強經營者的品牌意識。讓經營者經營規?;⑸虡I化、連鎖化。讓經營者改變觀念,認識市場,了解市場所需要的,與外界市場接軌,創立自己獨特的品牌。設立經營者經營的獨特商標,不再是本地經營、小買小賣,讓經營者擴大銷售,開設分店、連鎖店等形式,來步入更大的市場空間。就像四川、重慶的火鍋一樣,獨特的辣味;自己獨特的商標,走向了全國,讓全國的人民都能品嘗到它的美食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