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畬族是分布于我國東南贛閩粵三省交界山區一個雜散而居的少數民族,畬族人民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創造了具有本民族特色的傳統文化。所謂畬族傳統文化,是指畬族人民創造和傳承的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的總和,是歷史上畬民族所處自然環境及特定社會條件下積淀的產物,包含著畬族人民對自然和社會所進行實踐活動的經驗總結和優良傳統的傳承。這些民族文化對畬族的生存和發展起過重要作用;但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著某些與現代生產力和社會進步要求不相適應的落后因素,它們通過其所具有的巨大慣性力,或多或少對畬族地區現代商品經濟的發展產生著一些消極影響,其制約因素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畬族文化是一種農耕文化,二元結構型小農經濟是畬族傳統文化的基石。畬族傳統小農生產在歷史上曾一度對贛東南山區的開發有過不可磨滅的功績,對畬族的生存和發展起過巨大作用。但小農經濟畢竟是一種封閉式自然經濟體系,具有很大的歷史局限性。
畬族主要居住在贛東南地區的山腰帶,屬亞熱帶季風性濕潤氣候。早期生產方式是游耕和狩獵,以后逐漸發展到以梯田水稻耕作和定耕旱地雜糧耕作為核心的生計模式。封閉傳統的小農經濟造成畬族生產方式陳舊、產業結構單一,相當程度地保留著傳統手工勞動,依賴于牛耕、手挖、肩挑等農耕形式。社會分工仍延續男女性別的自然分作,家家戶戶束縛于幾畝田地里,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自種自食,程序分工和專業化協作尚屬少見。在產業結構上,畬族農民大多局限于單一糧食生產,多種經營開展很少,新興產業更加難以見到,農本思想普遍存在,習慣于傳統單一的農業經濟。由于山地生態的限制和耕作技術的落后,絕大多數畬區很少有剩余糧食作為商品出售,即使與漢人之間有一些商品交換,也主要是以柴炭、木材等換取一些犁鋤、鍋碗、鹽油等生產生活用品,而專以商品出售為目的的大宗生產發展不起來。適宜發展林、牧、經濟作物而不適于種糧的山場溝地仍在沉睡,自然優勢得不到發揮,這與原有的傳統產業格局和農本思想的慣性作用以及生產方式的落后無疑有很大的關系。
第二,歷史上民族間不平等和所處的弱勢文化地位造成畬民文化心理的矛盾性,一方面是極端自尊,另一方面是嚴重的自卑。極端的自尊往往導致排外心理和封閉式社會關系,表現在經濟生產領域,就是排斥外族人進入自己的經濟生產圈子,害怕外族及其先進技術和新產業的滲入導致本民族失去文化傳統。歷史上漢人在畬區進行的不等價交換行為使畬民形成鄙商心理,社會關系主要限于血緣關系和狹隘地域范圍,經濟生產上橫向聯系幾乎沒有,畬族農民經濟心理脆弱,對新興生產技術或項目的引進,往往要觀望很久,長期的落后貧窮狀態使部分畬民能力信心不足,宿命思想根深蒂固,看不到畬族山區可以開發利用的優勢,因而也就無法根據自身特點來發展商品生產。一些畬民尚未充分利用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和財力支持,通過開展商品經營富裕起來。少數畬族群眾由于自卑心理,對貧窮落后感到束手無策,很難做到窮則思變。種種心態或多或少都對畬民現代商品經濟的發展產生一定的消極影響。
第三,畬族地區存在畸形消費與擴大再生產和搞活流通的矛盾。生產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滿足人們物質文化生活方面的消費需要,消費與生產之間有著循環性的互動關系。消費水平要與生產發展水平相匹配,與生產力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消費就是畸形消費。過去畬族農民生活水平低,但多數人家逢到生孩、蓋房、作墓或婚嫁時,哪怕是借高利貸,也要殺豬宰羊大擺酒席,鬧他三兩天,以為這樣才顯得光彩,否則會被人取笑。少數畬民即使依靠農副業獲得一些收入,也很少用于擴大再生產發展商品經濟,而是被奢侈消費掉了。加之畬族群體重視血緣關系,親戚間的應酬往來也就特別講究,這些禮俗關系上的錢財耗費,使畬民的生產資金更加困難。此外,畬族地區宗教儀式活動的消費也很大,在祭祖、“做功德”等方面,有的畬民在無錢還債、無糧過年的情況下,還要想方設法弄些錢糧去修宮建廟、燒香拜佛,這些畸形消費造成了畬族民眾深受高利貸困擾,陷入還不清的債坑之中。
第四,由于歷史原因和傳統文化背景的影響,畬族地區文化知識和科學技術教育水平低下,勞動力素質不高,這也是其商品經濟受到限制的重要因素。畬族傳統文化是一種無文字文化,傳統畬區的內部社會關系,很少超越面對面的范疇,社會信息交流勿需通過文字也能進行,正如先生指出的那樣:“在面對面的親密接觸中,在反覆地在同一生活定型中生活的人們,并不是愚到字都不認得,而是沒有用字來幫助他們在社會中生活的需要”。畬族個體的傳統社會化或文化習得過程,自然也就無須通過以文字為傳遞方式的學校教育,而僅以口傳身示和勞動實踐來完成。因此畬族歷史上未形成自己的文化教育體系,后來雖采用漢字作為交流和文化傳承的輔助手段,但終因封建統治階級的民族歧視,剝奪畬民接受教育的權利,加之畬族居住分散,兒童入學不便,山區自然條件的限制,文化教育水平十分落后。由于畬族民眾囿于一個傳統封閉的社會,人們安于現狀,科技人才奇缺,無法對舊的生產方式進行變革,無法進行科學種田以提高單位面積產量,也不懂間套種植方法,土地利用率低,難以適應產業結構的調整及合理安排種植業內部結構,造成土地和勞動力潛力得不到充分發揮??梢?,教育水平的低下,已成為畬族人民脫貧致富發展現代商品經濟的障礙。
以上論述表明,畬族傳統文化中存在著一些不利于現代生產力發展的消極因素,這些因素對畬區現代商品經濟的深入發展具有阻礙作用。畬族地區自然經濟結構長期延續,生產生活水平的提高受到限制,這與畬族傳統文化中落后因素的制約很有關系,從這個意義上看,“傳統是一種巨大的阻力,亦是歷史的惰性力”。
一、中國民法現代化的含義
隨著我國法制現代化的不斷發展,民法現代化已經成為現代法律體系構建中一個核心的問題,那么,什么才是真正的民法現代化就成為人們非常關注的話題。所謂民法現代化就是指中國民法為了適應當前的先進水平而進行各種運動發展的過程,簡單來講就是說我國民法與時展、世界發展共同進步,時刻保持自己處于時代和世界的發展前列。
從上面來看,我國民法的現代化最根本的問題就是先進性的問題,而這一問題最重要的體現就是民法與時代和社會之間的關系。民法與時代之間的關系就是指民法與時代保持共同發展,時刻保證自身的先進性,這也要求民法時刻與時代的先進水平保持一致,并隨之發展而改變;民法與社會之間的關系就是指民法要與世界范圍內的其他民法共同進步,時刻保證自身處于先進行列,并代表著世界先進民法的趨勢。
作者認為,中國民法的現代化大體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的含義,從狹義的角度來看,我國民法的現代化就是體現在中國民法典的制定和實施,主要體現在一種形式的層面上。而從廣義的角度來看,所謂中國民法現代代主要是指民法文化層面上的現代化,它包含了民法制度現代化、民法思想現代化、民法意識和價值觀的現代化等多方面內容,它體現了民法的活法化和平民化的思想,這也是當前被普遍認可的一種民法現代化含義,是一種最重要的現代化體現。在對中國民法現代化的認識過程中,中國民法典的制定是其認識的基礎和最重要部分,但總的來講這一現代化過程實際上是一次民法文化運動,更深一層來講是一次思想文化建設。對于民法現代化而言,它離不開相關制度規范以及民法體系的建立,但是這些制度規范以及體系的建立并不能完全代表民法的現代化,因為,民法現代化最重要的本質應該是民法法治的現代化,這就需要大量的實踐活動來證實和推動,并不能簡單的依靠一部民法典的制定和完善來進行體現,這也無法真正的表現處現代化的真正意義。法治的實現,除了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規外,最重要的就是要有相應的守法人,人們的守法行為并不是因為法律的存在而受到約束,而是應該自身具備相關的守法意識和判斷,這也是一種法律文化的重要體現。
二、中國民法現代化的意義
中國民法現代化是民法未來發展和進步的必然趨勢,其發展的基本過程和路徑對我國社會的現代化建設以及國家的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首先,民法現代化進程中注重民法與社會的共同發展及其相互之間的適應關系,因此,我們可以將民法的現代化放在社會發展的大環境中,在這里并不是為了想表明民法現代化與社會之間的某種必然關系,只是想說明,民法現代化過程就像社會中其他事業的現代化一樣,都需要建立在自身原有的歷史、文化以及經驗的基礎之上。歷史本身有著自己獨特的延續性,文化因為自身強大的內在力量對人們的日常行為和思想產生影響,而經驗是人們通過長期的生活實踐經過對錯的取舍而形成的生活習慣,這三者對民法這一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法律的發展變革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民法的現代化無論是通過立法還是司法的過程得到實現,它都不可能突然之間就出現,民法的現代化的實現都需要相應的社會歷史背景以及社會現實需求的促使。民法現代化理論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人們對民法這一重要的社會法規以及相關的調整人與社會之間關系的法律與社會之間存在的相互內在關系進行一定的了解,只有這樣才能夠使人們對民法的現代化有一個明確的觀察路徑,并對傳統與現代之間的實際關系進行正確的理解和判斷。
其次,民法現代化的理論利用民法與社會之間關系的闡述,引起人們對民法現代化的普遍關注,也就是說,民法現代化并不單單是簡單的制度現代化,它涉及到民法觀念、制度、形式以及方式的變革,是一項關系內容非常廣泛的工程。民法這一規范體系也是由各種各樣的制度相互組合構成的,但是各種制度之間如何才能形成一個合理的制度體系,各種死板的條文規定利用何種方式進行闡述才能真正適應社會的發展,進而實現它對社會的規范和秩序作用等等,這些問題之間都是相互關聯,互相影響的。所以在對民法現代化進行研究和探討時,除了對相關制度和規定進行現代化改進外,還應該注重各種方法和形式的現代化,此外,對廣大人民群眾的民法觀念培養和更新也有著重要的影響作用,它是民法現代化重要的思想和環境基礎保證。
三、中國民法如何現代化
這是一個關于中國民法現代化實施路徑的問題,有的相關學者指出,我國在清朝末年開始的民法現代化過程中,人們陷入了一個認識上的誤區,那就是將我國的民法現代化簡單的認為是國外先進法律體系的移植過程,實際上,民法的現代化過程最重要的是法律文化的建設,同時現代化過程還要充分結合自身的實際特點,并對原有的文化進行合理的重新塑造。隨著時間的推移,到了上個世紀的中葉,我國社會上對民法現代化的認識并沒有太大的改變,仍然沿用著傳統的思維和方式,很多傳統的文化和思想并沒有在法律中得到很好的體現。在推行我國民法現代化的進程中,加強對法律文化的建設已經被人們所普遍認可,但按照何種方式進行法律文化的建設成為當前最為迫切的問題,結合以往的經驗以及國際上的慣例,按照西方民法文化的中國化方式是我國民法現代化的最佳途徑。因為,在我國以往的法律發展建設過程中,并沒有獨立的民法文化,現在的民法文化主要是建立在西方民法文化的基礎上,因此,我國民法現代化最有效地途徑就是西方民法文化的中國化方式,以西方民法文化為基礎,在我國重新建立一個新的法律文化的過程,因此,根本不能是一個以傳統法律文化為基礎的,簡單的按照西方民法文化的改造過程。也可以這樣理解,那就是這是一個關系我國民法文化現代化的主體和目標的方向性問題,關系到我國采用何種法律價值來重塑何種中國現代民法文化。在以往,我們解決這一問題通常采用的是在不得不西方化的背景下,堅持一種原有的本土觀念和文化,潛移默化中將傳統法律文化與西方民法文化設立在一個對立面上,沒有采取開放和包容的方式去理解民法文化的本質和現代化路徑,這樣做的結果必然是在我國堅實的傳統文化基礎上,盲目的照搬照抄西方民法文化,從而形成一種所謂的中國民法現代化。在我國的歷史發展過程甚至是現在一些特殊的民事立法過程中,仍然存在著一些有關民法文化的問題,而這些問題直接影響著我國民法的現代化,與我們真正需要的民法現代化的民法文化有著較大的出入,
這些恰恰體現出的是民法文化中非現代化的彌足文化,嚴重背離了我國民法文化的現代化要求。所以,在進行中國民法文化現代化的過程中,應該時刻防范這種以所謂中國化和民族化為偽裝的保守和陳舊思想,這一問題也是中國民法文化現代化進程中需要解決的最大問題。
還有的學者提出了實現我國民法現代化的三條途徑:我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繼承、西方現代法律文化的吸納以及時代法律文化的創新。從理論上講,這三條途徑都是正確和可行的,但是我們經過仔細的分析就會發現,這其中也存在一個問題,那就是如何正確的理解和運用其中的“繼承、吸納和創新”。如果出現偏差也會給現代化路徑造成誤導。比方說對于怎樣開展我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繼承問題上,流行一種通過我國傳統的集體本位思想來替代我國民法現代化中的社會本位思想的觀點。我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集體本位思想在原來很長一段時間里被拋棄在一旁,但是從當前民法現代化的發展動向來看,這一點與其有著非常的相似點。所以,我們應該對現有的社會本位思想進行重新塑造,將其重塑為一種傳統集體本位與現代觀念相結合的文化,然后將這一文化通過合理的方式融合到民法中去,最終實現民法對個人和社會雙重利益的共同維護和均衡保護。在我國傳統思想中的集體本位思想與現在的社會本位思想有著明顯的區別,我國傳統的集體本位思想實際上是一種公權專制思想,它是對個人人格的全面忽略和否定,從當前民法現代化的思想來看,它是一種違反當前社會文化的思想,與當前流行的民法現代化有著根本的區別,也可以說是一種對立的思想,這種思想的最終目的并不是使民法的現代化更加實際,相反的它會將我國現代的民法朝著原來傳統的、落后的方向發展。由此可見,在開展中國民法現代化的過程中,不管是我國原有文化的繼承和發展,還是積極主動的吸收西方先進的民法現代化思想,其最主要的問題還是如何處理好傳統與現代之間的關系,這也是我國民法現代化過程中面臨的主要問題,對于這一問題如果不能很好的進行解決,那么最終的結果就可能是實現一種在現代化外衣掩蓋下的民法傳統化或西方化,而無論是哪種結果對于我國民法的現代化都是非常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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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授是一種傳統的教學方法,但也是是課堂教學的基本方法。講授是以“教室為環境、以教師為中心、以紙介教材為工具”的封閉式、單向傳輸的課程教學模式,是教師緊扣教學大綱、教材編和講義進行授課。課堂講授可以讓學生在課堂學習中能夠系統、全面地掌握課程的基本概念、原則和知識,但學生只是被動地接受前人的經驗和知識,缺乏獨立的思考,結果是導致了學生“知道了是什么”,卻不知道“為什么是什么”。所以,傳統的課堂講授在今天受到了廣泛的批評。批評者認為,課堂講授基本上是以教師為中心,導致課堂完全由教師主宰,學生的認知主體作用被忽視,不利于學生創新思維和創新能力的培養。但,批評者不能否認的是,傳統的課堂講授模式有利于教師主導作用的發揮,便于教師組織、監控整個課堂教學進程,便于師生之間的情感交流,從而有利于系統的全面的知識傳授,并可以充分考慮情感因素在學習過程中的作用。所以,我們對課堂教學的改革并非全盤否定,而是不斷加強和深入完善。因而,就要求我們的教師在課堂講授中力求以生動幽默的語言詞匯和豐富多樣的社會現實中的素材將深刻的理論傳授給學生,從而使學生形成對民法學基本理論形象和深刻地認識。教師在課堂教學過程中要心系學生,主動關心學生,在教學中保持滿腔熱情,幫助學生認識和分析法律問題,幫助學生答疑解惑。教師要備課充分,資料準備翔實,善于學習,相互切磋教學經驗。同時我們歡迎學生提出問題,有針對性地給予解答。對于對民法學學習有特殊興趣的學生,還要給予特別指導和幫助。
二、積極推進參與式教學
培養應用性法學人才,必須重視學生在教學活動中的主體地位,調動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這就要改變傳統“灌輸式”的教學方法,采用啟發式、討論式、研究式的教學方法,使學生能夠對知識有更為深刻的感受和理解,進而激發學生獨立思考和創新意識,也有利于培養學生堅持真理、敢于懷疑和批判的科學精神。課堂上,我們采用了更加靈活的教學模式,引導學生的直接參與課堂教學。要求學生作主題發言、以寢室為單位選派代表分組辯論、自愿結成小組集體完成論文寫作等教學活動,充分調動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同時,提供相關背景資料,只針對重點問題來展開講授,讓學生自主開展研究討論和撰寫小論文,也證明能夠有效地提高學生的能力和水平。為使抽象的理論學習生動而不枯燥乏味,我們有計劃地組織學生進行專題討論。提出思考問題,要求學生課下搜集資料,在課上進行討論發言,并討論發言情況作為評定學生成績的依據之一。在這種教學方式下,教師和學生可以平等對話,同步思維,既有利于師生之間的思想交流,也有利于教師及時發現、解決教學中的問題,還能進一步促使學生主動看書思考,提高他們的思維能力和認識水平。
讓學生直接參與教學過程,對于調動和發揮學生學習的主動性,提高教學實效具有重要意義。在課堂上,我們嘗試讓學生獨立講解某一節內容,要求學生自己備課、寫教案講義、制作課件,然后進行十到十五分鐘的課堂教學,并且把講課情況作為學生考核成績的一部分。學生由于專業、基本功和思考問題角度的差異,備課、講義和課件的制作也各有側重,講課的方式方法相應都有區別。通過這種互換式的教學方法嘗試,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鍛煉了學生的語言表達能力和邏輯思維能力,同時借助學生的多角度思考方式,也有助于提高教師的綜合能力。在民法學課堂教學方式的改革上,我們遵循的基本原則是:講授與討論相結合,注重對問題的平等討論和獨立思考的啟發;對教材的學習和經典著作的閱讀相結合,注重基礎的夯實和思想方法的理解;讀書與論文寫作相結合,注重學生研究分析問題能力的提高;課堂教學與社會實踐結合,增強學生理解和認知社會的能力。
三、不斷完善案例式教學
民法學教學應當與法學專業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培養目標相結合,課程的學習要能夠讓學生解決現實中的具體問題,因此在課堂教學中就應有針對性地開展和完善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要求學生要主動參與到民法學教學中,積極思考分析面臨的法律與事實問題,這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同時,對于培養學生的邏輯推理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和綜合分析問題的能力也大有幫助,進而對學生走上工作崗位從事法律職業亦大有益處。案例教學是在學生掌握了有關基本知識和分析技術的基礎上,在教師的精心策劃和指導下,以案例為基本素材,將學生引入一個特定事件的真實情境中。在討論前,教師不具體講解,學生自己閱讀、查閱相關資料或開展社會調查,聯系以往學過的知識,積極思考案例中的問題,并通過學生之間、師生之間的雙向和多向互動,主動參與平等對話和研討,尋找解決問題的辦法。在案例教學中教師和學生處于平等地位,就同一案例展開針對性的討論,教師以理服人,通過不斷的案例分析辯論使學生接受知識,而不是不強迫學生接受自己的觀點。案例教學法的特點在于學生不是通過死記硬背具體的法律條文來學習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則,而是通過學習、研究大量的案例來把握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則。學生在上課之前必須進行大量的課前準備工作,必須認真查閱、老師先前所發的案例匯編,查閱相關的資料。在課堂教學上,基本的方式是問答式、對話式或討論式。教師在授課中不斷提問,與學生就某個虛擬或真實案例進行討論,在討論中引導學生總結出法律的原則、規則以和不同各種法律之間的關系。在課堂上,教師上講述依據法學原理精心挑選的虛構或真實的案例,展示法官對這些案例所作的各種判決,從而可以使學生了解法官是如何根據對法律的本質和目的認識以及對法律制度的理解來參與法律程序的。同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對他們所面臨的難題又是如何解決的。在這些虛構或真實的案件中,學生或扮演律師或擔任法官,要求他們根據自己對法律的理解,結合所學到的法律知識和法學理論作出判斷和裁決。
教師根據學生的回答,指出學生在運用法律推理時出現的不足和法律知識上的缺陷,引導學生對法律問題進行深入思考。案例教學要求教師在課堂要善于抓住重點,突出主要矛盾,對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在課堂上,雖然教師和學生地位平等,一起討論理論上的問題和法律上的疑點,但在討論過程中教師應起主導作用。案例教學注重培養學生的分析能力與批判精神。學生必須認真學習法律規范包含的大量深刻思想,用批判的眼光去審視當今法律的目的和范圍,并且判定該目的和適用范圍是否仍然和我們現今的社會道德相一致。學生必須隨時做好對老師們所說的話提出質疑的準備,對老師所說的話不但要理解,還要努力證實。做好案例教學還要克服兩方面的錯誤認識:即過分重視案例教學而忽視理論教學和將案例教學理解為一種單純的減輕了教學任務。案例教學的優點顯而易見,但它不可能替代基本理論、基本知識的教學。
一、人權概述
(一)人權的概念
人權的概念和性質,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基于不同的階級和國家利益,既有不同的內涵,又有不同的界分方式。目前,學界尚未有一個為眾人共識的人權概念。有的學者在分析了現存國內外眾多人權概念之后,給人權下了這樣的定義:“人權即人的權利,是人應當享有的,并被社會承認的權利的總和?!雹儆械膶W者認為,人權是人生而享有及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及其不可缺少的延伸權利。、筆者認為,人權,就是人人作為人類成員應該享有的尊嚴、價值和自由;人人在行使權利和享有自由時,應當負有的道德、義務和責任。
(二)保護人權的必要性分析
人權的本質決定人權保護的必要。人之所以擁有權利是因為他是一個人。因此,權利不僅僅是達成目的的一種手段,而是目的本身。
人權是建設市場經濟實現經濟現代化的前提條件。當今美國的人權學家亨金教授認為:“人權成為我們時代的概念,部分原因是我們的時代是發展的時代,是工業化的時代,是城市化的時代。”②如果個人自由得不到完全的尊重,那么市場的自由活動將會受到抑制,也就會對經濟的發展造成消極的影響。
人權是實現民主和法治所必需的因素。無論人們對民主和法治之間的關系持有多么不同的看法,它們皆是國家制度現代化的固有部分。離開法治,民主就可能演變成專制。民主、法治、人權三位一體。
(三)法律途徑是保護人權的最佳形式
權利的保護是一個系統工程,人權的保護更是如此。法律保護是保護人權的最佳方式。法律的規則體系構筑了人權保護的最佳途徑;法律是以規則為起點,以規則評判啟動實際救濟為終點的活動,法律活動的準繩即法規是根據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制定的,是具體化,強制化和現實化的人權,隨著人們認識和改造世界能力的不斷加強,這種人權范圍也在不斷擴大。人權原則應盡快納入法律化軌道,從法律上予以根本性的保障。
二、民商法對人權保護現狀
民法的調整對象是一定范圍內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其實就是在保障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和人身權,而財產權和人身權是權利主體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權。因此,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能充分體現對人權的保護。民事法律在《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中確立了許多的基本原則,體現了對民事主體人權的保障措施。盡管改革開放20多年來相繼制定了幾十種民商單行法,最高人民法院也出臺了數量眾多的相關的民商方面的司法解釋,仍然無法解決大量的民商法律問題。綜合起來,民商法律、司法解釋主要存在的問題有:
第一,《民法通則》作為民商基本法律,大多數條文過于原則,缺乏完整的民商規范體系,對財產權、人身權、人格權、知識產權等四大基本人權的具體立法保護比較狹窄,不能適應現代人權保護法的要求和發展趨勢。如第104條規定,“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這些原則性規定在實踐中無法操作。
第二,許多民商單行法結構陳舊,內容保守,在法律責任中多為行政處罰條款,很少有保護民商主體合法權益的法律后果,帶有濃厚的行政部門保護的色彩,適應不了市場經濟和人權保護的需要?!豆痉ā返闹贫ê托薷木褪敲黠@的例證?!吨鳈喾ā返戎R產權的單行法,經過多次修改,在操作上有所改正,逐步迎合了加入世貿組織需要。
第三,現行的民事再審法律規定過于原則,使得再審制度沒有條件、時間和次數的限制,使效力不穩定和錯誤的終審判決,隨時都有被推翻的可能,造成上訪、申訴、告訴不斷上升,影響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第四,輕程序重實體的錯誤傾向仍然嚴重存在,不能正確處理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問題。比如以獨任審判員審理復雜的普通案件等,這些不重視程序法的情況,勢必影響了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
第五,從程序構成上看,我國的民事程序設計尚欠合理。比如,在審判程序中,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都是法官的事情,人民陪審員形式上和法官“同權同責”,實質上是“只陪不審”。
三、民商法上的完善
既然現有的民商法在人權保護方面存在著較多的問題,那么必須積極啟動立法程序,對民商法律體系進行重新建構,盡快制定出一部優良的中國民法典。
在更新民事法律時,必須牢固樹立兩個民商法律的基本理念:一是權利本位,二是私法自治。權利本位,可以理解為以權利為中心,只有授予人民以權利,之后才能談及義務,無權利則無義務。私法自治的核心含義是,民法要更多地給予民商主體自由創設權利的依據,每個人得依其真正自愿來處分有關私法上的事務。除非行使自治原則損害他人權利、集體、國家利益,必須予以必要的限制。一般地說,私法自治原則是對公法的一種制約,政府的重要性更多體現在當個人權利極度濫用以致損害他人權利的情況下進行干預,而干預的目的正好是為了“平等”權利更好的實現。說到底,政府以及公法最終是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為了主權在民的憲法原則和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
更新民商法律,應該大膽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的立法成果,早日制定完備的民法典。比如借鑒德國、荷蘭、俄羅斯等國的民法典,為我國民法典制定提供可參考的藍本。應當高瞻遠矚,面對世界,展望未來,應當符合全球經濟一體化、當今市場經濟發展和國際人權保護規則的需要,真正做到與國際接軌。
在土耳其為加入歐盟做不懈的努力的時候,宗教,道德,文化,法律各個方面與歐洲的生活方式的沖突,也比以往更加引人注意。東西方文化的交匯和沖突在土耳其顯得更加強烈,不論是政治、經濟、歷史、文化和法律,都在這里得到強烈的印證。土耳其不但地處歐亞兩洲,而且,在土耳其民族從亞州中部往歐亞大陸遷徙的幾千年的歷史過程中,都不斷受到中西各個民族文化,宗教思想的沖擊。它目前所處的位置和狀況,都有使我們對土耳其法律體系進行研究的必要性。
土耳其是一個地處歐亞兩洲,大部分領土位于小亞細亞的亞洲國家,國土78萬平方公里,人口90%以上是穆斯林。伊斯蘭的準則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占絕對重要的地位,對他們而言,很久以前伊斯蘭教義不僅僅是一種宗教教義,同時也曾經作為一種法律體系被運用。土耳其人在接受伊斯蘭教的同時,也把它作為法律在將近400年的歷史中慢慢被接受了.15世紀,土耳其人建立了軍事封建的奧斯曼帝國,以伊斯蘭教為國教,在廣大地區適用伊斯蘭法。從9世紀中葉開始,由于土耳其在進入阿拉伯伊斯蘭世界并且開始定居,接受伊斯蘭法律也成為了必然。在土耳其人建立的最后的王國中,特別是影響中亞歷史的奧斯曼時期的政治機構和行政法律是值得我們特別研究的。在安納托利亞這片土地上建立土耳其共和國之前,奧斯曼帝國時代的法律和行政設置結構對今天土耳其法律根源的影響是潛移默化的,所以奧斯曼時期的法律結構對今天的土耳其法律人士來講是最重要的典范。
到奧斯曼時期結束為止,幾乎都是單純的伊斯蘭特征,在300多年的過程中幾乎沒有改變。所以對我們來講,最重要的是在安納托利亞大陸上塞爾柱人建立的封建王朝,官僚政治中法語是他們的生活語言,但是阿拉伯語卻是他們的法律審判語言。
伊斯蘭法律的源泉就是古蘭經,它規定了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當時全部法律都是依照古蘭經和伊斯蘭的法典來規范的。伊斯蘭法律的根源由4部分組成,分別為:古蘭經(kur’an)、撒那經(Sünnet)、贊美神的詞(İcma)、個人意見和觀點(İçtihat)。這四個組成部分中,前兩個是不容爭執的。伊斯蘭的法律分行政法和特別法2種,行政法不但對宗教事務的模式和規范,宗教等級,稅務征收進行了規定,還把刑事方面的規定也都劃歸在行政法的范疇之內。它規定了復仇、傷害以及對通奸刑事和棒打的刑罰,對盜竊、搶劫、信仰的變更、造反和反叛的刑罰;并且規定了司法機構,審判方法和訴訟程序。在這部分中對通奸和信仰變更的處罰都有非常詳細的和嚴厲的規定。特別法中卻規定了:自由人,奴隸,家庭,遺產,伊斯蘭宗教基金,債務和分配,伊斯蘭法律中的所有權等等。
奧斯曼帝國的法制結構,僅僅是比塞爾柱王朝法律體系更加詳細,但從原則上是相同的。這個法律結構從建國到幾百年的歷史中慢慢消失,它的權威僅僅在統治中心保留著。奧斯曼帝國在踏上消亡之路上有很多內部和外部的原因。在內部原因上,我們可以說:法律是最重要的一個因素。
到19世紀,歐洲列強在奧斯曼帝國的領土上建立了各自自己的勢力范圍,亞洲和非洲的領土已被它們瓜分完畢。在歐洲殖民化浪潮的推動下,大工業興起,世界市場開始形成。就這樣,全球化的進程開始了。在這種情形背景下,西方法律對伊斯蘭國家的法律,特別是伊斯蘭法的發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隨著歐洲殖民制度的建立和鞏固,西方的法律制度通過治外法權等不平等條約影響日強,使傳統的伊斯蘭法受到強烈的沖擊。在內外交困的境況下,在想結束這種無希望情況的統治者SELIM三世的改革不成功之后,三世在(1808-1839也跨出了勇敢和潛意識的一步,為國家法律結構改革和更新而努力。從18世紀末開始,奧斯曼帝國被迫進行了一些重要改革,就是這個時候西部的影響也漸漸的進入了土耳其。1839年以后,土耳其的法律對西方更加開放。至此,土耳其法律系統也進入了土耳其法律是西方法律的一個組成部分的境地。在法律改革方面,奧斯曼帝國主要仿效法國的法律頒布了《商法》、《刑法》、《海商法》,并于1876年頒布了帝國歷史上的第一部《憲法》。1840年后,伊斯蘭法與西方世俗法在奧斯曼帝國里并存,而且存在著雙重司法系統,即沙里阿(şia)法院和世俗法院。但前者權限逐漸縮小,后者逐漸占主體地位。在引進西方法律的同時,奧斯曼帝國還采用西方國家法典的形式對傳統的伊斯蘭法規則進行了編纂,其產物是《馬雅拉》,它是一部民事法律匯編。這部法律匯編是伊斯蘭法律史上政府對伊斯蘭法規則予以編纂并頒布的首次嘗試。也是政府試圖通過法典編纂的形式使傳統法律系統化、明確化和現代化的最初探索。這種法律現代化的方式對后來產生了持久的影響,中東伊斯蘭國家傳統的婚姻家庭繼承法的現代化,一直采用這種方式。
土耳其是中東地區向現代西方民主政治過渡中,走在最前沿的伊斯蘭國家。建國后,土耳其廢除了已實行長達1200余年的哈里發制度,確立政教分離的政策。先后頒布了《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海商法》等。
今天土耳其法律系統是以穆斯塔法•凱馬爾(土耳其共和國創始人)為首的激進派,在共和國的初期1926-1938年期間對土耳其的政治、經濟、文化、法律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的結果,在執行了政教分開的政策的同時,也在1936年成立了大國民議會,開始實行民主選舉。
穆斯塔法•凱馬爾帶領的保衛國家的戰爭,在1920年3月16日趕走伊斯坦布的侵略者以后,1920年4月23號在安卡拉成立了大國民議會,做的第一個決定就是以斯坦布不適合做一個執政地,宣告一個政府的滅亡和一個新的政府成立。1921年隨著共和國的第一個憲法:“在下的一個不結盟的國家”的原則被確定后,根據這個原則,對在幾千年來,作為在中所適用的政治、管理規則和慣例,進行了一場大變革。
洛桑和平會議以后,和政府的法律改革一起,一個全新的獨立的國家展現在人們的面前。1923年洛桑協議的簽訂,對非穆斯林和外國人的不平等條款被取消。隨后,土耳其新的法律系統也被建立了。國家的法外治權和對非穆斯林的不平等待遇的取消,也意味著:人人平等的原則,在政教分開的新的土耳其法律系統中開始運用。
1923年,共和國宣告成立之前,以對以前生效的法律進行改革為目的,成立了一系列法律修改委員會:民法、訴訟法、貿易法、審判程序、和刑法修改委員會等。
當時民法修改委員會分為2部分,一部分,是以家庭法律為主,在他們的修改草案中,不論是不是穆斯林,都對個人和家庭中的宗教法律理論進行了規定。第二部分,是對其他法律系統和審判權利進行規定。這個草案,以國家需要為主線,建立了一個新的、現代化的法律體系。
1923年10月29日,從土耳其共和國成立的宣言開始,,到1924年取消哈里發政權為止,是土耳其共和國向社會改革,政教分離跨出了最重要一步的時刻。從這時起,執政黨作出了放下舊的法律體制,吸收西方法律系統中精髓的決定。首先對當時的《瑞士民法》僅作了一點修改后,幾乎全盤接受了。
《民法草案》完成之時,1925年11月5號由共和國總統穆斯塔法•凱馬爾宣布新民法的通過。1889年的《意大利刑法》在1926年被土耳其接受的同時,依靠德國和意大利法律體系為基礎的一個新的《貿易法》也產生了。
在1926年10月4日《貿易法》和《民法》同時生效。865號《貿易法》中,第一部分是以通常的理論規定了:貿易公司,商業債券,商業承包等等。隨后在1929年5月13日的1440號法令,是在865號法令上附加的《海商法》,在這一部分中一共有1485條,這是土耳其共和國的第一部《貿易法》,一直到1957年1月1日廢除為止。
新的《民法》和以《瑞士債務法》為源泉而制定的土耳其《債務法》一起在1926年10月4日同時生效。這樣,人人平等――這個長期以來人們追求的目標,得到了實現。從此以后,土耳其國民之間,不論性別,民族,宗教,實行人人平等,男女平等原則的歷史開始了。
在《民法》和《債務法》從《瑞士法律》轉接過來之后,其他基礎法的轉接也開始了。與西歐國家中相聯系的法律一個個被翻譯后,就生效了。土耳其共和國法律系統理論也進入了大陸法系的范疇中,就這樣從奧斯曼時期到現在,一個“和時代需要緊密聯系”或“和現代法律一起,最現代的一個法律系統”,土耳其法律工作者的努力下,僅用了短短3年時間就實現了。對舊的法律和西方法律之間的矛盾,他們以激進的觀點和改革的態度對待的。
1929年生效的《海商法》是以德國法律為源泉制定了?!对V訟法》以瑞士的訴訟法為樣本,在1927年生效。《刑事訴訟法》仍然以德國法律為源泉,并在1929年被接受?!镀飘a和執行法》卻是依照《瑞士聯合破產執行法》制定并在1929年生效。《稅務法》的一個重要部分依然是以西歐,特別是德國法律為基本,而制定。所有這些法律都是為迎接以后的形勢變化而作準備的。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出,土耳其的法律體系就是大陸法系。但因為當時在照搬的過程中,法律人士在編寫土耳其法律的時候,仍然使用了大量的阿拉伯語,直到今天為止土耳其法律仍然是一個晦澀難懂的學科。土耳其歷史上,這類國家曾長期奉行伊斯蘭法,但在近代以來的改革中己徹底放棄伊斯蘭法而以西方法律代之。盡管這類國家的法律制度都己引進西方的現代法律,但國內大多穆斯林仍然認同傳統的法律文化,這就導致了法律制度與法律文化間的沖突,成為法律現代化的巨大阻力。
論文材料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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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正式實施,1997年頒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廢止。新《條例》分為總則、職權、組織管理、警務保障、附則等5章34條,相較于《暫行條例》,重點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職權、組織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較為全面的修訂、規范,是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實行十幾年來的成果總結。新《條例》的實施,有助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務工作沿著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的軌道前進,促進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的專業化、正規化、職業化建設。
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承擔著“維護審判秩序”、“押解看管被告人或罪犯”、“執行死刑”、“執行司法拘傳拘留”等職責,“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司法力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的警種之一”,從這些規定來看,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代表著法律的公正,稍有不慎,就會損害職業形象,褻瀆法律的尊嚴。
作為一名基層法院的司法警察,十幾年來一直工作在執法第一線,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有切身的感受,在新《條例》出臺之際,本人不揣冒昧,談一談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隊伍建設。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的現狀
經過三十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的經濟建設取得巨大的成績,國家從“一窮二白”的困境中走了出來,人民生活變得相對富裕。與三十年前那種簡單的社會結構相比,現在的人們復雜得多,涌現出各種不同社會矛盾,整個社會“處于走向現代化”前的矛盾聚集階段。矛盾的增多帶來了訴訟案件的增多,這給人民法院的工作帶來了空前的壓力,也給司法警察隊伍帶來了一些問題。
(一)司法警察警力嚴重不足
根據有關文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人數應為本院在編人員總數的12%,而目前大多數法院的警察人數大都沒有達到個數目。司法警察不足,而訴訟案件增加了好幾倍,這種現狀嚴重影響了法警工作任務的完成,造成司法警察超負荷運轉的局面。遇到刑事審判案件集中時,法院往往向武警部隊救助,由武警押解犯人或被告到庭審判。司法警察警力的不足,也導致了法院“執行難”、“法律白條”等問題。
(二)司法警察的職責不明確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雖然規定了司法警察的職責,但在法院的執行過程中大為走樣,司法警察每天都在院領導眼皮底下過工作,他們就像一塊磚,院長、法官有什么需要,他們就被派去做什么,很多法院的司法警察承擔著司機、文書保管、會計、收發等工作。這種做法嚴重影響了司法警察的專業性建設,大大降低了司法警察的職業品格,導致很多從業人員職業神圣感降低。
(三)司法警察管理體制不流暢
現在的司法警察管理體制是《暫行條例》的產物。《暫行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地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的管理”。這只是一個大的原則,究竟如何管理、如何操作,最高人民法院沒有相應的細則出臺,這就造成了各地法院按照自已的需要進行管理,結果是上級管不了下級,上級領導想管下級法院警察,也無從管起,下級法院警察更多地看本法院領導眼色行事。甚至出現上級法院只調下級法院警察干活,其它事不聞不問,下級法院警察借故推脫上級法院交給的任務的現象。
(四)設備落后法警戰斗力偏弱
相對來說,司法警察主要由人民法院系統管理,法院是標準的吃財政飯的部門,不可能有額外的收入,這就造成了司法警察的設備老舊,很多法院司法警察除了手銬之外,再無其它執法工具。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雖然制定了《司法警察教育訓練大綱》,但限于人手不足、經費有限,司法警察的訓練處于空白狀態。法警的戰斗力不強,導致近幾年不時發生罪犯在庭審途中脫逃的現象。
二、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
任何問題的產生都有它的原因,作為這支隊伍的一員,我認為,造成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如此現狀,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司法警察的法律地位不明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究竟處于何種地位,我國的法律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法院設法警若干名”,設立若干名法警做什么,并沒有一個細則對此詳細說明,法警與法官、書記官有何區別,也沒有一個比較好的解釋?!度嗣穹ㄔ核痉ň鞎盒袟l例》的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職責”,但法警如何在法官的指令下執法,也沒有一個詳細的說法。
(二)法院領導不重視法警工作
對于法院領導來說,法院的主要工作就是判案,法官、執行員、書記員才是法院的主體,司法警察屬于法院的輔助人員,這種見解直接導致了法警地位的下降,出現法警當司機、會計等現象也就不足為怪。近幾年,“執法難”問題突出,法院領導才想起了法警,但是如何讓法警提高執法效率,很多法院領導并沒有什么高招,執行難問題仍然不斷蔓延。
(三)法院的經費緊張
法院是靠政府的財政拔款來維持運營的,作為法律的代言人,法院不可能通過其它途徑來增加自己的收入。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法院所承擔的工作也在快速增長。很多法院領導為了保證主要工作能順利進行,經常把法警建設的費用劃作他用,有些地方的法警,甚至連人民警察的崗位津貼都被法院挪作他用。
(四)法警的自身素急待提高
無庸諱言,造成司法警察隊伍問題的原因,與法警本身有很大關系。前些年,我國法院的司法警察,好多人是從司機、收發員、會計、行政干部轉崗而來的,也有的是從法官、書記員系統淘汰而來的,專業才能無從談起,個人素質不高,也導致執法能力低下。
三、建設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的措施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一直站在執法的第一線,他們的一言一行關系整個法院的形象。建設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有利于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提高法院的辦事效率,破解執行難等難題。
建設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應從以下幾點著手:
(一)認真學習落實新條例,明確法警的職權職責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是對暫行條例實施了十幾年的一個總結,解決了暫行條例存在問題:在職責職權方面,對司法警察執行安全檢查、配合民事執行等職責的定位做出了相對細化、準確的表述;明確了司法警察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具備的7項職權,尤其是明確了司法警察在法官指令下履行職責的具體情形,解決了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的地位問題與工作問題,為司法警察的專業化、職業化、正規化建設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提高法警的個人素質,將不合格者淘汰出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規定,今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須是使用國家專項編制的人員擔任,并實行警官、警員職務序列。在司法警察的管理章節中,新條例對新入職的人員作了明確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法院的司法警察管理部門應根據專業化、職業化、正規化的原則,對所有的從業人員進行一次大規模的考核,不合格者轉崗或退休,提高司法警察的戰斗力。
(三)落實司法警察經費來源,提高警用裝備水平
《人民法院司法警條例》第四章規定,司法警察經費要納入法院的預算、警用裝備要現代化,并用一定篇幅對司法警察的工資福利等做出細化和明確。根據這些條款,司法警察的工作納入法律條文,有效地制約了各級法院領導隨意施政的行為。作為司法警察的從業人員,要通過認真學習新條例,爭取更好的工作環境,提高法院的警用裝備水平。
(四)認真學習訓練大綱,提高隊伍的專業化程度
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落實,一系列法律法規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出臺,立法以相當快的速度覆蓋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但遺憾的是,人們發現對社會關系行使基本職能的仍然是一些傳統的機制,構建起來的法律體系沒有完全融人我們的現實。事實上,早在上個世紀四十年代,曾任民國政府司法顧問的美國法學家龐德就曾告誡中國法律專家不要無限度追求立法層次上的西化,西方法制是有一套功能要件與之配合的。梁治平先生也說道:“因了觀念的不同,一種技術既可能‘物盡其用’,也可能‘形同虛設’。所以歷史上凡割裂兩者,只要技術,全不顧觀念者,沒有不失敗的?!彼^的法律現代化,并不僅僅是法律制度的轉型或法律操作技術的進步,也并非是簡單地向西方國家法律制度認同的過程,在它其間必然蘊含著每個國家在各自的歷史文化視野中的不同價值趨向和模式選擇,也可以說是一個民族在其歷史變遷過程中文明結構的重新塑造川。僅有制度的引進和移植,而缺乏與之相適應的內在條件、社會背景和文化土壤,被引進和移植的制度是很難“存活”的。法律的接受須與中國的內在文化相契合,為此必須對傳統法文化予以準確的定位,處理好本土文化與外來法律資源之間的關系,完成傳統法律文化的創造性轉換。
一、傳統法律文化的定位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以儒家倫理為內核,產生并服務于自然經濟和宗法社會。儒家以“禮”作為基本的社會行為規范,禮的主要功能在于“別貴賤、序尊卑”,漢朝確立儒家的獨尊地位,禮融進了諸子學說中的可取成分,成為“禮教”,并進而成為封建社會統治階級推導立法、司法的原則和理論依據,其要旨即是“三綱”—“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以及由此衍生的“親親”、“尊尊”的政治倫理原理。
“親親”、“尊尊”確立了“尊卑有序、貴賤有別”的宗法等級秩序,使古代法成為等級的、身份的法?!疤烊撕弦弧钡暮秃蟼惱?,道德教化所產生的“禮讓”則產生厭訟、無訟的傳統。儒家思想為歷代封建統治者發揮至極致,被所利用,形成所謂的政治文化,成為專制政治的附屬品,喪失了評判、矯正政治現實的功能。有學者由此得出結論,認為“儒家倫理與法治精神格格不人,嚴重阻滯著法治所追求的公平、正義、自由、權利的實現”,甚至認為當前所出現的“道德滑坡、法律松馳、司法腐敗是傳統文化對市場經濟的不適應癥狀”。將當前所出現的社會問題完全歸咎于儒家倫理。恐怕儒家文化背負不了如此之大的罪名。所出現的種種社會問題,誠如先生所說,舊的制約機制—禮治秩序被打破,新的制約機制未建立。大量權力行使處于真空狀態,法律至上原則落空。這種對儒家文化予以徹底否定的觀點與德國法律社會學家韋伯的理論不謀而合。韋伯認為儒家思想缺乏基督新教的倫理精神,因而不能導致資本主義的發展,而使西方逐步通向現代化道路的“工具理性”則是中國沒有的,這種將儒學與現代化、法治對立起來的觀點從理論上、事實上都是站不住腳的。
從理論上說,即使儒家思想不能孕育出資本主義的大樹,并不能說明它必然與現代化社會絕緣(現代化并不等于西化或資本主義),也不能說明它必然與現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馳。有事實為證,亞洲四小龍和日本經濟的騰飛就以無可辯駁的事實說明儒家思想與現代化、法治并非水火不容。以新加坡為例,新加坡政府高效廉潔,社會秩序穩定、社會成員文明禮貌?!靶录悠略诮邮芪鞣轿拿鞯耐瑫r,揚棄了西方文明中可能導致混亂、破壞和諧的一面,轉而從東方文明尤其是儒家思想中發掘出可利用的資源,在西方的科學理性精神中注人了東方的倫理精神和人文內涵?!庇纱丝梢姡寮宜枷氩⒎桥c現代化必然背道而馳。相反,儒家思想有其積極、合理的因素,儒家思想在經過清理、改造后,能夠轉化為有利的時代精神,達到使傳統與現代,東方文明與西方文明的互動互補。
所謂使儒家文化做創造性的轉化,實際上就是通過對儒學的現代診釋,發掘、弘揚與現代化相協調的思想,批評、避免與現代化相矛盾的思想。
二、儒家文化的現代性意義
在談到傳統儒家文化的現代性意義時,我們先對中西方法文化進行簡單的比較。
西方法文化可以說是一種市民法文化,它把一切人際關系統統視為市民關系,視為契約的產物,這種冷冰冰的契約在帶來平等、權利的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西方社會人際關系的冷漠、親情的淡漠。追求自由、個性張揚的個人主義在促進社會進步、個人潛質的發揮同時,也帶來貧富懸殊,對環境的破壞和向外擴張的侵略意識,對人權的過分保護,則導致對犯罪的控制力度減弱,司法效率有限甚至低下,犯罪猖撅。
再來看中國傳統的法律文化,如上文所說,傳統法文化是禮治文化,倫理文化,將一切人際關系視為家人,親屬之間的關系。家國一體,天理、國法、人情三者相通。“親親尊尊”是其核心原則?!坝H親”要求在家族范圍內,人人皆要親其親,長其長,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義、婦聽,“親親父為首”全體家庭成員以父家長為中心?!白鹱稹奔匆谌鐣秶鷥茸鹁匆磺袘撟鹁吹娜?,君臣、上下、貴賤應倍守名分,一切臣民應以君主為中心,即所謂“尊尊君為首”。
“親親尊尊”的確是對等級秩序的維護,但它也有重視親情、重視家庭的一面,只要將它限制在合理的限度內,不把它發展為“親親得相首匿”、“以親害疏”,“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它是積極的?!坝H親尊尊”強調親屬之愛的崇高性、正當性,反對以物欲害親情,主張國家政治應像家庭生活一樣有人情味,主張給人們更多的保護親屬的權利,主張責成人們以更多的敬愛親屬的義務,這種思想在當今物欲橫流的社會,是有其積極意義的。
再來看儒家思想中的“天人合一”觀。“天人合一”講究“和為貴”,不尚爭斗,強調整體的和諧甚于一切,法律的尊嚴服務于“天人合一”的整體利益,認為為自己或他人的公正而斗爭是直接與一種自然的、道德的人生態度相對立。因為這一行為破壞了關于自然和諧的假設,仁慈和謙恭作為處理人際關系的合宜手段,造成了無訴的價值取向和忍讓、屈從、不尚爭斗的民族性,但是同樣的只要不將“天人合一”夸大至極端,而只取其合理的一面或賦予其新的含義,是可取的?!疤烊撕弦弧睂⑷?、自然、社會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保持人與社會、自然的和諧,這對維護社會的統一與穩定,具有不可忽視的內在價值。只要不把“天人合一”解釋為為了和諧而無限度犧牲個人正當權益,不把“仁慈、謙恭”變為無條件的忍讓、曲從,而把它控制在一定的度內,它是合理的,自由是法的目標,和諧、秩序也是法的基木價值。
儒家思想也注重修身養性、道德教化,其目的在于塑造圣人般的理想人格,由“內圣而開外王”,如孟子所言“窮則獨善其身,達者兼濟天下”,但對內在道德過分偏重則走向了泛道德主義的極端。傳統文化中對于人的內在德性的要求是應予積極肯定的,但要防止將道德的作用無限擴大,避免使法律和道德的關系錯位,只要將道德的作用限制在合理的限度內,對德性的要求不是寄望于成圣成賢,而是做一個誠信的人,有獨立品格的人,具備仁義、智慧等良好品性的人,那么儒家的修身養性在法治社會中是有現實意義的。畢竟“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沒有道德力量的支撐,沒有自律的充分保障,法律會成為單純的規范形式而失去生根的基礎。在市場經濟社會中,對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意志薄弱者難免利令智昏,注重理想人格塑造的儒學可以作為人們的清醒劑,在一定程度上以獨特的方式對人們行為予以引導、制約,彌補法律調整的不足,實現社會控制手段的互補。
通過對中西法文化的比較,我們可以發現西方市民法文化與中國倫理法文化是各有優缺的。儒家倫理在經過改造、轉化之后,在不犧牲法治的根本價值前提之下,可以矯西方文化之偏,建成“溫馨而理性的法治模式”。中西法文化的結合,應當是中國法律文化的現代化之路。
三、出路
在對待法律文化的態度上,有學者指出“建設法治國家的當務之急是文化改良,回歸‘五四’,完成‘五四’未竟之業’。誠然,有其歷史意義,但五四時期的知識分子將民族屈辱和國家的落后歸罪于儒家思想,提出“打倒孔家店”,主張全盤西化,但并不如五四先哲預期那樣,全盤西化之路實際上是一條畸型之路,我們摒棄了本身優良的一面,但卻不自覺地保留了壞的一面,我們吸收了西方最表面、最膚淺及最劣質的一面,卻沒有攝收最深層和最優秀的一面,如仿效西方民主選舉形式,卻沒有法治的基礎及其它機制去約束操縱選舉行為。
正如前文所述,西方文化并非十全十美,西方社會如今也面臨著嚴重的社會問題:如槍支泛濫、人格分裂,暴力犯罪、吸毒等,“西方也沒有解決中國問題的‘靈丹妙藥’,因為它自己也陷人深刻的思想貧困之中”。西化之路行不通,除了西方文化也存在缺陷之外,還在于“設計得再完美的體制和程序,如沒有傳統力量的支持,就難以有效運轉,甚至難以為繼”新法制如沒有中國特色,是很難真正在中國有效。中國的傳統法律文化是中國實現法治的根基,輕視或否定自己文化根基是悲慘的事。
新華社入2003年1月5日電文“房地產業‘三外’現象預警風險”指出,在房地產領域,外行業插手、外來人涉足、外來錢染指的現象很嚴重,眾多業務和房地產毫不相干的上市公司也加人這一潮流。這一狀況,不但導致我國房地產業出現泡沫,也會導致金融業的高風險,甚至危及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與房地產業的“三外”現象相對應,在我國高等教育中,也存在把“房地產”分別歸屬于工程管理、公共管理、工商管理“三專業”的現象,共同的原因是深受計劃經濟時代的理念約束。加人WTO后,無論是房地產行業,還是房地產業專業教育都必須“現代化”。
一、房地產專業教育現代化的內容和墓礎
從行業實踐看,現代不動產管理是綜合性管理活動,專業內容涉及經濟、管理、法律、金融、投資及少量的工程知識。這一學科產生的基礎和存在的原因,在于這一行業中市場規律和管理規律的特殊性,以及開發過程和交易過程的復雜性、專業性,專業內容涉及范圍廣泛。其中,不動產市場規律的特殊性,表現在沒有統一的市場、產品的非標準化(區位特性不同)、交易時產品不可移動交割等方面。房地產行業工作實踐中,有估價、經紀、、法律服務、資產管理,也包括征地拆遷、報建、報批、項目籌資、風險管理、投資決策、資本運營、預結算、工程管理等各個方面,這些工作所需要的大部分都是“法商管理”專業知識。
“法商管理”是房地產專業教育現代化的主要內容。法商管理是以財經、政法類專業知識為主的法商綜合應用管理,內容涉及經濟、管理、營銷、金融、投資、保險、會計、財經、政法等方面。由于其專業細分程度高,學科設置齊全,內容實用性強,能較好適應現代不動產行業發展綜合性強、涉及面廣的特點和要求。現代不動產行業管理中,還包含少量工程、規劃知識。以法商綜合管理為基礎,經過專業資源整合,可以辦起“現代不動產”管理這一新興專業。美國著名不動產學者查爾斯·H溫茨巴奇等人所編寫的《現代不動產》一書,為我們展示了美國現代不動產管理專業內容的全貌,主要內容也是法商管理的綜合知識。從國外高等院校不動產教育的先進經驗來看,不動產類專業作為一門應用管理專業,綜合性強,專業性內容含量高,并非哪類專業基礎都能辦好。即使是有土木建筑專業的工科院校,也不一定在辦房地產類專業方面具有優勢,這與一般人頭腦中的印象相反。在國際上,法商院校興辦的“不動產管理”專業教育,是最具發展潛力的。
國外高等教育的先進經驗表明,現代房地產管理教育應以法商管理的綜合知識為基礎。
二、房地產專業教育現代化的規范和引導
辦好不動產專業教育,重視專業人才培養,規范和引導我國房地產專業教育現代化,可從以下方面進行。
(一)搞好學科管理和指導
建議由國家教育部組織,聯合國家建設部、國家土地管理部門、國家司法部門、國家資產管理部門,組織各大高等院校不動產相關專業的學者,成立“現代不動產管理”學科和專業教育指導委員會,規范和發展我國高?,F有的房地產類專業教育。 目前各個高校的房地產專業教育,分屬于“公共管理、工商管理、工程管理”三個不同專業,這是計劃經濟觀念的產物,必須加以規范和統一協調,才能有利于房地產專業教育的發展。
(二)主要由具有法商專業資源的院校來興辦
從專業特點和內容看,興辦現代不動產專業教育,具有法商專業資源的院校更有優勢和潛力。以廣東商學院為例,房地產專業教育歸屬于工商管理學院,在房地產營銷、投資、資本運營、估價、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師資,已有一定的基礎。此外,廣東商學院金融學院的房地產金融、法學院的房地產法也有相應的師資。再加上正在籌建的行政與公共管理專業,若能進行資源整合,做好專業發展規劃,可以發揮出巨大的潛力,在廣東高校群同類教育競爭中有鮮明特點和相對優勢。
(三)做好專業發展的規劃定位
第一,“房地產經營管理”是個大專業,學歷層次以研究生和本科教育為主,還可考慮設置“房地產金融投資”、“房地產法律”等專業方向。若僅以其中的“物業管理”作為專業,則可發展??平逃R驗榉康禺a是應用學科,綜合性強,涉及面廣,不是??苾赡晁軐W透的,否則學生畢業后,將難于勝任相關工作。
第二,專業內容規劃可包括不動產營銷咨詢、不動產開發、不動產金融投資、不動產法律服務、不動產估價經紀、不動產公共管理。培養目標面向國土房管、稅務等行政事業單位、金融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律師所、估價所、經紀所、行、咨詢公司等)。
第三,加強師資隊伍建設。一方面整合現有的房地產專業師資,另一方面吸納相關基礎學科的人才。房地產是新興學科,目前國內房地產類專業方向,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的高校僅有人民大學、清華等少數幾家高校。部分高校若引進房地產類的博士、教授有困難,但是,如果有選擇地吸納房地產相關的基礎學科、傳統學科的專家、教授,如經濟學、經濟地理、城市規劃、建筑理論、建筑歷史、區域經濟、民法學等學科的人才,這些領域有很多高層次人才,也有興趣從事不動產這一專業,吸納這些方面的人才并不困難。
(三)做好相關學科的分工協調
不動產管理的學科有“不動產開發”、“不動產金融”、“不動產法律”、“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投資”、“物業管理,’(本質是資產管理與服務)等,而“城市規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只是不動產管理的相關基礎。
于是,我在《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一文中,對“中國為什么會缺失中國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這個理論問題進行了回答,并對中國法學這個“時代”做出了“總體性”的反思和批判。具體而言,我采用經過界定的“范式”分析概念,對中國法學中四種不同甚或存有沖突的理論模式即“權利本位論”、“法條主義”、“本土資源論”和“法律文化論”進行了深入探究。最終我得出結論認為,中國法學之所以無力引領中國法制發展,實是因為這四種理論模式都受一種“現代化范式”的支配,而這種“范式”不僅間接地為中國法制發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圖景”,而且還使中國法學論者意識不到他們所提供的不是中國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與此同時,這種占支配地位的“現代化范式”因無力解釋和解決因其自身的作用而產生的各種問題,最終導致了所謂的“范式”危機。正是在批判“現代化范式”的基礎上,我認為,我們必須結束這個受“西方現代性范式”支配的法學舊時代,開啟一個自覺研究“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法學新時代。
據此,我們需要思考和追問的是,那種“現代化范式”具體以什么樣的方式支配了中國法學的研究,甚至使中國法學的研究意識不到這種支配?或者說,“西方法律理想圖景”在中國法學研究中究竟是如何不加反思和批判地被誤置為中國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的?在本文中,我將以 “消費者權利”的法學研究為個案,對此做出比較具體的考察和說明。
我之所以認為“消費者權利”與針對中國法學研究的討論具有相關性,從根本上說是因為,我認為中國法學研究與中國現實生活中切實面對的“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之間的關系,可以典型地說明中國法學所陷入的困境。我們將看到,一方面,中國法學對于關乎人之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消費者權利”保護這個日益突顯的現實問題,并沒有給予應有的關注;另一方面,即使是那些有限的圍繞“消費者權利”問題所進行的討論,也都帶有嚴重的“都市化趨向”和“部門法學科趨向”,以西方法律中的概念或法條來“裁量”或“量度”中國“消費者權利”問題上的具體現實。也就是說,在中國法學關于“消費者權利”的研究中,作為研究出發點和依憑所在、并賦予它以根本意義的“中國”這一特定時空的要素,不知不覺中被消解掉了,中國法學研究中的“中國”因此而嚴重缺位。
為什么“打假法律越‘完善’,造假案件越泛濫”
就“消費者權利”在中國體制方面所受關注的程度而言,我們大體上可以指出:
第一,自1983年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把每年的3月15日確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始,廣州于1984年9月便成立了在當時中國影響最大的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同年12月,中國消費者協會也正式成立。1987年9月,中國消費者協會被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接納為正式會員。在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不斷發展的同時,中國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也在不斷完善。當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僅包括1994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甚至還包括分散在民事、經濟、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規中相關的規定或條款。再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法律對消費者所享有的下述九項權利進行保護,即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獲知權、受尊重和監督權。
第二,更為重要的是,中國通過每年3月15日展開的“消費者權益日”運動,國務院領導的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的聯合行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牽頭并由公安部、農業部、商務部、衛生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海關總署共同制定《食品藥品放心工程實施方案》以及展開的各種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的行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所頒布的一批有關打假的司法解釋,各省市持續開展的“百城萬店無假貨”和“清柜臺”等活動,以及創建“購物放心店”、“放心街”、“放心市場”等活動,“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可以說是得到了中國各階層應有的關注。
但是與此同時,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犯罪活動也不見收斂,反而呈現出了日益猖獗之勢。一如我們所知,衛生部于2002年底公布了當年的十大食品制假售假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又于2003年公布了當年的造假案例。近來,關于假冒偽劣食品的新聞,更是越來越直逼人類生存的安全底線:藏著吊白塊的米粉、飽含生長素的豆芽、劣質嬰兒奶粉、氨水泡制的粉絲、敵敵畏浸泡的火腿、死豬肉制作的肉松、添加工業冰醋酸的老陳醋、“福爾馬林”浸泡的水發食品、工業鹽腌制的泡菜、用色素養出來的紅心雞蛋,乃至韭菜、香腸、肉丸、餃子、竹筍、醬油、瓜子、果丹皮、黃花菜、飲料、煙酒等日常食品都可能含有不同程度的毒物質。
面對這種逆向發展的情勢,亦即我所謂的“打假法律越‘完善’,造假案件越泛濫”的情勢,我們必須做出直接且嚴肅的追問:為什么在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之法律法規越來越“完善”的情況下,為什么在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之運動越來越“徹底”的情況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犯罪活動在中國卻反而呈現出日益猖獗之勢?
顯而易見,這是一個極具現實意義的中國法律問題和中國法學問題,或者說,這既是一個極具中國性的“問題束”,也是“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之所以能夠成為中國法學因受“現代化范式”的支配而不關注中國現實生活的典型性之所在,因為從理論上講,其間還隱含有至少這樣幾個我們不得不直面的問題:
第一,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犯罪活動在中國屢禁不止并嚴重侵害“消費者權利”的情勢,在我看來,乃是與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中國,在當下世界結構之政治、經濟和意識形態等因素的沖擊下所必須面對的一種困境緊密相關的。這是中國在當下世界結構中的特有問題,因為在西方現代社會影響下的中國,一方面,那些以西方現代化社會之景象為基礎的各種新的預期和希望;而另一方面,由這些景象而形成的對貧困和低水平生活的強烈意識,都經由現代大眾傳播媒介的廣泛渲染和強調而變得更加突顯了。這些新的預期和希望以及這種強烈的貧困意識,在既有的政治經濟制度安排不可能急速擴大財富以滿足大眾需求的情形下,除了導致廣大民眾竭力想摧毀或改革那些造成匱乏的現行經濟結構以外,在無法以合法的方式迅速致富的情勢下,還會轉換成另外一種趨勢,即以“低成本”的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方式達致迅速致富的目的。
第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犯罪活動在中國的日益猖獗,在我看來,主要有這樣兩大趨勢:一是迎合中國“都市化”和“現代化”進程而主要制售“假冒偽”的中高檔時髦產品,二是抓住中國依舊是一個以農民和貧困人員為主要人口的社會而主要制售廉價的“劣”質產品,而其間則以食品和藥品為重。必須承認,上述第二種趨勢更是“中國”的,而且也是對消費者生命權利侵害更大的,因為我認為:
首先,中國迄今為止的消費者組織或機構都有明顯的“都市化”趨向。法律法規或相關的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的運動也都有著明顯的“都市化”趨向。因此,無論是在數據的統計上,還是在法律法規的針對性上,它們也主要是與中國的“都市化”相應和的。顯而易見,這種“都市化”的趨向,在很大程度上遺忘了中國的農村和農民,歸根結底中國即是由傳統的“城鄉二元結構”和新興的“貧富差距結構”構成的真實社會。
其次,與上述構成鮮明對照的是,“劣”質食品和藥品正在大規模地流向貧困的地區和農村。一如我們所知,“劣”質食品和藥品的特征不僅是廉價,而且這些“劣”質食品和藥品往往不會馬上表現出它們所具有的毒害,而等到人們發現這些毒害結果時,已經對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了重大傷害。這里的要害之處在于:這些“劣”質食品和藥品不僅會極容易侵害到每個正在食用食品和服用藥品的中國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更會因其價格低廉而流向低收入階層,尤其是流向貧困的中國農民階層。
第三,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犯罪活動在中國屢禁不止并嚴重侵害“消費者權利”的情勢,在我看來,還涉及到中國社會轉型階段地方保護主義和地方政府監管和地方司法機構執法缺位的問題。我們可以肯定地指出,大規模的惡性食品或藥品安全事件的背后,往往是相關地方政府部門在某個環節的監管出了問題。在眾所周知的山西白酒中毒事件中,無疑表明了地方政府部門對工業酒精銷售監管的缺位:不法商販勾結地方政府個別官員,致使工業酒精隨便售賣,然后一兌水就變成了侵害人命的散裝“白酒”。這里的關鍵點在于:一、大規模的、專業化的、災難性的假冒偽劣商品生產活動往往是在相關地方政府部門保護下形成的;二、售賣假冒偽劣商品的活動也往往能夠得到當地工商等市場監管部門所提供的各種形式的保護(比如王海發現的大連銷售偽劣電纜電線的公司正是被相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予的“質量信得過單位”稱號者);三、地方政府部門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以罰代刑(比如2003年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共查處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案件16.14萬件,案值18.86億元,但是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僅有191件),而這實際上是在與制假售假者進行“共謀”,縱容制假售假者在罰款的“制裁”下繼續制假售假,甚至為地方部門或政府官員個人謀利益。
所有上述現象都表明,在中國保護“消費者權利”方面,一個核心的維度是中國地方政府的執法質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針對性:這里不僅涉及到地方政府部門監管力度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如何對地方政府部門的權力本身進行制約,以及如何對地方政府部門濫用權力的做法進行追究和制裁的問題。
法學家們的“空中樓閣”
顯而易見,“消費者權利”保護的問題,或者說,食品和藥品安全問題,乃是中國當下所面臨的一種 “活的”、日常的、每時每刻都關乎人之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問題,更是關涉到中國在當下的特定時空中所不得不直面的一個具有中國性的“問題束”。面對這樣一個問題,我認為,我們確實有必要對中國法學在這個領域中的研究狀況做一番分析和檢討。根據本文的論旨及結構安排,我選擇分析和檢討的,乃是CSSCI即“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所收錄的中國法學期刊中所發表的有關消費者權利的論文。
就CSSCI歷年收錄的中國法學期刊而言,1994年至1998年共收錄17種法學期刊:《中國法學》、《法學研究》、《中外法學》。1999年又增加4種法學期刊,2000年再增加1種。至此,CSSCI共收錄了22種中國法學期刊。
在對這22種中國法學期刊進行檢索以后,我們可以發現:第一,這些法學期刊(其中的18種)在這個期間共發表文章3245篇,而在篇名中直接表明討論和研究“消費者權利”問題的論文僅有25篇。即使在這僅有的25篇文章中,在筆者看來,還有6篇論文與中國“消費者權利”保護的問題無甚關聯,即《關于啟動消費需求的稅法思考》、《試論消費信用合同的“冷卻期”制度》、《大力培育我國的教育消費市場》、《歐盟消費者銷售法指令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之比較》、《歐盟統一大市場中的消費者保護一體化研究》和《論西方消費者保護法的歷史演進》等論文。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基本上可以認為,中國法學論者對中國人時刻面臨著的關乎人之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消費者權利”保護這個現實問題,并沒有給予應有的關注。
第二,再就CSSCI所收錄的中國法學期刊發表的那些討論“消費者權利”問題的論文來看,我認為,它們主要是圍繞著這樣幾個問題展開其論述的,即如何理解“消費者”、如何界定“生活消費”、單位是否為“消費者”、“知假買假”是否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等問題。因此,從這些論文討論的重點來看,我們大體上也可以認為:
首先,這些法學論文表現出了一種與消費者組織、有關消費法律法規或打假運動相同的明顯的“都市化”趨向,亦即在“現代化范式”支配下把原本復雜的中國“城鄉二元結構”與“貧富差距結構”重合的社會做了一種盲目比照西方現代社會的“都市化”同質處理;從本文所選擇的這一具體個案來看,那些信奉“現代化范式”的中國法學研究者實際上是把“消費者權利”當成了一個“同質”的現代性問題,進而把“消費者”視作一個“同質”的現代主體。因為無論是在案例的選擇上(比如“王海打假案”、“薛萍訴北京燕莎友誼商城案”、“何山訴樂萬達商行案”、“耿某訴南京中央商場案”等),還是在論題題域的限定上(比如“定式合同”、“房地產”、“電子商務”、“知假打假”等),他們都在很程度上遺忘了“消費者權利”的保護問題在中國的農村或貧困地區與在中國的發達都市或地區是截然不同的,他們在根本上忽略了“消費者權利”的保護問題實際是在中國的農村或貧困地區――歸根結底是在中國的現實社會中――的重大困境。
其次,這些法學論文大都出自部門法論者(尤其是民商法論者)之手,然而值得我們注意的是,這不僅在較深的層面上表現出了中國法學在對待具體論題(比如說“消費者權利”)時往往具有的狹隘的“部門法學科趨向”(在這一方面,中國法學中的“法條主義”論者之所以研究“消費者權利”的問題,是因為他們認為這個問題是其部門法所處理的問題;而類似于“權利本位論”的論者之所以不研究這個問題,在一定意義上也是因為他們認為這個問題屬于部門法),而且還在更深刻的層面上突顯出了中國法學對中國現實問題的淡漠。
再次,這些法學論文所關注的在很大程度上是有關“消費者”概念的明確性、有關消費者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在邏輯上的自恰性、在調整范圍上的確定性、以及消費者權利在種類上的完善,而不是中國農民乃至中國人所經驗的現實而具體的問題,更奢談去研究和追問“消費者權利”在中國當下的政治經濟安排或地方政府制度中,為什么總是不能得到很好保護這樣的“問題束”了。
最后,這些法學論文基本上都以一種籠而統之的方式對待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這些侵害消費者權利的違法活動,而根本意識不到制售“劣”質食品和藥品要比制售“假冒偽”商品更是中國人在現實生活中的“大惡”,對于廣大只能消費廉價食品和藥品的貧困農民來說,尤其如此。
在這個世界上,你可以超越習俗和限制,但不能無視它們走得太遠。
——[美]理查德.加尼班
像古老雕塑的碎片一樣,我們只是在等待最后一個碎片被找到,以便我們可以把所有的碎片粘合在一起,創造一個與最初的整體完全相同的整體,我們不再相信這個碎片存在的神話。我們也不再相信曾經存在一個最早的整體,或者最后會有一個整體在未來的某一天等著我們。
——[法]吉爾.德勒茲
一、知識產權的民法傳統何以存在
按照《辭?!返恼f法,傳統,是指舊有的思想、藝術、制度等社會因素。就如南澳島漁民出海捕魚之前一定會拜祭關二爺,而不一定拜祭被尊為海神的媽祖;再如,西班牙人檢驗伊比利亞生火腿品質的工具,不是儀器,而一定是細長的白色魚骨。[1]由此看來,傳統具有明顯的地方性和文化品格性,有著維持秩序與穩定的功能。但有時候,傳統反而會成為一種前進的負擔,一個時代確鑿無疑的觀念有時候是下一個時代的難題。知識產權,作為制度、權利,甚至是新文化,在中國大多時候都被認為是舶來品。那么,它有沒有中國的地方性特質或文化品格,換言之,有無中國的法律傳統?審視這個問題并期待恰當的回答,需要考察這種法律現象:每逢重大民事立法或修法之際,知識產權與民法的關系往往成為各方討論的焦點之一?!渡虡朔ā窋M進行的第三次修改,便引發了“民法原則與商標立法”的激烈討論: “《商標法》從誕生起,歷次修訂雖然具體任務不同,但是方向和結果是明確的,除了商標制度本身的技術性問題外,都體現了對商標法的本性——民法的回歸。 ”[2]有論者強調將《商標法》調整對象從“注冊商標法律關系”回歸到“商標法律關系”[3],討論的也是行政關系向民事關系的本質轉向。甚至更遠一些,在討論中國民法典創設的時候,學者們總是爭論著應否給知識產權留存一席之地,等等。這些討論和爭議來自不同部門的法學者,其中來自知識產權法和民法學界的聲音最引人注意。不同聲音的匯集促成知識產權法學與民法學的交流與融合。于是我們似乎可以得到這樣的結論:民法是知識產權的源頭和傳統;知識產權法的梳理和重整,必然繞不開對民法的討論。那么,這里所凝煉的“知識產權的民法傳統”,如何產生并何以存在?
(一)語義和邏輯的分析
“知識產權的民法傳統”是關系和性質判斷的命題,即使算不上新命題,但為了使論證更充分,詮釋其語義仍然是必要的。此處討論的知識產權,是指法律和制度層面上的知識產權,暫時不考慮作為文化的知識產權?!懊穹▊鹘y”一詞,一般被認為是指淵源于上古羅馬法,指羅馬市民法(Jus civile),并以其法律制度為基礎演進發展而最終形成的法律傳統。[4]本文的“民法傳統”意非如此,而是指知識產權普遍被認為是私權,是民事權利之一種。民法是“源”,知識產權是“流”,二者系為一族。從法的形式上看,中國迄今尚無民法典或知識產權法典,雖然民法通則給定了知識產權術語和規范,但因社會劇烈遷移,這些術語和規范如今已顯得不夠準確也不夠充分,因此,在今天的法學研究中,詞語選用及表達的準確性似乎更值得關注。那么,根據以上所述語義,“知識產權的民法傳統”的命題是否能夠以其他問題形式替換?既然這是一個性質判斷的命題,那么“知識產權法與民法是什么關系”或者“知識產權法學與民法學是什么關系”可以替換么?二者是同構的嗎?論者時常在無意識中將兩者相互替換,這大致不能說是邏輯的混亂,實質上是二者之間存在內在關聯的一致性,例如在“知識產權屬于民事權利”的觀念指導下,將產生“知識產權法是民法的組成部分”的看法,最后形成“知識產權法學是民法學不可分離的一個部分”這樣的結論。但是,這里討論的事實上已經不再是“A與 B的關系”,而是試圖證立“B是 A的傳統”,前者的外延遠大于后者,內核也非同構。因此,從語義和邏輯上講,“知識產權的民法傳統”是一個獨立而不得替代的命題。
(二)道德基礎的論證
知識產權立法者和學者爭論著“回歸民法”以及“如何回歸”的問題,這樣的討論不能說沒有意義,但論者往往只停留于技術層面的規范,而沒有觸及規范背后的道德倫理?;蛟S只有在道德基礎面上進行更為充分的論證,才能更好地理解“知識產權的民法傳統”是一種現實存在,而不是臆想。一方面,知識產權作為法律規范的存在,必然需要道德基礎的支撐。雖然知識產權與人類科學技術緊密且直接相關,但不能據此認為知識產權就僅僅只是技術規范,而不需要道德。知識產權的存在,仍然需要道德評估和倫理分析?!凹热环墒菑膫惱硪幏独锇l展出來的,既然倫理規范需要道德基礎,法律也就同樣需要道德基礎。 ”[5]以此觀念為立法指導,才有了知識產品法律保護的排除規則:反人類常理常情的作品及商業標記不受保護、反人倫常識的技術發明不授予專利權,等等。新近出現的“人造生命細胞技術”接受立法部門倫理評估的事件,雖然發生在境外,但對于知識產權這類舶來品而言,仍具有相同的法律意義——技術無國界。[6] 知識產權必須是把道德考慮在內的法律,法律的技術性要求也不應該超越道德和倫理的要求。另一方面,知識產權的道德觀念直接源自民法的精神和倫理,是流與源的關系。知識產權的客體或對象,是不得違反人的常識、常情及常理,亦即知識產權必然是一種道德和倫理上的“善”。“倫理”,不言而喻地,是最高的“善”和最高善的知識,這是我們生活中最大的關鍵。[7]先哲的洞見,至今不失其真義。“善”與人類滿足感和幸福感緊密相關,因此,知識產權必然且必須是提升人類集體和個體幸福感的規范,否則將失其作為生活規范存在的意義。那么,這種“善”作為社會規范的存在,淵源在何處?實際上,作為社會規范而存在的倫理,就是民法。換言之,知識產權就是以民法規范的形式作為存在,這是由民法的性質所決定的。民法以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及人身關系為調整對象,知識產權也以實現社會集體、個人幸福作為存在的意義。在市民社會中,社會集體與個人均為平等關系中的主體。同時,民法是最貼近社會經濟、文化生活的法律。恩格斯說,“民法準則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現了社會的經濟生活的條件”。文化產品、技術產品、商業符號消費,本質上也是社會的經濟生活條件,由此可見,在物質前提尚未實現突破的情況下,知識產權道德觀并沒有超越民法倫理的范圍。
(三)世界觀與方法論的比較
知識產權的民法傳統,還需要從哲學的角度加以觀察。關于民法的普遍本質的思考,論者一般稱之為“民法哲學”,換言之,即觀察和適用民法規范的世界觀和方法論,“民法學的整體觀和方法論”。這里的哲學本質是指一種哲學性的觀察,而不是哲學本身。哲學或哲學性的觀察,與道德不同。前者從主體與客體出發,以獲得知識為目的;后者以幸福為追求的目標。據此,民法哲學可以分為主體的、客體的。那么,知識產權能否進入民法哲學的范疇,甚至形成獨自的哲學觀呢?論者認為,知識產權的哲學基礎主要在于知識產權客體的哲學基礎,而知識產權客體的哲學基礎又主要在于這個客體的上位事物的哲學基礎。[8] 彼得 .德霍斯從客體角度完成了知識產權哲學性的觀察,探討知識產權作為“抽象物”的特點及在抽象物上設立知識產權的情況,提出要用工具主義的哲學態度來指導建立相互制約的知識產權方法和理論。[9]雖然最終的結論是工具主義的哲學態度,但不可否認的,其論證過程很大程度上依賴著洛克、馬克思等人的勞動理論。勞動獲得價值,從而使有形物和無形物進入法律的視野。從主體哲學上看,知識產權主體由知識財富享有與分享的觀念支配,例如,國家是否應當享有無繼承人的作品的財產權利?這必然回到對權利主體正當性的考察,即作為民事主體的國家進行民法哲學的考察。國家的職能在于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而不能是與民爭利。[10]再有,知識產權法設置了諸多限制,從主體與客體關系上,仍然可以獲得民法哲學的解釋。例如,在全球氣候變暖的背景下,有論者建議對綠色技術實行特殊的專利許可制度。[11]專利的“綠色與環?!保稀靶氯宋闹髁x民法哲學”生態論要求,生態論闡述如何貫徹綠色原則問題,從而緩解人與資源的緊張關系。如此梳理知識產權的理論脈絡,其法律規范及理論體系無疑能得到民法哲學的支持。無論是主體哲學、客體哲學,還是主體與客體關系的哲學,知識產權均無法回避對民法傳統的溯源。
二、民法傳統的困境與力圖擺脫的努力
(一)困境的存在及形態
近三十年來,中國知識產權獲得長足進展,這除了經濟建設的推力外,還得益于民法
傳統發揮的法制助力。借助民法建設,知識產權在《民法通則》頒布后,隨即獲得權利體系中的穩定地位。到今天,這種依托民法傳統的發展模式,已經受到多方面的沖擊:市場的充分發育、私權的覺醒、法律移植的多源化、公權干預的頑固、公眾的感受、外方的壓力,等等。知識產權呈現了民法傳統的困境——民法傳統無法容納現今和未來的知識產權體系。于是,就有了擺脫困境的努力。當然,也有論者,包括立法者,甚至干脆試圖擺脫民法,嘗試著編纂“統一知識產權法典”。即便是以法律規范形式存在,知識產權仍然是一種動態的存在而非靜止不變。知識產權的民法傳統可能由于上述各類社會因素,而變更、修正,甚至更迭。因為“傳統并不只是我們繼承得來的一宗現成之物,而是我們自己把它生產出來的,因 為我們理解著傳統的進展并且參與在傳統的進展之中,從而也就靠我們自己進一步地規定了傳統?!奔热蝗绱?,那么有必要檢視知識產權民法傳統困境的具體形態及表現。
1.混亂的學科術語體系
中國民法大體上繼受了大陸法系的民法特征,無論是權利體系、邏輯結構還是術語表述,都具有明顯的歐陸民法特質。雖然有學者批評我國現在流行的文化結構趨向西化,包括話語與學術規則,文化形態與文化產品,幾乎都已成了“外來的復制品”,外來的價值體系、文化觀念已經悄然凌駕于民族傳統文化之上,甚至認為這一趨向的危害將是毀滅性的。[13]但是,對于民法而言,實際上其在中國的本土化早在清末和民國時期便已經逐步實現。相比之下,由于產生及全球性興起較晚,知識產權在中國至今尚未實現地方化和本土化,而此時中國借鑒的對象不再是歐陸國家,轉而學習英美。一方面,是因為當今世界實際為英美所主導;另一方面,則是歐陸民法典的缺陷使然。曾世雄先生評價法德民法典時,稱法國“無體之財產權在民法上幾成棄嬰”,德國“對于法國民法所忽視之事項,亦多遺忘。 ”[14]不同的法系,不同的民事權利體系,導致民法和知識產權很難采用可以相互接受的話語(text)體系。同時,源自大陸法系的民法學傳統,因其在中國的傳播較早,更為中國社會接受,這使知識產權在與民法進行對話的時候顯得較為弱勢。時間間隔的存在和法律移植來源國的轉換,導致中國知識產權產生一種奇特現象——立法者或學者未能運用已有的民法學體系對知識產權現象進行恰當概括和解釋,某些表述與論證簡直就是對英美法的生吞活剝;甚至部分法院在立法尚未規范的情況下,積極造法,在判決書中生搬硬套英美知識產權術語及理論。前者如,“許諾銷售”、“即發侵權”、“間接侵權”等,均是英美法的概念,相當于民法體系中的“支配權”、“侵害之虞”、“共同侵權”;后者如,部分地方法院判決直接引述侵犯專利權判定的“多余指定原則”,以及最高法院對該原則適用的否定。 [15]在本土已有概念和術語足以規范的情況下,引進不同法系的術語只能徒增體系的混亂和歧義?!耙驗樵谖幕D換的過程中,或者說當兩個陌生的世界相遇后要以一種事物說明另一種事物時,人們總是會充分利用已有的文化資源而避免創造陌生的新詞,人們確信這樣會更有效的達到理解的目的,達到傳播文化的目的..”[16]或許在術語表述的意義上,當今知識產權已經成為兩種外來話語和衍指符號交融和抗爭的場域。如此一來,知識產權研究將變得更加復雜和困難,因為這已經不再是法學和語言學普通的研究方案:一方面要分析衍指符號的各種形式特征,另一方面,也要對本土詞源與外來因素的互動過程提出自己的歷史解釋。[17]
2.通過公權的社會控制,背離私權自治的民法精神
因為性質屬私權,知識產權方才被認為具有民法傳統。私權領域奉行意思自治的思想觀念和處事原則。這是通過私法的社會控制,而不是通過公權的法律秩序——即通過有系統地、有秩序地使用政治組織社會的強力來調整關系和安排行為的制度。[18] 然而,現行知識產權體系里彰顯著公權力的社會控制,這背離了民法傳統。如商標法開宗明義聲稱,商標法的制定,是“為了加強商標管理”。這里的管理當然不是指權利人內部的自治,而是行政力量的管理;第三次修訂后的專利法仍然保留罰款等諸多行政責任;著作權法除了授予行政組織諸多行政權力外,還與繼承法編織了嚴密的國家意識網絡,這足以侵蝕公共領域和公共知識財富:無繼承人的作品的財產權利,由國家享有,并由行政機構實際行使。 [19]公權力的社會控制,形成所謂的“私法行政雙軌保護”模式。依據民法傳統所彰顯的自治精神、以及競爭市場所需 的自由精神,這種模式值得懷疑,尤其是在倡導私權、抑制公權的當下。雙軌模式所定義的社會控制,必然是公權力的可能世界,并頑固地拒絕權利的可能世界。因此,這樣的基本假設應當加以檢查和反思,而不應當使其成為對于思想而言是非法的“意識形態”。
3.超越民法傳統的“善”與正義,趨向工具主義
道德和倫理基礎,是知識產權之所以存在民法傳統的理論支持。而今的知識產權,則不斷地超越民法傳統所規定的“善”與正義,逐漸趨向工具主義。工具主義,是杜威對其實用主義理論的一種表述。他強調,思想、概念、理論等不過是人們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而設計的工具,只要它們對實現目的有用或對有機體適應環境有用,便是真理。它們并無真假之分,只有有效或無效、適當或不適當、經濟或浪費之別。[20]在論證知識產權的正當性過程中,論者多以洛克勞動理論作為依據。在著作權法中,這似乎能夠獲得合理解釋,因為著作權自創作行為(智力勞動)完成而產生。這是自然的正義,屬于民法“善”的范疇。但是,到了專利法、商標法,勞動產生價值的理論則無法恰當地解釋權利的產生。在中國,這兩種權利都必須通過申請和行政授權程序方能取得。后申請或未申請專利的在先發明人,無論其投入的獨立研發成本有多大,都很可能無法獲得專利權。商標權的取得也同樣存在類似的問題。至此,我們可以看到,知識產權中的正義理念,實際上已經超越了民法 “善”的道德基礎,更趨向于形式正義。這種形式正義,以一種工具主義的面貌呈現:達到激勵技術競賽這一社會控制目標。顯然,這已經具有公共政策的味道,與純粹私權的特質存在某種差別——程序與實質的正義。知識產權在發展中體現新的道德性,實際上遠不止于此。知識產權普遍受到嚴格的限制,包括縱向維度的時間性和橫向維度的特許方式。權利受限,意味著對個人財富的抑制,但也是對民眾整體幸福的提升。時間性的存在,也是權利的限制形式之一。時間就如同利益流通的管道,從私人手中流向社會公眾。同樣,在公共衛生、公共健康、國家安全等領域,知識產權并不單純作為私益而存在,更多地是作為一種集體幸福的提升工具而準備著。如果將上述情形視為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分配機制,那么,與民法傳統中的“善”不同,知識產權不單單是財富本身,而且還承擔私人之間財富分配和分享職能: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利益分配與分享,即職務作品、職務發明的權益分配;個人之間的利益分配與分享,即合作作品、合作發明的利益分配;個人與家庭成員之間的財富分配與分享。后者屬于家庭倫理范疇,知識產權并非以財富的形態介入,而是以收益分配工具的形式出現。[21]
(二)擺脫困境的努力:回歸民法的體系化
民法傳統的話語體系和道德基礎,在社會轉型時期受到內外的沖擊,于是,知識產權立法者和論者開始努力尋找擺脫困境的道路。在思索過程中,民法傳統成為啟迪之源。探尋者遵循民法傳統的成文法特征,找到了一條技術化道路。根據成文法特征,知識產權問題可以技術地解構為:事實判斷、價值判斷、解釋選擇。探尋者將此歸結為知識產權體系化的構建,而且是回歸民法的體系化,可以說,這是一種回歸傳統話語體系的努力。
回歸民法的理由——民法為“源”,知識產權為“流”,得到學界普遍的認同,即便是有人認為知識產權具有公法化趨勢,也未能動搖這一普遍認同。[22]知識產權是私權,知識產權法是民法的組成部分,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則和基本制度對知識產權法具有指導意義。知識產權的體系化前提,必然是對知識產權與民法關系的重整和梳理。以知識產權為審視原點,大致獲得內部體系化與外部體系化的區分。外部體系化主要描述的是與民法體系的銜接或者說如何合理地嵌入民法的固有體系,甚至在必要時對民法體系進行改造,使之更有容納力,換一個角度講,這種梳理更多的表現為知識產權尋找自身在法學學科中的位置并為其合理性論證的努力 [23];知識產權內部體系化主要是對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具體部門法的梳理,尋求何以成為一個整體的合理解釋或基礎理論 [24]。知識產權學者在關注內部體系化的過程中,試圖從更寬廣的視角來觀察和描述,于是有不少學者從一開始采用的就是“貫通內外”的研究方法,認為從與民法體系的對接中可以獲取更多理論的精細養分,進而去除知識產權內部結構的粗糙。
在回歸民法傳統的技術化道路中,有論者主張以民法為核心重塑整體性知識產權法觀念,認為民法才是知識產權權益的兜底保護法,為此,民法也應當回應知識產權法,在民法體系中建立與利益保護相適應的不法行為責任制度,只授予利益享有者債權性質的請求權。將民法概念、權利體系結構直接引入知識產權的表述,是技術化回歸的普遍思維進路和實現模式。例如近期討論較多的“知識產權法定”這一概念,學者認為,知識產權的種類、內容、限制等重大內容都應當由制定法明文規定。對于詞語淵源,學者并不隱晦,直言“知識產權法定觀念來源于物權法定觀念”。[25]再如,有學者主張,在著作權性質的二元論基礎上,將著作權人身權或者作者精神權納入民法上的普通人身權,與人格權、身份權并列成為獨立一種人身權,形成人身權體系的開放格局。[26]更有學者從物權法中直接截取法律原則和方法——物權法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公示公信原則——以知識產權是“類物權”的判斷為立論基礎,構建以知識產權為核心的信息財產權體系。[27]如果作為理論的試驗,在知識產權學科尚未形成范式的階段,這種努力無疑值得贊許。因為,以大陸法系現有的財產權體系為依托展開思索,不失為一種溫良且有益的立論和認識路徑。當然,甄別知識產權與物權之間的異同,應當成為這種認知模式首先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但是,如果作為制度的設計,那么可以說,這忽視了知識產權對民法傳統已有的超越和突破,即使全盤借鑒也無力全面涵蓋。如此的回歸,似乎僅僅停留在技術層面的術語體系,而無法觸及知識產權的現代內核;如此的體系,也與現代工業社會文明、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不相吻合。
三、知識產權的現代性—另一種出路的描述
走出民法傳統的困境,徒有技術層面的體系化不足以實現。那么,是不是要將傳統摔個粉碎,完全地重構所謂的“現代知識產權”?這頗有后現代的解構色彩,破壞有余而建設不足。走出知識產權民法傳統的困境,是意在建設的命題。吉爾 .德勒茲對“破壞與建設”的表述很隱晦,古老雕塑意味著過去的傳統,雕塑碎片是解構的象征,努力尋求的東西是未來的現代性。這是觸及精神內核的命題,走出民法傳統的困境,需要外層的體系化改造,更需要對知識產權精神內核——道德基礎、方法論、世界觀——進行改造與提升?,F代性,是一個復雜和多層次的概念:無限進步的時間觀念;民族國家的形成及其組織機制與效率問題;以人的價值為本位的自由、民主、平等、正義等觀念。[28]無疑,我們是在第三個層面探討知識產權的核心價值?!皶r間觀念”則作為一個重要的輔助分析方法,這里的論證遵循哈貝馬斯對“現代”含義的解釋,“人的現代觀隨著信念的不同而發生了變化。此信念由科學促成,它相信知識無限進步、社會和改良無限發展?!盵29]
(一)生產社會幸福的新文明模式
知識產權的現代性,是追求以人的價值為本位的自由、民主、平等和正義。吉登斯從社會學角度將現代性定義為“社會生活或組織模式”“大約 17世紀出現在歐洲,并且在后來的歲月里,程度不同地在世界范圍內產生著影響”。[30]知識產權的現代性,可被認為是一種新的文明模式,但并非對立于民法傳統。新的文明模式,是將知識產權視為一種現代生產結構而得出的結論,其產品是現代科技文明和人類幸福,而不是其他。馮象認為,在中國,無論是官方的還是學術界的評論者,在討論為什么知識產權在中國不被重視的原因時,都會指出兩個自我解釋的因素,即所謂的傳統文化及經濟發展的現實水平。“這實際上歸結為一個詞即可描述的爭論:現代化。 ”[31]民法傳統中個體“人的價值”已經被知識產權的社會性追求超越,但傳統與現代性之間,并非是后者吃掉前者的關系。一個吃掉另一個是單向思維,雙向思維是對話,而且要平等對話、協商。那么,如何協商,如何對話?創建對話新平臺的社會成本是相當高的,施特勞斯對現代性后果開出了一劑成本較低的藥方—— 返回傳統。雖然其論述從政治哲學角度出發,但結論仍然有助于理解民法傳統與知識產權現代性的銜接問題。[32]民法傳統厚重的人文關懷和“善”的道德底蘊,足以為知識產權現代性進程提供合理性支持。知識產權的現代性進程,將必定是一種泛法制的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的歷史變遷過程。以社會整體性為基礎,重新規劃知識產權社會組織制度、法制體系、價值觀念、審美認知方式等,知識產權現代性正是在以上諸多方面展開的一項強大而長期的社會變革和精神變革。[33]在中國,知識產權具有濃烈的國家色彩,那么褪去行政色彩將是邁進現代性的第一步。在這以后,知識產權應當走出民法傳統個體幸福的 “善”,而進入社會的“善”。從國家到個體、再到社會,這是根本性的轉變。與之相應的,是社會行政組織結構的改革與限縮。唯有如此實踐現代性,馮象所言及的中國知識產權難題方能得到妥善解決。
(二)現代性論述的引入—理性與本土化
知識產權的現代性,呈現為文明模式的進化,表現出對社會公共福利和幸福的追求。方向確定了,那么,現代性的論述如何具體進入知識產權?將現代性論述引入知識產權,這不僅是一個有意義的概念,而且是一個具有實用價值的命題。意義源自于新文明模式中的理性,而實用價值則決定于知識產權的中國本土化。
現代性的論述,將知識產權法學、知識產權法制置于廣闊的歷史語境之中,從而解脫
簡單的當下性描述,勾勒未來,從而擺脫是移植英美話語還是遵循大陸法系規則的困惑。新世紀以前,無論是知識產權的法律移植,抑或本土化改造,均處于啟蒙之中。因為實現知識產權認知的,僅是外力之下的官方,而并非社會整體。與官方相反,普通民眾的認知帶有強烈的抵觸情緒,至今,這一情緒仍然尚未完全撫平。這并非僅僅只是一個情感化的問題,實際上,民眾的選擇和情緒蘊含強烈的理性成份——在正常思維狀態下,基于正常思維結果的行動。對此,我們可以從伽達默爾的論述得到啟發,“啟蒙運動的普遍傾向就是不承認任何權威,并把一切都放在理性的審判臺面前。所以,書寫下來的傳承物、《圣經》以及所有其他歷史文獻,都不能要求絕對的有效性,傳統的可能的真理只依賴于理性賦予它的可信性。不是傳統,而是理性,表現了一切權威的最終源泉。 ”[34]知識產權啟蒙是理性的誕生與生長過 程,無論是外方的壓力,還是官方的權威,民眾選擇了抵觸性的接受,這是市場觀念使然,而市場觀念恰恰是中國近現代以來最為寶貴的思想和理性之一。因此看來,知識產權的根本問題不是中外之爭,而是中國經濟形態的改變——政府主導到社會主導——而引起的傳統與現代之爭,前者是地理區域的解釋,后者則是時間維度的視角。哈貝馬斯闡述了現代性與理性的關系,現代性的哲學基礎是理性,理性是自啟蒙以來不斷得到崇奉的思想價值,所有現代性的其他觀念,都是在理性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35]據此,知識產權的現代性基礎,必將是在啟蒙之后,在市場發育中形成的社會理性。
民眾對知識產權的選擇,是抵觸性的接受,這一選擇隱喻了知識產權現代性的中國實
踐——既是一種圍繞市場展開的社會理性,又是法律地方化的過程?,F代性將知識產權放置于歷史的過程中,而且是屬于某一地域的范圍,從而構成將知識產權作為地方性知識進行重述的最恰當的理論框架。[36]當今知識產權仍然存在地方化不足的問題,例如,洪磊因“番茄花園”軟件侵犯微軟公司版權獲罪,這是法制經過邏輯語義推理之后的必然結果,但是大量的中國網絡民眾卻持與法律規范相反的意見。大眾的幸福感并沒有因為法律保護力度的加大而獲得提升,相反,是減少甚至被剝奪了幸福感。這不能簡單地歸結為“民眾的感受是非理性的”,或者是“知識產權意識的薄弱”,畢竟知識產權最終仍然要回到民眾本身。割裂地方性特質的現代性,顯然難以獲得認可和成功。再如,知識產權努力向遺傳資源、傳統知識、民間文學藝術延伸,這并非是個人意愿的結果,而是中國市場理性發展的要求。因為相對于其他國家,在傳統文化與遺傳資源方面,中國具有優勢。同時,知識產權新的類型直接以社會整體福利與和諧的提升為目標,不再如傳統知識產權那樣強調“人通過科學技術對社會領域或自然界的統治”。因此,現代性的形成,必須有地方性因素及地區民眾的參與。換言之,知識產權的現代性,需要制度層面與民間文化、民間話語之間的相互呼應,后者代表著社會整體的福利和幸福,也是現代性的最終歸依。
注釋:
[1]林裕森:《歐陸傳奇食材》,三聯書店2008年版,第115頁。
[2]劉春田:《民法原則與商標立法》,《知識產權》2010年第1期。
[3]鄧宏光:《中國經濟體制轉型與的第三次修改》,《現代法學》2010年第2期。
[4]江平、米健:《論民法傳統與當代中國法律》(上),《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1993年第1期。
[5]趙汀陽:《論可能生活》,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43頁。
[6]路透社:reuters.com,Hearing on synthetic life to examine breakthrough,2010-6-15.
[7]亞里士多德:《尼各馬可倫理學》(第一卷),苗力田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頁。
[8]張勤:《知識產權客體之哲學基礎》,《知識產權》2010年第2期。
[9][澳]彼得.德霍斯:《知識財產法哲學》,周林譯,商務印書館2008年版。
[10]康添雄:《國家民事主體地位的民法哲學》,《青海社會科學》2010年第2期。
[11]何雋:《從綠色技術到綠色專利》,《知識產權》2010年第1期。
[12][德]漢斯-格奧爾格.伽達默爾:《詮釋學真理與方法》,洪漢鼎譯,商務印書館2007版,第403頁。
[13]馮勤:《論全球化時代中國傳統文化的困境與重構》,《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06年第12期。
[14]曾世雄:《民法總則之現代與未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5頁。
[15]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5)民三提字第1號。
[16]王?。骸稖贤▋蓚€世界的法律意義——晚清西方法的輸入與法律新詞初探》,中國政法大學2001年版,第55頁。
[17]劉禾:《帝國的話語政治》,三聯書店2009年版,第48-49頁。
[18][美]羅斯科.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沈宗靈譯,商務印書館2008年版,第20頁。
[19]參見《著作權法》第十九條,《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繼承法》第三十二條。
[20][美]約翰.杜威:《實用主義》,楊玉成、崔人元譯,世界知識出版社2007年版。
[21]參見《婚姻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二條。
[22]參見李永明、呂益林:《論知識產權之公權性質——對‘知識產權屬于私權’的補充》,《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4期;馮曉青、劉淑華:《試論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及其公權化趨向》,《中國法學》2004年第1期;劉華關于知識產權公權化的觀點主要體現在《知識產權制度的理性與績效分析》一書中,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年版。對此針鋒相對提出批判,認為“知識產權是純粹私權”的有,吳漢東:《關于知識產權私權屬性的再認識——兼評‘知識產權公權化’理論》,《社會科學》2005年第10期;孫海龍、董倚銘:《知識產權公權化理論的解讀和反思》,《法律科學》2007年第5期。
[23]黃臺英:《知識產權對現代民法的省思》,中國政法大學博士論文,2005年;蔣萬來:《知識產權與民法的關系》,中國人民大學博士論文,2006年。
[24]李?。骸墩撝R產權法的體系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楊雄文:《系統科學視野下的知識產權》,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王蓮峰:《商業標識立法體系化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費安玲:《著作權的權利體系研究——以原始性利益人為主線的理論探討》,中國政法大學博士論文,2004年;齊愛民、李儀:《商業秘密保護法體系化判解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25]李揚:《知識產權法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4頁。
[26]劉有東:《著作人格權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學博士論文,2010年。
[27]齊愛民:《捍衛信息社會中的財產:信息財產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
[28]陳曉明:《現代性與中國當代文學轉型》,云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29]哈貝馬斯:《論現代性》,轉引自王岳川、尚水編《后現代主義文化與美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0頁。
[30]安東尼.吉登斯:《現代性的后果》,田禾譯,譯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頁。
[31]PeterFeng,Ph.D.,J.D.IntellectualPropertyinChina(SecondEdition),HONGKONG.SINGAPORE.MALAYSIA, SWEET&MAXWELL ASIA, 2003,P6.
[32]曾裕華:《傳統與現代性——利奧.施特勞斯的政治哲學》,《廈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0年第1期。
[33]陳曉明:《現代性:后現代的殘羹還是補藥?》(上),《社會科學》200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