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2 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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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辦理退保時要提供以下文件:(1)投保人的申請書,被保險人要求退保的,應當提供投保人書面同意的退保申請書;(2)有效力的保險合同及最后一次繳費憑證;(3)投保人的身份證明;(4)委托他人辦理的,應當提供投保人的委托書、委托人的身份證。
3、辦理流程:準備好保險單,投保人身份證原件,銀行卡。到保險公司的網點辦理。保險公司把退款打到你的銀行卡。
(來源:文章屋網 )
登錄海關總署門戶網站的知識產權專欄customs.省略/ipr即可看到該備案系統。該系統分為注冊、備案、繳費、查詢四部分。
注冊信息要準確
首次通過備案系統申請知識產權備案的,應當先注冊為系統用戶。僅需查詢他人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情況的,無需注冊。
填寫注冊信息時應格外注意以下項目:
申請人名稱/姓名:填寫《商標注冊證》、《專利證書》和著作權登記等文件記載的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申請人英文名稱:(只限外國申請人)填寫《商標注冊證》、《專利證書》和著作權登記等權利證明上所記載的權利人的英文名稱或者姓名。權利證明未記載英文名稱或者姓名的,填寫權利人身份證明所使用的英文名稱或者姓名。
注冊國(地區)/國籍:權利人為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填寫權利人的注冊國;權利人為自然人的,填寫國籍。
注冊地/住所地:只限中國(含香港、澳門和臺灣)的權利人填寫。
注冊成功后,注冊系統將向注冊人提交的電子郵箱里發送注冊成功的信。注冊人應妥善保存注冊信息,同時還要盡快使用,注冊后6個月內不使用的將被刪除。注冊信息如果變化應當及時更新。
備案分類型
錄入備案信息時,用戶可以采用“賬號+密碼”和“申請人+密碼”兩種方式登錄。錄入申請信息時,應首先選擇申請備案的知識產權類型:商標專用權備案;著作權備案;專利權備案。其后的具體步驟如左下圖所示。
填寫“商標名稱”時,圖形商標應填寫該商標在使用中的品牌名稱并在其后加注“(圖形)”;“著作權”和“專利權”應當按照權利登記證書記載的內容填寫。
上傳的圖片應為jpg、bmp格式,每張大小不超過400K。商標標識圖片應當與商標注冊證上一致,商標標識清晰?!爸鳈唷弊髌穲D片應當與著作權登記機關認證的作品圖片一致?!皩@麢唷眻D片分兩種情形:“外觀設計”的應當上傳一張專利公告附圖和至少上傳一張實施該外觀設計專利的商品或其包裝的圖片;“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則應當至少上傳一張實施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商品的圖片。
提交申請書和隨附文件時,申請人在打印的紙面申請書上加蓋印章或者簽字后,將申請書以及需要提交的隨附證明文件寄送至海關總署。
先繳費 再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和海關總署(2004〕15號公告的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應當為每件備案申請繳納備案費人民幣800元。申請人在備案有效期內申請備案續展或變更的,不再繳納備案費;但是申請人在備案失效后再次申請備案的,應當重新繳納備案費。
備案申請人應當在向海關總署提出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申請之前繳納備案費,并在錄入備案申請的電子數據時填寫繳納備案費的情況。
如何繳費?
備案費應當通過銀行轉賬匯入海關總署賬戶。
海關總署在核實所繳款項到賬后,將以匯款方作為繳款單位,按照備案申請書提供的聯系人地址,寄送海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票據。
備案申請人需要核實備案費到賬和收據的情況,可以和海關總署聯系。
如何退還?
下列情形,海關總署應當退還備案費:海關總署駁回申請人提出的備案申請; 申請人在海關總署準予備案前要求撤回備案申請。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被海關總署依法注銷、撤銷或者因其他原因失效的,已繳納的備案費不予退還。
退還備案費需要由備案申請人向海關總署提出退款申請并寄還備案費收據。海關總署收到退款申請和備案費收據后,將通過申請人指定的銀行賬號退還備案費。
第二條契約成立
1.本同意書系指申請人在同意本使用條款前提下,在本服務《租用申請書》上填入必要資料,且保證所填寫資料皆為真實,本公司亦同意按照約定事項行使時,本服務契約書始為生效。
2.本公司有權不同意申請人之租用申請,其情形例之如后:
(1)庫存不足或其他或無法按照契約內容提供該商品之情形。
(2)申請人不支付本服務相關之費用,或曾有積欠或對本服務之推動造成困擾。
第三條服務范圍
本服務受_________法治理,限于_________國內使用,并須依照本公司所提供之撥號方式方可撥通電話。
第四條租用期間
1.本服務之最低使用期限為三日,申請人原則上可于申請表格中所填入之預定回國日之次日,將手機與配件依本公司規定之方式歸還。
2.本服務一經完成預約、付費、取機手續,租用申請書所記載之租借期間即不可變更。如申請人因故較申請預定日期晚出國時,本公司仍依申請人原登記日期起算租金,若因此延長使用期間,須加計租金。
第五條租用時間的延長與加計費用
1.申請人若需延長使用期間,須于使用期間結束之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延長期間以每日租金加計,回國后以押金抵扣,若押金不足抵扣,則須繳足之。
2.申請人若未于歸還預定日之前辦妥本條款1項之手續,且未將本手機與配件歸還時,本公司得立即采取停止通話之處置。
第六條租用期間之計算與手機配件組之取件日及歸還日
1.租用期間,以申請人在本服務《租用申請書》內所填入之出國預定日起,至回國預定日止。
2.原則上,歸還預定日為申請人回國預定日之次日?;貒笕暨^了歸還預定日仍未歸還手機與配件組時,得要求申請人支付延遲期間之租金及損害賠償。
第七條契約之取消
申請人在加入本服務契約后,因故取消申請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1.申請人若在出國預定日的三天前告知取消,無須支付任何手續費。
2.若在出國預定日的前二日、或前一日或當日方告知取消,一律須支付手續費_________。
3.如手機已送出:除《手續費》外,尚需往返運費(_________元)。
4.退機:一律由本公司聯絡宅配公司取件。
5.退款:扣除《手續費》、或運費、或加計租金,余款于提出取消確認后二周內退回至申請人所指定帳戶。
第八條解除契約
1.申請人若發生任何下列情形時,本公司得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形下,立即停止通話并解除契約,同時,申請人須立即將手機與配件歸還本公司,并負擔因解除契約所產生之損害及賠償。
(1)申請人違反本契約所規定之義務事項時。
(2)違反本契約之任一條款時。
(3)發現申請人于本服務《租用申請書》中所記載之內容與事實不符時。
(4)申請人之信用狀況不良,經本公司判定無法繼續履行契約時。
2.若于使用期間中解除契約,本公司將不歸還未使用之租金、押金與賠償費用。
第九條本服務的費用:
1.租金:一天_________元,一星期為_________元,逾期一日加收_________元,以出租日至歸還日計算,運送期間不計。
2.押金:每支_________元(信用卡授權,若手機有延遲歸還、損毀、遺失等情形發生時,則進行扣款)。
3.通話費:撥打_________國內每_________秒元,撥打國際電話每_________秒_________元,不分時段、地區采均一費率計算。
第十條付款方式
1.租金:以現金或信用卡支付。
2.押金:以現金或信用卡支付。
3.通話費:通話明細于回國后兩周內寄出,確認無誤后由_________直接從申請人信用卡扣款,扣款日期于通話明細通知單告知,通話費為_________國內消費,本公司無法開立發票,但可提供_________領受書與通話明細以供報帳用。
4.其他費用:如原號設定、延遲歸還賠償損失等費用,均從顧客所提供的信用卡中扣除,由本公司開立相關發票。
第十一條取機、還機
1.取機:填妥本服務《租用申請書》、付清租金,即完成本服務手續。為安排出機作業及確保權益,請立即將本申請書回傳客服中心??头藛T收到申請書,確認無誤后將聯絡出機(機場取機或免費宅配至申請人指定地點)。
2.還機:申請人回國后,可至_________機場_________直接還機,或最遲次日前,須將手機隨身包(含手機與旅充)裝入附贈牛皮紙袋內至便利商店或郵局托運寄回本公司。
第十二條申請人的義務
申請人應謹慎使用,妥善保管不得將本手機與配件使用于通訊以外之目的。
第十三條手機與配件的遭竊、遺失、損毀之賠償
1.本手機與配件一旦遭竊、遺失、損毀時,申請人應即時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立即采取停止通話處置。自發生遭竊、遺失當日起,至申請人通知本公司為止其間之通話費用,不論其是否為申請人所用,皆需由申請人負擔。
2.此外,自失竊、遺失當日起至回國預定日為止之租金與押金,仍須由申請人負擔。
3.若遇本手機與配件遭竊、遺失、損毀時,申請人須支付以下金額。
(1)手機遺失或損壞賠_________元,
(2)充電器遺失或損壞賠_________元,
(3)面板損傷賠_________元,
(4)包裝袋遺失賠_________元。
第十四條手機與配件的使用限制
1.本服務所使用之手機與配件僅限于_________地區使用。
2.若因下列各項限制,導致申請人權益受損時,申請人無異議,表示同意不得歸責本公司:
(1)本手機的發話與受話,有被竊聽的可能性。
(2)本手機在_________國內,因手機所屬_________電信公司因電信設備障礙、阻斷、電波覆蓋、工程維修等導致電訊不能傳達、通訊不良、斷訊或其它無法使用的情形。
(3)本手機與配件可能有事先本公司不能預知的功能與零件臨時故障的情形。
第十五條與本公司之聯系
申請人在本手機與配件無法正常運作或無法通話時,應立即與本公司聯絡。在發生問題時,若因申請人未立即與本公司連絡所導致的損害,除本公司應負之責任外,其余不得歸責本公司。
第十六條禁止轉讓使用
申請人不得將租用本手機與配件及自本公司所獲之權利,轉讓、典當或轉借給第三者,并不得做出侵害與本手機配件組有關之權利的行為。若違反者,本公司得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形下,立即停止通話并解除契約,同時申請人須立即將手機與配件歸還本公司,并負擔因解除契約所產生之損害及賠償。
第十七條不擔保契約
若因申請人無法將本手機與配件用于通訊等目的,而導致申請人及第三者權益受損時,無論其原因為何,申請人無異議,表示同意不得歸責本公司。
第十八條同意管轄
本公司和申請人之間,若因本契約內容而產生訴訟問題時,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條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市本級使用政府財政性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
本辦法適用于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國庫集中支付管理。
第三條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國庫集中支付,是指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全部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進行管理,所有的資金撥付全部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并按照規范的程序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單位賬戶。
第四條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不改變項目單位的資金使用權限、預算執行主體和會計核算主體地位。項目單位是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主體。
第五條市財政行政部門是管理政府投資的職能部門,負責辦理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國庫集中支付事宜,并監督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二章支付原則
第六條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國庫集中支付必須堅持按項目支出預算、用款計劃、項目進度及綜合考慮其他來源資金到位情況的原則實施。
項目單位與實施單位簽訂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在上述原則基礎上依照合同的有關規定辦理撥付,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不得與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相抵觸。
第七條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國庫集中支付應遵循??顚S迷瓌t,不得挪用或改變用途;同時減少撥款中間環節,將資金按規定直接支付給特定的收款單位。
(一)建筑安裝工程款(含工程結算款、質量保證金)。由施工單位向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由項目單位核定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后,將資金直接支付給施工單位。其中:
1.工程預付款。自合同簽訂之日起,預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的10%,不高于合同金額的30%。對于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
2.工程進度款。按工程進度支付,并按約定逐月抵扣工程預付款,累計月進度款付至合同總價的85%時停止支付,待完成結算評審后再行支付。
3.工程結算款。按照合同約定的結算條件,付至不高于合同總價的95%時停止支付,預留5%左右的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待質量保修期滿后付清。多項投資來源構成的投資拼盤項目,應綜合考慮其他資金來源到位情況。
(二)貨物(材料設備)采購款。由商品供應商憑合同約定向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由項目單位核定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后,將資金直接支付給商品供應商。
(三)設計費用、監理費用、課題費用和其他服務費用。由具體實施單位憑合同約定向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由項目單位核定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后,將資金直接支付給具體實施單位。
(四)拆遷補償款和征地補償款。由拆遷、征地管理部門向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由項目單位核定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后,將資金支付到拆遷、征地管理部門指定的賬戶,并由其核撥給相關主體。
第三章支付程序
第八條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國庫集中支付可實行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兩種方式。除零星支出、管理性費用支出、特別緊急支出等少量資金及經市政府批準的特殊支出實行授權支付外,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支付應以通過財政直接支付方式直接支付給商和勞務供應者為主。
第九條項目單位在使用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前應根據投資計劃、項目預算、項目進度和規定用途編制資金用款計劃,并根據批復的用款計劃使用政府投資。
第十條項目單位在申請資金計劃時,應向財政部門提供項目立項、年度投資計劃、項目年度預算、開工許可等批復文件及資金使用書面說明等書面材料予以備案,作為財政部門批復用款計劃的依據。
第十一條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用款計劃全部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報送。用款計劃首先由財政分管業務部門提出審核意見,財政國庫部門根據分管業務部門的審核建議、項目進度、財政財力狀況核定項目單位項目資金用款計劃,并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批復和下達。
第十二條項目單位根據批復的政府投資用款計劃,辦理國庫集中支付業務。
第十三條項目單位申請資金支付時,應向財政部門提交《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屬于政府采購項目,需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在《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上簽署意見;非政府采購項目,項目單位應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及資金用途分別向分管業務部門報送確需支付的相關證明文件,分管業務部門審核后在《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國庫部門據此辦理支付事宜。
(一)建筑安裝工程款方面須報送的文件:
1.招標中標通知書;
2.工程建設合同(合同中應明確約定付款進度、步驟和結算條件;若工程建設合同涉及總包分包,需要支付到分包單位的,應提供分包合同,明確付款方式和付款結算條件);
3.監理合同;
4.工程進度的相關資料(其中:聘請監理單位的項目,提供施工單位出具的工程進度報審表、工程進度款申請表和監理單位出具的工程支付證書;未聘請監理單位的項目,提供項目單位、審計部門出具的相關資料);
5.申請工程結算款的項目,需提供具有相關資質部門出具的投資評審意見或審計報告;
6.結算時因價格變動、出現增減項等因素引發的總價款變動,需提供補充合同和工程洽商記錄;
7.已按照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完成基本建設工作的項目,應報送經投資評審機構等評審的基本建設竣工財務決算及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等文件;
8.多項投資來源構成的投資拼盤項目,應報送其他投資來源到位情況的相關文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二)貨物采購款方面須報送的文件:
1.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
2.驗收手續;
3.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三)設計費用、監理費用、課題費用和其他服務費用方面須報送的文件:
1.合同;
2.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四)拆遷補償款和征地補償款方面需報送的文件:
1.補償協議、補償方案;
2.拆遷、征地資金賬戶資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五)其他特殊情況須報送的文件:
1.因項目或其他原因無法提供審核資料的,項目單位應出具正式的書面說明;
2.收款單位與合同簽訂單位不符的,由項目單位和合同簽訂單位出具正式的書面說明;
3.項目單位與合同簽訂單位不符的,由項目單位出具正式的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的委托或授權手續;
4.財政直接支付資金發生退款需要重新申請的,由項目單位提供相關退款手續,書面說明退款原因,并重新報送支付申請;
5.其他需要提供的特殊文件。
第十四條所有的政府投資項目資金,除少量的前期費和工程預付款先期撥付外,應全部按照項目進度規范進行。
第四章支付審查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收到項目單位的支付申請和相關材料后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的重點內容包括:
(一)支付申請是否按規定程序申報;相關支付材料是否按規定程序要求填寫、手續是否完備、有關憑證是否齊全、與國庫集中支付系統的信息是否相符;
(二)支出內容是否全部符合項目預算規定的用途和范圍;是否有無預算、超預算和改變預算用途及擴大支付范圍現象;
(三)有多項資金來源的項目,其他拼盤資金的到位情況;
(四)是否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付款,收款單位和支付要素與合同等備案資料是否一致;
(五)是否按照相關規定履行投資評審、政府采購和招投標手續;
(六)工程進度款和結算款項是否有項目進度認定和竣工的相關手續;
(七)其他需要核實的事項。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對符合規定的支付申請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支付到商品和勞務供應者的賬戶;對相關補充資料和支付手續不全的,應及時通知預算單位進行補充和完善。
第十七條除市政府批準的特殊事項外,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財政部門有權拒付或延期支付。
(一)未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請使用資金的;
(二)有多項資金來源的拼盤項目,其他資金到位比例與財政資金投入相比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三)屬于政府采購項目,未履行政府采購或工程招投標手續的;
(四)無預算、超預算使用財政資金或未按財政部門批復的項目預算使用項目資金、未經批準擴大支出范圍和改變資金用途的;
(五)預算執行中發現重大違規違紀問題的;
(六)工程建設出現重大問題的。
(七)出現其他需要拒付或暫緩支付情形的。
第五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建立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支付審核信息庫,加強資金撥付動態監控管理,健全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支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建立重大審核事項報告制度,凡在資金撥付動態監控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財政部門要及時向紀檢監察部門報告和反映。
一、銀行存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1)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應收賬款”、“財政撥款”、“基建撥款”、“財政調劑收入”、“上級補助收入”、“財政返還教育收入”、“科研業務收入”等有關科目。(2)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庫存現金”、“應付賬款”、“教學支出”、“科研支出”、“行政支出”、“財務費用”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高等學校發生外幣業務的賬務處理
高等學校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按照業務發生當日(或當期期初)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人民幣記賬,并登記外幣金額和匯率。會計期末,各種外幣賬戶的期末余額,應當按照期末的即期匯率折算為人民幣,作為外幣賬戶期末人民幣余額。調整后的各種外幣賬戶人民幣余額與原賬面余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1)以外幣購入物品、設備、服務等,按照購入當日(或當期期初)的即期匯率將支付的外幣或應支付的外幣折算為人民幣金額,借記“固定資產”、“存貨”等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的外幣賬戶。(2)以外幣收取相關款項等,按照收入確認當日(或當期期初)的即期匯率將收取的外幣或應收取的外幣折算為人民幣金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的外幣賬戶,貸記“應繳非稅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3)發生外幣兌換業務時,如為購入外幣,按照購入當日(或當期期初)的即期匯率將購入的外幣折算為人民幣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的外幣賬戶,按照實際支付的人民幣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的人民幣賬戶,兩者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財務費用”等科目;如為賣出外幣,按照實際收到的人民幣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的人民幣賬戶,按照賣出當日的匯率將賣出的外幣折算為人民幣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的外幣賬戶,兩者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財務費用”等科目。
三、銀行存款的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的填制日期和依據分別如下:
(1)采用支票方式。收款單位對于收到的支票,應填制進賬單,并連同支票送交銀行,根據銀行蓋章退給收款單位的收款憑證聯和有關的原始憑證編制收款憑證,或根據由簽發人送交銀行支票后,經銀行審查蓋章轉來的收款憑證聯和有關原始憑證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對于付出的支票,應根據支票存根和有關原始憑證編制付款憑證。(2)采用匯兌結算方式。收款單位對于匯入的款項,應在收到銀行的收賬通知時,據以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對于匯出的款項,應在向銀行辦理匯款后,根據匯款回單編制付款憑證。(3)采用銀行匯票方式。收款單位應當將匯票、解訖通知和進賬單送交銀行,根據銀行退回的進賬單和有關原始憑證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應在收到銀行簽發的銀行匯票后,根據“銀行匯票申請書(存根聯)”編制付款憑證。如有多余款項或因匯票超過付款期等原因而退款時,應根據銀行的多余款收賬通知編制收款憑證。(4)采用銀行本票方式。收款單位按規定受理銀行本票后,應將本票連同進賬單送交銀行辦理轉賬,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給收款單位的收款憑證聯和有關原始憑證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填送“銀行本票申請書”并將款項交存銀行,收到銀行簽發的銀行本票后,根據申請書存根聯編制付款憑證。收款單位因銀行本票超過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交回本票和填制的進賬單,經銀行審核蓋章后,根據銀行退回收款單位的收款憑證聯編制收款憑證。(5)以現金存入銀行,應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交款回單及時編制現金付款憑證,據以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向銀行提取現金,根據支票存根編制銀行存款付款憑證,據以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和“現金日記賬”。(6)收到存款利息,根據銀行通知及時編制收款憑證。
關鍵詞:非格式銀行保函 不可接受條款 風險防范 控制措施
一、前提
近年來,銀行的保函業務增長迅速,有力地促進了中間業務的發展,但實際操作中,由于作為保函受益人的業主在日益激烈的市場中處于絕對優勢地位,處于劣勢地位的申請人為爭取到業務,往往要求銀行采用業主固定的格式;銀行面臨激烈的同業競爭,為吸引客戶,只能根據客戶要求采用業主格式。一般情況下受益人提供的保函文本,條件比較苛刻,并且不允許更改,直接加大了銀行的風險和責任。如見索即付條款、不封口保證期限條款、無須通知銀行合同修改條款等保函條款已經成為銀行出具的非格式保函的常見條款,其間的法律風險不容忽視。為防范和化解保函業務合同文本使用中的法律風險,應當將這些條款加以分類并采取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
二、銀行不可接受的條款類型
在開展保函業務中,既要堅持業務發展,又要防范風險,對一些違法、違規性條款應堅決否決,不予接受。主要包括以下幾類條款:
1、保函合同中沒有明確的保證責任的最高限額。銀行不宜接受沒有明確限額的保函。如果缺少保證責任金額最高限制條款,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往往就被推定為保函出具銀行應對保函申請人所欠保函受益人的主債務的全部金額承擔保證責任,尤其是見索即付保函之外的從屬性保函。這種情況下,保函出具銀行的責任風險可能會失控。如有的保函約定:保證范圍包括xxx(本金)及相關利息。這種情況下,由于利息的時間沒有約定,實際上擔保金額處于一個不確定的狀態,是屬于銀行不可接受的條款
2、保證范圍涉及道德風險的條款。一些投標保函中往往將“投標通過不正當手段中標”或“投標人違反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第*條和第*條規定有腐敗和欺詐行為的,銀行將承擔保證責任”或“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有虛假,且性質惡劣”或“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欺詐行為的”等作為銀行保證范圍。在保函業務中,銀行承擔的是經營風險和法律風險,是屬于民事責任范疇,而腐敗和欺詐行為及虛假內容系道德風險,也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銀行對其風險也難以進行評估和預測,因此銀行不應接受上述條款。
3、保函中約定保證期間起始日早于銀行出具的保函日期的。如銀行出具的保函是2005年5月5日,而《出具保函申請書》、《出具保函協議書》及保函中約定的保證期間的起始日為2005年3月20日。這種保函條款風險較大,而且可能保證責任實際已經先于保函出具日產生,對于此條款應要求受益人修改,如受益人不接受上述修改,銀行不應接受該類保函。
4、保函中要求銀行作為主債務人的。一般表述為:銀行不僅作為擔保人而且作為主要債務人等條款內容的。我認為銀行在保函中承擔的擔保責任是第二性的補充賠償責任,而不是自主性的履約責任,擔保責任與主債務責任,是二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銀行開立保函并不是替代保函申請人成為主債務人或基礎交易的當事人,所以,銀行不應接受上述條款。
5、保函單獨轉讓條款。即受益人要求保函項下的權利可單獨轉讓的,我認為此條款是不能接受的。因為此條款意味著銀行基于保函所承擔的義務將脫離主合同的債務獨立轉讓。而目前在我國,《擔保法》雖然沒有明確限制保證債權的獨立轉讓,但是對抵押權的獨立轉讓作出了明確的限制,因此,從法理讓保證債權的轉讓也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該轉讓條款是無效的。但如保函是為在國外的受益人所出具的,則一旦接受此條款則可能是有效的。但在這種情況下,將導致銀行承擔的風險和履行義務的對象處于一種不可預測的狀態,對風險也難以進行評估和分析,無法確認應當向誰承擔義務,容易導致爭議的發生。同時,也將可能由于保函的可轉讓性與《出具保函協議書》不一致而引起銀行與申請人之間的糾紛。
三、對于一些非原則性風險條款的風險防范與控制措施
對一些非原則性問題,則應堅持能修改的積極修改,如確屬不能修改的而又屬業務必需,應力求控制好操作風險,確保在銀行承擔保證責任后,能及時得到追索,化解風險。銀行在接受除上述第一條規定條款以外的風險條款時,應確?!冻鼍弑:暾垥?、保函內容、《出具保函協議書》及《反擔保函》的內容相一致,必須做到四者相匹配。這一類條款主要有如幾種:
(一)關于見索即付條款。該條款一般表述為“銀行在收到你方(受益人)以書面形式要求付款時,我行不要求你方出具證明或說明背景、理由”、“銀行將按買方的要求付給買方等。”或“我行對你方的索賠不挑剔、不爭辯,并將在—日內付款?!钡?。我國《擔保法》沒有確認“見索即付”這種性質的保函,但見索即付保函的出具是銀行根據國際慣例的一種通行做法。這種保函對受益人來說最為有利,也是受益人最樂于接受的一種擔保方式。根據保函的約定受益人向銀行索賠時,只須憑一個書面通知,無須提供有關違約事實及證據,銀行收到受益人的上述書面通知就必須付款。對銀行而言,見索即付的保證方式風險主要在于:第一,保證責任更加嚴厲。見索即付保證是一種典型的獨立擔保,而獨立擔保所具有的索賠無需提供被保證人違約的證據,只有證明保函受益人的索賠是出于欺詐,保證銀行才可以拒絕付款,保函的效力及抗辨權獨立于基礎合同關系等特點,使見索即付的保證責任遠遠嚴厲于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責任的嚴厲必將加大保函出具行的風險;第二,與《出具保函協議書》的內容不相匹配,例如:建設銀行總行統一格式的《出具保函協議書》中約定,銀行“在審查有關索賠文件或證明,確認符合保函約定的索償條件后”對外付款。兩者之間約定不一致,可能會導致銀行卷入保函申請人與受益人因履行主合同而產生的糾紛之中;或導致在銀行向受益人付款后,被保證人以銀行未對索賠文件作審查即付款,違反《出具保函協議書》的約定,損害其利益為由拒絕承擔責任,從而使銀行與被保證人之間產生糾紛。因此,如必須接受該類條款,在實際操作中應注意:1)《出具保函申請書》中的保證方式應填寫為見索即付,而不應是連帶責任;2)在《出具保函協議書》中保證方式項應填寫為見索即付;3)在《出具保函協議書》中寫明保函出具銀行在收到受益人所提供的索賠文件,并確定符合保函所約定的索償條件后,無須受益人提供任何違約證明,也無須征得被保證人同意即可對外付款,且該付款行為不受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基礎合同糾紛的,對于受益人的索賠文件是否符合保函的約定,銀行有獨立的判斷權。
(二)關于不明確的保證期間條款。銀行格式的保函約定了明確的保證期間,但是受益人提供的保函大多都沒有明確約定保證期間,保證期間難以明確界定,不利于銀行控制風險。如接受受益人的以上條款,銀行的風險主要有兩方面:一是容易導致經辦人員對銀行實際應承擔的保證責任期間作出錯誤判斷,不利于銀行對保函管理。依法律規定對于“不確定的保證期限”實際應承擔的保證責任期間一般要長于約定的期限一段時間,而經辦人員往往容易保證期間誤認為就是約定的期限。 二是向受益人賠款后,再向保函申請人追索時,保函申請人可能會以保證期間與《出具保函協議書》中的約定有差異為由拒絕付款,從而導致糾紛的產生。
上述這種不明確保證期間主要有以下幾種表述方式:
1、保函的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確。常見的表述如下:1)本履約保函有效期自保函簽發之日至合同條款規定的質量保證期滿之日;2)本保函有效期至保函受益人簽發最一期驗收證書之日或工程竣工驗收之日;3)本保函在工程驗收合格之前一直有效等等;上述規定將保函有效期的長短決定權賦予保函受益人,銀行處于被動地位。同時上述約定使得約定的保證期間存在等于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況,按《擔保法》第32條規定“保證期間短于或等于主合同期間,視為未約定保證期間,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6個月”。也就是說,在上述約定情況下,主合同期滿后的6個月,銀行仍應承擔保證責任。例如在前述1)的情況下,銀行在質量保證期滿之日后六個月內仍然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因此,為防范風險,銀行應要求客戶在《出具保函申請書》對保證期間的表述應與保函中對有效期的表述一致;在《出具保函協議書》保函保證期限填寫“詳見約定條款”,同時在“其他約定事項”中應增加約定,本合同項下保函的保證期間至《xx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期滿或保函受益人簽發最后一期驗收證書之日或工程竣工驗收之日等等與保函中對保函有效期一致的表述;同時約定在保函項下主合同履行完畢后,甲方應當督促受益人及時簽發驗收證書(質量保證書),甲方有義務將驗收證書(質量保證書)的復印件及時交付乙方。如屬于上述情況的,在《反擔保函》第3條保證期間應填寫為:本反擔保函簽發之日至《出具保函協議書》項下保函有效期屆滿后24個月。
2、有些保函約定有兩個不同的保證期間或保函有效期。如約定 “本保函至投標截止期X日后或開標后第X天失效等等” 或 “本保函有效期至《XX合同》規定的質量保證期滿后X天或X年X月X日”或“《XX合同》項下項目試運行半年后失效,即X年X月X日”。這就勢必導致保函出現二個不同的保證責任期限,一旦引起訴訟,審判機關可能會以后到時間為準,這一點可能加重銀行的責任。為避免這種情況,我認為應要求受益人修改,選擇其中一個作為保函期限,如果受益人不同意修改,在保函中應明確約定“二者以先到時間為準”。同時經辦人員還應當《出具保函申請書》、《出具保函協議書》、《反擔保函》的填寫事項根據保函的具體內容進行填寫。
3、有些保函約定保函的有效期間或保證期間是一個可變期間,如約定“如果在本保函到期前,買方或賣方通知我行,本保函項下的法律訴訟程序正在進行,則本保函的有效期將自動延遲到最終仲裁結果或法院判決結果生效”或“如主合同條款允許履行期延遲,則本保函有效期可以延遲”或 “保函于合同項下的義務和責任得到充分履行且被貴公司(受益人)徹底解除義務后失效”等條款內容。 根據上述約定,該保函的保證期間可變的,即無論合同履行期限有多長,銀行的保證責任都會延續到整個主合同全部履行完畢為止。對受益人而言,這種方式是最有保障的,但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中 “如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至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钡囊幎?,一旦保函申請人不履行有關義務,導致受益人向銀行索賠時,其保證期間將可能延長至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兩年。同時經辦人員也同樣要對《出具保函申請書》、《出具保函協議書》、《反擔保函》的填寫事項根據保函的具體內容進行填寫。
(三)關于合同修改和變更條款。許多保函規定,保函受益人與保函申請人之間的合同(主合同)變更的,無須保函出具銀行同意,甚至也無須通知保函出具銀行。這類條款一般表述為“合同條件的修改,以及本保函受益人對合同賣方的任何寬限、讓步或任何權利的的放棄都不能解除銀行在的任何義務”或“本保函適用于主合同及在主合同項下作出的、給予的或同意的所有修訂、更改、或附加部分,銀行放棄取得有關上述修訂、更改、或附加部分的同意或通知權利”或 “我們還同意,任何對合同條款所作的修改或補充都不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應承擔的義務”等等。被保證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基礎合約雖然與保函是獨立的,但基礎合約的條款決定著被保證人發生違約的可能性的大小,違約情形出現的機率,從而也決定了銀行承擔保證責任的可能性。因此,基礎合約的變更會直接或間接我行保證責任的承擔。上述約定至少使保函出具銀行面臨著如下兩方面的風險:第一,銀行無法掌握自身應承擔的擔保責任。根據此類條款的約定,主合同一直處于變化狀態,保證責任亦在變化中,如果主合同的變化導致加大保函出具行的責任或延長主合同履行期,或者加大銀行承擔擔保責任的可能性,保函出具行的風險就會加大,銀行的保證責任將處于不確定狀態;第二、因保函出具行無法掌握自身應承擔的保證責任狀況,對保函的管理將十分困難,也容易形成經營風險。因此,一般不應接受上述主合同變更無須同意與通知的規定。但如果因為有些性質的主合同交易具有在履行過程中不時變動調整的業務特性,如果每次變更都要取得保函出具銀行同意或通知保函出具銀行,也是不實際、不合理的情況下,在這種情況下,客戶可能會堅持這一條款,一旦銀行接受這樣的條款,則應當采取幾項防范措施:
(1)必須在保函中明確約定:保函中明確規定的保函責任金額最高上限無論如何不能突破,且規定保函有效期無論如何也不能因主合同變更而延長。
(2)在《出具保函協議書》“其它約定事項”應增加約定:“a.甲乙雙方同意取消本協議書中第十一條的相關,并同意共同遵守如下約定:甲方與受益人對保函項下基礎合同或協議進行任何形式的修改或附加,甲方有義務及時通知乙方,并在通知書中明確修改的內容或將修改的合同、協議交付乙方;b.銀行在處理索賠事宜時,無須理會甲方與受益人對基礎合同是否進行了修改,更無須理會該修改是否增加或減少被保證人的權利義務,銀行只根據受益人的索賠文件是否符合保函要求來確定是否付款。C、如果乙方認為甲方與受益人對保函項下基礎合同或協議進行任何形式的修改或附加,將導致或可能導致乙方承擔擔保責任的風險增加,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增加反擔保?!?/p>
(3)對于保函專用于某種特定主合同交易或特定行為的,保函中還應約定非經保函出具銀行同意,不得改變主合同交易或特定行為的性質,例如不能將買賣交易預付款保函項下的預付款改為獨立的借款。
(五)關于合同金額遞減條款在操作中應當注意的。該條款一般表述為“保函金額隨xxx合同項下履行金額遞減。”、“保函金額隨裝運合同設備發票值遞減”或“隨驗收金額遞減”。這些條款規定本身對銀行是有利的,但如果掌握不好,使用不當可能會使銀行卷入與被保證人的糾紛中或在銀行承擔保證責任后無法得到相應額度的追償。因為主合同的履行金額直接決定著銀行承擔保證責任的金額大小,每個時點銀行應承擔的最高限額是變化的,但它又是發生在受益人與被保證人之間,而銀行并不知情,如出現索賠情況時,銀行仍按原最高額承擔保證責任,可能就會出現超出保證限額的情形。被保證人可能以超過應承擔的限額為此抗辯,從而使銀行無法行使追索權。因此,合同中有上述約定條款時,應做好以下兩項工作:
(1)須在《出具保函協議書》中“其他約定事項”增加約定:甲方于每次向受益人履行主合同項下的義務時(可根據情況填寫具體的履行內容),有義務及時通知乙方,并將相關資料(如發票)等交付乙方。否則,甲方不能以擔保超限額為由進行抗辯,拒絕向乙方承擔責任,甲方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失。
(2)銀行在實際操作中應關注保函申請人向受益人履行主合同義務動態變化情況,全面掌握了解各時點已履行的主合同的累計金額總值,據此確定我行各時點實際應承擔的擔保額度,鎖定我行保函風險,防止我行超擔保限額承擔責任。
(六)保函的生效條款。保函通常應規定“雙簽”后生效,即“銀行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些銀行還規定,保函的出具必須是在主合同簽訂之后,對于這類保函上述生效條款足以防范風險。但有一些保函如預付款退款保函、履約保函,保函受益人往往堅持必須收到銀行保函才予以支付預付款或才同意與申請人簽訂主合同,銀行在開立保函時只能以對方提供的合同文本的樣本為依據。對于此類保函,一旦受益人沒有支付相應的預付款,或是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樣本簽訂主合同,則銀行的風險將處于一種不可控制的狀態。對于這類保函的生效條款的生效條件應作嚴格確定,實踐中除了規定“銀行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或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一般還應約定以“保函申請人實際收到預付款”或“待保函申請人與受益人根據xxx格式簽訂xxx合同”為生效條件,以此來規避上述風險。
綜上所述,許多受益人提供的保函文本加重了銀行義務,限制了銀行的權利。對銀行來說,最有保障的是要求受益人修改其保函格式,使之更能保護銀行的利益。但在受益人不同意的情況下,銀行則應在風險與收益中作出權衡與取舍,采取切實有效的風險防范措施既不能一味堅持自己的意見,也不能為了業務,過分滿足受益人的不合理要求,損害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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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
銷售部于20xx年x月份開始組建,至今銷售人員6人,管理人員2人,策劃人員1人。初期的銷售人員沒有工作經驗和房地產知識,工作開展進度很慢,在制定培訓文件和培訓計劃后,協助王經理開展培訓工作?,F銷售人員接待工作有所提高,對日常銷售部的工作已能基本完成。
2、客戶來訪統計
xx年度到訪客戶共記850人次??蛻魜碓L的數據每星期收錄電腦一次,詳細記錄來訪時間、意向戶型、電話等,為將來的客戶鑒定做好基礎工作。前期的數據存在許多問題,客戶的數據不清晰,多數客戶的職業和認知途徑沒有填寫,對后期的宣傳工作有一定影響,經過銷售部周會提出此問題后,現階段對客來訪數據已有所改善。
3、銷售文件檔案管理
在20xx年x月xx日開展的vip卡活動,開始建立銷售書面文件和電子檔案兩種。到20xx年xx月x日選房活動后,對已銷售的商品房的認購書檔案、商鋪(vip增值確認書)、款申請書、退款確認書統一管理,按房號進行分區。所有的檔案在書面文件和電子檔案同步更新。
4、銷控管理和統計
銷控管理分為對外和對內兩種,對外是以銷控版貼紅旗公開面對客戶的形式。對內是王經理和我兩層銷控把關,分為書面文件和電子檔案兩種,書面文件只是簡單的房號控制,電子檔案對已售和未售商品房數據詳細記錄,包括客戶資料、面積、價格、已付款等等。所有房號需要兩人認可后才可簽定認購書,確保不出現一房兩賣的情況。
5、銷售現場管理
按排銷售人員的日常值班,針對每個銷售期隨時調整值班人員和值班時間,配合策劃部進行各項宣傳活動。現場管理由王經理主持每周召開例會,進行日常工作安排,銷售人員在會議中交流意見和經驗,項目的優劣勢共享,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客戶提出的主要問題進行統一解答,提高銷售率和銷售人員接待客戶的積極性。
〖案情〗
原告:恒順船務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6日,中國-坦桑尼亞聯合海運公司(以下簡稱中坦公司)與南通惠港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港公司)簽訂了一份造船合同。合同約定,中坦公司在船舶建造中按時間節點向惠港公司分期支付造船款,而惠港公司向被告申請開立退款保函,由被告向中坦公司提供退款擔保,即根據合同條款終止造船合同時,如惠港公司在一定期限內未向中坦公司償還造船款,則由被告承擔擔保還款責任。此后,中坦公司以更新協議的形式將造船合同轉讓給原告。被告于2008年9月11日出具了退款保函,隨后于2010年3月16日進行了修改。根據保函記載,如果賣方未能在收到買方書面還款請求后15個工作日還款,被告不可撤銷地、絕對地及無條件地作為主債務人而非僅作為保證人支付賣方應支付的金額;保函自惠港公司收到第一期分期付款之日起生效;任何保函引起的、或與保函有關的爭議應根據倫敦海事仲裁員協會的規則與規定在倫敦進行仲裁。原告依合同于2009年11月30日向惠港公司支付了第一期款1 039萬美元,于2010年4月22日支付了第二期款項383.7萬美元。因惠港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在原交船日2011年6月30日后的180日內交付船舶,構成延遲交付,原告于2012年1月10日發出取消通知,要求惠港公司退還原告支付的所有款項及利息,但惠港公司并未退還。同年2月17日,原告向被告發出退款請求,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項。
2012年3月16日,原告向被告發出仲裁申請書,表示已根據退款保函第十條向倫敦海事仲裁員協會提起仲裁。原告認為其已根據退款保函條款提出了退款要求,而被告作為退款保證人未能根據退款保函條款向買方支付應償付的分期付款及產生的利息,構成違約,故要求裁決被告償還債務1 422.7萬美元、相應利息及費用。
仲裁庭認定造船合同及保函不可執行,于2013年7月8日裁決駁回原告的索賠請求。理由如下:1.原告明知造船合同中的簽訂日期(即2006年12月6日)為不實記載,而實際簽訂日期為2007年底至2008年初;2.原告通過新船經紀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倒簽合同是為了規避PSPC規則;3.PSPC規則于2006年12月8日由國際海事組織正式通過,這意味著2006年12月8日之后簽訂的造船合同須適用PSPC規則。涉案合同簽訂的實際日期正是在PSPC規則通過的日期之后,因此新船經紀人建議倒簽造船合同使得船舶不適用PSPC規則,以獲取船級社的認證。根據上述事實,可認定原告確實就造船合同簽署的日期故意誤導了被告。仲裁庭認為,PSPC標準旨在通過降低因過度腐蝕而導致船舶結構損壞提升安全性,因此,原告規避PSPC規則的行為問題嚴重。造船合同中存在誤導第三方的欺詐性表述,違背了公共政策,故不可執行。另外,根據退款保函條款,被告向原告付款的義務建立在原告有權獲得造船合同項下退款的事實之上,但本案事實并非如此,故退款保函不是見索即付的保函,即如果船廠在造船合同下的退款義務不可執行,被告在退款保函下的付款義務亦不可執行。
原告訴稱,被告在訂立退款保函時存在過失,請求被告賠償退款保函確定的還款金額1 422.7萬美元。
被告提起主管異議稱,涉案糾紛已在倫敦仲裁解決,故法院不應受理。即便原告以締約過失提訟,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亦屬于合同糾紛,仍然系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事項,法院不應受理。原告系惡意訴訟,應當駁回。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的依據是被告于2008年9月12日簽發的保函。該保函第十條約定,“本保函應由英國法律進行解釋和管轄,本保函產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應根據倫敦海事仲裁員委員會的規則和程序在倫敦提交仲裁?!痹娲_認依據該仲裁條款于2012年5月17日在倫敦提起仲裁,其仲裁請求被倫敦仲裁庭駁回。本案原告雖主張被告簽署保函過程中的重大過錯造成其損失,但其訴請內容亦屬于與保函相關的爭議,應當提交仲裁解決。原告選擇倫敦仲裁的行為既確認了仲裁條款的有效性,又表明其接受仲裁條款的約束,并非其時所稱仲裁條款系被告單方意思表示。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涉案糾紛已由倫敦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綜上,上海海事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訴訟。原告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案裁定現在已生效。
〖評析〗
本案系船舶建造合同中關于還款擔保的常見糾紛?;诮陙韲鴥仍齑瑯I的蓬勃發展,國內船廠承攬世界各地的造船業務已經司空見慣。通常情況下,由于供求關系的影響,在委托造船合同訂立過程中,委托方往往掌握著合同內容的話語權,其中就包括了糾紛解決方式這一重要合同條款的決定權。由外方委托造船的合同,其糾紛解決方式一般為仲裁,仲裁地及仲裁機構通常會首選倫敦、新加坡、香港。還款擔保無論是以保證合同的形式還是保證函的形式,其本質是作為造船合同的擔保,兩者之間具有主從關系。
一、造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并不必然被延用于還款保函
對于作為主合同的造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效力是否及于還款保函的問題,我們認為,還款保函作為保證合同,屬于造船合同的從合同,在合同當事人[1]、合同目的、法律關系性質等方面均有別于造船合同。因此,從仲裁協議的自愿性和獨立性角度來分析,除非有證據證明還款保函所涉當事方書面協議同意接受造船合同中糾紛解決方式的約束,否則造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并不能約束還款保函所涉當事人[2]。
本案中,造船合同中雖約定了境外仲裁條款,但該合同當事方是原告和惠港公司,并無證據證明原告和被告同意接受造船合同中仲裁條款的約束。因此,原、被告在還款保函項下的爭議并不能適用造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處理,而應從雙方是否訂有仲裁條款或單獨簽訂仲裁協議等方面來認定雙方是否具有以仲裁解決還款保函項下糾紛的意思表示。
二、還款保函中的仲裁條款一經成立非經締約方同意撤銷自始有效
涉案還款保函中的仲裁條款是合同約定的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我國《仲裁法》第十九條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則規定,“當事人以書面協定承允彼此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一切或任何爭議,如關涉可以仲裁解決事項之確定法律關系,不論為契約性質與否,應提交仲裁時,各締約國應承認此項協定?!蔽覈鳛椤都~約公約》的締約國,應該嚴格遵守相關規定。結合本案,保函的獨立仲裁條款自始具有法律效力。原告選擇倫敦仲裁的行為也確認了仲裁條款的有效性,表明其接受仲裁條款的約束。如原告此前未選擇倫敦仲裁,而直接向法院,且被告放棄仲裁條款來應訴答辯,則可以視為被告放棄原仲裁條款的相關權利。然而本案的事實并非如此,原、被告已達成仲裁協議,雙方因保函所發生的爭議,自然應依照協議提交仲裁程序處理,法院對相應糾紛沒有管轄權。
三、主張還款保函締約過失責任不能排除仲裁條款的適用
投標者應交一式三份的投標書,該投標者可向Smith國際有限公司招標委員會主席領取,每份1,000美元。
預審合格的制造商或貿易公司,在收到邀請信后,按邀請信上所規定的時間、地點前來購買投標文件。
投標書的發放日期于19__年__月__日時截止。
深艙貨輪的性能規格附于投標書。
組織單位:____
電傳:NS22215電掛:SIC-115
電話:5-23567郵政編號:110012
預審資格文件
凡申請參加“深艙貨輪”投標“預審資格”的營造商需按下列項目填寫
1.由公司法定代表簽名的表示愿意參加投標的意向書。
2.賣方____(某地)注冊證明的最新版本及公證書。
3.由投標者的國家政府機構或在____的外交使團出具的介紹函件,證明投標者的信譽和建造“深艙貨輪”的能力。
4.公司名稱:____
5.公司創辦日:____
6.營業地址/電話/電傳:____
7.組織形式與注冊辦公地址:____
8.公司的組織法和章程,或其證明無誤的副本。
9.董事長姓名:____
10.資產負債表,關于借項、貸項、固定資產、投資、股份和在其他公司合作及盈虧狀況等,并附過去3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和盈損計算書。
11.詳細說明債務及其他財務義務,附有闡明最近結帳和經審計的損益計算書。
12.銀行、商業和信貸的參考函件。
13.年度營業額(標明近3年的)。
14.關于訂單金額。
15.在船舶建筑和造船工程方面的主要技術人員的姓名、專業條件、任職、經歷、及其特長。
16.擬視情況決定提供國家或國際組織出具的證明書,以資證明該投標公司有經營業務的經驗,曾向哪些國家或買主提供過類似的船舶。
17.提供目前執行定單詳情,包括工程名稱、金額、地點、買主姓名、開工日期、預計完工日期、船舶類型、原產地、安裝的設備、勞務及完工比率等。
18.過去十年執行的大宗合同,請提供如下:
(1)客戶;(2)地點;
(3)金額;(4)合同簽訂日期;
(5)交船日期;(6)提供設備清單。
19.請附上貴公司詳細的技術資料。
預審資格申請書
致:____日期:____
先生:____
茲代表____公司參加____艘____船投標,送上申請書并授權以此名義予以接受預審資格。
按預審資格文件所列要求,呈送我公司與預審資格有關的情況和文件。
隨申請書附上經官方當局簽發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書和文件,請準予簽字人代表我公司申請參加投標和簽署合同。
本簽字人知曉審查者對無簽字的申請書,有權予以拒收。
申請人(簽字)____
招標通知
Smith國際有限公司招標委員會主席,決定采用招標方式采購2艘深艙貨輪,并邀請各合格貨源國的造船者或具有良好信譽和豐富經驗的造船廠或貿易公司參加投標。
招標條件
1.Smith國際有限公司采購兩艘深艙貨輪的性能規格詳見投標書。
2.價格部分詳列于投標書價格表中。
3.招標截止日期。
投標書可用掛號郵寄,并應于19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時前寄到Smith國際有限公司招標委員會主席。
如果招標者委托____(某地)處理上述事項而不用掛號郵件投寄投標書,可于19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時前按上述要求注明并將密封后的投標書投入Smith國際有限公司大樓的投標箱內。在投標書信封上寫明投標者的姓名和地址。
投標押金
4.在投標書的正本(不是副本)中應附有以銀行保函作擔保的投標押金,款額為1,000美元??捎桑撸撸撸撸车兀┤魏我患毅y行付給Smith國際有限公司招標委員會。投標押金的有效期應在招標截止日期后90天內有效。中標者的投標押金將在履行所需保證手續時退回。若中標者出于任何原因,未能簽訂合同和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未能履約,該投標押金作為違約賠償金,由招標委員會主席予以沒收。
未中標者的投標押金將在中標者簽訂合同后壹個(01)日歷月內,最遲不得超過招標截止日后的陸個(06)日歷月,予以退回。凡未附投標押金的“投標”均不予受理。
開標
5.開標將于19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時在Smith國際有限公司辦公樓舉行。投標者或其委托的人可在開標時出席。凡投標者或其委托的人,如有要求,可經主席的同意與主席約定,檢查投標書的復制件,只供開標時對報價修訂確認。
中標者的通知書
6.中標者的通知書將按照投標者提供的地址,用掛號郵件寄出,則視為中標通知“已收到”。
投標者應注明投標者的地址,便于互相遞交標書的通知、訂單和協議書等。地址的變更應書面通知Smith國際有限公司招標委員會,爾后應按變更的地址遞交訂單和來往書信。
接受全部或部分投標或拒絕接受投標的權力
7.招標委員會保留拒絕或接受任何一個或僅接受一部分投標的權利,投標者應有所準備,只被接受和采用投標的一部分,投標書所報價格不變,接受投標的通知將在招標截止日期后盡快以掛號郵件寄給中標者,按投標者寫給投標委員會的地址予以投寄,邀請中標者舉行談判便于合同順利的履行。
能力
8.投標者應提供令人滿意的證據,證明投標者是一個合格的造船者,或者是一個合格造船者的授權代表。該造船者具有豐富的技術知識,實踐經驗和資金能力并曾制造相似設備和型號的深艙貨輪并以投標書附件的形式提供至少包括三個不同用戶的清單。
訂單應注明這些用戶均使用過與報價船相似的船舶,并注明訂購單位的地址、訂貨日期以及交船日期等情況。
行賄和舞弊
9.若發現賣方以行賄、送禮、傭金和在合同價格支付方面進行其違法活動,買方有權撤銷所簽合同并要求賠償由撤銷合同而遭受的一切損失。
語言
10.合同文件、買賣雙方之間的通訊往來,全部圖紙、說明書、手冊和其他文件等均應用英文書寫。除非買方另有要求,本合同一律采用公制單位。
本合同所述的工作,應用的代號和標準,一律按合同文件規定的為準或以買方認可為準。
注意事項
11.投標者必須通曉投標書規定的條款條件。屆時均不得以資料不全或情況不明為借口不遵守投標書的條款條件。
有關本招標的其他資料,可向Smith國際有限公司聯系。
價格
12.投標金額應以美元表示或以造船國家的貨幣表示。如有可能,在投標時提出最優惠的信貸條款和財務條件的細節。報價盡可能采用固定價格或采用基本價格加滑動公式,應對滑動公式予以說明并提供最近3年來相應指數的抄本。
13.投標者應按下列情況分別予以報價:(填寫投標書報價表)
14.深艙貨輪試航檢驗后于____港船。
15.深艙貨輪由買方委派的檢驗人員于檢驗試航后,在建造方的船廠接船,并在建造方保證人員的保駕下由Smith國際有限公司的人員操船自航。此時賣方應擔負在海上航行的全部費用及每艘船5名Smith國際有限公司船員從A地到船廠的飛機票費用及在賣方國內的食宿費用。
16.投標應包括旨在維修用的技術說明書,船用手冊的固定價格。
17.投標價格應用數字和文字填入價格表。如果文字和數字之間有不符之處,則以文字為準。如果價格沒有用文字填寫,或者有填寫錯誤等,則按不完全的投標予以拒絕。在投標書上凡有修改或擦掉的字跡處,均應由投標者簽名。
18.凡投標者未填寫價格的項目,應視其價格已包括在其他項目的價格之內。投標書均應填寫完整,凡不完整的投標者予以拒絕。投標者應在不擬報價的項目欄內,填上“無”(NONE)字。
付款條例
19.投標者應提供最優惠的支付條款和支付方式。在建造過程中所需付款,應按下列付款條件支付:
(1)在簽合同時應預付合同價格的10%,中標者應出具以Smith國際有限公司為受益人的全金額的保函,而保函應由在____(某地)注冊的一家商業銀行出具。
(2)每艘深艙貨輪分段合擾時,支付每艘船價格的25%。
(3)每艘深艙貨輪所需主推進裝置在造般者的船廠交貨時支付合同價格的20%。
(4)每艘深艙貨輪下水時支付每艘船價格的15%。
(5)交船時,支付每艘船價格的25%。
(6)每艘深艙貨輪保修期為12個月,在保修期終了后支付價格的5%。第(1)條中提出的銀行保函,其有效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船日期或雙方協議的延長日期為止。保函的保證金額應隨著每艘深艙貨輪交船而逐漸減少。
技術的定義和內容
20.關于每艘深艙貨輪所附性能規格中的全套技術資料應為英文并附有總圖、設計圖、尺寸圖、斷面圖、透視圖及船體型線圖。
21.技術部分應滿足招標條件及所附性能規格要求的全部資料,一式三份,每份均由投標者簽字。
22.按附件要求,應提供機械設備清單。
23.投標書包括投標者出具的保證書,保證其深艙貨輪可以完全滿足性能規格中所規定的全部要求。
24.投標書中的一份用印刷體大寫字母標明“原本”(ORIGINAL)字樣。
25.投標者需明確闡明其建造的深艙貨輪應符合招標條件所規定各項要求的程序,對于不能滿足性能規格中任何一項要求,投標者應醒目標出并說明理由。
26.投標書一式三份,每份均由投標者簽名并附兩份投標條件(價格、付款條件),裝在一個密封信封內。信封左上角寫明致Smith國際有限公司2艘深艙貨輪投標書。投標書寄給Smith國際有限公司招標委員會主席。
27.由人代表造船者或委托人進行投標,應持有造船者或委托人的授權書,授權他/他們作為代表投標,并有權代表造船者或委托人簽訂有效的合同和履行有關條款,除此者,其他一律不予考慮。
檢驗
28.賣方根據買方要求至少提前6周通知Smith國際有限公司做好參加深艙貨輪的檢驗、試航的準備工作。該船不經Smith國際有限公司招標委員會主席或招標委員會主席正式委托的代表--檢驗人員的檢驗、試驗和批準,均不得進行交接。
29.賣方應向檢驗人員提供合理所需要的檢驗、檢查、試驗和測量的設施。檢驗人員在船塢對交付使用的材料進行檢驗,以確知的用材料已達到合格的要求。凡不符合規格要求的材料均不得予以使用,在賣方接到拒絕使用的通知后,予以免費更換。在進行施工前,如有需要,賣方要提供檢驗人員所需的圖紙、資料并將施工方法提請檢驗人員認可。檢驗費用由Smith國際有限公司負擔。
交船期的起始日
30.中標者在接到中標通知后開始供貨,無須等到正式合同簽署。在未簽正式合同前,可由招標委員會主席向賣方提出意向書,陳述協議的概要,簽訂意向書的日期視為深艙貨輪交船日期的起始日。
保修期
31.賣方同意承擔自船廠交船日開始計算為期1年內的保修期。對深艙貨輪的設計和安裝予以質量保證。
32.在保證期內,凡屬建造和所用材料質量而產生的缺陷,賣主負責進行消除。
33.對于使用不當所造成的正常磨損及直接或間接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損失,賣方不負賠償責任。
保險
34.如有要求,賣方應將深艙貨輪準備交船日期通知招標委員會主席,便于在____地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手續。在未辦理手續前該船不得起航。
35.賣方應建造深艙貨輪所用的由賣方供應的材料、設備、機械和部件投保,這些材料、設備、機械、發動機和部件由賣方保管時,應由賣方按這些材料、設備、機械、發動機和部件的全金額投保。在建造期間,直至按本招標條件由買方接船時,深艙貨艙由買賣雙方聯合名義按比率投保一切險。
不可抗力
36.如果發生戰爭、動亂、罷工、瘟疫、地震、火災、風暴、水災及其他,或由雙方都不能控制的天災,本合同條款應按實情予以修改。
37.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盡快用電報將發生不可抗力事故通知另一方,并在通知后10天內以航空掛號信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確認。
產品性能的修改
38.雙方所同意的對性能規格所作的任何修改和所需的附加費用及交船日期的變更均由雙方以書面確認并列為合同的一部分。除應由買方保留支付那部分款額外,如有需要買方應保留支付這種附加費用的5%。保留的總額應在保證期終止時,由買方付給賣方。
39.如果買方對性能要求進行改進、變更、修正或增訂,則可一次或多次將交船日期延至買賣雙方議定的日期。
施工進度
40.全部工作進度或任何一部工作的進度應按時進行,賣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交船。如買方認為施工進度緩慢,不能確保在原定時間或已延長時間內完成,買方應以書面通知賣方,采取必要的買方認可的步驟加快進度,使施工(全部或部分)按規定的期限或已經延長的期限完成。采取步驟所需的一切費用,均由賣方承擔。
遲交違約賠償金
41.若賣方在規定時間內;或者需要增加工作量、修改及改進而在買方規定的延長時間內;或者賣方因不可避免之原因而得到買方書面允許其進一步延遲之時間內,仍然未能按時建成和交付每艘深艙貨輪。在這種情況下,賣方應向招標委員會主席的買方每月支付每艘深艙貨輪價格的1%作為違約賠償金,不作罰款論。足月者按月支付,不足月的按天數支付,若能證明延遲是賣方不可避免的,無法預見的或無法克服的,買方可以同意予以延期,可以推遲深艙貨輪交船的期限。
速度降低的違約賠償額
42.如果深艙貨輪(DHCS)達不到按性能規格規定的最高速度,賣方應按下列速度降低的比例支付違約賠償金:
1.0.5節或低于0.5節--每艘船單價的1%;
2.大于0.5節至1節包括一節--每艘船單價的5%;
3.大于1節至2節包括2節--每艘船單價的10%;
4.大于2節最多3節--每艘船單價的15%。
退款
43.若這些船(或其中任何一艘)屆時構成如下狀態--出于任何原因構成全損,經調整或折衷處理的推定全損或出于任何原因而造成嚴重損害時,買方有權作出繼續完成合同或終止合同的抉擇。若合同被終止,賣方應按合同、協議規定將已付的全部款額退買方。
無論已裝船的或尚待裝船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材料、設備、機器、發動機或部件,由于任何原因遭至嚴重的損壞,本招標書中所規定的深艙貨輪的交船日期應予推遲至買賣雙方相互同意的時間,以便重新恢復施工,購得所需材料、設備、機器、發動機或部件以代替已被損壞的部分。
違約
44.若深艙貨輪交付或供應,未按投標書或合同/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招標委員會主席不排除任何其他的違約補救的辦法并保留終止合同的全部或違約部分的權利。
45.如果違約,主席保留向其他方式訂購同樣或類似深艙貨輪的權利以補償這一違約所遭受的損失。
46.因違約或修正違約超出投標價格的一切費用由賣方承擔。
履約保證
47.中標者在收到中標函后于2周內自費取得履約保證,辦理有信譽銀行(經主席確認)的履約保證。其金額為合同價格的5%,保證按時履行本合同。若合同金額增加可觀時,主席可要求增加另書一份履約保證。
48.銀行保函的有效期應以確定的交船期或以雙方協議的延長期為止。每艘深艙貨輪交船后,該保函應按比例相應扣除。
合同權利的轉讓
49.中標者沒有主席的書面授權,不得將投標和中標的供貨或提供服務的義務轉讓或分包出去,若中標者將其上述按規定轉讓或分包出去,他仍然對受讓方或分包包商的時履約承擔責任。
招標委員會主席有權拒絕承認由中標者出具的代表授權任命書,授權的任何人代表他進行工作。投標者由一個或幾個公司聯合投標,如果中標得到合同,他們應對按時履約負共同連帶責任。
文件及報告書清單
--投標書應附文件及報告書清單(簡稱清單)--
1.投標書。
2.價格表。
3.深艙貨輪的性能規格。
4.機械設備清單(按技術說明書由投標者提供)。
5.銀行擔保書。
6.公證書。
7.委托書。
8.關于履行招標條件的保證書。
9.介紹信。
投標書
投標者姓名:____
致Smith國際有限公司招標委員會主席提供____投標書。
數量:____提供給____
1.茲遵照貴方____年____月____日招標通告和招標條件的要求,按本標書所附“清單”____所列的價格表的價格和所附“清單”____規定的性能規格投標,提供上述____般____船。若能中標我們約定將與____一起履行和完成上述所含的書面條件和規定,為按時履行本合同我們有義務向____按招標條件____條款規定應給予合同價格的5%金額的保函,其金額為____美元,存于____。
若出于各種原因不能履行上述文件所含的書面條件和規定而造成難以準確估計的損失,合同價格的5%金額即____美元,可由Smith國際有限公司招標委員會主席作為違約賠償金沒收,不作罰款論。
2.茲同意在規定招標截止日期后的120天內信守本招標條件。
3.在未簽訂正式協議前,本投標書和貴方書面中標通知書一并形成貴方與我方雙方之間合同,其全部內容視作合同內容而執行。
4.茲理解貴方不擬以最低價格為準來接受投標,同時也不償付我方在投標中發生的一切費用。
日期:____
簽字全名:____
名稱的地點:____
見證人姓名:____
簽名:____
地址:____
價格表
離岸價格A地到岸價格
第一艘:U.S.D.:____美元:____
第二艘:U.S.D.:____美元:____
第三艘:U.S.D.:____美元:____
第四艘:U.S.D.:____美元:____
第五艘:U.S.D.:____美元:____
交船港口交船日期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投標者名稱:____
姓名:____
簽字:____
地址:____
日期:____
見證人:
姓名:____姓名:____
簽字:____簽字:____
地址:____地址:____
日期:____日期:____
若該船達不到性能規格的最高航速,茲同意按下列比例予以罰款:
a)0.5節或低于0.5節--每艘船價的1%
b)大于0.5節-1節--每艘船價約5%
c)大于1節-2節--每艘船價約10%
d)大于2節最多3節--每艘船價約15%
深艙貨輪性能規格
1.總圖
2.設計圖
3.斷面圖
4.尺度圖
5.透視圖
6.船體型線圖
7.概要及用途:____
8.主要尺度:
總長:____
型寬:____
平均設計吃水:____
9.入級:本深艙貨輪DHCS設計滿足(勞氏船級社Loyds+100Al+LMC)要求。
10.船舶性能:
浮性
穩性
11.最大航速:
機構設備清單
*
擔保書
查詢號:L/G8331
應中國____公司的要求,按照19____年____月____日
Smith國際有限公司招標通知和招標條件的規定向Smith國際有限公司招標委員會提供2艘深艙貨輪。茲開具以貴方為受益人的,金額以1,000美元為限,作為投標的保證金。
此保證金有效期限為120天,從19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19____年____月____日止,過期失效。
順致敬意
中國銀行香港分行
授權簽字
19__年__月__日
公證書(1)
我查詢號____
關于____船投標事
先生:
____公司向____招標委員會
致意:
我公司愿意對____所需的____船進行投標。
順致敬意
____公司
__年__月__日
蓋章
公證書(2)
茲證明前面文件所蓋的____公司之印鑒屬實,并證明所附英文譯本與中文正本內容相符。
____公證處
公證員簽字
__年__月__日
公證處印章
公證書(3)
茲證明文件上所蓋的____公司的印章和董事長____簽字均屬實。并證明英文譯本與中文正本內容相符。
委托書
關于向Smith國際有際公司招標委員會提供深艙貨輪事臺鑒:
中國____公司擬參加Smith國際有限公司招標委員會的深艙貨輪投標。茲委托香港ABC私人有限公司代表我公司在香港為投標作必要的準備工作。但為此所需費用須經我公司同意。
中國____公司董事長
______
履行招標條件的保證書
敬啟者:
除于19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投標書中對“招標條件”的建議書內容外,我們同意遵守以上規定的投標條款,對“招標條件”的建議書內容將構成正式合同的一部分。
投標者簽字
______
19__年__月__日
介紹信
我查詢號____日期____
關于向Smith國際有限公司提供兩艘深艙貨輪投標事
敬啟者:
茲確定由____公司的下列兩位先生為參加者,代表敝公司出席“開標”。
1)____先生技術經理
2)____先生總工程師(造船)
鑒于貴方允應代表先生出席“開標”,謹表謝意!
謝謝!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款,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依法將其開發的商品房在竣工驗收前出售,由預購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定金、預付款、保證金、房價款(包括預售商品房按揭貸款)等各種款項。
本辦法所稱預售人,是指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本辦法所稱承購人,是指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單位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監管銀行,是指商品房預售款專戶的開戶銀信部門。
第三條凡在我縣行政區域內經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預售的商品房預售款的收取、支出和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縣房產管理局是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縣房地產交易管理中心負責商品房預售款的日常監管工作。
第五條預售人預售商品房的預售款應當用于準予預售商品房的工程建設。
第六條縣房產管理局對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預售人和監管銀行履行監管協議;
(二)對商品房預售款使用計劃實施備案管理;
(三)對預售款的支取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四)建立房地產開發、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誠信檔案,并定期公示;
(五)接受預購人對商品房預售款使用情況的查詢;
(六)受理商品房預售款收繳、使用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依法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使用商品房預售款的行為。
第七條商品房預售款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本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給予預購人辦理產權登記后止。
第八條商品房預售款的使用采取先審批后使用的管理模式。未設立預售款專用賬戶的項目,縣房產管理局不得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二章預售款專用帳戶設立
第九條預售人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當在本縣銀信部門開設商品房預售款專用帳戶,并由預售人、銀信部門和縣房產管理局三方簽訂統一格式的“商品房預售款專用帳戶監管協議書”。協議書共三份,三方各執一份。
第十條《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地址;
(二)監管項目的名稱、坐落;
(三)監管項目范圍;
(四)商品房預售款使用計劃;
(五)違約責任;
(六)爭議解決方式。
第十一條商品房開發項目屬單家銀信部門貸款或提供按揭的,該銀信部門即為監管銀行。多家銀信部門貸款或提供按揭的,監管銀行由預售人與相關銀信部門商定。
第十二條同一預售人申請多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應當按每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申請范圍分別設立預售款專用賬戶,同一個項目分期實施的,可以設立一個專用賬戶,但應當按每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申請范圍分別列帳。
第十三條預售人因開發規模、按揭額度等原因,需要增加或變更監管銀行的,須到縣房產管理局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監管增加或變更手續。
第三章預售許可
第十四條預售人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具有與預售房屋相應并未抵押的房地權屬;
(二)完成項目總投資25%以上。
第十五條預售人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填寫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件(復印件)及資料:
(一)企業《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用地審批手續;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完成項目總投資25%以上的有效證明材料;
(五)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房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交付使用后須遵循的物業管理約定等內容,并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第十六條縣房產管理部門在接到預售人申請后,應當查驗各項證件和資料,并到現場進行查勘,經審查合格的,在十日內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并通過新晃電視臺或新晃縣公眾信息網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承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房廣告和說明書必須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第十八條預售人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并在簽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商品房預售合同向縣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備案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預售人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須提交《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書》??h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預售許可證上明示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信息。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縣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預告登記、按揭等手續:
(一)未能提供監管銀行出具的承購人付款已入專用賬戶憑證和預售人的收款發票的;
(二)承購人未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付清首期預售款的。
第二十一條辦理了備案登記手續的商品房,預售人未經購買人同意,不得將已預售的房屋所有權用于抵押,縣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抵押登記。
第二十二條經備案登記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及有關憑證不得轉讓。
第四章預售款繳納
第二十三條預售人不得直接收取商品房預售款,不得向承購人以采取集資、貸款、收取會員費等形式變相預售商品房。
預售人在填寫完整好縣房產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的商品房預售款繳款單后,由預購人直接到預售人開設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的商業銀行繳款并將銀管部門的進帳單回執交給預售人做帳。
第二十四條承購人、預售人雙方可以就商品房買賣交易簽訂定金書面協議,定金額度不得突破交易額度的20%。
預售人不得直接收取商品房買賣交易的定金,定金的繳納由預售人在填寫好縣房產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的商品房預售款繳款單后,由預購人直接到預售人開設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的商業銀行繳款并將銀管部門的進賬單回執交給預售人做賬。
第二十五條預售人憑監管銀行的繳款回執向承購人開據購房票據,并在3日內報縣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銀信和住房公積金部門在發放承購人預購商品房按揭貸款時,必須由貸款人、預售人、縣房產局三方簽訂《新晃侗族自治縣預購商品房按揭貸款監管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要求直接將該貸款劃入指定的預售款專用賬戶。
第五章預售款使用
第二十七條預售人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款時,應填寫商品房工程建設投資總費用計劃表和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申請表送交縣房產管理部門,并根據下列不同申請款項提交相應資料:
(一)申請施工進度款的,提供項目監理單位出具的工程進度款支付證明;
(二)申請購買建設材料、設備款的,提供購銷合同;
(三)申請設計、監理等相關費用的,提供相關合同或繳費證明;
(四)申請繳納法定稅費的,提供相關單據;
(五)申請供還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由抵押權人提供他項權證明、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第二十八條為使預售人正常開展業務,預售人可以向縣房產管理局申請一定額度的資金作為備用金,以支付經常性的零星開支,其額度不得超過預售款的10%。
第二十九條預售人設立的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內的款項在按本辦法規定撤銷專用賬戶前,只能用于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事宜,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條縣房產管理部門收到預售人資金使用申請后,應進行現場勘查,對施工進度、先期撥付的預售款使用情況進行評估,并核對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對賬單。
經現場勘查且符合條件的,應在兩個工作日內辦理用款撥付批準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在兩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預售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除監管銀行監管資金比例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縣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用款手續:
(一)專用賬戶余額不足項目銷售款總額的10%時;
(二)收款單位、用途等內容與合同約定不符;
(三)已撥付款項未??顚S?;
(四)其它違規用款事項;
預售人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應支付而未支付的各項費用,不得在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賬戶中支取。
第三十二條監管銀行應按監管協議條款,憑縣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同意撥付款證明撥付預售款。
預售人應于每月10日前將監管賬戶上一月份資金收支情況的對賬單復印件送交縣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縣房產管理部門應進行認真核查。
第三十三條監管銀行憑縣房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材料及預售人的票據劃轉賬,收款單位的賬戶和金額由縣房產管理部門的同意撥付證明資料載明。
第三十四條預售人應按期向縣房產管理部門申報建設工程完成的進度以及銀行出具的預售款資金收繳、支出對賬單復印件??h房產管理部門應對各建設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與其預售款入帳情況、建設工程進度與工程建設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預售人應予以配合縣房產管理部門到監管銀行核對賬務。
第三十五條預售人再次申請預售款的使用之前,縣房產管理部門應審查前一筆款使用情況。在正常情況下,監管人員每月巡視工程進度一次,并將進度記錄在案。若發現工程停工,即列入監管重點,改為每半個月巡視一次,若巡視三次發現工程一直停工,縣房產管理局必須迅速調查停工原因,積極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六條預售雙方達成退房協議并已辦理相關退房手續的,預售人可以向縣房產管理部門提交退房退款申請書,申請解除退款部分的監管。經核實,縣房產管理局應當在2個工作內通知監管銀行解除該部分預售款的監管。
監管銀行可將退房款直接打入承購人的銀行賬戶中或由退房人領取現金。
第六章預售款專用帳戶撤銷
第三十七條預售商品房經竣工驗收合格并給預購人辦理產權登記后,預售人應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八條規定,在現房銷售前向縣房產管理部門申辦商品房現售備案,經審查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出具《商品房現售備案回執》。預售人憑回執填寫《商品房預售款撤銷監管申請表》向縣房產管理部門結算該項目預售款專用賬戶的資金。
第三十八條縣房產管理部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確認,如預售人已按規定交清稅費及地價款、不存在違反本辦法或法律規定情形的,出具辦理結算手續的書面意見并通知銀行辦理撤銷監管賬戶手續;如有違規情形的,縣房產管理局出具不予辦理結算手續的書面意見通知預售人,并說明理由。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九條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由縣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預售人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由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并處3萬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預售人未按本辦法規定將預售款繳付監管賬戶的,由縣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該預售項目的銷售,限期改正,并公示其不良行為,記入不良信息檔案。承購人將預售款直接交給預售人而造成損失的,由承購人直接追究預售人的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預售人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時,由縣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依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開發企業或預售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房產管理局可以處以警告、責令停止預售、責令補辦手續、吊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通知金融機構凍結商品房預售款項,直至停辦交易手續和產權轉移登記:
(一)未按本辦法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
(二)違背監管協議,將商品房預售款項挪作他用,未能保證項目建設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登記手續的;
(四)預售后又設立抵押的;
(五)違反商品房預售合同條款的,私自為承購人轉讓商品房預售合同及有關憑證的。
第四十四條監管銀行擅自批準預售人使用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內的款項或挪作他用的,由監管銀行負責追回流失款項,對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暫停辦理該銀行新開設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手續。
第二條海關征稅工作,應當遵循準確歸類、正確估價、依率計征、依法減免、嚴肅退補、及時入庫的原則。
第三條進出口關稅、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征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進境物品進口稅和船舶噸稅的征收管理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海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保密義務,妥善保管納稅義務人提供的涉及商業秘密的資料,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對外提供。
納稅義務人可以書面向海關提出為其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并具體列明需要保密的內容,但不得以商業秘密為理由拒絕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章進出口貨物稅款的征收
第一節申報與審核
第五條納稅義務人進出口貨物時應當依法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海關認為必要時,納稅義務人還應當提供確定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原產地等所需的相關資料。提供的資料為外文的,海關需要時,納稅義務人應當提供中文譯文并對譯文內容負責。
進出口減免稅貨物的,納稅義務人還應當提交主管海關簽發的《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征免稅證明》,格式詳見附件1),但本辦法第七十二條所列減免稅貨物除外。
第六條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關于商品歸類、審定完稅價格和原產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如實申報進出口貨物的商品名稱、稅則號列(商品編號)、規格型號、價格、運保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原產地、數量等。
第七條為審核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原產地等,海關可以要求納稅義務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充申報。納稅義務人認為必要時,也可以主動要求進行補充申報。
第八條海關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的規定,對納稅義務人申報的進出口貨物商品名稱、規格型號、稅則號列、原產地、價格、成交條件、數量等進行審核。
海關可以根據口岸通關和貨物進出口的具體情況,在貨物通關環節僅對申報內容作程序性審核,在貨物放行后再進行申報價格、商品歸類、原產地等是否真實、正確的實質性核查。
第九條海關為審核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及原產地等,可以對進出口貨物進行查驗,組織化驗、檢驗或者對相關企業進行核查。
經審核,海關發現納稅義務人申報的進出口貨物稅則號列有誤的,應當按照商品歸類的有關規則和規定予以重新確定。
經審核,海關發現納稅義務人申報的進出口貨物價格不符合成交價格條件,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另行估價。
經審核,海關發現納稅義務人申報的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有誤的,應當通過審核納稅義務人提供的原產地證明、對貨物進行實際查驗或者審核其他相關單證等方法,按照海關原產地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經審核,海關發現納稅義務人提交的減免稅申請或者所申報的內容不符合有關減免稅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定計征稅款。
納稅義務人違反海關規定,涉嫌偽報、瞞報的,應當按照規定移交海關調查或者緝私部門處理。
第十條納稅義務人在貨物實際進出口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商品預歸類、價格預審核或者原產地預確定。海關審核確定后,應當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并在貨物實際進出口時予以認可。
第二節稅款的征收
第十一條海關應當根據進出口貨物的稅則號列、完稅價格、原產地、適用的稅率和匯率計征稅款。
第十二條海關應當按照《關稅條例》有關適用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出口稅率、關稅配額稅率或者暫定稅率,以及實施反傾銷措施、反補貼措施、保障措施或者征收報復性關稅等適用稅率的規定,確定進出口貨物適用的稅率。
第十三條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進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應當適用指運地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貨物運抵指運地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抵達指運地之日實施的稅率。
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應當適用啟運地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經海關批準,實行集中申報的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每次貨物進出口時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之日實施的稅率。
因超過規定期限未申報而由海關依法變賣的進口貨物,其稅款計征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
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需要追征稅款的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違反規定的行為發生之日實施的稅率;行為發生之日不能確定的,適用海關發現該行為之日實施的稅率。
第十四條已申報進境并放行的保稅貨物、減免稅貨物、租賃貨物或者已申報進出境并放行的暫時進出境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繳納稅款的,應當適用海關接受納稅義務人再次填寫報關單申報辦理納稅及有關手續之日實施的稅率:
(一)保稅貨物經批準不復運出境的;
(二)保稅倉儲貨物轉入國內市場銷售的;
(三)減免稅貨物經批準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四)可暫不繳納稅款的暫時進出境貨物,經批準不復運出境或者進境的;
(五)租賃進口貨物,分期繳納稅款的。
第十五條補征或者退還進出口貨物稅款,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確定適用的稅率。
第十六條進出口貨物的價格及有關費用以外幣計價的,海關按照該貨物適用稅率之日所適用的計征匯率折合為人民幣計算完稅價格。完稅價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計算至分。
海關每月使用的計征匯率為上一個月第三個星期三(第三個星期三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采用第四個星期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幣對人民幣的基準匯率;以基準匯率幣種以外的外幣計價的,采用同一時間中國銀行公布的現匯買入價和現匯賣出價的中間值(人民幣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數)。如果上述匯率發生重大波動,海關總署認為必要時,可另行規定計征匯率,并對外公布。
第十七條海關應當按照《關稅條例》的規定,以從價、從量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對進出口貨物征收關稅。
海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適用稅種、稅目、稅率和計算公式對進口貨物計征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
除另有規定外,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按照下述計算公式計征:
從價計征關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完稅價格X關稅稅率
從量計征關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貨物數量X單位關稅稅額
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完稅價格+實征關稅稅額+實征消費稅稅額)X增值稅稅率
從價計征進口環節消費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完稅價格+實征關稅稅額)/(1-消費稅稅率)〕X消費稅稅率
從量計征進口環節消費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貨物數量X單位消費稅稅額
第十八條除另有規定外,海關應當在貨物實際進境,并完成海關現場接單審核工作之后及時填發稅款繳款書。需要通過對貨物進行查驗確定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原產地的,應當在查驗核實之后填發或者更改稅款繳款書。
納稅義務人收到稅款繳款書后應當辦理簽收手續。
第十九條海關稅款繳款書一式六聯(格式詳見附件2),第一聯(收據)由銀行收款簽章后交繳款單位或者納稅義務人;第二聯(付款憑證)由繳款單位開戶銀行作為付出憑證;第三聯(收款憑證)由收款國庫作為收入憑證;第四聯(回執)由國庫蓋章后退回海關財務部門;第五聯(報查)國庫收款后,關稅專用繳款書退回海關,海關代征稅專用繳款書送當地稅務機關;第六聯(存根)由填發單位存查。
第二十條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稅款的,由海關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滯納金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滯納金。滯納金繳款書的格式與稅款繳款書相同。
繳款期限屆滿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節假日的,應當順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節假日之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國務院臨時調整休息日與工作日的,海關應當按照調整后的情況計算繳款期限。
第二十一條關稅、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滯納金等,應當按人民幣計征,采用四舍五入法計算至分。
滯納金的起征點為50元。
第二十二條銀行收訖稅款日為納稅義務人繳清稅款之日。納稅義務人向銀行繳納稅款后,應當及時將蓋有證明銀行已收訖稅款的業務印章的稅款繳款書送交填發海關驗核,海關據此辦理核注手續。
海關發現銀行未按照規定及時將稅款足額劃轉國庫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國庫。
第二十三條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前不慎遺失稅款繳款書的,可以向填發海關提出補發稅款繳款書的書面申請。海關應當自接到納稅義務人的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審核確認并重新予以補發。海關補發的稅款繳款書內容應當與原稅款繳款書完全一致。
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后遺失稅款繳款書的,可以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向填發海關提出確認其已繳清稅款的書面申請,海關經審查核實后,應當予以確認,但不再補發稅款繳款書。
第二十四條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國家稅收政策調整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貨物進出口前向辦理進出口申報納稅手續的海關所在的直屬海關提出延期繳納稅款的書面申請并隨附相關材料,同時還應當提供繳稅計劃。
貨物實際進出口時,納稅義務人要求海關先放行貨物的,應當向海關提供稅款擔保。
第二十五條直屬海關應當自接到納稅義務人延期繳納稅款的申請之日起10日內審核情況是否屬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將有關申請材料報送海關總署。海關總署接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20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繳納稅款的決定以及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并通知報送申請材料的直屬海關。因特殊情況在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可以延長10日。
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自貨物放行之日起最長不超過6個月。
納稅義務人在批準的延期繳納稅款期限內繳納稅款的,不征收滯納金;逾期繳納稅款的,自延期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十六條經海關總署審核未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直屬海關應當自接到海關總署未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稅義務人,并填發稅款繳款書。
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稅款的,海關應當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十七條散裝進出口貨物發生溢短裝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溢裝數量在合同、發票標明數量3%以內的,或者短裝的,海關應當根據審定的貨物單價,按照合同、發票標明數量計征稅款。
(二)溢裝數量超過合同、發票標明數量3%的,海關應當根據審定的貨物單價,按照實際進出口數量計征稅款。
第二十八條納稅義務人、擔保人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3個月仍未繳納稅款或者滯納金的,海關可以按照《海關法》第六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繳納稅款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海關可以責令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稅款擔保。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稅款擔保的,海關可以按照《海關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采取強制措施和稅收保全措施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章特殊進出口貨物稅款的征收
第一節無代價抵償貨物
第二十九條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不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不征收出口關稅。
前款所稱無代價抵償貨物是指進出口貨物在海關放行后,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原因,由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與原貨物相同或者與合同規定相符的貨物。
第三十條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原進出口合同規定的索賠期內且不超過原貨物進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關申報辦理無代價抵償貨物的進出口手續。
第三十一條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應當提交下列單證:
(一)原進口貨物報關單;
(二)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境的出口報關單或者原進口貨物交由海關處理的貨物放棄處理證明;
(三)原進口貨物稅款繳款書或者《征免稅證明》;
(四)買賣雙方簽訂的索賠協議。
因原進口貨物短少而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二)項所列單證。
海關認為需要時,納稅義務人還應當提交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進口貨物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納稅義務人申報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應當提交下列單證:
(一)原出口貨物報關單;
(二)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的進口報關單;
(三)原出口貨物稅款繳款書或者《征免稅證明》;
(四)買賣雙方簽訂的索賠協議。
因原出口貨物短少而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二)項所列單證。
海關認為需要時,納稅義務人還應當提交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出口貨物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第三十三條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出口的無代價抵償貨物,與退運出境或者退運進境的原貨物不完全相同或者與合同規定不完全相符的,應當向海關說明原因。
海關經審核認為理由正當,且其稅則號列未發生改變的,應當按照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和原進出口貨物適用的計征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計算應征稅款。應征稅款高于原進出口貨物已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的差額部分。應征稅款低于原進出口貨物已征稅款,且原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同時補償貨款的,海關應當退還補償貨款部分的相應稅款;未補償貨款的,稅款的差額部分不予退還。
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出口的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貨物,其稅則號列與原貨物的稅則號列不一致的,不適用無代價抵償貨物的有關規定,海關應當按照一般進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征收稅款。
第三十四條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被更換的原進口貨物不退運出境且不放棄交由海關處理的,或者被更換的原出口貨物不退運進境的,海關應當按照接受無代價抵償貨物申報進出口之日適用的稅率、計征匯率和有關規定對原進出口貨物重新估價征稅。
第三十五條被更換的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境時不征收出口關稅。
被更換的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時不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
第二節租賃進口貨物
第三十六條納稅義務人進口租賃貨物,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向其所在地海關辦理申報進口及申報納稅手續。
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租賃貨物,應當向海關提交租賃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海關認為必要時,納稅義務人應當提供稅款擔保。
第三十七條租賃進口貨物自進境之日起至租賃結束辦結海關手續之日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
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申報租賃貨物進口時辦理納稅手續,繳納稅款。
分期支付租金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申報租賃貨物進口時,按照第一期應當支付的租金辦理納稅手續,繳納相應稅款;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報辦理納稅手續應當不遲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納稅的,海關按照納稅義務人每次支付租金后第15日該貨物適用的稅率、計征匯率征收相應稅款,并自本款規定的申報辦理納稅手續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海關應當對租賃進口貨物進行跟蹤管理,督促納稅義務人按期向海關申報納稅,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第三十九條納稅義務人應當自租賃進口貨物租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申請辦結監管手續,將租賃進口貨物復運出境。需留購、續租租賃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報辦理相關手續應當不遲于租賃進口貨物租期屆滿后的第30日。
海關對留購的租賃進口貨物,按照審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和海關接受申報辦理留購的相關手續之日該貨物適用的計征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計征應繳納的稅款。
續租租賃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向海關提交續租合同,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辦理申報納稅手續。
第四十條納稅義務人未在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向海關申報辦理留購租賃進口貨物的相關手續的,海關除按照審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和租期屆滿后第30日該貨物適用的計征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計征應繳納的稅款外,還應當自租賃期限屆滿后30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納稅義務人未在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向海關申報辦理續租租賃進口貨物的相關手續的,海關除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征收續租租賃進口貨物應繳納的稅款外,還應當自租賃期限屆滿后30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四十一條租賃進口貨物租賃期未滿終止租賃的,其租期屆滿之日為租賃終止日。
第三節暫時進出境貨物
第四十二條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的貨物,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四十三條《關稅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列的暫時進出境貨物,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可以暫不繳納稅款。
前款所述暫時進出境貨物在規定期限屆滿后不再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報辦理進出口及納稅手續。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征收稅款。
第四十四條《關稅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列范圍以外的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海關按照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和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出境之日適用的計征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按月征收稅款,或者在規定期限內貨物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時征收稅款。
計征稅款的期限為60個月。不足一個月但超過15天的,按一個月計征;不超過15天的,免予計征。計征稅款的期限自貨物放行之日起計算。
按月征收稅款的計算公式為:
每月關稅稅額=關稅總額X(1/60)
每月進口環節代征稅稅額=進口環節代征稅總額X(1/60)
本條第一款所述暫時進出境貨物在規定期限屆滿后不再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報辦理進出口及納稅手續,繳納剩余稅款。
第四十五條暫時進出境貨物未在規定期限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且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報辦理進出口及納稅手續的,海關除按照規定征收應繳納的稅款外,還應當自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中所稱“規定期限”均包括經海關批準的暫時進出境貨物延長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期限。
第四節進出境修理貨物和出境加工貨物
第四十七條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境修理貨物的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維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出口合同),并向海關提供進口稅款擔保或者由海關按照保稅貨物實施管理。進境修理貨物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境。
進境修理貨物需要進口原材料、零部件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原材料、零部件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境修理貨物的維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出口合同)、進境修理貨物的進口報關單(與進境修理貨物同時申報進口的除外),并向海關提供進口稅款擔?;蛘哂珊jP按照保稅貨物實施管理。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只限用于進境修理貨物的修理,修理剩余的原材料、零部件應當隨進境修理貨物一同復運出境。
第四十八條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境修理貨物及剩余進境原材料、零部件復運出境的出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及進境原材料、零部件的原進口報關單和維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出口合同)等單證。海關憑此辦理解除修理貨物及原材料、零部件進境時納稅義務人提供稅款擔保的相關手續;由海關按照保稅貨物實施管理的,按照有關保稅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
因正當理由不能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將進境修理貨物復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說明情況,申請延期復運出境。
第四十九條進境修理貨物未在海關允許期限(包括延長期,下同)內復運出境的,海關對其按照一般進出口貨物的征稅管理規定實施管理,將該貨物進境時納稅義務人提供的稅款擔保轉為稅款。
第五十條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出境修理貨物的出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維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進口合同)。出境修理貨物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
第五十一條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出境修理貨物復運進境的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原出口報關單和維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進口合同)、維修發票等單證。
海關按照審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和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復運進境之日適用的計征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計征進口稅款。
因正當理由不能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將出境修理貨物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說明情況,申請延期復運進境。
第五十二條出境修理貨物超過海關允許期限復運進境的,海關對其按照一般進口貨物的征稅管理規定征收進口稅款。
第五十三條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出境加工貨物的出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委托加工合同;出境加工貨物屬于征收出口關稅的商品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向海關提供出口稅款擔保。出境加工貨物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
第五十四條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出境加工貨物復運進境的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原出口報關單和委托加工合同、加工發票等單證。
海關按照審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和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復運進境之日適用的計征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計征進口稅款,同時辦理解除該貨物出境時納稅義務人提供稅款擔保的相關手續。
因正當理由不能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將出境加工貨物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說明情況,申請延期復運進境。
第五十五條出境加工貨物未在海關允許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海關對其按照一般進出口貨物的征稅管理規定實施管理,將該貨物出境時納稅義務人提供的稅款擔保轉為稅款;出境加工貨物復運進境時,海關按照一般進口貨物的征稅管理規定征收進口稅款。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五條中所稱“海關規定期限”和“海關允許期限”,由海關根據進出境修理貨物、出境加工貨物的有關合同規定以及具體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第五節退運貨物
第五十七條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后,對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
第五十八條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進口貨物自進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出口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后,對復運出境的原進口貨物不予征收出口關稅。
第四章進出口貨物稅款的退還與補征
第五十九條海關發現多征稅款的,應當立即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稅手續。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海關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
第六十條納稅義務人發現多繳納稅款的,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還稅款及利息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稅申請書》(格式詳見附件3);
(二)原稅款繳款書和可以證明應予退稅的材料。
第六十一條已繳納稅款的進口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稅申請書》;
(二)原進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票;
(三)貨物復運出境的出口報關單;
(四)收發貨人雙方關于退貨的協議。
第六十二條已繳納出口關稅的出口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并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稅申請書》;
(二)原出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票;
(三)貨物復運進境的進口報關單;
(四)收發貨人雙方關于退貨的協議和稅務機關重新征收國內環節稅的證明。
第六十三條已繳納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稅申請書》;
(二)原出口報關單和稅款繳款書。
第六十四條散裝進出口貨物發生短裝并已征稅放行的,如果該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已對短裝部分退還或者賠償相應貨款,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還進口或者出口短裝部分的相應稅款。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稅申請書》;
(二)原進口或者出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票;
(三)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相關檢驗證明書;
(四)已經退款或者賠款的證明文件。
第六十五條進出口貨物因殘損、品質不良、規格不符原因,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短少的情形,由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相應貨款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還賠償貨款部分的相應稅款。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稅申請書》;
(二)原進口或者出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票;
(三)已經賠償貨款的證明文件。
第六十六條海關收到納稅義務人的退稅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核。納稅義務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規定形式的,海關應當予以受理,并以海關收到申請材料之日作為受理之日;納稅義務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海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納稅義務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以海關收到全部補正申請材料之日為海關受理退稅申請之日。
納稅義務人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或者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申請退稅的,海關認為需要時,可以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進口或者出口貨物品質不良、規格不符或者殘損、短少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稅手續或者不予退稅的決定。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海關準予退稅的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
第六十七條海關辦理退稅手續時,應當填發收入退還書(格式詳見附件4),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按照本辦法第六十條規定應當同時退還多征稅款部分所產生的利息的,應退利息按照海關填發收入退還書之日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儲蓄存款利息率計算。計算應退利息的期限自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之日起至海關填發收入退還書之日止。
(二)進口環節增值稅已予抵扣的,該項增值稅不予退還,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已征收的滯納金不予退還。
退還稅款、利息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以及有關規章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進出口貨物放行后,海關發現少征稅款的,應當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稅款;海關發現漏征稅款的,應當自貨物放行之日起1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稅款。
第六十九條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少征稅款的,海關應當自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漏征稅款的,海關應當自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海關除依法追征稅款外,還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至海關發現違規行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海關監管貨物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海關應當自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并自應繳納稅款之日起至海關發現違規行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前款所稱“應繳納稅款之日”是指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的行為發生之日;該行為發生之日不能確定的,應當以海關發現該行為之日作為應繳納稅款之日。
第七十條海關補征或者追征稅款,應當制發《海關補征稅款告知書》(格式詳見附件5)。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海關補征稅款告知書》之日起15日內到海關辦理補繳稅款的手續。
納稅義務人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辦理補稅手續的,海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之日填發稅款繳款書。
第七十一條根據本辦法第三十七、四十、四十五、六十九條的有關規定,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需在征收稅款的同時加收滯納金的,如果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的15天繳款期限內繳納稅款,海關依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另行加收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滯納稅款的滯納金。
第五章進出口貨物稅款的減征與免征
第七十二條納稅義務人進出口減免稅貨物,應當在貨物進出口前,按照規定持有關文件向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下列減免稅進出口貨物無需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
(一)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或者消費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
(二)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三)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貨物;
(四)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五)其他無需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的減征或者免征稅款的貨物。
第七十三條對于本辦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所列貨物,納稅義務人應當在申報時或者自海關放行貨物之日起15日內書面向海關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海關認為需要時,可以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貨物受損程度的檢驗證明書。海關根據實際受損程度予以減征或者免征稅款。
第七十四條除另有規定外,納稅義務人應當向其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海關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審核,并簽發《征免稅證明》。
第七十五條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有特定用途的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應當接受海關監管。
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的監管年限為:
(一)船舶、飛機:8年;
(二)機動車輛:6年;
(三)其他貨物:5年。
監管年限自貨物進口放行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六條在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的監管年限內,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減免稅貨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關報告減免稅貨物的狀況;除經海關批準轉讓給其他享受同等稅收優惠待遇的項目單位外,納稅義務人在補繳稅款并辦理解除監管手續后,方可轉讓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監管年限屆滿時,自動解除海關監管。納稅義務人需要解除監管證明的,可以自監管年限屆滿之日起1年內,持有關單證向海關申請領取解除監管證明。海關應當自接到納稅義務人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核實情況,并填發解除監管證明。
第六章進出口貨物的稅款擔保
第七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納稅義務人要求海關先放行貨物的,應當按照海關初步確定的應繳稅款向海關提供足額稅款擔保:
(一)海關尚未確定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原產地等征稅要件的;
(二)正在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的;
(三)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
(四)暫時進出境的;
(五)進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按保稅貨物實施管理的除外;
(六)因殘損、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或者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時,原進口貨物尚未退運出境或者尚未放棄交由海關處理的,或者原出口貨物尚未退運進境的;
(七)其他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提供稅款擔保的。
第七十八條除另有規定外,稅款擔保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特殊情況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人批準可以酌情延長。
稅款擔保一般應為保證金、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保函,但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