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2 15: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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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你跟你的配偶已經結束了婚姻關系,或者你遭到配偶毆打虐待,你可以申請免除“共同申請”。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以在成為有限制居民之后,而且在被遞解出境之前的任何時刻,申請移除你的永久居留身份所受的限制。
如果你的孩子,在你獲得有限制的永久居民身份的90天之內,獲得有條件的居民身份,那么在你解除有限居民身份的申請表格里,可以把孩子開列在內。假若在你獲得有限制的居民身份的90天之后,你的孩子是才獲得有限制的居民身份,那么他必須分開申請。
一、有關法規
關于基于婚姻獲得有限制的居民身份的法律規定,是“移民與國籍法”的第216節。取消永久居留的限制所需要的特定資格規定和程序,是“聯邦法典(CFR)第8章第216節所規定的。
二、申請資格
若你合乎以下條件之一就可以申請解除永久居留所受限制:
1、你在兩年之后仍然跟同一個美國公民或者永久居民維持婚姻關系(若你的孩子是跟你同時或者在你獲得有限制的居民身份90天之內,獲得有限制的居民身份的);
2、你是孩子,但因合理的理由不能包括在你的雙親的申請表格里;
3、你是個一場真誠結合的婚姻里的寡婦或鰥夫;
4、你真誠地締結婚姻,但婚姻以離異或廢婚告終;
5、你真誠地締結婚姻,但你的美籍或永久居留的配偶對你或你的孩子施加虐打,或讓你或孩子處于極艱困的狀況里;
6、終止你的(有限制的)永久居留身份會引起你極大的困難。
三、逾期申請解除居留所受限制
申請解除限制的表格叫做1-751(Petition to Remove theConditions on Residence)。如果你在成為有限制的居民屆滿2周年之前90天的期間里未能適當填交l-751表格,你的有限制居民身份會自動終止,聯邦公民與移民服務處(USCIS)會下令對你展開遞解程序。你會收到USCIS通知你未解除居留限制的信函,也會收到要你出席移民聽證的通知。在聽證里,你可以核查和反駁對你不利的證據。你要負責證明自己遵守了規定(USCIS并不承擔證明你未遵守規定的責任)。過了90天期限,若你能書面向服務中心主任證明,自己未能及時填交申請書實有良好的理由,那么你還是可以填交1-751表格。中心主任有權斟酌批準申請,恢復你的永久居留身份。
四、如何免于填交共同申請表格
若你未能跟配偶共同申請取消對你的居留所加的限制,你可以要求免于填交共同申請表格。你可以要求考慮一次豁免多項限制。你可以要求豁免共同申請的規定,如果:1、將你遞解出境會造成極大的困難;2、你是真誠地締結了婚姻,不是為了逃避移民法的規范,但婚姻以廢婚或離異而告終,而未能及時填交申請,錯不在你。3、你是真誠地締結了婚姻,不是為了逃避移民法的規范,但你在婚姻里,遭到美籍配偶或永久居留的配偶的虐打,或受到極殘酷的待遇,而未能及時填交申請表,錯不在你。
五、我正在辦離婚手續,但尚未辦完,會怎樣?
若你由于正在辦理離婚手續,未能跟配偶共同申請免除你居留的限制,你可以基于“真誠綿婚”的例外,不必申請免除居留所受限制。在婚姻結束之前,你可以不填交免除限制的申請表格。
六、我能否得到工作許可證?
你作為合法的永久居民,應該已經得到永久居留證(綠卡)。它將證明你有權在美國永久居住和工作。若你及時填交1-741表格,聯邦公民與移民處在審核它的時候,會將你有限制的居民身份加以延長,最長可達12個月。
七、查詢審核申請的狀況
如果你的孩子。在你獲得有限制的永久居民身份的90天之內,獲得有條件的居民身份,那么在你解除有限居民身份的申請表格里,可以把孩子開列在內。假若在你獲得有限制的居民身份的90天之后,你的孩子是才獲得有限制的居民身份,那么他必須分開申請。
一、有關法規
關于基于婚姻獲得有限制的居民身份的法律規定,是“移民與國籍法”的第216節。取消永久居留的限制所需要的特定資格規定和程序,是“聯邦法典(CFR)第8章第216節所規定的。
二、申請資格
若你合乎以下條件之一就可以申請解除永久居留所受限制:
1、你在兩年之后仍然跟同一個美國公民或者永久居民維持婚姻關系(若你的孩子是跟你同時或者在你獲得有限制的居民身份90天之內,獲得有限制的居民身份的):
2、你是孩子,但因合理的理由不能包括在你的雙親的申請表格里;
3、你是個一場真誠結合的婚姻里的寡婦或鰥夫:
4、你真誠地締結婚姻,但婚姻以離異或廢婚告終;
5、你真誠地締結婚姻,但你的美籍或永久居留的配偶對你或你的孩子施加虐打,或讓你或孩子處于極艱困的狀況里;
6、終止你的(有限制的)永久居留身份會引起你極大的困難。
三、逾期申請解除居留所受限制
申請解除限制的表格叫做1-751(Petition to Remove the Conditions on Residence)。如果你在成為有限制的居民屆滿2周年之前90天的期間里未能適當填交1-751表格。你的有限制居民身份會自動終止,聯邦公民與移民服務處(USCIS)會下令對你展開遞解程序。你會收到USCIS通知你未解除居留限制的信函,也會收到要你出席移民聽證的通知。在聽證里,你可以核查和反駁對你不利的證據。你要負責證明自己遵守了規定(USCIS并不承擔證明你未遵守規定的責任)。過了90天期限,若你能書面向服務中心主任證明。自己未能及時填交申請書實有良好的理由,那么你還是可以填交1-751表格。中心主任有權斟酌批準申請?;謴湍愕挠谰镁恿羯矸荨?/p>
四、如何免于填交共同申請表格
若你未能跟配偶共同申請取消對你的居留所加的限制,你可以要求免于填交共同申請表格。你可以要求考慮一次豁免多項限制。你可以要求豁免共同申請的規定,如果:1、將你遞解出境會造成極大的困難;2、你是真誠地締結了婚姻,不是為了逃避移民法的規范,但婚姻以廢婚或離異而告終。而未能及時填交申請,錯不在你。3、你是真誠地締結了婚姻,不是為了逃避移民法的規范,但你在婚姻里,遭到美籍配偶或永久居留的配偶的虐打,或受到極殘酷的待遇,而未能及時填交申請表,錯不在你。
五、我正在辦離婚手續,但尚未辦完,會怎樣?
若你由于正在辦理離婚手續,未能跟配偶共同申請免除你居留的限制,你可以基于“真誠締婚”的例外,不必申請免除居留所受限制。在婚姻結束之前,你可以不填交免除限制的申請表格。
六、我能否得到工作許可證?
你作為合法的永久居民,應該已經得到永久居留證(綠卡)。它將證明你有權在美國永久居住和工作。若你及時填交1-741表格,聯邦公民與移民處在審核它的時候,會將你有限制的居民身份加以延長,最長可達12個月。
七、查詢審核申請的狀況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
在規范行政許可中的顯著貢獻
應該說,《檔案法》及有關法規、文件規定的行政許可項目過去一直存在,而且在檔案管理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因沒有統一的《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檔案管理領域的行政許可設定和實施一直處于不規范狀態?!缎姓S可法》的頒布實施,使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行為迅速由無序向有序狀態邁進。
一、國家檔案局對全國性法律文件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進行了明確
《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等三種規范性文件可以設定在全國范圍實施的行政許可。
國家檔案局根據該規定,于2004年9月6日及時發出了《國家檔案局關于印發保留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非常明確地指出,由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設定并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有3項:1. 出賣、轉讓、贈送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的審批(實施機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2. 向國內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贈送、交換、出賣國家所有檔案的復制件的審批(實施機關為國家檔案局、省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3. 攜帶、運輸、郵寄檔案出境的審批(實施機關為國家檔案局、省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
有了這份文件的指導,全國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檔案工作者對全國范圍內的行政許可項目就有了清楚的了解,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檔案行政許可項目就是以上所述3項。
二、國家檔案局對檔案行政許可程序做出了具體規定
行政法注重用嚴密的程序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予以充分保障,對行政機關的行為予以最大程度地約束和規范?!缎姓S可法》就是一部極其重視程序規范的法律。整部法律體現了濃厚的程序意識。
2005年5月17日,國家檔案局了《檔案行政許可程序規定》,彌補了《檔案法》及《檔案法實施辦法》在程序方面的部分不足,其中不乏創新之處。
第一,《規定》以國家檔案局7號令的形式。行文格式規范,使用“規定”一詞作為文件的名稱,符合部門規章要求,是國家檔案局的最為嚴肅、規范的法律文件,具有很高的權威性和穩定性。
第二,《規定》對申請書的內容做出了詳細規定,這些規定便于申請人一一對照進行準備,也為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查確定了內容。
第三,《規定》對三項行政許可所應提交的材料做出了具體規定。該《規定》第十七條要求在辦理行政許可事項中按照《檔案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目錄》執行。這一《材料目錄》通過附件反映出來,非常清楚。
第四,《規定》對受理的時間做出了更為嚴格、明確的規定。
《規定》要求,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必須當場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這就比《行政許可法》5天以內的要求更加嚴格,從而對申請人更為有利。
該《規定》要求,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請材料的,受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做出相應處理。這就對接到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請材料的處理時間進行了規定。
第五,《規定》對審查申請過程中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內部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做出了明確規定,要求受理部門及時登記,并立即向審查部門移交材料,要求審查部門在審查申請材料過程中,必要時應當征詢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六,《規定》對行政許可的送達方式和期限做出了具體規定。明確規定可以采取郵寄、公告的方式送達,對不同情形下的期限也做出了具體規定。
第七,《規定》以附件形式了檔案行政許可文書示范文本,從而方便了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規范操作和人民群眾對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
三、各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檔案行政許可的條件進行了有益探索
《行政許可法》第十八條規定:設定行政許可,應當規定行政許可的條件。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做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然而《檔案法》的頒布時間比《行政許可法》早近20年,因而不僅對行政許可的程序、期限沒有嚴格規定,而且對行政許可的條件也沒有任何規定。對此,各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了有益探索。
(一)常德市、韶山市檔案局的探索
常德市和韶山市檔案局對“出賣、轉讓、贈送非國有檔案”這一許可事項的條件進行規定,其新意在于明確有關術語的具體含義。就“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和“應當保密的檔案”這兩個術語的含義進行了很具體的界定,這樣規定有利于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中對有關檔案的范圍進行鑒別,大大增強了行政許可事項的可操作性。
(二)武漢市檔案局的探索
在為“出賣、轉讓、贈送非國有檔案”這一許可事項規定條件時,武漢市檔案局規定了兩項:1. 對國家安全不造成危害;2. 不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利益。
正是這兩個條件抓住了行政許可的目的和宗旨。在《行政許可法》頒布后,武漢市檔案局所作的規定在探索規范檔案行政許可的道路上做出了貢獻。
四、檔案行政許可理論研究取得了一批成果
《行政許可法》頒布后,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不僅結合自身實際,在貫徹落實上做了大量工作。在理論研究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中國檔案》雜志先后6篇,對檔案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理論和現實等多方面的問題進行了研究,推動了檔案行政許可工作的開展。
規范檔案行政許可設定之思考
研讀《檔案法》及配套法規、文件,深感其有關行政許可之規定與《行政許可法》的要求還有較大距離?!稒n案法》應重新修訂,使其關于行政許可的規定更加符合實際工作需要和《行政許可法》要求。
一、貫徹《立法法》、《行政許可法》精神,按要求對現行有關檔案行政許可的規定進行規范
《立法法》是所有立法活動必須遵守的法律,它對各立法機關及其制定的法律文件的權限做出了明確規定。一項規定是否有效,要用《立法法》來具體檢驗?!缎姓S可法》重申了《立法法》規定的立法效力等級及沖突解決原則,對設定檔案管理領域的行政許可,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如果在人大檔案立法中能對行政許可做出統一規定,對其他法律文件設定行政許可的權限做出限制性規定,就可以在檔案管理領域解決許可項目過多和過濫的問題。檔案管理活動內容在全國范圍內差別不大,《檔案法》對地方立法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做出限制性或禁止性規定,是符合檔案行政管理領域的實際的。
二、科學設定檔案行政許可項目,合理規定行政許可條件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一條規定,行政許可本身的重要目的在于:第一,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第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F在以此標準來衡量《檔案法》及《檔案法實施辦法》設定的三項行政許可,我們認為立法者的宗旨主要是出于國家安全和保密方面的考慮,否則便沒有多大意義。
在設定行政許可時,我們很有必要從每項行政許可的宗旨入手,嚴格審查該項許可設定的必要性。如果確實有必要設定行政許可,則通過法律的形式來設定,否則就不設定。
設定行政許可要做到宗旨明確,必須通過行政許可的條件表現出來。《行政許可法》第十八條明確要求,設定行政許可應當規定其條件。然而《檔案法》及《檔案法實施辦法》都沒有對條件做出任何規定。《行政許可法》規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有權做出具體規定,但有關檔案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也尚未做出此類規定。
武漢市檔案局在條件上做出的規定具有開拓性意義,其意義就在于把握了設定行政許可的宗旨。如果一項行政許可沒有明確的目的,那么其存在也就沒有任何價值。
但是,行政許可的條件在法律、法規和規章中沒有規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是無效的。從這方面看來,對現行《檔案法》進行修訂已迫在眉睫。
三、設定檔案行政許可應當明確規定行政許可的具體實施機關
《行政許可法》第十八條規定:設定行政許可應規定其實施機關。
目前全國范圍實施的三項行政許可,《檔案法》及《檔案法實施辦法》對實施機關做出了規定,但比較籠統,既有地域管轄不明的問題,也有級別管轄不明的問題。比如,“出賣、轉讓、贈送非國有檔案”這一項目,《檔案法》和《檔案法實施辦法》都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但是,是由出賣、轉讓、贈送者所在地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還是由接受者所在地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或者由其他地方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沒有具體規定。由哪一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也沒有規定。在管轄不明確的情況下,行政相對人是有很大空子可鉆的。這樣,設定行政許可的目的就有可能無法實現。在“攜帶、運輸、郵寄檔案出境”這一項目中,對二級檔案出境的批準機關有規定,但對其復制件的出境沒有規定,對一級檔案的復制件是否可出境也沒有規定。在“贈送、交換、出賣國有檔案的復制件”這一項目中也存在地域和級別管轄不明確的問題。
在《檔案法》修訂中,有關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規定應當具體、規范。
四、《檔案法》應詳細規定檔案行政許可的程序
國家檔案局通過頒布《檔案行政許可程序規定》,彌補了《檔案法》和《檔案法實施辦法》在程序方面的不足,做出了一些符合檔案工作實際的創造性規定。但是,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規定》還存在一些不完全令人滿意的地方。
比如,《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第七十二條規定: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要給予行政處分??梢?,有關材料必須在辦公場所公示。而《檔案行政許可程序規定》第六條卻規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辦公場所或網站公示辦理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申請書示范文本和全部申請材料目錄。根據這一規定,不在辦公場所公示,而在網站公示也是可以的。這就造成了不必要的混亂。
《程序規定》第七條規定,申請書應當載明的事項中,有一項是“受理部門認為必須載明的其他事項”?!缎姓S可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要對行政機關的行為進行約束,減少其隨意性。而《程序規定》這樣規定卻大大擴大了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隨意性,給某些運用手中權利刁難行政許可相對人的機關留下了空間。
(一)對利害關系人提出的訴前保全申請,由立案一庭保全合議庭審查、核保、下達保全裁定并實施保全措施。
(二)訴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當事人在15日內的,立案一庭保全合議庭負責將訴前保全所有材料移交立案人員,一并轉入審判庭審理。
(三)對當事人提出的訴訟保全申請,由審判庭案件承辦人負責審查。符合保全條件的,計算并通知當事人交納保全申請費,向申請人送達保全事項通知書,制作保全裁定同時填寫保全業務聯系單,保全事項及線索應當填寫清晰明確。審判庭案件承辦人將保全裁定、保全業務聯系單一并移交立案一庭保全合議庭內勤,辦理好交接手續。
立案一庭保全合議庭內勤接到審判庭移交的保全材料后進行審核,對符合接收條件的,作好登記并在保全業務聯系單回執上簽字后交給審判庭案件承辦人。
(四)保全合議庭收案后,由審判長及時分配給保全實施人員,由保全實施人員負責按保全裁定送達的先后順序實施相關保全措施。如果需要其他部門配合實施保全工作的,由主管庭長負責協調,相關部門應按照要求積極配合保全實施工作。
如遇保全實施人員已經全部外出實施保全工作,審判庭又移交來保全案件且情況緊急的,立案庭主管庭長可決定由該審判庭自行實施保全工作。
(五)保全措施實施完畢后,保全實施人員將所有保全實施材料交保全合議庭內勤,由內勤負責復印存檔并將原件移交審判庭案件承辦人簽收。
(六)當事人提出復議、變更保全措施、解封、續封等申請事宜均由審判庭案件承辦人負責審查辦理,交由立案一庭保全合議庭實施。
(七)訴訟中保全裁定全部由審判庭下達,裁定(含保全、復議、變更、續封、解封等裁定)的案號在該案案號后加杠區分,第一份裁定在案號后加-1,第二份裁定在案號后加-2,依此類推。
二、當事人在什么期間內可以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請?
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保全,必須在前15天內提出。當事人申請訴訟中保全,應當在時至生效判決作出前提出。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向法院提出。
三、當事人應該以什么形式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請?
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由于民事保全申請一般不需要副本,因此,審判人員更有必要要求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否則,被申請人完全有可能以保全措施是由法院依職權主動提起為由要求進行國家賠償,法院容易陷入要承擔責任的窘境。
四、民事保全申請書應該怎么寫?
民事保全申請狀是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請的書面依據,保全申請書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自然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和職務。
(二)申請事項應明確保全的對象,包括具體的保全請求的內容和范圍。
(三)事實和理由應寫明申請保全的事實依據和原因,申請證據保全的還應寫明保全的目的。
(四)必要的證據。一般包括下列證據:證明其權利即享有請求權的證據;證明其權利正在遭受侵害的證據;證明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將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失的證據。
(五)申請人署名欄:自然人應親筆簽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全稱,加蓋公章。
五、法官在審查當事人的保全申請時,主要從哪幾個方面加以審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精神,并不是說只要當事人提出申請并提供擔保法院就應當為其下達保全裁定。合議庭在下達裁定前應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后才能作出是否下達裁定的決定。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民事爭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正在或將要受到侵犯和損害。
(二)必須有保全的必要,有正在或即將發生的侵犯或損害行為發生,導致將來判決無法強制執行或難以執行。如果經審查雖然有侵犯申請人權利或有損害申請人債權的情形發生,但是不影響將來判決的執行,或者即使有影響但并非導致判決無法執行或很難執行的,或者所造成的損失并不嚴重,日后可以挽回的,都不能作出保全裁定。在這一點上,世界各國和地區的規定基本上相同。但是,我國在司法實踐中,對保全的必要性審查沒有予以足夠的重視。
(三)申請人提起的本案之訴有可能勝訴。法官在決定是否作出民事保全裁定時,應當對有關證據進行審查。如果發現申請人確實沒有勝訴可能的,就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的裁定,不管申請人是否提供了足夠的擔保。
(四)申請人應對其申請進行必要的舉證。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予以規定,但《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著作權法》、《商標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都要求當事人提交有關證據,供法院在作出決定之前進行必要的審查。在具體做法上,即要求申請人承擔釋明的義務,可以對申請人進行口頭審理。
六、針對財產的保全措施主要有哪幾種措施?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
》第94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適用意見》第99-102條、第104-105條的規定,針對財產的保全措施有以下幾種:
(一)查封(扣押)。一般認為兩者的區分標準是執行標的物的位置是否轉移。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1條規定,對動產的查封,應當采取加貼封條的方式。不便加貼封條的,應當張貼公告;對有產權證照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查封,應當向有關管理機關發出協助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查封財產的轉移過戶手續,同時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將有關財產權證照交人民法院保管。
(二)凍結。即法院責令有關銀行等金融機構不準當事人提取存款的措施。法院決定凍結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存款時,應向有關銀行、信用社發送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銀行、信用社有義務協助采取凍結措施。
(三)變賣。即法院對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予以處理或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法院保存價款的措施。
七、保全裁定應該如何引用相關的法條?
承辦人應依照訴訟文書樣式的要求制作裁定書,并根據不同的保全類型分別引用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
(一)民事訴前財產保全裁定,應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
(二)民事訴訟財產保全裁定,應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
(三)民事訴訟證據保全裁定,應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二款、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四)行政訴訟財產保全裁定,應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八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
(五)上列案件系涉外財產保全案件的,訴訟保全裁定應同時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訴前保全裁定應同時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并將原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變更為第九十三條第一、二款規定:
八、解除保全裁定應如何引用相關的法條?
解除保全是指申請人申請解除對被申請人采取的保全措施和案件審理結案后,生效裁判文書無執行內容,被申請人申請解除對其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以及訴前保全案件的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法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
(一)解除申請人未的民事訴前財產保全裁定,應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
(二)解除民事訴前、訴訟證據保全裁定,應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和有關解除訴前、訴訟證據保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
(三)解除訴訟中的民事訴訟財產保全裁定,應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9條的規定。
(四)解除結案后的民事訴訟財產保全裁定,應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
(五)解除訴訟中的行政訴訟財產保全裁定,應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五)項、第九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9條的規定。
(六)解除結案后的行政訴訟財產保全裁定,應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五)項的規定。
(七)上列案件系涉外保全案件的,訴前保全裁定應將原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變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
九、訴前保全嚴格的實質條件?
由于訴前財產保全是在之前進行,人民法院對雙方的爭議尚未進行審理,對案件的實體爭議缺乏了解,容易使被申請人的權益受到損害。因此,法律對適用訴前財產保全規定了嚴格的條件。主要包括:
(1)必須情況緊急。這里的“情況緊急”是指債務人即將或正在轉移、處分其財產,或者已經將財產轉移等情況。這方面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不能口說無憑。
(2)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申請。
(3)必須是債權債務關系非常明確,或對方承認、認可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且有關雙方的民事權利義務爭議必須有給付的內容,即將來提起的訴訟必須是給付之訴,或者含有給付的內容。
十、申請人應該向法院提供怎樣的擔保?
在司法實踐中,申請人向法院提供保全擔保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是現金擔保。申請人將由法院確定的金錢數額存到或劃撥到法院指定的帳戶上。
二是實物擔保。擔保物為不動產或者特定動產的,應當設置抵押權,并依法登記;擔保物為動產的,應當設置質押。
三是信譽擔保。這種擔保也就是保證,但是,對保證人的主體資格要進行嚴格審查。
四是權利質押。司法實踐中,申請人還可以土地使用權、票據權利作為擔保物設置擔保。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2條規定,“在案件審理或者執行程序中,當事人提供財產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財產的權屬證書予以扣押,同時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內不予辦理擔保財產的轉移手續”。
十一、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數額有什么法律規定?
擔保書應寫明為被擔保人擔保的事由、額度、形式等,且擔保數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等于或者大于申請保全財產標的額的擔保。(2)證據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等于或者大于案件標的額的擔保。(3)申請人同時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的,應當提供等于或者大于財產保全標的額與案件標的額之和的擔保。
十二、法院對哪些財產不能作為實施保全措施的對象?
從理論上講,凡是能成為執行標的的被申請人的財物,都可以成為財產保全的對象。但是我國法律從實際出發,使以下保全措施的對象受到限制。
一、金融機構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不得采
取保全措施。
二、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某些財產不得實施保全措施。
三、對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撤銷企業和與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的開辦單位的國庫款、軍費、財政經費帳戶、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
四、對棉糧油政策性收購資金形成的糧棉油不宜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五、案外人的財產或者善意取得的與本案有關的財產不能進行財產保全措施。
六、被申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物品、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和費用、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七、被申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八、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九、被申請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十三、民事保全裁定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民事保全裁定一經作出,立刻產生法律效力。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以及有關的司法解釋的規定,民事保全裁定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民事保全裁定的執行力。民事保全裁定一經作出,應當立即執行。(2)對世效力。法院作出民事保全裁定之后,非經法定程序,非經法院裁定,任何人和單位都無權解除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適用意見》第108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任何人和單位都有協助的義務。(3)如果屬于訴前作出裁定,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對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
十四、當事人對民事保全裁定不服能否提出申請復議?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無論是申請人還是被申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被申請人應按照保全申請的格式向法院提出異議或變更保全措施的書面申請,一般來說,會有三種情形可能對申請民事保全的裁定提出不服的意見;首先,如果申請被駁回,申請人顯然會提出異議;其次,如果法院作出采取民事保全措施的裁定,被申請人有可能會提出異議;再次,如果民事保全的裁定書上對第三人的財產或權利采取保全措施,第三人也會提出異議。對于后面兩種情形,如果法院認為提出的異議有道理,就會作出撤銷民事保全裁定的裁定,解除民事保全措施。
十五、如果保全裁定錯誤,造成被申請人的損失由誰進行賠償?
只要法院不依職權提起保全程序,就不可能存在進行國家賠償的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十六、人身也可以成為保全措施的對象嗎?
這種情況就是限制出境措施。限制出境是指被申請人系外國人、無國籍人、享有他國永久居住權的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因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可以限制被申請人出境;被申請人系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因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可以限制被申請人出境的情形。
吳某對機場海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于2005年9月1日向機場海關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在《復議申請書》中,吳某提出了如下復議理由:第一,其攜帶外幣現鈔出境的數額沒有超過入境申報單上已申報的數額,符合有關規定,處罰決定中適用的法律法規不當。第二,其此次出境沒有按規定向海關申報并從工作人員通道出境,有一定的過失,但走工作人員通道是因為怕誤機,并未佩帶機場工作人員通行證進行偽裝,不是故意避開海關旅檢現場逃避海關監管,不能構成走私行為。
經審查,復議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出境物品表》的規定,外幣及其有價證券屬于限制出境物品。根據《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境,沒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按以下規定驗放:……(三)出境人員攜出金額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應當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攜帶證》驗放。
本案中吳某最近一次入境時間為2005年5月12日,無攜帶外幣入境申報記錄,按照本條規定,其于2005年5月16日攜帶400000美元現鈔出境應當申領《攜帶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出境旅客通關的規定》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出境旅客攜帶外幣、金銀及其制品未取得有關出境許可證或超出本次進境申報數額者,應向海關申報,并將申報單證交由海關辦理物品出境手續。吳某攜帶400000美元現鈔出境,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并接受查驗,但其卻直接從機場工作人員通道繞過海關旅檢查驗現場出境,逃避了海關監管,其行為已構成走私。復議機關認為,機場海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予以維持。行政復議決定書送達后,吳某在法定期間內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提示
本案涉及海關對外幣現鈔監管的有關問題,這里的“外幣”是指中國境內銀行對外掛牌收兌的可自由兌換外幣,目前我國境內銀行對外掛牌收兌的外幣主要有英鎊、美元、港幣、歐元等24種外國貨幣;“現鈔”是指外幣的紙幣或鑄幣。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加深和對外交流范圍的不斷擴大,出于旅游、留學、貿易等方面的需要,人們在進出境時攜帶一些美元、歐元等外幣現鈔早已司空見慣,法律也允許出入境人員在規定數量內攜帶外幣現鈔進出境。但是根據海關總署第43號令,外幣及其有價證券屬于限制出境物品,出入境人員在攜帶外幣現鈔進出境時還須遵守相關規定。為了方便出入境人員的對外交往,規范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行為,打擊洗錢、貨幣走私和逃匯等違法犯罪行為,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聯合制定了《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怎樣才是合法攜帶外幣出入境
出入境人員的構成比較復雜,為了方便管理,同時體現法律的公正性,《辦法》根據出入境時間長短和次數的關系,將出入境人員區分為三大類:一是1天內出境或入境超過1次的,稱為當天多次往返出入境人員;二是15天內出境或入境超過1次的,稱為短期內多次往返出入境人員;三是上述兩類以外的其他出入境人員。不同種類的出入境人員在攜帶外幣的數量多少、如何申請許可證件等方面均有較大差異:
當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入境須向海關書面申報,出境時海關憑最近一次入境時的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驗放。沒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當天內首次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申領《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關不予放行;當天內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50O美元(含5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攜出金額超過等值500美元的,海關不予放行。
短期內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入境須向海關書面申報,出境時海關憑最近一次入境時的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驗放。沒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15天內首次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關不予放行;15天內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攜出金額超過等值1000美元的,海關不予放行。
其他出入境人員在入境時攜帶外幣現鈔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應當填寫兩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海關驗核簽章后將其中一份申報單退還該入境人員,其可憑以辦理有關外幣復帶出境手續。其攜帶外幣現鈔出境,凡不超過其最近一次入境時申報外幣現鈔數額的,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其最近一次入境時的外幣現鈔申報數額記錄驗放。其攜帶外幣現鈔出境,沒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按以下規定驗放: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內(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當向銀行申領《攜帶證》。出境時,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驗放。對使用多張《攜帶證》的,若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累計總額超過等值 10000美元,海關不予放行;攜出金額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應當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攜帶證》驗放。
本案中,海關根據吳某的護照判斷其屬于上述“其他出入境人員”。復議過程中,吳某提出“其攜帶外幣現鈔出境的數額沒有超出入境申報單上已申報的數額,符合有關規定,處罰決定中適用的法律法規不當”的復議理由。的確,在本次出境前吳某曾于2005年4月9日進境時向海關申報攜帶外幣,且有海關簽章的《申報單》可以證明。但這一入境時間已經不是《辦法》所規定的“最近一次入境時”。因為2005年4月9日至2005年5月16日期間,吳某又有3次出入境記錄。距離本次出境的最近一次入境時間為2005年5月12日,這次入境時吳某并沒有攜帶外幣入境申報記錄,故不能適用《辦法》關于“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境,不超過最近一次入境時申報外幣現鈔數額的,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其最近一次入境時的外幣現鈔申報數額記錄驗放”的規定。因此,吳某于2005年5月16日攜帶400000美元現鈔出境應當依法向外匯局申領《攜帶證》,而不能要求海關以其2005年4月9日入境時申報的外幣現鈔數額記錄驗放。
他是否屬于逃避海關監管
《海關法》第八條規定,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必須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境或出境。所謂“設立海關的地點”,《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將它定義為“海關在港口、車站、機場、國界孔道、國際郵件互換局(交換站)等海關監管區設立的卡口,海關在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設立的卡口,以及海關在海上設立的中途監管站”。“卡口”在漢語中是指控制出入的地點或場所,在航空口岸,海關設置的卡口一般表現為申報臺和進出境旅客行走的申報通道、無申報通道。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吳某應當在出境前按要求如實填寫《申報單》,并將填寫好的《申報單》在海關申報臺前遞交給海關關員,將所攜帶的行李物品交海關查驗。而事實上,吳某卻在機場工作人員的帶領下,通過機場工作人員通道直接出境,繞過了海關的“卡口”。
吳某在復議中反復強調其“此次出境沒有向海關申報,有一定的過失,但走機場工作人員通道是因為怕誤機,并未佩帶機場工作人員通行證進行偽裝,不是故意避開海關旅檢現場逃避海關監管”。而這樣的解釋在事實面前顯得十分蒼白。作為一個有著多次出入境經歷的成年中國公民,吳某應當知道“出境必須辦結海關手續”這一最基本的海關法律規定。其所實施的行為符合《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特征,屬于典型的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行為。至于其是否再以其他方式進行偽裝,已經不是本案中逃避海關監管的構成要件。
一、理論概述
1.模擬公司概述
“模擬公司”起源于20世紀50年代的德國,是指人為創造的經濟活動仿真模擬環境,作為經濟類專業的實踐教學場所和組織形式。學生身處其中可經歷全部業務操作過程,了解和弄清“模擬公司”各環節之間的聯系,而又不必承擔任何經濟活動風險。根據課程的不同定位,學生在此可以進行營銷、財務、金融、貿易、儲運、稅務、海關、保險、證券等業務過程的模擬活動。
2.“行為導向”教學法
到了20世紀80年代,德國又提出了“行為導向”這一適應了社會進步與經濟發展的全新教育理念?!靶袨閷颉保℉andlungsorientierung),又稱實踐導向或行動導向,指以行為或工作任務為主導方向的職業教育教學改革策略?!靶袨閷颉苯虒W法以培養學生的綜合職業能力為目標,以職業實踐活動為導向,強調理論與實踐的統一,尊重學生的價值,張揚個性,引導學生主動學習,聯系實際問題學習,能真正提高勞動者素質。
“行為導向”教學法是繼“模擬公司”之后,職業教育改革的新成果,為建立“模擬公司”提供了教育哲學和理論基礎。
二、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實踐教學要求
為了滿足我國外貿企業對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人才的需求,目前大多數高等院校的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都將人才培養目標確定為:“使學生能成為在外貿企業或相關行業從事報關、單證、報檢、貨代、跟單、外貿業務員等業務工作的高等直接應用型人才”。這就要求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應提高實踐教學的效果,而實現這一目標的最佳途徑就是使學生進入真實的國際貿易工作環境,達到在“干中學”的效果。然而,進出口企業由于自身規模的限制,或出于保護商業機密等考慮一般都不愿大量接受在校學生到公司實習,即便各別同學獲得在公司實習的機會,通常也只能做一些日常雜務,無法接觸到核心業務。如何突破這一瓶頸,成為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急需合理解決的主要問題之一。
因此采用“行為導向”教學法,構建“模擬公司”,以此為契機,提高國際貿易專業實踐教學效果具有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模擬公司”實踐教學課程設計
為了更好地實現“模擬公司”在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實踐教學的作用,實現“知行合一”,我們根據“行為導向”的教學過程:資訊、計劃、實施、檢查、評價,制定如下的“模擬公司”實踐教學環節:
1.教師確立實習內容
教師參考現實中進出口公司的部門設置以及開展對外貿易活動涉及到的相關機構,設置進出口公司以及外貿相關機構,制定實習任務,確定實習內容。
2.按照角色將學生分組
構建“模擬公司”:將學生分為3組,分別扮演出口商、進口商、工廠三個主要角色,成立模擬進出口公司及工廠,并從學生中任命進出口公司的總經理、工廠的廠長,分別制定進出口公司和工廠的章程。
外貿業務與內貿業務的最大不同就是它涉及更多的相關機構,接受更多的管理和監控。因此在建立外貿企業的同時,還應建立高仿真的外部經濟環境。為了平衡3組學生的工作任務,相關機構應由任務最少的工廠兼任,隨時跟蹤真實貿易環境及相關貿易政策的變化,調整虛擬背景,以達到模擬公司系統與真實狀況的吻合,提高學生對現實經濟環境的關注能力、適應能力和分析判斷能力。
3.學生按角色完成實習任務
建議采用“Simtrade外貿實習平臺”軟件進行實習。學生按照軟件要求開展外貿業務,在此過程中,涉及到相關機構的步驟,由學生打印所需單據,到設置的“相關機構”辦理業務。實習具體步驟如下:
第一步:所有學生注冊出口商、進口商、工廠、出口地銀行、進口地銀行五個角色。
第二步:進口商與出口商進行交易磋商、簽訂進出口合同。
第三步:履行合同。在履行合同時除了按照軟件要求的程序完成單據的填寫,還應該讓學生真正體會如何辦理進出口業務,不能只在電腦提交就算辦完了。因此,為了真正實現“模擬公司”的“行為導向”教學法,實驗室需配備打印機設備,學生做完必要的單據之后,打印出來,直接拿相關單據去有關部門辦理業務。
例如,在進口商申請開立信用證這個環節,當進口商填好開證申請書,并且打印出來,交給進口地銀行審核,審核無誤,進口地銀行對外開出信用證,交給出口地銀行,出口地銀行審核,通知出口商收取信用證。報檢環節,出口商填寫打印出境貨物報檢單、隨附商業發票、裝箱單、合同、信用證,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辦理商品檢驗。出口報關環節,出口商打印出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貨物報關單、合同、信用證之后,持全套報關單據向“海關”報關。打印出商業發票、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書,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辦理原產地證明書。辦理保險,填寫并打印投保單,隨附商業發票,到“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出具正式的保險單。貨物裝運出口后,出口商按L/C上規定,備妥相關文件(商業發票、裝箱單、海運提單、貨物運輸保險單、商檢證書、產地證、信用證等),并簽發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匯票,向出口地銀行要求押匯。以出口單據作為質押,向銀行取得融資。
教育部的《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給了高校招收留學生充分的自,留學生的審查、考試和錄取全部歸高校自己負責,至于入學考試,考試內容的難易程度也都由高校自己負責。
通過調查人民大學、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10所高校了解到,除了人民大學要求留學生須有5年以上國外生活經歷外,其他學校均對此沒有限制。至于考試,北京大學的入學考試對于外國留學生來說比較難,但對于國內學生來說很簡單,這些試題一部分是初中試題,一部分是高中一年級、二年級試題。而中國政法大學對于留學生的考試只有中文能力的考試,這對于中國學生來說更加易如反掌。
一天下午,記者給香港某律師行駐深圳的移民辦事處咨詢稱,孩子即將在6月參加高考,能否辦成外國公民身份。
接電話的吳經理先是對記者的粗心一頓呵斥,表示時間太短操作不了。但是就在記者表示遺憾要掛斷電話時,他卻改口說:“如果你愿意多出點錢,還可以考慮一個應急策略,移民蘇里南吧!”
據吳經理介紹,最近幾年國內很多有錢人都愿意把孩子弄個外國人身份,這樣在高考、就業或者是創業的時候就會有很多的照顧。而移民蘇里南也是最快、最有效的辦法。他說:“我每年都要辦理上百個去蘇里南的學生,看你這么著急,我就直接給你安排蘇里南吧!”
“辦理蘇里南的移民很簡單,就看你的經濟實力了!”吳先生說,“實際上國內的一些高校不就是要看留學生的外國護照嘛!孩子從蘇里南回來后,一般不超過一個月就能拿到護照了。我辦過的這些孩子基本上都成功了,拿護照最長也沒超過三個月的,你這么著急,就去蘇里南好了?!?/p>
至于費用方面,因為是“應急辦理”,所以吳先生沒有任何商量的余地:“正常辦理是3萬美元,但是你是加急,所以要5萬美元,少一個子都辦不了?!?/p>
記者要求與其簽訂合同,吳先生表示:“別說合同了,到時候我們還得辦理公證,我們可以和家長在銀行開一個共同賬戶,然后用我們的錢辦理。等到辦成了我們再把共同賬戶里的錢取出來?!?/p>
打開互聯網的搜索欄,輸入“移民中介”,上萬個網頁馬上就會彈出來。這些移民中介大多分布在北京、上海等城市。記者通過對北京62家移民中介的登門咨詢及電話暗訪發現,北京的移民中介其實并不做向南美、非洲等國家的移民業務。
“我們連正規的加拿大、美國、德國等國家移民都忙不過來,誰會去做那些小島國的?”北京一家移民中介公司主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一家位于廣州市天河區的“特供玻利維亞公民權、護照”的廣告電話被記者打通。
該公司于姓老板告訴記者:“我們是和香港的一些移民律師行或公司有著合作,攬到業務交給他們做,我們賺中介費?!?/p>
于老板告訴記者,他們公司主要就是做玻利維亞,三個月到半年保證拿到身份和綠卡,同時就可以得到護照了。費用3.5萬美元,辦不成不收費。
記者隨后又聯系了廣州、深圳等地的22家中介機構,發現他們可以辦理的國家多為南美的島國和非洲的一些小國家,而辦理的形式與費用也大致一樣。記者還發現,這些公司有一半以上是以香港或澳門的律師行駐內地辦事處的名義開辦的,還有一些是以港澳地區移民公司駐大陸分公司的形式存在著。
記者了解到,2006年假留學生事件中,有6名學生持有南美島國護照,所持護照都是從廣州、深圳等地辦理的,辦理的方式也和這些中介機構介紹的方式一致。
據了解,移民這些島國主要靠進行投資。最少的是向蘇里南這樣的國家投資,只需要2.5萬美元;最多的是向圣基茨和尼維斯投資,需要投資30萬美元。
中國與老撾在投資領域的限制之比較
投資領域的限制主要是指限制外資在某些領域中的股權比例(占少數股權),有些國家還有針對不同的領域、特別適用于或針對外國投資者的標準、機構設立或管制性審批方面的要求。0[5]一般發達國家在某些部門,特別是在服務部門,對外國投資存在著不同形式的限制。這些部門包括銀行、保險、通訊、交通運輸、農業、自然資源開發等。發展中國家一般對這些十分重要的行業,或者在本國已有一定發展基礎、需要重點保護的行業,對外國投資予以限制。中國依據5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6第6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資項目,列為限制類投資項目:(1)屬于國內已開發或者已引進技術,生產能力已能滿足國內市場需求的;(2)屬于國家吸收外商投資試點或者實行專賣的產業的;(3)屬于從事稀有、貴重礦產資源勘探、開采的;(4)屬于需要國家統籌規劃的產業的;(5)屬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的其他項目[5](P184)。根據5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促進和管理外國在老撾投資法6第2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可以在各經濟領域進行生產和貿易性投資。但違反老撾法律,有礙國家安全,對環境、健康和民族文化有害的除外。0[6]一些對國家安全,對經濟或社會有重大影響的經營領域,要由國家嚴格控制,除此之外,政府可能會在各個階段進一步規定有控制的經營領域。僅為老撾公民保留的經營領域,政府將另行做出規定。
中國與老撾的股權比例限制之比較
1、購房提取
(1)購商品房提取,提供購房合同原件(須辦理合同備案)、付款發票,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房價值的金額,購房時間(以合同備案時間為準)在一個年度內;(2)購二手房提取,提供房地產買賣契約、契稅發票和房產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契稅發票時間為準在一個年度內。
2、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應提供以下材料:(1)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3)建筑工程預(結)算書,應符合當地、當時自建自住房一般投資標準;(4)購買相關材料的發票,建造時間(以辦理規劃許可證的時間為準)在一個年度內;農村建房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應提供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批準通知書、自建房產權證、建筑工程預(結)算書,應符合當地、當時自建自住房一般投資標準。以取得房產證的時間為準在一個年度內。
3、拆遷房的提取
提供拆遷協議或購房合同原件(須辦理合同備案)、付款發票,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實際補交房款的金額,購房時間(以合同備案時間為準)在一個年度內。
4、翻建、大修理自住房的提取
提供:(1)、房屋產權證明;(2)、房產質檢部門、規劃管理部門出具的翻建、大修鑒定及批準文件,(3)、由建筑定額管理等有權部門出具翻建、大修理投資概算;
(二)離休、退休提取
提供離休、退休文件或離退休證。對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病退或離崗)人員的住房公積金封存在原單位,到離、退休年齡時憑離、退休文件或離、退休證提取。對有公積金貸款的提取只能在還清貸款時一次提取,并辦理銷戶手續。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取
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書(1-4級等級),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四)戶口遷出及工作調離紅河州行政區域的提取
提供戶口遷出證明或調令辦理提取或轉移。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取
(1)提供自住住房貸款證明資料。
(2)公積金貸款連續還貸12個月以上(一次性還清貸款不受此限制)。
(3)已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在階段性擔保中的貸款不允許提取公積金)。
(4)提取金額為上年歸集余額。
對商業銀行購房還貸提取只允許提一次,同時提供商業銀行借款合同原件、購房合同、貸款余額證明;在貸款時用自己的公積金為他人作擔保的不允許提取公積金,要求管理部清理并打上擔保貸款標記。
(六)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職工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但必須提供死亡證明(公安機關的戶口銷戶證明或醫院證明、法院宣告死亡裁定書);法定繼承人申請書(原件);提取人與死亡人的合法關系證明(婚姻關系證明或戶口簿等)。提供合法繼承人身份及遺產處理的公證書或判決書。
(七)家庭發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難的
須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縣及縣以上人民醫院出具的住院治療證明。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個人應承擔的醫療費用。重大疾病的范圍包括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后遺癥、冠
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干細胞移植術、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
(八)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提取
1、本人年滿45周歲的,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合同(協議)、單位證明或失業證、身份證,辦理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的提取及銷戶手續(公共封存帳戶內的提取只需提取供身份證)。
2、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但未滿45周歲的,期間發生購、建、大修自住房行為或提取公積金一次性還清個人住房貸款(含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提供以上相關證明材料可辦理銷戶提取。
住房公積金提取說明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一、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定義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按照規定把自己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取出來,從而實現住房公積金的價值,發揮其作用的行為。
二、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
為了規范提取條件和職工的提取行為,使住房公積金切實發揮定向用于住房消費的作用,保障廣大職工的利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作了規定。
(一)、用于住房消費的提取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本項所說的“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居住其內且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也就是說所購、建、大修住房的產權歸職工所有。因此,對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擁有所有權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如果居住的房屋是承租的住房或只擁有使用權的住房等等,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如果是對住房不擁有所有權的家庭成員,也不能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積金。
職工為購、建、大修自住住房而提取住房公積金,是住房公積金的主要提取方式。此項規定了四種行為:
(1)、購買。是指職工買下住房,擁有所購住房的所有權,住房可以是商品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自住的公有住房、私產房等;
(2)、建造。根據1983年5月25日國務院批準、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的《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是指城鎮居民經房地產管理機關、城市規劃管理機關等部門批準建造住房;
(3)、翻建。根據1985年1月1日原城建環保部批準試行的《房屋修繕范圍和標準(試行)》,是指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住房;
(4)、大修。(文件同上)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裝修、裝飾、中修、小修等行為都不可以提取。
2、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只有購房貸款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本息。
3、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部分。
如果租房居住的職工家庭,其租金在家庭工資收入中所占的比例過大,超出了職工對住房消費的承受能力,就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房租超出規定比例時,職工在提供工資收入證明租賃合同等證明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對職工有能力負
擔的在規定比例以下的部分,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
(二)、喪失繳存住房公積金條件時的提取
1、離休、退休。職工離休、退休時,單位不再向其發放工資,只發離退休費,住房公積金不再繳存的。同時,職工離退休后住房問題一般不是主要問題了,沒有必要繼續限制其使用方向,職工可以提取用于養老、醫療等方面。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職工在職期間,由于事故、災禍等原因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需要勞動部門或醫院出具證明文件),職工無法繼續工作,與單位終止了勞動關系,單位不再向其發放工資,住房公積金的來源同樣不存在了,所以規定了這種特殊情況的提取。要注意兩點:一是,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不是部分喪失;二是,必須同時具備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條件,二者缺一不可。
如果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但并沒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是辭職、辭退、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原因,不允許提取?!蹲》抗e金管理條例》之所以規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才可以提取,是因為只有在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情況下,職工與單位終止了勞動關系后再也無法參加工作,也就不可能再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了。職工沒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那么職工還有再次工作的可能。所以,應當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找到新工作時)或者封存手續,而不能提取。二是,如果職工的戶口本身就不是本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在第二條關于適用范圍中,沒有對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職工的戶口進行限制,所以,職工可以參加非戶口所在地城市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當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時,可以比照“戶口遷出或者出境定居的”情況處理,允許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存儲余額。
3、戶口遷出或者出境定居。在這種情況下,職工已經超出了原行政區域,也就超出了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范圍,因此,應允許提取。本項要求職工的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如果職工只是到外地工作,但戶口并沒有遷出,或者出國進修、學習等而非定居,都不符合本項規定,不得提取。
4、職工死亡。職工在職期間可能出現死亡的情況,這時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條件同樣不具備了,就應允許提取。
職工的死亡分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者的法律效果是一樣的,宣告死亡應當按照《民法通則》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申請,由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決。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所有的合法財產,在職工死亡后就列入遺產的范圍進行繼承,應當按照《繼承法》的規定來執行,如果死亡職工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的,由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繼承;沒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由法字繼承人繼承。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和受遺贈人都有權提取殘廢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至于如何分配遺產,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死亡職工沒有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時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三、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程序
職工向單位申請,單位核實并出具證明,職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決定是否允許提取,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指定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凡是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首先應向單位提出提取申請,由單位對職工是否符合提取條件進行初審。單位進行核實的內容,包括是否是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的存儲余額是否正確、是否符合提取條件等方面內容,如果發現問題就可以及時解決,避免糾紛,提高辦理提取的效率。單位核實正確后應當及時給職工出具提取證明,證明單位對職工的提取核實無誤。 職工提取申請經單位初審證明后,應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時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由中心審核、決定允許提取。
紅河州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根據“紅河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審定辦理。
四、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交材料
(一)、購買自住房的,應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購房發票或收據;建造、翻建自住房的,應提供所建房的立項、規劃、用地和建設等部門的批準文件和證件,購買材料發票;大修自住房的,應提供修繕申請、房管部門出具的修繕證明文件、修繕費用發票。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應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貸款合同、還貸款證明。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應提供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及房屋管理部門認可有效租憑合同及年度租房繳款發票。
注: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
(四)、離休、退休的,應提供離、退休證或勞動部門相關證明。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由勞動部門出具的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及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六)、戶口遷出或者出境定居的,應提供房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遷出證明、護照簽證及國外定居證明。
(七)、職工死亡由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的,應提供死者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身份關系證明、合法繼承或遺贈(公證)證明。
提取住房公積金除提供上述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證、住房公積金有效憑證。
五、住房公積金的轉移
職工因工作單位變動,須辦理住房公積金的轉移。既將原工作單位繳交帳戶名下的住房公積金轉入新調入單位進行繳交,同時原住房公積金帳戶隨之取消。
六、住房公積金轉移的辦理程序
(一)調出人員單位。辦理停止繳交,進行人員帳戶轉移登記。當新調入單位為調入職工辦理開戶注冊設立新帳戶后,由申請轉移人填制“住房公積金轉移申請審批表”,單位核實簽署意見,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
(二)新調入人員單位。為調入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登記,通知職工本人帳戶開設情況,從調入發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七、住房公積金的封存
職工因離職、退離休等原因中斷或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及職工因調動工作單位且新單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或尚未在調入單位開設公積金帳戶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余額應封存在原住房公積金帳戶內。封存期間按規定計息。
八、住房公積金封存和啟封的辦理程序
住房公積金的封存由職工所在單位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交時填報“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名冊”、“住房公積金單位代扣代繳匯總表”即可辦理。
住房公積金的啟封(恢復繳交)也由單位填報上述相關表格予以啟封。
注:繳交單位變更的使用住房公積金轉移予以啟封,將原封存金額轉入新設立職工公積金帳戶。
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辦理流程
第一條 為適應鐵路點多線長、流動分散的生產特點,便利鐵路職工在鐵路沿線進行生產、工作和生活的必要乘車,本著強化管理,嚴格控制,方便工作,杜絕流弊的精神,特制定鐵路乘車證管理辦法。
第二條 使用乘車證人員范圍為:鐵路職工和符合本辦法規定可以使用鐵路乘車證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 乘車證種類:
一、硬席全年定期乘車證;
二、軟席全年定期乘車證;
三、硬席臨時定期乘車證;
四、軟席乘車證;
五、硬席乘車證;
六、通勤(學)乘車證;
七、就醫乘車證;
八、便乘證;
九、定期通勤乘車證;
十、探親乘車證;
購糧乘車證用就醫乘車證代用。
第四條 乘車證的印制
各種乘車證均屬有價證券,統一由鐵道部印制。
第五條 乘車席別的規定
一、準乘軟席的人員范圍
1.鐵道部正、副部長和相當職級的人員;
2.正副司、局長和相當職級的人員;
3.教授和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4.經國家和部批準的有突出貢獻的專家
5.年滿五十周歲的正、副處長和相當職級人員;
6.年滿五十周歲的副教授和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本辦法實施前,已按部規定享受軟席的專業技術人員,可繼續享受);
7.1937年7月6日參加革命工作的干部;
8.鐵道部副部長和相當職級以上人員,因工作需要準許隨行人員一人填發軟席乘車證。
9.受處分降低職務、工資級別的人員,應按降低后的職務、工資級別確定其能否享受乘坐軟席。
二、準乘硬席的人員范圍
除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鐵路職工和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人員準乘硬席。
第二章 因公乘車
第六條 鐵路職工因公出差、駐勤、開會、組織選派出入鐵路院校、調轉、搬家、在本管轄區段內流動性生產(工作)、鐵路院校組織學生生產實習等乘車,均屬因公乘車。
第七條 乘車證使用范圍
一、全年定期乘車證
凡因工作需要,必須經常在所管轄區段內鐵路沿線往返乘車的鐵路職工,可使用所管轄區段內的全年定期乘車證。
1.鐵道部機關、部屬公司和機械保溫列車乘務員準予填發全國各站全年定期乘車證。
2.鐵路局(集團公司,下同)、鐵路分局(集團公司所屬總公司,下同)機關準予填發本鐵路局、分局管內全年定期乘車證。
鐵路局機務、車輛、客運、列車段的運轉主任、乘務主任、車隊長、業務指導、指導員,公安押運隊隊長、押運人員、指導員、可使用其擔當乘務區段內的全年定期乘車證。
3.工程局、設計院機關準予填發施工區段內的全年定期乘車證。
4.工廠、院校等單位,一般不使用全年定期乘車證,但單位黨政正職可填發本單位所在地至上級機關所在地的全年定期乘車證;有固定區域的材料采購或檢修人員,根據工作需要,經嚴格審查批準可使用固定區域內的全年定期乘車證。
5.持用全年定期乘車證的各鐵路單位的領導及運輸業務人員,確實經常赴直屬上級機關或隨車工作的,其乘車區間可填發管轄區段至直屬上級機關所在地或乘務區段的終到站。
6.全年定期乘車證的乘車區間,如管轄區段的最末一站不是快車停車站,可填到管轄區段的前方一個直快停車站。
二、臨時定期乘車證
因工作需要短期內須在一定區段內連續往返乘車或一次出差到幾個地點又不順路的,可使用一定區段內的臨時定期乘車證。
1.臨時定期乘車證的到站,除鐵道部機關外,不能填局、分局管內各站,更不能填全國各站,應根據本次出差的實際需要填寫。
2.一次出差到一條線的幾個站,可填到最遠站;一次出差到幾條線又不順路者,可按線填最遠到站,但不能超過3個到站。
3.鐵路大、中專、技工學校的學生到鐵路基層單位生產實習隨工人流動作業的,可由接受實習單位填發流動作業區間的集體或個人臨時定期乘車證和實習證明。
4.鐵路在職職工經組織批準考入鐵路院校的研究生,在做論文的調研期間,可由學校填發學校所在地至調研地的臨時定期乘車證。
三、軟席、硬席乘車證
因工作需要一次性的外出乘車,可使用軟席、硬席乘車證,乘車區段及期間按實際需要填發,單程或往返一次有效,除轉乘外,中途下車無效。
1.鐵路院校組織學生在學校所在地鐵路局管轄范圍內(含在職入學職工)實習時,可使用由學校到實習地點的往返硬席乘車證。根據部、局實習計劃,如必須到鐵路局管轄范圍以外進行實習時,應經所在局、院校、廠領導批準后,由局、院校、廠填發學校至實習往返硬席乘車證,但必須從嚴掌握。
2.鐵路在職職工經組織批準入大、中專、技工學校實習時,職工所在單位填發一張工作地(或居住地,下同)至學校所在地的單程乘車證;寒暑假需回原工作地或出校時,可由學校填發(入地方學校的,由職工所在單位填發)由學校至原工作地的往返乘車證或單程乘車證(出校),填發期間應嚴格按入校、出校和放假的實際時間掌握,使用時填學習。
各鐵路院校要加強對入校職工填發、使用、回收乘車證的管理,學生管理部門要向填發部門提供名冊,由院校領導審核批準后,憑本人工作證填發。
3.鐵路在職職工經組織批準考入鐵路院校的函授生,脫產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集中面授、考試等教學活動時,所在單位憑學校的通知書,填發工作地至參加教學活動地點的往返乘車證。
4.職工調轉、搬家只能使用單程乘車證,職工調轉后接家屬到工作地的,職工本人填發一次往返乘車證,其家屬填發單程搬家乘車證(必須持有轉移戶口的證明)。家屬持用往返搬家乘車證,視為無效。
5.退休人員搬家可比照在職職工使用乘車證。離職、辭職職工及其調出路外的職工赴任或搬家,不予填發乘車證。
6.鐵路職工調動工作,其配偶屬非使用乘車證范圍的,隨同調動時,不能使用乘車證。
7.職工調轉搬家,家屬與職工同行時,可與職工同等席別。
8.部組織的專家休假,符合使用乘車證條件的家屬(限一人)與職工同行時,可與專家同等席別。
第三章 乘務便乘和調度命令乘車
第八條 乘務便乘
機車乘務員、運轉車長在規定擔當乘務的區段內便乘時(不包括調車機車、小運轉及出入廠取送機車),可由段、折返段乘務室、駐在所(站)值班員填發便乘證,按指定日期、車次一次乘車有效,便乘到達目的地后,應由值班員收回便乘證,予以注銷,月末集中交回填發單位。
機車車輛在中途發生故障,機務段、車輛段檢修工人去修理,應填發一次硬席乘車證,不能使用便乘證。
第九條 調度命令乘車
事故救援與搶險救災,由于時間緊迫來不及填發乘車證時,可憑調度命令乘車,一次乘車有效。
裝卸工(包括外委裝卸)到外站裝卸車,可按貨運有關部門規定使用鐵路分局調度命令乘車。
第四章 通勤乘車
第十條 定期通勤乘車
符合享受1年1次探親待遇條件職工,其工作地至家屬居住地在400km以內(鐵路局工程、大修部門流動施工的職工,在局管轄范圍內不受400km限制),能利用節假日或休班時間回家的,在不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假的前提下,可填發定期通勤乘車證,有效期間為一個歷年。
第十一條 通勤乘車
一、職工工作地至家屬居住地在200km以內,上下班有適當列車可乘,不影響出勤、工作和休息的,需通勤時,可使用通勤乘車證,有效期間為一個歷年。
二、鐵路局工程、大修部門流動施工的職工,符合使用通勤乘車證條件的可不受200km的限制(限400km以內),其通勤乘車證可填寫施工區段至家屬居住地,但不能超出局管轄范圍。
三、鐵路職工到其他單位駐勤,符合通勤條件的,可按規定使用通勤乘車證。
第十二條 鐵路職工入路內、外舉辦的大、中專、技校學習,不能使用通勤、定期通勤或通學乘車證;職工家屬居住地在工作地(夫妻同居一地),其父、母、子、女在外地,不能填發到父、母、子、女所在地的通勤、定期通勤乘車證。
第十三條 鐵路職工入1年以內短訓班、進修班,符合通勤條件的,可按規定使用通勤乘車證。
第五章 就醫、購糧、通學乘車
第十四條 就醫乘車
一、在沿線居住的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如當地無鐵路醫療單位,須赴負責本醫療區段的鐵路衛生所、醫院就醫時,可使用定期就醫乘車證。具體填發方法是:
將就醫乘車證粘在就醫乘車證卡片上(由各單位自印,下同),按要求填寫后,在騎縫處加蓋單位公章
定期就醫乘車證1年填發1次,有效期間為1個歷年。
定期就醫乘車證的到發站、有效期間一律用戳記加蓋。
二、鐵路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患病在本醫療區段的鐵路衛生所不能醫治,需轉往本醫療區段的醫院醫治時,由衛生所填發一次往返就醫乘車證。需連續醫療時,憑醫院證明,可填發臨時定期就醫乘車證,有效期間均不得超過3個月。
三、患者病重或幼兒需要護送者,由衛生所為護送人(符合使用乘車證條件人員)與患者填發同一張就醫乘車證,注明護送人。此乘車證在醫療完畢后,必須由醫療單位蓋章證明,交回原填發單位。
四、就醫乘車證不能跨醫院管轄的醫療區段,更不能跨局。
五、除鐵路沿線衛生所外,其他單位不得再為職工、家屬填發就醫乘車證。
第十五條 購糧乘車
一、沿線居住地無購糧點,需乘車到就近購糧點購糧時,鐵路職工及其同居的供養直系親屬可使用定期購糧乘車證。隨身攜帶的糧食重量以不超過客運規定重量為限。定期購糧乘車證用定期就醫乘車證代用。使用別欄注明購糧字樣。具體填發方法是:
1.將定期購糧乘車證粘在購糧乘車證卡上,按要求填寫后,再將購銷乘車證卡片粘在糧食供應證上,并在騎縫處加蓋單位公章。
2.定期購糧乘車證1年填發1次,有效期間為一個歷年。
3.定期購糧乘車證的到發站、有效期間一律用戳記加蓋。
二、各單位不得再為職工、家屬填發一次往返購糧乘車證。
三、職工回家取糧不能使用購糧乘車證。
四、職工及供養的直系親屬原居住地有購糧點,后因工作調動或分配住房等原因,到其他有購糧點的地區居住,但戶口、糧食關系未遷入居住地的,不能使用購糧乘車證。
五、職工及供養的直系親屬就醫、購糧在同一方向的,填最遠到站;在不同方向的,填2個到站。
第十六條 通學乘車
一、沿線職工供養的子、女、弟、妹,由居住地至中、小學校在50km以內,需要乘車通學時,可使用通學乘車證。
二、當地設有同等學校,原則上應就地入學。但按招生計劃考入外地鐵路重點中、小學就學的,居住地至學校在200km以內的可使用通學乘車證。
三、經組織選派到專業性業余學校(如業余體校、業余藝術學校)或入聾啞學校學習的中、小學生,如居住地至學校的距離符合通學條件的,可填發通學乘車證。
四、通學乘車證的有效期間為1個學年,于每年新學年開始之日起1個月內換發,在此期間新舊乘車證可交替使用。
第六章 醫療轉院、療養、陪護乘車
第十七條 醫療轉院乘車
一、鐵路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患病,本醫療區段的醫院不能醫治,需轉往外地醫院(含地方醫院)醫治,符合轉院條件,具備轉院手續的,應按醫療轉院處理,由醫院填發軟席、硬席乘車證,不準用就醫乘車證代替轉院用乘車證。轉院后如住院醫療時間超過乘車證的有效期間,出院時由該醫院填發返程的單程乘車證(住地方醫院的,由原單位填發)。職工回單位后應及時將乘車證返回填發單位。
二、轉院用乘車證只限醫院填發,由主治科科主任簽認,醫務部門審核,經主管院長批準后填發。醫院要健全登記備查手續及管理制度。如醫院無填發軟席乘車證權限,轉院醫療者又符合乘坐軟席條件的,可由本人所在具有填發軟席車證權限的單位填發軟席車證。
三、分局(處)一級醫院負責填發本醫院所在地至本鐵路局(工程局)醫院所在地的醫療轉院用乘車證。部屬單位的局、院、廠、校醫院負責填發本醫院所在地至外地醫院的醫療轉院用乘車證。
四、因工負傷到外地安裝假肢者,可使用乘車證,按醫療轉院處理。乘車證由所在醫院填發,按本條一款規定辦理。
五、申請轉院用乘車證,須填寫轉院用乘車證申請書,由主治的醫生或會診委員會填寫轉院理由,并加蓋名章或公章,經醫院領導批準后方可填發。
第十八條 療養乘車
一、職工入療養院療養,填發往返軟席、硬席乘車證。
二、療養時間超過本人所持乘車證的有效期間,療養完畢由療養院填發返程的單程乘車證。職工回單位后應及時將乘車證返回填發單位。
第十九條 陪護乘車
一、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醫療、轉院、療養因病重、年幼或行動不便需要陪護者,由職工所在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審批填發陪護人(限符合使用乘車證條件的人員,療養的限1人,醫療轉院的限2人)與病人同等席別的乘車證,使用別欄填陪護。如陪護人不符合使用軟席乘車證的條件,單獨(即在未陪護病人時)持用陪護用的軟席乘車證時,不能乘軟席。
二、醫療機構出具護送證明時要一式兩份,填發單位留存1份,護送人乘車持用1份。
第七章 探親乘車
第二十條 探親乘車證是鐵路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探親乘車憑證。探親乘車證準乘各種旅客列車(國際、旅游列車除外),但不能乘坐軟席和免費使用臥鋪。符合使用臥鋪條件的探親職工,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探親乘車證的使用規定
一、符合1年1次探親條件的職工,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填發其本人工作地至探親地點的探親乘車證。經領導批準探親假分兩次使用的職工,第二次探親時也可填發探親乘車證。
二、未婚職工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到未婚夫(妻)或他(她)們的父母所在地結婚,經領導批準,可填發其本人工作地至結婚地點的探親乘車證。
三、符合享受探望配偶的職工,在不享受探親假的前提下,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其供養的配偶到職工工地探望職工的,可填發其配偶居住地至職工工作地的探親乘車證。
四、符合4年1次探親條件的職工探親乘車。
1.職工供養的配偶、子女與其同行,可共同使用1張探親乘車證,但其配偶、子女不得單獨使用。
2.職工在不享受探親假和不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的前提下,可每年使用1張探親乘車證。其供養的配偶、子女同行時,可共同使用。如本人不用時,配偶、子女不得單獨使用,也不能積存到次年使用2張。
3.職工在不享受探親假,4年中也不使用每年1張探親乘車證的前提下,經領導批準,其供養的父母可使用1張其居住地至職工工作地的探親乘車證。
4.在不探望父母的前提下,探望配偶的父母時,經領導批準,可填發本人工作地至探親地點的探親乘車證,
5.職工的父母或父母的一方與職工的配偶同居一地時,其父母不能與職工的配偶共同填發一張探親乘車證去探望職工,更不能單獨填發使用去探望職工。
五、職工供養的未滿18周歲的子女隨同職工或職工供養的配偶、父母探親時,可共同使用一張探親乘車證,但職工子女不能單獨使用。
六、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職工,父母雙亡后,其祖父母由職工供養,與職工分居,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填發職工本人或職工供養的配偶、子女共同使用的一次探親乘車證。
七、離、退休人員符合探親規定條件的,可使用探親乘車證,此種乘車證只限離、退休人員本人4年使用1次,不能與在職職工一樣,在不享受探親假的條件下,每年使用1張探親乘車證。
八、職工供養的配偶或父母、子女,符合本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后,填入探親乘車登記卡片,當職工供養的條件改變時,應及時改填卡片。職工需用探親乘車證時,填發部門憑據單位領導批準的申請書,登記卡片后填發乘車證。職工在路內調轉時,其探親乘車證卡片由人事部門隨同人事檔案一并轉給調入單位。
九、符合青藏線享受高原休假制度的職工乘車
1.符合每2年或1年享受高原休假制度但不符合享受探親假的職工,在休高原假(不包括按規定就地休息的)時,每2年或每1年準予職工本人和隨同職工居住、戶口在高原地區的供養直系親屬單獨或共同使用1次(只限1張)由工作地到休假地的探親乘車證。
2.既符合享受高原休假制度又符合享受探親假的職工,可將兩項假期合并使用。其中符合每4年休1次探親假的職工,在不休探親假的條件下,可按本款1項規定使用探親乘車證。
十、符合出境探親的職工乘車
1.鐵路職工中符合(82)僑政會字第011號、勞人險(1983)16號、(86)僑政會字第066號文件規定出境探親條件的歸僑、僑眷、臺胞、臺屬、港澳同胞,其探親在國內乘坐火車時,可填發其工作地至出境口岸站的探親乘車證。
2.上述人員中符合會親條件的職工可填發其工作地至會親地點的探親乘車證。
3.鐵路職工中符合(82)僑政會字第011號文件規定改探條件的歸僑、僑眷,可填發其工作地到改探人居住地的探親乘車證。
第八章 離、退休人員乘車
第二十二條 離休人員乘車
一、經組織批準(以分局、處及以上人事部門命令)返聘的鐵路離休人員,使用乘車證的辦法與在職職工相同。
二、離休人員(包括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老工人)參加經組織安排的參觀、學習活動,以及經組織批準去外地治病、療養或臨時性出差,可根據實際需要填發往返或臨時定期乘車證。
三、離休人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就醫、購糧、轉院、療養、陪護乘車按本辦法第五章、第六章有關規定辦理。
四、離休人員去外地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可使用軟席、硬席乘車證,使用別欄填出差。此項乘車證在離休后只能使用1次。
五、離休干部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如攜帶家屬(符合供養條件的),只能使用探親乘車證,不得使用軟席、硬席乘車證。
六、離休干部使用乘車證的乘車席別,按其離休前應享受的席別辦理。 離休后享受處級以上待遇的,可享受軟席。
七、離休干部使用鐵路乘車證時,用離休證代替工作證。
第二十三條 退休人員乘車
一、經有人事任免權的單位批準(以人事命令)聘用的鐵路退休人員,如工作需要,可根據實際情況使用臨時定期或軟席、硬席乘車證。
二、退休人員去外地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經發放退休費單位領導批準,人勞部門審核,本人和供養的配偶可共同使用1次探親乘車證,但配偶及供養的直系親屬不得單獨使用。此項待遇退休后只限1次。
三、退休人員使用鐵路乘車證時,按其退休前應享受的席別辦理。
四、退休人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就醫、購糧、轉院、陪護乘車按本辦法第五章、第六章有關規定辦理。
五、退休人員使用鐵路乘車證時,用退休證代替工作證。
第九章 農民合同制工人、農民輪換工、集體所有制職工及臨時工乘車
第二十四條 鐵路單位招收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內)有農民輪換工,本人使用乘車證的辦法與鐵路職工相同,但其家屬、子女不得使用乘車證。
第二十五條 集體所有制職工到上級單位開會,可使用鐵路硬席乘車證。此項乘車證由集體所有制職工所在的有權填發乘車證的鐵路單位,根據召開會議單位的通知,經單位領導嚴格審批后填發。
第二十六條 鐵路工程、設計、大修、建筑單位,經勞動部門批準的計劃內臨時工,隨同職工流動施工者,在工地轉移時可憑局以上單位出具的臨時工身份證明與正式職工一起使用集體硬席或臨時定期乘車證。一九七一年以前的計劃內臨時工可與正式職工同樣使用通勤或定期通勤乘車
證。
第十章 路外有關人員乘車
第二十七條 駐鐵路局、鐵路分局、車站軍代處軍事代表因公外出乘車時,可由駐地鐵路局、鐵路分局填發乘車證。副師職及其以上的領導干部(不受年齡限制)可填發軟席。其他人員一律填發硬席。
第二十八條 駐鐵路沿線守護鐵路橋隧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勤人員及上級直接主管人員,在其管轄區域內執行任務時,可由駐地鐵路局、鐵路分局填發全年定期乘車證。
一、總隊主管可填發管轄區域內的全年定期乘車證。
二、支隊、大隊、中隊隊部主管人員可填發其管轄區域內至上一級單位所在地的全年定期乘車證。
三、執勤人員填發由駐地至執勤點的全年定期乘車證。
四、上述人員乘車時除應持有乘車證外,還必須持用通行證(介紹信)及有關身份證明。按第二十七條規定符合乘坐軟席條件的,可填發軟席乘車證。
第二十九條 駐鐵路的獸醫站及駐站檢疫人員,在管轄區域范圍內工作乘車時,可由鐵路局、鐵路分局填發臨時定期或往返乘車證。
第十一章 乘車證的填發和使用
第三十條 填發乘車證的規定
一、乘車證的申請
1.職工、家屬使用乘車證必須提出書面申請。臨時定期、軟席、硬席、探親乘車證應先填寫乘車證申請書全年定期、定期通勤、通勤、通學、定期就醫、購糧乘車證應統一填寫乘車證申請名冊。
2.申請書和申請名冊各項內容要填寫詳細、清楚、不得涂改,填發人員對涂改后的申請書(申請名冊)不予填發乘車證。
3.申請書應與填發的乘車證相對應,內容必須一致并按順序裝訂成冊,按規定交付的有關證明應附在申請書后一并裝訂備查。
二、乘車證的審批
1.職工、家屬使用乘車證必須經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在乘車證申請書和申請名冊上簽字。
2.單位主管領導在審批乘車證時,必須驗看規定應附帶的有關證明,如審批探親乘車證時需驗看探親證明;審批陪護用乘車證時需驗看醫療單位出具的陪護證明等。
3.在審批有兩個及以上到站的乘車證時,單位領導應在申請書上批簽同意所赴的目的地。
4.單位領導必須在規定的范圍內履行審批職責,任何組織或個人都無權超出鐵道部的規定特批各種乘車證。
三、乘車證的填發
1.單頁兩聯存根式乘車證用鋼筆填寫,字跡要工整、清晰、嚴禁填發使用涂改的乘車證。
2.各種乘車證(全年、臨時定期乘車證除外)每張只限填發1個到站。由始發站至達站有兩個以上徑路時應填寫經由站。經由站只能填寫一個站,走近徑路時,經由可不填;如始發站至到達站有直通列車可乘,需走遠徑路的,應填寫經由站,走遠徑路視為有效。填遠經由走近徑路時也視為有效。
例如:京哈線天津以東各站及東北站到津浦線方向去,不能填經由北京。
由北京至南昌有兩個徑路,可經由株州,也可經由上海,經由上海是遠徑路,如經株州,經由可不填;如經上海,應填經由上海。
由北京至廣州,只能經由京廣線,不填經由站。
由哈爾濱到廣州,只能經由北京,經由可不填;經上海是繞行,不能填經由上海。
3.填發乘車證,乘車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務、工作證號碼均應填寫清楚,并要求乘車證(全年定期乘車證除外)的有效期間和出差證明、探親證明等的外出時間一致。
4.臨時定期、軟席、硬席乘車證使用人數有2人時,應都寫上;超過2人時,須另在乘證下端粘附乘車證附帶名單。職工的隨同人員應寫明稱謂、姓名、性別、年齡,不能寫等幾名或外幾名,并由填發人在騎縫處加蓋名章。一張乘車證的使用人數不能超過10人。探親乘車證、就醫乘車證、便乘證每張使用人數可據實填寫。
5.乘車證上的使用別欄須根據外出任務或用途按下述項目填寫,即:出差、駐勤、調轉、搬家、入學、療養、轉院、學習、實習、施工等,乘車證上備用而不用的項目均應抹銷。
6.填發全年定期、定期通勤、通勤、通學乘車證均須粘貼使用人近期一寸半身免冠相片,并加蓋填發單位鋼印填發單位欄蓋單位名稱橫戳。
7.其他乘車證的填發單位欄應加蓋填發單位乘車證專用章。
8.各種乘車證在乘車證計人上或相片下端加蓋填發人名章。
9.職工1人不準同時填發、使用2張及以上乘車證。
10.軟席、硬席乘車證的始發站填寫職工工作地;定期通勤、通勤、通學、定期就醫、購糧乘車證的始發站填寫職工、家屬的居住地;便乘證的始發站填寫職工工作地或退乘地。
11.本年度的全年定期、定期通勤、通勤、定期就醫、定期購糧乘車證,可延期使用到次年的一月十五日止。
12.臨時定期、軟席、硬席、探親乘車證的有效期間為3個月,可跨年填發。填發時應據實填寫,不要一律都填3個月。
第三十一條 乘車證使用的規定
乘車證限乘車證上所填寫的持用人在有效期間和區間使用。
一、準乘列車規定
1.持用全年定期、臨時定期、軟席、硬席乘車證和便乘證,在正式或臨時營業鐵路上準乘各種旅客列車(國際列車除外)。
2.持用探親乘車證準乘除國際、旅游列車以外的各種旅客列車。
3.持用通勤、定期通勤乘車證準乘局管內特快列車、快車及普通旅客列車。
4.持用通學、就醫、購糧乘車證準乘快車和普通旅客列車。
5.持用鐵路全年定期、臨時定期、軟席、硬席乘車證均可乘坐空調可躺式客車。
二、乘車證明的規定
1.持用鐵路各種乘車證的職工出入車站及在列車內須與旅客同樣經過檢驗手續,同時交驗工作證、學生證、離休證、退休證、家屬醫療證或家屬證。任何證明均不能代替上述證件。職工持用探親乘車證,需同時持貼有本人照片的工作證和探親證明;職工配偶或父母、子女持貼有本人照片的家屬證(醫療證)和探親證明。任何代替工作證或家屬證的證件均無效。三證俱全方為有效。
2.出差、探親、駐勤、開會、入學、出校、調轉赴任,搬家還必須交驗相應的證明,如職工出差證明書、人事調轉命令、戶口遷移證明等;鐵路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的學生到學校所在地鐵路局管轄區域外實習時,必須交驗教育部門批準的實習證明;醫療轉院或療養必
須交驗醫療機構的轉院、療養證明;機車乘務員便乘時,必須攜帶機務段填發的司機報單;機械保溫車乘務員去外地換班乘坐旅客列車時,應交驗保溫段填發的交、接班證明。
三、其他規定
1.持用定期通勤、通勤、通學、定期就醫、就醫、購糧乘車證,除換乘外,中途下車無效。
2.定期通勤乘車證1個月只限使用1次,不能提前或移作下月使用。如節假日適逢月初或月末,乘車證的往返日期可跨及上月末或下月初,但起止時間不超過1周。如有特殊情況,可根據批準假期天數填發。
四、免費使用臥鋪的規定
1.職工(含路外符合使用乘車證的人員)出差、駐勤、開會、調轉赴任、醫療轉院(含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療養、護送、出入學校,以本人開始乘坐本次列車開車時刻計算,從20時至次日晨7時之間,在車上過夜6小時(含6小時)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含12小時)以上的,準予免費使用臥鋪。
2.學生實習使用乘車證,不能免費使用臥鋪。
五、簽證及登記臥鋪的規定
1.持用全年定期、臨時定期、定期通勤乘車證,應同時附有乘車證使用卡片,卡片由乘車證填發單位發給。在填發乘車證同時填發卡片,并在乘車證背面和卡片(騎縫)加蓋乘車證專用章??ㄆ猛旰罂筛鼡Q新卡片。
2.持用臨時定期、軟席、硬席、探親乘車證時,須由車站簽證。車站對要求簽證的人員應查驗有關證件,臨時定期乘車證在卡片上簽證,軟席、硬席乘車證在背面簽證,對號列車應發給座位號。持用全年定期、定期通勤、通勤、通學、定期就醫、購糧乘車證可免于簽證。如要座位號時,可憑乘車證由車站發給座位號。
3.符合使用臥鋪規定的人員登記臥鋪時車站或指定的代辦部門應查驗有關證件,對有卡片的乘車證在卡片上登記;對無卡片的乘車證在乘車證背面登記,并發給臥鋪號;在列車上登記臥鋪時,由列車長按上述方法同樣辦理。
4.登記臥鋪后不能按時乘車,應將臥鋪號及時退回車站,車站將登記事項注銷并加蓋注銷章。
5.使用臥鋪中途不應下車。如必須下車,不足夜間乘車6h或連續乘車12h的,列車長應按章核收已乘區間的臥鋪票價。
6.持乘車證到列車上使用臥鋪時,應將出差證明、卡片連同乘車證交列車員保管,并辦理簽證。持用全年定期乘車證,可不交乘車證。
六、托運行李的規定
持用鐵路各種乘車證,均不能免費托運行李、搬家物品等。
七、乘車證回收的規定
1.按年度(學年)辦理填發的乘車證,必須在規定的辦理日期前交回;其他乘車證必須在其有效期到期后7日內交回,否則按丟失處理;雖有效期已過,因工作需要,繼續在外出差或生產(工作)的,應在回到本單位7天之內交回,否則按丟失處理。
2.職工入學、調轉、離休、退休、停薪留職及其他原因離職時,乘車證填發部門應負責將其持用的各種乘車證收回;休息6個月以上及女職工休長假時其當年所持用的乘車證應由填發部門收回保管;機械保溫列車乘務員填發的全年定期乘車證一律由派班室統一保管,出勤(差)時發放,退勤(返回)時交回。
3.對使用完畢的各種乘車證,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回收制度。填發人在使用人交回舊證時,應將乘車證用畢繳銷單(乘車證申請書下聯)返給使用人,以此證明舊證已交回;對丟失已做罰款處理的則在繳銷單上注明。
第十二章 乘車證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 乘車證管理的分工
一、勞動工資部門:負責統一組織貫徹、實施《鐵路乘車證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負責審核乘車證的請領;對乘車證審批、填發、使用及日常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辦理違章懲處事項;負責審核工人供養直系親屬。
二、各級辦公室:負責乘車證的請領、保管、分發、填發、回收、統計分析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協助勞資、 客運、財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懲處事項。
三、客運部門:負責乘車證使用過程中的查驗,辦理持用乘車證人員的乘車事項;有權查扣各種違章乘車證及有關的證件、證明,按規定處理各種違章乘車事項,并按章補收票價和罰款。
四、財務(收入)部門:負責財務監督,處理違章乘車和丟失乘車證的財務事項。收入稽查人員有權查扣各種違章乘車證及有關證件、證明,處理違章事項。
五、人事部門:負責提供符合按規定乘坐軟席條件人員名冊,負責審核干部供養直系親屬條件,辦理干部違章行政責任事項。
第三十三條 乘車證的填發批準權限
一、全年定期、臨時定期乘車證,通勤、定期通勤、通學乘車證,全年定期就醫、購糧乘車證,各種軟席乘車證,限鐵路分局、工程處、設計院總隊,部屬公司所屬工廠、部屬院校一級及以上單位審核填發。機械保溫車乘務員使用的全年定期乘車證,由單位領導、分局勞資部門審核同意后,報鐵路局核發。
二、硬席、探親乘車證限有人事任免權的單位批準填發;職工醫療轉院所用乘車證,應由醫院征得職工所在單位領導同意后負責填發,陪護人員使用乘車證由職工所在單位根據醫院出具的證明填發。
三、分居的職工家屬居住在鐵路沿線的(包括工程、工廠和外局職工的家屬)就醫、購糧乘車證,可由職工所在單位委托家屬居住地車站,被委托單位不得借故拒絕。
四、便乘證限有擔當乘務區段的機務段、列車段的乘務(運轉)室根據擔當車次及需要便乘情況安排填發。
五、上述有審批填發權限的單位,不得隨意下放其審批填發權限。
第三十四條 乘車證管理人員的職責
一、各有批準填發乘車證權限的單位,必須指定有關領導干部負責乘車證工作。審批人員必須熟悉乘車證的規章制度,按章審批,嚴格把關。同時對填發人員要嚴格要求,并支持他們的工作,要組織單位勞資、辦公室、財務等部門搞好協作,健全管理措施,實行定期工作匯報制度。
二、有乘車證填發權限的單位,可根據其業務量設專職或兼職人員。填發人員的名單均應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乘車證填發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有關規章制度及相關知識,嚴格按章辦事,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三、填發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因工作原因離崗時應由單位領導指定人擔負其工作,臨時性脫崗要辦理臨時交接手續。確實需要更換人員必須辦理正式交接手續,對所管票據、各種臺帳及乘車證發出、庫存數,均應清理并履行文字手續。填寫乘車證填發人員交接手續單,交、接人簽章后,由主管領導審核。
四、新任乘車證填發人員,必須經過崗前培訓,并按任職標準和考核條件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崗。
第三十五條 乘車證的請領、分發
一、空白乘車證的請領和審批,實行定額管理辦法。部根據各系統的不同需要,對部屬單位和總公司所屬局、院、廠定額發放空白乘車證。
二、請領乘車證時須填寫空白乘車證請領單一式三份,甲頁存查,乙、丙頁報送上級分發單位請領;分發單位核發時,應將發行的乘車證符號、號碼、數量等要求的內容詳細填入請領單,審核蓋章后,乙頁存查登記,丙頁連同票證發給請領單位。
各單位對領回的乘車證,應于5日內收點完畢。點收中若發現缺冊、缺號、重號、印刷不清、錯誤和張數不符等情況,應在請領單甲頁記入實收數量并編造點收記錄一式二份,1份備查,1份連同不符票證的甲頁請領單一并退寄分發單位。
第三十六條 乘車證的遞送、交接、保管及銷毀
一、乘車證的請領、分發、遞送、交接及保管,必須按有價票據辦理。
二、乘車攜帶整批乘車證的人員必須采取防范措施,列車工作人員要搞好協助工作。
三、各種乘車證必須妥善保管,不得損壞、丟失,存放地點必須保證安全,并要經常檢查,定期清點。凡由于個人責任造成丟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單位乘車證失竊非屬個人責任的,應按丟失罰款規定及票面折算經濟損失,由單位承擔,并將罰款交財務收入部門。
四、用畢回收的各種乘車證,要按規定整理造冊,交回上一級分發單位,由處以上單位審查核對無誤,保管2年后,注冊銷毀,并制成記錄備查;銷毀時應由該單位領導和勞資部門有關人員監銷。
第三十七條 乘車證的登記、統計制度
一、各種乘車證必須有健全的登記、統計制度,做到有據可查,由于管理人員自身責任造成丟失、短少、錯誤以及無據可查的,應由單位領導或經辦人員承擔經濟和行政責任。
二、各單位應按乘車證種別、席別建立空白乘車證收發臺帳,對結存、領入、分發數量進行登記,以便統計檢查。
三、各填發單位請領的乘車證,嚴禁互相借用,啟用的整冊乘車證必須按編號順序使用,并集中管理填發,不得亂用。各級單位必須根據其生產(工作)的實際需要嚴格規定用票數量,防止濫發現象,并實行交舊領新制度。
四、用完的整冊乘車證,應將用過收回的乘車證及存根(丟失者有罰款財務收據),與申請書相對應加以整理粘貼成冊,并于每冊加裝用畢乘車證封面,短少并未做處理整冊收回的乘車證,將不予核收。
五、人事、勞資部門應根據職工檔案,按探親假制度規定和勞動保險條例建立職工探親登記卡片。凡審核批準使用探親乘車證,出具探親證明則必須同時在探親卡片上作記載,不得疏漏。
六、有權填發就醫乘車證的沿線衛生所,應建立就醫用票戶名冊,注明用票人單位、親屬關系、年齡等基本情況。
七、為便于管理,各單位必須建立乘車證填發登記簿。
第三十八條 乘車證使用查驗
一、站、車客運人員必須熟知乘車證使用的有關規定,認真查驗乘車證填載項目和必須攜帶的有關證件和證明,并打剪標記。如有不符,視為無效,并有權扣留所持乘車證,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對持用的全年、臨時定期、通勤、定期通勤、通學、全年定期就醫(購糧)和臨時定期就醫乘車證免打查驗標記,其他乘車證均須于始乘站和返乘站予以剪口,列車內查驗時應打查驗標記,否則按客運有關規定辦理。
三、鐵路各部門特定的在列車上工作的各種證件(如鐵路運輸收入稽查證、客運監察證、鐵路乘車證監察等),只能作為工作憑證,均不能作為乘車的憑證。
第十三章 違章審批、填發、使用和丟失乘車證的處理
第三十九條 對乘車證管理人員的要求
各級領導干部必須以身作則,模范地遵守、執行鐵路乘車證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除鐵道部外,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無權超出鐵道部的規定,特批各種乘車證。
乘車證管理人員要熟悉乘車證管理辦法和有關文件,嚴格按規定審批填發、回收各種乘車證。對違章批準的,有權拒絕填發并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如明知違章而不追究、不報告、仍填發者,要與違章批準者受同樣的經濟制裁;不經批準擅自違章填發者,要與違章使用者受同樣的經濟制裁。
違章填發、使用調度命令乘車的,也按本章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違章批準和填發乘車證的處理
對違章批準和填發各種乘車證,除追回乘車證外,要按下列標準進行罰款:
一、全年定期乘車證
1.使用區段為全國各站的每張罰款300元;
2.使用區段超出鐵路局范圍的,每張罰款200元;
3.其他乘車證每張罰款100元。
二、臨時定期乘車證
1.填發使用區段超出鐵路局范圍的,每張罰款100元;
2.填發使用區段在鐵路局管范圍內的,每張罰款70元。
三、其他乘車證每張罰款50元。
四、凡違章為路外人員審批、填發乘車證按上述標準視情況加倍罰款。
第四十一條 丟失乘車證的處理
對丟失乘車證者,除本人作出檢查外,要按下列標準進行罰款:
一、全年定期乘車證每張罰款70元。
二、臨時定期乘車證每張罰款50元。
三、其他乘車證每張罰款30元。
四、假報丟失乘車證按違章使用處理,若繼續違章使用的還要給予紀律處分。
五、丟失空白乘車證的罰款及票面經濟損失的折算,原則上按上述罰款標準辦理。能落實票面直接經濟損失的,應按票面經濟損失辦理。單位丟失空白乘車證,要及時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并認真查處,視有關人員責任大小及經濟損失程度,予以經濟處罰及行政處分。處理結果須報上一級主管部門,由部或鐵路局勞資部門向管內或有關各局發出通報,接到通報的局亦應及時向管內通報查扣丟失的乘車證。
六、丟失定期通勤、通勤、通學、全年定期就醫(購糧)乘車證的,罰款后方可予以補發。
第四十二條 違章使用乘車證的處理
一、違章使用乘車證,如:在票面上加添、涂改、轉借、超過有效期限或有效區間意乘車,未持規定的有關證明、證件或持偽造證明、證件的均按無票處理,要查扣其乘車證及有關證件。此外,單位還應追究其行政責任。對持用偽造乘車證者,一經發現,應立即查扣,并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超出規定條件使用乘車證者,也按違章使用處理。
二、違章使用乘車證均要按所乘旅客列車的等級、席別、鋪別、區間(單程或往返)及票面填寫人數加倍補收票款,下列乘車證還應按票面記載的席別、區間,按照下列計算方法加收罰款:
1.定期通勤乘車證,按票面填寫乘車區間,自有效月份起至發現違章月份止按每月1次往返的里程計算。
2.全年定期乘車證、臨時定期乘車證、通勤(學)乘車證。從有效日期(過期的從有效期終了的次日)至發現違章日期止,票面填寫的乘車區間在一個鐵路局以內的,按每日乘車50km計算票價;乘車區間跨鐵路局的,按每日乘車100km計算票價,計算后低于50元的按50元核收。
3.發現其他違章行為的,均按《客規》的規定相應處理。
三、乘車證使用過程發現的違章事項,當時處理不了的,由站、車編制客運記錄,連同查扣的乘車證及有關證件報本鐵路分局或鐵路局財務部門,由鐵路分局或鐵路局依據規定向違章職工單位發函并追補應收票款和罰款;違章職工單位接到函件,要查證落實嚴肅處理,并將應補票款和處理結果于30日內報送發函單位收入部門。如違章者單位未按來函要求補繳款額的,鐵路分局或鐵路局要報告上級機關督促違章者單位迅速處理,必要時要追究單位領導責任。各單位在職工交回乘車證或日常檢查中發現有違章使用的,也要按規定處理。對補繳的票款和罰款應上交財務部門。
四、勞動工資部門對本單位發生的乘車證違章問題要填寫違章乘車證處理通知書一式兩份,經領導批準后存留1份,交財務部門1份辦理罰款的財務事項。違章者是干部的,要另加1份送交人事或干部部門追究行政責任;領導干部違章的,還必須將處理結果抄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如本人當時無力付繳罰款,可在其工資中一次或分次扣繳。
各級填發人員應及時通報回收中發現的違章、丟失問題,對個人使用乘車證的丟失罰款直接填寫丟失乘車證罰款通知書一式兩份,1份存查,1份交財務部門辦理罰款的財務事項,并記入乘車證罰款明細帳簿。罰款收據應交填發人代票入冊。對丟失乘車證未按規定罰款即補發乘車證的,按違章填發處理。
五、對濫用職權違章批準、填發乘車證的要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六、對違章批準、填發、使用及丟失乘車證和收回罰款,運營部門由各所屬單位財務代收并單獨列帳,按季上交財務部門,列其他收入(堵漏收入);其他部門由財務核收,按季列營業外收入。
第十四章 乘車證管理工作的檢查與評比制度
第四十三條 乘車證的檢查制度
一、為保證鐵路乘車證管理辦法的貫徹執行,對乘車證管理使用情況實行日常檢查與上級主管部門抽查相結合的制度。各鐵路局和其他部屬單位要每年組織乘車證的檢查,鐵道部將定期組織全路各部屬單位間的互查和抽查。
二、檢查的方法和要求。
1.各有權填發乘車證的基層單位。對本單位使用完畢回收的整冊乘車證在上交或封存前,由勞資部門牽頭,組織辦公室、財務等部門對回收的舊證必須進行一次檢查,檢查中發現問題要及時按規定進行處理,并將檢查、處理結果填寫乘車證日常回收檢查報告單一式兩份,1份附有關處理憑證,一同粘貼在已檢查的整冊票本上,方可辦理上交手續;另1份由單位收存,據此填報年乘車證檢查(自查)情況統計表逐級匯總上報。延誤不報或遲報者不予分發新的乘車證。
2.分發乘車證的單位要嚴格執行交舊領新制度,所屬單位請領新證時,對上交的舊證要進行檢查。凡填發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檢查處理,以及未按規定填寫檢查報告單的,舊證不予接收,也不發給新證。
第四十四條 評比制度
鐵道部、鐵路局和其他部屬單位要根據檢查結果對所屬單位進行評比,表彰先進,并對違章情況進行通報。
第四十五條 獎勵
乘車證管理好的單位和個人,要分別由檢查評比的上一級勞資部門進行通報表彰,并給予適當的獎勵。
獎勵款源,鐵路局在堵漏保收獎中列支,其他單位在工資基金項下列支,具體獎勵辦法由各單位自行制定,報部備案。
第十五章 鐵路乘車證的監察制度
第四十六條 鐵路各種乘車證均屬有價證券,必須嚴格審批、填發、使用和管理。為此,部決定建立鐵路乘車證監察制度。
第四十七條 鐵道部統一設立部、鐵路局、鐵路分局三級鐵路乘車證監察,由勞資部門主管乘車證的人員擔任。
部每年將組織乘車證監察人員進行檢查。
第四十八條 鐵路乘車證監察人員的監察范圍:部、鐵路局、鐵路分局三級乘車證監察人員,在管內區段對各種乘車證的使用執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監察人員的職責:發現違章現象,有權按規定查處,并編制乘車證監察記錄。
第五十條 監察人員的守則:
一、執行監察工作時,應自覺出示《監察證》。
二、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得徇私舞弊濫用職權。
三、熟悉鐵路乘車證管理辦法,并以身作則模范遵守和執行。
四、按照監察范圍行使監察職責。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乘車證使用單位和各種乘車證持用者,應自覺接受和主動配合乘車證監察人員對乘車證的檢查和處理。站車有關人員應積極配合,協助做好檢查工作。
監察人員因監察工作需要憑《監察證》可進出車站,并在列車、公寓、招待所食宿,使用鐵路電報、電話,乘坐旅客列車時,可免于簽證。
第五十二條 《鐵路乘車證監察證》由鐵道部統一印制和簽發。
監察人員調離崗位時,應立即交回《監察證》?!侗O察證》如有遺失,應向發證部門及時通告,由發證部門發電聲明作廢。
第十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被剝奪政治權利者除外),限其生活主要來源依靠職工供給,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父、夫:年滿60周歲及其以上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母、妻:未從事固定職業及無固定報酬的;
三、子女:年未滿18周歲(在校中學生可不受18周歲的限制)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職工因幼年失去父母,由其他人撫養長大,如撫養人現仍由職工供養并符合本條一、二兩款條件者,經單位領導批準,可列為供養親屬。
第五十四條 符合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退職人員使用乘車證的辦法比照退休人員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 關于對路內的外單位職工填發乘車證的規定
一、同一地區鐵路單位之間嚴禁互相借用空白乘車證,也不得超出規定為其他單位職工審批、填發各種乘車證。
二、鐵路職工因公到外地出差、遇特殊情況,持用的乘車證到期無法返回時,或確需到乘車證上填發的到站以外地區繼續出差時,須依據本單位電、函委托書,由其他部屬單位代開乘車證,使用完畢必須及時交回。
第五十六條 關于蘭州局老職工使用探親乘車證問題
對在蘭州局工作滿20xx年及以上的老職工(不包括已按第二十一條九款辦理的),不符合享受探親假條件,如遇特殊情況,經單位領導審查批準,本人及其直系供養親屬每4年可單獨或共同使用1次(只限1張)探親乘車證,乘車區間按實際需要(限1個到站)填發。
在蘭州局管內的部屬單位職工,可比照本條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 機要人員、送檔案人員,在執行取送秘密文件、檔案、保密設備時,可采取購票報銷的辦法,不能使用軟席乘車證。
匯豐公司對某海關扣留其涉案進口原料及庫存成品的強制措施未提出異議,但不服海關收取案件保證金的具體行政行為。2005年12月8日,匯豐公司就此向某海關的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匯豐公司在《復議申請書》中稱:該公司除開展進料加工業務外還從事一般貿易(將一般貿易進口聚乙烯的加工制成品在國內銷售),一般貿易與加工貿易進口原料存放于同一庫房,兩種料件未嚴格區分、不當串換可能是造成保稅料件數量短少的主要原因;該公司內部管理確實存在疏漏,但并未實施擅自內銷保稅料件的違法行為。對于某海關出于案件調查需要扣留涉案貨物的做法,該公司可以理解并予以配合,但不能接受海關額外收取案件保證金的決定。上述決定缺乏法律依據、加重企業經濟負擔,侵犯其合法權益,請復議機關依法撤銷某海關收取擔保的具體行政行為,發還有關錢款。
復議機關經審理認為,海關扣留有走私嫌疑或者違反海關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是《海關法》賦予海關的法定職權;涉嫌違法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無法或者不便扣留的,海關向當事人或運輸工具承運人收取等值擔保亦于法有據。本案中,某海關在有證據顯示匯豐公司涉嫌擅自銷售保稅料件的情況下,就無法扣留的涉案聚乙烯向該公司收取等值錢款作為擔保,符合《海關法》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并無違法或不當情形。上述保證金的最終處理結果取決于匯豐公司的涉案行為是否違法,申請人在有關案件尚未審理終結的情況下要求發還保證金于法無據,不予支持。2006年1月13日,復議機關對本案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某海關收取擔保的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提示
本案涉及海關在調查處理行政違法案件過程中能否收取擔保問題。匯豐公司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原因在于該公司認為海關出于案件調查的需要可以扣留涉案貨物,但無權要求其提供額外財產作為擔保。事實上,海關扣留有違法嫌疑的貨物、物品以及就無法或不便扣留的涉嫌違法貨物、物品收取擔保都是海關的法定職權?!逗jP法》明確賦予海關行政扣留權,并設專章(第六章)對“海關事務擔?!眴栴}作出規定。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海關調查處理行政違法案件,可依法扣留涉嫌違法的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有關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無法或不便扣留的,當事人或運輸工具負責人應向海關提供等值擔保。作為行政扣留的一種補充措施,海關對調查處理行政違法案件過程中發現的無法或不便扣留的涉嫌違法貨物、物品以及運輸工具,收取當事人提供的等值財產作為擔保,屬于海關事務擔保范疇,其目的在于全面控制涉案物資,保證日后海關可能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有關處理決定能夠得到有效執行。
針對無法或不便扣留的涉嫌違法物資收取擔保是海關調查處理行政案件中一項重要的執法措施。由于該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當事人對擔保財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權利,對其財產權益有較大影響;如果實施不當,會直接侵害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為此,現行《海關法》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對海關上述擔保事務的實施條件、擔保方式和執行程序作出了嚴格規定。本文將結合前文所述案例以及海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對海關在調查處理行政案件過程中收取擔保以及相關問題進行說明,使廣大管理相對人全面了解海關有關規定,加深理解和認識,積極配合海關開展案件調查工作,避免出現不必要的行政爭議。
海關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收取擔保
根據《海關法》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涉案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海關方可向當事人或運輸工具負責人收取擔保:
有關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海關依法應予扣留。
在調查處理行政違法案件過程中,海關實施行政扣留的目的在于強制取得和保全證據,防止走私違法標的流失或被不法分子損毀或藏匿。根據《海關法》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海關可依法實施扣留的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的范圍包括:一是有走私嫌疑的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在前文所述案例中,某海關扣留匯豐公司庫存的加工貿易保稅料件就屬于對有走私嫌疑貨物所采取的扣留措施。需要說明的是,執法實踐中,海關扣留此類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并不須以當事人走私行為成立為前提,只要海關認定上述財物具有走私嫌疑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和時限要求予以扣留,至于最終當事人涉案行為是否構成走私、在扣財物是否被認定為走私標的以及是否被沒收,對海關先前采取扣留措施的合法性均不產生影響;二是違反海關法或者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海關扣留此類財物主要發生在進出境環節,例如,海關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發現違反海關法或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可以扣留;三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海關扣留的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海關在執法過程中發現的,也可予以扣留。
有關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海關無法或不便扣留。
上述依法應當予以扣留的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因為出現某些特殊事由而無法或不便采取扣留措施的,海關可以責令有關當事人或者運輸工具負責人提供與上述財物價值相等的財產作為擔保。這里所指“無法”扣留財物的范圍通常包括:(1)加工貿易(進料加工、來料加工)進口料件已經加工為成品,并且已在國內銷售的;(2)一般貿易進口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已被倒賣、去向不明,或者雖有下落但已經多次轉手,為維護善意取得者的合法權益,不宜再實施扣留的;(3)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下落不明或者有證據證明已滅失的;(4)違法標的已同其他合法貨物相結合,無法分割的?!安槐恪笨哿糌斘锿ǔV肝kU品、易燃品、易爆品以及不便扣留也無法保管的大宗貨物等。對于上述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海關若實施扣留,或無法執行,或難以操作,或有可能侵犯貨物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當事人可以提供哪些財產作為擔保
在有違法嫌疑的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無法或者不便扣留的情況下,海關收取當事人提供的等值擔保,屬于海關事務擔保范疇。根據《海關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可以下列財產或權利向海關提供擔保:
人民幣及可自由兌換貨幣。這里所說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是指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掛牌的作為國際支付憑證的外幣現鈔,例如:美元、歐元、日元等。
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單。其中,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又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本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債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如國庫券;存單是指儲蓄機構發給存款人用以證明其債權的單據。由于匯票、本票、支票都有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期限的限制,如果逾期,付款人可拒絕付款。因此,海關在接受票據擔保時應當及時辦理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手續。
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保函。與前兩類擔保方式不同,保函不是用具體財產作為擔保,而是以保證人的信譽和不特定的財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保證人應當是具有債務清償能力的第三方。為維護國家利益,保證海關事務擔保的擔保人能切實履行擔保責任,海關只接受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
除上述所列各項外,當事人或運輸工具負責人的其他財產和權利只要經海關依法認可,也可以作為其對無法或不便扣留的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的擔保財產。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或運輸工具負責人提供的擔保可以是其自己的財產和權利,也可以是他人(擔保人)的財產和權利。
當事人不提供擔保會承擔
何種法律后果
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對于依法應予扣留的涉嫌違法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如果無法或不便扣留,而當事人又未能提供等值擔保的,海關可以扣留當事人等值的其他財產。這里所指的“其他財產”既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物;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無論是哪種形式的財產,都必須是當事人所有的;非當事人所有的其他財產,海關無權扣留。
海關扣留當事人所有的其他財產,扣留期限應嚴格執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的有關規定,一般情況下扣留期限不能超過1年,因案件調查需要,經直屬海關關長或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復議和訴訟期不計算在內。
海關如何處理擔保財產
為保證日后有效實現擔保,除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外,當事人提供的作為擔保的財產一般要交付海關保存,處于海關的實際掌控之下。這些擔保財產的最終命運取決于海關對案件的處理結果以及當事人對海關決定的執行情況。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對于擔保財物的處理,海關遵循以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