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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允許含有B股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資股轉在B股市場上流通(以下簡稱非上市外資股轉B股流通)。非上市外資股轉B股流通必須嚴格按照外經貿部和中國證監會2001年10月8日的《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外經貿資發[2001]538號)執行,不得越權審批。
二、前款所述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據《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外經貿部1995年1號令)由外經貿部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該暫行規定頒布前由外經貿部以《關于舉辦中外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1992]外經貿資綜函字第374號)授權的部門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規定設立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非上市外資股不得轉在B股市場上流通。
三、非上市外資股轉B股流通除滿足國家關于上市發行股票的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應為按規定和程序設立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二)申請人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
(三)擬轉B股流通的非上市外資股股東如依照申請人章程、股東協議及其它法律文件和法律法規要求承擔特殊義務和責任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股東貸款、提供貸款擔保、技術轉讓、商標許可等等),應在履行完上述義務和責任后方可申請非上市外資股轉B股流通;
(四)申請前兩年內均已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并連續贏利;
(五)擬轉B股流通的非上市外資股股東持有該非上市外資股的期限超過一年;
(六)非上市外資股轉為流通股后,其原股東繼續持有的期限須超過一年。
四、非上市外資股轉B股流通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初審。審核同意的,轉報外經貿部審查批準;不同意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外經貿部應在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批。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不予以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
(四)申請人應在中國證監會批準非上市外資股轉B股流通之日起30日內憑外經貿部批準文件和中國證監會批準文件到外經貿部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申請人如在外經貿部批準之日起1年內仍未獲得中國證監會批準,原外經貿部批準文件自行失效;
(五)申請人應在《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本通知第四條第(三)款所述的申請材料是指:
(一)申請人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的申報文件(含初審意見);
(二)申請人關于非上市外資股轉B股流通的申請書;
(三)申請人股東大會關于非上市外資股轉B股流通的決議和關于章程修改的決議;
(四)申請人董事會決議;
(五)申請人章程修改草案(正本)及原章程(復印件);
(六)擬轉B股流通的非上市外資股股東關于是否承擔特殊義務和責任的書面聲明。承擔特殊義務和責任的,應書面說明履行情況或書面承諾繼續履行相關義務和責任;
(七)申請人申請前兩年內聯合年檢證明;
(八)申請人申請前兩年贏利證明(審計報告及納稅證明);
(九)申請人出具的擬轉B股流通的非上市外資股股東持有該非上市外資股的期限超過一年的書面證明;
(十)擬轉B股流通的非上市外資股股東出具的關于非上市外資股轉為流通股后繼續持有一年以上的書面承諾;
一.農戶小額信用貸款
1有無戶主的身份證、戶口簿等復印件,審查是否為非農貸款、跨區貸款
2是否為已入股社員,并持有股金證(有無股金證復印件)
3有無綠色貸款證,并審查是否超信用發放貸款
4查看其有無不良貸款記錄
5登陸信貸管理系統,查看其信用等級和實際是否一致
6有無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和協管員的介紹及推薦意見
7是否存在借新還舊貸款(查看以前貸款記錄,是還后貸,還是貸后還)
8貸款利率是否符合規定
9核對綜合門柜系統檢查日1246科目的數據與信貸管理系統是否一致
10貸款合同有關事項是否完整,有無涂改遺漏的重要事項
二、農戶貸款
1貸款資料是否齊全(有無借款申請書、借款人家庭財產證明、借款人身份證明、借款人提供的抵(質)押物產權證明)
2是否存在借新還舊貸款(查看以前貸款記錄,是還后貸,還是貸后還)
3貸款利率是否符合規定
4核對綜合門柜系統檢查日貸款科目的數據與信貸管理系統相應科目的數字是否一致
5貸款合同有關事項是否完整,有無涂改遺漏的重要事項
6有關信用社評級資料是否完整
7保證人提供的資料是否完整合規(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特殊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意保證意見書》、財務報告等)。
8抵押人提供的資料是否完整合規(身份證明,抵押物權利證書,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的《同意抵押意見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抵押函等。)
9質押人提供的資料提供的資料是否完整合規(身份證明身份證明,質物鑒定和價值評估報告,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的《同意質押意見書》等。)
10審查調查報告是否合規有無未調查事項(抵質物的所有權是否進行了調查、抵質物的變現能力及價值是否進行了調查,并發表了調查意見)
115萬以上的農戶貸款是否執行了按季收息對于未按季收回的貸款利息是否執行了相關掛賬制度是否進行利息催收對于以后收回的掛賬利息是否按規定記收復利復核利息計算是否正確?
12抵押物是否進行公證表外入賬是否正確是否視同現金管理
13貸款審批程序是否合規對于超權限貸款是否進行了上報審批
三、自然人貸款
1是否超限額發放(30萬,20**年新增)
2貸款資料是否齊全?(有無借款申請書、借款人家庭財產證明、借款人身份證明、借款人提供的抵(質)押物產權證明),對于貸款資料復印件是否進行了核對?(由核對人注明的與原件核對一致字樣)
3貸款主體資格是否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擔保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合規?有無60歲以上無經濟能力人的貸款人或擔保人
4是否執行了審貸分離制度貸款的審批程序是否合規貸款的用途是否符合國家政策
5有無貸前調查報告貸前調查報告是否規范(是否按68號文件要求調查)
6貸后管理是否到位(進否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貸后調查,有無首次跟蹤貸后調查,有五級分類認定表及工作底稿)
7貸后檢查的內容是否包括貸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的經營情況和償債能力的變動情況
8每次檢查是否有文字報告或記錄
9貸款利率是否符合規定
10貸款合同是否完整(68號文件)
合同是否采用鋼筆或碳素筆書寫,內容填制必須完整,不得涂改
相關條款是否與貸款業務審批的內容一致
客戶部門是否當場監督客戶、擔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在信貸合同上簽字、蓋章或蓋指模,核對預留印鑒,確保簽訂的合同真實、有效(檢查借款合的筆跡和印跡等)
11抵押、質押是否合規抵押、質押物權憑證是否按規定進行登記和保管抵押物是否進行公證
12貸款的主體是否合適有無借名、冒名貸款
13對于及將到期的貸款是否發出了到期貸款通知書
14貸款利利率應用是否正確?對于按季收息貸款未按時收回的是否進行了催收利息計算是否正確?未按時付息等到其異常情況是否作了貸后檢查分析
15對于大額自然人貸款,有無人民銀行核準發放并經過年檢的貸款卡?
16貸款程序是否合規?有無逆程序發放貸款?
17貸款展期是否合規(展期期限是否符合規定有無展期貸款申請書抵、質押人是否在貸款展期申請書上簽署“同意展期”的意見有無展期調查報告與貸款人、擔保人是否簽訂了《貸款展期協議書》
四、農戶聯保貸款
1貸款資料是否齊全(聯保協議、聯保貸款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各聯保農戶近三年的家庭收入證明、其他證明材料)
2通過各聯保農戶近三年的收入證明,計算年均收入,確認該成員的最高貸款額度,看是否存在超信用發放貸款
3是否根據單個聯保小組成員貸款實際需求、生產經營情況、還款能力、信用記錄等核定其信用額度聯保小組的貸款額是否超過各成員的信用額之和的50%
4檢查各聯保戶成員有無不良記錄聯保小組是否為直系親屬是否在5戶以上是否單獨立戶有無固定住所有無本地戶口最高貸款期限是否超過3年
5農戶聯保貸款是否實行按季收息有無貸款臺賬
6對種養專業戶、多種經營戶的聯保貸款,每季度是否有一份貸后檢查報告
五、企業貸款
1檢查借款人提供的資料是否齊全借款人身份是否真實并符合申請貸款的條件
有無注冊登記或批準成立的有關文件復印件,會(審)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特殊行業的生產經營許可證、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或專營證件。相關復印件是否經有關信貸調查人員核實
有無客戶的經濟或財務狀況資料有無近三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業益變動表以及銷量情況,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戶,提交自成立以來年度的報表,申請借款前一期的財務報告
有無企(事)業法人單位的章程,或個人合伙企業的合同或協議復印件
有無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身份證明
有無開戶許可證、預留印鑒卡和有效貸款卡
有無法人營業執照,特殊行業的企業須提供有權部門頒發的特殊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或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及其年檢證明
有無合資、合作的合同和驗資證明
有無人民銀行頒發的有效貸款卡,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有無公司制企業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會成員和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名單和簽字樣本,若為有限責任客戶、股份有限客戶、合資合作客戶或承包經營客戶,要求提供董事會或發包人同意申請授信業務的決議、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證明,股東大會關于利潤分配的決議
有無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對外擔保情況(指的是貸款申報時)
有無現金流量預測及營運計劃
有無稅務部門年檢合格的稅務登記證明和近二年稅務部門納稅證明資料復印件
有無中長期貸款項目,必須提供各類合格、有效的相關批準文件,預計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預計的資產負債情況、損益情況、項目建設進度及營運計劃
有無中長期貸款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有無客戶的印鑒卡、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人)簽字式樣
有無保證人公司章程對法定代表人提供借款擔保業務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會決議、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證明
有無保證人提供的資料(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特殊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意保證意見書》、財務報告等。)
有無抵押人提供的資料(身份證明,抵押物權利證書,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的《同意抵押意見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抵押函等。)
有無質押人提供的資料(身份證明身份證明,質物鑒定和價值評估報告,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的《同意質押意見書》等)
2有無貸前調查報告貸前調查報告是否規范(是否按68號文件要求調查)
3有無首次跟蹤檢查表首次跟蹤檢查表的是否在規定的時間內(15日)作出
4檢查借款人提供的財務報告是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5檢查借款人各項資料的相關性和一致性,判斷其真實程度
6檢查擔保人是否符合擔保條件、具備擔保能力
7檢查對借款人的信用評級是否符合規定程序
8貸款程序是否合規?有無逆程序發放貸款?對于需報備的貸款是否進行了報備
9檢查《保證合同》是否與《借款合同》中的保證條款相一致,是否合法有效
10檢查《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是否經過評估,最高可貸額是否在規定的折扣比例內,抵押物是否經過有關部門登記,抵押物有無《擔保法》中禁止的抵押擔保物;
11抽查貸后檢查報告及記錄,測試貸后檢查制度的執行情況
檢查貸后檢查報告是否及時、全面客觀地反映了借款人及保證人的信用狀況,充分反映借款人信用風險的預警信息;
檢查是否對借款人因改組、改制造成貸款變化情況進行詳細檢查和落實;
檢查展期原因是否真實,展期是否符合規定;
檢查“借新還舊”是否符合區聯社的條件和標準,有無自定標準情況。
12檢查貸前報告和記錄
①檢查調查報告質量,包括了解信貸員政策水平、業務水平和道德水準,報告內容是否客觀真實、內容充足、條理清晰、觀點鮮明、結論準確;
②了解貸前調查報告是否實地考察借款人的經營狀況;
③了解信貸人員是否對借款人資產、負債及投入資本進行實質性審查。
13檢查貸款的審貸分離情況。有無初審、復審人員簽字,對貸款風險是否進行了復測并提出明確意見;
14貸后檢查是否到位有無定期的貸后檢查報告
15對于出現逾期、欠息、信用等級降級或按五級分類貸款形態降級等風險預警信號的客戶,客戶經理、信貸員是否在當期及時進行了跟蹤檢查
五、不良貸款的檢查
1檢查新增不良貸款貸款資料的有無缺失
2檢查新增不良貸款的貸后管理情況。
3有無《信貸業務發生后定期檢查表》或《項目貸款檢查表》
4在不良貸款出現逾期、欠息時是否在當期作了跟蹤檢查并發出風險預警報告
5檢查其貸后檢查報告及貸后檢查提供的資料,看有無風險預警情況貸后檢查人是否發現了風險預警信號是否填制了《風險預警信號處理表》
6對于成為不良貸款前發現填制的風險預警信號是否采取了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7有無信貸管理部門填制的《貸后管理檢查表(按單位)》
8有無到期貸款通知書和《貸款逾期催收通知書》
9有無新的催收措施措施的落實情況
10借款人有無異議原貸款手續上有無漏洞
11看以前有不良記錄
12核對綜合門柜系統檢查日貸款科目的數據與信貸管理系統相應科目的數字是否一致
六、貸款總的方面
1是否建立貸款臺賬
2是否按要求劃分并如實反映貸款形態
3查有無化整為零貸款有無一戶多貸情況
4計算分析不良貸款占比、新增不良貸款占比,對于新增不良貸款較多,不良貸款占比較高的信用社加大抽查量,分析不良原因(并作出合適評價、建議)
5檢查有無相互擔保、連環擔?,F象(聯保貸款除外)
6對大企業、大項目是否建立了貸款專管員制度
7對去年的不良貸款是否進行了對賬(到期貸款催收書、貸款人簽字的貸后檢查表也算對賬),其簽字是否與預留印鑒相符(進行了法律訴訟的除外)
8借款憑證的借款日期是否在信貸業務合同生效日期之后?借款憑證與借款合同的簽章是否一致?
一、區內機構根據《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辦理外匯登記手續時需填寫《出口加工區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并提交以下材料(驗原件,復印件留底):
(一)書面申請;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三)外經貿部門批準企業成立的批文和批準證書;
(四)企業經批準生效的合同、章程;
(五)企業法人代碼證;
(六)外匯局要求補充的其它文件。
外匯局審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對符合規定的,核發《出口加工區外匯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二、區內機構根據《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申請辦理變更外匯登記手續時,需提交以下材料(驗原件,復印件留底):
(一)書面申請;
(二)《登記證》;
(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四)外經貿部門批準企業變更的批文和批準證書;
(五)企業經批準生效的補充合同、章程;
(六)外匯局要求補充的其它文件。
外匯局審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對符合規定的,則在《登記證》相應欄目上加注變更情況。
三、區內機構根據《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辦理注銷外匯登記手續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登記證》正本;
(三)已注銷工商登記的證明文件(驗原件,復印件留底);
(四)主管部門批準企業解散的批文(驗原件,復印件留底);
(五)外匯局要求補充的其它資料。
外匯局審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對符合規定的,注銷該企業的外匯登記,收回《登記證》。
四、區內機構根據《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可向外匯局申請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1-2個外匯賬戶(區內沒有外匯指定銀行進駐營業的,可以申請在外匯局指定的區外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區內機構外匯賬戶原則上不能超過2個。
五、區內機構根據《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申請開立外匯賬戶應持以下材料:
(一)開戶申請書;
(二)《登記證》正本(驗后返還);
(三)證明有外匯收入的合同或銀行的到帳通知書(驗原件,復印件留底);
(四)開戶通知書(企業填寫欄目);
(五)外匯局要求補充的其它材料。
外匯局審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對符合規定的,簽發開戶通知書。
六、外匯指定銀行根據《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按照外匯局核發的開戶通知書有關內容為區內機構辦理開戶手續。
七、區內機構根據《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變更外匯賬戶,應當持以下材料到外匯局申請:
(一)書面申請;
(二)《登記證》正本(驗后返還);
(三)退回外匯局原核發的開戶通知書(企業聯、銀行聯或開戶銀行開出的撤戶證明);
(四)開戶通知書(企業填寫欄目);
(五)外匯局要求補充的其它材料。
外匯局對符合規定的,重新核發開戶通知書。開戶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新核發的開戶通知書的有關內容辦理外匯賬戶變更手續,并在《登記證》相應欄目填寫變更的情況。
八、經外匯局批準,區內企業在區內金融機構與區外金融機構分別開立有外匯賬戶的,原則上不允許其區內、區外賬戶間外匯資金任意劃轉。確有生產經營需要的,區內企業應持申請報告與相關單證向外匯局申請,憑外匯局的核準件到開戶金融機構辦理劃轉手續。
九、區內機構根據《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企業因終止經營而關閉賬戶,應按照有關規定清算后,外匯賬戶存款如屬于外方投資者所有的,可報外匯局核準,劃轉用于外方投資境內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匯出境外。
十、區內機構根據《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將外匯收入調回境內,外匯指定銀行憑收匯單位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辦理入帳手續。
十一、區外機構根據《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從區內機構進口,辦理進口購付匯業務時,還應填寫“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以便外匯局憑以跟蹤核銷。
十二、根據《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區內機構辦理結匯時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1、區內機構填寫《境內機構經常項目結匯售付匯真實性審核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2、區內機構持《申請表》、資金用途清單等材料向外匯局申請;
3、外匯局核準后,在《申請表》上出具意見并加蓋業務章,區內機構持《申請表》到區內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
十三、區內機構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經批準以人民幣投資設立的區內機構,向境外或者區外的所有外匯支付,應當首先使用其自有外匯資金,當自有外匯不足支付的,須購匯對外支付時,需提供以下憑證:
(一)非貿易項下用匯時
(1)《登記證》;
(2)區內機構以人民幣出資的批準文件;
(3)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4)工商營業執照;
(5)開戶金融機構出具的所有外匯余額對帳單;
(6)《申請表》、申請報告、稅務憑證以及《辦法》規定的有效憑證。
(二)貿易和資本項下用匯時,除按《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以外,還需按照區外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外匯局核準后,在《申請表》上加具意見并加蓋外匯局業務章,并在《登記證》上注明每次售匯日期、人民幣來源、售匯性質、售匯金額和售匯銀行。
區內機構憑外匯局加具意見的《申請表》去銀行辦理售付匯。
十四、根據《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區內機構用內銷人民幣貨款購匯審核業務應遵守如下規定:
(一)外匯局審核材料
1、《申請表》;
2、申請報告;
3、《登記證》;
4、所在地加工區管委會批準其產品內銷的文件、購銷合同;
5、海關出具的經營單位注明為區外機構的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等材料。
(二)操作程序
1、區內機構備齊上述材料,向外匯局申請;
2、區內機構憑外匯局核發的《申請表》到外匯指定銀行用內銷人民幣貨款購匯,并在《登記證》上注明每次售匯日期、人民幣來源、售匯性質、售匯金額和售匯銀行。
3、外匯局在核準區內機構的購匯申請時,在其提供的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加蓋“已供匯”戳記并留存,在進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中將該報關單電子底帳進行核注、結案,視同區外機構辦妥進口付匯核銷手續。
十五、區內機構單筆提取超過等值一萬美元的外幣現鈔的審核業務應遵守如下規定:
(一)外匯局審核材料
1、《申請表》;
2出國任務批件;
3、申請單位報告(提現的理由);
4、已簽證的護照;
5、邀請函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二)操作程序
1、區內機構持上述材料向外匯局申請;
2、在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后,憑外匯局核準的《申請表》去銀行辦理。
十六、區內外商投資企業支付外籍員工工資和境外差旅費單筆提取超過等值一萬美元外幣現鈔的審核業務應遵守如下規定:
(一)外匯局審核材料
1、《申請表》;
2、董事會決議;
3、納稅證明(差旅費無需提供);
4、勞動雇傭合同;
5、已簽證的護照;
6、工資手冊等外匯局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二)操作程序
1、企業持上述材料向外匯局申請;
2、在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后,憑外匯局核準的《申請表》去銀行辦理。
十七、根據《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區內機構辦理借用外債業務時,要求注冊資本按合同規定如期足額到位、借用外債的期限和數額還應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要求。借用外債必須調入境內使用。
債務人應當持下列文件到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
(一)《登記證》;
(二)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三)經批準的合同、章程、營業執照;
(四)貸款合同正本并留存副本或復印件,合同語言如為外文的,應提交主要條款譯件,并加蓋公章;
(五)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資本驗資報告;
(六)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十八、根據《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區外機構為區內機構向境內機構和個人、區外機構以及區內其他機構提供擔保,應當按照《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批準、登記和履約手續。
十九、根據《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區內機構作為擔保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到外匯局辦理擔保登記手續:
(一)《登記證》;
(二)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三)經批準的合同、章程、營業執照;
(四)擔保合同正本,并留存副本或復印件,合同語言如為外文的,應提交主要條款譯件,并加蓋公章;
(五)擔保項下主債務合同、為自身債務抵押或質押,其債務的合法證明、所有已登記的擔保和外債登記憑證、有關資產負債表和財務狀況報告。
二十、根據《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區內機構向境外擔保履約,應當持以下材料向外匯局申請:
(一)《登記證》;
(二)履約申請報告;
(三)對外擔保登記證、對外擔保履約情況表、對外擔保合同副本、債權人要求履約的通知書;
(四)被擔保人近期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五)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經外匯局核準后,區內機構應當憑外匯局核發的核準件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對外支付手續。
二十一、根據《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區內機構還本付息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外債登記證或外匯(轉)貸款登記證;
(二)外債或外匯貸款簽約情況表;
(三)債權人的還本付息通知書;
(四)債務人所有外匯賬戶的當期對帳單、該筆貸款的所有入帳憑證以及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經外匯局核準后,區內機構憑外匯局核發的核準件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對外支付手續。
二十二、廣州市出口加工區與其他出口加工區之間、出口加工區與保稅區之間進出貨物均不辦理進口付匯核銷和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二十三、本細則對區內機構及個人外匯收支未作明確規定的,按照《出口加工區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
二十四、本細則在廣州市出口加工區施行,并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廣州分局負責解釋。
二十五、本細則自之日起施行。
出口加工區的作用可歸結為:
①吸引了大量外資,為促進技術引進和產品產量、質量的提高,加速產品的升級換代創造了條件;
②擴大出口,增加了外匯收入。通常利用進口原材料和元件的典型裝配式工業,外匯收入可占出口額的30~40%;
第二條住房置業擔保是指依法設立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在借款人無法滿足貸款人要求提供擔保的情況下,為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而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并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具有本縣合法居民(留)身份,有固定的職業或有預期收入,已有或購置住房資產,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貸款人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根據國務院《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序委托銀行辦理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貸款業務)。
擔保人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組建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專業擔保公司。
第四條住房置業擔保,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貸款人及擔保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為回避信貸風險,各商業銀行等借貸機構應將住房置業中介擔保列入住房置業貸款回避風險的重要環節。
第五條縣房產管理局負責管理本縣范圍內的住房置業擔保工作。
第二章住房置業擔保貸款的種類
第六條房地產二級市場貸款擔保是指購房人或借款人在向開發商購買房產時,自己先交部分房價款,其余部分由借款人向銀行貸款支付,并用所購房產權益作抵押,由擔保公司提供貸款連帶保證,協助辦理有關貸款手續,借款人分期還本付息的貸款擔保業務。
第七條房地產三級市場貸款擔保是指購房人或借款人在向售房人購買具有房地產權證的房屋時,自己先交部分房價款,其余部分由借款人向銀行貸款墊付,并用所購房產權益作抵押,由擔保公司提供貸款連帶保證,協助辦理有關貸款手續,借款人分期還本付息的貸款擔保業務。
第八條房地產抵押消費貸款擔保是指借款人以房產作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用于購建、裝修住房,在借款人不能滿足貸款人貸款條件時,由擔保公司提供消費貸款連帶保證,協助辦理有關消費貸款手續,借款人分期還本付息或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的消費貸款擔保業務。
第三章擔保對象及條件
第九條擔保對象。凡在本縣城鎮范圍內購買、建造、翻修住房或住房抵押消費,以本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房產作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借款人申請提供住房置業擔保的,應當將抵押房屋依法向擔保公司進行抵押反擔保。
符合本辦法及貸款人和擔保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均可向擔保公司申請個人住房置業擔保。
第十條借款人向擔保公司申請住房置業擔保,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本縣合法居民(留)身份證件;
(三)收入來源穩定,無不良信用記錄,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訂立合法有效的住房購銷合同;
(五)已足額交納購房首付款;
(六)符合貸款人和擔保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對資信不良,不符合本辦法及擔保公司規定的相關條件的借款人,擔保人有權拒絕提供擔保;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借款人,銀行可不提供貸款。
第十二條借款人申請住房置業擔保時,應向擔保公司提交下列資料:
(一)住房貸款擔保申請書;
(二)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
(三)家庭經濟收入證明或納稅證明(民營企業、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四)房屋購銷合同及繳款憑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五)住房置業擔保貸款調查表;
(六)抵押物權屬證明及評估報告。
第四章擔保的設立和終止
第十三條借款人向擔保公司申請提供住房置業擔保的,擔保公司通過對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經濟收入、抵押物狀況、購房合同和繳款憑證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進行調查審核,對符合擔保條件的,擔保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保證合同。保證合同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期限;
(六)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四條擔保當事人簽訂書面保證合同前,借款人應以自己或者第三人合法所有的房屋與擔保公司簽訂書面反擔保合同。
第十五條房屋抵押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抵押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二)債權的種類、數額、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房屋的權屬和其他基本情況;
(四)抵押擔保的范圍;
(五)擔保公司清算時抵押權處置情況;
(六)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六條借款人與擔保公司應自簽訂反擔保合同之日起7日內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反擔保合同發生變更或擔保關系終止時,當事人應在變更或終止之日起7天內到原抵押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
第十七條保證合同和反擔保合同為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銀行借款合同)無效,從合同無效。
第十八條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內還清全部貸款利息,借款合同終止,保證合同和反擔保合同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滿不能還清全部貸款本息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5個月之內或保證期內,擔保公司應按照保證合同先行向貸款人代為清償債務。
借款合同期內屬按月償還本息的,如發生因借款人死亡且無繼承人或受贈人,或借款人的繼承人或受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致使連續5個月未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償還貸款本息責任的,貸款人可直接要求擔保公司清償全部債務。
借款合同期內如借款人連續5個月未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就借款人按照應償還貸款本息的部分要求擔保公司代為償還,直至借款合同所約定的合同期滿為止。
本條所指需擔保公司代為清償債務的時限以貸款人書面告知的時間為起始時間。借款人未按期償還債務,貸款人向借款人送達的書面催交通知書,同時應抄送擔保公司。
第二十條擔保公司先行代為償還債務后,保證合同終止,但擔保公司有權向借款人(包括借款人的繼承人、受贈人)進行追償,并依反擔保合同約定行使對抵押物的處分權。
第二十一條處分抵押物,反擔保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無約定的可以由抵押當事人協議以該抵押房屋折價或變賣、拍賣、收購等方式進行;協議不成的,擔保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二十二條在住房置業擔保期間,借款人、貸款人、擔保公司任何一方或兩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或從合同的個別條款,如確需變更或解除個別條款時,三方應互相協商,達成書面協議。
第五章風險防范
第二十三條國有擔保公司的資金運作,應當遵循穩健、安全的原則,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公司的運作接受縣審計、財政、人民銀行、金融辦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擔保公司的實有資本不得少于1000萬元(其中:貨幣資金不低于200萬元),以政府預算撥付、資產劃撥(直管房中劃撥)及自然人投資形式組成。
擔保公司擔保貸款余額的總額,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的三十倍;超過三十倍的,應當追加實有資本(貨幣資金)。擔保貸款發放期間,擔保公司要按季向人民銀行編報貸款進度表,以便掌握貸款發放情況。
關鍵詞:應收賬款池融資 風險 防控
應收賬款池融資定義及特點
(一)應收賬款池融資的定義
應收賬款池融資是深圳發展銀行首創的融資理念,是針對那些相對固定地為多個買家提供貨物或服務,交易頻繁、筆數多、單筆交易金額不大、過往交易記錄良好的企業,僅憑其貿易形成的零散應收賬款集合成“池”,整體質押或轉讓給銀行,銀行根據“池”容量為企業提供一定比例的融資,企業可隨需隨取,且無需額外提供擔保的一種融資方式。
(二)應收賬款池融資的特點
應收賬款池融資與保理業務比較相近,但不像保理那樣必須與應收賬款一一對應,而是把所有的應收賬款匯聚成池,只要在銀行核定的授信限額內,企業就可以申請出款,形成循環融資。應收賬款池融資與一般的流動資金貸款也不同,在應收賬款池融資業務中,銀行不僅要監管專用賬戶,而且還為企業提供賬戶管理職能,降低了企業的開支和成本。更重要的是,應收賬款池融資是一種自償性融資,買方的付款作為第一還款來源,不需要企業提供其他擔保。
應收賬款池融資業務模式及操作流程
有追索權的應收賬款池融資及操作流程。有追索權的應收賬款池融資又稱為應收賬款質押池融資,是指融資企業將應收賬款池整體質押給銀行,銀行根據應收賬款池中余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融資。其操作流程如圖1所示。
無追索權的應收賬款池融資及操作流程。無追索權的應收賬款池融資又稱為應收賬款轉讓池融資,也有人稱其為應收賬款池買斷,是指融資企業將應收賬款池整體轉讓給銀行,銀行根據應收賬款池中余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融資。其操作流程如圖2所示。
應收賬款池融資風險及承擔主體分析
應收賬款池融資業務中涉及三方主體——融資企業(賣方或服務的提供方)、貸款銀行和作為債務人的買方(包括產品的買方和服務的接受方)。因為只有作為貸款人的銀行才可能面臨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所以本文僅從銀行的角度進行分析。
(一)信用風險
1.來自買方的信用風險。買方的按期付款是銀行貸款的第一還款來源,買方的信用及清償能力直接決定銀行所承擔的風險。
2.來自融資企業的信用風險。在有追索權的應收賬款池融資業務中,如買方不能按期付款,融資企業作為貸款業務的債務人,償還借款仍是其法定義務。在無追索權的應收賬款池融資業務中,雖是應收賬款買斷,但是銀行可以通過合同約定融資企業在出現約定情形時承擔應收賬款的回購責任。所以融資企業的信用也對銀行的風險有著直接的影響。
3.債權真實性風險。真實的應收賬款是應收賬款池融資業務的前提,如果應收賬款不存在,則必然導致應收賬款池融資不成立,這對于貸款銀行而言將是致命的風險。
(二)法律風險
1.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風險。我國關于擔保方面的法律目前主要有三部,《擔保法》、《物權法》和《海商法》。《擔保法》和《海商法》沒有涉及債權質押問題,《物權法》只是原則規定應收賬款可以用來出質。2007年9月30日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也只為應收賬款池質押融資提供了一定的業務指導。所以在實務操作中,應收賬款池質押是否成立,債務人在應收賬款池質押融資業務中所處的法律地位,銀行對作為還款義務人的買方享有的權利,如果買方不履行還款義務銀行應該如何來保障自己的權利,同采登記的抵押權和債權質權之間的沖突如何解決等諸多問題,都使銀行面臨嚴重的風險。
2.來自買賣雙方基礎合同的風險。如果買賣雙方之間的合同因為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而被認定為無效或被撤銷,那么買賣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將隨之消滅,應收賬款池中的債權必然受到影響。另外,如果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債權不得轉讓,則會導致應收賬款質押和轉讓無效。
3.來自買方的抗辯風險?!逗贤ā返诎耸l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假如因為融資企業履行合同有瑕疵,或未能及時履行合同,或雙方協商解除合同,則買方可以針對銀行的付款要求進行抗辯。
4.債權債務抵銷的風險。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抵銷是債權債務消滅的原因之一。在銀行發放貸款以后,買賣雙方如果通過合意,將應收賬款池中債權的全部或部分抵銷的話,應收賬款池中的相應債權也將不復存在。
5.買方轉讓債務的風險。根據合同法規定,經債權人同意后債務人可以轉讓債務。但在債權人已將債權設質的情形下,能否允許債務人轉讓債務法律并無規定。按照法無禁止即允許的原則,在征得賣方同意后,買方可以轉讓債務。這種轉讓債務的行為有可能為銀行帶來風險。
6.訴訟時效的法律風險。由于應收賬款池融資是一攬子的債權質押或轉讓,應收賬款的到期日并不一致。對于己經到期但尚未收取的應收賬款,如超過訴訟時效,將面臨不受法律保護的風險。
(三)業務操作風險
1.登記操作風險。依據《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向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吨袊嗣胥y行征信中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操作規則》第三條規定,由質權人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該規則第十五條規定,如果出質人的法定注冊名稱或者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變更的,質權人應當在變更之日起4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質押登記失效。即,銀行要對自己無法掌控的一些信息承擔責任。這些都是銀行難以防控的風險。
2.不能及時通知買方的風險。應收帳款池質押融資在實質上啟動了債權轉讓程序,根據法律規定,債權轉讓應通知債務人,否則轉讓行為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而應收賬款池融資業務中應收賬款筆數眾多,非一一對應,且在不斷變化中,要做到每一筆應收款項都及時通知買方,對銀行來說難度較大。
3.還款途徑設計風險。買方的付款是應收賬款池融資的第一還款源。在買方付款后所到達的第一個銀行賬戶必須是貸款銀行能夠控制的,否則,銀行的合法權益將面臨巨大的風險。
應收賬款池融資業務風險防控
(一)買賣雙方信用風險防控
1.審查買賣雙方的合同。要認真審查每一筆合同,主要審查交易的真實性、合同條款是否有禁止債權轉讓條款、是否有限制買賣雙方權利的條款。
2.審查買賣雙方交易記錄。因為買方付款為第一還款來源,甚至唯一的還款來源,所以,要認真審查買賣雙方的交易記錄,一般要求買賣雙方要有1年以上的交易記錄,且以往的還款情況良好,延期付款比例應控制在5%以內。
3.審查買賣雙方的信用。主要審查買賣雙方的信用等級、以往的信用記錄、主營業務、市場地位、產品或服務的競爭力和生命力以及管理水平等。在應收賬款池質押融資業務中,要重點審查賣方的信用,在應收賬款池轉讓融資業務中則要重點審查買方的信用。
4.審查應收賬款質量。重點審查應收賬款的真實性、相關資料(買賣合同或服務合同、發票、發貨單、運輸單證、納稅證明、以往交易的回款證明、應收賬款清單等)的真實性、以往回款的及時性,還要審查買賣合同或服務合同中約定的賣方的義務是否已經全面履行、應收賬款是否有權利瑕疵,比如是否已經設定過質押、是否附有其他的付款條件、是否允許轉讓等。
(二)法律風險防控
1.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應收賬款是金錢債權,不同于一般的動產質押融資,法律應專門對應收賬款融資業務進行規范,明確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應收賬款池融資合同的生效要件、應收賬款之上存在不同擔保物權時沖突的處理等,做到有法可依。
2.銀行完善內部業務操作規范。現階段銀行應根據《合同法》、《物權法》和《擔保法》的基本原理和相關規定,制定并不斷完善內部相應的管理辦法,比如《應收賬款池融資業務管理辦法》、《應收賬款池融資業務操作細則》等,在這些規定里面要詳細規定對買賣雙方和應收賬款的條件要求、操作流程、融資授信額度的確定辦法、收費標準以及所需繕制提交的表格、操作人員的崗位職責、專用賬戶的管理辦法等內容。
3.謹慎簽訂合同。因為缺乏直接的法律規定,所以在應收賬款池融資業務中銀行和賣方的權利義務要通過合同來約定。在簽訂應收賬款池融資合同時應從以下方面防范風險:
第一,要求賣方提交應收賬款池融資業務申請書,詳細申報自己的債權。申請書應該包括賣方的基本信息、近3年的經營信息、債權的詳細信息、買方的基本信息、買賣雙方近3年的交易信息等內容。申請書中的信息和相應的單證是銀行對買賣雙方進行審查、簽訂合同的基礎,要盡可能詳細。第二,銀行根據自身的專業優勢和地位,可以充分利用格式合同或格式條款,不僅能降低銀行簽訂合同的成本,而且有助于降低合同風險。在制定格式合同或格式條款時,對于專業術語或限制對方權利、減免銀行義務的文字或條款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規定盡到提醒告知義務。第三,約定賣方在貸款銀行開立專門賬戶用于買方付款,銀行對該賬戶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并約定該賬戶是買方付款唯一賬戶。第四,無追索權的應收賬款池融資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如果因賣方責任導致銀行不能按期取得買方付款,或根本不可能取得買方付款的情形下,賣方有回購應收賬款之義務。第五,在簽訂合同時銀行留存買賣雙方交易合同,連同應收賬款質押清單和應收賬款質押確認函一起作為應收賬款池融資合同的附件,防止出質人在同樣的應收賬款上再次設立質押。
(三)業務操作風險防控
1.完善內部業務操作規程。程序是防控風險的重要保障。銀行應通過完備的業務操作規則詳細規定業務操作流程和業務審批權限,明確每一崗位的職責,并加強對每一崗位的管理和監督。
2.做好對買方的通知工作。雖然依據法律規定通知義務人是賣方,但是為了加強對賣方的監督,防控風險,銀行應該會同賣方,共同通知買方,并簽署三方協議,要求買方保證按期向專用賬戶付款,不向賣方或第四方支付。鑒于應收賬款池融資業務一般是針對買方相對固定、筆數較多的貨物買賣或服務,銀行和買賣雙方可以簽訂一定時期內的一攬子協議,即通過批量合同來解決。
3.嚴格貸后監控。簽訂融資合同只是應收賬款池融資業務的開始,大量的工作是在貸后的管理和監控上。為了防控風險,銀行應隨時監控買賣雙方的信用變化、財務狀況變化、專用賬戶變化、合同履行情況、債務債權期限等,發現異常,立即采取措施,要求賣方提前歸還貸款,或提供其他擔保,將風險降到最低。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