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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醫院給殷某實施剖腹探查術,發現其腹腔內有血性液體約1 500 ml。殷某在手術過程中突發心跳呼吸驟停,經搶救無效死亡。
殷某家屬認為C醫院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C醫院提出進行尸檢,確定死亡原因?;颊呒覍倬芙^。經協商,C醫院共賠償殷某親屬各項費用28萬元。
之前,C醫院投保了醫療責任保險,保單約定:保險公司僅承擔醫療事故發生的索賠責任,且索賠時必須提供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醫療事故鑒定報告。
醫院對殷某家屬賠付后,要求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給付保險金,遭到拒絕,引起糾紛,C醫院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保險公司認為索賠時必須提供醫療事故鑒定報告,因本例缺乏鑒定報告,不予賠付。
司法鑒定
①殷某患闌尾炎的診斷成立,有手術指征。②殷某死于后腹膜血腫引起的失血性休克診斷明確。③殷某后腹膜血腫形成的可能存在以下三種情況:手術前因外傷存在小的后腹膜血腫,術后血腫突然擴大;術前無血腫,由于外傷在術后突發血腫形成;手術中因闌尾異位,手術時間較長,術中過度牽拉后腹膜,導致后腹膜內血管損傷形成血腫。因殷某死亡后未進行尸體解剖,具體屬于上述哪種情況無法明確。但從術前的部分檢查,術后半小時開始出現上腹部不適等癥狀分析,上述第三種原因引起的后腹膜血腫可能性較大。
法院判決
C醫院的過失明顯,符合醫療事故的過錯特征。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排除醫療事故。根據高度蓋然性規則,可認定C醫院為殷某實施的手術確系醫療事故。而醫療事故鑒定僅是舉證的方式,不應理解為獲得理賠的事由。
本案可認定保險事故已發生,C醫院可依保險合同要求保險公司承擔理賠義務,并在扣除免賠額后支付保險金。
案例點評
蓋然性規則在醫療糾紛中的應用
本案主要涉及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運用問題。從國外情況來看,關于民事訴訟證明的標準,學理和實踐在堅持“法律真實”的前提下,均采用“蓋然性”證明標準。而醫療糾紛是民事訴訟的一種,訴訟可適用高度蓋然性定律。所謂蓋然性即可能性,在證據對某一事實的證明無法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對蓋然性較高(可能性較大)的事實可以予以確認。
2013年即將過去,投連險排名戰的硝煙味也日漸濃重。在最后的半個月中,哪家保險公司的產品能夠脫穎而出?哪家保險公司又淪為墊底?
《投資者報》記者調查發現,在投連險形勢一片大好時,也有近20個偏股型賬戶發生了虧損。根據華寶證券的分類,倒數第一的是光大永明管理的光大策略賬戶,中意人壽旗下的中意積極進取賬戶與華泰人壽旗下的華泰理財三號緊隨其后,全部虧損比例均在5%以上。
投連險今年新增73億份額
過去幾年,因資本市場萎靡,投連險規模也是在不斷萎縮,在2012年前總規模還不足850億元。
但是今年以來,各大保險公司開始重新考慮投連險的發展。根據保監會的最新數據,今年前10個月,24家保險公司新增72.5億元規模。
新增規模排名前十的有平安壽險、泰康保險、信誠人壽、中德安聯、中美聯泰、工銀安盛、匯豐人壽、陽光人壽、友邦保險以及瑞泰人壽,規?;旧隙荚趦|元以上。
一家合資保險公司的品牌部負責人告訴《投資者報》記者:“我們公司今年已經新推出了兩個賬戶,明年仍有計劃推出,目前正在申請中?!?/p>
他告訴記者,目前各家公司的明星產品是主推萬能險,但是萬能險另類投資的比例不能超過30%,所以收益很難有大的提升。而投連險的投資范圍沒有限制,因此在保監會放開保險投資的背景下,投連險應該會迎來一個春天。
光大策略賬戶排名倒數第一
目前,投連險賬戶一共有192個,偏股型賬戶,包括激進型賬戶和混合型賬戶一共有122個。
盡管今年投連險受益于政策利好而表現整體良好,但122個偏股型賬戶中仍有20個賬戶發生了虧損,虧損比例高達一成,部分虧損比例達到了5%以上。用一種另類的姿態向投資人提示著風險的存在。
據公開資料顯示,20個賬戶虧損中,光大永明管理的光大策略賬戶跌幅最深為7.61%;排名倒數第二的是中意人壽旗下的中意積極進取賬戶,為7.58%。倒數第三的是華泰人壽旗下的華泰理財三號,虧損5.63%。
根據華寶證券的分類,倒數第一的光大策略賬戶為混合型投資賬戶,成立于2011年10月27日。光大永明策略賬戶的特征為以權益類投資資產為主要投資方向,權益類資產最高可達100%,固定收益類投資資產無限制。
根據官方網站的數據,光大策略賬戶在6月初凈值暴跌,持續時間長達1個月,此后凈值一直在低位徘徊。6月光大策略賬戶凈值跌幅超過15%。
光大策略賬戶在今年5月末時,今年以來的收益率還高達20%,排名前列。為什么會出現暴漲暴跌的情況?
光大永明沒有對投連險月度報告進行披露,但從有限的公開信息看,公司對分級基金情有獨鐘,并且對帶有巨大杠桿的股票型分級基金B份額尤其鐘愛。
去年,光大永明持有雙禧B、信誠500B、銀華銳進。今年上半年,光大永明還持有中?;菰7旨墏l起式B和銀華穩進兩只分級基金。今年6月份,大盤指數迅速下跌,分級基金虧損劇烈,重倉分級基金的機構損失慘重。由于巨虧,三季度,公司應該對分級基金進行了清倉。
中意積極進取賬戶成立虧損達六成
中意人壽旗下的中意積極進取賬戶也是倒數榜上的???。截至11月份,中意積極進取賬戶凈值只有0.41元。該賬戶成立于2007年,自成立以來跌幅高達六成,可以說是成立以來虧損最多的賬戶。
根據公司的中報,公司解釋積極進取賬戶之所以表現不佳的原因在于對股票市場的誤判。它在報告中稱,由于宏觀經濟增長回落,經濟整體呈現短周期衰退的特征,該賬戶對股票市場不樂觀,采取了相對保守的投資策略。權益保持在偏低的倉位上,品種選擇上配置多為指數基金。
中意旗下另兩個賬戶——增長理財和策略增長僅微微實現了正收益,也是出于公司對股票形勢的誤判。
以策略增長為例,年初將重心放在金融、基建和重倉等周期性行業,二季度配置醫藥和旅游,這些行業略微有表現,但市場熱點在創業板、在于成長股、在于各種概念,公司沒有抓住結構性行情機會。
中宏人壽5個賬戶4個虧損
20個虧損賬戶中,中宏人壽有四個發生了虧損,成為虧損最多的保險公司。
華寶證券的研究報告顯示,中宏人壽旗下有5個賬戶,發生虧損的4個賬戶分別是中宏行業焦點型、中宏積極成長型、中宏穩健成長型以及中宏投資管家,虧損額度分別為4.89%、4.65%、4.14%以及1.38%。
虧損的賬戶除了投資管家,其他3個同時成立于2008年4月份,3個賬戶自成立以來的收益跌幅都超過15%。
面對虧損的現狀,中宏人壽相關負責人在接受《投資者報》記者采訪時卻表示:“我們公司的主要業務,集中于保障類、分紅類保險產品;投連業務的占比非常小。今后如有其他相關的話題,歡迎跟我們聯系。”
從公司的答復來看,中宏人壽投連險低迷不振的現狀,或許就與公司的不重視有關。
中宏人壽官網顯示,該公司成立于1996年11月,是國內首家中外合資人壽保險公司,由加拿大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和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投資有限公司發起組建,總部位于上海,目前已在天津、四川、山東等10余省市設立分支機構。
太平人壽有望奪冠
與上述墊底產品相反的是,也有沖鋒在前的投連險賬戶。
華寶證券研究所的研究顯示,今年沖擊冠軍寶座的公司應該屬于太平人壽。
數據顯示,截至11月30日,今年以來公司旗下兩款產品太平價值先鋒型和太平藍籌成長型的收益率分別為31%和26%,在122個激進型投資賬戶中排名前兩位。
這兩只產品在過往11個月中基本上處于穩定上升的狀態,其中只有8月凈值回撤得厲害。不過,在9月份兩只產品迅速調整,凈值回升。
數據顯示,9月份上證指數上漲3.64%,而太平人壽上述兩個賬戶單月收益分別大漲8.82%和7.61%。
之所以凈值飆升,從上市公司三季報的情況就能發現一二。三季報顯示,截至三季度末,太平人壽旗下相關賬戶,包括分紅、投連、傳統產品等出現在15家上市公司的股東名單上,集中在科技股、傳媒股等熱點板塊,這些板塊恰是牛股頻出的地方。
以9月份報告為例,公司在策略上提高倉位積極參與結構性機會。行業配置方向上,側重政策紅利釋放領域個股配置,例如土地流轉、自貿區改革、電信、電網、環保、海洋經濟等領域。也正是因為9月份的調倉換股,讓太平兩個賬戶凈值快速飆升,成為領頭羊。
2006年12月7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站在被告席上的殺人兇手,不是別人,而是董事長王鵬飛年僅19歲的女兒王麗。
千萬富翁創業無暇育女,“放養”的女兒漸成脫韁野馬
現年42歲的王鵬飛是浙江省永嘉縣人。1983年高中畢業后,年僅18歲的他懷揣著父母資助的一萬元錢,前往河南省鄭州市“淘金”。頭腦靈活的他發現河南的棉花經營前景不錯,于是租了一間門面,雇用了兩名工人,成立了棉花經營部,開始他的創業生涯。
1984年5月,王鵬飛在跑業務的過程中,與妻子姚玉梅相識了。姚玉梅恰好是浙江溫州人,其父母在鄭州開有一家較大的棉紗加工廠。經過一年多戀愛,1986年國慶,兩人走進婚姻的殿堂。1987年11月2日,他們的女兒王麗出生了。
姚玉梅生下女兒后,由于身體原因,不能給小孩哺乳,姚玉梅的母親便將王麗帶回溫州撫養。1989年3月,他們的兒子王也呱呱墜地。
由于王鵬飛夫婦非常忙碌,王麗只能繼續“滯留”在外婆家。為了彌補外孫女親情的缺失,老人對小王麗呵護備至,寵愛有加。漸漸長大的王麗變得任性、霸道起來。
經過幾年的打拼,王鵬飛的公司終于顯現出較強的競爭力,生意日益紅火。王鵬飛夫妻倆便將女兒接到身邊,可是,王麗來到自己身邊后,夫婦倆才發現:經過幾年的“放養”,女兒不僅對父母很生疏很對立,而且性格任性調皮,野性十足,不怎么愛學習。夫妻倆于是對王麗嚴加管教。為了使王麗能“校正”身上的一些惡習,夫婦倆在全力呵護她的同時,還經常給女兒請家教,姚玉梅更是經常親自輔導女兒。但遺憾的是他們的努力收效甚微,王麗的成績越來越差。
2002年,王鵬飛決定將資金轉向江蘇省蘇州市,轉向中高檔紗線的經營,于是在蘇州成立了蘇州市王鵬飛紡紗有限公司。全家也隨之遷往蘇州。王麗和弟弟王一起,都被轉入蘇州某實驗中學上學。
在實驗中學上到初二上學期時,由于成績太差老被老師批評,15歲的王麗就再也不肯上學了。她首先悄悄曠了三個星期的課,每天在外面上網。逃學被發現后,她對父母說:“你們死了心吧,我一天也不想上學了!你們要逼我,我死給你們看!”王鵬飛見女兒如此任性,怒火中燒要打她,姚玉梅連忙把王鵬飛一把拉進臥室說:“你沒有看新聞?。啃『⒁虺惺懿蛔毫Χ詺⒌氖录30l生。王麗的性格你又不是不知道,萬一逼出個三長兩短,到時后悔就來不及了,我們還是慢慢做她的思想工作吧!”誰知第二天早晨,王麗趁父母還沒起床,又溜到一個同學家,一直待了近一個星期。女兒曠課近一個月,生米煮成熟飯后,王鵬飛束手無策,就這樣,王麗初二未上完就輟學了。
輟學在家的王麗整天上網打游戲、看電影,或者出去逛街購物。由于父親對她極度不滿,態度嚴厲,所以她盡量躲避父親。姚玉梅為避免父女直接沖突,對王麗的一般要求,都盡量滿足。誰知,王麗抓住了母親的這一弱點,要求越來越過分。
父輩親情融融一戶常住兩家人,女兒唯我獨尊豈容“奪寵”分羹
自從公司轉往蘇州后,王鵬飛的事業得到了空前的大發展。到2005年時,公司的固定資產已過千萬元,職工百余人,苦苦奮斗22年的王鵬飛夫妻也成為遠近聞名的成功浙商。
而王鵬飛的妻弟姚杰與妻子龍瑩結婚成家后,創業中卻困難重重,生意一直不景氣。2005年3月,落魄的姚杰接受姐夫王鵬飛的建議,也將鄭州的公司清算后撤資轉到蘇州。在王鵬飛的鼎力扶持下,開了一家汽車美容店。誰知,他的汽車美容店由于經營無方,不到半年就關閉了。無奈,姚杰決定再北上石家莊,繼續撿起棉花生意。
2005年5月,姚杰前往河北闖事業,將妻子龍瑩及5歲的女兒姚露露留在了蘇州,托付給姐姐、姐夫關照。由于王鵬飛在公司的宿舍樓五樓為自家設計了一套很寬敞的住房,王鵬飛夫婦便熱情地將龍瑩和女兒姚露露接到了自己家,兩家人居住在一起。
5歲外甥女姚露露的到來,一下子給沉悶的王家帶來了歡聲笑語。姚露露生于1999年8月,年紀雖小,但長得大眼睛,深酒窩,聰明伶俐,特別乖巧可愛,特別是她的小嘴,時不時稚聲稚氣地說出一番能使一家人噴飯的“驚人之語”,很討人喜歡,就連以前在家不茍言笑的王鵬飛,也經常被她逗得哈哈大笑,親熱地把她叫做“小開心果”。2005年9月,見她如此聰慧可愛,兩家人決定給她虛報一歲年齡,提前上小學一年級。這個小女孩果然天資聰穎,一入學就成為班上的尖子生,深得老師們喜愛。
一開始,在家閑著無聊的王麗也還喜歡這個可愛的小表妹。然而,一家人對姚露露的關愛,卻漸漸使王麗失去了心理平衡,她竟然對這個小表妹多了一份忌恨。露露再進她房間時,她便厭惡地皺起眉頭,不耐煩地朝著露露大聲吼道:“滾開!不要煩我!”為制造矛盾,她還故意大聲叫嚷說她放在家里的絲巾、項鏈不見了,故意搬弄是非,她準備想辦法將露露母女倆從家里趕走。
2005年12月份的一個早晨,一家人圍坐在一起吃早飯時,看到王麗無所事事,王鵬飛又數落起王麗來。王麗一聽就不耐煩地朝王鵬飛叫道:“你就知道整天罵我,可是,從小到大,你關心過我多少?你有什么資格來教訓我?”見女兒如此頂嘴,王鵬飛火冒三丈地隨手將手中的一個包子向王麗砸了過去。王麗也不示弱,示威似的“啪”地將手中的筷子摔在了地上。
坐在一起吃飯的龍瑩見王麗對爸爸如此不尊重,忍不住批評了王麗兩句。誰知,王麗當即掉過頭來,朝她破口大罵:“你這個,住我家,吃我家,還管我們家的事?從哪兒來你給我滾到哪兒去!”見王麗竟然對舅母出言不遜,王鵬飛怒火中燒地上前就踹了王麗幾腳。被父親打了一頓后,王麗將挨打理由全部歸咎于“多嘴”的舅母,她指著龍瑩的臉大吼起來:“我鄭重告訴你,我家不歡迎你和你的臭女兒,你給我滾!如果你不滾,我就不回這個家!”說完,當即便摔門而去。為了借題發揮趕走龍瑩母女,她當天下午就收拾行李,回了溫州外婆家。
2006年春節將至,王麗卻負氣跑到了外婆家。姚玉梅只好不斷地給女兒打電話,讓王麗盡快回家過春節,然而,王麗卻堅決不回家,并提出了讓她回家的條件:“如果不把露露她們趕出去,我就不回家!”姚玉梅實在拿女兒沒辦法,只得和王鵬飛商議向女兒妥協。于是,他們以家里要騰出一個會客廳的理由為名,讓龍瑩母女搬出家里,在公司宿舍樓找了一間一樓的房屋,作為母女二人的棲身之處。
搬出王家后,龍瑩為主動消除王麗對自己的成見,特意給她送來了一缸小金魚。然而,小金魚送來的當天中午,下班回家的王鵬飛就看見了讓他大為震驚的一幕:只見王麗不知何時竟將魚缸里面的水倒得干干凈凈,四五只小金魚全部睜著大眼睛在魚缸里。當晚,王鵬飛憂心忡忡地將這一幕告訴姚玉梅,姚玉梅也不無擔憂地說:“女兒現在又任性又孤僻,無論如何,得再找點事給她做,否則她會出問題的……”
夫妻倆卻不知道,此時的擔憂,為時已晚。
那悲慘一幕不是一場愚人節的游戲:6歲小可愛命喪“爭寵”表姐之手
2006年3月30日,星期四,下午露露只有兩節課。不到五點,龍瑩早早就將露露從學校接回到家里。露露學習很自覺,不等媽媽吩咐就掏出作業本,全神貫注地寫起作業來。
傍晚6時許,龍瑩做晚飯時,決定出去買點鹵菜給女兒吃。臨出門,她輕輕拍了拍女兒的小腦袋,交代道:“露露,好好做作業,媽媽去給你買你最愛吃的鹵牛肉,一會兒就回來。”露露沖媽媽點著頭甜甜地笑了笑。這一笑沒有任何的特別,一切仿佛從前,仿佛平凡生活的每一天,但誰也不知道,這一笑,竟然是這個6歲孩子對母親的最后一笑。
7時左右,龍瑩提著菜急匆匆地回到家。家里的燈依然亮著,女兒的作業依然整齊地攤放在桌子上,但女兒卻不見了。此時天色已晚,露露平時很聽話,從不一人外出,況且這么晚了,會到哪里去呢?龍瑩有些焦急起來,連忙一邊大聲呼喚著“露露”,一邊到露露常去的幾個地方尋找。然而,公司找遍了,仍然沒見露露的蹤影。
龍瑩的心,一下子提到了嗓子眼,急得眼淚嘩嘩直掉。本想找姐夫姐姐幫忙,然而,不巧的是,30日上午,王鵬飛夫妻就與一幫生意上的朋友一起開車去江西廬山游玩了,不在蘇州。無奈間,她只好一邊打電話給石家莊的丈夫,一邊向其他幾個親戚朋友打電話求助,十多位親戚朋友聞訊趕來,當晚把整個公司以及公司周圍搜了個底朝天,尋找了整整一個晚上,依然沒見露露的影蹤。31日上午8時13分,龍瑩急忙向平江分局城北派出所報了警。
31日10時,緊急趕回的王鵬飛和姚杰等人分析后認為:“露露很可能被人綁架了,現在還沒有接到綁架人的電話,說明露露還沒有生命危險?!蓖貔i飛連夜安排員工打印尋人啟事,并在尋人啟事上承諾給找到者五萬元的獎勵。
4月1日,愚人節。親朋好友將尋找露露的尋人啟事幾乎貼滿了蘇州,而且前往蘇州電視臺了尋人的滾動字幕。
然而,4月1日下午4時左右,一個悲痛的消息晴天霹靂般炸響在愚人節的上空:“露露的尸體在公司宿舍樓下找到了……”龍瑩接受不了這殘酷的事實,昏厥過去,姚杰一屁股癱在了地上……
蘇州市公安局的刑警們很快封鎖了現場,并展開偵查。就在愚人節當晚,偵查結果出來了――正是19歲的表姐王麗,殘忍地殺死了天真無邪的6歲小表妹。
據王麗供述,3月30日,爸爸媽媽去廬山后,她在電腦上整整泡了一天,傍晚6時后打算上街,路過了露露家。
天色已晚,在柔和的日光燈下,露露正趴在桌子上聚精會神地寫作業。王麗在窗外停了下來,確定露露是一個人在家后,一股邪惡的火突然從她胸中騰起:“今天爸爸和媽媽都不回家,我正好可以利用這個難得的機會狠狠整整她!”她站在龍瑩家門外問露露:“露露,媽媽不在家???”“是啊,媽媽上街給我買鹵牛肉去了。”確信只有她一人后,王麗開始誘惑:“你想到姐姐房間去看動畫片嗎?”“好啊好??!”年僅6歲的女童,毫無防備、高高興興地放下手中的筆,關上房門就跟隨王麗一路來到王麗家。
一進王麗的房間,王麗就“啪”一下迅速反鎖上房門,然后打開電腦,故意將電腦的音響開得較大,然后將露露帶到電腦面前,打開動畫片網站下露露最喜歡的《櫻桃小丸子》讓露露觀看。好長時間沒有看到《櫻桃小丸子》了,露露看得十分投入。
王麗想,這個6歲小女孩是那么幸福,她聰明漂亮、成績優秀,是人見人愛的“開心果”,自從有了這個“開心果”,父母對自己就更冷淡、更看不慣了,她的存在,侵犯了自己的幸?!?/p>
下定決心后,王麗突然從露露身后伸出了雙手,兩手相扣死死地掐住了小女孩兒的脖子……十多分鐘后,毫無招架之力的6歲小女孩兒便停止了最后的掙扎。已經被邪惡的力量左右的王麗,此時竟然又將癱在地上的露露扶坐起來,然后揮拳擊打了七八下后,見露露始終沒有反應,這才確認露露已死。
王麗把她的紅色旅行箱拖出來,脫去露露身上的所有衣服,然后,將尸體裝進了旅行箱鎖好,迅速將露露的衣服裝進幾個垃圾袋,一并塞到床下。
此后,公司里尋找露露的人人來人往,她一直沒有機會下樓棄尸,惶惶不安地在臥室拖到爸爸媽媽從廬山回家,她擔心爸媽會進自己的房間來發現尸體,于是情急之下決定天黑后把尸體從樓上扔下去……
2006年4月2日王麗被刑事拘留,4月30日被逮捕并羈押于蘇州市第一看守所。公安機關針對王麗匪夷所思的殘忍舉動,還對王麗進行了司法精神醫學鑒定。2006年4月24日,司法精神鑒定書證實:被鑒定人王麗作案時未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無精神病,有刑事責任能力。
2006年11月7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判處王麗無期徒刑,。
編后語:
(一)關于公安機關詢問筆錄的證明效力問題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另一個問題是如何看待公安機關制作的詢問筆錄等證據。本案中,法院認為上述證據不能證明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是否存在,因此不予確認。詢問筆錄是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對案件相關人員進行有針對性調查而制作的問答式書面記錄,屬于證據種類中書證的范疇。有觀點認為:該類證據屬于公文書證,其具有當然的證明力,所確定的事實可直接認定,但這種觀點顯然存在偏頗。公安機關制作的詢問筆錄在民事訴訟中應屬于一般書證,它不是證人證言,因為詢問也可能是當事人自己,它也不屬于視聽資料、鑒定結論或物證,它缺乏相關的客觀性,也不是行政機關的正式文書,因此,對于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應當綜合公安機關的認定和本案中其他證據來綜合考量,即便有被詢問人的簽名、手印,也不能簡單肯定其效力。
(二)關于對我國民法上不當得利的規定與理解
1.不當得利及其構成要件。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使得他人遭受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因為不當得利沒有合法依據,即使產生既成事實,也不能受到法律保護,受益人應返還不當得利給受害人。獲得不當得利的人稱之為受益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對該債務負有返還義務;利益損失的人稱之為受害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該債權的權利。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四個方面:(1)一方獲得利益。一方獲得利益是指因為一定法律事實的發生,使得當事人的財產或利益上有所增加,可以表現為數量上的增多,利益上的增強或者是當事人的利益應該減少但沒有減少的情形。(2)他方利益受到損失。他方利益受到損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實的發生而使得財產總額或者利益的減少。如果僅僅一方獲得利益,而未造成他人的損失,不構成不當得利。(3)一方獲得利益與他方利益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這種因果關系是指受到損失是由獲得利益的人造成的。(4)收益方得到的利益沒有合法的依據,也就是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或者說合同上的約定。具備這四個構成要件,即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利益受損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受益人返還。
2.不當得利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受益人應當將其不當獲得的利益返還于受損失的人,但受益人不是無條件負擔原物返還或者價額償還的義務,在多大的范圍內承擔返還責任,這取決于受益人的主觀心理狀態。(1)受益人為善意。受益人為善意是指在取得利益時不知道沒有合法根據,此種返還義務以現存利益為限。如果利益已經不存在,則不負返還義務。所謂現存部分,不只限于原物,如形態已改變,其財產價值仍存在或可代償,仍屬于尚存部分。(2)受益人為惡意。受益人為惡意是指明知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而取得利益的人,為惡意受益人,惡意受益人即使在該利益減少或者不復存在時,也不能免除其返還義務。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1條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后,應當予以收繳?!彪m然本條沒有區分善意與惡意,但從學理上講,應當是適用于受益人為惡意的情形。(3)受益人先善意后惡意。受益人先善意后惡意是指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時為善意、嗣后為惡意,其返還范圍應以惡意開始時存在的利益為限。
本文對嚴格相符原則給受益人帶來的困惑及針對受益人的困惑所提出的解決方法方面進行深入地分析研究。
一、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的內涵
信用證嚴格相符(Strict Compliance)原則是指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各種單據請求銀行依信用證付款時,這些單據從表面上看必須嚴格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銀行才予付款;銀行有權拒收沒有嚴格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因此決定了銀行處理的只是單據,并因此決定了信用證業務中審單的重要性。若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表面與信用證規定的要求相符時,開證行必須承擔付款責任。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是否與信用證要求相符的判斷標準就成為及其突出的問題,那么依據什么標準來判斷單證相符呢?以及由誰來制定和確定這個標準呢?目前主要有幾種不同的觀點,如嚴格相符原則、實質相符原則、雙重標準原則、表面相符原則、理性的審單員的審單標準原則等,其中嚴格相符原則是各國目前的主流做法。在理解信用證的嚴格相符原則時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一)嚴格相符不等同于絕對的“字面相符”。嚴格相符原則雖然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與信用證的條款要求相符,但這里的相符只要受益人提交的整套單據結合起來能夠反映信用證規定的內容即可,而不必苛求每份單據都要載明信用證所要求的細節,與“字面相符”有本質的區別。
(二)嚴格相符也不等同于實質相符。實質相符認為,應當拋開信用證條款的字面意思,要考慮不符合是否給銀行在審查信用證單據時造成了不確定感、該不符點是否將誤導開證銀行做出對自身不利的決定等問題。
總之,嚴格相符原則既不是過于嚴格的“字面相符”標準,也不等同于可能被任意解釋的“實質相符”。嚴格相符原則既保證了銀行在處理單據過程中不過分死板進而增加信用證的使用成本,保障了信用證的高效運作也不至于留給銀行太寬的自由裁量空間進而加大信用證支付中的糾紛。
二、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在UCP600中的體現
(一)銀行審單的依據。UCP600第十四條a款規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銀行、保兌行及開證行須審核交單,并僅基于單據本身確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構成相符交單?!?/p>
(二)銀行確定接受或者拒絕單據的期限。UCP600第十四條b款規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銀行、保兌行及開證行各有從交單次日起至多五個銀行工作日用以確定交單是否相符。
(三)單據的日期。UCP600第十四條c款規定;i款規定;這兩款分別針對受益人的最遲交單期和最早交單期而做出的規定。
(四)單據與信用證不沖突,而無須完全一致。UCP600第十四條d款規定、該條e款規定、同時在j款中規定單據中受益人和申請人的地址不必與信用證或其他單據中的地址相同,但必須與信用證中規定的各自地址在同一國家,如果傳真、電話、電子郵箱等聯系信息時地址的一部分,銀行將不予理會。
三、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給受益人帶來的困惑
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中,受益人履行交貨義務后,將全套單據提交銀行時,受益人面臨的最大困惑是銀行經常會以單據存在“不符點”為由拒絕支付貨款。
(一)單證不符。由于單證不符,單據的名稱或內容與信用證條款規定的不同,導致銀行拒付貨款,從而給受益人帶來困惑。如信用證中規定的商品數量與單據顯示的商品數量不符。
(二)單單不符。由于單單不符,單據與單據之間內容不相一致,導致銀行拒付貨款,從而給受益人帶來困惑。如信用證中規定受益人證明中要注明全套副本單據已經快遞給開證申請人,快遞收據作為結匯單據,而出口商交單時卻無此內容快遞收據。
(三)單據制作不符合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要求。由于單據制作不符合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要求,導致銀行拒付貨款,從而給受益人帶來困惑。
四、針對受益人的困惑所提出的解決方法
受益人提交單據遭到銀行的拒付會對受益人帶來很多不利影響,因此如何降低開證行的拒付風險是受益人要認真研究的一個重要問題。事實上,受益人只要準確的理解UCP600中有關銀行審單標準的要求,認真審核信用證并按照信用證條款的要求與銀行審單標準的要求制作單據,銀行拒付的風險是可以避免的,至少最大限度的可以降低。受益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解決嚴格相符原則帶給其的困惑:
(一)受益人收到通知行轉交的信用證后及時對信用證進行審核。受益人主要審核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核信用證:1﹑信用證的基本內容是否齊備和正確;2﹑信用證的責任條款;3﹑信用證是受UCP600支配;4﹑有關單證的提交要求;5﹑信用證的有效性。
(二)受益人應該嚴格遵守信用證中有關時間的規定
一個信用證中包括很多日期,這些信用證日的規定有一定的規則,而且各日期之間還有著密切的關系。不論是受益人還是審單銀行都必須關注信用證各日期之間的關系,以保證信用證的正常運轉,避免支付風險的發生。
1﹑“開證日”是開證行按照開證申請書開出信用證的日期。一般在信用證“date of issue”一欄規定。
2﹑“信用證截止日”與“最遲交單日”。“信用證截止日”是信用證的到期日,即有效期限?!白钸t交單日”僅適用與要求提交的單據中包含一份或多份正本運輸單據的情況。
3﹑受益人要注意信用證截止日與最遲交單日之間的關系。在最遲交單日后但在信用證截止日前的交單,雖延遲交單,但開證行或指定銀行仍有義務接受單據并予以審核,將延遲交單的行為作為不符點而可能遭到拒付,但是如受益人放棄不符點,開證行可能會向受益人付款。而交單發生在信用證截止日之后,銀行就不再受信用證的約束不再具有審單義務。
(三)受益人要嚴格按照信用證要求制作單據
[中圖分類號]F8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08)44-0036-02
信用證結算方式對單據的要求十分嚴格,出口商在準備信用證所要求的單據時,對于單據簽署這一方面,要考慮的一些問題包括單據是否要簽署,由誰來簽署,怎樣簽署。UCP600(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本)和ISBP681(關于審核跟單信用證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2007年修訂本)這兩個有關信用證的最新國際慣例對單據的簽署問題作了很多規定和說明。以下就新國際慣例下,信用證所要求的常見單據的簽署問題作一簡要分析。
1 商業發票的簽署
某出口商提交的發票未簽字,遭銀行拒付。出口商申辯:信用證未要求簽字,發票可以不簽字。U C P600第18條和I S B P681第62條確實規定:除非信用證有要求,發票無須簽字;同時ISBP681第37條規定:即使信用證未作規定,匯票、證明和聲明就其性質而言應有簽字。運輸單據和保險單據必須按照U C P600的規定簽署。從這點可以看出,如果商業發票上出現“We here-by certify”等證明或者聲明性質的語句,此時商業發票就需要簽署。而該出口商之所以遭拒付,正是由于發票上有證實原產地的語句而未簽署。關于發票的簽署,要注意下面幾個問題。
1.1 發票是否要簽署
根據U C P600和I S B P681的條款,如信用證未要求簽字,無論正本還是副本均可不簽署;如果信用證要求“s i g n e d(簽字)”,則正副本發票都要簽署;如果信用證未要求簽字,但要求加注證實語句,正本必須簽署;如果信用證未要求簽字,也未要求加注證實語句,受益人額外加注了證明語句,正本也須簽署。
1.2 發票由誰簽署
UC P600第18條規定:商業發票必須看似由受益人出具。ISBP681第22條規定,如果信用證要求單據由某具名個人或實體出具,只要單據看似由該具名個人或單位出具,即符合信用證要求。單據使用該具名個人或實體的信頭,或如果未使用其信頭,但看似由該具名個人或實體或其人完成或簽署,即為看似由該具名個人或實體出具。商業發票既然是由受益人出具,自然是由受益人簽署。
1.3 發票怎樣簽署
UC P600第3條規定:單據簽字可以手簽、摹樣簽字、穿孔簽字、印戳、符號或任何其他機械或電子的證實方法為之。結合ISBP681第22條規定,商業發票簽署時,可采用多種形式,只要能顯示是受益人所簽即可。如單據的函頭上已有公司名,簽署時受益人公司名不顯示也可,但如在白紙上制作單據并簽署,則一定要注明公司名稱。習慣上常用的簽署方式有:①將公司中英文名稱及公司法人代表名字刻在同一印章上,出具單據時加蓋;或者出具單據時,先蓋刻有公司中英文名稱的印章,下面再加蓋公司法人代表名字印章;②加蓋刻有公司中英文名的印章,下面手簽公司法人代表名或業務員(單證員)名;③僅加蓋刻有公司中英文名的印章;④在有公司名稱抬頭的信箋上出具單據后,蓋公司法人名字印章或手簽。
此外,必須要明確的是,如果是采取蓋章的方式,一定要注意所蓋章上面的公司英文名稱表述必須和信用證的表述一致,不能出現差異;如果信用證有特別要求,例如要求“hand signed”,則就必須手工簽署人名了。
2 海運提單的簽署
海運提單是C I F、C F R等術語下,信用證所要求的重要單據。UCP600第20條規定:提單必須表明承運人身份,并由承運人或其具名人、船長或其具名人簽署,承運人、船長或人的任何簽字必須標明其承運人、船長或人身份,人的任何簽字必須標明其系代表承運人還是船長簽字。
根據UCP600第20條,結合ISBP681第37條、第94條,可以明確:①提單必須簽署;②提單可由承運人或其具名人、船長或其具名人簽署;③提單簽署的關鍵是:提單表面必須出現CARRIER(承運人)字樣及CARRIER的名稱;簽署者必須表明其身份,是CARRIER或MASTER(船長)或AGENT();若為AGENT 所簽,必須表明被方的名稱和身份。
在實踐中,提單表面(一般在右上角)必須注有船公司(CARRIER)名稱,簽章一般在右下角。常見的提單簽署方式為:①船公司簽署,XYZ SHIPPING CO.AS CARRIER,并加蓋船公司的章;②船公司簽署,ABC CO.AS AGENTFOR THE CARRIER XYZ SHIPPING CO.,并加蓋船代的章;③船長簽署,JAMES AS MASTER OF CARRIER,并加蓋船長的章;④船長簽署,ABC CO.AS AGENTFOR THE MASTER JAMES,并加蓋船長的章。這時,相關船公司或公司的法人代表也要進行必要的簽 字。
值得注意的是,各種簽署方式均應表明簽單人的身份,否則,按照UCP600的規定,開證行可以不接受此提單。
3 保險單據的簽署
保險單據是CI F、CIP等術語下,信用證所要求的重要單據。U C P600第28條、I S B P681第37條、第171條、第172條對保險單據的簽署都有明確規定,可以概括為:①保險單據必須簽署;②保險單據可由保險公司、承保人(個體經營保險業者)或其(與保險公司有合作關系)、代表(保險公司主動委派的)簽署;③保險單據簽署與提單很類似,其關鍵是:單據表面必須出現保險公司抬頭(一般在單據上方),保險公司簽章,相應的法人代表簽字;如是人或代表簽署,應表明身份,是保險公司或承保人的或代表。
另外,I S B P681第171條指出:如保險單據或信用證條款要求,所有正本必須看似已被副簽。因此,當出現下列情況:①保險公司(承保人)在保險證明、申明上預簽,②信用證要求,③出于保單生效、轉讓要求,這時被保險人要做副簽。
4 證明和證書的簽署
某出口商自行出具質量證書并簽署,單據提交到開證行后遭拒付,理由是未經權威質檢機構認證并簽署。該出口商則反駁稱:信用證只規定“品質檢驗證書一式兩份”,對出單人并未要求。
各種證書、證明按照ISBP681第37條都要簽署。至于由誰簽署,UCP600第3條指出:諸如單據須履行法定手續、簽證、證明等類似要求,可由單據上任何看似滿足該要求的
簽字、標記、印戳或標簽來滿足,UC P600第14條規定:當要求提供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和商業發票以外的單據時,卻未規定出單人或數據內容,只要提交的單據內容看似滿足所要求單據的功能,銀行將接受該單據。上述案例中信用證并未要求出單人,出口商自行出具檢驗證書并簽署即履行了信用證的要求,開證行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但要注意,UCP600第3條指出:用諸如“第一流的”、“著名的”、“合格的”、“獨立的”、“正式的”、“有資格的”、“本地的”等詞語描述單據的出單人時,允許除受益人之外的任何人出具該單據。因而,當信用證有此類要求時,應請符合要求的相關機構,如中國商檢局出具證書并簽署。
除檢驗證書外,原產地證明也是常常被信用證要求的單據。根據I S BP681第181、182條和前述條款,原產地證明必須簽署。而簽署人同樣是如未具體規定,受益人、商會及政府機構均可;并且,如要求受益人出具,商會出具證明也可接受??梢?,對于原產地證明,相關機構的簽署更易為人接受。
這些證明、證書在簽署時,一般要簽證機構簽章并由簽證員簽字,產地證還需要申請單位簽署。如普惠制產地證在正本十一欄由簽證機構的簽證員手簽并加蓋公章,第十二欄由申請單位加蓋公司印章并由經簽證機構培訓審核認可的授權簽字人簽字,簽公司印章應為中英文對照蓋章,且不能覆蓋進口國名稱和手簽姓名。
5 匯票的簽署
根據I S B P681第37條,即使信用證未作規定,匯票就其性質而言應有簽字。匯票由誰簽字?I S B P681第53條規定:匯票出票人必須為受益人;根據ISBP681第22條,在信用證下,作為法人的受益人,同時又是出票人須簽字,而通過有權利代表受益人的個人進行簽字就是比較恰當的做法。在貿易實踐中,常見的簽字方式是:×× for and onbehalf of ×× Co.
6 小結
除了上述單據,裝箱單也是信用證常常要求提交的單據,雖然U C P600和I S B P681沒有對它的規定,但可以認為裝箱單的簽署與商業發票類同,注意如信用證要求提供“Certificate/Statement/Declaration of Packing”,此時出口商制單時要按信用證所要求的標題繕寫單據名,簽署則要根據對于證書類簽署的要求做。同理,這種情況發生在其他單據上,也會面臨類似問題。海關發票、受益人證明也是常常被要求的單據,根據UC P600第3條,這些單據同樣應進行簽署。
中圖分類號:D9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06)10-0066-03
信用證開立后就成為獨立于基礎交易合同以外的另一種契約,不受基礎交易合同的約束,并確立獨立的交易關系。其根本特點是信用證自治原則(AutonomyPrinciple),即信用證是構成開證行與受益人間的一個獨立的具有約束力的合同。根據信用證自治原則,信用證開證銀行在信用證交易中負有在單證相符、單單相符情況時對受益人付款的義務,同時負有在明知信用證欺詐發生時拒付的義務。如果開證行違反上述義務,應承擔何種違約責任是一個重要的現實問題。然而,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以下簡稱UCP500)對此并未涉及,我國法律對此也無明確規定。基于信用證交易的特殊性,需要做進一步的理論探討。下面結合美國《統一商法典》(以下簡稱(ICC))的有關規定和英美法院判例,討論信用證開證銀行不當付款和不當拒付的法律責任。
一、開證行不當付款的責任
依據開證行與開證申請人之間的委托合同,開證行在完成委托義務后,應從申請人處得到償付。在開證行由于過錯不當付款后,申請人放棄單據及貨物的救濟措施在信用證法律中得到確認是最普遍的救濟手段。然而開證行是否仍有權得到申請人償付?對此UCP500并未涉及。實際上,在開證申請人對銀行提起的不當付款的訴訟中,開證申請人勝訴的可能性通常是極小的。在美國,多數法院傾向于尊重銀行善意做出的、認為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與信用證相符的決定。畢竟,在出現這種不符時,銀行通常會拒付貨款以保護銀行與自己客戶的關系。因此,在處理銀行的不當付款責任與不當拒付責任時,法院對前者采取了更為寬容的態度。為保持信用證自治原則與信用證的效益,法院通常會鼓勵銀行付款。也就是說,如果根據銀行慣例或法院的解釋,銀行在付款時已盡了合理的注意,即使銀行在單證不符情況下付款,銀行對此也不承擔責任。
美國《統一商法典》第5篇在規定了開證行須在單證嚴格相符的條件下付款后,取消了這種在處理開證行與申請人之間和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的問題時采用的雙重標準。修改后的UCC第5-111條規定,開證行對申請人的責任僅限于申請人的實際損失。即在承擔申請人的實際損失的基礎上,開證行仍有權從申請人處獲得對受益人付款的償付。這是因為,信用證交易是單據交易,單證不符并未剝奪開證申請人在基礎合同下的利益。銀行在付款后將單據轉給開證申請人,開證申請人仍然對貨物享有權益。如果在此條件下又允許開證申請人拒付開證行已向受益人支付的價款,就會使開證申請人獲得雙重利益。
但是,即使開證行對受益人的付款違反它與申請人的委托合同,它也可以對申請人不負責任。如果基礎合同已充分履行,申請人可能不會因開證人的不當付款而受到損害。申請人仍應償付開證行。因為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不履行合同債務而遭受實際損害的情況下,才能請求他人賠償。損害賠償的確定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計算標準,而不是以當事人主觀過錯程度作為確定賠償的標準。
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同時我國現行的《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而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但是,信用證交易是一種獨立于基礎交易的單據交易。開證行對申請人的責任是由彼此間的委托合同而確定,該合同獨立于基礎合同,如前所述,與基礎合同沒有直接法律關系。而買方(申請人)基于基礎合同向賣方的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不因開證行的拒付或付款而消失。倘若要求開證行承擔買方在商品交易中可能遭受的間接損失,不僅可能使買方雙重受償,更破壞了信用證的自治原則,將信用證與基礎交易扯在一起,違背了信用證的本質特征,增加了銀行所承擔的風險,從而有損信用證在國際貿易中地位和效益。因此,在出現不當付款的情況時,買方應只能要求由此產生的直接損失及利息,而非在基礎交易中可向賣方請求的其他間接損失,如預期利潤等。可見,我國《合同法》的上述規定不宜完全適用,而UCC的規定值得參考。
二、開證行不當拒付的責任
如前文所述,開證行在按開證申請人的指示開出信用證時,不僅對開證申請人承擔了責任,而且也對受益人承擔了在單證相符的情況下付款的義務。如果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符合單單一致、單證相符的要求,而銀行拒絕付款,則開證行須對受益人承擔責任。但對于開證行不當拒付的責任問題,UCP500也沒有規定。
英國判例確立了開證行不當拒付時受益人可請求匯票金額的賠償原則。在1921年的Steinv.Hambro''''BankofNorternCommerce案中,法官判決指出:“非常清楚的是,這是一個簡單的合同。在合同要求的條件得到滿足后,開證行應當付款。”最后,法院判決賣方有權獲得相當于信用證下的匯票金額以及從其到期日起算的利息。另有人認為開證行對受益人負支付現金義務,當現金沒有按法定的原則支付的時候,利息是推算損失賠償的基礎。
關鍵詞:信用證;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實質欺詐;第三方欺詐
現代國際貿易中信用證欺詐屢見不鮮,于是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便應運而生,它體現了法律對欺詐者不予保護的宗旨。所謂信用證欺詐例外(fraud exception),是指如果在信用證交易中存在著包括受益人在內的單據提示者的欺詐行為,則一方面銀行有權拒絕履行其付款承諾;另一方面銀行得被法院判令拒絕履行其承諾。
我國在司法實踐中引入了該原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信用證司法解釋》)中對此作為重點予以明確規定。鑒于我國實踐中錯誤適用甚至濫用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的現象并不鮮見,本文擬結合該《信用證司法解釋》對欺詐例外原則作深入剖析,以資實踐。
一、我國有關信用證欺詐例外的立法及司法文件
就我國當前而言,調整信用證關系的依據主要是UCP這一國際慣例,但UCP卻有意回避了信用證欺詐問題,而將之留給了各國國內法去解決。我國在此方面的專門立法并不存在,只能在其他法中找到與信用證欺詐相關的個別基本原則和零星規定,如:《刑法》中有關信用證詐騙罪的規定;《民法通則》中有關欺詐的規定;《民事訴訟法》中關于財產保全的規定等。
多年來,司法部門主要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6月的《關于印發(全國沿海地區涉外、涉港澳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以下簡稱《紀要》)以及1998年11月召開的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的談話精神來處理有關信用證欺詐問題?!都o要》在很大程度上借鑒了國際上普遍承認的欺詐例外原則,規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凍結信用證款項的幾項要件:(1)有充分證據證明賣方利用簽訂合同進行欺詐;(2)中國銀行在合理的時間內尚未對外付款;(3)買方提出請求;(4)在遠期信用證情況下,中國銀行尚未承兌匯票。但由于《紀要》規定的法院凍結令的條件過寬,導致司法機關在止付信用證時表現出很大的隨意性,尤其是頻繁損害善意第三人的權利,給我國銀行聲譽和司法系統的形象造成了難以彌補的損失。此種做法,從長遠來看得不償失,對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極為不利。
為更好地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并于2004年4月7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用了大約一半的篇幅規定了審理信用證欺詐案件的實體和程序規則。該項司法解釋最終于2005年10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68次會議通過,并自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其中有關信用證欺詐的具體內容涉及:信用證欺詐的界定;信用證欺詐例外;善意交易參加人的保護;法院受理案件的條件;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復議請求權等。其中關于善意交易參加人的保護問題,司法解釋在充分吸收、借鑒國外立法及司法實踐的基礎上做出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足見我國對于正確界定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適用范圍的重視。
《信用證司法解釋》的出臺,無疑為我國信用證欺詐案件的審理提供了較為細致的規范,從而有助于法院處理該類案件時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劃分責任上的統一化。但與此同時,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盡管《信用證司法解釋》是在廣泛征求了法院系統、法學界、銀行界和有關外貿企業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經過多次修改才出爐,填補了我國信用證欺詐制度的一些空白,但其中的疏漏及不足仍十分顯見。
二、關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缺陷分析
(一)關于“欺詐”的界定失之過寬
《信用證司法解釋》第八條將信用證欺詐界定為:受益人偽造單據或者提交記載內容虛假的單據;受益人惡意不交付貨物或者交付的貨物無價值;受益人和開證申請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單據,而沒有真實的基礎交易;4.其他進行信用證欺詐的情形。
相對于之前的《征求意見稿》,《信用證司法解釋》僅做了微調:將“受益人未交付貨物”改為“受益人惡意不交付貨物”,排除了善意情形即締約后履行不能之情形;將“交付的貨物基本無價值”改為“交付的貨物無價值”,避免了用詞上的含糊及不確定性;將“其他利用單據進行信用證欺詐的情形”改為“其他進行信用證欺詐的情形”,擴大了信用證欺詐的行為方式。顯然,《信用證司法解釋》在對適用欺詐例外原則的“欺詐”情形界定上較《征求意見稿》更為合理。但問題是,是否只要是信用證欺詐行為就可以適用欺詐例外原則。
實踐中,各國的法律和判例對適用欺詐例外原則的“欺詐”界定標準不一。目前,對欺詐作過成文法規定的是美國的《統一商法典》(UCC)。根據UCC(1995年版)第5~109條(a),銀行在單證一致的情況下可以拒符的條件是:“某項必要單據屬于偽造或帶有實質上的欺詐性,或者兌付此項提示將為受益人對開證人或申請人進行實質欺詐提供便利?!狈▏罡叻ㄔ涸趯ass June10.1986和CassJannary20.1987案的判決中,將欺詐定義為受益人以明顯缺少權利這一事實能夠而且應從該基礎合同中及其履行中判斷出來,強調欺詐是以明顯的濫用權利的實際行為。而德國法則認為欺詐并不一定要實際欺詐,而只要是意圖欺詐(constructive fraud)或濫用權利就應構成欺詐,強調是被告不要求實際的損失而只要意識到損失就足夠了。美國立法明確要求必須是“實質性欺詐”,而法國、德國等國家則從“權利濫用”的角度對欺詐做出概括。但從實踐中來看,上述各國法院對于“欺詐”的把握均采取謹慎的態度,即:并非對所有的欺詐行為均適用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
相比之下,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新出臺的《信用證司法解釋》在對“欺詐”界定上失之過寬。其采取了列舉加概括的方式,在對實踐中常見的三類信用證欺詐行為羅列之后,使用了“其他進行信用證欺詐的情形”這一兜底條款。從條文解釋的角度來看,除第10條規定的情形(保護善意交易參加人)外,只要存在信用證欺詐,不論其危害程度大小,均可以適用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這無疑有悖于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產生的最初宗旨。
(二)關于“欺詐主體”的范圍規定不明
信用證欺詐種類繁多,按照實施主體的不同,可分為
以下幾類:受益人(賣方)實施的欺詐;受益人與開證申請人(買賣雙方)或與其他第三方合謀實施的欺詐;開證申請人(買方)實施的欺詐;第三方實施的欺詐。
上述四類欺詐中,受益人欺詐以及受益人與開證申請人或其他第三方的合謀欺詐在國際貿易中最為常見,也是各國防范及規制的重點。欺詐例外原則無疑可對此兩類欺詐提供有效的救濟。但就開證申請人單獨實施的欺詐而言,則不會涉及到欺詐例外原則的適用問題。
當前,關于第三人欺詐能否適用欺詐例外原則,各國做法不一。所謂第三人欺詐,是指買賣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如承運人一手制造虛假單證,賣方只是按正常商業途徑取得并向銀行提交單據,對欺詐并不知情。這種情況下若適用欺詐例外原則,銀行拒付,則賣方無辜受害;若不適用欺詐例外原則,則買方無辜受害。英國1982年貴族院的u-nited City V.Royal Bank案中存在倒簽提單的虛假情形,但法院認定賣方在結匯時不知道提單被倒簽,因為貨物是交給一位Baker先生負責付運。貴族院最后判決保兌銀行應支付給賣方,沒有適用欺詐例外原則。該判例確立了英國法院適用欺詐例外原則的一個重要標準:不僅要求欺詐事實的存在,還強調賣方受益人的主觀意圖,他必須明知單據虛假或偽造,并想以此來欺詐將來這份單證的持有人。顯然,英國法院是傾向于保護無辜的賣方,因而欺詐例外原則不適用于第三方實施欺詐的情形。加拿大最高法院認為,欺詐例外應局限于信用證受益人的欺詐,而不應引申到第三人所為而受益人無辜的欺詐中。美國法院對此則持相反的態度。
關于此問題,我國《信用證司法解釋》并未表明態度。雖然其對欺詐行為進行界定時所列舉的均屬于受益人單獨實施欺詐或參與欺詐的情形,但由于最后的兜底條款“其他進行信用證欺詐的情形”并未明示行為主體方面的要求,因此易造成理解上的分歧。
(三)對于銀行有無拒付義務未加提及
信用證欺詐發生后,如果開證申請人直接向開證行主張信用證拒付,此時開證行有無拒付的義務?實務中,銀行為了保持自己信譽,一般不輕易拒付,即使在申請人提出充分證據時,如果法院不介入的話,銀行仍可對是否拒絕付款有選擇權,偏重于強調獨立性原則。因為對銀行來說,信譽至關重要。若動輒在單據相符的情況下行使拒付權,那么長此以往它所開立的信用證便不會被商人所樂于接受,其信用證業務必將大受打擊。所以,即使開證申請人有證據證明受益人欺詐而請求銀行拒付,銀行通常也不輕易接受買方的請求,除非買賣雙方合謀欺詐開證行,或者欺詐證據確鑿,若不拒付有可能導致開證申請人破產從而影響到開證行追償權的實現等可能影響到開證行自身利益的情形下,開證行才會積極配合開證申請人予以拒付??梢哉f,銀行在決定是否拒付時,只會從其自身利益出發衡量得失。
根據有關國家司法實踐,“欺詐如果對銀行來說是明顯的,銀行對受益人就有拒絕付款的義務,如果銀行在知道受益人的欺詐以后仍向其付款,根據該原則,銀行就喪失了向申請人要求補償的權利。”就我國《信用證司法解釋》而言,對于開證行有無拒付義務卻未加提及。
(四)關于申請人的舉證責任設置過輕
《信用證司法解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在前申請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對該信用證糾紛案件享有管轄權;(二)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證明存在本規定第八條的情形;(三)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的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四)申請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擔保;(五)不存在本規定第十條的情形。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的,應當符合前款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條件?!倍鴮τ诋斒氯松暾埿庞米C終止支付時的舉證責任,《信用證司法解釋》則未加涉及。
如此一來,在法院有管轄權的情形下,只要申請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基礎交易或者信用證交易存在欺詐并提供擔保,法院就可受理當事人的訴前中止支付申請,并做出中止支付裁定。只要經過實體審理認定欺詐存在,法院就可做出終止支付的判決。申請人舉證的內容僅限于證明“信用證欺詐”的存在,這無疑不利于欺詐例外原則的從嚴把握。
三、完善我國信用證欺詐例外立法的幾點建議
(一)將“欺詐”限定為“實質性欺詐”,并設置判定標準
我國《信用證司法解釋》所界定的欺詐范圍失之過寬,建議借鑒美國立法,將適用欺詐例外原則的“欺詐”限定為實質性欺詐。因為對于一般欺詐,可通過違約救濟來解決,只有實質性欺詐才有必要適用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否則便會導致該原則的濫用,從而危害到整個信用證機制。
在此有必要強調的是,在對美國“實質性欺詐”概念引進的同時,尚須設置實質性欺詐的判定標準。盡管美國首先提出了實質性欺詐的概念,但其法典并沒有進一步給出實質性欺詐的確定含義,具體界定由各法院在實踐中確定。由于判例在我國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并且長期以來司法實踐中已形成了隨意止付信用證的慣性,因此,不宜完全照搬美國做法。建議將“欺詐是否會對整個交易目的產生根本影響”作為判定實質性欺詐的一般標準:凡是對整個交易目的產生根本影響的欺詐,就可導致欺詐例外原則的適用;反之,則只能通過違約制度來救濟。實踐中經常發生受益人提交記載內容虛假的單據的情形,有時盡管單據內容有虛假,卻并不會對整個交易目的產生影響,如:包裝有破損或者貨物表面有瑕疵但不影響使用時,受益人提交清潔提單;等等。只有將欺詐限定為那些對交易目的產生根本影響的欺詐行為,才是符合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的產生宗旨。
(二)排除第三方欺詐對欺詐例外原則的適用
在《信用證司法解釋》規定不明的情況下,有學者主張在第三方欺詐的情況下適用欺詐例外原則,即不考慮受益人主觀上是否明知“欺詐”。具體理由如下:其一,單證是由賣方提交銀行的,若賣方聲稱他對欺詐毫不知情,處于另一個國家、地區的買方要證明賣方明知欺詐,將是非常困難的。而賣方即使與第三人勾結進行了欺詐,要作出他并不知情的偽證卻并非難事。況且在實踐中,賣方對他負責提交的單據欺詐毫不知情的情形非常少見;其二,賣方基于買賣合同,有義務向買方提交符合約定的貨物并保證單據能真正代表貨物,比之買方,他更有責任審查單據的真實性;其三,既然在第三方欺詐的情形下適用欺詐例外原則與否都會對一方當事人不公平,那么從效率的角度考慮,由直接經手單據的賣方去追究第三人的責任,更具有可行性,訴訟環節的成本也會更低。
筆者則認為應將欺詐例外原則的適用嚴格限定在受益人欺詐或參與欺詐的情形,從而排除第三方欺詐對此原則的適用。首先,從欺詐例外原則設立的目的來看,該原則是為了解決受益人欺詐但卻可
根據信用證獨立原則獲得款項支付這一不公平現象而產生的。如果在受益人不知情的狀況下,僅僅因第三方欺詐就對受益人拒付,無疑會對整個信用證運行機制產生破壞性的影響。其次,盡管買方在證明賣方(受益人)明知的舉證方面確實存在非常大的難度,但這完全可以通過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加以解決,即:在第三方欺詐的情形下要求由受益人證明自己無過錯。即使受益人有可能勾結第三人作出無過錯的偽證,但從實踐中看,愿意將欺詐行為全部攬于自身的第三人并不多見,因為一旦被認定為欺詐,就將背負所有的法律責任,甚至危及到自身的存在。再次,受益人雖然較之買方更有責任審查單據的真實性,但這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受益人應對第三方的欺詐行為負責。最后,僅從效率的角度出發,考慮訴訟成本而主張由受益人去追究第三方的欺詐責任,未免失之偏頗。在看到效率的同時,我們更不應忽視的是信用證運行的基礎――獨立原則。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應將《信用證司法解釋》第八條的兜底條款“其他進行信用證欺詐的情形”改為“受益人實施或參與實施的其他信用證欺詐的情形”。
(三)規定銀行在寬限期內的拒付義務
對于銀行拒付的極其消極義務,各國學者從保護申請人的利益出發提出了批評。筆者認為,直接規定銀行在面臨開證申請人的拒付請求時有拒付的義務,未免會走上另一個極端。畢竟開證申請人的拒付請求不一定完全正確,其提供的欺詐證據也不一定十分充分。此時,若要求銀行有拒付的義務極易造成對受益人權利的侵犯。如果規定銀行在開證申請人提供確鑿的欺詐證據時有拒付的義務,則何為證據確鑿?誰是判斷的主體?如果是銀行,若判斷錯誤而拒付,就會導致自身陷入信用證糾紛中成為被告,若認定欺詐證據不充分而對受益人支付,一旦法院最終確認欺詐成立,則銀行就無法向開證申請人要求補償。如此一來,銀行就背負了沉重的欺詐審查義務,這顯然打擊了銀行發展信用證業務的積極性。
因此,建議規定銀行在寬限期內有拒付的義務,即:銀行接到開證申請人關于欺詐的通知時,應給予申請人的合理的寬限期,使其在該期限內對受益人的欺詐進行充分的取證并申請法院的禁付令,在該寬限期內銀行有拒付的義務。這不僅可以較好地免除銀行關于欺詐的審查負擔,還可兼顧到開證申請人的利益,并督促其積極搜集證據尋求司法救濟。
我國保險法規定的全部的保險賠償方式只有一種,即保險賠償金的給付。保險法第二條關于保險的定義為:“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保險法第10條關于保險人的定義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薄氨槐kU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北kU法第23、24、25、26、27條的規定,都明確為保險金的給付。由是可見,對于財產保險而言,“保險人之保險賠償以金錢給付為原則,但例外也有以其他方式為之者,此可稱為恢復原狀之保險賠償,此和民法上之賠償方式原則上以恢復原狀為原則,而以金錢給付為例外者,正好相反?!弊?保險實務中,保險人可能通過合同的約定,選擇以其他的方式進行補償,如我國現行的《財產一切險條款》關于出險后賠償方式的約定如下:“如果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公司選擇下列方式賠償:”(1)按受損財產的價值賠償;(2)賠付受損財產基本恢復原狀的修理、修復費用;(3)修理、恢復受損財產,使之達到與同類財產基本一致的狀況。“這種約定與保險法本身并不沖突。保險法第二十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在前條規定的保險合同事項外,可以就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作出約定。“但由是引出的兩個問題是:
(一)如果保險合同沒有約定可以以金錢給付以外的補償方式補償,出險后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就此也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保險人可否單方面選擇以金錢給付以外的補償方式進行保險賠償?
如上所言,在財產損害保險中,保險人的保險補償方式以保險金的給付為主要方式,或者說保險金的給付方式為法定賠償方式,其他方式為約定補償方式。在保險理賠實務中,有時保險合同并未規定可以有保險金給付方式以外的其他補償形式,且出險后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無法就此達成一致意見,保險人出于種種原因,卻單方面主張以保險金給付以外的方式進行保險賠償,這種做法是否合法呢?如某臺資企業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企業財產保險綜合保險,其中固定資產部份主要為印刷設備。投保金額為二手設備的購買價。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工廠發生火災,導致生產車間嚴重被毀,經權威機構鑒定所有生產設備全部報廢。由于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在設備的重置價值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保險人于是強烈主張以全國范圍內實物招標的方式,補償被保險人受損的全部機器設備,并承諾在1年內完成全部受損設備的重置。保險人認為依據保險的補償原理,實物補償是符合保險原則的。我們認為,這種觀點似是而非。首先,從保險法的規定可以得知,金錢給付為法定的保險補償方式,非金錢補償為約定的補償方式,對此上文已有詳細論述。其次,《企業財產綜合險條款》規定的賠償方式非常明確,即為金錢賠償。再次,從合同法的角度看,雙方若想改變賠償的方式,也必須是以雙方協商一致為前提。最后,保險的補償原則,強調的是保險價值的概念,而不是具體的補償方式。如果保險人認為保留非金錢以外的補償方式對其很重要,則保險人在擬定保險條款時應將保險賠償的多種方式予以明確的界定。
(二)非金錢補償與保險金額的關系
保險賠償金額的確定,受多種因素的影響。比如是否足額保險、是否有免賠額的約定,及保險價值的多少等。保險法第24條第4款明確規定:“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比绻kU人選擇非金錢給付的方式進行保險賠償,比如恢復原狀的方式,如果說在還沒有完全修復之前,修復費用已超過保險金額的,超過部份如何處理?有學者認為,“保險人于選擇賠償方式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否則于恢復原狀之情況下不應受保險金額之限制,以示公平?!弊?我們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如前所述,保險人并無單方面確定損害補償方式的權力。如果選擇了非金錢給付的賠償方式,只要修復的方式與費用是合理的,則同樣需受保險法相關規定的約束。
二、保險賠償金的給付期限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最大的愿望就是能迅速地拿到保險賠償金,以實現保險的目的。由于我國保險企業的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保險公司在特定時期往往無故壓賠案,使保險賠款遲遲不能兌換。這種情形,以接近年末時保險公司的賠付率已接近或超出總公司核定的賠付率時表現尤為明顯。在這段非常時期,如果被保險人又不被保險人視為是優質客戶,則被保險人真會有一點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的感覺。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钡诙臈l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由于法律規定得過于模糊,在保險理賠實務中便出現大量的問題:
(一)被保險人應提交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的范圍與程度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這是保險法賦予被保險人的義務。在保險實務中,出現較多問題的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保險人為了拖延賠賠付,而故意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各種各樣的資料,不斷地沒完沒了地補充資料,有些資料,是被保險人根本提供不了的,或者根本不是被保險人應該提供的,從而保險人得以被保險人提供資料不全為由,將賠案拖延下來。另一方面是一些被保險人偏面認為,保險索賠提出的數額越大越好,保險人若能識別其中的水分,被保險人便認帳,否則保險人便自認倒霉。這樣人為增大了保險理賠的難度,使保險理賠無法順利進行。
1.有關證明和資料的范圍與程度
那么被保險人在出險后,究竟應提交哪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呢?法律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事實上也無法作出相應的規定。要妥善處理這個問題,我們認為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應根據民事證據法的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確定哪些屬于被保險人應該舉證的范圍。目前我國的民事證據法正在抓緊制定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边@便是通常說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要求。從這點看,與保險法的規定并不沖突。但保險法作為民商法的特殊法,有其自身的獨特之處,在保險理賠實務中并不能一概而論。除了要把握上述總的原則外,還應注意的是保險條款中關于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的表述方法。保險實務慣例一般認為,如果保險條款的保險責任采用“一切險減去除外責任”(all risks minus exceptions)方式,而且不保事項很明確,即承保列明除外責任的一切意外的損失,則被保險人只須初步證明其損失屬于某種意外即可,勿需證明具體是由什么風險引致。如果保險條款關于保險責任采用的是“列明風險”,(named risks insured against)方式,同時列明除外責任,在保險索賠時,被保險人須首先證明其遭受的損失屬于某項列明風險,在被保險人完成初步舉證后,保險人必須通過舉證證明該項損失屬于某項除外責任來拒賠。注3國內有學者主張“財產一切險的舉證責任在保險人而非被保險人,除非保險人證明損失是屬于除外責任范圍,否則所有損失均屬于保險責任內。而列明風險的保險單則相反,除非被保險人證明損失屬于列明風險的責任范圍,否則保險人對損失不負責任?!弊?由是可見,保險條款中關于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的表述方法的不同,對被保險人的舉證要求是不同的。
其次,我們應注意到保險第23條第2款的規定,“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庇纱丝梢姡kU人要求被保險人提交資料的范圍,根據立法的本意,應該在保險合同中予以約定。我國的保險條款對此的規定往往非常的原則。例如現行的《財產保險基本險條款》與《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對提交資料的要求是:“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時,應當提供保險單、財產損失清單、技術鑒定證明、救護費用發票以及必要的帳簿、單據和有關單位的證明”。有的保險公司根據條款的規定,進一步將其細化。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其網站上的索賠指南中規定:“被保險人在向中國人保公司提供書面索賠時,應提供下述單證:
1、保險單正本
2、財產損失清單
3、有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或技術鑒定書,包括:發生火災,應提供消防部門的證明;發生盜竊或惡意破壞,應提供公安部門的證明;發生鍋爐、壓力容器爆炸,應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鑒定證明;發生雷擊、暴雨、臺風、暴風、龍卷風、雪災、雹災、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時,應提供氣象部門的證明。
4、救護費用發票
5、必要的帳簿、單據以及其他本公司認為有必要的單證、文件。
對照條款我們可以看出,人保在網上公布的資料,有兩點變化,一是將有關單位的證明細化了,一是增加了兜底條款,即“其他本公司認為有必要的單證、文件?!笔聦嵣?,條款列舉出的資料范圍是遠遠不夠的。例如,在火災引致的機器設備的損失時,常常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機器設備的平面布景圖、設備的技術資料與圖紙,三來一補企業還需要提供報關單等。要窮盡所需的全部資料,顯然是不可能的,但是保險人在理賠實務中積累了大量的經驗,對每一險種所需的基本資料,心中大體是有數的。我們認為,為避免在發生訴訟時保險人處于被動的地位,保險人在保險條款中應盡可能列舉出所需資料的范圍。至于兜底條款,條款中并沒有規定,如果沒有相應的批單,在訴訟中如果保險人援引此條抗辯,其抗辯權基礎會受到質疑。
最后,有關證明和資料的范圍與程度,還必須注意合理性。應依一般情形下,一個正常的第三者在同等情況下所能獲得的資料為限。超出此范圍,即屬違反保險的誠實信用原則。
2.被保險人提交資料的虛假與欺詐問題
被保險人在提交索賠資料時,應保證所提資料的真實、合法。有時,被保險人出險后,在不清楚受損情況的前提下,按照帳面余額提出索賠,在實際清點后發現索賠數與實際受損數差額較大,這不應認為是欺詐行為。我國保險法第28條第3、4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庇纱丝梢娢覈kU法規定的被保險人索賠時應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有:1)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2)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3)夸大損失程度的。第三種情形下,應特別注意必須是惡意夸大,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或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來惡意夸大損失程度。
(二)保險賠償金給付期限的確定標準
保險賠償金數額的確定,標志著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就保險索賠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也是保險人履行保險賠償金義務的前提條件。在國際上,關于保險賠償金給付期限的確定標準,大體上有兩種主張,一是主張損失清單交付保險人之時,即為保險賠償金確定之時。一種以保險人承認損失理算金額為準。此種主張者多為英美法學者。其前提條件是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即委托公估人進行保險公估,這里的損失清單實為公估公司提交的公估報告。我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边@里實際上只規定了先予支付的期限,對整個保險賠償金的給付期限并未作規定,或者說作了非常不合理的規定,即為“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弊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中將“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的期間,解釋為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與資料之日起90日之內。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保險人未能在約定期限內確定保險賠償金數額的法律后果
依前所述,如果保險合同對保險賠償金的給付沒有明確的約定,則保險人應當在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收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與資料之日起90日之內,確定保險賠償金數額。如果保險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內確定保險賠償金數額,則可能承擔的法律后果為:
1.依據保險法第24條第2款的規定,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這里的損失,包括延遲支付保險賠償金應支付的利息,還包括因延遲支付不能清場導致的房租的損失,等等。但不應包括因停工造成的間接損失等。在確定被保險人因此受到的損失的范圍時,應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不能超過違反合同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該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精神,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保險人逾期未作出賠償或給付的,或對賠償或給付的金額有異議的,可以自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間屆滿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訴。
我國保險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在這個問題上的規定,有一個明顯的不足,便是沒有科學界定保險人承擔延遲給付保險賠償金的前提條件。即只要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與資料之日起60日或90日之內,就必須確定保險賠償金數額。我國臺灣省保險法第78條相應的規定是,“對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于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保險人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事實上,保險理賠的順利進行,必須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及公估公司的通力合作。全憑任何一方的單方面努力是不可能順利解決保險理賠的。保險人的承擔延遲給付法律責任的過錯責任前提是不能省略的。
三、保險賠償的范圍
保險賠償的范圍,應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確定。大體說來,具體包括如下:
1.保險財產的損失,影響保險財產賠償數額的因素有很多,大體包括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比較、足額投保與不足額投保、免賠率或免賠額的約定,殘值的價值等,無論如何,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2.施救費用。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于保險事故發生時,為防止或減輕被保險財產的損失而支付的必要的與合理的費用。這里須注意幾點:
1)施救費用是發生于保險事故發生時。如果在保險事故發生前產生的費用,即使是為了防止或減少被保險財產的損失支付的必要的與合理的費用,也不是施救費用。
2)根據我國的保險法第42條第2款的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這里的保險金額與保險財產受損時的保險額是二個概念。換言之,從理論上說,保險人有可能在兩個保險金額之內承擔保險責任。
3)施救費用的給付,是否受不足額投保的影響,即存在不足額投保時,施救費用是否應比例受償,我國保險法沒有明確的規定,臺灣省的保險法對此有明文規定。我國的保險實務中是適用比例受償原則的。
3.損失確定費
我國保險法第49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損失確定費的給付,是否受不足額投保的影響,即存在不足額投保時,損失確定費是否應比例受償,我國保險法沒有明確的規定,臺灣省的保險法對此有明文規定。我國的保險實務中是適用比例受償原則的。
4.法律規定或保險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費用
如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注釋:
注1:《保險法基礎理論》 江朝國著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2年9月第1版P368。
新聞故事
焦作市民張富(化名)年過四十,一直過著單身生活。1999年7月,張富的表弟張豐(化名)在保險公司為其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合同中約定: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并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180日內由于同一原因導致的死亡,保險公司按保險單載明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保險合同中,受益人為張豐。保險期間為一年,交費金額為100元,保險金額5.3萬元,其中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5萬元,即因意外所致的傷殘或身故的最高給付金額為5萬元,意外傷害醫療的保險金額為3000元。
然而,投保不久,張富摔了一跤,后死亡。張富的情況是否符合保險合同約定需要理賠的情況,受益人與保險公司意見不同,為此,雙方不得不借助于法律手段。
是意外死亡還是病故?
1999年12月,保險公司接到了張豐的報案稱,被保險人張富于幾日前因“意外”摔傷身故,但報案時張富已土葬。隨后,張豐向保險公司提交了戶籍注銷證明及鄉衛生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向保險公司提出了5萬元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保險公司接案后,對張富摔傷事故的原因及性質進行了調查,發現張富多年來一直未婚,單身居住,家中經濟條件困窘,平素體質較差。1999年9月,張富曾因“急性腦出血、腦積水”等病入院治療,后因經濟所迫,只住了幾天便回家休養,對于這次住院治療的情況,受益人張豐在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只字未提。
保險公司還查明,12月2日,張富的鄰居發現張富倒在家門口,急向其表弟張豐報信,隨即鄉衛生院的醫生也趕來搶救,但因張富呼吸、心跳已停止多時,醫生未能挽回其生命。至于張富因為什么倒在家門口,并沒有人知道。而鄉衛生院醫生出具的證明是“呼吸、心跳驟停(意外滑倒引起)”。對此,保險公司向有關醫生求證后,醫生再次出具了證據證明“意外滑倒引起”系應患者家屬要求所寫的。而張豐也沒有拿出其他合適的證據,來證明張富是因“意外摔倒”所致死亡。
2000年4月,保險公司以受益人無法提供足以證明張富意外傷害身故的證據為由,對張豐的理賠申請拒付。
理賠遭到拒付后,受益人張豐對保險公司的拒付理由持不同的意見,并搜集新的證明材料,提交給保險公司。新的證明材料是張家鄰居作出的被保險人張富摔倒身故的證明。
對此,保險公司請律師對該案及新的證據進行全面審核。律師從法律角度對張富死亡一案進行了重新審核,仍提出了無法證實其意外身故的法律意見。
爭執不下訴至法院
2001年底,張豐向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按照合同條款,支付身故保險金5萬元。2002年初,法院開庭公開審理了此案。
張豐訴稱,1999年9月被保險人張富行走時因路滑被摔倒,當場不省人事。后被在場的鄰居背回家中,經醫院治療,診斷為:急性腦出血。三日后,張富因無力支付醫療費而出院,12月2日醫治無效死亡。作為受益人,張豐要求被告保險公司支付醫療費982元,身故保險金5萬元,并提交了保險合同、死亡證明、住院病歷首頁(9月份因腦出血住院)、醫療費票據、診斷證明、衛生院證明、證人證言等相關資料。
由于原告張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稱張富是在1999年12月份摔倒的,當月身故。而其起訴時,又稱張富是在1999年9月份摔倒,12月份醫治無效身故。為此,保險公司認為,原告起訴時所述的事故原因與其申請理賠時的敘述出入較大。
保險公司也向法庭提供了自己的證據:保險合同條款、原告張豐自己所寫的申請書、三份情況說明、1999年9月張富住院病歷及鄉衛生院醫生所提供一份證明。
保險公司認為,本案被保險人的死亡不屬于意外傷害所致,而是疾病引起的死亡,不屬于原、被告之間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故被告不應承擔賠付原告保險金的義務。
缺乏證據原告敗訴
訴訟中,案件最大的爭議焦點在于:被保險人張富的死亡原因是否屬于意外。
為此,保險公司在庭審期間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對被保險人張富1999年9月份的“急性腦出血,腦積水,低血糖”的病情與后來發生的“意外摔倒”之間的關系進行鑒定。
由于鑒定內容特殊,2004年保險公司的鑒定申請及相關材料被遞交至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鑒定,作出結論,認定被保險人張富的“急性腦出血”為高血壓致腦血管破裂,是一種常見的腦血管疾病。對此鑒定結果,原告張豐、被告保險公司沒有異議。
因原告張豐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被保險人張富已死亡,沒有證明死亡原因,因此法院只認定了死亡事實。對于張豐提供的張富因意外摔倒導致“昏迷、腦出血”繼而死亡的診斷證明書,法院認為,診斷證明書、病歷首頁和衛生院證明,均是記載他人敘述,并非直接證明,因三份證言無證人出庭作證,這幾份證據都不能證明被保險人張富系意外摔傷致死。
2004年9月,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張富的死亡系意外傷害所致,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被告不應承擔保險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張豐的訴訟請求,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判決下達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焦克
解析一
選擇保險
應注意免責條款
趙璐璐(金博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近段時間內,交通意外事故接連不斷,觸目驚心的畫面讓人們震驚、悲痛的同時,也讓人們逐漸認識到保險可以降低或轉嫁自身在生存過程中面臨的各類風險。
短期意外險熱銷,說明人們的保險意識正在逐漸提高。本案中,張豐為張富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就是一種短期意外險。
所謂“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是一種以人的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以意外傷害事故為保險事件的短期性人身保險。凡年齡在6周歲至65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學習、生活、工作或勞動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此種保險。投保后,如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并在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死亡(傷殘)的,保險公司應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死亡(殘疾)保險金,并在一定條件下,保險公司還對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醫療費按比例支付保險金。
選擇這種保險,首先應當清楚“意外傷害”的含義。所謂“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因而在此種保險中,如果是因被保險人疾病等原因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或支付醫療費用的,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這一點需要提醒大家,選擇保險時,應仔細閱讀保險合同,了解保險所具有的功能,注意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為自己選擇較充分、可靠的保險作為風險保障。
解析二
申請理賠
應履行好舉證義務
趙璐璐:本案核心問題在于,張豐未能履行好自己的舉證義務,使得法院無法支持他的訴訟請求。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中采取“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也就是說,在民事訴訟活動中,除法律另有明確規定的以外,原告對自己主張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只有對于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及時出示了有效證據進行證明,法院才有可能支持你的訴訟請求;如果不能提交有效證據,人民法院將因“舉證不能”對你提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涉及的保險合同約定,對“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并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180日內由于同一原因導致的死亡”,保險公司予以相應理賠。根據合同約定及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理賠的前提,是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證據證明被保險人確實是由于遭受了意外傷害而直接導致了傷亡。
現在很多職業技術學院的學生都參與每年一次在六月份舉行的全國統一國際商務單證員的考試,上午考理論,下午考單據繕制,而很多考生在考完后往往都會覺得各種出口結匯單據的時間很難確定。出口結匯單據的時間,一般是指各種出口外貿結匯單據的簽發日期,常稱單據日期。我是國際商務單證員培訓師,在給學生考試輔導的時候,學生最疑惑的也是出口結匯單據的時間。我簡單地告訴他們,開始他們記得住,以后還會填錯,這時我就不得不以我在企業工作的經驗,結合出口物流的流程跟他們解釋,他們才豁然開朗,記得牢固。
在校學生沒有工作經驗,犯下這個錯誤,可以理解,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制單人員也會犯這個錯誤。我在企業工作的那幾年,主要負責出口物流和繕制出口結匯單據這部分工作。有一次我司接到美國客人的投訴,說我們給他們的那些單據中,發現商業發票和裝箱單的時間是在提單日期之后的3天,這是偽造單據,要拒絕付款。原則上,商業發票和裝箱單的日期是不能遲于提單日期的。我找來備份的單據一看,確實如他們所說的那樣,我們犯了錯誤,但不是故意的。原因何在?當時客人急需這批貨物,催著我們交貨,交貨那天恰好是星期五,有船期和艙位,我們就急沖沖地訂船、出貨、裝船走貨,所以提單的日期就是星期五這一天。當時,我們公司用的是SCALA系統,這個系統有個特點,公司倉庫出貨后,倉庫負責人要在系統里扣掉所走貨物數量(俗稱埋數)之后,我們這邊才能打印出相應的商務發票和裝箱單,而商業發票和裝箱單的日期是系統自動生成的。那天,發完貨物之后就到下班時間了,我們就下了班,到了下個星期一上班的時候,倉庫扣數,我們才把商業發票和裝箱單打印出來,卻忘記更改出貨時間,因而造成了誤會。我們把這種情況跟對方作了詳細的解說,并道了歉,對方看在跟我司長期愉快合作和托收結算方式上就沒有追究,但嚴重警告我們不許再犯如此錯誤。對此,我們都很慶幸,幸好是以托收方式結算,要是以信用證方式結算,那我們的收款就收不到了。由此可見,單據時間的準確性很重要。中國出口結算大部分是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以此來保證收到貨款,而信用證結算大多是象征貨,我方憑單交貨,對方憑單付款,因此,一定要做到單證一致、單單一致才能保證收到貨款。這就對單據繕制提出了高要求,要求單據的時間絕對不能出錯。而在全國統一國際商務單證員考試中也經??夹庞米C結算方式下單據的繕制。那么怎樣才能保證單據的時間不會出錯呢?下面我就以信用證結算方式為前提,說明怎樣確定出口結匯單據的時間。
一、明白信用證所需的各種出口結匯單據
常用的出口結算單據有商業發票、裝箱單、產地證、檢驗證書、保險單證、提單、裝船通知、受益人證明、船公司證明和匯票等,具體需要什么單據,要看信用證(L/C)的單據條款。例如下邊一則從信用證摘下來的單據條款:
*3/3 SET OF ORIGINAL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OF SHIPPER AND BLANK ENDORSED AND MARKED “FREIGHT PREPAID” NOTIFY APPLICANT(WITH FULL NAME AND ADDRESS).
*ORIGINAL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5 FOLD.
*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IN 2 FOLD ENDORSED IN BLANK,FOR 110PCT OF THE INVOICE VALUE COVERING THE INSTITUTE CARGO CLAUSES(A),THE INSTITUTE WAR CLAUSES,INSURANCE CLAIMS TO BE PAYABLE IN JAPAN IN THE CURRENCY OF THE DRAFTS.
*CERTIFICATE OF ORIGIN GSP FORM A IN 1 ORIGINAL AND 1 COPY.
*PACKING LIST IN 5 FOLD.
從單據條款看,L/C需要提單、商業發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任選一種)、產地證FORM A格式裝箱單和匯票(要看信用證前面部分的匯票條款)六種單據。這些單據上都要有各單據簽發日期,也就是單據日期或單據時間。
二、怎樣確定單據時間。
1.一般確定單據時間的方法
各種出口結匯單據的日期有的早,有的遲,還可以是同一天。那單據日期怎么確定呢?簡單地說,第一,確定提單日期,提單日期是確定其他所有單據日期的關鍵;第二,確定商業發票的日期。商業發票的日期是所有結匯單據日期中最早的日期,后邊緊跟著裝箱單,最遲不能遲于提單日期;第三,產地證、檢驗證書、保險單和船公司證明的日期在商業發票日期和提單日期之間;第四,裝船通知、受益人證明和匯票的日期不能早于提單日期,也就是說要等于或遲于提單日期。所以提單日期很重要,以它為參照時間,什么單據日期都不能遲于它,什么單據日期都不能早于它,一旦提單日期確定,其他相應單據的時間范圍就確定了。根據這個順序,六種單據的日期就可以排出來了:商業發票――裝箱單――產地證、保險單(日期不分先后)――提單――匯票。這種方法也適合托收和匯付結算方式下的單據日期的確定。但這是一個主要輪廓,還不夠充分,對于常用的單據時間,更具體地說要做到:
(1)發票日期應在各種單據日期之首,最早不能早于信用證的開證日期。
(2)提單日期要在L/C規定的裝運期之內,但不能早于商業發票日期。
(3)裝箱單日期不能早于發票日期,最好就等于發票日期,最遲不能遲于提單日期。
(4)產地證日期不能早于發票日期,最遲不能遲于提單日期。
(5)保險單日期不能早于發票日期,最遲不能遲于提單日期。一般在提單日期之前的3天之內比較好。
(6)商檢證書日期不能早于發票日期,最遲不能晚于提單日期,但也不能過分早于提單日期,要看具體的貨物來定,尤其是鮮貨、容易變質的商品,要與提單日期靠近些,甚至是與提單日期同一天。
(7)船公司證明日期:不能早于發票日期,最遲不能遲于提單日期,與提單日期越近越好。
(8)受益人證明日期:不能早于提單日期,再晚也不能晚于L/C規定的交單期限,最好在提單日期之后3天內。
(9)裝船通知日期:不能早于提單日期,最好是與裝船日期相同(對于CFR術語,一定要與提單日期相同)或之后的3天內,最遲也不能遲于交單期限。
(10)匯票日期不能早于提單日期,但最遲不能遲于L/C規定的交單期,最好在提單日期之后3天內。
這樣的規定是由實際工作中國際貿易的出口物流程度決定的。
2.結合出口物流程序確定單據日期
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通過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建立貿易關系,再按照合同條款履行自己的義務,享受自己的權利,從而達到貿易的目的。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在信用證結算中,賣方即出口雙方既要按時交貨,又要按時提交符合L/C要求的單據才能取得貨款,否則銀行有權拒絕付款,而所提交的單據就是出口方或相關部門在交貨之前或交貨過程中繕制出來的。
出口方交貨交單的程序是:根據合同備貨――按時收到信用證、審證――按時訂船――發貨――裝船――在交單期內交單。由此很明顯地看到,先發貨后裝船,出口方發貨時出示商業發票,貨物裝船時由船公司出示提單,這樣兩種單據就出來了,所以商業發票的日期早于提單日期,但也不能早于信用證的開證日。因為出口方在沒有收到信用證的條件下是不能發貨的,否則收款就沒有保障。那么早多少天較為適宜呢?裝船之前的7天內。原因是:現在的海上運輸多數為班輪運輸,班輪有固定的航期表(我們一般會按照航期表來訂船),裝船日期是固定的;在裝船日期之前有7天的開艙期(包括裝船當天),在這7天之內,如果你訂了船,就可以隨時把貨物送到船公司或貨代指定的倉庫里,就可完成交貨。所以發貨經常是在開艙期內發貨的,商業發票的日期可以是開艙期內的任何一天,最遲可以與裝船日期同一天(如前面例子所說的日期,但這種情況比較特殊,不熟悉各國的貿易情況最好不要用),但絕對不能遲于裝船日期。班輪按期到來,在碼頭裝完貨物后馬上就走了,不會停留,因為停留太久就會增加泊位費。試問船走了以后你還能裝貨上此船嗎?在全國統一國際商務單證員考試中,一般會給出提單日期,而提單日期就是貨物裝船日期,可以此日期作為確定其他單據日期的依據。
商業發票又是繕制其他一切出口單據的基礎,所以要最早出。從上邊的資料我們可以知道裝箱單、產地證、保險單、檢驗證書和船公司證明的日期在商業發票日期和提單日期之間,所以商業發票日期和提單日期最好隔開幾天,這樣才有足夠的時間出其他單據。在一般情況下商業發票的日期至少要早于提單日期2天,具體相隔多少天要根據實際工作的需要來定,而不一定要按照發貨的實際時間。因為對方是不知道你哪一天發貨的,而且也不需要知道,但對方知道7天內你必須交貨到所訂的班輪的碼頭或倉庫里,否則就趕不上這個航班。所以前面的例子里,我司即使是在裝船日交貨,也可以把商業發票的日期定為裝船日前7天的任何一天,只要符合邏輯和國際貿易慣例就行了。但最好把裝箱單與商業發票一起出,因為我們在申請產地證、投保、或提出檢驗申請時都要知道裝箱的情況。
受益人證明、裝船通知和匯票是裝船之后出的,所以它們的日期在提單日期之后,而交單期也是根據提單日期來決定的,除L/C有另外規定之外,出口方必須在提單日之后21天內交單,并要在L/C的有效期內。所以貨物裝船后,應盡早繕制出這些單據去交單結匯,而它們的日期越靠近提單日期就越好。
總之,出口結匯單據的時間就是一條線索,可把各種單據系統、有邏輯地聯系起來。而學習者加深對出口業務的理解,有機地掌握單據時間,才能繕制出高質量的出口結匯單據,進而提高企業的形象。
參考文獻:
[1]國際貿易慣例《UCP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