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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活動,保證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科學、準確,促進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是指通過開辦醫療衛生機構網站、預防保健知識網站或者在綜合網站設立預防保健類頻道向上網用戶提供醫療保健信息的服務活動。
開展遠程醫療會診咨詢、視頻醫學教育等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按照衛生部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是指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醫療保健信息等服務的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是指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公開、共享性醫療保健信息等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從事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在向通信管理部門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第二章設立
第五條申請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辦單位為依法設立的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服務的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
(二)具有與提供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設施及相關制度;
(三)網站或者頻道有2名以上熟悉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醫療衛生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提供性知識宣傳的,應當有1名副高級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
第六條申請提供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中含有性心理、性倫理、性醫學、性治療等性科學研究內容的,除具備第五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辦單位必須是醫療衛生機構;
(二)具有僅向從事相關臨床和科研工作的專業人員開放的相關網絡技術措施。
第七條申請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和申請表。申請表內容主要包括:網站類別、服務性質(經營性或者非經營性)、內容分類(普通、性知識、性科研)、網站設置地點、預定開始提供服務日期、主辦單位名稱、機構性質、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負責人及其身份證號碼、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二)主辦單位基本情況,包括機構法人證書或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學歷證明及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網站負責人身份證及簡歷;
(四)網站域名注冊的相關證書證明文件;
(五)網站欄目設置說明;
(六)網站對歷史信息進行備份和查閱的相關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說明;
(七)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在線瀏覽網站上所有欄目、內容的方法及操作說明;
(八)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證醫療保健信息來源科學、準確的管理措施、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
第八條從事互聯網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網站的中文名稱,除與主辦單位名稱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冠名。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審核意見。予以同意的,核發《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公告,并向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不予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格式由衛生部統一制定。
第二章設立
第五條申請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辦單位為依法設立的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服務的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
(二)具有與提供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設施及相關制度;
(三)網站或者頻道有2名以上熟悉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醫療衛生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提供性知識宣傳的,應當有1名副高級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
第六條申請提供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中含有性心理、性倫理、性醫學、性治療等性科學研究內容的,除具備第五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辦單位必須是醫療衛生機構;
(二)具有僅向從事相關臨床和科研工作的專業人員開放的相關網絡技術措施。
第七條申請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和申請表。申請表內容主要包括:網站類別、服務性質(經營性或者非經營性)、內容分類(普通、性知識、性科研)、網站設置地點、預定開始提供服務日期、主辦單位名稱、機構性質、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負責人及其身份證號碼、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二)主辦單位基本情況,包括機構法人證書或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學歷證明及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網站負責人身份證及簡歷;
(四)網站域名注冊的相關證書證明文件;
(五)網站欄目設置說明;
(六)網站對歷史信息進行備份和查閱的相關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說明;
(七)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在線瀏覽網站上所有欄目、內容的方法及操作說明;
(八)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證醫療保健信息來源科學、準確的管理措施、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
第八條從事互聯網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網站的中文名稱,除與主辦單位名稱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冠名。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審核意見。予以同意的,核發《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公告,并向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不予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格式由衛生部統一制定。第十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填寫《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項目變更申請表》,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一)《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中審核同意的項目;
(二)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主辦單位的基本項目;
(三)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基本情況。
第十一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有效期2年。需要繼續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2個月內,向原審核機關申請復核。通過復核的,核發《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復核同意書》。
第三章醫療保健信息服務
第十二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內容必須科學、準確,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保健信息管理的相關規定。
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網站應當對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鏈接的信息負全部責任。
不得含有封建迷信、內容的信息;不得虛假信息;不得未經審批的醫療廣告;不得從事網上診斷和治療活動。
非醫療機構不得在互聯網上儲存和處理電子病歷和健康檔案信息。
第十三條醫療廣告,必須符合《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應當注明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并按照核準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登載。
不得夸大宣傳,嚴禁刊登違法廣告。
第十四條開展性知識宣傳,必須提供信息內容的來源,并在明顯位置標明。信息內容要由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審核把關,確保其科學、準確。
不得轉載、摘編非法出版物的內容;不得以宣傳性知識為名渲染性心理、性倫理、性醫學、性治療等性科學研究的內容;嚴禁傳播內容。
第十五條開展性科學研究的醫療保健網站,只能向從事相關臨床和科研工作的專業人員開放。
嚴禁以開展性科學研究為名傳播內容。綜合性網站的預防保健類頻道不得開展性科學研究內容服務。
第十六條提供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網站登載的新聞信息,應當符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登載的藥品信息應當符合《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應當在其網站主頁底部的顯著位置標明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或者《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復核同意書》的編號。
第十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填寫《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項目變更申請表》,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一)《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中審核同意的項目;
(二)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主辦單位的基本項目;
(三)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基本情況。
第十一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有效期2年。需要繼續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2個月內,向原審核機關申請復核。通過復核的,核發《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復核同意書》。
第三章醫療保健信息服務
第十二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內容必須科學、準確,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保健信息管理的相關規定。
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網站應當對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鏈接的信息負全部責任。
不得含有封建迷信、內容的信息;不得虛假信息;不得未經審批的醫療廣告;不得從事網上診斷和治療活動。
非醫療機構不得在互聯網上儲存和處理電子病歷和健康檔案信息。
第十三條醫療廣告,必須符合《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應當注明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并按照核準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登載。
不得夸大宣傳,嚴禁刊登違法廣告。
第十四條開展性知識宣傳,必須提供信息內容的來源,并在明顯位置標明。信息內容要由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審核把關,確保其科學、準確。
不得轉載、摘編非法出版物的內容;不得以宣傳性知識為名渲染性心理、性倫理、性醫學、性治療等性科學研究的內容;嚴禁傳播內容。
第十五條開展性科學研究的醫療保健網站,只能向從事相關臨床和科研工作的專業人員開放。
嚴禁以開展性科學研究為名傳播內容。綜合性網站的預防保健類頻道不得開展性科學研究內容服務。
第十六條提供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網站登載的新聞信息,應當符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登載的藥品信息應當符合《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應當在其網站主頁底部的顯著位置標明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或者《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復核同意書》的編號。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的審核和日常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主辦單位提供的醫療保健信息服務開展審核工作,對本行政區域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對下列內容進行日常監管:
(一)開辦醫療機構類網站的,其醫療機構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二)提供性知識宣傳和普通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是否取得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資格,是否超范圍提供服務;
(三)提供性科學研究信息服務的,其主辦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是否違規向非專業人士開放;
(四)是否利用性知識宣傳和性科學研究的名義傳播內容,是否刊載違法廣告和禁載廣告。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接受上網用戶對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投訴舉報。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對上網用戶投訴舉報和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通知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提供者予以改正;對超范圍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應責令其停止提供。
第二十二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和監督管理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未經過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從事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通報同級通信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第二十四條已通過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或者復核同意從事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非經營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提供者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提供者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提出監管處理意見,并移交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審核同意范圍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
(二)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的;
(三)未在網站主頁規定位置標明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或者復核同意書編號的;
(四)提供不科學、不準確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借開展性知識宣傳和性科學研究為名傳播內容的。
《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已于2009年3月25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陳竺
二九年五月一日
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活動,保證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科學、準確,促進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是指通過開辦醫療衛生機構網站、預防保健知識網站或者在綜合網站設立預防保健類頻道向上網用戶提供醫療保健信息的服務活動。
開展遠程醫療會診咨詢、視頻醫學教育等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按照衛生部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是指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醫療保健信息等服務的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是指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公開、共享性醫療保健信息等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從事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在向通信管理部門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第二章設
立
第五條申請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辦單位為依法設立的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服務的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
(二)具有與提供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設施及相關制度;
(三)網站或者頻道有2名以上熟悉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醫療衛生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提供性知識宣傳的,應當有1名副高級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
第六條申請提供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中含有性心理、性倫理、性醫學、性治療等性科學研究內容的,除具備第五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辦單位必須是醫療衛生機構;
(二)具有僅向從事相關臨床和科研工作的專業人員開放的相關網絡技術措施。
第七條申請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和申請表。申請表內容主要包括:網站類別、服務性質(經營性或者非經營性)、內容分類(普通、性知識、性科研)、網站設置地點、預定開始提供服務日期、主辦單位名稱、機構性質、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負責人及其身份證號碼、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二)主辦單位基本情況,包括機構法人證書或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學歷證明及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網站負責人身份證及簡歷;
(四)網站域名注冊的相關證書證明文件;
(五)網站欄目設置說明;
(六)網站對歷史信息進行備份和查閱的相關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說明;
(七)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在線瀏覽網站上所有欄目、內容的方法及操作說明;
(八)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證醫療保健信息來源科學、準確的管理措施、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
第八條從事互聯網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網站的中文名稱,除與主辦單位名稱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冠名。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審核意見。予以同意的,核發《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公告,并向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不予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格式由衛生部統一制定。
第十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填寫《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項目變更申請表》,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一)《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中審核同意的項目;
(二)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主辦單位的基本項目;
(三)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基本情況。
第十一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有效期2年。需要繼續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2個月內,向原審核機關申請復核。通過復核的,核發《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復核同意書》。
第三章醫療保健信息服務
第十二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內容必須科學、準確,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保健信息管理的相關規定。
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網站應當對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鏈接的信息負全部責任。
不得含有封建迷信、內容的信息;不得虛假信息;不得未經審批的醫療廣告;不得從事網上診斷和治療活動。
非醫療機構不得在互聯網上儲存和處理電子病歷和健康檔案信息。
第十三條醫療廣告,必須符合《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應當注明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并按照核準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登載。
不得夸大宣傳,嚴禁刊登違法廣告。
第十四條開展性知識宣傳,必須提供信息內容的來源,并在明顯位置標明。信息內容要由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審核把關,確保其科學、準確。
不得轉載、摘編非法出版物的內容;不得以宣傳性知識為名渲染性心理、性倫理、性醫學、性治療等性科學研究的內容;嚴禁傳播內容。
第十五條開展性科學研究的醫療保健網站,只能向從事相關臨床和科研工作的專業人員開放。
嚴禁以開展性科學研究為名傳播內容。綜合性網站的預防保健類頻道不得開展性科學研究內容服務。
第十六條提供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網站登載的新聞信息,應當符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登載的藥品信息應當符合《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應當在其網站主頁底部的顯著位置標明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或者《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復核同意書》的編號。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的審核和日常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主辦單位提供的醫療保健信息服務開展審核工作,對本行政區域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對下列內容進行日常監管:
(一)開辦醫療機構類網站的,其醫療機構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二)提供性知識宣傳和普通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是否取得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資格,是否超范圍提供服務;
(三)提供性科學研究信息服務的,其主辦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是否違規向非專業人士開放;
(四)是否利用性知識宣傳和性科學研究的名義傳播內容,是否刊載違法廣告和禁載廣告。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接受上網用戶對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投訴舉報。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對上網用戶投訴舉報和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通知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提供者予以改正;對超范圍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應責令其停止提供。
第二十二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和監督管理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未經過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從事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通報同級通信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四條已通過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或者復核同意從事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非經營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提供者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提供者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提出監管處理意見,并移交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審核同意范圍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
(二)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的;
(三)未在網站主頁規定位置標明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或者復核同意書編號的;
(四)提供不科學、不準確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借開展性知識宣傳和性科學研究為名傳播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違規對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申請作出審核意見的,原審核機關應當撤銷原批準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附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藥品(含醫療器械)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三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藥品信息等服務的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公開的、共享性藥品信息等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全國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活動的網站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本行政區域內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活動的網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擬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應當在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級電信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或者辦理備案手續之前,按照屬地監督管理的原則,向該網站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資格。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本轄區內申請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互聯網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核發《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
第七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格式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八條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顯著位置標注《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證書編號。
第九條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網站所登載的藥品信息必須科學、準確,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藥品、醫療器械管理的相關規定。
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不得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戒毒藥品和醫療機構制劑的產品信息。
第十條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的藥品(含醫療器械)廣告,必須經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的藥品(含醫療器械)廣告要注明廣告審查批準文號。
第十一條申請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依法設立的企事業單位或者其它組織;
(二)具有與開展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設施及相關制度;
(三)有兩名以上熟悉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和藥品、醫療器械專業知識,或者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醫療器械技術人員。
第十二條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申請應當以一個網站為基本單元。
第十三條申請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應當填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發的《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申請表》,向網站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新辦企業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預核準通知書及相關材料);
(二)網站域名注冊的相關證書或者證明文件。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網站的中文名稱,除與主辦單位名稱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冠名;除取得藥品招標機構資格證書的單位開辦的互聯網站外,其它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名稱中不得出現“電子商務”、“藥品招商”、“藥品招標”等內容;
(三)網站欄目設置說明(申請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需提供收費欄目及收費方式的說明);
(四)網站對歷史信息進行備份和查閱的相關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說明;
(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線瀏覽網站上所有欄目、內容的方法及操作說明;
(六)藥品及醫療器械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學歷證明或者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復印件、網站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簡歷;
(七)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證藥品信息來源合法、真實、安全的管理措施、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與否的決定,受理的,發給受理通知書;不受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五條對于申請材料不規范、不完整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申請之日起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同意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同時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并公告;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審核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持證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原發證機關進行審核后,認為符合條件的,予以換發新證;認為不符合條件的,發給不予換發新證的通知并說明理由,原《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由原發證機關收回并公告注銷。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應當在《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其換證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換證。
第十八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可以根據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書面申請,由原發證機關收回,原發證機關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并公告。被收回《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網站不得繼續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
第十九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填寫《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項目變更申請表》,同時提供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一)《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中審核批準的項目(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單位名稱、網站名稱、IP地址等);
(二)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基本項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等);
(三)網站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基本情況(服務方式、服務項目等)。
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審核決定。同意變更的,將變更結果予以公告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不同意變更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公示審批過程和審批結果。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可以對直接關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項提交書面意見進行陳述和申辯。依法應當聽證的,按照法定程序舉行聽證。
第二十二條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其停止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情節嚴重的,移送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不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注《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證書編號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內拒不改正的,對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對提供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提供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一)已經獲得《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但提供的藥品信息直接撮合藥品網上交易的;
(二)已經獲得《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但超出審核同意的范圍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
(三)提供不真實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擅自變更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項目的。
第二十五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其業務活動中,違法使用《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違法對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申請作出審核批準的,原發證機關應當撤銷原批準的《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由此給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原發證機關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成本控制是指公司依據一定時期內設定的先期成本管控目標,在主體職權的范圍內,發生的事前系統的控制手段,對影響成本的各個條件和要素采取一整套預防和調整手段,來保證預期制定的目標順利完成的一整套方法。成本控制根據著眼點和控制范圍又有狹義和廣義區別:狹義是指現場或日常的成本控制,日常的成本控制是事前、事中影響成本因素而采取各類調節措施,主要為滿足事先所設定目標的一種管理行為。廣義成本控制主要是從保證組織的利潤變化出發,綜合而全面地管控成本,而且不局限在特定條件下,對成本預測和決策甚至研發階段進行控制。
二、存在的問題
(一)產品研發設計成本超支互聯網保險信息服務公司競爭激烈,所以利潤空間被大大壓縮,其產品的價格基本上由買方市場來決定,要想對產品線進行成本控制,需要從源頭開始分析。目前互聯網保險信息服務公司研發環節成本管理的主要問題研發設計產品開發周期較長和研發設計產品實際支出偏離預算。主要方向都聚焦到研發設計的技術開發的完成上,缺乏整體的對成本和研發進度進行動態控制,從而使一部分的研發進度無法按期交付,導致研發設計進度周期較長,開發拖期的情況發生。
(二)產品運營推廣單價過高隨著互聯網保險信息服務推廣競爭越來越激烈,針對網絡推廣需要進行真金白銀的巨額投入,雖然關鍵詞進行競價是一種比較常見的推廣手法,這樣下來也會造成各類成本的遞增。采取各類搜索、信息流進行關鍵詞競價、精準推送營銷策略,極大地增加了運營成本。而產品的轉化率是和運營成本密切相關的一個關鍵指標,相比其他互聯網保險信息服務產品的成本狀況,其產品的運營水平偏低
(三)產品營銷維護成本較高與市場競品進行對比,互聯網信息服務公司產品的營銷維護成本控制水平低于市場平均水平。同時,營銷部門人員數量持續增長,銷售、客服人員數量持續增加,對公司成增長規模不成比例的條本控制帶來不小的壓力。公司為了達到吸引營銷人才、留住營銷人才的目的紛紛提高薪酬籌碼,但是并沒有從根本上挖掘出來營銷人才的真正價值,反而出現薪酬虛高的假象。
(四)產品成本控制體系薄弱各部門普遍對于成本控制的認識不清晰,而且各個部門只關心自己部門的情況,對于成本來說也只對自己發生的各類成本略加關心,并不注重各層級的成本歸屬。目前的成本控制主要依賴于財務部財務預算,而在預算制定和實行過程中存在著預算編制的標準化不足、預算控制的重心跑偏和預算職責流程不清晰等問題。缺乏對產品成本控制的相關資源投入,沒有專門的成本控制機構來進行考核成本執行及結果,也沒有預算資金予以劃撥,僅僅依靠財務部的資產會計進行簡單的資產管控,財務會計進行簡單記賬工作,缺乏整體的資源投入。
三、成本控制優化方案
互聯網信息服務公司的產品方面取得了較好市場表現的同時,也不可忽略其在成本控制中的不足,在研發設計、運營推廣、營銷維護、管理支持等方面存在著很多問題,需要引起管理部門的廣泛重視。
(一)完善成本控制思路(1)建立面向所有部門成本控制機制,提高各部門服務效率。科學、合理地評價每一個成本中心的工作效果,并起到真正實現控制的作用,更好地幫助產品節約成本,提高產品服務質量,降低研發運營損耗,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2)完善產品成本控制手段,有效控制研發、運營、營銷控制,利用系統化、專業化的手段,使用專業的成本管理系統,從而實現建立財務集中核算、數據的集中處理、統一的管理執行,保證報表的及時準確等功能,提升產品的成本控制能力和效率,完善內部控制以提高風險管控能力。(3)提升公司成本控制意識,成本隨時隨刻的管控成為公司文化的一部分。創新才能引領公司的發展,同時一定要改變節約成本就是不花錢的思想,開展對公司全體員工的培訓教育,對全體員工認知中樹立成本控制的信心、途徑和方法,每位員工都對成本控制具有足夠的認知力、執行力和創造力。
(二)制定產品成本控制方案(1)研發設計成本控制。改進研發設計流程,從自身產品的優化和產品功能的改進著手,提升用戶的產品體驗,客戶需求中找到產品改進的方向,來重新改進和規劃研發設計流程;合理規劃技術投入,根據客戶的網頁瀏覽數據測算出相關的網絡費用,根據所匹配的金額合理設置網絡設施的配備和人員的安排,另外還需要設置一筆機動資金,以防止因為熱點時間段導致的大量客戶涌入而發生的系統崩潰等事件的發生,同時實行彈性工資制度,合理運用資金杠桿以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以適應研發成本的控制。(2)運營推廣成本控制案。選擇性價比高的平臺,充分對比各個平臺的性價比,根據熱詞限價、動態跟蹤等措施調整競價,及時根據市場調整運營投放策略。(3)營銷維護成本控制。廣告費用的控制,對廣告費用進行評測,決定投入廣告的數量,同時擴大其他營銷形式;宣傳費用的控制,合理配置投放宣傳的網頁數量以及給保險人展業用的線上禮品,不斷改善保險公司和保險人的用戶體驗;營銷維護人工費用控制,制定合理的工資制度。(4)其他管理支持成本控制。重要的一點就是對線下活動的物資采購進行有效控制,制定好物資成本的預算情況,再將物資的成本總預算具體分解到每次物資采購業務的每個環節上來。同時對各類外出人員的差旅費、招待費以及商務洽談所產生的費用進行成本控制,對相關過程進行監督,完善相應的報銷流程和制度。
在以“聯系世界、接通商機”為主題的“京港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協同發展”論壇上,香港政府資訊科技總監楊德斌表示:“京港兩地攜手舉辦洽談會,有利于京港兩地在互聯網、在協同創新方面有更多的合作,激發香港在不斷創新中提供一個新的機遇?!?/p>
服務業擴大開放
為京港互聯網業帶來新機遇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副主任毛東軍在致辭中表示:“作為全國首個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城市,北京市在三年試點期內要在包括互聯網、信息服務業等六大領域,通過放寬市場準入、改革監管模式、優化市場環境,努力形成與國際接軌的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發新格局,積累在全國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使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成為國家全方位主動開放的重要實踐。”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軟件處調研員孫志誼講道:“互聯網信息服務業進一步擴大開放有利于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的引入,可在提高北京市企業競爭力的同時為企業走出去奠定基礎。同時,擴大開放有利于促進市場充分競爭,營造更好的競爭環境,進一步激發需求,提高企業的服務能力和水平,讓用戶能以最優的價格享受到最優質的服務?!?/p>
“一帶一路”結合服務業擴大開放政策,為香港資訊科技業創造更大機會。香港軟件行業協會副會長錢國強表示:“‘一帶一路’‘五通三同’的機遇,沿線貫通歐亞,涵蓋65個國家,可造就國際間經濟圈,為香港提供了實質的商貿平臺。香港擁有完善的基建設施,應利用作為商貿與國際金融中心的優勢,通過一帶一路策略,吸引外來投資者以香港作為據點或在港開設分公司,同時為他們提供數碼經濟的專業服務。”
香港是北京企業的“連接器”
國際化成果顯著
“香港的資訊科技服務和軟件市場將繼續增長3%至5%,技術外包市場2016年預計增長5%~7%。”ASL產品和市場總監洪明祝表示,“由于全球經濟的不確定性,香港將繼續定位為中國內地企業走向全球的‘連接器’,以抓住國家發展政策帶來的機遇。這個定位將可能增加對數據中心和專業資訊科技服務的需求。”
香港地鐵(MTR)首席信息官則分享了他在“大數據及知識管理的應用”方面的心得。他認為,數據是組織的寶貴資產,大數據分析適用于企業知識管理的各個階段。通過以數據分析為基礎的知識管理發展成為學習型企業,將有效幫助企業維持競爭優勢,應對未來挑戰。
京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孟芳亦參與了活動的主題分享。京泰集團為落實 “一帶一路”“京津冀一體化” 和北京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城市等重大戰略部署的實施,在香港成立京泰國際商務中心有限公司,并成功搭建“北京企業雙向投資常態化綜合服務平臺”,為京津冀三地企業海外發展提供全方位服務。
傳真:010-66012374
電子郵件:law@miit.gov.cn
地址:北京西長安街13號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保護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及與服務相關的產品(以下簡稱“相關產品”),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工業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進行管理。
第四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合法權益,或者詆毀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相關產品;
(二)惡意對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相關產品實施不兼容;
(三)因正當理由與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或者相關產品不兼容的,未主動向用戶進行客觀提示,或者欺騙、誤導、強迫用戶做出不使用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或者相關產品的選擇;
(四)干擾或者影響用戶終端上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相關產品的運行,或者修改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相關產品參數;
(五)欺騙、誤導、強迫用戶卸載、關閉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相關產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用戶使用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相關產品。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相關產品進行評測,應當客觀公正。
評測方公開或者向用戶提供評測結果的,應當同時提供評測組織者、評測方法、數據來源、用戶原始評價、評測手段和評測環境等與評測活動相關的信息。評測結果應當真實準確,與測評活動相關的信息應當完整全面。被評測的服務或者產品與評測方的服務或者產品相同或者功能類似的,評測結果中不得含有評測方的主觀評價和處置建議。
被評測方對評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就評測結果進行再評測,評測方應當予以配合。
本規定所稱評測,是指提供平臺供用戶評價,或者以其他方式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相關產品的性能等進行評價和測試。
第七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向用戶提供卸載、刪除、修復、攔截有關服務或者相關產品等服務的,應當提供該服務或者相關產品的用途、性能缺陷、對操作系統的影響、停止使用該服務或者相關產品的影響等具體信息。
第八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單方面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向用戶提供服務;
(二)限定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
(三)以欺騙、誤導、強迫等方式向用戶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
(四)提供的服務達不到宣傳或者對用戶承諾的服務質量;
(五)擅自改變服務協議或者業務規程,降低服務質量或者加重用戶責任。
(六)其他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九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用戶終端上進行軟件安裝、運行、升級、卸載等操作的,應當提供明確、完整的軟件功能等信息,并事先征得用戶同意。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提示并由用戶主動選擇同意,擅自在用戶終端上安裝、運行、升級、卸載軟件,或者以欺騙、誤導、強迫等方式安裝、運行、升級、卸載軟件;
(二)未提供與安裝方式同等或者更為便捷的卸載方式,或者在未受其他軟件影響和人為破壞的情況下,未經用戶主動選擇同意,卸載后仍然有可執行代碼或者其他不必要的文件駐留在用戶終端;
(三)未經提示并由用戶主動選擇同意,修改用戶瀏覽器配置或者其他設置,迫使用戶訪問特定頁面,接受指定產品或者服務,或者產生其他妨礙用戶正常使用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后果。
第十條互聯網信息服務客戶端軟件捆綁其他軟件的,應當以顯著的方式提示用戶,由用戶主動選擇是否安裝或者使用,并提供獨立的卸載或者關閉方式,且不得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用戶終端上彈出廣告或者其他與終端軟件功能無關的信息窗口的,應當向用戶提供關閉或者退出窗口的明顯標識。用戶關閉或者退出窗口的,在二十四小時之內不得再次彈出同一內容的窗口。
第十二條未經用戶同意,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收集與用戶相關、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用戶身份的信息(以下簡稱“用戶個人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只能收集其提供服務所必需的用戶個人信息。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明確告知用戶收集和處理用戶個人信息的方式、內容和用途,并不得超出上述用途使用用戶個人信息。
第十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妥善保管用戶個人信息。未經用戶同意或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將用戶個人信息提供給第三方。
發生網絡安全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用戶個人信息泄露的,相關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立即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及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的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系統安全防護,維護用戶上載信息的安全,依法保障用戶對上載信息的使用、修改和刪除。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擅自修改或者刪除用戶上載信息;
(二)未經用戶同意,擅自向第三方提供用戶上載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擅自或者假借用戶名義轉移用戶上載信息,或者欺騙、誤導、強迫用戶轉移其所上載信息。
(四)其他危害用戶上載信息安全或者妨礙用戶對上載信息的使用、修改和刪除的行為。
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公布聯系方式,在有關規定限定的期限內及時處理投訴。
用戶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生服務爭議的,用戶有權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予以解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拒不解決或者用戶對解決結果不滿意的,用戶可以向有關電信用戶申訴受理機構提出申訴,受理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之間因本規定禁止的行為發生爭議,可能對用戶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爭議雙方應當立即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報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對爭議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在依據本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前,可以要求其暫停有關行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執行。
第十七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規定,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的,依照其有關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未規定法律責任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評測方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依據職權處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依據職權處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向社會公告。
《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定》已經2011年12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部長:苗圩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保護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及與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提供服務。
第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惡意干擾用戶終端上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或者惡意干擾與互聯網信息服務相關的軟件等產品(“與互聯網信息服務相關的軟件等產品”以下簡稱“產品”)的下載、安裝、運行和升級;
(二)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合法權益,或者詆毀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或者產品;
(三)惡意對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或者產品實施不兼容;
(四)欺騙、誤導或者強迫用戶使用或者不使用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或者產品;
(五)惡意修改或者欺騙、誤導、強迫用戶修改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或者產品參數;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侵犯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六條 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或者產品進行評測,應當客觀公正。
評測方公開或者向用戶提供評測結果的,應當同時提供評測實施者、評測方法、數據來源、用戶原始評價、評測手段和評測環境等與評測活動相關的信息。評測結果應當真實準確,與評測活動相關的信息應當完整全面。被評測的服務或者產品與評測方的服務或者產品相同或者功能類似的,評測結果中不得含有評測方的主觀評價。
被評測方對評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就評測結果進行再評測,評測方應當予以配合。
評測方不得利用評測結果,欺騙、誤導、強迫用戶對被評測方的服務或者產品作出處置。
本規定所稱評測,是指提供平臺供用戶評價,或者以其他方式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產品的性能等進行評價和測試。
第七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向用戶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產品;
(二)無正當理由限定用戶使用或者不使用其指定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產品;
(三)以欺騙、誤導或者強迫等方式向用戶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產品;
(四)提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產品與其向用戶所作的宣傳或者承諾不符;
(五)擅自改變服務協議或者業務規程,降低服務質量或者加重用戶責任;
(六)與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或者產品不兼容時,未主動向用戶提示和說明;
(七)未經提示并由用戶主動選擇同意,修改用戶瀏覽器配置或者其他設置;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八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用戶終端上進行軟件下載、安裝、運行、升級、卸載等操作的,應當提供明確、完整的軟件功能等信息,并事先征得用戶同意。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欺騙、誤導或者強迫用戶下載、安裝、運行、升級、卸載軟件;
(二)未提供與軟件安裝方式同等或者更便捷的卸載方式;
(三)在未受其他軟件影響和人為破壞的情況下,未經用戶主動選擇同意,軟件卸載后有可執行代碼或者其他不必要的文件駐留在用戶終端。
第九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終端軟件捆綁其他軟件的,應當以顯著的方式提示用戶,由用戶主動選擇是否安裝或者使用,并提供獨立的卸載或者關閉方式,不得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十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用戶終端彈出廣告或者其他與終端軟件功能無關的信息窗口的,應當以顯著的方式向用戶提供關閉或者退出窗口的功能標識。
第十一條 未經用戶同意,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收集與用戶相關、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用戶的信息(以下簡稱“用戶個人信息”),不得將用戶個人信息提供給他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經用戶同意收集用戶個人信息的,應當明確告知用戶收集和處理用戶個人信息的方式、內容和用途,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務所必需以外的信息,不得將用戶個人信息用于其提供服務之外的目的。
第十二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妥善保管用戶個人信息;保管的用戶個人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立即向準予其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備案的電信管理機構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的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系統安全防護,依法維護用戶上載信息的安全,保障用戶對上載信息的使用、修改和刪除。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擅自修改或者刪除用戶上載信息;
(二)未經用戶同意,向他人提供用戶上載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擅自或者假借用戶名義轉移用戶上載信息,或者欺騙、誤導、強迫用戶轉移其上載信息;
(四)其他危害用戶上載信息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以顯著的方式公布有效聯系方式,接受用戶及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投訴,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答復。
第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認為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實施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并對用戶權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立即向準予該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備案的電信管理機構報告。
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對報告或者發現的可能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的影響進行評估;影響特別重大的,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電信管理機構在依據本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前,可以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暫停有關行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執行。
第十六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七條或者第十三條的規定,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向社會公告;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或者《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評測方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處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向社會公告。
第十八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者第十四條的規定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處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向社會公告。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及與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提供服務。
第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惡意干擾用戶終端上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或者惡意干擾與互聯網信息服務相關的軟件等產品(“與互聯網信息服務相關的軟件等產品”以下簡稱“產品”)的下載、安裝、運行和升級;
(二)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合法權益,或者詆毀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或者產品;
(三)惡意對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或者產品實施不兼容;
(四)欺騙、誤導或者強迫用戶使用或者不使用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或者產品;
(五)惡意修改或者欺騙、誤導、強迫用戶修改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或者產品參數;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侵犯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六條 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或者產品進行評測,應當客觀公正。
評測方公開或者向用戶提供評測結果的,應當同時提供評測實施者、評測方法、數據來源、用戶原始評價、評測手段和評測環境等與評測活動相關的信息。評測結果應當真實準確,與評測活動相關的信息應當完整全面。被評測的服務或者產品與評測方的服務或者產品相同或者功能類似的,評測結果中不得含有評測方的主觀評價。
被評測方對評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就評測結果進行再評測,評測方應當予以配合。
評測方不得利用評測結果,欺騙、誤導、強迫用戶對被評測方的服務或者產品作出處置。
本規定所稱評測,是指提供平臺供用戶評價,或者以其他方式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產品的性能等進行評價和測試。
第七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向用戶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產品;
(二)無正當理由限定用戶使用或者不使用其指定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產品;
(三)以欺騙、誤導或者強迫等方式向用戶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產品;
(四)提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產品與其向用戶所作的宣傳或者承諾不符;
(五)擅自改變服務協議或者業務規程,降低服務質量或者加重用戶責任;
(六)與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或者產品不兼容時,未主動向用戶提示和說明;
(七)未經提示并由用戶主動選擇同意,修改用戶瀏覽器配置或者其他設置;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八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用戶終端上進行軟件下載、安裝、運行、升級、卸載等操作的,應當提供明確、完整的軟件功能等信息,并事先征得用戶同意。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欺騙、誤導或者強迫用戶下載、安裝、運行、升級、卸載軟件;
(二)未提供與軟件安裝方式同等或者更便捷的卸載方式;
(三)在未受其他軟件影響和人為破壞的情況下,未經用戶主動選擇同意,軟件卸載后有可執行代碼或者其他不必要的文件駐留在用戶終端。
第九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終端軟件捆綁其他軟件的,應當以顯著的方式提示用戶,由用戶主動選擇是否安裝或者使用,并提供獨立的卸載或者關閉方式,不得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十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用戶終端彈出廣告或者其他與終端軟件功能無關的信息窗口的,應當以顯著的方式向用戶提供關閉或者退出窗口的功能標識。
第十一條 未經用戶同意,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收集與用戶相關、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用戶的信息(以下簡稱“用戶個人信息”),不得將用戶個人信息提供給他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經用戶同意收集用戶個人信息的,應當明確告知用戶收集和處理用戶個人信息的方式、內容和用途,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務所必需以外的信息,不得將用戶個人信息用于其提供服務之外的目的。
第十二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妥善保管用戶個人信息;保管的用戶個人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立即向準予其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備案的電信管理機構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的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系統安全防護,依法維護用戶上載信息的安全,保障用戶對上載信息的使用、修改和刪除。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擅自修改或者刪除用戶上載信息;
(二)未經用戶同意,向他人提供用戶上載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擅自或者假借用戶名義轉移用戶上載信息,或者欺騙、誤導、強迫用戶轉移其上載信息;
(四)其他危害用戶上載信息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以顯著的方式公布有效聯系方式,接受用戶及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投訴,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答復。
第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認為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實施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并對用戶權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立即向準予該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備案的電信管理機構報告。
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對報告或者發現的可能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的影響進行評估;影響特別重大的,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電信管理機構在依據本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前,可以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暫停有關行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執行。
第十六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七條或者第十三條的規定,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向社會公告;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或者《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評測方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處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向社會公告。
第十八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者第十四條的規定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處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向社會公告。
同時,老的《暫行規定》的適用范圍為“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的互聯網站”,而《規定》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擴展了適用范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通過互聯網登載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和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p>
上述變化,反映了政府對于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定義認識的兩個轉變,一是從信息模式方面,在傳統的網頁登載新聞信息的基礎上,增加了“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和“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具體涉及到論壇BBS的時政信息和與通訊運營單位合作的短信等無線內容方面的時政信息;二是從內容構成方面,明確了“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都屬于“新聞”范疇,與以往的定義相比,將“評論”界定為“新聞”,大大地擴展了政府新聞信息服務管理的涉足領域和監管空間。
由此可見,新《規定》一方面適應了網絡發展和技術進步對于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和新課題,一方面針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高速發展的現狀,提出相對務實和可操作的管理定位,使得國內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工作得到了更加客觀和明確規章的規范指導,也反映出政府加大了對于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工作的重視力度。對此,一方面各大綜合類網站、社區、博客等內容服務模式必須作出相應的調整,另外一方面ICP及其增值服務的產業結構、合作模式、發展方向、競爭格局也將受到新《規定》的影響和制約。
二、新聞單位設立的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按照新聞信息的內容來源渠道,在新《規定》中被劃分為兩種,一是內容來自本單位的新聞信息服務單位,二是轉載來自本單位以外內容的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對后者的設立權限,新《規定》明確為“應當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備案”。
在老的《暫行規定》第六條第四款中,“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新聞單位在中央新聞單位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的新聞網站建立新聞網頁從事登載新聞業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審核批準,并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備案”,其他各類情況按照第六條第一款到第三款規定,全部必須“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批準”。上述變化反映了政府對于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設立管理方面的兩個轉變:
一是新《規定》不再按照設立的行政管轄權限和級別進行分類管理,而是按照新聞信息服務方式,結合服務單位性質,分別按照非新聞單位的轉載、新聞單位自身新聞登載、新聞單位對外部新聞登載三類設立單位進行管理。
二是對“新聞單位設立的登載本單位已刊登播發的新聞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設立實施“備案”的管理方式,與老的《暫行規定》相比,對于這類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設立管理實質上是下放了權限。
由此反映出政府對于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監管的手段和方法更加靈活務實,更尊重客觀現實,也提高了管理效率。
三、老的《暫行規定》第七條中的“非新聞單位依法建立的綜合性互聯網站”經批準可以從事“登載中央新聞單位、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新聞單位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的新聞的業務,但不得登載自行采寫的新聞和其他來源的新聞”,這里明顯沒有涉及對其從事“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管理。根據新《規定》第五條第二款,非新聞單位“轉載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都被納入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范圍,適用新《規定》的監管。
對于本款規定的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在新《規定》第八條規定了明確而細致的設立條件。而在老的《暫行規定》第九條中,也對“綜合性非新聞單位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予以規定。兩者相比,新《規定》具有更加量化的條件限制,增加了操作的客觀性和嚴肅性。比如,老的《暫行規定》要求“有必要的新聞編輯機構、資金、設備及場所”,新《規定》則明確為“應當有10名以上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其中,在新聞單位從事新聞工作3年以上的新聞編輯人員不少于5名”、“應當是依法設立2年以上的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法人,并在最近2年內沒有因違反有關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申請組織為企業法人的,注冊資本應當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還應當符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關于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行業發展的總量、結構、布局的要求”,等等。
四、對于新聞單位與非新聞單位合作設立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在老的《暫行規定》中沒有做明文規定。在新《規定》第六條,明確了“新聞單位與非新聞單位合作設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新聞單位擁有的股權不低于51%的,視為新聞單位設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新聞單位擁有的股權低于51%的,視為非新聞單位設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同時,在第九條明確規定,“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從而加強了對通過產權紐帶成立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監管,彌補了原《暫行規定》的空白。
對此,以微軟在中國設立的MSN中國為代表的一大批中外合資ICP服務網站將首先面臨新《規定》的政策大限,同時一些和新聞單位合作提供新聞信息服務的網站也將面臨更加直接和明確的監管。
(一)已經獲得《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但提供的藥品信息直接撮合藥品網上交易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互聯網產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維護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公平公正有序的競爭秩序,保護用戶合法權益,鼓勵和保護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的領導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監督管理。
涉及其他主管部門職責時,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與相關主管部門聯動管理。
第四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接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向用戶提品或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相關標準,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侵犯用戶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處理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間的爭議時,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用戶至上、及時協調、依法處理的原則。
第二章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行為規范
第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市場活動中,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商業道德和行業自律規范,公平有序競爭。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市場活動中不得有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或者惡意詆毀競爭對手提供的合法產品或服務,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
(二)無正當理由,擅自對其他經營者提供的合法產品或服務實施不兼容;因非人為因素與已有的其他經營者提供的合法產品或服務不兼容時,未主動向用戶進行客觀提示,或欺騙、誘導用戶做出選擇;
(三)干擾用戶終端上其他經營者提供的合法產品或服務的運行,或者修改其他經營者提供的合法產品或服務的內容,或者攔截其他經營者提供的合法產品或服務的信息;
(四)通過任何方式誤導、欺騙、強迫用戶卸載或關閉其他合法產品或服務;
(五)其他有悖公平競爭的行為。
第七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產品或服務的安全、隱私保護、質量等存在異議的,應提交第三方權威機構進行檢測,不得自行組織測評并測評結果。
第三方權威機構應依據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進行檢測;沒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應組織相關方共同制定具體檢測標準和方法,并及時公布檢測標準和檢測結果。
第三方權威機構的認定方法及檢測事項,另行規定。
第八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遵守《電信服務規范》的有關規定,不得有下列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單方面拒絕、拖延或中止向用戶提供服務;
(二)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戶使用其指定業務或者限制用戶選擇其他經營者依法提供的產品和服務;
(三)利用虛假信息欺騙誤導用戶接受其提供的不公平服務條款或選擇其提供的特定業務;
(四)其他侵犯用戶知情權、選擇權的行為。
第九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需在用戶終端上進行軟件安裝、運行、升級、卸載等操作的,應向用戶提供明確、清晰、無歧義的提示信息,并征得用戶同意。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未經用戶同意,擅自在用戶終端上安裝、運行、升級、卸載軟件,或以強制、欺騙方式向用戶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
(二)未提供通用的卸載方式,或在未受其他軟件影響、人為破壞的情況下,卸載后仍然有可執行代碼或其他不必需文件駐留在用戶終端;
(三)未經用戶同意,修改用戶瀏覽器配置或其他重要設置,迫使用戶訪問特定網站,或導致用戶無法正常上網,以及產生其他不良后果;
(四)其他侵犯用戶知情權、選擇權的行為。
第十條互聯網信息服務客戶端軟件捆綁其他軟件的,應明確提示用戶,由用戶選擇是否安裝或使用,并提供獨立的卸載方式,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條件。
第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用戶終端上彈出廣告或其他信息窗口時,應向用戶提供關閉或退出窗口的明顯標識。用戶關閉或退出窗口后,無正當理由,不得再次彈出相同內容的窗口,干擾用戶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尊重用戶隱私,維護個人信息安全,規范個人信息處理行為。未經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或用戶的明示同意,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擅自收集和處理用戶的個人信息。如確需收集和處理用戶身份、行為等個人信息,收集的個人信息應與所提供服務直接相關,并明確告知用戶所收集和處理信息的內容和用途,不得超越服務范圍收集個人信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提供用戶個人信息。
發生用戶個人信息泄露情況時,相關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立即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及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積極配合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調查,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未經證實的信息。
第十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用戶信息依法承擔保密義務,應加強系統安全保護,實施嚴格的保密措施。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用戶信息內容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確保用戶數據內容(如文字、圖片、音視頻等)的安全性,保障用戶對自行提供數據的修改、刪除等權利,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擅自修改或刪除用戶數據;
(二)未經用戶同意,擅自向第三方提供用戶數據;
(三)擅自或假借用戶名義,或者欺騙、誘導用戶進行數據轉移。
第三章互聯網信息服務爭議處理機制
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之間發生服務爭議時,應遵守用戶至上、互相尊重、平等理智、友好協商的原則,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框架內,通過企業協商、行業組織調解、政府協調處理以及司法程序等途徑妥善解決,不得損害用戶合法權益,不得惡意詆毀競爭對手。
用戶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商之間發生服務爭議時,用戶可向全國電信用戶申訴受理中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用戶申訴受理機構提出申訴,申訴受理機構依法按照《電信用戶申訴處理暫行辦法》處理。
第十六條互聯網行業組織制訂并實施行業自律規范,倡導企業遵守商業道德,推動企業間理性競爭與協同合作。
互聯網行業組織設立爭議調解機構,在互聯網信息服務企業發生糾紛時,要求企業遵守行業自律規范和商業道德,尊重用戶權益,并從促進行業發展的角度進行調解。
第十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通過日常監測與協調處理機制及時解決相關爭議,并建立服務爭議的通報渠道與研判機制。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建立服務爭議的應急處理機制,對社會影響嚴重的事件,立即啟動協調和處理機制。
第十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在對爭議雙方進行協調時,應遵循有利于促進互聯網產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有利于保護互聯網用戶合法權益,有利于維護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有利于鼓勵企業創新的原則,公平、公正、客觀地提出協調意見。
協調意見做出后,爭議雙方應當在協調意見規定的時限內自覺履行。
第十九條爭議雙方在工業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提出協調處理意見前,可以自行達成和解,并向相應的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在協調處理過程中,或者電信管理機構在申訴處理過程中,可根據需要選擇經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機構依據相關標準進行技術鑒定,或組織經濟、法律、技術專家進行論證,并根據專家論證結果研究處理意見。
第二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之間發生爭議,且其爭議行為可能影響安全管理措施的,應立即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報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組織專家和第三方權威機構對爭議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如確實會造成安全管理措施失效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立即擱置爭議,確保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實。
第二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工作人員在互聯網信息服務服務爭議處理活動中,嚴禁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濫用職權、泄露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1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向用戶賠禮道歉,賠償用戶損失;拒不改正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處以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本辦法,結合互聯網信息服務技術和市場發展情況,及時制修訂互聯網信息服務相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