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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包銷的實踐操作模式及主要特征
目前實踐中的商品房包銷行為的一般做法是:出賣人(多為開發商)與包銷人簽訂商品房包銷合同,約定在包銷期內,出賣人將一定數量的(已建成的或未建成的)商品房,在確定包銷基價的前提下,交由包銷人以出賣人的名義與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包銷期限屆滿,包銷人與出賣人根據實際銷售情況結算包銷傭金,并由包銷人以約定的包銷基價買入未出售的剩余商品房的行為。其主要操作環節是:
1、開發商授權包銷人全權銷售一定范圍的商品房;
2、雙方確定商品房包銷基價;
3、不論商品房是否能夠售出,包銷商必須定期向開發商支付確定額度的商品房價款;
(或者是:根據已完成銷售的情況,包銷人定期按照包銷基價向出賣人支付已完成銷售的包銷款項)
4、商品房銷售后,超過包銷基價部分為包銷商的經營收入;
5、如果低于底價售出,其不足底價部分,由包銷商向開發商補償;
6、包銷期限屆滿,由包銷人按照包銷基價購入全部未售出的商品房。
根據上述商品房包銷的實踐操作模式,可以分析出商品房包銷的主要特征為:
1、包銷期內,出賣人與包銷人之間系關系。
在包銷期限內,包銷人始終以出賣人的名義推廣、銷售商品房。通常商品房銷售合同仍由出賣人與買收人直接簽署,也有一些包銷模式中由包銷人作為人在合同上蓋章。
2、包銷人的包銷行為具有高風險性。
包銷人的高風險性體現在兩方面:其一,包銷期內的商品房售價不得低于包銷合同約定的包銷基價,否則,差價部分由包銷人負責向出賣人補償;其二,包銷期滿,未完成銷售的剩余商品房由包銷人按照包銷基價一并購買。
3、包銷人具有較大的權限。
基于包銷人承擔了主要的價格風險和市場風險,一般包銷合同都約定包銷人具有較大的權限,通常包括了廣告策劃制作、宣傳定位、銷售定價、營銷方式等,并且一般包銷人的行為都是獨家排他,即出賣人不得另行將包銷范圍內的商品房自行銷售或委托第三方銷售。
4、包銷期滿,未能完成包銷目標的商品房由包銷人購入。
在包銷期限屆滿,包銷人如未將包銷范圍內的商品房全部售出,則按合同的約定按照包銷基價購入剩余的商品房。對于這部分剩余的包銷商品房,包銷商與開發商之間的關系為買賣關系。
二、商品房包銷行為的法律屬性
雖然在實踐中各方對于商品房包銷的操作模式的分歧不大,但是對于商品房包銷的法律屬性卻存有多種意見,從而導致各方對于商品房包銷行為的法律規范適用的意見相左。歸納而言,對于商品房包銷的性質認定主要有如下三種觀點:
(一)說。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是人在權范圍內,以被人的名義獨立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人。在商品房包銷中,出賣人將商品房的全部或部分讓包銷人銷售,在包銷中是以出賣人的名義對外銷售,銷售商品房的法律后果由出賣人對外負責。因此,持說者認為,商品房包銷是一種行為,并且,大部分情況下,商品房包銷是排他的獨家行為。
(二)買賣說。
持這種觀點的認為,包銷行為是一種買賣行為,包銷人最終購買所包銷的商品房,包銷人雖以出賣人的名義銷售商品房,但實質上是包銷人在為自身利益銷售商品房。包銷價格的確定,已在出賣人和包銷人之間成立了買賣關系,只是未生效而已。從民法理論來分析,買賣合同在實際上有兩種含義:其一,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財產所有權給買受人,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其二,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其財產權(包括財產所有權,但除財產所有權外還有其它各種財產權)給買受人,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一般認為,第一種含義的買賣合同,即轉移一定實物的財產所有權的合同為“實物買賣”;第二種含義的買賣合同,除實物買賣外,還包括“權利買賣”。依買賣說的理論,商品房包銷就是第二種含義上的買賣行為,即包括“權利買賣”和實物買賣。
(三)兩合行為說。
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包銷行為既不是一種簡單的買賣行為,也不是一種純粹的民事行為。它是一種既同行為相似,又同買賣行為有聯系,在包銷期內為一種委托關系,包銷期屆滿后則為一種買賣關系,集兩者于一體的新型的民事法律行為。一旦開發商依包銷合同將特定的商品交由包銷商處分后,自己對該商品房便喪失處分權。其一,包銷行為是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開發商與包銷商在合同別約定包銷行為附有一定的期限,一旦期限屆滿,開發商與包銷商之間的代銷關系即行終止,同時發生以剩余房屋為交易標的的買賣關系。其二,包銷行為是含有性質的行為。在包銷期限內,包銷商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而只能以開發商的名義對外銷售,其以開發商人的身份聯系客戶。商品房的出售方是開發商,購買方是客戶,包銷商以開發商人的身份出現,客戶與開發商之間構成買賣關系。其三,包銷行為又是一種以約定期滿后,所包銷的房屋仍未銷售告罄,包銷商應按約定的價款全部買入的行為。依“兩合行為說”的觀點,商品房包銷行為作為一種兼容與買賣特征的新型民事法律行為,同時受到制度與買賣制度的調整。
相對而言,上述三種觀點中,持兩合行為說觀點的人更多一些。但筆者認為,上述三種觀點均只反映了包銷行為的表面特征,但從實質上分析,商品房包銷行為應當是一種特殊的行為,主要理由是:
誠然,從形式上看,包銷合同的內容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即包銷期限內,包銷商對外推銷包銷房時是以開發商的名義,自己作為人。第二階段即包銷期限屆滿,如包銷房未全部售完,剩余的包銷房則由包銷商按包銷價買入。從以上兩個階段的表面現象來看,包銷行為是兼有行為與買賣行為兩種特征的兩合行為。
但是,從實質上看,包銷人訂立包銷合同的目的在于通過第一階段的工作,完成全部包銷范圍內的商品房的銷售工作,從而取得銷售差價作為報酬。第二階段的買賣關系并不是雙方簽訂包銷合同時所期待的合同目的,買賣關系也并非必然發生,其發生必須有兩項前提條件:其一為包銷期限屆滿;其二為包銷范圍內還有剩余商品房未完成銷售。買賣關系是對于包銷人未能完成包銷任務的一種違約責任,也是對于出賣人的一種風險轉移的保障。
這種違約責任或者說是保障的約定不應影響包銷行為的性質認定。如同抵押行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拍賣、折價受償抵押物,但并不因此而將抵押行為認定為抵押與買賣的兩合行為。又如同買賣行為,在有些買賣合同中會約定當一方違約時,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已收取貨物(或款項)不予退還,但也并不因此而將此類買賣行為認定為買賣與贈與的兩合行為。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商品房包銷行為的實質還是出賣人與包銷人之間的一種行為,是隨著房地產市場發展而產生的一種特殊的行為,其特殊性在于,人根據結果提取報酬或承擔責任(補足差價、購入未銷售房屋)。
三、商品房包銷在實踐中易發生爭議的問題
在我國房地產市場開發中,商品房包銷作為一種新型的經營方式,一方面起著搞活二、三級房地產市場,促進商品房流通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直接調整商品房包銷行為的法律規范幾乎是空白,包銷行為操作不規范、運作無序性、約定不明確等等,導致包銷合同糾紛案件不斷出現?,F對包銷過程中易發生爭議的若干問題進行探討。
(一)包銷合同的簽訂主體是否影響包銷合同的效力;
商品房包銷合同中委托方通常是房地產開發商,而作為受托方包銷人的情況則多種多樣,有房地產開發商、房地產咨詢(中介、經紀等)公司、動拆遷公司,甚至還有個人。究竟符合怎樣的條件才能作為包銷人并無定論,也常常是庭審過程中雙方爭論的焦點。
對此,筆者認為,根據合同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行為無效?,F并無法律或行政法規對于包銷人或房地產銷售人的主體資格要求作出強制性規定,故公司和個人均可作為包銷人。并且,雖然建設部頒布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的,受托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但該規定本身屬于部門規章,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規,且該規定亦非強制性規定。并且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法律責任第四十二條中對于“委托沒有資格的機構銷售商品房”的情況的法律責任也僅為“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為此,筆者認為,無論是公司或個人所簽署的包銷合同均有法律效力,但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責任。
此外,有必要指出,實踐中存有一類情況是,開發商為了達到提前銷售、回收資金的目的,在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與個人或公司簽訂包銷合同,包銷商品房的數量很少甚至僅為一套,并提前收取房款。對于此類包銷合同,雖然形式上屬于包銷,但實質上是一種取得預售許可證前的變相銷售,應當認定為無效。
(二)包銷合同的簽訂時間是否影響包銷合同的效力;
由于大多數委托包銷的開發商是為轉移價格風險和市場風險,而將預售商品房委托包銷人包銷的,因此包銷房屋通常均為尚未建成的商品房。有的開發商未雨綢繆,在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就與包銷人簽訂了包銷合同。對于此類合同的效力,亦屬于爭議的焦點。尤其是持買賣說觀點的人士,認為在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簽訂包銷合同,違反了關于預售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被認定為無效。
對此,筆者認為,包銷行為本身法律屬性為行為,并非買賣行為,因此簽訂包銷合同與是否取得預售許可證并無聯系。雖然包銷合同中存有包銷期滿包銷人購買剩余包銷房屋的買賣條款的約定,但該約定本身附有成就條件(包銷期滿和有剩余房屋),并非在簽約之時所發生的買賣行為,而是在包銷期滿后發生的買賣行為,只要在該包銷期滿之日前取得了預售許可證,該買賣條款的約定仍然有效。
因此,包銷合同的簽訂時間并不影響包銷合同的效力。但是,在履行包銷合同過程中,開發商與購房者簽定預售合同的行為則必須在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后。
(三)包銷款項的收取是否影響包銷合同的效力;
實踐中,關于包銷款項的支付,通常是根據已完成銷售的情況,由包銷人將全部已完成銷售的房款轉付開發商,或將已完成銷售部分的包銷基價轉付給開發商。但也有部分開發商,要求包銷人的付款與銷售情況脫鉤,即不論銷售情況如下,由包銷人按照約定期限支付全部包銷房屋的房款。
對于上述情況,筆者認為,開發商與包銷人之間的關系為委托關系,包銷人實施行為的后果由被人承擔,故包銷人根據銷售情況在收取了購房者支付的房款后轉付開發商的操作方式符合關系的規定;而包銷人在未完成銷售的情況下,先行向開發商支付房款的行為事實上是一種融資行為,屬于無效行為。但對于包銷合同而言,應當認定為部分無效(融資條款無效),而非全部無效。
并且,如果包銷人向開發商先行支付房款的時間發生在包銷房屋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則開發商也將因違反商品房預售的規定而承擔行政處罰責任。需要指出的是,雖然支付時間在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但若包銷人向開發商支付款項的比例低于包銷房屋總價的20%,且款項性質約定為定金,則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該部分款項支付的約定仍然有效。
(四)關于包銷房屋銷售后發生的稅賦承擔以及違約責任分擔的問題。
由于包銷房屋實現銷售后,作為開發商取得房款為包銷基價范圍的房款,包銷基價范圍外的款項根據包銷合同的一般約定,均由包銷人取得。因此,實踐中開發商往往不愿意承擔差價部分的營業稅等稅費,由此而產生開發商在包銷合同中約定由包銷人支付差價稅費或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陰陽合同逃避差價稅費等情況。
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的預售合同中,大部分違約責任的計算依據均為總房款,如面積誤差的處理,而開發商往往認為自身僅收取了包銷基價內的房款,包銷基價外的房款由包銷人收取,因此違約責任應由包銷人按比例承擔一部分。
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據中國證監會2009年8月25日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股票投資者開戶數近1.33億戶,基金投資賬戶超過1.78億戶,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滬深股市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流通市值11.67萬億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這些問題的出現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證券市場監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證監會的作用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睆默F行體制看,證監會名義上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監會的監管范圍看似很大:無所不及、無所不能。從上市公司的審批、上市規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數、上市公司的價格、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及認可標準,到證券中介機構準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內容,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的任免等等,凡是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情無不是在其管制范圍內。而實際上,證監會只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附屬機構,其監督管理的權力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2.證券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的獨立性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4條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同時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如擬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組織會員業務培訓和業務交流、處分違法違規會員及調解業內各種糾紛等等。這樣簡簡單單的四個條文,并未明確規定證券業協會的獨立的監管權力,致使這些規定不僅形同虛設,并且實施起來效果也不好。無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是地方證券業協會大都屬于官辦機構,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章如一些管理規則、上市規則、處罰規則等等都是由證監會制定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沒有實質的監督管理的權力,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這與我國《證券法》的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其會員的自我約束、相互監督來補充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初衷是相沖突的,從而表明我國《證券法》還沒有放手讓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監管,也不相信證券業協會能夠進行自律監管。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依然沒得到重視,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
3.監管主體的自我監督約束問題
強調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突發性、波及范圍廣等特點,而過于分散的監管權限往往會導致責任的相互推諉和監管效率的低下,最終使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而從辨證的角度分析,權力又必須受到約束,絕對的權力則意味著腐敗。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監管者也是經濟人,他們與被監管同樣需要自律性。監管機構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監管機構的人員受到薪金、工作條件、聲譽權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響,不管是制定規章還是執行監管,他們都有以公謀私的可能,甚至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而偏離自身的職責和犧牲公眾的利益。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公共權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從人民權利中分離出來,交由公共管理機構享有行使權,用來為人服務;同時由于它是由人民賦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但權力則意味著潛在的腐敗,它的行使有可能偏離人民服務的目標,被掌權者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證券市場的監管活動中,由于監管權的存在,監管者有可能,做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必須加強對監管主體的監督約束。
(二)被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問題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過分集中于國有股股東,存在“一股獨大”現象,這種國有股股權比例過高的情況導致政府不敢過于放手讓市場自主調節,而用行政權力過多地干預證券市場的運行,形成所謂的“政策市”。由此出現了“證券的發行制度演變為國有企業的融資制度,同時證券市場的每一次大的波動均與政府政策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被強烈扭曲”的現象。證監會的監管活動也往往為各級政府部門所左右??傊?,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慮,而不敢放手,最終造成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出現問題。
2.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治理問題
同上市公司一樣,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也有在著上述的問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雖然也成長起來,但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關發展經驗不足的境況下,這些機構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機構為了牟取私利,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證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違法或無理要求,為其虛假包裝上市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在上市、配股、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等多個環節聯手勾結,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以能力有限為由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做出有傾向性錯誤的審計結論,誤導了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沖擊。
3.投資者的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離理性、成熟的要求還有極大的距離。這表現在他們缺乏有關投資的知識和經驗,缺乏正確判斷企業管理的好壞、企業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種市場傳聞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從,缺乏獨立思考和決策的能力。他們沒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在市場價格上漲時盲目樂觀,在市場價格下跌時又盲目悲觀,不斷的追漲殺跌,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大戶或證券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從而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難度。
(三)監管手段存在的問題
1.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問題
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終形成。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證券市場是由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它市場參與者組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有效組織,圍繞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運行。在這一系列環節中,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應當是應有俱有,但我國目前除《證券法》之外,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幾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國不具備統一完整的證券法律體系,導致我國在面臨一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無計可施;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過于抽象,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導致在監管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責任的配制嚴重失衡,過分強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導致投資者的損失在事實上得不到補償。以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為例,該法規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有48條,其中有42條直接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只有4條。
2.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計劃經濟體制的發展模式曾長久的站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這種政府干預為主的思想在經濟發展中已根深蒂固,監管者法律意識淡薄,最終導致政府不敢也不想過多放手于證券市場。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中,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被弱化。
3.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存在的問題
對于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無論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均有體現,只不過這種經濟的監管手段過于偏重于懲罰措施的監督管理作用而忽視了經濟獎勵的監督管理作用。我國證券監管主要表現為懲罰經濟制裁,而對于三年保持較好的穩定發展成績的上市公司,卻忽視了用經濟獎勵手段鼓勵其守法守規行為。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I.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這樣,一方面利于樹立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權威,增強其監管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監管主體之間合理分工和協調,提高監管效率。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
《證券法》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簡簡單單的幾條規定并未確立其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輔助地位,我國應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對證券業自律組織重視起來。應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其中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國證券業市場自我調節作用的發揮以及與國際證券市場的接軌。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
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通過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從正面角度利用監管者經濟人的一面,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還可以通過法律開辟非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監管者業績的評價機制,來作為監管機構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機構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同上市公司一樣,在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和國情時也有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的問題。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經濟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們應當以優化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完善中介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根本目標,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違法者成本,加大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不僅要追究法人責任,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的經濟乃至刑事的責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對中介機構的信用的管理規定,使中介機構建立起嚴格的信用擔保制度。
3.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
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雖然已經日漸完善,形成了以《證券法》和《公司法》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面對21世紀的法治世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在對證券監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語,我們仍需加強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視與完善。要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3.證券監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2009年,中國的房地產市場幾乎成了以住房消費者為主導的市場,即滿足消費者的居住需求。從消費者角度分析,房地產市場分類有:①按產權分為大產權、小產權和沒產權;②按價位分為高檔、中檔和低檔;③按適用人群分為:適于老年人的老年公寓,適于青年人的中小戶型,適于中年人的較大戶型和適于有錢人的別墅。
1太原的住宅消費者的主要特征
1.1消費者年齡分析
消費者年齡段可分為兩部分:①30歲,大概占所有消費者的60%;②30歲以上,即40歲~55歲左右,大約占全部消費者的40%。太原住宅消費者主要以年輕人和中年人為主。包括本地購房者和外地購房者,購房的目的主要為自己居住,即自住型需求為主。
1.2消費者家庭結構與職業分析
60%的消費者屬于成家有孩子的家庭,40%的消費者屬于參加工作不久即將結婚的年輕人。多數以工薪階層為主,即有穩定的收入者。
1.3購房目的分析
56%的消費者有子女且子女正在上學,購房目的在于改善自己的居住環境,約20%的消費者屬于未婚,他們購房混合了兩種目的:改善居住和結婚用房。
2消費者購買力狀況分析
總價:消費者能承受的購房主流總價在40萬~50萬之間。
從消費者的普遍心理來講,消費者的實際購買力應該要超過這個標準。
單價:消費者能承受的購房主流單價在4000元/m2~5000元/m2之間。
約20%的消費者能夠接受相對更高的房價,10%的消費者傾向更低的房價。
面積:消費者普遍傾向的購房面積在80m2~130m2之間。
中小戶型最受消費者青睞。準備結婚的年輕人選擇70m2~90m2,有孩子的家庭選擇100m2~130m2。轉貼于中國中國-3太原消費者住宅消費偏好分析
3.1樓型偏好
35%的消費者愿意多層,45%的消費者能夠接受小高層,20%的消費者傾向于高層?!靶睦砥谩辈⒉皇琴徺I的唯一決定因素,消費者還要考慮自己的購買能力和實際需求。
3.2戶型與空間面積偏好
戶型:較偏好兩室類和三室類。40%的消費者較喜歡兩室類,50%的消費者較喜歡三室類,喜歡一室類和四室類的消費者占消費者數量的10%左右。具體戶型是:兩室一廳一衛、兩室兩廳一衛、三室兩廳一衛、三室兩廳兩衛。
空間:比較偏好大臥室和大客廳。
3.3付款方式
現在的高房價,消費者選擇按揭貸款的付款方式稍高于消費者選擇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的比率。這取決于消費者自身的經濟狀況和收入情況。
3.4城區偏好
現在太原市南面發展比較迅速,大部分人在高新區上班,消費者傾向于在南城買房,可以離工作地點近些。
3.5其他偏好
供暖方式:地暖作為一種新型的采暖方式,以其舒適、節能、健康、環保等多項優勢成為了令消費者青睞的供暖產品。
4影響太原消費者購房的主要因素
4.1地段和價格
價格是影響消費者購房的最主要因素,太原的經濟水平處于中等偏上,消費者購買能力有限,住房價格的影響力比較大。隨著現在房價的上漲,大部分消費者會考慮自己的實際承受能力,這對于剛參加工作的大學畢業生尤為明顯,他們還沒有穩定的收入和完善的福利,價格考慮最多。其次是地段,消費者傾向于就近孩子上學、工作單位,交通便利,商業發達的地理位置。
4.2手續問題
這其實就是相當于為房子買保險,消費者購房要求是大產權,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大紅本。“大紅本”,其規定的產權可以上市交易、抵押貸款,產權人的產權因此就能得到保障。而民間所說的“小紅本”,是區、縣政府發給集體土地上建設房屋的房屋所有人的產權證。按照國家現行規定,這種“小紅本”規定的產權在集體組織成員之間可以轉讓,但不能自由上市交易、不能抵押貸款。鑒于此種情況,消費者買房時,會把產權問題也列入考慮范圍之內。
綜上所述,房地產市場以消費者為主導,即如果房地產市場價格合理,消費者有支付能力購買,消費者又有意愿進入這個市場,那么房地產市場的交易才得以進行及完成。房地產的發展問題,無論是地方政府還是房地產企業,甚至于一些住房銷售的中介及媒體,不要總是打住房消費者的主意,不要以為用幾句煽動性語言就會讓這些住房消費者俯首帖耳,順從地進入市場,而是要看看其房地產產品的價格合理不合理,產品質量如何,要學會分析消費者的心理。希望每一個住房的消費者都成為自己決策的主人,希望每一個住房消費者可以通過各種合理的方式、渠道來獲得相應的信息。
我國的市場經濟活動中常常出現道德失范的問題。我們迫切需要尋找一種文化,既融合了西方市場經濟的思想,又不違背我國的傳統文化。
一、市場經濟的基本倫理道德原則
道德是一股無形的力量約束著市場主體的行為,它使市場主體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必須考慮幸福、正義、公平等因素。因此,倫理道德對于市場經濟而言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市場經濟中的倫理道德問題
所謂市場經濟,就是一種通過市場調節社會經濟活動,配置社會資源的一種經濟組織方式,是商品經濟的社會化實現方式。構成市場經濟的要素有:第一,有自由、平等且目標一致的經濟主體;第二,有作為市場客體的用于交換的商品化社會資源,有明確界定資源的主體條件和文化條件;第三,必須有平等競爭的市場秩序;第四,必須有對自然資源認知的科技條件,有對資源進行大規模利用加工的技術條件和管理條件,有超地域大規模交換的技術條件;第五,有保障產權、保障主體平等地位和進行自由交換、維護法治并受法治限制的政府。
市場經濟的一個基本假設就是,每一個人都是自私的,因而在通常的情況下,每一個人都會盡力去追求個人自利行為效用的最大化,這是人類所有行為的基本動機和目的。但由于每個人都在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使得它們之間的競爭最終必然演化成這樣一種經濟局面:為了競爭中占得優勢,實現其經濟價值目的,他們都各自必須也必定會努力降低自己的生產成本,擴大自己勞動產品的市場化潛力,而這種合乎理性的行為,最終必定帶來整個社會或市場的經濟效率的增長。這樣,在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這只“看不見的手”的指引下,市場經濟就達到了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的效果。這也是經濟學的基本目標。
經濟活動中,我們不可回避這樣的問題,即人們對物質財富的追求和使用是否有某種既合乎經濟理性又合乎道德倫理原則的價值尺度。這就是市場經濟中的倫理道德問題。
(二)市場經濟活動中應該遵循的基本道德原則
首先,市場經濟活動應當堅持這樣的價值原則,即功利主義所提出的謀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義主張,在你追求自己的幸福和快樂的時候,你不僅應該考慮快樂的量,而且也應該考慮快樂的質;不僅應當考慮經驗的可感受的幸福,也要考慮到心靈的、精神的快樂和幸福。功利主義相信,如果每個人都以這種方式看待幸福和快樂,那么個人的算計理性就可能轉化為社會的集體合理性。
其次,努力提高經濟效率也是市場經濟中的美德。效率首先是人類目的性價值的直接體現。對于“效率”概念,倫理學上的理解認為,效率即是某種行為目的的價值實現。效率不僅意味著財富,而且也意味著社會美德?!懊赖隆边@個詞在古希臘文中有“成就”、“杰出”、或“優秀”等意思,而這些品質也可以被看作是人的道德行為的價值效率。
最后,市場經濟在分配過程中應遵循公正分配原則。市場經濟不論人的出身、門第、登記、親緣關系等,它只按照每一個經濟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做出的有效貢獻來分配效用價值。市場以它的市場效率為第一分配原則。哪一個經濟行為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付出的成本較低,同時具有價格優勢,那么他可能獲得的利潤或效益就相對多。
二、墨學中的“兼愛”、“交利”思想的主要內容
“兼愛”、“交利”思想是墨家文化的核心,且“兼愛”學說是現代人類公德得以成立的基本價值,也為市場經濟行為提供了道德依據。它的論證方式是“實踐理性”的方法,而現代市場經濟的文化正是依靠普遍的社會道德經驗事實的理性分析或推理來尋求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兩者是契合的。
1.“仁人之事者,必務求興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豹?/p>
墨子提出“興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作為自己學說的宗旨,并以“兼相愛,交相利”作為實現這一宗旨的基本原則。所謂“天下之利”,除指“天下之富”外,還包括“天下之治”,也就是社會各等級、各成員之間的“和調”;“天下之害”,就是相互攻伐、篡奪,即“交相賊”。墨子把“交相賊”的原因歸結為“不相愛”、“別相惡”。為了“興利除害”,他主張用“兼相愛,交相利”的道德原則取代“別相惡,交相賊”。墨子認為,社會成員雖然貧富有別、貴賤有等,但作為道德主體卻是平等的。為天下興利除害是一切道德行為的目的,也是道德價值之所在。道德之所以“貴”,在于“義可以利人”。反之,“虧人自利”則“不義”。
2.志功為辨
墨子從強調功利出發,在中國倫理史上,首先提出了“志”、“功”這對范疇,認為對行為道德的評價,應“合其志功而觀焉”。有將動機與效果統一起來的思想因素。動機與效果是一對有關道德評價的基本范疇。在道德評價中,應該如何處理動機和效果的關系問題,墨子認為“今天下之君子,忠實欲天下之富而惡其貧,欲天下之治而惡其亂,當兼相愛,交相利?!比藗冏鍪碌膭訖C是好是壞,要看事情的效果如何。要根據道德行為對社會的影響來評價其善惡與否同時,也不可以對人們的行為動機不聞不問,要“合其志功而觀焉”。
3.兼以易別,以兼易偏
墨子在尋找社會弊端的病根時,指責了“不相愛”的道德現狀。之后墨子又提出要以“兼相愛”來代替“不相愛”:“非人者必有以易之。若非人而無易之,譬之猶以水救水、以火救火也,其說將必無可焉。是故子墨子曰:兼以易別?!蹦釉谥袊鴤惱硭枷胧飞系谝淮翁岢隽恕坝眉鎼鄞嫫珢邸钡拿}。他主張的“兼愛”之普遍平等的愛,及不分血緣的親疏和等級的貴賤而給予無差別的愛。
三、“兼相愛,交相利”作為中國市場經濟道德規范的可能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市場經濟建設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某些方面仍不夠完善,尤其是市場主體的行為,常常出現道德失范的問題。因此,如何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引起了許多人的關注。除了法律,我們還應該尋求一種人文精神,從思想上約束經濟主體的行為。而墨家的“兼相愛,交相利”這種精神正是當今市場經濟道德建設所需要的。因為墨家的“兼相愛,交相利”思想與市場經濟的基本道德存在著許多一致之處。
(一)興利除害與功利主義
在墨家的“兼愛”學說中,為天下興利除害的思想實質上是一種功利主義的道德觀,這與市場經濟活動中應遵循的價值原則——謀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是一致的。
墨子認為“交相賊”的原因是“不相愛”、“別相惡”,而事實上“別相惡”是由于人們在追求個人利益時,產生了利益沖突而造成的。所以墨子主張“兼相愛、交相利”,他認為應該“興天下之利”,因為只有當最大多數人的利益得到滿足的時候,真正的個人利益才能夠實現。這與功利主義的價值原則是十分一致的,兩者都主張義與利的兼容,認為人的個體行為必須符合社會整體的利益取向,這一具有中國特色的功利主義對于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它要求市場主體在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必須考慮社會的公共利益,因為如果整個市場是“交相賊”的狀況,個人的利益根本無法得到保障,所以只有“天下之利”得以實現,才能使每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的滿足。
對于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興天下之利”的道德思想是需要提倡的。近年來,中國的經濟領域出現了種種令人矚目的不道德行為:交易中的誠信缺失、為追求商業利潤而對環境的污染、傳銷行為的日益泛濫……這些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正影響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應該讓市場的行為主體明白,對公共利益的破壞并不能真正的實現個人利益,即使實現了,那也決不是長遠的、永久的利益,只有在保證“興天下之利”的情況下,個人的利益才能得到充分、全面、持續地發展。
可以說,經濟學提倡的重視效率,是相對于社會總體效率而言的。因此,評價市場主體經濟行為的效率應看其是否有利于整個社會的財富的增加,應把他的動機與效果相結合。首先,一定要注重市場主體行為的實際后果,要根據道德行為對社會的影響來評價善惡與否。同時,絕不能采取對市場主體行為的動機不聞不問的實用主義態度。即在我們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不僅要注重提高經濟效益,還要以實現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為目標來參與市場經濟的建設,把動機與效果用以起來,做到“合其志功而觀焉”。
(二)兼以易別與公平分配
墨子所提倡的“兼以易別”傳達著平等、博愛、民主的理念,這與市場經濟的公平分配原則極為類似。
墨子“兼愛天下”的道德理想從根本上反對了“愛有等差”的思想,認為應該以平等的、無貴賤之分的愛來代替偏愛,表達了墨子對民主社會的向往,體現了他對公平分配社會資源的理想。這種保證社會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正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前提,市場經濟不管人是怎樣的出身或等級,都按照每一個經濟主體在市場活動中所做出的有效貢獻來分配效用價值,它反對不勞而獲、無功得利。兩者同時看到了社會財產的公平分配對整個社會的重大意義,
公平的分配原則對當今的中國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它既是公平的又是最優的。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應努力尋求可行的“公正”配置機制,來解決社會收入合理分配問題,從而緩解貧富差距擴大的局面,以實現共同富裕,達到理想的和諧社會。
四、結論
墨家的“兼相愛,交相利”思想作為中國市場經濟的倫理道德原則是可能的,它既是我國傳統文化的一部分,又與市場經濟的許多道德原則相一致。因此我們應該給予“兼相愛,交相利”更多地關注,它有助于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能力本位觀的確立;有助于系統的建構和確立基于平民精神、平民的生存哲學或公共哲學;有助于確立個體本位與重視社群相統一的新價值觀,兼愛理論的闡揚可以作為當代人文精神的傳統生長點和創造性基礎。
[參考文獻]
[1]〔清〕孫治讓:《墨子間詁》,中華書局1986年2月版。
第一章 論文的基本要求及內容1.1 論文的基本要求論文應立論正確、推理嚴謹、說明透徹、數據可靠。論文應結構合理、層次分明、敘述準確、文字簡練、文圖規范。對于涉及作者創新性工作和研究特點的內容應重點論述,做到數據或實例豐富、分析全面深入。文中引用的文獻資料必須注明來源,使用的計量單位、繪圖規范應符合國家標準。論文的學術水平應滿足規定的要求。學位論文主體部分的篇幅(包含圖、表和公式),碩士學位論文一般為40~60頁,博士學位論文一般為60~100 頁。提倡文筆簡潔、用語規范。1.2 論文內容包括:選題的背景、依據及意義;文獻及相關研究綜述、研究及設計方案、試驗方法、裝置和試驗結果;理論的證明、分析和結論;重要的計算、數據、圖表、曲線及相關分析;必要的附錄、相關的參考文獻目錄等。對于合作完成的項目,論文的內容應側重本人的研究工作。論文中有關與指導教師或他人共同研究、試驗的部分以及引用他人研究成果的部分均要明確說明。
第二章 論文的主要結構及裝訂順序學位 論文一般應由11個部分組成,裝訂順序依次為:1封面(中、英文扉頁)2論文獨創性聲明和論文知識產權權屬聲明3中文摘要4英文摘要5目錄6圖表清單及主要符號表(根據具體情況可省略)7主體部分(包括緒論、正文、結論等部分)8參考文獻9附錄10攻讀學位期間取得的研究成果11致謝
第三章 論文格式規范 3.1 論文的文字及書寫3.1.1 論文的文字研究生學位論文一般用中文撰寫,采用國家正式公布實施的簡化漢字和法定的計量單位。也可以用英文撰寫,但須同時提交用中文撰寫的詳細摘要。(1)來華留學生學位論文的目錄、主體部分和致謝等可用英文撰寫;但封面、獨創性聲明和權屬聲明應用中文撰寫,碩士生須同時提交3000字左右的中文詳細摘要,博士生須同時提交5000字左右的中文詳細摘要。(2)外語專業的學位論文的目錄、主體部分和致謝等應用所學專業相應的語言撰寫;但封面、獨創性聲明和權屬聲明應用中文撰寫,摘要應使用中文和所學專業相應的語言對照撰寫。3.1.2 論文的書寫學位論文一律采用A4(70g)幅面白色紙張,封面、封底采用白色布紋紙張,中、英文扉頁、獨創性聲明和使用授權書采用單面印刷,從中文摘要開始采用雙面印刷。3.1.3 字體和字號章標題:三號黑體居中節標題:四號黑體居左條標題:小四號黑體居左主體部分:小四號宋體頁碼:五號宋體數字和字母: Times New Roman3.2 論文頁面設置3.2.1 頁邊距及行距學位論文的上邊距:25mm;下邊距:25mm;左邊距:30mm;右邊距:20mm。章、節、條三級標題為單倍行距,段前、段后各設為0.5行(即前后各空0.5行)。主體部分為1.5倍行距,段前、段后無空行(即空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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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市場經濟的運作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之上的,正是從這一點上講,我們說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因此,對好的信用行為進行扶持和鼓勵,使其更好地發展,而對不講信用的行為要進行打擊、抑制,從而以法治的手段逐步建立起一個誠信、可靠、負責任的信用社會。
一、筆者認為,在當前解決市場信用缺失問題的最迫切最直接有效也是最根本的辦法是法律手段的有效構筑以及構筑之后的切實實施。從西方市場經濟發展已有的實踐經驗來看,我們必須認同“市場經濟既是法治經濟,也是道德經濟”的說法,這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所借鑒的一個基本思路。
對市場經濟條件下人性的具體審視從人的本質是社會關系的總和的基本理論出發,我們當然承認人性是一個多維的結構,因為我們的現實人性所處的社會關系是多維的。以這一理解來看,從經濟關系出發對人作“經濟人”的設定和從道德關系出發對人作“道德人”的設定無疑都是合理的。必須指出的是,從來沒有抽象的人性,一旦我們具體以市場經濟的現實關系來審視人性,那么一個不容置疑的事實就是,“經濟人”的角色是被市場經濟關系所首先預置的。也就是說,相比于“道德人”而言,“經濟人”更體現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人性之本質。我們認為,在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對生產經營主體作過多的利他主義的道德教化是缺乏現實根基的,我們所要做的僅僅是,讓市場活動主體這種追求個人利益的行為不犯規。而這正是靠法律的段來完成的。法能夠以自己強制性和威懾力實行對“經濟人”行為的有效規范。道德的良知與覺悟在以謀利為天性的市場行為中往往顯得乏力,或者我們至少可以說,它缺乏普通的約束力。因此,我們強調對市場行為的法治約束。這可以說是我們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必須擁有的一個基本的法哲學理念。
我們今天所或缺的正是一種法治理念。只要我們透過市場信用缺失的諸多表象,就可以發現,從本質上講,我們的確太缺乏維護市場信用的法治理念了。因此,在國民教育中盡快確立這樣一種規范和限制人性的法治理念是我們解決市場信用失卻的認知前提。
二、建構整體互動的法規體系以履行
市場信用。從當前市場經濟實踐中凸現出來的問題看,要重建良好的市場信用,除了普遍確立限制人性的法治理念外,還需要一個充分體現這一理念的具體的比較完整的法規體系的互動組合。這個完整的互動的法規體系要具體地確立,主要涉及如下幾方面內容:
第一、必須進一步完善規范市場規制定者的法規。可以肯定地說,政府是市場規則的主要制定者,市場規則制定者的行為本身需要嚴格規范。政府組織,政府行為,政府工作程序等都需要法治化。在完整的市場經濟國家里,這方面的法規大致包括中央政府組織法、地方自治法、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信息公開法、制規基本法、行業協會法等。我們強調這方面法規的完善是重要的,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那樣,當前市場信用的缺失,首先往往表現在政府公信力還存在某些欠缺。而這方面的法規的欠缺對政府行為的信用問題就形不成制約。于是,暗箱操作、朝令夕改成為一些地方政府的家常便飯,有些地方政府的地方保護主義甚至直接加劇了信用缺失的局面。
第二、要進一步完善規范市場主體資格的法規。市場經濟活動的法律主體是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的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和獨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在這方面需要加強和完善的法律有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獨資企業法、合作社法、中小企業促進法等。
第三、必須進一步完善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法規。我們要制定和完善合同法、物權法、債權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動產擔保交易法、房地產交易法、期貨交易等。在當前尤其需要在市場法規中應當引入產品責任保險機制,充分發揮保險機制在防假打假中的作用。在這方面,國外的一些做法是很值得我們借鑒的。譬如在挪威等國家,藥品的生產者從法規上就規定必須強行加入藥品責任協會,投保藥品責任險。而且,這一要求同樣適用于藥品的進口者。政府通過頒布法規,規定對某種進口藥品的保險,或作出對進口的特別規定。也就意味著,從事銷售藥品的生產者和進口者,為了能從事這種生產與進El活動,必須依法加入藥品生產者和進口者協會。這一要求還適用于由于其開發藥品的工作而有義務規定投保的其他人。
全面落實了“三項整治”工作和“三次集中整治”工作。全年共開展以“三項整治”工作為重點的各類市場專項整治工作16次,其中組織食品安全及節日食品安全專項整治6次,組織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專項整治2次,組織開展虛假違法廣告專項整治工作3次,省局“三項整治”督查組在對我局“三項整治”工作進行檢查后,對此項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開展了鹽業市場專項檢查,切實整頓規范了鹽業市場秩序;對流通領域的成品油進行了質量監管,對全縣的成品油進行了兩次質量抽檢;組織開展了“紅盾護農”農資打假專項行動;加強了蠶繭市場管理,進一步規范了蠶繭市場秩序;對全縣鐵路沿錢廢舊收購站點進行了全面清查,規范了廢舊市場收購秩序;對轄區煤礦、非煤礦山、旅游景點、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戶進行了安全生產大檢查,消除了部分安全隱患;對新進駐我縣的5家保險企業進行了監管,規范了經營行為;全年共辦理違法違章經濟案件6件,其中兩件免予經濟處罰;開展了服務消費領域監管調研工作,形成了“完善食品安全監管機制,構建和諧社會的調研論文”;在食品安全、農資監管領域實行了監管“關口前移”,初步建立了行政執法、企業自律、社會監管“三位一體”的食品安全和農資監管機制;成功地籌辦了漢陰2006年“三月三”商品貿易大會,積累了辦會經驗;積極投入創建衛生縣城的各項工作,全面擔負了分解給我局的各項創衛任務。
二、工作特點
1、工作全面,效率高。在全局率先完成了罰款、規費收入任務,以點帶面地促使了各項工作的順利完成;
2、加強了橫向協作。在搞好自體工作的同時,加強了股室間的協作,增進了信息共享,改變了“各自為陣”的思維及工作方式;,
一、主要工作
全面落實了“三項整治”工作和“三次集中整治”工作。全年共開展以“三項整治”工作為重點的各類市場專項整治工作16次,其中組織食品安全及節日食品安全專項整治6次,組織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專項整治2次,組織開展虛假違法廣告專項整治工作3次,省局“三項整治”督查組在對我局“三項整治”工作進行檢查后,對此項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開展了鹽業市場專項檢查,切實整頓規范了鹽業市場秩序;對流通領域的成品油進行了質量監管,對全縣的成品油進行了兩次質量抽檢;組織開展了“紅盾護農”農資打假專項行動;加強了蠶繭市場管理,進一步規范了蠶繭市場秩序;對全縣鐵路沿錢廢舊收購站點進行了全面清查,規范了廢舊市場收購秩序;對轄區煤礦、非煤礦山、旅游景點、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戶進行了安全生產大檢查,消除了部分安全隱患;對新進駐我縣的5家保險企業進行了監管,規范了經營行為;全年共辦理違法違章經濟案件6件,其中兩件免予經濟處罰;開展了服務消費領域監管調研工作,形成了“完善食品安全監管機制,構建和諧社會的調研論文”;在食品安全、農資監管領域實行了監管“關口前移”,初步建立了行政執法、企業自律、社會監管“三位一體”的食品安全和農資監管機制;成功地籌辦了**縣2005年“三月三”商品貿易大會,積累了辦會經驗;積極投入創建衛生縣城的各項工作,全面擔負了分解給我局的各項創衛任務。
二、工作特點
1、工作全面,效率高。在全局率先完成了罰款、規費收入任務,以點帶面地促使了各項工作的順利完成;
2、加強了橫向協作。在搞好自體工作的同時,加強了股室間的協作,增進了信息共享,改變了“各自為陣”的思維及工作方式;
為了記錄商品交易市場發展歷史,展示商品交易市場領域理論研究成果,本刊特設置“人物志•商品交易市場專家系列介紹”欄目,每期向讀者介紹一位系統從事商品交易市場理論研究的專家學者。
任興洲,女,1985年畢業于吉林大學,獲經濟學碩士學位,同年進入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工作?,F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市場經濟研究所所長、研究員,同時兼任中國市場學會副會長、中國物流學會副會長、中國信用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中國價格學會常務理事、中國商業經濟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消費者協會理事等社會職務。
任興洲所長長期以來從事經濟理論與政策的研究。主要研究領域為市場體系建設、市場規則的建立與完善、商品流通產業發展和流通體制改革、服務業發展、價格理論與政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住房改革與政策以及會展經濟等方面。
自1994年以來,她先后主持和參與了《中國價格改革對價格總水平影響分析》、《加入WTO對中國分銷業的影響與相關對策研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研究》、《“十一五”期間完善市場體系的政策思路》、《“十一五”時期內貿流通專項規劃研究》、《“十一五”商品市場體系發展規劃》等研究課題;主編和參加撰寫了《中國市場發展報告》、《商品分銷網絡-走向成功的金鑰匙》、《中國價格改革透視》、《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基本框架綜合評價》、《近代國際經濟要覽》等著作;發表了《中國批發市場的發展與統一市場的建立》、《促進商品批發交易市場規范化發展的政策建議》、《中日流通業對外開放的比較研究》、《中國市場化進程》、《入世對中國市場體系建設的影響及對策研究》、《商品的社會化配送與物流服務》等二百余篇論文。
任興洲長期致力于中國商品批發交易市場的理論、政策和實證研究,提出了商品批發交易市場形成的體制和制度性原因。她認為,商品批發交易市場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產物,是適應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和產業組織結構狀況的流通組織形式,是與現階段居民消費水平相適應的流通方式。她還對專業市場進行了具體劃分和分析,研究了不同類型專業市場的發展趨勢和政策建議。她認為,二十多年來,批發交易市場在不斷進行調整、提升和創新,并在擴大商品流通、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引領產業集聚、升級、吸納就業和增加稅收等方面做出了貢獻?!笆濉币詠?,在經濟快速增長、工業化、城市化加速推進以及流通方式發生重要變革的大背景下,商品交易市場出現了一些新動向和新趨勢,顯示出批發交易市場未來的發展走向,她建議應通過相關政策,引導商品交易市場按其自身的規律規范地發展。
成功開拓海外市場
國內具有一定規模的專業小批量板廠較少,崇達技術是國內小批量板行業的領先者。
根據NTI的2012年-2015年全球PCB百強企業排行榜,公司在全球PCB企業中的排名分別為第74名、第65名、第62名、第52名。公司分別獲得2012年(第25屆)、2013年(第26屆)、2014年(第27屆)和2015年(第28屆)中國電子元器件百強企業第35名、31名、28名和19名。
2013年-2015年及 2016年1-3月,公司營業收入分別為124576萬元、159086萬元、175694萬元和48021萬元;凈利潤分別為11970萬元、27353萬元、30088萬元和8510萬元。均實現了持續較快增長。
公司在滿足客戶多樣化需求、快速交貨方面,形成了獨特、有效的服務模式和柔性化生產模式。2013年-2015年及2016年1-3月,公司客戶數量分別為632個、768個、938個和800個,平均單個訂單金額分別為1.03萬元、1.19萬元、1.19萬元和1.18萬元,與公司小批量業務定位相符。同期的訂單數量、均單面積和平均日處理訂單數均穩步增長。由于提供的產品個性化程度較高,公司對下游客戶的議價能力較強,具有較高的毛利率水平。
在PCB產業轉移的背景下,公司成功開拓了海外市場,成為了眾多PCB著名企業在中國的重要合作伙伴;而在國內,隨著醫療儀器、工業控制、安防電子等存在小批量板需求的下游行業的迅猛發展,公司專業、專注的競爭優勢將在未來得到充分體現。
專注小批量板生產銷售
一、麥氏市場新聞業理論的提出及其要義
麥氏的研究源自其在斯坦福大學所寫的博士論文《經濟和技術因素對地方電視臺新聞產品質量的影響》,該論文1986年動筆,1987年完成。在該論文的基礎上,麥氏增補了部分二手資料,寫成《市場新聞業:公民自行小心》一書,在1994年出版;隨后又在1995年11月出版的《傳播理論》上發表《新聞生產的市場模式》一文,論文略去了《市場新聞業:公民自行小心》一書中的個案材料,以純理論探討的形式呈現,也宣告了其理論的基本定型。
理解麥氏的市場新聞業理論有兩個關鍵:一是市場新聞業的概念,二是商業化新聞生產模式。
早在19世紀中后期,隨著便士報的產生,美國的新聞業就已開始市場化生存的旅程,市場理念與新聞理念的沖突自此如影相隨。其后,新聞專業理念的形成和職業道德守則的確立,尤其是編輯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在一定程度上使事業化與商業化的矛盾得以緩和。然而,到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美國新聞業發生重大變化:“隨著報紙、電視臺乃至全國電視網被家族企業賣給了華爾街的投資者,越來越多的新聞由那些股份制大企業所生產,其股票持有者尋求回報的最大化。新聞部門也開始出現有MBA頭銜的管理者的意向,而不是那些‘綠眼影人’的理念。讀者和觀眾成了‘消費者’,新聞成了‘產品’,傳播領域或曰信號領域成了‘市場’。”①針對此種變化,麥氏提出了市場新聞業的概念。那么,麥氏筆下的市場新聞業與便士報以來的市場化運作的新聞業有何不同呢?一是媒體所有權的變更——由家族企業變成了在華爾街上市的股份制大企業,投資人尋求投資回報的最大化。二是“國家”與“教堂”之間的圍墻已經坍塌——編營分離的制度遭到破壞,持市場營銷理念的管理者開始主導新聞生產。
麥氏以微觀經濟學的社會交易理論透視市場新聞業的新聞生產,提出了一個美國民主市場社會情境下的商業化新聞生產模式。麥氏指出,市場化運作、依靠廣告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新聞媒體必須在投資者、廣告商、消息來源、消費者四個市場上與其他媒介企業展開競爭,以獲取必備的資源。
在商業化新聞生產中同時存在著四種交易:一是投資者與媒介企業之間的交易。投資者拿出資金和政策以獲取利潤與影響,作為媒介企業結構的一部分,投資人在新聞生產過程中發揮著最大的影響力。二是廣告商與媒介企業之間的交易。廣告商向媒介企業支付金錢(廣告費),以獲取潛在消費者對其產品(服務)的注意。作為媒介企業的主要收入來源,廣告商對新聞生產發揮的影響力僅次于投資者。三是消息來源與媒介企業之間的交易。消息來源向媒介企業提供新聞生產所需的素材,借助媒介報道獲取媒體曝光,或傳播其理念。四是新聞消費者與媒介企業的交易。新聞消費者付出注意力,或訂閱費,以獲取信息。消費者在新聞生產中發揮的影響力最小。
置身于新聞部門的新聞工作者按照媒介企業自身的組織文化行事,這種組織文化來源于兩套不同的規范——新聞規范和市場規范。新聞規范立足于通過客觀公正的報道,來保障公民的知情權,不考慮達成目標所需要的人力物力成本;市場規范則追求媒介企業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以盡可能低的成本生產出能吸引最多廣告商感興趣的受眾的內容。
麥氏宣稱:盡管新聞規范和市場規范并非完全不相容,但二者在實踐中時常發生沖突,且一旦二者發生沖突時,市場規范往往戰勝新聞規范成為主導新聞生產的邏輯。1994年麥氏出版《市場新聞業:公民自行小心》一書時,認為新聞就是這兩種規范互相受協下的產品。1995年,他在《新聞生產的市場模式》一文中,對原有的觀點進行了修訂——斷言經濟理性已取代社會責任成為媒介常規的基礎。②
二、后續研究者對麥氏理論的質疑
自麥氏的市場新聞業理論提出后,市場邏輯對新聞生產的影響、為市場服務與為公眾服務能否協調等問題已成為美國新聞學研究中的顯著議題。然而,本領域一些后續研究者的發現卻并未對麥氏的結論形成有效支持,反而對其構成了質疑。
1992年,安德伍德(Underwood)等人對美國西部沿海12家報社的新聞采編人員展開調查,其所探討的問題是:在市場新聞業浪潮席卷美國各大媒體的背景下,報紙的編輯方針與新聞生產管理發生了何種變化?其對新聞產品的質量帶來了何種影響?調查結果顯示:報紙確實變得更加讀者導向與市場導向了。不過,受訪者同時認為,他們的報紙依然強調傳統的新聞價值觀。略占多數的受訪者聲稱,在更加重視市場效益的情況下,報紙的新聞產品質量較之以前卻提高了。據此,研究者給出如下結論:報業發生的變化是復雜的。報紙正通過更強調消費者導向的新聞業來贏得市場,不過同時也力圖維護了傳統的新聞價值觀——那些新聞工作者所珍視的專業社區自治及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理念。③
市場驅動的媒體是否會優先考慮經濟效益,而將新聞產品的質量的考量置于相對次要的位置?1994年,科爾森(Coulson)就此問題針對報社采編人員展開了調查,結果有47%的受訪者給出了否定的答案,39%的受訪者給出了肯定的回答,14%的受訪者表示不確定。④
對于市場驅動新聞業的一個常見的批評是:受市場驅動的媒體將偏向于 報道娛樂性強的新聞,更少致力于有關公共事務的嚴肅新聞。對此,畢姆(Beam)在1996年通過嚴格的抽樣調查針對美國報業展開研究,來自全美182家報社的406名高級采編人員接受了調查。研究發現,與市場傾向較弱的報紙相比,具有更強市場傾向的報紙反而更加堅守傳統的新聞價值觀,更多地致力于有關嚴肅公共事務的報道,而且更有可能在報道中持對抗性的觀點。⑤
1995年,時任《洛杉磯時報》發行人的馬克·威利斯為了提高報紙的發行量以增加廣告收入,決定采取措施來提高報紙的多樣性,一方面增加少數族裔成員擔任該報采編工作,另一方面開辟專門的版面與欄目提供少數族裔群體感興趣的內容。1998年春至1999年秋季,密蘇里新聞學院的研究者就此項目對該報的76名采編人員進行了深度訪談,讓受訪對象就發行人的動機和此項目的效應進行評估。研究發現,大多數受訪者認為,發行人提高報紙多樣性行為具有雙重動機——既有提高經濟效益,改善報紙經營狀況的考慮,也有改進新聞報道質量的考慮。而且,幾乎所有受訪者都認為,該項行動所帶來的效果是積極的——既改善了報社的經營狀況,也提高了新聞報道的質量。換句話說,他們認為,良好的經營狀況對提高新聞報道質量可以起到積極作用。⑥
這些研究所獲得的結論是一致的:為市場服務與為公眾服務可以并行不悖,在媒體更多地傾向于市場導向的同時,傳統的新聞價值觀并沒有被拋棄,新聞產品的質量也并未降低。盡管這些研究本身有其局限性,但至少提示我們,麥氏的市場驅動新聞業理論及其商業化新聞生產模式的有效性需要重新檢視。
三、麥氏的理論邏輯與實證基礎再審視
先從理論探討部分來看,在麥氏的分析中,新聞消費者的脆弱(consumer vulnerability)是一個至關重要的決定因素。
麥氏指出,要讓市場正常運作,讓“看不見的手”來自發調節各方利益,使交易雙方共同獲利,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交易雙方能夠理性行事,以維護自身利益;二是充分競爭的市場提供了足夠的選擇;三是買方對產品質量有充分的了解。
在與媒介企業展開交易的四個伙伴中,投資者、廣告商、消息來源擁有相應的資源和條件,能夠像媒介企業一樣理性行事。但作為個體的新聞消費者卻不可能做到理性、自利地行事,在市場中擁有的選擇更少,而且,更為重要的是,缺乏判斷產品質量的能力。在市場交易中,脆弱的一方將遭到剝奪。由于四個市場上的結構性失衡,更準確地說,由于消費者的脆弱,媒介企業傾向于按市場規范來組織新聞生產,在滿足投資人、廣告商和消息來源要求的同時,求得自身利益最大化。⑦
在《新聞生產的市場模式》一文中,麥氏用了一個形象的類比來說明投資人、廣告商、消息來源、新聞消費者四方的力量對比及其對新聞生產可能施加的影響。若將四者共同參與商業化新聞生產的過程比作賭場中的一場紙牌游戲,其情形就是這樣的:“投資人作為莊家,制定游戲規則,使游戲能吸引參賽者,負責發牌。牌桌的兩端分別坐著廣告商和消息來源,通常情況下,他們是老練的、甚至是專業的玩家。另一端坐著新聞消費者——盡管不笨卻是賭場中的新手,而且還有兩個不利因素:他們的賭本及能贏的錢都是有限的;發給他們的牌不能每張都看,要隔一次才能看。”⑧
在對新聞消費者進行界定時,麥氏使用的詞是consumers,他的解釋是報紙的讀者或電視的觀眾??梢?,麥氏所言的新聞消費者也即是大眾傳播中的受眾。透過麥氏的論著,我們可以看出麥氏的受眾觀:受眾是一群孤立個體所組成的集合體,作為個體的受眾是非理性的,對媒體傳播的消息缺乏判斷能力和抵抗能力,會做出一致的反應。此類受眾觀讓人自然聯想起柏拉圖的洞穴隱喻和李普曼筆下的幻影般的公眾,進而顯示麥氏在對受眾理性的認識上,與李普曼有著一脈相承的血緣關系。
此種受眾觀無疑是有所偏差的。首先,受眾并非孤立個體所組成的集合體。人是生活在社會中的人,是與他人交往的人,作為個體的受眾(新聞消費者)置身于具體社會環境中并且與他人互動,每一個個體的身上都具有社會性。
其次,受眾在一定程度上是理性的。在麥氏的眼中,受眾是非理性的,其文中有言:“即使是‘有限的理性’,現在看來也是對一個消費者追求自身利益能力的過于樂觀的估計。”⑨在他看來,個體受眾既沒有時間,也沒有相應的資源了解媒介企業及其產品的情況,無法對新聞產品的質量作出正確的評估,因而只能接受控的命運。這種觀點倒是與早期魔彈論中的受眾觀頗為一致,也可跟李普曼和法蘭克福學派的觀點相通,但受眾研究后來所取得的成果早已發現受眾理性的存在。1940年代的大眾傳播效果研究發現了受眾的選擇性,1970年代的“使用與滿足”理論進一步呈現了受眾的能動性,看到了受眾在多媒介的環境中自主的選擇能力、對信息的批判分析能力以及處理和探討能力。當然,受眾的理性與主動性并非絕對的,而是要受到社會結構和媒介結構的制約。
再次,“使用與滿足”研究與文化研究中的“接受分析”從兩個不同的路徑出發,同時發現,對于媒介所提供的信息,受眾并非照單全收,也不會做出一致反應。“使用與滿足”研究發現:“受眾能夠積極控制信息處理的結構,與媒介結構和內容產生互動,由此可能對相同的媒介信息產生不同的解釋和理解”。⑩“接受分析”發現,“受眾按照他們自己的認識和期望,對媒介源所提供的信息的意義進行解碼,雖然這種解碼常常是在某些共同的經驗框架內進行。”(11)麥氏提出,和規范新聞業相比,市場新聞業可能產生的社會效應至少有四種:新聞消費者從新聞中獲知的信息可能減少了;受眾可能會被誤導;新聞來源可能施加更多的操縱力;受眾變得對政治更加冷漠。對于前兩種效應,麥氏采用的是內容分析所獲得的證據,后兩種效應則多來自推測。在討論新聞產品的社會效應這一問題時,麥氏并未針對受眾接收行為展開分析,沒能呈現不同受眾對同一新聞產品的解讀與接收情況,因此也就忽視了受眾對市場新聞業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的抵制能力。
從實證研究部分來看,麥氏的實證研究是圍繞美國四家地方電視臺的新聞生產展開的,他不僅考察了這四家電視臺的新聞生產過程,也通過問卷 調查和內容分析對其新聞產品的質量進行了評估和分析。但其理論探討卻不僅指向美國地方電視臺的新聞生產,而是所有以市場為導向、依靠廣告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媒體的新聞生產。也即是說,麥氏認為,其結論是具有普適性的。
為何選擇地方電視臺新聞部門作為考察對象?麥氏給出的理由是:其一,市場新聞業最早就是在地方電視臺新聞部門確立的。和報業不同,地方電視臺新聞業中沒有傳統新聞理念的束縛,它可以自己創造新的傳統。結果出現了一種新的新聞樣式,它更關注大眾的需要,而不是報業所宣揚的傳統的新聞價值。其二,麥氏堅信,地方電視臺那時已成為美國新聞產業的主導力量。地方電視新聞成長最快,且比全國性電視網新聞或者報紙新聞更受歡迎,但其重要性卻被忽略了,學界對其研究非常不夠。
有批評者指出,麥氏的研究無異于在桶中捕魚,早在研究開始前結論其實就已在預料之中。眾所周知,與報業相比,地方電視新聞業更注重贏利。(12)
就麥氏理論產生的基礎而言,其結論在效度方面具有一定的時空范圍——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美國地方電視臺的新聞生產。麥氏并未對報紙和全國性電視網的商業化新聞生產進行實證考察,則其理論與模式的普適性尚需進一步的檢驗。換句話說,即便是麥氏的理論能夠正確地解釋和預測地方電視臺的商業化新聞生產,但其對報紙、全國性電視網等其他媒體的商業化新聞生產的有效性卻需要進一步檢視,況且前文所提及的眾多針對報業開展的研究也確實與麥氏結論不相吻合。
四、結論與啟示
綜上所述,麥氏首次應用微觀經濟學的社會交易理論透視美國地方電視臺的商業化新聞生產,提出了市場新聞業的概念,并建構了一個美國民主市場社會情境下的商業化新聞生產模式。該模式將商業化新聞生產過程視為媒介企業與投資人、廣告商、新聞來源和消費者進行交易的過程,并將這一過程置入特定的社會環境(文化、法律/法規、科技)中進行考察,既充分地考慮到了內部的各種要素,也顧及到了外部社會環境因素,該模式本身是較為周全也是合適的,對于商業化新聞生產可能出現的一些負面傾向也有很強的解釋力。但是,對于模式內部各種力量的博弈過程及其結果,對于外部社會環境要素如何作用于具體的新聞生產過程,卻還需要進一步的理論探討和實證考察。
審視麥氏的市場新聞業理論,自然使人聯想到當代中國的新聞生產,麥氏的模式對于我們考察當代中國的新聞生產也能提供有益的啟示。但是,對當代中國新聞生產的特定語境先要有清醒的認識。首先,經過30多年的新聞改革,我國的大多數媒體已走上了市場化生存的道路,市場邏輯在新聞生產中開始發揮重要作用。其次,中國有著獨特的傳媒體制,當代中國的新聞生產是有限商業化新聞生產。從所有制的角度來看,中國的媒體乃國有資產。在傳媒管理上,我國實行黨管媒體的制度,媒體必須無條件地完成黨和政府的宣傳任務。再次,中國新聞業尚處于市場化運作的早期階段,不僅市場機制不健全,外部的法律機制與媒體的自律機制也不完備,新聞專業理念尚在形成之中。來自西方的新聞專業理念與中國傳統的“文人辦報”理念相遇,共同塑造著中國新聞人的責任意識和家國情懷。
迄今為止,從整體上看,市場邏輯對中國新聞業的影響是積極的。市場化改革不僅催生出新的媒體品種,改變了傳媒格局,也催生出中國媒體的受眾意識和責任意識,使新聞產品的質量得到了提升。與此同時,市場邏輯的負面效應也開始顯現,虛假報道、有償新聞、低俗之風、不良廣告屢禁不止,成為全民公害。
考察中國的有限商業化新聞生產,需要將其置入到當代中國的獨特語境中,既看到各種社會結構性因素的制約,也承認包括新聞工作者、受眾、廣告商、消息來源等在內的各個行為主體的能動性,以主體間性的視角來考察他們之間的互動,從而真正揭示中國當代有限商業化新聞生產的邏輯,建構本土的原創性理論。
注釋:
①[美]約翰·麥克馬納斯著,張磊譯,《市場新聞業:公民自行小心?》,第11頁,新華出版社2004年10月版。
②[美]約翰·麥克馬納斯著,張磊譯,《市場新聞業:公民自行小心?》,新華出版社2004年10月版。John McManus(1995): A Market-Based Model of News Production, Communication Theory, 5(4): 301-338.
③Underwood, D., & Stamm, K. (1992). Balancing business with journalism:Newsroom policies at 12 west coast papers, Journalism Quarterly, 69(2), 301-317.
④Coulson, D. C. (1994). Impact of ownership on newspaper quality, Journalism Quarterly, 71(2), 403-410.
⑤Beam, R. A. (1998). What it means to be a market-oriented newspaper, NewspaperResearchJournal, 19(3), 2-12.
⑥Gross, R., Curtin, P. &.Cameron, G. (1999). Diversity advances both journalism, business, NewspaperResearchdournal, Spring 2001 v22 i2 p14
⑦[美]約翰·麥克馬納斯著,張磊譯,《市場新聞業:公民自行小心?》,新華出版社2004年10月版。John McManus(1995): A Market-Based Model of News Production, Communication Theory, 5(4):301-338.
⑧John McManus(1995): A Market-Based Model of News Production, Communication Theory, 5(4):321.
⑨[美]約翰·麥克馬納斯著,張磊譯,《市場新聞業:公民自行小心?》,新華出版社2004年10月版,第9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