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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受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具體負責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市建設、規劃、公安、工商、國土資源、行政綜合執法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拆遷。
第七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拆遷申請書;
(二)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三)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五)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六)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第八條拆遷申請書、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應當明確下列事項:
(一)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二)拆遷范圍、拆遷方式、補償方式、拆遷期限;
(三)被拆遷房屋狀況;
(四)預計實行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補償的面積,補償安置資金概算;
(五)安置方式、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及可提供的過渡周轉房數量、標準和地點;
(六)拆遷范圍內按規定應予保留的房屋、綠地及其他設施的保護措施。
第九條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十條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房屋拆遷公告。
房屋拆遷公告應載明建設項目名稱、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拆遷許可證號等事項,并在拆遷范圍內張貼。
第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準予延長拆遷期限的,應當重新拆遷公告。
第十二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實施拆遷。
第十三條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被委托的房屋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四條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五條拆遷公告后,拆遷范圍內的在建工程應當停止建設。拆遷人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六條被拆遷人在拆遷范圍確定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一)未經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改變房屋規劃用地性質的;
(二)改變房屋建筑面積、變更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權益狀況等,未按規定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
(三)未按規定將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批準并辦理變更、備案登記手續。拆遷人應當按照變更、備案登記后的房屋狀況予以補償。
第十七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八條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九條拆遷當事人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生效后,被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遷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交由拆遷人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裁決。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
第二十二條受理裁決申請的機關應當將裁決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織召開裁決聽證會;一方當事人拒不參加聽證的,不影響裁決進行。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己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三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四條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地下人防建筑、教堂、寺廟、文物古跡以及外國駐華領事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房屋拆遷需要遷移樹木、管線及其他設施的,拆遷人應當事先與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產權單位聯系,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按規定存入指定銀行帳戶,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受讓人應當與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金融機構重新簽訂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支付協議。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工作結束后30日內,向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拆遷檔案目錄及相關資料。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臨時建筑剩余批準年限除以臨時建筑批準年限,乘以臨時建筑工程造價計算補償金額。
第二十九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三十條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
(二)搬遷期限、搬遷補助費金額及支付期限;
(三)違約責任及糾紛的解決方法;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三十一條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樓層、位置、戶型、結構、建筑面積;
(二)搬遷期限、搬遷補助費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三)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補助費的計算、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四)安置房屋的交付時間和通知方式;
(五)產權調換差價的結算期限;
(六)違約責任及糾紛的解決方法;
(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三十二條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積、權益狀況等,以房屋權屬證書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為住宅、非住宅共用的,按照住宅、非住宅實際使用的建筑面積分別補償;不能區分的,按住宅和非住宅各占建筑面積50%的標準予以補償。
臨時建筑的建筑面積以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的記載為準。
第三十三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建筑面積(含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樓層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被拆遷房屋安裝的電話、有線電視、煤氣管道等設施,應當按照現行安裝費用予以補償。
對被拆遷人種植樹木、花草、綠地的補償,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示具有相應資質等級和社會信譽良好的拆遷估價機構,供拆遷當事人選擇。
第三十五條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采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等方式。拆遷估價機構確定后,拆遷人應當與估價機構簽訂書面拆遷估價委托合同,并承擔評估費用。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也可以另行委托評估機構評估。拆遷當事人對第二次評估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估會,進行技術鑒定。
第三十六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七條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和設計規范。
拆遷人不得將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出售、出租、抵押或用于清償債務。
第三十八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九條拆遷企業生產用房,拆遷人應當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重建超過補償金額的費用,由被拆遷企業承擔。
第四十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十一條拆遷無產權關系證明、存在產權糾紛或未確定遺產歸屬等產權不明的房屋及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拆遷人應當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被拆遷房屋產權明確或產權人下落查實后,拆遷人應當按照補償安置方案予以補償安置。
第四十二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四十三條房屋拆遷的過渡期限,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確定。過渡期限從拆遷公告公布的拆遷截止日期起計算,建設項目為多層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建設項目為高層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建設工程合理工期。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實際過渡期,自搬遷完畢之日起計算至回遷之日止。
第四十四條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房過渡。不能自行解決周轉房的,由拆遷人解決。
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必須具備水、電等基本生活條件。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第四十五條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房過渡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拆遷人應自逾期之月起,對自行解決周轉房過渡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六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拆遷房屋所發生的搬運、誤工等搬遷補助費。
第四十七條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在產權調換期間因停產、停業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給予補償。
第四十八條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發展計劃等部門按房屋租賃市場價格確定和公布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并適時調整。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拆遷房屋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五十二條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一)補償決定的法規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該條明確規定了申請補償決定的條件、主體,作出補償決定的主體、依據的方案以及補償決定的公告等。其中“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通常指被征收房屋產權有糾紛或暫時不能確定產權人這兩種情況。
(二)補償決定所經程序
目前,國務院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補償決定所經程序并沒有明確規定,結合城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補償決定的作出需經過申請、受理、調查、作出并送達四個程序。
1.補償決定的申請
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屆滿后,被征收人拒絕簽訂補償協議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時,房屋征收部門可向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補償決定。征收部門申請補償決定時需提供以下資料:(1)補償決定申請書;(2)征收決定書、征收公告及申請征收決定的相關資料;(3)評估機構選定情況材料及評估報告;(4)征收補償方案;(5)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明材料;(6)被征收人身份證明;(7)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就被征收房屋補償安置的談話記錄;(8)安置房屋的相關資料;(9)其他與補償決定有關的資料。
2.補償決定的受理
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接到補償決定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房屋征收部門的申請進行審查,對提交的資料齊備的,及時向征收部門送達《補償決定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征收人送達《補償決定申請書》(副本)、《調查通知》、《權利告知書》、《答辯通知書》。對資料不齊的,一次性告知征收部門應補齊的資料。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及時向征收部門送達《不予受理補償決定申請通知書》。
3.調查
市縣級人民政府相關工作人員在調查過程中,需了解被征收房屋的權屬、建筑面積、結構、使用性質等,征收當事人雙方就征收房屋補償的洽談情況,被征收人的補償要求等,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宣傳征收法規政策,引導征收當事人尤其是被征收人依據法規政策洽談被征收房屋的補償事宜。根據調查情況,必要時可向征收當事人發出《舉證通知書》,就其主張的事實提供依據。
4.作出《補償決定》并送達
市縣級人民政府在調查的基礎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的規定,在受理補償決定申請后的30日內作出《補償決定》。《補償決定》應包括以下內容:(1)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的名稱、姓名、地址,被征收房屋的基本狀況等;(2)征收部門陳述的征收補償方案,被征收人的補償要求;(3)調查的事實;(4)適用的法律依據;(5)決定的具體補償內容,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6)告知當事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期限等。
《補償決定》作出后,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送達征收當事人,并留有送達的證據。根據情況,送達可采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補償決定》送達后,市縣級人民政府還應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二、強制執行
(一)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和主體
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的規定,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是:市縣級人民政府送達《補償決定》后,被征收人在60日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未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未搬遷。申請強制執行的主體是作出《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
(二)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法院
一、征收管理體制
(一)縣政府負責對全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縣住房和規劃建設管理局為縣級房屋征收部門,成立縣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指導、檢查全縣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三)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四)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縣監察、發改、公安、財政、國土、審計、環保、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和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五)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在房屋征收部門統一組織下,協助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二、房屋征收與補償程序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或項目建設單位就擬實施房屋征收的項目書面征求縣發改、國土等部門意見,確定該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類項目已經納入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并已按照審批權限及有關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二)房屋征收部門依據有關批準文件和規劃選址意見書(或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附用地紅線圖)確定房屋征收范圍。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改變房屋用途等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在暫停期限內違反上述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房屋征收時不予增加補償費用,仍按原房屋和土地的用途、功能進行征收補償。
(三)縣政府組織監察、國土、住建、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等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由縣住房和規劃建設管理局向有關權利人出具權屬證明。對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和違法建筑,由縣住房和規劃建設管理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被征收人通過協商、投票、隨機選定等方式選擇征收評估機構。
(五)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評估機構等單位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六)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縣政府。
(七)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八)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50%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規定的,縣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九)縣政府公布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
(十)縣政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100戶以上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一)縣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
(十二)縣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十三)依法選定的征收評估機構開展征收評估工作,須出具并送達分戶評估報告。
(十四)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訂立補償協議,并收回被征收房屋產權證書(權屬證明)和土地使用權證書。補償協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訟。
(十五)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十六)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十七)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八)征收工作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門應及時到房屋登記機構和國土資源部門辦理被征收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并交回被征收房屋產權證書(權屬證明)和土地使用權證書。
(十九)安置房建設完成,房屋征收部門為被征收人辦理房屋安置和登記發證等手續。
三、房屋征收與補償標準
(一)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征收住宅房屋,貨幣補償價格不得低于同區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評估價格的90%。
(三)征收房屋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價格均按規定進行評估確定。雙方結清差價后,安置房屋的產權歸被征遷人所有。征收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給予貨幣補償。
(四)用于安置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不得低于國家強制標準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就地回遷的安置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小于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
(五)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且建筑面積低于45平方米的,應按45平方米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或房屋安置。被征收人選擇按原登記面積實行貨幣補償,且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經被征收人申請,縣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六)臨時安置費標準根據被征收住宅房屋同區位同類型房屋的平均房租水平確定,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結合周轉過渡期計發。臨時安置費補助標準為每月10元/平方米。
(七)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被征收人3個月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在周轉過渡期內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費;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房面積應不少于被征收房屋面積。房屋征收部門不得擅自延長周轉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房屋征收部門責任延長周轉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征收人,應當從逾期之月起加1倍支付臨時安置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從逾期之月起支付臨時安置費。
(八)周轉過渡期為房屋征收部門接收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門交付安置房屋之日止。協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就地回遷安置房為多層住宅的,周轉過渡期不得超過18個月,小高層住宅不得超過24個月。易地安置房為多層住宅的,周轉過渡期不得超過12個月。
(九)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根據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用途、區位和效益的不同,結合停產停業期限確定。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生產、倉儲類房屋每月20元/平方米,辦公、公益類房屋每月30元/平方米,商貿、服務類房屋每月40元/平方米。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在過渡期內支付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實行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給予被征收人10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對于征收時實際從事合法生產經營活動的非住宅房屋承租人,應從上述費用中支付3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但房屋所有權人和承租人有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
(十)被征收的住宅房屋用作營業用房的,按住宅補償。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營業至房屋征收決定之日,且房屋所有權證書、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注明的營業地點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門可按實際經營使用的合法面積和批準經營類別,參照上一條標準,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10個月,作為利用住宅營業補助費。
(十一)住宅房屋搬遷費為每戶1000元,需要周轉過渡的,應計算2次搬遷費。非住宅房屋搬遷費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設施,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評估確定的金額給予被征收人貨幣補償。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搬遷或實施司法強制執行的不支付被征遷人搬遷費。
(十二)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并搬家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門給予搬遷獎勵費。獎勵費標準為按被征收房屋有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元,單戶獎勵費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計發。逾期取消搬遷獎勵費。
(十三)因房屋征收造成的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電話移機以及有線電視、管道煤氣、寬帶網、空調、熱水器移裝等費用,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征收時的收費標準予以補償。
(十四)征收房屋的附屬物、樹木補償標準按照《關于調整我市征地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價〔〕4號)執行。
(十五)被征收房屋室內外裝修裝飾及房屋附屬設施補償金額由征收評估機構一并評估,評估金額在分戶估價報告中單列。
四、房屋征收與評估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工作,由依法成立的具有三級(含)以上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承擔。同一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評估機構承擔。
(二)房屋征收部門每年向社會公布業務能力強、社會信譽好、綜合實力強、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供被征收人選擇,但不得限制其它符合條件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參與評估活動。
(三)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將擬征收項目的名稱、范圍、征收評估機構選定方式等相關事項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征收評估機構的期限為15天。
(四)公告的協商期滿后,房屋征收部門可采取逐戶征詢或集中投票方式統計被征收人的協商意見。逐戶征詢或集中投票都應以書面形式進行。
(五)采取逐戶征詢方式統計被征收人意見的,單一評估機構獲得超過5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的可直接確定為該項目征收評估機構。若無任何一家評估機構單獨獲得超過5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則將得票數前3名的評估機構確定為候選評估機構,再通過抽簽或搖號方式在候選評估機構中確定一家為該項目的征收評估機構。
(六)采取集中投票方式統計被征收人意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將集中投票選擇征收評估機構的相關事項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應在規定時間內持房屋權屬證書,按一個被征收人(產權證)一票的原則,到指定地點參與投票,得票最多的評估機構當選為該項目的征收評估機構。逾期不參加投票的被征收人視為自行放棄投票權利。
(七)征收評估機構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征收評估機構名單在征收范圍內公告。同時書面告知被選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并與其簽訂書面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八)采取集中投票、抽簽或搖號等方式確定征收評估機構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邀請公證機關、被征收人代表和有公信力的人員等進行現場監督。
(九)估價人員應當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做好實地查勘記錄,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外觀和內部狀況的影像資料。
實地查勘記錄由實地查勘的估價人員、被征收人和征收部門人員簽字認可。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拍攝影像資料或者被征收人不同意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應當由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并在估價報告中作出相應說明。
(十)房屋征收評估應當選用市場比較法,不具備采用市場比較法條件的,可以選用其他評估方法,但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原因。
(十一)房屋征收部門或被征收人對評估確定的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或上一級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專家委員會的鑒定意見為最終結果。
五、加強對房屋征收工作的監督管理
(一)要建立完善房屋征收與補償制度,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征收補償費用必須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嚴禁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確保征收補償款及時足額發放到被征收人手中。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監督。嚴禁采用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電、供氣和道路中斷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房屋征收與補償完成后的房屋拆除工作,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實施。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規定職責,或者、、的由上級政府或者本級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房地產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依據行政處罰相關規定并處罰款,同時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房屋征收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系到居民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要切實加強領導,明確部門責任。縣住房和規劃建設管理局要加大對征收范圍內違法建設的查處力度;審計部門要加強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監督;監察部門要加強參與征收活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公安部門要對征收活動中出現的違法案件予以查處。有關部門要按照責任分工,密切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舊區改建、改善城市環境和居民居住條件,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加強對文物古跡的保護。在拆遷的安置中應當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第五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或者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計劃、規劃、土地、公安、物價、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對城市綜合開發地區和重點工程建設需要拆遷的,可以統一組織實施。對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八條城市房屋拆遷實行委托拆遷或者自行拆遷。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委托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委托拆遷協議,拆遷人按照規定支付委托拆遷費。
拆遷人自行拆遷的,應當經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接受委托拆遷的單位,必須取得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資格管理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接受委托拆遷。
第九條拆遷申請人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向所在地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拆遷立項。申請拆遷立項時應當根據不同項目,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拆遷申請書;
(二)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六)房地產開發經營許可證;
(七)拆遷人的資信證明文件;
(八)委托拆遷協議書;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第十條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拆遷立項申請,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立項的決定。符合立項條件的,發給拆遷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立項決定書,退回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拆遷人必須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拆遷,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拆遷管理費。
第十二條拆遷人申請拆遷時,用于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足額到位,并存入指定的銀行帳戶,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并監督使用。
第十三條拆遷范圍確定后,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知有關部門,在拆遷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安機關辦理的遷入居民戶口或者居民分戶。但因出生、軍人復員轉業退伍、婚姻、大中專畢業、刑滿釋放等確需遷入戶口或者分戶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辦理。
(二)城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的房屋、土地使用權買賣、交換、贈與、租賃、抵押、析產等手續。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的判決、裁決執行的除外。
(三)規劃、建設部門辦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擴建和裝修等批準手續。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的營業執照。
前款規定的事項,其停辦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停辦期限的,拆遷人必須報當地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延長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第十四條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拆遷人、實施拆遷單位、補償安置方式、拆遷范圍、拆遷期限、過渡期限、搬遷期限等情況予以公告。
拆遷公告后,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拆遷人及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五條在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就拆遷補償或者安置等事宜簽訂書面協議。
協議應當明確補償方式、辦法、數額,安置地點、面積,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及違約責任等。
協議簽定后,應當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拆遷當事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者作出裁決。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是批準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裁決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訴訟期間拆遷人已給予被拆遷人補償、安置或者提供周轉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但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除外。
第十七條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或者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搬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作出裁決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八條拆遷人拆除房屋應當在房屋拆除前到當地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拆除登記手續,并于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內辦理房屋注銷登記手續,繳銷原房屋權屬證書。
拆遷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的,必須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在對拆遷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條拆遷人應當及時整理并妥善保管拆遷檔案資料,在完成拆遷后三十日內向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移交拆遷檔案資料并辦理有關手續。
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所有人的拆遷補償,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補償。具體補償方式由拆遷人和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協商確定。
第二十二條拆除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按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區位和原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前款規定制定相應的補償標準。
按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購買的房屋的拆遷補償,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拆除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其補償價款應當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二十四條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實行房屋補償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確定被拆除房屋的補償價款,結合所補償房屋的價值,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結清差價。
補償的房屋包括按照規定提供的經濟適用房和可供被拆遷人選擇的其他商品房,其建設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二十五條被拆除房屋需要評估的,必須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辦理。
評估機構對拆除房屋的評估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二十六條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七條拆除用于非營利的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或者由當地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第二十八條拆除出租的住宅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原租賃關系可以繼續保持,原租賃合同條款應當作相應修改。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拆除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解除租賃合同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承租人進行補助。
第二十九條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所有人具備下列條件的,其房屋應當按照營業用房給予補償:
(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用途欄內標明“營業”或者“生產”等字樣;
(二)取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并有納稅記錄;
(三)房屋所有權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注明的營業、生產的地點、時間相一致。
營業用房的補償辦法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拆除的房屋存在產權、債務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在拆遷公告規定期限內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辦理證據保全手續后,可先行拆除;待糾紛解決后,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或者向當事人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后,方可給予補償。
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告的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按照本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第四章拆遷安置
第三十二條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安置的,應當妥善安置。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常住戶口的公民和在拆遷范圍內具有營業執照或者作為正式辦公地的機關、團體、企業、公司、事業單位。
第三十三條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設地區的要求和建設工程的性質,按照有利于實施城市規劃和城市舊區改建的原則確定。
第三十四條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按照原建筑面積安置。
第三十五條拆除住宅房屋的,按照原建筑面積或者原使用面積進行安置。
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原面積安置住房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解困標準的,可以增加安置面積,并按照規定交納超面積安置費。
第三十六條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遷而遷出的,由拆遷人付給搬家補助費。
第三十七條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與使用人為同一人并實行貨幣補償的,由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自行尋找安置用房,拆遷人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三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第三十八條拆除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按照有關規定安置使用人。
第三十九條拆除出租的非住宅房屋由使用人自行安置。
第四十條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決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費;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費。
第四十一條拆遷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雙方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絕遷往安置用房、騰退周轉房。
第四十二條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日起應當增加臨時安置費。
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日起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費。
第四十三條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付給補助費。
第四十四條臨時安置費、超面積安置費,搬家補助費、停產停業補助費,其具體標準和實施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制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拆遷,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的;
(二)拆遷人擅自改變拆遷范圍和期限的;
(三)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未取得拆遷資格證書的拆遷單位進行拆遷的;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統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工作。
第四條 各級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有關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
(二)審核房屋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公告;
(三)負責房屋拆遷單位(含被委托人)的資格審查;
(四)調解和裁決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爭議。
第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單位,須持有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房屋拆遷單位向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需提交下列資料:
(一)規劃用地許可證和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項目的計劃批準文件;
(三)土地使用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實施委托拆遷的,還須提交委托拆遷合同。
第六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拆遷申請書之日起二十日內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或作出不予發證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一)拆遷居民超過三百戶或臨時過渡安置超過一百戶的;
(二)拆遷房屋自行過渡超過二百戶的;
(三)拆遷房屋涉及外國組織和外國人的。
第八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確定折遷范圍后,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營業登記、房屋改建、擴建、房地產交易等手續,但停辦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拆遷人應在期滿三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請,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暫停期滿或者拆遷人逾期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暫停措施自行解除。
第九條 拆遷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擅自變更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或停止拆遷,確需變更的,應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二)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和安置書面協議;
(三)安置用房應符合《住宅建筑設計規范》的規定;
(四)一般住宅工程的過渡期限不超過二年;
(五)就補拆遷人安置房屋的房號、面積、層次張榜布;
(六)將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權證交原發證部門;
(七)拆遷安置工作完結后,書面報告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
第十條 被拆遷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時搬遷,不得借故拖延阻礙建設施工;
(二)如實提供家庭常住人口和出具房屋及其設施的合法產權證件或使用證件;
(三)自拆遷公告之日起,不得建筑施工、改變房屋用途或進行房地產交易;
(四)與拆遷人簽訂補償和安置協議;
(五)按期進戶并及時騰退周轉房。
第十一條 拆遷私有房屋作價補償的金額按下列規定補償給房屋產權所有人;
(一)被拆遷人要求保留產權的,拆遷人可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用新建房屋或者其他房屋互換產權,按照互換房屋面積、質量差異結算差額價款。
(二)被拆遷人不保留產權,要求用公房安置的,按所拆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原則給予補償;不要求用公房安置的,除合理補償外,可理給房屋所有權人不超過補償金額百分之五十的獎勵。
第十二條 拆除公有房屋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單位自管住房以產權調換的形式補償,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與建筑造價結算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標準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部分,按重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二)房管部門管理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調換安置房屋擴大面積或提高結構質量所增加的費用不另行結算。
(三)政府代管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也可以按重置價格補償,補償金額由代管部門代管,并保存被拆遷房屋的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引起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付給房屋使用人補助費。補助標準以拆遷時被拆遷人在職人數月工資額為基數,補助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月。
第十四條 拆遷安置應以拆遷時的戶口人數為準。一房內多戶簿的,屬同輩兩對以上(含兩對)夫妻者分戶安置;不同輩者,按一戶安置;空掛戶口的,不予以安置。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也予安置:
(一)原有常住戶口的現役軍人(不含外地結婚定居);
(二)夫妻一方支援省外、國外工作的;
(三)戶口在學校的學生或在本地單位的職工;
(四)出國留學生在簽證期內的(不含國外定居);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應予安置的。
第十五條 對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按下列標準安置:
(一)就地安置的,以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原居住面積或使用面積加輔助面積為安置標準。
(二)從區位好的地段遷放區位差的地段,或被拆遷人主動要求到區位差的地段安置的,增加的安置面積原則上不超過應安置面積的百分之三十和百分之五十。
為鼓勵被拆遷人愿搬拆,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安置標準。
第十六條 補拆遷私房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屬兩人的按下列規定安置:
(一)所有人不保留產權,部分出租、部分自住的,應按實際情況對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別安置;全部出租的,應安置使用人,對所有人進行作價補償,不再安置。
(二)所有人要求保留部分產權的,安保留產權部分的面積互換房屋,對放棄產權部分予以估價補償,安置房屋使用人。
第十七條 補拆除房屋使用人實際安置的房屋面積超過應安置面積的部分,由使用人繳納超面積安置費。住宅房屋按建筑造價計算;非住宅房屋按成本價計算。不交納超面積安置費的,拆遷人可減少其安置面積,使用人自愿放棄或自愿減少安置面積的,拆遷人可適當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為:半年以內增加百分之二十五,半年至一年增加百分之五十,一年以上至二年以內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超過過渡期限三年以上的,由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拆遷人限期予以安置。
第十九條 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可責令其停止拆遷,并對公民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 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對委托人予以警告,責令其停止拆遷,可以對委托人處以5000 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或者擴大和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對拆遷人可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報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注銷其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因拆遷人責任造成的,可以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超過拆遷期限或延長過渡期限六個月以上不足一年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超過拆遷期限或延長過渡期限一年以上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補拆遷人違反搬遷協議,拒絕騰退周轉房的,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退還周轉房,并可從逾期之日起,對公民處以500元以下,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按照本細則收繳的罰款全部上繳財政。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之日起施行。
關于修改《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的決定1997年10月25日人民政府令第98號全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對《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九條修改為:“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房屋抓遷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拆遷的,房屋拆適主管部部門可責令其停止拆遷,并對公民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二、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適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對委托人予以警告,責令其停止拆遷,可以對委托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或者擴大和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對拆適人可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報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注銷其房屋拆遷資格證書?!?/p>
四、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修改為:“超過拆遷期限或延長過渡期限六個月以上不足一年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p>
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修改為:“超過拆遷期限或延長過渡期限一年以上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p>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市建設規劃順利實施,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護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均適用本條例。
在城市規劃區內拆遷建設需占用集體土地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條 拆遷人必須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區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設區的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授權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拆遷房屋,必須向當地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批準方可拆遷。
房屋拆遷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改變經批準的拆遷范圍和規定的期限;確需改變的,須經批準。
第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申請拆遷房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資金、技術、管理能力的證明文件;
(二)經批準的建設項目計劃;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土地使用批準文件;
(五)房屋拆遷計劃、安置補償方案;
(六)拆遷申請書。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自收到上述文件和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準予拆遷的,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不準予拆遷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成片房地產綜合開發或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由人民政府組織統一拆遷;非成片改建的,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者委托拆遷。
委托拆遷的,必須委托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
各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九條 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設區的市、旗縣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向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人拆遷公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安置和補償工作。
自拆遷公告之日起,被拆遷人不準在拆遷范圍內新建、擴建、翻建、改建房屋及附屬物、改變房屋用途,有關部門停止辦理房屋買賣、交換、分割、出租、抵押、調配等手續。
第十條 自拆遷公告之日起,在拆遷范圍內禁止常住戶口遷入和分戶,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準予辦理入戶手續:
(一)出生嬰兒或者婚嫁入戶的;
(二)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的畢業生和退學、休學以及取消學籍、畢業分配資格的學生遷回入戶的;
(三)未安置住房的軍隊轉業干部、復員退伍軍人遷回入戶的;
(四)出國(境)人員回國的;
(五)離休、退休、退職職工從外地遷回的;
(六)歸國華僑,香港、澳門、臺灣同胞遷回直系親屬處定居的;
(七)被撤銷宣告失蹤、死亡判決的人員返回的;
(八)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教、少教人員遷回的;
(九)在停止辦理居民常住戶口遷入前,已辦理完房屋買賣、交換、分割、贈與、調配等手續,尚未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的。
第十一條 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必須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書面協議。
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訂明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人口、安置地點、安置用房的面積、樓層、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雙方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履行,并送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經協商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進行調解或者裁決。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拆遷人對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裁決的執行。
第十四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或者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作出裁決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設區的市、旗縣級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仍拒絕拆遷的,由設區的市、旗縣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五條 辦理拆遷軍事設施、文物古跡、教堂、寺廟、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街區及紀念建筑、領事館房屋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檢查和監督,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檢查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經培訓考核合格后發給執法證書,依法持證檢查。
第十七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拆遷人或者被委托的拆遷單位應當及時整理并妥善保管拆遷檔案資料,自完成拆遷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送交拆遷檔案資料。并將所拆房屋的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送原發證機關注銷。
第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交納房屋拆遷管理費,具體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制定。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十九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給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雖未規定期限但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建筑,或者拆遷公告后被拆遷人對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改建、擴建部分和房屋裝飾,不予補償。
第二十條 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一條 拆除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使用性質、規模,根據規劃要求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由被拆遷人建造。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適當作價補償。
第二十二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非住宅用房,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三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作價補償的,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四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住宅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且該戶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當地城鎮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標準以內的或者超過原建筑面積五平方米以內的,按照所安置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超過原建筑面積的其余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五條 以作價補償形式拆遷私有房屋及附屬物,要求用公房安置的,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不要求用公房安置的,除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外,再給予應補償金額百分之五十的補償。
第二十六條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而引起原租賃合同條款變動的,作相應修改。對承租人作了安置的,也可以作價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設區的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八條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權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二十九條 拆遷人必須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給予安置。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被拆除房屋內居住并具有常住戶口的公民或者在被拆除的正式房屋內辦公、生產、營業的機關、團體、事業、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因入托、入學戶口報在拆遷范圍內親屬家,父母在本市有住房的,不予安置。
安置用房不能一次性解決的,可用周轉用房過渡或者由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臨時過渡。過渡期限和過渡方式應當在協議中明確。
第三十條 在拆遷范圍內的下列人員,雖不是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但也應當予以安置:
(一)應征入伍的現役軍人,已在外地結婚的除外;
(二)夫婦一方在外地工作或者住集體宿舍的;
(三)出國留學在簽證期內的(包括自費留學,不包括在國外定居的);
(四)因入托、入學,常住戶口遷出的。
第三十一條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以一個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屋承租憑證為一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分戶安置:
(一)二對以上夫婦同住一處、生活不便、要求分戶,并在符合規定安置建筑面積以內的;
(二)拆遷公告前已分列常住戶口的。
第三十二條 在被拆除住宅房屋的原址建造非住宅房屋的,對房屋使用人應當易地一次性安置;建造住宅房屋的,對房屋使用人應當原地安置,經房屋使用人同意,也可以異地安置。原地安置的,應當簽訂過渡協議。
第三十三條 拆除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積予以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積低于當地平均水平的,可以按照不低于當地平均水平的面積予以安置,新增加面積的費用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
新增加面積的費用,可由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或者其所在單位負擔;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為社會救濟戶的,由設區的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證明,報設區的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后,可免繳或者減繳。
第三十四條 拆除住宅房屋,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到區位差的地段的,從樓層好的遷至樓層差的,可適當增加安置面積或者經濟補償。
第三十五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積安置。
被拆遷房屋店宅合一的,按照下列規定安置:
(一)要求安置營業用房的,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積和規劃要求安置;
(二)要求安置住宅的,按照本條例安置住宅房屋的規定安置;
(三)要求店宅分別安置的,營業用房按照原房屋營業建筑面積安置;住宅用房按照原房屋住宅建筑面積安置。
安置用房建筑面積超過原房屋建筑面積部分,分別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結算辦法結算。
第三十六條 在過渡期內,被拆遷房屋使用人自行過渡的,由拆遷人按月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由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過渡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由被拆遷房屋使用人所在工作單位提供周轉用房過渡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發給其工作單位。
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由設區的市、旗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條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搬遷,屬一次性安置的,由拆遷人發給搬遷補助費;屬臨時過渡的,按照一次性安置標準的二倍發給搬遷補助費。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旗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條 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由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自行過渡或者其單位提供周轉用房過渡逾期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五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半年以上至一年以內的,按照原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由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過渡逾期一年內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九條 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遷往周轉用房生產、營業的,在搬遷期間,由拆遷人按照被拆遷人實有在崗職工發給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在過渡期內無法進行生產或者營業的,由拆遷人依據統計部門的本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額的百分之八十,按照拆除前一個月被拆遷人在冊實有職工人數(含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補助費;并由拆遷人依照被拆遷人上年繳納所得稅的基數的百分之三十給予一次性補償。
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因設備拆裝、搬遷所需要的費用,由拆遷人付給一次性補助費。
第四十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作價補償后,被拆遷人易地重建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下列費用:
(一)因移地重建所需的拆遷等費用;
(二)按照國家或者當地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和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費用;
(三)雙方當事人商定的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費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范圍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和賠償經濟損失;并可對拆遷人處以其所拆房屋及附屬物價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蓪Σ疬w人處以其所拆房屋及附屬物價值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沒收被委托單位的非法所得。
第四十三條 拆遷人違反本條例擅自提高、降低補償安置標準,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超過或者不足補償安置標準費用一至二倍的罰款。
擅自擴大或者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增加或者減少補償安置費用的一至二倍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弄虛作假,給拆遷安置造成損失的,應當取銷其拆遷資格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由于拆遷人違反合同或者協議,造成被拆遷人損失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安置補助費金額的五倍予以補償,仍不足以補償損失的,被拆遷人有權向責任人提出追償,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六條 被拆遷人違反協議,拒絕騰退周轉用房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周轉房,拒不退還的,拆遷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因工作失職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八條 辱罵、毆打或者阻礙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5年11月中旬,于華的兒子于洪峰急匆匆拿著一份法院送來的《應訴通知書》跑了回來。老于看后很是不解:“陳銘生與郝軍之間的借款糾紛,擔保人是陳婧,怎么把我們也扯進來了?”于洪峰也是一臉茫然,不知所措。但提及陳婧這個女人,往事一幕幕浮現在小于的腦海中。
1978年3月,于洪峰出生于武松故里河北清河縣,高中畢業后獨自到上海打拼無果便返回家鄉,開了一家有色金屬加工廠。平日,小于在外跑營銷,父母在家照顧公司。公司雖小收益頗豐,這讓小于成就感十足。
2004年年底,小于經朋友介紹認識了比自己大一歲的女孩陳婧。第一次見面,陳婧善解人意、聰慧過人的印象在小于心里揮之不去。而小于帥氣、內斂的形象也讓陳婧頗有好感。陳家公司的規模要比于家大,但這并沒有讓于洪峰感到自卑和壓力,反而讓他覺得是上天的眷顧才讓他和小陳能有更多的共同語言。兩人交往了半年多,雙方父母便迫不及待地坐在一起商定結婚吉日,但對領證的事卻只字不提。2005年12月,于洪峰和婧在鞭炮聲和親人的祝福聲中,按當地風俗完成了結婚儀式。
“婚”后,陳婧仍在父親的公司管理賬目,小于照舊在外跑自家公司業務,兩人聚少離多。2008年于家可謂喜事連連。生意風生水起,兒子呱呱落地。同年8月,于洪峰和陳婧看準了房地產升值潛力,在縣城繁華地段購買了一套新房。這套四室兩廳160平方米的大房子,算上小房才30多萬。
2012年,新房如期交工?!靶煽凇焙唵窝b修后便喜遷新居。一年后,小于帶著身份證、購房合同等相關證件來到縣房管局把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都登記在自己名下。
兒子有了,房子也有了,貌似美滿的生活卻暗藏狼煙。于洪峰和陳婧常為瑣事吵架,小陳動不動就生氣回娘家住,兩人的感情陡然降溫。
替父擔保,連帶責任殃及于家
曾經的恩愛演變成而今的琴瑟失調,兩個人的內心都很受傷也很痛苦,但誰也不主動提分手,日子就這樣耗著。2013年7月,陳婧的父親陳銘生拿出多年的積蓄又從銀行貸了一部分款,準備上新項目,擴大經營??梢徊糠中略O備運來后,原料上漲,導致預算的經費比實際費用少了200萬元。這個節骨眼上絕不能止步不前!陳銘生頂著壓力找到好友郝軍幫忙。郝軍是當地一家知名企業的老總,資金雄厚。得知陳家的公司陷入資金周轉不開的境地,他拍著胸脯表示:“沒問題,老兄的困難就是我的難處?!?/p>
陳銘生很是感動。幾天后,老陳在一份抵押擔保協議上簽下自己的大名。為保證這筆200萬借款能如期歸還,郝軍又讓老陳找擔保人??衫详愓伊撕脦讉€朋友,均無人愿意為他擔保。萬般無奈,陳銘生想到女兒。陳婧二話沒說,幾乎連內容也沒看,更不懂啥是“連帶責任”,便在擔保人下面簽了大名。一周后,郝軍將200萬元借款如數打進陳家的賬戶。
半年后,市場出現疲軟,這是陳銘生始料未及的。新產品還未上市,原來的貨物已在庫房堆積如山。陳銘生一邊減員增效,一邊把自己經營的硬質合金集團有限公司變更成硬質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用股資調動骨干積極性,但因產品滯銷嚴重,他的企業已無起死回生之力。
債務到期后,郝軍多次上門催債,陳銘生為了緩解催債危機,讓兒媳給郝軍出具了一張30萬元的利息欠據。隨后,老陳與郝軍再次協商,簽下《調解協議》:“2014年11月15日前,陳銘生償還郝軍借款本金200萬及利息30萬。2014年5月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利息按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結清?!边@份協議末尾處的擔保人仍是陳婧。
170多天轉瞬即逝,郝軍因陳銘生仍無力償還200萬本金,依據《調解協議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誰知,老陳的名下早已無任何財產,公司也變成了“空殼”。無奈下,郝軍申請法院執行擔保人陳婧的財產。經查詢,陳婧名下也無可執行的財產,但她的“愛人”于洪峰名下有一套房產。
2015年7月15日,于洪峰在收到法院執行通知的第二天,提出了異議:“房子是我的,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執行!”隨后,清河縣法院作出中止執行裁定書。
郝軍不相信于洪峰的解釋,他調查了解到:2005年12月,陳婧和于洪峰舉辦了婚禮,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陳婧一直居住在這套涉案房子里。于是,拿著證據,他將于洪峰和陳婧同時告上了法庭,請求依法確認位于縣城育才街于洪峰名下的房產屬于二人共同所有。
證據不足,男友名下房產屬共有
2015年12月初,清河縣法院開庭這天,陳婧收到法院傳票后也沒有在法庭露面,但她遞交的答辯狀中亮明了自己觀點:“我這筆債務與于洪峰無關,這套房產不應按兩人共同所有?!?/p>
法庭上,被告和原告圍繞“同居期間于洪峰購買的這套涉案房到底是二人共有財產,還是于洪峰的個人財產?”這一焦點問題展開激辯。
郝軍主張“涉案房是兩被告的共同財產”,他向法庭出示了三份詢問筆錄,顯示該房產是陳婧和于洪峰在同居期間購買的。于洪峰向法院遞交了房屋所有權證書及購房發票等六張書證,證明房屋系自己購買和所有。
合議庭審理后討論認為:于洪峰未提交證據將自己與陳婧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期間的收入區別開來,故無法認定同居期間涉案房產系于家單獨出資購買。依據最高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認定涉案房產為于洪峰與陳婧共同共有。
一審判決后,于華覺得不公:“購買房子時,我跟兒子一起去的。我是為了省去百年以后辦理過戶手續的麻煩,才讓兒子洪峰在購房款上寫他的名字。所以,清河縣法官認定的事實錯誤,適用的法律不準確,我們要上訴?!?/p>
老于找到當初購房的這家房地產公司,開具了一份證明:“于華替兒子于洪峰所交房款,與他人無關?!弊鳛樾伦C據,老于遞交到了法院。然而,邢臺市中級法院審理此案后并沒有支持“這套房子的交房款是由于華實際出資的”主張。主審法官認為:涉案房產系同居期間購買,陳婧和于華都與于洪峰有利害關系,家庭共有的財產難以區分。陳婧系硬質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銘生之女,在同居期間會有一定的積蓄。在于洪峰和陳婧均不能證明陳婧財產的合理去向的情況下,將同居房產認定為共同共有并無不當。
隨后,邢臺市中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6年12月,于洪峰向邢臺市檢察院遞交了抗訴申請書。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官司走到這步,于華父子很無奈,不知道是沒領結婚證惹的禍,還是當初這套房產沒有登記在于華名下的錯兒……
點 評
不明不白的同居關系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信貸發放程序
申請與受理。借款人依據相關規定向信用社提出申請,信用社貸款調查崗對借款人的基本情況及項目運營可行性進行初步調查。對同意受理的申請,借款人填寫書面借款申請書,同時提供借款人基本情況資料和擔保資料。
貸款調查。貸款調查至少由2名貸款調查人員履行盡職調查,內容包括:調查借款主體的情況、借款人及相關關系人的情況、貸款擬投向情況、還款來源情況、貸款擔保情況等。調查結束后,調查人員撰寫盡職調查報告,如實反映調查情況,作出初步評價,交貸款審查崗進行風險評價。
風險評價與審批。信貸審查崗組織實施對貸款的風險評價。包括對借款主體、申請額度和期限、還款來源、貸款擔保的評價等。貸款審查崗對風險評價作出評價結論后,提交貸款審批崗審批。
合同簽訂與管理。經審批同意發放的農戶貸款,與借款人及擔保人協商簽訂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相關信貸合同,同時執行借款合同的面簽制度。個人借款信貸合同按照相關要求進行統一編號,并按合同編號的順序做好登記工作。
發放與支付。信用社統一由農貸會計負責個人貸款的審核認定,由內勤柜員負責個人貸款的發放工作。借款人本人持身份證和借款合同到柜臺辦理貸款支取業務。
貸后管理與回收。信貸人員定期對借款人的履約情況及信用狀況、生產經營項目的運營情況、宏觀經濟變化和市場波動情況、貸款擔保變動情況等內容進行檢查和、分析和管理,直至貸款本息收回。
農戶小額信貸發放情況
目前,敖漢聯社共有31個營業網點,其中25個網點開辦了信貸業務,基層信貸客戶經理97人。鑒于經濟形勢錯綜復雜及信用環境變化,近年來信用社在信貸管理方面對信貸安全性偏好加重。近三年來信貸保證方式變化明顯,抵押貸款占比明顯提高。全旗農村信用社2012~2014年發放貸款分別為173283萬元、185891萬元和243524萬元。
農戶小額信貸投向
2014年,敖漢旗農村信用社累計發放貸款317059萬元,其中累放各類涉農貸款296260萬元,占比93.4%;涉農貸款投放量站全旗80%以上。根據數據顯示,敖漢旗農戶小額資金的60%投向農戶種植業、養殖業等項目。
信貸發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信用社內部存在問題
信貸人員存在問題。一是信貸人員主動營銷意識差,受信貸人員年齡結構、知識結構、技術水平等因素影響,在新形勢下開展信貸營銷的能力存在不足,坐門等客現象普遍存在,目前有大部分信貸需求是通過客戶主動上門或電話溝通方式得以發放,員工主動“送貸上門”營銷的信貸額度較小,競爭意識、生存意識淡薄。二是信貸人員“吃拿卡要”現象不同程度存在。雖然信用社推行了多年的“陽光放貸”政策,并在近兩年開展了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但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吃拿卡要”、“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現象,嚴重影響了農村信用社的聲譽和形象。三是存在信貸員惜貸懼貸現象。一方面,隨著信用社對信貸資產質量要求的提高,以及金融風險防范意識不斷增強,信貸員更加偏好于信貸資產的安全性管理,不愿意冒險,對一些可貸可不貸或者具有一定風險的貸款采取寧可不貸,也不冒風險的做法或力圖減少風險,盡量少貸,一定程度造成申貸農戶獲得的貸款額度不足。另一方面,部分信貸人員放貸思想陳舊,認為農戶信用意識低,又受貸款終身責任追究制的影響,有的信貸人員怕擔風險,缺乏對農戶信用情況的深入調查,放貸款的積極性不高,這給信用社農戶小額貸款的發放工作帶來極大阻力。
信貸產品存在問題。一是貸款期限不合理。目前,部分信貸員還沿襲舊的傳統,對農業生產貸款的約期是“春放秋收冬不貸”,這種狀況不但使得一些農戶對中長期生產項目不敢多投入,而且抑制了農民使用貸款的積極性,同時也不利于信用社的發展。二是貸款手續繁雜,信貸申請、審查、審批、發放等操作環節冗長、信貸檔案資料較多,特別是涉及擔保的,借款人和擔保人有可能三五成群,拖家帶口的情形,且需車接車送,無形中增加了借貸成本。三是貸款利率較民間借貸利率高,敖漢地區民間借貸盛行,利率在1分甚至以下,且借貸手續簡便,甚至口頭借貸即可,而信用社貸款利率高于1分,且手續繁雜,不利于理順地區金融服務。
服務模式存在問題。一是評級授信不嚴格。信貸人員在評級授信過程中,存在為了讓親戚朋友、左鄰右舍能夠貸到款、多貸款,而不認真執行評定標準,人為提高授信額度的情況。并且由于認識上的偏差,部分信貸人員不是按照要求和標準進行評定,而是根據印象、經驗隨意填寫調查報告,給后階段的貸款管理及回收留下極大的風險隱患。二是信息不對稱致使信用風險隱患大。根據對不良貸款情況的摸底情況看,許多不良貸款是由于對客戶的真實信息掌握的不徹底,更新的不及時所導致的,甚至出現借名冒名貸款,不良貸款的增加,擠占了信用社的可用資金,影響了信貸發展能力。三是信貸人員重復勞動,影響工作效率。由于缺乏對客戶信息的積累,信貸人員履職或輪崗時,對所包片客戶信息需要重新調查。而由于敖漢地區幅員較廣,人口較多,有的村組距信用社的網點達四十幾里,信貸人員每人擔負著2-3個自然村的信貸服務工作,因此工作量較大,不能做到快速、及時地為農戶提供金融服務。
信用社外部存在問題
民間借貸盛行。調查中發現,敖漢旗不同于區自治內其他地區,也不同于赤峰市內各旗縣,民間借貸市場較為活躍。這里提到的民間借貸是指狹義上的民間借貸,即公民之間依照約定進行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在敖漢地區,往往由于個人家庭暫時資金周轉需求,不向金融機構借貸周轉,而是在親戚、朋友、鄰里間進行資金周轉,甚至一度有“沒有信用的人”或“借不到錢的人”才去金融機構借貸的說法,同時由于利率較低、手續簡便而較為盛行。例如豐收鄉三家村,共有400戶、1860口人,今年5月末在信用社借款的有27戶,占比6.75%,而有過民間借貸周轉經歷的農戶達60%以上。參與民間借貸的有以下幾種類型:一是用款時間短,可能今天借明天就能還,屬于臨時周轉。二是借款金額小,三五百、一兩千,興師動眾去信用社借款不劃算。三是“有門子”的人,親戚朋友、左鄰右舍有閑錢,能夠借到錢的人。四是講信用的人,即使借款金額較高,但由于長期生活交往中建立了較好的信用,也能借到款。民間借貸的盛行,要求信用社在信貸手續和貸款利率等方面做出突破。
信用環境惡化。調查中發現,一方面由于過去客戶風險意識普遍淡薄,部分貸戶將貸款借出后轉借他人現象存在,導致在催收貸款過程中相互推諉,轉移有效資產,即使有還款能力也存在觀望心理,惡意破壞和信用社之間的信用關系,導致部分到期貸款不能按期間收回。另一方面,存在部分貸戶受信用環境中不良因素的影響,相互攀比不講信譽,存在逃廢金融債務行為。以四家子信用社為例,2008年為化解易燃易爆安全隱患,政府強制關停了四家子鎮全部煙花爆竹企業,部分企業主及投資人員失去收入來源,無法按期償還信用社貸款本息。部分有償還能力的貸戶存在觀望心理,相互攀比不講信譽,惡意逃廢金融債務。截至5月末,四家子信用社不良貸款余額2523萬元,其中屬于煙花爆竹類不良貸款達1000余萬元,占比39%。作為地方骨干金融企業,配合政府做好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既能夠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同時又能為信用社發展帶來實實在在的效益。
同業競爭加劇。目前,信用社的主要收入來源是存貸款利差,可以說信貸市場是信用社發展的動力源,但農村市場新的進入者正加速搶占農村信貸市場。敖漢旗內金融市場活躍,截止目前敖漢旗內包括工行、農行、中行、建行、包商銀行、郵儲銀行、村鎮銀行、信用社共8家金融機構、63個金融網點,小貸公司4家、融資性擔保公司2家。至2014年全旗各家金融機構貸款余額45.49億元,同比增長28.07%,小貸公司發放支農貸款2.49億元,鑫橋、吉敖兩家擔保公司發放擔保貸款0.45億元,信用社2014年貸款余額24.35億元。多家金融機構競爭的格局已經形成,信用社獨占農村市場的局面已經一去不返。同時互聯網金融迅速發展,對信用社的信貸經營形成潛在的沖擊。網貸公司使客戶突破了時間和網點限制,雖然短時間內不會對信用社造成致命沖擊,但從長期來看利用互聯網開展信貸投放必然成為主流。信用社是以農牧戶為主要服務對象的金融機構,一旦失去農村市場,那么信用社的生存發展都無從談起,所以當前信用社必須最大限度占有市場信息,搶占市場份額。
敖漢旗農村信用社富民信用工程開展情況
敖漢聯社開展的富民信用工程,是將“農戶電子信用信息系統”與自治區聯社研發的“富民一卡通”循環貸有機結合起來。此項工程集農戶信用信息收集存儲、信用評級等多種功能于一體,能夠為有效解決當前農村信用社信貸發放過程中存在的內外部問題提供一攬子解決方案。敖漢聯社計劃到2016年末,在全旗范圍內評定信用戶7萬個,信用村23個,信用鄉(鎮)5個。同時實現建檔覆蓋率和授信覆蓋率兩個100%目標,從根本上解決貸款兩難問題。
信息準確,授信科學合理
信息采集內容豐富,具體實用。敖漢聯社為信貸人員配備了移動終端設備,采集信息時客戶經理進村入戶采集農戶基本信息,并直接錄入到移動終端設備,直至導入信用社的農戶電子信息系統。目前,采集信息內容共涉及5大類108項,按信息屬性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農戶的財務信息,用以判斷農戶的還款能力;另一類是農戶的其他社會信用信息,如在其他金融機構有無不良信用記錄,是否孝敬父母,鄰里關系是否和睦,等等,用以判斷農戶的信用狀況和還款意愿。
與其它地區不同的是,敖漢聯社富民信用工程電子信息系統不僅采集和收錄普通的、一般的結構化信息(數字化數據,例如信息主體的年齡、出生日期、婚姻狀況,等等),而且還包括復雜的非結構化信息(非數字化數據,例如信息主體的房產照片、口頭聲明,面談錄像,等等)。盡管這增大了信息采集和系統開發的難度,但同時也增加了數據庫的“含金量”,有助于更加全面、直觀、立體的反映信息主體的全貌。
建檔評級標準嚴格,動態調整。敖漢聯社結合實際需求,聘請了第三方科技公司專門研發了農戶信用評級模型,并成功將其嵌入到富民信用工程電子信息系統之中??蛻艚浝韺⒉杉降霓r戶信息導入到富民信用工程電子信息系統后,系統將會自動生成農戶電子信用檔案,并對農戶進行信用評級。同時為及時、動態反映農戶信用狀況,敖漢聯社要求信貸人員對農戶電子信用檔案實行按季更新,并可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以確保信用評級的準確性和實用性。根據農戶的信用檔案,信用社可以及時準確評估農戶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從而提高放貸效率,降低信貸決策風險。 操作簡便,化解借貸難題
富民信用工程搭載“富民一卡通”循環貸,提升了農戶信貸的安全性、便利性和可獲得性,與傳統農戶貸款操作方式相比,“富民一卡通”具有四個方面的革命性優勢:一是簡化辦貸手續。農戶“富民一卡通”貸款采用“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循環授信模式,在授信額度和期限內,持卡人只需憑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到信用社柜臺三五分鐘即可獲得貸款,辦貸款像存、取款一樣手續簡便。二是實行通借通還。“富民一卡通”持卡人可在內蒙古農信系統任意網點辦理借款和還款業務。只要不出自治區,持卡人可就地就近選擇農信社網點辦理借款和還款業務,極大地方便了偏遠地區和經常外出的借貸農牧民。三是降低借貸成本?!案幻褚豢ㄍā辟J款實行“貸時起息、還時止息”,按實際天數計息,提前還款不加罰息,允許借款人自主選擇還款方式,持卡人可以“今天還,明天再借”,最大限度減少持卡人因信貸資金閑置而造成的利息損失,大幅降低農牧民融資成本。四是防范道德風險?!案幻褚豢ㄍā辟J款實行“批量授信”、“柜臺辦貸”和“陽光作業”,等于在信貸人員和借款人之間設置了一道“隔離墻”,徹底阻斷了辦貸過程中各種不正當的利益輸送,解決了“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和“吃拿卡要”問題。
制度配套,切實讓利于民
富民信用工程啟動實施后,敖漢聯社同時推出了農戶“富民一卡通”貸款“二增二優三放寬”的政策,最大限度讓利于民:
“二增”:即增加涉農貸款規模,加大涉農貸款投放力度,確保涉農貸款增量高于上年同期,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增加最高授信額度,基礎授信最高限額由原來的5萬元提高到10萬元,以滿足農戶日益增長的信貸需求。
“二優”:即貸款優先,打破“春放秋收冬不貸”的傳統農戶貸款管理方式和信貸規模限制,單列信貸投放計劃,農戶“富民一卡通”貸款實行常年常態供應,讓簽約農戶隨時都能貸到款。
利率優惠,農戶富民卡貸款,一年期以內月執行利率不超過8‰,低于全市農戶保證擔保貸款平均利率近4厘,其中使用支農再貸款發放的農戶“富民卡”貸款,加點幅度不超過5個百分點。
“三放寬”:即貸款用途放寬,貸款用途不再局限于傳統種養業,農戶建房、購車均可申請辦理富民卡貸款。貸款期限放寬,農戶富民卡貸款最長授信期限為2年,并逐步試點將信用等級為一級的信用戶最長授信期限放寬至3年。擔保條件放寬,農戶富民卡貸款,不限定擔保人身份、人數和擔保品范圍,試行一段時間后,將逐步取消擔保,為農戶發放免擔保的信用貸款。
政企共建,培育誠信體系
敖漢聯社積極協調旗委旗政府、各鄉鎮黨委政府,指導各村兩委班子,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和出臺了一系列褒揚誠信的獎懲措施,大力培育誠信意識。例如:各村組評定低保戶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信用等級高的農戶;被評為誠信個人的農民,免費乘坐旗內公交車;禁止失信者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各類評選表彰活動;取消嚴重失信者村民委員會候選資格,等等。
為發揮農戶評級授信的導向激勵作用,提升農戶誠信意識,對不同信用等級的農戶實行差別化的信貸政策。對存在嚴重不良信用記錄(包括逃廢債、涉黃、涉賭、涉毒、參與組織群體上訪、鬧訪等不良行為)的農戶,納入“黑名單”管理,終身不予授信支持;對信用狀況良好的農戶,適度提高授信額度、延長授信期限、條件成熟后,還將適度降低貸款利率,從而營造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社會風尚。
1998年7月8日,贏嘉公司與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簽訂《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法取得了本市朝陽區東三環南路2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1999年4月26日,贏嘉公司取得了市朝港澳臺國用(1999)字第10020號臨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后于2001年2月5日正式取得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贏嘉公司在該土地上建設“富裕隆大廈”,現更名為“贏嘉中心”。期間,市國土房管局向贏嘉公司分批核發了《北京市外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1999年11月8日,贏嘉公司與中融公司簽訂了《北京市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中融公司預購贏嘉中心B座16-24層房屋。2000年7月25日中融公司與亞運村支行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借款2.1億元,用途為采購鋼材。同日又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抵押人為中融公司,抵押權人為亞運村支行,《抵押物清單》中注明抵押物為富裕隆大廈B座16-24層。
2000年8月23日,中融公司、亞運村支行向市國土房管局申請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提交的申請材料有:《北京市城鎮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中融公司持有的《北京市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抵押當事人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董事會決議及董事會成員名單;亞運村支行持有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單》;付購房款的《證明》。此后,市國土房管局又從該局檔案中調取了土地使用人為贏嘉公司的京房地出讓[合]字[98]第178號《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申請當日,市國土房管局依據《北京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的規定,向亞運村支行出具了《預售商品房抵押登記證明》,并在中融公司所持的《北京市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上加蓋了“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他項權利登記專用章”,注明權利種類為“抵押”。
2001年2月2日,贏嘉中心為嘉華銀行貸款,向市國土房管局了解贏嘉中心房產抵押情況。市國土房管局向贏嘉中心出具了《城鎮房地產抵押意見書》,認定贏嘉中心A座已有2582.24平方米商品房辦理了預售登記手續,可抵押范圍為A座9-17層及B座全部“。2001年3月,贏嘉中心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市國土房管局出具了《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載明抵押范圍為贏嘉中心B座地上24層、地下3層、A座9-17層及相應分攤地下部分”;抵押權人為嘉華銀行。
2002年6月,因中融公司未如期履行還款協議,被亞運村支行申請法院對贏嘉中心B座16—24層房屋進行了查封。贏嘉公司要求北京市國土房管局撤銷為中融公司與亞運村支行辦理的預售商品房合同抵押登記行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經過審查認為,被告未依法審核中融公司、亞運村支行的抵押申請,即作出準予登記的行政行為是無效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判決被告市國土房管局于2000年8月23日對第三人中融公司、工行亞運村支行作出的抵押權登記行政行為無效。被告市國土房管局、第三人中融公司、第三人工行亞運村支行對一審判決不服,依法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過審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二、問題的提出
預售商品房抵押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其中涉及到很多法律問題。結合本案而言,包含這樣幾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中融公司與亞運村支行之間的預售商品房抵押關系,市國土房管局對該抵押行為進行登記行為;贏嘉中心與嘉華銀行之間的商品房抵押貸款關系,市國土房管局對該抵押行為進行登記行為。在這些法律關系中,中融公司與亞運村支行之間的預售商品房抵押效力問題,市國土房管局的登記行為的效力問題是這起行政案件審理的關鍵所在。因為行政審判審查的重點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所以本文的分析主要建立對市國土房管局的登記行為的效力問題分析基礎上。
三、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一)預售商品房抵押的概念、特征和條件
預售商品房抵押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中大量存在。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款的規定,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是指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后,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根據我國傳統的民法理論,抵押的標的物應是現實存在的特定物,抵押人以未來的財產作抵押的,抵押合同無效。從國外一些國家的立法來看,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的作法差異很大。大陸法系國家,例如法國立法允許以未建成的或者待建的建筑物或者附屬物作抵押,而英美法系國家的立法則不允許。在我國,效力層次較高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擔保法》對此均沒有作出規定。近幾年,為了推動房地產市場的不斷發展,緩解房地產市場的資金短缺,加快資金周轉,解決購房人的資金問題,一些省、市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了預售商品房抵押的規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七條規定:“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薄侗本┦蟹康禺a抵押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依法取得所有權或期得權益的房屋(含附屬物)可以依照本法抵押。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款的對預售商品房抵押作出了明確規定。綜觀這些規定,可以看出預售商品房抵押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特征:
1、從抵押標的物來看,預售商品房抵押的標的物尚未形成。這是預售商品房抵押與其他抵押一個非常明顯的區別。一般抵押的標的物在設定抵押時已經存在,并且能夠為抵押人所有或者實際控制。而預售商品房設定抵押時,抵押標的物即商品房仍然處于在建或者待建之中。因此,用于抵押的預售商品房存在一定風險。
2、從購房資金支付來看,購房人已經按照規定支付了首期規定的房價款,然后由銀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購房款。因此,在設定預售商品房抵押時,購房人應該已經先行支付了首期規定的房價款。這里需要明確的是購房人不僅有先行支付購房款行為,而且所支付購房款必須符合規定。
3、從權屬關系來看,抵押人對于預售商品房并不享有所有權。只有當售房人把商品房建成后交付給購房人并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登記手續,才對該商品房享有所有權。因此,預售商品房抵押實質上是一種期待權的抵押。購房人與售房人因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二者之間存在的是一種債權關系,而不是物權關系。
4、從合同屬性來看,預售商品房抵押合同是一種從屬于購房貸款合同的從合同。抵押目的是為了擔保購房人能夠按照約定支付購房貸款。因此,抵押人與抵押權人之間簽訂預售商品房抵押合同是為了擔保抵押人能夠依照合同約定支付購房貸款,而不是其他貸款。如果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因其他貸款而簽訂預售商品房抵押合同,就直接背離了預售商品房抵押的立法宗旨。
為了保障房地產市場的規范運行,保護預售商品房抵押關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規定,以預售商品房設立抵押,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預售商品房抵押的主體合法。在預售商品房抵押關系的當事人中,“抵押人只能是預購人,不能是預售商品房的開發商?!盵2]因此,預售商品房抵押關系抵押人是預購人,不是開發商,抵押權人是依法可以提供預售貸款業務的銀行。當開發商作為抵押關系當事人,即抵押人時,這屬于“在建工程抵押”,而不是預售商品房抵押。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主體是否合法、適格是判斷預售商品房抵押關系能否依法成立的前提條件。
2、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當購房人需要對預售商品房進行抵押時,必須建立在開發商與購房人之間已經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因此,商品房預售必須符合上述規定。在此前提下,商品房預售人與預購人才可以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同時,預售商品房的預售人與預購人之間是否簽訂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也是判斷預售商品房抵押能否成立的基本要件。
3、抵押人貸款符合預售商品房抵押貸款基本要求。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規定,預售商品房貸款抵押必須以購房人已經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后,才能向銀行申請預售商品房抵押貸款。因此,從建設部的規定來看,預售商品房抵押貸款的基本要求是:首先,購房人必須按規定支付首期的房價款,否則,就不可能進入預售商品房貸款抵押程序。當然,購房人按規定支付了首期房價款,應該提供符合財務會計結算要求的付款憑證。因此,以購房人是否按規定先行支付首期房價款是判斷預售商品房抵押能否合法有效成立的標準之一。其次,由貸款銀行支付其余的購房款。也就是說,在購房人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后,其余的購房款由銀行支付。因此,從貸款的提供者來說,是銀行而不是其他單位;從貸款用途來說,是為了支付除購房人首期支付的房價款之外其余的購房款,而不是其他用途。從本案來看,中融公司和亞運村支行雖然簽訂了《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用途為采購鋼材。這顯然與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關于預售商品房抵押貸款用途規定不相符合。
4、必須按規定辦理預售商品房抵押登記。預售商品房抵押屬于房地產抵押,不動產抵押范疇。我國法律對于抵押登記的規定采用兩種方式,即登記生效要件主義和登記對抗主義。對于不動產(例如房地產)采用登記生效要件主義,就是說法律規定需要登記,只有當事人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那么抵押合同才能生效。例如,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同時,《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二)預售商品房抵押登記行為性質
預售商品房抵押雙方當事人,把符合登記要求的材料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由預售商品房抵押登記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的行為,屬于行政行為還是民事行為,長期以來人們對此在認識上存在一定偏差。有一些人認為預售商品房抵押登記行為屬于民事行為,這是對民事行為和行政行為的錯誤理解。預售商品房抵押的雙方當事人,即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對預售商品房進行抵押,這屬于私法關系。抵押行為顯然屬于民事行為。從民法理論來說,民事行為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的行為。因此,從民事主體上說,作為民事行為的雙方當事人應該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法律關系的內容來說,其中涉及到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而不是其他權利。
這種在平等主體之間設立的抵押關系,由于涉及到不動產抵押,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必須由預售商品房抵押登記主管部門進行登記才能完成,因而,登記當然是國家行政主管機關的一種行使行政職權的活動。預售商品房抵押登記行為屬于行政行為。這兩種行為的顯著差異在于行為的主體和內容上不同。從主體上,進行預售商品房抵押登記機關屬于國家行政機關,而不是一般組織。從行使權力方面來說,預售商品房抵押登記機關在登記過程中行使的是行政權力,而不是民事權利。登記機關在登記過程中需要行使審查職責。如果按照有些人的認識,把這種登記行為視為民事行為,顯然不符合民事行為的特性。作為民事主體對于民事權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但是,對于登記行為來說,這種登記審查的權力或者職責,登記機關顯然不能放棄。從國家設立不動產抵押登記目的來看,國家登記主管部門對于不動產抵押進行登記,其目的就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保護抵押關系雙方當事人以及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只有通過國家登記主管部門的登記行為,事實上對該預售商品房抵押行為起到一種公示作用。從抵押登記效力來看,抵押登記具有強制性。換言之,不動產抵押的雙方當事人如果對于不動產抵押不進行登記,那么這種抵押關系就不生效,就不會受到國家法律保護。雖然國家對于當事人是否辦理不動產抵押不進行干預,這屬于私法自治范疇,但是一旦當事人之間辦理了不動產抵押,就應該向國家登記主管部門進行登記,以尋求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私法關系進行保護,對整個社會的交易安全進行保護。當然,由于不動產抵押關系屬于私法關系,行政權對于不動產抵押登記介入的程度,可能較其他行政管理領域行政職權要弱。但是,這并不能否認不動產抵押登記行政行為的性質。因此,預售商品房抵押登記行為屬于行政行為,并且屬于行政確認行為。行政確認行為有利于保護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行政確認行為的本質在于使個人、組織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關系取得法律上的承認。通過行政確認行為,個人、組織才能申請各種需要取得但尚未取得的權利,才能保護各種業已存在或者已經取得的權利。行政確認行為可以使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都得以明確,不致于因含糊不清而發生爭議。同理,作為預售商品房抵押登記行為從性質上說,就是房屋管理部門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預售商品房抵押的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確認行為。雖然在預售商品房抵押登記行為中,作為登記機關往往處于平等主體之間的預售商品房抵押權人和抵押人之外的超然地位,但是登記機關的確認權是根據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而行使的,是國家行政管理權的實現方式之一,而不是基于相對人的委托。并且,由于行政確認行為是對特定法律事實或法律關系是否存在的宣告,而某種法律事實或法律關系是否存在,是由客觀事實和法律決定的。因此,作為預售商品房抵押登記的機關對于預售商品房抵押進行登記的確認行為,沒有自由裁量權,只能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
(三)預售商品房抵押登記行為效力
預購人對于預售商品房享有的是一種期待權(或者期得權)。關于期待權的性質和界定是目前民法學中頗有爭議的問題。期待權就是為權利取得的必要條件和某部分雖已實現,但未全部實現之暫時的權利狀態。對于期待權的性質,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稱期待權為與完整權利“類似的權利”,是“所有權的預備階段”;期待權“與所有權相比并非異質,而是同質之模型?!睋鯘设b先生德說法,期待權“自消極意義言,取得權利之過程尚未完成,權利尚未發生;自積極意義言,權利之取得,雖未完成,但已進入完成之過程,當事人已有所期待”。[3]因此,王澤鑒先生認為期待權跨越物權和債權兩個領域,兼具債權與物權二種因素之特殊權利,系一種“物權”,但其具有債權上之附從性,系一種“債權”,但物權之若干特性。[4]因此,期待權不是完整意義上的物權。期待權是與既得權相對而言的,期待權屬于正在進行還沒有完成的具有物權性質的權利。對于物權來說,物權人對于自己的物享有直接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并且物權是一種絕對權,但是作為期待權的來說,期待權人顯然不能完全行使這些權利。因為期待權人所期待的物還沒有完全形成,只能借助于相對人的協助才能實現。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期待權雖然具有物權性質,并不是物權,僅僅屬于接近于物權的權利,逐漸獲得物權特征的權利,但其本身還不是獨立的物權。期待權也不是典型意義的債權。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債權人的權利實現需要借助于債務人的協助才能實現。期待權作為債權,具有物權的特性。因此,預購人對于預售商品房享有的權利,屬于一種期待權(或者期得權益),這種權利雖然具有物權特性,但本身不是物權。預購人對于預售商品房的權利建立與預售人之間形成的預售合同基礎上。根據合同的相對性,預購人權利的實現需要借助于預售人的協助。由于預售商品房還處于在建或者待建狀態之中,預購人對于預售商品房享有的權利真正實現,需要在商品房建成以后由開發商交付給預購人并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此時預購人的期待權才從債權轉變為物權,期待權也就變成了既得權。因此,在本案中,作為中融公司認為其對預購商品房享有所有權的說法是不成立的。預售商品房抵押也僅僅屬于一種期待權抵押。
我國對不動產實行登記生效要件主義,換言之,對于不動產的交易、抵押等,只有雙方當事人依法辦理登記手續,那么交易或者抵押方為有效。國家設立不動產抵押登記制度具有重要意義。首先,有利于保護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當抵押人不能履行約定義務,抵押權人依照規定可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通過不動產登記機關對抵押事實進行登記可以對抵押人任意處分抵押物的權利進行限制。其次,有利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動產登記作為一種公示手段,主要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登記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經過登記可以向社會宣告不動產已經交易或者抵押的事實,從而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其三,有利于維護社會交易安全。因此,“世界各國幾乎無一例外地規定了對抵押權的取得、設定、喪失或者變更須予以登記的法定程序,這一制度對于維護市場經濟條件下交易的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強化抵押擔保的社會功能,避免糾紛的發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5]因此,我國目前相關法律對于不動產抵押都采取了登記生效要件主義。也就是說,對于不動產抵押,如果向法定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抵押生效;如果沒有辦理登記手續,抵押不生效。不動產抵押登記關系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就是向不動產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因此,預售商品房抵押也應實行抵押登記生效要件主義,也就是說,只有預售商品房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依法辦理登記手續,那么預售商品房抵押才具有法律效力。
不動產抵押登記機關對于不動產抵押登記的審查是采用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這也是長期以來頗有爭議的一個問題。所謂形式審查,就是登記機關僅僅對于需要提供的申請人身份證件、權屬證書等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進行審查,不對這些登記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所謂實質審查就是登記機關不僅需要對申請人是否提供具有法定形式要求的材料進行審查,還要對這些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從我國目前登記機關審查的實際情況來看,經常出現登記機關“往往對申請人提供的身份證件,提供的權屬證書在形式上的真實性都不予審查,不與登記薄原有的記載進行對比,就予以登記,造成許多錯誤登記,甚至為當事人的欺騙提供了方便?!盵6]顯然,登記機關的這種審查實際上已經背離了我國有關不動產抵押登記立法的宗旨,根本發揮不了保護抵押權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的功能。但是,如果對不動產抵押登記采取實質審查似乎也不現實,因為這樣做必然會耗費登記機關巨大的精力,并且使當事人無法如期地完成登記,造成時間上的拖延,登記成本提高,這對于當事人而言也是一種負擔。同時,也會因為登記時間過長,使社會關系處于不確定狀態,影響交易安全。因此,對于不動產抵押登記審查標準的確定事實上涉及公正與效率的問題。如果單純強調審查的效率,很容易犧牲公正;如果單純強調審查的公正,又很犧牲效率。針對這種情況,有學者提出在建立統一的登記機關、統一的登記程序及配備高素質的登記官員后,使用形式審查制度,要求等級機關僅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形式意義的審查,只要手續齊全,就給予登記,但是,如果登記機關發生登記錯誤,就應該賠償責任。當然,如果登記機關登記錯誤,是由于當事人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來騙取登記的,就應該追究當事人的相應法律責任。
(四)預售商品房抵押登記行為的司法審查
貸款抵押權人: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生產需要,向乙方申請貸款作為___資金。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 所有的___(以下簡稱甲方抵押物),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乙方的條件下,由乙方提供 雙方商定的貸款額給甲方。在貸款期限內,甲方擁有抵押物的使用權,在甲方還清貸款本息 前,乙方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為此,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貸款內容
1.貸款總金額:___元整。
2.貸款用途:本貸款只能用于___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貸款進行違 法活動。
3.貸款期限:
在上述貸款總金額下,本貸款可分期、分筆周轉審貸。因此,各期貸款的金額、期限, 由雙方分別商定。從第二期貸款起,必須有雙方及雙方法定代表簽字蓋章的新的抵押貸款合 同,并將其中的一份送交__市公證處公證,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第一期貸款期限為:__個月,即自__年__月_日起,至__年__月_日止。
4.貸款利率:本貸款利率及計息方法,按照中國__銀行的規定執行。
5.貸款的支?。?/p>
各期貸款是一次還是分次提取,由雙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應提前__天通知乙方,并 經乙方的信貸部門審查認可方可使用。
第一期貸款__次提取。
6.貸款的償還
甲方保證在各期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內按期主動還本付息。甲方歸還本貸款的資金來源 為本公司生產、經營及其它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它來源歸還貸款,須經乙方同意。 第一期貸款最后還款日為__年_月_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還款的情況下繼續有效。
第二條 抵押物事項
1.抵押物名稱: 。
2.制造廠家: 。
3.型號: 。
4.件數: 。
5.單件: 。
6.置放地點: 。
7.抵押物發票總金額: 。
8.抵押期限:___年(或為:自本貸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還清乙方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義務
(一)乙方的義務:
1.對甲方交來抵押物契據證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
2.在甲方到期還清貸款后,將抵押物的全部契據、證件完整交給甲方。
(二)甲方的義務:
1.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主動還本付息。
2.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甲方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如乙方發現甲方抵押物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乙方通知甲方當即改正或可終止本合同貸款,并追償已貸出的全 部貸款本息。
3.甲方應合理使用作為抵押物的___,并負責抵押物的經營、維修、保養及有關稅 賦等費用。
4.甲方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物毀損,應在15天內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無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擔保時,乙方有權相應減少貸款額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償已貸出的 貸款本息。
5.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___分公司投保,以乙方為保險受益人,并將保險單交乙方保管,保險費由甲方承擔。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損失,乙方有權從 保險公司的賠償金中收回抵押人應當償還的貸款本息。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貸款,給甲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乙方應負責 違約責任。
2.甲方如未按貸款合同規定使用貸款,一經發現,乙方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并對挪用貸款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___%的罰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或有其它違約行為,乙方有權停止貸款,并要求甲方提前歸還已貸的本息。乙方有權從甲方在任何銀行開立的帳戶內扣收,并從過期之日起,對逾期 貸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__%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用于抵償貸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乙方仍有權向甲方追償。直至甲方還清乙方全部貸款本息 為止。
第五條 其它規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經發放的貸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況、報表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甲方與第三者發生訴訟,經法院裁決敗訴,償付賠償金后,無力向乙方償付貸款 本息。
(3)甲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4)甲方的保證人違反或失去合同書中規定的條件。
2.乙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用款和還款計劃及與合同有關的其它書面材料 ,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有關本合同的費用承擔有關抵押的估計、登記、證明等一切費用均由甲方負責。
第七條 本合同生效條件
本合同系經___市公證處公證并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甲、乙雙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對方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 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自公證書簽發之日起生效,公證費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 法院起訴)。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
甲方: (章) 乙方: (章)
代表人: (簽字) 代表人: (簽字)
地址: 地址:
銀行及帳號: 銀行及帳號:
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訂立地點:
個人擔保合同范文二抵押權人(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抵押人(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
借款人(丙方):
住址:
身份證號:
聲明:乙丙雙方已閱讀本合同所有條款。應乙丙雙方要求,甲方已經就本合同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乙丙雙方對本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曉并充分理解。根據借款方(丙方) 與貸款銀行 年簽訂的小額擔保貸款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甲方為丙方提供了擔保。經借款人要求,乙方愿意就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款項以其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財產向甲方提供抵押,為丙方借款進行反擔保。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保證
1、自己是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國家授權的經營管理者;該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方面的爭議。
2、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抵押擔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3、本合同項下抵押物依法可以設定抵押,不存在抵押瑕疵。
4、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管,抵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5、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證將設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甲方。
第二條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及金額
乙方自愿將其擁有的財產抵押給甲方,作為甲方為借款人向 (銀行)提供的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金額為(人民幣) 萬元小額貸款的反擔保。
第三條 抵押物
抵押物:房、地產評估結果明細表中
第四條 抵押擔保范圍及期間
1、乙方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以抵押物的實際變現價值為限,對甲方所擔保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及甲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或仲裁費、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費、強制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鑒定費、律師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等)進行反擔保。
2、本合同項下的抵押反擔保期間為:自主合同確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兩年;如主合同確定的借款分批到期的,則保證期間為最后一批借款到期之次日起兩年。
第五條 評估及抵押登記
1、甲方經 房地產經紀評估有限公司對以下資產進行評估:房、地產評估結果明細表
2、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確保地隨房抵或者房隨地抵,并辦理他項權證,抵押權人為 。
第六條 抵押物的占管
1、本合同的抵押物由乙方占管。乙方在占管期間應維護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價值產生減損。甲方有權檢查抵押物的使用情況。
2、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的,乙方應及時告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應及時向甲方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發生毀損、滅失的原因證明。
3、抵押期間,抵押物造成環境污染或其他損害,應由乙方獨立承擔責任。
第七條 財產保險
根據甲方要求,抵押物受損程度是否辦理財產保險。如需辦理財產保險將做到:
1、本合同簽訂后15天內,乙方應到有關保險機構辦理抵押物的財產保險基本險手續,保險期限不短于主合同履行期限,保險金額不低于主合同貸款本金。
2、乙方應在保險單中注明,出險時甲方為第一受益人。保險單中不應有任何限制甲方權益的條款。
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甲方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賠償金應當全額作為抵押財產提前向甲方清償,或經甲方同意用于恢復抵押物的價值。
第八條 抵押權的實現
1、甲方在行使抵押權時,有權依據法律規定對抵押物進行折價用以抵償主合同借款人所欠債務或對抵押物進行拍賣、變賣以取得價款優先受償。
2、乙方應給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設置障礙。
第九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1、本合同生效后,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贈與、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
2、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有義務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經甲方同意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等的抵押擔保物。
3、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時,應當將所獲的補償金提前清償所擔保的主債務。
4、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發生合并、分立、變更、撤銷、破產、法定代表人變更等情況,其合并、分立、變更后的法人或其它組織仍繼續承擔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責任。
5、主合同借款人清償了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后,有權要求解除本合同項下抵押。
第十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1、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借款人未依約歸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的,有權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在償還本合同抵押擔保范圍內的全部債務后還有剩余的,將剩余部分退還乙方。
2、抵押期間,乙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有權提前依法處分抵押物實現抵押權:第一,乙方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第二,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義務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第三,主合同履行期間丙方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使甲方所擔保的款項落空、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程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小額擔保貸款金額20%的違約金:第一,抵押物存在權屬爭議;第二,已向他人設置抵押、典當、轉讓、贈與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處置抵押物;第三,抵押物有被查封、扣押、受追索的情況;第四,有第三人對抵押物主張權利或提出異議;
第五,有擅自轉讓、隱匿抵押物的行為,第六,乙方不按約定督促借款人按期還款或代為償還貸款,導致貸款逾期未歸還。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1、本合同經甲、乙、丙三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至借款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其他應付費用全部償清之日止。
2、本合同獨立于主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如主合同無效,乙方仍應按本合同承擔責任。
3、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第十三條 附則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抵押人乙方: 借款人丙方:
個人指模: 個人指模: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個人擔保合同范文三甲方(擔保人):
身份證號:
地址/住所:
聯系電話:
乙方(債權人):
身份證號: 地址/住所: 電話:
根據 (下稱借款人)與乙方 簽訂的編號為 年 [個人借款]字第 號的《借款合同》的約定,乙方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資金為(大寫人民幣) 萬元,期限為 個月。現甲方自愿以借款人的擔保人身份向乙方提供擔保,并明確以乙方為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連帶保證責任擔?!,F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定義與解釋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則:
1、《借款合同》中的定義與解釋均適用于本合同。
2、當援引本合同或《借款合同》時,應當包括經雙方同意修改、補充、變更后的合同或條款。
3、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和擔保行為具有獨立性和完整性,不因其他相關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4、本合同所稱“債務‘系指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借款人應向乙方償還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債務本金及利息(包括復息、罰息) 、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資金占用費、實現乙方債權及擔保物權的一切費用。
第二條 保證責任
為了保證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責任和義務,無論何種原因未按約履行,甲方均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三條 保證期間
一、保證形式為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另增加兩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所稱主債務指乙方在前述《借款合同》中履行支付義務后,形成的對甲方追償之債務。保證期間內,乙方依法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甲方在原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擔保范圍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保證擔保合同》中約定的全部保證擔保范圍,以及《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人需履行的全部義務范圍。乙方凡因向甲方行使追索權、實現擔保權利而產生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擔保范圍之內,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乙方為實現債權的訴訟費用或仲裁費、財產或證據保全費、執行費、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鑒定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等各項費用。
第五條 有關保證的規定
一、本合同項下設立的擔保為獨立的擔保。本合同獨立于《借款合同》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的無效而無效,也不受《借款合同》的終止或修改而受到影響。無論何種情況,甲方均須全面履行保證責任。
二、本合同的保證為不可撤銷的保證,不受借款人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或文件的影響,也不因借款人破產、無力清償債務、喪失企業資格、更改組織章程等各種情況而有任何改變。
三、乙方修改、補充《借款合同》的,無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甲方應按修改后的相關內容承擔擔保責任。但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而擴大《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擔保范圍的除外。
四、任何時候,甲方均不得以乙方未積極行使對借款人的追索權等為由要求減輕或免除擔保責任。
五、擔保人特別保證:如乙方還同時享有由債務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蜻B帶責任保證擔保,不論乙方是否向上述物的擔保人或其他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人提出承擔擔保責任的請求,甲方自愿優先承擔對乙方的連帶保證擔保責任,并承諾放棄一切抗辯權。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先于物的擔保承擔保證擔保責任。債務人提供了物的擔保的,乙方放棄該擔保物權、擔保物權順位或者變更擔保物權的,甲方同意繼續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提供并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第六條 聲明與保證
一、甲方向乙方聲明: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資料等都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不含有與事實不符的任何重大錯誤或遺漏任何重大事實;
2、甲方對本合同的簽署和執行及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活動均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實;
3、若借款人已向乙方提供擔保物,則甲方承諾放棄按《擔保法》第28條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保證人享有的權利,且不以該規定作為向乙方承擔擔保責任的抗辯理由。
4、甲方不存在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影響乙方接受其為擔保人的下列事件:
(1)與其主要負責人惡意串通、互涉重大違紀、違法或法律糾紛;
(2)存在未了結的重大訴訟案件、非訴訟法律糾紛、行政處罰、爭議;
(3)存在重大債務或有負債;
(4)存在尚未披露的向第三人擔保之情形;
(5)存在尚未披露的擔保財產的其他共有權人;
(6)其他業已影響擔保人財務狀況及擔保能力的情況。
二、甲方向乙方保證:
1、乙方在向貸款行履行了保證責任后有權向甲方追償款項。甲方保證在接到乙方書面通知后10日內即時支付乙方全部代償金額及應付費用;
2、甲方若同時面臨償付債務及乙方追償時,應優先償付乙方追償金額;
3、甲方如遇以下情形時保證在事項發生后5日內書面通知乙方:變更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各類產權變更;涉訟或仲裁事項;對外資金借貸等一切影響乙方債權、債務的重大事項。
4、甲方保證本次擔保合法有效,任何影響或可能影響本次擔保的情形均已被依法排除;
5、決不以任何理由阻礙或變相阻礙、干擾乙方依本合同的約定實現債權;
6、不出現因甲方故意或過失而影響乙方行使權利的情形。
7、無條件接受乙方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并在《借款合同》簽署后按月向乙方報送上一月度財務真實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
8、本合同保證期間內,甲方若對外提供擔保,則甲方保證在提供擔保10日前書面征求乙方同意,否則不能對外擔保。
9、當甲方提供的保證擔保與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并存時,保證責任與物保在實現順序上不分先后,乙方可不經物保的實現,直接要求甲方承擔全額連帶保證責任。
10、若乙方在保證期間依法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則本擔保保證債權同時轉讓,甲方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擔保保證責任。若在保證期間,乙方為借款人擔保的債務的履行期限發生延展或展期情形的,甲方同意繼續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11、甲方愿以擁有的全部資產(包括家庭財產)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2、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全部資產清單,如乙方認為有必要,可對清單中所列財產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擔保人承擔;
第七條 違約責任
甲方不承擔保證責任或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的,甲方應按擔保的債務本金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因違約給乙方造成損失且違約金不足賠償的,甲方還應就不足的部分予以賠償。乙方有權就違約金的收取向甲方要求實現債權,或采取其他救濟措施。
第八條 提前實現債權的情況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要求提前實現債權。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任何義務,或甲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義務;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的約定或出現涉訴或仲裁或受到行政制裁等任何可能加重乙方擔保責任的情況;
3、依照《借款合同》規定需提前履行債務但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的;
4、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出現被宣告破產、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等情況致使乙方擔保義務即將形成,卷入或即將卷入訴訟(或仲裁)程序及發生其他足以影響乙方利益等的情況。
5、借款人發生其他違約行為。
第九條 合同的修改
1、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本合同,應通知對方,并經雙方達成書面修改協議方有效。在書面修改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所有條款繼續有效。
2、《借款合同》修改時,乙方無須另外征求甲方的同意,甲方無條件地同意對原《借款合同》及變更后的《借款合同》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如果《借款合同》的修改使甲方的擔保責任得到加重的情況除外。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簽約各方簽章時起生效。
第十二條 通知與送達
1、本合同在履行和爭議解決過程中的有關通知或送達均應以書面形式按本合同記載的地址或其他有效途徑送達對方;
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地址或其他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應立即通知對方。
3、任何通知或各種通訊聯系只要按照本合同地址(地址變更的,按照變更后的地址)發送,即應視作下列日期被送達:
(1)如果是信函,則為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發出后的5個工作日;
(2)如果直接送達,則為收件人簽收之日。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簽補充協議或依法律規定。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個人借款擔保合同范本1貸款抵押人___,以下簡稱甲方;
貸款抵押權人: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生產需要,向乙方申請貸款作為___資金。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___(以下簡稱甲方抵押物),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乙方的條件下,由乙方提供雙方商定的貸款額給甲方。在貸款期限內,甲方擁有抵押物的使用權,在甲方還清貸款本息 前,乙方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為此,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貸款內容
1.貸款總金額:___元整。
2.貸款用途:本貸款只能用于___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貸款進行違
法活動。
3.貸款期限:
在上述貸款總金額下,本貸款可分期、分筆周轉審貸。因此,各期貸款的金額、期限,由雙方分別商定。從第二期貸款起,必須有雙方及雙方法定代表簽字蓋章的新的抵押貸款合同,并將其中的一份送交__市公證處公證,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第一期貸款期限為:__個月,即自__年__月_日起,至__年__月_日止。
4.貸款利率:本貸款利率及計息方法,按照中國__銀行的規定執行。
5.貸款的支?。?/p>
各期貸款是一次還是分次提取,由雙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應提前__天通知乙方,并 經乙方的信貸部門審查認可方可使用。
第一期貸款__次提取。
6.貸款的償還
甲方保證在各期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內按期主動還本付息。甲方歸還本貸款的資金來源為本公司生產、經營及其它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它來源歸還貸款,須經乙方同意。 第一期貸款最后還款日為__年_月_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還款的情況下繼續有效。
第二條 抵押物事項
1.抵押物名稱:
。
2.制造廠家:
。
3.型號:
。
4.件數:
。
5.單件:
。
6.置放地點:
。
7.抵押物發票總金額:
。
8.抵押期限:___年(或為:自本貸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還清乙方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義務
(一)乙方的義務:
1.對甲方交來抵押物契據證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
2.在甲方到期還清貸款后,將抵押物的全部契據、證件完整交給甲方。
(二)甲方的義務:
1.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主動還本付息。
2.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甲方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
如乙方發現甲方抵押物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乙方通知甲方當即改正或可終止本合同貸款,并追償已貸出的全部貸款本息。
3.甲方應合理使用作為抵押物的___,并負責抵押物的經營、維修、保養及有關稅
賦等費用。
4.甲方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物毀損,應在15天內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無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擔保時,乙方有權相應減少貸款額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償已貸出的貸款本息。
5.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___分公司投保,以乙方為保險受益人,并將保險單交乙方保管,保險費由甲方承擔。
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損失,乙方有權從保險公司的賠償金中收回抵押人應當償還的貸款本息。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貸款,給甲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乙方應負責
違約責任。
2.甲方如未按貸款合同規定使用貸款,一經發現,乙方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并對挪用貸款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___%的罰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或有其它違約行為,乙方有權停止貸款,并要求甲方提前歸還已貸的本息。
乙方有權從甲方在任何銀行開立的帳戶內扣收,并從過期之日起,對逾期貸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__%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用于抵償貸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乙方仍有權向甲方追償。
直至甲方還清乙方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第五條 其它規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經發放的貸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況、報表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甲方與第三者發生訴訟,經法院裁決敗訴,償付賠償金后,無力向乙方償付貸款 本息。
(3)甲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4)甲方的保證人違反或失去合同書中規定的條件。
2.乙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用款和還款計劃及與合同有關的其它書面材料
,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有關本合同的費用承擔有關抵押的估計、登記、證明等一切費用均由甲方負責。
第七條 本合同生效條件
本合同系經___市公證處公證并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甲、乙雙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對方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自公證書簽發之日起生效,公證費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
甲方: (章) 乙方: (章)
代表人: (簽字) 代表人: (簽字)
地址: 地址:
銀行及帳號: 銀行及帳號:
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訂立地點:
個人借款擔保合同范本2抵押權人(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抵押人(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
借款人(丙方):
住址:
身份證號:
聲明:乙丙雙方已閱讀本合同所有條款。應乙丙雙方要求,甲方已經就本合同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乙丙雙方對本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曉并充分理解。根據借款方(丙方)與貸款銀行年簽訂的小額擔保貸款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甲方為丙方提供了擔保。經借款人要求,乙方愿意就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款項以其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財產向甲方提供抵押,為丙方借款進行反擔保。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保證
1、自己是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國家授權的經營管理者;
該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方面的爭議。
2、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抵押擔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3、本合同項下抵押物依法可以設定抵押,不存在抵押瑕疵。
4、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管,抵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5、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證將設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甲方。
第二條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及金額
乙方自愿將其擁有的財產抵押給甲方,作為甲方為借款人向 (銀行)提供的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金額為(人民幣)萬元小額貸款的反擔保。
第三條 抵押物
抵押物:房、地產評估結果明細表中
第四條 抵押擔保范圍及期間
1、乙方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以抵押物的實際變現價值為限,對甲方所擔保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及甲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或仲裁費、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費、強制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鑒定費、律師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等)進行反擔保。
2、本合同項下的抵押反擔保期間為:自主合同確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兩年;
如主合同確定的借款分批到期的,則保證期間為最后一批借款到期之次日起兩年。
第五條 評估及抵押登記
1、甲方經
房地產經紀評估有限公司對以下資產進行評估:房、地產評估結果明細表
2、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確保地隨房抵或者房隨地抵,并辦理他項權證,抵押權人為
。
第六條 抵押物的占管
1、本合同的抵押物由乙方占管。
乙方在占管期間應維護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價值產生減損。甲方有權檢查抵押物的使用情況。
2、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的,乙方應及時告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應及時向甲方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發生毀損、滅失的原因證明。
3、抵押期間,抵押物造成環境污染或其他損害,應由乙方獨立承擔責任。
第七條 財產保險
根據甲方要求,抵押物受損程度是否辦理財產保險。如需辦理財產保險將做到:
1、本合同簽訂后15天內,乙方應到有關保險機構辦理抵押物的財產保險基本險手續,保險期限不短于主合同履行期限,保險金額不低于主合同貸款本金。
2、乙方應在保險單中注明,出險時甲方為第一受益人。
保險單中不應有任何限制甲方權益的條款。
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甲方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賠償金應當全額作為抵押財產提前向甲方清償,或經甲方同意用于恢復抵押物的價值。
第八條 抵押權的實現
1、甲方在行使抵押權時,有權依據法律規定對抵押物進行折價用以抵償主合同借款人所欠債務或對抵押物進行拍賣、變賣以取得價款優先受償。
2、乙方應給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設置障礙。
第九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1、本合同生效后,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贈與、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
2、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有義務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經甲方同意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等的抵押擔保物。
3、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時,應當將所獲的補償金提前清償所擔保的主債務。
4、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發生合并、分立、變更、撤銷、破產、法定代表人變更等情況,其合并、分立、變更后的法人或其它組織仍繼續承擔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責任。
5、主合同借款人清償了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后,有權要求解除本合同項下抵押。
第十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1、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借款人未依約歸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的,有權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在償還本合同抵押擔保范圍內的全部債務后還有剩余的,將剩余部分退還乙方。
2、抵押期間,乙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有權提前依法處分抵押物實現抵押權:第一,乙方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第二,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義務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第三,主合同履行期間丙方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使甲方所擔保的款項落空、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程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小額擔保貸款金額20%的違約金:第一,抵押物存在權屬爭議;第二,已向他人設置抵押、典當、轉讓、贈與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處置抵押物;第三,抵押物有被查封、扣押、受追索的情況;第四,有第三人對抵押物主張權利或提出異議;
第五,有擅自轉讓、隱匿抵押物的行為,第六,乙方不按約定督促借款人按期還款或代為償還貸款,導致貸款逾期未歸還。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1、本合同經甲、乙、丙三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至借款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其他應付費用全部償清之日止。
2、本合同獨立于主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如主合同無效,乙方仍應按本合同承擔責任。
3、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第十三條 附則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抵押人乙方: 借款人丙方:
個人指模: 個人指模: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個人借款擔保合同范本3甲方(擔保人):
身份證號:
地址/住所:
聯系電話:
乙方(債權人):
身份證號: 地址/住所: 電話:
根據 (下稱借款人)與乙方 簽訂的編號為 年 [個人借款]字第 號的《借款合同》的約定,乙方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資金為(大寫人民幣) 萬元,期限為個月?,F甲方自愿以借款人的擔保人身份向乙方提供擔保,并明確以乙方為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連帶保證責任擔?!,F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定義與解釋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則:
1、《借款合同》中的定義與解釋均適用于本合同。
2、當援引本合同或《借款合同》時,應當包括經雙方同意修改、補充、變更后的合同或條款。
3、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和擔保行為具有獨立性和完整性,不因其他相關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4、本合同所稱“債務‘系指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借款人應向乙方償還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債務本金及利息(包括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資金占用費、實現乙方債權及擔保物權的一切費用。
第二條 保證責任
為了保證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責任和義務,無論何種原因未按約履行,甲方均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三條 保證期間
一、保證形式為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另增加兩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所稱主債務指乙方在前述《借款合同》中履行支付義務后,形成的對甲方追償之債務。保證期間內,乙方依法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甲方在原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擔保范圍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保證擔保合同》中約定的全部保證擔保范圍,以及《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人需履行的全部義務范圍。乙方凡因向甲方行使追索權、實現擔保權利而產生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擔保范圍之內,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乙方為實現債權的訴訟費用或仲裁費、財產或證據保全費、執行費、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鑒定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等各項費用。
第五條 有關保證的規定
一、本合同項下設立的擔保為獨立的擔保。本合同獨立于《借款合同》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的無效而無效,也不受《借款合同》的終止或修改而受到影響。無論何種情況,甲方均須全面履行保證責任。
二、本合同的保證為不可撤銷的保證,不受借款人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或文件的影響,也不因借款人破產、無力清償債務、喪失企業資格、更改組織章程等各種情況而有任何改變。
三、乙方修改、補充《借款合同》的,無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甲方應按修改后的相關內容承擔擔保責任。但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而擴大《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擔保范圍的除外。
四、任何時候,甲方均不得以乙方未積極行使對借款人的追索權等為由要求減輕或免除擔保責任。
五、擔保人特別保證:如乙方還同時享有由債務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或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不論乙方是否向上述物的擔保人或其他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人提出承擔擔保責任的請求,甲方自愿優先承擔對乙方的連帶保證擔保責任,并承諾放棄一切抗辯權。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先于物的擔保承擔保證擔保責任。債務人提供了物的擔保的,乙方放棄該擔保物權、擔保物權順位或者變更擔保物權的,甲方同意繼續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提供并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第六條 聲明與保證
一、甲方向乙方聲明: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資料等都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不含有與事實不符的任何重大錯誤或遺漏任何重大事實;
2、甲方對本合同的簽署和執行及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活動均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實;
3、若借款人已向乙方提供擔保物,則甲方承諾放棄按《擔保法》第28條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保證人享有的權利,且不以該規定作為向乙方承擔擔保責任的抗辯理由。
4、甲方不存在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影響乙方接受其為擔保人的下列事件:
(1)與其主要負責人惡意串通、互涉重大違紀、違法或法律糾紛;
(2)存在未了結的重大訴訟案件、非訴訟法律糾紛、行政處罰、爭議;
(3)存在重大債務或有負債;
(4)存在尚未披露的向第三人擔保之情形;
(5)存在尚未披露的擔保財產的其他共有權人;
(6)其他業已影響擔保人財務狀況及擔保能力的情況。
二、甲方向乙方保證:
1、乙方在向貸款行履行了保證責任后有權向甲方追償款項。
甲方保證在接到乙方書面通知后10日內即時支付乙方全部代償金額及應付費用;
2、甲方若同時面臨償付債務及乙方追償時,應優先償付乙方追償金額;
3、甲方如遇以下情形時保證在事項發生后5日內書面通知乙方:變更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各類產權變更;
涉訟或仲裁事項;對外資金借貸等一切影響乙方債權、債務的重大事項。
4、甲方保證本次擔保合法有效,任何影響或可能影響本次擔保的情形均已被依法排除;
5、決不以任何理由阻礙或變相阻礙、干擾乙方依本合同的約定實現債權;
6、不出現因甲方故意或過失而影響乙方行使權利的情形。
7、無條件接受乙方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并在《借款合同》簽署后按月向乙方報送上一月度財務真實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
8、本合同保證期間內,甲方若對外提供擔保,則甲方保證在提供擔保10日前書面征求乙方同意,否則不能對外擔保。
9、當甲方提供的保證擔保與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并存時,保證責任與物保在實現順序上不分先后,乙方可不經物保的實現,直接要求甲方承擔全額連帶保證責任。
10、若乙方在保證期間依法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則本擔保保證債權同時轉讓,甲方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擔保保證責任。
若在保證期間,乙方為借款人擔保的債務的履行期限發生延展或展期情形的,甲方同意繼續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11、甲方愿以擁有的全部資產(包括家庭財產)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2、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全部資產清單,如乙方認為有必要,可對清單中所列財產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擔保人承擔;
第七條 違約責任
甲方不承擔保證責任或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的,甲方應按擔保的債務本金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因違約給乙方造成損失且違約金不足賠償的,甲方還應就不足的部分予以賠償。乙方有權就違約金的收取向甲方要求實現債權,或采取其他救濟措施。
第八條 提前實現債權的情況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要求提前實現債權。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任何義務,或甲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義務;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的約定或出現涉訴或仲裁或受到行政制裁等任何可能加重乙方擔保責任的情況;
3、依照《借款合同》規定需提前履行債務但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的;
4、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出現被宣告破產、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等情況致使乙方擔保義務即將形成,卷入或即將卷入訴訟(或仲裁)程序及發生其他足以影響乙方利益等的情況。
5、借款人發生其他違約行為。
第九條 合同的修改
1、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本合同,應通知對方,并經雙方達成書面修改協議方有效。
在書面修改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所有條款繼續有效。
2、《借款合同》修改時,乙方無須另外征求甲方的同意,甲方無條件地同意對原《借款合同》及變更后的《借款合同》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但如果《借款合同》的修改使甲方的擔保責任得到加重的情況除外。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簽約各方簽章時起生效。
第十二條 通知與送達
1、本合同在履行和爭議解決過程中的有關通知或送達均應以書面形式按本合同記載的地址或其他有效途徑送達對方;
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地址或其他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應立即通知對方。
3、任何通知或各種通訊聯系只要按照本合同地址(地址變更的,按照變更后的地址)發送,即應視作下列日期被送達:
(1)如果是信函,則為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發出后的5個工作日;
(2)如果直接送達,則為收件人簽收之日。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簽補充協議或依法律規定。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