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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治理企業,內控先行。獨立董事最先是通過成為公司審計委員會成員的方式參與到公司治理之中,縱觀公司治理現實,大股東掏空、內部人控制、財務欺詐、審計失敗事件屢屢曝出,致使“花瓶董事”的陰影仍然揮之不去。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國上市公司中存在著大量的異地獨立董事,而眾多的異地獨立董事由于地理位置的限制難以親臨企業,監督效力往往縮水,這無疑對公司內部控制的建設產生了負面影響。
我國財政部等五部委于2008年聯合實施的《企業內部控制規范》中對內部控制目標的確定界定為現階段內部管理混亂的企業構建現代公司治理制度提供了科學指引,尤其是對處于爭議漩渦中的獨立董事應如何在內部控制中實現其作用定位以及功能發揮等問題提供了合理、有效的解決途徑。本文將結合內部控制五大要素對獨立董事發揮監督和咨詢兩大職能的影響路徑進行探討,并分析獨立董事的地理位置的遠近是否會影響企業內部控制質量。
二、路徑分析
根據獨立董事常駐地理位置與任職公司所在地是否一致,我們將獨立董事區分為異地獨立董事和同地獨立董事兩個類型。在路徑分析部分,文章的分析遵從這樣的邏輯:首先分析內控五大要素(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措施、信息與溝通、監督檢查)的核心成分,進而分析獨立董事對于核心成分的影響效力,最后再結合獨立董事的地理位置特征闡述影響效力的多寡。
(一)內部環境影響路徑
內部環境,是影響、制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建立與執行的各種內部因素的總稱,是實施內部控制的基礎。獨立董事在進駐企業的過程中,其專業背景、性格秉性、處事風格都將通過董事會會議、決策執行、審計委員會實施監督等過程影響企業文化、人力資源政策、內部審計機制、反舞弊機制等內容。而作為工作地不在企業的獨立董事,由于無法親臨現場,其履職效率必然受到影響。因此。相比于異地獨立董事而言,同地的獨立董事具有先天的優勢處理公司事務,對于內部環境的影響效力也更大。
(二)風險評估的影響路徑
風險評估,是及時識別、科學分析影響企業戰略和經營管理目標實現的各種不確定因素并采取應對策略的過程,是實施內部控制的重要環節和內容。獨立董事在公司審計委員會中通過觀察、聆聽和詢問的方式對企業風險進行分析、識別。在獨立董事的監督下,企業更容易無偏誤地達到內部控制的合規性目標,也能更順暢地進行風險評估過程。因此,對于同地獨立董事而言,其親身參與企業的監督活動將促進企業內部控制質量的提升,而異地獨立董事的促進作用則相較前者減弱良多。
(三)控制措施影響路徑
獨立董事在監督企業職責分工控制、授權控制、審核批準控制、預算控制、財產保護控制、會計系統控制、內部報告控制、經濟活動分析控制、績效考評控制、信息技術控制時的作用力大小,也和地域遠近有很大關聯。由于同地獨立董事天然就具有監控低成本的優勢,其信息渠道豐富、參與企業監控的程度自然高于異地獨立董事,因此,在控制環節,同地獨立董事可以及時對企業控制環節出現的問題提出異議,并對問題進行調查分析,其處理風險點的速度由于親臨企業而大大加快。在控制環節出現重大問題時可以及時制止并干預舞弊的發生,并可以通過發表獨立意見向公眾傳遞信號,使得公司問題得以暴露在公眾視野之下,這也促使了企業盡快解決問題。
(四)信息與溝通影響路徑
信息與溝通主要包括信息的收集機制及在企業內部和與企業外部有關方面的溝通機制,而在信息采集、信息收集的過程中,獨立董事通過自身信息源收集以及外界信息輻射獲得信息,這些帶有信息含量的內容將通過獨立董事的專業判斷轉化為企業所面臨的現實問題。而溝通環節的全員參與,也使得在同地的獨立董事有更為可靠的信息來源,同時其獲得信息的鏈條環節也更少,保證了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因此,同城的獨立董事在發揮其監督和咨詢作用時能更好地促進企業上下層級的信息交流,也更便于企業高層和基層生產組相互了解,而企業的內部控制質量也因為同地獨立董事的積極作用而得到提升。
(五)監督檢查影響路徑
監督檢查,是企業對其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與評估,形成書面報告并作出相應處理的過程。在該環節,獨立董事監督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整體情況、對內部控制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些方面進行專項監督檢查,并對相應檢查報告提出有針對性的改進措施。在內控自我評價的過程中,就需要獨立董事基于公允公正的角度對企業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給出合理而專業的參考意見。而由于異地獨立董事無法獲得如同同地獨立董事一樣的信息優勢,其對公司內部控制的知曉度和參與度就會大打折扣,因此,異地獨立董事履行監督職能的效力不足。
三、結論
綜上所述,同地獨立董事能夠親臨企業,通過與企業的管理層、董事會、職工的詢問、聆聽、交流,可以從自我層面搜集企業關于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證據,并針對缺陷提出專業的建議和改善措施,更好地行使獨立董事的監督職能;同時,同地的獨立董事有更大的機率與管理層交流,也更能針對管理層的決策提供建議,更好地行使獨立董事的咨詢職能。因此,在制定獨立董事相關職業規范時,政策制定者可以將獨立董事的地理特征納入考量范圍,進而保證獨立董事的履職效率,真正讓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發揮應有的效力。
參考文獻:
[1]陳運森,謝德仁.網絡位置、獨立董事治理與投資效率[J].管理世界,2011(7)
內部控制是由企業全體員工負責執行的,目的在于合理保證企業的經營合法合規及財務報告信息完整可靠,其能否有效發揮作用與企業的內部治理聯系密切。參考美國的做法,我國《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明確規定企業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負責對企業內部控制進行審查,并對內控的實施及自我評價情況進行監督、協調內部控制審計等。也就是說,審計委員會作為公司治理結構中監督內部控制運行的專門機構,理論上來說應該可以提高內部控制的質量。審計委員會制度在我國已經經過十余年的實踐與發展,絕大部分上市公司都已經設立了審計委員會。在國外,審計委員會也已被實務界及理論界證實是一種有效的上司公司治理機制。但是,有研究指出,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的設立更多的是為了滿足監管機構的要求及安撫媒體、傳遞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等信號。因而,在中國獨特的經濟運行背景下,借鑒西方發達國家設立起來的審計委員會是否能改善公司治理,提高內部控制質量這個問題十分值得進行探討。對此,國內學者已經進行了廣泛的研究,但是結論存在爭議。
二、理論研究成果回顧
楊忠蓮和楊振慧(2006)指出公司審計委員會的設立可以減少財務報表重述的發生,即審計委員會能一定程度地幫助改善財務報告的質量。宋紹清和張瑤(2008)發現,設立審計委員會可以增加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程度。張先治和戴文濤(2010)使用問卷調查,發現審計委員會的設立對企業內部控制有積極的影響。宋文閣和榮華旭(2012)發現審計委員會的設立有利于內部控制目標的實現,證明了我國《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所做規定的合理性。董卉娜和朱志雄(2012)發現,審計委員會設立時間、規模和獨立性等特征對內部控制質量有正面影響。劉焱和姚海鑫(2014)指出,專業的審計委員會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質量。但是另一方面,部分學者認為審計委員會并沒有發揮對內部控制的監督作用。其中,程曉陵和王懷明(2008)研究發現,審計委員會的設立能提高公司績效,但對財務報告質量和公司對法律法規遵循影響不明顯。洪劍峭和方軍雄(2009)實證研究發現,審計委員會沒有發揮提高會計盈余質量的作用,并指出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制度的設計尚不完善。鄢志娟等(2012)使用案例研究的方法,發現審計委員會的功能不完善會造成公司財務報告的違規。陳漢文和王韋程(2014)則發現審計委員會在內部控制質量改善中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
從以上研究審計委員會對內部控制質量影響的文獻回顧中可以看出,審計委員會作為治理結構中監督內部控制運行的專項機構,其對內部控制的治理效果并未得到學術界的一致認同,有相當一部分學者認為審計委員會并未發揮改善內部控制的作用,沒有達到監管機構制定審計委員會制度的初衷。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這樣一個理論上可行,在美國可行的一個制度在中國企業的治理效果打了折扣?
三、審計委員會治理效果不理想原因分析
(一)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不強
審計委員會在履行對內部控制運行的監督和評價等工作時,其成員必須具備很強的獨立性,才能夠客觀、公正地行使其職權。因此,獨立性是審計委員會有效發揮其在內部控制方面職能的重要保障。但是現實情況是,由于我國制度安排及企業本身特有的原因,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并不如人意。究其原因,有以下幾點。首先,我國上市公司中“一股獨大”的現象比較普遍、董事長和總經理的職位也往往重合,在公司的日常管理中具有絕對的權威。審計委員會作為董事會下設的一個專門委員會,其成員由大股東或董事會提名和任命,也就是說實際上是大股東進行選定的,他們與大股東及公司高管有著密切的利益聯系,對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產生消極影響,無法代表廣大中小股東的利益。另外,董事會負責內控控制的建立和運行,當其維護大股東的利益時,其下設審計委員會的成員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獨立性就會受到損害,往往會被迫放松對內部控制的監督。最后,《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五十二條規定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而不是全部,使得上市公司出于機會主義的動機而盡量降低審計委員會成員中獨立董事的比例,且有部分上市公司并未達到要求,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
(二)審計委員會履職情況有待改善
審計委員會的履職能力是保證其順利完成其對內部控制監督與評價等相關工作的基本前提,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專業能力、履職時間及獲取信息能力。由于審計委員會的主要工作職責之一就是審核管理者是否依據適用的會計準則來編制財務報告,以提供完整可靠的財務信息。因此,其工作與公司的會計、審計工作關系聯系緊密。對于專業能力來說,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只規定了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而對其他專業人士沒有做任何規定。但是對于審計委員會來說,其職責還包括對內部控制其他方面的監督評價,成員僅僅擁有財務、會計知識是不夠的,且現實中部分上市公司僅限于達到監管機構的要求甚至并沒有財務專家,審計委員會成員的專業性還有待提高。而就履職時間來說,充足的時間是審計委員會成員適當履行其對內部控制監督職能的最基本前提,但是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一般都兼職于多個企業,缺乏適當履職的時間,使得他們無法對上市公司進行全面了解并發表有意義的建議,損害了其履職能力。對于獲取信息能力來說,董事長和總經理常常兩職合一,是內部控制制度執行者,可能會為了維護自身利益拒絕向審計委員會提供內部控制運行的關鍵信息,阻礙審計委員會履行職責。最后,激勵約束機制的不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委員會成員的履職積極性。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僅領取固定的津貼,且缺乏對其履職情況的考評機制,這對其履職的積極性造成了負面的影響。
四、改善審計委員會對內部控制治理效果的建議
(一)提高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
基金項目:河南省社會科學規劃項目(2008FJJ023)。
作者簡介:李培林(1966~)。男,河南鹿邑人,管理學博士,河南財經學院工商管理學院副教授,主要從事公司治理與人力資源管理研究。
中圖分類號:F2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096(2009)02-0087-04 收稿日期:2008-01-12
獨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國。1940年,美國頒布的《投資公司法》中,就有“至少需要40%的董事由獨立人士擔任”的規定。1956年,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規定公開上市公司至少必須選任兩位外部董事。而后的幾十年里,這一制度模式被世界上許多國家引入,其中大部分國家都把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作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舉措。
我國于1999年從境外上市的公司開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2001年8月16日,證監會正式了《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此舉被認為是“為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的重要舉措。2002年,我國證監會正式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進一步推動了獨立董事制度的發展與完善。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公司法》,第一次從法律層面上明確了獨立董事制度。以往的研究大多集中在“獨立董事制度的比較”和對“獨立董事難以獨立”等問題發出呼吁,對于如何保障獨立董事獨立性的制度設計研究得較少。本文通過對獨立董事制度的價值及本質和我國獨立董事獨立性制度缺陷的分析,基于法人治理和經濟人假設理論,構建維系獨立董事“獨立性”保障機制的制度設計。
一、獨立董事制度的價值與本質
獨立董事制度是一項旨在解決現代公司內部成本的公司治理機制。從本源上看,獨立董事的根本使命在于維護公司董事會決策的“健康性”,即建立起有利于大股東、中小股東、顧客與非股東人群的合理的利益關系模式,有效抑制和約束某方利益群體壟斷企業控制權帶來的機會主義(馬金城,2002)。公司引入獨立董事實際上是關于控股股東與中小股東的利益協調問題。當內部控股股東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具有絕對控制地位時,公司多數董事實際上聽命于內部股東,甚至會做出有損于外部股東利益的行為。因而,引入獨立董事這一無偏袒的仲裁人,可以使大股東和中小股東的非合作均衡轉化為合作均衡(張巍,2002)。
國外關于獨立董事制度的構建主要是基于委托理論。按照契約規則,傳統的治理結構將企業的控制權通過委托―關系鏈分解為若干組成部分,分別由股東、董事和經理人行使,使其各自的權力范圍在契約中予以明確界定。但是通過實踐檢驗與理論發展,這種傳統法人治理結構的制度安排被認為存在內部治理缺陷和外部治理缺陷(郭強等,2003)。其內部治理缺陷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人的機會主義既不可避免,也無法約束;二是不能有效抑制少數大股東操縱企業、濫用有限責任的行為。因此。有必要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引入獨立董事制度,賦予獨立董事監督董事會和管理層的職能,并從任職資格和制度安排方面來保證其獨立性,以期彌補公司治理結構的缺陷。也可以說,獨立董事制度的價值在于引入與公司內部控制者無利害關系的董事會成員來防止“內部人”控制,監控和平衡執行董事及經理人的權力。
二、獨立董事“獨立性”的內涵和價值
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原指外部董事(outsidedirector)或非執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前者是美國公司法的稱謂,后者為英聯邦國家的用語,是指那些不在公司全天工作或不受雇于一家公司的董事。上述稱謂在香港演變成“獨立的非執行董事”。按照《指導意見》的規定,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主要從雇傭關系、親屬關系、支付關系、服務關系等方面詳細定義和公司有“重要關系”的董事,只有那些不具備其所列關系的董事才能擔任“獨立”外部董事。英國著名的Hermes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在《公司治理聲明》中,從雇傭關系、任職年限、代表關系、財務利益關系及私人關系等方面強調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李立新,2008)。我國證監會《指導意見》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提名程序、意思表示、行使職權等方面做出了具體的規定。例如,在身份方面對我國獨立董事的消極適格標準做出了規定,具體列出了7類人員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我們認為,獨立董事“獨立性”的關鍵在于經濟的獨立、人格的獨立、選任的獨立、行權的獨立和責任的獨立。
從上述有關規定可以看出,獨立董事區別于其他董事的根本特征是其“獨立性”。獨立董事獨立性價值的核心在于獨立董事的獨立意見對董事會的團體意志如何發生影響。或者說獨立意見如何增進公司利益(徐金海,2008)。
三、我國獨立董事獨立性現狀及制約因素
(一)獨立董事“獨立性”現狀
經過7年多的實踐,獨立董事在出席董事會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提出異議等方面有了顯著的改善。但是,由于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建立的時間不長,各種配套制度和外部環境還不十分完善,獨立董事并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據統計,約有5%的獨立董事本人坦承是“花瓶”,不能發揮作用;60%的獨立董事無暇顧及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只是象征性出席股東大會;同時,70%以上的投資者認為獨立董事基本沒用,而上市公司對獨立董事作用發揮情況的評價也不高。根據楊宇東、李彬策劃的中國內地媒體首次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抽樣調查顯示,63%的獨立董事為上市公司董事會提名選舉產生,超過36%的獨立董事由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提名選舉產生,由上市公司監事會和其他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提名產生的獨立董事人選所占比例非常小(童穎,2004)。
另據有關調查顯示?!蔼毩⒍轮笖怠辈患案?。“獨立董事指數”從“獨董比例、獨立性、參與治理時間、激勵和功能”五個方面進行的評測顯示: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獨董平均指數為53.23,最高分為85(李維安等,2004)。這表明,中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建設離理想的水平還存在一定的距離。問題的焦點在于目前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不足。
(二)獨立董事不“獨立”的制約因素
為什么獨立董事沒有在公司治理中發揮實質性作用?為什么獨立董事會成為“花瓶”?美國等發達國家獨立董事制度發揮了有效治理作用的事實證明了獨立董事制度本身不存在問題,關鍵是我們在借鑒過程中沒有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加以調整,制度設計有待完善。獨立董事缺乏獨立性是當前我國獨立董事制度未能在公司治理中發揮實質性作用的關鍵原因(支曉強等,2005)。我們認為,獨立董事不獨立的主要原因在于現行獨立董事制度設計方面的缺陷。
1 有關獨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法規不健全。權責機制不完善。2005年我國新《公司法》第123條雖然明確規定了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但又明確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該條款是一個授權性立法條款,但是國務院作為被授權機關至今仍未出立董事具體辦法,致使獨立董事權利和責任不明確,履職和行權無法可依。因缺乏相關的法律責任約束,獨立董事難以做到勤勉、盡責來制衡大股東和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吨笇б庖姟贰ⅰ渡鲜泄局卫頊蕜t》等部門規章層級較低,而且凸顯一定的局限性和滯后性。
2 獨立董事的選任機制存在缺陷。我國上市公司股權分散、“一股獨大”現象較為嚴重,大股東事實上控制了董事會,獨立董事的提名權實際上也被大股東操縱。由于選任機制問題,獨立董事的人格難以獨立,極有可能異化為大股東利益的代言人,并且易產生大量的“人情董事”,進而使“道德風險”加大,這樣就很難使獨立董事獨立于大股東和管理層。
3 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履職要求不完善。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指導意見》沒有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履職要求做出明確和硬性的規定,導致獨立董事難以獨立和盡責?!吨笇б庖姟窂姆e極條件和消極條件兩方面對任職資格做出了規定。但是,消極條件并不排除公司的債權人、債務人、構成同業競爭關系從業人員、上下游產品的供應商或采購商、借款或貸款人等可以擔任獨立董事。在履職方面。絕大多數獨立董事是兼職,有的在多家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很難保證履職所需的時間和精力。有的獨立董事不具備相關業務能力,缺乏經營管理經驗,他們當中具有經濟、管理、法律綜合能力的相當缺乏。據上海證券報的一項調查顯示:43.5%的獨立董事來自高?;蚩蒲性核?6.1%的獨立董事來自于會計師、律師等中介機構,另有26.1%的獨立董事來自于企業經營管理人士(吳東梅等。2006)。
4 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不健全。首先,《指導意見》第七條第五款規定“上市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是物質方面的激勵,激勵方式過于單一,缺乏聲譽激勵機制。其次,《指導意見》又規定“津貼的標準應當由董事會制定方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在公司年報中進行披露”。這說明證監會缺乏關于獨立董事津貼的具體標準,而由各上市公司根據自身經營狀況決定獨立董事津貼標準。這造成實踐中獨立董事的津貼從幾千到幾十萬元不等。津貼的過低和過高都會對獨立董事獨立履職產生影響。
5 獨立董事獨立性要求與所聘公司報酬支付機制存在悖論。獨立董事的使命在于維持董事會決策的“公正性”、“科學性”,有效制約某方利益群體壟斷企業所帶來的機會主義行為。但是,目前的制度安排是獨立董事直接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一般是大股東提名)而為上市公司提供服務,上市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津貼,獨立董事在經濟方面不能夠獨立于上市公司。這種機制不可避免會產生以下問題:由于獨立董事直接與上市公司建立起經濟關系,獨立董事為保住自身經濟利益而在關鍵問題上依附董事會或大股東,不敢或不愿發表客觀、公正的獨立意見,可能采取道德風險行為。由此產生了獨立董事獨立性要求與其報酬支付之間的邏輯悖論。我們認為,產生這種悖論的主要原因是現有制度安排中沒有能從根本上構建一個獨立于上市公司和獨立董事的“獨立第三方”來保障獨立董事執業的獨立性。
四、獨立董事“獨立性”保障機制設計
一種制度的移植和構建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我國獨立董事制度建設也在不斷的探索之中。針對目前獨立董事不“獨立”的問題,我們認為。在“獨立性”保障機制制度設計方面應重點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完善獨立董事相關法律和制度,明確獨立董事的權利和責任
對《公司法》第123條進行修改和完善,將獨立董事的權利、責任、義務、任職資格、選聘程序、津貼、作用等在《公司法》中做出明確和具體的規定。例如,在權利方面,應賦予獨立董事訴權。在英國和美國。執行董事違法侵害公司或中小股東利益時,獨立董事可以公司名義向執行董事提訟,以救濟公司利益或股東利益。我國可以借鑒英美立法例,賦予獨立董事對違法侵害公司利益的執行董事直接的訴權,這將有利于發揮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監督和制衡作用。在責任方面,應明確獨立董事的民事和刑事責任。也可以采取出臺《獨立董事條例》的方式,細化獨立董事的權利、責任、義務等,使獨立董事行權和履職有法可依,這是獨立董事獨立性的根本保證。
(二)改進和完善獨立董事的選任機制
英美國家獨立董事選任過程采取以下幾種方式以保證獨立董事任命程序的公正、公平。維護獨立董事的“獨立”:(1)由董事會下設的提名委員會行使獨立董事的提名權;(2)由獨立的中介機構或組織推薦獨立董事人選;(3)在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時采用累積投票制。
借鑒英美國家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我們認為。獨立董事的選任機制可以考慮以下幾種方式:第一,實行獨立董事提名的大股東回避制度和獨立董事的競聘制度,逐步將現有的提名制改為選聘制。由上市公司自律組織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成立全國性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協會,讓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協會負責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管理。由獨立董事協會來推薦、選派獨立董事,將市場選拔與大股東提名相結合。第二,在獨立董事的選舉中采用差額選舉和累積投票制。證監會可以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人數比例作出明確的強制性要求,從而避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提名權被內部董事或大股東壟斷。采用累計投票制可以避免大股東利用資本優勢控制董事會席位。使持少數股的股東也能在董事會中獲得發言權。第三,建立獨立董事提名程序的監控機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獨立董事的提名程序及結果等等(汪燕芳,2008)。在具體操作層面,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獨董選舉提名的說明程序,如果董事會未將被提名人提交股東大會選舉表決,要作出說明,以防止中小股東提名的獨董人選受到不公平對待。
(三)完善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履職要求
在任職資格方面,排除利害關系人的任職資格。除了《指導意見》規定的關于獨立董事獨立性的七項規定外,獨立董事還應排除公司的債權人、債務人、主要供應商、經銷商等,也就是說獨立董事除了不與公司、公司股東及其高層管理人員存在雇傭關系、親屬關系外。還不應與公司存在重大交易關系、債權債務關系。
在履職要求方面,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1)嚴
格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實行任職資格考核與認定制度。在獨立董事經過培訓并取得結業證書之后,增加相關專業知識(如會計、金融、法律、經濟、管理等)、專業技能、企業倫理和管理知識的資格測試。(2)要求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綜合能力。專業知識和綜合能力是確保獨立董事對所議事項作出獨立判斷的必要條件。應在獨立董事中逐步增加具有法律、管理、財務等綜合知識和業務能力的人士。(3)提高獨立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所占比例。借鑒英美國家成功的經驗,建議逐步將這一比例提高到三分之二左右。(4)加強獨立董事的敬業精神、道德素養和后續培訓工作,幫助獨立董事熟悉上市公司發生的典型案例。(5)加強獨立董事的履職時間管理和誠信建設。要求獨立董事按時出席董事會會議,主動了解公司情況,并向年度股東大會報告其履職情況。同時逐步建立獨立董事誠信檔案。加強對獨立董事履職情況的動態監管。
(四)完善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
首先,建議《公司法》制定明確、具體、科學與合理的獨立董事津貼標準。經濟學認為,人是理性的,人們在從事某項活動時??偸菚榱四撤N目的和追逐某種利益。Hermalin和Weisbach(1998)的研究表明,以激勵為基礎的報酬能提高獨立董事監督企業經營的效率?!吨笇б庖姟窇鶕ぷ髁?、努力程度、服務水平等制定科學、合理、靈活的獨立董事任職考評獎懲制度,“適當”做出一個明確的范圍界定。
其次,應建立獨立董事聲譽激勵機制。在經濟學中,聲譽是一種無形資產,其價值來自未來收益的貼現。Fama(1980)、Fama和Jensen(1983)認為,獨立董事本身要受到外部勞動力市場的約束和監督。該市場根據獨立董事的表現來給他們的服務收費定價。因此。獨立董事會因顧及自身的聲望和信譽,不與管理者共謀,而是通過其占有的董事職位向外界傳遞自身價值的信號。這就是說,獨立董事必須努力維護并能勝任其作為企業經營監督者的聲譽。譚勁松(2003)認為,用聲譽機制激勵同時也約束獨立董事,通常被認為是對獨立董事獲得較低的固定報酬并保持獨立性的一種很有效的手段。我們認為,要想使聲譽激勵取得效果,應積極培育獨立董事“聲譽”市場,形成市場選擇機制和相應的信用評價體系,定期對獨立董事進行評價與考核。對那些獨立性差、責任心不強或存在欺詐、合謀等敗德行為的獨立董事公開予以披露和譴責,使市場具有內在區分“優質”和“劣質”獨立董事的作用,避免“劣幣驅逐良幣”現象的發生。為上市公司選擇獨立董事提供廣闊的平臺。
(五)“獨立第三方”制度設計――改變現有獨立董事津貼支付方式
為使獨立董事在經濟上獨立于上市公司,解決獨立董事獨立性要求與報酬支付之間的邏輯悖論,建議成立全國性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協會(獨立第三方),由協會來推薦、選派獨立董事;改變上市公司直接支付獨立董事津貼的方式,由獨立董事協會向上市公司收取相關費用,并向獨立董事發放津貼或報酬,使獨立董事在經濟上獨立于上市公司,這可以從根本上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
關鍵詞 獨立董事 制度 對策 創新
獨立董事制度是美英外部監控型公司治理模式的一大特色,最早起源于20世紀30年代,1940年美國頒布的《投資公司法》是其產生的標志。獨立董事制度的出現并非偶然,這是因為上市公司股東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時,有可能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大股東在實現自身利益的同時,還可能會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所以股東作為董事有一定的局限性,從而使獨立董事制度的產生成為必然。獨立董事可以獨立地對公司經營管理做出客觀的判斷和科學的決策,這就一定程度上增強了管理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并最大限度的維護了各利害相關者的利益。鑒于獨立董事制度的職能與作用如此重要,同時隨著現代企業管理的綜合性、全局性、戰略性增強,特別是應對當今不斷發酵的金融危機等一系列復雜多變的經營環境,我國必須積極發展并完善適合我國企業的獨立董事制度。
一、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困境
1、獨立董事不“獨立”
獨立董事其最根本的特征之一是獨立性,因而一直以來獨立性被認為是獨立董事制度生存的前提。如果獨立董事獨立性大打折扣,其在公司治理中將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通常我們所說的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是指社會關系的獨立性,經濟上的獨立性和行使權力上的獨立性。從我國目前的獨立董事制度運行狀況來看,獨立性缺失問題較為嚴重。首先,獨立董事的產生絕大部分都是由大股東或者實際內部控制人提名,經過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獨立董事與大股東或內部控制人的社會關系難以撇清。其次,獨立董事通過向公司提供專業指導和監督服務而獲取報酬,這實際上形成了獨立董事與上市公司的雇傭關系,使其獨立性收到了極大的挑戰。再次,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會中的比例過低,再加上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中沒有設立相應的行權機構,使得獨立董事的權力并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2、獨立董事與監事職能劃分不清
從世界范圍的公司治理理論和實踐來看,主要存在著兩種公司治理模式:一種是英美法系的“一元制”公司治理結構,這種模式下董事會既是決策機構又是監督機構,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另一種是以德日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的“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這在模式在股東大會下設置董事會和監事會兩個平行機構。我國借鑒“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在股東大會下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具有財務監督和業務監督雙重職能,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又給予了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類似的財務監督權。因此監事會的監督權被嚴重削弱甚至形同虛設。我國董事會與監事會職能的交叉重疊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兩者都把財務監督作為主要內容。二是兩者都被賦予了監督董事和經理的權力。三是在一定條件下兩者都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3、缺乏有效的問責機制
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 《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 獨立董事問責機制的缺乏包括兩方面的內容。首先,從目前已聘請了獨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來看,公司沒有對獨立董事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等事項作出相應的說明,許多獨立董事甚至對自身職責缺乏足夠的認識,獨立董事在擔任獨立董事期間對自身職責缺乏足夠的理解。問責制的缺乏導致對獨立董事的約束力減弱,從而使獨立董事難以認真履行職責。其次,我國目前的獨立董事大多是由知名學者、專家、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士組成,他們大多忙于本職工作,擔任獨立董事只是一項社會兼職,所以他們很少花時間和精力去關注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甚至有時缺席公司董事會,無法真正地參與到企業的經營決策中去。然而,我國法律法規對于獨立董事的責任追究機制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獨立董事履職的責任心和積極性。
4、缺乏科學的激勵機制
我國《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了“上市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的標準應當由董事會制定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在公司年報中進行披露”。對于津貼支付的高低尚沒有制定統一標準或者指導性方案,也沒有確定津貼支付的形式。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報酬大多實行單一的固定津貼,獨立董事并不享有公司的剩余索取權。一般說來,固定報酬支付具有短期激勵作用,而股票期權等薪酬支付方式將獨立董事報酬與公司長期經營業績聯系起來,具有長期激勵作用。目前我國獨立董事報酬中諸如股權、期權等長期激勵的方式近乎沒有,這種不合理的激勵機制難以起到持續有效的激勵作用。獨立董事的報酬與公司長期業績缺乏相關關系,又使得獨立董事認真履行職責的積極性大大降低。
二、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出路
1、優化選聘機制,增強獨立董事的獨立性
獨立性是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能夠在董事會中代表中小投資者權益的重要保證,而在實踐中,我國資本市場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卻遭到諸多質疑和詬病。優化獨立董事選聘機制,能夠從“源頭”斬斷導致獨立董事“不獨立”的制度因素。
優化獨立董事選聘機制,首先應當改變當前由上市公司及其股東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做法,而改由專門性的行業自律管理組織根據上市公司的申請推薦合適的候選人。采用行業自律組織推薦候選人的方法可以有效地抑制大股東對獨立董事提名環節的操縱。其次,股東大會在對獨立董事候選人進行表決時,應排除第一大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的表決權。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股權集中的公司可能會出現大股東影響甚至操縱表決結果的情況。排除第一大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的表決權,能夠有效地避免大股東操縱表決結果,進而實現對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保護。
2、科學定位職能,避免獨立董事與監事職能混同
在我國現有公司治理結構下,監事與董事會中的獨立董事并存。二者均肩負監督公司生產經營行為和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責任,從而導致在實踐中容易出現獨立董事與監事“職能并軌”的現象。
為避免獨立董事與監事出現職責混同的亂象,監管層應當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二者職能分工,在制度安排上突出二者的特色。首先,獨立董事的職能應當傾向于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而監事的職能應當更多地體現對公司內部職工的保護。其次,獨立董事與監事會應當獨立完成監督檢查工作并分別出具工作報告。
3、建立建全有效的問責機制
當上市公司出現業績變臉或者財務瑕疵時,監管機構和社會公眾往往會更多地關注公司的主要股東和高級管理層,而鮮有對獨立董事進行實質性處罰。在實踐中,獨立董事往往在任職公司出現問題時“一走了之”,很少受到追責和調查,從而助長了部分獨立董事“不懂事”的不良作風。
為確保獨立董事能夠勤勉履職,應當從制度安排上針對獨立董事建立切實有效的問責機制。首先,獨立董事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對出現履職瑕疵的獨立董事設定諸如警告、市場禁入及吊銷執業資格等處罰措施。此外,監管部門在調查上市公司的違法行為時,應當將獨立董事同高級管理層一并列入檢查和訴訟對象。
4、積極探索科學的激勵機制
建立建全科學合理的激勵機制既是建全和完善獨立董事評價市場的重要途徑,也是激勵和促進獨立董事盡責履職的必要手段。針對我國資本市場的統籌性獨立董事激勵機制應當包括以下兩個方面。首先,應當由獨立董事行業自律組織設計和建立一套獨立董事履職考評體系,能夠從專業勝任能力、獨立性、主觀勤勉程度和考察期工作業績等多個角度較為合理和全面地考察獨立董事的履職績效。其次,激勵機制應當包含多樣化的獎勵措施,引入股權、期權激勵措施,合理設計,以避免獨立董事激勵流于形式。具體獎勵措施可以包括公開考評結果,由行業自律組織參考考評結果進行會員推薦等。
三、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創新設想
若要進一步改進獨立董事當今“花瓶”的窘狀,進行制度上的創新是至關重要的。“獨立性”是獨立董事制度的靈魂,“懂事”、“盡職”是獨立董事制度的兩翼。二者相互聯系,互為支撐,不可偏廢,而使其真正“獨立”、“懂事”和“盡職”的核心又在于提名體制、薪酬體制與監督機制等的創新,這應是獨立董事制度改革與創新的基本邏輯與思路。
具體來說,筆者設想可由證監會牽頭,成立獨立董事協會,作為上市公司與證監會的中間機構。獨立董事協會籌建核心信息資源庫,整合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信息,并使該信息共享于獨立董事協會下設的四個部門:人力資源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培訓教育委員會。在得到核心信息資源庫有效數據的前提下,四部門職能如下:
1、人力資源委員會
人力資源委員會的核心工作在于改變獨立董事的選聘機制。上市公司招聘獨立董事,可由其董事會向獨立董事協會提出申請。人力資源委員會根據上市公司的申請意愿和核心數據庫資料向上市公司推薦獨立董事候選人。完成后向證監會上報,由其備案并向公眾公布。
2、薪酬委員會
薪酬委員會的核心工作在于改變獨立董事的薪酬發放機制。上市公司定期將獨立董事薪酬存入由獨立董事協會開設的專門賬戶,由薪酬委員會根據信息資源庫中獨立董事的表現發放薪酬。
3、監督委員會
監督委員會的核心工作在于根據法律規定,加強對獨立董事行為的監督。監督委員會定期對上市公司的績效水平與獨立董事的參與度進行評級,將連續未通過考評者加入信息資源庫黑名單,并提醒企業以后慎重聘用。
4、培訓教育委員會
培訓教育委員會的核心工作在于提高獨立董事的執業水準。培訓教育委員會定期與國家相關部門配合舉辦全國性獨立董事資格考試以及相關培訓工作,將考評結果反饋給信息資源庫,以備使用。
獨立董事協會運作的流程如下圖所示:
四、結束語
獨立董事制度在西方國家公司治理實踐中發展時間較長,也比較完善。然而,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至今只有短短的十幾年時間。獨立董事作為“舶來品”,一直倍受關注,也飽受爭議。雖然獨立董事制度在促進公司治理的過程中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就上市公司的實踐而言,其遠未達到改善公司治理結構、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的預期功效。因此,諸如“陽光的職業,緘默的群體”、“簽字工具”、 “花瓶董事”、“既不‘獨立’亦不‘懂事’”等質疑聲一直不絕于耳。
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擁有創新的公司治理理念及先進的公司治理制度是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關鍵,而獨立董事制度正是基于市場環境的變化和上市公司的發展需要而發展壯大起來的。它必然要經歷萌芽、發展、壯大的過程,而在這過程中往往不是一帆風順的,必然也會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但不應將其否定,而應當不斷地加深認識,不斷地對其進行完善,使獨立董事既要“獨立”,又要“懂事”,在公司治理中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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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許多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盡合理,控股股東一股獨大情況較為常見,一定程度上違背了上市公司規范治理的本性,從而導致公司治理的效率偏低。①加快建設多層次股權市場。壯大主板、中小企業板市場,創新交易機制。強化資本市場的產權定價和交易功能,拓寬并購融資渠道。推進退市制度改革,制定市場化的退市制度。推進優先股試點工作,加快發展豐富的直接融資方式,補充企業資本,進一步豐富我國資本市場的證券品種,促進資本市場發展。優化股權結構,也有助于提振投資者信心。②培育理性成熟的機構投資者。目前,在我國包括證券投資基金、保險公司以及證券公司和社?;鹪趦鹊華股市場的機構投資者仍舊占有很小的比重。相對于散戶而言,由于理性機構投資者入市資金數量大、持股時間長以及具有理性的分析判斷能力,從而更加注重投資的安全性和長期利益,因此,對于股市而言具有“穩定器”的作用。因此,為了遏制中小投資者投機,引導理性投資理念,從而促進市場高效規范的運作,必須大力培養成熟理性的機構投資者。通過以上方案的實施,在穩定股市的前提下不僅實現了國家股和法人股的上市流通,同時還建立了以法人股為主的股權結構,從而開辟了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道路。
2 加強董事會管理職能
為了形成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必須對董事長和總經理的職權和分工予以明確,因此,應當分設董事長和總經理。目前很多上市公司由于董事長和總經理二職合一從而不僅嚴重削弱了董事會對經理層的有效監督,還降低了董事會的獨立性,此外,由于二職合一意味著自己監督自己從而不利于企業的發展。如果兩者分任就會在兩者之間形成一種有效的制約監督關系,從而改變了董事會形同虛設的現象而有效提高了運作效率。此外,還應當對董事會議事規則進行完善和優化,同時對董事會下屬四個專業委員會的作用予以充分的重視。
3 強化監事會的權威
目前,新修訂的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均規定只有具有法律和會計等專業知識或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的人員才能擔任監事,這樣的規定無疑對監事會的權威予以強化,從而改善了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不重視監事會以及監事會缺乏權威的現象。此外,通過增加監事和監事會的職權也可以達到強化監事會權威的目的,例如:監事會可以要求公司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內部和外部審計人員等出席監事會會議并回答所關注的問題;監事會發現董事經理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法違規等現象時,既可以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反映,也可以直接報告給證券監管機構和其他部門;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并有權對決策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對于發現的經營異常,監事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介入,所產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監事具有提出罷免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建議權;上市公司應采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為監事正常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協助,任何人不得干預、阻撓等等。這些政策的完善將有利于樹立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權威。
4 健全獨立董事工作制度
作為上市公司董事會中小投資者的代表,獨立董事的地位及作用應得到重視。受制于控股股東“一股獨大”,中小投資者股東意識淡薄、參與公司治理的經驗能力和途徑有限、維權手段有限,獨立董事的作用顯得日益重要。為試圖解決上市公司董事會中小投資者代表缺失的問題,我國于2001年建立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此制度要求為了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獨立董事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尤其對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予以關注。
健全獨立董事制度,有利于增強上市公司董事會的代表性,有利于保障廣大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參與權。改進獨立董事履職機制。為使獨立董事真正發揮作用,建議出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指南》,建立獨立董事履職工作底稿制度;推行獨立董事定期集體接待中小投資者制度,就上市公司重大問題接受中小投資者質詢,聽取中小投資者有關履職的建議。這樣既促進獨立董事參與公司治理的積極性,又為切實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添磚加瓦。
在公司治理實踐中,我們注重制度創新,強化制度建設。近兩年我行先后制定或修訂了30多項公司治理制度,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備的公司治理制度體系、運作規范和工作流程,為構建高效、透明、和諧的公司治理機制點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比如,重新修訂了《董事會議事規則》,進一步明確了董事會議事方式、規范議事程序,并首創“董事會非決策性會議制度”,使董事會非決策性會議成為全體董事信息交流、溝通協調、達成共識的平臺。重新修訂六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工作細則》,細化了各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職責和授權范圍,進一步明確了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工作程序,使各委員會工作更具有可作操作性。
為加強關聯交易管理,我們重新制定了《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完善了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的界定,明確了關聯交易定價政策、關聯交易的審批管理程序、關聯交易的審計、報告及其披露、法律責任等管理操作規程,使關聯交易管理工作透明化、公開化。
為強化董事自律約束,促進董事勤勉盡責,提高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的工作水平,我行在業內率先制定了《中國民生銀行董事履職盡責自律條例》。該條例明確了全體董事的義務,規定了基本職責、盡職要求、不當行為及失職問責,并增加了對董事履職情況進行評價與通報等內容。
為強化高級管理人員的激勵約束機制,我們制定了《高級管理人員盡職考評試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重新修訂了《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制度》,設定關鍵績效指標和領導力評價指標,明晰高級管理人員盡職考評的工作程序,保障了高管人員盡職考評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具體化。
在充分發揮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和獨立董事作用方面,我們制定了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工作計劃,明確工作目標,特別需要提出的是,我行首創了獨立董事上班制度,強化獨立董事作用。依據國際經驗,設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一個重要目的在于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以強化董事會工作的有效性。但是,獨立董事一般為兼職董事,多為社會名流或專家,工作繁忙,很難有時間和精力去履行董事義務,因此,獨立董事及以獨立董事為主席的專門委員會就很難有效地開展工作。為解決這一矛盾,我行實施了獨立董事到行內上班制度,規定獨立董事每月上班1-2天。我行為獨立董事安排專門辦公室和辦公設備,目前6名獨立董事均能夠按規定執行上班制度。我行董事會下設6個專門委員會,其中5個專門委員會的主席由獨立董事出任,獨立董事上班制度將有利于推動專門委員會工作的開展。從實施情況看,獨立董事上班的主要工作是:研究所屬委員會的工作事項;研究并確定委員會提出的議案;聽取管理層或總行部門的工作匯報;討論制定相關制度等。
要發揮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的職能作用,應有專門的辦事機構提供支持與保障。去年,我們專設了董事會辦公室,將其與監事會辦公室職能分離。董事會辦公室下設4個處室,即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工作秘書處、治理考評處、證券事務與投資者關系處和綜合管理處,并為專門委員會和獨立董事配備了工作秘書。此外,還組建了董事會戰略委員會辦公室,專門負責發展戰略的研究策劃及組織實施。這些辦事機構和工作人員主要工作是負責前期研究、收集信息、起草議案、會議安排、日常聯絡及相關決議的落實等。
一、關于獨立董事功能定位的探討
1、獨立董事功能概述
獨立董事是在英、美、法系國家“一元董事會”的公司治理結構基礎上形成并發展起來的。結合國內外的相關研究,關于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功能,當下流行的觀點主要有以下三種。
(1)監督功能。獨立董事有資格來選擇、監督、考核、獎勵和懲罰企業的經理層,可通過減少經理人和股東之間的沖突來提高企業的效益。
(2)戰略功能。獨立董事具有良好的專業知識背景,憑借自身的學識和經驗,可在公司發展、運作管理、資源配置等重大戰略性問題上做出獨立判斷,協助董事會制定合理的戰略規劃。
(3)政治功能。當政治因素對企業的影響較大時,企業中具備政府背景的獨立董事作為企業與政府之間的聯系橋梁,可為企業提供具有洞察力的意見,幫助企業分析和預測政府的相關行為。
2、我國監管層關于獨立董事的功能定位
與美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高度分散不同,我國上市公司股權高度集中,董事會容易受到控股股東控制,出現控股股東濫權現象。為了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及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從而引入獨立董事。
從我國現有法規可以看出,我國監管機構對獨立董事的定位為監督者。就《指導意見》全篇內容而言,其內容是為實現獨立董事監督公司運作而服務的?!吨笇б庖姟穼Κ毩⒍滤岢龅摹蔼毩⑿浴币?,并不是要求其發揮顧問、戰略管理等功能,而是其有效履行監督職能的前提。又如《指導意見》第五節獨立董事具有的特別職權,將重大關聯交易單獨作為第一項且需由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事項,也是對獨立董事的監督職能的明確。此外,《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也強調了獨立董事應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二、獨立董事制度的運行現狀及困境
1、獨立董事監督職能弱化,具有榮譽化、顧問化傾向
根據上證所和深交所的一項調查問卷統計: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獨立董事,認為獨立董事應當主要為上市公司提供專業知識或技術支持的比例均略高于獨立董事應當主要發揮監督執行董事和管理層作用的比例。這一結果說明,當前我國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的監督職能被弱化,更多的是以一種顧問的角色存在,沒有真正實現證監會設立獨立董事制度的初衷。
(1)咨詢職能比監督職能更容易為上市公司接受。目前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為了滿足證監會對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外部監管要求,或者是為了提高公司的社會地位、增加公眾對公司的信任度,而不是公司治理的自發需求。因此,獨立董事提供咨詢服務比監督其董事會或管理層更容易被上市公司所接受。
在現有獨立董事提名及選舉模式下,由于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獨大”的現象,因而董事會往往被控股股東控制,導致獨立董事的提名和選聘基本由控股股東和董事會包攬。試問作為被監督的對象,控股股東和董事會怎會愿意獨立董事行使其監督職能?因此,這些控股股東和董事會在選擇獨立董事時便已“把好關”,青睞那些不能參與公司治理,但可提高公司社會地位或帶來資源的社會名流。獨立董事來源構成也充分說明了這一觀點。據上證所的問卷調查統計,來源于學校(主要是高等院校)的獨立董事比例為38.55%,專業人士所占的比例為23.71%,15.73%的獨立董事來自于有關行業協會、政府機構或退休群體。
(2)獨立董事行使咨詢職能比監督職能更易實現。站在獨立董事的角度,獨立董事發揮咨詢作用不存在實際的障礙,但若要對控股股東或管理層行為進行有效監督,顯然受其時間精力、信息及職權限制,同時需要公司積極配合,其困難程度可想而知。
首先,目前部分獨立董事對于自身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并不十分清楚,不熟悉公司經營管理,行使監督職能“心有余而力不足”;其次,目前獨立董事多為兼職,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去全面系統地了解公司運作情況,不少獨立董事就連董事會會議也都是以通訊方式表決,沒有同管理層現場溝通以了解議案實質的可能;最后,獨立董事與上市公司信息不對稱,其行使職權依賴于公司的配合,若公司不向獨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條件和資料,則獨立董事不能了解相關議案的真實內容,也就無法做出獨立客觀的判斷。因此,獨立董事的表決權往往流于形式,不能對董事會的決策進行有效監督,只能發揮其咨詢顧問的作用,甚至成為了所謂的“花瓶”。
2、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監督職能的沖突
重引進、輕改造、輕執行是我國制度引進過程中的一大弊病。在未對監事會制度進行深入反思和更深入實踐的情況下,又引入了同樣作為監督機制的一元制下的獨立董事制度,將兩種產生背景完全不同的監督機制強行簡單綜合在一起,兩者的沖突與矛盾也成為不可回避的問題。
通過對比有關法律規定不難發現,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監督職權有明顯的重疊和交叉,即主要都是對經營管理層的經營行為和財務狀況進行重點監督,但同時又都未對各自的具體的監督范圍進行有效的界定。在兩種監督機制存在矛盾和沖突的情況下,目前尚未有相關制度對兩者的職能分工進行協調。明顯的職能重疊和交叉在一定程度上扭曲和模糊了現行的公司內部組織架構,增加了監督成本,降低了公司的經營效率。因此,把監督權同時模糊地賦予監事會和獨立董事的做法,將導致重復監督或無人監督,其結果最終是兩個制度皆失效。
三、完善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政策建議
1、完善獨立董事制度體系
(1)改進獨立董事選聘機制,確保獨立董事的獨立性。選任提名是實行獨立董事制度關鍵的環節,決定了獨立董事能否真正獨立。目前我國很多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提名選任都是由控股股東決定,這讓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備受懷疑。
為完善獨立董事的選聘機制,建議一個股東只能提名一名獨立董事,在制度層面保障中小股東在提名方面的權利。此外,為保證選舉的公正性及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在選舉獨立董事時,提名股東及與其有關聯關系的股東不得參與表決,并要求當大股東控股比率超過某一臨界值時公司應采取累積投票制選舉獨立董事,以限制大股東在獨立董事提名與選舉中的影響力和干預力。
(2)完善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目前我國絕大多數上市公司純粹以現金形式固定地給付獨立董事報酬。獨立董事的薪酬若是拿少了,就難以保證他會拿出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去處理公司事務;若是薪酬拿多了,獨立董事在經濟上可能依賴于當董事的薪酬,則其獨立性就有可能受到影響以致削弱。
因此,完善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需要把握獨立董事薪酬的“度”,使獨立董事既能保持獨立性且又有動力有效履行職責。另外,在獨立董事薪酬構成方面,還應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通過給予適量的期權或期股等長期激勵方式,來建立靈活的薪酬制度,使獨立董事更加關注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發展前景和長期利益。
(3)完善獨立董事的法律責任制度。我國目前未對獨立董事的法律責任單獨作出規定,而是統一規定在董事的法律責任下。但獨立董事作為一類較為特殊的董事,在承擔一般董事的法律責任的同時,因其特殊的地位,法律責任方面還應與其他董事有所差別。首先,應制定獨立董事制度的具體指引或規范,進一步明確獨立董事的特殊職責及其未盡職責所應承擔的責任。其次,應借鑒國外經驗,在客觀、可行的基礎上,為其提供必要而適當的免責安排。最后,在適當的時候,可引入相應的責任保險機制,同時通過保費和可賠償范圍的合理界定,平衡保證獨立董事權益和防范道德風險之間的關系。
2、加強獨立董事隊伍培養,成立獨立董事行業協會
獨立董事作為綜合性人才,應具有相當的企業管理經驗和一定程度的教育背景,能夠做出審慎判斷,并有直抒己見的勇氣和魄力。目前應加強獨立董事的職業化隊伍培養,成立行業自律組織――獨立董事行業協會。
獨立董事行業協會應發揮以下功能:首先,確定獨立董事的薪酬指導標準;其次,對獨立董事行為做出細致規范,組織進行任前輔導和業務培訓,幫助其真正做到勤勉盡職;再次,建立并維護獨立董事數據庫,包括各獨立董事歷次擔任獨立董事的履職情況,形成相應的聲譽機制;最后,當獨立董事在履職時受到公司方面不公正待遇或刁難時,協會應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降低履職風險。
3、協調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職能,形成監督合力
制度安排功能的充分發揮不僅取決于每一種制度自身功能的完善與否,還取決于制度之間的協調與否。要使獨立董事與我國現行“二元制”的公司治理結構進行“無縫接入”,必須結合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特點,重新界定和整合二者的功能,避免功能上的沖突和無人負責的情況。首先,對各自的具體監督范圍進行有效的界定,并對兩種監督機制可能存在矛盾和沖突的地方進行協調。其次,獨立董事和監事會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履行職責,并相互監督。最后,建立獨立董事與監事會信息與資源共享及磋商制度,兩大監督機構可以聯合對特定問題展開調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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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立榮:我覺得用“相得益彰”來形容最為貼切。一個優秀的企業,必然有一個優秀的董事會,有一群優秀的董事,獨董也不例外。一方面,獨董以他們的專業經驗和職業素質來促進和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另一方面,公司董事會充分尊重和認可獨董們的意見和建議,為獨董充分施展才干提供了舞臺,兩者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為公司發展共同努力。
為了保證獨董履職,中遠航運也像其他上市公司一樣,通過制定《公司章程》、《獨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各項制度,明確獨董的權利和義務,從制度上給獨董履職提供保障。但我認為,制度只是基礎,中遠航運形成的公司治理文化更為重要,也更為關鍵,那就是尊重獨董、敬畏獨董,為獨董履職創造了良好的環境和氛圍。選用合適的人,完善相應的制度,構建以創新和責任為核心的董事會文化――我們一直在進行積極地思考和探索。
《董事會》:身為董事長,您如何做到尊重、敬畏獨董,引導他們發揮作用的?
許立榮:獨董是個特殊的群體,如何更好地促進獨董發揮作用,很多上市公司在努力嘗試,作為董事會成員中最重要的成員之一,作用發揮好了,對公司的幫助是非常大的。發揮獨董的作用,我覺得關鍵是“尊重”和“遵守”。尊重,就是充分尊重獨董們的意見,無論正面的還是反面的意見,都要尊重他們,讓他們在董事會中樹立威信,發揮作用;遵守,就是要嚴格落實公司各項制度賦予獨董們的權利,為獨董開展工作、發揮作用提供平臺。在中遠航運,薪酬激勵、財務審計、內部控制、關聯交易等重要事項,主要是獨董們在主導和發揮作用,他們的工作積極性越來越高,開會次數越來越多,開會時間也越來越長。
我是2007年2月正式當選公司董事長的,第一次參加董事會,第一個發言的獨立董事譚勁松教授不是向我表示祝賀,而是提出了關于公司發展戰略的建議。他提出,董事長的首要職責是制定和把握好公司的發展戰略,關注公司的長遠發展。獨董們這種勤勉盡職、仗義敢言的精神,給我留下了終生難忘的印象,也激勵我更加努力地工作,不敢有任何的懈怠。
其實,這已經不是獨董們第一次這樣做了。中遠航運成立初期,不可避免地受到傳統國企分配制度的影響,經營班子思想有壓力。但以獨董為主的薪酬委員會認為,公司要追求卓越,就必須建立一套科學合理、有激勵作用的績效評價制度。為此,從2002年開始,薪酬委員會經過先后三次的積極探索,在公司建立起較為科學完善的績效評價系統,實行了長短期相結合的薪酬體系。這一薪酬制度,應該說是中遠航運近幾年得以快速發展、健康發展的助推器。
《董事會》:說到薪酬,董事會為何會對獨董采用浮動制津貼,并與考評結果掛鉤?
許立榮:說實話,我們這些獨董都“不差錢”,獨董津貼的多少對他們來說并無實際的意義,他們注重的應該是他們的聲譽。對獨董進行考核,其實是獨董自己提出來的,他們認為,既然對董事、監事、高管和全體員工都有考核,作為公司的一個部分,為何就獨董沒有考核?我想,他們既然有這種責任意識,考核的結果肯定是非常優秀的,因為他們是在為維護自己的聲譽而努力。
《董事會》:除了制度安排和治理文化,突然間很想了解,你們究竟如何找到這些優秀的獨董的?
許立榮:我們非常注重獨董的行業背景和經營管理團隊協作精神,一個具有多元化專業背景的董事會,有利于促進和提高董事會的決策效率和質量,為戰略決策的制定增加價值。但尋找優秀的獨董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我們選擇獨董的標準關鍵是兩點:實用和實在。實用,就是不選大牌,不選明星,而是選擇適合公司、熱愛公司、愿意為公司發展付出努力的人;實在,就是人品好,不偏激,不獻媚,實實在在做事。
一、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崛起,我國股市也實現了飛速的擴張,截至2013年4月末,股票市值排名全球第四,位列美國、日本、英國之后,達3.71萬億美元。股市的積極作用不言而喻。通過股市,可以籌集資金,讓資金在盈余和稀缺部門間流動;可以配置資本,通過價格變化引導資金的流動實現資本的合理配置;可以通過證券價格的變化、股票買賣等,對上市公司的生產經營狀況、盈利能力、資本實力、發展前景等進行間接的監督和評價。
然而,近年來,某些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利用其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優勢地位,通過種種手段,侵犯中小股東的權益。主要表現為:占用上市公司的資產;通過關聯交易剝削小股東;將不良資產注入公司,用來配股或上市融資;用上市公司財產為大股東債務作擔保;大股東將商標專用權賣給上市公司,抵沖其對上市公司的應付賬款;大股東控制公司的各項重大經營決策、選擇管理者的權力,并長年不分配紅利。大股東的這些行為,實際上剝奪了小股東的基本股東權力,造成小股東無法及時體現和獲得投資回報等。并且,海外的學術研究發現,當上市公司大股東的投票權大大高于分紅權之時,上市公司被其掏空的風險增加,從而也影響了上市公司本身的穩定性。
二、分析
要改變上市公司大股東“一股獨大”的情況,必須對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進行優化改革,實現股東會中基于股權結構的股東利益保護與權力的平等行使,在董事會、監事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等內部辦事機構之間配置權力、責任,實現權力的制衡,以防止權力的濫用或不作為。
獨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后被逐步引入我國的上市公司治理。中國證監會在《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指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根據《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獨立董事具有相應的任職資格要求,并認真獨立履行其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保護上市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獨立董事具有特別的職權,包括:(1)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3)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4)提議召開董事會。(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在委員會成員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從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大股東的獨斷行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過創設獨立董事制度來改變經營者決策權力的結構,達到了監督、制衡的作用,從而保證了經營者不會背離所有者的目標。然而,在現實運行中,獨立董事制度在運行中仍然存在著一些較為顯著的問題,嚴重影響了這一制度最初設立的本意。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1)數量不夠。雖然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上市公司基本都可以做到相對數量達標。然而,從絕對數量看,部分上市公司雖然達到了三分之一的標準,但獨立董事人數較少,獨立董事的總體規模較小。(2)獨立性不夠?,F在的獨立董事,大多是由上市公司管理層自己來選派的,從目前來講,無論是由董事會的提名委員會,還是由公司的管理層提名,都會有一些問題,實際最后還是內部人提名。這也造成了在很多時候管理層操作失范,而獨立董事失聲的現象,引起了中小股東的不滿。(3)能力不夠?,F有的一些獨立董事任職時間很短,缺乏公司管理方面的經驗,無法對公司的董事和經理以及有關問題獨立地做出判斷并發表有價值的意見,股東對其的期望和實際的履職效果有很大的落差。 (4)投入不夠 。一些獨立董事身兼數職,社會事務多,一年只有十幾天的時間花在上市公司身上,他們對上市公司很難有時間全面了解,并在此基礎上發表有價值的意見。投入的時間和精力上的不夠,勢必影響其對獨立董事這一工作的履職質量。(5)動力不夠?,F有的獨立董事工作,缺乏激勵機制,獨立董事內在的積極性不高,動力不足,沒有主動提高工作效能的內心愿望。(6)壓力不夠?,F有的法律責任,尤其是法律責任之外的具體的職責、角色都是比較模糊的。一些獨立董事樂于當好好先生或者參與管理層的不當行為。
三、方法
為了改變這一現狀,可以采取常規的一些解決辦法,包括:增加獨立董事的比例,設立獨立董事的人數最低要求,如必須達到3人或5人以上;采用累積投票制, 即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它有兩個好處,一是通過投票數的累計計算,擴大了股東的表決權的數量。二是通過限制表決權的重復使用,限制了大股東對董事、監事選舉過程的絕對控制力。除此之外,還可以考慮采取以下措施:
(一)設立獨立董事常設辦公室。影響獨立董事做出正確判斷的因素之一,就是信息的不對稱,獨立董事,特別是兼職的獨立董事,或者在數家公司兼職的獨立董事,對公司的實際運營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大多數是通過公司管理層提供的各項報表及資料進行審閱和判斷,難免出現信息不全,從而無意中被誤導的情況。設立獨立董事的常設辦公室,聘請專業的輔助工作人員,專職長期在公司工作,從各個角度全面了解公司的運營情況,直接向獨立董事報告。工作人員的報酬由獨立董事負責,預算在其薪酬體系中,不受公司管理層的影響。
(二)采用信息技術,建立提名系統。為了打破大股東的董事會人員壟斷,提名中小股東真正的代言人,獨立董事選舉中,采用累積投票制的方法,從理論上來說,非常實用。但是要求的前提是中小股東必須聯合一致方能有效。而做到這一點并不容易。各個小股東都不了解其他小股東的推薦人選,可能出現分散投票的現象,無法做到一致統一。因此,可以建立一套遠程信息系統,各個小股東預先進行模擬投票,根據得票的多少,推選出建議集中提名的獨立候選人名單及相關信息,發送全體中小股東,以確保正式選舉時中小股東的行動聯合一致。
(三)建立獨立董事從業資格證書制度和獨立董事信息庫。獨立董事同其他崗位一樣,需要具備對應的職業資格,具備該崗位所必須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應考慮由國家有關部門組織,研究制定獨立董事崗位需要的職業經驗等,對應進行培訓和考核,具有擔任意向擬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人士,在達到本崗位能力條件以后,發放資格證書,方可被上市公司聘為獨立董事。建立獨立董事信息庫,向社會,并公布其履歷等信息,供上市公司選擇,以及公眾的監督。
(四)建立一定的獎懲措施。對于工作認真、盡職盡責、能力表現突出,并被股東認可的獨立董事,應該獲得與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相應的報酬,無論是固定薪酬或者股權均可;而敷衍塞責,走過場,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獨立董事,除了可以依法給予辭退以外,應該登陸獨立董事信息庫,設置為差評警示名單,提醒公眾不予選舉,情節嚴重的,可以考慮取消其獨立董事從業資格。
四、結論
我們希望通過以上措施,能真正實現獨立董事的初設理念,做到法規制度日益健全,形成上市公司治理的較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優化董事會的構成,有效地減輕內部人控制帶來的問題;發揮獨立董事的決策水平和經營管理水平,完善公司內部的經營機制;發揮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的監督作用,尤其是公司的關聯交易等方面,從而不斷推動上市公司的良性發展,保護中小股東的投資熱情,提升股市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X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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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獨立董事制度的概述
中國證監會于2001年頒布了《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根據該規范性文件,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本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并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1/3的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士)。
二、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現階段存在的問題
(一)獨立董事不獨立
獨立性是獨立董事能夠真正代表全體股東和公司的整體利益、保護中小股東利益不受侵害的根本保證。首先,選任程序的制約,《指導意見》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監視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從制度上看,獨立董事的提名具有廣泛性。但由于法人治理結構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問題,如內部人控制、大股東操縱股東會等,那些不被大股東或內部控制人認可的人選很難在選舉中被通過。而真正被通過的獨立董事往往是由公司的領導或管理層拉來或請來的“人情董事”或“花瓶董事”,很難確保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其次,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偏低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是影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一個重要因素?!吨笇б庖姟芬幎ㄎ覈鲜泄径聲蓡T中應該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獨立董事,這與獨立董事制度比較完備的國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這些國家規定董事會成員中獨立董事占實質多數。過低的比例使得在董事會決策投票的過程中,獨立董事的意見占少數,限制了獨立董事作用的發揮。最后,薪酬機制的制約《指導意見》規定,上市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的標準應當由董事會制訂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從此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獨立董事的報酬完全是由其任職的公司支付。名義上,獨立董事的薪酬標準要經過股東大會通過,但公司是由大股東或內部控制人實際控制的,其薪酬標準實質上還是由他們決定。因此,獨立董事在發表意見或建議時,往往會受到薪酬的影響,而避免矛盾的尖銳化,這就使獨立性受到影響。
(二)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監督職能沖突
英美設立獨立董事的目的就是發揮獨立董事的決策和監督作用。由于在一元制的結構中,董事會只對股東負責,沒有對董事會有效監督的機構,因此才設立獨立董事履行監督職責。我國實行的公司治理結構是采用同時設有董事會和監事會的二元模式。設立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就出現了既有獨立董事監督又有監事會監督的狀況。這就牽涉到監督權力的分配和協調問題,如果相互之間推諉,多人監督就等于無人監督,反而造成機構重疊,違背設立的目的。
(三)獨立董事資格的相關規定不完善
我國證監會對獨立董事的年齡、任職企業的數量、業務素質等方面的任職資格沒有在法律上做出規定,以至我國獨立董事人才現狀不合理。如北京一位教授目前已同時擔任五家公司的獨立董事,涉及交通、鋼鐵、汽車多個行業,橫跨內蒙、北京、江西等幾個省區。事實上這些董事很難做到很“懂事”,對公司運作難以實施有效監督。同時,獨立董事的年齡也是不容忽視的問題。目前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董事時漸趨務實,但我們仍然能看到為數不少的年逾七旬的“老黃忠”。有的獨立董事如果干滿三年,就將超過八十高齡。雖然他們擔任過政府要職,管理經驗、社會閱歷比較豐富,但在市場經濟瞬息萬變的今天,他們的應變能力、超前意識勢必會受年齡的限制,他們的健康狀況也將直接制約履職效果。
(四)獨立董事制度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
獨立董事本身不具有企業的所有權,但是卻擁有董事會決策權。這種情形的產生是基于人與被人的委托關系,實踐中易產生人的偷懶等問題。獨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時間十分有限,據上交所對69家上市公司的調查顯示,獨立董事平均花費在上市公司的時間非常少,大多只有5-9天,而在上市公司實地辦公的時間更少,一般只有1―5天。同時,獨立董事因擁有一定決策權,意味著承擔著較大決策風險,這又與獨立董事所能獲取的報酬不相符合。有人提出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活力來源主要不是經濟利益,而是基于聲譽機制,因為許多擔任獨立董事的是一些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專家,認為他們不需要通過擔任獨立董事來提高自已的人力資本價值。不管這些專家是否內心真的這么認為,獨立董事作為一種制度不能建立在某些人的品德和覺悟上,而應當建立在科學規范的基礎上,應充分考慮人的經濟動因,建立一套有效的約束和激勵機制,使他們盡心盡責。
三、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的設計與完善
(一)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
首先,提名程序發生變化。獨立董事候選人不再由股東直接提出,而是先由股東確定合作的獨立董事事務所,然后由該事務所推薦合適的獨立董事人選,產生的獨立董事既要為公司負責,同時也要為該事務所負責。這樣可以避免獨立董事是由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拉來的“人情董事”,提高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其次,薪酬給付機制發生變化。成立獨立董事事務所后,獨立董事的薪酬不再由公司直接給付,而是由獨立董事事務所向公司收取管理費,其中一部分對任職獨立董事發放,所剩部分作為事務所人才信息收集、儲備、培訓、交流與日常管理的費用。這樣獨立董事就不會因為薪酬問題而畏手畏腳,可以增加決策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再次,工作機制發生變化。實行獨立董事職業化后,除了獨立董事要承擔民事責任外,獨立董事事務所也成為了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一旦由于獨立董事工作時間過少,未盡到勤勉義務,導致出現誤判、失職造成的民事賠償,不僅獨立董事本人要承擔賠償,而且獨立董事事務所也要作出賠償。這樣,一方面促使獨立董事為了自己的聲譽或責任,主動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并作出正確判斷,履行勤勉義務;另一方面獨立董事事務所也會加強對獨立董事的督導,要求任職的獨立董事表決行為的公正性、準確性。
(二)協調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職能
獨立董事制度的監督功能具有天然的事前監督、內部監督
以及決策過程監督緊密結合的特點,而監事會具備了獨立董事制度所無法具有的經常性監督、事后性監督與外部性監督的特點。而兩種制度安排功能的充分發揮不僅取決于每一種制度自身功能的完善與否,還取決于兩種制度協調與否。要使獨立董事與我國現行的公司治理結構進行“無縫接入”,必須既要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作用,又要避免功能上的沖突和無人負責的情況。對此,有必要重新界定和整合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功能。第一,由于《公司法》已就監事會的職能進行了明文規定,那么就應該著手強化監事會的監督職能;第二,可以將獨立董事的效用集中在審核批準重大關聯交易,內部董事的提名,內部董事和經理人員的薪酬以及公司財務信息的審核和控制等方面;第三,建立獨立董事與監事會之間的磋商、協作機制。
(三)制定與完善獨立董事制度相關的法律、法規
獨立董事的法律地位是保證獨立董事獨立性和公正性的基礎。建議通過修訂《公司法》,對獨立董事的法律地位、獨立董事的權力范圍和行權程序等加以規定,使獨立董事制度成為明確的法定制度,保證獨立董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根據對目前已聘請了獨立董事的公司的了解,大多是基于提高公司社會地位、增加公眾對公司的信任度的目的,沒有聽到獨立董事真正的聲音。如果有一定的法律法規保障,就能起到一定的監督和制約作用。
(四)引入獎勵與懲罰機制
目前《指導意見》以及證監會的其他條例對獨立董事行為的獎懲不明確。獎懲機制的不完善不利于激發獨立董事工作的積極性。筆者對獨立董事制度的改進提出以下建議:一是由國家相關機構聯合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等對獨立董事的履職情況進行打分評估,并引入軍隊“論功行賞”的做法,對獨立董事正確和勇敢的行為進行表彰,具體體現在薪酬方面的獎勵和聲譽方面的宣傳。并且根據立功等評級來固定增加底薪,由激勵機制保證獨立董事在崗位上盡職盡責。二是獨立董事與公司業績掛鉤,在年費和出席會議費等形式上增加公司業績浮動薪酬。浮動薪酬最高限不得高于由于履職評估而論功行賞所獎勵金額的70%。這樣使獨立董事的利益與公司利益緊密地聯系在一起,調動其參與管理的積極性,并且不會為了實現公司盈利的增長而瀆職。三是獨立董事每年要公開述職報告,讓社會大眾、全體股東和經營管理人員對獨立董事的工作有所了解,并給予評判。關于獨立董事違規時的懲罰機制,筆者認為應包括如下內容:1.獨立董事除要具備《指導意見》中的履歷外每年要通過考核,合格者方能選任公司獨立董事。2.獨立董事若有違反相關規定或品德缺失行為,如與公司股東或管理人員舞弊現象,應當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制裁,如罰款、在媒體上進行譴責、取消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等。3.由于獨立董事的失誤給公眾造成損害的,應當與有關人員或公司一起負連帶責任。4.獨立董事應同公司一起投保,根據獨立董事工作的特性,建立必要的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
這件事有點意外,因為獨立董事本身一般并不會被認為是某種就業行為,獨董是一種稀缺的角色,通常只在上市公司才配置,全國目前不足萬人。但是,當個別高校領導身兼多家上市公司獨董而年收入高達120多萬元時,這種情況就明顯變性了。當獨董的收入超過了一個干部的工作收入,這顯然是不正常的。當然,這是一個特例,但是簡單翻查一下現在上市公司獨董的任職情況,據上證報數據統計,2013年共有6497位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領取薪酬,薪酬總額約4.25億元,獨董平均薪酬約6.54萬元。獨董薪酬差別比較大,最高年收入可達百萬元。其中來自高校的學者占了獨董名額將近40%,擁有專業背景的會計師和律師占了20%,而擁有政府或相關協會背景的人物,也占了20%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