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08 08:35:59
序論:速發表網結合其深厚的文秘經驗,特別為您篩選了11篇行政處罰聽證申請書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創資料,歡迎隨時與我們的客服老師聯系,希望您能從中汲取靈感和知識!
2005年4月15日,達利公司向某海關遞交《聽證申請書》,要求就本案舉行聽證。2005年4月28日,某海關組織聽證會,達利公司提出其沒有仿造單證,主觀上也沒有逃避海關監管的故意,導致申報品名與實際貨物不符的主要原因是報關過程中疏忽大意導致未嚴格審核單證,并且提供了有關證據材料。某海關對達利公司提出的理由和證據進行了認真的復核,認為其提出的理由能夠成立,應予采納,遂于2005年5月22日重新制發《行政處罰告知單》,認定達利公司未如實申報進口貨物,擬根據《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罰款人民幣8萬元,告知其可以進行陳述與申辯。達利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申辯意見。2005年6月1日,某海關制發《行政處罰決定書》,以申報不實為由決定對達利公司罰款人民幣8萬元。該《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后,達利公司按期繳納了罰款,在法定期限內未向上一級海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實施的制裁,它與當事人的權利密切相關,對當事人的聲譽、財產、行為能力等都會產生重大影響。正因為如此,立法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實施等都作了嚴格的規定,以防止行政處罰權被濫用,行政處罰聽證制度正是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的一項重要程序。上述案例中,某海關最終作出的處罰決定與聽證前擬給予達利公司的行政處罰迥然不同,在違法行為性質的認定、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的數額都有較大差異,集中反映了當事人行使聽證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過程。
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要求海關舉行聽證?
海關行政處罰有幾個特點,一是種類較多,包含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停從事有關業務、暫停報關執業、撤銷海關注冊登記、取消報關從業資格等《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大部分行政處罰種類;二是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較大,如不同程度的罰款,或不同期限的暫停從事有關業務;三是可以同時適用多種行政處罰手段,對違法行為既有單處警告,也有并處警告、罰款或者并處沒收非法財物、罰款的行政處罰方式。
并不是針對所有的行政處罰,當事人都能夠要求舉行聽證,法律在保證公正的同時還必須兼顧效率,只有處罰較重、對當事人權利義務影響較大的行政處罰案件,才有舉行聽證的必要。因此,《海關行政處罰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海關在作出以下幾種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暫停從事有關業務或者撤銷海關注冊登記。例如辦理報關業務的報關單位,經營保稅貨物的儲存、加工、裝配、展示、運輸、寄售和經營免稅貨物的商店在從事有關業務前,應經海關批準,并辦理注冊手續。上述當事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海關可以依法暫停其6個月以內從事有關業務,情節嚴重的,海關可以撤銷其注冊登記;
暫停報關執業或者取消報關從業資格。報關員資格是海關根據有關人員的申請依法審核后授予的,海關可以根據報關員不同程度的違法情節,決定暫停其6個月以內的執業直至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
對公民處1萬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萬元以上罰款?!缎姓幜P法》規定的“較大數額罰款”是舉行聽證的必要條件之一,海關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對“較大數額”進一步予以明確,設定了具體的數額,更有利于實踐中的操作;
沒收有關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沒收在海關行政處罰中的適用范圍較廣,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走私貨物、物品、2年內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或者用于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等,海關應當予以沒收。
當事人如何要求舉行聽證?
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首先要知曉自已有這樣的權利。因此,法律規定海關在作出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前,有義務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實踐中,海關制發的《行政處罰告知單》中會這樣表述:“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你(單位)對上述告知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有異議,可以要求舉行聽證。如要求舉行聽證,應于本告知單送達之日起3日內書面向海關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這里又涉及到申請期限和申請方式的問題:
申請期限。當事人在知曉權利后應當及時行使權利,一般情況下應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單》之后的3日內向海關提出聽證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的,經海關同意,可以在障礙消除后3日以內提出聽證申請。上述3日均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
申請方式。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向海關遞交聽證申請書,即以書面方式向海關提出聽證申請。但如果確實沒有能力遞交書面申請的,也可以口頭申請,由海關當場記錄申請的基本情況、申請日期,當事人簽字確認。
當事人在聽證過程中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法律將聽證規定為行政處罰的一種法定程序,只有明確當事人在聽證過程中享有哪些權利,應當履行哪些義務,才能保證這一程序真正地發揮作用。
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主要享有下列權利:
申請聽證主持人等人員回避的權利。為了保證聽證的公正性,法律規定了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不能是行政處罰案件的調查人員;不能是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的近親屬;未擔任過案件的證人、鑒定人;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沒有利害關系。因此,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有權申請其回避。
申請不公開聽證的權利?!缎姓幜P法》第四十二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法律要求聽證公開舉行是行政處罰公開的重要體現,但如果案件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公開聽證可能泄露商業秘密或者侵犯個人隱私的,經當事人申請,海關可以決定不公開聽證。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參加聽證,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當事人,還可以要求海關為其聘請翻譯人員。
委托人參加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至2人。聽證是給當事人進行申辯,澄清事實的機會,當事人為最大限度維護自身權益,可以自己參加聽證,或者委托人參加聽證,代為辯解。
進行陳述、申辯、舉證和質證的權利。聽證最核心的環節就是由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不僅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和主張,更重要的是可以向聽證會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證據,就證據問題向案件調查人員發問,還可以要求證人、鑒定人參加聽證,圍繞案件有關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明效力及證明效力大小進行質證。
撤回聽證申請的權利。要求舉行聽證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項權利,當事人可以選擇行使,也可以選擇放棄。當事人提出聽證申請后,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等原因書面撤回聽證申請的,海關應當終止聽證。
查閱聽證筆錄,要求修改、簽字確認的權利。聽證筆錄是當事人與案件調查人員就案件事實進行爭辯、就定案證據進行質證的全面記錄,也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重要依據。當事人不僅可以查閱筆錄,認為內容有誤或有遺漏的,還可以要求更正或補正并簽字確認。
權利和義務從來都是對等的,當事人在行使上述聽證權利的同時,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例如,當事人必須按時參加聽證,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參加聽證的,海關可以終止聽證;當事人必須遵守聽證秩序,經聽證主持人同意后,才能進行陳述和辯論;當事人委托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向海關提交符合要求的授權委托書;當事人要求證人參加聽證的,應經聽證主持人同意并在舉行聽證日的前一天提供證人的基本情況。
舉行聽證需要繳費嗎?
為了保障和方便當事人行使聽證權利,法律專門規定了“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當然,上述費用僅指海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的費用,當事人聘請人、要求證人參加聽證、調取證據等費用不在上述范圍內,應由當事人自行支付。
1.1結案的條件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動物防疫監督行政處罰案件結案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公民死亡,無近親屬或近親屬放棄訴訟權利的;(2)動物防疫監督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執行終結的;(3)當事人違法事實較輕,動物防疫監督主管部門決定免于處罰的;(4)經查后認定當事人不構成違法,決定不予立案的;(5)處罰人自覺履行動物防疫監督行政處罰決定的;(6)已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1.2立卷的原則和要求
案件應按照“材料齊全、排列有序、裝訂整齊、便于查閱”的原則進行立案。案卷材料必須做到一案一卷、文書齊全、手續完備,所有文字材料必須用鋼筆或毛筆書寫。
1.3案卷的內容
案卷的內容主要包括在動物防疫監督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作為重要的證據并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照片、圖樣、錄音、錄像等資料。
1.4案卷的裝訂順序
(1)封面:封面應載明全宗號、分類目錄號、案卷號(各類案卷合并后統編的流水號)、立卷機關全稱、案由、案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歸檔日期,保管期限等。(2)案卷材料目錄:載明文件作者、形成日期、材料名稱、所在頁數、備考等。(3)處罰決定書。(4)結案報告:由承辦對案件由來、調查過程、違法事實認證、處罰決定、送達情況、履行情況、聽證、復議及訴訟情況進行總結,提出結案建議,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結案。(5)立案審批表。(6)證據材料。(7)聽證材料:包括聽證申請書、聽證通知書、聽證筆錄、聽證意見書。(8)復議材料:包括復議受理通知、申請復議書、答辯書、復議筆錄、復議決定書。(9)訴訟材料:包括訴訟受理通知書、狀、答辯狀、開庭通知、訴訟裁定書。(10)申請執行材料:包括執行申請書、結案證明或撤銷執行申請、法院裁定書。(11)財務處理單據:包括沒收憑證、扣留通知或暫扣憑證、登記保存通知。憑證單據應粘貼在統一規格的紙上,便于裝訂。(12)其他有關材料。(13)封底:封底應載明案卷連面帶底頁材料,其中文字頁數、圖樣頁數、錄音、錄像等附件材料情況、立卷人姓名、立卷時間。以上一般程序處理的動物防疫行政處罰案件、案卷內容視具體的材料而定,不一定要拘泥于上述內容。以簡易程序處理的動物防疫監督行政處罰案件,案卷內容除現場筆錄、當場處罰決定書、罰沒單據、結案報告等材料必須齊全外,可適當簡化,并按時間順序裝訂成冊。
1.5案卷裝訂
案卷裝訂材料以蠟線為宜,在案件左側自上而下采取三眼定位裝訂,裝訂后封底背面裝訂線接口處,用案卷專用封條封貼。
1.6案卷的歸檔
檔案管理人員收到承辦人員交來的案卷,經驗收合格后,在封條騎縫處加蓋專用印章,并填寫動物防疫監督行政處罰案件總目錄(總目錄應載明序號、分類目錄號、案卷號、案由、案號、結案日期、頁數和案卷存放區域號),然后將案卷材料置專用柜存放。
2嚴格動物防疫監督行政處罰案件檔案管理制度
動物防疫監督行政案件檔案管理是一項專業性強、業務要求高的工作,因此,必須建立相應的制度加以規范。
2.1明確專人負責
動物防疫監督行政機關必須從動物防疫監督行政執法人員中選配政治思想好、業務素質高、責任心強、愛崗敬業的同志擔任檔案管理人員,并加強業務培訓,明確工作職責,實行過錯追究。
2.2明確檔案程序
包括建檔范圍、立卷方法、編號順序、保管原則等。
2.3明確借閱制度
動物防疫監督行政處罰案卷立卷歸檔后,未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外借和查閱案卷;查閱檔案的單位和個人也不得對檔案進行涂改、污損、拆散、調換、損壞或私自增添和抽取材料。
一是動態巡查發現的違法行為僅口頭制止,缺少“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等書面制止材料和現場制止的書證、物證等;二是國土資源所等巡查人員沒有將巡查發現違法行為情況在第一時問內報告實施處罰的行政部門,致使違法建設等違法行為在制止無效后沒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而繼續違法從而造成既成事實,增大日后查辦難度;三是“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詢問筆錄”、“現場勘測筆錄”等執法文書中承辦人員沒有簽名或只有一人簽名;四是違法土地類別沒有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細化為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是農用地的則沒有進一步細分到基本農田、耕地或一般農用地;五是部分執法監察人員辦理土地違法辦案時,發現違法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觸犯紀律或刑律的,認為只要將案件移送紀檢監察或司法機關追究紀律或刑事責任就可以結案,不再予以行政處罰;六是“行政處罰決定書”表述不夠嚴密、科學,需要進一步統一、規范;七是案件移送不及時,致使需要法院等司法機關執行的違法行為無法查處到位;八是案件卷宗中的文件材料排序一個地方一個樣,有的地方甚至既沒有排序,又沒有立卷,更不用說裝訂歸檔了,給人一種馬虎隨便的感覺;等等。
針對存在的問題,筆者提出以下意見和建議。
第一,執法人員對各類形式舉報和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核實并按照有關規定實時下發“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等書面制止材料,同時做好違法情況拍照等取證工作,防止違法行為進一步擴大。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對于制止無效、查處無法實施的違法行為和案件,應當按國土資源部的要求向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同級政府報告。
第二,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在查清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前提下,對土地本身屬性,要明確違法地類和該地類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情況,地類要細化到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如果是農用地還要進一步細分為基本農田、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確保準確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違法行為定性處理。
第三,依據《行政處罰法》第37條第1款“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的要求,執法人員在土地動態巡查并書面制止、現場勘測、制作詢問筆錄、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等活動中,均不得少于兩人,同時都應簽名確認。
第四,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違法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構成違紀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或向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書;觸犯刑律的,區分不同情形,分別移送公安、檢察(瀆職行為)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人追究責任并不妨害對事的處理,在有關部門依法依紀追究當事人的紀律、刑事責任的同時,土地管理部門仍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瀆職犯罪案件,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以不立案查處)。
第五,行政處罰實施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時,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并予以復核;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以及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并記錄在案。
第六,行政處罰適用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實施部門應當從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3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第三條行政執法人員下達的執法文書資料和行政處罰案卷,先進行分類,再以文書下達的時間排序,一年一裝訂,裝訂成卷后存入專門檔案盒。
第四條行政處罰檔案包括簡易處罰程序檔案、一般處罰程序檔案,文書裝訂基本順序為:
(一)簡易程序處罰檔案文書排序為:
1、現場檢查記錄
2、詢問筆錄
3、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單位或個人)
4、文書送達回執
5、罰沒款收據復印件
(二)一般程序處罰檔案文書排序為:
1、案卷首頁
2、卷內目錄
3、立案審批表
4、詢問通知書
5、詢問筆錄
6、勘驗筆錄
7、抽樣取證憑證
8、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審批表
9、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
10、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審批表
11、先行登記保存證據處理決定書
12、現場檢查記錄
13、責令改正指令書
14、整改復查意見書
15、強制措施決定書
16、鑒定委托書
17、行政處罰告知書
18、當事人陳述申辯筆錄
19、聽證告知書
20、聽證會通知書
21、聽證筆錄
22、聽證會報告書
23、案件處理呈批表
24、行政處罰集體討論記錄
25、行政處罰決定書(單位、個人)
26、罰款催繳通知書
27、延期(分期)繳納罰款審批表
28、延期(分期)繳納罰款批準書
29、文書送達回執
30、強制執行申請書
31、罰沒款收據復印件
32、結案審批表
第五條罰沒款不足一萬元的行政處罰案卷卷宗,保存期限不低于三年;罰沒款一萬元至五萬元的案卷卷宗,保存期限不低于五年;罰沒款五萬元以上或者有重大影響需長期保存的案卷卷宗,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六條行政處罰案件辦結后,應于當年立卷建檔,跨年度的應在結案年度立卷。
第七條卷內文書材料應按排列順序,依次編寫頁號。裝訂案卷,應統一在有文字頁正面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編寫頁號;圖表和聲像材料等也應在裝具上或聲像材料的背面逐件編號。
第八條案卷必須按規定的格式逐件填寫卷內目錄,文書材料的題名不要隨意更改和簡化;沒有題名的應擬寫題名,有的雖有題名但無確切內容的也應重新擬寫;填寫的字跡要工整。
第九條案卷涉及有關實物證據或其它不宜裝訂入卷的證據,應另行存放并制作書面說明,注明證據制作人、見證人的姓名、制作時間、存放地點及其它需說明事項,列在其相關證據之后。
第十條應歸檔的文書材料要收集完整,客觀、原始、全面反映案件的狀況。記錄材料、書寫文書應使用藍黑色、黑色鋼筆或簽字筆,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或其它顏色的筆書寫。
(一)嚴格履行職責。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依法辦理,不得借故推諉,不得放棄法定職責;對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予以說明或解釋,并及時移送有關機關處理,不得越權執法。
(二)符合法定程序。對兵役違法行為依法審查,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查處違法行為,要堅持先取證后處罰。對依法作出的決定,不得隨意改變或撤銷。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要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三)有效固定證據。收集證據要齊全、完整。在作出決定前,必須取得能夠準確證明案件事實的各種證據材料。
(四)決定合法適當。兵役行政處罰處理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的行政決定要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三條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教育不改的,由市人民政府處以本鎮(鄉)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2倍以上8倍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1.適齡青年接到參加兵役登記或體格檢查的知后,未按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參加登記或體格檢查的;
2.適齡青年接到參加兵役登記或體格檢查的知后,無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拒不到指定地點參加登記或體格檢查或故意外出的;
3.適齡青年初檢合格后,外出不歸,并拒不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參加復審、復檢的;
4.其他兵役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情形。
(二)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
1.應征公民以紋身、打耳孔、降低視力等故意損害身體的手段拒絕、逃避征集的;
2.應征公民以假裝耳聾、近視、色盲或偽造病歷、謊稱病史等弄虛作假行為拒絕、逃避征集的;
3.應征公民以故意違法違紀拒絕、逃避征集的;
4.被批準服兵役后,以種種借口拒絕、逃避入伍的;
5.其他兵役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情形。
受到前款處罰的適齡公民,仍然有義務服兵役。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之一,拒不改正的,在兩年內不得到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就業或復工、復職,不得辦理出國出境或升學手續。
第四條入伍后出現消極服役言行或以各種手段對抗服役,經教育不改,被部隊除名或作退兵處理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家屬的軍屬待遇,收繳全部優待金;有關單位不予復工、復職、復學;在兩年內不得到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就業;不得辦理出國出境或升學手續。市政府可以對其處以本鎮(鄉)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教育不改的,由市人民政府視情節輕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完成征兵工作任務的;
(二)拒不配合有關部門對適齡公民進行兵役登記、政治審查和體格檢查的;
(三)阻撓適齡公民參加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或者應征入伍的;
(四)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以及采用其他手段庇護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
(五)明知是拒絕、逃避征集或者入伍后逃避服兵役被部隊退兵、除名的,仍為其辦理出國、復工、復職、入學等手續的。
第六條擾亂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礙征兵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治安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兵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一)在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工作中弄虛作假或者要求他人弄虛作假的;
(二)索取、收受賄賂;
(三)或者;
(四),將不合格人員征集入伍;
(五)在兵役執法中違反回避等規定的;
(六)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八條兵役機關和各鎮(鄉)人武部查處兵役違法行為時,不得少于兩人,并當場出示《省行政執法證》。查處兵役違法行為,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依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登記立案。各鎮(鄉)人武部立案承辦人員,對初步掌握的兵役違法嫌疑人的違法行為進行審查后,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必須登記立案,填寫《兵役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并附相關材料報市人武部備案。
(二)調查取證。市人武部和各鎮(鄉)人武部對發現的兵役違法行為,必須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調查中應做好查證案件所需的調查筆錄、證人證言、詢問筆錄等證據材料的制作和收集工作。
(三)適時教育。案件承辦單位應對違法當事人給予教育,做好記錄,并及時發出《兵役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知書》。
(四)擬定意見。各鎮(鄉)人武部對當事人的兵役違法行為經調查核實后,應對承辦案件進行審理,提出擬辦意見,報市人武部審核。對當事人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對當事人逾期不改的,及時查處。
(五)權利告知。擬定意見經市人武部審核同意后,由案件承辦人員擬定《兵役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兵役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兵役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和聽證權。
(六)復核聽證。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案件承辦單位應及時進行復核,提出復核意見,對其合理意見應予采納。對當事人提出聽證申請的,由市人武部組織聽證,制作《兵役行政處罰聽證筆錄》。
(七)處罰決定。各鎮(鄉)人武部根據調查收集的證據和查明的事實,結合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聽證情況,依據相關兵役法律法規,擬定《兵役行政處罰決定書》,報市人武部審核;市人武部提出審核意見后,將處罰決定書連同全部證據依據材料,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復核;市政府法制辦提出復核意見,指導基層修改完善后,報市政府審批。《兵役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后,必須加蓋市政府印章,并應載明: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碼等基本情況;
2.查明的違法事實;
3.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
4.佐證的相關證據材料;
5.處罰決定;
6.處罰決定的履行日期或期限;
7.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8.作出處罰決定的人民政府名稱、日期。
第二條(執法主體)國家版權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權行政執法權的有關部門(以下稱“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就本辦法列舉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違法行為)本辦法所稱的違法行為是指:
(一)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列舉的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
(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列舉的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
(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予行政處罰的著作權違法行為。
第四條(處罰種類)對本辦法列舉的違法行為,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給予下列種類的行政處罰:
(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
(二)沒收違法所得;
(三)沒收侵權復制品;
(四)罰款;
(五)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二章管轄和適用
第五條(地域管轄)本辦法列舉的違法行為,由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級別管轄)國家版權局可以查處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違法行為,以及認為應當由其查處的其他違法行為。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本轄區發生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管轄爭議和指定管轄)兩個以上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同一違法行為均有管轄權時,由先立案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該違法行為。
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因管轄權發生爭議或者管轄不明時,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管轄,其共同的上一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轄。
上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必要時,可以處理下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下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其管轄的案件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八條(移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查處的違法行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由該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第九條(時效)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的時效為兩年,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侵權復制品仍在發行的,視為違法行為仍在繼續。
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處罰程序
第十條(一般程序)除行政處罰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外,著作權行政處罰適用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一般程序。
第十一條(立案)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適用一般程序查處違法行為,應當立案。
對本辦法列舉的違法行為,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自行決定立案查處,或者根據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決定立案查處,也可以根據被侵權人、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知情人的投訴或者舉報決定立案查處。
第十二條(投訴)投訴人就本辦法列舉的違法行為申請立案查處的,應當提交申請書、權利證明、被侵權作品(或者制品)以及其他證據。
申請書應當說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申請查處所根據的主要事實、理由。
投訴人委托人代為申請的,應當由人出示委托書。
第十三條(受理)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所有投訴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四條(承辦)立案時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同時附上投訴或者舉報材料、上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移送案件的材料、執法人員的檢查報告等有關材料,由本部門負責人批準立案并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調查處理。
辦案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回避;沒有回避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其回避。辦案人員的回避,由本部門負責人批準。負責人的回避,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緊急措施)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正在實施,情況緊急來不及立案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糾正;
(二)對侵權復制品和主要用于違法行為的材料、工具、設備等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三)收集、調取其他有關證據。
執法人員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和材料報所在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并辦理立案手續。
第十六條(取證)立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并要求法定舉證責任人在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期限內舉證。
辦案人員取證時可以采取下列手段收集、調取有關證據:
(一)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文件檔案、賬簿和其他書面材料;
(二)對涉嫌侵權復制品進行抽樣取證;
(三)對涉嫌侵權復制品先行登記保存。
第十七條(出示執法證件)辦案人員在執法中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由國家版權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八條(證據種類)辦案時收集的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證人證言;
(四)視聽資料;
(五)當事人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檢查、勘驗筆錄。
第十九條(當事人提供證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以及當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購、現場交易等方式購買侵權復制品而取得的實物、發票等,可以作為證據。
第二十條(制作清單)辦案人員抽樣取證、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應當有當事人在場。對有關物品應當當場制作清單一式二份,由辦案人員和當事人簽名、蓋章后,分別交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所在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存。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由現場兩名以上辦案人員注明情況。
第二十一條(先行登記保存程序)辦案人員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應當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向當事人交付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在證據保存期間不得轉移、損毀有關證據。
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加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先行登記保存封條,由當事人就地保存。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確需移至他處的,可以移至適當的場所保存。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本條規定的手續時,辦案人員可以先行采取措施,事后及時補辦手續。
第二十二條(先行登記保存后續措施)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交付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后七日內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需要鑒定的,送交鑒定;
(二)違法事實成立,應當予以沒收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沒收;
(三)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將案件連同證據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四)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依法不應予以沒收的,解除登記保存措施;
(五)其他有關法定措施。
第二十三條(委托調查)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案件過程中,委托其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代為調查的,須出具委托書。受委托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予以協助。
第二十四條(專業鑒定)對查處案件中的專業性問題,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專門機構或者聘請專業人員進行鑒定。
第二十五條(調查報告)調查終結后,辦案人員應當提交案件調查報告,說明有關行為是否違法,提出處理意見及有關事實、理由和依據,并附上全部證據材料。
第二十六條(告知當事人)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由本部門負責人簽發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其他權利。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應當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在送達回執上簽名、蓋章。當事人拒絕簽收的,由送達人員注明情況,并報告本部門負責人。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采取郵寄送達方式告知當事人。無法找到當事人時,可以以公告形式告知。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陳述、申辯期限)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應當在被告知后七日內,或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以及相應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當事人在此期間未行使陳述權、申辯權的,視為放棄權利。
采取直接送達方式告知的,以當事人簽收之日為被告知日期;采取郵寄送達方式告知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被告知日期。
第二十八條(復核)辦案人員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并提交復核報告。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加重處罰。
第二十九條(處理決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對案件調查報告及復核報告進行審查,并根據審查結果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確屬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時間長短、侵權范圍大小及損害后果等情節,予以行政處罰;
(二)違法行為輕微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的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條(罰款)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罰款決定時,罰款數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
第三十一條(情節嚴重的處罰)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
前款所稱“情節嚴重”,是指:
(一)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即獲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經營侵權復制品兩千冊(張或盒)以上,單位經營侵權復制品五千冊(張或盒)以上的;
(四)因侵犯著作權曾經被追究法律責任,又侵犯著作權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條(一事不再罰)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其他行政機關已經予以罰款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再予罰款,但仍可以視具體情況予以本辦法第四條所規定的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聽證標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較大數額罰款決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聽證的其他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前款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兩萬元以上、對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的罰款。地方性法規、規章對聽證要求另有規定的,依照地方性法規、規章辦理。
第三十四條(聽證)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程序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三十五條(法律文書)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決定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決定不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的,應當制作不予行政處罰通知書,說明不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送達當事人;違法事實不成立的,應當制作調查結果通知書,并送達當事人。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決定移送司法部門處理的案件,應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并連同有關材料和證據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部門。
第三十六條(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七條(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國家版權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向國家版權局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對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執行程序
第三十八條(履行處罰決定)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處置沒收物)沒收的侵權復制品應當銷毀,或者經被侵權人同意后以其他適當方式處理。
銷毀侵權復制品時,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監督銷毀過程,核查銷毀結果,并制作銷毀記錄。
對沒收的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拍賣或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代執行)上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委托下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代為執行。代為執行的下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執行結果報告該上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行政處罰統計)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統計法規建立著作權行政處罰統計制度,每年向上一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一次著作權行政處罰統計報告。
第四十二條(立卷歸檔)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復議決定執行完畢后,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
一、我門診部屬于首次違法,符合減輕情節。我門診部一貫守法經營,證照齊全并按期準時進行年檢。從無任何違法經營行為,從未受到過工商部門處罰,也無任何用戶投訴。
二、我門診部積極接受并配合貴局對我門診部的查處。貴局在執法中,辦案人員態度和藹、嚴格執法、嚴格遵照執法程序,耐心解釋,說服教育,表現出極高的執法素質。使我門診部充分明白了違法行為的嚴重性和危害性,因此,我門診部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配合貴局對我門診部的立案調查工作,對違法事實無任何隱瞞,對貴局要求提供的證據積極提供,每次貴局要求配合調查,都是準時到位。并且,對貴局執法無任何異議,絕對服從貴局對我公司違法行為的認定。根據《江蘇省工商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三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
2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貴局對我公司處罰金額過大,造成繳納困難。貴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對我門診部處罰xxxx元,處罰確實過重,我門診部認為貴局沒有考慮到我方眾多的依法從輕情節。同時,由于我門診部管理不善,效益低下,已存在嚴重的虧損,我門診部處瀕臨倒閉的邊緣。如果貴局兌現這個處罰額度,我公司確實無力支付。
綜上所述,鑒于我門診部有諸多依法從輕情節和資金極端困難的現狀,希望貴局從以人為本、打造和諧社會出發,柔性執法,給我門診部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我門診部保證將在今后的經營中,堅決守法經營,決不再犯類似錯誤。同時,我門診部將積極籌措、繳納罰款,并無條件、全方位配合貴局完成案件的查處程序。
關鍵詞:稅務行政處罰 聽證 簡要 思考
聽證一般是指在國家機關作出決定之前,給利害關系人提供發表意見的機會,對特定事項進行質證,辯駁的程序。聽證的內涵是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聽取當事人的意見”是英美普通法律追求自然公正原則的重要體現,自然公正原則要求給當事人充分的辯護權。聽證制度和回避制度是構成自然公正原則的兩個基本要件[1].可以毫不夸張地說,聽證制度是法治國家遵循正當程序,力行程序法治的產物。較早確立行政聽證制度的是1946年的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這個法律的制定,改變了傳統行政法上確立的“行政效率優先”原則,而代之以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和對行政權的行使加以控制的行政法原則。以后,很多國家在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同時,都規定了聽證制度。
為了適應世界的發展趨勢,完備我國的行政法體系,《行政處罰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我國行政處罰的聽證制度。聽證制度的確立是我國行政法制建設的一個新的里程碑。稅務行政處罰作為行政處罰的一種,聽證程序在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中有利于稅務機關客觀、公正、全面地弄清案件事實,有利于減少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強化稅務機關內部的自我約束和自我監督,有利于稅法宣傳和稅收法制教育,有利于促進依法行政、依法治稅。當然,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還存在很多不可忽視的問題,下面,筆者對其中的幾個問題進行簡要思考。
一、關于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
行政處罰聽證范圍的大小,實際是公民權利在行政處罰上受保障程度和行政權力受限制程度的反映。聽證范圍廣,說明《行政處罰法》對公民權利的保障較充分和對行政權力的限制較充分。反之亦然。聽證范圍的確定,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即:個人利益原則與公共利益均衡原則,成本不大于效益原則。[2]
在上述原則的指導下,“各國界定聽證范圍的標準有兩大類,一是根據行政行為的性質和種類適用聽證程序的范圍,我們稱之為行為標準;二是根據相對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利益范圍確定適用聽證程序的范圍,我們稱之為利益標準。” [3]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適用聽證程序??梢?,我國將聽證范圍僅限于個別嚴厲的行政處罰行為,采用的是行為標準。值得一提的是,《行政處罰法》聽證范圍的“等”是“等外等”還是“等內等”,目前學術界和實務部門爭論很大,有人認為,既然《行政處罰法》以列舉的方式規定聽證范圍,則行政處罰法適用聽證范圍僅限于列舉的三種,“等”是一個毫無意義的虛詞,有些地方在制定聽證程序實施辦法時已經把“等”字去掉了。[4]也有人認為,適用聽證程序的范圍是難以一一列舉的,為防止掛一漏萬,這里的“等”字表明還有其他行政處罰可納入聽證范圍。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
為了探討稅務行政處罰聽證范圍,首先要明晰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于2004年1月17日新修訂的《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暫行)》(以下簡稱《復議規則》)第八條第(五)項,稅務行政處罰有罰款、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三種。但筆者認為,除了上述三種稅務行政處罰種類外,就目前稅務實踐而論,還應包括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停止抵扣進項稅額權、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三種(參見拙文《淺論稅務行政處罰構成要素》)。為了明確稅務行政處罰的聽證范圍,《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稅務聽證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對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并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庇纱丝梢?,稅務行政處罰聽證范圍僅限于較大數額的罰款。筆者認為,就稅務實踐來說,稅務行政處罰聽證范圍存在以下問題:
(一)聽證范圍太窄,不符合設立聽證程序的立法初衷
筆者所在單位南充市國稅系統共轄十個縣級稅務局,按《稅務聽證實施辦法》規定的聽證標準和范圍,自1996年《行政處罰法》實施近8年以來,共舉行了6次稅務行政處罰聽證,平均1年還不到1次,可見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案件是很少的。所以,進一步擴大稅務行政處罰聽證范圍,并不會降低稅務行政效率。此外,聽證是保障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根據“行為標準”按理應當將最嚴厲的處罰行為全部納入聽證范圍之內,否則就會失去聽證制度設立的意義。具體到稅務行政處罰來說,“停止出口退稅權”、“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行政處罰要比單純3萬元以上罰款的處罰要嚴厲得多,對大中型出口企業來說,停止其幾個月的出口退稅權,可能意味著上百萬、千萬元的巨額損失。而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將會嚴重影響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甚至會使納稅人因不能開具發票而失去商品銷路導致關門歇業。由此可見,進一步擴大稅務行政處罰的聽證范圍存在理論與實踐上的依據,將“停止出口退稅權”和“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納入聽證范圍是完全行得通的。
(二)對《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許可證或者執照”的外延存在誤解
《稅務聽證實施辦法》并未將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納入聽證范圍值得商榷。筆者認為,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屬于《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范圍。理由是這個證書是稅務機關依申請核發的,是允許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享有某種活動資格和能力的證明文件。納稅人取得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就意味著享有了領購、開具、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格,可以憑增值稅進項發票抵扣增值稅銷項稅金,反之,如果沒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就不能抵扣增值稅銷項稅金,將導致納稅人多繳稅款,最終影響到納稅人經濟效益。但是否所有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都應當進行稅務聽證呢?筆者認為,這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對全部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都進行稅務聽證,又會影響到稅務行政效率。如果是對納稅人利益無影響的納稅人自身行為,例如,納稅人分立、合并、終止、注銷而主動提出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申請的(實際上這已不是一種稅務行政處罰,而是一種稅務管理行為),就不必舉行稅務聽證,如果是納稅人違反了有關涉稅法律、法規和規章,稅務機關憑職權單方面主動作出的行政處罰,就應當舉行聽證。
(三)停止抵扣進項稅額權與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停止出口退稅權如出一轍,也應將其納入聽證范圍
綜上所述,根據目前稅務行政處罰實踐,本著兼顧行政效率和保障當事人利益的原則,稅務行政處罰聽證范圍除較大數額罰款外,還應當包括停止出口退稅權、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和停止抵扣進項稅額權四種處罰種類。
二、關于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中的主持人
聽證程序的實施質量如何,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聽證主持人,他與程序公正緊密相關。如果聽證主持人人選不當,勢必影響到行政處罰結果的客觀公正性。所以,聽證主持人人選問題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正如美國學者伯納德。施瓦茨所說,“由公正、超黨派的審訊官員主持公正聽證是行政裁決程序的精髓。如同法院的法官所作出的裁決一樣,行政官員在聽證中所作出的裁決也必須由公正、超黨派的審訊官作出。如果審訊官或者行政機關受到法律的偏見和影響,那么行政裁決則是無效的”。[5]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聽證主持人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這表明我國《行政處罰法》在聽證主持人人選上確定了二項原則:職能分離原則和回避原則。基于《行政處罰法》的上述規定,《稅務聽證實施辦法》規定,稅務行政處罰的聽證,由稅務機關負責人指定非本案調查機構的人員主持。這里值得注意的是,稅務行政處罰聽證主持人范圍較《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窄,《行政處罰法》強調的是“非本案調查人員”,與調查人員同一機構的其他人員可以作聽證主持人;而稅務聽證主持人強調的是“非本案調查機構人員”。稅務實踐中,稅務行政處罰聽證往往由法制機構負責,而當調查人員是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時,這就有違法之嫌。姑且不管上述區別,《行政處罰法》和《稅務聽證實施辦法》都確定了這樣的制度,即聽證主持人由行政違法案件調查所在行政機關有關工作人員擔任,換言之,《行政處罰法》與《稅務聽證實施辦法》在主持人人選上實行的均不是徹底的完全職能分離,而僅僅是行政機關內部不同人員和不同工作部門的局部職能分離。由于實行局部職能分離,稅務聽證主持人與所屬行政機關具有從屬關系,他們的任命、提升和工作業績完全由稅務機關決定,沒有獨立地位,完全在稅務機關長官指揮下行動,因此,稅務聽證主持人在實踐上很難真正地獨立自主,更不能達到國家稅務總局所說的“超脫”地步。這樣,稅務聽證主持人在其向稅務機關提出的《聽證報告》完全可能是稅務機關長官意圖,從而使稅務聽證程序流于形式,其結果是聽證的公正性完全取決于稅務機關長官的法學修養和法治意識的高低。此外,稅務聽證主持人一般為法制機構工作人員,他們與案件調查人員同屬于一個稅務機關,勢必會造成在聽證會舉行前,與調查人員單方面接觸,就案件進行反復磋商,形成先入為主,影響后來聽證會的公正性。為了解決聽證主持人有關問題,很多人認為,我國的聽證制度可以借鑒美國的行政法官制度,即行政機關無權自由任命聽證審理官(我國稱為聽證主持人),只能根據需要,從文官事務委員會所確立合格人員名單中選擇任命若干聽證審查官。文官事務委員會只從具有律師資格和某種行政工作經驗的人選中,通過競爭考試認為合格后才錄用為聽證審理官。筆者認為,采取行政法官制度固然很好,但其成本太高,加之我國行政管理體制尚待改革,故不適應我國國情。為保障聽證結果的公正性。筆者大膽認為,我國的仲裁制度已十分成熟,且仲裁員的法律素養普遍比較高,建議聽證主持人可從仲裁員中選用,為此可以修改我國仲裁法,擴大仲裁的受案范圍。需要說明的是,由于稅務行政權的特殊性,仲裁員在對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案件主持后,不能形成最終裁決,只能向行政機關提交《聽證報告》,并提出處罰建議。
三、關于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筆錄
聽證筆錄是行政機關對聽證過程所作的書面記錄。該記錄對行政決定的作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美國、奧地利、德國、日本等國《行政程序法》規定,聽證筆錄是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例如,奧地利《普通程序法》第15第規定,聽證筆錄對聽證過程與標的有充分的證據力,除非有相反的證明?!睹绹摪畛绦蚍ā返?56條規定,聽證筆錄,證物以及在該程序中提出的全部文書和申請書是作出裁決的唯一案卷。這就是所謂的“案卷排他性原則”?!鞍妇砼潘栽瓌t”是美國正式聽證制度的核心。由于美國在世界上的廣泛影響,“案卷排他性原則”已成為聽證筆錄是行政處罰決定唯一依據的代名詞。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依據本法第38條規定作出決定??梢姟缎姓幜P法》對聽證筆錄的地位和作用并無明確規定?!抖悇章犠C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聽證的全部活動,應當由記錄員寫成筆錄,經聽證主持人審閱并由聽證主持人和記錄員簽名后,封卷上交稅務機關負責人審閱。但對于聽證筆錄在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中應起何作用,也沒有明確,這就產生了以下兩個問題:聽證筆錄是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唯一依據還是主要依據或者僅作參考?稅務機關在聽證之外又獲得了新的有利證據該怎么辦?如果說,聽證筆錄不是稅務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唯一的依據,稅務機關可以依據未在聽證中出示的材料作出裁決的話,那么,聽證程序也就成為稅務機關實行法治的裝飾品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就談不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此外,聽證程序一般是在稅務機關根據已掌握的證據和相關規定,將擬予以處罰的通知告知納稅人后,由納稅人提出書面聽證申請才正式啟動的,如果稅務機關在聽證后根據新證據作出裁決,那么由于該新證據未經當事人質證,當事人的意見可能未得到充分聽取,將會根本上有悖于聽證是“聽取當事人意見”的內涵,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就可能失去公正、公平。同時也會變相剝奪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導致行政處罰行為不能成立。欣喜的是,于今年7月1日實施的《行政許可法》也基本上確立了聽證筆錄排他性規則。該法第48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完全應在現行的稅務聽證程序中加入“聽證筆錄排他性規則”。即在《稅務聽證實施辦法》中增加這樣的規定,“所有與認定案件主要事實有關的證據必須在聽證中出示,并通過質證和辯論進行認定。稅務機關不得以未經聽證的證據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6]只有強調聽證筆錄的排他性規則,才能充分發揮聽證制度在保障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權益方面的積極作用,防止稅務機關“暗箱操作”,從而做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公正、公平和公開。
四、關于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申請人范圍
對于聽證申請人范圍的界定,《行政處罰法》沒有明文規定。但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3條、24條、27條、30條和31條規定進行推論,聽證申請人僅指當事人,而當事人是被事先告知將受到行政機關作出聽證適用程序的行政處罰,并依法有權向該行政機關提出聽證要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立法中已有規章采取了這種推論觀點,例如,《四川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暫行規定》第13條就對當事人按上述推論進行了明確界定。伴著現代行政進程,行政關系中利害關系人的角色呈現多元化的發展趨勢,當事人與案件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的角色是不固定、一成不變的,而是呈現出相互轉換的趨勢。[7]聽證申請人僅限于行政處罰當事人是否過于狹窄?在聽證制度出現最早的美國,個人或者組織只要實質利益受到不利的影響,而且這種不利的影響的發生和行政決定的關系不是過分間接,就應允許受害人參加聽證程序。所謂影響不以經濟利益為限,包括非經濟利益在內,有權參加行政裁決正式聽證程序的人,不限于對行政決定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明顯的當事人,也包括間接利害關系人,例如競爭者和消費者在內。日本行政程序法第10條也有類似規定。在我國臺灣地區,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者依申請,通知其參加聽證為第三人。[8]具體到稅務行政處罰,利害關系人同樣是廣泛存在的。根據筆者稅務實踐,稅務行政處罰上的利害關系人基于以下幾種情形而存在:
(一)基于聽證申請權的移轉
例如,自然人甲是納稅人,因違法被稅務機關處以罰款2000元,依法可以申請聽證,但甲在聽證申請期內死亡,甲的兒子乙是否有權利申請聽證?對此,《稅務聽證實施辦法》沒有明確規定,由于甲乙二人具有利害關系(繼承關系),根據聽證的精神意蘊,甲的聽證申請權可以移轉至乙,乙完全可以成為聽證申請人。
(二)基于民法上的利益關聯
例如,丙和丁簽定了一份購銷合同,丙將付貨款給丁,但由于丙稅務違法,被行政機關處以較大數額罰款,這時,丙如果繳納罰款將會不能支付貨款從而影響到丁的合法權益,再設丙放棄聽證申請權,是否丁可以代位丙行使聽證申請權呢?筆者認為,雖然丁和稅務機關沒有直接構成稅務行政法律關系,但由于稅務機關對丙的處罰結果將會使丁的民事利益受到實際損失,換言之,丁與行政處罰案件的處理結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稅務行政處罰中的利害關系人,為了保護丁的正當利益,丁應當有權代位丙申請稅務行政處罰聽證。
(三)基于受害人的原因
例如,某納稅人將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給另一納稅人,另一納稅人不知道發票的真偽,屬于善意取得該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某納稅人被稅務機關查處后不申請聽證,則另一納稅人則基于愛害人成為稅務行政處罰的利害關系人。
針對以上幾種情形,也許有人說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例如提起民事訴訟,但我們知道,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受損的原因是稅務行政處罰行為,而非民事行為,為此,為利害關系人尋求行政法上的保護更能體現行政法治精神,符合聽證程序“廣泛聽取意見”的精神意蘊。由于聽證程序是“舶來品”,所以,筆者建議,我國立法部門在立法時,對西方的法治文明成果應充分吸收,不要只吸收其法治的形式,而失去法治的精神。
注釋:
[1] 宋世杰主編:《中國行政法律制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18頁。
[2] [3]馬懷德:《論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載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憲法學、行政法學》,1998年第2期,第88頁和第89頁。
[4]參見交通部《交通行政處罰規定》第25條,該條規定,交通管理部門在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證照、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案件調查人員應當記錄在案。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聽證。該條在列舉聽證范圍時,沒有“等”字。
[5]楊惠基:《試論聽證主持人》,載《行政法學研究》,1998年第2期,第54頁。
(二)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本機構受理道路運輸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機構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構申請;屬于本機構職權范圍的,應當“一次告知”,“兩次受理”。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與其法定條件無關的其他材料。
(四)道路運輸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后,應當及時出具加蓋本機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道路運輸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五)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六)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提出核查意見,并負責制作道路運輸行政許可事項核查意見書。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按照聽證程序規定組織聽證。
(七)申請材料審查后,應當制作道路運輸行政許可審查意見書,由本機構負責人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符合申請條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制作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制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八)行政許可決定書,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
對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公開,建立道路運輸行政許可檔案制度,公眾有權查閱。
(九)依法需要延續行政許可有效期的,被許可人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二、道路運輸行政檢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檢查人員應當按規定著裝、持執法證上崗,按照檢查程序,文明執法。
(二)檢查人員實施行政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違法經營的,應當進行調查,查清違法事實,收集有關證據,制作《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現場筆錄》,出具《道路運輸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
現場需要滯留車輛營運證或營運標志的,檢查人員應當按規定進行登記、移送,任何個人不得自行保管。
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予以暫扣的,應當在出具《交通行政強制告知書》的同時,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單》。對暫扣車輛應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如遇違法經營當事人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采取先行登記保存的,應當出具《證據登記保存清單》,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三)實施上戶行政檢查,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實施上戶行政檢查,應當事先向被檢查單位發出《交通行政檢查告知書》,告知檢查的時間和檢查的內容。
2、上戶檢查時,可以向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并做好監督檢查記錄;
3、上戶檢查發現被檢查單位有違法經營行為需要其限期整改的,應當開具《道路運輸監督檢查整改通知書》(見格式文本一),并對其整改情況加強監督。
4、上戶檢查發現被檢查單位有違法經營行為需要對其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道路運輸違法案件處理移送單》(見格式文本二),有關材料應當移送稽查部門。
5、應當為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保守商業秘密。
三、道路運輸行政處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法定的職責權限。
(二)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在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下簡稱《綱要》)上,我們法制部門一是制定了貫徹落實《綱要》的方案,成立了相應的領導機構;二是組織了培訓。首先是組織黨組成員和副科級領導干部對《綱要》進行系統學習,提高領導干部實施依法行政的政治敏銳性;其次是開辦基層工商所正、副所長培訓班,用以會代訓的方式,對正、副所長進行系統培訓,樹立基層工商人員依法行政的自覺性;三是建立和健全各項配套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監督機制,進一步狠抓制度建設。20__*年由法制部門制定了《__工商局工商所績效考核暫行辦法》,在全縣工商所實行了工作績效考核評比制度,將各項工作進行了細化和量化,責任到所。各工商所實行所長責任制并結合自身工作任務制定考核細則,對工作目標實行日清理、月考核,強化了工商所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大局意識。四是完善有關的行政監督制度和機制,不斷加強對各種行政行為的監督。在四月份中旬,我們結合市局制定的《__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在全局上下推行了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并按照該辦法的具體規定,嚴格做好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發現問題立即處理。200*年6月上旬,某工商所擅自改變處罰告知事項,被發現后我們當即予以糾正,并對該所和相關人員提出了嚴厲批評。文秘站網-
二、積極創新法制監管方式,進一步深化工商所執法職能到位工作。
為進一步搞好法制監督工作,今年我們法制部門在縣局配備微機的基礎上,實行了執法辦案工作的微機管理,提高了辦事效率。在實際工作中,我們不斷地創新監管方式,對立案、暫扣、結案、核審、執行、復議等各個環節進行監督管理,確保各個環節不出問題,實行監管職能到位,同時,法制部門工作人員變被動送審為主動審核,經常做到外出調查、了解有關案件的真實情況,對當事人申辯、陳述的問題進行及時的查證落實,并做好有關當事人的回訪工作,即不放過任何違法行為,也不庇護違反法定程序的辦案行為,全年回訪當事人169人,撤消違法案件13件,穩定了民心,化解了執法積怨,理順了監管工作環境。在主動審核工作中,掌握基層工商所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辦案情況和依法行政行為,及時查糾執法辦案中存在的問題。近一年來,我們法制部門外出審核案件26件,糾正執法錯誤行為12次,亂扣行為7次,有效地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工商形象,確保工商所執法職能到位工作的順利推進。三、嚴把案件的五個關口,著力打造法制工商。
200*年1—10月份,全局共辦理案件920件,其中立案件724件,即時處罰案件196件,案值1036萬元,罰沒金額142萬元。在案件的把關中,我們法制部門嚴把案件的五個關口:
一是嚴把立案關。對基層工商所、經檢隊、機關相關股室擬報立案的案件,認真審查其有無管轄權,是否存在重復立案、重復處罰現象,是否做到當事人基本情況、基本違法事實清楚,是否構成必須立案查處等。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準予立案,編制并登記立案號,上報主管局長審批。1—10月份立案724件,較上年下降21.5。
二是嚴把核審關。對各單位辦結的案件,在處罰主體、執法主體、適用法條、定性標準、證據事實、辦案程序等方面進行把關,對每個案件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材料查證情況進行詳細記載并填寫《案件核審情況登記表》,然后編制登記行政處罰告知書或聽證告知書號碼,1—10月份共核審案件713件,占立案數的98.4,建立機讀資料一份,書式核審資料36本720頁。
三是嚴把行政處罰決定審批關。對履行了告知或聽證程序的案件,在送達方式是否合法有效,當事人是否提出了陳述、申辯,是否申請或舉行了聽證,是否經陳述、申辯后改變了原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處罰決定書制作是否合乎規范,文理是否清楚,行政救濟措施是否告知正確等方面進行“二次”審批把關。1---10月份共審批處罰決定書652件,建立機讀資料1份,審批數占立案數的90。
四是嚴把案件執行關。對當事人拒不履行的行政處罰決定,我們法制部門每月一統計,對送達后三個月沒有進入行政訟程序的案件,逐一納入強制執行程序。由法制部門及時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和其他委托、證明材料,整理案卷資料,然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加強與執行人員的協調,確保執行案件的到位。全年執行申請46件,執結32件,收繳執行款6.6萬元。
五是嚴把當事人陳述申辯關。法制部門對內積極發揮“案件協調中心的”的作用,對外積極發揮“法律咨詢服務中心”的作用,積極認真的做好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和聽證工作,并利用回訪、外出審核和接待當事人的有利時機,大力宣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做到人性化管理,處處時時以人為本,使得當事人愿意到工商部門來反映情況。近一年來,法制部門接待來訪來電話人員207人次,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139人次,糾正一起擅自改變處罰告知事項的違法辦案行為,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當事人在申辯后其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行政管理的行政機關和組織均須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應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
第四條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應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促進行政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第五條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應加強對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領導。
第六條縣級以上政府法制、監察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實施本規定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機構和職能
第七條各級行政機關不得越權增設行政機構,不得越權設立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不得越權提高管理機構或單位的級別,不得超編配備行政人員,實現政府職責、機構和編制的法定化。
第八條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使職權,沒有法定依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
第九條行政機關不得隨意干涉民事行為。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夠自主解決、市場競爭機制能夠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通過自律能夠解決的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行政機關不要通過行政管理方式解決。
第十條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實現權力和責任的統一。
第三章行政決策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應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十二條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要帶頭講求誠信,作出的招商引資承諾、或行政許可決定及其他政策措施不得違背上位法的規定,不得隨意改變。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政府或辦公部門決定、命令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凡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必須經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審核并提出意見后,再提請會議討論或簽發。
第十四條對各種類型企業應提供同樣的服務和保護,不得因所有制、規模、效益的不同而實行差別待遇。停止對企業實行重點保護、掛牌保護等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的做法。
第十五條對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大宗物品采購及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應實行招投標制度。行政機關或執法人員不得越權干涉資源類許可、工程招投標、項目選址等活動。
第十六條依法處置各種違法行為和安全事故,不得因個別企業有違法行為或發生安全事故而對全行業實施停產、停業處理。
第四章行政許可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政府必須創造條件,落實行政許可法關于統一、聯合或集中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規定。
第十八條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辦理或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九條推進電子政務進程,努力創造條件,使申請人能夠通過電子政務服務平臺查閱政務信息,辦理申請行政許可事項。
第二十條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向申請人提出購買商品或向其提供有償服務和接受指定服務的要求,不得非法收取抵押金、保證金或其他與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費用。行政機關應免費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
第二十一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申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二十五條除法律、法規規定或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以外,停止對許可證件的年檢。
第五章行政收費
第二十六條市、州政府及其以下行政機關制發的文件不得設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第二十七條嚴格控制本省自行設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必須設定的,應由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審批,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需報省政府批準。
第二十八條設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應由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召開座談會、論證會、或通過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繳費人和其他相關部門或單位意見。
第二十九條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有幅度的,原則上按下限收取。具體標準應由收費單位統一確定,收費人員不應有自由裁量權。嚴禁分解收費項目,改變收費范圍、對象、期間、頻次。對應該分期、按次收取的費用不得一次性全部征收。
第三十條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單位和直接從事收費的人員必須分別取得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收費員證》或《行政執法證》。對不出示個人證件的收費行為當事人可以拒付。
第三十一條擅自收費或不按法定項目、范圍、標準收費或強行提供服務而收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
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對職責范圍內的事務,沒有法律、法規或規章作依據,不得委托下屬單位或其他中介機構以提供有償服務或接受指定服務的方式辦理。
第三十四條實行收費告知制度。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在收費時,應向當事人出示收費所依據的文件,并出具收費告知書(也可在收費票據上載明),向當事人告知收費的依據、范圍、標準、對象及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收費告知書樣式由省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規范并在報紙上公布。
第三十五條壟斷行業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要在公開舉行價格聽證會后由政府定價。
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一律不得收取經營服務性費用。審計、會計、評估、律師、招標、建設監理等中介機構必須與行政機關脫鉤。
第三十七條禁止行政機關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沒有法定依據而強制要求行政管理相對人提供人力、物力或財力。
第三十八條禁止行政機關隨意舉辦要求企業參加并收取費用的各種培訓班。有法定依據必須舉辦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必須經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強制購置、更換需要行政管理相對人承擔費用的設備、設施時,應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條各行政執法單位要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實施行政許可、處罰及收費所得款項應全額上繳財政。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執法單位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各執法單位的經費支出應列入財政預算,不得以收費、罰款作為經費來源。
第四十一條不得強制要求行政管理相對人訂購報刊、書籍、雜志、音像制品;不得強制要求參加各種協會、學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不得強制要求參加廣告宣傳、評獎和沒有法律依據的商業保險。
第四十二條各種協會、學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的會費應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執行,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章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把預防和糾正違法行為,維護良好的社會管理秩序作為追求的目標。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可能實施或正在實施行政違法行為的,應及時提醒或予以制止,不得為追求罰款數額或實現其他目的,放任或誤導行政管理相對人行政違法。為追求罰款數額,放任或誤導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承擔違法或失職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執法部門不得給所屬機構、下屬單位或執法人員下達罰款指標,不得把罰款同個人收益相聯系。
第四十五條省政府所屬部門應結合執法實際,細化行政處罰的裁量標準,促進行政處罰的公平和公正。
第四十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必須依法取得執法資格。未取得執法資格的,不得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否則,當事人有權拒絕。
第四十七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對于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必須按照規定組織聽證。違反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四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行政機關應當正式下達處罰決定書,并向當事人告知救濟權利。
第七章行政強制
第四十九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依法進行。行政機關沒有法定依據,不得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物品,凍結、強行劃撥銀行存款等行政強制措施。
第五十條行政機關查封、扣押物品時應向財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出具法律文書。法律文書必須載明:實施強制執行措施的法定依據;查封、扣押物品的清單,處理辦法,當事人的救濟權利,實施機關、經辦人及聯系方式。
第五十一條需要由行政機關保管查封、扣押物品的,行政機關應對物品的安全負責。因管理不善,造成查封、扣押物品損壞丟失,給所有人造成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給予行政賠償。
第八章執法檢查
第五十二條執法部門自行組織執法檢查,應編制檢查計劃。執法部門年度檢查計劃,應先經法制部門審查,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執行。對沒有列入計劃的執法檢查,行政管理相對人有權拒絕。
第五十三條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財產安全的事項可以進行隨機檢查以外,其他檢查都應納入計劃。執法人員進行隨機檢查,應由執法人員所在單位的領導批準。
第五十四條對同一事項可由幾個部門進行檢查的,原則上應確定一個部門或由幾個部門聯合進行檢查。企業就同一事項在3個月內已接受執法部門檢查的,可以不再接受其他相同部門不同層級的重復檢查。
第五十五條執法部門進行檢查不得增加企業的負擔,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強制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陪同,不得由企業安排就餐,不得接受企業的其他服務或饋贈。
第九章政務公開
第五十六條大力推行政務公開。行政機關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要把本機關制發的涉及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文件,通過報刊、網絡、閱覽室或公示板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允許復制,并認真解答公眾的詢問。
第五十七條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在辦公場所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五十八條行政許可申請人有權查閱與其申請行政許可有關的資料,行政機關不得拒絕。行政許可實施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五十九條省財政廳會同省發改委于每年初編制并公布吉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
第十章法律救濟
第六十條行政復議機關應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受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復議申請,并依法作出復議決定。
第六十一條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的侵害,無法確定行政復議機關時,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縣級政府提出申請,由縣級政府負責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并告知申請人。負責轉送的政府不得推拖。
第六十二條被申請人必須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應由有關機關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六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行政管理相對人人身權、財產權的,行政機關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行政機關因法律、法規、規章及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改變行政機關的規定、命令,或變更、撤銷行政許可,給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失的,應由行政機關給予補償。
第六十五條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受理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并在規定的期限內結案。不得因身份、住所等因素對當事人進行袒護或歧視。
第六十六條在城市房屋拆遷活動中,應將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和經營性活動分開。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職能的部門或單位不得接受拆遷人的委托實施拆遷,不得從中謀取利益。
第六十七條對影響重大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仲裁案件,政府或部門領導應直接參與辦理。
第十一章組織領導
第六十八條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的行政首長是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加強對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領導。
第六十九條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應定期對依法行政工作進行專題研究,每年召開一次依法行政工作會議進行安排部署。
第七十條上級行政機關應對下級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工作進行檢查監督。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政府對所屬部門每年進行一次依法行政情況的考評,考評結果應向社會公布,并向有干部管理職權的相關部門通報。
第七十一條下級政府向上級政府,政府所屬部門向本級政府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每年底報告一次依法行政工作情況。
第七十二條推進依法行政應主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政府每年應向同級人大或人大常委會就依法行政工作情況作一次報告。
第七十三條各級政府每兩年開一次總結表彰大會,對在推進依法行政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二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法制部門在行政執法檢查、或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或受理群眾舉報中發現的行政機關或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應當責令改正;對應由監察機關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及時提出處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通報法制部門。
第七十五條認真辦理群眾的投訴舉報。一切社會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向監察、法制及其他相關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政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必須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查處。對重大的行政違法案件,查處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六條行政機關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違反本規定,由有關機關給予通報批評,對主管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行政機關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由有關機關給予通報批評、吊銷執法證件、調離執法崗位、或其他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