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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社會經濟的角度看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關系
1.共性
(1)兩者都是分攤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同以概率論與大數法則作為制定費率的數理基礎,同以建立保險基金作為提供經濟保障的物質基礎。(2)兩者同屬于社會保障機制,具有穩定器的作用。(3)兩者都是處理風險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作用。
2.區別
(1)保障水平不同。社會保險僅滿足人們的基本需要;商業保險則根據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層次的保障來實現他們的需求。(2)經營機制不同。社會保險由政府或指定的機構經營,具有行政性和壟斷性,不以盈利為目的;商業保險是在市場條件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行為,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3)繳費方式不同。社會保險的保費由個人、企業和政府共同負擔,由國家負總責;商業保險的保費由投保人負擔,保費中包括公司的營業和管理費用;(4)業務范圍不同。社會保險僅是對人的保障;商業保險不僅保障人而且還保障財產與相關利益的損失,就是對人的保障也具有選擇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條件的人。
3.互補
從雙方的關系看,兩者具備了互補的基礎。
(1)社會保險對商業保險的補充。商業保險保障具備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條件的企業或個人,而社會保險對保險標的不具有選擇性。被商業保險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過社會保險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過社會保險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業保險對社會保險的補充。有些勞動者收入較高,而社會保險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們只有通過參加商業保險保障其養老、疾病、意外、財產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對商業保險的影響
由于兩者存在聯系,社會保險的改革就會對商業保險的發展產生影響。
1.有利影響
(1)社會保險理論方面。我國的社會保險改革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個人也要繳費,強調權利義務對等,使受益與個人繳費相關。在效率優先原則的指導下,鼓勵勞動者通過合法途徑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質量,這樣人們將不滿足于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轉向保障更高的商業保險品種。
(2)社會保險體系方面。我國實行三支柱的保障體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導的強制性社會保險;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導,企業實行的企業補充保險;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個人儲蓄保險。其中企業補充(養老、醫療)保險的基金,可以委托社會保險部門管理,也可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這就給商業保險的發展注入了大量資金,而個人儲蓄保險更是商業保險的一塊大市場。
2.不利影響
(1)社會保險拓展方面。社會保險的覆蓋面由國企向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條件下,由于社會保險滿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對商業保險的需求也就減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對商業保險的替代作用就越大。兩者客觀上形成了“基本”和“補充”的競爭關系。(2)企業效益方面。我國企業普遍效益較差,許多企業無力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更無力舉辦企業補充保險,也就談不上將保險基金投保商業保險,并提供發展資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業開辦了補充保險,也由于政府和勞動部門關系密切等原因,將這部分保險基金交給社會保險部門經營,保險公司在競爭中還處于劣勢。
三、商業保險的發展方向
1.企業補充保險領域
商業保險要積極參與這一領域。各企業購買保險公司的團體年金或醫療保險后,保險公司要為企業提供方案設計、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待遇發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2.個人儲蓄保險領域
在傳統的生存、死亡、兩全、意外傷害保險的基礎上,從規避通貨膨脹的風險和適應人們理財多元化的需要出發,積極開拓分紅保險、投資連接保險、萬能壽險等新型保險產品或家庭綜合保障計劃。另外,發展分紅、儲蓄、返還相結合的家庭財產保險,讓財產保險更多地融入社會保障體系。
3.健康保險領域
對于積累制,不少經濟學家認為,它可以提高國民儲蓄率。但美國經濟學家亨利·艾隆認為:儲蓄積累式的養老“社會保障也許可以促進儲蓄,提高經濟增長,但這個結果卻并不一定發生。老百姓也許會通過養活其他形式的儲蓄來抵消部分或全部積累的儲蓄。政府可以通過大量亦字或者減少政府運行的結余來抵消部分或全部儲蓄積累。由于建立社會保障儲蓄的成本很高,國有也許會減少對自身的投資?!痹?999年9月世界銀行主辦的“老年保障新思路研討會”上,彼得·奧格薩和世界銀行首席經濟學家約瑟夫·斯蒂格利茨發表了突破性的論文(養老社會保障制度的十個謬論),對個人賬戶從十個方面系統提出了質疑,其中包括對“個人賬戶制增加國民儲蓄”、“在個人賬戶制下的回報比較高”的質疑。若從儲蓄的角度證明積累制比現收現付制更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必須證明積累制能夠帶來更高的儲蓄率;更高的儲蓄能夠成功地轉化為投資;投資能夠有效地促進產出。正如鄭秉文指出:這三個環節中沒有一個環節是必然成立的。
從實證檢驗的情況看,各種觀點似乎都可以得到一些實證材料的支持。例如,據了解,新加坡年輕職工中約有40%的人沒有多少銀行存款,原因是新加坡政府實行完全積累的養老保險,雇主和職工分別按工資總額的 20%繳納費用。實行在這種強制儲蓄后,許多年輕職工沒有多少收入供自愿儲蓄。但是,有材料表明,智利在改現收現付的養老制度為完全積累的養老制度后,國民儲蓄事由1976—1980年的16.7%提高為1994.年的26.6%。
二、不同經濟條件下養老保險制度對經濟發展的影響
我們認為,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對經濟發展的影響,離不開特定的經濟條件??疾祓B老保險制度對經濟增長的影響,不僅要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內部的結構,還必須分析它所處的外部條件。依據總需求與總供給的對比關系,現實經濟可以分為兩種基本類型:一種是需求約束型經濟,其基本特征是社會總需求不足,而總供給相對過剩;另一種是資源約束型經濟,其基本特征是社會總需求過剩,而總供給不足。經濟條件不同,養老保險制度對經濟發展的影響就不同。
1、資源約束型經濟中養老保險制度對經濟增長的影響
在資源約束型經濟中,社會總供給不足是制約經濟增長的主要矛盾,增加供給可以促進經濟增長。按照哈羅德——多馬模型,經濟增長率取決于儲蓄率與資本—產出比的比較。設經濟增長率為G,儲蓄串為s,資本產出率為v,則
G= s
v
由上式可知,經濟增長率與儲蓄率成正比,與資本一產出比成相反。在資本—產出比一定的條件下,提高儲蓄率可以促進經濟增長。因此,在總供給不足的條件下,選擇何種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更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關鍵在于能否提高社會的儲蓄率和降低資本—產出比。
現收現付制的基本特點是:養老社會保險管理部門以當年的養老保險稅(費)收人滿足當年的養老金支出需要,收支相抵后沒有過多的結余,不能形成數額很大的儲備基金。因而不能通過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提高社會的儲蓄率。相反,在實行現收現付的條件下,工作人口因為不需為退休后的生活消費擔心,可能相應減少為養老而進行的自愿儲蓄。盡管上還不能肯定現收現付制會降低社會總儲蓄率,但不可能通過現收現付制提高社會儲蓄率,則是可以斷定的。從這個意義上說,費爾德斯坦對現收現付制的批評,對供給不足的經濟是適用的。
實行儲蓄積累制,政府強制性要求參保人為養老儲蓄,從而可以建立起一定規模的養老保險基金。隨著參保人數的增長和積累年限的延長,養老保險基金將逐漸增大。從這個意義上說,實行儲蓄積累式的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可以提高社會儲蓄率。但是,有以下三個因素將會部分減弱儲蓄積累式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其一,在總收入一定的條件下,居民用于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部分大,用于個人自愿儲蓄的部分可能相應減少。其二,要求企業為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的積累提供資金,企業用于養老保險的支出增加,可支配用于投資的凈利潤則會相應減少。其三,在現收現付制向儲蓄積累制過渡的時期,如果社會不能以工作人口上繳的養老保險稅(費)支付退休人口的養老金,同時又不降低退休人口的養老支出水平,必須從政府其他收入中列支,從而必然減少政府可用于投資的支出。以S代表儲蓄積累制對社會總儲蓄的凈增加額,S代表儲蓄積累制對社會儲蓄的總增加額,S1代表居民自愿儲蓄的減少額,S2代表企業儲蓄減少額,S3代表政府儲蓄減少額,則:
S=S-S1-S2-S3
儲蓄積累制對資本—產出的積極作用可能來自于兩個方面:一方面可能來自于工作人口勞動積極性的提高,另一方面可能來自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前者的假定條件是,儲蓄積累制比現收現付制對工作人口有更好的激勵作用;后者的假定條件則是,儲蓄積累形成的養老保險基金能否比個人、企業儲蓄得到更高效率的使用,且資本市場是有效或是具有較高效率的。儲蓄積累制對資本一產出也可能產生負面作用,儲蓄積累制的管理成本通常要高于現收現付制的管理成本。以Y表示儲蓄積累制對國民收入的凈增加額,y1表示因工作人口勞動積極性提高增加的國民收入額,y2表示因資源配置效率提高增加的國民收入額,c表示管理成本的增加額,則:
y=y1+y2-c
總的來看,在總供給不足的條件下,儲蓄積累制的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可能更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但是,這種促進作用的大小,還要視強制儲蓄對居民個人自愿儲蓄擠出效應的大小及資本市場效率的高低等因素而定。
2、需求約束型經濟中養老保險制度對經濟增長的影響
在需求約束經濟中,總需求不足是制約經濟增長的主要矛盾;促進經濟增長,必須擴大有效需求。按照凱恩斯主義的理論,在封閉經濟條件下,社會需求由消費需求和投資需求兩大部分構成,其中消費需求為最終需求,它不僅在社會總需求中占有重要的比例,而且還決定投資需求能否持續擴張。消費需求的大小取決于收入水平和居民邊際消費傾向的高低。在總收入水平一定的條件下,邊際消費傾向越高,消費需求越大;相反,邊際消費傾向低,消費需求就小。投資需求為利率的函數,與利率的高低成反比。假定消費函數為c=α+β,投資函數為i=e-dr,則均衡收入的公式為:
Y=α+e-dr 1-β
在上式中,α、θ為常數,y為國民收入,β為邊際消費傾向,d為投資需求對于利率變動的反應程度,r為利率。從公式中可以看出,如果利率不變,或者投資對利率的變動缺乏敏感性,均衡收入水平便主要取決于邊際消費傾向。在總需求不足的條件下,選擇何種養老保險制度更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不在于何種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更能提高儲蓄率,而在于它是否更能夠擴大有效需求,其中關鍵在于能否提高邊際消費傾向。
居民邊際消費傾向的高低取決于收入分配狀態和收入增長的預期。根據凱恩斯的理論,邊際消費傾向隨著收入水平的提高呈遞減的趨勢,即隨著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費率呈下降的趨勢。收入分配差別拉大,收入向高收入階層集中,社會邊際消費傾向降低;相反,收入分配差別縮小,低收入階層收入增加,社會邊際消費傾向提高。一般而盲,對未來時期的收入預期穩定,人們會增加現期的消費;相反,對未來時期的收入預期不穩定,人們將減少現期的消費。因此,考察養老保險制度對經濟增長的影響,主要應看其對收入分配狀態及收入預期的影響。
現收現付制不僅可以實際之間的收入再分配;還可以在同代人內部進行收入的再分配。這既可以改善收入分配狀態,又可以起到穩定退休期收入預期的作用。下面我們分別考察現收現付制代際分配效應和代內分配效應對經濟增長的作用。
(1)代際分配效應對經濟增長的作用。設工作人口的收入為w,養老保險繳費率為t,工作人口的邊際消費傾向為p;退休人口養老年金收入為p,假定養老年金當年全部用于消費,即βp=1;因養老保險收支而增加或減少的消費需求量為c,則:
c=p-twβ
在總需求不足、其他因素不變的條件下,消費需求的擴大,將促進國民收入的增長。設由養老保險制度增加或減少的國民收入為y,則:
y=p-twβ1-β
(2)代內分配效應對經濟增長的作用。假定工作人口分為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兩類,他們的收入和邊際消費傾向分別為w1、w2和β1、β2,因為w1>w2,根據凱思斯的理論,β2>β10因實行養老保險制度β1和β1,分別提高β‘1和β’2,設因實行現收現付制的養老社會保險而由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轉移的收人為wlt,由此而增加或減少的消費需求量為c,則:
c=w1t(β‘2-β’1)
由此而引起的國民收入增長y則為:
y=w1t(β‘2-β’1)
1-β從上述兩個方面可以看出,在總需求不足的條件下,實行現收現付式的養老保制度,有利于提高邊際消費傾向,從而有利于擴大消費需求。在總需求與總供給對比關系不發生逆轉的條件下,其他因素不變,養老保險繳費率越高,再分配效應越大,對國民收入增長的促進作用越大。
儲蓄積累制不同于現收現付制。它不具有公平收入分配的功能,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對高收入階層更為有利。如果不考慮對居民自愿儲蓄的“擠出效應”,實行強制性的儲蓄積累制,將會擴大社會儲蓄總額,提高儲蓄率。假定養老保險費率為t,消費需求因實行養老保險制度而增加或減少的數量為c,則:
c=-t(β1w1+β2w2)
由上式可以看出,在總需求不足的條件下,實行強制性的儲蓄積累制,使儲蓄率提高,不但不能通過增加儲蓄來促進增長,相反還可能通過減少消費需求而抑制經濟增長。因強制儲蓄而減少的國民收入取決于強制積累率和邊際消費傾向的高低。在其它條件不變時,強制儲蓄率越高,對國民經濟的抑制作用越大。以Ay表示國民收入的增量,則:
y=-t(β1wl+β2w2)
1-β
三、改革養老社會保險制度,促進經濟
以1997年為標志,我國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的對比關系發生了由總供給不足到總需求不足的變化。我國社會總需求不足,固然有投資需求不足和國際需求不足方面的,但主要是消費需求不足。消費需求不足的主要原因則在于收入分配差別過大和居民對未來時期的收入和支出預期不穩定。為了促進經濟發展,我國養老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必須注重公平,著力于增加低收入階層的收入,穩定低收入階層的收人預期。為此,可進行如下改革:
(一)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
建立社會統籌養老制度,可以采取現收現付制,并由國家直接管理,目的在于以國家為主體進行收入再分配,以滿足社會老年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1、改革統籌養老基金的籌資辦法。從長遠來看,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基金來源主要應是個人所得稅和遺產稅。在現階段,由于個人所得稅有限,遺產稅尚未開征,可以采取遼寧省試點的辦法,將的繳費全部進入統籌基金,用于支付當期的養老金。隨著個人所得稅的增長和遺產稅的開征,逐步降低企業繳費的比例。,荷蘭、芬蘭和挪威等國已將社會保險稅與個人所得稅合并征收。這種改革具有兩方面的作用:一是可以強化養老社會保險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二是可以減少社會養老保險的運行成本。根據世界銀行提供的資料,化國家個人所得稅率占稅收總額的28%,發展家個人所得稅率占稅收總額的11%,而我國1998年個人所得稅率占稅收總額的比重僅為3.4%;個人所得稅占GDP的比重,低收入國家為3%,中低收入國家為6%,中高收入國家為5.3%,高收入國家為11.5%,而我國不足1%;西方國家對高收入和高收人家庭實際稅率都在30%以上,而我國20%的城鎮最高收入和高收入戶實際稅率不足0.6%,城鎮居民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率也遠低于名義稅率,甚至還低于農民的人均稅率3.74%。2002年,我國GDP達到102398億元,如果將個人所得稅占CDP的比率提高為3%,個人所得稅可達3071.94億,而當年養老保險收入總額為2110億。由此可見,通過征收個人所得稅來籌措統籌養老保險資金的空間是很大的,改革統籌養老的籌資辦法是具有可行性的,關鍵是要改革個人所得稅的征管辦法。
2、統籌養老金的支付方式的改革。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應著眼于滿足離退休老人基本生活的需要,因而應根據各地基本生活費用標準確定養老金的支付標準。沒有任何其他收入的老人可按此標準領取養老金;隨著老年人收入的增多,從政府領取的養老金則應逐漸減少;個人收入達到一定限度,則不能享受社會統籌養老金。應逐步擴大社會統籌養老的范圍,并提高社會統籌的層次。這種支付方式在國外是有先例的。例如,澳大利亞規定,一個單身者如果兩周的收入加起來超過683.2澳元,或者其財產超過17.9萬澳元,就沒有資格從政府的公共養老金計劃中領取養老金。在加拿大,從2001年開始,沒有任何其他收入的老人可以從老年保障計劃每年領取11420加元;隨著老年人收入的增多,從政府領取的養老金逐漸減少;個人收入達到一定限度(單身老人年收入達到5萬加元以上,或夫妻共同收入達到7萬以上),則不再有資格領取老年保障計劃發放的養老金。這種改革,一方面可以相對縮小城鎮社會統籌養老的支出范圍,從而相對減輕養老保險的財政負擔;另一方面大大提高了養老保險的再分配效應。困難在于必須配套實行收入和財產調查制度,而對低收入者實行收入和財產調查制度要比對高收入者實行收入和財產調查制度容易得多。
3、逐步擴大社會統籌養老的范圍,并提高社會統籌的層次。在實行社會統籌養老籌資辦法和支付辦法的改革后,將社會統籌養老范圍擴大至非國有企業并不難,關鍵是要將社會統籌養老制度擴大至廣大的。從必要性來說,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都是我國公民,應該享受同等的國民待遇,擁有同等的養老權利。同時,增加農民的養老保險支出,可以增加農民的消費需求,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至于可能性,如果將農村的養老保險一步提高到城鎮的水平,是不現實的,但不等于不能實行??梢韵劝醋畹蜕畋U蠘藴试谵r村實行社會統籌養老保障,然后再按農村基本生活標準實行統籌養老保險,再逐步縮小城市與農村的差別。2000年,我國老年人口總數約為1.26億,按農村老年人占70%,農村老年人約8820萬,如果人均養老金支出為600元/年,只需要支付529.2億元。個人所得稅增加500至600億或減少一個500至600億的大型項目,啟動農村統籌養老不是沒有可能,關鍵還在于我們是否真正重視“三農”問題。由于現行的所得稅率是全國統一的,提高社會統籌養老的層次,主要是統一支付標準。這里所說的統一支付標準,不是說全國都按同一水平支付養老金,而按統一標準確定基本生活費用標準及累退支付的比例。由于各地的基本生活費用不同,統籌養老金是可以有所區別的。比較可行的辦法是先確定實物標準,然后再根據各地的物價水平確定基本生活費用標準。
(二)改革個人養老基金賬戶
建立個人養老基金賬戶,目的在于強制個人進行養老儲蓄積累,以防個人在養老方面的“短視”行為,而不是實行收入的再分配。因此,我們主張借鑒智利的辦法,在政府的監督下,將個人養老基金賬戶交專業的投資管理機構進行管理。
1、改革個人賬戶的繳費辦法??梢?033年為起點,將職工個人賬戶分“新人”、“中人”和“老人”三類情況。對于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法定保費率起點可定為5%,超額部分由個人自愿繳納,在一定范圍內由政府予以稅收優惠。對于已參加工作的中人,由政府按實際工齡的長短及1997年繳費工資的8%補充個人賬戶的資金;2003年起由個人按新人辦法繳納。對1997年以前已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不設個人賬戶。
2、穩步推進將國有資產轉化為養老保險基金的工作,盡快補償轉制成本。由于我國財政負債比較重,不具備像智利那樣實行轉制還有財政盈余的條件,通過大規模發行認可債券的方式補償轉制成本,具有較大的風險,比較可行的方式是將國有資產轉化為養老保險基金。在傳統的體制下,企業的利潤全額上交國家財政。由于勞動者的報酬中沒有包含養老保險等社會必要勞動,企業上繳的利潤不僅包含勞動者剩余勞動,也包含勞動者的必要勞動;這部分必要勞動被用于國有企業固定資產的投資。為了補償轉制成本,必須將國有資產中用勞動者必要勞動形成的那部分價值歸還給為其做出過貢獻的勞動者。2001年,我國試行國有股減持,方向是完全正確的,但因引起了市場的較大震蕩而于2002年6月24日被迫正式宣布在國內證券市場暫停實施。我們認為,原來的方案流產,不等于不能通過國有資產的減持來籌措養老保險基金,而2001年股市價格下挫也不能全部歸咎為實施國有股減持方案。郎咸平(2001)就尖銳地指出:大戶行為是大盤下跌的主要原因,政府的不當之處在于低估了中國股市特有的操縱下的慣性作用。
二、重復保險
(一)重復保險分析
重復保險一般情況下是一個非常復雜的保險問題。尤其是在我們國家的經濟形勢逐漸向共享經濟過度的關鍵時期,這個問題日益凸顯,有關重復保險的理論研究和制度研究也應及時的更新和補充。在共享經濟背景下的重復保險問題目前面臨的困難是諸多的,也是急需解決的。理論上重復保險是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的。廣義的重復保險就是被保險人在統一保險標準或者保險利益、保險事故的情況下,分別與不同的保險人簽訂多個保險合同其指向都是相同的,標準也基本相同。俠義的重復保險則是指不同的保險合同的總金額超過了表現標的價值額度。廣義的重復保險不單單包含了俠義重復保險的內容,還會包含多個保險合同的保險總額小于或等于其保險價值的情況。
(二)重復保險的義務與責任
就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險制度而言,重復保險的義務和責任還是社會上廣泛熱議的問題也是一個保險領域較為復雜的問題,一般情況下可以將其分為保費分攤、責任分攤兩種較為典型的復雜情況。保費分攤就是在保險事故之前的各個義務主體的繳費金額進行分攤繳納。而責任分攤則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后的保險賠償分配。在我們國家現行的保險體制下,商業保險的重復保險遺物與責任體系相對而言是較為成熟的,社會保險是可以學習借鑒的。商業保險中重復保險的分攤原則是應該遵循比例主義和順序主義的,其優勢也是非常明顯的,社會保險的發展有必要借鑒商業保險的分攤、分配原則。
三、共享經濟背景下社會保險的構建與管控
(一)統籌賬戶與個人賬戶的關系
我國在實行了社會統籌賬戶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社會保險原則以后,國家社保賬戶是基于企業的養老保險而產生的。所以說,社會保險賬戶與養老保險賬戶不是一個概念,不能概念混淆。我國在1991年就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1997年又一次強調了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并允許進行適當的改革。這個社會保險改革就是基于我國社會保險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之間的統與分、做實與做空、現收現支與基金積累等問題而產生的?;诮y籌賬戶與個人賬戶的創新應該是建立在統籌賬戶與個人賬戶的基礎上的,統籌賬戶的屬性一定是社會的公共財產,其強調的公平、公正的問題,其分配的原則也應該遵循幾代人而完成的,不應該是下代人養上代人。個人賬戶的繳費也應該是自行繳納,自行負擔本人的養老金,國家層面可以采取一些激勵機制來調動個人繳納的積極性,以此來分擔國家的社會保險負擔。
(二)個人賬戶整合
在共享經濟的背景下,個人賬戶的整合牽扯的問題是諸多的,以勞動關系的多重性問題尤為突出。社會保險的個人賬戶既包含了體制內典型勞動關系,也包含了目前較為流行的體制外的多重勞動關系。這情況下應該將社會保險體制中的個人賬戶進行整合,將其整合為一個賬戶,這是非常有必要的。當然,目前我國個人賬戶的整合機制和體制還在逐漸的改革和發展過程中,“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制度的實施完全有助于幫助制度框架下的個人建立網絡平臺基礎上的個人賬戶基礎整合。構建有效、合理的個人社會保險賬戶是我國的鄭秉文所長提出的“中國方案”,這個方案是較為穩妥的解決辦法,也是最佳的解決辦法。這個辦法借鑒了很多國外的成功經驗,但是其可以保證基本實現我國社會保險個人賬戶的存在與國家的賬戶的從屬關系,還可以利用成熟的互聯網平臺,實現有效的整合,以此來實現我們國家的社會保險信息共享,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基礎。
(三)賬戶信息共享
社會保險關乎著每一位城鎮職工的切身利益,也是大部分城鎮職工在工作中最為關心的內容,然而目前還存在著部分企業無法保障職工享受應有的社會保險,在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納過程中不積極的現象,因此采用參與和激勵的方式能夠有效改善這一問題,確保社會保險制度的完善。
一、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概述
(一)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內容
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在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制度的保障下,國家通過企業或個人等多種途徑募集資金,在城鎮職工因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等原因而造成勞動收入大幅減少時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確保城鎮職工的基本生活。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則是為了明確規范和保障城鎮職工能夠享有基本生活的權利而制定出的規章制度[1]。
(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作用
首先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能夠有效保證職工在因各種因素導致勞動收入大幅減少的情況下,仍然能夠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保障其基本生活。其次,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能夠促進企業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城鎮職工的工作生活有了堅實而保障,沒有了任何后顧之憂,自然在工作過程中能夠做到更加愛崗敬業、將全部的熱情和智慧投入到工作當中,從而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保障企業實現綜合效益大幅上升的目的,企業的經濟效益上去了自然而然就會帶動整個市場經濟的繁榮發展。
二、目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城鎮職工參保率低
目前我國城鎮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率較低,企業不能按時為城鎮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金,還有部分企業存在逃避繳納保險金的現象。首先有一小部分企業在雇用城鎮職工時沒有與其簽訂用工合同,也沒有提供繳納社會保險的福利待遇,這也使得很多城鎮職工在工作過程中沒有保障,城鎮職工參保率比較低。其次,有部分企業為了壓縮成本,最求經濟利益最大化,選擇逃避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金,還有部分企業因為自身效益問題和實際情況,無法按時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金,種種原因導致我國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還并不完善[2]。
(二)缺乏有效的監管機制
在面對企業逃避和不按時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金的時候,沒有專門的社保監督機構或者社會服務部門進行追討和監督,在落實城鎮職工社會保障制度的過程當中也缺乏專業的人員對其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檢查工作不到位、監管機制不健全也是造成我國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不完善的一個重要表現。
(三)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據
目前,我國對于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方面僅僅只出臺了一部保障法,對于怎樣具體落實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如何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進行監督和管理則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和相關的法律條例。這也使得我國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缺乏強有力的法律依據,在具體工作中經常出現無法可依的情況。
三、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參與激勵
(一)提高城鎮職工的參保率
完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首先要想方設法的提高城鎮職工的參保率,在此過程中可以對企業進行有效的獎勵和鼓勵措施,使其能夠正確認識到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性,能夠做到自覺按時繳納費用。首先有關部門可以經常深入企業進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企業在此過程中的參與性,與此同時也要提高城鎮職工的參保意識,幫助其樹立相關的法律意識,利用法律知識和法律武器來保障自己能夠合法地享受應得的社會保障,尤其是保障自身的基本生活權益,在與用工單位簽訂合同時注意關注職工社會保險方面的內容[3]。
(二)適當降低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金額
通過適當降低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金額來鼓勵企業自覺主動為城鎮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金,減輕企業的經濟負擔?,F階段有很多企業選擇逃避或者拖延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金最重要的原因是社保基金繳費基數連年增長擴大運營成本,增加企業的經濟負擔,尤其是對于一切剛剛開始步入正軌的小公司來說,還沒有足夠的資金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金。因此,國家和政府首先可以從宏觀上做出調控舉措,適當的墊底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險金額數,并且對于中小型企業國家和有關部門可以提供一定的資金扶持,另外,為了鼓勵企業能夠自覺按時繳納職工的社保金,可以推行一系列的鼓勵措施,比如對于按時繳納費用的企業可以適當給出一些優惠,比如說可以少繳一部分金額,或者獲得一定金額的獎勵等等,通過這樣的獎勵措施來鼓勵企業能夠深入貫徹落實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險制度。
(三)將強監督管理力度
在面對部分企業拖欠和逃避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金額時,有關部門需要加強對企業的督促和追逃力度,切實保證進而能夠順利繳納。與此同時,國家和政府可以成立專門的部門或小組,對全面深入落實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對于不配合的企業視情節嚴重給予不同的懲罰措施,情節較輕的可以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對于情節較重的企業需要追究其一定的民事責任[4]。
(四)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制度政策
完善的法律法規是保障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能夠得到落實的重要條件之一,國家應該及時出臺相關方面的法律政策,并且將對企業的鼓勵和激勵措施也明確記錄進去,從而使得企業能夠從根本上提高在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中的參與度。
四、結論
總而言之,社會保險制度關系到每一位城鎮職工的切身利益,完善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能夠讓職工更加努力工作,為企業創造更大的價值,提高企業的綜合效益。因此,采用參與激勵的方式鼓勵企業自覺主動繳納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險金,能夠確保每一位城鎮職工都能獲得應有的社會保險,從而推動我國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
作者:史安 單位: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就業和社會保障處
參考文獻:
[1]封進.中國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參與激勵[J].經濟研究,2013,07:104-117.
導語:任何事情任何領域總是在發展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伴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而我們需要做的就是去逐步解決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我國社會保險目前在發展同時也存在著各類問題,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是目前亟待解決的。
一、我國社會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1.1、地方保護主義嚴重
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存在著嚴重的地方保護主義問題。地方政府出于經濟發展或者是招商引資的考慮會出臺一些所謂的地方性優惠政策,這其中甚至包括了不參加養老保險或者是企業寧靜日等相關問題。這種以地方性文件政策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相制衡的問題嚴重侵害了當地勞動者的權益。長此以往是十分危險的,將會帶來許多的社會問題。這不是危言聳聽,眾所周知,勞動者力量是巨大的。
舉個例子來說,目前咸寧市勞動力處于賣方市場,勞動者就業相當困難,許多勞動者為了養家糊口,不惜犧牲自身合法權益。
勞動者合法權益缺乏強有力的保護,這不僅僅是傷害了勞動者本身的權益,也為社會生活埋下了潛在的危險?;诖朔N種原因,地方保護主義嚴重這一問題亟待解決。
1.2、一些用人單位脫離于社會保險范疇
用人單位脫離于社會保險范疇也是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存在的一大問題。仍舊以咸寧市舉例,咸寧市勞動監察大隊在進行社會保險情況監察時,居然發現其監管范圍內的960多個企業公司中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居然只有190于戶,僅僅占總數的19.8%,這個數字是相當觸目驚心。這種情況也絕對不是咸寧市的個例。
1.3、企業單位虛報職工人數及相關情況
一些企業,尤其是那些私有企業,有時會出現少報職工人數、少報工資基數的行為,以達到少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目的。目前為止,隨著我國各地勞動者的權利意識以及法律意識的逐漸提高,各地都已經出現了大量社會保險權益訴訟案例。
二、對于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存在問題的解決建議
2.1、健全完善社會保險法律法規
古語有云:“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任何事情都必須有一套科學合理且嚴格執行的制度實施起來才能事半功倍。社會保險制度也不例外?;诖?,健全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相關法律法規是解決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中出現問題的前提和基礎。
一個國家至關重要的社會經濟制度就是社會保險制度,必須要納入到法治軌道中去,并依靠法律來保證相關制度的切實實施。這都體現了國家對于社會保險相關關系和問題的直接干預。與此同時,健全完備的社會保險制度,也是一個國家社會經濟生活相關制度是否成熟的一大重要標志。只有機制、體制、法制這三個制度都健全完備,才能夠保證我國社會保險事業進入良性發展軌道。為了加快社會保險制度改革腳步、加大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力度、確保社會保險制度穩定開展,最終在我國建立起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科學規范化的社會保險體系,我們應該在積極開展改革實踐同時,進一步健全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相關法律法規。目前來說,由于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法律立法層次相對來說處于比較低的水平,在我國所制定出的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中,普遍存在著疏漏或者是缺乏相關法律責任現象,造成了無法發揮法律應有規范作用及強制功能,更加無法確保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有效建立。黨和政府必須要盡快地健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解決這一系列問題。
2.2、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
我國疆域廣闊,東西差異城鄉差異明顯,因此在社會保險改革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縮小東西差異城鄉差異。
另外,僅僅在地區上縮小差異是遠遠不夠的,還應該縮小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之間的差異。為了調動我國民營企業參與社會保險的積極性,應該對那些非紅油企業采取降低門檻進入的政策。降低門檻主要體現在降低社會保險繳費標準的同時,調低社會保險基礎養老金待遇標準。這樣一來,社會保險就能夠實現多層次的全面的覆蓋。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社會保險的各種保障不可能處于太高的標準,只能夠力求保障基本。但是為了滿足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企業以及不同人群全方位多層次的社會保險需求,為了體現我國社會保險效率優先等原則,為了調動全社會各界以及所有家庭的力量,必須要通過鼓勵個人儲蓄、積極開展社會補助、發展各類型保險等多樣化形式來建立一個多層次全方面的社會保險體系。試想,如果不發展多重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障形式,建立多層次全方位的社會保險保障體系,社會基本保障也就難以鞏固及發展。
2.3、完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
最后,完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也是改革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完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主要體現在完善社?;鸸芾砉ぷ鳌H绻驌裟切_保行為,完善社保基金管理工作,就必須要首先建立健全社會保險信息聯網工作。建立健全社保信息聯網工作,是我國目前做得比較不好的一項工作,也是急需改善的一項工作。必須要廣泛地運用各種現代聯網信息管理技術,建立健全養老、醫保、失業信息等監控體系,并利用聯網信息系統去進行一些對于異常數據監控和分析工作,切實有效有針對性的進行檢查和監督。其次,還要大力宣傳有關社會保險舉報制度,將養老、醫保、失業等政策的執行過程陽光化,放之于全社會監督下,從而營造出一種全民打擊社保不良行為的氛圍。最后,還應該加大對于社保不良行為的處罰力度,一旦發現,絕不手軟,并且利用媒體輿論公開曝光,讓這些行為無處藏身。
社會保險的技術性及專業性都非常地強,因此需要大批的精通相關業務、熟悉相關政策的高技能高素質管理人才。在建立了一批具有高超理論水平和實際操作能力的隊伍之后,應當再對這些人進行專業化的訓練和培養,以保證社會保險體系有效運作。
三、結論
社會保險制度具有公平性,這也是社會保險制度與其他保險制度的本質區別。通常情況下,社會保險是由政府直接進行舉辦的保險,在全社會共同籌資情況下,可實現互幫互助、互相救濟的目的。不分身份、民族、職業、居住地點、等等,保證每位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很多國家都按照這一基本原則,設計和規劃好社會保險制度。在與其他國家對比下,我國現代的社會保險制度中,存在著很多問題,特別是公平性明顯不足,部分項目與戶籍以及職業相關,這樣既與社會保險制度公平性原則背道而馳,也影響著收入領域和分配領域,可以這樣講,權利高和收入高的人群,所享受的社會保障待遇也就越好;收入低和地位低的人群,所享受的社會保障待遇也就越差。比如,職工基本養老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養老制度、農民社會養老制度、其他退休保障制度等等,全民本應該享受同樣的社會保障制度,但是卻把社會養老保險權利分為若干個層次。同時,社會醫療保險制度中,農民所享受的合作醫療制度、城鎮居民所享受的基本醫療制度、工薪勞動者所享受的醫療保險制度、部分領導所享受的醫療保險制度,其四種處于不同社會地位的人們,在享受著醫療保險制度方面上存在著很大的差距。另外,從社會生育政策上來講,工薪階層的人群卻享受著生育保險,但是農村體力勞動者卻沒有享受到生育保險。想要解決上述所講的種種問題,需要從五個方面上著手進行:第一,改革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縮小和控制好各群體之間的待遇,社會保險與職業關聯度也應該不斷降低,使我國每一位人民都能公平享受到社會保險制度;第二,改革我國所制定的公費醫療制度,無論是市區公費醫療制度,還是城鄉公費醫療制度,都需要進行普遍的改革;第三,深入探索和研究農民意外傷害保障機制體系;第四,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穩定,從實際上提高農村合作醫療、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第五,保證城鎮居民、非正規就業人員的生育保險制度。
2解決“雙軌制”所存在的問題
當代,企業職工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所實施的養老制度是不同的,也就是我們所謂的“雙軌制”。雙軌制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下,所產生的特殊產物,根據企業職工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身份的不同,所實施的養老制度也有實質性的差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施的是“財政型”統發管理制度,企業職工所參加的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的是“繳費型”統籌管理制度,這兩種制度存在著很大的差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并不需要個人承擔繳費,但企業職工卻需要自己承擔參保繳費,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工退休之后,所享受的養老基金待遇遠遠要高于企業職工的養老待遇。從目前的形勢來看,如果事業單位還繼續按照現存的養老待遇制度執行,不但沒有體現出社會保障制度中的公平性,而且對流動性也會起到負面作用。所以,為了更好體現出養老制度的公平性以及與流動性要求相符合,需要從根本上解決“雙軌制”中所存在的問題,這樣才能保障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
3加強服務質量和服務能力
在制定社會保險中,不但要制定有科學合理的制度,而且也需要提供較好的服務。隨著社會保險的不斷完善和改革,人們對生活和工作的需求也在提高,在這樣的情況下,更加需要保證社會保險制度的公平性。從制定社會保險制度到完善和改革社會保險制度,對社會保險服務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未來的社會保險將具備方便、高效、優質、快捷等等特點。通常來講,在評價服務對象中,服務質量作為主要評價依據。從社會保險層面上來講,服務者是政府所建立起社會保險機構,服務對象是用人單位和參保人。我國在改革和完善社會保險制度過程中,根據社會保險制度執行情況,不斷推出各種形式的新制度,同時也逐步建立起相應的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機構,但卻沒有形成完整統一的服務規則和服務流程。在社會保險項目、服務對象所增加的情況下,在保險服務方面出現的問題也在不斷增多,所以這就需要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目前,轉移關系、結算異地就醫、報銷醫療費用等等制度體系都需要進行完善。所以,根據參保單位的服務原則,應該重新研究和探討在現代服務流程中所存在的問題,并且進一步加強服務質量,在發放社會保障卡的過程中,做好整合制度的相關工作。根據社會保險制度和眾多類型的服務項目,必須需要處理好大量的數據信息,如果不能充分利用好現代網絡技術,那么無法管理和處理這些數據,也就無法提供出優質的服務,所以,這就需要在不同程度上加強社會管理和服務的水平??蓮娜缦聨追矫孢M行:第一,統一和規范指標體系,保證數據的準確性、合理性;第二,轉變各項目、各階層管理系統中分散局面;第三,統一好各類型軟件,傳遞信息效率需加強;第四,大力支持基層信息化的建設。不管是從設計制度以及實施政策上,還是從運用信息技術上來講,都需要建立起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隊伍。這支隊伍應該以提供出優質的服務和管理好各項工作為主要目標,保證好每一環節工作的順利進行。所以,需要建立起科學的培訓制度,并且有計劃和有目的展開各項培訓工作,在培訓工作開展過程中,進一步增強經辦人員的專業技能以及綜合素質。
4建立健全的法制機制
良好的法制機制是保證社會保險制度公平性的關鍵。建立起公平合理社會保險制度,需要不斷健全法制機制。第一,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完善。完善的法律是社會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所以,應不斷完善和修改與社會保障制度相關的法律法規,唯有具有完備的社會保險法制,才能保證社會制度的公平性和公信力,這樣促使社會保險制度的不斷發展。第二,多繳多得鼓勵機制的健全。這一項制度主要體現在所享受的待遇與所繳納的費用是相聯系的,這樣可以充分調動起參保人員積極繳費。尤其是在實施個人繳費上,所享受的待遇與所繳納的費用是成正比的關系。目前,我國人口老年齡化現象越來越嚴重,在轉變這一現象時,需要充分結合我國人力資源供求狀況,可實施退休年齡延遲的政策,不但可以平衡好我國社?;馉顩r,而且也可開發利用好我國人力資源,促使我國人口穩定、有序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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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我國社會保證制度開展現狀
(一)目前,我國社會保證制度面臨的應戰。從長期看,要處理人口老齡化、貧富差距、有病就醫、失業保證等形成的一系列社會經濟問題;從中期看,要減輕從方案經濟轉向市場經濟帶來的巨大社會壓力;在近期,要思索如何依據宏觀經濟形勢變化適時調整各有關項目的收支程度,以保證社會經濟的穩定增長。
(二)社會保險范圍不全、社會化水平較低。目前,我國廣闊鄉村處于家庭自保狀態。公有制經濟與非公有制經濟,城市和鄉村之間的這種宏大差距,不只影響了收入公平目的的完成,也阻礙了經濟的有序開展。由于我國現有消費力開展程度還不夠高,因而,社會保險的程度也只能是低程度的。
(三)社會保證機制存在缺陷,國度和企業不堪重負。從我國現狀來看,社會保險基金主要是由企業支付,少部分由國家補充,個人很少交納,不能很好地表現國家、集體和個人共同擔負的準繩。
(四)下崗失業人員的社會保證程度低下。我國城鎮失業保險覆蓋率極低,僅覆蓋正式職工,并不包括鄉村就業人員和城鎮非職工人員。
二、完善社會保證制度應該堅持的準繩
(一)社會成員根本生活需求。人的需求有生活的需求,享用的需求,開展的需求和表現的需求。生活的需求即生存權,是人權保證的根底,這是人人都應享用的最根本的權益,社會保證必需滿足人們根本的生活需求,這是社會保證法應規則的最根本的內容。
(二)社會保險的覆蓋程度要高。現代的中國,是和諧社會主義社會,廣泛的民眾參與,國家、企業和民眾共同擔負保險金的繳納。人們參與的保險項目,不僅僅要體現在社會保險的福利中,也要體現在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險等哥哥方面的社會保障中。當前要加快社會保證制度變革進程,落實立法規劃,擴展施行范圍,力圖使每個保證項目掩蓋到一切符合條件的公民。
(三)社會保險范圍和規范與經濟開展程度相順應。各國的社會保證制度都有隨著本國經濟的開展,呈現出社會保證對象的范圍由窄到寬,項目由少到多,待遇程度由低到高的共同特性。我們必需思考到現階段的經濟開展情況和根本國情,對社會保險項目設置不能過多,范圍要適度而規范不能過高,保證程度必需與社會經濟開展程度相順應,并且隨經濟開展程度的進步而進步。
(四)要體現公平與效率。社會保險的不同項目表現的公平與效率的水平不同。社會救助,優撫安頓和局部社會福利事業的支出,主要由國家財政擔負,凡符合條件的,均能夠無償享用,表現公平。社會保險中的主要項目,堅持“效率優先,統籌公平”的準繩,完成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分離,由用人單位與職工共同擔負,保險對象享用的保險程度,既要能保證其生活、醫療需求,表現社會公平,又要與個人繳費掛鉤,以鼓勵職工的勞動積極性和進步效率。
三、完善社會保證制度的舉措
(一)加快社會保險法制的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社會保險的管理也應依法實施。2010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是國家社會保險方面的根本法律,是標準社會保險行為、制定單項保險政策的根據。
(二)擴展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增強社會保險金的收繳。首先,健全的社會保險制度必需覆蓋到城鄉各類職工,使全體勞動者都能依法享用社會保險,這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根本。其次,必需盡快、盡早地把占我國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納人社會保險體系之中。鄉村社會保險工作的順利推進,鄉村社會保險程度的進步,是關系國民經濟開展全局的大事,是關系我國國度平安與穩定的大事。
(三)吸收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成功經驗。開征社會保證稅,盡快確立起以稅收為主要來源的社會保險資金籌資機制。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資金的籌集方法不夠標準,不能順應經濟開展的需求,存在很多弊端。因而,社會保險稅應是當前最理想的籌資手腕,有利于統一稅負,及時、穩定地籌集社會保險基金,減輕國度和企業的擔負,也有利于確定和完善社會保險預算,從管理上緩解目前社會保證基金征繳艱難的矛盾。
(四)加大國家財政支持力度,進一步完善社會福利制度。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民經濟有了長足的開展,國力有了快速性的增長,國家與中央財政收入逐年增加,為了確保現階段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開展,財政應增加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投入,一方面要提高社會保險的補助,加強對生活貧困和失業員工的生活幫助,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水準,同時,對于出現的自然災害,要及時對受災民眾進行補貼和安撫,以保證社會的穩定和健康發展;第二,對社會保險的社會安撫、社會福利要充分發揮其作用,商業保險也是社會保險的極其重要的補充,應該積極加以引導和利用,以為人民造福和社會穩定。是對杜會保證系統的補充;三是政府應制定財政等各種優惠政策,鼓舞社會各界參與社會福利、救濟和優撫事業。
(五)依據我國社會開展來確立不同層次的社會社會保險待遇制度。就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的開展狀況來看,各地域,各省市,其經濟開展程度及經濟實力存在上下不一的狀況,關于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則,就需求依據不同的狀況制定相關的內容,加強社會保險待遇的彈性化。另外在觸及到詳細的保險待遇制定過程中,也請求樹立多層次的待遇程度,對社會保險待遇分清主次和輕重。
結語:
社會保險制度是當前世界發展進程中,基于社會問題的相應的控制理論和控制方式,是完成各種不測的損失補償的重要措施,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開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隨著當前社會開展中的各種應用方式的不時的提升,在保險制度完善過程中其各種相應措施和制度的完善形式是其開展的關鍵。積極參與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使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在全杜會成員的共同努力和支持下,得到安康有序的開展。
參考文獻:
[1]何俊林,雷定安.完善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對策[J].甘肅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09)
2、問題的提出
2.1農民工的含義
農民工為在城市內參與非農業工作,但戶籍為農村的勞動者。農民工的概念最早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被提出,同時我國相關的規章制度對農民工進行明確的定義。該定義為:企業招收的農民工作期限在一年之上的并且具有勞動合同在身的農民,稱作為農民工。自動1979年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制度的不斷深化實施,對于勞動力的需求逐漸增大,越來越多的農民進入到城市內參加相關的工作,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我國經濟現代化發展的必然趨勢之一,農民工的出現在很大程度上也促進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因此,農民工應當享有充足的社會保險制度的權利。
2.2農民工應當享有社會保險
我國憲法中明確規定,每個人均享有社會保險保護的權利。在其內第四十五條中明確規定,凡是我國合法公民,在疾病、年老或者失去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權利向社會和國家獲得充足的物質支持。我國農民工為我國經濟發展立下了汗馬功勞,如果沒有農民工進入到城市內部,深入到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一線,我國不能取得現在的成就,因此,農民工應當受到社會保險的保護。
3、影響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權益實現的障礙
3.1農民工社會保險現狀
現階段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現狀較為嚴峻,我們必須正視現階段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存在的相關問題。現將其存在的問題分述如下:首先為: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率較低,同時也存在較為嚴重的退保情況,為農民工辦理社會保險是充分保障我國農民工權利的主要途徑,但是現階段我國存在較為嚴峻的農民工參保率低,退保率高的情況。其次,我國農民工整體的流動性較強,給社會保險的轉接帶來較大的難度,同時由于受到我國農民工流動性較強的影響,進一步增加了農民工失去社會保險的概率,此外,也給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的管理帶來了較大的挑戰。第三為,社會保險的保費較高,企業與農民工均不愿意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社會保險費用超過了部分農民工的承載能力。企業為了更好的節約自身的成本,也不愿意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3.2造成上述現象的原因
造成上述現象的主要原因有五個方面:首先,企業不愿意讓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這除了企業為更好的追求自身利潤之外,部分企業認為,農民工在家由自己的土地,在企業工作的流動性較大,難以實現對農民工有效的管理,因此,讓其參加社會保險,將進一步增加管理的難度。其次,農民工自身的參加社會保險的意識較為薄弱,很多農民工沒有認識到社會保險對于自身的重要性,只重視眼前的利益,認為參加社會保險是沒有必要的。第三,農民工一般的收入都較低,同時承擔有較強的家庭責任,往往為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所以很多農民工承擔不起社會保險費用。第四,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險制度對于農民工有著較大的不利,例如現有的社會保險養老制度不適合具有較強流動性的農民工參加,這在很大程度對于農民工是不公平的。第五,我國在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制度方面,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給予保障,這就導致部分地區、部分企業鉆了法律的空子,導致農民工沒有享受到社會保險帶來的好處。
4、完善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全面的完善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是我國設立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性需求。我國設立的社會保險制度是面向我國全部合法公民的,農民工作為我國合法公路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證農民工享受到社會保險制度能進一步體現我國社會公平。其次,全面的完善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夠進一步提升我國城市發展的水平,通過將農民工納入到社會保險制度當中,在很大程度上能夠減少農民工工作的流動性,從而更好的使其服務于城市的建設,這對保證城市建設的良性發展是非常重要的。第三,完善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為進一步深化我國農村改革的必然需求,為了防范風險,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并不敢真正放棄土地,利用閑暇時間從事農業活動或利用家庭輔助勞動力來幫助經營農業。完善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能夠幫助農民工更好的確立自身在整個經濟市場中的位置,從而更好的發揮農民工自身的價值。第四,完善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夠更好的實現社會的穩定,農民工主要有男性組成,如果該部分群體社會保險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其對于整個社會的威脅是較大的。第五,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是農民工自身的需要。很多鄉鎮企業、私營企業等企業中的勞動者仍然處在社會保障之外,但是對社會保障卻有著很高的訴求。
5、完善的建議
我認為安排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制度能更好的實現對于農民工的保護。具體實現的措施如下:第一,落實農民工社會保險的全國統籌,建立比較合理的社會保險轉移、移接手續。對于不易轉移的失業保險,一般醫療保險等可以實行,一次性領取的方法,對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應該積極推行轉移制度。第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險的監督機制。農民工社會保險關系政策制定出來,需要設立專門的機構對其進行監督和管理,發揮社會媒體以及群眾監督等的作用,使每一項政策制定出后,都能落到實處,加強法律意識。第三,農民工社會保險的險種的實施應有順序。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等,如果這幾種險種同時實施的話就比較難。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可以暫緩,先解決工傷和醫療保險。第四,促進對社會保險觀念的改變。農民工群體是非常龐大的,如果要建立完善的農民工社會保險體系,也很難滿足其要求,在這種情況下,首先要轉變農民工的觀念。使農民工安心,放心地參加社會保險。應當真正將農民工群體納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制度,同時按照農民工自身的具體特點做出相應調整,才能真正解決這一問題。
當前,農民工社會保險的現狀究竟怎樣?造成農民工社會保險不如人意的原因又是什么?我們究竟選擇什么樣的模式和路徑來構建與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這正是本文所要探索與研究的問題。
一、農民工社會保險的現行狀況
(一)參保率低,總量偏少
根據江蘇省統計局2005年人口抽樣調查統計資料和江蘇省勞動保障廳調查資料,江蘇省籍農民工約為402萬人,占江蘇省城鎮就業人口的近20%。2005年末全省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是950.6萬人,農民工是148.3萬人,總參保人數的15.6%,占當年全省農民工總數的16.4%。同年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為43.6萬人,占參保職工人數的5.3%,占農民工總數的10.8%。參加工傷保險的人數為105萬人,占總參保人數的14.1%,占農民工總數的26.1%。顯然,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人數少、比重低。
(二)險種不齊,分布不均
我國目前城鎮社會保險的險種有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但目前農民工參加的險種是不完整的,且大部分是被動的。有的由于地方政府社會保險擴面征繳的力度加大,部分農民工參加了養老保險;有的企業出于安全成本的考慮讓農民工參加了工傷保險。真正全部參加所有社會保險險種的農民工是微乎其微。其中,在外商、港澳臺企業工作的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比重較高,分別達到了56.2%、55.5%、46.1%。而在個體、私營經濟工作的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比重明顯較低,僅分別為7.2%、9.3%、3.4%;靈活就業的農民工也如此,參加社會保險的比重也分別為10.5%、13.2%、1.5%。
(三)政策缺陷,實施乏力
我國城鎮企業社會保險制度建立之初,并沒有將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到了上世紀90年代,各地政府將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作為構建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方面來抓,并在具體參保問題上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大部分地區在農民工的參保問題上,采取了與城鎮職工實行統一制度,分別參加城鎮養老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制度、工傷保險制度,部分地區還制定了允許農民工和靈活就業人員一起自主參加社會保險的辦法。應該說,這些制度和辦法在一定范圍內還是發揮了一些作用,但是,其缺陷也是明顯存在的。主要表現在適應性和可操作性不強;缺少針對性和靈活性;參保門檻偏高,超越了相當一部分農民工的承受能力,且社會保險關系和基金不容易轉移,加上部分地區經辦機構的利益因素和管理方式,也人為地加大了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困難。而政策實施的乏力,一方面是法律依據不足或者立法層次偏低,且缺少強制性措施,另一方面現有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根本無力去全面實施。
(四)觀念模糊,需求不實
農民工是一個介于農民和市民之間的邊緣性群體,或者說是一個由農民向產業工人轉移的過渡性階層。這一階層來自農民,而又超越了農民的局限性,其群體特征具有雙重性和矛盾性,他們身上有現代產業工人的素質,但同時也少不了原有農民的影子。就社會保險而言,農民工本身就沒有準確的概念,對于未來的工作與生活也是同樣模糊,總有這樣或者那樣的臨時觀念和短期行為意識。在相當一部分農民工眼里,參加社會保險特別是個人繳費部分,只會減少收入,增加生活負擔。本來較低的工資收入水平只能勉強維持生活和再生產的需要,如果再抽出一部分收入用于不確定的預期,實在難以承受。所以,就不愿意參加社會保險,更沒有參保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少數企業甚至出現農民工集體要求不參加社會保險的申請。這實際上反映了農民工在社會保險問題方面認識上的誤區。
二、農民工社會保險現狀的原因分析
(一)歷史因素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計劃經濟,廣大農村實行的是以生產隊或生產大隊為基本核算單位,“統一經營、統一分配”的經濟體制,勞動力和土地等生產要素都被封閉在區域集體經濟組織之內。廣大農民沒有自主支配自身勞動力的權利,包括尋求就業,外出打工的自由,只是被束縛在土地上。這段歷史雖然已經結束了,但其影響力還沒有完全消失,特別是它的慣性還在繼續。農村中剩余勞動力要順利實現向城市轉移,有賴于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有賴于城鄉統籌政策的繼續深化,有賴于城市企業的就業需求的持續增長。農民工參加城鄉一體化的各種社會保險,同樣面臨困難和阻力。
(二)戶籍因素
落后的戶籍管理制度,強化了城鄉分割,農民進入城市,成為農民工,卻沒有得到制度的有力保護。而依托在戶籍管理上的附加功能,又人為地隔離了城鄉勞動者的融合,并制約了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險制度建立的進程。
(三)法律因素
法律的空白或者疏漏,造成了無法可依,而有限的法律法規,由于執行或者執法不力,致使法律失靈,法規走樣,農民工參保處境艱難而且尷尬。我國現有外出務工農民也即農民工已經是數以億計。但是,農民工作為城市社會的一個特殊階層,至今沒有被現行社會的法律制度所認同和確立。農民工這一群體至今沒有一部法律法規來保護。我國《勞動法》的調整范圍應當包括農民工,但是由于過于籠統、原則,特別是缺少針對農民工權益特點的具體規定,農民工權利得不到有力地維護。
(四)政策因素
現行的政策設計導向,忽略了農民工利益的存在。社會保險政策本身就存在嚴重的缺陷,特別是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支付等環節上的人為障礙,給農民工參保設置了太多的麻煩和不便。農民工為城市的發展作出了巨大的貢獻,非但不能享受其勞動的成果,甚至無法被城市所接納而成為城市社會的成員。不論是城市發展規劃和社會安排,還是計劃生育、子女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險、法律服務等等,都沒有將農民工這一越來越大的群體列入范圍。農民工還游離于城市的公共資源和公共服務系統之外。
(五)文化因素
不良或狹隘的企業經營理念,加劇了對農民工的排斥,企業經營者的短期行為破壞了企業文化和企業社會責任的建立?,F實生活中有不少企業,法律意識淡薄,社會責任意識喪失。對員工特別是處于弱勢的農民工,不講尊重,不講誠信。
三、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構建與完善
(一)目標及基本思路
通過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構建,建立一個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險制度。之所以確立這樣的目標,是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需要,是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也是城鄉統籌發展的必然趨勢。需要指出的是,農民工的權益問題不僅僅是農民工本身需要關注的問題,而且是整個社會發展需要面臨和解決的問題,我們必須將農民工的發展問題納入整個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重要內容來考慮。從今后的發展來看,走城市化、工業化的道路是中國未來發展的必由之路。而從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來看,發展必須是全面的、協調的和可持續的,中國的發展,如果離開農村的發展,就不是真正的發展。
毫無疑問,農民工已經形成了一個規模巨大的特殊的社會群體,并且在整個國民經濟生活中的影響力也日益顯現??梢哉f,農民工的穩定,關系到農村的穩定,關系到整個社會的穩定。所以,我們不能無視這一現實,麻木不仁,必須采取積極的態度做好應對工作。必須將農民工社會保險在內一切事關農民工生存與發展的問題納入地區經濟發展的總體規劃之中。(二)兩種模式及其險種推進步驟
關于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構建模式,現階段可以選擇兩種模式齊頭并進,即建立穩定型農民工社會保險模式和流動型農民工社會保險模式。
目前在城市里的農民工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已經在所在城市進行過戶口登記(現在一般是進行暫住人口登記,而未來的方向應該是城市戶口登記)且工作單位相對穩定的農民工,我們暫且稱他們為穩定型的農民工。另一類是懷揣身份證,工作單位相對不穩定,且流動性較強的農民工,我們暫且稱他們為流動型農民工。所以,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構建必須分為兩種模式。
穩定型農民工社會保險模式??梢詫嵤┌B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在內的已經在我國現階段廣泛推行的社會保險,具體提取比例、運行方式、支付標準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來確定,但必須做好與城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銜接,并逐步納入所在城市的統籌范圍和層次。
流動型農民工社會保險模式。可以采取類似非正規就業或者自由職業者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方式推行,自由參保,自由退保,進退自愿,同時做好此類人員社會保險關系的接轉工作。
不論是對哪一類農民工,我們的政策設計,都必須激發他們參加社會保險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要讓他們看見未來,感受需求,嘗到甜頭。
在推行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過程中,首要選擇是推行工傷保險制度,這也是所有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普遍優先考慮的保險險種。其他保險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也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循序漸進,逐步推行。
(三)其它保障措施
1、政府主導,強勢推動
為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職責,政府理所應當成為推動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主導力量。政府必須在法律層面、政策層面和行政層面有所作為。在法律層面,要加快立法進程,著手啟動和制定《農民工權益保護法》、《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同時將修訂《勞動法》工作提上議事日程。在政策層面,要盡快研究和制定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實施方案和具體辦法,具體實施方案和辦法要在廣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在充分尊重農民工意愿和準確掌握農民工真實需求的情況下確定。要注意不同地區的不同特點,同時對于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本身必備的構件,包括統籌范圍、提取比例、關系轉移、資金支付、基金運營與管理等等必須作出統一的規定和強制的規范。在行政層面,一方面要強化行政干預力量,保持政令暢通,另一方面要調整財政支出結構,要逐步增加社會保險支出在整個財政支出的比列,同時加大對農村勞動力輸出地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2、企業跟進,監管到位
對于眾多以農民工為主體的企業而言,需要通過穩定的就業崗位、優厚的工資報酬、完善的社會保險給予廣大農民工以最大的關心和體貼。我們認為,一個企業在獲得利潤的同時,應對社會包括相關利益方,特別是企業員工承擔一種社會責任,這是對社會應該做出的回報,也是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企業不能將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視為提高用工成本的行為,而應看作增強企業職工的安全感、歸屬感、忠誠度和向心力,提高員工積極性和創造力,從而最大限度地提高企業用工的邊際效益的戰略措施。對于在認識上尚存誤區的企業,需要加大監管力度,督促企業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范用工,主動為員工辦理各種社會保險,及時繳納各種費用,建賬造冊,理順關系。對于少數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規的企業,必須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嚴厲制止和糾正各類違法行為。
3、鼓勵參與,政策靈活
一項保險制度的確立首先要看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水平是否能夠支撐這一制度。德國在1994年頒布了社會保險法,當年德國GDP達到了2.15萬億美元,人均25860美元。2000年日本開始實施護理保險,人均37291美元。相比之下,2013年我國GDP折合美元9.31萬億美元,但人均只有月6767美元,排名世界第89位,遠低于德日的水平。①社會保險的特點之一就是需要政府的強力支撐。我國的公共財政能力不足也造成了對護理保險制度建立的阻礙。
(二)財務阻礙因素
1.繳費能力不足雇主與個人繳費是形成護理
保險基金的重要來源。判斷護理保險的財務可行性首先需要從精算平衡的角度來考察。一項研究指出,在現收現付制的情況下,如果月人均給付水平在1000、800、500元人民幣時,2014年度護理保險費率應分別達到16.24%、12.99%、8.12%才能保證基金的收支平衡,這基本相當于我國現有的醫療保險費率,無疑會給繳費者增加很大的負擔。然而,2013年全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8896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但同時,我國養老機構的費用大致在500—2500元/月的范圍內,其中收費在1000元以下的根本不能承擔對失能老年人的長期護理。從這里就可以大致看出我國居民收入與長期護理費用之間的矛盾。
2.社會保險費率過高與護理保險費率較高
問題相矛盾的是我國現有的已然畸高的社會保險費率。至2013年,我國各項社保繳費的總費率平均在40%以上,其中個人繳費率達到11%。相比之下,大部分發達國家的費率卻和我國的水平相當,甚至較低。比如法國社會保險費率合計為45.04%,德國為41.53%,瑞典為30.43%,而日本這個數字僅為25.24%。因此,護理保險財務平衡所需的較高費率與我國已有的高費率之間形成了巨大矛盾,再加之我國雇主和居民繳費能力不足,這就造成了我國建立強制性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將會面臨巨大的財務障礙。
(三)社會保險體制碎片化
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險體制存在碎片化的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護理保險制度的建立。德國和日本都實行了護理保險跟隨醫療保險的原則,用國家強制的方式確保了護理保險參保率。在我國,現有的醫療保險制度分為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農村新型合作醫療,此外又有“大病保險”予以補充,這些醫療保險制度相互獨立,內部機制也各有不同,統籌層次差別很大,這就給“護理保險跟隨醫保的原則”帶來了天然的不便。
(四)缺乏健全的社會護理服務體系
1.機構護理服務供給短缺
一方面,我國從事老年人護理的養老院、護理院的床位供給在總體上是極度短缺的。根據民政部《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統計,截至2010年底,全國各類收養性養老機構為4萬個,養老床位僅為314.9萬張,而同期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數量就已經超過1.77億,全國養老床位總數僅占老年人口總數的1.78%,不僅低于發達國家5%至7%的比例,也低于一些發展中國家2%至3%的水平。
2.居家養老護理服務發展緩慢
相較于專業性很強、價格昂貴的機構養老服務,社區居家養老成本較低、占用人力資源和土地資源少,在目前財政能夠用于養老事業的資金有限的情況下適合大規模推廣覆蓋,利于節省護理費用。此外,居家式養老更加符合我國傳統“孝”文化倫理,易于群眾接受。在德國,護理保險所包含的護理服務就分為在宅護理和住院護理兩大類。
3.護理服務標準化建設滯后
前文中提到,護理服務標準體系對于護理保險制度的健康運行具有重大作用。但是我國目前的護理服務標準化體系還未完全建成,還沒有類似老年人能力等級評價標準、護理等級評定標準等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出臺。護理服務標準化工作的滯后直接導致了護理保險無法根據被保險人的失能等級來判定支付方式和水平,無法根據護理機構的服務質量判斷資金的使用效果。
(五)法律強制力較弱
社會保險的覆蓋面需要由法律強制來實現。護理保險的建立同樣需要國家通過強制力來保證參與率。我國的《社會保險法》中并沒有規定護理保險的相關內容,而且即便是其他保險的具體實施辦法也只是有各種行政條例所規定的。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更是存在很多不交、少交保險費的行為。所以,法律強制力較弱也給長期護理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帶來了很大障礙。
(六)社會阻礙因素
1.傳統養老觀念的影響
在我國農村地區,“養兒防老”的傳統觀念依舊根深蒂固。如果兒女將老人送去養老院會被許多老人認為是“不孝”的表現。傳統觀念的影響導致了很多家庭不愿參與社會化的養老護理服務,而更偏好于家庭養老。但是隨著我國家庭養老護理功能的減弱,其養老責任必然要向社會轉移,這就要求逐步削弱這種傳統的養老觀念。
2.居民保險意識薄弱
目前,在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實踐中,存在很多因保險意識不強而漏繳少繳保險費,甚至退保的行為。尤其是在農民工群體中出現了養老保險退保潮。居民退保的原因是非常復雜的,但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退保人只注重眼前利益,盼望多拿工資,而對自己幾十年后的養老問題并不關心。我國較高的保險繳費率也使參保人形成了保險“不值”的心態。
我國改革開放正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目標,進入深化改革的攻堅階段。改革初期提出的“打破鐵飯碗”,提倡勞動力自由流動、自主擇業的要求已經基本達到,帶來的是新的問題,即打破“鐵飯碗”后吃飯問題靠什么保障?擇業未成時誰給生活費?企業不景氣甚至破產時誰給報銷醫療費,誰發退休金?諸如此類問題,使建立社會保障制度被擺到改革的前列,當前,保險制度的變革就引發了一系列值得深究的現實和理論問題。
首先,保險制度由企業自理、部門自理,走向社會化保障制度,產生了許多不相適應的問題。很多老企業背負著巨大的退休職工經濟包袱,削弱了老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
其次,經濟改革涉及到利益和權力的再分配,也涉及到風險和負擔的再分配。企業改革客觀要求社會管理制度建設跟得上,特別是職工本人無法解決的生老病死的問題,需要社會保障制度,尤其是社會保險制度來解決。社會保障制度是總的方面,它包括經常性的退休金、醫療費、住房購租等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包括突發性的大宗的偶然支出,如急病、重病、生育、房屋大修等,都需要保險制度來集千萬人的資金,資助少數人的危急之需。沒有保險制度不但不利于個人也可能拖垮企業。社會保險制度承擔了政府安定社會、解急救難的功能,因此,社會保險需要企業、單位、個人的長期、有力的支持,更需要政府予以特殊的政策,讓其早日增強實力,應付不測。
再次,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也要逐步成熟和完善,正如經濟改革一樣,要步步深入,層層推進,我國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還不發達,社會管理制度還不完善、社會積累還不豐富、人們的思想覺悟還不高,在這種現實的條件下實現社會保障制度,也只能因勢利導,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挖掘有關方面的潛力。社會保障制度既然能夠造福社會、造福人民,那么就應該發揮社會各方面的以及海外的積極性,大力支持社會保障事業,比如說,籌辦各種募捐、義賣等形式的慈善活動,充實社會保障基金。這種基金必須不以贏利為目的,而有所收益也必須如數用于社會保障事業,即使是其中的社會保險也必須堅持這一條,與商業保險劃分得越清楚,其得到社會各界的支持就越有力。社會保險發展壯大的關鍵恐怕離不開“來自社會,全心全意為社會大眾服務”的自身發展宗旨。社會保險承擔了穩定社會、救危解困、為企業和單位松綁的職能,它分擔了政府有關方面的職責,因此社會保險工作要充分考慮遵從商品經濟規律辦事,不能做長期虧損的生意,但作為政府應管的社會保障功能的分擔者,它以政府代表的名義出現更為有利。
二、社會保險實踐的啟迪
通過幾年努力,廣州的社會保險制度已初步建立起框架,進入營運階段,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以社會保險為主力創立新型的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保障體系,是一場史無前例的歷史創舉,也是一次舉步維艱、困難重重的改革“”。社會保險既要解決參與者的有關項目保險問題又要解決缺乏政府資金注入的問題。從廣州情況看,諸多大宗或突發性的支付項目都要依靠社會保險,其發展前途當然可觀,但在開始階段社會保險實力則令人擔憂。因為社會保險本身也需要一個資金和經驗的積累過程,難免有起伏興衰的曲折過程。
根據資料分析:1996年廣州市失業保險基金缺口400多萬元,應繳未繳的企業較多,1992年~1996年全市有300多家困難企業辦了養老金緩繳手續,緩繳金額達2億多元,靠全市調劑的單位占總數的40%。企業發展不平衡形成苦樂不均,而有了社會保險,矛盾就可以集中社會力量來解決。解決的辦法既要靠社會力量和政府投入,同時又要靠企業的改革求得生存與發展。對那些處在變革之中的困難企業更需要社會保險扶持渡過難關,這些困難企業多是紡織、電子、航運、供銷、交通、區街集體企 業等,社會保險既然擔當了政府部分職能,也應得到政府財政、稅費政策的優惠和支持。對困難企業職工的救濟可以通過社會保險去發放、管理和運作。通過社會保險機構實施社會福利措施,有利于監督、測算和及時有效地運作。在改革過程中,必須兼顧公平與效率兩方面,在實現社會穩定前提下加快改革的步伐,國家、企業和職工分別合理負擔,盡快妥善建立社會保險制度,開創一個新局面。
三、完善社會保險制度,開拓更廣的領域
社會保險靠全社會的普遍參與,以千萬人的資金來資助偶然的個別支出,以長期的投入支付退休后經常的支出,以上一代人的積累支付后代的保險等,才能使社會保險的根基越扎越深,樹冠越長越大,所蔭庇的社會成員日益增加,所資助的項目更加有力。從經濟學分析,社會保險體制有幾種類型:
其一,供款基準制,即保險措施對具體受益人的提供取決于(或主要取決于)該受益人過去在保險體系中的資金貢獻量(供款量),其基本特征之一在于,它是運用預籌積累的方式來籌集資金的。其原則是,先積累,后受益,而且資金積累的過程不是一次完成的,是要在若干年的時間里,按照一定的繳納比例規定,逐年逐月地交費累積而成的。其主要優點在于,它能夠保證社會保險有可靠的資金來源,不會發生寅吃卯糧的問題,受益的多少取決于積累數量的多少。其具體方法是采取個人賬戶,在社會保障體制中引入激勵機制,由于個人賬戶產權界定清晰,因而可以調動人們進行積累和勞動的積極性,避免吃“大鍋飯”的舊病復發。
其二,受益基準制,即保障措施對具體受益人的提供取決于(或主要取決于)規定中的受益與否的標準(或公式),按照受益人當前的狀況(如年齡、身體健康狀況、失業期等)是否符合特定的標準而決定。此方式注重受益條件的公平性,而不注重受益人已經在資金上貢獻的多少,從資金籌集方式看是采用現收現付制來籌集資金并滿足當期的支出,這種強調同等條件面前人人平等的分配方式有社會公證性的一面,但又可能有吃“大鍋飯”的問題,缺乏激勵機制,但管理相對簡便,主要的資金來源是稅收,不涉及投資及投資回收問題,因此管理成本較低。
其三,混合制,即上述的供款基準制與受益基準制兩種基本類型擇優而成。利用受益基準制來提供普遍性的最基本的社會保障,而使用供款基準制對具體個人提供附加的個人保障。也就是用較低的所得(薪給)稅稅率征收一部分公共財政收入,由財政支出按某種受益公式對退休、醫療、失業、傷殘、意外等提供水準較低的但普遍適用的基本保障,這一部分保障強調公開性和社會安全網的作用,但大多數人不會滿足于低水準的退休金和其他保障,因此仍要安排供款基準制的附加保障。附加保障是個人賬戶,自存自用、預籌積累式的,它提供了明確的激勵特征。
社會保險中著重在養老、醫療和傷殘、失業等幾項中具有供款基準制特征,不同于商業保險,但也帶有商業保險的某些特征,就是參與者才能享受。并且供款基準制鑒于人們對未來風險的非理性預期,必須實行強制性的儲蓄積累方式。因此,政府干預經濟的功能就更加明顯,而且不同時期可能要求不同繳款比例的儲蓄額。對于已參加公有制企業工作多年的職工,他們過去對社會積累的貢獻大都形成國有資產,因此在實施社會保險個人繳費時則應考慮到原有的貢獻,當公有制企業老職工面臨不能支付社會保險繳款的困難時,有必要從財政上予以資助。再一個途徑就是通過社會援助、募捐籌資。在新舊體制交叉的過渡時期必須通過一套漸進、協調的靈活方法來完成機制的轉換。
就廣州的現狀來說,采取分門別類的混合制更為適合,即以供款基準制為主,從每月工薪和企業中相應支付同項的籌款項目形成養老保障的部分,公有制企業及非公有制企業、個體戶也應納入其中,有余力的個人可以額外加入商業保險取得退休后比別人多些的退休保險金。對醫療保障、失業保障、生育保障等可以更多采用受益基準制,即以收納所得稅來建立,以多補少,以社會力量來救一時一人之危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