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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寄出的郵戳為遞交日;
2、郵戳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為遞交日。
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專利機構的,文件送交專利機構,未委托機構的,文件送交請求書中指明的聯系人。其起算日期按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計算:
第二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
第三條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國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的,應當采用規范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注明原文。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文件。
第四條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為遞交日。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專利機構的,文件送交專利機構;未委托專利機構的,文件送交請求書中指明的聯系人。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為送達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1個月,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第五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的第一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六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并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當事人請求延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并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期限。
第七條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國防專利機構受理并進行審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的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移交國防專利機構進行審查。經國防專利機構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國防專利權的決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其受理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以外的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作出按照保密專利申請處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保密專利申請的審查、復審以及保密專利權無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
第八條專利法第二十條所稱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指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內容在中國境內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
(一)直接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并詳細說明其技術方案;
(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后擬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在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視為同時提出了保密審查請求。
第九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依照本細則第八條規定遞交的請求后,經過審查認為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能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發出保密審查通知;申請人未在其請求遞交日起4個月內收到保密審查通知的,可以就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通知進行保密審查的,應當及時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未在其請求遞交日起6個月內收到需要保密的決定的,可以就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
第十條專利法第五條所稱違反法律的發明創造,不包括僅其實施為法律所禁止的發明創造。
第十一條除專利法第二十八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本細則所稱申請日,除另有規定的外,是指專利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申請日。
第十二條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第十三條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十四條除依照專利法第十條規定轉讓專利權外,專利權因其他事由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專利權轉移手續
。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以專利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第二章專利的申請
第十五條以書面形式申請專利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文件一式兩份。
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申請專利的,應當符合規定的要求。
申請人委托專利機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同時提交委托書,寫明委托權限。
申請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專利機構的,除請求書中另有聲明的外,以請求書中指明的第一申請人為代表人。
第十六條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名稱;
(二)申請人是中國單位或者個人的,其名稱或者姓名、地址、郵政編碼、組織機構代碼或者居民身份證件號碼;申請人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其姓名或者名稱、國籍或者注冊的國家或者地區;
(三)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
(四)申請人委托專利機構的,受托機構的名稱、機構代碼以及該機構指定的專利人的姓名、執業證號碼、聯系電話;
(五)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以下簡稱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以及原受理機構的名稱;
(六)申請人或者專利機構的簽字或者蓋章;
(七)申請文件清單;
(八)附加文件清單;
(九)其他需要寫明的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技術領域:寫明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所屬的技術領域;
(二)背景技術: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有可能的,并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
(三)發明內容: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解決其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并對照現有技術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圖說明:說明書有附圖的,對各幅附圖作簡略說明;
(五)具體實施方式:詳細寫明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方式;必要時,舉例說明;有附圖的,對照附圖。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和順序撰寫說明書,并在說明書每一部分前面寫明標題,除非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用其他方式或者順序撰寫能節約說明書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夠準確理解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應當用詞規范、語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的……”一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發明專利申請包含一個或者多個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說明書應當包括符合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序列表。申請人應當將該序列表作為說明書的一個單獨部分提交,并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規定提交該序列表的計算機可讀形式的副本。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說明書應當有表示要求保護的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的附圖。
第十八條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幾幅附圖應當按照“圖1,圖2,……”順序編號排列。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圖標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附圖中未出現的附圖標記不得在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請文件中表示同一組成部分的附圖標記應當一致。
附圖中除必需的詞語外,不應當含有其他注釋。
第十九條權利要求書應當記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
權利要求書有幾項權利要求的,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
權利要求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一致,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學式,但是不得有插圖。除絕對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的用語。
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標記,該標記應當放在相應的技術特征后并置于括號內,便于理解權利要求。附圖標記不得解釋為對權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條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附加的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限定。
第二十一條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一)前序部分: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寫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范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不適于用前款方式表達的,獨立權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寫。
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并寫在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二條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一)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二)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征。
從屬權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只能以擇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并不得作為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基礎。
第二十三條說明書摘要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所公開內容的概要,即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和所屬技術領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該問題的技術方案的要點以及主要用途。
說明書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說明發明的化學式;有附圖的專利申請,還應當提供一幅最能說明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特征的附圖。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4厘米×6厘米時,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過300個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第二十四條申請專利的發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該生物材料公眾不能得到,并且對該生物材料的說明不足以使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實施其發明的,除應當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外,申請人還應當辦理下列手續:
(一)在申請日前或者最遲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將該生物材料的樣品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可的保藏單位保藏,并在申請
時或者最遲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提交保藏單位出具的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期滿未提交證明的,該樣品視為未提交保藏;(二)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有關該生物材料特征的資料;
(三)涉及生物材料樣品保藏的專利申請應當在請求書和說明書中寫明該生物材料的分類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稱)、保藏該生物材料樣品的單位名稱、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編號;申請時未寫明的,應當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提交保藏。
第二十五條發明專利申請人依照本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保藏生物材料樣品的,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將該專利申請所涉及的生物材料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并寫明下列事項: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該生物材料的保證;
(三)在授予專利權前,只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保證。
第二十六條專利法所稱遺傳資源,是指取自人體、動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遺傳功能單位并具有實際或者潛在價值的材料;專利法所稱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是指利用了遺傳資源的遺傳功能完成的發明創造。
就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申請人應當在請求書中予以說明,并填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的表格。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請求保護色彩的,應當提交彩色圖片或者照片。
申請人應當就每件外觀設計產品所需要保護的內容提交有關圖片或者照片。
第二十八條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應當寫明外觀設計產品的名稱、用途,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者照片。省略視圖或者請求保護色彩的,應當在簡要說明中寫明。
對同一產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提出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應當在簡要說明中指定其中一項作為基本設計。
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說明產品的性能。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提交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樣品或者模型。樣品或者模型的體積不得超過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過15公斤。易腐、易損或者危險品不得作為樣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條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中國政府承認的國際展覽會,是指國際展覽會公約規定的在國際展覽局注冊或者由其認可的國際展覽會。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所列情形的,申請人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時聲明,并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提交有關國際展覽會或者學術會議、技術會議的組織單位出具的有關發明創造已經展出或者發表,以及展出或者發表日期的證明文件。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列情形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明文件。
申請人未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提出聲明和提交證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條第四款的規定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明文件的,其申請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申請人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要求外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經原受理機構證明。依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與該受理機構簽訂的協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通過電子交換等途徑獲得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申請人提交了經該受理機構證明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要求本國優先權,申請人在請求書中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申請號的,視為提交了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要求優先權,但請求書中漏寫或者錯寫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原受理機構名稱中的一項或者兩項內容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與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中記載的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不一致的,應當提交優先權轉讓證明材料,未提交該證明材料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申請人要求外國優先權,其在先申請未包括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申請人按照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提交的簡要說明未超出在先申請文件的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的,不影響其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二條申請人在一件專利申請中,可以要求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要求多項優先權的,該申請的優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優先權日起計算。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在先申請是發明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先申請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實用新型或者發明專利申請。但是,提出后一申請時,在先申請的主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
(一)已經要求外國優先權或者本國優先權的;
(二)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
(三)屬于按照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其在先申請自后一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視為撤回。
第三十三條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申請人,申請專利或者要求外國優先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是個人的,其國籍證明;
(二)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注冊的國家或者地區的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的所屬國,承認中國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專利權、優先權和其他與專利有關的權利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四條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可以作為一件專利申請提出的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在技術上相互關聯,包含一個或者多個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其定技術特征是指每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為整體,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征。
第三十五條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將同一產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的,對該產品的其他設計應當與簡要說明中指定的基本設計相似。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的相似外觀設計不得超過10項。
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所稱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是指各產品屬于分類表中同一大類,習慣上同時出售或者同時使用,而且各產品的外觀設計具有相同的設計構思。
將兩項以上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的,應當將各項外觀設計的順序編號標注在每件外觀設計產品各幅圖片或者照片的名稱之前。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聲明,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號和申請日。
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好公布專利申請文件的印刷準備工作后提出的,申請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應當在以后出版的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七條在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復審和無效宣告程序中,實施審查和審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其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當事人或者其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查和審理的;
(四)專利復審委員會成員曾參與原申請的審查的。
第三十八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必須包括附圖)和權利要求書,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和簡要說明后,應當明確申請日、給予申請號,并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九條專利申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
(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無附圖)或者權利要求書的,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簡要說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細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
(四)請求書中缺少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或者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的;
(六)專利申請類別(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不明確或者難以確定的。第四十條說明書中寫有對附圖的說明但無附圖或者缺少部分附圖的,申請人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補交附圖或者聲明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申請人補交附圖的,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或者郵寄附圖之日為申請日;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的,保留原申請日。
第四十一條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同日(指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后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
同一申請人在同日(指申請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的,應當在申請時分別說明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已申請了另一專利;未作說明的,依照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關于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的規定處理。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應當公告申請人已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同時申請了發明專利的說明。
發明專利申請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聲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申請人聲明放棄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并在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時一并公告申請人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聲明。申請人不同意放棄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駁回該發明專利申請;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視為撤回該發明專利申請。
實用新型專利權自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二條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在本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分案申請;但是,專利申請已經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一件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和本細則第三十四條或者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分案的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
第四十三條依照本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的范圍。
分案申請應當依照專利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分案申請的請求書中應當寫明原申請的申請號和申請日。提交分案申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原申請文件副本;原申請享有優先權的,并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先權文件副本。
第四十四條專利法第三十四條和第四十條所稱初步審查,是指審查專利申請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六條或者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這些文件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并審查下列各項:
(一)發明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或者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五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或者本細則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二十條、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是否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三)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或者本細則>!
(四)申請文件是否符合本細則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其申請視為撤回。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然認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項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四十五條除專利申請文件外,申請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的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未提交:
(一)未使用規定的格式或者填寫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視為未提交的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六條申請人請求早日公布其發明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該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后,除予以駁回的外,應當立即將申請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條申請人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類別的,應當使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布的外觀設計產品分類表。未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所屬類別或者所寫的類別不確切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予以補充或者修改。
第四十八條自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對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申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發明專利申請人因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交專利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檢索資料或者審查結果資料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并在得到有關資料后補交。
第五十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審查時,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一條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申請人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后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的,應當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自行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中文字和符號的明顯錯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修改的,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二條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的修改部分,除個別文字修改或者增刪外,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替換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圖片或者照片的修改,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替換頁。
第五十三條依照專利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應當予以駁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請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
(二)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或者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
(三)申請的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或者分案的申請不符合本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后,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申請人按期辦理登記手續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并予以公告。
期滿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保密專利申請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授予保密專利權的決定,頒發保密專利證書,登記保密專利權的有關事項。
第五十六條授予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公告后,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
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應當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寫明專利號。每項請求應當限于一項專利權。
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不符合規定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請求人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五十七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后2個月內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對同一項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
專利權,有多個請求人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僅作出一份專利權評價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查閱或者復制該專利權評價報告。第五十八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專利公告、專利單行本中出現的錯誤,一經發現,應當及時更正,并對所作更正予以公告。
第四章專利申請的復審與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第五十九條專利復審委員會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技術專家和法律專家組成,主任委員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人兼任。
第六十條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的,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據。
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復審請求人并說明理由。
復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復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第六十一條請求人在提出復審請求或者在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通知書作出答復時,可以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但是,修改應當僅限于消除駁回決定或者復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
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應當提交一式兩份。
第六十二條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受理的復審請求書轉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原審查部門根據復審請求人的請求,同意撤銷原決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據此作出復審決定,并通知復審請求人。
第六十三條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后,認為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通知復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撤回;經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后,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仍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駁回決定的復審決定。
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后,認為原駁回決定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或者認為經過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消除了原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的,應當撤銷原駁回決定,由原審查部門繼續進行審查程序。
第六十四條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可以撤回其復審請求。
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撤回其復審請求的,復審程序終止。
第六十五條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必要的證據一式兩份。無效宣告請求書應當結合提交的所有證據,具體說明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
前款所稱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或者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第六十六條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不符合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一款或者本細則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就無效宣告請求作出決定之后,又以同樣的理由和證據請求無效宣告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以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為理由請求宣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但是未提交證明權利沖突的證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無效宣告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無效宣告請求視為未提出。
第六十七條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無效宣告請求后,請求人可以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不予考慮。
第六十八條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
專利權人和無效宣告請求人應當在指定期限內答復專利復審委員會發出的轉送文件通知書或者無效宣告請求審查通知書;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復審委員會審理。
第六十九條在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過程中,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其權利要求書,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范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專利說明書和附圖,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圖片、照片和簡要說明。
第七十條專利復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決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口頭審理。
專利復審委員會決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向當事人發出口頭審理通知書,告知舉行口頭審理的日期和地點。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
無效宣告請求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發出的口頭審理通知書在指定的期限內未作答復,并且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其無效宣告請求視為撤回;專利權人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可以缺席審理。
第七十一條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中,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長。
第七十二條專利復審委員會對無效宣告的請求作出決定前,無效宣告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
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之前,無效宣告請求人撤回其請求或者其無效宣告請求被視為撤回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終止。但是,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根據已進行的審查工作能夠作出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決定的,不終止審查程序。
第五章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七十三條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未充分實施其專利,是指專利權人及其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的方式或者規模不能滿足國內對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需求。
專利法第五十條所稱取得專利權的藥品,是指解決公共健康問題所需的醫藥領域中的任何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包括取得專利權的制造該產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該產品所需的診斷用品。
第七十四條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強制許可請求書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決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作出駁回強制許可請求的決定或者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前,應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擬作出的決定及其理由。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專利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作出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同時符合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關于為了解決公共健康問題而給予強制許可的規定,但中國作出保留的除外。
第七十五條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使用費數額的,當事人應當提出裁決請求書,并附具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證明文件。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裁決,并通知當事人。
第六章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
第七十六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
企業、事業單位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報酬,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十七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采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第七十八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0.2%,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于10%,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七章專利權的保護
第七十九條專利法和本細則所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第八十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為、調解專利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第八十一條當事人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或者調解專利糾紛的,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兩個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八十二條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被請求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中止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被請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處理。
第八十三條專利權人依照專利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方式予以標明。
專利標識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十四條下列行為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
(三)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五)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
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在專利權終止后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不屬于假冒專利行為。
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并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但免除罰款的處罰。
第八十五條除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的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三)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五)其他專利糾紛。
對于前款第(四)項所列的糾紛,當事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的,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提出。
第八十六條當事人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已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中止有關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請求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請求書,并附具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的寫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的有關受理文件副本。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調解書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恢復有關程序的手續。自請求中止之日起1年內,有關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歸屬的糾紛未能結案,需要繼續中止有關程序的,請求人應當在該期限內請求延長中止。期滿未請求延長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恢復有關程序。
第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對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采取保全措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寫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的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中止被保全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有關程序。保全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沒有裁定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恢復有關程序。
第八十八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本細則第八十六條和第八十七條規定中止有關程序,是指暫停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復審程序,授予專利權程序和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暫停辦理放棄、變更、轉移專利權或者專利申請權手續,專利權質押手續以及專利權期限屆滿前的終止手續等。
第八章專利登記和專利公報
第八十九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置專利登記簿,登記下列與專利申請和專利權有關的事項:
(一)專利權的授予;
(二)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移;
(三)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
(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五)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六)專利權的終止;
(七)專利權的恢復;
(八)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九)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的變更。
第九十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定期出版專利公報,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內容:
(一)發明專利申請的著錄事項和說明書摘要;
(二)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請求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實質審查的決定;
(三)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的駁回、撤回、視為撤回、視為放棄、恢復和轉移;
(四)專利權的授予以及專利權的著錄事項;
(五)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說明書摘要,外觀設計專利的一幅圖片或者照片;
(六)國防專利、保密專利的解密;
(七)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八)專利權的終止、恢復;
(九)專利權的轉移;
(十)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十一)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
(十二)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的給予;
(十三)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的變更;
(十四)文件的公告送達;
(十五)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更正;
(十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九十一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提供專利公報、發明專利申請單行本以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單行本,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九十二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按照互惠原則與其他國家、地區的專利機關或者區域性專利組織交換專利文獻。
第九章費用
第九十三條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繳納下列費用:
(一)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公布印刷費、優先權要求費;
(二)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復審費;
(三)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年費;
(四)恢復權利請求費、延長期限請求費;
(五)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
前款所列各種費用的繳納標準,由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
第九十四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繳納,也可以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或者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方式繳納。
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的,應當在送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匯單上寫明正確的申請號或者專利號以及繳納的費用名稱。不符合本款規定的,視為未辦理繳費手續。
直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繳納費用的,以繳納當日為繳費日;以郵局匯付方式繳納費用的,以郵局匯出的郵戳日為繳費日;以銀行匯付方式繳納費用的,以銀行實際匯出日為繳費日。
多繳、重繳、錯繳專利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自繳費日起3年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退款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予以退還。
第九十五條申請人應當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申請費、公布印刷費和必要的申請附加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其申請視為撤回。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繳納申請費的同時繳納優先權要求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九十六條當事人請求實質審查或者復審的,應當在專利法及本細則規定的相關期限內繳納費用;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九十七條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繳納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和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辦理登記手續。
第九十八條授予專利權當年以后的年費應當在上一年度期滿前繳納。專利權人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專利權人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滯納金;滯納金的金額按照每超過規定的繳費時間1個月,加收當年全額年費的5%計算;期滿未繳納的,專利權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終止。
第九十九條恢復權利請求費應當在本細則規定的相關期限內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延長期限請求費應當在相應期限屆滿之日前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一百條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繳納本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減繳或者緩繳的請求。減繳或者緩繳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章關于國際申請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專利法第二十條規定,受理按照專利合作條約提出的專利國際申請。
按照專利合作條約提出并指定中國的專利國際申請(以下簡稱國際申請)進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處理階段(以下稱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條件和程序適用本章的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專利法及本細則其他各章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按照專利合作條約已確定國際申請日并指定中國的國際申請,視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的專利申請,該國際申請日視為專利法第二十八條所稱的申請日。
第一百零三條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在專利合作條約第二條所稱的優先權日(本章簡稱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手續;申請人未在該期限內辦理該手續的,在繳納寬限費后,可以在自優先權日起32個月內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手續。
第一百零四條申請人依照本細則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手續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中文提交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書面聲明,寫明國際申請號和要求獲得的專利權類型;
(二)繳納本細則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費、公布印刷費,必要時繳納本細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的寬限費;
(三)國際申請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國際申請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中文譯文;
(四)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書面聲明中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和發明人的姓名,上述內容應當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的記錄一致;國際申請中未寫明發明人的,在上述聲明中寫明發明人的姓名;
(五)國際申請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譯文,有附圖和摘要附圖的,提交附圖副本和摘要附圖副本,附圖中有文字的,將其替換為對應的中文文字;國際申請以中文提出的,提交國際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和摘要附圖副本;
(六)在國際階段向國際局已辦理申請人變更手續的,提供變更后的申請人享有申請權的證明材料;
(七)必要時繳納本細則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附加費。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要求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給予申請號,明確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日期(以下簡稱進入日),并通知申請人其國際申請已進入中國國家階段。
國際申請已進入中國國家階段,但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七)項要求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其申請視為撤回。
第一百零五條國際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在中國的效力終止:
(一)在國際階段,國際申請被撤回或者被視為撤回,或者國際申請對中國的指定被撤回的;
(二)申請人未在優先權日起32個月內按照本細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的;
(三)申請人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手續,但自優先權日起32個月期限屆滿仍不符合本細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要求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的規定,國際申請在中國的效力終止的,不適用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依照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國際申請在中國的效力終止的,不適用本細則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國際申請在國際階段作過修改,申請人要求以經修改的申請文件為基礎進行審查的,應當自進入日起2個月內提交修改部分的中文譯文。在該期間內未提交中文譯文的,對申請人在國際階段提出的修改,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不予考慮。
第一百零七條國際申請涉及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所列情形之一,在提出國際申請時作過聲明的,申請人應當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書面聲明中予以說明,并自進入日起2個月內提交本細則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未予說明或者期滿未提交證明文件的,其申請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申請人按照專利合作條約的規定,對生物材料樣品的保藏已作出說明的,視為已經滿足了本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要求。申請人應當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聲明中指明記載生物材料樣品保
藏事項的文件以及在該文件中的具體記載位置。申請人在原始提交的國際申請的說明書中已記載生物材料樣品保藏事項,但是沒有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聲明中指明的,應當自進入日起4個月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生物材料視為未提交保藏。
申請人自進入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生物材料樣品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的,視為在本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期限內提交。
第一百零九條國際申請涉及的發明創造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申請人應當在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書面聲明中予以說明,并填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的表格。
第一百一十條申請人在國際階段已要求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該優先權要求繼續有效的,視為已經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提出了書面聲明。
申請人應當自進入日起2個月內繳納優先權要求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要求該優先權。
申請人在國際階段已依照專利合作條約的規定,提交過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時不需要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申請人在國際階段未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交;申請人期滿未補交的,其優先權要求視為未提出。
第一百一十一條在優先權日起30個月期滿前要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前處理和審查國際申請的,申請人除應當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外,還應當依照專利合作條約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提出請求。國際局尚未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傳送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經確認的國際申請副本。
第一百一十二條要求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國際申請,申請人可以自進入日起2個月內對專利申請文件主動提出修改。
要求獲得發明專利權的國際申請,適用本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申請人發現提交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或者附圖中的文字的中文譯文存在錯誤的,可以在下列規定期限內依照原始國際申請文本提出改正:
(一)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好公布發明專利申請或者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準備工作之前;
(二)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
申請人改正譯文錯誤的,應當提出書面請求并繳納規定的譯文改正費。
申請人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書的要求改正譯文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辦理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手續;期滿未辦理規定手續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第一百一十四條對要求獲得發明專利權的國際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在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布;國際申請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應當公布申請文件的中文譯文。
要求獲得發明專利權的國際申請,由國際局以中文進行國際公布的,自國際公布日起適用專利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由國際局以中文以外的文字進行國際公布的,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布之日起適用專利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對國際申請,專利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中所稱的公布是指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公布。
第一百一十五條國際申請包含兩項以上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申請人可以自進入日起,依照本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提出分案申請。
在國際階段,國際檢索單位或者國際初步審查單位認為國際申請不符合專利合作條約規定的單一性要求時,申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附加費,導致國際申請某些部分未經國際檢索或者未經國際初步審查,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申請人要求將所述部分作為審查基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國際檢索單位或者國際初步審查單位對發明單一性的判斷正確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繳納單一性恢復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的,國際申請中未經檢索或者未經國際初步審查的部分視為撤回。
第一百一十六條國際申請在國際階段被有關國際單位拒絕給予國際申請日或者宣布視為撤回的,申請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可以請求國際局將國際申請檔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轉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并在該期限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本細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的手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國際局傳送的文件后,對國際單位作出的決定是否正確進行復查。
第一百一十七條基于國際申請授予的專利權,由于譯文錯誤,致使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確定的保護范圍超出國際申請的原文所表達的范圍的,以依據原文限制后的保護范圍為準;致使保護范圍小于國際申請的原文所表達的范圍的,以授權時的保護范圍為準。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百一十八條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同意,任何人均可以查閱或者復制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的案卷和專利登記簿,并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
已視為撤回、駁回和主動撤回的專利申請的案卷,自該專利申請失效之日起滿2年后不予保存。
已放棄、宣告全部無效和終止的專利權的案卷,自該專利權失效之日起滿3年后不予保存。
第一百一十九條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文件或者辦理各種手續,應當由申請人、專利權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委托專利機構的,由專利機構蓋章。
請求變更發明人姓名、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專利機構的名稱、地址和人姓名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著錄事項變更手續,并附具變更理由的證明材料。
第一百二十條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有關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文件,應當使用掛號信函,不得使用包裹。
除首次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外,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各種文件、辦理各種手續的,應當標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發明創造名稱和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
一件信函中應當只包含同一申請的文件。
第一百二十一條各類申請文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字跡呈黑色,整齊清晰,并不得涂改。附圖應當用制圖工具和黑色墨水繪制,線條應當均勻清晰,并不得涂改。
請求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和摘要應當分別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
資本的流動性是公司的實質性特征,這就決定了公司股東權是經常處于變動之中的。由于有限責任公司兼有資合和人合的屬性,因此,股東權在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上應有區別。我國現行公司法在股東權轉讓模式上處于搖擺不定的狀態。我國究竟應采取何種立法模式,是學界必須加以認真研究的問題?;诖?本文擬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權轉讓立法模式進行粗略的探討,以期對我國的立法工作有所裨益。
一、股東權內部轉讓的立法模式選擇
盡管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內部轉讓并不導致新股東的產生,相關法律制度也主要以“自由”為基調,但由于轉讓的結果可能導致原股東間利益結構的破壞,因而不同國家和地區在內部轉讓立法上態度仍然不一,主要形成了三種立法模式:第一種模式是絕對自由模式,即立法允許股權在股東內部自由轉讓,不做任何限制。采用這種模式立法的國家主要是日本。日本《有限責任公司法》第19條規定:“社員(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份額”。第二種模式是相對自由模式,是指立法對股權的內部轉讓雖不明文限制,但授權公司章程進行限制,或者立法對股權的內部轉讓有限制,但公司章程可以取消或放寬這種限制。采用這種模式立法的國家和地區主要有:德國、法國、英國、美國、韓國以及我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種模式是限制模式,是指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內部轉讓與外部轉讓同等對待,進行嚴格的限制。采用這種模式立法的主要是我國臺灣地區。[1]
筆者贊同第一種模式。理由是:
首先,實行這種模式,可以保障轉讓方收回投入資本,為股東在特定的情況下收回投資提供了必要的途徑。根據股東有限責任原則(準確地說,應稱為“股東無責任原則”),公司財產為公司債權人的唯一擔保。投資者一旦成為股東,就不能退股,不能取回自己的出資,即使股東對公司的股利率、股價或公司經營層的經營行為心懷不滿也是如此。這一做法,顯然有違“無論何人不負違反其個人之意思,留于團體之義務”的羅馬法諺語?;诠蓶|不能退股,立法者就要設計一套替代方案,允許股東退出公司,給予相應的法律救濟。這一替代方案就是承認股東權自由轉讓原則。
其次,允許股權在股東之間的自由轉讓,維護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特有的人身信賴關系。當某一股東在公司經常與其它股東發生摩擦,彼此之間失去了信任基礎,影響到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甚至使公司陷入僵局,威脅到公司的存亡。這樣,就可以通過股東權的內部轉讓,讓該股東退出公司,其他股東受讓其股份,繼續保持公司股東之間的良好的人合基礎和堅實的資合基礎,維持公司的存在和發展。如果不允許股東內部的股東權自由轉讓,那擬轉讓的股東就會向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其股東權,可能影響到公司的人合基礎;或者導致公司陷入僵局,最終破產。
最后,允許股權在股東之間的自由轉讓,不僅反映了對股東自治理念的尊重,而且更多的則表現出立法者對股東自治能力的信任。股東基于對自身財力狀況、投資戰略、投資計劃、投資偏好以及相關政治、經濟、法律和社會等諸因素的綜合考慮,做出自己的投資決策。[2]如:當公司經營業績良好時,有的股東可以將自己的股份轉讓出去,從而獲得高于原出資額的財產利益;當公司經營慘淡時,有的股東急流勇退,轉讓自己的股份給其他股東,從而減少自己的投資風險。同時,受讓的股東相信自己有能力扭虧為盈、起死回生,從而做出該決策的。這也是法律充分尊重股東自治理念和股東自治能力的表現。
開辦電子專利申請業務的專利機構,應當以該專利機構名義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
申請人委托已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的專利機構辦理電子專利申請業務的,無須另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
第三條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均可采用電子文件形式提出。
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專利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的,可以采用電子形式提交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文件。
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提交電子專利申請和相關文件的,應當遵守用戶協議中規定的文件格式、數據標準、操作規范和傳輸方式。不符合本條上述規定,導致電子專利申請和相關文件未能被電子專利申請系統正常接收的,電子專利申請不予受理,相關文件視為未提交。
第五條申請人以紙件形式提出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在針對該專利申請的各程序中應當以紙件形式提交相關文件。除另有規定外,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接受申請人以電子形式提交的相關文件。不符合本款規定的,視為未提交。
申請人提出電子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在針對該專利申請的各程序中應當以電子形式提交相關文件。除另有規定外,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接受申請人以紙件形式提交的相關文件。不符合本款規定的,視為未提交。
第六條申請人提出電子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對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中規定必須以原件形式提交的相關文件,申請人應當提交原件的電子掃描/圖像文本,并在規定或者指定期限內提交原件。
第七條申請人提出電子專利申請的,以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收到申請人于規定期限內繳納的專利申請費之后,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申請人提交了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專利申請文件,但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專利申請費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在發出受理通知書的同時,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第八條提出電子專利申請的,應當通過互聯網繳納專利申請費和其他各項費用。除另有規定外,電子專利申請的各項費用均應按照現行收費標準規定的數額繳納。
成文法天然具有滯后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也不例外?,F代社會發展迅速,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專利申請復雜多變,因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不可能全面涵蓋各種具體的專利申請。專利審查標準是指在專利審查過程中用于衡量專利申請是否能夠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中的審查標準性規定及其他具體標準的集合,即針對專利申請所選用的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專利審查指南中的有關審查標準性規定以及對這些規定的理解和解釋性的具體衡量標準。
一、對專利審查標準一致的認識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專利審查指南用來調整申請人與社會公眾間的關系,但專利申請紛繁復雜,不斷變化,要使相對固定的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專利審查指南明確、詳盡地規范所有專利申請顯然是不可能的。此外,人的認知能力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制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專利審查指南的時候不可能預知所有情況,或者對所有的關系都規定得周密、詳盡,也不可能對所有的專利申請都作出無誤的調整,因而在客觀上不得不留有一些余地。最后,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在頒布之后,由于審查員還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因此不一定能夠保證審查員都做出同樣的審查結論。此外,在操作層面上,由于專利審查工作所涉及的各個審查領域存在巨大差別,不同審查領域的審查部門在統一審查標準中也存在一定困難,如電學領域和化學領域。上述因素不可避免地導致了專利審查標準的不一致,而專利審查標準不一致的危害主要表現在:1、可能導致審查員對專利法作出的解釋和專利審查結果遠離專利法的精神和目的;2、可能造成不同審查員對同一類事實作出不同的審查結論,出現"同案而異審"現象。
二、審查標準一致的內涵
根據專利審查的實踐過程,審查標準一致大致可分為以下三種:事實認定、理由論述和證據采用趨于一致。以下對上述三個方面進行論述。
事實是審查員從申請文件和/或對比文件等證據中篩選出的與結論即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相關的事實,事實應當是依據申請文件、對比文件等證據和或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的常識提出的與理由相關的事實,主要包括申請文件相關的事實認定,如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以及對比文件相關的事實認定等。
理由論述是指在認定事實的基礎上,為得出審查結論而給出的用于衡量專利申請能否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審查指南中的審查標準性規定及其他具體標準的論述過程。理由論述的一致性主要包括法條適用和具體論述過程保持一致,如: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某條規定及相關論述趨于一致,或在存在法條競合時,不同審查員選擇適用法條時保持一致等。
證據采用一致,主要涉及審查員的檢索水平、經驗認知以及所屬技術領域的專業水平趨于一致。
三、對實現審查標準一致的建議
首先,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審查員隊伍是審查標準一致得以實現的前提條件。專利審查要正確行使,關鍵取決于審查員,即審查員的法律素養、專業素質、道德理念、責任感以及使命感。盡量避免由于審查員工作能力、認識能力、知識水平沖突等因素導致的審查標準不一致;增強審查員的公仆意識,增強行政能力,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其次,建立規范的專利指導性案例制度。專利指導性案例在專利審查過程中具有以下功能:第一,針對性。專利法適用中出現的問題,都是針對具體專利申請提出來的問題,而專利法通常不是基于解決專利個案制定的,而是基于專利申請的普遍性問題制定的。相較而言,專利指導性案例都是針對典型個案作出的,因此其具有更強的針對性。第二,及時性。專利法是對既往專利審查等的總結,因此難免具有滯后性,對于今后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新的專利申請中出現的某些問題可能會難以適用。而專利指導性案例都是直接針對個案做出的,及時反映了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因此能夠對現實中新的專利申請作出及時應對。第三,更有利于規范審查員的自由裁量權。在專利指導性案例公布之后,在相同或相似情形下,審查員就必須按照專利指導性案例進行審查,更進一步規范了審查員的自由裁量權。
四、如何建立專利案例指導制度
首先,應確保專利指導性案例是精心篩選的,將優秀的審查經驗傳授給其他專利審查員學習和參考,有助于提高專利審查的可預期性,保持專利審查標準的一致性。選取專利指導性案例遵循以下三個原則,一是典型性,二是正確性,三是嚴格性。首先,典型性既表現在專利申請中的事實具有典型的特點,也表現在其針對專利法律適用的疑難性、新型性等問題所提出了合理的解決方案。其次,專利指導性案例應該是專利審查結論正確的案件,正確性包括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兩方面。在專利指導性案例后,并不是永遠具有拘束力,經過一段時期,可能與新的立法或者社會的變化不適應,就需要新的專利指導性案例來替代。最后,其應當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充分討論通過,通過程序應當嚴格,且應具有統一的格式、體例和編號,應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等權威媒體上統一進行。
局 長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關于電子專利申請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與通過互聯網以電子文件形式提出的專利申請(以下簡稱電子專利申請)有關的程序和要求,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條和第十六條第二款,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提出電子專利申請的,應當事先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電子專利申請系統用戶注冊協議》(以下簡稱用戶協議)。
開辦電子專利申請業務的專利機構,應當以該專利機構名義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
申請人委托已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的專利機構辦理電子專利申請業務的,無須另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
第三條 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均可采用電子文件形式提出。
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專利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的,可以采用電子形式提交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文件。
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提交電子專利申請和相關文件的,應當遵守用戶協議中規定的文件格式、數據標準、操作規范和傳輸方式。不符合本條上述規定,導致電子專利申請和相關文件未能被電子專利申請系統正常接收的,電子專利申請不予受理,相關文件視為未提交。
第五條 申請人以紙件形式提出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在針對該專利申請的各程序中應當以紙件形式提交相關文件。除另有規定外,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接受申請人以電子形式提交的相關文件。不符合本款規定的,視為未提交。
申請人提出電子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在針對該專利申請的各程序中應當以電子形式提交相關文件。除另有規定外,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接受申請人以紙件形式提交的相關文件。不符合本款規定的,視為未提交。
第六條 申請人提出電子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對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中規定必須以原件形式提交的相關文件,申請人應當提交原件的電子掃描/圖像文本,并在規定或者指定期限內提交原件。
第七條 申請人提出電子專利申請的,以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收到申請人于規定期限內繳納的專利申請費之后,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申請人提交了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專利申請文件,但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專利申請費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在發出受理通知書的同時,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第八條 提出電子專利申請的,應當通過互聯網繳納專利申請費和其他各項費用。除另有規定外,電子專利申請的各項費用均應按照現行收費標準規定的數額繳納。
一、發明專利。
發明專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痹摋l規定說明發明專利包括“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同時也可以是對現有產品或者方法進行改進而獲得的專利。
二、實用新型專利。
實用新型專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專利法所稱的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新的技術方案?!痹摋l規定了實用新型是專指具有一定形狀、構造的產品設計方案而獲得的專利。
三、外觀設計專利。
外觀設計專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彼哂幸韵绿攸c:
1、是與產品相結合的外觀設計;
二、專利法第三次修改前對于重復授權的處理
(一)重復授權涉及的申請
專利法第三次修改前,重復授權涉及由他人同日提出、或申請人本人提出的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法律依據是原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
由他人在申請日以前提出且在申請日以后(含申請日)公布的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適用抵觸申請。
(二)2006版審查指南與2001版審查指南不同的處理方式
對于其中的一件專利申請和一項專利權的情況,2001版審查指南規定:“同一申請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提出的另一份申請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申請人可以通過放棄其已經獲得的專利權,而獲得專利授權;其放棄專利權的書面聲明由專利局予以登記和公告,公告上注明前一專利權自后一專利權的權利生效日起予以放棄?!卑凑丈鲜鲆幎?,如果申請人在先申請實用新型(獲得授權),之后申請發明,如果發明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其他條件,申請人通過放棄其已經取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而取得發明專利權,從而變相的延長了專利技術的“保護期限”。2006版審查指南將上述規定修改為:“申請人選擇放棄已經授予的專利權的,前一專利權自申請日起予以放棄?!?/p>
(三)案例分析
1、案例介紹
發明專利申請A:申請日2010年8月20日;有效優先權日為2009年8月30日;
實用新型專利B:申請日2010年8月21日;有效優先權日為2009年8月30日;已授權。
申請人均為C。
符合予專利權的其他條件的發明專利申請A權利要求1-7的技術方案與已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B權利要求1-7的技術方案相同,屬于同樣的發明創造。
2、新舊法律條款適用
根據有效優先權日,上述兩件申請早于2009年10月1日,適用原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
3、實質審查階段的處理
審查員將告知申請人上述情況,同時告知申請人如果在指定的答復期限內未修改權利要求或者未提交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聲明,則按照原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將被駁回。
申請人選擇放棄已經授權的專利權的,應當在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時附交自該已授權專利的申請日起放棄專利權的書面聲明,由專利局予以登記和公告,公告上注明前一專利權自申請日起予以放棄。
三、專利法第三次修改后對重復授權的處理
(一)重復授權涉及的申請
專利法第三次修改擴大了“抵觸申請”范圍,將抵觸申請的主體由“他人”擴大到“任何單位或個人”,將專利法第三次修改前適用重復授權原則的“申請人本人提出的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改為適用“抵觸申請”,從而間接的修改了重復授權原則。重復授權原則僅適用于同日提出的兩件專利申請。法律依據從原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升格為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
(二)處理方式
對于其中的一件專利申請和一項專利權的情況,2010版審查指南開始區分該專利權是否為實用新型專利權,如果該專利權不是實用新型專利權,則不能采取放棄該專利權的方式避免重復授權。
對于一件專利申請和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權,修改后的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對于通過放棄的方式避免重復授權進行了嚴格的限制。2010版審查指南規定:“對于同一申請人同日(指申請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又申請發明專利的,在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并且申請人在申請時分別做出說明的,除通過修改發明專利申請外,還可以通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避免重復授權。申請人選擇放棄已經授予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應當在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時附交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書面聲明,由專利局予以登記和公告,公告上注明上述實用新型專利權自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之日起終止?!庇捎谏鲜龇艞壍膶嵱眯滦蛯@麢嗌暾埲张c發明專利相同,從而避免了“保護期限”不當延長的問題。
(三)案例分析
1、案例介紹
發明專利申請A:申請日2010年8月20日,無優先權;
實用新型專利B:申請日2010年8月20日,無優先權;已授權。
申請人均為C。
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其他條件的發明專利申請A權利要求1-7的技術方案與已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B權利要求1-7的技術方案相同,屬于同樣的發明創造。但申請人在申請日沒有聲明在同日還申請了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
2、新舊法律條款適用
上述兩件申請的申請日為2010年8月20日,屬于新案,適用修改后的專利法第九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3、實質審查階段的處理
由于申請人在申請日沒有聲明在同日還申請了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屬于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所述的“未作說明”的情況,因此,申請人不能夠通過放棄實用新型獲得發明專利權。審查員將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告知申請人上述情況,同時告知如果申請人在答復時沒有對發明專利進行修改,則按照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將被駁回。
4、“延伸”的問題
問題1:對于該案,如果申請人只在其中一個申請中進行了聲明,而沒有“分別”聲明,應當如何處理?或者,如果在申請時沒有進行聲明,是否可以在申請日后補交聲明?
修改后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有兩句話,第一句明確了禁止重復授權原則——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第二句為了方便申請人規定了一種例外的情況——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的新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對上述例外的情況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同一申請人在同日(指申請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的,應當在申請時分別說明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已申請了另一專利;未作說明的,依照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關于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的規定處理?!拔醋髡f明的”依照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句關于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的規定處理,而不是依照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句和第二句)完整的規定處理,從而排除了可以依照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二句規定處理的可能。由此可知,對于申請日在2010年2月1日后的申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排除了“未作說明的”申請可以通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獲得發明專利權的處理方式。
因此,如果未在申請時進行說明,而是在申請日后補交說明,或者只在其中一個申請中進行說明,而未“分別”說明的,都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屬于可以通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獲得發明專利權的情形。上述兩種情形依照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句關于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的規定處理。
問題2:如果發明專利申請A、B申請日都是2009年10月26日,申請人未作聲明,上述情況應當如何處理?
由于新專利法實施細則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其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為新增加的對申請人的限制,根據《立法法》第八十四條不溯及既往的規定,之前的申請不論申請人是否提交《同日申請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聲明》,只要在先取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均允許申請人通過聲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方式獲得發明專利權。
四、重復授權處理中的新問題和爭議
專利法第三次修改后重復授權處理中出現了一個新的問題:有申請人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其發明專利的申請日早于實用新型的申請日,試圖規避專利法第9條的規定,同時獲得實用新型和發明兩項專利權。
理論上講,依據新專利法,發明專利申請構成了實用新型的抵觸申請,實用新型不能獲得專利權。但實務中,由于在后的實用新型僅經初步審查不經實質審查,因此往往在發明授權之前先獲得專利權。針對其中的發明專利申請,出現了不同的觀點。
(一)觀點一:發明專利申請構成重復授權
有觀點認為:上述兩案申請日都在2009年10 月1日之后,適用修改后的新《專利法》。根據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句關于“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的規定,對于同一申請人的兩項同樣的發明創造,已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因此,不能夠再授予發明專利申請專利權,否則,將造成重復授權。
《專利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痹撘幎ú贿m用本案就同樣的發明創造分別申請專利的是同一申請人的情況,因此,本案發明專利申請不能夠利用先申請原則得到授權。
此外,本案發明專利申請在實用新型申請日之前申請,如果在實用新型申請日之后進行了公開,將構成實用新型的抵觸申請,該實用新型將因不具備新穎性而被無效;此時,上述發明專利申請因不符合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得不到授權,實用新型將因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被無效。
1、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可能情況:若本案實用新型因不具備新穎性而被無效,則該專利權自始不存在。如果其發生在發明專利申請結案前,則因實用新型已自始不存在,授予發明專利申請專利權能夠滿足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關于“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的規定。
2、挽救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能情況:如果申請人在發明專利申請未公開之前撤回該發明專利申請,則該申請未在實用新型申請日之后公開,將不構成實用新型的抵觸申請,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繼續維持。
(二)觀點二:發明專利申請不構成重復授權
有觀點認為:在后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對于在先發明專利申請沒有影響,在先發明專利申請如果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其他條件的,則可以授予在先發明專利申請以專利權。
就實用新型專利權而言,在后實用新型因在先發明專利申請的存在而不具備新穎性,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存在僅僅是在初步審查中可能由于技術原因沒有發現該駁回缺陷。如其被宣告無效,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由于專利權人明知該實用新型不具備新穎性,如果其仍主張專利權,則該行為將構成惡意侵權,需進行賠償。
此外,2010版專利審查指南規定:“在先申請構成抵觸申請或已公開構成現有技術的,應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款,而不是根據專利法第九條對在后專利申請(或專利) 進行審查?!奔热徊荒芨鶕@ǖ诰艞l對在后專利申請(或專利) 進行審查,而重復授權涉及的是兩件申請/專利,自然也不能根據專利法第九條對在先專利申請(或專利) 進行審查。
五、重復授權處理中的老問題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授予專利權后,專利權人隨時可以主動要求放棄專利權。2010版專利審查指南規定:主動放棄專利權的聲明不得附有任何條件。放棄專利權只能放棄一件專利的全部,放棄部分專利權的聲明視為未提出。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并將有關事項分別在專利登記簿和專利公報上登記和公告。
但申請人依據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第四款聲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不同于上述通常意義下的放棄。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放棄專利權的書面聲明符合規定,實用新型專利權也未被放棄。例如,當申請人提交了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以避免重復授權的書面聲明后,實質審查審查員發現修改后的發明專利申請與實用新型專利權之間已經不存在重復授權問題,這時審查員發出的授予發明專利權通知書中第4項勾選的內容是:“未進入放棄專利權的程序。理由是:申請人聲明放棄的專利與本發明專利申請不屬于相同的發明創造?!贝藭r,未進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放棄處理,該實用新型專利權仍然處于有效狀態。實務中,部分申請人認為提交放棄聲明后,實用新型專利權就已經放棄了,導致在上述情況下由于未繳納實用新型專利權年費而使得實用新型專利權終止。
對于此再審申請,最高院予以駁回。最高院認為:“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權利要求書的修改在滿足修改原則的前提下,其修改方式一般情況下限于權利要求的刪除、合并和技術方案的刪除三種方式,但并未絕對排除其他修改方式”。
基本案情介紹
上海家化醫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家化公司)于2003年9月19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名稱為“氨氯地平、厄貝沙坦復方制劑”的發明專利申請(即本案專利),并于2006年8月23日被公告授權。
本案專利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1如下:“1、一種復方制劑,其特征在于該制劑是以重量比組成為1∶10-30的氨氯地平或氨氯地平生理上可接受的鹽和厄貝沙坦為活性成份組成的藥物組合物”。本案專利說明書第三部分“試驗結果”表5(第9頁)的“9種劑量組合及相應的劑量比”中有1:30的內容。該部分“復方對血壓的影響”中有如下描述:“氨氯地平1mg/kg與不同劑量的厄貝沙坦組合,僅在厄貝沙坦為30mg/kg時才呈現穩定持續的降壓效應”;說明書第四部分“分析與結論”(第10頁)中有“氨氯地平1mg/kg與厄貝沙坦30mg/kg的組方因降壓效果穩定持久,用藥劑量較小,故推薦為最佳劑量組合”的內容。本案專利說明書第10頁及第11頁片劑制備實施例1和實施例2分別公開了氨氯地平2.500mg與厄貝沙坦75.000mg的組合以及氨氯地平5.000mg與厄貝沙坦150.000mg的組合。
針對本案專利權,李平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2009年9月29日,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口頭審理,家化公司當庭提交了權利要求書的修改文本,其中將本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比例“1∶10-30”修改為“1∶30”。2009年12月14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1427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第14275號決定),認定家化公司提交的權利要求修改文本超出原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記載的范圍,并且對該反映比例關系的技術特征進行修改也不屬于無效宣告程序中允許的修改方式,因此不予接受。故在原授權文本的基礎上以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為由宣告本案專利全部無效。家化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維持第14275號決定。家化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訴訟期間,江蘇先聲公司、南京先聲公司因受讓本案專利而承繼家化公司的訴訟地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家化公司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對專利要求的修改符合相關規定,判決撤銷第14275號決定,責令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專利復審委員會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裁定駁回了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再審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1:30的比值是專利權人在原說明書中明確推薦的最佳劑量比,將權利要求修改為1:30既未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更未擴大原專利的保護范圍。如果按照專利復審委員會的觀點,僅以不符合修改方式的要求而不允許此種修改,使得在本案中對修改的限制純粹成為對專利權人權利要求撰寫不當的懲罰,缺乏合理性。況且,《審查指南》規定在滿足相關修改原則的前提下,修改方式一般情況下限于前述三種,并未絕對排除其他修改方式。二審判決認定修改符合《審查指南》的規定并無不當,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審查指南》中關于無效過程中修改的要求解釋過于嚴格,其申訴理由不予支持。
法院和復審委的沖突在哪?
北京市高院和最高院認為復審委員的做法缺乏合理性的依據是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八條:“在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過程中,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其權利要求書,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范圍”。復審委員會對于無效過程中的修改的判斷所依據的是《審查指南》(2006)中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文件的修改僅限于權利要求書,其原則是:(1)不得改變原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2)與授權的權利要求相比,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范圍。(3)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權的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特征”。其中的(2)(3)與專利法以及實施細則中的規定相同的,比較重要的不同在于審查指南中增加了(4),這導致了審查指南中規定的修改方式相對于專利法和實施細則更加嚴格。
《審查指南》的首頁就記載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制定審查指南”。這是依據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第一百二十一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專利法和本細則制定專利審查指南”。由此可見,《審查指南》是根據專利法和實施細則制定的,因此,如果《審查指南》和專利法及實施細則存在沖突,那么應該以專利法和實施細則為準。
因此,北京市高院的決定和最高院的裁定從這個角度上看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北京市高院的決定和最高院的裁定會不會導致其他問題?
在專利法中,對于發明專利確權是一個行政程序,即對于專利權的授予是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來執行的。關于這一點在專利法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中做了如下規定:“專利法第三十八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然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專利法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分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
在確權過程中,對于可能涉及到的司法程序在專利法中有如下規定:“專利法第四十一條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
通過上述法條可以看出,在專利權的確權的過程中,法院并沒有直接授予專利權的權利,其有的權利也僅僅是撤銷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
并且,在此還需要強調一點,按照專利法中的規定,發明專利授權的取得必須是要經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實質審查的。
回到本案中來,本案存在上述爭議的原因在于:上述權利要求1中的“1∶30”并沒有出現在授權文本的權利要求書中。如果授權文本的權利要求包括如下的權利要求,那么該修改就不會產生爭議了:
1、一種復方制劑,其特征在于該制劑是以重量比組成為1∶10-30的氨氯地平或氨氯地平生理上可接受的鹽和厄貝沙坦為活性成份組成的藥物組合物。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復方制劑,其特征在于該制劑是以重量比組成為1∶30的氨氯地平或氨氯地平生理上可接受的鹽和厄貝沙坦為活性成份組成的藥物組合物。
上述的權利要求2是經過實質審查程序獲取授權的,這是符合專利法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北京市高院的決定,那么,本案將由復審委重新作出無效宣告決定。假定復審委在重新作出的無效宣告決定中維持了專利權有效,那么,該有效的權利要求1為:
一種復方制劑,其特征在于該制劑是以重量比組成為1∶30的氨氯地平或氨氯地平生理上可接受的鹽和厄貝沙坦為活性成份組成的藥物組合物。
需要注意的是,該專利權是沒有經過實質審查程序的。這就導致了一個問題,該專利的專利權并不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予的,而是間接由法院授予的。根據之前對專利法的分析可知,法院是沒有授予專利權的權利的。因此,從這個角度上講,北京市高院的決定以及最高院的裁定可能會導致與專利法沖突的結果出現。該結果的出現,可能是對目前專利法的確權程序的挑戰。
(一)國際階段費用
1.基本費(條約實施細則15.2(a))
(l)國際申請用紙不超過30頁的 762瑞士法郎
(2)國際申請用紙超過30頁的 762瑞士法郎,外加超出
30頁部分每頁15瑞士法郎
2.指定費(條約實施細則15.2(a))
(1)根據細則4.9(a)提出的指定 每一指定185瑞士法郎,超過10個的指定不再要求繳納指定費
(2)根據細則4.9(b)提出并根據細 每一指定185瑞士法郎
則4.9(C)確認的指定
3.確認費(條約實施細則15.5(a)) 根據上述2(2)繳納的指
定費總額的50%
4.手續費(條約實施細則57.2(a)) 233瑞士法郎
5.滯納金(條約實施細則16之二) 所缺費用的50%,如果低
額,如果高于基本費取基本費相同數額。
6.傳送費(條約實施細則14.1) 500元人民幣
7.檢索費(條約實施細則16.1) 800元人民幣
8.檢索附加費(條約實施細則 每一發明800元人民幣
40.2)
9.初步審查費(條約實施細則 800元人民幣
58.l)
10.初步審查附加費(條約實施細 每一發明800元人民幣
則68.3)
11.單一性異議費(條約實施細則 200元人民幣
40.2和68.3)
12.優先權文件傳送費(條約實施 每一份150元人民幣
細則17.1)
13.副本復制費(條約實施細則 每一頁 2元人民幣
44.3;71.2和 94.l)
14.單一性恢復費(條約17.3(b)、 300元人民幣
34.3(b))
15.恢復費(關于中國實施〈專利合 300元人民幣
作條約〉的規定第35條)
(二)國內階段費用
國際申請進入作為專利合作條約指定局或選定局的中國專利局程序的專利收費項目和標準按中國專利局第36號公告規定執行。
(三)費用的減、退、免
1.國際階段任何無故錯支付或超過應支付的數額的部分,予以退還。
2.在國際檢索開始之前,國際申請被撤回或認為撤回的,退還全部已支付的檢索費。
3.在國際檢索中完全或者絕大部分地利用了條約規定的在先檢索結果的,退還檢索費的75%。
4.在國際初步審查開始之前,國際申請或國際初步審查要求書被撤回或認為撤回的,退還全部已支付的初步審查費。
5.中國專利局受理的國際申請進入作為專利合作條約指定局或選定局的中國專利局程序時,免繳申請費。
1、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構成要件
經過多年的討論和研究,2001年7月1日起實施的新《專利法實施細則》增加了第84條,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一)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該條規定的表述,窮盡式地列舉了四種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即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只能是上述四種行為之一或者其組合。同時,我們可以把構成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的要件歸納為:(一)必須有假冒行為,即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某種方式表明其產品為他人獲得保護的專利產品,或者其方法為他人獲得保護的專利方法,從而產生誤導公眾的結果;(二)被假冒的必須是他人已經取得的、真實存在的專利;(三)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應當是一種故意的行為,《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4條所列的四種行為均為故意行為。因此,可以認為專利法實施細則明確界定了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為正確適用刑法第216條填補了法律上的空白。
仔細分析前文所例舉的理論上或司法實踐中的那些模糊或錯誤,可以發現其根源在于混淆了兩對關系,一是假冒他人專利行為與未經許可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即專利侵權行為)之間的關系,二是假冒他人專利行為與冒充專利行為之間的關系。在界定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時,必須認清這兩對關系,徹底改變原有的模糊和錯誤理解,嚴格執行罪刑法定原則。
2、假冒他人專利行為與專利侵權行為之間的關系
由于《刑法》第216條對假冒專利罪的規定是采用空白罪狀形式,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具體界定只能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即《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來確定,然而原《專利法》第63條規定為:“假冒他人專利的,依照本法第60條的規定處理”,該第60條的規定只涉及未經許可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即專利侵權行為。因此,難免造成了對假冒他人專利行為與專利侵權行為兩者關系的混淆。對兩者關系的混淆具體可歸納為兩個方面,一是認為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必須要以未經許可實施了他人的專利為前提,即“假冒必侵權”;二是認為未經許可實施了他人的專利的行為,必然同時構成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即“侵權即假冒”。
2.1“假冒不一定侵權”
對《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修訂后,在知識產權法理論界,普遍認為假冒他人專利行為與專利侵權行為是明顯有區別的。根據《專利法》第57條的規定,侵犯專利權的定義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根據《專利法》第11條的規定,“實施其專利”是指“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至于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專利法》第58條刪除了原第63條“依照本法第60條(新《專利法》改為第57條)的規定處理”的表述,并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4條作出明確界定,詳見上文。因此,專利侵權行為直接侵犯的是《專利法》第11條所規定的專利權人的實施專利的獨占權,即其侵犯的客體是專利權;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直接侵犯的是《專利法》第15條所規定的專利權人的標記權,即其侵犯的客體是標記權,同時,假冒他人專利行為侵害了專利權人的商譽,蒙騙公眾,損害公眾利益,侵犯國家專利管理制度,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具有社會危害性。
因此,某行為只要符合上述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構成要件,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4條所規定的四種行為之一或其組合,即為假冒他人專利行為,而與該行為是否同時侵犯了他人專利權沒有必然的聯系。例如,行為人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并沒有未經許可實施他人專利,甚至采用了自己的專利技術,但在其產品或產品包裝上未經許可使用了他人的專利號,該行為顯然未構成專利侵權,但構成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如果情節嚴重,則構成假冒專利罪。
當然,假冒他人專利行為與專利侵權行為在實踐中往往會出現競合。例如,行為人不但未經許可實施了他人專利,而且在其產品或產品包裝上未經許可使用了該專利權人的專利號,該行為當然構成假冒他人專利,也顯然構成專利侵權。但并不是因為具有專利侵權行為這一前提而構成假冒他人專利,而是其符合了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構成要件。
因此,假冒他人專利行為不以專利侵權行為為必要前提,即“假冒不一定侵權”。假冒他人專利的產品可與他人的專利產品不同,假冒他人專利的方法可與他人的專利方法不同。
2.2“侵權不一定假冒”
反過來,專利侵權行為是否必然構成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呢?回答也是否定的。
長期以來,理論界和司法界有一種觀點認為,專利侵權行為同時也是或就是假冒他人專利行為。這有可能是由于原《專利法》第63條規定,對情節嚴重的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比照原刑法關于侵犯商標權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緣故。的確,對于注冊商標專用權來說,“侵權即假冒”一般是正確的,因為,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客體是注冊商標,注冊商標是將權利人的商品或服務區別于其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的一種標識,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必然同時是未經許可而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從而使公眾產生混淆。但是,專利權的保護客體是新的發明創造,而并非專利標記或專利號等標識。兩者保護客體的這一顯著的不同,決定了在注冊商標上成立的“侵權即假冒”在專利上是難于成立的。
如上文所述,專利侵權行為直接侵犯的是專利權人實施其專利的獨占權,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直接侵犯的是專利權人的標記權和商譽。因此,專利侵權行為并不必然構成假冒他人專利行為。例如,在本文提到的案例中,被告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當屬專利侵權行為;但如果被告人的確未在其產品或產品包裝上使用專利權人的專利號,沒有在合同、廣告或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專利權人的專利號,也沒有偽造或者變造專利權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則其行為不應構成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無論情節如何嚴重,按罪刑法定原則,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只能通過民事救濟方式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專利侵權行為不會必然構成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即“侵權不一定假冒”。即使在兩者競合的情形下,也絕不是因“侵權”而“假冒”,而是因“假冒”而“假冒”。
2.3專利侵權行為的刑事責任問題
在性質上,專利侵權行為與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是完全不同的行為,單純的專利侵權行為不可能構成假冒專利罪。
然而不可否認的是,某些嚴重的專利侵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可能不亞于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如反復侵權行為,它不僅嚴重侵犯了專利權人的專利權,同時,也侵犯了國家專利管理制度,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損害了國家和公眾的利益。因此,有人就認為對這些嚴重的專利侵權行為也應追究刑事責任,并很自然地適用“假冒專利罪”。
筆者認為,在新刑法實施之前,根據類推制度,對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專利侵權行為,類推適用假冒專利罪的規定,是合理的,也是不違背刑法的指導思想的。但是,在新刑法實施之后,廢除了類推制度,確立了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對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專利侵權行為,在理論上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在司法上不能追究刑事責任。這是一種矛盾,也是立法上的疏漏(有學者認為這并不是疏漏)。要追究其刑事責任,只能通過立法途徑解決,而不能以犧牲罪刑法定原則為代價作出類推。有人就建議在刑法中增設“侵犯專利權罪” .
3、假冒他人專利行為與冒充專利行為之間的關系
根據《專利法》第59條的規定,冒充專利行為是指,“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為?!秾@▽嵤┘殑t》新增的第85條窮盡性地規定了五種冒充專利行為,即“(一)制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繼續在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注專利標記;(三)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四)在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五)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一樣,冒充專利行為只能是上述五種行為之一或其組合。
3.1 假冒他人專利行為與冒充專利行為的本質區別
對照四種假冒他人專利行為,該條列舉的除第二種行為外的四種冒充行為,在行為方式上與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相同,都是一種作假行為,但該條規定少了“未經許可”和“他人”的限定條件。對于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情形,根據《專利法》第47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因此,兩者的本質區別就在于:冒充專利行為冒充的是實際上并不存在的專利,是“無中生有”;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假冒的是他人已經取得的、真實存在的專利,是“以假亂真”。如果行為人之行為所及專利是實際不存在的,則只能認定為冒充專利行為;如果所及專利是他人已經取得的專利,才可認定為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假冒專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