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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事項:請求依法對被執行人名下位于長葛市*******房屋(產權證號*******)進行拍賣、變賣或采取其他執行措施。
事實與理由: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一案,業經貴院立案受理。在本案執行期間,被執行人拒不履行還款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申請執行人請求貴院立即對被執行人名下位于長葛市*******的房屋進行拍賣、變賣或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理由如下:
1、本案審理階段,貴院業已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對被執行人名下的上述房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予以查封。經查,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共2人。司法實踐中,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參照當地廉租房申請的標準,面積為每人16㎡.因此,本案中,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須的房屋面積為32㎡,而被執行人名下的該套房屋建筑面積為136.24㎡,遠遠超過其生活所必須的范疇。
2、被執行人身份信息顯示其住所為河南省長葛市*******,而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位于長葛市東銘路*******,且經申請執行人多次登門拜訪及貴院兩次調查,均未發現被執行人位于長葛市東銘路*******的房屋有人居住,足以說明被執行人有至少兩處可供居住房屋,足以說明位于長葛市東銘路*******的房屋不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須的房屋,因此,被執行人不符合“唯一住房”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是為了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居住權,但保障被執行人的居住權并不等于保護被執行人的房屋所有權。房屋是公民的生活資料,也是公民的固定資產。當房屋僅僅滿足生活需要時,不一定必須擁有房屋所有權。而強調保障被執行人的居住權,是使被執行人有房可住,而不是讓被執行人繼續擁有資產。因此,可以租住方式保障被執行人的居住權,且租住房屋的標準應當參照“最低生活標準”確定。
當然,申請執行人亦考慮到維護社會和諧、執行措施人性化的因素,根據當下司法實踐經驗,結合本案實際情形,申請執行人同意并建議貴院采取如下執行方案:
1、貴院審查該套房屋是否超過被執行人生活所必需。
2、貴院委托評估機構對該套房屋進行評估。
3、申請執行人可為被執行人提供臨時住房作為過渡房。
4、貴院委托拍賣機構對該套房屋進行拍賣。
5、申請執行人同意在拍賣價款中保留相應價款用于被執行人自行購買或租賃房屋。
綜上,為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打擊被執行人逃避法律責任的僥幸心理和貴院判決的嚴肅性,請求貴院依法對被執行人名下位于長葛市東銘路*******的房屋立即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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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拍賣有限公司是經 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于200X年X月X日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成立的從事綜合拍賣業務的企業法人。公司注冊資金人民幣XXX萬元,從事動產、不動產、無形資產等拍賣業務。
公司現有員工XX人,其中注冊拍賣師有XX人,經濟師XX人,會計師XX人,評估師XX人,律師XX人。高素質的專業人才隊伍,奠定了公司發展的基礎,對金融、法律、房地產等行業的運作有專業的理論分析和深刻的實操經驗。公司設有與不同拍賣業務類型相適應的業務部、財務部、辦公室和安全保衛部,其中業務部分為動產拍賣部、不動產拍賣部、無形資產拍賣部和拓展部。且制定了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管理制度、監督機制,為成功拍賣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體系。
目前,公司地處XX市XX區XXX路XX大廈,交通便利,是XXX市區的商業中樞。有辦公場地4XX多平方米,并有與之相配套的拍賣大廳、展覽廳及倉儲庫房等。拍賣廳配有完整的監控刻錄設備。
公司在組織每一次拍賣活動中,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工作,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拍賣原則,對拍賣業務的操作過程制定了科學的操作規程,規范了拍賣行為。在舉行拍賣活動時邀請有關部門進行現場監督,確保拍賣活動的合法性,從而保護拍賣活動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我公司將不遺余力地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拍賣工作,堅持拍賣、處理的標的和依法納稅的原則,積極支持社會主義的經濟建設。
公司秉承做到最好的服務原則,不斷增強自身隊伍的建設、注重軟、硬件設施的培育和建設以及實際操作經驗的積累,為建成功能齊全、設施完善、實力雄厚的企業和更好地服務社會、回饋社會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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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真誠希望能夠榮獲貴海關委托拍賣、變賣的資格,為貴海關的執行工作作貢獻!
第二條在本縣行政區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第三條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或掛牌的方式出讓。
前款規定以外用途的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掛牌的方式出讓。
第六條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方案由出讓人會同城市規劃等部門研究擬定,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掛牌方案申報之前,縣城市規劃部門應當制定詳細規劃,提出規劃條件并附圖。
第七條出讓人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綜合確定標底或者底價。
確定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的起叫價、起始價、底價,投標、競買保證金,應當實行集體決策。
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的底價,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
第八條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公布;出讓人公布出讓結果,不得向受讓人收取費用。
第九條中標人或者競得人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十條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必須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條件開發、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用途和條件。
第二章招標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權招標可以采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方式。具體招標方式,由出讓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公開招標出讓:
(一)除獲取較高出讓金外,具有特定的社會、公益建設條件;
(二)土地用途受嚴格限制。
對土地使用者有資格限制或有特別要求的,可以對符合條件的用地申請者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三條出讓人應當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招標地塊宗地圖、土地使用條件、評標標準和方法、投標格式文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草案等內容。
第十四條公開招標的,出讓人應當于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至少30日,在縣級以上主要報刊或者其他媒體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人名稱、地址;
(二)土地的位置、面積、使用期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
(三)投標人的范圍和應當具備的條件;
(四)投標人索取招標文件及相關資料的時間、地點及工本費;
(五)履約保證金的交付方式、時間;
(六)投標地點和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
(七)評標標準和方法;
(八)開標地點、時間;
(九)出讓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邀請招標的,出讓人應當于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至少30日,向3個以上具有招標地塊開發能力的單位和個人發招標邀請書。招標邀請書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二、五、六、七、八項的內容以及出讓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出讓人應當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招標土地現場,并對潛在的投標人提出的異議進行解釋。投標人也可自行踏勘土地現場。投標文件一經按程序送達,視為無異議。
第十七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出讓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3個的,出讓人可以依據本辦法重新組織招標。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出讓人應當拒收。
第十八條出讓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修改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至少15日進行相應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投標人可以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修改或撤回投標文件。
第十九條投標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相互串通投標報價;
(二)與出讓人串通投標;
(三)向出讓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
(四)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二十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預先確定的地點。
開標由出讓人主持,通知所有投標人參加。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開標依照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
(二)點算投標文件;
(三)開啟投標文件;
(四)對投標文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投標文件宣布無效。
第二十二條下列投標文件無效:
(一)招標文件確定的截止時間后提交的;
(二)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
(三)重復投標的;
(四)委托他人投標,委托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
(五)投標文件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第二十三條評標由出讓人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人員由出讓人的代表和有關土地、規劃、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成員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有關專業人員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必須保密。
第二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出讓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出讓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候選人確定中標人;出讓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或者直接確定中標人,應當獲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的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的投標。
第二十六條中標人確定后,出讓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投標人。
中標人交付的履約保證金折抵出讓金;沒有中標的,出讓人應當自招標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履約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二十七條中標人應當在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規定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計劃、城市規劃等部門應當依據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中標人辦理基本建設立項、規劃許可等手續。
第三章拍賣
第二十八條出讓人應當編制拍賣文件。拍賣文件應當包括拍賣公告、拍賣地塊宗地圖、土地使用條件、競買申請書文本、拍賣成交確認書文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草案等內容。
需要競買人具備一定條件的,應當在拍賣文件中事先載明;未事先載明的,出讓人不得以此限制競買人參加土地競買。
第二十九條出讓人應于拍賣前至少30日在縣級以上主要報刊或者其他媒體拍賣公告。拍賣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人的名稱、地址;
(二)土地的位置、面積、地塊現狀、使用期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
(三)競買人的范圍和應當具備的條件;
(四)拍賣的地點、時間;
(五)履約保證金的交付時間、方式;
(六)給付成交價款的方式;
(七)競買人索取拍賣文件及相關資料的時間、地點及工本費;
(八)參加競買的申請方法和申請的截止時間;
(九)出讓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出讓人應當按照拍賣文件的要求,對競買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并對符合條件的登記編號。
第三十一條下列競買申請書無效:
(一)在拍賣文件確定的截止時間后收到的;
(二)競買申請人的條件不符合拍賣文件規定的;
(三)委托他人申請,委托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
(四)競買申請書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第三十二條出讓人應當組織競買申請人踏勘拍賣土地現場,并對申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解釋;競買申請人也可自行踏勘土地現場。
第三十三條出讓人對已發出的拍賣文件進行必要的修改的,應當在競買申請截止時間之前至少15日進行相應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競買申請人。競買申請人可以在競買申請截止時間前撤回競買申請書。
第三十四條出讓人應當在拍賣文件確定的時間及地點進行拍賣。拍賣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五條拍賣會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競買人顯示標志牌,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主持人介紹拍賣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價和應價規則以及應價的最低遞增幅度;
(四)主持人報出起叫價;
(五)競買人舉牌應價;
(六)主持人確認該應價后繼續競價;
(七)主持人在拍賣中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拍賣增價幅度;
(八)主持人連續兩次宣布同一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在第三次報出最后應價的同時落槌表示拍賣成交,宣布該應價者為競得人;
(九)出讓人與競得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出讓人對拍賣地塊設有(或沒有)底價的,主持人應當在拍賣前予以聲明。競買人不足三人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第三十六條競得人交付的履約保證金折抵出讓金,其他競買人支付的保證金,出讓人應當自拍賣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三十七條競得人應當在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拍賣文件的規定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計劃、城市規劃等部門應當依據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競得人辦理基本建設立項、規劃許可等手續。
第四章掛牌
第三十八條出讓人應當編制掛牌出讓文件。掛牌文件應當包括掛牌出讓公告、掛牌地塊宗地圖、土地使用條件、競買申請書、掛牌成交確認書文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草案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出讓人應當至少在掛牌開始前20日掛牌公告。掛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出讓人的名稱、地址;
(二)出讓宗地的位置、面積、地塊現狀、使用期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
(三)競買人的范圍、資格;
(四)掛牌的地點、時間、報價方式;
(五)履約保證金的交付時間、方式;
(六)索取掛牌文件(競買申請書)的時間、地點及工本費;
(七)確定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四十條出讓人應當對競買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并對符合條件的登記編號。
第四十一條下列競買申請書及報價單無效:
(一)在掛牌文件確定的截止時間后收到的;
(二)競買申請人的資格不符合掛牌文件規定的;
(三)委托他人申請,委托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
(四)競買申請書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第四十二條出讓人應當組織競買人踏勘掛牌土地現場,并對競買人提出的異議進行解釋。競買人也可自行踏勘土地現場。
第四十三條出讓人對已發出的掛牌文件進行必要修改的,應當在開始掛牌前15日進行相應公告。競買申請人可以在競買申請截止時間前撤回競買申請書。
第四十四條出讓人應當在掛牌文件確定的時間及地點進行掛牌。掛牌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四十五條掛牌依照以下程序進行:(一)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出讓人將掛牌宗地的位置、面積、地塊現狀、使用期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掛牌公告規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設有(或沒有)底價的,應予聲明;
(二)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三)出讓人確認該報價后,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四)出讓人繼續接受新的報價;
(五)出讓人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第四十六條掛牌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掛牌期間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四十七條掛牌期限屆滿,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大于或等于底價,并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
(二)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于底價者除外;
(三)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于底價或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出讓人應當對掛牌宗地進行現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第四十八條競得人交付的履約保證金折抵出讓金,其他競買人支付的保證金,出讓人應當自掛牌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四十九條競得人應當在簽訂掛牌成交確認書之日起30日內(小宗土地面積的在7個工作日內),按照掛牌文件的規定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計劃、城市規劃等部門應當依據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競得人辦理基本建設立項、規劃許可等手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未按規定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取消其受讓資格,所交付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二條凡在本市(含市轄各縣<市、區>)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出讓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招標,是指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按本辦法規定,由投標人競投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拍賣,是指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按本辦法規定,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最高競價者的行為。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權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方式出讓:
(一)城鎮(包括城市、建制鎮、集鎮、工礦區、獨立居民點)規劃范圍內新增的經營性房地產項目(包括商品住宅、寫字樓、商鋪、賓館、度假及各種娛樂設施)用地;
(二)改變原土地用途,將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為經營性用地的。
有下列情形經審查批準,可以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高新技術項目用地;
(二)非國家限制的工業用地;
(三)市、縣(市、區)政府投資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
(四)市、縣(市、區)政府投資的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等經營性用地;
(五)市、縣(市、區)政府批準的重大招商引資公益性事業項目用地;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他用地。
協議出讓地價不得低于基準地價或經依法評估確認的價格。
第五條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應遵循合法、公開、公平的原則進行,并按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工作。市、縣(市)土地開發儲備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土地交易中心)是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的具體承辦機構,為合法的招標、拍賣人。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合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均可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招標、拍賣公告及招標邀請書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擬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的土地,應依法報批。涉及征地及農用地轉用的,應當依法先行辦理征地及農地轉用審批手續。企事業單位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將土地用途改變為經營性項目用地,應統一由市、縣(市)土地交易中心組織招標、拍賣。
第二章責任規定
第九條市、縣(市)應成立土地招標、拍賣小組。招標、拍賣小組由土地部門會同有關職能部門組成。
土地招標、拍賣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招標、拍賣文件;
(二)提出招標、拍賣底價;
(三)訂立定標條件或拍賣規則;
(四)審查競標(買)人資格;
(五)指定拍賣主持人;
(六)監督開標、評標和定標活動。
第十條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應會同城建、規劃等有關部門,對擬招標、拍賣地塊確定規則設計條件、編制有關宗地圖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保證土地招標、拍賣工作有組織、有計劃實施。
第十一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的底價和拍賣保留價,應當經國有土地評估資格的機構按照規范程序評估,經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和招標、拍賣小組審核確認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二條競標(買)人應當充分了解招標或拍賣地塊的有關資料,遵守規則,依法參與競投或競買,不得弄虛作假或串通壓價。
第十三條競投(買)人對招標、拍賣的地塊人應實地勘察,對土地現狀有異議的,應在投標或申請競買前提出。標書一經投入標箱或競買參加拍賣應價的,視為無異議。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依照與中標者所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及時向中標者交付土地。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人的標書或競買人的申請無效:
(一)在截止時間后收到的標書或競買申請書的;
(二)標書或競買申請書及附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三)標書或競買申請書及附件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四)投標或競買人不得具備資格的;
(五)委托他人、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六)重復投標的。
第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履約、競買保證金,是指依照招標、拍賣公告的規定,能在招標、拍賣人指定的銀行即時兌現的有效的銀行支票。
中標人、競得人交納的保證金抵扣地價款。沒有中標或競得土地使用權的,其保證金于招標、拍賣活動結束后五日內不計利息予以退還。
第十六條中標人、競得人應按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所規定的付款方式和時間及時繳清地價款。
第三章招標、投標
第十七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投標。
第十八條對不具備拍賣條件、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公開招標出讓:
(一)除獲得最高土地出讓金外,還具有其他綜合目標或特定的社會、公益建設條件;
(二)土地用途受嚴格限制,僅少數單位或個人可能受讓意向的。
對土地使用者有資格限制或特別要求的,可對2個以上具有開發能力、資信良好的用地申請者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九條招標人可按照有利于公開競爭、有利于土地合理利用和管理的原則,選擇下列一項條件確定中標人;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指標;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中的實質性要求,在競投期內出價最高。
按本條(一)定標必須在規定投標的最后期限起三日內完成,符合本條(二)即當場定標。
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招標的程序:
(一)招標人于截標之日起三十日內在當地主要報紙或其他新聞媒介公告或向特定投標人發出招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報名并索取有關招標文件;
(三)投標人提交標書;
(四)按預定并公告的定標條件及程序確定中標人;
(五)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未中標的投標人;
(六)中標人須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五日內與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七)中標人付清地價款后,依法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書;
第二十一條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地塊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年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包括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和綠地率等);
(二)投標人的范圍及資格;
(三)投標人索取招標文件時間、地點及標書工本費;
(四)投票時間和截止日期;
(五)支付中標價款(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的方式和數額;
(六)評標方法;
(七)開標地點、時間;
(八)招標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投標人投標時應當填寫標書,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和加蓋公章后密封。投標人為個人的,由投標人簽名后密封。
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將標書投入標箱。
投標人的標書應當包括下列附件和履約保證金;
(一)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表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競買人為個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不低于公告數額的履約保證金。
第二十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在開標前終止招標:
(一)標底泄露的;
(二)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招標小組私下接觸投標人,造成影響招標公正或接受賄賂的。
終止招標應當公告或通知投標人。
第二十四條全部投標低于底價時,招標人應當宣布本投標無效。宣布投標無效的,招標人應當確定再次招標的日期與時間。
第四章拍賣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采取拍賣方式出讓:
(一)以獲取最高出讓地價為主要目的,以出價最高為條件確定受讓人的;
(二)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資格沒有特別限制的,一般單位或個人均可能有受讓意向的;
(三)土地用途沒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
第二十六條土地使用權拍賣的程序:
(一)拍賣人應于公開拍賣前三十日內在當地主要報紙或其他新聞媒介拍賣公告;
(二)競價人報名參加競買并索取有關文件;
(三)在公告的時間、地點并按下列程序公開拍賣;
1、主持人簡介拍賣地塊位置、面積、用途、規劃要求及其他有關事項;
2、公布拍賣起價(以人民幣為單位);
3、競買人按規定的方式競相應價或加價,其最后應出最高價(或加價)者即為競得人;
4、拍賣小組與競得人當場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四)競得人應在拍賣成交后五日內與所在地的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五)競得人在規定時間內付清地價款后,依法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書。
第二十七條拍賣公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擬拍賣地塊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年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
(二)競買人的范圍及資格;
(三)拍賣的時間和地點;
(四)支付成交價款(以人民幣為單位)的方式和數額;
(五)競買人索取競買申請書的時間、地點及工本費;
(六)參加競買的申請方法和申請的截止日期;
(七)查詢競買資格的時間和地點;
(八)拍賣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競買人提出競買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文件和履約保證金:
(一)競買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表說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競買人為個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不低于公告數額的履約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所有競買人報出的最高地價均低于出讓保留價的,拍賣主持人應當宣布停止該幅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拍賣,并明確宣布該幅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中止。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成交后,中標人或競得人反悔,不按規定時間與招標、拍賣所在地的土地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其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三十一條中標人、競得人未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付清地價款的,招標或拍賣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已交付的土地出讓金予以退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約定請求違約金賠償。
中標人或競得人已付清地價款,招標、拍賣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未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期限提供土地的,中標人或競得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按照《國有土地使用合權出讓合同》中的約定請求違約賠償。
第三十二條在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中,以弄虛作假、行賄等非法手段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宣布招標、拍賣結果無效,并無償收回其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人、競買人所交的費用不予退還。對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土地使用招標、拍賣活動中接受賄賂、泄露秘密、,的,按國家監察部、國土資源部*0年9號令的規定,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申請執行人___,男,1970年3月17日生,漢族,衡山縣人,住衡山縣開云鎮交通村5組4號。
被執行人___,男,1968年8月5日生,漢族,衡東縣人,住衡東縣新塘鎮廣田村4組(異議人之夫)
復議申請人(異議人)不服衡山縣人民法院(2010年)山執異字第126號執行裁定特申請復議,請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該裁定結論,支持復議申請人的異議成立,其具體的異議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2009)山民二初字第13號民事判決并未將異議人列為被告且判決有支付申請執行人___貨款的給付義務,異議人與被執行人陳 輝廣雖屬夫妻關系,但屬兩個獨立人格的自然人,___的經營行為屬于個人負債并非家庭負債,異議人并非法律意義上的被執行人,并非裁定中所講“可以追加異議人為被執行人,也可以不追加為被執行人。”可見執行法院具有極大的隨意性。不能依法追加異議人為被執行人就不能拍賣復議人共有的房屋份額。
二、裁定中所謂的公告形式送達了相關的法律文書和裁定書,異議人至今未見該案執行的任何法律文書,在2月28日的審理異議聽審會中也未見審判員出示有關文書或進行釋明,申請執行人___認可了未寫書面的評估拍賣申請書,未按規定交納執行費用和評估費用,未選擇正旺拍賣公司,也未收到法院的拍賣通知書,只是第一次與被執行人選擇了佳圣公司評估,第二次選擇了興隆公司評估,上述事實有審理記錄證實。
三、12月26日、27日,異議人通過傳真形式發給了人的委托書和書面異議書,執行人員不予認可,請問有哪一條法律規定必須由委托人與受委托人當面在承辦案件的法官面前簽名才算合法有效呢?這是在變相限制或剝奪異議人行使權利,對于應當暫時中止的行為而沒有依法中止并通知相關人員。
四、法院通知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雙方選擇的佳圣評估公司,這有監察人員在場見證;而實際上進行評估的卻是易成公司;易成評字(2011)第0803號評估報告顯示其估價作業期是2011年7月7日至8月8日,而法院的評估委托書是7月12日且不是當事人雙方選擇的佳圣公司,也就是說評估行為在先,委托書在后,法院的委托和易成評估公司的評估行為都沒有合法依據,評估人員劉雪梅沒有合法資質,其現場勘察沒有法院工作人員和當事人到場監督,故評估報告程序違法且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能采用。畢竟評估公司接受委托的是執行法院衡山縣法院,而不是司法技術的管理機構___市中院司法技術處。
五、拍賣機構應當由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協議一致,協議不成的從拍賣機構名冊中采取隨機的方式選擇確定;而不是唯一確定正旺拍賣公司。拍賣公告的范圍及媒體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議確定,協議不成的才由執行法院確定。裁定中只是表述對外公告,至于范圍及媒體方式不清楚;執行法院應當在拍賣5日前以書面或其他能夠確認的其他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本人、優先購買權人或其他優先權人于拍賣日到場;而執行法院未書面通知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優先購買權人門面的租賃人羅某和其他優先權人信用社派員到拍賣會場,故正旺拍賣公司的拍賣行為在程序和拍賣根據上不具有合法性。
綜上所述,執行法院程序上的違法性必然導致執行結果實體上的違法性,將會損害異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執行行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拍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外司法鑒定的若干規定》等相關規定,裁定所適用法律條款不當,懇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復議的事實和理由,撤銷原裁定結論,糾正執行法院的違法行為,以示公正!
此致!
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記者看到周增如屋后的一片空地,已平整完畢,正準備施工建設。周圍的房屋大都已拆遷完畢,只剩周增如和另一戶村民。
周增如要打的這個官司,不是一場普通的“民告官”。事情還得從頭說起。
1994年,祖傳幾代做酒生意的周增如,從江西湖口縣來到九江市廬山區十里街道辦事處黃金嶺村,成為該村的一位村民。之后,他在該村購置了地,辦理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后,建了一棟樓房。
轉眼到了2007年,當地政府決定對潯南大道與青年南路交匯處及周邊地塊范圍內的房屋進行拆遷。周增如家也在拆遷范圍之內。
其時,當地房地產行情十分看好,地價也水漲船高。對于拆遷的補償價格,周增如和開發商有很大的分歧。
隨后,雙方一直僵持不下,誰也不肯讓步。但是周增如的努力,并沒有阻擋開發商拆遷的步伐,周增如家附近的一些村民陸續接受了開發商提出的拆遷條件,搬離了居住多年的地方。唯獨周增如和另一戶村民仍然堅守著。
一個偶然的機會,周增如得知,他住宅所在的這塊地在九江市房產局發出拆遷公告之前,就已經被拍賣并出讓了。
“這怎么可能呢?”房子都沒有拆遷到位,土地就賣出去了。周增如不太相信有關部門會允許這樣的現象出現。
帶著疑問,周增如來到了九江市國土局等部門了解,但是均沒有得到答復。
周增如向記者坦言,自己家的房屋有一部分是違章建筑。不過,他也有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伴_發商提出的補償價格確實太低了?!?/p>
那段時間,周增如感覺自己維權的意志在慢慢地削弱,他甚至決定接受開發商提出的補償價格。
打官司動力來源于“信息公開第一案”
雖然周增如年近五旬,但他平時卻喜歡和朋友談論國家大事,經常上網看新聞。2009年9月21日,他在網上無意中瀏覽到《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第一案》這一則新聞。這則新聞讓他熱血沸騰。
《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第一案》這則新聞,講述了湖南省汝城縣原自來水公司黃由儉等5位退休職工,因向縣政府申請公開有關政府部門的調查材料遭到拒絕,而將汝城縣政府告上法庭的消息。
黃由儉們的底氣來自于哪里?周增如興奮之余,不由想到,既然他們可以要求縣政府公開有關部門的調查材料,那么國土局作為當地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我也同樣可以要求國土部門公開信息。
周增如為黃由儉等人的行為感到自豪。之后,沒有受過任何法律知識訓練的周增如,在咨詢當地一些法律界人士后,足足用了一個星期左右的時間,寫好了一份要求九江市國土局公開土地出讓信息的《申請書》。
在這份申請書中,周增如稱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不明確該宗土地開發是否合法的情況下,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要求九江市國土局提供招標、拍賣、出讓該宗土地的相關文件給他查詢。9月27日晚,周增如激動得一個晚上沒有睡著。
2009年9月28日,周增如滿懷信心帶著這份《申請書》來到九江市國土局,但是該局相關負責人以各種理由推脫,未給予明確答復。
有點法律常識的周增如知道,如果《申請書》未送達,就不發生法律效力。于是,他來到廬山區公證處要求配合送達,但公證處一位工作人員表示十分為難。
10月12日,周增如又來到九江市潯陽區公證處,要求該處對其送達《關于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書》的過程進行保全證據。隨即,該處于當日就派出兩名工作人員,將公證書送給九江市土地儲備中心工作人員熊蕓手中。熊蕓對該文書進行了簽收。
根據《條例》第24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但是,周增如遲遲沒有收到九江市國土局一點回音。他不想再等下去了。11月23日上午,周增如一紙訴狀將九江市國土局告上法庭。九江市廬山區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申請書》送達錯了?
在法庭上,周增如稱,由于他對房屋所在土地仍然擁有土地使用權證,如九江市國土局將他房屋所在的土地出讓給房地產開發公司將嚴重損害他的合法權益。因此,周增如有權利了解這一土地的出讓信息,九江市國土局也有責任和義務對這一同周增如有著極大利害關系的土地變更情況予以披露。
九江市國土局則辯稱,2009年10月12日,周增如送來的書面申請,沒有送達該局,而是送給了九江市土地儲備中心,簽收人也是儲備中心干部。
九江市土地儲備中心則認為,房屋拆遷事宜已同周增如進行過多次面商,因其要求過高,未達成協議。況且,九江市城區這宗地招標拍賣掛牌信息均在報刊、中國土地市場網和九江市國土資源局網站上進行了公開。
此外,廬山區政府和市土地儲備中心已經會商,準備共同與周增如協商解決其房屋拆遷補償事宜。該局不存在不履行信息公開法定職責行為,周增如不具備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和主體資格。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條例》的規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為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
同時,《條例》規定公民可以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信息。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對于屬于公開范圍內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本案中,周增如已書面向九江市國土局提出申請要求明確告知其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否被拍賣出讓,九江市國土局在收到申請書后未予答復。周增如提出信息公開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及條件,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今年5月20日,法院依照《條例》等相關規定,作出一審判決:責成九江市國土局書面告知周增如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否出讓的信息。
“有點無理取鬧,故意刁難!”
法庭外,這場官司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土地出讓信息是否屬于可以向國土部門申請公開的“信息”?記者在采訪中聽到了不同的聲音。
在采訪中,當地村民對于周增如打這場官司,持不同意見。“既然知道土地已經出讓,根本沒有必要去打這場官司?!?/p>
“無論哪種情況都應該公開。”也有的村民表示,國土部門肯定有“難言之隱”。
更多的村民則對周增如的維權行為表示支持,認為這場官司對于行政機關肯定有所觸動,可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
據筆者了解,公民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向國土部門申請公開土地出讓信息,在全國還是首例。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裁定拍賣或變賣被申請人抵押給申請人的“蘇房權證園區字第XXXXX號”房產及“蘇工園國用(2006)第XXXXX號”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在被申請人擔保的范圍內優先受償。
事實及理由:
2013年7月17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借款抵押合同一份,雙方約定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借款人民幣貳佰叁拾萬元,借款期限為十二個月(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4年7月17日止),借款期內的借款月利率為千分之十五。
另外,被申請人自愿將其自有的位于蘇州工業園區盛景華庭X幢XXX室房屋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經依法抵押登記后抵押予申請人(蘇房他證園區字第XXXXXX),作為擔保被申請人按期歸還申請人人民幣貳佰叁拾萬元整貸款本金及支付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等債權得到清償的擔保。后經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共同申請,江蘇省蘇州市中新公證處對上述事實作出(2013)蘇中證民內字第XXXXXX號公證書。
綜上,申請人為實現抵押擔保物權,依據民事訴訟法及物權法相關規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請,望依法支持申請人申請請求。
此致
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1 如果要大面積使用農戶的承包地,應當分別與承包戶協商簽訂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實踐中,農業經濟組織更愿意與村集體(發包方)簽訂流轉合同。此時應當注意,發包方不是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若與村集體簽訂流轉合同,村集體必須持有承包方出具的土地流轉委托書,否則將面,臨流轉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合同的風險。
2 如果要大面積開發荒山、荒坡、荒丘、荒灘,應當與“四荒”土地的所有人,公開協商,簽訂“四荒”土地承包合同。當然,若發包方公開拍賣、招標,也可以參與拍賣和競標。提醒注意的是,以公開協商方式承包“四荒”土地的,還應當將相關事項公示,公示期(一般兩個月以上)滿若無人主張優先權,才能簽訂承包合同。此類承包合同還應當通過村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否則將面臨承包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合同的風險。
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如何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實行招標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要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以下稱承包權證)的,按申請―初審一審核一登記―頒證程序辦理:
1 承包方在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書,報承包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2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和承包方的資格、發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審,并在申請書上簽署初審意見;承包方持通過初審的申請書,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農村承包經營權證登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同級政府交辦的登汜申請予以審核。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報請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在領取承包權證后30日內將所領取的承包權證發給承包方。
我是四川省邛崍市羊安鎮一位普通百姓。2004年我家在重新建房時,因建材上漲,超出了預算??紤]父母建造新房是給自己結婚使用,我決定自己借錢把房子建成。于是在當年11月份找一個生意上的朋友借了兩萬元。朋友說,親兄弟還要明算賬呢,你還是給我立個手續吧!就這樣我給他寫了一張借條,借期兩年。2006年11月份,我不僅還了他兩萬元還多給了他500元感謝費。他收錢時還說不好意思,又說當初讓我打條子,也就是隨便說說,現在條子弄丟了。我想算了,反正錢還了我就不欠他了。誰知今年剛過完年,我竟然收到了法院送來的訴狀,還有開庭傳票。我生平沒遇到過這種事,該咋辦啊?
邛崍―讀者
借條死而復生,該如何應對?
第二條凡在****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國土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市場需求狀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以及上級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制訂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年度計劃及方案,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及時向社會公開,由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單位和個人,均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方式取得****市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經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正、公平、公開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第七條下列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
以上用途的經營性用地,包括新增經營性用地和存量劃撥土地轉為經營性用地;
(二)收購儲備并經開發整理后依法應當以有償出讓方式供應的土地;
(三)因企業破產、抵押權實現等,人民法院、執行機關裁定、決定處分其財產所涉及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
(四)除以上規定外的同一宗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的出讓底價,應由市國土資源局按照當地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產業政策及土地市場狀況等因素集體決策確定。招標拍賣出讓的底價,在招標拍賣出讓活動結束前應當保密。
第九條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在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開始日前20個工作日出讓公告。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成交的土地出讓金,由土地使用權競得人直接上繳市財政部門指定的帳戶,并經市財政部門出具票據后方可辦理土地手續。
第十一條出讓土地的規劃設計指標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在招標拍賣掛牌時確需調整規劃設計指標的,應由規劃部門在正式招標、拍賣、掛牌前予以調整。
受讓人應嚴格按確定的規劃設計條件實施,不得改變拍賣招標時確定的規劃設計指標。
第十二條市監察機關依法對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察,對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并依法調查處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章土地使用權招標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招標,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招標公告,由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以書面形式參加投標,通過開標、評標、決標,擇優確定中標人,依法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交易方式。
第十四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招標方式:
(一)以獲取較高土地收益為目的,并具有其他綜合目標或者特定的社會公益建設條件的;
(二)土地用途嚴格限制,只有少數單位或個人有競投意向的。
第十五條土地使用權招標可采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對土地使用者有資格限制或特別要求的,市國土資源局應當邀請三個以上具有開發能力、資信良好的用地申請者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六條土地招標的基本程序:
(一)招標人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報名并提供資格證明文件;
(三)招標人對投標人資格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投標人領取空白標書及有關招標文件,并交付保證金。保證金不得少于招標公告或邀請招標書所規定的;
(四)招標人組織投標人勘察招標地塊現場,并進行答疑;
(五)投標人編制標書,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標書投入標箱。投標人投標時應當填寫投標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公章后密封。投標人為個人的,由投標人簽名;
(六)招標人通知各投標人及有關部門人員召開開標會議,當眾啟封、宣讀標書,進行驗標及宣布標底;
(七)對能夠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和實質性要求,且價格最高的投標人,應當確定為中標人;
(八)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確認書》和對其他未中標人發出《落標通知書》;
(九)中標人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5日內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及領取土地使用證書。
第十七條招標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塊現狀、面積、使用年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二)投標人的范圍及資格;
(三)投標人索取投標文件的地點、時間和標書工本費;
(四)投標地點和截止時間;
(五)投標保證金;
(六)開標地點、時間;
(七)給付中標價的方式;
(八)招標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市國土資源局變更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內容的,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前15個工作日做出相應公告,所澄清或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九條投標文件應包括以下附件:
(一)投標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投標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二)招標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投標文件投入標箱后,不得撤回。投標人應對標書或有關書面文件承擔法律責任并全部履行。
第二十條投標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無效投標文件:
(一)未按規定時間投標的;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制的;
(三)文件或附件不齊全的;
(四)文件或附件字跡、簽章不清,無法辨認的;
(五)未密封或密封處未加蓋單位公章或簽字的;
(六)簽章(簽字)不全的;
(七)投標人不具備資格的;
(八)委托他人的,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九)同一投標文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報價的;
(十)重復投標的。
第二十一條中標人已交付的保證金可抵作土地出讓金。對未中標的投標人在定標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二十二條中標人有下列違約行為之一的,市國土資源局可取消其中標資格:
(一)中標人開出的轉帳支票或匯票在有效期內不能兌現或不能全部兌現的;
(二)中標人逾期或拒絕按中標條件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
對違約而被取消資格的招標人,其投標保證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退還。
第二十三條招標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國土資源局有權取消其投標資格或解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一)標底泄露或者投標人非法獲知標底的;
(二)招標工作人員與投標人之間相互勾結,排擠競爭對手公平競爭的;
(三)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故意壓低或抬高標價的;
(四)弄虛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響招標公正、公平進行行為的。
第三章土地使用權拍賣
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拍賣,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拍賣公告,在指定的時間及地點,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最高應價者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五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拍賣方式:
(一)以獲取最高土地收益為目標,以出價最高為條件確定土地使用者的;
(一)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能有競買意向的;
(二)土地用途無特別限制或要求的。
第二十六條土地拍賣的基本程序:
(一)拍賣人拍賣公告;
(二)競買人報名,并領取競買申請書及有關文件;
(三)競買人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前遞交競買申請書,并提交有關資格證明;
(四)拍賣人對競買人資格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競買資格證書和統一編號的應價牌,并由競買人交付保證金;
(五)組織競買人勘察拍賣地塊現場,進行答疑;
(六)拍賣人在公告的時間、地點進行公開拍賣;
(七)競得人應在拍賣成交后當日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成交確認書》,并在規定的時間內付清土地出讓金,在規定時限內依法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書。
第二十七條拍賣公告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土地拍賣出讓方案的批準文號;人民法院、執行機關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二)拍賣地塊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年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三)競買人的范圍及資格;
(四)拍賣地點和時間;
(五)競買人索取競買申請書的時間、地點及工本費;
(六)參加競買的申請方法和提交申請的截止時間;
(七)支付成交價的方式;
(八)履約保證金;
(九)拍賣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拍賣人更改公告內容的,應在競買申請截止日15個工作日前作出相應的公告。競買人可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前做出變更修改或撤銷競買申請。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文件,為無效申請:
(一)申請文件在競買申請截止日之后收到的;
(二)申請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三)申請文件字跡不清或難以辯認的;
(四)申請人不具備資格的;
(五)委托他人,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第三十條拍賣人在公告的時間、地點按以下程序拍賣:
(一)競買人顯示應價牌,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主持人介紹拍賣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求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公布起拍價和叫價幅度;
(四)競買人舉牌應價;
(五)主持人在連續兩次宣布最后應價而沒有再加價的,主持人在第三次報出最后應價的同時落槌;
(六)主持人宣布最后的應價者為競得人;
(七)拍賣人與競得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第三十一條《拍賣成交確認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拍賣人、競得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拍賣標的;
(三)拍賣成交時間、地點;
(四)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
(五)競得人對支付土地出讓金的承諾;
(六)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式;
(七)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競得人已交付的保證金可抵作土地出讓金。對未競得人在拍賣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拍賣活動結束后,市國土資源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拍賣出讓結果在指定場所、媒介公布。
第三十四條土地拍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國土資源局有權取消其投標資格或解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一)市國土資源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參與競買或者委托他人競買的;
(二)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組織拍賣的工作人員之間串通壓價的;
(三)弄虛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響拍賣公正、公平進行行為的。
第四章土地使用權掛牌
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是指市國土資源局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有形市場掛牌公告,接受競價申請,并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出價最高且不低于掛牌底價的受讓者。
第三十六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掛牌方式;
(一)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范圍;
(二)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范圍;
(三)其他需要掛牌出讓的土地。
第三十七條掛牌按下列程序:
(一)掛牌出讓地塊的供地審批;
(二)掛牌公告;
(三)掛牌出讓報名登記;
(四)接受掛牌出讓競價;
(五)確定掛牌出讓土地的受讓者;
(六)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三十八條掛牌出讓時間應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第三十九條掛牌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市人民政府批準掛牌出讓土地的批準文號;人民法院、執行機關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二)掛牌出讓地塊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年限、用途、規劃設計條件;
(三)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競買資格的方法;
(四)支付履約保證金、出讓金的方式、數額和期限;
(五)掛牌出讓的時間、地點、期限、競價方法;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四十條市國土資源局應制定掛牌出讓須知,在競買人報名時告知當事人或在掛牌出讓場所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條競買人必須按掛牌出讓公告規定的時限,將履約保證金全額匯入市國土資源局指定的帳戶,并持有效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影印件或護照、保證金匯款憑證等材料,向市國土資源局辦理競買申請手續。競買人為事業或國有控股的單位,應當持有上級部門同意參加競買的證明書。
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查同意報名的,競買人應填寫競價人登記表,由市國土資源局和競買人分別執存。
第四十二條競買人登記表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競買地塊;
(二)競買人編號;
(三)競買人身份情況(委托書、身份證等);
(四)委托關系;
(五)競買標的保證金額數;
(六)登記時間;
(七)其他應載明事項。
第四十三條在掛牌出讓公示期內,市國土資源局應為競買人對掛牌出讓地塊的實地踏勘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十四條競買人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報價申請時,應填寫掛牌出讓競買報價單,并通過交易窗口遞交給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在競買人提交的競買報價單上加蓋專用章后,即視為承諾,競買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撤回競買報價單。
競買報價單一式兩份,一份交市國土資源局執存,一份由競買人執存。
第四十五條競買報價單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競買人的名稱、住所;
(二)競買地塊;
(三)競買報價;
(四)其它應載明的內容。
第四十六條在掛牌期限內,市國土資源局應在掛牌出讓場所內隨時公開最新報價,并在掛牌出讓競價公告欄內公布最新競買人的競買號、出價及出價時間等內容。
第四十七條競買人在掛牌出讓出價申報期限內,可以多次填寫競買報價單加價競買,其加價的最低幅度,必須等于或高于掛牌出讓須知規定的具體掛牌出讓地塊的加價幅度。
競買人每次競買報價不得低于掛牌出讓公示欄公布的報價和市國土資源局已受理的競買人報價。
第四十八條掛牌出讓期限屆滿,市國土資源局按以下辦法確定競得人:
(一)在掛牌出讓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其報價高于底價,且符合其他條件的,即為競得人;
(二)在掛牌出讓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競買人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于底價者除外;
(三)在市國土資源局規定的掛牌出讓期限截止時點前,仍有競買人提出新的最高報價的,市國土資源局應當以該最高報價為新的底價,并對掛牌出讓的宗地進行現場拍賣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第四十九條公開掛牌出讓期限屆滿當日,由市國土資源局依據競買人登記表,競買報價單確定競得人。
第五十條在掛牌出讓期限內無人競買,或競買人的報價均低于掛牌出讓底價、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出讓終止,按本辦法重新掛牌出讓。
第五十一條市國土資源局應在確定競得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競得人發出《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競買成交書》,競得人應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與市國土資源局簽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五十二條掛牌出讓成交后,市國土資源局應該將掛牌出讓公告、掛牌出讓須知、競得人登記表、競買報價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競買成交通知書存根等歸檔管理。
第五十三條市國土資源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掛牌出讓活動,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成交后,中標人或競得人未按規定時間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由市國土資源局取消其中標或競得資格,繳納的保證金不予返還,并賠償組織該地塊招標、拍賣的全部費用。再行組織招標、拍賣的價格低于原中標價或成交價的,原中標人或競得人應當補足成交價款差額。
第五十五條中標人或競得人未按期足額繳付土地出讓金的,市國土資源局有權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標人或競得人已支付的保證金不予退還;造成損失的,中標人或競得人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十六條招標、拍賣、掛牌工作人員在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過程中,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按職責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條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讓金、海域轉讓金。
海域出讓金,是指國家將海域使用權在一定時限內出讓給使用者,并由使用者按規定向國家繳納的資金。
海域轉讓金,是指海域使用權人轉讓海域使用權時,由轉讓人按轉讓海域使用權所得增值額的一定比例向國家繳納的資金。
第四條以申請審批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用海項目,海域使用金按照規定的用海類型、海域等別以及相應的海域使用金標準計算征收。不同用海類型、海域等別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詳見附件1。
按照農業用海標準征收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項目,在尚未換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前改變農業用途的,按建設填海造地用海征收標準補繳海域使用金。海域類型界定表詳見附件2。
第五條為提高海域資源配置效率,除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海、國防建設項目用海、海洋保護區、有爭議的海域、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海情形以外,在同一海域具有兩個以上意向用海的單位或個人的,應依法采取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
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項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額即為招標、拍賣的成交價。
由市海洋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和市建設交通委等部門制定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方案時,其招標、拍賣的單價不得低于同用海類型、同海域等別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
第六條海域使用權發生轉讓,轉讓人應在辦理海域使用權轉移登記前,按照轉讓海域的增值額的40%繳納海域使用金。
轉讓海域的增值額,是指海域轉讓價款扣除海域轉讓者受讓該海域時支付的全部價款和該海域設施重置費后的余額。轉讓海域使用權的海域設施重置費,需經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第七條填海造地、非透水構筑物、跨海橋梁和海底隧道等項目用海,實行一次性計征海域使用金;其他項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按年度計征海域使用金。
凡屬一次性計征海域使用金的,應在辦理海域使用權初始登記前一次性繳清。如用海單位和個人一次性繳納有困難的,經市海洋局批準后,可以采取分期繳納方式,但首期繳納不得低于總額的40%,最后一次繳納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過項目用海的施工期限。
凡屬按年計征海域使用金的,第一年應在辦理海域使用權初始登記前,繳納本年度的海域使用金;自第二年起,應于每年6月底前繳納本年度的海域使用金。
第八條對使用年限不足一年的,按照下列規定計征海域使用金:
(一)使用海域在3個月以內(含3個月)的經營性臨時用海,按照年征收標準的25%一次性計征;
(二)使用海域超過3個月且在6個月以內(含6個月)的用海,按照年征收標準的50%一次性計征海域使用金;
(三)使用海域超過6個月且在1年以內的(含1年),按年征收標準一次性計征海域使用金。
第九條下列用海項目,依法免繳海域使用金:
(一)軍事用海。
(二)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公務船舶專用碼頭用海,包括公安邊防、海關、交通港航公安、海事、海監、出入境檢驗檢疫、環境監測、漁政、漁監等公務船舶專用碼頭用海。
(三)航道、避風(避難)錨地、航標、由政府還貸的跨海橋梁及海底隧道等非經營交通基礎設施用海。
(四)教學、科研、防災減災、海難搜救打撈、漁港等非經營性公益事業用海。
第十條除法定免繳海域使用金的項目外,對下列各類經營性用海,經批準可在一定期限內減繳或免繳海域使用金:
(一)除避風(避難)以外的其他錨地、出入海通道等公用設施用海。
(二)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名單的項目用海。
(三)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經核實經濟損失達正常收益60%以上的養殖用海。
(四)專業漁民養殖用海,可按每戶不超過30畝的用海面積,免征海域使用金。專業漁民是指戶籍屬于專業漁業鄉(鎮)、村、組,沒有土地或人均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土地不足0.1畝,長期從事漁業生產活動,漁業純收入占家庭純收入總額的60%以上的漁民。
第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情形的項目用海,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項目用海批復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提出減免海域使用金的書面申請:
(一)減免國務院審批項目用海應繳的海域使用金,分別向財政部和國家海洋局提出書面申請。
(二)減免本市審批項目用海應繳的海域使用金,申請人分別向市財政局和市海洋局提出書面申請。市財政局和市海洋局自受理海域使用金減免申請書后30日內,由市海洋局對申請減免海域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審意見,經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后,市財政局會同市海洋局以書面形式聯合批復申請人。
海域使用金減免申請書應提出減免理由、減免金額、減免期限,并提供能夠證明項目用海性質的相關證明材料等內容。
第十二條本市審批的項目用海,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法定免繳海域使用金的項目用海和養殖用海項目外,凡涉及減免應繳中央國庫的海域使用金的,由市財政局和市海洋局在批復申請人前,聯合報財政部和國家海洋局審批。
本市減免海域使用金的上限,為繳入本市國庫的海域使用金。
被申請人大眾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市===區工業園,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1900662774662L。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被申請人楊某某,男,生于1968年9月6日,漢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區鐘鼓樓街56號,身份證號碼513027196809061810。
被申請人蔣某某,女生于1970年7月10日,漢族,高中文化,居民,身份證號碼513027197007100560。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貴院審理做出了(2018)川1903民初183號民事判決書,現判決已經生效,但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給付義務,故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請求:
1、強制被申請人立即支付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利息從2013年11月14日按年利率24%算至付清之日止)。
2、支付保全費1320元、立案費4300元、公告費600元三項共計6220元。
3、被申請人未按期給付,按按照民訴法第253條之規定,加倍支付20萬元及利息、保全費1320元二項的延遲履行的利息。
事實及理由:
被申請人以在恩陽開辦工廠缺乏資金為由,在申請人處借款20萬元,約定了資金利息。借款交付后,支付了一部分利息。后被申請人等避而不見,一直推諉。無奈,申請人只有向貴院起訴,起訴后經貴院審理,做出了(2018)川1903民初===號民事判決,判決生效后,被申請人仍然不履行給附義務,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法律的實施和尊嚴,特向貴院申請強制執行,并將其納入失信人名單,網上追逃,同時,申請人已經向貴院提出申請,做出了財產保全措施,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啟動拍賣程序,盡快實現申請人的債權。
此致
某某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