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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縣公立醫院管理委員會,由常務副縣長任主任,分管衛生的副縣長任副主任,組織、編制、發改、衛生、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資、物價、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作為全縣公立醫院的決策機構,履行政府辦醫職責。醫管會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公立醫院資產管理、重大投資事項決策及財務監管;負責公立醫院法定代表人聘任、解聘及年薪制定;研究審批全縣衛生發展規劃、醫療資源整合、公立醫療機構改制等重大事項;制定公立醫院中長期改革發展規劃,與公立醫院簽訂年度經營管理目標責任書,組織實施績效考核,并負責對管理層執行國家、省、市衛生法規政策及縣醫管會的決策和決議情況進行監督;對公立醫院的資產、運營進行監督;對管理層履行職責和廉潔自律情況進行監督;對醫院重大事項民主決策情況進行監督,推進醫院民主管理。
二、聘任醫院院長(管理層),落實醫院獨立法人地位
縣醫管會公開選聘院長作為醫院的法定代表人,院長及領導班子成員組成醫院的管理層;副院長由院長提名,縣醫管會聘任。院長主要行使以下職責:主持醫院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縣醫管會決策;組織實施與縣醫管會簽訂的年度經營管理目標責任書;擬定醫院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擬定醫院的人事、分配、職稱聘任等基本管理制度;擬定醫院運行的具體規章;提請縣醫管會聘任或解聘副院長,聘任或解聘醫院中層管理人員。
三、完善制度章程,確保新的治理機制規范運行
事業單位章程是法人治理制度的載體?!墩鲁獭?a href="http://www.yiliaode.com/haowen/20405.html" target="_blank">草案由縣衛生局會同縣醫管會、縣人民醫院擬定,經縣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局核準后實施。《章程》明確了醫管會依法辦事、集體決策、少數服從多數、相互平等的基本議事原則;明確了議事范圍,包括:醫院發展規劃,醫院院長、副院長聘任,醫院財務預決算,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等涉及醫院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重點學科高層次人才引進等;明確了議事程序,包括:議題確定、集體討論、會議表決、會議記錄、形成紀要等。
四、法人治理機制落實情況
一是科學核定編制。按照《山東省公立醫院機構編制標準》,本著編制總量一次核定、動態管理、逐步配齊的原則,為縣人民醫院核定編制785名,核定院長1名、副院長4名,核定管理機構12個、臨床醫技機構52個。二是推行干部公開競爭上崗。按照公開競爭的原則,由縣醫管會聘任院長,由院長提名聘任副院長??h人民醫院依據編制文件,按照“因事設崗,綜合設置”的原則,對行政職能科室進行整合,對臨床醫技科室進行調整。在此基礎上,對中層管理人員實行公開競崗。全院共有131人參加中層管理職位競爭上崗,通過競爭,104名優秀人才走上了中層管理崗位,其中正職43名,副職61名,人員結構、學歷結構和專業結構得到明顯優化。三是推行員工全員聘用??h人社局配合衛生部門制訂了《平原縣公立醫院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對縣公立醫院崗位進行了分類,并確定了競聘上崗的程序和辦法??h人民醫院487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了競聘上崗,460名競聘成功,其中2名同志高職低聘,4名同志低職高聘。
通過搭建以醫管會、管理層為主要架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平原縣人民醫院初步建立了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協調、相互制衡的治理機制,醫院在人事管理和績效分配等方面擁有了更大的自,有效激發了醫院的生機與活力,優化了服務流程,提升了服務質量。
個人出資且擔任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
兩人或兩人以上合伙舉辦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
兩人或兩人以上舉辦且具備法人條件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或由上述組織與個人共同舉辦的,應當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第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審核登記的程序是受理、審查、核準、發證、公告。
(一)受理。申請登記的舉辦者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申請表齊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審查。審查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申請表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條件。
(三)核準。經審查和核實后,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單位和個人。
(四)發證。對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分別頒發有關證書,并辦理領證簽字手續。
(五)公告。對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公告。
第四條舉辦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按照下列所屬行(事)業申請登記:
(一)教育事業,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小學、中學、學校、學院、大學,民辦專修(進修)學院或學校,民辦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等;
(二)衛生事業,如民辦門診部(所)、醫院,民辦康復、保健、衛生、療養院(所)等;
(三)文化事業,如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文化館(活動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院)、美術館、畫院、名人紀念館、收藏館、藝術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業,如民辦科學研究院(所、中心),民辦科技傳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務中心、技術評估所(中心)等;
(五)體育事業,如民辦體育俱樂部,民辦體育場、館、院、社、學校等;
(六)勞動事業,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民辦職業介紹所等;
(七)民政事業,如民辦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辦婚姻介紹所,民辦社區服務中心(站)等;
(八)社會中介服務業,如民辦評估咨詢服務中心(所),民辦信息咨詢調查中心(所),民辦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務業;
(十)其他。
第五條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必須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制訂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擁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且其合法財產中的非國有資產份額不得低于總財產的三分之二。開辦資金必須達到本行(事)業所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六條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舉辦者應當提交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文件。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申請書應當包括:舉辦者單位名稱或申請人姓名;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住所情況;開辦資金情況;申請登記理由等。
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應當包括對舉辦者章程草案、資金情況(特別是資產的非國有性)、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基本情況、從業人員資格、場所設備、組織機構等內容的審查結論。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場所須有產權證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權證明。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驗資報告應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
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年齡、目前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有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個人簡歷等。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為身份證的復印件,登記管理機關認為必要時可驗證身份證原件。
對合伙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擬任單位負責人指所有合伙人。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草案應當符合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合伙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可為其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應當包括條例第十條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項的內容。民辦非企業單位須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協議中載明該單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體時財產不得私分。
第七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為: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
住所是指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辦公場所,須按所在市、縣、鄉(鎮)及街道門牌號碼的詳細地址登記。
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開辦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
業務主管單位應登記其全稱。
第八條經審核準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書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并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對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或個人。
民辦非企業單位可憑據登記證書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組織機構代碼和稅務登記、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九條按照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簡化登記手續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登記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四)業務主管單位出具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
第十條條例施行前已經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申請登記。
已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編制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補辦登記手續,還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編制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準予注銷的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事項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變更的理由,并附決定變更時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紀要,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因故不能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的,申請單位還應提交不能簽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業務主管單位對變更登記事項審查同意文件;
(三)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發生變更的,除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文件外,還須分別提交下列材料:變更后新住所的產權或使用權證明;變更后的業務范圍;變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本辦法第六條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變更后的驗資報告;原業務主管單位不再承擔業務主管的文件。
第十三條登記管理機關核準變更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交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由登記管理機關換發新的登記證書。
第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協議的,應當報原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報請核準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核準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章程或合伙協議的修改說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協議;
(四)有關的文件材料。
第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業務主管單位,須在原業務主管單位出具不再擔任業務主管的文件之日起90日內找到新的業務主管單位,并到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在登記管理機關作出準予變更登記決定之前,原業務主管單位應繼續履行條例第二十條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登記管理機關應在收到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變更或不準予變更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十七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申請注銷登記: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不再具備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
(三)宗旨發生根本變化的;
(四)由于其他變更原因,出現與原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不一致的;
(五)作為分立母體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六)作為合并源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七)民辦非企業單位原業務主管單位不再擔當其業務主管單位,且在90日內找不到新的業務主管單位的;
(八)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認為需要注銷的;
(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屬于本條第七項規定的情形,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原業務主管單位須繼續履行職責,至民辦非企業單位完成注銷登記。
第十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注銷登記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因故不能簽署的,還應提交不能簽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組織提出的清算報告;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和財務憑證;
(六)登記管理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應在收到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注銷登記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注銷或不準予注銷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應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公告分為成立登記公告、注銷登記公告和變更登記公告。?登記管理機關的公告須刊登在公開發行的、發行范圍覆蓋同級政府所轄行政區域的報刊上。
公告費用由民辦非企業單位支付。
第二十一條成立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宗旨和業務范圍、業務主管單位、登記時間、登記證號。
第二十二條變更登記公告的內容除變更事項外,還應包括名稱、登記證號、變更時間。
第二十三條注銷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登記證號、業務主管單位、注銷時間。
第二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正本應當懸掛于民辦非企業單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的有效期為4年。
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聲明作廢,并到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補發證書手續。
第二十六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補發登記證書,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補發登記證書申請書;
(二)在報刊上刊登的原登記證書作廢的聲明。
一、社區社會組織的定義:社區社會組織是指由社區居民、駐社區企事業單位等社區成員在社區范圍內單獨或聯合舉辦,在社區范圍內開展活動,以滿足社區居民不同需求為目的的社會組織。
二、社區社會組織登記
(一)登記的范圍和對象。在城鄉社區范圍內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組成、舉辦,在社區范圍內開展活動、為社區居民提供服務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備登記條件的,可以向市民政局申請登記為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登記條件。社區社會組織登記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規范的名稱。社區社會團體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名稱(市)+社區名稱+業務范圍的反映+社團性質的標識名稱”組成,如市社區青年志愿者協會;社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名稱(市)+社區名稱+字號(不強制)+行(事)業或業務領域+組織形式”組成,如市六合社區醫療服務中心。
2、有固定的辦公或活動場所。
3、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與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其中社會團體有2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5個以上的單位會員)。
4、社區社會團體的開辦資金,個人發起成立的不低于1000元人民幣,單位發起成立的不低于5000元人民幣;社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開辦資金不低于5000元人民幣(業務主管單位有要求的從其規定)。上述資金要求需提供銀行資金證明即可。
5、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6、業務主管單位規定在登記前需要領取從業許可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還要先辦理從業許可證。
(三)登記應提供的材料。申請社區社會組織登記應提供以下材料:
1、籌備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3、業務主管單位出具的活動資金證明和活動場所證明;
4、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5、會員名冊;
6、章程草案。
(四)登記的程序和期限。由發起人或舉辦者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冊登記,其中社會團體不再經過籌備階段,直接進行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手續。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或需要終止活動的,應及時向民政部門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手續。
(五)監督管理。社區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鎮、街道辦事處;文體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鎮、街道辦事處,其余為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經登記的社區社會組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三、社區社會組織備案
(一)備案范圍和對象。進行備案的是在社區范圍內由自然人自愿組成或舉辦,在社區范圍內開展活動、為社區居民提供服務但不具備登記條件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二)備案條件。進行備案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規范的名稱。社區社會團體的名稱由“社區名稱+業務范圍的反映+社團性質的標識名稱”組成,如社區老年協會;社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由“社區名稱+字號(不強制)+行(事)業或業務領域+組織形式”組成,如六合社區文化服務中心;
2、社會團體有5人以上的會員,民辦非企業單位有相應的工作人員;
3、有相對固定的活動場所或服務場所;
4、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負責人。
(三)備案程序和要求。社區社會組織申請備案,按以下程序辦理:
1、有備案要求的社區社會組織,由發起人填寫《市社區社會組織備案申請表》,經“樞紐型社區社會組織”(沒有成立“樞紐型社區社會組織”的,由居委會審查)同意后,向鎮、街道辦事處、申報備案,有章程的同時提交。
2、社區社會組織名稱、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有變更事項的,應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填寫《市社區社會組織申請變更備案表》,及時向“樞紐型社區社會組織”、鎮、街道辦事處辦理變更手續;有法律法規不允許開展活動的以及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終止的,應按章程規定的程序解散、終止,主要負責人應負責于組織解散、終止之日起30日內填寫《市社會組織申請注銷備案表》,到鎮、街道辦事處申請注銷備案,并上繳備案證書。
社區社會組織注銷的,剩余財產應在備案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用于社區社會組織所在區域的相關事業。
3、社區社會組織的編號由鎮(街道辦、區)編號+類別編號+四位流水編號。如市辦社區志愿者協會可編號為號。
二、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預算管理流程欠缺完善
完備的預算管理植根于財務管理并需要會計核算作為保障,最終通過數字形式進行展現,整個管理流程由財務部門制定預算章程并進行控制管理。但是在實際操作流程中,預算管理工作的進程中缺少稅收等部門和工會等組織的財務,這些部門組織對預算流程的存在重視度不足或者抵觸心理。此外,一些財務工作人員缺乏足夠的專業知識,在預算管理中存在國土資源財政稅收方面知識的匿乏,從而導致預算管理工作無法正確順暢進行,存在嚴重不符合實際和科學性缺失的問題。
(二)預算合理度存在缺失
多數預算草案在經管理層審批時,預算滿意度成為管理層批準草案的重要依據,這導致預算草案存在較大的主觀意志,無法客觀合理地反映國土資源財政稅收的目標和作用。為了保證預算可以真正對戰略目標進行細化,預算審批工作需要將重心放在客觀實際方面。具體考察預算草案是否符合國土資源的戰略舉措、預算編制是否完備以及預算的具體指標原則是否與國土資源財政稅收的相關制度相符等,從而切實保證預算的合理性,推動預算工作的合理開展進行。
(三)預算過程存在觀念缺失
在國土資源財政稅收施行預算管理的進程中,相關部門在管理資金的具體支出中設置了嚴格的預算控制措施,對費用支出實行嚴格的控制,從而導致管理部門以節省成本費用為目的,對必要的活動進行了削減或廢除,很大程度上違背了預算管理施行的目的,對國土資源的發展進程也產生了一定的損害。
三、強化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的措施
(一)完善預算管理機制預算管理需要相關部門的協調合作,各部門需要切實做好本職工作,保證預算管理機制的完備和工作的合理開展。預算決策層包括國土資源領導層和各部門資質的相關負責人,其主要針對本單位的發展計劃和目標進行審議工作。決策層需要針對國土資源各部門的計劃目標制定責任書,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程序以確保預算編制的合理性。對預算草案根據相關章程和實際情況進行審查,切實保證其符合國土資源單位發展的預算草案。對財政稅收的預算工作需要切實保證預算職能部門的設立,對于規模特殊的單位,可以由財務部門承擔職能部門的責任,有財務負責人兼任預算責任人。財務部門需要保證預算崗位的切實設置,將預算管理工作切實落到實處。預算工作人員需要具備合格的專業素質,了解預算管理相關法律政策;掌握國土資源方面的工作任務、目標等各項事務;熟悉單位各部門的運行機制和職責;掌握會計業務知識并具備會計核算能力等。預算責任部門要切實做好本職工作,在實施預算管理過程中嚴格依照制定的預算標準進行工作,根據單位實際情況進行相關預算工作,保證預算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在責任部門內部設置預算員進行部門內部的預算編制工作并切實做好相關監督工作,保證預算在正確合理的情況下運行。
(二)提高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執行力度
財務人員在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中起著組織運行、匯總信息的關鍵作用,需要擁有足夠的業務專業知識和職業素養,因此,財務人員不僅在技術層次上需要不斷強化,同時要不斷提升專業知識的廣度和深度,不斷提升自身的業務標準。實際預算工作中,財務人員需要以企業管理者的姿態進行預算管理工作,在預算管理工作中運用管理方面的相關知識,最具體的優化統籌工作。并在理念上向事業化方向靠攏,及時更新觀念,不斷進行事業化方面的知識學習,將市場和利潤作為工作指導方向,實現從傳統理念向現代化理念的過渡更新。從而突破財務技術的局限性,轉變舊有存在的單純統計數字的傳統財務技術,建立新形式的運用具體數據對財政收支狀況、預算統計工作進行具體的分析匯總工作,從而實現由羅列數字向利用數字表達意圖的方向邁進。預算執行中要強調落實程度和執行力度,預算指標需要嚴格遵守施行,除發生重大變更事項如經濟環境變化,否則需要嚴格執行,堅持將預算草案的各項工作具體落實,從而杜絕對預算工作進行擅自調整或者將資金移作他用的情況出現。預算管理的執行力度一旦遭到削弱,就會失去本該具有的權威性,對預算管理工作造成障礙并阻礙預算目標的具體實現,隨意而頻繁地更改調整預算更加會造成財務管理功能缺失,那么國土資源在績效考評方面的價值也會失去應有的意義。
(三)全面增強預算管理水平
預算管理水平的增強需要以資金管理作為切人點,并對預算指標的運行過程做全程有效的了解掌握,保證資本預算進行嚴格的編制和審核工作。成本預算和資金預算需要保證緊密結合,充分保證預算管理發揮最大功用。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需要與國家整體資源規劃相符合,但在實際預算工作中,存在機械依據預算目標執行預算管理工作,忽視財政稅收在現實中的具體作用和國土資源規劃中的合理性。針對這種目標偏轉的情況,需要對預算管理工作進行細化要求,是預算能夠更加實際地反映計劃的條件,同時,在預算掌控方面進行適當的控制調節,在預算管理中體現一定的靈活特性。預算管理施行期間,一些執行部門認為預算管理工作需要對每一項具體工作進行細化,做出相應的規劃細分。這要過于細致的劃分會導致各執行部門靈活性的缺失,在執行中缺乏應變能力和管理工作的余地,對財政稅收預算工作造成不小的阻力。因此,工作細化方面的程度需要依據國土資源單位實際情況和工作中面臨的具體事項進行調節,從而保證財政稅收在合理有序的制度下進行。預算在制定過程中,通常會參照歷史預算記錄作為現在預算工作的參考依據這種預算工作方式存在嚴重弊端,職能部門會直接應用歷史支出額度當作預算標準,從而擴大預算支出額度,更可以在之后的年度預算中得到更高額度的標準嘆針對此種現狀,需要運用相應的預算控制措施進行規避,通過細化報表內容、完善報表系統等方式,降低認為因素在預算管理中的干預,切實提高預算的科學性。預算執行進程中,執行人員需要切實管理好預算工作,推動預算施行力度,必要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狀況做具體的調整修訂工作。盡管預算是對未來財政各方面狀況的預見推測,并具有相關措施對突況進行必要的應變處理。但是,在實際工作中,現實情況的不斷變化,總會出現無法真正遇見的情況,因此,預算管理需要靈活變通,施行中做好定期的檢查工作,在情況發生重要變化時,需要對預算進行相應調整或者重新對預算的某些環節進行更改修訂,從而切實完成預期目標。
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預算管理是處理單位內部財務關系的活動。但是在實際的管理過程中,受到各種客觀和主觀因素的影響,導致實際的管理效果和預期相差較大。存在著很多薄弱管理環節,導致資金流失率高,并影響了單位各項活動的正常運行。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需要充分認識到財務預算管理對促進行政事業單位財政資金分配和提高資金利用效率的重要性,改變不合理的管理方法,完善管理制度。
一、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預算管理的重要性
(一)促進行政事業單位實現財政資金的合理分配
一般來說,行政事業單位的運營資金大多都是來自財政撥款,通過加強財務預算管理,能夠提高資金分配的合理性,并對資金的使用過程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約束,避免出現重大資金流失問題,以及不必要的資金浪費。高效的預算管理模式能夠幫助行政事業單位進行科學合理的預算編制,為日常的運行活動提供明確的財務指標,并將最終的實際用額和預算設定額度進行分析和對比,然后找出差值存在的原因,從而在后期的工作中實行更加有效的資金分配制度,并減少浪費。
(二)預算管理可以作為監督手段的一種
預算管理是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的重要環節,通過預算管理能夠對國家投入的財政資金進行有效的監管。定期對財物運算的使用情況進行分析,及時發現不合理的資金利用方式,并分析出國家資金的運用情況,從而為行政事業單位的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做出正確的調整,明確國家的宏觀調控重點,引導資金的流向。同時,預算管理也是行政事業單位進行工作質量考核和工作效率監督的標準,更方便在后期進行業績評價,有效提高相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二、目前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預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財務預算管理重視程度不夠,管理理念落后
在當前的社會形勢下,很多行政事業單位的領導者并沒有充分認識到財務預算管理的重要性,重視程度也不夠,導致下層的財務管理人員工作態度不認真積極性不高。并且在實際的管理過程中,受到傳統理念的束縛,導致工作形式非常落后,不能夠與時俱進。大部分行政事業單位都沒有建立起完善的預算制度、預算組織、預算執行以及具體的考核機制等組成的全面預算管理體系。
(二)預算編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很多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人員都普遍認為預算編制的目的是為了獲得預算結果,而忽視了對提高資金利用率的重要性。還有就是預算編制的時間不夠充分,在進行預算編制之前需要有足夠的時間進行調查和分析,才能夠保證編制的科學合理性,編制的過程中也必須保證嚴謹而細致,減少因為因素而導致的編制失誤。預算編制的全過程應該是由領導的集體商議,經過項目規劃和實施論證之后才能夠實施的。否則會導致預算超支或者不能夠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項目任務。
(三)預算管理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
在預算管理的執行過程中,對于資金的支出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很多單位在執行日常收支管理時,違背預算編制的要求,使得實際執行與預算編制脫節,預算外資金的使用管理和預算內資金所脫節。同時,各類經費的使用要有明確的劃分,才能夠避免資金撥放出現混亂局面,導致不必要的資金流失。但是在進行實際的資金管理時,并沒有按照要求執行,隨意提高支出標準和支出范圍,導致超支現象經常發生。
三、強化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預算管理的有效措施
(一)提高預算編制的質量
首先,要加強各個部門領導和財務管理人員對于預算管理的認識,這是加強預算管理,提供管理質量的根本。要將單位的預算編制和整體規劃掛鉤,成立預算編制小組,小組成員從各個部門抽調,避免統一集中在財務部門,這樣能夠最大程度的提升預算編制的合理性,并保證編制過程的公平公正。在編制過程中,各個部門的小組成員在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對預算編制計劃提出合理的建議,編制人員要根據單位的財政情況,提高編制的嚴謹性,本著實事求是態度保證編制質量[3]。其次,預算編制工作要有充分的時間,不能夠太過倉促,這樣會不利于編制計劃的后期執行,并帶來指導性的錯誤。最后,要制定科學完善的預算編制程序,改變傳統的編制方法,總結以往的工作經驗,杜絕不合理的編制流程,并促使預算編制和實際的工作相結合,有利于提高其實用性,從而最大程度的發揮預算編制的作用。
(二)加強部門的預算執行
第一,行政事業單位的部門預算必須要由單位的領導負責,并由財務部門組織實行。第二,如果因為特殊情況的影響,導致該年度的預算草案沒有指定完成或者批復還沒有下發,那么就可以先按照前一年的預算安排本年度的收支,不能夠在沒有任何章程指導的情況下盲目安排預算管理工作。第三,對于單位的財務收入要分類劃分,不能夠統一劃分到一個收入賬目下,這樣不利于后期該單位財務收入的分析,從而制定下一步的工作計劃。分類別劃分也有利于加強對不同收入模塊的督促作用,保證到賬的及時性和完整性,避免隱瞞預算收入的情況發生。第四,建立健全預算的支出管理制度,資金的支出要嚴格按照預算的批復情況和規定的財務標準來執行?;玖鞒淌牵菏紫扔少Y金使用部門提出預算資金的使用申請,然后經過單位負責人的審批之后才能夠支出,并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保證支出的資金能夠實現預算內的目標,減少資金的浪費率。
(三)加強預算考核和事后的業績評估
年度的預算執行完成之后,應該組織各個部門的領導和財務管理人員進行統一的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讓各方進行評價,并為下一年度的預算編制和執行提供參考。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資金的使用方法是否按照規定進行、資金流失率是否嚴重、資金的利用效率是否較高、是否存在預算以外的資金支出、主要的收入和支出來源及去向。如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預期目標不相符,就要找出具體的原因,然后制定相應的解決措施,避免類似問題的再次發生。最后,根據業績評估結果,實行獎懲制,對比表現良好的職工,給予適當的獎勵,以提高其他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但是對于存在責任事故的員工,要按照相關進行實行一定的懲罰措施,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四、結束語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發現,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管理對于提高其資金利用率,優化資金配置方法,減少資金流失等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目前的社會形勢下,資金的支出方向比較混亂,如果沒有進行合理的預算編制和有效的預算監管,很容易導致資金去向不明,滋生不良風氣,影響行政事業單位的社會形象,不利于創造更大的社會效益。在后期的工作過程中,要正確認識到內部存在的客觀問題,進行有力的整頓,并對財務管理人員進行嚴格篩選,提高其責任意識和專業素養,從而為提高單位的財務預算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礎。
參考文獻:
[1]張安蓮.淺析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預算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完善措施[J].中國外資(上半月).2014(,01):17
[2]李春梅.淺析如何加強行政事業單位部門預算管理[J].行政事業資產與財務.2012(,24):65
我們將積極營造學術和實踐氛圍,借助法學院學生專業優勢,廣泛吸納對公益維權事業充滿熱情并志趣相投的同學,并對其提供內部培訓和交流,宣傳相關理論知識和消費維權實踐現狀,對不同主題和細分專業領域內的問題進行深入剖析和探討。尤其是在現今在我國頻發產品質量危機的大背景下,為龐大的大學生消費者群體提供一個預防侵權和權益保護的平臺,對改善我國消費現狀具有積極的社會效果。
二、組織架構
1、核心成員架構
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下設秘書處、財務部、宣傳部、實踐部、學術部和外聯部。
2、基本職能
會長:統一管理協會常規事務,對外代表協會;兩名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分管協會各部。一名副會長主要負責各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和工作分配的上傳下達,另一名以協調實踐部為工作重心,參與并監督社團常規活動與大型主題活動的規劃與實施。
秘書處:負責管理會員檔案,會員與協會的互動溝通,及時反饋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發現和推薦優秀會員參與管理層。主要負責社團活動的各項答辯。
外聯部:負責協會對外聯系,主要包括與學生會社委辦、校內各社團、外校同類社團及各大企、事業單位的聯系,如消協、消保委、工商局等行政機關。
財務部:負責協會一切財務收支、現金管理和帳目記錄。嚴格遵守社委辦的相關規定。
宣傳部:負責協會宣傳工作,包括各類海報的制作、向校園媒體或各大報刊雜志投稿,協會宣傳資料的編輯以及社團主頁的制作與更新。
學術部:負責制定消費習慣、消費侵權和維權行為調查問卷,并對問卷結果進行整理、分析和總結,在指導教師的帶領下,進行相關消費維權理論的研究工作。
實踐部:負責協會活動的提出與可行性研究,向會長提交活動草案,負責協會活動(內部交流或外部實踐)的組織安排;對會員組織進行基本知識與技能的培訓,帶領會員參與公益維權的社會實踐活動。
3、社團內建
由于公益維權協會是新近成立的,還未開展相關活動,因此調研報告將側重于對社團發展方向和演進模式進行思索,以期強化制度建設并逐步鍛造協會品牌。
步驟一:思考未來社團在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以下是上學期末核心成員充分交流后開展的頭腦風暴。
宣傳部:如何實現有效的宣傳?以海報為例,在形式上如何建立社團品牌,使同學快速關注并記住我們這個社團;在內容上如何吸引他們參與我們的活動,即能夠滿足受眾需求。
外聯部:如何建立并運用資源網是對于拓展影響力尤為關鍵的環節。我們需要考慮下有哪些現有資源和潛在資源,后者的探索應該建立在前者基礎上,即我們能為對方提供什么,后者則在于需要對方提供什么。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
第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業務范圍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管轄
第六條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同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第七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與其管轄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辦非企業單位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委托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記
第八條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二)有規范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五)有必要的場所。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的規定,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九條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舉辦者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驗資報告;
(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和業務范圍;
(三)組織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的程序;
(五)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
(八)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成立登記申請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
(二)在申請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沒有必要成立的;
(四)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條準予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并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規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或者登記,已經取得相應的執業許可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簡化登記手續,憑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發給相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第十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憑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將印章式樣、銀行賬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六條民辦非企業單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銷登記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七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須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十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注銷以及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二)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按照章程開展活動;
(三)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的初審;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清算事宜。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不得向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
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
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并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于每年**月**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月**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內容包括:本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發給登記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對其應當簡化年度檢查的內容。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務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民辦非企業單位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登記證書和印章。
第二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保障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
第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五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業務范圍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管轄
第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同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第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與其管轄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辦非企業單位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委托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記
第八條
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二)有規范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五)有必要的場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的規定,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九條
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舉辦者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驗資報告;
(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和業務范圍;
(三)組織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的程序;
(五)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
(八)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成立登記申請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
(二)在申請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沒有必要成立的;
(四)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條
準予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并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規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或者登記,已經取得相應的執業許可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簡化登記手續,憑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發給相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第十三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憑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將印章式樣、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
請變更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六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銷登記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七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須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十八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注銷以及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二)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按照章程開展活動;
(三)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的初審;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清算事宜。業務主管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不得向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
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
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并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三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內容包括:本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發給登記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對其應當簡化年度檢查的內容。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務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八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民辦非企業單位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登記證書和印章。
第二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式樣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年度檢查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一條
近些年,國土資源單位越加重視財政稅收預算管理工作的開展,其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監督財政收支等方面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但是,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工作的實際開展過程中,依舊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需要進一步解決。
一、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分析
預算即為政府相應機關或是事業單位一定時間段內的收支預計,其通常涵蓋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營業預算;(2)資本預算;(3)財務預算;(4)籌資預算。預算主要是通過數量化的方法明確管理標準,從而達到控制管理工作,實現偏差的實時糾正。
當前,隨著我國財政體制改革的日益深化,國土資源財政稅預算管理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公共財政體制的重要內容之一,得到了日益廣泛的重視,其主要是通過預算管理的形式,實現對所有財務、非財務資源的合理分配、考核以及控制,以達到提升資金使用效益、科學控制國土資源財政稅收收支行為的目的l[]。
二、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現狀
1、預算管理機制不夠健
全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工作的良好開展離不開財務管理以及會計核算,其主要是由財務部門制定合理的預算章程,并通過數字的形式呈現預算管理的成果。但是,在預算管理的實際工作中,往往缺少了稅收、公會財務等部門的參與,該種情況的出現主要源于這些部門組織對于預算管理工作的忽視,未能夠正確認識到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工作在推進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方面的重要意義z[]。同時,部分財務人員專業知識相對較為匾乏,甚至是不具備國土資源財政稅收方面的知識,這也就使得其在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中存在力不從心的問題,大大阻礙了預算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導致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準確性和科學性的缺失。
2、預算的審批存在缺陷
當前,國土資源管理層在進行預算草案的審批過程中,往往存在過度主觀的問題,其僅僅將預算滿意度作為審批的主要依據,以至于不少預算已經脫離實際,缺乏科學性和可行性。
3、預算管理資金投入不足
在國土資源部門中,其對于財政稅收預算管理工作的資金限制十分嚴格,這直接造成管理部門在工作中必須充分考慮資金節約的問題,從而不得不刪減一些必要的活動。該種現象的存在與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的目的是相悖的,其不僅導致預算管理工作事倍功半,更是阻礙了我國國土資源的健康發展。
三、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的有效對策
1、建立完善的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機制完善的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機制是獲得良好的管理效果的前提所在,因此,必須保證預算決策層、職能部「丁以及責任部門均參與到整個管理流程中,具體如下所示:(1)構建公正、客觀的預算決策層。在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機制中,預算決策層需由國土資源的領導班子以及各個部門(例如:財務部、人事部、業務管理部、工會、紀檢)的負責人所組成,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證決策的公正、客觀性。決策層主要的工作包括:確定本單位年度發展計劃、預算編制原則和方法,審查預算方案(總方案和各部門方案),定期檢查預算執行情況,根據實際情況科學調整預算。(2)設立預算職能部門。在進行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的過程中,必須由專門的預算職能部門負責相應的工作(可由財務部門承擔預算職能部門的職責),并派專人進人預算崗位。(3)設立預算責任部門。預算責任部門的主要工作即為編制預算和執行預算,注意必須聘請專門的預算員做好相應的預算編制與監督工作s[]。
2、提高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工作人員專業素質在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中,相應的財務人員是否具有較高的專業素質直接決定了最終預算結果的科學合理性,其具體要求如下所示:(1)熟悉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政策、規范;(2)明確國土資源工作任務、目標以及方法;(3)了解國土資源單位內部運行機制以及各個部門的職能;(4)深人掌握會計核算相關業務。對于國土資源部門而言,其必須重視人員培訓問題,不斷提升其專業素養和職業道德修養。
3、增強預算草案審批客觀性為了有效提高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的客觀性,在進行預算草案審批過程中,需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出發:一是預算編制依據是否同國土資源發展戰略一致;二是預算編制內容的完整性;三是預算指標計算方法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偟膩碚f,預算的審批是控制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科學與否的重要關卡,因此其存在的主觀性過強的問題必須得到重視。
4、提高預算管理水平對于國土資源部門來說,其想要進一步提高其財政稅收預算管理水平,必須從資金管理的角度人手,增強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行為的自主性,不受陳本的過度限制。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活動中,其成本的預算與資金的預算是相互結合的,這樣方可最大限度地發揮預算管理的作用。
四、小結
綜上所述,財政稅收預算管理是國土資源部門預測財政收支、監督資金使用情況的重要措施。為了充分發揮財政稅收預算管理的功能,必須建立完善的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機制、提高相關工作人員專業素質和預算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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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四條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或者駁回企業名稱登記申請,監督管理企業名稱的使用,保護企業名稱專用權。登記主管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條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對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要求登記主管機關予以糾正。
第六條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確有特殊需要的,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企業可以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一個從屬名稱。
第七條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號(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òㄗ灾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
(一)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企業;
(二)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
(三)外商投資企業。
第八條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相一致,并報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
第九條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五)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第十條企業可以選擇字號。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
企業有正當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異地地名作字號,但不得使用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字號。私營企業可以使用投資人姓名作字號。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根據其主營業務,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所標明的組織形式必須明確易懂。
第十三條下列企業,可以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或者冠以“國際”字詞:
(一)全國性公司;
(二)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進出口企業;
(三)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企業集團;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第十四條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總”字的,必須下設三個以上分支機構;
(二)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其企業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并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企業一致的,可以從略;
(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應當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并可以使用其所從屬企業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再設立分支機構的,所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得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總機構的名稱。
第十五條聯營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聯營成員的字號,但不得使用聯營成員的企業名稱。聯營企業應當在其企業名稱中標明“聯營”或者“聯合”字詞。
第十六條企業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開業登記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時,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合同、章程批準之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外商投資企業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時,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文件,以及投資者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第十八條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
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后,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
第十九條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經核準后,保留期為一年。經批準有籌建期的,企業名稱保留到籌建期終止。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留期屆滿不辦理企業開業登記的,其企業名稱自動失效,企業應當在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
第二十條企業的印章、銀行帳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與下列情況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記主管機關不予核準:
(一)企業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二)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未滿三年的;
(三)企業因本條第(一)、(二)項所列情況以外的原因辦理注銷登記未滿一年的。
第二十二條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無特殊原因在一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第二十三條企業名稱可以隨企業或者企業的一部分一并轉讓。
企業名稱只能轉讓給一戶企業。企業名稱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協議,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企業名稱轉讓后,轉讓方不得繼續使用已轉讓的企業名稱。
第二十四條兩個以上企業向同一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符合規定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屬于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兩個以上企業向不同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依照受理在先原則核定。屬于同一天受理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各該登記主管機關報共同的上級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
第二十五條兩個以上的企業因已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而發生爭議時,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注冊在先原則處理。
中國企業的企業名稱與外國(地區)企業的企業名稱在中國境內發生爭議并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裁決時,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的原則或者本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登記主管機關區別情節,予以處罰:
(一)使用未經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
(二)擅自改變企業名稱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
(三)擅自轉讓或者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使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保留期屆滿不按期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要求處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八條對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本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議。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復議后拒不執行復議決定,又不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強制更改企業名稱,扣繳企業營業執照,按照規定程序通知其開戶銀行劃撥罰沒款。
第二十九條外國(地區)企業可以在中國境內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
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申請,并提交外國(地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外國(地區)企業章程和企業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外國(地區)企業申請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初步審查,通過初審的,予以公告。外國(地區)企業名稱的公告期為六個月,在此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核準登記注冊,企業名稱保留期為五年。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外國(地區)企業名稱后,應當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外國(地區)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后需要變更或者保留期屆滿要求續展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注冊。新晨
第三十條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開辦的經營單位的名稱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羌槍芾?,参諝志规定质[小?/P>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施行前已經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準予繼續使用,但嚴重不符合本規定的,應予糾正。
引言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僅是一個資源的使用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質上它還是一個行政管理部門。在2008年,由中國國土資源部提出,要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強化經濟管理工作。而預算管理作為經濟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它要求各單位必須要正視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的問題,采取具體的措施加以完善財政稅收預算管理制度。
1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內涵及重要性
預算是指經過法律程序批準成立的政府機關、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和團體等在一定期間內所做的收支預計過程。企業預算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全面預算,包含了營業預算,資本預算,財務預算,籌資預算等所有預算種類。而國土資源的預算管理,指應用預算對國土資源的各項財務及非財務資源進行分配來實現其生產工作目標的過程。它主要包括針對國土資源的各項收入和支出,節余及其分配的資金運動做出預計。為響應財政體制改革,國土資源部門必須要對財政稅收進行預算管理,這樣才能建立社會主義公共財政體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正朝著實現部門預算細化預算編制,推行政府采購,完善國庫支取支付,推行收支兩條線,優化政府收支分類等內容展開。作為國土資源部門來講,行政管理內容包括有對國土資源的開發保護和管理,而財政預算管理正好能為這些管理過程提供了資金支持。完善國土資源財政稅收管理部門有利于合情合理的使用資金,并保證資金的合法合理性,推動國土資源事業的發展。
2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常見問題
現今中國國土資源各單位進行預算管理工作中,存在種種缺陷和問題。本章節從預算流程、預算考核、預算批準和預算認識這四個方面來分析這些常見問題。
2.1缺乏完善的預算管理流程
完備的預算管理流程是由財務部門制定預算章程,以會計核算為保障,通過數字形式展現預計情況并進行控制管理。預算管理過程是需要相關部門的協作和配合的,但在實際情況中,預算管理嚴重缺乏“全員”意識,稅收部門、國土勘測部門、人事部門以及紀檢、工會等部門的財務不參與甚至是抵制預算的編制過程。再加上有一些財務工作人員專業知識不過硬的原因,導致國土資源部門預算管理工作缺乏完善的預算管理流程,導致預算管理工作嚴重缺乏實際性和科學性。
2.2預算考核過于重視費用節約額
目前大部分國土資源各單位都是采取預算控制的方法來管理費用的支出。這種嚴格的控制費用的方法,導致管理部門為了節約費用而消減必要的活動和減少工作的情況出現,在很大的程度上違背了預算管理施行的真正目的,也阻礙了國土資源的合理規劃和發展的腳步。
2.3預算批準受制于管理層的預算滿意度
在實際的情況中,預算草案一般都由管理層進行審批,而他們在審批的過程中存在較大的主觀意識,經常以自己對草案的滿意度作為審批依據,很大的程度上無法推動預算工作的合理開展進行。如果要真正的保證預算管理工作的質量,那么在審批預算上應該從是否符合國土資源的發展戰略決策,預算編制是否完備,預算指標的計算原則是否符合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制度規定的規則這三個方面來考量,這樣才能真正實現細化戰略管理目標,才能夠真正的達到實行國土資源財政稅收管理的作用。
2.4對預算管理的認識度不足
就我國部分國土資源的部門領導和財務管理人員來說,存在財務預算管理工作中“開小差”“馬虎大意”的現象。歸根結底,這就是一種對工作不負責任的態度。他們不僅對自身的工作職責認識不到位,也對財務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預算管理主要包括:預算的編制、執行以及監管。在預算編制工作中,體現為編制手法不科學、編制時間具有明顯的倉促性以及預算編制的準確性較低。這樣的情況使得部分國土資源部門無法有效的對財務預算工作進行控制和管理,也造成了預算管理工作失去真正的價值。
3強化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的策略
針對上述傳統的國土資源預算管理體制中所存在的問題,我們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學、有效的預算管理方案。本章節將從預算流程、預算執行、預算機制、預算人員和資金預算五個方面來分析強化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的政策。
3.1完善預算管理
完善預算管理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做起:對財務人員的政策理解能力和綜合素質進行培訓和考核,從根本上提高財政稅收預算管理水平。立足于高速發展的現代化時代,在預算管理過程中應該引用和學習先進的財務管理工具,并利用功能強大的計算機網絡和軟件對國土資源的相關數據能夠實現可視化和動態監控。積極響應新《預算法》準則,強化國土資源預算編制管理,使預算數據更科學、更合理、更可靠;強化國土資源局上執行管理,防止項目超預算、無預算撥款;強化國土資源預算監督管理,加強整個預算執行過程的監督與管理,推進預算執行動態監控體系建設。只有這樣才能夠穩定、有效、快速的提高國土資源的預算管理能力。
3.2強化預算執行的剛性
為了杜絕對日常工作進行擅自調整或者將資金轉移他用的情況出現,有必要加強對預算執行動態的監控和跟蹤問效,強化單位各職能部門主體責任。如果在國土資源預算執行管理中,不嚴格履行預算審批程序和支出標準,預算管理的執行力就會遭到削弱,預算管理工作也會失去本該具有的權威性,從而導致國土資源在績效考評方面的價值也失去應有的意義。我們在預算執行中要強調落實程度和執行力度,要嚴格遵守預算指標和預算原則,進一步強化預算約束,嚴格控制預算追加。除發生重大變更事項如經濟環境的變化等,不得隨意頻繁更改或調整預算,強化預算執行的剛性,堅持將經審批過的預算草案具體工作落實到位。
3.3積極建立管理機制
預算管理的過程并不是一個獨立的業務處理工作,它是由預算的決策層,預算管理的職能部門和預算的責任部門共同努力才能完成預算管理工作。所以完善預算管理機制,合理開展預算工作就需要相關部門協調合作,且各部門都要切實的做好本職工作。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的決策層,主要是由國土資源的領導班子和業務管理部門的各負責人組成。它主要是針對國土資源各部門制定計劃責任書,并制定相關的流程以確保預算工作的合理性和高效性。為了保證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工作的質量就必須要設立預算職能部門,當然因為國土資源部門的特殊性和規模性,這個部門的負責人可以由財務部門的負責人來承擔。當然更重要的是,為了保證預算崗位的切實設置,選拔預算工作人員的時候不僅需要考核其專業素質以及對相關專業法律政策了解程度,還需要其能熟悉國土資源部門的運作規律,掌握國土資源方面的預算工作任務。為了保證預算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就要求預算責任部門要切實做好本職工作。預算的責任部門其實就是指單位內部的各個部門,在其設立專業的預算員監督各部門的預算編制工作,能在根本上保證預算在合理合情的情況下發揮作用。
3.4提升財務人員的綜合素質
人才是管理工作的關鍵,通過預算控制,財務管理的職能逐漸被拓寬,這要求我們的財務人員能擁有綜合高素質。他們不僅需要擁有足夠的業務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還需要不斷的提升自身的業務標準和對業務工作認識的廣度和深度。針對目前的財務人員,可以為他們提供培訓機會,提高他們商業化經營理念,以市場和利潤作為工作指導方向,建立新形式的運用數字思維能清晰的表達意圖。在新進人才的招聘上,可以在各大高校招聘經過專業財務培訓的人才,也可以面向社會招聘具有較高的業務經驗和業務水平的高級人才。只有這樣,才能夠從根本上快速的提高國土資源財政稅收預算管理的水平。
3.5優化資金預算和成本預算
以資金管理作為切入點,保證成本預算和資金預算緊密結合,并對預算管理的執行過程做有效的了解和控制,保證資本預算進行嚴格的編制和審核功能,這樣才能充分保證預算管理發揮其最大功用。在編制下一年度預算情況的時候,要根據預算年度收支的增長因素測算,編制收入和支出預算。在預算編制中,不得隨意更改,要保持其管理工作的嚴肅性。當然預算制定的依據發生重大變化的時候,預算也要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可以進行相應的調整。比如服務收費價格被調整的時候,價格調低的收入指標要調低,而價格調高的收入指標就要進行調高。優化資金預算和成本預算,才能夠保證能把有限的資金安排到最需要的地方,開源節流,挖掘內部的潛力,努力地提高資金使用效果,以保證預算管理工作能夠順利有序的進行。
4結語
總而言之,完善預算工作對國土資源部門的財政資金管理具有不可比擬的意義。針對目前的國土資源各部門財政預算管理所存在的諸多問題,各部門應該立足于自己單位建設和發展的需要,與時俱進,切實地完善預算管理體系,爭取能讓單位的所有經濟活動都納入完全可行的預算管理通道中。當然,凡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們只有不斷地學習理論知識,不斷地在實踐中探索管理經驗,才能夠確保國土資源財政稅收的預算管理能夠在高效、科學、精準的環境下為國土資源各部門效力。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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