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2-16 04: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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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上市公司財務危機預警系統
KeyWord:ListedcompanyFinancialcrisisPre-warningsystem
隨著經濟一體化,經營全球化的發展,企業的生存發展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面臨著很大的風險性和復雜性。作為企業改革先鋒的上市公司,同樣存在著潛在的危機。一旦財務危機無法化解,就會被戴上“ST”的帽子,以失敗告終。為了有效化解財務危機,亟待建立適合我國上市公司的財務危機預警系統。
1財務危機預警系統
財務危機是企業喪失償還到期債務的能力。財務危機預警系統正是為化解上市公司財務危機而建立起來的一種機制,財務危機預警系統還沒有公認的定義,筆者在分析預警系統構成要素的基礎上,將其定義為:財務危機預警系統是企業專門組織根據財務管理學、風險管理和統計學的相關理論,以企業的財務報表、經營計劃、相關經營資料以及所收集的外部資料為依據,采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建立預警分析機制,將企業所面臨的經營波動情況和危險情況預先告知企業經營者和其他利益相關方,并分析企業發生經營非正常波動或財務危機的原因,挖掘企業財務運營體系中所隱藏的問題,以督促企業管理部門提前采取防范或預防措施,為管理部門提供決策和風險控制依據的組織手段和分析系統。簡單的說,它是企業專門組織預警-報警-排警的有機管理過程體系。
2構建財務危機預警系統的重要性
從理論上看,上市公司財務危機預警系統的構建是我國企業管理與控制理論的豐富和發展。本文所構建的財務危機預警系統是基于我國上市公司相關理論和經濟技術特點上的,為上市公司財務危機警兆的理論研究提供新思路,從而建立一套發現警兆-確認警情-排警對策(預警-報警-排警)的邏輯機理,為我國上市公司提供一種危機預警管理新模式,在預防和化解危機,提高企業危機預警管理水平方面發揮作用。
從實踐上看,對于上市公司來說,借助財務危機預警系統,公司管理層能夠及時發現公司財務狀況的惡化,以及造成公司財務狀況惡化的原因,從而能夠及時地、有針對性的調整公司的經營策略,扭轉公司經營狀況惡化的勢頭,以避免淪為“ST”“PT”的行列。另外公司越早獲得危機信號,越可以減少其在會計、審計、律師等方面所支付的費用。同時,有利于證監部門加強財務監督管理,以提高上市公司的經濟效益。
3構建財務危機預警系統的可行性
3.1理論依據
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有了經濟預警的概念,承認經濟的波動性和周期性。企業預警理論主要包括危機管理理論、策略震撼理論、企業逆境管理理論以及企業診斷理論。這就為財務預警理論的發展和成熟提供了理論基礎。財務危機預警系統是基于上市公司財務運作的全過程,不斷成熟的財務管理學理論則成為其基礎;財務危機預警系統的預警分析是對大量原始信息和數據的處理,日益發展完善的信息傳遞理論和統計學為其提供了理論基礎;財務危機預警系統中的危機管理不僅是對危機全過程的監測和控制,而且是對風險的處理,那么現代經濟周期理論和風險管理理論則為其提供了依據。另外,證監部門于2001年11月《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修訂)》,表明我國證券市場退市機制不斷健全和完善。證券市場的退市機制是實現上市公司優勝劣汰的重要途徑,增強上市公司的風險防范意識,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引導證券市場朝良性方向發展。
3.2經濟基礎
財務危機預警系統是在危機前建立的,這個時候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良好,財力雄厚,完全可以滿足構建財務危機預警系統的所有資金需求。同時,財務危機預警系統建立起來以后,為公司解決財務危機提供了有效分析手段和控制對策,使上市公司不至于破產,更甚是能及時發現風險,保證了公司經濟效益的實現,可以彌補構建財務危機預警系統的全部支出,實現風險收益,即危機管理支出小于危機管理所帶來的收益。
3.3技術支撐
上市公司的財務資料相對容易搜集,財務數據趨于規范財務預警系統以財務報表及其他相關的財務信息與非財務信息為依據,在建立財務預警模型和進行預警分析時,要運用大量的財務資料。大部分上市公司已經能夠按照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進入市場,完成了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產權明晰,管理規范、科學,財務披露制度較為健全。同時,又處于公開的市場監管之下,各種操作行為較為規范。同時,監管部門監管力度的加大,將進一步抑制會計造假者的造假動機,提高財務數據質量,從而更加有利于財務預警系統的順利運行。
4構建財務危機預警系統的新思路
財務危機有潛伏、發作、惡化三個階段,在各個階段應該有相應的管理對策,這一系列的對策就構成了本文財務危機預警系統的基本框架。
財務危機的潛伏時期,上市公司處在一個多變的環境之中,公司的市場狀況、產品的升級換代速度、關聯企業的供貨和資金償付能力、競爭對手的價格政策變動、金融市場的波動、利率和外匯市場的變化、銀行信用和利率政策的改變等等,都會對企業的財務狀況、籌資能力、資金調度能力和償債能力等產生巨大的影響。為了及時準確的識別財務危機,就需要有一個專門組織對企業內外的財務信息和數據進行全面收集和有效傳遞,為預警分析機制提供信息數據基礎,這就構成了財務危機預警系統的信息處理機制。
財務危機的發作時期,在證監部門的財務監督下,上市公司為保證經濟效益的實現,就必須對收集的內外財務信息和數據進行分析,選擇能夠明顯反映公司財務狀況特征的指標體系,不僅要有財務指標,而且要引入非財務指標,如行業、企業規模、管理水平等,以全面反映公司財務狀況,然后用收集的數據和選定的指標,通過現代建模方法(如主成分法,人工神經網絡方法)構建預警分析模型,以準確判斷財務危機是否已經產生,將此分析結果及時反饋給企業管理者,便于其迅速采取對策。指標分析和模型分析構成了財務危機預警系統的預警分析機制。
財務危機的惡化時期,財務危機已經存在,如果不能及時控制或有效化解,上市公司將面臨生死存亡的境地。為了化解危機,公司管理層就要立即啟動財務危機處理小組,迅速分析財務危機產生的原因,及時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以恢復公司正常經營。由于財務危機有突發性,要求公司管理層要有強烈的危機意識。
任何一項管理活動都離不開管理者,上市公司財務危機預警管理也不例外,要有一個專門組織為預警管理服務。構建了以財務危機發展階段為基礎的預警-報警-排警的財務危機預警過程機理,還需要有實施財務危機預警系統的組織機制,它包含了組織體系和組織過程。組織體系就是構建一個專門為危機預警管理服務的組織;組織過程則是在危機預警系統實施中的預警-報警-排警邏輯過程。
此財務危機預警系統是以專門組織為保證,依次執行預警-報警-排警三項活動,與前面的研究相比,克服了將組織機制、信息處理機制、預警分析機制、危機管理機制并列的不足,使預警系統結構更為合理,為財務危機預警系統的實施提供了新思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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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tephenARoss.公司理財[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0.
[3]張鳴,張艷,程濤.企業財務預警研究前沿[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4.
[4]張友棠.財務預警系統管理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改革開放20多年來,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我國保險體系發生了深刻變化,一個以國有商業保險公司為主、中外保險公司并存、多家保險公司競爭的多元化市場格局已經初步形成。隨著國內保險業的競爭日益劇烈,迫切要求國內保險公司加強自身管理,提高經營績效。因此,能否科學合理地衡量保險公司的經營績效水平并據此分析經營管理中的優勢與不足變得十分關鍵。目前國內對保險公司績效的考察主要是從定性的角度出發,多是采用一些常規單因素指標,存在極大的局限性。本文采用極效率DEA模型,有效區別出有效決策單元(績效值=1)之間的績效差別,對我國9家保險公司經營績效做出有效排序,并對各保險公司經營績效簡單評價,為其進一步發展提出自己的建議。
極效率DEA模型
數據包絡分析方法(DEA)是Charnes和Cooper等學者在“相對效率評價”概念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新的系統分析方法,其功能是進行多個同類樣本間的相對優劣性的評價。利用數學規劃技術,該方法可以較好的解決具有多輸入多輸出特征的同行業企業生產率評價問題。學者魏權齡也證明了相對有效的決策單元就是在相同情況下采用多目標規劃解出的Pareto有效解。
假設有n個決策單元DMUj(j=1,2,Λ,n)的輸入輸出向量分別為
xj=(x1j,x2j,Λ,xmj)T>0
yj=(y1j,y2j,Λ,ymj)T>0
極效率模型是以CCR模型為基礎,利用極效率來甄別有效DMU的效率差異,從而可以給出所有DMU的效率排序。極效率模型如下:
minθsup
s.t.
保險公司經營績效的評價指標分析
指標的選擇必須滿足評價的要求,能客觀反映評價對象的競爭力水平,在技術上盡量避免投入產出指標具有較強的線性關系。從全面性、客觀性、代表性、可得性的原則出發,本文把各個保險公司作為決策單元,選取投入指標為逆費用率、逆賠付率、資金運用率、逆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而產出指標則選取資本利潤率、營業利潤率。其中,費用率為營業費用與保費收人的比率,反映保險公司在一定時期內經營保險業務發生的成本費用;賠付率則是賠款支出與保費收入之間的比率,可以用來衡量保險公司的經營效益;而資金運用率是指保險公司在一定時期內投資總額占企業全部資產總額的比例;資產負債率為負債總額與資產總額的比率,主要用來衡量保險公司在清算時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程度;最后,流動比率為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率,衡量保險公司的流動資產在某一時點可以變為現金用于償付即將到期債務的能力,表明保險公司每一元錢流動負債有多少流動資產作為支付的保障。另外,作為產出指標的資本利潤率為利潤與實收資本的比率,說明一定時期內利潤總額與全部資本金的關系,表明保險公司擁有的資本金的盈利能力;而營業利潤率則是利潤與保費收入的比率。實證研究
由于數據來源的限制,本文選取我國9家主要保險公司作為決策單元,分析的樣本容量為9,投入產出指標為7,很明顯樣本容量大于指標個數,滿足DEA分析的要求。首先采用DEA對偶模型對保險公司績效進行評價,結果θ列。華泰、太保、天安、大眾、永安的相對績效為1。再利用極效率DEA模型對這五個保險公司進行相對效率評價,結果華泰最優效率,永安緊隨其后,接著是太保、天安和大眾。最終的效率排序結果在最后一列。
從結果可以發現,華泰、太保、天安、大眾、永安相對于人壽、平安、新華、新疆而言,是有效的。其中,人壽、大眾可以看作弱有效,天安、太保則是比較有效,華泰、永安是非常有效,表明它們的投入產出指標值比較平衡。具體分析,華泰、永安在營業利潤率、資產負債率的指標值上較其他保險公司高出許多,反映綜合盈利能力較強。雖然,天安資產負債率是所有保險公司中最高的,但其在營業利潤率方面表現較差,從而導致其在綜合盈利能力方面低于華泰和永安。另外,新疆雖然在營業利潤率方面表現較好,但是其資產負債率卻只有1.064,低于平均水平,從而使其綜合盈利能力下降。在費用率和賠付率方面,華泰、永安及天安、大眾遠遠高于人壽、平安、新華。這也從一個方面反映出它們經營效益的差異。在資金利用率方面,無疑華泰、永安顯得尤為突出。最后,流動比率是人壽最高,達到10.014,說明其流動負債,包括應付手續費、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未交稅金等項目,在所有保險公司中最少。資本利潤率最高是平安、新疆,分別達到0.637和0.538。不過,從本質上而言,雖然資本利潤率可以衡量盈利能力,但是其反映的是創造單位盈利所需資本金數量,即盈利的成本。
相關建議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人壽、太保、平安、新華、天安在營業利潤率方面都較低,一方面與其保費收入投資渠道狹窄有關,另外,也受金融機構分業經營、利率下調等市場化因素影響較大。為此,應當注意增強綜合盈利能力,提高經營績效??梢酝ㄟ^開發新險種和產品,培育新的利潤增長點,裁減冗員并控制人員過快增長,加強理賠工作,以此控制賠款支出。資金運用方面的不足。此外,國家也應采取措施為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例如放寬投資限制、豐富投資品種等。而對于新疆兵團保險公司,雖然其綜合盈利能力表現尚好,但是其流動負債相對其經營規模和收入情況而言,顯得不合理,究其原因在于成本控制較差,資源浪費嚴重。為此,新疆兵團保險公司應當注意提高成本控制能力,在公司內部實施嚴格的預算管理,以此控制費用降低成本。人壽、大眾、新華的資金運用盈利率都比較低,因此,對于這三家公司來說,除了努力拓展保險業務以便擴大投資資金來源的規模外,更重要的還在于對保險投資進行科學管理與高效運作。這包括科學的可行性研究、正確的投資方式、選擇合理的投資結構和有效的執行與控制。對于華泰、永安而言,雖然綜合績效排名最前,但是它們在流動負債方面表現均不理想,而且永安在體現效益的指標賠付率上也存在不足,所以,它們應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對自身經營狀況進一步加以改進,以至發揮最大效益。
參考文獻:
假設有n個決策單元DMUj(j=1,2,Λ,n)的輸入輸出向量分別為
xj=(x1j,x2j,Λ,xmj)T>0
yj=(y1j,y2j,Λ,ymj)T>0
極效率模型是以CCR模型為基礎,利用極效率來甄別有效DMU的效率差異,從而可以給出所有DMU的效率排序。極效率模型如下:
minθsup
s.t.
保險公司經營績效的評價指標分析
指標的選擇必須滿足評價的要求,能客觀反映評價對象的競爭力水平,在技術上盡量避免投入產出指標具有較強的線性關系。從全面性、客觀性、代表性、可得性的原則出發,本文把各個保險公司作為決策單元,選取投入指標為逆費用率、逆賠付率、資金運用率、逆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而產出指標則選取資本利潤率、營業利潤率。其中,費用率為營業費用與保費收人的比率,反映保險公司在一定時期內經營保險業務發生的成本費用;賠付率則是賠款支出與保費收入之間的比率,可以用來衡量保險公司的經營效益;而資金運用率是指保險公司在一定時期內投資總額占企業全部資產總額的比例;資產負債率為負債總額與資產總額的比率,主要用來衡量保險公司在清算時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程度;最后,流動比率為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率,衡量保險公司的流動資產在某一時點可以變為現金用于償付即將到期債務的能力,表明保險公司每一元錢流動負債有多少流動資產作為支付的保障。另外,作為產出指標的資本利潤率為利潤與實收資本的比率,說明一定時期內利潤總額與全部資本金的關系,表明保險公司擁有的資本金的盈利能力;而營業利潤率則是利潤與保費收入的比率。
實證研究
由于數據來源的限制,本文選取我國9家主要保險公司作為決策單元,分析的樣本容量為9,投入產出指標為7,很明顯樣本容量大于指標個數,滿足DEA分析的要求。首先采用DEA對偶模型對保險公司績效進行評價,結果θ列。華泰、太保、天安、大眾、永安的相對績效為1。再利用極效率DEA模型對這五個保險公司進行相對效率評價,結果華泰最優效率,永安緊隨其后,接著是太保、天安和大眾。最終的效率排序結果在最后一列。
從結果可以發現,華泰、太保、天安、大眾、永安相對于人壽、平安、新華、新疆而言,是有效的。其中,人壽、大眾可以看作弱有效,天安、太保則是比較有效,華泰、永安是非常有效,表明它們的投入產出指標值比較平衡。具體分析,華泰、永安在營業利潤率、資產負債率的指標值上較其他保險公司高出許多,反映綜合盈利能力較強。雖然,天安資產負債率是所有保險公司中最高的,但其在營業利潤率方面表現較差,從而導致其在綜合盈利能力方面低于華泰和永安。另外,新疆雖然在營業利潤率方面表現較好,但是其資產負債率卻只有1.064,低于平均水平,從而使其綜合盈利能力下降。在費用率和賠付率方面,華泰、永安及天安、大眾遠遠高于人壽、平安、新華。這也從一個方面反映出它們經營效益的差異。在資金利用率方面,無疑華泰、永安顯得尤為突出。最后,流動比率是人壽最高,達到10.014,說明其流動負債,包括應付手續費、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未交稅金等項目,在所有保險公司中最少。資本利潤率最高是平安、新疆,分別達到0.637和0.538。不過,從本質上而言,雖然資本利潤率可以衡量盈利能力,但是其反映的是創造單位盈利所需資本金數量,即盈利的成本。
大力發展中等職業教育,不僅能夠為我國經濟發展提供大量的熟練技術工人,而且對緩解目前就業壓力、以教育扶貧、對社會進行綜合治理有重大作用。但目前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和畢業生就業困難已經直接影響到中等職業教育的正常發展。
一、中等職業教育發展困難的原因
1.我國中等職業教育發展困難有其深刻的社會經濟原因。就工業化進程而言,我國正處于工業化初、中期階段、企業生產技術設備落后,經濟增長方式沒有完全轉到依靠人力資源素質和科技進步的軌道上來,資本經濟增長的影響往往大于勞動者技能和素質對經濟增長的影響,造成企業注重勞動力價格而忽視勞動力素質,甚至企業在減員增效過程中,為了減少支出,出現減技術工用普通二,減高工資用低工資現象?!跋扰嘤柡缶蜆I”和“持證上崗”喊了多年卻難以真正執行、有其深刻的經濟背景。從經濟結構上來說。我國是典型的先進工業部門與落后的農業部門并存的二元經濟結構,勞動力供給相對于勞動需求具有無限傾向。無限勞動力供給是由于工業部門勞動生產卒遠遠高于農業部門,引起農業剩余勞動力大量轉移的結果。同時,人口過剩,國有企業職工下崗和機構改革,也是形成無限勞動供給的原因。勞動力市場供過于求現象的長期存在使中等職業教育發展面臨苛刻的外部環境。從價值取向上來看,受“學而優則仕”等傳統文化影響,很多家庭往往把讀書當作子女出人頭地的主要途徑,并不是把教育當作一種就業的手段。中等職業教育則是培養有一技或數技之長的技術型勞動者、無法滿足這種讀書出人頭地的心理需求,這就是很多學生即使上不了高中也不愿上職業技術學校的重要原因。就當前社會用工情況而言,部分企業用工片面追求高學歷,使得大學本??粕梢恍┲袑I材芨傻墓ぷ?。這種“高才低就”現象不僅給我國有限的教育資源造成極大浪費,而且對整個勞動力市場造成了負面影響。從投資和收益的角度來分析,個人教育成本分為兩個部分:一是教育費用,二是學生效棄的收入。教育費用又包括兩個部分:一是政府撥出的經費,二是個人負擔的學費。學生估價自己受教育后的收益分為個人未來較高的收入和個人未來較大的職業機動性以及個人未來較大的自我發展空間?,F在中等職業教育發展困難,實際上就是學生花費了較大成本,難以獲得較大收益的原因。
2.不合理的教育體系和教育結構制約了中等職業教育的發展。改革開放以來,雖然我國的教育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從計劃經濟時期沿襲下來的教育結構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轉變。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我國教育資源不足本身并不是主要問題,更重要的問題是教育資源配置不當。在1997年按年齡段(該年齡段一般來說學生已經高中畢業)小學畢業生占28.6%,初中畢業生占51.5%,即80.1%的人沒有受到任何形式的職業培訓就進入了就業崗位。在我國這種重學歷教育輕技能教育的教育結構環境下,一旦整個教育從計劃體制向市場體制轉軌,中等職業教育發展必然處于不利地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理的教育結構應是在普九義務教育基礎上的高等教育注重學術教育,質重于量;職業教育應側重技能教育,使之成為多數人就業的手段。從社會全面發展角度來看,培養人才應注重大部分人力資源素質的提高,而不是僅僅把有限資金完全用來為培養高級學術人才作準備。
3.近年來,在中等教育內部結構不合理的狀況下,盲目放開管理,無限制補充低水準生源,導致中等教育結構不合理現象更為嚴重,造成大量的無效教育,隊而使得職業教育發展更為艱難。市場經濟條件下、中等職業學校招生數量和專業結構應與一定經濟發展水平下的經濟結構尤其是產業結構和技術結構所決定的勞動力資源配置結構相適應,并不是高水平人才資源越多越好。目前“高才低就”現象就是教育資源無效配置的一種表現。一方面我國缺乏熟練的技術工人,企業中經過中等職業技術培訓工人的比例很低;另一方面卻又出現中職生就業普通困難的現象。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中等職業教育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很多受職業教育培訓的人所具備的技能并不是社會經濟發展所需要的技能。教育具有間接性、滯后性和長期性特點,現在的專業、課程設置、招生效量要適應的是三、四年后的市場需求。而很少有學?;蚪逃龣C構對市場需求進行詳細調查、分析和預測。更為嚴重的是,中等職業教育管理各自為政,缺乏一個權威的協調機構,使得各學校之間專業設置交叉重復,招生惡性競爭。特別是近年來,在利益驅動下,各校一窩蜂地開辦經濟類課程、計算機專業等熱門學科,導致低層次人才重復培養,從而制約了中等職業教育的發展。
4.教育質量下滑,招生困難與就業困難互為因果、相互推進,使得中等職業教育雪上加霜。就業困難本身就是社會對目前教育質量的一個總體評價。質量下降的主要原因:其一是職業學校招生因難制約了學生素質,加上對教學缺乏強有力的約束相激勵機制,造成畢業生質量滑坡;其二是大多數學校沒有真正把培養學生技能放在首位,沒有突破普通教育的辦學模式,重理論、輕技能的現象不同程度地存在,致使學生畢業后不能立即適應工作崗位需要;其三是管理體制上各自為政,使得教育質量整體水平難以提高,其四是社會力量辦學缺乏必要的辦學條件和質量約束。
二、中等職業教育走出困境的關鍵在于給自己正確定位。
中等職業教育應以就業為目標,以企業為課堂。以市場作為檢驗質量的唯一標準,根據社會需要組織教學,構建中等職業教育新體系。
1.中等職業教育要成為失業和下崗職工的培訓基地。從經濟角度看,失業會造成資源浪費,帶來經濟上的損失;從社會角度看,失業會影響社會穩定。中等職業教育就是要把制約經濟發展的失業人員轉變為新型的人力資源。解決失業問題不僅僅是從創造就業崗位入手,更重要的是利用現有教育資源,從培養失業者技能入手,實行“開放式就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結構性失業(勞動技能不適應經濟結構特別是產業結構、技術結構的轉換和升級所產生的失業)是不可避免的,這是中等職業教育永久的市場。我們應學習德國的經驗.把失業救濟與轉業、轉崗結合起來,失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否則不能給予失業救濟與補貼。
中等職業教育要面向農村大市場。我國農村現代化的關鍵在于農民素質的提高,把幾億農民培養成懂技術、懂經濟的現代化農民,這是職業技術教育的最大市場。農村教育在大力普及義務教育的同時,應增加職業教育的比重,加強農村職業技術學校的建設。農民上農業學校不舉行入學考試,不受年齡限制,不受時間限制,在市場規律指導下,以培養實際農用技術為主。農業實用技術教育有很大的外在效應。因此,政府應把農科類職業學校當作公益事業來辦。
2.中等職業教育內容要以具體的實際操作技能為主。企業對熟練技術工人的需求是職業教育的生命力所在。德國職業教育采用雙軌制,把理論與實踐、學校與企業聯系起來,其中以企業的操作技術為主。學生在三年的職業技術教育中,以企業學徒身份學習操作技能,在職業學?;蚺嘤栔行囊詫W生身份學習技術理論,一般學生每周四天在企業進行實際技能培養,一天在學校學習理論課。在學徒期間企業發給部分工資。德國經驗對我國目前的中等職業教育有很大借鑒意義。
職業教育應把社會引進課堂。香港職業教育一大特色是請知名的商界人士參與策劃及組織教學工作,課程的設置總是根據實際的需要.沒有固定的模式。學科專業的設置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注重操作技巧,使教育與訓練結合起來,學生一畢業就是熟練的技工或技術員。香港的人才培訓突破了普通教育模式,不圖形式,不囿“文憑”“學歷”,從實際需要出發,講求培訓實效,真正做到學用一致。大陸中等職業教育應學習香港經驗,把社會引進課堂,和市場全面接軌。
三、中等職業教育發展露要良好的社會經濟環境
一、問題的提出
證券商是證券市場構成的主體要素之一,在證券市場中發揮著促進證券流轉的樞紐功能。各國證券法對“證券商”一詞的使用與定義不同。1999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未直接采用證券商這一概念,而規定了證券公司等概念。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我國證券公司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兩類,二者均可從事經紀業務,也就是說,我國的兩類證券公司都可以成為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經紀人。本文暫且將其稱為證券公司經紀人,以區別于其他經紀人。
由于面對紛繁復雜、瞬息萬變的市場行情,廣大投資者很難作出合適的證券投資選擇,且根據我國證券法第103條的規定,一般投資者不得進入證券交易所親自參加交易,加之作為自然人(以傭金為收入來源的一類證券從業人員)和非法人的經濟組織形式存在的證券經紀人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依托于證券公司才能實現其證券經紀的功能,因而,證券公司經紀人便成為證券市場的中堅力量,發揮著重要作用。證券公司經紀人的特點是并不為自己經營證券,而是為了完成委托人(投資者)的最低價購進或以最高價賣出證券的委托,與投資者的關系極為密切。證券經紀人在交易中所處的地位直接關系到投資風險的承擔、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和交易市場秩序的維護等。
二、國外證券公司經紀人的法律地位
證券公司經紀人的法律地位取決于其接受投資者委托進行證券買賣時與投資者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而這種法律關系又取決于各國相關的法律理念和制度。關于證券公司經紀人與投資者的法律關系問題,世界各國規定不一,但大致可因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不同規定而劃分開來。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將證券公司經紀人的法律地位規定為人,大陸法系則將它規定為行紀人或居間人。
(一)英美法系國家或地區證券公司經紀人的法律地位之考察
現代社會,英美文化對各國影響極大,在證券界這種影響更是凸現耀眼,其中尤以美國的證券立法走在世界前列,為各國所效仿。
理論上,英美法認為,經紀人“通常是收取傭金為買方或賣方購買或出賣股票、債券、商品或勞務的人”[1].法律上,《1934年美國證券交易法》第3條第A款第4項把“經紀商”廣泛地定義為“任何他人從事證券交易業務的人,但不包括銀行”。該法注釋中說明,經紀商“純粹是代客買賣,擔任委托客戶之”[2].美國法院將他人買賣了證券,從事了證券業務,收取了傭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補償,代顧客保管了資金或證券等作為判斷經紀商的標準[3].根據英國有關商事法律規定,經紀人是受雇代表他人從事購買或售賣的一種人[4].可見,英美法系國家法律規定,證券公司經紀人的法律地位是人。也就是說,證券公司經紀人在證券交易中是投資人的人,證券買賣業務。那么,英美法系中“”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是什么呢?一般意義上的,是由一人代另一人為法律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歸于被人(本人)[5].概念可分為廣義和狹義。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及人的內涵和外延各不相同。在英美法系國家,法自成一體,其涉及范圍比大陸法系廣泛得多。但英國法中的主要是委托,有關立法、判例和學說很少涉及法定。這是因為英美法中的家庭法律制度及信托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大陸法中法定的職能。在英美法中,有關商事都是委托,而且都是有償的[6].其法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團體成員的內部關系。例如,雇員與雇主的關系是人與被人的關系。第二,企業進行交易時形成所謂“企業交易”。企業本身須對其成員自由交易產生的侵權之債與合同之債負責。于是英美法系國家采用廣義概念,即人不論是以被人名義,還是以人本人名義代被人為法律行為,不論法律行為的效果直接歸屬被人,還是間接歸屬被人,都是。前者就是直接,后者是間接。一位美國法學家曾說:“廣義乃是多種法律制度之綜合,其所以范圍渺無窮盡,自由世界的一切事物無不借此而推進。一個人雇傭他人為自己工作、出售商品、代表自己接受財產的轉讓,與他自己親自進行這些行為具有同樣的效力。眾所周知,假如沒有制度,一切企業都將無法存在?!盵7]為什么英美法系國家或地區的制度是這樣呢?弗里德曼說:“任何聲稱是關系的最終真正及主要主題及目的,都是通過人的行動來構成委托人與外人的直接合同關系。這是的核心?!盵8]普通法強調的核心是委托人與第三人的關系,并為了維護這樣的確定性質而付出了代價,就是委托人與人之間的內部關系受到漠視,未能取得充分發展。故在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采用廣義概念,不僅承認大陸法中的“直接”關系,也承認大陸法中所謂“間接”關系[9],其間接(或隱名)主要指各種行紀關系及商經紀人等在商業活動中與委托人及第三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同時也包括一切非商事性質的不公開人身份的關系[10].理論上,英美法系法建立在等同論的基礎上,即認為人的行為等同于本人的行為。沒有獨立的行紀、居間制度,居間人、行紀人、拍賣人等都處于人的法律地位,具有同樣的權利、義務。經紀人、人、中間人成為同義詞。無怪乎,《牛津英漢百科大辭典》將英文“Agent”譯為人、經紀人、中間人、掮客等,因此,在廣義概念的基礎上,英美法系國家將證券公司經紀人定位于人無可非議,完全符合實務。
(二)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證券公司經紀人法律地位的考察
理論上,大陸法系法建立在區別論的基礎上,嚴格區別委任(委托人與人的合同)與授權(人代表委托人與第三人締約的權利),反映在法律上,德國、日本、我國臺灣地區的僅指人以被人名義為法律行為,法律行為后果直接歸屬被人,系狹義的概念,學說上稱之為直接。我國臺灣學者王澤鑒先生認為,與之應嚴予區別者,系所謂間接。所謂間接,系指以自己之名義,為本人之計算,而為法律行為,其法律效果首先對間接人發生,然后依間接人與本人之間關系,而轉移于本人之制度。由是可知,間接非屬民法上所稱之,只可謂為類似之制度而已。關于間接,民法僅于行紀設有特別規定,于其他情形,則依其內部法律關系處理之[11].“證券經紀商系接受客戶委托,為他人計算買賣有價證券,收取傭金之許可事業”,“證券經紀商向證券交易所申報買賣有價證券,乃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記算之交易”,“此所謂以自己名義為之,系指證券經紀商代客于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從事買賣,均以證券經紀商名義為之,而與該相對人訂立契約即可。叫2可見,這里的證券公司經紀人不是人。在日本證券交易制度中,為了貫徹民法典上的狹義制度,將在證券交易中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委托,以證券公司名義為客戶買賣證券規定為“傭金”,以區別于民事制度中的“一般”[13],并規定傭金適用《日本商法典》關于行紀的規定。我國臺灣地區證券交易法第l5、16條更是明確規定,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或居間者為證券經紀商,很明顯,在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證券公司經紀人的法律地位是行紀人、居間人,而非人,當然,由于英美證券法律制度領導著世界的潮流,大陸法系的國家或地區也不免深受其影響,最明顯的一例是日本證券法律制度規定的“傭金”人,實質是行紀人,卻仍沿用“”人的稱謂。
三、我國證券法規定的證券公司經紀人法律地位的思考
(一)我國證券公司經紀人與投資者法律關系的論證
確定我國證券公司經紀人的法律地位同樣要從它與投資者的法律關系入手。關于證券公司經紀人與投資者的關系,我國理論界說法不一。有觀點認為,經紀商與顧客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委托關系。有觀點認為是證券交易行紀法律關系或證券交易居間法律關系。有觀點則認為是信托關系。還有觀點認為是經紀法律關系。立法上,對二者關系的規定一定程度上存在著矛盾和混淆。首先,證券法第137條在規定證券公司經紀人時,條文本身就存在弊病。該條將證券公司經紀人規定為“客戶買賣證券,從事中介業務”的證券公司。在法律上講,中介的含義并不明確,需要進一步溯源。如前所析,在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與中介基本上是同一概念。在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和中介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其內涵和外延都不同。有人認為中介業務就是接受委托,進行競價,促成成交,通知委托者辦理清算、交割、過戶手續等等[14],這與同為本條規定的業務有何區別呢?如何理解該條中規定的與中介的概念及其關系呢?其次,同為,民法通則與證券法規定有出入。根據證券法第137條的規定,證券公司經紀人的主要業務之一就是客戶買賣證券。我國法律深受大陸法系的影響,民法通則采用狹義的定義,規定“必須是以被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人以自己名義(而不是以被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使其法律效果間接歸于被人,則不得稱為叫[15].也就是說在證券交易中,證券公司經紀人必須以投資者的名義在證交所進行交易,才為。然而,我國證券法第103條的規定,在證券交易過程中,證券公司經紀人執行客戶委托須以自己名義進行。由此,我國證券法上的與民法通則規定的制度不一致。再次,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同實務和合同法規定不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專章規定了行紀和居間制度。這些規定將證券公司經紀人的法律地位界定為行紀人、居間人,與民法通則的有關概念和規定一致,與證券法的有關內容有區別。如,合同法第4l9條規定”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從該法草案的原條文”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證券或者其他商品“的規定來看,其中的”商品“包括證券。在這種情況下,證券公司經紀人是行紀人。上述種種不同規定導致證券公司經紀人在證券交易中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那么,在我國目前的法律環境下,證券公司與投資者的關系應如何定位呢?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主席梁定邦先生說過:”民法的范疇是證券法賴以建立的基礎“,”沒有任何專門的證券法可以孤立存在,所以他們亦要考慮民法及其他關于金融產品的法律的發展叫[16].其言下之意乃在于證券法應建立在民法的范疇之上。我們贊同這一觀點。從法制系統工程來看,性質相同或相近的法律、法規使用的法律概念和詞語及其含義應該保持一致。否則,將使整個法律體系混亂,給執法者和受法者的執法子n受法造成巨大困難。從基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而言,雖然特別法優于基本法,但在法律概念上應保持一致。因此,有必要從幾種相關制度的比較中探討之。
1、委托和行紀的不同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分為法定、指定、委托。委托是基于當事人意思表示而發生權的。委托和行紀在我國古已有之,民法通則中雖只明文規定了委托制度,但實務對行紀是肯定和保護的。合同法用專章,共10條條文規定行紀合同。就我國委托和行紀的有關規定與實務以及國外立法規定來看,二者存在以下區別:第一,身份不同。委托的人無須特殊身份,只要是一般民事主體即可。行紀人是多為具有特定行為能力的經濟組織,一般都具有商號身份,如信托商店、證券公司等。第二,名義不同。民法通則第63條第2款規定,委托的人以被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合同法第414條規定,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第三,行為效果不同。民法通則第63條第2款規定,委托的行為效果直接由被人承擔。合同法第421條規定,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的法律效果直接歸于行紀人,間接歸于委托人。委托人與交易的相對人之間并不存在法律關系,交易中的權利義務均由行紀人和相對人直接承擔,然后再由行紀人轉移給委托人。日本商法典第552條和臺灣民法典第578條也有如此規定。第四,行為的范圍不同。作為一般民事制度,委托的范圍沒有具體的限制,行紀卻無此優遇。行紀人只能從事法律允許從事的業務。合同法第4l4、419條規定行紀人只能“從事貿易活動”、“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等。日本、德國和我國臺灣地區都對行紀的業務范圍有限制。第五,有無償性不同。委托可以無償,也可以有償。合同法第4l4條規定,行紀行為是有償法律行為。
可見,在我國的法律環境下,委托與行紀有明顯的區別。根據我國證券法規定,盡管證券交易的最終結果由投資者承擔,但證券公司經紀人接受投資者委托,以其名義入市交易、清算、交割并直接承擔相應責任,實屬行紀行為,不是委托。合同法第419條的規定正說明了證券公司經紀人是行紀人。區別和行紀的意義在于分清當事人及其責任。在行紀關系下,投資人只能與證券公司經紀人直接發生法律關系,不涉及交易中的對方。集中交易時直接交易雙方是證券公司經紀人。若發生證券交易糾紛,投資者無權直接向對方當事人求償。此種法律關系之弊病在于,如果證券公司經紀人不行使求償權,投資者則會因不是當事人,沒有求償權,導致無法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為避免此弊病,我國臺灣地區進行了特殊規定:“為使交易之效果在涉及民事責任或訴權時歸于真正下單之投資人,證券交易法在l977年修正時,在第20條第4項規定:委托證券商以行紀名義買入或賣出之人,視為前項之取得人或出賣人”[17].就是說,將投資者視為證券交易的直接當事人,有權超越證券商,直接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責任。臺灣地區的這一修正彌補了將證券經紀人與投資者之間的關系處理為行紀關系的不足,值得參考。若將二者的關系確定為委托,那么,一旦出現交易糾紛或事故,權利、義務完全歸于委托人(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經紀人無關,證券公司經紀人對證券市場和交易不負任何責任,投資者的利益必將無法得到及時合法的保護,此與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及實務相謬。我國證券法將二者的關系規定為關系令人費解,似乎采用英美法系之概念,這與民法通則規定的委托不符,與我國合同法相沖突,與我們的法律體系不合。
2、委托與居間的不同
古今中外,居間早已存在。合同法第23章專章共4條規定居間合同。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行為。民法通則雖對居間沒有明文規定,但實務上一直承認居間。從有關立法和實務上看,委托和居間雖都建立在委托和信任的基礎上,但二者區別很大。第一,行為的內容不同。委托人本人與第三人簽定合同,并可決定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合同的內容,其處理的事物一般具有法律意義。而合同法第428條規定,居間人僅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并不直接參與委托人與第三人的關系,其所辦理的事物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第二,行為的名義和目的不同。委托人以被人的名義為某一特定主體服務,對被人負責。而合同法第424、425條規定,居間人則是以自己名義從事媒介行為,對雙方當事人負有誠實居間的義務。第三,有無償性不同。委托可以有償,也可無償。合同法第426、427條規定,居間是有償的,但只能在有居間結果時才能請求報酬。
可見,委托與居間有著本質的不同。證券法律制度允許證券商從事居間業務,就是說,允許證券商接受委托,為他人報告訂約機會,介紹買方和賣方,或為訂約媒介促成其成交。我國證券法對此未有明確規定,而是在第137條規定了“中介”二字?!吨腥A大辭典》將中介解釋為媒介。因此,我們認為,證券法規定的“中介業務”中實際上就有上述的居間業務。交易中證券公司經紀人的居間業務為數不少,理應受法律保護。有觀點認為證券經紀商是居間人的觀點與現代各國證券交易的實際情況不甚相符[18].我們認為在一段時間內,隨著行紀人提供的服務越來越全面,可能會大量出現居間人和行紀人重疊的現象,單純居間業務漸少,似無存在之必要,但長遠看來,隨著交易制度的完善、交易方式的科技化和市場的國際化,證券交易的方式呈多樣化,居間人大有存在之必要。
3、行紀與信托的不同
我國理論界曾經稱行紀為信托,因英美法上另有與行紀涵義完全不同的信托制度,為了區別行紀與信托而繼續稱行紀。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起源于中世紀英國衡平法的用益權制度,其實質是一種轉移與管理財產的制度。信托是指委托人(信托人)將財產權轉移于受托人,受托人則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處分信托財產。在行紀和信托關系中,行紀人和受托人雖都基于信任關系,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利益而管理和處分特定財產,但二者之間存有許多不同。第一,性質不同。合同法第414條明確規定行紀關系是一種合同關系,而信托則是一種財產管理關系,英美法上的信托類似于大陸法中的某些他物權制度。第二,當事人不同。行紀的當事人為委托人手口行紀人,信托的當事人有信托人、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三方。在信托關系中,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與利益相分離,所有權屬受托人,利益屬受益人,且受益人不一定是委托人,通常為第三人。行紀關系的委托財產的所有權和利益均歸于委托人,無分離的可能。第三,行為的內容不同。行紀人主要從事代客買賣等業務,而且必須服從委托人的指示。信托人系“受人之托,代人理財”,其行為范圍大于行紀人所能。第四,成立要件不同。信托須以財產交付給受托人為成立要件,行紀則不以交付財產為成立要件。第五,法律責任不同。違反行紀合同主要承擔違約責任,而在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中則有完全不同于合同責任的信托責任[19].第六,享有介入權不同。合同法第419條規定,在委托人無相反的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對于受托出售或購入的物品,行紀人可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購入或售出。這就是行紀人的介入權。在信托關系中,為防范利益沖突,禁止受托人擁有介入權。
可見,在行紀與信托之間,將證券公司經紀人定位于行紀人較為貼切,與我國證券法的其他有關規定比較吻合。至于信托與委托、居間等的不同,無需贅述。關于證券經紀商與投資者的法律關系為經紀法律關系的觀點,其所謂“經紀是指一方(經紀人)接受他方(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他方利益從事物品的賣出和買入等行為并收取報酬的行為?!盵20]我國臺灣學者陳春山認為,所謂經紀依民法第576條之規定乃是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所謂經紀商,依證券交易法第15、16條之規定,乃是指經營有價證券買賣之經紀或居間之業務者21.對經紀的這種解釋及其引用的有關法律條文規定,實際上都是對行紀的有關規定,甚至條文中采用的字眼就是“行紀”。我們同意這種觀點。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實務及其即將生效的合同法中,并沒有規定經紀法律關系,而是明確規定了行紀法律關系,再無必要規定一個與行紀法律關系基本相同的經紀法律關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混亂和麻煩。
因此,我們認為,在我國法律環境下,我國的民法范疇決定了證券交易中證券公司經紀人與投資人的關系應是行紀或居間法律關系,證券公司經紀人的法律地位應是行紀人或居間人,而不是人。
(二)交易中作為行紀人的證券公司經紀人的權利與義務
I.證券公司經紀人的權利。第一,證券公司經紀人向投資者收取委托買賣保證金或者托買證券的價款或托賣的證券的權利?!蹲C券法》第141條規定“證券公司接受委托賣出證券必須是客戶證券賬戶上實有的證券,不得為客戶融券交易。”、“證券公司接受委托買入證券必須以客戶資金賬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不得為客戶融資交易?!薄渡钲谧C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第43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市場業務規則》第41、42、43條對此進行了規定。這一權利對于保證證券買賣成交后的即時交割,維護證券公司的利益和交易市場的秩序具有重要意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資者在證券公司處開設的資金賬戶或證券專戶中,仍有足夠支付其委托買賣所需的資金和證券,可以不再向證券公司交付資金或證券。第二,收取傭金的權利。證券公司給投資者移交完證券交易的結果后,有權依法定標準向投資者收取傭金。我國上海、深圳交易所的業務規則都規定了繳納傭金的具體標準,并規定證券公司如遇委托人不交納傭金的,有權從其資金專戶或交保的資金中扣除。但受托買賣未成交時不得收取傭金。第三,有權要求投資者及時履行交割證券或交割代價或受領委托買進的證券。如《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市場業務規則》第71、72條的相關規定。第四,解除委托合同,處分委托人所交付的財產的權利。不論在一般的行紀合同中,還是在證券委托買賣合同中,法律都賦予行紀人在委托人不履行合同時的單方解除合同權利。對委托人財物的處分權,實質上是證券公司對投資者交付的資金或證券所享有的質權性質的權利。本權利的適用對象是投資者不按期履行交割義務的違約行為。如《深圳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第45條的規定。第五,證券公司經紀人的留置權。證券公司經紀人在投資者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權對與債務有關的財產予以扣留,經過一定寬限期后,投資者仍不履行債務的,證券公司經紀人有就該項財產折價或賣得價款而優先受償的權利,這就是證券公司經紀人的留置權。該權利針對投資者的各種違約行為而設置,并且只有在給投資者一定的寬限期之后才可完全行使?!逗贤ā返?22條規定了行紀人的留置權,《深圳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第46條規定了證券商的留置權。
2、證券公司經紀人的義務。第一,忠實地履行投資者委托的事項。證券公司經紀人必須根據投資者的要求,為投資者利益考慮,選擇對投資者最有利的條件,及時完成受托各項事項?!蹲C券法》第4條規定“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薄渡虾WC券交易所交易市場業務規則》第60條和《深圳交易所業務規則》第42條也有此類規定。這是從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證券交易市場的秩序出發的。第二,向投資者交付為其賣出證券取得的價款或為其購進的證券的義務。如我國《證券法》第l40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市場業務規則》第71條的規定。第三,向投資者及時報告交易結果的義務。如《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市場業務規則》第69條的規定。第四,對投資者委托的事項保密的義務?!蹲C券法》第38條規定廣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依法為客戶所開立的賬戶保密?!啊渡钲诮灰姿鶚I務規則》第39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市場業務規則》第‘2條也有規定。第五,對委托人交付的資金和證券的保管義務。證券公司經紀人在占有資者進行交易所買入的證券或將要賣出的證券以及相關資金時,負有保管的義務,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深圳交易所業務規則》第44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市場業務規則》第6l條的規定。
(三)交易中作為居間人的證券公司經紀人的權利與義務
1、證券公司經紀人的權利。第一,收取報酬權。該權利是證券公司經紀人的一項主要權利。證券公司經紀人完成居間事務后,有權向委托人或向雙方當事人請求報酬。這是居間的有償性決定的。合同法第424、426條進行了規定。第二,居間費用返還請求權。證券公司經紀人為完成居間事務所支出的費用應該由委托人承擔。通常情況下,證券公司經紀人所收費用包括在報酬內,如果所收報酬不包括此費用,有權請求委托人支付費用。合同法第426、427條予以規定。
2、證券公司經紀人的義務。第一,向委托人忠實而盡力地報告買賣機會或媒介的義務。根據投資者的委托,證券公司經紀人應該將自己掌握的交易市場行情及相關事項如實報告給投資者,以促使雙方成交。合同法第425條規定之。第二,隱名和保密義務。在媒介居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指定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的,證券公司經紀人即負有隱名的義務。在經濟交往中,為了保守交易上的秘密,證券公司經紀人對在居間活動中獲悉的有關委托人的商業秘密以及各種信息、成交機會等負有保密的義務。第三,損害賠償的義務。合同法第425條第2款規定,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證券公司在從事居間活動時,違反自己的義務給投資者造成損害的,應予以賠償。
總之,我們認為,在證券交易中證券公司經紀人的法律地位是行紀人或居間人,其權利義務是行紀人或居間人的權利義務。對我國證券法將其作為人的規定極有必要予以解釋為適用行紀人或居間人的有關規定。只有這樣才能將《民法通則》、《合同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理順,保證法律的統一,發揮證券法對證券市場的規范作用,促進證券市場的良性循環。
注釋:
①吳弘,證券法論[M].北京:世界圖書出版公司,1998.53、54、55。
②潘金生主編,中外證券法規資料匯編[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1993.771。
③張育軍,美國證券立法與管理[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1993.99。
④董安生主編,英國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188。
⑤楊志華,證券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184。
⑥[10]陶希晉、佟柔主編,民法總則[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259、265。
⑦王利明等,民法新論(上)[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l988.415。
⑧何美歡,香港法(上)[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6。
⑨羅伯特·霍恩等,德國私法與商法[M],1982年英文,226。
[11]王澤鑒著。民法實例研習民法總則[M],臺北:三民書局,l996.364。
[12]吳光明著,證券交易法[M].臺北:三民書局,1996.113。
[13]參見JapaneseSecuritiesRegulation,p.138。
[14]李雙元,李曉陽主編,現代證券法律與實務[M].長沙:湖南師范大學出版社,1995.199。
[15]梁慧星,中國民法經濟法諸問題[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87。
[16]梁定邦:證券法的領域(J)。載中國證監會主編。證券立法國際研討會論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1。
[17]余雪明、證券交易法[M].臺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市場發展基金會,199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