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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地址:xx市xx區xx大街x號xx大廈x座 郵編:xxxxxx
法定代表人:xx 職務:主席
復議請求:證監會履行行政職責不當,賠償所購南航權證損失
事實及理由:
1、2007年10月我通過天津渤海證券有限公司新港營業部購買上海證券交易所南方航空公司發行的南航權證(580989)。購買后,發現所購南航權證中絕大多數不是我要購買的南航權證, 而是上海證券交易所伙同數家證券公司采用同一名稱、同一代碼利用網上交易公開創設偽造南方航空公司發行的南航權證(580989)。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第29條規定“已上市交易的權證,合格機構可創設同種權證,具體要求由本所另行規定”?,F在并沒有見到上交所這個另行規定(權證創設規定),上交所在沒有權證創設規定的前提下,開始進行權證的違法創設活動,出臺《關于證券公司創設南航權證有關事項的通知》。同時違反《上海證券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后生效,修改時亦同。權證創設沒有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違反《證券法》,公開偽造有價證券。上海證券交易所伙同數家證券公司違背社會公德和企業道德,為謀取巨額暴利,偷梁換柱,違法偽造南方航空公司發行的南航權證(580989)120億份,在同一市場用同一價錢販賣。侵吞了240億中國老百姓的合法財產。導致眾多受害者負債累累,流離失所。
2、 2008年1月30日原告謝東學等到中國證監會法制辦舉報“上海證券交易所偽造有價證券” 證監會法制辦不接待,轉到證監會辦接待。我們向證監會遞交“上海證券交易所偽造有價證券”舉報信并留下聯系電話,至4月初未見回復。2008年4月7日謝東學掛號郵寄“上海證券交易所偽造南航權證,證監會履行行政職責不當,退賠所購南航權證”行政復議書,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行政復議回復聲稱《上海證券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合法,百般狡辯抵賴,沒有阻止上海證券交易所偽造有價證券行為,沒有履行證券監督管理職責。見附件。
3、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F申請對證監會履行行政職責不當行政復議。并再次控告上海證券交易所違法偽造有價證券。
附件:
1、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申請書;
2、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書;
3、上海證券交易所違法偽造有價證券舉報
(2)復議書中應寫明申請人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日期和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
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應參照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中的分類寫,如拘留決定、查封貨物決定、不頒發衛生許可決定等。
(3)寫明申請復議的目的、要求
即明確提出撤銷或者變更或者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具體行政行為,如:撤銷衛生防疫站×字第×號罰款五千元的處罰決定、變更稅務局×字第×號罰款一萬元的處罰決定。
(一)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釋義】 本條是對行政復議期間和送達的規定。
一、期間(一)期間的概念在行政復議中,行政復議機關、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其他行政復議參加人,參加行政復議的行為都應該在一定的時間期限內完成,這種時間期限即為行政復議期間。在訴訟理論中,將類似的時間期限稱為訴訟期間,而將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和人民法院會合進行訴訟行為的日期和時間稱為期日。與行政訴訟相比,行政復議主要以書面審理為主,很少出現申請人、被申請人、行政復議機關以及其他行政復議參加人會合進行復議活動的情況,因此,在行政復議中,期日與期間的劃分,沒有太大的實質意義。這里只明確一下期間的有關問題。
行政復議法規定合理的行政復議期間的目的,在于保證行政復議主體及時地行使行政復議的權利,履行行政復議的義務,切實維護行政復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在于節省時間和人力,提高行政效率,使復議工作毫不遲延地進行,使當事人之間行政爭議盡快得到解決,以維護行政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在于增強人們的法制觀念,促使行政復議機關依法行政。
(二)期間的種類行政復議期間,可以按不同的標準分為不同的種類。以期間是由法律直接規定,還是由行政復議機關指定為標準,可以將期間分為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
法定期間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期間,是基于某種法定事實的發生而開始。例如,本法第九條規定的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間,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的處理期間,第十九條規定的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間,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給被申請人的期間和被申請人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期間,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對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的處理期間,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期間等。
指定期間是指行政復議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依職權指定進行某項具體行政復議事項的期間。例如,原行政復議條例中規定的申請人遞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復議機關限期予以補正,這個補正期限即為指定期間?,F在的行政復議法已取消了這一對申請人的限制性規定。
以期間能否變動為標準,可將行政復議期間分為不變期間和可變期間。不變期間,意指期間一經確定,非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不得隨意變更。依照法律規定在不變期間內應當進行的復議行為而沒有進行的復議當事人,會失去應有的復議權利,或者承擔其他法律后果。例如,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提起訴訟的期間,如果申請人自接到行政復議機關的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自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將喪失訴權,并將導致強制執行的法律后果。
可變期間是指期間確定以后,由于情況變化,在確定的期間內完成某一項行政復議行為有困難的,行政復議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依法變更原定的期間。例如本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的行政復議的延長期間。
(三)期間的計算鑒于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存在著相互銜接的關系,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方法一般應與訴訟期間的計算方法相一致。因此本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睹袷略V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規定了期間的計算方法,即: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內,而是從開始后的次時、次日起算,即從下一小時和第二日的零點開始起算。例如,行政相對人在1999年10月10日知道行政機關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他可以在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則從10月11日到12月9日為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間。
期間屆滿之日逢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例如,某一申請人在2000年9月16日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他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十五日屆滿之日正好是10月1日國慶節,按通常情況國慶節放假兩天,除去10月1日和2日,10月3日才為期間的屆滿日期。由于期間進行的不間斷性,所以節假日在期間中間的并不扣除。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行政復議決定送達的途中時間應當扣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行政復議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在訴訟期間屆滿之日交郵訴訟文書的,也不算過期。確定期滿前是否交郵,應以郵局的郵戳為準。
(四)期間的耽誤期間耽誤,是指行政復議機關、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其他行政復議參加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應為的行政復議行為。由于行為人主觀上的原因,無正當理由導致期間耽誤的,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權利人有關權利的喪失,義務人應承擔違反期間規定所帶來的法律責任。
行政復議機關的期間耽誤主要有:應當自接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必要處理而沒有作出任何處理的;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而沒有發送;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而沒有作出的等。凡是因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的失職而造成的行政復議機關的期間耽誤,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承擔法律后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九條的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申請人的期間耽誤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是未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期間耽誤的后果是造成了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權利和訴權的喪失,是為了解決權利行使的不穩定狀態的問題和保證行政管理的效率性所必要的。另一種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所謂不可抗力,是指申請人難以預料或者無力克服的事由。如在行政復議期間開始后,突然發生地震、重大水火災或者戰爭,使交通中斷,申請人無法在行政復議期間內申請復議。所謂其他正當理由,是指除因不可抗力外,障礙事由的發生,不應歸責于申請人的,如行政復議期間開始后,申請人突然患重病住院或者因交通事故身受重傷,無法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針對這種情況,本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事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本法切實立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維護和保障的精神,是便民原則的具體化。
被申請人的期間耽誤主要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被申請人逾期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二、送達(一)送達的概念送達是行政復議機關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將依法制作的行政復議文書送交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被申請人和其他行政復議參加人的一種行政復議行為。行政復議中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與訴訟中訴訟文書的送達存在許多相通之處,按照本條的規定,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四條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行政復議中的送達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送達的主體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向行政復議機關遞交行政復議文書或者其他文書的行為都不是送達。
第二,送達的內容是行政復議的文書,如不予受理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通知書等。
第三,送達的對象是行政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四,送達必須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否則便不具有法律效力,達不到預期的法律效果。
行政復議中的送達和訴訟中的送達一樣,也是一項嚴肅的法律行為。它不僅是把行政復議文書送交給受送達人,使其明白文書的內容,以利于其參加行政復議和行政復議的順利進行,更重要的是,送達本身包含了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果行政復議文書正式送達受送達人,該受送達人應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例如,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依法送達被申請人后,被申請人應當在十日內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行政復議決定書依法送達申請人后,申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送達通知書后一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沒有異議的,即應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既沒有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被申請人便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自己依法強制執行。
(二)送達的方式從行政復議的實踐來看,行政復議中的送達方式與訴訟中的送達方式基本相同,一般有六種方式。
一是直接送達。即行政復議機關將行政復議文書直接送交給行政復議參加人本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屬(行政復議參加人本人不在時)、其訴訟人或者指定代收人。行政復議文書一般應采用直接送達的方式送交行政復議參加人。只有在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才可以考慮采用下面其他的送達方式。
二是留置送達。即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行政復議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三是委托送達。即行政復議機關委托受送達人所在地的行政機關代為送達。
四是郵寄送達。即行政復議機關通過郵局,把行政復議文書用掛號信函寄送給受送達人。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日期:2012-12-03
執行日期:2012-12-0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局機關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規范我局行政復議案件審查辦理程序,提高辦案質量,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暫行辦法》(局令第34號),現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案件審查辦理辦法》(國食藥監法〔2006〕15號)修訂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案件審查辦理程序規定》,請遵照執行。國食藥監法〔2006〕15號文件予以廢止。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3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案件審查辦理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案件審查辦理程序,提高辦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暫行辦法》,結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辦公室(以下簡稱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具體事項的辦理。
第三條 行政復議辦公室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等材料后,辦案人員應當進行登記,并依法對該行政復議申請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初步審查。
第四條 對《行政復議申請書》,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審查是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審查申請人是否提供了相關證明材料:
(一)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二)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人參加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審查申請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妒跈辔袝窇斴d明委托事項、權限、期限、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第七條 行政復議辦公室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初步審查結果,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辦案人員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案件立案審查表》,擬定《補正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報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批準。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
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辦案人員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案件結案審批表》,報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批準。
(二)行政復議申請依法應當受理的,辦案人員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案件立案審查表》,擬定《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報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批準。
(三)行政復議申請依法不予受理的,辦案人員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案件立案審查表》,擬定《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經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后,報分管局長批準。
(四)行政復議申請符合規定,但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辦案人員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案件立案審查表》,擬定《行政復議告知書》,報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批準。
第八條 辦案人員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等材料發送被申請人。
第九條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和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以及其他有關材料?!缎姓妥h答復書》應當包括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經過和法律依據,并應當針對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逐項提出意見。
被申請人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由有關司局或者機構依前款規定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和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條 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負舉證責任,負責證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第十一條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同意,辦案人員可以向有關組織、個人調查取證,或者委托相關部門調查取證:
(一)申請人對案件主要事實有異議的;
(二)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的;
(三)申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證據,可能否定被申請人認定的案件主要事實的;
(四)其他需要調查取證的。
第十二條 查明事實過程中,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問題,行政復議辦公室可以組織當事人溝通解釋,促進爭議及時化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當面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第三人的意見:
(一)當事人要求當面聽取意見的;
(二)案情復雜,需要當事人當面說明情況的;
(三)涉及行政賠償的;
(四)其他需要當面聽取意見的。
辦案人員當面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第三人意見的,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查筆錄》,并由參加調查人員核實后簽名。
第十三條 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辦公室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組織聽證。
第十四條 行政復議期間,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需要停止執行的,辦案人員應當擬定《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經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后,報行政復議委員會審議批準。
第十五條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可以撤回。
第十六條 行政復議案件依法需要中止審理的,辦案人員應當擬定《中止行政復議通知書》,報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后,中止審理。
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辦案人員應當擬定《恢復行政復議通知書》,報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后,恢復審理。
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案件依法需要終止審理的,辦案人員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案件結案審批表》,報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后,終止審理。
第十八條 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等,需要提交行政復議委員會集體討論的,經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后,提請行政復議委員會研究決定。
行政復議委員會應當依法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對是否維持、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等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對情況復雜、需要延長行政復議期限的案件,辦案人員應當擬定《延期審理通知書》,經分管局長批準后,可以延長30日。
第二十條 經行政復議委員會決定的行政復議案件,辦案人員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案件結案審批表》,根據行政復議委員會的意見擬定《行政復議決定書》,經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后,報分管局長和局長批準。
不需要經行政復議委員會決定的行政復議案件,辦案人員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案件結案審批表》,擬定《行政復議決定書》,經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后,報分管局長批準。
第二十一條 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辦公室發現被申請人的相關行政行為存在問題的,應當制作《行政復議建議書》,向被申請人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行政執法的建議。被申請人應當按照《行政復議建議書》的要求,將改進工作的情況通報行政復議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 行政復議文書作出后,辦案人員應當填寫《送達回執》,按規定時限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三條 行政復議案件結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案卷進行整理,按規定歸檔。
案卷歸檔材料應當包括:
(一)正卷部分
1.卷內目錄;
2.行政復議決定書;
3.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
1、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審查
《若干解釋》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在30日內由行政審判庭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就是否準予強制執行作出裁定。對該條如何理解認識不一。特別是準予強制執行裁定書與執行通知書哪個先下發,更是模糊不清。一種觀點認為,合議庭對行政機關申請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進行審查,對符合合法性要求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準予強制執行裁定,下發給行政機關和被執行人后,再轉入執行程序,向被執行人下發執行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準予強制執行裁定,不再予以執行。另一種觀點認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的執行申請后,有30日的審查期限,可以先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對具體行政行為無異議,自覺履行,則不需作出強制執行的裁定,反之,接到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后,仍不履行的或提出異議的,合議庭再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執行條件的,作出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對于具體行政行為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及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則裁定不準予執行。筆者認為后一種觀點較為可行。因為行政庭受理行政機關的申請后,應在30日內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既要審查,就須通知執行的雙方了解情況,單純看行政機關的卷宗是審不清的,也容易作出錯誤裁定。執行與審查不能截然分開。對準予強制執行裁定的下發一定要慎之又慎。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含非訴行政執行)后,應當在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而《若干解釋》規定是否準予強制執行裁定應在案件受理后的30日內作出,由于行政訴訟法及《若干解釋》不完善,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這也可以從側面說明,執行通知應在裁定之前發生,若被執行人提出異議,也可以為案件的審查提供,避免作出錯誤裁定。
2、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時間把握問題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贝送猓姓妥h法、行政訴訟法也規定了在復議和訴訟期間,除幾種特殊情況外,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據此,一些行政機關認為,只要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并送達后,即使申請復議和起訴期限未滿,也可以立即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因為即使相對人復議或起訴了,也不停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還有一些行政機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并送達后,超過15日當事人未起訴即可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因為《若干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而法定起訴期限一般是15日,故15日過后當事人未起訴的即可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筆者認為,這兩種理解都存在片面性。行政復議法實施后,行政相對人申請復議的期限一般為60日,因而造成了復議與起訴期限的不同步,也造成了對法定起訴期限的兩種理解,一種觀點認為只有15日,當事人超過15日未起訴即喪失訴權,此時法定起訴期限已屆滿,行政機關即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另一種觀點認為,由于復議期限一般是60日,即使當事人在15日內未起訴暫時喪失了訴權,但仍有復議權,當事人可以通過復議后又重新取得了訴權,法定起訴期限仍未超過。故法定起訴期限的屆滿應隨著申請復議期限的屆滿而屆滿,甚至比復議期限更長,而不應片面理解為15日或60日。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在法定的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期限內,當事人依法行使了申請復議權和訴權。那么,不僅要等法定起訴期限屆滿,還要等最終的法律文書生效后,行政機關才能在180日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據此,筆者建議,將《若干解釋》第八十八條中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修改為“法定申請復議、起訴期限屆滿且具體行政行為生效之日”,便于更好地理解與執行。
3、關于非訴行政行為的先予執行問題
隨著行政復議法的實施,幾年來,行政機關已逐漸接受了較長的60日的申請復議期限,待復議期滿后當事人既未復議、起訴又不履行的,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也有一些行政機關由于管理對象的特殊性,總感到兩個月的申請復議期限過長,且復議后當事人還可以起訴、上訴,一整套程序下來,等個體行政行為生效已一年有余。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早已人去屋空,有時甚至兩個月的申請復議期限未滿就出現此類情況。而實踐中也確有一些短期的被管理對象鉆法律空子,與行政機關玩時間上的游戲,弄得行政機關無計可施。因此,一些行政機關在申請復議期限未滿的情況下,參照《若干解釋》第九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有的法院也據此予以受理并裁定予以執行。筆者認為,這種做法是錯誤的。首先,非訴行政行為申請法院先予執行沒有法律依據。《若干解釋》第九十四條明確了先予執行的前提是在訴訟過程中,行政訴訟的提起是先予執行的前提,但也不必然產生先予執行的法律后果,而非訴行政行為不適用此條解釋,因為行政訴訟的提起完全取決于行政相對人。參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解釋,也找不到非訴行政行為可以先予執行的法律依據。這就是說,非訴行政行為的先予執行無法可依。其次,《若干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即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并具有可執行。何為生效,即具體行政行為已處于一種穩定的不可更改狀態,當事人除履行外別無選擇。如果起訴或申請復議期限未滿,此時的具體行政行為尚不穩定,還可能隨著當事人申請復議或起訴而被撤銷、變更,如果此時人民法院依據行政機關的申請先予執行,采取了強制執行措施,從程序上剝奪了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復議、起訴的權利,從實體上侵犯了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另外,人民法院的提前介入,容易造成當事人對復議、起訴失去信心,不利于充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先予執行,萬一執行錯誤,還要承擔國家賠償的法律后果。對于非訴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有充分理由認為被執行人可能逃避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經審理符合《若干解釋》第九十二條規定情況的,可以告知行政機關申請財產保全措施,若行政機關堅持先予執行,依據《若干解釋》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二、完善非訴執行案件程序的必要性
1、行政非訴執行案件不同于申請執行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文書的案件。申請執行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因為經過較為嚴謹的庭審程序,裁決的準確性、穩定性相對較高,生效的裁決具有確定的執行力,因此申請執行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文書的案件可直接進入強制執行階段,不需再做審查。而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尚需確認其效力,有待法院的進一步審查。行政非訴執行案件,類似啟動了一次訴訟程序,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僅僅是執行標的,法院執行的依據是作出的強制執行裁定。這一過程中,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接受與行政訴訟基本相同的合法性審查,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實際上相當于確認行政行為合法的裁判,然后才是實際強制執行階段。現行立、審、執分離的審理模式適用于非訴執行案件,也說明了這類案件不同于執行生效裁決文書的案件,更具有完整訴訟程序的特點。
2、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特殊之處決定了執行程序應當有別于申請執行生效民事或行政裁決的案件。既然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具有完整的訴訟程序的特點,就應當吸收訴訟機理,有一個類似民事、行政訴訟審理案件的程序。具體而言,申請人提出的執行申請副本應當及時送達被申請執行人,告知其享有提出回避、提出異議的權利,并將需要審查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事項向被申請人作出說明;對個別爭議較大的申請行政非訴執行的案件,可以通過舉行聽證的形式,運用證據規則,查明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強制執行的法定條件;在文書送達等事項的分工上與現在訴訟案件沒有差別??紤]到非訴執行案件主要針對行政行為的執行,畢竟具有“非訴”性質,程序設計上不宜照搬訴訟程序,在有利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當簡則簡。
3、通過完善準予強制裁定作出前的程序,有利于提高準予強制執行裁定的準確性、穩定性,不僅便于查明被申請人是否有復議或起訴的情形,而且有利于明確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被申請人是否為行政行為的義務人等須審查的內容。經過裁定之前的程序,增大了案件裁定的透明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作出的裁定使被申請人心理上的抵觸情緒得以緩解,甚至在裁定前自動履行,達到及時、準確執結的效果。
4、的行政非訴執行案件,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主要是在通過書面方式審查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后作出的,而且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往往僅憑申請人一家之言即下裁定,這樣做是沒有認識到行政非訴案件的特殊性,降低了裁定的穩定性。加強準予強制執行裁定人作出前的程序措施,使作出的裁定具有生效裁定的應有意義,而不是只作為辦理非訴執行案件一個手續,對于規范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和提高準予強制執行裁定的穩定性、權威性都是必要的。
三、完善非訴執行案件程序
1、確立非訴執行案件申請原則,嚴格把關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其他方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執法組織和依法取得行政執法權的執法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行使與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委托的執法組織和依法取得行政執法權的執法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為賠償義務機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與其共同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第七條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第八條賠償義務機關對符合賠償規定的情形之一,應當進行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第九條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第十條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第十一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制度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二條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十四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以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計算標準和方式按《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是指經辦機構在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經辦社會保險事務過程中,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爭議。
本辦法所稱的經辦機構,是指法律、法規授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專門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事務的工作機構。
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經辦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經辦機構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經辦機構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經辦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為本單位的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簡稱保險爭議處理機構),具體負責社會保險行政爭議的處理工作。
第五條、經辦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采用復查和行政復議的方式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一)認為經辦機構未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的;
(二)認為經辦機構未按規定審核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
(三)認為經辦機構未按規定記錄社會保險費繳費情況或者拒絕其查詢繳費記錄的;
(四)認為經辦機構違法收取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五)對經辦機構核定其社會保險待遇標準有異議的;
(六)認為經辦機構不依法支付其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對經辦機構停止其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七)認為經辦機構未依法為其調整社會保險待遇的;
(八)認為經辦機構未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或者接續手續的;
(九)認為經辦機構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屬于前款第(二)、(五)、(六)、(七)項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先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辦機構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不服,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經辦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一并提出對該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經辦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九條、申請人認為經辦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經辦機構申請復查或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與經辦機構之間發生的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申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條、經辦機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申請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從申請人知道行政復議權或者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一條、申請人向經辦機構申請復查或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頭提出??陬^提出的,接到申請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請求事項、主要事實和理由、申請時間等事項,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其他工作機構接到以書面形式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立即轉送本部門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
第十二條、申請人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辦機構申請復查的,該經辦機構應指定其內部專門機構負責處理,并應當自接到復查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維持或者改變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復查決定。決定改變的,應當重新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
經辦機構作出的復查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三條、申請人對經辦機構的復查決定不服,或者經辦機構逾期未作出復查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向直接管理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在經辦機構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期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的,經辦機構的復查程序終止。
第十四條、經辦機構復查期間,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中止,復查期限不計入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接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一)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但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受理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提出;
(二)對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制作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送達申請人。該決定書中應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并制作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該通知中應當告知受理日期。
本條規定的期限,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計算;因行政復議申請書的主要內容欠缺致使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難以作出決定而要求申請人補正有關材料的,從保險爭議處理機構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經辦機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制作或者沒有送達行政文書,申請人不服提起行政復議的,只要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受理。
第十七條、申請人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其行政復議申請的,可以向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訴,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審查后,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責令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受理;其中申請人不服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依據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本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或者本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行為確屬有正當理由,應當將審查結論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對已受理的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案件,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和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
第十九條、被申請人應當自接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書,并提交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所依據的法律規范及其他有關材料。
被申請人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第二十條、申請人可以依法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案件,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方式。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有關人員的意見,并制作筆錄。
第二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案件,以法律、法規、規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為依據。
第二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依法向有關部門請示行政復議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應當如何處理期間,行政復議中止。
第二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審查申請人一并提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的合法性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版權所有
(一)該規定是由本行政機關制定的,應當在30日內對該規定依法作出處理結論;
(二)該規定是由本行政機關以外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直接移送制定該規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請其在60日內依法作出處理結論,并將處理結論告知移送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三)該規定是由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門制定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審查該規定期間,行政復議中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有關中止情況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行政復議中止的情形結束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繼續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將恢復行政復議審查的時間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后,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之前,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終止審理,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二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變更或者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應當書面告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申請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終止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變更或者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二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應當對其組織審理的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案件提出處理建議,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查同意或者重大案件經本行政機關集體討論決定后,由本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三)申請人的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被申請人的答辯意見;
(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六)復議結論;版權所有
(七)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八)作出復議決定的年、月、日。
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加蓋本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三十條、經辦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將復查決定和行政復議文書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申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經辦機構必須執行生效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拒不執行或者故意拖延不執行的,由直接主管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履行,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建議經辦機構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深入貫徹落實中央《決定》、省上《若干意見》和市委《實施意見》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積極探索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人口計生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機制,切實解決影響人口計生工作的突出矛盾和問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進依法管理,文明執法,切實保障廣大群眾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營造有利于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圍。
二、主要任務
按照建設法治政府和部門工作法制化的要求,嚴格依法辦事,按程序辦事。全面推行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執法責任制和過錯追究制,建立健全主體合法權、權責明確、程序嚴密、行為規范、制度健全、監督有效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執法體制,開展“陽光計生”、群眾評議和“下評上”活動。通過試點,使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得到全面落實,生育指標審批、社會撫養費征收、獎勵優惠政策落實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得到切實解決,基層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管理和優質服務的意識和能力顯著增強,廣大育齡群眾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因計劃生育引發的案件大幅度下降,杜絕惡性事件的發生。
三、工作要求
1、切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為了保證依法行政試點工作扎實有序推進,縣上成立了由縣政府副縣長路晨霞任組長,縣人口委主任蘇繼成、縣法制局副局長馬建民,縣法院副院長羅明春、縣司法局副局長劉鴻為副組長,縣人口委副主任王永輝、縣人口委執法監察室主任賀金林、副主任張克智為成員的宕昌縣計劃生育“依法行政”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全縣“依法行政”試點工作。各鄉鎮也要相應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鄉鎮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領導、司法所長、計生辦主任擔任,并抽調業務骨干具體負責。要結合本鄉鎮的工作實際,制定切實有效、操作性強的具體實施方案,逐項抓好落實,特別要抓好社會撫養費非訴強制執行工作中的法律文書、執法程序等關鍵性業務工作。各鄉鎮對此項工作務必要高度重視,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負總責,分管領導要全力以赴,抓緊抓實,抓出成效。
2、深入開展宣傳教育工作。縣人口委和各鄉鎮要加大對計劃生育政策法規和計劃生育“依法行政”試點工作的宣傳教育工作力度,把《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婚姻法》、《繼承法》、《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流動人口管理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作為宣傳的主要內容,利用一切宣傳條件和措施進行宣傳,提高廣大群眾對各項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知曉率。同時,要加強對鄉鎮執法人員和村組干部的執法培訓工作??h法制局對計劃生育執法人員一年至少培訓一次,縣人口委對鄉鎮計劃生育執法人員一年至少培訓兩次,各鄉鎮對計生專干和村組干部的執法培訓要達到一年四次。通過強化培訓,切實提高他們依法行政的執法水平。
3、規范各類計劃生育執法程序,嚴把政策界限,防止違反程序的現象發生。
(1)規范政策內生育程序。嚴格按照審批程序對農村和城市居民符合生育條件的生育對象進行審批。一要嚴把一胎生育的結婚年齡關(男22周歲、女20周歲);二要嚴把再生育條件的審查關;三要嚴把上報審批的時間關(一胎生育指標應當按照當月上報的月報告單初婚對象名單當月在縣人口委規統股領取《生育保健服務證》,由鄉鎮計生辦或社區計生辦直接發放到育齡夫婦手中;再生育指標鄉鎮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上報,縣人口委在自收到鄉鎮或社區計生辦上報材料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按“一人一案”的要求,派專人進行調查復核,復核結束后,召開委務會議審核,申報對象是副科級以上干部的,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凡符合再生育指標的對象,自會議通過之日起,由縣人口委在縣電視臺公示7天,公示結束無異議后,縣人口委以正式文件連同證明材料一起上報市人口委審批。市人口委審批后,由縣人口委再次在縣電視臺公示7天,接受群眾監督,無異議后,發給《生育保健服務證》。
(2)嚴格把握政策外懷孕補救措施落實程序。防止計劃外生育和大月份引產現象的發生。凡政策外懷孕的對象,一經發現,鄉鎮計生服務所要準確掌握懷孕月份,報告鄉鎮或社區計生辦,提出終止妊娠的方案,提交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決策,及時拿出處理意見,對能采取終止妊娠的對象,要及早動員其落實補救措施。對于暫不能落實補救措施的,應向其收繳一定數額的押金,待其落實補救措施后退還本人。對于懷孕7個月以上的,可不再督促其落實補救措施,但要密切掌握其生育情況,待其生育后及時落實節育措施,并征收社會撫養費。
(3)嚴格把握政策外生育社會撫養費征收程序。對政策外生育的對象,在征收社會撫養費時,要嚴格按照“立案—調查取證—作出決定—送達執行—結案”的程序進行征收,防止簡化程序。對于拒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生育對象,要嚴格按照省高院和省人口委聯合下發的《關于辦理非訴社會撫養費行政征收強制執行案件的通知》要求,依法向縣人民法院提交《社會撫養費非訴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書一式兩份,送交人民法院一份,鄉鎮或社區計生辦存留一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交申請書時,應將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卷宗材料復印件(經過復議的,連同復議決定書的副本)送交人民法院。
(4)嚴格做到持證執法、文明執法、掛牌上崗??h人口委和鄉鎮計劃生育執法人員在取得《執法證》后,方可從事計劃生育執法工作,并在執法許可范圍內開展執法工作,做到亮證執法。單位要對計劃生育執法人員進行掛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海事訴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本法。本法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本法對涉外海事訴訟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條海事法院受理當事人因海事侵權糾紛、海商合同糾紛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海事糾紛提起的訴訟。
第五條海事法院及其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海事案件的,適用本法。
第二章管轄
第六條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下列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依照以下規定:
(一)因海事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二)因海上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由轉運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交船港、還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四)因海上保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保賠標的物所在地、事故發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五)因海船的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船員登船港或者離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六)因海事擔保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擔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因船舶抵押糾紛提起的訴訟,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優先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第七條下列海事訴訟,由本條規定的海事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沿海港口作業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海上生產、作業或者拆船、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
(三)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有管轄權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開發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轄。
第八條海事糾紛的當事人都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當事人書面協議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法院管轄的,即使與糾紛有實際聯系的地點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法院對該糾紛也具有管轄權。
第九條當事人申請認定海上財產無主的,向財產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請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的,向處理海事事故主管機關所在地或者受理相關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第十條海事法院與地方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他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十一條當事人申請執行海事仲裁裁決,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海事仲裁裁決的,向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沒有海事法院的,向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章海事請求保全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二條海事請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據海事請求人的申請,為保障其海事請求的實現,對被請求人的財產所采取的強制措施。
第十三條當事人在前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應當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十四條海事請求保全不受當事人之間關于該海事請求的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約束。
第十五條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應當向海事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海事請求事項、申請理由、保全的標的物以及要求提供擔保的數額,并附有關證據。
第十六條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請求保全申請,可以責令海事請求人提供擔保。海事請求人不提供的,駁回其申請。
第十七條海事法院接受申請后,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請求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對不符合海事請求保全條件的,裁定駁回其申請。
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申請復議一次。海事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利害關系人對海事請求保全提出異議,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解除對其財產的保全。
第十八條被請求人提供擔保,或者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申請解除海事請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應當及時解除保全。
海事請求人在本法規定的期間內,未提訟或者未按照仲裁協議申請仲裁的,海事法院應當及時解除保全或者返還擔保。
第十九條海事請求保全執行后,有關海事糾紛未進入訴訟或者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就該海事請求,可以向采取海事請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提訟,但當事人之間訂有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除外。
第二十條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請求保全錯誤的,應當賠償被請求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第二節船舶的扣押與拍賣
第二十一條下列海事請求,可以申請扣押船舶:
(一)船舶營運造成的財產滅失或者損壞;
(二)與船舶營運直接有關的人身傷亡;
(三)海難救助;
(四)船舶對環境、海岸或者有關利益方造成的損害或者損害威脅;為預防、減少或者消除此種損害而采取的措施;為此種損害而支付的賠償;為恢復環境而實際采取或者準備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費用;第三方因此種損害而蒙受或者可能蒙受的損失;以及與本項所指的性質類似的損害、費用或者損失;
(五)與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毀沉船、殘骸、擱淺船、被棄船或者使其無害有關的費用,包括與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毀仍在或者曾在該船上的物件或者使其無害的費用,以及與維護放棄的船舶和維持其船員有關的費用;
(六)船舶的使用或者租用的協議;
(七)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的協議;
(八)船載貨物(包括行李)或者與其有關的滅失或者損壞;
(九)共同海損;
(十)拖航;
(十一)引航;
(十二)為船舶營運、管理、維護、維修提供物資或者服務;
(十三)船舶的建造、改建、修理、改裝或者裝備;
(十四)港口、運河、碼頭、港灣以及其他水道規費和費用;
(十五)船員的工資和其他款項,包括應當為船員支付的遣返費和社會保險費;
(十六)為船舶或者船舶所有人支付的費用;
(十七)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應當支付或者他人為其支付的船舶保險費(包括互保會費);
(十八)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應當支付的或者他人為其支付的與船舶有關的傭金、經紀費或者費;
(十九)有關船舶所有權或者占有的糾紛;
(二十)船舶共有人之間有關船舶的使用或者收益的糾紛;
(二十一)船舶抵押權或者同樣性質的權利;
(二十二)因船舶買賣合同產生的糾紛。
第二十二條非因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海事請求不得申請扣押船舶,但為執行判決、仲裁裁決以及其他法律文書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法院可以扣押當事船舶:
(一)船舶所有人對海事請求負有責任,并且在實施扣押時是該船的所有人;
(二)船舶的光船承租人對海事請求負有責任,并且在實施扣押時是該船的光船承租人或者所有人;
(三)具有船舶抵押權或者同樣性質的權利的海事請求;
(四)有關船舶所有權或者占有的海事請求;
(五)具有船舶優先權的海事請求。
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對海事請求負有責任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或者航次租船人在實施扣押時所有的其他船舶,但與船舶所有權或者占有有關的請求除外。
從事軍事、政府公務的船舶不得被扣押。
第二十四條海事請求人不得因同一海事請求申請扣押已被扣押過的船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請求人未提供充分的擔保;
(二)擔保人有可能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擔保義務;
(三)海事請求人因合理的原因同意釋放被扣押的船舶或者返還已提供的擔保;或者不能通過合理措施阻止釋放被扣押的船舶或者返還已提供的擔保。
第二十五條海事請求人申請扣押當事船舶,不能立即查明被請求人名稱的,不影響申請的提出。
第二十六條海事法院在或者解除扣押船舶命令的同時,可以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通知書應當載明協助執行的范圍和內容,有關部門有義務協助執行。海事法院認為必要,可以直接派員登輪監護。
第二十七條海事法院裁定對船舶實施保全后,經海事請求人同意,可以采取限制船舶處分或者抵押等方式允許該船舶繼續營運。
第二十八條海事請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為三十日。
海事請求人在三十日內提訟或者申請仲裁以及在訴訟或者仲裁過程中申請扣押船舶的,扣押船舶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九條船舶扣押期間屆滿,被請求人不提供擔保,而且船舶不宜繼續扣押的,海事請求人可以在提訟或者申請仲裁后,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請拍賣船舶。
第三十條海事法院收到拍賣船舶的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拍賣船舶的裁定。
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申請復議一次。海事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期間停止裁定的執行。
第三十一條海事請求人提交拍賣船舶申請后,又申請終止拍賣的,是否準許由海事法院裁定。海事法院裁定終止拍賣船舶的,為準備拍賣船舶所發生的費用由海事請求人承擔。
第三十二條海事法院裁定拍賣船舶,應當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公告。拍賣外籍船舶的,應當通過對外發行的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公告。
公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拍賣船舶的名稱和國籍;
(二)拍賣船舶的理由和依據;
(三)拍賣船舶委員會的組成;
(四)拍賣船舶的時間和地點;
(五)被拍賣船舶的展示時間和地點;
(六)參加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
(七)辦理債權登記事項;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拍賣船舶的公告期間不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三條海事法院應當在拍賣船舶三十日前,向被拍賣船舶登記國的登記機關和已知的船舶優先權人、抵押權人和船舶所有人發出通知。
通知內容包括被拍賣船舶的名稱、拍賣船舶的時間和地點、拍賣船舶的理由和依據以及債權登記等。
通知方式包括書面方式和能夠確認收悉的其他適當方式。
第三十四條拍賣船舶由拍賣船舶委員會實施。拍賣船舶委員會由海事法院指定的本院執行人員和聘請的拍賣師、驗船師三人或者五人組成。
拍賣船舶委員會組織對船舶鑒定、估價;組織和主持拍賣;與競買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辦理船舶移交手續。
拍賣船舶委員會對海事法院負責,受海事法院監督。
第三十五條競買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拍賣船舶委員會登記。登記時應當交驗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身份證明和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并交納一定數額的買船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拍賣船舶委員會應當在拍賣船舶前,展示被拍賣船舶,并提供察看被拍賣船舶的條件和有關資料。
第三十七條買受人在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后,應當立即交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船舶價款,其余價款在成交之日起七日內付清,但拍賣船舶委員會與買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后,原船舶所有人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于船舶停泊地以船舶現狀向買受人移交船舶。拍賣船舶委員會組織和監督船舶的移交,并在船舶移交后與買受人簽署船舶移交完畢確認書。
移交船舶完畢,海事法院解除扣押船舶命令。
第三十九條船舶移交后,海事法院應當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公告,公布船舶已經公開拍賣并移交給買受人。
第四十條買受人接收船舶后,應當持拍賣成交確認書和有關材料,向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手續。原船舶所有人應當向原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船舶所有權注銷登記。原船舶所有人不辦理船舶所有權注銷登記的,不影響船舶所有權的轉讓。
第四十一條競買人之間惡意串通的,拍賣無效。參與惡意串通的競買人應當承擔拍賣船舶費用并賠償有關損失。海事法院可以對參與惡意串通的競買人處最高應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除本節規定的以外,拍賣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執行程序中拍賣被扣押船舶清償債務的,可以參照本節有關規定。
第三節船載貨物的扣押與拍賣
第四十四條海事請求人為保障其海事請求的實現,可以申請扣押船載貨物。
申請扣押的船載貨物,應當屬于被請求人所有。
第四十五條海事請求人申請扣押船載貨物的價值,應當與其債權數額相當。
第四十六條海事請求保全扣押船載貨物的期限為十五日。
海事請求人在十五日內提訟或者申請仲裁以及在訴訟或者仲裁過程中申請扣押船載貨物的,扣押船載貨物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船載貨物扣押期間屆滿,被請求人不提供擔保,而且貨物不宜繼續扣押的,海事請求人可以在提訟或者申請仲裁后,向扣押船載貨物的海事法院申請拍賣貨物。
對無法保管、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費用可能超過其價值的物品,海事請求人可以申請提前拍賣。
第四十八條海事法院收到拍賣船載貨物的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在七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拍賣船載貨物的裁定。
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申請復議一次。海事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期間停止裁定的執行。
第四十九條拍賣船載貨物由海事法院指定的本院執行人員和聘請的拍賣師組成的拍賣組織實施,或者由海事法院委托的機構實施。
拍賣船載貨物,本節沒有規定的,參照本章第二節拍賣船舶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海事請求人對與海事請求有關的船用燃油、船用物料申請海事請求保全,適用本節規定。
第四章海事強制令
第五十一條海事強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據海事請求人的申請,為使其合法權益免受侵害,責令被請求人作為或者不作為的強制措施。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在前申請海事強制令,應當向海事糾紛發生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五十三條海事強制令不受當事人之間關于該海事請求的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約束。
第五十四條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強制令,應當向海事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理由,并附有關證據。
第五十五條海事法院受理海事強制令申請,可以責令海事請求人提供擔保。海事請求人不提供的,駁回其申請。
第五十六條作出海事強制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有具體的海事請求;
(二)需要糾正被請求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行為;
(三)情況緊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強制令將造成損害或者使損害擴大。
第五十七條海事法院接受申請后,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作出海事強制令的,應當立即執行;對不符合海事強制令條件的,裁定駁回其申請。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申請復議一次。海事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利害關系人對海事強制令提出異議,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海事強制令。
第五十九條被請求人拒不執行海事強制令的,海事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第六十條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強制令錯誤的,應當賠償被請求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第六十一條海事強制令執行后,有關海事糾紛未進入訴訟或者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就該海事請求,可以向作出海事強制令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提訟,但當事人之間訂有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除外。
第五章海事證據保全
第六十二條海事證據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據海事請求人的申請,對有關海事請求的證據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強制措施。
第六十三條當事人在前申請海事證據保全,應當向被保全的證據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六十四條海事證據保全不受當事人之間關于該海事請求的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約束。
第六十五條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證據保全,應當向海事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請求保全的證據、該證據與海事請求的聯系、申請理由。
第六十六條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證據保全申請,可以責令海事請求人提供擔保。海事請求人不提供的,駁回其申請。
第六十七條采取海事證據保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海事請求的當事人;
(二)請求保全的證據對該海事請求具有證明作用;
(三)被請求人是與請求保全的證據有關的人;
(四)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證據保全就會使該海事請求的證據滅失或者難以取得。
第六十八條海事法院接受申請后,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證據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對不符合海事證據保全條件的,裁定駁回其申請。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申請復議一次。海事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被請求人申請復議的理由成立的,應當將保全的證據返還被請求人。
利害關系人對海事證據保全提出異議,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海事證據保全;已經執行的,應當將與利害關系人有關的證據返還利害關系人。
第七十條海事法院進行海事證據保全,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對證據予以封存,也可以提取復制件、副本,或者進行拍照、錄相,制作節錄本、調查筆錄等。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取證據原件。
第七十一條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證據保全錯誤的,應當賠償被請求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第七十二條海事證據保全后,有關海事糾紛未進入訴訟或者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就該海事請求,可以向采取證據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提訟,但當事人之間訂有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除外。
第六章海事擔保
第七十三條海事擔保包括本法規定的海事請求保全、海事強制令、海事證據保全等程序中所涉及的擔保。
擔保的方式為提供現金或者保證、設置抵押或者質押。
第七十四條海事請求人的擔保應當提交給海事法院;被請求人的擔??梢蕴峤唤o海事法院,也可以提供給海事請求人。
第七十五條海事請求人提供的擔保,其方式、數額由海事法院決定。被請求人提供的擔保,其方式、數額由海事請求人和被請求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海事法院決定。
第七十六條海事請求人要求被請求人就海事請求保全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與其債權數額相當,但不得超過被保全的財產價值。
海事請求人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于因其申請可能給被請求人造成的損失。具體數額由海事法院決定。
第七十七條擔保提供后,提供擔保的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減少、變更或者取消該擔保。
第七十八條海事請求人請求擔保的數額過高,造成被請求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九條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和先予執行等程序所涉及的擔保,可以參照本章規定。
第七章送達
第八十條海事訴訟法律文書的送達,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向受送達人委托的訴訟人送達;
(二)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分支機構或者業務代辦人送達;
(三)通過能夠確認收悉的其他適當方式送達。
有關扣押船舶的法律文書也可以向當事船舶的船長送達。
第八十一條有義務接受法律文書的人拒絕簽收,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經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法律文書留在其住所或者辦公處所的,視為送達。
第八章審判程序
第一節審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規定
第八十二條原告在時、被告在答辯時,應當如實填寫《海事事故調查表》。
第八十三條海事法院向當事人送達狀或者答辯狀時,不附送有關證據材料。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完成舉證。當事人完成舉證并向海事法院出具完成舉證說明書后,可以申請查閱有關船舶碰撞的事實證據材料。
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能其在《海事事故調查表》中的陳述和已經完成的舉證,但有新的證據,并有充分的理由說明該證據不能在舉證期間內提交的除外。
第八十六條船舶檢驗、估價應當由國家授權或者其他具有專業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承擔。非經國家授權或者未取得專業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所作的檢驗或者估價結論,海事法院不予采納。
第八十七條海事法院審理船舶碰撞案件,應當在立案后一年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第二節審理共同海損案件的規定
第八十八條當事人就共同海損的糾紛,可以協議委托理算機構理算,也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訟。海事法院受理未經理算的共同海損糾紛,可以委托理算機構理算。
第八十九條理算機構作出的共同海損理算報告,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可以作為分攤責任的依據;當事人提出異議的,由海事法院決定是否采納。
第九十條當事人可以不受因同一海損事故提起的共同海損訴訟程序的影響,就非共同海損損失向責任人提訟。
第九十一條當事人就同一海損事故向受理共同海損案件的海事法院提起非共同海損的訴訟,以及對共同海損分攤向責任人提起追償訴訟的,海事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第九十二條海事法院審理共同海損案件,應當在立案后一年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第三節海上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規定
第九十三條因第三人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后,在保險賠償范圍內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九十四條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未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提訟的,保險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該第三人提訟。
第九十五條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已經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提訟的,保險人可以向受理該案的法院提出變更當事人的請求,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被保險人取得的保險賠償不能彌補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損失的,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請求賠償。
第九十六條保險人依照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提訟或者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向受理該案的海事法院提交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的憑證,以及參加訴訟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十七條對船舶造成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受損害人可以向造成油污損害的船舶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承擔船舶所有人油污損害責任的保險人或者提供財務保證的其他人提出。
油污損害責任的保險人或者提供財務保證的其他人被的,有權要求造成油污損害的船舶所有人參加訴訟。
第四節簡易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第九十八條海事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海事案件,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的規定。
第九十九條債權人基于海事事由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申請支付令。
債務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住所、代表機構或者分支機構并能夠送達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申請支付令。
第一百條提單等提貨憑證持有人,因提貨憑證失控或者滅失,可以向貨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第九章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程序
第一百零一條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經營人、救助人、保險人在發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請責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船舶造成油污損害的,船舶所有人及其責任保險人或者提供財務保證的其他人為取得法律規定的責任限制的權利,應當向海事法院設立油污損害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設立責任限制基金的申請可以在前或者訴訟中提出,但最遲應當在一審判決作出前提出。
第一百零二條當事人在前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一百零三條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不受當事人之間關于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約束。
第一百零四條申請人向海事法院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數額、理由,以及已知的利害關系人的名稱、地址和通訊方法,并附有關證據。
第一百零五條海事法院受理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向已知的利害關系人發出通知,同時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公告。
通知和公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名稱;
(二)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三)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事項;
(四)辦理債權登記事項;
(五)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零六條利害關系人對申請人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或者未收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海事法院提出。
海事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應當進行審查,在十五日內作出裁定。異議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申請;異議不成立的,裁定準予申請人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七日內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第一百零七條利害關系人在規定的期間內沒有提出異議的,海事法院裁定準予申請人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第一百零八條準予申請人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裁定生效后,申請人應當在海事法院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可以提供現金,也可以提供經海事法院認可的擔保。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數額,為海事賠償責任限額和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至基金設立之日止的利息。以擔保方式設立基金的,擔保數額為基金數額及其在基金設立期間的利息。
以現金設立基金的,基金到達海事法院指定帳戶之日為基金設立之日。以擔保設立基金的,海事法院接受擔保之日為基金設立之日。
第一百零九條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以后,當事人就有關海事糾紛應當向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海事法院提訟,但當事人之間訂有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條申請人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錯誤的,應當賠償利害關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第十章債權登記與受償程序
第一百一十一條海事法院裁定強制拍賣船舶的公告后,債權人應當在公告期間,就與被拍賣船舶有關的債權申請登記。公告期間屆滿不登記的,視為放棄在本次拍賣船舶價款中受償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二條海事法院受理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公告后,債權人應當在公告期間就與特定場合發生的海事事故有關的債權申請登記。公告期間屆滿不登記的,視為放棄債權。
第一百一十三條債權人向海事法院申請登記債權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債權證據。
債權證據,包括證明債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仲裁裁決書和公證債權文書,以及其他證明具有海事請求的證據材料。
第一百一十四條海事法院應當對債權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對提供債權證據的,裁定準予登記;對不提供債權證據的,裁定駁回申請。
第一百一十五條債權人提供證明債權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仲裁裁決書或者公證債權文書的,海事法院經審查認定上述文書真實合法的,裁定予以確認。
第一百一十六條債權人提供其他海事請求證據的,應當在辦理債權登記以后,在受理債權登記的海事法院提起確權訴訟。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的,應當及時申請仲裁。
海事法院對確權訴訟作出的判決、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第一百一十七條海事法院審理并確認債權后,應當向債權人發出債權人會議通知書,組織召開債權人會議。
第一百一十八條債權人會議可以協商提出船舶價款或者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分配方案,簽訂受償協議。
受償協議經海事法院裁定認可,具有法律效力。
債權人會議協商不成的,由海事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受償順序,裁定船舶價款或者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分配方案。
第一百一十九條拍賣船舶所得價款及其利息,或者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及其利息,應當一并予以分配。
分配船舶價款時,應當由責任人承擔的訴訟費用,為保存、拍賣船舶和分配船舶價款產生的費用,以及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費用,應當從船舶價款中先行撥付。
清償債務后的余款,應當退還船舶原所有人或者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設立人。
第十一章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
第一百二十條船舶轉讓時,受讓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催促船舶優先權人及時主張權利,消滅該船舶附有的船舶優先權。
第一百二十一條受讓人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應當向轉讓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讓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一百二十二條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應當向海事法院提交申請書、船舶轉讓合同、船舶技術資料等文件。申請書應當載明船舶的名稱、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事實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三條海事法院在收到申請書以及有關文件后,應當進行審查,在七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申請的裁定。
受讓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一百二十四條海事法院在準予申請的裁定生效后,應當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公告,催促船舶優先權人在催告期間主張船舶優先權。
船舶優先權催告期間為六十日。
第一百二十五條船舶優先權催告期間,船舶優先權人主張權利的,應當在海事法院辦理登記;不主張權利的,視為放棄船舶優先權。
第二條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下列商標評審案件:
(一)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二)不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三)對已經注冊的商標,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請求裁定撤銷的案件;
(四)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第三條當事人參加商標爭議案件的評審活動,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
第四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實行書面審理,但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決定公開評審的情形除外。
第五條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規則作出的決定和裁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實行合議制度,由商標評審人員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
合議組審理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七條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申請商標評審人員回避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在商標評審期間,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商標權和與商標評審有關的權利。在顧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方權利的前提下,當事人之間可以自行以書面形式達成和解,商標評審委員會也可以進行調解。
第九條共有商標的當事人參加商標評審活動,應當指定一人為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標注冊申請書或者商標注冊簿中載明的順序第一人為代表人。代表人參與評審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評審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評審請求,必須有被代表的當事人書面授權。
第十條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辦理商標評審事宜,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可以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資格的組織,也可以直接辦理;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資格的組織。
權限發生變更、關系解除或者變更人的,當事人或者人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商標評審委員會。
第十一條當事人及其人可以申請查閱本案有關材料。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十二條申請商標評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須有合法的主體資格;
(二)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三)屬于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范圍;
(四)依法提交符合規定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
(五)有明確的評審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六)依法繳納評審費用。
第十三條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有被申請人的,應當按照被申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申請人的商標發生轉讓、移轉,已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但是尚未核準公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基于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
第十四條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名稱、住所地、通訊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評審申請有被申請人的,應當載明被申請人的名稱和住所地。委托商標組織辦理商標評審事宜的,還應當載明商標組織的名稱、通訊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二)爭議商標及其申請號或者初步審定號、注冊號和刊登該商標的《商標公告》的期號;
(三)明確的評審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第十五條商標評審申請不符合本規則第十二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條件之一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商標評審申請不符合本規則第十二條第(四)、(五)、(六)項規定條件之一的,或者未按照實施條例和本規則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向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
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視為申請人撤回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商標評審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十八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受理的商標評審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不符合受理條件,應當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予以駁回:
(一)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核準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并經裁定的商標,又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的;
(二)違反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后,又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的;
(三)違反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作出的裁定或者決定,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的;
(四)其他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情形。
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商標評審申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評審申請有被申請人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及有關證據材料送達被申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并按照申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期滿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視為放棄答辯。
第二十條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一次性提交與申請書或答辯書相同份數的證據材料;未在申請書或答辯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但是,期滿后基于新的事實形成的證據或者確有其他正當理由的除外。
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材料,有對方當事人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將該證據材料發送給對方當事人,限其在指定期限內進行質證。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提交申請書或者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時,應當同時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的名稱應當與所提交的證件相一致。
當事人名稱或者住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和制作目錄清單,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的具體事實作簡要說明,并簽名蓋章。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后,應當按目錄清單核對證據材料,并由經辦人員在回執上簽收,注明提交日期。
第二十三條商標評審申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未按照規定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或者期滿未補正的,適用本規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商標評審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未按照規定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向被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或者期滿未補正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三章審理
第二十四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評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合議組由商標評審人員3人以上的單數組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由商標評審人員一人獨任評審:
(一)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異議裁定所引證的商標在評審時已經喪失專用權或者在先權利的;
(二)被請求裁定撤銷的商標已經喪失專用權的;
(三)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所引證的商標歸申請人所有,因申請人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被商標局駁回,評審時申請人已向商標局申請辦完變更手續的;
(四)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所引證的他人在先申請或者注冊商標,評審時已核準轉讓給申請人的;
(五)其他可以獨任評審的案件。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實施條例第九條和本規則第七條的規定對商標評審人員提出回避申請的,被申請回避的商標評審人員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審理工作。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作出決定、裁定后收到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的回避申請的,不影響評審決定、裁定的有效性。但評審人員確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六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后7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不回避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后3日內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商標評審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理工作。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復議申請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復議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除應當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外,應當針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以及評審時的事實狀態進行評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本條前述規定作出復審決定前應當聽取申請人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異議裁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復審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
第二十九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請求裁定撤銷注冊商標的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
第三十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作出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作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作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決定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進行評審。但是,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申請復審的案件當事人需要補充證據且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在商標評審程序中,當事人的商標權發生轉讓、移轉的,受讓人或者承繼人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聲明承受轉讓人的地位,參加后續評審程序并承擔相應的評審后果。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評審:
(一)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后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評審權利的;
(二)申請人撤回評審申請的;
(三)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調解后達成協議的;
(四)其他應當終止評審的情形。
終止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結案,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合議組審理案件應當制作合議筆錄,并由合議組成員簽名。合議組成員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如實記入合議筆錄。
經審理終結的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作出決定、裁定。
第三十四條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書、裁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評審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決定或者裁定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三)決定或者裁定結論;
(四)可供當事人選用的后續程序和時限;
(五)決定、裁定作出的日期。
決定書、裁定書由合議組成員署名,加蓋商標評審委員會印章。
第三十五條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裁定,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的,應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狀的同時或者至遲15日內將該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商標評審委員會。
商標評審委員會自所作出的決定、裁定發出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來自人民法院或者案件當事人任何有關該決定、裁定之信息的,視為有關當事人未向法院,該決定、裁定移送商標局執行。
第三十六條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提出需要進行公開評審的具體理由。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被申請人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答辯書或者補充有關證據材料時一并提出。
第三十九條公開評審的具體程序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四章證據規則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評審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評審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
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
當事人委托人參加評審的,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但未經特別授權的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承認對方評審請求的除外;當事人在場但對其人的承認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當事人的承認。
第四十一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按照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三)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
(四)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
(五)其他依法無需舉證的事實。
但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書證的,應當提供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提供原件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相應的復印件、照片、節錄本;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后加蓋其印章。
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物證的,應當提供原物。提供原物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相應的復制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原物為數量較多的種類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所提書證、物證的復制件或者照片等存在懷疑并有相應證據支持的,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被質疑的當事人應當提供或者出示有關證據的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對方當事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存在懷疑并有相應證據支持的,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公證認證手續。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文。提交外文證據的當事人未提交中文譯文的,該外文證據視為未提交。
對方當事人對譯文具體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對有異議的部分提交中文譯文。必要時,可以委托雙方當事人認可的單位對全文、或者所使用部分或者有異議的部分進行翻譯。
雙方當事人對委托翻譯達不成協議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指定專業翻譯單位對全文、或者所使用部分或者有異議部分進行翻譯。委托翻譯所需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各承擔50%;拒絕支付翻譯費用的,視為其承認對方提交的譯文。
第四十五條對單一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第四十六條評審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第四十七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系、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或者與一方當事人有不利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不利的證言;
(三)應當參加公開評審作證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公開評審作證的證人證言;
(四)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視聽資料;
(五)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六)經一方當事人或者他人改動,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材料;
(七)其他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材料。
第四十八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照片、錄像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
第四十九條一方當事人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
第五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有異議并提出反駁證據,對方當事人對反駁證據認可的,可以確認反駁證據的證明力。
第五十一條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作出判斷。
第五十二條評審過程中,當事人在申請書、答辯書、陳述及其委托人的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第五十四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
(一)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于其他書證;
(二)鑒定結論、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三)原件、原物優于復制件、復制品;
(四)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于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
(五)原始證據優于傳來證據;
(六)其他證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七)參加公開評審作證的證人證言優于未參加公開評審作證的證人證言;
(八)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于一個孤立的證據。
第五章期間、送達
第五十五條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商標評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間。
期間以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當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
第五十七條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遞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商標組織的,文件送達商標組織視為送達當事人。
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文件的日期,郵寄的,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或者沒有被郵局退回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文件無法郵寄或者無法直接遞交的,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由商標注冊檔案中載明的商標組織承擔商標評審程序中該商標的有關法律文件的簽收義務;商標評審委員會將有關法律文件送達該商標組織,視為送達當事人。
商標組織在前款所述有關法律文件送達之前已經與有關外國當事人解除商標關系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說明有關情況,并自收到文件之日起10日內將有關法律文件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另行送達。
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涉及國際局轉發相關書件的,應當提交相應的送達證據。未提交的,應書面說明原因,自國際局發文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
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對商標法修改決定于**年12月1日施行前發生,屬于修改后商標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一)、(三)、(四)項、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所列舉的情形,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后進行評審的,依據修改后商標法的相應規定進行評審;屬于其他情形的,商標評審委員會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的相應規定進行評審。
當事人就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時注冊已滿一年的商標產生爭議,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評審的,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出申請的期限處理;當事人就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時注冊不滿一年的商標產生爭議,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評審的,適用修改后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提出申請的期限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