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2-15 16: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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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細則的寫作范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國家安全法》),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國家安全機關負責本細則的實施。
公安機關依照《國家安全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適用本細則有關規定。第三條《國家安全法》所稱的"境外機構、組織"包括境外機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分支組織;"境外個人"包括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第四條《國家安全法》所稱的"間諜組織人",是指受間諜組織或者其成員的指使、委托、資助,進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活動的人。
間諜組織和間諜組織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以下簡稱國家安全部)確認。第五條《國家安全法》所稱的"敵對組織",是指敵視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民主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
敵對組織由國家安全部或者公安部確認。第六條《國家安全法》第四條所稱"資助"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的下列行為:
(一)向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境內組織、個人提供經費、場所和物資的;
(二)向境內組織、個人提供用于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經費、場所和物資的。第七條《國家安全法》第四條所稱"勾結"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境內組織、個人的下列行為:
(一)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共同策劃或者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二)接受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的資助或者指使,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三)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建立聯系,取得支持、幫助,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第八條下列行為屬于《國家安全法》第四條所稱"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
(一)組織、策劃或者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恐怖活動的;
(二)捏造、歪曲事實,發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論,或者制作、傳播音像制品,危害國家安全的;
(三)利用設立社會團體或者企業事業組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四)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五)制造民族糾紛,煽動民族分裂,危害國家安全的;
(六)境外個人違反有關規定,不聽勸阻,擅自會見境內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組織或者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重大嫌疑的人員的。第二章國家安全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職權第九條境外個人被認為入境后可能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活動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決定其在一定時期內不得入境。第十條對背叛祖國、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依據《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的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可以通緝、追捕。第十一條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對發現身份不明、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嫌疑人員,可以檢查其隨帶物品。第十二條國家安全機關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緊急任務的車輛,可以配置特別通行標志和警燈、警報器。第十三條依據《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對查驗中發現的不符合維護國家安全要求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可以責令有關組織和個人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拒絕或者沒有能力進行技術處理的,可以予以封存、扣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第十四條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行為,不受其他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工作任務時,應當出示國家安全部偵察證或者其他相應證件。
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第三章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和權利第十五條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范、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工作,應當接受國家安全機關的協調和指導。第十六條公民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向所在組織報告的,所在組織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不得延誤。第十七條公民和組織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有權要求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制止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第十八條下列情形屬于《國家安全法》第五條所稱的"重大貢獻":
(一)為國家安全機關提供重要線索,發現、破獲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
(二)為國家安全機關提供重要情況,防范、制止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發生的;
(三)密切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表現突出的;
(四)為維護國家安全,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進行斗爭,表現突出的;
(五)在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范、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工作中,成績顯著的。第十九條《國家安全法》第二十條稱"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是指:
(一)不應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員攜帶、存放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
(二)可以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員,未經辦理手續,私自攜帶、留存屬于該項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第二十條《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專用間諜器材",是指進行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
(二)突發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
(三)用于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截收器材;
(四)其他專用間諜器材。
專用間諜器材的確認,由國家安全部負責。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一條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所使用的工具和其他財物,或者本細則第六條所列的經費、場所的物資,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凍結;所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根據不同情況,由國家安全機關予以沒收或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國家安全機關沒收的財物,一律上繳國庫。
因泄露國家秘密所獲取的財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理。第二十二條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國家安全機關也可以予以警告。第二十三條下列情形屬于《國家安全法》第二十四條所稱的"立功表現":
(一)揭發、檢舉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犯罪分子,情況屬實的;
(二)提供重要線索、證據,使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得以發現和制止的;
二、活動目的
1、向學生介紹“什么是國家安全”;
2、向學生介紹為什么要設立國家安全日;
3、向學生介紹怎樣維護國家安全。
三、主題班會內容
1、什么是國家安全
目的:充分調動了大家的積極性;
2、“你問我答”
目的:互動方式讓大家慢慢融入法律的世界。緊接著,就國家安全日主題,教師相繼為同學介紹與其相關的幾個方面并進行了詳細地闡述,
3、《國家安全法》規定的七項義務:
第一、是教育防范義務,就是教育、動員、組織群眾防范、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二、是提供便利條件的義務。
第三、是提供情況、證據的義務。
第四、是發現、報告的義務。
第五、是保守秘密的義務。
第六、是不得非法持密的義務。
北京市并購與重組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衡基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賀正生認為,從以往的案例來看,中國對于“國家安全”有著更為廣泛的理解,這將意味著相比之下更為繁瑣和嚴格的審查。雖然以往相關部門對外資在華并購并沒有具體的審查細則,但這項審查制度的建立對于有意并購的外資進入中國來說,很難說算是一個好消息,因為相關部門的態度短期內不會發生實質性的變化。
謹慎面對外資并購
據賀律師介紹,2003年,原外經貿部頒布實施了《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2006年9月,商務部等八部委聯合頒布了《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首次允許外國投資者通過股權交換并購境內公司,為外資并購拓寬了渠道和手段。這兩部法規都只闡述了一些原則,對外資在華并購也較為寬松,并沒有具體的細則。
然而外資并購的環境并未因此變得寬松。從2005年私募投資者凱雷集團并購大型建筑機械制造商徐工集團的擱淺,到2009年可口可樂收購中國匯源果汁集團有限公司引起的軒然大波,中國公眾對這類事件往往十分敏感,并抱有懷疑態度。主要關切的內容有兩點――是否威脅到國家安全?民族產業是否被賤賣?
中國世界經濟學會理事、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研究會理事武長海也認為中國對待外資并購謹慎和嚴格的態度是十分必要的。一些跨國公司以并購的形式掌控了中國多個產業的控制權,控制了市場、股權、品牌和技術,影響到了中國的產業安全。近10年,外資對中國制造業市場控制度基本在30%以上,中國28個主要產業中,外資已經在21個產業中擁有多數資產控制權。
在公眾目光的嚴密監視下,政府部門對于外資在華并購的審批是慎之又慎。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具體的外資并購審查細則,政府部門對于并購要進行方方面面的考量。
以安全為名義――各國不約而同的做法
中國不是唯一一個對外資并購過敏的國家。在近期人民幣升值和全球金融危機的歷史機遇下,許多中國企業在到境外并購投資的過程中也遇到一些東道國以國家經濟、軍事安全為由阻止交易的情況。
法國從2004年始就對11個重要產業和20家大公司給予特別保護以限制外資并購;加拿大也通過《外國投資審查法》和《加拿大投資法》對重點行業和公司作出規定限制外資進入;美國在2007年頒布了《2007年外國投資與國家安全法》;澳大利亞財政部于2008年頒布了規范和審查外國政府對澳投資的六項原則以評估外資并購投資是否有損其國家利益……這些法律都強調設立專門機構審查限制外資進入某些特殊行業和并購一些龍頭企業,對外國并購資本進行嚴格審查。
2005年中海油競購美國尤尼科失敗,2008年華為聯手貝恩資本收購3COM失敗,2009年中國西色國際投資公司收購美國優金采礦公司失敗,中國石油收購以加拿大Verenex能源公司失敗,東道國的理由無一例外都是國家安全。中國民眾同樣也對這些案例也抱著“中國企業是否受到公正對待”的懷疑。
安全審查制度――邁出試探的腳步
在此種國內國際背景之下,外資在華并購還將如何開展呢?
對此,商務部提示,該法案一旦成法,將對中國企業在美國并購產生直接影響。
投資并購門檻趨嚴
“目前的草案是2006年中東的迪拜港務公司擬收購美國港口管理公司,在美國引起了強烈的社會反應之后的產物?!必惪他湀詴r國際律師事務所上海代表處賴若昕律師告訴記者。
賴若昕律師介紹,針對外國投資成立的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是負責審查外資在美投資對美國的國家安全影響的行政機構,該委員會由美國財政部領頭、12 個政府部門協作組成。當外國投資者將通過一筆交易“控制”一家美國企業,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有權阻止該交易,如果其對美國國家安全有負面的影響。外國投資者,為了預防投資在成交后被外資投資委員會否決,通常事先主動向海外投資委員會做申報,等到委員會批準之后,才進行該交易。
自2007年夏天以來,財富基金頻頻出手購買美歐金融機構股權,其中美國成為注資的主要標的國。2007年10月24日,《2007年外國投資和國家安全法》正式生效。
從該項法案就可以看出,美國政府對之前的投資法案作了一定程度上的修正。如,擴大了外國投資委員會的審查范圍,要求外國投資委員會審查其認為是外國政府控制的兼并收購和監管交易(所涉交易),即外國政府、為外國政府所控制的或代表外國政府行事的實體所進行的交易。該法同時還加強了國會對外國投資委員會的監督。應國會要求,外國投資委員會須提供有關其采取行動的簡要說明。此外,外國投資委員會必須就此前12個月內審查或調查過的所有交易向國會提交年度報告。
在此基礎上,草案對一些相關投資并購的行為設置了一些安全性的規制“閥門?!?/p>
草案開宗立意即強調了對外資“控制”美國企業的概念。其關注的外資“控制”行為已經不僅僅局限在擁有一個企業的股份的數量考慮,即便是少數股,但是只要通過在董事會占有席位,投票、特殊股份、合同安排、正式或非正式的協同安排、或其他方式而擁有的直接或間接決定有關公司的重要事項的權力,無論該項權利為直接或間接行使,或置否被行使都會被視為應被審查的具有控制。
對于不在委員會審查范圍的投資行為,草案則用了“僅出于投資目的”一語作出了含糊的界定,表示,如果持有或收購所有者權益的法人無計劃或意圖實施控制,不抱有除投資外的任何目的,且沒有采取任何有悖于僅出于投資目的而收購或持有此種權益的行為,則所有者權益的持有或收購屬于“僅出于投資目的”。
寬泛的行為界定標準為美國的外國投資管理留足了后手。
賴若昕告訴記者,草案同時加強了披露要求:要求外國投資者在審查開始之時就提交一份更為詳細的信息清單。新增加的需披露內容包括:交易涉及的所有金融機構清單(包括顧問機構和融資機構);美國企業在過去5年內得到的所有涉及機密信息、技術或數據的政府合同清單;美國企業在過去3年內得到的其他政府合同清單;美國企業向第三方提供的、商標后來發生改變的產品和服務清單。2008草案規定,要求收購方及其母公司提供有關所有董事會成員、高管和持有收購方母公司5%以上股份的個人的信息,包括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以及在政府部門或軍隊服務的時間與性質。
這其實意味著,一旦外國公司確認這項交易需要接受外國投資委員會的審查,那么它們也必須提交所有信息。
某業內專家介紹,“如果一個客戶希望收購一家美國公司的股份不到10%,但希望享有相應的股東權益,那么,即便是最簡單的案子需要向委員會提交一份全面報告,否則就有可能在事后遭到調查?!边@給外國投資者帶來很大的成本負擔。
據悉,要求提交被收購公司以前獲得的政府合同清單以及受到出口控制法律約束的資產清單可能是需要披露的信息中最耗費時間和成本的。
中國企業受波及
最近幾年,中國企業在海外(包括在美國)投資主要涉及到自然資源、金融和技術領域,也有一些中國公司為了得到一些國際品牌而進行海外收購,從而提高其市場地位以及擴展其市場。
賴若昕律師說,中國有能力投資于美國的企業往往是2008草案中所謂“國有或者國家控股”的企業,2008草案為這些企業在美國投資施加了一定的障礙。
從公布的草案來看,對于外國政府控制的并購交易,盡管委員會決定不需要在30天的審查期后進行45天的全面調查,但是否全面調查的最后決定權需經過財政部或主要部門助理部長或以上級別官員對該筆交易不會危及國家安全的確定。
賴若昕介紹,草案擴大了委員會有權阻止的項目范圍,現行法律并沒有為哪些行業涉及“國家安全”提出明確定義,而草案規定,凡有關國土安全的重要基礎設施,應被視為影響國家安全的重要內容,并加強了國會和情報、安全部門在審核中的參與程度。
“現行法律規定外方在美國企業投資股份比例少于10%,不在審核范圍之內。但是,2008草案規定‘控制’并不和外方持股比例直接掛鉤,而是一種綜合的、事實性的衡量。如果外方有權任命企業的董事會,或者可以隨意修改公司的預算,那么無論股份多少,都可能被視為‘控制’該公司?!?/p>
這對于具有很強政府背景的中國大型國企而言并非利好,幾年前的中海油收購尤尼科失敗的前鑒即是有利的佐證。
事實上,美國政府對于具有政府背景的中國企業一直戴著有色眼鏡,更多從安全角度考慮雙方的交易,加之其所定義的“控制權”含義并不明確,外國投資者究竟在什么程度上的投資和控權才算是越了界并沒有一個具化的標準,這使得權力機關的裁決充滿爭議。
最近,美國私人企業貝恩資本與中國華為共同并購3Com公司的合作就因為觸及了所謂國家安全這片敏感區域而作罷。盡管貝恩資本堅持認為,16.5%的股份并不意味著華為就擁有對3Com公司的控制權。但經過國外投資委員會審查后,該交易還是被委員會成員否決了。
對此,賴若昕建議,“中國企業在美國投資法律上要做更多的準備工作,也需要慎重考慮該投資的潛在政治敏感性,提前做好更完善的公共關系計劃?!?/p>
據悉,草案延長了部分并購的審核時間:所有“國有或者國家控股”的海外企業自動啟動增加45天的調查程序,為交易增加了風險。
1982年,國務院了《礦山安全監察條例》,加強了礦山安全法制,對促進礦山安全生產具有深遠意義。但是我國煤礦安全狀況一直不容樂觀,重特大事故仍時有發生。2013年以來僅僅五個月煤礦瓦斯重特大事故就發生5起其中,吉林省吉煤集團通化礦業集團公司八寶煤業公司相繼發生瓦斯爆炸事故,分別造成36人和17人遇難。吉林省延邊州和龍市慶興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究其原因,我國現有的煤礦監察制度仍有很多不足之處。
一、我國煤礦安全監管制度分析
近些年來,我們國家礦山安全現狀整體是進步的,但是重大事故依然頻發,礦山安全事故仍是關系我國安全衛生大局乃至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問題。我國的相關監察制度在設計和執行過程中主要有以下不足: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尚未完善
我國政府于2002年6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現已形成比較系統的安全生產法制體系。但是由于中國社會經濟與結構在發生快速而深刻的變化,很多法律、法規不能適應新的形勢,與市場經濟比較完善的國家比較,安全生產法治體系還存在差距。安全生產法規因配套規章滯后、新舊職能移交銜接不當、部分條款合理性不夠,給具體執行造成困難,也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與權威性。
(2)安全生產監察力量嚴重不足
現在全國煤炭安全監察機構按現有的能力是很難監管過來。監察人員專業水平和整體素質參差不齊;監察設備落后等等,嚴重影響了監察工作的效率。在法治監督方面,由于監察、監督力量相對薄弱,監督機制與制度不健全,有些地方沒有設立安全監察機構,很難步入“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監管的軌道。
(3)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設置和部門職責劃分不合理
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行使煤礦安全監察職能,其中一項主要職責是,對煤礦安全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我國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之一是,對本地區煤礦安全進行日常性的監督檢查。這種職責的劃分表面上看,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煤礦安全日常性監察執法,可以彌補國家監察力量的不足,但實際上卻削弱了國家監察的獨立性。煤礦安全檢查工作本是一項工作,卻人為的割裂開,由兩個機構去實施,部門之間推諉、扯皮的官僚現象,必然導致最后無人真正負責。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執法缺乏獨立性不論是地方政府的安全監管違規還是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違規,安全監察部門對于此類安全違規行為,需要向地方政府報告,安全監察部門對此并沒有獨立處罰權和強制執行權。在這種情形下,作為生產監管者的地方政府又如何自己監管自己,在保障安全監察執法效果的手段和方式上,法律規定的也不明確。作為礦工安全的最后一道監管保障的機關在執法上僅享有建議權,安全監察缺乏相應的執法力度。
(4)工會安全監督權的設置形同虛設
我國的《工會法》對工會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監督權作了明確規定,即:當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企業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以及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這三種情況時,工會對此享有建議權。但并不等于要求企業必須接受工會的建議。如果煤礦企業管理人員一意孤行,漠視上報的危險情況工會行使權利,因缺少具有威懾力的手段,而力不從心是可以理解的。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薪金是來源于企業,依靠企業維持生計,在經濟不獨立的情況下,當工人的安全健康利益與企業的經濟效益發生沖突工會無法真正代表勞動者的利益。
(5)安全技術力量薄弱
安全科研機構與科研人員的裝備水平和創新能力較差;科研和技術開發經費嚴重不足;一些影響我國重特大事故不斷發生的本質—-安全技術基礎工作薄弱;造成重大事故隱患的一些技術關鍵長期以來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安全科技開發和新技術推廣還沒有形成產業化的系統與機制。
二、完善煤礦安全監管體制的幾點建議
(一) 健全和完善煤礦安全國家監察制度法律體系
在我國,雖然經過多年的努力,也逐步建立了以《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為核心的礦業職業安全衛生的法律體系,但是配套法律不健全、具體內容上仍然不夠細致,且現行的《礦山安全法》沒有建立礦山安全監察體制,只是由于當前煤礦安全形勢嚴峻,依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建立了煤礦安全監察體制。而且監察領域存在著一定問題,主要包括有,監察制度設計不科學,監察體系不完善,以及多種監察規定重疊導致監察執行混亂等問題。建立完善在礦業職業安全衛生領域立法比較完善,體系周密。除了制定礦業基本安全衛生法律外,還制定了一系列相配套的安全規程或實施細則。
(二)確立可操作性強的監察制度
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普遍存在著一種原則性強,具體規定簡單粗化的傾向,這就導致了很多規定可操作性差,實際意義不大。煤礦安全檢查工作應由國家安全監察機關獨立實施。安全監察機關只有通過對煤礦進行日常的、定期的檢查,才能知悉具體、可靠的情況做好安全預防工作。因此,由國家安全監察機關一個部門獨立實施煤礦安全檢查工作,權力高度統一的情形下,責任就會明晰,結果必然會促使煤礦安全檢查工作真正發揮其預防機制的作用。
(三)科學合理的設置監察機構
要通過立法對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設立和機構與人員的職責有明確的規定, 對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安全監察人員的行為,也通過立法加以規范,這就保證了安全監察機構依法行政和依法監察。近些年來,因為政府機構的改革和變化,我國負責煤礦安全衛生的監察工作的機構多次變化,這就導致了很長時間缺少一個強有力的監察機關。2005 年實行的《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了“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監管體制,但是有很多缺陷。比如,垂直設置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實際上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有自己監督自己的嫌疑,并且不能真正獨立于地方政府。此外在一些領域的監管中,也存在多部門相互扯皮、爭奪權力、推卸責任的情況。因此要確立嚴密完整的煤礦監察制度立法體系, 監察的條例權威統一、可操作性強,監察機構設置科學合理、職責明確。
一、關于“控制”(Control)的含義
一項外國投資并購交易是否構成對美國企業的“控制”是CFIUS展開安全審查的重要依據。盡管“新規則”仍然強調了“個案處理”的原則,但與舊規則相比,“新規則”對“控制”的概念更加明確,即:意指并購交易可能導致外國投資者通過直接或者間接擁有投票權、董事會席位、投票權、特殊股份、合同以及其他正式或非正式協議等形式而達到對美國企業的絕對控股或相對控股,從而可以確定、引導或決定影響企業的重要事項。“新規則”特別強調,外資擁有企業股權的數量和占有董事會席位的權力是CFIUS在確定一項并購交易是否構成“控制”時考慮的兩個重點因素,但也會兼顧其他因素?!靶乱巹t”還列舉了十類典型影響企業行為的重要事項,如企業財產的買賣、管理人員的任職或解職、設備的關停或企業的遷移等。
二、擴大了對“控制”展開審查(Review)的范圍
舊規則認為,如果外資持股比例不大于10%,且目的僅為投資,可認為不會造成“控制”美國公司,從而不必受到審查?!靶乱巹t”則強調,即使外資持股比例低于10%,但其他因素也可能導致外資對企業的控制。因此,CFIUS在審查外資并購投資時,還必須考慮投資動機。只有在確定外資入股是單純投資目的時,持股比例低于10%者才可以免于審查。但“新規則”也規定,外資持股比例高于10%時,如果能說明是被動持股,也可認定為不構成對企業的“控制”,從而免于審查。對外國政府控制的并購交易,除了必須進行第一階段審查外,自動進入第二階段,即調查階段。
三、細化了“并購交易”的具體內容
“新規則”明確規定,CFIUS安全審查的外資并購交易范圍主要針對涉及到美國州際(Interstate)經營活動的企業。還將并構交易是否造成對企業的“控制”的定義擴充到對企業整體控制之外,即包括對企業內部某一業務領域或企業某一子體的控制,如子公司、消費者信息、知識產權等。同時,“新規則”對涉及到可轉換債券的并購交易審查做了特殊說明,即CFIUS在可轉換債交易發生時,而不是等到交易完成之后開始審查。此外,“新規則”強調,如果一些長期租賃行為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租賃者能像產權所有者一樣去參與企業決策時,對該租賃行為也可視為并購交易并展開審查。
四、擴展了“重要基礎設施”的內涵
“新規則”明確規定,不管是實體還是虛擬的系統或財產,如果并購交易導致外資控制,致使該系統或財產不作為或者被破壞時,即有可能影響到美國國家安全時,則該系統或者財產就應被認定為“重要基礎設施”?!靶乱巹t”強調,CFIUS在認定“重要基礎設施”時,不是由基礎設施的類型決定,而主要看重該基礎設施潛在的特性,即可能對其他影響國家安全因素的影響。例如,一個美國港口是否被認定為“重要基礎設施”,不在于它是否是港口,而主要取決于它是否會對美國國家安全產生影響。
五、其他一些重要變化
(一)強化了“資料保密”責任
“新規則”規定,對任何一項被CFIUS或者總統審查或通過的并購交易,所有各方都負有“資料保密”責任。但如果并購方提供了虛假或者誤導信息,或者違背了有關協議后,CFIUS以及有關方面將不再負有“資料保密”責任。
(二)增加了民事處罰條款
“新規則”規定,如果并購方提供了虛假陳述和不完整的材料,或偽造了虛假證明資料,或違背了風險減緩協議、承諾時,CFIUS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處以最高限額25萬美元的罰款;并購方可以在15天之內向美財政部提出申訴,CFIUS必須在接到申訴之日起15天之內給出答復。
(三)審查程序的新變化
“新規則”雖沒有強制要求并購方在正式提交有關申請材料前先與CFIUS進行溝通,但為了確保審查獲得通過,“新規則”鼓勵并購方至少在正式提交材料之前5個工作日進行預咨詢;在“審查”和“調查”階段,如CFIUS要求并購方提供有關補充材料,并購方必須在兩個工作日之內完成,或正式提出延長答復時間,否則CFIUS將拒絕審查該交易;對一些已經撤回的并購交易,CFIUS還可以基于國家安全角度考慮,繼續對與該交易有關的活動進行跟蹤。
(四)增加了要求并購方提供的信息
過去只有某些個案相關方(主要是涉及國防工業的并購案)被要求回答CFIUS提出審查問題,現在則擴展到幾乎所有并購企業。需要回答的問題數量也比過去幾乎增加了一倍。
六、初步看法
從新規則的調整內容看,有幾點值得關注:
一是“新規則”在原法案基礎上做了盡可能的細化。特別是對并購方式、重要基礎設施和并購資料提交等方面比原規定更加嚴謹和苛刻。但由于作為審查基礎的“國家安全”概念本身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主觀判斷,所以未來的安全審查仍然會基于個案原則進行。
二是在透明度方便的改進有限。對于原審查機制缺乏透明度的抱怨來自投資者和國會兩方面。投資者關注的往往是審批標準與程序,而國會方面更關注對并購內容的監督。對于許多投資者來說,增加透明度是一把雙刃劍,他們擔心一旦投資被否決或資料披露過多可能造成企業形象或商業秘密損失。因此,在“新規則”中一方面增加了對國會的信息披露,另一方面對一些原本含糊的概念做了說明和澄清,并設立了新保密條款,以保障投資者的權益。
中圖分類號:D92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17-0153-02
這一次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對于級別管轄、回避制度以及偵查制度等規則都做出了相應的修改,取得了重大的突破。其中,在偵查程序這一章的主要變化就是增加了技術偵查措施,并著重對兩大類秘密偵查手段進行了單獨的立法規范。因此,秘密偵查制度毋庸置疑地受到許多學者的關注。下面,本文將會結合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以及相關理論知識,對技術偵查制度做進一步的探析。
一、秘密偵查制度的概述
(一)秘密偵查的概念探析
秘密偵查,就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因偵查的需要,根據國家的法律所采取的偽裝或隱瞞身份等方法,運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為了偵破案件,搜集犯罪證據材料,在這種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技術偵查手段和非技術偵查手段[1]。
秘密偵查的適用范圍只能是某些具有嚴重危害后果,人身危險性極大,社會危害性大且難以偵破的特殊犯罪,他是根據法律規定的一定范圍內,偵查機關可以根據一些重大案件犯罪的對象,秘密尋找犯罪人的有力證據材料,來證明犯罪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從而偵破案件[2]。秘密偵查制度包括了兩種偵查手段,即喬裝欺騙型秘密偵查與監控型秘密偵查。喬裝欺騙型秘密偵查是指偵查人員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或者改變自己的身份證明,對于身份的改變以及外貌特征的塑造來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通過這種手段來靠近犯罪目標,以此搜集相關的證據,從而偵破案件。監控型秘密偵查是指在犯罪嫌疑人不知道的情況下對其的一種監視手段,對犯罪嫌疑人的生活習慣,活動場所,以及生活的周圍活動都予以監視,通過偷拍、攝像等手段對其搜集有力的證據材料,從而偵破案件。我國把這兩種偵查的手段又稱之為技術偵查手段。因為這兩種偵查手段是相互依存的,但是又有其明顯的區別,他們雙方都具有其特定的功能與效率。技術偵查是利用一種稱之為“背對背”的偵查方式對犯罪嫌疑人的住處、個人相關的信息、物品、場所活動空間都予以監控,通過采用這種偵查手段偵破案件,這種方式的主要優點就是偵查人員與被偵查的人來說,他們倆從開始到最后都是沒有直接見面或者接觸的,偵查人員也沒有運用各種手段去影響被偵查的人,被偵查的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繼續按照自己的日常生活去行動,根本不知道自己已被偵查機關所監視,從而得出的證據也是最真實、最可靠的。技術偵查從實際意義上講本來就是一種“隱瞞”方式下形成的秘密手段,但是也侵害對于公民隱私權的保護。秘密偵查手段表現為喬裝打扮的偵查方法,從其本質上講也是一種欺騙行為,即偵查人員通過 “面對面”與被偵查人進行交流溝通的方法,通過獲取被偵查人的信任,搜集可靠的證據;從而偵破案件。他的缺點就是侵害公民的自治權。
(二)秘密偵查的主要特征
1.充分的強制性
強制性就是指秘密偵查人在相對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而進行的搜集證據的偵查活動,這種偵查活動并不以相對人同意為前提。這主要表現于偵查機關的工作人員采取秘密的手段與被偵查人接觸,搜集相關證據材料,無論被偵查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認可,是否知道,都可以采取偵查行為。另外,因為秘密偵查是在比較隱秘的情況下實施的,偵查相對人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根本無法察覺,被偵查的人從始至終都處于偵查機關“有形的”或“無形的”的控制當中,因此,其強制性的程度也是不言而喻的。
2.嚴格的隱蔽性
嚴格的隱蔽性,是秘密偵查手段區別于以往的偵查手段最主要,最顯著的區別,同時也發揮了自己本身所具有的強大偵查功能。實施秘密偵查人的主觀方面相對于被偵查的人來說是很隱蔽的,無論是直接通過喬裝打扮與被偵查人接觸,還是通過各種高科技設備對被偵查人間接的接觸,他們都是在這個范圍內盡自己最大努力去實現隱蔽的目的。
3.客觀的必要性
客觀必要性,就是指國家在打擊犯罪的時候,其使用的手段必須與犯罪行為可能或者已經造成的危害程度和被懷疑的程度以及可能涉及的與憲法規定相適應,我們一般將其稱之比例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明確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局長批準,可以進行偵查實驗。偵查實驗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边@個規定充分的表達了實施偵察行為其目的就是為了查清楚案件事實,而且是在十分必要的時候經過有關部門的批準后才可以實施的行為。
二、我國關于秘密偵查制度的法律規定及司法現狀
(一)秘密偵查制度在我國的立法現狀
秘密偵查制度在刑事偵查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種有效手段,對偵破案件發揮了其應有的功效。然而,我國的法律對這一制度的規定比較籠統,如《國家安全法》對秘密偵查制度的規定就是比較籠統[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在第二章以法律形式將技術偵查確定下來,這一舉措彌補了長期以來我國有關秘密偵查制度立法空白的尷尬局面,更為偵查機關采取必要的技術偵查措施調查取證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據。值得我們注意的是,雖然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對技術偵查做出了相關的法律規定,結束了秘密偵查在立法領域空白的歷史。但是,其有關技術偵查措施的條文卻少之又少,根本未成體系,也未明確秘密偵查適用條件以及相關細則。同時還存在適用對象、權力分工不明確以及審批程序不合理等諸多問題,以至于在具體實踐中操作性不強。因此,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們必須盡快完善有關秘密偵查措施的實施細則。
(二)我國秘密偵查制度的司法現狀
1.在適用的具體問題上立法不明導致實踐中隨意性泛濫
秘密偵查雖已經進入新修改《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篇章,但這并未改變實踐中偵查機關行使秘密偵查權無細則可依的尷尬局面。這主要是因為有關秘密偵查的適用主體、適用對象、適用程序等實施細則立法領域尚未完善,因此,我們必須盡快完善秘密偵查制度實施細則的相關立法規定。
2.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并不能得到相應的保障,而且缺乏有力的社會救濟
我國的刑事立法中,也很少涉及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過程中所具有的權利,秘密偵查也不例外。實踐中,當偵查機關恣意適用秘密偵查措施、暴力取證等偵查手段侵犯其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時,犯罪嫌疑人往往陷入畏懼維權甚至無處尋求救濟的危險境地。另外,由于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對肆意的秘密偵查行為缺乏有針對性的法律制裁,這進一步強化了犯罪嫌疑人權利得不到保障的危險程度。
三、我國對秘密偵查制度的完善
我們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治國是現代社會主義的核心內容,為了實現依法治國,完善的法律體系是其前提。所以,為了使保障人權與懲罰犯罪相統一,我們必須首先立足于我國的基本國情同時借鑒國外有關秘密偵查的相關規定,通過對刑事立法的完善不斷提高秘密偵查制度的效能。
(一)應明確規定適用秘密偵查的具體對象
將秘密偵查制度的適用對象以立法的形式確定下來,不管是在立法技術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參考其他國家在立法上所確立的關聯性原則在具體司法實踐中發揮的重大作用可知,我國應該在《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在適用秘密偵查過程中被偵查的人只能是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而那些與本案無關的人員,則不能對他們采取秘密偵查措施,保障其合法權利不被侵害。
(二)必須對適用秘密偵查措施確立嚴格的審查監督體制
目前,我國在采用秘密偵查措施的具體司法實踐中,偵查機關實行的是一種自偵自監的偵查模式,這種偵查模式的缺陷就是缺乏有效的司法審查監督。而國外對秘密偵查措施在立法上卻采用了司法審查原則,并在實踐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此,從我國目前的現在來看,檢察機關作為專門的監督機關,具有決定逮捕的權力,相應對秘密偵查措施的適用也應該享有當然的決定權,同時,申請機關也應該嚴格按照檢察機關決定所確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進行秘密偵查,并及時向審批機關報告結果。
(三)建立完備的司法救濟體制,即應當賦子偵查對象進行司法救濟的權利
“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這句諺語深刻表明,權利是依靠救濟機制而存在的,有效的救濟是真正享有權利的前提[4]。美國一法官也曾對救濟權的重要性做了類似的闡述:“公民權利的實質在于公民遭受到侵害的時候,政府的職責就在于給受侵害人的相應保護。人們都過于關注美國的政府,說他是法治政府,不是人治的政府,假如法律不對受侵犯人給予救濟,它就沒有這樣的美稱了[5]。所謂司法救濟權,就是在刑事訴訟法中要明確規定被偵查的相對人對秘密偵查所獲得的信息進行審查和提出異議的權利。司法機關對于偵查機關未通過批準而非法采取秘密偵查手段所獲得的證據材料,無論是原始證據還是傳來證據,無論是言詞證據還是實物證據等,都必須堅決予以排除,從而來防止偵查機關濫用秘密偵查權,保障被偵查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參考文獻:
[1]張雯,劉汝寬.對秘密偵查措施的立法思考[J].貴州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06,(5).
[2]唐磊,趙愛華.論刑事司法中的秘密偵查措施[J].社會科學研究,2004,(1).
二、任務目標
(一)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下降3%以上,堅決遏制較大事故,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二)根據國家總局下達的控制指標,指導督促有關地方政府,取締關閉非法生產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金屬非金屬礦山。
(三)完成我省尾礦庫安全度評價確定為危、險庫和30%以上病庫的隱患綜合治理任務。
(四)70%以上大型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達到安全標準化三級以上水平,30%以上金屬非金屬礦山力爭達到安全標準化五級以上水平。石油天然氣企業hse管理體系建設穩步推進。
(五)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和裝備,提高非煤礦山企業機械化、自動化水平。地下礦山機械通風率達到100%;露天采石場中深孔爆破率、機械鏟裝率分別達到80%以上;三等以上尾礦庫50%實現在線監測。
三、重點工作
(一)以科學發展觀和安全發展理念為統領,落實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隊伍建設,提高安全監管效能
1、認真學習貫徹全國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視頻會議和全省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省委、省政府對安全生產形勢判斷和重大決策上來,統一到省局黨組工作部署上來,充分認識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面臨的有利條件和嚴峻挑戰,增強責任感、緊迫感,以奮發有為的精神狀態,落實各項措施。
2、推進地方政府安全監管主體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組織對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落實責任、實施目標管理和指標控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應急救援預案等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3、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令第24號《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要求,制定切實可行的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計劃,按照計劃開展監管工作,在安全檢查督察、違法行為查處、重大事故隱患督辦、督促礦山企業隱患整改、向有關政府反饋安全檢查意見等要盡責到位。
4、加強對修訂后的《礦山安全法》、《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金屬非金屬礦山危險性較大設備設施監測檢驗規定》、《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防治水規定》、《尾砂回采安全技術規程》等法律、規章、安全標準的學習宣貫工作。
5、認真落實政風行風評議工作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以地級市為單位組織有關人員到省內外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開展較好的地區學習調研,以優質服務凝聚力量提高效能,按照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開展爭創服務型非煤礦山監管干部活動,用一流的服務推動工作落實。要創新服務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成果,提高非煤礦山安全監管服務效率和服務水平。
(二)以資源整合、整頓關閉為重點,開展三個專項檢查,加大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執法行動力度
1、認真落實12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141號)要求,配合抓好非煤礦山礦業秩序整頓工作,把事故多發、小礦山密集地區列入資源整合范圍,加強監管、嚴格執法,嚴防以整合名義逃避關閉,嚴防整合期間非法組織生產,嚴防整合后安全生產條件降低。
2、深入落實《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關閉工作的意見》(安委辦〔〕13號),繼續嚴厲打擊,依法取締關閉私挖濫采、超層越界開
采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深化非煤礦山整頓關閉和打非治違行動。
3、開展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持證情況專項檢查,嚴肅查處無證擅自從事開采活動和許可證有效期滿不辦理延期手續仍繼續從事生產行為的礦山企業。
4、開展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專項檢查,對建設項目未履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程序的企業,依法予以處理。
5、開展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專項檢查,重點檢查以來各地非煤礦山較大事故調查處理和結案落實情況。
(三)以開展地下礦山安全大檢查為重點,抓好三個專項整治,深化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治理行動
1、開展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生產大檢查,在我省
開展的地下開采礦山機械通風專項排查的基礎上,按照分級、屬地原則,組織專家對采掘、機電、運輸、通風、防排水系統進行全面排查,督促企業加大投入,對查出的隱患進行限期整改,切實把防透水、防中毒窒息、防冒頂片幫、防墜罐、防火災、防采空區塌陷、防爆破事故等“七防”措施落實到位。
3、開展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專項整治,重點整治一面坡開采、掏采、不實行分臺階(分層)開采、邊坡和排土場工藝參數不符合設計規定等安全隱患,以及未建立邊坡和排土場監測系統等問題。
4、開展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安全專項整治,督促協調有關地方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整治長輸石油天然氣管線被占壓存在事故隱患的問題。
(四)以安全標準化建設為重點,加強六項建設,夯實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
1、繼續推進非煤礦山安全標準化建設。督促各類礦山企業嚴格執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aq-),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一〔〕80號),在各地試點企業建設的基礎上,全面推進非煤礦山安全標準化建設;在石油天然氣行業深入推進以風險管理為核心的hse管理體系。
2、繼續推進非煤礦山強基固本“五個一百”示范單位建設,認真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型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安全基礎工作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一〔〕44號),以點帶面,促進中小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水平的提高。
3、強化非煤礦山企業班組建設,認真學習借鑒“白國周班組管理法”工作理念、思路和措施,完善非煤礦山安全班組建設目標和標準,推行班組安全風險預控,推動非煤礦山企業把安全班組建設納入企業發展的總體規劃。
4、加強非煤礦山技術支撐機構、專家庫、安全監管信息化、安全監管裝備建設,深入貫徹《關于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監管支撐體系建設的意見》(安監總管一〔〕204號),完善安全生產許可證、尾礦庫、非煤礦山安全管理人員等數據庫,層層建立安全信息平臺,充分利用好非煤礦山安全網站和論壇,不斷推進安全監管裝備規范化建設。
5、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先進適用技術和裝備建設。深入落實《關于在非煤礦山推廣使用安全生產先進適用技術和裝備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一〔〕177號),推廣中深孔爆破、機械鏟裝、液壓錘二次破碎技術,提升本質安全方面的基礎性作用,推動非煤礦山工藝、技術、裝備、設施的改善。
6、配合省安全生產應急指揮中心,加強非煤礦山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強化礦山各救護隊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和實施演練工作,加強礦山救護隊的特種應急裝備、救援儀器的配備,不斷提高救援隊伍素質和應急救援整體能力水平。
(五)以制定完善規劃制度為重點,切實做好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編制工作
1、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安監總規劃〔〕228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粵府辦〔〕119號)關于“十二五”規劃編制工作要求,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地區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編制工作。
2、完成《廣東省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實施細則》、《廣東省金屬非金屬礦山開采設計安全專篇內容和深度的原則要求》等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前言
長期以來建筑業一直是我國施工安全事故率較高的行業之一,各類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屢屢發生,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了很大損失,直接影響著建筑業的健康穩定發展。建筑行業的安全施工中,監理工作已經成為各監理單位監理工作中最重要的一項任務,使得監理單位在安全監理上加大投入。但與之不相適應的是,監理工程師數量嚴重缺乏,而且監理人員在專業知識、安全法規和安全管理水平上嚴重不足,安全監理職責沒有充分履行到位。
一、建筑施工安全監理工作現狀
由于我國的建設監理制度起步較晚,與歐美等發達國家工程監理的水平比較,仍然還處于研討、探索、發展的初期階段,目前建筑工程安全監理工作還存在很多不足,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 監理單位安全責任意識不強,監理作用發揮不夠。
一部分監理單位對安全監理工作思想不重視,認識不到位,只注重施工質量、進度和投資的監控,沒有按規定編制監理規劃及監理細則,只是將安全監理放在質量控制工作內容的一個分項,認為安全管理是施工單位自己的事, 不愿投入精力抓安全。部分監理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工作責任心差,不按要求履行安全監理職責,工作馬馬虎虎,敷衍了事走過場,該進行檢查時不檢查,該旁站監理時不旁站,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聽之任之,安全監理不能有效的發揮作用。
2. 安全監理人員配備不足, 工作難以正常開展。
由于監理單位對安全工作不重視, 導致個別工程項目安全監理機構形同虛設, 監理人員隊伍不穩定,變動頻繁。甚至有的一個注冊監理工程師擔任幾個項目工程的總監理工程師, 一個安全監理員身兼數職,起不到應有的安全監督作用,更無從談起開展日常安全監督、隱患排查及安全大檢查等到活動。由于監理組織機構不全,人員不足,安全監理工作難以正常開展, 安全監理成為一句空話。
3. 安全監理工作受外部因素干擾大,職責難以發揮。
監理作為工程建設第三方責任主體, 本應獨立公正地處理和協調各方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但在實際工作中監理單位常常身不由己, 經常受到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政府行政部門等方面因素的干擾干預,不把監理人員當作獨立的第三方看待。有時為了趕工期搶進度,施工工序混亂,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虛設, 安全監理工作無法正常開展。
4. 監理隊伍總體素質參差不齊,安全專業知識貧乏。
因為監理是新興行業, 專業監理人員非常緊缺, 有的監理從業人員是從其他部門轉行半路出家,有的是退休兼職,學歷相差懸殊,且文化水平偏低的占絕大多數。部分監理人員僅經過簡單的培訓就崗,缺乏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連諸如腳手架搭設、基坑支護、起重吊裝等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都看不懂,不能發現安全技術方案中的錯誤和存在的問題, 對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也不甚清楚, 不能及時有效地發現和消除施工現場安全隱患。
5. 建筑市場不規范,監理工作困難重重。
當前由于建筑市場供求關系失衡,施工企業的施工任務相對匱乏,生產能力明顯過剩,一些施工企業為了獲取工程項目以低價競標,致使中標價格明顯偏低。為追求經濟效益,一些施工單位大量削減安全文明施工費用, 安全設施投入嚴重不足,安全隱患大量出現。同時,大量農民工涌入建筑市場,安全意識淡薄、專業技術和安全技能差,經常違章作業、冒險蠻干,導致施工現場混亂,安全隱患多,監理人員協調和管理難度大,安全監理工作困難重重。
二、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監理工作的建議
安全監理工作是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內容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安全與質量、進度、投資等共同組成一個完整的建設工程項目目標體系,要扭轉工程建設項目事故頻發的被動局面,監理單位要切實加強安全監理工作,健全安全監理管理機構,配備足夠數量合格的安全監理人員,加強安全監理人員的教育培訓, 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審查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并督促實施,定期組織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檢查,對施工現場實行動態的和全過程的安全監管, 有效預防工程安全事故的發生。
1. 強化安全監理觀念,提高責任意識。
隨著《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實施,監理單位的服務范圍除“三控二管一協調”外,還加上了安全管理。監理單位要提高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認識,在任何情況下,堅持把安全監理工作放在各項工作的首位,擺正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安全與發展的關系,無條件地服從安全工作。作為監理單位派駐施工現場的監理機構,總監理工程師是工程項目安全監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項目總監必須在自覺提高自身安全監理業務素質的同時,充分發揮每名監理人員安全監理的主動性和創造性,牢記職責強化意識,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正確理解安全與“三控制”(質量、進度、投資控制)之間對立統一的關系,真正把安全工作始終貫穿于工程監理的全過程。
2. 健全監管機構,明確各級人員的安全責任。
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以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為主體的安全監理管理體系, 配備足夠數量合格的安全監理人員,建立企業各部門、各崗位、各級人員“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安全崗位責任制,明確各部門的具體安全監理職責, 將安全監理工作分解到各個崗位。安全責任要明確到位,落實執行到位,嚴格責任追究,強化對總監理工程師和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監理工作業績考核, 建立安全監理獎罰機制, 使安全監理工作走向正規化和制度化。
3. 加強教育培訓,確保監理人員持證上崗。
安全管理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 監理企業要建立監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對監理人員進行安全監理業務培訓, 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知識、安全技能以及各類機械設備性能、操作規程、安全法規等內容,增強安全監理的能力,提高監理發現安全隱患問題、解決安全問題的水平,做好危險源的分析與辨識, 把握工程安全管理的重點與難點,加大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力度,杜絕重特大事故發生,未經教育或考試不合格,不得上崗。
4. 建立完善各項制度,實現規范化管理。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 監理單位要建章立制,完善各項安全監理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主要包括監理人員安全學習培訓制度、審查核驗制度、檢查驗收制度、督促整改制度、安全專題會議制度、安全監理臺賬管理制度及安全資料歸檔制度等。通過一系列規章制度的建立,確保各項安全監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實現安全監理工作標準規范化管理
5. 針對工程特點,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
在施工準備階段編制監理規劃,把安全監理專項方案作為一項重要的管理內容納入進去,要針對工程項目特點編制行之有效的安全監理細則,細則要內容齊全,針對性強有可操作性。同時,監理單位要履行“措施審核”程序,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查看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要求,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情況,從源頭上對施工單位安全控制措施進行預控把關。
6. 把安全監理工作貫穿于工程施工的全過程。
建設工程安全監理主要以預防為主, 要做好事前控制、事中控制,把安全監理工作貫穿于工程施工的全過程, 對發現的不安全因素、不安全行為、不安全隱患應督促相關責任單位制定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并逐項得以貫徹落實。
7. 督促落實施工企業項目部安全生產體系建立和運行。
確保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運行和安全管理措施落實到位,是做好施工安全監理工作的前提條件之一。工作中,監理單位應認真審核施工企業和施工管理人員資質,檢查施工項目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檢查紀錄、三級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施工機械設備維檢紀錄等。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建筑施工的安全生產法規、規范和標準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確保施工現場人與物的安全,有效消除各類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把安全事故控制在源頭,真正解決安全生產問題。
8. 充分發揮監理在生產中的協調作用。
一、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分析
1979年《刑法》和單行刑法均沒有規定本罪。為了加強對間諜專用器材的管理和控制,1997年《刑法》增設了本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1997年12月11日法釋[1997]9號)根據1997年《刑法》第284條規定了“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罪名。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是指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一)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客體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管理制度。根據《國家安全法》第21條的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有關機關因工作需要確需使用的,須經合法授權或者履行嚴格的審批程序。例如,《國家安全法》第10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因偵察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钡牵趯嵺`中,一些人出于政治、經濟和其他目的,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竊取政治、經濟秘密以及公民的隱私,擾亂社會正常的管理秩序。對這種行為如不予以刑事制裁,必將導致社會秩序的嚴重混亂,危害國家安全和人民利益。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犯罪對象是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所謂竊聽,是指秘密監聽、偷錄他人言談、動靜。竊聽既包括行為人親自偷聽,也包括行為人利用各種技術器材、設備偷聽、偷錄。所謂竊照,是指使用照相器材、設備,對竊照對象的形象或者活動進行秘密攝錄。因此,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是指具有竊聽、竊照功能,并專門用于竊聽、竊照活動的器材。根據《國家安傘法實施細則》第20條的規定,只有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屬于專用間諜器材。這也就是說,非暗藏式的攝錄器材、設備不屬于本罪的犯罪對象。在實踐中,有的暗藏式竊照機表面看似普通的黑色公文包,但在拉鏈處暗藏針孔攝像頭和小型無線電遙控器,包內藏有攝像設備和無線發射裝置。這樣即使相隔很遠,偷拍者也能暗自遙控操作,進行秘密拍攝。
(二)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客觀方面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所謂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包括無權使用的人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以及有權使用的人違反規定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是用來進行秘密監聽、錄音、拍攝影像的專用工具,所以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實際上是指利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進行竊聽、竊照活動。如果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公開錄音、拍攝影像的,盡管其持有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可能是非法的,但其使用行為的性質不屬于本罪所指的“非法使用”。本罪屬結果犯,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才構成本罪。所謂嚴重后果,一般是指由于行為人非法竊聽、竊照行為而導致他人精神失常、家庭破裂、被害人自殺身亡或造成傷殘,或者導致被害單位經濟情報、信息泄露,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等情形。
(三)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主體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四)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主觀方面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多具有探聽他人隱私、秘密,損害他人名譽、聲譽的目的。其動機有的是出于泄憤報復,有的是出于好奇,有的是貪圖經濟利益等,但動機如何并不影響本罪成立。
二、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適用
行為人只要有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行為的,原則上即可以立案并予以追訴。
認定本罪時,筆者認為應該注意以下六個方面的問題:
(1)看行為人使用的對象是否屬于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如果是非間諜專用器材或者是竊聽、竊照專用器材以外的其他間諜專用器材,而非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不能以本罪論處。例如,近些年來出現的所謂“高科技”考試作弊工具,很多采用的是普通無線電技術的微縮版耳機、話筒,它們和間諜專用器材相比還有相當大的差距,不能輕易認定為本罪對象。從程序上來說,是否屬于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需要經過國家安全部門來確認。
(2)看行為人非法使用的方式。如前所述,本罪的客觀行為實質上足指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進行竊聽、竊照活動。因此,行為人雖然使用的是竊聽、竊照專用器材,但如果并非進行竊聽、竊照,而是進行公開錄音、拍攝影像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3)看是否造成嚴重后果。生活中違法行為常有,犯罪行為少見。所以不能一律用犯罪才對人進行矯正。對于那些使用竊聽竊照器材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僅屬于一般違法行為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4)停止形態認定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以造成嚴重后果為成立條件,因此,如果未完成犯罪的,其危害不大,沒有必要以犯罪論處。
(5)罪數形態認定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屬于選擇性罪名,無論行為人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或者竊照專用器材,還是同時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都只構成一罪。
如果行為人非法生產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后又非法使用,進行竊聽、竊照活動,或者行為人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從事非法獲取他人的商業秘密、國家秘密活動的,一般不進行數罪并罰,而是按牽連犯處理,從一重罪論處。
(6)根據《刑法》第284條的規定,犯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罪在量刑時,主要可以考慮以下兩方面的因素:一是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次數;二是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的后果。如果多次使用,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罰相對要重些。
三、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與其他犯罪的區別
(一)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與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界限
雖然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往往與商業秘密有聯系,或者說有時候使用竊聽、竊照器材就是為了獲取商業秘密,但這也不能將兩罪等同。兩者的區別主要是:(1)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對象是竊聽、竊照專用器材;而后者侵犯的對象是商業秘密。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進行竊聽、何手段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2)客觀行為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竊聽、竊照活動的行為;而后者可以是采取任何手段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對于行為中既有竊聽、竊照行為,又有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一般認定為牽連犯,從一重處罰。
(二)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與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界限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與非法或許國家秘密行為聯系十分精密,但兩者的罪名仍然不同,區別主要是:(1)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對象是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后者侵犯的對象是國家秘密。(2)客觀行為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進行竊聽、竊照活動的行為;而后者表現為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行為。
四、結語
通過對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構成要件,適用過錯中應注意的問題,以及與其他罪名的區別的分析,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適用就豁然開朗。在最開始所提出的問題也就很容易得出答案,對于APP這里第三方軟件,因為其不屬于間諜器材,所以也就不符合本罪名的要求,如果有人利用其所獲得的消息,則可以按照民法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規制。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TD7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071(2012)08-0014-02
安全生產是關系到國計民生的大事,安全教育是各企、事業單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從根本上杜絕人的不安全行為的重要措施,是預防和控制事故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能保證其它工作和企業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的必要條件。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出臺了《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總局30號令),指出:“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并對培訓學時及考核發證、復審、監督管理、罰則等內容都做了詳細的規定。
安全培訓機構是開展安全培訓的載體和基礎,是國家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宣傳的重要陣地,也是相應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知識傳播的有效工具。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展,制定了《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總局44號令),重點對安全培訓機構的資質、參訓人員的分類、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的承擔等事項進一步明確。作為安全培訓機構,我們應該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 加強培訓機構的建設,不斷加大對軟硬件建設的投入力度
嚴格按照國家對培訓機構相關資質要求和省有關安全培訓機構認定和復審評估標準開展工作,做到:內設機構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人員配備到位并符合相關要求,教學及生活設施完善,專兼職教師結構合理,教師專業水平和專業結構符合省局相關要求,實驗、實操設備、場地滿足培訓需要,各項培訓安全操作規程健全,后勤保障有力。并不斷加大對軟硬件建設的投資力度,改善培訓教學及生活條件,為持續提高培訓質量提供有力的保障。
2 不斷提高培訓機構教師素質,確保安全培訓工作的質量
培訓質量是安全培訓工作的生命線,而在整個培訓工作中,教師是教學的組織者和引導者,其素質的高低對培訓質量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第一,加強師資隊伍的管理。首先,制定適合本機構的對專兼職教師實行選聘、考核、獎懲及淘汰制度,結合認定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教師的選聘要符合省規定的師資基本條件;其次,所選聘的教師必須接受專門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發的《安全培訓教師崗位證書》后,方可上崗執教;再次,保持專職教師隊伍穩定,并不斷補充新任教師數量,完善培訓教師檔案。
第二,注重教師能力建設。首先,保證教師按時參加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的每年不少于40學時的繼續教育培訓;其次,制定提高教師授課水平的措施并認真實施;再次,積極組織教師開展培訓教學研討活動,適時組織專職教師每年不少于一周的現場調研,并撰寫調研報告,保證教師培訓學時符合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相關要求。
第三,積極開展培訓教學研究活動。積極開展培訓理論和項目策劃研究,認真分析不同類別的培訓對象培訓需求,并在此基礎上制定包括培訓目的、課程設置、授課教師、方式方法等內容的培訓方案。為政府機構或企業提供安全培訓等方面的安全咨詢服務活動,鼓勵教師在報刊雜志發表有關安全培訓方面的論文。
3 加強教學管理,推進培訓工作的規范化建設
安全培訓按照規定的安全培訓大綱進行。注重過程管理,學員檔案實行微機管理,培訓班檔案一期一檔,裝訂成冊,分類編號。嚴格按照審批計劃所規定的時間開展培訓工作,學員管理執行考勤制度和聽課證制度;根據授課內容,制定教學計劃,合理選用講授、研討、角色扮演、模擬、實際操作等教學方法;推行多媒體教學,計算機在線考試;積極開展學員評教活動,要求達到學員對課程設置、教師、授課內容、組織管理和后勤服務的滿意率不低于80%,學員經培訓,考核取證率不低于90%;每期培訓班結束后,進行書面總結,查找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并認真整改;通過座談會或問卷調查等方式,每年至少聽取一次學員及所在單位對培訓質量與參訓效果的反饋意見;并逐步實現常態化,以促進培訓工作的規范化建設。
4 不斷更新觀念,創新培訓方法,大力提升安全培訓水平,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第一,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全員參與,常抓不懈”的安全意識,落實國家《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規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取得安全資格證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井工礦山企業的生產、技術、通風、機電、運輸、地測、調度等職能部門的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第二,要創新培訓方法和培訓內容,安全生產培訓要不拘形式,注重效果,按照“因地制宜,因人而宜,因材施教”的原則,參與培訓對象不同,培訓內容應該有所區別。比如,針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負責人,應側重于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意識的強化培訓,確保其在工作中起到積極帶頭作用,從愛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健康出發,重視安全生產,做到不違章指揮;而特種作業人員、初上崗人員等生產一線的工作人員,他們往往因安全思想淡薄,對生產中的關鍵環節不懂,對生產中危險程度不夠重視,而引發安全事故,針對這樣的群體,應增加安全事故案例教學內容,以案釋法,增強安全操作技能、掌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及防護措施、應急措施教學,增強其自身保護意識,杜絕違章操作等方面的培訓教育內容。
第三,更新培訓手段,改變教師講,學生聽的傳統教學手段,采用多媒體教學,增大學員對知識信息的獲取量,開展討論互動教學、現場演示觀摩教學、理論實操一體化教學等先進的教學手段,克服簡單、枯燥乏味的理論說教,增強其知識性、趣味性、可視性,寓教于樂。
5 確保規章制度的落實
第一,做好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安排專人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講解。
第二,做好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工作,嚴格按照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許可的范圍開展培訓,資質證書不出借、出租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對專職負責人、專(兼)職管理人員、班主任、教師、服務保障人員等崗位職責,教學管理、教師管理、班主任跟班、學員管理、考勤制度、聽課證制度、教學質量控制、培訓評估、培訓反饋、檔案管理、設施設備管理、財務管理、后勤保障等制度,特種作業各類別(工種)培訓安全操作規程等各項制度,不只公示上墻,更要熟記于每個人員的心里,并認真踐行;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收費,杜絕亂收費現象的發生。
第三,采取多種形式對培訓資質、培訓內容、培訓形式、培訓時間、投訴咨詢電話、收費標準等事項進行公示,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及社會、學員的監督;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年度評估檢查。
總之,安全無小事。只要加強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加強對安全培訓管理,不斷提高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素質,就能夠確保安全培訓質量,為安全河南創建“中原經濟區”建設提供人才保障。
參考文獻
[1] 河南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豫安監管[2012]99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