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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衛生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在全區依照相關的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許可。
區衛生監督所受區衛生局委托實施委托范圍內的許可事項,并以區衛生局名義實施行政許可。區衛生局要將委托許可的內容和事項予以公告,并且區衛生局要加強對區衛生監督所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訂監督檢查制度。
二、實施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
1、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2、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施行政許可事項必須是經過大連市政府公布的許可事項。
3、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高優質服務。
4、不得擅自改變申請人依法取得并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5、告知原則。
三、申請與受理
1、區衛生局和區衛生監督所及各衛生監督派駐所的辦公場所以及區行政辦公大廳衛生窗口要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公示,并公布解釋電話,安排相關科室和人員給予解釋。公示的形式可以采取宣傳手冊、公示板,電子觸摸屏等形式,鼓勵推行電子政務,在區衛生局和區衛生監督所網站上公開有關內容,并逐漸探索網上申請、受理及許可事宜。
2、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衛生行政部門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3、受理時限要求為:
①申請事項不需要取得衛生許可的,應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②申請事項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即時告知不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
③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⑤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應當即時受理申請。
四、審查與決定
1、凡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齊全,能夠當場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當場做出書面行政許可決定的文書。不能當場做出決定的,需對現場進行指導檢查的,應當在當天(特殊情況2天之內)安排至少2名監督人員現場指導檢查。
2、凡現場指導、檢查的監督人員,要現場制作檢查指導記錄以及一次性告知辦理許可證前所有申報材料的書面通知。尤其需要對場所和相關產品進行監測、檢驗等時,要書面告知檢驗的機構和所需時間,檢驗所需最長時間不要超過1周。
3、申請人在按照監督人員的意見改進后,申請竣工驗收時,監督員應當在當天(特殊情況不超過2天)現場驗收,竣工驗收合格以及上報材料齊全的,應立即出具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對驗收不合格或有關產品經檢驗不合格的申請人,行政機關也要做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應當說明理由,尤其對經監測、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場所和產品,應當書面說明不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權利。
4、衛生行政部門做出的行政許可決定,要全部輸入微機,日常監督事項及申請單位受處理情況也要及時輸入微機,并向社會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五、行政許可期限
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許可申請之日起,能當場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要當場做出許可決定,需要對場所和產品進行現場檢查、監測、檢驗的,提出的改進期限要限定在20日內,申請人在20日內沒有改進好的由申請人自己負責,申請人在20日內按照監督人員意見改進好并且申報材料齊全的,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在自最初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辦理衛生行政許可決定。
六、其它規定
第一條成立**市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認定領導小組),由市農委、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農林局、市畜牧辦、市蔬菜辦、市水產辦、市農產品質量認證中心等有關領導組成。市農委分管領導任組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市農林局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其他單位領導為成員。
認定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組織、指導、檢查、督促本市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工作,協調各方關系,推進認定工作開展。
第二條領導小組下設**市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辦公室(以下簡稱認定辦公室),認定辦公室掛靠市農產品質量認證中心,認證中心主任兼辦公室主任,市農業標準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市畜牧獸醫站、市水產技術推廣站負責人兼辦公室副主任。
辦公室職責是:
(一)負責本市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的具體業務工作;
(二)審核區(縣)上報材料;
(三)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對產地環境進行監測和評價;
(四)負責評審推薦工作;
(五)對區(縣)產地認定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六)對區(縣)的申報工作進行培訓、指導等。
第三條各區(縣)農委(農發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工作,并落實專人負責:
(一)接受本行政區域內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的申請受理;(二)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三)對初審合格的申請材料負責向市認定辦公室進行推薦;
(四)對獲得**市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的產地進行跟蹤檢查,并及時向市認定辦公室通報情況。
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配合農委(農發局)開展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工作。
第二章產地認定條件
第四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應具有明確的責任主體,凡在本市區域內從事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的單位(包括鄉鎮、村、企業、種養業基地、農場、專業協會、專業合作社等)和個人均可以提出申請。
第五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必須符合國家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質量要求,產地周圍1公里以內沒有嚴重污染源,糧油、蔬菜、果品等產地應遠離交通主干道100米以上。
第六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應區域范圍明確,并具有一定生產規模。
第三章認定程序
第七條申請產地認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產地所在區(縣)農委(農發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申請書》;
(二)產地的區域范圍、生產規模;
(三)產地環境狀況說明;
(四)無公害農產品生產計劃;
(五)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控制措施;
(六)專業技術人員的資質證明;
(七)保證執行無公害農產品標準和規范的聲明;
(八)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向所在區(縣)農委(農發局)申領《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申請書》和相關資料,或者從**農業網站下載獲取。
第八條區(縣)農委(農發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薦意見,連同產地認定申請材料逐級上報市認定辦公室;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市認定辦公室應當自收到推薦意見和產地認定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產地認定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區(縣)農委,由區(縣)農委反饋給申請人。
第十條材料審查符合要求的,市認定辦公室組織對產地進行現場檢查?,F場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及改進要求。
第十一條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標準進行檢驗,出具環境檢驗報告和環境評價報告,分送市認定辦公室和申請人。
第十二條環境檢驗不合格或者環境評價不符合要求的,市認定辦公室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市認定辦公室對材料審查、現場檢查、環境檢驗和環境現狀評價符合要求的,進行全面評審,并作出認定終審結論。
(一)符合頒證條件的,頒發《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
(二)不符合頒證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證書持有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90日內按照本程序重新辦理。
第十五條市認定領導小組在頒發《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獲得證書的產地名錄報農業部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六條認定的產地由市認定辦公室統一向社會。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應樹立標志牌,并標明范圍、面積、生產產品、主要安全生產措施、責任人,以接受監督。
第十八條區(縣)農委(農發局)負責對認定的產地進行監督管理,實行跟蹤檢查。市認定辦公室對通過認定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進行不定期監督抽查。
第十九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實行證書和標牌管理。產地認定證書和標牌的使用有效期均為3年。有效期內,產地應當自覺接受和配合區縣農委、認定辦公室、認定領導小組組織的監督檢查,以及生產環境抽檢,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產地認定證書和標牌。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轉讓、買賣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證書,不得隨意樹立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標志牌。違反規定的,按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給予處理。
第二十一條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認定領導小組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銷其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并公告:
(一)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被污染或者產地環境達不到標準要求的;
(二)無公害農產品產地使用的農業投入品不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相關標準要求的;
(三)農產品出現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食品,是指產自優良生態環境、按照綠色食品標準生產、實行全程質量控制并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安全、優質食用農產品及相關產品。
第三條 綠色食品標志依法注冊為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綠色食品及綠色食品標志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負責全國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的審查、頒證和頒證后跟蹤檢查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的受理、初審和頒證后跟蹤檢查工作。
第六條 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生產技術、產品質量、包裝貯運等標準和規范,由農業部制定并。
第七條 承擔綠色食品產品和產地環境檢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并依法經過資質認定,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擇優指定并報農業部備案。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扶持綠色食品生產,將其納入本地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支持綠色食品生產基地建設。
第二章 標志使用申請與核準
第九條 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產品,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在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定的范圍內,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或產品原料產地環境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標準;
(二)農藥、肥料、飼料、獸藥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綠色食品投入品使用準則;
(三)產品質量符合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標準;
(四)包裝貯運符合綠色食品包裝貯運標準。
第十條 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生產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具有綠色食品生產的環境條件和生產技術;
(三)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四)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生產技術人員和質量控制人員;
(五)具有穩定的生產基地;
(六)申請前三年內無質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誠信記錄。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向省級工作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資質證明材料;
(三)產品生產技術規程和質量控制規范;
(四)預包裝產品包裝標簽或其設計樣張;
(五)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省級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產品及產品原料生產期內組織有資質的檢查員完成現場檢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現場檢查合格的,省級工作機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由申請人委托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檢測機構對申請產品和相應的產地環境進行檢測;現場檢查不合格的,省級工作機構應當退回申請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條 檢測機構接受申請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安排現場抽樣,并自產品樣品抽樣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環境樣品抽樣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測工作,出具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和產地環境監測報告,提交省級工作機構和申請人。
檢測機構應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十四條 省級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產品檢驗報告和產地環境監測報告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將初審意見及相關材料報送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初審不合格的,退回申請并書面告知理由。
省級工作機構應當對初審結果負責。
第十五條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應當自收到省級工作機構報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審查,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評審。必要時,應當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六條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應當根據專家評審的意見,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頒證的決定。同意頒證的,與申請人簽訂綠色食品標志使用合同,頒發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并公告;不同意頒證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七條 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是申請人合法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憑證,應當載明準許使用的產品名稱、商標名稱、獲證單位及其信息編碼、核準產量、產品編號、標志使用有效期、頒證機構等內容。
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分中文、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條 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有效期三年。
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標志使用人應當在有效期滿三個月前向省級工作機構書面提出續展申請。省級工作機構應當在四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相關檢查、檢測及材料審核。初審合格的,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續展的決定。準予續展的,與標志使用人續簽綠色食品標志使用合同,頒發新的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并公告;不予續展的,書面通知標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標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續展申請,或者申請續展未獲通過的,不得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第三章 標志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 標志使用人在證書有效期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獲證產品及其包裝、標簽、說明書上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二)在獲證產品的廣告宣傳、展覽展銷等市場營銷活動中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三)在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農業標準化生產、產業化經營、農產品市場營銷等方面優先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第二十條 標志使用人在證書有效期內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執行綠色食品標準,保持綠色食品產地環境和產品質量穩定可靠;
(二)遵守標志使用合同及相關規定,規范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三)積極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其所屬綠色食品工作機構的跟蹤檢查。
第二十一條 未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禁止將綠色食品標志用于非許可產品及其經營性活動。
第二十二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標志使用人的單位名稱、產品名稱、產品商標等發生變化的,應當經省級工作機構審核后向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產地環境、生產技術等條件發生變化,導致產品不再符合綠色食品標準要求的,標志使用人應當立即停止標志使用,并通過省級工作機構向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報告。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標志使用人應當健全和實施產品質量控制體系,對其生產的綠色食品質量和信譽負責。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綠色食品標志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轄區內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質量、包裝標識、標志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和省級工作機構應當建立綠色食品風險防范及應急處置制度,組織對綠色食品及標志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省級工作機構應當組織對轄區內綠色食品標志使用人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情況實施年度檢查。檢查合格的,在標志使用證書上加蓋年度檢查合格章。
第二十六條 標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取消其標志使用權,收回標志使用證書,并予公告:
(一)生產環境不符合綠色食品環境質量標準的;
(二)產品質量不符合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標準的;
(三)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標志使用合同約定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標志和證書的;
(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標志使用權的。
標志使用人依照前款規定被取消標志使用權的,三年內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不再受理其申請;情節嚴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轉讓綠色食品標志和標志使用證書。
第二十八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綠色食品和標志使用情況進行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從事綠色食品檢測、審核、監管工作的人員,、和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承擔綠色食品產品和產地環境檢測工作的技術機構偽造檢測結果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取消指定,永久不得再承擔綠色食品產品和產地環境檢測工作。
第三十條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法律法規處罰。
營利性治沙活動是指不具有沙化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以獲取一定經濟收益為目的,采取各種措施對沙化土地進行治理的治沙活動。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營利性治沙活動的受理申請和檢查驗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從事營利性治理國家所有的沙化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與法律授權管理該沙化土地的主管部門或者該沙化土地的使用權人簽訂治理協議,依法取得該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權。
從事營利性治理集體所有、尚未承包到戶的沙化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與該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治理協議,依法取得該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權。
從事營利性治理集體所有、但已承包到戶的沙化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與該土地的承包人簽訂治理協議,依法取得該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權。
第五條營利性治沙涉及的沙化土地在縣級行政區域范圍內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申請;跨縣(市)、設區的市、自治州行政區域范圍的,由其共同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申請。
第六條從事營利性治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提供有關材料,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治理申請,并填寫治理申請表。其中有關治理協議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治理單位名稱或者個人姓名、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擬治理沙化土地的四至界限、面積、治理期限、違約責任等。
第七條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應當包括:被治理的沙化土地的現狀,治理后該土地的利用方向,治理項目的投資概算及資金來源等。
第八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治理申請和有關文件后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治理申請和有關文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或者要求補充有關材料。
第九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決定受理的申請,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治理方案進行技術論證,并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工作人員對提出營利性治沙活動申請涉及的沙化土地以及提交的有關文件內容進行實地核實和調查。
核實和調查的工作人員應當不少于2人。
第十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決定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防沙治沙法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予以公示,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公示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申請單位名稱或者個人姓名;
(二)治理的沙化土地范圍、四至以及面積;
(三)治理的沙化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情況,以及發放有關權屬證書情況;
(四)治理方案的主要內容。
第十一條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不予公示,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治理地點不符合國家和當地防沙治沙規劃的;
(二)未取得治理范圍內土地使用權的;
(三)資金沒有保障的;
(四)治理方案未通過專家技術論證的。
第十二條從事營利性治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公示的治理方案進行治理。
第十三條需要變更原治理方案的,應當向原公示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變更治理方案的書面申請。
第十四條變更治理方案的書面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原書面公示文件;
(二)原治理方案;
(三)治理方案變更的具體內容和理由。
變更的治理方案中規定的治理技術指標應當優于原治理方案規定的治理技術指標。
第十五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變更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做出同意變更或者不同意變更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提出變更的申請人。
未經原批準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公示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條從事營利性治沙的單位和個人可以要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指導。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從事營利性治沙的單位和個人的要求,在下列方面給予指導:
(一)有關防沙治沙工作的政策和法規咨詢;
(二)編制治理方案;
(三)編制年度作業設計;
(四)提供相關的技術培訓。
第十七條從事營利性治沙的單位和個人在完成治理方案規定的治理任務后,應當向原公示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并填寫營利性治沙驗收申請表。
第十八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驗收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應當按照治理方案確定的各項技術指標組織檢查驗收。
對驗收合格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給治理合格證明文件;對驗收不合格的,從事營利性治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繼續治理。
對驗收合格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從事營利性治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治理合格證明文件,依法申請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
第十九條從事營利性治沙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依照防沙治沙法的規定,享受資金補助、財政貼息以及稅費減免等政策優惠。
第二十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從事營利性治沙活動中不按照治理方案進行治理,或者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繼續治理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處罰。
比如,在提高學生聽力能力這一環節業,就通過常態化、趣味性、知識性的的聽力材料訓練,達到作業布置的預期目標。聽力訓練有自己的特殊性,期望通過個人課后單獨完成聽力作業達到訓練目標是不切實際的,考慮到學生的實際情況,我們從高一年級開始,我們選擇有梯度的聽力材料,每周安排兩次固定的聽力時間,組織班級同學集中進行聽力能力訓練。聽力材料、聽力原文、答案讓學生自己保存,學生可以在聽完聽力素材后自己核對答案,并找出存在問題。對于聽力材料中比較模糊的提問、短文關鍵詞、關鍵語段,學生可以利用其他課余時間進行重復或補充訓練。
英語作業布置的藝術還體現在對閱讀、聽力作業設計的靈活性評價機制上。閱讀理解的評價機制是書面的定量評價;名著朗誦、美文背誦則可以是隨機的、教師現場點評形式的評價。這樣的作業評判機制可以將學生的壓力緩解與激勵機制融合在一起,收效明顯。
2.課前預習、課堂教學、課后鞏固練習是保證教學效果的三個環節。如何將作業布置有效的貫穿于這三個環節之中,這對評價最終的英語教學效果至關重要。
首先,要精心設計課前預習作業。對于課前預習,以往的一貫做法是要求學生預習課文,而缺乏具體的、有目的的預習指導。實際上,預習作業非常重要,不能以軟任務的形式進行要求,而要根據不同課型布置相應的作業,并能夠在課堂導入環節加以檢查。比如,在進行北師大版Module6 Unit 16 Lesson 2:Name Stories部分教學之前,可以布置學生通過讓學生以小組為單位,收集有趣或有意義的人名,用英語解釋其意義所在。并在隨后的課堂教學導入環節中選擇一、兩個小組進行口頭描述,其余小組的文字材料可以作為在同學之間傳閱。
其次,課堂作業的布置主要圍繞本節課的重點和難點展開鞏固性訓練,使重點知識能夠得到當場消化。這一環節的作業內容主要是通過精心編寫的學案加以實施的。教師在前期集體備課、教案設計階段就必須和學案編寫聯動起來,發揮協同效應,把握住本節課教學的中心環節,針對性設計作業。學案的設計應緊扣教材,題型多樣化,通過不同的題型對同一知識點進行反復訓練,達到教學目標。
最后,重視課后作業的布置、檢查和反饋。課后鞏固練習是課堂教學的延伸,作業設計不宜多,但是要精煉,有明確的目標。也可以布置一些拓展型練習,在下一節課上做隨機檢查,獲得的反饋信息可以驗證教學效果。比較忌諱的是,許多教師過分依賴教輔材料,將凡是屬于這個單元的所有練習一股腦兒推向學生,搞題海戰術,結果事倍功半。
課前預習、課堂教學、課后鞏固練習是一個歷時性的訓練過程,在具體的作業布置過程中要盡量避免三個不同階段的作業出現題型單一重復、作業內容雷同的問題,盡量突出每一環節的練習重點,增加作業的覆蓋面。
3.在作業形式組合方面,要充分體現難易結合、軟作業與硬要求結合、知識與興趣結合的原則。
一、嚴格按照各級勞動鑒定委員會職責,開展病傷職工致殘、勞動能力喪失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的鑒定工作。
企業要按照隸屬關系,對需要進行勞動鑒定的職工按照京勞險發字〔1994〕48號文件中《北京市勞動鑒定暫行辦法》規定的勞動鑒定委員會職責,分別報送市或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辦理,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要嚴格按職責分工,進行勞動鑒定工作。即:市屬企業及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的病傷職工,由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中央在京企業(不含原行業統籌企業)、區(縣)屬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及機關、事業單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由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
中央在京原養老保險行業統籌企業病傷職工的勞動鑒定工作,由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
二、嚴格按照國家勞動鑒定的有關政策和標準,對病傷職工致殘、勞動能力喪失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鑒定。
勞動鑒定機構在鑒定工作中,要以事實為依據,以國家勞動鑒定政策和標準為尺度,公正、合理地對病傷職工致殘、勞動能力喪失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鑒定。
目前,在國家沒有頒布新標準前,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辦理退休進行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的鑒定,要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16180-1996)(1至4級)》執行,符合1至4級條件的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對此標準沒有規定的疾病可依據《北京市職工因工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工作能力鑒定標準試行草案》(市勞險字〔1979〕37號)中相關條款進行勞動鑒定,達到規定條件和標準的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按照京勞社工發〔1999〕42號文件要求對于1997年以前發生的陳舊性工傷人員進行的勞動鑒定,鑒于大部分鑒定工作已經完成,今后采取先進行工傷認定,再進行工傷致殘程度的勞動鑒定工作。
三、企業要加強勞動鑒定工作管理,做好病傷職工勞動鑒定的組織工作。
企業必須重視勞動鑒定工作,加強領導,專人負責,要按照勞動鑒定程序(附件一),做好病傷職工勞動鑒定的組織和準備工作。需勞動鑒定的職工,應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按要求提供診斷證明、門診、住院病歷(或病歷摘要)、化驗單、X光片等勞動鑒定病歷資料(要求見附件二),因工負傷的人員還要提供工傷認定和職業病診斷資料。如資料不齊,企業勞動鑒定機構要協助職工搜集有關資料。企業勞動鑒定機構對職工的勞動鑒定病歷資料要進行初審,按照政策和標準嚴格把關,診斷證明明確且資料齊全的,由企業填寫《職工勞動鑒定表》,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后連同書面申請、勞動鑒定資料一并報主管局、總公司審核,審核后符合條件的由企業報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無上級主管的企業,可直接報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在審核企業上報的勞動鑒定材料時,對無診斷結論或診斷結論不明確、因病辦理退休的醫療診斷結論不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標準或勞動鑒定材料不齊全的退回企業。符合勞動鑒定要求的,由企業負責通知和組織病傷職工,按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指定的時間、地點到場進行勞動鑒定。企業在領取職工勞動鑒定結論后的7日內要將結論通知職工本人。企業或職工對勞動鑒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接到勞動鑒定結論通知后的15日內,向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復鑒。
鑒于近期因病鑒定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的人員較多,各單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勞動鑒定材料的準備,以便申報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做好原行業統籌企業病傷職工的勞動鑒定工作。
為保證原行業統籌企業病傷職工勞動鑒定工作有序進行,按照京勞社養發〔1999〕26號文件要求,各行業系統對1998年1月1日以后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辦理了退休的人員,企業要按有關政策和勞動鑒定標準進行自查,對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條件且勞動鑒定材料齊全的,按行業系統將勞動鑒定材料上報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統一組織職工勞動鑒定。
五、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要加強勞動鑒定管理,進一步做好病傷職工的勞動鑒定工作。
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要健全工作制度,公開辦事制度和勞動鑒定程序,加強對醫療專家的培訓和管理工作(此項工作另行布置)。在對病傷職工勞動鑒定時,要嚴格執行勞動鑒定標準,每例鑒定的醫療專家不得少于3名,鑒定結論要在3名醫療專家簽字后方可做為勞動鑒定有效依據。
為嚴格控制職工因病辦理退休、退職,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區、縣勞動鑒定工作采取定量控制與抽查勞動鑒定檔案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管理。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每次病傷職工勞動鑒定后,要填寫《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人員花名冊》(樣表附后),并于15日內報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六、公開辦事制度,嚴肅組織紀律,杜絕弄虛作假。
各級勞動鑒定機構,要認真執行勞動鑒定政策,嚴格勞動鑒定標準,充分發揮勞動鑒定的職能和作用,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勞動鑒定標準為尺度,定性正確,定量準確,保證勞動鑒定客觀、科學、公正。同時,勞動鑒定機構必須堅持依法行政,政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堅決杜絕利用非法手段騙取勞動鑒定結論等弄虛作假現象的發生。從事勞動鑒定的工作人員要為政清廉,以高度負責、科學嚴謹、實事求是、秉公辦事、熱情服務的態度做好勞動鑒定工作,維護國家、企業和職工的利益,為企業和職工服務。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并采取非法手段騙取勞動鑒定結論的企業和個人,一經發現,要通報批評,并堅決糾正。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附件一:北京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勞動鑒定程序一、鑒定材料準備階段:
1.企業職工參加勞動鑒定,首先向本單位勞動鑒定機構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申請鑒定的原因和本人病傷及醫治情況,并提供與病情有關的詳細病歷資料,主要資料包括:診斷證明書,住院、門診病歷(或病歷摘要),X或CT片及報告書,化驗單等材料。
2.企業勞動鑒定機構接到職工的書面申請后,要審核職工提供的病歷資料是否真實、齊全。不齊的,企業要協助做好資料的搜集工作。
3.企業要為資料真實、齊全的職工,認真逐項地填寫《職工勞動鑒定表》。對申請提前因病退休的職工,企業要對照勞動鑒定的政策標準進行審核,診斷明確,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條件且病歷資料齊全的,方可填寫。
4.企業備齊勞動鑒定材料,上報主管局、總公司勞動處審核,審核同意后,企業報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無主管上級的企業,可直接報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勞動鑒定材料包括:《職工勞動鑒定表》(一式三份),職工書面申請(醫療期滿的職工需附上職工醫療期協議書,工傷與職業病職工需持有《企業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表》),明確的診斷證明,職工的詳細病歷資料(見附件二)。
二、勞動鑒定材料審核鑒定階段
1.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每月1~10日(不包括復鑒)對各企業勞動鑒定機構上報的勞動鑒定材料進行初審,勞動鑒定材料不齊全的,退回企業。
2.經初審勞動鑒定材料符合要求的,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安排有關醫療專家對病傷職工分科別進行醫療技術鑒定。企業勞動鑒定機構要派專人按照勞鑒辦指定的時間、地點負責組織安排職工到場鑒定。
3.專家做現場鑒定時,要向病傷職工或企業人員詢問有關的病情,并做必要的臨床檢查。檢查結束后,被鑒定人員要離開現場。專家在認真核對病傷職工的病歷資料后,仔細填寫《傷、病情況鑒定摘要》,形成醫療技術鑒定意見。
4.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依據有關政策和標準,會同醫療專家討論鑒定意見,形成勞動鑒定結論。
三、勞動鑒定結論通知階段
1.職工現場鑒定后的次月1~10日,企業勞動鑒定機構人員到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領取勞動鑒定結論。企業勞動鑒定機構須在領取勞動鑒定結論后的七日內通知到職工本人。
2.職工在勞動鑒定后病情有發展的,再次申報勞動鑒定,必須在半年后按勞動鑒定程序進行鑒定。
3.企業或職工個人對勞動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勞動鑒定結論后的十五日內向北京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書面申請復鑒,復鑒程序按照勞動鑒定程序執行。
附件二:勞動鑒定詳細病歷資料患下列疾病進行勞動鑒定須提供以下資料:
1.各種器質性心臟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歷記錄(涂改,追補的記錄均無效);近期不同時期異常心電圖2張以上;超聲心電圖或造影,證明有心臟實質的改變。
2.高血壓?。?/p>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歷記錄(涂改,追補的記錄均無效);近期心電圖,超聲心動報告;腎功能(BUN,肌酐)化驗單,尿常規化驗單;近期眼底檢查結果。
3.肺部疾?。?/p>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歷記錄(涂改,追補的記錄均無效),不能少于10次治療;典型X光片,碘化油造影檢查;近期的血氣檢查,肺功能報告。
4.肝臟疾病:
半年以上系統治療病歷,不能少于6次;肝功能檢查不能少于3次;超聲波檢查或X光檢查及其他檢查。
5.腎臟疾?。?/p>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歷記錄(涂改,追補的記錄均無效),不能少于10次治療;腎功能檢查;其它有關化驗,如尿、血、血漿白蛋白化驗單。
6.腦部疾?。?/p>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歷記錄(涂改,追補的記錄均無效),不能少于10次治療;近半年的系統治療病歷;確診時和近期的CT片或核磁共振檢查及報告書。
7.內分泌疾病:
確診重型糖尿病的原始記錄一年以上;近半年至一年的血和尿化驗,不能少于5次;近期心電圖以及其它必要的材料,如:眼底、尿蛋白檢查。
8.骨科疾?。?/p>
一年以上的病歷記錄;確診時和近期X光片,CT片或核磁共振及報告書。
9.眼科疾?。?/p>
職工的既往病歷及近期一個月的就診病歷;病歷中必須有近一個月內的裸眼視力、矯正視力、驗光度數;必要時提供視野檢查圖、眼壓、X光片或CT片。
10.耳鼻喉科疾病:
職工的既往病歷;耳科需提供半年以內的電測聽檢查結果;必要時需做誘發電位檢查。
11.血液疾?。?/p>
近一年系統治療的原始記錄;近半年的各種檢查化驗,如:骨髓化驗、血液化驗等。
12.癲癇疾?。?/p>
系統、正規治療一年以上病歷,應有發作記錄、服藥記錄;腦電圖異常的檢查材料。
13.精神疾?。?/p>
精神病??漆t院(安定醫院、回龍觀醫院、北醫六院)治療記錄病歷或住院記錄。
14.腫瘤疾?。?/p>
系統、正規治療的病歷記錄;X光片,CT片或核磁共振檢查及報告書;病理檢查結果。
附件三: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人員花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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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姓 名 |性別| 工 作 單 位 |參加工作時間|醫療診斷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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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
第三條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下列建(構)筑物或者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危險環境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游、游樂場所以及信息系統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五條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六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第七條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稱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條申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總規劃平面圖;
(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需要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第九條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三)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四)設計中所采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五)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有關技術評價意見。
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準書》(附表4)。
第十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資格;
(二)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提交了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二條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并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防雷裝置設計是否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
第十四條許可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辦結有關審核手續,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附表8)。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必須按照原程序報審。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合格的,許可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附表9)。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后,按照原程序報審。
第三章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附表10)。
第十六條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
(三)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定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
(五)防雷裝置竣工圖等技術資料;
(六)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記錄和由國家認可防雷產品測試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
第十七條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裝置設計取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核發的《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
(二)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和資格;
(三)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條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防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九條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并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附表12)。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安裝的防雷裝置是否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是否按照審核批準的施工圖施工。
第二十一條許可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竣工驗收決定。
防雷裝置經驗收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辦結有關驗收手續,頒發《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附表13)。
防雷裝置驗收不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出具《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進行驗收。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申請單位不得以欺騙、賄賂等手段提出申請或者通過許可;不得涂改、偽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與檢查,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二十四條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氣象主管機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財物和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條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從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活動時,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舉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建筑物建設規劃許可、防雷裝置設計圖紙等文件和資料,進行查詢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建筑物防雷裝置的設計、安裝、檢測、驗收和投入使用的情況作出說明;
(三)進入有關建筑物進行檢查。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九條從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條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許可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
第三十一條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撤銷其許可證書,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偽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三)防雷裝置設計未經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核準,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裝置竣工未經有關氣象主管機構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構不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中由于,導致重大雷電災害事故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國家或者他人財產重大損失的,由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現場控制階段。
打架事件發生時,同寢室學生報告了生活老師,生活老師隨即趕到所在寢室,對參與這次事件的當事人予以勸解,并要求其他圍觀的學生回到自己所在的宿舍,并要求另一名生活老師看好現場,維護秩序。隨后,生活老師報告了班主任和政教處,政教處班主任接到報告后第一時間趕到學生寢室,安撫陳登月同學情緒,詢問陳登月同學身體是否有不舒服情況,并要求生活老師將陳登月同學帶到自己宿舍,查驗受傷情況,生活老師經過仔細檢查,發現陳登月同學身體并無受傷。
二、事件還原階段。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財政檢查,是指財政部門為履行財政監督職責,糾正財政違法行為,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對單位和個人執行財稅法規情況以及財政、財務、會計等管理事項進行檢查的活動。
第四條財政部門實施財政檢查,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在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財政檢查,依法做出檢查結論或處理、處罰決定。
對財政檢查工作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財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六條財政部門應當制定年度財政檢查計劃,按計劃組織開展財政檢查,或者根據日常財政管理需要,組織開展財政檢查。
第七條財政部門組織開展財政檢查應當組成檢查組,并指定檢查組組長。檢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八條檢查組檢查人員由財政部門工作人員組成。檢查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
(三)具有一定的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文字表達能力。
第九條根據需要,財政部門可以聘請專門機構或者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協助檢查人員開展檢查工作。
第十條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被檢查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被檢查人認為檢查人員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可以要求檢查人員回避。
檢查人員的回避,由財政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十一條檢查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將檢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與檢查工作無關的事項。
第十二條檢查組在實施財政檢查前,應當熟悉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了解被檢查人的基本情況,編制財政檢查工作方案。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實施財政檢查,一般應于3個工作日前向被檢查人送達財政檢查通知書。
財政部門認為實施財政檢查的3個工作日前向被檢查人送達檢查通知書對檢查工作有不利影響時,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檢查通知書可在實施財政檢查前適當時間下達。
財政檢查通知書的內容包括:
(一)被檢查人的名稱;
(二)檢查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三)對被檢查人配合檢查工作的具體要求;
(四)檢查組組長及檢查人員名單、聯系方式;
(五)財政部門公章及簽發日期。
第十四條實施財政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被檢查人出示證件。
檢查人員可以向被檢查人詢問有關情況,被檢查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回答詢問、反映情況。詢問應當制作筆錄,并由被檢查人簽字或蓋章。
第十五條實施財政檢查時,檢查人員可以要求被檢查人提供有關資料,并可以對有關資料進行復制。提供的資料是外國文字或少數民族文字記錄的,被檢查人應當將資料譯成中文。
第十六條實施財政檢查時,檢查人員可以運用查賬、盤點、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
第十七條實施財政檢查時,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檢查人員可以向與被檢查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情況,可以依法向金融機構查詢被檢查單位的存款。檢查人員查詢存款時,應當持有財政部門簽發的查詢存款通知書,并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八條實施財政檢查時,在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及時做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被檢查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十九條檢查人員在檢查中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者蓋章。未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蓋章的材料,檢查人員應當注明原因。
第二十條實施財政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內容與事項予以記錄和摘錄,編制財政檢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檢查人簽字或者蓋章。
第二十一條檢查組組長應當對本組其他檢查人員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并對有關事項進行必要的審查和復核。
第二十二條檢查組在實施檢查中,遇到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請示匯報。
第二十三條檢查工作結束前,檢查組應當就檢查工作的基本情況、被檢查人存在的問題等事項書面征求被檢查人的意見。被檢查人自收到書面征求意見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的,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四條檢查組應于檢查結束1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提交書面財政檢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批準提交財政檢查報告的時間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檢查組在提交財政檢查報告時,還應當一并提交行政處理、處罰建議或者移送處理建議以及財政檢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第二十五條財政檢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檢查人的基本情況;
(二)檢查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三)被檢查人執行財稅法規情況以及財政、財務、會計等管理事項的基本情況;
(四)被檢查人存在財政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以及認定依據、證據;
(五)被檢查人的意見或說明;
(六)應當向財政部門報告的其他事項;
(七)檢查組組長簽名及財政檢查報告日期。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政檢查的復核制度,指定內部有關職能機構或者專門人員,對檢查組提交的財政檢查報告以及其他有關材料予以復核。復核人員與被檢查人或者檢查人員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七條負責復核的有關職能機構或者專門人員,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財政檢查報告以及其他有關材料進行復核:
(一)檢查事項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
(二)取得的證據是否真實、充分;
(三)檢查程序是否合法;
(四)認定財政違法行為的法律依據是否適當;
(五)提出的行政處理、處罰建議或者移送處理建議是否適當;
(六)其他需要復核的事項。
有關職能機構或者專門人員對財政檢查報告復核后,應當提出復核意見。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對財政檢查報告和復核意見進行審定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做出如下處理:
(一)對未發現有財政違法行為的被檢查人做出檢查結論;
(二)對有財政違法行為的被檢查人依法做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
(三)對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依法移送。
財政檢查報告與復核意見存在重大分歧的,財政部門應當責成檢查組進一步核實、補正有關情況或者材料;必要時,應當另行派出檢查組,重新實施財政檢查。
第二十九條財政部門做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理、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理、處罰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做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財政部門名稱和日期;
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做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財政部門印章。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財政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核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財政部門應當采納。
第三十一條財政部門做出應當告知聽證權利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財政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財政部門舉行聽證的,依照《財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實施辦法》(財政部令第23號)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依法做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后,應當將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理、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財政行政處理、處罰決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被檢查人有財政違法行為的,財政部門可以公告其財政違法行為及行政處理、處罰、處分決定。
第三十六條財政檢查工作結束后,財政部門應當做好財政檢查工作相關材料的立卷歸檔工作。
第三十七條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財政檢查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財政檢查,是指財政部門為履行財政監督職責,糾正財政違法行為,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對單位和個人執行財稅法規情況以及財政、財務、會計等管理事項進行檢查的活動。
第四條財政部門實施財政檢查,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在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財政檢查,依法作出檢查結論或處理、處罰決定。
對財政檢查工作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財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六條財政部門應當制定年度財政檢查計劃,按計劃組織開展財政檢查,或者根據日常財政管理需要,組織開展財政檢查。
第七條財政部門組織開展財政檢查應當組成檢查組,并指定檢查組組長。檢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八條檢查組檢查人員由財政部門工作人員組成。檢查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
(三)具有一定的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文字表達能力。
第九條根據需要,財政部門可以聘請專門機構或者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協助檢查人員開展檢查工作。
第十條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被檢查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被檢查人認為檢查人員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可以要求檢查人員回避。
檢查人員的回避,由財政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十一條檢查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將檢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與檢查工作無關的事項。
第十二條檢查組在實施財政檢查前,應當熟悉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了解被檢查人的基本情況,編制財政檢查工作方案。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實施財政檢查,一般應于3個工作日前向被檢查人送達財政檢查通知書。
財政部門認為實施財政檢查的3個工作目前向被檢查人送達檢查通知書對檢查工作有不利影響時,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檢查通知書可在實施財政檢查前適當時間下達。
財政檢查通知書的內容包括:
(一)被檢查人的名稱;
(二)檢查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三)對被檢查人配合檢查工作的具體要求;
(四)檢查組組長及檢查人員名單、聯系方式;
(五)財政部門公章及簽發日期。
第十四條實施財政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被檢查人出示證件。
檢查人員可以向被檢查人詢問有關情況,被檢查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回答詢問、反映情況。詢問應當制作筆錄,并由被檢查人簽字或蓋章。
第十五條實施財政檢查時,檢查人員可以要求被檢查人提供有關資料,并可以對有關資料進行復制。
提供的資料是外國文字或少數民族文字記錄的,被檢查人應當將資料譯成中文。
第十六條實施財政檢查時,檢查人員可以運用查賬、盤點、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
第十七條實施財政檢查時,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檢查人員可以向與被檢查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情況,可以依法向金融機構查詢被檢查單位的存款。
檢查人員查詢存款時,應當持有財政部門簽發的查詢存款通知書,并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八條實施財政檢查時,在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被檢查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十九條檢查人員在檢查中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者蓋章。
未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蓋章的材料,檢查人員應當注明原因。
第二十條實施財政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內容與事項予以記錄和摘錄,編制財政檢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檢查人簽字或者蓋章。
第二十一條檢查組組長應當對本組其他檢查人員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并對有關事項進行必要的審查和復核。
第二十二條檢查組在實施檢查中,遇到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請示匯報。
第二十三條檢查工作結束前,檢查組應當就檢查工作的基本情況、被檢查人存在的問題等事項書面征求被檢查人的意見。被檢查人自收到書面征求意見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的,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四條檢查組應于檢查結束1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提交書面財政檢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批準提交財政檢查報告的時間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檢查組在提交財政檢查報告時,還應當一并提交行政處理、處罰建議或者移送處理建議以及財政檢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第二十五條財政檢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檢查人的基本情況;
(二)檢查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三)被檢查人執行財稅法規情況以及財政、財務、會計等管理事項的基本情況;
(四)被檢查人存在財政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以及認定依據、證據;
(五)被檢查人的意見或說明;
(六)應當向財政部門報告的其他事項;
(七)檢查組組長簽名及財政檢查報告日期。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政檢查的復核制度,指定內部有關職能機構或者專門人員,對檢查組提交的財政檢查報告以及其他有關材料予以復核。
復核人員與被檢查人或者檢查人員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七條負責復核的有關職能機構或者專門人員,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財政檢查報告以及其他有關材料進行復核:
(一)檢查事項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
(二)取得的證據是否真實、充分;
(三)檢查程序是否合法;
(四)認定財政違法行為的法律依據是否適當;
(五)提出的行政處理、處罰建議或者移送處理建議是否適當;
(六)其他需要復核的事項。
有關職能機構或者專門人員對財政檢查報告復核后,應當提出復核意見。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對財政檢查報告和復核意見進行審定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未發現有財政違法行為的被檢查人作出檢查結論;
(二)對有財政違法行為的被檢查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
(三)對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依法移送。
財政檢查報告與復核意見存在重大分歧的,財政部門應當責成檢查組進一步核實、補正有關情況或者材料;必要時,應當另行派出檢查組,重新實施財政檢查。
第二十九條財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理、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理、處罰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財政部門名稱和日期;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財政部門印章。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財政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核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財政部門應當采納。
第三十一條財政部門作出應當告知聽證權利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財政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財政部門舉行聽證的,依照《財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實施辦法》(財政部令第23號)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后,應當將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理、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財政行政處理、處罰決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被檢查人有財政違法行為的,財政部門可以公告其財政違法行為及行政處理、處罰、處分決定。
對各責任單位在市規劃區內違法建設行為清理整治工作中履行職責及完成任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促其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率,切實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從根本上制止、查處違法建設行為,以嚴肅的組織紀律促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確履行職責,依法行政,確保各類違法建設清理整治工作任務的完成,維護城市建設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
二、效能監察對象
區、區、區、區、高區、縣、工業園區及其行政正職和主管副職;市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住建委等有關單位及其行政正職、分管副職,各鄉(鎮)、辦事處行政正職和主管副職,任務所涉及單位負有專項職能的科級以上干部。
三、效能監察的主要內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
(二)責任制的建立及落實情況:監督檢查目標任務是否分解,責任制是否建立等。
(三)組織實施和協作配合情況:監督檢查責任單位組織實施及相關職能部門協作配合情況。
(四)整改落實情況:監督檢查思想認識是否提高、整改措施是否到位、整改任務是否落實、整改成效是否突出。
(五)履行職責和完成任務情況:檢查是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職責,積極協調配合,有效遏制和及時查處違法建設行為,制止、糾正和拆除各類違法建筑,及時完成市委、市政府各項違法建設行為清理整治任務,確保責任到位、措施到位、任務落實到位、長效機制到位。
四、組織機構
成立效能監察組。組長由市紀委副書記、市監察局局長張桂香擔任,副組長由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傅江山,市紀委常委、市監察局副局長王學智,市規劃局局長田子超擔任;成員有市紀委監察局效能監察室主任元小林、市規劃局副局長汪曉、市委組織部縣區干部科科長李國慶、市紀委監察局效能監察室副主任馬春保、朱莉萍。
五、監督檢查
(一)年6月-2012年6月期間,市效能監察組對我市規劃區內違法建設行為清理整治情況進行不定期明查暗訪,并將監督檢查情況予以通報。
(二)對市領導批示、有關部門轉交、群眾舉報、媒體曝光等問題,效能監察組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三)各責任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日常巡查、監督管理、查處等工作,每季度末將清理整治違法建設行為中履行職責情況的書面匯報材料以及《市違法建設行為清理整治工作季度報表》報市效能監察組。
(四)對違法建設行為,各責任單位要于年6月25日前集中進行一次自查自糾工作。年6月30日前,將自查自糾情況書面匯報材料及《市違法建設行為清理整治工作自查表》報市效能監察組。
六、效能監察結果的處置原則
依據效能監察監督檢查情況進行以下處置:
(一)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行政機關效能監察暫行辦法〉的通知》(政〔〕16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行政首長問責制暫行辦法〉的通知》(政〔〕53號)之規定,對存在工作不力、效率低下、推諉扯皮、任務落實不到位、行政不作為或亂作為、失職瀆職等行政過錯行為的單位及其有關領導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對單位的追究方式為:行政告誡、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黃牌警告、扣減年度政府目標考核分值,記過錯一次、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降低年度考核等次等。
對個人的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離崗培訓、停職檢查或者調離工作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涉及違政紀的,依程序由紀檢監察部門給予黨政紀處分。
(二)對任務完成好、成效顯著的單位及其有關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表揚等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