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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統計行政行為要有正確的認識。
何謂統計行政行為?簡言之,就是統計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影響到相對人權益的行為。具體化地說統計行政行為包括統計調查項目審批行為、統計調查行為、統計資料公布行為、統計確認行為(包括統計資料的認定、統計行政登記等)、統計行政許可行為(包括發放統計上崗資格證等)、統計行政處罰行為,等等。一般而言,政府統計行政機關業務處室所涉及到的行為只要與相對人發生關系的,都是統計行政行為,都要受統計法的調整和規范,都要依法行政,而不僅僅是統計行政處罰行為。只要統計行政行為不當,影響到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作出該項統計行政行為的統計行政機關就有可能當被告。譬如講,統計局向某基層單位布置了一張調查表,這就是統計行政行為,基層單位認為這項調查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既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那么,統計局就是被告,就有出示作出這項調查的依據和具體審批程序等證據的義務。沒有合法、合理的依據,法院可以判決撤銷這項統計行政行為。如果因為調查給基層單位造成損害(人力、物力等),作出這項調查決定的統計行政主管部門還要作為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國家賠償,并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追償。
2為何要強調統計行政程序的建設
在作出具體統計行政行為時,強調統計行政程序,有利于減少行政行為的隨意性,克服撊酥螖的現象,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在統計行政法律關系中,統計行政機關作為統計行政主體,處于領導的地位,而相對人(統計調查對象等)則處于服從的地位。統計部門隨意制發一張調查表就有可能給相對人帶來較大的工作量,增加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的開支,特別是不科學的統計指標更給填報帶來極大的困難,而這些數字匯總上來后,領導也不見得就是很需要,甚至于統計部門通過現有的資料進行必要的加工也可以獲得。因此,這種在統計工作中的撊酥螖現象必須通過一定的程序加以控制。即任何統計調查都必須要進行立項論證,確定有無必要進行專門調查,若確有必要進行調查,還要對調查表進行審查,弄清指標的設置有無必要,指標設置是否科學,調查時間是否合理,調查經費有無保障,等等。在此基礎上由有關領導進行簽發,在統計調查前還要進行公告等。
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強調統計行政程序,有利于增強統計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科學性,提高統計工作的質量。
在日常的統計行政管理工作中,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對一系列的統計行政行為的程序都作了具體的規定,這些都是必須要認真貫徹執行的,不履行這些程序上的義務,也就是違法。從另一方面來講,講究一定的程序,可使統計工作的科學性得到極大的提高。這是由于在一個良好的程序中,必然有具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參予對行政行為論證這個環節,有的還要進行必要的聽證環節,重要的事項還要通過有關的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拍板,經過這樣的層層把關,統計行政行為的質量,也必然得到極大的提高。如在統計報送期限的問題上,過去不經過論證,給基層單位的上報期限規定得太緊,以至于到了基層必須25日前就要報整個月的數字,這樣質量是難以保證的。如果在制定這樣的決策前聽取相對人的聽意見,也不至于作出這樣不近人情的行政行為來。由于時間緊,基層就采取統計加估計的辦法來報數,不僅影響了統計數字的質量,更重要的是弱化了統計法制觀念,為弄虛作假提供了溫床。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統計數字上的不實事求是的現象,與調查組織者對待搜集資料的不實事求是的行為有著一定的聯系。
在作出具體統計行政行為中,強調統計行政程序,有利于加強統計執法,明確統計行政關系主體的權利與義務。
從統計行政管理領域上來講,在統計行政權(公權力)與統計調查對象的私權利之間存在著一個平衡點。這種平衡,我認為是一種動態的平衡。即除了要對統計行政管理權進行控制以外,在統計行政管理的某些方面要加強對統計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執法檢查。由于統計行政行為未經過一定的程序造成相應的手續不完備,給監督檢查帶來了諸多的困難。如在組織年定報統計工作的過程中,作為一個統計行政行為,首先必須要以統計行政機關的名義下發一個開展統計年定報工作的通知,明確開展統計調查依據、目的、意義、統計行政主體、統計調查對象的權利、義務以及相應的統計法律責任。最主要的是要對每張表要列出具體的表名、表號、填報單位、上報日期、上報給誰(受表單位),等等。如果上報日期推遲和提前都必須要有相應的正式書面通知。其次,開展年定報的通知和有關的統計指標解釋,要采取適當的形式送達到統計調查對象手中,并留有送達的依據,如采取開年定會的形式進行工作布置的,則必須留存會議簽到單,以便于查閱。對于一次性重大調查要在有關報刊上進行調查前的公告等等。通過上述程序,便于明確統計法律責任,有利于統計執法工作的有效開展。
3對統計行政程序的探討
統計行政行為是統計行政機關單方面的意思表示,這個表示一經作出就具有公定力、執行力、拘束力等法律效力。
4統計行政行為意思的形成程序
我認為行政行為的意思可分為貫徹性意思、創設性意思兩大類。在這兩大類中有不同的特點:
貫徹性意思的形成。所謂貫徹性意思是指統計行政機關為貫徹上級統計部門有關統計工作的總體布置所要進行的具體統計行政行為的意思。如開展全市年定報工作就是貫徹全國、全省統一部署進行的。在這類意思的形成中,要吃透上級的文件精神,在滿足上級要求的同時,結合本地實際進行具體化。重點就是要明確本地基層單位如何上報、以及上報的時間、地域、對象等各種要求。一般由統計行政機關部門草擬文件,并對基層上報時間、上報方式進行合理論證后,由分管局長簽發即可。
創設性的意思的形成。所謂創設性意思又可分為自身創設性意思、他人創設性意思兩種。自身創設性意思,即根據當地黨政領導的要求或根據實際工作開展的需要所要作出的各種具體行政行為的意思。這是要重點控制的。
首先,開展這項統計行政行為要合法、合理,不能違反法律。這是一個基本的前提條件。
其次,在程序上要遵循撋昵肓⑾顢、撎致蹟(聽證、召開座談會、書面征求意見)、摪旃嵫芯浚ɑ蚴壯づ陌澹、撉等基本過程。
申請立項。這是一般重大的統計行政行為的必經程序。立項必須要有立項的依據(法律依據)和實際的需求。一般還需要有可行性研究的報告。
討論。這里的討論指對立項需求(申請)的可行性問題的討論。一般由一個參謀性(輔)的機構(組織)來實施。這個機構(組織)要吸收相關的專家或有關方面代表(最好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組成。重大的涉及到相對人切身利益的應進行公開的聽證。一般的也可沿用傳統的召開座談會、放發征求意見稿等形式。重點討論項目需求(申請)的必要性、可行性的論證科學性等內容,然后對實施內容、形式等要素進行討論和優選,形成一個意見報決策層會議或交由首長拍板。在上述過程中,要注意聽證與召開座談會的區別。首先,聽證是一個法律概念,它是靠眾多法律原則支持的一種程序,具有嚴格的法律規則和意義,它不是泛泛的道德要求,也不是簡單的工作作風,而是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工作規則,一旦違反這些原則和規則,將影響某項決策或行政決定的效力。其次,聽證的核心在于撎龜和撝兩方面。所謂撎龜就是撎,如果只聽摬蝗,或撎龜而不撊,則起不到撎的作用。所謂撝是指決策部門的決定必須建立在利害相關人提供的證據事實基礎上,允許利害相關人就對方提供的證據加以質證、辯駁。換言之,決策部門不能偏聽偏信,必須兼聽各方意見,而且每次決策必須是建立在相關證據基礎之上,特別是建立在有力證據基礎上的意見。
5辦公會研究或首長拍板
對于重大的一般要經過辦公會集體討論,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舉手表決。在表決程序上應規定不得投棄權票,即要么反對,要么贊成。各人表決情況記錄在會議紀要中,這雖是集體決定,若出了問題,凡投贊成票的,要承擔責任,投反對票的不負責任。但同時要建立一個約束機制,凡三次投反對票而該項行政行為卻分別被實踐證明是正確的領導集體成員,要受到相應的處分,承擔相應的責任。那么,認定行政行為對與錯的標準是什么呢?我認為從根本上來講要堅持撊鲇欣跀的標準,具體可采用民意測驗、跟蹤調查、綜合評價等方法來論證。
對于一般的行政行為的決策可在經過必要的程序后,依據領導分工由行政首長拍板決定。
上述貫徹性意思和創設性意思是相對的,有些創設性意思經過決定后,對于具體的部門(如專業處)來說又變成了貫徹性意思。有些貫徹性意思,為了貼近各地實際情況需要進行適當補充或修正又具有創設性意思了。
而他人創設性意思,即他人為貫徹黨政領導的需要或自身需要就統計方面的工作,向統計部門提出的利用統計行政權的申請的意思。如市機械局為了調查全市機械工業的情況,向統計部門提出要開展統計調查的創設性意思,若經統計部門依法審核同意就具有法定效力。屬于部門統計調查,就受到統計法的保護。其具體的程序同自身創設性意思的程序。
統計行政行為的簽發和公告的程序
統計行為一經確定下來,要經行政首長的簽發,以文件的形式下發,使有關相對人知曉。其送達方式同法律文書的送達方式。有委托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送達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在對不特定的相對人作出統計行政行為時,可在一定范圍內采取在報紙上公告的方式。這里的撘歡ǚ段要與統計行政行為的實施范圍相一致。如要在南京市開展全市范圍的居民出行情況的調查,可在《南京日報》等全市性的報紙上進行調查公告。
6統計行政程序實施中的在關問題
程序與效力的問題
行政活動有其多、雜、變化快等諸多特點,講究一定的程序就必然要經歷一定的過程,需要耗費一定的時間,而行政效力總是與一定的時間聯系在一起的,這就必然要影響行政效力。為了解決這一對矛盾,在作為具體統計行政行為時,有必要把統計行政行為區分為重要的統計行政行為和一般的統計行政行為。對于重要的統計行政行為毫無疑問必然要嚴格適用上述的程序。面對于一般的行政行為,要有限度地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可將立項申請、討論、辦公會審議等過程有選擇地壓縮適用,但作為行政首長的簽發是必經的程序,不可忽略。
對于時間緊迫的重大的統計行政行為的決策,在一定條件下也可適用簡易程序,但必須是十分慎重,且不宜多搞。
統計行政程序必須公示。
為對統計行政機關進行監督,各項統計行政行為的程序必須采取公示的原則,使統計行政管理相對人進行充分的了解,以避免摪迪洳僮鲾,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維護。實踐證明,公示的方法對于提高統計行政效率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程序的哲學涵義及其啟示
所謂程序是指一定的運動過程及其構成運動的因子或因素之間內在關聯之總和。從程序的這個哲學概念可以看出,程序蘊含著運動的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方式、步驟是程序空間上的要求;時限和順序則是其時間上的要求。任何物質或現象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延續和伸展皆是程序。程序的哲學概念給我們以如下啟示:程序總是在一定時間內,在一定的場所中存在的運動和活動,程序無所不在??紤]世上任何事物都應該用到程序的觀念?!盁o程序就無事物本身,程序就是事物存在和運動的方式?!保S建。關于程序正義的若干思考[J].法學家,2000,(6)。)
我們所要了解的程序是法律意義上的程序即法律程序。程序是法理念的不可或缺的要素,可以說沒有程序就沒有法,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和任性之區別。傳統法學對法律程序概念的理解是片面的,這表現在把法律程序與訴訟程序劃等號,例如《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解釋說“凡規定實體法有關訴訟手續的法為程序法或訴訟法?!保ㄖ袊蟀倏迫珪?。法學卷[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80.)此即認為訴訟程序即為法律程序?,F在,這種觀點已被絕大多數學者所拋棄。從法學角度并結合程序的一般意義,我們認為法律程序即是指人們進行法律行為所必須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時間與空間上的步驟和形式。對這一定義可作如下理解:首先,法律程序針對的對象是法律行為。包括立法行為、司法行為、行政行為、訴訟行為以及其它法律行為。因而相應地存在著立法程序、司法程序、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等等。其次,法律程序是由時間要素和空間要素構成的。和其它任何程序一樣,法律程序離不開時間和空間要素,它是時間的延伸和空間的延展的統一。最后,法律程序是一種法定的程序,也就是說法律程序并不同于事實程序。它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強制力的,必須予以遵守的。
程序往往是相對于實體而出現的,有必要闡述一下程序與實體的關系。如前所述,傳統法學“重實體而輕程序”,認為程序無足輕重,從屬于實體,從而抹煞了程序之獨立價值。隨著社會之發展,人們對程序的認識也不斷發展。程序的重要性和獨立性日益受到學者的重視。有學者提出“雖然我們承認兩者是形式與內容之關系,但是我們也應當注意把握法律程序的相對獨立性,不能輕易地說形式是次要的,所以法律程序是次要的,法律程序這種‘形式’相對于法律實體內容而言具有相對獨立性”。原因在于:第一,法律程序的合理性有其自身的評價標準。程序上的合理性判斷,無需借助于法的實體內容就能夠獨立進行。第二,法律程序與實體法并不同步發展。實體法內容的優劣程度也并不必然決定法律程序內容之優劣。第三,法律程序在很多方面都保持其相對穩定性和歷史的延續性。(張文顯。法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337-388.)
法律程序的相對獨立性讓我們進一步反思實體與程序的關系定位:程序可以獨立于實體內容之外,雖然這種獨立性只是相對的。程序并不是實體的附屬物。當然,我們在此探討并重視程序及程序法自身的獨立價值,決不能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否認二者的聯系。我們認為實體和程序之間,實體法和程序法之間是一種互相依賴、互相保障、互為目的和手段的辯證統一關系。“實體和程序的互相依賴表現為:有實體,必然有程序;有程序,也必然有實體。二者總體上是相伴而生的。實體與程序法之間的互相保障關系表現為:沒有程序,實體便將無法實施;而沒有實體,程序將無從依據?!保ɡ钣訕?。試論實體法和程序法的關系[A].訴訟法理論與實踐[C].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編。35.)也就是說實體與程序既是互相獨立的,又是相互聯系的,二者具有同等的價值。我們認為這才是對待實體與程序關系所應持有的理性態度。
二、行政程序的涵義及其獨立性
以上從程序的哲學含義入手,論述了一般法律意義上的法律程序的概念、內涵及法律程序之相對獨立性,并對實體與程序關系作出了理性的定位。行政程序作為法律程序的一種,理應具備一般法律程序之共性。但是從行政法之角度來看,行政程序又具有其獨立之個性,行政程序與實體的關系在表現形式上也有其獨特個性,因此十分有必要闡述一下行政程序的概念和內涵。
行政學或行政管理學也要研究行政程序,但與行政法學研究之角度不同。在行政學中,行政程序的定義是“處理行政事務過程中必須遵守的一系列前后相繼的工作步驟”。(關保英。行政法的價值定位[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17.)從這個角度研究行政程序,我們稱之為行政過程或行政決策過程可能更為妥當。而行政法學上研究行政程序則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研究,強調程序的法定性及其法律上的意義。
“世界上大多數糾紛都是由詞語引起的”。在法律界和法學界,對法律要領把握和理解的不同,常常是引起爭論和討論之根源。(楊海坤,黃學賢。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目前,關于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的概念也存在著分歧。在國外,有三種觀點:一是認為行政程序就是行政訴訟程序,把行政程序等同于行政訴訟程序;二是認為行政程序包括行政行為程序和行政救濟程序;三是認為行政程序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所遵循的法定程序。受國外行政法觀念的影響,國內對行政程序的內涵也尚未有統一的說法,基本上也有三種觀點:一是認為行政程序是貫穿行政行為(包括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司法)的全過程,包括事先、事中應遵循的程序及事后的補救程序(行政訴訟程序);二是認為行政程序即行政訴訟程序,“程序法為訴訟活動所專有”;三是認為行政程序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時必須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之總和。(有關行政程序定義的不同觀點,見楊海坤,黃學賢。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5;陳麗芳。論行政程序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控制[J].河北法學,2000,(4);張曉光?,F代行政程序價值的透視[J].浙江省委黨校學報,1998,(2)。)
結合前面對法律程序的論述,綜合評價國內關于行政程序定義的幾種觀點,我們認為,第一種觀點將行政訴訟程序包含于行政程序之中,掩蓋了訴訟程序和行政程序的區別,范圍過大,很少有人持此觀點。第二種觀點既抹煞了行政程序即是訴訟程序的區別,又忽略了行政行為程序,通過對法律程序定義的分析可知此觀點難以站得住腳。而第三種觀點則已成為國內的通說,如有學者認為“行政程序就是由行政行為的方式、步驟和時間順序構成的行政行為之過程?!保_豪才。行政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264.)還有學者認為行政程序“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時所應當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姜明安。行政法學與行政訴訟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260.)也有學者認為“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依法必須經過的過程、次序或步驟”。(葉必豐。行政法學[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118.)
綜合上述學者對行政程序的定義,表述雖各不盡相同,但基本觀點是統一的,都認為:第一,行政程序是行政行為之程序,行政程序總是相對于行政行為而言的,一方面它與行政行為不可分離,另一方面,它又只能是行政行為的程序而不是其它行為的程序;第二,行政程序的主體是行政主體,雖說行政相對人有參與行政程序的權利,但行政程序是調整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的程序,其主體只能是行政主體;第三,行政程序是法定的程序,行政程序并非可有可無,而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所必須遵守的,否則將承擔法律上之責任;第四,行政程序是由行為的方式和步驟、時限和程序所構成的,這兩個方面構成行政程序的空間表現形式和時間表現形式。
在了解行政程序的概念之后,我們應當關注行政程序與行政實體的關系。前面所述一般法律程序與實體的關系及其相對獨立性,同樣適用于行政程序。但是在行政程序與行政實體的關系方面,又具有行政法上的獨特個性,這種個性是由行政法之特點所決定的。從法的表現形式角度,“實體法規范與程序法規范往往存在于一個法律文件之中”?!霸谛姓I域中,……行政程序法即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之程序法規則,成為行政法特有的一類行為規范”。(周佑勇。行政法原論[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9-10.)其原因在于,在非訴狀態的民事關系中,遵循行為人意思自治原則,不可能也無必要規定當事人的行為程序法;在非訴狀態下的刑事關系中,若規定罪犯應按一定程序作案,那更是荒謬的。但在行政關系中,由于行政主體的特殊地位,國家需要對其規定一定的行為程序,這既是民主與法制的要求,也是科學與效率的需要。因此在各種行政管理法律中,往往既有行政實體法規范,又有相應的行政程序法規范,且二者通常交織在一起,共存于一體。從行政行為角度,任何行政行為都是實體內容與程序形式之統一,任何行政行為都是實體行政與程序行政之統一。在行政主體行政管理活動中,行政主體運用行政職權為相對人設定實體上的權利與義務,同時,行政主體又必須依法定的程序來實現實體權利與義務。
也許正是因為從法的表現形式和行政行為的角度來看,行政實體與行政程序緊密相關,不可分割,在“重實體,輕程序”觀念的影響下,行政實體代替了行政程序,行政程序的獨立性及其獨立價值被完全抹煞。應當認識到,行政程序是現代行政法的重要內容之一,行政法治的實質就是依法定程序行政。行政程序作為規范行政權、體現法治形式合理性的行為過程,是實現行政法治的重要前提,而行政程序發達與否是衡量一國行政法治程序的重要標志,因此現代行政法中,行政程序具有極其重要的法律地位。雖然行政程序與行政實體相輔相承,密不可分,但行政程序畢竟不能等同于行政實體,更不能忽視行政程序之獨立性,不能抹煞行政程序之獨立價值。
三、行政程序價值的反思與重構
行政程序價值,也即是行政程序的法律價值。在已出版的各種教材和專著之中,僅有少數學者對行政程序價值作了論述。如有學者認為行政程序價值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第一,公正性;第二,準確性;第三,可接受性;第四,效率性。(葉必豐。行政法學[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125-127.)另有學者認為行政程序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價值:一是擴大公民參與政權行使的途徑;二是保護相對人程序權益;三是提高行政效率;四是監督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職權。(姜明安。行政法學與行政訴訟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263-264.)還有一些學者在談到行政程序價值時認為“程序即是法”,一味強調程序正義,程序之價值只在于程序正義。而更多的學者則是在其著作中避免直接論述行政程序的價值,而是將行政程序價值之內容分散于行政程序的目標模式、功能、原則和基本制度之中。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學界在論述行政程序價值之時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對行政程序價值概念之理解不當,造成程序價值與程序功能、目標模式等概念的混淆,如將“擴大公民參政權”、“保護相對人程序權益”等功能方面的內容視為價值的內容;二是將程序自身所應當具備的特性或是應當達到的要求視之為程序的價值,如將準確性、可接受性等作為程序的價值;三是對行政程序價值體系的建構不完整,對行政程序價值所具體包含的內容在列舉上不全,且有的相互包含或重合,表現在:一是認識到行政程序對于行政實體的價值,即程序的工具價值,卻沒有認識到行政程序也具有非工具性價值;二是雖也認識到了行政程序的非工具性價值,但認為其非工具性價值僅僅就是程序正義。這也許是受了一些學者對民事訴訟程序或是刑事訴訟程序價值研究的影響。在民事訴訟或是刑事訴訟中,程序特指訴訟程序,學者研究程序之價值實際上就是研究訴訟程序的價值。而大多數學者認為訴訟程序的價值就是程序正義,從程序設計的內容上可表述為正當程序。(司法界以及研究刑訴、民訴的學者在論及程序的價值時,實質是把司法訴訟程序等同于法律程序,所以他們所論述的程序的價值實際上就是訴訟程序的價值。而在行政法學界,行政程序是不能和行政訴訟程序劃等號的。因而只論及程序正義是片面的。)很明顯,行政程序并不是行政訴訟程序,而認為行政程序的價值就是程序正義也是不妥當的。
鑒于大多數學者避開行政程序的價值而論述行政程序的目標模式或是行政程序的功能,有必要區分這三者的關系以突出研究行政程序的價值的意義。行政程序目標模式,是指一國行政程序法因理想效果設計而確定的主要立法目的及其整合規則,以及由此呈現出來的總體風格和特征,是行政程序價值取向或價值模式的法律化。(應松年。比較行政程序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3.)行政程序的功能,簡言之就是行政程序所發揮的作用。我們認為行政程序的價值是一個最抽象的概念,只有在這一概念的指導之下才能夠更好地研究行政程序的目標模式、原則、基本制度和功能。理性的邏輯思維過程是這樣的:首先在設置行政程序之前就應該設想將要設置的行政程序它應當保護和促進哪些價值,其自身又應該具有哪些價值;其后,根據現實的需要,立法者可以對眾多的價值取向進行選擇,強化某一方面的價值,這種選擇將使一國的行政程序法形成一定的目標模式;然后,在一定的目標模式下確立行政程序功能,確立行政程序的原則,制定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具體制度,具體程序規則;最后,在具體運用程序規則的過程中,去評價和判斷行政程序。由此可見,行政程序的價值是處于第一位的,最最抽象的概念,它對于行政程序的設置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下面將試從一般法律價值入手建構行政程序的價值體系。
1.法律價值。價值本是哲學的一個基本范疇。價值是作為主體的人和作為客體的外界物的關系中表現出來的客體對主體的效應。而在法學研究中,很難給法律價值下一個準確的定義,按照法理學界的通說,我們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理解這一術語。第一,是指法律在發揮其社會作用的過程中能夠保護和增加的價值如秩序、自由、民主、正義、效率等等。法律發揮社會作用的目的就在于對這些價值予以保護并促進其增加。這種價值構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可以稱之為法的“目的價值”;第二,是指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善”的品質。此意義上的法之價值可稱之為“形式價值”,是指法律在形式上應當具備哪些值得肯定的好的德性;第三,是指法律所包含的價值評價標準,即是對眾多價值的評價和選擇,是在幾種法律價值發生沖突時,如何評價取舍。
2.行政程序價值。行政程序價值是相對于行政實體價值而言的。前已談到行政程序不是可有可無的,對行政法、行政行為而言行政程序至關重要,具有其相對的獨立性和存在的必要性,行政程序之價值正是基于此而存在的。那么,行政程序的價值到底包括哪些內容呢?我們認為相對于行政實體而言,行政程序價值包括程序的工具價值和程序的獨立價值兩大類。應該說學界對于行政程序的工具性價值已經有了足夠而全面的認識,我們現在批判絕對的“程序工具論”,但絕不能否認程序的確具有工具性價值。程序法具有為實體法服務的天然使命。從實體與程序、行政實體與行政程序的關系之中,我們已經認識到,實體與程序密不可分,離開了行政實體,行政程序難以獨行,離開了行政程序,實體也將無從依附。鑒于行政主體運用行政權力作出行政行為之首要和最終目的就是為相對人設定實體上的權利與義務,其過程也是通過行政程序的一步步向下開展而達到行政實體的實現,我們不能否認行政程序之對于行政實體具有工具價值。鑒于這一工具性價值不是通過程序自身表現出來的,而是相對于行政實體表現出來的,我們亦可稱之為“行政程序的外在價值”。
關鍵是,我們不能認為行政程序只具有工具性價值。很明顯,除了相對于行政實體所表現出來的工具性價值也即外在價值之外,行政程序自身還具有其獨立于實體之外的價值即行政程序的獨立價值,鑒于這種價值是行政程序自身所表現出來的,我們也可以稱之為“行政程序的內在價值”。因此,只有從行政程序的工具性價值和行政程序的獨立價值兩個方面去建構行政程序價值體系,這個體系才是科學而完整的。鑒于學界對于行政程序的工具性價值已經有了足夠的認識,我們在此沒有必要贅述,下面將重點闡述我們對行政程序獨立價值的認識。
四、行政程序的獨立價值
行政程序的獨立價值就是行政程序自身所具有的內在價值。它既不同于行政實體價值,也不同于行政程序的工具價值而是獨立于二者之外的價值。作為法的內容之一種,行政程序理應具有法的一般共性,比照一般意義上的法的價值,行政程序獨立價值也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理解:一是行政程序的目的價值,二是行政程序的形式價值,三是行政程序價值評價標準。作為價值評價標準,其實質上是對價值的評判與選擇。行政程序價值內容不是惟一的,在眾多的目的價值之間、形式價值之間、目的價值和形式價值之間都存在著價值的判斷,在價值出現沖突時還存在價值的選擇問題??梢姡瑑r值的評價標準是內含于目的價值和形式價值之中的,是在動態的程序運行中表現出來的,所以我們將著重從行政程序的目的價值和形式價值兩個方面來論述行政程序的獨立價值。
1.行政程序的目的價值。行政程序目的價值即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的過程中通過嚴格的程序規則所要保護和促進的價值。對于此概念可以從以下兩個角度分析之:第一,目的價值在行政程序確立之前就應當被確立,并在此目的價值之指引下來設立行政程序。立法機關或是行政機關在設定行政程序之前就應當有一個價值取向,設想將要設定的程序規則應當保護和促進哪些價值,并把此價值設立體現于行政程序之中。第二,目的價值在行政程序的具體運用過程中體現出來,并指引著行政行為的具體作出。目的價值實際上就是行政程序的精神實質。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應當考慮其行為是否符合行政程序的精神實質,是否保護和促進了程序的目的價值。
行政程序的目的價值構成了行政程序所要追求的社會目的,反映著行政程序創設和實施的宗旨,它居于價值體系的主導地位。行政程序的目的價值內容到底包括哪些價值呢?一般認為法所追求的價值內容包括正義、效率、民主、自由、秩序、個人尊嚴等等,行政程序的目的價值也不例外。
(1)正義。正義又可稱之為公正、公平等等。正義是法所要追求的首要價值。“正義是至高無上的,而社會正義是首要的正義。”([美]羅爾斯。正義論[M].何懷宏,何包鋼,廖申白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73.)依公共利益本位論,行政程序所追求的正義應當是一種社會正義。行政法調整的是一定層次的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在二者之中,公共利益占本位,當二者發生矛盾時,應當以公共利益優先。而公共利益體現的是一種社會正義。我們認為,行政程序在設定之前、設定之時,其所追求的正義是一種社會正義,以符合公共利益;但是一旦行政程序確立之后,在個案之中,行政程序追求的則應當是個體之正義,應力求去維護相對人的權益。因為相對人畢竟是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只有在個案中嚴格依法定程序追求個人正義,才可能在總體上維護公共利益以實現社會公正。從另一個角度講,行政程序所追求的正義應當是過程之正義。正義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這是一個法律原則。惟有如此才能讓公眾確信法是正義的,從而增強法的公信力并樹立法的權威。過程之正義正是強調“意義在于過程之中”。實現程序的過程也即實現正義的過程,這里并不強調實體上是否一定正義。
(2)效率。效率也是法的價值的重要內容。哲學意義上的效率是指人的活動中的輸出量與輸入量的比值。此處說的效率是行政效率,它是效率在行政管理領域的具體化。它是指一定行政行為在單位時間和空間所產生的社會效果與在此行為過程中所付出耗費之比率。可以說,效率價值既是行政程序時間性的體現,又是對行政程序在時間上的限制。對于行政法而言,效率重要性尤為突出。因為行政主體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都是有限的,因而就有必要提高行政效率,這對公共利益的維護和個人利益的保護都是有益的。這就要求我們耗費最少的行政資源去實現最大限度的公共利益,具體而言,要通過設立一套科學的、合理的行政程序來提高行政效率,實現社會公正。
以上從正義與效率兩個方面來論述行政程序的目的價值。但是正義和效率并不總是統一的,當二者相沖突時,應當如何取舍呢?這就牽涉到價值評價的問題。有學者認為行政法在處理效率與公平之間關系時應該“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其理由就在于行政法是以公共利益為本位,其所追求的是最大限度的公共利益,并認為“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應當成為行政法制實踐中合理處理正義與效率關系的指導思想。(有關行政法上效率與正義的論述。見葉必豐。行政法學[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周佑勇。行政法原論[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關保英。行政法的價值定位[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當然,行政程序目的價值不僅僅包括正義和效率這兩個方面,還包括民主、自由、秩序、個人尊嚴等一般的法的價值。但我們認為正義和效率是行政程序目的價值之根本,因而詳細論述之。
2.行政程序的形式價值。行政程序的形式價值,簡言之,就是行政程序自身所應當具備的“善”的品質,或者說行政程序本身就應當是正當的程序。對行政程序的形式價值也可以從兩方面予以理解,其一,行政程序形式價值是由行政程序的目的價值所決定的,并最終去體現和實現目的價值。設置一套完美的行政程序使之具有善的品質,就是為了保護和促進目的價值,否則,無論程序自身在設置上多么完美,多么善,也只能是毫無意義;其二,對行政程序形式價值之評價可以脫離于實體之外僅就程序規則本身作出判斷,看其是否具有善的德性。對行政程序規則的評價可以直接就規則本身是否合法、是否合理、是否科學做出判斷,而不必依靠實體。應該說行政程序形式價值內容可以用一個字來概括即“善”,具體而言就要求程序是“正當程序”?!罢敵绦颉痹从凇白匀还瓌t”,自然公正原則完全是一個程序性規則。它的內容包括:第一,任何人不得成為審理自己案件之法官;第二,處理糾紛不能偏聽偏信;第三,決定對當事人不利的事務時,應預先通知當事人并給予其發表意見的機會。就行政法而言,行政程序之正當性要求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學性、公開性。
(1)合法性。行政法治之實質就是依法定程序行政,因此一個“善”的行政程序必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行政程序。程序的合法性要求一方面要有事先即已設定的可以在實施行政行為時予以依照的法定程序,另一方面要求行政主體在做出行政行為時必須且只能嚴格依照法定的程序,不得在行政法明文規定之外自創程序或者破壞程序。
(2)合理性。行政程序不僅應符合法律要求,還應當做到客觀、適度,符合行政法的一般法律精神。程序的合理性,要求在設定行政程序的時候應符合法律的目的,考慮到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不同地位和特點;在具體運用中,應在合法之前提下,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理之程序。
(3)科學性。程序的科學性是就程序規則在內容、結構、語言上的要求。在內容上應當真實,合乎實際;在結構上,程序規則各個組成部分在其組合搭配和排列順序上應該層次清楚,內在聯系緊密而構成一個個有機的整體;在語言上應當既準確無誤,又簡明扼要,既嚴謹一致,又樸實無華,明白易懂。
2高職Java程序設計課程教學的改革
2.1教學內容的改革
高職教育更側重于將學生培養成能夠滿足工作崗位或職業需求、掌握相應技能的應用型人才,因此,改革教學內容是非常有必要的。改革教學內容就是改變傳統的理論教學,引入適量的案例,將基本理論的講授穿插于案例教學中。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選擇恰當合理的案例是非常重要的,它的質量能夠直接影響到最終的教學效果。因此,教師要根據學生認知的特點選擇具有適用性及代表性的案例,而且這些被選擇的案例必須能夠包含Java程序設計中的大部分知識,這些案例既區別于課堂上的舉例,但又和它們具有一定的聯系。為了能夠很好地展開案例教學,教師在課前需要對案例教學進行周密詳細的安排,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它們分別是發放案例素材、組織案例實施、區分案例分析中的理論分析以及操作分析、安排處理案例教學中涉及到的外延知識。案例教學能夠在課堂上很好的結合理論與實踐,促進學生綜合能力的提升。學生帶著問題去分析案例,在這個過程中教師對涉及到的相關理論知識進行講授,這種方式能夠幫助學生更好地理解知識。對案例進行分析的過程不僅能夠使學生拓寬知識面,掌握分析問題的技巧,還能夠幫助學生將理論運用于實踐,更好地消化吸收所學知識。因此,相比傳統的理論教學,案例教學這種教學方法更夠滿足當今社會對應用型人才的需求。
2.2教學方法的改革
當今社會團隊協作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改革教學方法最主要的一個途徑就是實行小組教學。所謂小組教學就是很據自愿或者協商的原則,將全班學生平均劃分成幾個小組,由小組成員共同推選出一個成員作為組長。在課堂上,首先教師需要在對典型案例進行講解的過程中穿插對Java語言的介紹,幫助學生更好地理解進而接受理論知識,并且深入了解Java語言面向對象的特性。然后教師通過為每個學習小組安排編程的任務來使學生對案例進行分析,并且分析討論后每個小組都要確定出最終的解決方案,由教師來點評這些方案。為了能夠使學生高效率的完成規定任務,教師要在分析討論過程中對學生提出相應的技術要求及紀律要求,并設定一個恰當的完成期限。這種教學模式充分體現了學生學習的自主性,彰顯了學生課堂的主體地位以及突出了教師協助引導的作用。小組教學的教學模式可以使學生進行不同的思想交流,擦出智慧的火花,正如蕭伯納所說“如果我有一個蘋果,你有一個蘋果,互相交換,還是你有一個蘋果,我有一個蘋果。但是我有一種想法,你有一種想法,交換一下,雙方就都有了兩種思想。”這就說明了通過小組交流,學生思維會更加活躍,從而產生更優的思想。通過小組教學,不僅可以提升學生對理論知識的認知度,培養團隊合作的能力,還能夠提升學生分析、處理、解決問題的能力。此外,在小組教學的過程中,教師能夠迅速接收到來源于學生的反饋信息,比如反饋分析案例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等信息,通過這些反饋信息,教師能夠及時的采取相應措施來解決問題,從而實現教學相長。
2.3考核方式的改革
對教學成果進行考核對無論是教還是學都能做出恰當的評價,目前我國高職院校中通常采取考核這一手段來對教學的效果進行檢驗。在傳統的教學模式下,通常采取卷面考試來進行考核,而且最終結果往往是由一次考試的成績來評定的,也就是說,無論學生平日里表現多好,但如果在作為最終考核的那次考試中發揮失常,那么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否認這個學生的學習能力。而且這種考核方式并不能夠對學生的能力、知識以及技能做到真實的反映。由此看來,為了能夠對學生的學習做出恰當合理的評價,改革考核方式是非常有必要的。這就要求高職院校要制定一個科學的評價標準,重點突出對學生知識應用能力的培養。在對高職Java程序設計課程學習進行考核時,可以通過兩個方面來展開考核工作,相應地,學生總成績也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綜合能力考核成績,另一部分是平時課堂表現成績。具體來講,一方面,通過案例教學,教師要求每個小組在對案例分析完成之后,做出案例的分析報告,在此基礎上,綜合小組成員的意見和建議,為假定的任意一個應用領域或虛擬企業設計一個信息管理系統,然后模擬其運行環境,最后進行編碼或者程序設計??傊褪墙o予學生一個展示自我知識、技能、操作等綜合能力的機會,這種考核方式能夠使學生更加牢固、系統的掌握所學的理論知識,這方面的考核成績占據較大的比重,在總成績中通常占據60%的比例。另一方面,也就是占據總成績40%的平時成績,具體來講,就是在平時教學過程中,教師要密切關注課堂小組討論中每位學生的表現,并且加以記錄,給出相應的分數。此外,在本門學科結束學習后,教師需要組織每個小組進行小組內成員間的彼此評價,相互打分。最后,教師通過對這兩小部分的成績進行綜合的評定,給出每個學生最終的平時課堂表現成績。
2、污水治理工程設計進水水質及排放標準
2.1設計進水水質。
在原有工程經驗的基礎上,將現行方案污水水質情況按畜牧養殖業平均污染物進水水質設計為:COD3000-5000mg/L,NH3-N200-800mg/L,BOD5200-500mg/L,SS1500-2500mg/L。
2.2排放標準。
嚴格控制排放標準在《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l8596—2001)的排放標準水平上。
3、污水處理工藝流程設計說明
先將畜牧養殖基地產生的污染類廢水(未經處理)排入格柵池中進行固液分離,然后將處理過后的液體排入酸化池中進行水解和酸化,再將一部分酸化液排入沼氣池中進行厭氧發酵處理。得到的沼液有兩種主要用途:(1)用于種植黑麥草等盈利作物;(2)用于和上一步得到的酸化液混合,用來調節配水池中的水質和水量,得到的液體排放入SBR池除去未被完全沉淀和吸收的碳和氮。經過除碳脫氮處理的液體進入填料溝實行進一步脫氮和除磷操作。SBR產生的剩余污泥和沼氣池的沼渣可以當做肥料用于土壤的改良。具體來說,以上整個畜牧養殖基地污水處理系統設計中涉及到沼氣池、調節池、混凝沉淀池、一級接觸氧化池、二級接觸氧化池、二沉池、接觸消毒池、污泥濃縮池和污泥干化池等,整個污水處理系統不僅能夠使用物理和化學的方法處理廢水,而且利用了生物化學反應來處理廢水,經過這些處理池的相互協調配合使用,畜牧養殖基地排放的污水再進行深度消毒后即可到達國家規定的《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l8596—2001)。
4、污水處理構筑物設計參數
4.1沼氣池。
沼氣池又稱厭氧池,通過將來自畜牧養殖基地的懸浮糞渣以及濃度高的有機廢水進行厭氧處理達到初步降低水中COD濃度的目的。同時,沼氣池的設置還可以降低后續好氧處理的沖擊負荷。整個沼氣池主體可以利用鋼筋混凝土搭建為地下式結構,將配水管設置在沼氣池的上方。除了糞渣及有機廢水的處理外,也可將沉淀池中剩余的污泥傾倒在沼氣池中消化處理。將水力在沼氣池中的停留時間設計為100~120個小時。
4.2調節池。
調節池的主要作用是:(1)降低污水的水量波動。未經特殊處理的污水具有相當大的水量波動,不具備調節池的污水處理系統,往往會因為水量波動較大使整個處理環節不受控制。(2)水質均勻化處理。均勻的水質更易于生物化學反應的進行,所以,污水水質的均勻化處理也是必不可少的。將水力在調節池中的停留時間設計為20~24個小時。
4.3混凝沉淀池。
混凝沉淀池的主要作用是去除污染物和污水中的可沉淀雜質。首先,利用污水提升泵將調節過后的廢水排入混凝沉淀系統中的混凝反應池中,然后將已經調配好的混凝專用藥劑溶液加入混合池中,再進入反應池,使懸浮物聚合成大的、密集的、可沉淀的礬花,繼而排入沉淀池中進行沉淀。沉淀池底部的沉泥可利用靜壓裝置導入至污泥濃縮池中?;炷恋硐到y中的沉淀池可一致采用斜管沉淀池的形式。將水力在混凝沉淀池中的停留時間設計為4~5個小時。
4.4接觸氧化池。
YDT立體彈性填料是該池中的核心氧化材料,YDT立體彈性填料具有較大的比表面積,不僅具有掛膜簡便、脫膜快速的優勢,而且由于其具有很好的柔韌性,很少會產生結團的現象。生化池中含有大量的微生物,可容量大,采用了耐受沖擊的材料具有很強的負荷承受能力,畜牧養殖基地的工作人員能在不需要接受專業訓練的基礎上,靈活的操作該系統。
4.5二沉池.
同混凝沉淀池相同,二沉池中也設置了斜管裝置。不過,二沉池采用了穿孔墻整流布水的進水方式,裝置的表面負荷為0.1m3/(m2•h)。微生物的繁殖速度快,生長周期短,在此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生物膜,生物膜會與微生物一同進行新陳代謝,當生物膜生長一段時期后,會由于部分機體的老化從YDT立體彈性填料上掉落下來,被上層水流帶入二沉池中,此時斜管裝置的使用就可以讓這些生物膜懸浮物在二沉池沉淀,使從此系統排放的水質達標。將水力在二沉池中的停留時間設計為3~4個小時。
4.6接觸消毒池。
經過上述處理的污水中仍含有大量的有害的微生物或寄生蟲卵,接觸消毒池中的二氧化氯發生器可以根據水量或水的含氯量變化自動調節二氧化氯的發生量,該系統在保證安全的基礎上還可以保證水中的二氧化氯濃度達到標準水平。在消毒過程中將工作溫度設定在5~40℃。將水力在接觸消毒池中的停留時間設計為3個小時。
4.7污泥處理。
污泥處理系統中包括兩個主要污泥處理池:(1)污泥濃縮池。該池中的污泥主要來自沉淀池和接觸氧化池,池中設有便于排出上層澄清液的排水管,池體的可用容積大約為20m3。(2)污泥脫水系統污泥干化池:該池主要是將沉淀池產生的污泥用泥泵打入池中然后自然風干。根據畜牧養殖基地的規模,可以建造兩座以上的污泥脫水系統污泥干化池,采用普通的磚砌結構即可。
水電站工程施工質量對我國水電項目的發展有著重要的影響,對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有著重要的影響。加強水電站工程施工質量管理、加強施工過程監理工作管理是促進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中電力能源供應的重要工作。現代水電站工程監理工作的開展,需要監理企業以科學的監理工作架構、工作流程為基礎,針對影響水電站工程施工質量的各質量控制點進行施工的監理工作。以科學的、嚴禁的施工監理保障水電站工程施工質量,為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中電力供應奠定基礎。
一、水電站工程監理工作現狀與重要性分析
近年來水利工程項目的大規模建設,為水電工程施工企業的發展帶來了廣闊的發展空間,同時也對水電站工程監理企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F代水電站工程建設企業施工技術力量與管理水平參差不齊,造成水電站工程建設施工過程存在諸多問題。加強許多施工企業在中標后將工程項目分包給小型施工企業,更是造成了施工質量管理的困難。這樣的條件下,水電站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監理工程師必須以自身的管理權限嚴格進行施工過程的監理工作,補足中標企業管理存在的不足,保障水電工程施工質量。針對這樣的情況,水電站工程監理企業必須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與施工企業管理水平,構建科學的監理工作流程,保障工程施工質量。
二、水電站工程監理工作程序的科學構建
由于水電站工程施工管理存在的不足使得工程監理必須承擔更多的質量責任,通過嚴格的施工監理保障水電站工程施工質量。監理工作流程的構建對監理工作質量有著重要的影響,其是水電工程監理工作科學、有效開展的基礎,是工程項目監理工作實施的基本準則。
2.1結合工程實際情況,科學的設計水電站工程監理工作流程
水電站工程的施工設計方案是設計監理工作流程的基礎,監理工作流程的設計在保障監理工作完整性、科學性的同時必須注重與水電站工程施工工藝、技術要求以及工程特點。根據工程實際情況以及監理工作重點科學的設計水電站工程監理工作流程,以滿足工程施工質量的要求,保障工程施工過程中對施工質量監理。根據水電站工程監理內容,建立工作流程應以工程實際情況為基礎,首先構建監理工作主體流程,然后根據各項監理工作進行分項監理工作流程的設計與構建。
2.2水電站工程監理工作主體流程的構建
水電站工程監理工作主體流程是工程建立企業自承接工程建立工作開始至合同結束過程中各項工作開展的主要流程。其工作流程為:(1)建設單位與建立單位簽訂委托監理合同(2)組建項目監理部進駐現場并進行現場查勘(3)編制監理規劃、實施細則與表示文件(4)協助建設單位組織進行施工圖設計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5)參加第一次工地會議進行建立交底(6)審批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條件準備、檢查場地移交,審查控制測(7)施工過程的監理(質量、進度、造價控制、安全環保監督、合同信息管理、組織協調)(8)審核竣工報告、參加工程竣工驗收(9)審查承包單位結算(10)工程監理工作攻訐、提交工程檔案資料(11)保修期監理(12)監理合同結束。按照每部分工作的重點,其又分為多個監理流程分項,如:施工水電工程招標監理工作程序、施工準備階段監理工作程序、工程質量控制程序、工程合同費用控制程序等多個分項監理工作程序,其目的就是通過科學的監理工作程序有效保障工程的順利開展、保障投資方、施工企業的經濟利益、保障工程施工質量。主體工作程序的構建是根據監理工作主要工作進行分類后按照工程招標、施工、竣工等步驟進行的工作程序設計,其必須根據工程建設的步驟進行,以保障監理工作能夠對工程項目每一階段都進行嚴格監督與管理。
2.3水電站工程監理分項監理工作程序的建立
分項監理工作程序是針對該分項管理工作進行的監理,以監理工作程序的實施達到分項控制的目標。在進行分項監理工作程序設計與建立時,必須要對該分項目標進行科學分析與分解,將目標按照工作重點、按照施工進度分解為若干小項,并依據目標分解到各階段的控制關鍵進行監理工作。例如:工程進度控制程序要根據工程進度各主管部門級別、管理內容的不同進行控制程序的建立。承包單位申報已完成工程量報表、工程價報表監理檢查工程量(對照圖紙、現場量測)造價監理工程師審核已完工程價款報表總監簽發建設單位審查會簽后支付工程款至承包單位。通過上述流程可以看出,該工作程序是按照施工款項各級主管單位為主進行流程設計,根據工程款審核部門權限的不同構建的科學的工作程序。該工作程序能夠有效保障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經濟利益。
2.4以科學的監理工作程序為基礎開展水電站工程監理工作
科學的監理工作程序是保障水電站工程監理工作中監理人員工作嚴格按照有關規范執行的基礎,是監理工作開展的基本準則。水電站監理企業必須根據工程情況,以及科學的設計,構建現代化的、科學的監理工作程序,以此規范水電站監理工作,保障監理工作質量,促進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的開展。
三、注重監理工作考核程序的建立,提高監理工作質量
建立單位是根據業主的授權和委托、依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文件、監理合同等對給你改成建設實施監督管理的組織。其工作程序的建立對有效保障工程順利開展有著重要的意義。水電站工程項目監理工作程序的科學構建不僅需要根據工程施工各項目進行監督與管理,還需要監理企業構建科學的現場監理考核程序,以此保障水電站工程施工的順利開展、保障現場監理工作質量。對現場建立工作進行考核時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工作時必須做好的重要基礎工作,其對水電站工程建設施工質量有著重要的影響。因此,水電站監理企業必須根據工程實際情況以及管理結構等進行綜合分析,并根據監理工作內容構建科學的現場監理考核工作程序,以此考核現場監理工作質量,保障監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結論
綜上所述,水電站工程監理工作程序的科學構建對工程項目的實施、對承建企業與業主的經濟利益都有著重要的意義。監理企業必須認識到監理工作程序監理的重要性,通過對工程實際情況、施工企業技術水平等基本信息的綜合分析與論證,科學的設計監理工作程序,以保障水電站工程建設施工質量、保障雙方企業的經濟利益。這就需要監理企業必須不斷加強自身監理人員專業技術水平的培養,以專業技術人才培養為基礎促進企業監理水平的提高,促進監理企業綜合市場競爭力的提高。
參考文獻:
1.李建東《水利工程施工階段監理工作重點分析》水工工程與管理2009.1
2.艾佳琳《水利工程監理工作程序重要性分析》水電工程資訊2009.7
一、引言
行政程序法同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一樣,主要不是作為分散的行政程序法律規范的總稱,而是作為一部集中系統的大型法律文件的名稱。一個國家如果只有分散的行政程序法律規范而沒有一部以“行政程序法”命名的集中系統的法典性的大型法律文件,通常不被認為已經制定了行政程序法。
制定行政程序法,是上世紀初以來世界許多國家越來越普遍的立法現象。20世紀初,西歐一些國家首先制定行政程序法;20世紀中期,美國制定了聯邦行政程序法,對其他國家行政程序法的發展產生了很大影響;特別是20世紀后期,更多的國家制定了行政程序法。[①]
行政程序法的興起和發展在人類政治文明、制度文明進步史上的意義非同尋常。從對國家權力進行約束的意義上講,人類政治文明、制度文明的進步表現為三次“浪潮”。第一次浪潮是法律的出現。在這次浪潮中,法律并不對國家權力的來源進行約束,而且法律本身充滿著不平等,但法律的出現畢竟意味著國家權力運行方式的確定化、有序化,對國家權力有了源自它本身的適當約束。第二次浪潮是現代憲法的出現。在這次浪潮中,法律實現了對國家權力來源的約束,一切不合法的國家權力不被法律所承認,為建立平等公正的法治掃除了政治障礙,奠定了制度基礎,對國家權力有了根本性的約束。第三次浪潮就是行政程序法的出現。這一次浪潮不滿足于對國家權力的總體約束,而是進一步對國家權力的行使過程(主要是行政過程)進行具體的約束。毫無疑問,第三次浪潮要以第二次浪潮為前提,否則就不可能出現第三次浪潮,但它并不從屬于第二次浪潮,而是有其獨立的不容忽視的歷史地位。行政程序法所構建的是國家權力行使過程中全方位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因而它是適應當代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的必然的法律現象,這已為相關的學界所公認。[②]
早在上世紀80年代后期我國起草行政訴訟法的過程中,就有過起草我國行政程序法的設想和建議。最近十幾年,對于我國是否應當盡早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問題進行了許多討論。有的專家學者主張先分散地制定各類行政行為的程序法,待條件成熟后再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也有的主張盡快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現在,人們更加普遍認識到,我國的民主和法制建設已經為制定行政程序法提供了充分的條件,我國政治文明的發展向行政程序法提出了迫切要求,社會生活中發生的許多問題都需要通過完善行政程序的法制化來解決。今天,擺在我們面前的任務,已經不是探索“要不要”制定、“什么時候”制定行政程序法,而是“怎樣”制定行政程序法。
制定行政程序法涉及幾個基本問題,一是對我國行政程序法的各個立法目的之間的關系要有一個明確的界定,處理好保障公民程序性權利與提高行政效率之間的關系;二是對我國行政程序法的結構要有一個基本的考慮,處理好行政程序法與各類行政行為的程序性規定之間的關系;三是對行政程序法律關系主體的規定要有一個適當的原則,處理好行政程序法與行政組織法的關系,既要避免把行政組織法的內容規定到行政程序法中來,也要避免以內部程序為理由妨礙公民程序性權利的實現;四是對行政程序法中的實體性規定要有一個正確的認識,使實體法與程序法互相依托、融為一體;五是對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之間的關系要有一個合理的把握,使三種程序法形成有機的銜接。這幾個基本問題對于制定行政程序法是不可回避的。本文旨在對這些基本問題談一些初步的看法。
二、保障權利與提高效率并重及其體現方式
法律的立法目的常常不是單一的,許多法律都有兩個甚至多個立法目的。如果各個立法目的之間存在抵觸的可能性,就需要明確界定它們之間的關系,這被稱為法律的“目標模式”。確定法律的目標模式非常重要,它決定著一部法律的主要制度安排,并且影響著這部法律每一項具體的制度安排。所以,把目標模式稱為某部法律的“靈魂”,并不過分。
行政程序法主要有兩個立法目的,一是保障公民程序性權利;二是提高行政效率。[③]這兩個立法目的存在著互相抵觸的可能性,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權利,可能影響行政效率,為了提高行政效率,公民的程序性權利就要在一定情況下和一定程度上加以“克制”;提高行政效率也會影響對公民程序性權利,為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權利,行政效率也要作一定的“犧牲”?!翱酥啤币埠?,“犧牲”也好,都不能沒有限制,要有一定的度,因此,對行政程序法的兩個立法目的之間的關系需要加以明確,確定行政程序法的“目標模式”。根據對各國行政程序法的研究,行政程序法主要有兩種立法模式,一種是“權利模式”,側重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權利;另一種是“效率模式”,側重提高行政效率。
近幾年,我國行政法學界對我國行政程序法的目標模式作了很多研究,得到比較廣泛認同的主張是,我國行政程序法既不應采取側重保障公民程序性權利的“權利模式”,也不應采取側重提高行政效率的“效率模式”,應當采取“權利效率并重模式”。即在設計各種程序制度時做到兩種立法目的兼顧,既要有利于保障公民程序性權利,又要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④]
這里要討論的問題是,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時怎樣體現這個模式,這個問題至今還未有深入研究。
一般地分析,在立法時體現法律的目標模式可以有三種辦法,第一個辦法,把目標模式同立法目的寫在同一個條文中,用以表明各個立法目的之間的關系;第二個辦法,把目標模式作為一項基本原則,與法律的其他基本原則規定在一起,用以指導這部法律的實施;第三個辦法,在規定每一項程序制度時都充分考慮如何體現法律的目標模式。
用前兩個辦法來體現行政程序法的目標模式都不可取。首先,目標模式在性質上不是立法目的,而是對各個立法目的之間關系的確定,因而不宜作為立法目的的組成部分來規定。其次,目標模式在性質上也不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因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是關于行政主體與相對人在行政活動中的程序性權利義務的原則性規定,而不是關于立法目的之間關系的原則性規定,因而目標模式也不能當作基本原則來規定。再者,采用前兩個辦法還可能引起實施過程中的問題。設想在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或基本原則中列條規定“保障公民權利與提高行政效率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如果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中不對權利與效率的沖突作出具體的規定,就等于把這種沖突交給法律的實施者去解決,成為立法的“遺留問題”;如果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中對權利與效率的沖突作出具
體規定,又會因為同時存在著原則性規定而給法律實施者提供用原則性規定否定具體規定的可能性,反而給法律的實施造成不必要的混亂。
所以,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時,應當采用第三個辦法,就是把“權利與效率并重”作為立法者的指導思想,在設計具體制度時逐個地解決權利與效率之間可能發生的沖突,這樣才能使“權利效率并重模式”落到實處。也就是說,目標模式應當是立法者經過深入研究形成的立法精神,它不是立法目的,而是立法者對立法目的之間關系的處理原則;它也不是法律的基本原則,而是立法者處理各項原則之間關系的基本思路。因此,目標模式應當體現在每一項制度設計中,而不是把它直接以條文方式寫出來。
至此,我們還應當作進一步思考:在設計行政程序法的每一項制度時,應當怎樣具體地體現“權利效率并重模式”?具體的說,可通過以下方式:
第一,通過程序制度的“多樣化”體現“權利效率并重模式”。所謂“多樣化”,就是為同一個程序行為設計兩個甚至多個程序制度。比如聽證,可以設計正式聽證和非正式聽證兩種聽證程序制度,這樣,可以用正式聽證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權利,也可以用非正式聽證提高行政效率。再比如送達,可以設計直接送達、郵遞送達和公告送達;可以設計由相對人簽字的送達和無須相對人簽字的公證送達。總的來說,各種程序制度都可以設計正式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形式,既為保障公民權利提供途徑,也為提高行政效率創造條件。
第二,通過程序制度的“具體化”體現“權利效率并重模式”。所謂具體化,一是指各種程序制度本身的規定要具體,二是指關于程序制度適用的規定也要具體。特別是,如果關于程序制度適用的規定不具體,那么程序制度的多樣化就會形同虛設。在正式程序和簡易程序并存的情況下,要具體規定在何種情況下適用正式程序,何種情況下適用簡易程序,這樣有利于避免行政機關不適當地選擇簡易程序,以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權利;同時也有利于避免公民不適當地要求行政機關適用正式程序,以提高行政效率。
第三,通過程序制度的“遞進化”體現“權利效率并重模式”。所謂遞進化,就是使程序制度層層遞進、環環相扣,前一個程序制度為后一個程序制度創造條件、奠定基礎,后一個程序制度使前一個程序制度實際有效、決不落空。這樣就可根據行政活動的具體情況,在前一個階段、環節上側重提高行政效率,而在后一個階段、環節上側重保障公民程序性權利;或者倒過來,在前一個階段、環節上側重保障公民程序性權利,而在后一個階段、環節上側重提高行政效率,從而使行政程序在整體上實現權利與效率并重。
可以相信,用以上三種主要方式來體現“權利效率并重模式”,可以使保障公民權利與提高行政效率兩個立法目的都得到比較充分的實現。
三、行政行為的多樣性與行政程序法的總分式結構
行政程序法與訴訟法一樣,都是程序性法律。程序具有“時間性”這一基本特征,它對程序性法律的結構產生重要影響,使程序性法律在結構上基本按照“時間流程”安排各項程序制度,形成以時間為主線的“線性結構”。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都是這樣。行政程序法作為程序性法律,在結構上也應當考慮到程序的時間性,也應當采用這種“線性結構”。但是,行政程序法與訴訟法又有不同之處。訴訟法通常只規定某一種訴訟行為的程序,比如刑事訴訟法只規定刑事訴訟行為的程序,民事訴訟法只規定民事訴訟行為的程序,而不把各種訴訟程序規定在同一部訴訟法中。這樣,訴訟法在結構上不需要考慮兩種以上訴訟行為程序之間的關系。行政程序法則不同,它把各種行政行為的程序規定在同一部法律中,包括行政規范、行政規劃、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各種行政行為的程序制度。這樣,行政程序法在結構上就不能只考慮程序的時間性,還要考慮各種行政行為之間的關系。這是制定我國行政程序法在結構上必然要遇到的一個重要問題。
據上所述,行政程序法的結構大致有三種選擇:第一,并列式-按照行政行為的類別確定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結構。整個行政程序法分為若干部分,每一部分為一種行政行為的程序,各個部分內部采用線性結構,但整個行政程序法不是線性結構,而是并列結構。這種結構的特征是以行政行為的類別為結構基礎,程序的時間性從屬于行政行為的類別。第二,總括式-打破行政行為的類別界線,按照行政程序的時間性確定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結構。這種結構與訴訟法的結構十分相似,其特征是以程序的時間性為結構基礎,行政行為的類別從屬于行政程序的時間流程。第三,總分式-行政程序法分成兩大部分,上半部分采取總括式,下半部分采取并列式。這種結構的特征是兼采上述兩種方式,既作通則性規定,也作分則性規定,能統則統,不能統則分。我國行政程序法應當采用哪一種結構方式,下面作一些更為深入的分析。
第一,并列式結構不可取。這種結構使行政程序法像一部各類行政行為程序法的“匯編”,由于各類行政行為的程序有許多共性,因而這種結構使許多程序制度在同一部法律中大量重復,整個法律冗長、拖沓。表面上看,這種結構似乎有一個優點,就是各類行政行為的程序自成一體,方便法律的實施。但這個優點完全可能被法律的冗長、拖沓抵銷掉。所以,世界各國行政程序法基本上都不采取這種結構方式。
第二,總括式結構也有不足。這種結構對各類行政行為共有的程序制度進行歸納重組,顯然能夠克服并列式結構冗長、重復的缺陷,使行政程序法結構簡潔、條理清晰。但它不能兼顧各類行政行為特有的程序制度,為此,各類行政行為還需要另行制定程序性法律,使行政程序法仍然不能充分發揮作為行政程序法典的作用。
第三,總分式結構是較好的選擇。其一,總分式結構能夠充分體現制定集中系統的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行政活動復雜、多樣,為了實現行政法制的統一,應當力求使行政行為統一起來。由于在實體上實現行政行為的統一十分困難,各國主要謀求在程序上實現行政行為的統一。行政程序法擔負著這個重要使命,它要在程序上實現行政行為的統一性。采用總分式結構,以通則性程序制度為主體,就能使行政程序法不負這一使命。其二,總分式結構能夠較好地處理行政程序法與各類行政行為法的關系。行政程序法并不能取代各類行政行為法,因為各類行政行為法還需要規定各自的實體規范以及特有程序規范。如果行政程序法不能與各類行政行為法有機地銜接起來,整個行政法體系依然是松散的??偡质浇Y構通過適當的分則性規定可以起到與各類行政行為法銜接的作用,使行政法體系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其三,從根本上講,總分式結構是行政法體系對行政程序法的必然要求。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體系中處于基本法律的地位,它與各類行政行為法形成“扇形”結構關系。體系的結構關系必然影響法律內部的結構,處于基本法律地位的行政程序法因此而有必要采取總分式結構。所以,總分式結構被大多數國家的行政程序法所采用。
總體上認識總分式結構的合理性并不困難,但是,如何具體地構建總分式結構,還需要作進一步研究。主要研究兩個問題:
第一,如何設計通則性規定。從理論上講,通則性規定應當“跳出”各類行政行為,另行設計適用于各
類行政行為的程序制度。但是,在具體立法中,許多國家和地區的行政程序法卻以行政決定程序為主線設計通則性規定,這應當引起我們的注意和思考。在各類行政行為程序中,行政決定程序最具代表性。一是它最具完整性,行政決定基本上涉及行政活動的全過程;二是它具有終極性,行政決定能夠窮盡行政活動所能做的行為;三是它具有具體性,行政決定能夠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具體的影響。所以,以行政決定程序作為通則性規定并不妨礙制定通則性規定的目的。而且,以行政決定程序作為通則性規定還可以避免在分則性規定中對行政決定程序再行規定,避免條文的重復。因此,以行政決定程序作為通則性規定是設計通則性規定應當考慮的一個重要方案。當然,這種通則性規定只能是各類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決定時都應遵循的最基本的程序制度?;蛘呤歉黝愋姓黧w在作出行政決定時的最低程序要求。簡單說,這也就是正當程序的基本要求,任何行政決定都不得違反正當程序要求。
第二,如何把握分則性規定的限度。行政程序法要包含行政規范、行政規劃、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各類行政行為的程序制度,作為行政程序法的分則性規定。但是,這些行政行為有的已經制定相關的專門法律,有的將來可能制定專門的法律,行政程序法對這些行政行為的程序不能不規定,但又不能規定得過多,否則就會與專門的法律重復,這就需要把握一定的限度。從各國行政程序法的經驗和我國其他法律處理類似問題的做法來看,可以以三種規定為限。一是原則性規定,即在行政程序法中規定可作為專門法律的基本原則的規定;二是接口性規定,即在行政程序法中規定引據性條款,作為與專門法律的銜接;三是補缺性規定,即在行政程序法中只對一些需要法律作出規定,但又不可能制定單行法的重大的基本程序制度作出規定,其他程序制度則由專門法律規定。
四、內部程序的外化與外部程序的內化
從是否涉及相對人程序性權利義務的角度,行政程序分為內部程序和外部程序。內部程序不涉及相對人程序性權利義務,僅對行政機關適用;外部程序涉及相對人程序性權利義務的規范,適用于行政主體與相對人雙方。行政程序法除了規定外部程序以外,要不要規定內部程序?目前,不少學者認為行政程序法應當規定內部程序,[⑤]而且迄今沒有看到與此相反的意見。
分析其他國家和地區行政程序法是否規定內部程序的做法,可概括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外部程序型”,只規定外部程序不規定內部程序。采用這種類型的國家比較少,主要是美國、日本和瑞士。另一種是“外部與內部并存型”,既規定外部程序,也規定內部程序。采用這種類型的國家有德國、奧地利、西班牙、葡萄牙、我國澳門地區和臺灣地區等。[⑥]由此看來,在行政程序法中規定內部程序的做法占多數。
應該說,行政程序法規定內部程序是必要的。其一,從總體上講,內部程序是外部程序的前提或基礎,不規定內部程序,外部程序無法展開。比如,行政程序的啟動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行政主體依相對人的申請啟動,一種是行政主體依自己的職權啟動。無論哪一種方式,都要以行政主體的存在為前提或基礎。而很多行政主體是通過內部程序建立的,沒有關于行政主體成立的內部程序,外部程序便沒有前提或基礎。所以,正如民法要對民事主體作出規定一樣,行政程序法也要對行政主體作出規定。其二,內部程序和外部程序并無嚴格的界限,它們常常隨著具體情況發生轉化或滲透,內部程序可能轉化外部程序,外部程序可能滲透到內部程序中去。比如行政機關內部的會議紀要,從理論上似應屬于內部程序,但在有關行政信息公開的程序制度中,或者在有關制定行政規范的程序中,很可能屬于涉及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外部”程序。又如調查,一般來說屬于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外部程序,但它顯然會滲透到行政主體內部,比如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時的人數作出規定。其三,許多內部程序都存在著間接涉及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可能性。比如,行政機關之間的相互關系對相對人權利義務就有影響,如果行政機關之間不能很好地協調,互相推諉或者互相爭搶管轄權,就可能對相對人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在行政程序法中應當對內部行政程序加以規定。
但是,行政程序法對內部程序應當規定到什么程度?是不是要把行政組織法的內容都規定到行政程序法中來?這個問題應當進一步研究。對此,似應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
第一,注意外部程序的內化。這是行政程序法需要規定內部程序的第一種情況,為了外部程序的有效進行而規定內部程序。前面已經提到,外部程序在許多情況下需要以內部程序作為前提或基礎,。行政程序法關于行政主體的規定基本上屬于這種情況,主要包括行政機關的設置、合議機關的合議制度、行政機關相互間的關系、行政機關的管轄權、行政授權、行政委托等。行政程序法對這些內容加以規定以后,這些內容在性質上并不改變,依然屬于內部程序,它們只是因為外部程序的需要而在行政程序法中加以規定,是外部程序向內部程序提出的規范要求。有些內容純屬行政組織法的范疇,不應當在政程序法中規定,比如行政機關的編制等級和編制員額、內部機構的設置、內部呈批程序、公務員制度等。這些內容要不要規定到行政程序法中來,在立法時比較容易把握,較難把握的主要是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實際上,行政程序法不應當規定具體行政機關的職權,它只應當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超越職權進行管轄,為了防止行政機關超越職權,可以進一步規定相對人有權合理懷疑行政機關超越職權,有權通過一定的程序實現對行政機關是否超越職權的監督。
第二,注意內部程序的外化。即當內部程序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時,行政程序法應當對這種內部程序加以規定。比如,行政機關派出執行調查的人數,看起來是一個內部程序,但是由于這種內部程序涉及相對人權利義務,便應當在行政程序法加以規定。再比如,聽證主持人的確定,看起來也是一個內部程序,但它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影響很大,因而各國行政程序法都對此予以規定。在規定外部程序制度時,會在許多環節上涉及到內部程序,由于外部程序的需要,有關的內部程序便外化為外部程序。這些內容在行政程序法中規定之后,其性質發生了變化,從內部程序轉化為外部程序。發生轉化的原因是因為它們影響到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時,顯然應當時時注意這個問題。實踐中,內部程序外化最嚴重的情況發生在我國的審批程序中。行政機關內部各處室的分工,常常轉化為對外的獨立審批權,要相對人自己逐個蓋章;一級政府內的各個職能部門,更是各爭自己的審批權。內部程序外部化的結果,就使一項許可經常要蓋幾十以至幾百個章,嚴重影響公民權利,也影響行政效率。不過這要通過行政許可法解決。
五、實體規范與程序規范的互相依托
行政程序法除了規定程序規范外,要不要規定實體規范?這也是制定行政程序法應當研究的基本問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行政程序法在這個問題上做法不一,大致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程序型”,行政程序法只規定程序規范,不規定實體規范。屬于這種類型的國家主要有美國、瑞士、日本、韓國等。另一類是“程序與實體并存型”,行政程序法不僅規定程序規范,還規定實體規范。屬于這種類型的以聯邦德國為代表,包括奧地利、西
班牙、荷蘭、葡萄牙、我國澳門地區和我國臺灣地區等國家和地區。[⑦]
有的學者闡述了行政程序法應當規定實體規范的理由。一是認為,程序法中規定實體規范的做法在我國立法實踐已有先例,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屬于程序法,但其中也不乏實體規范。二是認為,實體規范作為程序法的補充,不但不會改變程序法的根本屬性,反而更有利于程序法價值的實現。三是認為,行政實體法有很多重要原則和內容來不及立法,這些原則和內容是行政程序法起碼的前置內容或先決條件,若不在行政程序法中作出規定,行政程序法就得不到應有的支撐。由此得出結論,行政程序法主要規定程序規范,但同時還要規定一些必要的實體規范。[⑧]
我同意行政程序法應當規定實體規范的主張,但上述有些理由不盡妥當。我認為,在行政程序法中規定實體規范,并不是作為程序法的補充,也不是作為權宜之計,而是作為行政程序法應有的組成部分;行政程序法中的實體規范具有特定的性質和一定的范圍,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時要認真把握。
首先,要正確區分程序規范和實體規范,不要誤將程序規范當作實體規范。一些論說中把關于行政行為、行政合同效力的規定稱為實體規范,這就擴大了實體規范的范圍,誤將一部分程序規范當成了實體規范。比如說,在行政程序法中很可能規定這樣兩個條文:一是“行政決定自行政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生效力”;另一個是“行政決定的履行構成犯罪的,行政決定無效”。這兩條規定都是關于行政行為效力的,但并非都屬于實體規范,只有后一條才是實體規范,而前一條應當屬于程序規范。區分程序規范與實體規范的標準在一般情況下比較容易掌握,程序規范是關于行政主體和相對人在行政活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實體規范是關于行政主體和相對人在行政活動發生前或完成后的權利義務的規定。但是,當一條規范所規定的內容在時間上剛好處在行政活動過程的開始或結束處,就比較難以認定它是程序規范還是實體規范。這時,我們應當慎重對待,仔細鑒別。
其次,行政程序法中的實體規范與其他行政管理法律中的實體規范在性質上有重大區別,不能混為一談。在治安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森林管理法、交通管理法等各類行政管理法律中有許多實體規范,這些實體規范所針對的對象是相對人的行為,所規范的內容是相對人應受管理行為的構成要件。即使在行政處罰法這樣的在很大程度上也對行政行為本身進行規范的法律中,針對相對人行為、對相對人行為的構成要件作出規定的實體規范也占很大比例。而行政程序法則不同,它完全不規定針對相對人行為的實體規范,只規定關于行政行為本身構成要件的實體規范。這樣的實體規范如果另行制定法律加以規定,既沒有必要,也不符合邏輯,它們完全應該是行政程序法的組成部分。
再次,程序規范與實體規范有時十分緊密地聯系在一起,這時,如果在立法上人為地把它們割裂開來,反而有害。比如,行政程序法很可能作這樣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決定無效:(一)行政機關無權作出該行政決定的;(二)行政決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三)行政決定的內容不可能實現的;(四)行政決定的履行構成犯罪的;(五)行政決定的內容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逼渲星皟身検浅绦蛐缘模笕検菍嶓w性的,它們十分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如果把它們分開,硬把后三項規定到其他法律中去,其結果之荒唐可想而知。
以上分析表明,在一定范圍內的特定性質的實體規范是行政程序法的必要組成部分,制定行政程序法時必須將之置于我們的視野之內。
六、行政程序與復審程序的有機銜接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都是相對人在對行政行為不服時尋求救濟所遵循的程序,可以將其統稱為“行政復審”。絕大多數有關行政行為的法律都要考慮行政行為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關系,行政程序法作為規范行政行為程序的基本法律,更應當處理好行政程序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關系。
各國行政程序法處理行政程序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關系有兩種做法,一是把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程序制度直接規定在行政程序法中,不再另行制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二是另行制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只規定行政程序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相銜接的條款。采取第一種做法的主要是美國行政程序法,其他大多數國家的行政程序法都采取第二種做法。我國行政程序法不宜采用第一種做法,而應借鑒第二種做法,主要理由是:第一,我國已經制定了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沒有必要因為制定行政程序法而廢止這兩部行之有效的法律;第二,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分開,更符合我國的情況。我國法律體系的建構與大陸法系相似,比較注重對法律關系的分析,根據法律關系的不同而制定不同的法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同行政程序在法律關系上有明顯不同,不宜規定在同一部法律中。這樣,銜接好行政程序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關系便成為我國制定行政程序法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
行政程序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銜接主要有兩個方面:第一,程序起止上的銜接。行政程序法的有關規定可以成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開始的條件,比如行政復議機關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啟動復議程序,法院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受理行政案件,需要依據行政程序法的有關規定。關于這種條件的規定就成為行政程序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銜接處。第二,判定依據上的銜接。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成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判定的依據,比如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判定一個行政行為有效還是無效,需要依據行政程序法的有關規定。這樣,行政程序法中影響到行政行為有效性的各種規定實際上都有可能影響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這些規定實際上也就成為行政程序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寬泛”的接口。
根據以上分析,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時一定要從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角度對有關規定進行審視,考察行政程序法的有關規定是否有利于行政程序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銜接,既要避免從行政程序進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時出現不應有的障礙,影響對相對人權利的保護;也要避免過早從行政程序進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影響行政主體充分行使行政職權;還要避免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缺乏行政程序法應當提供的判案標準??傊?,要加強法律之間的協調性,使行政法制形成一個“統一場”。
七、結語
制定行政程序法需要考慮的問題很多,除了上面探討的這些問題以外,還有許多重要問題有待研討,比如聽證制度、行政程序法律責任制度、各類行政行為的主要程序制度等。但是上述探討的幾個問題是影響這一立法活動全局的、首要的基本問題。考慮這些問題,一要借鑒外國有益的做法;二要以我國的情況為基礎;三要注意理論創新。各國現有的行政程序法基本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以美國為代表,一類以德國為代表。這兩類行政程序法有共性,有許多共同的原則和制度,但是兩者的區別也比較大。我國的行政程序法在總體上不宜仿照美國行政程序法,因為從我國國情看,沒有英美法系的法律文化傳統、制度環境和社會心理環境。我們總體上適宜借鑒大陸法系國家的行政程序法
,但同時也要博采眾長,借鑒美國行政程序法對我國有益的制度,比如聽證制度。制定行政程序法是推進我國行政法制建設的重大立法活動,在這一立法活動中,行政程序法理論一定會同時得到深入發展。
參考文獻:
[①]例如,1925年,奧地利國會通過《普通行政程序法》,對歐洲大陸生產了重大影響。1928年捷克公布有關行政程序的行政命令,波蘭制定行政程序法。1930年,南斯拉夫制定行政程序法。德國當時雖然沒有制定行政程序法,但各邦掀起了制定行政程序法的熱潮。見應松年主編:《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29頁。
[②]根據我國學者現有的研究,行政程序法的興起和發展有三次:第一次是20世紀20年代至二戰;第二次是二戰至20世紀90年代;第三次是20世紀90年代至今。參見同上,第203頁。
[③]學者提及的行政程序法立法目的通常有三個,一是保障公民權利,二是提高行政效率,三是防止行政機關濫用權力。其中第三個目的在邏輯上和實踐中均可以被前兩個目的吸收,因而提兩個目的就足矣。所以,學者們在進一步討論立法目的之間的關系時,通常把第三個目的放在一邊,只討論前兩個目的之間的關系。參見同上,第156—176頁。
[④]姜明安:《我國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選擇》,載《中國法學》(京)1996第5期。
[⑤]邢鴻飛:《行政程序立法中的三組關系》,載《法學》(滬)2002第9期。
一、執行聽證、執行和解的概念及意義
執行聽證是指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因執行相關當事人向執行機構提出涉及自己某些實體權利的請求時,由法院執行機構的裁決合議庭召集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案外異議人及與執行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到庭,聽取他們的陳述,審查其提出的異議或申請并依法作出裁決的一種公開審查方式。聽證中的執行和解就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執行過程中由當事人或案外人、證人等人參加,由執行法官主持公開審查其異議或申請時雙方當事人或當事人同案外人,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進行自主協商達成合意的行為,從而導致執行程序的結束。根據執行規定第86條的規定和解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通過執行聽證實現案件和解終結實質是以和解協議的內容取代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內容。
在執行聽證中達成和解協議意義在于:
一是有利于增加案件執行的透明度,有效防止執行人員暗箱操作,杜絕人情案、關系案的出現,避免了當事人或案外人對執行法官的猜疑,既防止了執行法官的執法不公、不作為、消極執行,又限制了當事人的不規范舉動,真正體現了新時期執行工作“陽光執行”的特點。
二是有利于化解矛盾,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通過執行聽證達成和解協議,既確保被執行人在法院的監督下履行和解協議內容,避免了因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而使被執行人難以承受壓力的弊端,又維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三是有利于調動雙方當事人或案外人主動參與執行的積極性,并增強對法院執行工作性質特點的理解。通過召集大家聽證,執行法官能夠向他們釋明民事執行案件過程、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拒不執行的法律后果。
四是有利于避免人情案。案件在聽證過程中申請人舉證,法官的調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暴露在大庭之下,使說情者無言以對,有的說情者以保證人的身份參與和解,增加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保障。
五是有利于減輕當事人時間、精力、財力方面的負擔,節約法院執行成本。通過聽證及時和解提高案件執結效率,又能及時維護案外人的利益。
二、聽證程序中執行和解的約束力
根據民事訴訟第211條及其適用意見第226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恢復執行生效法律文書。這一條是針對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而言的,是有章可循的。但是事實上,有部分案件在聽證過程中由案外人參與執行和解,此和解協議的約束力應如何認定,按照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之間、當事人同案外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只要在內容上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道德,理應受到法律保護。因此和解協議一旦達成就應產生拘束力。聽證過程達成和解協議一般有案外人參與,此和解協議的效力僅存在于履行完畢之后,即以協議內容的完全適當履行,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筆者認為,只要和解協議是真實合法的,就應當承認其合同效力。當然需要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而且這種約束不僅體現在履行完畢后消滅原有的權利義務,在履行過程中,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內容,可依協議要求對方承擔責任。就當事人來說,如果案外人履行協議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應選擇依現行法律規定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或依協議另方當事人,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并承擔違約責任。若案外人不履行協議內容,則視為放棄原權利的主張。人民法院應及時將案件恢復到聽證前的執行狀態。如果權利人要求訴訟案外人,人民法院應予立案。
此外,為了強化聽證中和解協議的效力,法律應把這種具有代替原法律文書效力的協議規定為當事人可以選擇約定的特殊的和解協議。這種特殊協議的前提是當事人約定以協議內容取代原來的執行內容,并經法院審查確認,從而具有執行力,原生效法律文書終結執行,這樣執行和解協議的效力得以真正強化。
1、責任控制制度。責任控制制度是以確定經濟組織內部各部門、各環節、各層次及其人員的經濟責任為中心的內部控制制度。主要是檢查各部門和經辦人員的職責是否經過恰當授權,各種崗位責任制賦予各職能部門和經辦人員的責任是否達到分工明確,職責分明的目的。
2、內部牽制制度。內部牽制制度是為了保證會計資料的正確性、可靠性及保護財產而形成的種制度。它主要檢查不相容職務是否分離,會計事項的處理是否遵循必須經過兩個以上的人員或部門來完成,是否經過復核,以防止差錯、舞弊的發生。
3、會計控制制度。會計控制制度是指經濟組織為了保證會計數據的正確性和可靠性而采取的各種措施和方法,主要是各種憑證的記錄、傳遞,資金的使用,債權債務反映,會計報表編制等各個環節的控制制度和程序。主要是通過賬證、賬賬、賬表之間的相符關系,檢查會計數據的可靠性;通過賬實核對檢查賬實是否相符,以保證會計數據的真實性;通過嚴格的復核審批制度,以保證會十十業務處理的合法性;通過定期編制計算平衡表檢查所有數據的正確性等。
4、經營方面各個循環系統的控制制度。它是經濟組織內部為實現經營目標而實現生產經營和管理所必須經過的環節和業務操作的控制制度:如成本控制、購銷控制、物資控制、生產經營過程的控制制度等。通過檢查這些環節的控制是否嚴密,反映企業是否能正常進行經營活動及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5、財產、憑單管理制度。財產、憑單管理制度是為了確保經濟組織的財產和各種憑證單據而建立的控制制度。如財產物資的保管、清點、驗收、領用、計劃、合同、單據等各個環節,都應實行專人管理。
進行內部控制制度審計,其重點是放在對于制度內各個控制環節的審查上,目的在于發現制度中控制的薄弱環節。
二、內部控制審計的程序與方法
主要有四個步驟。
1、了解企業的內部控制情況,并做出相應的記錄。這是內部控制制度審計的第一步,其主要目的是通過一定手段,了解被審計單位已經建立的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的情況,并做出記錄、描述。審計人員應考慮被審計單位經營規模及業務復雜程度、數據處理系統類型及復雜程度、審計重要性、相關內部控制類型、相關內部控制汜錄方式、固有風險的評估結果等因素,對內部控制的程序、控制環境、會計系統采取有效的方法進行審計,主要方法包括:(1)查閱前期審計報告或審計工作底稿;(2)詢問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并查閱相關內部控制文件;(3)檢查內部控制生成的文件和記錄;(4)觀察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活動和內部控制的運行情況:(5)選擇若干具有代表性的交易和事項進行“穿行測試”。通過查閱復核以前的審汁情況,可以了解以前審計時所發現的問題產生的原因以及是否已得到糾正和改進,通過查閱相關規章制度、方針及政策等文件,查看組織機構系統圖,和相關人員交談對內部控制獲得足夠的了解,以便進行程序設計和制定運用方案。
2、初步評價內部控制的健全性。確認內部控制風險,確定內部控制是否可依賴。在對控制環境、控制程序和會計系統進行調查了解,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有了一個初步的認識的基礎上,應對內部控制風險和內部控制的可依賴程度做出初步評價。初步評價實際上就是評價企業會計與內部控制在防止或發現和糾正錯弊中的有效性的過程,通常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應將重要賬戶或交易類別的某些或全部認定的控制風險評估為高水平:(1)企業內部控制失效;(2)難以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做出評價;(3)不擬進行符合性測試。對某項會計報表認定而言,如果同時出現以下情況,則不應評價其控制風險處于高水平。(1)相關內部控制可能防止或發現和糾正重大錯弊,(2)擬進行符合性測試。
3、實施符合性測試程序,證實有關內部控制的設計和執行的效果。
通過對內部控制進行初步評價,可基本掌握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強弱環節,為進行符合性測試確定一個前提。審計人員只對那些準備信賴的內部控制執行符合測試,并且只有當信賴內部控制而減少的實質性測試的工作量大于符合性測試的工作量時,符合性測試才是必要和經濟的。符合性測試是為了確定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和執行是否有效而實施的審計程序。其基本對象包括控制設計測試和控制執行測試,控制設計測試是測試被審計單位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設計合理、適當,能否防止或發現和糾正特定會計報表認定的重大錯報或漏報:控制執行測試是測試被審計單位的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實際發揮作用。被審計單位的控制設計的再好,還必須靠有效的執行來發揮作用。
[內容提要]質證是司法證明的基本環節之一,也是訴訟活動基本程序之一。質證是法官認證的基礎,只有在雙方當事人針對對方舉出的證據進行質疑、質問和辯駁,建立法官職權相對獨立,當事人直接對抗交叉詢問質證的程序模式,才能實現訴訟公正和效率。
[關健詞]質證當事人程序模式
[作者簡介]張軍(1969-),男,漢族,湖北省武漢市人華南師范大學南海學院(校區)法政系講師碩士
一、引言
古今中外的司法實踐中,質證活動普遍存在。但是在很長時期內,人們并沒有把質證作為一個專門術語在理論上加以闡釋和在法律上加以界定。在我國,1979年的《刑事訴訟法》和1982年的《民事訴訟法(試行)》都沒有明確使用“質證”的概念,更不用說質證程序模式的選擇。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首次在法律上明確了當事人質證權,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相互質證”。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國民事訴訟中愈加注重強調證據的當庭質證。由于司法實踐中沒有準確界定好法官與當事人在質證過程中的相互關系,質證程序的功能難以發揮,筆者通過兩大法系質證程序模式比較分析,選擇和程序設置,認為可以建立既保留我國注意發揮法官積極的傳統特色,又要借鑒吸收英美法中注重當事人之間直接對抗注重程序規則的方向發展。
二、質證的概念
何謂質證,學術界見仁見智,眾說紛紜:有人認為,質證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對證據通過辨認、言詞辨駁或其它方式予以質詢,以供審判人員審查真偽訴訟活動”①。有的人認為質證是“提出問題,要求證人作進一步陳述,以解除疑義并確認證明作用的訴訟活動,是審查核實證人證言的一種方式”②。有人認為,質證的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而論,是指在訴訟中,由法律允許質證……對包括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在內的各種證據采取詢問、辯認、質疑、說明、解釋、咨詢等形式,從而對法官內心確信形成特定證明力的一種訴訟活動”;而狹義的質證,“主要指在庭審過程中,由訴訟當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證據進行對質、核實等話動”①。也有的人認為,質證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由當事人雙方對法庭上出示的各種證據材料及證人證言等進行質疑核實的活動”②。也有的人認為,“質證是指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通過聽取、核對、辯認、詢問等方法對證據材料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發表意見,進行確認或提出異議的訴訟活動”③。還有人認為,“質證是指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律人在審判過程中針對對方舉出的證據進行質疑和質問”。④
應該說,上述定義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它們或是僅說明了質證的部分對象,或是僅說明質證的基本形式,而均缺乏從量上和質上對質證的內涵予以全面而準確的闡述。筆者認為科學的定義應當做到內涵完整,外延明確,并能使相關概念區別開來,因此,若要科學揭示出質證的內涵和本質屬性,應結合質證基本構成要素來進行,基于此,筆者認為,質證是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對雙方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加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公開的辯認、說明、質疑、質問和辯駁,以供審判人員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予以確認和否認的一項法律制度。
三、我國質證程序之現狀考察
(一)質證程序的實踐現狀
質證是庭審方式改革采用的審查核實證據的方式⑤。在舊的審判方式中,審查核實證據幾乎完全是法官的工作,當事人在這一過程中基本處于消極被動狀態,即典型法院職權主義。而采用質證方式后,當事人變被動為主動,變消極為積極,這是非常好的一面。但由于有關質證立法不足,法官素質不高等眾多原因,質證實踐現狀是當事人牽著法官的鼻子走,由一個極端即典型職權主義走向另一端即英美法國家古典自由主義。在實踐中還暴露了其他許多問題,具體說:
1、不質即采。盡管法律明確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相互質證”,但實踐中仍存在只將部分證據材料交由當事人質證的情況,如視聽資料往往以沒有播放設備為由不予質證;對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筆錄一經宣讀未經質證便確定其有效性;對法官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因已形成“確信”,未經質證便予采納;質證權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未經質證便予采納屬于程序上的違法行為。
2、形式化的質證。在實踐中也有證據材料雖在形式上經過質證,但實質上質證并不充分,也并未起到影響法官認證的作用。如證據材料雖讓當事人過目,但卻限制當事人發問和質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不出庭,審判人員在庭前依職權進行大量調查工作,對證據基本已形成“內心確信”,造成了“你質你的,我定我的”的后果,從而使質證流于形式。
3、無序化、簡略化質證。質證活動所追求效果本來是希望通過雙方井然有序地你來我往的攻擊和防御,但由于缺乏一套完整系統的操作規范,常使庭審質證活動雜亂無序、程序簡略化,固然有其合理因素,但因其過于簡略,而導致許多實踐中問題產生,從而影響了質證功能的發揮。
(二)質證程序立法現狀
(一)發展機遇
未來5年,我們處于不可多得的黃金發展期,面臨著重大發展機遇。首先,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快速發展,國內外經濟融合、生產要素流動和產業轉移加快,將有助于邯鄲市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為做大做強優勢產業開辟了更加廣闊的空間;其次,我國正處在重化工業主導的新一輪經濟增長周期的上升期,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加快,消費結構、產業結構全面升級,將為結構偏重的邯鄲市經濟發展提供難得的機遇;第三,邯鄲市處于中原腹地,具有承東啟西、連接南北的獨特區位優勢,隨著東西產業轉移、南北經濟融合的加快,將進一步推動邯鄲市區位優勢的發揮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第四,隨著省委、省政府“一線兩廂”發展布局的全面實施,邯鄲市打造河北南廂經濟增長極的步伐將進一步加快,區域投資吸引力和經濟影響力將明顯提升,經濟發展潛力將充分釋放。
同時,邯鄲市經過近一個時期的不斷探索,發展理念進一步更新,發展思路更加清晰,工作重點更加突出,發展環境不斷改善,全市上下堅持樹正氣、講團結、求發展,干事、創業、為民的氛圍日漸濃厚,這些都為“十一五”更快更好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面臨挑戰
進入新時期,邯鄲市仍面臨著一些矛盾和問題,給發展帶來一定的壓力。一是產業結構優化度低。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不強,特色不突出;工業主導產業集中度不高,現有支柱產業對資源依賴程度過高,抵御市場風險能力和戰略支撐作用不夠強,缺乏在全國、全省有重大影響的大企業、產業集群和知名品牌;服務業相對滯后,現代和新興服務業發展緩慢。二是經濟增長方式粗放。資源主導型產業結構沒有發生根本性轉變,資源、環境約束日益明顯,轉變經濟增長方式任務十分艱巨。三是體制機制問題仍然是影響發展的根本性因素。改革總體進程不快,對外開放水平不高,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發揮得不夠充分,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改革亟待突破。四是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和經濟社會之間發展不夠協調。城市輻射帶動能力不強,城鄉二元結構矛盾突出,東部縣域經濟發展相對滯后;科技總體實力弱,自主創新能力差,人才結構不合理,高層次、高素質人才缺乏;社會事業欠賬多,社會保障、就業再就業壓力大,農村教育、衛生事業不適應,居民收入滯后于經濟增長。此外,邯鄲市還面臨著區域競爭日益激烈的挑戰,全省及周邊城市未來發展勢頭很猛,這將給邯鄲市在全省晉位和建設區域經貿中心帶來很大壓力。
“十一五”時期對邯鄲市來說,既是“黃金發展期”,又是“矛盾凸顯期”,我們必須審時度勢,趨利避害,以高度的歷史責任感和強烈的憂患意識,搶抓機遇,迎接挑戰,力爭在新一輪產業分工和市場競爭中贏得主動,實現經濟社會更快更好發展。
二、邯鄲市經濟類外語人才培養存在的問題
我們培養的外語人才更適用于從事教學和研究,而不能把語言作為工具運用于實際交流。但是,嚴峻的就業形勢使外語人才培養模式的弊端更加明顯:一方面企業招不到真正需要的外語人才,另一方面外語人才找不到人盡其材的合適崗位。調查結果反映了外語人才的現狀是:到各企業應聘的外語專業畢業生多,但符合要求的少,想要招到滿意的人才更是難。這說明,社會經濟所需要的外語人才與高校培養的外語人才之間存在著很大的矛盾,企業在對外經濟活動中需要的是實踐應用型外語人才,而學校在專業設置方面則偏重于培養應試型和理論型外語人才。
事實證明,地方院校的發展離不開本地區經濟的發展,反過來地方院校的發展又會促進本地區經濟的發展,二者是相輔相成的??吹竭@一點,地方院校應從當地的經濟發展及就業市場的需求出發,充分發掘利用地方特有的辦學資源,調整發展模式,走有自己特色的路。這是關系到地方院校在今后一段時期內能否在激烈的競爭中求得生存的空間、獲得可持續發展的大問題。以邯鄲學院為例,英語專業多年來一直承擔著培養服務于本地區中學教師任務,具有一定的教師教育經驗。建議要繼續發揮自己的長處,重點辦好師范類英語教師培養工作,在此基礎上再拓寬發展渠道,比如現已增設的商務英語專業,是否還可考慮增加旅游英語專業,以適應邯鄲及周邊旅游業的發展。
三、外語人才培養如何與邯鄲市經濟發展相適應
應在全市范圍內作人才需求分析和預測,根據分析和預測結果對課程設置作出相應調整,使我們培養出的人才能夠最大限度的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同時也為我們的畢業生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
那么,如何開展社會人才需求分析和預測呢?
在21世紀,人才的競爭,歸根到底是勞動者素質的競爭只有高素質的勞動者才能生產出高質量高水平的產品,提供高質量高層次的服務。那么,這一切取決于什么呢?我想莫過于職業道德行為的養成。職業道德行為的養成是職業道德素質的表現,是從業者綜合素質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想事業獲得成功,那么首先就要提高綜合素質。人的綜合素質是多角度、多側面、多層次、變動性的整體,各個因素之間既相對獨立,又相互聯系、密不可分。其中,任何一個因素的欠缺,都會造成人的整體素質的降低。所以我們從小就要注重培養自己各個方面的綜合素質。只有這樣才能讓自己在未來激烈的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實現人生的價值。
一、高職大學生就業現狀
1.供過于求。在沒有出現經濟危機的時候,大學生的就業問題也是比較突出的問題,從整個就業情況看,大學生的供給明顯大于實際需求。不是總量的供過于求,而是結構性的供過于求,主要是培養的大學生的方向及大學生所應該學習的內容和社會的實際需求是脫節的。企業用人的時候,首選是相關專業,其次是高潛質的人,因為企業在發展期需要大量的人員補給,有些人是可以在工作過程中逐漸培養的,這也為一部分專業不對口的大學生解決了就業的問題。
當經濟危機到來的時候,企業普遍實行的保守的發展戰略和緊縮的財務戰略,一方面人力資源的補給大幅減少,另一方面用于培養與培訓的費用也大幅減少,在招聘的時候會對相關專業的大學生優中選優。經濟危機造成的結果是,無論是從結構看,還是從總量上看,大學生的數量都是供過于求。
2.缺乏勝任力?,F在高校培養的大學生都是掌握了一定的理論,實踐非常缺乏,即便是對實踐要求極高的技工類,很多學校因為種種原因取消和減少了實踐的課程。大量理論的課程讓學生在專業方向上的收益是有限的,缺乏實踐能力的大學生成了紙上談兵的高手。企業是非?,F實經濟實體,需要的人就是能夠給企業直接帶來績效的人,而紙上談兵的大學生并不能馬上給企業帶來績效,還要搭上老員工給為其輔導,從而影響了企業的整體績效?,F在很多企業都停止了招聘新員工,尤其是大學生,即便招聘也是有實力的公司進行的優中選優的戰略性人才儲備;而有些有實力的公司,在進行人才的戰略性調整,希望通過現在的經濟危機帶來的變化,招募和儲備一批中高端人才和優秀的技術骨干,從而迎接經濟危機過去后的新的發展。而大學生沒能在這一轉機中受到青睞,其根本原因是大學生畢業后,不具備相關工作的勝任力。
大學生就業難已經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對大學生職業道德行為養成教育的反思也愈發深刻。學校也在積極尋找教育改革途徑,雖然每個學校每年都在做著就業率統計和報告,但是有些學校有些院系的教育探索已經在好幾年前就開始了,比如在湖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的機械工程系、電氣工程系等好幾年前就成立了實驗室,引進了實訓的教學模式,并建立有自己的實習工廠,現在又在積極探討本身引進企業的教育產品和模式。企業首要考慮的不是職業道德行為教育問題,卻間接地促進了職業道德行為教育的改革和對教育本身的思考和探索,應該說已經開始思考教育本身的問題、解決途徑和自身的價值了。企業一開始考慮的是如何能獲取更多更好的能快速勝任工作的人,于是一些企業在相關的高校建立了定制培養班,按照自己企業的要求和實踐培養大學生,然后招募其到本企業工作,比如機械工程系的遠大班、中聯班、博世班等。這是解決目前問題的途徑之一,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還是職業道德行為養成教育本身的探索和實踐。問題的產生不是一朝一夕的,所以解決問題的過程也不會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從各個角度,不同的時間段有不同的側重點,逐步來解決這一問題。
二、高職學校教育中不同階段的職業道德行為養成
1.打好基礎。為職業道德行為養成做準備
順利就業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做長期規劃。要想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養成良好的職業道德,需要大學生們在大一學期間就做好職業發展規劃。大一是“培育期”,學生應多與學長進行交流,初步了解自己未來想從事職業的情況,利用網絡進行輔助學習。
在各類招聘會上我們可以看到,對于高職高專類畢業生企業普遍表示更欣賞他們過硬的專業技能和務實的工作態度據了解,參加招聘的企業以民營企業為主,包括著名的房地產集團、酒店、IT行業等等,顯示出民營企業對人才需求的渴切。而且在今年,企業“人才高消費”的觀念有所改變,有不少企業就表示:“能用大專生,就不用本科生甚至研究生?!边@說明,學得一技傍身的高職高專畢業生正逐漸以過硬的專業技能贏得用人單位的青睞,企業也開始轉變用人觀念,不再一味追求高學歷,而更加推崇“實用的才是最好的”擇才理念。
因此,大一時期最重要也是最實際的事就是要端正學習態度,不要以為進了大學就進了保險箱,每學期為了考試而學習要知道我們現在所學習和掌握的知識是為了今后就業打基礎要注重專業技能的學習。大一正是打基礎的關鍵時期,要在職場上擁有過人的實力,必須擁有堅實的基礎知識,為最終的職業道德行為養成打好基礎。
2.扎實專業知識基本功,培養自己的一技之長是形成良好職業道德行為養成的基石。
大二為“定向期”,學生應考慮未來是繼續深造還是就業開始嘗試兼職和社會實踐活動。我院推行一張文憑多種證書相結合的培養模式,希望學生積極通過英語和計算機相關證書考試,在畢業時具有較強的綜合能力。
挖掘自己的潛能,培養自己的一技之長。在招聘會上,參加應聘的人成千上萬,用人單位憑什么選擇你呢?在同等學歷下,你怎樣才能脫穎而出呢?那就要懂得展示自己的優勢,展示別人沒有而你擁有的東西。作為大二的學生,不妨利用業余時間,根據自己對職業生涯的規劃,根據自己的興趣培養一項專長。它會為你今后就業增加一項砝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