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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中國政府為保證和維持國際對中國產品的信心而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墒窍嚓P的行業協會除了響應貫徹政府的專項整治措施外,似乎并沒有更多其他的行動來改進行業內企業產品質量,維護本行業的利益。從整個事件來看,我國行業協會暴露出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1行業自律和管理作用不足
據調查,在這次寵物食品中毒事件中,罪魁禍首是江蘇徐州安營生物技術開發公司和山東濱州富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部分出口的小麥蛋白粉和大米蛋白粉中蛋白含量不能達到合同要求,便違規添加了三聚氰胺,并且在報關出口時逃避了檢驗檢疫機構的檢驗。由此而引起了國際社會對中國產品質量的質疑,使我國的相關產業受到巨大損失。這件事反應出相關的行業協會的自律和管理作用的缺失。行業協會沒有監督好企業的市場行為,把好質量關。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競爭離不開市場的規范化、有序化,而市場的規范與秩序,一方面靠健全法制建設,用法制來規范市場的各種行為,另一方面還要依靠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機制。它實際上是一種集體合約機制,即通過集體合約形成對協會會員的制約,約束同行企業共同遵守產品技術標準、質量規格、服務規范,杜絕假冒偽劣,提高職業道德,提高信譽。行業協會在這方面所起的作用遠遠大于行政機關。比如在美國,行業協會就有責任規范行業內企業競爭行為,規劃行業發展,提高行業競爭力。如果發現有會員違反行業規范,搞不正當競爭,損害同行和消費者利益,協會將采取懲罰措施,如取消會員資格,禁止在本行業從業,甚至向法庭。這種行業約束相對于法律和行政約束可能更為有效,因為被協會開除的企業是難以在業內立足生存的。[1]
1•2中國行業協會與政府、企業之間的信息傳遞不暢
透過整個事件,我們還可以看出部分行業協會并沒有將國內外相關信息及時傳遞給企業和政府。比如產品扣留或拒絕入境的情況、具體原因,哪個國家修改了哪些進口技術標準等信息沒有傳遞給企業。對于國際貿易往來中產生的問題和糾紛,有著緊密商貿往來的企業與行業協會是最敏感也是最有可能先獲悉的。但我國大多數行業協會似乎還沒有足夠重視信息功能的發揮。據對32個國家級行業協會2005年年度工作總結和2006年工作計劃的分析,僅有5個行業協會提及了信息服務。作為行業協會基本功能之一的信息功能,80%以上的行業協會在年度工作總結或計劃中還沒有提及,至少說明他們還沒有足夠重視行業協會的信息功能。[2]例如,德國較大的行業協會都設有市場環境調研、信息處理等職能部門,各行業協會大都有健全的信息渠道,并與社會上一些經濟研究所、基金會及相關機構建立合作關系,及時了解最新的信息動態。這樣,協會就能對宏觀經濟形勢和本行業情況進行及時跟蹤、調查,并做出客觀評估,同時將信息資訊傳遞給企業并督促他們據此做出相應調整。[1]
1•3中國行業協會缺乏足夠的公共關系處理能力
對行業協會來說,公共關系主要是內外兩方面,對內就是要能夠處理好與政府的關系,參與政治生活,并對政府施加影響,促使符合本行業利益的政策法規的制定與實施。對外就是當產品出口遇到障礙或糾紛的時候,行業協會不僅需要代表企業出面與外方進行交涉,維護本行業利益,促使交易順利達成,還要能和國內外媒體打好交道,擴大宣傳,維護本行業的良好形象,保證消費者信心。我國行業協會缺乏公共關系處理能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3•1行業協會幾乎成為政府的附屬部門
行業協會的發展需要政府的支持,但必須限制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圍之內,決不能把自己混同于政府部門。我國許多行業協會是由政府部門牽頭發起,因此多數行業協會是行政權力的延伸,很多就成了政府的附屬部門。政府說什么,協會就執行什么,成了政府的代言人,而并沒有站在企業或行業利益的立場上給政府建言獻策,更不用說給政府施加影響。上海市行業協會的一次調查結果顯示:58•96%的協會負責人由上級政府部門委托或由上級人員兼職;94•78%的協會重要會議或重要活動邀請上級政府部門代表參加,70•90%的協會定期向上級政府部門匯報工作和接受相關檢查或評比,協會的重大舉措經上級部門批準;79•10%的協會重大舉措聽取上級政府部門的意見。[3]而在國外,協會對政府決策起著舉足輕重的影響作用。比如在德國,當國家經濟政策變動和外部環境變化使行業利益受到影響時,協會的相關部門就迅速采取應對措施,以企業代表人的身份直接與政府、議會、黨派、經濟組織和社會團體進行游說和對話。又如,歐盟各類行業協會組成的利益集團每次都會出現在世貿談判現場,根據事態的進程或變化向政府談判代表提供咨詢或施加壓力。如歐洲農民協會,無論在關貿總協定還是在世貿組織時代,一直對歐盟各成員國及歐盟有關部門進行著強大而有效的游說,所以至今歐盟農業市場還在受著充分的保護。[1]
1•3•2進行國際活動能力不足
我國行業協會在遇到貿易糾紛與摩擦時似乎總顯得有些“反應遲鈍”,不能及時有效地組織企業積極應對,不能和國外調查機構保持溝通,以爭取公正裁決。在進行國際貿易談判時,外國大部分是行業協會代表企業參加國際談判,而我國大多以政府官員為代表,并且我國協會內部也缺乏精通外語和國際慣例的人才。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對話就很難實現。另外,我國的行業協會也不擅長與媒體打交道。這次的食品安全事件之所以如此矚目,部分原因是國外媒體過分夸張的負面報道,將我國產品“妖魔化”。這種情況下,我國相關行業協會負責人就應該及時和媒體做好解釋和溝通。國外許多行業協會都會在其他國家設立辦事處,一旦與該國的貿易出現問題,就及時與當地的相關部門聯系磋商,爭取盡快解決,保證本國本行業的利益。中國加入WTO以后,來自美國、加拿大、日本、韓國、德國等國的各種頭銜的協會紛紛登陸中國,在中國設立中國總部及辦事處。但中國行業協會在國外設辦事處的卻很少。
2健全和改進我國行業協會功能的建議
在這次的中美食品貿易爭端中,中國行業協會許多功能缺失,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因此我國必須改進健全行業協會的功能,筆者特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2•1加強行業協會自律功能
行業自律就是要自覺遵守游戲規則,不搞不正當競爭。我國市場經濟體制還不是很完善,存在著許多問題,比如市場秩序混亂,假冒偽劣、不正當競爭等。行業協會作為自律性組織,它可以規范企業行為,為我國企業創造一個良好的進出口貿易環境。要完善行業協會的自律功能,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努力:
2•1•1加快行業協會的立法,明確行業協會的地位
目前相當部分的行業協會在組織制度上雜亂無章,既不能保證業務質量,又不能提高工作效率,有了問題就靠行政方法對其進行清理整頓。行業協會的進一步發展離不開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的支撐。因此,國家應根據現階段行業協會的實際情況,并借鑒國外有益經驗,加快建立一整套對行業協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用法律的形式明確行業協會的性質、職能、職能實現方式、組織機制、對協會違法行為的判定和處罰規定、權利義務及其與社會成員和政府的關系等。依法對行業協會進行引導、監督和管理,以法律形式強化行業協會的社會地位,明確其職能,規范其行為,使行業協會有法可依。為行業協會的快速、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2•1•2建立行業自律機制
企業生產經營的自我規范與自律機制,是行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的必要前提。目前,我國行業協會在規范企業自律方面尚未形成完善的約束機制,才會導致企業違規事件的發生。為此,要依據國家的法律和協會的章程開展各項括動,建立行業自律機制。首先,要建立規范的行業制度。在保證行業利益的角度上,建立能促進行業發展的制度、章程、標準等,約束行業內各企業進行有序競爭、共同占有與扶持市場。其次要建立行業職業道德標準。行業協會要以全體會員企業利益和行業的整體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制訂出相應的行業職業道德標準,規范協會內部各企業間的經營行為與手段,從而保障整個行業的總體利益。
2•2完善信息傳遞機制
1.1中國生命倫理學的研究、實踐和科學家參與決策活動不斷深入
我國生命倫理學研究于20世紀80年代起步。1987年3月上海市醫學倫理學會成立,該學會是全國最早成立的醫學倫理學學術團體;1987年9月,東南大學與南京鐵道醫學院聯合成立應用倫理學研究中心;1988年中華醫學會醫學倫理學分會成立,此后各省市紛紛成立醫學倫理學分會。20世紀90年代以來,適應生命科學和生物技術迅猛發展的需要,國家863計劃、973計劃和自然科學基金等都對生物醫藥研究加大了資助力度,有關部門加快了制定技術標準和管理法規的步伐,生命倫理學受到了醫學家、生物學家、哲學家、社會學家、法學家、立法者、決策者和社會公眾等的廣泛關注,相關研究日益深入,研究機構和學會組織蓬勃發展。21世紀以來,一些大學和研究機構如中國醫學科學院/中國協和醫科大學(2001年)、華中科技大學(2002年)、武漢大學(2003年)等紛紛成立了生命倫理學研究中心;中國自然辯證法研究會也成立了生命倫理學專業委員會(籌),并從2007年到2010年組織召開了四屆全國生命倫理學學術會議。2010年,中國首個受試者保護工作體系在北京大學成立,通過為研究者提供培訓、對研究方案進行倫理審查、對研究過程進行倫理監督、對未來臨床和科研領導者進行能力培養、維護科研的誠信等措施,對受試者提供全方位的保護[1]。香山科學會議也多次把生命科學倫理問題作為會議主題進行討論。1999年8月,第120次會議以“21世紀生命倫理學難題”為主題,圍繞人類基因組計劃對生命倫理學的挑戰、輔助生殖中的倫理道德和法律問題、“克隆”中的倫理問題等三個中心議題展開了研討[2]。2002年4月,又召開了以“我國生命科學研究中的倫理問題”為主題的第180次會議,圍繞“中國與世界:生命科學究竟帶來哪些倫理和法律問題”、“生命科學研究中的倫理問題與科學家的社會責任”、“制定與生命科學相關的政策法規中的若干倫理問題”三個中心議題進行了討論。近年來,香山科學會議對再生醫學、合成生物學、納米藥物、干細胞、克隆等技術的發展及其倫理問題都進行過探討。不少生命倫理學方面的學者通過多種方式參與了科技部、衛生部等國家層面生物技術應用研究規制設置的倫理咨詢和政策制定。2001年,中國國家人類基因組南方研究中心倫理委員會向衛生部等機構提交了《人類胚胎干細胞研究的倫理準則(建議稿)》,獲得有關部門的采納和接受。生命倫理學家與醫學和公共衛生、社會學和法學專家一起給相關部門起草了艾滋病政策和法律改革的建議,促進了21世紀后我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顯著進展[3]。
1.2中國積極參與國際生物科技倫理制度建設,并引起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
中國生物倫理學研究和實踐從80年代的起步階段就直接得益于對國外相關研究和倫理實踐的介紹和引進,并在不斷學習、借鑒和發展過程中積極參與國際生物科技倫理的交流、合作研究以及倫理準則形成和推廣過程,努力發出自己的聲音。中國是國際生命倫理學協會的創始國,并在2006年成功在北京舉辦了第8屆世界生命倫理學大會。中國積極參與國際合作交流活動,多次組織召開了國際交流會議,如中英納米技術倫理學會議(2009)、中荷動物生物技術倫理學會議(2009)、中日韓東亞國家危重病人決策研究(2009)、中美臨床試驗倫理問題會議(2009)、中歐生殖醫學和干細胞研究合作倫理管治項目(2007年~2009年)、中法醫院倫理學會議(2001),等等。有多名中國科學家在國際生命倫理學組織中擔任職務。在一些國際性的重大生命倫理問題上,中國明確表達了自己的立場。2000年12月2日,中國人類基因組社會、倫理和法律委員會通過聲明,表示接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人類基因組和人類權利的普遍宣言》和國際人類基因組組織(HUGO)的原則。2001年7月22日,科技部副部長程津在以《生物倫理:國際挑戰》為題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科技部長圓桌會議上說,我們贊成以治療和預防為目的的人類胚胎干細胞研究,但是堅決反對克隆人,不支持任何生殖性克隆實驗。在2010年第10屆世界生命倫理學大會上,中國學者提出,應以“和而不同”的觀點來正確處理國際倫理準則與傳統文化之間的關系[4]。中國關于生命倫理學的研究、表達和制度建設正引起國際社會越來越多的關注。
1.2中國生物科技倫理宏觀管理制度建設總體上不容樂觀
目前中國生物科技倫理制度建設的關鍵問題是,中國還沒有國家生物倫理學委員會的類似機構,來從國家戰略層面對生物技術發展引發的倫理、法律和社會問題進行系統分析和深度探討,也缺乏相關研究議題進入政府決策議程的適當機制。這種機制缺失,在相當程度上造成中國在生物技術應用研究領域的失范和混亂,并給國家生物技術創新計劃的實施帶來不良影響。在實際中,各級政府對一些生命科學研究和醫療技術的宣傳、推廣行為缺乏必要、嚴格的倫理評估程序和法律約束機制。許多跨國公司和機構借科研合作之名在中國境內從事違規的藥物人體試驗和動物實驗或非法獲取生物遺傳資源,嚴重影響了中國科學界的國際形象,侵害了中國的戰略利益。某些科研機構和決策部門基于自身利益考慮,對研究失范行為視而不見;或片面依靠某些科學家的意見進行決策,實施重大生物技術商業化項目或創新計劃,引起社會廣泛質疑。這不僅使科學界的誠信度和政府公信力受到傷害,而且使一些創新項目的推進面臨巨大的社會壓力。此外,還存在著倫理研究資源欠缺、倫理決策和管理經驗不足、相應規制設置不完善、已有規范得不到有效執行等突出問題,制約著我國生命倫理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2國外生物科技倫理制度建設的進展及經驗
(1)重視技術風險評估和技術的社會科學研究,預防高新技術的非預期后果。早在20世紀70年代,為適應公眾對日益涌現的新技術可能引發的潛在健康風險和環境風險的高度關注,美國國會頒布了《技術評估法案》(1972)。該法案強調對技術變化的廣泛社會影響進行預先評價的必要性,并授權創建了技術評估辦公室(OTA),以全面理解新技術的潛在社會影響。這類“意在對現存技術或新技術可能產生的非預期結果進行分析的政策研究活動”[5],被認為有助于改進技術決策的質量,有效化解各種治理危機。21世紀以來,隨著對新技術評估的復雜性和重要性的認識,歐美各國逐步從經典式技術評估走向參與式技術評估、論辯式技術評估和建構性技術評估,其總體取向是不斷擴展公眾參與的空間和深度,增加新技術評估中倫理的、法律的和社會的內容,以逐步消解單向度的技術精英決策體制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增進社會公眾對科學界和決策層的信任度。
(2)通過國家立法設立國家生命倫理委員會,對重大生物科技可能引發的風險和倫理問題進行前瞻性評估和咨詢。20世紀70年代初期,當重組DNA技術即將問世之際,斯坦福大學分子生物學家保爾•伯格領導的一群美國科學家就倡議,在這一技術應用的相關規制和規范出臺之前應暫停與之相關的實驗研究活動。美國國家科學院、國家健康衛生研究院等迅速回應科學家的意見,建立了重組DNA特別委員會、重組DNA技術委員會等,對重組DNA技術應用的潛在危險以及相關的倫理、法律和社會問題進行研究。1974年,美國政府依據“國家研究法案”,設立了“生物醫學和行為科學研究的人類受試者保護委員會”。該委員會是由議會設置的第一個美國國家研究倫理學委員會,其提出的著名的“Belmont報告”,明確了涉及人類受試者的研究活動的基本原則,為聯邦政府在這一領域的研究規制的設置奠定了基礎。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幾乎每屆美國政府都設有國家生物倫理委員會,探討新的科學、醫學和技術引發的倫理問題??肆诸D時代的生物倫理委員對克隆、人類干細胞研究等問題進行了探討,布什時代的生物倫理委員會則主要討論了干細胞研究、基因增強和生殖技術等引發的倫理問題。2009年11月,奧巴馬上任后不久就宣布設立新的生物倫理顧問委員會,研究生命科學和生物技術研究引發的“知識產權問題、科研中的利益沖突和權利尊重問題”等,以便通過新技術的社會評估,將相關的倫理辯論作為政府決策和治理的重要基礎。
(3)國際組織積極推進國際生物科技倫理準則體系建設和實踐,形成了一系列指導性原則與倫理規范。20世紀70年代以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和世界衛生組織(WHO)等國際機構開始重視生命科學中的倫理問題,并在其工作計劃中對科技倫理學給予了優先地位。UNESCO曾在20世紀90年代先后建立了國際生命倫理委員會(IBC,1993)、世界科學知識與技術倫理委員會(COMEST,1998),政府間生物倫理委員會(IG-BC)、聯合國機構間生物倫理委員會等倫理組織。這些組織積極推動國際社會形成倫理共識,為成員國加強倫理管理組織體系建設提供工具和技術支持。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會員國大會先后通過了《世界人類基因組與人權宣言》(1997年)、《人類基因數據國際宣言》(2003年)和《世界生命倫理及人權宣言》(2005年),為各國提供了有關生命倫理原則、標準和框架。UNESCO還進行了相應配套工作,促進倫理教育的推廣,倫理委員會的建立和經驗交流。在WHO、國際醫學科學組織理事會(CIOMS)、世界醫學協會(WMA)等國際組織的推動下,在生物醫學研究領域,國際社會已形成了一系列共同的倫理原則與規范。WMA的《赫爾辛基宣言———人體醫學研究的倫理準則》、CIOMS的《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國際倫理準則》等文件,對生物醫學研究中涉及人體實驗的倫理行為進行了明確規范,已成為成員國普遍遵守的國際倫理準則。2000年,WHO還制定了《評審生物醫學研究的倫理委員會工作指南》,提出,“國家、單位和社區應該努力建立倫理委員會和倫理審查系統……如果適當的話,政府應該促進在國家、單位和地方建立獨立的、多學科的、多部門的和多元的倫理委員會。倫理委員會需要行政上和財政上的支持”[6]。根據WHO的要求,各成員國都逐步在醫療機構建立起了倫理委員會,推行倫理審查制度。
3加強我國生物科技倫理制度建設的政策建議
國際經驗表明,要推進負責任的科學技術創新戰略,必須通過引入科學技術的社會評價以及設立國家倫理委員會等機制,在重大科技決策過程中引入倫理、法律和社會維度的考量,反映和表達公眾的普遍利益訴求,實現科學技術和創新的包容性發展?;谖覈默F狀,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加強生物科技倫理制度建設。
(1)從戰略高度重視科技風險管理與科技倫理制度建設。科技倫理制度的建設旨在強化科學家、決策者以及社會公眾的社會責任意識,它是面向未來的戰略思考,展現的是包容性增長和可持續發展的國家意志。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看,加強科技風險管理與科技倫理制度建設是一種具有前瞻性的戰略部署,事關國家的長治久安與社會和諧,有關部門亟須站在國家戰略高度,以一種負責任的姿態,高度重視科技風險管理與科技倫理制度建設,為科技的長遠發展創建有利的社會倫理環境和制度體系。
(2)建立重大項目的倫理審查與風險研究評估機制。加強生物科技創新的倫理研究和社會評估是完善生物科技倫理制度的重要環節。鑒于我國生物技術快速發展的態勢,亟須加強相關倫理研究和社會評估工作。特別是對于重大科技項目,尤其需要建立倫理審查與風險評估機制,對其后果進行多方面的價值評估———不僅要看其可能帶來的經濟效益,更應看其對環境生態、對人的生命健康以及社會福利、社會公正的影響。因此,建議盡快研究制定有關規則,在重大項目的立項、評審與答辯中引入倫理和風險評估指標,把規避安全風險作為項目評審和驗收的重要標準之一,并建立安全舉證機制。為實現真正的倫理規制,需要在答辯委員會、評價專家組等組織中吸收倫理學家、社會學家等加入,重視他們的參與和意見表達;對于某些重大高新技術計劃項目如轉基因作物、納米科技、合成生物學研究等,應配套設立專門的倫理研究議題,進行技術風險的前瞻性研究和風險跟蹤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