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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層治理架構
印度公司采取的是英美法系的單層治理架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層。
股東(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選舉產生董事并將日常決策權委托給董事會行使,公眾公司的股東至少7名,私人公司的股東為2-50名。
董事會為公司治理的核心機關。公眾公司至少3名董事,其他公司至少2名董事,股東大會可調整董事人數,董事無國籍和住所的限制。非執行董事的任期為3年,可連選連任,但任職不得超過9年。獨立董事的任期不得超過6年。
嚴格來說,印度公司法并未設置“董事長”這一層級,但因召開董事會會議時必須選舉會議主席進行主持,故可在章程細則中明確規定某董事為董事長,因此可認為實踐中設置了“董事長”這個治理角色。管理董事是印度公司法以及治理實踐的核心概念,是根據章程或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授權和任命的公司實際管理者,承擔公司的經營責任,實踐中管理董事通常和CEO為同一人。公眾公司要求設置獨立董事,其數量取決于董事長的身份,如董事長是執行董事,則獨立董事應占1/2以上,如董事長不是執行董事,則獨立董事應占1/3以上。
專門委為董事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薪酬委是必設機構,成員不少于3名,大多數為非執行董事且至少1人為獨立董事;審計委非必設機構,實收股本不低于5億盧比的上市公司應設置,成員不少于3名、須具備財務管理、審計、會計等領域的知識且至少1名成員具備財務或相關的管理經驗,此外,獨立董事占絕大多數且應擔任主席;提名委非必設機構,設置的話,絕大多數成員包括委員會主席均應為獨立董事。
經理層領導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印度經理層包括CEO、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經理、公司秘書等,通常由董事會任免,可以擔任董事、無國籍限制。但由于公司秘書必須是印度公司秘書協會的注冊會員,而成為該協會會員需經過四年的課程學習并參加資格考試,因此,非印度籍人員很難獲得公司秘書資格。
塔塔汽車的治理架構是印度公司治理的典型代表,基本遵循單層治理模式:股東將經營決策權和監督權全部委托給董事會,由董事會全權股東負責公司的經營;董事會下設的7個專門委協助董事會制定、實施相關決策,在治理中扮演核心角色;經理層是公司相關業務領域的負責人,受董事會領導、對董事會負責。
股東大會的構成方面。截至2012年3月31日,塔塔汽車共有2,691,613,455股普通股。塔塔集團是控股股東(塔塔有限公司、塔塔鋼鐵有限公司、塔塔實業有限公司、Ratan N Tata),持股比例超過34%,其他持股在1%以上的股東主要為機構股東,如花旗銀行、印度人壽保險公司、歐洲太平洋成長基金等,持股比例分別為16.17%、6.75%、3.69%。
董事會的構成方面。塔塔汽車董事會共13名成員,其中,內部董事6名(董事長、副董事長各1名、執行董事2名、非執行董事2名),獨立董事7名。根據塔塔汽車規定,董事不能在15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擔任董事,不能擔任塔塔集團10家以上公司的委員會成員、5家以上公司的委員會主席(審計委、投資者申訴委員會)。2010-2011財年,Carl P Forster擔任塔塔管理董事&集團CEO,2011年9月9日之后不再擔任,2011-2012財年的年報中,未提及管理董事的人選。
值得一提的是塔塔汽車的專門委。對于審計委,塔塔汽車《審計委員會規則》第2條規定“審計委至少3名董事,均應為獨立董事、精通財務,且至少有一名為董事會認為的財務專家——有相關的會計或財務管理經驗?!庇纱?,塔塔汽車的審計委由4名精通財務、有相關財務/審計經驗的獨立董事構成,且S M Palia是財務專家。對于執行委,塔塔汽車的執行委共6名成員,董事長、副董事長、3名獨立董事及1名執行董事。2003年和2006年,執行委先后設立了捐贈委員會、社會責任委員會。對于薪酬委、提名委,均由董事長、副董事長及2名獨立董事構成,主席均為獨董。至于投資者申訴委、道德與合規委,則是塔塔汽車的特色設置,均由副董事長及2名獨董構成,主席均為獨董。
經理層的構成方面。經營層團隊由21名成員構成,除財務總監、公司秘書外,其他人員來自職能部門或業務部門,如法律、人力資源、戰略采購、財務&稅收、政府事務&合作、乘用車運營、CVBU銷售等。
富有特色的專門委
印度公司各治理機關的職能職責,是怎樣的呢?
股東大會職權。印度公司法未集中規定股東(大會)權力,股東權力散見于相關條款中,與中國規定類似,如制訂和修改公司章程,選舉董事和審計師,股利及剩余財產的分配,行使表決權,查閱公司財務記錄或賬簿、股東會會議記錄,在董事會未召集股東大會的情況下、向政府申請召開股東大會,向法庭申請解散公司。
董事會職權。除專屬股東大會的職權外,董事會享有廣泛的權力,履職時應遵循法律、公司備忘錄或章程、股東大會的決議。如:要求股東補足認繳股份、發行公司債券、以發行債券以外的方式對外借款、對外投資和貸款等。但在從事下列活動時,須獲得股東大會的批準:銷售、租賃、處置公司所有或實質性財產;免除董事的債務支付責任;公司在強制收購中投資的金額;借款額超過公司總實收資本及自由儲備;捐款事由與公司業務或員工福利不直接相關,且每年捐款額超過限額。
專門委職權。其中,提名委員會的職能職責是:為尋找、評價、推薦合適的董事提供建議;決定評估董事及董事會整體技能、知識、經驗、有效性等程序;確保董事結構的平衡、以使董事會作出恰當的決議;評估、建議執行董事的任命。薪酬委員會的職能職責是:制定薪酬政策的原則、標準、基礎并予以披露,并在決策偏離該政策時進行充分的說明;決定所有執行董事、執行主席的薪酬,并確保任何董事都不決定自己的薪酬;評價、監督高管層的薪酬水平及結構。審計委員會的職能職責是:監督公司財務報告的程序、披露的財務信息,確保財務報表的正確性、真實性、可靠性,提前審查財務報告,并關注財務政策及實踐的變化;對外部審計師的任免提出建議,批準其薪酬、任期,并對其獨立性、客觀性以及審計過程的有效性進行審查監督;審查公司的內部財務控制、審計功能、風險管理政策等。
經理層職權。經理層的職責由董事會決議或聘用協議規定,其權限范圍內的行為對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以公司秘書為例,其在董事會授權的范圍內履行職責,工作內容大致包括:通常意義上的公司秘書、公司治理、法律咨詢、服務、仲裁和調解、公開發行、上市及證券管理、以及管理公司的重要文件(如公司注冊證書、備忘錄、章程、股權證書、股東協議、認購協議、公章等)。其中,協助董事會工作,協調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政府和相關機構之間有關公司事務方面的工作是主要職責。
在塔塔汽車,股東大會是最高權力機關,但塔塔汽車未詳細規定股東大會權力,基本上與中國的內容類似,如制定、修改章程,選舉董事和審計師等。
董事會是塔塔汽車公司治理的核心機關。塔塔汽車未單獨明確董事會的職能職責,通過印度公司法的規定,可以判斷出,除專屬股東大會的職權外,董事會享有廣泛權力,如選舉經理層成員并對其管理監督、發行公司債券、以發行債券以外的方式對外借款、對外投資和貸款等。
塔塔汽車董事會下設專門委,發揮了切實作用。塔塔汽車的審計委、提名委、薪酬委的職能職責與中國基本一致,而投資者申訴委員會、執行委員會、道德與合規委員會比較有特色。
投資者申訴委員會負責處理、監督投資者對股份/債券轉移、年度報告、分紅等事項的投訴并提出建議,公司可據此向投資者發放批評反饋表、投訴及建議等不同措施,了解投資者的疑問并進行處理??梢哉f,投資者申訴委員會在了解投資者訴求并解決投資者投訴過程中,做了大量工作。2011財年,該委員會處理的咨詢、答復、投訴總數為19377條,在1-4天內處理的為12327件,占比63.62%,在5-7天內處理的為2951件,占比15.23%,在8-15天內處理的為3917件,占比20.21%,15天后處理的為85件,占比0.44%,2012年3月最后一周收到投訴并于4月回復的為97件,占比0.5%。
執行委員會負責事項較寬泛,如審查資本、收入預算、長期業務戰略及計劃、公司組織架構、房地產、投資交易、股份/債券的配發、借款及其他日常事務,以及與法律案件、收購、撤資、新業務開拓及捐贈相關事項。
道德與合規委員會制定、實施與《塔塔行為準則》相關的政策,以防止內部交易,對“專門人”的交易進行月度監控,并在其違反相關規章/準則時,進行處罰。
塔塔汽車的經理層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權限領域涉及到財務、人力、法律、公關等各個業務領域。
薪酬機制
印度公司各治理機關的薪酬機制,也很有特色。
董事薪酬方面。董事薪酬由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特別決議確定,可獲得參會費(董事會或專門委會議),并會因為董事長(特別是非執行董事時)、下設委員會主席或成員的身份而獲得額外薪酬。獨立董事薪酬以公司凈資產、營業額兩個標準來確定,但為了確保其“獨立性”,不能提供股權激勵或傭金利潤。
全職/管理董事的薪酬按月、按公司凈利潤的一定百分比、或按兩者相結合的方式支付,除非中央政府批準,每名全職/管理董事的薪酬不能超過公司凈利潤的5%,所有全職/管理董事的薪酬總額不能超過凈利潤的10%。
非全職/管理董事的薪酬由中央政府批準按月度、季度或年度支付,如公司有1名全職/管理董事或經理,則支付給所有非全職/管理董事的薪酬不能超過公司凈利潤的1%,其他情形則不能超過3%。只有經中央政府批準且通過進一步決議時,才可超過上述比例。
經理層薪酬方面。經理層的薪酬由章程規定或董事會確定。按月度、或公司凈利潤的一定百分比支付,除非中央政府批準,每名經理的薪酬不能超過公司凈利潤的5%。
那么,塔塔汽車的薪酬機制是怎樣的呢?
塔塔汽車管理董事、執行董事及重要子公司CEO的薪酬,由薪酬委根據行業基準、公司業績與行業的關系、履行職責、業績記錄、宏觀經濟等因素提出建議,由董事會決定。管理董事薪酬由底薪、額外補貼津貼(固定部分)、激勵薪酬和(或)傭金構成。年度遞增的薪酬由薪酬委在其成員批準的底薪范圍內決定,每年4月1日起生效。2011財年,管理董事每月底薪最高67.5萬盧比(約8.75萬元人民幣),執行董事每月底薪最高70萬盧比(約9.1萬元人民幣),具體數額根據業績由董事會決定。
非執行董事薪酬方面,具體傭金金額以其對董事會、委員會會議以及其他會議的參與和貢獻為基礎。根據2008年7月24日年度股東大會決議,支付給非執行董事的傭金總額不能超過公司凈利潤的1%。
塔塔汽車的員工薪酬由基本薪水、額外津貼、補貼、業績激勵構成,但會基于等級不同、行業模式、員工資格及經驗、履職及個人業績的不同而有所差異。高級管理人員的年度變動薪酬與公司業績、個人業績緊密相關。
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缺陷,是獨立董事產生最直接的動因。監管機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初衷是形成有效制衡力量,限制控制性股東權力,進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然而,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實施十余年來,大量事實和理論研究證明,獨立董事并未發揮預期的作用。該怎樣破解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困局,本文試圖從獨立董事履職評價角度尋找突破。
一、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評價的必要性
證監會的《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明確指出,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兑庖姟分羞€明確提出了獨立董事在擁有普通董事的職權之外還擁有一些特別職權以保障其作用的發揮。上市公司制定的獨立董事工作制度也從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作態度等方面對獨立董事提出要求。但是,問題在于,如何確保獨立董事盡心盡力、勤勉盡責地履行職責呢?他為什么要花那么多時間對公司進行調查?為什么要代表全體股東或者一部分股東謀取利益?公司的發展與他有什么關系?這些問題不是靠獨立董事的社會聲譽來保證就能得到解決的,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些問題的解決決定了獨立董事制度作用的發揮。
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實踐發展,委托關系普遍存在于上市公司當中。根據經典的委托理論,只要存在委托關系,即委托人與人之間信息分布不對稱和目標不一致,就需要建立激勵約束機制,而對人的業績評價是設計激勵約束機制的一個基礎環節?!皹I績評價標準不僅影響到激勵機制的構建,而且影響到激勵機制所帶來的后果,影響資源配置”(支曉強,2000)。作為公司人的獨立董事,受全體股東的委托履行“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責任,責任的履行如果脫離了考評約束,獨立董事也只能成為看上去很美的“花瓶董事”而失去本身存在的價值。
二、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評價現狀
獨立董事制度是一種發端于西方成熟資本市場的制度創新,西方市場目前對獨立董事履職評估按照評估主體劃分有兩種類型。一種是來自公司內部的考評,由公司按照一定標準制定評估指標,對董事會包括每個董事和獨立董事業績進行評價。但是事實上,這種考評并未真正全面實施并發揮效力。Neal(1995)調查美國32個行業36家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和董事長發現,公司對董事的業績評估非常不正式,不少公司事實上“根本沒有”對董事業績進行評估。另一種是來自社會獨立機構的評估。如美國標準普爾評價系統對外部董事的職能和獨立性的評價;歐洲戴米諾的評價系統對獨立董事的評價;亞洲里昂證券的公司治理評價體系對董事會行為的評價等。
國內的董事會評價還處于起步階段,對獨立董事的評價尚未引起上市公司的重視。2006年,中國網通制定了《中國網通集團(香港)有限公司董事績效評估辦法》,并實施了董事年度績效評估,從履職情況、參與董事會工作程度、客觀公正性、團隊合作及專業知識和能力等方面采用董事互評方式對董事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分優秀、良好、欠佳三個等級。但是評估指標概念模糊,等級之間界限欠清晰,評估缺少客觀性,導致最終評估結果粗略,價值不高。目前上市公司定期公布獨立董事述職報告,這是一種自我評價方式,但自我評價缺少客觀公正性,從述職報告內容上看,評價項目并不完整。
從社會評價來看,2004年北京連城國際研究咨詢集團和《董事會》雜志聯合推出了中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綜合價值排名體系,體系中包括了對獨立董事制度的考核。謝永珍(2003)和李斌、張耀南(2004)從獨立董事的規模、獨立性、職權行使和激勵機制等幾個方面對中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進行了評價。上述評價大都是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運行整體情況的評價,側重于對制度設計上的考量,并不涉及對獨立董事個人履職情況的考評。
上述現狀表明,當前對獨立董事履職評價的研究和實踐還相當薄弱,急需理論探索和實踐檢驗。
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職責解析
(一)基于委托理論的分析
在現代股份制公司中,股東會、董事會與經理層三者之間存在著兩層委托關系,其一存在于股東與董事之間,其二存在于董事與經理之間。就股東與董事之間委托關系的本質而言,董事作為股東的人,應當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包括中小股東的利益。但由于歷史原因,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設置極不合理,“一股獨大”現象突出,一些大股東通過操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損害廣大中小股東利益。另外,國有股權主體虛置和公司治理結構不合理導致作為人的經理層掌握了企業實際控制權,在公司戰略決策中充分體現自身利益,甚至內部各方面聯手謀取各自的利益,從而架空股東的控制和監督,使股東的權益受到侵害。這種內部人控制現象不僅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甚至大股東的利益都無法得到保護。
(二)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角色定位
傳統的認識是,獨立董事應該至少具備以下三種角色定位:其一,降低執行董事和管理層合謀的可能性,并作為專職的調停人和監督人有效地降低管理層對剩余要求人權益的侵害,從而解決企業中存在的最基本的問題,這就是監督者角色;其二,獨立董事利用自身豐富的商業經驗與專業知識,幫助企業經理層解決經營上的難題,構建重要的商業戰略,這就是戰略指導者角色;其三,獨立董事利用自身的社會關系為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充當資源提供者角色。
但是,因為獨立董事與上市公司之間不存在除報酬之外的其他利益關系,所以既要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又要寄希望于獨立董事充當戰略指導者和資源提供者角色,讓獨立董事為上市公司未來發展出謀劃策甚至貢獻力量,這兩者本身就存在矛盾。從這個角度而言,獨立董事的角色定位應該強化監督者角色而弱化戰略指導者和資源提供者角色。
(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職責
作為主要是監督者的獨立董事,其職責應該有三個方面:第一,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基于上述委托理論的分析,獨立董事應該成為中小股東的人,在董事會結構中體現中小股東的立場,制約大股東、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第二,抵制內部人控制。獨立董事超脫于公司利益之外的獨立性使我們有理由相信其能夠比其他董事更好地承擔起判斷公司事務、抵制內部人控制這一任務。第三,提高公司決策質量。審查控股股東關聯交易,就公司戰略、人員任免聘用、管理層的業績發表意見,以避免錯誤決策,并在公司經營異常或違規時進行信息披露等。
四、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評價指標設計
基于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職責的分析,本著邏輯性、現實性、可操作性的原則,本文將定量與定性指標相結合,設計了包括個人情況、履職行為、履職效果、社會評價在內的四大類指標,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進行履職評價。
(一)個人情況指標
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是保障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根本,是獨立董事制度的核心和靈魂;獨立董事的個人品質是影響其職責履行的主觀因素;獨立董事本身具備的專業能力是其履行職責的客觀條件。因此,評價獨立董事個人情況的指標包括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個人品質和任職能力三個方向。
(二)履職行為指標
履職行為是獨立董事監督企業經營管理的手段,是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方式體現。獨立董事通過在專業委員會任職、參加董事會會議,對關聯交易、借款擔保、大額資金往來、重大投資、利潤分配、企業并購等事項進行監督并發表獨立意見來體現自身存在的價值。因此,評價獨立董事履職行為的指標包括獨立董事的職權行使和獨立董事監督作用的發揮兩個方向。
(三)履職效果指標
獨立董事的履職效果直觀地體現在公司的財務數據中。獨立董事通過執行其監督職責,引導公司采取正確的戰略、執行科學完善的內部業務流程,從而改善公司財務狀況,維護股東利益,提高財務報告質量。因此,評價獨立董事履職效果的指標以財務指標為主,主要有上市公司財務狀況、股東利益維護情況、財務報告質量三個方向。
(四)社會評價指標
獨立董事是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人,作為股東的“耳目”履行監督者角色,這要求股東對獨立董事進行考評。同時,獨立董事還提供戰略指導和服務,勢必要求企業管理層對獨立董事進行考評。因此,社會評價指標主要有股東對獨立董事工作的滿意程度和管理層對獨立董事工作的滿意程度兩個方向。
以上四大類指標十個評價方向的具體指標選擇如表1所示。
五、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評價體系構建
在運用上述指標對獨立董事進行履職評價時,可以按照總分為100分進行評分,根據對獨立董事履職情況的影響程度、反映程度以及指標的公信度對各指標賦予分值。評分時,對定性指標,以優秀、良好、稱職和不稱職劃分等級(審計意見類型根據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和否定意見劃分等級),并賦予每個等級相應的分值,如100、80、60、40,根據每個定性指標實際得分乘以各指標分值所占總分值比重,換算出各指標實際得分。對于定量指標,借鑒沃爾評分法的思想,與行業比率進行對比換算,計算標準評分和調整分,得到相應指標實際得分。最后將所有定性和定量指標得分匯總,得到對獨立董事履職評價的最終評分。以某上市公司為例,對某獨立董事進行履職評價如表2所示。
從四類指標的重要性來講,獨立董事履職行為是發揮作用的根本途徑,而履職行為會帶來良好的履職效果期望,但由于履職效果指標還受其他多種因素影響,兩者之間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因此,履職行為應該比履職效果賦予更多的標準評分。社會評價有其存在的意義,但評價主體由于信息不對稱或出于自利的選擇,有可能作出并不準確的判斷,所以賦予分值相對較低。而獨立董事個人情況是履職的基礎,受證監會約束和上市公司選擇,主觀性并不強,不能賦予重要的評分權重。依據這一排序,表2對四類指標分別賦予40、25、20、15的分值。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定性指標的每一個評價等級要有嚴格清晰的劃分標準,社會評價部分應該通過具有一定統計意義的調研得出等級,力求形成更為客觀公正的評價結論。對定量指標而言,各指標的“標準評分”和“標準比率”的確定必須以行業平均數為基礎在實踐中不斷積累和修正,行業最優和最高評分也應該及時根據情況調整,才能取得較為理想的評價效果。
從評價主體來看,無論是現行的自評方式,還是由股東或董事會中的薪酬委員負責考評,都很難保證評價的獨立客觀性,導致考評的實際權力仍掌握在大股東或“內部人”手中。只有保證獨立性,評價結果才具有實際意義并發揮約束作用。所以,可以參考會計師事務所、信用評估公司等行業中介評價機構的設置辦法,成立類似的獨立董事中介評價體系,承擔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情況的評價工作,并出具獨立董事履職評價報告,提供給上市公司并向社會公眾公布,以此激勵和約束獨立董事更好地發揮作用。
【參考文獻】
墨西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要求2-50人。早期的墨西哥《一般商業公司法》中,對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注冊資本要求較高,后期修訂為較低的標準(3000比索以上)。公司成立時實收資本是注冊資本的50%以上,以現金、資產等出資。股東按出資額承擔責任,按原始出資比例補充出資,并有新股的優先認購權。股東會是公司最高的權力機構,必設。董事會、監事會均不是必設機構,是否設置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可以任命一名或多名經理,公司由經理(層)管理。除另有約定,公司有權隨時解聘經理。若股東會未任命經理,則公司由所有股東共同管理。因此,“股東會”構成了最簡單的治理架構類型。
墨西哥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證設立或公開募集設立。股東要求兩人以上,至少持有1股。法規中的注冊資本也進行過調整,目前要求不低于50000比索。股東以現金、資產等作為出資方式,其中現金出資不低于注冊資本的20%。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是必設機構。股東大會可決定公司任何事項。股東大會選任董事(會)和監事(會),股東大會、董事(會)可以任命總經理或特別經理。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可以規定董事和經理的職責。當董事會在3人以上時,擁有25%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任命一個董事;公開上市公司該持股比例為10%以上。董事會/董事對公司實行統一的領導,是必設機關。董事會被委托執行股東大會決議和指導公司活動。董事會被賦予履行公司企業宗旨的必要權力,因此代表公司。股份公司應有一名或多名董事,是不是公司股東均可;兩個以上董事構成董事會。每年財政期間結束后的4個月內,董事會必須提交年度報告,并由股東會批準。
墨西哥上市公司又是如何治理的?在董事會構成方面,應由5-15個董事組成,包括股東董事;外部董事(即中國的獨立董事)應占董事會20%以上,外部董事和股東董事合計應占董事會的40%以上。外部董事根據專業聲望、經驗和能力選擇,公司內部人員、控股方或關聯方人員不能擔任外部董事。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設置一個或幾個專門委員會,非上市公司可自行決定是否設置。專門委應由3-7個董事會成員組成,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各專門委應邀請公司高管參會。每個外部董事至少參與一個專門委。審計委主席應由外部董事擔任。監事(會)監督公司運作和董事會、經理層的履職情況,是必設機關。監事通常是外部審計師事務所人員,兩個以上監事構成監事會。公司員工、公司主要股東,或董事的直系親屬和特定旁系親屬,不能擔任監事。監事應列席董事會和股東大會。若最后一名監事離任,董事會需在3天內召集股東大會任命新的監事。經理層可以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任命,處理日常事務,是必設機關。股東大會、董事(會)可以任命一名或多名經理,包括總經理和特別經理,任命可以是臨時性、可撤銷的。經理是不是股東均可以擔任。
各治理機關的職能職責
與中國明確規定各治理機關的職責權力不同,墨西哥立法是“法定+意定”相結合。墨西哥法規中僅對股東(大)會的職權有明確規定,股份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也有所表述,而股份公司經理層,有限公司監事會和經理層的權力分配、職責劃分,很大程度上由公司自行配置。
有限責任公司各治理機關的職能職責,包括三個方面。
股東會職權:“概括+列舉”的方式。股東會職權包括利潤分配、任免經理層、任命監事會(如適用)、確定新增股權的分配和攤銷、要求補充出資和章程附件的規定(如適用)、對公司機構和股東(相應的股權)提訟,要求損害賠償;修改章程;同意轉讓股權;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解散作出決議。此外,如公司無經理層和監事會,或經理層和監事會不履職時,持有三分之一以上股權的股東可召集股東會。除上述內容,股東會可以決策法律或章程授予的任何其他事項。
監事會職權:公司意定。墨西哥立法對股東會以外的各治理機關的強制性規定不多,公司享有較大的自我選擇權。《一般商業公司法》有限公司部分未提及董事會,只寫到“如章程規定,應建立由股東或非股東組成的監事會”。且只規定,在經理層不履行召集股東會的職務時,監事會召集股東會。監事會的其他職權由章程規定。
經理層職權:公司意定。墨西哥《一般商業公司法》僅籠統規定,“公司應由一個或多個經理管理。如未任命經理,公司由所有股東共同管理”。經理層不具備議案相關知識或投反對票,不承擔任何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各治理機關的職能職責涵蓋四個方面。
股東大會職權:概括+列舉。股東大會權力極大,墨西哥《一般商業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可以決定公司的任何事項”,因此絕大部分職權專屬于股東大會(該法列舉了14項)。由股東大會決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選擇性職權有兩項:決定董事會和經理的擔保權限,決定董事和監事的報酬(如章程未規定具體薪酬)。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共有職權一項:任命總經理或特別經理。
董事會職權:概括+列舉。墨西哥《一般商業公司法》中規定,“董事應該承擔法律和章程規定的責任”,并列明了董事的幾點責任:確認股東出資、利潤分配、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等。在《墨西哥公司治理準則》中,對董事會及其輔助機構的職能有更為具體的補充規定。其中,董事會的主要權限包括:薪酬考核、審計、規劃和投融資,可設置相應的專門委等輔助機構開展工作,并對各專門委的職能進行了列舉。此外,董事會的其他權限還有:會計政策的制定和變更、制定內部控制制度、投資者關系管理等。
監事(會)職權:概括+列舉。《一般商業公司法》規定,監事(會)“在任何時間,對公司業務行使無限制的監督權力”。同時,列舉了監事(會)的職權,除可要求董事會月度提交報告外,其他職權與中國的監事會基本一致。此外,監事在發現前任監事的任何違法行為并且未報告時,承擔連帶責任。
經理層職權:公司意定。墨西哥《一般商業公司法》規定,“經理應有明確的歸屬其的權力”,但是除股東大會或章程可以授予經理擔保的權利外,其余職能未列舉。《墨西哥公司治理準則》中,也只是籠統地說“公司的日常運作是經理層的職責”。
赴墨設立公司需靈活治理
近年來,中國企業在墨西哥設立公司的情形有所增長,但由于制度環境、法律規定與中國有較大差異,因此,有必要對相關事項進行分析,以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合理性,進而最大程度地降低法律風險。
中國企業在墨西哥設立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都可以,這兩種均是外國投資者使用頻率較高、較為普遍的公司形式,且均要求有兩名以上股東。但是從設置程序、治理架構簡單,易于管理和控制風險角度講,建議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需要指出的是,墨西哥的公司注冊不需要驗資,因為出資時納稅較高,一般的公司首次注資金額不會很高,后期根據實際需要再補充出資。
公司治理架構方面,根據公司運營階段的不同,可以采取不同的治理架構。
有限責任公司是印尼最為普遍、規范最健全的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資本劃分為股份,注冊資本不少于5000萬印尼盧比(約合3.32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中的25%必須被發行并全部實繳,這是對有限責任公司最基本的要求。此外,當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達到30億印尼盧比,且股東數達到300人以上時可以作為發行人公開發行股份或進行IPO成為上市公司(TBK.PT)。由此可見,TBK.PT公司為PT公司的一種特殊形式,類似于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或募集設立。
對比中國來看,印尼的有限責任公司相當于中國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結合體,與我國股份有限公司更相似。
印尼公司的治理架構
印尼《公司法》強制規定,印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是必設機關,采用“管理—監督”的雙板塊公司治理架構。各治理機關的主要構成如下:
股東大會。一般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至少由兩名股東發起設立,可以都是外國投資者。董事、監事及公司法特殊規定人員的選舉、任免和解聘由股東大會決定,這是股東大會的專屬權力。若公司章程未規定董事、監事的任期,也可由股東大會決定。在印尼,股東若自行召集股東大會,需向當地法院申請,得到法院令后方可召集并主持股東大會。
董事會。印尼有限責任公司至少有1名董事,上市公司(TBK.PT)及從事信貸工具發行、基金流轉的公司應有兩名以上,董事經股東大會選舉并任命。其中,上市公司(TBK.PT)至少包含一名獨立董事(unaffiliated director)。
印尼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成員若超過兩名則由股東大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進行職責職能的劃分,任何一名成員都有權代表公司,并任命其中一名為董事長,可在公司章程中另行規定董事長的特殊權利,比如代表董事會,董事會一票否決權等。同樣,在特定事項上董事會可以授權董事代表或公司職員辦理相關事宜,但不免除董事會的責任。
為更好地履行董事會的職能職責,可以下設相應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
公司法通篇未提及經理層或除董事會之外的執行機關,在印尼,董事會扮演著董事會和經理層的復合角色,集決策與執行職責于一身。
監事會。監事會應對公司的運營政策、運營整體情況進行監督,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監事會沒有管理公司的權力,因此也沒有命令董事會的權力。另外,可在公司章程中另行規定監事會的特殊權力,比如規定在一定額度和時間內監事會可以與第三方簽訂合同。
印尼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至少有一名監事,上市公司(TBK.PT)及從事信貸工具發行、基金流轉的公司應有兩名以上,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并任命,監事會每年向股東大會提交年度述職報告。
公司章程中,可以規定設立至少一名“獨立監事”和一名“代表監事”?!蔼毩⒈O事”由股東大會任命,要有一定的獨立性;“代表監事”類似于 “監事會主席”,由監事會任命,章程中必須列出“代表監事”的職責,不得違反監事會的職能職責,也不得干涉董事會管理的職能職責。上市公司(TBK.PT)必須設置獨立監事,且獨立監事人數不得少于監事會的三分之一。
為更好地履行監事會的職能職責,監事會可以下設委員會,有一名或多名監事會成員構成,并對監事會負責。印尼金融監督局上市條例就對上市公司(TBK.PT)另作規定,要求由監事會設置審計委員會,協助監事會履行自己的職責和責任,由監事會歸口管理,并提交年度述職報告。審計委員會須由至少一名獨立監事和至少兩名其他上市公司(TBK.PT)的人員(外派監事)組成。
伊斯蘭教監事會。在印尼,公司若基于伊斯蘭教的原則開展商業活動,除了設置監事會,還要設置伊斯蘭教監事會,至少包括一名由印尼烏里瑪(穆斯林神職人員)理事會推薦、經股東大會聘任的伊斯蘭教專家。該委員會的職能職責類似于監事會,本著不違背伊斯蘭教的原則監督公司的運營,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各治理機關的職能職責
股東大會。印尼《公司法》并未以列舉方式明確介紹股東大會的職權,但我們可以發現某些職權并不是專屬于股東大會,除《公司法》明確規定的法定權限,某些特定的權限可在《公司章程》中意定,進一步細化、分配董監事會職權,使得兩個機關相互有效地制衡。通過整理,股東大會享有以下權力:
專屬性職權。股東大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享有與我國公司股東大會類似的基本權利,如決定董事、監事及公司法特殊規定人員的任免和解聘及其任期,修訂公司章程,批準利潤分配方案,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報告等。除此之外,股東大會還專享決定監事會成員及特殊規定人員的薪酬、對轉讓公司資產或者抵押貸款的金額超過公司凈資產50%的事項作出決議等權力。
選擇性職權(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印尼《公司法》明確提出:“可通過《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在采取某些特定法律行為前需經股東大會或監事會批準?!背酥?,決定董事會成員薪酬和年度經營計劃(包括年度預算)是股東大會與監事會的共享職權,對董事會成員進行職權劃分是股東大會與董事會共享職權。
由此可見,印尼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之間的職權并未劃分得涇渭分明,在結合公司實際運營情況時,采用公司意定的方式分配各機關的相關職權,有一定的靈活性。
董事會。根據公司法整理,除了日常運營管理,董事會還有如下權力和義務:1.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決議;2.若公司的財務報表、年度報告存在錯誤、虛假,由董事會(包括監事會)共同承擔任何一方蒙受的損失;3.制定并保存股東大會記錄和董事會記錄;4.制定利潤分配方案,報股東大會批準;5.公司可進行中期股息分派,經監事會事先批準后由董事會決策;6.編制年度經營計劃,制定年度預算,根據章程規定經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若經股東大會批準,需先經監事會批準;7.若因董事會或個別董事的履職過失或疏忽,導致公司破產,董事會全體成員(包括公司破產前5年內任職的董事)將共同承擔除公司資產抵扣掉以外的負債。
監事會。在印尼,由于董事會集決策與執行于一身的特性,存在著一定的治理風險,因此作為監督機構的監事會,其權力相對于我國公司的監事會要大得多,根據實際情況,可在章程規定,董事會為履行特定法律行為要經監事會同意;在特定時期的特定條件下,可由監事會對公司進行管理,并擁有與董事會同等的權力與義務;公司進行并購、合并、收購和分立的方案需要經各自監事會批準后提交股東大會;由監事會決定董事會成員的薪酬等。
然而,《公司法》也對監事會作了一定的限制,監事會的權力不歸屬于單個監事的。此外,監事會還設置“獨立監事”,以其獨立性、客觀性、公正性更好地履行監事會的職能職責。
赴印尼設立公司的建議
印尼政府對外國投資始終持歡迎態度,實行開放政策。印尼的法律體系整體比較完整,但也有很多法律規定模糊,可操作性差,且不同的法律之間存在矛盾和沖突。隨著外資企業不斷在印尼投資設立公司,由于法律環境復雜,這些海外公司還多處于試探性階段。因此,有必要對相關事項進行簡單分析,以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合理性,進而最大程度地降低法律風險。
公司類型的選擇——有限責任公司。
外國投資者在印度尼西亞設立公司必須采用有限責任公司(PT)的形式設立,這是唯一允許外商投資的公司形式。
除此之外,外國投資者可以在進入印尼市場的早期階段選擇設置代表處,主要為了市場研究或作為,隨著業務規模的擴大,再申請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但由于設置代表處受行業限制,以及需獲得政府部門多重許可證的繁瑣性等原因,大多數外國投資者更喜歡直接建立一個完整的外資公司。具體地說,代表處雖然無最低股份、董事、股東、股權架構等要求,但根據設置代表處的經營范圍,可能需要從不同的政府部門獲得多重的營業執照,從而增加了時間和成本的投入,并且代表處不得從事創收,需要聘請公司秘書,營業期限僅為兩年。
印度尼西亞允許100%外資及與當地企業(自然人)合資(外方控股)的形式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然而,除印尼《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外,印度尼西亞對外商投資的公司也存在一些特殊規定。若公司為100%外商投資,公司需聘請印尼當地居民負責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并且開展業務15年內需要出售該公司至少5%的股份給當地公司(自然人),這類公司營業期限為60年。若以合資形式設立公司,印尼當地股東持股比例應不低于5%,并且需要聘請公司秘書及印尼當地居民負責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這類公司營業期限為30年。
綜上,建議以中國企業及其下屬公司共同出資的形式發起設立有限責任公司(100%外資),該類型公司股權架構清晰,股東權益較集中,易于管理和控制風險,并且公司注冊后的操作流程較為簡易。
治理機關的設置。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438―0460(2011)05―0074―08
近年來,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潮流在國內外蓬勃興起,可持續金融以及商業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理念已經深入到金融業的每一個角度。不過,與國外同行相比,國內銀行業踐行社會責任的表現并不如意,無論是在環境、雇員、消費者還是在社區等領域,大多未能盡到應盡的責任。例如,對于國內大多數商業銀行來說,至今“綠色信貸”更多的僅是停留在一種口號的宣傳上,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初始動機遠超出其社會責任的意識。再如,目前國內銀行業長時間的強制加班、加班不付加班費、同工不同酬、勞務派遣、性別歧視等幾乎成為普遍現象,這使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工會法》以及相關的勞工保護政策處于空轉無效的狀態。此外,國內銀行業憑借國家賦予的金融壟斷地位以及保護銀行利益的特殊金融政策,在與消費者的關系上一直在扮演著“店大欺小”的角色,深為廣大消費者詬病卻又無可奈何。無疑,造成國內銀行業踐行社會責任的滯后的原因很多,但內部督促機制的建設滯后,顯然是重要環節之一。
一、國內商業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內部督促機制的建設
從實踐角度來看,近年我國商業銀行在踐行社會責任的過程中也逐漸認識到完善內部督促機制的重要性,并在這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中國銀行業協會在2010年頒布的《中國銀行業2009年社會責任報告》指出,我國銀行業各金融機構積極完善社會責任管理機制,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建設,從理念上、組織框架上探索實現企業社會責任管理的制度化與常態化。
至今,大型商業銀行及許多股份制商業銀行都建立了專門的社會責任工作管理團隊,如中國工商銀行的“戰略管理與投資者關系部”、國家開發銀行的“教育培訓局”、興業銀行的“社會責任領導小組和社會責任辦公室”、交通銀行的“企業文化局”、中國建設銀行的“公共關系部”等。其中,交通銀行已于2007年在董事會下設社會責任管理委員會,并制定《交通銀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社會責任委員會工作條例》,在境內上市公司中可謂首開先河。目前,交通銀行董事會社會責任委員會由行長擔任委員會主任委員,根據相關工作條例和董事會授權開展工作,主要負責研究制定交通銀行社會責任戰略和政策,審核涉及環境與可持續發展的授信政策,對交通銀行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并根據董事會的授權審批對外捐贈事項。交通銀行部分分支機構也成立社會責任管理領導小組,通過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不定期召開專題會議,討論、研究并積極落實社會責任管理事項,切實加強對履行社會責任的組織領導,確保社會責任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除建立專門的社會責任管理團隊外,大型商業銀行以及一些股份制銀行業也立足于自己的實際情況,摸索一套具體的銀行社會責任管理機制。例如,作為較早關注節能減排、倡導綠色信貸的商業銀行,興業銀行首創效能融資,積極發展低碳金融,以有益于環境和社會的方式發展融資業務,追求經濟效益和社會責任的兼容。為此,興業銀行制定了嚴格周密的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制度,其依據標準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外部規范。我國關于環境、健康、安全及其他有關銀行信貸標準的法律規范,主要包括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第二,內部規范。興業銀行內部關于環境、健康、安全問題的信貸指引、風險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及內部管理規范。第三,特別規范。包括《赤道原則》、《國際金融公司可持續發展政策與績效標準》和《國際金融公司環境、健康與安全指南》等。興業銀行承諾將持續關注并不斷改進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措施,根據不斷變化的外界情況,進行定期評審與修訂,以保證環境與社會管理體系的充分適用性。依據以上標準,興業銀行構建了一整套的銀行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流程以及具體運作體系。另外,大型商業銀行和全國性股份制銀行以及其他部分銀行也逐步建立社會責任的披露制度。
二、內部督促機制存在的問題
總體而言,近年來國內銀行業踐行社會責任的“內部督促機制”建設上取得了較大進步。不過,從法律的視角觀之,國內銀行業在社會責任管理的“內部督促機制”建設上,無論是在公司治理方面將踐行社會責任融入到決策程序,還是在踐行社會責任問題上提供專門的機構支持,以及建立并完善具體的社會責任管理制度體系,都存在不少的問題。
(一)社會責任管理部門設置不合理,銀行決策中難以貫徹社會責任理念一
在實踐中,除交通銀行率先在董事會下設立了企業社會責任專門委員會外,其他大型商業銀行以及一些全國性股份制銀行僅設立了層級不一的社會責任主管部門,而除此之外更大多數的銀行在公司治理架構上甚至尚未對企業社會責任提供機構支持。同時,即使是已經對銀行踐行社會責任建立管理團隊的商業銀行,在技術設計上仍然很不完善。
首先,目前相關立法沒有要求國內銀行必須在董事會建立負責社會責任事項的專門委員會。中國銀監會于2005年9月的《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會盡職指引(試行)》第40條僅要求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建立審計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和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注冊資本在1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戰略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和薪酬委員會。從目前實踐來看,國內除交通銀行外多數銀行都未在董事會下設立專門的社會責任委員會,如中國工商銀行僅將其“戰略管理與投資者關系部”置于高級管理層“綜合管理部門”之中。顯然,這種做法不足以督促銀行踐行社會責任工作的充分開展,至于如何將踐行社會責任問題融入決策意識更是枉談。
其次,有關商業銀行董事會的職權以及董事的遴選標準及關注事項的現有立法,缺乏關注銀行經濟責任之外的其他社會責任的內容。第一,對于商業銀行董事會的職權,《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會盡職指引(試行)》第2條提到,“董事會應當誠信、勤勉地履行職責,確保商業銀行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切實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并關注和維護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钡诙聲木唧w職責方面,卻沒有將之貫徹落實,即沒有將關注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視為董事會的具體職責。第二,對于董事的遴選標準,相關立法只考慮了董事在經濟方面的知識與能力,而沒有考慮其他因素。在實踐中,國內銀行對包括獨立董事在內的董事選聘標準考慮的基本上是金融與經濟方面的能力,如獨立董事的人數剛超過1/3的中國工商銀行董事會對董事選聘的主要依據是:“充分考慮
被選任人員的素質、能力、責任感和獨立性,并在知識結構、實踐經驗等方面能夠互補。其中執行董事均多年從事銀行經營和管理工作,獨立董事和非執行董事普遍具有豐富的金融、經濟方面的工作經歷?!钡谌?,在董事的具體職責規定中,也沒有明確提到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必須關注銀行經濟責任以外的其他社會責任。對此,《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會盡職指引(試行)》第50條規定,董事對商業銀行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商業銀行和全體股東的利益。同時,2010年12月實施的《商業銀行董事履職評價辦法》對于董事與獨立董事必須關注的重點事項的規定,也忽略了關注商業銀行經濟責任之外的其他社會責任。實際上,由于內部董事跟公司經營所存在的千絲萬縷關系,必須更多依賴于獨立董事在實踐中推動企業踐行社會責任,因為他們是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_6’不過,至今規定獨立董事職責的最權威文件,即《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對于獨立董事的職責的詳細規定,雖然也會對上市公司踐行經濟之外的其他方面的社會責任有所涉及,但從總體上并沒有明確以及直接要求獨立董事必須關注上市公司踐行經濟責任之外的其他方面的社會責任。無疑,一旦立法沒有要求銀行董事必須對經濟責任之外的其他社會責任問題兼顧,在實踐中必將造成董事對銀行經濟責任之外的其他社會責任的漠視。
再次,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占有的比例,對于他們是否能在公司決策中照顧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獨立董事所占比例明顯偏低,難以在公司決策中發揮關鍵性作用。如交通銀行董事會共有14位董事,其中4位為執行董事,5位為非執行董事,5位為非執行獨立董事。顯然,交通銀行的這種董事會結構安排決定了即使在董事會下設立了社會責任委員會,也難以保證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平衡。至于其他未能在董事會中設立專門的社會責任委員會的各大中資銀行,獨立董事所占董事總數的比例也偏低。例如,中國農業銀行董事會的獨立董事數目只有4個,不到13名董事中l/3,且都為非執行獨立董事;中國建設銀行董事會共有17名董事,其中獨立非執行董事6名,剛超過董事總數的1/3;中國銀行的董事會由13名成員組成,其中6名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接近董事總數的1/2。另外,中國工商銀行董事會的獨立董事數目也僅超過1/3。無疑,僅從當前國內五個大型商業銀行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比例來看,很難保證公司決策能夠平衡各方面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國內相關立法顯然也沒有重視這個問題,《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會盡職指引(試行)》第54條僅規定:“董事會應當根據商業銀行的規模和業務狀況,確定董事會合理的規模和人員構成。為保證董事會的獨立性,董事會中應當有一定數目的非執行董事。注冊資本在1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商業銀行,獨立董事的人數不得少于3人?!憋@然,這種規定以及低標準要求,無法要求銀行建立平衡利益相關者利益的董事會機構。雖然,在《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第5條第(四)款中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在委員會成員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但在國內上市銀行董事會的實際運作中很難做到這一點。
最后,商業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內容涉及對女性員工的特殊照顧、公平信貸權乃至對社區的責任等方面,如果要在決策機制中照顧到這些方面的利益,就必須把性別、區域等因素適當地考慮進董事的遴選標準,即董事來源必須多元化。而目前國內銀行業對于女性員工的健康保護、公平信貸權等方面踐行的社會責任,仍然相當不夠。至于社區的社會責任,則根本就沒有進入大多數國內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意識或體系之內。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很多,董事來源沒能實現多元化是其中之一。實際上,在花旗集團董事會的董事遴選中,為了充分照顧到性別平衡與地區平衡,主要是通過董事來源的多元化來促進公司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平衡。截至目前,花旗集團董事會中女性董事占2人,包括董事會主席與首席執行官在內的5位董事分別為亞洲人、黑人以及西班牙移民。至今,國內銀行的董事選聘標準的立法與實踐都未將此項內容考慮在內,功利性的選聘標準基本上是唯一標準,而沒有照顧到性別、種族以及地區等因素,這就無法保證在銀行決策上對利益相關者的各方面權益進行均衡。如果說目前多數國內銀行的利益相關者都在國內,董事遴選中人種方面的因素可以不考慮的話,將性別、地區等因素考慮進董事遴選標準中則是能夠做到的。
(二)多數銀行沒有建立完善的社會責任管理制度體系
至今,除少數國內銀行,大多數銀行都沒有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對外金融業務以及內部經營的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體系。統觀國內商業銀行的2009年社會責任報告,在社會責任管理制度體系的建設上存在的重大缺陷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多數銀行沒有建立完善的對外業務的社會責任管理體系。例如,為落實綠色金融政策,銀行應該建立和配置相應的機構和人員,賦予相應權限,使他們在日常金融服務中能保證有關政策的執行。銀行有無綠色金融專責部門,在研究制訂行業、特定客戶和項目的準入標準和政策,對綠色信貸政策和標準進行跟蹤、分析和評估,為業務監管提供技術支持,開發創新綠色金融服務和產品等方面的工作力度是大不一樣的。但根據各大銀行業的社會責任報告,在中資上市銀行中,僅有興業銀行成立了專門管理環境相關事務的部門――可持續金融室,招商銀行在總行成立了由不同部門人員組成的綠色金融小組,其他銀行尚沒有成立類似的專門部門。一些大中型商業銀行將具體的環境事務分配到原有不同部門分別執行和管理,規模較小的幾家銀行則尚無資料顯示其在這方面的表現。
第二,國際銀行業所廣泛接受的踐行社會責任的國際規范(諸如《赤道原則》、《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金融倡議》、《聯合國全球契約》),還未能完全納入國內銀行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在各大銀行2009年的社會責任報告中,只有興業銀行明確表示已將《赤道原則》、《國際金融公司可持續發展政策與績效標準》和《國際金融公司環境、健康與安全指南》納入了公司的對外金融業務社會責任管理制度體系之中。截至2010年底,只有國家開發銀行等少數幾家中資銀行加入了《聯合國全球契約》;而接受《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金融倡議》的國內中資銀行也只有上海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4家。雖然銀行業建立全面的社會責任管理制度并不意味著就要加入各種通行的國際規范,但這些國際規范代表著整個行業在這些方面的成熟做法,融入國際規范體系的程度不足確實是國內銀行業在社會責任管理方面缺乏制度化、長效化機制保障的一個反映。
第三,就銀行經營中存在的內部社會責任管理方面,包括興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民生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在內的許多大型商業銀行與一些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逐漸認識到此問題的重要性,并開展了諸如“綠色辦公環境”之類的行動,具體方案包括“業務電子化”、
“辦公無紙化”、“開會視屏化”、“節能減排最小化”等諸多方面。不過,通過對各大中資銀行的2009年社會責任報告的全面考察,可以發現存在兩個重大問題:一方面,除國家開發銀行披露已制定的《關于國家開發銀行綠色采購的實施意見》、《總行節糧節能工作指導意見》和《垃圾分類崗位責任制》,以及興業銀行披露制定的《辦公節能管理辦法》外,多數銀行將關注內部節能環保視為一種“活動”,而沒有將其上升為一種踐行社會責任意識并將之進行制度化管理,因而未能將內部環境問題的管理制度化、高效化并專業化。另一方面,尚未發現有哪一家銀行披露,已把國際通行的諸如ISO 14000環境管理體系、EMAS環境審核規則等國際標準融入內部環境管理體系之中,并開展與之相關的認證活動。此外,“綠色辦公環境”僅是針對環境問題,而對于人的內部社會責任管理方面,除中國民生銀行制定了《社會責任管理體系工作手冊》,成為第一個接受了SA 8000社會責任管理標準認證的中資銀行外,至今未發現其他中資銀行針對員工制定內部社會責任管理制度的信息披露。而且,也沒有哪家銀行披露自己通過OHSAS 1800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認證。
二、完善國內銀行業踐行社會責任的內部督促機制
無疑,在完善國內商業銀行踐行社會責任外部督促機制的同時,建立與完善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內部督促機制尤為關鍵,其功能在于使銀行機構能夠自主、積極、能動地踐行社會責任。
(一)改造商業銀行的企業文化,培養踐行社會責任的內在意識
由于企業社會責任在性質上很多都屬于“自我規制”型的責任,因此,如果讓國內商業銀行踐行社會責任成為一種內在與自覺的行為,就必須改造商業銀行的企業文化,融入公益責任觀,培養踐行社會責任的內在意義。商業銀行必須認識到,踐行社會責任已不僅僅是從商業利益角度的考慮,而是一種經過長時期的文化熏陶,逐漸成為一種根植于企業內部的自覺意識,構成企業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踐上,國內商業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企業文化的培養,不僅需要領導層的身體力行、以身作則以及廣大員工的積極響應、緊密配合,更需要建立與完善銀行道德規范或行為標準,從上到下遵守執行,建立銀行社會責任的定期培訓制度,開展定期的銀行社會責任的教育、培訓,提高員工的踐行社會責任意識及能力,乃至建立與完善踐行社會責任的內部激勵制度與實施制度等。只有通過這種日復一日加強管理人員與普通員工的社會責任文化以及踐行社會責任能力的培訓、教育、宣傳等活動,才能使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這種意識內化為企業文化的一部分,從而使得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行為從外部壓力轉變成企業“內生”行為。
(二)建立與完善銀行決策機制中保障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權力架構體系
社會責任的踐行需要銀行內部決策機制中相關機構和制度的支持,決策機制中適當的權力架構安排與制度建設成為保障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根本。具體而言,相關方面包括:第一,改變董事只向股東承擔信托義務的做法,將這種受托責任向雇員、消費者、供應商、環境、社區等利益相關者擴展,明確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在決策過程中應盡考慮利益相關者利益的法律義務。第二,完善董事會結構,增加外部董事、獨立董事在董事會的比例,并將其作為利益相關者的代言人。第三,建立與完善監事會制度,通過增加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重,明確監事會的監督職權,規定其在涉及利益相關者事務的決策和執行方面的監督權力、程序等方式,來達到維護公司及其他利益相關者權益的目的。第四,明確銀行社會責任目標,督促公司建立有效的管理社會責任問題的制度體系,健全嚴格的問責機制。第五,成立代表不同利益相關者的銀行社會責任顧問委員會。若企業的經營決策將對利益相關者的權益造成較大影響時,社會責任顧問委員會有權對董事以及其他管理者提出相關意見和政策建議,也有權對企業執行社會責任的相關情形向社會公眾予以披露或告知。
(三)建立與完善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具體管理機制
一份對知名跨國銀行與歐盟地區銀行業踐行社會責任狀況的調查表明,多數受調查銀行已發展出了一套處理社會和環境問題的機制,同時也遵循管理對外金融業務的社會責任問題的各種國際準則,并要求它們的業務合作伙伴遵守各種責任標準等。同樣,對我國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內部督促機制的改善,除了規定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比例以及設立專門的社會責任委員會,將社會責任意識上升到企業決策層次以及強化監事會的權力外,建立并完善銀行社會責任的具體管理機制對于提高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能力尤為關鍵。
首先,建立與完善負責踐行社會責任事宜的專門管理團隊,給予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機構支持。企業社會責任踐行的好壞跟社會和環境責任在組織內部的機構支持緊密相關,社會責任涉及銀行的各個方面,需要根據它們的不同性質成立專門機構負責。例如,對歐盟地區銀行踐行社會責任情況的調查發現,在受調查銀行中,“氣候變化”主要由功能性機構來管理,這可能是由于目標的直接性,如減少浪費、減少紙和水的消耗、節約能源等,所有這些都需要全體員工積極參與。至于打擊賄賂,大多數銀行(占樣本銀行的71%)由執行或非執行董事負責,幾乎所有的銀行(有一家例外)都規定,這方面的責任同時也分配給合規控制/審計機構。而“兩性平等問題”的責任架構最高,有11家銀行(占樣本銀行65%)由高級管理人員責任。無疑,這三個問題領域的組織結構安排跟銀行對這些問題的戰略意義的認識關系密切。大多數銀行認為減少氣候變化有較高的戰略意義(占樣本銀行77%),并分配給專門的功能組織負責。而其他兩個問題領域則并非如此,它們被賦予更不重要的戰略評價。無疑,歐盟地區銀行業的這種做法,值得我國銀行在設立專門的社會責任管理機構時借鑒,即必須根據具體的社會責任的性質或重要性安排級別不一的專門機構負責。同時,必須規定專門負責機構適宜的具體職責,只有做到職責分明、權責相符才能真正發揮專門管理機構的作用。例如,對于項目融資的管理,花旗集團除在紐約設置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核心部門和團隊成員外,還分區域設有環境與社會風險的管理和審批部門。其職責包括:運用諸如“赤道原則”和“碳原則”等環境和社會風險政策,建議和審查項目融資業務,并在審批之后的一段時間內監督這些交易;為花旗集團的雇員提供社會和環境風險政策的相關培訓;在與《赤道原則》有關的問題領域,作為利益相關群體和花旗集團之間的主要聯系平臺;與其他加入《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一起推動《赤道原則》的最佳實踐;在必要的時候,修改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政策。
其次,建立與完善銀行對外金融業務的社會責任管理制度。對于個體銀行來說,踐行社會責任的好壞除了與外部機制緊密相關外,還有一個最為關鍵的因素,即是否建立有效的踐行社會責任的具體內部管理制度。如果說銀行有沒有踐行社會責任的自覺性跟其社會責任意識或者企業文化緊密相關,那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能力就與其有沒有建立一個有效的執行機制緊密聯系在一起。因此,根據國內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與完善國內商業銀行對外金融業務的具體社會責任管理制度,
是提高國內銀行業踐行社會責任水平的關鍵性環節。同時,期待加入《聯合國全球契約》、《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金融倡議》、《赤道原則》等國際規范或標準的國內商業銀行,也必須關注相關國際規范或標準對金融業務社會與環境問題的管理機制建設要求。
例如,赤道原則秘書局規定,承諾采納《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在承諾后的第一年期間為赤道原則執行過渡期,旨在根據《赤道原則》要求進行內部制度體系建設和能力提升,不要求對項目融資按照《赤道原則》要求開展環境與社會風險審查。據《中國銀行業2009年社會責任報告》披露,中國建設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以及民生銀行等正在開展實施《赤道原則》的預備研究,力爭早日將自己的綠色信貸政策與《赤道原則》接軌。顯然,這些銀行必須關注在加入《赤道原則》后,如何將《赤道原則》納入銀行有關項目融資方面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的制度建設的問題。事實上,興業銀行在宣布加人《赤道原則》后的一年里,相繼制定了《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政策》、《適用赤道原則的項目融資管理辦法》、《適用赤道原則項目融資分類指引》、《環境與社會風險專家評審規范》以及適用《赤道原則》項目融資的示范合同文本、配套示范文本以及相關指導意見、實施意見等。
中圖分類號: F830.4文獻標識碼: D 文章編號:1006-1770(2006)09-015-03
本刊記者:首先,請您介紹一下交行董事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董辦”)的主要職責。
朱克鵬:董事會辦公室是現代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一個重要的常設機構。雖然各家公司對該機構的稱謂不盡相同,有的叫董事會秘書部(局),有的叫證券事務部(辦公室),但在實踐運作中,該機構作為“董事會日常辦事機構”的職能定位大致是相同的。從銀行業的監管規定看,中國銀監會2005年9月頒布的《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會盡職指引(試行)》第49條明確規定:“董事會應當設立專門辦公室,負責董事會的日常事務”。另外,《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151條也規定:“董事會下設董事會辦公室,負責股東大會、董事會、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會議的籌備、信息披露,以及董事會、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的其他日常事務”。
交行董事會辦公室于2002年5月開始運作,起初是與辦公室合并辦公。為了適應我行深化股份制改革和完善公司治理工作的需要,董辦于2004年3月正式單獨設立,成為總行的一個職能部門。四年多來,在監管機構的指導和總行領導的關心下,在總行各部門和各家分行的大力支持下,董辦工作已逐步邁入正軌,內部管理也取得了階段性成效。
目前,我行董事會辦公室下設三個部,分別是綜合管理部、投資者關系部和信息披露部。綜合管理部的主要職責是組織籌備召開董事會及各專門委員會會議,開展有關專題研究,做好董事聯絡和服務,承擔部門日常事務管理等;投資者關系部的主要職責是組織籌備召開股東大會,組織開展定期業績、國際路演等活動,接待投資者和分析師日常來訪,承擔股權日常事務管理等;信息披露部的主要職責是組織披露定期報告和各類臨時性公告,負責股價敏感信息的收集和管理,與監管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保持溝通等。雖然三個部的分工各有側重,但在日常工作中,這些職責實際上是環環相扣、密不可分的。
盡管董辦的職責是十分具體的,但我的切身體會是,董辦的核心職能基本上可以概括為服務、協調和參謀三個方面。服務職能是董辦需要發揮的首要職能。董辦的各項日常工作,要始終堅持將“為投資者和董事提供優質服務”作為中心要旨,要通過不懈努力,提高服務意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協調職能則是因為董辦直接服務于公司的決策機關董事會,進而服務于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股東大會。為了確保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策的合理順暢,體現決策的戰略性和前瞻性,董辦應當在相關重大決策的醞釀、溝通、審議和監督執行等環節,充分發揮綜合協調的職能。參謀職能主要是基于董事會并非我行的常設機構、董事的來源比較廣泛以及相關會議時間短暫等客觀因素,需要由董辦這個日常辦事機構聚集研究力量,針對我行改革發展中出現的、特別是上市后面臨的有關課題,開展深入細致的專題研究,從而給董事會提供科學決策的參考依據。
從目前的情況看,我行董辦在發揮服務、協調和參謀三大職能方面,與監管機構、投資者和董事會的要求還存在比較大的差距。因此,我們還需要繼續加倍努力。
本刊記者:交行自2004年深化股份制改革以來,公司治理的總體架構以及“三會一層”的運作情況如何,有了怎樣的改變和提高?
朱克鵬:2004-2005年,交行按照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總體部署,通過實施財務重組、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和股票公開發行上市“三部曲”,順利完成了深化股份制改革的階段性目標,成為我國境內首家登陸國際資本市場的商業銀行。作為深化股份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近年來我行在完善公司治理方面進行了一系列積極而富有成效的探索。
目前,我行已基本完成了現代公司治理架構的基礎建設。具體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通過引進境內外戰略投資者和股票公開發行上市,形成了多元化的股份和股東結構;二是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規章,建立起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相互制衡、獨立運作的治理組織架構;三是形成了比較完備的現代公司治理規章制度體系;四是基本理順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下設專門委員會各自的權責邊界和報告路線。
近年來監管機構領導曾多次指出,加強董事會建設是完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核心和關鍵。對此,我行主要是從以下三個方面開展工作:
一是組建高素質、專業化和國際化的董事會。截至2006年8月底,我行董事會共有18名成員,包括執行董事3名、非執行董事10名和獨立非執行董事5名。執行董事平均擁有超過20年的銀行從業經歷;兩名非執行董事是由匯豐銀行選派的具有豐富銀行管理經驗的人士;5名獨立非執行董事都是商業銀行、財務會計、企業管理等領域的資深專家,其中有3名分別來自英國、美國和中國香港。
二是充分發揮董事會的戰略決策功能和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的決策咨詢功能。在每次董事會及專門委員會會議上,董事們發言都很踴躍,討論審議某些議案發生爭論也是常有的事。各專門委員會定期聽取高管層提交的報告并向董事會報告審議意見和建議,由董事會責成高管層落實或整改。我行高管層對董事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非常重視,凡是能夠吸收采納的都盡量予以采納。
三是積極支持和保障董事勤勉盡責。除了積極參與董事會決策外,多位行外董事還深入到我行基層分支機構開展專題調研,提出了很多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我行董辦還專門編發《每周訊息》、《董事工作手冊》等,確保董事能夠及時、全面掌握我行以及銀行業、資本市場的發展動態。此外,為了給董事勤勉盡責提供保障,我行還根據市場慣例給董事購買了責任保險。
近年來,我行監事會在明確職責定位的基礎上,重點探索充分發揮監督功能的有效途徑:一是對董事、高級管理層履職情況進行問卷調查,以督促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將相關工作落到實處;二是就全行經營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對高級管理層進行質詢;三是針對日常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向高級管理層及有關職能部門發送監督建議書或內控管理提示函;四是通過驗證會計師事務所的樣本抽取、審計覆蓋面等情況,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情況進行再監督;五是面向全行員工開通監事會信箱,廣泛收集各類意見和建議。
此外,擁有一支專業、務實、團結的高級管理層隊伍,是我行公司治理的重要特色之一。目前,我行高級管理層大多數都擁有超過20年以上的銀行從業經歷。近年來,在董事會的指導和支持下,高級管理層的執行能力和管理水平顯著提升,不僅在業務經營上連續創造出歷史最好成績,而且還在加快推進戰略轉型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
特別需要強調的是,自2004年我行深化股份制改革以來,我行“三會一層”在實踐運作中,不僅做到了相互獨立、相互制衡,更重要的是,各治理機關之間始終都保持著高度和諧的關系,從而確保了公司治理運作的協調、順暢。
本刊記者:作為交行投資者關系管理領導小組組長,蔣超良董事長提出要力爭使我行的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成為國內同業一流的工作目標。能不能介紹一下近年來交行是如何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又有哪些特色?
朱克鵬:蔣超良董事長以及我行其他領導都十分重視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強調全行上下都要樹立強烈的股東意識。目前,我們都已認識到,投資者關系管理是公司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增強市場對公司認同度、提升公司形象和核心競爭力、贏得股票溢價和增值、實現股東價值最大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2005年上市過程中,我行開展了行程涉及三大洲九大城市的全球路演活動,在短短的18天時間內共舉辦87場投資者見面會,與全球投資者進行了積極有效的溝通。鑒于我行IPO時在投資者關系方面的出色表現,我行獲得了國際知名的《投資者關系雜志》頒發的“初次公開發行最佳投資者關系獎”。
上市伊始,蔣超良董事長就親自主持召開了投資者關系管理專題工作會議,深刻闡述了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基本內涵以及開展該項工作的重大意義,并提出了要盡快使我行的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達到國內銀行一流水平的總體工作目標。根據蔣董事長的指示,我行的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入手:一是健全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組織領導體系和工作體系,成立了以蔣董事長為組長的投資者關系管理領導小組和以首席財務官為組長的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小組;二是制定投資者關系管理辦法和工作規程,明確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總體思路和工作要點,逐步完善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體系;三是認真組織籌備定期業績、國際路演、電話會議等投資者關系活動;四是組建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團隊,規范高效地接待境內外投資者和分析師來訪。
我行2005年6月上市以來,先后成功舉行了2005年中期業績、2005年第三季度業績、2005年年度業績、2006年第一季度業績、2006年中期業績的活動。通過舉辦業績新聞會、證券分析師會、一對一會談、接受境內外著名財經媒體專訪、電話會議、早餐會、國際路演等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投資者關系活動,我行高管層與投資者、分析師、新聞媒體進行了充分有效的溝通。此外,自上市至2006年8月底,我行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團隊已先后接待了超過150個批次、總數超過500人的境內外投資者和投行分析師來訪。
為了提高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我行在學習借鑒國際先進銀行最佳實踐標準的基礎上,緊密結合自身實際,努力夯實各項基礎性管理工作:一是建立了包括近150名境內外投行分析師的資料庫,動態跟蹤掌握分析師對我行的最新評價,摘編分析師報告供董事會和高管層參閱;二是定期開展H股機構投資者股東認證,撰寫H股結構分析報告,供董事會和高管層了解機構投資者持股情況、投資風格和地域分布;三是認真組織編寫Q&A手冊和主旨信息,為行領導和投資者接待團隊準確把握溝通口徑提供強有力的支持;四是提供多種形式的電子化信息溝通平臺,如網頁、電子信箱、電話熱線、傳真等,為投資者、分析師與我行的日常聯系提供了便利。
通過近一年多來的努力,我行的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贏得了境內外投資者、分析師和新聞媒體的一致好評。2006年5月,在亞洲著名英文財經類雜志《金融亞洲》主辦的“最佳投資者關系”評選活動中,我行在所有中資H股上市公司中排名第五,在中資金融類H股上市公司中排名第一。
本刊記者:交行在上市后的信息披露方面遵循怎樣的原則,具體工作中是如何執行的?
朱克鵬:及時、充分、一致的信息披露,是我行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基礎和前提。我們從上市以來的信息披露實踐中深刻體會到,信息透明度高(當然是在不損害自身商業利益的前提下),不僅充分表明我行對改革、發展、管理成果的高度自信,而且有利于持續增強投資者對我行的信心。
2005年,作為境內首家赴境外發行上市的商業銀行,我行在沒有任何先例可以借鑒的情況下,本著對投資者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起草H股招股說明書,不僅對我行改革、發展、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和亮點進行了系統歸納,同時也對風險因素、業務和管理中的欠缺以及有關違規違法案件等作了充分的披露。事后證明,這一做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上市后,我行根據法律法規和香港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的要求,逐步建立起信息披露和會計報告管理體系,基本理順了股價敏感信息的收集、管理、披露和保密工作機制,并就信息披露的有關事項,組織開展了針對董事和高管人員的專題培訓。在此基礎上,我行堅持按照國際標準,及時、充分地對外披露信息。截至2006年8月底,我行已先后組織完成了定期業績報告以及有關重大事項的24份公告。我行是國內銀行同業和香港H股上市公司中第一家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并對外披露財務報表的上市銀行,而且我行在香港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目前并沒有強制性要求的情況下,還主動按季公開披露財務報告。2006年8月,在美國ARC國際設計協會舉辦的年報年度評選中,我行2005年度年報設計分獲亞洲地區性商業銀行“財務數據內容設計”銀獎和“全書內容設計”銅獎、全球銀行及財務機構“財務數據內容設計”銅獎和“年報總體設計”優異獎。
此外,為了應對市場上可能出現的特殊情況和突發事件,我行還建立并逐步完善了危機事件管理機制。該機制目前已經開始在實踐中發揮積極作用,如針對H股股價的異常波動、媒體失實報道或無端炒作等,我行都在第一時間了新聞稿或澄清公告,從而滿足了市場及時了解相關情況的要求,體現了我行對投資者的充分尊重,同時最大程度地避免了這類事件對我行聲譽和股價的負面影響。
我國現有的《公司法》和《證券法》尚無獨立董事的概念,其他的法律法規對獨立董事也沒有具體的要求和規定。論文百事通因此,應該從立法或制度上具體規定獨立董事的權、責、利,保證獨立董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否則獨立董事在行使權力過程中會受到很多阻礙,很難發揮作用。
二、改變“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
推廣獨立董事制度,要真正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最根本的是調整股權結構,改變“一股獨大”的格局。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是產生“內部人控制”、損害國家、企業和中小股東利益、導致管理腐敗的溫床,也是推行獨立董事制度的制度。對于上市公司而言,可尋求戰略投資伙伴,逐步增加國有股和法人股流通比例,通過多種方式減少國家和法人持股比例。對于新上市公司,國家應根據其主導產業和行業特點以及產業政策要求,確定國有股份和控股股東的股份上限,從而使上市公司不但做到股權多元化,而且做到股權分散化,為獨立董事制度充分發揮作用奠定制度性基礎。
三、協調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功能
要使獨立董事制度與我國現行的公司治理結構進行“無縫接入”,必須既要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作用,又要避免功能上的沖突和無人負責的情況。對此,⑴界定和整合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功能。第一,由于《公司法》已就監事會進行明文規定,那么就應該著手強化監事會的監督職能;第二,可以將獨立董事的效用集中在就審核、批準重大交聯交易,內部董事的提名,內部董事和經理人員的薪酬以及就公司財務信息的審核和控制等方面;⑵建立獨立董事與監事會之間的磋商、協作機制。第一,定期召開僅有獨立董事和監事參加的會議,相互交換信息,通報情況。會議可由獨立董事和監事輪流召集;第二,獨立董事可以調閱、使用監事會的財務審計報告;并可建議監事會就某一財務事項進行具體審計。
四、必要的任職資格
獨立董事,貴在“獨立”與“懂事”。對于獨立董事,首先要求“獨立”。即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⑴獨立的財產,不能是公司的股東,并且不能代表任何重要的股東,不能在該公司或其附屬公司的業務中擁有任何財務或其他權益;⑵獨立的人格,能夠對公司的重大事項進行獨立的判斷并且熟悉財務和經營;⑶獨立的業務,與該公司無論過去和現在都不存在經營業務上的關聯;⑷獨立的利益,不能從公司獲得除董事費報酬之外的其它利益;⑸獨立的運作,既要獨立于董事會其他成員,又要獨立于公司的經營管理層,必須由股東會產生,不得由董事會任命,并且必須具有五年以上的商事、法律或財務工作經驗。
其次,還必須要求獨立董事“懂事”。考慮到擔任董事所需要的知識和經驗,獨立董事應多為商業、法律和財務方面的專家,而且常常就是其他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執行董事、獨立董事或高級職員。⑴在職業道德、專業知識、社會資歷等方面對獨立董事提出較高要求。⑵獨立董事可以同時任職上市公司的數目為2~3家,以保證他們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來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⑶身體健康,年齡以35~60周歲為佳。⑷注重獨立董事的專業背景和結構搭配也很重要,這樣才有利于搭建一個強大的專業知識平臺。
獨立董事資格應由“獨立董事協會”根據相關條例認定,由上市公司根據需要在認定的范圍內選聘,并報獨立董事協會備案,同時對外公開披露。
五、合理的選擇機制
獨立董事的選擇機制是確保獨立董事人格獨立性與行權獨立性的關鍵性環節。要從人員選拔方面隔絕獨立董事與大股東之間的關系,上市公司應當設立獨立董事提名委員會,專門負責對董事的挑選及監督。獨立董事提名委員會應由監管機構、專業人員和中小股東來組成。因此,建議首次選任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提名,引入累積投票制,確保中小股東能選出代表他們意愿的獨立董事。之后由獨立董事組成的提名委員會決定下一屆獨立董事的人選,提交股東大會表決,股東大會實行差額選舉。獨立董事還應定期更換、任期不宜過長(3~5年為宜),以保證其獨立性。
六、實質性的權力賦予
應從法律制度上切實保證獨立董事的合法權力。只有在制度上保證獨立董事的權力,獨立董事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⑴《公司法》應賦予獨立董事一定的權力,并建立相應的權利實施保障機制。這些權力和權利主要有:信息知情權;監督權;獨立的審核權;否決權。⑵上市公司還應當賦予獨立董事以下特別職權:第一,重大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第二,有權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第三,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第四,提議召開董事會;第五,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第六,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第七,還可以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公司重大關聯交易和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等獨立意見。這些均可以強化上市公司董事會的制約機制,能有效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⑶設立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機構,向獨立董事授權。發揮獨立董事作用最有效的方式是在董事會內設立獨立董事占多數并擔任負責人的專門委員會,如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提名委員會,以有利于保證董事會決策的公正性。⑷向獨立董事提供充分的信息和良好的工作條件。公司應及時、準確地向獨立董事提供足夠的各種資料,并給予獨立董事良好的工作條件,包括行使職權所需要的經費。⑸提高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
七、有效的激勵機制
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動力來源于聲譽及報酬機制。
⑴聲譽機制。聲譽機制將激勵獨立董事監督執行董事和經理人員,從而在某種程度上避免獨立董事與執行董事和經理人員之間的合謀。在市場經濟中,市場選擇機制和評價體系的形成與完善,是獨立董事制度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和根本保證。
⑵報酬機制。獨立董事也是現實的“經濟人”,應采取適當的報酬激勵,以促使獨立董事積極認真地投入工作。但是,報酬又不能造成獨立董事對公司不適當的依附感。獨立董事的作用在于監督和制約公司的經營管理層,一旦他們對報酬過分依賴,出于職位的考慮,就可能減少對管理層的質詢和反對意見,從而破壞其獨立性?;谝陨峡紤],一般做法是以年費和出席會議費等形式支付報酬,與公司業績無關,但考慮獨立董事的作用在于監督和制衡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層,薪酬在調動獨立董事的積極性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除了實際的固定貨幣報酬以外,為了使得獨立董事利益與股東的利益保持一致,可以向獨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權,這就無形中為獨立董事的報酬總額中引入了極大的變量,調動其參與企業管理的積極性。
八、健全的約束機制
強調對獨立董事的約束,才能使獨立董事真正建立在制度的基礎上,而不是單獨依靠個人的主動性和自覺性。⑴明確獨立董事的責任。如果獨立董事沒有適當履行義務,在上市公司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或者被大股東收買,造成公司或其他股東的損失,其受到的制裁不應僅僅是受到道德譴責,應該對公司或損害的股東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為避免獨立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會議,應在法律、法規上將獨立董事缺席視作同意董事會所采取的決定,并要求對此承擔責任。⑵強化獨立董事的誠信勤勉義務。應對獨立董事每年的履職時間作出最低要求,在獨立董事任職時應要求其簽署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獨立董事職責的承諾,并強化獨立董事失職的責任追究機制。⑶建立獨立董事的評價標準及體系,定期對獨立董事進行考評。新晨
九、設立獨立董事的自律組織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多脫胎于國有企業或者家族控制的民營企業,而且是在資本市場不發達的情況下著手建立現代公司治理制度,因此,很多上市公司對審計委員會的價值導向和功能定位缺乏深刻的理解,在審計委員會的具體運作上主要應對監管要求,流于形式,這使得在現代公司治理體系中本來十分重要的審計委員會淪為了花瓶委員會,難以起到其應有的作用?!端_班斯法案》將很大部分公司管理層的職能轉移給了審計委員會,提高了審計委員會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推動了審計委員會制度邁向成熟。與《薩班斯法案》類似,我國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其三個配套文件(以下合稱“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也對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內控規范體系賦予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地位
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使我國內部控制制度基本與國際標準協調,為中國企業首次構建了一個企業內部控制的標準框架,有效地解決了政出多門、要求不一、企業無所適從的問題。與美國的《薩班斯法案》類似,《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將審計委員會定位為企業內部控制的審查、監督和評價者,賦予了審計委員會在聘請獨立審計師和領導內部審計部門方面的權威地位,在公司治理體系中的地位大大提升。與之相呼應,《規范》的三個配套指引性文件對審計委員會的職責權限和運作流程進行了更加翔實的規定,這是我國第一套詳細規定審計委員會職責的法規性文件,是我國的審計委員會制度建設的重要操作指南。其創新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首次明確了審計委員會的地位。作為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石之一,必須明確賦予審計委員會履行其職責所必需的資源和權利?!兑幏丁访鞔_規定:“企業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負責審查企業內部控制,監督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和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情況,協調內部控制審計及其他相關事宜等”,這是我國的法規性文件首次將審查、監督、評價內部控制的職責明確賦予審計委員會。
其次,對審計委員會的具體職責也作了規定。在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出臺之前的系列法規文件中雖然都涉及了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并且涵蓋范圍也較廣,包含了財務報告審查和披露、合規與內控監督、外部審計師聘用、內外審計師溝通等多項職責,但都語焉不詳,這導致上市公司在實際操作中依據模糊。我國多數上市公司建立審計委員會制度本來就缺乏內在推動力,這樣模糊的規定更易使其流于形式。而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則較好地克服了這個問題,對于審計委員會在內部控制體系的建立、評價和審計中的職責與操作規程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審查和監督內部控制。除了傳統上比較關注的對關聯交易、財務報告編制與披露的監督等外,還增加了對業務外部事項的審查、對企業合并分立情形的審查、對衍生工具業務相關業務風險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評價與監督、對接受財務舞弊舉報投訴機制等的具體規定。
2.領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內控規范體系規定審計委員會代表董事會與管理層共同行使對內部審計部門的領導職責,并且審計委員會應聘用企業外部獨立的、合格的機構和人員實施對內部審計質量的考核與評價,以改善內部審計質量。
3.聘用并與外部審計師溝通。內控規范體系明確了審計委員會負責提出聘用或解聘公司獨立審計師,有權確定獨立審計師的報酬、聘用條件。并且審計委員會應審查并確認外部審計師的獨立性以及預先批準聘請獨立審計師為公司提供審計和其他法律允許的非審計服務,以保證外部審計師的獨立性。
再次,對審計委員會的組織設計做了特別規定。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各委員會中最具有實質性作用、業務最繁忙的委員會,因此加強審計委員會的組織至關重要。在之前法規的基礎上,內控規范體系特別規定了主任委員的任職資格,要求主任委員應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最后,對審計委員會的監督和控制有了重大改進。內控規范體系中,不僅詳細列示了審計委員會對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內控鑒證工作的監督職責,還突出了會計師事務所對審計委員會的監督職能,這是與以往法規相比一個重大的改進。由于內部環境對維護有效的內部控制具有重要影響,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企業的內部環境。在評價內部環境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評估審計委員會是否了解并履行對財務報告和內部控制的監督責任。文件還特別指出審計委員會對企業財務報告和內部控制的監督無效可能表明企業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明確了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應加強自身建設。
審計委員會制度進一步改進的方向
誠然,雖然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突出了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地位,但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畢竟不是直接針對審計委員會制度建設的法規文件,因此,如何構建完備的審計委員會制度還需認真研究審計委員會制度運行的內在邏輯體系,并且學習借鑒國際審計委員會制度的發展經驗。筆者認為,除了企業內控規范體系所明確規定的內容之外,我國的審計委員會制度還可從以下方面加強職能:
第一,要賦予審計委員會履職所需的資源和權利,以使其責權利對等。譬如,要保證委員會擁有對公司人員、記錄和文件不受限制的查詢調查權;公司應向委員會提供委員會認為必要的經費,以支付委員會認為必要時聘請顧問的報酬和委員會履行其職責所必要的合理的日常管理開支。
第二,應該強化審計委員會成員的履職能力。應要求審計委員會成員中至少一名是董事會認定的財務專家,且所有議案必須經過該專家審閱,其他成員要有必要的財務知識。
第三,要在組織設計上為審計委員會履職創造良好的條件。譬如,審計委員會可借鑒國際經驗成立由一到兩名委員組成的附屬委員會,在委員會認為適當的時候,可以將其全部或部分職責委托給委員會的附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可以無限期連任,確保審計委員會及內審部門相對于管理層的獨立性;建立審計委員會與公司治理各方單獨或秘密溝通的機制,確保信息暢通。
第四,根據發展的需要適當增加審計委員會的職責??梢园哑髽I合規和倫理監控納入審計委員會的職責范圍,審查公司對各個方面規則的遵守情況,譬如稅收問題、欺詐和營運損失問題、反洗錢監控問題、公司員工行為準則和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等商業倫理規范問題。
一、前言
會計在公司治理結構的地位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而日益突出,角色也越來越重要,但是會計角色受到了經濟、政治以及環境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直接決定了會計所扮演的角色能否成功。會計的產生和發展是與經濟社會的發展同步的,在不同階段會計所扮演的角色與社會經濟和企業組織是緊密聯系的?,F代會計是在現代股份制公司發展成熟后逐步形成的,并直接為現代股份制公司服務。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是現代企業的主要特點,公司治理因此產生,在很大程度上現代會計的產生也是因為公司治理的需要。在公司治理結構中會計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相應的也享受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因此在公司治理結構中會計角色是通過會計地位、權利和義務綜合體現出來。
二、會計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
(一)會計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
公司治理具有權力配置、權力制衡、激勵與約束的功能,其主要目的是保證公司的所有權、控制權得到合理配置,對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管理層相應的權力、責任和利益進行分,使相互之間形成制衡的關系,制定有效的激勵措施,使公司的各項制度得到高效運行,最終實現委托人的利益。經營者要受到委托人的嚴格監督,以保證經營者在行使經營權時不偏離其目標,這樣就有效解決了因所有權、經營權分離所產生的利益上的沖突。
在某個會計期間公司通過會計的反映職能來揭示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作為對經營者業績進行評價的依據,也能夠對經營者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準確反映。同時在公司治理中會計的監督職能也發揮很大的作用。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都是基于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來制定各項經營決策,而公司的生產經營實際情況是會計工作結果通過數量體現出來的。
(二)會計在公司治理中的權利
會計在公司治理中作為權力與利益的紐帶,處在核心的位置,會計人員自身的權利則直接關系到會計的職責和權限范圍,對公司的長期發展產生影響。一是會計所實施的責任制度明確了會計人員的責權利。二是為了加強公司管理,保障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和盈利能力,會計人員要實行責任制制度,這是賦予會計應有的權利,而且對公司生產經營的正常運轉也非常重要。三是會計責任制的推行體現了除了核算職能會計還具有管理職能,使會計人員管理作用的發揮有了充分的依據,也是公司管理服務優化改革的一個重要途徑,明確了會計在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賦予會計人員合理的會計權利,能夠調動會計人員的積極性,也奠定了公司持續發展的基礎。
(三)會計在公司治理中的義務
近些年,一些公司出現了賬目混亂失真現象,把會計人員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因此會計必須反思,明確自己的職責所在和應該履行的義務。一是確定合適的核算準則和方法,以適應公司的發展,正確解釋會計核算規章制度,使會計制度更加透明。二是根據會計核算規章制度,結合公司的經營情況對具體辦法進行適當的補充和修改,使會計人員能夠更好為公司服務,提供更加準確的財務信息,為公司經營決策提供依據。三是嚴格審核會計人員的資質和會計技術職稱的管理、評定,與其他部門共同制定會計管理制度,加強相互之間的監督,使會計制度的制定更加嚴謹并得到有效執行。
三、會計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優化
(一)會計內容的優化
為了與公司治理相適應,會計的內容要不斷優化,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一是為了保證股東的控制權得到有效配置和行使而提供相應的決策信息。因為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控制權的行使須通過股東大會,所以股東就必須對公司在經營和財務方面的情況有一個詳細的了解,才能更好的對公司的預決算方案、經營方針、投資計劃等發表意見。選舉董事會,就需要對董事過去的履職情況以及經營業績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因此會計的內容應包含為股東評價投資決策、預決算的編制、反映董事會履職和經營業績情況的信息。
二是為保證董事會控制權得到有效配置和行使提供相應的決策信息。董事會是受股東大會委托行使控制權和決策權,向股東大會報告公司的經營情況,對公司發展方向和發展戰略進行評價和分析,制定包括財務預算、規章制度、管理層報酬方案等政策,對管理層業績和公司業績進行評價,對預算控制體系的具體運作進行監督。因此董事會對諸如管理層的任免、預算管理、績效考核、會計核算、管理層報酬、財務報告制度、內外部審計等公司一系列制度進行安排,這就需要會計提供相應的決策信息。
三是為管理層控制權的有效配置和行使提供決策信息。管理層是公司治理結構的末端,其受董事會委托執行董事會決策并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這是會計在公司管理中的具體運用,也是公司治理與公司管理重疊的部分。
(二)會計方法的優化
在公司治理中,資本的控制權和決策權被授予了董事會,董事會把經營管理權授予管理層,管理層授予分公司和事業部門部分經營管理權,層層的委托關系是對權利的分割,也是對經管責任的分解。為了對各層經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客觀準確的評價,就需要準確、公正的計量其經營業績。
一是擴展責任中心。責任中心的最高層次將不再局限在各分公司或事業部這個層面上,而是向上擴展到管理層、董事會、股東層面。責任中心作為一個內部單位把權、責、利、效充分的結合起來。而傳統責任中心則根據各類責任中心能夠實際控制的權限為標準分類為費用中心或成本中心、投資中心以及利潤中心。在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中,股東、董事會和管理層處于核心地位,其可控的權利并不相同,如果仍然簡單的劃分為費用中心、投資中心及利潤中心就不夠合理。作為企業的所有者,股東并不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控制,而是將企業委托給董事會,作為公司內部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是一種決策中心,作為公司經營管理的具體執行機構,管理層是一種經營中心,因此應根據可控性原則設計考核指標并按考核指標對其進行考核。
二是擴展責任預算和制定報酬計劃。責任考核是以責任預算作為考核標準和依據,依據報酬計劃對考核結果進行獎懲。責任考核是責任會計的核心,必須有一個明確的考核和獎懲標準才能進行有效的責任考核,因此責任預算和計劃非常重要。與根據公司全面預算分解而編制的傳統責任會計預算相比,和公司治理相適應的責任預算編制首先要對公司治理的總體目標進行明確。以往把股東財富最大化作為追求目標的公司治理模式,完全為股東的利益服務,而把企業價值最大化作為追求目標的共同利益治理模式則是把全體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作為服務對象。公司治理的總目標在不同的治理模式下也不相同,責任預算的總目標因此也不相同,導致計量的具體指標出現差異。報酬計劃的制定應與責任預算同步,否則的話激勵約束作用的效果就會大打折扣,使其逃避了經管責任,又對既得利益進行分配。
(一)我國上市公司提名委員會制度概述
我國《公司法》并未對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進行規定,建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主要依據是2002年1月中國證監會、國家經貿委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其中第五十二條對設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進行了規定:(1)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設立戰略等專門委員會。(2)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應全部由董事組成,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三個委員會應由獨立董事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為會計專業人士。⑶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研究董事、經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序并提出建議,廣泛搜尋合格的董事和經理人員的人選,對董事候選人和經理人選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3)各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各專門委員會的提案交由董事會審查決定。該準則將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界定為:“(1)研究董事、經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序并提出建議;(2)廣泛搜尋合格的董事和經理人員的人選;(3)對董事候選人和經理人選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
(二)其他國家上市公司提名委員會制度概述
《1990年(美國)商業圓桌會議宣言》正式提出:“大型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應主要由不在公司內享有管理職責的獨立董事組成,此外,董事會的一些重要組成部分,例如:審計、薪酬、提名委員會,都應由外部董事擔任。”[1]規定提名委員會的職責包括:(1)在整體上向董事會就公司治理事務提出建議;(2)完善董事會規模及構成政策;(3)審核董事會的可能人選。(4)進行董事會評估;(5)推薦提名名單。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頒布的《關于〈1940投資公司法案〉共同基金獨立董事有關條款的修正案》,要求獨立董事的提名、選舉和任命要由在任的獨立董事進行,從此確立了獨立董事提名權行使的方式和主體,形成了獨立董事自我繁衍機制。
《英國內部監控聯合準則董事會指導原則》指出的提名委員會的職責有:(1)準備監事會、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職位的選拔標準和提名程序;(2)定期評估監事會和董事會的規模和組成;(3)定期評估監事會成員惡化執行董事;(4)準備任命或者重新任命的建議書。
由此可見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在于改進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層的選舉程序,向上市公司推薦適格的董事和高級管理層人選,對上市公司現有的董事和高級管理進行進行監督。
二、我國提名委員會制度面臨的問題
(一)“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危害上市公司
所謂“內部人控制現象”是指企業中獨立于所有者(外部人)的經營者(內部人)掌握著企業的實際控制權,在公司經營中為充分體現自身利益,侵蝕所有者的權益,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2]
“內部人控制現象”會對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他債權人造成巨大的損害,在我國發生“內部人控制現象”的公司中,公司資產會遭到“內部人”非法侵吞和轉移,嚴重的甚至會使得上市公司面臨破產。此外“內部人”能夠控制上市公司審計部門和監督部門,使得上市公司正常經營狀況被隱瞞而無法得到披露,致使“外部人”喪失了對公司真實經營狀況的知情權,難以采取有效措施規避風險。
案例1:猴王股份破產案。猴王集團占用上市公司猴王股份巨額資金案。猴王集團持有猴王股份公司的股份占股本總額的37.84%,為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從猴王股成立以來,猴王集團通過與猴王股份進行內部交易的方式,大量轉移猴王股份資金至猴王集團名下。最終導致猴王股份在2001年2月27日被宣告破產。該事件又導致猴王集團持有的猴王股份近8億債權付諸東流。
案例2:宇通客車實施MBO(Management Buy-Outs)案。宇通客車在MBO的前一年(1999年),宇通客車管理層利用內部人控制優勢,通過虛減資產、負債的方式將1999年的企業利潤穩藏,使得當年分紅為零。之后2001年宇通集團的所有者鄭州市國資局與公司管理層和員工成立的上海宇通公司簽訂了轉股及委托協議,報批期間鄭州市國資局將宇通集團股權(含持有宇通客車國家股2350萬股)委托上海宇通代為管理。上海宇集團獲在得了宇通客車國家股2350萬股的代管權之后,宇通集團管理層將隱藏的1999年的利潤大量顯現,采用高分紅、派現方式,使得上海宇通用國家股獲得了大量收益,兩次分紅后上海宇通集團因代宇通集團管理其所持2350萬股國家股,而獲得了2820萬的分紅,再以此資金購買宇通客車從而達到轉移國有資產的目的。[3]
以上案例反應了在“內部人控制現象”中,“內部人”會借由控制人事權從而控制公司監督機構,使得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喪失監督能力。最終造成上市公司資本被非法轉移。造成這種結果一方面由于獨立董事在提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名和選舉過程受到“內部人”的控制,使其難以保障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另一方面,在“內部人控制”比較嚴重的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因缺乏有效的資源而處于弱勢地位,僅憑借獨立董事個人難以對“內部人控制現象”進行預防或對抗,所以在我國公司治理中設立提名委員會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現行提名委員會難以有效抑制“內部人控制現象”發生
⒈眾多上市公司未設立提名委員會
我國目前只有《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對提名委員的設立進行規定,其中第五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這種任意性的規定致使我國至今仍有較多的上市公司未設立專門委員會,或設立不全。2007年,對100強上市公司中設置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進行調查,其中審計委員會的公司最多,計46家,占60.81%;其次是設置薪酬委員會的公司,計45家,占60.81%;設置提名委員會的公司25家,占33.78%。而1997年,對標 準普爾超級1500家的公司中1165家進行詳細調查后表明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公司占84.8%,擁有報酬委員會的占92.40%,擁有提名委員會的占79.4%[4]。由此可見我國建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制度的上市公司在比例上遠低于美國,部分上市公司缺乏改善公司治理的內在需求,自身缺乏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內在動力,所以設置提名委員會的上市公司更是屈指可數,這也說明我國提名委員會制度還有待完善。
2.董事會專門委員運行制度不完善
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在條文中明確將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相關法規的制定權交由國務院行使,但國務院至今沒有頒布任何效力層級較高的相關法規和規章,導致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更是如此。因缺乏具體規定,導致大多數上市公司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在依照本公司制定的專門委員會章程運行,專門委員會的權利和執行能力都難以得到保障。
雖然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已經建立20于年,但關于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法律規定依然十分有限,現有的能夠起到參考作用的法律性文件只有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經貿委頒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和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且后者只適用于特定上市公司,上述兩個文件只是建議上市公司建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制,并且在專門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當占大多數,并粗略的規定了專門委員會的職責,難以起到對專門委員會的規范作用。因此我國上市公司專門委員會在運行中主要依賴董事會制定的各專門委員會章程,導致的結果就是專門委員會的人事和權利都會受到董事會的控制,例如中材國際《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工作細則》[5]將提名委員會的選舉權和章程解釋權都交由董事會,章程缺乏相應的規范的情況下,專門委員會的職責和權利難以保障,依賴于專門委員會工作的獨立董事的權利也會受到制約。
3.提名委員會成員獨立性缺失
(1)獨立董事提名權和投票權受大股東掌控。提名委員會主要由獨立董事組成,《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授權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該規定將獨立董事提名權授予了一個廣泛的主體,表面上上市公司眾多小股東都擁有提名權,但事實上由于在我國上市公司中,“一股獨大”現象非常普遍,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基本被控制,獨立董事的提名權往往由大股東行使,很少有公司在獨立董事的選舉的股東大會中提出過超過選舉名額的獨立董事候選人,這種等額選舉的方式使得獨立董事選舉流于形式。南開大學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對2001年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統計顯示,在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提名中,董事會提名達到87.36%,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名的占據15.06%,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提名的占1.7%,上級主管部門推薦的占0.57%,公開招聘的占1.99%,其他途徑占7.1%。[6]而在2012年5月25日格力電器董事換屆選舉中,第一大股東珠海格力集團(持股18.22%)推薦4位人士作為董事候選人,第二大股東河北京海擔保投資公司(持股9.38%卻只推薦1位候選人。[7]由此可見,獨立董事提名權絕大多數由董事會控制,獨立董事聘用由董事會控制,獨立董事難以保障相對人對于董事會和管理層的獨立性,在此情況下,要求獨立董事行使監督大股東,維護中小股東的權益的職能更加難以實現。此外,大股東通過控制獨立董事的選舉過程加深了對董事會的控制力量。使得產生“內部人控制現象”的風險大大加深。(2)獨立董事缺乏必要的專業知識,我國關于獨立董事候選人的資格的規定主要集中于《指導意見》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當中,但二者都沒有對獨立董事應當具備的專業知識進行規定,具體到各專門委員會部分,只有審計委員會對獨立董事的專業素質進行規定,要求“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其它委員會在規定上并無涉及相關問題。但這并非表明其它專門委員會不需要相關專業知識。目前的獨立董事大多是院士、教授等高校及科研機構的專家學者,他們對公司經營實際并不了解,且部分專家學者身兼數職,根本沒有時間過問公司事務,造成獨立董事難以獨立判斷、獨立發表意見的現狀。
三、對完善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制度的建議
(一)建議在我國上市公司中全面建立提名委員會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專門委員會制度的引入并不必然保證董事會的有效運作,正如監事會的建立不一定會對上市公司起監督作用一樣。提名委員會作為獨立董事產生的搖籃,其是否履職直接決定了獨立董事是否具有獨立性,從而為獨立董事在各委員會中正常行使職能奠定了基礎。
早在2002年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頒布的《公司會計責任與上市標準委員會報告》就要求上市公司必須在兩年內使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占多數,上市公司必須設立完全有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必須在聘任和解雇公司審計師方面擁有全權,并在批準任何由審計師提供的有實際影響力的審計報告方面享有決定權。
2007年我國證監會公布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條例》立法建議稿中也提出過相關建議,其中第十條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專門委員會,且各專門委員會成員中獨立董事應當占有一定比例。因此要求上市公司健全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制度對完善獨立董事制度有著重要意義。
(二)建議由提名委員會負責獨立董事的推舉工作
我國現有獨立董事提名權主體包括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第四點也是這樣規定的,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為公司內部專門行使檢察權的必要常設監督機構”監事會并無參與公司決策和事務執行的權利?!豆痉ā愤@樣規定監事會職責的目的就是要將業務決策、執行與監督功能相分離。若將獨立董 事提名權賦予監事會必然使監事會角色重合,使監督者喪失其公正立場,甚至產生由一個監督機構產生另一個監督機構的現象,所以監事會享有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權與我國《公司法》基本原則相悖。
提名委員會是董事會常設委員會之一,提名委員會雖然設在董事會之下,但因我國法律規定提名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所以提名委員會是上市公司內部治理機構中能夠擺脫內部人控制的最佳機構,只要提名委員會中的原獨立董事具有獨立性,那么提名委員會便能夠保證所推舉得獨立董事候選人的獨立性,從而形成獨立董事自我繁衍機制。此外《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五條規定賦予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研究董事、經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序并提出建議;廣泛搜尋合格的董事和經理人員的人選;對董事候選人和經理人選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因此,制定獨立董事選擇標準、搜尋合適的獨立董事候選人并對其審查職責應屬于提名委員會,所以將獨立董事提名權交由提名委員會行使是合法合理的。
美國獨立董事制度在對抗內部人控制的過程中,意識到了董事會任命獨立董事對獨立董事獨立性的重大影響,所以2001年2月15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頒布《關于<940投資公司法案>共同基金獨立董事有關條款的修正案》中,要求獨立董事的提名、選舉和任命由在任的獨立董事進行,確立了獨立董事提名權行使的方式和主體,形成了獨立董事自我繁衍機制。這種獨立董事自我繁衍機制讓董事與董事會分立提供了可能性,為獨立董事能夠在“內部人控制現象”中與大股東和董事會分庭抗禮起到重要作用。[10]
英國也建立了相應的獨立董事自我繁衍機制,英國2003年《公司治理財務報告》將獨立董事提名權交由任命委員會,任命委員會領導董事會指定和推薦的過程。任命委員會的大多數成員必須是獨立非執行董事。[11]
綜上,從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和預防“內部人控制現象”出發,由提名委員會負責獨立董事的推舉工作能夠在最大程度上保障獨立董事提名的獨立性,提高中小股東推薦獨立董事候選人的積極性。
(三)應當明確提名委員會的職責并賦予提名委員會決定權
鑒于目前我國絕大多數上市公司股權高度集中,大股東控制公司董事會的情形非常普遍,與日本十分相似,我國可以參考日本的做法,在立法中賦予專門委員會獨立的決定權。2002年日本《商法特例法》規定,提名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委員會有權決定向股東大會提出的關于董事選任及解任議案的內容。應當允許專門委員會在自己的工作范圍內可以單獨決定這些事項,而不僅僅是向董事會推薦或者建議,這些事項無需經過董事會的批準。[12]《指導意見》規定了部分提名委員的職責,其中主要內容為建議權,而非決策權,且規定內容過于籠統并缺乏可執行性,在對抗內部人控制的過程中,提名委員會僅作為一個咨詢機構是沒有作用的,所以應當賦予其在一定范圍內的決定全,如董事會候選人的提名擁有決定權等,這樣能夠在最大限度內保障提名委員會提名的獨立性。
上市公司提名委員會在預防內部人控制中能夠起到重要的作用,但因缺乏相關規定,我國眾多上市公司未能建立有效的提名委員會,使得提名委員會制度流于形式,本文建議通過立法的方式保障提名委員會的設立,并通過賦予獨立董事提名權、賦予提名委員會決定權等方式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提名委員會制度,使得我國上市公司提名委員會能夠有效預防“內部人控制”。
參考文獻:
一、2007年滬市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情況分析
(一)獨立董事參會情況總體分析
在已披露2007年年報的862家滬市上市公司中,共有2 679名在任獨立董事,其中已扣除562人次的兼任因素。滬市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情況總體良好,委托出席及缺席情況占比合計僅為7.17%,特別是獨立董事的缺席率已控制在較低水平。隨著獨立董事制度的不斷完善,特別是對獨立董事職責與責任的強化,目前獨立董事兼任情況并不十分突出,而且結合對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情況的分析,發現多家任職情況并未影響獨立董事的董事會會議出席率。
(二)獨立董事提出異議情況總體分析
在已披露2007年年報的862家滬市上市公司中,共有26家公司的40位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提出異議,分別占滬市已披露年報上市公司總數的3.01%以及獨立董事總人數的1.5%。從異議人次及事項分析,2007年內共有54人次分別就37個事項提出異議。其中,被提出3次以上異議的有3家。就獨立董事提出異議的事項類別來看,公司對外投資事項(包括新設、增資、出讓或受讓股權等方式)被提出異議最多,為21項,占總數的56.76%;因董事高管聘任及薪酬事項被提異議的有6項,占總數的16.22%;定期報告及其摘要事項被提異議的有3項;對外擔保事項被提異議的有2項;其他事項(包括債權債務和解協議、會計處理等)有5項。
(三)獨立董事提出異議情況的特點分析
1.部分獨立董事已開始擺脫“橡皮圖章”的角色,敢于發表獨立客觀的判斷意見。例如,保稅科技(600794),在2007 年11月16日召開的董事會2007年第八次會議表決本公司和大理造紙分公司與大理造紙廠三方協商簽署的《和解協議書》議案時,獨立董事彭良波、薛鐳分別投了棄權票和反對票。根據公司的披露,獨立董事彭良波棄權的理由是,其被選舉為公司獨立董事時,被告知該筆款項是公司的債權,而不是對大理公司的應付款項,而現在和解協議又稱要解決公司的債務,前后說法不一致,因此難以作出判斷。而獨立董事薛鐳更是直接投了反對票,并明確發表意見認為,大理造紙公司原屬大理造紙廠,公司股權轉移后保稅科技并未實際開展造紙業務,沒有理由產生如此多的租金和業務費,因此他要求公司相關責任人對此做出詳細的分析并在可能情況下最大限度避免損失,并請有關方面考慮司法程序的進一步可能。
2.部分獨立董事能夠結合公司具體經營情況,從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出發,就公司重大對外投資事項作出審慎決策,同時向市場投資者充分揭示有關投資項目的潛在風險,起到了提示市場關注的重要作用。
例如,寧波聯合的公司董事會2007年第二次臨時會議審議同意子公司寧波聯合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以1.3億元的價格受讓上海旺寧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占嵊泗遠東長灘旅游開發有限公司注冊資本80%的股權。但獨立董事王愛武在表決中投了棄權票,他認為,“遠東長灘旅游度假區項目區域位于海島,與陸上項目相比,交通、氣候等制約因素會帶來較大的項目風險。考慮到項目總投資超過10億元,如果項目銷售不佳,此類旅游度假型項目可能陷入進退兩難的處境,資金占用規模會大幅增加。公司內部項目實施團隊、經營機制、一線經營班子對項目的信心等因素都沒有能夠非常深入的了解,因而無法對項目作出清晰的專業判斷。”因此,為慎重起見,該獨立董事最終對議案投棄權票。又如,哈高科公司兩位獨立董事王秉利、朱玉栓就公司關于與蘇州蘭鼎生物制藥有限公司進行技術合作的議案分別提出異議,并發表意見認為,該項目所需資金量大,投資周期長,技術含量高,哈高科白天鵝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的科技人員及員工目前不具備承接該項目的能力。
3.在缺乏相關信息,特別是中介機構專業意見的情況下,有的獨立董事能夠不盲目附和,也不隨意否決,而是主動表示棄權。
例如,巨化股份在2007年3月14日以通訊方式召開董事會三屆二十次會議,獨立董事朱榮恩對公司收購浙江巨邦高新技術有限公司16.67%的股權議案予以棄權,原因是公司未能提供巨邦公司審計報告和評估報告,因此無法作出判斷。又如,SST磁卡在2007年3月6日召開的第四屆董事會臨時會議審議關于聘任劉金生為常務副總經理的議案時,公司三位獨立董事徐杰、羅平、劉繼忠因認為董事會聘任劉金生為常務副總經理的原因說明過于簡單而投棄權票。
4.個別公司獨立董事就相關事項提出了集體異議,也從一個側面折射出公司在內部運作以及特定事項上存在的矛盾與風險,向市場投資者傳遞了重要的信號。
例如,欣網視訊公司四位獨立董事在2007年共對公司提交董事會審議的議案及其他事項提出過三次異議。一是在2007年10月19日召開的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關于公司聘請本次換股吸收合并中介機構的議案》時,獨立董事沈連豐對議案內容進行了否決。二是在2007年10月22日召開的第三屆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關于公司聘請本次換股吸收合并中介機構的議案》時,獨立董事馮俊文對此議案投否決票。三是在2007年12月14日召開的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南京欣網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換股吸收合并上海欣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上海欣泰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上海欣民通信技術有限公司的議案》、《南京欣網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換股吸收合并上海欣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上海欣泰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上海欣民通信技術有限公司預案說明書(草案)的議案》、《南京欣網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上海欣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上海欣泰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上海欣民通信技術有限公司的合并協議議案》、《存續公司章程草案的議案》、《關于召開公司200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等5個議案時,公司四位獨立董事顧漢德、王開田、馮俊文、沈連豐對上述全部議案投了否決票。
二、我國獨立董事制度已經“在路上”
我國獨立董事制度是否發揮了應有作用?有人回答:“沒有?!蓖ㄟ^上面的分析,筆者對此答復不敢認同。我國獨立董事制度雖然現在仍存在不少急需改善之處,但她已經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企業追趕國際邁出的重要一步。
進入20世紀90年代,我國上市公司暴露出的粉飾報表、提供虛假信息、操縱利潤、誤導投資者等問題,激起了人們的憤慨。廣大投資者對一股獨大、內部人控制、頻繁的關聯交易等現象,提出了尖銳的批評。面對如此的環境,我國證監會決心引入獨立董事制度,以加強監管,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健康發展,進而保護廣大投資者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1993年青島啤酒發行H股,并按照香港證券市場的有關規定設立了兩名獨立董事,從而成為第一家引進獨立董事的境內公司。1997年證監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指出:“公司根據需要,可以設獨立董事。”1999年國家經貿委和證監會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2000年經貿委提出今后在大型公司制企業中應逐步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同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有大中型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加強管理的基本規范(試行)》,正式提出董事會中可以設立非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內部任職的獨立董事。2001年8月16日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2名獨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由此拉開了獨立董事全面走上我國上市公司舞臺的序幕。
在現行的制度環境下,我國獨立董事制度已經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一)戰略專家作用
我國上市公司引入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熟悉企業管理業務的專家,或是其他上市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或是本行業的技術權威,或是知名學者,可以提高公司的社會影響力和社會地位,增加公眾對公司的信任度。獨立董事的加盟,為公司經營提供了更廣闊的視角。這些獨立董事具有不同的知識和背景,可以運用他們豐富的商業經驗,運用他們所掌握的技術和市場方面的知識,以專業眼光來考慮公司的投資決策,可以幫助公司抓住市場機會,獲得更多有價值的資源,提高公司在制定戰略時對環境的預測能力,使得公司決策更加科學。
(二)監督制衡作用
國有企業改革經過了“放權讓利”、兩步利改稅、承包制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等幾個階段,一度并未取得滿意的成效,其主要原因就是國有企業由于“所有者缺位”導致的嚴重的“內部人控制”,控股股東和經理層權力過分膨脹,監事會形同虛設,監督機制嚴重缺乏。追根求源,在于公司監事會并不能獨立于控股股東和內部經理層。然而獨立董事制度的引入,隔離監督者與被監督對象的聯系,會明顯提高監督的效力,使公司董事會和經理層的權力受到制衡,確保其始終為增進公司價值而服務。
(三)彌補監事會缺陷
長期以來,監事會存在著缺陷:
1.作用有限。監事會基本不具備直接調節董事和經理人員行為的能力和手段,在取得監測信息并對董事或經理進行評價后,它所能發揮的作用充其量只是一種咨詢和建議。
2.監督滯后。監事會成員通常只能列席董事會會議,只能就他們認為的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提出異議,而這種監督意見并不能影響董事會決議的效力;這使得監事會的監督具有滯后性,它遠不如董事會的監督來得那么及時和有效。
3.不利影響。專職監事機關的設立使公司機構龐大,公司內部關系也更復雜,董事會在決策時也必然會受更多牽制,這就難免會影響公司的行政效率。
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彌補了監事會上述缺陷。獨立董事可以采取多種方式直接調節經理班子的行為;獨立董事由于設在董事會內部,可以在較少公司內部機構牽制的條件下實施監督,有利于提高董事會的行政效率。
(四)獨立董事與公司績效正相關
吳淑琨(2001)對深滬476家上市公司進行實證分析,結果發現獨立董事比例與公司績效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李琳碩士學位論文(2006)對于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的獨立性與公司績效之間的關系,通過回歸分析也得出結論,即在控制了相關變量對公司績效的影響之后,獨立董事比例與公司績效呈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如表1所示。
(五)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1.監督職能。秦麗娜(2005)認為,獨立董事作為股東的代表,擁有對公司管理層的監督權。唐躍軍(2004)的調查研究表明獨立董事發揮了監督職能,其實現監督職能的方式主要有以下4種:知情權,表決權,通報權,撤換經理人員。蔡彬清(2005)以上交所133家公司2002年的數據進行的實證研究也證明了獨立董事對公司起了一定的監督作用。
2.保護投資者利益職能。唐清泉(2006)、唐躍軍(2004)的問卷調查都表明,獨立董事針對公司的重大事項以及可能侵害中小股東的事項提出了不同意見,并通過多種方式向公司提供知識和信息。邵少敏的博士論文(2004)就獨立董事和董事結構和投資者保護之間的關系對浙江省的上市公司做了實證研究,研究表明盡管執行董事仍然是影響獨立董事對投資者保護的因素之一,但獨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夠保護投資者利益的;獨立董事能比較好地抵制管理層這個內部人對投資者利益的侵害。
總之,正像原伊利股份獨立董事王斌所說:“無論把獨立董事的作用范圍縮小到什么程度,它都是有作用的,它的作用可能不在于更高地去創造價值,但在某種程度上它能阻止價值毀損?!蔽鞣絿医涍^幾十年來的探索,包括對相關理論的爭議、實踐中的問題的分析,于今日才突現出較為完善的獨立董事制度的優勢效果。而我國2001年才開始正式引進,并在引進獨立董事制度之初,就認識到這是一項需要做好長期準備的項目。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已經“在路上”,迎接她的必定是光輝的明天!
【主要參考文獻】
[1]李霖.2007年滬市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情況分析[N].證券時報,2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