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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繼承公證書一般包含內容是:公證書文號、繼承人、被繼承人主體信息、公證事項、公證處的審核情況、根據審核情況并依據法律規定,確定遺產由哪些繼承人繼承。最后落款處為,公證處名稱、公證員姓名、日期。
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來源:文章屋網 )
(2)死亡公證書, 即被繼承人已死亡的公證;
2.高新技術產業的高風險性和不確定性與政府介入
高風險性是高新技術產業固有的特點之一,而市場本身不能提供分擔風險的有效機制。高新技術產業的高風險是由多個因素引起的。從內部因素來看,高新技術產業的技術創新是沒有先例可行,也無經驗可循的探索性開創活動。研究與開發能否成功,新產品能否被消費者所接受,以及潛在的市場容量是否能彌補前期所投入的研究與開發成本并獲得贏利都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有調查表明,世界上產生收益的技術創新占全部技術創新的比例不到10%.1997年,美國每10000個得到風險投資支持的技術創新項目中,只有1個可以成功占有1%的市場。只有那些實力雄厚的大企業才敢于開展技術創新活動。從外部因素來看,高新技術產業的科研開發和技術創新的投資不僅數額巨大,而且一般得不到擔保,也難以獲得抵押,因而很難得到銀行貸款的支持。而股權融資的資金成本要大大高于債務融資。市場體制下的投資決策都是企業基于對收益和風險的權衡而作出的,以上因素的存在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在我國目前風險投資體制尚不健全的情況下,政府如不介入,勢必導致高新技術風險投資的不足。
3.高新技術產業的高投入性與政府介入
由于高新技術產業所具有的上述特點,促使各國政府為了在世界經濟中處于領先地位,都將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作為國家經濟發展的戰略重點。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只有同國家的宏觀經濟戰略結合起來,才具有生命力和發展前途,才能真正在協調中獲得實際利益。而政府作為國家的宏觀經濟調控部門,不僅能夠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而且還能夠從整個社會經濟發展的大局出發,制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戰略目標,具有將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與國家的宏觀經濟戰略相結合的能力。因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宏觀調控。
二、財稅政策在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中的作用機理
財稅政策作為市場經濟下政府調控經濟運行的最直接手段,對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1.財稅政策可以為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提供動力機制
從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動力機制來看,在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作為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的載體,其發展的最主要動力源于科技發展牽引下的“技術推動”,也在于不斷變化的市場“需求拉動”。政府的“政策推動”只是起著一種補充的作用,并不居于主導地位。然而,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非常重視“政策推動”在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中的作用,特別是在市場機制內在缺陷日益顯露的情況下,政府在政策取向上,偏重于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創新給予大量的直接或間接的政策扶持,加大了“政策推動”在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中的作用力度。但從目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實際來看,企業還沒有真正成為市場競爭中的利益主體,還缺乏有效地激發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的動力。同時各類市場的發育程度也不平衡,市場體系尚不健全,市場競爭秩序較為混亂,這些都嚴重制約了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創新動力機制的形成和運作。另一方面各種不規范的競爭行為又進一步扭曲或誤導了本不符合“理性”的企業行為,使不少企業把生存與發展的希望寄托于謀求更多的特權,包括“尋租行為”和“人為夸空”的廣告宣傳等方面。為此,首先必須加速構造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的動力機制,按照現代市場經濟的要求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責任主體。其次,政府的財稅政策也必須進行相應的調整和轉換,理順一切阻礙或制約企業改革的財稅規則,為高新技術產業技術創新動力機制的形成創造條件。
2.財稅政策能夠促進高新技術產業良性運行機制的形成
從高新技術產業的運行機制來看,企業的技術創新要經過發明—開發—設計—試制—產品化—商品化這樣一個持續發展的系統過程。在這一技術創新的每一個環節上,政府的財稅政策都會對其產生影響。對發明人所取得的特許權所得、轉讓所得提供的稅收優惠待遇;對開發、設計等的風險準備金實行的稅后扣除;對未正式投產前的中間試制階段免征中試產品稅;當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將新產品投入大規模生產階段,政府采取加速設備折舊或建立技術準備金的方式,在計稅前予以扣除;對企業開發的新產品予以稅收減免等,所有這一系列的政策導向,都從利益機制上激勵企業進行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同時這些政策措施又會為企業技術創新運行機制的良性運轉創造一個極為寬松和更加有利的發展局面。另外,從各國政府對科學研究的一般做法來看,基礎研究的大部分和應用研究的一部分,都是通過政府直接投資或聯合投資等形式來完成的,如果把企業的技術創新與前期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結合起來看,政府財稅政策的積極促進作用就會更為明顯。
3.財稅政策能夠緩減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中的約束機制
從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約束機制來看,對企業來說,最主要的約束就是資金的約束。資金短缺是制約企業經營發展和技術創新的最主要障礙。政府財稅部門作為調控社會資金運行和引導資金流向的重要職能部門,對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的配置具有重大的影響。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企業的直接撥款或投資越來越少,企業技術創新、技術進步乃至正常的生產經營所需的資金主要依賴于自身的積累和銀行貸款。但這并不排除政府通過恰當的財稅政策對企業資金的積累起間接作用,如通過稅收的讓渡、貼息政策增強企業內在的資金累積能力;為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的融通創造良好的環境,培育完善的市場體系、建立健全資金市場、勞動市場、技術市場等。
三、完善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財政投入政策
財政投入政策是指以政府財政收入為基礎,對高新技術產業提供直接撥款或補貼,借以推動高新技術產業更快發展的財政" 政策。我們認為,未來一個較長的時期內,我國政府需要在以下方面對財政投入政策作必要的改革與調整:
1.深化我國R&D投入制度的改革
首先,要提高政府財政對高新技術企業R&D活動的支持力度。要根據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和世界科技與經濟發展的客觀趨勢,合理規劃中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結構和優先次序,把高新技術產業R&D部門作為優先扶持的部門和領域。同時,下大力氣調整R&D投資的結構,對基礎研究和為科技、經濟長遠發展戰略目標服務,具有公益性質的研究開發項目以及對產業技術進步有重要影響的關鍵、共性技術的研究開發,應當加大投資力度。對應用性研究開發則要增強投資導向性,積極引導非政府部門增加R&D成果轉化階段的投入。
再次,要加強對財政性科技資金管理制度的創新。按照財政性科技資金的運行規律,科技資金應當按照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相對分離的要求,在公共財政框架內實施改革。一是要建立財政性科技資金預算管理機制。按照早編細編預算、實行綜合預算、編制部門預算、硬化預算約束的要求,嚴格預算管理與執行。實行部門預算,將所有的收支項目都編進科技預算,可以有效增強科技資金的透明性。在執行過程中,資金跟著項目走,科技部門只需按預算執行即可。同時,科技預算從基層編起,有效避免了科技職能部門代編所造成的盲目性,使科技資金真正安排到必需的項目,提高了科技資金使用的準確性和資金的使用效益。二是實行國庫單一賬戶管理制度,加強財政性科技資金的收支管理??萍疾块T的所有政府性資金全部直接繳入國庫賬戶,科技支出在實際使用時從國庫賬戶直接劃入商品和勞務提供者的賬戶,這有助于解決目前科技單位在銀行開戶過多而造成的資金分散和監督不力等問題。三是要加強科技資金的政府采購工作。政府采購是可以影響創新方向和速度的一種政策工具,通過采購價格、采購數量、采購標準等,可以體現政策導向,影響和吸引風險投資家投資。從歷史上看,美國“硅谷”的迅速崛起與美國政府采購所形成的對電子產品、導彈產品、計算機產品等的需求創造是密不可分的。
2.運用財政投入政策支持高新技術產業風險投資
風險投資是把資金投向蘊藏著失敗風險的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領域,旨在促使高新技術成果盡快商品化,以取得高資本收益的一種投資行為。因此,高新技術產業化離不開風險投資,風險投資被稱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發動機。
此外,政府應制定和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大力支持風險投資公司的發展和建立風險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公司是專門向高新技術企業投入研究開發資金,并可從事一定融資業務的金融機構。風險投資公司與所投資的高新技術風險企業之間是一種唇齒相依的合作關系,兩者風險共擔,利益共享。一般來說,可以由科技企業家以技術入股,風險投資公司以資金入股,共同組成一個高新技術風險企業,雙方共同經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投資公司應該成為風險資本市場的投資主體。目前,我國的風險投資公司在政府的培育和引導下,已有初步發展,其潛力巨大。風險投資基金屬于高新技術產業投資基金,實行“共同出資、專家經營、組合投資”的運作方式,其經營方針是在高風險中追求高收益。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風險投資基金作為基金的一部分,在扶持高新技術產業和產業結構優化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風險投資基金可以通過直接向社會募集和鼓勵中外合資風險投資等方式設立。同時,為適應風險投資的市場化運行,應盡快建立與完善我國的風險投資融通市場,完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
四、努力實現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轉變
借助于稅收優惠政策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是當代各國政府經濟政策的重要內容。對高新技術產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有助于其“造血”機能的增強,使高新技術產業在激烈的世界經濟競爭中發展壯大起來?;趯ξ覈咝录夹g產業發展和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現實情況的認識,我們認為,借鑒國際成功經驗,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應積極實現四個方面的轉變,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盡快成長。
1.實現由直接優惠為主向間接優惠為主的轉變
稅收直接優惠方式包括稅率式優惠與稅額式優惠,主要表現為對企業最終經營結果的減免稅(如企業所得稅的減免),是一種事后的利益讓渡,對引導企業事前進行技術進步和科研開發的作用較弱。而稅收間接優惠方式(稅基式優惠)則側重于稅前優惠,主要表現為對企業稅基的減免。而在R&D費用扣除、固定資產折舊、投資減免、延期納稅等方面缺乏實質性的優惠。這不但造成了政府收入絕對額的減少,而且也不利于從根本上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要實現由直接優惠為主向間接優惠為主的轉變,我們贊成:第一,推行高新技術企業固定資產的加速折舊政策,以加快企業資金的周轉速度,增加企業用于更新設備和" 進行技術進步的可支配資金。第二,實行高新技術開發基金稅前扣除的優惠政策,由政府分擔企業的一部分投資風險,從而激發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的積極性。第三,國家應當允許企業稅前列支一定比例的R&D費用,并對R&D投資給予一定的稅收抵免。這樣不僅可以增強企業開發、運用和轉化科研成果的積極性,也可以促進企業和科研機構、高校的合作,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的效率。
2.實現由區域優惠為主向產業優惠為主的轉變
我國現行的高新技術稅收優惠主要體現在經濟特區、某些行政省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科技園區內,區域優惠明顯,而全國范圍內的產業(或行業)優惠較少。在經濟發展初期,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可以起到先導性、示范性、集聚性和輻射性的作用,可以在短期內吸引資金流向對高新技術產業優惠的地區,建立起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區域環境。但是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這種區域性優惠的弊端也日益顯現出來。一方面,它不能充分實現稅收的引導、激勵作用,體現不出稅收優惠力度。另一方面,稅收優惠政策的時效性不強,“無限期”的稅收優惠待遇不利于企業創新機制的建立,也不利于企業增加對研究開發的投入。此外,不同時期批準成立的高新技術開發區稅收優惠政策有所不同,造成政策性差異。
高新技術是沒有國界的,更沒有區域和企業的界限。因而高新技術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也不應該有區域和企業的分界。從我國目前的實際出發,未來的稅收優惠政策設計,可以考慮區域性優惠與產業優惠相結合,更多地注重產業優惠。凡是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不論是否處于高科技園區,都可以享受稅收優惠。通過對整個高新技術產業的普遍優惠,而非對個別企事業單位的優惠,體現我國的產業政策目標。同時,在東部地區,高科技園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內應逐步取消稅收直接優惠方式,采用稅收間接優惠方式,體現產業優惠的傾向,區內主要發展各項配套措施和服務,發展成熟的高科技園區;在西部地區,配合西部開發“點面結合”的發展戰略,借鑒東部發展經驗和教訓,可以在開發初期,在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科技園區實行一定的稅收直接優惠,隨著開發進程的推進,逐漸減少區域優惠,清理和調整東西部稅收優惠差異,走產業優惠的道路。
3.實現由所得稅優惠為主向所得稅和流轉稅優惠并重的轉變
我國現行稅制盡管是雙主體模式,但流轉稅是我國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而所得稅收入所占比重較低。但在高新技術產業的稅收優惠上卻以所得稅為主,顯然與稅制結構不符,也與高新技術產業促進經濟增長的作用機制不相適應。我們認為,要完善這一層面的稅收優惠政策,需要把重點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再次是改革營業稅。高新技術企業對外轉讓專利技術或非專利科技成果、特許使用權等所獲得的收入應比照對科研單位實行的優惠,即免征營業稅,以此來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如果對高新技術企業成果轉讓免征營業稅存在一定的執行困難,建議對高新技術企業對外轉讓專利技術和非專利科技成果、特許使用權等所獲得的收入減半征收營業稅。
4.實現由企業所得稅單一優惠向企業和個人所得稅優惠并重的轉變
我國現行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個人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獲取的個人所得卻沒有所得稅方面的優惠措施,并且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課征形成了雙重課稅。由于高新技術產業的利潤率一般較高,個人投資者所獲得的利潤也相對較高,因而其所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較高,承擔的稅負也相對較高,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個人投資高新技術產業的積極性。另外,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對高新技術人員的優惠政策規定,個人取得省級人民政府、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等方面的獎金及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頒發的重大成就獎、科技進步獎仍征收個人所得稅。這在一定程度上挫傷了高新技術人員的創新積極性。
為此,可以考慮在繼續實行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同時,強化對高新技術產業科技人才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如對個人的技術轉讓、技術專利使用費等收入減免個人所得稅,目前可以在20%比例稅率的基礎上予以減征30%~50%,以降低其實際稅負;對科研人員從事研究與開發活動取得特殊成績或貢獻所獲得的各類獎金及特殊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從事科研開發人員以技術入股而獲得的股權收益,包括紅利和轉讓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參考文獻
[2] 許正中。高新技術產業:財政政策與發展戰略[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
甲乙雙方經過很長時間的戀愛,均對對方具有了深深的相互了解,且感情日益穩固,于 年 月 日在 ?。ㄖ陛犑?自治區)市 區(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登記證號為: ),雙方均愿共筑愛巢,白頭偕老。至結婚登記以來,甲乙夫妻雙方感情發展良好,但為防止今后可能出現的夫妻婚姻財產關系糾紛,現雙方經過理智、平等地協商,自愿就夫妻雙方目前的婚姻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訂約依據:
甲乙雙方簽定本協議,其依據為我國《婚姻法》、《民法通則》、《合同法》、《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和《繼承法》相關法律之規定。
二、婚姻財產范圍及歸屬:
經過甲乙雙方共同清點和協商,對于雙方婚姻財產約定如下:
(一)甲方的婚前個人所有財產:
1、房屋:座落于 市 區 路 號 ,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的房屋一套為甲方個人所有;
2、汽車:戶名登記為甲方的 牌 型號轎車一部,為甲方婚前個人出資購買歸甲方所有;
3、銀行存款:戶名為甲方的 銀行存款 萬為甲方婚前所有,歸甲方所有;
4、電腦:品牌為 ,型號為 電腦為甲方個人所有;
5、其它甲方個人財產:( 見財產詳細清單一 )。
(二)乙方的婚前個人所有財產:
1、房屋:座落于 市 區 路 號 ,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的房屋一套為乙方個人所有;
2、汽車:戶名登記為乙方的 牌 型號轎車一部,為乙方婚前個人出資購買歸乙方個人所有;
3、銀行存款:戶名為乙方的 銀行存款 萬為乙方婚前所有,歸乙方所有;
4、電腦:品牌為 ,型號為 電腦為乙方個人所有;
5、其它乙方個人財產:( 見財產詳細清單二 )。
凡屬甲乙雙方分別使用、管理的其它財產包括私人用品,用具,衣物、床上用品、各自名下的存款、股票、債券、公積金、社?;?、商業保險金、等歸各自所有。
(三)甲乙雙方的婚后共同所有財產:
1、房屋:座落于 市 區 路 號 ,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為甲乙雙方婚后共同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甲乙雙方共同使用和居住。
2、汽車:戶名登記為 方的 牌 型號轎車一部,為甲乙雙方婚后共同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甲乙雙方共有;
3、銀行存款:戶名為 方的 銀行存款 萬為甲乙雙方婚后共同所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甲乙雙方共有;
4、其他共同財產:為共同建立家庭,甲乙雙方共出資購買了(見財產詳細清單三) ,雙方為建立家庭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5、除上述列明的共同財產外,甲乙雙方確認再無其他共同財產,但不包括自本協議簽定之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新的財產。
三、離婚條款:
經過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雙方一致同意如果甲方出現以下情形導致夫妻婚姻關系破裂,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 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 對乙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乙方的
(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經乙方勸說仍然屢教不改的;
(四) 因甲方原因經常夜不歸宿,故意不履行夫妻同居義務的;
(五) 其他因甲方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四、損害賠償責任:
經過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因本合同第三條所列情況發生,甲方同意按照以下約定來對乙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甲乙雙方共同所有的車牌號為 的汽車歸乙方所有,過戶手續應在雙方婚姻關系正式解除之日起 日內辦理。
2、甲乙雙方共同所有的位于 的房產歸乙方所有,過戶手續應在雙方婚姻關系正式解除之日起 日內辦理。
五、特別約定條款: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不論基于何種原因,不論導致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破裂的原因中甲方是否存在過錯,甲方均應在本合同第四條損害賠償責任之外,另行向乙方補償現金人民幣 萬元整,并于婚姻關系正式解除之日一次性全額支付。遲延一天處罰金萬分之五。
六、債權債務條款:
甲、乙雙方對外無共同債權債務關系,各自名下的債權債務由各自獨立享有債權和獨立承擔債務。
七、爭議條款:
本協議未盡事宜,或者因簽定本協議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產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執行或履行本協議,以及因本協議產生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共同友好協商解決,如協議解決不成,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 區人民法院提訟。
八、文本條款: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并自愿決定是否提交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三份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橐龅怯洐C關存檔協議,辦理相應手續僅具備案性質。
甲 方: 乙 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約日期 : 簽約日期 :
財 產 詳 細 清 單
一、其它甲方個人財產為(包括但不限于電腦顯示器、傳真機、電腦房空調、電視機、洗衣機、VCD機、微波爐、電飯煲等財產)
1、彩電、冰箱
2、空調、洗衣機
3、家具、日常生活用品:
4、其他財產:
二、其它乙方個人財產為(包括但不限于電腦顯示器、傳真機、電腦房空調、電視機、洗衣機、VCD機、微波爐、電飯煲等財產)
1、彩電、冰箱
2、空調、洗衣機 ;
3、家具、日常生活用品:
4、其他財產:
緊緊抓住財政支農資金整合的契機,充分利用我市蔬菜產業資源優勢,探索支農資金整合的有效途徑。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主導原則,以蔬菜產業為平臺,整合資金,做大基地,做活市場,做強龍頭,做響品牌,初步實現基地規?;?、營銷網絡化、加工龍頭化、生產標準化、品質優良化、品種多樣化、設施機械化、經濟高效化的目標,力爭用3-5年時間建設成為市乃至贛東北地區最大的蔬菜生產基地,為地方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提供良好的發展條件。
二、2012年資金支持重點與整合資金籌措
(一)重點支持項目
1、無公害蔬菜大棚建設“以獎代補”。每年對全市新增蔬菜大棚按300元/畝的標準進行補助,需扶助資金50萬元;支持的重點是扶持規模化、標準化蔬菜基地建設項目。
2、農業產業化貸款貼息項目,對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興建蔬菜基地、加工企業、冷鏈系統等項目發生的銀行貸款應支付的利息,由財政進行貼息,貼息資金400萬元。項目重點扶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擴大基地規模和基地建設標準。
3、農業綜合開發項目。重點扶持改善雷溪鄉農田水利設施建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設蔬菜大棚、蔬菜批發市場等硬件設施建設,財政扶助500萬元;
4、無公害、綠色產品品牌整合,采取獲得品牌產品的以獎代補項目,財政扶助10萬元;
6、重點農業產業化項目。對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當年實施技術改造、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等取得明顯成效的給予一定的資金扶助。財政補貼資金50萬元;
7、新型農民培訓等,扶持資金35萬元;重點是提高農民的科學種植水平。
合計:1045萬元。
(二)整合資金渠道
1、中央財政300萬元。
2、地方整合400萬元,主要來源:一是龍頭企業扶持資金50萬元;二是農業產業化資金100萬元;三是農業綜合開發資金200萬元;四是農業發展資金100萬元;五是陽光工程、新型農民培訓資金20萬元。
三、實施步驟
(一)制定方案。成立財政支農資金整合協調領導小組,制定整合支農資金支持新農村建設試點方案。
(二)宣傳發動。市政府組織召開由市直各部門、各單位和相關鄉鎮主要領導參加的全市蔬菜開發暨財政支農資金整合協調領導小組工作動員大會,統一思想,明確工作任務和職責。同時,利用多種形式宣傳有關政策,形成全市干群上下聯動共同參與蔬菜產業開發的良好氛圍。
(三)組織實施。根據省廳批復方案,在市財政支農資金整合協調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由市農業局具體組織項目實施,負責做好施工隊伍落實、種苗等農業投入品供應和技術指導等方面的工作。各部門、各鄉鎮根據職責分工,互相配合,完成好本部門、本鄉鎮的工作任務。
(四)完善總結。年終,由市支農資金整合協調領導小組組織人員對試點工作進行督查和驗收,在查找問題和不足的基礎上并總結經驗與成效,以利不斷完善試點工作機制和提高整合資金管理水平。
四、保障機制
(一)組織保障。為確保財政支農資金整合工作的順利進行,市政府決定成立以市長為組長、分管副市長、財政局長為副組長,相關部門為成員的市財政支農資金整合協調領導小組,為工作提供統籌協調的組織保障。
(二)技術保障。以華南農業大學和省農業科學院為技術依托單位,聘請有關專家學者為技術顧問。同時,要求各有關鄉鎮及相關企業按照各自工作量,配足配強技術人員,切實做好技術指導和推廣工作。
(三)資金管理。市財政局為資金管理的責任單位,創新管理機制,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進一步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做好項目資金的核算和監督工作。嚴格按照領導小組確定的原則和有關規定執行。市農業局根據項目實施責任書或項目施工合同書、項目審批計劃、項目施工進度,定期提出用款計劃并附收支明細清單及報賬憑證,報財政支農資金整合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審核后,由領導小組審批撥付項目建設資金。要充分發揮財政、審計、監察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作用,對整合資金的安排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對重點項目進行評審,對整合資金使用績效進行監測評價,以進一步規范項目資金管理,提高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效益。
夫妻關系公證書夫妻關系公證書()××字第××號根據×××(調查材料、當地人證等),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點)按照當地我國民族傳統風俗習慣結婚,是夫妻關系。
公證書格式(一)××合同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與××××(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與××××年××月××日,在××××(簽約地點
不可抗力公證書()хх字第хх號 茲證明хх年х月х日〈хх日報〉(或хх部門證明材料)記載,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地點)因хххх(原因)發生了хххх(事件名稱)事件,造成хххх(結果)。
受贈公證書正文:受贈公證書(______)___字第___號茲證明______(男或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現住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 村)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來到我處(或在______地),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受贈書上簽名(蓋章
遺囑公證書參考范本()××字第××號茲證明×××(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和現住址)于×年×月×日在×××(地點或者公證處),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證員,也可以是見證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遺囑,并在遺囑上簽名(或者蓋章)。
戶籍與住所公證書樣本()хх字第хх號 根據хх省хх市戶籍管理機關檔案記載(或根據實地調查),茲證明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現戶籍地在中國хх省хх市(縣)хх路хх號,其住所與戶籍地一致(或在中國хх省хх市хх路хх號)。
企業法人資格公證書()××字第××號茲證明__________________(單位全稱)于_____年__月___日經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取得工商______字第_____號《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具有法人資格。
財產公證書財產公證書樣本 (××)字第××號根據×××(調查材料等),茲證明×××( 性別,×年×月×日出生)在本公證日擁有以下個人財產:1。房產: 2。機動車: 3。 銀行存款: 4。 5。。
未婚公證書未婚公證書(之一)()χχ字第χχ號根據χχ單位證明(或經調查),茲證明χχχ(男或女,現住χχ省χχ市χχ街χχ號)至χχ年χ月χ日(單位出具的證明或公證處查證的時間)未曾登記結婚。
合同公證書××合同公證書()××字第××號茲證明××××(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與××××(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于××××年×月×日,在××(簽約地點或本公證處),在我
房產公證書()××字第××號繼承人:×××,男,××××年×月×日出生,住××省××市××街××號。被繼承人:×××,男,××××年×月×日出生,生前住××省××市××街××號。
未婚公證書(之二)未婚公證書(之二)()хх字第хх號根據хх單位證明或經調查,茲證明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現住хх國或香港、澳門)至хх年х月х日離境(或去香港、澳門)之日,在中國(或在中國內地)居住期間未曾登記結婚。
死亡公證書死亡公證書死亡公證書1.格式死亡公證書()××字第××號根據××××(寫明調查的材料,包括檔案記載、知情人證明等)茲證明×××,男(或者女),于×年×月×日在××××(地點)因××(死亡原因)死亡。
贈與公證書( )××字第××號茲證明×××,×××于×年×月×日來到我處,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書上簽名(或蓋章)。中華人民共和目××省××市公證處公證員(簽名)年 月 日
家庭經濟狀況公證書家庭經濟狀況公證書(______)___字第___號根據______單位證明,茲證明______(男或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現住______國)的父親 ______和母親______的年收入為人民幣___元,家庭所需扶養人口為______人(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
離婚公證書離婚公證書()××字第××號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點)登記結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記機關名稱,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
保全證據公證書格式()хх字第хх號 申請人хххх(單位全稱)因хххх(申請保全證據的原因及用途),向我處申請對хххх(保全標的名稱)進行保全證據。
選票公證書選票公證書--------------------------------------------------------------------------------()хх字第хх號茲證明奧地利公民ххх(男或女,于хх年х月х日出生)于хх年х月х日х時在我面前,將選票裝入信封,并將該裝有選
私人獨資企業資格公證書()хх字第хх號茲證明хххх(企業名稱)系хх(姓名、身份證號碼)核準登記,一人獨資經營的企業,已于хх年х月х日經хх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工商хх字第хх號《營業執照》。本公證書有效期截止хх年х月х日止。
繼承權公證書繼承權公證書 1.格式繼承公證書 ()××字第××號 被繼承人:×××(應寫明姓名、性別、生前住址) 繼承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與被繼承人的關系) 繼承人:×××(同上,有幾個繼承人應當寫明幾個繼承人)
贍養協議公證書( ) 字第 號茲證明贍養人______(男或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現住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______(男或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現住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就贍養______的問題于______年_____
商標權公證書公證書()хх字第хх號茲證明хххх(單位全稱)生產的хххх(商品名稱)上的хх商標,已于хх年х月х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注冊,取得第хххх號〈商標注冊證〉。
提存公證書提存公證書( ) 字第 號茲證明購貨方______(單位全稱)根據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與______(單位全稱)簽訂的《___合同》第___條的約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將該合同購貨款______(幣種、數額)提交于我處。
專業職務公證書書()хх字第хх號根據(授予職務的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хх(或根據檔案記載),茲證明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于хх年х月х日由хх醫院(或хх大學、хх研究員等)聘為х科主任醫師(或教授、研究員、工程師等)
出生公證書出生公證書( ) 字第 號根據______省______市(或縣)______戶籍管理機關檔案記載(或______省______市醫院出生證明或知情人______提供的材料),茲證明______,男(或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
學歷公證書學歷公證書()хх字第хх號根據хх大學(或學院)хх年х月х日發給хх的第хх號畢業(或肄業)證書(或хх號學位證書),茲證明х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于хх年х月至хх年х月在хх大學(或學院)хх系本科
何某是一名退休工人,他和老伴有一套95平方米的樓房,二子一女都在外地工作。老伴去世后,在老屋獨居的何某感到十分孤獨,決定再婚。再婚前他和子女們協商,決定對他獨居的價值60萬元的房屋進行處理。協商的結果是:屬于前老伴的一半房產歸大兒子繼承,屬于他的一半房產贈與小兒子。不知依法如何履行手續?
說法:民法中的“繼承”是將死者生前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轉歸有權取得該項財產的人所有的一種法律制度?!独^承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就何某前老伴的房產部分,可以從何某和前老伴的共同房產中分出,作為何某前老伴的遺產,按何某和子女們的協議可以由何某的大兒子繼承。
贈與,是一種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的行為。就何某的那部分房產,何某想贈與小兒子,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何某可以通過和小兒子簽訂贈與合同把自己的那部分房產贈給他。
房屋產權是一種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根據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以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的規定,依據繼承、贈與協議最終完成房屋所有權的變更,即把何某和何某老伴共有房屋變更為何某和大兒子的共有房產,再把何某和大兒子的共有房產變更為何某大兒子和小兒子的共有房產。
要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按照司法部、原建設部聯合的《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規定,必須到公證處辦理相關公證?!锻ㄖ返谝粭l、第三條規定:“繼承房產,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接受贈與房產的受贈人,應當持房產所有人贈與公證書和本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持雙方共同辦理的贈與合同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繼承房產,繼承人應當辦理繼承權公證書。贈與房產,贈與人應當辦理贈與公證書,受贈人應當辦理接受贈與公證書,或雙方共同辦理贈與合同公證書,這些都是必須的。
定居杭州的103歲臺胞陳宗熙老人本是億萬富翁,現在竟變得一貧如洗,幾乎所有家產連同自己的棲身之所都歸了他人,每月的生活費要靠遠在加拿大的女兒接濟。今年2月6日老伴去世后他才得知,老伴陳魏珍生前立下遺囑,將其名義上的“個人財產”其實是夫妻共同財產全部贈送給了她的兩個堂侄魏國良、魏國炎兄弟,并且在浙江省諸暨市公證處做了公證。日前,老人連同他的三個子女認為其中有詐,將魏氏兄弟和諸暨市司法局分別告上了法庭。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去年12月,88歲高齡的陳魏珍病重,三個子女分別從北京、美國和加拿大趕到杭州。陳宗熙老人向子女們提到老伴曾簽了一份公證書,涉及到身后財產的處理,具體內容他不清楚,公證書現在魏國良處。子女們要求魏國良拿出公證書,魏國良以各種借口拖延,直到陳魏珍老人去世的前一天,魏國良才將兩份公證書拿給他們。陳宗熙通過律師到諸暨市公證處查閱,發現竟有經過公證的四份法律文書:三份陳魏珍的遺囑,一份聲明。主要內容是陳魏珍愿意百年后將在大陸的所有個人財產贈送給堂侄魏國良、魏國炎兄弟,包括杭州的4套房產、兩個車庫、一輛奔馳轎車,以及陳宗熙夫婦投資1.2億元興辦的諸暨市榮懷私立學校的校產。這些財產名義上是陳魏珍的個人財產,實際上是陳宗熙夫婦的共同財產,是陳宗熙多年的薪俸及退休金的積累。陳宗熙的三個子女還吃驚地發現,在這些法律文件中還有蓋有他們私章的聲明。聲明表示,他們愿意放棄對母親所有遺產的繼承權,文件的簽署日期是 1997年3月,而當時他們都不在杭州,陳宗熙的女兒陳玲玲和小兒子陳耀華分別在加拿大和美國,私章有偽造的嫌疑。
7月12日,紹興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了陳宗熙及其子女訴諸暨市司法局行政復議不作為案。原告訴稱,他們對諸暨市公證處辦理的公證書的內容的真實性,及公證程序的合法性提出懷疑,如公證涉及的房產在杭州,公證申請人是臺胞,按照法律規定,諸暨市公證處無權作出公證,為年老體弱的人辦公證必須有錄像等等。他們向諸暨市公證處申請撤消公證書,遭到拒絕。他們又向其上級機關諸暨市司法局提請復議,但遲至今日未得到答復。因為億元財產都已劃到魏國良兄弟的名下,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陳宗熙及其子女請法院判令諸暨市司法局盡快作出行政復議的決定。
諸暨市司法局在答辯中說,我局收到了原告的行政復議申請,之所以沒有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是因為缺乏 “前置條件”,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在公證處作出是否撤消的決定后,司法局才能作出行政復議,而現在法律對公證處何時必須作出決定,并無時間限制。
茲證明______于________年__月__日來到我處(或在____地),并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贈與書上簽名(或蓋章或捺指紋)。______的贈與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__省__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
________年__月__日
(二)受贈書公證。其是指公證機構根據受贈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其表示接受贈與人的贈與并在受贈書上簽名(或蓋章或捺指紋)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對中國內地公證機構而言,其公證格式可以是:
受贈公證書
( )字第 號
茲證明______于________年__月__日來到我處(或在____地),并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受贈書上簽名(或蓋章或捺指紋)。______的受贈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__省__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
________年__月__日
根據中國法律規章,“贈與公證書”相當于“要約公證書”,“受贈公證書”相當于“承諾公證書”。為此,贈與書公證、受贈書公證應當共同構成贈與合同公證的一種形式。
由贈與人、受贈人達成協議并共同申辦贈與合同公證的形式
《贈與公證細則》第4條第2款第3項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以書面形式,就財產無償贈與而達成的一種協議。”據此,從實踐上講,贈與合同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贈與人、受贈人的共同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以及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并在贈與協議書上簽名(或蓋章或捺指紋)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對中國內地公證機構而言,其公證格式可以是:
贈與合同公證書
( )字第 號
茲證明贈與人______與受贈人______于________年__月__日共同來到我處(或在____地),并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贈與協議書上簽名(或蓋章或捺指紋)。______的贈與行為與______的受贈行為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公證書是公證活動的載體,是公證效力和作用的集中體現,如何出具有效的公證書是各國公證立法與實踐的首要任務。在我國,公證書指的是由公證機構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經過審查核實,認為符合公證受理條件,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證明文書,用以保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身份上、財產上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是否有效,關鍵在于公證書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否違反了有關的禁止性規定,結合我國的公證立法和實踐,筆者認為一份有效的公證書應當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一、公證主體適格
我國的公證書是由受公證機構指派的公證員具體承辦,再以公證機構的名義出具的,因此我國的公證文書必須同時具備公證員個人的簽名(或簽名章)和公證處的公章。公證主體適格應同時滿足公證機構和公證員雙重主體的要求。
(一)公證員具備任職資格
在我國,一名適格的公證員必須持有執業證書,并且在公證機構履行職務。我國對公證員規定了較高的執業準入門檻,要求從業人員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這就使得公證員與法官、檢察官、律師具有同等的法律專業水平,實現公證員的專業化和高素質。構實習一年以上的人員。此外,《公證法》和司法部《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對公證從業人員的法律執業經歷也做了特殊規定,確保公證員擁有較豐富的公證實踐經驗和社會閱歷。滿足上述公證員任職資格的人員在提出申請后,經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請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任命,并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頒發公證員執業證書。只有取得公證員執業資格的公證員才能出具公證書,并在公證書上署名。
(二)公證機構具有管轄權
由于我國的公證員只有在某一公證機構中才能從事公證活動,因此公證機構的管轄范圍就成了公證機構出證資格的限制條件,成為判斷公證機構是否適格的因素之一。
首先,公證事項必須屬于公證機構的業務范圍。《公證法》在第11條非窮盡式地列舉了我國公證機構的可以辦理的公證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繼承、委托、聲明、贈與、遺囑、財產分割、招標投標、拍賣、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公司章程、保全證據、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公證事項,則當事人必須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如外國人在我國收養子女、資助出國留學協議等。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公證的業務范圍將日益擴大,同時法律、法規的變化也會導致某些公證事項的增減變動,因此公證的業務活動范圍始終處于動態發展中。
其次,當事人申請的公證事項屬于公證機構的地域管轄范圍。我國為了貫徹便民原則,提高公證機構的工作效率,避免公證機構之間的不正當競爭,對公證機構之間受理公證業務的地域范圍進行了劃分,設立了公證執業區域制度。根據《公證法》第25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辦理公證的,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三)滿足回避原則
公證機構是國家的專門證明機構,行使的是法律賦予的證明權,為了確保公證員處理公證事務時能夠客觀公正,大陸法系國家立法中一般都規定了公證員回避的原則?!豆C法》在第23條規定:“公證員不得為本人及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比绻k理的公證事項的結果會對自己或前述近親屬的利益產生影響的,也應當回避。
二、出證程序合法
程序正義是實質正義的保證,公證本身就是為保證實體法正確實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只有嚴格遵守公證程序,才能夠保證公證機構正確執行國家法律,依法行使公證職權,確保公證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從而保障公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公證機構違反法定程序進行的證明活動不具有公證的效力。因此,一份有效的公證書必定是經過了法定的公證程序,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程序性權利的公證活動成果。
我國對公證的辦證程序非常重視,不僅在《公證法》中專章規定了“公證程序”,而且司法部還專門制定了《公證程序規則》,努力使辦證程序做到客觀、公正,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在程序方面的合法權益。應當注意到的是,上述法律和部門規章主要規定了公證機構在辦理各類公證事項時所必須遵守和執行的一般性程序,對某些特殊的公證事項如現場監督、遺囑、保全證據和出具執行證書等還有特別規定,在辦理這些特殊事項時必須嚴格遵守。下面僅從公證程序的一般規定入手論述出具公證書的程序性有效要件。
(一)申請與受理環節
公證程序的啟動必須由當事人申請開始,不存在公證機構或公證員依職權啟動的情形。申請主體為向公證機構提出辦理公證請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10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監護人。法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組織申辦公證,應當由其負責人代表。”二是當事人與該公證事項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即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法律上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申請人因此享有獨立的公證請求權。
申請公證的事項必須是當事人之間無爭議的事項,這是法定的公證受理條件之一。由于我國公證制度的定位是一種非訴訟法律制度,宗旨在于預防糾紛,減少訴訟,因此公證活動多數發生在糾紛發生前,不以解決爭訟為目的。如果當事人之間或者當事人與其他利害關系人之間對公證事項有爭議的,只能通過其他法律途徑加以解決,公證機構不予受理。
申請人既可以自己親自向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辦。但法律、法規對幾類涉及人身關系的重要公證事項要求只能由申請人本人親自申辦,這幾類事項是:遺囑、遺贈撫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關系、解除收養、生存狀況、委托、聲明、保證。由于這幾類公證關系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只有申請人親自在公證員面前作出意思表示,公證員才能確認事實的存在和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對這幾類公證事項,若申請人沒有親自申請,公證機構不會啟動公證程序。
有效的公證申請必須是向有管轄權的公證機構提出的,符合公證業務范圍和執業區域的要求,前文已做闡釋,這里不再贅述。申請人提出公證申請后,若公證機構接受申請,同意給予辦證,說明公證機構受理了此項申請,此后才能具體實施辦理公證的活動,因此受理是公證機構公證行為開始的標志,是公證程序的必經環節。
(二)審查環節
公證機構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后,要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方面審核其是否真實、合法,因此審查環節是公證程序的核心環節,是公證機構公證職能的集中體現。
我國對公證事項審查的內容非常寬泛,主要有以下幾項:(1)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是否違背社會公德,是否屬于專業技術鑒定、評估事項;(2)當事人的人數、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相應的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3)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4)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鑒是否齊全;(5)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其中的任何一項如果沒有審查清楚,都可能造成公證書有錯誤,直至最終被撤銷。
(三)出證環節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就應當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出具公證書是公證機構活動的結果,是受理、審查等公證程序工作的歸宿,是公證程序中最重要的環節。
《公證程序規則》詳細列舉了各項公證的出證條件,第36條規定對民事法律行為的公證應滿足:(1)當事人具有從事該行為的資格和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3)該行為的內容和形式合法,不違背社會公德。第37條規定對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或者文書的公證,應符合下列條件:(1)該事實或者文書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2)事實或者文書真實無誤;(3)事實或者文書的內容和形式合法,不違背社會公德。第38條還特別指出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的公證,其簽名、印鑒、日期應當準確、屬實;文書的副本、影印本等文書的公證,其文本內容應當與原本相符。這些都為公證員審查公證事項、出具公證書提供了重要依據,也是判斷公證書有效性的指標。
出證程序本身也有一套程序規則,首先由承辦公證員在完成公證事項的審查后,根據公證事項的類別、內容、查明的事實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按照司法部要求的格式草擬公證書,再由公證機構負責人或其指定的公證員進行審批,最后要按照司法部規定的格式制作公證書,完成后將公證書發送給當事人或其人。辦證期限(一般)為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
三、公證書實體內容真實、合法
公證書的內容記載了公證證明的對象,體現著公證的基本原則,公證書的有效性主要體現在公證書的實體內容上。
(一)公證對象屬于法定范圍
公證雖然在我國社會中的作用越來越大,但公證并非無所不包。我國公證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種:
1.民事法律行為
我國的《民法通則》將民事法律行為定位為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它是一種民事性質的行為,是民事主體基于自由意志,在平等基礎上為調整彼此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實施的行為,最終產生私法上的法律效果。因此公證活動不能證明具有強制性的刑事行為或者體現隸屬關系的行政行為。目前,公證證明的民事法律行為主要包括三類,既有立遺囑、委托、聲明等單方法律行為,也有訂立各類合同、協議的雙方法律行為,還有如股東會決議這類需要多個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發生法律效力的多方法律行為。
2.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法律事實是指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象。公證主要證明兩類事實,一類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法律事件,典型的如人的出生、死亡、各種不可抗力引起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件,另一類是其他在法律上有一定影響的事實,如親屬關系、婚姻狀況、學歷、經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等。因此某些雖然能在平等主體之間引起民事關系變動的客觀事實由于法無明文規定而被排除在公證的證明范圍之外,如同居行為等。
3.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這類文書涵蓋了書面法律行為以外所有的在法律上具有特定意義或作用的文書、證書、文字材料。公證在這方面的證明作用主要體現在:證明文書的內容屬實,證明文書上的簽名、印鑒屬實、證明文書的簽署地點和日期,證明文書的副本、復印本、節本、譯本等與原本相符,證明譯文與原文相符。
(二)公證內容符合公證基本原則
公證基本原則既體現著公證的意旨,又指導著公證實踐活動,具有基礎性的地位,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業務時必須遵循這些基本準則。
1.真實性
真實性要求公證的證明對象必須是客觀存在的,并且事實與公證證明的內容相符。對虛構的事實、待證的事實、不真實的事實,或者沒有任何證據支持的事實,都是不能加以公證證明的,否則就是對真實原則的違背。真實性是公證的靈魂,失去真實性的公證書只能是廢紙一張。
在辦理公證過程中,公證員不僅要對當事人身份的真實性、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及在文書上的簽名、蓋章的行為的真實性進行審查,還要對當事人所提交的材料和陳述的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由于公證員要對審查結果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公證書中的任何表述都必須是審查后確認真實的結果。
2.合法性
公證內容方面的合法性應理解為公證證明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內容、形式及取得方式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違反有關政策和社會公德。由于公證制度是一項預防性的司法證明制度,其具有保障國家法律得到正確實施、維護社會秩序穩定、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目的,因此審查公證內容的合法性就成為公證的一項重要職能。公證書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和民法的基本原則。
四、公證書格式規范
公證書是公證活動的直觀體現,是公證機構和公證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載體,因此公證書必須滿足公證法律、法規對形式的要求,如要貫徹一事一證的原則,使用我國通用的文字,發往域外和港澳臺地區使用的公證書要用帶有防偽措施的公證專用紙。
一、小額繼承公證簡易程序的操作模式
筆者通過查閱網絡資料和其他省份的公證行業《關于小額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了解到小額繼承公證簡易程序的操作模式主要體現在簡易性和便民性,具體包括以下幾個環節:
1.權利人之中的一個或幾個人均可提出公證申請,不再強制要求所有權利人全部到場。
2.申請人填寫公證申請(盡量表格化),提交必要的證明材料。
3.申請人簽署保證書或承諾書等書面文件。
4.公證機構對當事人的申請文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形式審查,認為符合公證要求的,出具“申請人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之一,具有領取和保管存款資格”的公證書。
二、適用簡易程序辦理小額繼承公證的爭議焦點
所謂公證簡易程序是指對于申請人人數、受理條件、審查方式、提交的證明材料、出證時限等都有所放寬,這樣在嚴格公證程序、風險管控與便民、利民間形成了矛盾,在證明部分事實與公證書證明效力之間形成了矛盾,贊成者與反對者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贊成者認為適用簡易程序辦理小額繼承公證是符合當前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基本原則和宗旨,是滿足廣大群眾實際需要,是與公證發展方向相適應的。
1.實現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共贏的價值目標。由于繼承公證程序繁瑣,所需證明材料較多,許多當事人為了銀行卡內的千余元幾乎“跑斷了腿”,付出的辛苦不說,支出的交通費、誤工費、公證費基本與卡內存款相當;反觀公證處,對于任何一件繼承案件,都要審查、核實、制作筆錄等等,一面承受著當事人的不滿,一面要付出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公證收費和當事人的滿意度都上不去,可以說是“費力不討好”。如果適應簡易程序辦理,以通過聲明書、保證書的方式減少部分證明材料,縮小申請人范圍,使得當事人以最便捷的方式解決問題。
2.符合公證發展趨勢和規律。公證制度最根本的還是要服務當事人,我們自身制定再嚴謹的程序,再健全的證據體系,再完美的風險管控,如果沒有了當事人的公證需求,那也沒有生存的土壤。目前辦理繼承不僅只有公證一個方式,當事人也可以通過訴訟解決,當事人在權衡利弊后,放棄的不僅是某項公證的辦理,而是對公證處、公證制度的否定,激化了矛盾,也影響了公證機構自身的利益。因此,適用簡易程序辦理小額繼承公證,是符合公證發展趨勢,符合服務大眾、服務社會需要的。
反對者認為公證是有嚴格程序要求的,公證機構也好行業協會也罷,無權創設或修改法律法規的規定,公證機構只能嚴格執行,況且簡化了程序,縮小了申請人的范圍等同于遺漏繼承人,為將來公證書作為證明材料使用辦理更大數額的其他財產繼承埋下隱患。
1.嚴格公證審查是確保公證質量的根本。公證機構辦理繼承公證,是有嚴格程序要求的,其目的是保證繼承公證的真實、合法,不允許遺漏任何一位繼承人,不允許較少任何一個辦證環節,否則會成為錯假證,適用簡易程序辦理,只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做形式審查,不要求所有繼承人到位申請,不要求繼承人提交放棄繼承聲明,這樣做是故意遺漏繼承人,不僅無法保障每個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利,還將公證處和公證員置于極大的職業風險中。
2.嚴格執行公證書格式是保證公證書嚴肅性、證據性的基礎。公證員撰寫公證書的格式是有嚴格規定的,無論是定式公證書還是要素式公證書都有明確的要素,不允許私自創設公證事項和公證書格式。公證機構自行出具“申請人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之一,具有領取和保管存款資格”的公證書,沒有依據。另外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該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公證法》第五章36條規定),如果是以簡易程序出具的公證書對于繼承人關系等內容,沒有經過核實,無法作為證據材料使用,無法體現公證書的嚴肅性和證據性,將公證處置于非常尷尬的境地。
三、開辟新思路,以“聲明書”、“保證書”形式辦理小額遺產繼承
面對贊成者與反對者思維的碰撞,筆者認為解決小額遺產繼承難的問題,不僅是要從公證行業和公證機構入手,而應協調銀行、證券等各部門,共同協商解決,無論是按哪種形式出具的公證書,都必須得到使用機關的認可。在與使用部門達成意向性一致意見后,可以試將辦理小額繼承按以下幾個步驟進行:
1.由繼承人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財產權屬憑證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
2.繼承人之一或全部繼承人都可以提出申請,其他繼承人需出具同意由其中一人帶領繼承款項的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