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2-04 02:32:46
序論:速發表網結合其深厚的文秘經驗,特別為您篩選了11篇登記合同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創資料,歡迎隨時與我們的客服老師聯系,希望您能從中汲取靈感和知識!
第三條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和各縣科學技術委員會,分別為市區和各縣的技術合同登記管理部門。第四條技術合同登記范圍包括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三類。
(一)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二)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
(三)技術服務合同,包括技術咨詢服務合同和其它技術服務合同。有關專利的轉讓合同按專利法規辦理。當事人應將合同副本送技術合同登記部門備案。
第五條技術合同中必須明確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
(二)合同標的內容、范圍和要求;
(三)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和方式;
(四)價款或報酬及支付方式(包括中介方的收益);
(五)驗收標準和方式;
(六)技術成果的分享(包括是否告知該項技術后續改進的詳細內容,是否允許該項技術轉讓給第三方,是否要求預付入門費及告知已轉讓的次數和地點等);
(七)風險責任的負擔;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的解決辦法;
(十)名詞和技術術語的解釋。在技術合同中,必要時還應明確提供技術能力、資金保證等有關內容。
第六條個人或民辦科技機構的技術轉讓項目均須立具該項技術成果法律保證書。
第七條本市范圍內(包括市轄各縣)單位、組織或個人之間簽訂的技術合同,由受讓方(委托方)向所在地的技術合同登記部門登記,并將登記蓋戳后的合同副本送一份給出讓方(受托方)所在地的技術合同登記部門備案。技術合同登記后由受讓方(委托方)所在地的合同登記部門出具登記證明。本市范圍內(包括市轄各縣)單位、組織或個人與市外單位、組織或個人簽訂的技術合同,除按受讓方(委托方)所在地的規定辦理登記處,還應向本市技術合同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技術合同登記部門在辦理登記時,應按有關規定,認真審核。如發現合同主要條款不齊全,責任不明確,手續不完備的,應告當事人補正后再予登記。如合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除不予登記外,還應按規定轉送有關部門處理:
(一)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危害社會利益和公共道德的;
(二)非法壟斷技術、侵害他人利益,妨礙技術進步的;
(三)在現有技術水平上,不可避免會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或者損害珍貴資源的;
(四)采取欺詐、脅迫手段,以及人超越權限或者無權而擅自簽訂的。
第九條未經登記備案的技術合同,不能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信貸優惠待遇,不能辦理結算業務。
一、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登記效力與立法意義
(一)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登記的效力
自1995年《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以來,從國家到各個地方,相關的規定層出不窮。1995年施行、2007年進行修正《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確立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背酥?1998年國務院頒布的《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1994年建設部頒布并于2004年修訂的《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中,都有關于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的條款,規定了預售方進行合同備案登記的義務、時間及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行政機關。但是對于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的效力,上述國家及部門立法并沒有具體說明。
僅從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相關規定的文字表述上看,法條采用的是“登記備案”一詞。但是在我國,不同類型的備案制度有不同的性質和效力,學界對此也有爭議。
一、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登記效力與立法意義
(一)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登記的效力
自1995年《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以來,從國家到各個地方,相關的規定層出不窮。1995年施行、2007年進行修正《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確立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背酥猓?998年國務院頒布的《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1994年建設部頒布并于2004年修訂的《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中,都有關于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的條款,規定了預售方進行合同備案登記的義務、時間及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行政機關。但是對于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的效力,上述國家及部門立法并沒有具體說明。
僅從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相關規定的文字表述上看,法條采用的是“登記備案”一詞。但是在我國,不同類型的備案制度有不同的性質和效力,學界對此也有爭議。豍因此,這些規定并不能明確該登記備案對合同效力的影響,能否對抗第三人等問題。由此也導致了對其效力及性質的爭議。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庇纱吮砻?,預售合同登記備案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對未經登記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只要符合法律的生效要件,同樣可以認定為有效。但對于經過登記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是否能夠對抗第三人,仍存在的爭議。
直至2011年《全國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6條規定:“數份房屋買賣合同均為合法有效且各買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應按照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合法占有房屋及買賣合同成立先后等順序確定權利保護順位。確定買賣合同成立時間,應綜合考慮合同在主管機關備案的時間、合同載明的簽訂時間以及其他證據證明的合同簽訂時間等。”這一會議紀要明確了司法部門對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登記效力的態度,即其不具有物權性質,不能夠對抗善意第三人。經過登記的合同效力甚至不及對房屋的合法占有。
(二)商品發預售合同備案登記制度設立的意義
從法律規定看,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的立法目的并不明確。但根據法條規定中采用的“備案登記”一詞,可以推斷進行預售合同登記的是要便于主管部門將預售合同記錄在案從而掌握情況。盡管上位立法并未明確該制度的立法目的,但在一些相應的政策法規中有所提及,例如《海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實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和備案確認管理工作的通知》就明確了進行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確認的目的是“為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維護商品房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結合相關的法律法規關于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的效力,我們可以看出,對商品房預售合同進行登記備案的制度設立目的主要是出于行政機關對商品房交易的管理監督的需要。通過設立該制度,讓政府了解掌握商品房預售的相關情況。
綜合分析關于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有些地方的立法、政策,該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阻止預售方一房二賣,保護買受方的合同權益。例如??谑械南嚓P政策要求,“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屋,要憑已經備案確認的《??谑猩唐贩抠I賣合同》辦理預告登記、房屋抵押權登記、房屋權屬登記等業務”。同時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注銷變更工作的通知》也要求,“房屋所有權申請人與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載明的買受人不一致的,房屋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边@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保護簽約人的利益。根據這些政策,如果預售方將房屋賣給備案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將無法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從而無法真正取得房屋的產權。
但事實上,受到這一制度自身效力的限制,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在保護預售合同當事人的權利這一問題上基本發揮不了任何功能。在實務中,就存在預售方與甲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并進行登記備案,之后又與乙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且讓乙入住該房屋。在這種情況下,根據相關規定,特別是最高院的會議紀要,首先應保護乙的權利,則此時甲只能向預售方主張違約責任。對于甲而言,預售合同登記基本上起不到保護其權利的作用;對于開發商而言,只要沒有進行預告登記,就可以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對于第三人而言,只要證明自己“善意”并占有房屋即可獲得優先權,并最終取得房屋所有權。
二、我國商品房買賣預告登記的性質與效力
由于預售商品房的買受人簽訂合同之后并不能當即實際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其債權生效后到物權的實際獲得有一定的期間間隔。因此,也就增加了合同實際履行的風險,尤其是預售方可能出現“一房二賣、多賣”,與多家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合同的備案登記,從制度設置上,并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在這種背景下,一種能夠使合同債權物權化的制度應運而生,《物權法》第二十條確立了房屋買賣預告登記:“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苯ㄔO部2008年7月起施行的《房屋登記辦法》第六十八條關于預告登記后處分登記房屋的規定實際上就是這一規定的細化延伸。
關于預告登記的性質,學界尚存在一定的爭議。有準物權說,認為預告登記的權利是一種具有物權性質的債權;物權債權化說,認為預告登記是使被登記的請求權具有物權的效力,其實質是限制現實登記的權利人處分其權利;兼具物權與債權性質說,認為預告登記介于債權與物權之間豐。筆者認為,事實上預告登記是對債權進行登記,通過賦予請求權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并不能使登記權利人產生對物的支配力。因此,從本質上看,預告登記的權利仍是債權,只是具有一定的物權性質。
而經過預告登記的權利的效力,根據民法理論和各國有關預告登記的立法,有保全權利的效力、保全順位的效力、破產保護效力(滿足效力)。豑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二十條僅規定了預告登記具有保全效力,對其他幾種效力未作規定。而且,根據法條的表述,并不是說,進行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不能處分改不動產,而是“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根據物權的區分原則,如果預售方擅自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的債權仍是可以受到保護的。
三、預告登記與預售合同登記制度之比較
預告登記制度的設立,在商品房預售買賣合同這種債權與物權實際取得間隔較長的合同形式中,能夠有效的保護購房者的期待物權利益。但由于預售合同登記與預告登記都是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之后物權取得之前的登記,在實務中,存在著一些買受方混淆這二者的情況。
(一)二者的區別
首先,二者的性質不同。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屬于公法調整的范疇,是行政機關對商品房預售的一種行政管理手段,是國家運用公權力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監督管理的一種舉措。而對于預告登記,盡管其性質在學理上仍存有爭議,但對于其屬于私法范疇的制度這是毫無疑義的。
其次,二者的效力不同。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是行政機關對商品房預售的一種行政管理手段,只是確認、記錄合同的存在,對合同本身的民事效力不產生任何影響,也不具有公示公信力,不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從法律的規定可以看出,預告登記制度非常明確保護登記權利人的債權請求權,使登記權利人的請求權具有物權性質的排他效力,能夠對抗第三人。即能夠有效的阻卻登記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對登記房屋進行處分,基本可以保證權利人預期的物權能夠得以實現。
再次,是否強制不同。如前所述,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屬于公法調整范疇,相應的,進行合同登記是預售方的必須要履行的具有行政意義的義務。而商品房預告登記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權利的一種保護措施,一般可由當事人選擇適用。盡管有些地方為了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公權力延伸到這一領域,出臺了相關政策要求預售方應該進行預告登記,例如《??谑蟹慨a管理局關于預購商品房屋預告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海房字(2007)132號文)有規定預售人除了應該將預售合同進行網上即時備案外,還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申請預告登記。但是,上位法規并沒有關于預告登記的強制性規定,這些政策也不能從根本上改變當事人進行預告登記的自愿自主性。
(二)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制度與預告登記制度的銜接
建設部2008年7月起施行的《房屋登記辦法》第70條規定,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應提交的材料中,包含了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這實際上就是要求進行預告登記的前提是對預售合同進行備案登記。
The Impact of the Contract Registration and Approval on the Contract Effect from the Case
Wang Deshan Jiang Xiaolin
Abstract: "Contract Law" Article 44, paragraph 2 prescribed that contract must be registered or approved to take effect, although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have made the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and the newly promulgated "property law" have made a further clearly defined. The effect of contract registration and approval performance in two major aspects: the registration or approval are elements of which the contract can take effect; contracts registered as the against elements.In the vast majority of cases the registration or approval do not have any influence on the contract. In particular, the contract registration system shall be separate from property rights registration system.
Key words: Contract registration、Approval, Contract effect, Registration of the property rights
[基本案情] [①]1995年5月16日,原告陳某(二審被上訴人、申請再審人)在澄邁縣老城鎮購買一塊宅基地,價款為15萬元,并取得了澄邁縣政府頒發的集體土地使用證。1999年10月6日,原告與同鎮的被告馮某(二審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簽訂了《宅基地調換位置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原、被告雙方對換調整宅基地位置,即原告將位于東邊的宅基地與被告位于西邊的宅基地互換位置,雙方所持的土地使用證中的尺寸不變。2001年9月,被告在未依法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手續的情況下,在與原告調換位置的宅基地上建起一棟四層樓房并搬入居住。2002年1月27日,原告以“被告未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情況下,擅自在其宅基地的位置上建房,其行為已構成民事侵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補償購地款15萬元的經濟損失。被告在訴訟中均以雙方簽訂的協議書有效,并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抗辯。上述事實,在一審、二審、再審的庭審質證中雙方均沒有異議。
一審判決認為:原、被告雙方經過協商同意簽訂《宅基地調換位置協議書》,因原、被告雙方未向土地主管行政部門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審批手續,其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第12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6條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44條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第9條的規定,確認雙方簽訂的協議書未生效。被告在沒有依法取得原告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情況下,擅自在原告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位置上建樓房,侵害了原告宅基地使用權,其行為已構成民事侵權。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和第134條第1款的規定,判決被告馮某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補償購地款15萬元給原告陳某。
二審意見與判決:馮某對上述判決不服,以一審認定協議書未生效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提出上訴。二審判決認為:雙方簽訂的《宅基地調換位置協議書》意思表示真實,其行為未給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故認定雙方簽訂的協議書有效。一審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適用法律和判決結果錯誤。依據《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第12條等規定,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上訴人馮某與被上訴人陳某的調換宅基地行為有效,雙方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到縣土地管理局辦理各自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屬變更手續;駁回被上訴人陳某請求上訴人馮某賠償購地款15萬元的訴訟請求.
再審意見與判決:陳某對上述生效的民事判決不服,以“二審判決認定協議書有效,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為主要理由申請再審。再審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并無不當;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造成處理結果不當。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2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9條、《民法通則》第117條和第134條第1款、《合同法》第44條第2款和《解釋》第9條以及《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和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法[2001]161號《關于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第6條的規定判決: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撤銷二審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
[問題提出] 本案案情簡單,事實清楚,但經過三審,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并作出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合同是否生效,而對此最核心的一點就是對《合同法》第44條第2款和《土地管理法》第12條及國務院《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6條的規定的理解。[②]一審和再審認為合同未生效,被告因此而承擔侵權責任。理由是雙方當事人未依照《土地管理法》第12條和國務院《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6條的規定向土地主管行政部門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審批手續。二審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書有效,應依協議書所約定的內容履行。那么,究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44條第2款和《土地管理法》第12條及國務院《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6條的規定?合同登記是否為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
一、《合同法》關于合同生效的規定
合同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拘束力或稱法律效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則可以依靠國家強制力強制當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44、45、46條規定,合同生效的時間主要有以下四種情形:①以合同成立時間為合同生效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③]②以批準、登記時間為合同生效時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自批準、登記之日起生效。[④]依據該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未經批準或登記,合同僅成立而不生效。③以所附條件成就的時間為合同生效時間。合同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的生效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⑤]因此,合同的生效取決于當事人約定的條件是否成就。④以所附期限屆至的時間為生效時間。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生效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⑥]
二、對合同批準、登記生效的理解
司法實務及理論界對第②種情形,即《合同法》第44條第2款之規定往往發生錯誤的理解,即凡是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批準、登記而未批準登記的合同,一律被認定為無效或未生效。為了對該規定的準確理解,《解釋》第9條規定,“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它物權不能轉移?!钡督忉尅凡⑽聪痉▽崉罩袑贤ǖ?4條第2款規定的錯誤理解。
(一)合同批準
批準是有權審批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于當事人所簽訂的合同依法進行審核批準。審批或批準的性質是行政審批或行政許可,是一種國家行政管理手段,屬于公法的范疇。國家為了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某些特殊的行業或經營項目須經國家相關的機關或部門進行審批。因此,絕大多數行政審批屬于行業準入性質的審批,當事人所簽訂的合同如果涉及這些特殊行業或項目,國家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有關機關或部門對該合同進行審批,合同只有經過審批才能生效和履行。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14條規定:“ 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經審批機構批準后生效,其修改時同”。這就意味著,當事人所訂立的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包括對合營合同的修改,必須經審批機構批準后才能生效。須特別明確的是,該條明確規定有“經審批機構批準后生效”的字樣。有些法律、行政法規雖然規定合同須經批準,但未明確規定“批準后生效”,“批準”將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對合同生效與否沒有影響。
(二)合同登記
合同登記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成立后,依照有關規定需到有關機關進行登記。除上述審批情形外,某些合同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過登記。關于合同登記的效力通常表現在二個方面:第一,合同登記為合同生效要件;第二,合同登記為對抗要件,即對抗第三人的要件。
1. 根據著作權法有關規定,甲方委托乙方以下項目(下稱“該項目”)的著作權登記事務:
(1)
(2)
2.乙方必須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為甲方提供的資料保密。
3.甲方應真實地向乙方陳述該項目的背景和資料及有關數據,積極配合乙方辦理登記事務。
4.甲方可隨時解除與乙方的委托關系,但如非乙方原因,所繳費用不退。
5.在本合同生效期間,如有相關資料中所列的“申請人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等項目中任何一項發生變化時,甲方務必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人,否則一切因此而造成的后果完全由甲方負責。產權合同:版權登記委托合同由精品信息網整理!
6.甲方支付給乙方的費用包括:
費 登記費
合計(大寫)人民幣
乙方指定帳號為:
戶 名:北京中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開戶行:深圳發展銀行科技支行
帳 號:11003697378301
7.本合同自乙方收到費用之時起生效,到登記通知下達或因申請不具實質條件被駁回為止。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簽字):
根據美國政府聯邦法規(federal register)第21卷對低酸食品入境的規定,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英文簡稱fda)要求所有低酸性罐裝食品進入美國海關之前,必須取得fce號碼及sid登記。該法規要求不僅適用于美國境內食品,也適用于國外進口食品,包括大陸和臺灣出口到美國的食品。為使產品符合上述法規并順利進入美國市場合法銷售,甲方代為乙方辦理產品注冊fce號碼及sid登記。具體內容如下:
1.乙方需提供的資料
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生產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報告單的復印件;中英文對照的產品說明書;中英文對照的產品成分說明及組成比例規格;產品加工過程程序表;滅菌方法等。
2.乙方需提供的樣品
每種三批,每批次四個包裝單位。
3.委托申辦費用
工廠注冊(fce號碼注冊)費用為_________________。
4.付款方式
雙方簽訂委托協議后一周之內,乙方將申辦資料、樣品及申辦貨用全部交付甲方。
5.甲方需在收到乙方的申辦資料、樣品、費用的180個工作日之內,在美國檢驗所進行檢驗后,將符合美國fda法規的乙方工廠的fce注冊號碼及產品的sid注冊號碼交給乙方。
6.違約責任
(1)若乙方中途無故停辦,應付給甲方已收費用的30%,作為甲方前期工作的補償。
(2)在將來對美國出口的貿易中,因甲方代辦的法律文本所出現問題而導致的美國海關對貨物扣關,甲方負全部責任。
7.本協議一經簽訂,雙方應嚴格履行,若發生分歧時,雙方應友好協商并解決。如協商不成,則可向中國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出裁決。
8.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的管理,建立技術進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進我國技術進出口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企業成立時作為資本入股并作為合資章程附件的技術進口合同按外商投資企業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秘密許可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和含有技術進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條 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實行網上在線登記管理。外經貿主管部門是技術進出口合同的登記管理部門。
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
第四條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負責對重大項目的技術進口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重大項目是指:(一)項目資金來源中含有國家財政預算內資金、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項目;(二)國務院立項批準的項目。
技術進口經營者在合同生效后,應在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上進行登記(網址為:info.ec.com.cn),并持技術進口合同登記申請書、技術進口合同副本和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到外經貿部履行登記手續。外經貿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登記的內容進行核對,并向技術進口經營者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以下簡稱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對重大項目以外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中央管理企業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按屬地原則到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可授權下一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技術進出口經營者在合同生效后,應在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上進行登記,并持技術進口合同登記申請書或技術出口合同申請書、合同副本和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到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履行登記手續。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登記的內容進行核對,并向經營者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或《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第六條 對申請文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要求或登記記錄與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文件的3個工作日內通知技術進出口經營者補正、修改,并在收到補正的申請文件或修改的登記記錄起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登記的內容進行核對,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或《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第七條 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登記的主要內容為:(一)合同號(二)合同名稱(三)技術供方(四)技術受方(五)技術使用方(六)合同概況(七)合同金額(八)支付方式(九)結匯方式(十)信貸方式
第八條 國家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號實行標準代碼管理。編制技術進出口合同號應符合下述規則:(一)合同號總長度為17位。
(二)前9位為固定號: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進口或出口國別地區(國標2位代碼)、第5-6位表示進出口企業所在地區(國標2位代碼)、第7位表示技術進出口合同標識(進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進出口技術的行業分類(國標2位代碼)。后8位為企業自定義。 例01USBJE01CNTIC001.
第九條 已登記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若變更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合同登記內容的,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
第三條、以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到登記機關進行登記。著作權質押合同自《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頒發之日起生效。
第四條、國家版權局是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的管理機關。國家版權局指定專門機構進行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
第五條、著作權質押合同的登記,應由出質人與質權人共同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但出質人或質權人中任何一方持對方委托書亦可申請辦理。
第六條、著作權出質人必須是合法著作權所有人。著作權為兩人以上共有的,出質人為全體著作權人。
中國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向外國人出質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第七條、當事人申請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下列文件:
(一)按要求填寫的著作權質押合同申請表;
(二)出質人、質權人合法身份證明或法人注冊登記證明;
(三)主合同及著作權質押合同;
(四)作品權利證明;
(五)以共同著作權出質的,共同著作權人的書面協議;
(六)向外國人質押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七)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證明;
(八)著作權出質前該著作權的授權使用情況證明文件;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條、著作權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址;
(二)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出質著作權的種類、范圍、保護期;
(五)質押擔保的范圍;
(六)質押擔保的期限;
(七)質押的金額及支付方式;
(八)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人齊備的申請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文件的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的質押合同,登記機關予以登記,并頒發《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登記機關在頒發《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的同時,將登記情況編入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文獻,供公眾查閱。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著作權質押合同內容需要補正,申請人拒絕補正或補正不合格的;
(二)出質人不是著作權人的;
(三)質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護或者保護期已經屆滿的;
(四)著作權歸屬有爭議的;
(五)質押合同中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屈a href=//shici.7139.com/2654/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宋詞芮宄ナ?,初V實鬧魅ㄖ械牟撇ㄗ莆嗜ㄈ慫械模狐br>
(六)申請人拒絕交納登記費的。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將撤銷登記:
(一)登記后發現有第十條(二)至(四)所列情況之一的;
(二)質押合同因其擔保之主合同被確認無效而無效的。
第十二條、質押合同擔保之主債權的種類、數額等發生變更或質權的種類、范圍、擔保期限發生變更的,質押合同當事人應于變更之日起10日內持變更協議、《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著作權質押合同變更登記。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變更后的質押合同無效。
第十三條、當事人提前終止著作權質押合同的,應當持合同終止協議、《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著作權質押合同注銷登記。
第十四條、在質押擔保期限內質押合同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在質押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持合同履行完畢的有效證明文件及《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著作權質押合同注銷登記。
第十五條、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被撤銷、注銷的,發給著作權質押合同撤銷、注銷通知書。
登記機關辦理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之撤銷、變更、注銷登記,應當同時在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文獻中注明。
第十六條、登記機關辦理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及著作權質押合同變更登記,收取登記費。登記費收取標準,由國家版權局統一制訂。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具體到房屋買賣合同方面,在實踐中可以大致歸納為幾種情況。
1.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是國家提供給特殊低收入人群的一種社會保障措施,不符合購房資格的借用他人身份購買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變相侵害了其他有資格購房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平,屬于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應屬無效。
2.無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民法通則》第十二、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人其民事活動;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同意。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明顯屬于超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如無法定人的認可應屬無效合同。
3.開發企業無預售許可銷售期房的
根據《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我國實行商品房預售許可制度,對于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必須取得銷售的行政許可方屬合法。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4.非本農村集體成員購買集體宅基地上的房屋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秶鴦赵宏P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禁止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梢钥闯?,因為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歸屬集體所有,權利人只有使用權,如果任其無限制地轉讓,有可能侵害集體的利益。即使在2016年最新實施的《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中,也未對此做出突破,而且在大量的司法實踐中,均認定為無效合同。
5. 房屋買賣權屬有糾紛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有權屬糾紛的房屋的不得轉讓。筆者認為,在實踐中應該限縮為排除惡意買賣的規定。因為我國對物權的規定不完全和德國登記制度一致,有個善意取得的規定,鑒于目前對于什么情況下屬于權屬有糾紛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規定,實踐中一般可以分為三種情況:無證或者非所有權人房屋的買賣;有查封;異議登記的房屋買賣。對于賣方合法建造但尚未辦理物權登記的,雖然根據《物權法》第三十一條不發生物權效力,但是其合同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之規定還是有效合同。
而對于無權處分、無權或者非所有權人買賣的,則應當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受讓人依照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規定來判斷,如果屬于惡意買賣的,可以認定為無效合同,如果屬于善意的,則不宜認定為無效合同。如果是違法建筑的買賣,在發生糾紛訴訟時還沒有取得合法建設手續的,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屬于管理性規范,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但如果是買賣雙方當事人在明知房屋被查封,合同目的不能達成情況下簽訂的合同應屬無效。此種情況下,多為法院執行制造障礙或者是虛假轉移房屋,應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無效情形。
對于有異議登記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十六條之規定可以判斷,如果購房人明知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著有效的異議登記仍然購買的,應當認定為非善意,如果此種買賣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則該買賣合同應屬于無效合同。
二、買賣合同無效后的法律后果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到房屋買賣中可能導致的后果如下。
一是房屋已經交付的應當返還房屋,原產權人應該返還購房款以及相應的利息損失。部分情況下可能有例外情形,如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2385號等判決的觀點,如果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且買房人已經實際占有了該房屋或者再次出售給另外一個非農戶籍者,合同雖被確認無效,但是房屋實際占有人不負返還的責任。當然,如果再次購買該房屋的是該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由于其是有購房資格的,因此其可以合法擁有該房屋的所有權。因此,合同無效也不必然要返還房屋的。另則,如果房屋經過了裝修或者加層改建等,也對法院是否判決返還房屋或者對于返還價款的計算會有不同的影響。
二是未取得預售許可銷售商品房導致合同無效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三是買賣房屋上還設立有抵押擔保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依據此規定,在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解除的情況下,銀行按揭貸款合同可以解除。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據此規定,銀行按揭貸款合同因房屋買賣合同失效而被解除的,出賣人應將購房貸款返還給銀行,將房款本息返還給購房者。
四是買賣房屋在案件審理中可以確定為第三人財產的,當合同被判決無效后,應該返還給第三人。
五是涉及到違法犯罪行為的,則應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這也是維護健康有序經濟秩序的重要措施,避免產生過度的經濟糾紛。
三、無效合同的登記處理方式
在現有的有關房屋登記的法律法規中,并沒有對于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后登記如何辦理的明確規定。而從前面的分析來看,合同無效及其后果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如果在生效法律文書中并沒直接明確如何辦理相應登記而直接辦理的話,極易造成新的登記錯誤。
從《物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來看,對于合同效力和登記效力是區分開的,故而不能直接得出合同無效必然導致登記無效的結果。對于合同無效導致要辦理相應登記的,有以下幾種模式。
1.雙方申請模式
因為合同無效的判決不屬于《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之可以單方申請的生效法律文書,因此如果買賣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持合同無效的生效法律判決文書,按照普通程序雙方共同申請辦理轉移登記給原產權人。
2.登記機構主動撤銷模式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如果無效合同的判決書可以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作廢。雖然目前根據國家安排,不動產登記由國土部門負責,并且出臺了相應的登記規章,但是筆者認為原《房屋登記辦法》并未作廢,如果屬于房屋登記的也可以作為一個特別法予以引用。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房地產市場的蓬勃和住房分配體制的改革,居民住宅投資和住宅建設有了長足的發展,商品房買賣也逐步深入到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商品房預售作為一種重要的房屋買賣形式,對于加快發展商的資金回籠過程,減輕銀行大額貸款壓力以及穩定商品房銷售市場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于商品房預售在我國還剛剛起步,現有的法規還很不完善,實踐中也出現了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而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作為商品房預售制度的重要一環,對其進行完善因此也就具有了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商品房預售和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
商品房預售是我國近年來房地產市場發展的產物,它與成品房買賣已經成為我國房地產市場中兩種主要的房屋銷售形式。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商品房預售方式首創于香港,香港立信置業公司于1954年最先推出樓宇"分層售賣、分期付款"。由于房屋尚在施工中便被"拆零砸碎",分期分批地預售給廣大投資者,如落花片片墜落,故商品房預售又被稱為"賣樓花” 。 商品房預售的交易方式和標的物具有特殊性,即交易時,交易的標的物——房屋尚在建設中,交易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是依合同中約定的期限,并把這個期限的到來作為房屋買賣權利義務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據。因此,商品房預售行為是一種附期限的交易行為,購房者在期限到來之前擁有期待權,當期限屆至并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即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