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19 20: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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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方:*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年月日
一、產品名稱、商標、型號、廠家、數量、金額、供貨時間及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內容可以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的表格填寫,也可以直接用文字表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質量要求、技術標準、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交(提)貨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運輸方式及到達地(港)費用的負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理損耗及其計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和回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的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隨機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結算方式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擔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違約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其他約定的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說明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是購銷合同的一種形式,是一種以工礦產品為購銷合同標的的合同。上述格式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
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合同主體,即當事人雙方應當寫明供方和需方,不能簡稱為甲方和乙方,以免在合同中引起誤會。
(2)產品名稱,應當注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品種、是否為成套產品等具體內容,要寫清楚,不能圖省事而略寫或者簡寫。
(3)產品的質量要求要寫明確,其適用的技術標準要寫明標準的種類、標準號;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要具體。有國家標準的,一定要按照國家標準的要求辦事;沒有國家標準而有行業標準的,要按照行業標準辦理;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其質量標準由雙方約定。
(4)合同中交貨或者提貨的方式要寫清楚,是自己提貨,還是供方代辦托運;供方代辦托運是以自己的名義還是以需方的名義,是鐵路運輸還是公路運輸或者水運,到達的車站或者港口,如何驗收以及運輸費用的負擔等,都要在合同中寫清楚。
(5)對于一些易損易耗的物品,應當規定合理損耗的數量及比例。
(6)關于包裝條款,不能簡單寫袋裝、瓶裝、桶裝等,而應當注明是什么材料包裝,包裝要達到什么要求。
需方:________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一、產品名稱、商標、型號、廠家、數量、金額、供貨時間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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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牌號|規格|生產|計量| | |總金| 交(提)貨時間及數量 |
| | | | | |數量|單價| |--------------------------|
|名稱|商標|型號|廠家|單位| | |額 |合計|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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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
產
品
購
銷
合
同
供方: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
一、產品名稱、商標、型號、廠家、數量、金額、供貨時間及數量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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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牌號│規格│生產│計量│數│單│總│ 交(提)貨時間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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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
│名稱│商標│型號│廠家│單位│量│價│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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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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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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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二、質量要求技術標準、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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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提)貨地點、方式
────────────────────────────────────
───────────────────
四、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
────────────────────────────────────
───────────────────
五、合理損耗及計算方法
────────────────────────────────────
───────────────────
六、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
───────────────────
七、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
────────────────────────────────────
───────────────────
八、隨機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
────────────────────────────────────
───────────────────
九、結算方式及期限
────────────────────────────────────
───────────────────
十、如需提供擔保,另立合同擔保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
───────────────────
十一、違約責任
────────────────────────────────────
───────────────────
十二、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
───────────────────
十三、其它約定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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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
方
│
需
方
│
│
│單位名稱(章)
│ 單位名稱(章)
│ 鑒(公)證意見:
│
│單位地址:
│ 單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人:
│ 委托人:
│ 經 辦 人:
│
│電
話:
│ 電
話:
│ 鑒(公)證機關(章)│
│電報掛號:
│ 電報掛號:
│
年
月
日 │
│開戶銀行:
│ 開戶銀行:
│(注:除國家另有規定 │
│帳
號:
│ 帳
號:
│ 外,鑒(公)證實行 │
│郵政編碼:
│ 郵政編碼:
│
自愿原則)
│
──────────┴───────────┴───────────&nb
sp;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一、產品名稱、商標、型號、廠家、數量、金額、供貨時間及數量
----------------------------------------------------
|產品|牌號|規格|生產|計量| | |總金| 交(提)貨時間及數量 |
| | | | | |數量|單價| |--------------------------|
|名稱|商標|型號|廠家|單位| | |額 |合計|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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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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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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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二、質量要求技術標準、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三、交(提)貨地點、方式
四、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
五、合理損耗及計算方法
六、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七、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
八、隨機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
九、結算方式及期限
十、如需提供擔保,另立合同擔保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
,雙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
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
十三、其它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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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 方 | 需 方 | |
|單位名稱(章) |單位名稱(章) |鑒(公)證意見: |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經 辦 人: |
|委托人: |委托人: | 鑒(公)證機關(章) |
|電 話: |電 話: | 年 月 日 |
|電報掛號: |電報掛號: | |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鑒 |
|帳 號: |帳 號: | (公)證實行自愿原則)|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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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密切工礦產品(包括工業品生產資料和工業品生活資料,下同)購銷之間的聯系與協作,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國家計劃的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農村社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之間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 個體經營戶和農村社員、重點戶、專業戶同法人之間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應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購銷(供需)當事人,必須貫徹以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方針,本著按需生產、質量第一、適銷對路的原則,按照國家法律、政策的規定,簽訂和履行合同。
第四條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或者憑法定代表授權證明的經辦人簽字(蓋章),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必須嚴格執行。
當事人委托其它單位代訂合同時,必須出具委托證明,明確權限。產品分配單或調撥通知單只是簽訂合同的依據,不能代替合同。
第五條 屬于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包括計劃分配、統購統銷、計劃收購等產品)的購銷合同, 按國家和國家授權的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下達的計劃指標和需方提出的花色、 品種、規格、質量簽訂;如不能按計劃指標簽訂合同,發生爭議時由爭議雙方下達計劃任務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屬于國家指導性計劃產品的購銷合同,參照國家和國家授權的主管部門下達的指標,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由供需雙方協商簽訂。
屬于自由購銷產品的購銷合同,由供需雙方協商簽訂。
第六條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產品的名稱(注明牌號或商標)、品種、型號、規格、等級、花色;
二、產品的技術標準(含質量要求);
三、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
四、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五、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包括專用線、碼頭);
六、接(提)貨單位或接(提)貨人;
七、交(提)貨期限;
八、驗收的方法;
九、產品的價格;
十、結算方式、開戶銀行、帳戶名稱、帳號、結算單位;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產品的技術標準, 有國家標準的按國家標準執行; 沒有國家標準而有專業(部)標準的,按專業(部)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專業(部)標準的,按企業標準執行。在合同中必須寫明執行的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沒有上述標準的,或雖有上述標準,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供需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要求執行。
為了保證貨物運輸的安全,產品包裝按國家標準或專業(部)標準規定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專業(部)標準的,可按承運、托運雙方商定并在合同中寫明的標準進行包裝。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在新的協議未達成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但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應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內(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予以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默認。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應采取書面形式(包括文書、電報等)。
三、變更或解除合同,涉及國家指令性計劃指標的,應報經下達該計劃的雙方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屬于國家指導性計劃的,應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屬于自由購銷合同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辦理。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以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的日期為準;需要報經批準的,以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變更解除合同的日期為準。
四、當事人一方發生合并、分立時,由合并、分立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關、停單位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關、停文件清理合同;遺留的有關事宜,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處理。
五、簽訂合同有筆誤需要修正的,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
第二章 產品的數量
第九條 產品數量的計量方法,按國家或主管部門規定的計量方法執行;國家或主管部門沒有規定的,由供需雙方商定。
對某些產品,必要時應當在合同中寫明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沒有主管部門規定的由當事人商定)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減(增)量規定及計算方法。
對機電設備,必要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隨主機的輔機、附件、配套的產品、易損耗品、配件和安裝修理工具等。
對成成套供應的產品,應當明確成套供應的范圍,并提出成套供應清單。
第十條 當事人雙方應當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產品數量和計量方法履行。
需方不得少要或不要,否則應承擔中途退貨的責任。
供方不按合同規定的數量交貨的,應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供方交付的產品多于合同規定的數量,需方不同意接收的,在托收承付期內,可以拒付多交部分的貨款和運雜費。購銷雙方在同一地點(同城)的,需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購銷雙方不在同一地點(異地)的,需方應把產品接收下來,并負責保管,將詳細情況和處理意見在貨到后十天內(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通知供方處理。
二、供方交付的產品少于合同規定的數量,需方憑有關合法證明,在托收承付期內,可以拒付少交部分的貨款,并在貨到后十天內(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將詳細情況和處理意見通知供方。供方接到通知后,應在十天內(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答復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需方的意見。少交的部分,應立即補交,因此造成逾期交貨的,按第二十七條二款和第三十五條五款的規定辦理。
三、供方通知需方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規定的交貨數量的,供方應負全部或部分不能交貨的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凡原裝、原封、原標記完好無異狀,包裝內的產品數量,由生產企業或封裝單位負責;需要確定負責期限的,由當事人根據不同產品的不同情況商定。
由供方組織裝車(船)、憑封印交接的貨物,需方在卸貨時,如車(船)封印完整,無其他異狀,但件數短缺的,屬于供方的責任,需方憑運輸部門編制的記錄證明,可以拒付短缺部分的貨款,并在貨到后十天內(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通知供方;如件數相符,但重量、尺寸等短缺,或者包裝標準的重量與實際的重量相符而包裝內數量短缺,需方可以憑本單位的驗收書面證明,在托收承付期內,拒付短缺部分的貨款,并在貨到后十天內(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通知供方,否則,即視為驗收無誤。
由供方組織裝車(船)、憑現狀(或件數)交接的貨物,需方在卸貸時,無法從外部發現貨物丟失、短少、損壞的,應由供方負責的部分,需方可以憑本單位的驗收書面證明和運輸部門的交接證明,在托收承付期內,可以拒付丟失、短少、損壞部分的貨款,并在貨到后十天內(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通知供方, 否則, 限視為驗收無誤。
供方在接到通知后, 應在十天內(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 答復處理,否則,即按少交處理。
第十二條 發貨數與實際驗收數之間的差額,不超過有關主管部門規定(沒有主管部門規定的由當事人商定)的磅差和自然減(增)量范圍的,不按多交或少交論處,雙方互不退補。超過規定范圍的磅差,按照實際交貨數量計算多交或少交的數量;超過規定范圍的自然減(增)量,按有關主管部門規定或當事人商定計算方法計算多交或少交的數量。
實際交貨數量與合同規定的交貨數量之間的尾差,不超過有關主管部門規定(沒有主管部門規定的由當事人商定)的尾差范圍的,雙方互不退補;超過范圍的,按照合同規定的數量計算多交或少交的數量。
第三章 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第十三條 合同要明確規定供方對產品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對成套產品,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附件的質量要求。
對某些必須安裝運轉后才能發現內在質量缺陷的產品,除主管部門另有規定者外,合同中應具體規定提出質量異議的條件和時間。
實行抽樣檢驗質量的產品,合同中應注明采用的抽樣標準或抽驗方法和比例。
有些產品在商定技術條件后需要封存樣品的,應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封存,分別保管,作為檢驗依據。
第十四條 供方應對提供的產品的質量負責。供方交貨時,應將產品合格證(或質量保證書)和雙方商定的必要的技術資料隨同產品或運單交需方據以驗收。需方在驗收中,如果發現沒有合格證(或質量保證書)和必要的技術資料,在托收承付期內有權拒付這部分產品的貨款,并應將產品妥為保管,立即向供方索要,供方應及時補送給需方。超過合同規定交貨期限補交的,即作為逾期交貨處理。
需方在驗收中,如果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符合同規定,應一面妥為保管,一面向供方提出書面異議;在托收承付期內,需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
品種、型號、規格、花色、由生產企業或封裝單位負責;需要確定負責期限的,由當事人根據不同產品的不同情況商定。
凡原裝、原封、原標記完好無異狀,在當事人商定的期限內,該產品的質量由生產企業或封裝單位負責。
第十五條 需方在向供方提出書面異議時,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產品的外觀和品種、型號、規格、花色不符合同規定,屬供方送貨或代運的,需方應在貨到后十天內(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書面異議;需方自提的,應在提貨時或者雙方商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
二、產品內質量不符合同規定的,不論供方送貨、代運或需方自提,需方應在合同規定由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內檢驗或試驗,提出書面異議;某些產品,國家規定有檢驗或試驗期限的,按國家規定辦理。
三、 對某些必須安裝運轉后才能發現內在質量缺陷的產品,除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外商定提出異議的期限外,一般從運轉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提出異議。
四、在書面異議中,應說明合同號、運單號、車(船)號,發貨和到貨日期;說明不符合同規定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花色、標志、牌號、批號、合格證(或質量保證書)號、數量、包裝、檢驗方法、檢驗情況和檢驗證明;提出不符合同規定的產品的處理意見,以及當事人雙方商定的必須說明的事項。
五、如果需方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書異議的,視為所交產品符合合同規定。
六、需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第十六條 供方在接到需方書面異議后,應在十天內(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需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 當事人雙方對產品質量在檢驗或試驗中發生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管理條例》規定,由標準化部門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執行仲裁檢驗。
第四章 產品的包裝
第十八條 產品包裝應符合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有特殊要求或采用包裝代用品的,應征得運輸部門的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運輸包裝上的標記由供方印刷(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產品包裝時,必須附有裝箱清單。
第十九條 產品的包裝物,除國家規定由需方供應的以外,應由供方負責供應??梢远啻问褂玫陌b物,應按有關主管部門制訂的包裝物回收辦法執行;有關主管部門沒有規定的,由供需雙方商定包裝物回收協議,作為合同附件。
第二十條 產品的包裝費用,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向需方另外收取。如果需方有特殊要求的,雙方應當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裝費超過原定標準的,超過部分由需方負擔;其包裝費低于原定標準的,相應降低產品價格。
第五章 產品的運輸與交接
第二十一條 產品一般應由供方實行送貨或代運。實行送貨的產品,國家主管部門規定有送貨辦法的,按規定的辦法執行;沒有規定送貨辦法的,按供需雙方協議執行。實行代運的產品,由供方代辦運輸,供方應充分考慮需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某些實行送貨或代運的產品,必須由需方派人押運或者由有關主管部門簽發裝運證明的,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送貨、代運確有困難,或者需方要求自提的產品,經供需雙方商定,也可以由需方自提。實行自提的產品,由需方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自提自運。
第二十二條 需方要求變更到貨地點或接貨人, 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 (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供方,以便供方編報月度要車(船)計劃。遲于上述規定期限,供需雙方應當立即另行辦商處理。
第二十三條 供方、 需方對產品的運輸和裝卸, 應按有關規定與運輸部門辦理交接手續,做出記錄,雙方簽字,明確供方、需方和運輸部門的責任:
一、憑封印交接的貨物:
1.由供方裝車(船)、需方或到站(港)運輸部門卸車(船)的貨物,封印完整而貨物發生丟失、短少、損壞、變質、污染,除能證明屬運輸部門責任者外,由供方負責;封印脫落、損壞、貨物發生丟失、短少、損壞、變質、污染,除能證明屬供方責任者外,由運輸部門負責。
2.由發站(港)運輸部門裝車(船)、需方卸車(船)的貨物,需方應會同到站(港)運輸部門拆封,如發生丟失、短少、損壞、變質、污染,除能證明屬供方或需方責任者外,由運輸部門負責。
二、憑現狀(或件數)交接的貨物。由供方組織裝車(船)、運輸部門按現狀(或件數)交接的貨物,如發生丟失、短少、損壞、變質、污染,運輸部門接收前由供方負責,接收后由運輸部門負責; 到站(港) 后在需方接收前發生丟失、短少、損壞、變質、污染,由運輸部門負責,接受后由需方負責。但對在交接時無法從外部發現的貨物丟失、短少、損壞、變質、污染,除能證明責任者外,由供方負責。
上述屬于運輸部門責任的,由需方按國家頒發的有關貨物運輸合同條例的規定向運輸部門提出書面異議, 要求賠償損失。 屬供方合作的,應按規定由需方向供方提出書面異議,供方負責處理。
第二十四條 實行送貨或代運的產品,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發生錯誤,屬于需方過錯的,一切責任由需方承擔;屬于供方過錯的,一切責任由供方承擔;屬于運輸部門過錯的,由托運單位按國家頒發的有關貨物運輸合同條例的規定向承運部門要求賠償損失。但是不論哪一方的責任,接貨單位對運到的貨物,應當妥善保管,并立即通知有關單位查明處理,由此所支付的一切費用由上述責任方承擔。
第六章 產品的交(提)貨期限
第二十五條 合同中的產品交 (提) 貨期限,應寫明月份。有條件的和有季節性的產品,要規定更具體的交貨期限(如旬、日等);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按季度規定交貨期限。屬于年度分配指標的訂貨,必須在本年度內商定具體的交貨期限,除特殊情況外不得跨年供貨;生產周期超過一年的大型專用設備和試制產品,可以由供需雙方商定交貨期限。不得簽訂沒有交貨期限的合同。
第二十六條 規定送貨或代運的產品的交貨日期,以供方發運產品時承運部門簽發戳記的日期為準(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者除外);合同規定需方自提的產品,以供方按合同規定通知的提貨日期為準。供方的提貨通知中,應給需方以必要的途中時間。實際交(提)貨日期早于或遲于合同規定的交(提)貸期限,即視為提前或逾期交(提)貨。
第二十七條 合同當事人未按合同規定期限交(提)貨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提前交貨的,需方接貨后,仍可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付款;合同規定自提的,需方可拒絕提貨。
二、逾期交貨的,供方應在發貨前與需方協商,需方仍需要的,供方應照數補交,并負逾期交貨責任;需方不需要的,應當在接到供方通知后十五天內通知供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發貨。
三、逾期提貨的,需方除應當按合同規定時間付款外,并承擔逾期提貨的責任。
第七章 產品的價格
第二十八條 合同中產品的價格,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物價管理的規定。有國家定價的,按國家定價執行;應由國家定價的產品而尚無定價的,其價格應報請物價主管部門批準。不屬于國家定價的產品,由供需雙方協商定價。如因對產品有特殊技術要求需要的提高或降低價格的,由供需雙方商定。
如果在簽訂合同時確定價格有困難的,可以由供需雙方協商暫定價格,并在合同中注明:“按供需雙方最后商定的價格(或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價格)結算,多退少補”。
外銷轉內銷的工礦產品價格,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執行國家定價的,在合同規定的交(提)貨期限內,遇國家調整價格時,按交貨時的價格執行。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原價執行。由于逾期付款而發生調整價格的差價,由供需雙方另行結算,不在原托收結算金額中沖抵。執行浮動價和協商定價的,按合同規定的價格執行。
第八章 產品貨款的結算
第三十條 產品的貨款、實際支付的運雜費和其他費用的結算,應當按照合同中商定的結算方式和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合同中應當注明驗單付款或驗貨付款。驗貨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為十天,從運輸部門向收貨(付款)單位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算。凡收、付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縮短或延長驗貨期限的,應當在托收憑證上寫明,銀行從其規定。
大型設備訂貨的付款辦法,按照財政部、人民銀行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開戶銀行、帳戶名稱和帳號進行結算。需方變更開戶銀行、帳戶名稱和帳號,應于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前三十天通知供方。如果需方未按期通知或者通知有錯誤而影響結算的,需方應負逾付款責任;如果供方接到通知后,仍按變更前的情況辦理結算,一切責任由供方承擔。
第三十二條 需方拒付貨款,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拒付規定辦理,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如果需方超過承付期限,銀行不予受理。需方無理拒付貨款經銀行說服無效的,由銀行實行強制扣款;由于無理拒付而增加銀行審查時間的,應自承付期滿的次日起算,按逾期付款處理。
第三十三條 需方對于拒付貨款的產品,必須負責接收,妥善保管,不準動用。如果發現動用,由銀行代供方扣收貨款,并按逾期付款處理。
第九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有違約行為的, 必須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因違約使對方遭受損失的,如違約金能夠抵補損失時,不再另行支付賠償金;如違約金不足以抵補損失時,還應支付賠償金以襝其差額部分。對方如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供方的違約責任
一、供方不能交貨的,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通用產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專用產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具體比例可由供需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商定。
根據國家指令性計劃簽訂的購銷合同,由于供方將產品自銷而不按合同規定交貨的,除按違約及有關規定處理外,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自銷多得的收入,上繳中央財政。
二、供方所交產品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同規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供方負責包修、包換或者包退,并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供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調換的,按不能交貨處理。
三、 因產品包裝不符合同規定, 必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 供方應當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支付的費用;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供方應當償付需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同規定造成貨物損壞或者滅失的,供方應當負責賠償。
四、 自提產品供方不能按合同規定期限交貨的,應負逾期交貨責任,并承擔需方因此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五、 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需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六、 提前交貨的產品、多交的產品和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同規定的產品, 需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保管、 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需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應當由供方承擔。
七、 產品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供方除應負責運交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需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實際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八、 供方未經需方同意,單方面改變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的,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九、 在供方專用線自裝的產品,因裝載技術不善造成產品滅失、質量下降、包裝損壞或者其它質量事故的,應當由供方承擔責任。
十、 供方用罐車發運貨物, 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 致使需方無法卸貨的,由此造成的卸車等存費及運輸罰款,應當由供方償付。
第三十六條 需方的違約責任一、 中途退貨, 應向供方償付違約金。 通用產品的違約金為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1—5%,專用產品的違約金為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10—30%,具體比例可由供需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商定。二、 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應交的技術資料或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予順延外,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順延交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供方償付順延交貨的違約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三、 自提產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規定的日期提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供方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并承擔供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的費用。四、 逾期付款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供方償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五、 實行送貨或代運的產品,需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貨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運輸部門的罰款。六、 承擔由于需方錯填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等所造成的損失;承擔供方或運輸部門因處理需方提出的錯誤異議而實際支付的一切費用;承擔代供方保管的產品因需方保養不善而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 由于上級領導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的過錯,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上級領導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先由合同違約方按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向對方償付違約金、賠償金,再由應當負責的上級領導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負責處理。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部門證明以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按合同規定應該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和各種經濟損失,應當在明確責任后十天內,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發貨物或扣付貨款來充抵。
第四十條 違約金、賠償金的支付,沒有實行利改稅的企業應分別在企業基金、利潤留成或盈虧包干分成中支付;實行利改稅的企業,應在繳納所得稅后國家核定的企業留利中支付。以上支付的各項金額均不得計入成本 (費用) 和營業外支出,不得擠占應當上交財政的收入。行政事業單位一律在單位的預算包干的節余經費和預算外資金中支付,不得擠入經費預算報銷。依法對個人的罰款,一律不得用公款報銷。
違約金和賠償金收入,應用于彌補未能履行合同而蒙受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一條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請業務主管機關調解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設立的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 則
一、產品名稱、品種、規格等
1、產品名稱,是指工礦產品的種類。工礦產品可分為許多種類,如按照工業部門可分為機械工業品、冶金工業品、紡織工業品等;同一工業部門的產品,按其經濟用途相同,實際作用不同,可分為若干大類,如機械工業產品可分為金屬切削機床、礦山設備、冶金設備、石油設備等;冶金工業產品又分為生鐵、鋼錠、鋼材等。
同一大類產品,按其具體性能和具體用途又可分為小類,如金屬切削機床可分為銑床、車床、刨床、鉆床、磨床等;鋼材可分為大型型鋼、中型型鋼、小型型鋼、重軌、輕軌等。
各部門大類產品,又分有細目,如銑床又具體分為龍門銑床、仿形銑床、立式銑床、臥式銑床、萬能銑床等;大型型鋼又具體分為圓鋼、方鋼、角鋼、鋼、線材、三角鋼、六角鋼、八角鋼、工字鋼、扁鋼、t字鋼、z字鋼等。為此,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按照部門產品大類產品和明細分類具體填寫。
2、產品規格,是指同一產品不同度量的標準。由于各種產品的性質、性能、成分、結構和作用的不同,規格也不一樣,如圓鋼產品有直徑為5厘米、10厘米等不同直徑的圓鋼;水泥產品,有500號、800號等不同型號的水泥;白酒,有38度、45度、65度的白酒等等。
在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中,產品的規格、型號、等級、花色、是否是成套設備產品等,必須寫得明確、具體、清楚。
二、產品的技術標準(含質量標準)
1、產品的技術標準是指國家法律、政策對工礦產品質量、檢驗方法、包裝、運輸等技術要求的統一規定。
產品技術標準,有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按國家強制性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而有其他標準的,按其他標準執行;沒有國家強制性標準和行業強制性標準的,按雙方協商的標準執行。在合同中必須寫明執行的標準,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供需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要求執行。
2、合同要明確規定供方對產品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對成套產品,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附件的質量要求。
對某些必須安裝運轉后才能發現內在質量缺陷的產品,除主管部門另有規定者外,合同中應具體規定提出質量異議的條件和時間。
實行抽樣檢驗質量的產品,合同中應注明采用的抽樣標準或抽驗方法和比例。
有些產品在商定技術條件后需要封存樣品的,應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封存,分別保管,作為檢驗依據。
3、供方交貨時,應將產品合格證(或質量保證書)和雙方商定的必要技術資料隨同產品或運單交需方據以驗收。
三、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
產品數量,由供需雙方協商簽訂。產品數量包括產品總量和分批交貨的數量。
產品數量的計量,按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和主管部門規定的計量方法執行;國家或主管部門沒有規定的,由供需雙方商定。
對某些產品,必要時應當在合同中寫明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沒有主管部門規定的由當事人商定)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減(增)量規定及計算方法。
對機電設備,必要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隨主機的輔機、附件、配套的產品、易損耗備品、配件和安裝修理工具等。
對成套供應的產品,應當明確成套供應的范圍,并提出成套供應清單。
四、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1、產品的包裝有兩種含義:一種是指盛產品的容器,通常稱為包裝用品或包裝物,如箱、桶、筐、袋、瓶、盒等;另一種是指包扎產品的操作過程。因此,包裝質量既指包裝物的材料,又指包裝操作的好壞。
包裝分為運輸包裝和銷售包裝兩類:運輸包裝稱為大包裝,其作用是保護產品。銷售包裝又稱小包裝,即與消費者見面的包裝,其作用在于維護產品質量,減少產品損耗,同時也美化產品,有利于銷售。
2、運輸包裝按國家標準或有關標準規定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有關標準的,可按承運、托運雙方商定的標準執行,并在合同中加以注明。有特殊要求或采用包裝代用品的,應征得運輸部門的同意,也要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運輸包裝上的標記由供方印制(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產品在包裝時,必須附著有裝箱清單。
3、產品的包裝物,一般由供方負責供應,國家規定由需方供應包裝物的某些產品,可由需方供應,除此以外,應由供方負責包裝??梢远啻问褂玫陌b物,應按有關主管部門制訂的包裝物回收辦法執行;有關主管部門沒有規定的,由供需雙方按實際需要商定包裝物回收協議,并作為合同附件。
五、產品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
1、產品一般應由供方實行送貨或代運。送貨是由供貨單位將產品(商品)送到需方指定地點。實行送貨的產品,國家主管部門規定有送貨辦法的,按規定的辦法執行;沒有規定送貨辦法的,按供需雙方協議執行。代運,是由供貨單位根據合同的決定,將產品委托運輸部門發運到需方指定地點交貨。實行代運的產品,由供方代辦運輸,供方應充分考慮需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某些實行送貨或代運的產品,必須由需方派人押運或者由有關主管部門簽發裝運證明的,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送貨、代運確有困難,或者需方要求自提的產品,經供需雙方商定,也可以由需方自提。自提,是由需方委派或委托他人到供貨單位,憑合同提貨。實行自提的產品,由需方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自提自運。
2、需方要求變更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供方,以便供方編報月度要車(船)計劃。遲于上述期限,供需雙方應當立即另行協商處理。
產品(商品)的運輸方式主要有:鐵路運輸、水路運輸、公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等。從運輸工具來說,有火車運輸、船舶運輸、汽車運輸、飛機運輸及現代化的管道運輸等。采用何種方式,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六、交(提)貨單位或接(提)貨人
七、交(提)貨期限
交(提)貨期限一般分為一次交付和分期交付兩種。無論采用哪一種方式交貨,必須在合同中寫明交付的時間和地點。
1、合同中,產品交(提)貨期限,應寫明月份。有條件的和有季節性的產品,要規定更具體的交貨期限(如旬、日等);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按季度規定交貨期限。屬于年度分配指標的訂貨,必須在本年度內商定具體的交貨期限,除特殊情況外,不得跨年度供貨;生產周期超過一年的大型專業設備和試制產品,可以由供需雙方商定交貨期限。不得簽訂沒有交貨期限的合同。
2、規定送貨和代運產品的交貨日期,以供方發運產品時承運部門簽發戳記的日期為準(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者除外);合同規定需方自提的產品,以供方按合同規定通知的提貨日期為準。供方的提貨通知中,應給需方以必要的途中時間。實際交(提)貨日期早于或遲于合同規定的交(提)貨期限,應視為提前或逾期交(提)貨。
八、產品的驗收方法
驗收方法是指需方收到供方的產品(商品)時,對數量和質量的檢驗方法。對于驗收地點、方法、標準,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供方必須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對產品的質量和包裝質量負責,提供據以驗收的必要的技術資料和實樣。
產品的質量驗收、檢疫方法,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標準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九、產品的價格
合同中產品的價格,除國家規定必須執行國家訂價的以外,由當事人協商議定。
如果在簽訂合同時確定價格有困難的,可以由供需雙方協商暫定價格,并在合同中注明:“按供需雙方最后商定的價格(或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價格)結算,多退少補”。
外銷轉內銷的工礦產品價格,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十、結算方式、開戶銀行、帳戶名稱、帳號、結算單位
1、產品的貨款、實際支付的運雜費和其他費用的結算,應當按照合同中商定的結算方式和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合同中應明確結算方式和雙方的開戶銀行、帳號及帳戶的名稱。
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合同中應當注明驗單付款或驗貨付款。驗貨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收款(付款)單位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算。凡收、付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縮短或延長驗貨期限的,應當在托收憑證上寫明,銀行從其規定。
大型設備定貨的付款辦法,按照財政部、人民銀行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2、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開戶銀行、帳戶名稱和帳號進行轉帳結算。
十一、違約責任
雙方必須明確規定違約責任和違約責任的計算標準。
為了增強甲乙雙方的責任感,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確保雙方實現各自的經濟目的,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
(應注明產品的牌號或商標)
2.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按下列第()項執行:
(1)按國家標準執行;
(2)無國家標準而有部頒標準的,按部頒標準執行;
(3)無國家和部頒標準的,按企業標準執行;
(4)沒有上述標準的,或雖有上述標準,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要求執行。(在合同中必須寫明執行的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對成套產品,合同中要明確規定附件的質量要求;對某些必須安裝運轉后才能發現內在質量缺陷的產品,除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合同中應具體規定提出質量異議的條件和時間;實行抽樣檢驗質量的產品,合同中應注明采用的抽樣標準或抽驗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術條件后需要封存樣品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封存,分別保管,作檢驗的依據。)
第二條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產品的數量:_______________.
2.計量單位、計量方法:______________.
(國家或主管部門有計量方法規定的,按國家或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國家或主管部門無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對機電設備,必要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隨主機的輔機、附件、配套的產品、易損耗備品、配件和安裝修理工具等。對成套供應的產品,應當明確成套供應的范圍,并提出成套供應清單。)
3.產品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減(增)量規定及計算方法:
第三條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產品的包裝,國家或業務主管部門有技術規定的,按技術規定執行;國家與業務主管部門無技術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產品的包裝物,除國家規定由甲方供應的以外,應由乙方負責供應??梢远啻问褂玫陌b物,應按有關主管部門制訂的包裝物回收辦法執行;有關主管部門無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包裝物回收辦法,作為合同附件。產品的包裝費用,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如果甲方有特殊要求的,雙方應當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裝費超過原定標準的,超過部分由甲方負擔;其包裝費低于原定標準的,相應降低產品價格。)
第四條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包括專用線、碼頭)
1.產品的交貨單位:____________.
2.交貨方法,按下列第()項執行:
(1)乙方送貨(國家主管部門規定有送貨辦法的,按規定的辦法執行;沒有規定送貨辦法的,按甲乙協議執行);
(2)乙方代運(乙方代辦運輸,應充分考慮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
(3)甲方自提自運。
3.運輸方式:__________.
4.到貨地點和接貨單位(或接貨人)________________.
(甲方如要求變更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編月度要車(船)計劃;必須由甲方派人押送的,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甲乙雙方對產品的運輸和裝卸,應按有關規定與運輸部門辦理交換手續,作出記錄,雙方簽字,明確甲、乙方和運輸部門的責任。)
第五條產品的交(提)貨期限(規定送貨或代運的產品的交貨日期,以甲方發運產品時承運部門簽發的戳記日期為準,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約定;合同規定甲方自提產品的交貨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規定通知的提貨日期為準。乙方的提貨通知中,應給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時間,實際交貨或提貨日期早于或遲于合同規定的日期,應視為提前或逾期交貨或提貨。)
第六條產品的價格與貨款的結算
1.產品的價格,按下列第()項執行:
(1)按國家定價執行;
(2)應由國家定價而尚無定價的產品,按物價主管部門的批準價執行;
(3)不屬于國家定價的產品,或因對產品有特殊技術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價格的,按甲乙雙方的商定價執行。
(執行國家定價的,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或提貨期內,遇國家調整價格時,按交貨時的價格執行。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或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原價執行。由于逾期付款而發生調整價格的差價,由甲乙雙方另行結算,不在原托收結算金額中沖抵。執行浮動價和協商定價的,按合同規定的價格執行。)
2.產品貨款的結算:產品的貨款、實際支付的運雜費和其它費用的結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結算的,合同中應注明驗單付款或驗貨付款。驗貨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為十天,從運輸部門向收貨單位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算。凡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縮短或延長驗貨期限的,應當在托收憑證上寫明,銀行從其規定。)
第七條驗收方法
(合同應明確規定:1.驗收時間;2.驗收手段;3.驗收標準;4.由誰負責驗收和試驗;5.在驗收中發生糾紛后,由哪一級主管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機關執行仲裁等等。)
第八條對產品提出異議的時間和辦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果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應一面妥為保管,一面在__天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托收承付期內,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
2.如甲方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所交產品符合合同規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4.乙方在接到需方書面異議后,應在十天內(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甲方提出的書面異議中,應說明合同號、運單號、車或船只、發貨和到貨日期;說明不符合規定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花色、標志、牌號、批號、合格證或質量
保證書號、數量、包裝、檢驗方法、檢驗情況和檢驗證明;提出不符合規定的產品的處理意見,以及當
事人雙方商定的必須說明的事項。)
第九條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應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__%(通用產品的幅度為1-5%,專用產品的幅度為10-30%)的違約金。
2.乙方所交產品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并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調換的,按不能交貨處理。
3.乙方因產品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必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支付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當償付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規定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乙方應當負責賠償。
4.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并承擔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費用。
5.乙方提前交貨的產品、多交的產品和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產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應當由乙方承擔。
6.產品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乙方除應負責運交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實際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單方面改變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的,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7.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貨后,仍可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付款;合同規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絕提貨。乙方逾期交貨的,乙方應在發貨前與甲方協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應照數補交,并負逾期交貨責任;甲方不再需要的,應當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內通知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發貨。
第十條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應向乙方償付退貨部分貨款__%(通用產品的幅度為1-5%,專用產品的幅度為10-30%)的違約金。
2.甲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應交的技術資料或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以順延外,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順延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乙方償付順延交貨的違約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3.甲方自提產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規定的日期提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乙方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并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的費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5.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貨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運輸部門的罰款。
6.甲方如錯填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或對乙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的損失。
第十一條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以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其它
按本合同規定應該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和各種經濟損失,應當在明確責任后十天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發貨物或扣付貨款來充抵。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
本合同自一九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執行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分送甲乙雙方的主管部門、銀行(如經公證或鑒證,應送公證或鑒證機關)……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購貨單位(甲方):____(公章)
代表人:____(蓋章)
地址:____
電話:____
供貨單位(乙方)____(公章)
代表人:____(蓋章)
地址:____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
(注明產品的牌號或商標)
2.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按下列第()項執行:
(1)按國家標準執行;(2)按部頒標準執行;(3)按企業標準執行;(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要求執行。
第二條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產品的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計量單位、計量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國家或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國家或主管部門無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對機電設備,必要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隨主機的輔機、附件、配套的產品、易損耗備品、配件和安裝修理工具等。對成套供應的產品,應當明確成套供應的范圍,并提出成套供應清單。)
3.產品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減(增)量規定及計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家或業務主管部門有技術規定的,按技術規定執行;國家與業務主管部門無技術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
第四條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包括專用線、碼頭)
1.產品的交貨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貨方法,按下列第()項執行:
(1)乙方送貨;
(2)乙方代運;
(3)甲方自提自運。
3.運輸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貨地點和接貨單位(或接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如要求變更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編月度要車(船)計劃;必須由甲方派人押送的,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甲乙雙方對產品的運輸和裝卸,應按有關規定與運輸部門辦理交換手續,作出記錄,雙方簽字,明確甲、乙方和運輸部門的責任。)
第五條產品的交(提)貨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規定送貨或代運的產品的交貨日期,以乙方發運產品時承運部門簽發的戳記日期為準,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約定;合同規定甲方自提產品的交貨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規定通知的提貨日期為準。乙方的提貨通知中,應給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時間,實際交貨或提貨日期早于或遲于合同規定的日期,應視為提前或逾期交貨或提貨。)
第六條產品的價格與貨款的結算
1.產品的價格:按下列第()項執行:
(1)按物價主管部門的批準價執行;
(2)按甲乙雙方的商定價執行。
(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或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原價執行。由于逾期付款而發生調整價格的差價,由甲乙雙方另行結算,不在原托收結算金額中沖抵。執行浮動價和協商定價的,按合同規定的價格執行。)
2.產品貨款的結算:產品的貨款、實際支付的運雜費和其他費用的結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結算的,合同中應注明驗單付款或驗貨付款。驗貨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收貨單位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算。凡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縮短或延長驗貨期限的,應當在托收憑證上寫明,銀行從其規定。)
第七條驗收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應明確規定:1.驗收時間;2.驗收手段;3.驗收標準;4.由誰負責驗收和檢驗;5.在驗收中發生糾紛后,由哪一級主管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機構執行仲裁等等。)
第八條對產品提出異議的時間和辦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果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應一面妥為保管,一面在天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托收承付期內,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
2.如甲方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所交產品符合合同規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4.乙方在接到需方書面異議后,應在10天內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甲方提出的書面異議中,應說明合同號、運單號、車或船號、發貨和到貨日期;說明不符合規定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花色、標志、牌號、批號、合格證或質量保證書號、數量、包裝、檢驗方法、檢驗情況和檢驗證明;提出不符合規定的產品的處理意見,以及當事人雙方商定的必須說明的事項。)
第九條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應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通用產品的幅度為1%~5%,專用產品的幅度為10%~30%)的違約金。
2.乙方所交產品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并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調換的,按不能交貨處理。
3.乙方因產品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必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支付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當償付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規定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乙方應當負責賠償。
4.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并承擔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費用。
5.乙方提前交貨的產品、多交的產品和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產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應當由乙方承擔。
6.產品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乙方除應負責運交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實際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單方面改變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的,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7.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貨后,仍可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付款;合同規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絕提貨。乙方逾期交貨的,乙方應在發貨前與甲方協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應照數補交,并負逾期交貨責任;甲方不再需要的,應當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內通知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發貨。
第十條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應向乙方償付退貨部分貨款%(通用產品的幅度為1%~5%,專用產品的幅度為15%~30%)的違約金。
2.甲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應交的技術資料或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順延外,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順延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乙方償付順延交貨的違約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3.甲方自提產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規定的日期提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乙方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并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的費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5.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貨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運輸部門的罰款。
6.甲方如錯填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或對乙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的損失。
第十一條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以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本合同規定應該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和各種經濟損失,應當在明確責任后10天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發貨物或扣付貨款來充抵。
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請業務主管機關調解,調解不成,按以下第()項方式處理:(1)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2)向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合同執行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甲乙雙方的主管部門、銀行(如經公證或鑒證,應送公證或鑒證機關)……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購貨單位(甲方):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
帳號: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
供貨單位(乙方):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
(注明產品的牌號或商標)
2.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按下列第( )項執行:
(1)按國家標準執行;(2)按部頒標準執行;(3)按企業標準執行;(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要求執行。
第二條 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產品的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計量單位、計量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國家或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國家或主管部門無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對機電設備,必要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隨主機的輔機、附件、配套的產品、易損耗備品、配件和安裝修理工具等。對成套供應的產品,應當明確成套供應的范圍,并提出成套供應清單。)
3.產品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減(增)量規定及計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家或業務主管部門有技術規定的,按技術規定執行;國家與業務主管部門無技術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
第四條 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包括專用線、碼頭)
1.產品的交貨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貨方法,按下列第( )項執行:
(1)乙方送貨;
(2)乙方代運;
(3)甲方自提自運。
3.運輸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貨地點和接貨單位(或接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如要求變更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編月度要車(船)計劃;必須由甲方派人押送的,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甲乙雙方對產品的運輸和裝卸,應按有關規定與運輸部門辦理交換手續,作出記錄,雙方簽字,明確甲、乙方和運輸部門的責任。)
第五條 產品的交(提)貨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規定送貨或代運的產品的交貨日期,以乙方發運產品時承運部門簽發的戳記日期為準,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約定;合同規定甲方自提產品的交貨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規定通知的提貨日期為準。乙方的提貨通知中,應給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時間,實際交貨或提貨日期早于或遲于合同規定的日期,應視為提前或逾期交貨或提貨。)
第六條 產品的價格與貨款的結算
1.產品的價格:按下列第( )項執行:
(1)按物價主管部門的批準價執行;
(2)按甲乙雙方的商定價執行。
(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或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原價執行。由于逾期付款而發生調整價格的差價,由甲乙雙方另行結算,不在原托收結算金額中沖抵。執行浮動價和協商定價的,按合同規定的價格執行。)
2.產品貨款的結算:產品的貨款、實際支付的運雜費和其他費用的結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結算的,合同中應注明驗單付款或驗貨付款。驗貨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收貨單位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算。凡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縮短或延長驗貨期限的,應當在托收憑證上寫明,銀行從其規定。)
第七條 驗收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應明確規定:1.驗收時間;2.驗收手段;3.驗收標準;4.由誰負責驗收和檢驗;5.在驗收中發生糾紛后,由哪一級主管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機構執行仲裁等等。)
第八條 對產品提出異議的時間和辦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果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應一面妥為保管,一面在 天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托收承付期內,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
2.如甲方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所交產品符合合同規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4.乙方在接到需方書面異議后,應在10天內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甲方提出的書面異議中,應說明合同號、運單號、車或船號、發貨和到貨日期;說明不符合規定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花色、標志、牌號、批號、合格證或質量保證書號、數量、包裝、檢驗方法、檢驗情況和檢驗證明;提出不符合規定的產品的處理意見,以及當事人雙方商定的必須說明的事項。)
第九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應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 %(通用產品的幅度為1%~5%,專用產品的幅度為10%~30%)的違約金。
2.乙方所交產品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并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調換的,按不能交貨處理。
3.乙方因產品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必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支付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當償付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規定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乙方應當負責賠償。
4.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并承擔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費用。
5.乙方提前交貨的產品、多交的產品和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產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應當由乙方承擔。
6.產品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乙方除應負責運交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實際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單方面改變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的,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7.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貨后,仍可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付款;合同規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絕提貨。乙方逾期交貨的,乙方應在發貨前與甲方協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應照數補交,并負逾期交貨責任;甲方不再需要的,應當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內通知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發貨。
第十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應向乙方償付退貨部分貨款 %(通用產品的幅度為1%~5%,專用產品的幅度為15%~30%)的違約金。
2.甲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應交的技術資料或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順延外,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順延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乙方償付順延交貨的違約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3.甲方自提產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規定的日期提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乙方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并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的費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5.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貨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運輸部門的罰款。
6.甲方如錯填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或對乙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的損失。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以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本合同規定應該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和各種經濟損失,應當在明確責任后10天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發貨物或扣付貨款來充抵。
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請業務主管機關調解,調解不成,按以下第( )項方式處理:(1)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合同執行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甲乙雙方的主管部門、銀行(如經公證或鑒證,應送公證或鑒證機關)……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購貨單位(甲方):________(公章) 供貨單位(乙方):________(公章)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年月日
一、產品名稱、商標、型號、廠家、數量、金額、供貨時間及數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內容可以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的表格填寫,也可以直接用文字表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質量要求、技術標準、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交(提)貨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運輸方式及到達地(港)費用的負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理損耗及其計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和回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的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隨機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結算方式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擔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違約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其他約定的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供方│ 需方│ 鑒(公)證意見 │
│單位名稱(章): │單位名稱(章): ││
│單位地址:│單位地址:│經辦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鑒(公)證機關 │
│委托人: │委托人: │(章) │
│電話:│電話:│年 月 日 │
│電報掛號:│電報掛號:│〔注:除國家另有規定│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外,鑒(公)證實行自│
│帳號:│帳號:│愿原則〕│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
2.說明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是購銷合同的一種形式,是一種以工礦產品為購銷合同標的合同。上述格式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
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合同主體,即當事人雙方應當寫明供方和需方,不能簡稱為甲方和乙方,以免在合同中引起誤會。
(2)產品名稱,應當注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品種、是否為成套產品等具體內容,要寫清楚,不能圖省事而略寫或者簡寫。
(3)產品的質量要求要寫明確,其適用的技術標準要寫明標準的種類、標準號;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要具體。有國家標準的,一定要按照國家標準的要求辦事;沒有國家標準而有行業標準的,要按照行業標準辦理;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其質量標準由雙方約定。
(4)合同中交貨或者提貨的方式要寫清楚,是自己提貨,還是供方代辦托運;供方代辦托運是以自己的名義還是以需方的名義,是鐵路運輸還是公路運輸或者水運,到達的車站或者港口,如何驗收以及運輸費用的負擔等,都要在合同中寫清楚。
(5)對于一些易損易耗的物品,應當規定合理損耗的數量及比例。
需方:×××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請記住我站域名/
一、產品名稱、商標、型號、廠家、數量、金額、供貨時間及數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內容可以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的表格填寫,也可以直接用文字表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質量要求、技術標準、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交(提)貨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運輸方式及到達地(港)費用的負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理損耗及其計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和回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的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隨機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結算方式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擔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違約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其他約定的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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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
方
│ 需
方
│ 鑒(公)證意見 │
│單位名稱(章):
│單位名稱(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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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經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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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鑒(公)證機關
│
│委托人:
│委托人: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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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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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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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報掛號:
│電報掛號:
│〔注:除國家另有規定│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外,鑒(公)證實行自│
│帳
號:
│帳
號:
│愿原則〕
│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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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說明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是購銷合同的一種形式,是一種以工礦產品為購銷合同標的合同。上述格式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
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合同主體,即當事人雙方應當寫明供方和需方,不能簡稱為甲方和乙方,以免在合同中引起誤會。
(2)產品名稱,應當注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品種、是否為成套產品等具體內容,要寫清楚,不能圖省事而略寫或者簡寫。
(3)產品的質量要求要寫明確,其適用的技術標準要寫明標準的種類、標準號;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要具體。有國家標準的,一定要按照國家標準的要求辦事;沒有國家標準而有行業標準的,要按照行業標準辦理;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其質量標準由雙方約定。
(4)合同中交貨或者提貨的方式要寫清楚,是自己提貨,還是供方代辦托運;供方代辦托運是以自己的名義還是以需方的名義,是鐵路運輸還是
公路運輸或者水運,到達的車站或者港口,如何驗收以及運輸費用的負擔等,都要在合同中寫清楚。
(5)對于一些易損易耗的物品,應當規定合理損耗的數量及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