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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按照《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的規定審批設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發給《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后,到同級民政部門進行登記。
第四條按照《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社會力量辦學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h級以上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有關社會力量辦學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h級以上民政部門負責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工作。
第五條申請登記的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四)辦學許可證(副本)。
第六條民政部門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單位,依法簡化登記手續并核準登記。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單位,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七條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在申請書上應當載明變更事項、原因和方案等。
修改章程的,應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應出具變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第六條第六款規定的其他材料;變更開辦資金的,應當提交有關資產變更證明文件等。教育行政部門同意變更后,由民政部門核驗變更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交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由民政部門換發新的登記證書。
第八條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注銷登記,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簽署的,還應當提交不能簽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組織出具的清算報告;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和財務憑證。
民政部門準予注銷登記的,應當發給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證明文件。
第九條教育行政部門作出對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吊銷《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及時通知同級民政部門,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對該機構撤銷登記。
第十條本辦法下發之前已經取得《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的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復查登記。
復查登記工作自本辦法下發之日開始,至*年12月31日結束。
第三條職業培訓機構須按《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的規定審批設立,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給《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后,到同級民政部門進行登記。
第四條按照《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職業培訓機構的綜合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有關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職業培訓機構的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職業培訓機構的登記工作。
第五條申請登記的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四)辦學許可證(副本);
(五)其他材料。
第六條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單位,應當依法簡化手續,核準登記。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單位,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七條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上應當載明變更事項、原因和方案等。
修改章程的,應當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應出具變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第六條第六款規定的其他材料;變更資金的,應當提交有關資產變更證明文件等。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變更后,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變更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交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由登記管理機關換發新的登記證書。
第八條職業培訓機構申請注銷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簽署的,還應提交不能簽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組織出具的清算報告;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和財務憑證;
(六)其他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應當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證明文件。
第九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做出對職業培訓機構吊銷《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及時通知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對該機構撤銷登記。
第十條在本辦法下發之前已經取得《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的職業培訓機構,須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復查登記。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
第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業務范圍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管轄
第六條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同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第七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與其管轄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辦非企業單位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委托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記
第八條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二)有規范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五)有必要的場所。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的規定,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九條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舉辦者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驗資報告;
(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和業務范圍;
(三)組織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的程序;
(五)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
(八)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成立登記申請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
(二)在申請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沒有必要成立的;
(四)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條準予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并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規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或者登記,已經取得相應的執業許可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簡化登記手續,憑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發給相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第十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憑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將印章式樣、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六條民辦非企業單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銷登記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七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須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十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注銷以及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二)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按照章程開展活動;
(三)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的初審;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清算事宜。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不得向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
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
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并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內容包括:本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發給登記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對其應當簡化年度檢查的內容。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務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
第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業務范圍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管轄
第六條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同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第七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與其管轄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辦非企業單位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委托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記
第八條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二)有規范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五)有必要的場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的規定,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九條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舉辦者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驗資報告;
(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和業務范圍;
(三)組織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的程序;
(五)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
(八)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成立登記申請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
(二)在申請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沒有必要成立的;
(四)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條準予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并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規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或者登記,已經取得相應的執業許可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簡化登記手續,憑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發給相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第十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憑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將印章式樣、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六條民辦非企業單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銷登記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七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須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十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注銷以及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二)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按照章程開展活動;
(三)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的初審;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清算事宜。業務主管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不得向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
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
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并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內容包括:本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發給登記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對其應當簡化年度檢查的內容。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務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
第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業務范圍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管轄
第六條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同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第七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與其管轄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辦非企業單位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委托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記
第八條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二)有規范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五)有必要的場所。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的規定,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九條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舉辦者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驗資報告;
(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和業務范圍;
(三)組織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的程序;
(五)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
(八)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成立登記申請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
(二)在申請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沒有必要成立的;
(四)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條準予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并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規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或者登記,已經取得相應的執業許可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簡化手續,憑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發給相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第十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憑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將印章式樣、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六條民辦非企業單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銷登記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七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須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十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注銷以及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二)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按照章程開展活動;
(三)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的初審;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清算事宜。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不得向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
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
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并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內容包括:本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發給登記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對其應當簡化年度檢查的內容。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務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擔保對象
1、凡具有本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并在本市注冊開業三年以內的個體工商戶和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業主、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請開業貸款擔保。
2、本市高校非**生源畢業生,畢業后兩年以內,并在本市注冊開業三年以內的個體工商戶業主、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請開業貸款擔保。
(二)擔保額度
個體工商戶和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業主以及小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請開業貸款擔保的,擔保貸款金額最高為50萬元。
小企業法人申請開業貸款擔保的,擔保貸款金額最高為100萬元。
上述申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經辦銀行提供有效的擔保:
1、貸款金額在10萬元及以下的,申請人可免于個人擔保;
2、貸款金額在10萬元以上30萬元及以下的,申請人應提供不低于貸款額10%的有效個人擔保;
3、貸款金額在30萬元以上50萬元及以下的,申請人應提供不低于貸款額20%的有效個人擔保;
4、貸款金額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及以下的,申請人應提供不低于貸款額30%的有效擔保。
(三)擔保方式
1、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為申請人擔保不足的貸款部分提供擔保。
2、本市高校非**生源畢業生申請開業貸款擔保的,在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為其擔保不足的貸款部分提供擔保的同時,申請人應當提供第三方的個人信用反擔保。
上述第三方應是具有本市戶籍,無違法犯罪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且有穩定收入來源的本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四)擔保申辦流程
1、個體工商戶和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業主以及小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請開業貸款擔保的,按照原有關開業貸款擔保申辦流程的規定給予辦理。
2、小企業法人申請開業貸款擔保的,除按照原有關開業貸款擔保申辦流程的規定給予辦理外,申請人還應當提供經辦銀行需要的相關證明材料。
3、本市高校非**生源畢業生申請開業貸款擔保的,除按照原有關開業貸款擔保申辦流程的規定以及上述規定給予辦理外,申請人還應當提供本人畢業證書、第三方身份證、第三方單位職工證明和由第三方簽字的《開業貸款反擔保協議書》(第三方須承諾以個人和家庭財產對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提供的擔保承擔無限償還責任)。
二、關于試行創業前小額貸款擔保
(一)擔保對象
具有本市戶籍,35周歲(含)以下,擬在本市創辦小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且有創業項目的,可以申請創業前小額貸款擔保。
(二)申請條件
1、申請人無違法犯罪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
2、申請人已有較為完善的創業項目計劃。
(三)貸款金額和期限
申請創業前小額貸款擔保的,擔保貸款金額最高為10萬元,擔保貸款期限最長為一年。
(四)擔保方式
創業前小額貸款,由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提供擔保。
(五)擔保申辦流程
1、申請人應按要求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勞動手冊等相關證明材料,向其意向創業所在地的區縣開業指導服務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按要求提交創業項目計劃書,如實填寫《創業前小額貸款擔保申請書》和《創業前小額貸款計劃書》,并簽收《創業前小額貸款擔保申請告知書》。
2、創業前小額貸款擔保的審核參照開業貸款擔保的審核流程給予辦理。在財務評估環節,由社會財務咨詢機構集中組織專家志愿者等相關人員,對申請人就創業項目和貸款申請開展論證答辯,最終由社會財務咨詢機構根據論證答辯情況出具貸款評估報告。
三、關于貸款貼息
對本意見規定的開業貸款借款人,參照原有關開業貸款貼息的規定給予貼息。
對創業前小額貸款借款人,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貼息:
(一)貼息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創業前小額貸款借款人,可以申請貸款貼息:
1、借款人按照創業項目計劃在本市創辦小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
2、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內還清貸款本息,或貸款雖發生逾期,但借款人在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代位清償之前還清貸款本息。
(二)貼息金額和支付
對符合貼息條件的創業前小額貸款借款人,按實際支付的銀行利息給予全額貼息。
貼息費用由市、區縣按7:3的比例共同承擔。市承擔部分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由區縣失業保險部門通過區縣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支付給借款人。區縣承擔部分從區縣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三)貼息申辦流程
1、借款人自貸款到期之日起三個月內,可憑還本付息證明、工商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材料向區縣開業指導服務部門提出貼息申請。
2、區縣開業指導服務部門對借款人的創業情況進行核實,并報區縣就業促進中心。
3、經區縣就業促進中心審核,由區縣失業保險部門將貼息資金支付給借款人。
四、關于貸款逾期
對本意見規定的開業貸款借款人和創業前小額貸款借款人發生貸款逾期的,參照原有關開業貸款逾期的規定給予處理。
五、關于工作經費補助
(一)經年末考核和綜合評定,對正常開展小額貸款擔保工作的經辦銀行給予一定的手續費補助,補助金額最高為當年新發放小額擔保貸款金額的0.5%。
(二)積極開展信用社區貸款考核獎勵試點工作,經年末考核和綜合評定,對小額貸款擔保工作突出且當年小額擔保貸款回收率(當年到期貸款實際回收額/當年到期貸款總額×100%)達到90%以上的信用社區給予一定的工作獎勵,獎勵金額最高為當年實際回收貸款金額的1.5%。
(三)上述手續費補助經費和工作獎勵經費從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六、其他
(一)開業貸款擔保政策、自主創業微量開業貸款擔保政策和創業前小額貸款擔保政策不得同時享受;借款人在原有貸款期限內還清貸款本息,或原有貸款雖發生逾期,但借款人在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代位清償之前還清貸款本息的,可重新享受上述政策。
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章刻制需出示以下證件:
1、上級單位介紹信(留存)
2、經辦人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留存)
(二)企業單位刻制行政公章、經濟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及企業變更名稱的,需出示以下證件:
1、營業執照正本、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留存)
2、稅務登記證正本復印件
3、經辦人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留存)
4、外地企業單位刻制上述公章除上述手續外,應有當地縣級公安機關委托函或介紹信
(三)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刻制公章所需證件:
1、持登記機關開具的公章刻制介紹信(留存)
2、登記證書
3、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留存)
(四)、報關專用章刻制需憑海關的報關證、單位介紹信(留存)和經辦人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留存)
(五)印章遺失需要重新刻制的,除需出示相應類型公章刻制證件外,還必須有正式報刊上刊登的聲明(報刊留存)。
刻章介紹信要用正式的介紹信樣式,填寫好內容就可以了:
茲介紹
我單位XXX前去XXX處辦理“刻制財務專用章”事宜,請見信辦理為盼。
X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證 明
****(刻公章的地方):
茲證明我單位**同志,因公務需要到貴處辦理重新刻財務章事宜。
日期
公章
(帶**同志身份證)
一、辦理依據
民政部、公安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青島市人民政府施行《青島市刻字業治安管理規定》
二、辦理程序
1、受理;2、審查;3、出具介紹信。
三、提交材料
1、委托制作機關、事業單位公章,由市政府辦公室出具證明;委托刻制機關各部門公章要出具編委文件及復印件,本單位寫出申請。
2、臨時機構,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政府辦公室出具證明。
3、委托制作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公章的,出具營業執照副本的原件和復印件,持信人身份證。
4、委托制作社會團體公章的,出具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及民政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
5、委托刻制黨委、支部、工會等公章出具上級黨委、總工會介紹信,本單位寫出申請。
7、公章更換要寫出申請并加蓋行政章、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8、公章丟失要出具執照副本及復印、登報掛失報紙、法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9、財務章丟失要出具申請書并加蓋行政章、掛失的報紙。
10、公章燒毀出具消防證明、上級證明(廠礦由本單位出具證明)或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四、承諾時限
即辦
五、收費標準
不收費
我單位XXX前去XXX處辦理“刻制財務專用章”事宜,請見信辦理為盼。
X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篇二:
證明
****(刻公章的地方):
茲證明我單位**同志,因公務需要到貴處辦理重新刻財務章事宜。
日期
公章
(帶**同志身份證)
關于刻章介紹信
(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章刻制需出示以下證件:
1、上級單位介紹信(留存)
2、經辦人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留存)
(二)企業單位刻制行政公章、經濟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及企業變更名稱的,需出示以下證件:
1、營業執照正本、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留存)
2、稅務登記證正本復印件
3、經辦人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留存)
4、外地企業單位刻制上述公章除上述手續外,應有當地縣級公安機關委托函或介紹信
(三)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刻制公章所需證件:
1、持登記機關開具的公章刻制介紹信(留存)
2、登記證書
一般來說,農民合作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應承擔以下職責:一是安排籌建過程的程序和有關工作;二是組織草擬章程;三是動員發展會員;四是辦理審批手續;五是籌備并組織召開成立大會;六是在成立大會上報告籌備工作情況。
二、申請成立農民合作組織需要什么?
農民合作組織章程,是約束農民合作組織行為的規范性文件。它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自身的生產經營特點,由全體成員共同討論通過以后,方可執行。因此,農民合作組織章程,可以聘請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代為起草,也可以借鑒比較完整、規范的同類合作組織章程文本,根據自身的情況加以改造和完善。
一般來說,農民合作組織章程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總則。應載明合作組織的名稱、性質、工作原則、成立時間及辦公地址等內容。二是會員。應載明加入的條件、權利與義務、加入與退出的規定等內容。三是管理機構。應載明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理事會的產生及其職權、監事會的產生及其職權等內容。四是職能。應載明合作組織應為會員提供的服務項目、對外服務的原則、興辦實體等內容。五是財務。應載明合作組織資金的來源、會員應繳納的股金或會費、收益的分配、公共積累等內容。六是終止與清算。應載明合作組織終止的條件、終止后共有資產或債務的清算及清償順序等內容。七是附則。應載明章程生效的時間以及其它事項等內容。
此外,還要撰寫合作組織成立申請書。其主要內容包括:成立的必要性、名稱、辦公地點、會員人數、股金總額、業務范圍、運營方式、理事會與監事會人數等。成立申請書寫好后,連同章程草案、發起者簽名單、鄉鎮政府介紹信,一并遞交給縣級主管部門(縣農村經營管理指導站、農業局、畜牧局、林業局等)辦理申請成立的手續。
全面清理現行的行政許可項目,是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首要條件。我局在進行清理的過程中突出“快、全、多”三個特點。一是快行動。接到上級關于清理行政許可項目的通知后,立即組織人員按要求進行清理,在規定時間內按期完成了清理任務。二是全清理。對局內各辦公室所有涉及行政許可項目及法律法規依據進行排查,做到現有的行政許可項目一個不漏。三是多溝通。在自查清理過程中,我局主動向市民政局請示,了解上面動態,一方面加強與內部各辦公室的協調和溝通,對難點問題及時進行討論,另一方面經常就清理中遇到的問題和了解到的最新情況與縣法制辦進行溝通。并對現保留行政審批、核準、審核、備案項目及辦理時限進行了再次統計和審定。對保留項目和收費項目進行了再次審核,及時進行了公示。
二、開展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及合法性審查
2005年,我們結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1997年以來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一次全面的再次清理,對已經明確被取消或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審批許可事項予以廢止。經梳理清查,我局目前不存在違法設定或規定行政許可的規范性文件。
為從源頭上保證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我局建立了重要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凡我局印發或代縣政府起草的涉及相對人權利和義務的規范性文件,在簽發前必須做好備案工作,由局辦公室負責對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三、加強監督管理,保證行政許可事項正確實施
為保證行政許可事項的正確實施,我局高度重視對行政許可事項過程的內外監督。一是通過執行《行政執法人員行為準則》,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監督,規范我局的行政許可行為。二是通過嚴格規范的年度審查,設立舉報電話等措施,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的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目前,我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是:(1)地名管理;(2)退伍士兵安置;(3)地區性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核準事項是: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審核事項是:(1)社會福利企業;(2)行政區劃;(3)革命烈士、因公犧牲;(4)評殘、補換發傷殘證;(5)殯葬改革設施建設。
備案事項是:行政區域界線管理。
收費項目是:(1)社會團體登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審批收費;(2)結婚證、婚姻申請書、離婚證工本費;(3)收養登記。
四、加強制度建設,確保行政許可工作有序進行
一是按照省、市民政廳局的要求,設立了蹋雪無痕縣婚姻登記處,實行全縣婚姻登記集中辦理。二是制定了重要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行政許可公示制度和行政執法監督制度,為實施《行政許可法》提供制度保證。三是制定了政務公開方案,修訂完善了民政局政務公開欄,向社會公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退役士兵安置、革命烈士和因公犧牲評定、評殘和補換發傷殘證、社會福利企業審核、地名及行政區劃管理、婚姻登記、換發老年人優待證等項事務,進一步明確了辦理的程序、依據、條件、標準和時限。四是側重于內部管理監督機制和各項制度的落實。修改完善了包括《政治理論學習制度》、《會議制度及議事規則》、《文件收發及機關工作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廉政建設制度》、《考勤及請假制度》和《月工作報告制度》在內的《蹋雪無痕縣民政局內部管理制度》,并將內容具體細化分解到各個崗位上。五是建立了執法責任制度、監督獎懲制度和為民服務承諾制度。在具體工作中,堅持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實行政務公開,落實公開承諾,杜絕亂收費,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增強服務效果?;緦崿F了民政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
今年以來,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民政部關于做好行政許可法貫徹實施工作的意見》及市民政局《關于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及貫徹行政許可法工作監督檢查的通知》,我局成立了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分管副局長任副組長,指定3名工作人員做具體的實施工作。按照縣政府關于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意見,認真組織學習培訓,積極主動進行清理,建立落實管理制度,為順利實施《行政許可法》,提高我局依法行政水平打下了良好的基礎。按照市民政局《關于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及貫徹行政許可法工作監督檢查的通知》要求,我局對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情況進行了認真的總結和自查。
一、開展項目及主體的清理、確認和公示
全面清理現行的行政許可項目,是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首要條件。我局在進行清理的過程中突出“快、全、多”三個特點。一是快行動。接到上級關于清理行政許可項目的通知后,立即組織人員按要求進行清理,在規定時間內按期完成了清理任務。二是全清理。對局內各辦公室所有涉及行政許可項目及法律法規依據進行排查,做到現有的行政許可項目一個不漏。三是多溝通。在自查清理過程中,我局主動向市民政局請示,了解上面動態,一方面加強與內部各辦公室的協調和溝通,對難點問題及時進行討論,另一方面經常就清理中遇到的問題和了解到的最新情況與縣法制辦進行溝通。并對現保留行政審批、核準、審核、備案項目及辦理時限進行了再次統計和審定。對保留項目和收費項目進行了再次審核,及時進行了公示。
二、開展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及合法性審查
2005年,我們結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1997年以來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一次全面的再次清理,對已經明確被取消或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審批許可事項予以廢止。經梳理清查,我局目前不存在違法設定或規定行政許可的規范性文件。
為從源頭上保證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我局建立了重要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凡我局印發或代縣政府起草的涉及相對人權利和義務的規范性文件,在簽發前必須做好備案工作,由局辦公室負責對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三、加強監督管理,保證行政許可事項正確實施
為保證行政許可事項的正確實施,我局高度重視對行政許可事項過程的內外監督。一是通過執行《行政執法人員行為準則》,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監督,規范我局的行政許可行為。二是通過嚴格規范的年度審查,設立舉報電話等措施,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的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目前,我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是:(1)地名管理;(2)退伍士兵安置;(3)地區性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核準事項是: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審核事項是:(1)社會福利企業;(2)行政區劃;(3)革命烈士、因公犧牲;(4)評殘、補換發傷殘證;(5)殯葬改革設施建設。
備案事項是:行政區域界線管理。
天津落戶申請書___公安局:
我叫___,性別:男,生于_年_月_日,漢族人,戶口所在地:__縣__鎮__街。因__原因,向公安機關申請入戶,請予以批準。同時承諾,所提交的證件以及有關材料真實、合法、有效,復印文本與原件一致,并對因提交虛假證件及材料所引發的一切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職責。
附申請材料:1、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2、村(居)證明;3、個人書面申請;4、入戶申請審批表;5、醫院的出生證明;
此致
敬禮!
申請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天津落戶申請政策天津落戶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積分落戶;二是海河英才。
積分落戶申請單位和申請人申辦流程為:單位注冊填寫申請人信息網上測評上傳材料提交審核。
海河英才申辦流程為:在線申報提交材料直接受理發放函證辦理落戶。
天津落戶申請條件居住證持有人具備以下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積分:
(一)在我國境內具有合法有效戶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居住證;
(三)被在津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資辦企業),且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穩定的落戶地點(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產權住房、軍產房、經公安部門認定具備常住戶口登記條件的公產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單位及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集體戶口);
(五)居住證積分達到申報指導分值。
天津落戶申請材料用人單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居住證積分,應當提交下列必要材料:
(一)經辦人身份證明及用人單位委托書;
(二)加蓋本單位公章的居住證積分申請表和積分申請人名冊;
(三)積分聯辦系統自動生成的預約憑證;
(四)申請人在本單位連續繳納1年以上的社會保險費證明(申請人按照個人參保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年限不計算積分)。
除上述規定的必要材料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攜帶申請人根據本人實際情況提供的與《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相對應的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一)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和畢業證書;
(三)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四)結婚證、配偶在本市連續繳納1年以上社會保險費證明;
(五)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獎項證書、榮譽稱號及表彰決定;
(六)退役軍人服役期間榮立一、二、三等功的證書、立功受獎登記表及退出現役登記表;
(七)自有住房不動產權證書或與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已簽訂《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尚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契稅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八)申請人生育或者收養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審批證明或收養證明;
(九)申請人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十)頒證日期在3個月內的中國發明專利登記簿副本;
(十一)申請人交件之日前1個月內的簡版個人信用報告。
天津落戶的優勢1.教育優勢,師資力量雄厚,落戶天津能最直接的惠及子女,享受天津的高質量教育資源,本科上線率高,有更多考入理想大學機會。
2.醫療優勢,天津擁有29所三甲醫院,足以說明醫療水平。
二、行政審批申請與受理制度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審批申請的,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由局相關業務科室向申請人提供行政審批申請書格式文本。
2、申請人申請行政審批事項,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3、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審批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5)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當場受理行政審批申請。
對于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審批申請,一律出具加蓋我局公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4、我局推行電子政務,在局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網上查詢、下載表格、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行政審批申請。
三、行政審批審查與決定制度
1、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依法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審批責任人必須在規定工作日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審批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局指派專人進行核查。
2、依法應當先經我局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審批,3個工作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機關。
3、明確內部層級審批流程:相關業務科室受理科長審核分管領導審批相關科室發文。
4、對于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審批事項,審批責任人不能作出審批決定,要提出個人意見并及時提交向主管領導反映并作出決定。
四、行政審批科室內部處理制度
將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全部下放到科室一級審批,局主管領導實行監督管理。各科室行政審批項目受理人主要職責是審查申請項目是否屬我局審批范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和合乎要求。接受申請人的行政申請后,受理人要及時轉交審批責任人。對能及時辦理的項目,實行“AB崗”管理制度,即誰在崗位誰受理誰審批,方便群眾辦事。
五、行政審批分類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