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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圖紙審查制度
圖紙是進行施工的依據,施工單位的任務就是按照圖紙的要求,高速優質地完成施工項目。圖紙審查目的,在于熟悉和掌握圖紙的內容和要求;解決各工種之間的矛盾和協作;發現并更正圖紙中的差錯和遺漏;提出不便于施工的設計內容,進行洽商和更正。圖紙審查的步驟可分為學習、初審、會審三個階段。
1.學習階段。學習圖紙主要是摸清建設規模和工藝流程、結構型式和構造特點、主要材料和特殊材料、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以及坐標和標高等。應充分了解設計意圖及對施工的要求。
2.初審階段。掌握工程的基礎發問以后,分工種詳細核對各工種的詳圖,核查有無錯、碰、漏等問題,并對有關影響建筑物安全、使用、經濟等問題,提出初步修改意見。
3.會審階段。系指各專業間對施工圖的審查。在初審的基礎上,各專業之間核對圖紙是否相符,有無矛盾,消除差錯,協商配合施工事宜。對圖紙中有關影響建筑物安全、使用、經濟等問題,提出修改意見。還應研究設計中提出的新結構、新技術、新材料實現的可能性和應采取的必要措施。
二、技術交底制度
技術交底是在正式施工之前,對參與施工的有關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工人交待工程情況和技術要求,避免發生指導和操作的錯誤,以便科學地組織施工,并按合理的工序、工藝流程進行作業,技術交底的主要內容是:
1.圖紙交底。目的是使施工人員了解設計意圖、建筑和結構的主要特點、重要部位的構造和要求等,以便掌握設計關鍵,做到按圖施工。
2.施工組織設計交底。要將施工組織設計的全部內容向施工人員交待,以便掌握工作特點、施工部署、任務劃分、進度要求、主要工種的相互配合、施工方法、主要機械設備及各項管理措施等。
3.設計變更交底。將設計變更的部位向施工人員交待清楚,講明變更的原因,以免施工時遺漏造成差錯。
4.分項工程技術交底。分項工程技術交底主要內容是:施工工藝、規范和規程要求、材料使用、質量標準及技術安全措施等。對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關鍵部位,以及特殊要求,要著重交待,以使施工人員把握住重點。
三、技術核定制度
技術核定是指對重要的關鍵部位或影響全工程的技術對象進行復核,避免發生重大差錯而影響工作的質量和使用。核定的內容視工程情況而定,一般包括:坐;標高和軸線;模板、鋼筋混凝土;大樣圖等。均要按質量標準進行復查和核定。
四、檢驗制度
材料設備質量的優劣,直接影響公路工程質量。因此,必須加強檢驗工作,并健全試驗檢驗機構,把好質量檢驗關。對材料、半成品和設備的檢查有下列要求:
1.凡用于施工的原材料、半成品等,必須有供應部門提供的合格證明。對于沒有合格證明或雖有合格證明,但經質量部門檢查認為有必要復查時,均須進行檢驗或復驗,證明合格后方能使用。
2.鋼材、水泥、焊條等結構用材,除應有出廠合格證明或檢驗單外,還應按規范和設計要求進行檢驗。
3.混凝土、砂漿、灰土、防水材料的配合比等,都應嚴格按規定的部位及數量,制作試塊、試樣,按時送交試驗,檢驗合格后才能使用。
4.鋼筋混凝土構件和預應力鋼筋混凝土構件,均應按規定的方法進行抽樣檢驗。
5.預制場必須對成品、半成品進行嚴格檢查,簽發出場合格證,不合格的不準出場。
6.對新材料、新構件和新產品,均應做出技術鑒定,制定出質量標準和操作規程后,才能在工作上使用。
7.在現場配制的防水材料、防腐材料等,均應按試驗室確定的配合比和操作方法進行施工。
五、工作質量檢查和驗收制度
依照有關質量標準逐項檢查操作質量,并根據施工項目特點分別對隱蔽工程、分項工程和竣工勤務員進行驗收,逐環節地保證工程質量。
工程質量檢查應貫徹專業與相結合的方法,一般可分為自檢、互檢、交接檢查及各級管理機構定期檢查或抽查。檢查內容除按質量標準規定以我,還應針對不同的分部分項工程分別檢查測量定位、放線、基坑、土質、焊接、模板支護、鋼筋綁扎、混凝土配合比等工作項目,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或偏差應及時糾正。
隱蔽工程是指在施工過程中,前一工序將被后一工序掩蓋,其質量無法再次進行復查的工程部位。
六、科技情報制度
科技情報工作任務是及時搜集與施工項目有關的國內外科技動態和信息,正確、聲速地報道科技成果,交流實踐經驗,為實現改革和推廣新技術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工作:
1.建立情報機構。把情報工作制度化、經?;?。
2.積極開展情報網活動。大力搜集國內外同行業的科技資料,尤其是先進的科技資料和信息。
3.總結本單位的科研成果及從外部搜集與施工項目有關科技資料和信息,及時提供給生產部門。
4.組織科技資料與信息的交流。介紹有關科技成果和新技術,組織研討會,研究推廣應用項目及確定攻關課題。
七、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技術檔案包括三個方面,即工程技術檔案、施工技術檔案。
1.工程技術檔案。工程技術檔案是為工程竣工驗收提供建設單位的技術資料。它反映了施工過程的實際情況,它對該工程的竣工使用、維修管理、改建擴建等是不可缺少的依據。評分包括以下內容:
A.竣工項目一覽表;
B.設計方面的有關資料。包括原施工圖、竣工圖、圖紙會審計錄、洽商變更記錄、地質勘察資料;
C.材料質量證明和試驗資料;
D.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和竣工驗收證明;
E.工程質量檢查評定記錄和質量事故分析處理報告;
F.永久性水準點位置、施工測量記錄;
G.施工單位和設計單位提出的有關注意事項的文件資料。
2.施工技術檔案。主要包括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經驗總結;新材料、新結構和新工藝的試驗研究及經驗總結;重大質量事故、安全事故的分析資料和處理措施;技術管理經驗總結和重要技術決定;施工日志等。
引言
社會不斷發展,我國的經濟水平也逐漸提高,公路工程的需求也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而不斷增加,公路工程的質量也相應的提高。在保證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工期的情況下,努力降低工程的施工成本,達到施工的最大利益,這就是公路工程施工管理的目標。要想達到這個目標,就要在公路施工的過程中做好管理工作,施工技術管理是公路工程管理的核心。
1簡述公路施工技術的管理
1.1公路施工技術管理的重要性
公路施工技術管理的主要內容是按照一定的組織系統,根據技術規范和合同條款的要求,利用一切必要的和有效的方法,盡最大的可能保證工程的質量,實現設計目的,滿足設計要求。施工技術管理包括在編制技術方案的過程中普通技術管理工程,測量管理工程,試驗管理工程等工作。企業的信譽和經濟效益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施工技術管理決定的,施工技術管理的好壞還影響著企業的存亡,所以我們必須要重視施工技術管理的工作。
1.2公路施工技術的主要內容
提供工藝規程和施工規范,制定合理的施工計劃,控制工作量,提高施工質量,在保證施工質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的速度,建立與施工有關的檔案,方便查找。技術責任制與技術管理組織機構必須要不斷增強,這樣才能做好技術管理的工作,在進行技術工作管理的過程中,技術工人和技術人員起著很大的作用。
2公路施工技術管理依照的原則
要想實現效益最大化原則,就要確保施工安全與工程質量,保證消耗與供應協調一致。制定符合實際的施工方案;要想使其發揮組大的效益,就要充分利用時間、空間、人力、財力、物力等。要時刻執行國家的經濟政策原則,執行施工程序原則和基建程序原則。根據我國的國情來看,我國在公路施工技術的水平比較低,這就需要我們經常定期開展專業技術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向他們普及相關的知識,采用先進的管理方式對機械設備進行養護與管理,考慮一下能否利用一些新的、環保的施工材料和新的技術,運用科學合理的管理方式。確保公路工程施工技術的管理工作,就要形成精細化管理的理念,遵守相關的法律制度,盡可能地使施工管理朝著好的方向發展。
3公路施工相對應的工作
3.1準備工作
在進行公路施工之前,首先要對公路周邊的環境進行檢查,確保施工環境的安全,還要檢查工地的地質情況,檢查是否適合在這里進行施工工作,然后在進行大概的計算,這需要施工工作者從實際角度出發,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充分考慮在施工進行的過程中會遇到的各種問題,提前做好解決問題的準備,避免出現不可挽回的錯誤,準備工作做完之后,接下來就要嚴格地實行公路施工技術工程。在進行施工前,還有很多重要的問題需要我們注意,比如施工的人員選擇,施工的材料,還有在各個環節中所需要的專業項目。盡管我們做了充足的準備工作,還是難免會在施工現場繁盛緊急事故,這就要求工作人員隨機應變,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員工的素質。所以說,施工的工作人員也要進行培訓,提高自身的水平,才能使施工技術變得更完善。
3.2技術管理工作
一般情況下,在進行公路施工的過程中,施工管理者要以國家設計標準為出發點,對公路施工的過程進行監視,避免出現安全事故,同時采取施工技術管理的措施;在進行公路施工時,也許會發生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這時就要求施工管理者建立緊急事件發生的預防制度,盡最大努力把損失降到最低,一定要保證人身安全。要加強對技術管理人員的培訓,讓施工人員進行規范化學習,讓相關人員能夠清楚準確的知道自己在這個工作崗位上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技術管理人員要積極主動地學習先進的管理經驗與先進的管理方法,時刻進行總結與交流,只有管理者自身明確了與管理有關的知識,才能更好的帶動工作人員的學習,才能使他們的素質得到明顯的提升。通過采用技術管理的方法,不斷提高員工技術業務素質與施工企業管理水平,充分發揮人員、設備和材料的潛力,從側面提高市場的競爭力,降低工程的成本,達到經濟效益的提高。還要積極參照科學技術的發展規律,利用手機、電視、電腦等高科技產品了解最新的消息,保證施工程序的順利進行。
3.3對外交流工作
工程施工的相應管理者要做好對外交流的工作,這樣就能更好地保證公路施工的質量和效率,工程施工的管理者可以根據以往的案例,借鑒相關的管理制度,讓公路施工更加順利地完成,還能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我們要盡可能地減少對外界的影響,防止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4公路施工技術管理的意義
公路施工不是一天兩天就可以完成的,它涉及了生產生活的諸多方面,這是一個長期而又復雜的過程。我們要時刻關注施工的質量和施工的工期,在規定工期內完工的同時,也要確保施工的質量,不能浪費資源。
5結語
經濟發展中的必要設施就是交通公路,經濟的發展決定著公路的質量,所以在進行公路施工的過程中,就要加強施工技術的管理,從而提高施工的質量。在公路施工的過程中,技術管理的每一個步驟都是非常重要的。在施工技術管理時要制定合理的方案,嚴格按照方案來執行,優化資源配置,確保施工按時完成。公路施工的管理者在其中起著指導的作用,管理者還要提升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提高他們的水平。
參考文獻:
第二條本管理辦法中所稱的產前診斷,是指對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的診斷,包括相應篩查。
產前診斷技術項目包括遺傳咨詢、醫學影像、生化免疫、細胞遺傳和分子遺傳等。
第三條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各類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
第四條產前診斷技術的應用應當以醫療為目的,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倫理原則,由經資格認定的醫務人員在經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中進行。
醫療保健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非醫療目的的產前診斷技術。
第五條衛生部負責全國產前診斷技術應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與審批
第六條衛生部根據醫療需求、技術發展狀況、組織與管理的需要等實際情況,制定產前診斷技術應用規劃。
第七條產前診斷技術應用實行分級管理。
衛生部制定開展產前診斷技術醫療保健機構的基本條件和人員條件;頒布有關產前診斷的技術規范;指定國家級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對全國產前診斷技術應用進行質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對全國產前診斷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進行規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因地制宜地規劃、審批或組建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對從事產前診斷技術的專業人員進行系統培訓和資格認定;對產前診斷技術應用進行質量管理和信息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產前診斷技術應用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八條從事產前診斷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一)從事臨床工作的,應取得執業醫師資格;
(二)從事醫技和輔助工作的,應取得相應衛生專業技術職稱;
(三)符合《從事產前診斷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基本條件》;
(四)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取得從事產前診斷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
第九條申請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設有婦產科診療科目;
(二)具有與所開展技術相適應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有與所開展技術相適應的技術條件和設備;
(四)設有醫學倫理委員會;
(五)符合《開展產前診斷技術醫療保健機構的基本條件》及相關技術規范。
第十條申請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
(二)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申請文件;
(三)可行性報告;
(四)擬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人員配備、設備和技術條件情況;
(五)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規章制度;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明確提出擬開展的產前診斷具體技術項目。
第十一條申請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由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收到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后,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并在收到專家論證報告后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的,發給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注明開展產前診斷以及具體技術服務項目;經審核不同意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二條衛生部根據全國產前診斷技術發展需要,在經審批合格的開展產前診斷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中,指定國家級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
第十三條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每三年校驗一次,校驗由原審批機關辦理。經校驗合格的,可繼續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經校驗不合格的,撤銷其許可證書。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協助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產前診斷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從事產前診斷的人員不得在未許可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中從事相關工作。
第三章實施
第十六條對一般孕婦實施產前篩查以及應用產前診斷技術堅持知情選擇。開展產前篩查的醫療保健機構要與經許可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建立工作聯系,保證篩查病例能落實后續診斷。
第十七條孕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治醫師應當建議其進行產前診斷:
(一)羊水過多或者過少的;
(二)胎兒發育異?;蛘咛河锌梢苫蔚?;
(三)孕早期時接觸過可能導致胎兒先天缺陷的物質的;
(四)有遺傳病家族史或者曾經分娩過先天性嚴重缺陷嬰兒的;
(五)年齡超過35周歲的。
第十八條既往生育過嚴重遺傳性疾病或者嚴重缺陷患兒的,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當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遺傳咨詢。醫務人員應當對當事人介紹有關知識,給予咨詢和指導。
經治醫師根據咨詢的結果,對當事人提出醫學建議。
第十九條確定產前診斷重點疾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疾病發生率較高;
(二)疾病危害嚴重,社會、家庭和個人疾病負擔大;
(三)疾病缺乏有效的臨床治療方法;
(四)診斷技術成熟、可靠、安全和有效。
第二十條開展產前檢查、助產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在為孕婦進行早孕檢查或產前檢查時,遇到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情形的孕婦,應當進行有關知識的普及,提供咨詢服務,并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孕婦或其家屬,建議孕婦進行產前診斷。
第二十一條孕婦自行提出進行產前診斷的,經治醫師可根據其情況提供醫學咨詢,由孕婦決定是否實施產前診斷技術。
第二十二條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產前診斷報告,應當由2名以上經資格認定的執業醫師簽發。
第二十三條對于產前診斷技術及診斷結果,經治醫師應本著科學、負責的態度,向孕婦或家屬告知技術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風險性,使孕婦或家屬理解技術可能存在的風險和結果的不確定性。
第二十四條在發現胎兒異常的情況下,經治醫師必須將繼續妊娠和終止妊娠可能出現的結果以及進一步處理意見,以書面形式明確告知孕婦,由孕婦夫妻雙方自行選擇處理方案,并簽署知情同意書。若孕婦缺乏認知能力,由其近親屬代為選擇。涉及倫理問題的,應當交醫學倫理委員會討論。
第二十五條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對經產前診斷后終止妊娠娩出的胎兒,在征得其家屬同意后,進行尸體病理學解剖及相關的遺傳學檢查。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產前診斷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申請技術鑒定。
第二十七條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不得擅自進行胎兒的性別鑒定。對懷疑胎兒可能為伴性遺傳病,需要進行性別鑒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鑒定。
第二十八條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技術檔案管理和追蹤觀察制度。
第四章處罰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非醫療保健機構,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辦法,醫療保健機構未取得產前診斷執業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擅自從事產前診斷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處罰,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對未取得產前診斷類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的個人,擅自從事產前診斷或超越許可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罰。
公路工程施工具有分散、多變和內容繁雜等特點,難于進行連續的規律強的技術管理。然而,建立健全嚴格的管理制度,把整個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科學地組織起來,增強技術活動的可操作性和可檢驗性,保證管理工作有章可循,這對于有條不紊地、有目的地開展技術工作,建立正常的生產技術秩序有重要的意義。管理制度的內容,決定于施工管理體制和管理水平,難于形成統一的標準或規定。制訂技術措施、組織及協調技術活動等工作是施工管理的重要內容。
一、圖紙會審制度
圖紙會審的目的是領會設計意圖,明確設計技術要求,及早消除圖紙中的技術錯誤和差錯,避免因盲目“按圖施工”而導致的嚴重后果,影響正常的施工生產。圖紙會審必須有領導、有組織、有步驟地進行,一般由業主組織、設計單位交底、監理單位、承包人及有關部門參加。在施工過程中,由于設計圖紙本身的差錯,設計圖紙或圖紙會審紀要與實際情況仍不相符,施工條件變化,原材料的規格、品種、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需對設計圖紙部分內容進行修改時,必須按照程序辦理工程設計變更。對設計圖紙的變更,承包人、設計單位、業主都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提出,但都必須嚴格執行技術核定制度,即所謂技術核定制度,就是對工程變更內容,召集有關部門在技術上、經濟上、質量上和使用功能上充分研究、協商,當取得一致意見后,以文字形式記錄下來,并由技術負責人簽署,任何一方提出的變更聯系單,都必須經另兩方簽署同意后,才能作為施工的依據。工程設計變更聯系單是對設計圖紙修改的補充,與設計圖紙具有同等效能,是施工和竣工決算的重要依據之一,應認真地整理并歸人技術檔案。
二、施工日記和施工記錄制度
施工日記是在整個施工階段,對施工活動(包括施工組織管理和施工技術)和施工現場變化的綜合性記錄。從開始施工時,就應以單位工程技術負責人為主,全體技術人員參與,按單位工程分別記錄,直至工程竣工。施工日記應逐日記錄,不允許中斷,必須保持其完整。在工程竣工驗收時,施工日記作為質量評定的一項重要依據。施工日記在工程竣工后,由承包人列入技術檔案保存。施工日記的主要內容有:①日期、氣候。②工程部位、施工隊組。③施工活動記載。主要對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的起止日期記載;施工中的特殊情況(停水、停電、停工)記錄;質量、安全、設備事故(或未遂的事故)發生的原因、處理意見和處理辦法的記錄;設計單位在現場解決問題的記錄(若設計變更應由設計單位出變更設計聯系單);變更施工方法、技術復核和隱蔽工程驗收的摘要記載;進行技術交底、技術復核和隱蔽工程驗收等的摘要記載;有關領導或部門對該項工程所作的指示、決定或建議記載以及其他活動(如混凝土、砂漿試件編號、日期等)的記載。施工記錄是按工程施工技術、規范及驗收規范中填寫的各種記錄,是檢驗施工操作和工程質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的原始數據,其中有些汜錄(如隱蔽工程,地質鉆孔資料等),須經有關多方簽證后方可生效。作為技術資料,應交業主列入工程技術檔案保存。
三、技術交底制度
技術交底是把設計對施工的要求、施工方案及措施轉達到基層,這是落實技術責任制的前提。在每一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開始前,均應進行技術交底,以保證嚴格按照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規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和其他技術規范進行施工。技術交底工作一般應分級進行。凡重要下稈項目,以及采用新技術、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等的工程,應先由項目總工程師向施工隊交底,施工隊向作業層技術員交底,然后作業層技術員向具體操作人員進行交底。一般工程由施工隊的單位工程技術負責人向班組長和工人交底,其內容包括:①圖紙交底。主要是設計圖紙上必須特別注意的問題,如尺寸、軸線、高程,預留孔和預埋什的位置、規格和數量等。②材料交底。使用材料的品種、規格、質量、配合比和質量要求。③工藝交底。采用的施工方法、操作工藝和其他工種的配合等。④規范、標準交底。施工規范、質量評定標準的有關要求。⑤措施交底。保證質量、安全生產、降低成本、文明施工和工程產品保護等技術措施的要求。⑥樣板交底。凡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工程和技術復雜的工程,應在正式施工前,做出樣板或實際樣品,經有關多方核查研究同意后,方可正式施工。⑦設計變更情況等。以上各項交底要結合各分項工程特點有的放矢,有針對性地做好交底。交底的方式一般采用口頭方式進行,輔以圖表,必要時可做示范操作或建立質量樣板,以使上崗人員充分掌握要領。
四、材料、構配件檢驗制度
材料、構配件質量的優劣,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公路工程產品質量的好壞。正確合理地使用材料、構配件,是確保工程質量、降低成本、減少原材料的關鍵,因此,應該重視材料、構配件的實驗檢驗工作、凡用于施工的原料、材料、構件等物資,必須由供應部門提出合格證明文件。對那些沒有合格證明文件或雖有證明文件,但技術領導或質量管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在使用前應按規定程序進行抽查、復驗、證明合格后,才能使用。正式施工前,在做好技術準備工作的基礎上,要進行和通過有關試驗。為了做好材料,構配件的檢驗上作,施上企業及各個項目經理都應根據需要,建立和健全實驗、試驗機構,配備試驗人員,充實儀器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的試驗操作規定,對各種材料進行試驗,為工程選定各種合格優質的原材料,提供各種施工配合比,作為施工的依據。凡初次使用的材料、結構件或特殊材料、代用材料,必須經過試驗的鑒定,并制訂操作規程,經上級領導批準后,才能正式用于施工或推廣應用。有關材料、構件、半成品等的合格證明文件或抽樣檢驗報告,應列入技術檔案資料,妥善保存。
五、安全施工制度與工程驗收制度
公路項目施工的特點是點多面廣,且流動面大、工種多,常年露天作業,深水和高空作業、立體交叉作業多,因而不安全因素也多。安全工作要以預防為主,消除事故隱患,一定要克服麻痹思想,重視勞動保護,提高企業施,I隊伍的安全意識,真正做到“安全生產,人人有責”。
工程驗收是檢查評定質量好壞的重要一環。在施工過程中除按有關質量標準逐項檢查操作質量以外,還必須根據公路工程的施工特點,對隱蔽工程、結構工程和竣工工程進行工程產品驗收。隱蔽工程在下一工序施工前,應由作業層技術員通知工程監理人員對隱蔽工程進行檢查、驗收,并認真辦好隱蔽工程驗收簽證手續。做好隱蔽工程驗收是保證工程質量,防止留下質量隱患的重要措施。工程竣工驗收由業主、監理工程師和工程承包施工方共同組織,對所建項目進行全面的、綜合的、最終的檢查驗收。驗收的依據是承包合同和有關的通用過程質量驗收管理辦法及標準等。在交工過程中,若存在不合格的項目,應限期修復完了,到時再行驗收,直至合格??⒐を炇蘸细窈螅瑧u定質量等級,辦理工程交接手續,存入技術檔案,同時開放交通。這時,施工方應將工程使用管理權交還業主,但施工方仍負有一定期限的保修職責。
本辦法所稱的藥學技術人員包括執業藥師(執業中藥師)、從業藥師(從業中藥師)或具有藥師(中藥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臺州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下稱市局)將逐步建立健全藥品零售企業藥學技術人員的信用檔案,并根據藥學技術人員的不良行為記錄確定信用等級。
藥學技術人員信用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藥學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從業(變更)記錄、培訓注冊記錄、信用信息記錄等內容,由市局在政務網站定期公布。
本辦法所稱的不良行為,是指藥學技術人員在藥品零售企業任職過程中有違反藥品監管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所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市局負責全市藥品零售企業藥學技術人員的信用管理的指導工作,各縣(市、區)局(分局)具體負責本轄區藥品零售企業藥學技術人員信用信息的采集、建檔和信用等級評定工作。
第五條各縣(市、區)局(分局)應建立藥學技術人員信用檔案,及時將藥學技術人員的不良行為如實記入信用檔案,并按市局要求上報。
第六條藥學技術人員應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以保證人體用藥安全為準則,不斷更新業務知識,提高自身素質與業務能力,維護藥學技術人員行業聲譽。
第七條藥品零售企業聘用藥學技術人員必須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藥學技術人員可以擔任藥品零售企業質量管理人員、處方審核人員:
(一)具有藥師及以上任職資格;
(二)未在其他單位兼職;
(三)無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的疾病,身體健康,能勝任本崗位工作;
(四)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并取得相應學分;
(五)經過專業或崗位培訓,并經市級(含)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崗位合格證書;
(六)無《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第九條藥品零售企業聘用藥學技術人員應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要求的,予以聘用,并將該藥學技術人員的有關信息輸入到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藥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統,同時到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進行登記。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確認后發給《藥學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證明》,藥品零售企業應將《藥學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證明》懸掛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接受公眾監督。
取得執業藥師(執業中藥師)資格的藥品從業人員,依照執業藥師注冊的有關規定辦理了注冊(或變更注冊)手續的,方可聘為藥學技術人員。
第十條藥學技術人員應當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企業藥品質量管理工作;
(二)負責處方審核工作;
(三)開展藥學服務,為消費者提供用藥咨詢,指導合理用藥;
(四)培訓其他從業人員;
(五)上報藥品質量和不良反應信息;
(六)其他法定職責。
第十一條藥學技術人員在營業時間內應在職在崗,并佩戴貼有照片、標明姓名、技術職稱或執業資格等內容的胸卡。
第十二條藥學技術人員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誤導消費者購買超過所需用的藥品,造成藥物濫用;
(二)夸大藥品的療效,以贏利為目的促銷藥品;
(三)采用搭售、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或采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
(四)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行為。
第十三條藥品零售企業擬解聘或不再續聘現任藥學技術人員,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藥學技術人員,并抄送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
藥品零售企業解聘或不再續聘現任藥學技術人員前應另行聘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藥學技術人員,未按規定聘用的,由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藥學技術人員單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或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藥品零售企業主要負責人,同時抄送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局備案。
藥學技術人員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得自行離職。
藥品零售企業發現藥學技術人員自行離職的,應另行聘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并在藥學技術人員離職后5日內報告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經調查核實后將該藥師的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第十五條藥品零售企業藥學技術人員發生變更的,應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交回《藥學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證明》,并辦理注銷或變更登記手續。屬質量負責人變更的,還需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藥學技術人員不得在其它單位兼職。
藥學技術人員與原聘用單位未解除勞動關系而受聘于其他藥品零售企業或單位的,視為兼職行為。
藥品零售企業聘任虛崗、掛職藥學技術人員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處理。
第十七條藥學技術人員因事因病需請假的,應向藥品零售企業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準假后方可離開。藥學技術人員請假5天(含)以下的,藥品零售企業應及時報告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請假5天以上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提前2日用書面形式報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
藥學技術人員請假未報備案的,按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記錄。
第十八條經營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并停止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第十九條藥品零售企業發生經銷假藥或經銷劣藥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藥學技術人員負有直接責任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藥學技術人員非自身因素導致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應立即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查處。如果藥學技術人員未及時報告,則應承擔相關責任后果。
第二十一條藥學技術人員實行信用分類管理制度,其信用等級按個人過錯與所在藥品零售企業的信用等級狀況確定,信用等級分為A、B、C、D四級。A級表示守信;B級表示基本守信;C級表示輕微失信;D級表示嚴重失信。
第二十二條藥學技術人員在任職期間未發生不良行為的,其信用等級評定為守信級別。藥學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級降為基本守信級別:
(一)在營業時間上崗時,未佩帶標明其姓名、技術職稱、崗位等內容并貼有本人照片的胸卡;
(二)參加繼續教育培訓未取得規定學分的;
(三)未按規定參加健康檢查的;
(四)請假未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或備案的;
(五)出現藥品質量事故或不良反應未按規定上報的;
(六)出現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不得有的行為之一的;
(七)與所在藥品零售企業信用等級降為基本守信存在因果關系的。
第二十三條藥學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級降為輕微失信級別:
(一)不按規定參加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的;
(二)未按規定請假或在合同有效期內自行離職,且未主動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書面說明原因的;
(三)出現嚴重藥品質量事故或不良反應未按規定上報的;
(四)經檢查發現藥學技術人員無正當理由一年內不在崗二次以上的;
(五)對涉嫌違法的藥品,未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而擅自做退貨處理的;
(六)違規銷售處方藥和含興奮劑藥品,造成一定后果的;
(七)違規銷售藥品零售企業禁止經營藥品的;
(八)出現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不得有的行為二項以上或同一問題出現二次以上的;
(九)與所在藥品零售企業信用等級降為輕微失信級別存在因果關系的。
第二十四條藥學技術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信用等級降為嚴重失信級別: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藥學技術人員崗位考試合格證書或其它任職資格的;
(二)在行政許可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其他欺騙行為的;
(三)在健康檢查時弄虛作假,故意隱瞞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的疾病,騙取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的;
(四)在其他單位有兼職行為;
(五)知道或應當知道是假藥、劣藥而仍然銷售的;
(六)對藥品零售企業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的行為存在直接過錯的;
(七)拒不配合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檢查,情節惡劣的;
(八)經檢查發現藥學技術人員無正當理由一年內不在崗三次以上的;
(九)與所在藥品零售企業信用等級降為嚴重失信存在因果關系的。
藥學技術人員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考試合格證書或其它任職資格的,由相關部門注銷其崗位考試合格證書或其它任職資格,二年內不得參加本系統組織的同類考試,涉及騙取行政許可的,按《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或第七十九條處理。
第二十五條被降為輕微失信和嚴重失信級別的藥學技術人員,其本人和所在藥品零售企業均將作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重點監管對象,對所在藥品零售企業增加檢查頻次,并以公示的方式定期向社會提示消費風險。
第二十六條藥學技術人員積極履行法定義務,連續二年未發生不良行為或有協助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查獲違法案件等表現的,可以酌情提升信用等級,且信用等級的提升不受所在藥品零售企業信用等級的限制。
第二條 技術交底必須在工程圖紙綜合會審的基礎上進行。同時,技術交底也必須安排在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進行,并應為施工留出適當的準備時間。技術交底不得后補。
第三條 技術交底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并輔以口頭講解。交底人和接受人應履行交接簽字手續。技術交底資料和交接手續是工程技術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及時歸檔妥善保管。
第四條 技術交底應根據工程任務情況和施工需要,分別由公司總工程師、技術質量部主管、單位工程技術負責人向承擔施工任務的項目經理部負責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技術交底。技術交底的末端是直接帶領工人施工的班組長。班組長在接受技術交底時,應將問題弄清搞懂,以便帶領工人正確施工。班組長對操作工人實行工前交底,工中指導檢查,工后講評,重點要將技術要求,質量標準,安全操作及防護講清講透,并隨時檢查實施情況,將技術交底落實到實處。
第二章 技術交底的內容
第五條 技術交底分為單位工程技術交底和分部、分項(工序)工程技術交底兩類。
第六條 單位工程技術交底應與施工交底、安全交底一并進行。
第七條 分部、分項(工序)工程技術交底的主要內容是:作業條件、施工準備、工藝操作流程、技術要求、質量標準、安全措施、成品保護以及需要交底的其他事項(如:圖紙變更洽商、新工藝新材料的施工方法、操作要點、質量通病防治等)。
第三章 技術交底的實施與要求
第八條 凡由公司主持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工程,由公司負責生產的經理主持,由公司總工程師、技術質量部主管或技術人員向有關項目經理、單位工程技術負責人、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進行技術交底。交底后形成由總工程師簽發的會議紀要或其他文字材料,和施工組織設計一起作為技術交底的依據。接受交底的人員應按職責分工和技術交底的要求,開展施工準備,并在施工中貫徹執行。
第九條 凡由項目經理部主持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工程,由公司技術質量部配合,項目經理主持,向工地技術負責人、工程師、技術員、施工員進行技術交底。交底的主要依據是經公司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交底后形成的會議紀要或其他文字資料和施工組織設計一起作為技術交底的依據。
第十條 技術交底必須辦理技術交底的書面手續。
第十一條 班組負責人在施工前應根據施工進度,按部位和操作項目,向班組質檢員、安全員及職工進行技術交底(關鍵部位要進行樣板交底),填寫技術交底卡片。要結合工作特點和班組具體情況,重點突出,結合實際,切忌照抄照搬。
第十二條 技術交底的內容應做到施工方法正確,各項措施針對性強,技術先進,詳略得當,符合實際。
第十三條 項目經理必須全面了解各專業施工中的銜接和配合。因此,要求各專業技術負責人應如實地將本專業有關技術交底材料及時報送技術質量部備查,使在縱橫向技術管理工作中,把各專業有機地聯系起來。
第十四條 工程項目的技術交底資料由各項目經理部集中整理,并適時向技術質量部移交,歸入施工技術資料(檔案)中。
當前,我國的建筑工程在質量管理上已經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是在具體建設活動中還存在一些因素,制約了工程質量的快速提升,詳細分析如下。
1.1 監管力度不足
目前,政府部門對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管較為松散,致使有些建筑企業在運營中漠視建筑行業的法律程序,在不具備建筑資格的情況下隨意承攬相關業務;有些建設機構沒有經過施工單位的資質進行嚴格審核,就不負責任地將工程承包給這些施工單位;有的工程圖紙沒經細致審核就投入施工中盲目使用;有的企業盲目追求施工進度,片面苛求降低成本,對重要的施工工藝潦草施工,為項目質量造成很大不利影響。以上種種問題,都與建筑行業缺乏強有力的監督有密切關系。
1.2 建筑行業秩序混亂
建筑行業出現亂象的根本原因,是缺乏完善的建筑法規制度。其混亂秩序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建筑項目沒有依據建筑條例進行規范設計與施工;施工單位以包代管,將項目隨意轉包,建筑部門在招標時有意壓低造價,甚至故意將整個項目拆分成多個小項目承包給數個施工企業,以減少繁雜的管理,造成項目質量普遍不高;很多施工單位不具備施工資質或者資質過低,但通過掛靠的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1.3 監督形式過于單一
當前的建筑工程質量監督與技術管理,過度依賴質量監督機構,甚至把監督機構看成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的責任方,這就顛覆了常態中工程的建設者對項目直接負責的做法。其實,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的監督權是政府賦予的,質量監管工作是政府職能的延伸,政府部門應該也是項目質量的監督者。這就造成了從微觀管理轉為宏觀管理、從直接監管轉為間接監管的政府管理職能與當前的質量監管方式之間的矛盾。過度單一的建筑質量監督方式,不易實現監督部門對建筑項目各個參建方行為的全面監督與控制。
2 加強質量監督與技術管理的有效策略
加強對建筑工程質量監督與技術管理,是新時期對工程質量管理提出的新要求。筆者憑借多年的經驗,就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與技術監督方面,提出幾點自己的看法。
2.1 完善技術監督體系
完善建筑項目的技術標準,是提高項目質量及技術水平的前提條件,也是工程施工中技術應用的指揮棒。因此,應對建筑工程中各個主體進行強制性的技術標準培訓,加深其對技術標準的了解程度,提高其按標準施工的能力。對建設中違背強制性原則的做法,發現一個,嚴懲一個,尤其是對相關責任人,應嚴格依照相關處罰條例對其嚴厲處罰。應將完善各主體工程的保障體系作為施工技術管理的重點,積極建立質量技術監管制度,促使施工機構依據自身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內控制度、操作規范、施工工藝標準等,確保工程質量的程序化、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建筑企業應全面梳理“精品工程”目標,借助有效的監督機制,不斷提升建筑工程質量監督與技術管理能力,應嚴格遵守項目質量監督與技術管理章程。針對監督工作中的薄弱之處,應積極完善相應的監管制度;善于采用新技術提高質量水平。
2.2 嚴格規范建筑行業秩序
建筑行業的各級管理部門,應積極對參與建筑過程的各個單位進行嚴格的資質審查,規范建筑行業的入行準則。但凡不具備建筑資質或者資質不達標的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管理部門應拒絕對其立項,規劃機構也不可為其發放經營許可證,安全管理機構也不應尾氣發放施工許可證。建筑行業應全面實施質量管理制度,請國家質檢部門對建筑材料廠家、監理、施工、設計企業進行全面的、系統的檢查與檢驗,考核達標后,為其發放建筑標志及質量證書,以證明這些企業的產品及服務到了規定標準,可以在建筑行業從事建筑各類活動。對于尚未認證或者認證不達標的建設材料常見、建立、施工、設計,不可以任何形式參與建筑業務。針對當前建筑行業秩序混亂的現狀,應嚴格查處超區域、超級別承接監理、設計、施工等業務的行為;違規承包、轉包、掛靠承包等行為;建設、監理同體行為;嚴格審核建立、施工、設計單位的資質,對于出現嚴重事故的單位應果斷吊銷或降低其等級與資質。
當前,我國的建筑工程在質量管理上已經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是在具體建設活動中還存在一些因素,制約了工程質量的快速提升,詳細分析如下。
1.1 監管力度不足
目前,政府部門對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管較為松散,致使有些建筑企業在運營中漠視建筑行業的法律程序,在不具備建筑資格的情況下隨意承攬相關業務;有些建設機構沒有經過施工單位的資質進行嚴格審核,就不負責任地將工程承包給這些施工單位;有的工程圖紙沒經細致審核就投入施工中盲目使用;有的企業盲目追求施工進度,片面苛求降低成本,對重要的施工工藝潦草施工,為項目質量造成很大不利影響。以上種種問題,都與建筑行業缺乏強有力的監督有密切關系。
1.2 建筑行業秩序混亂
建筑行業出現亂象的根本原因,是缺乏完善的建筑法規制度。其混亂秩序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建筑項目沒有依據建筑條例進行規范設計與施工;施工單位以包代管,將項目隨意轉包,建筑部門在招標時有意壓低造價,甚至故意將整個項目拆分成多個小項目承包給數個施工企業,以減少繁雜的管理,造成項目質量普遍不高;很多施工單位不具備施工資質或者資質過低,但通過掛靠的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1.3 監督形式過于單一
當前的建筑工程質量監督與技術管理,過度依賴質量監督機構,甚至把監督機構看成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的責任方,這就顛覆了常態中工程的建設者對項目直接負責的做法。其實,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的監督權是政府賦予的,質量監管工作是政府職能的延伸,政府部門應該也是項目質量的監督者。這就造成了從微觀管理轉為宏觀管理、從直接監管轉為間接監管的政府管理職能與當前的質量監管方式之間的矛盾。過度單一的建筑質量監督方式,不易實現監督部門對建筑項目各個參建方行為的全面監督與控制。
2 加強質量監督與技術管理的有效策略
加強對建筑工程質量監督與技術管理,是新時期對工程質量管理提出的新要求。筆者憑借多年的經驗,就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與技術監督方面,提出幾點自己的看法。
2.1 完善技術監督體系
完善建筑項目的技術標準,是提高項目質量及技術水平的前提條件,也是工程施工中技術應用的指揮棒。因此,應對建筑工程中各個主體進行強制性的技術標準培訓,加深其對技術標準的了解程度,提高其按標準施工的能力。對建設中違背強制性原則的做法,發現一個,嚴懲一個,尤其是對相關責任人,應嚴格依照相關處罰條例對其嚴厲處罰。應將完善各主體工程的保障體系作為施工技術管理的重點,積極建立質量技術監管制度,促使施工機構依據自身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內控制度、操作規范、施工工藝標準等,確保工程質量的程序化、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建筑企業應全面梳理“精品工程”目標,借助有效的監督機制,不斷提升建筑工程質量監督與技術管理能力,應嚴格遵守項目質量監督與技術管理章程。針對監督工作中的薄弱之處,應積極完善相應的監管制度;善于采用新技術提高質量水平。
2.2 嚴格規范建筑行業秩序
建筑行業的各級管理部門,應積極對參與建筑過程的各個單位進行嚴格的資質審查,規范建筑行業的入行準則。但凡不具備建筑資質或者資質不達標的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管理部門應拒絕對其立項,規劃機構也不可為其發放經營許可證,安全管理機構也不應尾氣發放施工許可證。建筑行業應全面實施質量管理制度,請國家質檢部門對建筑材料廠家、監理、施工、設計企業進行全面的、系統的檢查與檢驗,考核達標后,為其發放建筑標志及質量證書,以證明這些企業的產品及服務到了規定標準,可以在建筑行業從事建筑各類活動。對于尚未認證或者認證不達標的建設材料常見、建立、施工、設計,不可以任何形式參與建筑業務。針對當前建筑行業秩序混亂的現狀,應嚴格查處超區域、超級別承接監理、設計、施工等業務的行為;違規承包、轉包、掛靠承包等行為;建設、監理同體行為;嚴格審核建立、施工、設計單位的資質,對于出現嚴重事故的單位應果斷吊銷或降低其等級與資質。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work also get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and deepen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professional work is a very strong, very challenging management work, this to the new period of the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work put forward higher technology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technology are analyzed and described.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Technology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TU76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建筑工程質量事關人們的財產和生命安全,如今越來越引起國家的重視。為努力提高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水平,促進建筑業和諧、科學發展,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其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監督機構在監督過程中只有通過不斷提高和完善技術管理工作,完善質量監督技術手段,不斷提高工程質量監督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專業技能,加強對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技術理論的研究和認識,才能有力促進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順利發展。
一、建筑工程質量監督中的技術管理的主要內容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中的技術管理是根據建筑工程完成的先后順序來描述質量監管部門對其形成過程各階段質量行為和活動結果的監督管理技術。根據一項建筑工程的完成情況可將其分為施工前質量監督中的技術管理、施工中質量監督的技術管理和完工后質量監督中的技術管理三個方面的工作,建筑工程質量監督中的技術管理能夠充分體現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優劣好壞,其直接結果是提高建筑工程的質量安全。
1.建筑工程施工前質量監督中的技術管理
施工前質量監督中的技術管理主要是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1)對相關設計圖紙及相關文件的監督管理(2)對建筑工程勘察、設計等單位的行為和活動進行監督。一經發現上述兩點中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設計圖紙及相關文件,可以責令改正甚至對其進行直接的經濟處罰和相關的法律制裁,從而保證在工程實施前不出現原則性錯誤,為工程的后續建設過程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或其他方面損失。
2.建筑工程施工中質量監督中的技術管理
施工中質量監督的技術管理應該主要圍繞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及建筑工程的整體質量來開展,并根據工程實際進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監督管理。一是在建筑工程施工中質量監督的技術管理中,要通過抽樣監督的方法,抽查參與建設的各責任主體的行為是否到位。二是要加強對相關技術的控制,抽查工程的實體質量是否符合有關驗收標準的規定,特別是規范中的強制性條文,必須不折不扣的落實到每一項工程中的每一個細節,從建筑工程的整體上把握工程的質量和基本結構的使用安全。三是在監督中采取對工程實體質量的科學檢測是必不可少的,應該借助于先進的檢測儀器和可靠的檢測設備,作出準確可靠能使相關部門采信的檢測數據,確保工程質量監督的公正性、權威性,為下一步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
3.建筑工程完工后質量監督中的技術管理
對于一個建筑工程而言,完工后質量監督中的技術管理同樣重要,它是建筑工程在投入使用前的收官工作。在進行建筑工程完工后質量監督中的技術管理工作時,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首先牢固樹立各責任主體的責任意識,對于那些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要求的建筑工程絕對不能投入使用,避免豆腐渣工程對國家、企業和人民群眾造成生命和財產損失。其次要加強建筑工程后期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要盡量避免因維修、維護后的工程質量達不到要求給國家和人民群眾造成生命和財產損失。再次,要將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工作與經濟管理結合起來(如給工程買保險),以避免工程在交付使用后發生質量問題時,出現無人出面解決并負責的局面。
二、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監督中技術管理的必要性
1.參與建設的部分責任主體質量意識淡薄,誠信缺失。市場經濟首先是誠信經濟,質量是工程建設的核心,也是工程建設企業信譽的根本保證。但一些企業和從業人員沒有基本的誠信觀念和責任意識,質量意識淡薄,缺乏搞好工程質量的內在機制。更有少數人利欲熏心,為謀取非法利益不擇手段、不計后果,對工程質量造成嚴重危害。
2.建筑市場競爭機制不健全。以不合理工期和造價為主要特征的惡性競爭加劇,工程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現象存在,同時從業人員總體素質偏低,一大批技術力量薄弱、質量保證能力不足的隊伍擠占了市場,企業缺乏搞好工程質量的必備條件。
3.部分質量監督機構監管處罰力度不足。由于各種原因,個別質量監督機構工作人員數量難于滿足工程建設監督的需要,造成監督工作不能全面到位,同時對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執法尺度偏松,處罰力度較弱,致使企業違法成本過低,缺乏搞好工程質量的外部壓力。
三、提升建筑工程質量監督中技術管理的有效措施
1.增強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技術的重要性認識,提高相關人員整體素質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是一項集多種學科于一體的綜合性工作,而技術工作在質量監督過程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質量監督技術是工程技術的一個專業化的內容,是質量監督工作內容中的工作方法、工作技能的具體化。所以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其實就是一項技術管理,而承擔這項工作的人員就應該有較高的技術水平,切實的履行好工作職責。
2.加強監督機構的工作力度
監督機構是專門進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的部門,它在建筑工程質量監督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可以這樣說,它直接影響著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影響著人民群眾學習、工作環境的好壞。因此,只有加強其工作力度才能更好地發揮其在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的作用,才能避免因監管失誤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3. 明確職責,責任到人
質量監督機構的職責就是受政府委托進行建筑工程的質量監督,它是政府在工程質量管理領域的主要機構,只有將其職責落實到相關人員,才能更好地發揮其作用,才能對其行為具有一定的約束力。
4. 嚴格抓好建筑市場準入資質審查
提升建筑工程質量監督中的技術管理就要從源頭抓起,應該對那些未經認證或認證不合格的建筑設計、施工、建筑材料生產企業,直接取締其進行建筑生產活動的資格,禁止其從事相應業務。
5. 嚴格執行已經制定的技術標準,完善技術管理工作制度
根據相應的技術管理制度對不符合規定的建筑企業進行處罰,制止其進行不合規定的施工建設,從而加強相關單位的社會責任感,從源頭上改善建筑工程的質量,達到增強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技術管理的效果。
四、結束語
社會的發展和人類的進步離不開工程建設,建筑工程涉及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的技術管理,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安全是新時期提高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創新建筑工程體制機制,提高質量監督效率的重要舉措,是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不斷改革和深化的具體體現。
參考文獻:
[1]志.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的幾點思考[J].黑龍江科技信息.2007年第09期
[2]劉勛.淺議建筑工程質量監督[J].科技創業月刊.2007年第12期
第二條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 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采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第五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六條 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 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并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含設區的市所屬區運輸管理機構,下同)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擬購置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購置時間等內容;
(四)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五)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
(六)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購置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并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并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2]
第三章 貨運車輛管理
第十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路檢路查項目。
第十九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貨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貨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負責,并對已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二十二條 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二十三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h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四章 貨運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3)
第二十七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涂改、偽造。
第二十九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第三十條 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一條 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
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第三十二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 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志和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置標志燈。
第三十四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并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運輸。
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
第三十五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壟斷貨源。不得阻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少或損失。
第三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采用交通部頒布的《汽車貨物運輸規則》所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實行封閉式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情況發生。
第三十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 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惡意壓價競爭。
第五章 貨運站經營管理
第四十一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二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十三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四十四條 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準作業,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4
第四十五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進行貨物的搬運裝卸。搬運裝卸作業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第四十六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規定,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七條 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戶及車輛,經營手續必須齊全。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八條 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第四十九條 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
第五十條 貨運站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愿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五十一條 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五十二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五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后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后交還。
第六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5)。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5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限期責令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沒有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的;
(二)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行駛記錄儀的;
(三)大型物件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標明運輸標志的;
(四)發生公共突發性事件,不接受當地政府統一調度安排的;
(五)因配載造成超限、超載的;
(六)運輸沒有限運證明物資的;
(七)未查驗禁運、限運物資證明,配載禁運、限運物資的。
第七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第二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采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第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六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并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含設區的市所屬區運輸管理機構,下同)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擬購置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購置時間等內容;
(四)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五)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
(六)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購置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并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并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貨運車輛管理
第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路檢路查項目。
第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貨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貨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負責,并對已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二十二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二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h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四章貨運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二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涂改、偽造。
第二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第三十條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一條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
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第三十二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志和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置標志燈。
第三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并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運輸。
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
第三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壟斷貨源。不得阻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少或損失。
第三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采用交通部頒布的《汽車貨物運輸規則》所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七條國家鼓勵實行封閉式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情況發生。
第三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惡意壓價競爭。
第五章貨運站經營管理
第四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四十四條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準作業,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第四十五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進行貨物的搬運裝卸。搬運裝卸作業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第四十六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規定,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七條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戶及車輛,經營手續必須齊全。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八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第四十九條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
第五十條貨運站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愿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五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五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五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后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后交還。
第六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5)。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限期責令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沒有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的;
(二)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行駛記錄儀的;
(三)大型物件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標明運輸標志的;
(四)發生公共突發性事件,不接受當地政府統一調度安排的;
(五)因配載造成超限、超載的;
(六)運輸沒有限運證明物資的;
(七)未查驗禁運、限運物資證明,配載禁運、限運物資的。
第七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