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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計人員職責不明確。實行“村級財務雙制”后,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出納業務委托鄉鎮(街道),相當一部分鄉鎮農經員兼任會計或出納,同時農經員又兼任審計員,從而出現自己監督自己的現象。
(三)審計人員業務水平不高。村級財務審計錯綜復雜,要求審計人員不僅要具備較全面的財會知識,而且還應熟悉相關制度和法規,目前縣鄉兩級都缺少業務精通及技術過硬的審計人員。審計工作范圍狹窄,審計事項單一,僅停留在對會計憑證真實性的檢查上。審計技術手段落后,目前仍然以事后手工查賬為主,依靠賬務核對、盤點等方法來實施,其監督力度受到很大限制。
(四)審計程序不規范。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的主力軍是縣鄉兩級農經人員,都是兼職的。時間和精力的局限使審計工作的審計方法和程序往往達不到要求,審計欠深、欠細,審計調查、延伸審計等手段用得不夠。對審核中發現的疑問,如工程項目建設、招待請客送禮費用等無法進行詳盡審計。因此,對在會計資料中未能反映的賬外行為,審計監督就顯得乏力和無策,審計工作僅僅停留在表面。
(五)審計執行不到位。農村審計機構由于執法主體較弱,在執行決定中阻力較大,困難重重。農村審計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權威,往往只停留于查清事實、出具審計意見書,很難對被審村的審計決定意見的執行情況予以監督檢查。加上近年來省市下達給縣級審計任務十分繁重,難免會出現走過場的現象。
二、加強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的建議
(一)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審計監督體系。要切實加強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的領導,紀檢、監察、審計、農業等部門要密切協作,明確職責、抓好落實??h級農業部門必須單獨設立專門的內審機構,落實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鄉鎮(街道)應整合力量,設立內部審計機構,負責本鄉鎮(街道)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工作。審計機構不得與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部門合署設立,與紀律、監察等部門合署設立的,應明確分管內部審計工作的負責人和承擔內部審計工作職責的工作人員,確保審計工作的獨立性。
(二)加強技能培訓,提高業務水平。要定期開展業務培訓和教育,加大對農村審計人員政治理論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審計專業知識及技能的培訓,培養一支業務過硬、作風嚴謹、客觀公正的農村審計隊伍。同時,要堅持持證上崗制度,使農村審計工作逐步制度化、規范化。
2、深入社會和我區人員集中的地方暗訪調查。按照“及時排查問題,促進社會穩定”的要求,民宗委節日和5月份,堅持每周在我區人員集中和居民區(包括原鉆井、二廠、三廠、電廠居民區)以及學校周邊、市場進行巡視和查訪,認真做好維穩工作,保證我區社會穩定、和諧。上半年,民宗委每周對三平鎮、中興路兩大街道和我區市場等人員集中地方及學校周邊開展兩次以上的訪查、巡視和排查,未發現矛盾糾紛和不穩定的情況,未發現男性留大胡子、女性蒙面、未成年人參加宗教活動的現象。周,在巡視排查中未發現極端宗教行為和宗教熱難點問題。
4、堅持談話制度,及時了解動態。5月份,民宗委主任和宗教人士、信教群眾談話的人數在25人次以上,通過談話和聯系,了解了有關人員的思想,有效地進行了教育,拉近了與宗教人士的距離。同時,民宗委主要領導通過走訪及電話溝通的方式,與宗教人士和2011年朝覲人員溝通,及時掌握宗教領域的動態。
三、組織開展民族團結教育活動,積極開展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活動
1、按照第30個民族團結教育月要求,民宗委結合我區實際,在各宗教活動場所開展了《自治區民族團結教育條例》宣傳、學習活動。開展了講擺活動,講解了“三個離不開”的意義。按照區委要求,民宗委積極協助和配合宣傳等部門,開展第30個民族團結教育月活動,組織競賽團準備參加市民宗委組織的知識競賽活動。由民宗委主任親自任團長(帶隊),組織了我區競賽團。全團有32人(民宗委2人,街道宗教干事2人,宗教人士28人),參加競賽的選手3人?,F在正在賽前的準備之中,積極參加5月24日的市民宗委組織的知識競賽活動,獲得團體總分第二名的好成績。同時,民宗委制作了以民族團結為主題的展板,并于23日報送參加展出。
2、認真落實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工作。按照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部署和體系標準,民宗委在完成材料完善的同時,針對我市在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活動發現的問題,民宗委主任在各宗教活動場所開展宣傳教育活動,要求人人參與,反對和杜絕非法宗教活動,以創建活動為契機,推動民族宗教工作的發展,提升綜合素質和服務質量。提出:從公民道德、環境衛生、遵守交通秩序、文明禮貌用語、杜絕未成年人參與宗教活動、依法開展宗教活動,要求開發現不利于創建活動的問題及時上報文明辦。
三、及時上報宗教領域不穩定因素和問題
5月,民宗委在對部分信教群眾和宗教人士談話和交流中了解到:二廠宗教活動場所房屋于停用一直為維修,宗教人士和信教群眾有意見。盡管民宗委主任一直在做解釋工作,但不穩定因素仍然存在,有可能發生信教群眾到政府上訪的事件。民宗委5月12、15日把這一不穩定動態信息及時報告給王宗啟副書記和區有關領導,并向市民宗委和市維穩辦上報了緊急信息。
五、落實區、市民宗委安排的工作,按時上報有關材料
2、四是上報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材料。按照自治區和市民宗委關于總結上報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經驗材料的要求,民宗委對貫徹落實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辦法的情況進行了總結,上報了總結材料。
3、完成并上報民宗委2011年二季度工作計劃。按照區政府要求,民宗委按照下發的表格,填寫和上報了二季度工作計劃。同時對4、5月工作開展和完成情況進行了檢查。
六、按照要求參加培訓
1、財務管理培訓。5月5日下午,民宗委副主任科員參加了財政局財務培訓。
2、質量管理培訓。5月26、27日,民宗委內審員參加了貫標辦組織的質量管理體系標準培訓。
七、正常辦理朝覲、清真許可證申請工作
二、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實現城鄉統籌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逐步構建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障機制和住房供應體系為目標,以界定對象、明確標準、規范程序、科學管理為重點,切實解決農村困難群眾的生活問題。
三、基本原則
(一)科學規劃,統籌建設。要摸清困難群眾的住房狀況,并從我區農村實際出發,制訂實施計劃。要與正在實施的“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下山脫貧”、“災民倒房恢復重建”、“撤村建居”、“城中村改造”等工作有機結合,堅持科學規劃、突出重點,按輕重緩急、分批分期實施。
(二)因地制宜,分類救助。實施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工作,要立足于實際,立足于基層,組織實施的責任主體是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既要切實解決農村困難群眾的基本住房要求,又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區別不同對象和住房困難類型,實施分類救助,不搞強拆大拆。
(三)自力更生,多方幫扶。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的對象是農民,要堅持以受助戶自籌為主、政府扶持為輔的原則,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通過政府補一點、集體經濟助一點、親朋好友借一點、受助戶籌一點的方式籌措資金,鼓勵群眾互幫互助。
四、政策措施
(一)救助計劃
根據浙江省《關于實施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92號)文件精神,力爭到2010年基本解決農村困難群眾住房困難問題。我區20*年原則上將省下達的275戶救助計劃指標,直接平分到各個鄉鎮及有關街道,率先完成花園街道、信安街道、雙港街道三個街道的困難群眾住房救助工作。2008年—2010年根據省下達指標有選擇的在某些鄉鎮街道實施,以鄉鎮街道為單位逐個基本解決農村困難群眾住房困難問題。新新街道的農村困難群眾救助工作待行政交接完成后列入救助計劃,并予以實施。
(二)救助對象
1.農村特困戶中的無房戶、危房戶、住房困難戶。無房戶是指目前還沒有自己住房的家庭;危房戶是指住房隨時都有可能倒塌,存在嚴重質量安全隱患的家庭;住房困難戶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殘破簡陋、不御寒冷和風雨、不具備基本居住條件的家庭。
2.因災倒房戶。既因自然災害造成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不能居住且無自救能力的受災群眾。
3.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困難家庭。
農村五保戶存在住房困難的,通過集中供養方式予以解決。
(三)救助方式
根據救助對象的住房實際情況及意愿,采取新建、改建、擴建、翻建、修繕、置換、租用等方式實施救助。對確定新建、改建、擴建、翻建的住房,必須符合村莊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救助住房建設方案經區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后,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組織實施,或者由村集體組織或受助戶自行委托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建筑工匠進行施工,確保房屋質量安全。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采取收購可居住的閑置房,用于置換困難群眾的危舊房;或者通過租金補助的方式,由救助對象就地租用可居住的閑置房。
(四)救助標準
1.面積標準:新建、改建、翻建面積以受助戶實際在冊人口數計算,1人戶不超過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戶最多不宜超過100平方米。擴建的,參照審批時大、中、小戶標準,按不足面積計算;修繕的,按現有住房面積計算。置換的、租用的,參照審批時大、中、小戶標準。
2.質量標準:以消除各類質量安全隱患為前提,確保救助住房“安全、實用、衛生、經濟、美觀”。新建、改建、翻建的救助住房應為一層磚混結構(基礎可按兩層樓房建造,便于受助戶自身條件改善后加層),設地梁、圈梁、構造柱及縱橫拉接,鋪水泥地面,粉刷內外墻。修繕住房應鋪設水泥地面,粉刷內外墻,屋頂做防漏防滲處理。閑置房置換應為磚木結構或磚混結構。
3.補助標準:按新建、改建、翻建、擴建、修繕、置換、租賃等不同救助方式,并結合具體情況,由區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具體補助標準及實施辦法。
(五)工作程序
1.申請。符合救助條件的農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住房救助書面申請,填寫《浙江省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申請表》,并提供如下材料:戶籍證明、家庭成員身份證明、農村低保證明或殘疾人特困證明、現有住房情況證明及規定的其他材料,并在申請表中明確具體救助方式。
2.評議。村民委員會應在收到農戶救助申請5個工作日內,通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評議,初定救助對象,并公開張榜公示7天以上,廣泛聽取意見。經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由村兩委簽署意見,提出救助方式建議,加蓋公章后連同全部證明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3.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上報的申請表和有關材料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救助條件的,連同相關材料上報區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不符合條件的,將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員會,通知申請人,并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審查結果必須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務公開欄進行公示。
4.核準。區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匯總復核。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核準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標準,并將標準意見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區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根據住房困難程度,按先重后輕的原則列出分批救助計劃,報區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各鄉鎮(街道)一般應在每年一季度按要求完成農村住房救助審查和申報工作,確定當年救助對象名單,并報區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核準。
因災倒房需救助家庭的有關資料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救災工作相關規定,及時上報區民政部門核實,并上報區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定后,列入救助對象。
5.竣工驗收。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同建設等部門對完工的救助住房進行竣工驗收,對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必須及時整改到位,確保工程質量。
(六)資金保障和管理
1.救助資金來源
(1)區財政安排補助資金;
(2)向上級部門爭取的補助資金及社會捐助資金;
(3)省級財政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專項補助資金。
2.資金管理
(1)救助資金實行區財政專戶管理,??顚S茫坏门灿?、截留和私分。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加強資金管理,確保??顚S谩?/p>
(2)根據各鄉鎮(街道)的救助數量、救助方式和建設標準,確定到戶救助資金,救助資金按規定渠道下拔到鄉鎮(街道)。工程開工后由鄉鎮(街道)預拔工程啟動資金,工程有一定形象進度后拔付部分補助資金,工程竣工經鄉鎮(街道)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拔付剩余補助資金。
五、組織領導
(一)加強領導,健全機構。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工作事關廣大農民直接利益,各鄉鎮(街道)、各有關部門要從踐行“三個代表”的高度,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把這項實事工程組織好、落實好。為切實加強工作領導,區政府決定成立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規劃分局。各鄉鎮(街道)也要成立相應機構,確保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工作正常開展組織實施。
第二條選拔任用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
(六)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選拔任用區、鎮(街道)機關科(股)級干部。
區法院、檢察院的中層干部,區直機關事業單位、下屬事業單位科(股)級干部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任職條件
第四條選拔任用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應當符合《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
第五條提任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應當符合以下資格條件:
(一)身體健康;
(二)大專以上學歷;
(三)年齡男性一般在50周歲以下,女性一般在47周歲以下;
(四)符合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的要求;
(五)提拔副科(股)級干部,一般要在辦事員崗位工作滿3年,或者在辦事員崗位工作已滿2年且有1年年度考核為優秀或受到區級以上相關表彰;
(六)提拔正科(股)級干部,一般要在副科(股)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在副科(股)崗位工作已滿2年且有1年年度考核為優秀或受到區級以上相關表彰,或者在辦事員崗位工作5年以上且有2年以上年度考核為優秀或受到區級以上相關表彰;
(七)干部回到地方工作滿1年,可按規定程序任職。
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六條區、鎮(街道)機關聘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中層干部,除應符合上述有關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男性一般在45周歲以下,女性一般在42周歲以下;
(二)具有事業單位正式人員身份;
(三)任科(股)級職務或工作3年以上。
第三章選拔任用
第七條區、鎮(街道)機關選拔任用中層干部應當符合《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程序。
第八條區、鎮(街道)機關選拔任用中層干部原則上都必須實行競爭上崗,競爭人選與競爭職位比例一般不低于2:1。涉及黨和國家重要機密、專業技術性較強、法律法規規定或任免機關認為不宜公開競爭的特殊職位除外。
第九條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競爭上崗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布職位、職位的基本要求以及競爭上崗的基本程序等;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理論考試、個人述職、答辯、民主測評;
(四)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五)公示;
(六)討論決定;
(七)任職備案。
第十條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競爭上崗可以在機關內部進行,也可以在區內跨部門、跨地區進行。個別專業性強、本機關無合適競爭人選或本機關人選少、形不成競崗比例的,可以跨部門、跨地區競爭選拔。
區、鎮(街道)機關需在區內跨部門、跨地區公開選拔中層干部的,要將缺崗情況及公開選拔工作計劃報區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并在區組織人事部門的統一指導下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對不具備競爭上崗條件的中層職位干部選配工作,可以由單位研究提出意見,報區組織人事部門批準。
第四章備案管理
第十二條區級機關中層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備案管理由區委組織部和區人事局負責,其中,正科(股)級干部、黨群部門副科(股)級干部、政府部門負責組織人事工作的副科(股)級干部的任免,須向區委組織部報送備案材料;其他副科(股)級干部的任免,須向區人事局報送備案材料。備案程序主要有以下三項:
(一)部門提出方案。準備進行中層干部競爭上崗前,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報批競爭上崗方案。對不符合競爭條件的,要在發揚民主的基礎上提出考察對象,并嚴格履行組織考察、集體討論、登記備案等程序。
(二)報審登記。報送的備案材料主要有:備案報告、干部任免審批表、考察材料(各一式兩份)、民主推薦或民主測評情況、部門負責人討論干部的會議記錄、擬提任科(股)級干部的檔案(用后退還)。
(三)備案審核。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收到備案材料后,兩周內審核、研究,并在干部任免審批表批準機關欄內簽署答復意見。各部門根據區委組織部或區人事局的答復意見,辦理正式任免手續對外公布,抄送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并將干部任免審批表和考察材料及時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三條各鎮(街道)中層干部任免方案提交黨委(黨工委)會討論前,須報區委組織部審核。區委組織部視情派員列席鎮黨委(街道黨工委)討論干部任免會議,并做好會議記錄。各鎮(街道)中層干部任免文件須抄送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備案。
第十四條中層干部配備應當符合“三定”方案核定的內設機構和中層干部職數。
第五章任職管理
第十五條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一律實行任期制,任期為3年,期滿后重新競崗。
第十六條區、鎮(街道)機關部門聘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擔任科(股)級職務的,聘期為2年,聘任期間,原有身份性質、工資渠道等不變,期滿后職務自動消失,仍回原單位工作。如確因工作需要,可以重新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七條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每年應當參加由區組織人事部門組織,或經區組織人事部門認可、所在單位自行組織的各類崗位業務培訓,時間累計不少于12天。凡未能完成學習任務的,當年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中層干部,通過培訓和學習,應當達到英語初級、計算機中級、普通話三級甲等以上水平。
第十八條各鎮(街道)、各部門年初按照中層干部崗位職責要求,分別制訂年度考核目標。平時加強目標監控,抓好日??己撕凸芾?。年終對照目標進行綜合考核,并做好個人述職和民主測評工作。年度考核、測評情況作為中層干部續聘、解聘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年度考核實績較差,不勝任崗位工作要求,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現職的,應當免去或辭去現任職務。
第二十條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在同一崗位任職時間一般不超過5年,擔任同一科室正副職累計時間一般不超過8年,其中熱點崗位任正職時間不得超過3年,到期必須進行輪崗交流。輪崗交流可以在部門之間、科室之間進行。
第二十一條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男性最高任職年齡為53周歲,女性為50周歲。達到最高任職年齡后,不再擔任機關中層實職。
第六章紀律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選拔任用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應當嚴格遵守《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紀律要求,做到“堅持原則不動搖,執行標準不走樣,履行程序不變通,遵守紀律不放松”。
第二十三條區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有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和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干部任免事項,區組織人事部門不予批準;對已經作出的違規干部任免決定,由本單位自行糾正或區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予以糾正,并按照有關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照法律及有關規定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第二十五條凡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追究領導班子主要領導成員和分管領導成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各鎮(街道)、區級機關各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下級機關和黨員、干部、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有權向區紀委、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舉報、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處理。
一、目的意義
社區“三資”是發展集體經濟、實現居民群眾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質基礎。近年來,隨著全區加快城市化進程,社區居委會資源得到盤活、資產得到壯大、資金日益雄厚,“三資”間的流動轉換不斷加大
加快。加強社區“三資”監管,對于規范基層權力運行、強化源頭防治腐敗、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工作任務
2012年轄區的三個“村改居”社區、曉翁企業公司和八個城市社區將全面開展社區“三資”監管工作,摸清各社區“三資”情況,夯實社區“三資”監管工作基礎。大致分為清產核資、公開家底、規范
監管三個步驟進行。
(一)清產核資,摸清家底
社區“三資”監管的范圍:全區所有社區和改制、未改制企業中的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具體內容如下:
社區集體資金,包括社區原有積累、取得發包及上交收入、經營收入、租賃收入、投資收入、征用土地補償收入、集體資產變賣收入、上級撥入資金收入、借入資金收入、捐贈收入、其他收入等所形成
的貨幣資金及有價證券。
社區集體資產,包括社區所有或以投資、經營和勞動積累所形成的各類固定資產、財產物資、債權股權及無形資產等,包括建筑物、機械設備、電力設施、交通通訊工具、道路、設施、應收款、債權債
務、長短期投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包括社區投資興辦的集體所有制工業、商業、飲食服務業等其他形式的集體企業;以及收益形成的集體資產和參與改制社區、企業的集體資產;因各種經
濟行為而產生的各類經濟合同。
社區集體資源,包括依法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林地、山嶺、灘涂、水面和荒地等各類自然資源。
依法屬社區所有的其他“三資”。
1、宣傳發動
街道辦事處召開動員大會,下發區委區政府關于加強社區“三資”監管的意見文件,成立社區“三資”監管工作領導小組,由街道分管領導、街道社區“三資”監管服務中心成員、社區“兩委”成員、
社區財務負責人、社區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社區居民代表組成的社區“三資”清產核資工作小組,統一開展工作。街道召開由各社區書記、主任、工作人員、黨員、居民代表參加的清產核資工作動員會
。各社區要利用標語、宣傳欄、電子顯示屏、公開信等形式,向全體社區干部居民宣傳政策,為社區“三資”監管、規范化管理和順利推進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2、制定工作計劃
街道辦事處制定工作程序,組織協調政府采購中標會計師、評估師、律師事務所參與“村改居”社區“三資”清產核資工作。設計社區“三資”清產核資登記表,開展業務培訓,做好清產核資的各項準
備工作。街道社區“三資”監管服務中心與社區簽訂區社區“三資”監管委托服務協議書。
3、組織全面清理
在區社區“三資”監管領導小組的組織指導下,街道清產核資工作小組全面領導所轄社區開展“三資”清產核資工作,填寫統一印制的社區“三資”清產核資登記表,“村改居”社區采取街道為主,委
托會計師、評估師、律師事務所介入,社區配合、居民參與的方式;城市社區采取街道組織、社區為主、居民參與的方式進行。各社區清產核資工作方案由社區民主理財小組審核通過,上報街道社區“
三資”監管服務中心。工作方案內容如下:
一是社區資金管理?!按甯木印鄙鐓^由街道社區“三資”清產核資工作小組協調組織會計師、評估師、律師事務所,社區參與商談工作方案和價格以確定哪個事務所參與;城市社區由街道社區“三資”
清產核資工作小組、街道社區“三資”監管服務中心負責,對各城市社區的資金情況組織自查核實,并與資產資源普查情況一并進行公告公示。
二是社區資產管理。對社區的所有資產,包括各類發(承)包、租賃、出讓合同等進行全面清查、評估、盤點;通過對資產的清查核實,將原已拆除、損毀、變賣的資產經社區“兩委”會及民主理財小
組討論通過并表決簽字,該核銷的核銷;對有關單位捐贈未入賬或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一律按現行價評估入賬,做到賬實相符;對各類發包、租賃、出讓等合同,查看價格是否與當時市場價相符,是否
按合同價如期如實結賬,拖欠的是否辦理欠款手續及是否入賬。
三是核查認定債權、債務,評估集體資產、資源。對債權、債務應查明是否有因種種原因造成的死賬呆賬;是否有人利用職權將集體資產、資源私自長期占用;資源承包應按承包名稱核準登記造冊。
4、界定資產權屬
對產權不清、存在糾紛的資產資源,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實事求是地做出權屬界定。
5、開展資產評估
根據實際情況,對集體所有的無原始憑證的非經營性資產進行估價;對經營性資產中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主要固定資產進行價值重估并進行賬務處理。
6、開展合同清理
對現在仍在執行的經濟合同進行清理,查清合同期限、金額、履行情況;對合同進行規范,對違反政策法規和顯失公平的承包合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通過法定程序予以變更、撤銷或解除。
7、核實資產價值
對有賬無物、有物無賬等資產,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重新核實資產的實際占用量,確定集體資產的價值總額。
8、實行產權登記
依法對集體所有的資產、資源進行所有權歸屬登記,并取得所有權證書。
9、調整會計賬目
街道社區“三資”監管服務中心根據社區“三資”清產核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給社區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社區限期整改,并按規定進行賬目調整和問題處理,做到賬實相符。
10、建立明細臺賬
對資產清查結果進行登記、造冊、歸檔,全區所有獨立核算的社區的資金、資產、資源和經營項目,都要建立明細臺賬和檔案,實行動態管理,將資產增減和合同變動情況及時、準確進行登記并歸檔,
定期盤點,做到賬實相符。
11、檢查核定
街道辦事處社區“三資”監管服務中心對各社區“三資”清產核資情況的上報資料進行檢查核定,做到賬實相符。
12、公示公告
各社區要通過召開黨員和居民代表會議公布、在居務公開欄張貼、電子屏滾動播出、印制公示手冊發放入戶等多種方式將經街道辦事處社區“三資”監管服務中心核實的“三資”情況進行公示,向居民
征求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對公示期間居民提出異議的公示內容,要重新履行登記核實程序;對經公示結果無異議的,按規定要求由社區向街道社區“三資”監管服務中心進行資金、資產、資源
資料移交,街道社區“三資”監管服務中心全面接管社區“三資”監管工作。
13、移交工作
移交工作由街道社區“三資”監管服務中心組織辦理移交手續,移交內容包括:社區“三資”清產核資公示報告,社區“三資”清產核資審計報告或審查報告,社區“三資”情況匯總資料,各類固定資
產登記卡片、電子臺賬、各類土地、廠房租賃合同(協議),經濟合同等檔案資料。
(二)陽光運作,公開家底
因地制宜采取多種形式,全面公開社區“三資”核查過程、底數和運作情況,確保群眾知情,接受群眾監督。
1、核查過程公開
資產清查、資產估價與價值重估、產權界定、資產價值核實、合同清理以及清產核資后賬目調整、明細臺賬等清產核資的每個環節,都要及時通過社區公開欄等載體公開相關數據和情況。
2、資產底數公開
社區集體資金數量及資產資源的存量、種類、價值、分布和使用等情況,以及各項經濟合同的承包方、承包期限、承包金額、合同履行等情況,應在清產核資完成后向全體集體所有權人公開。
3、核算結果公開
街道社區“三資”監管服務中心應于次月10日前在社區居務公開欄張貼公示上月的“三資”監管工作情況,每年2月10日前公開上一年度社區“三資”盤查的詳細情況。
4、多種形式公開
社區“三資”監管工作和清產核資工作的過程、結果等“三資”管理狀況要通過居務公開欄、廣播電視、電腦觸摸屏、電子顯示屏滾動播出、網絡、居民代表會議等形式進行公開,公開時間不少于30天
;社區要編制社區“三資”公開手冊,向居民印發公開。
(三)健全機制,規范監管
構建社區“三資”監管平臺,完善監管制度,強化監管措施,促進社區“三資”管理工作規范有序運行。
1、健全“三資”監管機構
(1)街道成立社區“三資”監管工作領導機構,負責各社區“三資”監管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每季度檢查一次工作進展情況。
(2)加強社區“三資”監管服務中心建設。社區財務委托中心并入社區“三資”監管服務中心,同時規范社區報賬員任職條件,提高社區“三資”監管服務工作水平。
(3)加強社區工程招投標管理。全區建立統一的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按照《區社區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對社區建設工程項目進行統一招投標管理,切實加強對工程發包過程的監督,推進社
區“三資”和工程建設的規范管理。
2、規范“三資”管理
全面清查登記后的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由社區居委會與街道社區“三資”監管服務中心按規定程序簽訂委托協議書,納入街道“三資”監管服務中心進行統一監管。加強社區“三資”監管制度
建設,建立《社區“三資”監督管理規定》《社區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社區財務檢查及審計監督規定》、《社區“三資”規范管理考核辦法》等制度規定。認真落實社區集體資金管理制度,
實施社區財務預決算制度,明確資金管理崗位責任,加強財務收入管理和票據管理;加強對社區集體收入、資金來源的管理,防止集體收入資金“體外循環”,從源頭上杜絕“小金庫”問題的發生;社
區建設項目資金、土地出讓金、轉移支付資金以及扶貧資金要及時入賬核算,嚴格管理使用;健全財務支出審批程序。認真落實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定期進行資產清查和評估,建立資產臺賬,實行
動態管理;規范資產承包、出租、出讓,強化資產經營,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認真落實社區集體資源管理制度,集體資源開發處置要引入市場機制,承包、租賃應當采取公開協商和招標投標,并實
行合同管理;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嚴格實行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專項審計監督。
3、強化監督檢查
(1)進行檢查驗收。對社區已經公示確認的社區“三資”情況,報街道領導小組進行審核,并逐級匯總上報。辦事處社區“三資”監管服務中心按照本方案組織對各社區各階段的工作進行檢查,對檢查
出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到位。
(2)加強日常檢查。社區“三資”和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等業務主管部門和辦事處社區“三資”監管服務中心,每月組織開展一次檢查通報,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責令其限期整改。
(3)加強公開督查。街道每月20日前要組織對公示情況進行檢查,確保社區“三資”真公開、全公開。
(4)加強審計監督。按照《社區財務檢查及審計監督暫行規定》規定,由區審計部門牽頭組織,通過委托中介機構、街道內審機構參與等有效形式,每年定期對社區“三資”管理經營情況等進行審計監
督,審計結果應及時公開,并在街道社區“三資”監管服務中心備案,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要限期抓好整改落實。
(5)加強網絡平臺建設。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打造社區“三資”網絡監管平臺,實現區、街、居三級網絡監管體系,為實現科技防腐奠定基礎。使社區“三資”監管工作通過網絡媒體在社會得到全面
展示,做到公開、透明、陽光運作。同時實行網絡系統監管能為街道和社區全面實現辦公現代化、辦公自動化、辦公信息化和辦公無紙化,從而實現人員及經費的節約。
4、健全居民民主監督
(1)建立健全社區居民代表會議制度,制定社區居民代表會議議事規則,明確議事程序、范圍等內容。處置社區“三資”管理重大事項時,均應提交相應的社區居民代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2)推行居民民主評議制度。每年組織社區“兩委”干部、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社區報賬員,就“三資”管理、監督等重大社區財務工作向黨員、居民代表述職,接受評議,評議結果與被評議對象的報
酬、年度考核等掛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實行街道黨政領導負責制。街道黨工委和辦事處要細化責任目標,完善工作流程,建立監管平臺,抓好工作落實。黨工委書記是社區“三資”監管工作第一責任人、辦事處
主任是主要責任人,切實負起主要領導責任,認真組織實施,抓好具體落實。街道紀工委書記要積極協助黨工委研究、部署、協調、督查,促進落實。
(二)加強調研,破解難題。各有關部門要深入實際,及時研究社區“三資”監管的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增強工作的預見性、針對性和主動性;要加強指導,妥善調處產權糾紛,正確處理國家和集體
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加強社區“三資”監管與維護群眾民益和經濟發展的關系。街道黨工委和辦事處認真組織所轄社區自查自糾,抓住薄弱環節,強化工作措施,實事求是解決各種難題和歷史遺
(一)全年各類服務事項受理、辦理及辦結情況。截至2014年12月7日止,**市行政服務中心業務科共接待審批事項咨詢**件,接受申請**件,受理各類審批項目**件,辦結**件,平均日結率**%,當月辦結率**%,辦結同意率**%,評議率**%,滿意率**%。
(二)以開展“**”活動為契機,進一步提升工作效能。今年以來,我們以“強化行政體制改革,推進政務服務體系建設”為載體,著力轉變不適應、不符合科學發展要求的思想觀念,努力實現規范服務行為,提升服務水平,提高辦事效率,鑄造政府窗口“以人為本,立黨為公,執政為民,高效廉潔”的良好形象的目標,讓基層、企業和社會公眾真正感受到開展“**”活動所帶來的新變化。推進“兩個集中”,深入貫徹落實省、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集中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精神,實行“三項制度”,在服務過程中,嚴格實行“三項制度”,堅持準時服務、限時服務、跟蹤服務,為服務對象提供零距離服務,確保零障礙審批、服務過程零差錯、無規定依據零收費、服務行為零投訴,最大限度地方便基層、企業和社會公眾辦事。當好窗口工作人員的服務員、督查員、管理員;當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廣播員、宣傳員、講解員;當好政務公開的監督員、督查員、監察員;當好外商投資企業的接待員、咨詢員、服務員。牢固樹立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服務意識、團隊意識、責任意識和效能意識,工作表現受到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認可。
二、主要做法
1、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落實審批事項。本著從實際出發,從服務發展、服務基層、服務民生的角度出發,根據市政府有關集中審批文件精神,確?!皟蛇M駐”方案落實情況和效果。進一步明確進入“中心”的審批事項和下放的審批事項,嚴格實行全區統一的行政審批項目管理。要求各有關單位要將每項審批事項的審批條件細化和標準化,明確每項審批事項的審批條件,禁止在審批條件中設置“其它”等不確定性限制條款,嚴格限制自由裁量權。要求各有關單位要以文件的形式,明確單位授權的范圍、對象、形式、授權后的監督和授權保障工作等;要求各有關單位要統一授予服務窗口對行政審批事項申請的受理決定權、即辦件的審批權、承諾件的組織協調權、辦理結果的送達權、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的應訴權等權利。
2、進一步強化代辦制度,規范代辦服務。自行政服務中心正式推出項目審批代辦員制以來,中心一直把項目代辦工作作為主要工作重點,作為充分發揮中心行政審批資源集中優勢的有效陣地加以推進,出臺規章,組建隊伍,加強協調,使項目審批代辦制逐漸趨于完善,逐漸在服務基層,服務群眾,服務企業,服務發展中發揮著積極作用。項目審批代辦員作為為企業服務的第一聯系人,在“企業服務年”活動中更應發揮其積極作用,積極開展企業走訪活動,進百家企業,交百家友,解百家困,服百家務。今年以來,共走訪企業**家,現場辦理項目審批**件,平均日結率**%。
3、圍繞服務重點,開展跟蹤服務。確定**為行政服務中心“企業服務年”聯系點,深入企業調研,了解企業發展難題,帶部門窗口負責人積極協調,現場解決問題。**月**日起,業務科攜工商、發改、建設、環保、消防等部門窗口負責同志分**次分別走訪位于**街道的**等**家企業,聽取意見與建議,并通過協辦函的形式與相關部門聯系,協調解決了企業在發展過程的遇到的困難和難題。為充分發揮行政服務中心行政審批資源集中優勢,在湯山街道、淳化街道選擇部分項目,積極推行全程代辦制度,在行政服務中心服務臺設立產業投資服務綠色通道。建立、健全審批后續長效服務機制,對新辦企業建立長期服務卡,及時協調、反映解決企業在審批后期,在建設、生產、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4、加大部門合作,健全服務體系。為加快建設全區統一、規范、高效的行政服務平臺,健全以區行政服務中心為主體的行政服務體系,又快又好地服務發展、服務企業、服務社會。在成立區行政服務中心建工分中心和房產分中心的基礎上,于今年分別啟動,開始行政服務,有關單位就近就可以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同時,進一步健全“外商投資綠色通道”制度,完善“綠色通道”服務快速反應機制。建立投資項目許可辦證聯絡員制度,對列入“綠色通道”的投資項目確定專人跟蹤督促項目的審批進度,及時向客商反饋,協調解決許可辦證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按要求逐步將市級重點投資項目全部納入“綠色通道”服務體系。認真做好外來投資企業的“貼心人”,在政務服務工作中力求細致入微,精益求精,不放過任何事關優化環境、保障投資的細枝末節。進一步完善綠色通道項目的聯合辦理服務、陪同辦理服務、預約辦理服務、聯合上門服務、辦證提速服務
5、組織代辦培訓,提升代辦能力。為了加快街道重點項目的推進速度,進一步提高項目審批代辦員的代辦能力,規范聯審聯辦前期的材料準備,以便更快、更好的為企業、為業主服務。**月**日,由區行政服務中心牽頭,業務科分別組織消防、氣象、人防3部門進行街道項目審批第二批代辦員培訓,就相關審批要求、收費政策等作了較為詳細的講解。代辦員的主要職責是為企業和各類投資者代辦項目審批、證照辦理過程的一切手續,負責協調處理項目辦理過程中的矛盾和問題,做好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工作。作為代辦員必須熟悉各類審批事項的申報材料、辦理程序及時限,能夠代辦企業報建及其他相關項目的審批手續,組織聯絡中心及各部門窗口現場辦公,及時反映企業、群眾對審批服務工作的意見。為保障代辦員代辦工作的順利開展,中心也將為代辦員提供最新行政審批服務信息。
6、嚴格執行各項制度,優化政務環境。根據業務科的工作特點,我們嚴格實行各項制度,努力形成“領導圍繞窗口轉、窗口圍繞群眾轉”的工作機制。始終堅持對“中心”服務窗口實行“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和“服務承諾制”,并對服務對象進行跟蹤服務,無論哪個窗口首先受理,都要負責引導到位;對不熟悉情況的服務對象,進行全程跟蹤服務,確保服務事項進“一個門辦好、按規定交費辦成、在承諾期內辦結”。
三、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1、服務窗口辦事效率低。服務窗口與單位內部業務科(室)協作性差,各自為政現象突出。在“中心”受理的許多審批事項是由本單位多個科(室)聯合審批的,但由于窗口工作人員與單位相關業務科(室)協作性差,服務窗口與業務科(室)之間業務銜接不夠順暢,各自為政,導致審批環節過多、過長,直接影響窗口的辦事效率。
2、窗口單位授權不到位。窗口工作人員只能辦理不需要領導審批的簡單證、照,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公章刻制備案等,沒有實質性的審批權,而大量的投資項目,基建項目,服務窗口不能直接辦理,一些審批事項和收費項目還是要在窗口單位內部辦理,由于窗口單位對服務窗口授權不到位,嚴重地影響了服務窗口的辦事效率,有的事項既要在窗口單位內部辦理,又要在“中心”服務窗口辦理,造成服務對象“兩頭跑”,給服務對象帶來不便。
3、窗口工作人員素質不高。窗口工作人員到“中心”后,由于工作強度、紀律約束、行政責任、工作壓力大大超過從前;有的窗口工作人員單位業務和窗口業務“兩頭兼”,經常離崗;有的窗口單位頻繁換人,窗口工作人員流動性大,業務不熟悉,辦事效率低。
四、2015年工作計劃
(一)、加強隊伍建設,提升工作效率。首先,抓好人員的在職培訓,組織工作人員學習政治業務知識,學習公關禮儀知識,學習專業和嚴格政策法規,員工學得越多,掌握的知識越多,讓員工受益的同時,業務科受益更大。因為員工知識的增加,技能的提高,是中心業務發展的先決條件,因此,建立和完善一整套切實可行的培訓制度,不斷提高隊伍復合素質。其次,樹立好三種作風:強化工作責任意識,樹立領導實干作風;強化團隊協作意識,樹立骨干實干作風;強化愛崗敬業意識,樹立員工實干作風。
(二)、進一步轉變服務理念,不斷完善運行機制。對一些業務量少的審批事項,要求各單位將審批職能委托綜合服務窗口受理,隨時協調有關部門在承諾期限內審查、審定。對暫時不能將全部審批職能進入“中心”的單位,督促其建立全程制,即服務對象只將申請遞交“中心”綜合服務窗口,由其負責在“中心”或單位轉件審批。組織各部門對審批事項進行深入分析研究,進一步優化審批流程,簡化審批程序,減少審批環節,壓縮審批時限,強化審批制度,提高審批效率,對不能在服務窗口現場審批的,須經“中心”批準并說明原因,堅決杜絕“體外循環”現象的發生。
因公出國(境)活動必須有明確的工作任務和目的。凡屬外經貿活動的,需詳細說明項目情況并列出具體的經貿活動安排;凡屬對外交流活動的,要有針對性的具體工作內容。
二、嚴格控制黨政領導干部出訪
(一)黨政領導干部出訪必須有實質性任務,不得為出國臨時拼湊任務,不得將與本人分管工作無關或本應由下級部門人員和專業人員執行的任務改由領導干部執行。嚴禁搞公費出國旅游或變相旅游等不正之風。
(二)同一單位、同一部門的同級領導或正副職領導一般不得同團出訪,也不得在短期內(半年)分別出訪同一國家或地區。
(三)領導干部個人不直接接受區外單位組織的出國(境)考察及商貿活動的通知或邀請,確因工作需要,須由所在部門向區外經局申報,經區因公出國(境)會審小組審核通過并報區政府主要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正式報名。
(四)已經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原則上不再派遣因公出國(境)任務。
三、嚴格控制出訪團組的人數和在外時間
(一)經貿團組要根據項目情況嚴格控制出訪人數,對無關人員不得照顧和搭車,不得將團組化整為零報批。一般性的經貿團組,出訪一國在外時間最長不超過10天、兩國不超過15天。
(二)對外交流團組一般不超過5人,一次訪問一般不多于兩個國家(地區)。訪問一個國家(地區)在外時間最長為8天,訪問兩個國家(地區)團組在外天數不超過12天。
(三)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招聘的流動人員須在聘用單位正式工作一年以上(以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為準)方能派遣因公出國。
四、嚴格規范審批程序
(一)區四套班子領導的年度出訪計劃,年初由區長召集協管外事的副區長(副主任)和區外經局、臺辦主要領導討論并提出方案,報經區委書記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二)各鎮(街道)、園區、局辦等區屬有關部門須根據實際需要,于每年12月份將第二年出國(境)經貿組團計劃報區外經局匯總。每年1月份,由外經局排出當年全區出國(境)經貿組團計劃,報經區因公出國(境)任務會審小組審核并報區長辦公會議討論確定。出訪團組除有特殊情況需作調整的外,應按年度計劃執行。
(三)因公出國(境)任務一般應經區因公出國(境)任務會審小組討論通過,確有特殊情況的團組可以進行會簽。會審小組由協管外事的副區長(副主任)擔任組長,會審小組成員由區委組織部、區政府辦公室、區外經局負責同志組成(赴臺交流活動由區臺辦參加會審)。具體程序如下:
1、有關單位應于擬出國(境)前兩月將出國報批材料報送區外經局初審。報批材料包括:出訪任務說明;外方邀請信及譯件(赴日本或臺灣需提供邀請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出訪人員情況(簡歷、身份證復印件等);出訪時間、線路(行程安排)、費用證明(赴澳大利亞、新西蘭、德國、法國、瑞士)、出差證明(赴日本、韓國);參加團組的人員如不屬本區,須依據人事隸屬關系提供其所屬部門或地區的主管部門同意隨團出訪的書面意見函。
2、初審通過后,提交區因公出國(境)任務會審小組討論審核。其中區機關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鎮(街道)黨政正職領導干部的因公出國(境)任務需由區委組織部提請區委書記審批同意。
3、會審小組審核通過后,報區長一支筆簽發。
4、區長簽發后,按照常州市有關規定報市外辦辦理因公出國(境)任務批件。
5、出國(境)任務下達后,按有關規定報區委組織部辦理出國(境)人員政審手續,政審批件由區委分管副書記簽發。
(四)凡由企業(不含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自行組團,且團組成員都是企業人員,沒有上級主管部門領導或行政機關公務員參加的團組,由區政府授權區外經局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上報區分管領導簽發,不再會審。企業自行組團所需報批材料包括:出訪請示(企業概況、出訪目的、出訪人員組成、翻譯、出訪國家或地區、時間、在外停留天數、費用承擔情況等);外方邀請信及譯件;出訪人員情況,包括出訪人員簡歷、身份證復印件、經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人力資源中心證明;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五)獲得年度市“外商投資企業十佳”、“自營出口企業十強”、“工業十強”等稱號的企業,經主管部門同意,可直接向市外辦申報出訪任務。
(六)區內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參加由區外單位組團的出訪任務,必須按有關規定實行預報審批制度,不預報的不予確認。預報審批程序按照本意見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所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出訪任務內容和領導批示(企業要求提供出訪請示);出訪人員情況(出訪團組總名單、隨訪人員簡歷、身份證復印件等);出訪時間、線路(日程安排),所需費用等;組團單位出具的“征求意見函”、“出國、赴港澳任務批件和通知書”。
五、嚴格控制因公出訪費用標準
各單位、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出國(境)財務制度,因公臨時出國費用要嚴格控制在本單位外事經費預算內。出國(境)所需外匯和人民幣都要按照規定審批核銷。必須嚴格執行財政部、外交部《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財行[2001]73號)和《江蘇省機關事業單位因公出國人員外匯財務管理辦法》(蘇財行[2001]71號)的規定。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單位的人員出訪支出的費用也要列入財務審計范圍。
六、嚴格遵守外事紀律
(一)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組團或參加企業組團以及區外單位團組的出國(境)任務。
(二)鎮、街道黨委、政府(辦事處)正職領導及區級機關部門正職領導因公或因私出國境時,須于正式出訪前一周內填寫出國(境)報告單(見附件)一式三份報區委辦公室,由區委辦公室報區委主要領導批準,并送區委組織部備案。領導干部出國(境)報告單可代替請假單。
(三)出訪人員在出訪期間需要使用其他對外身份和職務的,在報批前需征得區委組織部和外經局同意,并按實際職務和擬用的對外身份報批。
(四)出訪人員不得同時持因公、因私兩種護照出境,或以因公、因私兩種護照同時向同一國家申請簽證。凡辦過因私護照的人員,在申辦因公護照時,必須將因私護照交市外辦代管。
(五)嚴格控制區委管理干部持因私護照出國(境),如因特殊情況,確需持因私護照出國(境)的,需報區委組織部審批,并在區外經局備案后,方可成行。
(六)出訪人員必須根據要求,自覺接受外事紀律教育和國家安全保密紀律教育,以及財務紀律教育。
(七)出訪人員在外期間應嚴格遵守外事紀律和保密紀律,自覺維護國家和民族尊嚴,廉潔奉公,忠于職守,勤懇工作,圓滿完成任務;應遵守所赴國家或地區的風俗習慣;遇重大問題及時請示報告國內審批機關和我國駐外使(領)館;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增加出訪地點和延長在外期限。
(八)出國(境)團組返回后15天內必須將因公護照送交市外辦保管,同時將出訪報告一式四份送外經局,由外經局分別呈送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出訪報告應包括出訪時間、團組成員、出訪行程、任務完成情況、遵守紀律情況、接觸外商名單及相關信息、下一步工作計劃以及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
(九)凡持因私護照出國(境)的正科職以上領導干部(含直屬企業法人代表),須于返回后10日內將因私護照交區外經局集中保管。
一、機構管理
(一)機構布局 中心嚴格按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五統一”的要求進行了統一的環境打造。堅持開展“六位一體”服務項目,設置了全科診室、中醫診室、康復理療室、婦女保健室、兒童保健室、輸液觀察室、預防接種室等,現有診室7間,床位20張。安置了直達電梯方便無障礙出行,為居民及時享受公共衛生服務在大廳候診區域設置了咨詢臺。為創造整潔的內環境,中心與物業公司簽訂綠化、清潔外包合同,定期對綠色植物實行更換和養護;按照5S標準對清潔衛生進行管理;制定醫療廢物管理和處理流程,嚴格執行垃圾袋裝化,保證了中心環境的凈化、綠化、亮化、美化。我中心是“無煙單位”,在醒目位置張貼禁煙標示,達到“四無”的要求。
(二)人力資源管理 中心現有衛生技術人員34名,包含臨床類執業(助理)醫師5名,執業中醫師4名,公衛醫師1名,其中注冊為全科專業的執業(助理)醫師2名,另有注冊護士14名。在所有醫護人員中,中級職稱中醫類執業醫師1名,中級職稱臨床執業醫師3名,14名護士均為護師或護士職稱,未取得職稱人員4名。全部人員均按勞動合同法簽訂了勞動(或勞務)合同,履行了相應的用人職責。中心從2008年開始制定并完善績效考核實施方案,每月定時開展了績效考核,并嚴格按考核結果發放績效獎金。重視員工培訓工作,制定了人員外派進修學習規定、人員培訓規劃及年度計劃,每年組織員工按要求完成了繼續教育任務。因人員均屬臨聘人員,流動性較大,現具有省級以上培訓合格證書的員工僅有8名,僅占所有醫護人員的28%。
(三)財務管理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建立健全了《會計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財產物資管理制度》、《票據管理制度》、《收費管理制度》等各種財務制度。嚴格規范會計人員職業行為,設置了內審人員。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設置了物價管理員。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財政專項收入??顚S谩V行乃嗅t療收費項目、藥品價格明細目錄每天通過門診大廳電視滾動播出。對成本進行醫療成本核算和藥品成本核算,開展的業務活動所需費用全部按科室分類,月末逐筆核實核算并按支出明細逐項向各科室進行分配。
(四)文化建設 制定《綜合管理辦法》及醫療質量管理相關工作制度,加強對員工行為規范、診療規范、職業道德的管理,嚴明工作紀律。設立了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藥事管理委員會、政務管理委員會等監督考核機構,每月進行精神文明查房、績效考核,并針對各科室及崗位的工作作風、服務態度、儀容儀表、精神風貌等項目進行政府、群眾、病人、內部顧客滿意度的測評,聽取意見和建議,以提高員工診療規范、職業素質、行為規范。
注重實施人文管理,與員工樹立正確的奮斗目標,把員工的個人目標和利益與中心的目標和利益統一起來,著重了以“自勵、奉獻、感恩”等為核心內涵的團隊精神的培養。
改進了員工醫德醫風檔案,將醫德醫風納入每月績效考核中,考核結果記入員工醫德醫風檔案,并與崗位聘用、評先評優、績效工資直接掛鉤。對出現問題的科室或個人進行嚴肅處理,并實行一票否決。在醫德醫風考評制度實施過程中缺乏計劃性,還需進一步改進。
(五)信息管理 以“親人般的全面關懷,朋友式的服務關系”為服務理念,堅持信息公開,提高透明度和便民性,制定了信息公開制度,利用大廳電視公示中心診療項目、診療價格、藥品價格、醫生信息、就診流程、免費公共衛生服務等關鍵信息。網絡接入沙坪壩區衛生信息平臺,實現了醫生診療及公衛服務電子化、系統化、動態化。
二、公共衛生服務
(一)居民健康管理 2011年1-12月通過門診患者就診、全民免費健康體檢、入戶篩查等形式共為轄區12091 人建立、更新了居民健康檔案,截止2011年12月31日轄區居民建檔率達88.76%,健康檔案合格率為90%,電子建檔率達90%以上。
現存在的主要問題:轄區人口數統計局的數據與街道派出所提供的數據不一致,增加了篩查建檔難度。我中心地處城鄉結合部,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還有很大一部分群眾對居民健康檔案的建立不理解,出現建檔不配合甚至提供虛假個人信息等情況。另外,因系統問題,居民健康檔案更新等一些情況不能很好體現,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電子檔案建檔率。
(二)健康教育活動的開展 中心充分利用宣傳欄、宣傳展板、健康小屋、多媒體播放設備等工具提供健康教育宣傳資料,每天播放健康教育影像至少8小時。舉辦44次健康教育講座,6次重大節日健康教育咨詢活動,共惠及24594人次。
存在的問題:社區居民對疾病形成因素和健康知識知曉率及健康行為形成率較低,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加強健康教育知識的普及力度。
(三)預防接種 0-6歲兒童建證率100%,疫苗接種率99.2%,強化免疫或查漏補種率100%。
(四)傳染病管理 轄區全年無聚集性傳染病的爆發,傳染病疫情報告率、及時率均達到100%。
(五)兒童保健 新生兒訪視率95%,兒童健康管理率99.5%,兒童系統管理率較好的完成預定目標。
(六)孕產婦管理 孕產婦健康管理早孕建冊率因轄區孕婦流動性大,又可以自由選擇待產醫院,信息渠道目前存在遺漏。產前健康管理率也因轄區流動人口多,孕婦流動性大,管理存在一定困難,人員意識和經濟狀況不均衡。產后訪視率95%。
(七)老年人管理 老年人健康管理率72.68%。65歲以上老年人年檢率較低,主要是轄區人口流動性大,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困難,有很多老年人對基本公共衛生項目免費體檢政策存在顧慮而不愿年檢。
(八)慢病患者健康管理 2011年中心高血壓建檔率為65%,規范管理人數2883人,血壓控制理想人數2943人。糖尿病建檔率100%,規范管理人數1399人,血糖控制理想人數1604人。高血壓、糖尿病健康管理率較低,主要是轄區人口基數較大,如按沙坪壩區社區診斷報告19.5%和4.8%的發病率計算,截止到2011年底還無法完成。現因公共衛生人員不足,加之一部分居民為獲得免費體檢而故意捏造高血壓、糖尿病病史,回訪時卻否定病史,造成規范管理率下降。
(九)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建檔率24.7%。規范管理率94%,患者顯好率92%。
(十)中醫藥應用 中醫體質辨識率100%,但因為重點人群和慢病患者有自由選擇藥物的權利,且中醫藥在針對重點人群和慢病患者的使用時療效較緩,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其使用。
(十一)衛生應急管理 制定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組建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隊伍,并開展了培訓與演練,但在相應記錄上還有待完善。
三、基本醫療服務
(一)醫療費用
2009年,業務收入1492277元,服務25306人次;2010年,業務收入1994922元,服務31248人次;2011年,業務收入2786327元,服務39141人次。門診次均診療費用增長了15%。
(二)質量管理 認真落實醫療質量管理的相關要求,始終堅持“以病人為中心,以質量為核心”的服務理念,以提高醫護質量為落腳點,進一步完善了符合實際的質量管理體系,制定了醫療質量管理方案,改進了醫療質量管理工作考核辦法,嚴格遵守醫療質量管理核心制度。通過每月行政查房、院科兩級督查,突發應急事件演練,組織崗位技術練兵等活動有效地提高了醫護管理質量。醫療文書書寫嚴格按照規范進行,護理質量方面嚴格執行查對制度,檢驗室的各項檢驗試劑質量均符合要求,并開展了實驗室室內質控工作,院感方面指派專人負責。不足之處是各種申請單書寫的規范較差,需要進一步加強與完善。
(三)合理用藥 嚴格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按國家規定基本配備基本藥物,基本藥物完全實行零差率銷售。落實抗生素分級管理制度,每月處方點評對抗生素使用情況進行分析,指導臨床用藥。不足之處為抗生素處方比例和靜脈點滴處方比例偶有超標現象,還需加強改進。
(四)康復服務 建立了殘疾人工作康復小組,配有專門的康復理療醫師,制定了殘疾人康復工作計劃與實施方案,嚴格執行殘疾人康復工作的“三個一”工作方針,為殘疾人服務。為克服業務用房緊張的困難,將康復設備轉移到原有的一條閑置走廊,建立了獨具特色的“康復長廊”。不足之處是還要加強完善殘疾人健康檔案。
(五)中醫藥服務 單獨設置了中醫診室、康復理療室,通過懸掛標語和名老中醫畫像、健教宣傳等方式提高中醫藥知曉率。聘請重慶醫科大學中醫副教授到中心坐診,很受轄區居民歡迎,中醫門診量不斷增加。近期又聘請了專職中醫師,滿足轄區居民需求。堅持每季度開展一次中醫內容的健康教育,發放中醫健康教育資料,宣傳中醫藥防病和保健知識。制定了一系列中醫特色保健方案,開展了中藥、針灸、推拿、火罐、刮痧、穴位注射等中醫藥適宜技術各項服務,充分發揮中醫治未病的作用,為轄區居民服務。不足之處是利用中醫藥開展康復工作有待加強。
四、下一步工作目標
第二條本規程將社會保險經辦業務劃分為社會保險登記、保險關系管理、養老待遇核發、工傷待遇核發、失業待遇核發、醫保待遇核發、生育待遇核發、財務管理、統計、稽核、業務復查、內審、咨詢、業務檔案管理等環節。
第三條本規程適用于*省內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下稱社保機構)。
第四條各級社保機構要按照本規程設置經辦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完善信息管理系統,確保業務經辦的準確、安全、高效。
第二章社會保險登記
第一條社會保險登記,主要依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我省有關法規處理。
第一節參保登記
第二條單位申請參加社會保險時,社保登記環節應要求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有異地分支機構的,還應填寫《所屬分支機構情況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按單位性質不同分別提供以下證件或資料之一:
1.黨政機關提供編制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批文。
2.事業單位提供編制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批文和核發的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
3.社會團體提供民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
4.企業單位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營業執照。
5.軍隊單位提供軍隊主管部門核發的軍隊事業單位對外有償服務許可證。
6.個體工商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7.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登記證。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三)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三條受理后,社保登記環節應在1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重點審核單位性質、隸屬關系、行業類別等,對符合參保條件的單位,在信息系統錄入單位基本信息,確定其社會保險編碼、參加社會保險險種、各險種適用費率等,并打印《社會保險登記證》和《參保單位基本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與《社會保險登記證》一起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社會保險登記表》、《所屬分支機構情況表》一起歸檔。
第二節變更登記
第四條參保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申請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手續時,社保登記環節應要求其填寫《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社會保險登記證。
(二)修改單位名稱、單位性質、法人或負責人、主管部門或總機構、單位地址等項目,需要提供有關批準機關同意變更的證明材料。
(三)修改組織機構代碼,需提供新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五條受理后,社保登記環節應在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一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核驗上述表格、資料后,對資料真實齊全、表格填寫準確的,在信息系統中更改相關信息,打印《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核定表》一式二份交申辦人核對簽名后,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一起歸檔。
涉及登記證信息變更的,在原證上更改相關信息并加蓋社保機構校正章,必要時可重新打印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三節注銷登記
第六條參保單位發生營業執照注銷或吊銷、被批準解散、撤銷、終止、跨統籌范圍轉出等情形,申請辦理社會保險注銷登記時,社保登記環節應要求其填寫《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交回社會保險登記證,并根據注銷類型分別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注銷、吊銷通知或法院裁定破產等法律文書。
(二)非企業單位主管部門批準解散、撤銷、終止的有關文件。
(三)有關部門批準轉出及轉入地社保機構同意接收的證明。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受理后,社保登記環節應在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核驗上述表格、資料后,應重點核查單位是否有欠費。審核通過的,在信息系統中辦理注銷操作,在《社會保險登記證》上加蓋“注銷”章,并打印《注銷社會保險登記證明》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一起歸檔。對尚未結清社會保險費的,應告知申辦人按規定清償欠費。
第四節驗證和補證
第八條社保登記環節定期進行社會保險登記驗證,要求參保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填報《社會保險年度檢驗表》,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社會保險登記證。
(二)分支機構情況表。
(三)在職職工名冊及變更情況表。
(四)在職職工工資表。
(五)企業工資總額使用手冊。
(六)各月繳費憑證復印件。
(七)上年度勞動年審合格證。
(八)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或其他反映參保單位財務狀況的報表。
(九)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受理后,社保登記環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重點對單位辦理社保登記、參保人數增減變化、申報繳費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在《社會保險登記證》上加注核驗標記或印章,4年期滿的予以換證。審核不通過的,交稽核環節做進一步稽核處理。
第十條參保單位因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申請補辦手續時,社保登記環節應要求其先通過報紙刊登遺失公告,并提供相關證明。核實無誤后,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三章社會保險關系管理
第一條社會保險關系管理,主要依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省養老保險條例》及實施細則、《*省工傷保險條例》、《*省失業保險條例》等法規處理。
第一節在職增員處理
第二條新單位參?;騿挝粸樾抡惺?、調入的職工辦理參保手續時,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單位填報《在職職工增員申報表》,并提供新增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第三條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經辦、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重點審核申報信息與身份證記載信息是否相符。審核通過的,在信息系統錄入新參保人員信息,確定參保險種,打印《新增參保人員信息核對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請申辦人簽名后與申報材料一起歸檔。
若新增人員身份證號在信息庫中已有記錄,應特別注意信息庫中已記錄的人員與新增人員姓名是否相同,并與申辦人核對是否屬于續保人員。屬于身份證重號的,應給申辦人出具《身份證重號證明》,請當事人先到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后再申報。
第二節在職減員處理
第四條單位與職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因死亡、失蹤等申報減員時,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單位提供《在職職工減員申報表》,并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職工處理審批表等減員證明材料。
第五條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審核有關資料后,在信息系統錄入減員信息,打印《在職職工減員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請申辦人簽名確認后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
第六條職工被批準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被批準享受工殘津貼的,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及時對其進行在職減員處理。
第三節個人歷史信息核定
第七條參保人申請核定出生時間、個人身份、用工形式、參加工作時間、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年6月底前特殊工種年限等個人檔案記載的歷史信息,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其單位填寫《個人歷史信息申報表》,并附個人檔案原件。
第八條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40個工作日內審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審核《個人歷史信息申報表》所填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與檔案最早記錄是否相符,個人身份、視同繳費年限、特殊工種名稱、時段是否有事實和政策依據。核定后,在信息系統錄人認定結果,并打印《個人歷史信息核定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申請人,一份歸人本人檔案,一份與《個人歷史信息申報表》一起歸檔。如果核定結果與單位申報的不同,經辦人員應將檔案中的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作為附件歸檔。
第四節繳費年限與個人帳戶管理
第九條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每月應根據社保費征收部門提供的各單位和參保人的實際繳費情況,按險種記錄參保人的實際繳費年限和養老、失業、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情況,并按規定的比例記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第十條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每年應在規定的時間按個人帳戶記帳利率對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結息一次,并打印一次參保人《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發給參保人核對。發放對帳單時應要求領取人簽名,并請單位和參保人在規定時間內認真核對,同時告知行政復議的權利和時效。
第五節個人信息變更處理
第十一條參保人申請更正個人信息,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更正個人信息申報表》,并附如下資料:
(一)更正姓名、身份證號等信息的,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或公安部門的證明材料;
(二)更正繳費年限、繳費額、個人帳戶等繳費信息的,提供當時實際繳費憑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三)更正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特殊工種年限等個人歷史信息的,提供檔案或其他有效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第十二條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40個工作日內審理完畢。更正姓名、身份證號的,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更正繳費信息和個人歷史信息的,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有關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確需更改的,在信息系統修改有關信息,打印《參保人員信息變更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申報材料一起歸檔。
第六節保險關系轉出
第十三條參保人員調離本統籌區,申請轉出養老、失業、醫療保險關系的,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社會保險關系轉出申請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委托他人辦理保險關系轉出手續的,需提供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
(二)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轉入的證明(養老、失業、醫療經辦機構分設的,應分別提供證明)。
(三)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審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當場檢查申請人是否欠繳養老保險費,所報資料是否完整,填寫是否符合要求。對符合轉出條件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分別打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表》、《失業保險關系轉移表》、《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請申辦人簽名確認后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
對有欠費記錄的,告知申辦人應先補繳欠費,再辦理轉出。
第十五條月結時,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生成保險關系轉出人員信息和應轉移的各項基金明細清單,交財務管理環節辦理基金轉出手續。
第七節保險關系轉入
第十六條原在異地參保的人員要求將養老、失業、醫療保險關系轉入本統籌區的,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并提供如下資料:
(一)經組織、人事、勞動部門同意調入的,提供調動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二)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審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經辦人員對資料進行審核后,對符合轉入條件的,出具《同意社會保險關系轉入證明》一式三份,加蓋業務專用章后,其中兩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申報資料一起備查。如不符合轉入條件,告知申辦人理由。
第十七條經同意轉入的參保人,在辦理基金轉移手續后申請接續社會保險關系時,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資料:
(一)轉出地社保機構開具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表》、《失業保險關系轉移表》、《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表》。
(二)繳費明細記錄或原養老保險手冊。
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并與財務管理環節確認轉移基金到賬情況。對經批準轉入且基金已到帳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轉入的養老、失業保險各年度繳費信息和養老、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記錄,打印對帳憑證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申請人提供的資料一起歸檔。
第八節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人員流動處理
第十八條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人員,申請財政一次性補貼和個人帳戶中單位劃入部分資金時,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資料:
(一)單位申請函。
(二)經同級人事部門加具意見的《一次性補貼及建立個人帳戶中單位劃入部分資金審核表》一式四份。
(三)《補繳養老保險費申報表》一式二份。
第十九條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及時處理。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根據該職工*年7月至調離期間的繳費工資、個人繳費和單位劃入部分比例,計算出需要同級財政部門補足個人帳戶單位劃入部分的金額,在《一次性補貼及建立個人帳戶中單位劃入部分資金審核表》的“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意見”欄填上相應數據,并加蓋經辦機構公章,并按單位進行匯總,填寫《一次性補貼及建立個人帳戶中單位劃入部分資金匯總表》,加蓋經辦機構公章,送交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條接到財政部門將有關資金劃入社?;鹭斦舻耐ㄖ?,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確認流動者的個人帳戶。確認時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根據單位提交的《補繳養老保險費申報表》,在信息系統中錄入各年度個人帳戶信息,打印《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一次性補貼及建立個人帳戶中單位劃入部分資金審核表》、《補繳養老保險費申報表》等資料一起歸檔。
第二十一條職工由企業進入未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暫按中斷繳費處理其養老保險關系。待其退休后,再按第五章第四節的程序將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本息一次性發給本人。
第四章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
第一條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主要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粵府[*]l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實施意見》(粵地稅發[*]117號)等文件規定處理。
第一節繳費工資與應繳額核定
第二條由社保機構核定社會保險費應繳額的地區,保險關系管理環節在辦理在職增員手續時,應同時核定職工的繳費工資。重點審核單位申報的繳費工資是否符合上限、下限標準。
第三條參保人工作單位沒有變動的,繳費工資一般每年調整一次。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允許職工實際工資收入有變化時申報調整繳費工資。單位申報調整繳費工資時,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單位提供《職工繳費工資申報表》。
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檢查單位申報的繳費工資是否符合上下限規定,并將職工繳費工資資料錄入信息系統,按單位打印《繳費工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單位核對,一份與申報資料一起存檔。
第四條月結時,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根據各單位的實際參保人數和繳費工資總額,以及各單位適用的費率,核定各單位各項社會保險費應繳額,并及時將有關數據送交社會保險費征收部門。
第二節補繳社會保險費處理
第五條單位為職工申請補繳應參保而未參保時段的養老、失業保險費的,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要求單位填報《補繳社會保險費申報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關于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說明。
(二)證明該職工與本單位有勞動關系的原始材料。
(三)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審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后,符合條件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計算應補繳金額,打印《補繳養老保險費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
第六條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應按單位形成補繳數據,及時送交社會保險費征收部門。
第五章養老保險待遇核發
第一條養老保險待遇的審核與支付,主要依據《*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及有關文件處理。
第一節養老金核發
第二條符合正常退休條件或提前退休條件的參保人,以及新參保單位參保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按規定申領遇休養老金時,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有申請人簽名的《養老保險待遇申領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原件。
(二)以申請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機構開立的儲蓄帳戶存折或金融卡的帳號頁復印件。
(三)未核定個人歷史信息者,附申請人個人檔案原件。
(四)提前退休者,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準予提前退休的批件原件和復印件(若是因病提前退休,還要附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原件和復印件)。
(五)新參保單位參保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需提供原已審批的離退休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六)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三條受理后,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在40個工作日內審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申請人的證件和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重點審核申請人是否已達到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條件,申請人填報的個人信息與原已核定的信息是否相符。如果申請人的個人歷史信息未核定,應會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核定其歷史信息。對符合享受養老金條件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計算養老金金額,核定始發時間和補發金額,打印《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辦人,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養老保險待遇申領表》及所附資料一起歸檔。
對尚不符合享受待遇條件的,應出具《不予核定養老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養老保險待遇申領表》及所附資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兩年以上)。
第四條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按月將領取養老金人員明細清單送交指定的社會化發放機構,并通知財務管理環節及時撥付資金,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每月定期接收社會化發放機構的反饋信息,檢查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情況。對社會化發放不成功的,應查明原因,及時補發。
第五條單位因離退休人員死亡、失蹤、被判刑收監、轉換身份或其他原因申請停發養老金時,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停發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申請表》,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受理后,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即時處理。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核定養老金停發時間,在信息系統中錄入相關信息,打印《離退休人員停發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對已經多發的養老金,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追回。
對因死亡、失蹤而申請停發但證明材料不全的,應作暫停發放待遇處理,并記錄在案,跟蹤處理。
第六條離退休人員失蹤重現、刑滿釋放或其他原因申請恢復養老金的,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原件。
(二)恢復發放養老金的書面申請。
(三)有關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受理后,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在10個工作日審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核定重新發放養老金的起始時間,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打印《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恢復發放核定表》一式二份,將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
第七條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每年組織一次離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工作。對住在同城的離退休人員,可委托街道勞動保障機構進行認證;對異地居住的可委托當地社保機構、派出所或居委會協查認證。
根據資格認證情況,養老待遇核發環節進行相關處理:對去世人員予以停付;對失蹤、被判刑收監、勞教等類人員暫停支付;對未按規定進行資格認證的人員暫停支付,待提供證明符合條件后再予恢復發放并補發;對冒領待遇的,及時移交稽核環節查處。
第二節養老金調整
第八條按規定調整養老金時,社保機構應及時根據有關規定,調整信息系統程序,并向參保單位發文,告知調整養老待遇具體事宜。
第九條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給每個調整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打印《離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對帳單》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發給離退休人員,一份歸檔。同時應將養老待遇調整數據錄成光盤存檔。
第十條養老待遇調整工作結束后,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對本次養老待遇調整情況進行總結、分析,擬寫總結報告。
第三節一次性老年津貼核發
第十一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符合享受長期待遇條件的參保人申請養老待遇,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其填寫《養老保險待遇申領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原件。
(二)以申請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機構開立的儲蓄帳戶存折或金融卡的帳號頁復印件。
(三)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受理后,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上述證件、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重點審核申請人是否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申請人填報的個人信息與信息系統記錄是否相符。對確不符合享受定期養老金條件,需要計發一次性老年津貼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計算一次性老年津貼和個人帳戶金額,打印《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請人,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養老保險待遇申領表》及所附資料一起歸檔。
第十三條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將一次性老年津貼和個人帳戶總額撥到申請人帳戶中。待遇撥付后,終結參保人的養老保險關系。
第四節未達退休年齡者清退個人帳戶處理
第十四條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因出國定居、工殘退休、農民工回原籍、死亡等原因,本人或死者家屬申請清退個人帳戶時,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清退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申請表》,并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出國(境)定居者,提供護照和出境定居證明。
(二)農民工回原籍者,提供本人書面申請、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如非本人申請,應提供申請人的有效公證委托書及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工殘退休者,提供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原件和復印件。
(四)未達退休年齡死亡者,提供公安機關或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五)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受理后,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辦理。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以上證件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核對有關信息,計算應退個人帳戶金額,打印《清退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
第十六條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辦理個人帳戶支付手續。待遇支付后,終結參保人的養老保險關系。
第五節退休死亡待遇核發
第十七條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死亡后,單位或其遺屬申領死亡待遇時,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退休死亡待遇申領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公安機關或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二)死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申請一次性救濟費的,需提供供養關系證明材料、被供養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如被供養人是滿16歲但未滿18歲的在校學生,需要提供在校證明。
(三)以待遇領取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機構開立的儲蓄帳戶存折或金融卡的帳號頁復印件。
第十八條受理后,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上述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并重點審查死亡時間、供養關系。審核通過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計算死亡待遇金額,打印《死亡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
第十九條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辦理死亡待遇支付手續。對因不及時申報導致多領養老金的,應向其家屬追回多領金額。待遇支付后,終結參保人的養老保險關系。
第六節信息變更與養老保險待遇重核
第二十條離退休人員申請更改姓名、身份證號、聯系地址、電話等與待遇水平無關的個人信息的,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更正離退休人員信息申報表》,并提供申請人身份證。
第二十一條受理后,待遇核發環節應即時受理。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審核后,應在信息系統中更改相關信息,打印《離退休人員信息變更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申報材料一起歸檔。
第二十二條單位或養老保險待遇享受者對社保機構核定的養老保險待遇有異議,在行政復議時效內提出重核申請的,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其提供如下資料:
(一)重核申請書。
(二)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受理后,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在4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并與初次核定待遇的材料進行核對。發現有關信息確實有誤,需要更正的,在信息系統中更改相關信息,重新計算待遇,核定應補發金額,打印《養老待遇重核對帳單》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申報材料一起歸檔。應補發的待遇隨下月養老金一起發放。
如不同意更改,應出具《不予重核養老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申報材料一起作短期保存(至少保存兩年以上)。
第七節養老保險待遇臺帳管理
第二十三條月結時,養老待遇核發環節應按不同單位、不同待遇項目、不同支付方式,匯總、生成各項養老保險待遇應付臺帳,經財務管理環節審核、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后歸檔。
第六章失業保險待遇核發
第一條失業保險待遇的核發,主要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省失業保險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及有關文件處理。
第一節失業保險金核發
第二條單位在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按規定為失業人員辦理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備案手續時,失業保險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失業人員備案表》。
受理后,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核查單位是否欠繳失業保險費,所備案的失業人員是否已核定個人歷史信息。對有欠費的單位,應告知單位及時補繳欠費;對尚未核定個人歷史信息的原固定職工,應告知單位攜帶該失業人員檔案原件,按第三章第三節的規定到保險關系管理環節辦理個人歷史信息核定手續。
第三條失業人員申請失業保險待遇時,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失業保險待遇申領表》,并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一)失業證。
(二)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
(四)以申請人姓名在指定金融機構開設的儲蓄存折首頁或金融卡帳號頁復印件。
(五)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條受理后,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在l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審核內容包括:是否屬于非自愿性失業;是否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如果原為固定職工,是否已核定視同繳費年限;單位是否欠繳失業保險費。對符合條件的,核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和金額(對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還應核定醫療補助金),打印《失業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辦人,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申請資料一起歸檔。
對不符合享受失業待遇條件的,應出具《不予核發失業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失業保險待遇申領表》及所附資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兩年以上)。
第五條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按月將享受失業保險金人員明細清單送交指定的社會化發放機構,并告知財務管理環節及時撥付資金,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
第六條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每月應定期對領取待遇的失業人員進行資格驗證。驗證時,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和就業服務機構出具的該失業人員已求職的證明。有條件的地方,失業待遇核發環節可定期從就業服務機構獲取失業人員求職、職業指導、職業培訓等情況。
驗證完畢,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對連續兩次或者累計三次拒不接受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介紹工作的失業人員,以及連續兩個月沒有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資格驗證手續的人員進行匯總,按管理權限進行復核、審批后,停止支付其失業保險待遇。
第七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刑滿釋放或勞動教養期滿后,需繼續領取已結轉的期限的,受理人員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
(二)刑滿釋放或勞動教養期滿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失業待遇核發環節經審核確認后,從次月起恢復發放其失業保險金。
第二節農民工一次性生活補助金核發
第八條農民合同制工人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勞動爭議的裁決、判決生效后,在規定時效內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的,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失業保險待遇申領表》,并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
(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受理后,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即時處理。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符合條件的,核定一次性生活補助金額,打印《失業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失業保險待遇申領表》一起歸檔。
對不符合享受條件的,應出具《不予核發失業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失業保險待遇申領表》及所附資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兩年以上)。
第十條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農民工一次性生活補助金支付手續。
第三節失業人員死亡核發
第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后,其家屬申請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時,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失業人員死亡待遇申領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證件、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一)親屬本人身份證以及與死者關系的證明材料;
(二)公安機關、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三)以親屬姓名在指定金融機構開設的儲蓄存折首頁或金融卡帳號頁復印件。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受理后,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計算死亡待遇,打印《失業人員死亡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由申辦人簽名后,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
對不符合享受條件的,應出具《不予核發失業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失業保險待遇申領表》及所附資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兩年以上)。
第十三條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按月將享受失業死亡待遇人員明細清單送交指定的社會化發放機構,并告知財務管理環節及時撥付資金,按時足額發放失業死亡待遇。
第十四條辦理失業死亡待遇手續時,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告知其家屬到養老待遇核發環節辦理清退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續,到醫保待遇核發環節辦理清退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手續。
第四節醫療補助金核發
第十五條對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在核發其失業保險金時一并核發其醫療補助金。
第十六條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嚴重疾病,到社保機構指定的醫院住院治療,需申領一次性醫療補貼的,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書面申請;
&nbs,p;(二)出院診斷證明書;
(三)醫院收費票據原件和住院醫療用藥明細清單。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待遇核發環節應在40個工作日內審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核定一次性住院醫療補貼數額,打印《失業人員一次性住院醫療補貼核定單》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由申辦人簽名后與申請資料一起歸檔。醫療補助費隨下月的失業保險金一起發放。
第十七條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繼續參加當地的基本醫療保險,有關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不再發放失業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住院醫療補貼。
第五節失業保險待遇轉移發放
第十八條戶籍不在本地的失業人員(含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跨統籌地區遷移戶籍人員),如要求回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失業保險轉移申請表》一式二份,并提供如下資料:
(一)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二)接收地同意轉入的證明和銀行帳號。
(三)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在10個工作日內核定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對符合轉移條件的,核定該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計算出轉移金額,打印《失業保險待遇轉移單》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由申辦人簽名后與申請資料一起歸檔。辦結后,通知財務管理環節將應轉移金額轉入接收地帳戶。
第十九條異地失業的城鎮戶籍失業人員,選擇回戶籍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戶籍地社保機構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失業保險待遇轉移單;
(二)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三)以申請人姓名在指定金融機構開設的儲蓄存折或金融卡帳號頁復印件。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在1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經財務管理環節確認轉移資金到帳后,經辦人員將轉入人員個人信息、待遇金額錄入信息系統,打印《失業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失業人員,另一份經失業人員簽名后與申請資料一起歸檔。轉人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與資格審驗與正常失業者相同。
第六節失業保險待遇臺帳管理
第二十條月結時,失業待遇核發環節應按不同待遇項目、不同支付方式,匯總、生成各項失業保險待遇應付臺帳,經財務管理環節審核、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后歸檔。
第七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管理
第一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核發管理,主要依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44號)、《*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管理辦法》(粵勞社[*]319號)、《*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粵勞社[*]304號)、《*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管理暫行辦法》(粵勞社[*]303號)及國家、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節就醫管理
第二條用人單位及職工按規定參加醫療保險后,醫保待遇核發環節為首次參保的人員印制、發放醫療保險待遇證卡(以下簡稱醫保卡),作為參保人到指定醫藥機構就醫、購藥的憑證。
第三條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普通門(急)診就醫或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購藥時,可憑醫保卡按規定記帳,定點機構再集中與社保機構結算。
第四條參保病人經定點醫療機構診斷需住院治療的,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參保人出示醫???、身份證,提供醫院診斷證明。經辦人員在核對其個人身份、醫保繳費及使用統籌基金等情況后,對按規定可由醫保統籌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員,出具同意住院記帳的證明。社保機構委托定點醫院處理此項業務的,需在服務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具體操作流程。
第五條參保人員申請轉院治療的,醫療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資料備案(急、危重病例可先行轉院,并于5個工作日內補辦轉院備案手續):
(一)由本人就醫的定點醫院機構主診醫生填寫、定點醫療機構醫務部門審核蓋章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轉院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參保人相關病歷。
醫保待遇核發環節審核后,在申請表上加蓋確認章,其中一份交申辦人作為辦理住院記帳手續或報銷手續的憑證,一份存檔備查。
第六條參保人員申請門診特定項目治療的,醫療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門診特定項目申請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由定點醫療機構主診醫生填寫、定點醫療機構醫務部門審核蓋章的《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項目診斷證明書》一式二份。
(二)參保人醫??吧矸葑C。
(三)參保人近期相關病歷。
受理后,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處理。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二級經辦權限管理。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經辦人員應在信息系統中進行登記,并在《申請表》上填寫審批意見、加蓋公章后,一份交申辦人作為享受門診特定項目治療待遇的憑證,一份與申請資料一起存檔備查。
第七條常年在境內異地工作、居住的參保人,申辦異地就醫手續時,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選擇異地定點醫療機構登記表》,并附申請人身份證或異地暫住證復印件。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經辦人員應在信息系統上錄入相關信息,登記備案。
異地居住的參保人患病住院時,應在規定時間內向醫療待遇核發環節報告備案。
第二節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核付
第八條參保人在定點醫藥機構按規定使用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資金時,待遇核發環節應根據定點機構傳送的數據及時記錄參保人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支出情況。
定點醫藥機構與社保機構結算時,屬于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支出的費用,財務管理環節應按規定從個人帳戶基金中支付。
第九條參保人死亡或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出國(境)定居、跨統籌地區流動,其遺屬或其本人要求清退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余額的,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支取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資金申請表》,附參保人醫??ǎ⒏鶕煌闆r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出國(境)定居者,提供護照和出境定居證明。
(二)跨統籌地區流動的,提供書面申請、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死亡者,提供公安機關或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受理后,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辦理。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對以上證件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核對有關信息,計算應退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金額,打印《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支取憑證》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經申辦人簽名后與申報資料一起歸檔。
申辦人憑《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支取憑證》和醫保卡到財務管理環節或有關銀行支取個人帳戶、注銷醫???。待遇支付后,終結參保人的醫療保險關系。
第三節醫療費用報銷
第十條參保人患病住院或急診,由于各種原因無法采用記帳方式結算,個人先墊付了醫療費,要求報銷的,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報銷申請表》,并提供如下資料:
(一)醫???。
(二)醫療費用收據和用藥明細清單。
(三)疾病診斷證明。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受理后,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查對申請人是否已按規定辦理相關審批、備案手續,其醫療費用支出是否符合醫保政策及醫療規范。審核后,在《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報銷申請表》上填寫審核意見,核定統籌基金支付金額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支付金額,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打印《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報銷核定表》一式三份,其中二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所申報的資料一起歸檔。
第十二條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醫保費用支付手續。
第四節與定點機構結算管理
第十三條參保人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屬于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定點醫藥機構先記帳,再定期與社保機構結算。結算時,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定點醫藥機構填報《基本醫療保險結算明細表》和《基本醫療保險結算匯總表》,并按當地社保機構的規定附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受理后,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在4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審核醫療費用是否符合醫保政策及醫療規范。審核通過的,在信息系統錄入相關信息,打印《基本醫療基金結算匯總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算明細表》各一式三份,一份交定點醫院,一份交財務管理環節,一份與定點醫院的報表一起存檔。
對未被核準的費用,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書面通知醫院。醫院提供有關依據后,再重新審核。
第十五條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醫保費用撥付手續。
第五節醫療保險待遇支付臺帳管理
第十六條月結時,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按不同單位、不同待遇項目、不同支付方式匯總、生成各項醫療保險待遇應付臺帳,經財務管理環節審核、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后歸檔。
第六節定點醫藥機構服務協議管理
第十七條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對具備醫保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充分考察,草擬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服務協議應包括服務人群、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費用結算辦法及標準、費用審核與控制、違約責任、爭議處理、協議有效期限等內容。服務協議經社保機構和定點機構雙方負責人簽署后生效。社保機構應通過傳媒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名單,并發給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證書和標牌。
第十八條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對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進行醫保經辦業務培訓,包括醫保政策、收費管理、電腦操作等培訓,并發放相關宣傳資料。
第十九條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對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的服務進行檢查、監督。發現服務機構違反醫療保險政策的,應及時報告領導,并按協議規定處理。
第七節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醫保,待遇核發環節應按規定對參保人、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檢查。開展醫保監督檢查工作時,一般應有兩名工作人員在場。
第二十一條核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人員時,經辦人員應重點檢查以下內容:確認就醫、購藥參保人員身份,是否存在冒名現象;參保人員是否按規定就醫購藥;參保人是否符合享受異地就醫相關政策醫療待遇;參保人員報銷票據及就醫資料是否真實和完整等。
第二十二條檢查定點醫療機構時,經辦人員應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門診患者掛號、就診時是否驗證患者身份證和就醫憑證;
(二)檢查處方和病歷是否按規定保管;
(三)是否存在以下現象:
1.將未參加醫療保險人員的醫療費用列人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上報;
2.將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3.將不屬于門診特定項目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4.將不符合現行住院標準的病人安排住院治療,或者偽造假病歷掛名住院,或者假出院、二次入院,或者故意延長病人住院時間;
5.不按規定限量開藥或者串換藥品;
6.不嚴格執行診療常規和技術操作規程,不遵守轉院規定,不合理地重復使用大型設備為參保人員檢查;
7.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收費,分解收費,不執行藥品價格規定;
8.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醫療保險金。
第二十三條檢查定點零售藥店時,經辦人員應重點核查其是否按服務協議的規定配備了專(兼)職人員;醫保藥品的質量、定價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品種變換、以物代藥等行為;醫?;颊哔徦幨欠癜磪f議規定辦理。
第八章工傷保險待遇核發
第一條工傷保險待遇的審核與支付,主要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省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文件處理。
第一節工傷待遇資格審核
第二條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單位為其或其供養親屬申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資格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原件。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結論。
第三條受理后,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審核該職工在發生工傷時是否已經參保、單位是否已按時繳費,參保單位是否在事故發生或職業病診斷(鑒定)后的規定時間內申請工傷認定,以及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審核通過的,在《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上簽署同意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意見,加蓋公章后,送交申辦人。
如不同意支付的,應出具《不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申報材料一起做短期保存(至少保存兩年以上)。
第二節醫療(康復)待遇核發
第四條工傷職工因傷情需要申請到協議醫療機構以外的醫療機構就醫的,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其提供有協議醫療機構簽署意見、參保單位蓋章的《工傷職工轉診轉院申請表》。符合規定的,經兩個工作人員初審、復核后,在表上加蓋公章,交申辦人。
第五條工傷職工申請進行醫療、身體機能、心理、職業等工傷康復的,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有協議醫療(康復)機構簽署意見、單位蓋章的《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符合規定的,經初審、復核、審批后,在表上加蓋公章,交申辦人。
第六條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需治療(含舊傷復發)的,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有協議醫療機構簽署意見、單位蓋章、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蓋章確認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符合規定的,經兩個工作人員初審、復核后,在表上加蓋公章,交申辦人。
第七條工傷職工申請報銷工傷醫療(康復)費用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資料:
(一)已通過資格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
(二)工傷職工的醫療(康復)票據、費用清單。(原件)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和門診病歷(住院者,提供出院小結)。
(四)經同意的《工傷職工轉診轉院申請表》或《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
第八條受理后,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對工傷職工發生的醫療費進行審核。重點審核如下內容:各項檢查治療是否與工傷部位、職業病病情相符合,是否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規定,以及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審核后,在《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上填寫審核意見和核定金額,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打印《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單位所申報的資料一起歸檔。
第九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工傷醫療(康復)費用支付手續。
第十條與協議醫療(康復)機構直接結算工傷醫療(康復)費用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指派兩名工作人員對醫囑處方、住院病歷、治療項目、病程記錄、各種檢查報告單及收費清單、用藥清單等內容進行初核、復核,主要審核是否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及有關規定。審核通過后,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工傷醫療(康復)費用支付手續。
第三節輔助器具費用核發
第十一條工傷職工申請報銷安裝、配置、更換、維修輔助器具費用的,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資料:
(一)已通過資格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
(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原件和復印件。
(三)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同意的《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申請表》。
(四)輔助器具配置協議機構出具的證明。
(五)費用發票及清單(原件)。
第十二條受理后,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應按規定標準計算申請人的輔助器具金額,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打印《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單位所申報的資料一起歸檔。
第十三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輔助器具費用支付手續。
第十四條與簽訂協議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直接結算費用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指派兩名工作人員按規定對有關費用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輔助器具費用支付手續。
第四節傷殘待遇核發
第十五條已評定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申請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等傷殘待遇,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提供以下資料:
(一)已通過資格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
(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原件和復印件。
(三)以申請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機構開立的儲蓄帳戶存折或金融卡的帳號頁復印件。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受理后,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按照規定計算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金額,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打印《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單位所申報的資料一起歸檔。
第十七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按月將領取傷殘待遇人員明細清單送交指定的社會化發放機構,并通知財務管理環節及時撥付資金,按時足額發放傷殘待遇。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每月定期接收社會化發放機構的反饋信息,檢查傷殘按時足額發放情況。對社會化發放不成功的,應查明原因,及時補發。
第十八條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被收監執行或死亡。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親屬向社保機構報告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收下其相關證明材料,核對相關信息,按管理權限復核、審批后,停止發放傷殘津貼。若因不及時申報而構成冒領工傷保險待遇的,應向待遇領取人追回多發的待遇,并將情況抄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查處。
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服刑完畢要求恢復傷殘津貼時,工傷保險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其重新填寫《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備注欄寫明收監日期、服刑完畢日期),并提交服刑完畢的相關證明。受理后,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1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按管理權限初審、復核、審批后,在信息系統上進行恢復工傷保險待遇處理,打印《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將另一份及所申報的資料一起歸檔。
第十九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每年6月和12月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人員待遇資格進行審驗。審驗時應要求提供享受待遇人員身份證件及生存證明(采取指紋鑒定的地區,應提供指紋樣本)。審驗完畢,對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或不按規定提供生存證明者,從下月起暫停支付其待遇。
第五節工亡待遇核發
第二十條職工因工死亡,單位或其親屬申領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工亡待遇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已通過資格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
(二)死亡證明材料。
(三)供養親屬身份及供養關系的證明材料。
(四)以待遇享受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機構開立的儲蓄帳戶存折或金融卡的帳號頁復印件。
(五)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一條受理后,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按照規定計算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打印《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單位所申報的資料一起歸檔。
第二十二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按月將領取工亡待遇人員明細清單送交指定的社會化發放機構,并通知財務管理環節及時撥付資金,按時足額發放相關待遇。
第二十三條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喪失供養條件,用人單位或其親屬向社保機構報告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收下其相關證明材料,核對相關信息,按管理權限復核、審批后,停止發放其撫恤金。若因不及時申報而構成冒領工傷保險待遇的,應向待遇領取人追回多發的待遇,并將情況抄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每年6月和12月對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待遇資格進行審驗。審驗時應要求提供享受待遇人員身份證件及生存證明(采取指紋鑒定的地區。應提供指紋樣本)。審驗完畢,對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或不按規定提供生存證明者,從下月起暫停支付其待遇。
第六節工傷保險待遇調整
第二十五條傷殘津貼、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等長期待遇按規定每年調整一次,一般與養老待遇年度調整同步進行。按規定需要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時,社保機構應根據有關規定對工傷待遇調整的范圍、方式、幅度、資金需求量等進行測算,確定待遇調整方案,調整信息系統程序,并向參保單位發文,告知調整工傷待遇具體事宜。
第二十六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打印《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對帳單》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發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員,一份歸檔。同時應將年度工傷待遇調整數據錄成光盤存檔。
第二十七條年度工傷待遇調整工作結束后,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對當年的工傷待遇調整情況進行總結、分析,擬寫總結報告。
第七節工傷保險待遇重核
第二十八條單位或工傷保險待遇申請人對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核定結果有異議,提出重核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其提交重核申請書,說明申請重核的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九條受理后,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經辦權限管理。經辦人員對資料進行審核,確需更改的,在信息系統中更改有關信息,計算補發待遇差額,并打印《工傷保險待遇重核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申報材料一起歸檔。
如不同意更改,應打印《不予更改工傷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申報材料一起做短期保留(至少保留兩年)。
第三十條需要補發待遇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相關待遇支付手續。
第八節工傷醫療服務協議管理
第三十一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在充分考察、比較的基礎上,提出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輔助器具配置服務機構候選名單,并分別草擬“醫療服務協議”、“康復服務協議”、“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協議”,報社保機構領導審批后,正式發函征求總工會、企業協會對服務機構候選名單和服務協議稿的意見。工傷醫療、康復與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協議應包括服務人群、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費用結算辦法、費用審核與控制、違約責任、爭議處理、協議有效期限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各方如無異議,由社保機構領導與協議機構負責人正式簽署服務協議。服務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如遇情況變化,需要變更或補充的,雙方應及時協商議定。簽訂工傷醫療服務協議的機構名單應通過本地報紙公布。
第三十三條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對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服務進行檢查、監督。發現服務機構違反工傷保險管理政策的,應及時報告領導,并按協議規定處理。
第九節工傷保險待遇臺帳管理
第三十四條月結時,工傷待遇核發環節應按不同單位、不同待遇項目、不同支付方式,匯總、生成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應付臺帳,經財務管理環節審核,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后歸檔。
第九章生育保險待遇核發
第一條生育保險待遇核發管理,主要依據勞動保障部《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504號)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節生育保險待遇核發
第二條已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生育或流產后,本人或單位為其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時,生育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申辦人填寫《生育保險待遇申領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計劃生育服務證》。
(二)嬰兒出生、死亡或流產證明。
(三)申請人身份證。
(四)當地社保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三條受理后,生育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經辦人應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核:申請材料是否真實、申請人是否已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單位是否已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是否在規定的有效期內申報、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等。審核通過的,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有關信息,核定生育醫療費、生育津貼等待遇金額,打印《生育保險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申請資料一起歸檔。
如不同意支付生育保險待遇的,出具《不予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申請資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兩年以上)。
第四條生育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生育保險待遇支付手續。
第五條實行生育醫療待遇與定點醫院結算模式的地區。參保人到指定醫院檢查、生產或進行計劃生育手術時,憑記帳憑證與醫院結算,醫院再按月與社保機構結算。具體操作程序按當地的規定執行。
第二節生育保險待遇重核
第六條單位或參保人對生育保險待遇核定結果有異議,提出重核時,生育待遇核發環節應要求其提交重核申請書,說明申請重核的理由和依據。
第七條受理后,生育待遇核發環節應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本業務實行初審、復核、審批三級權限管理。經辦人員對資料進行審核后,同意重核的,在信息系統中更改有關信息,重新核定相關待遇及應補發金額,打印《生育保險待遇重核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另一份與申報材料及初次核定待遇的材料一起歸檔。
如不同意重核,則出具《不予重核生育保險待遇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辦人,一份與申請資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兩年以上)。
第八條對需補發待遇的,生育待遇核發環節應及時通知財務管理環節,按規定辦理生育保險待遇支付手續。
第三節生育保險待遇臺帳管理
第九條月結時,生育保險待遇核發環節應按不同單位、不同待遇項目、不同支付方式,匯總、生成各項生育保險待遇應付臺帳,經財務管理環節審核、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后存檔。
第十章基金財務核算管理
第一條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核算管理,依據財政部、勞動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節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核算
第二條社保費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的地區,地稅部門將征收的社會保險費分險種劃入相應的財政專戶后,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財政提供的銀行進帳單和地稅劃解各險種明細清單填制記帳憑證,按照一級會計科目進行會計核算。
每月初,財務管理環節應將上月地稅劃入社會保險財政專戶的各項社保費與地稅局反饋給社保部門的征收信息(單位和個人繳費信息)進行核對,發現不符時,應以社保機構名義發函給同級地稅部門,同時抄送同級財政部門,要求地稅部門予以書面回復。
第三條地稅發生多收、重收參保單位的社會保險費時,按以下程序辦理退款:
(一)由于社保機構的原因造成多收、重收社會保險費的,經保險關系管理環節審核確認后,財務管理環節應編制《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審批表》,按程序審批后生成銀行托付單,委托銀行從支出戶中將款項退給單位,并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二)由于地稅部門的原因造成多收、重收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需向社保機構提交退款申請函,附地稅部門出具的多收、重收證明和原繳費憑證,財務管理環節據此編制《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審批表》,按程序審批后生成銀行托付單,委托銀行從支出戶將款項退給單位,并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第四條收到開戶銀行或財政專戶轉來定期存款、債券投資的利息通知單后,財務管理環節應及時進行會計核算。
每季度末10個工作日內,財務管理環節應將本級基金收入過渡戶、支出過渡戶上一季度的銀行存款利息劃入同級社?;鹭斦?,并及時進行會計核算。
第五條收到同級或上級財政部門撥付的調劑金、儲備金及其它財政補貼時,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財政批復及國庫撥款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第六條收到銀行轉來異地轉入基金到帳憑證后,財務管理環節應及時將有關到帳信息逐筆錄入信息系統中,并進行會計核算。對未經轉入地社保機構批準轉入的基金,先作暫收科目核算處理,待查明原因后,按程序審批退回轉出地社保機構。
第七條收到下級上解的調劑金、儲備金時,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財政部門提供的撥款憑證和銀行進帳單及時進行會計核算。
第八條收到銀行轉來滯納金等其他收入的銀行回單或財政部門提供的收入憑證時,列其它會計科目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節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核算
第九條通過社會化方式支付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財務管理環節按如下程序處理:
(一)月結后,根據待遇核發環節提供的各險種社會化發放人員明細清單,生成《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審批表》,按管理權限審核、審批后,從支出戶將資金撥付到負責的金融機構指定帳戶,并將發放人員名單和電子數據送交發放機構,
(二)以《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審批表》和銀行撥款憑證為原始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三)對社會化發放不成功的銀行退單,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銀行的退款憑證做相應的會計沖帳處理,并及時將機構反饋的退款所屬的人員名單轉交給相關的待遇核發環節。相關待遇核發環節更正相關信息并交來補發待遇名單后,重新按以上(一)、(二)程序處理。
第十條通過參保單位方式支付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財務管理環節按如下程序處理:
(一)月結后,根據各險種待遇核發環節提供的委托各單位待遇的人員明細清單,生成《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審批表》,按管理權限審核、審批后,按單位生成明細托付單,委托銀行從支出戶將資金撥到單位帳戶。
(二)以《社?;饟芨秾徟怼泛豌y行撥款憑證為原始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三)對撥付不成功的銀行退單,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銀行退款憑證及時做相應的會計沖帳處理,并及時將銀行退單所屬的單位名單轉交給相關的待遇核發環節。相關待遇核發環節更正相關信息并交來補發待遇名單后,重新按以上(一)、(二)程序處理。
第十一條對清退個人帳戶等即時支付的社會保險待遇,財務管理環節按如下程序處理:
(一)對待遇核發環節提供的相關待遇核定表復核后,打印《一次性待遇現付通知單》一式二份,一份交申領人作為其到銀行支取現金的憑證,一份留存。
(二)當天業務終結后,及時與銀行對帳、結算。
(三)以相關待遇核定表、《一次性待遇現付通知單》和銀行回單為原始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二條發生基金轉移支出時,財務管理環節按如下程序處理:
(一)根據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提供的轉移人員清單,匯總填寫《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審批表》,按管理權限審核、審批后,將匯款清單及資金交銀行匯款。
(二)以《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審批表》和銀行回單為原始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三)對銀行撥付不成功的退單,應及時根據銀行的退款憑證做相應的會計沖帳處理,并及時將銀行退單復印件送交保險關系管理環節。在保險關系管理環節更正有關信息,重新提供轉出人員明細清單后,重新按上述(一)、(二)程序處理。
第十三條上級或同級財政撥付給社保經辦機構調劑金、儲備金及其它社會保險基金財政補助資金時,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相關撥款憑證和銀行進帳單及時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五條發生經財政部門核準具有指定用途的非正常社會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時,財務管理環節應及時根據有關支出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節其他核算
第十六條財務管理環節每月末應及時對各帳戶現金、銀行存款、暫付款、債券投資、臨時性借款、暫收款等資產類、債券類科目進行清理和會計核算。
第十七條財務管理環節應按規定編制上報社會保險基金月份、季度、年度資產負債表和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表。
第十八條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關于年度基金決算編制工作要求,于年末前核對各項收、支帳目,清理往來款,并做好與開戶銀行、社保費征收部門、財政專戶進行對帳,在此基礎上進行年度結帳。根據本年度各帳戶年終結帳情況。編制年末社會保險基金資產負債表、收支表和年度社會保險基金決算報告,并按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十九條每年10月底前,財務管理環節應會同社保費征收部門,根據上年度社會保險基金決算收入、支出和結余情況,預測本年度參保人員增減變動及社會保險基金預計收入、支出等情況,合理編制下年度的社保費收入及支出預算。經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匯總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分別呈報上一級勞動保障、財政、地稅部門。
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批復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每季度檢查基金收支預算的執行情況。
因特殊原因需調整預算時,財務管理環節應根據具體情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并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一章社會保險統計
第一條社會保險統計工作,主要依據《統計法》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文件處理。
第一節社會保險統計報表
第二條每月生成業務臺帳后,統計環節應集中提取并存儲統計指標體系指標值,并對指標值進行邏輯性檢查。發現異常的,應及時查找原因,需要修正的,應及時按信息維護程序進行更正。
第三條每月5日前,統計環節應從信息系統數據庫中提取統計數據,按要求編制上月社會保險統計月報表,經業務負責人復核,呈社保機構負責人簽發后上報電子文檔,紙質報表隨后郵寄上報。
第四條每季季后15日前,統計環節應從信息系統數據庫中提取統計數據,按要求編制上季度社會保險統計季報及半年報表,經業務負責人復核,呈社保機構負責人簽發后上報電子文檔,紙質報表隨后郵寄上報。
第五條次年1月底前,統計環節應按要求編制上年度社會保險統計報表,經業務負責人復核,呈社保機構負責人簽發后上報電子文檔,紙質報表隨后郵寄上報。
第二節社會保險統計分析
第六條統計環節應該定期或不定期對本統籌區的統計信息進行統計分析。定期統計分析選擇有代表性、能反映社會保險全面或重點情況的指標系列,如參加保險人數、繳費工資水平、社會保險基金征收、支付、結余等進行分析,時間要求一般為半年為一期。若上一期對某指標統計分析時發現問題,則下一期應增加該指標作跟蹤分析。不定期的統計分析一般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確定具體項目和目標。統計分析具體程序如下:
(一)根據統計分析的目標確定統計分析方案,包括目標任務、統計分析方法、數據所屬期間、分析指標、指標口徑。
(二)從數據庫中提取數據,整理匯總歷年數據及相關指標數據,編制統計表、統計圖。
(三)對統計結果作對比、計算,分析社會保險情況,撰寫分析報告。
第七條統計環節在進行統計分析過程若發現統計結果出現與事實不符等問題,應重新核對數據,了解問題出現的緣由,尋求解決辦法。必要時應提交書面意見,并在下幾期作跟蹤對比分析。
第八條統計環節應根據業務工作的需要,有計劃地進行社會保險發展預測,經業務負責人審核后,呈社保機構負責人審閱。具體程序如下:
(一)根據業務需要確定發展預測的目標,制定預測方案。包括預測的內容、項目、所需資料、預測方法。
(二)搜集、審核、整理資料。從數據庫中提取或從外部搜集數據,計算指標現值及預測值。
(三)分析統計資料,選擇預測方法,建立預測模型。
(四)進行分析預測。
(五)計算、分析預測誤差,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定性分析,評價預測結果是否切實可行。
(六)提交專題報告并提出可行性建議。
(七)追蹤監控,修正數學模型,并作分析說明。
第十二章社會保險稽核
第一條社會保險稽核,主要依據《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和國家、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節舉報稽核
第二條舉報人通過來信、來人、電話等形式舉報單位、個人違反參保、繳費、待遇領取等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稽核環節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按如下辦法處理:
(一)對通過信函舉報的,經辦人員應根據舉報材料,填寫《社會保險舉報情況登記表》,在3個工作日內送業務負責人批辦,。
(二)對到稽核環節當面舉報的,一般應由兩名工作人員接待。接待人員要認真聽取舉報人的陳述,詳細記錄舉報內容,向舉報人收集書面資料,并填寫《社會保險舉報情況登記表》一式二份,經舉報人簽名確認后,一份給舉報人,一份在3天內送業務負責人批辦。
(三)對通過電話舉報的,接話人員應認真填寫《社會保險舉報情況登記表》,在3天內送業務負責人批辦。
第三條稽核環節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立案。對需要立案的,指定稽核小組成員(兩人以上)、稽核方式;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批轉有關人員草擬《不予稽核立案告知書》,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經業務負責人簽發后,通知舉報人;對案情重大的舉報案件,應提出擬辦意見,呈社保機構負責人批辦。
第四條稽核經辦人員應根據批辦意見,分析舉報材料,向舉報人了解、核實情況,對照有關政策,草擬稽核行動方案,經業務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實行書面稽核的,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向被稽核對象發出《社會保險書面稽核通知書》,要求被稽核對象在限期內提供有關稽核所需要的報表、資料。
(二)被稽核對象報送資料后,經辦人應對資料進行認真審核。符合要求的,填寫《社會保險稽核調閱資料清單》,由報送人簽名核對后,將第二聯交報送人,并做好《社會保險稽核工作記錄》:對不符合報送要求的資料、數據,應要求被稽核對象補報或重新報送;對關鍵性證據材料應復印,要求被稽核單位蓋章后留存,其余報送的原件于稽核結案后退回被稽核對象,并履行交接手續。
(三)根據需要可對舉報人、被舉報單位有關人員、被舉報人進行詢問,做好筆錄,填寫相關的稽核表格,并要求當事人簽名確認。
(四)發現單位、個人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稽核環節認為有必要的,可采取實地稽核的方式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稽核。
第六條實行實地稽核的,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根據案情的需要,實地稽核前3天向被稽核對象發出《社會保險實地稽核通知書》,將進行稽核的有關內容、要求、方法和需要準備的資料等事項通知被稽核單位,必要時經社保機構負責人批準,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實施稽核時,應有兩名以上稽核人員共同進行,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向被稽核對象表明身份。
(三)根據確定的稽核內容,對被稽核單位的勞動用工、工資收入、財務報表、統計報表、繳費數據和相關帳冊、會計憑證等與參保、繳費有關的情況、資料或待遇領取人員的出生年月、退休時間、待遇領取情況等進行核查?;藭r應填寫《社會保險稽核工作記錄》,認真做好筆錄。必要時可以通過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摘錄等方式獲取與稽核事項有關的資料和數據。對摘抄、復印的資料或數據,應由被稽核單位有關人員的簽字確認及單位蓋章。
第七條通過書面稽核或實地稽核取得有關材料后,經辦人員應及時進行整理分析。沒有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草擬《社會保險稽核情況告知書》;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草擬《社會保險稽核整改通知書》。其中,《社會保險稽核情況告知書》應在稽核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送達,《社會保險稽核整改通知書》應在稽核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送達。兩種文書經稽核環節負責人審核、經辦機構領導審批后,加蓋社保機構印章。
第八條《社會保險稽核整改通知書》發出后,經辦人員應及時跟蹤整改情況。被舉報人在限期內如果沒有按規定整改,經辦人員應提出《社會保險提請行政處罰建議書》,經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后報請勞動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處罰。
第九條對于稽核后認為不要求被稽核對象整改的案件,發出《社會保險稽核情況告知書》后可結案;對于稽核后要求被稽核對象整改的案件,被稽核對象在限期內整改的可結案,稽核對象不在限期內整改的,向行政部門發出《社會保險提請行政處罰建議書》后可結案。對于擬結案的稽核案件,由稽核經辦人員填制《社會保險稽核案件結案審批表》,經稽核環節負責人審批后,將有關資料一起歸檔,并應及時用電話等形式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二節日常稽核
第十條稽核環節應按照上級布置的稽核任務以及本級工作安排,每年適時擬定全年稽核工作的總體計劃,報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后實施?;斯ぷ饔媱潙鞔_總體目標、任務安排、完成時限及主要措施。
第十一條實施稽核計劃時,應合理確定被稽核對象。稽核環節應對參保單位當年申報的職工人數、繳費工資基數以及參保單位、個人提供生存證明等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對繳費人數、平均繳費工資下降幅度大或平均繳費工資明顯低于本行業平均繳費工資的單位,以及沒有及時進行領取待遇資格審驗的單位、個人,應督促其進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礎上,應按計劃有針對性、有代表性地選擇確定被稽核對象的具體名單。
第十二條確定稽核對象后,應制定具體稽核行動方案?;诵袆臃桨笐孛鞔_稽核項目、稽核人員、工作步驟和保障措施等。
第十三條制定稽核行動方案后,稽核人員應及時收集有關政策規定、統計數據和年檢信息等相關資料;了解被稽核單位的單位性質、行業分類、從業人數、單位申報工資基數等基本情況;了解收集待遇領取可疑人員的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日?;说臅婊撕蛯嵉鼗说某绦?,與舉報稽核的書面稽核和實地稽核程序相同。
第十五條稽核計劃完成后,稽核環節應及時撰寫總結分析報告。同時,建立社會保險稽核案件卷宗。
第三節稽核案件的督辦和轉辦
第十六條收到上級主管部門有關社會保險稽核督辦案件后,稽核環節應對督辦案件進行分析,對應由本級直接辦理的案件,由稽核環節按照舉報稽核程序進行處理;對屬于應由下級社保機構辦理的,稽核環節應擬寫《社會保險稽核案件轉辦(督辦)函》,轉下級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并跟蹤其辦理情況。
第十七條稽核環節在稽核實施過程中發現所受理舉報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于舉報人留有聯系方式的,還應在移送后3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信件等形式告知舉報人案件已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三章業務復查與內部監督檢查
第一節業務復查
第一條社會保險業務復查,主要依據《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應指定一個綜合部門負責本單位的復查工作。
第二條參保人或其單位對社保機構核定其繳費工資、個人歷史信息、社會保險待遇標準有異議,申請復查的,復查環節應要求其提出書面復查申請,并提供能反映其本人觀點的證明材料。
對不屬于復查范圍,但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應告知申請人到有關復議機構申請行政復議。
第三條對屬于復查范圍的申請,復查環節受理人員應審核其申請內容是否完整。完整的復查申請應包括如下內容: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所在單位、聯系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請求事項、原行政行為的結論、要求復查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申請時間、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如果是口頭提出申請的,經辦人員應當場記錄其申請內容,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第四條受理人員收到復查申請后,應交業務負責人閱批,確定經辦人員。復查案件一般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對于情況復雜,取證確有困難的案件可延長辦結時限,累計最長不超過40個工作日。
第五條經辦人員應在接到申請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對復查申請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復查申請不屬于復查范圍或已超過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有效期限的,應擬寫《不予復查告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經業務負責人審核后,加蓋社保機構復查專用章,送達申請人。復查申請符合復查范圍、時效等條件的,經辦人員應擬寫《社會保險業務復查事項調查通知書》,附上復查申請書復印件,經業務負責人審核后,加蓋復查專用章,送達有關單位或原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業務環節,請他們就有關情況作出書面說明。
第六條原經辦環節收到副本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復查環節提供《關于xxxx情況的說明》,對作出被復查行政行為的時間、事實依據、法律法規政策依據和有關情況進行說明,并附上有關材料。
第七條復查環節經辦人員接到原經辦環節的情況說明后,根據有關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在5個工作日內對有關資料進行審查,草擬《社會保險業務復查結果通知書》。如果原經辦環節提供的材料不夠全面的,應調閱職工檔案,或向申請人所在單位調查有關情況。調查時間不計入上述審查時限。
《社會保險業務復查結果通知書》應載明下列事項:通知的對象(申請復查的單位全稱,申請復查的個人的姓名),申請復查的時間,復查請求,復查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復查結論,申請人不服復查結論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落款,通知日期,抄送單位(如果是個人提出復查申請的,復查結果通知書應抄送其所在單位)。
第八條《社會保險業務復查結果通知書》經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后,復查環節應在3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及其單位。
第九條復查結論變更原行政行為的,負責管理相關信息的業務環節應在接到復查結果通知書的5個工作日內按復查結論更改相關信息;需重核待遇的,待遇核發環節應在相關信息更改后的5個工作日內為申請人重核待遇,并將重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復查結果的落實情況由復查環節負責督辦。
第十條復查環節作出復查結論之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終止復查程序,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一)申請人提出撤銷復查申請的。
(二)申請人已向勞動保障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
第十一條復查案件結案后,復查機構應當將案件的材料立卷歸檔。
第二節內部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內部監督檢查(簡稱內審),是指由社保機構負責內審工作的部門(簡稱內審環節)對各業務環節的業務管理、經辦規范情況、法規、規章執行情況、內部控制制度建立以及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內審環節應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的內審工作計劃,經社保機構負責人批準后實施。內審時限一般以本年度為主,必要時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內審可采用全面檢查或重點抽查的方式,內容包括:
(一)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注銷、驗證和補證等情況。
(二)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核定、補繳等情況。
(三)個人帳戶的管理情況。
(四)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辦理、支付、調整情況。
(五)個人歷史信息的建立、審核、更改情況。
(六)基金收入、支出、會計核算和預算的管理情況。
(七)其它需要檢查的事項。
第十四條在實施內審前,內審環節應提前7個工作日向被審業務環節發出內審通知書。通知書的內容應包括:
(一)被審業務環節的名稱。
(二)內審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三)對被審業務環節配合檢查的具體要求。
(四)檢查組組長及其他成員名單。
(五)落款及簽發日期。
在特殊情況下,若事前下達內審通知書對內審效果有明顯影響的,經社保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不提前下達內審通知書。
第十五條內審人員應根據檢查情況編制工作底稿,做到一事一稿。工作底稿應包括:
(一)內審項目工作底稿的編號。
(二)內審項目的名稱。
(三)內審事項發生的日期、文件號、憑證號、金額等。
(四)內審事項主要內容的摘錄。
(五)附件的主要內容及張數。
(六)被審業務環節相關人員簽名。
(七)檢查組制單人、復核人簽名及填制日期。
(八)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十六條檢查組應在內審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可延長到30個工作日以內),形成內部業務檢查報告。內審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內審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二)對內審項目的基本評價。
(三)認定存在問題的基本事實、造成的后果以及認定依據、證據和處理建議。
(四)提出加強業務管理的建議。
(五)檢查組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六)檢查組組長簽名。
(七)報告日期。
第十七條檢查組在提交內部業務檢查報告前,要征求被審業務環節意見。被審業務環節收到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在規定期限沒有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的,視為無異議。檢查組對有異議的問題應進一步核實,如有必要應當修改內審報告。
檢查組在上報檢查報告時,要將被審業務環節書面意見或說明,以及工作底稿一并上報。內審環節負責人審核后,報社保機構負責人審批。
第十八條內審報告經領導審批后,內審環節應及時書面通知被審業務環節,要求被審業務環節按照局領導的批示,對存在的問題限期整改。
第十九條被審業務環節應按內審結論通知的要求,積極進行整改落實,認真研究內審報告提出的管理建議,于1個月內將整改情況上報社保機構領導,并抄送內審環節。
第二十條檢查組在實施檢查時,如發現被審業務環節或個人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及時向社保機構負責人報告。
第二十一條內審工作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檢查組要將收集,的有關資料歸檔。
第十四章社會保險咨詢
第一條社會保險咨詢,是指群眾咨詢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規定,檢舉、揭發社會保險機構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和失職、瀆職行為,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主要依據國務院《條例》和社會保險有關文件處理。
第一節群眾來信處理
第二條群眾來信按集中管理與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辦法處理。直接寄給社保機構或社保機構負責人(領導)收的群眾來信,由環節處理。直接寄給各業務環節的群眾來信,轉交環節登記處理。
第三條經辦人員應填寫《群眾來信登記表》,記錄來信人姓名、所在單位、來信日期(以郵戳日期為準)、聯系地址、電話、反映內容,并編號備查。
第四條交由環節處理的信件,經辦人員應根據來信內容提出分辦意見,經審批后,轉交有關部門或工作人員辦理:
(一)咨詢、建議、反映情況類的,由環節直接辦理。
(二)對社保機構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復查環節按業務復查程序辦理。
(三)舉報單位存在違反社保法規行為或舉報冒領養老金的,轉稽核環節按稽核程序辦理。
(四)舉報、投訴社保機構工作人員的,轉內審環節辦理。
(五)要求辦理社會保險具體事務的,轉有關業務環節辦理。
(六)無聯系姓名、地址的,暫不處理。
第五條信件轉辦時,經辦人員應與有關環節做好交接,并在來信登記表上簽名,防止信件丟失。對轉辦的重要信件,經辦人員應對辦理情況進行跟蹤。
第六條來信一般應在60日內辦結。來信要求回復的,經辦環節應予回復。來信中注明聯系電話和聯系人的,可電話回復;無聯系電話但地址、聯系人清楚的,以便函形式回復,蓋社保機構專用章發出。
第七條來信辦結后,經辦人員應在來信登記表上填寫辦結情況并由辦理者簽名。
第八條來信如有領導批示的,或外單位以公文形式轉來的,按公文處理程序處理。
第九條環節應按月匯總群眾來信及處理情況,對來信集中反映的問題進行分析,對領導批辦信件的辦理情況進行反饋。
第二節群眾來訪來電處理
第十條單位、參保人、群眾到社保機構咨詢社會保險政策和經辦程序、反應情況、提出建議、意見,由環節負責接待。單位或參保人咨詢涉及自身的參保信息或待遇,由相關業務環節負責接待。申辦人在辦理具體業務過程中咨詢相關政策和經辦程序,按首問負責制的原則,由受理人員負責解答。
第十一條接待群眾來訪或電話咨詢時,能直接解答的,接待人員應當場予以解答。不能當場解答的,應先將有關問題和聯系電話記錄下來,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二條來訪人提交書面材料的,接待人員應予以登記,并按來信處理。
第十三條接待人員發現情況復雜的,應及時報告業務負責人,必要時逐級上報。
第十四條各業務環節應按月對來訪、來電反映的問題進行歸集整理。對重要問題或反映較多的問題,應書面報告社保機構負責人。
第十五章業務檔案管理
第一條社會保險業務檔案是指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社會保險業務工作中形成的,記錄單位和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待遇核發及基金收支情況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數字信息等原始記錄。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主要依據《*省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粵社保[*]36號)以及國家和省的有關文件處理。
第一節業務檔案的預立卷
第二條各業務環節在辦理日常業務中,每辦完一項業務,業務工作人員應將其所有的社保材料收集齊全,并按核定表放最上面、申報表和附件材料放于其下的要求組成“件”。
第三條各業務環節每月應根據社保檔案分類方案,將本環節收集齊全的“件”進行分類,按業務辦結時間分年度和月份組成“卷”,并按照業務檔案管理的要求預先進行整理、排列、編號、裝訂。對每一卷業務檔案,各業務環節應對照業務辦理情況檢查各件是否齊全完整后,填寫一式二份的卷內文件目錄,一份裝訂于案卷首頁,一份匯總交與檔案管理環節。
第四條各業務環節應定期向本單位檔案管理環節移交預立卷的社保檔案。移交時,須詳細填寫《社保業務檔案移交情況登記表》一式二份,經移交人和本業務環節負責人簽名后,交專職檔案人員簽收,業務環節和檔案管理環節各存一份。
第二節業務檔案的管理
第五條檔案管理環節接收業務檔案的移交必須進行核查和驗收,根據業務環節填寫的《社保業務檔案移交情況登記表》和業務管理系統對照檢查所移交的業務檔案與實際業務辦理情況是否一致,業務檔案預立卷是否符合檔案管理要求。
第六條經驗收合格的業務檔案由檔案管理環節進行檔案立卷入庫處理。立卷的檔案須按順序置人檔案盒保存,檔案盒須制作封面和背脊,標明盒內各卷內容。各類檔案按年度編制檔案目錄和立卷說明。
第七條檔案資料進庫或調出,檔案管理環節必須進行登記、統計,按規定填寫《業務檔案出入庫情況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