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24 19: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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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已日漸臨近,由此進入了燃放煙花爆竹的高峰期,建議大家不要購買煙花或少購買,越少越好!實在錢多可以做做公益事業。
去年的空氣狀況是什么樣大家都很清楚。上世紀五十年代的倫敦發生過一場很嚴重的霧霾天氣,那次導致幾千人中毒死亡,大家都不希望中國也變成這樣。從身邊小事做起,杜絕丁達爾效應!
一、 不燃放、少燃放煙花爆竹。
讓我們從少購買一串鞭炮、少燃放一枚禮炮做起,減輕空氣污染程度,減少安全事故發生,積極營造文明、安全、宜居環境。
二、 選擇低碳環保的喜慶方式。
建議選擇電子爆竹、喜慶音樂、鮮花等新穎、安全的喜慶方式;在享受煙花爆竹帶來的喜悅時,盡量減少有害物質對環境的污染。
讓我們從少購買一串鞭炮、少燃放一枚禮炮做起,積極營造文明、安全、宜居環境,不燃放或少燃放煙花爆竹,以減輕空氣污染,。讓我們共同愛護環境、保護環境,過一個清新、環保、舒適的低碳春節。
皋蘭縣公安局向全縣居民發出如下強烈倡議:
一、讓文明新俗代替陳規舊習,堅決不燃放各類煙花爆竹,特別是大型煙花爆竹??捎秒娮颖?、喜慶音樂、窗花鮮花等為節日增添喜慶氛圍。
二、讓文明新風降低霧霾指數,創建低碳環保的城市環境。嚴格遵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三、嚴禁在下列場所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一)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文物保護單位及周圍100米區域;
(二)政府行政部門、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老院及周圍100米區域;
(三)汽車站、公共停車場、鐵路沿線安全保護區等;
(四)加油站、加氣站、液化氣站、油庫、倉庫等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場所及周圍100米區域內;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山林、苗圃、公園、旅游景點等重大防火區及周圍100米區域內;
(七)縣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四、讓全縣人民群眾共同行動起來,自覺抵制燃放煙花爆竹,共建寧靜優美、美麗和諧新家園。
尊敬的家長們:
今年冬天,霧霾天氣籠罩全國,重度污染的空氣嚴重地損害著人們的身體健康。現在全國人民都在關注著我們每時每刻都要呼吸的空氣質量,都在擔憂著自己、家人的身體健康。據全國腫瘤登記中心統計,現在我國每10秒鐘就有1人被確診為癌癥,其中肺癌占第一位。現在,一些外國醫生對到過北京后就出現咳嗽的患者癥狀叫北京咳。如果我們不立即采取行動,那么,北京咳就會變成中國咳。這是多么殘酷的數據,多么恥辱的稱呼,多么嚴酷的現實!為扭轉當前空氣污染日趨嚴重的趨勢,國家和各級政府都在積極采取措施。
節日放煙花是我們民族的傳統風俗,它會給節日增添歡樂氣氛。但是燃放煙花爆竹會釋放大量的有毒、有害氣體,造成嚴重的空氣污染和噪音污染,使我市的空氣質量在已經較差的情況下,變得更加差,會給我們每一個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威脅。這讓我們深感憂慮!
銅川市的空氣質量和我們每個人都息息相關,讓銅川市的空氣保持清新干凈,我們每一個人都有責任!雖然我們人數很少,但我們認為我們的行動是有利于銅川市全體人民的、是高尚的。我們懇切地向您們提出倡議:
一、希望廣大家長盡我們的能力為政府分憂,為凈化銅川的空氣出力,在春節期間和燃放煙花爆竹說不!同時積極主動做朋友和鄰居的工作,告訴他們:煙花爆竹燃放時,會釋放出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有害或有毒氣體,并產生碳粒等煙塵。這些氣體和煙塵彌漫于空氣中,使空氣混濁,刺激人的呼吸道,傷害肺組織,對神經系統,眼睛有一定的損害作用,真是個無形的殺手!為了自己快樂,而使我們城市的空氣污染更加嚴重,是一種可恥行為。呼吸不到清新空氣,健康會有威脅;請求他們移風易俗,不燃放鞭炮。
二、希望各位家長,為了讓我們少呼吸有毒空氣,懇請您們在不要燃放煙花爆竹。認為燃放鞭炮會給自己帶來財運、帶來福氣的想法是愚昧的,因為恰恰相反,燃放鞭炮會浪費你的錢財、損害您和大家的身體健康。時代在變,不符合時代要求的舊習俗就一定要扔掉!現在燃放鞭炮就和在公共場所肆意吸煙一樣是一種不道德行為。
所以希望您們支持我們的倡議,為了自己,為了家人,也為了子孫后代,請不要再燃放煙花爆竹了!我們要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不做煙花爆竹,不買煙花爆竹,不放煙花爆竹 !看到有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要上前勸!我深信,只要我們人人做到禁放、禁燃,我們的城市將會變得更加美麗繁榮!
xx市新區上高埝小學
xx市新區上高埝幼兒園
二〇一七年x月x日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倡議書二
尊敬的居民們:
你們好!
隨著榮成經濟和文化的發展,曙光社區也變得越來越漂亮了。小區內草木蔥蘢,環境清潔。小鳥也喜歡來這空氣清新的地方休憩??蓚€別居民沒有提高意識,隨意破壞這優美的環境,燃放煙花爆竹就是其中之一!請廣大居民引起高度重視,不要影響到您的誠信等級!
燃放煙花爆竹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每逢結婚慶典、過年過節,人們為了增加喜慶歡樂氣氛,都會燃放煙花爆竹。但是,燃放煙花爆竹存在很大的危害!
大家知道,火是無情的惡魔,它燒毀了多少財物,吞噬了多少生命!一棟壯觀的大樓,人們可以在里面快樂的生活,但一場煙花爆竹引發的火災,瞬間將這些化為灰燼。綠油油的草坪,枝繁葉茂的大樹,小鳥在枝頭歌唱,這美麗的社區綠色畫卷,也會因煙花爆竹引起的火災瞬間消逝!
煙花爆竹簡直比惡魔還兇狠,它讓一個幸福的家庭,妻離子散,家破人亡,難道我們還有理由再去燃放它嗎?
煙花爆竹還會污染空氣。燃放時,會釋放出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有害或有毒氣體,并產生碳粒等煙塵。這些氣體和煙塵彌漫于空氣中,使空氣混濁,刺激人的呼吸道,傷害肺組織,對神經系統,眼睛有一定的損害作用,真是個無形的殺手!現在我們空氣質量大幅下降,與燃放煙花爆竹也有直接的關系!
堅持以人為本,按照“學校教育引導,廣大師生自覺遵守”原則,充分發揮教育引領職能作用,密切協作配合,層層落實責任,確保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宣傳教育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二、集中整治區域
區中環線以內區域所有校園。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為加強對禁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我局成立由局長任組長,其他班子人員為副組長,局中層干部、校園長為成員的領導小組。由局安全辦具體負責春節期間禁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宣傳發動(即日至2020年1月10日)
各校(園)要根據實際制定宣傳工作具體方案,明確任務,專人負責,確保工作落實到位。并將方案報局安辦。
(三)安排部署(2020年1月10日至2月8日)
(1)各校園在散學典禮上,對全校學生進行禁放煙花爆竹安全知識教育,讓學生清楚禁放和禁放區域、時段、品種等,不違規燃放;做好安全知識的宣傳,引導學生增強安全燃放意識,到合法零售點購買合格產品,到禁放區域外安全燃放。
(2)各校園積極開展好禁放煙花爆竹“四個一”宣傳教育活動:開展一次主題班會活動、懸掛一條橫幅、制作一期宣傳欄(或班級黑板報)、給家長發《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倡議書》,使廣大師生了解掌握《人民政府關于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的內容,教育學生不在規定區域、規定時段燃放煙花爆竹。
(3)各校園加強對校園的安全巡邏,在假期中,由學校的值班行政帶隊,校園保安配合,每天至少3次對校園及校園周邊進行巡邏,發現有違規燃放的,立即勒令其停止燃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各校(園)也要成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集中整治行動宣傳教育領導小組,明確任務,落實責任,確保推進集中整治行動順利開展。
(二)加強宣傳,提升意識
一、指導思想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按照“統一部署、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組織發動各街道和相關職能部門,高度重視、強化措施,深入推進煙花爆竹禁放工作,全面查處、嚴厲打擊違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行為,有效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堅決防止發生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的火災及人員傷亡事故。
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XX街道轄區區域。
三、實施步驟
專項整治行動分三個階段組織實施。
(一)組織發動階段(2月3日前)。
制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專項整治行動方案,明確各社區各部門工作任務。
(二)集中整治階段(2月3日至3月9日)。
各社區各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特別是在除夕、正月初一、元宵節等重點時段,進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嚴控非法燃放行為。
(三)鞏固管理階段(3月9日至4月30日)。
定期通報煙花爆竹禁放工作情況,開展打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專項活動,根據煙花爆竹禁放工作存在的問題逐項制定完善措施,形成長效機制。
四、職責劃分
(一)各社區居委會:結合實際制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加強宣傳。
(二)XX派出所:受理違法燃放舉報,依法查處違規燃放、運輸(攜帶)煙花爆竹行為,一經發現,立即予以制止,依法處罰;
配合相關部門嚴打取締非法經營煙花爆竹行為,維護社會秩序,牽頭落實煙花爆竹收繳銷毀事宜,依法辦理涉及煙花爆竹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三)安監辦: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配合查處違法違規銷售煙花爆竹行為;
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四)XX工商所:負責協助相關部門告知、督促沿街門店、市場、餐飲酒店等單位嚴格執行禁止燃放規定,在檢查中發現有非法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及門店依法告知煙花爆竹監管部門。
(五)環保站:根據煙花爆竹燃放特點,在相應區域設置噪聲和大氣污染監測點,收集監測數據,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非法燃放行為。
五、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各社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煙花爆竹禁放工作的重要意義,把此項工作納入治理大氣污染、美化城市環境、安全管理、創建文明城市的重點工作,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增強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要層層動員部署,研究制定具體的工作措施,全力推進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專項整治行動。
(二)各負其責,協調配合。
各社區、各部門要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和全局觀念,依法履行職責,堅決杜絕不作為、亂作為現象的發生。同時,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制定本部門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并加強部門協調配合,適時組織聯合行動,形成整體合力,推動禁放工作扎實深入開展。
(三)嚴格執法,依法查處。
各社區、各部門要加強重要節日期間社會面巡邏防控,及時發現制止違法違規燃放行為,對違反禁放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查處;對公職人員、黨員干部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同時通報給具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部門。
(四)加強督查,嚴肅問責。
街道紀工委要加強對禁燃工作開展情況的督導檢查,對措施不力、查處不到位導致火災事故和環境污染的要嚴肅問責;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惡劣影響的,要嚴肅追究其法律責任。
全面落實《2017年xx經濟技術開發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實施方案》有關規定,按照“統一領導、部門聯動、屬地管理,全民參與”的原則,面向中小學校、幼兒園、衛生醫療機構、敬(養)老院、文化經營場所、宗教寺廟全面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宣傳教育,切實保障我區公共安全,預防火災事故,改善大氣環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全面推進依法治理進程。
二、工作范圍
區屬各中小學、幼兒園,衛生醫療機構,文化經營場所,敬(養)老院,宗教寺廟
三、組織領導
社會事業局2017年度“禁放”工作在區局的統一領導下,成立由王軍同志任組長,中小學、幼兒園、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負責人及局相關工作人員為成員的“禁放”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全面負責實施本方案。
四、工作內容
1.逐級簽訂《xx市煙花爆竹禁售禁放承諾書》,區局與區屬學校、幼兒園、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文化經營場所、宗教寺廟負責人簽訂《xx市煙花爆竹禁售禁放承諾書》。中小學、幼兒園、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與教職工、醫護人員簽訂禁放承諾書;文化經營場所、敬(養)老院、宗教寺廟等單位與工作人員、從業者簽訂禁放承諾書。
2.各中小學、幼兒園必須在放假前向全體師生發出《春節期間不燃放煙花爆竹的倡議書》,加強對全市中小學生禁放宣傳教育,使廣大中小學生遵守《xx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不購買、不燃放煙花爆竹,并向家長宣傳禁放規定。舉報違反《規定》和《通告》的行為。把“禁放”宣傳教育做為“安全最后一課”和《寒假至家長的一封信》的重要內容,全面開展對廣大中小學生宣傳教育。
3.各單位要將《xx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和《禁止燃放經營煙花爆竹告知書》打印張貼到單位顯眼位置。利用LED或宣傳欄等宣傳《xx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禁止燃放經營煙花爆竹告知書》和《禁止燃放經營煙花爆竹宣傳口號》。
五、工作要求
一、文明過節從我做起。從不購買一串鞭炮、不燃放一枚煙花做起,自覺抵制燃放煙花爆竹,主動采用廣場文化、讀書閱報、喜慶音樂等安全、環保、低碳、文明的方式來歡慶新春佳節。
二、黨員干部率先垂范。各級黨員干部要以身作則,積極帶頭不購買及燃放煙花爆竹,決不能成為空氣和噪聲污染的制造者,同時要引導和帶動周邊人員積極響應倡議,共同營造文明過節的良好社會氛圍。
三、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區(村)及大中專院校、中(?。W校等都要加強對社會、職工、群眾的廣泛宣傳教育,倡導自覺踐行倡議。廣大中小學生要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小手拉大手,文明過春節”,凝聚起全社會共同保護環境的正能量。
城區煙花爆竹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及其管理活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三條市公安機關負責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商務、供銷等部門和單位,依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教育、引導和督促本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本辦法。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及時勸阻、制止、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城區下列區域、場所,劃定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特定區域(以下稱禁放區):
(一)勝利三路、東山大道、西陵二路、沿江護岸防護欄所圍的區域;
(二)區以上黨政機關辦公場所;
(三)車站、碼頭、機場、影劇院、圖書館等公眾聚集場所及文物保護單位;
(四)重要軍事設施,供油、供氣、供電等重要設施,葛洲壩水利樞紐工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五)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
(六)幼兒園、托兒所、醫院、療養院、敬老院、殯儀館(火葬場)及教學、科研、生產等場所;
(七)經業主委員會討論決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住宅小區,以及綠化地帶和交通繁忙的區域。
根據前款第(二)至(七)項規定列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及其周邊地帶的合理范圍,由產權單位或使用管理單位在醒目位置設置統一、規范的禁放標
志。
第五條在禁放區內禁止燃放、銷售或儲存煙花爆竹。
第六條城區從臨江溪、八一路、桔城路、城東大道、港窯路、大連路、汕頭路、宜黃高速公路、夜明珠路、石子嶺路至長江北岸岸線所圍的區域及西壩全部區域(已劃定為禁放區的除外),劃定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特定區域(以下稱限放區)。
第七條在限放區內,農歷除夕至正月初六及正月十五,從當日六時至次日凌晨一時,允許燃放、銷售規定品種和規格的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銷售煙花爆竹。
第八條在禁放區、限放區以外的城區范圍內,允許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燃放、銷售或儲存煙花爆竹。
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舉辦或者依法核準舉辦的重大節慶活動需要燃放焰火的,主辦單位應向有批準權的公安機關申請,取得《焰火燃放許可證》,向社會公告,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十條城區允許燃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規格,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供銷社,按照安全、環保的原則和煙花爆竹質量標準,在聽取有關協會和基層群眾組織的意見后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不屬于城區允許燃放的品種和規格的煙花爆竹,禁止在城區燃放、銷售、儲存。
第十一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的要求,在空曠場所正確、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戶區及居民樓陽臺、窗戶、樓道、屋頂燃放煙花爆竹;
(二)不得向他人、車輛、輪船、建筑物、公共綠化地帶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燃放單位或個人在燃放煙花爆竹后,應當及時清除燃放殘留物。
第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煙花爆竹安全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規定,維護煙花爆竹燃放活動的安全。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及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做好安全、合規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被監護人進行安全、合規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十三條在城區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經營,必須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并對煙花爆竹零售點提供定點配送服務。
市供銷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的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十四條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必須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按規定采購、銷售、儲存合格的煙花爆竹;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后,經營者應當停止銷售煙花爆竹,并將未銷售的煙花爆竹及時交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回收,不得繼續銷售、儲存。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布設方案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擬定,并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認。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發放《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依據有關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和經確認的網點布設方案。
第十五條在禁放區或在限放區規定時間之外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責令其停止燃放,沒收其煙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按下列規定并處罰款:
(一)單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處500元罰款,并可對直接責任人或單位負責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個人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燃放允許的品種、規格之外的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收繳其煙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并處500元罰款,對個人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單位或個人在燃放煙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殘留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清除;情節嚴重的,并處警告或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對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沒收其經營的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對違反銷售許可證規定的經營范圍、經營期限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未成年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責令其監護人進行教育、管理,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可以對制止、舉報有功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獎勵;對打擊報復制止人、舉報人的,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煙花爆竹管理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侵犯當事人合法利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城區煙花爆竹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及其管理活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三條市公安機關負責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商務、供銷等部門和單位,依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教育、引導和督促本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本辦法。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及時勸阻、制止、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城區下列區域、場所,劃定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特定區域(以下稱禁放區):
(一)勝利三路、東山大道、西陵二路、沿江護岸防護欄所圍的區域;
(二)區以上黨政機關辦公場所;
(三)車站、碼頭、機場、影劇院、圖書館等公眾聚集場所及文物保護單位;
(四)重要軍事設施,供油、供氣、供電等重要設施,**水利樞紐工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五)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
(六)幼兒園、托兒所、醫院、療養院、敬老院、殯儀館(火葬場)及教學、科研、生產等場所;
(七)經業主委員會討論決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住宅小區,以及綠化地帶和交通繁忙的區域。
根據前款第(二)至(七)項規定列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及其周邊地帶的合理范圍,由產權單位或使用管理單位在醒目位置設置統一、規范的禁放標
志。
第五條在禁放區內禁止燃放、銷售或儲存煙花爆竹。
第六條城區從**路**高速公路、**路至長江北岸岸線所圍的區域及**全部區域(已劃定為禁放區的除外),劃定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特定區域(以下稱限放區)。
第七條在限放區內,農歷除夕至正月初六及正月十五,從當日六時至次日凌晨一時,允許燃放、銷售規定品種和規格的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銷售煙花爆竹。
第八條在禁放區、限放區以外的城區范圍內,允許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燃放、銷售或儲存煙花爆竹。
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舉辦或者依法核準舉辦的重大節慶活動需要燃放焰火的,主辦單位應向有批準權的公安機關申請,取得《焰火燃放許可證》,向社會公告,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十條城區允許燃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規格,由市**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供銷社,按照安全、環保的原則和煙花爆竹質量標準,在聽取有關協會和基層群眾組織的意見后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不屬于城區允許燃放的品種和規格的煙花爆竹,禁止在城區燃放、銷售、儲存。
第十一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的要求,在空曠場所正確、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戶區及居民樓陽臺、窗戶、樓道、屋頂燃放煙花爆竹;
(二)不得向他人、車輛、輪船、建筑物、公共綠化地帶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燃放單位或個人在燃放煙花爆竹后,應當及時清除燃放殘留物。
第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煙花爆竹安全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規定,維護煙花爆竹燃放活動的安全。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及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做好安全、合規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被監護人進行安全、合規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十三條在城區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經營,必須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并對煙花爆竹零售點提供定點配送服務。
市供銷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的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十四條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必須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按規定采購、銷售、儲存合格的煙花爆竹;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后,經營者應當停止銷售煙花爆竹,并將未銷售的煙花爆竹及時交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回收,不得繼續銷售、儲存。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布設方案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擬定,并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認。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發放《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依據有關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和經確認的網點布設方案。
第十五條在禁放區或在限放區規定時間之外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責令其停止燃放,沒收其煙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按下列規定并處罰款:
(一)單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處500元罰款,并可對直接責任人或單位負責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個人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燃放允許的品種、規格之外的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收繳其煙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并處500元罰款,對個人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單位或個人在燃放煙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殘留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清除;情節嚴重的,并處警告或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對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沒收其經營的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對違反銷售許可證規定的經營范圍、經營期限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未成年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責令其監護人進行教育、管理,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可以對制止、舉報有功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獎勵;對打擊報復制止人、舉報人的,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煙花爆竹管理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侵犯當事人合法利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條本市海曙區、江東區行政區域為限制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地區;江北區、鄞州區的部分區域為限制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具體區域由市人民政府劃定。
春節期間,經市人民政府決定,并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聯合公告,允許限制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在規定的時間內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
舉辦市級重大慶典活動,需要在限制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地區舉行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向社會公告。
第四條各縣(市)、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經營、燃放煙花爆竹的地區、時間并向社會公告。
舉辦重大慶典活動,需要在限制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地區舉行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各縣(市)、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決定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城市管理、交通、衛生等部門組成的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協調工作機制。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和經營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城市管理、交通等部門和單位應按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
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性宣傳教育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等組織及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經營、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煙花爆竹安全隱患。
第七條煙花爆竹的批發、零售,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審批。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嚴格控制、合理布局、公開公平的原則設置煙花爆竹零售網點。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在規定的經營時間或者許可的經營期限屆滿后停止經營,其未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由批發企業回購或代為保管,不得自行存放。
第八條在限制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地區之外的區域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法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
經批準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并按照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九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等部門應當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的國家標準和實際情況,確定禁止在本市經營、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種類,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
第十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點燃的煙花爆竹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構筑物投射;
(二)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和影響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第十一條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中小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敬老院;
(六)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的其他地點。
前款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具體范圍,由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并設置警示標志。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點的有關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的安全看護工作。
第十二條任何人均有權對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攜帶、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勸阻,或向有關部門舉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工商、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受理,并對有功人員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十三條單位和個人違法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造成國家、集體財產損失或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部門可以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提請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經營本市公布的禁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收繳煙花爆竹,沒收違法所得,并可對批發企業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零售經營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燃放本市公布的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收繳煙花爆竹,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本通告適用于江岸、江漢、硚口、漢陽、武昌、青山區和洪山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除春節期間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區。
洪山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除春節期間外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區,由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者管委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對外自行公布。
二、春節期間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為:2009年1月25日(除夕)上午8時至1月26日(正月初一)晚12時;1月27日(正月初二)至2月9日(正月十五)每日上午8時至晚12時。從1月27日(正月初二)至2月9日(正月十五)的每日零時至上午8時及其他時間禁止燃放。
三、春節期間零售的煙花爆竹,由市煙花爆竹專營有限公司按照《武漢市煙花爆竹專營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統一配送至各零售經營網點。配送時間為2009年1月13日至2月9日。
各零售經營網點銷售煙花爆竹應當持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放的《武漢市煙花爆竹(臨時)零售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營業執照。嚴禁無證(照)經營網點銷售煙花爆竹。零售時間為2009年1月20日至2月9日。
銷售煙花爆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明碼標價。
四、禁止銷售、儲存、攜帶、燃放不符合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本市允許銷售和燃放的煙花爆竹通告》中規定的規格和品種的煙花爆竹。
五、運輸煙花爆竹應當依法經公安機關許可,并遵守危險物品道路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
六、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在設置紅色禁放標志的下列地點和部位60米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
1.文物保護單位;
2.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加油(燃氣)站;
3.飛機場、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4.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5.消防等級低的社區、部位;
6.公共娛樂服務場所、商場、超市、倉庫、堆場、貨場;
7.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的其他重要的禁放地點或者部位。
(二)禁止在設置橙色禁放標志的下列地點和部位30米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
1.居住密度高的社區、部位;
2.車站、碼頭、公共交通樞紐站等部位;
3.風景名勝地區,重要城市景觀周邊;
4.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的其他比較重要的禁放地點或者部位。
(三)禁止在設置黃色禁放標志的下列地點或者部位10米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
1.黨政機關駐地;
2.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3.生態、環保要求高的地區;
4.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網點;
5.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的其他需要守護的禁放地點或者部位。
(四)禁止在山林等重點防火區150米范圍內和居民區的房頂、陽臺、樓道等容易引起火災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部位燃放煙花爆竹。
七、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或者部位,由各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督促產權人或者使用人,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樣式、規格和時間設置禁放警示標志。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或者部位的產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者管委會的要求,做好相關安全守護工作。
八、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和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住宅小區)有關燃放煙花爆竹事項依法制定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居民、村民和業主應當遵守公約。
九、嚴禁任何單位、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攜帶、燃放煙花爆竹。嚴禁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及省政府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婺城區、金東區人民政府配合市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
本市其他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督促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具體工作。
開發區管理機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等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煙花爆竹生產和經營等活動中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煙花爆竹道路運輸、燃放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組織銷毀、處置沒收的煙花爆竹和生產經營單位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
第五條 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實行區域責任制。區域責任單位應當組織人員對責任區域內的燃放煙花爆竹行為進行巡查,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場予以制止,并向公安部門舉報。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新聞媒體、學校和其他組織,應積極開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宣傳、教育活動,協助做好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市市區二環線范圍內(東至二環東路、西至二環西路、南至二環南路、北至二環北路)、市區飲用水源涵養生態功能區、金華山旅游經濟區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本市其他縣(市)禁止或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時間,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告。
需對禁止或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進行調整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決定并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 禁止在下列地區燃放煙花爆竹:
(一)各級黨政機關辦公區;
(二)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及其周邊范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周邊范圍;
(四)軍事設施保護區;
(五)森林防火區;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福利機構;
(七)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八)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九)商品交易市場、堆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十)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不宜燃放區域。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燃區域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第九條 禁燃區域外,從事煙花爆竹銷售業務的經營者應當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或者《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并按照銷售許可證規定的許可范圍、時間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的零售經營網點應當按照總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則布設,由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后確定。
第十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會同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市場監管、行政執法等部門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的國家標準和本市實際情況,確定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并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不得銷售在本市行政區域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 公安部門應當組織產權人或管理使用人等有關單位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并在警示標志上載明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的地點和時間,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燃放煙花爆竹的警示標志。
第十二條 在禁燃區域外燃放煙花爆竹的,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向人群、車輛、樹木、公共綠化地等處拋擲燃放;
(二)妨礙行人、車輛、船舶的安全通行;
(三)采用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三條 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和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燃放煙花爆竹事項依法制定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
第十四條 居住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監督業主遵守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公約,對于管理區域或者責任范圍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當場予以制止,并向公安部門舉報。
第十五條 提供宴席服務活動的飯店、酒店、賓館等經營者,應提前向宴席舉辦方書面告知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
提供宴席服務活動的經營者對在其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區域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部門舉報。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在禁燃區域內未經許可銷售煙花爆竹或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仍銷售煙花爆竹的,依法責令停止銷售行為,沒收非法銷售的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并對經營者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超出許可地點范圍在禁燃區域內銷售煙花爆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銷售經營本市行政區域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對有下列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公安部門依法實施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在禁燃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燃放本行政區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的,依法責令停止燃放,可以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xx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公安部門組織銷毀沒收的煙花爆竹和被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的,應選擇遠離城區的合理地點進行集中銷毀。如銷毀行動可能對周圍群眾造成影響的,應提前進行公告,避免產生不良影響。
鼓勵相關企業探索煙花爆竹無害化銷毀技術。
第十九條 公安部門應當建立燃放煙花爆竹不良檔案,記載單位或者個人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情況。不良檔案記載的信息由相關部門納入社會征信體系。
第二十條 對違法銷售、燃放、運輸、存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任何人均有權勸阻,并向公安部門舉報。
公安部門在接到舉報后,屬于職責范圍內的應及時處理,不屬于職責范圍的及時移交有權部門處理。
公安部門對舉報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案件,經查實并依法處理后,可給予舉報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違法行為,由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環保、市場監管、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本市市區指本市婺城區、金東區行政區域范圍。
市區飲用水源涵養生態功能區指沙畈、金蘭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安地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九峰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煙花爆竹銷售管理的原因20xx年12月24日下午,德州市德城區黃河涯鎮發生一起煙花爆竹爆炸事件,目前造成5人死亡,事故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
20xx年12月24日13時許,河北唐山豐潤區白官屯鎮燕子河村發生爆竹爆炸。當地公安部門初步查明,事故原因系由個人非法私存煙花爆竹爆炸所致,已造成2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全力偵破之中。發生爆炸的農戶房屋已成廢墟,其周邊10多戶人家的房屋一片狼藉,玻璃被震碎,門窗已經變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