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2-25 02:52:44
序論:速發表網結合其深厚的文秘經驗,特別為您篩選了11篇保險論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創資料,歡迎隨時與我們的客服老師聯系,希望您能從中汲取靈感和知識!
從最大限度的廣義上說,法是源于客觀事物性質的必然關系。從這個意義上推斷,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屬于自己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質世界也有它的法;高于人類的"先知圣人們"有著他們的法;畜類也有自己的法;人類擁有他們的法。在保險法領域,保險代位權制度是民法代位權制度和保險填補損害原則相結合的產物,是保險法的核心內容之一。世界各國普遍確立了保險代位權制度。我國法律對保險代位制度的對象不完善,理論上缺乏深入研究,實踐當中問題很多。鑒于此,本文試圖把握保險代位權的真正含義,挖掘其背后理論基礎,明確其運行和適用范圍,以期能對我國保險代位權有所裨益。
一、保險代位權概述
(一)保險代位權的概念、特征
1、保險的代位權概念
保險代位權,有廣義和狹義之說。廣義的保險代位權包括兩種,一為權利代位權,一為物上代位權;狹義的保險代位權僅指權利代位權,又稱"代位求償權",是指保險標的由于第三者責任導致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后,依法取得對第三人的請求賠償權利。依通說,一般對代位權采狹義解釋。本文中的保險代位權采狹義說,即僅指物上代位權。
2、保險代位權的特征
保險代位權的實質是一種特殊債權的讓渡,它具有如下特征:(1)法定性。保險人之代位權乃依法律規定強制且直接當然地取得,無需被保險人之轉移行為。不論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是否約定有保險代位權,也不論被保險人和第三人在其交易中是否有保險代位權,保險人均可行使其代位權。(2)補償性。被保險人轉讓向第三人求償的權利是其享受轉移危險權利的隨附義務,保險代位制度為保險補償制度的派生、發展和必然結果。(3)實體權和程序權的融合。保險代位權既是債權讓與,也是訴權讓與;既是實體性權利,也是程序性權利。
(二)保險代位權的理論基礎
1、大陸法系學者的觀點
大陸法系國家關于保險代位權的理論基礎主要有四種學說:(1)不當得利說。這一理論認為,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將因侵權損害賠償和保險合同賠償而獲得高于實際損失的利益,形成不當得利,代位請求權之功能僅在于防止保單持有人不當得利。(2)保護投保人利益說。此說認為,每一保險事故發生如導致保險人負給付義務,顯然將減少保險人之資產,影響保險人的償付能力,不利于對投保人的保護。(3)物上權利轉移說。此說認為保險人在支付全部保險金額后,保險標的的相應權利即轉移到保險人手中。(4)社會公平說。此說認為,人人都應該對自己的過錯負責,所以加害人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但如果被保險人在得到保險人的賠償后,可能不再追究加害人的責任,從而有違社會公平。
2、英美法系學者的觀點
在英美國家,保險法律界都認為保險合同中的代位求償是建立在補償性合同基礎之上的,是由這種補償本質所決定的。但是,對于代位求償的法理基礎和來源都存在著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代位求償以衡平原則為基礎,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是衡平法院所給予的,代位追償是衡平法上的一個原則。這里所指的衡平法原則是指:避免對被保險人超額賠償不是要剝奪他的財產,而是為了避免他獲得不當得利,不當是因為這個利益是以承保人受損害為基礎的。這種觀點在英國受到廣泛接受。在美國也一樣,承保人的代位權是作為衡平法存在的,不取決于保險合同對這一權利的保留,即使保險合同對代位作了明確規定,適用的原則仍是衡平性的,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合同的代位權也要在衡平法代位的理論下考慮,要符合其原則。另一種觀點認為,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利是基于法律給予保險合同的默示條件(或暗含條款),即被保險人有義務對第三者責任方采取法律行動以減少他的損失,并將其減少損失的利益交予保險人。意即默示條款是一種根植于保險合同當中的,將權利從一人轉至另一人的方便的方法,這種轉讓勿須轉讓人的同意。
3、本文觀點
筆者認為保險代位權在使被保險人的損失得到補償的同時防止其不當得利。首先,保險代位制度本就是損害補償原則的產物。其目的是讓被保險人的損害得到補償而非獲利。其次,被保險人的兩項請求權所保障的是被保險人的同一損失,如兩項請求權皆可得行使,則必然出現雙重補償。而基于保險的損失填補原則,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付不具正當性。在具體實踐中,損失就算難于精確,也不該允許增加行使一項請求權來保障"莫須有"的損失。
二、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一)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構成要件
1、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這是代位求償權成立的前提條件。第三人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承擔責任,且發生的保險事故在保險合同中所規定的承保范圍之內,才能產生代位求償權。
第三人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承擔責任包括所有的民事責任,在財產保險中,常見的引起民事賠償責任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1)侵權行為(2)不當得利(3)共同海損(4)違約行為(5)法定的賠償。法定的賠償是指被保險人擁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補償所遭受的損失。例如,根據英國1886年《反暴亂(損害賠償)法》的規定,任何建筑物的所有權人在暴亂中遭受的財產損失均有權自當地政府獲得賠償。這種情況下,保險人賠付了被保險人之后,有權取得應屬于被保險人的法定權利。
2、保險人已履行賠付保險金的義務
這是保險代位求償權成立的實質性條件。"代為行使保單持有人之請求權之先決條件為保險人對于保單持有人已為給付。在此之前,受害人保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并得任意處分該權利。"這一規定的目的在于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以避免被保險人未得(保險金)先失(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情況。還存在一種給付保險金的特殊情形--自愿給付,指的是第三人對保險標的造成的損害不屬于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而由保險人賠付,該情形包括保險人的錯誤賠付和通融賠付。依照傳統理論,如果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沒有賠付義務卻自愿賠付保險金的,不得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我國現行立法上即采用此觀點。
筆者認為,針對自愿給付的情況,可以參考美國的做法,對于以保險事故超出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為理由來抗辯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情況,法院予以限制,當發生明顯超出保險責任范圍的保險事故時,保險人"自愿"給付的,不得行使代位求償權,但是,如果保險責任范圍和保險賠付存在爭議,保險人"自愿"給付的,可以行使保險代位權。這樣既符合現代保險實務的目的,又有利于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減少保險糾紛。
3、代位求償的金額 以給付的保險金額為限度
這是代位求償權行使的額度條件。這樣的規定源于代位權的本質要求。代位的原來意義是"一人處于另一人的位置上",保險人不得因行使求償權而獲得額外之利益。若追償所得少于保險金給付額,由保險人自擔風險;若追償所得超過保險金給付額,超過部分應歸被保險人所有。
就可行使的權利范圍來說,代位求償權并不一定和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原有求償權相等,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當保險人的賠付金額與第三人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相等時,保險人可以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原有的全部求償權。(2)當保險人的賠付金額低于第三人原來應承擔的損害賠償額時,如無特別授權,保險人只能行使與其保險賠付金額相等的求償權,超過部分仍歸被保險人。(3)當保險人的賠付金額高于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金額時,代位求償權只能限于第三人對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無權要求第三人賠償其剩余損失。
(二)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名義
關于保險代位求償權應當以誰的名義來行使,我國保險立法沒有明確規定,在現實中的作法很混亂,各保險公司往往視具體情況選擇以自己的名義或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第三人求償,如中國平安保險公司《賠款收據及權益轉讓書》中立書人同意貴公司以自己或立書人名義向責任方追償或訴訟"。
在理論界,一種觀點認為,保險人只能以被保險人的名義來行使。英國的保險判例認為,保險人原則上只能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請求第三者賠償,無權改變、參與被保險人與第三人的法律關系,除非被保險人授權。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保險人可以自己的名義來行使。從理論上來,保險代位求償權本質上是債權的法定轉移。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損害賠償請求權發生法定移轉后,保險人成為新的權利主體,被保險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消滅或者部分消滅。因此,保險代位求償權成為保險人一項獨立的權利,保險人可以以自己名義行使。并且從實踐來看,使保險人提起代位訴訟受制于被保險人的名義會帶來諸多麻煩,不利于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因為若以被保險人名義行使,保險人必須取得被保險人的授權,取得人的地位。另外,保險人放棄賠償請求權,或者與有責第三人達成和解的,仍然需要被保險人的特別授權。這些諸多程序性的限制,可能會造成訴訟成本增加以及訴訟期間經過的不利后果。
基于對保險代位求償權本質的分析,本文贊同保險人以自己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享有獨立的訴訟主體地位。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一項獨立的權利,保險人可以自由行使、放棄自己的權利,不受被保險人意思的限制。
(三)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與取得
1、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成立時間
對于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成立時間,理論界存在以下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保險代位求償權成立于保險合同訂立時。在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代位求償權為保險人對第三人享有的期待權,保險人對此享有期待利益。但法律為平衡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行使權利的正當性,對于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均設定了相應條件。故保險合同成立時保險人依法取得的保險代位求償權,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才可以行使。臺灣學者梁宇賢先生也認為,"代位權于保險契約訂立時,業已存在。另一種觀點認為,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設定具有嚴格的構成要件。保險代位求償權為既得權,其成立時間是構成要件全部充分時,而這些構成要件通常被視為行使要件。因而認為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產生于其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款后,而不是在保險合同訂立之時。
本文贊成第二種觀點。理由在于:第一,財產保險合同成立時,保險代位權僅處于一種期待狀態,其是否成立不能確定,只能待到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履行給付義務等條件具備后才成立和處于行使狀態。在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構成要件尚未得到滿足之前,保險人的期待充其量只是主觀的期望,難以稱之為權利。保險代位求償權成為既得權和一種債權請求權,其成立的標志應是保險人有權向第三人提出主張和抗辯。第二,如果認為保險代位求償權成立于保險合同之時,則可以認為: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取得損害賠償金前,被保險人就可向有責第三人主張權利。若被保險人選擇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則會直接導致保險人不當得利。因此,筆者堅持保險代位求償權成立于保險事故發生后,滿足代位求償權構成要件時,這樣可以更好地解釋現實中存在的相關問題。
2、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取得
當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按合同的約定履行了對被保險人的賠償義務后,以何種方式取得代位求償權呢?對此,世界各國的立法和實踐并不完全相同,歸納起來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當然代位主義,即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僅以理賠為條件,只要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付給付保險金后即可自動取得代位求償權,無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其性質屬于單方法律行為,體現了法定代位的精神。另一種是請求代位主義,即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后并不當然取得代位求償權,還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請求被保險人讓渡其享有的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我國《保險法》第60條第1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代位求償權屬于法定權利,不需要被保險人的同意,只要保險人支付了保險賠償金,就相應取得了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筆者也持此觀點。
三、保險代位權的適用范圍
案例1:王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長期壽險附加意外傷害險。后王某在與李某發生爭吵時,被李某用啤酒瓶砸傷,共花費醫藥費5000 余元,其他損失 1500 余元。經調解,李某賠償了王某的所有損失。事后,王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給付保險金的要求,保險公司拒絕給付。王某遂提訟,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案例2:某采石場為其員工投保了意外傷害險。后員工周某在工作過程中被前來裝運石頭的卡車撞傷。卡車車主依照其遭受的實際損失賠償了周某。采石場廠主劉某又以受益人(合同約定)的身份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索賠。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理由是周某已經獲得了賠償。后劉某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上述案例的案由大致相同,但判決卻有較大的出入,其關鍵是法院對我國《保險法》中代位權行使之理解存在差異。而實務中存在的差異的根源在于:人身保險中,保險人是否享有代位權?
關于保險代位求償權的適用范圍學界主要有兩種代表性的觀點。
觀點一認為保險代位求償權只適用于財產保險。保險以其標的的差異,可以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保險代位權作為填補損害原則的具體表現形式,原則上適用于財產保險。我國保險理論界認為,由于保險代位追償原則是損失補償原則派生出來的權利,是對損失補償原則的補充和完善,所以代位追償原則與損失補償原則只適用于各種財產保險,而不適用于人身保險。
觀點二認為,保險代位求償權不僅適用于財產保險,也適用于部分人身保險。例如,健康保險以及意外傷害保險中的醫療、分娩及住院等費用給付等具有損害填補性質的人身保險。首先,從判斷是否適用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標準來看。我國《保險法》允許保險公司自主開發保險險種,僅對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行審批制度。因此,各保險公司爭相進行保險創新,市場上的保險產品(險種)種類繁多,幾乎無法準確統計。面對眾多的險種,顯然不能使用列舉的辦法確定其是否適用保險代位求償權,而只能采用一定的標準加以判斷。如前所述,保險分類的主要標準之一為保險標的。我國現行《保險法》以保險標的為標準將保險分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兩大類,并在此基礎上建立起相關的法律制度,包括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但是,我國保險法上的保險標的只是保險事故可能損害的對象 (如財產、責任、人的生命、身體、健康等),它僅能體現保險的形式上的特征,不涉及保險的數理基礎和經營技術,更不能體現保險分散風險、補償損失這一本質特征。而保險代位求償權是基于損失補償原則而設立的法律制度,與保險標的沒有本質上的聯系。因此,以保險標的作為判斷是否適用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標準并不適當。保險分類的另一個主要標準為保險目的。以此為標準,保險可以分為損失補償性保險與定額給付性保險。損失補償性保險的目的為填補被保險人所受實際損失。在損失補償性保險中,如果被保險人對于加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對保險人的保險金請求權并存,則其所受損失可能會得到雙重賠償,從而獲得額外利益,而這正是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因此,應當以保險的目的作為判斷是否適用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標準,即所有損失補償性保險均可適用保險代位求償權,而不論它是財產保險還是人身保險。其次,從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例來看。代位追償權并非完全排斥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的適用之外,其在人身保險中的適用有兩種立法模式,即法定代位權和約定代位權。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916 條第四款關于保險人的代位權規定:"??本條規定亦適用于工傷事故和偶發災害的保險。"這里,第三人所造成之意外事故保險和工傷事故、偶發災害的保險是法定可以適用保險代位權的。此外,在當今德國的保險理論和實務中一般認為,保險代位權對于依照損害補償原則為給付的意外傷害保險或者健康保險具有適用價值。對于約定代位權,如《韓國商法》第729 條規定:"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因保險事故所致的保險合同人或者保險受益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是,在簽訂傷害保險合同的情形下,若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保險人可以在不損害被保險人的權利的范圍內代位行使該項權利。"在美國部分州對于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原則上沒有保險代位權的適用,但法院對于當事人擴大適用范圍的合同自由采取了更加寬容的態度,因此健康保險或者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約定有代位權的,可以適用約定(conventional)代位權,這種做法為美國多數法院認同。因此,對于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等這些"第三領域"的保險"難為其缺乏損失補償的功能,不使其適用保險代位權亦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
本文認為保險代位權不適用于人身保險,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第一,從保險代位權的本質看,保險代位權是保險法的的核心制度,而損害補償原則是保險法的核心原則,這意味著損失補償為適用保險代位權的基本原則。法律為防止被保險人利用保險雙重獲利,因而規定了保險代位權制度,但對人身損害的受償者而言,并不存在不當得利的問題。人身損害是難以度量的,即使受害者獲得雙重賠償,也無從判明其是否得利,更無法探究這種受償是否不當。同時,人身保險以人的生命、身體為保險標的,用金錢評價人的生命、身體會引起道德和倫理上的反感。第二,人身損失的補償與物質損失的補償不可同日而語。物質財產的補償有一既定的衡量標準,即補償至事故發生前的狀態即可,并可以金錢價值度量,但人身的補償是不確定也不可能確定的.因為被保險人也許因疾病、傷害而造成精神損害和預期收益的減損等,不能僅因為二者兼具補償性質便將保險代位求償權肆意套用。第三,人身保險于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賠償請求權,在性質上與被侵害之權利類似,乃為原權利之變形,具有身份上的專屬性,不得任意移轉,客觀上亦不能由保險人代位行使。
四、保險代位權的反思與立法建議
(一)保險代位制度內在價值的反思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將可能因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和保險合同賠償請求權而獲得高于實際損失的利益,構成不當得利。"代位行使保單持有人之請求權之功能僅在于防止保單持有人獲得不當得利。"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如果發生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保險事故,保險人應依據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遭受的損失給予充分的賠償;但同時,根據民法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保險標的的損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行為而造成的,則第三人在法律上對被保險人也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與保險人和被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無關,也就是說第三人不能因為保險人已為給付賠償而免責。此時,被保險人便同時對第三人享有賠償請求權和依保險合同對保險人享有賠償請求權,這樣,被保險人將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獲得雙重或超值的賠償而構成不當得利。因此,保險代位制度的建立,使被保險人只能以保險事故行使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或者依保險合同對保險人行使賠償請求權,二者只能選其一,從而防止了被保險人不當得利。保險代位權避免了被保險人獲得不當得利,同時保險代位權的行使卻產生了另一個不當得利,即保險人因行使保險代位權而獲得了額外的利益,并且該部分利益是沒有任何對價作為支撐的。因為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理應支付保險金,而保險人在行使了保險代位權后,在第三人有充分補償能力的情況下,保險人所支付的保險金實際上又得到了填充,也即等于保險人沒有因為履行合同而受到任何損失,這對作為有償合同的保險合同而言是一個理論上的挑戰。從權利義務相對應的角度來看,被保險人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和保險合同履行請求權兩個權利都是合法的,有合法的原因,且法律都應當給予保護的,但為防止不當得利,被保險人只能從中選擇一項權利進行索賠。然為避免保險人行使代位權后從獲得的費用填補而構成不當得利,在保險費率厘定時應將第三人責任導致的損失考慮在內,或者單獨就侵權導致的保險標的損失制定一個險種,將因自然災害和因第三人導致的損害區分開來,對于因第三人造成的損害,保險費用另行計算,從而防止保險人行使代位權后形成實質上的不當得利。
(二)保險代位權的立法建議
1、轉變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的立法理念
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作為法律賦予保險人的一項特殊權利, 既可使被保險人在遭受保險事故后及時受償, 又避免其獲得額外利益, 既能保障保險人的權益, 又可使第三人不因有保險人的賠付而免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诖? 我國的保險立法采取法定代位主義, 即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后, 就自動取得代位求償權, 無須被保險人的授權。這種立法理念在保險業發展的初期, 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但隨著保險業的飛速發展, 這一立法理念越來越顯出其局限性,無法適應現代保險市場的發展需要, 不利于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的發展和完善。
2、加強保險代位求償權實現的保障機制
我國保險公司在實踐中常輕視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利益, 而僅重視增加業務量, 而對于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一直未給予足夠的重視, 同時,由于我國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本身存在不足, 實踐中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 這些都促使保險公司放棄或怠于行使代位求償權, 影響了保險企業的經濟效益, 損害社會總體利益, 我國應加強保險代位求償權實現的保障機制。提高廣大保險干部職工, 特別是領導干部對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的法律意識。在保險公司內部, 成立專門的代位求償機構。建立一套科學、合理、完整的保險代位求償權工作管理制度, 切實推動保險代位求償權工作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覃有土.保險法概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1.306.
2 王蒙寧.談談保險代位求償權及其相關法律問題[J].內蒙古保險, 1999.3.
3 江朝國.保險法基礎理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2.390.
4 尹田.中國保險市場的法律調控[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02.332-342.
5 溫世揚,武亦文.論保險代位權的法理基礎 及其適用范圍(上) [D]. 武漢大學法學院, 2010.
6 蔡炎.論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取得與行使[EB/OL]. .cn/article/default.asp?id=22040.
7 孫積祿.保險代位權研究[J].西北政法學院學報, 2003,(3):81-88.
8 張秀全.保險代位求償權探析[J].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學報, 2008, 6(2):45-49.
9 梁宇賢.保險法[M].臺灣:臺灣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出版社, 1996.145.
1 肖和保.人身保險代位權探析--兼評我國《保險法》第68條[J].湖湘論壇, 2007,20(2).
11 劉凱湘,汪華亮.保險代位求償權規范價值適用范圍與效力研究[EB/OL]. .cn.
12林勛發.保險法論著譯作選集[M].臺灣:中華書局, 1991.245.
二、我國保險業誠信現狀的成因
1.制度缺陷
制度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社會信用體系不完善
從誠信的保障機制來看,社會信用管理體系健全的國家,會從制度上保證誠實守信的合法權益,誠信的人會獲得更多的交易和贏利機會;而在一個不守信用的社會中,守信用者卻將付出代價。在目前我國的保險市場上,由于社會信用基礎薄弱,信用的保證主要是基于人的倫理道德要求,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驅動下,出現了利己主義動機,產生違反誠信原則的道德風險。
(2)保險信用法規建設滯后
盡管我國保險信用法制建設有所進展,但與高速發展的保險經營活動相比仍顯滯后。目前,我國對違背誠信的行為懲罰機制不健全,法律上的懲罰規定尚不完善,經濟上的懲罰力度不大,約束機制軟化,主要依靠社會輿論從人格、倫理上進行譴責,這就難以抑制失信行為的出現,比如“回傭”。一方不“回傭”,而另一方“回傭”,客戶就會被奪走,從而造成遵紀守法卻遭受損失,違規失信卻增加收益的局面。這些問題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勢必助長失信毀約的歪風蔓延。
(3)保險誠信管理制度缺失
目前,保險供給者及保險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保險公司員工及保險人的誠信行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當員工及人的誠信狀況失控超過一定的范圍和度,就會弱化保險公司的誠信能力。而我國現行的保險人制度是一種松散的經濟利益關系,委托人無法實現對人合理有效的激勵和約束,進而導致人偏離委托人的目標,為追求自身利益而產生各種有損委托人和投保人利益的行為。如營銷員挪用保費問題,如果沒有制度能保證營銷員不接觸現金,那么這個問題將永遠存在。
2.信息不對稱
信息不對稱則客觀上為失信行為提供了條件。
(1)對于保險人而言
潛在的投保人總是比保險人更了解保險標的風險狀態,保險雙方存在信息差別。尤其是在保險定價中,保險人通常使用簡便的分類計算法厘定保單價格,但卻不能區別不同風險程度的保險標的,從而也就不能確定適合于投保人的保費水平,其最終結果是高風險類型消費者把低風險類型消費者“驅逐”出保險市場,即所謂的逆選擇問題。另外,我國《保險法》采取的是詢問告知形式,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資料都是新的,保險人對其真實準確與否無從評估,致使保險人難以根據投保標的的真實風險狀況確定是否承保或應以什么樣的條件承保。廣州保監辦在一份調研報告中指出,“車貸險”騙保之所以能得逞,其中一項重要原因是“各保險公司尚未共享有關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的投保人及汽車經銷商的信息,保險公司各自為政,給投保人騙貸或一車多貸以可乘之機”。
(2)對于投保人而言
由于保險商品復雜多變,保險服務參差不齊,而人們的保險知識和法律知識又比較欠缺,因此,在保險過程中,投保人(被保險人)方面的信息不對稱表現得尤為突出。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況下,投保人事實上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難以了解保險公司的真實經營狀況,以致很難對保險公司作出正確的評價。同時,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是保險公司事先擬訂的,投保人只能被動地接受或拒絕,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再加之絕大多數保單條款在表述上所含專業詞匯過多,致使投保人看不懂合同,無法比較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而且賠付時,一般由保險公司解釋賠付的條件和拒賠的理由,投保人由于缺乏專業知識,抗辯的余地很小。所以,在保險合同的制定、履行、賠付等一系列過程中,都存在保險人利用其掌握的優勢信息損害投保人利益的可能。
(3)對于保險人而言
目前,對營銷員的考核以業績為主、傭金實行首期業務傭金和續期業務傭金相結合(首期業務傭金較高,續期傭金則逐年遞減)、人的違規成本太低、缺乏長效激勵機制等,這極大地誘發了人的道德風險。在獲得更多手續費的利益驅使下,保險人在其業務中欺騙保險人、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阻礙或誘導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片面夸大保險產品的增值功能,甚至誤導投保人等等。這些問題的產生都是基于保險人、保險人以及投保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三、對策建議
首先應健全誠信法規制度,從法律高度保護誠實守信行為,從保險條款、財務方面加強監管,嚴厲懲戒毀約失信行為,在保險業內形成“有信者昌,無信者痛”的氛圍;其次,在完善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同時,保險監管部門應加強對保險行業內部信息的公開,建立保險從業人員的信息庫,以利于社會查詢,同時,各保險公司之間只要不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應能共享,以減少信息的不對稱;再次,對保險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都要考慮制約制衡機制,建立規章制度,尤其要在保險監管機構的干預下健全和規范我國保險中介體系;最后,保險人可借鑒西方發達國家成熟的保險市場的保險技術和運營策略,對風險進行精確的分類和測算,設計不同類型的合同,將不同風險的投保人區分開,從而規避投保人的逆向選擇,而且可以通過條款約定等形式,對投保人投保后的行為加以限制和激勵,從而預防和控制道德風險,以防止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為。
論文關鍵詞:保險誠信成因
論文摘要:保險公司經營的產品是以信用為基礎、以法律為保障的承諾,這就決定了保險業較其他行業對誠信的要求更高,但目前誠信問題卻成為我國保險業發展的桎梏。因此,本文從制度缺陷和信息不對稱兩方面對保險業誠信現狀的成因進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加強誠信建設的建議。
眾所周知,負債經營是保險業的基本特征,如果沒有誠信,公眾就會喪失對保險業的信心,切斷涌向保險業的資金鏈條,動搖保險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因此,良好的信用是保險業的生命線。但目前誠信問題卻成為我國保險業發展的桎梏。
參考文獻:
【正文】
一伴隨經濟—社會變遷的大潮,與其他金融業部門類似,我國的保險業也踏入一個機遇[1]與挑戰[2]并存的歷史時段。一來,國內保險業需要在多維度進一步推進和深化改革步伐,這尤其集中在保險市場主體和保險監管部門兩個方面,[3]堪謂任重而道遠;二來,向來被視為中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保險市場歷經對外開放的三個發展階段,許多實力雄厚、經驗豐富、競爭力十足的外國保險公司蜂擁而入,已經對我國保險公司構成了強大的壓力。[4]作為配合我國保險業發展的重要一環,《中國保險業發展改革報告(1979~2003)》在宏觀上提出了當前急待著手的法律作業,即“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清理修改現有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積極配合國家司法機關,加快推進保險法的司法解釋工作”。[5]
就保險企業而言,制定合理的發展規劃,培育核心競爭力無疑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而在我國知識經濟升溫和法治化高揚的背景下,適時把日益風行的“企業知識產權戰略”[6]融入企業整體的戰略決策中,[7]使企業將知識產權資源的創造、運用、保護維系于與其他戰略謀劃的交互協調、整合之中,進而實現企業的最佳效益及其長遠發展,自當是一種理想而尚需探尋的路徑。
依循知識產權的內在架構以及實務運作的經驗以觀,事實上,專利戰略與商標戰略構成了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基本內容。商標或者商標戰略對于保險企業而言,并不陌生,人們的認識也不會有多少偏差,那么專利呢?為了在企業競爭中保持自己的優勢,日本特許廳曾將專利戰略看作是企業戰略的構成之一,而具體涉及到保險業的專利及專利戰略時,我們卻能夠發現里面大有問題。
眾多學者都認為保險與專利“無緣牽手”。顯而易見的例子就是人們眾口一詞地將“效仿法”[8]當作保險公司開發新險種的重要方法,據說其中的原因有三,一是“所花費的人力、物力、資金、時間等成本較低,”二是“簡便易行,易被廣大保戶所理解接受,”三是“由于各類險種均具有基本相同的項目和格式,即保險責任、保外責任、保險期限、費率等,可以在原有險種基礎上發展或擴大許多新險種?!盵9]可能與上述認識緊相關聯,極為常見的現象就是,由于“保險產品和其他金融類的產品一樣,具有高度的同質性,比較容易模仿,”[10]一家保險公司著力研發的保險產品或者相關創新成果進入市場后,不久便會成為司空見慣的公共財產,人人皆可仿行甚或照搬。[11]
事有其然故存在,但存在的決非都合理。先不說這對于率先研發新產品的保險公司極為不公平,就是對整個產業結構的未來發展、升級也是一種巨大障礙。試想,如果此模仿之風過甚,以至于新產品投入市場的回報不足以達到企業預定目標時,無法以創造的新產品成就企業應得的持久競爭優勢時,還有哪家保險企業“敢為天下先”?于此,專利制度當有其充分作為之空間。通過賦予符合條件的保險企業以專利權的方式,達到防止和排除其他保險公司肆意利用其發明創造的效果,助益于維護專利人權益和增進社會經濟福利兩者間的平衡。從其他國家的實況來看,保險業也是存在專利的。按照學者的考察,美國專利第705分類(UPC705)之第4個次分類是針對保險所設立,依其定義“保險商業方法”包括專利商品的創意與服務或銷售流程的創新,只是目前保險業為其創新商品或服務點子提出專利申請的趨勢并不普遍而已。[12]盡管目前保險業對待專利的態度還不夠明朗,且似乎還很難談到作為專利制度派生物的專利戰略,但我們有理由相信這只是一個時間的問題。時至保險業內人士的專利意識覺醒到足以領悟“超一流的企業賣標準”的含義,保險企業真正樹立了靠專利立足、以專利取勝的理念,完全可以想見,彼時保險業的專利之爭奪戰場定然是狼煙四起、劍影刀光。此外尚有疑問的是,在保險企業中,商業秘密的保護方式能否取代專利似乎同樣值得思量。兩者雖然都能提供相應的保護機制,但是在“保護方式”、“保護法律之要件”、“保護之期間”、“法律保護強度”、“保護標的范圍”[13]等方面卻判然有別,而欲尋求本已存在“沖突”的兩者形成共同保護,自屬不易,“一項技術是否在專利保護同時,也能受商業秘密保護,取決于個案情況,主要是專利的保護范圍?!盵14]再加上激烈競爭中的保險公司為爭取更多社會公眾的業務認同,本著顧客導向(customers-focused)的意旨,必然有實現其服務項目的公開化、透明化的強烈要求,也便增加了競爭對手通過“反向工程”(ReverseEngineering)破解企業商業秘密的機會,這就迫使保險公司只得選擇專利之路。
二隨著計算機網絡技術取得飛躍式進展及其在社會生產生活中的迅速滲透、蔓延,傳統的商業運作模式改頭換面——“電子商務”[15]應運而生。電子商務沖擊并革新了傳統的商業秩序、競爭規則,也順路催生、衍化出時代性氣息濃重的經濟形態。美國網絡未來研究院主席馬丁先生的見解是,“網絡未來是真正的電子商務時代,……而電子商務則涉及到整個價值鏈的‘網絡化’:從產品概念、產品創新到產品的生產、制造、銷售和最終的消費。”[16]一定程度上,這確也呼應了另一學者的相關看法——種種電子商務活動的“擴展集”將形成一個“單一的電子商務鏈,一端是最終客戶,另一端是原材料的制造商?!盵17]
電子商務的基本形式表現為人們日漸熟悉起來的所謂“B2C商業模式”[18]和“B2B商業模式”。[19]前者在實務中陸續涌現出了一系列變種,后者本身規模龐大且繼續擴張的勢頭明顯。融技術、商事于一體的商業模式是否授予專利的保護曾一度成為聚訟紛紜的話題。因為商業模式的核心之意即是以信息技術為依托的“商業方法”,而商業方法的專利問題堪稱是一條敏感的神經線。美國聯邦巡回法院(CAFC)在備受全球金融行業矚目的StateStreetBank&TrustCo.v.SignatureFinancialGroup,Inc.一案的判決指出,美國專利法并無明文規定“商業方法”(businessmethod)不具有可專利性,因此商業方法與其他“方法”并無不同,應與其他“方法”專利之申請作相同的處理;并特別申明,“任何方法,包括商業方法,若有實際的功能,并可以產生一種有用的、具體的且有形(useful,concreteandtangible)的結果,就是屬于美國專利法保護的標的之一,因此,商業方法應與其他方法作相同的處理,不能僅因為專利申請案系商業方法就駁回其申請?!盵20]此后,商業方法專利的大量申請勢如狂潮,根據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統計,該局于1998年接獲1300件商業方法專利申請案,而在2000年,則驟然攀升至7800件。[21]面對這種現象,許多專家借影響廣泛的的“OneClick”專利一案為例指出,如若商業方法都獲得專利核準,電子商務將會遇到極大的法律障礙,本來意在保護創新的專利制度,卻極有可能異化為排除競爭伙伴的得力手法。商業方法專利引發的諸多批評與討論促使一些美國國會議員提出限制商業方法專利的法案,但是由于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已開始對商業方法專利采取較嚴格的審查,[22]尤其是鑒于美國專利法已經對商業方法有所限制,臺灣地區學者馮震宇教授斷言,商業方法專利在美國繼續受到專利商標局(USPTO)和國會支持的立場不會改變。[23]
金融業是信息、知識高度密集的產業。現代金融活動非但須臾不離電子商務,還結合金融業的特點構造出了相宜的商務模式。在探索將金融知識產權問題納入金融業的整體規劃過程中,與銀行的主要金融活動對應的商務模式專利化,即人們常說的金融商業方法專利無疑是最引人注目的焦點。拿這方面處于領頭羊地位的花旗銀行來說,截至2001年2月13日,花旗銀行在美國一共取得41項商業方法專利,其中與財務金融相關的有21項,與安全交易相關的有17項,與市場分析或市場預估相關的有2項,與電子購物相關的有1項;其中,與網上銀行相關的商業方法專利占了2/3。[24]
實際上,美國關于網絡商業方法專利的確認和保護早在20世紀90年代中葉就開始醞釀和實施。例如1996年2月16日公布的《計算機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便諭示審查員把商業方法和其他方法同等對待。[25]1997年美國專利商標局針對商業方法新設美國專利第705分類(UPC705),標題定義為“資料處理:財務、企業事務、管理或成本與價格之訂立”(DataProcessing:Financial,BusinessPractice,ManagementorCost/PriceDetermination)。其范圍包含能產生商業之功能,解決關于組織行政、管理或財務交易等問題。而在2000年3月頒布的《自動化商業方法專利白皮書》中,電子商務模式作為“自動化商業或管理數據處理方法”(AutomatedFinancialorManagementDataProcessingMethods)的專利類型已被正式歸入第705類專利中成為一個主分類,[26]其下的第4個次分類是特別留給保險商業方法用的——“電腦導入的系統或方法以作為簽發保單,處理理賠等”。該保險商業方法的次分類被學者解讀為“簽單的程序、保險理賠的處理、保險的行銷、保險商品的建構與包裝以產生有用且新的結果,甚至還包括符合特殊需要的保險,只要能夠產生低成本或降低風險界包括在內;”同時還將之引申為:“保險商業方法基本上都是將傳統保險的活動與方法體現在網絡世界里,以創造出新的網絡經濟。故在保險的領域中,舉凡保險商品的創新、行銷方式或技巧的提升、風險選擇機制的改善等皆可申請專利以保障其智慧資本?!盵27]
臺灣地區學者賴奎魁、翁順裕吸收了美國學者在保險業務活動方面的研究成果,把保險商業方法專利分為五大領域:商品設計領域、理賠處理領域、市場行銷領域、帳務處理領域與咨詢系統領域。[28]之后,又將各個領域細分出操作中實用的具體可專利的商業方法,再到美國專利商標局專利資料庫檢索相應的被核準的商業方法專利的名目,從而形成了美國保險商業方法專利的概況。[29]
上述保險商業方法的專利自然是與美國保險公司在運營過程中的“高度計算機化”休戚相關,“從保險申請到理賠處理,很多過程都是通過計算機來完成的,”“承保工作也高度計算機化?!盵30]聯系前述美國關于商業方法專利的規定及要求,這也再次申明了保險商業方法實現專利化的現實性及可行性。
三花旗銀行的專利申請全球同步進行的策略指向中國后,在國內金融界引起震動與恐慌。于是業內外人士圍繞我國銀行業的應對策略及出路展開了大規模、深層次的討論、研究。聯系本文的主題,我們頗感詫異的是,同為金融業支柱之一的保險業對之卻無動于衷,顯得被動而消極。特別是慮及外資銀行多是集合銀行、保險、證券等于一體的混業經營性金融集團,因此,以“花旗銀行搶奪專利”為契機,各個金融部門都應警覺起來的,積極準備以實際行動對抗已經到來的巨大威脅。而外,計算機的資料顯示、讀取、分析、儲存等相關程序,及網絡數據傳輸和通信等高科技手段向來都被視為涵蓋保險在內的金融業存在與發展的載體,且隨著保險業務引入電子商務的實踐經驗不斷豐富,有關保險的商業方法日趨成熟化,如不接受銀行業的前車之鑒,盡快組織制定、實施商業方法申請專利的策略,不日便會大量浮出水面的由外國保險公司發起的專利申請搶奪戰定會把國內保險企業殺得人仰馬翻、難有還手之力。自此觀之,我們的保險公司所處的實際境況并不比銀行好多少,情勢倒可能更是險象環生。另一方面,由于金融產品本身具備的高度同質性可導致模仿現象產生,許多保險公司對保險產品開發中本應認真遵循的“差別性原則”[31]缺乏熱情,使得相互間在核心產品、有形產品、延伸產品等方面無法突出差異性、針對性,自是加劇了保險市場競爭局面的混亂,構成近年來國內多家保險公司業績增長緩慢甚至出現負增長的不可忽視的原因之一。相形之下,國內眾多保險企業在商業方法專利方面的無所作為的局面愈加顯得不合時宜。[32]
事實上,外資保險公司已經悄然有所行動。瑞士再保險公司已于2001年10月1日向我國提交了一項名為“在線再保險容量拍賣系統和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該發明是一種銷售再保險的系統和方法,包括確認再保險產品和將要銷售的再保險產品容量以及為再保險產品計算公平風險價格??梢钥隙?,瑞士再保險公司申請的是一項“商業方法專利。”[33]而根據2005年2月一則聲稱是“國內保險產品首次申請專利的”報道,國內最早的保險類專利申請是一個公民就其發明的一種關于二手商品房交易的信用保險產品提出的。[34]兩相對比,也就不難活生生地發現國內外保險企業在對待專利問題上存在的差距。而國內一些保險公司為了激活2005年以來持續低迷的業績狀況,挖空心思想出來并迅速紛紛傳抄開去的“搶劫險”、“酒后駕車險”、“富人綁架險”等短期險種集體遭遇大冷門事件更可謂是多米諾骨牌效應的形象化寫照——如果個別保險企業將開發的保險產品做好了專利申請,就不會出現類似“榮辱與共,辱勝于榮”的尷尬結果了。[35]
保險專利在實務上的境況與相關的理論探討不充分有莫大關系。在有限的爭論中,一種觀點主張,保險產品創新屬于《專利法》第二十五條不授予專利權的客體之一,即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能被授予專利權,而專利《審查指南》還明確指出,組織、生產、商業實施等管理的方法及制度屬于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36]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保險產品的創新是一種智力成果,就其商業價值而言,規定并指導著一種保險經營方式,表現為一種商業經營專有技術,因而只要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實質要件就應授予專利。[37]可見,現有的看法儼然還是處于截然對立的狀態,尚待人們將之升至理論層面予以檢討、甄別。
四2005年1月初召開的全國保險工作會議上,中國保險(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楊超提出,目前我國保險市場存在著嚴重的保險產品同質化問題,但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從監管上看,我國對于保險產品創新成果進行有效保護的手段都極為缺乏,因而建議對保險新產品進行知識產權保護。[38]雖然這個意見很難說對國內保險公司及保險市場的危機四伏的情況反映地多么透徹、完整,但畢竟代表了一種開始清醒起來的正確發展觀,可謂之道出了國內保險企業邁向新時期的先聲。筆者以為,我們至少需要在兩個面向有所準備并付諸行動:
(一)立足中國特色的保險商業方法專利法律制度。
究其本源,保險專利終是一個以商業方法專利為核心的議題,只不過是在保險領域獲得其實現罷了。保險商業方法專利的關鍵是對所謂的商業方法專利的考量。放眼諸發達國家,盡管態度不是完全相同,但美國、日本、西歐在承認商業方法專利這一點上是沒有疑問的。[39]這迫使我們認真考慮我國專利法在商業方法專利問題上的做法。我國多數學者認為,商業方法專利須得是一項以計算機程序為依托的技術方案,而對于純粹的商業方法則基于其作為“智力活動的規則與方法”的性質而持懷疑態度。[40]從我國的專利法及對專利申請的審查標準的規定來看,所有的商業方法專利都是按照《專利法》的條件要求,依2001年版的《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若干問題”進行核準的。[41]這就表明了主管部門把商業方法專利在本質上認定為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如果一件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是為了解決技術問題、利用了技術手段和能夠產生技術效果,就不應僅僅因為該發明專利申請涉及計算機程序而否定該發明專利申請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盵42]
從我國的專利法的明文規定來說,商業方法專利并非直接被排除可專利的對象的范圍。就2001年版的《審查指南》來看,鑒于商業方法專利表現為計算機軟件的特性,確實也只能在第二部分第九章“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若干問題”之內來觀察。該章第1節通過給出“計算機程序本身”、“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二者定義的辦法試圖表達這樣一個意思:“版權法僅僅保護計算機程序的創作形式,即計算機程序本身”;“專利法保護賴以編制計算機程序的發明方案,即根據計算機流程的按時間先后順序以自然語言描述的完整發明方案?!盵43]第2節明確了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是否屬于專利法可授予專利權的保護客體的基本判斷原則:當一件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是為了解決技術問題,利用了技術手段和能夠產生技術效果時,表明該專利申請屬于可給予專利保護的客體。之后列出了四種例子以為明證:用于工業過程控制的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涉及計算機內部運行性能改善的發明專利申請、用于測量或測試過程控制的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用于外部數據處理的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
2006年版的《審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九章“關于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若干規定”中對“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界定如下:“為解決發明提出的問題,全部或部分以計算機程序處理流程為基礎,通過計算機執行按上述流程編制的計算機程序,對計算機外部對象或者內部對象進行控制或處理的解決方案。”并在隨后設定審查基準時強調:“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只有構成技術方案才是專利保護的客體?!本o接著又拿九個審查示例進一步廓清了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的申請范圍。
兩相對比,我們可以發現,2006年版的《審查指南》對于“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不惟在定性上完全明晰起來,還增加了更多的示例,有助于人們在實務操作中的掌握、運用。這當可看作是積極回應了現實生活熱切需求的有益成果,也是人們理論認識提升的重要表現,流露出了其濃厚的時代特色。
“如果發明對于現有技術的貢獻不在于或不僅僅在于屬于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部分,則不能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拒絕授予其專利權?!盵44]從前述商業方法專利作為技術方案的性質來看,兩個版本的《審查指南》并沒有阻隔商業方法實現專利化的道路,其所規定的判斷原則及所舉的例子讓人覺得倒不啻為一種肯定。炒得沸沸揚揚的美國花旗銀行在我國申請專利的“電子貨幣系統”于2002年12月18日獲得專利號92113147.X似乎就是一個極好的詮釋。而有人曾主張的所謂“修改專利審查指南,允許以計算機程序為特征的計算機可讀介質成為我國專利法的保護客體”[45]的觀點似乎顯得有些多余。保險公司的各項服務涉及到許多經營、商業服務的思想,當其與現有技術結合起來的時候,當這種結合的成果可以輕易受到為他人所用的時候,便順勢引發出尋求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來。從現代化的保險公司的運行過程來看,計算機—計算機程序始終扮演著基礎性地位,并與傳統保險活動、經驗緊密結合后轉換、躍升為計算機軟件的形態,構成一種能夠以技術手段實施的技術方案,如保險產品設計的創新模式、日新月異的理賠處理機制等。因此保險商業方法專利在國內是有法律保障的。無可置疑,商業方法專利的興起與西方主要發達國家在高新技術領域的優越地位及其全球戰略競爭政策分不開。發展中國家很難真正走到與之匹敵的地步。故此,發展中國家在相關的法律層面要有所裁量,盡力做到跟進發達國家引領的時代潮流的同時,根據本國的國情做出妥實的變換安排,顧及本國企業的現實境況及預期前景。就我國在商業方法專利一面的法律規定來說,由于商業方法涵蓋范圍廣泛,能有效地加強業者的競爭能力,筆者的初步想法就是,考慮到商業方法專利對相關行業的巨大影響力,特別是目前發達國家處于領先階段,應設立商業方法專利的專家鑒定強制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其過于專業,或者申請者刻意復雜化導致的審查疏漏,把不符合規定的申請及時過濾掉;此外,尚有必要縮短商業方法專利的保護期間,以為我國相關部門的企業創造趕超外資企業的動機和時機。我國的保險公司無論在規模、效益上,還是在市場發育程度、經營決策理念上都無法與外資保險公司相比肩,很難指望它們頃刻間成為實力強勁的“后起之秀”,因此上述設計當可為國內保險企業爭取更多發展良機,打開適時謀求崛起的制度性管道。
(二)保險企業要在專利戰略的策劃與部署上加快節奏,培育知識產權的競爭思維。
近年來,保險學的專家學者不斷呼吁要以“全面性”、“科學性”、“發展性”為原則,力圖在“組織創新”、“管理創新”、“險種創新”、“營銷渠道創新”等方面貫徹實現保險創新。[46]這種創新實踐必然要求保險企業越來越廣泛地將以計算機為中心的電子商務引入業務流程,在不懈探索和學習中,結合行業特點和本企業實際,逐漸摸索出現代化的保險商業方法。然而,假使企業沒有為這種創新成果爭取到法律保護,那么在創新上的一切努力皆屬枉然。
專利戰略是由細致而微的制度聯結起來構成的體系,本身就嚴格拒斥空洞無益的泛泛而論。有學者在闡述企業專利戰略時就清楚地提醒說:“專利戰略不應當是抽象的概括,而應當落實為一系列具體的企業管理制度,以制度保障專利戰略的實施,這才有取勝的希望?!盵47]轉回到保險公司來說,筆者認為,保險公司除了在保險專利戰略的制定和實施上多加思量(如重點關注基礎專利和關鍵專利,留意專利申請書的權利要求范圍,專利申請要走國際化的路線等等)外,尚應在專利戰略的技術衡量措施方面注重企業專利指標系統的定制與修訂,以便于持續地在數量和質量上密切檢測和監控本公司的技術能力、創新水平,適時調整投資組合及研發方向,協調部門間合作、配合關系。如臺灣地區元勤科技提出一系列量化的專利指標組成了一個有機的評價系統就是有意義的嘗試,這里面的指標分別是“專利數目”(NumberofPatents,NOP)、“專利成長率”(PatentGrowthRateperQuarter,PGR)、“專利效率”(PropensitytoPatent,PTP)、“引證指標”(CitationIndex,CI)、“技術生命周期”(TechnologyCycleTime,TCT)、“科學關聯性”(ScienceLinkage,SL)。[48]
此外,保險企業內部還需進行一系列必要的改革,在與之有關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上配置合理的資源。像臺灣地區學者建議的“商品開發模式的改變”、“組織結構的調整”、“獎勵機制的建立”、“專利監控”[49]等未嘗不對我們有所教益。為了增加針對性,并緊跟前沿動態,保險公司可以在確定專利領域以及設計商業方法專利之申請方案時參考美國專利商標局授予的保險商業方法專利。
【注釋】
[1]有人認為重大發展機遇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可以吸收先進經驗,提高保鮮技術和管理水平;(二)可以引進競爭機制,加速保險市場發展和完善;(三)可以提高從業人員水平,推動保險業專業化經營;(四)可以依據互惠原則,逐步拓展海外市場。鄒平、劉虹:《中國保險改革發展啟示錄》,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4-15頁。
[2]有人認為這具體反映在七個方面:(一)將推動市場主體多元化,中資公司競爭壓力增大;(二)將加快市場精細化,中資公司會讓出部分市場份額;(三)將實施人才本土化,中資公司會流失一些優秀員工;(四)將推進產品多元化,中資公司產品競爭力被削弱;(五)將實現管理電子化,中資公司管理水平明顯落后;(六)將采取保單證券化,中資公司資金運用能力還不強;(七)將要求監管國際化,中資公司適應國際規則有個過程。鄒平、劉虹:《中國保險改革發展啟示錄》,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3頁。
[3]保險業改革是多方面的,重點是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保險市場主體,要繼續深化保險公司體制改革;另一方面是保險監管部門,要大力推進保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吳定富主編:《中國保險業發展改革報告(1979~2003)》,中國經濟出版社2004年半,第35頁。
[4]裴光:《中國保險業競爭力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第81-83頁。
[5]吳定富主編:《中國保險業發展改革報告(1979~2003)》,中國經濟出版社2004年版,第71-75頁。
[6]“知識產權戰略可定義為:運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為充分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獲得與保持競爭優勢并遏制競爭對手,謀求最佳經濟效益而進行的整體性籌劃和采取的一系列的策略與手段。就企業知識產權戰略而言,可以簡單地定義為企業為獲取與保證市場競爭優勢,運用知識產權保護手段謀取最佳經濟效益的策略與手段?!瘪T曉青:《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第2版),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頁。
[7]按照馮曉青教授對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特征之分析,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相對于企業發展戰略而言,具有“整體上的非獨立性”,因此“在研究和實施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時,不能將其作用無限夸大”;且作為此一特點之延伸,“與企業經營管理戰略緊密結合在一起,并成為企業經營管理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瘪T曉青:《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第2版),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頁。
[8]“效仿法,又稱模仿法,是指以原有的某險種為模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和條件,針對目標市場的發展與變化,進行必要的調整、修改、補充,從而研究開發新險種的方法?!标P偉、周景林、孔佑杰編著:《現代保險行銷:啟動客戶市場的開發藝術》,中國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頁。
[9]關偉、周景林、孔佑杰編著:《現代保險行銷:啟動客戶市場的開發藝術》,中國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頁。
[10]張洪濤、時國慶主編:《保險營銷管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77-178頁。
[11]這種盲目照抄照搬的現象在我國相當嚴重,如某省保監局在一次調查中發現,該省一年中保險公司投放市場的新產品有70多個,但其中40多個沒有保費收入。中國保監會主席評論時說,這或者是沒有充分考慮區域和城鄉差距,“一張保單賣全國”;或者是照抄照搬國外產品,不考慮中國國情(原文即為加粗形式——筆者注),存在“水土不服的現象。”聞西:《“一張保單賣全國”的沉重思考》
[12]截至目前為止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大約只有200多件關于保險的專利,此外根據Best’sReview(2004)報道這些保險專利中有9%是保險商品專利,其余大部分專利則在保險的行政處理程序或服務流程上。賴奎魁、翁順裕:《保險有專利嗎?》,載《政大智慧財產權評論》第三卷第一期,第3頁。
[13]陳智超:《專利法——理論與實務》(增訂二版),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0-11頁。
[14][美]伊恩C.巴?。骸峨娮由虅张c互聯網法》(第2卷),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組織編譯,中國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4-8頁。
[15]根據權威的定義,“所謂電子商務,是指相關各方利用技術作為中介進行的交易,以及在組織內部和組織之間利用電子技術開展的活動。”并依次表現為四種類型:“企業—企業電子商務”、“企業—消費者電子商務”、“伙伴—伙伴電子商務”、“消費者—企業電子商務”。
[16][美]查克?馬?。骸稊底只洕?,孟祥成譯,中國建材工業出版社、科文(香港)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2頁。
[17]轉引自[美]杰弗里?雷波特、伯納德?杰沃斯基:《電子商務導論》(第2版),時啟亮、楊堅爭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4年版,第3-5頁。
[18][美]伊恩C.巴?。骸峨娮由虅张c互聯網法》(第2卷),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組織編譯,中國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29-8頁(按該書的頁碼標示方式,意思是第29章的第8頁——筆者注)。
[19][美]伊恩C.巴?。骸峨娮由虅张c互聯網法》(第2卷),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組織編譯,中國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29-14頁。
[20]馮震宇:《開創電子商務專利的判決:StateStreet判決影響電子商務的未來》,載氏著:《智慧財產權發展趨勢與重要問題研究》,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99頁。
[21]馮震宇:《知識經濟時代之智慧財產權問題與挑戰》,載臺灣法學會主編:《知識經濟與法制改造——研討會專輯》,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127頁。
[22]有人針對Google將其“Click-to-Click”申請專利一事發表評論文章時提到:“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對于核準商業方法型態專利是出了名的嚴厲,目前核準率是十分之一。尤其最近很多專家正大聲疾呼專利改革,這勢必將會減少一些技術特征過于簡單或范圍過大且已經被廣泛使用的專利核準?!庇嗯逯椋骸禛oogle期望將用于行動裝置的”Click-to-Call”專利化》
[23]馮震宇:《知識經濟時代之智慧財產權問題與挑戰》,載臺灣法學會主編:《知識經濟與法制改造——研討會專輯》,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136頁。
[24]黃曉東:《試論我國金融產品專利保護的問題與對策》
[25]該審查基刪除“商業方法”特別處理的章節,并表示:“審查委員曾在處理針對商業方法的權利時遭遇過困難。實不應將該種權利要求歸為商業方法,而應將其視同任何其他制程權利要求處理?!眲⑸兄?、陳佳麟:《電子商務與計算機軟件之專利保護——發展、分析、創新與策略》,中國政法大學2004年版,第82頁。
[26]美國的專利號的由主分類和次分類組成。
[27]賴奎魁、翁順裕:《保險有專利嗎?》,載《政大智慧財產權評論》第三卷第一期,第7-8頁。
[28]賴奎魁、翁順裕:《保險有專利嗎?》,載《政大智慧財產權評論》第三卷第一期,第13頁。
[29]賴奎魁、翁順裕:《保險有專利嗎?》,載《政大智慧財產權評論》第三卷第一期,第13-16頁。
[30]英勇:《胡桃殼里的保險帝國:華人國際保險分析師談美國保險市場》,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頁。
[31]張洪濤、時國慶主編:《保險營銷管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77-178頁。
[32]總體來說,在這方面走在前頭的是平安保險公司,該公司將其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分三大類:商業秘密、著作權和商標。在專利,尤其是商業方法專利方面似乎動作緩慢,不夠積極。萬云:《金融業遭遇專利之憂》
[33]馬煒:《從“商業方法專利”談保險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保護》,載《上海保險》2005年第6期,第36頁。
[34]趙媛:《國內保險產品首次申請專利》
[35]有關人士認為,近期保險公司的短期險受挫事件的根源在于沒有與市場需求合拍,反應市場的敏感度和快捷度不夠,因而不能快速占領市場。但在筆者看來,如果相關保險企業就其開發的產品申請專利后,即便是市場反應不良,借助專利制度的阻隔,其他原本想行模仿一途的保險企業便會免受損失,從而避免了出現“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局面。
[36]吳、李文偉:《保險創新亟待法律保護》
[37]吳、李文偉:《保險創新亟待法律保護》
[38]吳、李文偉:《保險創新亟待法律保護》
[39]馮震宇:《企業e化?電子商務與法律風險》,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15頁。
[40]劉春田:《知識產權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83-184頁。
[41]張曄:《商業方法專利對電子商務環境下金融機構技術創新的啟示》
[42]張小都:《專利實質要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頁。
[43]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專利局審查業務管理部主編:《審查指南修改導讀》,知識產權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頁。
[44]田力普主編:《發明專利審查基礎教程》,知識產權出版社2004年版,第87頁。
[45]沙海濤:《電子商務商業方法軟件的專利保護(上)》,載《電子知識產權》2003年第2期,第51頁。
[46]劉子操:《保險企業核心競爭力培育》,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08頁。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國民經濟發展、尤其是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影響。隨著人口老齡化,我國養老保險面臨嚴峻挑戰,而養老保險基金是養老保險賴以生存的根本。因此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征收、管理,特別是嚴防養老保險基金的流失,確保養老保險基金更加保險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一、影響養老保險基金安全運行的有關問題
養老保險事業雖取得重大進展,但影響養老保險基金安全、正常運行的因素不少,筆者通過實踐和調查認為,可以從養老保險基金的發放、管理和征收三個方面去分析:
(一)、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發放過程中,主要存在下幾個的問題:
1、想方設法“提前退休”。根據現有的養老金計算辦法,無論繳費年限長短,其基礎養老金都是一樣的,因此有些參保人員在自身條件不符合相關政策的情況下,還是千方百計地提前退休。這樣做,一方面縮短了這些職工的繳費年限,降低了養老保險基金的征收;另一方面,提前了這批職工領取養老金的年限,增大了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
2、起“死”回“生”冒領保險金。在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過程中,由于有不少退休人頻繁更換居住場所,管理部門對他們的生存狀況難以掌握,因此在養老金的發放過程中,有些實際已經死亡的退休人員,其親屬仍在冒名頂替死者領取養老金,造成養老保險基金的無謂流失。
3、確定和調整養老保險待遇的標準不統一,制度不規范。在為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或調整養老金時,存在著標準不統一、制度不規范的問題,造成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待遇水平有較大差距等問題。退休人員的年齡、工齡等基礎信息的確認標準也存在著差異,導致退休金核算的不準確。
4、重復享受養老待遇。由于養老保險是由各統籌地區分別征收、支付和管理的,而個人賬戶基金轉移手續繁瑣,這就造成部分跨地區調動的人員可在兩個統籌地區同時參加養老保險,當在兩個統籌地區參保均15年以上時,就可在兩地同時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造成了養老基金的流失。
(二)、在養老保險基金的征收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幾個的問題:
1、養老保險覆蓋面窄。既然是社會保險,就必須充分體現其“社會性”,而“社會性”又以廣泛性為基礎,但我國養老保險的現狀是,國有企業基本實現全覆蓋,城鎮集體企業覆蓋率為75.39%,但其他經濟類型企業僅為17%。這顯然談不上廣泛。
2、少繳漏繳養老保險基金。一些企業尤其是非公有制企業為了降低經營成本,便以種種理由來降低員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或剝奪部分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少繳漏繳養老保險基金。這樣不僅嚴重侵害員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也造成養老保險基金的流失。
3、養老保險基金繳納的比例和時間問題。企業繳納養老保險基金的起始時間和比例等因素都直接影響著養老保險基金繳納的多少。而企業整體參保時間有早有晚,繳納比例又有高有低,這將影響部分企業繳納養老保險的積極性,也不能充分體現養老保險的和諧與公平。
4、養老保險基金的欠繳問題。產生欠繳的原因:一是部分單位領導只考慮眼前的經濟利益,對繳納養老保險基金不積極、不主動;二是部分事業單位經費緊張或企業效益不佳,無力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三是社會保險機構執行力度不到位。欠繳養老保險基金直接影響退休金的正常發放和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和升值。
(三)、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下幾個的問題:
1、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問題。養老保險基金既是參保人員的“血汗錢”,更是退休人員的“活命錢”,國務院明確規定,??顚S茫魏蔚貐^、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而最近一段時間,社?;鸫蟀傅?。先是上海社?;鸨装福o接著浙江又爆社保大案,涉資數億。所有這些,都說明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管理存在著嚴重的問題。
2、養老保險基金的升值問題。要想在不增加或少增加參保人負擔的情況下,持久地維持養老金的支付承諾,就必須提高養老保險資金的投資效率,實現其持續的保值增值。而保險基金靠什么去保值增值,又迫切需要研究。
二、養老保險基金安全運行的對策和建議
從以上分析的問題來看,要解決好這些問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
1、建立和完善養老保險內部審計、外部監管和考核機制,將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管理放在首位。
筆者認為,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應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一是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配合,齊抓共管,形成行政監管、專業監管、內部監管和社會監管四位一體的監管機制,對基金的運行實現全過程的監管。二是建立相應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構,專司養老保險基金運營工作。只有如此,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才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只有如此,才能針對養老保險基金被擠占、挪用情況進行相關的處理。
2、盡快出臺《養老保險法》,為養老保險基金的征收、發放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據。
現行的社會保險法規不能對繳費單位采取查封銀行帳戶、拍賣資產等強制措施,社會保險費征繳也缺乏法律手段。國家應盡早出臺《養老保險法》,為養老保險基金的征收、發放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據。
3、在全國范圍內建立養老金發放體系。
健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機構,實行退休人員登記卡制度,將每名退休人員都納入到街道保障機構的社會化管理中去。通過這些機構社會化、精細化的管理工作,確保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同時也能杜絕養老保險金的冒領、重發和漏發。
4、加大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擴面工作。
一是做到養老保險基金的足額、及時征收。對于故意拖延繳納養老保險基金的企業,決不姑息,堅決加收滯納金。二是核準繳費信息,從基礎工作入手,確保養老保險基金的應收盡收。當前基本養老保險“擴面”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向非公有經濟延伸,有效滿足非公有經濟對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
5、加大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
一是不斷完善社會保險信息化系統,盡快完善省級養老保險的信息化系統。二是不斷提升社會保險信息化職能。三是充分發揮網絡信息化的優勢,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征收、發放和管理水平。
6、逐步完善退休審批和退休金調整制度。
制定標準統一、信息準確、制度嚴密的退休審批程序,在辦理過程中,增加透明度,加大公示力度,疏通信息交流渠道,確保退休審批的公平、公共。退休金調整的水平,要根據工資增長、物價、養老保險基金和財政承受能力等情況,以當地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水平和上年度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來確定。
保險投資在保險公司的經營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但是目前我國保險公司資金運作現狀并不盡如人意,保險公司作為一個商業企業,其根本目的在于追求利潤的最大化,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保險公司利潤已不能單純依靠收取的保險費與一定概率下的保險賠付差額,而是越來越倚重于保險投資的有效運營。因為保險與給付之差,其利潤率是一定的,而且還有減少的趨勢,而保險投資的運營,其預期的利潤率卻是無限大的,所以只有安全有效地進行各種投資運營才能使保險資金獲得長期穩定的增長,使保險公司獲得較高的利潤。可見有效的資本運營是現代保險業的支柱,是保險經營發展的生命線。
二、我國保險投資的歷史和現狀
(一)我國保險投資的歷史沿革
建國初期,我國保險企業的資金按規定只能存入銀行,所得利息全部上繳國家財政,無任何保險投資可言。經過20年的停辦以后,我國保險業隨著改革開放而獲得新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1980年開始恢復辦理國內保險業務,并積極發展國外保險業務。
1984年11月,國務院批轉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關于加快發展我國保險事業的報告》中指出:“總、分公司收入的保險費扣除賠款、賠償準備金、費用開支和納稅金后,余下的可以自己運用”。1985年3月國務院頒布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又從法規的角度明確了保險企業可以自主運用保險資金。這不僅是我國保險體制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增強我國保險業活力的一項戰略性措施,對加快我國保險業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我國保險企業投資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初步發展階段:1984年至1988年底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取得投資權后,從1984年下半年開始,總公司在北京、江蘇等地嘗試性地開展投資(包括貸款)業務,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城市分公司也相繼開展保險投資業務。
在這一階段,中國人民銀行對保險企業的投資活動實行嚴格管理,一是對資金運用規模實行計劃控制,例如1986年人行對人保下達2億元投資額度。二是對資金運用的方式與方向作了嚴格規定。1986年人保的資金運用被限定為投資地方自籌的固定資產項目。1987年批準試辦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和購買金融債券。這一階段的經營效益不大理想,資產運用率和投資收益水平都比較低。以1986年為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國內業務匯總的資產運用率只有9.23%,投資收益率僅為0.83%。
2、調整整頓階段:1988年底至1990年底
由于面臨治理整頓的經濟環境和緊縮信貸規模的局面,加之保險業本身經營效益不佳,我國保險投資業務于1988年底進入調整整頓階段。其內容和措施有:總結前幾年資金運用工作的經驗和教訓,嚴格執行信貸計劃,嚴肅利率政策,把資金轉投到流動資金貸款方面,堅持“十不貸”和注意“重點傾斜”并采取了擔保和銀行承兌匯票抵押等手段,努力提高資金運用的安全性與收益性。在這一階段,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工作除辦理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外,大部分工作放在對原有投資貸款項目的清理的催收上。資金運用的范圍被限定為流動資金貸款、企業技術改造貸款、購買金融債券和銀行同業拆借。
3、進一步發展階段:1991年至1995年
經過兩年多的調整整頓,加之宏觀經濟形勢的好轉,保險投資業務于1991年開始進行新的發展階段。在這一階段,保險投資在保險界得到了普遍認同和重視。兩家新成立的全國性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先后加入了保險資金運用的行列。保險投資規模不斷擴大,1992年底。人保、平保、太保三家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余額達109.46億元。保險投資的范圍有所拓寬,證券投資得到較大發展,保險投資收益得到提高。
4、規范發展階段:1995年至今
隨著1995年《保險法》的出臺和實施,各保險公司遵照《保險法》調整業務,以符合《保險法》的要求?!侗kU法》的實施,為我國保險投資業務的規范與健康發展奠定的基礎。
(二)我國保險公司保險投資現狀
1、決策機制薄弱
目前許多保險公司尚未建立一套規范有效的決策機制,人保財險公司直到2003年下半年才成立了專門的保險投資公司。決策的盲目性、被動性、隨意性十分突出,在僅能投資債券的時期,這類決策機制不會體現任何危機,對于資產規模迅速壯大的保險公司來說,更是掩蓋了其決策的弊端:決策機制落后,決策反饋機制尚未建立,在保險公司進入基金市場后會充分暴露出來。
2、保險投資渠道狹窄
1998年以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渠道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2000年3月1日起實行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買賣中國保監會指定的中央企業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而西方國家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法定渠道則較廣泛。如美國、日本就規定保險公司可進行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抵押貸款、不動產、保單放貸等業務。
3、保險資金利用率低
保險資金的利用率,在國外基本上達到90%,而在我國還不到50%。有限的保險資金主要用于銀行存款。據統計,1998年人保、平保和太保三大保險公司保險資金的40%—60%局限于現金和銀行存款,保險資金基本上無“運用”可言。截止到1999年底,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率還不到20%。為了保證保險資金的安全,保險公司將大量資金存于銀行,由銀行進行專業的資金運用,而保險公司只能獲得固定的較低的存款利息,銀行存款的利息已經遠遠不能使保險資金保值、增值了,保險公司必須開拓出投資新領域來保證其資金的收益性、安全性。
4、保險投資缺乏相應人才
保險投資涉及到存款、國債、證券等多個領域,因此保險投資人才必須對國家經濟發展有遠見,對各行業發展有底數,才能有膽略,有靈活性,善于捕獲商機,在資本市場上獲得豐厚的回報。而我國保險公司由于歷史原因,現有員工基本上由干部、金融機構及政府部門調入和正規大學畢業生三部分組成,且前兩部分約占公司員工的70%,年齡大都在40周歲以上。這樣的人力資源結構,呈現出明顯的弊端,即知識結構老化,缺乏創造力。保險公司要想從保險投資中獲益,就必須引進相應人才,同時注重公司內部年輕人才的培養。版權所有
5、保險公司管理水平落后,影響保險投資收益
由于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管理體制落后,投資缺乏科學決策,許多公司在科學決策、內部約束機制方面比較薄弱。由此出現了許多領導項目貸款、人情貸款等。這些項目貸款很多無法收回投資本息,甚至成為呆賬、壞賬。管理水平的落后,影響了投資收益。
中國的保險公司要生存,保險事業要發展,客觀上要求保險資金實現有效運用,但是這并不是說中國馬上就完全放開對保險資金運用的限制,還有一些地方需要去完善,還有一些制度需要制定,這是一個漸進的過程。
三、建立我國保險投資體制的構想
(一)保險投資客觀上需要建立有效投資體制
所謂保險投資體制是指保險投資活動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的總稱。保險投資機制建立的目的在于提高保險投資的收益,降低投資風險。
保險公司的承保業務與投資業務是現代保險業的兩個重要特征,其中保險投資業務已經成為現代保險公司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手段。一方面,保險投資業務的發展,將擴大保險公司的盈利,增加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經營和穩定性。同時,保險公司收入的增加,將使保險公司有能力降低保險費率,減輕被保險人的負擔,提高保險公司的競爭能力。我國保險業如果沒有投資收益作為基礎,加入WTO后,在承保業務上很難與國外保險公司進行價格(費率)競爭。另一方面,保險投資業務的發展和獲利可以彌補業務上虧損,維持保險公司的生存和發展。如1987年英國兩大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虧損分別為0.64億英鎊和1.08億英鎊,而投資利潤為2.04億英鎊和2.49英鎊,盈虧相抵后,還有不小的綜合盈利。從近期國際保險業的發展特點來看,保險公司的主要收益已經從傳統的承保收益逐步轉移為投資收益,如美國產險業務自1978年以來連續21年出現承保虧損,主要收益來自于投資收益。
由于保險經營是一種負債經營,因而保險資金的運用除了考慮投資的收益外,還必須保證投資的安全性。因此,市場的開放,投資工具的增加和投資規模的不斷擴大,客觀上需要保險公司進一步加強投資機制的建設,提高化解風險的能力,保證保險資金實現安全性和投資收益的協調。
(二)保險業應盡快建立、健全保險企業的制度和規范
建立和完善中國保險投資體制是一個系統工程。只有保險公司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加強經營管理,才可能為高水平、高效益的保險投資提供根本制度保證。如何加強經營管理,我個人認為可以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加大公司運作的透明度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運用法律武器,嚴懲那些損害股東權益的行為,有效地維護股東的權益。
第二、建立和完善對經理層的約束和激勵機制,徹底改變舊的用人機制,讓市場和競爭來決定經理的選拔,使經理的報酬與公司的業績直接掛鉤。
第三、加強管理創新,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摒棄舊的、傳統的管理模式及其相應的管理方工和方法,創建新的管理模式及其相應的方式和方法。
(三)進一步拓寬資金運用渠道
保險資金運用是保險公司穩健經營的基礎,是關系到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重要因素。
由于我國保險業起步較晚,加之其它種種原因,目前我國保險資金運用存在的問題是證券投資基金規模太?。槐kU公司無法控制入市資金的風險;在目前封閉式基金占據主流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只能被動的分紅,其變現很難實現;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過窄;保險資金中短期嚴重。
針對這些問題,必須進一步拓寬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加快資金入市步伐,使我國保險業能夠持續快速發展。
1、保險資金入市
(1)保險資金入市可以增強保險公司的盈利能力,如果運用得當,還可有效解決保險公司所面臨的“利差損”問題。在《保險法》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投資,僅每年的利差損就有3至6個百分點,這為保險公司的長期發展埋下了巨大隱患。在銀行存款的利率為2.25%,國債的買賣收益最多不過6%-7%,在同業拆借市場上,因資金量有限,所以收益率微乎其微。而在2000年保險公司投資證券基金的平均收益達12%。因此,保險資金入市,從長遠來看,對保險公司增加盈利能力、解決“利差損”具有重要的意義。
(2)保險資金入市可以有效改善保險公司資產結構。如果允許保險資金按嚴格的比例進入證券市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資金閑置的壓力。因為保險資金進入證券市場是進行股權的交易,在證券市場機制作用下,根據保險資金運用原則,保險公司必然將資金投入到效益好、有成長性的企業中去,這樣客觀上就使保險資產得到了相應的改善。
(3)從長期來看,保險資金入市對于啟動保險消費將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保險資金入市無疑使國家找到一種對資金更有效的配置方法,從而使部分社會資金與證券市場之間形成紐帶。在這個紐帶的連接過程中,不但可以改變整個社
資金的結構,還可以使經濟發展得到更大的保障,以便使國家、企業、個人以及保險公司更好的發展。
(4)保險資金入市,可以增強我國保險公司的國際競爭力。隨著我國加入WTO,保險業面臨著更大的沖擊,承受著更大的壓力。保險公司除了用提高服務質量來爭取保單,擴大客戶群外,其所得到的保費收入如何獲取最大的安全收益是關鍵問題。在發達國家,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較我國暢通的多,除了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外,還可涉足證券市場甚至房地產業。所以,保險資金入市,可以增強我國保險公司與國外保險公司的競爭實力,更好地奠定加入WTO后的經濟基礎。
(5)保險資金入市可有效緩解證券市場中資金供給與需求之間的矛盾,有助于穩定證券市場。隨著保險業的不斷發展,可入市的保險資金的規模將越來越大,必將會改善證券市場的資金結構,它對證券市場的長期發展所起的作用也會越來越明顯。
2、保險資金進入短期拆借市場。
盡管保險公司都有較高的信譽,但上前還不能以信用方式進入短期拆借市場,而須有抵押。如果能直接以信用方式進入短期拆借市場,可以為保險公司提高資金運用效率提供方便。
3、擴大可投資的企業債券范圍。
目前保險資金只可購買鐵路債券、電力債券和三峽債券,應擴大到其他的企業債券。盡管企業債券質地有好有壞,或者說存在風險,但應相信保險公司有一定的鑒別能力。
4、進行資產委托管理。版權所有
「關鍵詞保險;最大誠信原則;社會信用
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也是《保險法》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必須遵守的法律準則。但這一原則的理論闡述和現實的實踐活動存在差異。分析保險最大誠信原則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建議,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一、保險最大誠信原則運用的背景
1、最大誠信原則的落實已成為時代難題
隨著中國改革的不斷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會不和諧問題也日益顯現。不和諧的原因是風險的存在,風險存在的原因是市場經濟,市場經濟導致風險是因為競爭。競爭有良性競爭和惡性競爭,良性競爭本身不是把對手擊敗,而是比對手領先。但當前保險競爭主體越來越多,卻沒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穩健經營的領跑者,幾乎全都成為惡性競爭的追隨者。惡性競爭就好像一個險惡的漩渦,大家都往里跳,誰都迷失了方向。這是因為產品同質化和費率市場化,導致可供競爭主體選擇的空間非常有限。惡性競爭的結果是行業內相互抵毀,違背價值規律高抬手續費、降低費率。
保監會從今年四月開始在廣東、湖南試點打擊三高:高回扣、高返還、高手續費,以維護市場有序和行業形象。同此,“誠信危機”已成為道德倫理之外的商業景觀,“失信”已經是中國社會中很普遍的現象、很危險的事實、很可怕的后果。人們驚呼保險不保險。
2、失信懲戒已成為熱門話題
對于誠信危機的出現,盡管已到了一個相當嚴重的程度,但終究不能被道德倫理所接受、不能被人們良知所接受。從法制建設的角度、從風險機制建設和行政方面的態度也非常重視這個問題,中國保監會吳定富主席在今年的全國保險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加大失信懲戒力度。為了促進保險業又快又好地發展,為實現保險業做大做強,保險監管已發生深刻變化,形成了以償付能力監管、市場行為監管和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為三大支柱的監管體系框架[1].其中之一就是市場行為監管,其核心內容就是誠信有為、失信懲戒。
3、誠信建設已成為共同主題
商品經濟是契約經濟,契約品質問題要求當事人能否按照最大誠信原則在法制建設機框架下自控、在倫理價值下自主、在風險機制下自省,否則導致契約品質問題出現。尤其是保險業,由于契約的附合性和射幸性,更容易誘發這問題的出現。誠信體系建設已成當務之急,誠信建設評價標準已納入監管的常規檢查內容。人們普遍認識到:今天的誠信、明天的市場、后天的品牌。
二、保險最大誠信原則運用的目的
1、解決保險經營中信息不對稱問題
所謂信息不對稱是指當事一方對自己的認知遠遠高于另一方對他的了解。保險經營尤其如此,對于保險人而言,投保人轉嫁的風險性質和大小直接決定著其能否承保與如何承保。然而保險標的是廣泛且復雜的,作為風險承擔者的保險人卻遠離保險標的,而且有些標的難以實地勘查,而投保人對其保險標的的風險及有關情況卻最為清楚;因此,保險人主要也只能根據投保人的告知與陳述是否屬實來決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確定費率。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誠信原則履行告知義務。對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險合同條款的專業性與復雜性,一般難以理解與掌控,對保險人使用的保險費率是否合理、承保條件及賠償方式是否苛刻難以了解。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據保險人為其提供的條款說明來決定是否投保,于是也要求保險人基于最大誠信履行其應盡的此項義務[2].
2、解決保險合同的附合性與射幸性可能帶來的道德風險
由于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險人應履行其對保險條款的告知與說明義務。另外保險合同又是典型的射幸合同。由于保險人所承保的保險標的的風險事故是不確定的,而投保人購買保險僅支付較少的保費,保險標的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被保人所能獲得的賠償或給付標準是保費支出的數十倍甚至數百倍。因此就單個保險合同而言,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已遠遠高于其所收的保費,倘若投保人不誠實、不守信,將引發保險事故陡然增加保險賠款,使保險人無法承擔而無法永續經營,最后將嚴重損害廣大投保人或被保人利益[2].
3、基于保險產品特殊性的需要
尤其是壽險產品它是無形產品,是將無生命的產品賦予生命的意義。永續經營永續服務是其特有的職能,誠信便是其生命意義的組成部份。
4、滿足客戶購買的心理安全需求
保險是客戶不需要時購買為需要時使用,壽險購買的還是一份期望、一份尊嚴、一份生活品質。特別需要保險人用誠信滿足客戶的心理安全需要,以減少客戶的心理成本。
三、最大誠信原則運用中存在的問題與原因分析
最大誠信原則產生初期主要是約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險人往往以投保人破壞此原則而拒絕履行賠償義務。為了平等地保護投保人的利益,現代立法已予修訂,即最大誠信原則同時適用投保人和保險人。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增加第五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3].所以,保險誠信原則運用的主體應當同時是保險活動當事人即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同時涉及保險合同的關系人(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目前,雖然《保險法》對當事人雙方的誠信行為提出了法律要求,但保險理論的闡述對投保人的誠信要求較為全面,對保險公司和保險關系人的要求則不夠,而在現實中保險公司存在的誠信問題較多,它產生的負面影響輻射較廣。
一般理論認為,最大誠信原則由三條重要的法理組成,一是告知,二是保證,三是棄權與禁止反言[4][5].最大誠信原則主要針對投保人或被保人而言,為了保持合同的公平原則,后來才產生了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的自動棄權和禁止反言原則[4].這一內容明顯與社會現狀相違背。誠信原則對投保人的投保行為規范是保險活動的開始。新《保險法》對投保人這一主體在該環節的誠信要求具體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首先,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之前,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保險合同是典型的誠信合同,最大誠信就是告知。實踐證明,保險人危險負擔的有無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誠信原則。因此,為避免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這就首先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訂立之前,如實、準確、無保留地向保險人告知其投保標的的一切重要情況。其次,投保人必須履行通知的義務?!侗kU法》第22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绷硗狻侗kU法》有關投保人應按合同的約定交付保險費、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規定也體現出法律對投保人的誠信要求。
誠信原則對保險人也有明確規范要求。《保險法》第106條、第131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工作人員、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應自覺遵守誠信原則,不得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不得“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承諾“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歸納起來,《保險法》對保險人的誠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兩個方面:一是對客戶如實告知義務,二是對保險合同內容如實說明、解釋的義務。
1、誠信原則的運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對保險人這一主體而言。一是造假問題屢禁不止。假數據、假賬本、假報表、假保單、假收據現象在保險經營過程中屢見不鮮。保監會自成立以來,始終將打假作為一項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開展專項打假活動。盡管如此,造假問題并未得到根本性解決。二是惜賠現象時有發生。一些保險公司理賠手續繁瑣,服務不到位,個別案件拒賠不合理,客觀上表現出惜賠現象,在客戶中造成不良影響,在社會中形成投保易、索賠難、收款快、賠款慢的惡劣印象。三是誤導問題并未根治。由于營銷機制的不完善,營銷員誤導問題只能在某種程度上有所減輕,實質上并未得到解決。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風險意識、保險意識、投資意識較差的客戶中,誤導、欺瞞現象并不罕見。
(2)對投保人、被保險人這一主體而言。道德風險防范困難。近年來,我國保險知識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險后竟打起了騙保騙賠的主意,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現象屢見不鮮,騙賠手段更是五花八門。
2、不誠信行為的原因分析
(1)社會信用基礎薄弱影響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處在剛剛起步階段,信息數據采集困難,數據開放沒有明確規定,信息資料數據庫建立滯后,信用法規缺乏,失信行為得不到有效懲治。薄弱的社會信用基礎勢必影響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
(2)保險信用法規建設滯后阻礙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盡管我國保險信用法制建設有所進展,但與現實的保險經營活動相比仍顯滯后及不完善,高速發展的保險業帶來許許多多新現象、新問題,有些問題是直指誠信的,比如回傭,為了爭奪客戶資源造成遵紀守法遭受了損失,違規失信卻增加了收益的局面。這些問題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勢必助長失信毀約的歪風蔓延。
(3)保險誠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約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現為剛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則表現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剛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誠信的制約機制。人性弱點是天然存在的,商務領域僅僅靠道德良心是不夠的。如果沒有剛性的信用管理機制,管理者就不得不為人的素質及品質傷腦筋,如營銷員挪用保費問題,如果沒有制度能保證營銷員不接觸現金,那么這個問題將永遠存在;信息不對稱則客觀上為失信行為提供了條件,對于保險人來說,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資料都是新的,其真實準確與否無從評估。對于投保人來說,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無法掌握保險公司的真實經營狀況,無法比較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只能道聽途說地片面了解保險。
(4)保險公司經營管理體制陳舊落后不利于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目前國內一些保險公司的經營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擴大保費規模上,上級公司對下級的考核體系突出強調保費收入、完成保費收入指標。為達目的,在競爭中任意抬高手續費、降低費率,弱化對營銷員的誠信教育等,無暇顧及公司的社會形象、整體利益和長遠發展。
(5)保險營銷機制不完善困擾著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我國保險營銷員的數量占從業人員總數的絕大多數,這支銷售大軍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尤其是壽險業的發展具有推動作用。然而,現行的營銷機制隨著市場的擴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現為缺乏對營銷員的保障制度,缺乏長效激勵制度,對營銷員的考核以業績為主,傭金提取不合理等等。這些問題誘發營銷員產生背信棄義、誤導欺瞞客戶行為[6].
四、貫徹最大誠信原則需要進一步完善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
保險業的順利發展,需要加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誠信教育與體系建設?,F實中,人們感到社會缺少誠信,并不是誠信內容和法律規定不存在,而是缺少對誠信行為的激勵和保護。盡管國家在加強法制保障、加大誠信宣傳、加大失信懲戒、考核保險誠信建設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沒有對誠信行為起到有效的保護和推動作用。為此,必須加強誠信體系建設。
1、把握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契機,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奠定基礎
保險業的發展離不開經濟的發展,更離不開社會的進步。建設保險業誠信體系,必須結合現代化社會信用意識,改善社會信用環境。我國信用體系建設已經展開。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建成以道德為支撐、產權為基礎、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國家六部委曾于2003年9月聯合出臺了《關于開展社會誠信宣傳教育的工作意見》。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又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因此,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恰逢其時,應把握契機,一方面不斷完善自身的誠信體系建設,一方面為全社會的信用建設做出貢獻。
2、加強保險誠信法制建設,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提供法律保障
我國保險法律法規建設在誠信方面已經加強,對失信懲戒的力度也在加大,已經出臺《保險營銷員管理辦法》,行業自律對保險公司的約束力度也在加大。但在如何站在維護行業的整體誠信形象方面、政府機關職能部門如何配合保險監管部門加大懲戒方面的具體措施尚未出臺,應盡快完善法律法規建設并加大懲戒尺度。
3、建立保險誠信管理制度,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創造條件
一是要建立剛性的誠信管理制度。對經營管理過程的各個環節都要有制約制衡機制,用制度保證誠信得以實現。二是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由于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個人誠信數據的管理制度,信息不對稱而帶來的道德風險無法規避。對保險人的信息披露已取得初步成效,尤其是營銷員持證上崗規定的出臺,建立保險營銷員專用網絡,強化了營銷員的誠信行為,但各保險公司之間還應建立與社會公眾溝通交流平臺,如公眾網站,現場常設咨詢臺等[7].
4、結合貫徹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加大誠信宣傳教育
保險行業應按照中央提出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誠信友愛”的要求,聯系客戶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對員工進行誠信有為教育。
5、改革保險公司營銷體制,為保險業誠信體系的建設注入活力
目前,各保險競爭主體的營銷體制普遍采用保險人制。保險營銷員處于“城市邊緣人”的尷尬地位,無法在社會中樹立誠信形象。同時由于首期高傭回報的利益沖擊,使一些營銷員沒有將誠信植根于保險職業的生命之中,見利忘義。如果采取職員制營銷,改變營銷員身份,將會大大提高誠信水平。
6、加強對保險公司的誠信考評工作
目前保監部門還沒有建立一套完整的針對保險公司的誠信行為考評體系,也沒有建立一套科學的與之相對應的考評指標,更沒有形成一套常規的考評考核工作程序。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行業協會應建立一系列嚴格的考評體系與科學的考評指標。在這方面,廣西保險行業協會進行了兩年的誠信考評工作,考評體系按3大類36項量化成100分制的考評指標,以80分以上作為合格標準,對達不到合格要求的保險公司將上報中國保監會和相應的總公司,已經取得了非??上驳某尚А?/p>
「參考文獻
[1]吳定富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建設創新性行業,促進保險業又快又好地發展[Z]2006年全國保險工作會議文件,中國保監會辦公廳,20065
[2]吳定富保險基礎知識[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84-85
[3]穆圣庭,徐亮關于保險合同主體中的最大誠信原則問題[J]武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3):287-290
[4]朱應芬,王瑞蘭,王時芬等保險學教程[M]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2004:55115
[關鍵字]:
[論文正文]:
保險投資是現代保險業存在與發展的關鍵。與此同時,保險業的穩健發展,一方面要求保險投資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另一方面要求保險投資的盈利性。顯然,這三者的協調是十分重要的。而它們的協調需要法律從制度上加以完善,即法律應當為保險投資監管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我國自1980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保險資金運用,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80-1987年,為無投資或忽視投資階段,保險公司的資金基本上進入了銀行,形成銀行存款;第二階段從1987-1995年,為無序投資階段,由于經濟增長過熱,同時又無法可循,導致盲目投資,房地產、證券、信托、甚至借貸,無所不及,從而形成大量不良資產;第三階段始于1995年10月,為逐步規范階段,1995年以來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簡稱《保險法》,下同)、《保險業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保險法律法規,但由于限制過緊,加之1996年5月1日以來的7次利率調整,使保險業發展帶來新的問題,尤其使壽險業的利差損進一步擴大,因而,政府曾多次調整保險投資方式,1998年先后允許同業拆借、購買中央企業AA+公司債券,但仍解決利率下調對保險公司帶來的壓力,尤其難于解決壽險公司日益擴大的利差損?;诖?1999年10月28日,國務院批準保險基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間接進入證券市場,這是完善我國保險投資監管的一項重大舉措,也是進一步發展我國保險業的重要步驟。
我國目前面臨著加入WTO,這要求我國保險業參照國際準則;同時,已進入21世紀,由于各國的金融改革,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也給我國保險業帶來了新的機會與挑戰,這也迫使我國的保險監管應與國際大趨勢相接軌。本文擬在比較海外保險投資監管法律規定之特點的基礎上,對完善我國保險投資監管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拙見。
一、海外保險投資監管法律規定的一般特點
縱觀海外許多國家或地區保險法及細則對保險投資的規定,盡管早期工業國或后起工業國和地區的投資方式及演進的階段不同,但仍然存在以下幾點帶有共性的特點值得我們思索:
首先是確認和保證保險資金運用方式的多元性。在美國、日本、法國、德國、意大利、瑞士以及我國的臺灣和香港的法律規定中,均規定了多種保險投資方式。這些方式具體包括:債券、股票、抵押貸款、不動產投資等。英國則通過司法實務確認保險投資方式的多元性。由于投資方式多樣且較靈活,使得不同的保險公司根據自身的特點選擇投資方式,將盈利性大、流動性強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資方式進行有效的投資組合,從而穩定了保險公司的經營,并進一步為保險業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空間。
其次是保險投資比例的限定性。不少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在注重投資方式多樣化的同時,也規定了投資比例。如美國紐約州、日本、德國、我國臺灣等均有這方面的規定。這些法律規定不僅涉及了風險比較大的投資方式所占總投資的比例,而且規定了某一投資方式投資與有關每一籌資主體的比例,這樣,前者有效控制了有關投資方式所帶來的投資風險;后者有效控制了有關籌資主體帶來的投資風險,從而為控制投資風險提供了條件。值得注意的是,保險投資比例隨著保險業的發展階段而調整。如日本,在保險投資方式比例方面:存款從1947年的1/3,調整為1956年的35%,1969年則廢除了該規定,1998年則改為無限制;拆借貸款從1947年1/20降為1956年的5%、1958年的29%,1969年則廢除了該規定,1998年則改為無限制;地方債券,從1947年的20%至1969年則廢除了該規定,1998年則改為無限制;公司債券,從1947年的2/3,1987年則廢除了該規定,1998年則改為無限制;股票則自1947年至1998年始終規定為30%;不動產則自1947年至1998年始終規定為20%。
第三是關注壽險投資結構的不同性。保險投資的結構因產壽險不同而不同,產險業投資要求的流動性優于壽險,而壽險的盈利性和安全性優于產險業。法律的規定顯然要有所體現。比如,美國紐約州的保險法律在規定保險公司投資的形式和數額的同時,對人壽保險公司與財產和責任保險公司的投資結構確定了不同的原則。在紐約州保險法中,適用于壽險公司的投資法以謹慎標準為原則,而適用于財產和責任保險公司的投資法則主要以“鴿籠式”方法為原則。
第四是加強證券投資的管理。在保險投資的發展過程中,證券投資隨著經濟的發展而上升,總的趨勢是投資的證券化,但不同類型的國家或地區有所不同。早期工業國的保險投資已基本證券化,并且,在債券投資中股票和公司債券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趨勢,股票的比重則快于公司債券上升的比例;而后起工業國則還有一個過程。如在美國壽險資產中,貸款所占的比重,1917年為47.6%、1930年為55.1%、1940年為29.4%、1950年為28.9%、1985年為27.4%、1990年為23.6%、1995年為14.4%、1997年為12.2%;不動產從1917年的3%降為1997年的1.8%;有價證券則從1917年的44.2%上升為1997年的73.1,其中,股票投資的比重從1917年的1.4%上升到1980年的9.9%,在穩定10年后,1991年上升為10.6%,1997年為23.2%;公司債券的比重從1917年的33.2%上升到1980年的37.5%,其后1990年上升為41.4%,其后直到1997年為41%左右波動1。這種保險投資的證券化是同美國資產的金融化相聯系的,而這種資產的金融化,同保險業(尤其壽險業)發展到一定階段所要求的流動性和盈利性是密切聯系的。
后起工業國和地區經濟發展的共同特點在于:在二戰后才開始發展,起點低、發展速度快。國家為了加速經濟發展,在強調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同時,也強調社會性,保險投資對推動經濟的高速增長,起了重大作用。其中,日本保險投資在促進經濟高速增長,使日本的經濟跨入經濟強國后,其保險投資由貸款為主逐步轉向證券投資;而韓國的保險投資結構的現狀與日本八十年代初期相似,正處于轉化中,我國臺灣壽險業貸款比重也較高,但不動產的比例較高,這與臺灣不動產穩定增值有關,同時,從動態看,有價證券所占比例呈上升趨勢。這說明,后起工業國或地區的保險投資結構演進為由直接投資向證券投資的演進是與其經濟發展密切聯系的。
日本作為后起工業國,80年代以前其投資比例依次為:貸款、有價證券、不動產、存款;而80年代以后,有價證券和存款的比例呈上升趨勢,貸款和不動產投資的比例呈下降趨勢。1986年證券投資占第一位,貸款退居第二位,1984-1986年存款上升至第三位,不動產退居第四位。其中,從1975年至1996年間,壽險業的投資中,貸款從67.9%下降到34.6%,有價證券從21.7%上升到50.7%,不動產從7.9%降為5.2%,其他資產從1.4%上升為6%。在此期間,1986年是個重要的轉折點,有價證券的比例首次超過貸款的比例。日本保險投資是同該國經濟發展的過程相聯系的。就其過程的特點看,主要有:首先,注重保險投資的經濟效益。20世紀50-60年代,日本側重發展重工業,重工業經濟效益較好,于是保險公司投資于機械制造和化工工業;70年代末80年代初,轉向以輕工中小企業為主,同期壽險公司短期貸款占61.7%,后來證券投資效益好,又轉向證券投資,1975年為21.7%,1984、1986、1996年分別為35.1%、41%、50.7%;貸款投資占總資產的比率由1975年的67.9%,下降為1986、1988、1996年的39.2%、30%、34.6%。其次,關心投資的社會效益和社會影響,包括向新型產業投資、投向社會公用事業、社會開發性投資、為擴大生活消費投資;同時還注意擴大海外投資。
韓國的保險法所規定的保險投資方式有:有價債券投資、不動產投資、貸款或匯票貼現、對金融機構的存款、對信托公司的金錢或有價證券的信托、財政經濟部令制定的類似前述第1-5項的方法。并于第15條規定各類投資比例為:對股票的投資不得超過總資產的40%;不動產投資不得超過總資產的15%;保險公司購買同一公司債權及股票或以此為擔保的貸款不得超過總資產的5%;對同一人的貸款不得超過總資產的3%,對同一物件為但保的貸款不得超過總資產的5%,對同一企業集團的貸款不得超過總資產的5%;對同一企業集團發行的證券及股票持有量不得超過總資產的5%,外匯、國外不動產及外匯證券的持有量不得超過總資產的10%,中小企業(風險企業除外)發行的股票持有量不得超過總資產的1%。保險公司持有或作為貸款擔保的同一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該公司總發行股票的10%,但持有國外法人的股票時,可以例外。對增強保險財產運用的健全性和效率性有必要時,金融監督委員會可按保險業務的種類和保險公司的財產規模,在第一款規定的各種財產利用比例的十分之五范圍內下調其比例。
韓國壽險業自1950年以來,隨著經濟形勢的變遷,其保險投資中,不動產投資從50%以上降到了1997年的8.5%,其中,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劃,以及鼓勵出口發展重工業,壽險業資金運用轉向投放資本市場及放款。目前韓國保險業法及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規則規定各項資金運用投資對總資產比率為:股票不得超過30%;不動產投資為15%或以下(10%為營業用,5%為投資用);現金及存款為10%或以下。上述規定韓國政府鼓勵保險公司多放款給房屋專項貸款,以及中小企業貸款2。韓國保險投資結構的變化為:韓國壽險業投資中,其結構的順序依次由1981年的貸款、有價證券、不動產、現金及存款轉變為1997年的貸款、有價證券、現金及存款、不動產。盡管有價證券的比重從18.5%上升到27.2%,貸款從62.8%下除為48.5%3,但仍然以貸款為主。
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投資結構的演變過程因產壽險而不同。從1991年至1997年,在財產保險業的投資中,其投資的結構順序依次為: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抵押貸款、貸款。其中,銀行存款57.58%降為54.04%、有價證券從17.36%上升為31.74%、不動產從21.11%降為11.2%、抵押貸款從3.96%降為3%,其中股票從7%上升到19.45%,這說明產險業保險投資仍然以銀行存款為主,這同財產保險主要屬于短期業務要求投資流動性較強有關。壽險業投資中,投資的順序依次為:貸款、有價證券、存款、不動產、國外投資和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從1986年至1997年,其投資比重分別變化為:貸款從31.29%上升為35.05%、銀行存款從23.77%上升為28.03%、有價證券從17.36%上升為28.03%、不動產從27.19%降為10.61%、國外投資從1989年的0.02%升為2.22%、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從1994年開始的1.95%上升為2.67%。其位次的變化為:有價證券由第三位上升為第二位、銀行存款由第二位下降為第三位。這說明壽險業保險投資中有價證券的比重上升,但仍然以銀行貸款為主。
由此可知,后起工業國和地區的保險投資與其經濟發展密切聯系,在經濟發展初期,保險投資中,貸款的比重較高,一方面對國民經濟發展提供了資金,帶動了經濟增長;另一方面,這些投資項目的高回報,帶來了保險投資的高盈利。當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保險投資由貸款或不動產轉向有價證券投資為主,日本的情況,說明了這一點。韓國的現狀與日本發展的過程相似,韓國經濟仍然處于日本當年起飛階段,貸款比例很高;臺灣壽險投資貸款、房地產比例也較高,這是由于這一階段這些項目投資盈利性高。但隨著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金融市場的完善,也將逐步向證券化投資過渡。
第五,細化保險資金運用的規范。不少國家和地區就保險資金運用的問題,注意從法律規范上較為詳細地加以規定。如日本不僅在《保險業法》中規定保險資金運用的基本范圍,同時在《保險業法施行規則》對其作出具體規定;我國臺灣在《保險法》有關保險投資規定的基礎上,相繼制訂了《保險業資金之專案運用與公共投資》、《保險業資金之專案
運用與公共投資審核要點》、《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限制》、《保險業資金辦理外投資內容及范圍》。它構成了由保險法規定保險資金運用的基本輪廓,由特別法作出具體規定的立法模式。這樣便于根據不同時期的情況及時進行調整,既保持法律的持續性,同時又具有靈活性。
二、完善我國保險投資監管法律制度的幾點思考
基于我國目前經濟發展所處的起飛階段,同時處于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投資工具有限、規范交易的制度及組織有待完善,對投資市場的監控和引導乏力。因而一方面基于我國實際,另一方面借鑒海外保險投資監管法律規定的考察,本文認為欲完善我國保險投資監管法律制度,應當考慮以下幾點:
第一,應當確立在安全性的前提下保護保險公司實現盡可能多的盈利的指導思想。也就是說,保險公司的投資應在遵循安全性原則的前提下達到盡可能多的益利。因為保險公司也是企業,在確保其資金運用安全的條件下,要以盈利為目標,從而保證資產的保值增值。這樣不僅有利于保險公司經營規模的擴大,而且有利于其償付能力的增強。
第二,完善投資環境。一個完善的投資環境,應包括有效的投資工具、公平交易規則以及保證這種制度有效貫徹的組織,即投資工具的多樣化、交易規則的規范化、交易方式的靈活化、投資監管的有效化,以保證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有效和暢通。
(1)完善投資工具。由于保險投資涉及不動產投資及金融市場的投資,因而,投資工具包括不動產投資和金融市場的金融工具,其中,金融市場的投資是保險投資的主體,因而,金融工具的完善,至關重要。其投資工具包括:債券、股票、票據、貸款、存款、外匯。其中:票據屬于短期金融工具,分為匯票、支票和本票;債券和股票屬于中長期金融工具,債券分為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公司證券,政府債券分為公債券、國庫券和地方證券;股票,含普通股和優先股。
金融市場的投資工具應該是長期、短期和不定期的結合體,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動性不同層次的匹配,以便不同投資者選擇,可利用靈活多樣的投資工具,有利于保險投資者的選擇,進行投資組合,也有利于提高其變現能力。就總體而言,保險公司應金融市場的成熟程度以及自身業務的特點選擇投資工具。如在金融市場尚不成熟時,應選擇流動性強、安全性高的投資工具。但壽險投資則宜選擇安全性和盈利性均較高的投資工具,而不十分要求其流動性。同時,應建立與投資工具相配套的避險工具,如期權交易、期貨交易,以防范和分散投資風險。
(2)完善涉及保險投資的法規。投資法規的完善,在于建立保證投資市場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如不動產交易法、證券交易法、票據法、但保法等,從而保證市場交易有據可依。
(3)理順投資監管機構及相關部門的關系。法律的真正價值在于它的實施。為保證有關投資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必須建立相應的組織來保證。這些組織包括保險投資的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配合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司法機構,如投資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局、法院、仲裁機構,并且保證這些組織的合理分工協作,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或規章辦事,切實保證投資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有效實施,嚴禁任何組織或個人凌駕于法律規章之上。
第三,確認和保護保險投資主體在保險投資方式上有一定的選擇權?;谖覈洕l展處于騰飛階段,金融市場發育不全,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的建設資金缺乏,而這些產業投資回報率較高,應允許保險投資主體有權實施抵押貸款或有區域選擇的不動產投資;無限度的政府證券投資、有一定限度的金融債券投資和限制較嚴的股票與公司證券投資。當然,銀行存款在目前及未來依然是必要的。從長期來看,待我國經濟發展到較發達國家行列、金融市場發育完善,則可轉向證券投資為主,那是比較長遠的事。
第四,在立法上,放松投資方式的同時,控制投資比例。從法律監管的角度看,在放松投資方式規定的同時,如允許投資于有價證券、不動產、抵押貸款、銀行存款等,同時應規定投資比例4。前者是為了提高保險投資的盈利能力,多種投資方式,為保險公司提供了可供選擇的靈活的投資工具,從而,為保險公司提高投資回報率創造了條件,當然,也為理智的保險公司投資者提高投資組合來控制風險提供了選擇機會;后者則為控制投資風險提供了條件。這一比例分為方式比例和主體比例,方式比例規定了風險比較大的投資方式所占總投資的比例,這就有效控制了有關高風險的投資方式所帶來的投資風險;主體比例有效控制了有關籌資主體所帶來的投資風險,從而為控制投資風險提供了條件。主體比例,也應按投資方式的風險情況分別對待,對于高風險的籌資主體、高風險的投資方式,其比例應低一些,如購買同一公司股票不得超過投資的5%;購買同一公司債券不得超過投資的5%;購買同一公司的不動產不得超過投資的3%;對每一公司的抵押貸款不得超過投資的3%;對于較安全的投資方式但存在一定風險的籌資主體,其比例便可高一些,如存款于每一銀行不得超過投資的10%。保險投資必須強調盈利,因為能夠提高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但由于某項投資報酬是該項投資所具風險的函數,如對保險資金運用不加以限制,勢必趨向風險較大的投資,以期獲得較大的報酬,而危及保險企業財務的穩健。因為每一種投資方式的風險大小不同,一般而言,高盈利的投資方式伴隨著高風險,低風險的投資方式則伴隨著低盈利,顯然,全部用于盈利性高的投資方式,必將使保險公司面臨著全面的高風險,使被保險人有可能得不到應有的保險保障,也不利于保險公司的生存和發展,因而,為了保證保險投資的盈利性,同時控制高風險,應規定有關高風險投資方式所占的比例。同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工商或金融企業均有破產的可能性,無論采用風險大的亦或風險小投資方式,保險公司都會面臨著籌資主體對保險投資所帶來的風險,因而,為了控制每一籌資主體給保險公司所帶來的風險,必須規定投資于有關每一籌資主體的比例5。
第五,法律應當對壽險和非壽險的保險投資作出區別性規定。由于壽險是長期保險,許多壽險帶著儲蓄性,更強調安全性,因而,一般可用于安全性和盈利性高、但流動性較低的投資方式,如不動產、貸款;非壽險是短期保險,要求流動性強,不宜過多投資于不動產投資,而應投資于股票、存款。同時,從風險控制看,壽險公司投資的比例在主體比例方面,應嚴于非壽險,因為壽險期限長、帶有儲蓄性,控制主體比例,便于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從而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加強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立法。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愈大,表明保險公司可自由運用的資金愈多,則保險投資方式上可選擇盈利性大、風險高的方式。通常衡量償付能力的指標有:凈保費與凈資產之比;未決賠款準備金與凈資產之比。我國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標準。由于保險監管的核心在于確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所以,對保險投資監管的核心在于提高其償付能力6。
當然,完善投資環境與放松投資限制相互依存。結合我國國情及保險業的特點,二者應同時兼顧,在完善投資環境的同時,適當放松投資管制。而在投資管制方面,實行嚴松合一,即在充分放松投資方式的同時,嚴格控制投資比例。這一比例的大小隨投資環境的完善而逐步擴大,在投資環境尚未完善的初期,投資比例應該控制在非常小的范圍內,其后逐步擴大。同時,在投資比例方面,也應因方式比例和主體比例區別對待,在初期,主體比例應當控制得更嚴些。這樣既保證了保險投資的盈利性,也控制了投資風險,從而保證我國保險業持續穩健地發展。
【作者介紹】中國政法大學郵編;北京工商大學
注釋與參考文獻
1資料來源:根據1998《LifeInsuranceFactBook》整理,AmiricanCouncilofLifeInsurance,第109頁。
我國農業保險是在近二十幾年的時間內才逐步發展起來的的,雖然發展速度較快,但與城市保險市場相比,尤其是與農村經濟的發展及農村對保險的需求相比,農村保險的發展速度卻非常緩慢,遠遠不能滿足“三農”發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農村社會的發展。目前,農村保險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1農村保險種類單一
無論是從保險公司數量還是從農業保險品種上來說,目前的農業保險都不能滿足農村發展的需要。與城鎮居民不同,通常農民將財產保險放在第一位,而將人的身體的保險放在最后一位,然而保險公司在險種開發上基本上是以自我為中心設計保險產品,條款中的投保條件、費率、可保范圍、繳費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變、不可選擇的,缺乏靈活性,抗風險能力也就較弱,尤其是專為農村設計的險種少,針對性不強。
1.2保險費用標準過高
由自然災害導致的農作物的損失率和養殖物的死亡率通常較高,農業保險的費率也就通常高于一般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的費率,因為只有通過較高的保險費率,保險公司才能夠彌補成本甚至盈利。但是對于廣大農民而言,這樣的保險費率使得他們很難承受,再加上大部分農民的保險意識淡薄,所以很多農民普遍認為買保險是一件多余的事情。因此,當災害來臨的時候,受到損失的農業經濟無法得到足夠的農業保險的補償,影響當地農業的恢復和發展。
1.3農業保險市場供給主體數量少
由于農業保險承保的風險發生的概率高,損失巨大而且覆蓋面廣,因此保險公司的賠付率也相對更高,從事農村保險有可能使得保險公司長期處于虧損狀態。追逐利潤的天性使得作為商業公司的保險公司不愿過多涉足農村保險。而專門從事農村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也沒有能及時進入部分落后的農村開展農村保險業務,使得部分農村的保險業務呈現出相對萎縮的局面。
2拓展農業保險市場的對策
完善的保險市場必須具備四個要素:主體要素、客體要素、資本要素和生產要素。一個保險市場的發展,不僅需要成熟的保險人,也需要理性的投保人,農業保險業的發展更是如此。因此,拓展農業保險市場除了國家的政策支持外,還要在保險人和投保人兩方面下足功夫。
2.1培育農業保險市場上的消費者農業保險解決的不僅僅是農業的再生產問題,更主要的是農民的生活問題,這與農村社會保障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應把農業保險和農村社會保障放在一起考慮。對于農民來說,首要的問題是滿足他們對于衣食住行的需要,所以在整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農業保險只能排在較后的位置。當農民解決了溫飽問題后,便可以通過普及保險知識、提高保險意識來培育農村保險消費者了,這其中可采用的方法手段很多,例如組織保險知識講座、挨家挨戶講解等等,讓廣大農民真正的了解保險、認識保險、購買保險、宣傳保險,促成農業保險市場的良性發展。
2.2適時創新險種
農業保險在原則上要做到低保費、低保障、責任寬,農民易于接受,因此保險公司應充分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對原有險種進行技術改造,重點開發一些收費低、保額低、責任寬的適銷對路的新險種,滿足農民的需要,還應根據農業保險的分類有針對性的開發相應的險種。對于貧困和富裕地區的農民,也應該針對他們的經濟狀況和不同需求設計不同的險種。
2.3扶持保險公司發展
由于農業保險賠付率較高,所以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也相對較大,所以國家財政和各級政府應該對從事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給予一定的地方性的稅收優惠,在鼓勵這些商業保險公司積極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同時,讓利部分所得給廣大投保戶,適當降低農業保險的保費費率,增加農業保險供給。另外,各地應逐步加大金融保險行業的開放步伐,還要積極吸引專業的農村保險公司進入農村開展業務。畢竟,專業的農業保險公司開發的產品更加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除此之外,政府應該積極為農業保險的發展創造良好環境,在政策、法律、經濟等各個方面給予農業保險的扶持。同時繼續推進科技興農、減負減稅以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業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在物質層面為推動農業保險發展創造條件。
【論文關鍵詞】農業保險;保險公司;險種;保費
【論文摘要】本文通過分析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現狀,指出了農業保險發展中存在的險種單一、保費過高、供給主體少等問題,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
參考文獻:
[1]李霄震.農村保險存在的弊端及建議[J].浙江金融,2007(12)。
保險人雖然是為保險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的是合同,明確的是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不是勞動合同。保險人擁有自己的客戶群,并不依附于保險公司,自己也是老板,不算是公司的員工,也無法享受公司為職工提供的社會保險和各種福利,從某種程度上講可以稱之為自由職業者。保險人雖然接受保險公司的培訓,但是因其不是公司正式員工的編制,其合法權益不能完全得到保障,出現問題責任難以落實。但他們卻是營銷的主力,因而,在銷售保單的時候受到的約束力不強,個人短期行為明顯,也使得保險人的社會認同感在某種程度上大大降低。
(二)人員素質低
我國對保險人實行就業準人制度,即每一保險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才能從事這一職業。然而現實是,保監會曾于2003年降低從業門檻,只要初中學歷就可報考人員資格,從業考試合格率得到了大幅提高。“門檻”的降低使很多人可以進入這個行業,于是大量的下崗工人,或是家庭婦女,或是沒有找到合適工作的人都可以去到保險公司。這樣做的后果是,保費收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就涉及到專業的保險問題時,因為從業人員素質有限,很難做到“最大誠信”。
(三)激勵措施不當
按照我國制度規定,保險人傭金不得超過實際保費收入的8%,這一制度對保險人有著激勵和約束作用。而現在這種制度并不能激勵保險人。從被保險人的利益出發,只要能賣出一筆保單,人就有收人,因而保險人流動性很強。人在轉換保險公司時,沒有對續期傭金的牽掛,而一份壽險保險期限往往長達二三十年,人流動頻繁,影響了客戶對保險公司的印象。往往受利益驅使難免會出現人故意誘導、欺騙被保險人的現象,使人的誠信度大打折扣。
(四)對保險人法律的監管體系存在漏洞
目前,我國對保險法人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民法通則》、《保險法》等相關規定。實際上,保險屬于商事,這與民事有明顯的區別,但是我國實行民商合一,沒有獨立的商法典,而民法通則中沒有專門關于商事的規定,這顯然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侗kU法》雖然幾經修改,但仍然不能適應保險業快速發展的狀況,在很多方面都缺乏法律依據或實施細則,如雖設專章規定保險人制度,增加了關于對保險人違法行為實施制約和處罰的條文,但內容卻僅限于原則性規定,在實踐中也缺乏可操作性。對于保險人的法律地位,保險關系的建立,保險的授權及其方式,保險人的權利與義務,保險人的基本行為規范等事項都未作具體的規定,更談不上對保險人實行有效的制約與監管。
二、解決保險中不“誠信”問題的措施
(一)明確定位保險人的地位
鑒于我國對保險人的管理還未走上正軌,雖然保險人屬于自由職業者,但是保險人對保險人的管理有其必要性,將保險人定位于自由職業者有利于保證其獨立平等性。對保險人可以設定人的福利,并對業績優良的人實行獎勵,開展各種競賽,建立穩定、持續的晉升和激勵機制,物質的激勵會使得他們將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結合起來。二)改革傭金制度,減少道德風險
對現有的保險人傭金制度進行改革,嚴格各類保險人的傭金制度。適當降低首期傭金支付率,提高續保期傭金比率,促使人提高后續服務,增加投保人滿意度。對從事保險業務的新手和長期從事業務的保險營銷人員,提取不同比例的傭金。也可以考慮從傭金中提取部分作為每月固定的收入,或作為底薪以保持人隊伍的穩定性,促使保險營銷人員向職業化方向發展。此外,保險人大部分都是原失業或未就業人員,屬于社會的弱勢群體,國家應從稅收制度上給予扶持。國內一些省份的地方保監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驟地適當上調營業稅的起征點,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保險人稅負過重的問題,有利于促進保險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同時,保險人有必要根據觀測到的營銷業績變量,設計一個激勵合同對人進行獎懲,以促使人選擇有利于保險人的“誠信”行為。
(三)提高人的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
適當提高保險人準入門檻,運用各種綜合的評價指標考核、選聘人,把好營銷員的“入門關”與“質量關”。目前的人資格考試過于簡單化,只注重人資格考試的成績,忽視對營銷人員教育程度、實際經驗和職業道德等多方面的素質要求。因此,應該改革現有的資格考試制度,開展系列化的保險營銷執業資格考試。首先有一個基本的資格考試,獲得資格的人可以銷售最基本的保險產品。然后,針對不同的險種、不同階段的營銷人員,有不同的培訓、考試,從業人員可結合自身的特點由低級到高級發展自己的職業生涯。此外,保險人培訓和繼續教育作用也不容忽視,加強師資力量建設,探索建設人繼續教育網絡,并將繼續教育試點逐步推廣;同時,建立保險人退出機制,對于未達到培訓目標,且工作態度惡劣的人,取消與之簽訂的合同,另聘優秀人。
(四)完善對保險人員的制約體系
對人等級評定制度建設,監管部門應利用現代信息化技術,盡快建立人的信息和查詢系統。同時,行業自律組織也要發揮相應的作用,行業內部要通過自律組織加強協作力度,充分實現信息共享,完善行業,對違規違紀人員公示,改善保險業展業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而且嚴重的還要將其驅逐出保險業,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需要建立行業統一的信用評級標準,對優秀的人進行宣傳和表揚,從正面引導人樹立誠信意識、規范行業行為。
三、結語
(一)保險人的展業期
保險人尤其是個人人的展業是人們接觸保險產品的第一步。通過展業這一階段,保險人向客戶介紹保險公司的產品和各種保險服務,并盡力去促成保險產品的交易。由于個人人的工作業績與個人的傭金有著緊密的正相關關系,所以在這個過程中,不誠信現象容易產生。產生的原因主要有:
1.保險人的專業素質不高。
保險合同條款涉及許多的專業知識和專業術語,一般人很難看明白,而我國的保險人只是經過短短的幾個星期的培訓之后,就上崗進行展業,他們往往對合同條款不是很熟悉,因此也很難向客戶解釋清楚,嚴重的會引起客戶的誤解,這在保險合同糾紛中也很常見。
2.某些人的道德素質不高。
在展業的過程中,存在著誤導客戶的行為,有的過分擴大保險產品的功能;有的承諾不能實現的投資回報;有的只講收益,對風險避而不談;有的人為了獲得更多的傭金,在推銷保險產品時沒有從消費者的實際需要出發,而是推銷一些不適合消費者的產品,并且在推銷過程中,隱瞞保險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比如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等,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甚至受益人;
3.有的保險人存在著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填寫不屬實資料的情形。
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后,需要填寫投保書,投保書里的內容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根據事實來填寫,同時這也是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擔保險責任的依據。如果保險公司的核保部門通過審核發現此保戶不符合承保的條件,從而不給予承保,那么人的努力將會白費,而人也將拿不到傭金。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人就會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隱瞞一些對于保險公司來說非常重要的事實或引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填寫虛假的資料。在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后,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就會產生保險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間的各種糾紛。
(二)保單有效期
對于壽險產品來說,它的有效期大多超過一年,有的長達數十年。在這么長的時間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生活比如家庭住址等方面往往可能會發生一些變化,而這些方面可能不會引起他們的注意,若保險人聯系不到他們,因此會出現因為不能按時交納保險費使得保單無效等情況。同時由于保險人的淘汰率比較高,一旦經手的人被淘汰,這些保單就會成為孤兒保單,即使有新的人來接手,他們也會因傭金的關系不把精力放在這些保單上,而是去開拓新的保險客戶資源。
[論文關鍵詞]誠信投保人保險人展業理賠
[論文摘要]由于保險業經營的特殊性,使得誠信對于保險業來說十分重要。我國保險業的誠信問題一直以來都引起專家學者的普遍關注,誠信問題關系著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誠信問題的存在有其原因,因此需要分析其存在的原因,進而找出完善我國保險業誠信建設的對策。
2006年6月26日,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該意見的頒布,標志著國家對保險業發展的關心與支持,同時也說明了保險業在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
保險業作為我國金融領域的三大支柱行業之一,是我國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它的發展好壞,直接關系到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而目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面臨的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誠信體系建設問題。保險作為一種服務,它的有形載體是一張保險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拿到的只是“一張紙”,而不象其它的商品一樣具有實實在在的物品,在一定意義上來說,保險公司的經營是以信用為基礎,以法律為保障的一種承諾。因此相對于其它的商品來說保險具有無形性、長期性和透明度低等特點。也正是因為保險經營的特殊性,意味著它是最能體現誠信,同時也時最依賴誠信的行業。但是在我國保險發展的過程中,誠信問題越發引起業內外人士的注意,并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一、保險業誠信問題存在的原因
保險誠信問題的出現,最主要的原因來自于人們對于保險的不信任。而人們對于保險不信任首先是從人們接觸保險開始的。從保險公司的業務流程來看,主要是保險人的展業、簽定保險合同后的保單有效期以及理賠期三個階段。在這三個階段中,又以展業和理賠最容易產生不誠信現象。
(一)保險人的展業期
保險人尤其是個人人的展業是人們接觸保險產品的第一步。通過展業這一階段,保險人向客戶介紹保險公司的產品和各種保險服務,并盡力去促成保險產品的交易。由于個人人的工作業績與個人的傭金有著緊密的正相關關系,所以在這個過程中,不誠信現象容易產生。產生的原因主要有:
1.保險人的專業素質不高。
保險合同條款涉及許多的專業知識和專業術語,一般人很難看明白,而我國的保險人只是經過短短的幾個星期的培訓之后,就上崗進行展業,他們往往對合同條款不是很熟悉,因此也很難向客戶解釋清楚,嚴重的會引起客戶的誤解,這在保險合同糾紛中也很常見。
2.某些人的道德素質不高。
在展業的過程中,存在著誤導客戶的行為,有的過分擴大保險產品的功能;有的承諾不能實現的投資回報;有的只講收益,對風險避而不談;有的人為了獲得更多的傭金,在推銷保險產品時沒有從消費者的實際需要出發,而是推銷一些不適合消費者的產品,并且在推銷過程中,隱瞞保險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比如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等,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甚至受益人;
3.有的保險人存在著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填寫不屬實資料的情形。
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后,需要填寫投保書,投保書里的內容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根據事實來填寫,同時這也是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擔保險責任的依據。如果保險公司的核保部門通過審核發現此保戶不符合承保的條件,從而不給予承保,那么人的努力將會白費,而人也將拿不到傭金。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人就會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隱瞞一些對于保險公司來說非常重要的事實或引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填寫虛假的資料。在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后,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就會產生保險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間的各種糾紛。
(二)保單有效期
對于壽險產品來說,它的有效期大多超過一年,有的長達數十年。在這么長的時間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生活比如家庭住址等方面往往可能會發生一些變化,而這些方面可能不會引起他們的注意,若保險人聯系不到他們,因此會出現因為不能按時交納保險費使得保單無效等情況。同時由于保險人的淘汰率比較高,一旦經手的人被淘汰,這些保單就會成為孤兒保單,即使有新的人來接手,他們也會因傭金的關系不把精力放在這些保單上,而是去開拓新的保險客戶資源。
(三)理賠期
理賠是保險公司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后,對自身應該承擔的保險責任的范圍以及如何進行賠償的過程。理賠是最容易產生雙方糾紛的環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從自己的角度出發往往希望保險公司能夠多賠償;保險公司從自身角度出發,希望能夠盡量少賠償,于是就有了賠與不賠,多賠還是少賠的問題。另外保險公司一般都會促使理賠部門盡量減少理賠的支出,這樣產生的一個消極影響就是本應該得到賠償的可能不賠,本該多得到賠償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沒有能夠得到充足的賠償,從而使得保險不能充分發揮它的保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利益的作用。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索賠過程中對索賠的流程以及需要準備的材料不是很熟悉,因此索賠程序比較麻煩,再加上保險公司的理賠花費時間長,服務質量也不是很高,使得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產生索賠難的認識。
二、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的對策
(一)加強對保險人的管理
第一,要提高保險人的專業以及業務水平,使人具備扎實的保險基礎知識,能夠為客戶提供專業的保險服務咨詢。因此為了提高他們的專業以及業務水平,必須提高人的上崗持證率。只有人的持證率的提高,才能進一步促使他們的專業和業務水平的上升。
第二,要提高保險人的職業道德素質。為了提高保險人的職業道德素質,保險公司在引進人的時候,應嚴把質量關,應把那些業務能力強、思想素質高的人吸納進公司來。
第三,明確保險人的社會地位。目前我國的保險銷售模式,決定了保險人尤其是個人人的地位。他們與保險公司簽定的是委托合同,因此不是保險公司的正式員工,因而不能享有和正式員工一樣的福利待遇,這也就造成了很多保險人對工作的不敬業,以致為了獲得自身的經濟利益而損害公司利益。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保險公司對保險人應該進行分流管理。將那些職業道德素質差、業務能力弱的人淘汰;將那些職業道德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保險人吸納到保險公司里,使之成為保險公司的正式員工;剩下的人使之成為保險公司的員工。
第四,構建保險人信用數據庫,進而加強保險人的信用機制建設。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通過進入這個數據庫,了解各個人的信用情況,從而選擇自己可以值得信賴的保險人。同時要將那些不合格的人實行黑名單制,在數據庫中充分的顯現出來,真正做到信息的共享和透明。
(二)加強保險公司的理賠制度建設
理賠將意味保險公司現金的支出,這是保險公司都不想看到的,同時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保險公司首先要正視理賠的意義和重要性。理賠在一方面意味著保險公司現金的流出,尤其是遇到巨災理賠時,但與此同時,保險公司應該意識到在理賠的同時,這也是檢驗公司是否能夠履行承諾的重要環節。如果理賠處理的恰當、及時和合理,可以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公司更加信任,他們不僅會繼續和公司合作,而且會給公司帶來更多的潛在客戶資源,無形之中給公司做了廣告宣傳。其次,保險公司要提高理賠服務的質量和效率。把理賠程序簡單化、通俗化,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再覺得索賠難。
(三)大力加強保險誠信文化培育并積極倡導誠信理念
保險行業協會等組織應繼續大力加強保險誠信教育,普及信用知識,使保險人、保險人等市場行為人充分認識到誠信對它們的重要性。并使誠信文化建設逐漸成為保險公司企業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四)強化保監會的信用監管職能
保監會應充分發揮其政府的監督管理職能,通過監管,加強法律法規的執法力度,使保險行為主體有法可依,能夠自覺的去實現誠信行為;同時對守信者要給予獎勵,對失信者加大它們的失信成本,以保障保險市場的有序運作。
[參考文獻]
[1]孫蓉、王朝明.中國保險業誠信制度的構建———基于經濟學與倫理學的視野的分析[J].天府新論,2006,(1):72-75.
[2]劉鳳全、張治國.加強保險誠信建設服務構建和諧社會[J].保險研究,2005,(12):26-28.
[3]經濤.論我國保險業的誠信缺失風險與防范[J].陜西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5,(4):68-70.
二、我國保險投資的歷史和現狀
(一)我國保險投資的歷史沿革
建國初期,我國保險企業的資金按規定只能存入銀行,所得利息全部上繳國家財政,無任何保險投資可言。經過20年的停辦以后,我國保險業隨著改革開放而獲得新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1980年開始恢復辦理國內保險業務,并積極發展國外保險業務。
1984年11月,國務院批轉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關于加快發展我國保險事業的報告》中指出:“總、分公司收入的保險費扣除賠款、賠償準備金、費用開支和納稅金后,余下的可以自己運用”。1985年3月國務院頒布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又從法規的角度明確了保險企業可以自主運用保險資金。這不僅是我國保險體制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增強我國保險業活力的一項戰略性措施,對加快我國保險業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我國保險企業投資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初步發展階段:1984年至1988年底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取得投資權后,從1984年下半年開始,總公司在北京、江蘇等地嘗試性地開展投資(包括貸款)業務,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城市分公司也相繼開展保險投資業務。
在這一階段,中國人民銀行對保險企業的投資活動實行嚴格管理,一是對資金運用規模實行計劃控制,例如1986年人行對人保下達2億元投資額度。二是對資金運用的方式與方向作了嚴格規定。1986年人保的資金運用被限定為投資地方自籌的固定資產項目。1987年批準試辦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和購買金融債券。這一階段的經營效益不大理想,資產運用率和投資收益水平都比較低。以1986年為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國內業務匯總的資產運用率只有9.23%,投資收益率僅為0.83%。
2、調整整頓階段:1988年底至1990年底
由于面臨治理整頓的經濟環境和緊縮信貸規模的局面,加之保險業本身經營效益不佳,我國保險投資業務于1988年底進入調整整頓階段。其內容和措施有:總結前幾年資金運用工作的經驗和教訓,嚴格執行信貸計劃,嚴肅利率政策,把資金轉投到流動資金貸款方面,堅持“十不貸”和注意“重點傾斜”并采取了擔保和銀行承兌匯票抵押等手段,努力提高資金運用的安全性與收益性。在這一階段,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工作除辦理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外,大部分工作放在對原有投資貸款項目的清理的催收上。資金運用的范圍被限定為流動資金貸款、企業技術改造貸款、購買金融債券和銀行同業拆借。
3、進一步發展階段:1991年至1995年
經過兩年多的調整整頓,加之宏觀經濟形勢的好轉,保險投資業務于1991年開始進行新的發展階段。在這一階段,保險投資在保險界得到了普遍認同和重視。兩家新成立的全國性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先后加入了保險資金運用的行列。保險投資規模不斷擴大,1992年底。人保、平保、太保三家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余額達109.46億元。保險投資的范圍有所拓寬,證券投資得到較大發展,保險投資收益得到提高。
4、規范發展階段:1995年至今
隨著1995年《保險法》的出臺和實施,各保險公司遵照《保險法》調整業務,以符合《保險法》的要求?!侗kU法》的實施,為我國保險投資業務的規范與健康發展奠定的基礎。
(二)我國保險公司保險投資現狀
1、決策機制薄弱
目前許多保險公司尚未建立一套規范有效的決策機制,人保財險公司直到2003年下半年才成立了專門的保險投資公司。決策的盲目性、被動性、隨意性十分突出,在僅能投資債券的時期,這類決策機制不會體現任何危機,對于資產規模迅速壯大的保險公司來說,更是掩蓋了其決策的弊端:決策機制落后,決策反饋機制尚未建立,在保險公司進入基金市場后會充分暴露出來。
2、保險投資渠道狹窄
1998年以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渠道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2000年3月1日起實行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買賣中國保監會指定的中央企業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而西方國家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法定渠道則較廣泛。如美國、日本就規定保險公司可進行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抵押貸款、不動產、保單放貸等業務。
3、保險資金利用率低
保險資金的利用率,在國外基本上達到90%,而在我國還不到50%。有限的保險資金主要用于銀行存款。據統計,1998年人保、平保和太保三大保險公司保險資金的40%—60%局限于現金和銀行存款,保險資金基本上無“運用”可言。截止到1999年底,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率還不到20%。為了保證保險資金的安全,保險公司將大量資金存于銀行,由銀行進行專業的資金運用,而保險公司只能獲得固定的較低的存款利息,銀行存款的利息已經遠遠不能使保險資金保值、增值了,保險公司必須開拓出投資新領域來保證其資金的收益性、安全性。
4、保險投資缺乏相應人才
保險投資涉及到存款、國債、證券等多個領域,因此保險投資人才必須對國家經濟發展有遠見,對各行業發展有底數,才能有膽略,有靈活性,善于捕獲商機,在資本市場上獲得豐厚的回報。而我國保險公司由于歷史原因,現有員工基本上由干部、金融機構及政府部門調入和正規大學畢業生三部分組成,且前兩部分約占公司員工的70%,年齡大都在40周歲以上。這樣的人力資源結構,呈現出明顯的弊端,即知識結構老化,缺乏創造力。保險公司要想從保險投資中獲益,就必須引進相應人才,同時注重公司內部年輕人才的培養。
5、保險公司管理水平落后,影響保險投資收益
由于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管理體制落后,投資缺乏科學決策,許多公司在科學決策、內部約束機制方面比較薄弱。由此出現了許多領導項目貸款、人情貸款等。這些項目貸款很多無法收回投資本息,甚至成為呆賬、壞賬。管理水平的落后,影響了投資收益。
中國的保險公司要生存,保險事業要發展,客觀上要求保險資金實現有效運用,但是這并不是說中國馬上就完全放開對保險資金運用的限制,還有一些地方需要去完善,還有一些制度需要制定,這是一個漸進的過程。
三、建立我國保險投資體制的構想
(一)保險投資客觀上需要建立有效投資體制
所謂保險投資體制是指保險投資活動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的總稱。保險投資機制建立的目的在于提高保險投資的收益,降低投資風險。
保險公司的承保業務與投資業務是現代保險業的兩個重要特征,其中保險投資業務已經成為現代保險公司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手段。一方面,保險投資業務的發展,將擴大保險公司的盈利,增加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經營和穩定性。同時,保險公司收入的增加,將使保險公司有能力降低保險費率,減輕被保險人的負擔,提高保險公司的競爭能力。我國保險業如果沒有投資收益作為基礎,加入WTO后,在承保業務上很難與國外保險公司進行價格(費率)競爭。另一方面,保險投資業務的發展和獲利可以彌補業務上虧損,維持保險公司的生存和發展。如1987年英國兩大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虧損分別為0.64億英鎊和1.08億英鎊,而投資利潤為2.04億英鎊和2.49英鎊,盈虧相抵后,還有不小的綜合盈利。從近期國際保險業的發展特點來看,保險公司的主要收益已經從傳統的承保收益逐步轉移為投資收益,如美國產險業務自1978年以來連續21年出現承保虧損,主要收益來自于投資收益。
由于保險經營是一種負債經營,因而保險資金的運用除了考慮投資的收益外,還必須保證投資的安全性。因此,市場的開放,投資工具的增加和投資規模的不斷擴大,客觀上需要保險公司進一步加強投資機制的建設,提高化解風險的能力,保證保險資金實現安全性和投資收益的協調。
(二)保險業應盡快建立、健全保險企業的制度和規范
建立和完善中國保險投資體制是一個系統工程。只有保險公司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加強經營管理,才可能為高水平、高效益的保險投資提供根本制度保證。如何加強經營管理,我個人認為可以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加大公司運作的透明度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運用法律武器,嚴懲那些損害股東權益的行為,有效地維護股東的權益。
第二、建立和完善對經理層的約束和激勵機制,徹底改變舊的用人機制,讓市場和競爭來決定經理的選拔,使經理的報酬與公司的業績直接掛鉤。
第三、加強管理創新,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摒棄舊的、傳統的管理模式及其相應的管理方工和方法,創建新的管理模式及其相應的方式和方法。
(三)進一步拓寬資金運用渠道
保險資金運用是保險公司穩健經營的基礎,是關系到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重要因素。
由于我國保險業起步較晚,加之其它種種原因,目前我國保險資金運用存在的問題是證券投資基金規模太小;保險公司無法控制入市資金的風險;在目前封閉式基金占據主流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只能被動的分紅,其變現很難實現;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過窄;保險資金中短期嚴重。
針對這些問題,必須進一步拓寬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加快資金入市步伐,使我國保險業能夠持續快速發展。
1、保險資金入市
(1)保險資金入市可以增強保險公司的盈利能力,如果運用得當,還可有效解決保險公司所面臨的“利差損”問題。在《保險法》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投資,僅每年的利差損就有3至6個百分點,這為保險公司的長期發展埋下了巨大隱患。在銀行存款的利率為2.25%,國債的買賣收益最多不過6%-7%,在同業拆借市場上,因資金量有限,所以收益率微乎其微。而在2000年保險公司投資證券基金的平均收益達12%。因此,保險資金入市,從長遠來看,對保險公司增加盈利能力、解決“利差損”具有重要的意義。
(2)保險資金入市可以有效改善保險公司資產結構。如果允許保險資金按嚴格的比例進入證券市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資金閑置的壓力。因為保險資金進入證券市場是進行股權的交易,在證券市場機制作用下,根據保險資金運用原則,保險公司必然將資金投入到效益好、有成長性的企業中去,這樣客觀上就使保險資產得到了相應的改善。
(3)從長期來看,保險資金入市對于啟動保險消費將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保險資金入市無疑使國家找到一種對資金更有效的配置方法,從而使部分社會資金與證券市場之間形成紐帶。在這個紐帶的連接過程中,不但可以改變整個社會資金的結構,還可以使經濟發展得到更大的保障,以便使國家、企業、個人以及保險公司更好的發展。
(4)保險資金入市,可以增強我國保險公司的國際競爭力。隨著我國加入WTO,保險業面臨著更大的沖擊,承受著更大的壓力。保險公司除了用提高服務質量來爭取保單,擴大客戶群外,其所得到的保費收入如何獲取最大的安全收益是關鍵問題。在發達國家,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較我國暢通的多,除了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外,還可涉足證券市場甚至房地產業。所以,保險資金入市,可以增強我國保險公司與國外保險公司的競爭實力,更好地奠定加入WTO后的經濟基礎。
(5)保險資金入市可有效緩解證券市場中資金供給與需求之間的矛盾,有助于穩定證券市場。隨著保險業的不斷發展,可入市的保險資金的規模將越來越大,必將會改善證券市場的資金結構,它對證券市場的長期發展所起的作用也會越來越明顯。
2、保險資金進入短期拆借市場。
盡管保險公司都有較高的信譽,但上前還不能以信用方式進入短期拆借市場,而須有抵押。如果能直接以信用方式進入短期拆借市場,可以為保險公司提高資金運用效率提供方便。
3、擴大可投資的企業債券范圍。
目前保險資金只可購買鐵路債券、電力債券和三峽債券,應擴大到其他的企業債券。盡管企業債券質地有好有壞,或者說存在風險,但應相信保險公司有一定的鑒別能力。
4、進行資產委托管理。
資產委托就是保險公司以合同的形式把資金委托給專業的資產管理公司進行運作。它的最大好處是保險公司省心省力,不必事事躬親,同時由專業公司進行操作,也可確保較高回報。
(四)培育專門資金運用人才
我國加入WTO將使保險業面臨更加嚴峻的考驗,保險公司如何作好準備,采取措施,搞好投資收益,上面已經從體制和機制創新、拓寬資金運用渠道等多方面進行了探討,但要確保這些對策措施具有現實的針對性、決策的參考性和實施的可操作性,關鍵在人,關鍵取決于目前保險公司干部職工隊伍的素質。因此,首先要改變干部隊伍年齡老化問題,采取買斷工齡、提前內退等方式,分流一批年齡老化的人員,以保證隊伍的生機與活力;其次,要從管理入手,通過秘訣革,建設與國際接軌的一流現代化商業保險公司的高效精簡的機關管理體制,盡快與國際經濟接軌;再次,要注重人才的引進和使用,以及后備干部和后備人才的儲備。目前,當務之急是要圍繞加快效率的長遠目標,建立結構合理高素質的干部隊伍;以及培養選拔一批優秀的中青年干部,建立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的后備干部隊伍,構建既有長期培養對象,又有近期可以上崗的人才儲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