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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Combined High Pressure Cutoff wall into the mechanism, and a brief description of the quality control and defect treatment of the special case of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the High Pressure Cutoff.Keywords: high pressure jet grouting; cutoff wall; quality control; defect treatment
中圖分類號:TU7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2)
高壓噴射灌漿技術(簡稱高噴)于20世紀70年代初從日本引入我國以來,在水利、鐵路、冶金、民建等系統得到了積極的應用,隨著其技術的不斷成熟和應用范圍的日益廣泛,成為各領域地基和基礎處理不可或缺的一種工程措施。該技術具有施工設備簡單、施工方便、進度快、節省材料、效率高、成本低、操作簡單、適用范圍廣等特點。但是每一項技術都有其自身的缺陷和客觀條件的限制,筆者結合工程實踐經驗對高噴防滲墻施工中的遇到的特殊情況和缺陷處理進行簡要介紹,以期為同類工程提供借鑒。
1特殊地層的影響及其對策
1.1地下動水層
在地下動水層中高噴防滲墻成墻較困難,原因是在快速流動水條件下,水泥漿液流失嚴重,孔口不返漿或返漿流量達不到設計要求,難以確保施工質量。
在施工中若遇到地下動水層時,可用高濃度水泥漿液先靜灌盡量充填飽滿后再進行高噴灌漿,并在高噴灌漿過程采取加濃漿液、增大供漿量,孔口摻砂、鋸末或在漿液中添加高效速凝劑;配合降低灌漿水壓和風壓、靜噴,在高噴灌漿施工結束后及時進行補灌、回填灌漿等綜合措施,在必要時可采取重復灌漿的方法,能有效解決高噴漿液過量流失的問題,能夠確保防滲墻的成墻質量。
1.2漂石架空地層
由于漂石架空地層孔隙大,細顆粒砂石少,噴射水泥漿液在無膠凝材料的情況下被地下水的稀釋后難以達到預期的成墻效果。施工過程中遇到在漂石架空地層時可采取以下措施:
a、噴桿停止提升,靜壓注漿,使架空地層全部充填密實,孔口返漿符合要求后再提升噴具;b、降低噴射水壓和風壓,加濃漿液,增大供漿量,孔口摻砂、鋸末和速凝劑等;c、可在下噴桿前在PVC花管護壁的鉆孔內注入“凝膠泥漿”;d、在施工中為了防止噴管被埋,采用間隔提升的方法(即:全參數切割地層靜噴全參數切割地層),待孔口返漿達到設計要求后正常提升。
1.3大孤石
高噴灌漿是無法切割大粒徑的卵石、漂石,但是隨著自下而上的沖切作用,將會對大顆粒的卵石、漂石產生抬動作用,它們將被漿液包裹,起到充填凝結作用,但是對于較大的孤石,灌漿很有可能形不成搭接良好的連續墻,通??梢圆扇≡诠率推渌酀{介質的接觸面復噴的辦法,使孤石被漿液良好包裹。對于特大孤石為了確保成墻質量可以采用防滲墻軸線加密補孔或在孤石的上游側補孔噴射灌漿形成兩道連續墻(如圖1-1所示)。
(a)設計孔位圖(b)防滲軸線上加密孔位圖(c)防滲墻軸線外側增布孔位圖
圖1-1 孤石補孔噴射灌漿示意圖
2施工機械因素及其對策
2.1管路堵塞
管路堵塞現象的發生,主要是由于制漿時編織袋碎屑、砂石塊或水泥受潮結塊混入其中的緣故。發生管路堵塞現象時應停止噴桿提升,立即用高壓水沖洗漿液管路至完全暢通,或拆卸漿管和噴頭進行清理,然后將噴桿下降至停灌部位以下30~50cm依次送入漿、氣、水進行正常噴灌。為了有效防止灌漿管路的堵塞,應在灌漿泵的進口設置濾網,對灌注漿液進行過濾,在單孔灌注結束后用清水沖洗管路。
2.2壓力驟降或驟增
高壓泵、空壓機壓力驟降現象的發生通常是:噴桿連接處密封墊損壞,密封不嚴或噴嘴斷裂等情況造成的;壓力驟增現象的發生通常是:水嘴、風嘴或漿嘴堵塞。出現壓力驟降或驟增現象,應及時停噴更換密封墊或更換水嘴、風嘴或漿嘴,然后將噴桿下至停灌部位以下30-50cm依次送入漿、氣、水進行正常噴灌。
2.3噴桿無法下設到鉆孔深度
在縮孔或孔壁坍塌時,將出現噴桿下設困難和卡噴桿的情況。出現此種現象,應采取先送漿,再送水、氣,旋轉噴射由上而下送入噴桿;若噴桿依然無法下入到設計深度,應移回鉆機重新進行掃孔,直至噴桿下設到設計孔深為止。
2.4埋管
當發生埋管時,不可硬扭、強提,慢慢地上下活動,并加大漿泵排量,減小水泵排量及壓力,仍無效時應用千斤頂慢慢抬升,直到移出埋管,重新鉆孔到搭接段進行復噴。
為了有效預防埋管現象的發生,應及時清除孔口淤積物,保持返漿暢通。在灌漿過程中需要拆卸噴桿的,拆管時要動作迅速,并注意接頭的密封,密封圈不合格的要及時更換,盡量中途不拆接。
3施工工序影響及其處理方法
3.1漿液無法灌注
在相互距離不遠處同時進行風鉆造孔和灌漿時,施工中有時會出現漿液有效噴射擴散的情況。經分析是由于鉆機的風壓太大,當鉆孔和噴灌孔位較近(約6-10m)且鉆孔高程在噴漿高程以下時,出現漿液不能灌注的情況。這種情況應停止造孔工作,以保證灌漿工作的順利進行。
3.2地下靜水頭的影響
在高噴防滲墻施工中,地下水的靜水壓力往往被忽略不計,在深孔灌漿和地下水位較高的地層中進行高噴灌漿時,靜水壓力應當引起必要的關注。因為噴嘴出口處靜水壓力越大,灌漿壓差減小,沖切摻拌作用的效果降低,高噴灌漿的有效噴射半徑將會縮短。隨著噴射深度增加,靜水壓力增大,噴射直徑隨之減小,高噴膠凝體容易形成上粗下細的情況。針對此種情況因適當增大灌漿壓力,用于抵消靜水壓力的壓差損耗,保證足夠的沖切摻拌的效果,確保施工成墻質量。
3.3地層變化時壓力與漿量的變化
高噴灌漿應根據不同的地質情況設計相應的施工參數,大多情況下同一個孔內的地質結構一般是不相同的,應該根據地層變化,調整噴漿參數。比如在土層中,可以把提速適當加大,而在砂礫層中,可以降低提速、增大壓力等。這樣既能保證施工質量,又可在一定程度上節約工程成本。
但工程施工的實際情況卻是:使用地質鉆機雖然能夠較準確的判斷地質情況,但是工效低,經濟效益不可?。徊捎眯滦惋L動、油動等鉆機,工效高,經濟效益較好,但地層判斷并不準確。雖然在噴漿時根據孔口返漿也能判斷地層,由于漏漿等其他原因,判斷也缺乏科學依據。因此,在工程施工中作到適時的調整施工參數并非易事,解決地層變化時壓力與漿量的變化需要綜合各種情況進行判斷。
4結語
高壓噴射灌漿技術已被廣泛應用到了水利、鐵路、公路及工民建工程的施工中,有其顯著的優點,但該技術發展的時間不長,理論上還不是很完善,有待于科技人員努力研究解決。筆者在工程實踐的基礎上,從特殊地層、施工機械因素及施工工藝等方面探索了采用高壓噴射灌漿技術建造防滲墻施工過程中常遇到的問題和處理措施,并在工程中取得較好的應用效果。
參考文獻:
[1] 夏可風.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手冊(地基與基礎工程)[K].北京:中國電力出版社,2004.
青少年朋友們,各個時期的革命烈士都是時代的先鋒、民族的脊梁、祖國的功臣,他們的精神光照千秋,永垂青史。我們要弘揚先烈的崇高精神,革命傳統要牢牢記在心頭,以此激勵我們、警示我們,要珍惜革命先烈用鮮血和生命換來的今天社會安定祥和、經濟持續增長、人民安居樂業的美好生活。
(1)、權利人變更名稱、地址;
(2)、變更土地用途
(3)、變更土地權屬性質
(4)、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以土地作價入股,以土地聯營合作、贈與、繼承和企業被收購、兼并而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
2、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應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變更登記申請書》
(2)、原土地證
(3)、個人應提供身份證明或護照,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應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及身份證明,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提供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明等。
(4)、企業單位變更名稱、地址,需出具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機關、事業單位名稱變更,需提供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批準文件,個人變更姓名的需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證明。
(5)、屬變更土地用途、變更土地權屬性質的,需出具市、縣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的批準文件。
(6)、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應提交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土地資產評估報告和土地轉讓合同。
(7)、因企業改制處置土地,以土地聯營合作,以土地作價入股的,需提交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文件或聯營合同等有關材料。
(8)、繼承和贈與土地的,須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證明材料。
(9)、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二)登記土地變更程序受理申請
l、受理人審核權利人所提交的證件材料是否真實、齊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需補交材料,受理人員應一次性向申請人說明清楚應補交的材料和補交期限;材料齊全又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
2、對所受理的材料進行編號,并給回執單。
(三)產權審核
l、初審 登記人員將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到實地調查核實,符合規定的,報股長核準。
2、審核 報局領導審核
(四)登記發證
l、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2、登記人員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填寫或更改土地證,加蓋公章。
3、權利人憑回執、身份證明領取土地證,委托他人代領的,還應出具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并復印土地證一份存檔,登記頒發的土地證書號碼。
(五)登記土地變更程序立卷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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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屬登記分為:總登記、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注銷登記。房屋權利人在總登記或產權轉移、變更、注銷時進行登記,申請人在房屋權利原始取得時進行登記。 ①總登記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統一的權屬登記,即總登記。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換證??偟怯?、驗證或換證時,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前30日公告,明示總登記、換證或驗證的區域、申請期限、當事人應提交的證件、受理申請的地
點等。凡列入總登記、驗證或換證范圍的,無論權利人以往是否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權屬狀況有無變化,均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
②初始登記
新建房屋,申請人應在竣工3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提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等。
③轉移登記
轉移登記時限為30日
因房屋買賣而發生轉移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買賣合同等。 因房屋交換發生轉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交換協議等;
因房屋贈與發生轉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贈與合同等;
因繼承而發生轉移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應當分別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權屬證明書、公證書、遺產分割協議或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原房屋所有權證、原土地使用權證、同一順序放棄繼承權的棄權書、遺囑或遺囑證明;
發生國家或上級部門、企業將所有的房產劃歸某單位或所屬下級單位、企業的劃撥行為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劃撥有關文件、資料等;
房產分割,應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企業法人析產的批準文件、協議、資料等,家庭析產的協議,房產分割單,契稅證明等;
發生房屋權利人通過企業兼并、合作經營、以房作價入股等方式將自己的房產轉移到新的或者另一企業法人單位的合并行為時,應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合同協議,以及相關的權屬證明、資料等。
房屋轉讓應當提交與轉讓行為相關的各種證明文件;房屋裁決應當提交仲裁書、法院判決書。 ④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有兩方面內容:一是法定名稱變更,即權利人作為權利主體沒有變化,只有他使用的名稱發生更改;二是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房屋名稱、房屋面積、重新翻建等情形發生變化,需要進行變更登記。權利人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變更等登記,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公安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法人、組織注冊登記,主管機關的有關證明文件及規劃、建設部門的有關證明文件。
⑤他項權利登記
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在事實發生30天內申請他項權利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抵押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典當房屋的典當合同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以房屋期權作為抵押物的,應提交房屋預售合同、抵押合同。 ⑥注銷登記
發生房屋滅失、土地使用期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情況,權利人應自事實發生30日內申請注銷登記,提交原房屋權屬證件、他項權利證書、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文件。
(2)登記程序
①申請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統一的登記申請表,提交有關證件。 在登記時,法人、其他組織應使用法定名稱,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請;自然人應使用身份證上的名稱;直管公房由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權利人、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交主管機關頒發的證件、證明,如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自然人要提交身份證、護照等;委托他人辦理的,人除提交其所的權利人、申請人的有效證件外,還要提交本人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權利人或申請人的書面委托書,委托書應予公證。如手續完備,登記機關受理登記。
一、項目名稱:[]縣人民醫院傳染病區項目建設工程
二、項目實施單位:[]縣人民醫院
三、項目性質:改擴建
四、建設內容:
1、設備購置21臺(套)160萬元,其中:
心電監護儀4臺;除顫器2臺;X光機(含床旁X光機1臺)2臺;B超機1臺;心電圖機2臺;血液分析儀1臺;尿液分析儀1臺;全自動生化分析儀1臺;血氣分析儀1臺;電解質分析儀1臺;細菌分析儀1臺;普通顯微鏡1臺;水浴箱及離心機各1臺;網絡建設。
2、病區土建180萬元,其中:
征用土地20畝。業務用房建筑總面積1800平方米,房屋設計方案、污水處理、醫療廢物處理及環保設施等應符合國家衛生防疫等部門有關規定。
五、計劃投資及資金來源
項目總投資340萬元。其中國家補助260萬元,地方自籌80萬元。
六、招投標方案
1、招標范圍:本項目招標范圍包括:建筑工程、主要設備等。
2、招標方式:本項目擬采用委托招標的組織形式,實行公開招標。公開招標按規定招標信息。
六、建設工期:2004年3月—2004年12月
七、效益
1、社會效益:該項目實施完成后,將進一步完善我縣傳染病防治體系,形成診治各類傳染病40床位規模。
2、經濟效益:該項目實施后,縣人民醫院年可新增業務收入126萬元,實現利潤37.8萬元,項目投資回收期為10年左右。
通過出口研發資金無償資助政策,促進企業加大出口產品的研究開發力度,優化出口商品結構,提高技術含量和附加值高的產品出口比重,增強出口后勁。
在發揮政策引導和示范作用的同時,促進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出臺使用本地財政資金配套的政策。
一、出口研發資金支持的對象
(一)出口研發資金支持項目的條件及原則
1、符合國家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技術政策,技術含量高,創新性較強,技術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2、必須是以生產、出口和盈利為目的,產品具有較強的國際市場競爭力和出口前景。
3、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符合上述條件,重點支持以下項目:
1、高新技術領域中自主創新性強、技術含量高、具有競爭力、出口市場前景好的研究開發項目;
2、科技成果轉化,以及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提升出口產品檔次和附加值的項目;
3、具有一定技術含量,在國際市場上有較強競爭力,以出口為導向的項目,特別是具有我國傳統優勢,能帶來更多市場機遇的項目;
4、符合支持條件,已經啟動的項目
不支持的項目:
1、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
2、無自主創新的單純技術引進的項目;
3、低水平重復項目、一般加工工業項目和單純的基本建設項目;
4、實施周期過長或投資規模過大的項目;
5、對社會或自然環境有不良影響的項目;
6、企業應獨立或共同擁有申請項目的知識產權,技術購買的項目不得申請無償資助支持。
(二)承擔出口研發資金支持項目的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具備必要的項目研發設備及專業技術人員;
3、資產負債率原則上不得超過70%;
4、健全的財務核算與管理體系;
5、應從事機電產品出口;
6、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符合上述條件,重點支持以下企業:
1、海關統計上年度出口額占銷售收入總額50%以上或出口額超過1500萬美元的企業;
2、通過ISO9*質量管理體系、ISO14*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的質量、安全、衛生等體系認證的企業;
3、國家和省級高新技術出口企業;
4、在研發技術領域已取得相關科研成果的企業;
5、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
(三)出口研發資金支持的產品重點
在符合項目范圍的前提下,2*年重點支持:出口船舶及船用設備、發電及輸變電設備、數控機床及加工中心、高檔家用電器、汽車及零部件、飛機及航空設備、通信設備、計算機及網絡產品、集成電路與新型元器件和相關新材料及技術。
二、出口研發資金支持的方式
1、無償資助。主要用于企業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包括:人工費、設備費、燃料動力費、租賃費、試驗費、材料費、委托開發費、鑒定驗收費等。
2、項目計劃新增投資在1*萬元以下,資金來源確定,投資結構合理。
3、在項目計劃新增投資中,企業需有與申請出口研發資金數額等額以上的自有資金匹配。一般情況下,企業申請資助數額不應大于企業的凈資產數額。
4、為了達到共同支持出口的目的,原則上地方政府部門對項目應有不低于出口研發資金支持數額50%的支持資金(西部地區可以酌情考慮)。
5、出口研發資金資助數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個別重大項目不超過200萬元。為保證項目資金的落實,對申請數額超過100萬元的項目,當申請額與擬支持數額差距大于50萬元時,企業需重新提供資金籌措方案及相應的證明,審核合格后才確定是否支持。
6、企業應獨立或共同擁有申請項目的知識產權。
7、資金分兩步下撥,項目立項后,先預撥60%,項目完成并驗收合格后再下撥40%。
三、出口研發資金的申請
(一)申請程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與財政廳(局)(以下簡稱"地方主管部門")共同負責出口研發資金項目的組織、初審和匯總申報等工作。中央管理企業出口研發資金項目的組織和申報工作由商務部(機電司)和財政部(企業司)負責。
符合出口研發資金申請條件的企業將申請材料送地方或中央主管部門,地方或中央主管部門按有關文件及本指南要求進行審核,對通過審核的項目進行推薦,并填寫出口研發資金項目申請報告和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申請匯總表,連同企業裝訂申請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寄送商務部機電司。
(二)申請材料
地方企業向地方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向中央管理部門申報研發資金項目時,應提交以下書面材料和軟盤:
1、出口研發資金項目申請報告;
2、《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項目申請書》及申報附表
3、《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樣本)
可行性研究報告是專家評審和項目驗收的主要文件和依據。申報企業需注意以下幾點:
(1)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撰寫要求明確、翔實。
(2)應突出寫明項目關鍵技術和創新點;寫明每一點的主要內容(如技術要點、主要指標等)。
(3)要求有與國內外同類技術、產品的比較,可用文字敘述或表格的形式。
(4)要突出研發產品的出口前景和出口可行性。
(5)可行性研究報告可由申請企業組織編寫,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完成。
(6)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后,必須進行專家論證。企業可以自行組織,也可以由項目推薦單位組織,論證專家不得少于三名,專家名單附在論證意見后。
《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后,須將主要內容摘要錄制在申請軟磁盤中。錄入軟盤的數據及主要內容必須與書面材料一致。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2*年及2*年度的會計報表和相應的審計報告(含會計師事務所營業執照、注冊會計師證書的復印件);
6、與出口研發資金項目有關的其他材料。
主要包括:
(1)出口的海關證明材料、出口的證明材料、目前未出口但將要出口的合同等。
(2)可以說明項目情況的證明文件(如技術報告、查新報告、鑒定證書、檢測報告、用戶使用報告等)。
(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限高新技術企業提供)。
(4)能說明項目知識產權歸屬及授權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如:專利證書,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技術合同等)。
(5)與項目和企業有關的其它參考材料(如列入國家或地方計劃的有關批準文件、環保證明、認證證明、獎勵證明、用戶定單、產品照片等)。
地方主管部門及中央管理企業向外經貿部和財政部匯總上報研發資金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書面材料和軟盤:
1、出口研發資金項目申請報告;
2、《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項目申請匯總表》
3、企業提交的材料
注意事項:
1、在同一年度內,同一企業只能申報一個項目。
2、已獲得研發資金支持的企業,必須在已立項項目驗收合格后,方可申請新項目。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承擔企業原則上兩年內不得申請新項目。
(三)申請材料的裝訂
申請材料按A4紙張尺寸印制。一式五份。材料裝訂順序為:《出口研發資金申請報告》、《出口研發資金項目申請書》及申報附表、《可行性研究報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2*年及2*年度的會計報表和相應的審計報告、申請材料附件目錄、申請材料附件等。軟磁盤一張,軟盤標簽上要注明申請企業名稱和申請項目名稱。
四、出口研發資金的立項及驗收
(一)立項審批
1、對申報的出口研發資金項目,商務部機電司和財政部共同委托有資格的中介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或組織有關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并根據需要對部分項目進行答辯。
2、商務部和財政部依據中介機構的評估或專家的評審意見,審核確定出口研發資金的資助項目和資助金額,并負責向省級外經貿部門和財政部門、中央管理企業批復下達出口研發項目。對審查未通過的項目,不再發出書面通知。財政部門憑項目批準文件及出口研發資金使用承諾書預撥60%的資助資金。
3.為能準確反映出口研發資金、地方匹配及企業自籌資金的到位情況和使用情況,確保??顚S?,并有利于對其進行監督檢查,無償資助項目的承擔單位,須對項目的無償資助出口研發資金、地方匹配及企業自籌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二)管理驗收
1、商務部、財政部對出口研發資金項目的實施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并委托項目所在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或中央總公司作為研發資金項目的監督管理單位,并根據項目申報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對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2、出口機電產品研發資金項目執行期終止后六個月內,項目實施企業應當向本企業工商注冊地所屬商務部門和財政部門申請驗收,中央管理企業向商務部和財政部申請驗收。
(一)“一書兩證”的規劃管理。
“一書兩證”是指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規劃區內所有工程項目,必須堅持“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沒有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發改部門不予辦理立項手續;沒有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規劃部門批準意見的,國土部門不予辦理土地使用證;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部門不予辦理施工報建;沒有取得規劃驗收合格證的,房產部門不予辦理房產登記手續。
(二)實行規劃公示制度。
1.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近期建設規劃、舊城保護規劃等重要規劃報送審批前應進行公示,充分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2.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近期建設規劃、舊城保護規劃等重要規劃和重要地段修建性詳細規劃成果應進行公示,增加規劃的透明度。
3.重大建設工程規劃報建前進行公示,充分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4.建設工程規劃報建后驗線開工前應在施工現場顯眼處懸掛公示牌,公示時間從開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公示牌尺寸與式樣由市規劃局提供,建設單位負責制作與維護。
5.對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情況進行公示,加強公眾對規劃的監督。
(三)山體與水體的規劃管理。
1.在東至新臺高速公路、南至沙崗湖芒果山、西至桂水河、北至水步大道范圍內確定為公共綠地的山體和保護水體,一律不準開挖和填埋,不準占用河道進行建設。
2.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挖山、填塘、覆蓋河道等建設項目,必須取得市規劃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方可開工,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進行建設的,相關部門不予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3.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界線、面積和設計高程進行挖山、填塘或覆蓋河道。挖山后與周邊地塊存在較大高差的,應同時按建設部《滑坡崩塌地質災害易區城鎮工程建設安全管理指南》和相關法規完成防止山體塌方與水土流失的擋土護坡等防護配套工程。斜坡工程竣工時應提交《斜坡安全使用及維護須知》和與斜坡安全管理機構簽訂《斜坡安全責任書》。
(四)村民宅基地建設的規劃管理。
1.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村民建房,統一由市規劃局核發“一書兩證”。
2.城市規劃區重點控制區內,建設工程規劃批后管理由市規劃局負責;非重點控制區內,村民住宅工程報建后,規劃放驗線、規劃驗收與違法建設巡查工作由臺城規劃辦負責,臺城規劃辦發現違法建設行為時,應立即制止,并應及時上報市規劃局處理。
3.臺城街道辦負責組織編制村莊建設規劃并按程序報批,凡未編制村莊建設規劃或村莊規劃圖紙不符合規劃要求的(無地形底圖、與總體規劃沖突或不符合有關技術規范的)一律不予受理村民私人住宅報建申請。
4.考慮城市景觀的要求,城市干道旁私人建房原則上不予審批,因特殊原因確需建設的,必須提供效果圖送市規劃委員會審批;對于成片規劃的村民住宅,應統一設計、統一材料、統一顏色。
5.村民住宅報建必須提供有資質的單位設計的施工圖。其報建收費按規定執行。
(五)臨時建設的規劃管理。
1.申辦《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提供土地使用證。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必須先到市規劃局辦理《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再到國土部門辦理臨時土地使用證,方可申辦臨時建設。如屬租賃他人土地的,還必須提交原土地證明文件和租賃合同。
2.建設單位必須提供符合規劃要求的規劃總平面圖和單體建設施工圖,重要地段或大型臨時建筑,必須提交景觀效果圖。
3.臨時建設的批準期限最長為兩年,建設單位申請續期的,應在使用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市規劃局提出申請,逾期沒有申請續期而繼續使用的,市規劃局可以無條件進行拆除或要求其重新申報。
4.臨時建設工程經市規劃局批準后,必須經消防、建設、環保、安全等部門審批同意方可開工,工程竣工后辦理規劃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戶外廣告招牌的規劃管理。
1.戶外廣告作為城市公共資源,實行有償使用,由城市資源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根據戶外廣告規劃進行分期分批出讓,廣告使用者必須按市規劃局有關管理規定和有關技術要求進行戶外廣告設計、制作和。
2.商鋪招牌未經報建擅自設置的,凡不符合有關設置技術規范要求或影響城市景觀的,市規劃局將統一進行清拆,不影響城市規劃的,可以給予補辦手續并處罰款。
3.戶外廣告招牌報建必須提供平面位置示意圖、施工圖、四至圖、效果圖、工商部門審查意見書以及有關產權證明文件,若屬城市公共地方,應持有城市管理部門意見書,資料不全的,市規劃局將不予受理。
4.規劃臨街商業建筑(含商住樓),其戶外廣告招牌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報建(一并繳納報建費)。主體工程驗收時,應完成廣告、招牌框架及底板工序,并列入規劃驗收的內容之一。尚未完成廣告招牌框架及底板工序的,不予發放驗收合格證。
5.戶外廣告的施工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七)市政工程、管線工程的規劃管理。
1.嚴格執行《關于加強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通知》(臺府辦〔2004〕88號)文件精神,建設單位應于每年4月下旬和12月中旬前將下半年和下一年度管線敷設、改造計劃報市規劃局和城市管理局,實行集中統一審批,統一安排,同一申請單位在同一路段三年內不得重復建設。
2.市政、管線工程必須辦理規劃報建手續,在辦理完有關施工報建手續后,必須向市規劃局申請施工放線、驗線(其中管線的驗線須在工程敷設完、掩埋前),工程完成后須辦理規劃驗收手續。
3.市政、管線工程報建必須提供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的施工圖。施工圖必須標明平面位置、走向、有關尺寸、坡度,縱橫斷面、節點坐標位置和高程等資料。
(八)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規劃管理。
1.建筑物使用功能應與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使用功能一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需要改變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物產權所有人必須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改變建筑物使用功能同時涉及土地使用性質發生改變的,應先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然后到國土部門辦理有關土地變更手續。
2.不得改變建筑物使用功能情形:(1)新建建筑物,以改變使用功能的方式規避國家有關土地、房產稅費的;(2)改變使用功能后不符合建筑、結構、消防、環保等技術規范的;(3)汽車停車庫和首層架空作為公共活動空間或停車位(庫)的;(4)屬于文物古跡、古建筑、紀念性建筑、標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傳統風格的民居,改變使用功能不符合保護要求的;(5)屬于規劃配套設施,改變使用功能后無法滿足配套要求且未采取補救措施的;(6)建筑物與他人共有,未經共有人同意的;(7)改變使用功能后,對周邊土地、建筑物的相鄰關系造成影響,未取得相關單位或個人同意的。
3.未經市規劃局批準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屬違法建設,不得投入使用,影響城市規劃的,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九)城市設計(建筑色彩、環境設計)的規劃管理。
1.建設工程的建筑風格、色彩、材料及立面形式必須符合市區建筑風格與色彩規劃的要求。
2.臨城市主干道的建設工程報建必須提供效果圖,重要地段必須同時提供建筑日間效果圖與夜間效果圖。
3.室外地面鋪裝、雕塑與建筑小品、戶外廣告與櫥窗、城市道路、公共空間與城市廣場建設等必須提供室外環境設計圖和室外地面標高示意圖、包括與鄰近地面關系示意圖。
4.臨街建筑物室外裝修必須報市規劃局審批,除房屋產權證明外,還必須提供安全鑒定意見書、現狀照片、建筑平、立面圖與效果圖。
5.建筑物的外觀色彩與立面形式納入規劃驗收內容,建設單位擅自改變已經批復的建筑物外觀色彩或立面形式的,應自行改正。無法改正的,市規劃局將依法處罰。
(十)規劃指標和方案的審查。
1.設計單位必須嚴格按市規劃局核發的地塊控制指標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單位與設計單位串通擅自修改市規劃局核定的指標騙取有關規劃許可文件的,市規劃局將撤銷該行政許可,并按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
2.修建詳細規劃送審時建設單位必須提供單體建筑方案和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主要規劃控制指標等詳細數據。
(十一)嚴格控制隨意修改規劃的現象,維護規劃的嚴肅性和穩定性。
規劃方案或建筑方案經審批同意后,市規劃局原則上一年內不受理修改申請。因特殊原因確需修改方案的,建設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專業評估,并通過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建設單位對相關權益人進行補償后,方可持聽證意見書、咨詢意見書、申請書與新舊方案送市規劃局辦理。
(十二)建立健全規劃信用制度。
1.工程項目詳細規劃和建筑單體方案,一經批準,被許可人必須嚴格執行,并對擅自改變審批要求或不完全履行審批內容的行為負責。申請人弄虛作假,提供的材料不真實或可能不真實(包括他人投訴、法院受理的案件、金融或拍賣行公告等情形),應當中止審查審批,并書面告知申請人。經查證核實,申請人存在主觀上故意隱瞞、欺騙行為,對申請人給予警告。申請該項目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申請人不得再次申請該規劃許可。
2.設計單位應嚴格按規劃條件要求進行建筑設計,若在未有規劃部門書面同意情況下,建設單位與設計單位串通擅自修改規劃報建設計文件的,將在規劃報建大廳給予通報,同一設計單位一年出現兩次上述情況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三)土地規劃管理。
1.國土部門應會同規劃、發改、建設、房產、土地儲備中心等部門共同編制下一年度國有土地出讓計劃,報市政府審批后,由規劃部門編制地塊規劃設計條件,由國土部門根據市政府安排負責實施。
2.城市規劃控制區范圍內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土地,一律不得出讓。
3.土地出讓必須附具規劃部門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已取得土地使用證,但沒有附規劃設計條件的地塊進行轉讓時,必須按程序補辦規劃設計條件方可進行土地交易。
4.土地出讓轉讓受讓方在取得規劃部門發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土地使用證。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準用地的,市人民政府將依法撤銷有關批準用地文件。
5.城市綠地、道路廣場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和市政公用設施用地使用性質一律不得改變。
6.房地產、商業、旅游等經營用地出讓后確需更改規劃設計條件的,必須進行科學論證,報市規劃委員會審批,并按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差價,并憑有關繳費憑據到規劃部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變更手續。
7.土地出讓附具的規劃設計條件除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建筑限高等基本指標外,必須明確停車泊位、公共服務設施與市政工程設施配置要求,避免配套不足;必須明確地塊開發期限,避免土地閑置或爛尾樓,工業用地應明確投資強度要求。
二、村鎮規劃建設管理
(一)村鎮規劃編制和審批。
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制鎮(中心鎮除外)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2.各鎮規劃控制區、風景旅游區以及沿路(省、市道、高速公路)兩側各200米和沿河、沿海、沿湖或水庫(面積大于10公頃)邊緣200米范圍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3.自然村詳細規劃由鎮規劃建設辦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4.村鎮規劃編制單位必須具有相應資質。
(二)村鎮規劃報建。
1.各鎮(含川島鎮)規劃控制區、風景旅游區以及沿路(省、市道、高速公路)兩側各200米和沿河、沿海、沿湖或水庫(面積大于10公頃)邊緣200米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由市規劃局統一核發“一書兩證”,辦理規劃報建手續時,統一由市規劃局收取村鎮基礎設施配套費。配套費的90%由市財政返還各鎮用于基礎設施建設,結余部分留存財政專戶,用于鎮規劃管理專項經費,市規劃局根據需要申請財政局劃撥,保證??顚S谩?/p>
2.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建住宅的,在鎮規劃建設辦辦理報建手續。
3.公路兩側設置戶外廣告牌,在征得公路部門同意后由鎮規劃辦審批。
(三)村鎮規劃批后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天津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宗地總面積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圍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本條第___項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
(二)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簽訂后60日內,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約定,實地驗明交付土地時該宗地的土地條件,出讓人應當出具《交付土地通知書》,受讓人認可并簽收?!督桓锻恋赝ㄖ獣坊貓逃墒茏屓舜媪?,作為登記發證的審查要件。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年,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___萬元),其中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萬元)。
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受讓人按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部門簽訂的合同約定支付。
第九條 本合同簽訂時,受讓人應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萬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條 受讓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一次性繳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萬元)。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一條 本合同簽訂后60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及界址點坐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所需費用由受讓人承擔。
第十二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三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土地使用條件:
(一)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建筑容積率(建筑規模) __________________:
(四)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____年__月__日之前動工建設。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六條 該宗地外部市政公用設施(含供水、排水、燃氣、道路、路燈和綠化)由受讓人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部門申請解決,其它市政公用設施配套(如電力、通訊、供熱等)由受讓人向有關專業部門申請解決,并按規定繳納相應費用。
第十七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八條 受讓人應當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九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應當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二十一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二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____項規定之條件:
(一)受讓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并經出讓人認定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方可轉讓。
(二)受讓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開發建設投資比例認定,應當由受讓人委托具有專業審計資格的審計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出具已開發投資額及完成總投資比例的審計報告。開發投資總額以計劃管理部門的建設投資計劃為準。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期限超過6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其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1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九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國家無償取得,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三十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國家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一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0.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四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1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0.3‰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五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動工建設的,應當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期不得超過1年。
除出讓人同意外,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時間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出讓人將發出《履約通知書》,敦促受讓人在規定期限內開工,并將有關情況定期公告;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應當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十一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___項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份,其余由出讓人報備。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的金額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簽訂。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簽字: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簽字: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大寫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_______項目。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___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自出讓人向受讓人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_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___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_________。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后______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
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
建筑容積率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
綠地比例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_________。
第十三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動工建設。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 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在出讓期限內,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對出讓宗地使用權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_______款規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___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___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_______款之規定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人案業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人案尚需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______份。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二、本合同的出讓人為有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三、合同第四條土地用途按《城鎮地籍調查規程》規定的土地二級分類填寫,屬于綜合用地的,應注明各類具體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積比例。
四、合同第五條中的土地條件按照雙方實際約定選擇和填寫。屬于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選擇第三款;屬于待開發建設的用地,應根據出讓人承諾交地時的土地開發程度選擇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讓人承諾交付土地時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一款,未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二款,并注明地上待拆遷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積等狀況?;A設施條件按雙方約定填寫“七通”、“三通”等,并具體說明基礎設施內容,如“通路、通電、通水”等。
五、合同第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方式的規定中,雙方約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一次性付清的,選擇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選擇第二款。
六、合同第二十條中,屬于房屋開發的,選擇第一款;屬于土地成片開發的,選擇第二款。
七、合同第四十條關于合同生效的規定中,宗地出讓方案業經有權人民政府批準的,按照第一款規定生效;宗地出讓方案未經有權人民政府批準的,按照第二款規定生效。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出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三章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本合同簽訂后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積率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
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受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九條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款規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_款之規定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尚需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份。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和附件共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_?。ㄗ灾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受讓人(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簽字):(簽字):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電報:電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政府非稅收入是指政府以收費、基金、罰款、攤派、贊助等方式籌集的用于履行政府職能的收入。目前我國各級政府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大量的非稅收入,且已經在政府全部的公共收入中占據很大比重,對微觀經濟運行和國家宏觀經濟調控都產生了重大影響。
一、非稅收入規模的決定因素
(一)政府職能
政府職能范圍的大小,決定了政府非稅收入的來源和使用方向,政府的職能范圍越寬,非稅收入的來源越廣,而且政府非稅收入大都有特定用途,是政府履行職能的重要財力保證。經濟體制不同,政府的職能范圍及其履行職能的方式也不同,在體制轉型時期,政府職能范圍雖然有不斷縮小的趨勢,但由于政府履行職能的方式呈現多元化,政府非稅收入成為了各級地方政府履行職能的主要財政來源。
(二)財政體制
財政體制是劃分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政府間、財政與行政事業單位間的財政收支和管理權限的根本制度。政府非稅收入的來源與使用屬于財政收支,因而也屬于財政體制的內容之一。
1、政府間關系角度。財政體制不同,政府非稅收入的來源與使用就會有差異:一方面,在高度集中的管理體制下,地方政府取得非稅收入的權限較小,非稅收入來源就很受限制;反之,在分權管理體制下,地方政府權限擴大,非稅收入的來源也隨之多樣性。
2、政府與行政事業單位的關系角度。政府非稅收入所有權屬國家、使用權歸政府、管理權在財政,可見財政與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關系是十分清晰的,但由于體制、歷史傳統等主、客觀原因的存在,這種關系不但不明晰,反而相當混亂。從我國政府非稅收入的來源與使用管理的實踐表明,只有實行管理權限高度集中于政府財政的管理體制,收入取得上的“三亂”現象才能得到有效控制,“收費養人”的問題才將自動消失,資金的使用才會比較規范。
3、經濟發展水平角度。在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階段,人們的負擔能力大大增強,為較高的非稅收入規模提供了物質基礎,但這也意味著經濟自我發展能力得到大大增強,政府在經濟發展中承擔的責任要小于經濟不發達時期,因此政府非稅收入的來源相對比較充足,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就成為政府非稅收入使用的主要方面,非稅收入的使用顯現出多樣化的特征。
二、非稅收入規模分析
(一)政府非稅收入占財政收入比重的發展趨勢分析
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改革開放不斷深入,政府非稅收入規模一直呈上升趨勢。這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政府非稅收入規模不斷擴大,其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不斷攀升,2004年我國政府非稅收入突破了6000億元大關;二是地方政府非稅收入規模超常增長,1994―2000年,其年均增速大都在10%以上。
政府非稅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不斷上升,意味著政府非稅收入已經成為政府財政,特別是地方政府財政的重要收入來源,說明政府非稅收入對實現財政特別是地方財政收支平衡,促進社會經濟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時也表明政府財政特別是地方財政越來越多的依賴于非稅收入。從世界范圍來看,我國政府非稅收入的這一變化趨勢與其他發展中國家的情況是吻合的,但也要看到這一時期的政府非稅收入的超常增長是在1994年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以來的這一段時期,因為在總財力(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既定的條件下,中央財政宏觀調控能力等額增強,意味著地方政府財力的減少,為了彌補因財力不足帶來的財政支出缺口,非稅收入自然就成了地方政府的首選渠道。
(二)政府非稅收入與稅收收入、GDP增長速度的比較分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非稅收入增長速度大大高于同期稅收收入和GDP的增長速度,特別是自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以來,非稅收入年均增長速度一直保持在二位數以上,1988年達到25.03%,較之同期稅收收入和GDP增長速度,高出了近4個百分點,隨后非稅收入和稅收收入、GDP增長速度除了個別年份以外,差距越拉越大,1994年政府非稅收入的增長速度達到了44.92%,而稅收收入增長速度僅為20.48%,前者是后者的二倍多。
從總體上講,1988年到1996年,政府非稅收入與稅收收入、GDP在增長趨勢上表現出了大體同步的特征,對非稅收入的增長在總體上是應當給與肯定的。1989年到1995年呈現“v”字型變化,表明政府非稅收入增長幅度較大,這是因為其本身受到了社會經濟環境變化的影響,具有不穩定性的特征。1989年和1995年非稅收入增幅降到了10%以下,是由于1989年出現了異常,1993年中辦、國辦轉發了財政部《關于治理亂收費的規定》,并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大規模開展了收費清理工作,到1995年清理“亂收費”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政府非稅收入快于同期稅收收入和GDP的增長速度,也應當予以肯定。這一時期是我國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框架的時期,政府職能范圍及其履行職能方式的改革在這一時期得到了全面推進,政府非稅收入規模隨之擴大應該是正常的現象。
當然,政府非稅收入與稅收收入、GDP的增長速度差距過大的特點,可能包含了一些不合理或不正常的因素:政府非稅收入增長速度與稅收收入增長速度差距過大,特別是1991年到1994年間出現的想象,很可能是出于財政壓力,地方政府在征收管理上存在費大于稅、擠占稅收收入、蠶食稅基的問題,同時這也意味著政府非稅收入的負擔正在不斷加重。
(三)政府非稅收入與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分析
政府非稅收入和稅收收入都是政府取得財政收入的形式,都是GDP的一部分。從1987年至2000年的情況來看,我國政府非稅收入占GDP的比重是逐年提高的,而稅收收入占GDP比重則走出了一個“u”型曲線,即經歷了一個先逐年下降,然后逐步上升的過程。
我國政府非稅收入與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走過了一個“替代”過程和同步上升的過程。從1987年到1996年,政府非稅收入與稅收收入之間的“替代”過程似乎意味著政府非稅收入占GDP的比重的上升,是以降低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為代價的。但仔細分析,這種替代關系是不存在的,因為在1994年以前我國稅負結構與國民經濟結構出現嚴重的錯位,稅賦主要是由國有經濟承擔的,而國有經濟對GDP貢獻份額卻不斷下降,而且政府非稅收入是按照“國民待遇”原則向特定對象收取的,比如使用費就是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收取,因此政府非稅收入適應國民經濟結構的變化,1996年以來的同步上升,正是稅制改革的必然結果。
然而,政府非稅收入占GDP額度比重高于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則是不正常的。這說明我國財政收入組織過程中存在過分依賴非稅收入方式的問題,也說明我國稅費結構還不合理,有待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三、政府非稅收入規模加大造成的負面影響
在政府財政收入中,預算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和游離于財政之外的政府各部門的收費、集資、攤派是政府非稅收入的主體,由于其沒有納入預算內和財政管理,造成了政府非稅收入的混亂局面,其負面效應越來越大。
(一)加重了企業負擔
隨著社會分工的深化和專業服務的發展,如果遵循自愿和等價原則,企業自然會選擇最佳的服務與價格組合,但是現行的收費卻遠遠超越了正常交易的范圍,生產經營者的交費負擔超過了其納稅負擔,而且這些收費大都硬性攤派、強制征繳,使企業不堪重負。
(二)分散了國家財力
現行行政事業性收費除少數納入預算內管理,其他大部分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構成了預算外資金的主要來源。近年來預算外資金以“滾雪球”之勢迅猛膨脹,呈現一種不可遏止的增長慣性。據調查測算,截至2006年全國預算外資金的規模大約為3000―4000億元,其中收費和基金收入2600億元左右,相當于預算內收入的45%,更甚者則已超過了預算收入。這些預算外資金分散了國家財力,加劇了固定資產和消費基金的急劇增長。
(三)加劇了社會的分配不公
許多行政部門利用管理中的種種弊端和漏洞謀取收費資金,并且這部分收入不是取決于財政分配和經營水平,而是取決于其壟斷優勢和收費能力,各企業交費的多少還受企業自身與政府的“談判”的制約。按照收費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每項收費所取得的收入均有具體的使用途徑和支出方向,必須專項專用,然而現實中卻成了各單位、部門的“小金庫”。收費規模與單位的利益正相關,這就形成了各部門間的收費攀比,正是亂收費屢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四、對政府非稅收入的治理
非稅收入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非稅收入管理是理順分配關系、健全公共財政職能的客觀要求。近幾年來,各級財政部門在加強非稅收入管理以及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等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對于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從源頭防范腐敗起到了積極作用。
(一)進一步明確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范圍
政府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的各種政府收入的總稱,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參與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形式。按照社會主義公共財政的基本要求,一切政府非稅收入,都必須納入財政管理的范圍之內。
(二)對政府非稅收入實行分級管理
對政府非稅收入的分成比例,應當按照所有權、事權以及相應的管理成本等因素確定。根據分級財政管理體制,凡中央政府非稅收入都應由財政部統一管理, 凡地方政府非稅收入,都應由地方本級財政部門統一管理,各級財政部門在管理非稅收入的過程中,必須自覺接受同級人大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在業務上接受上級財政部門的指導。
(三)通過“分稅歸位”進一步優化財政收入結構
加強非稅收入管理,就要從總體上正本清源,通過清理整頓,區別不同性質,“定性、定位、定量”,實行“分源而治、分流而治、分類而治、分項而治”。
1、對政府部門履行管理職能,而對管理對象征收的行政管理費和各種制度外收費(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予以取締。除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外,凡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以及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的收費,要一律清理取消。
2、將現有收費中一些不具有公共商品生產費用性質的收費轉為經營性收費,由市場定價并照章納稅。這類收費包括各類勘察設計收費、咨詢服務收費、培訓費、鑒定費和高速公路通行費等。
3、對現有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凡是憑借政府行使管理職能或社會管理職能收取的與稅收性質相同的,實行“費改稅”,逐步采取稅收的形式。如將交通、社保、環保、土地等領域的收費、基金、附加等,逐步改為燃油稅、社保稅、環保稅、土地有償使用稅等。
4、對符合國際慣例、確需保留的,繼續予以保留并加以規范。另外還有少量暫不宜取消或規定征收期限未滿,且難以實行“費改稅”的政府性基金,如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水利建設基金等,還應該進一步完善。
5、拓展非稅收入管理范圍,挖掘增收潛力。貫徹財政部《關于加強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的精神,將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義接收的捐贈收入、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等收入,逐步納入政府管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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