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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作為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離婚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全面審查,其中應當包括對當事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審查,以確定離婚申請是否是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因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本案被告沒有對原告李某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審查的情況下,即作出離婚登記。被告為原告辦理的離婚登記行為,缺乏事實根據,違反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2004年4月, 法院認定被告鎮政府違反《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為原告李某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依法判決撤銷了該離婚登記。
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申請人:王某,男,20XX年7月出生,漢族。
住所地:略
因王某訴B公司拖欠租賃費糾紛一案,貴院于20XX年1月12日下發(20XX)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將申請人銀行存款30萬元予以凍結,現申請人對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請復議。
復議請求
請求法院依法撤銷(20XX)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并將申請人被凍結的30萬元銀行存款予以解凍。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與上述拖欠租賃費糾紛一案的原告王某和被告B公司都從來沒有過業務往來,申請人不是上述拖欠租賃費糾紛一案的當事人。另外,經貴院通知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出庭的xx市A公司與申請人亦為不同的民事主體,產權各自獨立、財務也各自獨立核算(見申請人營業執照)。申請人作為上述案件的案外人,貴院(20XX)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將申請人的銀行存款30萬元予以凍結顯屬錯誤?,F申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特請求法院依法撤銷(20XX)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并將申請人被凍結的30萬元銀行存款予以解凍。
此致
(1)賠償申請書(一式三份,參照本指南所附的格式);
(2)是受害人或受害人的繼承人、與受害人有撫養關系的親屬的證明文件(身份證、戶口簿、護照、公證、文書等);
受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撤銷登記或終止運營的,承受其權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國家賠償,應提交其與作為受害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利承受關系的證明文件;
(3)證明人民法院違法侵權事實存在的法律文書(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決定書等);
(4) 人民法院以各種形式確認違法侵權事實的法律文書(改判無罪的刑事判決書、撤銷原民事裁定或決定的新的民事裁定書或決定書、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作出的確認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裁定書、判決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有罪的生效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紀檢監察部門對違法行使職權的工作人員作出的黨紀、政紀處分決定書等);
(5)證明損失存在的有關證據材料。
2、賠償義務機關是下級人民法院,賠償請求人不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賠償決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
(1)第1類案件所列材料;
(2)下級人民法院做出的賠償決定書。下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賠償決定的,應提供已向下級人民法院申請賠償的證據。
3、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司法機關,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
(1)賠償申請書(一式三份,參照本指南所附的格式);
(2)是受害人或受害人的繼承人,與受害人有撫養關系的親屬的證明文件(身份證、戶口簿、護照、公證文書等);
受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已經撤銷登記或終止運營的,承受其權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國家賠償,應提交其與作為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利承受關系的證明文件;
(3)證明司法機關違法侵權行為存在的法律文書(刑事拘留證、逮捕證、查封、扣押、凍結、追繳決定等);
(4) 違法侵權行為已被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人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等確認的法律文書或其他書面材料(撤銷拘留決定、撤銷逮捕決定、不起訴決定、判決被告人無罪的一、二審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解除財產強制措施的決定書、判決司法機關有關責任人有罪的生效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紀檢監察部門對有關機關和個人的處分決定等);
(5)證明損失存在的有關證據材料;
(6)賠償義務機關做出的賠償決定書和復議機關做出的復議決定書。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出賠償決定和復議決定的,應提供已先后申請賠償和申請復議的有關證據。
4、共同賠償案件的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的
(1)上述第3類案件第(1)、(2)、(5)項所列材料;
(2)一審判決被告人有罪的未生效刑事判決書;
(3)二審改判被告人無罪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蛘叨徣嗣穹ㄔ喊l回一審人民法院重審后,一審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無罪的生效刑事判決書?;蛘吖V機關在案件重審期間申請撤訴,一審人民法院準許其撤訴的裁定書等。
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申請人:王某,男,20XX年7月出生,漢族。
住所地:略
因王某訴B公司拖欠租賃費糾紛一案,貴院于20XX年1月12日下發(20XX)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將申請人銀行存款30萬元予以凍結,現申請人對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請復議。
復議請求
請求法院依法撤銷(20XX)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并將申請人被凍結的30萬元銀行存款予以解凍。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與上述拖欠租賃費糾紛一案的'原告王某和被告B公司都從來沒有過業務往來,申請人不是上述拖欠租賃費糾紛一案的當事人。另外,經貴院通知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出庭的北京市A公司與申請人亦為不同的民事主體,產權各自獨立、財務也各自獨立核算(見申請人營業執照)。申請人作為上述案件的案外人,貴院(20XX)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將申請人的銀行存款30萬元予以凍結顯屬錯誤?,F申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特請求法院依法撤銷(20XX)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并將申請人被凍結的30萬元銀行存款予以解凍。
此致
基本案情
原告:xx市xx區呂莊社區第七村民小組。
被告:xx市xx區人民政府。
第三人:xx市xx區xx鄉人民政府。
原告xx市xx區棗林街道辦事處呂莊社區第7村民小組 (以下簡稱呂莊社區7組)訴稱,第三人原溧河磚瓦廠占用我村7組土地25畝,6組約10畝土地,依照原合同約定在磚瓦廠解散后土地歸原告所有。1992年公社磚瓦廠解散后,原磚廠占用的土地一直由原告使用至今。2004年被告以(2004)字第003號集體土地所有證把該片土地確認給“xx區溧河鄉農民集體”,原告曾依法主張權利,xx市中級法院(2006)南行終字第30號行政判決書撤銷了被告的前述辦證。被告本應尊重該終審判決把該片土地確認給原告,但被告卻無視終審判決于2006年8月再次把該片土地以(2006)字第001號集體土地所有證辦到“xx區溧河鄉農民集體”名下,被告的辦證行為因土地來源資料缺乏、所有權人虛化不實和違背生效判決無效,原告請求法院撤銷(2006)字第001號集體土地所有證。被告xx市xx區人民政府辯稱,本案所涉及土地的行政處理中存在兩個具體行政行為,一個是確定土地權屬的行政行為,另一個是頒發土地所有權證的行政行為;前者已發生確定的法律效力,后者尚在呂莊7組提起的訴訟當中;2004年答辯人頒發給第三人的土地所有證因程序存在違法之處而被中級法院撤銷,判決書并未判決答辯人不得再頒發土地所有權證,根據土地管理法等相關規定,為土地所有權人頒發土地所有權證是答辯人依法肩負的職責;法院依法撤銷了后者,并不當然撤銷前者,因此原告認為撤銷原土地所有權證后即應將相關土地確定給其所有缺乏事實上的根據和法律上的根據。本案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已經由政府確定為溧河鄉農民集體所有,原告對政府的確權決定在規定期間內未提訟,政府的確權已發生確定的法律效力。答辯人根據溧河鄉農民集體的申請發證,未侵犯原告的權利。根據行政法相關規定,原告無權提起本案訴訟。另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訟的最長時間是二年,二年的起算點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本案中答辯人為鄉農民集體頒發土地所有權證的時間是2006年8月,頒發土地所有權證過程中,就頒證情況在當地進行了公告,原告當時應當知道了答辯人的頒證行為。即使原告有權提起本案訴訟,其也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請求依法駁回原告。
第三人xx市xx區溧河鄉人民政府稱,原告所訴涉及的土地因土地權屬爭議,在2001年經xx區人民政府以(2001)9號處理決定、xx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確權給溧河鄉農民集體所有,并依法由第三人代管;原告所謂的所有權人虛化不實問題,由于第三人所屬集體企業原溧河鄉磚瓦廠已不存在,根據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對屬于原磚瓦廠所有的集體土地應確權給溧河鄉農民集體所有,并且有溧河鄉政府代管,證書冠名完全符合法律政策,不存在虛化不實。原告曾為此所有權證書冠名問題于2004年訴訟后,xx區人民政府于2006年重新糾正冠名,頒發的新所有權證書不存在違法無效的情形。原告呂莊7組在本案中不具備原告訴訟主體資格,其請求也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圍,且原告所訴事實早已超過訴訟時效,應依法予以駁回。
經審理查明:1980年10月26日xx縣溧河社隊企業辦公室、xx縣溧河磚瓦廠革命委員會與原告簽訂征地合同,合同約定公社磚廠征用常莊七隊(原告原名)土地25畝,地價每畝250元。該合同最后注明磚廠停辦以后,所占第七生產隊地皮應給第七生產隊。1999年9月原告與溧河磚瓦廠因部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2001年xx區人民政府作出關于xx鄉人民政府與呂莊村第七村民小組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決定:“(一)溧河磚瓦廠占用的70526.67平方米土地……,所有權歸溧河鄉農民集體所有,其四至邊界均按查證事實中確定的位置界定……”。xx區呂莊村7組不服,申請xx市人民政府復議。2002年6月8日xx市人民政府以(2002)1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xx區人民政府(2001)9號《關于溧河鄉人民政府與xx鎮呂莊村第七村民小組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決定》。xx區呂莊村7組對此復議決定在法定期間內未提起行政訴訟。后第三人向被告申請土地登記,被告根據第三人提供的土地登記申請書、申請報告、xx區人民政府(2001)9號、(2001)38號文件和xx市人民政府(2002)12號復議決定書等文件資料,經地籍調查,制作宗地圖、指定界址,審核、審查,于2006年8月21日為第三人xx市xx區溧河鄉人民政府頒發了(2006)字第001號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備注:該鄉(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鄉政府代管。2010年6月4日原告以被告的辦證行為土地來源資料缺乏、所有權人虛化不實、程序違法等為由 ,請求法院撤銷(2006)字第001號集體土地所有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區縣財政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向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的法制機構提出復議申請;也可以向區縣財政局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的法制部門提出復議申請。
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行政復議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實施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區縣財政局,是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以下簡稱被申請人)。
第三條**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依法履行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
第四條市財政局法制處是市財政局行政復議機構(以下簡稱法制處)。依據法定職責,負責審核、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案件的審理,以及行政訴訟事項的辦理,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審核行政復議申請;
(二)依法決定是否受理有關**市財政系統的行政復議申請;
(三)依法要求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有關具體行政行為及其依據的答復書;
(四)依法向有關組織和人員進行調查,取得證據,查閱相關文件和資料;
(五)依法審查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定行政復議決定;
(六)處理或者轉送對《行政復議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七)對區縣財政局違反《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八)辦理因不服市財政局行政復議決定提起的行政訴訟的應訴事宜;
(九)辦理因不服市財政局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市財政局各內設機構(以下簡稱各處室),應當協助和配合法制處辦理行政復議和應訴事項,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法制處提交由本單位以市財政局名義作出的、引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資料或證據,并提出書面答復;
(二)協助法制處審理屬于本單位主管業務范圍內的行政復議案件,并提出書面處理建議;
(三)協助法制處對《行政復議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四)參與辦理因不服與本單位有關的市財政局具體行政行為和因行政復議所提起的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
第六條申請人向市財政局提起的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和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列明姓名、性別、職業、住所);
(二)被申請人名稱、住所;
(三)申請復議的理由和要求;
(四)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的日期;
(五)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其他行政決定及其他證據的復印件。
法制處接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填寫《**市財政局行政復議申請登記表》(附件一)。
口頭申請的,應當由兩名工作人員予以接待,依據申請人的口述,制作市財政局行政復議申請筆錄,由雙方簽字或蓋章;
第七條市財政局審理行政復議案件,原則上采取書面審理方式。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法制處認為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法制處會同相關處室對有關組織和人員進行調查、詢問情況時應當有兩名工作人員參加;調查與詢問,應當制作筆錄;交由被詢問人簽字或蓋章。
第八條在集齊《**市財政局行政復議申請登記表》、行政復議申請書正本、副本(或行政復議案件申請筆錄)及相關資料的2日內,法制處處長應當根據該復議申請涉及的內容確定案件的主管處長和承辦人。
申請人未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人身份證明和委托書、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和有關材料的,法制處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制發市財政局行政復議審理限期補證通知書,要求申請人限期補證;申請人逾期未提交補證材料的,行政復議程序應當終止。
第九條承辦人應當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在1個工作日內對行政復議的申請的事項進行審查;填寫《**市財政局行政復議申請處理審批表》(附件二);提出是否立案受理的意見,由法制處處長審核后報經主管局長批準。
第十條對于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自法制處收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承辦人應當制作《**市財政局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附件五)送達被申請人。
對于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應當作出下列決定:
(一)不屬于市財政局管轄的復議申請,應當制作《**市財政局行政復議告知書》(附件三),并告知申請人向具有管轄權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二)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復議申請,應當制作《**市財政局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附件四);
(三)人民法院已經立案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應當制作《**市財政局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附件四)
第十一條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答復書,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答復書、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復議機關不得拒絕。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委托人的姓名、住所;
(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和理由;
(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四)對申請人的復議請求提出的答復意見;
(五)作出書面答復的年、月、日,并加蓋單位印章。
第十二條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第十三條復議申請人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七條的規定,對規范性文件提出審查請求的,或者承辦人在審理案件時認為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審查,需要中止審理該行政復議案件的,承辦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報告法制處處長并制作《**市財政局行政復議中止通知書》(附件六),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即中止審理該行政復議申請。
第十四條行政復議案件中止期間,不計算在復議期限內;中止的原因消失后,應當及時恢復對案件的審理。
第十五條對于規范性文件審查程序:
(一)屬于國務院各部委、市政府頒發的規定,由法制處擬定《**市財政局關于規范性文件轉送函》(附件七),并附行政復議申請書,報主管局長批準,上報有權審查、處理的機關;按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進行處理;
(二)屬于市財政局頒發的規定,由法制處填寫擬定《**市財政局規范性文件審核意見函》(附件八),提出審核意見;如果該規定涉及相關處室職權的,送交該處室征詢意見;法制處將征詢意見匯總后,報送主管局長審定;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撤銷規定的,經主管局長同意,報送市財政局負責人批準,以市財政局的名義撤銷該規定。
(三)屬于市政府所屬委、辦、局,以及區縣人民政府或鄉鎮人民政府頒發的規定,由法制處擬定《**市財政局關于規范性文件轉送函》(附件七),并附上行政復議申請書,經主管局長同意,送交規定的制定部門進行審核。
(四)屬于區縣財政局頒發的規定,由法制處擬定《**市財政局關于規范性文件轉送函》(附件七),并附上行政復議申請書,送交區縣財政局;由其對規定進行審核,出具處理意見,報送法制處;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區縣財政局拒不撤銷的或逾期沒有報送處理意見的,法制處可提出法律意見,經主管局長批準,報市財政局負責人批準,以市財政局的名義撤銷該規定。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需要中止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經主管局長同意;報送市財政局負責人批準后;承辦人應當制作《**市財政局中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附件十一),送達當事人。
已經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待有關部門提出審理意見后,恢復審理。
第十六條申請人在提起復議申請時,一并提出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進行申請審查的,以及市財政局在審查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的,市財政局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市財政局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并告知當事人。
第十七條承辦人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是否準確;
(三)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具體行政行為是否超越或;
(五)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明顯不當;
(六)被申請人是否履行法定職責;
(七)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申請人在提起復議申請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對于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市財政局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責令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申請人提起復議申請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市財政局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征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第十九條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三條審查完畢,法制處應當提出法律建議,經主管局長同意,報送市財政局負責人批準;對于重大或者復雜的案件,應當經市財政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并以市財政局名義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條議機關在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之前,申請人要求撤回復議申請的,該復議程序即為終止。
第二十一條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或被申請人要求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或者復議機關認為應當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承辦人應當自收到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申請(或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填寫《**市財政局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審批表》(附件九),由法制處長審核后,報主管局長復審并制作《**市財政局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附件十),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市財政局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應當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市財政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經批準延長的,制作《**市財政局行政復議案件延期審理通知書》(附件十二),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市財政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市財政局行政復議決定書》(附件十三),加蓋單位印章;《**市財政局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發生法律效力?!?*市財政局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列明姓名、住所);申請人人的姓名、住所;
(二)被申請人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第三人的姓名、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三)申請人提起復議申請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四)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法律依據及處理結論;
(五)市財政局所認定的事實和證據,適用的法律依據;
(六)市財政局的行政復議結論;
(七)告知當事人不服市財政局行政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的期限,或者終局的復議決定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八)市財政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條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市財政局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由法制處提出處理意見,報財政局負責人批準后,制作《**市財政局責令履行行政復議決定通知書》(附件十四),送達被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逾期不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財政部門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告知市財政局;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市財政局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制作《**市財政局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申請書》或《**市財政局強制執行行政復議決定申請書》(附件十五)。
第二十六條市財政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具有下列內容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一)作出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
(二)作出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發生行政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本地區、本部門有較大影響的;
(四)市財政局認為需要報送的。
第二十七條市財政局應當在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十日內向市政府法制辦報送備案報告;備案報告應當按照市政府法制辦的規定填報,并附上所備案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文本二份。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市財政局應當依法參加行政訴訟: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服市財政局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服市財政局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市財政局應當參加行政訴訟的。
第二十九條訴訟人一般由法制處和相關處室的工作人員擔任,必要時可以委托律師擔任。
第三十條市財政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及有關證據材料。
對不服有關處室以市財政局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由有關處室在收到書副本之日起5日內,提出答辯狀,連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和材料送法制處。法制處應當對答辯狀進行審核,報主管局長復審后,報市財政局負責人批準,提交人民法院。
對不服市財政局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由法制處提出答辯狀,報主管局長復審后,報市財政局負責人批準,提交人民法院。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的,市財政局負責人作為行政訴訟人出庭應訴:
(一)由法律、法規授權或受**市政府委托,**市財政局以**市政府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導致**市政府作為行政訴訟案件的被告,應當由**市財政局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處室的主管局長(或作出該決定的簽發人)作為該行政訴訟人;經過相關的委托程序后,**市政府出庭應訴。
(二)**市財政局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中,每年應當至少有一起案件,由局級領導(經單位負責人委托)作為行政訴訟的人出庭應訴。
第三十二條由法律、法規授權或受**市財政局委托,區縣財政局以**市財政局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導致**市財政局作為行政訴訟案件被告的,該區縣財政局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科室的主管局長(或作出該決定的簽發人)同時作為該行政訴訟人,與**市財政局負責人共同出庭應訴。
第三十三條法制處負責市財政局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匯總統計和報表填報工作。負責統計的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好統計工作。翌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統計報表報送財政部條法司和市政府法制辦。同時,一并報送本年度行政復議統計分析報告。統計分析報告應當對行政復議的案件情況進行分析、研究,總結財政執法工作中的經驗不足;提出財政立法、財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改進意見。
第三十四條下列行政復議文書應當加蓋市財政局印章:
(一)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二)行政復議決定書;
(三)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申請書;
(四)強制執行行政復議決定申請書;
(五)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
(六)中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
(七)同意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
(八)責令履行行政復議決定通知書。
(九)訴訟人委托書;
(十)行政訴訟答辯狀。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復議文書,可以加蓋法制處印章。
第三十五條市財政局審理行政復議案件,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市財政局年度專項業務經費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六條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應當有《送達回證》(附件十六)。
以行政主體有無履行行政法律、法規的實體義務為標推判斷是否履行法定職責,不履行法定職責既包括行政主體程序上的不作為,也包括實體處理上的不作為。它所包含的實體處理上的不作為可以理解為行政主體對于符合條件的行政相對人申請的事項程序上作為而實體上未作為??梢姴宦男蟹ǘ氊煹姆秶鷳笥谛姓蛔鳛?,包括不作為和否定性作為(如拒絕履行法定職責),是指負有特定義務的行政主體在程序上有所不為或在程序上作為而實體上未作為的行為。
二,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的立案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人在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時所承擔的是初步證明責任,而不是嚴格的證明責任。
如王某對城管人員沒收農用車的行為不服向市政府郵寄了申請行政復議的掛號信,十多天過去沒有回音,王某去郵局查詢,郵局出具了該掛號信已由市政府簽收的證明。王某又等了兩個多月,仍不見市政府的復議決定。王某便以該市政府不依法履行行政復議法定職責為由,到該市人民法院,并提供了郵局的掛號信底單和查詢證明。在是否立案的問題上,有觀點認為,該行政狀雖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形式要件,但人僅提供了其從郵局寄出的掛號信底單及郵局對該郵件的查詢證明,雖然證明了被告某市人民政府已收到該郵件,但并不能證明人掛號信中寄出的材料就是行政復議申請書,不能證明某市人民政府未履行行政復議法定職責。因此,人的缺乏“事實根據”這一法定條件,此案依法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筆者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本案依法應當立案受理。因為被告所收郵件是否如人所稱是向市政府申請復議的行政復議申請書,這應當是在行政訴訟中被告舉證責任的范疇,屬于實質性審查,是在審判中解決的問題。人民法院在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時原則上只作形式上的審查,只要原告提出了初步的、曾經向被告提出過行政復議申請的相關證據材料完成了他的初步證明責任即可。
三,不履行法定職責案法定職責來源的審查
筆者認為,基于目前行政訴訟法中并未對此進行規定,我們可以根據法律解釋中“擴張解釋”的方法,對“法定職責”的范圍擴張解釋為涵蓋規章及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承諾,甚至行政合同等內容的職責。眾所周知,行政機關是依法代表國家行使行政職權的,并且行政機關的內部管理體制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下級機關必須服從上級行政機關的領導,因此,上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決定和命令為下級機關設定的義務,下級機關必須履行,如果下級行政機關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應當允許行政相對人請求司法救濟,這既保護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從外部監督下級行政機關對上級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貫徹執行情況,保障政令暢通。同時,由于行政主體代表國家行使行政職權,其對行政相對人的承諾以及其在行政合同中約定自愿承擔的行政義務,在群眾中具有非常高的公信力,如果行政主體說了不算,又不允許行政相對人啟動訴訟程序,對行政主體的這種言而無信、有損政府形象的行為無法予以有效監督,會使政府形象一落干丈,行政機關的公信力也會大打折扣,既不利于行政相對人權利的保護,也不利于日后的行政管理。
四,不履行法定職責案的判決方式
(1)履行判決
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對行政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權力。實質上是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劃分,決定了司法機關不應替代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司法權不能干涉行政權,所以履行判決的只能是要求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履行職責,而不能對其如何履行提出實體義務上的要求。
(2)確認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確認判決應適用于行政主體確有行政相對人申請的作為義務,但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再判決被告履行已無任何實際意義,所以人民法院只能確認行政主體不作為違法。如果相對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因行政機關的不為行為受到侵犯,造成損害結果,行政相對人可以依據確認判決提出行政賠償,這也許才是確認判決的最大功用。
從上述辦理進口押匯的程序看,銀行的風險似乎得到了很好的控制,因為客戶不僅要提供保證人,還要簽訂《總質押書》,將貨權憑證質押給銀行。對于銀行來講,這種“雙保”的業務風險很小。但是,進口押匯的特殊之處在于,雖然貨權憑證質押給了銀行,但銀行畢竟不是貿易合同的當事人,進口商(也即信用證開證申請人)才是貨物的真正需求方,他必須取得并處理貨物。于是,在進口押匯中,信托收據成為必不可少的一紙法律文件。通過信托收據,進口商將貨物的所有權轉移給銀行,銀行再將貨物信托給進口商處理。這時,法律風險就出現了,因為在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中,根本沒有信托收據這個概念;而且,貨權憑證既然已經通過《總質押書》質押給了銀行,又根據信托收據將貨物的所有權轉移給銀行,銀行擁有的到底是質權還是所有權呢?很顯然,同時存在的法律文件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中存在沖突部分的。目前在我國銀行業廣泛使用的“信托收據”完全是個舶來品,是一種借用其他國家和地區實踐的做法,我國缺少相關制度規定。因此一旦出現糾紛訴諸法律的話,銀行的資金安全并不必然能夠得到確實的保障。
糾紛案例
1997年4月7日,原告A銀行根據被告B公司的申請,開出不可撤銷即期跟單信用證,開證金額為港幣2110290元。信用證項下進口貨物價值港幣2110290元。信用證開出后,香港C銀行向原告發出進口到單通知書及信用證項下進口貨物有關單證,要求支付信用證項下金額。原告于4月16日向B公司發出進口付款通知書,要求B公司審核后確認是否承兌,B公司于4月14日向原告A銀行表示同意付款。此前,B公司曾于1997年4月15日向原告提出申請,表明對原告開出的即期信用證項下進口牛皮,因進口后分批排產,收匯期要三個月,特向原告申請進口押匯,金額為港幣1899261元。1997年4月18日,原告支付了信用證項下款,同時,原告將信用證項下進口貨物有關單證交予被告B公司提貨。隨后,被告B公司再次向原告申請要求信用證金額押匯,期限三個月。
1997年5月8日,另一被告D公司向原告出具進口押匯額度擔保承諾書,表示對原告為被告墊付的進口信用證項下押匯款項,愿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當天,原告和兩被告簽訂一份進口押匯協議書,約定原告同意為被告B公司提供進口押匯額度港幣1899261元,有效期一年。被告D公司對被告B公司的還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押匯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原告對進口押匯信用證項下貨物享有質權,如B公司到期不能償還原告債務,原告有權依法處分該批貨物。簽合同時,原告和被告B公司未知被告D公司有關原告已將信用證項下進口貨物的單證交予被告B公司提貨的事宜。合同簽訂后,原告即于當天向被告B公司出具一份借款借據,借據載明借款人為B公司.金額為HKD1899261元,借款用途為信用證項下押匯,到期日為1997年8月8日。B公司在借據上蓋章確認。此后,被告B公司用信用證項下進口貨物進行加工生產,并出口銷售。原告在此過程中,未對該貨物進行有效監管。還款期限屆滿后,被告B公司未償還原告的借款。1997年9月9日,原告向兩被告發出催告函,要求其盡快還款。1997年9月2日,被告B公司向原告償還押匯款港幣593261元,余款未還。同年12月12日,原告將被告B公司尚欠押匯款港幣1300600元轉入逾期貸款科目。以后,原告經追討欠款未果,遂訴至法院。
以上事實,有信用證、付款通知書、押匯申請書、擔保承諾書、押匯協議書、借據、匯轉款憑證、催收函、庭審筆錄等材料證實。
法院判決認為,原告和兩被告簽訂的進口押匯協議書,合法有效,原、被告應切實履行各自義務。被告B公司未依約向原告還清押匯款,屬違約行為,應承擔償還欠款及利息的責任,被告D公司作為被告B公司的擔保方,對被告B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對“押匯”的解釋,押匯行為是一種以貨物抵押為特征的融資方式,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押匯協議也約定,原告對信用證項下的貨物享有質權,因此,原告和被告B公司就1899261元港幣的押匯款。已設立了物的擔保關系。由于原告在被告B公司申請押匯之后 ,簽訂押匯協議之前,自愿將抵押物的有關單證交回被告B公司處理,簽訂協議后,又未對該批貨物盡到監管義務,致使失去對抵押物的控制,原告對此應承擔責任。應視為原告已放棄了物的擔保,被告D公司在原告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啟示
關于進口押匯的爭論,銀行界的爭論由來已久。因為日常實務上的需要,銀行迫切需要確定的指引,各家銀行由于效法不同的實務標準,不同的銀行在實務上有不同的操作和制度設計。例如中國銀行關于進口押匯的業務規定效法香港的押匯實務。而其他銀行可能效法其他國家的實務,相互之間差異很大。
法律、法規對征地補償爭議的裁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承辦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決的征地補償爭議裁決工作。
第四條征地補償爭議先協調后裁決,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征地補償爭議裁決期間,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六條對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的爭議,包括以下范圍:
(一)對征地補償安置標準適用依據的爭議;
(二)對被征土地的地類、等級認定的爭議;
(三)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認定的爭議;
(四)對征地補償安置適用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或者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爭議;
(五)計算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倍數的確定;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屬于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的事項。
第七條當事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的,應當自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申請協調。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未按規定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當事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當事人如對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應當自知道征地補償、安置標準之日起60日內或者自接到領取征地補償、安置費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組織實施征用土地方案的市、縣人民政府申請協調。
第八條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自收到當事人的協調申請之日起45日內協調完畢。
協調不成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申請裁決的途徑和期限。當事人自收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的書面告知之日起60日內,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裁決,并將申請書直接遞交裁決機構。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未在規定期限內協調或者不出具書面告知的,當事人自協調期滿之日起60日內,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裁決。
第九條當事人提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申請的,以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為被申請人。
第十條對青苗、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有爭議,申請裁決的,由其所有權人提出。
對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有爭議,申請裁決的,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
對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有爭議,申請裁決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的,由被安置人員提出;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他單位的,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他單位提出。
第十一條申請裁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的材料;
(三)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或者其他能夠證實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的材料;
(四)能夠證明已向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申請協調的材料;
(五)裁決機構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委托人提出裁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法(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住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申請裁決的具體事項;
(四)事實、理由與依據。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受理:
(一)不屬于省人民政府裁決范圍的;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不合格的;
(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未告知申請協調或者裁決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滿一年提出協調、裁決申請的;
(四)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已告知申請協調或者裁決期限,但是當事人超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期限提出協調、裁決申請的;
(五)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分配、支付方式有異議的;
(六)經過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協調已經達成協議,但又以同樣理由申請裁決的;
(七)裁決機構已下達準予撤回裁決申請,申請人又以同樣理由申請裁決的;
(八)對征地目的、征地程序等不屬于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范圍的其他事項有爭議的;
(九)申請人已就同一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提起行政復議,且人民法院或上級行政機關已經受理的;
(十)省人民政府已就同一事項作出過裁決決定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作為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案件處理的事項。
第十四條裁決機構接到裁決申請書后,在7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決定予以受理的,制作受理通知書,并發送申請人;不符合條件,決定不予受理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人。
申請人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裁決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補正材料。前款規定期限自資料補正齊全之日起計算。
申請人提出的裁決申請時,無法提供已向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提出協調申請的證明材料,但其裁決申請符合其他受理條件的,裁決機構應先向被申請人發送限期協調通知書;被申請人逾期不協調或協調達不成協議,且申請人仍要求進行裁決的,裁決機構應予以受理。
第十五條裁決機構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發送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答辯通知書和裁決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裁決機構提交書面答復和有關證據。
被申請人應當對申請人提出的裁決事項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被申請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復和有關證據的,不影響裁決的進行。
第十六條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其他部門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實施征地行為引起的補償安置爭議,當事人提出裁決申請的,不作為征地補償爭議裁決案件受理。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其他部門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實施征地行為按《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一般實行書面審查。裁決機構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進行實地調查、協調。
第十八條裁決機構對裁決申請事項進行調查時,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被調查人應按照調查人員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和材料。
調查結束后,調查人員應制作調查筆錄,由被調查人、調查人員分別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九條當事人認為承辦人員與裁決申請事項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有權申請承辦人員回避。
承辦人員認為自己與裁決申請事項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的,應申請回避。
裁決機構對回避申請應及時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承辦人員的回避,由裁決機構負責人決定。裁決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審理并下達中止審理決定書:
(一)裁決需要以其他相關案件的審查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二)申請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申請人在裁決期間下落不明的;
(五)需要對裁決事項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處理的;
(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的。
中止審理的因素消除后,恢復審理。中止時間不計入裁決期限。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審理并下達終止審理決定書:
(一)受理裁決申請后,裁決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協議的;
(二)裁決申請受理后,經審查,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
(三)經裁決機構協調,裁決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
(四)申請人撤回裁決申請的;
(五)申請人申請裁決已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期限的;
(六)申請人與已申請裁決事項不存在利害關系的;
(七)申請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明確表示放棄裁決申請的;
(八)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明確表示放棄裁決申請的;
(九)其他應當終止裁決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征地補償爭議裁決前,應先行協調。
協調后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機構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由裁決機構承辦人署名并蓋裁決機構或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后生效。
第二十三條經協調,當事人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未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機構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出如下裁決意見:
(一)被申請裁決事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裁決事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決定撤銷或者直接變更該事項;撤銷被申請裁決事項的,責令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依法重新作出有關決定。
第二十四條裁決機構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裁決意見。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裁決意見的,經裁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裁決機構將裁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裁決機構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決定,制作裁決書,并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五條不予以受理通知書、終止審理通知書和裁決書,加蓋省人民政府征地補償爭議裁決專用章。
受理通知書、中止審理通知書以及裁決過程中的其他有關文書蓋裁決機構公章。
第二十六條裁決書應寫明: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人的姓名、職務;
(二)裁決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三)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四)裁決結果;
(五)不服裁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裁決日期。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
當事人對省人民政府作出維持被申請人有關決定的裁決決定不服,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以被申請人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或被告。
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作出撤銷或變更被申請人有關決定的裁決決定不服,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以裁決機關為被申請人或被告。
第二十八條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裁決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裁決決定的,由裁決機構責令其限期履行。
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裁決決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被執行人肖國寧等。
異議人雷憲祖。
法院在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過程中,異議人以法院查封其住所南寧市教育路1號1棟2單元603號房及牌號為桂A-10048的小轎車不當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請求予以解除查封。
1999年9月30日,法院在審理原告黃剛訴被告肖國寧等合伙糾紛一案中,根據原告黃剛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法院對被告肖國寧所有的奧迪牌小轎車(牌號為桂L-60658)進行扣押。同年11月1日,被告肖國寧以工作、生活急需用車為由,由朋友雷憲祖以同時購買的奧迪牌小轎車(牌號為桂A-10048)做為抵押,請求法院將扣押措施改為活封,并“保證取回轎車后隨時聽從法院通知,決不將轎車轉讓、抵押、變賣、銷毀”。鑒于雷憲祖在肖國寧的申請書上簽署了“同意用桂A-10048擔保,以個人名譽負責”的字樣,法院同意對桂L-60658小轎車采取活封。目前,該案已進入執行階段,被執行人肖國寧及桂L-60658小轎車均下落不明,已查封的肖國寧所有的房產尚不足以清償本案債務,法院遂責令雷憲祖將桂A-10048小轎車開至法院聽候處理,并對其住所南寧市教育路1號1棟2單元603號房進行了查封。
尚查明,牌號為桂A-10048的小轎車登記車主為陳靜彪,異議人雷憲祖主張已向陳靜彪購買該車,但沒有到登記機關辦理過戶手續。上述購車事實,異議人雷憲祖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車主陳靜彪亦未出庭作證。
二、裁決:
法院認為,異議人雷憲祖在肖國寧的申請書上簽署了“同意用桂A-10048擔保,以個人名譽負責”的字樣,即表明異議人雷憲祖自愿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規定的兩種方式為肖國寧提供擔保:一是以桂A-10048小轎車提供抵押擔保,二是以個人名譽提供保證擔保,擔保內容就是擔保肖國寧在申請書上注明的“保證取回轎車后隨時聽從法院通知,決不將轎車轉讓、抵押、變賣、銷毀”?,F被執行人肖國寧及桂L-60658小轎車均下落不明,雷憲祖就應向法院承擔擔保責任。但由于牌號為桂A-10048的小轎車登記車主為陳靜彪,雷憲祖未能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向陳靜彪購買該車,法院根據本案法律事實認定雷憲祖以桂A-10048小轎車為肖國寧提供抵押擔保的行為是無權處分行為,行為無效。故雷憲祖對本案應承擔保證擔保責任,而保證責任的范圍應限定在桂A-10048小轎車的評估價范圍內。綜上所述,法院認為對異議人雷憲祖的住所——南寧市教育路1號1棟2單元603號房進行查封,以追究保證責任的措施并無不當,法院不予解除查封。對桂A-10048小轎車,經法院審查,已確定不做為抵押物,則由異議人雷憲祖領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5條第1款、第69條第2項、第5項的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駁回異議人雷憲祖提出的解除查封其住所南寧市教育路1號1棟2單元603號房的請求,本案繼續執行。
三、評析:
本案涉及的關鍵問題是異議人雷憲祖替肖國寧向法院提供擔保的行為是否有效,以及擔保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和責任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也就是說,反之合同無效。異議人雷憲祖購買桂A-10048的小轎車,沒有到登記機關辦理過戶手續,又未經原車主陳靜彪的證實,用該車替肖國寧提供抵押擔保。法院只能根據法律事實及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精神,確認異議人雷憲祖用該車替肖國寧提供擔保的行為,是無權處分行為,行為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就本案而言,無效合同是指異議人雷憲祖以桂A-10048的小轎車替肖國寧提供抵押擔保,而與法院形成的擔保合同。造成合同無效的原因中,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也有過錯。因異議人雷憲祖將車輛作抵押擔保時,法院對桂A-10048的小轎車登記車主為陳靜彪這一事實是明知的,所以通過確認抵押合同無效而單方追究雷憲祖的過錯責任,無異于引火燒身。那么異議人雷憲祖對本案就不需承擔責任了嗎?顯然不是,當時法院是在雷憲祖提供擔保的情況下,才對肖國寧的車輛采取活封的,雷憲祖當然應對本案負責。所幸異議人雷憲祖在肖國寧的申請書上簽署了“同意用桂A-10048擔保”的同時,還簽署了“以個人名譽負責”的字樣,這足以說明雷憲祖當時在替肖國寧提供抵押擔保時,還采取了保證擔保的形式,故當抵押擔保合同無效時,異議人雷憲祖就要承擔次位的保證擔保責任。進而這就促使法院將執行方向從桂A-10048小轎車轉至雷憲祖的個人財產——住房。
那么異議人雷憲祖究竟要在什么范圍內承擔保證擔保責任呢?總體上是應根據異議人雷憲祖當時愿意以車輛擔保的意思表示,參照車輛的評估價,確定責任范圍。但因為存在車輛折舊、價格走低的問題,仍有兩種意見分歧:一種意見是按桂A-10048小轎車現在的評估價確定保證擔保責任范圍;另一種意見是按做出保證時,桂A-10048小轎車的評估價確定保證擔保責任范圍。
2012年10月19日,記者欲到鄺婆婆的房子一探究竟,巧遇鄺婆婆在一個朋友的陪同下剛回來。只見房子青綠色的鐵門緊閉,通過窗戶向內窺視,家具已經搬空,只剩下一些凌亂的雜物。鄺婆婆用手推了幾下門,大門紋絲不動,她顯得很失落。
鄺婆婆雖然久不居此,但很多街坊見到鄺婆婆,都主動圍過來跟她打招呼。鄺婆婆是地道廣州人,她掏出戶口簿給記者看,“你看,我們一家的戶口都在這里,這是我的根,是我在廣州的棲身之地。我們在這住了幾十年,哪怕它再小,再舊,我也不會賣它?!编椘牌耪f著說著,眼睛就濕潤了。
鄺婆婆在家門口徘徊再三,她向五金鋪借來了錘子,想破門而入。但理性思考后,她決定還是等法院判決下來后,再采取行動。
一手買家自認是“炒樓客”
法院受理案件后,鄺婆婆才從被告房管局提供的證據材料中得知,黎先生是第一次產權轉移的買方。鄺婆婆向法院提出申請,追加黎先生為本案第三人,理由是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
鄺婆婆的申請書上寫道:“無論該房產轉手幾次,原告作為該房產的所有權人,有權向參與轉手交易的任何受讓人追討,以恢復該房產的原狀。”
黎先生是誰?他當初是怎樣買下鄺婆婆這間房子的?記者輾轉聯系上黎先生。
黎先生向記者大方承認自己是一名“炒樓客”。他告訴記者,2010年9月,房屋中介人員容沛麒聯系上他,說建設六馬路有一間很便宜的小面積房屋?!坝捎趦r格實在太便宜了,只要15萬元,我只在門口看了一下就決定買了,然后容沛麒帶我去辦了過戶?!碧岬饺菖骥瑁柘壬f:“他的手機號經常變,我現在也沒法聯系上他?!?/p>
偽造身份證為何能辦過戶
庭審證據顯示,當時持這間房屋的房產證去房管局辦理過戶的是容沛麒。但鄺婆婆表示,自己不認識容沛麒,也從未去過南方公證處辦理委托賣房的公證。而且,公證書上鄺婆婆夫婦的身份證系偽造。
房管局的人稱,根據廣東省內相關登記辦法規定,當時中介容沛麒提供了經公證處公證的委托授權書,其只需提供鄺婆婆夫婦的身份證復印件,即可辦理過戶手續,無需身份證原件。
鄺婆婆的老伴已于2010年去世,但公證書的日期是2011年9月8日。已經去世的人,怎么可能去辦公證?鄺婆婆說,這間房的房產證一直是由老伴保管,老伴過世后一直沒有找到。為此,鄺婆婆2011年還曾去房管局、派出所等部門報失,但由于補辦的程序復雜,鄺婆婆年紀大了不愿多動,此事就不了了之。
有人懷疑,鄺婆婆的房產證可能被人拿走,用非法的手段交易了。但誰拿走了房產證?目前卻不得而知。
律師建議阿婆申請撤銷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