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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職業責任保險承保的標的是各種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責任,即各種專業技術人員因工作上的疏忽或過失造成合同一方或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而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職業責任實際上是一種合同責任。
(二)職業責任保險的適用范圍。職業責任保險適用于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同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風險不同,承保時內容各不相同。保險人常用專門設計的職業責任保險條款來承保。常見的職業責任保險種類有:醫生職業責任保險、藥劑師職業責任保險、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律師職業責任保險、設計師職業責任保險等。
(三)職業責任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我國,由于單位實際上是職業責任風險的第一責任人,所以,職業責任保險的投保人一般是提供專業技術服務之單位的雇主或者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本人。例如,醫院為醫生投保,勘探設計院為設計師投保等。如果是個體專業技術人員,則由其本人投保個人職業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是各類專業技術人員。
(四)職業責任保險的承?;A。職業責任保險通常采取期內索賠式的承?;A,即保險人僅對在保單有效期內提出的索賠負責,而不管導致該索賠的事故是否發生在該保單有效期內。
(五)職業責任保險的賠償。職業責任保險保單的賠償限額一般為累計的賠償限額,而不規定每次事故的限額,但也有些承保人采用規定每次索賠或每次事故限額的方法,法律訴訟費用,一般在賠償限額以外賠付。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償金額超過保險單規定的賠償限額,法律訴訟費用按賠償金額與賠償限額的比例分攤。
我國《保險法》第41條規定,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重復保險的成立,必須是在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存在兩份或兩份以上補償性保險合同,而且所有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總和必須超過保險價值,各保險人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侗kU法》第41條第2款還明確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法》中對重復保險做出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在兩份或兩份以上保險單中重復得到超過損失額的賠償,以維護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公平原則,并通過重復保險的分攤來確保保險損失補償目的的實現。根據我國《保險法》關于重復保險的規定精神,可以看出我國保險界在實踐中是按比例責任進行分攤的,這種分攤方式在普通財產保險中被廣泛使用,但是在責任保險中,因為沒有保險金額,只有賠償限額,而且有些責任保險單的賠償限額巨大甚至是無限的,這就產生了責任保險中的重復保險分攤的公平問題,如果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處理責任保險的重復保險分攤,必然在保險實務和司法實踐中引起爭議。
一、常規的重復保險分攤辦法引起的公平問題
我國《保險法》并沒有對責任保險的重復保險分攤制定特別的規定,實務中我們只能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來辦理。常規的分攤辦法主要有限額比例、順序責任和平均責任分攤法,鑒于責任保險中只有賠償限額而沒有保險金額或保險價值的特殊性,如果用常規的分攤辦法對責任保險的重復保險進行分攤,每—種分攤法都有其合理性,但都會產生不公平和爭議。
(一)限額比例分攤法
限額比例分攤法是物質損失保險常用的一種方法,但在責任保險中,如上所述,并沒有物質損失保險中的保險金額,只有賠償限額,而且這個賠償限額往往還涉及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和保險期限內的累計賠償限額即保險單的最高賠償責任,如果幾份保險單都是按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或累計賠償限額方式分別承保,在重復保險的分攤中則可以使用限額比例分攤法,即
如公眾責任保險存在重復保險,甲保險單的累計責任限額為500萬元,每次事故限額為200萬元;乙保險單的累計責任限額為1000萬元,每次事故限額為500萬元。假定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100萬元,如按累計限額計算,則甲賠償33.33萬元,乙賠償66.67萬元;如果按每次事故限額計算,甲賠償28.57萬元,乙賠償71.43萬。由此可見,按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或累計賠償限額來計算結果都不盡相同,甲乙保險公司出于維護自身利益的想法都會認為分攤不公平。
(二)順序責任分攤法
順序責任分攤法在財產保險實務中很少使用,因為這種分攤法對第一保險人很不公平,除非事先在保險合同上特別注明。這種分攤法是按照保險單的出單時間順序,先出單的保險人首先在其賠償限額內賠償,超過這個賠償限額的再由后出單的保險人負責。
(三)平均責任分攤法
平均責任分攤法適用于各保險單的賠償限額較小,而且損失額均小于各單獨的賠償限額。如按上述案例,損失額只有100萬元,每次事故賠償限額都超過了損失額,則按損失額由各保險人平均分攤,甲乙保險單各賠償50萬元。這種分攤對甲保險單也不公平,如果保險費是按責任限額收取,甲收取的保險費小于乙但承擔的賠償責任一樣,而且,如果損失額大于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時,平均分攤就無法進行。
二、國際保險界采取的特別分攤辦法
常規的分攤辦法無論采用哪一種分攤都會出現不公平現象或無法進行分攤。隨著責任保險特別是雇主責任保險和職業責任保險的發展,責任保險固有的獨特性質使得在發生重復保險時會出現更大的分攤難題。為解決此類問題,國際保險界采取一些特別的責任保險分攤方法,以期最大限度地解決分攤難題。
(一)超額責任分攤法
超額責任分攤法類似于常規的順序責任分攤法,但二者具有本質的不同。在實務中,如果保險合同有免于分攤的規定的,如規定“如果有其他同等的保障存在,本保險只負責超過其他保險賠償限額部分”,在其他保險合同足夠提供補償時該保險合同不參加分攤,只有在出現超額責任時再負責分攤。假定另有五份重復保險(單)而且均未特別規定分攤方式,則在這五份保險單賠償完畢后,如果仍未滿足損失額的賠償,這份保險合同才在其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二)時間責任比例法
保險的有效理賠必然存在于事故起因、發生、發現、索賠和賠付的全過程,但是在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的過錯行為(或無過錯但導致賠償責任)的發生往往不能立即被發現,損害事故的發生與發現有時要間隔很長時間,保險責任就具有期內發生或期內索賠的復雜性。如果出現重復保險,常規的責任保險分攤方式無法解決,因此就出現了時間責任比例法。時間責任比例法在實務中很少出現,它源于期內發生式的雇主責任保險。在雇主責任保險的索賠中,職業病的索賠是比較復雜的,因為職業病是長時間接觸有害物質或環境的結果,如果雇員在一個321-32作了20年,職業病發作后才提出索賠,雇員工作的20年期間工廠的雇主責任由幾個保險人交替承保,對該雇員的雇主責任賠償就要涉及這幾個保險人,這種賠償就要按承保時間長短的比例在幾個保險人之間分攤。
(三)獨立責任比例法
如果一份保險單使用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另一份保險單則單獨使用一個累計賠償限額,這是兩個完全屬于不同性質的責任限制參數,兩者在一起計算限額比例顯然是不合理的,就是所有保險單均按每次事故賠償限額進行分攤,如上所述,仍然有失公允。在責任保險實務中,保險人的賠償限額越來越趨向于高額或無限額(如機動車輛的第三者人身傷害責任限額,香港為一億港幣,英國等西方國家則采用無限額方式),如果某一份保險單使用的是無限額方式承保,則上述所有分攤方法都難以處理。為此,國際保險界和司法界推出了獨立責任比例分攤法。
這種分攤方式就是計算出重復保險的保險人假如單獨承保時應該承擔的保險責任,即獨立責任,然后各個保險人按照獨立責任比例分攤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此種分攤方式較好地解決了每次事故賠償限額之間、每次事故賠償限額與累計賠償限額之間以及每次事故賠償限額與組合賠償限額之間的重復保險分攤。公式如下:
以我國機動車輛保險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為例來說明獨立責任比例分攤方法。如某車主向三家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甲公司限額10萬元,保險費1000元;乙公司限額100萬元,保險費3000元;丙公司限額1000萬元,保險費5000元。損失額分別為9萬元和200萬元。
按損失額9萬元計算,則甲乙丙三家公司的獨立責任都是9萬元,賠償額均為3萬元。
按損失額200萬元計算,則甲公司的獨立責任為10萬元,乙公司的獨立責任為100萬元,丙公司的獨立責任為200萬元,甲乙丙三家公司分別賠償6.45萬元、64.52萬元和129.03萬元。
按照獨立責任比例法可以解決其它分攤方式無法解決的問題,但是,從上述計算中可以看出,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與其收取的保險費并不是線性比例關系,在損失額較大的情況下,承保較高責任限額的保險人要負責絕大部分的賠償,但其所收取的保險費并不比那些承保較小責任限額的保險人高很多。獨立責任比例分攤方式同樣未能解決分攤的不公平現象。
三、英國商聯保險與海頓案例的判例啟示
從上述重復保險的分攤中可以看出,任何一種分攤方式都可能出現不合理的分攤結果,如果重復保險中出現某些保險單規定的是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另一些是獨立責任限額、累計賠償限額、平均賠償限額或者其它規定等等,這就導致問題會更為復雜。對此,我們可以從國外一些案例得到一些啟示和拓寬處理問題的思路,其中較為典型的案例為英國商聯保險公司與海頓的案例。
1977年發生的英國商聯保險公司與海頓(CommercialUnionAssuranceCo.,Ltd.Vs.Hayden1977)的責任保險重復保險案例在當時的國際保險界引起了很大反響,此案對責任保險的重復保險分攤方式很有啟示。該案中,商聯與勞合社的保單構成重復保險,商聯的每次事故限額為100000英鎊,勞合社為獨立責任限額10000英鎊,被保險人即海頓總的賠償金額為4425英鎊,英國高等法院的判決為商聯承擔10/11的責任,勞合社承擔1/11的責任,即按常規的限額責任比例分攤。但商聯對此分攤有異議,后英國上訴法院的判決改變了這個分攤方法,它的判決認為應該按每個保險人的獨立責任分攤,這樣一來,4425英鎊的損失雙方各承擔50%。當然,如果損失金額超過了勞合社的獨立責任,比如是40000英鎊,則商聯的獨立責任是40000英鎊,勞合社的獨立責任是10000英鎊,分攤下來,商聯賠償4/5,即32000英鎊,勞合社賠償1/5,即8000英鎊。
此案中,商聯是規定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勞合社則為獨立責任的限額,上訴法院的結論是如果索賠金額在兩份保單限額之內的,則保險人平均分攤,如果索賠金額在較高保單限額之內,則較低限額保單最多承擔其限額的50%,其余部分則由較高限額保單負責。此案的索賠金額都在兩份保單限額之內,這種平均分攤方式對雙方來說較為公平合理。但是這種分攤方式的前提必須是損失額小于限額(如存在免賠額,則雙方的免賠額必須相等),如果損失額超過某一個保險合同的限額,按此分攤又會出現新的不公平。
四、妥善解決責任保險的重復保險分攤的思路
涉及到重復保險的,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我國保險市場上公眾責任保險條款一般的規定是“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如前所述,責任保險的保費與責任限額的大小并非呈正線性關系,這樣籠統的規定應用在責任保險上有時就會出問題。責任保險的重復保險分攤必須考慮到實務中可能出現的不同的每次賠償限額、累計賠償限額、超額責任等不同的組合賠償限額,同時還需兼顧到是否存在無限額責任或巨大的限額責任以及不同的免賠額(國際保險市場實務中一般只對第三者財產損失規定免賠額,對人身傷害一般不采用免賠額),任何一種分攤方式都可能使一方(或幾方)受益而另一方(或幾方)受損,在無法達到各方都公平的情況下,《保險法》和保險合同就應該使用明確、清晰的規定,保險人應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不同的重復保險分攤方式并確定具體的分攤方式。
物流業是一個新興的產業,我國政府在“第十一個五年規劃”中把物流列入要大力發展的現代服務業之一。但是在這樣一個美麗的前景下,我們還必須注意到,物流業同時還是一個高風險的產業,在物流的每一個環節:運輸、倉儲、包裝、配送、裝卸、流通加工、信息提供等無一不充滿了給客戶或他人帶來財產毀損和人身傷害的風險,而由此造成的損失往往使物流企業承受著巨大的經濟壓力。由此可見,物流業的發展離不開保險業的支持。不過,我國目前物流保險尤其是物流責任保險的現狀不容樂觀,物流責任保險發展比較緩慢,這對我國物流業的發展是相當不利的。
1物流責任風險與保險保障
由于物流涉及到非常多的環節,而每個環節又都充滿了意外和風險,因此物流服務中的責任風險也非常復雜。一般說來,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1.1從損害的性質上來看,物流責任保險是物流保險中的一種類型,是對物流責任風險的保險保障
物流企業在提供物流服務過程中往往會產生以下幾方面的損失,一是自己的財產損失,例如自己的貨倉、車輛、集裝箱等倉儲、運輸工具的毀損丟失;二是由于自己的過錯給客戶或他人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即責任風險;再就是商業風險,例如因為政策原因、行市匯率變化或者由于客戶破產、清算等帶來的商業上的損失等。通常情況下,第一種屬于物流財產保險的承保范圍;第二種則由物流責任保險予以承保;而對于物流企業的商業風險,一般無法通過保險的方式得到補償。由此可見,物流責任保險是對物流責任風險的保險保障,是物流保險中最重要的類型之一。
1.2從物流服務的階段來看,物流公司的責任風險主要來自以下幾個過程
(1)運輸過程。物流公司由于自身工作的失誤造成貨物的毀損丟失或者錯發錯運、錯誤交貨等是運輸中最主要的責任風險。如果物流公司交由其他的承運人進行運輸,那么由于其他承運人的過失造成貨物的毀損丟失或者錯發錯運、錯誤交貨,物流公司同樣要承擔責任。此外,如果物流公司在自行運輸過程中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害或人身傷亡的,還要承擔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2)裝卸搬運過程。裝卸搬運活動往往是造成客戶貨物毀損丟失的重要原因。此外,在裝卸搬運過程中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物流公司也要承擔責任。
(3)倉儲過程。由于倉庫損壞、進水、通風不良、沒有定期整理和維護等過失,都可能使物流公司對客戶承擔責任。
(4)流通加工、包裝配送過程。此過程中發生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物流公司要承擔責任。
(5)信息服務過程。由于信息錯誤或者延誤,造成貨物發貨、配送、運輸等出現差錯的,物流公司便可能會承擔責任。
(6)從責任的對象來看,物流責任保險既包括對客戶(即物流合同相對方)的法律責任,也包括對第三方的法律責任。例如,物流公司由于失誤造成貨物的毀損丟失或者錯發錯運、錯誤交貨的,屬于對客戶的法律責任;而物流公司在運輸過程中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害或人身傷亡的,則屬于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狹義上的物流責任險僅指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保險。
2物流責任保險的現狀及其存在問題
2.1我國目前物流責任保險的現狀
與物流業的快速發展相比,我國的物流保險尤其是物流責任保險要滯后得多。由于缺乏統一的保險險種,物流企業和客戶只能在各個物流環節里面分別投保責任險,致使有的環節重復投保,而有的環節則得不到保險的保障。這一境況在2004年得到了明顯的改善。
2004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正式推出了“物流責任保險”條款?!拔锪髫熑伪kU”是指被保險人在經營物流業務過程中,對由于列明原因造成的物流貨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由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除物流責任基本險外,還有“附加盜竊責任保險”、“附加提貨不著責任保險”、“附加冷藏貨物責任保險”、“附加錯發錯運費用損失保險”、“附加流通加工、包裝責任保險”以及“附加危險貨物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附加險供物流企業選擇投保。
上述物流責任基本險及附加險的出現,為廣大物流企業通過保險方式分散、轉嫁責任風險創造了條件。上述條款具有以下積極意義:首先,它填補了我國物流企業綜合責任保險的空白;其次,它覆蓋了物流服務的各個環節,初步滿足了我國物流企業的基本責任保險需求;第三,它簡化了物流企業投保責任保險的手續,節約了保險費用,減少了索賠理賠的環節和成本;最后,它豐富了保險產品品種,有利于我國物流保險市場的開拓和發展。
2.2我國目前物流責任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物流責任保險條款的推出為我國物流責任保險的發展邁出了堅實的一步,但是物流責任保險市場并沒有因此突飛猛進。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整個市場環境的影響,物流企業認識不足等,但是“物流責任保險”條款存在著許多顯而易見的缺陷卻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
首先,相對于物流企業的責任風險而言,物流責任保險條款的范圍顯得過小,不能充分滿足市場需求。根據該保險條款,物流責任保險只承保物流企業提供運輸、儲存、裝卸、搬運、配送服務過程中造成物流貨物損失的五種情形,提供包裝、流通加工、信息處理服務過程中造成的貨物損失只有在投保相應附加險種的情況下才予以承保;除了可以附加投保“危險貨物第三者責任險”外,物流服務過程中給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傷亡或其他財產損失也不屬于保險的范圍。此外,該條款還對發生在我國境外的財產或費用損失不負責賠償,這更無法滿足物流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需要。
其次,保費的計算不夠科學合理。物流責任保險條款并沒有依照責任保險的傳統做法,按照保險風險的類型與范圍、保險人的累計賠償限額和單次事故賠償限額等來確定保險費用,而是按照被保險人的營業收入來計收保費。一方面,這種方法不符合責任保險的通常做法,因為物流企業的收入與其責任風險之間并沒有必然的聯系;另一方面,這種方式也會阻礙物流企業的投保,因為越是大的、經營得好的物流企業,其保費就越高,而不管其風險控制的好壞。這種不合理的收費方式使得保險費用過于高昂,增加了物流企業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該險種的推廣。
3物流責任保險發展與完善的幾點建議
3.1物流企業方面
物流企業必須端正思想、認清形勢,認識到物流責任保險的重要性。物流責任保險不僅能夠轉移、分散物流企業的責任風險,減少虧損、增加盈利,還能夠通過保險公司的介入,增強企業風險分散、控制的理念和能力,從而從源頭上減少自己的責任風險和支出,從而形成良好的經營和運行模式。
此外,各級物流主管部門、物流企業自治組織等也要加強對物流企業的指導協調工作,通過傳授知識、交流經驗、業務培訓等手段,指導物流企業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投保適合的保險險種,在遭受保險事故時,指導物流企業正確索賠,以減少損失,同時獲得應有的賠償。
3.2保險公司方面
首先,保險公司應當加大對物流責任保險的推廣宣傳工作。許多物流企業對物流責任保險知之甚少,甚至許多人根本不知道有物流責任保險這一回事。因此,擴大對物流企業的宣傳與交流是物流責任保險市場發展的重要前提條件。
其次,保險公司應適當擴大物流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以滿足市場需求。目前的物流責任保險覆蓋面較小,難以滿足物流企業風險防范的需求。所以保險公司應審時度勢,認真研究現代物流業務的流程,適當擴大物流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
最后,保險公司應合理確定物流責任保險的費率。物流責任保險費率的制訂,應根據保險業務的風險大小及損失率的高低來確定。這應當包括:①發生意外損害賠償責任可能性的大小,這是制訂物流責任保險費率的基礎;②現行法律制度對損害賠償范圍及數額的規定,法律規定的范圍越寬、數額越高,表明風險愈大,費率也應愈高,反之亦然;③保險公司賠償責任限額的高低,賠償責任限額與免賠額的高低對物流責任保險的費率有客觀影響;④第三方物流企業的信用和風險等級,針對物流企業的不同信用等級,其發生風險和賠付的幾率等可以設定不同的保險費率。
3.3法制完善方面
物流責任保險的發展離不開法律的支持,當前我國調整物流責任保險方面的立法主要有:
(1)《保險法》:物流責任保險合同作為保險合同的一種,首先應該受到《保險法》的調整和規范,《保險法》第50~51條對責任保險作了專門規定,這正是物流責任保險以及其他責任保險得以承認和發展的堅實基礎;
(2)《海商法》及其他運輸法規:《海商法》是調整海上保險關系的重要法律文件,海上運輸責任保險應該首先適用《海商法》的規定,《海商法》沒有規定的則適用《保險法》的規定。除《海商法》外,《鐵路法》、《民用航空法》等也是開展物流責任保險的重要依據。此外,《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也是海事法院審理海上運輸責任保險案件的重要程序法。
(3)《民法通則》與《合同法》:《民法通則》是調整平等主體間民事關系的重要法律,物流責任保險關系作為民事關系的一種,應該受到該法的規范;此外,物流企業與客戶之間是一種物流服務合同關系,物流企業與保險公司之間是一種保險合同關系,《合同法》的規定同樣適用于物流服務合同和物流責任保險合同。
綜上可見,我國已初步形成了物流責任保險的法制環境,但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的、統一的物流法或物流保險法。而且現行物流責任保險立法還存在許多問題,例如現行法律的規定過于籠統,不能滿足物流保險活動的需要;物流保險法律法規的發展參差不齊,阻礙了物流保險活動的開展等。所以,目前的物流責任保險法律制度已不能適應現代物流發展的需要,需要進一步完善。
關于我國物流責任保險的立法完善,在理論上有以下幾種可能性:首先,制定一部單獨的物流責任保險法規;其次,制定一部單獨的物流保險法規,在其中規定物流責任保險的內容;最后,制定一部單獨的物流法,并在物流法中明確規定物流保險以及物流責任保險的有關問題。筆者贊同最后一種觀點,其理由如下:首先,我國已有一部《保險法》,物流保險及物流責任保險雖然有其特殊性,但在基本原則和具體制度規則方面與其他保險沒有實質區別,所以沒有必要制定單獨的物流保險法規;其次,物流責任保險是以物流為基礎的,在物流法中規定物流保險以及物流責任保險的相關法律問題,更有利于兩者的協調。所以我國應在制定物流法的同時,解決物流責任保險法的完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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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法人身損害賠償相對于綜合醫院尚未到重大程度,并且綜合性醫院每年發生的醫療過失案件基本確定,選擇滿
足面臨危險的醫院財務安全需要的醫療責任保險模式,如醫療責任保險信托等,才能促進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實
踐表明,商業性醫療責任保險不宜成為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的主體。建立獨立的醫療過失糾紛調解鑒定機構,才能保
證醫療責任保險順利開展。
【關鍵詞】責任保險;醫療過失;賠償
【中圖分類號】d922.18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9297(20__)03—0203—06
pondering over the development of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fan zhen.beij’ing hart horizon law firm,100022
【abstract】developing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energetically in order to compensate the patient damage made by
medical malpractice suficiently, has significant efects on the legal rights of the patient and the hospital as well as medi·
cal afairs,on optimizing medical condition and medical order.because the hospitals are owned by the state,and the hos—
pitals’profit is still not enough to compensate tort of personal damage.moreover,the synthesis hospitals medical malprac—
tice cases are certain. choosing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models which can meet hospital financial security require.
ments,such as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trust,can prompt the development of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according to
the practices, it is shown that commercial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should not become the main part of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only estab lishing independently medical malpractice disputes mediation authentication agency can ensure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developing smoothly.
【key words】liability insurance,medical malpractice,compensation
《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
指出,大力發展責任保險,健全安全生產保障和突發
事件應急機制,通過試點建立統一的醫療責任保險,
推動保險業參與“平安建設”。醫療責任保險在保障
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優化醫
療環境和醫療公共秩序方面有重要的促進作用。但
是我國醫療責任保險起步晚,功能和作用發揮尚不
充分。其中保險公司賠付率明顯過低、責任保險的強
制方式以及采用的保險組織形式等被認為是商業性
醫療責任保險推廣過程中的爭議所在。
為此,本文第一部分分析適合醫療責任風險的
管理方法,第二部分介紹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的現狀,
第三部分分析發達國家醫療責任保險經驗.第四部
分著重分析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發展方向。
一
、風險管理與醫療責任風險
處理純粹的風險一般只有4種基本方法:回避、
減少、自留和轉移,并且在給定的情形下,由危險本
身的性質決定哪種方法最合適。在醫療責任領域。只
有在滿足面臨危險的醫生個人或者醫院的財務安全
需要的基本前提下,各種方法中最適當、最廉價的那
種才被選用。
醫療責任風險的回避雖然是可能的,但是不太
可行。對于風險高的病人,醫院沒有權利拒絕救治,
因此回避在醫療責任風險管理中是不現實的。醫療
責任風險的減少是通過對具體醫療風險的分析.采
取預防措施,努力減少醫療過失事件發生的可能性。
可以通過醫療技術培訓,經驗交流,理論學習不斷提
高理論水平,減少醫療過失事件的發生。但是醫學經
[作者簡介] 范貞(1971一),男,醫學碩士,法律碩士,主治醫師;研究方向:醫療法、人身傷害法。
tel:+86—10—1391014o617;e—mail:lawfanzhen@medmai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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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積累的長期性,短期內難以大幅度減少醫療過失
事件的發生,短期內也難以達到風險的減少。因此,
醫療責任風險的管理方式主要考慮風險自留和風險
轉移。
醫療責任風險的自留是由醫院或者醫務人員自
己來承擔風險。通常見于3種情況:一種是人們對醫
療風險的嚴重性估計不足;第二種情況是醫院或者
醫務人員經過慎重考慮,因風險可能造成的損失在
經濟上 微不足道,而決定自己承擔風險;第三種情況
是醫院或者醫務人員經過風險和風險管理方法的認
真分析后,決定全部或者部分由自己承擔相應風險,
因為這樣比購買保險更合算。自留的優點是可以節
省開支,缺點是分散風險的能力隨醫療機構規模的
差異而不同。
醫療責任風險的轉移通常是指醫院或者醫務人
員將可能發生的醫療責任風險轉移給商業保險公司
或者互保公司(協會)等。按照一般觀點,這種可保風
險應該具有以下特點:風險是意外的、偶然的、純粹
的、大量同質的,風險造成的損失有重大性和分散
性。對于一家三級醫院,每年住院病人和門診病人的
數量基本穩定,發生醫療過失案件的數量也是基本
確定的。而醫療過失案件造成的損害主要根據侵權
法進行損害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
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賠
償內容主要包括: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
人生活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F實中三級醫院承
擔全部責任的情況很少發生,多數情形是醫院承擔
部分責任。即使全部責任,對于年營業額幾億、幾十
億的三級醫院而言,損失遠未達到重大的程度。但是
對于年營業額幾萬、幾十萬的基層醫院而言。該賠償
就屬于重大損失了。因此按照我國現行侵權法.醫療
過失損害程度在三級醫院和基層醫院的反應存在明
顯差別。
一個重要保險理論是:假使社會福利等于各主
體的期望效用之和,將風險從風險厭惡者轉移至風
險中性者就能夠提高社會福利(實現帕累托改善)。
更一般地說,將風險從風險厭惡程度較高的主體轉
移至風險厭惡程度較低的主體就會提高社會福利。①
事實上,在面臨醫療事故發生后所造成的損失。當事
醫務人員、中小醫院面臨較自身承受能力為大的風
險時,絕大多數人是風險厭惡者,醫院資產規模相對
較大,對于該風險可能就不是風險厭惡者;保險公司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l4卷(第3期)
可以看成是風險中性者。所以在價格合適的情況下,
絕大多數醫務人員、中小醫院面臨較大醫療事故風
險(損失規??赡艹鲎约旱馁Y產規模)時,都愿意
購買醫療責任保險。保險人也愿意銷售醫療責任保
險以提高自己的效用水平;而大型醫院并非一定希
望購買該保險。因此,在涉及醫療風險責任保險制度
的時候,必須要妥善處理這種矛盾,真正能夠通過醫
療責任保險來達到醫療風險管理的目的。
二、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現狀
從上世紀90年代末開始,我國云南、上海、天
津、深圳和北京等省市以統保的形式先后推行了各
種形式的醫療責任保險,如:上海市政府批準下發的
《關于本市實施醫療責任保險的意見》第4條規定,
“各區、縣衛生局應當組織轄區內公立醫療機構和城
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參加醫療事故責
任保險”;深圳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深圳市醫療執業
風險保險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深圳市國有非營
利性醫療機構和在這些醫療機構中取得相應資格的
各級各類從事醫療服務的衛生技術人員。必須參加
醫療執業風險保險”?!侗本┦袑嵤┽t療責任保險的
意見》第2條規定,“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醫療機構
均可按照本意見的規定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本市行
政區域內國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本意見的
規定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梢姼魇∈性陂_始推廣醫
療責任保險時都采用統保的形式。但是經過一段時
間運行,醫療責任保險的效果和醫院及相關醫務人
員的預期有較大差距,人們甚至對其產生懷疑。原因
包括賠付率明顯低于醫院預期、醫療事故責任的限
定、調解效果以及統保方式等多個方面。
(一)賠付率明顯低于醫院預期
商業醫療責任保險的費率是由純保險費率和附
加保險費率相加構成的。純保險費率是用來支付賠
款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費率,應當與保險事故發生的
概率和保險事故發生后的賠償金額有關。是在分析
歷年保額損失的基礎上制定的。此外,商業醫療責任
保險追求營利,純保險費中一部分作為利潤。如果上
一年有虧損,為了維持正常運營,保險公司就需要增
加保費或者減少賠付。附加保險費率主要根據保險
公司營業費用來確定,包括業務費、費、稅金、工
資等,這些部分與賠償金沒有直接關系。
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數據。20__年1~12月財產
① steven shavell,翟繼光譯:《事故法的經濟分析》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__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4卷(第3期)
險的保費收入1509億,賠款和給付796億,附加保
費和附加利潤占到保費收入的47%。① 同樣,從
1991年到20__年,在美國財產與責任險業,管理成
本占到個人汽車責任險保費的36.5%,占到其他責
任保險的55.6%。②
在目前醫療責任保險中,純保險費基本超過醫
院每年穩定的醫療過失的賠付總額,加上附加保險
費。已經遠遠超過醫院每年為醫療過失案件的賠付
總額。需要注意的是,公立醫院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所得稅等費用。不存在利用保險避稅的問題,而商業
性醫療責任保險需要繳納上述相關費用。再者《醫療
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院應該有處理患者投訴的專
門人員。醫患雙方和解是解決醫療糾紛的重要途徑,
醫院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后,該部分工作人員也不能
減少或取消??梢杂脠D1進行說明。
圖1 醫療保險費與理賠支出構成比例圖
上圖示意,醫院參加商業醫療責任保險后,保險
費高于醫院醫療過失賠償費用,但是實際賠付卻遠
低于醫院醫療過失賠償費用。
(二)醫療事故賠償范圍局限
有些省市的醫療責任保險條款規定,只有鑒定
為醫療事故后,才能獲得保險賠償。由于醫療事故包
含對患者的民事賠償和對相應醫療機構、醫務人員
的行政處罰,因此僅就民事賠償而言,醫療事故鑒定
的公正性以及解決醫療糾紛的力度,并不令人滿意。
建立在醫療事故基礎上的醫療 責任保險.遵循財產
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對被保險人執業過程中因過
失給患者造成損失進行補償。若醫療責任保險限制
醫療事故責任賠償范圍,患者不能獲得合理賠償,醫
療糾紛不能獲得妥善解決,不能達到醫療責任保險
的目的。
(三)醫療責任保險的強制
· 205 ·
各地先后開展的醫療責任保險,大都采用強制
方式。根據《保險法》第11條“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
人訂立保險合同?!保壳案鞯卦囆械尼t療責任強制
保險。由于缺乏法律、行政法規的依據,在實行過程
中頗有爭議。
社會對醫療事故的關注焦點,除事故發生的原
因外。主要關注對患者的賠償問題。從社會角度,尤
其是從政府角度,解決上述問題的關鍵首先在于通
過一種機制落實對患方的損害賠償(公平問題);其
次,從經濟效率的角度看,我們選擇的賠償機制不應
該進一步增加醫療事故的發生頻率和損害程度,以
免增加社會的事故成本。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制度設
計應該在保證對受害者賠償基礎上,不降低甚至提
高社會的安全水平??梢?,醫療責任保險強制制度尚
不完善。
綜上。與侵權法相關而建立起來的醫療責任保
險,按照我國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該賠償對于三級
綜合醫院而言,損失遠不能達到重大的程度,加之賠
付率明顯低于醫院預期等多種因素,影響商業醫療
責任保險在我國開展。
三、國外醫療責任保險狀況
(一)醫療責任保險的產生與發展
醫療責任保險是2o世紀中葉發展起來的。在英
國,醫生是首先尋求職業保險的專業人士,由于發生
了一系列醫療損害賠償,他們采取互保的方式,于
1885年在英國成立醫療抗辯工會,建立了互保機
制。第一個商業職業責任保險體系于1896年建立,
當時北方意外保險公司提供藥劑師補償保險。③
在20世紀50年代的美國,醫生很少購買醫療
責任保險,有的保險公司通過和汽車保險捆綁來提
高醫療責任保險的銷售。在60年代。由于取消了醫
生出庭作證的限制,患者能夠比較容易請到專業醫
生出庭指證醫療行為的過失.因此能夠比較順利地
打贏醫療官司,使醫療責任保險的賠償明顯增加。表
現為“醫療過失危機”。特別應該提出的是在加利福
尼亞,從1968年到1974年,因為醫療責任要求賠償
的請求翻倍,30萬美元以上的賠償增加11倍.從3
件增加到34件,每100美元保費需要承擔180美元
① 中國保監會網站http://www.circ.gov.cn/portaloflnfomodule_443/41881.htm
② scott e.harrington,gregory r.niehaus著,陳秉正,王瑁,周伏平譯:《風險管理與保險》,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__
③ 陸榮華:《英美責任保險理論與實務》,江西高校出版社20__年版,第7頁。
· 206 ·
的賠償,最終導致(1975年醫療損害賠償改革法》
(micra)出臺。該法案包括限制賠償非物質損失25
萬美元,促進和解等。
(二)美國醫療責任保險現狀
根據美國醫師保險協會提供的數據,從1997年
到20__年。陪審團針對醫療責任賠償的裁定,平均
賠償額從1997年347 134美元增加到20__年606
907美元。和解結案的數量明顯增加,平均賠償從
1997年212 861美元增加到20__年3l1 704 美元。
①為了使醫療責任保險正常運轉,美國眾議院20__
年3月13日通過the health法案(help e伍cient,
accessible,low-cost,timely heahhcare act of 20__),
主要內容是確保因為醫療責任導致病人經濟損失
100%賠償,限制非物質損失25萬美元,建立彈性律
師費制度,分期賠付制度等。由于商業醫療責任保費
除了支付損失外.還必須彌補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
利潤、納稅等,這些保險成本需要被保險人承擔;此
外損失發生與賠款支付之間存在很長的時間差,保
險人持有的準備金的投資收益沒有反映在費率中。
因此避免上述費用的自保應運而生,包括純粹專業
自保和聯合專業自保等。純粹專業自保是由非保險
組織單獨設立的保險公司,目的承保母公司的危險,
但是美國稅務局(irs)在稅收規則77—136中拒絕這
種形式的保費稅前扣除。聯合專業自保是指若干公
司設立來承保他們的危險的保險公司,稅收規則
78—338中授權聯合專業自保的保費可以在稅前扣
除。② 自保公司由于無須支付保險經紀公司和公估
公司的傭金.賓西法尼亞洲醫療責任聯合核保協會
(自保公司)等聯合專業自保公司的期望賠付率為
80%。③ 遠高于商業保險公司的40%,④ 受廣大醫務
人員歡迎。
在美國醫療責任保險市場,包括自保信托和自
保公司在內的替代性風險轉移方式的市場份額已經
遠高于50%。從20世紀70年代所謂第一次“醫療
責任危機”已經發揮作用的替代性風險轉移方式。到
20__年“9.11”后所占市場份額更大。⑤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4卷(第3期)
此外,美國醫療責任保險還與醫院所有權有關。
按照醫院所有權分類,美國醫院可以分為4類:聯邦
醫院、公共醫院、私人非營利醫院和所有者醫院。聯
邦醫院擁有軍事醫院、公共健康服務機構和其他聯
邦政府分支醫院,這些醫院一般都不購買保險;美國
的州、地、市都有自己的公共醫院,他們與政府一樣
承擔法律責任。⑥
(三)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態度
關于保險人對商業性責任保險的態度, 20__
年parsons對英國所有承保責任保險業務的保險公
司進行了問卷調查,調查結果是:大部分被調查者
(53%)認為責任保險業務是沒有吸引力的
(unattractive),14% 認為非常沒有吸引力(very
unattractive),具體調查數據見表1。
表1 英國保險人對責任保險業務的看法⑦
百分比
非常有吸引力
有吸引力
一般
沒有吸引力
非常沒有吸引力
o
14%
19%
53%
14%
總之.從1885年英國成立互保機制醫療抗辯工
會,到美國20世紀70年代第一次醫療責任危機時,
從商業保險公司返回自?;ブ问?,在此基礎上并
且逐漸發展成自保公司。在這一螺旋上升的過程中
可以發現,適合醫療責任保險的初級形式是自保信
托,但是目前更適合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形式是自
保公司,而商業性的保險公司不適宜開展醫療責任
保險。
四、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方向
在我國,醫療執業面臨的風險是醫療責任導致
的索賠風險,同時衍生出醫療糾紛處理風險,歸根結
底還是醫療過失責任的索賠風險。由于這些風險的
同時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醫療發展,不能適應
① 美國醫學會報告,醫療責任改革刻不容緩,http:llwww.ama—assn.org/amal/pub/upload/mm/-l/mlmow.pdr.20__年lo月
② 埃米特.j.沃恩,特麗莎.m.沃恩著,張洪濤譯,《危險原理與保險》,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__年版,第46頁。
③ 陸榮華:《英美責任保險理論與實務》,江西高校出版社20__年版,第349頁。
scott e.harrington,gregory r.niehaus著,陳秉正,王瑁,周伏平譯:《風險管理與保險》,je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__
⑧ robe~carroll,risk management handbook,health fo/!/rum inc,20__,o569—570.
⑥ 陸榮華:《英美責任保險理論與實務》,江西高校出版社20o5年版。第328頁。
④ parsons.chris:moral hazard in liability insurance.geneva papers,vo1.28,p 448—47 1,july 20__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4卷(第3期)
公眾對于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保障醫療安全的要
求,這除了完善醫療糾紛立法,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外,通過醫療責任保險轉移醫療執業風險,是現代醫
療服務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符合國際上醫療
風險管理的通用方法。故此選擇符合我國國情的醫
療責任保險組織形式,開展醫療責任保險具有重要
意義。
由于我國醫院主體是免稅的公立醫院,不存在
購買保險合理避稅的情形,如果采取商業醫療責任
保險不能免稅,加之目前我國侵權法人身損害賠償
標準對綜合性醫院損失并不構成重大影響,其可行
性就存疑問。
(一)醫療責任保險組織形式:信托與自保公司
所謂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
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
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
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通常委托人(醫療機構或者醫
師)通過一份信托合同委托某一機構。按照委托目的
以及約定好的程序對醫療過失行為進行賠償。
自我保險信托曾經是醫務人員最常用責任風險
分擔的方式,由于自保信托并非保險公司,不能進行
第三方的保險行為,不能對持有的準備金進行投資
收益,近年逐漸被方式更合理更加靈活的自保公司
取代。由于自保公司,是保險公司,有相應的高管,可
以進行某些投資行為,盈利可以貼補醫療機構的保
險費,受廣大醫務人員歡迎。
我國20__年10月實行的“信托法”,對信托相
關事宜進行明確規范。根據信托法規定,發展醫療衛
生事業而設立的信托,屬于公益信托。國家鼓勵發展
公益信托,公益信托的設立和確定其受托人,應當經
有關公益事業的管理機構批準。公益事業管理機構
對于公益信托活動應當給予支持,公益信托的信托
財產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并且公益信托
應當設置信托監察人,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應當檢查
受托人處理公益信托事務的情況及財產狀況。受托
人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做出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產
狀況報告,經信托監察人認可后,報公益事業管理機
構核準,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梢?,為了發展醫療
衛生事業的醫療責任保險而進行的醫療責任信托,
從法律層面和現實角度具備可行性。
· 207 ·
20__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在黑龍
江墾區設立我國第一家相互制保險公司“陽光農業
相互保險公司”。但從這種公司形式上看,成立醫療
責任自保公司,需要研究。
(二)獨立調解鑒定機構
建立醫療責任保險,關鍵是其經濟補償功能,保
障患者生命財產的安全?;颊邆€人不應該獨自承擔
醫療技術發展過程中的損害成本, 正如the
health法案強調確保因為醫療責任導致病人物質
損失100%賠償。對醫療過失受害者進行合理充分
補償,是建立醫療責任保險的初衷,是完善社會保障
體系的重要一環。也是維護醫院醫療秩序的關鍵環
節。在醫療責任保險調處、理賠整個程序中,對醫療
行為過失程度、與患者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系的鑒
定是醫療責任保險的關鍵環節。醫療責任保險的調
解機構、鑒定機構等,不能附屬于保險公司,相關的
經費必須獨立于保險公司,鑒定結論不受保險公司
的制約。
德國從1975年開始建立隸屬于醫師公會的全
國性的醫療糾紛的調解鑒定機構值得借鑒。針對醫
療過失明顯增加的情況,1975年德國醫師公會成立
全國性的醫療糾紛調解鑒定機構.解決醫患之間的
醫療爭議。德國1997年受理醫療糾紛6086件,鑒定
后其中2057件存在醫療過失,過失率34%。到20__
年受理7686件,其中2401件存在醫療過失,過失率
為33%。① 可見德國的醫療過失的調解和鑒定,由
于調解和鑒定機構與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人處于平
等地位,其公正性已經比較明顯。為了保障醫療責任
保險的正常運行,可以給調解設定賠償限額,該賠償
限額與公平無關,限額以內根據鑒定結果賠償,超過
限額的,應當告知患者可以通過訴訟途徑獲得賠償。
(三)強制醫療責任保險
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目標是解決受害者補
償問題,如果責任保險的保障額度不足,受害者仍然
可能得不到足額賠償,政府仍會陷入到各種醫療事
故的處理后遺癥中而不能自拔。政府之所以積極推
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有其自身的利益目標,那就是
擺脫自己在各種醫療事故爆發后對患者的救濟責
任。
開展醫療責任保險既要考慮綜合大醫院面臨的
① manfred eissler,die ergebnisse der gutachterkommissionen und schlichtungsstellen in deutschland-eln bundesweiter vergle.
ich,med r,20__ ,heft5,280~282。
· 208 ·
醫療風險,也要考慮中小醫院、個體行醫者面臨的醫
療風險。作為強制保險,明確規定保險金額的最低限
額.而且保單不設免賠額。其目的是:憑借最低限額
的設定,以免投保人通過投保低額保險來規避其投
保責任,致使保護受害患者的立法目的落空;強制保
險僅在對受害患者提供最基本的保護,并非提供完
全充分的保障。強制保險要求保險人接受任何合法
行醫者的風險,政府進行必要的費率干預,其目的是
政府顧及相關投保人的財務能力和投保意愿,降低
保險人承保權限和風險選擇能力。
在選擇一定的地方進行試點取得相應的經驗之
· 醫事法律·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4卷(第3期)
后。適當時機出臺強制醫療責任保險的相關法規,為
全國推行提供法律依據。
五、結語
開展強制醫療責任保險能夠給受害者提供充分
的經濟補償,緩解醫患矛盾,利于構建和諧社會。選
擇與我國公立醫院相適合的模式才能促進醫療責任
保險的發展。實踐證明,商業保險不宜作為醫療責任
西方保險界認為,保險業的發展可以劃分為三個大的發展階段:第一階段是傳統的海上保險和火災保險(后來擴展到一切財產保險);第二階段是人壽保險;第三階段是責任保險。保險業由承保物質利益風險,擴展到承保人身風險后,必然會擴展到承保各種法律風險,這是被西方保險業發展證明了的客觀規律。同時我們還知道,責任保險在保險業中的地位是很高的,它既是法律制度走向完善的結果,又是保險業直接介入社會發展進步的具體表現。
一 責任保險的產生與發展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或經過特別約定的合同責任作為承保責任的一類保險。它屬于廣義財產保險范疇,適用于廣義財產保險的一般經營理論,但又具有自身獨特內容和經營特點,從而是一類可以獨立成體系的保險業務。責任保險作為一種保險業務,產生于19世紀的歐美國家,20世紀70年代以后在工業化國家迅速得到發展。1880年,英國頒布《雇主責任法》,當年即有專門的雇主責任保險公司成立,承保雇主在經營過程中因過錯致使雇員受到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時應負的法律賠償責任;1886年,英國在美國開設雇主責任保險分公司,而美國自己的雇主責任保險公司則在1889年才出現。
目前絕大多數國家均采取強制手段并以法定方式承保的汽車責任保險,始于19世紀末,并與工業保險一起成為近代保險與現代保險分界的重要標志。當時的英國“法律意外保險公司”最為活躍,它簽發的汽車保險單僅承保汽車對第三者的人身傷害責任,保險費每輛汽車按10—100英鎊不等收取,火險則列為可以加保的附加險;到1901年,美國才開始有現代意義的汽車第三者責任險——承保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法律賠償責任的保險。
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后,責任保險的發展在工業化國家進入了黃金時期。在這個時期,首先是各種運輸工具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得到了迅速發展;其次是雇主責任保險成了普及化的責任保險險種。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各種民事活動急劇增加,法律制度不斷健全,人們的索賠意識不斷增強,各種民事賠償事故層出不窮,終于使責任保險在20世紀70年代以后的工業化國家得到了全面的、迅速的發展、在本世紀70年代天,美國的各種責任保險業務保費收入就占整個非壽險業務收入的45%—50%左右,歐洲一些國家的責任保險業務收入占整個非壽險業務收入的30%以上,日本等國的責任保險業務收入也占其非壽險業務收入的25%—30%.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許多發展中國家也日益重視發展責任保險業務。
二 責任保險的基本特征
1、責任保險產生與發展基礎的特征。責任保險產生與發展的基礎,不僅是各種民事法律風險的客觀存在和社會生產力達到一定水平,而且還需要人類社會的進步帶來了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其中法制的健全與完善成為責任保險產生與發展最為直接的基礎,正是由于人們在社會中的行為都是在法律制度的一定規范之內,所以才可能因觸犯法律而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時必須承擔起經濟賠償責任。在當代社會,沒有環境污染防治法,造成污染的單位或個人就不會對污染受害者承擔什么賠償責任;沒有食品衛生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權益造成損害的人對受害人也不會有經濟賠償責任,等等。因此,只有存在著對某種行為以法律形式確認為應負經濟上的賠償責任時,有關單位或個人才會想到通過保險來轉嫁這種風險,責任保險的必要性才會被人們所認識,所接受;只有規定對各種責任事故中致害人進行嚴格處罰的法律原則,即從契約責任經過疏忽責任到絕對責任原則,才會促使可能發生民事責任事故的有關各方自覺地參加各種責任保險。事實上,當今世界上責任保險最發達的國家或地區,必定同時是各種民事法律制度最完備、最健全的國家或地區、它表明了責任保險產生與發展的基礎是健全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和各種專門的民事法律與經濟法律制度。
2、責任保險補償對象的特征。在一般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實踐中,保險人補償的對象都是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其賠款或保險金也是完全歸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所有,均不會涉及到第三者。而各種責任保險卻與此不同,其直接補償對象雖然也是也保險人簽訂責任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被保險人無損失則保險人亦無需被償,但被保險人的利益損失又首先表現為因被保險人的行為導致第三方的利益損失為基礎的,即第三方利益損失的客觀存在并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時,才會產生被保險人的利益損失。因此,盡管責任保險人的賠款是支付給被保險人,但這種賠款實質上是對被保險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被償。保險人的賠款既可以直接支付給受害人,也可以在被保險人賠償受害人之后補償給被保險人。責任保險是由保險人直接保障被保險人利益,間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種雙重保障機制。
3、責任保險承保標的特征。一般財產保險承保的均是有實體的各種財產物資,人身保險承保的則是自然人的身體,二者均可以在承保時確定一個保險金額作為保險人賠償的最高限度。而責任保險承保的卻是各種民事法律風險,是沒有實體的標的。對每一個投保責任保險的投保人而言,其責任風險可能是數十元,也可能是數十億元,這在事先是無法預料的,保險人對所保的各種責任風險及其可導致的經濟賠償責任大小也無法采用保險金額的方式來確定。但若在責任保險中沒有賠償額度的限制,保險人自身就會陷入無限的經營風險之中,因此保險人在承保責任保險時,通常對每一種責任保險業務規定若干等級的賠償限額,由被保險人自己選擇,被保險人選定的賠償限額便是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超過限額的經濟賠償責任只能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醫療責任保險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投保醫療責任險,保險公司根據《醫療責任保險條款》規定承保醫療責任保險業務,并依法分擔醫療機構在醫療活動中因醫療事故或醫療意外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執業過程中醫療事故處理與賠償風險的一種社會分擔機制。
二、醫療事故的概念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三、實施范圍
市、鎮公有(集體)醫療機構統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對社會開放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也可參照本辦法參加醫療責任保險。
四、保險人
提供經中國保監會核準備案的《醫療責任保險條款》,并經市衛生局組織議標采納的保險公司為本市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人。
保險人依據《醫療責任保險條款》與投保醫療機構協商簽訂保險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委托有關專業機構承擔醫療糾紛的調查處理以及醫療風險的防范工作。
五、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投保醫療責任險的醫療機構是醫療責任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要嚴格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醫療責任保險條款》等做好本機構醫療風險的防范工作,并做好醫療糾紛處理工作。
六、建立醫療糾紛專業調查處理機構
報請上級有關部門同意成立“常熟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全市醫療糾紛的調查處理,同時接受保險公司委托開展業務?!叭嗣裾{解委員會”下設由醫學、法學和保險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辦公室,負責醫療糾紛調解處理的日常工作。
七、“人民調解委員會”職責
(一)接待、調查、處理全市醫療糾紛;
(二)為政府和相關部門提供咨詢意見;
(三)為保險機構開展“醫療責任險”提供理賠依據;
(四)開展醫療糾紛防范指導。
八、實施醫療責任保險的原則
(一)堅持高風險、高保費、高賠付,低風險、低保費、低賠付原則;
(二)堅持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共擔醫療風險原則;
(三)堅持投?!白龃蟆焙徒洜I“微利”原則;
(四)堅持體現防范和激勵機制的年度保費靈活調整原則;
(五)堅持向中醫、非手術科室和基層醫療機構優惠傾斜原則。
九、保險費的負擔
醫療責任保險保費由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共同承擔,統一按年繳納。其中,醫療機構保險費從醫療機構業務收入中提取,計入醫療機構成本;醫務人員保險費原則上由醫務人員個人負擔。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醫療機構不得因醫療責任保險而提高醫療收費標準,增加患者負擔。
十、理賠項目
醫療責任保險承擔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因執業過失造成患者人身傷亡或健康損害的賠償責任。具體理賠項目有:
(一)醫療事故人身損害的經濟賠償;
(二)減少損失、消除損害影響的診療費用;
(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因醫療糾紛支付的訴訟、律師、咨詢和鑒定等費用,但該項費用不得超過每次醫療糾紛每例賠償限額的10%;
(四)協議規定的醫療意外等相關費用。
十一、保險責任承擔方式
醫療責任保險實行有一定追溯期的期內索賠制。
(一)被保險人的索賠基礎為期內索賠式,即索賠必須在保險有效期內提出,無論醫療過失是發生在保險期限內還是追溯期內,保險人均負責賠償。
(二)追溯期為2年(從投保當年算起),投保第一年無追溯期,投保第二年追溯期為一年。
(三)在追溯期內發生的醫療糾紛必須是患者在保險期內首次提出索賠。對于起保日以前患者已經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的,保險人不予負責。
十二、賠償限額
每一醫療責任保險保單由每次理賠責任限額和年度理賠累計責任限額兩種構成。
(一)每人理賠責任限額。每人理賠責任限額分為10萬元、20萬元、30萬元人民幣等不同檔次供各醫療機構自主選擇,其中每人不同主險限額對應不同的附加醫療意外責任險理賠限額,并交付不同的附加醫療意外責任險保費,附加醫療意外責任險每人賠償限額為主險的30%,如主險醫療責任保險選擇每人理賠責任限額為30萬元的,則附加醫療意外責任險每人理賠限額為9萬元人民幣。
(二)年度理賠累計責任限額。根據不同醫療機構的床位和選擇的每次理賠責任限額,確定不同的年度理賠累計責任限額。
十三、醫務人員和床位的計算
醫務人員是指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如醫師、護士等。進修、實習醫師不參加保險,外請或互請醫師,不再另行辦理相應的保險手續,保險人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醫療機構病床數以上一年度實際開放床位數為準。年平均床位使用率超過100%,需計算加床數,加床按30%收費,且加床數在保單明細表中列明。
十四、保費標準
醫療責任保險保費由醫療責任險保費及附加醫療意外責任險保險二部分組成。
1、醫療責任保險保費=[每床年度保費200元×床位數]+[每人(醫務人員)年度保費200元×醫技人員數]
具體標準見下表:
醫療事故每人賠償限額(萬元)1020304050
醫療意外每人賠償限額(萬元)3691215
應收保險費比例(%)5075100120140
2、醫療意外責任保險保費=醫療責任險保費×35%
十五、出險通知
發生醫療糾紛后,投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條例》做好證據保存、報告、調查等工作,并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再由保險公司委托“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處理,或直接引導患方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處理。
十六、定責
“人民調解委員會”接受委托后,應當及時組織調查并主持醫患雙方按照《條例》規定協商認定醫療糾紛的性質。
雙方對“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出的醫療糾紛性質認定不一致的,可以按照《條例》的規定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行政處理或提起民事訴訟,確定醫療糾紛的性質。
十七、定損
根據雙方協商認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行政部門認定為醫療事故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主持醫患雙方按照《條例》規定,確定理賠數額并簽署協議書。雙方協商不成的,可按照《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雙方協議書、行政調解書、民事訴訟判決書,確定醫療事故爭議的理賠數額。
屬于醫療意外的,按《醫療責任保險條款》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十八、理賠
保險公司負責審核“人民調解委員會”確定的醫療事故理賠數額。對符合規定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進行一次性理賠。投保人對保險公司理賠有異議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十九、報告
依據包括我國專利法在內的各國法律,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侵犯了他人的專利權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也是專利侵權責任保險中,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但由于各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有所差異,因而如何確認被保險人的侵權責任范圍則成為專利侵權責任保險首先必須解決的問題。
我國《專利法》的規定表明,侵害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范圍包括故意和非故意兩種侵權責任,故意侵權的損害賠償將超過非故意侵權,且將被處以懲罰性的損害賠償。
二、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范圍
從理論上講,專利侵權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應賠償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承保事故的發生,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的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但多數國家的專利法將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分為懲罰性的和非懲罰性的。目前多數責任保險都承保非懲罰性的損害賠償,但對于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各國的保險人則采取不同的方式來處理,如瑞士再保國際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士再保)的示范專利侵權損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示范合同)將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列為除外不保事項;有的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不提及懲罰性的損害賠償,也有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對懲罰性的損害賠償特別約定承保。當然有些國家的法律明文規定禁止保險人承保懲罰性的損害賠償。
那么,在我國的責任保險中是否可以承保懲罰性的損害賠償,《保險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侗kU法》第50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比舭础耙勒辗傻囊幎ā苯忉專灰菍@ㄒ幎ǖ膿p害賠償,包括懲罰性的損害賠償,似乎保險人都應予承保;若按“合同的約定”解釋,保險人可以將懲罰性的損害賠償排除在承保責任范圍以外,列為不保事項。但從保險制度提供被保險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預料的偶發事故的發生所遭遇的損失,可經由保險人補償損失而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來看,如果被保險人主觀上故意造成損害發生,如故意侵犯他人的專利權,則保險人并無承擔賠償責任的義務,這是維護保險制度不可缺少的。因此,如果被保險人故意侵犯他人專利權而導致的懲罰性損害賠償一般應被列為除外不保事項。
各種必要費用屬于專利侵權責任保險的賠償責任范圍?!侗kU法》第5l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敝俨没蛟V訟費用是指由仲裁機構或法院或專利管理機構向被保險人收取的因仲裁、訴訟而產生的費用,這一費用的計算比較簡單。所謂“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就專利侵權責任保險而言,一般包括以下費用:
(一)請求確認救濟的費用
“確認救濟”是指被保險人向法院、專利管理機構或向專利權人請求確認專利權無效、不可執行或未受侵害的行為。由此產生的有關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依照瑞士再保示范合同,確認救濟的請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即將面臨訴訟;(2)經保險人同意;(3)經合理謹慎的專利律師事先出具意見書,認定該確認救濟行為是基于專利無效、不可執行或未受侵害而進行的;(4)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都認為在當時的情況下,有必要請求確認救濟。若符合上述條件,請求確認救濟行為而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二)其他抗辯費用
依照瑞士再保示范合同,下列情況所產生的抗辯,保險人須賠償該抗辯費用:(1)符合承保協議的“損害賠償”請求;(2)第一次向被保險人所作的“停止侵權”的請求,并且該請求已經以書面通知了保險人。但瑞士再保示范合同又規定,在損害賠償或停止侵害的請求結果確定之前,保險人對抗辯費用不負責賠償。這一點對可能拖延多年的專利侵權訴訟的被保險人不利。
三、被保險人避免損害的義務
保證避免損害在各國保險法上被視為被保險人應盡的義務之一。這一點通常包括在被保險人的保證條款中。其主要目的在于,督促被保險人基于其與保險標的距離最近、最了解標的的性質和特點,其進行的避免損害行為最為有效,能充分發揮保險合同為最大誠信合同的作用。
就專利侵權責任保險而言,被保險人依照專利法必須承擔的義務,也必然是保險合同中應盡的義務;同時,被保險人還應履行保險合同中其他可能的避免損害的義務。因此,在專利侵權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通常應履行以下避免損害的義務。
(一)專利元件可置換性義務
根據各國專利法的規定,判斷一項產品是否構成侵權,其主要標準是,確認爭議產品與專利產品在必要技術的構成元件上是否相同。依多數國家專利法,下列四種情況構成侵權:(1)爭議產品與專利產品在必要技術的構成元件上完全相同;(2)爭議產品除了包涵專利產品的全部必要技術構成元件,又增加了一項以上的必要技術元件;(3)將專利產品中的一項必要技術構成元件均等物置入爭議產品中,其他必要技術構成元件兩者完全相同;(4)爭議產品中缺少專利產品中的一項非必要技術構成元件,但兩者的必要技術構成元件完全相同。但下列兩種情況則不構成侵權:一是爭議產品中至少有一項以上的必要技術構成元件與專利產品的必要技術構成元件不同;二是爭議產品中缺少一項以上的專利產品中的必要技術構成元件。由此可知,被保險人要想不構成侵害他人的專利權,必須保證其產品中的必要技術構成元件能被置換成與專利產品的必要技術構成元件不同的元件。這就是被保險人的專利元件可置換性義務,否則即可能構成專利侵權,違反保險中被保險人應履行的義務。
由于現代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許多國家的保險人又將“專利元件可置換性義務”延伸到“專利文獻查閱義務”,即在研發工作開始時查閱專利文獻,以確定其產品是否可能侵犯他人專利權。因為以此為起點才有可能更好地履行專利元件可置換性義務。
上述被保險人義務的規定,主要是鼓勵被保險人盡可能避免損害的發生,發揮保險合同為最大誠信合同的作用。因此,只要被保險人盡最大努力做到了,即使未達到避免損害的效果,其費用也應由保險人負責賠償。相反,如果專利侵權損害與被保險人的上述義務的違反存在因果關系時,保險人可不負賠償責任。
(二)規避專利設計義務
規避專利設計是指,為避免侵害某一專利權所進行的一種具有持續性、創新性的設計活動。按照大多數國家的專利法,這種活動是一種合理的競爭行為,受專利制度所保護。本來是否進行規避專利設計并非專利法上的法定義務,但合理且適當的規避設計確實能起到避免侵權的效果,因此,瑞士再保示范合同以“合理謹慎、熟悉被保險人從事的商業模式的專利律師所作的規避設計的建議”作為必要前提,賦予被保險人規避專利設計義務。
在美國,被保險人欲進行規避專利設計以避免故意侵權,則必須遵循兩個基本原則:(1)要出于善意。這種善意的證據是設計者內部的研發紀錄和專利律師的意見書;(2)規避設計應遵循合理的程序。這種合理程序是:專利檢索、解讀申請專利范圍、進行規避設計、專利律師評估、客觀自我評估。如果做到了上述兩點,但其結果仍然是規避失敗,構成侵權,只要當時出具意見書的是合理謹慎且熟悉該項商業模式的專利律師,原則上該專利侵權的責任仍屬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范圍。
(三)確認救濟
在專利侵權責任保險中,確認救濟是指被保險人向法院、專利管理機構或向專利權人請求確認專利權無效、不可執行或未受侵害的行為。瑞士再保示范合同也以“合理謹慎、熟悉被保險人從事的商業模式的專利律師做出使專利無效的建議”為前提條件,賦予被保險人確認救濟的義務。被保險人因進行確認救濟所產生的相關費用,通常情況下屬于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范圍。
根據包括我國在內的各國專利法,通常都規定哪些情況是不授予專利權的。另外,各國專利法也規定,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因此,作為專利侵權責任保險中的被保險人,有權依據專利法的上述規定,向法院或專利管理機構提出爭議專利存在不得授予專利權的理由,并主張該專利無效。這一行為一般稱之為對專利的挑戰。如果挑戰成功,該專利將被視為無效,自然也就不存在侵權問題。
假如不涉及專利侵權責任保險問題,對爭議專利提起確認訴訟等挑戰僅是挑戰者自己的一種合法權利。挑戰成功了,則有可能避免或減輕侵權損害;挑戰失敗了,其后果由挑戰者自己承擔。然而,一旦涉及專利侵權責任保險,被保險人對爭議專利的挑戰與上述情況則有所不同。如果被保險人挑戰失敗了,不僅使其本身增加財務負擔,而且可能使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擴大,因為保險人賠償責任還包括相關費用。因此,挑戰專利有效性的行為不能簡單地視為被保險人自身權利的行使,其權利的行使還必須考慮其對保險人的影響。為此,瑞士再保示范合同規定,被保險人在挑戰專利有效性之前,必須征得專利律師的同意。
那么,被保險人在挑戰專利有效性之前,是否應先通知保險人?因為這一行為也屬于可能引起或擴大損害的主觀危險行為。按照我國《保險法》第37條關于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規定,似乎被保險人有義務通知保險人。但被保險人的挑戰行為實質上也是以避免或減少保險人的賠償為目的而進行的,許多國家的保險法明確規定,被保險人為了保護保險人的利益,導致危險增加時,無須通知保險人。這一點,我國《保險法》沒有明確的規范。因此,未來這一問題在我國可能會引起爭論。
在專利實務中,有些企業可能收到專利權人發來的專利侵權警告,其內容之一就是,專利權人不排除采取法律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如提訟等。這意味著被保險人即將面臨侵權訴訟。此時,若被保險人主動向專利發起挑戰有可能導致更大的危機甚至擴大損害,其結果還可能增加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因此,瑞士再保示范合同規定,當面臨侵權訴訟時,被保險人有權采取法律行為,但必須征得保險人的同意,保險雙方必須協商一致:被保險人所采取的各種先發制人的防御措施必須是合理謹慎的。
我國《保險法》第42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據此,在專利侵權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挑戰專利有效性所產生的費用應由保險人負擔,即使未達到防止或減輕損害的效果。至于被保險人是否也如同瑞士再保示范合同規定的那樣,必須征得保險人同意并與之達成共識,我國《保險法》同樣缺乏明確的規定。
在此應注意,對被保險人而言,即使其挑戰專利有效性的行為是在取得了專利律師的意見書之后進行的,也并不等于被保險人已經遵守了其與保險人的限制約定。這是由于專利律師良莠不齊,對于策略的選擇未必都是理性且明智的。因此,瑞土再保示范合同規定,被保險人所采取的挑戰專利有效性等行為,必須是經過一位相當謹慎,而且熟悉被保險人所從事的商業模式的專利律師所作建議而進行的。換言之,若被保險人所進行的專利有效性挑戰,不能被視為經過相當謹慎且熟悉該項商業模式的專利律師的建議進行的,則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另外,當面臨訴訟時,被保險人的法律行為不夠合理或謹慎、未取得保險人同意或未與保險人達成共識,也可能導致保險人不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
(四)取得充分的專利實施權
在知識產權交易中,他人可主動與專利權人聯系,以支付使用費的方式取得專利實施權的授予,即使在即將面臨專利侵權訴訟時也可以如此。即使存在專利侵權責任保險,被保險人主動請求專利權人授予其專利實施權這也是被保險人的一項權利,并不需要征得保險人的同意,也不需要說明這是合理謹慎的策略選擇。因為這對保險人而言,可以避免被保險人遭受專利侵權指控,進而減少或避免保險人的賠償責任。
但是,如果被保險人取得專利實施權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侵權,則被保險人必須保證獲得的專利實施權足夠充分,以確保日后不會受到侵權損害賠償的指控和請求。如果由于資金的不足,或對自己的產品與專利的關系研究得不夠充分,而未能獲得充分的專利實施權,從而導致雖然獲得授權,但仍然在未來造成侵害專利權。其后果是,不僅被保險人得不償失,也可能會導致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此,瑞士再保示范合同規定,如果被保險人的專利律師基于善意,以意見書的形式認為被保險人應該以授權、交叉授權或受讓等方式取得專利實施權,則被保險人有義務取得專利實施權,以防止發生專利侵權;并且被保險人取得的專利實施權應保證足以使此后的行為可以免于專利權人的侵權損害賠償指控和請求。
由于專利權具有地域性的特點,即使同一項專利在不同的國家也受不同國家的法律保護。如果要使自己的產品在所有具有同樣專利的國家都不會發生侵權問題,則被保險人必須向所有具有該項專利的國家的專利權人請求授予實施權。這樣無疑會大大增加被保險人的使用費支出。因此,在專利實施權授予中,被保險人往往會減少一些國家的專利授權,以減少使用費支出。當然,被保險人應事先考慮其產品不在哪些國家制造、銷售或使用,然后再考慮不請求這些國家的專利實施權授予。但瑞士再保示范合同規定,如果被保險人為了節省使用費支出,減少一些國家的專利授權,最終導致在這些國家發生專利侵權,此時,保險人可援引上述充分取得專利授權義務的規定,主張被保險人沒有履行其義務,該專利侵權不屬承保責任范圍。
公眾責任保險是對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在經濟活動過程中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進行承保的一種責任保險。
公眾責任保險的形式很多,主要有普通責任險、綜合責任險、場所責任險、電梯責任險、承包人責任險等。
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辦公樓、飯店、工廠、商場、公共娛樂場所等都可以通過投保公眾責任保險來轉嫁這方面風險。
一、會展策劃師概述
會展業包括會議、展覽和節事活動等,進入上世紀90年代以來,會展業在我國各主要城市得到了迅猛發展。據統計,最近兩年全國每年舉辦的達到一定規模的會展活動項目約3000個,會展業創造的直接收入超過百億元,直接或間接帶動關聯產業的經濟產出約有近千億元。
目前,我國有會展從業人員100多萬人,其中從事經營策劃的各級管理人員約15萬人。會展業人才大致分為會展核心人才、會展輔人才與會展支持性人才。而會展核心人才中,會展策劃人才尤其重要。在國際上,會展策劃已成為一個相當成熟的職業,并且設置相應的證書考核標準。為此,前幾年我國國家勞動部門參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推出了與火爆的會展經濟相伴而生的新職業——會展策劃師。會展策劃師是從事會展的市場調研、方案策劃、銷售和營運管理等相關活動的人員。會展策劃師的主要工作包括:從事會展的會議、展覽、節事活動、場館租賃、獎勵旅游等項目的市場調研;從事會展的立項、主題、招商、招展、預算和運營管理等方案的策劃;從事會展項目的銷售及現場運營管理。
由此可見,會展策劃師是會展行業中最搶手的人,是會展的總導演。會展策劃師職業的設立,對于培養一批既具有創新策劃能力、又具有現代經營理念的會展中高級管理人才,有效地提高我國會展行業在國際上的核心競爭力,具有重要的指導和推動作用;同時,也對于我國會展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二、會展策劃師的經營風險與困擾
如前所述,會展策劃師職業的設立,為適應我國會展行業的快速發展提出了一個前瞻性解決方案,相信不久,會展策劃師將會成為又一誘人的新職業。然而,正像律師、設計師等職業一樣,會展策劃師的活動過程中也包含著眾多風險,他們工作中的失誤,會給參展商及其他相關方帶來較大的經濟損失。
1.我國的會展策劃師目前大多須滿負荷工作。他們既要是高效的管理者,也要是文化的表達者。如何說服社會資源,并真的讓他們得到回報;如何與團隊共事,操辦展覽;如何確立主題,選擇設計人員,會展策劃師必須左右腦并用。
2.每一個會展策劃師都明白,工程運輸、包裝、保險……不管哪一項具體事務產生盲點,最后的受害者都是自己。越是獨立就越需事必躬親、越是出名就越要“三頭六臂”。
3.我國的會展策劃師還面對著來自體制和商業的雙重困擾。(1)機構行為的介入為會展運營帶來了眾多弊端,組委會制似乎成為中國會展的特色之一。而會展策劃師的尷尬則在于,他們不得不充當藝術家與出資者中介的角色。如果處理不當,難免異化企業的初衷或會展的策劃理念。事實上,即使是最資深的會展策劃師,也常常兩面不討好。(2)會展策劃不是一件憑借沖動和一筆資金就能運作好的事。不存在一個人突發奇想去做會展策劃,提出一個想法,說動資金方,就做會展策劃師了,這樣的展覽主題架構難免混亂。展覽質量的提高最賴于積累,會展策劃師必須經過篩選,才能把某種主題和觀點表達到極致,否則將會導致會展策劃失敗。
三、開發會展策劃師責任保險的探討
鑒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必須盡快建立會展策劃師的風險保障制度,也即應推出我國的會展策劃師責任保險。其主要內容如下:
1.保險對象。凡經國際或國內有關部門批準,取得會展策劃師資格的自然人,均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2.保險責任。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期限或追溯期內,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開展會展策劃業務時,因疏忽或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在本保險期限內,由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3.保險費。本保險的保險費為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的預計會展策劃業務收入與保險費率之乘積,但不得低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險費。該保險費為預收保險費,在本保險期滿后三十日之內,被保險人應將保險期限內的實際業務收入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作為計算實際保險費的依據。若預收保險費低于實際保險費,被保險人應補交其差額;反之,保險人應退還其差額,但保險人的實收保險費不得低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險費。
4.賠償處理。(1)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索賠申請、損失清單、證明事故責任人與被保險人存在雇傭關系的證明材料、事故責任人的執業資格證書、事故原因證明或裁決書、與委托人簽訂的書面委托合同的正本以及其他必要的有效單證材料。(2)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申請后,保險人應及時做出核定,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協議后10日內,履行賠償義務。(3)保險人進行賠償后,累計賠償限額應相應減少。被保險人需增加時,應補交保險費,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注。應補交的保險費為:原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日至保險期限終止日之間的天數/保險期限(天)×增加的累計賠償限額/原累計賠償限額。
四、結束語
會展策劃師是我國現代服務業中的一項新的職業,對促進我國會展業的發展作用顯著,為此,以上筆者就會展策劃師責任保險作了一番分析與探討。然而,這一會展保險中的新險種能否開辦并推廣,建立會展策劃師資格的認證制度是關鍵。筆者認為,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在已經試行的會展經營策劃人員資格考試的基礎上,盡快建立和健全會展策劃師資格認證制度。有了這個資格認證制度,保險業就能與會展業聯手,共同推動我國會展策劃師責任保險的實行。
參考文獻:
中國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將采取限額保險制,需要科學地確定強制與任意汽車責任保險的分界點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和一般的商業性保險不同,應遵循一些特殊的原則
今年5月1日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正式實施,使得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已經從法律地位上得到認可。在此背景下,非常有必要探討中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模式選擇、應遵循的原則、運營特征以及強制責任保險對保險公司經營的影響等問題。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在各國實踐中一般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將商業性汽車責任保險賦予強制險的使命與功能,使其承擔法定的保險范圍及金額,除此之外,沒有別的汽車責任險,即一張保險單保到底的完全保障,如英國的無限額汽車責任險。另一種是除強制汽車責任險之外,還有任意汽車責任險可以彌補強制險的不足,如日本及中國臺灣地區的限額保險制。強制部分的限額是最低保障的額度,所以又被稱為基本保障型強制險。
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梢?,中國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將采取限額保險制或分離式保險制,在強制險之外,還有商業性汽車責任險,來增強汽車肇事者(加害人)對第三者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的賠償能力,由車主任意選擇投保。
正如前面所述,強制保險提供的僅僅是法定的基本保障,而任意保險能在此基礎上更靈活地滿足汽車所有人的不同需求。因此,二者主要是一種互補關系,但如果強制責任保險的限額過高,則將抑制任意汽車責任保險的需求,從這個意義上說,二者又具有某種替代關系。這樣,確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限額或者是強制與任意汽車責任保險的分界點就顯得很有必要。
經營實踐要作適應性修改
中國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將采取限額保險制,需要科學地確定強制與任意汽車責任保險的分界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應遵循特殊原則,包括貫徹使用者(受益者)付費,以無盈無虧為經營原則,以無過失責任為保險原則,以限額為保障基礎,設置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期保障的完整,建立分派市場,為高風險標的提供保障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運營特征有強制投保、強制承保、直接請求權、嚴格的除外責任、第三人的范圍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將對保險公司經營產生深刻的影響,車險條款在結構上要作重大調整,第三者責任保險市場擴大,保險公司的承保責任增加,保險公司現行的許多經營實踐要作適應性修改等。
實行汽車強制責任強制保險,一方面,國家要求所有的機動車輛強制投保,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基于利潤的考慮將有可能拒絕承保高風險的標的。可見,在對第三者責任險實行強制保險后,在“法定保險,商業經營”的模式下,一個重要問題是,如何才能保證保險公司對高風險標的的強制承保?
從理論上說,對于高風險群體的駕駛員,保險公司可以根據風險對價原理,通過限制承保條件并提高費率予以承保,但這在實際經營中有三大制約因素。首先是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風險分類、承保標準以及承保價格的限制。這些限制有可能不足以讓保險公司收取足夠高的保費彌補自愿對高風險駕駛員提供保險的成本,從而導致保險公司對于高風險標的拒絕承保。其次是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費率調整的監管。目前中國保險公司調整費率,需要報備保險監管部門同意。如果保險監管部門不同意費率隨著期望索賠成本的增加而相應提高,保險公司將有可能不愿接受新的高風險投保人,拒絕既存保戶的續保要求。最后,按照風險對價原理,保險公司對高風險群體的駕駛員收取的保費可能非常高,被保險人難以承擔,不得不選擇退出保險市場。
鑒于上述情況,為了使危險性質特殊的高風險群體駕駛員獲得保險保障,從而使車禍受害人能夠得到保險賠償,政府通常需要另外建立一個特殊渠道接納此類被保險人。其做法一般是按各保險公司正常業務量來分派各保險公司承保高風險業務的數量,或者規定該業務的經營盈虧按各公司正常業務量比例進行分攤。這種由政府規定形成的市場,一般稱為分派市場或剩余市場。車險分派市場一般有兩個共同特征:首先,保險公司保證以政府規定的費率承保;另外,分派市場的經營虧損(損失和費用超過保費部分)由所有的汽車保險人和(或)車險保單持有人分攤。
高風險標的分派市場缺失
中國現行汽車保險制度的一個重要缺陷就是缺失對于高風險標的的分派市場。隨著車險費率市場化改革的深入,保險公司經營目標逐漸由規模偏好向注重效益轉變,特別是第三者責任保險實施強制保險后,通過建立分派市場為高風險標的提供保障就顯得非常必要了。
按照國際上,特別是美國各州處理高危險人群投保人方式的不同,中國未來的車險分派市場可以考慮采取以下幾種形態:
建立風險分擔計劃。在此計劃下,某一個地區內的所有經營車險的保險公司依照該公司年度正常市場所獲得的業務量按一定順序比例分配分派市場。風險分擔計劃雖然可以解決高危險群無保險的問題,但由于保險費負擔比正常市場高出許多,這將降低高危險群體駕駛員投保的意愿。
建立聯合承保協會。在這種制度下,某一個地區內所有經營車險的保險公司加入高危險群汽車保險業務聯合承保協會內,并選定特定公司為簽單公司,并由該簽單公司制定統一的保險單與費率及處理承保、理賠等事宜。相關的經營費用及核保盈虧則由全體參加聯合承保協會的保險公司依照個別公司正常市場年度簽單業務量比例分攤。此方式的實施效果與建立風險分擔計劃相似,只是各公司經營業務的利害關系比風險分擔計劃更加緊密。
建立再保險計劃。在這種制度下,被保險人無論是否為高危險群,保險公司均依照正常業務簽單及收取保險費,保險公司則在內部作業上將高危險群業務納入再保險計劃內。這種方式使高危險群被保險人在費率、承保范圍及其他保險公司服務項目上均與正常被保險人相同,以消除高危險群被保險人被列入特殊渠道所造成的名譽上的損失。但核保損失一般難以避免,結果使正常市場的被保險人必須分擔額外的保險成本。
成立專門的保險基金。在這種制度下,某一個地區成立專門的保險基金,使無法由正常市場購買汽車保險的高危險群駕駛員獲得汽車保險保障,該基金的經營盈虧由正常市場的所有保險公司依照業務比例分攤,其結果與再保險計劃相似,正常市場的被保險人必須分擔額外的保險成本。
強制責任保險影響保險公司
現行的機動車輛保險是在基本險項下承保車輛損失和第三者責任險。盡管在費率的確定上車損險和責任險是分別計算保險費的,但在條款結構上二者是合一的。所以,將第三者責任險列為法定強制保險后,要對現行的機動車輛條款進行修改,將車損險和責任險分離,基于自愿和強制的原則,開發成為兩個獨立的險種。對于強制汽車責任險,要實行保險監管部門核價制度,采用“無盈無虧”的原則厘定費率。
一、國外醫療糾紛及其管理
盡管西方發達國家的醫療保險制度比較健全,但也同樣存在醫療糾紛及索賠現象。2010年,德國每千名醫師發生醫療糾紛數為24.5件;英國則更高,達到59.6件。有全球醫療環境最好之美譽的澳大利亞,也有超過2.45萬名醫療系統工作人員被曝在過去的5年間,成為工作場合暴力的受害者;有超過4400名醫療系統工作人員報告稱,在過去的一個財政年里成為了工作場合暴力的受害人。對醫鬧零容忍的美國,其醫學研究所1999年的報告曾透露,美國每年約有9.8萬人死于可預防的醫療差錯,遠超過工傷交通事故和艾滋病死亡人數,造成損失高達290億美元;因醫療事故導致的醫療糾紛也曾發生,甚至在醫院發生過多起槍擊事件。因美國大部分州采用懲罰性賠償制度,醫療事故責任索賠的費用從2000年起以每年10%的速度上升,平均每個裁決案件的賠償額為100萬美元,是1996年的2倍多。再如日本,1999年曾發生醫療糾紛訴訟677起,2004年為1110起;2006年,日本全國270所國立醫院共發生醫療事故1300起,導致150人死亡,許多事故也曾引起糾紛。日本因醫療糾紛導致賠償的額度則逐年增加,如醫療過失而引發的賠償支付和辯護費用,自1989年的34.82萬美元增加到1998年的490萬美元和1999年的630萬美元,2000年醫療過失案件的總發生費用和賠償支付是1990年的1.8倍;在1999年至2002年的高額賠償案例中,日本醫療糾紛最高損害賠償額達到2億500萬日元。
綜合考察上述國家的情形可以發現,醫療糾紛不是中國獨有的現象,而是一種普遍現象,這主要是醫患之間信息不對稱、醫療技術與醫務人員有可能失誤、患者期望偏高等多種因素綜合影響的結果。然而,與我國現實情形不同的是,國外的醫療糾紛大多不會爆發或直接傷害醫生性命的行為,其索賠額雖高,但大多能夠通過市場機制由第三方調解組織介入處理,即通過商業保險機構引入責任保險制度來有序處理醫患糾紛。這種機制因其中立性而更具客觀性,同時也等于在醫患之間筑起了一道激化沖突的防護墻。就像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一樣,車禍發生后,往往由保險公司出面處理,從根本上減少了車主與受害人之間的正面沖突。正是由于醫療責任保險的奇效,這種保險制度才成為歐美各國現代醫療服務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醫療責任險的覆蓋率不僅接近100%,醫療糾紛所產生的賠付也幾乎全部由保險機構承擔。為進一步增加對這一機制在國外實踐的了解,下文中以美、日、德三國的醫療責任保險實踐為例作簡要介紹。
二、美國的醫療責任保險及做法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開展醫療責任保險業務的國家,迄今有100多年的歷史。除佛羅里達州允許醫生提供其他方式證明賠付能力外,美國幾乎所有州的法律都強制要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必須投保醫療責任保險,這是醫療機構進行經營及醫生進入醫院從事診療活動的前提條件。美國的專業醫療責任保險公司為不同種類的醫療服務人員提供種類繁多的險種,包括醫療服務志愿者和護工等,醫科實習生、實習護士也有相應的實習期責任保險。針對醫院的醫療機構責任保險,其賠付范圍甚至包括患者之間造成的傷害損失。此外,醫院或醫生群體還在系統內成立有互質的醫療責任保險機構(如加利福尼亞州的醫生公司、紐約州的醫療責任相互保險公司),以彌補商業保險公司免除責任的那部分損失。
在美國,一旦出現醫療事故或醫療差錯,患者及其家屬一般不會找醫院和醫生,而是通過有關法律程序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處理。具體程序是:發生醫患糾紛后,經醫療評審與監督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經法院訴訟,由陪審團判定醫院醫生是否存在過錯,再由法官判決賠償費用,判決費用在保險合同賠償限額內全部由保險公司支付。在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下,美國醫院醫療過程的每個步驟,從掛號、開藥到治療,都會有保險公司的全程參與。正因如此,無論是醫院、醫生,還是病人,凡是發生醫療糾紛,相比其他解決方式,美國人都更依賴于保險公司。醫院與醫生不會遭受巨額索賠,病人也可以順利得到相應的賠償。美國的醫療責任保險理賠率一般在80%以上。與保險索賠權利相對應的是,醫院與醫生必須承擔高額的保險費繳費義務。例如,從1976到2000年,因醫療糾紛的增長迅速,全美醫療責任保險的平均保險費率上升了505%,其中佛羅里達州的保險費率上升了2654%。由于保險費率的提高,醫生平均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增長51%,每人年交保費高達2萬美金,占醫生年收入的4%~10%,其中風險較大的外科、產科醫生投保費用一般高達5~10萬美金,相當于其年收入的25%~50%。為了使醫生免于高額的賠償金和保險費,保障其能夠正常執業,2003年美國眾議院通過了一項《醫療損害賠償改革法》,該法規定了醫生的醫療過失人身損害賠償的上限為25萬美元??梢姡绹尼t療責任保險制度是在法律強制下、由醫院與個人承擔費用且兼具自保性質的風險管理制度。盡管個人繳納高額保險費,但因醫療責任風險的保險理賠率高,且保險公司參與監督醫療診治的全過程,確?;颊呃娴耐瑫r,也保護了醫生及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從而起到了充分化解醫患矛盾的作用。當然,美國的醫療責任保險并不是處理醫療糾紛的孤立制度,它的存在與發展,還依賴于美國具有健全的法律體系及侵權訴訟制度、醫療民事賠償制度,以及建立有公正獨立的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和醫生管理的公眾監督委員會等相關機構。此外,美國各州政府也會通過稅收優惠給予醫療責任保險經營者相應的優惠。
三、日本的醫療責任保險及其做法
在日本,醫療糾紛責任的最主要形式是民事賠償責任。其醫療民事賠償額最低為幾十萬日元,最高可達2億日元以上。為此,1973年7月,由日本醫生行業自治組織(包括1個全國性醫生協會及47個地方醫生協會)———日本醫學協會(JapaneseMedicalAssociation,簡稱JMA)牽頭,聯合東京海上日動火災保險公司等5家損害保險公司,建立了醫生職業責任保險制度(簡稱JMA保險)。該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證JMA會員的醫療過失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使病人和醫生之間的糾紛能夠得到公平、迅速、有效的處理。據日本厚生省的調查結果顯示,截止到1994年12月,JMA會員中參加了JMA保險的會員醫生有101285人,占日本醫師的45.7%;到1998年,日本的248611名醫生中63%是JMA會員,其中73.8%擁有JMA保險。JMA保險下設調查委員會和鑒定委員會(均由醫學和法律專家組成)。當發生醫療糾紛時,擁有JMA保險的醫生先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調查委員會報告,調查委員會會立即對糾紛事件進行調查。如果醫患雙方在調查階段達成協議,則調查委員會就將患者賠償請求提交給保險公司賠償委員會按照保險合同規定進行賠償。如果醫患雙方糾紛在調查后不能達成一致,則調查委員會將調查的事實提交給鑒定委員會進行醫療機構或醫生是否存在過錯的鑒定。如果存在過錯,法律專家還要根據侵權法的規定、患者本身疾病的性質及患者是否也存在過失的情形等進行醫患雙方責任比例的最后確定,之后才將醫生應該賠償的責任額提交給保險公司賠償委員會,并在保險合同范圍內進行賠償。值得指出的是,JMA保險程序對醫療糾紛的處理快于司法部門,且費用顯著少于司法部門。據調查,由JMA保險解決醫療糾紛的平均所用時間在3~12個月內,而通過法院訴訟解決則平均需要35.1個月。JMA保險費用來自醫生會員的會費收入,JMA一般按醫生的級別或性質向承保人繳納年度保險費,如開業醫師為70000日元,受聘醫師為55000日元,實習醫師為34000日元等。JMA的保險責任為醫生或醫療機構的過失責任造成的患者身體損害,賠償金額則在100萬日元以上至1億日元。對于100萬日元以下的賠償金額,JMA會員可以獨自通過購買補充保險的方式進行補償;而對于超過1億日元的賠償,則需要購買JMA特約保險來獲得保險補償(每件糾紛的最高賠償限額為2億日元,一年保險期累計不超過6億日元)??梢?,日本的醫生責任保險制度是一個依托于行業組織、個人補充參保、由商業保險機構運作的醫療風險管理制度。其顯著特點是重視責任保險與糾紛處決機制在處理醫療事故糾紛中的互動效應。該制度不僅為醫師提供了價格低廉、保障范圍較充足的醫療責任保險產品,更重要的是為醫療糾紛的解決提供了專業、快速、高效的非訴訟解決途徑。
四、德國的醫療責任保險及其做法
從20世紀70年代起,德國醫療糾紛訴訟急劇增加,不斷攀升的損害賠償費用不僅使醫務人員怕擔責而采取保守診療,更嚴重的是開始威脅到德國的醫療保險制度。為此,從1975年開始,德國建立了隸屬于醫生協會的全國性醫療糾紛調解與鑒定機構———調停委員會(Schl-ichtungsstelle)和鑒定委員會(Gutachterkom-mission),以解決醫患之間的醫療糾紛賠償問題。該醫療糾紛調解機構與承保醫生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合作,保險公司設有行業協會監管委員會,負責對簽訂責任保險協議醫院的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進行監管、抽查,并對醫務人員進行信用評估。由于德國既有健全的全民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又有非常發達的商業保險制度,其醫療責任保險便采取法定強制為主、私人自愿為輔的方式。不過,凡從業的醫務人員要投保醫療責任保險,必須加入醫生協會。當發生醫患糾紛時,先由隸屬醫生協會的調停委員會進行調解,如果醫患雙方接受調解,在認定醫生有責的情況下,由醫療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患者的損害;當醫患雙方對調解有異議時,可由鑒定委員會做醫生是否存在過錯的進一步鑒定,在鑒定醫生有過錯后,則由其醫療責任保險公司根據調停委員會確定的賠償額度負責賠償。德國醫療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廣泛,甚至包括求診的患者在醫院廁所里摔倒碰傷所引起的民事賠償責任都可以賠償。但為了保障醫療責任保險的正常運行,德國調解委員會會設定賠償限額,限額以內根據鑒定結果由保險公司賠償,超過限額的,患者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要求致害的醫療機構或醫生賠償。值得指出的是,醫療糾紛調停與鑒定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每起糾紛一般為數百歐元)。當然,因醫療事故的鑒定與賠償額度等方面的工作基本上由調停委員會或鑒定委員會來完成,實質上也節省了保險公司的時間與業務成本??梢?,德國采用的醫生協會和保險公司合作的方式與日本有些相似,該醫療糾紛解決方式,效率較高。在德國,醫療糾紛訴訟平均要持續4年左右,而由有保險公司參與的醫療糾紛調停與鑒定機構來解決,一般在10~12個月內處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