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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執法部門整體上存在思想認識不足,少數領導重視不夠
當前,執法部門對執法責任制的整體思想認識還不足,少數領導重視還不夠。領導重視,是確保執法責任制深入實施的關鍵。仍有個別執法部門特別是這些部門的領導在思想上沒有給予足夠重視,對實行執法責任制的意義和重要性認識不足,不同程度地存在想起來重要,講起來次要,做起來不要的現象,甚至有的將實行執法責任制、依法行政與發展經濟對立起來,抓得不主動,搪塞應付,制度貫徹的運動化、口號化和功利色彩明顯。背離實事求是的原則,盲目創新形式,好大喜功,不求實際。
2、執法隊伍整體素質不高,學習宣傳不到位
建設高素質的執法隊伍,是搞好執法責任制的基礎,部分機關及干部由于業務不熟,“怕打官司”,不敢從嚴執法,由于對程序法的了解、掌握和運用水平不熟練,特別是《行政處罰法》實施后,對地稅機關和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了嚴格規范,因怕納稅人提起稅務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故在稅收執法中心存顧慮、縮手縮腳,導致稅收執法不到位;在法律的學習和宣傳方面,有的淺嘗輒止,流于形式,存在不深不實的問題;有的對法律法規的學習滿足于布置,但對學習的成效如何,干部群眾對所學法律法規是否真正做到了熟知和運用,卻很少有人去管;在法律的宣傳方面,不注意做深化的文章,缺乏針對性、經常性,收效甚微,導致普法工作出現了“中間熱兩頭冷”的現象,影響了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
3、執法不嚴,存在著隨意性較大的現象
執法必嚴,是落實執法責任制的中心環節。有的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或者視而不見,或者處理過寬,或者變通處理,或者執法不徹底。有的領導干部習慣于用行政手段處理問題,以言代法,以權壓法;有的執法人員自身素質不高,法制觀念和服務觀念淡薄,執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有些部門不配合、不支持執法,甚至阻撓執法,有的對執法責任制愿意執行就執行,不愿意執行就不執行,想怎樣執行就怎樣執行,領導怎樣說就怎樣執行。如應公示的不公示;應持證上崗、亮證執法的不持證、不亮證;處罰決定前不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也不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等,執法人員粗暴甚至野蠻執法的行為不時被媒體曝光;執法責任制要求各級執法人員忠實于法律,嚴格執法,但往往因某些部門和領導的干預,出現"執人情法"現象等;這些都導致了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時有發生。
4、征管、執法體制不完善,崗、責體系建立不配套。部門間合作與協調不力,工作環節多,手續雜,工作量大;部分崗、責、權分離不清,權力和責任互相交叉,相互推諉扯皮。
5、稅收收入任務與執法程序關系難以理順
現行的稅收收入雖然強調應收盡收,但指令性計劃是稅收執法不到位的一個重要原因,各級稅務機關年年依“計”而行,造成稅收收入不能多收:收多了下一年的基數就擴大了,以后日子不好過;但也不能少收,任務完不成,不但稅務干部得不到獎勵,單位領導的政績也將受到影響,這也使得執法程序成了任人調劑的程序。
6、考核手段落后,過錯責任追究落實不力
有的執法部門雖然制定了一系列目標考核制度,但落實不力,特別是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仍是一個非常薄弱的環節;有的執法人員出現了錯案和執法過錯,不是正確對待,依法處理,而是文過飾非、捂捂蓋蓋,強調客觀原因,不了了之;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落實不力,有的執法過錯追究人員出于怕“露丑”、怕得罪人或有人打招呼而不敢追究等各種原因,往往對執法過錯責任人不予追究,有些只調動了崗位,造成這一制度有名無實;另外,當前考核手段落后,人工考核難以避免主觀性,影響了監督的公正、客觀。
二、解決問題的建議
1、轉變思想、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
一項制度的落實首先取決于各級領導的態度,領導層有決心,基層才有信心。領導重視,首先要率先垂范,要求群眾做到的,領導必須首先做到;要求群眾不做的,領導首先不做。決不能搞特權,做到責任制面前一視同仁,人人平等。
2、堅持以人為本,強化教育,著力提高稅務隊伍的執法水平
各執法機關要在實行執法責任制過程中,采取得力措施,切實抓好執法隊伍建設,下大氣力提高本機關整體執法水平。要抓好執法人員的理想信念教育,使之樹立起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要對稅務干部進行全面系統的法制教育,增強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要深入搞好業務培訓,使執法人員精通業務,適應執法的需要;要教育和督促執法人員端正執法思想,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的侵蝕,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公正執法。通過學習、培訓和教育,造就一支高素質的執法隊伍。
3、加強制度建設,定崗定責,嚴格落實執法責任
要進一步完善各項配套規章制度,按照總局統一的制度范本定崗定責,按地稅征管的基本業務框架對執法崗位、權限、程序、要求及責任等依法進行嚴格界定和明確分解,做到分工到崗,責任到人,再根據設定的崗位修訂崗責體系和工作規程,真正做到“執法權限法定化、執法責任明晰化、執法程序公開化、執法行為規范化、執法監督制度化”。各執法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協作,不得推諉扯皮。
4、建立和完善稅收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機制,強化執法責任制考核
檢驗推行執法責任制效果的關鍵在于考核,必須不折不扣的在考核上下工夫,傳統的人工考核辦法,成本高、效率低,因而研制計算機考核軟件,實行人機結合的考核機制是較好的辦法之一;同時對下級稅務部門的考核,要逐步從征管數量的考核轉到征管質量上來,要做到定性與定量相結合、日常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內部考核與納稅人評議相結合。
5、正確處理好法治與任務的關系,獎懲結合,注重教育,提高執法人員的積極性。不要把收入任務與經費、獎勵等經濟利益掛鉤,誤導基層偏離依法征稅的軌道;針對現實工作中“多做多追究,少做少追究,不做不追究”的狀況,改革獎金、福利的分配制度,實行按崗位分配,按工作量分配,按崗位責任的輕重分配,通過界定獎金分配系數,適當拉開獎金分配檔次等辦法,實行獎金傾斜;采取定期輪崗的辦法,讓所有的執法人員都能親身感受各個崗位的執法難度和崗位間的差異,以考核結果作為評選先進、選拔任用干部的主要依據;同時也不能以追究責任代替一切,在追究責任的同時,要分清原因,加強教育、學習和轉化,幫助過錯行為人改正錯誤。只有如此,才能達到追究一人,教育一片,提高一片的效果。
6、進一步加強執法監督檢查,嚴格追究錯案責任。要進一步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應強化法制機構的設置和執法檢查人員的配備,使之有能力有精力對本機關及下級機關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同時加強各執法部門內部監督機制,對依法履行職責、文明執法者,應大力支持,給予褒獎;對錯案責任的追究工作,必須嚴肅認真,決不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馬虎從事、敷衍應付,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辦法,對那些執法犯法、徇私枉法,出現嚴重錯案和執法過錯的執法人員,一經發現就要嚴肅查處,決不姑息,對出現了錯案卻不追究,甚至予以包庇的執法部門,要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一)總體上呈現上級要求高且越來越具體而基層落實情況不容樂觀的問題。自從十五大確定依法治國方略以后,各級稅務機關都把依法行政、全面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作為當前及今后較長時期內稅務機關的中心工作來抓,明確提出了“堅持依法治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的要求,走全面依法治稅之路。但不少稅務干部仍然認為依法治稅、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只是應景之作,難以長期堅持下去,特別是落實稅收執法責任過錯追究、搞評議考核更是自己人給自己人“下套子”、上“緊箍咒”,制定的各項執法規程將基層稅務人員的手腳捆死了。錯誤片面的認識導致做表面文章應付上級檢查,責任追究雷聲大雨點小,特別是經濟追究方面,搞平衡、吃大鍋飯現象普遍存在;考核評議過程流于形式,向外界發個問卷就算評議、以征管七率考核代替執法責任制的全面考核;執法責任制考核追究主要還依靠手工進行,運用計算機等現代化手段進行考核追究的寥寥無幾。執法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受到壓抑,執法效率受到影響。
(二)基層稅務人員貫徹落實執法責任制不嚴格、不規范的現象較為普遍。一是稅務管理環節涉稅事項審核管理不夠細致,有的稅務人員對一般納稅人認定和年審把關不嚴,少數納稅戶應稅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仍然予以保留。二是稽查工作程序不完備的現象比較突出,有些案件擔心公安機關不能及時查處因而未按規定移送;在稽查取證時,證據不足、資料不全;在處罰告知時,未按規定程序實施,有的未發告知書,有的將告知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送達當事人;稽查審理流于形式,稽查文書使用不當等。三是《征管法》實施貫徹力度還不到位,對拖欠稅款的納稅人,沒有充分應用稅收征管法賦予的強制執行措施促使其依法繳納;有的對新稅收征管法關于撤銷權、代位權以及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或欠稅優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優先于其他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條款學習理解不夠深刻,執行中不知道如何行使以上權利等等。
(三)現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和稅收征管改革缺乏銜接協調。由于征管改革逐步深化,部分執法崗位及其職責跟不上征管改革的變化。征收、管理、稽查三者之間始終存在著理不清的關系。同時,辦稅場所的頻繁變更,使得人員、執法業務變化很快,執法責任制還沒貫徹又得重新修改。稅收征管改革后的機構設置,給“稅務機關”的定義及執法主體資格的認定帶來困惑,如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分局、稅務所,而征管改革后,稅務所大部分已被撤消,許多地區將全職能的稅務分局改為征收分局、管理分局、稽查局等,此類分局是否具備執法主體資格,法律未予明確(稽查局除外),司法機關在審理稅務訴訟案件時,對此也解釋不一,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思想上的混亂和基層稅務機關執法上的顧慮。二是征管改革所倡導的電話申報、網上申報方式等,在稅收征管法上并不是強制性規定,但在實際執行中,迫于某種利益驅動和非法定因素,所有的稅務機關都在默認一種口頭上的電子申報率必須達到95%以上的說法,而征管法明確規定納稅人可以上門申報,其他的申報需經稅務機關批準,批準的前提就是必須納稅人提出申請,否則不可能產生此種法律關系。三是稅收征管改革的目標是實現稅收現代化管理,而稅收的現代化管理離不開稅收的社會化管理和信息的規范化、統一化管理,稅務機關信息采集的渠道必須向與納稅人的納稅信息有關的工商、金融、海關乃至于企業等各個部門延伸,而對此,有關法律、法規都沒有設置相應的規范,由此而產生的行政行為,既導致了執法上的不規范,也缺乏法律的規范約束和指導,必然影響到稅收征管改革的效果。
二、基層推進稅收執法責任制的幾點想法
針對幾年來執法檢查中存在的問題,通過系統的反思,分析問題產生的根源,試圖找出一些規律性的啟示,以切實促進稅收執法的規范、高效,推動稅收管理的法制化、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確保稅法的權威性、統一性和完整性。筆者認為,推進稅收執法責任制有必要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
(一)以稅收法律法規為準繩,增強執法意識。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其基礎就是建立起規范、完善的法制經濟,市場經濟不僅要求作為市場主體的納稅人要依法經營,自主遵循社會規范,同時更要求政府依法行政,為市場的客觀存在而建立并營造公平的經營環境。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深入發展,以往那種行政干預經濟的宏觀調控手段,不再是主要的機制和措施,而代之以經濟、法律等手段參與市場的具體調節和宏觀控制,不爭的事實,稅收正是其中一種非常重要的經濟調控手段。稅務機關嚴格執行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是充分發揮稅收職能的重要保證,是促進市場經濟有序發展的基礎。目前,我國還處于經濟轉型期,人的思想、社會的發展、制度的執行都還存在著一些不可回避的矛盾,加之行政機關長期以來都是以絕對權威的管理者面目出現的,在市場經濟建立和發展的初期,轉變政府職能的難度體現在這只能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尤其是轉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觀念。只有思想教育是不夠的,同時還要加強對權力的內部制約,通過制定嚴格的程序等制約機制減少不依法辦事的可能性和執法的隨意性,保證稅務行政行為的合法公正。稅收法律法規不是一把砍刀而是一柄雙刃劍,懸在征納雙方的頭上,規范和制約征納雙方的行為。稅務機關作為一個執法部門,首要的任務就是依法治稅,按章辦事,這一點必須堅持而且時刻不能動搖。
合我單位執法檢查反映出的問題看,一些稅務干部在某些具體的稅收行政執法事項上還有隨意性,主要表現為:一是對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學習研究的不夠,導致理解上出現偏差。憑個人的理解去執法,憑自己的主觀意愿去管理,必然會造成行政執法的隨意性。如對征管質量指標“稅款入庫率”的子函數“稅款逾期限改率”指標理解上由于存有偏差,落實到具體的管理工作中則出現了問題。即平時在稅款入庫的管理上,對納稅人發生逾期入庫稅款行為雖然實施了催繳限改,但只是對經電話或實地催繳后逾期仍未改正的才送達了“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雌饋砉ぷ鞫甲隽?,似乎管理也到位了,征管質量指標也符合了要求,但是《征管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應責令納稅人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批準可采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問題的關鍵在于責令限期繳納的法律憑據就是送達的“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如果僅僅實施了電話或實地催繳,而沒有合法的法律文書為依據,最終就可能導致對逾期仍未繳納的納稅人無法實施強制執行措施,損害國家利益。這既涉及到執法程序的規范,更對我們能否依法治稅,是否瀆職侵權敲響了警鐘。二是考慮客觀因素過多,使政策執行打了折扣。有些稅務部門在對個體工商業戶辦理停(歇)業申請審批工作時,過多的考慮了一些不可比的客觀因素,違規辦理批準停(歇)業戶問題仍時有發生,即當月受理并批準當月停(歇)業的情況。主要強調由于個體納稅人的素質不高避免激化征納矛盾,還有的在政策執行環節中過份地強調了文明創建、社會穩定等客觀因素,工作方法簡單化,而沒有嚴格按照規定辦事,在執行政策上打了折扣,影響了執法的剛性。
(二)以程序和規范為支撐,增強質量管理意識。
近幾年來,稅務機關借鑒國際先進管理理念改進和提高稅收管理工作已較為普遍,如引入ISO國際質量標準以及流程再造理論。應當說借鑒先進國際管理標準,為應對形勢發展需要,推動稅收管理工作思路是正確的。實踐也證明了這些舉措在促進依法治稅工作水平的提升方面是有成效的。但我們也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堅持依法治稅、推行執法責任制是一項長期的任務,指望運用某種辦法一蹴而就,或者采取一個什么措施一勞永逸是不現實的。我單位貫標一年多,有的干部思想上依然存在貫標就是一勞永逸、貫標就是萬事大吉的錯誤的、片面的認識。從執法檢查的情況看,基層的管理以及干部的素質與嚴格執法、規范行政的要求之間存在著差距,表現在基礎管理工作還不夠扎實,抓落實還不完全到位,監督控制的手段和措施有的還流于形式,干部隊伍的整體執法意識和規范執法的能力都有待進一步提高。加之近年來,征管業務流程的不斷更迭和完善,給貫徹ISO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須做到與時俱進、持續改進。實際工作中,雖然我局ISO質量管理體系對各部門、各崗位的工作職責和具體工作的操作流程都作了明確的表述和界定,但一些干部對這一管理體系中具體文件和制度的學習掌握往往淺嘗則止,有的僅憑自己的理解和意愿想問題、辦事情,不經意之間忽略或歪曲了崗責和程序的內涵和實質。同時也必須承認我們在組織干部貫標學習培訓方面還缺乏形式多樣、持之以恒的教育方法,強調自學的多,針對問題開展討論、組織交流的少,弱化了對貫標工作的檢查考核與切實到位。如執法檢查中指出在“稅款入庫催繳限改率”指標執行上的偏差就是一個現實的教訓:ISO作業指導書對稅款的催報、催繳問題作了明確規定,不僅僅對催報催繳工作流程有詳細的表述,而且對工作紀律、工作時效、以及涉及的相關法律文書都做了明確規定,但有的干部在具體執行中不按規定程序辦事,平時心存僥幸,在執法檢查中問題反映出來后,個別干部又片面強調客觀和個人理解,推卸責任。因此,貫標意識的教育要常抓不懈,“貫標只有開始沒有結束”的思想要牢固樹立。同時要運用體系自身內審、外審等多種形式加大責任追究和考核力度,整合和量化考核項目,研究考核手段的科學性和適時性,減少人為因素,真正把稅收執法責任制的過錯追究與崗位責任制考核融為一體。
(三)以樹立全局觀念為切入點,增強協調配合意識。
以《xx省國稅系統稅收執法責任制范本》為依據,按照"內外并舉,重在治內,以內促外"的依法治稅方針,合理設置崗位,明確崗位職責,規范執法程序,量化責任考核,嚴格過錯追究,依托CTAIS系統技術,實施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著力解決淡化責任、疏于管理的問題,切實做到嚴格執法、文明執法、公正執法,全面提升執法質量、執法效率、執法水平,促進依法治稅,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
依照上述指導思想,推行執法責任制遵循以下五項原則:
一是“依法設置,合法履職”的原則;
二是“因事設崗,因崗定人”的原則;
三是“各司其職,規范運作”的原則;
四是“全程監控,公開透明”的原則;
五是“有錯必糾、獎懲分明”的原則。
三、目標任務 根據省市局規范稅務機構設置的基本思路,立足我縣目前的執法崗位和征管模式,圍繞稅收業務崗位職責、工作流程、評議考核、過錯追究四個環節,整合信息資源和人力資源,探索人機結合、全程監控的新路子,建立健全以科學的崗責體系為基礎,以明晰的工作規程為重點,以嚴密的考核評議辦法為手段,以嚴格的過錯追究為保障的涵蓋稅收執法各崗位,貫穿稅收執法全過程的制度體系和運行機制。切實明確執法主體,解決“由誰干”的問題;科學設置崗責,解決“干什么”的問題;規范工作流程,解決“怎么干”的問題;建立考評制度,解決“干的怎么樣”的問題;實行問責追究,解決“干的不好怎么辦”的問題。
四、基本內容
1、統一崗位設置。在省局范本的基礎上,以稅收業務工作流程為依據,保留、歸并、分解原有崗位,確保設置的基本崗位和控制崗位與省局規定一致。
2、明確崗位職責。根據上述崗位設置的總體要求,以省局范本確定的職責為主要內容,充實完善我局現行崗位職責。
3、理順工作規程。嚴格按照“步驟、順序、時限、形式、要求”的五要素理順工作規程,并按崗位設計業務流程圖。
4、修訂評議考核。在原評議稅務規范管理考核的基礎上,與市局執法責任制考核軟件相結合,進一步的修訂考核內容,制定《稅收執法崗位執法質量考核表》。
5、完善過錯追究。在現行的責任過錯追究的基礎上,制定《xxx國家稅務局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規范過錯追究行為。
6、實行微機考核。在整合修訂責任制的過程中,要與執法考核軟件相結合,借助信息化手段,實行微機考核。
五、方法步驟
為保證推行工作有條不紊的開展,我局擬將推行工作分為五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發動 (2005年3月1日-3月5日)。這一階段主要是解決思想認識問題。通過召開會議、組織培訓等形式,認真學習上級局關于推行執法責任制的有關文件和《xx省國稅系統稅收執法責任制范本》,吃透精神,掌握實質,達到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培訓骨干,明確任務的目的。
(二)調查研究(2005年3月6日-3月10日)。這一階段主要是結合現行的稅收征管模式,通過實地座談、外出考察等方式,了解業務需求,消化外地經驗,分析研究當前崗位設置、職責履行、工作運行等現狀,按照簡便、易行、實用的原則,確定稅收執法責任制的基本框架。
( 三)建章立制(2005年3月11日-3月20日)。這一階段主要是按照市局要求,緊密結合我局工作需要,研究制定辦稅服務類、稅收信息類、管理監控類、稅務稽查類、稅收法制類等環節的制度、辦法,并對崗位設置、崗位規程和計算機考核進行充分論證。
(四)總結完善(2005年3月21日-3月30日)。按照縣局確定的執法責任制基本框架和辦稅服務類、稅收信息類、管理監控類、稅務稽查類、稅收法制類等環節的主要內容,總結成績,研究問題,強化措施,進一步修改、完善各項制度辦法,使之符合實際,便于操作。
(五)全面推行(2005年4月1日起)。對全國稅系統全面推行的稅收執法責任制進行統一部署,確保按期到位。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強領導。xx局成立以局長xxx為組長,副局長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推行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推行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協調和督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辦公室(法規),xxx兼任辦公室主任。抽調13人組成工作專班,負責推行執法責任制的日常工作。
(二)統一認識。各科室要充分認識此次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重要意義,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明確任務,將推行工作納入今后一個時期的重要議事日程,各股室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確保執法責任制工作的順利推行。
依法治稅是稅收工作的靈魂,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深入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是全面提升依法治稅水平的必然要求,對推進稅收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各級國稅部門按照關于深入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的意見,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積極探索建立與稅收執法責任制相應的配套機制,包括內外監督制、行政管理責任制、執法激勵機制等。本文將對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作一些粗淺的探析。
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稅務執法要求與稅收法制環境存在差距。
(一)稅收執法中人為因素使執法過錯時有發生。
1、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影響了稅務機關正常的依法行政活動;
2、部門考核機制不合理,稅收收入任務完成與否、征管質量指標考核是否達標、排名是否靠前等對稅務機關來說都是意義重大,常此影響,為了不影響大局,稅務機關變通執法也就是不得已而為之的事情;
3、個別領導“以言代法”、“以權代法”, 使稅務執法失去了其應有的嚴肅性;
4、部分稅務執法人員執法不過硬, “人性化”執法過濃。
(二)稅務執法要求與稅務人員業務素質存在偏差。
部分稅務機關執法人員業務素質不能適應新形勢下稅收工作的要求,對程序法、實體法不能熟練運用,“怕打官司”,不敢從嚴執法,在稅收執法中心存顧慮、縮手縮腳,導致稅收執法不到位;還有的稅務執法人員自身素質不高,法制觀念和服務觀念淡薄,違規執法;在法律、法的學習和宣傳方面,流于形式,存在不深不實的問題。從現有基層稅務人員結構上看,精通稅收政策、財務會計知識、稅收相關法律以及電腦知識的比例不高,且年齡呈日趨老齡化。
(三)納稅人的法律意識不強,稅收違法行為普遍存在。
如果嚴格執行稅收征管法,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在各地是無時不有,無處不在,如果對所有諸如:“應收而未收”、“應處罰而不處罰”等,一律追究稅務人員責任的話,可能沒有不被追究的稅務執法干部,過錯也難以徹底追查清楚。
二、有的稅務機關認識不到位,對這項工作不夠重視
從領導層面上看,有些領導沒有能從依法治稅的高度理解與認識深入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重大意義,認為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是一場內部的革命,會削弱自己的權利,會縛住自己的手腳,同時也怕得罪人,怕過錯追究影響形象和穩定,從而被動應付,消極敷衍,存在“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的現象;從干部層面上看,基層執法崗位人員業務量大、工作繁重,特別是強調精細化管理之后,沒有適當考慮到一線執法人員的勞動強度,各項工作各項管理要求,通常超過一線執法人員的負荷,出現了忙碌中出錯的現象,并且工作量愈大,出錯愈多。因此有人認為,一線執法人員付出或貢獻大,可以彌補執法中的過失。也有些人認為,稅收執法責任制追究的是執法崗位人員,而行政管理人員卻相對超脫,沒有這種責任風險,是一種不公平、不合理的制度。正是認識上不到位,有的稅務機關對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只停留學習文件的形式而已,沒有很好的組織領導和管理方式,也沒有很好的開展稅收執法責任制檢查和過錯責任追究。
三、崗責設置不合理,權責不對等
(一)由于執法崗位職數的定位與現有的在編人數不完全相一致,難免存在“一人多崗”和“一崗多人”的問題,在人員配崗中由于考慮的因素不全面造成在人員工作量不等、忙閑不均,出現做多錯多,被追究責任多的現象;
(二)在人員素質普遍不高的單位,領導為了工作好開展,在人員配崗中容易對會做事的人安排在執法崗位、多安排崗責、安排重要的崗責、安排責任風險大的崗責,而對不怎么會做事的人,則安排次要崗責、不容易出錯的崗責,因此容易會出現極不公正的結果,也就是“執法的”不如“不執法的”、“做事多的”不如“不做事的”、業務能力強的不如無業務能力的、搞稽查的不如搞管理、搞管理的不如搞征收、搞征收的不如搞后勤。如此以來,執法水平高、業務能力強的,反倒成了被打擊的重點對象,極大挫傷執法人員執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三)崗位設置過多、分工過細、程序繁瑣、流程太長,與征管改革和高效優質服務不相適應,影響工作效率的提升;
(四)部門間合作與協調不力,工作扯皮現象不斷。
四、評議考核機制不夠科學、合理。
(一)考核手段落后。
目前,**國稅系統主要是以人工考核為主,而人工考核存在不及時、不全面、不公平、不科學,主觀性、隨意性較大等弊端。在當前尚不能實現對執法質量“自動考核”,而須實施自下而上的人工測評、考核審核,工作量相當大,要保證考核質量也無從談起,考核將最終流于形式,走過場。
(二)評議考核的對象不全面
評議考核的對象主要針對執法崗位人員,對非執法崗位人員缺乏明確的崗責要求及具體的考核指標,這種失衡造成部分執法干部一定程度上的思想波動。
(三)基層國稅機關沒有專門的考核組織機構,執法責任制日?;己藳]有辦法落實到位。
特別是基層分局工作千頭萬緒,要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執法考核,難度很大,逼緊了,必然會馬虎應付、草率了事;執法責任制考核人員也多是臨時從其它部門抽調組成,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等參差不齊,不能有效保證考核質量及考核的公平合理。
(四)有些考核指標難量化,同等考核有失公平。
如崗責體系中個體稅收管理崗比企業稅收管理崗工作量相對較少而且發生的執法差錯會相對較小些,被責任追究的次數也要少,但兩個崗位的總分值相同,這就造成了“多做多追究,少做少追究,不做不追究”的現象發生。
(五)考核結果的使用上,個人待遇與執法質量發生錯位。
稅收執法責任制要求相對應的分配制度是按工作實績(即工作差錯率大?。?,而目前稅務機關執行的是國家公務員工資制度,從現有的工資待遇分配基本上還是停留在吃“大鍋飯”,“論資排輩”拿工資,與個人的業務能力、執法水平關系不大,責任人不但感受不到其努力帶來的回報與尊重,相反還要承擔執法過錯的風險與責任,從而淡化了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對執法質量的重視程度。
五、責任追究難以到位。
(一)經濟懲戒標準難統一。
第三條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采取內部考核和外部評議相結合的辦法。
內部考核是各級稅務機關對所屬各單位及稅收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的考核。
外部評議是納稅人和社會各界對各級稅務機關及稅收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的監督和意見反饋。
第四條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結合稅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大力推進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信息化自動考核。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六條縣及縣以上稅務機關應成立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領導小組,負責對本級和下級稅務機關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的組織領導。
單位主要負責人任領導小組組長,其他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為小組成員。
第七條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考核范圍及內容
第八條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范圍包括“兩個范本”所列的稅收執法行為及與稅收執法直接相關的管理業務。
第九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當考核如下內容:稅務登記、逾期申報、延期申報、稅款征收、稅款催繳、延期繳納稅款、欠稅管理、發票管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稅收優惠政策認定、減免稅和所得稅稅前列支審批、政策性退稅審批、金稅工程、稽查選案、稽查實施、稽查案件審理、稅務執行、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訴訟。
《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指標》見考核評議辦法附件。
除上述考核內容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考核內容。
第四章考核評議方法
第十條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采取日??己伺c重點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日??己耸侵父骷壎悇諜C關及內設機構負責人對下一級稅收執法崗位通過日常管理進行的定期考核。
重點考核是指各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不定期進行的考核。
第十一條稅收執法人員應對其實施的稅收執法行為進行自查,對自查出的問題要及時糾正。
第十二條日常考核應當按照《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指標》進行,各級稅務機關及內設機構負責人應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考核結果填寫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報告表,報送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三條重點考核應當對所屬各單位的稅收執法情況和日??己私Y果不定期進行。
省級稅務機關考核每年至少一次,地市及地市級以下稅務機關考核每年至少兩次。
第十四條對考核發現的稅收執法過錯需經被考核人確認。
第十五條外部評議可采用發放評議表、設置意見箱、公開監督電話及電子郵箱、聘請執法監督員等方式進行。
第五章考核評議結果處理
第十六條對日??己税l現的稅收執法過錯行為,單位負責人應督促責任人員及時糾正。
第十七條對重點考核、外部評議等發現的稅收執法過錯行為,上級稅務機關應責成有關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對日常考核應發現而未發現的稅收執法過錯行為,應當加重日??己巳说倪^錯責任。
第十九條對考核評議發現的稅收執法過錯,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依照《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各級稅務機關應及時通報考核評議結果。
考核評議結果作為年度單位評比和公務員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第二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考核評議辦法。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附: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指標
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指標
一、逾期申報
(一)考核內容
是否對逾期未申報的納稅人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二)考核路徑
將《逾期未申報清冊》與《限期改正通知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進行比對,看對逾期未申報的納稅人是否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三)涉及崗位
國稅:申報征收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納稅申報管理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二、稅款催繳
(一)考核內容
是否對逾期未繳納稅款的納稅人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二)考核路徑
將《逾期未納稅清冊》與《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稅務處罰決定書》等進行比對,查看對逾期未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是否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三)涉及崗位
國稅:申報征收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稅款征收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三、延期申報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審批延期申報;
2、是否按規定核定預繳稅額。
(二)考核路徑
1、將《延期申報申請審批表》和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進行核對,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內容是否真實、程序是否合法;將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與調查報告相核對,看是否真實;查閱《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看審批是否合法。
2、將《延期申報申請審批表》與《核定定額通知書》等進行核對,檢查已審批的延期申報納稅戶是否核定應納稅額或核定應納稅額明顯偏低。
(三)涉及崗位
文書受理崗、稅源管理崗、延期申報管理崗、領導崗。
四、延期繳納稅款
(一)考核內容
是否按規定審批延期繳納稅款。
(二)考核路徑
將《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和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進行核對,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將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與調查報告相核對,看是否真實;查閱《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看審批是否合法。
(三)涉及崗位
文書受理崗、稅源管理崗、延期繳納稅款管理崗、領導崗。
五、稅款征收
(一)考核內容
1、是否違規多征、少征稅款、提前征收、延緩征收;
2、是否混淆稅款入庫級次。
(二)考核路徑
1、查閱填開的各類完稅憑證,與相應的各類納稅申報資料、核定資料等應征憑證進行比對,看是否存在多征、少征稅款、提前征收、延緩征收的現象;
2、查閱填開的各類入庫憑證,與《稅種核定表》比對,看是否存在混淆稅款入庫級次的現象。
(三)涉及崗位
國稅:申報征收崗、稅源管理崗、核定應納稅額管理崗、稅收會計統計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納稅申報管理崗、稅款征收崗、稅源管理崗、核定應納稅額管理崗、稅收會計統計管理崗、領導崗。
六、欠稅管理
(一)考核內容
1、是否對欠稅進行了公告;
2、是否對欠稅進行準確核算。
(二)考核路徑
1、將《欠稅清冊》與公告記錄進行核對,看是否依法進行公告。
2、將《欠稅清冊》與納稅申報表、稅源管理欠稅臺帳、會統欠稅臺帳等進行核對,看數據是否一致,是否進行準確核算。
(三)涉及崗位
國稅:申報征收崗、稅源管理崗、欠稅綜合管理崗、稅收會計統計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稅款征收崗、稅源管理崗、欠稅綜合管理崗、稅收會計統計管理崗、領導崗。
七、稅務登記
(一)考核內容
1、是否對逾期辦理開業稅務登記行為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2、是否按規定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3、是否按規定制作非正常戶認定書;
4、是否按規定對非正常戶進行公告。
(二)考核路徑
1、將逾期辦理開業稅務登記的納稅人與已填發的《限期改正通知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進行核對,看對逾期辦理開業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是否做出違法違章處理。
2、查閱《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看有關崗位是否按規定辦理稅款清繳、發票及證件繳銷等手續。
3、根據《非正常戶認定書》實地檢查,看是否有不符合非正常戶的納稅人。
4、查閱《非正常戶認定書》,看是否有對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納稅人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的書面記錄。是否有應認定而未認定的非正常戶。
(三)涉及崗位
國稅:稅務登記管理崗、稅源管理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減免退稅管理崗、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崗、消費稅政策管理崗、企業所得稅政策管理崗、申報征收崗、發票繳銷崗、稽查實施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稅務登記管理崗、稅源管理崗、稅款征收崗、發票繳銷崗、減免稅管理崗、稽查實施崗、領導崗。
八、發票管理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發售發票;
2、是否按規定停供發票;
3、是否按規定繳銷發票;
4、是否按規定代開發票。
(二)考核路徑
1、將《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普通發票領購簿申請審批表》,與發票發售臺帳進行比對,看發售的發票是否符合核定的種類、數量。
2、將《停供(收繳)發票清冊》與發票發售臺帳等進行核對,看在停供發票期間是否有發售發票行為。
3、查閱《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稅務登記變更表》與《發票繳銷情況分戶統計表》進行核對,看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注銷及變更時是否按規定繳銷發票。
4、查閱《代(監)開發票分戶明細賬》、《代(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審批表》等資料,將已開具發票的內容與相應的稅收繳款書或稅收完稅證進行核對,看開具的發票是否符合開具范圍、是否按規定征收稅款。
(三)涉及崗位
國稅:發票發售崗、發票繳銷崗、發票用票管理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購票審核崗、代開發票管理崗、發票發售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
(一)考核內容
1、是否將銷售額超過小規模標準的納稅人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
2、是否按規定認定、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二)考核路徑
1、查閱計算機系統或納稅人《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統計的年度銷售額,看對年應納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是否仍按小規模納稅人進行征收管理。
2、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和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進行核對,看是否資料齊全完整;將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與調查報告相核對,必要時到企業實地核查,看是否真實;查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看審批是否合法;查閱《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審批表》,看取消原因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三)涉及崗位
國稅:文書受理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十、稅收優惠政策認定
(一)考核內容
是否按規定受理和審批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二)考核路徑
將《稅務認定申請審批表》和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進行核對,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將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與調查報告相核對,必要時實地核查,看是否真實;查閱《稅務認定申請審批表》,看審批是否合法。
(三)涉及崗位
國稅:文書受理崗、稅源管理崗、出口退(免)稅認定管理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綜合管理崗、非居民企業綜合管理崗、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崗、消費稅政策管理崗、企業所得稅政策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文書受理崗、待批事項核查崗、稅收政策管理崗、領導崗。
十一、減免稅和所得稅稅前列支審批
(一)考核內容
是否按規定受理和審批減免稅申請、稅前扣除申請。
(二)考核路徑
將《減免稅申請審批表》或《所得稅稅前列支申請審批表》和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進行核對,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將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與調查報告相核對,必要時實地核查,看是否真實;查閱《減免稅申請審批表》、《所得稅稅前列支申請審批表》等,看是否按規定受理和審批減免稅申請、所得稅稅前扣除申請。
(三)涉及崗位
國稅:文書受理崗、稅源管理崗、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崗、消費稅政策管理崗、企業所得稅政策管理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減免退稅管理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綜合管理崗、非居民企業綜合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文書受理崗、待查事項核查崗、減免稅管理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十二、政策性退稅審批
(一)考核內容
是否按規定受理、審批和辦理政策性退稅。
(二)考核路徑
將《退稅申請審批表》和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進行核對,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將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與調查報告相核對,必要時實地核查,看是否真實;查閱《退稅申請審批表》,看審批是否合法;查閱《收入退還書》,看是否按規定辦理退稅。
(三)涉及崗位
國稅:文書受理崗、稅源管理崗、增值稅優惠政策性管理崗、消費稅政策管理崗、企業所得稅政策管理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減免退稅管理崗、申報征收崗、稅收會計統計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文書受理崗、稅源管理崗、退稅管理崗、納稅申報管理崗、稅款征收崗、稅收會計統計管理崗、領導崗。
十三、金稅工程
(一)考核內容
1、是否進行重復認證;
2、是否按規定進行數據備份;
3、是否設置、修改金稅卡時鐘;
4、金稅工程各系統企業信息的錄入和變動是否及時準確;
5、認證不符或密文有誤的發票是否及時扣留及時傳遞;
6、防偽稅控的企業發行是否符合規定。
(二)考核路徑
1、防偽稅控稽查系統,查詢統計按企業查詢重復認證數據,將考核期內認證數據相核對,檢查其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2、數據備份路徑(磁盤或光盤)。數據備份文件名:報稅bk*.dbf(及相關登記、稅收庫);認證*.rdb;協查*.mdf(或相關);稽核*.mdf(或相關);發行backup。
3、電子信息:發行系統:系統顯示發行卡時鐘;認證系統:系統維護金稅卡設置;報稅系統:系統設定金稅卡時鐘修改;人工信息:金稅工程各系統運行情況記錄。
4、查詢新認定一般納稅人信息,錄入的信息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基本信息》是否一致;查詢變更認定一般納稅人信息,錄入的信息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基本信息》是否一致;查詢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納稅人信息,是否未按規定刪除金稅工程各系統企業信息。
5、防偽稅控認證子系統,查詢統計按企業認證數據,選擇發票范圍為“密文有誤發票”;查詢《認證不符、密文有誤發票暫扣通知單》、《協查資料傳遞單》。檢查認證不符或密文有誤的發票是否及時扣留并及時傳遞。
6、偽稅控企業發行系統,查詢統計選擇本考核期間的企業信息。查詢《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防偽稅控企業變更事項登記表》、《“兩卡一器”發行明細表》、《“兩卡一器”收繳清單》。企業信息與《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是否一致;變更登記需要進行重新發行或更換發行的,與《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防偽稅控企業變更事項登記表》是否一致;刪除信息與《“兩卡一器”收繳清單》是否一致。
(三)涉及崗位
國稅:金稅工程設備管理崗、金稅工程信息管理崗、金稅工程數據采集崗、發票發售崗、領導崗。
十四、稽查選案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查辦、上報舉報案件;
2、是否按規定分配案源。
(二)考核路徑
1、查閱《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登記表》、《重大稅務違法案件摘要舉報表》、《轉辦單》或舉報案件登記管理臺帳,與舉報信息進行核對,看接收舉報的涉稅案件是否有上報、反饋查處結果記錄。
2、查閱《稅務文書傳遞卡》、《稅務文書資料附送清單》,將已審批、擬定的日常檢查計劃或專項檢查計劃、《待稽查納稅人清冊》與其他相關崗位、部門轉來的舉報、納稅評估、協查、日常、專項檢查、上級交辦、轉辦等案源線索、《稅務違法案件線索報告單》、《增值稅納稅評估移交單》進行核對,看傳來的偷、逃、抗、騙稅等違法嫌疑的案件線索是否有接收、分配稽查任務記錄。
(三)涉及崗位
國稅:案源管理崗、舉報管理崗、稽查實施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舉報管理崗、案源管理崗、領導崗。
十五、稽查實施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對稽查案件進行立案;
2、是否按規定調取、退還納稅人賬簿、資料;
3、是否如實查證納稅人的違法行為;
4、是否按規定回復協查案件。
(二)考核路徑
1、查閱《稽查立案案件清冊》中未立案的稽查案件戶數,核對稅務稽查案卷材料,看是否按規定立案。
2、查閱《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調取賬簿資料清單》等案卷資料,看是否按規定的權限和時間調取和歸還納稅人的賬薄資料。
3、查閱稅務稽查案卷資料,將《稅務稽查報告》與調查取證材料進行核對分析,必要時實地進行核查,看稅務稽查調查取證資料是否符合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是否有明顯的稅務違法行為或偷稅、騙稅違法行為而未如實反映、報告。
4、查閱協查臺帳,核對《協查處理單》,看是否按規定的時間回復的協查結果,回復的結果與事實是否相符。
(三)涉及崗位
國稅:稽查實施管理崗、稽查實施崗、協查綜合管理崗、協查受托管理崗、協查檢查崗、領導崗。
地稅:案源管理崗、稽查實施崗、協查管理崗、領導崗。
十六、稽查案件審理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的時限審結案件;
2、審理所確認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定性是否準確;
3、是否按規定處理(罰)涉稅違法行為;
4、稅務行政處罰是否按規定履行告知程序;
5、是否按規定移送稅務稽查案件。
(二)考核路徑
1、查閱分配的案件審理任務記錄或審理臺帳的接收審理任務日期,與《稅務稽查審理報告》中審結案件報告結束日期進行核對,看是否在規定的期限審結。
2、將稅務稽查審理臺帳、《稅務稽查審理報告》與《稅務稽查報告》以及案卷中的有關證據材料進行核對,看審理所確認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是否得當,定性是否準確,計算是否準確,處理(處罰)是否恰當。
3、查閱制發的《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與《稅務稽查審理報告》、《稅務稽查報告》的有關證據材料進行核對,看對查出的涉稅違法行為是否按規定進行處理(罰)。
4、查閱《稅務稽查審理臺帳》或《稅務稽查審理報告》,與已制發的《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稅務文書送達回證》進行核對,看實施行政處罰案件是否履行告知程序(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
5、查閱《稽查審理臺帳》或《稅務稽查審理報告》,與《重大案件審理提請書》、《重大案件審理交接單》、《涉稅案件移送意見書》進行核對,看達到重大案件審理、涉稅犯罪案件移送標準的案件是否有移送記錄。
(三)涉及崗位
國稅:稽查審理管理崗、稽查案件審理崗、領導崗。
地稅:稽查案件審理崗、領導崗。
十七、稅務執行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執行處理(罰)決定;
2、是否按規定實施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
(二)考核路徑
1、查看審理、執行臺賬或稅務稽查案卷的《執行報告》,將已經入庫的稅款、罰款、滯納金復印件與《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進行比對,看二者是否一致。對未及時入庫的以及有逃避納稅嫌疑的,是否依法采取相應的措施。
2、查閱實施的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案卷材料,核對相關執法文書,看實施和解除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權限、程序等。
(三)涉及崗位
國稅:稅源管理崗、稽查實施管理崗、稽查實施崗、稽查執行崗、稽查執行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稽查實施崗、稅源管理崗、稅務稽查執行崗、領導崗。
十八、稅務行政處罰聽證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受理行政處罰聽證;
2、是否按規定程序組織行政處罰聽證。
(二)考核路徑
1、查閱聽證申請資料的日期、內容并與《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相核對,看是否按規定進行受理。
2、查閱《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聽證處理報告和《聽證筆錄》等,看組織聽證的程序、期限等是否符合規定。
(三)涉及崗位
國稅:稅務聽證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稅務聽證崗、領導崗。
十九、稅務行政復議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受理行政復議;
2、是否在規定的時限辦理行政復議;
3、行政復議的決定是否合法、適當。
(二)考核路徑
1、將《復議申請書》、《不予受理復議決定書》與《稅務處理決定書》或《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核對,看是否按規定受理稅務行政復議案件。
2、查閱《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日期并與《復議申請書》的日期相核對,看是否超出法定的期限。
3、查閱《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的依據是否合法,認定的事實是否準確,處理決定或處罰決定是否恰當,等等。
(三)涉及崗位
稅務行政復議崗、領導崗。
二十、稅務行政訴訟
(一)考核內容
是否按規定制定答辯狀。
(二)考核路徑
我國學者蓋地認為:稅收籌劃是指企業(自然人、法人)依據所涉及到的現行稅法(不限一國一地),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運用企業的權利,根據稅法中的“允許”和“不允許”、“應該”與“不應該”以及“非不允許”與“非不應該”的項目、內容,對經營、投資、籌資等活動進行旨在減輕稅負的謀劃和對策。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增值稅征收范圍廣泛,納稅人眾多,規模大小不一且會計核算水平差距很大。為了便于納稅人計算應納稅額和進行會計核算征管,便于稅務機關對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有必要對納稅人進行分類。我國將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這兩類納稅人在稅款計算方法、適用稅率以及管理辦法上都有所不同。這給增值稅的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差異
1.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會計核算不健全,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5O萬元以下;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為3%,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額=不含稅銷售額×征收率①
條例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但是,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小規模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再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2.一般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是指會計核算健全,且高于條例規定標準的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嚴格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制度,基本稅率為17%,一些關系國計民生的特殊貨物實行13%的優惠稅率。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一般納稅人的應納增值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不含銷售額×增值稅稅率-不含稅購進額×增值稅稅率②
二、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稅收籌劃方法
1.不含稅抵扣率判別法
設不含稅購進額占不含稅銷售額的比例即抵扣率為X,那么②式變為:
一般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不含稅銷售額×(1-X)×增值稅稅率 ③
從兩種納稅人增值稅的計算公式來看,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的計算是以全部銷售額(不含稅)作為計稅基礎,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的計算是以增值額為計稅依據,而征稅率和增值稅稅率是固定的數值,所以在銷售價格相同的情況下,一般納稅人相比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稅負是高是低主要取決于抵扣率X。
我們求出使兩種納稅人增值稅稅負相等的X。令①式等于③式,即
不含稅銷售額×征稅率(3%)= 不含稅銷售額×(1-X)×增值稅稅率 ④
得出當X=1-征稅率/增值稅稅率時,兩者稅負相等,此值即為不含稅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當企業實際抵扣率低于該值時,選擇做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稅負較低;當企業實際抵扣率高于該值時,選擇做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負較低。這種籌劃方法叫做不含稅抵扣率判別法。
不同稅率下不含稅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如表一所示:
表一
稅率 不含稅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
17% 82.35%
13% 76.92%
2.增值率判別法
假設增值額與不含稅銷售額的比值即增值率為Y,其中增值額=不含稅銷售額-不含稅購進額。
Y=(不含稅銷售額-不含稅購進額)/不含稅銷售額=1-X
根據這一結果,④式可轉變為
不含稅銷售額×征稅率
= 不含稅銷售額×Y×增值稅稅率⑤
得出當Y=征稅率/增值稅稅率時,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稅負相等,此值為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當企業實際增值率低于該值時,選擇做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負較低;當企業實際增值率高于該值時,選擇做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稅負較低。我們把這種籌劃方法叫做增值率判別法。
不同稅率下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如表二所示:
表二
稅率 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
17% 17.65%
13% 23.08%
三、納稅人身份選擇的注意事項
以上關于增值稅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籌劃方法僅僅是從增值稅稅負輕重角度來進行分析,在實際操作中,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1.如果考慮企業財務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各種籌劃方案下得出的結論便不再適用。
2. 企業合并或分立都需要一定的成本、費用支出,對于這部分支出要進行測算,與改變納稅人身份給企業帶來的稅負的減輕程度進行比較。
3.企業進行納稅人籌劃還應考慮客戶類型。如果企業的客戶多為一般納稅人,由于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通常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來抵扣,那么選擇做一般納稅人更有利于產品的銷售。如果企業的客戶多為小規模納稅人,不受發票類型的限制,則籌劃空間較大。
參考文獻:
一、稅收執法責任制框架初步形成并已取得實效
(一)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目的和意義
稅收執法責任制是新時期推行依法治稅工作的主要內容。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有利于促進稅務機關內部稅收征收管理規范化、法制化,有利于保證各項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得以正確貫徹實施。它也是我國稅收管理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地稅部門如何服從服務于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保持和推進地稅收入可持續快速增長,最關鍵的就是要以崗責體系建設為根本抓手,來破解地稅事業科學發展中的難題,并且把加強崗責體系建設作為地稅系統必須長期堅持的基本工作方針,作為促進、保證和檢驗地稅收入可持續快速增長的重大舉措和載體,作為做好稅收各項工作的總綱。
(二)稅收執法責任制涵蓋的基本內容
稅收執法責任制的基本內容主要由四個部分組成,即崗位職責,明白“做什么”;工作規程,明白“怎么做”;評議考核,清楚“做得怎么樣”;過錯追究,解決“做得不好怎么辦”。其中,考核評議是執法責任制的主要內容,崗位職責是基礎,工作規程是關鍵,過錯追究是保障。這四個部分是相互銜接、相輔相成的統一整體,共同形成了以法律法規賦予稅務機關的職責與權力為依據,以嚴密科學的崗位責任體系為基礎,以量化細致的工作規程為基點,以評議考核為手段,以過錯責任追究為保障,以信息化手段為依托的稅收執法行為監督制約機制。
(三)改革創新深入推進、成效凸顯
__州地稅局始終把創新作為事業發展的不竭動力。堅持創新方法,凸顯依法治稅的中心地位,認真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依法促收履責意識進一步增強,初步形成了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基本框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和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深入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的實施意見,本著在稅收執法上要中規中矩,在機制創新上要不拘一格的要求,20__年6月,州局制定了《__州地稅系統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及相應的考核辦法,考核內容涉及基層局征收、管理、稽查等各個方面。20__年5月,經過認真調研,根據縣市地稅局稅收執法現狀,確定了州直地稅系統42個執法崗位,簽訂崗位確認書,明確職責和工作規程,并以執法人員崗位公示牌的形式向納稅人公示,真正讓執法人員明白了“做什么”和“怎么做”,通過執法檢查和評議考核,清楚了執法人員“做得怎么樣”,通過嚴格的過錯追究,解決了執法人員“做得不好怎么辦”的問題。
為強化基層局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真正將執法責任落到實處,最大限度地減少執法隨意性、盲目性,州局又制定實施了兼職稅收法制員制度,在縣(市)地稅局具有執法主體資格的基層稅務所(稽查局、分局)均設立一名兼職法制員。對基層執法人員做出的每一項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核定稅款、減免稅審批、停歇業、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審批等),由兼職法制員進行嚴格的審核把關,一事一審,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關口前移,從源頭抓起,嚴把第一道執法防線。
經過三年多的努力,基層局現已初步建立了以科學的崗責為基礎,以明晰的工作規程為重點,以嚴密的考核評議辦法為手段,以嚴格的過錯追究為保障的覆蓋稅收執法各崗位、貫穿稅收執法工作全過程的制度體系和運行機制。形成了執法有依據、操作有規范、權力有制約、過程有監控、責任有追究的執法格局。
(四)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已取得了階段性成效
稅收執法責任制的全面推行,保證了每位稅收執法人員對在稅收執法過程中應該做什么、按照什么方式做、以及出現稅收執法過錯應當承擔什么責任都已心中有數,促使了稅收執法人員時時、處處盡心做好每一項執法工作,有效地解決了稅收管理中淡化責任、疏于管理的問題,濫用權力、隨意執法的現象也大為減少。
稅收執法責任制促使稅收執法人員必須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序處理執法事項,促進了執法行為的規范和執法水平的提升。從近幾年稅收執法檢查和考核結果看,州直地稅系統稅收執法的隨意性得到了有效控制,執法行為的過錯量呈逐年遞減趨勢。據統計,20__年州直地稅系統共追究278人次,其中告誡15人次,責令書面檢查38人次,通報批評19人次,處罰123人次,處罰金額58415元;20__年追究117人次,其中告誡12人次,責令書面檢查21人次,通報批評11人次,處罰98人,處罰金額21343元;20__年追究87人次,其中告誡9人次,責令書面檢查21人次,通報批評15人次,處罰43人次,處罰金額12390元。
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還需完善和提高
雖然__州直地稅系統在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中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通過這次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實地調研活動,仍然發現稅收執法過程中還存在著諸多的問題。
(一)基層局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參差不齊
一是對工作規程學習培訓沒有跟上,分解、細化不夠,造成部分執法人員不清楚自己崗位的工作規程,工作上仍然存在按照習慣的、想當然的、不規范的方法去操作。
二是在執法評議考核上,基層局雖然做到了內部考核與外部評議相結合,但在考核的方法上還存在著沒有從每個崗位考核入手的現象。
(二)稅收執法要求與稅收法制環境存在著差距
1、稅收執法中人為因素使執法過錯時有發生。表現在一是少數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稅務機關正常的依法行政活動;二是部門考核機制不合理,稅收收入任務完成與否、征管質量指標考核是否達標、排名是否靠前等因素,導致了稅務機關變通執法。
2、稅收執法要求與稅務人員業務素質存在著差距。
(1)部分稅收執法人員認為依法治稅、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特別是落實稅收執法責任過錯追究、搞評議考核完全是自己人給自己人“下套子”、上“緊箍咒”,制定的各項稅收執法規程把基層稅務人員的手腳完全捆死了。
(2)部分稅收執法人員業務素質低和法律意識淡薄,執法過程中存在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稅收執法缺乏剛性。具體表現為該履行的職責不履行,該報批的事項不報批,不按法定程序辦事,重實體輕程
序,使用文書不規范,適用法律法規不準確,甚至或徇私枉法;或者礙于說情,削弱執法力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原本很嚴肅的執法行為如同兒戲,執法失去應有的威懾力。 (3)在稅收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宣傳上,存在不深不實的問題。
(4)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追究工作由于基層局主要依靠手工進行,考核工作存在著人情、面子問題,追究方法也過于單一和表面化。一方面從歷年的稅務日常管理和稅務稽查工作情況看,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普遍存在,這固然與納稅人的法律意識不強有關,但與稅務干部對納稅人的納稅輔導不到位也有很大關系;另一方面從歷年執法檢查情況看稅務執法人員執法不到位、隨意執法現象也普遍存在,特別是對諸如:“應收而未收”、“應處罰而不處罰”“應移送案件而未移送”等違法現象,由于過錯責任的主客觀原因難以徹底追查清楚,因此責任追究難以實施。
(三)責任追究難以到位
1、經濟懲戒標準難統一。
由于基層局工作條件、工作人數、工作任務等均有所不同,考核系數大小也不一樣,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只是整個稅收工作考核中的一個部分,部分統一難,整體統一就更難。
2、執法過錯責任難發現。
當前,地稅稅收執法監督領域的信息化程度較低,尚不能實現對稅收執法的完全監控。同時,內部各執法環節間的工作銜接有時不夠緊密,信息傳遞不及時,導致一些過錯行為不能及時發現。
3、執法考核重追究輕激勵。
執法責任制的考核與目標(績效)管理考核、公務員年終考核等缺乏有機結合,也沒有明確的激勵機制,特別是目前經費相對固定的情況下,更是缺乏獎勵經費的來源。
三、創新和深化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的意見
(一)進一步端正對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的認識
1、繼續提高對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根據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今后稅收執法工作的重心必須是以執法人員為基礎,堅持依法治稅,公平稅負,提高服務,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按照“管用、統一、革新”的指導思想,結合上級和新形勢下的要求,不斷完善各項制度,特別在橫向稅收執法崗責體系建設上,積極探索,勇于實踐。并把深入推進機制創新、促進稅收執法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作為長期堅持的稅收執法工作指導方針。
2、增強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的緊迫性和自覺性。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是一項打基礎、建平臺、利長遠的基礎性工作,是解決執法制度缺失、執法責任不落實、消除執法失職違法行為的有效舉措。充分認識到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的緊迫性,進一步增強落實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的自覺性,在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上不甘落后,勇往直前。
(二)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規劃和目標
1、做好稅收執法質量評價體系建設試點和推行工作。州局崗責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確定在霍城局進行試點,按照修改后的《稅收執法質量評價考核體系》開始運行,對所定的崗、所定的職、所定的責、所定的流程、所定的評議、所定的獎懲,從效果上進行檢驗。
2、積極探索州地稅局本級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稅收執法崗責體系建設,難度主要在于綜合執法崗責事務紛雜、不便量化,反反復復在所難免。我們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自覺融入到探索實踐中去,盡快闖出路子。實現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從基層局向上級局延伸、上級局與下級局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的聯動。
3、統一規范各項考核。結合州黨委效能建設的要求,進一步修訂完善我局《績效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將稅收執法質量評價與績效考核融入一體,減少各種考核名目和考核次數,把集中考核、重復考核、多頭考核向日常化的聯動監督考核轉化,真正為基層減壓減負。
4、實現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的總目標。到20__年底,基本達到崗位設置合理、責任明確清晰、流程運轉順暢、評價標準統一、制度管人管事、監督考核到位、執法質量效率提高、執法工作績效明顯。
(三)加強對信息化建設的領導,發揮信息化在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中的支撐作用。
一是要加大對執法人員的的信息化培訓力度,提高稅務人員利用信息化手段的執法水平;二是要想方設法加快信息化建設步文秘站:伐,積極籌措資金,及時更新硬件設備,提高辦稅效率;三是要通過軟件設計在工作流程上對執法程序進行約束,減少和避免隨意執法或不作為、亂作為的現象發生。
(四)認真做好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保障工作
1、加強領導。要發揮各級黨組在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中的領導和組織作用,進一步加強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的力量,加大對基層局的指導力度。提高抓好當前、注重長遠的能力,在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上做實干家,在持續發展上當好謀略家。
2、統一協調。各基層局在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中,必須按照區局的要求和州局的統一部署,步調一致,積極行動,不能畏縮不前,以各種理由和借口遲滯拖延。
3、對干部加強遵章守紀、愛崗守責的教育,使每個干部熟知崗位職責,熟知工作程序,熟知質量考核點,做到人人遵章守責、個個照章辦事。
4、不斷鞏固作風整頓成果,把作風整頓與效能建設作為促進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的動力,使地稅執法工作達到嚴謹、科學、規范、高效,保證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不斷深化、完善和落實。
5、加強思想政治工作,以人為本,創建和諧的社會基礎。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是一項基礎性、長期性、根本性的系統工程,需舉全局之力、需全方位舉動、需全員積極參與,因此要充分發揮思想政治工作的導向性、服務性、啟發性作用,引導群眾,發動群眾,凝聚人心,形成合力,共同促進,全面落實。
(一)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目的和意義
稅收執法責任制是新時期推行依法治稅工作的主要內容。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有利于促進稅務機關內部稅收征收管理規范化、法制化,有利于保證各項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得以正確貫徹實施。它也是我國稅收管理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地稅部門如何服從服務于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保持和推進地稅收入可持續快速增長,最關鍵的就是要以崗責體系建設為根本抓手,來破解地稅事業科學發展中的難題,并且把加強崗責體系建設作為地稅系統必須長期堅持的基本工作方針,作為促進、保證和檢驗地稅收入可持續快速增長的重大舉措和載體,作為做好稅收各項工作的總綱。
(二)稅收執法責任制涵蓋的基本內容
稅收執法責任制的基本內容主要由四個部分組成,即崗位職責,明白做什么工作規程,明白怎么做評議考核,清楚做得怎么樣過錯追究,解決做得不好怎么辦。其中,考核評議是執法責任制的主要內容,崗位職責是基礎,工作規程是關鍵,過錯追究是保障。這四個部分是相互銜接、相輔相成的統一整體,共同形成了以法律法規賦予稅務機關的職責與權力為依據,以嚴密科學的崗位責任體系為基礎,以量化細致的工作規程為基點,以評議考核為手段,以過錯責任追究為保障,以信息化手段為依托的稅收執法行為監督制約機制。
(三)改革創新深入推進、成效凸顯
**州地稅局始終把創新作為事業發展的不竭動力。堅持創新方法,凸顯依法治稅的中心地位,認真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依法促收履責意識進一步增強,初步形成了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基本框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和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深入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的實施意見,本著在稅收執法上要中規中矩,在機制創新上要不拘一格的要求,2003年6月,州局制定了《**州地稅系統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及相應的考核辦法,考核內容涉及基層局征收、管理、稽查等各個方面。2006年5月,經過認真調研,根據縣市地稅局稅收執法現狀,確定了州直地稅系統42個執法崗位,簽訂崗位確認書,明確職責和工作規程,并以執法人員崗位公示牌的形式向納稅人公示,真正讓執法人員明白了做什么和怎么做,通過執法檢查和評議考核,清楚了執法人員做得怎么樣,通過嚴格的過錯追究,解決了執法人員做得不好怎么辦的問題。
為強化基層局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真正將執法責任落到實處,最大限度地減少執法隨意性、盲目性,州局又制定實施了兼職稅收法制員制度,在縣(市)地稅局具有執法主體資格的基層稅務所(稽查局、分局)均設立一名兼職法制員。對基層執法人員做出的每一項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核定稅款、減免稅審批、停歇業、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審批等),由兼職法制員進行嚴格的審核把關,一事一審,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關口前移,從源頭抓起,嚴把第一道執法防線。
經過三年多的努力,基層局現已初步建立了以科學的崗責為基礎,以明晰的工作規程為重點,以嚴密的考核評議辦法為手段,以嚴格的過錯追究為保障的覆蓋稅收執法各崗位、貫穿稅收執法工作全過程的制度體系和運行機制。形成了執法有依據、操作有規范、權力有制約、過程有監控、責任有追究的執法格局。
(四)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已取得了階段性成效
稅收執法責任制的全面推行,保證了每位稅收執法人員對在稅收執法過程中應該做什么、按照什么方式做、以及出現稅收執法過錯應當承擔什么責任都已心中有數,促使了稅收執法人員時時、處處盡心做好每一項執法工作,有效地解決了稅收管理中淡化責任、疏于管理的問題,濫用權力、隨意執法的現象也大為減少。
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還需完善和提高
雖然**州直地稅系統在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中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通過這次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實地調研活動,仍然發現稅收執法過程中還存在著諸多的問題。
(一)基層局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參差不齊
一是對工作規程學習培訓沒有跟上,分解、細化不夠,造成部分執法人員不清楚自己崗位的工作規程,工作上仍然存在按照習慣的、想當然的、不規范的方法去操作。
二是在執法評議考核上,基層局雖然做到了內部考核與外部評議相結合,但在考核的方法上還存在著沒有從每個崗位考核入手的現象。
(二)稅收執法要求與稅收法制環境存在著差距
1、稅收執法中人為因素使執法過錯時有發生。表現在一是少數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稅務機關正常的依法行政活動;二是部門考核機制不合理,稅收收入任務完成與否、征管質量指標考核是否達標、排名是否靠前等因素,導致了稅務機關變通執法。
2、稅收執法要求與稅務人員業務素質存在著差距。
(1)部分稅收執法人員認為依法治稅、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特別是落實稅收執法責任過錯追究、搞評議考核完全是自己人給自己人下套子、上緊箍咒,制定的各項稅收執法規程把基層稅務人員的手腳完全捆死了。
(2)部分稅收執法人員業務素質低和法律意識淡薄,執法過程中存在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稅收執法缺乏剛性。具體表現為該履行的職責不履行,該報批的事項不報批,不按法定程序辦事,重實體輕程序,使用文書不規范,適用法律法規不準確,甚至濫用職權或徇私枉法;或者礙于說情,削弱執法力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原本很嚴肅的執法行為如同兒戲,執法失去應有的威懾力。
(3)在稅收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宣傳上,存在不深不實的問題。
(4)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追究工作由于基層局主要依靠手工進行,考核工作存在著人情、面子問題,追究方法也過于單一和表面化。一方面從歷年的稅務日常管理和稅務稽查工作情況看,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普遍存在,這固然與納稅人的法律意識不強有關,但與稅務干部對納稅人的納稅輔導不到位也有很大關系;另一方面從歷年執法檢查情況看稅務執法人員執法不到位、隨意執法現象也普遍存在,特別是對諸如:應收而未收、應處罰而不處罰應移送案件而未移送等違法現象,由于過錯責任的主客觀原因難以徹底追查清楚,因此責任追究難以實施。
(三)責任追究難以到位
1、經濟懲戒標準難統一。
由于基層局工作條件、工作人數、工作任務等均有所不同,考核系數大小也不一樣,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只是整個稅收工作考核中的一個部分,部分統一難,整體統一就更難。
2、執法過錯責任難發現。
當前,地稅稅收執法監督領域的信息化程度較低,尚不能實現對稅收執法的完全監控。同時,內部各執法環節間的工作銜接有時不夠緊密,信息傳遞不及時,導致一些過錯行為不能及時發現。
3、執法考核重追究輕激勵。
執法責任制的考核與目標(績效)管理考核、公務員年終考核等缺乏有機結合,也沒有明確的激勵機制,特別是目前經費相對固定的情況下,更是缺乏獎勵經費的來源。
三、創新和深化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的意見
(一)進一步端正對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的認識
1、繼續提高對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根據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今后稅收執法工作的重心必須是以執法人員為基礎,堅持依法治稅,公平稅負,提高服務,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按照管用、統一、革新的指導思想,結合上級和新形勢下的要求,不斷完善各項制度,特別在橫向稅收執法崗責體系建設上,積極探索,勇于實踐。并把深入推進機制創新、促進稅收執法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作為長期堅持的稅收執法工作指導方針。
2、增強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的緊迫性和自覺性。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是一項打基礎、建平臺、利長遠的基礎性工作,是解決執法制度缺失、執法責任不落實、消除執法失職違法行為的有效舉措。充分認識到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的緊迫性,進一步增強落實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的自覺性,在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上不甘落后,勇往直前。
(二)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規劃和目標
1、做好稅收執法質量評價體系建設試點和推行工作。州局崗責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確定在霍城局進行試點,按照修改后的《稅收執法質量評價考核體系》開始運行,對所定的崗、所定的職、所定的責、所定的流程、所定的評議、所定的獎懲,從效果上進行檢驗。
2、積極探索州地稅局本級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稅收執法崗責體系建設,難度主要在于綜合執法崗責事務紛雜、不便量化,反反復復在所難免。我們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自覺融入到探索實踐中去,盡快闖出路子。實現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從基層局向上級局延伸、上級局與下級局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的聯動。
3、統一規范各項考核。結合州黨委效能建設的要求,進一步修訂完善我局《績效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將稅收執法質量評價與績效考核融入一體,減少各種考核名目和考核次數,把集中考核、重復考核、多頭考核向日?;穆搫颖O督考核轉化,真正為基層減壓減負。
4、實現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的總目標。到2009年底,基本達到崗位設置合理、責任明確清晰、流程運轉順暢、評價標準統一、制度管人管事、監督考核到位、執法質量效率提高、執法工作績效明顯。
(三)加強對信息化建設的領導,發揮信息化在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中的支撐作用。
一是要加大對執法人員的的信息化培訓力度,提高稅務人員利用信息化手段的執法水平;二是要想方設法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積極籌措資金,及時更新硬件設備,提高辦稅效率;三是要通過軟件設計在工作流程上對執法程序進行約束,減少和避免隨意執法或不作為、亂作為的現象發生。
(四)認真做好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保障工作
1、加強領導。要發揮各級黨組在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中的領導和組織作用,進一步加強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的力量,加大對基層局的指導力度。提高抓好當前、注重長遠的能力,在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上做實干家,在持續發展上當好謀略家。
2、統一協調。各基層局在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中,必須按照區局的要求和州局的統一部署,步調一致,積極行動,不能畏縮不前,以各種理由和借口遲滯拖延。
4、不斷鞏固作風整頓成果,把作風整頓與效能建設作為促進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的動力,使地稅執法工作達到嚴謹、科學、規范、高效,保證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不斷深化、完善和落實。
5、加強思想政治工作,以人為本,創建和諧的社會基礎。稅收執法崗責評價體系建設,是一項基礎性、長期性、根本性的系統工程,需舉全局之力、需全方位舉動、需全員積極參與,因此要充分發揮思想政治工作的導向性、服務性、啟發性作用,引導群眾,發動群眾,凝聚人心,形成合力,共同促進,全面落實。
一、明確目標、精心安排。
為了使稅收執法檢查工作質量得到保證,更好地對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提高我市稅收執法水平,推進依法治稅。年初各縣局根據《XX市國家稅務局日常執法檢查辦法(試行)》,制定了日常執法檢查工作計劃,將一般納稅人稅務管理、按帳征收的小規模納稅人帳簿設置情況管理、重點的定期定額戶管理、欠繳稅款管理、特種發票、普通發票(特別是收購憑證)管理、稅務稽查的實施、外勤崗位執法情況作為日常執法檢查的主要內容。并就此專門成立了執法檢查領導小組,負責對日常執法檢查的指導和督促,對日常執法檢查中查出的問題進行責任認定,實施過錯責任追究。
二、認真檢查,及時通報整改。
為了使稅收執法檢查工作質量得到保證,使執法檢查工作走上規范化、日?;?,我局將日常執法檢查工作與稅收征管質量考核相結合、日常工作考核相結合,使我市的執法檢查工作始終貫穿于其他各項工作中。在檢查考核中,統一制定檢查方案,統一組織人員實施,檢查結束后,對查出的問題進行歸類匯總,分析綜合,將執法過錯情況在市局局域網頁上進行情況通報,對存在問題責令限期整改。2004年度,全市各級國稅機關通過進行日常執法檢查,發現在稅收執法過程中的一些問題,主要集中在:
1、存在漏征漏管現象。既有辦理稅務登記未進行稅種認定現象,又有未辦理稅務登記繳納稅款現象,有關稅款定額不足;
2、特種發票開具不規范。開據發票和稅票不能夠相互注明號碼;
3、使用有關稅務文書、條款不規范,文書告知時限錯誤;
4、個別管理分局存在執法不當現象,越權進行處罰;
5、有的分局行政處罰程序不符合征管法要求存在多種稅務文書填寫一份送達回證現象;
6.稅種認定中將行業認定和稅目認定錯誤。如將商業認定為其他行業;
7.執行稅收政策理解錯誤。如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稅收優惠問題、進行生產性加工納稅人起征點標準和適用稅率問題。
對檢查出來的問題,我們根據XX市國稅局《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了責任追究。2004年全市國稅系統共有442人次受到責任追究,其中批評教育54人次、限期改正139人次、扣發獎金168人次(11774元)、作出書面檢查36人次、通報批評45人次。
(一)在執法中服務是改變政府職能深化稅收改革的需要。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轉變政府職能的步伐不斷加快,提高政府各職能部門的服務功能和水平,是轉變政府職能的一個重要方面,地稅機關作為政府一個職能部門,就必須在新形勢下對自身稅收工作做進一步重新審視,必須要有與時俱進思想,就必須在征管過程中轉變行政理念,充分發揮服務功能。另外,在法定范圍內,對原征管機制、業務流程等進行必要的重組或調整,解決好程序繁雜、環節過多、業務技能不高問題,切實形成快捷高效的辦稅機制。規范工作程序和執法行為,在稅收執法中做到公平、公開、公正,增加透明度、規范性,改善服務環境,密切征納關系,使稅收事業順應時代潮流。
(二)在服務中執好法是聚財為國依法治稅的需要。通過對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使廣大納稅人都能自己學習稅法,從而自覺守法,自覺履行納稅義務,那我們依法治稅就會成為征納雙方的共同理想,如若不然,稅務機關不能提供好的服務,納稅人稅法觀念不強,造成違法現象,對依法治稅形成絆腳石。伴隨我國法制化的進程不斷加快,納稅人的權利義務也越來越受到重視,新的征管法及其細則對優化服務、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提出了明確要求,納稅人在依法納稅的同時,還享有很多權利,納稅人可以要求稅務機關為其履行納稅義務的公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三)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是和諧統一相輔相成的。新稅收征管法實施后,納稅服務已和行政執法一樣成為整個稅務行政管理工作的組成部分。在依法治國和轉變政府職能、打造和諧地稅要求的大背景下,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與提供優質的納稅服務對于稅務機關而言,就如同硬幣的兩面,不可分離,其實在稅收執法和納稅服務過程中,這兩個方面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和諧統一、相輔相成。
二、當前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存在不和諧的現象及表現
(一)稅收執法部分環節與納稅服務仍然不協調甚至相矛盾
在具體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工作中,一件涉稅事項往往既會涉及到稅收執法又會涉及到納稅服務,在我們基層實際工作稅收執法責任制中對稅收執法考核工作中,其中最容易涉及到的是“六率”考核,“六率”包括登記率、申報率、入庫率、滯納金加收率、欠稅增減率、處罰率(以下簡稱六率)。應該說“六率”考核基本涵蓋了我們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整個的執法過程,能夠客觀反映我們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執法效果,因此在稅收執法責任制中對“六率”分別規定了考核比例和百分點,如達不到規定的比例就要按照制定相關的責任制扣分,每降低一個百分點就要扣相應的分數并且與獎金掛鉤,這樣的考核機制看似公正、嚴密,但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卻不是這樣,不妨舉例來說明,在一個經濟發達地區有5000戶納稅人(企業和個體),地稅機關有10個稅收管理員,平均分管500戶納稅人,這樣每5戶構成我們考核一個百分點,如果我們執法考核規定都不得低于95%的話,每個稅收管理員就必須保證正常申報、入庫475戶以上,也就是說,一旦每月納稅人超過25人不正常申報入庫,該地稅機關和稅收管理員就會被扣分和經濟處罰,即使對這些不正常申報入庫的納稅人按照征管法進行補征和處罰,申報率和入庫率也不達比例(規定95%以上不扣分),這樣的考核機制在經濟發達、納稅戶多的情況下還顯現不明顯(5戶納稅人構成一個百分點),而在部分偏遠的鄉鎮或經濟不發達地區,特別是個體定稅起征點提高到5000元后,大部分個體戶達不到起征點,達到起征點的只有十幾或幾十戶,幾乎每一個納稅人就代表3-9%個考核百分點,在這種情況下,少數單位和部分稅收管理員為追求“六率”指標,除按規定開展提醒服務——提醒納稅人申報外,就會對一部分通知不到或通知到仍不申報的納稅人為其作零申報或虛假的申報,(征管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這種現象的“為納稅人服務”其實是軟化了稅收執法的剛性,同樣其他征管指標也存在相同或類似的問題,如此的長期下去就會形成惡性的納稅服務循環,造成執法的缺信度或是虛擬執法。應引起我們稅務機關的高度重視。
(二)片面理解服務的科學內涵,弱化稅收執法
隨著服務型政府理念的建立和納稅服務工作地位的不斷提升,也出現了一些片面理解服務的科學內涵、忽視稅務機關管理職能和弱化執法力度的現象。如:一些基層單位對納稅人提出的要求,缺少用法治觀念思考問題,強調優化服務而淡化了對納稅人的管理,忽視了執法的嚴肅性,客觀上造成了管理偏松、執法不嚴的現象,以至在稅收管理工作中出現了一些漏洞?;鶎訂挝怀霈F的這些問題,反映出相當部分稅務干部對稅收執法和納稅服務認識上的誤區,經常簡單地將二者對立起來。
(三)執法職責與職權和納稅服務還存在“串位”現象
由于對執法與服務兩種行為的含義理解不清,致使不能正確面對稅務機關所具有的執法與服務的雙重職能,也不能正確認識納稅人所具有的管理相對人與接受服務者的雙重身份。把本屬于執法范疇的工作運用服務手段處理,或者把本屬于服務范疇的事情采取法律手段來對待,造成職責與職權的履行過程中的串位現象。
(四)注重稅務處罰而忽視服務
由于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模式的影響,在諸多法律規定中,強調國家行政執法機關權力多、義務少,而強調管理相對人義務多、權利少,甚至沒有在法律上對相對人的權利予以明確,導致一些稅務人員仍然存在權力至上的思想,衙門作風嚴重,將自己凌駕于納稅人之上,只講權力,不講義務,漠視納稅人的權利,甚至發生的行為,造成納稅人對稅務工作的逆反心理,嚴重損害了稅務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
三、促進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的思考建議
(一)逐步改變或完善個別考核內容是稅收執法考核
以目前“大集中”稅收執法信息管理系統為基礎,進一步細化監控考核指標 ,切實強化對稅收執法的全過程監控、全方位監督,同時作為稅務機關制定執法考核責任制時要有利于更好地推進稅務干部多干事、敢執法,建議在制定稅收執法責任制主要針對責任制實施過程中及時調研,聽取基層稅務機建議及意見,按照定性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及時修改和完善按考核責任區的登記率、申報率、入庫率、欠稅增減率、滯納金加征率和處罰率等指標,促使每個稅收管理員盡職盡責地開展執法和納稅服務工作。
(二)樹立法治觀念,嚴格執行稅法
必須牢固樹立依法行政、依法治稅的觀念,嚴格執行稅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避免執法的隨意性,維護稅法的尊嚴和權威,杜絕執法中的不規范行為。依法治稅不僅是“治外”更要“治內”。對稅務機關而言,依法治稅實際上是一場自我約束、自我規范、自我完善的“自我革命”。“治內”的重要內容就是“治權”,即制約稅收執法權,執法不規范、執法隨意性過大等問題有相當部分都是濫用、錯用執法權引起的。要解決稅收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必須切實轉變觀念,堅持內外并舉、重在治內、以內促外的指導方針。
(三)不斷加強稅收執法和納稅服務的實踐探索
一要加強禮貌服務。這是一切稅收服務的起點和基礎,也是稅務人員道德水準和個人修養的表現。二要嚴格執法,體現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對某一納稅人的特殊寬容,就是對其他納稅人利益的損害,也是對公平競爭環境的直接破壞。三要加強政策資訊服務。加強對納稅人的稅法宣傳、教育和培訓,尤其把稅收優惠政策及時告知納稅人。在普遍的基礎上提供個性化服務,對重點企業可以開展有針對性的重點服務。四要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大力推行“一窗式”辦稅服務,大力簡化程序和手續,最大限度減少納稅人的效率損失,降低納稅成本。五要鼓勵基層稅務機關在納稅服務上大膽創新。納稅服務不能僅僅理解為推出幾項便民措施,還必須從根本上簡化辦稅辦事程序,創新稅收征管服務手段,優化稅收征管制度,改革創新稅收工作體制和工作模式。
(四)建立健全稅收執法和納稅服務監督制約機制
稅收工作中,執法與服務兩大體系的有效運行及功能的發揮,有賴于二者監督制約機制的保障,必須建立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的內部、外部監督機制。一要公開辦稅制度。完善稅收法規信息庫,公開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公開辦稅制度、管理流程和服務標準,接受廣大納稅人和全社會的監督。二要健全崗責體系。按照定責定崗、職責明確的原則,將執法與服務的職責和要求嵌入稅收工作的各個環節,充分發揮各崗位的整體合力。三要構建科學的考核機制。加強和量化對執法和服務的管理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與稅務人員的工作業績掛鉤。四要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對稅務人員在執法和服務中出現的問題特別是失職行為,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
現實社會中的任何行為主體都有自己的利益目標,并為自己利益目標的實現而進行行為選擇。從博弈論的原理看,了解和掌握行為主體的利益目標,并建立起科學的利益激勵機制,是使其行為規范化的一個重要方面。稅務公務員作為有著自身利益目標的行為主體,也會為實現自身的目標而在現實條件允許的范圍內進行行為選擇。這樣建立起有效的稅務公務員的利益機制就顯得至關重要。從當前的情況看,傳統的以精神鼓勵為主的激勵機制,在新的形勢下受到了嚴重的沖擊,亟待結合新時期的特點進行改造和完善;另一方面,由于對物質利益原則的片面理解,在一些地方出現了簡單地把稅收征管與稅務公務員的物質利益聯系起來,或者將利益與不恰當的征管目標聯系起來。這種不恰當的激勵機制,反而促進了稅收執法的非規范化。
突出的問題表現在:一是對稅務機關和稅務公務員業績考核缺乏全面性,嚴格執法的考核指標不具體,甚至未將其納入考評范圍,更沒有作為稅務公務員晉升的基本依據;尤其是自上而下地不恰當地將完成稅收任務作為稅收工作考核的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指標。二是考核稅收工作業績的主要指標沒有規范化、制度化,而且對公務員的考核缺乏公開性,或者具有公開性的考評沒有實質的效力,輪流“坐莊”較普遍。三是對稅務公務員的自利性估計不足,某種程度上,過多地依賴稅務公務員的自我約束,忽視了人們追求自身利益的持久動力;有些激勵目標的設計標準過高,不具有適用對象的廣泛性和普遍性。
規范稅收執法,關鍵在于確立以稅收征管質量為核心的考核指標,改變以是否完成稅收任務為考核核心的做法,主要考核稅法是否被準確地執行,并建立起一套科學的考核指標體系,如稅務登記率、按期申報率、按期入庫率、稅務文書使用準確率、稅務行政執法準確率、投訴率等,形成規范化、制度化的考核體系。同時,將考核情況與稅務公務員的晉升、定級聯系起來,建立相應的獎勵制度和處罰制度,使稅務公務員的行為選擇有目標,有動力,形成稅務公務員為自身利益而規范自身行為的長久激勵機制。
二、制定和實施稅收執法的操作規范
為了規范稅收執法,應根據各種稅收征管程序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制定用以規范稅務機關執法活動的切實可行的操作規范。這些行為規范包括:稅收征管日常工作規范、稅務行政強制操作規范、納稅擔保操作規范、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操作規范、稅款優先權操作規范和稅務行政執法證據規范等相關執法操作規范。主要是明確各項稅收執法行為的法律依據、法律程序,將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解釋中對某一行為的分散規定集中起來,對原則性的規定加以具體化,對有關的知識、方法、手段和各種注意事項加以明確和規范,對各種特殊情況的處理作出明確的說明,形成較為周密、完善的操作流程和操作說明,作為稅務機關各項稅收征管活動的工作指導和行為規范。
三、強化權力制衡,增強稅收執法監督的有效性
孟德斯鳩說過: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一條萬古不變的經驗。權力的異化導源于人性的不完善,在權力運作過程中,要使權力始終成為謀取公共利益的工具,首先要求持有人具備高尚的道德。但個人道德修養的完成是一個長期復雜的過程,人類追求自身利益的天性,決定了權力持有人總是難以排除以權謀私的可能性。傳統的阻止權力異化的思路就是在稅務部門內設專門的監督機構。這固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這種監督仍然有其弊端:一是專門的監督機構缺乏持久的動力和有效的激勵機制;二是專門的監督機構難以深入了解被監督對象的行為過程及其活動全貌;三是監督機構也可能出現監督行為不規范的現象。因此,僅靠稅務機關內部監督難以有效地解決稅收執法非規范化的問題。當前稅收執法中防止權力異化的思路應當是通過日常職能的分工和相互牽制,在權力之外構建一套完善的制度體系,監督和規范權力的運作方式。
首先,要明確劃分征收、管理和稽查三個環節的工作職責,形成分工合理、權責分明、科學管理的新機制;堅持稅務稽查的查案、審理和執行徹底分離;做好稅務違法案件查處工作中立案調查、審理與作出處罰決定和收繳罰款的分離工作。
其次,建立起由稅源監控系統、稅務機關內部檢查監督制度、職能部門的檢查監督制度、納稅人監督制度為一體的多層次、全方位的監督體系。稅源監控系統是考核稅務機關稅收努力程度、稅款入庫真實性的依據,是監督稅收執法是否依法進行的基礎環節。稅務機關內部的檢查監督工作主要是運用設置的稅收工作考核指標體系,由上一級稅務機關或稅務機關內設監督機構對各級稅務機關的日常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職能部門的檢查監督主要是審計、紀檢、監察、人大專門委員會以及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稅收執法進行專項檢查和全面檢查的全方位的檢查。納稅人監督制度是通過稅收執法公示制度、稅務行政復議制度、稅務行政訴訟制度、稅務行政賠償制度和稅務聽證制度對稅收執法進行監督,并通過行業協會、同業組織等對稅務機關的工作進行定期評估。這樣建立一個全方位的監督網絡體系,形成對稅收執法的全面監督,保證監督的有效性。
從當前看,稅收執法監督應突出對重點崗位和稅收執法權力運行的重點環節的監督。重點崗位主要包括權力集中的崗位、要害崗位和特殊崗位,對在重點崗位任職的人員應當實行定期考核制和輪換制;稅收執法權力運行的重點環節,包括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認定環節、個體納稅戶“雙定”額核定環節、發票的管理環節、開停業申報審核環節、稅款延期繳納審批環節、稅務稽查環節、稅款報解環節和稅務違法處罰環節,等等。在存在稅收任務壓力下,應加強對稅款入庫真實性的檢查監督,應當明確為了完成稅收任務而多收稅或稅收虛收的行為也屬于非規范執法,有關責任人也應受到相應的處罰。
四、堅持權責對等,建立和完善稅收執法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