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9-17 07: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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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中國哲學史學科的合法性危機,是指中國哲學史學科范式所導致的中國哲學史學科存在意義的喪失。
回顧中國哲學史學科范式建立和延續的歷史,我們可以把從至今的學科范式歸結為二:其一是本人奠定的學科范式,它的特點是以西方哲學為參照建立中國哲學史的結構框架,如宇宙論、名學及知識論、人生哲學或倫理學、教育哲學、政治哲學、宗教哲學等哲學部門,以漢學功夫來甄別史料,以平實的語言來詮釋史料。其二是馮友蘭和牟宗三在此基礎上發展的學科范式,特點是不僅參照西方哲學來建立中國哲學史學科框架,而且大量套用西方哲學理論和術語來剪裁和附會中國哲學史料。例如前者套用柏拉圖的“理念”來解釋朱熹的“理”,以亞里士多德的“四因說”來解釋理氣關系。后者主要依據康德哲學來詮釋和改造儒學,尤其是陸王心學。相對于,馮、牟二人的范式對以后的中國哲學研究影響更大,成為中國哲學學科的主流。
然而,中國哲學史學科領域內這種“漢話胡說”的模式,雖然取得了看似輝煌的學術成就,卻導致了一種我們不得不面對的尷尬后果:經過學者們的辛勤耕耘,中國哲學史被詮釋為新實在論、實用主義、生命哲學、意志主義、唯物史觀、現象學,直至后現代主義,惟獨成為不了“中國哲學”的歷史。國人對于中國傳統不是更易于理解和更加親近了,而是更加不解、更加疏遠了。到目前為止的中國哲學史研究實踐,只是使這門學科成為“哲學在中國”,而始終無法做到使其成為“中國底哲學”。更為可悲的是,我們已沒有能力用我們自己的本土哲學進行現代性的思考——當諾貝爾文學獎數次頒發給那些“用本民族的語言述說本民族的歷史”而獲得成功的作家時,我們卻發現我們的哲學家或哲學史家已喪失了用帶有本民族語言特點的方式來述說或吟唱本民族的哲學史詩的能力。一句話,回過頭反思為時不短的學科實踐,我們忽然發覺,這種“漢話胡說”的中國哲學史,充其量不過是一種以西方哲學為標本的比較哲學研究而已。
二、合法性危機問題的根源
這種危機局面的產生,是可以依著學科史的線索追尋其文化史根源的。我們知道,對于中國乃至整個東亞社會而言,東方哲學這一概念乃是西方文化全球化的產物,是西方文化與東方文化相遇的一個后果,甚至可能是一個“錯誤性”的后果。雖然中國古代不乏理論思維,但中國本無“哲學”這一學科,所謂“中國哲學史”也是以西方哲學為參照來整理中國傳統學術的結果。在國人大規模移植西方文化的早期階段,康有為、梁啟超、譚嗣同、嚴復等一批學人,他們會通中西學術的主要特點,體現為以中學來附會西學,以期達到對于新鮮的異域文化的理解。其后的、馮友蘭等學者,有前人移植西學的文化基礎,又受到良好的西學訓練,他們在會通中西學術上則表現出明顯的以西學附會中學的特點。眾所周知,此時會通中西的追求,是以中國近代的嚴重挫折為時代背景的。
由于中國哲學史學科是依傍西方哲學來建立的,這樣便發生了一個耐人尋味而無疑又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轉折:傳統的“漢宋兼宗”,已讓位于“漢西兼宗”;宋學或義理之學,失去了作為學術史研究的理論依據。相對于以往的“身土不二”——以本土思維來理解和詮釋本土思維,已轉換為“華人洋魂”——以西化思維來理解和詮釋本土思維。作為前輩學人辛勤拓荒成果的受惠者,為歐風美雨所洗腦的我們,已經失去以本土思維來理解本土的理論思維的能力。于是,中國哲學史學科使自己陷入一種進退兩難的境地:不借鑒西方哲學,就不能建立中國哲學史學科;借鑒西方哲學,中國哲學史又不成其為中國哲學史。這種困難再次使我們反思:中國到底有沒有哲學?中國哲學史學科的合法性何在?
三、合法性危機問題的克服
面對著作為西方文化全球化的“錯誤性”文化后果,我們是否還有選擇?我們又當如何選擇?“生存還是毀滅”?面臨這樣一種選擇的,只能是“中國哲學史”學科,以及未來繼續尋求這個學科庇護的學術研究和豐富成果。
所謂中國哲學史學科的合法性危機,是指中國哲學史學科范式所導致的中國哲學史學科存在意義的喪失。
回顧中國哲學史學科范式建立和延續的歷史,我們可以把從至今的學科范式歸結為二:其一是本人奠定的學科范式,它的特點是以西方哲學為參照建立中國哲學史的結構框架,如宇宙論、名學及知識論、人生哲學或倫理學、教育哲學、政治哲學、宗教哲學等哲學部門,以漢學功夫來甄別史料,以平實的語言來詮釋史料。其二是馮友蘭和牟宗三在此基礎上發展的學科范式,特點是不僅參照西方哲學來建立中國哲學史學科框架,而且大量套用西方哲學理論和術語來剪裁和附會中國哲學史料。例如前者套用柏拉圖的“理念”來解釋朱熹的“理”,以亞里士多德的“四因說”來解釋理氣關系。后者主要依據康德哲學來詮釋和改造儒學,尤其是陸王心學。相對于,馮、牟二人的范式對以后的中國哲學研究影響更大,成為中國哲學學科的主流。
然而,中國哲學史學科領域內這種“漢話胡說”的模式,雖然取得了看似輝煌的學術成就,卻導致了一種我們不得不面對的尷尬后果:經過學者們的辛勤耕耘,中國哲學史被詮釋為新實在論、實用主義、生命哲學、意志主義、唯物史觀、現象學,直至后現代主義,惟獨成為不了“中國哲學”的歷史。國人對于中國傳統不是更易于理解和更加親近了,而是更加不解、更加疏遠了。到目前為止的中國哲學史研究實踐,只是使這門學科成為“哲學在中國”,而始終無法做到使其成為“中國底哲學”。更為可悲的是,我們已沒有能力用我們自己的本土哲學進行現代性的思考——當諾貝爾文學獎數次頒發給那些“用本民族的語言述說本民族的歷史”而獲得成功的作家時,我們卻發現我們的哲學家或哲學史家已喪失了用帶有本民族語言特點的方式來述說或吟唱本民族的哲學史詩的能力。一句話,回過頭反思為時不短的學科實踐,我們忽然發覺,這種“漢話胡說”的中國哲學史,充其量不過是一種以西方哲學為標本的比較哲學研究而已。
二、合法性危機問題的根源
這種危機局面的產生,是可以依著學科史的線索追尋其文化史根源的。我們知道,對于中國乃至整個東亞社會而言,東方哲學這一概念乃是西方文化全球化的產物,是西方文化與東方文化相遇的一個后果,甚至可能是一個“錯誤性”的后果。雖然中國古代不乏理論思維,但中國本無“哲學”這一學科,所謂“中國哲學史”也是以西方哲學為參照來整理中國傳統學術的結果。在國人大規模移植西方文化的早期階段,康有為、梁啟超、譚嗣同、嚴復等一批學人,他們會通中西學術的主要特點,體現為以中學來附會西學,以期達到對于新鮮的異域文化的理解。其后的、馮友蘭等學者,有前人移植西學的文化基礎,又受到良好的西學訓練,他們在會通中西學術上則表現出明顯的以西學附會中學的特點。眾所周知,此時會通中西的追求,是以中國近代的嚴重挫折為時代背景的。
由于中國哲學史學科是依傍西方哲學來建立的,這樣便發生了一個耐人尋味而無疑又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轉折:傳統的“漢宋兼宗”,已讓位于“漢西兼宗”;宋學或義理之學,失去了作為學術史研究的理論依據。相對于以往的“身土不二”——以本土思維來理解和詮釋本土思維,已轉換為“華人洋魂”——以西化思維來理解和詮釋本土思維。作為前輩學人辛勤拓荒成果的受惠者,為歐風美雨所洗腦的我們,已經失去以本土思維來理解本土的理論思維的能力。于是,中國哲學史學科使自己陷入一種進退兩難的境地:不借鑒西方哲學,就不能建立中國哲學史學科;借鑒西方哲學,中國哲學史又不成其為中國哲學史。這種困難再次使我們反思:中國到底有沒有哲學?中國哲學史學科的合法性何在?
三、合法性危機問題的克服
面對著作為西方文化全球化的“錯誤性”文化后果,我們是否還有選擇?我們又當如何選擇?“生存還是毀滅”?面臨這樣一種選擇的,只能是“中國哲學史”學科,以及未來繼續尋求這個學科庇護的學術研究和豐富成果。超級秘書網
前已述及,在當前的國際社會,各國學者對國際私法的性質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莫衷一是。具體來說,由于各國學者在定性時的著眼點不同,強調的方向不同,以至于有以下幾種不同觀點:其一,國際私法是國際法,不是國內法。其理論根據是,國際私法產生于國際社會,其所調整的關系是國際民商事關系,其作用在于劃分國家擴及的范圍,其淵源主要是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而且國際私法本身所包含的原則、制度等其中不少是與國際公法一致的等等。此種主張實際上是把國際私法當作調整國家與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沒有把國際私法與國際公法嚴格區別開來,沒有意識到國際私法畢竟是“私法”性質的法律,在本質上與國際公法有許多不同之處。至少目前國際私法不能稱為國際法。
其二,國際私法是國內法,不是國際法。該觀點認為,每個國家都可以制定本國的國際私法,斷然否認有一種凌駕于一切國家之上的“超國家的國際私法”的存在,而各國國際私法只是本國國內法的一個分支。其理論根據是,國際私法調整的對象是不同國家之間的非者的自然人、法人之間的民商事關系,其主要淵源是國內法,且主要是由一個國家的立法機關制定的,其爭議也一般是由一個國家的法院或仲裁機構來處理,等等。基于此,該主張所指的國際法,僅僅是國際公法,似乎除了國際公法外就不存在其他具有國際性的法律了。這是一種狹義的觀點。
眾所周知,國際私法首先是從國內法產生的,在一個很長的階段內,它的確只具有國內法的性質,但是它沒有停留在這個階段內,它是發展的,在其發展過程中,它的國際法成分越來越多。對于這個事實,我們不能視而不見[2].故這第二種觀點用來解釋早期的國際私法尚可,但用來解釋現代社會的國際私法則有失偏頗。因為當前的國際私法是一種內容復雜的法律,不應該對它的性質作出“非國內法即國際法”或“非國際法即國內法”的結論,而應該實事求是地對它的性質作出科學的概括。
其三,國際私法是介于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的一種獨立的法律。該觀點認為,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既有屬于國際法方面的,也有國內法方面的;國際私法本身既涉及一國國內的利益又涉及他國的利益;其淵源既有國內法又有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因此,不能簡單地說國際私法是國際法或是國內法,可以說國際私法既具有國際法性質又具有國內法性質。該觀點可以說是前兩種理論的折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但遺憾的是支持此觀點的學者甚少,其影響力也就顯得微乎其微。
其四,國際私法在當前主要還是國內法,但是隨著國際民商事交往的進一步發展和國際私法統一化運動的不斷推進,國際私法將逐漸增加國際法的成分或因素。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發生在不同國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民商事關系,這是國際私法主要是國內法的最根本的因素。
上述幾種關于國際私法性質的主張,從歷史發展的觀點來看,除第四種以外均有一定的局限性,盡管其對國際私法基本理論的研究和發展均有不同程度的推動作用。
二、國際私法性質的辯證法分析
關于國際私法的性質,筆者認為,從歷史的角度和發展的觀點來分析,用哲學的術語來表達,就是質量互變規律在國際私法中的體現。而之所以引用質量互變規律,是因為“在生物學中,以及在人類社會歷史中,這一規律在每一步上都被證實了”[3].質量互變規律的內容主要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具有一定的質和一定的量,是質和量的統一體。事物的運動、變化和發展是通過質變和量變表現出來的。量變和質變是事物變化的兩種形式或兩種狀態。當事物變化超出度的范圍,事物數量的變化就向事物性質的變化轉變。量變是質變的準備,質變是量變超過度后的必然結果;質變鞏固著量變的成果,質變又引起新的量變;在現實世界中,量變和質變的表現形式都是豐富而復雜的。質量互變規律揭示了事物存在與發展的最基本的狀態,它對我們認識和改造世界具有重要的方法論意義。對國際私法性質的科學定性,當然也可以引用質量互變規律來加以分析。
國際私法作為調整國際民商事關系的法律,首先是從國內法產生的,在一個很長的階段內,它只側重于一國中各城市國家間或各地區間的法律沖突的研究和解決,并且認為從理論到實踐,它的確只具有國內法或“區際私法”的性質。這個階段的國際私法只是處于量變階段,為以后向國際法的過渡作準備。但自《法國民法典》頒布以后,法國各地方的法律得到了統一,尚待解決的只是國內外的法律沖突問題,于是國際私法才真正取得了“國際”的意義[4].這時期的國際私法也具有了一定的國際法成分,應屬于一種質變。而根據質量互變規律,國際私法產生一定成分的國際法之后,國際私法的國際法成分的不斷增加是質變完成以后的量變階段。這將會是一個很長的階段。
在目前直至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國際私法仍將主要是國內法,這是因為:其一,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發生在不同國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民商事關系,即使國家作為主體參與到這種民商事關系中,它所享有的權利、承擔的責任以及司法管轄等方面是與國家作為主體參與國際公法方面的活動迥然不同的。調整對象的不同是決定國際私法主要是國內法的最根本的要素;其二,國際私法最主要的淵源仍將是國內法,而有關的國際條約一般只約束締約國,至今并不存在約束所有國家的國際私法規范,并且某些國際條約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條款以及任意性條款的性質可以排除條約規定的法律的適用。[5]但是能不能因此就認為國際私法將停留在主要是國內法這一階段長期停滯不前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根據前述哲學原理,事物發生質變以后所引起的量變過程在時間上的延續很不相同。如微觀世界的一些量變,經歷的時間極其短暫;而導致生物物種更替的變異因素的積累,則要以億年來計算。國際私法的整個發展過程中國際法成分的增加或者說從國內法向國際法轉變的過程就是一個漫長的量變過程,這個過程將會是由最初的國內法的不斷增多(量變)到出現國際法成分(質變)到國際法成分的不斷增多(量變)及至最終過渡到國際法(質變)。因為國際私法越發達,其國際因素就越強。[6]故國際私法的性質隨著國際法成分的增加而由國內法發展到國際法,是一個由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問題的關鍵是要找到一個臨界點,找到一個能科學地揭示國際私法由國內法轉變為國際法的轉折點。但在現有的條件下,要發現這個臨界點是相當困難的,甚至是不可能的,我們現在只能認識到這一程度:國際私法現在主要是國內法,但將來必定成為國際法。[7]因為事物質變的發生決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是量變的必然結果。國際私法由國內法發展到國際法也是一個由量變到質變的必然過程。
21世紀以來發生的一系列事件,也已證明國際私法正在逐步由國內法向國際法過渡。這主要是由于科技的進步使各國間的交往日益頻繁,全球化的形勢下各國的法律正逐漸趨于一致,而且由于從事統一國際私法的國際組織的種類、數量日益增多,再加上國際社會的合作等使國際私法的國際法法源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在當今國際社會中,國際的國際私法,包括國際統一沖突法和統一實體法,正在日益發展和壯大,這已是不爭的事實。[8]以歐洲聯盟國際私法為例,歐盟國際私法是由各成員國共同制定或由共同體機關的立法通過并對各成員國適用的。它所規范的對象也主要是涉及不同成員國的民商事關系。因此,在這種意義上,不妨說歐盟國際私法是廣義上的國際法。歐盟國際私法具備國際法的特征,應該屬于國際法。但它又不是全球性的國際法,而只是適用于歐盟的區域國際法。[9]但畢竟歐洲聯盟國際私法已從國際私法的國內法性質發展到了區域國際法性質,為國際私法性質的發展提供了一個很好的例證。這也是量變的積累,或者說是局部性的部分質變,為以后向國際法的過渡創造條件。
在理解國際私法的性質時,也應注意到,事物的發展并不都是一帆風順的,在發展的過程中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障礙。國際私法的發展也不例外。到目前為止,國際私法無疑已完成了由國內法向兼具有國際法和國內法性質的轉變,但它要成為完全意義上的國際法,尚存在兩種障礙因素:其一,統一規范從其通過程序來看雖帶有國際法的性質,但并沒有國際審判組織,因此即使締結了統一法公約,也會由于它在不同國家的司法機關適用,因而并不能保證它在適用上的統一性;其二,各國在沖突法領域雖可達成統一,也因它指引的實體法往往是各國的國內法,而各國國內法是不可能完全統一的;而在實體法領域,由于它尚不可能在所有民商法領域達成統一,它總會留有空白,這些又只能借助沖突規則確立的國內法來解決。因而國際私法在可遇見的將來并不會完全脫離國內法制度。但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隨著趨同化進一步發展,國際私法的國際法性質將會逐步加強,而趨向于以國際法為主要性質。[1](P42)其最終的結果將會是過渡到國際法。
事物發展的質量互變規律表明事物由量變發展到質變是一個必然的過程。筆者相信,隨著社會的進步,國際私法由最初的國內法性質發展到國際法性質也是一個必然的結果。因為法律必須服從進步所提出的正當要求。一個法律制度,如果跟不上時代的需要或要求,而死死抱住上個時代的、只具有短暫意義的觀念不放,顯然是不可取的。在一個變幻不定的世界中,如果把法律視為一種永恒的工具,那么它就不可能有效地發揮作用。[10]如果國際私法停留在國內法性質,那將等同于故步自封,國際私法將因其作用得不到充分的發揮而失去存在的意義。國際私法為了發揮其作用,就必須逐步增加其國際法成分并最終演變成國際法性質,這既是時代所需,也是符合唯物辯證法的。
三、結束語
盡管目前對國際私法的性質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主張,但根據唯物辯證法的質量互變規律進行考察,其中的有些觀點不攻自破,或應當廢除,或有待修改。筆者認為,在考察國際私法的性質時,應當堅持:
2.刑法教義學與刑事政策的關系:從李斯特鴻溝到羅克辛貫通
3.也論刑法教義學的立場 與馮軍教授商榷
4.社會治理“過度刑法化”的法哲學批判
5.風險社會與變動中的刑法理論
6.中國刑法理念的前沿審視
7.刑法謙抑性是如何被擱淺的?——基于定罪實踐的反思性觀察
8.走向實質解釋的刑法學——刑法方法論的發端、發展與發達
9.刑法教義學研究的中國主體性
10.刑法與相關部門法關系的調適
11.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及其限度
12.當代中國刑法理念研究的變遷與深化
13.刑法教義學方法論
14.刑法合憲性解釋的意義重構與關系重建——一個罪刑法定主義的理論邏輯
15.刑法分則規定之明知:以表現犯為解釋進路
16.罪刑法定與刑法機能之關系
17.論我國刑法中的法益保護原則——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條新解
18.刑法方法理論的若干基本問題
19.刑法教義學的立場和方法
20.論刑法的公眾認同
21.刑法解釋限度論
22.從首例“男男案”司法裁判看刑法解釋的保守性
23.網絡犯罪的發展軌跡與刑法分則的轉型路徑
24.刑法解釋方法位階性的質疑
25.經濟自由與刑法理性:經濟刑法的范圍界定
26.“類推”與刑法之“禁止類推”原則——一個方法論上的闡釋
27.刑法解釋基本立場之檢視
28.刑法知識轉型與實質刑法解釋的反形式主義
29.論我國刑法漏洞之填補
30.主觀主義與中國刑法關系論綱——認真對待刑法主觀主義
31.論我國刑法中的當然解釋及其限度
32.論司法中刑事政策與刑法的關系
33.刑法解釋理念 張明楷
34.刑法規范的模糊性與明確性及其整合機制
35.形式理性還是實質理性:刑法解釋論爭的一次深入研究
36.刑法的可能性:預測可能性
37.刑法目的觀轉變簡史——以德國、日本刑法的祛倫理化為視角
38.以目的為主的綜合刑法
39.關于刑法情節顯著輕微規定的思考
40.我國共犯論刑法知識的淵源考察與命題辨正——兼與陳興良教授商榷
41.刑法解釋的應有觀念
42.當代中國刑法哲學研究述評
43.刑法的修改:軌跡、應然與實然——兼及對刑法修正案(八)的評價
44.社會治理現代化與刑法觀的調整——兼評蘇永生教授新著《區域刑事法治的經驗與邏輯》
45.環境刑法立法的西方經驗與中國借鑒
46.刑法立法阻卻事由的理論界定與制度前景
47.論近代刑法和刑法觀念的形成
48.轉型時期刑法立法的思路與方法
49.刑法解釋原則的確立、展開與適用
50.論刑法的司法邏輯精神——《刑法》前五條之總體理解
51.風險社會之刑法應對
52.風險刑法的現實風險與控制
53.中國刑法改革新思考——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為主要視角
54.刑法立法模式的刑事政策考察
55.刑法解釋論的主要爭點及其學術分析——兼議刑法解釋的保守性命題之合理性
56.當代中國環境犯罪刑法立法及其完善研究
57.以法益保護為目的的刑法解釋論
58.共識刑法觀:刑法公眾認同的基礎
59.刑法:“虛擬世界”與“現實社會”的博弈與抉擇——從兩高“網絡誹謗”司法解釋說開去
60.刑法目的論綱
61.公器乃當公論,神器更當持重——刑法修正方式的慎思與評價
62.風險刑法理論的批判與反思
63.風險刑法、敵人刑法與愛的刑法
64.法治國的潔癖 對話Jakobs“敵人刑法”理論
65.基于主體間性分析范式的刑法解釋
66.量刑公正與刑法目的解釋
67.“風險刑法”與刑法風險:雙重視角的考察
68.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成立對刑法適用之影響
69.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探析
70.論罪刑法定原則對刑法解釋的制約
71.我國刑法中“兼有型罪過”立法問題研究
72.刑法因果關系的司法難點——基于刑事司法判例全樣本的實證研究
73.刑法解釋的公眾認同
74.“扒竊”入刑:貼身禁忌與行為人刑法
75.刑事政策與刑法解釋中的價值判斷——兼論解釋論上的“以刑制罪”現象
76.積極刑法立法觀在中國的確立
77.傳承與超越:現代化視野中的中國刑法傳統考察
78.刑法司法公信力:從基礎到進退
79.超越主客觀解釋論:刑法解釋標準研究
80.刑法主觀主義原則:文化成因、現實體現與具體危害
81.論刑法解釋的邊界和路徑——以擴張解釋與類推適用的區分為中心
82.刑法類型化思維的概念與邊界
83.刑法規范的明確性與模糊性——詮釋學視野下的刑法解釋應用
84.論罪責刑關系作為刑法解釋對象
85.刑法因果關系:從哲學回歸刑法學——一個學說史的考察
86.論刑法解釋的基本原則
87.刑法國際化視野下的我國刑法理念更新
88.經濟自由與經濟刑法正當性的體系思考
89.刑法的目的與犯罪論的實質化——“中國特色”罪刑法定原則的出罪機制
90.對風險刑法觀的反思
9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專題研究
92.實質刑法的體系化思考
93.淺論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規制
94.風險規制的刑法理性重構 以風險社會理論為基礎
95.環境刑法的倫理基礎及其對環境刑法新發展的影響
96.網絡時代的刑法理念——以刑法的謙抑性為中心
97.刑法中的推定責任制度
一、刑法因果關系中幾種主要的學說概要
目前刑法學界有關因果關系的主要學說有條件說、原因說和相當因果關系說。其中條件說認為,理論上所有存在的條件關系都可以成為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雖然該學說也對條件關系的形成有所限制,但還是有牽連太廣的弊端,因而在刑法判斷中遭到摒棄。原因說也被稱之為限制條件說,對條件說的因果關系加以限制,縮小了因果關系的外延,但這一學說在認定因果關系上過于隨意,也被大陸法系刑法所不容。
我們重點分析一下相當因果關系說。這種學說根據因果關系的情況又可以分為客觀說、主觀說和折中說??陀^說認為,某一行為發生的所以狀況以及理論上可被預知的后果應當作為相當性判斷的基礎,刑法因果關系應有法官根據上述標準作出客觀的判定。主觀說則主張以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能夠預見的狀況為相當性判斷的標準。由此可見,主觀說的判斷標準似乎過于狹隘。折中說在理論上雜糅了客觀說和主觀說的一些觀點,但其強調,社會普通人無法預見,而行為人預見到的狀況,也應當作為判斷因果關系的標準,因此,我們可以認為折中說在理論上是比較靠近主觀說的。
刑法學因果關系理論在上世紀七十年代的大陸法系發展演變出“客觀歸責理論”,在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中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陀^歸責理論的內容分為三個層次,首先是從行為人所實施行為是否存在法律所禁止的危險來判斷行為與結果是否存在關聯;其次,繼續推論行為人的危險行為是否造成結果;最后是判斷因果關系的幾大構成因素是否屬于有效范疇之內。
我國屬于大陸法系國家,刑法理論受前蘇聯刑法學說影響,在刑法判斷上主要圍繞必然因果關系說和偶然因果關系說進行討論。前者在判斷因果關系時傾向于危險行為只有在社會普通人可以預見的情況下產生危害結果才能構成;后者則認為一種行為在其合乎規律的發展過程當中,偶然地介入其他因素,從而形成了危害后果,事先的行為與事后的結果只是存在偶然的因果關系。這兩種學說過于理論化,在司法實踐中實施起來很難把握好分寸,所以在刑法理論中逐漸被淘汰。
二、因果關系學說的啟示
1.刑法判斷中的因果關系學說在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司法體制中存在多種不同的學說,可謂是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在因果關系的判斷上,每一學說都堅持各自的判斷標準,判斷因果關系的方法也不盡相同。在諸多學說之中,沒有哪一學說是完美的,每一種學說在誕生之初都不同程度地遭到過抨擊,在指導司法實踐上不同的學說之間也存在較大差異。實踐證明,條件說和相當因果關系說在刑法學界取得了更多認可,在刑法判斷上被廣泛適用;原因說在實踐中難以實施逐漸被學界所拋棄。所以說,司法實踐是檢驗眾多刑法因果關系理論的唯一標準。唯有通過實踐證明了的理論才會長久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2.在對刑法因果關系相關理論進行研究時,我們始終無法繞開哲學與邏輯學的影響。黑格爾的因果觀念對刑法因果關系理論的發展提出了條件和因果的關系;德國邏輯學家馮·克里斯在1889年發表《可能性的概念及其對于刑法的意義》一文,將邏輯概念引入刑法判斷領域,并首次使用了“相當因果關系”這一概念。由此可見,刑法因果關系理論溯源于哲學與邏輯學的因果規律是無可爭辯的。
3.現存的因果關系理論學說在司法實踐中均有不同程度的適用。在普通法律案件的處理中,不同學說之間的差異和法律實踐中的優劣并不明顯。但對于一些特殊案件的處理上,各種學說之間存在著明顯的爭議。實踐證明,對于每一例具體的案件,不同理論學說都存在明顯的優劣。不同學說之間既有存在爭議的時候,也有在同一案件中思路比較接近,相互印證的時候。在有些特殊案件中,一些理論在實踐中即使存在沖突的,也是可以共存的?!耙涣鞯闹橇褪沁@種努力:同時擁有兩種相反的概念,以維持期間的平衡。”
三、有關判斷刑法因果關系方法的探討
1.我國法學理論繼承了前蘇聯的法學思想,傾向于大陸法系。所以在判斷刑法因果關系時要以條件說為邏輯基礎。因果關系理論的爭論焦點在于處理特殊案件時沒有先例可供參考,所以擁有哲學理論支持的條件說受到學界青睞。另外其符合邏輯性也填補缺少實踐經驗的不足。條件說根據社會一般人基本的思維常識來看待因果關系,堅持以日常生活中的常規規律為指導來判斷刑法中的因果關系。
在因果關系說中,我國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從法律規范的角度將條件說作為刑法因果關系的判斷基礎。罪刑法定原則是我國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和“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的內容使刑法因果關系的判斷更為簡單。行為人的行為與行為結果之間的關系成為唯一的刑法判斷關系?!缎谭ā返谌龡l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依照法律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罰?!卑凑者@條規定,即使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危害后果,只要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也不得判其有罪,否則便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而將法有明文規定的行為不適當的出罪同樣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
2.我們在對眾多刑事案例進行法理分析時,應該基于哲學、邏輯學考察刑法因果關系。這時,我們會發現,任何一個結果都不是由單獨的原因引起的,每一個結果的產生往往是諸多諸多原因加在一起所導致的。在眾多的影響因素之中,既有人為的主觀行為,也有環境客觀條件或者自然現象等等。單獨考慮行為因素,也存在很多復雜原因。造成結果的行為可能不止一個,這些行為又可以分為若干種類。之所以要對刑法因果關系進行合理判斷,就是要在造成犯罪結果的眾多因素中找到影響定罪量刑判決的因素,從而發現犯罪行為。在這個過程中如果單純地依據條件說進行判斷,離開罪刑法定原則的有利支撐,我們的判斷就掉入了哲學邏輯的怪圈。單純地適用條件關系的“排除法”進行判斷,在具體的案件操作中很難全部實現,因為運用“排除法”需要一個前提條件,即知道這些條件如何作為原因而發揮,如果沒有這一前提,條件說在司法實踐中根本難以實行。
根據上述原因,我們可以意識到,在條件判斷的基礎上,以罪刑法定原則為指導,進行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判斷顯然比單純依據條件說進行刑法判斷更為科學合理。但百密一疏的是,這樣做也有將合法行為劃歸犯罪的可能性??磥?沒有那一種理論可以做到至善至美。為了防止這一可能的發生,我國法學界提倡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我國法學理論尚待提高的司法環境下,依靠法官的謹慎入微來彌補理論的不足。實踐證明,這種方法未嘗不是一個理想的選擇。
3.選擇客觀的相當因果關系說作為刑法上因果關系判斷核心的主要原因:
(1)相當因果關系說也起源于哲學邏輯理論,同樣有哲學理論基礎。從刑法判斷的方式方法上看,相當因果關系學說仍然屬于條件說的理論范疇。在繼承條件說優點的同時,相當因果關系說以法的觀點將因果關系限定于日常生活經驗法則之內,以行為發生時普通人的預見標準為標準來判斷該行為的合法性。這樣的判斷方式將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與哲學意義的因果關系劃分出明確的界限。
(2)選擇客觀的因果關系說使得司法實踐中判斷刑法因果關系時更加易于操作。理論上的分歧與實踐中的具體應用完全不同,在刑法因果關系的判斷上,各種學說之間存在較大爭議。休謨曾經這樣說過:“一切深奧的推理都伴有一種不便,就是:它可以使論敵啞口無言,而不能使他信服,而且它需要我們作出最初發明它時所需要的那種刻苦鉆研,才能使我們感知它的力量?!蔽覀冎挥蟹畔聲?拋開各種理論的教條限制,置身于法律實踐之中時,我們才能充分驗證各種理論的長短、優劣。在司法實踐中,大量的功利的、現實的因素總是或多或少地影響著司法工作的進程。在這種情況下,對于絕大多數案件,我們只不過進行宏觀的、粗略的判斷就可以解決因果關系的判斷問題,關于理論上的分歧并不能在更大的范圍內影響法院的判決結果。這是現實的需要,也是司法效率原則的要求??陀^的因果關系說相對于其他學說來講,更適合司法實踐中的實際操作。
(3)罪刑法定原則使客觀的因果關系說成為判斷刑法因果關系的首選。刑法中因果關系的研究更多的依賴于社會經驗法則。而社會經驗只是針對常規狀態下的普通人而言的,對于特殊狀況的具體的某一些特殊人群無效。平心而論,客觀的相當因果關系說也許對行為人過于苛求。但這也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發展進程中的客觀代價。無論我們選擇何種理論,都不會是十全十美的。完美的理論只存在于空想之中,停留在書本之上,是經不起實踐的檢驗的。
(4)客觀的相當因果關系說從理論結構上看更具開放性,容易與其他學說相結合,在刑法因果關系判斷中可以起到關鍵的均衡作用。客觀的相當因果關系說的概括性使它具有極強的包容性,在很多情況下,并不與其他學說相沖突。這正是當前法治環境所需要的司法理論,對于我國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很大的促進作用。在處理特情況下的具體案件時,以條件關系為基礎,以罪刑法定原則為指導,以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判斷為中介,以客觀的相當因果關系為核心,結合其他學說進行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判斷,可以解決很多法律實踐上難以操作的難題。
刑法解釋的規則是指對刑法條文用語進行解釋所必須遵循的指導原則和指導思想。只有在對刑法規定進行解釋的過程中遵循一定的指導思想才能得出合理的解釋結論。刑法解釋的規則所關注的正是應當如何解釋刑法規定,或者說什么樣的解釋結論才是合理的解釋結論的問題。關于這一問題刑法理論學界有主觀解釋論、客觀解釋論、折中說等各種觀點。筆者認為,這些觀點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又存在缺陷。刑法解釋規則應當是一種有次序的檢驗規則。
一、刑法解釋的必要性與意義
對刑法規定是刑法解釋的對象,刑法解釋是指刑法規定含義的說明;刑法解釋的目的是為了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豍刑法解釋是對刑法規定含義的說明。刑法解釋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幾點:
首先,刑法內容是由文字表達的。刑法條文以普通用語為基礎,這就決定了刑法需要解釋。盡管刑法條文的核心意義是明確的,但任何用語總會向其含義的邊緣擴張,使得用語的外延變得模糊。因此,在適用刑法時,就需要通過解釋來界定刑法用語的擴張邊際。同時,有些用語在不同的語境下具有不同的含義,這也需要通過刑法解釋來明確刑法用語應當選擇何種含義。隨著時代的發展,有些用語會被賦予新的含義,而刑法條文具有穩定性,這就需要通過解釋說明刑法是否接受新的含義。
其次,刑法作為法律規范應力求簡短。通過對各種犯罪行為進行抽象和歸納,我國刑法分則條文規定了各種犯罪類型,可以說,犯罪類型是犯罪行為的類型化。但是,抽象的刑法規定難以全面規定各種犯罪的具體表現形式,但現實的案件都是具體的,表現形式的多樣,于是抽象的刑法規定與具體的刑事個案之間便存在著距離。在這種情況下,必須通過解釋刑法的規定,將抽象的刑法規定適用于現實生活中的具體刑事案件。
再次,因為認識的局限性以及立法水平的限制等原因,刑法難以避免地存在缺陷。有的是立法原意的缺陷,有的是文字表述的缺陷,在刑法適用中要規避這些缺陷,就必須對刑法進行解釋。通過解釋,可以消除法律文件的文體缺點,消除對法律方法和技術手段使用不當或錯誤的情況。
最后,刑法在適應懲治犯罪、保護法益需要的同時,必須具有相對穩定性。一方面,要使刑法成為具有實效的法律,以便過去制定的刑法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的要求,就需要依據現實的社會要求解釋刑法。另一方面,刑法條文的真實含義并非是出自于立法“原意”,而是在社會生活中被發現的,面對不斷變化的社會生活,需要不斷地對刑法條文作出解釋。
刑法解釋的必要性說明了刑法解釋具有重要的意義。刑法解釋是連接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的紐帶和橋梁,是整個刑事司法程序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環,它有助于人們準確把握刑法規定的含義與精神;有利于克服刑法條文自身的缺陷;有利于刑法的統一實施;有利于刑法的完善,充分發揮刑法的作用最終實現刑法的目的。
二、關于刑法解釋的規則的各種觀點及其理論基礎
目前刑法理論學界的各種觀點中,關于刑法解釋的規則的問題研究基本上都當成“刑法解釋的目標”來理解。這些觀點都將刑法解釋的規則當成“刑法解釋的目標”,即刑法活動最終形成的結論。那么刑法解釋活動最終應當形成什么樣的解釋結論,或者說什么樣的解釋結論才是正當與合理的結論呢?刑法理論學界主要由以下幾種觀點:
(一)主觀解釋論
主觀解釋論,又被稱為主觀說、立法者意思說,持此觀點的人認為,刑法解釋的目標應當是揭示法律原意,力求闡明立法時立法者的意思。主觀解釋論的理論基礎主要有:
1.傳統解釋學被視為主觀解釋論的哲學基礎。傳統解釋學的核心在于“原意”的概念,“原意”是立于法律解釋之外,并能通過正確的理解可以重現。根據傳統解釋學,“原意”既是解釋和理解法律的客觀標準,同時也是判定所解釋與理解的法律是否符合立法目的的標尺。
2.三權分立學說被視為主觀解釋論的政治學基礎。根據三權分立學說,只有立法機關有權制定法律,而司法機關的職責就是根據立法者的原意執行法律;否則,即為越權。因此,作為適用法律前提的法律解釋就必須以探求立法者的立法原意為目的。
3.重視法律的安全價值和保障機能被視為主觀解釋論的法理學基礎。主張主觀解釋論的學者認為,作為規范人們行為的法律必須具有穩定性,只有具有穩定性的法律才能防止司法的恣意妄為,以給人們提供安全感。只有將立法原意作為解釋和適用法律的唯一標準,才能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從而實現法律的安全價值。如果放棄立法原意這一標準,就會使法律的解釋和適用具有恣意性,人們難以根據恣意性的法律來安排自己的行為,法律的邊界變得模糊不清,從而導致人們在法律面前感到恐懼不安,法律就難以實現其安全價值。
在主觀解釋論內部存在兩種理論,即立法目的說和立法目的限制說。
1.立法目的說。該說認為,法律具有一定的目的性,是人類意志的產物。因此了解法律所要實現的目的是解釋法律的前提。法律解釋的依據是,法律被通過時立法者所具有的立法目的。而且,當出現了法律條文的字面意思難以完全反映立法目的,甚至違反了立法目的時,應當根據立法目的對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進行修正。
2.立法目的限制說。該說認為,雖然應當根據立法目的對法律條文進行解釋。但是,法律解釋的結論不能超出法律條文用語所可能具有的含義,即法律解釋的結論不能超出法律條文語義的“射程”。對法律進行解釋時,應當根據法律用語的字面含義對法律解釋的結論進行限制。在法律條文用語的含義是唯一和明確的情況下,就不應當通過法律解釋謀求其含義的改變。
(二)客觀解釋論
客觀解釋論,又被稱為法律客觀意思說、客觀說。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刑法解釋的目的是揭示適用時刑法之外的意思,而不是立法者在制定刑法條文時所賦予刑法條文的意思??陀^解釋論是在批判主觀解釋論的過程中形成的,其哲學基礎和法理學基礎與主觀解釋論迥然不同。
1.哲學解釋學被視為客觀解釋論的哲學基礎。哲學解釋學否認獨立于解釋者理解之外的作品“原意”。哲學解釋學認為,作品的真實含義只能出現在解釋者與作品的對話之中,因此,作品的意義并不是恒定的,而是隨著時代變化而變化的。
2.重視法律的公正價值與保護機能被視為是客觀解釋論的法理學基礎。主張客觀解釋論的學者認為,法律的價值具有位階,法律的公正價值優于安全價值。法律解釋的目的和依據就是實現法律的公正價值,如果解釋某項法律所得出的結論足以保證該項法律能夠得到公正的適用,那么即使該解釋損害了法律的安定性,超越了立法原意(假定有原意的話),該解釋也應當被視為是正當的。在客觀解釋論者看來,法律既不是機械的文字、更不是僵硬的規則,它富有活力和生命力。因此,為了使穩定的法律保持活力,充分實現法律的保護機能,就必須在解釋法律含義時緊密聯系解釋時的社會實際,而不能局限于制定法律時立法者所賦予法律的“原意”。
(三)折中說
折中說是調和主觀說和客觀說的一種法律解釋學說,又稱綜合解釋論。其理論基礎具有中和的色彩。
1.從哲學基礎來講,折中說既贊成傳統解釋學關于“原意”的理論,肯定了立法原意的存在,同時又同意哲學解釋學關于解釋對象的意義隨時代變化而變化的命題,認為立法原意也是可以超越的。
2.就法理學基礎而言,折中說既關心法的安全價值,也重視法的公正價值;既強調法律的保障機能,也關注法律的保護機能。
當然,從理論上講,折中說也不是絕對不偏不倚,也存在以主觀說為基礎兼顧客觀說還是以客觀說為基礎而兼顧主觀說的問題。故折中說可以分成以主觀說為基礎的折中說和以客觀說為基礎的折中說。
(四)合理意義說
合理意義說認為刑法解釋的目標應當是存在于刑法條文的合理意義。這里的合理意義是指統一于客觀性、單一性和功能性這三方面特征的刑法規范的意義。具體地講:
1.合理意義是符合社會現實需要的意義。
2.合理意義是符合刑法條文現在的客觀意義的意義。
3.合理意義是符合現實社會倫理要求的意義。
縱觀這種觀點,在其指導思想上采用的是社會現實需要說。在對法條字面含義的理解上采用的現實意義說。
筆者認為,法律由立法者以一定的立法目的制定的,刑法規范中必定有立法原意的存在,但是立法者在立法時不可能考慮到其無法預見到的以后的問題,故不可能把以后的問題規定進去,也即是說立法原意不一定適合以后的情況。因此,主觀解釋論和客觀解釋論都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缺陷。折中說實際上是對主觀解釋論和客觀解釋論的調和,合理意義說實際是對客觀解釋論的改造,它們都很難超主觀解釋論與客觀解釋論。
三、主觀解釋論與客觀解釋論的缺陷
(一)主觀解釋論的缺陷
刑法具有穩定性,在當時是公正的刑法規范、適應社會發展的立法原意,在將來可能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如果在這種情況下仍然探求立法原意,勢必導致個案不公,阻礙社會的發展。在這些情況下,筆者認為應采取客觀解釋論,按照社會發展的需要進行解釋,維護法律的公正價值和保護機能。
一、大陸法系中的因果關系理論
大陸法系國家直至19世紀中葉,才在如殺人、傷害等特別場合對刑法因果關系加以考察。19世紀后半期,自布黎首次提出刑法中因果關系理論的條件說后,相關理論便不斷地被提出。而大陸法系國家對因果關系理論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條件說、原因說以及相當因果關系說三種學說上。首先,條件說主張只要符合“無前者則無后者”的邏輯結構則成立刑法中的因果關系且眾條件間無差別。這雖能幫助法官直接對案件的因果關系鏈條作出判斷,但該說著重于因果關系的客觀性的判斷,將一切引起結果發生的有機條件都納入原因的范疇,較作為以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前提而被研究的刑法因果關系的范圍而言則過分寬泛,且條件說不承認條件間所起作用的差別性,必然導致追責時無法正確判斷客觀危害程度,更無法區別責任的大小。其次,原因說主張“在先行的諸事實中,存在原因與條件的區別,前者即原因對后行事實的發生有原因力,從而對后行事實立于因果的關系;反之,后者即條件沒有原因力,從而對后行事實不是立于因果的關系” ,但由于其對“原因與條件”之間的區別標準不明確,要從眾多條件中篩選出原因,不論從理論還是從實際操作上都有很大難度而被學者否定。最后,是現在作為日本刑法學界主流觀點的相當因果關系說。該說中的關鍵問題在于對“相當性”的判斷,其判斷層次與判斷方法從兩方面展開:第一,行為的相當性判斷(廣義的相當性判斷);第二,因果過程的相當性判斷(狹義的相當性判斷)。 前者適用于行為直接作用于結果的情況,同時對于刑法中被害人特殊體質的場合進行了因果關系的解說,后者對因果關系進程中的介入因素進行了分析。在對行為的相當性判斷中,又分為主觀說、客觀說、折中說三派,其中主張“相當因果關系的判斷基礎是行為時一般人都可以認識到的情形和行為人所能夠特別認識到的情形” 的折中說受到廣泛支持。對因果過程相當性的判斷,要一并討論介入情形和先行行為對于因果關系認定的影響。即當介入因素的預見可能性存在時,先行行為和結果之間具有一般的因果關系;如介入因素是不能預見的,則要將介入因素從判斷基礎中排除,進行相當性判斷。同時也必須考慮介入因素的作用大小。筆者認為由于刑法因果關系判斷的復雜性,三種學說仍存在缺陷,如主觀說對相當性的判斷基礎同過失與故意范圍大致相同,有重復評價之嫌疑;客觀說基于行為當時的客觀情況,使因果關系范圍成立過寬;折中說由于要求行為人的特別認識,亦是依靠主觀判斷左右因果關系的成立與否,與因果關系所屬的客觀性相悖。然而,相當因果關系說既考慮了條件關系的客觀性,也注重因果關系的規范性,且并不排斥多因一果的情況,避免了原因說必須選一的尷尬問題,是值得學習的。
二、英美法系中的因果關系理論
英美法系在長久的司法實踐中形成了“雙層次原因學說”對因果關系進行考量,首先判斷事實因果關系,再確認法律因果關系,最終確定是否成立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其中前者是判斷的基礎,在不存在事實原因的場合下,亦無法對法定原因進行分析。
事實原因建立在直觀和客觀的前提下,根據“BUT-FOR”公式對其進行判斷:如果危害行為不存在,則不會發生這一危害后果,那么該危害行為就是該危害結果發生的原因。此公式能夠滿足比較簡單的案件中的判斷的需要,但對比較復雜的因果關系問題,則要在確認了“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之后,再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要求進行另一層次的評價,進而選出具有法律價值的危害行為,成立“法律上的因果聯系”。
法律因果關系,“這個概念的基本意思,是行為人所實施的導致法律保護的他人受到侵害,法律認為行為人應當負責的行為就是法定原因。” 法律原因是為了彌補事實原因擴大因果關系范圍的缺陷,從事實原因中進行篩選出能夠作為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的部分。對于篩選的標準應當如何確定,英美刑法學界主要包括如下觀點:近因說,預見說、政策說、普通因果關系說。首先就近因說而言,雖然學界對“近因”并無準確定義,但其在考察介入因素是否成立近因時卻有創新之處。其次,預見說對因果關系的判斷標準是行為人的主觀認識,使其的存在與否完全依賴于主觀認識,與人們的基本常識不相符合,而因果關系的判斷只能從客觀方面進行,不應以主觀因素為轉移。第三,政策說認為“不能把確定刑法因果關系完全看做是個事實問題,相反,在很大程度上,它是法律上所做的一種選擇,目的就是為合理地、公正地追求刑事責任,奠定客觀基礎,以充分實現刑法的社會保護和保障功能” ,即政策說是根據否符合法律精神和政治需求方面來考慮法律原因的成立與否,但該說的內容漫無邊際,有很大概括性和含糊性,也使其在司法實踐中具有不確定性。最后,普通因果關系說認為“刑法因果關系問題,是個純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無關,不涉及任何價值判斷的因素” ,該說將刑法因果關系看做一個純粹的事實問題,希望能夠脫離法律和價值的判斷,但其忽略了評價者作為社會人而存在,其觀念或多或少都會受到價值評判的影響,所以運用普通觀念進行因果關系的判斷是無法脫離對價值判斷與法律政策因素的考慮的。
三、兩大法系因果關系理論比較分析
根據前文的論述,兩大法系對該理論的研究因為法文化之間的差異而存有諸多不同,如德日刑法偏重基于刑法基本邏輯進而分析研究,英美刑法著重從總結司法經驗入手;德日刑法已將“相當因果關系說”作為通說指導司法實踐,而英美法系對因果關系理論仍然沒有一個相對公認的學說;德日刑法主張因果關系一概交由法官判斷,而英美刑法主張將事實原因交由陪審團認定。盡管如此,兩者間仍然有相似之處,而這些作為對同一命題深入研究后的相似成果,具有共性的參考價值,值得我們對此進行論述了解。
第一,在研究方法上,兩大法系對該理論的研究都認識到需要區別于哲學中的因果關系理論,而受哲學方面的影響較少。兩者的關注點都為刑法基本理論方面的研究,雖然英美法系通過歸納總結審判經驗作為切入點,大陸法系則從研究刑法基礎理論方面入手來解決刑法因果關系方面的問題,但都沒有運用經典的哲學論據來直接論證刑法因果關系理論。這種脫離了以哲學引導刑法研究的方法更符合刑法作為一門社會學科的研究要求,也更具有現實意義。
第二,在邏輯結構上,兩大法系的因果理論邏輯結構大致相同,在本質上具有相通性?!按箨懛ㄏ档臈l件說和英美的事實原因理論可以說別無二致,它們所要解決的都是因果歷程的本體問題,為法律原因的篩選或稱結果責任的歸屬提供客觀基礎;而大陸法系的相當因果關系說及其補充理論客觀歸責與英美的法律原因又有異曲同工之妙,它們所要解決的已不是因果歷程的本體問題,而是結果責任的歸屬問題?!?如大陸法系中因果關系理論幾乎都是為限制條件說的無限擴張而產生,而條件說所確定的即為事實上的原因,后續發展的理論也正是為了確定這些事實原因中的法律原因。另外兩者都認為應該以兩層次,即先解決客觀存在的事實原因,再解決法律原因的邏輯來解決刑法因果關系問題。
“如果說在做專業以后,寫文章、出書,文字上還算過關,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這十年的記者、編輯生涯?!?/p>
記者(以下簡稱“記”):吳教授您好,能先請您談一下起初是什么促使您報考法律系的呢?
吳振興(以下簡稱“吳”):我從小就對法律感興趣,可能是受到小說和電影的影響,覺得法官、檢察官、律師在法庭上侃侃而談讓人非常羨慕,想得很單純。我報考大學的時候要填五個志愿,我的前四個志愿都是政法院系,第一志愿就是吉林大學法律系。
記:當時的法律系開過哪些課呢?
吳: 入學以后到以前,大約九個月吧,我學過兩門專業課,上學期的專業課叫“國家與法的理論”,當時國家與法是合在一起的,相當于現在的政治學與法理學?!皣遗c法的理論”課程結束后,我就確定了畢業論文的題目,――“法律的工具性問題”,而且我還搜集了不少資料。當時,我對法律的工具性有些疑問,覺得法律的確有工具性,是政治統治的工具,但法律不完全是政治統治的工具,因此這個問題是可以探討的。除了專業課以外,上學期還開設了外語和政治兩門課。下學期的專業課叫“法律制度史”,同時繼續學外語。在“法律制度史”和外語課還沒結束的時候,開始了。開始后,我利用業余時間,看了一些哲學和經濟學方面的書,積累了一些基礎知識。1969年下半年,我開始實習。那個時候的公檢法工作基本停滯,我就到市公安局的政法大隊去實習。在政法大隊,公安局、檢察院和法院聯合辦案。研究案件主要憑經驗,不談什么構成要件,當然法律根據之類更是無從談起。后來我又到長春市汽車廠派出所和桂林路派出所實習過。前前后后實習了一年時間。
記:當時學習的外語是俄語嗎?
吳:是日語,當時我們班學習日語的同學并不多,有二十人左右。
記:1980年,您回到吉林大學讀研究生,當時您已經在吉林人民廣播電臺待了十年,是什么原因促使您回去讀研究生的?
吳:就個人來講,我還是有點名利思想的,認為在廣播電臺是為他人作嫁衣裳。不過,實事求是地講,在省電臺的十年中,我不僅在政治理論上有提高,而且通過組織法律講座、編輯法律講座稿件,在法學基礎理論上也得到了一定的彌補。特別值得一提的事,這十年中我自采自編的稿件較多,凡有采訪任務,我從來不用下面的通訊員,從調查、提綱到寫作,均自力而為,從而使我的文字功夫受到很大的鍛煉。如果說我搞專業以后,寫文章、出書,文字上還算過關,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這十年的記者、編輯生涯。
“那時候,我幾乎每天都看到、寫到半夜12點,無論冬夏,光讀書筆記就做了幾大本。這段碩士生期間的學習,對于我夯實自己的基礎理論起了重要作用。”
記:您是吉林大學第一屆刑法學碩士研究生嗎?
吳:是的,吉林大學從1980年開始招收刑法學的碩士研究生,我是何鵬老師的開門弟子。當時之所以選擇刑法學專業,主要是出于幾方面的原因:其中一個是我的外語不太好,所以就沒有考國際法專業。除了國際法以外,憲法學也開始招碩士研究生,但我對憲法學沒興趣,覺得憲法沒有什么好研究的,但現在看來,這種看法還是很膚淺。但刑法作為實體法,與現實生活和法律事務聯系比較緊密,這也是確實的。這也是我當時選擇刑法學專業的粗淺想法。
記:當時您研究生畢業后就留校了嗎?
吳:其實畢業的時候我很想到實務部門鍛煉一下,但法學院堅決不同意,于是我只好留校任教。
研究生入學以后,我主要是跟何鵬老師學習外國刑法,吉林大學的刑法學是靠研究外國刑法起家的,準確地說,是靠研究大陸法系刑法起家的。何鵬老師外語好, 1981年(或1982年),吉林大學第一次組團去日本訪問,隨行的翻譯人員的翻譯水平還趕不上何老師,有時候還需要何老師充當翻譯。由于何老師的日語好,看日本刑法方面的書就像看中文書一樣,給我們講起外國刑法來就非常方便。
那時候,我還幫助何老師整理過《外國刑法簡論》,這是國內關于外國刑法的第一本書。上課除了我以外,還有一個老師叫賴宇,就我們兩個人聽課。聽完課以后進一步加以整理,就形成了《外國刑法簡論》。此外,我還幫助何老師整理過《外國刑事法選論》。再有,在何老師和甘雨沛老師合作撰寫的《外國刑法學》中,我還協助何老師撰寫了分則部分;還以副主編的身份參與編寫了《現代日本刑法專題研究》。
記:能不能談一談你碩士生期間的學習情況?
吳:1980年入學后,當時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都是百廢待舉、百業待興。從客觀上看,當時刑法方面的著述(包括譯作)還不多。好在1979年刑法典頒布,我們有了高銘暄、馬克昌等前輩一起編輯的刑法學教材,還有一些老一輩學者和少數年輕學者撰寫的文章,他們為我國刑法學的繁榮拉開了序幕。雖然我是法律系畢業的本科生,但實際上在校期間并未系統地學過刑法理論。于是我開始不折不扣地勤奮刻苦學習,如饑似渴。我是住在校外――省電臺分配的住宅,只一間房,不到20平方米。當時孩子小,我又抽煙,都是自己卷的煙,因為工資低,買不起煙卷。看書寫作時煙抽得多,孩子挨嗆,得了急性氣管炎。為了孩子的健康,我只好弄了一張三條腿的桌子放在室外走廊上,然后再拉一條線,在室外支個燈(這種三條腿的桌子現在已經很少見了,就是有一條腿是活動的,拉出來可以將桌面支起來,放回去桌面也收回那種)。幾乎每天都看到、寫到半夜12點,無論冬夏,光讀書筆記就做了幾大本。這段碩士生期間的學習,對于我夯實自己的基礎理論起了重要作用。
記:您的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是關于哪方面的?
吳:我的畢業論文題目叫《教唆犯的概念與特征研究》,這篇論文是從我的關于教唆犯的書稿中抽出來的,這本書稿在我提交畢業論文時就已經完成了,有十四五萬字之多,并且在1986年正式出版?,F在看,這本書在有些方面研究得還不夠深入,但當時確屬為數不多的刑法專著。
記:您的博士論文是關于哪方面的?
吳:我的博士論文題目叫《罪數形態論》,現在看來,書中的一些內容還需要補充,我也想在武漢大學期間進一步完善這本書。但當時對這本書的評價還是相當不錯。我的博士論文答辯時的評委是高銘喧、王作富、曹子丹、何鵬、高格五位老師。在這次答辯會上,評委們的提問讓我汗流浹背,而我在重要場合下一般不會流汗。這些評委都非常認真,問了我33個問題,使得答辯足足花了半天時間。同時,這次答辯對我博士論文的修改幫助很大。評委們對我這篇論文的評價還是很高的,至少有這么一句話:“為建立我國的罪數理論體系做出了貢獻?!蔽疫@篇論文也被評為優秀博士論文。
“法律實踐為我們的理論研究提供了很多課題。要研究這樣的課題,不僅要有法律功底,沒有法律功底就無法進行研究,而且還要有研究能力。”
記:能不能請您談一下法學重建過程中您的主要貢獻呢?
吳:我的貢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個是1997年《刑法》修訂過程中,我曾參與過發表修改意見,另一個是《論教唆犯》中的一些觀點直到現在也能夠站得住腳。比如在教唆犯的種類中,我提出了蓋然性教唆和半蓋然性教唆,國內學界基本上認同這種觀點。在最近由我組織的“四方談”(全稱為“刑事疑案四方談”,包括法院、檢察院、律師、學界)中,我又將半蓋然性教唆劃分為單向半蓋然性教唆和雙向半蓋然性教唆,將單向半蓋然性教唆分為性質單向半蓋然性教唆和對象半蓋然性教唆,將半蓋然性教唆予以細分。我覺得,將半蓋然性教唆予以細分就便于把有些問題厘清。此外,我還提出了重合性過限和非重合性過限,這也得到了國內學界的認可。李光燦老師在《論共犯》一書中提到共犯過限問題,前蘇聯的刑法理論中也提到共犯過限問題,但都只是簡單地提到而已。在這一基礎上,我提出了自己的觀點,認為共犯過限存在重合性過限和非重合性過限的問題。關于重合性過限,我還提出所謂的正重合性過限和逆重合性過限,國內學界對此并無反對意見,但也沒有更多的贊同意見。
再一個就是關于罪數形態的理論。國內的一些教材對罪數類型的觀點并不一致,當時大體上維持了高銘喧老師和羅平老師提出的“一行為在法律上為一罪,數行為在法律上為一罪,數行為在處理上為一罪”的分類方法。但是我提出了“三三分類法”,根據“三三分類法”,一罪的類型應該分為本來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處斷的一罪。我的“三三分類法”是第一步為基礎步驟,即把典型的一罪、純粹的一罪與典型的數罪、純粹的數罪分開,將純粹的數罪放在一邊,并不去研究它。第二步叫中間步驟,即把一罪類型中屬于一行為的類型和數行為的類型分開,將一行為的類型統稱為本來的一罪。第三步叫完成步驟,即把本來的數罪劃分為法定的一罪與處斷的一罪。這樣一來,根據“三三分類法”,我就把罪數形態的類型分為了本來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處斷的一罪三類。在很多的罪數個體形態上,我也提出一些自己的主張。比如說牽連犯和吸收犯的界定問題,這是很多年以來一直爭論不休的問題,我提出了同質吸收,我認為在牽連犯和吸收犯之間有很多地方都是重合的。比如說入室盜竊,我們可以說它是吸收犯,我們也可以說它是牽連犯。因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一種手段行為,盜竊是一種目的行為,發生了目的行為和手段行為,二者互相牽連的手段牽連類型的牽連犯。在這種情況下,既符合吸收犯的特點,也符合牽連犯的特點。我認為,如果數行為屬于異質性罪名,一律按照牽連犯處理。比方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1810年《法國刑法典》在入室盜竊上就規定了單獨的罪名,我國刑法將入室搶劫作為搶劫罪的加重犯處理。換句話說,入室與非入室相比要重一些,因此按照我的觀點,異質性犯罪應該作為牽連犯處理。
在牽連犯和想象競合犯的處理上,我還提出了這樣一個觀點,即從一重重處斷,就是按照一個重罪然后再從重處罰。為什么要按照一個重罪來從重處罰呢?因為按照我的想法,想象競合犯至少是一個半罪,如果從一重處斷,就等于按照一個重罪處罰,還有半個罪沒有考慮,這是沒有道理的,至少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所以我認為應按照一個重罪然后再從重處罰。
此外,我的一個貢獻是在國內引發了關于犯罪形態研究的熱風,我正在組織編寫“犯罪形態研究叢書”,該叢書由檢察出版社出版?,F在已經出版了八本書,但要實現出版五十本書的目標,恐怕很難。為組織編寫該叢書,我們還專門在北京開了一個會,張明楷和陳興良也都參加了,他們也是這個系列的副主編。
記:您到武漢大學后,在學術發展上有什么打算?
吳:我到武漢大學后,首先是協助馬克昌老師組織撰寫與其主編的《犯罪通論》、《刑罰通論》配套的《罪刑各論――百罪通論》。之所以叫做“百罪通論”,是考慮我國刑法規定的罪名400多個,而且已有多部系列性的分則著述。這部“百罪通論”只限于常見罪、多發罪和個別的新罪,共計108個,計劃搞150萬字。這樣可以將這本書寫得深入一點。
另外,就是參與了馬克昌老師主編的《大陸法系刑法總論》的編撰,承擔了違法性論一章的寫作任務。自以為寫得還不錯。
成百上千的刑法論著和人數空前的刑法學研究者,無不表明了這一點。成就當然是顯著的:以應然性及價值批判為主要內容的刑法哲學極大地推進了刑法理論的研究層次;以解釋刑法規范為主旨的純正刑法解釋學的出現指明了刑法學研究的科學方向并方興未艾;以倡導刑法和刑法運行內外協調的刑事一體化觀念擴充了刑法學的研究視野并逐步深入人心;以突出的外語能力和學術能力為基礎、以批判分析國內外刑法理論為內容的比較刑法學得到了迅速發展;等等.但是,透過琳瑯滿目的皇皇論著,明眼人不難發現,我國刑法學的研究存在著方法論上的嚴重不足。具體表現為:刑法學研究重內容輕方法、重邏輯推理輕實證分析、重法學理論輕其他學科知識等。刑法學應同時兼有的形式科學、實證科學及人文科學特性被忽視,刑法學與其他學科之間的關系被淡化。然而,正如黑格爾所說,學科的研究方法并不是外在的形式,而是內容的靈魂。
①在一切哲學家那里,體系都是暫時的東西,但包含在體系中真正有價值的方法卻可以成功地啟人心智、發人深思。從某種意義上講,科學的研究方法比結論更為重要。結論難免受到時代的局限,可能隨時間的推移而過時,或由正確變成錯誤,或由整體變成局部,但正確的方法卻能給人們提出獨立探索的合理途徑,并且能夠反過來檢驗結論。溫故而知新,鑒往而知來。為推動我國刑法學研究向縱深處發展,筆者主張對我國刑法學的研究進行方法論上的反省,并提倡重構我國刑法學研究的“方法群”。
長期以來,我國刑法學研究者習慣于形式科學的抽象思辨、定性分析方法。換言之,單一的形式科學研究方法長期以來占據著我國刑法學研究方法的主導地位。刑法學者們擅長于以概念為核心進行邏輯的分析歸納,通過對某一問題提出理論的設定或約定而為刑事司法實踐提供形式規則,至于這些規則的真實有效性也就可想而知了。
由于大家過分地關心刑法體系內部規范、概念之間的關系,而不關心推理過程中各法律命題的實質內容,因此,絕大多數的刑法論著仍然停留在傳統的邏輯形式提供的兩種基本法律推理模式上,即演繹推理和歸納推理,而其他如實踐推理、辯證推理等推理形式卻未得到運用。特別是對刑法分則的論證,幾乎是千遍一律地遵循著由“概念/含義”到“構成要件”及至“罪與非罪的區分/此罪與彼罪的界限”這樣一種“八股”式的三段論格式。學者們總以為法條、原則、概念可以解決問題,把法條弄細弄通了,就可以保證世界秩序的良好,似乎概念、原則、法條永遠是正確的。實際上,這種刻舟求劍式的形式主義做法極大地影響了我國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發展,并使刑法理論研究長期徘徊在低層次的水平。例如,最高司法機關不停地頒發大量刑法司法解釋,各級法院的法官對于“不明確”的刑法術語或概念動輒求助于“明確”的司法解釋,要求修改刑法、增加新罪、指責刑法規范不明確的“學術”探討屢見不鮮,在文字邏輯的論證上明確了某一刑法規范但一落實到實務上卻相差甚遠,等等,諸種現象不一而足。這些現象哪一個不是與這種偏重形式科學的研究方法有關呢?
然而,刑法學是應用科學而非純理論科學,僅憑純粹的邏輯演繹和理論認識,不足以解決實際問題。兼具形式科學與實證科學特點的刑法學,在形式、邏輯的研究方法之外,也需要經驗、實證的研究。作為實證科學的刑法學強調的是研究過程和方法的實證性、定量性。龍勃羅梭之所以在刑法史上名垂千古,不是因為他的“天生犯罪人說”,而是因為他吸收了當時達爾文的“進化論”并采用了臨床精神分析等自然科學的實證方法,引發了刑法學領域的一場方法論革命。
方法論的革命導致刑事實證學派的產生,進而極大地推動了刑法理論的發展和近代各國刑法制度的形成。跳出概念體系、理論爭論之外,實證的方法也許更能給我們以啟迪。以故意犯罪是否要求有違法性的認識為例。
這一長期以來在我國刑法理論上有爭議的問題,存在著“必要說”和“不要說”兩種主要對立觀點??墒?“國外的一些相當嚴格的實證研究發現,普通人與關在監獄中的罪犯對法律的了解(或不了解)程度基本相同,其差別不具有統計學上的意義;有時甚至是后者對法律了解得更多?!雹谌绻覈谭▽W者也展開這樣的實證分析,“不要說”當然會受到更有力的材料支持并發現故意犯罪違法性認識之要求與否的爭論在實踐中也許是不存在的,可能只是學者們從邏輯上推導出來的一個偽命題。只有對諸如各類刑事案件的特點、各類犯罪人的人格特征、犯罪原因等問題,通過統計、觀察、調查等方法獲取經驗事實,在此基礎之上再予以分析,才能建立某種新的理論命題或檢驗原有的理論命題正如龍勃羅梭和他的弟子們所做的一樣。惟有如此,我們對相關問題的研究才能既具有理性,又具有感性,從而使刑法學充分體現實踐理性學科的特點,也使我們的說理不至于蒼白,流于表面化。
使用實證的方法研究刑法,有兩個問題需要特別說明。一是實證方法中的定量分析針對的是研究過程中的材料,而不是理論或刑法的運用本身。比如,我們可以通過統計顯示實踐中故意犯罪人不具有違法性認識的數量并以此作為分析故意犯罪違法性認識的論據。也許統計數字會使我們認為故意犯罪中的認識因素不需要特別強調違法性認識,只需要事實的認識。但這絕不是說,我們將故意犯罪本身量化。比如,研究者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中的“會”量化為70%的可能性。果如此,那是不合理地將社會科學領域里的刑法學等同于自然科學。它非但不是筆者所言的實證分析方法中的定量分析,同時也是與刑法學的學科屬性相違背的做法。也因此,筆者對于刑法理論中倡導電腦量刑等違背刑法學科特性的做法持反對態度。再者,強調使用實證的方法研究刑法學并不是說要將價值問題作為非理性的刑法問題排除在作為科學的刑法學之外。每一項刑法規范都是一項價值判斷,刑法的價值問題是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也是刑法思想史上富有魅力、令人神往的永恒主題?!八枷胧⒍鴮嵶C衰,學術研究則近乎等于邏輯游戲;實證盛而思想衰,學術研究充其量不過是堆砌數據。”
②所以,筆者力倡刑法學研究中抽象思辨與實證分析兩種方法的并行,反對任何形式的厚此薄彼。
只有將理性分析與非理性體驗結合起來,才能相對完整地把握刑法作為形式科學和實證科學的特征。除形式科學與實證科學特性之外,人文科學特性的刑法學還要求在方法論上按照人文科學的研究思路研究刑法,通過內在的理解來闡釋刑法的文化意義,關注各種刑法文化的特殊性和差異性。不過,由于人文研究強調從內在的、精神的方面理解和解釋各種法律現象,強調對個人內心體驗、理解和解釋的強調,從而容易使研究蒙上令人難以忍受的主觀主義、相對主義色彩,因此,筆者以為,該方法在刑法學的研究中可以使用但不宜過分提倡。形式科學的抽象思辨與邏輯推理方法、實證科學的經驗研究與定量分析方法、人文科學的內在理解和解釋方法,形成刑法學研究“方法群”中的縱向結構。橫向上,刑法學研究應該努力借鑒其他學科先進的方法。
(一)獨立的環境法益的提出
法益是指法律所保護的人們的利益。環境刑法的法益是指環境刑法規范所保護而為環境犯罪所侵害的人們共同享有的生態利益即環境法益。傳統環境刑法側重于保護人身和財產性法益,即只有人類生命和健康及其財物的法益因環境破壞而受到損害或威脅時,才考慮適用環境刑法。而環境刑法的根本目的是保護環境法益,即環境生態利益。我國的環境刑事立法應將環境法益作為保護的重點,將環境法益受損害作為判斷環境犯罪的基本標準,方能體現對環境保護的真正關注,實現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才能突破功利的價值觀和絕對的行政從屬性,反映環境要素的獨立存在。
獨立的環境法益的提出是整個環境刑法體系構建的價值基礎。在法理學中,價值的意義來源于對倫理的判斷,它是建立在人類對于自然事物的認知基礎上的產物,即在不同的社會發展時期人類對事物就會產生相應的價值判斷,并產生相應的價值觀。傳統的環境觀反映了20世紀70年代之初人類對環境的認識和在懲治環境犯罪中需要保護的法益。它是從人類社會的經濟利益角度去考慮環境要素存在的價值,即被以經濟利益評價的環境的價值是停留在其“使用價值”的屬性上。在該類概念指導下,必然導致對環境及資源的恣意污染及掠奪性開發。
(二)我國環境法益的刑法保護的現狀
法律包括刑法不是思辨王國的產物,而是社會發展的產物。刑法的目的、理念、原則與具體的制度設計,無不打上社會發展模式的烙印。環境的惡化不僅威脅著現存一代人的生命,而且威脅著未來世世代代人的生命。為數眾多的環境犯罪造成的生態損失已經達到犯罪程度,但是人們長期被經濟發展的迷霧所籠罩,總是視而不見,這不能不算是一種人類歷史上的“刑法悲哀”。免費論文。
生態學意義上的環境是指法律所保護的,以整個生物界為中心和主體而構成的為生物生存所必要的外部空間和無生命物質的總和。免費論文。各國的法學界也將生態學意義上的環境作為自己保護的社會利益。環境刑法也開始將生態學意義上的環境法益作為自己保護的獨立法益。并且,刑事責任的產生不需要以對人類的損害為必要條件。免費論文。同樣以德國環境刑法的發展為例,德國刑法學者也認識到傳統的環境刑法不能保護人類社會免除環境犯罪的侵害。很顯然,由于功利的法益觀,人們在沒有直接侵害他人生命、健康和財產的范圍內,仍然可以不受刑事處罰地損害環境。因此在這個方面,刑法也應發揮“禁止性”作用,在傳統的環境概念下制定的這類刑法,是不明智的。
相比較而言,我國環境刑法對于獨立環境法益的價值保護仍沒有充分的體現其獨立價值觀。從我國1997年制定的刑法在結構上將“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置于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體例來看,立法者還沒有建立起對環境的獨立法益保護的意識。從所有的規定來看,該刑法是以造成人的生命或財產的損害或造成環境的嚴重損害的行為為對象的。究其根本仍是在以人類中心主義為價值取向,是以人統治自然為指導思想的功利主義的價值觀。現行立法現狀的分析反映在我國打擊環境犯罪方面,對環境價值的認識停留在對人的利益的侵害的水平上,沒有超越環境經濟價值的范疇。
(三)從行政從屬性展望獨立環境法益之刑法保護的未來
獨立環境法益的“獨立”應當被理解為減少環境刑法中行政管制色彩,減少行政權對環境刑罰權的絕對影響,增強環境刑罰權在環境犯罪中的打擊力度。在傳統刑事制裁體系中,環境未被當作一個獨立的保護對象。盡管某些破壞環境行為被當作犯罪行為加以制裁,但是傳統的觀念并沒有將環境破壞行為視為超個人利益的行為,而僅將環境破壞行為當作違反一般生活規則或不道德的行為。這種傳統觀念的認知與法律形式上的意識之間存在明顯的差異。按照傳統刑法理念的保護模式來解決環境犯罪問題,不僅不能解決內在的困難,反而更加暴露出一些實際問題。獨立的環境法益的刑法保護要求在環境刑法體系的構建中突破環境刑法固有的絕對的行政從屬性的特征,方能體現環境要素的獨立地位。
一方面,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針對環境的犯罪行為,附屬于行政法而被稱為行政犯是一個普遍的現象。日本學者大谷實認為,行政犯又被稱為法定犯,“原來沒有違反社會倫理,而根據法律被認為犯罪者,在由于行政取締的目的被認為犯罪的意義上,成為行政犯。”這種附屬于行政法的刑事犯罪行為,一般認為必須以該實行行為是否違反行政法規規定為前提,如果構成犯罪,則稱之為“行政犯”。由于我國刑法典制定的比較晚,而且制定刑法典時基本不存在其他刑事法律規范,所以在刑法典中規定了相當多的行政犯罪。對行政犯罪制裁的前提是取決于行政法規范的規定或行政機關的決定。學者稱之為“行政刑法之行政從屬性”。我國1997年制定的刑法典中從第338條到第345條,均以違反相應的環境資源行政法規為前提。
另一方面,行政法是“調整行政關系以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監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或者說是調整因行政主體行使其職權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不論是行政關系、監督行政關系,還是“行政主體行使職權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抑或“管理職能”都容易發生變化。因此,傳統行政犯的行政違法的前提經常處于變動之中,使對該類行為的認定、處罰和預防處于不穩定狀態。
所以,在環境刑法領域中行政法的變動或行政立法的疏漏將使倫理上認為對環境法益侵害的行為難以納入犯罪行為。實際上,《刑法》第114條中“放火燒毀森林的行為”在實質上應屬于危害環境和資源的犯罪,顯然不再以行政不法為前提,已走向了刑法獨立處罰環境犯罪行為的道路?;谝陨系姆治?,這種情況的出現在行政法與刑法不可能完全一致的前提下,是必然出現的結果,也是有益的。這是構建嚴密的環境刑法保護,完善刑事立法的需要,對于環境法益的保護尤其是重要的。所以,如果仍過分執著于環境犯罪行政犯化,堅持絕對的行政從屬性,那么在欠缺行政法規定或行政法的基礎違法時,則會出現不能以刑法從事環境保護的局面。而實際上,雖然很多學者都對行政犯與自然犯劃分的理論進行探討,但還是不夠清晰。隨著環境刑法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筆者認為對環境犯罪行政犯化的結論還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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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韓德培.環境資源法論叢(第1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作者簡介]劉紅(1975— ),女,河北定州人,中央司法警官學院法學院,講師,碩士,研究方向為中國刑法。(河北 保定 071000)
[中圖分類號]G7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3985(2012)29—0158—02
一、刑法學課程的特點
1.研究對象的復雜性。刑法學所研究的對象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包括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在刑法學課程中,圍繞犯罪展開的是抽象的犯罪概念、特征、構成要件以及形態等問題,構成犯罪論;圍繞刑事責任展開的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刑罰的概念、本質、功能、目的、種類、體系以及刑罰的裁量與執行等問題,是為刑事責任論;對于其不能包含的關于刑法的其他一般性問題,如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則、適用范圍等則構成刑法論。刑法論、犯罪論、刑事責任論是刑法學總論知識體系的三大組成部分。與刑法總論相對應的是刑法分論,主要是規定各種具體犯罪的概念、構成特征、罪與非罪的界限、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等認定。由此可知,刑法學這門課程不是簡單地解釋刑法典,而是融刑法、刑法哲學、刑法解釋學以及刑法適用的規律、經驗、審判實務于一體的法學學科。
2.涉及內容的廣泛性。刑法學所包含的內容非常廣泛。作為部門法學和其他部門法相比較,可以發現,一般的部門法只是調整和保護某一方面的社會關系。例如,民法僅調整和保護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婚姻法僅調整和保護婚姻家庭關系。而刑法所涉及的社會關系包括人身、婚姻家庭、財產、經濟、社會秩序、公共安全、國家安全等許多方面。具體的內容涵蓋國家政權安全、領土安全、公共交通安全、食品藥品安全、生產作業安全、金融、稅收、海關、工商、生產經營、廣告、生命、健康、財產、婚姻家庭、社會秩序、職業操守等多個方面。因此可以說,一般部門法要保護、涉及的內容,刑法都會涉及,都要進行保護。所以,刑法又被稱為“二次保護法”。
3.與實踐的密切聯系性。刑法學是一門具有很強的理論性和應用性的學科。刑法學所包含的犯罪與刑事責任的基本原理不僅具有深刻的哲理性,而且有著豐富的實踐性。刑法學作為一門應用性、理論性極強的法學學科,要求教師在課程講授的過程中,一定要密切聯系實際,注重實踐教學環節,注意學生實際問題的分析能力的培養和鍛煉。刑法學來源于刑事法學理論、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實踐,反過來又為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服務。刑法學的教學就是要通過刑法理論的學習和研究,指導國家刑事立法、促進國家的刑事司法、完善刑法的基本理論。
4.研究方法的多樣性。刑法學學習和研究需要融匯多種方法,主要包括:(1)注釋研究法。刑法學以解釋刑法典為中心,因此需要對刑法條文進行分析、解釋,以使刑法的意義得以明確。對于刑法學的研究從很大程度上說就是對現行刑法進行解釋和分析。(2)社會學研究方法。刑法的研究對象,即犯罪,本身就是一種社會現象。因此在各種社會現象中研究刑法,把刑法理論與社會發展相協調,對刑法與社會現象的關系、刑法的社會作用與效果進行考察,充分發揮刑法維護社會關系的作用,才能促進社會的發展。(3)比較研究法。對不同國家的刑法以及不同時期本國的刑法進行比較研究,剖析優劣、評述利弊。對不同國家的刑法進行比較研究,可以發現可供我國借鑒的法律成果。現代社會是開放的社會,法律文化上的融會貫通已是平常,借鑒他國先進的法律制度,也是法制發展的一大表現。對于本國不同時期的刑法進行比較研究,有助于弄清不同時期的刑法有所不同的原因,有助于現行刑法的正確行使。(4)歷史研究法。歷史研究方法有助于我們弄清刑法的來龍去脈,了解刑法的發展方向。(5)理論聯系實際的方法。刑法學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因此,必須要將刑法原理付諸于實際。運用案例研究法,是理論聯系實際的良好途徑。在運用案例研究法時,不僅要以典型案例闡述刑法的基本原理,還要以疑難案例反思現有的刑法理論,以新型案例慎思刑事立法的趨勢,從既定判決中抽象出一般規則。
二、刑法學課程教學面臨的挑戰
1.教授刑法學的教師應當與時俱進。除了向學生介紹刑法學的基礎知識以外,還要熟悉相關學科的內容。例如,關于知識產權的犯罪,需要對知識產權的相關內容有所了解;涉及公司、企業的犯罪,就需要了解有關公司、企業的相關法律和一些實務。面對突飛猛進的現代社會,進行刑法學的教學,就需要教師的知識面更加寬廣,要將時事問題以及前沿學科理論融入刑法學的教學中去。
2.在刑法學的教學過程中要注意培養學生的現代刑法理念。隨著法學理論的不斷夯實,部門法中也越來越重視基礎理論的滲透。因此,在教學中補充和介紹有關刑法的功能、刑罰權的人權保護、刑法倫理等內容,有助于豐富學生的理論內容。
3.就業的現狀要求刑法學的教學與未來職業的需要相結合。因此,刑法學的教學就不僅僅是為了完成學習任務,還要與法學專業的學生在將來要參加的統一司法考試結合起來。這樣有助于學生在學習期間就形成對未來工作至關重要的學習能力、理解能力和實踐能力,提高應運能力。因此探尋刑法學教學與司法考試的契合點,是目前刑法教學面臨的又一挑戰。
除去以上的新型挑戰以外,傳統教學中存在的問題,仍然不能忽視。這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現為:一是在課堂教學中,師生互動交流不夠,思辨式的教學模式很難形成;二是從事刑法學講授的專業教師都比較重視刑法學本身的研究,對刑法學教學研究比較薄弱,教學研究成果較少。所面臨的這些問題和挑戰,需要我們通過探尋一定的教學方法來彌補和改進。
三、刑法學教學方法的改進
1.課堂教學。在教學內容上,始終堅持以刑法學的教學大綱為基礎,突出基本概念、基本知識、基本理論的傳授。根據近年來出臺的多部刑事立法解釋、刑法修正案,及時修改和補充教學大綱中的相關內容,使教學內容與我國刑事法律發展現狀相結合。在此基礎上,還要注意將刑法學領域的新論題、新觀點、新理論適當地引入課堂教學,使學生能夠了解刑法學發展的新動態。針對法學的特殊性,刑法學課堂在傳授基本知識的基礎上,還注重培養學生的刑事法律觀念的形成。通過一學期的研究學習,使學生能夠熟悉國家的刑事立法,了解、把握刑法條文的精神實質,把握條文與條文之間的內在聯系,在消化刑法學理論的同時能夠解決實際問題。通過啟發誘導學生,使其產生學習的興趣,主動地發現問題,教師或解答學生的疑問,或適時組織學生開展討論,使學生在教師的指導、引導下不斷發現問題和加深對問題的認識和理解,并使他們對問題的探究活動能夠延伸到課后。在傳統的課堂演繹式教學基礎上,大量采用現代化的多媒體教學方式,并同時建立刑法學網絡教學平臺。上傳網絡的內容應主要包括:課程介紹、刑法學電子版教學講義、教學大綱、各章思考題、綜合練習題、討論案例、例題分析、刑法學多媒體課件、主要參考書目、刑法學講授錄像等。
2.案例討論。討論案例是刑法學教學不可或缺的環節,能夠培養學生運用法律知識分析問題的能力。一些西方的法學教育主要以案例討論的方式進行。成功的案例討論,一是要選擇合適的典型案例。太容易,討論不出深度;太復雜,對初學者來說無從著手,宜循序漸進。二是組織要小型化。目前,大學教室的設計不利于舉行全班的課堂討論,每個行政班的人數較多,全班討論也不利于活躍討論氣氛,易導致混亂的場面,而且給每人提供的發言機會也少。所以案例討論課,宜采取課堂外討論與課堂內交流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即以小組、宿舍為單位的討論為主,課堂則交流、匯報或教師進行小結,或穿插一些典型發言。三是形式應以對抗式為主。將不同觀點的同學按司法審判的不同角色分成若干小組先行討論,然后進行對抗式辯論,在辯論中鍛煉各自的應變能力。
3.理論研討。盡管刑法學是一門較為成熟的學科,但仍有許多理論與實踐問題需要研究。對于初學刑法的大多數學生來講,要他們馬上作很深的理論研究是不現實的,可進行方法論指導,為今后進行研究打下基礎。配合刑法學教學進度,就一些刑法學難點讓他們寫一些學術觀點和小論文,促使學生廣泛閱讀參考書目、文章,加深對所學知識的理解,鍛煉其發現、研究問題的能力。通過安排學生進行閱讀和文獻綜述,鍛煉學生搜集資料、整理資料、消化資料的能力。通過組織寫作競賽和考試引導,使學生的表達能力和邏輯能力得到提高。還要鼓勵學生積極參加相關的論文競賽,以此來帶動學生對理論學習的興趣。另外,還可以適時開展一些專題講座。專題講座可以幫助學生拓寬視野,加深對某些疑難或熱點問題的理解。講座的內容最好選擇一些不宜在課堂展開或教學大綱中未列入而實踐中又十分重要的問題。
4.實踐教學。實踐教學環節也是至關重要的,通過實踐教學可以讓學生形象地掌握書本中的理論知識,加深印象,形成思考??梢越M織的實踐教學方式主要有:(1)旁聽公開審判。到司法實踐部門旁聽公開審判的刑事案件,不但能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而且也是一次直觀的教學,是學生了解社會、接觸社會的重要渠道。旁聽的案件應注意選擇,一般應為較為復雜疑難的案件。由于旁聽公開審判往往要耗時半天至一天,低年級學生課程緊,若旁聽導致調課頻繁,可能會沖擊其他課程的正常進行,因此,這種旁聽不宜過頻,每學期一至二次為宜。(2)組織舉行模擬法庭。模擬法庭是現代法學教育中推行的教學設計,它有利于學生逐步熟練地掌握審判程序和實體法中的有關疑難問題,也有利于培養學生獨立活動和創造、組織能力。對于任課教師來講,模擬法庭的組織和運行既不能撒手不管,也不能事事包辦,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指導:第一,幫助選擇案件??蛇x擇案情較為復雜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這可以使直接參加的人數多一些,刑事、民事兼顧,收到一舉多得的效果。第二,根據活動需要,將全班學生按不同角色分成若干小組,如辯護人組、人組、公訴人組、審判員組等,互相獨立,分頭準備材料,在此基礎上推選出庭人員。第三,指導學生進行排練,特別是對初次搞模擬法庭的班級,開庭前進行數次的排練,任課教師應自始至終地在排練現場,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第四,開庭審判后,任課教師應將開庭審判的得失進行講評和總結。(3)參觀和觀摩。適當組織一些參觀、觀摩活動,將其作為輔的教學手段,也能增加學生對刑法的認識。例如,組織參觀一些打擊刑事犯罪的展覽,組織參觀監獄、勞改隊、少管所,以加深對我國刑罰制度的理解。(4)到實習基地實習。當前許多政法院校都設置了教學基地制度,擁有大量教學基地,在教學的過程中也應當適時地發揮這些教學基地的作用。如和教學基地聯系,讓學生在假期就近到教學基地實習,將自己的理論應用于實踐當中,既能鞏固專業知識又能提前與社會實踐接軌。
[參考文獻]
[1]張明楷.刑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