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1-06 16:54:10
序論:速發表網結合其深厚的文秘經驗,特別為您篩選了11篇學校安全管理制度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創資料,歡迎隨時與我們的客服老師聯系,希望您能從中汲取靈感和知識!
一、提高思想認識,把安全管理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內容來抓
安全管理工作是保證學校秩序穩定,創造良好的育人環境的一項重要工作,特別是近年來火災、校內外傷害、交通事故等惡性事件的發生,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引起了各級領導對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視。為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和杜絕不良事件的發生,切實抓好我校的安全防范工作,學校要求,各處室、各班級一定要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與日常工作同部署、同抓落實。各處室、各班級要針對自己的工作實際,研究和制定相應的方法和措施,堅決克服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麻痹思想和瀆職行為。
二、加強對師生安全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1、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成立安全辦公室,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具體負責和指導全校安全工作,制定學校各類人員安全責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學校師生應樹立安全第一、安全無小事的思想。
2、學校每學期采用多樣化的教育形式對學生進行安全知識教育,每班每月應有針對性的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并進行安全教育。各班要對學生進行緊急情況處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識教育、緊急電話(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識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報告制度。各班學生出現的重大傷亡事故要立刻報告校級領導;學生曠課出走、失蹤,班主任必須一天內進行家訪;對事故的上報要形成書面報告。
4、實行行政人員值日制度,填寫值班記錄。
5、不經學校同意,各部門各班不得組織學生上街宣傳或參加慶典活動以及參加其他活動。
6、建立安全工作檢查制度,學校領導要經常檢查校內各種體育、課外活動、消防、基建等設施情況,對有不安全因素的設施要立即予以拆除。
(一)安全保衛人員管理制度
1、學校安全管理人員由安全校長、安全辦公室、學生處工作人員、校衛隊、行政值班人員組成,實行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管理體系,必須時刻提高警惕,嚴防不法分子混入學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2、全體安全管理人員上崗期間要嚴格執行學校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及時上崗,認真負責,文明值勤。節假日期間加強巡查,排除隱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上報領導,以便防患未然。
3、學校實行封閉管理,安保人員要做好外來人員及車輛的登記確認工作并及時做好相關記錄。任何人從學校內攜帶物資出門,應主動說明,同意方可放行;來人、來客均須辦理登記、會客手續,門衛人員應認真查驗來身份同意后方可進入學校。
4、外來人員會見教師,須電話同教師聯系方可入校,上課時間無特殊情況不得會見學生。
5、師生出入校園要履行持證出入手續。
6、嚴禁小商、小販進入校園向師生推銷商品。
(二)門崗值班員管理制度
1、學校門衛值班人員每天按時與夜班交接并認真填寫交接記錄,不遲到,不空崗,不早退。
2、門衛值班人員要嚴格執行學校管理的各項要求,按時開關校門,嚴格登記并管理好外來人員及車輛,做好學校教師進出校園的登記管理。
3、學校正常授課期間學生出入校園要做好記錄并向班主任索要簽條后方可放行,家長及外來人員須電話同教師聯系后方可入校。
4、認真做好學校信件、報刊等相關物品的登記、保管、發放工作。學校放假期間要杜絕無關人員入校。
5、門崗交接時要進行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匯報領導并做好記錄。
(三)夜班保安人員管理制度
學校為有效防止火災盜案的發生,提高保安人員消防安全和防盜意識,明確規定夜班保安人員為第一責任人,結合我校實際,制定如下規定:
1、夜班要及時到崗按時交接,不遲到,不早退,每日交接必須巡查。
2、當班期間任何人不得酗酒、睡覺、娛樂、脫崗,要加強巡視,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上報主管領導。
3、保安人員職責范圍:防火、防盜、防水、防破壞,檢查并維護學校水、電等相關設施。
4、當班期間要加強巡查電源、火源、水源,熟知水電閥門的位置,發現險情及時處理并上報領導。
5、學校放假期間及夜間要杜絕無關人員及車輛進入校園,認真做好交接記錄以防責任不清,如因記錄不清無法確定責任的將追究當日值班人員責任。
6、夜班人員要熟知報警及學校領導、后勤管理中心主任、安全管理辦公室人員電話,發生險情及時報告,如因職責不到位造成損失將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四)、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為加強消防安全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師生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現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強全校師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報警電話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識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內的各種滅火設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設備完好率達到100%,并做好檢查記錄。
3、教學大樓、學生宿舍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明顯、應急照明完好。
4、嚴禁使用非教學用電,下班后教師要及時關好門窗,確保安全。
5、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設施,要人人愛護。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和損壞,違者要嚴肅處理。
6、對因無視防火安全規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從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7、學校是公共場所,嚴禁在校園內吸煙和使用明火;嚴禁將易燃易爆品帶入校內;嚴禁在校內燃放煙花爆竹。
(五)學校周邊環境安全治理制度
1、學校周邊環境治理涵蓋師生人身、食品衛生、文化活動等方面,系綜合性治理。學校對周邊環境應密切關注與監控。
2、學校在做好內保工作的同時,應重視學校周邊環境的安全治理工作,應主動聯系轄區的派出所、街道、工商管理、文化監管等部門共同抓好治理工作。
3、值班人員除做好校內的巡視工作,還應注意對校園外附近環境的巡查,發現社會閑散人員對學生騷擾及各種事故,要針對不同情況及時組織師生進行處理,并視情況報告110、120或附近派出所,以保護師生的安全。
4、每天放學前,教師要提醒學生,注意交通等各項安全。
5、教師要教育學生自覺遵守社會公德、遵守《技工學校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及各類法律法規,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并掌握正確的維護方式和方法,提高學生的自護能力。
(六)設備設施檢查制度
1、在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成立安全辦公室,每月不定期對學校各處室及校內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并做好記錄,及時向領導小組匯報。
2、全體教職工要關注存在在身邊的安全隱患,及時向學校領導匯報。
3、學校要按要求、標準配置設備、維修設施、建設校舍。
(七)疾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
1、 嚴守校門,嚴禁閑人自由進出校園,不得無故脫離崗位。
2、 注意觀察進出校園人員情況,嚴禁學生課間出校門。
3、 及時關鎖教學樓及大門,經常巡視校園,確保校內財產安全。
4、 如發現安全隱患及發生意外情況,及時向學校領導反映和聯系。<蓮~山 課件 >
5、 節假日和放學后不準本校教師之外的一切人員進入校園。
二、路隊安全制度
1、 每天上午、下午放學時,路隊輔導員及時清點人數,整理路隊。
2、 要放學補課,需得到家長的同意,誰補課誰負責學生的安全教育,并整好放學路隊。
3、 輔導員必須準時到崗,嚴禁擅自脫離崗位。
4、 教育學生遵守交通法規。
三、課堂教學制度
1、 每堂課的科任教師是當堂課的安全第一責任人。
2、 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準把學生趕出教室。
3、 規范課堂教學行為,檢查教學設備設施。
4、 嚴禁遲進課堂或擅自脫離課堂。
5、 班主任如發現學生無故不上課,應在第一時間內通知學生家長。
四、設備設施檢查制度
1、 成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2、 學校值月、值日領導要每天檢查設備設施情況。
3、 全體教職工要關注身邊的安全隱患,及時向學校領導匯報。
4、 總務人員要及時維修、維護學校設施設備。
五、飲水安全制度
1、 保證水源安全衛生。
2、 經常給飲水桶清洗、流毒。
3、 教育學生有秩序地飲水。
六、課間管理制度
1、 值日教師必須加強課間巡視工作。
2、 各班配備安全巡視員,監管同學的課間行為。
3、 教育學生課間不攀高、不跳臺階、不追跑,上廁所不擁擠、不做危險性游戲等。
七、集體活動安全制度
1、 學校舉行大型校內外活動,要有安全措施。
2、 班級舉行校外教育教學活動,必須得到校長審批同意。
3、 開展大掃除、義務勞動等活動時,班主任必須在場參與,布置學生力所能及的工作。
4、 學校舉行遠距離或重大師生活動,必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批。
八、物品放置安全制度
1、 嚴禁學生攜帶銳器、危險器具進校園,一經發現立即沒收。
2、 嚴禁學生攜帶如剪刀、小刀等銳器上體育課或活動課。
3、 學校綜合實驗等可能涉及的一些有毒藥物注意保管和使用。
九、用電安全制度
1、 對學生進行用電安全常識教育,不準隨意觸摸電源和線頭等。
2、 班內要指定專人開關電源。
3、 教師在使用電器前必須檢查電源、線頭等。
4、 電源總閘安裝的辦公室人員在到校和放學時,及時開關閘刀。
十、組織保障制度
1、 建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安全工作。
2、 健全安全工作責任制,確保安全工作落實到人,每學期要簽訂各類安全責任書。
3、 每學期對安全工作有明確分工,責任到人。
4、 定期排查不安全隱患。
十一、突發災害安全防護工作制度
1、 學校應在各類災害發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預測工作,化被動為主動,實行全員監控。
2、 在遭遇不可預見的火災、地震等災害時,應有序組織學生緊急疏散和撤離現場,保證學生的生命安全。
3、 加強對學生進行防災、抗災的教育,傳授遇災后的自救、互救辦法,培養學生的自救能力。
(一)
實驗室安全要求
1.
實驗室要有總電源控制,化學、生物、科學實驗室配備水槽、三聯水嘴。
2.
教師能對實驗室電源進行總控及分組控制,有漏電保護開關,工作指示燈,220V交流輸出。有短路過載和自動斷電及復位功能。
3.
每間實驗室、保管室要配置2個及以上的干粉滅器,化學實驗室要配備排風扇3臺以上。
4.
實驗室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粘貼上墻,做到管理有序。
5.
大型精密儀器設備必須有專人保管,設備運行時,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6.
在做化學、物理、生物等實驗時,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崗。特別是做完化學、生物等實驗時,廢氣、廢水、廢渣要妥善處理,不得隨意亂放亂倒亂扔,不得污染環境衛生,防止學生將實驗品帶出實驗室。
7.
對實驗室的安全檢查,要求下課時必須切斷電源,熄滅火源,關好門窗和水龍頭,清理桌面、地面,消除隱患。
8.
如發生事故必須及時上報,不許隱瞞不報或拖上延報,重大事故要立即搶救,同時保護好事故現場。
(二)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1.
危險化學藥品必需危險物品專柜存放,專人管理?;瘜W品出入庫有登記。
2.
有毒物品的使用應嚴格控制,實行雙人雙鎖的管理制度,有使用的記錄、領用人的簽字。
3.
易燃、易爆、有有毒害的實驗用危險化學品,一律儲存在專用倉庫里,由實驗員專人收放、保管。
4.
嚴格按物品的種類分庫儲存,嚴禁把起化學變化效應的危險物品存放在一起。
5.
嚴禁把遇水、受潮、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危險物品與桶裝的易燃液體存放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洼容易積水的地方。
6.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須隨用隨領,剩余部分要及時送回專用倉庫,并詳細登記領取人的姓名、部門、種類、數量、用途等,嚴禁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
7.
爆炸品、劇毒物品一律儲存于專用倉庫,專用倉庫必須建立安全防護設施,并嚴格執行雙人收發、雙人記帳、雙人雙鎖、雙人運輸和雙人使用的“五雙”管理。
8.
未經學校安全主要負責人許可,不得任意出售或借用易燃、易爆與毒害物品。
9.
3、各類食品按類別、品種分類、分架擺放整齊,做到離地10厘米、離墻10厘米存放于貨柜或貨架上。宜設主食、副食分區(或分庫房)存放。
4、倉庫內要用機械通風或空調設備通風、防潮、防腐、保持通風干燥。定期清掃,保持倉庫清潔衛生。
5、散裝食品應盛裝于容器內,并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持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供應商提供)。
6、肉類、水產、蛋品等易腐食品需冷藏儲存。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設備,須粘有明顯標志(原料、半成品、成品等),肉類、水產類分柜存放,生食品、半成品、熟食品分柜存放,不得生熟混放、堆積或擠壓存放。
7、應有滿足生熟分開存放數量的冷藏設備,并定期除霜(霜薄不得超過1厘米)、清潔和保養,保證設施正常運轉。
8、設置紗窗、排風扇、防鼠網、擋鼠板等有效防鼠、妨蟲、防蠅、防蟑螂設施,不得在庫房內吸煙。
9、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
配餐間衛生管理制度
1、配餐間按專間的要求進行管理,要做到“五?!保▽S梅课?、專人制作、專用工具、容器、專用冷藏設備、專用洗手消毒設施),其他人員不得隨意進出。
2、配餐間工作人員進入專間前應二次更衣,更換潔凈的工作衣帽,并將手洗凈、消毒,工作時必須戴口罩。
3、空氣消毒裝置運轉正常,每日工作前后開紫外線燈30分對室內空氣進行消毒。
1、人員配置
根據需要設立合理、充分的崗位,所配置的工作人員必須有高度的安全責任感,必須要有衛生防疫部門簽發的個人健康證和相關的技術、職稱等級證書。
2、責任制度
建立健全食堂衛生崗位責任制度、從業人員的晨檢制度、食品留樣試嘗制度、食物運輸管理制度、采購管理制度、食物入庫、出庫管理制度、物品管理制度和資金管理制度。
3、操作規程
(1)食堂工作間和餐廳要通風、明亮、潔凈,保持良好的衛生環境,做到地面無雜物臟物、無油污等。食堂功能區(生加工間、粗加工間、配菜間)要嚴格區分,在加工時,嚴格按食堂工藝流程進行操作,防止出現混崗、漏崗,避免食品交叉污染;三防(防蠅、防塵、防鼠)設施要完善,要充分發揮各功能區和設施、設備的有效作用。
食堂器具要做到生、熟分開,有明顯標記,公用餐具要清潔、消毒。出售食品時,要使用售貨工具,包括出售包子、饅頭、油條等食品,不得用手接觸,必須使用專門的器具。
(2)堅持按規定程序滅鼠、滅蠅、滅蟑螂,要采取恰當的措施放滅蟲藥物,未用完的藥物要妥善保管。特別是滅鼠工作,必須按規定購買鼠藥,由經過受訓的專人投放,并做到晚投放、早清掃。
(3)食物采購,要嚴密把好采買、運輸、驗收入庫三個環節,要堅持食品原料索證原則,堅持執行食品衛生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優質優價供貨網點,采購食物做到“三不”:不采購無固定廠名廠址,無商業標簽和無生產日期、保持期,無衛生許可證的各類食品飲料和半成品;不采購不新鮮的蔬菜;不采購有質量問題的大米、面粉、食油、佐料等。
(4)庫房要通氣、透氣,進入庫房的食物驗收登記后,要分門別類存放,標記標識要清楚,要注意先進先出,防止過期失效、腐爛變質。保管人員要做到心中有數,在領取和發放食物時,保管人員對發放的食物種類、數量要作好登記,領取人員對食物要進行檢查驗收,對感觀情況進行登記,雙方都要作好登記,以保證食物安全進入食堂進行加工。
(5)食堂管理人員要堅持試嘗菜肴,要實行成品菜留樣,次日24小時后若無食物中毒事件發生才可將所留樣品處理掉。
4、從業人員的衛生意識
(1)從業人員要做到“四勤”,即:勤洗澡、勤洗手、勤理發、勤剪指甲。上崗時要穿戴工作衣帽,不戴飾物上崗。上廁所前要摘去工作衣帽,置于換衣間,便后要用消毒液浸泡洗手后,再穿戴好工作衣帽。上崗期間,禁止吸煙,不要對著食物咳嗽、打噴嚏。
(2)加工食物時,不準用手摳鼻屎。烹調食物時,切勿用手指直接在湯汁中攪拌后,放入口中品味,切勿直接用湯勺或鍋鏟盛裝湯汁對著口腔品嘗。烹菜時,要將湯汁置入事先備好的碗勺內然后再進行品嘗。
(3)在盛裝食物時,不能用抹布和圍裙擦拭盛裝容器。盛裝好的食物不能直接與地面接觸,應放在規定的架子或操作臺上,在出售前要加蓋或加防蠅罩。在分發和出售食物時,不能用手直接接觸食物,要戴上一次性手套。嚴禁從業人員穿拖鞋上崗,嚴禁赤膊上崗。
二、衛生防疫
1、學校飲水衛生
使用自來水的學校,要定時、定人清理水池、水管,以免污垢、雜質影響水的質量。
要建立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要有專人負責,要注意水源環境條件的變化,定期查驗水質,加強水源管理。自來水必須燒開后才能供給師生飲用,必須用潔凈的專用盛水器。
2、學生飲用水衛生
采購飲用水時,要核準供水商家提供的各種有效手續和衛生檢疫部門出據的檢疫報告及衛生指數。不采買不合格的飲用水,不采買不符合衛生指標的飲用水,不采買無證經營商販提供的飲用水,不采買未取得生產經營許可權或未經生產廠家批準同意銷售的不合格飲用水,不采買衛生條件不符合要求、無安全保障和生產設備設施不完善的飲用水具。
3、流行性傳染病的防與治
(1)學校要堅持對學生進行衛生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行為習慣。要主動和當地衛生防疫部門取得聯系,在衛生防疫部門指導下對校園環境進行整治。要定期組織學生參加體檢,及時發現疫情,特別是在春、秋兩季傳染病多發季節,更要加大力度進行檢查,將防與治結合起來。
(2)發現疫情后,處理要及時、果斷,要立即將病員進行隔離,切斷一切傳染源和傳播途徑,及時與學生家長取得聯系,告知家長,讓家長了解學生的發病情況。再盡學校所能,組織救治的同時,迅速通知傳染病預防急控中心和醫療衛生部門、當地政府,并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學校要采取有力措施,動員一切力量控制疫情的發展,防止其蔓延。之后,對有關環境和病員接觸過的物品進行全面消毒處理。
4、學生衛生習慣的養成教育
(1)要教育學生勤洗臉、洗頭、洗手、洗腳、洗澡,勤剪指甲,每天早晚堅持刷牙,三餐以后清水漱口,要勤換衣服,著裝整潔。
(2)要教育學生按時進餐,主餐要吃飽。要講究飲食的科學、合理、均衡,多吃蔬菜、水果,多喝水,保證身體發育對各種維生素及微量元素的需求。不亂吃零食,特別注意不購買、不食用無證經營的食品和飲料,防止病從口入。
1、微機室要安裝防盜門、防盜鐵柵欄,鑰匙由專人負責,并確保應急時,人員能安全撤離。
2、室內電源線路布置要科學規范,要定期檢查,保證通風性能良好,要有防火、防盜、防靜電、防雷擊設備。
3、嚴格執行上機操作程序,嚴禁隨意搬動機器,打開機蓋或插接各種電源,嚴禁將書包及危險品帶入機房,嚴禁吸煙,使用明火。
4、每堂棵都要定人定機,并有記錄。杜絕室內無教室指導,學生自行操作的現象,任課教師與微機室管理員要做好檢查、簽字交接工作。
二、國家和部分省市區在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設上的有益探索
從國內來看,國家先后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制度》、《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部分省市區在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設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嘗試和努力,也取得了成功的經驗。如廣西平南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后,多年未發生一起食品安全事故,獲得了社會和群眾的一致好評。該縣的做法是,一是實施“陽光”準入制。即制定《校內食品安全監管實施辦法》,要求為校園提供食品的商家,必須經工商、質監、衛生三家機構驗收合格,方可向“縣食安委”申請加盟為校園食品供貨商。二是建立“雙檔案”。要求企業和學校分別建立供貨和收貨檔案,確保每份進入校園的食品有記載。三是完善監督機制。由“縣食安委”牽頭,每年對校園食品供貨企業進行不少于兩次的突擊檢查,教育行政部門把學校食品安全納入常規檢查項目。
又如,北京市于2011年開始推動食品安全示范校試點,在試點學校的食堂引入目前大酒店使用的“五常法”(即常組織、常整頓、常清潔、常規范、常自律),同時采用統一標識管理,包括統一消毒程序、統一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等。2012年起,北京市中小學校全面推廣校園食堂標準化建設。作為食品安全示范校的校園食堂須達到餐飲衛生監督量化A級管理標準,做到統一食堂衛生標識,統一衛生管理制度,食品原料采購采用臺賬式管理,設置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學校校長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等。此外,食品安全相關專家全程參與示范校食品安全專業知識研討和有關標準與制度的審核,制定了《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和“五常法”管理要點培訓,對示范校進行食堂食品安全現場評定、審查、驗收。
三、湖南省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設現狀
2010年,湖南省教育廳下發了《湖南省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管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指出:“學校食堂應建立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校長是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負有管理責任,要定期檢查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狀況。”“學校食堂主要負責人是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直接責任人,具體負責有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學校食堂主要負責人必須具有一定的食堂管理經驗,熟悉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有一定的科學配餐知識和經驗”,“學校食堂應建立嚴格的從業人員管理制度。
食堂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必須掌握有關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識,并經培訓合格后上崗”,“學校食堂要制定有效的食品采購管理制度,并做好采購食品索證資料的登記工作。”意見從上述3個方面明確了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設的方向和內容,并明確了具體要求。隨后,長沙、株洲等市也先后出臺了《長沙市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株洲市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等地方性文件,使當地的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有制可依、有章可循。但是,由于種種原因,目前湖南省各地的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設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和不足。
如管理體制不順,相關職能部門往往將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推向教育主管部門,而教育主管部門只能通過行政力量加強對學校內部的食品安全管理,對于學校周邊商販、食品生產及供貨商等環節缺乏有效的執法權力。又如,管理制度建設不均衡。就湖南省來看,以長株潭為代表的中心地區在制度建設上已經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但湘西、湘南等地的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仍不完備,個別地區甚至還處于空白狀態。為此,制定適合全省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設的統一標準,是從制度上理順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加快推進各市州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工作均衡發展的重要基礎。
四、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設標準的基本原則及意義
筆者認為,要抓好制度建設,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制定合適的標準:一是管理制度的內容要全面到位。以學校食堂食品管理為例,食堂食品必須經過采購、加工、出售3個主要環節,即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內容必須包括這3個方面。二是管理體制下的職責要分明。學校食品安全制度建設必須要本著“統一、高效、精簡”的模式,積極推進管理體制改革,理順各相關部門的職能,提高管理效率。三是要健全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例如,積極吸收發達國家、先進省市區的食品安全標準建設經驗,建立一整套針對學校食品的安全標準體系等。制定統一的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設標準的意義:一是建立規范、統一的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設標準,可以為各地區、各中小學校在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設上提出明確的要求和準繩。二是制定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設標準。三是制定制度建設的標準。
五、湖南省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設標準的內容及應用
(一)
學校應當建立24小時門衛值班制度。門衛人員要嚴守崗位,衣冠整潔(統一制服),不得誤崗、漏崗、擅自離崗,不得在門衛室看書看報、玩游戲、睡覺等。
(二)
學校值班門衛必須對校園(包括學校教學樓、宿舍樓、行政樓等)各個地方進行巡視檢查并做好相關記錄,發現異常現象、突發事件要及時處理、上報或報警,確保安全。
(三)
在交接班時,當值門衛必須與接班門衛做好交接,確認上一班有無安全事故,并做好相關記錄,否則出現安全事故由接班門衛負責。
(四)
當值門衛對上課期間離校的學生必須檢查班主任或任課教師簽好的放行單,并確認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身份后方可放行。
(五)
嚴控校外人員進入校園,校外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隨意進出校門。門衛必須和校內的相關學校領導或當事教職工核實來訪事由和逗留時間后,經相應人員批準后,做好有效證件驗證和來訪登記方可進入校園。來訪本校員工,應先與被訪者電話聯系,確認后方可允許進校。
(六)
車輛進出校門必須按照學校規定執行,本校校車、公務車、教職工自用車進校后必須按指定地方停放,外來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校。所有車輛進出校門必須服從當值門衛的指揮,嚴禁在校門口亂停車、設攤,確保校門的道路暢通。
(七)
嚴格執行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不得將危險物品(如易燃易爆品、管制刀具)以及小動物、大功率電器等帶入學校。凡將學校財產物品帶出校門的,必須持有相關部門的出門證。
(八)
經常檢查門衛室的通訊設備,報警視頻監控裝置,防暴物品等,確保其完好有效。如發生故障必須馬上報告。
(九)
住宿學生夜間離校須經值班老師批準,門衛憑條放行。未經學校批準,外來人員不得留宿校內。
(十)
嚴格按規定時間開關大門。嚴禁小商販、揀破爛、推銷、外賣和其他閑散無關人員在門衛室逗留或進行商業活動、發放廣告等。禁止出現在校門聚集鬧事、斗毆等情況。應維護門衛室內外及周邊的安全秩序和環境衛生。
(十一)
對人(包括學生)語言文明,柔聲細氣交談,態度誠懇,耐心說理,熱情有禮,舉止恰當,禁止過激行為。
(十二)
[作者簡介] 李彥榮,上海市浦東教育發展研究院教育發展促進部主任,副研究員,教育學博士
我國一直非常重視學生生命安全。為了加強學校安全管理,提高學生應對各種災害(包括自然災害與人為災害)的能力,從法律法規的高度提出了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化建設的要求。繼2006年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多處提出加強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后,連續出臺了《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并擬在即將制定的 “學校法”中專列關于學校安全管理的章節來推動安全管理的制度化和實效性。本文擬通過對這些法律法規文本的分析審視我國學校安全管理的制度建設與實施成效。
一、通過立法強化政府和學校的主體責任
2006年,新修訂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下文簡稱《義務教育法》)分別從校舍建設、經費保障、政府責任、學校內部安全教育制度建設以及各主體違法應承擔的責任等角度對政府和學校在學校安全建設中應承擔的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為配合落實《義務教育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學校安全管理工作,教育部聯合公安部、司法部、建設部、交通部、文化部、衛生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總署9部委在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頒布的第二天(2006年6月30日),頒布了《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下文簡稱《辦法》)。如果說《義務教育法》主要從宏觀層面提出了各級政府和學校舉辦者、管理者的責任,《辦法》則更集中于對以學校為主體的內部安全管理的規范。
(一)明確政府責任
1.各級政府的責任
(1)提供學校正常安全運轉的經費并定期進行督促檢查
《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準、工資標準和學校建設標準、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p>
同時第二十四條又進一步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2)維護學校周邊安全
《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泵鞔_了學校周邊安全的主體責任。
2.政府各職能部門的責任
為了落實政府責任,《辦法》第六條對政府各職能部門的責任也進行了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學校安全工作,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條則分別對政府的不同職能部門在學校安全管理中應承擔的責任予以明確規定。
(二)明確學校舉辦者的責任
我國還從學校建設安全標準角度規范了舉辦者的責任,如《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薄掇k法》第十四條則分別從學校建設標準、設備的安全使用和檢查、維修等角度對學校舉辦者在安全管理中的責任予以明確規定。
(三)明確學校管理者的責任
此外,我國還從安全管理制度建設角度對學校管理者提出要求。如《義務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辦法》則具體規定學校應成立由校長負責的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工作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安全保衛人員,并從制度建設和日常管理、教育的角度提出了相應的責任。
二、建立責任追究機制,以考核評價
督促責任落實,提高安全管理責任意識
隨著《義務教育法》和《辦法》的頒布實施,各地政府和學校開始重視安全教育工作。據目前各地實際實施情況來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追究法律責任
這主要是由于《辦法》明確規定了安全工作在政府各職能部門以及學校的工作責任和違法責任追究,使地方能根據法律的規定規范政府和學校的安全管理責任,提高安全管理的重視程度和實效。
(二)成立專門的管理機構負責安全工作
這主要表現為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一般都成立了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負責地區或系統內安全管理。
(三)以“一票否決”的考核機制強化安全管理責任
為了提高責任機構的安全管理責任意識,一些地方政府將安全工作作為當年管理工作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并實施“一票否決制”,即如果當年學校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學校校長甚至安全管理負責機構的主要責任人考核不合格。這迫使政府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得不重視安全管理,積極開展安全防范和安全教育。
三、建立學校內部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
(一)建立“預防為主、依法管理”的學校安全管理方針
為了降低災害發生率和災害發生后的死亡率,我國提出了“預防為主、依法管理”的安全管理方針,要求通過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學校周邊環境的治理以及安全預案的制定、演習和及時妥善的事故處理等來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降低災害發生后的死亡率。
(二)建立預警機制,加強安全事故防范,提高防災減災能力
目前,我國已基本建立起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形成了以教育部總體預案為總綱,以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部門預案為主體,以各級各類學校預案為支撐的體系格局。這對有效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保護廣大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學校安全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具體表現為:一是以安全文明校園建設為主旨,確定了以學生為本和預防為主,分級負責和屬地管理、依法規范和從嚴管理、快速反應和協同應對、依靠科技和提高人員素質等相結合的應急管理工作原則;二是以規范應急處置工作為基礎,明確了預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響應、應急處置、恢復重建和調查評估等應急處置工作程序,以及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事前、事發、事中、事后等各環節工作機制;三是以提高應急處置效能為目標,明確了加強應急信息隊伍和信息平臺建設,做好預案培訓、演練,抓好安全宣傳教育和提高師生應對能力等應急管理的具體任務和工作要求。目前,各地已逐步將應急演練制度化,不斷增強應急演練的針對性、實效性,進一步完善和落實應急預案,增強應急管理能力。[1]
(三)建立學校內部實施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
除加強預防外,為了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成效,我國在《辦法》中從組織機構建設、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危房報告制度、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工作責任制度、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信息通報制度、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學校車輛管理制度、安全工作檔案制度以及日常安全管理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以制度的全面規范來強化管理的精細化,將安全事故發生率降到最低。
四、建立長效機制,通過各種手
段常抓不懈,提高安全工作的實效性
(一)安全教育進課程,培養學生安全意識,提高學生自我防護能力
提高安全管理的成效,不僅需要管理層有責任意識,學校有管理制度,更需要我們的教師、學生有應對安全危機的能力。為此,教育部制定《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下文簡稱《指導綱要》),加強對中小學各主體的安全教育指導,使安全教育走進課程、走進課堂,成為學校教育的重要內容之一,極大提高了安全教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1.編制全國性和地方性安全教育教材,兼顧國家和地方需要,提高針對性
為了落實《指導綱要》,教育部組織力量編制了安全教育圖書、安全知識書簽等圖書,分送到地區和學校,使安全教育課程化有了落實的基礎,安全知識成為身邊隨處可見的內容,極大提高了安全教育的有效性。一些地方還自編了安全教育教材,如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針對學校食品安全,組織專家編寫了《食品安全教育讀本(學生版)》,有力提高了安全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2.根據不同對象提出不同教育要求
《指導綱要》將學校的不同主體:學生、教師、校長均納入教育范疇,并根據他們的身份特征提出了不同教育要求。
就學生群體而言,主要針對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特點制定了安全教育重點。如實驗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輻射、防污染等安全防護教育;用水、用電的安全教育;對寄宿學生進行防火、防盜和人身防護等方面的安全教育;應對不法侵害,使學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護技能的安全防范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交通規則和行為規范的交通安全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提高防火意識和逃生自救能力的消防安全教育;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等等。
就教職工而言,根據其工作特點,主要是要求其熟悉安全規章制度、掌握安全救護常識,學會指導學生預防事故、自救、逃生、緊急避險的方法和手段。
就校、園長等安全工作負責人而言,主要是提高他們的安全管理責任意識,要求他們能警鐘長鳴,能定期接受有關安全管理培訓。
3.根據不同時間特點制定不同教育重點
《綱要》要求學校根據不同時期的特點制定不同教育重點。一般要求開學初、放假前,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幫助學生及時了解相關的學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規定;日常工作中,在課堂或校園環境創設中滲透安全教育。
4.根據不同教育途徑整合不同教育內容
《綱要》要求學校根據不同教育途徑開展不同教育活動。如在社會、自然、民防等學科課程教育中,要求滲透與學科內容相關的災害性安全教育;在班級活動、晨會、廣播等活動中滲透及時性安全教育內容;此外,還要求通過學校環境布置,如張貼安全教育宣傳材料等在生活中滲透安全教育。
(二)確立全國安全教育日以點帶面推動安全教育普及
為了以點帶面推進安全教育工作的貫徹落實,我國規定每年3月26日為全國安全教育日,在全國中小學生中開展安全教育活動。這使每年的安全工作有了重點推進的時間保障,同時也可以依托安全日的主題活動推進安全教育,不斷激發大家的安全意識,提高安全工作的普及程度和全民重視程度。
(三)通過各種安全教育主題活動促進安全教育走向深入
為深入推進安全教育,教育部努力通過各種主題活動和安全項目來推進安全教育落實,如目前開展的和諧校園創建、安全文明學校創建、與兒基會合作的愛生學校創建等活動,使各地都能以政府推動的形式紛紛開展“平安校園”創建活動,并把這項工作作為政府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加以管理和落實。這都有力地推動了安全教育和安全學校創建工作走向深入。
(四)注意以重點帶薄弱,關注不同地區、學校和時間段的易發事故特點,提高安全管理的針對性
1.對易發事故實行重點預防
教育部每年都會對當年安全工作進行分類分析,提出上一年工作的薄弱點和第二年工作的重點,加強安全管理的針對性。如每年夏季到來前,教育部都會提前發出洪澇預警,要求地方和學校要加強對危房簡屋的排查;在夏季會針對性的開展游泳安全專題教育等。通過這些預防性專題工作,有效降低了事故發生率。
2.組織專題培訓,對不發達地區實施“送培下鄉”
教育部近年來通過重點實施“中小學校園安全專題培訓”、“中國東西部中小學校長安全專題培訓”、“教育局長學校衛生防疫與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專題培訓”、對農村中小學校長進行“送培下鄉”,使安全教育成為農村學校教育的重要內容之一。
五、我國政府在安全管理方面取得的實效
(一)地方政府的責任意識進一步加強,安全教育工作成為政府主抓工作之一
在中央各部委的齊抓共管和媒體的廣泛宣傳之下,地方政府已深刻認識到安全學校建設的重要性,其教育行政部門一般都已設置專門的學校安全管理機構,負責安全學校建設、宣傳和管理工作。如上海市浦東新區在安全學校管理中已基本形成一套規范的管理體系。
(二)學校安全管理已經形成常態,學校安全意識極大提高
目前,中小學幼兒園已基本實現了校長是學校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的管理制度,并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管理。學?;灸馨凑諊乙幎ㄩ_設安全教育課程,并能在一些相關學科如化學、物理、地理等中滲透安全教育。一項對“中小學教師對學校安全教育工作認知態度”的調查顯示,大部分教師都表示學校每學期會開展10課時左右的安全教育,主要內容是:交通安全、飲食安全、法制教育、運動安全、防溺水、防傳染病、禁毒、應對自然災害、防止犯等。[2]這很好證明了我國學校安全教育的基本實施情況。
(三)安全教育網絡基本形成,安全教育實效初步顯現
通過與各部委共同開展安全教育工作,安全教育已形成與教育外其他部門協同共進的良好態勢。通過媒體和社區的傳播,安全教育在時空上得到極大延伸,已經走出校園,進入社區、家庭,走出單向的書本知識傳授,學生可以從社區、家庭、報紙、電視、廣告、電影等多種途徑獲得安全教育的知識和自救的正確方法,安全教育成為全社會的責任,也得到全社會的支持。一項對“學生安全知識認知”的調查顯示,2/3左右的學生認為自己安全知識的獲得是來自學校的安全知識教育,有半數以上的學生認為是通過家長和廣播獲得了安全方面的知識,還有近1/4的學生認為是通過自己看安全方面的書籍獲得了安全方面的知識。[3]這有力證明了安全教育網絡化操作的實效已經顯現。
(四)學生從制度中受益,安全知識和應對危機的能力較大提高
通過這些教育,學生獲得了安全方面的基本知識。通過多種途徑開展安全教育,宣傳安全知識,學生安全知識極大豐富。來自江蘇昆山的一項調查表明,該地區學生對火災等知識和急救方法回答正確率為63.9%~96.7%。[4]另一項調查則表明,87.1%的學生認為學校進行安全防護教育的知識很有用,90%的學生認為從學校開展的安全自救自護演習中學到了有用的自我救護本領。[5]這都很好說明了我國安全管理制度建設的實施成效。
參考文獻:
[1]《加強高校公共應急管理工作 努力建設平安和諧校園――李衛紅副部長在高校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演練活動上的講話》[J/OL].教育部通報.19,moe.省略/edoas/website18/level3.jsp?tablename=207&infoid=25949.
[2]徐美貞.中小學教師對學校安全教育工作的認知態度[J].教育科學研究,2006(10).
高校雖然有對學生進行安全管理的權利,但學生也有參與制定高校安全管理制度的權利;對于高校的一些處罰行為(比如涉及學籍處分等),學生有申訴的權利;學生還有人身安全、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比如人格尊嚴、生命健康、語言自由、通信自由等)。同時,學生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高校規章制度的義務。
1.2高校的權利、義務
高校學生在高校接受教育,高校有管理學生的權利。倘若學生違反了高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情節嚴重到已經危害到了同學、老師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甚至情節惡劣到達到犯罪程度時,高校就可以根據我國《教育法》視情節的嚴重程度,對犯錯學生進行警告、學分處置、開除學籍,勒令退學等相應處罰。同時,高校在新生入學后,有義務讓新生學習、理解、領悟學校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最終明確高校和學生之間的權利關系和義務關系。
1.3高校與學生間存在的權利、義務關系
高校和學生之間是一種在學關系的權利關系和義務關系。高校對學生實行安全管理,雙方產生的權利關系和義務關系是構成在學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學生有嚴格遵守高校規章制度的義務;高校涉及到學生的基本、重大權益時,要以法律、正當程序和司法救濟為管理原則;高校對犯錯學生進行處罰,犯錯學生有校內訴訟、校外行政訴訟的權利;在教育方面,高校與學生存在管理者與被管理者、教育者與受教育者的關系,而學生除了受高校管理和教育外,兩者之間還存在一種屬于日常管理的關系。例如,學生在高校餐廳內吃飯、在高校超市內購物等都不是受管理者、受教育者的身份,那么雙方之間就是平等的關系。
1.4政府與學生、高校間存在的關系
我國各高校對學生進行安全管理,相關政府部門起到監督的作用。政府作為行政主體可以采取具體行政行為、事實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等相應方式對高校實施監管權,以此來保障各高校工作的安全順利開展。而高校則有積極響應政府監管的義務。例如,消防部門有權利對各高校的校園消防安全狀況實行檢查指導;高校的行政主體—駐校派出所,有對學生實行戶籍管理、日常治安管理等權利;倘若學生違反高校安全管理規定或觸犯國家法律時,駐校派出所有對犯錯學生進行相應處罰的權利。
2.高校學生安全管理制度建構
2.1高校必須構建完善的設備安全和教育安全制度
我國各高校的教學目的是為了完善學生的人格發展和個人發展。學生會作為校園內的安全管理機構,由它所組織開展的一些諸如趣味活動、體育運動、其他教研類的活動等,都有較為明顯的學校色彩,倘若學生在參加這些活動時,造成受傷導致發生安全事故,就要追究高校相應的安全管理責任和義務;若此類型的安全事故是由學生來承擔責任和后果,對學生而言則是不公平的,也給高校教育事業的發展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加之發生事故的情況也各不相同,當然也不能片面的一概而論,而要結合實際的事故。倘若是事故學生自身責任,高??梢宰龀鲎畹偷难a貼;倘若是其他學生的責任,那么就可以讓第三者承擔相應的責任。此外,各高校還要隨時、定期對各項課外活動設施實行安全檢查;在組織、開展活動時,要加強對安全措施的檢查、安全問題的預防等。倘若舉行大型的校園球類比賽,務必要有校醫在比賽現場,以防備學生受傷能夠得到及時的治療;高校在體育館、游泳館等校內公共設備的開放時間,一定要安排值班人員,防患于未然。
2.2高校必須建立完善的校園保衛制度
在我國的各大高校內,負責學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機構就是保衛室和學生處。因此,各高??梢杂蓪W生處、保衛室組織開展學生學習本校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要注重對學生進行治安、自然災害的相關教育,比如可以對學生進行火災等自然災害逃生方法的教育。近幾年來,國內國外屢屢發生校園安全危害事件,這就為各高校的安全發出了警報,也將各高校存在的不足表現的更為直觀:各高校的園內警力明顯不足;駐校派出所的警力編制不符合高校實際的安全需求;高校保衛室缺乏相應的執法權力,不能及時打擊犯罪行為、犯罪分子,造成了高校的安全隱患。首先,要增強我國各高校的校內警力,比如可以在校內設立公安小分隊等。其次,對高校警務室和保衛室的職責能清楚的進行區分。警務室享有執法權,對違反校園規定的行為能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進行打擊和處罰;保衛室負責校園的安全教育工作、排除園內的安全隱患。
2.3高校必須建構完善的校園交通、衛生
“安全”①,在各類辭典中通常解釋為平安、保護、保全、穩定、無危險、不受侵擾、不發生事故等義。有學者綜合公共管理學、法學、社會學、哲學等學科理論,將“安全”概括為“生活在特定自然、社會環境中的人的各種權利,特別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受到保護,尤其是法律保護的平安、無危險狀態;其危害因素能夠得到抑制、消解;其權利受到侵犯,能夠得到救濟;其侵犯行為能夠得到處罰、矯正;安全是法律的基本價值之一”。[1]根據這一灼見,筆者將“校園安全”定義為:在校園這一特定公共環境中學習、研究、生活、工作的學生與教職員的權利(尤其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以法人形態運行的學校②的權利(主要是財產權利),不受威脅、危害、侵犯,從而得到實現的穩定狀態。換言之,安全是將主體的法定權利轉化為現實權利的進路。顯而易見,學生安全在高校校園安全中居于核心位置:一則學生是高等教育事業的立足點,二則學生群體在學期間生活在校園之內。
高校以提供??埔陨蠈哟蔚娜罩聘叩冉逃秊槟康?,具有規模大(校園面積廣、師生人數多)、開放性強、管理復雜等特征,時時刻刻面臨著校內外各種不利因素的威脅。筆者將其概括為以下四種:一是高校在管理上的漏洞甚至嚴重的失職;二是高校校園作為一種特殊的公共場所與公共設施,不可避免要面臨由校外滲透、侵入的隱患和威脅;三是學生安全教育不足,憂患意識和法律意識缺失;四是社會整體治安惡化所造成的沖擊,我國當前處于社會轉型時期,部分地區治安狀況不容樂觀,對校園造成了波及。
誠然,學生安全管理活動是實現高校教育、科研職能的重要前提,亦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項重要實踐。然而,我國相應的法律資源卻不容樂觀:一方面,由于立法進程緩慢,③直接針對校園安全的立法成果僅上海市2001年制定的地方法規《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未涉及高等教育階段)、四川省政府2002年制定的地方規章《學校安全工作管理辦法(試行)》④、教育部2002年制定的部門規章《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寥寥幾部地方法規和行政規章⑤,以全國性、高位階性為特征的專門法律和行政法規缺位;另一方面,雖然《侵權責任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民事、行政法律、法規中亦有部分規范可供適用,但是因為其分散性、間接性,并不足以應對紛繁復雜的現實所需。一言以蔽之,制定一部專門的《校園安全法》勢在必行,高校學生安全管理則理應是其重要篇章。因此,筆者將對高校學生安全管理活動進行法理分析,然后在這一基礎上嘗試完成相應制度的建構。
二、高校學生安全管理的行政法理分析
(一)學生安全管理活動的公共行政性質
1.學生安全屬于公共安全范疇
“公共”,含有不特定(或多數)、共同性、社會共享性等要素。通常認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重大公私財產安全,重大生產安全,公共生活安寧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2]。顯然,高校學生安全符合這一界定,屬于公共安全范疇。有學者深刻地指出,“公共安全就是秩序的一種良性狀態”[3]。而“秩序(order)”,是指“在自然進程和社會進程中都存在著某種程度的一致性、連續性和確定性”[4],與“無序(disorder)”、“混亂(chaos)”相對應。眾所周知,秩序由制度來進行設定與維系。因此,安全對秩序的依賴性從根本上決定了學生安全管理對制度資源的需求。
2.學生安全管理屬于公共行政范疇
公共行政是“不以營利為目的,旨在有效地增進與公平地分配社會公共利益而進行的組織、管理與調控活動”。[5]公共行政的特性在于以下五點:[6]一則以公共權力為基石,二則指向公共事務,三則目的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亦即具有社會共享性的共同利益),四則具有公開性與程序性,五則具有服務性與非營利性。一言以蔽之,提供公共產品是公共行政的旨趣,管理是公共行政的發揮功能的路徑——行政從本質上來說正是組織(社會共同體)為達成共同目標而進行的組織與管理活動,此點在法學界以及其他社會科學學科中得到廣泛承認。具體而言,學生安全管理活動是政府、高校以法律、法規、行政規范性文件、高校內部規章為準據,為維護學生群體的人身、財產等各種權利,所采用的各種措施之總和。依據大陸法系對公共行政的分類,學生安全管理活動屬于秩序行政(德語ordnungsverwaltung),而秩序行政是“最典型、最傳統的行政類型。這種行政是在維持社會之秩序、國家之安全及排除對公民及社會之危害”[7]。
此處的難點在于對高校行使行政權力的理解。在我國,行政主體既包含國家行政機關,也包含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高校雖然在《民法通則》中被明確為事業單位法人而非機關法人,但是因為其行使著來自《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所賦予的行政管理權力,所以是一種授權行政組織,從屬于行政主體范疇。高校在行使這些行政職權時,處于行政主體的法律地位,此時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行政法律關系性質。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指導案例[8]也明確支持了這樣一種定性??疾焓澜绶秶鷥鹊牧⒎ê头蓪嵺`,將高校作為行政主體實為普遍。例如,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通常將高校(尤其公立高校)定性為公營造物。而公營造物(德語anstalt,簡稱“營造物”,亦譯為“公務法人”、“公法設施”、“公共機構”等)是國家或地方為達成一定的公共目的,依據法律或由法律授權,結合人與物,使其能持續提供一定給付而設立的一種組織體。其通常具備法人身份,屬于公法人⑥中的一種,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自然享有行政主體資格。
故此,將學生安全管理活動定性為公共行政實屬必然。換言之,學生安全法制位于行政法系統中,有關學生安全管理的法律問題可運用行政法原理進行詮釋。
(二)學生安全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
以校園為平臺,并依據主體的不同,運用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模式,可將學生安全管理活動中的各組權利義務關系⑦提煉如下:
1.高校與學生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1)高校與學生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實質。學生被某一高校錄取后,取得該校學籍,在此基礎上以學生身份⑧與該校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被總稱為在學關系。高?;诎踩U系男枰?,對學生實施管理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無疑是在學關系的重要部分。大陸法系普遍認為,在學關系是一種營造物利用關系,從屬于特別權力關系范疇。“特別權力關系”是源于19世紀時德國的一項著名公法理論,意指基于特別的法律原因(如軍人之于軍隊,囚犯之于監獄等),在一定范圍之內,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享有概括命令的權力,而行政相對人則具有高度服從義務的一種法律關系。具體而言,傳統理論將“特別權力關系”與“一般權力關系”相對應,后者是公民與國家之間行政法律關系的常態,以公權力行使受到法治原則控制為特征,而前者則與此相反,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形成的是一種“緊密型持續關系”,既排除法律保留原則,又剝奪司法救濟手段,行政主體還可以通過內部規則的方式對行政相對人的自由權利做出限制乃至實施懲戒,行政相對人的義務具有不確定性??梢?,傳統的特別權力關系中的“特別”二字,絕非特別優待反倒是特別限制之意。該理論對日本、我國臺灣地區均產生了深遠影響。對我國大陸地區教育行政領域而言,雖無特別權力關系之名,卻有特別權力關系之實。
二戰之后,由于各國不斷踐行實質法治國的原則,特別權力關系被認為是“法治國的裂隙”而被修正,呈現出三方面的改變:[9]一是范圍縮小;二是涉及基本權利者,必須有法律依據(亦即,承認法律保留與法律優先的原則);三是許可提起行政爭訟。然而,在學關系仍應當認為是一種特別權力關系,而非一般法律關系。因為“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與一般行政關系相比畢竟有著特殊之處,該領域中權利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的緊密程度比較高,雙方之間存在的‘緊密型持續關系’是客觀事實”[10],所以我們并不能對客觀事實視而不見而全盤否定之。當然,對于學校行為涉及學生基本權利或者重大利益的,應當遵循法律保留、正當程序、司法救濟等原則。這樣一種修正后的特別關系理論為國內外許多著名學者所贊同,并被改稱為“特別法律關系”、“特別公法關系”等[11]。
經過修正的特別權力關系理論可以為規范我國高校和學生的法律關系起到指明進路的作用。華東師范大學郭為祿教授將在學關系中高校對學生的行政管理關系區分為學籍管理關系與日常管理關系:[12]前者是涉及學生身份等重大權益的管理,即高校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以行政法為依據,對學生實行學籍管理行為而形成的管理關系;而后者是不涉及學生重大權益的管理,即學校為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不同情況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由此形成的高校與學生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筆者贊同這樣的劃分,并且進一步指出學籍管理關系的實質是高校教育權力⑨與學生受教育權之間的關系,而日常管理關系的實質則是高校行政權力與學生的其他權利之間的關系,這些權利處于受教育權的輻射地帶。雖然,歸根結底“受教育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并不是源于學生的受教育者身份,但是因為受教育權的影響,在相較于其他公民時仍會有所區別。在這樣的語境之下,高校與學生所發生的安全管理關系理應屬于日常管理關系中的一種,在特殊情況下亦可與學籍管理發生聯系。需要指出的是,特別權力關系理論并不否定在一定情況下,學校與學生之間可以形成民事法律關系。例如,學生利用學校的食宿、洗浴設備,在學校經營的商場超市內購物消費等。因為此時學校并非以行政主體的身份出現,而學生也完全是基于普通公民的身份而不是受教育權主體的身份與之發生關系,兩者處于平等地位,所以是一種民事契約關系,并不屬于筆者所說的在學關系范疇。
(2)高校的職權與職責。根據《教育法》第28條,學校有權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和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之規定,筆者提出以下見解:
第一,高校擁有根據學校章程,制定關于學生安全管理的規則并且貫徹執行的職權。并且,學校在制定規則以明晰雙方權利義務時,應集思廣益、尊重廣大學生的參與權,遵循正當程序。
第二,當學生嚴重違背本校安全管理規則,從而危害學校、同學、教職員工的人身、財產權利時,甚至達到嚴重違法、犯罪程度時,高校對其有聯結學籍管理、課以處分的職權。但是,開除學籍、勸其退學的實施應當審慎,并且不得與法律相沖突,以免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權這一重要的憲法權利。
第三,職權二字對學校而言,既意味著權利(權力),也意味著是不可放棄的義務——因為職權與職責是一枚硬幣的兩面。
(3)學生的權利與義務。第一,在本領域內,學生擁有的實體權利主要是人身權與財產權,這兩者都是憲法、民法上予以確認和保護的重要基本權利。財產權無需贅述。人身權是與公民人身有關的各種權利的總稱,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大類,具體而言有生命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住宅不受侵犯權、通信自由與通信秘密權。前述六項人身權利與校園安全的密切關聯并不難以理解,此處需要強調的是通信自由與通信秘密。我國高校往往以傳達室的方式來進行信函傳達,學生的信件往往會先經過學校傳達室,再轉至寢室樓或者所在教學單位,管理紊亂、程序復雜,今后宜加強相應管理,保護學生通信方面的安全。
第二,既然高校有制定安全規則,并且在此基礎上有對違規學生進行懲戒、乃至與學籍管理進行聯結的權力,則學生也必須擁有下述相應的程序性權利:一方面是參與安全規則制定的權利;另一方面是對于學校所作的懲戒有獲得救濟的權利,不涉及學籍關系的懲戒有權提起校內申訴,涉及學籍關系的懲戒則既可進行申訴還應當有權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第三,基于前述,學生還應履行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管理制度的義務,這也是《教育法》第43條所明確規定的。
2.其他各組權利義務關系
(1)政府與高校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政府對高校的學生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監管職權。此時,政府居于行政主體地位,高校居于行政相對人地位。政府所作的監管,可以通過抽象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行政事實行為⑩三種路徑來實現。總之,高校對于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監管行為,負有接受、配合之義務。例如,公安消防部門對高校的校園消防設施、消防狀況進行檢查、指導。
(2)政府與學生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對學生實施安全管理的主要是駐校派出所。作為行政主體的駐校派出所通過戶籍管理和日常治安維持而與學生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對于違反法律規定危害校園秩序的學生,派出所有進行行政處罰的職權。
(3)高校、政府與來訪人員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目前,我國高校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學校保衛處與駐校派出所合作完成。二者可以依職權采取登記、檢查、守衛等措施,防止校外不良分子進入校園。外來人員在學校開放時間、履行相關手續后方可入校,進入校園后應遵守法律和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三、高校學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機構及其制度建構
(一)主要機構
目前,校內負責學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機構為保衛部門與學生工作各部門;校外負責學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機構為政府警務部門。詳細而言,保衛部門是我國高校專為保障校園安全而設立的部門,校內與之配合的是由學生處(學工部)、院系黨團組織(含學生輔導員)所共同構成的學生工作部門系統,校外與之協同的則是政府警務部門。因此,如何優化組織模式、厘清各機構職權與協作關系是《校園安全法》中所應完成的制度建構。
(二)制度建構
學生安全管理制度是事前預防機制、危機處理機制與責任追究機制的結合,這是《校園安全法》所應體現出的三個層次。機構問題正是機制問題的源頭。
1.建立健全學生安全教育與輔導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條與《消防法》第6條分別課以了學校組織交通安全教育和校方安全教育的義務。秉持這樣一種安全教育精神,《校園安全法》既要與有關法律、法規相銜與深入,還應在其他方面進行拓展。筆者認為以下內容不可或缺:
第一,應以建構校園安全文化為一項重要原則,學生安全教育是其實現路徑。可將保衛部門明確為高校安全工作的核心機構,強制要求各校通過章程以及其他管理規則的方式,對本校的學生安全教育事項進行規劃,具體包含機構、時間、場合、方式、內容、次數下限等。
第二,有關治安、消防、自然災害等的教育,由學校保衛部門負責,會同政府警務部門進行。有關公共衛生(包含急救)的教育,由學校保衛部門組織,安排校醫院(設立醫學院的學??砂才裴t學院或附屬醫院)或會同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有關文體競技的教育,由學校保衛部門組織,安排體育、舞蹈院系進行。有關教學科研安全的教育,由學校教務部門負責。
第三,健全學生輔導制度,特別是心理輔導制度。由學生處(學工部)負總責,對因遭遇困難而產生心理問題的學生進行積極干預,避免違法、犯罪、自我傷害事故的發生。
2.建立健全校園警察與保衛制度
據中國高等教育學會保衛學專業委員會2001年對全國58所特大規模高校(3個校區以上、管轄人口3萬人以上)的統計資料[13]顯示,這58所高校共發生刑事、治安案件l1725起,平均每校202起,查破刑事治安案件4986起,占立案數87%。其中公安機關查破573起,占立案數l0%,有3l所高校,公安機關的破案率為0。高校保衛部門查破4413起,占立案數77%。公安機關破案率與高校保衛部門的查處率為1:8。這一資料揭示出現行校園治安管理體制無法勝任實踐:一方面,我國長期存在著警力不足的困境,實踐中廣泛設立駐校派出所,然而派出所的警力編制與高校師生人數、校園面積相形見絀;另一方面,雖然高校保衛部門承擔的職責基本同于公安機關,但是保衛部門并無公安機關那樣的執法權(尤其是刑事案件)和專業技能,導致違法、犯罪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打擊。因此,筆者提出以下立法建議:
第一,建立專門的校園警察機構,增強校園警力。具體而言,在大學城、規模較大的高校直接設立專門的公安分局,原各校區設立下屬派出所,并在重要地點設立警務室。同時,鑒于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派出所行使的刑事偵查權較小,《校園安全法》可對校園派出所的刑事偵查權進行必要擴大。
第二,厘清高校保衛部門與校園警務部門之間的權責和協作關系。高校保衛部門的職能為:負責學校安全教育,負責聘用和管理校園保安隊伍,負責校園安全檢查、排除安全隱患,代表學校、師生聯系溝通校園警察部門。校園警察則擁有校園及周邊地帶的執法權,可以采取安全措施預防、制止、處理校內外發生的各類不法侵害。
第三,出于彌補警力不足的必要,為聘用校園協警提供制度保障。校園協警的門檻設定應較校外協警的門檻為高。協警并無獨立執法權,而是校園警察的輔助力量。
四、高校學生安全管理的具體維度及其制度建構
從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的角度出發,可將學生安全從本質上劃分為人身安全與財產安全兩種維度。這種劃分固然滿足了邏輯上的周延問題,但失之抽象,不能直接聯結影響學生安全的現實因素,對于解決實際問題較為不利??疾鞂嵺`,學生安全主要與學?;顒印嬍疑?、校園設施設備、校園交通、校園衛生五者相關。因此,可暫將學生安全劃分為學?;顒影踩嬍疑畎踩?、校園設施設備安全、校園交通安全與校園衛生安全五種具體維度。盡管這樣的劃分在邏輯上并不周延、也無法涵蓋全部現實問題,然而對其進行探討并總結出相應的制度建構策略,無疑具備“重點突破”的積極意義。
(一)學?;顒影踩捌渲贫冉?/p>
1.問題分析
學?;顒臃譃榻萄谢顒雍驼n外活動兩種。兩者均直接涉及學生的人身安全:
教研活動是高校提供高等教育資源、完成行政給付任務,實現公民受教育權與學術自由的直接體現。在教研活動中,存在著因參與者違規、失誤而引發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可能性。教研活動安全的重要性,對具有實驗危險性的各類自然科學專業和體育、舞蹈專業學生不言而喻。2012年2月15日,南京大學化學實驗室便發生了一起甲醛泄露事件11。
學校所組織的課外活動,雖非學生作為受教育者的本職,卻對繁榮校園文化、促進學生人格完善意義深遠。由于課外活動本文由收集整理以文體競技為普遍形式,學生傷害事故發生的風險不容忽視。目前實施的《學生安全事故處理辦法》為解決這類糾紛提供了一定思路。該《辦法》第9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第12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然而,在實踐中如何認定一項課外活動是否由學校組織,并藉此厘清學生與學校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實屬不易?,F通過一個典型案例12進行解讀:
某醫學院的臨床醫學系組織“迎新”籃球賽,由臨床醫學系負責比賽場地和比賽管理事宜(包括聘請精通籃球運動的學生擔任裁判),在比賽過程中一名球員因搶球意外遭受重傷。事后,高校主張本次學生傷害事件不屬于校園安全事故,理由為:首先,籃球運動屬于對抗性、風險性的體育競賽;其次,臨床醫學系本身并不同于體育系或公共體育教學部,籃球運動不屬于其教學內容;再次,迎新球賽屬于學生與學生之間聯誼的文娛活動,高校學生作為成年人,應自己作為民事主體,承擔比賽造成的民事侵權責任;最后,臨床醫學系所起的作用是提供場地、后勤和組織觀眾的服務,并且已盡到管理職責,何況球員受傷純屬意外而非另一球員惡意違規造成。故此,學校只愿意提供人道主義的補償,而不承擔賠償責任。傷者不服,現提訟,要求學校承擔賠償責任。依賴目前的《學生安全事故處理辦法》,該校主張雖有過分為自身開脫責任之嫌,卻并非于法無憑、毫無可取之處。
2.制度建構
(1)教研安全制度建構。立法授權相關組織制定出可操作的專業規范(特別是實驗規范、實踐規范),明確學校、教師、管理人員、學生的各自職責,特別是對教研事故發生時的處理措施要有詳細規定。任何學校均負有貫徹執行規范的義務,教育行政部門也應負有檢查監督的義務。前述實驗、實踐規范本身雖然不屬于“法”的范疇,但是法律卻課以相關行政相對人遵守的義務和行政機關保障實施的義務。同時,立法還應賦予各高校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專業規范,通過本校內部規章進行相應細化補充的權責。高校所作的細化補充規定不得與前者相沖突,補充規定的內容應包含學校如何組織有關教研的紀律教育活動,包含時間、場合和方法等,既針對學生也針對教職人員。教研活動的開辦過程中,以此強化教師、實驗人員崗位責任感和建構學生的教研活動安全文化。
(2)課外活動安全制度建構。根據前述案例,筆者提出三點立法建議:
第一,學校組織的課外活動并非學生意思自治的個人行為,而是體現著學校意志,應與教研活動同等對待。該受傷學生并非由于自行約定的體育鍛煉行為而致傷。其比賽由院系組織(實踐中可表現為院系的團總支、學生會),帶有明顯的“官方”色彩,應認定為學校活動。學校組織的課外活動作為教研活動的拓展,學校須承擔相應的安全管理義務和責任。原因在于,高校是實現公民發展和人格完善的公共機構,開辦第二課堂、組織課外活動是興學的必要,而課外活動也是考察一所高校辦學狀況的重要指標,在實踐中無法避免且應當鼓勵。本案中的體育活動雖非臨床醫學系的辦學內容,但仍系學?;顒又画h、符合高等教育宗旨,如完全由學生承擔風險,既不公平也不利于學校和教育事業的發展進步。學校確實無過錯的,承擔無過錯責任,對學生所遭受的損害進行較低限度填補即可;由受損學生以外的其他學生、第三人惡意造成損害的,應由他們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學生安全事故處理辦法》中的所謂“學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學校已履行相應職責”過于原則性、抽象性,所以《校園安全法》的法律條文在吸收其要旨的同時,還應進一步具體化,要求此類群體性課外活動應經過學校嚴格的籌備、組織工作,并得到學校相關職能部門的審批。像本案中的籃球賽,還應強制要求必須聘請體育系或公共體育教學部的專業師生擔任裁判,并且應有校醫和指導老師在場,活動前還應進行安全檢查和安全教育。
第三,對于學生純粹出于私人意思而使用學校設施、設備進行課外活動的,如網球場、田徑場、游泳館及其設備,學校也應在開放時間安排工作人員值班進行安全監管,否則仍應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后果。
第四,對“校園”的解釋應適當延伸。教研活動和學校組織的課外活動有可能發生于本校校園以外,此時應將“校園”的范圍進行適當延伸,而非針對狹隘的地理空間。
(二)寢室生活安全及其制度構建
1.問題分析
寢室生活既涉及學生的人身安全也涉及財產安全。在我國,學生在高校校園內通過集體住宿方式生活(較為例外的是博士研究生,他們的寢室一般為單人間)——寢室既是學生的個人空間,又帶有一定的公共色彩。較常見的問題有公寓管理人員或學生違反學校寢室管理規定私自接納外來人員造成財產被竊,以及學生在寢室內進行飲酒等禁止性活動從而引發斗毆等。
2.制度建構
雖然學生寢室缺乏作為私人獨立空間的色彩,但是將其視為臨時住宅、予以保護卻十分必要。住宅不可侵犯,乃是公民神圣的憲法權利。提升到這樣的高度,將有利于實踐中制止其他學生、教職員工、外來人員的不當闖入。誠然,高校強制分配宿舍、禁止學生在學期間校外居住在實踐中屬于常態。然而,此點對于基本上是成年人的高校學生群體,尤其對于學校離家很近的學生以及年齡較大的研究生群體是否必要?竊以為,離家較近的學生應當有選擇住家的權利;對于年齡較大的學生而言,強制住校則很可能會沖擊他們的婚育權。因此,在《校園安全法》中應當明確規定:學生有權自主選擇住校與否,高校擁有對住校生實施寢室安全管理的職權并承擔提供寢室安全保障的職責。
(三)校園設施設備安全及其制度建構
1.問題分析
高校是一個濃縮的社會。無論是教學樓、公寓、運動場等公共設施,還是教研用的儀器、設備,都與學生安全密切相關。消防安全是設施設備安全中的一項重要內容。鑒于國家已為各種校園設施、設備設立了詳細標準,同時,《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第1、2項也規定了學校對維持設施設備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故此,筆者不再贅述,將筆墨集中在其未作詳細規范的一類特殊情況上:校園施工所引起的安全問題。
校園施工者大都是從校方的建筑招投標中中標后承包下來的,作為施工者的承包方和發包方高校之間存在一個建設工程合同,但這一合同法律關系僅對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承包方與學生之間并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但承包方因施工侵犯高校學生的合法權益時,施工方與學生之間就發生了侵權法律關系,此時的學校是否需要對施工方的侵權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依據《侵權責任法》第88、89、91條有關物件損害責任的規定,學生因施工方在施工過程中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施工方承擔侵權行為帶來的法律責任。但是,實踐中的困難在于現實中,施工方與承包方往往不是同一個主體,并且學生對學校建筑工程的相關信息難以了解。此時,作為與侵權法律關系雙方中“橋梁”的高校理應有所作為。
2.制度建構
應規定高校在校園施工期間負有以下義務:
首先,學校有義務將工地設為,防止學生進入。建筑材料也應放到學生難以接觸的固定位置;其次,有危險性的工程,應避免在教學期間進行,而是利用寒暑假進行;再次,如果發生學生受損事件,學校必須作出積極回應,及時與承包方聯系。學校有義務為學生提供承包方的必要信息,避免學生無法找到適格的侵權主體,從而無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四)校園交通安全及其建構
1.問題分析
隨著我國高校校園的開放性日益增強,在校園中穿行的學校公車、教職工與學生私車、途經校園的城市公交車、校外來訪車輛所帶來的交通安全問題也日益突出。尤其在陰雨天氣、上下課期間,道路轉彎處和食堂等地點。2010年河北大學校園內發生的李啟銘交通肇事案13是一個典型的事例。
2.制度建構
第一,設立財政專款,用以加強校園交通硬件設施的投入和改造。該工作由學校會同交通部門和城市建設部門來完成。內容包括:拓寬人行道、劃分機動車道、自行車道與人行道,設定各道路時速限制;設置警示標志和校內紅綠燈;在十字路口、教學樓、食堂、廣場等人流量大的地段設置斑馬線、減速帶和人行天橋,必要位置可實施單行道和道路封閉。
第二,基于前述校園警察與保衛制度的建構,由校園警察和保衛人員切實承擔校園內的交通管理,在一定路段設置交通崗亭,并對停車場和校門實施重點管制。同時,各校必須根據自身情況依法建立一套校園交通事故處理的應急處置機制。
第三,鑒于目前我國對中小學校車安全的重視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高校也應予以同樣注意,此點對擁有多個校區的高校尤為重要。
(五)校園衛生安全及其制度建構
1.問題分析
校園衛生安全包含食品、藥物、醫療、疾控四個方面。食品安全??映的是校園食堂和校園商店,食堂、商店依據與學校簽署的協議而進駐校園,在經營過程中還受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因此受到合同和法律的雙重規制;而藥物、醫療和疾控則??映的是校醫院。隨著高校后勤社會化過程的不斷推進,校園衛生安全監管的兩大難題也日益顯現:
一是食物中毒事件不時發生。由于資本具有逐利性,學生食堂如果管理不善,極易發生學生群體食物中毒事件。例如2010年3月30日,安徽外國語職業技術學院43名學生在本校第三食堂內面館吃完面條后,有39人出現不同程度的中毒現象14;二是校醫院運行狀態堪憂。校醫院廣泛存在著規模小、經費少、技術和物資差強人意的現象,然而,校醫院在實踐中卻往往承擔著本校學生醫療保健、衛生檢查和疾控工作的重任。2003年初,我國爆發的“非典”疫情,更是對該問題提出了挑戰。
2.制度建構
在本領域,我國制定了《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三部法規與規章。因此,《校園安全法》中所需的立法工作是整合這些立法成果,并與《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公共事件應急條例》等衛生法律、法規進行銜接和補充。具體建議如下:
第一,根據行政區劃,高校的衛生安全監管工作應列為相應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重點,可以考慮為行政檢查次數設立下限。
第二,通過立法為各高校校醫院的運行提供制度保障。按照校區數量、校園面積、師生人數,對校醫院的規模特別是醫務人員編制設定下限,其中多校區的高??稍O立數個校醫院,針對地理位置偏僻、本區域內醫療條件較差的高校還應增高其校醫院的設立門檻;授權各校根據自身情況進行本校的醫務資源配置,包括校醫院位置、診所和醫務點地規劃,規劃應報教育行政部門和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接受二者的監督管理;明確校醫院進行疾病防控與組織校園衛生檢查(含學生寢室和開放性場所)的職能,以及在突發校園傷害事故時緊急救治傷員的職責,對于設有醫學院、附屬醫院的學校,還應實現校醫院與它們的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