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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土地復墾的有效實施,根據《土地復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復墾應當綜合考慮復墾后土地利用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
生產建設活動造成耕地損毀的,能夠復墾為耕地的,應當優先復墾為耕地。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專門機構并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土地復墾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鐵路、交通、水利、環保、農業、林業等部門的協同配合和行業指導監督。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土地復墾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 除條例第六條規定外,開展土地復墾調查評價、編制土地復墾規劃設計、確定土地復墾工程建設和造價、實施土地復墾工程質量控制、進行土地復墾評價等活動,也應當遵守有關國家標準和土地管理行業標準。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補充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復墾工程建設和造價等標準。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土地復墾信息管理系統,利用國土資源綜合監管平臺,對土地復墾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及時收集、匯總、分析和本行政區域內土地損毀、土地復墾等數據信息。
第二章 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的復墾
第六條 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在辦理建設用地申請或者采礦權申請手續時,依據國土資源部《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程》的要求,組織編制土地復墾方案,隨有關報批材料報送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具體承擔相應建設用地審查和采礦權審批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土地復墾義務人報送的土地復墾方案進行審查。
第七條 條例施行前已經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或者領取采礦許可證,條例施行后繼續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損毀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方案的補充編制工作,報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第八條 土地復墾方案分為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和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
依法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以及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采礦項目,應當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其他項目可以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
第九條 生產建設周期長、需要分階段實施土地復墾的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方案應當包含階段土地復墾計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跨縣(市、區)域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在土地復墾方案中附具以縣(市、區)為單位的土地復墾實施方案。
階段土地復墾計劃和以縣(市、區)為單位的土地復墾實施方案應當明確土地復墾的目標、任務、位置、主要措施、投資概算、工程規劃設計等。
第十條 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受理土地復墾方案審查申請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根據論證所需專業知識結構,從土地復墾專家庫中選取專家。專家與土地復墾方案申請人或者申請項目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要求回避。土地復墾方案申請人也可以向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專家回避。
土地復墾方案申請人或者相關利害關系人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向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查詢專家意見。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提供查詢結果。
第十一條 土地復墾方案經專家論證通過后,由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最終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通過審查:
(一)土地利用現狀明確;
(二)損毀土地的分析預測科學;
(三)土地復墾目標、任務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四)土地復墾費用測算合理,預存與使用計劃清晰并符合本辦法規定要求;
(五)土地復墾計劃安排科學、保障措施可行;
(六)土地復墾方案已經征求意見并采納合理建議。
第十二條 土地復墾方案通過審查的,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土地復墾方案審查意見書。土地復墾方案審查意見書應當包含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內容。
土地復墾方案未通過審查的,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土地復墾義務人補正。逾期不補正的,不予辦理建設用地或者采礦審批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因生產建設項目的用地位置、規模等發生變化,或者采礦項目發生擴大變更礦區范圍等重大內容變化的,應當在三個月內對原土地復墾方案進行修改,報原審查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四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不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十三條規定補充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復墾方案的,依照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在實施土地復墾工程前,應當依據審查通過的土地復墾方案進行土地復墾規劃設計,將土地復墾方案和土地復墾規劃設計一并報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要求,與損毀土地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雙方約定的銀行建立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在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中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
預存的土地復墾費用遵循土地復墾義務人所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管,專戶儲存專款使用的原則。
第十七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與損毀土地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銀行共同簽訂土地復墾費用使用監管協議,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明確土地復墾費用預存和使用的時間、數額、程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
土地復墾費用使用監管協議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在項目動工前一個月內預存土地復墾費用。
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的,應當在土地復墾方案通過審查后一個月內預存土地復墾費用。
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修改土地復墾方案后,已經預存的土地復墾費用不足的,應當在土地復墾方案通過審查后一個月內補齊差額費用。
第十九條 土地復墾費用預存實行一次性預存和分期預存兩種方式。
生產建設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項目,應當一次性全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
生產建設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項目,可以分期預存土地復墾費用,但第一次預存的數額不得少于土地復墾費用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余額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土地復墾費用預存計劃預存,在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前一年預存完畢。
第二十條 條例實施前,采礦生產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繳存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中已經包含了土地復墾費用的,土地復墾義務人可以向所在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屬實的,可以不再預存相應數額的土地復墾費用。
第二十一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工作計劃和土地復墾費用使用計劃,向損毀土地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出具土地復墾費用支取通知書??h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出具土地復墾費用支取通知書。
土地復墾義務人憑土地復墾費用支取通知書,從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中支取土地復墾費用,專項用于土地復墾。
第二十二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于每年4月31日前向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當年土地復墾義務履行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土地損毀情況,包括土地損毀方式、地類、位置、權屬、面積、程度等;
(二)年度土地復墾費用預存、使用和管理等情況;
(三)年度土地復墾實施情況,包括復墾地類、位置、面積、權屬、主要復墾措施、工程量等;
(四)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年度報告內容。
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復墾義務人報告事項履行情況的監督核實,并可以根據情況將土地復墾義務履行情況年度報告在門戶網站上公開。
第二十三條 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復墾義務人使用土地復墾費用的監督管理,發現有不按照規定使用土地復墾費用的,可以按照土地復墾費用使用監管協議的約定依法追究土地復墾義務人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在生產建設活動中應當遵循保護、預防和控制為主,生產建設與復墾相結合的原則,采取下列預防控制措施:
(一)對可能被損毀的耕地、林地、草地等,應當進行表土剝離,分層存放,分層回填,優先用于復墾土地的土壤改良。表土剝離厚度應當依據相關技術標準,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表土剝離應當在生產工藝和施工建設前進行或者同步進行;
(二)露天采礦、燒制磚瓦、挖沙取土、采石,修建鐵路、公路、水利工程等,應當合理確定取土的位置、范圍、深度和堆放的位置、高度等;
(三)地下采礦或者疏干抽排地下水等施工,對易造成地面塌陷或者地面沉降等特殊地段應當采取充填、設置保護支柱等工程技術方法以及限制、禁止開采地下水等措施;
(四)禁止不按照規定排放廢氣、廢水、廢渣、粉灰、廢油等。
第二十五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對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的規模、程度和復墾過程中土地復墾工程質量、土地復墾效果等實施全程控制,并對驗收合格后的復墾土地采取管護措施,保證土地復墾效果。
第二十六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依法轉讓采礦權或者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復墾義務同時轉移。但原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完成的土地復墾義務未履行完成的除外。
原土地復墾義務人已經預存的土地復墾費用以及未履行完成的土地復墾義務,由原土地復墾義務人與新的土地復墾義務人在轉讓合同中約定。
新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重新與損毀土地所在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銀行簽訂土地復墾費用使用監管協議。
第三章 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復墾
第二十七條 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調查評價,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損毀土地現狀調查,包括地類、位置、面積、權屬、損毀類型、損毀特征、損毀原因、損毀時間、污染情況、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條件等;
(二)損毀土地復墾適宜性評價,包括損毀程度、復墾潛力、利用方向及生態環境影響等;
(三)土地復墾效益分析,包括社會、經濟、生態等效益。
第二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認定為歷史遺留損毀土地:
(一)土地復墾義務人滅失的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
(二)《土地復墾規定》實施以前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
第二十九條 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歷史遺留損毀土地認定結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間不少于三十日。土地復墾義務人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復核。
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答復。土地復墾義務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裁定。
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做出的認定結果不符合規定的,可以責令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重新認定。
第三十條 土地復墾專項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復墾潛力分析;
(二)土地復墾的原則、目標、任務和計劃安排;
(三)土地復墾重點區域和復墾土地利用方向;
(四)土地復墾項目的劃定,復墾土地的利用布局和工程布局;
(五)土地復墾資金的測算,資金籌措方式和資金安排;
(六)預期經濟、社會和生態等效益;
(七)土地復墾的實施保障措施。
土地復墾專項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納入土地整治規劃。
土地復墾專項規劃的修改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地復墾專項規劃制定土地復墾年度計劃,分年度、有步驟地組織開展土地復墾工作。
第三十二條 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復墾資金來源包括下列資金:
(一)土地復墾費;
(二)耕地開墾費;
(三)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四)用于農業開發的土地出讓收入;
(五)可以用于土地復墾的耕地占用稅地方留成部分;
(六)其他可以用于土地復墾的資金。
第四章 土地復墾驗收
第三十三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完成土地復墾任務后,應當組織自查,向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驗收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驗收調查報告及相關圖件;
(二)規劃設計執行報告;
(三)質量評估報告;
(四)檢測等其他報告。
第三十四條 生產建設周期五年以上的項目,土地復墾義務人可以分階段提出驗收申請,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行分級驗收。
階段驗收由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總體驗收由審查通過土地復墾方案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或者委托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
第三十五條 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組織邀請有關專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依據土地復墾方案、階段土地復墾計劃,對下列內容進行驗收:
(一)土地復墾計劃目標與任務完成情況;
(二)規劃設計執行情況;
(三)復墾工程質量和耕地質量等級;
(四)土地權屬管理、檔案資料管理情況;
(五)工程管護措施。
第三十六條 土地復墾階段驗收和總體驗收形成初步驗收結果后,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項目所在地公告,聽取相關權利人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相關土地權利人對驗收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告期內向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書面提出。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會同同級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核查,形成核查結論反饋相關土地權利人。異議情況屬實的,還應當向土地復墾義務人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條 土地復墾工程經階段驗收或者總體驗收合格的,負責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出具階段或者總體驗收合格確認書。驗收合格確認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土地復墾工程概況;
(二)損毀土地情況;
(三)土地復墾完成情況;
(四)土地復墾中存在的問題和整改建議、處理意見;
(五)驗收結論。
第三十八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在申請新的建設用地、申請新的采礦許可證或者申請采礦許可證延續、變更、注銷時,應當一并提供按照本辦法規定到期完工土地復墾項目的驗收合格確認書或者土地復墾費繳費憑據。未提供相關材料的,按照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通過審查和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的土地復墾項目竣工后,由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初步驗收,驗收程序和要求除依照本辦法規定外,按照資金來源渠道及相應的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初步驗收完成后,依照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進行最終驗收,并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出具驗收合格確認書。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代復墾的項目竣工后,依照本條規定進行驗收。
第四十條 土地權利人自行復墾或者社會投資進行復墾的土地復墾項目竣工后,由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驗收,驗收程序和要求依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五章 土地復墾激勵措施
第四十一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將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農用地復墾恢復為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憑驗收合格確認書向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出具退還耕地占用稅意見的申請。
經審核屬實的,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向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意見。土地復墾義務人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退還耕地占用稅手續。
第四十二條 由社會投資將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復墾為耕地的,除依照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外,對屬于將非耕地復墾為耕地的,經驗收合格并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復核同意后,可以作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補充耕地指標,市、縣政府可以出資購買指標。
第四十三條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資將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建設用地復墾為耕地的,經驗收合格并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復核同意后,依照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可以作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補充耕地指標。但使用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復墾的耕地除外。
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復墾后應當交給農民集體使用。
第六章 土地復墾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年度檢查、專項核查、例行稽查、在線監管等形式,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復墾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當事人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相關的文件、資料和電子數據;
(二)要求被檢查當事人就土地復墾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土地復墾現場進行勘查;
(四)責令被檢查當事人停止違反條例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門戶網站上及時向社會公開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復墾管理規定、技術標準、土地復墾規劃、土地復墾項目安排計劃以及土地復墾方案審查結果、土地復墾工程驗收結果等重大事項。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國土資源主干網等按年度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工作開展情況等逐級上報。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落實土地復墾法律法規情況、土地復墾義務履行情況、土地復墾效果等進行績效評價。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土地復墾檔案實行專門管理,將土地復墾方案、土地復墾資金使用監管協議、土地復墾驗收有關材料和土地復墾項目計劃書、土地復墾實施情況報告等資料和電子數據進行檔案存儲與管理。
第四十八條 復墾后的土地權屬和用途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登記相關手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的其他、、行為,包括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土地復墾費用支取通知書,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土地復墾義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出具土地復墾費用支取通知書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出具退還耕地占用稅的意見,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出具退還耕地占用稅的意見的;
(三)其他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將土地復墾方案、土地復墾規劃設計報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預存土地復墾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開展土地復墾質量控制和采取管護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
基金項目: 貴州省科技廳聯合基金項目資助(黔科合J字LKT[2012]07號)
作者簡介:盧德彬(1987-),男,布依族,貴州荔波人,助教,碩士,主要從事區域發展與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的研究.
]土地復墾;可持續發展;土地利用
中圖分類號:D65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土地開發復墾的潛力分析,即評價、測算土地開發整理潛力的類型、級別、數量和分布,是編制土地開發復墾專項規劃的基礎。其分析成果的準確程度直接影響到土地開發復墾專項規劃目標的確定、重點區域及重點項目的定點定位,同時也直接影響到土地開發復墾專項規劃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1]。本文從秀山縣土地復墾開發的現狀出發,著重分析土地復墾開發的潛力,以及進行,為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探索新增加耕地的方法和對策。
1、秀山縣土地利用結構現狀
據秀山縣第二次土地調查和2010年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統計,秀山縣的土地總面積為245337.48公頃,2010年末全縣農用地總面積224682.27 hm2,占土地總面積的91.23%;建設用地11808.16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4.81%,;未利用地9715.47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3.96%。
2、秀山縣土地復墾資源調查
土地復墾是指在一定經濟、技術和生態環境條件下 ,采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對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及其自然災害等破壞造成廢棄的土地進行整治, 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 土地復墾潛力是指對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和各種污染、自然災害等造成破壞的、廢棄的土地,采取相應的整治措施,使其恢復正常利用和經營,可以增加的有效耕地和其它用地面積[2]。
根據土地復墾內涵,結合秀山縣復墾資源現狀,經研究確定:秀山縣土地復墾對象包括農村居民點、采礦用地、交通用地;土地復墾潛力來源于地災搬遷避讓、高山移民、生態移民、村莊整治等原因引發的農村居民點復墾,廢棄采礦用地復墾,廢棄交通用地復墾三部分。
(1) 2010年末,全縣建設用地總面積為11913.97 hm2,其中農村居民點用地面積7855.26 hm2,占65.93%。農村居民點用地的主要特點為:第一,人均、戶均農村居民點占地面積大,平均每戶占地555.64 m2,人均農村居民點占地面積為145.66 m2,大于《村鎮規劃標準》(GB50188-93)中的120 m2;第二,零星散落分布戶數多,約有93.87 hm2,占農村居民點總面積的1.2%;第三,地災隱患處戶數多,共有5293間房屋處于地災地段,面積達101.20 hm2;第四,高海拔、交通不便區信息閉塞區域居民多;第五,農村閑置房屋多,孝溪鄉上囤村抽樣調查顯示房屋閑置率為2%;第六,村莊布局散亂,配套設施不完備,缺乏統一規劃布局。
(2) 2010年末,全縣采礦用地面積為476.96 hm2,共全縣建設用地總規模的4%。秀山縣錳礦資源豐富,錳礦業發達,錳礦開采與錳礦加工為占地面積大,集中在溶溪、膏田等鄉鎮。但隨著錳礦資源的減少甚至枯竭,大量采礦用地將廢棄閑置,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另外,全縣小型磚瓦窯數量多,約3000余個,占地約200-250 hm2,主要集中在梅江等鄉鎮。這些磚瓦窯規模小、產量低,且多占用良田,土地資源未得到合理利用。
(3) 2010年末,全縣公路、鐵路用地面積共約1067.53 hm2,占全縣建設用地總規模的8.96%。渝湘高速公路、國道319線、國道326線、渝懷鐵路通過秀山,另有省道304線、縣道平貴路、龍石路、秀溶路等干線公路,已初步形成了以秀山縣城為中心向四周輻射的路網主骨架。然而交通建設的快速發展也帶來了土地資源浪費的現象,如:公路改道后,原有道路閑置;公路改擴建中,廢棄物對公路周圍土地的壓占等。
3、秀山縣土地復墾潛力分析與評價
3.1 土地復墾標準和分類體系
世界各國都在認真研究確定土地復墾標準。根據我們近年的調查,參考國內外的有關研究,針對的實際情況,提出如下復墾標準[3-6]。
1)接近破壞前的土地適宜性與第一性生產力水平。
2)改造為新環境下的可墾土地并接近或超出破壞前第一性生產力水平。
根據秀山縣的資源情況以及國務院的 《土地復墾規定》和國土資源部的《省級土地整理規劃編制要點》的具體規定,提出復墾對象分類系統[7-8](詳見表 1) 。
3)根據秀山縣的實際情況,復墾潛力劃分為三級。即增加耕地系數>=90%為Ⅰ級;增加耕地系數50%-90%為Ⅱ級;增加耕地系數
表1 秀山縣土地復墾對象分類體系
表2 秀山縣土地復墾潛力分級指標
3.2復墾潛力分析方法
3.2.1農村居民點的復墾
如前所述,農村居民點復墾的原因有地災搬遷避、高山移民、生態移民等。對于不同原因的農村居民點復墾,本專題采取不同的研究分析方法。
(1) 對于地災搬遷避讓、高山移民、生態移民的復墾農村居民點:采取資料匯總分析與實地調研相結合的方法,結合秀山縣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其復墾規模,按照80%的新增耕地率計算新增耕地面積。
(2) 對于村莊整治引起的農村居民點復墾:采取理論測算與實地調研相結合的方法,首先基于人均農村居民點用地標準,從理論上測算農村居民點減少規模,再用可實現程度對其較正、調整,最后按80%的新增耕地率計算新增耕地面積。具體步驟方法如下:
A.預測目標年總人口,結合戶改情況預測農村人口數量:
目標年總人口=基期年人口數×(1+自然增長率)增長年限+(遷入人口數-遷出人口數)=基期年人口數×(1+自然增長率)增長年限+遷移人口
B.測算農村居民點減少規模
減少規模=基期年農村居民點規模-目標年農村居民點總規模=基期年農村居民點規模-目標年人均用地×目標年人口
C.用可實現程度進行較正、調整;計算新增耕地面積。
3.2.2交通用地復墾
采取資料匯總分析與實地調研相結合的方法,結合《秀山縣交通發展十二五規劃》及礦業相關規劃信息確定采礦與交通用地復墾規模,按照80%的新增耕地率計算新增耕地面積。
3.2.3采礦用地復墾
經分析,秀山縣采礦用地中可復墾采礦用地面積約164.71hm2,可復墾的磚瓦窯面積約200 hm2,鑒于二調中將小型磚瓦窯用地測成了耕地,本專題不再計算其復墾潛力。根據調查分析,復墾出的土地80%宜于農業耕作,20%宜于還林;按80%的新增耕地率計算,可新增耕地105.41 hm2??蓮蛪ǖ慕煌ㄓ玫丶s4.24 hm2,按80%的新增耕地率計算。
4、結果分析
4.1農村居民點分析結果
(1) 根據《2010年秀山縣地質災害隱患點明細表》,全縣共有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點190個,散布在全縣29個鄉鎮內,涉及農戶1767戶,房屋5293間,面積約101.20 hm2。此部分農村居民點可全部復墾,用于農業耕作。按80%的新增耕地率計算,可新增耕地80.93 hm2。
(2) 根據實地調研,結合各鄉鎮2006-2010年鄉鎮規劃,全縣高山移民與生態移民涉及9500余戶,面積約534.31。此部分農村居民點可全部復墾,根據調查分析80%宜于農業耕作,20%宜于還林。按80%的新增耕地率計算,可新增耕地341.98 hm2。
(3) 通過理論測算,結合2010年秀山縣《關于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與2011年《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報告》,預計2020年秀山縣總人口約69.17萬人,其中農村人口44.35萬人。根據國家《村鎮規劃標準》(GB50188-93),對秀山縣農村居民點用地作如下調整規劃:現狀人均居民點用地面積大于150 m2的,2020年減至150 m2 ;小于150 m2但大于120 m2的,減至120 m2;小于120 m2的不作調整。由此,規劃目標年農村居民點總規模為5742.17hm2,較現在減少2113.09 hm2。由于受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并非所有農村居民點都可得到整治,經咨詢最高實現程度約為50%。據此計算,通過拆舊建新等村莊整治全縣農村居民點規模將減少1056.61hm2。節約出的這部分土地可用于農業耕作,按80%的新增耕地率計算,可新增耕地845.26 hm2。
4.2采礦與交通用地復墾潛力分析
采取資料匯總分析與實地調研相結合的方法,結合《秀山縣交通發展十二五規劃》及礦業相關規劃信息確定采礦與交通用地復墾規模,按照80%的新增耕地率計算新增耕地面積。
經分析,秀山縣采礦用地中可復墾采礦用地面積約164.71hm2,可復墾的磚瓦窯面積約200 hm2,鑒于二調中將小型磚瓦窯用地測成了耕地,本專題不再計算其復墾潛力。根據調查分析,復墾出的土地80%宜于農業耕作,20%宜于還林;按80%的新增耕地率計算,可新增耕地105.41 hm2。可復墾的交通用地約4.24 hm2,按80%的新增耕地率計算,可新增耕地3.40 hm2。各鄉鎮采礦與交通用地得墾潛力及新增耕地面積見表4-2。
4.3建設用地綜合復墾潛力評價
通過上述分析,全縣可復墾建設用地規模為1861.07 hm2,其中復墾農村居民點面積1692.12 hm2,其他建設用地復墾面積為168.95 hm2,全縣共可新增耕地1376.98 hm2。各鄉鎮土地復墾規模及新增耕地面積及新增耕地率見表4-1。
表4-3各鄉鎮建設用地復墾潛力一覽表
單位:hm2;%
根據新增耕地面積,將全縣32個鄉鎮劃分為Ⅰ級、Ⅱ級、Ⅲ級三個潛力區,各潛力區所包括的鄉鎮名及新增耕地面積詳見表4-2。
表4-4秀山縣建設用地復墾潛力分級表
面積單位:hm2
5、結語
在耕地后備資源調查的基礎上,我們進行了待開發復墾土地資源數量、質量、分布的調查,對可開發復墾土地進行適宜用途評價,明確土地開發復墾后的利用方向,用潛力系數對開發復墾土地進行潛力級別劃分,明確土地開發復墾的空間布局和數量分布,有助于各級部門對土地開發復墾進行宏觀決策,為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科學制定土地開發復墾專項規劃提供科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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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云南省國土資源廳、中國建設銀行云南省分行和云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在昆明共同簽署“云南省土地復墾費用監管合作協議”。此舉標志著云南在全國率先推出了土地復墾費用聯合監管機制。
云南地處低緯高原,地質環境復雜,生態環境脆弱,每年因礦產資源開采及交通、水利、能源建設等生產建設活動壓占、損毀的土地達30萬畝左右,如不及時復墾恢復利用,將造成土地資源浪費和生態惡化,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帶來嚴重影響。為改變這一狀況,云南省建立了土地復墾方案編報審查、土地復墾項目管理、土地復墾定期報告、土地復墾檔案管理等制度,并將土地復墾監管納入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和年度國土資源管理目標責任制考核,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土地復墾監管機制。同時,在云南省政府統一領導下,省國土資源廳與發展改革、工信、財政、交通、能源、水利、農業、環境保護、林業及金融等部門加強協同配合,形成齊抓共管的社會氛圍,初步構建起云南省的土地復墾共同責任機制。
2011年國務院頒布施行《土地復墾條例》,2013年3月國土資源部頒布施行《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為認真落實好《條例》和《實施辦法》要求,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和金融部門積極探索土地復墾費用監管新機制。根據《合作協議》,土地復墾義務人在土地復墾費用銀行開設專門賬戶,由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土地復墾義務人和銀行三方簽訂土地復墾工作監管協議。根據協議,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在專門賬戶中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遵循“土地復墾義務人所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管,專戶儲存??钍褂谩钡脑瓌t管理使用。
為實現土地復墾費用監督管理信息化,圍繞加強土地復墾資金監管的要求,云南省國土資源廳與建行云南省分行和云南省信用聯社創新土地復墾資金監管模式,聯合開發了“云南省土地復墾費用監管業務系統”,土地復墾費用監管系統借助省國土資源廳三級聯網審批平臺,通過查詢、統計和預警等功能,滿足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對土地復墾費用監管的需要,實現全省土地復墾費用三級聯網監管,推動土地復墾工作全面深入開展。充分發揮了國土資源部門、銀行、復墾義務人三方的優勢,并確保土地的有效利用和資金的合理使用。
(云 嶺)
隨著人們生產活動的日益頻繁,加上自然災害的破壞性作用,造成我國大量土地被損害,據不完全統計,截止到2010年,我國被損毀的土地畝數已超過14000萬畝。雖然我國推行土地復墾政策,大力開展土地復墾工作,但是因為我國土地復墾還處于初級探索階段,在制度體系、技術手段上都還不夠成熟,使得我國土地復墾進展緩慢,且每年仍有新的損毀土地出現。關于土地復墾,國家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條例,土地復墾的制度框架基本構建。但是受多方面條件的影響,在土地復墾監管方面還存在很多不足,如監管機制有待完善、監管機構設立不健全、監管技術和手段陳舊落后等。土地復墾具有歷史性、階段性的特點,是一項長期的任務,可謂任重而道遠,為使我國土地復墾得到快速的推進,除了提升土地復墾技術水平之外,必須對土地復墾加強監管,根據土地復墾的階段性特征,建立全面、完善,行之有效的監管體系。
1 我國土地復墾的階段性特征
相較于國外發達國家土地復墾相比,我國土地復墾體系起步較晚,基礎薄弱,監管手段和技術都有待進一步的提高。國外的土地復墾經驗表明,土地復墾工作的推進必須有完備的監管體系作保障。我國土地復墾具有明顯的階段性特征,從我國土地復墾監管的發展歷程來看,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即起步階段、快速發展階段以及完善階段,以下逐一對此三個階段的特點進行分析:
(1)起步階段。從1988年11月制定頒布的《土地復墾規定》,標志著我國正式開始土地復墾。1989年至2006年是我國土地復墾的起步階段,土地復墾監管工作也開展起來。在此階段,土地復墾監管工作內容主要以宣傳為主,向社會各界宣傳土地復墾的意義,向全民貫徹土地復墾意識。采取以點帶面的工作方法,樹立土地復墾標桿,帶動土地復墾工作的開展?!锻恋貜蛪ㄒ幎ā肥俏覈讉€專門針對土地復墾的法規,是我國土地復墾監管機制體系開始建立的標志,在此基礎上,土地復墾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出臺,為土地復墾監管提供技術依據。通過建立示范區和土地復墾項目的投資,切實貫徹落實土地復墾監管工作。
(2)快速發展階段。從2006年至2011年,我國土地復墾進入了快速發展階段,《關于加強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管理工作的通知》的使我國土地復墾管理工作向前快速推進。土地復墾受到了高度的重視,對土地復墾監管的概念和內涵開始深入的研究,構建起土地復墾監管體系,對土地復墾監管工作的開展進行規劃。在此階段,加強對土地復墾方案的審核力度,全面掌握全國土地復墾的整體數據和信息,明確了下一步土地復墾監管工作的目標。
(3)完善階段。2011年3月頒布出臺的《土地復墾條例》標志著我國土地復墾監管日漸成熟,至今,我國土地復墾監管進入了不斷完善的階段。從監管主體、監管對象、監管制度、監管標志到監管方法都在不斷完善,全面構建土地復墾監管體系。在條例的基礎上,我國相繼制定出臺了一系列的監管制度、法規條例和技術標準,對土地復墾的歷史遺留問題有序的解決,土地復墾工作大規模的不斷向前推進,通過試點的方式不斷探索土地復墾監管的方式和方法,并逐級建立起專門的土地復墾監管機構,進一步完善監管機構體系。
2 完善土地復墾監管體系的方法和策略
2.1 構建合理的監管機構體系,加強部門協調合作
土地復墾關系到多門學科,具有綜合性、技術性等特點,必須有專門的機構來對土地復墾監管工作進行專項負責。政府主管部分和礦山企業都要提高土地復墾的重視度,認識到土地復墾的重大意義,逐層建立專門化的土地復墾監管機構,配備專業人員進行土地復墾監管的專職負責。各個層級的土地復墾監管機構和部門之間要采取差異管理模式,相互協調合作,加強溝通與交流,相互協商,遵守共同的規則,保證決策的正確性和可操作性。
2.2 對礦業用地政策進行改革
礦業用地對土地的暫用具有暫時性,由礦產資源的特點來決定土地使用的方式和期限。根據礦業用地的特點,本文建議制定“新增礦業用地”指標,賦予其獨立性,從獨立選址的重點項目建設用地指標中單列,實行“封閉循環”管理制度。復墾后的礦業用地可以用來置換新的“新增礦業用地”指標。
2.3 利用信息技術開展信息化監管
首先構建起從國家到省到市到縣最后到基層企業之間的層級式監管體系,再構建起從方案制定到最終管護評價的各個環境全周期監管指標體系,做到由上至下,從始至終的貫穿式監管,使監管無處不在,真正的做到全面具體。其次在國土資源綜合監管平臺的基礎上,建立起土地復墾信息監管平臺,配合應用系統,實現信息化監管,使土地復墾監控數據實時教育與轉換的問題得到良好的解決。應用信息化管理系統實現與國土信息的數據傳輸和數據共享,使信息得到更加高效的利用。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通信手段,開發關于土地復墾的遠程監控平臺,實現遠程數據傳輸與交互,是土地復墾的監管具有實時性。
3 結語
土地復墾是我國土地建設的重點,是維護生態平衡,保證土地資源有效利用的重點問題。我國土地復墾是歷史遺留問題,多年來問題的積壓,使我國土地復墾工作面臨著巨大的壓力。相較于國外,我國土地復墾工作起步晚,監管體系需要進一步完善,監管技術也有待提高,完善土地復墾監管系統任重而道遠。在經歷了起步階段、快速發展階段后,如今,我國土地復墾工作進入了完善階段。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國土地復墾監管不論在監管機制上、監管方式手段上、監管技術上都會不斷的進步和完善,使土地資源得到更加有效的利用。
1.現行法律法規對探礦使用土地的規定主要有:
1.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蓖恋毓芾矸▽嵤l例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p>
1.2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一款:“探礦權人享有下列權利……(四)根據工程需要臨時使用土地?!钡谑邨l:“探礦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七)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關于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規定?!钡诙粭l:“探礦權人取得臨時使用土地權后,在勘查過程中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補償……。”
1.3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領臨時用地許可證明,并按規定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二)地質勘查工作場地?!?/p>
2.現行法律法規對采礦使用土地的規定主要有:
2.1《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節約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礦受到破壞的,礦山企業應當因地制宜地采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2.2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钡谒氖l:“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p>
2.3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福建省礦產資源條例》第四十四條:“采礦權人開辦、停辦、關閉礦山,應按規定做好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p>
此外,水土保持法、環境保護法、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探礦采礦用地特別是采礦用地也作了規定。
二、探礦采礦使用土地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于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和管理體制、思想觀念等方面的原因,探礦采礦使用土地存在的問題相當突出,這些問題主要有:
1.探礦權人沒有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
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地質勘查必須取得臨時用地手續,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2.探礦權采礦權的取得與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存在沖突
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不當然取得相關土地的使用權,同樣取得土地使用權也不當然取得相關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的探礦權采礦權。
3.探礦采礦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不夠明確
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現在大部分礦業用地特別是國有礦山企業用地都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隨著《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劃撥用地目錄》的出臺,對新增的礦業用地,凡不符合劃撥取得條件的,均應以出讓方式取得,對于原來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國家征收后,礦權人以出讓方式取得礦業用地使用權。就我省而言,絕大多數礦產資源儲量不大,礦山企業規模不大,而且礦山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所以新辦礦山需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是如何取得,現行法律法規并不十分明確、具體。
4.探礦采礦用地在使用和管理上不協調
一是使用年限問題。一般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年,石油、天然氣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最為7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照礦山建設規模的不同,最長有效期分別為30年、20年、10年;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工業用地最長年限為50年。二是管理側重點上的問題。三是閉礦后土地復墾責任得不到落實。四是礦山環境整治不到位。礦山環境涉及地質構造、土地表層,涉及土地能否得到重新利用。
三、探礦采礦非法使用土地的法律責任
對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非法使用土地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這些規定主要有:
第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p>
第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六條:“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钡谒氖l:“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米30元以下?!?/p>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占用基本農田……挖砂、采石、取土……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復墾規定》第二十條:“對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要求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企業和個人,……處以每畝每年200元至1000元的罰款?!?/p>
第三:《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未經批準臨時使用土地或者在臨時用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土地原貌;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論處。”此外,水土保持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對開采礦產資源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及破壞環境的行為也規定了法律責任。
四、做好探礦采礦用地管理的若干看法
1.科學界定探礦采礦用地的性質
根據國土資源部有關規章的規定,采礦用地屬于建設用地中的工礦用地,工礦用地屬于工業用地中的一種。從探礦采礦使用土地特別是采礦使用土地的最終結果看,礦山總會關閉,礦產資源采空后,礦山用地有可能轉為建設用地,也有可能成為農用地,還有可能成為生態用地,礦山無法永久性用地。由于用地性質不同,導致用地期限、審批手續等用地制度的不同,既不利于節約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又不利于降低礦業成本,所以要準確界定礦業用地性質,并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科學的用地制度。
2.規范探礦采礦使用土地的法律法規要互相銜接
不僅礦產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需要相互銜接,《土地復墾規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福建省礦產資源條例》等法規都需要相互銜接。
一要明確前置條件,把取得土地使用權作為取得探礦權采礦權的前置條件,明確程序。
二要實施集中辦理。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依法定權限由同一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審批登記與用地申請審核的,實行內部會審制度,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三要明確探礦采礦造成土地損失、財產損害的補償項目、標準和幅度。
四要加大土地復墾工作的力度。對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要求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探礦權人、采礦權人要有嚴格的制約措施,保證土地復墾工作的正常進行,提高土地利用率,做好水土保持,消除已關閉礦山的隱患。
3.探礦采礦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要明確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在《關于開采金礦、石灰石等礦區以何種方式供地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04]177號)中指出:“對開采金礦、石灰石等工礦用地,不論何種性質的企業,均應以有償使用方式供地。對采礦區用地,可區別不同情況采取出讓、租賃等有償方式供地。”因此,探礦采礦用地使用權應當分別不同情況,可以考慮通過下列三條途徑取得:
一是臨時用地。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雖然對臨時用地管理工作作了規定,但還不夠具體,需要進一步細化。就福建而言,福建省國土資源廳印發的《福建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試行)》(閩國土資文[2002]68號)的文件效力太低,至少需要升至政府規章的層次,才有利做好這項工作。
二是自營或聯營。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可以依法申請辦理批準手續,無需經過征地途徑。
中圖分類號:F832.48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8)03-0051-02
煤炭開采破壞土地的類型有三種:塌陷地、挖損地和占壓地。在我國的煤炭開采生產中,造成的土地破壞以塌陷地為主,每萬噸煤造成塌陷的土地面積為3~5畝。塌陷地是煤礦地下開采的一個突出的環境問題,它導致相應位置內的地面建筑、管道、鐵路、公路和橋梁等設施變形以至破壞,大片土地陷落和裂縫,農田灌溉失效。塌陷地除部分土壤深厚,稍加平整可耕種外,50%的耕地都會大幅度減產絕產,需要恢復治理后才能重新使土地進入可利用狀態。
一、問題的提出
我國正處于工業化快速發展的階段,對能源的需求逐年快速增長。煤炭作為我國最重要的戰略能源,由于其資源豐富,煤種齊全,分布范圍廣等特點,在我國的經濟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然而大規模的煤炭開采造成了大面積的土地塌陷、荒蕪、返堿、退化等土地破壞現象,對礦區土地的開發利用也產生不利影響,特別是對平原地區的煤炭開采,造成地表面嚴重不均勻的土地塌陷,使得大片耕地失去耕種價值。
為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耕地,國家加大了土地復墾工作的力度。自1989年國務院頒布實施《土地復墾規定》后,采煤塌陷地復墾工作已逐漸引起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的重視,采煤塌陷地復墾取得了一些成效?!锻恋貜蛪l例》(草案)頒布后。土地復墾相關的立法工作將進一步深入。但是,塌陷地復墾的投資機制不完善,制約著復墾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采煤塌陷地復墾投資機制現狀分析
1、采煤塌陷地復墾資金缺乏
土地復墾的核心問題是資金問題,造成資金缺乏的原因有三:一是投資主體單一,目前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投資;二是采煤塌陷地復墾項目難度的加大;三是采煤塌陷地復墾任務重。
2、復墾后土地產權不清晰
煤礦企業從事地下采煤工作,待地表發現沉降后,這些國家征用后的塌陷地是歸煤炭企業使用,還是歸地方政府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沒有統一的規定。各利益主體之間土地產權不清、糾紛頻繁,土地權屬關系難以理順,協調工作繁重,缺乏采煤塌陷地復墾的動力,造成生產建設單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困難。
3、采煤塌陷地復墾投資激勵機制不完善
煤礦土地復墾技術復雜,工程量大,需要雄厚的資金,而復墾后的土地經濟效益相對非常之小,煤礦企業不愿意投資復墾。相應的復墾投資機制不完善,不能進行有效地激勵,造成投資主體和復墾后土地經營方式單一。
4、采煤塌陷地復墾的政策法規不健全
到目前為止,國家尚沒有出臺一部完整的采煤塌陷地復墾投資法規,僅有的《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土地復墾條例》(草案)等的法律規定,還不能涉及具體的采煤塌陷地復墾投資問題,對確保采煤塌陷地復墾投資機制的形成以及良性運作的要求還相差甚遠,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執法依據不足,缺少相應的制度來規范。
三、完善煤炭塌陷地復墾投資機制的對策
1、完善復墾資金管理制度
為解決當前項目資金渠道不暢和到位遲緩的弊端,一方面,疏通資金撥付渠道,切實提高資金流速。對中央投資的項目,資金應當直接撥付給項目實施法人單位,考慮到財政監管,項目資金也可先由財政部直接撥付到省級財政部門,再由省級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項目實施法人單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項目實施監管與任務完成確認工作。對地方投資的項目,其資金由地方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項目實施法人單位。根本的辦法是,在改進老辦法的基礎上,聯合相關部門制定一個專門的文件規定,統一規范、管理與監督項目資金,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效率。另一方面,應建立多元投融資渠道。積極探索以地入股、新增耕地使用權流轉、政府貼息貸款、提供信用支持等途徑,廣泛吸納社會資金和民間資金,逐步形成采煤塌陷地復墾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
2、完善采煤塌陷地使用權制度
針對采煤塌陷地產權不明確,塌陷土地產權的非專一性和責權利的不對稱性,搭便車行為,缺乏投資復墾的動力等問題,根據合理進行產權分割,則可以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的產權經濟學理論,完善采煤塌陷地使用權制度,可增強產權安全性和可實施性。同時,完善塌陷及復墾采煤塌陷地合理利用的政策,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使采煤塌陷地復墾投資者具有穩定的預期。建立塌陷及復墾的采煤塌陷地轉讓、出租、交換,形成社會多元化投資的機制,實現采煤塌陷地的可持續利用。
3、建立采煤塌陷地復墾市場體系
采煤塌陷地復墾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只有專業化復墾公司按照土地總體規劃的要求,制定詳細的復墾專項規劃及設計,采用先進設備和技術進行復墾,實現土地復墾集約化,才能降低復墾成本,提高復墾工程質量,避免各單位小規模的盲目復墾,粗放利用。組建專業化的土地復墾公司,各破壞土地單位可以通過支付復墾費的形式,將復墾任務交給土地復墾公司,由復墾公司統一復墾,使采煤塌陷地復墾社會化、市場化、企業化和專業化,以提高采煤塌陷地復墾的科學化水平和經濟效益。同時,培育和發展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采煤塌陷地復墾市場體系,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資源優化配置的基礎作用。
一、“土地復墾學”課程的開設現狀
1.課程的產生及特點
人類對土地及礦產資源的開發與利用,帶來了一系列的負面影響,這些影響包括:土地的破壞、占用與浪費、水土流失、荒漠化、土地鹽堿化、退化、土地污染,以此由此帶來的空氣水體污染、滑坡、泥石流等其他次生環境問題。特別是隨著近代工業化革命帶來的生產力提升,由此帶來的土地與環境問題形勢也愈加嚴峻,土地復墾正是在這種條件下孕育而生。我國自上世紀五六十年代開始自發的復墾工作,隨著1988年《土地復墾規定》的頒布,我國土地復墾也走上了法制化的軌道,2007~2013年《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程》《土地復墾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等一系列規定規程的頒布,意味著復墾工作開始得到全面的重視,并已納入采礦權、建設項目審批的必須環節,土地復墾迎來了新的階段,土地復墾工作日益常態化,人才需求量大。
土地復墾學由于是屬于新興的綜合叉應用型課程,具有以下特點:
(1)多學科融合交叉,內容涉及面廣。該課程是由多學科相互滲透而形成的一門新興科學,課程涉及的知識面廣,其課程內容涉及土地、測繪、生態、地質、采礦等多方面內容。
(2)課程實踐性強。該課程要求學生在掌握基本理論的前提下,應具有較強的動手實踐能力,通過課堂教學使學生掌握土地復墾一般的理論方法、規劃技術,能勝任土地復墾的日常工作。
(3)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不斷更新和涌現。由于土地復墾學在我國開展教學的時間較晚,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創新發展,大量的儀器、方法、裝備被應用于該學科中,因此,新理念、新技術、新方法不斷出現。
(4)外語要求高。我國自1988年《土地復墾規定》的頒布,才開始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規范化的道路,而國外相對而言復墾工作的重視較早,無論是從法律法規頒布還是復墾技術、復墾方法、復墾理念,都值得學習和借鑒。因此,閱讀國外資料,學習國外先進的復墾理念和方法是必須的手段和環節。
2.課程的開設現狀
土地復墾學作為一門新興的交叉性應用學科,在各大專院校陸續開設,如河南理工大學、中國農業大學、安徽理工大學等,成為面向土地資源管理、測繪工程、地理信息系統等專業開設的一門特色專業課程,為學生就業開辟途徑。土地復墾學自1994年首次在中國礦業大學開課,已有16年的歷史。
二、教學內容體系的構建
土地復墾學的任務是使學生通過課程的學習,了解土地復墾的產生與發展、掌握土地復墾學的概念、土地復墾的政策與各種實用技術如土地復墾的管理技術、土地復墾規劃設計技術、采煤沉陷地的土地復墾技術、露天礦復墾技術、煤矸石山復墾技術,目的是使學生能勝任土地復墾的日常工作。
1.教材的選取
土地復墾學開課之初沒有教材,沒有平臺,教學內容以國外和教師實踐經驗介紹為主,輔以現場需求,不成體系。隨著課程的講授,采用了張國良教授的專著《礦區環境與土地復墾》(ISBN:9787810405867,中國礦業大學出版社,1997)做為教材,初步形成了課程教學體系。自2006年,胡振琪教授組織河南理工大學、遼寧工程技術大學、中國地質大學等多個高校撰寫了礦業“十一五”規劃教材《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由中國礦業大學出版社于2008年8月正式出版。據出版社統計,該書已售出4200冊,反映效果良好。該書介紹了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的概念、內涵與發展歷史,闡述了采礦對土地與環境的影響,介紹了相關的基礎理論知識,詳細討論了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的十大技術:工礦環境破壞的動態監測與評價技術、土地復墾管理技術、土地復墾規劃設計技術、采煤塌陷地復墾與生態重建技術、露天礦土地復墾技術、煤矸石山綠化技術、礦區重金屬污染土地的修復技術、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信息技術、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的評價與驗收技術和微生物復墾技術。最后,對礦區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中的測量工作也給予了介紹。
2.教學內容體系的構建
由于學時限制,目前土地復墾學的授課內容體系主要由七部分組成,分別是:
(1)緒論。介紹土地復墾的產生、土地復墾的定義與內涵、土地復墾的作用與意義、土地復墾的歷史與現狀,煤炭開采對土地及環境的影響等。
(2)土地復墾學的概念與體系。介紹相關概念、學科體系和主要專業術語。
(3)土地復墾的管理技術與模式。國外土地復墾立法與管理的經驗,我國土地復墾管理的基本政策與任務,我國土地復墾的行政管理,土地復墾管理的主要技術與模式,土地復墾評價與驗收。
(4)土地復墾規劃設計技術。土地復墾規劃設計的類型,土地復墾規劃設計的原則、深度與程序,土地復墾規劃設計的方法,土地復墾規劃設計實例。
(5)采煤沉陷地的土地復墾技術。采煤沉陷地的土地復墾概述,平整與梯田復墾技術,疏排復墾技術,挖深墊淺復墾技術,充填復墾技術,采煤沉陷地復墾技術新進展。
(6)露天礦土地復墾。 露天礦土地復墾的一般要求,露天礦土地復墾的主要機械設備,露天礦土地復墾的技術工藝,我國露天礦土地復墾實踐。
(7)煤矸石山復墾技術。煤矸石山復墾的必要性與可行性,煤矸石山復墾的原則,煤矸石山復墾技術,煤矸石山復墾效果評價。
3.教學手段與方法
土地復墾學屬于交叉應用性學科,具有涉及內容廣、學科多等特點,在教學中要體現“少而精”與“寬而新”的原則,即在基本原理上注重體現“少而精”,而在介紹土地復墾學發展和實際應用方面體現“寬而新”。在授課過程中,采用比較法,實例分析法等,對土地復墾學進行教學。
(1)比較法
土地復墾工作在國外發展較早,通過比較國內與國外在政策制定、復墾方向選擇、復墾技術方面的差距,可以讓學生更清楚的認識土地復墾,并進行自主的思考。比如,通過分析比較“reclamation”“Restoration”“Rehabilitation”的區別,可以進一步深化學生對土地復墾概念的理解。而通過對比美國露天采礦管理與復墾法(Surface Mining Control and Reclamation Act,SMCRA)的頒布過程與中國近20年《土地復墾規定》與《土地復墾條例》等法律法規的頒布與實施,可以找出國內國外在政策制定方面的差距,引導學生對未來土地復墾研究方向進行思考。而通過對比國內外土地復墾方向與復墾技術的選擇,將更有助于學生了解國情,明白我國耕地保護的重要性和復墾方向耕地優先的原則,國外由于人少地多更注重復墾方向多樣性的原則,而不是死板硬套的使用國外的技術與理念,因地制宜的采用和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復墾理念、技術、體系。
(2)實例分析法
土地復墾是應用工程型的學科,復墾的目的是為了進一步合理的利用由于生產建設損毀的土地,也就意味著會有大量的實際工程的實施。通過實例分析,能夠更形象的對復墾的相關概念、技術進行剖析,有助于學生理解教授知識。例如,通過介紹山西王莊煤矸石山復墾失敗的案例,可以很好地揭示酸性自燃煤矸石山的危害性及治理過程中需要注意的環節,從失敗中發現問題,從成功經驗中對技術進一步優化與提高,培養學生自主思考能力。
三、實踐教學內容探討
1.課程實習與實驗
充分利用現有的實驗設備及軟件,讓學生有充分的獨立動手實踐機會,從而切實提高學生的動手操作能力。實驗教學中設計了以下內容:
(1)土壤測試分析實驗
在授課過程中,安排了4學時的復墾土壤測試分析實驗,主要了解土壤測試分析的一般要求,學習土壤測試分析的樣品準備以及pH和電導率等土壤特性的測試分析。
(2)復墾規劃設計實踐
為了幫助學生提高動手能力,安排了4學時的運用計算機繪制復墾規劃圖的有關技術。使用CAD、MapGis、Arcgis等軟件的使用,
此外,通過在課堂上播放由美國露天采礦與復墾執法辦公室攝制的“美國露天開采立法、管理、復墾技術”(Introduce the reclamation law and management and surface mining reclamation technology in the US)和由中國農業電影制片廠攝制的“土地復墾”等影片,幫助學生直觀地了解相關知識。
2.實踐基地的建立
結合暑假實習、畢業實習與設計開展土地復墾的實踐教學。2003年9月1日與山東省兗州市國土資源局簽訂了長達15年的校外實習基地協議。在這里,學生可以參觀到井工開采煤礦導致的多種土地破壞形式,如坡地、裂縫、積水等,而且,該地有3個國家投資的土地復墾項目可供參觀,復墾工程全面,學生可以獲得非常直觀的認識。由本教學組教師指導的畢業實習和設計學生均到礦山企業實習,也可以參觀礦山破壞土地及復墾工程。此外,結合本地經濟發展和“綠色北京”建設,在土地復墾與生態修復方面與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建立全面的合作,重點是建立實習基地和參與其“國家生態修復科技綜合示范基地”建設。
四、結束語
《土地復墾學》是土地資源管理專業的特色課程,也是測繪工程、地理信息系統等相關專業的重要專業基礎課程,具有實務操作性強的特點。本文對土地復墾學的產生與特點、課程的開設現狀、教學內容體系的構建及教學手段與方法、實踐教學等方面進行了介紹與探討。力爭促進該課程教學質量和效果的全面提升,推動土地復墾學科的發展,為培養更多有用的土地復墾方面人才而努力。
參考文獻:
[1]趙艷玲,胡振琪,李晶.《土地復墾學》課程教學改革研究[J].中國校外教育,2011,(7):113-114.
一、引言
礦產能源是社會發展中不可缺少的物質基礎,它的開發利用,推動了經濟發展的同時,也破壞了人類的生存環境。山西作為全國的礦產資源大省,煤炭資源豐富。2005年前,山西全省煤礦企業2200多家,礦井總數4278座,山西省人民政府經2005和2008年兩次煤炭資源整合和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到2010年年底,山西全省煤礦數量減少到1053座,煤礦數量減少3200多座,壓減75%。煤礦企業兼并重組致大量小型礦井關閉,原有礦井工業場地、排矸場閑置。截至2011年,山西省累計礦區面積19937km2,采空區面積6584.63km2,引起地表沉陷面積3005km2。廢棄、關閉礦井占地145.68km2,矸石山占地212.47km2,1093km2耕地、43.4km2林地遭到破壞。因此,對山西省兼并重組煤礦及時進行土地復墾與生態恢復十分迫切。
二、煤礦開采活動損毀土地的主要類型
依據土地損毀主體、土地損毀方式和生產建設工藝等,將土地損毀類型劃分為三級,煤礦開采活動損毀土地的一級類型屬于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其二級損毀包括挖損土地、塌陷土地、壓占土地等。
土地挖損:因為煤礦的采礦活動致使原地表形態、土壤結構、地質層組、地表生物等直接被摧毀。兼并重組煤礦的土地挖損主要是露天煤礦開采作業廣場、取土場、開山等面狀工程。
塌陷土地:此類土地損毀類型多見于井工開采煤礦生產過程中,因地下開采導致地表沉降、變形,造成土地原有功能部分或全部喪失。
壓占土地:主要表現為露天煤礦的表土堆放場、排土場,井工煤礦開采所產生的矸石山以及被整合后廢棄的工業場地、風井場地等。
其他損毀:主要是土地污染,煤礦的土地污染是指在開采過程中排放的污染物造成土壤原有理化形狀惡化、土地原有功能部分或全部喪失的過程?;瘜W污染具有隱蔽性或潛伏性、不可逆性和長期性、后果嚴重性的特點。
三、山西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土地復墾方法及技術要求
(一)兼并重組煤礦損毀土地的調查回顧及資料收集
兼并重組煤礦往往是一個主體整合數家甚至十幾家小煤礦,特別是有些礦本身也是在2005年整合時整合幾家更小的煤礦而成的,整合前的礦井、工業(風井)場地、矸石場地數量以及地面煤場、生產及生活建筑物數量繁雜。這就要求在損毀土地復墾前認真細致地做好礦區破壞土地情況調查,摸清家底,對損毀土地進行分類,繪制損毀土地分布圖,做到損毀土地逐一落實,沒有遺漏。在調查中要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落實損毀土地的責任主體。同時,企業的土地復墾規劃應與當地礦產資源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等相協調。
(二)土地復墾與生態恢復工程前期綜合調查與評價
1.水資源調查
由于兼并重組煤礦多處于水資源匱乏地區,土地復墾前對煤礦水資源進行調查評價,根據水資源的調查評價結果,制定適宜該區域的復墾方案。
2.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兼并重組前各煤礦已經生產運營多年,煤礦開采導致的地面塌陷、地裂縫以及次生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對土地復墾與生態恢復產生很大的影響。土地復墾應根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結果分類進行土地復墾。
3.環境影響評價
煤礦的土地復墾與生態恢復是對項目區的生態環境的正向干預,對保護和改善區域生態環境質量將起到巨大作用,但是由于土地復墾中物種的引入,將可能對項目區的植被、土壤、生物多樣性等產生較大影響,從而導致地力消退、生物多樣性降低、水土流失加重等生態環境問題。因此煤礦土地復墾與生態恢復工程實施前,非常有必要對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三)土地復墾的方法
1.地貌重塑和土壤重構
一般應根據損毀土地的類型、程度、地形、地貌特征,按照規劃的新復墾土地的利用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以工程技術手段為主。兼顧自然條件與土地類型選擇復墾土地的用途,因地制宜,綜合治理。條件允許的地方,應優先復墾為耕地或農用地。
采空區土壤重構主要采用回填、覆土等整理技術;排土場、廢棄物壓占地一般采用機械進行土地平整,調整和固定邊坡等技術;針對工業場地大部分礦井的地面附屬建筑物需要進行拆除或已拆除但場地表面遺棄了大量的建筑垃圾的特點,要求拆除后的可利用材料利用于工程建設中,拆除的塊石、磚可用于復墾地的排水溝、攔山堰等的建筑材料。對采礦用地進行復墾首先應對礦渣進行清理,平均清理厚度不小于0.2m。對工業場地、煤場等復墾方向為耕地的地表層的進行深翻,設計翻耕厚度不小于0.4m。
在地貌重塑和土壤重構過程中,要注意保護土壤、水源和環境質量,保護文化古跡,保護生態,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次生污染。
2.植被重建
植被重建在正確評價廢棄地特征的基礎上進行,將植被采用穴植條植的技術進行土壤改良,根據當地的氣候和環境條件,植物、生物學特征和礦區的地貌特征等要求,選擇適宜的、速生的品種,這樣綜合考慮,才能使生態系統實現自行恢復并達到健康良性的循環。
3.微生物復墾
是指利用微生物和有機物的混合劑或微生物活化劑對復墾后的再生土地進行改良和熟化,以恢復土壤肥力,達到農業生產的要求,是一種綜合復墾技術。采用這種技術進行復墾,對露天剝離物、煤矸石等堆放場地不需要覆蓋表土,只需經過一個植物生長周期后就能建立穩定的活性條件,第二年便可種植農作物。該方法還能使其他類型遭破壞的土壤恢復成良田,而且微生物復墾所需的材料和機具費用低、效益好。
(四)土地復墾技術要求
針對廢棄露天采礦場、排土場、沉陷場地、矸石場、廢棄工業場地等不同的破壞類型,《土地復墾技術標準(試行)》中從復墾地覆土厚度、覆土后場地平整、地面坡度要求、土壤pH值范圍、水土流失控制以及復墾后用于漁業(含養殖業)的水面積和水深度等方面制定了相應的技術標準。兼并重組煤礦在實施土地復墾時應根據受損土地的類型參照該標準實施。
四、兼并重組煤礦土地復墾中的幾點建議
(一)重視復墾土地的驗收工作
根據《土地復墾條例》,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復墾任務后,應申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后礦井規模大幅提高,舊的工業場地、井筒大多不能滿足要求,需要新增土地進行建設。新增土地需要進行平衡補償,兼并重組煤礦土地平衡補償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對被整合煤礦損毀的土地進行復墾。通常情況下,為了盡快完善新建設用地手續,兼并重組煤礦企業會積極的辦理原有損毀土地的土地復墾手續。但從土壤重構到達到相應復墾用途的標準要求,土地復墾需要3~5年的時間,這就要求從管理上跟蹤復墾全過程,既注重復墾數量,又保證復墾質量,對滿足標準要求的復墾工程及時組織驗收。
(二)建立長效機制,保障資金落實
在遵守國家《土地復墾條例》、《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和《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時,土地復墾企業應結合礦區具體情況,建立健全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完善的獎懲措施并嚴格實施。
土地復墾周期長,而煤礦企業的經濟效益受市場影響很大,兼并重組煤礦企業應建立土地復墾專項基金及儲備金,從企業、集團、政府等多渠道加大礦區土地復墾的資金投入,進行分級管理,??顚S?,保障土地復墾資金落實。
(三)煤礦生產與土地復墾兼顧
在著手制定兼并重組煤礦的土地復墾方案、恢復損毀土地的同時,企業應結合重組后礦井的井下開拓方案、矸石排放場及取土場等可能造成的新的土地損毀,未雨綢繆,制定新礦井的土地復墾方案并及早進行復墾。煤礦企業也要在供水、供電及物資保障方面全力支持礦區土地復墾。
(四)加強礦區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技術研究與合作
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是一項涉及多學科的系統工程,需要礦產資源學、生物學、地質學、水文學、農業等多學科綜合。只有進行深入的多學科綜合研究,采取相應的措施,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煤礦企業也應該“走出去、請進來”,建立多種形式的科研機構,加強學術交流,充分利用好已有的土地復墾理論與技術,同時在實踐中深入研究,開發符合區域氣候、水文、環境及地質特點的土地復墾技術成果。
五、結語
綜上所述,長期的煤礦開采導致大量土地損毀,特別是山西省人民政府經2005年和2008年兩次煤炭資源整合和兼并重組,大量小型礦井關閉,廢棄、關閉礦井的礦井工業場、排矸場亟待進行土地復墾和生態恢復。兼并重組煤礦企業應對損毀土地的性質、類別、數量進行詳實調查,結合區域相關規劃制定有針對性的復墾方案,因地制宜進行土地復墾并保證復墾土地的質量要求。同時,兼并重組煤礦企業應建立長效土地復墾與生態恢復制度、多渠道加大資金投入、積極開展技術研究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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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TU272.1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土地復墾是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態環境。
一、西部山區土地復墾的現狀
西部地區煤礦開采早在50年代初期就開始了,在早期的開采中,人們不注重環境的保護造成了大量的環境破壞?,F在由于大規模生產建設活動的開展,更造成了對土地及環境的破壞,形成了現在的“舊賬未還、新賬又欠”的局面。就全國來講80%以上的歷史遺留廢棄地未得到恢復利用,因生產建設活動,每年新增大量廢棄地得不到及時復墾。僅煤炭開采破壞土地,每年仍以70萬畝左右的速度遞增,其中約60%是好耕地。在西部云貴高原山區,由于其特殊的地理地貌,使得該地區煤礦采用的都是井下作業的開采方式。這種開采方式壓占了大量地表資源、造成了水環境以及空氣的污染等問題,更嚴重者造成大量地表沉陷。這些問題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了諸多不便。
1、煤礦土地復墾工作起步晚,基本處于癱瘓,復墾難以開展。2007年以來我國才正式要求煤礦生產單位必須編制《土地復墾方案》,開展土地復墾工作?!锻恋貜蛪ǚ桨浮肥敲旱V業主辦理相關手續的必備報件之一。依據規定煤礦業主們紛紛請有資質的單位編制了土地復墾方案,但其編制方案的目的僅僅是為了能順利辦理相關手續,而不是去了解方案的實際內容和如何開展土地復墾。對于各級部門提出開展土地復墾工作的要求置之不理、不管不問。
2、煤礦業主私下買賣煤礦情況嚴重,業主更換頻繁,煤礦管理相對較難。一是國家從保護環境出發,從控制生產規模入手,要求生產規模達不到相應標準的煤礦必須關閉或整合。煤礦業主們為了保證自己的礦權,生產能力較小的各個煤礦之間進行了整合,由原來的3-5萬噸整合為現在的15萬噸甚至30萬噸以上;二是一些經濟基礎比較薄弱又不愿意整合的煤礦只能轉讓其礦權,私下交易泛濫成為了該地區的一個普遍現象,各職能部門也無法對其進行控制,更不用說要求其開展土地復墾工作;三是“炒礦”之風的興起。一些不法分子抓住了煤礦整合的機遇,收購了一些經濟基礎比較薄弱的煤礦,然后私下高價拍賣礦權,在其相關手續還未辦理完備時,煤礦礦權又轉入他人之手,即損害了一部分人的利益,也使得地方礦權管理處于混亂,造成土地復墾工作的難以開展。
3、復墾資金來源不足,復墾責人不明確,復墾的效益不顯著。土地復墾資金來源不足是我國生產建設復墾的普遍現象之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于煤礦業主來說,開展土地復墾工作會占用大量的資金,造成資金周轉困難而不愿意投入資金復墾;二是沒有外來資金投入,因煤礦土地復墾周期性長,復墾地點零星分布,面積小復墾效益不明顯;三是政府無力投入,西部地區大多縣財政收入微薄,政府部門無力投資對已廢棄土地進行復墾。
4、復墾技術監督體系不健全,監管難度大。煤礦土地復墾工
作是一個長期性、投入大的工程,由于煤礦私下買賣嚴重,業主不愿投資、地方財政收入低等多方面原因,使得投入在土地復墾中的工作經費相對較少、人員匱乏。再加上對我國來說土地復墾體系不健全,針對煤礦土地復墾沒有專門的技術標準,在管理中沒有可參照執行的法律體系,由于投入資金少、執法成本高,使得煤礦土地復墾管理相對混亂,造成了監管難度大,復墾難以實施的現狀。
二、西部山區土地復墾存在的問題
在西部山區土地復墾工作中,除了具有全國煤礦土地復墾的存在的普遍問題外,還主要存在以下幾個較特殊的問題:
1、政府及社會對于土地復墾工作認識不到位,重視程度不夠。煤礦生產一直都是西部地區某些縣的主要經濟增長支柱,只有煤礦生產上去了,才會給地方帶來較大的經濟效益,對于地方政府來說總是把GDP的增長做為衡量經濟是否增長的一個重要目標,忽視了環境保護。在我國一直以來都沒有下發過要求生產建設單位開展土地復墾的文件,直至2011年3月總理才正式簽署了針對生產建設單位進行土地復墾工作的土地條例,條例中明確規定了“誰破壞誰復墾”,要求生產單位必須把土地復墾工作提高到日常管理工作中來。雖然如此,對大多數政府及社會各階層的人來說,也從未對土地復墾工作引起過重視。
2、編制的實施方案可操作性不強,上下級之間缺乏溝通平臺,技術指導和支撐相對匱乏。最初編制土地復墾方案時,都處于摸索階段,只能按固定的模式編制方案,編制出來的方案中項目設計方案較粗略且項目實施地塊圖件比例尺大多為1:5000或1:10000的小比例尺無法實施,可操作性不強,實施起來相對困難。造成了有些煤礦依據方案開展土地復墾工作時,處于無法實施的狀態,嚴重影響了土地復墾工作的開展。這就要求加強各部門之間的相互溝通,同時在各級監管部門之間應建立一個交流平臺,進行互通利弊,研究對策,給予技術力量的支持。
3、土地復墾費預存困難,復墾資金相對潰乏。為了加快土地復墾工作的開展,增強煤礦業主對土地復墾工作的重視力度,根據各礦編制的《土地復墾方案》,要求各煤礦業主預存土地復墾費,但在復墾費預存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幾點問題:一是預存土地復墾費后會造成資金周圍困難,加重煤礦負擔,使得煤礦業主不愿意預存相關土地復墾費;二是一些煤礦為了擴大自己的生產規模,不斷地收購其他煤礦,卻打著蒙騙的幌子謊稱資金短缺,騙取政府支持,緩存土地復墾費,緩存時間到來時卻不預存土地復墾費;三是土地復墾費的預存讓業主們誤認為是國土資源部門又在以其他方式收取相關費用,而不愿意預存。殊不知土地復墾費的預存是在其編制土地復墾方案時,早已明確在方案中的一項工作內容,而且規定了預存資金的金額。但方案編制出來以后,對業主們來說只是國家要求必須履行的一項手續,而沒有人詳細地去查閱方案的相關內容。盡管做了大量的解釋,生產建設單位也給予理解,但在預存土地復墾費時,預存多少復墾費卻成為了煤礦業主進行討價還價的一個籍口。
一、土地復墾及生態重建環境的現狀
復墾區域環境的現狀調查包含社會環境調查和自然環境調查。社會環境包含社會經濟、人口、交通狀況、土地利用等主要的內容,自然環境包含水文、氣候、生物、土壤、地質等。調查的其中一個目的是要明確區域自然環境要素變化的規律以及分布特征、土地利用狀況、社會經濟狀況以及基礎設施狀況。其重點是明確重點保護對象以及當地主體環境問題,并分析環境中的敏感因素,例如少數民族的生活習俗、濕地保護區域以及珍稀物種的遷徙路線和棲息地等。調查的第二個目的是為分析制約土地利用的因素以及生態重建與土地復墾的適應性以及潛力提供現實依據。
二、生態重建與土地復墾的產生條件
生態重建與土地復墾有三個產生條件:1.土地及生態問題的危害已經達到了一定程度,足夠引起人們的關注。2.公眾具備關注環境質量問題方面的意識。3.社會經濟已經達到了一定的發展水平。
三、對生態重建與土地復墾的預測影響著環境
通過調查分析復墾區域的環境現狀,明確了制約土地利用的因素,并分析研究了生態重建以及土地復墾的潛力,明確了影響環境的主要因素,同時明確復墾的建設內容,為預測生態重建和土地復墾對環境產生影響的范圍極其影響的程度的進一步工作提供基本的資料。先依據國內外類似案例的情況,來分析擬定復墾區域內的環境影響綜合分析,并分別在實施復墾的過程中及完成后,對土壤、氣渣、水、社會以及生態等要素的影響程度以及因素進行預測,并分別依次列出土地復墾的影響利弊,找出有害的主要因素以及影響的程度。并在這個基礎上,來預測危害程度較為嚴重、影響范圍較大的重點影響因素,并建立數學模型,并分析研究預測結果的合理性。在明確了環境中的主要問題之后,依據生態學的原理以及相關方法設計出對應的保護環境的具體措施,并針對生態重建和土地復墾對環境的影響制定補救措施。明確主體的解決思路,并且在規劃的設計中確定可行措施,盡力避免破壞環境的惡劣后果。
四、生態重建與土地復墾環境影響評價的指標
生態環境與土地復墾的環境影響,通常主要體現于三個方面,分別是自然環境、生態環境以及人文經濟。
4.1.自然環境
生態重建與土地復墾的項目若想達到預期效果,一定要借助系統的工程措施方能實現。此類工程主要從以下幾方面來影響自然環境:
4.1.1局部氣候
通表過實施工程措施,地表的覆蓋條件也會相應改變,這就會致使局部小氣候出現變化。主要的影響因素是風速、蒸發量以及風向。在評判局部小氣候發生的變化時,需運用科學的判定方法,來確定起因是否為生態重建和土地復墾。
4.1.2 地形地貌
通過實施工程措施,對地形地貌同樣會產生相應的影響。例如挖深墊淺、田塊規整等,對地形產生的改變作用尤其突出。地形地貌產生變化的同時,其他環境因素也會發生改變,例如地形坡度發生變化,會改變地表的徑流條件,同時也會改變其他的水文因素。
4.1.3 土壤土質
我國大面積土壤貧瘠的重要成因是水土流失。生態重建與土地復墾可以通過工程措施來抑制水土流失,通過改善耕作方式來改善土壤的結構,以提高土壤的肥力,進而提高耕地產量,從而促進農業進步發展。
4.1.4 水文
生態重建與土地復墾對水文的影響分為水質影響以及水文特性指標。實施生態重建與土地復墾可以使土壤土質、地表覆蓋以及局部地形地貌發生改變。這 些因素的變化會導致地表徑流水質、地表徑流量、灌溉排水系統以及降雨利用率的改變,也會在相當程度上影響到地下水位的變化。與此同時,灌溉條件發生變化對很大程度的改變農田鹽類和水分的運移以及分布,進而改變地下水的水質。
4.2 生態環境
實施生態重建與土地復墾對主要影響生態環境中的能量結構指標、生態功能指標、形態結構指標以及物質結構指標。
4.3 人文經濟
實施生態重建與土地復墾,主要影響人文經濟中的地區經濟以及自然景觀。
4.3.1 地區經濟
通過改變耕地面積、耕地生產力,道路、渠系、林帶的規整,是土地的利用更加趨于合理化,交通狀況和農業生產條件都會得到改善,對洪澇災害的抵御能力增強,這往往就會促進區域經濟發展。主要的指標包括渠系配套率、交通通達度、排洪排澇的標準、經濟受益程度、社會收益人群以及環境的因素作用于少數民族等方面。
4.3.2自然景觀
指的是生態重建與土地復墾在作物長勢、景觀變化、作物長勢以及水源保障方面的影響。主要的指標包括環境風險降低、綠色覆蓋率、林網覆蓋率以及美學層面的判斷。
五、生態重建與土地復墾的重要作用
1.生態重建與土地復墾能夠恢復土地資源,是有效緩解人地矛盾的有效途徑。2.生態重建與土地復墾能夠有效的提高人民的生活質量,保護生態環境。3.生態重建與土地復墾能夠有效的緩解工農業之間的矛盾,解決就業問題,從而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4.生態重建與土地復墾能夠有力保障礦業和區域的可持續發展。
結束語:多年來,我國的土地復墾已獲得一定成效,為日后的發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但是,我國土地復墾率相對較低,復墾中的科學問題凝練不夠,復墾技術革新還不完善。我國礦產豐富、土地資源短缺、人多地少,這使得我國土地復墾以及生態重建擁有發展機遇的同時,也經受著嚴峻的考驗。所以應加大科學力度研究土地復墾以及生態重建,進而從技術層面確保國家的環境安全、土地安全、糧食安全以及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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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峰會主要介紹了中國農資市場的發展方向及政策導向,行業最新動態及市場前沿信息,研討農資企業面臨的挑戰及其應對策略與措施,為中國農資生產和流通企業、科研單位及個人提供交流與合作的平臺,促進信息共享,有效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打造品牌影響力、拓展產品銷售力。
水產領域首個工程實驗室落戶黑龍江
本刊訊 近日,淡水魚類育種國家地方聯合工程實驗室在黑龍江成立。據悉,這是我國水產領域第一個國家級工程實驗室。
黑龍江水產研究所在淡水魚類育種領域一直處于國內領先地位,開創了我國冷水性魚類研究領域,解決了冷水魚產業發展中的一系列關鍵技術問題,利用傳統育種和分子生物技術相結合的方式,成功培育出適合我國北方地區養殖的松浦鏡鯉、松浦銀鯽、荷包紅鯉等淡水魚類優良新品種,其中7個選育和4個引進品種被全國水產良種審定委員會認定為良種,約占全國水產養殖良種的26%,良種養殖面積覆蓋北方可利用水面的60%,極大地推動了我國淡水水產養殖業的快速發展。
六部門部署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
本刊訊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消息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等六部門近日聯合下發《關于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決定從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1月31日在全國組織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
專項檢點是使用農民工的各類用人單位,特別是招用農民工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飲服務及其他中小型勞動密集型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主要檢查用人單位按照工資支付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情況、遵守最低工資規定的情況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資的情況;企業經營者拖欠農民工工資逃匿的情況;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情況等。
通知要求,對存在拖欠工資問題的用人單位,人社部門要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關規定,責令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處以罰款;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情形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應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
對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數額大、時間長、性質惡劣的用人單位,在依法進行處理的同時,要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進一步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對惡意拖欠、情節嚴重的,可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對違反國家最低工資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延長農民工工作時間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資的用人單位,也要及時依法處理。
土地復墾條例細則落地
本刊訊 國土資源部12月11日審議并原則通過《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其中細化并完善了土地復墾激勵措施,明確退還耕地占用稅的具體操作程序,明確社會投資將非耕地復墾為耕地的可以作為占補平衡指標進行交易等。國土部指出,在制度設計上,盡量不欠新賬,嚴格要求土地復墾義務人履行義務,重點從復墾方案編制、復墾資金落實、竣工驗收等方面加強監管;逐步償還老賬,主要是對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將其作為我國重要的后備土地資源,由地方政府根據經濟發展程度以及土地資源緊缺程度,統籌考慮耕地保有量、生態環境等因素和投入產出比的經濟效益。
今年生鮮乳抽檢合格率100%
本刊訊 記者從近日召開的農業部加強基層動物檢疫工作現場經驗交流會上獲悉,2012年全國生鮮乳三聚氰胺等違禁添加物監測合格率達100%,全國飼料產品質量衛生指標監測合格率95.7%、禁用物質監測合格率99.97%,養殖環節“瘦肉精”監測合格率99.98%,畜產品“瘦肉精”監測合格率99.7%,均處于歷史最好水平。
據了解,全國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已經實現兩個“全覆蓋”,即抽檢對象覆蓋全國所有奶站,檢測指標覆蓋國家公布的三聚氰胺等5種違禁添加物。今年農業部在繼續重視生鮮乳違禁添加物檢測的同時,檢測范圍擴大到生物毒素、污染物、重金屬等指標,重點加大黃曲霉毒素M1的抽檢力度,共抽檢樣品1100批次,全部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