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18 03: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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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扶持對象
1、轄區內,新開發(含在建)單體商務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務樓宇開發主體。
2、負責商務樓宇招商和日常管理的項目業主及經營單位。
3、樓宇入駐企業。指符合我區產業發展導向,經區政府認定的金融證券保險、現代商貿與物流、科技與信息服務、文化旅游產業、中介服務、新興城市工業等企業。
二、扶持條件
1、工商注冊地和稅務登記地在區。
2、在區依法按時足額申報納稅、繳納稅款。
3、經區政府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認定。
三、扶持政策
1.鼓勵開發建設大型高檔商務樓宇。對新開發(含在建)單體商務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務樓宇投入使用后,經審核認定,按商務樓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元的標準給予開發主體一次性獎勵。對商務樓宇配套完善員工餐廳、智能化系統、商務中心、健身會所等設施,滿足企業商務辦公需要的,按商務樓宇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給予開發主體一次性開發獎勵。
2、鼓勵持有自主產權并經營商務樓宇。對持有全部自主產權的商務樓宇開發主體,自該商務樓宇入駐企業產生稅收達到200萬元以上次年起三年內,按其租賃收入形成的區級地方財政收益,第一年給予50%獎勵,第二、三年分別給予30%獎勵。
3、對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的非商務樓宇實行整體功能置換,轉為商務樓宇并成功招商,按改造商務樓宇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元的標準給予改造主體一次性獎勵。
4、鼓勵引進優質物業管理企業。新投入使用的商務樓宇引進一級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并且托管時間達到三年以上的商務樓宇業主,給予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已入駐我區的物業管理企業,按升級至一級資質當年托管的商務樓宇數,給予每棟1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5、鼓勵發展專業特色商務樓宇。企業入駐率達到80%以上,且同一或相近行業企業入駐率達到60%的商務樓宇,給予商務樓宇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6、對稅收過千萬元的商務樓宇給予獎勵。在剔除一次性稅收的基礎上,單棟樓宇當年繳納稅收總額(不含房地產稅收)分別超過1000萬元、2000萬元以上時,第二年度分別一次性獎勵該商務樓宇經營管理企業50萬元、100萬元。
7、對商務樓宇重點納稅企業給予獎勵。對新入駐我區商務樓宇或稅務注冊關系變更到我區且入駐商務樓宇的企業,實際繳納稅收總額100萬元(不含房地產稅收)以上,從申報納稅之日起五年內,前兩年按其當年形成區級地方財政收益的30%給予獎勵,后三年按其當年形成區級地方財政收益比上年增量部分的20%給予獎勵。對原入駐商務樓宇且年納稅總額200萬元以上的企業,五年內按其當年形成區級地方財政收益比上年增量部分的20%給予獎勵。
8、鼓勵引進發展總部企業。對新入駐我區商務樓宇或稅務注冊關系變更到我區且入駐商務樓宇的總部型企業,實際繳納稅收總額100萬元(不含房地產稅收)以上,從申報納稅之日起五年內,前兩年按其當年形成區級地方財政收益的50%給予獎勵,后三年按其當年形成區級地方財政收益比上年增量部分的30%給予獎勵。
區外大企業(集團),將其總公司、研發中心、銷售中心或營運中心新遷入我區商務樓宇且年納稅總額達到500萬元以上的,自第一個完整納稅年度起五年內,前兩年按其當年形成區級地方財政收益的50%給予獎勵,后三年按其當年形成區級地方財政收益比上年增量部分的30%給予獎勵。對原入駐商務樓宇且年納稅總額200萬元以上的總部型企業,五年內連續增長的,按其當年形成區級地方財政收益比上年增量部分的30%給予獎勵。
對于財政貢獻顯著的企業總部,實行“一事一議”,給予更加優惠的政策。
9、鼓勵金融機構入駐商務樓宇。國內外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區域性總部到我區新購買1000平方米以上面積的商務樓宇作為自主經營場所且稅務注冊關系落戶我區的,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財政補貼,最高補貼不超過100萬元。
10、鼓勵商務樓宇入駐總部企業引進高層次人才??偛科髽I引進的人才和高管人員,按其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區級地方財政收益部分,自引進之日起,五年內每年給予60%補助,并可按相關規定享受區引進人才的有關政策,其在社會保障、醫療衛生、子女入學等方面享受城市居民同等待遇。
四、申報程序
1、獎勵補貼政策的兌現,由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于每年2月份準備上年度的相關申報材料,向所在街道辦事處申請,逾期不再受理。各街道辦事處負責初審、匯總后,向區服務業辦公室申報。
2、獎勵補貼政策的審核,由區服務業辦公室、財政局牽頭,區發改、招商、國稅、地稅、工商、統計、貿易、經貿、房管、金融辦等有關部門實行聯審,報區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審批后實施。
五、其他
1、扶持政策第8條所指總部型企業,是指國內外大企業(至少包含結算中心、營銷中心等核心運營機構)在我區以獨立法人注冊、辦理稅務登記、實行統一核算、匯總納稅,并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依法經營的企業:(1)世界500強、國內500強及國內行業100強企業的地區總部;(2)各類市級以上金融機構和上市公司總部或分支機構;(3)在區外投資或授權經營管理和服務的企業不少于2個、年主營業務收入億元以上的企業總部或地區總部;(4)金融、保險注冊資金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制造業和商貿、物流服務業注冊資金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其它中介、文化產業、軟件和信息等現代服務業注冊資金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
2、以上獎勵、補貼資金均從年初財政預算安排專項資金中統籌使用,其中扶持政策第7、8條入駐企業上繳稅收歸屬街道的,獎勵資金由區、街道按6:4承擔。
3、扶持政策第6、7、8條所列獎勵企業資金,可從中按不超過獎勵額的50%給予企業法定代表人獎勵,其余用于企業擴大再生產。
裝修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丙方)
為加強_______________房屋裝飾裝修的管理和監督,有效制止違章裝修行為,保障房屋的結構安全和外觀統一,維護小區環境整潔、美觀、協調及業主的正常生活秩序,使業主有一個安全、清潔、優美、舒適的居住環境。根據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及________市物業管理、消防、供水、供電、燃氣、環境保護等有關規定和標準,管理公司、購房人、裝修單位特簽訂本協議。
一、裝修流程說明
1.業主本人或其委托人到物管公司辦公室領取《裝修申請表》,并按表中要求逐項詳細填寫。
2.業主本人選定裝修施工單位,確定裝修方案,并由施工單位指定一名防火責任人。
3.業主會同裝修施工單位負責人備齊如下裝修申報材料到物管公司辦理報批手續:
(1)填好裝修申請表;
(2)裝修施工單位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明復印件(加蓋公司允許復制的公章);
(3)裝修項目明細表(可在裝修申請表上載明);
(4)裝修方案;
(5)裝修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和1寸照片2張。
(6)辦公樓或商場的裝修面積≥50平方米以上,需到縣消防管理部門申報審批,審批后按審批要求進行裝修。
4.物管公司客戶服務部為裝修施工的管理及服務部門,在查驗裝修申報材料齊全、受理裝修申報后,現場予以審批。裝修方案的審批原則如下:
(1)不能破壞建筑物的主體結構:
(2)不能破壞建筑物的建筑面積;
(3)確定用電負荷;
(4)廚房、衛生間等樓板防水措施;
(5)裝修方案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5.裝修方案經審批同意后,由業主/裝修單位負責人到物管公司財務室繳清各項裝修管理費用。
6.裝修單位負責人持施工人員身份證復印件、l寸照片2張和財務收款單據到物管公司客戶服務部辦理裝修進場手續,包括辦理施工人員《裝修出入證》、領取裝修許可證等。
7.裝修人員進場施工過程中,物管公司有權進行檢查,糾正違章,對違反裝修規定者,物管公司將酌情對施工單位或有關人員給予處罰。高空拋物者從重處罰。
8.若在裝修過程中增加施工人員,必須由裝修單位負責人本人來物管公司填表繳費,辦理人員增補手續,其它人員一律不予辦理;
9.裝修竣工后,由業主(或其授權委托人)通知物管公司安排初次驗收。初次驗收通過后,由裝修單位負責人帶施工人員的《裝修出入證》、辦證押金收據、初驗合格單財務室辦理退證手續、領取《裝修出入證》押金。
10.自初次驗收通過之日起________月內安排復驗,復驗合格后,由裝修單位負責人會同業主憑裝修押金繳納收據和復驗合格單到財務室辦理退領房屋裝修押金手續。
二、裝修收費項目及繳納標準
序號
收費項目
繳費主體
收費標準
備注
1
裝修保證金
業主
住宅:______元/戶。其它性質物業另行約定。
1.業主與裝修單位可協商確定繳費主體;
2.確定管理公司推薦的裝修公司,不用再行繳納保證金;
2
裝修出入證押金及工本費
裝修公司
出入證押金:___元/個;工本費:____元/個。
3
裝修垃圾清運費
業主
_____-_____元/戶
*?業主與裝修單位可協商確定繳費主體;*?100㎡以下100元,150㎡以下150元,150㎡上200元,躍層250元。
三、裝修規則
1.前期統一裝修無時間限制,當業主開始入住生活后裝修施工時間為:周一至周五8:00-12:00,14:00-19:00,周
六、日9:30-12:00,14:00-19:00。其余時間可以進行墻面粉刷等無聲響的裝修施工,禁止進行一切噪音施工。如違反規定,物管公司有權責令停工,扣留或沒收工具,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2.為保證小區統一美觀,以下內容為禁止之列:
(1)改變建筑物的外觀及造型,在公共設施部位及私人花園亂搭建;改變外墻的顏色;
(2)樓房外墻、樓內公共用地上進行任何形式的搭建、安裝、鋪設;
(3)一切屋外更改或加建皆在禁止之列。例如:天線、附加建筑物及標志等。
3.安裝分體及窗式空調需到物管公司辦理審批手續,按物管公司規定安裝:
(1)空調支架必須使用足夠強度的不銹鋼材質,固定螺栓須經防銹處理,否則,裝修業主(住戶)要承擔由此造成的返工及其它損害(如下雨鐵銹污染外墻面、空調墜落等);
(2)必須安裝在物管公司指定的位置,以確保建筑外觀統一整齊。
4.凡安裝防盜門、防盜網的,必須按照物管公司的規定和要求進行安裝。
5.施工人員的行為
各業主/裝修單位必須將物管公司簽發的《裝修許可證》張貼在入戶大門上。裝修單位必須對所屬裝修人員的行為負責,裝修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必須衣著整齊,不得在非工作區逗留;嚴禁隨地吐痰、喧嘩、打鬧、賭博飲酒等。物管公司亦嚴禁工人在轄區內隨意留宿或生火,如需留宿應由業主本人出面到物管公司辦理擔保手續;如私自居住在樓宇內,一經發現,則按《________市治安管理條例》規定送交當地派出所。工人在進入小區范圍內必須配帶《裝修出入證》。物管公司有最終決定權批準進入與否。裝修人員嚴禁串棟、串戶,違者酌情給予處罰。
6.垃圾/雜物清理區,裝修垃圾由物管公司委托清運公司集中統一清運。各戶裝修垃圾裝袋后,按物管公司指定的方式和時間堆放到小區裝修垃圾中轉站內。戶內裝修垃圾清運時間定為每日上午12:00-14:00,晚上6:00-9:00。嚴禁將建筑材料、垃圾堆放在公共場所(包括公共走廊及公共區域),違者給予處罰。嚴禁高空拋物。(違者將承擔違約金______-______元),并由肇事者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責任。如經通告后,業主/住戶及裝修單位未能作出適當清理安排,物管公司將自行雇用工人清理,而費用則從有關裝修押金中扣除。
7.防火責任
(1)施工現場必須自備足夠滅火設備,如手提滅火器。要求每______㎡建筑面積設______kg滅火器一個(每戶至少兩個)。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的規定,施工單位必須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各施工單位必須指定一名防火安全責任人,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工作,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
(3)各施工單位對現場人員進行防火安全和工地管理制度的宣傳教育,使施工人員提高安全意識,自覺遵守有關的安全操作規程和制度。
(4)如發生消防事故,由發生事故的施工單位、個人以及雇請施工的業主或住戶按規定承擔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
8.安全
(1)各施工單位必須聘請有合格證的電工、焊工,方可進行作業。
(2)施工用電必須嚴格執行市用電防火管理條例和規程。
(3)施工動火,一律到物管公司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動火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的操作程序和安全規定,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4)未經批準,工地內嚴禁使用電爐、電炊具等電熱設施。不準使用高瓦數燈照明。照明燈泡瓦數一般限制在__W以下,因施工需要使用碘鎢燈的,應先征得物管公司的書面同意,并要做好安全措施,人離燈滅。裝修工人使用電器設備時,務必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采用適當絕緣電線。臨時接駁電線須保證一機一閘一個漏電開關,在施工完成后及時拆除,違者承擔違約金______元。
9.違章處理
物管公司每天將不定時派專人入戶進行巡查,監督裝修情況,對違規現象輕者現場即予糾正。重者物管公司有權作如下處理:
(1)責令停工;
(2)責令恢復原狀;
(3)扣留或沒收工具;
(4)停水、停電;
(5)賠償經濟損失;
(6)根據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有關條款予以罰款。
以上幾種處罰可同時并處。
10.更改/還原工程
物管公司保留權利要求業主/住戶對所有裝修工程(如該工程影響樓宇設施、結構,或嚴重影響外觀)進行更改或還原。物管公司發出更改通知單給業主/住戶,業主/住戶須在指定時間內完成更改/還原工程,并負責一切費用。如業主未能在限定時間內整改完,物管公司有權安排施工力量完成該項工程,所需費用將全部由業主/住戶承擔。
四、本協議中未規定的事宜,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五、本協議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或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六、____________________濱江新城業主臨時公約、住戶手冊為本協議的附件。
七、本協議正本連同附件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簽訂本《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各自依照協議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九、本協議雙方必須遵守,否則違約方應支付守約方違約金______元,并主動按本協議予以糾正及承擔相應責任。
甲方蓋章: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中圖分類號: TF576 文獻標識碼: A
2002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2004年7月29日,水利部、財政部以水辦[2004]307號文聯合印發了《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崗標準(試點)》和《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試點)》。兩個標準是《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重要配套文件,是水管單位合理定崗定員的重要依據,也是財政部門核定各項補助經費的重要依據。兩個標準的正式出臺,為水管體制改革提供了更為具體的政策依據。在此基礎上,借鑒試點單位經驗,各級水管單位在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幫助下進行了定崗定員、費用測算、單位定性、人員分流等工作,實現了由“重建輕管”向“建管并重”觀念的轉變。截止到2008年改革基本完成。按照《實施意見》的要求,調整水利建設基金和河道堤防維護費的使用結構,積極落實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和人員經費,隨著兩個標準的深入貫徹落實,有力地促進水管體制改革工作走向深入。
但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維養經費和人員經費足額落實各地都存在困難,特別是中西部地區和貧困地區。中央補助資金的投入必將促進地方兩費的落實、改善工程面貌、恢復工程設計功能。如何爭取利用好中央補助資金和省級維養資金主要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適用范圍和條件:
1.1該工程必須是縣管國有公益性水利工程,有明確的管理單位,且管理單位已完成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并通過省級驗收??h級管理的國有公益性水利工程包括承擔防洪、排澇、抗旱等公益性任務的水庫工程、水閘工程、堤防工程、控導工程、泵站工程等。
1.2管理單位中,人員經費基本支出落實率不低于80%,工程維修養護經費地方落實率不低于50%(地方包括:省、市、縣)。
1.3往年實施的中央補助資金項目已通過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驗收。
1.4使用中央補助資金過程中未發生違規違紀行為。
2.項目管理依據的法規標準:
2.1中央財政補助中西部地區、貧困地區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2.2中央財政補助中西部地區、貧困地區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2.3河北省中央財政補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2.4《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試點)》。
3.維修養護項目內容及預算編制:
3.1日常維修養護項目:符合《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的項目即為日常維修養護項目。
3.2特殊維修養護項目:(1)多年維修不及時導致的,大大超過《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工作(工程)量的項目;(2)因不可抗力對工程造成局部破壞的項目;(3)《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未涵蓋的維修養護內容; (4)按照技術規范規定每隔幾年必須進行的項目。
《項目實施技術方案》根據《水利部細則》的要求,按照水利部、財政部《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試點)》據實編制。維修養護工程量堤防和控導工程按定額的50%計列,水庫、泵站、水閘工程按實際工程量計列。維修養護單價按《水利建筑工程預算定額》、《水利水電設備安裝工程預算定額》、《水利工程設計概(估)算編制規定》計算,不計列獨立費、預備費。維修養護項目不得改變或擴大原有工程的規?;驑藴剩愿纳泼婷?、恢復設計功能、保證工程完整和安全運行為目標。
中央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實施維修養護項目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等重點支出,一般不得列支獨立費、預備費。。
4.縣級申報材料:
申報中央補助資金項目的申報材料包括3項:《下年度縣級國有公益性水利工程項目實施技術方案》、《下年度中央補助資金項目建議計劃》、《下年度申報中央補助資金項目實施方案》,樣本格式詳見《河北省水利廳、河北省財政廳關于申報2013年度中央補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項目的通知》(冀水建管〔2012〕189號)。
5.項目實施:
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實施。項目實行合同管理。一般性的維修養護工作宜采取物業管理模式委托;專業性較強的觀測設施、混凝土、機電設備等的維修養護應委托專業化的維修養護單位承擔。超過限額的維修養護項目應按規定實行招標。
6.項目驗收:
省水利廳會同財政廳,或委托河系管理機構組織實施項目驗收工作。主要內容:項目建設內容、質量、資金使用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規范要求,竣工報告是否符合規定格式、內容深度是否符合《實施細則》要求。驗收單位討論通過驗收鑒定書。
7.監督檢查: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是監督檢查的主體,使用中央補助資金的單位應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和上級水利部門的監督檢查。檢點包括內容、質量、進度及資金使用管理等。
8.省級維修養護經費
鑒于歷史欠賬較多,中央補助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使用局限性較大,市縣申報省級維修養護經費項目內容與中央補助資金項目盡量“互補”,彌補中央補助資金不能解決的維修養護內容。省級維修養護經費項目均應編報項目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包括工程項目簡況、維修養護緣由、內容、規模、結構型式及尺寸、工程量、預算、效益等。丁壩、護村壩、局部堤埝恢復、加固工程應附工程平面布置圖和縱、橫斷面圖。機電設備更新改造應注明產品名稱、型號和產品主要性能指標。投資超過50萬元的項目,實施方案應由相應水利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深度與初步設計相當,預算編制參照《河北省水利工程養護維修定額》(討論稿)。
2011年起,國家開始下達“中央財政補助中西部地區、貧困地區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2011年、2012年下達我省資金均超過4000萬元,并有逐步增加的可能,爭取利用好中央補助政策為緩解兩費不足問題提供了機會,國家資金的下達,也帶動省市縣地方“兩費”投入,促進管理隊伍的配備,提高管理水平,改善工程面貌,發揮工程效益。
參考文獻:
調研能力又稱信息獲取能力,是指通過運用適當的調研方法獲取相應的信息來達到調研目的的一種能力;其操作定義是,調研活動的方式、內容和對象的選取要具體且具有可操作性,調研報告寫好之后要注意反饋和報送。
調研能力答題思路與方法
1.調研的目的意義:在答題的第一個環節,應該確定活動的目的和意義。目的和意義應該是一個活的靈魂,貫穿于活動設置的每一個環節,而不是純粹的人、財、物、地、時的羅列。
2.調研對象的選?。涸谡{研對象的選擇上,一定要做到廣泛且有代表性,調研對象應該盡可能覆蓋跟問題相關的多個群體。
3.調研方法的選擇:調研方法應該根據活動的特點盡可能多樣化。單一化的調研方法所得出的結果往往是片面的。
4.調研主題的確定:調研作為一次獨立的活動,應該有主題,主題的選擇應該體現調研的內容和目的。
5.調研結果的呈現:調研結束后應對信息和數據進行匯總、整理和統計分析,并提出意見和建議,最終形成調研報告。對不同群體采用不同的方法進行調研,必然會出現大量數據,因此要請擅長于數據處理的人員對數據進行加工,形成餅狀圖、折線圖或者柱狀圖,進行分析并得出結論。同時,應該根據結論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提交給任務布置部門。
6.調研結果的反饋:將數據化、結論化的調研結果反饋或報送給相關部門,有利于進一步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
7.調研后的回訪:某些問題處理以后,應該在相關部門依據調研結果形成相應處理意見后,對問題的解決情況進行回訪和跟蹤,從而主動發現問題,并加以解決。
我們以一道面試題目來加以說明。
【例1】某小區存在臟、亂、差現象,業主意見較大,現在你所在單位派你去開展一次調研,請問你怎么做?
【參考解析】
目的意義:小區存在臟亂差的現象不僅嚴重影響廣大業主的生活環境,同時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安全隱患,為了更好地服務廣大群眾,發揚黨和政府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單位讓我做這樣一次調查具有重要意義。為此,我會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
第一、根據此次調研的目的,首先要確定調研內容。調研的主要內容為該小區目前環境的現狀,產生臟亂差的原因,以及居民希望改善的地方和相關建議。
第二、本次調研活動的主題是:共建潔凈家園
第三、調研對象的選取要體現廣泛性和多樣化,為此我會選擇小區業主、物管人員、小區周邊商戶以及一些街道干部等。
第四、為了確保調研的結果更加真實和科學,我將采取座談會和實地走訪兩種調研方式相結合,其中一部分工作人員直接進入小區或業主家中實地走訪,并做好相關問題的記錄。另一部分工作人員采取和物業管理及一些業主代表座談的方式,從管理的角度發現問題產生的原因。
第五、整個調研結束后,我會將所有人員的調查信息進行匯總,做出一份調查報告,并將此次調研的結果分析和相關建議報送給領導和相關部門,為解決小區臟亂差的局面提供幫助。
第六、為了保證該小區臟亂差的局面能夠得到有效治理,我還會選擇定期去回訪,以便讓工作落到實處。
調研能力
與調研意識的區別
在結構化面試中,除了考查調研能力以外,還會考查調研意識。為了避免廣大考生把兩者混淆,下面筆者就兩者的區別做出說明。
調研能力是具體的,在答題中需要交代調查的對象、調查的內容、調查的方法、數據的加工、提出意見和建議等具體信息。而調研意識是抽象的,只需要籠統的說出通過某種調研形式了解某信息即可。比如,如果某社區負責人打算在社區舉辦健康公益講座,在舉辦講座前通過召開座談會的方式事先了解一下業主代表們需要哪些方面的健康知識。那么該社區負責人的行為就體現了他有調研意識。在答題過程中,只需要簡單交代有調研這么一回事即可體現考生的調研意識。下面以例題加以說明:
【例2】要舉行一個聽證會,你是單位工作人員,聽證參加人的信息是你公布的,但引起群眾質疑,問你怎么處理?
【參考解析】
聽證會是一項聽取各方意見、體現行政公正的法律制度,是政府與群眾之間交流的途徑,其目的在于掌握實際情況,解決群眾訴求,維護群眾利益,理應受到群眾監督。聽證代表的產生本應來自群眾、代表群眾、反映群眾的呼聲,是群眾利益訴求的直接代言人,而本次聽證代表的身份和資格受到群眾質疑,無疑違背了聽證會的初衷,降低了聽證會結果的公信力。因此,作為負責人,我一定要嚴肅認真、耐心細致地處理群眾的疑問,給群眾一個滿意的答復,使聽證會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和理念深入人心。
第一、耐心聽取質疑群眾的意見,了解詳細內容,將情況及時匯報給單位領導,在獲得領導批準的情況下,對群眾反映的問題展開詳細調查。
第二、根據詳細調查的情況,有針對性地解決問題。如果是因為群眾對聽證代表的情況不了解而產生誤解,那么我會詳細解答群眾的疑問,并出具聽證代表的詳細個人資料,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如果是因為群眾對選取代表的標準產生懷疑,那么我會告知代表的產生是嚴格遵守申報程序和標準,綜合考慮了專家、學者、政府部門、社會機構以及地域和階層因素,組成結構合理,同時公布代表選取詳細標準,并附上代表的資質審查資料。如果是某些代表的申報材料存在虛假信息,那么我會上報相關部門,取消這些代表的資格,并按照標準重新確認代表名單,予以公示,堅決維護聽證會的公平和公正,并在今后工作中,端正工作態度,做事認真負責,避免這樣的事情再次發生。
第三、將事情調查和處理結果及時向領導匯報,并通過新聞媒體、會等各種形式向外界公布,保證信息的透明度,防止謠言中傷,順利辦好聽證會,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我國于2006年制定了國家標準《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 50378―2006,2008年正式開始綠色建筑的評價和推廣工作,經過多年努力取得了顯著成效。特別是2012年后為加快推動綠色建筑發展,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明確了綠色建筑的發展目標和推動方式,我國迎來了綠色建筑快速發展的嶄新局面。目前我國綠色建筑發展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推動政策陸續出臺。2012年國家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了《關于加快推動我國綠色建筑發展的實施意見》(財建〔2012〕167號),住房城鄉建設部了《關于印發“十二五”建筑節能專項規劃的通知》(建科〔2012〕72號);2013年國務院辦公廳了《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 綠色建筑行動方案的通知》(〔2013〕1號),住房城鄉建設部了《關于印發“十二五”綠色建筑和綠色生態城區發展規劃的通知》(建科〔2013〕53號)等一系列加快推進綠色建筑的政策文件,明確了我國綠色建筑發展目標與重點任務,采取“強制”與“激勵”相結合的方式推進綠色建筑發展的局面基本形成。為貫徹國家文件精神,北京、江蘇、吉林、湖南、四川、陜西、河南、河北、安徽、海南、貴州等省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相繼頒布了地方綠色建筑行動方案,明確了地方綠色建筑的發展目標和要求,出臺了推進綠色建筑發展的配套政策。
(2)技術標準體系不斷完善。針對綠色辦公、綠色工業、綠色醫院、綠色商店、綠色飯店、綠色博覽、綠色數據中心等不同類型建筑的評價標準相繼編制,針對設計、施工等不同建設階段的標準規范陸續出臺,20個省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頒布了綠色建筑地方標準,11個省市的地方標準正在編制中,涵蓋不同建筑類型、不同地域特點、全壽命期的綠色建筑標準體系逐步完善。
(3)標識項目穩步增長。自2008年開展綠色建筑評價工作以來,我國標識項目逐年迅速增加,截至2013年9月共評審出標識項目1108項,總建筑面積12026萬m2。但以設計標識項目居多(1040項),運營標識項目較少,僅68項。而且由于經濟發展水平、技術基礎和氣候條件等因素限制,江蘇、廣東、上海、山東、北京等省市綠色建筑標識項目數量和項目面積較多,中西部省市項目較少。
(4)能力建設繼續增強。住房城鄉建設部通過組織全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培訓,對各地行政管理人員、評審專家、專業評價人員、房地產商、設計和科研人員進行了培訓,提高了綠色建筑從業人員技術水平,為綠色建筑發展積累了豐富的人才儲備。同時,地方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評審機構基本覆蓋全國,各地積極開展針對評審專家和從業人員的專業培訓和推進會,并通過組織豐富多彩的活動積極宣傳綠色建筑理念,普及綠色建筑知識。
(5)社會認識不斷深入。萬科、萬達等一些龍頭企業將發展綠色建筑作為企業轉型和彰顯社會責任的主要手段之一,提出了企業綠色發展戰略,明確了綠色建筑的發展目標和要求,建立了企業的綠色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對綠色建筑技術應用的認識由初期單純注重新技術新產品的堆砌,逐漸轉變為對“被動技術優先、主動技術優化”、“因地制宜”等設計理念和精細化要求的提升。房屋使用者感受到綠色建筑帶來的健康舒適、節能環保,綠色建筑的市場需求逐步顯現。此外,中國綠色建筑的發展也越來越受到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等綠色建筑發展較早國家的關注,積極加強與我國的交流與合作,香港、臺灣等地區也相繼舉辦了大陸綠色建筑發展與評價標識的宣傳交流活動。
CHF記者:從綠色建筑評價的角度,您認為我國當前綠色建筑發展還存在哪些問題?
宋凌:
(1)評價標準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
應不斷健全綠色建筑評價標準體系,加快制(修)訂適合不同氣候區、不同類型建筑的綠色建筑評價標準?!毒G色建筑評價標準》現已基本完成修訂,但仍然缺乏具有針對性的、適合的專項細化評價標準,目前工業、辦公、鐵路客站類建筑已有標準,超高層建筑有了細則,飯店、醫院、商場等標準還在開展過程中。
(2)對評價過程和質量的管控有待加強。
目前綠色建筑評價工作已全面鋪開,在因地制宜開展評價工作的同時,各地也難免存在評價尺度和評價質量的差異,為保障評價品質,對各地評價工作的質量管控制度有待進一步研究制定。
(3)為評價而評價。
一些項目僅僅著眼于評價標準提出的一些技術措施要求,進行技術堆砌、冷拼,忽視項目具體條件,忽視不同技術間的協調;只關注復雜高科技技術應用,忽視被動式技術。通過加大宣傳和培訓,使參與綠色建筑的專業認識能更為合理的建設綠色建筑。
(4)設計評價多,運行評價少。
目前大部分項目僅申報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申報運行評價標識的項目不足10%。設計標識僅對項目設計方案和施工圖進行評價,難以確保項目在施工、運營階段能夠落實相關綠色技術措施,尚未實現真正的綠色建筑。
CHF記者:各地陸續出臺地方版《綠色建筑行動方案》后,建設力度和規模明顯加大,對于綠色建筑的質量把控,您有何建議?
宋凌:
目前,我國主要借助現行工程建設管理程序,對工程質量進行把控,并經過多年的實踐與研究不斷完善,基本實現了全過程閉合管理。同時,綠色建筑涉及規劃、建筑、結構、給排水、暖通和電氣等各個方面,并未新增專業。因此,各地可因地制宜地制定綠色建筑強制標準,將強制要求納入現行工程建設管理程序,從項目立項、土地出讓、規劃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施工和竣工驗收等關鍵環節進行監管,在有效保障綠色建筑要求得到落實的同時,避免給相關部門增加過多工作量。具體建議如下:
(1)強制標準的建立
我國地域遼闊,各地自然環境、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綠色建筑技術基礎差異較大,因此全國不能以統一的標準強制推行綠色建筑制度,各地應在控制增量成本的前提下,結合地地域特點、建筑行業發展目標和大力推進的關鍵技術,因地制宜地制定強制標準。
(2)過程監管措施
立項階段,發改部門應要求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立項申報材料中對項目擬采用的綠色建筑技術可行性進行分析,對增量成本和經濟效益進行說明,以便提前判斷項目綠色建筑技術方案是否合理、經濟效益是否明顯,為后續建設工作開展提供指導,為其他行政部門進行監管提供依據。
土地出讓階段,規劃主管部門應在規劃設計條件中對綠色建筑的相關要求進行明確(如綠地率、容積率和人均用地面積等),引導建設單位按照綠色、生態、低碳理念對項目進行規劃、設計、建造。對于通過有償方式獲得土地出讓權的項目,國土部門還應將其須滿足的綠色建筑相關要求納入土地出讓合同文件,對建設單位責任進行明確。
規劃設計審查和施工圖審查階段,規劃主管部門應對規劃設計文件中的綠色建筑相關內容(如項目用地指標、建筑布局、日照條件、綠地率等)進行審查,對達不到相應標準要求的不得出具規劃許可文件;施工圖審查、園林等相關部門應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滿足相關標準要求,對不滿足要求的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文件。
施工階段,目前工程圖紙變更現象嚴重,但各地建設主管部門一般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建筑物穩定性和安全性的設計變更設為重大變更,需由建設單位向原審查機構重新報審,從而避免因建設和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擅自變更設計文件,降低工程項目的安全和質量標準。但對于其他設計變更卻缺乏有效監管,導致部分建筑性能難于達到原設計要求。因此,應將未納入重大變更管理范圍的綠色建筑相關設計內容設為重大變更,確保工程質量。
第三條*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是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管理部門,負責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草案,并報市政府批準。
市建設、國土資源、房地產、物價、財政、計劃、規劃、監察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第四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采用定點規劃、定點建設、定向供應、定額補貼、公開程序、公開監督的辦法。
第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集中建設、綜合開發、標準適度、設施配套、保本微利、服務社會的原則,遵守城市總體規劃及《*省城市住宅設計標準》的規定。
第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由市政府安排年度計劃,采用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土地的形式競標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三級以上房地產開發資質和項目開發總投資30%的項目資本金。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規劃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和設計單位承擔,經濟適用住房小區詳細規劃方案一經批準,必須嚴格按詳細規劃方案執行,不得隨意更改。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必須通過招標方式擇優選擇施工單位,中標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質量標準,按合同規定的工期和成本確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質量。
第九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竣工應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實行分期建設的可以分期驗收。建設開發企業對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第十條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應按照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實行物業管理,完善小區配套建設及服務功能。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格管理,按照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25*號)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須經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第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應全額交繳土地使用費及工程建設各項稅費。市政府將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與經濟適用住房行政劃撥土地的差價和經濟適用住房應減免的費用建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基金,用于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補貼。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采取貨幣化補貼辦法。符合申購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購買定向供應的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享受經濟適用住房優惠政策,由市政府給予一次性差額補貼?,F階段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核定補貼面積為:每戶建筑面積55平方米標準與其原居住房建筑面積的差額部分。
市政府根據全市濟發展水平,每兩年調查公布一次定額補貼標準。20*年—20*年定額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50元。
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認購條件的市重點項目被拆遷的家庭,可以異地購買住房享受政府差額補貼,不購買住房的家庭不得享受差額補貼。
第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分配原則是優先解決住房最困難家庭的住房。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嚴格審查,確保經濟適用住房政策落實到符合條件的家庭。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認購條件和標準:
(一)市區范圍非農業常住人口;
(二)家庭年收入低于12000元;
(三)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低于8平方米;
符合本條規定的家庭,每戶限購一套。
符合廉租房條件和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認購條件的殘疾人、離退休職工、教師、轉退軍人及市重點項目被拆遷的家庭可以優先認購。
第十六條同一住房多家庭共同居住,其中符合申購條件的家庭在兩個以上,若一家庭申購后,其他家庭的住房將超過人均8平方米的,各家庭應當協商一致后由其中一家庭購買。
第十七條除申購家庭夫婦外,下列人員可作為分攤家庭住房使用面積的人口:
(一)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到申購住房之日已經共同生活三年以上的;
(二)服義務兵役的子女;
(三)外地讀書的未婚子女。
第十八條下列房屋應當認定為申購家庭的住房:
(一)家庭成員居住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申購家庭成員在申購前5年內已轉讓或出租的自用住房;
(四)待入住的拆遷安置住房;
(五)領取拆遷貨幣補償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住房。
第十九條申購家庭現住的下列住房不認定為申購家庭的住房:
(一)應拆除的違章搭建的住房;
(二)集體宿舍或借住的辦公用房;
(三)承租的私有住房。
第二十條經濟適用住房申購程序:
(一)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社會公布經濟適用住房的房源情況,包括戶型、套數、位置、價格及供應計劃。
(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領取《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表》。
(三)申購家庭夫婦的任何一方持有本人身份證、家庭成員戶籍證明、現住房產權或使用權憑證、實際居住證明和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審核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向其所在單位領取并填寫《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表》;無工作單位的居民向其戶口所在街道申請。
(四)單位或街道自受理申請10日內,對申購家庭的申購條件進行核實,將符合條件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狀況等內容在其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公告10日,公告期間無異議的,單位或街道將申購材料報轄區政府審核。
(五)區政府自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7日內審核完畢。經審核符合申購條件的,報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復審。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自接到復審材料之日起,7日內將復審結果反饋區政府,并在申購家庭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公告7日,公告期間無異議的,區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發放《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
(六)在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量少、供需緊張的情況下,對供應對象實行輪候制。在領取《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的家庭中,對其身份證號碼實行隨機搖號排序,向社會公示后,確定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
第二十一條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持《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由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財政、國土資源、物價等部門核定其經濟適用住房補貼差額,購房戶憑差額補貼證明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辦理購房手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不得將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給無購買資格的家庭。
第二十二條經批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自批準之日起兩年內未能購房的,應當重新申請;對公示后已發放《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家庭放棄購買的,兩年內不再受理。
第二十三條鼓勵城鎮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應按照《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69號)執行。
第二十四條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如實填報家庭收入及現住房情況。如采取隱瞞、欺騙手段購房的一經查實,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責成購房人限期退出所購房屋,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其負責。
第二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一年無故不開工;
(二)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用途;
(三)轉讓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開發權;
(四)改變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對象或銷售對象未經審查;
(五)改變經濟適用住房詳細規劃設計方案或增減建設工程配套項目;
(六)未獲得經濟適用住房預、銷售許可證,進行預、銷售;
(二)設計規劃沒有前瞻性。經濟適用房不“經濟”也不“適用”,房價偏高,位置偏遠,交通設施不完善,附屬配套設施差,物業管理服務差;不同階層的居住隔離,相處不和諧,極易產生沖突,甚至造成仇富心理、仇官心態的出現。
(三)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不足。目前,我國對保障性住房的投入主要來源是財政撥款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欠賬過多;土地出讓金投入較少,廉租房覆蓋范圍過小,廉租房的覆蓋對象還僅限于具有“非農業住戶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保障的特殊家庭”,大量的流動性人口和進城務工的農民工被排除在住房保障體系之外。
(四)管理環節存在漏洞。保障系統及相關配套數據不完善,供應運作不規范、制度執行不力,由于我國的基礎數據不完善,住房檔案信息系統的不健全等因素,加大了核實家庭收入的保障標準的確定難度;土地供應成為保障性住房發展的瓶頸。保障性住房用地實行的是行政劃撥,免收土地出讓金,但政府進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都需要大量資金,土地出讓金是其重要來源之一,大規模的建設保障性住房和土地出讓金矛盾重重,讓政府左右為難。
(五)工程質量存在隱患。工程建設“”,引起極大的安全隱患,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建設環節把關不嚴,存在質量安全隱患。一些地方進行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存在“只求表面好看,不顧質量安全”、“只求上級滿意,不顧群眾利益”的現象。這種“只唯上不唯實”、“只求面不重里”的做法,使保障性住房存在極大安全隱患,使其使用壽命和性能大打折扣。
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的對策
(一)建立嚴格有力的保障性住房法律法規。中央和地方政府應盡快結合國情和當地情況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如制定《住房保障法》,從法律層面促進保障性住房各項政策、制度的公平、有效。主要包括建設規劃、土地供應、資金投入、建設標準、設計標準、施工質量、分配使用、界定保障對象、申請與退出、操作流程、管理機構等所有環節。
保障性住房保障的范圍和標準應根據不同階段社會的實際需求及當地政府的保障能力來確定。保障標準不能脫離政府的財政能力,脫離當地的經濟水平。
采用現代先進科技技術來確定保障對象的困難程度、經濟水平,如何監督保障性住房的保障運轉,需要完善準入和退出機制。我國目前的保障系統基礎數據不完善,住房檔案信息系統不健全,數字化城市建設、數字化生活的建立應借鑒新加坡的成功經驗,從技術上為居民制定多功能信息卡。多功能信息卡可以將住房情況、醫療、三金、戶籍、銀行信用、公交、地鐵、工資、夫妻關系、家庭成員、死亡、保險、失業、就業等信息集中起來,刷卡時有閾值提醒,在保障性住房的準入和退出上相當方便和準確,比如,保障對象的再就業、工資上漲在刷卡時都能準時提醒。
(二)確定保障性住房的合理比例及建設模式。我國幅員遼闊,地區經濟差異較大,一、二線城市和三、四線城市的房價存在較大差距,但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差距卻不大,因此,在房價較高的一、二線城市推行限價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力度應大于三、四線城市,而三、四線城市保障性住房比例則可控制在較低水平,推行力度可以小些。我國已經過了住房短缺階段,但考慮到我國居民對住房所有權的偏好,政府在制訂政策時應更多考慮如何使居民擁有產權。因此,短期內我國還無法完全轉向租金補貼,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依然是我國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來看,經濟適用房與公共住房保障的宗旨相背離,只能是過渡性的政策選擇,不宜成為主流,在解決住房短缺后,經濟適用房應逐步淡出。
(三)加大資金投入和金融支持。首先加大公共財政投入力度;其次通過建立保障性住房信貸風險補償專項基金,出臺信貸配套優惠政策,加大金融產品創新,積極拓寬融資渠道等多種方式來加大金融政策扶持力度;第三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廣泛吸收社會力量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
(四)確保保障性住房的充足房源。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得到充分供應。要將保障性住房用地納入政府年度土地計劃,土地劃撥要優先考慮保障性住房的需要,并落實到具體項目用地。項目用地的選擇要考慮出行、就學、就醫等方便的需要;政府回購或回租空置房源;強制開發商在開發樓盤時設定一定比例數量的商品房作為保障性住房。
(五)加強工程建設質量監管。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嚴格執行招投標法,選擇市場信譽好、施工能力強、管理水平高、工程質量安全有保證的施工隊伍承建保障性住房工程;落實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制總承包單位必須依法分包工程,嚴禁總承包單位以勞務分包形式,將工程肢解后轉包、分包,杜絕不合格材料在保障性住房工程中使用;加強工程施工組織和現場管理;建立工程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三、建立統一協調的住房保障管理體系
強化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責任。財政部門應拓寬籌資渠道,提供資金保障,國土部門做到土地供應應保盡保,建設部門要確保并拓寬保障性住房房源,保障性住房管理機構要完善體制機制,確保管理實施的公開、公平、公正,強化審計監督機制,審計力量滲透到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的各個環節。
中國特色的保障性住房保障體系決定了保障性住房能否得到真正的保障。建立社會保障性租賃房體制是一項具有開拓性的新舉措,打破原有分配體制,對不同收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保障政策:向有經濟能力的中低收入家庭以及特定對象中的住房困難戶提供社會保障性商品房;向既不屬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又無經濟能力購買保障性商品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租賃房;向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廉租住房;結合舊城(村)改造,通過拆遷安置,解決和改善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和居住條件。以此建立起不同收入家庭多層次的住房保障供應體系,切實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保障性住房保障體系,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建立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公租房、棚戶區、廉租房等多渠道、立體式保障的住房供應模式;二是“廈門模式”研究和借鑒性地推廣;三是嚴格住房公積金專項管理、完善房租補貼制度、保障制度、房源保障、物業管理保障等保障途徑。
四、充分發揮審計在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的作用
強化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的審計監督機制,將審計滲透到各個環節中去,健全監督制度,完善監督環節,使保障性住房政策得以有效貫徹和落實。
(一)強化保障性住房土地供給環節的審計力度。首先,供地計劃執行情況,即當地政府對土地的安排是否首先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是否存在由于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閑置;對新征用土地,是否嚴格遵循土地征用政策、法規,是否存在未報即用、邊報邊用、少批多占等問題;對已批復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是否存在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違規問題。其次,通過市場方式取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是否存在免費“搭乘”的情況:企業是否以較低成本獲得土地,建造成本遠超于保障性住房的標準,最終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第三,配建的經營性設施用地,是否嚴格遵循“招、拍、掛”程序,是否存在擠占相配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指標的情況。
(二)重點審計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籌集、使用。一是地方財政是否將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是否按照國家政策要求足額配套資金;二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后是否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三是是否存在地方政府違規減免和欠征土地出讓收入問題,出讓土地凈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比例是否不低于10%;四是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是否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是否專項用于住房的維護和管理;五是企業參與的保障性住房建設是否存在弄虛作假問題。企業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參與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之類的項目,這些項目企業按照商品房的運作方式運作,建設完成之后全部房子轉讓出售給買房者,最終,企業在扣除管理成本、融資成本、投資成本等各項費用之后,得到3%的利潤;另一類是以BOT方式參與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建設,企業投資、建設,項目竣工后企業按特許權協議收回投資及回報后將項目移交給政府。因此,需要重點關注是否存在虛列支出、虛報成本的問題,是否存在為了壓縮開支偷工減料等問題。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丹鳳縣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棚戶區改造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棚戶區是指因歷史原因形成的房屋密度大、建筑質量差、使用年限久、安全隱患多、市政設施不完善、環境條件臟亂差的集中成片居住區域(包括國有土地上棚戶區和集體土地上棚戶區)。
本辦法所稱棚戶區改造,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縣城總體規劃、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四大重點區域規劃、商於古道文化景區規劃和專項規劃,對棚戶區進行綜合改造的行為。
第四條縣委、縣政府成立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審定全縣棚戶區改造有關政策規定、年度計劃、實施方案和改造項目規劃,協調解決棚戶區改造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棚戶區改造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棚改辦)負責研究、擬定棚戶區改造的相關政策文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棚戶區改造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負責改造項目方案審核、計劃下達、貸款申報和進度督查,協調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工作,牽頭棚戶區改造項目考核獎懲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五條縣政府負責全縣的棚戶區改造工作??h棚改辦負責全縣范圍內棚戶區改造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各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實施工作。
縣級有關部門和各鎮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棚戶區改造工作。供水、供熱、供電、供氣、通訊等經營企業,應當配合、支持棚戶區改造工作。
第六條棚戶區改造按照“科學規劃、有序推進,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多元安置、改善民生,突出重點、因地制宜,依法征收、營造和諧”的原則進行。
第七條棚戶區改造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四大重點區域規劃、商於古道文化景區規劃和專項規劃,納入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八條縣棚改辦應會同縣級有關部門,根據縣城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四大重點區域規劃和商於古道文化景區規劃,編制棚戶區改造總體規劃,經縣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經批準的棚戶區改造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第九條棚戶區改造項目涉及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且項目用地基本具備建設條件的,應當與棚戶區改造同步進行。
棚戶區改造安置項目配套設施應與安置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報批、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條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主體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報縣住建局審查批準。
主要地段、文物景點周邊等重要地段的改造規劃,應在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后報縣政府批準。涉及文物保護的應按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對確需調整規劃指標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參照《商洛市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棚戶區改造項目,應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就醫、就學、出行等需要,合理規劃選址,科學設定戶型面積。
第三章項目管理
第十三條棚戶區改造項目實行計劃管理??h棚改辦根據棚戶區改造專項規劃,統籌安排全縣棚戶區改造年度實施計劃。
對存在社會公共安全隱患或重點項目建設需要,確需改造的棚戶區項目,可以優先納入改造計劃。
國有企業實施或參與棚戶區改造的,應按有關規定報縣級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棚戶區改造項目的申報確定程序為:
(一)項目建設單位向縣棚改辦提交書面改造申請和改造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內容應包括項目概況、改造模式、投資主體、規劃及土地利用方案、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建設方案與實施計劃、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及成本測算等附件。
(二)縣棚改辦審查全縣棚改項目申報材料。
(三)縣棚改辦匯總全縣棚改項目并報縣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審定后由縣棚改辦向市棚改辦申報,爭取列入計劃。
(四)縣棚改辦依據市棚改辦給我縣下達的實施計劃,向各項目建設單位下達實施計劃。
第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持項目實施計劃批文及其他有關資料,向縣發改、國土、住建、環保等部門申請辦理項目立項、用地、規劃、施工許可、環評報告等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棚戶區改造項目應建立健全用地情況調查、房屋確權測量、征收安置補償等檔案,實行臺賬式管理,并將各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將征收房屋的圖文影像資料同時建檔,一戶一檔。
第十七條已列入計劃的棚戶區改造項目,不得擅自變更調整。確需調整的,須按程序報批。
第四章土地利用
第十八條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納入全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優先安排,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應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安排、單列指標??h國土局應在每年第三季度末匯總下一年度棚戶區改造用地規模并編制計劃,提前申報用地指標。
第十九條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市政公用設施通過劃撥方式供地。其他用地以公開出讓方式供地。
第五章征收補償
第二十條征收棚戶區改造范圍內的房屋,按照《丹鳳縣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標準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論證,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按程序公示期滿(不少于30日),并得到改造區域多數群眾同意后,由縣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二十二條多數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標準有異議的,縣政府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二十三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房屋征收決定應當及時公告,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將擬征收項目的名稱、范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方式等相關事項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權利,被征收人應在5日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可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被征收人在5日內協商選定評估機構不成的,按照《陜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產評估機構選定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必須入戶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必要時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取得相關資料,逐戶出具評估報告,并將評估結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條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無異議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約定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訟。
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在規定期限內達不成征收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人房屋產權不明確的,由縣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棚戶區改造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縣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棚戶區改造房屋補償安置實行“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的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選擇。鼓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由被征收人采取購買現房的方式進行安置。
第二十九條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先簽約、先搬遷、先選房的原則進行實物安置,同期簽約、同期搬遷的以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確定安置房選房順序。
第三十條棚戶區改造項目實行征收、招商、建設相分離的辦法。各鎮人民政府是本轄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的實施主體,招商、建設主體由縣政府根據項目建設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第六章建設管理
第三十一條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除工作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組織實施,各鎮人民政府配合。
第三十二條房屋拆除后的建筑垃圾清理應嚴格按照縣城管局審批的時間、路線組織清運,不得隨意拉運傾倒,影響市容環境,妨礙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條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房、商品房以及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建設,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監理制,執行國家工程建設的強制性標準和施工技術規范。
第三十四條安置房小區應保證供電、供水、排水、通訊等基礎設施配套齊全,并做好小區內道路硬化、綠化、亮化,確保功能完善,環境整潔。
第三十五條棚戶區改造項目竣工后,應按有關規定進行綜合驗收。項目建設單位應向回遷安置戶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商品房開發部分,應執行預售許可證制度。
第三十六條安置房小區公共服務物業用房應按《陜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相關標準設置,并與安置住房同步規劃設計、同步施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條安置住房設計方案經審定后原則上不得調整。確需變更設計的,應當經設計單位同意并出具正式變更文件,由項目實施單位報縣棚改辦審核公示無異議后實施。變更內容較大的,應提請領導小組批準。
第七章資金籌措管理
第三十八條縣住建(棚改)、發改、財政、國土、環保等部門應積極支持配合棚戶區改造項目申報工作,爭取中、省專項補助資金支持。
第三十九條縣財政應加大棚戶區改造工作的資金投入力度,每年從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公用事業附加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棚戶區改造支出。
棚戶區改造項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讓收入,優先用于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的房屋征收貨幣補償、安置房建設以及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第四十條縣棚改辦和棚戶區改造貸款用款人應加強與各金融機構的合作,爭取更多信貸資金支持棚戶區改造。
第四十一條縣有關部門應積極落實民間資本參與棚戶區改造的各項支持政策,支持有實力、信譽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棚戶區改造。
第四十二條縣財政應將貸款合同約定的還本付息數額列入年度財政支出預算,確保按期還本付息。
第四十三條縣財政按照“專項管理、分賬核算、??顚S?、跟蹤問效”的原則,加強對棚戶區改造補助資金的管理,確保資金安全、規范、有效使用。
棚戶區改造補助資金專項用于補助政府主導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包括拆遷、安置、建設以及相關基礎配套設施建設等開支,不得用于其它住房開發和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
第八章優惠政策
第四十四條棚戶區改造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四十五條縣稅務部門要落實好國務院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稅收優惠政策。
(一)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三)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稅。
(四)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稅率計征契稅;購買超過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征契稅。
(五)個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貨幣補償并用于購買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進行房屋產權調換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六條電力、通訊、網絡、有線電視及供水、供氣等企業要按照相關政策對入網、管網增容等經營性收費給予50%的減免。
第九章督查考核
第四十七條縣政府將棚戶區改造工作納入對各鎮和縣級相關部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實行月檢查排名、季點評通報、年度考核獎懲。
第四十八條對未按進度要求完成年度工作任務或連續兩次排名末位的責任單位,除年度目標責任考核不能評定為優秀等次,縣政府將按照有關程序對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問責。
第四十九條縣審計局應當加強對棚戶區改造資金的審計監督??h監察部門要加大對棚戶區改造工作中出現的失職、瀆職等行為的行政問責力度。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棚戶區改造應當依法征收、文明搬遷。實施單位在改造過程中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弄虛作假,發生侵占、私分國有、集體資產等違法行為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棚戶區改造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批準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方案進行改造,未按照方案進行改造,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方案的,縣政府將依法進行處理。
第五十二條在實施棚戶區改造過程中,違反土地、建設、規劃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理。
為加快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進程,充分發揮協會、商會的作用,促進行業信用建設和行業守信自律,從2006年起全國整規辦和國資委聯合下發了《商會協會行業信用建設工作指導意見》,并在多個行業協會商會開展了行業信用評價試點工作。隨著這項工作的開展,信用評價已成為由商務部和國資委牽頭負責的一項常態化的工作。截至目前,已有148個行業商會協會開展了行業信用評價工作,覆蓋了包括房地產、建筑、機械、電子、石化、醫藥等在內的大部分行業和領域,共評出A級以上信用企業6000多家。
中國房地產業協會、中國房地產研究會自2009年起開始在行業中組織開展房地產行業信用評價,2010年經商務部、國資委批準,成為第四批行業信用評價參與單位,2011年在北京、重慶、大連等地的部分房地產企業試點工作的基礎上,2012年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房地產行業信用評價工作,截止到目前已有83家企業獲得評級。
一、開展房地產行業信用評價的必要性
自1998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后,在住房分配貨幣化政策推動下,房地產行業進入了快車道,年增長率約20%,年產值平均占GDP的5%左右。房地產行業在改善人民生活、加快城市發展、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時帶動并推動了眾多相關行業的發展,刺激了國民經濟的發展,也為各地方財政提供了財源。但同時房地產行業的信用問題日益突出,影響了行業的健康發展。房地產開發商處于信息優勢地位,信息的不對稱性不僅增加了消費者的交易成本,還引發了許多有關房屋交易和使用的糾紛。在房屋質量、房屋銷售、面積計量、售后服務和物業管理等各個環節都存在著信用問題,其中有關房屋質量的投訴占60%。因此,在房地產行業中開展信用評價成為行業發展之必需。
二、房地產行業信用評價的特點
房地產行業是個個性化強、地域差異大、行業涉及面廣、民眾關聯度高的行業。要做好房地產行業信用評價,必須結合行業特性來開展這項工作。
1.科學的指標體系
房地產行業具有非常鮮明的特點。首先,品牌影響力較弱,只有極少數市場化的品牌企業通過整合現有資源來細分和占領市場,形成統一清晰的品牌形象。其次,房地產行業發展存在地域和規模的不均衡性,集團公司與項目公司共存,無法以同一尺度衡量其信用。再次,項目周期與財務周期不匹配,影響財務指標的可比性。最后,建筑是遺憾的藝術,而且這些遺憾在建成后很難通過售后服務彌補。同時,房地產行業還具有資源稀缺性、不可再生性、供給缺乏彈性等普遍特點,因此,必須設立一套符合房地產行業特點的信用評價指標體系(簡稱指標體系)。該指標體系即具有一般信用評價的共性,還必須具備房地產行業的特性,即考量企業的客觀信用能力,更注重企業在房地產開發建設全過程中的經營信用情況以及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信用,要從以上幾個方面對房地產企業的開發能力、信貸、納稅、合同履約、產品質量以及社會責任等多方面進行全面的評價。在分值比例設定上使企業經營信用情況的分值比例達到了45%,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信用分值比例達到35%,企業客觀信用能力占全部分值的20%。同時采取一票否決制,如企業發生違法違規或其他嚴重失信行為,一律不予評價。只有這樣才能真實、客觀、公正地考核衡量企業的信用情況。
2.完善的組織機構
為做好信用評價工作,中國房地產研究會、中國房地產業協會成立了由兩會領導、行業專家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的房地產行業信用評價管理委員會和信用評價專家委員會,成員構成不僅有房地產方面的專業人士,還包括了來自土地、金融、信用建設、品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多方面的專家,既有政府官員、專家學者,還有企業家,他們不僅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專業素質,還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在評價指標制定、評價辦法修改、信評工作方向上給予很多幫助,提出很多很好的意見和建議,對指導開展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信管委下設信管辦,負責具體組織工作。機構的完善,保證了信用評價工作的順利開展。
3.引入了社會第三方信用評價機構
為客觀真實的反映參評企業的信用情況,房地產行業信用評價引入了社會第三方信用評價機構對參評企業進行獨立、客觀的評價。社會第三方通過招標選取,實行動態管理,并進行專業培訓。
評價中,第三方評價機構不僅對參評申報材料逐一進行書面審核,還一律對參評企業進行實地核查。通過實地核查及和參評企業面對面的交流,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同時通過對企業經營關聯單位、相關行政機關和社會組織的調查詢問以及社會企業信用信息的查詢,了解企業對員工、合作方、消費者、政府、社會信用及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使評價到客觀、真實、全面。
4.采用“三統一”的工作方式
房地產行業信用評價是建立在企業自愿參加基礎上的一項工作,其工作方式是以中國房地產業協會、中國房地產研究會為主導,依托地方協會,按照統一指標體系、統一收取費用、統一選取社會第三方“三統一”的方式來進行。評價工作每年開展一次,評價結果三年有效,每年組織一次復評。
三、如何進一步做好信用評價工作
在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越來越受到重視,但認識水平和制度建設還有待提高和完善。要進一步做好房地產行業信用評價工作,首先要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
1.要提高對信用評價工作的認識
由行業協會主導的行業信用評價能夠更有權威的推動行業形成守信踐諾的長效機制,有效地約束會員企業的道德風險和機會主義行為,有助于提高行業協會的服務能力,對促進行業信用建設和行業守信自律,保障行業健康發展發揮重要作用。它既不同于政府部門基于監管需要而實施的資質管理,也有別商業機構基于市場需求提供的信用評級。它突出了自愿性、專業性、自律性和服務性,更多的反映的是企業自身資產情況、開發經營行為和履行社會責任所獲得的社會信譽,是企業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一張臉面、一個標簽,由協會組織推進這項工作更具有行業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同時,必須正確認識信用評價的作用,信用評價不是表彰,不單純是為了頒牌,頒牌只是手段,其目的一是為了加強行業信用建設,促進行業守信自律,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二是企業通過信用評價能看到自身優點和差距或問題所在,從而提高綜合管理水平,提升企業自身的社會信用度。從長遠來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企業的資質管理必將逐步向資信管理轉變,大力推動信用信息在全國范圍的互聯互通,發揮信用信息對失信行為在更大范圍的監督和約束已成為市場經濟良性持久發展的必要條件。
2.要加強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
研究探討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問題,發揮信用評價的激勵和約束作用,使信用等級良好的企業多受益,讓有信譽的企業贏得更大的市場發展空間是信用評價工作持續發展的前提。只有這樣才能吸引更多的企業參加。這是信用評價工作在當前一個時期面臨的實際問題??上驳氖且恍┦∈幸呀浽谘芯刻剿骱团ν七M信用評價激勵機制的建立。如重慶在有關部門的支持下,出臺了五個方面的激勵政策。上海市政府自2008年開始開展“上海市企業誠信創建活動”,通過建立企業信用檔案、星級評定、政府網公示提升企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目前已有85家房地產企業獲得星級評定,并在政府網上進行公示。
3.要加強與地方協會的聯系和配合
房地產開發具有地域性,開發企業是屬地管理,參評企業的組織、信息的采集與核實離不開地方協會的支持。地方協會的積極性直接影響信用評價工作的廣度和質量。只有充分發揮地方協會積極性,提高地方協會對這項工作的認識,加大地方協會開展這項工作的力度,才能使信用評價工作落到實處。
李新立(化名)清楚地記得,幾年前,他去辦準生證曾遇到的卡殼。當時,生育部門讓他從單位開一個無孩的證明,但單位說沒有成立相應的部門,所以開不了。他到戶口所在的街道辦,街道辦覺得他的戶口屬于單位的集體戶,所以要回原單位去開??苫氐皆瓎挝?,原單位管這口的部門則答復,你都離開我們單位好多年了,有沒有孩子,我們怎么能證明呢?為此,李新立真是不知道該去哪里開這個證明。如今好了,對于那些早就從單位跳槽的年輕人來說,不用再受這樣的折磨了,因為按照國家計生委的精神,對于這一條,只要通過“個人承諾”就可以辦理準生證了。
幾年前,老李去給自家的農產品公司辦證,跑了鄉里跑縣里,辦公樓走遍一棟又一棟,幾個月過去了還沒個結果。如今,老李的兒子要開分公司,不少批文一個大廳就能搞定,有的甚至一個窗口就能受理。這都得益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記者從各個政務中心了解到,隨著各部門入駐政務中心,所有審批項目的審批程序、申報材料、辦結時限、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全面公開并實現陽光操作,還將編制辦事指南對外公示,極大地方便了群眾辦事,把過去分散、封閉、串聯式的審批改為集中、開放、并聯式的審批,改變機關人員的工作作風,解決群眾和企業“找人難”、“辦事難”的問題。
社會學專家指出,政府機關辦事難,表面上是一些辦事人員素質及業務能力的問題,而其背后反映的則是群眾投訴維權渠道不暢,如果真正有一套投訴處理機制,哪個還敢怠慢辦事群眾。
盡管有了較大的改變,但在一些部門辦事難的現象依然存在。一位老板到昆明市某區工商局辦理公司注冊手續時,結果跑了五六趟才搞清楚,原來要到度假區工商分局才能辦理,而且要先核一個名稱。這位老板希望能否在告知上再詳實一些,不要讓他們再跑冤枉路。
讓一些企業感到難的還有,比如舉行個什么招商會之類的,還得到公安機關開具沒有違法記錄的證明,這讓他們感覺很不舒服。諸如此類,在采訪中,記者聽到了不少這方面的反映。
在全國簡政放權的大背景下,云南各地大幅度簡化行政審批事項,同時對審批事項實施全流程優化再造,解除政府部門對市場行為的不正常干預,提高服務效率。
簡政放權除了讓群眾辦理手續不用再多跑腿之外,還有經濟上的實惠。一個縣,初略算一下,只要減少23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話,每年可為企事業單位減負3700多萬元。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行政審批的進一步放開,還需要不斷努力和改進。
15年取消3800項行政審批
“在以前,環評審批至少要兩至三個月才能辦下來,但是現在基本上不會超過15天了。”為企業跑環評審批多年的程文林說,如今,隨著行政審批方面的簡政放權,以前那種“八個大蓋帽管一個賣茶葉蛋”的現象已經很少見了。
實際上,云南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已經進行了15個年頭,從1998年開始,是最早“簡政放權”的省份。
1998年,云南首輪清理省級部門行政審批項目1076項,取消479項;接下來的2003至2004年進行了第二輪清理;2007年第三輪清理中,對省級部門的1268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和調整229項;2008年第四輪、2011至2012年第五輪,2013年第六輪,均進行了不同程度的清理。
在這6輪清理中,云南共取消調整升級行政審批項目1495項,取消調整率62.19%,對保留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壓縮審批時限1/3以上的項目超過95%。
全省16個州市共取消調整3800項行政審批項目,保留行政審批項目2933項,取消和調整的審批項目占原有項目總數的一半以上,平均每個州市保留項目不到180項。
但行政審批權的取消、下放,并非不管。如在2013年的改革中,云南省級共分四批取消、下放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433項。
其中,機動車尾氣環保委托檢測全部取消,改為日常監管;物業管理人員從業資格核準全部取消,改為內部管理;耗能過高的設備和生產工藝審查全部取消,改為事后監管。
15年來,云南行政審批事項取消、調整規模之大,涉及省發改委、工信委、公安廳、環保廳等多個部門。遵循“三個一律取消”和“三個下放”,展開了一系列的改革。
取消方面,對于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不按法定程序設定的行政審批項目一律取消;各級政府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原則上一律取消;除按照《行政許可法》依法設定的資格資質類行政許可外,其他資格資質類審批項目一律取消。
除了“簡政放權”,目前云南16個州市,129個縣(市、區)政府服務機構已經全部建成,提供“一個窗口受理、一站式辦結、一條龍服務、一個窗口收費”服務體系。此外,云南2013年在法定審批時限基礎上,壓縮行政審批時限30%以上。
此外,為使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引向深入,2013年8月,云南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牽頭單位又從省法制辦調整至云南省委機構編制辦公室,在牽頭部門調整的同時,云南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將推出相應制度,規范管理。這意味著,在云南未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過程中,制度在進一步完善,信息在進一步公開,改革的力度在進一步加大。
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是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舉措,也是為減輕企業和居民負擔而做出的具體體現”。省政協委員、云南省社會主義學院副院長陳友康接受記者采訪時稱,企業對此感受會更深,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好處顯而易見。
簡政放權讓企業的準入門檻降低了,以前企業到政府部門報批項目,往往因為審批項目繁多,一個項目走三個月程序,蓋幾十個公章是常有的事,環節多而又多,耽誤企業項目發展的時間和效率,而現在這些審批項目取消或者下放后,首先得益的就是企業,辦事的“玻璃門”、“彈簧門”也隨之消失,企業報批項目不用再到處跑了。
隨著簡政放權,創辦公司的門檻低了,審批少了,全社會創業的氛圍將會越來越濃厚,更多的人便會選擇創辦企業,這樣將會更加的提升經濟。也有利于創造大學生就業的機會,社會資源將得到充分的應用,是一個一舉多贏的結果。
陳友康委員認為,通過簡政放權,政府職能部門把該放的權力放開了,不再忙于紙面單證的審批,而是專注加強職能管理,可以抽出更多精力開展業務指導,規劃業務線條,提升管理的科學性?!稗r民最會種地,工人最會做工,企業家最會掙錢,簡政放權,政府過度干預的理念要轉變。”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推進消防工作社會化。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城鄉消防規劃,并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業務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消防業務經費及時足額到位,并隨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相應增加。
第五條市、區(縣)公安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公安派出所應當做好職責范圍內的消防工作。
森林、鐵路、民航機場、港口(含漁業港口)以及在沿海、內河水域內航行、停泊、作業的民用船舶的消防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安全生產監管、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文化、房管、國土資源、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消防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制定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計劃,依法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列入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內容。司法、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普法、任職培訓、就業教育和科普等工作的內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單位應當無償開展社會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刊播消防安全公益廣告。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或者舉報違反消防安全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鼓勵發展消防安全技術服務中介組織和建立民間消防基金會。
第二章消防安全職責
第八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建立、完善、落實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政府負責人和有關部門的消防工作職責,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
(二)將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防火安全委員會制度,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及時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建立健全部門之間信息溝通和聯合執法機制;
(四)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有關單位消除火災隱患;
(五)建立重(特)大火災事故的應急救援機制,組織或者協助組織撲救、調(特)大火災事故;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宣傳、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建立、完善、落實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制定消防安全公約;
(三)協助有關部門督促轄區內單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四)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五)發生火災時及時組織人員疏散、開展火災自救,協助有關部門保護火災現場、維護火場秩序和調查火災原因;
(六)配合公安消防機構開展消防執法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制定轄區內的消防安全公約,督促村(居)民遵守,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條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依法對單位和個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消防行政許可,制止、糾正和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二)定期公布本轄區內的重大火災隱患情況,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火災隱患;
(三)對使用消防產品實施監督;
(四)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定期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依法組織消防安全培訓,管理和指導消防隊伍的建設和訓練;
(六)組織、指揮、承擔火災撲救工作,負責火災原因的調查、認定,進行火災統計,核定火災損失;
(七)開展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成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對轄區內的村(居)民委員會及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以及上級公安機關授權管理的單位和其他場所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
(二)督促轄區內屬于公安消防機構監督的新建、改建、擴建和室內裝修等工程項目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申報消防審核、驗收;
(三)協助公安消防機構對轄區內的建筑工地開展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施工單位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落實防火安全措施;
(四)組織指導轄區內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進行初起火災撲救,及時疏散人員,協助公安消防機構保護火災現場和調查處理火災事故;
(五)協助公安消防機構開展其他消防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本單位的消防安全:
(一)建立、落實消防安全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責任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組織;
(三)制定、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執行消防技術標準;
(四)制定防火、滅火方案和應急預案;
(五)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動,組織所屬單位開展防火、滅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識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六)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測、維修和保養,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八)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九)發生火災時及時組織人員疏散,開展火災自救,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維護火場秩序和調查火災原因;
(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檔案,統一保管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以及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等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自身的消防安全。
第十四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本單位的消防安全:
(一)實行每日防火巡查,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并建立巡查記錄;
(二)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預案的演練;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及時報告發生的消防安全事故,迅速啟動應急救援機制;
(四)建立健全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考核管理制度;
(五)將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任命、變更情況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服務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指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滅火和應急預案;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檔案;
(三)在公安消防機構的指導下開展消防宣傳,組織消防演練;
(四)對占用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行為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告;
(五)對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標志定期組織檢查、維修、保養,確保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六)督促業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對業主或使用人拒不消除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報告;
(七)對建筑物共有部分組織防火檢查,開展日常防火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八)發生火災事故時,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居民住宅區未實行物業服務的,當地的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進行自我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并實施監督,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居民住宅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有消防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要求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轄區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
第十六條建筑物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遵守國家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維修、保養自己專有、專用部分的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確保完好有效;
(三)委托物業管理的,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七條廠房、庫房、商場、賓館、酒店、辦公樓等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業主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與物業使用人以書面形式約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職責。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業主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消防車通道、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業主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出租住宅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職責。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出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出租人應當加強消防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保障出租住宅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承租人應當安全用火、用電、用氣,不得占用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維護公共消防安全。
第十九條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方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人負責;總承包人依法分包的,分包人向總承包人負責,服從總承包人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公民應當遵守電氣、燃氣和室內裝修消防安全規定,愛護公共消防設施,學習掌握防火、滅火、逃生方法和報告火警等消防常識。
監護人應當對被監護人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并承擔相應的監護責任。
第二十一條下列人員應當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專職、義務消防隊隊員;
(二)消防工程的設計、安裝、施工、維護、管理、監理、維修人員,消防控制中心(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三)公眾聚集場所的工作人員;
(四)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裝卸的管理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火災預防
第二十二條市、區(縣)公安消防機構應當根據消防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會同規劃、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編制消防專項規劃,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消防專項規劃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隊(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
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缺少消防規劃或者消防規劃不合理的,市、區(縣)人民政府不得批準。
第二十三條城鄉建設應當符合消防法律、法規以及消防規劃和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保證足夠的防火間距。
原有建設不符合要求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計劃,逐步解決,并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等重大火災危險源,責令限期搬遷;無法保證消防安全的,責令停止使用;
(二)制定舊城(村)改造計劃和城鎮房屋拆遷計劃應當優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區的拆遷、改造;
(三)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人員密集場所,責令限期整改。不能保證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責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條消防隊(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以及消防裝備應當與其它市政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同步發展,并由市、區(縣)人民政府依照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規劃、技術標準,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建設、配置和維護。
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當地公安消防機構負責驗收。
第二十五條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消防規劃予以預留、控制和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或者擅自改變用地性質。
第二十六條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消防安全行政許可事項的,負責行政許可的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嚴格依法審查。消防安全條件未獲得公安消防部門審查通過的,不得批準。
對已經取得消防安全行政許可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消防機構發現其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立即撤銷原批準并在送達撤消決定書后兩個工作日內通知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安全生產監管、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國土資源、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對未依法取得消防安全行政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依法查處;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移送、通報公安消防機構處理。
第二十七條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加強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信息溝通,及時將消防監督管理中認定的重大火災隱患等情況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報相關部門。
國土資源、規劃、建設、房管、氣象、供水、供電、燃氣、通訊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無償向公安消防機構提供涉及消防安全和滅火救援工作的信息資料。
第二十八條新建、擴建、改建、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建筑工程,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審核。
前款規定的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準。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竣工驗收資料報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公安消防機構收到建設單位驗收申請及有關資料后,對申報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消防驗收,并在消防驗收后七個工作日內簽發《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經消防驗收不合格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房地產權屬證書,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條新建、擴建、改建、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建筑工程,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單位不得委托、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消防設計、施工或者監理。
從事建筑工程消防設計、施工或者監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消防技術標準,并對建筑工程消防設計、施工或者監理的質量和安全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條建筑工程使用的消防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應當在建筑工程竣工進行消防驗收時向公安消防機構提供消防產品的供貨證明和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提供的消防安全檢測報告。
第三十一條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個人,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舉辦文化體育活動以及集會、焰火晚會、燈會、展會等大型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主辦人、承辦人以及場地提供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職責。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主辦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前款規定的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其主辦人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在舉辦前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公安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三十三條下列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一)歌舞廳、影劇院等公共娛樂和演出場所;
(二)賓館、飯店;
(三)商場、集貿市場;
(四)體育場館、會堂;
(五)其他依法需要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開業的場所。
前款規定的公眾聚集場所未依法延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有效期的,不得繼續使用或者營業。
第三十四條對于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申報的消防安全檢查和公眾聚集場所使用或者開業前申報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自依法受理之日起四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并送達《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第三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應當經常對電器設備、電氣線路進行自查、維護,每三年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報告送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配置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每年對設施進行檢測,每三年對火災報警探測器進行清洗;檢測和清洗報告送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三十六條消防設施的檢測、保養和維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檢測、保養和維修消防設施的機構應當對作出的檢測結果、維修和保養質量負責。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
(一)在車間、倉庫、集貿市場、商場、公共娛樂場所內設立員工集體宿舍;
(二)生產經營場所與住宿場所為一體的建筑,其住宿部分沒有按照規定設置獨立的防火分區、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封閉、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上設置障礙物;
(四)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設備器材,或者擅自改變消防設施、器材的用途;
(五)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六)在人員密集場所的窗戶、陽臺安裝不符合緊急疏散要求、影響滅火救援的防盜網;
(七)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進行設備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施工、維修作業;
(八)遮擋、覆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或者妨礙消防設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九)不按規定安裝、敷設、使用和管理電器設備、電氣線路和燃氣用具;
(十)不按規定配置、使用和管理消防設施、消防器材;
(十一)依法必須經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未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而上崗作業;
(十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十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八條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對經確定存在火災隱患的場所,能夠當場消除火災隱患的,必須當場消除;不能當場消除的,必須制定具體的消防整改措施,及時消除。在火災隱患消除前,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確保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的,應當自行全部或者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公安消防機構對認定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并及時提請當地人民政府掛牌督促整改。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場所實施掛牌督辦,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大型商場、集貿市場、賓館、飯店、影劇院、歌舞廳等公眾聚集場所和大型專用倉庫、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以及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應當依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參加火災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
第四章消防組織
第四十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發展以公安消防隊為主體的多種形式消防組織,保障消防組織與消防工作的需要相適應。
第四十一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大型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組建單位自行解決,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四十二條鼓勵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組建義務消防隊或者設置專(兼)職消防人員。
第四十三條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應當加強業務技能訓練,開展消防安全演練和滅火演練,并保持器材裝備完好。
消防隊依法開展消防安全演練和滅火演練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并提供便利。
第五章滅火救援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積極采取措施滅火。
禁止謊報火警、阻攔報警、制造混亂。
公安消防機構、電信等有關部門應當保障火警通訊線路暢通,迅速傳遞火災信息。
第四十五條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現場工作人員有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義務。
發生火災的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
公安消防隊接到火警出動命令后,應當在六十秒內出動消防車,迅速趕赴火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四十六條滅火救援工作由公安消防機構或者火災現場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當地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調集人員、物質等支援滅火救援工作。
公安消防機構有權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調動專職消防隊以及交通、供水、供電、供氣、通訊、醫療救護等有關單位進行滅火救援;消防隊伍以及其他參加滅火的單位、人員應當服從調動和指揮。
任何單位、成年公民都有義務參加有組織的滅火救援工作。
第四十七條公安消防機構在執行滅火救援任務時,其他車輛、行人必須讓行。緊急情況下,對阻礙通行的車輛可以強制讓道,對妨礙消防車及時到達火場的隔離墩、欄桿等道路障礙物,可以實施破損或者拆除。
在執行滅火救援任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消防車(艇),經交通管理人員同意,可以離開交通事故現場,參加滅火救援工作。
第四十八條公安部門應當負責火災現場的警戒,維護火災現場的秩序。
公安消防機構可以根據現場需要封閉火災現場;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者清理、變動火災現場。
第四十九條公安消防隊滅火救援不得向受災單位或者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可并處工程概算百分之一點五的罰款;對工程概算無法計算或者不依照規定編制工程概算的,按工程面積處每平方米十五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建筑工程竣工時未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將建筑工程委托、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消防設計、施工或者不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施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委托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監理的,或者不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監理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處理。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不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及其容器,可扣押、查封并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許可擅自投入使用或者開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可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舉辦文化體育活動以及集會、焰火晚會、燈會、展會等大型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責令當場改正;當場不能改正的,責令停止舉辦,可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廠房、庫房、商場、賓館、酒店、辦公樓等場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排除妨礙、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處警告或者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的,應當或者清除。
(一)封閉、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上設置障礙物的;
(二)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擅自改變消防設施、器材用途的;
(三)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四)在人員密集場所的窗戶、陽臺安裝防盜網,影響緊急疏散和滅火救援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
(一)在車間、倉庫、集貿市場、商場、公共娛樂場所內設立員工集體宿舍的;
(二)經營場所與住宿場所為一體的建筑,其住宿部分沒有按照規定設置獨立的防火分區、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三)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進行設備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施工、維修作業的。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遮擋、覆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或者妨礙消防設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二)不按規定配置、使用和管理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的;
(三)依法必須經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未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上崗作業的;
(四)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電器設備、電氣線路和燃氣用具的安裝、敷設、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責令限期改正。
有重大火災隱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營業性場所對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可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對存在火災隱患的場所無法查明責任人的,可依法予以查封。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進入或者清理、變動火災現場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公安消防機構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先行登記保存不足以防止當事人銷毀或者轉移證據的,可予以查封、扣押。
第六十五條依照本條例實施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公安消防機構裁決。
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公安消防機構必須報請區(縣)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明確的決定。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消防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六條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對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依法應當審批、審核、核準或者驗收的項目,故意刁難,拖延不辦的;
(二)對不符合審批、審核、核準或者驗收條件的項目,擅自審批、審核、核準或者驗收的;
(三)對依法受理消防安全檢查申請的場所,未經檢查或者檢查不合格,同意使用或者開業的;
(四)發現重大火災隱患不按照規定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改正的;
(五)利用職務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品牌,指定建筑消防設施施工單位,或者為投保人指定保險單位的;
(六)違法實施處罰或者違法采取強制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