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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 身份證號:
出質人: 身份證號:
經貸款人、借款人、出質人充分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并嚴格執行。
出質人愿以下列動產(下稱質物) ,作為本合同載明借款的質物,抵押給貸款人,出質人保證:
質物未設定過其它擔保,所有權無爭議。
不得將質物及相關權利憑證掛失。
未經貸款人同意,不得將質物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
借款人、出質人將質押物質押給貸款人后,貸款人經審核評估后同意向借款人發放貸款,貸款內容如下:
借款用途: 貸款金額: 人民幣(大寫) 元,貸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貸款期限 月,到期必須按時還清全部本息。按月計付寄售費,如借款人未按時向貸款人付息,則貸款人按貸款總額每日加收5‰的管理費,貸款到期后五天內,借款
人不來辦理續借手續,則質押物歸貸款人所有。
質押擔保內容如下:
質押擔保期間,自設定質押之日起至擔保范圍內全部貸款清償完畢止。
質保擔保的范圍包括該筆貸款的本金、利息、違約金、質物保管費用、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以及在質押期間內質押物本身所造成的費用。
質物由出質人辦理財產保險,如發生保險責任內損失,保險理賠款應作為出質財產交貸款方存入專戶或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擔保。
出質人應將質物的權利證書或相關文件及材料連同質物一并移交給貸款人保管。
借款人應按期清償貸款本息,如借款人不按時歸還本息,則質押物的所有權歸貸款方所有,貸款方有權拍賣轉讓或以其它方式處理質押物,出質人不得提出異議,并配合貸款方處理質物,則貸款方有權拍賣或轉讓質物來沖抵貸款,如果拍賣質物不夠貸款額,或如果質物所有權發生爭議,造成質物不夠償還貸款時,則貸款方將繼續追究借款人無限責任,可繼續拍賣借款人所擁有的其他財產,直至清償貸款為止。
借款人承諾:
向貸款人真實的開戶行、帳號及存款余額等資料、生產經營情況,質物的所有權是借款人的,無任何擔保或爭議。
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貸款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
用本企業資產或個人財產為他人債務進行擔保應事先通知貸款人,并不的影響貸款人到期收回貸款。
借款人改變經營管理方式或產權組織形式時,應提前通知貸款人,并落實債務和還款措施,借款人違反上述任何一項內容,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停止發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或提前拍賣質物。
質物的保險、公證鑒定、運輸、保管和登記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本合同發生糾紛,有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訴訟費及律師費等均由出質人承擔。
本合同一式 份,借、貸、出質人各執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簽字蓋章并依法設定質押之日生效。
本合同由貸款人、經辦人簽字方可生效。
借款人:
出質人:
貸款人:
質押擔保借款合同范文二合同編號:
出質人(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開戶金融機構及帳號:
質權人(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為確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質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以“質押財產清單”(附后)所列之財產設定質押。
第二條 甲方質押擔保的貸款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元,貸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第三條 甲方保證對質押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
第四條 甲方應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將質押財產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時向乙方支付保管費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五條 質押擔保的范圍:貸款金額(大寫)元及利息、違約金(包括罰息)、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及實現貸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
第六條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鑒定、保險、保管、運輸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質押期間,乙方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乙方的過錯導致質押財產的價值減少,應當:(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債務后,乙方向甲方賠償;(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債務,乙方的賠償責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債務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條 甲方應辦理質押財產在質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乙方。保險單證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十條 質押期間,質押財產如發生投保范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的,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為質押財產,存入乙方指定的帳戶,質押期間雙方均不得動用。
第十一條 非因乙方過錯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甲方應在三十天內向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十二條 質押期間,質押財產造成環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損害,應由甲方獨立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質押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質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質押財產。
第十四條 質押期間,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應優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償其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五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清償債務,乙方有權以質押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兌現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實現質權。
第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質權、停止發放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項
下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約定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乙方貸款債權落空、改變貸款用途、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第十七條 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____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乙方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與甲方存款帳戶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第十八條 乙方依法處分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質押財產所需的費用;
2、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貸款利息;
3、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貸款本金、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等;
4、支付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二十條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經協商解決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簽訂后自甲方將質押財產交付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應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 (或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________號《質押合同》項下:
出質人:(公章) 質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簽字: (或委托人)簽字:
質押擔保借款合同范文三合同編號:_________
出質人(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開戶金融機構: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質權人(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__
為確保_________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的履行,甲主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質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以“質押財產清單”(附后)所列之財產設定質押。
第二條 甲方質押擔保的貸款金額(大寫)_________,貸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條 甲方保證對質押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
第四條 甲方應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將質押財產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時向乙方支付保管費_________元。
第五條 質押擔保的范圍:貸款金額(大寫)_________及利息、違約金(包括罰息)、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及實現貸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
第六條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鑒定、保險、保管、運輸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質押期間,乙方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乙方的過錯導致質押財產的價值減少,應當: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債務后,乙方向甲方賠償;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債務,乙方的賠償責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債務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條 甲方應辦理質押財產在質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乙方。保險單證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十條 質押期間,質押財產如發生投保范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的,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為質押財產,存人乙方指定的賬戶,質押期間雙方均不得動用。
第十一條 非因乙方過錯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甲方應在三十天內向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十二條 質押期間,質押財產造成環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損害,應由甲方獨立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質押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質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質押財產。
第十四條 質押期間,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應優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償其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五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清償債務,乙方有權以質押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兌現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實現質權。
第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質權、停止發放借款合同項
下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約定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乙方貸款債權落空、變貸款用途、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第十七條 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_____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乙方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與甲方存款賬戶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第十八條 乙方依法處分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質押財產所需的費用;
2.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貸款利息;
3.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貸款本金、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等;
4.支付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第二十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通常來講,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的中最重要組成部分是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必須融合于整個工程項目管理中,必須對整個項目、項目實施的全過程和各個環節、項目的所有工程活動實施有效的合同管理。在工程建設中,沒有合同意識,則工程項目整體目標不明;沒有合同管理,則項目管理難以形成系統,難以有高效率,并使效益喪失殆盡。沒有有效的合同管理,則不可能有有效的工程項目管理,當然就不可能實現工程項目的目標。加強合同管理使企業經濟效益最大化。當今市場競爭激烈,投資結構多元化,使工程建設合同利潤逐漸減少,合同風險增大,合同條件日趨苛刻。由于長期的計劃經濟的慣性,真正體現市場尚未有效形成。如何在合同實施的過程中做好合同管理,本人從以下四個方面談談體會:
一、建立合同實施的保證體系
建立合同實施的保證體系,也是企業為保證合同實施過程中的日常事務性工作有序地進行,工程項目的全部合同事件處于受控狀態,以保證合同目標的實現。
(一)做好合同交底,注意分解合同責任,實行有效的目標管理。企業在總承包合同簽訂后,具體項目的實施是項目部人員。項目部從項目經理到項目成員,各部門管理人員,都應該掌握合同各條款,對合同進行分析、分解。項目主要負責人要向項目各部門負責人進行“合同交底”,對合同的主要內容及存在的風險作出解釋和說明,“合同交底”是實行目標管理的有效手段,大家只有在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內容、各種規定及要求、管理程序的同時,才能了解作為總承包商的合同責任、工程范圍以及法律責任。在傳統的工程項目管理中,要克服人們注重“圖紙交底”工作,忽略“合同交底”工作的問題。合同交底工作做好了,通過“按合同施工”才能在執行合同時不出或少出差錯。
(二)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企業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務性工作通常較多。如何協調好個方面關系,真正使得總承包合同實施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按預期計劃和質量保證體系完成任務。一方面建立并制定定期或不定期的協調會制度,另一方面,對于一些經常性的工作按程序化正常開展工作,只要有章可循,管理人員也就不必進行經常性的解釋和督促。
(三)文檔管理系統非常重要。每一項目都要設立合同管理專門人員。合同管理人員負責各種合同資料和相關工程資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不要怕繁瑣,怕花費時間和精力。一個項目中工程的原始資料都是在合同實施的過程中產生的,通常是由業主、分包商及項目的管理人員提供。建立文檔并有效管理對以后工程的索賠與反索賠有著極其重要意義。
(四)建立健全報告和行文制度。工程總承包商和業主、監理工程師、分包商之間的溝通都應該以書面形式進行,或以書面形式成為最終依據。這既是合同的要求,也是經濟法律的要求,更是工程管理的需要。內容包括:定期工程實施報告,工作量報表;工程過程中發生的特殊情況及其處理的書面文件,如工程環境的突然變化、不可預測的地質條件以及其他情況等等,這些都必須有監理工程師及總承包方的簽署和認可。對在工程中合同雙方的任何協商、意見、請示、指示都應落實在紙上。有依有據。
二、合同實施過程必須嚴格控制
對工程項目的有效管理真正最好的手段就是合同管理,而合同實施控制是合同實施過程中對合同實行控制的重要環節。
(一) 實施工程控制的主要內容包括:合同控制、質量控制、安全控制、進度控制和成本費用控制。對工程目標進行強有力的控制,整個工程建設的總目標在總承包合同中已經定義,實施合同就是將這個目標經分解后落實到各個環節,并形成目標體系。分解后的目標是圍繞總目標進行的,分解后的目標實現與否及其落實的質量,直接關系到總目標的實現與否及其質量,這就是它們的辯證關系??刂七@些目標就是為了保證工程實施按預定的計劃進行,順利地實現預定的目標。
對一個合同的控制要根據其本質特性,在合同的實施過程經常會受到外界的干擾,這就需要及時發現,并加以調整。合同如果本身發生了變化,總承包商的合同控制,在總承包模式不盡完善的情況下,針對與業主之間的總承包合同,包括與總承包合同相關的其他合同,如分包合同、采購合同等等,也包括這些合同間的協調控制,在合同控制中更須加強各種關系的溝通和協調。
(二) 實施合同跟蹤監管。在工程進行的過程中,由于實際情況千變萬化,如導致合同實施與預定目標發生偏離時,必須對合同實施進行跟蹤,不斷找出偏差,加強合同實施過程中的調整與控制。
總承包商對分包合同以及采購合同的實施更須有效的控制,對其進行跟蹤和監督,以確保總承包合同的實施。總承包商還有責任對分包商的工程和工作進行統籌協調,以保證總目標的實現。
(三)合同實施過程信息動態管理。隨著工程項目規模擴大與分散,施工難度與質量要求不斷提高,而利潤空間縮小,工程管理難度也越來越大。加之工程項目信息量不斷擴大,信息及時有效交流難度增加,工程管理對信息動態管理的要求提高。信息化管理是給工程項目管理提供了一種先進的管理手段。目前在工程管理中對信息的處理還基于紙介質進行,信息的流速并不快。要充分利用通信和互聯網等先進的信息傳遞方式與工具。對總承包商來說,一是由于項目自身的管理水準的高低,另一方面也受到分包企業自身的管理水平的影響。
因此,加強合同實施過程的信息動態管理,必須從三方面著手。一是明確信息流通的路徑;二是建立項目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對有關信息進行鏈接,做到資源共享,加快信息傳播的流速,降低項目管理費用;三是加強對業主、監理、分包商等的信息管理,對信息發出的內容和時間有對方的簽字,對對方信息的流入更要及時處理。
三、重視合同變更管理
通常來說合同內容的頻繁變更是工程合同控制管理的弊端。在總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的變更中,分包合同的變更比總承包合同變更加頻繁。這是因為總承包合同往往采用固定總價合同,而分包合同采用的形式多樣,有單價合同、固定總價合同等等。如裝飾裝修工程建設中,總承包商收到分包商的合同絕對不僅僅是數以十計。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并不是所有的變更都可以作為合同變更的。如我項目部承建的某政府投資工程的合同中明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由于國家規定的動態造價指數上漲……則對項目的投資總額進行調整”;“對于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影響,甲方和乙方將協商確定對工程價款和合同工期的調整”;對合同范圍的變更,更是有專門的章節描述,對范圍變更的定義、范圍變更程序、價格的支付等等問題都有明確的條款。
合同頻繁變更是索賠的重要依據,在合同變更中,量最大、最頻繁的是工程變更,所占的工程索賠份額也較大。因此對合同變更的處理要迅速、全面、系統。合同變更指令應立即在工程實施中貫徹并體現出來。對工程變更的責任分析是工程變更起因與工程變更問題處理,是確定索賠與反索賠的重要的直接的依據。
四、加強合同實施的索賠與反索賠管理
保險合同中止期間不等于退保,保險合同中止期間退??梢杂赏侗H讼虮kU公司申請退保,等保險公司審核通過結算保單現金價值并退還之后即退保成功。
同時如果投保人中止繳費滿2年,那么保險公司有權限按退保處理,并結算保單的現金價值,中止保險合同未滿兩年投保人隨時可以補交保費復保。
(來源:文章屋網 )
中圖分類號:D923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在當前科技進步和經濟全球化迅猛發展的新形勢下,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經濟、科技、貿易中的地位與作用得到了歷史性的提升,通過在合同中設定知識產權條款已成為保護企業知識產權的重要手段。歐美等發達國家的企業一貫注重知識產權保護,在與中國企業簽訂的商務合同中,大多都有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條款。而中國由于知識產權制度起步較晚,中國企業在制定合同條款時對知識產權制度運用方面經驗欠缺,時常因為合同條款中對知識產權問題的約定不當影響了企業后續發展,甚至引起侵權糾紛。特別是國內的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上長期處于弱勢地位。因此,如何在工程總承包合同中設置合理的知識產權條款,在既得利益和知識產權保護上取得平衡,既保護自身知識產權,又防止被他人限制自身技術發展,已成為國內勘察設計企業面臨的一項重要課題。
1、工程總承包的主要形式
工程總承包主要指的是總包企業接受業主或者是發包方的委托,依照合同的約定來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運行等等而實行全過程或者是一定階段的承包,同時也對這個工程的成本、質量、進度以及安全等等要求以及目標進而實現負全面責任??偘ǔ0押贤械牟糠止ぷ鲗⑵浞职o其他單位,但是應該分包而負責的工作承擔連帶責任。工程總承包的具體方式、工作內容以及責任等,通過業主同工程總承包企業在合同之中而約定。工程總承包通常包括的主要方式有:
1.1、設計采購施工
這種總承包主要指的是工程總承包企業依照合同之中的規定,同時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以及試運行服務等等工作,同時應該承擔承包工程的質量、工期、造價等等方面的責任。交鑰匙總承包主要是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業務和責任的延伸,最后則是來向業主提交一個滿足使用功能、具備一定的使用條件的工程。
1.2、設計――施工總承包
設計――施工總承包主要指的是工程總承包企業依照相關合同的規定,承擔工程項目設計以及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根據工程項目的不同規模、類型和業主要求,工程總承包還可以使用設計,采購總承包、采購―施工總承包等等方法。
工程總承包主要指的是國內外建設活動之中一般使用的發承包方式,可以有效方便發揮出那些在工程建設方面具備較強的技術力量、豐富的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的大承包商的專業優勢,對于工程建設之中的種種關系進行協調,不斷強化對工程建設的統一指揮和組織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和進度,逐漸提高投資效益。在建設工程的發承包之中使用總承包方式,并且對比較缺少工程建設方面的專門技術力量,比較難對建設項目實施具體的組織管理的建設單位來說,則就具有一定的優越性,同時也同社會化大生產專業分工的要求相符合。所以應該注重提倡對于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發包人還可以把所有工程發包給一個總承包人進行完成。
1.3、工程總承包的優缺點
目前,發達國家建設工程有近一半的工程項目采取工程總承包的方式。工程總承包在我國從無到有,己取得了顯著成效。本文通過實例分析得出推行工程總承包的優缺點。
設計和施工深度交叉,降低了工程造價設計階段是對工程造價影響最大的環節。工程造價的在設計階段就己經確定,施工階段影響項目投資僅占左右。因此在設計階段實行限額設計,通過優化方案降低工程造價的效果十分顯著。以美鋼高爐噴煤工程為例,由于實行工程總承包節省投資,即節省人民幣萬元。
在工程總承包條件下,業主選擇總承包商后,勘察、設計、以及采購、工程分包等等環節可以直接來對總承包確定分包,這樣的話業主就可以不用在實行平行發包,有效避免了發包主體主次不分的混亂狀態,同時也可以避免執法機構以前在一個工程之中應該對諸多市場主體實施監管的復雜關系。比如說設計之上出現問題,總包可以在定義在現場解決設備采購質量以及到貨時間出現問題,通過總包同生產廠家聯系解決施工質量進而通過總包專業工程師把關,監理巡視、旁站以及最后最終確認調試以及投產有專人組織指揮施工重要條件由總包直接與業主協商。如此的話,則就可以有效減輕監理公司以及建設單位的諸多負擔。
2、知識產權條款的典型問題及應對策略
2.1、知識產權歸屬
工程總承包項目,包括設計、采購、施工,通常在設計階段會產生較多的知識產權,例如技術訣竅、專利、軟件著作權、圖紙版權等。業主往往不僅希望得到這些技術成果的使用權,還希望得到知識產權,便于將來在其他項目上的實施。因此工程總承包合同最常出現爭議的知識產權條款是知識產權歸屬。一些業主通常會在合同中要求享有本項目產生的知識產權,甚至在招標方案中便已寫明承包方投標方案的知識產權歸發包方所有。在此情況下,承包方不得因短期利益放棄自身合法權利,應根據業主需求分析其要求知識產權權屬的目的,采取合理的應對措施,在知識產權保護與利益之間取得平衡,可采取的應對措施如下:
2.1.1、根據《專利法》和《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在無約定的情況下,專利和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歸實際完成者所有,因此若無知識產權權屬約定,知識產權由誰創造,就歸誰所有,承包方可說服業主在合同中不設知識產權歸屬條款,由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為準,可以規避知識產權爭議。
2.1.2、若業主要求享有知識產權,是為了自己將來能夠在該項目上自行實施和改進,在此情況下,承包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給予業主技術使用許可,約定業主可以在合同項目范圍內使用該技術,但不得轉讓或許可給他人。這樣,即滿足了業主的需要,又保護了自己的知識產權。
2.2、侵權責任
工程總承包項目中,通常也包括該項目所用技術或產品的侵權責任。業主一般會要求承包方所提供的技術和產品不得侵犯第三人知識產權,一旦發生侵權糾紛由賣方承擔一切責任。面對此類條款,承包方為保證自身合法利益可以從以下四方面考慮應對策略:
2.2.1、若引起侵權糾紛的產品或技術,是承包方應業主要求而設計和采納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免除承包方的侵權責任。
2.2.2、若引起侵權糾紛的產品或技術,并非是承包方獨家提供的,還包括其他承包商提供的產品或技術,則應約定不能由承包方承擔全部責任。
2.2.3、若引起侵權糾紛的產品或技術,并非在合同約定的使用范圍內使用,應在合同中約定免除承包方的侵權責任。
2.3、違約責任
工程應在合同中與另一方確定任何一方或多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義務,造成其他合作方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失敗的,應當支付違約金,并明確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4、“技術成果的歸屬以及分享”
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這是技術合同之中相當重要的組成部分,同時也同知識部分之間有著直接的關系,而在簽署技術合同之時,需要注意對這個部分知識產權做好約定工作,通常包括的內容主要有:首先,技術合同之中需要將技術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條款得到明確。因為履行本合同所產生、同時通過合作各方而分別獨立完成的階段性或者是最后的技術成果以及相關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哪一方享有申請專利的權利;哪一方享受有申請商標權的權利。專利權得到的之的使用以及有關利益分配方式。技術秘密的使用以及轉讓的權利歸屬和因此而出現的利益分配方式。雙方對于該合同之中相關的知識產權權利歸屬特別約定。而在另外一個方面,技術合同應該明確技術成果的知識產權分享條款。約定沒有經過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可以自行把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方。約定一方在向另一方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后,給其指定的人員同時提供技術指導以及培訓,或者是提供以及使用這項研究開發成果有關的技術服務,而產生的費用以及支付。約定研究開發成果的后續改進而出現的有著實質性或者是創造性技術進步特征的新的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以及有關利益的分配辦法。約定同時完成并與履行本合同相關的階段性技術成果的研究開發人員,享有在有關此階段性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以及得到的相關榮譽證書以及獎勵的權利。
2.5、其他限制技術進步的條款
在一些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業主為保護自身利益,有時會提出一些限制性條款,例如要求承包方不得在業主提供的技術上進行改進或創新,后續開發的技術知識產權歸業主所有等等,但《合同法》已有相關規定此類條款屬于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屬于無效條款,承包方可引用相關條款說服業主刪除此類條款。
3、結語
總體而言,工程總承包企業的合同管理控制從工程投標、發標開始一直到質保期滿收到最后的質量保證結束,并且貫穿到的全部工程之中,其也是項目實施的有力保證,同時也是企業管理水平的綜合體現,而作為工程總承包企業應該不斷將此項工作完成。
參考文獻
[1]馮違.EPC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合同管理研究[D].華南理工大學,2012.
出質人: (以下稱乙方)
根據甲方與借款人__簽訂的榮__年委托字第__號《委托擔保合同》(下稱委托合同)和甲方與__縣__農村信用合作社(下稱貸款人)簽訂的(__)農信社__年保字第__號《保證合同》的約定 ,甲方作為擔保人為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__萬元[(__)農信社__年借字第__號《借款合同》(下稱主合同)]提供信用擔保。為了保障甲方擔保貸款債權的實現,借款人應向甲方提供反擔保。乙方受借款人的委托并自愿為甲為的擔保貸款債權提供質押擔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質押反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即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主合同約定的借款,數額為佰拾 萬元 (__元)。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三、質押反擔保范圍:
(一)甲方為借款人代位清償的全部債務(本金、利息、復息、罰息、借款人違約金及實現甲方和貸款人債權的費用等),以及應由借款人支付給甲方的代償資金占用費。代償資金占用費以代償的全部債務為計算基數,從代償后次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浮動50%計算。
(二)委托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人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擔保費等。擔保費按實際擔保期限、擔保額及擔保費率計算。
四、反擔保質押財產:乙方的工資收益權。
五、特約事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承擔擔保責任:
1、甲方與借款人、貸款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2、甲方與貸款人協商允許借款人轉讓債務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3、甲方與貸款人協商允許借款人延長償還期限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4、甲方與貸款人協商以"貸新還舊"的方式發放給借款人的貸款。
5、貸款逾期而甲方未按規定(貸款到期30日內)書面通知的。
(二)甲方從代償后的次月起(包括貸款人提前收回貸款而代償的),即可委托乙方所在單位逐月從乙方應領的全部工資及其它合法收益中扣付,直至甲方代償資金得以全部清償。若乙方變動了工作單位,甲方將在新的工作單位繼續扣付。若乙方出現下崗、辭職、辭退情況,即無工資性收益時,甲方將依法繼續申請執行乙方的個人家庭財產。
(三)乙方有以下行為,應在事后15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1、乙方以其家庭財產或合法收益為第三人債務提供保證擔保或為自身或第三人債務設定抵押、質押擔保,可能影響其履行本合同項下擔保責任的;
2、乙方工作單位、住所、聯系電話發生變更的。
六、違約責任:
甲、乙任何一方違約,應按上述擔保貸款金額__萬元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違約方給對方造成了損失且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的,違約方還應當支付賠償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或任何一方需要變更本合同某一條款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同時,應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費用由乙方承擔。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及借款人各執一份,抄送乙方工作單位和貸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縣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居民身份證號碼:
住所:
保險合同的中止是按保險合同生效后,由于某種原因使保險合同的效力處于暫時停止狀態即保險合同暫時失效,在保險合同的中止期間,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不支付保險金。
原因:
1、在分期付款的長期人身保險合同中,除合同另有約定以外,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投保人沒有按照約定支付當期保險費超過規定期限日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2、在財產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由于故意或者過失使保險標的的危險增加的,保險人享有請求被保險人更正其故意或過失行為,在被保險人更正其行為之前,保險合同效力中止。
質權人(貸款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住所(地址):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出質人: 法定代表人: 證件種類: 證件號碼: 住所(地址): 基本賬戶開戶行: 賬 號: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鑒于: (以下稱借款人 )和質權人(貸款人)簽訂了陜農信 借字[ ] 第 號借款合同,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借款 元,出質人愿意以其提供的質押財產為借款擔保。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出質標的
1.1 出質人提供的質押財產是
動產 匯票 存單 倉單 公路收費權 股權 其它: 。 質押財產的詳細情況以本合同所附質物(動產或權利憑證)清單(以下簡稱質押物清單 )為準。
1.2 《質押物(動產或權利憑證)清單》對質物價值的約定,并不作為質權人對質物進行處分的估價依據,也不構成質權人行使質押權的任何限制。
第二條 擔保責任
2.1 出質人擔保范圍為主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它費用。
2.2 出質人應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質物的評估、登記、公證、鑒定、保險、保管、維修及保養等費用。
第三條 質物的移交
3.1 本合同項下質物(動產或權利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應于 年 月日前由出質人交付質權人保管,并對交付的質物(動產或權利憑證)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負全部責任,質權人收到后向出質人出具收押憑據。
3.2 借款人履行主債務后,質權人應當憑收押憑據及時將該質物(動產或權利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返還出質人。
第四條 出質人的陳述
4.1出質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出質人為自然人的),或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責任。
4.2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質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準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 出質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質權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4.4 出質人對質物享有完全所有權或獨立處分權,若質物為共有的,其處分已獲得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準。
4.5 質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不存在爭議、抵押、質押、訴訟(仲裁)等情況。
第五條 出質人承諾與保證
5.1 不以任何方式處分質物包括轉讓、贈予、設定擔保物權等。
5.2 質物權屬發生爭議或者,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響時,應立即書面通知質權人,并按質權人要求另行提供擔保。
5.3 質權人認為質物價值減少或有減少可能的,出質人應按質權人的要求提供另行提供擔保。
5.4 質物非因質權人保管不善給質權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害,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5.5 了解借款人借款用途,同意借款人按《提款申請書》說明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由于借款人可以循環借款和還款,借款人可能出現借新還舊情況,保證人同意借款人借新還舊。
5.6 在不增加出質人責任的前提下,允許貸款人與借款人變更借款合同的條款。如果借款合同條款的變更,增加了出質人的責任,出質人在原合同條款約定的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不因借款合同條款的變更而免除出質人的責任。
第六條 質權人承諾
質權人承諾妥善保管質物,若因質權人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毀損,質權人在貸款歸還后30日內向出質人賠償。
第七條 質權的實現
7.1 下列任一情況出現時,質權人有權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1)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一《借款憑證》項下的全部或部分貸款及相應利息;
(2)出質人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約定。
(3)出質人為非自然人的,發生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申請或被申請宣告破產;出質人為自然人的,發生失蹤、死亡。
7.2 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后所得的價款按如下處理: (1)優先償還已到期的債務;
(2)借款人有尚未到期的債務時,清償后的余額存入質權人指定的保證金賬戶,債務到期時,質權人有權扣劃該款項。
7.3 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后所得的價款清償債務后尚有不足的,出質人對不足部分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拍賣、變賣質物之日起兩年。
7.4 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后所得的價款清償債務后,超出部分歸出質人所有。 7.5 如協議以質物抵償債務,一切過戶費用及各種稅費均由借款人或出質人承擔。
7.6 出質人出質的有價證券、倉單、提單等兌現或提貨日先于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可以在主合同到期日前兌現或提貨。
7.7 出質人同意:被擔保的債權同時受其它擔保合同擔保的,質權人有權自行決定行使權利的順序,質權人有權直接行使質權而無需先行向其他擔保人主張權利;質權人放棄在其他擔保合同下的擔保物權或其權利順位或變更擔保物權的,出質人仍按本合同承擔擔保責任而不免除任何責任。
第八條 違約責任
8.1 出質人在本合同中作虛假陳述或質物有瑕疵沒有充分說明,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8.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9.1 本合同辦理公證的,經公證機關公證后即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借款人逾期不還款,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9.2 未辦理公證的,本合同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爭議解決方式為:
提交 仲裁委員會裁決。 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合同成立和生效
10.1 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后生效。出質人為自然人的,簽字生效。
10.2 本合同效力獨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關條款無效時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10.3 本合同各條款效力獨立。部分條款無效,其余條款繼續有效。 10.4 無論任何原因導致本合同質押部分無效或合同有效但約定質物的質權未設立、無效的,出質人對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借款到期之日起兩年。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第十二條 附 則
12.1 出質人已認真閱讀了借款合同和本合同,并確認了所有條款,特別是劃線部分已充分協商和了解,對合同條款無異議/
12.2 本合同一式 份,貸款人、借款人、擔保人、公證機關、質物登記機關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解釋權歸貸款人所有,貸款人的解釋為最終解釋。
質權人(貸款人)(公章) 出質人(公章/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質押擔保合同范文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出質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權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確保甲、乙雙方簽訂的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號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________的門面房出租經營權作為質押,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質押擔保,依照我國《合同法》、《擔保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合同條款作如下約定:
第一條 甲方陳述與保證
本人在本合同項下出質權利是完全的、有效的,本合同項下的出質權利不存在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方面的爭議。
本合同為主合同提供質押擔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本合同項下的權利依法可以設定權利質押;設立本合同的質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第二條 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及數額
本質押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為乙方依借款合同向甲方借出的總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三條 甲方質押權利擔保的范圍
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以及實現質權的費用和其它的應付費用。
第四條 出質權
本合同項下用于出質的權利為出質人在_________的門面房出租經營權,權利期限為:_____個月,即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五條 質權的實現
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或乙方提前收回借款時未受清償的部分,乙方有權與甲方協商,依法行使門面房出租經營權,收益用于償還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以及實現質權的費用和其它的應付費用。乙方依本合同處分權利時,甲方應予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非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饋贈、轉讓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分。
在質權受到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時,甲方有義務通知并協助乙方免受侵害。
乙方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甲方應當在原質押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甲方償清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后,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可以提前行使質押權,并從處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1)甲方不按本質押項下合同規定,如期償還貸款本息,利息及費用。
(2)甲方的家庭財產總額已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依法轉讓主債權的,應及時通知甲方。
償清本合同質押擔保范圍內全部債務后還有剩余的,乙方應將剩余部分返還給甲方。
第八條 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應當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如因甲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甲方應在原抵押擔保范圍內賠償乙方的全部損失。
第九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本合同經甲、乙協商一致,由雙方簽字確認后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以及實現質權的費用和其它的應付費用全部清償之日終止。
本合同獨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如主合同無效,甲方仍應承擔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擔保責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一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附則
本合同是所借款合同的組成部分,經雙方簽章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及借款合同擔保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質押擔保合同范文三
質權人(以下稱甲方)
名 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開戶銀行: 賬 號:
電 話: 傳 真: 郵 編:
出質人(以下稱乙方)
名 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開戶銀行: 賬 號:
營業執照注冊號:
電 話: 傳 真: 郵 編:
根據甲方與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借款協議》(以下簡稱主合同)的約定,乙方向甲方借款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為確保主合同中甲方的有關權益,現乙方以其有權處分的(依法有權處分的) (以下稱質押物)向甲方提供質押擔保?,F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保證及聲明
一、 乙方保證自己是本合同項下權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該權利不存在所有權方面的爭議。
二、 向甲方提供權利質押反擔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三、 乙方保證設立本合同項下權利質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依法可以設定質押,也無其他設定質押權的情況。
四、 當本合同項下被質押的權利價值發生變化,以致不足以擔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項費用
時,將按甲方要求及時提供其他資產進行抵(質)押,直至足以擔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項費用的清償時止。
五、 乙方保證每年度依法進行營業執照年檢,并在其營業執照有效期滿之前,續辦工商登記手續。
第二條 質押反擔保范圍
一、 主合同中約定的甲方履行了保證義務所代乙方償還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費用、損失等;
二、 主合同中約定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損失費用以及擔保費本息等;
三、 實現債權的費用(如:實際發生的律師費、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執行費、資產評估費、資產過戶費用、交通費、打印費、差旅費等)。
第三條 質 物
一、質物事項
(一)名稱:
(二)數量、質量:
(三)狀況:
(四)所有權歸屬:
(五)其他:
二、如果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除基金份額和股票外,其他股權應當注明:
出質人 出質的股份為人民幣 ,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 出質人 出質的股份為人民幣 ,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 出質人 出質的股份為人民幣 ,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 出質人 出質的股份為人民幣 ,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 出質人 出質的股份為人民幣 ,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 乙方以股權出質的應取得 各股東的書面同意,并將股東會同意質押的決議及出資證明書交甲方保管,同時還須出具乙方股權出質已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的證明。
三、質物的質押價值依據雙方認可的 出具的《評估報告》,評估價值為 ,也可依據雙方認可的權利憑證上標明的價值,價值為 ,雙方商定質物的權利價值為 。
四、對質物價值的約定并不作為甲方依本合同第五條對質物進行處分的估價依據,也不構成甲方行使質權的任何限制。
五、乙方應在本合同訂立后即日內將質物的權利憑證和相關有效證明及資料經甲、乙雙方確認后,由乙方交與甲方保管,雙方商定移交事項如下:
第四條 質押登記
一、權利質押需登記的,甲乙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三日內,由乙方提請到有關質押登記機關辦理質押登記,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三、質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的,甲乙雙方應到有關質押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辦理變更之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四、債務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 質權的實現
一、債務履行期屆滿甲方未受清償的或債務履行期限未滿但甲方已代償的,或依據本合同第七條第一、二款之約定,甲方與乙方協議將乙方出質的權利憑證兌現價款受償或提存,也可與乙方協議以質押的權利折價、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所得的價款受償或提存;協議不成的,甲方可請求人民法院將權利憑證兌現或提存或將質押的財產權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受償或提存。
二、質權人對質押的權利處置所得款項享有優先受償權。質押反擔保債權的范圍為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擔保范圍。質物處分后,其款項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三、如果是股權轉讓,出質人各自股權依本合同轉讓給質權人或質權人指定的第三人,屆時,本合同自動作為股權轉讓合同,合同涉及到的股東會質押決議自動作為股東會同意轉讓決議。但當質權因質押標的的股權為零或零以下負數而消滅時,終止股權轉讓,乙方對本
合同第二條約定的反擔保范圍應以其他財產給甲方清償。
四、出現特別情況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甲方有權依法處分該質物。
五、甲方依據上述約定處分質押的權利時,乙方(關聯方)應給予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有關本合同項下質物的權利憑證及其所有權的有效資料。
二、 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師服務、鑒定、評估、登記、過戶及訴訟的費用。
三、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質押的權利做出贈與、轉讓、許可他人使用、再質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處分。但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的轉讓、許可他人使用的除外。乙方轉讓、許可他人使用質押權得所得的價款,應當向債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向甲方提存。
四、 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如發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等變更情形,應妥善落實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義務。
五、 在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時,乙方有義務通知甲方并協助甲方免受侵害。
六、 當本合同項下被質押的權利價值發生變化,不足以擔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項費用時,將按甲方要求及時提供新的資產進行抵(質)押,直至足以擔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項費用的清償時止。
七、 積極配合甲方及資產評估機構,做好質押期間對質押權利監督和再評估工作。
八、 有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一)乙方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如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等;
(二)經營范圍及注冊資本變更、股權變動;
(三)破產、停業停產、歇業、解散;
(四)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
(五)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
(六)權利權屬發生爭議;
(七)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
發生上述(一)至(四)項的情形時,應提前七個工作日書面通知甲方;發生上述(五)至(七)項中任何一項情形的,應在事后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九、 乙方清償了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反擔保范圍的全部款項后,有權要求甲方協助辦理解除本合同項下質押。
十、 對出現本合同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約定的任何一種情形之一的,乙方保證做到與甲方協議對質押財產直接進行拍賣、變賣或折價處置。
十一、 其他:
第七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處分本合同項下質物的權利,并從處分后的價款中優先受償或提存:
(一)債權人依據法律法規或借款合同約定提前收回貸款,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已由甲方代乙方清償的,甲方有權提前處分質物的權利;
(二)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停業停產或宣告解散、歇業或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
(三)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擔保貸款利息或擔保費,或甲方雖未代償但乙方未能清償到期貸款本金或利息,或乙方未能履行擔保物權所擔保的任何其他債務;
(四)已對乙方啟動或即將啟動破產或清算程序;
(五)其他擔保物權人已對該擔保物權所及乙方的擔保財產啟動或即將啟動執行程序或者扣押乙方擔保物以實現留置權;
(六)乙方違反擔保合同的約定,在其正常經營活動之外未經授權轉讓擔保物權所及的財產,或乙方違反擔保合同的規定在擔保財產上為另一債權人設立擔保物權;
(七)乙方有其他危及擔保物權安全情形。
二、因不能歸責于甲方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甲方權利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相應的擔保;乙方不提供的,甲方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乙方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三、有權要求乙方協助防范避免質權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如第三方侵害發生,甲方有權提起訴訟排除侵害。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將本合同項下質押的權利轉讓、贈與給第三人的,其轉讓、贈與行為無效,甲方仍可對質押的權利行使權利。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而將本合同項下質押的權利再設立任何形式質押,其質押行為無效。
六、 當本合同項下被質押的權利價值發生變化,不足以擔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項費用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及時提供其他資產進行抵(質)押,直至足以擔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項費用的清償時止。
七、甲方處分本合同項下質押的權利所得,不足以償還本合同質押擔保范圍內的全部債務的,甲方有權依法另行追索;償還本合同質押擔保范圍內的全部債務后還有剩余的,甲方將剩余部分還給乙方。
八、在乙方清償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后,甲方應通知乙方,并協助乙方辦理解除本合同項下的質押。
第八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動產質權自交付時發生效力,權利質權自乙方將權利憑證移交于甲方占有時設立;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到有關管理部門辦理完畢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到有關部門辦理完畢出質登記時設立,至清償了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和其他費用,同時又清償了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質押反擔保范圍內的全部款項之日終止。
二、 本合同獨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如借款合同無效,乙方仍應承擔本合同項下質押反擔保的相關責任。
三、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補充、修改、變更或解除時,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九條 約定的其他條款
一、 乙方應及時、全面、準確地向甲方披露其關聯關系及關聯交易。乙方不履行上述信息披露義務及其關聯方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并可能對乙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產生不利影響的,甲方有權采取本合同約定和法律法規規定的救濟措施:
(一)乙方的關聯方財務狀況惡化;
(二)乙方或其關聯方被司法機關或稅務、工商等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立案查處或依法采取處罰措施;
(三)乙方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控制或被控制關系發生變化;
(四)乙方的關聯方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仲裁;
(五)乙方的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中異常變動或涉嫌違法犯罪行為而被司法機關依法調查或限制人身自由;
(六)乙方關聯方發生的可能對乙方產生不利影響的其他事項。
依據《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本條中的關聯方是指:
(一)乙方直接或間接地控制的其他企業,或直接或間接控制乙方的其他企業,以及與乙方同受某一企業控制的其他企業;
(二)乙方的合營企業;
(三)乙方聯營企業;
(四)乙方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五)受乙方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
本條中的其他詞語與 《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的相同詞語具有同樣含義。
二、 其他:
第十條 義務和責任的連續性
本合同項下的雙方義務和責任不因任何一方上級單位的任何指令或其地位、財力等狀況改變,或任何一方與其他單位簽訂任何協議、合同、文件的無效等情形而免除;不因任何一方發生合并、分立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承辦人等情形而免除。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如發生合并、分立等變更情形時,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和責任。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本合同第一條中作虛假保證與聲明,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二、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第五款和第四條、第六條約定的,甲方除要求乙方依約定履行外,還可要求乙方按所獲擔保貸款總額的 支付違約金。若因此給甲方造成其他損失且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的,乙方應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三、 如因乙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不生效或無效,乙方應在原質押反擔保范圍內賠償甲方的全部損失。
四、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當事人均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當按擔保貸款總額的 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并承擔由此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并且甲乙雙方均可直接采取訴訟程序維護各自權益。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提 示
甲方已提請乙方對本合同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乙方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乙方確認了所有條款。
第十四條 文 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 份,各送 備案。
本合同附件: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業務性質: 保險單號:
-------------------------------------
|標的分類|投保數量|何價投保|投保成數|保險金額|費率|保險費|儲 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加險 | | | | | | | |
|----|----|----|----|----|--|---|---|
|合 計 | | | | | | | |
|-----------------------------------|
|標的座落地點| 經度: 緯度: |
|------|----------------------------|
| 總保險金額|(大寫) |
|------|----------------------------|
| 總保險費 |(大寫) |
|------|----------------------------|
| 儲 金 |(大寫) |
|------|----------------------------|
| |1.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
|保險責任期限|----------------------------|
| |2. |
|-----------------------------------|
|本保險標的有無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相同保險? |
|-----------------------------------|
|備 注 |
|-----------------------------------|
|被保險人地址及郵政編碼: 保險人:_____保險公司(簽章)|
|電話號碼: 地址:______ |
|所有制及占用性質: 郵碼:______ |
| 電話:______ |
| 年 月 日 |
-------------------------------------
經(副)理: 會計: 復核: 制單:
2.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養雞保險條款
投保條件
第一條 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養雞場均可投保:
(一)雞舍飼雞10000只以上;
(二)雞場選址須在非蓄洪行洪區且在當地洪水水位線以上、場內的建筑物布局應符合畜牧獸醫部門的要求,經營管理制度健全;舍內光照、溫度、相對濕度適宜,通風良好,有防暑降溫措施,場舍定期消毒;
(三)投保雞只的品種必須在當地飼養1年以上,投保雞只應為無傷殘、無疾病、營養完全、飼養密度合理。
保險責任
第二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雞只死亡,保險人依照本規定負責賠償:
(一)特定傳染病(選定責任);
(二)特定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選定責任);
(三)經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確診患本條中的特定傳染病,并且經當地縣級(含)以上政府命令需要撲殺、掩埋、焚燒的。
(注:選定保險責任原則見通知)
責任免除
第三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雞只死亡,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飼養人員及其家屬的故意或過失行為;
(二)保險雞只互斗、中暑、凍、餓致死,淘汰宰殺;
(三)戰爭、軍事行動或暴亂;
(四)在觀察期內因第二條定疾病所致死亡;
(五)違反防疫規定、拒絕防疫或發病后不及時治療;
(六)保險責任規定以外的其他疾病、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以及其他任何損失。
第四條 保險人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雞只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雞場設施發生保險責任外的意外、管理不善導致保險雞只損失;
(三)由于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但屬于第二條列明的原因除外)。
保險期限
第五條 根據雞的飼養用途及生長階段,劃分為:
(一)肉用雞:從10日齡起保至56日齡為止;
(二)產蛋雞:
育成階段:從43日齡起保至140日齡為止;
產蛋階段:從141日齡起保至500日齡止;
(三)種雞:
育雛階段:從1日齡起保至42日齡止。
育成階段:從43日齡起保至140日齡為止;
產蛋階段:從141日齡起保至500日齡止。
第六條 保險肉雞,從保險單生效之日起7天為傳染病觀察期;保險產蛋雞和種雞從保險單生效之日起15天為傳染病觀察期。
第七條 保險雞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殺或調離約定的保險地點,該部分或全部保險責任自行終止。
保險金額、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金額:
(一)每只肉雞的保額最高不超過購雛費和生長至56日齡投入的飼料費之和的八成;
(二)每只產蛋雞育成階段、產蛋階段的保額最高不超過購雛費和生長140日齡投入的飼料費之和的八成;
(三)每只種雞的保額最高不超過購雛費和生長至140日齡投入的飼料費之和的八成。
第九條 保險費:
按保險人規定的費率標準計收。
賠償處理
第十條 保險雞只發生保險事故時,以每棟雞舍一次性事故(其出險天數最長定為連續7天)計算死亡數。若死亡數低于或等于實際存欄數的15%時,不負賠償責任;若死亡高于實際存欄數的15%時,按死亡數扣除死淘數予以賠付。
肉用雞、產蛋雞育成階段、種雞育雛階段和育成階段:
每只保額-雞苗單價
賠款=死亡只數×(1-死淘率)×〔雞苗單價+─────────×(出險時已飼養天數+出險天數)〕-殘值
56天或140天
產蛋雞和種雞的產蛋階段:
賠款=死亡只數×(1-死淘率)×每只保額×賠付百分比-殘值
賠付百分比
--------------------------------------------------
|日 齡|141-170 |171-200 |201-230 |231-260 |261-290 |291-350 |351-410 |411-470 |471-500 |
|---|----|----|----|----|----|----|----|----|----|
| % | 100 | 95 | 90 | 85 | 80 | 70 | 60 | 50 | 40 |
--------------------------------------------------
一般肉雞死淘率為5%;產蛋雞育成階段、產蛋階段死淘率為10%;雞種死淘率分別是:育雛階段為5%,育成階段為10%,產蛋階段為8%。
若保險金額高于保險雞只出險時的市場實際價值時,則按出險時的市場實際價值計賠。
第十一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實際飼養只數大于投保只數,按投保數與實際飼養只數比例賠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政府畜牧獸醫部門和所屬獸醫師出具的真實合法的診斷和治療證明、死亡證明、防疫證明。
第十三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雞只損害而造成雞只死亡,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必須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若被保險人已取得部分賠款,保險人應在賠償中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
賠償金額。保險人在行使代位追償權時,不影響被保險人就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損失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十四條 保險雞只發生部分死亡經保險人賠償后,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雞只數應相應減少,具體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注。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被保險人欺詐行為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前按約定交付保險費。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雞只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必須遵守有關部門加強雞只飼養管理的規定,搞好飼養管理,建立、健全和執行防疫、治療的規章制度,防疫注射要有記錄,接受畜牧獸醫部門和保險人的防疫防災檢查及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切實做好防疫、治療及安全防災工作。
第二十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有被保險人名稱變更、保險標的地址變動、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保險標的數量變動等情況,被保險人應當事前書面通知保險人,并根據保險人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一條 保險雞只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救護,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保護現場,并立即通知保險人以及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到現場查勘,未經保險人同意不得擅自處理死亡雞只。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如不履行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約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15日后終止保險合同。
甲方:
乙方:高河就 男 身份證號:
甲方聘用乙方到甲方單位做兼職工作,達成如下事宜:
1、乙方為甲方設計長子蔬菜報,一月四期,設計一期工資150元,做一期結一次工資,星期四做好報紙后,星期五結算當期工資。
2、結算工資,甲方給乙方工資后,乙方要簽字,表示已領到當期工資。
3、甲方為了防止乙方不辭而別,需要壓乙方兩期工資300元,乙方從第三期開始領工資,前兩期工資甲方壓住,當乙方不干時需提前兩期向甲方做書面說明。當甲方找上設計員工后,和乙方做好交接工作。然后乙方才能離職,離職前,甲方需付清乙方全部工資(包括壓的兩期300元)。
4、由于是兼職,乙方不可能隨叫隨到,所以甲乙雙方的見面時間需甲乙雙方共同協商。
5、乙方從2014年3月21日星期五開始工作,工資從2014年3月21日開始算起,此合同從2014年3月21日星期五開始生效。
6、此書面合同后附甲乙雙方的身份證復印件。
7、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友好協商解決,另附合同。
8、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我國《擔保法》對擔保的方式采取的是法定主義,擔保的方式或形式都是法律規定,當事人只能在法律規定的擔保方式中選擇使用,不能在此之外另行創設新的擔保方式,并且必須遵守擔保法對各種擔保方式具體內容相應的規定?!稉7ā返诙l規定“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當事人對由民事關系產生的債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以擔保法規定的方式設定擔保的,可以認定為有效”。由此可見在我國,擔保的法定方式只有上述五種,當事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能設立哪些擔保方式,各種擔保方式有哪些基本功能,只能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不能創立。而質量保證金雖是為了擔保合同標的物之質量,在交易中不乏其例,但相關法律對其卻未置明文,其自身不屬于法定擔保方式之一。從另個角度而言,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卻具有相對獨立性。如擔保合同的成立并非必須以被擔保的主合同的現實存在為基礎,《擔保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九條分別規定了最高額保證和最高額抵押,允許當事人為將來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再如,主合同無效并不引起擔保合同必然無效,《擔保法》第五條即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而相對質量保證金而言,實踐中通常表現為買受人保留部分貨款的形式作為標的物質量的擔保,質量保證金即為特定化的貨款,其本身就是主合同價款的一部分,其成立、存續、處分和消滅均隨著買賣合同的變動而談動,當買賣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時,質量保證金亦隨其命運。綜上,筆者認為,質量保證金屬于合同的特殊擔保措施,但不宜解釋為《擔保法》所規定的擔保。
二、質量保證金對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有無對抗效力。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5月6日
一、保險告知義務概述
我國保險法上的“告知”又稱說明,即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告知義務人將有關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實際情況,向保險人所做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告知是訂立合同的必經程序。告知是法律規定的一項法定義務,并不是保險合同本身所約定的內容,但它對合同的訂立至關重要,影響到保險人是否承保以及以何種條件承保。保險實務中,告知分為事實告知與意見告知。事實告知是指對已經存在的事實、情況的告知,意見告知是指對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情況的告知,
保險告知義務的告知主體應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經紀人。
告知義務的履行期限應為保險人作出承保決定之前。我國《保險法》規定告知義務的履行限于保險合同成立前,但并未對保險人核保時間做出規定,所以還是需要進一步明確保險人的核保時間。
告知義務的履行方式主要有兩種:主動告知制和詢問告知制。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6條第1款的規定,我國告知義務的履行方式采用的是詢問告知制。
二、告知義務的范圍
保險法要求告知義務人披露的只是其知道或應當知道的“重要事實”,也就是說,告知義務人應告知的范圍,主觀上為告知義務人已知或應知,客觀上為重要事實。
“已知”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實際已了解到的各項情況或事實,“應知”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其通常業務中盡了應有的謹慎即可了解到的情況,推定其已知,而不論他是否實際知道。
“重要事實”這一概念源自英國,在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18條規定了被保險人的披露義務:“①被保險人必須在合同訂立之前向保險人披露其所知道的一切重要情況,并且被保險人被推定為知道其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的情況。若被保險人未做這樣的披露,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②凡能影響謹慎保險人關于確定保險費之事項,或關于確定是否承保之事項,均認為是重要情節?!敝笤摯朕o為各國所效仿。
在保險實踐中,判斷事實重要性的標準不能以投保人或保險人的主觀意思決定,須依事實的性質綜合各種情況進行客觀、全面的考察。
三、違反告知義務的認定
判斷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是否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應當參考主、客觀兩個方面的要件。
(一)違反告知義務的客觀要件
1、確有隱瞞告知或不實告知的事實存在。如果保險人提出投保方違反告知義務,則必須證明投保方所告知的情況不符合事實或未告知應告知的事實。在保險實務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的客觀情形包括對保險人所詢問的重要事項沒有告知或者作了不真實的告知。對此,保險人提出主張權利的,應由保險人負舉證責任。
2、隱瞞告知或不實告知的事實屬于重要事實。如果保險人提出投保方違反告知義務,除了要證明有未告知或告知不實的事實存在,還要證明這些事實相當重要,并且足以影響到保險人對是否承保和承保條件的正確判斷。如果僅是對一般性事實的不實描述與說明,不影響保險人作出重要判斷的,不能認定告知義務人違反了告知義務,保險人也不能以此作為解除合同的理由。
3、隱瞞告知或不實告知的事實必須與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因果關系。這一問題主要體現在當保險事故發生之后,保險人發現告知義務人曾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所詢問的重要事項作過不實告知。對此,保險人主張合同解除權,是否需要舉證不實告知與事故的發生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對此,我國《保險法》未作明確規定,理論界對這一問題尚有爭議。
筆者認為,出于對保險合同最大誠信原則的遵守,不實告知與保險事故的發生之間不需要必然存在因果關系。保險事故發生后,只要保險人能夠證明告知義務人在進行告知過程中,對某些重要事實確有不實告知,并且影響其作出重要的判斷,就應支持保險人形式解除權,這樣才符合合同的公平性。換句話說,只要告知義務人在訂立合同時進行了不實告知或隱瞞告知,就使保險人處于一種承擔不合理風險的危險狀態,使合同處于一種逆選擇的不公平之中。如果只有存在因果關系才能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因違反告知義務而承擔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將大大降低。客觀上會縱容部分投保人心存僥幸而不誠實履行告知義務,最終將損害其他誠信投保人的利益。因此,出于最大誠信原則的要求,無論保險事故與不實告知的重要事實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法律都應賦予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違反告知義務的主觀要件。違反告知義務的主觀要件要求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即故意或過失。
告知義務人所作的不實告知或隱瞞的重要事實應該是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事實。若告知義務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無論出于何種動機,無論是由于故意或者過失,都是對告知義務的違反,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若在確實不知也不可能知道的情況下,作了不實告知或未告知,則不應認定為是對如實告知義務的違反。告知義務屬先合同義務,違反先合同義務構成締約過失責任。締約上過失責任的構成主觀上要求具有過失,因此違反告知義務的主觀歸責亦應如此。當然,此時告知義務人應舉證說明其確實不知情。也就是說,在司法實務中,如果保險人舉證告知義務人在合同成立之前對所詢問的重要事項作了隱瞞告知或告知不實,審判人員就應推定告知義務人在主觀上對此重要事項知道或應當知道,除非其能提出的相反的證據,足以證明其主觀上確不知情。
(三)違反告知義務的例外規則。實踐中,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往往并不對投保人提供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即使在保修期間內發現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也仍繼續收受保費;甚至個別保險人或者保險人還故意誤導投保人進行虛假陳述。但是,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就以上述規定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修訂后的《保險法》第16條第6款對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作了適當限制:1、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2、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在信息對稱性和最大誠信原則的指導下,這些條款的訂立具有科學性,可有效地防止保險人在實踐中對告知義務的合同解除權的濫用,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