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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據中國證監會2009年8月25日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股票投資者開戶數近1.33億戶,基金投資賬戶超過1.78億戶,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滬深股市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流通市值11.67萬億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這些問題的出現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證券市場監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證監會的作用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睆默F行體制看,證監會名義上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監會的監管范圍看似很大:無所不及、無所不能。從上市公司的審批、上市規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數、上市公司的價格、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及認可標準,到證券中介機構準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內容,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的任免等等,凡是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情無不是在其管制范圍內。而實際上,證監會只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附屬機構,其監督管理的權力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2.證券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的獨立性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4條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同時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如擬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組織會員業務培訓和業務交流、處分違法違規會員及調解業內各種糾紛等等。這樣簡簡單單的四個條文,并未明確規定證券業協會的獨立的監管權力,致使這些規定不僅形同虛設,并且實施起來效果也不好。無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是地方證券業協會大都屬于官辦機構,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章如一些管理規則、上市規則、處罰規則等等都是由證監會制定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沒有實質的監督管理的權力,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這與我國《證券法》的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其會員的自我約束、相互監督來補充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初衷是相沖突的,從而表明我國《證券法》還沒有放手讓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監管,也不相信證券業協會能夠進行自律監管。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依然沒得到重視,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
3.監管主體的自我監督約束問題
強調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突發性、波及范圍廣等特點,而過于分散的監管權限往往會導致責任的相互推諉和監管效率的低下,最終使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而從辨證的角度分析,權力又必須受到約束,絕對的權力則意味著腐敗。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監管者也是經濟人,他們與被監管同樣需要自律性。監管機構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監管機構的人員受到薪金、工作條件、聲譽權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響,不管是制定規章還是執行監管,他們都有以公謀私的可能,甚至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而偏離自身的職責和犧牲公眾的利益。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公共權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從人民權利中分離出來,交由公共管理機構享有行使權,用來為人服務;同時由于它是由人民賦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但權力則意味著潛在的腐敗,它的行使有可能偏離人民服務的目標,被掌權者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證券市場的監管活動中,由于監管權的存在,監管者有可能,做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必須加強對監管主體的監督約束。
(二)被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問題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過分集中于國有股股東,存在“一股獨大”現象,這種國有股股權比例過高的情況導致政府不敢過于放手讓市場自主調節,而用行政權力過多地干預證券市場的運行,形成所謂的“政策市”。由此出現了“證券的發行制度演變為國有企業的融資制度,同時證券市場的每一次大的波動均與政府政策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被強烈扭曲”的現象。證監會的監管活動也往往為各級政府部門所左右??傊?,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慮,而不敢放手,最終造成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出現問題。
2.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治理問題
同上市公司一樣,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也有在著上述的問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雖然也成長起來,但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關發展經驗不足的境況下,這些機構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機構為了牟取私利,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證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違法或無理要求,為其虛假包裝上市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在上市、配股、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等多個環節聯手勾結,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以能力有限為由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做出有傾向性錯誤的審計結論,誤導了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沖擊。
3.投資者的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離理性、成熟的要求還有極大的距離。這表現在他們缺乏有關投資的知識和經驗,缺乏正確判斷企業管理的好壞、企業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種市場傳聞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從,缺乏獨立思考和決策的能力。他們沒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在市場價格上漲時盲目樂觀,在市場價格下跌時又盲目悲觀,不斷的追漲殺跌,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大戶或證券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從而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難度。
(三)監管手段存在的問題
1.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問題
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終形成。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證券市場是由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它市場參與者組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有效組織,圍繞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運行。在這一系列環節中,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應當是應有俱有,但我國目前除《證券法》之外,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幾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國不具備統一完整的證券法律體系,導致我國在面臨一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無計可施;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過于抽象,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導致在監管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責任的配制嚴重失衡,過分強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導致投資者的損失在事實上得不到補償。以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為例,該法規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有48條,其中有42條直接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只有4條。
2.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計劃經濟體制的發展模式曾長久的站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這種政府干預為主的思想在經濟發展中已根深蒂固,監管者法律意識淡薄,最終導致政府不敢也不想過多放手于證券市場。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中,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被弱化。
3.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存在的問題
對于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無論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均有體現,只不過這種經濟的監管手段過于偏重于懲罰措施的監督管理作用而忽視了經濟獎勵的監督管理作用。我國證券監管主要表現為懲罰經濟制裁,而對于三年保持較好的穩定發展成績的上市公司,卻忽視了用經濟獎勵手段鼓勵其守法守規行為。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I.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這樣,一方面利于樹立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權威,增強其監管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監管主體之間合理分工和協調,提高監管效率。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
《證券法》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簡簡單單的幾條規定并未確立其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輔助地位,我國應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對證券業自律組織重視起來。應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其中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國證券業市場自我調節作用的發揮以及與國際證券市場的接軌。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
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通過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從正面角度利用監管者經濟人的一面,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還可以通過法律開辟非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監管者業績的評價機制,來作為監管機構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機構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同上市公司一樣,在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和國情時也有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的問題。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經濟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們應當以優化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完善中介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根本目標,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違法者成本,加大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不僅要追究法人責任,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的經濟乃至刑事的責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對中介機構的信用的管理規定,使中介機構建立起嚴格的信用擔保制度。
3.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
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雖然已經日漸完善,形成了以《證券法》和《公司法》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面對21世紀的法治世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在對證券監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語,我們仍需加強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視與完善。要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3.證券監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據中國證監會2009年8月25日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股票投資者開戶數近1.33億戶,基金投資賬戶超過1.78億戶,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滬深股市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流通市值11.67萬億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這些問題的出現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證券市場監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證監會的作用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從現行體制看,證監會名義上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監會的監管范圍看似很大:無所不及、無所不能。從上市公司的審批、上市規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數、上市公司的價格、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及認可標準,到證券中介機構準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內容,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的任免等等,凡是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情無不是在其管制范圍內。而實際上,證監會只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附屬機構,其監督管理的權力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2.證券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的獨立性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4條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同時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如擬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組織會員業務培訓和業務交流、處分違法違規會員及調解業內各種糾紛等等。這樣簡簡單單的四個條文,并未明確規定證券業協會的獨立的監管權力,致使這些規定不僅形同虛設,并且實施起來效果也不好。無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是地方證券業協會大都屬于官辦機構,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章如一些管理規則、上市規則、處罰規則等等都是由證監會制定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沒有實質的監督管理的權力,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這與我國《證券法》的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其會員的自我約束、相互監督來補充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初衷是相沖突的,從而表明我國《證券法》還沒有放手讓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監管,也不相信證券業協會能夠進行自律監管。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依然沒得到重視,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
3.監管主體的自我監督約束問題
強調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突發性、波及范圍廣等特點,而過于分散的監管權限往往會導致責任的相互推諉和監管效率的低下,最終使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而從辨證的角度分析,權力又必須受到約束,絕對的權力則意味著腐敗。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監管者也是經濟人,他們與被監管同樣需要自律性。監管機構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監管機構的人員受到薪金、工作條件、聲譽權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響,不管是制定規章還是執行監管,他們都有以公謀私的可能,甚至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而偏離自身的職責和犧牲公眾的利益。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公共權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從人民權利中分離出來,交由公共管理機構享有行使權,用來為人服務;同時由于它是由人民賦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但權力則意味著潛在的腐敗,它的行使有可能偏離人民服務的目標,被掌權者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證券市場的監管活動中,由于監管權的存在,監管者有可能,做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必須加強對監管主體的監督約束。
(二)被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問題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過分集中于國有股股東,存在“一股獨大”現象,這種國有股股權比例過高的情況導致政府不敢過于放手讓市場自主調節,而用行政權力過多地干預證券市場的運行,形成所謂的“政策市”。由此出現了“證券的發行制度演變為國有企業的融資制度,同時證券市場的每一次大的波動均與政府政策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被強烈扭曲”的現象。證監會的監管活動也往往為各級政府部門所左右??傊?,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慮,而不敢放手,最終造成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出現問題。
2.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治理問題
同上市公司一樣,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也有在著上述的問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雖然也成長起來,但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關發展經驗不足的境況下,這些機構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機構為了牟取私利,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證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違法或無理要求,為其虛假包裝上市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在上市、配股、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等多個環節聯手勾結,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以能力有限為由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做出有傾向性錯誤的審計結論,誤導了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沖擊。
3.投資者的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離理性、成熟的要求還有極大的距離。這表現在他們缺乏有關投資的知識和經驗,缺乏正確判斷企業管理的好壞、企業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種市場傳聞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從,缺乏獨立思考和決策的能力。他們沒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在市場價格上漲時盲目樂觀,在市場價格下跌時又盲目悲觀,不斷的追漲殺跌,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大戶或證券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從而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難度。
(三)監管手段存在的問題
1.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問題
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終形成。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證券市場是由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它市場參與者組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有效組織,圍繞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運行。在這一系列環節中,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應當是應有俱有,但我國目前除《證券法》之外,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幾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國不具備統一完整的證券法律體系,導致我國在面臨一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無計可施;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過于抽象,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導致在監管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責任的配制嚴重失衡,過分強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導致投資者的損失在事實上得不到補償。以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為例,該法規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有48條,其中有42條直接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只有4條。
2.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計劃經濟體制的發展模式曾長久的站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這種政府干預為主的思想在經濟發展中已根深蒂固,監管者法律意識淡薄,最終導致政府不敢也不想過多放手于證券市場。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中,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被弱化。
3.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存在的問題
對于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無論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均有體現,只不過這種經濟的監管手段過于偏重于懲罰措施的監督管理作用而忽視了經濟獎勵的監督管理作用。我國證券監管主要表現為懲罰經濟制裁,而對于三年保持較好的穩定發展成績的上市公司,卻忽視了用經濟獎勵手段鼓勵其守法守規行為。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I.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這樣,一方面利于樹立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權威,增強其監管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監管主體之間合理分工和協調,提高監管效率。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
《證券法》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簡簡單單的幾條規定并未確立其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輔助地位,我國應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對證券業自律組織重視起來。應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其中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國證券業市場自我調節作用的發揮以及與國際證券市場的接軌。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
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通過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從正面角度利用監管者經濟人的一面,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還可以通過法律開辟非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監管者業績的評價機制,來作為監管機構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機構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同上市公司一樣,在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和國情時也有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的問題。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經濟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們應當以優化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完善中介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根本目標,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違法者成本,加大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不僅要追究法人責任,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的經濟乃至刑事的責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對中介機構的信用的管理規定,使中介機構建立起嚴格的信用擔保制度。
3.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
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雖然已經日漸完善,形成了以《證券法》和《公司法》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面對21世紀的法治世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在對證券監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語,我們仍需加強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視與完善。要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3.證券監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據中國證監會2009年8月25日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股票投資者開戶數近1.33億戶,基金投資賬戶超過1.78億戶,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滬深股市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流通市值11.67萬億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這些問題的出現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證券市場監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證監會的作用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睆默F行體制看,證監會名義上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監會的監管范圍看似很大:無所不及、無所不能。從上市公司的審批、上市規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數、上市公司的價格、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及認可標準,到證券中介機構準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內容,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的任免等等,凡是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情無不是在其管制范圍內。而實際上,證監會只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附屬機構,其監督管理的權力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2.證券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的獨立性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4條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同時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如擬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組織會員業務培訓和業務交流、處分違法違規會員及調解業內各種糾紛等等。這樣簡簡單單的四個條文,并未明確規定證券業協會的獨立的監管權力,致使這些規定不僅形同虛設,并且實施起來效果也不好。無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是地方證券業協會大都屬于官辦機構,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章如一些管理規則、上市規則、處罰規則等等都是由證監會制定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沒有實質的監督管理的權力,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這與我國《證券法》的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其會員的自我約束、相互監督來補充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初衷是相沖突的,從而表明我國《證券法》還沒有放手讓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監管,也不相信證券業協會能夠進行自律監管。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依然沒得到重視,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
3.監管主體的自我監督約束問題
強調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突發性、波及范圍廣等特點,而過于分散的監管權限往往會導致責任的相互推諉和監管效率的低下,最終使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而從辨證的角度分析,權力又必須受到約束,絕對的權力則意味著腐敗。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監管者也是經濟人,他們與被監管同樣需要自律性。監管機構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監管機構的人員受到薪金、工作條件、聲譽權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響,不管是制定規章還是執行監管,他們都有以公謀私的可能,甚至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而偏離自身的職責和犧牲公眾的利益。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公共權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從人民權利中分離出來,交由公共管理機構享有行使權,用來為人服務;同時由于它是由人民賦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但權力則意味著潛在的腐敗,它的行使有可能偏離人民服務的目標,被掌權者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證券市場的監管活動中,由于監管權的存在,監管者有可能,做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必須加強對監管主體的監督約束。
(二)被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問題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過分集中于國有股股東,存在“一股獨大”現象,這種國有股股權比例過高的情況導致政府不敢過于放手讓市場自主調節,而用行政權力過多地干預證券市場的運行,形成所謂的“政策市”。由此出現了“證券的發行制度演變為國有企業的融資制度,同時證券市場的每一次大的波動均與政府政策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被強烈扭曲”的現象。證監會的監管活動也往往為各級政府部門所左右??傊?,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慮,而不敢放手,最終造成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出現問題。
2.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治理問題
同上市公司一樣,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也有在著上述的問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雖然也成長起來,但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關發展經驗不足的境況下,這些機構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機構為了牟取私利,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證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違法或無理要求,為其虛假包裝上市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在上市、配股、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等多個環節聯手勾結,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以能力有限為由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做出有傾向性錯誤的審計結論,誤導了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沖擊。
3.投資者的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離理性、成熟的要求還有極大的距離。這表現在他們缺乏有關投資的知識和經驗,缺乏正確判斷企業管理的好壞、企業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種市場傳聞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從,缺乏獨立思考和決策的能力。他們沒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在市場價格上漲時盲目樂觀,在市場價格下跌時又盲目悲觀,不斷的追漲殺跌,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大戶或證券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從而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難度。
(三)監管手段存在的問題
1.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問題
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終形成。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證券市場是由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它市場參與者組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有效組織,圍繞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運行。在這一系列環節中,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應當是應有俱有,但我國目前除《證券法》之外,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幾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國不具備統一完整的證券法律體系,導致我國在面臨一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無計可施;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過于抽象,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導致在監管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責任的配制嚴重失衡,過分強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導致投資者的損失在事實上得不到補償。以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為例,該法規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有48條,其中有42條直接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只有4條。
2.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計劃經濟體制的發展模式曾長久的站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這種政府干預為主的思想在經濟發展中已根深蒂固,監管者法律意識淡薄,最終導致政府不敢也不想過多放手于證券市場。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中,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被弱化。
3.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存在的問題
對于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無論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均有體現,只不過這種經濟的監管手段過于偏重于懲罰措施的監督管理作用而忽視了經濟獎勵的監督管理作用。我國證券監管主要表現為懲罰經濟制裁,而對于三年保持較好的穩定發展成績的上市公司,卻忽視了用經濟獎勵手段鼓勵其守法守規行為。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I.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這樣,一方面利于樹立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權威,增強其監管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監管主體之間合理分工和協調,提高監管效率。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
《證券法》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簡簡單單的幾條規定并未確立其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輔助地位,我國應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對證券業自律組織重視起來。應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其中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國證券業市場自我調節作用的發揮以及與國際證券市場的接軌。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
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通過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從正面角度利用監管者經濟人的一面,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還可以通過法律開辟非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監管者業績的評價機制,來作為監管機構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機構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同上市公司一樣,在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和國情時也有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的問題。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經濟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們應當以優化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完善中介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根本目標,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違法者成本,加大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不僅要追究法人責任,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的經濟乃至刑事的責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對中介機構的信用的管理規定,使中介機構建立起嚴格的信用擔保制度。
3.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
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雖然已經日漸完善,形成了以《證券法》和《公司法》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面對21世紀的法治世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在對證券監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語,我們仍需加強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視與完善。要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3.證券監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我們通過信息化的手段并結合《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針對疫苗流通各環節可能出現的問題,開發出常熟市冷鏈設備溫度監測報警系統,立足于對全市范圍的疫苗冷鏈進行全天候、全方位的動態監測。該系統通過在相應冷鏈設備內放入的溫度感應探頭來采集溫度信息并傳送到冷鏈設備外的溫度傳感器上,再通過網絡把數據信息傳輸到系統服務器,而全市也通過網絡實現對各冷鏈監控點進行實時監測。
冷鏈設備溫度監測報警系統由四個模塊組成,分別為:冷鏈設備管理模塊、冷鏈設備監測模塊、報警管理模塊和權限管理模塊。
冷鏈設備管理模塊:登記被監測冷鏈設備的名稱、型號、使用單位等基本信息,為所有接入的冷鏈設備建立一個信息庫,方便工作人員對冷鏈設備的統一管理。
冷鏈設備監測模塊:用來查看被監測設備的實時溫度,并且還可以通過查看被監測設備的歷史溫度數據來判斷該冷鏈設備運行是否正常、穩定,方便工作人員及時的發現并排除隱患。
報警管理模塊:用來設置相應冷鏈設備的溫度范圍,一旦溫度超過設定的范圍,就會向相應的設備管理人員發送短信,通知對方前來處理。另外還可以報警信息統計功能來匯總統計各監測點的報警、處理次數,報警原因等數據。
權限管理模塊:用來設置和分配各級用戶的操作、管理權限,方便各冷鏈監測點的工作人員對自己所負責的管理的冷鏈設備查看和維護。
2評價指標體系構建
2.1構建原則與思路
既改市場發育成熟度評價指標體系的建立應堅持客觀性、系統性、全面性、實用性、目標導向性等原則,應用系統評價的原理與方法綜合確定其評價指標體系[5]。根據層次分析原理,將評價指標體系分成4層,依次是:目標、準則、因素、子因素。第一層是目標層,即評價對象為既改市場成熟度;第二層是準則層,由圖2的因果關系分析確定市場規模結構、市場主體、市場運行情況3個準則;第三層為因素層,是對準則層的內涵進行細化分解得到;第四層為子因素層,是對因素層的進一步細化描述。
2.2指標體系的建立
剖析既改市場主體間相互關系及市場作用機制,綜合經濟周期理論、市場競爭結構分析以及項目管理成熟度模型,確定市場規模結構、市場主體、市場運行情況作為一級評價指標;進一步選取市場容量、市場構成等9個因素作為二級評價指標;對二級指標進行細化分解,確定節能改造服務需求量、節能服務產業總產值、節能服務產業結構指數等21個子因素作為四級評價指標,最終形成既改市場發育成熟度綜合評價指標體系框架,如圖3所示。
2.3指標權重確定
2.3.1層次分析法的適用性分析
我國既改市場發育尚不成熟,市場機制尚需完善,評價所需數據來源有限,指標數據不完整??紤]到層次分析法(AHP)是通過對兩兩指標比較來判斷取值,從而能避免對指標數據的過分依賴;加之既改市場是一個涉及多主體、多目標、復雜的動態系統,AHP分層遞進的系統分析方法適合解決多層次、多目標問題[5],故本文選擇AHP確定各指標權重。
2.3.2層次分析法確定權重的實施步驟
(1)構造判斷矩陣。采用九級評分標準表示相鄰兩因素間的相對重要程度,標準值參考見表1。以A為研究對象,研究Bi兩兩因素相對A的重要性。由相關權威專家依據表1標準對因素間重要性程度進行打分,并進一步確立A-B判斷矩陣,如表2。(2)一致性檢驗。通過進行一致性檢驗確定此判斷矩陣是否合理。在MATLAB軟件中輸入A-B判斷矩陣,計算出判斷矩陣P的最大特征根λmax=3.0858。
2.3.3權重確定結果分析
指標權重的確定能清晰反映各指標對既改市場成熟度的影響程度,如本文確定第二層中市場主體情況對成熟度影響最為重要,其下級指標中金融環境影響程度較大,由此可明確融資在改造過程中的重要地位,從而對進一步的理論研究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3既改市場成熟度評價
3.1評價方法確定考慮到評價對象本身的復雜性和特殊性,以及部分評價指標難以量化的客觀困難,本文選擇模糊綜合評審法進行評價。因模糊綜合評審是應用模糊集合的概念將定性指標定量化,從而實現系統評價的一種有效方法[6]。
3.2評價實施過程
假設對既改市場成熟程度的認定為發育初期、發展期、過渡期、成熟期四階段。模糊綜合評審法分別用獨立的單一指標評估,不考慮其他因素,依次進行,最后形成反應矩陣。如只考慮節能改造服務需求量D111時,得到專家的反應為r1j=(r11,r12,r13,r14),若r11=0.6,r12=0.2,r13=0.1,r14=0.1,則表示專家們認為既改市場處于發育初期、發展期、過渡期、成熟期4個階段的概率分為0.6,0.2,0.1,0.1。再只考慮第二指標D112,得到r2j=(r21,r22,r23,r24)。
4實證分析———以天津市為例
4.1天津市既改市場成熟度評價
通過對20位業內專家進行調研,回收問卷后對有效數據進行整理,取大多數專家的整體水平,最終確定結果說明天津市既改市場處于發展階段。
4.2結果分析與啟示
回顧我國節能改造歷程,全國整體處于起步試點階段,而天津市自2007年開始,進行了大規模的節能改造,包括多層建筑平屋頂改造、大板樓結構住宅節能改造、供熱體制改革等,改造效果顯著[8]。對天津市既改市場成熟度的評價,近一步證明了天津市既改成果在全國處于領先水平。深刻剖析天津市改造實踐,發現其在試點工程帶動,市場培育階段“誰投資、誰受益”為原則、供熱企業投資為主、政府適當補貼為輔的市場化推廣機制建設以及完備性、系統性、動態性、層次性及可操作性強的政策體系構架方面優于大多數城市。由此可以得到一些啟示:在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市場發育的不同階段,政策的著力點應有不同側重:前期培育與激勵、中期進一步推動與保障作用加強、后期市場規范與制度完善??梢哉f依據市場成熟程度構建既改政策更能貼近實際,對促進市場由低階段向成熟階段轉化、既改事業開展以及“兩型”社會建設都具有深遠意義。
一、現場監理工作考核的必要性
眾所周知,監理單位是根據業主的授權和委托,依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文件,監理合同以及其它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監督管理的社會組織。它所提供的產品監理服務是一種無形的產品,要想使監理產品真正達到高質量,必須用高質量的工作去保證。建設監理作為一種先進的工程管理模式引人我國,雖然實施的時間不長,但在政府的大力扶植和各監理單位的共同努力下,在較短的時間里獲得了迅速的發展,在國家經濟建設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可謂來之不易。但是,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應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國的建設監理尚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從全國范圍來看,在不同省市、不同地區之間發展還很不均衡,如果與國外同行業先進水平相比,則差距更加明顯,而從國家經濟建設和對外開放的形勢來看,又迫切需要監理行業從服務質量和工作水平上有一個根本的提高,以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所以,當前在每個監理單位面前,既充滿著機遇,又面臨著挑戰。未來各行各業的競爭是以產品質量為,核心的競爭,對監理行業同樣也不例外。如果監理單位不能提供令業主滿意的高質量的監理產品(服務),那么勢必會在市場競爭中逐漸被淘汰。
二、排水系統常見問題
2.1管道滲水,閉水試驗不合格
2.1.1原因:①管道基礎條件不良導致管道和基礎出現不均勻沉陷,造成局部積水,嚴重時會出現管道斷裂或接口開裂。②管材質量差,管道在外力作用下產生破損或接口開裂。③管道接口及施工質量差,存在裂縫或局部松散,抗滲能力差,容易產生漏水。④檢查井施工質量差,井壁和與其連接管的結合處滲漏。⑤閉水封口不密實,又因其井內而常被忽視。
2.1.2防治:①認真按設計要求施工,確保管道基礎的強度和穩定性,當地基地質水文條件不良時,應進行換良處理,以提高基槽底部的承載力。如果槽底土壤被擾動或受水浸泡,應先挖松軟土層后用砂或碎石等穩定性的材料回填實密實,地下水位以下開挖土方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坑槽底部排水降水工作,確保開挖,必要時可在槽底預留20CM厚土層,待后續工序施工時隨挖隨封閉。②所用管材要有質量部門提供合格證和力學試驗報告等資料,管材外觀質量要求表面無蜂窩麻面現象。③選用質量較好的接口填料并按試驗配合比和合理的施工工藝組織施工,接口縫內要潔凈,對水泥類填料接口還要預先濕潤,而對油性的則預先干燥后刷冷底子油,再按照施工操作規程認真施工。④檢查井砌筑砂漿要飽滿,勾縫全面不遺漏,抹面前清潔和濕潤表面,及時壓光收漿并養護。遇有地下水時,抹面和勾縫應隨砌筑及時完成,不可在回填以后現進行內抹面或內勾縫。與檢查井連接的管道表面應先濕潤且均勻刷一層水泥原漿,等管道就位后再做好內外抹面,以防滲漏。⑤砌堵前應把管口0.5m左右范圍內的管內壁清洗干凈,涂刷水泥原漿,同時把所用的磚塊潤濕備用。砌堵砂漿標號應不低于M7.5,且具良好的稠度,勾縫和抹面用的水泥砂漿標號不低于M15。管徑較大時應內外雙面勾縫,較小時只做單面勾縫或抹面,抹面應按防水的5層施工法施工。⑥條件允許時可在檢查井砌筑之前進行封砌,以利保證質量,預設排水孔在管內底處以便排干和試驗時檢查。
2.2檢查井與路面的接縫處出現塌陷大多數雨水井都設在行車道上,還有不少排水干管及其檢查井也設在行車道上,當其井背寬度較小時,回填夯實十分困難,壓實度檢查也難以進行。施工中經常發生的疏忽或監控不嚴,必然使工程出現質量問題,導致常見的雨水井及其檢查井與路面接縫處出現塌落缺陷,檢查井變形和下沉,造成行車中出現跳車現象。井蓋質量和安裝質量差,鐵爬梯安裝隨意性太大,影響外觀及其使用質量。
防治措施:①認真做好檢查井的基層和墊層,防止井體下沉。②檢查井砌筑質量應控制好井室和井口中心位置及其高度,防止井體變形。③檢查井井蓋與座要配套,安裝時座漿要飽滿,輕重型號和面底不錯用,鐵爬安裝要控制好上、下第一步的位置,偏差不要太大,平面位置準確。
三、監理方法和手段的科學化
監理的方式方法要講究科學化。監理方法科學化包含監理工作方法和控制方法科學化。其一,監理工作方法的科學化首先表現在監理思想方法的科學性,就是要在監理實踐中堅持“兩點論”,用辨證的觀點去正確對待和處理工程建設中遇到的問題,用公平、公正、客觀,實事求是的工作態度去處理施工合同中發生的矛盾。工作方法的科學化就是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控制中分清主次,主要矛盾解決了,次要矛盾即可迎刃而解(如制定工程質量目標控制點就是抓主要矛盾的典型);堅持嚴格監控與熱情幫助相結合具有中國特色的監理方法。其二,監理控制方法科學化,主要指在施工過程中,監理對工程項目實施進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的動態控制,以事前、事中控制為主,事后控制為輔相結合的控制方法,強調監理工作的預見性,計劃性和指導性,最大限度地采用先進的網絡技術,先進的計算機目標管理及科學化的統計資料分析,這些都構成控制方法科學化??刂剖侄伟ㄅ哉颈O理,指令性文件,各種會議,支付手段,嚴格執行監理程序,工程測量,檢測試驗,計算機輔助管理等手段,運用這些手段時要得當,有度、合理、有效、技術先進等構成控制手段的科學化。
四、現場監理工作考核的幾點建議
在保持和提高監理工作質量、促使監理項目實行標準化、規范化管理方面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要做好這項工作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4.1考核應堅持長抓不懈,持之以恒,最好采取每月定期進行的方式,以隨機抽樣的方法選取考核項目。
4.2考核從內容和深度上要循序漸進,逐步提高,應充分考慮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不宜一開始就將標準定的過高,以至執行起來發生困難,達不到預期的效果。
4.3在實施考核的過程中應注意收集和聽取基層各部門的意見,對考核內容和方式進行定期調整、不斷完善改進,保持適宜性、有效性,增強可操作性。
4.4考核組的人員組成最好采用公司職能部門與監理部人員相結合的方式,我們的作法是每月從各監理部輪流抽調二名總監(總監代表)參加考核,使之通過檢查增進同其它監理部(組)的信息溝通與交流,學習和借鑒好的工作經驗,彌補和改進不足。
【摘要】我國傳統國庫分散支付制度及其弊端隨著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財政、金融以及宏觀調控等的理論研究和制度建設, 都得到了極大發展
【關鍵詞】我國傳統國庫分散支付制度 其弊端隨著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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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我國傳統國庫分散支付制度及其弊端隨著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財政、金融以及宏觀調控等的理論研究和制度建設, 都得到了極大發展, 但國庫職能與管理的理論與改革研究卻一直處于滯后狀況, 傳統意義的國庫已越來越不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因此對現代意義的國庫管理理論進行深入地研究, 并指導國庫管理的改革, 既是國庫自身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外部環境改變的必然。
二、我國建立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 轉變政府職能和構筑公共財政框架的客觀要求和必然選擇現代公共財政理論認為所有財政收支活動必須符合公平和效率兩大原則,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就是要實現資金支付上的公平、公正和效率。同時,轉變財政職能需要加強和完善財政監督, 尤其是要加強財政對事前、事中的監督。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克服了過去財政無法進行事前監督的弊端, 在資金支付之前就可以知道資金的使用去向, 從而使財政的作用發揮得更為全面有效。( 二) 財政資金支付制度應與國際慣例接軌我國加入WTO 必然要求財政支付制度與國際慣例接軌。我國正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公共財政支出框架, 在許多方面需要與國際慣例接軌。特別是我國加入WTO 后, 在經濟制度安排和體制創新方面應以國際準則和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為借鑒。目前, 市場經濟國家在財政資金支付方面大都實行國庫單一賬戶, 庫款集中管理, 支票集中簽發, 資金集中支付, 政府各部門不在銀行開設任何賬戶, 這是對財政收支實現規范化管理的標準辦法。( 三) 預算管理改革必然要求建立國庫集中支付制度預算管理是從預算編制到預算執行, 再到預算監督的全方位管理。三方面相互聯系, 相輔相成, 缺一不可。目前, 我國預算編制改革己經啟動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在預算執行上, 特別是財政性資金的支付手段上仍實行分散支付制, 導致財政資金使用分散, 運行效率低下, 監督不力, 難以調控的被動局面。因此, 要完善預算管理改革, 除按照零基預算方法、綜合預算原則、部門預算方式早編細編預算外, 還必須實施預算執行改革, 建立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三、建立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措施建立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是我國財政預算管理的一項重大改革, 涉及面廣, 情況復雜, 任務相當艱巨。要實現改革的預期目標, 不僅需要改變傳統觀念和傳統管理方式, 而且需要采取必須的改革措施, 扎實細致地做好制度性和操作性的基礎工作。( 一) 修訂和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對現行賬戶體系設置、財政資金撥付程序都進行了重大改革, 并涉及銀行清算制度, 需要相應重新修訂《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家金庫條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總預算會計制度》以及相關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等。同時, 為了改革的順利實施, 還要制定《財政資金支付管理辦法》等, 為建立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二) 建立高效的財政管理信息系統和銀行資金清算系統財政管理信息系統和銀行資金清算系統是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技術基礎, 也是現代信息技術發展的最終結果。通過這些管理系統, 可以節省財政管理的時間, 充分收集財政管理所需的資料, 提高財政管理效率。也只有在這種高效而健全的財政管理信息系統下, 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才能最大程度地發揮效率。( 三) 建立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監督制約機制財政部門和其它職能部門在財政資金管理上存在著委托關系, 兩者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 所以在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時, 針對資金的申請、使用、支付、清算流程, 建立資金的監管體系, 提供制度上和機制上的保障是非常必要的。在目前根據我國的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實際, 借鑒國際先進的管理經驗, 建立我國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監督制約機制的基本目標是: 建立以財政資金支付實時監控為中心、以現代信息網絡技術為支撐、以國庫集中支付系統和動態監控系統為手段、以內控管理和外部監管制度為基礎, 綜合運用多種監管方式, 強化財政事前、事中監管, 建立健全國庫動態監控體系, 保證預算執行的科學化、規范化、透明化。四、小結考慮到我國目前國庫集中收入制度改革的條件尚未成熟, 改革要循序漸進、逐步深入, 目前各地只對國庫支付制度進行了改革, 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 借鑒國際通行做法, 推行了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這項制度的推行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也存在諸多困難, 因此有必要對它從理論到國際通行經驗等方面作出深入研究, 并結合我國的改革實踐, 從而得出適用于我國的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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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題詞
主題詞是目前國內外情報界廣泛采用的一種人工標引和檢索的主題語言,它的特點是規范性、組配性、相互性和動態性。英文檢索時通常使用美國國立醫學圖書館編制的《醫學主題詞表》中的詞組。中文資料如《中文科技資料目錄》(醫藥衛生)的主題索引由主題詞、副主題詞和順序號組成,使用時根據順序號到正文查閱題錄。
二、標題
標題是論文內容的高度概括,通常在論文完成之后提煉出來,有畫龍點睛的作用,是揭示論文主題、概括文中內容的簡明詞語。所以題名應概念明確,層次分明,美觀醒目,并盡可能包含主題詞和關鍵詞。題名中不應使用非公知公用、同行不熟的外來語、縮寫詞、符號、代號和商品名稱??萍颊撐念}名一般中文以45字以內為宜,英文以5個實詞以內為宜。
三、內容提要
內容摘要是對文獻內容的準確提要是不加注釋或評論的簡略陳述。摘要是在論文完稿之后才寫的,是論文的濃縮,目的是為編審人員初步決定該文的基本評價與取舍,方便讀者大體了解論文內容,便于作文摘索引。
內容提要的結構包括:目的、方法、結果、結論。用1——2句話簡要說明研究的目的和意義;簡述研究的材料、方法、方案;應簡要列出主要結果、數據;得出結論,指出研究價值和探討。一般中文摘要250字左右,英文可長一些,盡量用數據說明。
四、關鍵詞
關鍵詞是從文獻題目或文摘、正文中提出來的具有實質意義、能代表文獻主題內容的詞匯。它與敘詞的區別在于它的非規范化,是自然語言。用于計算機系統檢索系統,使用時要注意詞的形式不同而造成漏檢,因為它屬非規范化詞,關鍵詞之間沒有語法關系,易概念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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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是學術論文、學術著作的一個基本組成部分,是論文、專著中曾引用的觀點、方法和資料的出處或源文獻,反映作品的科學依據,反映作者對本課題歷史與現狀的知曉程度和可信度。要求作者直接閱讀過近5年內的重要一次文獻。一般論著選用10條以內,綜述在20條以內,按引用先后排列,并在文內右上角注上序號。注意正確使用標點符號,不能隨意變動使用規則,在最后頁碼之后不加標點。未發表文獻和內部資料不能列入,只能引錄公開出版的正式刊物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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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自80年代引入招投標制度至今,招投標在經濟建設中發揮了巨大作用,但同時工程招標投標案件也時有發生,為謀取巨大的不當利益,各種規避、破壞公開招投標的行為和問題時有發生,已經嚴重違背了招投標的初衷。從查處的一些違法違紀案件中,也暴露出了招投標工作體制和管理機制中的不完善。本文對目前建設工程中招投標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改進建議。
關鍵詞:建設工程,招投標,問題,建議
1、引言
我國的建筑市場已在全面對外敞開,工程招投標的相關法律法規也日益完善,市場運作將朝著更為規范化方向發展。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標市場依然存在很多問題,市場急需進一步規范。
為了保證市場公開競爭機制,規范和統一建筑市場的交易行為,優化資源配置結構,保障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工期,節約工程造價,提升資金利用效率,完善體制,深入推進工程招投標工作,完善建筑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有利于企業發展的市場競爭機制,已經是迫在眉睫的任務。
2、我國現階段招投標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2.1領導干部行政干預,隨意改變招標方式
目前在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中分兩種招標形式,一種是公開招標方式,另一種是邀請招標方式,依照招標法的相關規定,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是國有資金占據主導地位的工程項目就必須使用公開招標方式。有許多招標單位借降低費用或是縮短工期為由,將本應使用公開招標的工程改為邀請招標方式,來謀取不正當利益。這些做法嚴重違反《招投標法》,最終結果就是產生一系列“權力標”、“關系標”,致使招投標成了走形式、走過場,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工具。
2.2工程量清單報價,價款不做調整,投標人單方承擔風險
目前很多招標投標大多采用工程量清單報價方式,工程量清單有的是項目建設單位自己做,有的是建設單位委托招標機構來做。很多招標單位并無完整的施工圖紙,還有的招標時報建的圖紙與給施工方的圖紙不一樣,有的工程已經竣工,但圖紙尚未審核完。這給工程預算造成很大的困難。工程量清單編制往往東拼西湊,工程量并不準確。如此采用工程量清單報價,各投標人之間的投標價款差距很大。除圖紙和工程量清單不符外,招標人的工程量清單與投標人核算的清單也存在很大差異。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招標人給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時間短,甚至只給投標人短短兩三天時間編制投標文件,投標人根本就沒有時間對工程量清單進行準確核算。
2.3歧視性發標問題
有些工程對資質等級要求并不高,但建設單位為將工程交給其承諾的投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刻意將其資質等級提高,或者按其承諾的投標人的條件編制招標文件,對其他潛在的投標人設置了重重的障礙,人為的排斥著其他潛在的招標人。
2.4背離招投標文件訂立施工合同
按照招標法中的條文規定,在確定中標人之后,招標人需要在中標通知發出的30日內,與中標單位確定施工合同。合同中確定的建設規模、標準、標的內容、合同價格需要與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相符合,不能背離雙方的約定而另訂其他的協議。但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部分招標單位對招標確定的施工內容進行隨意變更和調整,導致實際合同結算價比中標價超出很多。
2.5誠信經營社會基礎尚顯薄弱
目前,誠信經營社會基礎尚顯薄弱,由于建筑產品采購權集中在招標人、招標和評標專家委員會手中,致使社會監督無法發揮作用,降低了投標人因提供虛假信息導致投標失敗的風險。
3、改進建議
3.1加強人員培訓及法制教育
對招投標從業人員及其他招投標工作參與人員進行定期培訓,使他們熟悉招投標業務和程序,不斷提高從業者和相關人員的技術水平和業務素質;加強法制教育,必須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約束自己,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招投標領域的腐敗問題。
3.2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招標投標法》僅對違規招標和虛假招投標提出了處罰措施,對邀請招標等卻沒有明確的法律及處罰條款。下一步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3.3實行招投標公開、公正、公平及全過程的監督
對招投標自招標公告至中標結果等的全過程都要公開,接受全社會的輿論監督。每個環節的監督責任落實到人,嚴格查處弄虛作假、圍標、串標的腐敗行為,對招標活動進行全過程備案,出現任何問題,都能有案可查,及時糾正錯誤,追查責任人,實行終身負責制。
3.4充分發揮招投標中介機構的作用
招投標機構以中介身份提供服務,要充分發揮其專業分工細、技術力量強、經驗豐富的特點,站在公正的立場上既對各方負責,又取信于各方,同時也可提高工作質量和辦事效率。
3.5推動企業節約成本,改進技術
引導企業充分利用先進施工技術、善于創新,對企業級項目經理部的施工技術進行改進,優化管理,控制成本,合理安排施工工序,確保安全,保質保量的完成施工任務,從而有效的做到節約成本,以提升企業利潤。
3.6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對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的作用,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3.6.1轉變和完善監督方式,增強監督的有效性
通過電子招標投標的實施,構建行政、當事人、社會三位一體的立體監督網絡,增強監督的有效性。
3.6.2促使招標投標主體自律,促進招標投標誠信體系建設
電子招標投標更大范圍實現信息的公開,能較好地發揮自身主體的自律作用,促進招標投標活動進一步規范,減少人為干預,有效防止投標人之間的圍標串標行為。
3.6.3促進招標投標市場一體化,突破傳統監管局限
電子信息以突破傳統媒介信息受地域、時間分割的優勢,與招標投標市場開放統一、公開公平等特征要求相結合,促進招標投標市場一體化發展及制度建設及行業的健康、科學發展。這也是推行電子招標投標最根本原因、最主要作用。
4、結束語
工程招投標已經成為推進現代化建筑市場體系建設的重要手段,針對目前出現的不良現象,隨著我國建設市場的日趨完善將會逐步消失。及時糾正,正確引導,良性發展,是我們招投標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積極建議、主動配合、有效推動是我們的工作方法。(作者單位:山東三強建設咨詢有限公司)
[關鍵詞]
市場營銷;畢業論文;本科生
畢業論文是本科學生畢業前要完成的最后一個實踐教學環節,是對所學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一次綜合考核,寫好畢業論文具有重要意義,畢業論文不該淪為一種形式。但目前由于種種原因,很多高校的市場營銷專業畢業論文的總體質量和水平不容樂觀,對畢業論文教學環節的改革已經十分迫切和必要。
1市場營銷專業畢業論文環節存在的主要問題
(1)學生對畢業論文重視程度不夠。
本科生畢業論文寫作通常安排在畢業前的第七個學期末或第八個學期初,這個時段正好與學生尋境、業務找就業單位時間相沖突,面對現在嚴峻的就業形勢,學生將主要精力都投入到尋找工作或者考研、考公務員等各類考試中,對于需要進行市場調研才能完成的畢業論文重視不夠,有些學生甚至從網上全盤下載,敷衍了事。尤其是已經簽訂就業協議或者已經在崗實習這部分學生剛剛參加工作,對工作流程等還不是很熟悉,工作比較忙,資料收集也有一定的困難,一些學生認為工作已經落實了,對畢業論文的撰寫就放松了要求,不能及時與指導教師溝通匯報,造成了專業畢業論文整體質量偏低。通過調查顯示,有57.1%的學生寫畢業論文的目的很簡單就是想順利畢業,拿到文憑。大學文憑不僅是學校對學生四年來學習成果的一個肯定,也是決定學生自己能否順利就業的一個敲門磚;而寫作動機是綜合運用大學所學知識和鍛煉自己思考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的分別占到20%,這部分人可能會選擇繼續深造;剩余2.9%的學生對自己寫畢業論文的動機不明確。
(2)學生畢業論文寫作水平偏低。
市場營銷專業是一個實踐性較強的專業,學生在校期間除了對基本理論知識的學習外,更看重對專業技能的培養,而且在培養方案中也沒有安排相關寫作課程,這就使得學生寫作能力的培養缺失。同時,市場及用人單位對學生的英語、計算機能力比較看重,因此,學生將大部分時間與精力用于考取各種資格或等級證書上,平時對于寫作并無過多重視,在進行畢業論文寫作時,往往感到力不從心。從近幾年市場營銷專業的畢業論文輔導過程看,許多學生對畢業論文感到無從下手,論文選題陳舊或多人類似,有些選題脫離所學專業或準備從事的崗位。學生缺乏查閱、檢索等獲取信息的能力,材料運用不當,尤其不重視實際調研,很少有第一手資料,很多同學直接從網絡上復制粘貼,抄襲現象嚴重,導致論文結構內容雷同。有的學生不知道如何寫摘要和提煉關鍵詞,多數學生不會寫文獻綜述,因為擔心論文,而導致寫作口語化嚴重,語言表達不通順,缺乏專業的、規范的學術用語。
(3)對畢業論文過程管控不夠嚴格。
雖然學校有明確的畢業設計(論文)實踐環節組織管理辦法,但面對的是全校所有專業,所以并不夠具體細致,市場營銷專業雖然近兩年也有公布關于畢業論文寫作規范的指導意見,但是形同虛設,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在第7學期確定指導教師后,畢業論文選題、擬定提綱和撰稿環節缺乏系統地監督和管理,只是規定了提交終稿和答辯的時間。由于一些學生畢業實習結束后不能按照學校要求準時返校,論文指導多是通過電話、郵件等形式,所以畢業論文指導過程難以監控。一些學生和老師并沒有認真對待畢業論文的寫作與輔導過程,嚴格執行管理辦法,敷衍了事。在論文最終的答辯和評定成績環節,鑒于畢業設計(論文)成績不及格會導致學生不能畢業,進而影響其就業,所以老師在評定論文時感覺很為難,常常不自覺地對學生“開綠燈”,這也造成學生“重就業、輕設計”的錯誤心理。
(4)畢業論文安排時間不盡合理。
一般學校要求在第7學期末安排畢業論文工作,分配畢業論文指導教師后,學生就放假回家了。第8學期的前8周是畢業實習,學生在校外實習過程中,一來適應工作沒有多余的精力和時間來撰寫論文,二來無法利用學校的圖書館資源,很多學生苦于無法查找資料而難以完成論文。脫離學校,和論文指導教師多是電話、郵件等非面對面的溝通,一些學生缺乏自覺性,老師也很難監督論文寫作過程。再返回學校已經是第8學期的第9周,距離論文答辯只有一個半月的時間,這時候做論文十分匆忙緊張,論文質量自然難以保證。調查顯示,有13%的學生認為把畢業論文放在第6學期更合適,有65.2%的學生認為把畢業論文放在第7學期更合適,簡言之,多數學生希望把畢業論文的時間提前,留出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放在找工作上。
2市場營銷專業畢業論文改革的思路
(1)端正思想,引起重視。
采取課堂、講座、畢業生經驗分享等多種形式,加強對畢業論文工作重要性的宣傳,使每個畢業生正確理解畢業論文的重要性及其內涵。在專業教學環節,專業老師應有意識地對學生畢業論文、畢業實習和畢業就業方向等進行引導,讓學生在日后的學習中對自己的職業規劃、發展方向逐漸形成一個清晰的概念,并且能應用到最后的畢業論文中,這樣就能使學生對畢業論文引起重視,產生興趣,而且有利于今后的就業。
(2)培養寫作能力,提高學術素養。
首先使全體專業老師認識到畢業論文的重要性,在日常教學和作業要求方面更加緊密地結合畢業論文的要求,讓學生在平時加強基本功的訓練,并開始思考畢業論文的選題方向。通過學年論文、實習報告、課程設計等環節,加強對學生選題、語言運用、寫作規范等基本學術素養的培養。提前介入對學生的畢業論文教育,將畢業論文涉及的規范、內容和格式要求等以專題講座、宣傳資料等形式介紹給學生,而且要使學生有針對性地進行練習。通過調查顯示,92.8%的同學認為畢業論文寫作前,專業老師有必要舉辦“畢業生論文寫作指導”培訓,這樣可以提高畢業生的論文寫作能力。說明絕大多數同學已經意識到了自身的寫作能力欠佳,并有改進的意愿。
(3)加強管理,規范論文指導過程。
切實做好畢業論文階段的教學管理工作,從選題、擬定提綱、開題、下達任務書、教師指導、初稿檢查、實施進度、答辯評審、總結歸檔等各環節的管理工作都要引起足夠重視,制定出明確的規范標準和要求,對畢業論文指導過程的管理應該具有系統性與嚴謹性。同時,將畢業論文的相關管理辦法或指導意見傳達到每一位老師和同學,使每個畢業生和指導教師都明確畢業論文的工作進度、紀律、內容要求、評分標準及答辯要求,真正提高認識,實現專業技能和畢業論文成果的有效結合。校外做論文的學生應該有指導過程記錄,并嚴格履行論文輔導的時間和次數要求。學生最終的畢業論文成績應由指導教師成績和答辯成績兩部分構成,并嚴格按照成績評定標準考核,不得對已就業的學生無原則亮綠色。
(4)調整畢業論文寫作時間,提前安排指導工作。
為了解決學生就業與畢業論文寫作在時間上的沖突,可以將畢業論文撰寫的時間調整一下,提前到第6學期末或第7學期初來安排畢業論文工作。這樣學生就有更充裕的時間來查閱文獻、收集資料,進行畢業論文寫作的各項前期準備工作。在畢業論文撰寫過程中,可以和指導教師進行面對面的溝通交流,很多問題更容易得到解決。同時還可以帶題參加畢業實習,在工作的同時調查研究,收集資料,使畢業論文更加理論結合實際,避免內容過于空泛。通過調查顯示,52.2%的學生花費兩個月的時間完成畢業論文設計,約17.4%的學生認為三個月才能完成??梢钥闯鰧Υ厴I論文,大部分學生還是認為畢業論文的任務重,工作量大,應該花費較多的時間和精力。因此,提前更早的安排畢業論文工作對于學生和指導老師在時間和心理上都是更好的選擇。
3結論
綜上所述,畢業論文的寫作過程,是一個培養學生思維嚴謹性、語言表達邏輯性和解決問題創新性的過程,是一個專業知識凝練、升華和發展的過程。寫作能力的提升不但有利于學生做好崗位工作,更為重要的是創作過程中獲得的隱性知識和思維方式會使學生終生受益。因此,應該不斷探索和改革畢業論文教學環節,提高學生的畢業論文寫作水平。
作者:王薇 單位:內蒙古科技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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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TU99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前言
隨著城市化建設的快速發展 ,市政工程招投標問題也逐漸得到了更為廣泛的重視和關注。為了規范市政工程的招投標過程,使之科學化、合理化,我國的政府先后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為規范市政招投標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同時也有效的解決了市政招投標過程中的一系列腐敗問題。但是工程的招投標畢竟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它具有商品市場的特性,并且伴隨市場的發展而不斷地發生變化,發展的同時涌現出不少函待解決的問題。政府要想做好這項工作,必須不斷的結合它的發展現狀、發展環境,全面的看待它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從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提出相應可行的解決措施和方法,從而使市政招投標工作正確開展。
二.市政工程招投標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招投標單位和個人主觀法律意識淡薄,有待進一步提高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在發展市場經濟的過程中,針對市政招投標中先后出現的種種不規范行為,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以保證市政招投標市場穩健、有序地向前發展;從而規范市政工程的招投標市場,使之走向規范化、專業化。但是在實際招投標市場中一些單位和個人對這方面的法律法規知識缺乏、法律意識淡薄。使國家《招標投標法》不能在實際招投標市場中很好的發揮作用,流于形式,起不到規范市場的作用。所以才會在整個的市政工程的招投標市場中存在非法掛靠、違法轉包的現象。
從表面看,很多市政工程項目在實施招投標的過程中,是建立在雙方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之上的。但是我們透過表面往實質看,卻發現很多建設工程的招投標背后受到各方各級的行政干預的。建設單位并不是通過招投標來選擇施工單位的,而是事先已經由行政單位內定了施工單位,再通過公開招投標來走個過場罷了。這種表里不一的現象在全國各地的市政招投標過程中是廣泛存在的。
2.招投標市場存在“僧多粥少”,惡意競爭現象
(一)串通投標的現象嚴重
所謂串通投標就是指投標者之間串通投標,抬高或壓低標價,以及投標者為排擠競爭對手而與招標者相互勾結的行為。在市政工程的招投標過程中,串通投標的行為具體的說有兩種方式:一是投標者互相串通圍標。在參加投標之前,相互串通的投標人間以口頭、書面、電話等形式互相溝通,內部按報價高低擬定多個報價投標,從而達到既定中標人和中標價的目的。二是投標者和招標者互相串通投標。在公開招投標之前,招標人給擬定中標人事先泄露標底,并且投標人通過事前與招標人的商定,投標時壓低或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人或招標人額外補償;排擠其他投標人以便達到中標目的。
投標人間或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投標,通過私下暗箱操作、進行幕后非法交易的惡劣行為,不但破壞了招投標市場的公平競爭規則,而且使國有資產大量流失,造成不良的社會風氣。
(二)當地政府行政部門干涉投標,限制或排斥外地投標單位。
地方政府為保護當地施工企業的市場,在投標報名、資格預審等過程故意為外地施工企業設置“門檻”,刁難外地企業順利介入投標。比如:在投標報名前要求外地施工企業首先到當地省、市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備案,而備案截止時間短,外地企業來不及辦理手續報名時間已經截止;資格預審程序中非法要求外地投標單位提供在本地的施工業績,進而排斥外地施工單位進入本地市場;開標過程非法要求外地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到場等不法行為;
為達到保護本地企業的利益,行政單位聯合招標人通過不正當的手段對整個招投標的過程進行干預,排擠其他投標者。嚴重的擾亂了整個市政工程正常的招投標工作秩序,破壞了招投標工作的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招標的意義。
3.招標人對招投標的重視力度不夠,尋找借口,規避招標
主要表現在通過非法手段將整個的市政工程項目化整體為部分,再分包給不同施工單位。我國《招投標法》規定,如果一個市政工程的各種工程建設施工費用概算價在50萬元及以上,必須進行公開招投標。所以,一些單位為了規避招投標,把符合規定的項目人為的進行拆分、肢解,化整體為部分,從而使整個項目免于招投標?;蛘呤前颜麄€市政工程項目分階段報批,只申報部分項目,從而使每一次的項目都達不到法定招投標數額,從而免于公開招投標。
4.缺乏客觀、公正的評標和定標方式
評標、定標方法不科學、不合理。很多招標單位在進行招標之前,沒有依法客觀地制定一套公平、可行的評標規則,在進行整個項目的招投標過程中,設立的評標、定標方法不科學,具有傾向性。使整個招投標過程失去了公平,甚至使許多別有用心的投標者鉆了空子,讓招投標失去了原來的意義,還造成了無法挽回的損失。
5. 合同管理不夠嚴格
據法律規定,招投標工作結束后,中標者應該在中標通知發出的30日內,與投標者訂立合同。合同訂立依據招標文件中的雙方約定的條款訂立。但是實際情況是,在招投標工作結束之后,招投標方為達成“共贏”,私下簽訂“陰陽合同”。施工過程中以各種理由,各種借口,隨意變更施工內容或要求,增加投資額,造成整個投資超出之前的計劃,之前的招投標失去了意義。
三.市政工程中招投標的對策分析
針對市政市場的存在不當競爭機制,為引導市政企業在投標中自由、公平地競爭,需要國家在以市場經濟為主導的前提下進一步規范市政企業之間的競爭模式。
首先應為市政招投標項目提供更為廣闊的信息服務平臺,使市政招標采購信息在國家或政府規定的網絡平臺上傳遞和溝通,使投標企業能更全面地了解該工程招標的相關信息;其次應提高招投標單位和個人的整體法律意識,特別應加強施工單位法人教育,建立必要的考核制度。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建立合理的獎罰制度,規范企業在招投標市場行為。再次要應加強政府在招投標市場中的監督功能,正確引導招投標市場向正確的方向發展,為招投標工作創造—個良性的發展環境,保證招投標工作的公平順利進行。
1.鞏固和完善法律法規的制定,確?!墩袠送稑朔ā吩谡袠耸袌鲋械膱绦辛?。
進一步加強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規范競爭市場和完整監督體系。法律體制的不統一致使在市政建設的招投標工作的不規范和執行力度的不具體和不全面。工程建設的招投標工作要依靠于法律體系的健全和規范。要在統一了市政建設的管理權力的同時對相關的法律體系進一步進行規范和統一,使剛制定的法律法規能滿足工程建設的現狀和需求,法律法規的制定應在系統上和執行上充分考慮工程招投標工作現狀,在有法可依的基礎上加大執行力度。對在工程招投標工作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投標企業和評審人員,也要在鞏固完善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加大懲罰力度,促進市政工程招投標工作的公平順利進行,建立一個持續有序的競爭市場。
2.健全完善招投標工作的監督管理機制,保證招投標工作的公平性
市場經濟的不正當競爭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監督機制的不健全和不完善,要在規范市政市場的同時加強對企業、對評審人員的監督管理。市政工程招投標管理工作一個最重要的因素是投標活動的公平性,這在很大的程度上依靠于監督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無論是在招標前、招標過程中還是招標完成后的建設中政府的監督管理體制都應細致而全面,防止一系列虛假競爭、權錢勾結現象出現。再對投標企業展開全面重點監督的同時也可建立意見反饋機制和群眾監督機制,讓政府和中標的企業置于群眾的監督范圍之中,將監督的權力交付于廣大的人民群眾,同時通過工程的建設建立起政府與群眾之間的良性互動機制。
3.招投標活動中必要的保密工作
首先,評標專家的抽取是開展評標工作的第一步。若是人為選取評標專家或是評標專家名單泄漏,都會造成評標公正性名存實亡。因此,評標專家的抽取應是隨機的,而且要對所抽取到的專家名單進行必要的保密,直至評標結束。
其次,標底編制的科學性為保密防止漏標起到關鍵作用。標底管理不合理就會出現漏標現象,并且由此會產生一系列的腐敗現象。目前常見確定標底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評標標底底價=標底價;二是評標標底價=(A+B)/2,其中A代表招標人的審定招標控制價,B代表招標人報價在合理控制價允許偏差范圍內篩選出的合格投標人的投標平均報價;顯然方法一容易漏標,不好控制。而方法二帶有很大的隨機性,弱化了招標人標底價對中標價的影響,比方法一在公平競爭上前進一大步,在現行招投標市場應優先運用。
4、合理確定評標方法
盡管評標時間有限,有些專家對經濟方面不甚了解,仍然制定了有針對的評分方法。對投標報價過低總價、投資占比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均要求進行比較;不合理低價或過高報價,均將提出質疑,合理廢標,有效遏制投標單位無序競爭,哄抬報價、惡意壓價搶標、不合理的不平衡高報價等行為的發生。
在評審專家對商務標評審過程要優先推行計算機軟件評標為主,人為核審單價為輔的原則;技術標進行評判時,可以隱去投標文件中投標人的名稱、背景等內容,減少人為因素對評標的干擾,促使評標工作客觀、公正地進行。
5、加強中標后合同管理
招標文件中要有相應合同條款和履約保證金要求投標人做出響應,為中標后合同訂立的提供依據,保證中標合同順利簽訂。同時建設主管部門堅決貫徹標后合同簽訂后的備案制,一旦發生糾紛,應以建設主管部門的備案合同作為裁定標準。因為市政工程地下、地上不可預見情況較多,因此在標前投標人應做好現場踏勘工作,詳細了解現場地質情況,同時向招標人提出相應疑問,招標人以書面的形式給予答疑。招標人對不確定的因素應以預留金的形式寫入招標文件中,合理確定變更調整幅度,規范變更程序,使最終決算價控制在合同價內,從而保證國家投資有效應用,杜絕腐敗浪費現象。
四.結束語
市政工程關系到我國的城市化建設進程,關系到我國廣大居民的生活質量的提高,其招投標過程將會直接對整個市政工程的成本和工程質量產生深遠的影響,在新的時期下,加強對市政工程的招投標的管理和監督,將會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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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減值及相關原則概述
資產是可能的未來經濟利益,它是特定個體從已經發生的交易或事項中所取得的或者加以控制的資源。資產減值的本質是資產的現時經濟利益預期低于原記賬時對未來經濟利益的評估值,在會計上體現為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歷史成本,這種差異源于社會經濟環境的不確定性。根據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和可靠性的要求,當資產發生減值時,財務會計應當正確反映資產的減值,其實質是對減值資產按減值后的現行價值進行重新計量,當企業的未來可預期經濟利益高于賬面成本時,記錄為一筆資產減值損失。與資產減值會計相關的會計原則主要有兩個:一是資產減值會計是對歷史成本原則的修正,如今,通貨膨脹的存在增加了企業面臨的風險和不確定性資產減值損失,資產減值會計是針對現有的環境和條件提出來的,是基于歷史成本計價模式的重大突破;二是資產減值會計是對穩健原則的應用,在復雜的經濟環境下,滋生的不確定性因素的增多,經營風險的不斷增大,就需要更加廣泛深刻的運用穩健原則,穩健性原則要求企業正確地反映風險,以有利于會計報表使用者做出正確的決策。資產減值會計就是這樣應運而生的。
二、上市公司資產減值存在問題及成因分析
(一)資產減值會計實務中常遇到的問題
1.上市公司財務預測能力較低
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對于現金流量預測缺乏經驗,預測的可靠性低,證監會曾先后強制性要求上市公司提供3年至10年期的盈利預測,結果都不理想,結果只能把盈利預測列入自愿披露的信息,究其原因主要體現上市公司的財務預測能力偏低。
2.弄虛作假層出不窮
在中國證券市場取得重大發展的十多年中,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屢屢出現論文格式模板。2001年,爆發了銀廣夏、麥科特等多家上市公司造假案。在每一份虛假財務報告的背后,都附帶著一份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的虛假審計報告。
3.會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偏低
目前,我國會計人員的業務水平低,操作能力受到局限,缺乏洞悉市場信息的能力,對于錯綜復雜的資產減值問題,一些會計人員有心無力,這就影響了我國資產減值會計準則實施的效率資產減值損失,也讓我們必須加快提高會計人員的專業水平和綜合素質,才能達到要求。
4.法人治理結構不夠健全
現在大多數上市公為是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這使得所有者缺位,對經營者的約束力小,企業形成不了一個健全的監管約束經營者的機制,會增加經營者為獲取自身的利益而利用資產減值會計政策進行盈余操縱的機率。
5.上市公司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不合理
上市公司受其利益的驅動性,通常會千方百計地尋找新的利潤操縱手段以逃避市場的監管,從而達到上市、“保牌”、“摘帽”、“扭虧增盈”和增發配股等多重性目的,且在相關信息披露時會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和內容予以披露,利用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及其他減值準備的計提操縱利潤。
(二)上市公司資產減值問題的原因分析
1.市場經濟發展不夠完善
市場經濟體制不健全,在經濟發展程度不足以形成一個統一的交易信息系統,便不能取得具有實際意義的預期未來收益信息。這使會計人員在考慮資產減值的因素時,不能獲取可觀的估計數據。而且在多變的當今環境下,公司的運作,經營狀況不穩定,偶發性因素較多,因而在市場上要獲得準確的信息仍需時日。
2.外部審計監督力度不夠
注冊會計師是會計外部審計監督的主要力量,它對于會計信息的質量保證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國注冊會計師的監督力度還不夠,這主要是由于注冊會計師制度的不健全,會計師聘用、輪換制度尚不完善,影響了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獨立性資產減值損失,我國還缺少給予注冊會計師支撐的專業審計準則。造成我國獨立審計報告失真的原因很多,其中,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不完善,導致外部審計制度的固有缺陷,是造成審計質量低下的重要原因。
3.會計人員素質不高
我國高層次會計人才匱乏,而低學歷或無學歷的會計人員還占有相當大的比率,有的甚至沒有受過專門的會計教育。雖然他們在多年的工作中積累了一定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但是由于快速發展的經濟形勢和新的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的實施,一些會計人員的知識結構難以適應新形勢下實際工作的需要。有的會計人員職業判斷能力不強,對政策法規的運用和業務處理不夠準確,導致業務處理的估計、判斷偏差較大,會計信息失真。另外,我國會計專業教育對會計道德教育重視不夠,對一些會計人員的營私舞弊行為不聞不問,聽之任之,還有些會計人員不認真學習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不能嚴格要求自己,法制觀念淡薄論文格式模板。
4.上市公司治理機構不完善
建立良好的內部控制制度對于規范上市公司會計行為有十分重大的意義,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明顯的缺陷。一是在授權審批控制時沒有做到按資產減值準備額的大小進行分級審批和審核;二是對資產減值準備計提中的不相容職務的分離工作沒做好,有時原始數據的提供、計算和審核都是同一批人完成;三是資產減值準備計提中的審計監督弱化,真實有效的信息并未反映在財務報表中,而是為了上市公司自身利益進行編制。
5.會計政策選擇權的運用不合理及減值準備披露的透明度不夠
很多企業并沒有正確運用《企業會計制度》賦予的會計選擇權資產減值損失,而是將其視作了利潤操縱的機會,往往利用會計選擇權重組“報表業績”,違背了資產減值會計相關規定的初衷,造成了股票市場資源的不良配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不高,也沒有在改變會計方法和原則時詳細披露其改變對利潤的影響。
三、上市公司資產減值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進一步完善信息市場和價格市場
有效的信息和價格市場是順利實施資產減值準則的重要保障,它可以使企業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和市價得到公正合理的確定和公開。健全和發展我國的信息市場和價格市場就必須健全和發展期貨市場、房地產市場、金融市場等,進一步建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中的報價系統,為信息使用者提供公正合理的信息,使企業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具可操作性,提高信息的客觀性和公允性。
(二)強化外部監督作用
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對被審計公司年度報表中所反映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情況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具有鑒證作用。因此,注冊會計師應該評價資產減值準備所依據的資料、假設及計提方法;檢查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批準程序;比較前期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數與本期實際發生數;復核資產減值準備的正確性;評價資產減值準備披露的充分性。在審計工作報告階段,注冊會計師依據審計證據所估計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列示有差異時,應判斷差異是否合理。只有加強外部監督才能更好的規范上市公司資產減值會計。
(三)增強會計人員的綜合素質
會計人員應結合資產減值規范規定的計量標準,正確確定資產減值的數額,并及時通過會計記錄反映在會計報表上,使報表使用者及時了解企業資產的實際狀況,以做出正確決策,這都要求上市公司的會計人員具有較高的專業判斷能力和綜合能力,會計人員應自覺、自動去學習、思考、探索和實踐,不斷提高自身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水平來提高職業判斷能力,來適應會計變革的需要、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提高會計職業判斷水平資產減值的分析和判斷的過程中更多注人了會計人員的主觀因素。這需要會計人員從各方面提高自身素質,一方面需要會計人員的自覺主動性資產減值損失,另一方面也需要國家從法律法規的角度對企業會計人員的上崗要求、后續教育等方面進行規范。
(四)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機構
公司需要通過與之相適應的組織體制和管理機構來行使決策、管理等權利,承擔責任,相互監督和約束,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機構是很重要的環節論文格式模板。加強所有者的控制權,真正實現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完善上市公司股權結構,改變股權過于集中的局面,形成國有股權適當分散持有、國有股權人間有效競爭、相互制衡的國有股持股結構。通過激烈競爭的外部市場,形成對高層管理人員的外部監督,使其因擁有企業的剩余索取權而去監督和約束經理人,這樣能提高上市公司動作的自律性和自覺性,還能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五)加強資產減值會計政策的信息披露和減少人為因素
在準則中盡量采用定性與定量描述相結合的方法,將有助于減少會計人員職業判斷的主觀性差異,減少資產減值確認與計量的人為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主觀上有目的的操縱利潤行為。會計準則制定部門應該盡可能明確資減值會計政策的選擇權,使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方法,計提比例更先進、更科學,嚴格限制可能導致會計信息模糊和失真的處理方法,盡可能縮小會計人員人為估計和判斷的范圍,避免企業執行會計政策的主觀隨意性,不斷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減少人為的估計和判斷資產減值損失,加強資產減值會計政策的信息披露。
結束語
由于新準則有引入了資產組的概念,減值跡象要求明確,以及計提的減值不得轉回等特點,所以對上市公司的利潤和會計信息都有重要影響。不得轉回的規定,符合上市公司監管現狀,也是我國在賦予企業資產減值會計選擇權的謹慎性體現,但上市公司資產減值會計仍存在許多問題。影響資產減值會計處理的有關問題,不僅僅是準則因素,更重要的是制度因素。因此,要上市公司真實地計提資產減值,一方面是技術問題,有賴于公允價值的研究;而更重要的另一方面是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與管理者的誠信問題,這就有賴于整個社會、企業和廣大會計人員自身素質的提高和相關部門人員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只有把主觀和客觀相結合,不斷的剖析問題,解決問題,才能更好的規范和完善資產減值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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