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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會計準則體系,將對我國的會計實踐產生巨大的變化,2008年1月1日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是我國稅收體制改革的一件大事,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將帶來重大影響。通過分析,雖然新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和新會計準則體系(以下簡稱“新準則”)在不少地方規定趨于一致,減輕了會計人員所得稅納稅調整的難度,但是基于兩者目標的不同,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差異。在此,就兩者之間的一些差異事項做以下膚淺的總結歸納。
1 收入和利得
盡管所得稅法有關收入的概念以及確認條件和會計準則基本一致,但也存在一些差異。
1.1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新準則下,多類資產可能在期末按公允價值計量,比如多項金融資產以及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期末公允價值變動時,其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列入當期損益(做“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或者作為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調整所有者權益(即“資本公積”);但新稅法在確認應納稅收入時不考慮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2長期股權投資損益
新會計準則下,企業對外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分不同的情況確定投資損益;而新所得稅法則不考慮會計處理方法,規定“……按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新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
1.3分期收款銷售商品
新準則規定,分期收款銷售商品在發出商品時按合同或協議價格確認收入,如果時間較長(通常為超過3年),應按合同或協議價格的現值確認收入,合同或協議價格與其現值之間的差額作為“未實現融資收益”,在合同期內用實際利率法攤銷沖減當期“財務費用”。而新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1.4國債利息收入等項目
新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國債利息收入等四類收入屬于免稅收入;但新準則均將其列入當期收入計入損益。
2 扣除項目
新所得稅法在稅前扣除和會計準則在費用成本支出的列支方面存在不少的差異,羅列如下:
(1)固定資產折舊
稅法和準則在固定資產的確認上趨于一致,但在折舊方面存在差異。
a.在折舊資產的范圍上,新稅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但會計準則規定所有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都應該計提折舊。
b.表現在折舊方法上,新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折舊,準予扣除”;第九十八條規定,對于產品更新換代較快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方法計提折舊。新準則規定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確定折舊方法,只是已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
c.折舊年限上,新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了五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下限;但會計準則沒有要求,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折舊年限的長短,并且可以根據情況變動進行調整。
(2)無形資產攤銷
新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第九十五條規定,研究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在計算扣除額時加計扣除50%。新準則則規定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應在其預計的使用壽命內采用系統合理的方法對應攤銷金額進行攤銷,攤銷方法有直線法、生產總量法等;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攤銷,只進行減值測試。
(3)利息支出
新稅法實施條例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準予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新準則則規定不需要資本化的利息支出全額計入當期損益。
(4)職工福利費支出
新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新準則規定,企業的職工福利費據實計入當期損益。
(5)工會經費支出
新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的部分,準予扣除”;新準則規定,工會經費按工資薪金總額的2%計提作為當期應付職工薪酬處理。
(6)職工教育費支出
新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新準則規定,職工教育費按工資薪金總額的2.5%計提作為當期應付職工薪酬處理。
(7)業務招待費
新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扣除額為發生額的60%與營業收入的0.5%二者中小者;新準則規定據實計入當期損益。
(8)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新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新準則規定據實計入當期損益。
(9)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
新稅法規定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在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內攤銷扣除;新準則則規定不能資本化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全額計入當期損益。
(10)研發支出
新稅法規定不能資本化的研發支出可以按當期實際研發支出的150%稅前扣除;新準則規定不能資本化的研發支出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11)對外捐贈支出
新稅法規定,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和非公益性捐贈不得扣除;新準則則將所有捐贈均作為當期損失,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支出”)。
(12)資產減值損失
新稅法第十條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實際上表明企業按新準則規定提取的各種資產減值損失均不能稅前扣除。
通過上述分析,大家會發現執行新稅法和新準則后,在企業應稅所得額和利潤總額的確定上差異非常明顯,納稅調整項目比較多,特別是我們的企業會計執行新《所得稅》準則,使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所得稅核算時會有很多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在此寫以上不全面的分析,希望能給我們的會計工作者在進行所得稅的核算時帶來一些幫助。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及具體準則[S].
[2]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Z].
1引言
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正式實施,與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相比,增加、修改、完善了許多內容。物流企業面對新所得稅法的實施,應正確把握政府的政策導向,即時調整納稅方案進行稅收管理,做到合法納稅,并最大程度地提高稅后利潤,發展企業。
2新稅法與舊稅法的對照分析
新所得稅法對照現行所得稅法,其主要特點是統一了五項標準并提出了兩項過渡措施,具體有:(1)法律適用統一。新所得稅法對現行內資企業所得稅法和外資企業所得稅法進行了整合,把兩套不同的所得稅辦法“合二為一”。新所得稅法實施后,中國不同性質、不同類別的企業均適用新所得稅法。(2)納稅人認定標準統一。新所得稅法實行法人納稅制度,改變了以往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核算為條件判定納稅人標準的做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使內外資企業的納稅人認定標準完全統一。(3)所得稅稅率統一。新所得稅法將內外資企業的基本稅率確定為25%,除“過渡期政策”外,內外資企業在所得稅率認定上一視同仁,使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得到了統一。(4)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新所得稅法原則上對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真實合理的支出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包括取消了對內資企業實行的計稅工資制度,對企業真實合理的工資支出實行據實扣除,對企業公益性捐贈、研發費用等費用支出的稅前扣除比例進行了統一規定。(5)稅收優惠政策統一。新所得稅法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政策,除符合過渡性優惠條件和西部大開發區域優惠條件的企業外,設立在其他所有地域的企業均適用統一的稅收優惠政策。(6)對享受法定稅收優惠的老企業實行過渡措施。即對新所得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7)對部分特定區域實行過渡性優惠政策。即對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5個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優惠,同時,新所得稅法還繼續執行西部大開發地區的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3新所得稅法對物流企業的影響分析
新稅法下內外資企業統一征收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讓內資物流企業與外資物流企業一起站上了公平起跑線。企業所得稅=企業應納稅所得適用稅率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扣除項目調增項一扣除項目調減項由以上公式可知,應納所得稅的計算,主要受適應稅率和扣除項目的影響,新所得稅法對以上兩個因素均有新的規定。
3.1稅率分析
(1)微利物流企業適用稅率分析。舊稅法規定,微利企業享受27%和18%的稅率,外資企業享受24%或15%的優惠稅率,對于對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對應納稅所得額在l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法規定,微利企業所得稅率為20%其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在我國,真正具有實力的綜合物流巨頭屈指可數,大量物流企業停留在單一的運輸或倉儲階段,普遍起點低、起步晚、規模小、整體實力弱。新舊稅法更替的標準中,最重要的是應納稅所得額標準。過去的規定是10萬元,過了l0萬元就要按33%繳納企業所得稅;新規定提高到30萬元,30萬元以內按20%的稅率計稅,超過30萬元才按2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會使更多的企業享受微利企業的所得稅率。
(2)一般物流企業稅率。原稅法規定:內資企業所得稅率為33%,對于外商投資和外商企業來說,卻有一系列的稅收優惠,如“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等一系列的規定,且生產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相對于內資企業,稅負是十分偏低的。新稅法出臺后,統一了稅率,統一規定所得稅率為25%。稅率的統一使企業能夠在同一片土地上充分公平的競爭,有利于挖掘企業發展的積極性,同時也從一定程度上杜絕了內資企業采取將資金轉到境外再投資境內的“返程投資”方式,以享受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扭曲行為。目前世界上159個實行企業所得稅的國家和地區的平均稅率為28.6%,中國周邊18個國家的平均稅率則為26.7%。相比之下,新稅法25%的稅率屬于中偏低。這樣的稅率有利于提高企業競爭力,也有利于繼續吸引外資。
3.2物流企業相關的稅前項目扣除標準分析
舊法在稅前成本扣除標準方面,內外資企業的差別很大。這種不同待遇給內資企業增加了很多負擔。新稅法統一了稅前扣除標準,有利于物流企業的公平競爭。新稅法主要對以下幾項扣除標準進行了修改:
(1)工資支出。新稅法改變了對內資企業實行的計稅工資制扣除,而改為按企業和單位實際發放的工資據實扣除。按照舊稅法,如果內資企業實發工資高于計稅工資標準,那么對超過部分就存在重復征稅問題一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兩個環節都有征稅,而新稅法的制定避免了重復征稅的問題。物流企業屬于人才密集型企業,新稅法的規定有利于物流公司降低人力成本,為物流行業引進高級管理、技術人才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促進了物流行業盡快擺脫低層次徘徊狀態。
(2)研發費用。新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時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的1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新稅法同時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而舊法規定研發費用據實扣除,對研發費用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對于物流行業來說,改變低起點、小規模、競爭力不強的現狀,就必須加大研發投入,提高技術改造水平,新稅法取消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一些條件限制,更加有利于物流行業加大研發投入,提高技術含量和競爭能力,設計出節能、環保、高效、科技含量高的物流服務產品。
(3)廣告支出。關于廣告支出,舊稅法對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有不同的規定。具體有①考慮到高新技術企業推進新技術的必要廣告支出,高新技術企業的廣告費可在稅前據實扣除;②糧食類白酒生產企業不屬于國家鼓勵類生產項目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③一般企業的廣告費支出按當年銷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過比例部分可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但是對于外商投資企業,不分類別均可據實全額稅前扣除。
新企業所得稅中將廣告費用的扣除規定在按年度實際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含)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廣告費是提升企業品牌形象的重要支出,對于起步較晚、起點較低的物流行業來說,將會從中受益。目前物流企業投入廣告比例普遍偏小,一般在0%~2%之間。廣告客戶絕大多數是物流商用車生產企業和會展企業,其中物流企業廣告僅有國外巨頭ups等,國內的也僅有中遠、中外運、中國郵政等大型國企的形象廣告,鮮見其它物流企業身影。物流廣告客戶缺失已經成為嚴重制約行業媒體發展的重要因素。
(4)基礎設施折舊。新稅法對企業足額提取折舊的、租入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準予扣除,同時規定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我國物流行業長期存在基礎設施不足,技術裝備落后的現狀。雖然近幾年來,我國對基礎設施的投入增加了不少,修建了許多高速公路,鐵路也幾次大提速,但交通運輸等基礎設施仍然不能完全滿足物流服務的需求,主要運輸通道供需矛盾依然突出。倉儲設施落后,大量的倉庫是2o世紀五、六十年代的老舊建筑,在倉庫防火、防潮、防盜等方面存在許多問題,在使用高新技術手段儲藏現代化的商品方面困難也不少。另外,現代化的集裝箱、散裝運輸發展速度緩慢,高效專用運輸車輛少,運輸車輛以中型汽油車為主,能耗大、效率低,裝卸搬運的機械化低。
對于物流行業來說,運輸工具、倉儲設施、裝卸設備、信息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投入是實現物流高效化的重要保證,隨著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物流行業逐漸呈現出大型化、高效化、專業化和自動化固定資產的投入需求,新稅法的規定完全有利于物流行業的這一發展趨勢。
企業所得稅是國家最重要的稅種之一,也是國家財政的重要支柱。對于企業而言,所得稅稅負的高低會直接影響企業的現金流量與稅后利潤,因此相關的稅率高低、稅收優惠便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同時自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正式執行以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繼了一系列最新所得稅配套、補充文件。這些配套補充文件,直接關系到企業在計算應交所得稅時的收入確認、稅前扣除費用的標準和限額以及有關業務的稅務處理。隨著新企業所得稅法及配套稅收政策的實施,再加上新《企業會計準則》已在上市公司推廣實行,使原來會計與稅法的賬務處理方法,發生了很多變化。公司如果不能提前準確地掌握這些變化和差異,并采用適當的納稅調整方法,就有可能導致在年終所得稅匯算時出現多繳稅款,或少繳稅款,或形成潛在的稅務風險。在大力發展市場經濟的背景下,我國的證券市場迅速發展。上市公司是我國企業的代表,由于其透明性及相對規范性,使得以上市公司為樣本進行我國所得稅負擔研究成為可能。
一、企業所得稅與所得稅負擔
企業所得稅法是指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企業所得稅征收與繳納之間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企業所得稅是指國家對境內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種稅。它是國家參與企業利潤分配的重要手段。企業實際所得稅負擔,一般是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占其會計利潤的比率。一般用所得稅實際負擔率來反映企業的稅負水平。本文將企業所得稅實際負擔率定義為上市公司年度所得稅費用同當期稅前利潤總額之間的比率,它反映了所得稅費用對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的實際影響程度。企業的名義所得稅負擔與實際所得稅負擔往往不一致。企業所得稅的實際負擔程度通常以所得稅實際稅率(ETR)表示。ETR不同于公司名義所得稅稅率,盡管企業所得稅的名義稅率在相當程度上已經反映了企業所得稅負擔程度,但是,由于存在執行過程中的各種稅基調整使得法定稅率往往難以真實反映公司的所得稅負擔,此外,不同稅制下稅率之間也不具可比性。而且,所得稅稅收優惠很多,主要包括免稅、減稅、優惠稅率、退稅、稅收抵免、稅收遞延和加速折舊等。
二、我國不同行業上市公司所得稅的負擔分析
21世紀以來,我國上市公司所得稅負擔是逐步提高的,已接近于25%,實際所得稅稅率變動相對平緩。不過不同行業問實際所得稅稅率差異較大,稅率最低的農林牧漁業比稅率最高的批發零售業低近10個百分點。其中農林牧漁業、信息技術類、電子業、機械設備業實際所得稅稅率較低,其平均值都沒有超過20%,這也體現了國家對這些產業發展的扶持與照顧。近年來,我國實行的對第一產業的“低稅”政策以及對第三產業的“輕稅”政策,是與我國產業政策相吻合的,并且對于促進我國產業結構的升級、解決就業、穩定和促進經濟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以下幾個行業實際稅率最高,它們是采掘業、批發零售業、房地產業、社會服務業、食品飲料業、紡織業,這幾個行業實際稅率都超過25%。這幾個行業利潤率較高。它們是國家稅源的重點控制對象。標準差反映了樣本數據的離散程度,標準差越大,樣本均值離散特征越強。上述行業中,采掘業、電力、煤氣供應業、交通運輸倉儲業樣本均值年度差異變化較小。而批發零售業、社會服務業、文化傳播業、食品飲料業標準差較大,說明行業均值在這五年問變化較大。行業間稅負差異的原因有兩方面:一方面是受國家宏觀調控的影響。國家對有利于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行業給予政策優惠,鼓勵其發展。如農林牧漁業是國家的基礎產業。關系著社會穩定,所以給予較低的稅率促進其發展。另一方面是受供求關系影響。一般情況下,產品供求較均衡的行業稅負較接近,如造紙印刷業、石化塑料業;產品供不應求或壟斷行業的稅負較高,如電力、采掘業;產品供過于求的行業稅負較低。比如對于電子行業直接優惠方式中的定期減免稅來說,它受減免稅期內的盈利狀況、折舊額的大小以及稅制等因素的影響,在很多時候并不能為行業帶來足夠的利益,影響了其政策效果。因而。適時轉變電子行業企業稅收優惠方式,促進直接優惠方式與間接優惠方式的相互協調,逐步增加間接優惠的力度,使優惠形式多樣化。才是實現既定政策目標的正確選擇。同時當前新稅法中的間接稅收優惠特點是對稅收的間接減免,表現為延遲納稅行為。這種形式是允許電子行業在合乎規定的年限內,分期繳納或延遲繳納稅款,是資金使用在一定時期內的讓渡。其稅收并沒有放棄。有利于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以及維護市場經濟平穩發展。保障稅收收入。
例如某工業企業所得稅率為25%,在首次執行新準則之日,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都一致,企業前一年發生虧損10000元,假定未來5年內企業有足夠的納稅所得讓發生的虧損在稅前予以彌補。
調整過程如下:由于5年內有足夠的納稅所得使虧損能在稅前彌補,則遞延所得稅資產=10000×25%=2500
調增期初留存收益=2500
其中調增盈余公積=2500×10%=250
調增“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2500×90%=2250
會計分錄: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2500
貸:盈余公積 250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2250
如果企業估計在5年內只有8000元虧損能在稅前彌補,則以8000元的納稅所得為限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遞延所得稅資產=8000×25%=2000
期初留存收益=2000
其中調增盈余公積=2000×10%=200
調增“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2000×90%=1800(元)
會計分錄: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2000
貸:盈余公積 200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800
三、合理規范不同行業上市公司所得稅負擔的措施
(一)從嚴把握稅收優惠的獲得資格
當前我國上市公司所得稅負擔整體上還不是很高,遠沒有達到3%的法定稅率。這主要是因為大部分公司享有不同程度、各種形式的稅收優惠。應在統一稅收政策的前提下,清理和規范現有的稅收優惠政策。這是因為稅額的減免縮小了征稅范圍。如果要維持原來預計的財政收入水平,則可能形成向上拉動原稅率的動力,導致過高的稅率,而這就使得原本因稅收優惠而造成的不同地區、不同產業稅負的橫向不公進一步加劇,形成市場的不平等競爭。最終影響經濟的增長。同時稅收優惠使用過濫,也影響稅收政策的作用效果,使宏觀調控的難度加大。2008年上市公司實際所得稅稅率增幅巨大,就在于對不合理、不合規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清理。稅收優惠政策使用過濫,又會通過刺激稅率上升進一步破壞稅負的橫向公平。為此我們需要進一步從嚴把握稅收優惠的獲得資格。
(二)嚴格執行新會計準則的所得稅政策
對各項稅收優惠政策要認真落實,只要符合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決不以稅收任務為由任意減少對企業的減免稅支持。比如對改組改制后辦理變更登記的企業。在改革前享受的稅收優惠尚未期滿的,改革后仍然符合稅收優惠的,繼續享受稅收優惠至期滿,切實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在稅收優惠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進一步規范。還有一些國有企業改組改制后的企業,若按新辦企業界定就能享受減免1―3年的企業所得稅;若原企業界定,盡管重新登記注冊也不能享受優惠,這就產生了稅負不平等,影響了企業的公平競爭,造成國家稅收流失。所以需要進一步對享受優惠政策的對象作具體的條件限定,如生產科技產品、具有市場競爭力、有發展前景的企業就給予扶持,而不是簡單地按新舊企業來劃分。
(三)加強對暴利壟斷行業的監管
暴利與壟斷行業如石油、電信行業,因為其產品供不應求的狀況或壟斷的地位等原因,這些行業的盈利能力較強。而我們在研究中發現企業的盈利能力越強,其實際稅率越低,說明這些行業中的企業有逃稅的可能。這些行業中的企業一般都是利潤大戶,是我國稅源的重點控制對象。所以國家應加強對這些行業的監管,避免發生偷逃稅現象。
將納稅人統一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不再有內、外資之分。新稅法按照“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標準”相結合的辦法將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凡登記注冊地或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為居民企業,否則為非居民企業。
所得稅稅率發生變化。新稅法規定居民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不再有內外資企業稅率區別,非居民企業所得與境內管理機構有實質聯系,稅率為25%,其他為20%。
收入構成發生變化。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較舊稅法相比更加詳細、規范。
準予扣除項目的扣除標準發生變化。新稅法所得稅稅前準予扣除項目的標準發生變化的有:工資及三項經費、公益性捐贈、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資產減值。
工資及三項經費:新稅法由原來按職工工資標準扣除變為只要是合理的工資支出均可以稅前扣除,三項經費由原來計提的三項經費可以扣除變為實際發生的三項經費才可以扣除,扣除限額不得超過一定的比例。
公益性捐贈: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的扣除標準變為年會計利潤總額的12%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統一按照年營業收入凈額的15%計算扣除限額。
業務招待費:新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變為發生額的60%和年營業收入凈額的0.5%兩者中較低者。
資產減值:統一規定計提的資產減值不可以稅前抵扣。
稅收優惠政策發生變化。新企業所得稅法則充分考慮總結現行的所得稅優惠政策,進行了全面的調整和規范:一是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二是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三是擴大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四是對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五是保留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六是對勞服企業、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采取替代性優惠政策;七是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即經濟特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即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優惠;八是繼續執行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即西部大開發地區的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等等。
二、合理利用新稅法進行納稅籌劃
精心選擇納稅人身份。新稅法強調法人企業或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并規范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對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新稅法采用了“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辦法,對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作了明確界定。這一新變化對外資企業影響非常大。如果企業不想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就不能像過去那樣僅在境外注冊即可,還必須確保不符合“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
所得稅稅率籌劃。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統一為25%。這一稅率水平既充分考慮了國際上的稅率水平,又兼顧了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和企業的負擔水平。在此基礎上,為更好地發揮稅收對經濟的調節作用,國家還制定了一些低稅率的政策,為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
小型微利企業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在其年應納稅所得剛好超過30萬時,可能會因為累進程度太大,造成增加的所得稅負擔急劇增加,這時,小型微利企業就有必要進行納稅籌劃,把應納稅所得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上。
高新技術企業的納稅籌劃。高新技術企業在納稅籌劃時,可通過公司分立或將科技產業進行地區間的遷移,或通過關聯交易將利潤轉移給位于此類地區并享受稅收優惠的關聯企業,甚至“區內注冊、區外經營”,使稅負減輕;或考慮提高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和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等,使其成為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從而適用15%的低稅率,以減輕稅負。
稅前扣除籌劃。新稅法對于工薪、福利、捐贈、廣告費等給予了更加寬松的稅前扣除政策。扣除限額提高,企業因此可在規定的限額范圍內充分列支工資、福利、捐贈、廣告費及研發費用等,但要注意是否符合列支條件,如允許據實扣除的工資、薪金必須是“合理的”;捐贈則必須是公益性捐贈。
提前扣除,延期納稅。對于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對該類固定資產按最短的年限采用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同理,在目前物價上漲的情況下,存貨計價應采用加權平均法,而非先進先出法。
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了各種稅收優惠政策,企業要充分利用這些政策達到節稅的目的。
費用的加計扣除。一是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不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應將研究開發支出與其他支出分別核算,以便充分利用此項政策。
選擇就業人員從而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新稅法規定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100%扣除。
一、新舊準則的比較
(一)首次系統規范
新準則中首次系統規范了企業和職工建立在雇傭關系上的各種支付關系。而舊準則沒有專門的具體準則來加以規范,只是在《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了應付工資包括各種工資、獎金和津貼等。
(二)內容更加明確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中明確規定了職工薪酬是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具體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利;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所規范的職工薪酬比以往的內涵大為增加,既有傳統意義上的內容,如工資、獎金等,還增加了諸如辭退福利等新的內容,以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
(三)引入了辭退福利的概念,并規范了其確認和計量的原則
(四)規定通過“應付職工薪酬”賬戶核算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
本賬戶應當按照工資、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二、職工薪酬的難點分析
(一)非貨幣利的會計處理
非貨幣利是指企業以非貨幣性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各種福利,如將資產的產品發給職工,為本期擁有的房屋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等。對于非貨幣利應該根據收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例1A公司是生產空調的企業,有職工300名,其中生產工人250名,車間管理人員30名,廠部管理人員20名。2007年3月,A公司決定將其生產的空調作為福利發給職工。該空調的單位成本為2 000元,單位計稅價格(公允價值)為3 000元,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
1.決定發放時:
借:生產成本 877 500
制造費用 105 300
管理費用 70 200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利1 053 000
2.實際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利1 053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9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153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600 000
貸:庫存商品 600 000
例2A公司為總經理提供轎車免費使用,轎車的月折舊額為400元。
借:管理費用 400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利400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利400
貸:累計折舊400
(二)辭退福利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中規定: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
1.企業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提出自愿裁減建議,并即將實施。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根據有關規定按工作類別或職位確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補償金額;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時間。
2.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裁減建議。
例3A公司由于其生產的產品不再適應市場的需要,因此,2007年5月公司管理層制定了一項辭退計劃,規定2008年1月1日起,以職工自愿的方式辭退100名生產工人,每人補償30 000元。辭退計劃已經與職工協商一致。該辭退計劃與2007年8月20日經董事會正式批準,于2008年實施完畢。
借:管理費用 300 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300 000
(三)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
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服務承擔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為基礎計算確定的交付現金或其他資產義務的交易。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企業承擔的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為基礎計算確定的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授予后立即可行權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予日以企業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負債。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后才可行權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當以對可行權情況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企業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金額,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成本或費用和相應的負債。企業應當在相關負債結算前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以及結算日,對負債的公允價值重新計量,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例42007年1月1日,經股東大會批準,甲公司對其200名管理者每人授予100份現金股票增值權,條件是自2007年1月1日起必須在公司連續服務3年,即可自2009年12月31日起根據股價增長幅度獲得現金,該增值權應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行使完畢。甲公司估計,該增值權在負債結算之前每一個資產負債表日以及結算日的公允價值和可行權后的每份增值權現金支付額如表1:
第一年有20人離開公司,公司估計三年中還將有15人離開;第二年又有10人,公司估計還將有10人離開;第三年又有15人離開。第三年年末,有70人行使股票增值權獲得了現金。第四年年末,有50人行使股票增值權;第五年年末;剩余5人全部行使股票增值權,見表2。
1.2007年1月1日,不作處理。
2.2007年12月31日:
借:管理費用 77 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77 000
3.2008年12月31日:
借:管理費用 83 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83 000
4.2009年12月31日:
借:管理費用105 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105 000
借:應付職工薪酬 112 000
貸:銀行存款112 000
5.2010年12月31日: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20 500
貸:應付職工薪酬20 500
借:應付職工薪酬 100 000
貸:銀行存款 100 000
6.2011年12月31日: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4 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14 000
借:應付職工薪酬 87 500
貸:銀行存款87 500
三、會計處理與稅法的差異及納稅影響
新會計準則與新所得稅實施細則比較,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差異:
( 一)職工薪酬的范圍不同
新準則中的職工薪酬如前所述包括八項內容,而所得稅實施細則中所指的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因此,則企業預計的辭退福利和以現金支付的股份支付則在稅法中沒有考慮。
(二)福利費的規定不同
新準則:職工福利費不再計提,而是采取據實列之,計入相關資產或成本費用中。
新所得稅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三)工會經費和教育經費的規定不同
新準則規定:國家規定了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計提。
新所得稅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新所得稅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四)對商業保險的規定不同
新準則:以購買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各種保險待遇,屬于職工薪酬,計入相關資產或成本費用中。
新所得稅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五)辭退福利的規定不同
新準則:辭退福利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全部計入“管理費用”。
新所得稅實施細則:一是職工沒有選擇繼續在職的權利,屬于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支付給職工的一次性補償金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918號)規定:企業對已達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齡或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內部退養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補貼,以及企業支付給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一次性補償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等,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各種補償性支出數額較大,一次性攤銷對當年企業所得稅收入影響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勻攤銷。二是職工有選擇繼續在職的權利,屬于或有事項,通過預計負債計入了費用。稅法上對費用的稅前扣除,原則上為據實扣除,因此按稅法規定對企業確認的預計負債而計入費用的金額不允許稅前扣除。
【參考文獻】
[1] 企業會計準則.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年2月.
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進行了一系列的調整,適度降低了稅率,擴大了稅前費用扣除,將稅收優惠政策從“以區域優惠為主”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以降低稅收負擔、調整產業結構和實現區域均衡發展。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巨大變化必然對稅收籌劃的方式產生重大影響,原利用內外資企業差異、地區稅率差異等進行稅收籌劃的方式已不再適用。作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業主體,必須盡快地尋找新的籌劃思路,有效降低稅負。
一、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含義及意義
1.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含義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圍內,通過對尚未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應稅行為進行合理的籌劃和安排,利用稅法給出的對自己企業有利的可能選擇或者優惠政策,從中找到合適的納稅方法,最大限度地延緩或減輕本身稅負,從而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一種行為過程。
2.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意義
企業所得稅作為我國稅收重要來源,是僅次于增值稅的第二大稅種。因此,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也成為企業納稅籌劃的主要部分。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稅法對原有企業所得稅制度和相關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實現了《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兩稅合并”。統一后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率、稅前扣除標準、稅收優惠等方面較前均有很多明顯的差異。針對稅法的諸多變化,企業應潛心鉆研新稅法,并結合自身發展戰略和經營管理特點,有針對性的調整和籌劃各項涉稅行為,才能保證及時足額的享受到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達到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目的。
納稅籌劃不僅對納稅人有利,對國家也是有利的。納稅人有了合法的減輕稅負的手段,就不會采取或者會較少地采取非法手段減輕稅負,這對國家是有利的。納稅籌劃的基本手段是充分運用國家出臺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國家之所以出臺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正是為了讓納稅人從事該政策所鼓勵的行為,如果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籌劃,對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視而不見,那么,國家出臺稅收優惠政策就達不到其預先設定的目標了。
二、新所得稅下稅收籌劃的方法
1.從納稅人認定上進行納稅籌劃
新稅法實行法人稅制,企業納稅人身份的確定為“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實施法人稅制后,內外資企業統一實行總、分機構匯總納稅。根據這點,初創階段較長時間無法盈利的行業,一般設置為分公司,這樣既可以利用公司擴張成本抵沖總公司的利潤,從而減輕稅負;同時,當企業及下屬單位有盈有虧時,設法使企業合并申報,使總分公司之間的盈利以及虧損相互抵消,減少應納稅額。
2.從稅率上進行納稅籌劃
稅率是指稅款征收比例或額度,通過稅率可以看出國家征稅的力度以及納稅人的負擔程度。舊稅法規定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新稅法規定法定基本稅率為25%,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20%。
據此規定,具備條件的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側重點應從籌劃高新企業的納稅地點轉移到產業發展戰略和企業性質上來,應努力將投資重點放到向國家重點扶持的項目的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節約稅收支出,提高凈收益。
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界定,新《企業所得稅法》改變了過去僅以年度應稅所得額為標準的做法,采用了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三個指標相結合的方式。具體認定標準是: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因此,小型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注意把握新所得稅實施細則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條件。首先需認真規劃企業的規模和人數,規模較大時,可考慮分立為兩個獨立的納稅企業;其次,要關注年應稅所得額,當應稅所得額處于臨界點時,需采用推遲收入實現、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適用稅率。假定微利企業是指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企業,那就是說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以上的適用25%的稅率,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的適用20%的稅率。因此,在進行該稅種的納稅籌劃時,從稅率角度就存在著納稅籌劃的空間。3.從稅前扣除規定上進行納稅籌劃
(1)從計稅工資、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等進行納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制度,規定據實扣除合理的工資費用,即工資從限額扣除轉變為全額扣除。當然,相應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限額也提高了。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2%、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意味著職工教育經費可全額扣除。
盡可能多地列支工資薪金支出、擴大稅前扣除應是稅收籌劃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
①提高職工工資,超支福利以工資形式發放。
②持內部職工股的企業,把向職工發放的股利改為績效工資或年終獎金。
③企業股東、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員或職工,將報酬計入工資。
④增加職工教育、培訓機會,建立工會組織,改善職工福利。
應該值得注意的是,其一,職工工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增加工資幅度時需權衡利弊,必要時可采用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積金、增加職工福利等替代方案。其二,內資企業在作稅前扣除工資支出時,也要參照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做到真實合理,否則工資支出遠超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稅務機關會認定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納稅調整。
(2)從業務招待費、廣告費用和業務宣傳費扣除上進行納稅籌劃
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因此籌劃時要特別關注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實務中業務招待費與業務宣傳費部分內容有時可以相互替代。一般情況下,外購禮品用于贈送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印有企業標記,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相反,企業因產品交易會、展覽會等發生的餐飲、住宿費等也可以列為業務招待費支出。因此,可以適當規劃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列支比例,當其中某一項費用超支時,及時進行調整。例如,當業務招待費可能超過限額時,則應以業務宣傳費名義列支。
新稅法沒有區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應把握廣告費的認定條件,注意廣告費與贊助費的區別,新稅法明確規定了贊助支出不得在稅前進行扣除。
(3)從公益性捐贈扣除上進行納稅籌劃
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時,應當注意捐贈符合稅法規定的要件。①捐贈應當通過特定的機構進行捐贈,而不能自行捐贈,應當用于公益性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②如果企業在當年的捐贈達到了限額,則可以考慮在下一個納稅年度再進行捐贈,或者將一個捐贈分成兩次或者多次進行。通過符合稅法要求的捐贈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企業的稅負。
(4)從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專項資金扣除上進行納稅籌劃
舊稅法對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專項資金的扣除沒有明確規定,新稅法規定,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具備條件的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如果預期當年利潤非??捎^,則可以考慮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專項資金,增加當年可扣除金額。然后在以后出現虧損的年度,再“改變”這筆專項資金的用途,增加當年的利潤。這樣不僅可以使企業的利潤比較穩定,而且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企業的稅負。
新稅法的實施,企業應明確納稅籌劃對企業理財的積極影響,強化納稅籌劃意識,不僅有利于企業準確地把握政策法規,增強納稅意識,減少涉稅風險,而且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在納稅籌劃時,需要將納稅利益和相關的成本進行權衡,通過成本效益分析,選擇最佳方案。由于各納稅人的情況不盡相同,加之稅收政策和納稅籌劃的主客觀條件時刻處于變化之中,這就要求稅收籌劃者必須從企業的實際出發,結合自身的長期規劃,因人、因事、因時、因地做出企業戰略性和戰術性選擇,科學制定稅收籌劃方案,力求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盡可能地取得節稅的稅收收益,從而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
參考文獻:
[1]許太誼張偉:新企業所得稅法解讀與納稅會計實務[M].中國市場出版社,2008年3月:P2—20.
一、企業納稅籌劃的必要性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熟知相關稅境的稅收法規的基礎上,在不直接觸犯稅法的前提下,利用稅法等相關法律的差異、疏漏、模糊之處,通過對經營活動、融資活動、投資活動等涉稅事項的精心安排,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的行為。積極開展稅務籌劃,是企業減輕稅務負擔,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的一條合法途徑和最佳選擇,故企業稅務籌劃的必要性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稅務籌劃可以減輕企業沉重的稅負,節約大量資金,也增強了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促使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
2、稅務籌劃有助于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因為詳細的稅收策劃,不僅僅是對企業有關涉稅事宜的籌劃,更是對企業生產、銷售等各個環節的統籌安排,是由納稅籌劃方案統一體現的。納稅籌劃方案的制定和運作,都是貫穿在整個企業管理過程中的,需要企業各個部門之間順暢無阻的配合才能實現。
3、稅務籌劃客觀上促進了國家稅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稅務籌劃是對已有稅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顯示說明,它說明了現有稅法的不健全特征。因此,它能促進稅收法制的完善,有效地推動稅收法制化的進程。
4、稅務籌劃有利于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稅收一方面是國家利用法律手段對社會財富的再分配過程,同時也是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國家運用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從投資方向、籌資途徑、企業組織形式以及產品結構、投資區域等方面,來實現對社會經濟的調節。因此,納稅籌劃實際上是順應了國家對社會資源配置的引導,優化了社會經濟資源的配置,實現了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的發展。
二、新企業稅法下企業稅務籌劃方式
新稅法借鑒國際經驗,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原則,建立了各類企業統一適用的科學、規范的企業稅法法律制度,適應了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為各類企業創造了公平的競爭環境。新稅法的頒布,使得舊稅法法律下的很多納稅籌劃途徑失效,同時又產生了新的納稅籌劃方式。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下收入結算方式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通過銷售方式結算的選擇,控制收入確認的時間,可以合理歸屬所得年度,以達到減稅或延緩納稅的目的。較為常用的方式有以下兩種:①賒銷和分期付款結算方式。它可以合同約定的日期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因此,企業在產品銷售過程中,當應收貨款一時無法收回或部分無法收回時,可以選擇賒銷或分期付款的結算方式,減少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以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②委托代銷方式。這種銷售方式下,如果企業產品的銷售對象是商業企業,對于以先銷售后付款為結算方式的銷售業務,可采用委托代銷結算方式,根據其實際收到的貨款分期計算銷項稅額,從而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扣除項目的納稅籌劃
1、人員錄用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在進行人員錄用時,要結合自身經營特點,進行如下分析:①哪些崗位適合安置國家鼓勵就業的人員;②錄用上述人員與錄用一般人員在工薪成本、培訓成本、勞動生產率等方面的差異。并做好相關證件的備案、勞動合同的簽署和社會保障的落實工作。
2、人工費用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擯棄了計稅工資制度,對內資企業非常有利。企業可以將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在所得稅前扣除,較之以前是一項非常大的節稅措施,避免了對職工工資薪金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質的重復課稅,使原來利用特殊身份進行納稅籌劃的機會減少,同時又有利于廣大企業在這方面的納稅籌劃。但是,企業在作稅前抵扣工資薪金支出時,一定要注意參考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以免發生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以致稅務機關按照合理方法調整,那么后果將得不償失。
3、廣告業務宣傳費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廣告費按統一比例15%進行扣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將不能無限制地任意扣除廣告費用。業務宣傳費和廣告費一樣可以將超過扣除的部分結轉到以后年度進行扣除,因此,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不必再考慮多委托廣告公司宣傳而減少企業自己宣傳的途徑。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和可行性,自主選擇宣傳方式。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一定要取得符合標準的廣告費支出憑證,據實在稅前列支。
4、業務招待費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在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時,要嚴格區分會務費(會議費)、差旅費等項目與業務招待費。業務招待費是指納稅人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企業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應當注意不能將會議費、差旅費等計入業務招待費。還需要注意的一點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業務招待費”嚴重超標。因此,企業在進行業務招待費的納稅籌劃時,一是要取得業務招待費的確實記錄;二是要準確把握準予作為費用列支的限度。
5、公益、救濟性捐贈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以及與就企業所得稅的比較,企業應注意到除了扣除比例有所變化外,還應該注意公益性捐贈扣除的基礎不同。原所得稅法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新所得稅法為年度利潤總額。在存在納稅調整項目時,年度利潤總額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不同的。因此,企業在進行考慮利用公益性捐贈進行納稅籌劃時,一定要正確計算扣除的基礎,進而準確把握可扣除的金額。
6、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有關固定資產的規定,我們可以從折舊方法上來考慮納稅籌劃。折舊方法選擇的籌劃應立足于使折舊費用的抵稅效應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發揮。針對企業具體的盈利情況及其所處時期,選擇不同的折舊方式,以充分發揮折舊費用抵稅的作用。具體可分盈利企業、處于所得稅稅收優惠期的企業、虧損企業來區別對待。
7、存貨計價方法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企業適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由于“銷貨成本=期初存貨+本期存貨-期末存貨”,期末存貨賬面價值的大小恰好與銷貨成本高低成反方向變動。由此可見,存貨的計價方法與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有很大的關系,它的選擇應立足于使成本費用的抵稅效應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發揮。
(三)新企業所得稅下虧損彌補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第十八條規定,由于貨幣存在時間價值,企業在進行虧損彌補的所得稅納稅籌劃時,應當盡快將可彌補的虧損額在盈利年度彌補。企業的收入和支出都具有一定的彈性,為了實現稅前利潤彌補即將過期的以前年度虧損,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增大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盡管企業采取的這些措施可能招致企業以后年度產生新的虧損,但在法定彌補期限內彌補即將過期的待彌補虧損,就能避免稅前彌補虧損額因過期而不能稅前彌補的問題出現。
(四)新企業所得稅法下過渡期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在新所得稅法公布之日(2007年3月16日)之前批準設立的企業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稅率。享受低稅率的企業如果有新業務需要設立新公司的,可以考慮暫不新設,用老企業來做稅務申報業務,或者通過買殼的方式接受一家名存實亡的低稅率企業,通過工商變更作為分公司,以享受5年過渡期的低稅率優惠。由于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币虼?低稅率企業在彌補虧損的設計上,盡量利用高稅率年份的盈利余額彌補低稅率年份的虧損以節稅。
對原新設高新技術企業的“兩免三減半”優惠,企業應加快新辦企業投產進度,加緊實現盈利,充分享受稅收優惠。對于在過渡期內未獲利而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算。如果2008年度尚未盈利的,則當年將無法享受免稅優惠。
三、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稅收籌劃是企業維護自己權益的一種復雜決策過程,是依據國家法律選擇最優納稅方案的過程。它不僅涉及企業內部的投資、經營、理財等各項活動,還與政府、稅務機關以及相關組織有很大的關系。因此,一個可行的稅收籌劃要考慮方方面面,具體的要注意以下事項:
1、稅收籌劃必須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只有在這個前提下,才能保證所設計的經濟活動、納稅方案為稅收主管部門所認可,否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并承擔法律責任,給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
2、稅收籌劃應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最終目標是為了實現合法節稅、增收,使整體收益最大化,因此,要考慮投入與產出的效益。如果稅收籌劃所產生的收益不能大于稅收籌劃成本,稅收籌劃就沒有必要進行了。
3、稅收籌劃應從總體上系統地進行考慮。企業稅收籌劃的目的是取得企業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即不能僅僅關注個別稅種稅負的高低,某一稅種少繳了,另一稅種可能要多繳,因而必須著眼于企業整體稅負的輕重;同時,不僅要使企業整體稅負最低,還要避免在稅負降低的同時帶來的由于銷售與利潤的下降超過節稅收益。
4、稅收籌劃應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進行。稅收籌劃必須在應稅行為或應稅事實發生之前對企業的投資、經營和理財等活動進行籌劃和安排。如果納稅事實已經形成,納稅項目、計稅依據和稅率已成為定局以后,則不存在稅收籌劃的問題了。
5、稅收籌劃應注意風險防范。稅收籌劃之所以有風險,與經濟環境、國家政策及企業自身活動的不斷變化有關。尤其是那些立足長期的稅收籌劃,更是蘊涵著較大的風險性。另外,無論什么稅種,在納稅范圍和應納稅額的界定上,法律都賦予稅務機關一定的職業判斷。因此,在企業稅收籌劃中,有關人員除了全面學習稅收法規之外,密切保持與稅務部門的聯系與溝通,至關重要。
新稅法借鑒國際經驗,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原則,建立了各類企業統一適用的科學、規范的企業稅法法律制度,適應了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為各類企業創造了公平的競爭環境。新稅法的頒布,使得舊稅法法律下的很多納稅籌劃途徑失效,同時又產生了新的納稅籌劃方式。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下收入結算方式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通過銷售方式結算的選擇,控制收入確認的時間,可以合理歸屬所得年度,以達到減稅或延緩納稅的目的。較為常用的方式有以下兩種:①賒銷和分期付款結算方式。它可以合同約定的日期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因此,企業在產品銷售過程中,當應收貨款一時無法收回或部分無法收回時,可以選擇賒銷或分期付款的結算方式,減少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以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②委托代銷方式。這種銷售方式下,如果企業產品的銷售對象是商業企業,對于以先銷售后付款為結算方式的銷售業務,可采用委托代銷結算方式,根據其實際收到的貨款分期計算銷項稅額,從而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扣除項目的納稅籌劃
1、人員錄用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在進行人員錄用時,要結合自身經營特點,進行如下分析:①哪些崗位適合安置國家鼓勵就業的人員;②錄用上述人員與錄用一般人員在工薪成本、培訓成本、勞動生產率等方面的差異。并做好相關證件的備案、勞動合同的簽署和社會保障的落實工作。
2、人工費用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擯棄了計稅工資制度,對內資企業非常有利。企業可以將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在所得稅前扣除,較之以前是一項非常大的節稅措施,避免了對職工工資薪金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質的重復課稅,使原來利用特殊身份進行納稅籌劃的機會減少,同時又有利于廣大企業在這方面的納稅籌劃。但是,企業在作稅前抵扣工資薪金支出時,一定要注意參考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以免發生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以致稅務機關按照合理方法調整,那么后果將得不償失。
3、廣告業務宣傳費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廣告費按統一比例15%進行扣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將不能無限制地任意扣除廣告費用。業務宣傳費和廣告費一樣可以將超過扣除的部分結轉到以后年度進行扣除,因此,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不必再考慮多委托廣告公司宣傳而減少企業自己宣傳的途徑。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和可行性,自主選擇宣傳方式。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一定要取得符合標準的廣告費支出憑證,據實在稅前列支。
4、業務招待費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在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時,要嚴格區分會務費(會議費)、差旅費等項目與業務招待費。業務招待費是指納稅人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企業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應當注意不能將會議費、差旅費等計入業務招待費。還需要注意的一點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業務招待費”嚴重超標。因此,企業在進行業務招待費的納稅籌劃時,一是要取得業務招待費的確實記錄;二是要準確把握準予作為費用列支的限度。
5、公益、救濟性捐贈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以及與就企業所得稅的比較,企業應注意到除了扣除比例有所變化外,還應該注意公益性捐贈扣除的基礎不同。原所得稅法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新所得稅法為年度利潤總額。在存在納稅調整項目時,年度利潤總額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不同的。因此,企業在進行考慮利用公益性捐贈進行納稅籌劃時,一定要正確計算扣除的基礎,進而準確把握可扣除的金額。
6、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有關固定資產的規定,我們可以從折舊方法上來考慮納稅籌劃。折舊方法選擇的籌劃應立足于使折舊費用的抵稅效應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發揮。針對企業具體的盈利情況及其所處時期,選擇不同的折舊方式,以充分發揮折舊費用抵稅的作用。具體可分盈利企業、處于所得稅稅收優惠期的企業、虧損企業來區別對待。
7、存貨計價方法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企業適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由于“銷貨成本=期初存貨+本期存貨-期末存貨”,期末存貨賬面價值的大小恰好與銷貨成本高低成反方向變動。由此可見,存貨的計價方法與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有很大的關系,它的選擇應立足于使成本費用的抵稅效應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發揮。
(三)新企業所得稅下虧損彌補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第十八條規定,由于貨幣存在時間價值,企業在進行虧損彌補的所得稅納稅籌劃時,應當盡快將可彌補的虧損額在盈利年度彌補。企業的收入和支出都具有一定的彈性,為了實現稅前利潤彌補即將過期的以前年度虧損,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增大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盡管企業采取的這些措施可能招致企業以后年度產生新的虧損,但在法定彌補期限內彌補即將過期的待彌補虧損,就能避免稅前彌補虧損額因過期而不能稅前彌補的問題出現。
(四)新企業所得稅法下過渡期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在新所得稅法公布之日(2007年3月16日)之前批準設立的企業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稅率。享受低稅率的企業如果有新業務需要設立新公司的,可以考慮暫不新設,用老企業來做稅務申報業務,或者通過買殼的方式接受一家名存實亡的低稅率企業,通過工商變更作為分公司,以享受5年過渡期的低稅率優惠。由于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币虼?低稅率企業在彌補虧損的設計上,盡量利用高稅率年份的盈利余額彌補低稅率年份的虧損以節稅。
對原新設高新技術企業的“兩免三減半”優惠,企業應加快新辦企業投產進度,加緊實現盈利,充分享受稅收優惠。對于在過渡期內未獲利而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算。如果2008年度尚未盈利的,則當年將無法享受免稅優惠。
二、企業納稅籌劃的必要性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熟知相關稅境的稅收法規的基礎上,在不直接觸犯稅法的前提下,利用稅法等相關法律的差異、疏漏、模糊之處,通過對經營活動、融資活動、投資活動等涉稅事項的精心安排,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的行為。積極開展稅務籌劃,是企業減輕稅務負擔,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的一條合法途徑和最佳選擇,故企業稅務籌劃的必要性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稅務籌劃可以減輕企業沉重的稅負,節約大量資金,也增強了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促使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
2、稅務籌劃有助于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因為詳細的稅收策劃,不僅僅是對企業有關涉稅事宜的籌劃,更是對企業生產、銷售等各個環節的統籌安排,是由納稅籌劃方案統一體現的。納稅籌劃方案的制定和運作,都是貫穿在整個企業管理過程中的,需要企業各個部門之間順暢無阻的配合才能實現。
3、稅務籌劃客觀上促進了國家稅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稅務籌劃是對已有稅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顯示說明,它說明了現有稅法的不健全特征。因此,它能促進稅收法制的完善,有效地推動稅收法制化的進程。
4、稅務籌劃有利于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稅收一方面是國家利用法律手段對社會財富的再分配過程,同時也是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國家運用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從投資方向、籌資途徑、企業組織形式以及產品結構、投資區域等方面,來實現對社會經濟的調節。因此,納稅籌劃實際上是順應了國家對社會資源配置的引導,優化了社會經濟資源的配置,實現了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的發展。
三、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稅收籌劃是企業維護自己權益的一種復雜決策過程,是依據國家法律選擇最優納稅方案的過程。它不僅涉及企業內部的投資、經營、理財等各項活動,還與政府、稅務機關以及相關組織有很大的關系。因此,一個可行的稅收籌劃要考慮方方面面,具體的要注意以下事項:
1、稅收籌劃必須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只有在這個前提下,才能保證所設計的經濟活動、納稅方案為稅收主管部門所認可,否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并承擔法律責任,給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
2、稅收籌劃應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最終目標是為了實現合法節稅、增收,使整體收益最大化,因此,要考慮投入與產出的效益。如果稅收籌劃所產生的收益不能大于稅收籌劃成本,稅收籌劃就沒有必要進行了。
3、稅收籌劃應從總體上系統地進行考慮。企業稅收籌劃的目的是取得企業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即不能僅僅關注個別稅種稅負的高低,某一稅種少繳了,另一稅種可能要多繳,因而必須著眼于企業整體稅負的輕重;同時,不僅要使企業整體稅負最低,還要避免在稅負降低的同時帶來的由于銷售與利潤的下降超過節稅收益。
4、稅收籌劃應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進行。稅收籌劃必須在應稅行為或應稅事實發生之前對企業的投資、經營和理財等活動進行籌劃和安排。如果納稅事實已經形成,納稅項目、計稅依據和稅率已成為定局以后,則不存在稅收籌劃的問題了。
5、稅收籌劃應注意風險防范。稅收籌劃之所以有風險,與經濟環境、國家政策及企業自身活動的不斷變化有關。尤其是那些立足長期的稅收籌劃,更是蘊涵著較大的風險性。另外,無論什么稅種,在納稅范圍和應納稅額的界定上,法律都賦予稅務機關一定的職業判斷。因此,在企業稅收籌劃中,有關人員除了全面學習稅收法規之外,密切保持與稅務部門的聯系與溝通,至關重要。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操作指南.
以無形資產抵債,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新準則對債務重組規定,債務重組以公允價值為計價基礎,債權人必須對債務人作出讓步,債務人在債務重組中需將非現金資產以公允價值進行處置確定資產轉讓收益;再按公允價值抵債確認債務重組損益。
[例1]A公司與B公司達成債務重組協議,A公司將其擁有的一項專利技術(原價20萬元,累計攤銷5萬元,公允價值17萬元)償還B公司的債務20萬元。A公司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付賬款
200000
累計攤銷
50000
貸:無形資產
200000
營業外收入――資產轉讓收益
2000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
30000
由于新準則采用了等同于稅法上使用的公允價值,并將債務人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因此在所得稅方面不再產生財稅差異,無需進行納稅調整。
二、無形資產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會計處理與稅法差異
利用無形資產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時,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該準則規定,非貨幣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時,則企業換入資產應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相關稅費入賬。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差額確認為資產轉讓收益。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的則按賬面價值入賬,不確認轉讓損益。
[例2]A公司將其擁有的一項專利技術(原價20萬元,累計攤銷5萬元,公允價值17萬元),與B公司某設備(公允價值為17萬元)交換,該交易具有商業實質。則A公司賬務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
170000
累計攤銷
50000
貸:無形資產
200000
營業外收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收益
20000
[例3]承例2,假如B公司的設備公允價值為16萬元,A公司收到1萬元的補價。其他條件不變。則A公司賬務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
170000
累計攤銷
50000
銀行存款
10000
貸:無形資產
200000
營業外收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收益
30000
新準則采用了公允價值計量,產生了交易損益,與稅法規定的處理一致,故不需進行納稅調整。
[例4]承例2,假設該交易不具有商業實質,其他條件不變。則A公司賬務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
150000
累計攤銷
50000
貸:無形資產
200000
由于該交易不具有商業實質,不能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換人資產價值只能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上相關費用入賬,不產生交換損益。而稅法規定將該類業務分解為兩步:賣出無形資產;買入固定資產。與一般交易一樣,應確認收益。因此,在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需進行納稅調整。
三、無形資產延期付款取得時會計處理與稅法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規定,購買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無形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外,應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例5]2007年1月1日,A公司和B公司簽定一項協議,從B公司購買一項專利技術,價款總額為300萬元,分3年于每年末等額支付。該專利技術還可以使用5年。該無形資產采用年數總和法進行攤銷(無殘值)。A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該交易具有融資性質,因此無形資產按現值假定折現后的價值為240萬元。
(1)購入時
借:無形資產
2400000
未確認融資費用
600000
貸:長期應付款
3000000
(2)確定未確認融資費用在信用期間的分攤額,如表1所示:2007年12月31日借:財務費用
240000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240000借:長期應付款
100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0第一年累計攤銷額=2400000×5/15=800000(元)借:管理費用
800000
貸:累計攤銷
8000002008年12月31日借:財務費用
164000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164000借:長期應付款
100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0第二年累計攤銷額=2400000×4/15=640000(元)借:管理費用
640000
貸:累計攤銷
6400002009年12月31日借:財務費用
196000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196000借:長期應付款
100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0第三年累計攤銷額=2400000×3/15=480000(元)借:管理費用
480000
貸:累計攤銷
480000第四年累計攤銷額=2400000×2/15=320000(元)借:管理費用
320000
貸:累計攤銷
320000第五年累計攤銷額=2400000×1/15=160000(元)借:管理費用
160000
貸:累計攤銷
160000
所得稅法規定,無形資產按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無形資產按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2007年1月1日,稅法上無形資產入賬價值應為300萬元,而會計上入賬價值為240萬元,兩者之間差異對2007年所得稅影響如下:
(1)2007年會計確認的24萬元財務費用稅法不準予扣除。
(2)2007年會計確認的無形資產累計攤銷額為80萬元,稅法確認的無形資產累計攤銷額為60萬元。應納稅調增44萬元,假定所得稅率為30%,則: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32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32000
2008年納稅影響,會計上稅前扣除為80.4萬元,稅法上扣除為80萬元,因此應做納稅調增4000元。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2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200
以后各年納稅調整與上述分析類似。
四、無形資產攤銷會計處理與稅法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規定,使用壽命有限的
無形資產,其攤銷金額應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攤銷。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反映與該項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無法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應采用直線法攤銷。無形資產攤銷金額一般應計入當期損益,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應攤銷。新所得稅實施細則規定,無形資產按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規定或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從上述比較可以看出,新準則與所得稅實施細則存在差異。新準則規定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根據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采用不同的攤銷方法,而稅法規定只能采用直線法進行攤銷,且攤銷年限原則上不得低于10年。這些都會對所得稅產生影響。
[例5]企業從外購買非專利技術一項,共計支付20萬元,預計可使用5年。該無形資產的使用會導致企業前期收入更多,后期收入更少。因此企業決定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進行攤銷。
會計對該項無形資產攤銷的處理如下:
第一年攤銷額=20×2+5=8(萬元)
第二年攤銷額=12×2+5=4.8(萬元)
第三年攤銷額=7.2×2+5=2.88(萬元)
第四年和第五年攤銷額=4.32+2=2.16(萬元)
借:管理費用80000
貸:累計攤銷80000
以后各年賬務處理與上述原理相同,只是金額發生變化。
稅法對該項無形資產攤銷的處理如下:
由于規定采用直線法且攤銷期為10年,每年的攤銷額為2萬元(20+10),而無形資產的攤銷影響損益,也會影響所得稅。企業在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需進行納稅調整。以第一年為例,假定只有這一項納稅調整事項,則需納稅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假定所得稅率30%,則: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8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8000
五、無形資產減值會計處理與稅法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規定,無形資產的減值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處理。當無形資產出現減值跡象時,應計算其可收回金額。可收回金額應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當無形資產賬面價值小于其可收回金額,應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計入當期損益。無形資產減值準備不準轉回。新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梢钥闯?,會計上所確認的無形資產減值損失,稅法上不準稅前扣除,產生納稅調整。
[例6]2007年12月31日,企業的一項專利技術原賬面價值為50萬元,估計可收回金額45萬元。原來未計提減值。會計處理如下:
借:資產減值損失
50000
貸: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50000
會計和稅法上產生可抵減暫時性差異,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萬元,假定所得稅率30%,則應調增應交所得稅15000元。
一、實質重于形式的含義
財務會計實質重于形式是指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以其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在大多數情況下與其法律形式或人為形式是一致的,但有時也可能會出現相背離的情況。為滿足財務報表信息的決策有用性,要求會計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判斷能力,應當以實質和經濟現實作為核算和反映的依據,以保證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實質重于形式在財務會計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中得到普遍應用。如對融資租賃固定資產、售后回購業務等的會計處理均體現了這一原則的要求。
稅務會計更重視法律形式而非經濟實質,即對法律形式上不需要征稅或可以免稅的事項,只要不是人為地偷逃稅行為,就可以不納稅,也無需作會計處理,而不論其經濟實質如何。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在稅務會計中的應用,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偷稅、避稅行為,彌補稅法漏洞,維護國家稅收利益以及稅法的公平公正性,其實施一般會導致企業經濟利益的變動。稅務會計應用該原則時僅限于稅法中列舉的;稅法中未列舉的事項,即使實質與形式不一致,也只能按法律形式進行處理,因為稅法強調的是“實質至上原則”,如企業對未列舉的事項按該原則作處理,就有可能因稅務爭議面臨稅務機關處罰的風險。
二、實質重于形式在稅務會計中的應用
實質重于形式在我國稅法與稅務會計中的應用還比較少,主要散見于相關的稅法條款中,有的是出于規范納稅的需要,有的是為了會計與稅法協調的需要,更多的是基于反避稅的目的。在2008年前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在稅法中應用較少,而且用語不是很明顯,一般是相關條款中隱含該原則;自2008年新所得稅法實施以來,其應用越來越普遍,既有在反避稅中應用,也有的是基于會計與稅法協調的需要,用語中十分明確地提出了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要求。在具體的稅種中,流轉稅中應用該原則較多的是營業稅,而在所得稅中應用要更多一些,因為所得稅是避稅與反避稅開展的重點。
(一)實質重于形式在增值稅會計中的應用
增值稅相關條例規定,以物易物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核算購貨額及進項稅額。該規定杜絕了納稅人以此方式不計收入、少繳增值稅的可能,亦是“實質課稅”原則的體現。與此相近的規定還有對“以舊換新”銷售以及增值稅八種“視同銷售行為”銷項稅額的計稅規定等。
(二)實質重于形式在營業稅會計中的應用
1.營業稅條例規定,企業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稅,但對于投資方不參與接受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只取得固定利潤的行為,應作為租賃業務征收營業稅,而不管其法律形式是否符合投資要求。
2.對營業稅“應稅行為”的特別規定。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營業稅的應稅行為包括有償提供應稅勞務。但其條例中又特別規定,單位和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勞務,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這是因為雇員的勞務實際上會形成單位的產品或勞務并對外提供,表面上看雇員是在為雇主或單位有償提供勞務,實際上雇員的行為是單位經營活動的一種內部行為,通俗地講是自己為自己干活,故按照“實質課稅”的原則不予征稅。
3.關于交通運輸業從事“濕租”與“干租”的征稅辦法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企業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25號)規定:航空運輸業從事濕租業務取得的收入,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而對航空運輸企業從事干租業務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中的“租賃業”征收營業稅。因為濕租不僅提供了設備,而且提供了機組人員,實際上提供的是一種交通運輸服務;而干租只提供設備,并因此收取費用,實際上是一種設備租賃。故依據經濟實質作出上述征稅規定。
4.關于代購代銷收取手續費的征稅規定。以代購行為為例,根據營業稅條例的相關規定,對人為委托方提供的代購貨物的勞務行為應征收營業稅。但根據增值稅的相關規定,人向委托人收取手續費也可看作人將貨物銷售給委托人收取的價外費用,據此,則應對其收取的手續費作為銷售額征收增值稅,但營業稅稅法明確規定對其應征收營業稅。這是因為收取的手續費實際上是一種勞務的報酬所得,行為應按“服務業”征收營業稅。因此,此項規定體現了“實質課稅”原則。
(三)實質重于形式在所得稅會計中的應用
1.《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在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上,除“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屬企業經營風險不應轉嫁給國家承擔而不予接受外,稅法對會計實質重于形式確認收入的其他四個條件稅法均予以承認。875號文件明確售后回購可作為融資行為,確認有關負債,從而使稅法對收入的確認與會計對收入的確認趨同,減少了會計與稅收差異的協調成本。此外,以舊換新銷售、商業折扣、現金折扣、銷售折讓與銷售退回、售后回購、買一送一業務按實質重于形式作稅務處理,從而保持了會計與稅法的一致。
售后租回業務稅務上如何處理通知中沒有予以明確,按照稅法原則,不能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作處理,而是應分解為兩個交易行為進行稅務處理。
2.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納稅人實施以減少、免除和推遲納稅為目的的行為,稅務機關有權對其相關收入和利潤進行特別納稅調整,而不需要考慮其法律形式如何?!蛾P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稅務機關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審核企業是否存在避稅安排,應按照經濟實質對企業的避稅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業從避稅安排獲得的稅收利益。對于沒有經濟實質的企業,特別是設在避稅港并導致其關聯方或非關聯方避稅的企業,可在稅收上否定該企業的存在。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中規定,企業在重組發生前后連續12個月內分步對其資產、股權進行交易,應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將上述交易作為一項重組交易進行處理。該規定避免企業通過分次交易,行避稅之實現象的發生。
4.《關于境外注冊的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中國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規定,境外中資企業是否應該判定其為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居民企業,對于實際管理機構的判斷,應當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
5.《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四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自行申報扣除和經審批扣除的資產損失進行納稅檢查時,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對有關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對有確鑿證據證明由于不真實、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證據或估計而造成的稅前扣除,應依法進行納稅調整,并區分情況分清責任,按規定對納稅人和有關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罰。有關技術鑒定部門或中介機構為納稅人提供虛假證明而稅前扣除資產損失,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
6.關于享受新辦企業減免稅條件的認定標準?!秶叶悇湛偩株P于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執行口徑等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3號)第五項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做如下處理:(1)符合條件的新辦企業利用轉讓定價等方法從關聯企業轉移來利潤的,轉移過來的利潤不得享受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2)符合條件的新辦企業,其業務和關鍵人員是從現有企業轉移而來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7.企業所得稅減免稅事后監督檢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減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對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進行事后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有關專業技術或經濟鑒證部門認定失誤的,應及時與有關認定部門協調溝通,提請糾正,及時取消有關納稅人的優惠資格,督促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有關部門非法提供證明的,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
三、完善稅務會計實質重于形式的相關建議
當前,實質重于形式并非我國稅收立法的基本原則,基于反避稅等特殊目的予以有限承認,且現行稅法文件立法層次過低,主要是以財稅通知、國稅發、國稅函等形式。因此,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在我國稅法與稅務會計中的使用尚需進一步突破。
1.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應用要在反避稅和便于管理之間取得平衡。我國目前的各種稅法,在體現該原則時過于依賴形式化的稅法條款,容易成為納稅人濫用稅法條款避稅的漏洞。無論是企業財務人員還是稅務工作者對此都存在著模糊的理解,特別是進行成本、費用稅前扣除時,往往以實質重于形式的思路進行判斷,而沒有對該原則在稅務處理的具體適用進行深層次的研究。比如視同銷售,并不存在真實的購銷行為,不增加經濟利益的流入,經濟實質并非銷售,但稅法規定按銷售進行稅務處理,如果不熟悉稅法,誤按“實質”辦事,只因覺得“合情”,但卻成了違法之舉。這不僅會給企業帶來納稅風險,還會給稅務工作人員帶來執法風險。因此,在進行稅務處理時,只能慎用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2.應借鑒西方國家的做法,將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納入國內普遍性稅法中。目前在國際稅收協定中開始運用該原則,如英國――荷蘭稅收協定。國際組織在訂立國際稅法時,也開始運用該原則,并自1992年以來多次修訂其稅收協定范本。更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國家已在國內普遍性稅法中開始運用該原則。如葡萄牙議會于1998年12月17日通過并公布的《稅收基本法典》中明確指出:稅法解釋應以法律規定為依據,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從而將這一原則直接納入稅收基本法。美國已將一貫只作案例法實行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納入一般稅法中,適用于一切交易的定性上。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可考慮在增值稅、營業稅條例及所得稅法相關條款中將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納入其中,以減少征納雙方稅務風險的發生。
3.加強對實質重于形式在稅務會計中應用的學習與研究。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在稅法與稅務會計中的應用,要求稅務會計人員與稅務人員具備職業判斷的知識與能力,轉變以往的確定性思維方式,面對不確定的經營環境,努力提高稅務會計職業判斷能力,必須加強實質重于形式在稅法與稅務會計中應用的學習與研究,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國的企業和稅務機關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少交學費。
【參考文獻】
[1] 黃濟生.國際稅收理論與實務[M].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1.
從市場體系的發育程度來看,我國的市場經濟尚處于發展階段,許多方面還有待于進一步的完善。盡管我國的市場經濟在近年來取得了較快的發展,但是,目前仍然處于經濟轉型的過程當中,企業間的交易行為并不十分規范,市場競爭也不夠充分,公允價值難以形成。公允價值的難以形成,在核算所得稅的暫時性差異時必然出現困難,對所得稅會計核算產生一定的制約?,F行法律以及當前的會計信息使用者偏重于收入費用觀的會計理念。根據現行的公司法及有關證券法規的規定,在公司發行股票配股和增發股票、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以及對公司的評價監督等方面過于倚重于利潤指標,使得利潤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會計信息虛假披露比比皆是。在我國以往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中,收入費用觀的理念長期貫穿其中,無論是會計信息的編制者,還是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更加注重的是利潤,而并非是企業的資產和負債狀況,對利潤表的重視程度大大高于對資產負債表的重視程度。而且目前我國對企業所得稅會計信息質量的關注程度甚低,我國企業更加傾向于應付稅款的應用,對于債務法的應用比例是很低的,而在所得稅會計準則中規定企業進行所得稅核算時,只能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企業在短時間內要進行大幅度的轉變,其制度的轉換成本必然很高,而又由于準則實施的倉促性,在實施的最初階段,企業對新準則的適應程度必然不高,難免會有短期的混亂。
(二)會計人員素質對實施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制約
隨著所得稅會計準則的演進,會計操作的技術難度也在提高,對會計人員的業務能力不斷提出新的挑戰。因此,在所得稅會計準則國際化進程中,不能不重視會計人員的意見。但是企業會計人員對選擇與國際所得稅會計準則完全接軌的支持率并不高,這顯然會加大制度的轉換成本,延緩所得稅會計準則國際化的進程。而在《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中,又恰恰將所得稅的核算方法統一為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這就要求會計人員對以前比較熟悉的一套所得稅會計核算方式從計稅差異到會計處理方法等都要從根本上重新認識,這對于長期使用應付稅款法的大多數會計從業人員而言,其復雜程度和困難程度是很高的,難以在較短的時間內適應這種大幅度的變化。在實務的推行過程中就難免會有抵制的阻力,所以,一定程度上也會影響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實施。《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企業應當以很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但是未來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確定起來難度較大,對會計會員的職業判斷能力提出的要求較高,即會計人員還要充當估價師或評估師的角色。雖然企業可以進行納稅,但是我國稅務中介機構和注冊會計師數量嚴重不足,尚不能滿足需要。企業財務人員就無法避免必要的職業判斷和評估估價,而我國目前的會計從業人員中良莠不齊,既有通曉國際準則、能夠與國際同行對話交流、可以參與國際準則制度的一流專家,也存在只有記賬水平的會計師,從業人員隊伍是高度多樣性、高度多元化,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尚不能滿足會計準則國際趨同化發展的需要。這就必然成為制約所得稅會計準則實施和發展的另一個必然因素。
二、對于以上所存在的問題有以下對策
(一)完善所得稅會計的相關法律規范
我國的所得稅會計尚屬起步階段,所得稅會計的相關法律規范還需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所得稅會計相關法律規范的完善,一方面要堅持以獨立的思路分別考慮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的核算辦法,所得稅會計和財務會計要各自以其特有的原則、目標、方法自成體系;另一方面所得稅會計的差異不能完全任其自由發展,而必須控制在一定的范圍之內,以適應我國的國家宏觀調控的政策、會計管理體制、法律法制等因素的特殊需要。所得稅會計的相關法律規范,應該也必須解決三個主要問題:一是確立企業所得稅會計的法律地位,也就是把企業實行所得稅會計的相關法律制度作為一項法律義務加以規定。二是規定計稅所得額的稅基,按照保護所得稅稅基的原則界定成本費用列支范圍、稅前扣除項目,以及所得稅會計核算應稅所得的程序和模式。三是明確不按稅法規定進行所得稅會計核算所產生的后果的法律責任。有了這些規范,企業所得稅會計制度才能得以確立,其工作內容和工作程序才能據以建立,新的所得稅會計相關法律、制度和準則才能得到很好的執行。在所得稅制方面,內外合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法應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對各稅制要素加以定性和量化。如果由于經濟發展的變化和實現稅收政策目標等原因,需要對相關稅制要素進行修訂、補充,也應通過法律途徑做出調整,以提高稅收法制化水平。在稅制改革方面要突出法簡、條例細的特點,稅法的條文要清晰、用語要簡潔、語意要準確無歧義。實施細則要盡量詳細、確定,以便于執行。主法應當同實施細則同時出臺,以便于稅收征管操作。
(二)提升所得稅會計從業人員素質
企業會計人員是會計活動的主體,是企業財務報表的直接編制者,會計人員的業務水平對于執行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具有重要影響,其對新會計準則的理解程度如何,直接關系到財務報表是否符合新會計準則的各項要求,只有會計人員業務素質、專業水平、職業判斷能力相應提高,才能保證會計信息質量的真實性,值得一提的是,執行新準則中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對會計人員要求相當高,尤其是在職業判斷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例如,在新所得稅會計準則中遞延所得稅資產一項可以抵減暫時性差異對本期所得稅的影響金額,以后轉回時是通過抵減應交所得稅的金額來實現的,從而能夠減少以后時期的應納稅金額,但以后轉回時需要具備會計利潤大于應稅所得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在實際工作中,需要依靠會計人員自己的職業判斷來衡量,這對會計人員的專業能力和業務素質提出較高的要求。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要求會計人員對以前比較熟悉的一套會計處理從會計重心到計稅差異、會計處理方法等都要從根本上重新認識,會計人員在較短的時間內可能難以適應這種劇烈變化。尤其是在目前我國高學歷、高職稱的會計人員比較少,對所得稅會計方法的理解和掌握很不熟練的情況下,新準則的執行可能會面臨一些阻力。所以,當務之急是向學生傳授新所得稅會計的會計概念和方法;對長期從事會計實務的從業人員、會計師和政府人員進行后續教育,樹立會計人員終身教育觀念,使他們擺脫過去的工作模式和方法的影響,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傮w說來,新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執行,有賴于我國企業會計人員加強學習,提升理論水平和專業技術水平,稅務機關也有責任加強宣傳,加大對會計人員的培訓力度,從而實現新舊準則執行的順利過渡。
參考文獻: